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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怀仁一中038300
1.教材分析
《市场配置资源》是人教版高中政治必修一经济生活第4单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9课《走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2节的教学内容,从理论上说,我国改革开放后确立的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进行的,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存在根本区别,为此必须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2.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2.1说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目标;
2.2记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2.3能够针对宏观经济运行问题,提出合理的对策,从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角度证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观察经济生活的能力、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感受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信念;通过学习国家的宏观调控,感悟社会主义能够实施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认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大举措。
3.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宏观调控的必要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难点:在具体运用中国家宏观调控三种手段的区别。
4.学情分析
学生平时对这一框题的内容有所接触,但知之不深,因此会感兴趣,会产生一种深入求知的欲望,通过对前几课知识的学习,又为本框题的学习打下了基础.高一学生独立思考能力不断增强,开始留意的关心身边的社会生活.因此要充分调动学生这种分析问题的主动性,积极性,逐渐培养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教学方法
情景讨论法、小组探究法、分析讲授法、活动启发法。
6.课前准备
热点材料搜集与整理
导学案的印制
7.课时安排:1课时
8.教学过程
预习检查、总结疑惑
检查落实了学生的预习情况并了解了学生的疑惑,使教学具有了针对性。
情景导入、展示目标
案例分析:邓小平在南巡谈话中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
学生讨论:邓小平的上述讲话说明了哪些经济学道理?
教师分析:市场和计划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手段。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可以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分。那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哪些基本特征呢?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内容。
教师:展示本节课的学习目标,强调重难点。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对照目标,理解学案的有关要求,已经布置学生们课前预习了这部分,检查其预习情况解决疑惑。
合作探究、精讲点拨。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起基础性配置作用的经济。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
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2.加强宏观调控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什么要进行宏观调控?
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社会主义性质(公有制与共同富裕)决定
(2)我国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什么?
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3)我国宏观调控的手段有哪些?它们的关系如何?
国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宏观调控应该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含义
回顾:(1)什么是市场经济?
(2)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含义分解
与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
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
延伸: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比较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两极分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共同富裕。
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原因:一是公有制决定了人们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二是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具备的。
注意区别:无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需要宏观调控;不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的手段
概念区别:经济手段: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五年规划等法律手段: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包括经济立法、经济司法活动等
行政手段: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
反思总结,当堂检测。
教师组织学生反思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参照板书),进行总结。
设计意图:对本节课的内容进行小结,学生的概括过程也是检验学生对本节课理解程度的过程。再次明确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并能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发导学案、布置预习。
1、同学们把优化丛书上相关的知识做一做,以巩固今天所学的知识点。
2、请同学们根据我们发下去的导学案把下一框的有关知识点预习一下。
设计意图: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布置下节课的预习作业,并对本节课巩固提高。
9.板书设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1、含义
2、基本特征
加强宏观调控
1、必要性分析
2、宏观调控的含义
3、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
4、宏观调控的手段
内容提要: 面对金融危机及政府救市措施,宏观调控法关于目标、原则、价值、主体、责任等诸多研究成果却缺乏适用性。因此,迫切需要变革研究范式,构建程序主导模式的宏观调控法,并具体拓补宏观调控动议程序制度与退出程序制度。
面对金融危机,各国政府秉承凯恩斯主义理论,以货币和财政手段强力干预经济,试图熨平经济周期。我国政府积极应对,适时把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从“防经济过热、防明显通胀”调整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控制物价过快上涨”,后又果断地把宏观调控的着力点转到“防止经济增速过快下滑”上来,并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推出了四万亿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在经历了初期的恐惧、震惊和暂时的成功之后,人们进入了对危机及其挽救措施的冷静与理性反思阶段。经济法学界也从经济法理论、金融监管法、竞争法等视角对金融危机的产生、扩展和解决展开了深入研究。但是,面对上述“眼花缭乱”的宏观调控措施变化,与之相关的宏观调控法(或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在这一进程中却几近“失语”。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取得的“理论成果”面对复杂的宏观经济世界为何显得如此“贫困”?
一、危机中的危机: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的困惑
我国政策上明确使用“宏观调控”一词始于1988年2月。(注释1:学者一般认为1989年11月中共中央十三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据笔者掌握的资料,1988年2月10日国务院《关于广东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中已经明确提出这一概念。)法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也始于这一阶段,初始研究带有明显的注释法学倾向。20世纪90年代后,宏观调控法研究逐步在价值、主体、权利配置、运行、责任等多层面展开。但回顾危机进程及政府救市措施,我们储备的这些知识却未能在危机“大考”中取得优异成绩,我们“错”在哪里?
