时间:2023-07-20 16:31:32

相较1995—2002年,现阶段农产品产量不断递增,但随着人口数量不断增长和消费结构水平提升,国内农产品生产增量仍无法满足百姓生活和工业加工需求,大豆、奶粉等农产品进口量不断递增,农产品供求已进入“紧平衡”新时期。农产品产量不断递增中国曾在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经历“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农产品供求阶段,并曾因“卖难”导致农产品产量逐步下跌。但自2004年始,农产品产量企稳回升。尤以粮食产量为典型,产量从2003年的43070万t提升到了2012年创纪录的58957万t,增长37%,实现史无前例的“九连增”。食用植物油、糖类等种植类产品以及肉、禽、蛋和水产品等养殖类产品都出现了稳步增长的态势。进出口贸易逆差加大农产品贸易差额已经从1995年超出37.4亿元变为2012年的491.9亿元以上。从2004年开始,农产品进出口一直呈现出贸易逆差态势且有加大趋势。一是在关键的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类别上,尤其是以大豆为典型的粮食产品上(中国将大豆统计为粮食作物),逆差额扩大趋势明显。某种意义上粮食作物已经突破了95%的自给率底线。二是某些中、高端农产品供求和进出口比例失衡情况较为突出。以奶粉为典型,进口量从2008年的14万t激增到了2011年的98万t[3]。根据有关专家的估算,中国进口农产品折算的土地数量达到4470万hm2,占我国耕地面积的36.8%[4]。
2生产方式上,转向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新阶段
相较1995—2002年,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特征更为明显,中国在生产方式上正在从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阶段转向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等的新阶段。农业生产规模稳步提升一直以来,中国的农业具有非常典型的小农生产特征,单家独户各自生产,生产规模很小,农业经营服务组织薄弱。近些年来,这种情况正在发生转变。从1995年到2011年,农业从业者人均种植面积已经从0.422hm2增长到了0.61hm2,增长1.45倍。从1996年到2011年,农业从业者的人均养殖规模也在增长,人均肉、禽、蛋和水产品产量都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2011年人均产量分别是1996年的2.3倍、7倍、1.8倍和2.3倍。值得注意的是,从2006年到2012年,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从4.5%增长到21.5%,流转面积从547万hm2增长到了1800万hm2,这从另一视角说明了当前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趋势。农业组织化经营趋势加剧近些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组织快速发展。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数从3.68万家快速增长到2012年的68.9万家,增长18.7倍,实有成员数超过5300万户。全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从2004年的11.40万家增长到2012年的超过30万家,辐射带动农户数从2004年的8454万户增长到2012年的1.18亿户,农业龙头企业从2006年的7.16万家增长到2011年超过11万家。农业生产越来越表现出组织化的生产经营方式。农业社会化生产特征增加明显当前,全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政府公共服务机构为主导、其他类型服务组织广泛参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拥有政府公益性服务机构15.2万个,拥有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100万个。同时,在具体的农业生产上,也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社会化生产特征。以粮食、小麦和玉米3种粮食作物的生产为例,根据《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资料,2000—2010年,3种粮食作物的生产成本中,机械作业费、雇工成本和流转地租金占生产成本的总比重在不断攀升,从2000年占总比重的10%增长到18%,尤其是机械作业费占比增幅明显,从6%增长到13%。
3要素投入上,转向科技、资本密集型新阶段
相较1995—2002年,在主要农产品产量稳定增长、粮食生产实现9连增的情况下,劳动土地要素的作用却在削弱,现阶段中国农业生产的要素投入特征正在从依靠劳动等要素转向依靠技术等要素。现代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劳动、土地等传统要素的作用正在削弱一是农业从业者数量减少明显。从1995年的35530万人下降为2011年的26594万人,占乡村就业劳动力的比重从72.5%下降为65.7%,从2009年开始,相关数据有加速下降的态势,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不再以农业为主业。二是耕地面积持续减少。耕地面积已经从1996年的13003.92万hm2下降为2008年底的12171.59万hm2,每年因为工商业发展和人民居住需要所占用的耕地面积约64万hm2。科技、资本等要素作用正在增强一是农业物质投入水平不断提升。以种植业为例,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增加推动了农地有效灌溉面积、旱涝保收面积和机电灌溉面积的较快增长,其中有效灌溉面积从1995年的4928.12万hm2增长到了2011年的6168.16万hm2,旱涝保收面积从1995年的3611.88万hm2增长到了2010年的4287.15万hm2,机电排灌面积从3220.53万hm2增长到了4075.06万hm2。同时,每公顷土地上投入的农用机械、化肥、农药、塑料薄膜和农用柴油等持续攀升,农业机械化、化学化态势明显。二是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增长明显。从2009年起,农业部在800个县实施全国农技推广示范项目,实现了“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覆盖到所有的农业县,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的项目覆盖全部乡镇”,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在过去7年间提高了约8个百分点[5]。2012年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更是达到54.5%,主要粮食品种良种覆盖率达96%以上,每公顷产量首次突破5250kg,单产提高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为80.5%[6]。2012年在粮食播种面积只比2011年增长0.6%的情况下,却实现了总产量3.2%的增长,科技要素在其中发挥了强有力的支撑作用[5]。收入构成上,转向依靠非农产业新阶段相较1995—2002年,现阶段农民的农业生产增收效果有限,家庭经营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少,已经跌破50%。外出打工的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多,工资性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越来越高。农民收入已经转向依靠非农收入新阶段。农业生产增收有限,家庭经营收入占比持续下降从1995年到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578元增长到了7917元,增长了5.02倍,且2004年以来农民收入年增速均超6%,实现了“九连快”。但不可忽视的是,农民的农业生产经营利润增加非常有限。以粮食、小麦和玉米3种粮食作物的生产成本收益情况为例,根据《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资料,自2000年以来,3种粮食收购价格和单位均产值都在稳步提升,但2004—2010年平均每公顷利润率和利润额分别只有26%和2715元,严重制约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此外,从1995年到2012年,农民的家庭经营纯收入从1125.79元增长到了3534.51元,但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从71.4%下降为44.6%,其中从2009年开始家庭经营纯收入比重跌破50%,农民收入非农化的阶段性意义显着。农民外出打工数量和农民工资性收入连续增长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跨乡镇外出就业,其中从2001年到2012年,外出农民工数量从8399万人增加到16336万人,增长了1.94倍。这说明虽然中国经济经历了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但农业的吸引力仍然要弱于非农产业。随着大量农民从农业、农村转向非农产业和城镇,农民的劳动时间和收入来源也从原来的以农业为主转向兼业化甚至非农化状态。农民的工资性收入从1995年的353.70元增长到2012年的3446.46元,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从22.4%增长到43.5%,农民通过外出打工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收入。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工资性收入与家庭经营纯收入之间的差额比例从2000年的49%缩小为2012年的1.1%,两者已经非常接近,也再次印证农民收入来源的非农化新特征。
4中国农业农村发展的趋势与挑战
4.1将依托城镇化等更宏大格局统筹解决“三农”问题
将依托城镇化等更宏大格局统筹解决“三农”问题,“三农”问题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需要克服的关键问题。未来农业现代化问题的解决将更加嵌入于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的背景中,依托现代化的资本、技术和人力等要素进行解决。必须认识到要想解决至少六七亿农村人口的生存以及其所从事农业的发展问题,将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也是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更为困难的现实在于国土面积之广、各地自然与人文环境差异之大、人口数量之多,此问题的解决将毫无历史经验可循,这也是未来几年党和政府需要克服的关键问题。
4.2强农惠农政策将会拓展和延伸
强农惠农政策将会拓展和延伸,如何有效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是现有制度环境下必须长期面对的重要问题。未来政府将更有能力拓展和延伸目前的强农惠农政策,比如进一步提高已有的各项农业补贴幅度,并可能强化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在农村金融问题上进一步破题,拓宽试点领域和范围,允许更为丰富的实践探索。也必须要看到,有些政策措施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如何协调各项涉农工作,推动地方政府有效贯彻落实,将会是农业部门必须认真思考和面对的重要问题。
4.3农产品需求的规模和质量将会继续提高
农产品需求的规模和质量将会继续提高,如何科学调配国际、国内两个农产品来源渠道,是农业宏观决策必须尽快回答的重大命题。未来百姓对农产品需求的数量和品质要求会进一步提高,可能会加剧我国农产品“紧平衡”的生产格局,在一部分中、高端农产品和大宗农产品类别上可能会加大对国际市场的需求量。在国内农业生产资源总量与生产环境短期内无法显着改善和提高的情况下,如何科学配置国际、国内两个农产品来源渠道,使得既能满足老百姓日益增长的农产品需要,又能确保我国农业产业的长期稳定和安全,将会是农业宏观决策需要尽快回答的重大命题。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低保,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早是国家在城镇居民中推行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而农村低保,就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农村低保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伟大的民心工程,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力地保障了农村困难居民基本生活,完善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密切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提高了政府的威信,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对传统社会救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加快了脱贫奔小康的步伐,从而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我国农村低保发展的基本历程
早在1990年,山西省在进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时,就提出了类似的概念。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政策创意当时在农村并没有能够发展成为可行的社会政策。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创立城市低保制度的过程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问题再次被提出。19%年民政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制度”。同时,在这个文件中,也确立了“保障资金由当地各级财政和村集体分担”的筹资原则。此时,上海、北京、广东、辽宁等省市纷纷提出了“整体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政策设想。到2003年,民政部官员披露:已经有23个省的2037个县市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对象为404万,约占农业人口0.4%,支出的低保资金为8亿元。为此,民政部发文要求各地对特困农民人口进行全面排查,并寄希望于中央给予农村低保财政支持。但是,遗憾的是,2003年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并未通过针对农村低保的新政策。据调查统计,目前全国农村需要救助的特困人口共有 1972万,东部8省市领取低保证的和中西部23省份领取特困证的加起来合计共有1257万人,得到低保救助的占调查特困人口总数的64%。另外,全国还有255万“三无”老人得到了“五保”供养,其中有50余万老人在24000多所各类敬老院中安享晚年。
三、我国农村低保发展的社会趋势
