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 17:39:45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防范
一、引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依靠金融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金融危机问题时有发生,金融危机的发生目前主要表现为金融资产价格的大幅度波动,货币汇率的紊乱,银行信贷危机等等,对经济造成巨大破坏。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或者是减轻金融危机的危害程度,是各国金融领域研究的重点,在这方面,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还是通过健全完善的金融制度和加强金融监管来实现。
二、关于金融危机的概述
金融危机主要是指在金融领域出现的混乱,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在银行行业出现挤兑潮、银行倒闭,在资本市场出现资产价格严重损失、金融市场混乱,利率以及通货膨胀率飙升,或者是出现了汇率崩盘等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金融行业领域出现流动性紧缺、银行挤兑和股市恐慌等问题。金融危机主要有以下几项特征:金融危机具有周期性,金融危机按照爆发时间的统计来说,都有长周期和短周期,特别是对于发达经济体来说,几乎隔几年时间都会出现金融危机,比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通货膨胀、2000年的互联网泡沫、2007年的次贷危机等等。金融危机具有较强的破坏性,会直接造成国内生产总值的缩水,股票市值缩水,直接引发失业率问题。此外,金融危机还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传染性,在其他地方发生的金融危机,由于金融全球化的影响,很容易在较短时间内传导至其他国家,造成其他国家发生金融危机问题。金融危机的表现有多种形式,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银行危机、信贷危机、货币危机。银行危机和信贷危机往往是金融危C发生的源头性危机,也是金融危机未来可能爆发的最主要形式,货币危机主要是表现为货币的对内对外贬值,影响国际贸易。
三、关于金融监管的概述
目前来说,各国防范金融危机,主要是通过积极干预和监管金融体系来实现。对于实现经济的稳健发展来说,金融监管是非常必要的。首先,金融属于公共产品,如果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则能够依靠市场解决金融资源配置问题,但金融公共产品的属性决定了金融产品势必会出现供给不足和需求过剩的矛盾,为确保金融行业的稳定,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管,对金融市场进行约束。其次,金融产品交易双方往往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比如保险市场、贷款市场、房地产市场,都存在着各种高风险项目,这些高风险项目彼此关联,很容易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防范这些问题,离不开金融监管。
四、当前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分析
我国经济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高速发展,成果显著,但同时金融风险问题也是不断累积,分析当前我国经济形势,面临的金融风险隐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银行风险,近年来,我国信贷规模扩张速度惊人,资产的迅速增长随之而来的是资产质量的下降,不良贷款额以及不良贷款率等指标不断攀升,银行系统的脆弱性正逐步显现。
2.房地产风险,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泡沫问题,一旦房地产风险问题累积,而且得不到有效控制的话,很容易发生金融危机问题。
3.债务风险问题,主要是目前信贷膨胀形势下的杠杆率提高的问题,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各类企业、居民家庭等,债务额以及杠杆率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再加上我国目前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更是加剧了信贷风险发生的问题。
4.汇率风险,近年来,我国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一定程度上出现下跌,市场上对于人民币进一步贬值仍有担忧,如果汇率问题的不到很好的控制,在金融和资本账户之间的逆差处理不好,则容易产生汇率风险问题。
五、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危机的对策
一方面,应该准确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金融危机问题的发生,从根源上来说是市场失灵导致的。政府金融监管在防范金融危机方面充分的发挥作用,应该准确的进行自身定位,主要是引导、改进作用,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全面的做好经济调节、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特别是在货币政策、金融机制、证券管理等方面,有效发挥作用,防范金融领域的泡沫风险。
另一方面,应该解决好金融监管方面的空白和缺位问题。在金融监管的实施方面,应该根据金融领域创新发展的实际情况,创新金融监管制度,对一些创新性的金融活动或交易行为的经济实质进行界定,尤其是对针对众筹、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平台等新兴金融业态等互联网金融制定系统完善的监管意见,提高监管灵敏度和判断的准确性。在监管实施过程中,还应该突出重点,将金融监管的视角放在尽快消除纠纷、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金融领域的稳健上,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防控资产泡沫,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六、结语
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处于不断积累的过程,特别是银行领域、房地产领域、债务领域、汇率领域等方面面临的风险都是较高的,在这方面迫切应该加强对金融危机的研究,强化金融监管,减少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健华,贾彦东.宏观审慎政策的理论和实践进展[J]. 金融研究,2012,379(1):20-35.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
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政府针对监管体制中的漏洞,积极推行金融体制改革,对金融监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试图堵塞监管漏洞。2009年6月,奥巴马政府颁布了被外界称为金融体制改革方案的白皮书。该方案强调金融体制改革的目的:一是要增强美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二是要保护美国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这是大萧条以来美国进行的最大的金融改革,其改革的要点主要是:
(一)增设4个新的监管机构
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FSOC)负责促进信息交流和协调,确定新出现的风险,为监管机构提供解决争议的论坛,对联邦储备委员会(FRB)识别“重大系统性风险公司”提供建议。
全国银行监理会(NBS)负责对所有联邦级别的存款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的代理机构进行审慎监管。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将负责对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管理规定中不包含的金融产品、服务进行管理。
全国保险办公室(ONI)将作为财政部内设的机构,主要用来为资料交换提供场所,同时为全国和各州提供专业的金融保险信息服务。
(二)提升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从次贷危机的爆发可以看出,即使是美国这样金融最发达的国家,系统性风险对于经济的威胁依旧是致命的。美国政府认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必须采取更保守的方式。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失败问题不能仅从市场竞争角度来考虑,更需要从市场稳定性的角度来考虑。所以本次改革授予了联邦储备委员会更大的监管权,用来监测、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是对重大系统性风险金融企业进行监管。联邦储备委员会同财政部参照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并确定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标准,并主要负责对该类公司的甄别。必要时它还可以将监管对象扩大到与其相关的所有子、母公司。
二是对非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联邦储备委员会应参照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办法,监督和管理具有类似存款机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填补原有监管系统对具有存款机构的行业贷款公司、信用卡银行、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企业的监管真空地带。
三是改组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储备委员会将与财政部和其他机构共同商讨改组方案,以更好地协调新监管的权责分配问题。
二、金融危机中美国的金融创新
虽然证券化资产等创新的金融工具引发了次贷危机,但在本次危机中,各种金融制度和工具的创新对解决危机起到了关键性和根本性的作用。这一点充分体现了金融创新的多面性,也从另一侧面体现了金融创新对经济金融的重大润滑作用。
(一)监管工具的创新
从广义方面讲,金融白皮书本身就是一个大的制度的创新;从狭义方面讲,此次美国金融改革主要从两个方面向政府提供了防范和解决未来金融危机所需的工具:
1、建立针对银行持股公司的特有的破产解决机制
该机制以《联邦存款保险法》解决困境中的存款保险机构的方式为蓝本,金融类论文允许监管机构在一定条件下接管银行控股和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从而实现该机构无序破产。该项提案的主要目的是最大程度地切断大型公司与系统性风险间的联系。一旦它们发生风险,通过该机制能够迅速将其同其他的关联机构隔离,避免风险的蔓延。
2、修订美联储紧急贷款权利
通过立法来对《联邦储备法》的第13(3) 进行修订,要求美联储在“不寻常和紧急情况下”,向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提供信贷前,须获得财政部长的书面批准,以便更加合理和有据地使用紧急贷款。
(二)流动性工具的创新
随着次贷危机的加深和蔓延,美联储传统流动性支持工具:公开市场操作、贴现窗口和证券借贷业务逐步失去作用。为应对信贷紧张的情况,美联储陆续推出一些新的流动性支持工具,其中包括短期拍卖工具、短期证券借贷工具和一级交易商信贷工具等。这些工具对救助金融危机中的金融企业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1、短期拍卖工具(TAF)
通过TAF,美联储每月两次向金融机构提供短期借款,提前确定数量,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确定利率,同时收取金融资产作为抵押。
2、短期证券借贷工具(TSLF)
TSLF是由美联储以拍卖方式用国债置换一级交易商的抵押资产,到期(期限为28天)后换回的一种资产互换协议。交易对手仅限于以投资银行为主的一级证券交易商,交易商可提供的合格抵押资产包括联邦机构债券、联邦机构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AA/Aaa级私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等。
三、次贷危机对我国的启示
次贷危机从爆发至今已近两年,人们对危机的机理及影响逐渐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我们必须清醒认识次危机爆发的深层次原因,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下面谈一谈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一些启示:
(一)正确认识次贷危机对我国的影响
首先,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业影响较小的根本原因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能够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体系目前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模式。相对单一和保守的监管方式更能够适应我国尚不发达的金融市场。由此可见,虽然我国金融业没有明显的“内伤”,但不代表我国的金融市场已经相当成熟。相反地,我国的金融市场还相当稚嫩,改变金融产品种类单一,监管手段简单的现状应是我国今后改革和前进的主要方向。
其次,次贷危机暴露了我国经济结构的缺陷。多年以来的出口导向型的经济结构为我国积累了大量以美元为主的外汇储备。但是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一方面随着美元的贬值,我国的外汇储备隐形缩水严重,另一方面国外市场需求不足,造成我国经常项目顺差锐减,国内劳动密集型出口企业产能过剩,纷纷倒闭。这说明我国内需不足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出口在世界经济格局中依然处于变相劳动力输出的地位;外汇储备的单一结构急需调整。
(二)辩证地对待金融产品的创新
次贷危机的导火线是以资产证券化为主的金融创新的滥用。人们经常误以为金融创新是引发各种危机的根源,其实这种认识并不全面。金融创新在促进风险分散渠道多元化、提高市场效率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金融产品种类很少,金融市场相对落后的国家,金融创新更是尤为重要,必须加以鼓励和支持。
但是金融创新产品的滥用会造成监管的困难,并且金融创新的高杠杆的特点常常有将金融风险放大的趋势。这些固有的缺陷,有时可能造成对金融体系的伤害,但恰当的使用,它又是医治创伤的良药。如果监管体制能够及时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必然能够减小或消除金融创新中的不可控因素,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因此,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金融创新的负面影响,需要不断改进监管体系、监管方式,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采用审慎金融市场监管规则,提高衍生产品市场透明度和有效性,减少混乱和扭曲。
(三)积极地促进人才的培养
关键词:次级抵押贷款;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4-0047-03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关系
“金融创新一金融风险一金融监管一金融再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金融创新会打破金融环境原来的均衡状态,产生新的风险,使原有的监管措施失效。如果金融创新的信息披露充分、风险管理有效、监管到位,金融创新仍然是规避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途径,否则金融创新就可能带来金融脆弱性、危机传染性和系统性风险。因此金融管理当局应及时调整监管对策,对金融业实行新的管制,在对金融创新本身进行安全和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一些新的监管措施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是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就这样相互作用,作为一对矛盾统一体,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共同促进金融改革的深化。
二、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美国金融监管的问题
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有深刻的宏观经济背景,但在次贷危机的升级和扩散过程中,金融创新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围绕金融创新过程,形成了一个由各类机构和个人组成的利益关系复杂、环节过长的链条,但风险监管却未能很好地与之进行匹配。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的多元性对于复杂的结构性产品,要做充分的风险揭示,而美国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金融管理当局的监管态度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水平。对次级抵押贷款产品的风险认识不够,控制不当,监管不严,对此次危机的爆发及扩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美国次贷危机发生过程中。几乎各个环节都存在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背后,则是金融监管体制的漏洞。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对房贷机构发放次级贷款。没有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不可否认,次贷危机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借贷者自身的疏忽或不负责任的消费冲动导致的,但金融机构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放低借贷标准,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吸引一些还款能力和信用水平不那么好的客户,次级抵押贷款的高风险性也伴随着其易获得性而来,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只顾极力推销这些产品,而有意忽视向借款人说明风险和确认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这些不审慎的行为埋下了风险隐患,导致了危机的形成,并加剧了由此造成的损失。在这个过程中。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几乎什么措施也没有采取。早在2000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前委员爱德华・葛兰里奇(Edward M.Gramlich)就已经向当时的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前指出了快速增长的居民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可能造成的风险,希望美国有关监管当局能够“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之后也多次提醒美国监管当局次贷中存在的潜在危机。遗憾的是,他的警告并没有得到美国主要货币和监管当局高层的重视。究其原因,有很多因素,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监管当局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相信任何从事放贷的金融机构都有能力控制他们的风险。
