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4 16:56:15

关键词:税收筹划;新税法;运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发展,税收与我们的生产生活关系日益紧密,尤其是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应该依法纳税。企业迫切希望进行科学合法有效的税收筹划,达到降低实际税负的目的。于是,如何运用税收筹划,为企业创造价值逐渐成为企业关注的新焦点。要想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就应该在了解熟悉相关税法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税法上的优惠政策或者其他对企业有利的规定,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特点
税收筹划指的是企业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对纳税人的投资、筹资、日常生产营运活动以及其他理财活动,达到节税或避免税收损失的一系列行为。大的方面来说,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对企业的整体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按筹划所涉及的具体活动环节划分,税收筹划可分为投资活动税务筹划、生产运营活动的税务筹划、筹资活动的税务筹划等。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税收制度法规也在不断修订完善,尤其是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对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了一些新的变化和挑战。
税收筹划作为一项企业特殊的财务管理活动,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合法性。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以不违背法律为界限,不能超越法律的规范,与偷税避税有着本质的区别。税收筹划是国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行为。第二,前瞻性。企业的税收筹划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想办法减轻税负,而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第三,目的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通过选择低税负或者滞延纳税时间而取得税收利益。第四,普遍性。由于各税种在纳税人、纳税对象、纳税地点、税目、税率、减免税及纳税期限等方面的规定一般都存在一定差别。这给纳税人提供了税务筹划的机会,同时也决定了税务筹划的普遍性。
税收筹划对于我国企业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企业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降低企业纳税成本,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改善企业经营方式,增加企业收入和利润,同时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和增加后续税源。因此,企业应该重视税收筹划。
二、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虽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大部分企业都意识到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开始关注税收筹划,但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具体纳税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企业税收筹划认识不够,税收筹划意识不强
由于我国企业的纳税意识与发达国家尚有较大差距。往往未能真正认识税收筹划的实质,片面地认为税收筹划仅仅是为了少缴税,不仅如此,不少企业还将税收筹划等同于偷漏税款,甚至是采用诸如偷税、漏税、抗税等财务违规的方式来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所以税收筹划在企业的具体实践中存在很多偏差和误区,使得纳税筹划的功效大大减弱。
(二)企业税收筹划水平不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
目前我国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更关注于短期甚至仅仅只是当期的节税效果,考虑的仅仅是不同方案的税负差别,甚至只是初步的规避额外税负,常常为了眼前的税负降低而游离于违法与偷税的边缘;缺少全盘考虑的长期纳税筹划,未顾及到企业的长远利益,更谈不上通过呼吁、引导等方式积极争取对自身有利的税收政策等高级的税收筹划。
(三)人员素质较低,缺乏税收筹划的专业人才
目前大多数企业的税收筹划是由企业的纳税人员、财务人员甚至只是一般的行政人员来负责,由于知识水平有限,知识更新较慢,业务素质较差,无法满足税收筹划工作人员所需具备的财务、税收、管理、统计等多方面的能力要求。由于缺乏能够胜任税收筹划的专业人才,企业即使有心进行税收筹划,恐怕也难以落到实处,无法满足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发展要求,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缺乏税收筹划风险意识,忽视税收筹划的风险管理
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存在不确定因素,而这些不确定因素若处理不当,很容易就带来不利的后果。特别是当税收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补充时,政策不定期的变动将对对企业的税收筹划,尤其是长期性的税收筹划带来巨大风险。加上企业自身并未充分认识到纳税筹划中的风险,没有树立风险管理意识,未对纳税筹划中的风险采取有效的规避措施,往往影响到纳税筹划的整
体效果。
三、新税法下如何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
在新税法颁布实施后,要想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更应该针对新税法改革的特点。新税法改革中对纳税主体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对税率进行了变动、明确了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并且总体上减少了税收优惠政策。只有在熟悉新税法的前提下,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才能让税收筹划更好地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服务。本文将从企业生产经营的投资活动、日常运营、筹资活动三个环节进行税收筹划。
(一)企业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筹资活动是企业为了实现生产经营、对内对外投资以及调整资本结构,有效筹措资金的一系列活动。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设计科学合理的资本结构、选择最佳的企业整体资本成本以及有效管理筹资活动产生的财务风险。由于企业的筹资活动可以通过改变资本结构、资本成本和财务风险来影响企业的最终价值,所以说,企业有较大的空间可以进行筹资活动的税务筹划,企业进行筹资活动税务筹划主要应分析资本结构的变动会对企业业绩和税负产生怎么影响;企业应当如何安排资本结构,才能在节税的同时实现所有者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企业应该如何管理筹资活动的税务筹划风险。筹资活动的税务筹划就是通过通常兼顾的方式,采用最佳筹资组合,合理安排财务结构,规避财务风险,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由于不同的筹资方式对应着不同的筹资渠道,不仅会形成不同的资本结构,而且会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企业的筹资活动除了希望能够筹集到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外,还应该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而不同方式筹集的资金不仅影响到企业的资本成本,同时还影响到企业税负的高低。具体来说,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资金,通常可以通过从银行取得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融资租赁以及利用企业的保留盈余等途径取得。其中权益性资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企业的利润应先上缴企业所得税,才可用于股息、股利分配等,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权益性资金不需要企业偿还,所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财务风险;而债权性资金则不同,债权性资金所带来的利息支出在税法上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有抵税的功效,但同时由于债权性资金需要企业进行偿还,所以也给企业带来了财务压力。除了通常意义上的权益融资和债权融资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筹资,它是介于权益融资和债权融资之间,通过将出租物的所有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方式,既可实现融资,又可到达节税和优化财务结构的目的。不同的筹资方式会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资本成本以及相应的财务风险,也为企业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同时考虑到风险和收益的相生性,企业在进行筹资活动税务筹划时,应比较进行收益和风险的综合评估,权衡利弊得失,才可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企业经营活动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是企业得以长期生存发展的根本活动,对企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税收筹划主要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合理分摊费用等方式来实现。其中会计政策方式的选择包括但不仅限于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等等。固定资产折旧指的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采用确定的计价方法对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耗额进行系统性的分摊。比如将固定资产折旧的损耗逐步转移到产品成本、期间费用中。目前税法中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平均使用年限法,加速折旧法,产量法等。由于折旧有着抵税的作用,折旧的多少直接影响成本的多少,利润的高低,及应纳税额等。同样的道理,企业存货计价的方式也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也会对企业纳税产生不同的影响,所以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特点,选择最有利的折旧方式和存货计价方式,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此外,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分摊费用进行纳税筹划。这里的费用主要指的是生产经营成本和期间费用。由于费用是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当营业额一定时,成本增加,利润就会相应地减少,利润减少就使得税基减少,最终导致应税金额的减少,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是由于这个时候企业的利润也是减少的,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不光要考虑到纳税的减少,还要考虑企业的整体效益,才能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
(三)企业投资活动的税收筹划
除了企业的筹资活动和经营活动外,企业的投资活动也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活动。企业的投资活动包括企业间的合并重组、合营联营等,可能涉及跨区甚至是跨国的投资活动。由于不同的投资方式、不同的投资地点、不同的投资核算方式会带来不同的税负水平,这也给企业的投资互动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机会。企业投资活动方面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选择恰当的长期投
资核算方法(成本法或者权益法)进行税务筹划;通过推迟开始获利年度,延长经营期或者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进行税务筹划;通过保留低税率地区企业的税后利润不予分配转增资本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税务筹划;通过选择直接投资建厂方式或者通过兼并收购当地企业等方式进行投资来进行纳税筹划,从而达到减轻投资方税负负担的目的。
四、结束语
企业的税收筹划要符合国家的税收要求,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能够起到减轻纳税人负担的作用,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不仅能够实现税收成本最小、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实现企业的内在价值,更是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捷径。因此,我国企业应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正确地去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高丽萍.企业筹资中的纳税筹划研究[j].财会文摘,2009(5).