(一)宏观调控法的价值目标
一般认为,宏观调控的具体目标即减少失业和通货膨胀,防止经济衰退或过热。但不同的目标又相互矛盾,如反通货膨胀和反失业,往往需要痛苦的权衡与抉择。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往往又区分宏观调控的目标和宏观调控法的目标,认为宏观调控法的价值目标与宏观调控法的目标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或认为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具有层次性:即理性价值和实践价值。通过宏观调控法的实施,能够直接保障宏观调控行为的安全、科学和有效率,能够间接保障经济危机的克服和避免、宏观调控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以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或认为发展公平与经济安全是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定位[2],等等。如此定位宏观调控法目标似乎是对宏观调控目标的法学超越,使其更具有法律品味。但这一论断也使目标进入了更为不确定性的层面。众所周知,即使宏观经济学领域用了大量数模或实证研究方法,其对同一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实现的判断也总是争论不止。而现在,宏观调控法的价值目标被界定为诸如经济安全、公平、平衡等更加不可计量的目标。假若,我们自问一下:此次危机应对政府实施的宏观调控中宏观调控法价值目标实现程度如何?我们又该如何作答呢?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学似乎有一种天然的对原则研究的偏好,宏观调控法也没逃脱这一定律,也一如既往的出现了诸如三原则、四原则、五原则、六原则现象[3]。当然,原则的主要功能是指导意义,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基本准则。但是,此次政府救市宏观调控法这一原则是否实现了指导功能呢?政府救市是干预过度,用“高压水枪灭小火”呢,还是“果断及时准确”呢?这一结论还依赖于时间的验证。
(三)宏观调控法的主体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是宏观调控法研究领域内又一长期争议的话题。或者认为宏观调控法主体仅限于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认为应包括地方政府;或认为应包括全国人大;甚至有的学者走的更远,论证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宏观调控主体地位[4]。理论上的成果并未为本次政府救市作贡献,倒是救市的实践为理论研究提供了启示。
(四)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
对于宏观调控法调整方式或认为只有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或认为应该涵盖计划、产业政策、税收调控、财政调控、金融调控等。本次危机中,政府自2008年9月开始,在两个半月的时间里,央行五次下调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三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除此之外,国家还采取了印花税单向征收、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整出口退税率等措施。大规模增加政府支出,实施总额四万亿元人民币的两年投资计划,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大范围实施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等。显示了我国宏观调控的中国特色,也提示我们宏观调控法的研究更应立足于中国转型经济的特征。
诸如上述等等,宏观调控法的特征也许是为上述困惑提供了最好的注解,为什么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制定宏观调控法呢?简而言之,是宏观调控法研究对象上的经济性、专业性或技术性特质弱化了其制度性色彩和法律品味,使其在追求“实体真实”中遇到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使我们对宏观调控法理论前景充满希望的同时,也陷入了实务操作上的困惑。
二、程序主义消解:宏观调控法的出路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与实务“悖论”是现实存在的。如果我们仅用“经济法的模糊性”[5]进行注解显然并非是一种解决方案,其根本出路首先在于对我们既有的研究进行整理。实际上,我们始终遵循的“主体—权利(权力)—行为—责任”的研究范式,根本上是在一种实体法框架下展开的。尽管,我们一再声称:宏观调控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但是,程序法始终未能成为宏观调控法的一个主导问题加以讨论。这主要是由于三个原因所致:一是大陆法系长期以来偏爱于通过法典化的实体法来规范和调整社会行为;二是我们传统观念上对法律程序总是以诉讼法为核心;三是宏观调控中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由于宏观经济变量或参数的介入使得调控中往往并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直接争端。
行文至此,笔者试图表达这样一个观点:宏观调控法本质上是程序法,或者说程序主义是宏观调控法解救自己的最好路径。这就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宏观经济政策是一面,宏观调控程序规范又是一面,宏观经济学与宏观调控法各自主导其一。倘若越界过大,各自在对方领域中话语权的消失也就在所难免了。一如本次政府救市过程中我们所闻:有关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时机、救市措施的实效等实体性问题的争论并无法学界的参与,有的只是律师提出程序上的质疑(注释2:上海律师严义明分别向发改委和财政部提出了公开财政预算与四万亿投资计划的信息公开申请。)。程序之于法治的意义,学者已有很好的解读:其一是对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为理性选择的保证;其三是将其作为国家与公民个体间联系纽带的功能;其四是其反思性整合的特性。尽管这完全能够运用到宏观调控程序法框架之内,但程序之于宏观调控法的特殊价值仍有必要在现有成果基础上进一步证明。[6]
(一)信息选择价值
宏观经济经济关系纷繁复杂、变动不居。任何决策都会受到众多要素和系统的干扰。一个精巧的宏观调控程序将通过角色定位分工、时空限制、内容集中、专业判断等造就一个中立的过滤机制。通过对信息与理由的加工、分析,选择最有效和最相关的数据信息。
(二)说服价值
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行为,具有明显的外部输入性,而非当事人的合意,客观上具有遭遇阻力的可能。程序的民主设计则具有疑虑与对抗的消解功能。正如日本学者谷中安平所言“世界已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价值体系五花八门。常常很难就实体上的某一点达成一致。一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因人而异,因组织而异。程序是他们唯一能够达成一致的地方。而且他们能达成一致的程序是能够保证程序公正的程序,因为他们一旦同意了程序,则无论结果如何,都必须接受所同意的程序带来的结果。”[7]
(三)教育价值
由一系列晦涩而抽象的专业术语构成的宏观调控,远非一般公众所能理解,假若一个政策或立法的出台受到其影响的法律关系主体甚至难以去读懂它所表达的内容,那将是一件灾难性的事件。宏观调控法所论及的术语、内容迫切需要进行反复学习与认识。程序天然的直观性加上信息公开与参与机制的配合,将会使任何一次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成为一个宏观调控教育最好的范本。
三、纯粹程序正义:宏观调控程序法的定位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8]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约翰·罗尔斯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完善程序正义、纯粹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程序正义。完善程序正义具备两个特征,即具备结果正义的独立标准,并可以设计一种保证达到结果正义的程序;纯粹程序正义是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过程或者程序,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当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显然,是否存在一个正当结果的独立判断标准成为三种程序正义形态划分的关键,宏观调控程序法的定位也就主要取决于此。