(一)最低生活保障应纳入全国性保障范围,同时,尽快完善以制度保障为主、临时救助为辅的科学救助方式。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和社会为弱势社会成员提供满足其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的保障形式,其保障对象是生活在法定最低收入标准之下的社会成员。之所以要将最低生活保障纳入全国性社会保障,由中央政府从社会保障预算中支付,是因为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人数越多的地区,其经济越不发达,财政往往入不敷出,靠地方政府自身难以做到对所有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们提供保障。为了做到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由中央政府制定保障标准,由中央预算统一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从维护安定的大局来看,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重点在城市,从客观需要来看,需要救助的大部分人在农村。因此,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采取渐进式,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预算收入状况,逐步扩大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面。同时,目前我国由于临时救助制度尚不完善,致使许多压力都集中反映到了农村低保工作上。
(二)通过立法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贯彻执行。从国际经验看,多数国家运用了立法手段来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执行。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国有企业改革中带来的工人下岗、失业人数的增多,使少部分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突出。加之原单位集体福利下降,保障功能弱化,使得城镇中的相对贫困问题显现。面对新情况,在实践中探索新的出路就成为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社会救助工作的立法已势在必行,只有通过立法的完备才能保证社会救助工作的进行。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保证,也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实施的法律依据。因此,加快《社会救助法》的出台应纳入立法日程。
(三)加速推进信息化管理,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并进行社会化发放。农村低保对象数量多、分布范围广,传统的管理方式鞭长莫及。因此,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农村低保网络化管理与服务,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发展趋势。同时,在确立低保标准和对象时都有科学的标准,并且这些标准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化经常调整。确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因为它必须考虑多种因素,如维持农民最基本生活需要的开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尤其是县乡财政)的承受能力、物价上涨指数等。另外,我国地域辽阔,东、中、西部存在着各种差距,如东部的物价水平高,而西部的物价水平低;南方地区没有取暖支出,而北方取暖是必需的。因此,在确定低保标准时,必须考虑到多种因素。
(四)努力实现保障标准城乡统筹、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作目标。统筹城乡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然趋势。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加,人口的流动性不断加大,城乡界限正在变得日益模糊。而目前,在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上,城乡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增加财政投入,持续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是现阶段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必然选择。因而,各级财政仍应大幅度地增加农村低保资金的投入,中央财政理应进一步加大农村低保资金补助力度和向贫困省份的倾斜程度。
参考文献
[1]王佳伟.关于农村低保制度发展方向的几点思考,中国民政 2009(12)
[2]雷晓康; 王茜.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状与回顾,社会保障研究 2009(2)
[关键词]农村金融 发展现状 问题对策 未来趋势
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需求呈现了新的特征。首先,从融资总量上看,融资需求规模扩大。由于务工收入和国家有关惠农政策的实施,当前单户传统农业、家庭承包型农业生产资金已趋于饱和。但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生产技术的换代升级,当前农村资金需求总量仍然不断扩大。除去农民自筹和信用社贷款外,财政投入和农村积累远不能满足其需求。从现实情况看,农民缺乏可抵押、质押的物品来进行有效的融资。其次,从金融服务对象上看,不同服务对象的金融需求表现出不同的特征。随着传统耕作方式的逐渐改变,用在纯农业的投入一般农民都能自己解决,而家庭规模经营和个体工商户资金需求量大,超出了小额信用贷款的范畴,但经营者又不能提供足额有效的抵押担保。对于乡镇企业和一些民营中小企业而言,由于经营风险大,加上信息不对称,其资金短缺问题非常突出。再次,从财政融资角度看,财政支农趋于弱化;从财政融资的历史角度和财政支农来看,一方面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能力十分有限,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另一方面由于乡镇财政供养人口过多,而地方财政收入有限。
经过2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已形成了以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为主体、多种农村金融机构并存的格局。同时,各地涌现的民间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中外资的贷款公司等各种农村金融机构逐步产生和发展,灵活多样地发挥着作用。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等改革议程纷纷列上了各金融机构的改革进程表。但农村金融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不是短期内就能消除的。
1.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整体弱化。农村资金向城市逆向流动,导致城乡差距越拉越大。农村金融服务整体上不能满足“三农”的要求。过去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四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基金会等多个渠道,现在多数地区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贷款基本上只剩农村信用社这一渠道。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撤并、重组,形成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盲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影响农村资金的整体供应。
2.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职能发挥不充分。支持“三农”除需要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外,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发挥其特有的扶持功能。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基本上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其他政策性业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功能并没有有效运作起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3.农村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不足。当前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大多数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而且在运营中多靠政府扶持。支农力度不够,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经济活动等方面作用较少,对农户、个体工商户、涉农民营企业支持也有限。
4.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发放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小额农户贷款对于急需脱贫致富的农民群众无疑是雪中送炭,但农村金融机构却很难发放。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农民信用观念淡薄,逃废债务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小额农贷业务量超常,放贷成本高;三是清收手段脆弱,致使很难使用依法、强制扣款、变卖资产等手段清收贷款;四是农民风险防范能力弱,受社会、自然、市场条件的影响很大,小额农贷风险很大。
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改革仍不彻底。
二、中国农村金融未来改革发展趋势
1.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作用。作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农村领域的主要力量,应当将农业银行定位于服务农业的专业银行。一是分拆机构,形成集团控股模式,巩固和稳定县域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以资本为纽带发挥系统优势,给予县级金融机构更大的自,扩大基层机构的信贷权限,增强其融资功能。二是明确要求其在农村吸收资金的60%用于发放农业贷款。三是充分考虑不同地区间的差异性,制定更加符合基层实际的信贷管理方案和信贷政策。四是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重点支持农业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新型发展模式,逐步提高涉农贷款的总量和占比。
2.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增强农业抵抗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的能力。一是经营农业保险基础较好的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二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出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四是继续引进经营农业险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在积极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农业政策性、专业性保险业务,建立覆盖农村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相辅相成的农村保险体系。
3.建立农村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完善担保体系。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立担保基金补偿机制,增强担保公司资金实力,要在财政支出中按比例提取启动资金,建立市、县、乡多层次的信用担保机构,由财政、银行、企业、社会共同出资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大力发展企业间互和民营商业性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覆盖面,分散和化解风险的贷款信用担保体系。探索贷款抵押新方式,可以试行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方式,以缓解贷款抵押难问题。
参考文献:
[1]刘颖.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创新与监管的法治对策[J].北华大学学报,2009(4):27-30.
[2]周正庆.深化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发展[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关键词:农村政治 乡镇体制 村治结构 公共参与
长期以来,人们对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关注,多侧重于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探讨,“很少有人关注和深入研究乡村政治问题,尤其是广大农民的政治参与问题”[1]。事实上,农村政治状况不仅决定着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而且制约着“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因为,“如果我们不从政治的高度加以认识和重视农村问题的政治方向,不能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理顺农村各种政治关系,那么最终会影响到农村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2]。甚至可以说,如果离开农村政治视野,任何有关农村经济改革和文化发展的方案都无法真正有效地实施而导致失败。
本文将对现阶段中国农村政治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研究。这项研究旨在通过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中国农村公共权力组织的构成和运作及与农民公共参与之间相互关系进行考察,试图从社会转型的视角来认识市场化进程中农村政治的发展规律。