关键词:水电企业;研发活动;税收政策运用;降低税负
为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多项研发活动税收政策。在研发活动税收政策减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激励下,研发活动税收政策对企业研发活动投入有了明显促进作用[1 ],但工业企业科技创新水平还有很大提升空间[2 -3 ]。水电企业作为传统工业企业,研发活动主要集中在对大坝、发电机组相关技术的改进和创新,在研发活动税收政策应用上水电企业会面临更大困难。在经济效益的驱动下,厘清水电企业研发活动税收政策应用难点和对策对水电企业增强研发活动力度,激励提升水电技术更新有着重要意义。
1 现行研发活动税收政策综述
1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 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 〕99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在2018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期间上述比例提升到7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般有3 种情形:一是企业自主科研活动研发费用可直接按照上述政策执行;二是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4 ],然后按照上述政策执行;三是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上述政策执行。政策限定了税法认可的研发活动范围,列举了技术常规性升级和维护、产品简单改变、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商品技术支持、市场调研、社会艺术或人文的研究等7 类不属于税法范围的企业研发活动;要求研发活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必须部分或全部归属于企业;将烟草制造业列入了负面清单,不允许享受该项政策。
1 .2 科研用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5 号)规定所有行业企业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政策要求只有独立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才能享受该项政策,同时在仪器设备变更用途后要按规定处理后续涉税事项;规定企业应将满足条件购进仪器设备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仪器设备,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和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留存备查,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1 .3 政府提供的科研经费税收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 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专项用途、单独核算收支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该不征税收入在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拨款单位的部分,在第6 年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税收优惠政策资金仅限于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拨付的资金。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 .4 技术转让税收相关规定
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转让方将自己持有的技术出售给受让方,转让方在此项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规定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在申请此项免征增值税优惠时,须由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向税务机关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时,须由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2 水电企业研发活动税收政策运用难点分析
2 .1 水电企业研发活动特点分析
水电企业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及销售,水电企业在管理大坝、发电机组和各项生产系统中会发现多种影响水电站运行效率和安全的技术问题[5 ],相关技术问题无法用现有的技术进行解决时,需要水电企业对大坝、发电机组和各项生产系统进行技术改进或技术创新。基于上述研发动因,水电企业研发活动主要来源于实际生产的技术改进、创新。该种研发活动的研究工作和非研究性技术改造工作无法分离,缺乏独立管理、核算,难以单独留存备查资料;研发支出与非研发支出共同核算,水电企业会计核算时将项目支出计入了“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未计入“研发支出”,没有实现单独核算。
2 .2 研发活动税收政策运用局限性分析
财税〔2015 〕119 号规定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水电企业开展的技术常规性升级维护和直接应用现有的科研成果的活动不满足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定义,无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税法规定委托或合作开展研发活动所产生成果的知识产权必须全部或部分归属于水电企业时,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水电企业在与科研类单位进行合作时,对知识产权归属的不重视将导致无法运用所述政策。对于水电企业与其他科研单位开展的委托研发或合作科研项目,因疏于向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故同样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政府提供的科研经费政策资金来源仅限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水电企业收到的非专门用途的资金无法适用该政策。技术转让税收政策对技术转让类型、合同的规范都有具体的约束,享受该项政策的技术必须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税收优惠政策使用门槛较高。
2 .3 水电企业涉税人员配置分析
水电企业一般不设置专门的涉税高级别部门,通常在财务部门下面设置税收专管人员,负责日常税务事项。税收重点关注在一般性税收政策运用。研发活动税收政策运用涉及多方面政策分析,因此人员配备力量较弱直接制约了水电企业研发活动税收政策的运用。
3 水电企业研发活动税收政策运用策略
3 .1 重点运用两项税收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科研用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这两项政策适用范围广,应用条件相对宽松,还能够组合使用,水电企业应重点开展这两项政策运用。一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科研用仪器设备加速折旧两项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在政策应用时应对两项政策做好统筹安排、叠加使用,最大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科研用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其中一项,另有对所有固定资产均适用的加速折旧政策,在运用科研用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时,应统筹考虑所有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确保选用最优政策。三是注重政策应用的整体结果,一方面收入、支出的税法核算均需要符合政策要求,避免片面运用政策,产生涉税风险;另一方面要避免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增加额外支出,导致企业整体效益不升反降。
3 .2 优化科研项目管理方式
水电企业研发活动需要单独立项或在合同中独立列示,优化立项程序,加强重点环节管理[6 ],财务部门提前介入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可行性评估。在对“科研项目”进行管理时需要消除信息孤岛,实现合同、支付文件、结项文件等资料科研项目标识清晰,各部门均以“科研项目”要求对项目进行管理。设立科研活动税收优惠资料标准清册。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科研活动在资金支付等重点环节对照标准清册核验资料,相关部门及时填写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数据辅助账,实现所需资料和其他支持性资料存档备查。在研发活动中需要加强与委托研发、合作研发单位的沟通,制定符合科技主管部门条件的科研方案;及时对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科研项目在科技主管部门登记;主动获取科研资金拨付机构的资金拨付文件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 .3 加强人员力量配备
充实涉税工作人员队伍,加大税务专业人员引进力度,组建能够开展税收政策分析、运用要求的涉税人员队伍。科研项目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需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学习力度,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敏感性,在科研项目各个环节具备政策运用的专业判断能力。邀请税务中介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咨询辅导,参与科研活动税收优惠政策规划,配合制定相关税收申报方案,减少因所属企业自己专业判断不当导致的税收风险,实现合法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 .4 水电企业研发活动运用政策效果分析
年度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T=25%(P-Tr)(1)式中:T为年度企业所得税;P为年度会计利润总额;Tr为纳税调减总额;25%为企业所得税税率。Tr=Ad1+Ad2(2)式中:Ad1 为使用科研用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产生的纳税调减额;Ad2 为使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产生的纳税调减额。2020 年某水电企业开展水轮机组相关技术攻关,购进专门用于研究的仪器价值100 万元,折旧年限10a,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则年折旧费用10 万元;技术攻关相关研究费用支出500 万元,2020 年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0000 万元。当不运用研发活动税收政策时纳税调减总额为0 ,根据式(1)计算,年度企业所得税为2500 万元。当运用研发活动税收政策时:运用科研用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100 万元仪器2020 年可以全额税前扣除,Ad1 为90 万元;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所有研发费用为600 万,Ad2 为450 万元,则根据式(2),纳税调减总额为540 万元,又根据式(1)得年度企业所得税为2365 万元,运用研发活动税收政策为水电企业节约现金流135 万元,有效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5 .4%。
4 结语
一、财务管理的概念和内容
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其中企业财务活动是对以现金收支为主的企业资金收支活动的总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一方面表现为物资的不断购进和售出,另一方面则表现为资金的支出和收回,企业的经营活动不断进行,也就会不断产生资金的收支。企业资金的收支,构成了企业经济活动的一个独立方面,这便是企业的财务活动,企业财务活动可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企业筹贷引起的财务活动。
(二)企业投资引起的财务活动。
(三)企业经营引起的财务活动。
(四)企业分配而引起的财务活动。
企业财务关系是指企业在组织财务活动过程中与各有关方面发生的经济关系,企业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利润及其分配活动与企业上下左右各方面有着广泛的联系。企业的财务关系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同其所有者之间的财务关系。
(二)企业同其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
(三)企业同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关系。
(四)企业同其债务人的财务关系。
(五)企业内部各单位的财务关系。
(六)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财务关系。
(七)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财务关系。
本文中我们要重点关注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财务关系。这主要是指企业要按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而与国家税务机关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任何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及时、足额地纳税是企业对国家的贡献,也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因此,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反映的是依法纳税和依法征税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税收筹划的概念和内容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股东权益最大化,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鼓励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最优化选择的一系列行为。税收筹划是企业合理、合法的行为,是国家法律法规鼓励的,更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筹划实质就是节约税收支出,提高企业利润,是促使利润最大化的手段之一。为此企业要加强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税收筹划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遵守税收法规,而且还体现了税收的政策导向。它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受到国家的允许和鼓励。
2、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减轻税收负担,同时也要使企业的各项税收风险降为零,追求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3、积极性。政府根据纳税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来实现某些宏观调控的需要。