2 对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行为基本没有监管,对证券化项目的发行注册流于形式
现在人们都在责备信用评级机构的失职行为,因为它们没有尽职尽责、客观公正地对次级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但为什么信用评级机构的这种做法能够畅行无阻?以次贷作基础的证券化产品在向美国证监会注册时,监管人员为什么不提醒、不揭示风险?这些问题仅用监管失职是不能解释清楚的,它背后存在着监管体制的缺陷。因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活动。实际上是不监管的,现行监管制度并没有规定由谁去监管,怎样进行监管。证券发行有注册制度,但监管部门审什么,未尽职应负什么责任。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3 与商业银行相比。投资银行以往所受的监管较少,投资银行活动基本没有监管
在次贷危机形成的过程中,投资银行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是它们把次级房贷做成证券化产品并向投资者推销,投资银行是知道这些次级贷款的风险的,他们应该向投资者说清楚,特别是经过多梯次证券化搞出来的CDo产品,投资者根本无法了解其基础资产的信用状况。投资银行更有责任说明情况。但是,投资银行并未这么做,而是以卖出产品为最高目标。对此,证监会是有责任的。但是,证监会也觉得冤,因为房贷机构并非它所管,基础资产不好,衍生出来的产品怎么能好呢?同时,在公司层面,投资银行也未能很好地解决激励与约束问题。华尔街五大投资银行在上市之前都是合伙制企业,只做中介业务,是金融服务提供商,帮助买卖证券、收佣金、IPO、发行债券等,后来从中介服务商变成直接投资者,杠杆率高达30-40倍,慢慢变成金融投资家了。它们上市后,合伙制时候的薪酬制度保留了下来,但公司治理却没有跟上。导致管理层的冒进式创新。
4 在次贷危机发生的初期,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协调步伐。共同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失去了最有利的危机处置时机。
次贷危机是2007年7月份爆发的,但是,早在年初就已经有了明显的迹象。当时美联储、证监会都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当然不是因为这两家监管机构对此事一无所知。而是因为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应当承担什么职责并不清楚。从引起次贷危机的直接当事者来说,有房贷机构、投资银行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投资者,这些机构分别由多个监管部门监管。在次贷危机爆发前,因为证监会并不清楚房贷资产的风险,继续允许次贷支持证券上市,给市场一种产品安全的信号。当危机开始出现,一些对冲基金面临破产时,因为联储不承担对这类机构的救助责任,对冲基金无力应对而破产,进而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尽管后来联储采取了果断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金融动荡,但已经错失有利时机。
三、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
(一)多头监管无法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时代。次贷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财政部、储蓄管理局、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等近10个机构。这样的格局虽然可以保证金融市场享有金融创新所必备的民主与自由,使每一个监管者形成专业化的比较优势,但是多头监管导致了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次贷证券化过程中有众多的不同类型的机构
参与,需要各监管机构高度协调配合。监管机构过于庞杂就会出现协调和配合问题,更容易出现监管漏洞。例如,次贷证券化过程中的CDo和CDs这类金融衍生产品,一直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以至于没有谁去管。监管部门的多头和监管标准的不统一,不仅牺牲了监管效率,也使美国错失了处理次贷危机的最佳监管时机。次贷危机促使美国检讨原有的监管体制,于2008年3月底出台《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计划通过三个阶段的变革最终建立基于目标的最优化监管架构。
次贷危机所暴露出的美国在金融监管体制方面的问题,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开放的阶段相适应,不管监管体制如何选择,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监管当局过分相信市场的力量和金融机构的内控能力
房地产泡沫不断膨胀的时期,正是美国鼓吹自由市场经济、对金融创新监管最少的时期。如果因为惧怕风险而对金融创新一味限制,会制约金融机构管理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但对于金融创新放任自由,任由商业机构自己控制风险的做法也值得商榷。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高层迟迟未能对外界关于次级抵押贷款问题的警告做出反应的原因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大多数监管人员过度相信任何从事放贷的金融机构都有能力控制他们的风险。次贷危机的爆发表明以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理念无法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原因有以下两方面:一是由于机构追逐利润的动机可能使机构做出非理性的行为;二是由于金融机构只对自身负责。而不对市场整体风险负责,因此其自身无限扩张的行为容易埋下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
有效的外部监管安排不仅能够有效避免对于融资活动和信贷市场的破坏作用,确保泡沫破灭或进行调整时,整个金融体系的核心能够经得住考验;还能够确保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的改进能够与金融创新和市场变革同步。
四、加强和改善对金融创新的监管的对策建议
次贷危机的爆发表明,金融创新不是万能的,有它固有的缺陷,如果落后的监管体制不能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则易发生金融风险。我们要深刻思考金融创新和风险监管的关系。我们不能因为危机的发生就阻止继续创新,过去的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产品的创新,但必须加强监管,加强对这种创新的风险节制。加强和改善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提高资本充足率。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产品转移风险的特性导致了市场上次级债券规模的失控。因此,需要加强对创新产品的监管。提高结构信贷和证券化产品的资本充足率,以有效控制创新产品规模的非理性扩张,减弱银行和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漏洞获利的刺激,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是增加金融创新的透明度,充分揭示衍生品的结构和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正常运行:
三是提高创新产品估值水平,正确反映创新产品的风险收益:
(一)对次贷发放机构盲目扩张次贷业务的风险监管“失灵”
1联邦政府住房金融监管部门对次贷市场监管的失误
次贷危机的发生,联邦政府住房金融监管部门对房地产金融业监管不力,导致信用风险在住房信贷市场孕育和集聚是关键原因。美国拥有全球最完善的住房金融体系,也拥有较完备的住房监管部门和监管手段,但从次贷危机发生的现实看并非如此完备。首先,在住房贷款一级市场,联邦住房金融委员会是政府设立的监督机构,该机构将全国划分为12个片区,相应建立了12家联邦住房贷款银行(FederalHomeLoanBanks,FHLB),12家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共吸收了8104家抵押贷款发放机构作为会员机构,这样,使联邦住房金融委员会通过直接监管12家联邦住房贷款银行,间接实现了对一级市场的监管。但问题是8104家会员机构并不是美国全部的抵押贷款发放机构,2007年发放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占美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总额的84%,另外尚有16%的其他住房贷款发放机构未受到监管。而且占有次贷市场59%份额的前10大抵押贷款发放机构,都不是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会员。其次,从房地产二级市场来看,大约80%的M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MortgageBasedSecurities,MBS)是由政府支持企业发起的,受联邦住房企业监管办公室的严格监控,但由私人机构发行的另外20%的MBS则不在其监管范畴。作为金融企业,贷款机构为了追求更高利润大力拓展次贷市场也无可厚非,但是金融监管当局却需要站在战略高度,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宗旨下,从宏观上把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的利害关系。但由于美国金融监管属于分业监管模式,因而缺乏全局性的机构来前瞻性的监控金融创新的
2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次贷业务暴露了风险管理“失灵”
(1)贷款流程创新助长了次贷风险集聚。在金融自由化、市场流动性泛滥、房地产业泡沫背景下,银行等贷款机构为了获得更高利润,对贷款流程进行创新,即贷款发放机构不直接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审查,而将该业务外包给中介机构——贷款经纪商。贷款经纪商原本是购房者的人,为购房者寻找最佳的贷款机构及争取有利的贷款合约条件。但在竞争激烈的次贷营销中,银行等贷款机构把贷款审查环节外包给了贷款经纪商。据美国住房与城市发展部(HUD)的报告,60%的住房抵押贷款发起和贷款交易是由经纪人完成的。受利益的驱使,贷款经纪商从中介服务变成为金融机构“卖贷款”,有意降低贷款标准,放松对借款人的信用调查。而次贷借款人普遍文化程度低,缺乏基本金融知识,在低首付、低利率的诱惑下,实际是借了高成本、高风险的贷款。另一方面,次贷发放机构由于通过证券化过程能够将次贷的信用风险分散和转移,因此也放松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调查,主要依赖贷款经纪商。这样,许多通常被认为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借款人就容易地获得了房屋抵押贷款。据2007年底的一项调查显示,次贷中60%购房者的申报收入被至少夸大了50%。而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对这些明显违规的做法既没有及时风险提示,也未采取有力措施纠正。
(2)次贷业务暴露了大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缺陷。次级抵押贷款大部分是存款体系外的专业抵押贷款公司发放的,商业银行并未大量发放。但是,大型商业银行广泛参与了次级贷款的证券化过程,包括次级债承销、服务、提供流动性支持和投资。正是次贷证券化过程放大了市场风险,商业银行在参与中没有充分重视和识别风险从而遭受了巨额的亏损。
第一,商业银行忽视表外实体的业务风险。在次贷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通过创设独立的特殊目的机构(SPV)作为次贷证券化的表外实体,其主要形式是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渠道公司(AssetBackedCommercialPaperConduits,ABCPCs)和结构性投资工具公司(StructuredInvestmentVehicles,SIVs)。这两大表外实体持有大量的债务担保凭证(CollateralDebtObligations,CDOs),却不受资本监管制度约束,也没有资产拨备要求,加之其资产负债存在显著的期限结构错配。在次贷危机爆发后,这些表外实体面临巨额亏损和流动性风险的情况下,一方面,商业银行被迫向其提供备用信贷,从而将表外风险暴露在表内;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作为SIVs发行的资本本票的持有者将会面临额外的市场风险。按照美国以市价调整(MarktoMarket)的会计准则,表内资产的风险积聚和巨额投资损失必然导致商业银行资产价值大幅缩水,出现巨额账面亏损。
第二,商业银行低估了结构性证券衍生品的风险危害。近年来,金融创新越来越依赖数学模型运用,特别是在风险度量和产品估值中。不可忽视的是数学模型的构建往往过度依赖历史数据,但市场是千变万化的。大型商业银行凭借其人才与市场优势,过分乐观地运用风险价值模型或基于模型的指标计量风险,但任何模型都不能反映所有风险,尤其是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许多银行对次贷及其结构化产品的信用风险估计不足,未充分考虑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传染性,没有建立有效的信用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之间的综合监控与管理机制,导致总体风险暴露的低估。
(二)对投资银行及其创新的次贷衍生产品的风险监管“失灵”
投资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在次贷危机的发生中担当了重要角色。首先,投资银行购买房贷机构发放的次级房贷,通过“原生一分销”(OriginatetoDistribute,O&D)过程创新出大量复杂的次贷衍生证券;其次,投资银行既是次贷衍生证券的发起人、设计者与承销者,也是其重要的投资者。在证券化创新过程中,次贷衍生证券的信用链条被大大延长,最终投资者和初始资产所有者的信息联系被割裂,造成了“风险转移幻觉”,弱化了市场参与者监测风险的动力。
投资银行通过衍生金融产品创新可以有效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但这种转移过程中信用风险并没有消失,而是转移到了未受监管的市场,风险管理消失了。如CDOs等次贷衍生证券是一种高度个性化的产品,其交易是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OTC市场一对一进行的,OTC市场交易分散,流动性低,市场监管相对较少,风险到底转移到了哪里并没有公开的信息可供分析,所以透明度反而降低且易产生新的风险,如交易对手风险。
从目前危机发生的结果看,受到损失最大的并非传统商业银行,而是大型投资银行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全能银行。据IMF和国际金融学会(IIF)估算,银行损失中真正的信贷市场现金流损失仅占13%~20%,其余皆为资本市场减值损失。传统银行受到的影响较小,主要原因是银行业受国际统一的资本监管制度约束,有资产拨备制度的要求,并且按要求定期披露,发生风险会及时处置,但投资银行不受资本监管制度约束,没有不良资产拨备机制,其资本充足率远远低于商业银行。因此,投资银行形成了一种主要通过市场融资,大量采用杠杆交易,以很少的资本为股东赚取高额回报的业务模式,即所谓低成本、低资产回报率、高杠杆、高资本回报率的“两高两低”模式。这种模式导致投资银行在业务经营中过度注重当期收益而淡漠风险,忽视长远发展,如对员工起薪较低,但对业绩突出的给予重奖,股东对管理层激励也是如此。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最大的五家投资银行中雷曼(LehmanBrothers)、贝尔斯登(BearStearns)和美林(MerrillLynch)率先倒下,高盛(GoldmanSachs)和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被迫转为银行控股公司,就表明美国盛行的投资银行业务模式面临严峻的考验,需要重新评价。
(三)对新兴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失灵”
在次贷衍生品受到机构投资者追捧的市场中,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财富基金(SovereignWealthFunds,SWFs)等新兴市场参与者在利益驱动下,凭借其庞大的资本规模和较高的市场信誉,大量采用“信用套利”策略,以银行信用为支持,投资次贷衍生品,加之普遍采用高财务杠杆进行对冲交易,这使其交易头寸对于房价和利率都极其敏感。这种交易方式,一方面放大了对冲基金的获利能力,另一方面也扩大了其风险承担水平,同时也放大了衍生金融市场的信用规模,加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一旦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或对冲操作失误,风险即刻显现。同时导致对冲基金向银行借人的贷款无法归还,引起了金融市场的连锁反应。而联邦金融监管部门对这些新兴机构在衍生金融市场的作用和风险未予足够重视,它们在市场的行为几乎不受监管。
(四)对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运作中的道德风险的监管“失灵”