一
国家主导农村社会的格局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以代表国家权力为基本特征的乡镇政权掌握着农村社会最主要权力资源,对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农村社会秩序处于相对稳态。但存在乡镇干部行为失范、乡镇政权管理效率低下和社会动员能力减弱等问题。
从20世纪初开始,中国社会总的发展趋势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历史逻辑表明,对于象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展的民族国家,现代化是与农村动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将农村社会纳入到国家的体制之中实现全社会的有机整合,才能获得国家现代化的经济和政治资源。事实上,这个历史的逻辑也指导了中国人对现代化的设计。无论是晚清的农村改革,还是国民党时期的农村建设;无论是新中国的集体化运动,还是新时期的村民自治,就其总的历史状况和目标而言,都是民族国家力图将农村社会纳入到国家现代化统一进程之中的努力。也就是说,中国社会没有进行也不可能完成西方社会那样一个由农村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自然转型,而是在走一条“规划的社会变迁”之路。这就要求以政治发展来推动社会发展,“政府要在农村发展中扮演主导角色,而组织是政府推动农村发展的体制性的力量”[3]。其表现形式就是国家权力体制在农村社会得以建立。自民国期间国家行政体制下沉到乡镇一级之后,在农村社会直接代表国家的就是乡镇政府。人民公社时期,实行了高度集权的政社合一体制,国家行政权力冲击甚至取代了传统的社会控制手段,国家及农村干部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统辖而实现了对农村社会政治及其它领域的控制,极大地强化了国家的社会动员能力,也从根本上破坏了传统农村社会秩序的基础。新时期中国农村改革,最直接的目标和最重要的成果是对人民公社体制的否定,“这就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4]。而政社分设后产生的“乡政村治”体制,成为了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方式。
“乡政村治”体制的“乡政”,是指乡级机构的功能运转主要体现在乡政权上,特别是体现在乡政府的职能上,从乡级政治事务、行政事务和经济事务的管理方面,都突出一个“政”字。而“村治”则是指村级组织对村域事务在自治基础上的具体管理。在这一体制中,“乡政”代表着国家权力,具有系统而完整的组织机构,而且掌握了农村社会最主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资源,控制着和主导着农村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1)人民公社体制废除时,国家政权的基本属性通过新的“乡政”体制顺延了下来,特别是经过近二十年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全国各地的乡镇普遍建立了完备的党委、人大、政府及政协等政权组织。这些组织机构分别从党务、立法、行政和统战等系统强化着国家政权,以保证国家权力自中央到地方的统一性。(2)各乡镇政权配备了大量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随着公务员制度在乡镇的推行,大批有文化、懂法律的优秀知识分子充实到了乡镇干部队伍,乡镇干部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他们在乡镇政权的各个岗位上,确保了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实施。(3)普遍建立了乡镇财政制度,乡镇政府具有了一定的财政自主权,提升了乡镇政权在经济、文化事业和社区发展等领域上的政治能力。(4)乡镇企业有所发展,增加了乡镇政权对经济的影响力。特别是那些由乡镇政府直接管理的具有资源性质的乡镇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乡镇政权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的工具。
但是,目前的“乡政”也存在诸多问题,极大地影响了乡镇政权的施政能力,乡镇政权的社会动员能力呈下降趋势。(1)体制上冲突。乡镇政权体制存在诸如党委一元化领导和一体化运作的现状与党政分开的改革目标及乡镇长负责制之间的冲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权力受到一定程度虚置;政府职能部门条块分割,乡镇政府的管理职能受到肢解,政府功能和权力残缺不全等问题。(2)人员臃塞,乡镇财政负债严重。目前我国乡镇政权吃“财政饭”和“事业饭”的人数普遍在100—200人之间,有的甚至超过500人。乡镇政权人员的臃塞,势必增加乡镇财政的负担。据对全国81个农民负担监测县调查,平均债务额1098.6万元,平均净负债708.2万元。乡镇财政濒临破产。[5](3)乡镇干部整体综合素质较低及激励机制欠缺,工作效能差和制度化程度低,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寻租性,贪污腐败现象较为严重。特别是有些地方为了缓解乡财政的负担或乡镇干部自己获利,采取各种名目增加农民负担,并在与民争利时采取许多非法的失范行为,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乡镇政权处于从农村获利和维护农村安定的两难之中。
为了解决乡镇体制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一直在进行积极的探索。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改革方案:(1)强化乡镇体制。主张者认为,应该继续强化国家对农村社会的主导作用,大力加强乡镇体制建设,其中在规范乡镇各政权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同时,采取各种办法提高乡镇干部的素质并努力使其行为制度化,特别是要县级政权要简政放权,下放各部门在乡镇的下设机构,以改变目前乡镇体制上条块分割的状况而提高乡镇政府的工作效率[6]。有研究者认为,要强化乡镇体制,还必须将社会体制的下线伸入到村[7],即将政府组织延伸至行政村,实行“乡治、村政、社有”[8],也就是将村级组织的行政功能扩大或制度化,在村一级实行行政化体制,在村民小组一级实行村民自治体制。(2)弱化乡镇体制。持这种观点者认为,乡镇政权建设应该遵循转型期以来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的历史逻辑,即“随着国家对农村经济依赖性的减弱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传统的权力文化向现代权利文化的转变,国家的行政权力将逐渐退出农村的政治领域,农村社会将最终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实现从传统的专制家族社会向现代民主的个体社会的转型”[9]。其政策性主张是撤乡并镇,在确保国家基本行政职能下沉的同时,逐渐实现国家行政权力体制上移,达到乡镇社区自治。事实上,近几年来,在一些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开始实行乡镇规模调整,有的地方有1/3的乡镇被撤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0]。
毫无疑问,现代国家是不可能放弃也不应该放弃对农村社会的管制。因为,如果没有国家强制性的影响,传统农业是不可能走向现代农业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没有农村的发展,国家的稳定和发展都缺乏基础。问题只是,在市场化进程中,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管理模式,才能实现农村社会现代化这一目标。在现实的农村政治中,乡镇权力体系往往表现出很强的自我扩张惯性。这是由行政支配主导型和缺少约束制衡的体制特点所决定,其最为根本的原因是利益的驱动。从目前农村社会的基本情况来看,国家对农村社会的管制能力并不完全取决于行政性的“命令—服从”模式如何有效,而应该主要建立一种“法制—遵守”模式。也就是说,国家应该通过一种法制方式,将国家在农村社会的利益和国家对农村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通过强制性的法律预期确定下来。在这种“法制—遵守”模式中,应该将农村社区事务、国家目标进行适当的区分。对于诸如各种税收、计划生育和国土管理等国家目标,则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职能部门的法制管制;对于农村经济的管理,根据市场化的进程,应该从直接管理过渡到利用非行政手段的宏观调节。而对于农村社区性事务,应在国家授权性的法律权威下,实现广泛的自治,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在乡镇一级实行社区自治。 二
村级治理体制处于结构性转型之中,村民自治正在改变农村政治的性质和运作路径,农村民主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存在各种权力边界不清等深层次的冲突,农村政治制度化建设落后于现实需求,极大地影响了村民自治体制的绩效和发展空间。
目前,中国村级治理体制正在实现以村民自治为核心内容的结构性转型。这种转变是与农村经济改革的历史进程相联系的。如果说,1980年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在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基础上通过对土地经营制度的改革,改变了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那么,从1984年开始进行的农村第二步改革,通过改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为合同制,取消生猪、蛋品派购,实行市场价格,则在改变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自此之后,市场成为了配置农村社会资源的主要形式之一。农村社会一定程度的市场化最直接和最重要的社会后果,就是促使社会流动增加,并使中国农村社会的分层结构发生变化,即农民职业分化和经济差距的扩大,从而改变了原来的刚性的城乡二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利益关系。但是,这种因市场化取向而产生的社会分化,又受到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约和影响。正是在这种多样化的制度性冲击和约束下,决定和形成了目前农村社会利益主体的分化及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特别是各主体获取利益的手段和方式。具体来说,一方面,由于市场化取向的冲击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约,形成了农村社会不同的利益主体和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利益主体的分化,特别是“农民阶级的大分化,瓦解了中国社会非民主、非法制的社会根基”[11],中国农村社会正在进行以经济上的不平等取代政治上的不平等的过程。然而,“分化本身并不足以导致现代化。发展是分化(既有社会的分工)和整合(在一个新的基础上将分化的结构联系起来)互相作用的过程”[12],为了达到这一整合,国家需要向农村社会输入新的政治制度规则,这就是村民自治体制的逐渐建立。村民自治是农村基础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其目的是使广大农村居民在本村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有效地处理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本村公共事务,将社会主义民主落实到最基层,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13]。这一体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至1988年,全国各地普遍废除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在乡镇以下建立了村委会。尽管还没有实行村干部的民主选举,但村级组织建设开始规范,村级干部也在精简。第二阶段是1988年以后,随着《村组法》的实施,从建立乡政府和村委员进入到了村民自治阶段。在这个阶段,主要开展了民主选举、村务公开、建章立制等自治活动,并在全国建立了一批示范县。到目前为此,全国(除台湾和港奥外)基本上都实行了村民自治体制,并普遍进行四至五届村委会选举,共有9万多个村民委员、38万名村委会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各地还在不同程度开展了“村务公开”和“建章立制”等活动。农村民主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
但是,村民自治在实践中普遍存在深层次的体制性冲突:(1)农村基层党组织与村委会在权力关系上的冲突。农村基层党组织作为国家实现对农村社会一体化整合的工具,在村级正式组织中处于领导核心位置。可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是以国家法律的授权为依据、以全体村民的民主选举为基础的,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服从村党组织的义务。两者权力来源和职权不同的客观存在,必然影响到农村政治的统一性。而为了解决这些冲突,有些地方在乡镇党政的支持下,采用控制选举、用党支部会议代替村民会议、以党组织替代村委会行使职权等所谓一元化领导和一体化运作的方式来控制农民自治组织。其结果是改变了村民自治的民主性。(2)国家行政权力与村民的自治权力之间的冲突。从国家立法上来看,村民自治否定了公社体制时国家政权与农村组织特别是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将过去那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转变成为国家政权对基层自治组织的指导关系。这种相互关系的变化,最主要表现在,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农村权力的基础已由上级授权而改变成了村民授权。这种改变必然影响到国家行政权力对村委会的管辖权限及行为习惯等问题,也必然影响到乡镇政权的权威。乡镇政权为了维护自己的施政能力,一方面通过强化对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并通过建立村级党组织来控制村民自治组织;另一方面则是实行“村财乡管”等措施来肢解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3)村委会的自治权与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之间的冲突。根据《村组法》的规定,村委会不仅管理着村集体的土地和财产,还具有支持和组织全村发展经济的责任和义务,并需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因此,人们按照人民公社时期的习惯思维,将村委会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有些地方就借发展集体经济为名,将村委会职能扩大,不断强化村委会的经济功能,使之向经济组织方向发展,并以此来剥夺农民的经营自主权。