从理论上讲,宏观调控结果体系是一个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的多重判断标准。其中,经济增长是对效率的追求,增加就业则意味着公平,物价稳定则关乎秩序。可见,结果并非唯一,各种结果之间也难以孤立的判断。
从实践上看,宏观经济政策也并非如操作机器一般的简单,我们也无法对一次宏观调控对国民财富的影响进行一次物理学似的实验,各种调控手段的选择意味着该路径的各种可能结果的概率分布。
从判断上看,这样的一个概率分布,也需要一个长时间的等待去验证,甚至长时间等待后的结果评价仍然是分歧不止。因为解释同一经济问题具有不同的理论与模型,不同的经济学家又有着不同的模型偏好,不同的模型选择又意味着不同的结论。
因此,宏观调控过程中我们无法寻求一个确定的结果标准,宏观调控法律程序具备了纯粹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这一判断也可从之前我国历次宏观调控后效果总是“众口难调”的事实中得到验证,也一如本次金融危机中政府救市成效的再次分歧;这一判断也再次印证了宏观调控间接性特征而无法溯及每个市场具体主体特殊利益的论断;这一判断也能为解决宏观调控程序制度构建中的若干分歧提供一个解释工具。当然,这一判断的前提是决定结果正当的程序必须被严格而实际的执行。
四、宏观调控程序法构建之拓补
在纯粹程序主义形态之下,具有独立要求的宏观调控程序法如何建构?学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以下尝试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其不尽完善之处略做“拓补”。
(一)宏观调控程序法构建之模式转换
法学角度分析,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9]。仅就文本意义而言,我国现有宏观调控法也并非毫无程序的“影子”,但这些文本意义上“程序”无不总是体现出这样一个共性的特点:程序中审批事项总是按照政府级别高低、抑或官员职级大小“逐级申报”,政策落实总是遵循“上级传达,下级执行”的路径。这样的调控程序与其说是法律程序,倒不如说是一种封闭于机构之内的上下级之间的“手续”。宏观调控的专业性与技术性也决定了绝不是“职级越高越可能达到理性”。宏观调控不仅仅需要“程序”,更需要一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程序”。
整体而言,未来宏观调控程序法的构建需要两个模式转换:一是由“行政机关主导决策”向“权力机关主导决策”转换;二是由“纵向权力分配”向“横向权利分配”模式转换。
第一种模式转换不难理解,被广泛支持。纵观本次金融危机救助中,没有哪个法治国家在如此重大的关于国计民生的问题完全是靠行政权力决策的。这不仅有违基本法理,而且也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背离。
第二种模式转换要求在宏观调控全过程中,由纵向权力对权力的负责转为宏观调控参与权利的分配。比如,过去受控主体主要通过被动服从的方式接受调控;而模式转换后,受控主体通过知情权、建议权等方式参与调控执行过程,化解了消极抵抗的因素,有利于宏观调控的顺利施行;此外,横向权利的配置上,还可以考虑赋予权力机关质询权、监督权和公共媒体的监督权等。
(二)宏观调控程序法之具体制度补缺
从宏观调控手段的角度,宏观调控程序法之具体制度可按照计划程序、产业政策程序、货币政策决策程序、财政预算程序、减税程序和政府投资项目程序进行划分。这也构成了宏观调控秩序法的具体内容。实际上,我国在没有一部宏观调控法典的情况下,上述程序规范也主要散见于各实体法规范之中。但从宏观调控法研究的共识来看,学者们更偏好依据宏观调控程序法的过程进行概括性分类,即宏观调控程序制度主要包括宏观调控决策法律程序、宏观调控执行法律程序和宏观调控救济法律程序、宏观调控监督法律程序。
1.宏观调控程序法过程尚需完备
就整个宏观调控过程来看,上述程序尚存缺陷。从过程的完备性和科学性角度而言,还应包括宏观调控的动议和终止,因而需要设置并完善动议程序和终止(退出)程序。
动议程序的设置应把握一个原则,即要保持与决策程序的独立性和“对抗性”,就调控方案进行充分论证,从源头最大程度地保证宏观调控的科学和完善。因此,该程序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动议主体与决策主体保持独立(注释3:比如,《预算法》中,预算草案的制定主体与批准主体之间独立;《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货币政策动议主体与决定主体应保持独立。基于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可通过动议程序的独立性,赋予货币政策委员会在宏观决策中更加独立的地位。)。其二,动议方案作出所依据的信息来源及其完备性要求;(注释4:这一问题至关重要。就做出政府大规模经济刺激方案而言,其动议的做出不能仅靠决策部门的主观判断,或者政府部门的简单统计资料,信息的来源必须可靠、完备。要求动议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广泛获取信息,征集民意,尽可能掌握全面、客观的材料信息。这里还体现了宏观调控的广泛参与问题。公众可以在动议阶段即对宏观调控提出建议。)其三,宏观调控方案中明确调控的基本目标及期限设定。尤其是针对本轮政府大规模救市方案而言,这种前置性程序显得尤为重要。应当对刺激经济的目标和时效有明确的规定,避免随意性;动议程序的设置对政府救助方案的科学性提出更高要求,并保证在执行前得到充分的论证,最大程度做到决策的科学性。
终止(退出)程序是整个宏观调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任何宏观调控措施不能无期限、无休止地反复进行。因此,应当设置宏观调控的终止程序,并详细规定终止的条件。比如,宏观调控设定的目标已实现;客观经济环境已发生变化,继续调控已无必要;预定目标无法实现等(注释5:基于本文将宏观调控程序界定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因而我们可以设计完善的程序,但由于宏观调控面对的经济形势异常复杂,并不必然能够保证调控目标的实现。而当预定结果无法实现时,应当为宏观调控设置一种及时退出的程序。)。我国政府金融危机救助计划中预设了总额为四万亿的资金支持。但是,当预设目标已经实现,或者客观无法实现时,应当适时终止计划,避免资金等资源的浪费。
2.救济程序的再思考
救济程序完善的逻辑起点是对宏观调控可诉性的认识。对于宏观调控可诉性的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注释6:参见邢会强:《宏观调控的不可诉性探析》,载于《法商研究》2002年第9期;胡光志:《论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载于《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我们认为,除了理解宏观调控的本质以及现有诉讼制度的供给之外,还可从宏观调控程序法本质的角度作为切入点,作为支持国家宏观调控不可诉的理由。基于宏观调控程序法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经济形势的复杂多变性和决策主体认知的相对有限性,决定了其目标的实现具有不可预见性。因此,只要确保宏观调控主体严格依照程序行事、谨慎克己,则调控结果免受法律追究。这便对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需要通过宏观调控的程序正义,充分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尤其在应对金融危机这样的重大问题时,调控主体无法保证一定出现期待的结果。过分苛责法律责任的追究,可能由于调控主体出于顾虑过分犹豫从而影响调控的最佳时机。当然,免受法律追责,并不代表不承担责任。救济程序的完善,还有赖于其他制度的配合,比如消极不作为或滥用权力的行政责任承担、政治责任担当、权力机关的监督等等。
总之,本次金融危机政府救市为宏观调控法研究反思提供了很好的一个契机。假若论证中的宏观调控基本法是一部程序主导的立法,应该不会再被讥笑为是“很好玩的事”(注释7:在谈到宏观调控法立法时,一位经济学家认为进行宏观调控法立法不可行,并认为是一件“很好玩的事”。);我们也期望它更应该是一部具有强制拘束力和可执行的程序性的基本规范,不再是一部仅仅宣示性经济活动纲领性的一个“软法”文件。
注释:
[1]李昌麒,胡代光.宏观调控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理分析[J].中国法学,2002,(2):1011.