信用评级机构在次贷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流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评级机构要对各种次贷衍生证券在发行之前进行信用评级,以提高其市场风险可信度。由于次贷衍生证券经过层层分解和重新打包,变得非常复杂,不仅普通投资者即使大型机构投资者也难以准确衡量其风险,因此,各类投资者基于对评级机构的充分信赖,其投资决策主要依据评级机构的评级进行。但事实是评级机构对这些结构性衍生证券的评级并没有充分揭示其真实风险特征。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客户希望其评级资产获得尽可能高的评级,而评级机构作为商业机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有保险公司对评级资产担保的条件下,通常愿意给予此类资产较高的评级。二是次贷衍生证券的复杂程度大大增加了准确评估其风险的难度。三是次贷及其衍生品的发展历史较短,没有经历一轮经济周期的检验,在市场繁荣的大环境下,评级机构对次贷衍生品的评级也普遍乐观。2006年第3季度,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三大评级机构对75%的次级债全都给予AAA评级,相当于美国联邦政府债券评级,10%给予AA评级;8%给予A评级,只有7%给予BBB或更低的评级。次贷危机的爆发,使一向以独立、公正而闻名于世的美国评级机构声誉扫地,备受指责,也揭示了作为纯营利性中介机构的评级公司也必须受到监管和约束的客观现实。
二、中国金融业的风险监管与金融安全体系构建
(一)推进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的同时需要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要与金融混业经营相适应,特别是对混业经营后创新业务的前瞻性监管非常关键。我国目前实行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对相应行业实施监管,这种模式显然与业务经营日益混业化的趋势以及金融风险的复杂性不协调。另外,对于跨部门的金融创新,需要有一个统揽全局的更具权威性和协调能力的机构牵头,采取全面的审慎监管。因此,中国金融业在迈向混业经营的过程中,基于分业监管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有必要建立联席监管机制,加强对混业经营中创新领域、创新业务的协同监管。监管中既要保持金融创新的活力,又要防范创新过度带来的风险暴露,还要防止出现监管“失灵”的问题。
(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
1商业银行要协调好信贷业务拓展中短期盈利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2005年,在国内房地产价格不断高涨的市场下,为了提高市场份额,一些股份制银行曾推出近似于“零首付”的房贷,以及“加按揭”、“转按揭”等等创新业务模式,后被银监会强令取消。这些做法在危机发生前的美国次贷业务中都有,值得我们警惕和深思。
从近两年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来看,截至2007年底全国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2.7万亿,在各项贷款中占比接近1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1月对全国20个大中城市的抽样调查,个人借款购房者多为中高收入人群,其中82%的人预期家庭收入基本稳定或上升;40岁以下的购房者占75.5%,群体支付能力处于上升时期。全国按照购买价格计算的抵借比(贷款发生额/房屋销售额)为55.4%,平均首付款比率为37.2%,而美国次贷的抵借比在2000年就达到了78%,到2006年更上升到86.5%。对比来看,我国银行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比较充足。总体分析,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质量较高,因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而发生被动违约的系统性风险较小。但在住房市场趋于持续升温的状况下,房贷机构往往具有扩张冲动,监管部门的及时预警和有效监管措施非常必要。
2商业银行要正确把握资产证券化创新商业模式的应用
从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中,我们应该对国内商业银行未来住房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有正确认识。第一,次贷危机与过度利用证券化以及“原生一分销”的业务模式有很大关系,但并不能否定这些创新形式。证券化作为盘活信贷资产流动性,分散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的创新模式,仍然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只是要把握创新与风险控制的关系。第二,金融机构不能认为只要通过资产证券化就能把风险转移出去,而过度拓展高风险信贷业务。因为证券化只能转移和分散风险,并不能消除风险,风险仍留在市场内。在全球金融一体化背景下,以及金融市场各子市场界限趋于模糊的条件下,局部的风险暴露会通过创新管道在市场主体间传递。因此,资产证券化模式的运用要注意把握量度,不可滥用。同时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主体要注意基础资产的质量,从源头上把好信用风险防范关。第三,要充分发挥证券化模式有利的一面,防范其弊端。监管部门要制定严密的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把结构性产品的特异性风险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避免误导。同时,要完善结构性产品的资本监管制度,防止机构投资者利用结构性产品从事监管资本套利(不降低风险甚至增加风险的前提下降低了监管资本要求)。第四,“原生一分销”模式是风险转移过程,在次贷证券化中,投资银行、SPV等中介机构不受传统资本监管的约束,导致风险传递中监管出现“失灵”。次贷危机警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要从系统性风险的高度着眼,对风险转移过程中的各环节的金融中介都要监管,而不仅仅是商业银行。
(三)要以次贷危机为契机推动中国银行业新资本协议的实质性实施
实质性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监管要求,将使银行风险管理至少在下列几个方面得到改进。第一,有利于改变银行单纯依靠计量模型衡量风险的缺陷。新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采用风险计量模型的同时应辅以必要的专家判断,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以准确计量风险。第二,有利于改变衍生金融产品场外交易透明度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不充分的缺陷。新资本协议明确规定了在衍生金融交易中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计量方法,以估计由于交易对手信用恶化导致的信用风险。鉴于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复杂性、风险的隐蔽性,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资本监管范围,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机构SPV都应当适用资本监管要求。在新资本协议下,资产证券化主要用于改善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弹性,而不再为了资本套利。第三,有利于改变银行资本覆盖风险范围有限的缺陷。1988年的资本协议仅要求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计提资本,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将资本覆盖范围扩大到面临的所有实质性风险,如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模型风险等。而且银行集团内部要有统一的风险计量方法和标准。
基于新资本协议实施的需要,商业银行必然要对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IT系统、风险管理政策流程进行改造,这将有效推动中国银行业整体风险管理基础设施的完善,促进风险管理的效率和效果提升。
(四)完善金融基础制度,构建中国金融安全体系
关键词:金融危机;次贷;金融衍生品;发展路径;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4-0064-03
一、衍生品在金融危机中的角色分析
衍生品的外延很广,次债是仅属于场外交易(OTC)的信用衍生品的一种。因此,那种将次债泡沫的破灭等同于整个衍生品市场都出了问题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事实上,就美国衍生品市场来看,虽然在次贷危机的影响下,场内衍生品行情波动剧烈,但CME、CBOE、NYBOT为代表的主要场内市场运行正常且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保证金管理未出现问题,清算系统未出现问题,期货机构也未出现问题。
衍生品是风险对冲或转移的有效工具,但它同时也具有高风险的特质。凭借特有的机制,衍生品能够将实体经济与金融以及不同金融部门有效地联系起来,这也使其呈现出“公共性”特征。上述两个因素决定了风险管理是衍生品市场的永恒主题。
次贷危机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随着对危机反思的加深,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和经济学家们形成这样一种共识,此次金融危机是近百年来最严重的一次,其爆发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 次债基础资产本身的风险往往被忽视。作为次债基础资产的次级抵押贷款,由于借款人信用不佳,形成坏账的概率太高,贷款的流动性很差。然而银行没有设法改善基础产品的流动性,却仅寄希望于通过证券化解决流动性问题,这本身即给金融体系的安全埋下了隐患。
2.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形同虚设。美联储主席伯南克指出,此次以次贷危机为代表的金融动荡,主要是由美国金融机构和投资人在“贷款并证券化”模式下的实际操作中,对风险的低估和管理的松懈引起的。
3. 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存在问题。美国证监会(SEC)调查发现,由于评级费由债券承销商支付并与所评等级挂钩,美国标普、穆迪和惠誉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在从事次债评级业务中都存在违反内部程序的行为,未能避免利益冲突问题。此外,由于评级机构未能及时向投资者揭露次债风险,使得包括次债在内的具有复杂结构模型的衍生品的评估能力也广受质疑。
4.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严重滞后于金融创新的步伐。首先,急剧膨胀的OTC市场未能引起监管者的足够重视。在过去10年间,全球OTC产品成交总额从150万亿美元增长到950万亿美元,现已超过场内交易的2倍。但由于缺乏监管机构的约束及信息不够透明等原因,OTC市场风险频发。其次,对对冲基金缺乏有效监管。早在10年前的亚洲金融危机中,规模庞大的对冲基金就曾利用东南亚国家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在短时间内造成区域金融市场的极大动荡。但这似乎没有引起美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重视。一直以来,对冲基金几乎都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2008年9月,SEC向国会提出将对冲基金纳入监管范围的建议已显得太迟。再次,衍生品的跨市特点和金融机构业务的综合化趋势使得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成为必要,然而SEC、美联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虽曾达成有关备忘录,但是其实际运作情况并不理想。
5. 宏观政策方面的原因。在政策方面,2001-2004年间,美联储的连续降息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房地产和次债市场的泡沫化程度,而2004-2006年间,连续17次加息则是次债泡沫破灭的直接促因。此外,国际产业分工与经济秩序以及美国和全球经济周期等因素的影响也不容小觑。
二、近年来全球衍生品市场的显著特征
1. 规模增长异常迅猛。近10年来,在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全球衍生品市场始终保持着迅猛的增长势头。2007年末,全球衍生品名义本金存量为630万亿美元,为同年全球GDP总量的11.81倍,而这一比值在1998年还仅为2.94倍。2007年末全球衍生品名义本金总量比2006年末增长了42%。
2. 衍生品交易场外化。全球衍生品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交易的场外化也成为了一个显著的趋势。2007年末,全球场内交易的衍生品名义本金总额大概为40万亿美元,而同期的场外交易的衍生品名义本金总额却达到了596万亿美元。场外交易的衍生品规模大约为场内交易的15倍。1998年,场外市场占全部衍生品名义本金总额的比例为88.7%,2007年末,这一比例已上升到95%。场外市场之所以居于绝对地位,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它拥有场内市场所没有的灵活性,这尤其表现在场外市场可以提供量身订做的产品。此外,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相对宽松的监管政策。宽松的监管环境为场外市场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机遇,但与此相伴的一个后果就是市场信息的高度不透明。
3. 金融衍生品是衍生品中的绝对主流,信用衍生品发展迅速。近些年,随着石油、粮食等商品价格的快速上涨,商品衍生品市场中的疯狂投机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不过,与商品衍生品相比,金融衍生品才是当今衍生品市场中的绝对主角。如今,与利率、汇率、股权和信用风险相关的金融衍生品已占据了全球衍生品总量的95%以上。事实上,即使是商品衍生品市场,其交易也呈现出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高度关联性。
4. 衍生品交易的杠杆比例不断提高,而市场对于风险的估计不足。金融交易的杠杆运用可以体现在交易安排与产品设计中。本次金融危机爆发前的数据显示,美国投资银行的资金杠杆率超过了20倍,高盛为24倍,美林为28倍,雷曼为34倍。按照杠杆原理,这些大型投资机构只需要3美元~4美元的自有资金,就能撬动100美元的投资。
资金运用的高杠杆还只是风险的一个方面,金融产品中所蕴含的风险进一步加大了整个危机的浓度。根据BIS统计,截至2007年末,全部场外产品的市值与名义本金的比值为2.44%,比2003年年中的4.65%下降了2个多百分点。市值与名义本金比的迅速下降完全是因为后者的快速增长,这间接地反映了整个市场杠杆率的提升。可以想像,随着该比值的下降,衍生品基础资产同等的价格波幅将会导致衍生品市值更大比例的变化。
三、对金融衍生品实施更为有效的监管
可以预见,衍生品仍然会继续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只有更为有效监管下的衍生品市场才能成为市场机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如何有效发挥衍生品市场的基本功能?通过这场危机,我们至少能够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 启动跨市场联合监管。市场和监管的声音正在一致。在全球金融危机之下,国内金融衍生品不是观望和停滞,而是要理性而稳健地发展。联合监管是发展的需要,也是现实的需要,国内市场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加强监管有利于存量产品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增量产品的适当创新。
银行业衍生产品业界联系机制对9家中资银行、16家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7年9月30日,利率类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余额为3 982.64亿元;外汇及黄金相关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余额为8 894.36亿元;商品及其他产品相关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余额为26.64亿元;股权相关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余额为156.41亿元;信用相关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余额为8.26亿元。
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使跨市场联合监管的需求日益迫切。在新的一年里,在证监会的部署和协调下,中金所与上证所、深证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将完善和签署跨市场监管协作系列协议,使金融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步入制度化轨道。
2. 交易所走上监管前台。事实表明,对于新兴市场国家,由于信用风险高等原因,重点发展交易所市场更容易取得成功。韩国是重点发展交易所产品并取得成功的典范。而墨西哥的做法则恰恰相反,由于墨西哥过早开放了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而迟迟未能建立起交易所衍生品市场,以至于在1994年金融危机中一败涂地。
就国内而言,有关制度已经在国内相关交易所成熟实施多年,比如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各项风险处置等。因此,优先发展交易所衍生品市场,积累监管和风险控制经验,将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3. 优先发展“场内衍生品”。此次金融危机深刻揭示了场外衍生品市场过度发展与监管缺失带来的严重后果,对于新兴市场,优先发展场内衍生品是金融创新的正确政策方向。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球三大类金融衍生品在场外和场内的交易额比例关系分别为:利率类场外占83%,场内占17%;货币类场外占99.4%,场内占0.6%;股票类场外和场内各占50%。从场外和场内的市场结构看,场外金融衍生品占据主导地位。场外金融衍生品缺乏透明度,CDS等场外金融衍生品的失败使人们认识到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缺失是导致危机扩散的重要原因;场外衍生品市场产品结构复杂、流动性不足、缺乏逐日盯市结算与中央担保方的机制,对手方风险最终引发了场外市场的混乱。所以,在我国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还欠缺衍生品交易经验的情况下,应该优先发展基本的、简单的场内标准化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股指期货、利率期货、汇率期货和相应的期权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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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白钦先,常海中.关于金融衍生品的虚拟性及其正负功能的思考[J].财贸经济,2007,(8).