4、计划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一种具有计划性的涉税经济活动,又是一项事前经济活动。纳税人在经营活动前会把缴税作为影响经济利益的主要因素来考虑,而纳税行为则是在纳税人应税经营活动发生后才发生的。
5、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企业应当选择总体收益最多但纳税并非最少的一种方案。
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表现在财务管理的每一项活动当中。
1、投资设立活动税收筹划
投资设立活动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投资设立过程中,在申请工商注册和办理税务登记时,根据国家的优惠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通过分析比较,选择适合的注册地点、企业类型、组织形式、产品类型的过程。如注册地选择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等;企业类型选择国家实行税收倾斜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家科委主管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类型选择高新技术产品、星火产品等。在组织形式上可根据税收差别及自身情况选择合伙制企业还是公司制企业,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2、筹资活动税收筹划
(1)筹资形式的选择。企业对外筹资有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形式。权益资金可长期使用,不需要支付利息,但可能要支付股息,且股息从税后利润中分配,资金成本较高;负债资金到期要还本付息,风险较大,但利息可在税前扣除,资金成本较低。当负债筹资比重增大时,企业获得的节税收益增加,特别是当息税前利润率大于借人资金成本时,还可产生正的财务杠杆作用,负债筹资比重越大,企业的权益资金收益率就越高。但负债过多,资产负债率过高,财务风险也随之增大,这就需要企业在筹资成本效益与风险之间进行均衡,合理确定资本结构比例。
(2)融资租赁的利用。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同时租人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列支,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融资租赁的抵税作用比较明显。
3、生产经营活动税收筹划
(1)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按税法规定,存货发出的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中任选一种,但一经选用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因此,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要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的影响。通常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以降低当期利润,从而降低当期的所得税。反之,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以减轻当期的所得税。在物价波动的情况下,宜选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统筹安排资金的难度。从长期看,存货计价对企业税负没有影响,实际交纳的税款是一样的,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无异于“无息贷款”,对企业来说缓解了资金压力、节约了筹资成本,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相应的财务收益。
(2)合理选择折旧计算方法。折旧分期计入成本,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润和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适合的计算方法和折旧年限。一般情况下,选择加速折旧法可推迟纳税,有利于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但也并非总是如此,例如当企业适用开办初期减免所得税政策时,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减免期内利润较少,而减免期后利润又较多,税款支出也较多。因此,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3)合理列支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并明确规定了准予扣除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可见,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充分列支准予扣除项目,就能有效的减轻所得税负担。因此企业对于已发生的损失要及时报批核销,如资产的盘亏和报废、坏帐损失等;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应准确掌握其允许的限额并予以充分列支。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另外对于一些可预计的费用,应以预提的方法计入费用。
(4)合理选择结算方式。企业的结算方式与税负也有一定关系,例如:直接收款方式销货收入的认定,以实际收到货款或收到销货凭证时为准,因而可对取得货款时间稍加控制,相应影响损益;又如分期付款销货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也可作度控制;工程收入实现采用全部完工法等也可以达到递延收入的效果。通过对结算方式的策划使销售提前或滞后,达到使利润集中于税收减免期内的目的,享受最充分的税收优惠。
4、收益分配活动税收筹划
(1)用好再投资退税政策。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若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在中国境内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退还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股利分配税收筹划。企业的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股利政策对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的现金流量均有一定影响。用现金发放股利,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有一定数额的现金流出。而发放股票股利,无需支付现金,可以增加营运资金,相对扩大了所有者权益的数额,使企业价值最大化。股东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还可以从股票价值增加量中获取收益。
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兼并亏损企业达到整体税负减少的目的.
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与税收筹划的关系
关键词:税务寻租 增值税法税务管理
税务寻租的含义
在西方寻租理论的研究过程中一直并存着两大学派,一个是公共选择学派,一个是国际贸易学派。前者认为,租金是政府干预的结果,寻租基本上是通过政治活动进行的,其研究的重点是特殊利益集团为了竞相通过政府来影响收入和财富分配,力图改变法定的权利(或其他类似的东西)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后者用“直接的非生产性寻利”的概念把寻租活动扩大到更广阔的范围,甚至包括以直接非生产性活动取得利润的各种途径(贺卫,1999)。寻求直接非生产性利润不仅包括寻租收益,还包括将资源用于鼓励创造额外收益的政策干预(如通过游说、疏通活动要求实行或继续实行进口配额制度或对进口贸易实行关税保护)和为赚钱而逃避政策限制的活动(如利用合法进口和非法进口的差额取得特殊收入的走私、放私等逃税活动)(bhagwati,1982)。因此寻租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制度范围内的合法寻租,一类是违反制度的非法寻租。
因为存在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我国的税法和税制尚不完善,税务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完善税制和政治制度则要付出较高的交易成本,总有一部分税权处于“公共领域”。在税收管理活动过程中,利用国家赋予的税权,合法或非法地获取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就是税务寻租(郭永利,2006)。税务寻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征税者通过手中的权力寻租,纳税人一方面通过贿赂征税者进行寻租,另一方面利用制度的缺陷进行寻租活动。目前我国关于税务寻租的研究主要是对于税务人员权力寻租问题的探讨。
基于增值税法的寻租行为
我国从1994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后, 增值税一直稳居榜首。2007年, 增值税收入首次突破2万亿元大关, 达21593亿元(其中海关代征进口货物增值税5983亿元) (盖地,2008)。本文从税法的制度缺陷出发,以增值税为例,分析纳税人在税法执行过程中的寻租行为。
基于增值税法的寻租行为是指纳税主体利用增值税法的制度缺陷进行的非生产性的寻利活动。目前基于增值税法的寻租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利用增值税计缴方式寻租
1.少计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利用少计销项税额进行的寻租行为主要有:
实行账外经营、销售产品不入账或者虽设账但隐瞒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金。特别是以现金方式取得的销售收入;收取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其他营业外收入不入账。如:收取各种价外费用和其他营业外收入不入账;产品销售直接冲减产成品、材料费用;当销售对象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便不计销售收入,但这批货物售出以后库存减少,企业便通过报损的方式来处理这部分已经售出的商品。还有的商业企业特别是零售企业采用设“两套账”手段隐瞒收入,只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记入“公开账”,开具普通发票和直接收取现金部分则记入“隐瞒账”,真账隐瞒,假账公开。
按税法规定应视作销售的行为发生时,不计收入、不计销项税。如销售自用品、原材料、半成品、残次品、削价品不作销售收入入账;对外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无偿赠送他人不计收入;销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商品不计收入;作为福利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商品不计销售;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不计销售等等。
故意延迟、后移销售收入。例如对已销售商品不按实现销售收入时间结转销售入账,而是作为“发出商品”人为后移,甚至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
不按税法的规定提取税金。例如商品销售入账后未提足税金或未提税金;以内部调拨形式发生的销售不提税金等。
混淆不同税率,将高税率的商品销售列入低税率的商品销售,或作免税商品销售,以少计销项税额。
2.多计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纳税人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销售方支付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利用进项税额进行的寻租方式主要是擅自扩大进项税范围、随意抵扣进项税金等。
减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进项税划分不清,擅自扩大和提高应税商品进项税额抵扣比例。兼营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减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进项税划分不清,将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对不能直接划分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不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或少转出,擅自扩大和提高应税商品进项税额抵扣比例。
将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购进物品,如购进固定资产、购进基建用材料、购进福利费中开支的生活物品等也通过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抵扣,最为通常采用的手法是化整为零,变相抵扣不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将固定资产拆整为零,以备品备件形式取得发票,从而将不合法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变成了合法的修理备件进项税抵扣,以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使用不合法、不规范的凭证进行抵扣。如用单位名称不同、税务证号不符、货款和税款金额不符的不规范专用发票、自制凭证、复印票据,甚至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抵扣。
(二)利用纳税人的身份进行寻租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事实并非如此,两种纳税人各有利弊:从进项税额看,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只能进成本,这是一般纳税人的优势;从销售看,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卖方在销售时除了向买方收取价款外,还要收取一笔增值税款,其税额要高于向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税款。虽然收取的销项税额可以开出专用发票供购货方抵扣,但对一些不需要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买方来说,就宁愿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在商品零售环节尤其如此。所以,有些时候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情况会好些;从税负上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小,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会低于一般纳税人。所以企业可以利用纳税人的身份认定进行寻租。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根据对自己有利的增值税率来选择对己有利的身份;大企业为了少缴销项增值税可以分立为几个小公司。
(三)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四小票”寻租
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制度,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凭证,另外“四小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也是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增值税发票和“四小票”的重要作用,纳税人利用虚开、伪造增值税发票和“四小票”进行寻租。