这些问题,实际上是有关国家权力与村庄自治权、社区组织与村民个人权利的边界问题。政治组织理论认为,任何权力边界模糊,也就意味着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不确定性。这样,就会产生组织的不经济性和个人权利的不可预期性。组织的不经济性,不仅包括其运转成本,而且还包括其机会成本的增加,特别是因不必要的职能产生的代价。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这种代价就是由于其职能的无限度扩大而自身成本投入又明显不足或过剩所导致的与目标的实现没有内在必要联系的某种损失。为了克服这种不经济性,就必须有效而合理地确定村级组织的权力边界,明确其职能范围。目前最为现实的选择应该是:(1)真正落实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性,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契约关系。村民自治作为国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实行的一种农村政治安排,是在中国自上而下的权威体制内生成的这种“自治制度”,对广大村民来说,其选择空间是十分有限的。特别是有关村级织织的性质、结构和职权这些方面都不是村民自主选择的结果,而只能是在国家法律权威下形成的制度性安排。也就是说,在国家主义的权威导向下,要求广大村民这些“自治主体”完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建立符合基层政府意志的“自治组织”,因此,在村委会的设置和权力及村党支部的领导地位等方面,并不存在实际意义的约定和更改。要克服这些问题,就必须大力提倡法制权威下的契约精神,将乡镇党政、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真正作为法律上平等的政治主体,并促使其相关规则的制度化,以此来强化村民自治组织职权的刚性。(2)限制村民自治组织的经济功能,通过建立独立的经济合作组织,为农民走向市场提供组织性服务[14]。村民自治解决的是村庄内部的秩序及村庄与国家体制之间的秩序,并没有解决也不可能解决村民与社会,特别是村民与市场的关系。村庄内部的秩序,表明的是社区组织所必需的结构环境,是社区存在的根据和发展的基础,是政治学意义上的秩序,是有关与控制与正义相关的问题;市场秩序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秩序,是有关交易赖以实现的市场伦理与信用关系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了国家之外社会的存在。但是,处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农村社区并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社会,村民进入社会需要许多中间的渠道。村治体制不能够也不必要为村民提供市场化的组织,根本性出路是通过制度创新来满足农业市场化的组织性需要。从目前中国农村社会政治状况和各种组织资源来看,最为现实和有效的市场化组织,就是以平等主体为基础的、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的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及合理退出机制的会员合作制组织[15]。
三
农民的公共参与意识正在加强,公共参与的主体和形式呈现多样化,农村新的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组织正在形成。但是,农民非制度性参与、非法参与和宗族性参与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政治权力运作过程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公共参与是公众通过自己的政治行为影响和改变政治过程的活动[16]。在传统农村社会,家庭才是法定的基本政治单元,广大农民作为皇权下的“子民”,在村庄事务中,只有通过他们家族或宗族组织进入公共领域,其活动只不过是家庭或宗族组织行为的外化或代表,个人在社区事务中不具有独立的政治身份。民国时期,虽然农民的“国民”身份得到了确认,但在严格的保甲体制中,农民作为“保丁”承担更多的是对国家和社区的义务,而且是一种与社区“连坐”的强制性义务。新中国建立之后,在集体化时代的“集权式农村动员体制”下,农民成为了“社员”,社员对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和人身上的依附也就决定了其公共参与权利的有限性,法律规定的“社员”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决策和管理的一切“权利”是一种虚置的权利。只有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政村治”体制之后,农民成为了“村民”,获得了经济上的自由,并拥有了参与社区管理的民主权利。事实上,在国家大力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特别是在近几年进行的第四届和第五届村民选举时,每届选举全国有六亿、占总数90%的农民参加了村委会的民主选举,表现出空前的政治参与热情。在一些村民自治搞得好的地方,村民已在事实上享有了村务的管理权。而当这些选举权和管理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部分农民已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与各级党政组织或干部对簿公堂。特别是部分农民通过组织或参加新型的经济合作组织,在农村形成了新的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这些都表明,我国农民的民主观念和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加强,农民的公共参与已经到了新的发展阶段。
但是,我国农民的公共参与还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1)公共参与主体的分化,形成了新的政治上“有权群体”。据调查,目前许多地方虽然进行了形式上的民主选举,并没有建立相应的民主管理体制,村务的管理权在事实上被大约11%的管理者和特权者掌握,大多数村民处于农村政治权力的边缘。(2)农民非制度性参与大量存在,采取集体行动对抗基层党政的事件增多。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农村社会的各种利益冲突和农村干部的行为失范。特别是近几年来,农民的增收较为缓慢,而有关农民负担却日益增加,乡镇政权的财政收入以及乡镇干部的工资及福利补贴都直接依赖于农民的税费,而村级组织在代理国家和乡镇收取上交提留任务时常“搭便车”的行为并有些过激手段和方式,这样在不断积累村民的不满对抗情绪,一旦有动员性力量加入,就可能以非理性的、难以控制的方式发泄出来,农村社会就会处于动乱之中[17]。(3)农民非法参与有扩大的危险。近几年来,农民通过贿赂、暴力威胁和恫吓等手段影响乡村干部决策或村委会选举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有些地方,黑恶势力侵入到村级政权,出现了恶人治村,地痞村霸气焰嚣张,扰乱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农民的财产和生命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和威胁,民主和法制遭到了无情的践踏。(4)村民通过家族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的现象有所增加。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家族势力作为农村社会的一种自在秩序,得到了国家政权的扶持,家族现象构成了中国社会的外观形态。但自中国进行转型期之后,稳定的家族势力遭到了冲击,特别是随着农村社会的集体化和公社化的开展,宗族组织逐渐瓦解,家族势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制。但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国家对农村政治的高压式的控制有所减弱,家族势力作为一种自成体系的具有完整文化内核的历史悠久的秩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复兴。宗族组织的复兴并成为农村政治参与的主体,一方面为目前缺乏社区归属感的农民提供了精神上的依托和经济上的保障,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一定的意义;另一方面有些宗族组织通过操纵或暴力破坏村民选举来控制农村基层组织,破坏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 如何解决现阶段农民公共参与存在的问题,目前的政策性取向较为复杂。总的来说,对于非法参与这类直接危害社会秩序稳定和发展的行为,都持否定态度,认为必须进行坚决有力的打击。事实上,对于黑恶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入,已引起了各级党政的高度重视。许多地方党政在结合国家打黑除恶的专项斗争,运用专政机器对那些由村痞地霸控制的村进行了集中打击和整治,取得了显著效果。而对如何看待农民制度性参与的发展趋势、解决农民非制度参与及宗族性参与等问题的分歧意见较大。其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扩大村民的制度性参与,规范村民的非制度性参与,限制宗族性参与,将村民自治的直接民主往乡镇甚至县市推广。其理由是,村民自治实际上就是村民对村级社区事务的全面参与,其成功经验证明了中国农民能够管理好自己的事务。村民自治所形成的民主可以通过制度传递的方式不断向上层递进,“村民自治的发展必然会推进乡镇民主制度的建设”,其“经验必然会向上引伸,发展到乡镇”[18],即应该按照村民自治所提供公共参与的经验,进行县、市长的直接竞争性选举[19],这种传递最终影响到国家民主。而对于农民的非制度参与要进行具体的分析,特别要从农民的利益表达和保护方面来进行规范。为了让农民能够表达和保护自身的利益,需要在国家正式组织之外建立农民的政治组织,应该建立农民利益集团,[20]其中恢复政治性农民协会组织是一种合理的选择[21]。而对于宗族性参与要给予一定的空间,引导其往利益集团方向发展。(2)在严格限制村民的非制度参与和宗族性参与的同时,尽量减少村民的制度性公共参与。其理由是,村民的非制度参与具有目的和手段不可控性,经常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宗族性参与则具有强势群体利用我国农村目前还不成熟的“形式上的民主”来剥夺少数的弱势群体的民主权利,因此这两者都必须予以严格限制。而对于村民的制度性参与,不仅不能扩大,而应该尽量减少。这不仅因为,现在许多农民并不具有民主参与政治生活的素质,也没有形成民主参与政治生活的习惯,多数农民并没有明确的、自觉的民主意识,没有把民主参与当做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参与仅仅是为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手段性参与,而不是目标性参与,因此他们对农村干部还不能形成有力的民主监督,不能有意识地影响农村、农业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政策的执行[22]。而且还在于,任何公共参与都是需要成本的,如果在农村社会增加公共领域和公共事务,以求增加村民的公共参与,其成本基本上都需要由村民负担,而为了从农民手中争夺维护公共权力的费用,又需要扩充公共权力机构,这样形成的是一种恶性循环。因此,在目前农村经济不能提供更多经济剩余的情况下,还是尽量减少公共领域和公共事务,减少村民的公共参与,以节约公共权力的运作成本。 公共参与从来都是评价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准。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共参与都能促进社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因而,现代国家,一方面开放政治领域,通过公共参与来解决社会发展问题,满足民主政治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又在公共参与的形式和程度上加以适当的限制,以确保社会秩序处于稳态。特别在有关农民的公共参与问题,因考虑农村社会的利益资源和权威结构等特性和农民的整体素质,一般将农民的社区性公共参与和国家层面的政治参与区分开来。对于农民社区性公共参与的范围和程度,以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需求和供给为根据;对于国家层面的政治参与,则赋予农民以公民权,按照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来确定农民政治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因而,随着我国农村市场化进程的发展和乡镇体制改革的深入,乡镇将在组织形式和职能方面由国家基层政权组织向社区自治组织转变,农村社区性事务的范围将有所扩大,而国家政治层面将往县级政权提升。而为了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强化法律权威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就成为必然。这样也就决定了我国农村社会公共参与的发展基本趋势:(1)农民的社区性参与将会有增加,而国家层面的政治性参与将有所减少;(2)非制度性参与将受到限制和规范,但使其制度化成为政治性的农民利益组织的努力不会实现,有可能的选择是建立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来主张和保护农民的权益;(3)各种非法参与、宗族性组织参与因其复杂的社会根源将继续存在,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打击和抑制。
参考文献
徐勇:《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中央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
辛秋水:《中国村民自治》,黄山书社1999年版。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马戎、刘世定、邱泽奇:《中国乡镇组织变迁研究》,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注释
[1] 王仲田:《乡村政治:中国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2] 余力:《中国农村政治:一个紧迫的课题——张厚安教授访谈》,载《社会主义研究》1991年第2期。
[3] 童庐、吴从环:《组织重构:农村现代化的社会基础》,载《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
[4] 中共中央:《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载《人民日报》1983年1月2日。
[5] 刘喜堂:《关于乡级民主发展的调查与思考》,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2期。
[6] 王振耀:《全国乡镇政权的现实结构及立法的基本依据》,载《中国乡镇政权的现状与改革》,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年版,第42页。
[7] 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74页。
[8] 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载《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6期。