On the Development and Supervision of the Derivatives from the Financing Crisis
Ye Jichao, Zhou Fangyu
(Economics School, Central Finance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1, China)
1.此债危机概述
引起2007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的直接原因是美国的利率上升和住房市场持续降温。利息上升,导致还款压力增大,很多本来信用不好的用户感觉还款压力大,出现违约的可能,对银行贷款的收回造成影响的危机。这场次债危机也迅速形成了波及世界的金融危机,并且很快从金融领域蔓延到了实体经济。
2.美国在危机中体现出的监管漏洞及以往政策的不当
在过去近十年美国的发展,受益于全球化的大趋势,经济不断繁荣,但这种繁荣的基础其实比较脆弱。由于其自身的储蓄相对不足,消费不断增长,经济的金融化趋势不断加强,其集中的表现就是家庭利用已有的金融资产,尤其是房地产为抵押,向银行借款来支持其日益高涨的消费。这一格局发展的必然结果就是消费信贷链的破裂,集中表现在美国的次级房贷危机。危机根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美国政府不当的房地产金融政策为危机埋下了伏笔;二是金融衍生品的滥用,拉长了金融交易链条,助长了投机;最后是美国低利率的货币政策推波助澜。
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
1.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一致性
货币政策目标和金融监管目标的方向具有一致性。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币值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而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为实现金融稳定,维护金融安全,保护公众利益,促进金融健康有序发展而采取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两者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冲突,两者目标的方向具有相同的致性,都是为了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公众的利益。首先,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是保证实现货币政策的必要条件。其次加强金融监管目的之一是为货币政策的实施“保驾护航”的。没有金融监管的“保驾护航”,在我国现有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仅仅有货币政策,是无法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
2.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矛盾性
可以看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是紧密联系的。但同时,二者也是存在一定的矛盾。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既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主要体现在经济周期中操作方式的矛盾性。货币政策是逆经济周期而动,而金融监管则具有顺周期运行的特点。由于二者操作方式的不同,使得二者必然产生目标冲突。如近年我国紧急持续高速增长,为防止潜在的通货膨胀,央行采取了提高存款准备金的货币政策,导致银行流动性资金吃紧,周转出现困难而出现风险,与金融监管目标冲突。所以,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必须相互协调并且要建立二者相互协调的制度。建立协调机制是调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矛盾的重要手段。只有建立紧密的协商联系制度,才有可能将货币政策的政策意图和金融监管的重点有机结合,从而实现微观主体和宏观经济的同步发展和双向互赢。
三、我国经济形势及调整
在这次金融海啸爆发后,泡沫破灭。我国也因此凸显了以前被经济过热所掩饰的问题。泡沫破灭以后,大众意识到持有的财富其实没有真正增加,股市房市暴跌,各种金融产品的低迷,使财富缩水,但是物价却并没有随着人们资产的缩水而下降,因此人们的消费大幅减少,而人民币的升值和国外消费的减少使得我国的出口贸易遭受到了严重打击。我国也从原来从紧的货币政策转为适当宽松的货币政策,这是正确的调整。可是因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漏洞,以及它和货币政策之间的不适应使得一些个体能够操纵股市,而国外投资者也可以利用这些漏洞使用直接投资的钱做着间接投资,大量热钱流入国内证券市场,使得股市暴涨暴跌。因此,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不是完全相互独立的两方面,是需要互相适应与协调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实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1.货币政策的调整
在世界金融危机日趋严峻、我国经济遭受冲击日益显现的背景下,中国宏观调控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将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在安排资金强力启动内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这是中国10多年来货币政策中首次使用“宽松”的说法。适当宽松的货币政策意在增加货币供给,在继续稳定价格总水平的同时,要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金融监管的调整
次贷危机表明,要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必须构建完善的市场纪律约束机制,加强市场化监管。以存款保险为核心的金融安全网在强调金融安全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经营上的道德风险。必须根除金融领域“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并充分认识到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为了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3.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调
对二者各自调整后,还要将其有机结合在一起,既要严格监管,防止金融市场的发生混乱,使各个监管部门发挥强有力的作用,同时还要减小对货币政策的抑制作用,调动起各企业部门的积极性,各部门相互促进,才能使货币政策的作用得到发挥,早日摆脱金融危机的困扰。
4.调整的效果
政策的调整从一定程度来说对经济的复苏起到了作用。我国上证指数的自2008年10月28日的最低点开始反弹。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启示
作者简介:杨建平(1965-),男,重庆涪陵人,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财经贸易系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投资。
中图分类号:F8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9-0005-04
美国次贷危机给我们最大的启示之一就是在创新的同时一定要加强金融监管。创新和监管是一种对立和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影响。我们应该正确把握金融创新和监管的发展趋势,积极推动金融创新,同时完善科学的监管体系。
一、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金融创新的同时缺乏相应的监管
有效的金融监管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在金融创新的同时缺乏相应有效的监管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金融创新迅速发展过程中,美国金融监管措施不紧反松。美国没有一个联邦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负责看管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状况,风险监管无法实现全方位覆盖。1999年,美国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与监管的局面,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加入到金融衍生品业务中来。2004年,美国又推行投资银行自我监管计划①。次贷相关产品的定价、交易和信息披露,一直缺乏有效的监管,使得这些产品价值的可调节性很大,甚至纵。由于信用违约互换(CDS)市场不规范,多为柜台交易,不是统一的交易所交易,因此,信用违约互换产品的价格非常不透明。
缺乏相应的监管导致风险的扩散。银行和按揭中介没有审慎地发放贷款;以投资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通过纷繁复杂的分拆打包,掩饰各种衍生金融产品中的风险,不仅扩大了对不良贷款的需求,而且将不良贷款传递给更多的投资者;评级机构按照市场价格估值资产的会计方法,在上升的经济周期中过分抬高高风险资产信用评级,让投资者无法对风险形成有效认识;金融监管机构对于上述一切缺乏应对措施,让大量充斥巨大风险的衍生金融产品处于无监管状态。
在金融创新的同时缺乏相应的监管有一定的理论根源――自由市场竞争理论。美国房地产泡沫的催生,与其推崇的新自由主义思想有着密切的关系。新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把反对国家干预上升到了一个新的系统化和理论化高度,其理论认为自由是效率的前提,私有制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基础,市场化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经济自由主义所奉行的思想是反对微观层次和宏观层次的政府调控,鼓吹市场万能,断言只要靠市场机制就能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它崇拜“看不见的手”的力量,认为市场的自动调节是最优越和最完善的机制,通过市场的自由竞争,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和充分就业;反对国家干预经济,认为若由国家对经济实行计划管理、调节分配,则会破坏经济自由,扼杀人们的积极性;主张私有化,认为私有化是保证市场机制得以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私人企业是最有效率的企业,应对现有的公共资源进行私有化改革;在国际经济和金融秩序上,提倡自由贸易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在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下,美国采取了过于宽松的货币政策刺激房地产泡沫膨胀,同时,对金融衍生品缺少必要的监管,使得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脱轨。正如格林斯潘所言:金融市场自我监管比政府监管更为有效。他主张依靠交易对象互相监控,认为任意交易的一方为自身的利益将严格把关,从而形成金融业内部相互监督的机制。由此可以看出,当经济自由主义理念影响并左右了决策者和管理者的思想时,放任自流的政策为危机埋下了祸根。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考克斯在国会听证会上所说:“我们的教训是,依赖金融机构自律行不通”,“监督投资银行控股公司,让他们放任自流是一个致命错误”。而格林斯潘在2008年10月23日的国会听证会上承认当初反对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做法存在“部分错误”,承认缺乏监管的自由市场存在缺陷。面对美国众议院政府监察与改革委员会主席关于美联储和其他机构“监管方面的过错和误判太多”的指责,他痛心地说,美联储直到2005年仍不知道次贷市场的规模,而金融机构也并没有像他预期的那样尽其所能地保护股东利益②。“我犯了一个错误,想当然地认为金融机构的自利性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资产安全。”可见,美国政府过于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相信从事放贷的金融机构都有能力控制它们的风险。金融机构发放了大量不合标准的贷款,并且在这些贷款基础上创造了很多衍生金融产品,但监管当局未能对其中的风险加以控制。
二、创新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矛盾的统一体,具有统一性和对立性③。它们的统一性表现为: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起着推动作用。持续的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发展、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不断地对原有的金融秩序、金融监管制度和规范形成冲击。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普及打破了旧的金融秩序和格局,增加了许多不稳定因素,因而需要新的监管规则加以规范和约束,从而推动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金融监管能支持和引导创新,能消除创新的负面效应。它们的对立性表现为: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则可能抑制金融创新的效率。
(二)两者的关系体现为效率与安全的关系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体现为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的关系。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既有互补性,又有替代性。互补性,一方面表现为金融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加强金融安全。金融市场越有效,央行调控货币的能力越强,金融机构竞争与创新能力越强,货币结构越合理,金融系统分散风险、转移风险的能力就越强,金融资产、信用体系和金融机构也越安全。另一方面表现为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基础。如果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过高,其破产的几率就增大,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也会下降;如果出现金融动荡,金融机构对市场信息的反应能力会下降,市场交易成本将提高,盈利能力将降低。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之间的代替性表现为,以提高金融效率为目的的盲目的放松管制可能会破坏金融安全,而以提高金融安全水平为目的的过度的管制可能会降低金融效率。
(三)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相互影响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辩证关系使两者之间互为影响。④
金融创新对监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创新改变了监管的运作条件,客观上要求监管机构作出适当的调整。金融创新使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使金融监管机构的原有调节范围、方式和手段发生相应变化。(2)创新活动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进而增加了监管的难度。金融创新产品与传统金融产品相比,更加复杂,使监管机构难以判断和控制。衍生工具的不断繁衍体现了越来越强的投机性,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3)金融创新容易导致监管主体的职能缺位。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创新业务所呈现的业务交叉性或边缘性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4)金融创新促使金融监管创新。
金融监管对创新的影响表现为: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金融创新产品缺乏相应的了解,通过确立监管框架,制定共同标准,帮助投资者减少金融创新产品交易的风险,促进金融创新工具的发展。适度的监管可以减少损害新兴市场发展的过度竞争,监管本身对金融创新有刺激作用,监管制度的变化可以推动新的创新。
三、把握创新与监管的发展趋势,处理创新与监管的关系
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伴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在总体上加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从而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如何兼顾安全与效率,处理好创新与监管的关系,是推动金融业稳健发展的重要课题。⑤
(一)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亮点:制度创新、产品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服务创新等前推后涌层出不穷,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⑥
近20年,全球金融创新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一是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创新多样化。创新目的与效果已不单纯是避险及摆脱金融管制,而是包含增加资产流动性、创新信用方式及股权形成方式、提升商业银行服务功能、实现风险转移等多重目的。二是融资方式证券化。商业银行传统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方式渐趋衰落,而逐步向筹集资金方便、成本低、选择性强、流动性高的证券融资方式转化。三是表外业务重要性增强。随着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传统的融资收益逐步下降,表外业务的种类、收益逐步上升,出现了提供各种担保、贷款与投资承诺、外汇买卖与投资、提供中介服务等一系列表外创新业务。四是金融市场一体化资讯技术的进步使全球金融市场连成一体,加快了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国际化、网络化。⑦
西方国家的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越来越凸显出衍生工具超常规创设的自由性。随着金融衍生产品复杂程度的日益加深,使人们看不清楚其基础资产而出现越来越模糊的特性、高杠杆效应所不断助长过度投机行为的投机性,绕开监管束缚而竞相发展场外交易。所以,爆发次贷危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在经济繁荣时,金融监管能力与金融创新出现相互脱节,导致金融机构在金融衍生产品发展过程中走向了自我监管。在不良的法人治理结构下,在利益的驱动下,金融机构滥用了信用衍生品创新,制造了巨大信用泡沫。当经济放缓的系统性风险来临时,脆弱的信用链条断裂,导致金融市场的一系列连锁反应,酿成危机。应该肯定的是,金融创新本身没有错,错就错在滥用金融创新、放任自流的监管。