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电子商务获得迅猛发展,企业之间的并购现象层出不穷等等,因此,利用电子商务、企业破产、兼并、重组或改制中的增值税寻租行为也不容忽视。
基于增值税法进行寻租的原因分析
(一) 主观原因
任何寻租行为的主观原因可以归结为一条,那就是利益驱动。据美国联邦收入调查局1983年对1034个企业到税收优惠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愿望所做的调查显示,有934个企业表示愿意到税收优惠地区去处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原因只要是税负轻,纳税额少(雷建,2006)。在利益驱动下,一些企业除了在成本和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最大化。
有了寻租的主观意图,要取得寻租成功,纳税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收入规模,值得为有效寻租花费代价,在很大程度上,寻租需要有专门人员的帮助和必要的费用开支,如果已有的经营规模和收入规模产生的的经济效益仅够支付有关寻租方面的开支,产生的寻租效益不足以使纳税人满意,这种寻租努力就应该放弃;二是纳税人应对政府征收税款的具体方法有很深的了解,知晓税收管理中固有缺陷和漏洞。总之,主观的寻租愿望必须通过一定的客观条件才能变为现实的寻租行为。
(二) 客观原因
1.税收法律本身的漏洞。税法上的缺陷和漏洞使纳税人的的主观寻租愿望有可能通过对税法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就我国发生寻租行为而言,税收法律因素有:
税率档次过多。过多的税率档次增加了增值税制的复杂性,纳税人适应复杂的税制要花费较多的精力,支付更高的税务和咨询费用,增加税制遵从成本,税制的复杂化增加了税收管理成本,还会降低纳税遵从程度。
税收优惠。我国增值税采用发票扣税法,各环节之间环环相扣,但是在对某一中间环节给予减免税优惠之后,由于其在本环节应缴纳的税款可以享受减免,所以在本环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对其就失去了约束作用,因为其开具金额无论大小都不会对其应缴的增值税产生多大影响,因此使得增值税链条断裂,产生税收漏洞。我国增值税制中有许多减免税,例如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等等,都曾经形成了较大的税收漏洞。
2.我国采用的增值税类型不符合国际惯例。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它规定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上所形成的进项税额一律记入有关资产的成本而不予抵扣。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固定资产的购入税金全额抵扣。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从表面上看,可以起到扩大税基,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但是由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一方面阻碍了技术进步和更新,阻碍了资本的投入,不利于企业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资本密集型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一方面可以解决对资本的重复征税问题,促进企业技术的进步,另一方面有利于推进我国税制的国际化进程。因此,在世界各国多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我国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弊大于利且与国际惯例不符。
3.我国增值税的税基过窄。我国现行增值税对生产、流通和服务业中的一部分领域征税,但生产、流通中的土地、房屋、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和服务业中扣除加工、修理和修配业务外都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这就突出地反映了我国增值税税负不公和重复征税的问题。对于购买和使用属于营业税纳税范围的服务项目,纳税人就不能获得增值专用发票,从而不能抵扣到这部分税金,因此,过窄的税基加重了一部分纳税人的负担。
4.我国增值税税率偏高。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增值税税率处于10%-20%之间,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税率是17%,如果按国外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进行转换,其基本税率已经达到了23%。高税率导致纳税人通过寻租的方式实现少缴税的目的。
减少税务寻租的对策探讨
(一)实行单一税率
实行单一税率可以减少纳税人的寻租行为。首先,单一税率保持了对各类生产经营行为和商品消费的中性作用,不引起纳税人因为税负不均而改变行为选择;其次,单一税率计征简明方便。多档税率使征纳双方的工作变得很复杂,给增值税的征管带来困难,增值税实行单一税率后,体现公平或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税收功能可以用消费税、所得税等其他税种或在产业链中某一环节适用先征后返还的增值税政策来实现。当然,对有立足长远且具普遍意义的行业或群体需要用税收手段激励的,也可以增加一档优惠税率。
(二) 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的确定标准和征收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规模标准的确定是个两难选择,我国增值税制因为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要求,确定的一般纳税人规模标准高又对小规模纳税人确定了高于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靠隐瞒申报应税收入偷逃税款来巩固自己的利益(刘希静,2007)。因此,扩大征税范围应在弱化增值税发票作用后,降低一般纳税人规模标准,科学确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以保持其与同类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基本平衡,并给予规模标准上下区域的纳税人自由选择是否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权利。
(三)加快增值税的转型
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我国选用了国际上很少使用的生产型增值税,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维持了当时的税负稳定和控制投资膨胀的宏观经济环境需要;14年来,增值税呈现出极强的增收能力,在税率、征收范围未作调整,抵扣范围还有所扩大和提高的情况下,国内增值税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持续上升。但代价之一是体制上对资本品的重复征税,使纳税人税负上升,高税负促使纳税人通过寻租减少应纳税额,因此转型势在必行。我们应在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的基础上,加大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的步伐,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转型。
(四)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单一税率是和普遍征收共同作用的。只有在课税范围尽可能广、税率差别尽可能少的情况下,税收超额负担也即经济效率损失才可能尽可能小。但是考虑到税收征管成本即管理效率的因素,普遍征收也只是尽力而为的事。税基宽,经济扭曲是小,但某些领域税收征管边际成本高,两者需要权衡。我国的增值税税基相对而言过于狭窄,不利于增值税效率作用的发挥。实际上,农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建筑安装等处于生产一交换一分配一消费链条端口或中端的行业已具备推行增值税的条件,对以面向生活消费为主的服务业,仍实行营业税也无损于增值税的效率,而对金融保险及技术服务业,由于行业本身隐蔽性和流动性大,增值计算的复杂性和操作上的困难,可以选择行业性免税,对金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所引起的累退性可通过提高所得税税率的办法来调节。
参考文献:
1.郭永利.税收管理中的寻租行为[j].税务研究,2006
一、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运用
企业的经营成果,是通过筹资、投资和经营管理等一系列活动来实现的,这些环节无一不与纳税有关,因此税收筹划是多方位的,它贯穿于企业整个经营活动的始终。
1.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筹资过程中,从提高经济利益出发,除了考虑资金的筹资渠道和数量外,还必须考虑筹资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纳税因素,从税务的不同处理方式上寻求低税点。企业筹资方式一般有吸收投资、发行股票、债券、借款和融资租赁等。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就借款与吸收投资比较而言,企业支付的利息,税法一般允许作为费用税前扣除,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扣除。由于存在借款费用抵税的作用,在企业具有偿债能力的前提下,适度举债经营应比吸收投资优先考虑。对于引进外资,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各方分别核算分别纳税,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但对于有章程、统一核算、共担风险的合作企业可统一纳税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利用外资方面,合资经营应是首选,若合作经营应选择紧密型合作,对中方企业来说可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
2.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在对外投资中,股权投资收益一般不需纳税,而债权投资收益则需要纳税,投资者在投资选择时,除考虑风险因素外,对投资收益也不能简单比较。在对本企业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应考虑折旧因素,折旧费用是企业成本费用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通常在税前列支,它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水平和应纳税款。由于折旧的这种抵税作用,使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折旧因素。对于企业提供的非工业性劳务,可利用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不同税务处理寻求低税负。例如,大型机械设备制造企业,在安装工作量较大的情况下,可注入资金设置独立核算的设备安装公司,使设备价款与安装劳务费合理划分并分别核算,分别缴纳销售设备的增值税和提供安装劳务的营业税,避免按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带来的高税负。
3.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要根据税法规定,运用有利于企业的税务处理,避重就轻,避有就无,避早就晚,以期减少税收额外负担。所谓税收额外负担,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但却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与会计核算有关的税收额外负担。税收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分别计算增值税与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也体现税负从高原则,对纳税人账簿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而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往往比实际应纳的税额要高。
二是与纳税申报有关的税收额外负担。主要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作为权益放弃,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基数,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税不得作为投资抵免的税款,但要作为计算抵免的基数,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逾期申请,视同权益放弃,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等等。
对于经营过程中的税收额外负担,企业应通过采取加强财务核算,主动争取低税负核算形式,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认真做好纳税调整等项措施加以避免。
二、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探讨税收筹划,目的是本着积极的态度,发挥其正面效应,采取可行措施限制、摒弃其消极影响。
首先,要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税收筹划与避税都以减轻税负为目的,但税收筹划的过程与税法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它不影响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削弱税收各种功能的发挥。而避税是本着“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的原则,千方百计钻税法的空子,利用税法的缺陷与漏洞规避国家税收,它是与税收立法精神背道而驰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对税收筹划存有误解,将其与避税混为一谈,这是对税收筹划的不了解,混淆了税收筹划与避税的本质区别。必须承认,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筹划与避税有时难以区别,一旦税收导向不明确,税收制度不完善,税收筹划就有可能转化为避税行为。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科学的税收运行机制,严格的税收征管措施,增强依法治税的刚性,防止借税收筹划之名进行的避税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我们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7年7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
2017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所称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第四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
第七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环境保护标准。
第八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
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设施或者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场所,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范围。