[9] 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结论部分。
[10] 王克群:《市县乡机构改革的意义、重点、难点及对策》,载《资料通讯》(杭州),2001年第5期。
[11] 朱光磊等:《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
[12] 斯梅尔塞:《变迁的机制和适应变迁的机制》,载《国外社会学》,1993年第2期。
[13]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14] 张晓山:《走向市场:农村的制度变迁与组织创新》,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第33—35页。 [15] 参见于建嵘:《会员制经济——组合经济的理论和实践》,中国青年出版社1998年版,第5—20页。
[16] 张厚安、徐勇、项继权等:《中国农村村级治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17] 于建嵘:《利益、权威和秩序——对村民集体对抗基层党政事件的分析》,载《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4期。
[18] 荣敬本等:《再论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
[19] 崔之元:《“混合宪法”与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析》,载《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3期。
[20] 参见高友谦:《建立农民利益集团——突破徘徊的一种政治选择》,载《农村经济与社会》1989年第4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 改制 农村商业银行
以信用社和合作银行为主体的传统农村金融机构是我国服务“三农”的主力军,2003年,国务院正式试点改革新型城乡金融系统,其中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改革、公司化运营以及股份制改造是改革的重点,如今其经营状况和发展轨迹都进入良性循环。2012年底,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数量超过2000家,其中农村信用社数量份额超过80%,相比2003年,信用社资产、负债和存款规模均超越之前6倍水平,主要风险指标持续向好,各项贷款余额中的涉农比例常年维持在60%以上。在取得这些成绩的同时,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机制束缚和不匹配的管理制度建设矛盾也日益突出,基于股份制形式的农村商业银行则成为金融机构进一步发展向前的改革方向。
农村金融机构改制的显性发展趋势
(一)法人机构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2003年,国务院为调整新形势下的农村金融发展格局而适时出台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确定了“十五”期间以“明确产权、优化服务、国家扶持、地方负责”为基调的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路线,将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到法人单位,以股权结构和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原则来对部分试点地区金融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同时不放弃有利条件下的合作制金融机构建设工作。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三位一体”、“一大两小”的农村金融发展格局,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为组织主体架构,信用社形式金融机构占据较大权重,合作银行和商业银行占据权重较小。
如表1所示,从金融法人机构数量的分类变动情况来看,2008-2012年农村商业银行(A)数量逐年增加,5年间增长接近13倍,而农村合作银行(B)和农村信用社数量(C)则均呈现出逐年下降的发展趋势,2012年各自法人机构数量分别为152家和1838家;从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分类变动情况来看,近5年来农村商业银行(A)从业人员数量增长迅速,年增长率达到64.89%,农村合作银行(B)从业人员数量呈现出总体平稳的发展趋势,信用社(C)从业人员数量则出现大幅下降,农村金融资源由合作银行和信用社向商业银行组织形式的变动过渡趋势十分明显。
(二)金融机构的财务指标结构变动
从表2可以看出,农村商业银行(A)近5年以来的资产比例呈现出逐年攀升的发展态势,资产份额由2008年时的13%跃升为2012年时的39.2%;农村合作银行(B)资产比例呈现出总体稳定、稳中有降的发展趋势,2012年资产比例为10.2%;农村信用社(C)资产比例大幅下滑,统计期间内下跌幅度达到21.5%。从负债角度看,近5年农村商业银行(A)负债比例增幅达到199%,而与之对应的农村合作银行(B)和农村信用社(C)负债比例在相同统计期间内分别下跌31.16%和29.20%。由于金融机构资产和负债分别代表资金实力和吸储能力,农村金融机构资产和负债“一升两降”的发展趋势揭示了其改制的方向。
从所有者权益比例变动情况来看,农村商业银行(A)占据比例由15.7%大幅提升到48.9%,农村合作银行(B)比例同期下降8.7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C)同期下降24.6个百分点。从农村金融机构税后利润比例变动情况来看,农村商业银行(A)5年间年均利润增长率为27.46%,而农村合作银行(B)与信用社(C)的年均利润增长率则分别为-13.13%和-3.0%。所有者权益和税后利润是企业盈利能力和对净资产处置能力的体现,农村金融机构在这两项财务指标中依然显示出了商业银行优于信用社与合作银行的特征,后两者近年来的利润留存水平始终保持负增长。
农村金融机构改制的内在合理性
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和财务指标在市场规律作用下显示出较强分化发展趋势的同时,金融机构的改制也必须遵从市场力量,农村金融机构的改制方向具有内在合理性,具体来说:
(一)农村信用联合社发展缺陷
农村信用社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历史因素使其产权性质存在异议,法人结构和股权结构之间的匹配性较差。以信用社县联社为例,作为省联社股东,县联社应有权利通过股东大会和理事会来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选举,然而现实是目前县联社高管均由省联社直接任命,其股东权利被剥夺,徒有虚名的社员大会使得股东不具备实质风险承担能力;从省联社角度看,政企不分的模糊定位使其既具有行政管理色彩,同时又兼具企业法人角色,多种身份并存,在目前我国农村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下,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色彩早已淡去,甚至合作制原则也被抛弃。
(二)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缺陷
农村合作银行的利益主体包括辖区内农民、工商户、企业法人以及其它经济组织,以股份合作制为建立基础,是具有社区性质的金融机构。合作银行的股份合作制初衷是结合股份制与合作制的双重优势,同时规避各自的短处,然而在农村合作银行的实践中这两种机制很难有机结合,股份制讲求资本回报率和按出资份额划分股东权利,而合作制以成员平等、民主和互利为发展原则,因此二者对于利益分配与成员关系处理之间存在协调矛盾,合作银行内部之间的合作制偏向力量与股份制偏向力量处于非均衡状态,管理人员很难兼顾股东回报和社员福利的双重任务。
(三)农村商业银行的制度优势
与合作银行类似,农村商业银行利益主体同样包括农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一方面,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属清晰,以全部法人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享有民事权利,农村商业银行的入股者以所持股份享有资产收益权利,可以参与银行重大决策和选举管理人员,对于债务的追责仅限于所持股份,股东自由度较高;另一方面,农村商业银行以效益、安全和流动性为建立和发展原则,风险自担,自负盈亏,经营的自主性较强,外部约束力量造成的发展束缚性较低,而且以饱经历史和市场检验的股权和治理结构进行运作,经济效率较高。
(四)农村商业银行的绩效优势
从农村商业银行绩效指标来看(如表3所示),2008-2012年农村商业银行(A)权益报酬率增加了4.12个百分点,同期农村合作银行(B)与信用社(C)权益报酬率分别下降6.28个百分点和增加0.33个百分点,农村商业银行的权益报酬水平优势显著;考察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收益率情况,2008-2012年农村商业银行(A)资产收益增幅达到61%,同期农村合作社资产收益增幅为-1.54%,农村信用社资产收益增幅12%,农村商业银行的资产收益能力再次显示出相对于其它两种机构组织形式的发展优势,其在权益报酬率和资产收益率方面的高速增长形成了改制的“内吸效应”。
农村金融机构改制的政策建议
本文提出基于改制方向、创新组织形式、政策扶持以及金融监管在内的四方面建议,具体如下:
(一)改制方向标定农村商业银行
经过对比农村商业银行与合作银行及信用社的相对优势,我国应鼓励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商业银行发展转移,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有步骤的消除资格股制度,不再成立新的合作社银行和信用社金融机构,强化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和股东大会实际作用,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互相制衡机制,完善农村商业银行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其它金融机构人员依附,以现代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和企业管理经营标准运作农村金融业务,使得其盈利能力、市场占有率、股东回报率、社会贡献能力不断提升,持续吸引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并购或转型。
(二)创新发展农业互助金融组织
在众多的金融机构向商业银行方向建设靠拢后,正规的农业金融合作组织将趋于消失,但是我国小农经济的发展特征不会消亡,农村依然有合作金融的内在需求,因此,创新农业合作金融要求在农村商业银行以外,从充分适应农业金融小、散的发展特点出发,必须进行多样化的金融机构组织形式探索,其中基于农民互助的资金合作小组将成为未来进行试点推广的重要农业金融创新项目,民间金融渠道也将在此过程中发挥重要桥梁作用,以此来修补农户融资需求和有限农业信贷之间的差距,以市场力量调节农业资金供求,互信资金小组和民间金融具有广泛的农业创新前景。
(三)提升多种形式金融监管水平
从表4可以看出,农村商业银行近年来不良贷款率处于持续下降状态,资产质量较好,资金风险得到很好控制,这体现了良好的金融监管水平和商业银行自身的优秀风控效果,因此,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向商业银行改制的过程中,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也要从建立健全风险监管机制出发,充分评估农村金融风险,一方面通过放宽市场进入条件来建立金融竞争制度,由市场实行优胜劣汰,加深农村金融机构的股权多元化建立进程;另一方面也要以利率市场化为调节工具,有步骤的为金融机构创新业务施压,实行风险覆盖式的资金拨备水平监管,减少行政化的低效率监管工作力度。
(四)政策扶植瞄准财政立法工具
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大力发展“三农”经济是我国长久以来的既定国策,而农业金融是农业经济发展的血液提供者,我国要在传统农业财政贴息、支农贷款以及农业税收优惠等措施之外,加强对于涉农贷款比例较高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对农村商业银行建立专项惠农补助计划,制定农业投资法案,减少农业发展资金流向其它高风险、高利率行业,在此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成功经验,例如,美国《社区再投资方案》规定金融机构吸取的本地存款要不低于固定比例而对本地进行投放,这样就限制了资金大量外流而偏离金融惠及本地的初衷,我国农村金融改制立法同样可以参考类似法案条款。
参考文献:
1.张兵.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需求主题分析―兼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关键词:农村;小学语文;教学现状;发展趋势
小学阶段的教学是整个教育当中的基础,也是整个教育当中的重点,因为好的基础是学生其他学习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障。而小学语文教育则是基础的基础,只有在其识字、书写、表达、交流等能力达到一定水平之后,才有可能独立进行其他内容的学习。当前,小学语文教育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尤其是农村小学语文教育,这不仅对农村学生的学习与成长有着不良的影响,而且严重制约我国小学教学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因此,对农村小学语文教学进行重视,及时发现其所存在的问题,总结其发展现状与趋势是当务之急。
一、农村小学语文教育发展现状
1、师资水平较为低下。据调查,农村小学语文教师队伍较为薄弱,师资结构不够合理,师资水平整体较差,其中许多教师虽然具有合格的学历,但实际上许多都是通过“函授”等方式取得的学历。虽然这些教师在不断地学习以提升自我,但在实际的教学工作当中仍会出现一些问题,如课堂上不用普通话讲课,对语文知识的积累不够丰富,对语文知识的应用不够灵活等,这些表现都与小学语文教师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如此一来,其语文教学活动主要依赖于经验的总结,而无法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教学改变,这不仅不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而且无法满足我国教育不断发展的需求。
2、教学资源较为短缺。教学资源短缺是当前农村小学语文教学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大多语文课堂仍采用较为原始的教学方式,即仅仅通过教材、教参和黑板等教学工具进行授课,而没有采用投影、电脑等媒体进行课堂教学。当前,多媒体教学在不断的推广,应用范围在不断的扩大,但仍有许多农村小学没有这些硬件配置。多媒体教学不仅能够有效激发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在课堂上进行主动学习,而且能够丰富课堂内容与课堂形式,提高教学效果。小学语文这一课程具有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等特点,实际的教学工作则要根据这些需要尽可能地采取多种形式与手段去进行教学工作,而农村小学的语文教学却因其教学资源受限制而只能进行较为传统、较为单一的课堂教学。