(二)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金融机构日益呈现多元化经营发展格局。在金融创新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国际金融监管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1、金融监管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过渡⑧。受金融业混业经营迅速发展的影响,分业监管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2、更加强化信息公开和市场约束机制。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金融工具信息的公开已成为促进市场约束机制有效发挥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性的重要环节。信息公开是保证市场约束机制得以有效发挥的基础,越来越多的国家更加重视对信息批露的监管,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监管机构都对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市场的约束机制给予高度重视。
3、更加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同业自律机制⑨。金融机构特别是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存在着复杂的关系和关联交易,使风险容易在金融机构内部进行传递,进而加大了金融机构的不稳定性。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外部金融监管的效果将很难保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使之贯穿于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体制之中越来越成为广泛的共识。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
4、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对创新业务的监管。随着金融业大规模的创新和变革活动的开展,作为一种静态的、事后的监管方法的市场敏感度降低,促使风险导向型监管思路的发展和运用,更加侧重于事前的风险防范。从监管内容看,金融监管的重点正在实现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
5、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随着金融国际化的深化,跨国银行的业务迅速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动性和依赖性不断加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更加容易,不仅加大了各国金融监管的难度,削弱了监管的效力,而且会导致国际资本的投机性转移,从而影响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已成为新的趋势。
(三)在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强化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和监管是辩证统一的,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金融监管并不是扼杀金融创新,而是保证金融创新朝着正确的轨道发展,从而使创新成为金融发展的持续动力。⑩
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灵魂和不竭动力。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既是落实好当前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需要,也是加快中国生产力发展和提高中国金融国际竞争力的需要。我国金融业应该把创新作为首要任务,从各个方面全面推进。从宏观上,要推进金融理念、理论、政策、体制、监管、文化等创新;从微观上,要推进金融产品、工具、服务、技术、运行机制等创新;从行业上,银行、证券、保险等各行业都要加快创新。成思危先生强调金融创新应鼓励“交易先于制度”的原则,肯定了在审慎监管、完善制度的同时,金融机构加快创新的重要意义。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也明确指出,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机构通过改革和创新,可改善公司治理和经营机制,提供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转变业务增长方式,更好地满足社会融资需求,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通过金融机构改革与创新,可将流动性引导到目标行业、领域和地域,改变企业、居民投资渠道狭窄的局面,有利于改善宏观调控和风险管理。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认为,未来我国需要从三方面进行金融改革:一是解放企业和个人运用金融工具的自;二是适度放松金融监管,真正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的金融活动应从严管理,不涉及众多金融机构的一些非银行的信贷活动以及私募范围的活动,应该创造条件鼓励;三是在控制货币的情况下,一定要搞活金融。
监管是金融发展的引导力量和有力保障,科学有效的监管可以促进金融持续健康发展。金融创新作为金融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是整体金融监管体制所应鼓励而不是限制的。但在放松金融管制以刺激金融创新的过程中,金融监管如何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引领与拓展,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则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长期的挑战。加强监管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为促进金融创新,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放松管制,但放松管制决不是放弃监管。既要维护金融稳定, 又要鼓励金融创新, 重要的是把握好鼓励创新与风险监管的尺度, 区别违规与创新, 找准监管切入点,实现“创新―监管―创新”的良性互动。从监管理念上, 引领创新与稳定的协调发展。从监管制度上,拓展金融创新的空间。一方面,从监管法规上,要在完善健全监管法律框架的基础上,提高法规的前瞻性。金融监管法规的制定要有更大的包容性,不但要考虑金融监管的要求, 也要兼顾被监管对象的利益, 为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提供一定的空间。另一方面,从监管措施上,要改变原有监管模式的滞后效应。要在风险可控、后患可防的情况下,进一步推进金融创新活动的发展速度,促进全社会金融服务水平的提升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在完善外部监管的同时,更要注重内控机制的建立。金融风险控制的核心问题是金融机构的自律能力。金融风险能不能控制,关键靠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外部监管只起辅助作用,监管当局应当鼓励和帮助金融机构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建立有利于金融创新与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金融业才能真正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 吕邦安.金融海啸可能演变为全球经济危机[N].学习时报,2008-11-03.
②⑥袁小文.对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冷思考[N].期货日报,200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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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刘春玲.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西部财会,2006,(07):49-52.
⑨郭慧文、张文棋.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及启示[J].亚太经济,2002,(01):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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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后金融危机;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研究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30-0122-02
进入21世纪以来,西方世界相继暴发了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等金融海啸,其烈度之强,对世界各国的金融体系都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而且,金融危机不仅对金融体系产生不利的影响,更会对各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与体系产生一定的破坏。当前我国,以银行为主的资本流通体系和银监、证监、保监会为主的金融监管体系承担了我国大部分金融监管组织责任,那么如何进行进一步的机制体制改革,才能充分发挥监管体系的作用,本文对此进行了阐述。
1 金融监管组织的职能与作用
金融监管组织指的是为了帮助国家实现既定的金融管理任务,而设立的可以对各金融机构施加一定指导作用的官方机构的总称。我国经济开放时间较晚,因此金融监管组织的建设方式和完善程度与西方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在我国,主要是以银监会为主的监督组织建设。银监会在2003年成立之后,迅速接管了央行的部分监管职能,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原则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督与管理。
对于金融行业来讲,金融监管组织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创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金融操作平台,促进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时预见和防范金融危机,并在危机后利用自身的背景与引导力帮助金融市场的恢复与发展。国际上之前流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以其自身的资本实力来进行背书,这无法支撑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且,随着经济危机的爆发,金融监管缺位问题日益突出,必须对金融监管组织进行补充与改革,才能确保金融秩序的长期稳定。
2 后经济危机时期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2.1 金融监管组织的适用性法律不完善
根据凯恩斯的相关理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存在政府或其他组织的监督与管理,因此金融监管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保证其监督权威与地位。从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能来看,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应该包括:金融机构组织方面的规范,如:金融监管组织的法律地位、性质、组织机构行驶等;金融监管职能方面的规范,如:金融机构门槛、审批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运行法则等;交易保护方面的法律。如:确保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但是,我国虽然已经搭建起了金融监管组织的法律构架,但是在具体内容上还有很大的欠缺,有的内容甚至已经落后当前的金融发展局势。
2.2 市场化程度较低
当前我国三大金融监管组织(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与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行情的作用,但是由于该组织带有行政机构的色彩,因此在市场化的程度上,严重不足。在经历数次大的经济危机后,该机构最大的特点仍然是以行政手段来应对市场变化,缺乏灵活的市场调节手段。对于金融机构的准入、内部管理、资料监督、账目变化等,都缺少严格的监督,因此使得我国在后经济危机时代金融监督管理组织体系依旧存在较大的缺陷,难以迅速转入正轨。
2.3 缺少对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保护
金融监管组织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主要监督部门,其主要运行任务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换而言之,就是为了最大程度的保证金融投资者的利益。但是由于金融危机后,金融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不规范、盈利能力差距较大等因素,使得金融平台稳定性较低,导致规则内的投资者利益保护较少。当前,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综合金融经营模式发展趋势正逐步加快,之前的金融监管组织凭借类型划分监管对象的监管方式难以发挥作用,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区”的出现。极大地损害了部分投资者的利益。
3 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完善措施
3.1 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完善各种与金融监督管理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理顺各种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加强对经济学、金融学等专业的研究,制定符合经济规律的金融法律法规,增强组织的监管能力了,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如:金融机构破产、风险应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为金融监管组织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时增加法律保障。
3.2 建立健全金融监督管理组织体系
根据我国的国庆与金融发展程度,必须加快改革,度过金融监管组织市场化改革的深水期。明确组织目标,转变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效率,增强执行力度,从各部门协调配合的角度来提升监督管理组织的监管效率。
对于后金融危机时代,一方面,监管组织要把之前的防范措施向预警措施进行转变,保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另一方面,金融监管组织要从以往的政府权力部门向服务部门转变,努力实现由行政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变。
3.3 增加监督制约能力
在当前“一行三会”的监督管理组织基础上,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应该成立一个类似于金融监管协调工作小组或者委员会之类的组织。
一方面,这个部门可以增加对尖锐监管组织的监督,促使其一直维持在一个高效管理的状态下;另一方面,该部门也可以协调市场新增金融服务项目与监管机构之间的矛盾,促进金融监管组织对新增金融业务的监督与管理。
3.4 对具体金融问题进行针对性改革
当前我国由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程度较低。在金融行业内,还存在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如:影子银行问题、金融公司控股问题、保险制度、证券市场、地方政府融资等问题,都需要金融监管组织探索对策,进行针对性的改革。
4 结 语
综上所述,对于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组织,需要解决身份与管理的双重问题。再次,笔者在经过深入分析后,认为只有建立健全一个集微观审慎、分业监管与宏观审慎、系统性风险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正确处理实体金融与虚拟金融之间的关系,稳步提升金融监管创新程度,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加强对金融危机风险预测,才能真正实现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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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3-4161(2009)04-0089-04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对世界各国的影响不尽相同。其中,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完善与否,成为左右各国避免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的重要因素。比如美国由于防范金融危机法律制度的完备,其股市下跌了不到两成,其金融业虽然损失巨大,但并没有受到根本性的打击;相反,法制不太健全的越南,其国内股市下跌了百分之六十多。由此可见,法律制度越健全、完善,建筑在此层面上的金融活动就越稳定,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就越小,即使发生危机,法律制度也能够将损害降到最低。因此,加强法律制度构建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有效手段
1.构建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1 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复杂多变
纵观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发现,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复杂多变。比如: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日益脱离、虚拟经济向投机经济的演化、泡沫经济的出现和膨胀、信托责任的沦丧以及国际金融秩序的混乱和不公正,均是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在不同时期出现的经济危机,或者是上述原因同时出现、相互作用,或者是单独一两个原因的强烈刺激,直接诱发经济危机。也就是说,不同时期爆发的不同的经济危机,其产生的原因并不完全相同,这对构建金融危机防范体系提出了更高的法制化要求。
1.2 金融危机频繁出现
研究金融业发展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金融危机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频繁发生,而相邻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时间间隔也越来越短,呈现出一种周期性的形态和特点。甚至在金融危机结束后的经济复苏时期或经济日益繁荣的上升阶段,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金融危机相伴期间。为此,构建一套完整的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作为金融业发展的庇护和屏障显得尤为重要。