[2]叶珊.发展公平与经济安全是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定位——试析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定位[J].行政与法,2007,(11):39~41.
[3]刘定华,肖海军,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61~62.
[4]鲁 篱.论最高法院在宏观调控中的角色定位[J].现代法学,2006,(6):107~111.
[5]陈云良.经济法的模糊性研究[J].法学家,1998,(4):68~73.
[6]季卫东.法治程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19.
[7][日]谷中安平.程序工争论[A].宋 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76.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特色;宏观调控
一、引 论
宏观调控一词是一个中国独有的经济学专业术语,是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实践的经验总结与概念创造[1]。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中国政府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干预和管理方式也在转型,宏观调控发挥着越来越令人关注的作用。
宏观调节的提法最早见于1984年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该文件提出:“越是搞活经济,越要重视宏观调节,以利于调节社会供应总量和需求总量、积累和消费等重大比例关系,调节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流向,调节产业结构……”1985年8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瞻前顾后、统筹安排》指出:“……在于一些同志较多地重视微观放活,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控制的指示。”这是宏观控制首次正式出现在公开报刊上。1988年9月26日,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这次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必须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纪律的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手段,五管齐下,进行宏观调控。”十四大报告提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十五大报告提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十六大报告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其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从宏观调节、宏观控制到宏观调控的过程。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有效克服市场调节天然存在的某些问题,保证了国民经济的协调运行和健康发展。
二、中国宏观调控和西方国家干预的区别
在西方,并未将国家干预与宏观调控区别开来,但是,宏观调控仅仅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个重要方面,不能完全包含国家干预的所有内容[2]。
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与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中关于宏观经济政策的界定、论述相比,都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和特殊性。首先,西方的宏观经济学理论中,制度一般被认为是外生的,但中国的宏观调控被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其次,西方的宏观经济政策并不针对结构问题,但中国的宏观调控始终在强调结构的优化;第三,西方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但中国的宏观调控手段还包括行政手段[3]。
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的理论产物,其隶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范畴,是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传统计划经济理论的教训并吸收现代西方经济学的观点,在实践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下,已经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未来,中国经济体制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将继续完善,而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现出更强大的生命力和适应力[4]。
三、我国宏观调控的历程
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业已进行的几次大规模宏观调控。其特点是:(1)从1986年的宏观调控开始,政策当局注重运用相应的扩张性与紧缩性的政策工具对经济的冷热状况进行调节。(2)1991年宏观调控形成经济的“硬着陆”,其原因在于政策调整的力度过大。但此次的特点是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外贸等体制改革的配套进行,基本确立了宏观调控体系的初步框架。(3)1992年以来的宏观调控是综合运用各项调控措施,有步骤、分阶段地逐步推进。(4)1998年以来的宏观调控第一次使用扩张性政策来扩大内需、启动经济增长。(5)2003年以来宏观调控针对的是部分行业投资过度扩张带来的局部经济过热。决策部门采取了“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方针,采取点刹车的方式来调控经济运行。据此,有学者认为:“正是我们多年来通过宏观调控,有效地抑制了过剩生产力的产生,成功避免了经济过热,实现了经济平稳快速的增长”[5]。从总体上说,我国的宏观调控巩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保障了改革的顺利进行并将改革持续推向深入[6]。(6)2008年以来的宏观调控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影响,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随着计划的贯彻落实,中国经济在不断向好的方向运行,总体形势企稳向好,取得了明显成效。
四、中国宏观调控的经验
我国经历了30几年的摸索和创新,宏观调控的中国特色还可以从西方媒体的评论中得到佐证。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宏观调控就“引起国际上广泛关注和赞赏”[7]。朱基指出:“我们的所有宏观调控措施都不是照抄西方模式,都是有中国特色的。”[8]具体来说,我国宏观调控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
第一、 不拘泥于西方的传统,大大拓展了宏观调控的内涵与外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体系。既有对经济全面过热的治理,又有对有效需求不足和局部过热的治理;既有对通货膨胀的治理,又有对通货紧缩的治理。从政策措施上看,有紧缩性政策,也有扩张性政策。从调控手段上看,有直接的行政手段,也有间接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既有全面的“一刀切”,也有“有保有压、区别对待”;从调控时机上看,既有最初的治理性的被动调控,也有近年来的主动调控、事前调控和预防性调控。
第二、 凸显了宏观调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这表明了宏观调控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把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在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进程中,我国的宏观调控重点是要解决在市场体制下所存在的市场缺失、市场失灵等问题。因此,中央反复强调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把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同推进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实践中深化改革,通过深化改革从体制机制上消除经济发展的障碍。
对于我国的宏观调控,西方主流媒体则称之为“macro-economic controls”。这都说明了中国的宏观调控确实与西方国家存在明显的区别,只有那种适合中国国情的、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理论,才是我们最佳的路径选择。(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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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对比分析
1、理论基础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范政府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等。
4、调整对象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调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调控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调控,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调控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调控,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调控。此外,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调控,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调控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三、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调控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