3、教学观念较为滞后。当前,在农村小学当中,大多的语文教师认为其教学任务主要是教学生认字、背诗等内容,而忽视了对学生语文能力的培养,这主要是其教学观念较为滞后所致。小学语文的教授不仅是要让学生能够认字,而且还包括学生价值观的树立、情感态度的表达等多方面的引导,只有将课本内的内容与课本外的内容进行充分的结合,才能够真正完成小学语文的教学任务,培养出合格的小学生。
二、农村小学语文教育发展趋势
就改善农村教学环境,提高农村教学质量这一问题,国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村教学质量的提高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为农村教学环境的改善与教学质量的提高提供了可能,在党和国家的关注与支持下,我国农村小学教育在不断的发展,并呈现出积极的发展趋势。
1、师资水平在不断提升。随着教学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小学的教师水平也在不断的提升。一方面,农村教师的相关培训制度,不仅给予了农村教师提升自我教学能力的机会,而且让教师在这些培训过程当中切实体会到了教师能力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奖惩制度的合理制定,不仅对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了鼓励,让其在今后的教学工作当中更加积极,而且对表现较差的教师起到的很好的监督作用,让其在实际的教学工作当中避免同样的错误再次发生。
2、教学资源日益丰富。农村小学虽然在一些多媒体教学资源上有所欠缺,但其也具备一些特殊的教学资源,如农田、村庄等环境,这些自然环境本身就是一种资源,如在讲授《春天来了》这一课内容时,教师可带领学生到田野里上课,让学生置身与大自然的怀抱去切身体会春天的气息,这要比多媒体所呈现的春天更加形象生动。当然,在对特有资源的灵活运用的基础之上,丰富新型教学资源,对有限的教学资源进行整合,是更加积极有效的。当前,各地区的教育管理部门已在尽可能多地给予农村小学物质上的支持,为其配备投影仪、电脑、远程等教学设备,同时还加强了对教师的相关培训,让教师对这些设备进行熟练的掌握,以在实际的教学工作当中让其为自己的教学工作服务。
3、教学观念逐步更新。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与思想教育工作的持续进行,当前,农村小学当中的部分语文教师已对语文能力的培养有了较为深入的认识,不仅认识到语文教学的任务除教授学生听说读写以外,还包括培养学生价值观念、审美观念、情感态度等多方面内容,而且还对这些内容有所深入的理解与体会,有些教师已能够在自己的实际工作当中灵活运用。此外,部分学校将办学目标在广大教师范围内进行积极的宣传,让教师在目标明确的前提下去进行实际的教学工作,这不仅让教师在实际工作思路更加清晰,而且有效提高了学校的凝聚力与向心力。
结语:
农村的小学生与城市的小学生一样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因此必须接受更好的教育,这是我国人才兴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村金融 现状与问题 发展对策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发展的状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二是“三农”贷款持续增长。截至2006年上半年,我国农业贷款余额近3万亿元,约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14%,60%以上农户的贷款需求得到满足。但是当前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也存在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农村地区资金外流情况严重。目前,通过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商业性金融组织,每年从农村地区流出的资金大于从城市流入的资金,导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受阻,城乡差距过大。二是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商业银行改革以来,几家主要银行都大批撤出了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与此同时,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建设没有跟上,造成机构网点覆盖率偏低,农民接受金融服务困难。三是金融产品创新不足,盈利水平不高。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经营传统的信贷产品和商业保险产品,而对农民需求量较大的小额贷款和农业保险则缺乏创新,造成金融产品单一,盈利能力严重不足,造成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薄弱,而一些非正规的农村金融组织由于金融服务比较符合农民需求,发展较快,但是潜在风险较大。四是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支付结算体系落后。适合农村经济特点的金融电子化、票据化基础设施研发和建设不足,覆盖的地域范围小,便捷化程度低。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金融“三农”服务的能力,严重制约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发展我国农村金融的可行性建议与措施
通过对农村金融的经营背景及现状的分析与比较,为促进其更快更好的发展,从而裨益乡民,较好辅助“三农”政策的执行,特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相关风险补偿核准规划。通过财政部门等尽快偿还原拖欠农信社的相关贴息,同时剥离先前由于政策性原因而导致的不良贷款,地方政府应完善农业部门的信用评级制度及相关部门的贷款担保机制,控制农业贷款的可能性风险及损失。
2.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在引导农村信贷资金回流支持新农村建设方面,一是要为抑制农村信贷资金外流提供制度性保证;二是要合理利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通过财政资金补偿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和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农村资金高效率地转化为农村投资。增加对当地经济信贷投放较多的金融机构再贷款额度;鼓励邮政储蓄资金参股农村信用社,投资设立农村小额保险组织,试办农村小额贷款机构,为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供长期的资金投入来源。
3.制定《农业投资法》,规定县域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或购买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建议以县为单位,按经济发展水平划分贫困县和非贫困县,贫困县免除所得税和营业税,非贫困县免营业税、所得税减半征收。加强对县域资金流动的监测和预警,限制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系统内上存资金比例,通过运用差额准备金制度,对上存资金比例过高的金融机构可以提高超额准备金比例实行缴存,并下调超额准备金利率。
4.发展农村社区基金和小额信贷机构,弥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近年来农信社改革的商业化趋势不断强化,一批农信社将撤离偏远落后地区。这种趋势无法逆转,只能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偏远落后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农村社区基金和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就是弥补农村金融空白的重要手段。
5.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改善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环境,重点是完善农村经济基础条件,提高农户和农村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建议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业科技服务的投入,改善农村经济运作的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在市场交易的谈判地位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带动其他担保机构的发展。要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增加农作物收益权、权利质押,同时保护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探索运用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形式,根据“产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不同特点,采取“一企一策、一户一策”的办法解决农民抵押难、担保难的问题。
三、美国农村金融体系对中国的启示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农村金融体系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从美国农村金融体系来看,美国已经建立起了包括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以及农村保险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体制,建立起了支持农村建设资金循环的长效机制,较好地支持了农村和农业发展,维护了广大农民利益。借鉴美国经验,结合中国农村的具体情况,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已经成为下一步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主线。
1.要鼓励金融组织创新,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
要按照农村现实和农业经济发展实际,培育和发展商业性的、可持续的金融组织。条件许可的地方可建立社区银行和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引进国外农村金融中的专门为农业设计的金融品种,以满足农村金融需要。
2.对现有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明确功能定位
农信社要巩固已有改革成果,办成商业上可持续、主要服务于乡(镇)、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农业银行要结合股份制改革,通过机制和体制的转换,充分发挥农业银行作为大型商业银行的系统优势,切实提高对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和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质量和效益,加强对县域经济的服务;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改革,按照商业化原则,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支持“三农”。
3.加强政策引导,开展金融知识教育
要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转变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理念,要努力塑造有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用市场化利率覆盖其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章奇.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多元思考.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5,(7).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发展;趋势
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概念及其特征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简称为新农保,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的。现如今的新农保最大特点便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者相结合的模式。新农保与老农保相比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和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便是新农保在参保对象上广泛性更加明显,新农保制度规定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都具有参保资格,相比老农保而言,对参保人的年龄限制和条件都有所放宽;第二个方面便是新农保制度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形式,在筹资结构上更加灵活、更加方便、更加多样,可以说新农保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更加坚强的后盾;第三个方面便是新农保相对于老农保而言基本模式有所创新,老农保是以个人账户的形式为基本模式的,而新农保则采用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最后一个方面便是新农保制度的补助标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由于新农保增加了基础养老金,而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所以参保人员获得的养老金数额有所增加。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领取待遇低。在新农保实施的四年中,不可否认的是它有着巨大的惠农补助优势,但新农保的养老金待遇又与人民群众的社会养老需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与此同时,新农保的试点推进速度有些缓慢、有些具体制度尚不符合实际情况,具体表现在:新农保与传统的养老思想有些冲突,新农保倡导的是自我养老也就是说每个人一生中的收入要分配到人生的不同阶段之中。随着物质生活水平以及精神文明的快速增长,原有的养老保险基金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代人的生活需求。针对这种现象,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市场物价以及生活条件适当增加养老金,从而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状况。(2)资金的可持续性问题。现今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中,有一大半来自于地方财政尤其是县、乡镇的集体积累,然而目前地方财政普遍较为吃紧,但与此同时承担的社会事务非但没有减少却越来越多,新农保作为一个制度的安排,如果没有国家和省一级的财政支持便很难进行下去,风险性便是不言而喻的。(3)其他问题。从目前的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的业务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既包括农村居民,又包括城镇居民,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现今最大的缺陷便是覆盖面仍然较小,一些小城镇的居民有的只是改变了户口但未曾离开过土地,这批居民现在面临的最大困境便是入不起城保的同时可以加入农保。新农保的推行目的本是为那些老人提供强大的后盾,使他们老有所养,但是现今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的人数十分有限,并不能起到很大的作用。