1.3 金融危机影响巨大、后果严重
较为猛烈的大规模的金融危机,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巨大。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始于美国并延续至30年代中期的金融危机,最终演变成为大规模的经济危机,出现社会经济的大萧条,它对世界政治结构、经济结构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可以说,金融危机对金融业乃至于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程度与范围已经越来越大,已成为世界范围内一个不可回避的经济现象。事实证明,金融危机往往会诱发经济危机,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危机所诱发的经济结构的变动,也会对社会政治结构带来冲击和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危机不仅仅是影响金融业发展的问题,它对社会经济形势,甚至对整个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均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所以,构建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是关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
2.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中,有关金融危机防范的法律制度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危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随着经济市场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2.1 金融法律体系中某些规定不够明确
在我国现行金融类法律法规中,“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另行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等模糊规定经常出现,这些规定严重违反了法律的透明度原则,无法满足法律条文对于“明确具体”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类似的“模糊款项”几乎随处可见。司法实践警示我们:“模糊款项”很容易导致对法律产生歧义或引起摩擦,影响法律在适用上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2.2 金融稳定维护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现行的金融法律对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的规定过于零散、比较笼统,操作规范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此外,主要金融法律法规的立法空白是导致金融危机防范制度缺陷的主要原因之一。从金融类法律的整体框架看,规范外资金融机构、外汇管理、信托业、投资基金业等方面的法律,至今没有出现。《外资金融机构法》、《外汇管理法》、《金融机构退出法》、《存款保险法》、《投资基金法》以及《信托业管理法》都需要尽快出台。
2.3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但在金融监管理念、金融监管体制的设计等诸多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首先,金融监管理念模糊,监管者角色定位不准。其次,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再次,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配套法规、规章不够完备,法与法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些法律、法规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最后,金融监管的手段、方法不够完善,对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的适应能力不高[1]。
2.4 金融危机应急法律制度缺失
目前,我国在金融危机应急法律制度构建方面存在欠缺。具体表现为:首先,最后贷款人制度存在拯救标准不明确、拯救权过于集中、救助工具单一等缺陷。其次,对危机银行的接管与并购制度是防范金融危机一项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我国对危机银行的接管与并购制度主要是由《商业银行法》确定的,其中关于接管标准、重整措施以及对接管组织行为限制等方面的规定极不完善。最后,存款保险制度缺位,导致中国人民银行的任务过于繁重,社会公众产生恐慌心理,出现存款挤兑现象[2]。
2.5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法律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没能形成完整的市场退出法律保障体系。对于正常的金融机构收购、兼并等主动退出市场的行为没有专门的规定,而且也没有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此外,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滞后造成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大量滋生和积累,进一步阻碍了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总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完善使风险控制缺乏法律的约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积聚,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
3.构建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原则和立足点
3.1 构建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原则和价值取向
在构建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过程中,应该贯彻四个基本原则:一是维护金融安全原则;二是促进经济稳健增长原则;三是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原则;四是与国际金融形势接轨原则。金融危机防范与处置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应包括安全、公平、秩序。
安全,就是指金融业的发展不能大起大落,不能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美国政府在实施救市援助时会有取舍,对有的金融机构实施救助措施,而对另一些金融机构则贯彻市场经济原则,使其被购并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标准就在于要看这些金融机构所发生的问题是否会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其市场份额、其他金融机构对其依赖程度、是否会导致支付、结算系统崩溃等标准进行判断。我们知道,民众的资金存入银行后,银行除了合同相对方的职能外,还承担了结算与保管职能,现代金融业所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是显而易见的。实现金融业的安全就是为了维护整个经济结构的安全,不使金融业的链条发生断裂,防止金融风险向其他行业进行扩散。
公平,就是指在维护金融业稳定与发展,克服金融危机时应重点保护中小投资者和储户的利益。如很多国家已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强调信息的透明化,这种公平其实就是一种实质公平,使中小投资者与储户的利益尽可能少地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
秩序,就是指金融危机防范与处置法律制度内部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结构上与内容上的和谐与统一。首先,金融危机防范与处置法律制度应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衔接与协调,从而保证整个法律体系运作顺畅,避免冲突与矛盾;其次,在金融危机防范与处置法律制度内容的设计上,应结合金融业的特殊性,使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具有适用性、针对性,使之更加顺畅地运行;第三,在防范与处置金融风险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上,应考虑各监管机构间的权力协调,避免出现金融监管任何阶段内出现管理真空,同时防止行政管理程序与司法管理程序间、行政监管各部门间、行政权与司法权间的冲突;第四,在防范与处置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与被管理金融机构及相关利益方之间,建立良好的秩序关系,设计出有效、顺畅的救济机制,当金融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时,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能够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保证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3]。
3.2 构建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立足点
为了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建立在四大“立足点”之上。一要立足于社会和谐稳定,从法律层面调整区域、城乡、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为正确处理和人民内部的矛盾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对策。二要立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构建生态文明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及时制定出有针对性、有实用价值的法律法规。三要立足于主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为早日建立一个国际金融风险监控与预警机制、风险防范体系提供法律基础。最后要立足于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献计献策。
4.重构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建议
构建防范金融危机法律制度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4]。从这个意义上讲,必须重构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使我国金融业能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
4.1 完善现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首先,确立开放与保护并重的监管理念,借鉴“开放式保护主义”的经验,利用各项国际制度中的局限和缺陷,在开放格局中争取对我国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有效保护;实现监管者角色的转变,我国金融机构必须实现由传统的行政管制向依法监管的转换、由强调市场准入的审批式监管向重视全程监管转换、由合规性监管为主向风险性监管为主转换、由单纯的外部性监管向强化内控重视行业自律转换。其次,改革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尽快制定统一的《金融监管法》。第三,协调和完备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仅要重视立法,重视立法的整体规划,使法律、法规、规章之间能够协调一致,克服重叠、不协调甚至相抵触之不足,而且还要重视金融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使金融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第四,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手段和方法,把金融监管的市场准入、稽查、市场退出等纳入法制体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事后补救措施,完善金融监督程序措施,建立全国性的银行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自律作用。总之,从长远看,我国应建立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提高监管效率,防范金融系统风险。
4.2 制定一部《金融危机应急法》,确保我国金融的安全
金融危机发端于发达国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结构特点紧密相关。因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世界性金融危机对发展中国家产生了很强的冲击。对我国而言,采取具有防范性的法律保障措施对于克服这场金融危机、保持中国经济的相对稳定与发展更具有现实意义。《金融危机应急法》的制定能够威慑国际投机资本,为中国外汇市场创造平稳运行的环境;能够减少加快金融开放进程中的风险;能为中国解决自身问题争取更多的时间。总而言之,制定一部《金融危机应急法》是防范金融危机低成本、高效率的路子。
4.3 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构建金融危机“防火墙”
4.3.1 缩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期限。我国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期限缺乏严格的标准要求,披露期限过长容易诱发内幕交易行为或者给个别公司蓄意扭曲某些详细、真实信息以可乘之机。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让独立的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审查验证,并且将信息披露的电子提交义务化。减轻监管机构的负担、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减少披露义务人的披露成本,使证券投资者易于获取据以作出投资判断的有效信息。
4.3.2 细化董事义务,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现行法律对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规定极为模糊、笼统且不具有操作性。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董事违背义务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各项责任的内容、责任追究主体、责任承担主体、责任追究期限和追究方式均应做出可操作性的详细规定。此外,设立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由独立董事关注小股东利益,并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4.3.3 充分发挥法律体系和会计准则的控制功能。
法律体系以及会计准则的单独运作都难以对管理层自利行为构成有效约束。因此,有必要把法律体系以及会计准则二者的控制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将董事、高管以及相关专业人士在拟定、审查、批准股票期权计划时勤勉尽责义务的具体化。
4.3.4 完善金融刑法,维护金融安全。由于我国相关的金融法律体系正在不断改革、逐步完备的过程中,金融刑法在金融安全领域的适用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喻伟等在中国金融安全的刑法保护暨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2008年年会上提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刑法:一是增加罪名和犯罪主体,如增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变造的货币罪,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为金融犯罪主体之一。二是完善刑罚体系,完善罚金刑的适用,减少倍比罚金制,代之以实定罚金制;合理完善刑罚幅度设置,细化量刑档次。三是刑种配置上增加资格刑的种类,对自然人可增加禁止从业的资格刑,对单位犯罪应该增设停业整顿、限制从事业务活动与强制解散三种资格刑。此外,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冉妮莉在中国金融安全的刑法保护暨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2008年年会上提出,金融犯罪的国际化发展趋势警示我们:必须重视与世界各国共同协调合作打击国际金融犯罪活动。相关国际条约、公约所确定的金融刑事法律规范将会对我国金融刑事立法以及金融刑事法制的完善产生重大的影响,必须促进我国金融刑法规范的形式和内容与国际金融法律规范接轨。
4.3.5 加强金融危机防范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调整。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影响越来越大。我国在加入WTO后,国内金融业国际化进一步深化,而随之而来的金融风险也进一步加大,金融风险的防范特别需要国际合作。德国基尔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丹尼斯•斯诺尔教授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指出,金融监管不力是造成目前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国际社会应加强金融监管,并就此展开合作,以避免危机再次发生。因此,我国的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应在借鉴他国经验及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做一些调整:一要确立金融监管的原则,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公共秩序及公共利益。二要贯彻WTO下的互惠原则及国民待遇原则,增强法律的透明度,增强法律在适用上的权威性。三要加强对外国金融机构的谨慎监管,在制度设立上既要包括对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活动中的监管,也要涵盖我国金融机构在外国从事金融活动的监管。四要在我国处置金融机构危机方面建立起既符合国际合作,又符合“属地原则”的法律规范,增加国际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结语
金融风险始终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尽管金融危机爆发原因多种多样,但法制水平是避免、防范金融危机、降低金融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为此,我国应围绕金融业、针对金融风险、金融危机健全、完善法律制度,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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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娟.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7,(5).