第十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填埋场、焚烧厂、堆肥厂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污染物排放量,是指纳税人排放废气中所含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水中所含应税水污染物的数量。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污染当量数,是指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程度的具体量化指标或者数值。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固体废物的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前款所称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符合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免征环境保护税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污染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
第十四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计算: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
(三)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的;
前款所称固体废物产生量的计算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按照超过限值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按照国家分步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规定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日均值或者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小时均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超过标准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未取得符合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监测机构对其监测应税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当月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所称排放口,是指纳税人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和场所。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其废气、污水排放口。
第十七条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并依法进行污染物监测获取的数据,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三项所称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期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以污染物产生量计算: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的;
(二)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损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三)委托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抽样测算的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未列明的畜禽种类,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税收减免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规模化养殖,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畜禽养殖活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并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日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以及当月监测机构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当月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小时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日均值,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其当月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还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
第二十四条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应当按照每一排放口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履行受理纳税申报、比对涉税信息、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加强应税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协调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维护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明确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
地方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遵守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和规范,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满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传递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监测结果;
(三)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
(四)纳税人环境违法排放行为处理处罚信息;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商定传递的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一)纳税人申报的单位基本信息,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放方式及去向,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适用的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
(二)纳税人申报的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入库税款、欠缴税款等;
(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等风险疑点信息;
(五)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处理信息;
(六)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传递的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固体废物产生地、工业噪声产生地。
纳税人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与生产经营地位于不同省级行政区的,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管辖。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跨区域排放污染物的税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依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信息中无对应纳税人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同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纳税时,按照下列要求填报其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一)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适用的相关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填报;
(二)未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填报。
纳税人变更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应当在申报纳税时向税务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申报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处置量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转移联单、利用处置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管理台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且未缴或者少缴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监测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一)纳税人按照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数据为准计算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二)纳税人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以纳税人申报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数据孰高原则计算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是指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企业相比明显偏低,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三)纳税申报数据资料明显异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应税污染物的监测资料。
【关键词】纳税筹划 风险 应对策略
一、纳税筹划和纳税筹划风险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
纳税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活动时,由于各种难以预料或控制的因素产生的使企业通过纳税筹划活动得到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出现偏差,从而导致纳税筹划收益的不确定性。
纳税筹划风险分类纳税筹划风险是伴随着纳税筹划而产生的,纳税筹划的前瞻性、主观性、条件性等特性,这就决定了其具有如下风险:
(1)政策风险。纳税筹划必须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合理合法的节税,因此,纳税筹划必须具有非违法性,而遵守法律法规就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否则就会产生政策风险;另外,税收政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对于法律政策的把握和理解的局限也可能使企业遭受政策风险,这部分风险称为政策变化风险。
(2)经营风险。纳税筹划是一种符合法律政策的预先谋划,具有较强的事先性、计划性、及时效性。一方面,纳税筹划是对企业未来所处环境的一种预测,如果这种预测和未来实际环境不相符,便会容易导致纳税筹划活动的不成功。另一方面,纳税筹划是对不相同的税收政策进行选择和灵活运用的一个活动。纳税筹划一经选定某项税收法律和政策,企业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符合所选税收法律政策的要求,才能够享受该项税收法律政策的优惠待遇。一旦经营活动本身发生改变,就很可能会失去享受优惠待遇必备的特征,因而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纳税筹划目标,而且还有可能加重税收负担,最终导致纳税筹划的失败。
(3)执法风险。执法风险一般包括这几个方面:一是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不完善可能会引起税务执法部门税收政策的执行偏差。由于很大部分税收政策都只关于其基本层面做出了相关规定,具体的税收条款和设置却不完善,税务机关和企业对同一税收政策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二是一般情况下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会留有一定的可变范围,在这个范围内,税务执法机关则拥有了裁量权,这也为税务执法的偏差提供了可能。三是一些税务执法人员对企业纳税活动有抵制心理,对纳税筹划在认识上存在偏见。四是原本被政府默认的避税方式突然被查处和抵制,致使企业纳税筹划的失败。
(4)制定和执行不当风险。制定和执行不当风险指纳税筹划在具体制定和执行环节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一是纳税筹划方案本身存在一定问题,导致相应执行结果只能是失败;二是在纳税筹划方案执行的过程中,有些部门和人员合作工作不协调也会产生纳税筹划风险;三是纳税筹划方案在执行过程中的半途而废或不彻底,及执行手段不合理,都会导致纳税筹划活动失败。
二、纳税筹划风险的应对策略
1.内部环境。风险应该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一种理念,而且企业必须确定它的容量。人及其所处的经营环境是企业的核心之一,内部环境为人们如何看待和控制风险确定了基础。税收筹划人员,必须对企业内部环境有所了解。
2.目标设定。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目标展开的,纳税筹划活动也不例外。企业风险管理部门要确保管理层通过合适的程序设定目标,并保证所选定的目标是支持相关主题的,并使其衔接,而且与它的风险容量适应。
3.事项识别。企业必须识别未来可能影响纳税筹划活动的潜在事项,包括表示风险和表示机会的事项,还有二者兼有的事项。
4.风险评估。对于识别出的风险要应进行分析和衡量,以确定其管理的依据。风险存在于纳税筹划过程当中,并对企业纳税筹划的结果产生影响,企业应尽可能确定风险是怎么影响目标的,因而对风险的评估是对其进行防范的前提活动,风险评估可以采用定性法和定量法及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5.风险应对。企业对识别及评价的风险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有降低、承担、分担、回避和利用。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使纳税筹划风险与相应的风险容量相适应既要使纳税筹划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又要尽可能使风险与收益相配比,并寻找有利条件利用风险发展企业。