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调控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外在的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2、宏观调控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及调控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调控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调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观调控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调控,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
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调控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宪法”,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两方面谈起。
作为市场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我国当前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发育不全面。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要素市场有的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刚起步,有的还未开放,市场发育不全面,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这些领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2、市场竞争不充分。在已经形成的市场中,市场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竞争还是不充分。但对于尚未放开的市场来说,市场竞争对想进入这一市场的市场主体来说则是一种理想。目前,我国许多行业仍然处于行政垄断的阴影下,在这些行业中,市场是存在的,但竞争是缺位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政方针。
2、“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国宏观调控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a、调控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应由谁来制定,也就是谁拥有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在这一点上,目前比较混乱,各级政府甚至出于地方利益而制定与国家总体方针相悖的经济政策。b、调控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政策应当如何制定,遵循怎样一种程序;宏观调控的实施应当如何进行,应当遵循怎样一种程序,我国在对宏观调控程序的控制和监督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c、调控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的,第一性的;宏观调控是辅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场竞争的,就不能进行宏观调控,调控内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国宏观调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须在促进和维系现有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继续放开和建立各类要素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形成竞争,而反垄断法则能很好地实现这一功能。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目前市场发育不全面,竞争不充分,通过反垄断法,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健全,促进市场竞争的优化和升级,同时,也可以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鼓励竞争的信息。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因而应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此,笔者认为不妥,正如上文所分析,作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是基础,必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这是基础,是根本,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竞争基础上,宏观调控才能更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宏观调控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宏观调控。而且,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调控力度不够大,调控范围不够宽的问题,恰恰相反,是调控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而且由于存在调控主体的不合法,调控程序的不合法,调控内容的不合法等问题,加之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错位,造成调控的盲目性和不正当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垄断等问题,而这些障碍的排除,有待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良好实施。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需要及时解决的是制定一部《宏观调控法》,继续健全宏观调控法体系,真正做到依法调控。此外,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调控目标,需要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来实现。而且,如果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核心地位,是否会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限制竞争的错误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参考文献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关键词】宏观调控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形势变化特征及主要宏观调控
1978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对宏观经济的管理和调控主要依赖行政和计划手段实现。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市场取向”的改革模式建立以来,政府对宏观经济的管理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宏观经济调控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978到1991年为第一阶段。这一阶段经历了1978到1981年、1982到1986年和1987到1991年三次经济波动,相继采取了1980到1981年的调整、1986年的“软着陆”,以及1989到1990年的“治理整顿”和“双紧”政策。
1992到2008年为第二阶段。期间经历了1993到1996年的通货膨胀,1997到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1999到2002年的通货紧缩,2003到2004年的局部过热,以及2005年至2008年的结构性通货膨胀、经济运行偏热,相继采取了1993到1997年的紧缩和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1998到2003年的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2004到2007年的稳健财政、货币政策,以及2007年12月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的稳健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
1、1978到1983年经济形势变化特征及主要宏观调控简述
1978到1983年,我国处于短缺的经济状态,随着计划控制的放松和价格改革的推进,这一时期所隐藏的隐性通货膨胀压力逐渐释放出来,此时宏观经济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治理通货膨胀,主要采用行政和计划的方法。
这一时期由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力度增长迅速,致使经济大起大落。1978年,基本建设投资比上年增长37%,GDP增长11.7%,成为1978到1981年经济波动的波峰。而在1981年,基本建设投资比上年降低20.6%,GDP增长率为5.2%,且零售物价指数(RPI)回落到2.4%,成为这次经济波动的波谷。但为了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1982到1983年实施“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在保持物价水平基本稳定的同时,国民经济稳定增长。
在此六年期间,宏观调控大目标都是防止经济过热、通货膨胀,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政、货币政策。经济、法律等间接手段没有形成,整顿手段都是单一的行政手段。
2、1984到1986年经济形势变化特征及主要宏观调控简述
1984到1986年,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治理通货膨胀,并从80年代中期开始引进财政、货币政策的概念和做法。
1984年中央提出了“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出现了改革开放以来最快的15.3%的经济增长率,基本建设投资同比增长23.8%。这一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比较大,市场物价上升,但新成立的央行了《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造成了年底以后的信用膨胀和货币发行失控,这直接导致了1985年的零售物价指数(RPI)和消费物价指数(CPI)分别高达8.8%和9.3%,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物价上涨的第二个高峰。1985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继续增大,基本建设投资同比增长42.8%。1985年实行了货币、信贷“双紧”政策,这在抑制总需求的同时,也导致了经济增长速度的下滑。1986年,固定政资产投资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了初步的控制,同比仅增长16.7%,GDP增长率也随之降到8.8%,成为这一时期的波谷。