【关键词】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 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缺失与危机爆发
危机爆发的始作俑者。发达国家是金融危机策源地。当前的全球性金融风险、金融危机是各国政府和经济学家密切关注的问题。回顾金融危机的发展过程,金融危机从来没有远离我们而去,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危机不断发生。对此,发达国家应承担监管主要责任。发展中国家处在全球经济体系的边缘地带或者末梢环节,没有能力也不可能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城门失火殃及鱼池”,发展中国家往往是全球金融危机的受害者,发达国家只要管好自己的城门,全球性金融危机就减少爆发的机会。美国的GDP占全球1/4左右,美国拥有全球最大的金融中心,美国在全球金融监管中应承担更主要的责任。之所以把2008年的金融危机和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相提并论,其原因就在于这两次全球金融危机都是起源于美国。如果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把自己的金融管好,金融风险就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就有了基本保证。
对金融危机的反思。第一,全球金融危机为何在美国爆发?原因有很多,但其中有一些与金融监管密切相关的问题值得重视:首先,适合混业经营的监管体制缺失。美国认为1929年的金融危机爆发是混业经营造成的,金融危机以后,美国实行分业经营。20世纪70、80年代以后,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下,美国又向混业经营过渡,到世纪之交美国重新实行混业经营。但其后不到十年,美国爆发了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因此,混业经营与金融风险、金融危机是否存在内在联系?但为什么在一直实行混业经营的欧洲大陆国家,德国、瑞士等并没有发生危机?显然,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出现了问题,其监管体制无法适应金融混业的需要,混业经营的监管体制缺失。其次,脱离金融监管的金融创新。传统的金融创新都是逃避管制的产物,金融自由化以后这些金融创新更是远离金融监管。脱离了金融监管的创新最后必然成为风险之源、危机之源。
第二,金融监管是否南辕北辙?“我们是否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丁志杰教授对当前金融监管的状况表示了担忧。在过去30多年里,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方面的监管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成为监管的核心。随着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全球银行业并没有越来越稳定,反而产生越来越大的破坏性。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人们对过去的金融监管开始反思,重新认识到系统性风险的存在以及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如何确定金融监管立足点和理念?如果从理论层面来看就是外部性。金融业是高负债行业,它的破产以及发生危机会影响到所有的民众,所以需要监管;与此同时,也应关注金融业存在多米诺骨牌的效应,所以需要政府的救助。然而,在监管和救助间不断地恶性循环,至今尚未解决。由此是否可以推断立足点可能出现错误,例如一直在防止过度冒险,而对于发展包容性金融等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好。
第三,加强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有专家认为,在欧洲,新的金融监管并不会帮助金融机构应对金融危机,新的监管需要更高的资本要求,如果马上实施则有可能加剧风险。因此,重要的问题在于:要加强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与内部监管。值得注意的是,现在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甚至连普通的金融风险都不愿意承担,其风险敞口(Risk Exposure)非常之低。当前重要的问题是,要找到一个有效的方法去配置金融体系的亏损以及资本市场的亏损,同时应尽快建立一个新的、稳健的、平衡的金融体系。
第四,多管齐下缓解金融危机。首先,推行巴塞尔协议Ⅲ的执行。虽然现在仍存在经济衰退的风险,但可以此建立更好的监管系统。现在全球经济前所未有地整合了,而没有很好的监管。而监管过度,银行就不会给其他公司贷款,经济增长就不会持续。所以必须要有监管者和银行、银行和企业间的对话。在实行新的监管措施时,必须考虑新的银行系统的能力,必须要有放贷的能力,特别是对于小型企业放贷的能力,这样才能让全球经济进一步恢复。其次,要关注所有的金融机构。人们强调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SIIF)的监管力度不够,实际上一些非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也造成了很大问题。雷曼兄弟造成了全球的金融问题,但它并非SIIF。所以,不能只关注SIIF,要考虑到所有的金融机构。再次,建立全球审计系统至关重要。现在已经有很多的变化,例如巴塞尔协议Ⅲ的实行,但缺少全球审计系统。美国有自己的标准,其他国家也有自己的标准,统一的标准应该是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工作重点之一。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危机与金融创新的关系。创新是一国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的突破将改变中国、改变整个世界,也将改变人们的生活。如果监管不利就会影响到创新,金融机构必须创新,否则就会被淘汰。2007~2008年的金融危机与金融衍生品密切相关,巴菲特曾把金融衍生品称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尽管他的公司也投资了很多金融衍生品,巴菲特的评论对银行、金融机构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寻求创新与风险的平衡点。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成长的一个重要关注点,中国GDP增长的50%以上来自中小企业的贡献,但中小企业可获得银行贷款的比例只有20%~30%。因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在银行融资无法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可能要更多地用第三方平台。这就面临着风险与创新的平衡问题,需要找到二者的平衡点。如果要使中小企业有更多的融资渠道,就一定要创新。创新就要面对风险,为了控制风险,需要注重两个方面。
一是风险的透明化。其实中小企业可利用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来融资,但这些机构都没有加入国家的征信系统。应将其纳入征信系统以清楚把握风险,使风险变得透明。此举可使中小企业有更多的融资渠道,也有利于有效监管。二是业务模式的科技化。可利用科技和互联网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互联网行业透明度高,客户行为资料众多,可使用在风险管理方面。在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问题的同时,也使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达成平衡。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及其进展
一是把握推进金融改革的新动力。国际金融危机改变了世界经济金融格局,同时也促使全球金融监管规则不断改进。当前国际社会对于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等问题已达成共识,注重加强对资本、流动性、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影子银行”的监管。所有这一切,都为中国借鉴国际标准、推进金融改革提供了新的动力。
二是采用比发达国家更强的金融业约束。本轮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的金融业取得飞速发展,货币供应量(M2)已超过90万亿,银行业资产超过100万亿。在中国金融深化的同时也要注意到风险的存在,一定要注意风险的暴露要远远滞后于风险的累积,一旦风险累积到不可逆转的时候,危机就会爆发,因此要居安思危。
三是对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借鉴需要谨慎。当前金融业的改革举步维艰,特别是在美国金融改革出现巨大的阻力。这是因为美国的金融业是服务全球的,华尔街对全球提供金融服务,它的作用可能比其他国家更重要。罗纳得·麦金农教授认为美国能够在世界上获得廉价的资金,而且美国获得资金时没有任何成本。实际上可将这种状况归结为美元的国际地位,华尔街对全球金融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华尔街的成功在全球有很强的示范效应,每个国家都希望自己有一条像华尔街那样的街,也希望有像伦敦金融城这样的小镇。显然,对于危机爆发以来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借鉴需谨慎,中国与其没有可比性。
中国银行业的挑战与监管改革
推进中国银行业监管改革。现在中国和一些新兴市场国家面临中等收入陷阱问题。因此,一个良好的金融体系对于中等收入国家的经济增长非常重要。要让更多的消费者在市场上消费,同时支持更多的公司发展,这都要求处理好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之间的关系。利率对于实体经济很重要,但金融市场如何与实体经济挂钩值得探讨。有时候需要通过杠杆的方式来增加数量,这时监管就要谨慎,尤其在纠正市场中潜在问题时,监管非常重要。
构建中国银行业监管新体系。第一,构建监管新体系的基本点。在构建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体系、制定银行业新监管标准的过程中,中国银监会既遵循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要求,又不简单移植和照搬,始终注意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国际统一的要求与中国具体国情的关系,针对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实际制定监管政策;二是处理好金融业发展与实体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促进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三是处理好银行业维护监管标准的统一性和实施灵活性之间的关系,维护好银行业的公平竞争。第二,构建银行业审慎监管体系。针对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为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必然要求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全面构建中国银行业的审慎监管体系。
摘 要 由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金融危机波及全球金融市场后,全世界再次聚焦于金融监管问题上。全球各国政府都致力于营造更加稳固可靠的金融环境,而美国政府更是在反思的同时加快了金融监管政策改革的步伐,很可能引领全世界范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此,我国可以从此次金融危机中发现自身金融监管体制的优势与不足,从而建设发展适合我国长期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金融监管政策。
关键词 金融监管 现状 分析 发展目标
一、美国金融危机发展过程
1.流动性危机
2007年2月到2008年5月期间,美国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出现支付危机。这源于2004年,美联储开始加息以防止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而由于在美国的次贷合同中规定,通常在合同的第二年或第三年后进行利率重置,由固定利率转变为浮动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因此,这一加息举措无疑加剧了处于利率重置期的次贷借款人的还款压力。而从2006年开始美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下行趋势,次贷借款人难以通过转按揭或转卖房屋等手段减轻还款压力,于是次贷市场上开始出现第一波大范围违约。同时,金融市场中以次级按揭贷款为基础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出现了严重贬值①。此时,大规模的、同时的、恐慌性的资产抛售导致了金融市场流动性急剧凝固,银行出现大量坏账。
2.信用危机
从而,2008年6月起, 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出现全面危机。美国资本市场中的垃圾债券、资产抵押债券包括信用卡、汽车贷款、学生贷款、按揭抵押债券等债务工具将出现信用违约的连环危机。而正是“证券化”(只要某项非流动性资产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那么该非流动性资产的所有者就能够以未来现金流为基础,将该资产打包成某种形式的债券,通过向资本市场出售债券而收回流动性资金)――20世纪金融市场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导致了接下去的信用违约危机,这是一场无法避免的金融灾难。
3.全球金融危机
在大规模信用违约危机的剧烈震荡之下, 美国利率及美元在外汇市场上出现双重危机。全球投资者对偿付能力的担忧急剧增加导致世界范围内对美国金融产品的恐慌性抛售和美元的失控性暴跌, 由于美元在全球贸易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的重要地位,美元的危机直接导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②。由于全球性信用危机,投资者出于对美国经济可能出现衰退的判断,以及对次贷产品的不信任,减持次贷相关产品,进一步引起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和各国投资者亏损,导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从而造成了包括花旗、瑞银等大型投资者的巨额损失。
二、美国金融监管的教训
1.金融监管落后于金融创新
在“最好的监管就是最少的监管”的格林斯潘年代,美国根深蒂固的自由放任思想使金融自由化成为金融政策的主导,从而银行规模的扩大,金融产品创新的步伐加快。但当金融机构进入一个新市场开拓业务时,并且没有产生足够的风险管理程序来控制风险,而全球性的激烈竞争进一步刺激银行冒更大的风险。并且,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滞后于金融机构,市场参与者的预期快于监管者的政策干预,因而监管达不到预期效果。
2.银行激励机制的监管不足
在面临金融危机的今天,被批评最多的就是银行的激励机制和分红政策,人们认为是银行家的贪婪和不适当的激励机制间接导致了这次金融危机,原因在于美国金融业界主流普遍相信市场的力量,认为市场的力量可以奖优罚劣,使得金融机构实现自我调节和均衡发展。从上世纪80 年代开始,美国金融机构注重把股东的利益同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结合起来,认为给予聪明员工物质上的激励即可使金融机构高效运转有效的规避风险③。但事与愿违的是,这种激励政策市人们过于注重自身短期的财务利益,从而倾向于牺牲金融机构长期的发展目标,最后导致美国金融服务业的崩溃。
3.分业监管难以驾驭混业经营
此前,美国金融监管模式采取的是“伞形监管+ 功能监管”,即混业经营、分业监管。但无论国家监管体制如何选择,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而在这次次贷危机的发生过程中可以看出,从次级贷款、和其他产品混合到信用评级、打包销售,在这样一个长的链条上,由于分别隶属于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在风险蔓延过程中,却没有一家监管机构负责,原来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体制反而变为一种劣势。同时,由于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最佳的监管时机往往因为会议和等待批准而稍纵即逝。现有分散的监管架构与各类金融市场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发展趋势不适应,以及面对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又没有法规明确授权,监管者被进一步束缚,不能发挥金融监管的最大效用。
三、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缺陷
虽然中国金融监管已经取得很大进展,与美国金融监管相比也具有自己的优势,能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但尽管美国金融监管存在以上或更多的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金融监管的手段、经验和方法,与美国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中国金融业的监管能力和有效性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1.监管部门人才缺失
美国金融监管部门聚集了众多来自金融市场的人才,具有一批从事美国资本市场和金融模型技术研究的专业人才,这一要素保证了美国金融监管部门比较容易地了解日新月异的金融业务和创新活动,能够比较顺利地推行新的风险监管技术和标准应对市场变化,基本坚持以市场原则从长计议来设计机制和方案。相比之下,中国金融监管部门的人才相对缺乏,特别是了解现代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和金融创新技术的人才就更为匮乏。
2.缺乏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在这次金融危机的处理过程中,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美国金融市场上拥有大量及时重要的信息,这些市场信息的特点是容易获得、比较准确。得益于美国金融市场相对完整有效的信息系统,使得监管当局和货币当局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事态的严重性和市场的反应程度,从而立即决定政策出台的力度和时机。然而,我国没有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经常出现信息的重复提取或无法成功传达的问题④。同时,现代信息技术没有广泛的应用到商业银行的信息系统中去,不能进行较高层次的分析和处理工作,不能形成银行系统内部的资源共享。此外,我国对会计,审计机构工作真实性的监管也就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持,致使监管信息系统的不连贯。
3.法律制度不健全