6.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必不可少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程序使纳税方所选择的风险应对策略得以有效实施。对已经产生偏差的涉税事项,企业要立刻做出反应,重新确定目标和任务,及时做出和确定新的纳税筹划方案,对纳税筹划的整体目标进行调整,在这个过程当中,要注意目标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及时效性,尽可能的扭转因风险会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支持企业纳税筹划活动。
7.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要求企业内部各层级之间,以及企业与税务执法机关保持稳定沟通。
8.监控。企业要确保纳税筹划活动始终处于监控之中,及时发现其脱离预期的迹象,使纳税筹划活动顺利进行。
三、结语
总体上来说,纳税筹划活动是一个动态过程,纳税筹划风险的产生有来自企业外内部的原因。分析企业及管理人员所处的整体环境,运用相关管理理论和方法对在征纳中的各相关主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纳税筹划进行评价与监控,尽快采取应对策略,保证企业利益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淑珍.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理论分析及应对策略[R].首都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关键词:纳税筹划 财务管理 应用
一、纳税筹划的概述
(一)纳税筹划的定义
所谓纳税筹划是一项财务管理活动,它是指纳税人或其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通过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投资及筹资活动的合理规划,实现少交、迟交甚至免交税的目的。
(二)纳税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
合法性是企业纳税筹划的首要特点。它是指企业或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展开。正因如此,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不当避税有着本质的区别。纳税筹划是对税法以及税收政策的合理和有效运用,它是法律制度所允许的合法行为。
2、目标性
税收筹划应当具有明确的目标,即税后利润最大化,一般而言,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可以表述为通过妥善安排经营活动最小化收入、最大化费用,从而降低计税基数,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
3、筹划性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种管理职能,它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进行事先的规划、设计以及安排来实现其职能。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应税行为往往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发生,针对不同的纳税主体,有不同的税收政策法规,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前提。
4、综合性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税收筹划方案是通过多种不同的方案加以比较和分析而产生的。在确定筹划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不同方面的收入和支出,考虑纳税筹划的收益和成本。
二、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一)利用计量基础进行纳税筹划
会计的核算的基础主要有两个:权责发生制和收复实现制。可以利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纳税筹划。税务筹划主要解决的方法即妥善处理新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对六大会计要素的核算方法与核算内容、以及涉税事项上存着差异。这种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纳税筹划的难度。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会计核算基础,而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税法则更强调"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在企业实务工作中,会计核算通常以收益是否应当确认和费用是否应当承担为基础,分别进行了应收、应付、待摊以及预提等方法进行账务处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当考虑加大本期费用权责发生,减少本期收入的权责发生,以便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降低税基。另外,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时,还应当考虑递延资产和递延负责的应用。
(二)利用筹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利用筹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主要是通过一定的筹资手段,遴选相异的筹资渠道,并选取不同的还本付息方式,从而实现降低税负增加企业税后利润的目的。一般而言,企业的筹资渠道主要包括:财政资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企业自我积累;同业间拆借;企业内部融资;发行债券和股票;商业信用;租赁等。不同的筹资渠道产生的税收后果也很大的不同,企业可以通过利用默写筹资渠道来降低税负。
比如税法对负债的处理,明确规定企业应严格区分负债的法定义务以及推定义务。在进行税务处理时,通常不允许将负债本身直接在税前扣除,但是因为负债而产生的费用,比如利息费用,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对于短期借款、应付票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所发生的了借款费用一般可在税前扣除。
(三)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的资产的分类、扣除方法和处置几个方面相关的税务处理方法进行规定:根据税务处理的不同,大致可将资产划分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
对于固定资产而言,因为企业和税法对其折旧方法有不同的规定,对于其减值准备的处理方式也不同,这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可能。一般而言,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多计提折旧会降低当期的税前利润,从而减少计税基数,最终减轻企业税负。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为了给不同的行业提供发展机遇,国家对不同的产业制定了产业政策,并对科学技术发展提出了要求。比如,为了鼓励企业加大对科技研发的投入,税法允许企业可以在税前列支因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发生的费用。
(五)利用筹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利用筹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即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选择不同的筹资渠道,选择不同的还本付息方法,使企业达到最大的获利水平和减少税负的方法。企业的筹资渠道一般有:财政资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企业自我积累;企业间拆借;企业内部集资;发行债券和股票;商业信用、租赁等形式。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税收后果有很大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企业所得税法》对负债的处理:一般而言负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因为负债而产生的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允许短期借款、应付票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而产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在税前扣除。对于非金融企业于生产及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费用,可以扣除。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当企业的借款利息费用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情况下允许税前列支,但是企业的股息支出不能在税前列支。企业筹资方式包括很多种,比如企业可以通过自身资本积累、申请银行贷款、通过企业之间借款、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券等。如果企业所面临的各种筹资方式具有均等的获利机会,那么企业可以通过申请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来筹集企业所需资金。与之相应发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税收支出。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关键词:纳税统筹;企业财务管理;应用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企业要想紧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必须不断调整自身的财务管理模式,对其进行创新、优化和改革,从而使企业在规范化管理道路上不断壮大自身的规模,确保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永葆生机。企业财务管理是维持企业经营规范化工作进程的一个重要环节,而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纳税筹划在20世纪改革开放引入国内企业财务管理中,可以实现对企业财务进行统筹和合理分配规划,建立纳税筹划分级机制,对其进行有效分析和监督,从而避免企业逃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一、纳税筹划的内涵及特征
(一)纳税筹划的内涵企业纳税筹划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从本质来说是一种建立在既定法制土壤上的缴税模式,该工作模式凭借着对企业所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运作成本,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运作过程中呈现出生机活力。企业的纳税程序较为繁琐,尤其体现在营业税和增值税改革项目中,需要引入科学的统筹方法规划企业的纳税机制,优化纳税程序,避免纳税程序过于繁琐的状况发生。税收筹划涵盖避税筹划、转嫁筹划以及节税筹划三个方面,从根本上与偷税漏税的行为有所区别,是一种合理合法的企业财务管理方式。
(二)纳税筹划的特征纳税筹划具有专业性、合法性、筹划性等特征。与偷税漏税这种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漏税属于违法行为,给国家的财政税收造成了损失,并且大幅度扰乱了市场经济规律的正常运行秩序。纳税筹划是国内法制环境下针对企业在缴纳税额、生产、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合理调控税额,并且之后按照一定的比例逐渐降低缴税金额的手段,而不是通过违法途径修改缴费税额或者是不能缴纳足够的税款。纳税筹划只能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纳税人或者企业通过对于生产过程所进行的规划和调节,合理有序调控税率,降低缴纳税费的金额,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准入度。纳税筹划在市场经济规律下的合理应用,具有统筹性和专业性的特质。它的筹划性指的是企业的纳税筹划属于一种预期实现的规划性模式,企业借助于纳税筹划对企业生产秩序、发展规模、发展方向、创新生产机制进行调控,及时调控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使其管理和生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合理运行,提升企业的信誉。专业性表现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对企业的整体生产运作状况以及税收模式熟悉,纳税筹划要从根本上同企业的发展情况相配套,这些前提的成立都需要企业财务管理机构对于企业的整体运作模式和税收政策有深度的认知。
二、纳税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的关系
通过纳税筹划的调控历程可以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在探究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这个话题的时候,首先就要阐明纳税筹划和企业财务管理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水乳交融的关系,同时并不存在冲突和割裂。纳税筹划和企业财务状况注定着企业的生命力和发展方向,现代企业要想在市场经济轨迹上得到有效运行,降低管理成本,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赢得更多的价格优势,就要借助于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有效调控企业的财务状况,使企业财务管理蒸蒸日上,焕发出持久的生命力。
(一)企业财务管理状况为纳税筹划提供运作环境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有赖于企业财务管理生态环境状况,纳税筹划工作必须契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才可以促进自身的长远发展,良性运作的企业财务管理状况有助于纳税筹划工作的顺利展开,为纳税筹划营造出和谐的生态环境。纳税筹划工作历程的开启不能独立存在,必须结合企业财务现状的各个环节而展开。如果企业的财务状况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比如在固定资产管理、成本管理、折旧管理、现金管控、融资管控等方面运作状态良好,那么就有利于纳税筹划的顺利进行,使纳税筹划过程拥有了充足的环境支持,具备了良好的实践基础,财务管理工作者可以在现存的财务管理状况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财务环境,为纳税筹划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环境支持。
(二)通过纳税筹划机制优化企业财务管理状况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启迎合了市场的发展规律,为推动企业现代化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同时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状况进行了优化。纳税筹划工作对于企业财务状况所进行的优化,可以有效调整企业财务的运作程序,为企业在决策、投资、运营、利润分配过程中提供精确到位的数据理论决策凭证。运作良好的财务状况是市场经济体条件下企业顺利开展的基础,财务状况决定着企业各方面的运作关系,科学、合理、符合市场规律的资产配置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生机,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全面提升,为企业谋取更多的生存之道,扩展企业的发展前景,使企业不断壮大,融入到市场经济的发展洪流中去。反之,如果企业的财务发展状况滞后,质量提高不上去,在财务数据用于决策、投资、运营的过程中就会使运行体制失灵,为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纳税筹划的开启可以使企业财政状况充分改善,不断优化财务状况本身。因此迄今为止,纳税筹划已经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统筹工作项目,在国内各大企业运行过程中不断渗透,目前已经在企业内部全面普及,对于调整和优化企业的财务管理状况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使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路前行。