1984到1986年的宏观调控依然处于短缺时代,大量运用行政手段,缺乏经济、法律等间接手段。另外,政策调整过于频繁,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致使经济波动较大。
3、1987到1991年经济形势变化特征及主要宏观调控简述
1987到1988年的通货膨胀比较严重。1987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比1986年进一步放缓,同比增长仅为16.5%,但由于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GDP的增长仍旧高达11.6%,构成新的经济波动的波峰。在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的情况下,物价水平重新上涨。1988年的RPI和CPI分别高达18.5%和18.8%,形成了80年代的最高水平和改革开放以来物价上涨的第三个高峰。
1989到1991年,经济呈现下滑趋势。从1988年的10月份起,中国开始实行从严的“治理整顿”,价格增速迅速下降。1989年的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减少11%,RPI同比上涨17.8%,GDP仅增长4.1%。1989年经济增长率仅为4.2%,1990年为3.8%,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最慢的增长率。为防止经济进一步下滑,货币政策有所松动,从1991年开始,固定政资产投资和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回升,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8.6%,GDP增长率达到9.2%。
1987到1991年是我国第一次有意识地、自觉地进行现代意义上的财政、货币政策的搭配使用。一方面改变了原来单一的行政性办法,开创了财政货币政策搭配使用的历史。另一方面,由于经验比较缺乏,采用了各国一般不轻易使用的财政、货币“双紧”政策组合,导致经济增长急剧减速。
4、1993到1997年经济形势变化特征及主要宏观调控简述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讲话后,我国开始全面推进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初步勾勒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这一年各地的经济发展再次加速,经济增长率达到14.2%,1993到1994年的GDP增长速度分别保持在13.5%和12.6%。到1993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61.8%,商品零售价格同比上涨13.2%,而到1994年,商品零售价格同比上涨就达到21.7%,出现了改革开放以来最严重的通货膨胀。
与前几次相比,这五年间的宏观调控就稍显成熟。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不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而是注重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二是注重不同政策间的相互配合;三是对付经济过热没有实行“双紧”,而是“适度从紧”;四是在贯彻实施方案后,注重了政策使用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但在受到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的外部意外冲击影响时,就显得缺乏应变性、灵活性。
5、1998到2003年经济形势变化特征及主要宏观调控简述
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我国从1998年开始出现了经济增长减速、物价下降等现象,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次通货紧缩。一直持续到2002到2003年,才逐步改变了经济减速和物价负增长的局面。
从1997年10月开始,我国物价总水平开始下滑,到1998年,全国商品零售物价指数上涨率出现负增长,为-2.1%;1999年进一步下降到-3%。而在1998年的上半年,中国供不应求的商品为零,供过于求的商品达25.8%,供求平衡的商品占74.2%。到1999年,社会供需总量已经明显不平衡。为了应对此次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影响,我国从1998年开始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启动国内需求。
这六年期间的宏观调控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针对具体经济形势,灵活调整既定政策;二是注重运用各种手段,形成合力;三是政策间搭配出现矛盾,减弱了合力。另外,自1998年以来,我国实行的积极财政政策侧重于增发国债与增加支出,在税收方面执行的实际上是一种增税政策,对经济具有潜在的长期慢性紧缩影响,与扩大内需的目标相互矛盾。
6、2004到2007年经济形势变化特征及主要宏观调控简述
十六大以来的五年,在全球化推动下,国民经济进入周期性上升期,创下近半个世纪以来繁荣时间最长的记录,极大地增加了国民财富。2003年以来,在国内外各种因素的推动下,我国经济走出了通货紧缩的困扰,在四月份消费价格指数(CPI)首次达到1%,2004年开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步入两位数以上的快速增长阶段。
在2004到2007年间,我国的宏观调控主要为稳健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2004到2006年之间适当增加了中央预算基本建设资金,分别增加50亿元、100亿元、100亿元,2007年拟增加250亿元。在稳健的货币政策中,连续10次调整基准利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调至7.47%,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调至4.14%。15次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累计上调7.5个百分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达到14.5%。
2004到2007年的宏观调控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深化了财政税收和相关体制改革,注重发挥税收政策调节作用;二是注重财政政策与区域政策协同配合,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在构建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机制中的带动作用;三是财政政策主动配合产业政策,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进程;四是注意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和协同效应;五是密切关注并适度影响资产价格变化;六是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宏观调控的基本经验
1、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宏观调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也在逐步尝试运用现代经济学意义上的宏观调控。但总体来看,过去的调控对短期总量失衡和通货膨胀等问题考虑比较多,属于比较单纯的宏观调控。进入新世纪以来,尤其是2003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与此同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也逐步凸显出来。这种情形下,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我国的宏观调控提供了科学的指导思想和新的方法理论。
2、加强形势研究分析和预测,完善宏观调控的决策机制
我国宏观调控的显著特点是认真进行跟踪分析研究,进行科学预测,及时把握经济形势走向和宏观经济运行中的动向,密切跟踪观察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最新情况,及时发现经济运行中的局部性问题并及早加以防范,适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控,提高了宏观调控的预见性、准确性和前瞻性。可以说,科学预测形势,及早发现问题,并及时果断处理,实行预防性调控,是近年来宏观调控的一条重要成功经验。
3、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目标排序和政策重心
在宏观调控目标上,我国既注重经济发展,又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社会和谐,既注重内部均衡,又注重对外均衡。这尤其适应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的背景。
在宏观调控的着力点上,注重最终目标与中间目标兼顾,既注重总量调节,又注重结构优化。我国作为发展中和转轨中国家,不仅存在总量矛盾,同时也存在结构和体制矛盾,有必要将结构和体制因素作为实现总量目标的中间目标。
在宏观调控的重点上,我国注重需求管理与供给管理并重,短期措施与中长期措施相搭配,需求政策与供给政策相结合,标本兼治,提高了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4、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调控工具和手段组合,不断改进调控方式
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体制转轨尚未完成,市场发育并不充分,因此,我国在继续协调搭配运用财政、货币政策的同时,注意了财政、货币政策与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的相互结合。在充分运用财政、货币政策等常规经济手段的同时,也注意到了适当运用行政和法律等必要的辅助手段,并注重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深化改革相结合,探索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
在保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前提下,适时适度进行了渐进式的“微调”、“预调”,提高调控政策的灵活性、应变性,努力做到连续性、稳定性和灵活性、应变性的有机结合。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宏观调控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虽然近年来的宏观调控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基本实现了预期的目标,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经济从偏快向过热转变的压力仍然比较大。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不足,需要经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来促进宏观调控措施效果的发挥,而且现行财政体制导致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大,推动投资的意愿强,不利于宏观调控措施的贯彻执行。
由于地方政府转型不到位,其发展理念、行为方式与中央宏观调控的方针不一致,很多地方政府依然将GDP增长、增加投资等作为工作的重心,造成了投资过度、无需竞争等问题,致使中央宏观调控在地方政府这一环节无法顺利地传导。