由于美国拥有严格的法制和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决策的高透明度,确保了在处理金融机构倒闭的过程中,市场上的投资者没有出现过度的恐慌。相比而言,中国在金融市场法律基础的建设上仍有不少漏洞:金融立法原则与国际惯例相悖,配套法规上不完备,市场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往往导致金融消费者的从众的过度反应和恐慌行为,使得金融风险的防范监管工作更加困难。
四、美国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监管改革方案
2009 年6 月17 日, 美国政府题为“金融规制改革:新基石”的金融改革方案,并于7 月22 日向国会递交“2009 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议案,对前者进行补充和完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改革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建立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体系,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提高国际监管标准和加强国际合作。其核心思路是将金融监管的权利收缩到少数几个机构手里,尤其是美联储将成为具有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监管权力的唯一机构,这有利于美国政府更加及时地发现金融市场上的异动,从而更加及时地防范与应对潜在危机。无论是创建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以甄别系统性风险,还是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实施更加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管理以及风险拨备管理,都有助于美国政府更好地管理系统性风险,从而营造稳健发展的金融市场。
五、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我国的启示
面对金融创新日新月异, 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时代, 高杠杆盈利模式的彻底颠覆及回归进一步证明了完善现代金融市场中监管体制和机制的重要性。美国政府的金融改革方案对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发展目标有一定的启示作用:一是加强金融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及协调合作,避免金融监管真空。二是完善金融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有效性。三是完善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四是加强国家之间在金融领域的合作,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来防范金融风险。
1.坚持市场自律与政府干预的平衡
今天的全球金融危机再次证明以格林斯潘为代表的一代美国金融家们所拥戴的“最少监管”的思想和主张,确实存在着索罗斯所指出的极端市场原教主义的缺陷。完全自由的市场是存在缺陷的,以贪婪为基础的市场运作,特别是复杂的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创新,导致了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最终不得不由政府出面来救市。但我们仍不能仅仅依赖于市场或是政府,两者的有机结合才是维持稳健发展的正确导向。政府应在市场失灵的部分进行干预,弥补自由市场的不足。因此要继续坚持监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把监管的着力点放在培育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和市场监督约束机制上,将风险监管与市场纪律有机地结合起来⑤。
2.监管体系应对市场变化的及时更新
面对飞速发展的金融市场,非常重要的一点是,金融监管当局要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大力培育市场化的金融中介,提升金融市场关于风险和商业信用的信息供给的数量和质量。这是中国做好金融监管、加强风险管理、支持金融产业创新和减少一切不必要行政干预的最需要的市场基础条件,而这尤其是当前中国不断增长和发展的金融市场上最为缺乏的,也是中国不断推进金融体系发展,提高市场竞争中的最大软肋。因此,构建完整有效的金融市场信息系统以应对市场中及时更新的变化是提高中国金融市场效率的关键所在。
3.利用金融监管法制化理念加强监管力度
我国应完善金融市场的法律系统,弥补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立法滞后行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现有的监管行为有法可依,提高监管主题的权威性,加强监管力度。同时,进一步明确对金融违规违法行为的界定,严格明确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根本上抑制金融犯罪活动的发生。
关 键 词: 欧债危机;金融监管;启示
中图分类号: F83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5-0029-02
欧债危机发生后,欧盟、欧央行采取多种应对措施,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金融监管问题。通过梳理欧债危机的发展进程和监管缺陷,对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可获得某些有益的启示。
一、欧债危机的内在机理及发展进程
欧债危机演变的内在机理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各银行被迫去杠杆化,导致信贷大幅紧缩,经济下滑,政府在刺激经济发展过程中大量承担私人部门债务,从而导致债务大幅恶化;债务恶化加剧了财政进一步紧缩的压力和银行危机,导致财政和信贷双紧缩,使经济复苏前景愈发渺茫,市场信心出现明显下滑;财政、银行、信用、政治四大危机相互缠绕,恶性循环,使得欧债危机不断向纵深发展,并在欧元区成员国内横向传染,以致扩展到美、日、新兴经济体等欧元区以外的区域,影响范围不断扩大。欧债危机演变至今大致可分为四个主要阶段:
1. 第一阶段,希腊爆发债务危机(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2009年10月,希腊政府隐匿债务行为曝光,债务水平迅速升至不可持续的高位,并爆发危机。这一阶段,希腊是“风暴眼”,欧元区其他边缘国家未受到实质性冲击,且危机围绕债务展开。
2. 第二阶段,危机全面向欧元区边缘国家蔓延(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这一阶段,爱尔兰银行业爆发大规模危机,政府向银行注资规模累计超过GDP的40%;葡萄牙财政紧缩面临阻力,陷入政治危机;希腊债务危机复发,面临债务重组;意大利、西班牙10年期国债收益率均从4%左右升至6%以上。为应对危机,欧盟增强了危机防火墙,建立了旨在预防和解决债务危机的长效机制——欧洲稳定机制(ESM);修改了《稳定与增长公约》,以增强财政约束。
3. 第三阶段,危机在政策拉锯中震荡升级(2011年11月至2012年9月)。2011年10月,希腊政府宣布对欧盟要求的紧缩方案进行公投,短期退出欧元区可能性大幅上升,导致危机骤然升级;11月, 意大利紧缩方案难产,10年期国债收益率突破7%大关,市场融资渠道随时面临关闭的威胁。欧央行随后推出第一轮三年期再融资操作(LTRO1),向银行业提供了近5000亿欧元的流动性,使紧张局势暂时缓解。2011年12月,欧盟峰会就更加严格的财政纪律以及提高金融稳定性工具有效性等方面达成一致,随后于2012年3月出台了第二轮三年期再融资操作(LTRO2),欧债危机演化为银行业危机的风险大大降低。2012年3月起, 西班牙赤字不达标和银行业资本不足等新问题陆续浮现, 导致危机再度恶化。2012年4月,随着欧盟财政公约的签署,欧债危机显示出趋稳的迹象。2012年5月开始,评级机构对希腊、西班牙的信用评级进一步降低,使欧债危机再度恶化,并出现向欧元区核心国蔓延的趋势。
4. 第四阶段,危机出现缓解迹象,但欧债危机远没有结束(2012年10月至今)。2012年10月以来,随着欧盟和欧央行密集推出应对措施,欧债危机出现暂时性缓解,欧洲主要股市出现上涨,金融市场信心增强。但欧债危机的源生性风险,即债务基本面风险并未明显缓解,根据IMF的预测,2013年, 欧元区负债率恐将从2012年的93.62%升至94.92%,大幅高于2008~2011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年均80.91%和历史平均70.93%; 欧盟负债率恐将从2012年的87.22%升至88.76%,大幅高于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年均74.96%和历史平均60.53%。在边缘国家继续滑向深渊的同时, 核心国家除了德国外,违约风险均在积聚,2013年,希腊、英国、法国和意大利的负债率恐将分别升至170.73%、91.37%、90.75%和123.8%。此外,欧债危机导致失业人数仍在继续上升, 欧盟统计局数据显示,2013年3月份欧元区失业率升至12.1%,为1995年以来最高值。
二、欧债危机暴露出的监管问题
第一,缺乏对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监管。传统的金融监管往往只重视从定量方面实施微观监管,通过设计大量的复杂模型或者指标体系框架,从数据上对单个金融机构的运转情况进行判断和分析, 若被监管的单个金融机构运转正常,则认为整个金融系统是安全的。但是从这次危机可以看出, 单个金融机构的安全并不能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健康。监控系统性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成为今后主要的监管方向。基于此种认识,欧盟设立了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其董事会由欧洲中央银行行长、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三个欧盟金融监管当局的主席以及欧盟委员会的一名委员组成,还包括没有投票权的经济与金融委员会(EFC)主席以及各国监管当局的代表。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欧盟层面上的宏观审慎监管,控制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作用认识不足。目前,对欧债危机爆发及升级的内在原因尚未得到全面、 统一且精准的阐释,但信用评级对欧债危机进程的影响是业界公认的。回顾欧债危机全程,2009年12月8日, 惠誉将希腊信用评级由“A-”降至“BBB+”,前景展望为负面;12月16日,标准普尔将希腊的长期信用评级从“A-”降为“BBB+”;12月22日,穆迪将希腊短期信用级别由A1下调至A2级。三大机构评级下调的举动将希腊债务问题彻底暴露出来,并引发金融市场的巨大动荡。此后,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等欧元区国家也先后遭降级。2010年4月, 标准普尔将希腊的债务评级从“BBB+”降为“BB+”,沦为“垃圾级”,再次引发市场恐慌。因此,有的评级业内人士认为欧债危机的实质是评级机构的错误评级;有的报道认为评级机构推波助澜、火上浇油、恶意搅局,是危机加剧的帮凶。
第三,金融监管明显落后于金融创新。从美、英、日等国家的金融实践情况来看,金融监管框架的设计和运行机制往往落后于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给企业和银行带来丰厚的利润,市场对于创新的需求非常旺盛,导致近年来金融市场一直呈现创新频率高、创新速度快的格局。特别是金融机构综合化、集团化经营后,金融集团之间产品交叉出售,使得风险传递范围更广、速度更快。与此相反,由于目前金融创新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两者掌握信息存在极度的不对称性,造成了监管部门往往是在产品创新过程中出现了比较大的问题之后,才开始研究监管思路、监管方式等问题。这种“先破后补”的监管模式无法化解市场运行中的潜在风险,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缺位、监管空白、监管冲突,无法有效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弹性,影响了金融服务业的竞争力,也不利于危机的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 [7] 。
第四,监管及救助缺乏制度性,随意性较大。欧元区国家由于经济、政治、文化传统巨大的差异性,造成了区内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各国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对银行监管的严格性、对产品创新的容忍度差别均比较大,造成欧元区内不同国家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存在一定的随意性。Frank Bohn(2011)指出,欧债危机是由欧元区内国家,尤其是法国和德国之间领导人风格的政治文化差异引起的,对希腊的援助态度也是由个人的领导风格决定的,领导人风格和政治文化差异将加剧一国政府的债务危机。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通过对欧债危机的回顾与分析,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议从宏观系统、中观市场和微观机构三方面着手,提高监管意识,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手段,保持经济平稳发展。
(一)宏观系统层面
目的是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制度,将系统性风险纳入金融监管框架,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降低“大而不能倒”导致的道德风险。从制度上,要建立与宏观经济金融环境和经济周期挂钩的监管制度安排,增强逆周期调节,弱化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正反馈效应。要尽快理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保证监管信息的真实和畅通。 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四个部门各司其职,按条线管理各自相关的金融领域。但从此次欧债危机可以看出,由于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产品特别是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往往既涉及商业银行传统经营范围又涉及证券、期货、保险等多个金融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分业监管容易造成重复监管或监管空白。从具体操作上,短期来看,可以考虑赋予人民银行监管协调人的地位, 在人民银行内设置特定机构专职负责“一行三会”定期的协调沟通与信息交流,对潜在问题进行分析与预警,以达到防范系统性风险、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长期而言,需要分步骤、有计划地逐步从分业监管体制向混业监管体制转变。
对于我国金融监管而言,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要重视、规范并约束地方政府债务。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显示,如果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包括在内,截至2013年5月末,中国地方政府债务估计已增加到GDP的近50%,而2012年仅为GDP的10%左右,地方债务扩张严重;另据审计署资料显示,近年我国地方性债务陆续到期,其中2012年、2013年到期的额度分别约为1.8万亿元和1.2万亿元,合计占2010年底债务余额的28%左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成为金融业主要风险来源之一。考虑到地方政府收入来源及融资渠道有限,必须严格监控地方债务规模及其变化动向,从源头上理顺和清晰界定投融资平台与政府的关系,重点关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信贷风险和财政担保风险,逐步降低地方政府债务率,防范系统性债务风险。
(二)中观市场层面
目的是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寻求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平衡点。金融基础设施是支持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包括市场交易体系、支付结算体系以及保障体系等方面。金融基础设施越发达, 金融市场承受外部冲击的能力越强。最近十年,以支付结算为代表的金融基础设施“硬”环境发展较快,亟需加强“软”环境建设。具体而言,应该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规则,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强征信体系建设等,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和安全保障。
在此次欧债危机中,反映出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要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引导。信用评级不仅反映出一国政府作为债务人履行偿债责任的信用意愿与信用能力,同时还具有明显的溢出效应和传染性,对市场影响很大。应该加强对评级机构的审核,督促其加强评级的透明度,提升评级的准确性、预判性和有效性,维持市场的稳定。
此外,要把握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双刃剑”,一方面,金融创新推动了我国银行业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没有利益制衡和有效监督的金融创新也会破坏市场自身环境,带来并放大风险,对金融体系造成破坏,同时通过资金链传导作用,给实体经济产生较大的负面作用。 因此在积极推进金融创新的同时,也要注重金融监管。一是要把握金融创新的速度,创新应该与我国金融业发展阶段、与投资者成熟程度、与市场接受能力相匹配,防止过度创新;二是要强化监管的风险意识,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对创新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早预警;三是要改进监管方法,建立并完善金融监督体系,提高并维护第三方监督机构在金融业发展中的独立地位,提高金融市场监管效率。
(三)微观机构层面
目的是提升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性,保持并强化金融体系稳定的微观基础。从监管对象上,应该在宏观审慎监管的总体框架下,加强对金融集团特别是大型跨国金融集团的监管。从监管方法上,应该参照国际标准和经验,建立科学、客观且适宜监测和操作的金融集团系统风险评估方法和标准,对金融集团设定严格的资本、流动性、杠杆率、偿付能力等审慎性要求,着重关注金融集团的信用评级变化、衍生产品交易情况、清算体系稳定性等方面的情况 [5]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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