三、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纳税筹划在企业运行中的全部环节都可以体现到,可以从不同的视角来讨论,本文从包括筹划活动、投资活动、运营活动三个方法展开论述。
(一)纳税筹划在企业筹划活动中的应用纳税筹划在企业筹资活动中的应用是纳税筹划过程中的一环,在企业的筹资阶段,筹资模式和缴税方法及程序各有不同,借助纳税筹划可以把不同的纳税模式进行区分和规划。迄今为止比较常见的筹资活动涵盖债务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模式,两种筹资模式纳税方式各自迥异,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针对债务筹资的纳税模式,一般情况下在纳税前要扣除所支付的利息,以达到合理化的纳税行为。对于权益筹资状态下所作的纳税模式,一般情况下引入的是股份利息的支出,即针对企业税后利润所展开的支付模式,这种模式不可以抵税。在企业筹资活动开展的历程中,应区别不同的缴税模式,否则可能会引发漏税、多缴税款的情况。以上的论述仅仅是税收筹划在企业筹资活动中的个例,在筹资过程中还有其他的模式。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启,可以更大限度地为企业获取优越的筹资项目,把企业的筹资风险降低到最低点。
(二)纳税筹划在企业投资活动中的应用纳税筹划在企业投资活动中的应用较为广泛,企业在投资历程中要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这些要素都具备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要想彻底摆脱这些风险,为企业带来广阔的发展前景,进行经济创收,就要做好投资活动中的工作。首先,在投资的初步阶段应该对企业纳税筹划进行合理的规划,纳税筹划在投资决策历程中的应用可以使企业在投资的历程中获取更多的资源。尤其是针对投资环境恶劣的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可以降低投资风险,抛弃风险大的投资项目,对于较为适宜的项目展开投资,使投资行为走向成功。其次,企业在投资初期,就要对投资过程中的各种类目、不同领域的税费政策有充分的认知,通过投资动向,精准了解国家的政策导向,从而选择迎合政府提倡的投资项目,再进行投资的合理布局。纳税筹划工作开启的历程中要提前确定好投资意向,为投资方案作出数据预测。再次,除此之外,纳税筹划对投资活动的调控还表现在对投资落实阶段所作出的调整,即在投资落实的程序中,将纳税筹划工作中涉及的税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落实,在这样的基础上确保纳税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纳税筹划在企业运营活动中的应用纳税筹划客观上体现出政府对于现代企业的政策引导方向,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财务系统,在企业进行缴税的环节可以有效缴纳税费。纳税筹划在企业运营活动中的应用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在采购活动,由于市场交易的模式各有不同,因此对于税费的缴纳方法也不尽相同,在交易活动开启之前要认真规划交易目标,协商制定出适宜的交易方案,以及对交易模式进行详细说明,提前公布交易需求。确保企业最大限度地获取所得利润,避免交易双方重复缴税行为的发生。其次,对于科技研发中所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的合理应用。在企业科技研发的过程中所带来的费用,应该凭借着国家优惠政策缴纳税费。优惠税费政策活动可以充分反映出政府对于企业研发项目的支持力度。再次,固有资产折旧方式的应用,固有资产折旧方式的计算模式各有不同,不同的计算模式对于企业现有资产的计算各有侧重,也能影响到企业的纳税数额。企业应该因地制宜,对于折旧资产进行实际的评估,投入到准确的折旧使用过程中,得出准确的资产估算数据,从而缴纳较为适宜的税费金额。最后,研发历程中涉及到税费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大型科技项目研发的历程中会带来费用,在这个背景下要学会合理应用国家的优惠政策项目,通过政府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来缴税,我国一直对相关企业技术研发项目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扶持,因此企业在研发过程中要学会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来调节税费,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鉴于纳税筹划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涵盖的内容很多,不能一一论述,该项目为纳税筹划工作的重点内容所在。
(四)纳税筹划在企业利润分配中的应用企业的利润分配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在运作过程中同样也受到纳税筹划的影响和制约。企业利润分配主要体现在企业的规划措施以及国家政策策略进行改变的时候,是否可以通过纳税筹划的调控模式,使企业的财务政策进行转变,在此基础上迎合国家的调控政策,实现企业战略部署的转变。当企业具备独有的纳税筹划控制能力的时候,可以在第一时间调整税务工作的变化进程,以适应新的工作步骤和规划,获取有效、科学、规范化的缴税方案,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行,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下充满生机活力。
企业的经营成果,是通过筹资、投资和经营管理等一系列活动来实现的,这些环节无一不与纳税有关,因此税收筹划是多方位的,它贯穿于企业整个经营活动的始终。
1.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筹资过程中,从提高经济利益出发,除了考虑资金的筹资渠道和数量外,还必须考虑筹资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纳税因素,从税务的不同处理方式上寻求低税点。企业筹资方式一般有吸收投资、发行股票、债券、借款和融资租赁等。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就借款与吸收投资比较而言,企业支付的利息,税法一般允许作为费用税前扣除,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扣除。由于存在借款费用抵税的作用,在企业具有偿债能力的前提下,适度举债经营应比吸收投资优先考虑。对于引进外资,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各方分别核算分别纳税,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但对于有章程、统一核算、共担风险的合作企业可统一纳税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利用外资方面,合资经营应是首选,若合作经营应选择紧密型合作,对中方企业来说可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
2.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在对外投资中,股权投资收益一般不需纳税,而债权投资收益则需要纳税,投资者在投资选择时,除考虑风险因素外,对投资收益也不能简单比较。在对本企业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应考虑折旧因素,折旧费用是企业成本费用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通常在税前列支,它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水平和应纳税款。由于折旧的这种抵税作用,使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折旧因素。对于企业提供的非工业性劳务,可利用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不同税务处理寻求低税负。例如,大型机械设备制造企业,在安装工作量较大的情况下,可注入资金设置独立核算的设备安装公司,使设备价款与安装劳务费合理划分并分别核算,分别缴纳销售设备的增值税和提供安装劳务的营业税,避免按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带来的高税负。
3.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要根据税法规定,运用有利于企业的税务处理,避重就轻,避有就无,避早就晚,以期减少税收额外负担。所谓税收额外负担,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但却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与会计核算有关的税收额外负担。税收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分别计算增值税与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也体现税负从高原则,对纳税人账簿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而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往往比实际应纳的税额要高。
二是与纳税申报有关的税收额外负担。主要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作为权益放弃,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基数,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税不得作为投资抵免的税款,但要作为计算抵免的基数,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逾期申请,视同权益放弃,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等等。
对于经营过程中的税收额外负担,企业应通过采取加强财务核算,主动争取低税负核算形式,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认真做好纳税调整等项措施加以避免。
二、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探讨税收筹划,目的是本着积极的态度,发挥其正面效应,采取可行措施限制、摒弃其消极影响。
首先,要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税收筹划与避税都以减轻税负为目的,但税收筹划的过程与税法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它不影响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削弱税收各种功能的发挥。而避税是本着“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的原则,千方百计钻税法的空子,利用税法的缺陷与漏洞规避国家税收,它是与税收立法精神背道而驰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对税收筹划存有误解,将其与避税混为一谈,这是对税收筹划的不了解,混淆了税收筹划与避税的本质区别。必须承认,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筹划与避税有时难以区别,一旦税收导向不明确,税收制度不完善,税收筹划就有可能转化为避税行为。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科学的税收运行机制,严格的税收征管措施,增强依法治税的刚性,防止借税收筹划之名进行的避税活动。
其次,要准确掌握税收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税收筹划合理合法,是符合税收立法精神的,要准确掌握税收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这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层次较多,除人大颁布的税收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相对稳定外,其他的税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各税种的实施细则、暂行办法等规定变化频繁,稍不注意所运用的税收法规就可能过时。所以税收筹划不能遵循固有模式,一成不变,要随时掌握税收法规的发展变化,结合企业经营特点,不断更新
关键词:财务管理,税收筹划
一、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1.税收筹划的涵义
尽管当前国内外对税收筹划的涵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在各种定义中,都包含有这样几个基本点:依据国家税法,是一种理财活动,具有超前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具体而言,税收筹划也称纳税筹划或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做事先筹划和适当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纳税的一系列筹划活动。
2.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合法性是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点,具体表现在,税收筹划运用的手段是符合现行法律规范,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不冲突,而不采取隐瞒、欺骗等违法手段。
(2)目的性。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活动。在税收筹划中,一切选择和安排都围绕着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进行,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为中心。
(3)专业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措施的能动的运用,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策划活动。它不仅要求筹划者通晓税法和税收政策,熟悉各种企业财务管理“动作”,更重要的是要知道如何在既定的税收环境下,将这些“动作”组合成能够达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行动,
(4)时效性。作为一种政策手段,税收政策措施都是依据一定时期的国家政策需要制定的,是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服务的,当国家的某项政策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失去效力时,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措施也随之进行调整。