此外,现阶段的中国仍然面临着十分艰巨的市场化改革任务,我国市场化改革还远未到位,且行政手段的使用对加快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因此,要进一步努力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措施,尽量降低宏观调控对推进市场化改革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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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宏观经济/宏观调控/宏观经济调控法……
宏观经济调控法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核心。在贯彻宪法关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以来,我国的宏观调控立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目前尚缺少一部统率各层次和各门类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因而无法从法律上确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宏观经济调控权”,无法集中规定宏观经济的调控原则、调控主体、调控客体、调控程序、调控责任和宏观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等基本问题。为使我国现行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系统化,确保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和持续增长,迫切需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经济调控法》(以下简称《宏观调控法》)。
一、《宏观调控法》是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的基本法
法是贯彻和实现政策的有效手段。从各国的实践看,每项重大的宏观经济政策都有法律作后盾。
货币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大宏观经济政策。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为了保障其货币政策的实施,大都制定了反映该国政策的金融法规。如美国1913制定了《美国联邦储备法》(即中央银行法);英国1979年制定《英格兰银行法》;日本1942年制定《日本银行法》;德国1957年制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法》;新加坡1970年制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等。
财政政策包括财政支出政策和财政收入政策。国家通过扩张性或紧缩性财政政策的不同影响,作用于经济运行,起着某种自动抑制社会总需求过分扩张或收缩,促进社会经济稳定的基本功能。世界各国普遍重视财政法的宏观调控作用,都制定有预算法、税法等,有的国家还制定了《财政法》法典。
此外,各国还通过制定产业规划法和价格法等贯彻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
在我国,近年来国家制定的《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即中央银行法)、《税收征管法》、《价格法》等各单项宏观调控法律,在贯彻和保障宏观经济政策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仅靠各单项宏观调控法律还不能处理和保障各项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相互配合问题,难以克服政策之间的相互矛盾,难以避免“一脚踩油门、一脚踩刹车”的自我较劲现象。因此必须有统领各单项宏观经济法律的《宏观调控法》。
二、《宏观调控法》是处理重大经济关系的法律依据
同志关于《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一文中,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现代化建设所遇到的涉及全局性的新矛盾和新问题,明确提出必须处理好的带有全局性的12项重大关系。如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速度和效益的关系、第一、二、三产业之间的关系;经济建设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等,都是涉及到全局性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的解决,迫切需要制定《宏观调控法》。这样,在处理重大经济关系就有了法律依据。
三、《宏观调控法》是解决部门、地区之间利益冲突的法律准绳
中国国情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地区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1995年9月,中国政府明确提出“坚持区域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的方针。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全国经济发展与地区经济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建立区域经济与发挥各省区市场积极性的关系,正确处理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关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当前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所以说区域经济协调关系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政府在解决部门、地区之间利益冲突中制定了一些单项法规,如《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等,对合理安排产业结构、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促进产业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这些单项法规的权威性比较低,各法规之间也不够协调统一,亟待出台《宏观调控法》。
四、《宏观调控法》是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法律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点是,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能够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正确运用经济杠杆的机制。计划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财力、物力可能,合理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宏观调控目标,并通过实施产业政策及投资政策,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因此可以肯定的说,国家的计划是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的特征。但是,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使用计划调控手段,必须更新计划观念,健全计划机制。
健全计划机制,就必须重视计划决策、管理、调控的制度化、法律化。善于采用法律形式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和实现。采用法律形式,主要在于使法定计划能够尊重经济规律、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使计划和市场两种经济手段在法的规范作用下结合起来。更新传统的计划观念,就不能把所有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动统统纳入国家计划体系。在法的调整下,使计划关系成为一种计划法律关系,使计划活动成为一种计划法律行为。为此,就必须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法》,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计划原则,建立各项具体的计划法律制度。
运用法律保障政府计划的实现,也是某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措施。例如,法国是采用计划指导经济较早的国家。1946年1月3日法国政府正式颁布了实施中期计划的法令。以法律形式推行“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计划”。日本在宏观调控方面也使用所谓的“法令性计划”指导市场经济活动。在计划调控的具体措施上,在如何通过经济法律手段实现政府计划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济,以完善我国的宏观调控体系。
与此同时,为了协调计划调节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调节的关系,发挥各种调节手段的综合力量,制定一部统领包括《计划法》在内的所有宏观经济调控单项法律的《宏观调控法》也是非常必要的。
五、《宏观调控法》是确认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法律地位的需要
笔者认为,国家和国家授权的机关始终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即调控主体)。而国家的经济职能包括宏观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行为实现的。因此,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在我国的宏观调控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及宏观经济调控权应当明确,这项任务必须由《宏观调控法》来承担。
国家通过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在当前“政府要集中精力搞好宏观经济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减少对经济事务的行政性审批。”①我国制定的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之一,是“宏观调控制度和手段比较健全,对经济总量和结构的调控较为灵活有效。经济管理法制化达到较高水平。”②要健全宏观调控制度,使经济管理法制化达到较高水平,就必须通过制定《宏观调控法》,明确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活动中的法律地位,赋予政府应有的宏观调控权,确定其可以采取的调控手段,以及所应遵循的程序,才能确保政府作为法定的调控主体依法调控,约束政府必需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宏观调控权,防范和制止“政府失灵”、行政性垄断等现象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危害。因此,《宏观调控法》是政府实施合法有效宏观调控的基本法律依据。