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发展及未来趋势
(1)建立可持续财务收支长效机制。人口老龄化是人口发展的必然趋势,最大的特点便是人口基数大、持续时间长,而我国的人均GDP和人均国民可支配收入并不是很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人口老龄化便呈现出了未富先老的特征。与此同时,我国的人口结构也呈现出不合理的趋势,那就是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相对于城市居民还处在较低水平,但农村居民的人口基数却远远高于城市居民,这在某种程度上就对新农保的财务收支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因此,财务收支长效机制的构建一定要具备预见性,应该较为准确的预测出农村居民人均预期寿命、年龄分布结构、通货膨胀率和人均预期生活成本等影响因素的基础上,紧接着要运用保险精算的方法准确测定新农保年均收支标准,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新农保的基金收入和给付的抗风险能力。可持续且有预见性的财务收支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养老金收入差距,最终促进和谐社会的稳步发展。(2)建立政府财政补贴长效机制。要想确保新农保的健康发展,就要建立政府财政补贴的长效机制。在新农保健康发展的构建过程中,政府的财政补贴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在新农保实施的过去四年中,对新农保的实施起主要作用的还是各级地方政府,在财政补贴方面,县级财政所承担的责任是重大的。然而我国的地区发展差异十分明显,由于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便直接导致了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差距过大,因此地方财政对新农保的补贴在省、市、县三级财政的分担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根据上述情况,提出以下解决办法那就是在新农保试点过程中,加强对三级财政的负担问题的探索,总结教训同时积累经验,在灵活机动制定分担比例的基础上,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适应于本省经济水平的补贴标准的条例或法规,将这一标准法制化,避免各级政府推脱责任,相互推诿。(3)加大宣传力度,逐步扩大覆盖面。新农保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并不是十分符合我国的传统观念,所以在向下推广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当地居民进行宣传教育,积极做好示范,让农民能够理解能够接受参加新农保的有利方面,让农民们看到实际的好处,不能够强迫也不能够为了参保率进行威胁、恐吓。在推进新农保的过程中,一定要向农民们展现人性化的服务,通过向农民们展示新农保的优越性,才能够令农民们愿意参保、自觉自愿,最终扩大新农保的覆盖面,使群众受益。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地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养老待遇,不管是从精神上,还是从物质上都必须保障老人生活,给老人安享晚年提供良好的环境。
四、总结
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是我国社会保证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重要环节。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同时也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的问题解决不了便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和安定,所以对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要十分重视。本论文就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概念、特征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同时还指出了在实施的四年中遇到的问题,最后提出了促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发展的建议,最后便要展望一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未来发展趋势了。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及其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和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同时还有利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因此新农保的前途是光明的。
参考文献:
[1] 尹蔚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成就与未来发展,纪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开放30年文集[C].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2] 张秀兰,徐月宾,改革开放30年:在应急中建立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3] 邓大松,薛惠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中的难点分析——兼析个人、集体和政府的筹资能力[J].经济体制改革,2010.
关键词:农村金融 发展现状 问题对策 未来趋势
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需求呈现了新的特征。首先,从融资总量上看,融资需求规模扩大。由于务工收入和国家有关惠农政策的实施,当前单户传统农业、家庭承包型农业生产资金已趋于饱和。但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生产技术的换代升级,当前农村资金需求总量仍然不断扩大。除去农民自筹和信用社贷款外,财政投入和农村积累远不能满足其需求。从现实情况看,农民缺乏可抵押、质押的物品来进行有效的融资。其次,从金融服务对象上看,不同服务对象的金融需求表现出不同的特征。随着传统耕作方式的逐渐改变,用在纯农业的投入一般农民都能自己解决,而家庭规模经营和个体工商户资金需求量大,超出了小额信用贷款的范畴,但经营者又不能提供足额有效的抵押担保。对于乡镇企业和一些民营中小企业而言,由于经营风险大,加上信息不对称,其资金短缺问题非常突出。再次,从财政融资角度看,财政支农趋于弱化;从财政融资的历史角度和财政支农来看,一方面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能力十分有限,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另一方面由于乡镇财政供养人口过多,而地方财政收入有限。
经过2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已形成了以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为主体、多种农村金融机构并存的格局。同时,各地涌现的民间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中外资的贷款公司等各种农村金融机构逐步产生和发展,灵活多样地发挥着作用。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等改革议程纷纷列上了各金融机构的改革进程表。但农村金融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不是短期内就能消除的。
1.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整体弱化。农村资金向城市逆向流动,导致城乡差距越拉越大。农村金融服务整体上不能满足“三农”的要求。过去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四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基金会等多个渠道,现在多数地区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贷款基本上只剩农村信用社这一渠道。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撤并、重组,形成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盲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影响农村资金的整体供应。
2.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职能发挥不充分。支持“三农”除需要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外,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发挥其特有的扶持功能。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基本上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其他政策性业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功能并没有有效运作起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3.农村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不足。当前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大多数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而且在运营中多靠政府扶持。支农力度不够,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经济活动等方面作用较少,对农户、个体工商户、涉农民营企业支持也有限。
4.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发放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小额农户贷款对于急需脱贫致富的农民群众无疑是雪中送炭,但农村金融机构却很难发放。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农民信用观念淡薄,逃废债务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小额农贷业务量超常,放贷成本高;三是清收手段脆弱,致使很难使用依法起诉、强制扣款、变卖资产等手段清收贷款;四是农民风险防范能力弱,受社会、自然、市场条件的影响很大,小额农贷风险很大。
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改革仍不彻底。
二、中国农村金融未来改革发展趋势
1.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作用。作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农村领域的主要力量,应当将农业银行定位于服务农业的专业银行。一是分拆机构,形成集团控股模式,巩固和稳定县域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以资本为纽带发挥系统优势,给予县级金融机构更大的自主权,扩大基层机构的信贷权限,增强其融资功能。二是明确要求其在农村吸收资金的60%用于发放农业贷款。三是充分考虑不同地区间的差异性,制定更加符合基层实际的信贷管理方案和信贷政策。四是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重点支持农业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新型发展模式,逐步提高涉农贷款的总量和占比。
2.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增强农业抵抗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的能力。一是经营农业保险基础较好的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二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出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四是继续引进经营农业险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在积极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农业政策性、专业性保险业务,建立覆盖农村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相辅相成的农村保险体系。
3.建立农村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完善担保体系。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立担保基金补偿机制,增强担保公司资金实力,要在财政支出中按比例提取启动资金,建立市、县、乡多层次的信用担保机构,由财政、银行、企业、社会共同出资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大力发展企业间互助性和民营商业性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覆盖面,分散和化解风险的贷款信用担保体系。探索贷款抵押新方式,可以试行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方式,以缓解贷款抵押难问题。
参考文献:
[1]刘颖.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创新与监管的法治对策[J].北华大学学报,2009(4):27-30.