二、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确立和评估离不开税收筹划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要求企业最大化的降低成本包括税收负担。只有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是实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有效途径。企业只有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才能保证企业在获取最大利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利益,才能使企业财务分配政策保持动态平衡,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2.企业税收筹划是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内容
现代企业财务决策主要包括筹资决策、投资决策、生产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四个部分。这些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税收的影响,不考虑税收的决策不能算是英明的决策,所以税收筹划已成为现代企业财务决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三、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策略
1.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需要的资金,无论用何种方法筹集,都要有一定的资金成本,而企业筹资决策的目的就是在满足自身资金需求的基础上,谋求资金成本的最小化。由于不同的筹资渠道其税前和税后的资金成本不一样,这便为企业筹资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在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要注意两个问题:筹资方式和资本结构。
筹资方式是企业筹集资金所采取的具体形式。按照税法规定,负债利息记入财务费用低扣应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资产的实际利润和偿债能力。当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时,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节税效果也越明显。但是,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负债筹资可能产生负作用。当负债的成本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时候,负债筹资反而达不到节税的目的。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债务资金与权益资金的构成比例关系,合理的筹资结构可以降低资金成本。由于企业筹资方式中,债务资金其资金成本为利息,税法允许在税前列支,从而减少所得税。利用债务资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对企业结构来说,如果负债比率过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会加剧。如果负债比率过低,企业的利息节税会减小。因此,资本结构的合理与否会影响企业的风险和盈利,影响公司的资金价值。
2.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对于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递减项目,应缴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者收益。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用税收筹划,可以达到节税增收的目的。
比如,税收筹划在投资方向决策中的应用。国家对不同的投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免二减三”;利用废水、废气等主要原料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等。投资者如果对税收问题进行合理筹划,选准投资方向,就能帮助其确定投资项目,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减轻税收负担。企业在确定投资项目后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投资,也要考虑税收负担的大小。一般不应该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而应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因为无形资产摊销费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税收筹划在投资期限决策中的运用,应选择分期投资方式,而不是一次性投资方式。企业经营期间,如果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每年增加投资,则推迟交纳的税款可以长期保持下去,起到隐性减税的作用。
3.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税收筹划需要以较长远的眼光进行成本费用筹划,应在政府税法、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从长计议。由于利润大小与企业所选用的处理经营业务的会计方法密切相关,企业可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控,实现一定程度的利润控制,并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实际负担。比如在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上,选择适宜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发货成本最大化,以实现账面利润最少的目标。当物价逐渐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成本较高,应纳所得税就相应较少;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减少企业当期税负,实现节税。
4.企业收益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收益分配中也要注意税收筹划。可以限制股利支付避税。我国法律对公司累积利润尚未做出限制性规定,公司可以限制股利的支付,将准备发放的现金股利转变为用现金收购本公司股票注销,使股价上涨,帮助股东获得较多的资本收益。股东因股利减少而少纳所得税。另外,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资本积累,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企业如果将它们用于扩大再生产、开发新的投资项目,也可以享受政府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
四、企业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是企业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复杂决策过程,是依据国家法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过程。它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筹资、投资、经营等方面的各项理财活动,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一个可行的税收筹划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
1.要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与避税都以减轻税负为目的,但税收筹划的过程
与税法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它不影响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削弱税收各种功能的发挥。而避税是本着“税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的原则,利用税法的缺陷或漏洞规避国家税收,是与税收立法精神背道而驰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对税收筹划存有误解,将其与避税混为一谈,这是对税收筹划的不了解,混淆了税收筹划与避税的本质区别。必须承认,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筹划与避税有时难以区别,一旦税收导向不明确,税收制度不完善,税收筹划就有可能转化为避税行为。这就要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和科学的税收运行机制,制定严格的税收征管措施,增强依法治税的刚性,防止借税收筹划之名进行避税活动。
2.要准确掌握税收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
税收筹划合理合法,是符合税收立法精神的,准确掌握税收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层次较多,除人大颁布的税收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相对稳定外,其他的税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各税种的实施细则、暂行办法等变化频繁,稍不注意,所运用的税收法规就可能过时。所以,税收筹划不能一味按照固有模式,一成不变,要随时掌握税收法规的发展变化情况,结合企业经营特点,不断更新税收筹划的方式和方法,使税收筹划始终沿着正确轨道运行。
3.企业要培养高素质税收筹划专业人才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它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包括具备较高的税收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税收筹划的参与者应是具备财税、法律、会计等多方面知识的综合型人才,并非普通财会人员都能为之。因为,一旦税收筹划失败,将演化为避税乃至逃税行为,不仅要受到税务机关的惩处,还会给企业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所以,企业要重视培养税收筹划专业人才,保证税收筹划工作的质量。
关键词:税收筹划;纳税成本;税收负担;税收法规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企业的客观理财环境之一,如何依法纳税并能动地利用税收杠杆,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成为企业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出发点。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良好的税收筹划,不能有效地安排税务事项,就谈不上有效的财务管理,也无法达到理想的企业财务目标。对于追求价值最大化的企业来说,如何在税法许可下,实现税负最低或最适宜,也就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重心所在。因此,深入探讨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和筹划思想,就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1税收筹划的含义与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税收筹划就是要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
(3)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4)积极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2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2.1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的筹资组合。
(1)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选择。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但是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就随之增大了。
(2)融资租赁的利用。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本,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明显。
2.2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
(1)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地区的选择。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
(3)投资行业的选择。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充分的考虑。
2.3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3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遵守税法,依“法”筹划。税收筹划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合法性。不合法,就没有税收筹划。具体包括3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依法纳税为前提。二是以合法节税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作为税收筹划的基本实现形式。三是以贯彻立法精神为宗旨,使税收筹划成为实现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环节。
(2)税收筹划活动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影响税负实际水平的因素有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投资绩效及税负水平的最深刻影响,表现在现金流量的内在价值的差异方面。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提高应收现金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税收支出的时间和速度,控制现金支付的比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会形成应税收益的高估,同时还应注意到通货膨胀也使得企业延缓支付税金,会达到抑减税负的效应。
(3)税收筹划要考虑边际税率。对税收筹划影响较大的税率不是某项税负的平均税率,而是其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对任何税基下一个单位适用税率,也即对每一新增应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边际税率越低,税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提高,税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现象,这反映了边际税率变化对纳税人心理的影响及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企业应通过对边际税率的考察,核算税收筹划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活动。
(4)税收筹划要有全局观。税收筹划要从企业微观经济系统甚至国家宏观经济系统角度全面考虑,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的条件和因素。
(5)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的防范。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税收筹划,更是蕴涵着较大的风险性。因此,在税收筹划中,有关人员除了全面学习税收法规之外,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