[2]周正庆.深化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发展[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关键词】农村 商业保险 发展
一、目前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特点
1.机构网点快速增加,营销队伍不断壮大
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优势的凸现,众多的保险公司在县域大量增设分支机构,直接向广大农村地区辐射,带动农村保险市场快速发展。
2.保险产品种类较多,市场份额相对集中
各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适时推出了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新产品,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据统计,目前,县域保险机构累计开办保险产品110个,其中财产险60个,人身险50个,城乡之间在产品种类上相差无几。从保险产品的市场份额看,人身保险占据绝对多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一般是财产保险的3—4倍,农村市场份额差距略低人身保险市场以寿险和分红险占比较大。
3.县域人身保险发展较快,财产保险发展相对迟缓,农业保险几乎空白
近年来,随着保险知识普及和保险营销力度的加大,农村保险市场得到广泛拓展。据对烟台9个县市区的180户农民问卷调查,有127户办理过保险业务,另有35户有办理保险的愿望,分别占调查样本的70.6%和19.4%;所办理的保险种类以人身(寿)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居多,办有该两种保险的分别占全部调查农户的45.7%和43.3%,而财产保险则不足15%。由此可见,在现有的保险品种中,农民对人身健康、养老保险情有独钟。从烟台市保费收入的区域结构,也可以看出县域人寿险业务呈较快的增长趋势。2006年,9个县市全部保险费收入占烟台市的比重为51.8%,同比提高4.6个百分点,其中人身保险占比提高4.7个百分点,财产险占比下降7.1个百分点。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农业保险占比微乎其微,全辖只有1个县(市)办理了农作物火灾险,其他各县市均未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二、制约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障碍因素
1.农业保险业务萎缩,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有效需要
上世纪90年代中前期,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分支机构专门设有农业保险科,开办的保险品种涉及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但随着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改革,已不再单设农业保险科,并相继取消了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险种,目前开办的仅有农作物火灾、冰雹保险和家庭财产责任保险等几个险种,在众多的近60个财险种类中,涉农险种占比不足10%,品种少、份额低。农业保险萎缩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灾害多、风险大,出险后勘查难、赔付率高,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目标明显冲突,基于此,诸多保险机构都纷纷退出了农业保险市场。
2.保险产品设计上的缺陷,与农民的支付能力形成较大的差距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将产品定位于城镇市场,产品设计趋同性较强,普遍缺乏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研究和开发,少有推出适合农民和农村特点的保险新品种。而农民与城市居民在收入水平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3.业务发展不够平衡,市场监管存在盲区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平衡:一是地区间机构设置存有偏差。二是展业、理赔质量态度相差迥异。调查反映,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展业、轻理赔的问题,对客户投保和缴费服务热情、不厌其烦,而出险后理赔时则手续繁琐、条件苛刻。三是保险业务发展与市场监管不相对称。诸多保险公司都实行营销机制,营销人员良莠不齐,为了提高业绩而进行不实宣传甚至相互诋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导致出现大面积的退保问题。
三、我国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1.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体系鉴于农业生产的风险性和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特点,建议尽快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推出农、林、牧、渔业各具特色的保险品种。在目前情况下,为提高农民和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增强农业的保障功能,可采取政府扶持与商业运作相结合的农业保险模式,在两个环节发挥政府的扶持作用:入保环节,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对农户予以补贴;出险后的理赔环节,按照赔付额的一定比例对保险公司直接补贴。
2.规范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的营销服务机制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保险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开辟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一是加快农村保险产品研发。结合农村实际,有重点地改造现有保险产品,开发推广新产品,满足农民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保险需求。二是加强农村保险机构网络建设。合理调整农村保险机构的布局,在网点设置上应适度向偏远农村地区倾斜,增强对农村保险市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三是强化营销队伍培训和管理。营销人员是体现保险公司形象、开展对外宣传的窗口,对其培训,既要具备精良的展业技巧,更要具备过硬的职业操守;对其考核,既要注重保费收入增量,还要考虑保户资源的稳定性。
3.健全农村保险市场监管机制。首先,引入同业竞争监督机制。在目前的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应加大引导力度,鼓励各保险公司逐步向农村延伸触角,增加农村保险市场主体。其次,健全保险协会网络体系,重视发挥保险业协会的监督作用,督促各保险机构严格遵守保险同业自律公约,对违法违纪行为按职能范围及时做出处理,切实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再次,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建议在地市级城市设立保险监管分支机构,加强对县域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新农村,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
0.前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品质的提升,居民对生活热水的需求十分强烈,太阳能热水器市场有着突飞猛进的发展,增长率高达20%-30%[1],增长速度超过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地方[2]。
特别是近几年来,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农村城镇化水平越来越高,太阳能热水器市场已经从城市转向农村。以低层建筑为主的广大农村地区为我国太阳能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巨大的空间,根据农村家庭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数量与家庭收入的关系分析预测,到2010年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总量将达到1亿㎡[3]。农村成为我国太阳能热水器市场迅速发展的基础。
但是我国新农村太阳能热水器在安装与使用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本文综述了我国新农村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与使用现状,指出太阳能热水器在我国新农村将大容量化、一体化、全面普及的发展趋势。
1.新农村太阳能热水器现状
选取的调查地点均为新农示范村或小康村,能够代表全国普遍新农村的建设方向和发展趋势。通过筛选本次调研选取了安徽省当涂、东至两地的9个示范村进行实地调查,并参考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调查的4个新农村示范点[3]和粤北农村新型能源调查的曲江马坝镇圳背示范村[4]的调查调查结果,来了解目前我国新农村太阳能热水器的现状。
调查问卷设计多个方向,包括新农村建筑形式、建筑节能、家庭用电系统、冷热水系统以及家庭收入、支出项目。涉及太阳能热水器项目主要有:容量、价格、安装、服务、相关设施的完善程度、辅助能源以及满意程度等。
其中居民热水设施信息表及使用太阳能热水器满意度表分别见表1、表2.
表1新农村居民热水设施信息表
序号
项目(平均每户)
平均每户
1
太阳能热水器容量
220L
2
集热面积
2.3㎡
3
太阳能热水器价格
2800元
4
盆浴
50%
5
淋浴
100%
6
【关键词】改革开放 农村 土地制度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我国不断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变革与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进行梳理,可以看出其中的成功经验及其不足的根源所在,为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些参考,从而为实现我国农村经济的繁荣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作出一番贡献。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我国改革开放真正的起点是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始的。1978年安徽省风阳县小岗村的18户农民实行分田单干、包产到户,从此掀开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篇章,也掀开了我国改革开放历史发展的新篇章。如果说小岗村的18户农民实行分田单干、包产到户只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种尝试,那么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工作条例(试行)》首次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给予了一定程度上的制度认可。虽然在该条例中,仅仅对土地承包到工作组作出规定,还没有对土地承包到户作出相关的制度指示,但是它毕竟是首部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作出规定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极为显著的历史意义。之后,我国在内蒙古、甘肃等地开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试点工作,在更大范围内推动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向前发展。1980年,我国正式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从法律制度上真正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到户,从而全面地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促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向着更为全面的领域发展,也推动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纵深发展。②
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往的农村土地制度不仅不能很好地适应,甚至很多时候阻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认识到需要在农村地区实行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管理,真正地解放农村劳动力,推动我国的城镇化发展。为此,我国的《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经集体同意后进行转包。”通过对该文件的认真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此文件虽然没有从法律高度明确承认土地可以进行流转,但它是第一次从制度上对土地流传有所支持,推动了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孕育萌芽。1988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宪法修正案中,我国才第一次从法律的高度对农村土地流传给予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不仅从法律层面上承认了农村的土地流转制度,还给予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实施以法律上的保障。1993年的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更进一步地完善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在保持土地公有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土地的有偿转让。在2003年所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005年,农业部又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给予了相关的制度指导与政策支持。国家一系列与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出台,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更为全面的完善提供了强大支持,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的历史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③
新时期,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在获得新发展的同时,农村的土地制度也登上了历史发展的新台阶。2008年中共中央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中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保持原有农村土地制度基本政策发展方向不变的基础上,对新时期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作出了一些新规定:要在加强和完善农村土地的承包权管理和服务体系的同时,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市场,采取土地流转的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让、出租、转包、互换、股份合作等多种灵活的方式流转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而发展出多种形式的土地规模化管理和经营。通过对该文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注入了新动力,特别是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多元化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方式上更具灵活性,其在保证农村土地用途的基本前提下,允许采取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管理,从而为多种形式的规模化经济创造了发展的条件。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土地制度。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发展变迁中,我国在农村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主要表现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广,极大地提高了广大农村的生产力,农业获得极大丰收,广大农民的温饱问题得到解决,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全面而深入地实施,为农村土地的多元化经营创造了很好的条件,极大地满足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也有效地促进了广大农民政治意识的觉醒,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但是,农村土地制度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不清、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不够健全,因此,新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趋势,应当是采取措施有效解决以上两方面问题。
一方面,我国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时,应该明晰土地产权主体。我们知道如果过分强调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产权属性,过分强调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而不允许对农村土地进行出租等多种方式的经营管理,那么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就不会产生良好的经济价值,农村的土地也得不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为了提高农村土地的效益、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我们需要构建农村土地权能,明晰农村产权主体,从而有效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如果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土地产权主体关系没有得到明晰的界定,那么很多时候就会使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伤害。按照人口数量平均土地,并给以土地承包主体以一定的承包期限,但是此种做法却往往存在不稳定性。④在实际生活中,对农村土地承包期的调整,会使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不足,形成农民对土地经营的短期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得到了有效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当时的农村土地产权获得明确界定的结果。让农民真正地享有农村土地产权,那就让农民充分地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益,同时,还必须从法律上保证农民对土地的各种处置权等其他收益权。
另一方面,我国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时,还应该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农村土地市场。首先,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真正落实农村土地经营的财产权,使土地作为一种财产真正地流转起来,最大程度地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从而真正地保障好广大农民的各种土地权利。同时,农村土地闲置等不良发展现象,也会因农村土地的流转而得到有效的控制。其次,由于我国人多地少,人均分田政策的实施必将会形成土地分割化经营管理的局面,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农村土地市场,可以有效地实现农村土地的流转,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管理,形成农村的规模化经济。最后,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缺失,致使原本属于正常农村土地流转现象演变为农民间的各种矛盾纠纷,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农村土地市场,可以有效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提高广大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广大农村生活的稳定。⑤当然,在允许农村土地流转的同时,还必须对其作出一些限制。例如,在土地的用途方面,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任何承包主体不断擅自更改土地的用途,同时,对于流转的土地必须严格地进行物权登记。
综上所述,农民土地问题是我国的根本问题,完善好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直接关系到“三农”问题有效解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通过对改革开放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发展变迁进行梳理,可以为当前的农村土地全面而深入的改革提供成功的经验指导和失败的经验教训。当前,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时,应该在明晰好土地产权主体的同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农村土地市场,从而营造良好的农村土地竞争环境,提高广大农民在土地关系中的各种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落实好广大农民的土地权益,进一步地适应好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作者单位:许昌学院法政学院)
【注释】
①侯微:“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市场化改革的调试”,《安徽农业科学》,2012年第4期。
②冯金宝:“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述评”,《安徽农业科学》,2006年第24期。
③孙涛,黄少安:“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状态和结构依存特征研究—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为例”,《广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④陶林:“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生产力研究》,2009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