六、《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和结构体系框架
(一)《宏观调控法》的立法层次和名称。从宏观调控法的实质意义上看,它是调整宏观经济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但从立法体系上分析,宏观调控法体系又是由《宏观调控法》统帅下的《计划法》、《预算法》、《税收基本法》、《固定资产投资法》、《中央银行法》、《金融监管法》、《外汇管理法》、《产业结构与规划法》、《对外经贸法》、《特别区域开发法》、《高新技术产业振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构成的。因此从《宏观调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的立法层次上看,它是国家宏观经济领域内的基本法。法律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经济调控法》为好:一是因为“宏观经济调控”在经济学中有确切的定义;二是在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中已广泛运用;三是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已经使用;四是运用其他名词,如“国民经济管理”、“经济稳定增长”、“宏观经济”等均不能确切反映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二)《宏观调控法》的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我国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运行实施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调整对象范围主要包括:计划关系、财政关系、金融关系、收入分配关系、价格管理关系、产业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关系、区域经济协调关系、对外宏观经济关系等。在制定《宏观调控法》时应当确认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平衡优化原则。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所谓经济总量的平衡,就是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的平衡,是社会经济运行保持协调状态的前提条件。经济结构是指国民经济诸组成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内在形式和方式。经济结构的内容非常广泛,如产业结构、投资结构、市场结构等都是经济结构的内容。经济总量的平衡是经济结构赖以实现的基础,经济结构优化是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质内容。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是宏观调控的目标和重要原则。《宏观调控法》必须确认平衡与优化的原则,从而调动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一切调整手段,发挥宏观调控法各项法律制度的功能,促进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2.有限干预原则。理论和实践都已证明、国家干预已经成了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力量。宏观经济调控法应确认的国家干预原则,即有限干预原则。所谓有限干预原则,其内涵有三层意思:一是政府的干预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相反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机制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二是政府的干预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三是政府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
3.宏观效益原则。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涉及的经济利益是全局性的、总合单位的利益,如生产者全体或消费者全体的利益,或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单个消费者或某个独立的企业的直接利益。因此,宏观调控的着眼点是如何提高宏观经济效益,而不直接过问某个企业的经济效益。为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确定促进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使宏观经济主体的一切经济行为有利于宏观经济效益的增长。
4.统分结合原则。统分结合原则,即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要实现经济调控的目标,宏观经济调控权(包括货币的发行、基准利率的确定、汇率的调节和重要税种税率的调整等),必须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实现集中统一。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宏观管理要体现在中央说话能够算数”。但是,国民经济运行存在不同的环节和层次,而且国家大、情况复杂,要处理好重大经济问题,必须发挥地方积极性,必须实行分级管理,赋予地方和部门必要的调控权,促进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的发展。统分结合的原则反映了宏观调控体系内部结构的客观实际,具有科学性。《宏观调控法》确认这一原则,从法律上保障合理分权,既能使整个国民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优化和全国市场的统一得到切实的保证,又能充分调动地方、部门的积极性。
关于《宏观调控法》的结构体系框架:应设总则、宏观调控机构、宏观调控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效力、宏观调控基本制度、宏观经济监测预警基本指标体系、法律责任、争端解决机制、附则共八章。
【参考文献】
一、宏观调控法的理论渊源和在我国的发展演进
(一)宏观调控法论文联盟的理论渊源
宏观调控是针对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提出来的,亚当·斯密在1776年的《国富论》提出,政府退出市场,提出了用市场无形的手去自行调节市场中出现的问题。亚当·斯密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在工业革命时期的确有着巨大的作用。随着社会化生产的日益复杂,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端显露无疑。最明显的是在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面前,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没有任何的办法。于是,以国家全面干预调节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在其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当中,提出摒弃自由经济理论,要求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
与此同时,美国总统罗斯福为抗击经济危机而采取的一系列“新政”,则被视为国家用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调节市场经济运行过程的一次重大实践。如《全国产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1933年银行法》等被视为最典型的宏观调控法。
笔者认为,当市场失灵或者市场缺陷出现的时候,市场本身的机制无法自行愈合的时候,就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之手把经济重新拉回正轨,为了避免宏观调控的滥用和保证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因此,宏观调控必须法治化。
(二)宏观调控法在我国的发展演进
然后,由于种种原因,“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
“宏观调控”是在中国的改革开放中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兴概念,在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出现了“宏观调节”的提法;1993年3月我国《宪法》做了重大修改,一个是把“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另外一个是增设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通过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给“宏观调控”赋予了新的重大历史使命。为了将宪法的宏观调控加以落实在2001年3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明确的把“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列入“经济法”中。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中也提到了“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
目前,理论界对于宏观调控法也有了普遍的共识:那就是宏观调控法是法律。我国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随着《宪法》和全国人大通过的工作报告明确的说明了宏观调控是法律,尽管现在有很多的不尽如人意,但无论如何,政府的宏观调控行政行为是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管制的。
二、宏观调控法的定义
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定义,典型的观点有:
一是宏观调控法是规制政府宏观调控行为,调整宏观经济关系的子部门经济法。
二是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体系中重要的部门法,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三是宏观调控法是指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程序、宏观调控手段(措施)的法制化。
四是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笔者比较赞同胡光志的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法是国家调控市场经济的法这样的认识是有偏差的。在这种理解中,宏观调控是国家手中的一个工具,作为宏观调控的一方当事人的政府,是法律的主宰还是法律的规制对象?宏观调控法到底调控谁?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不是政府的工具,而是管住政府闲不住的手的手铐。
三、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典型的观点有:
一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这几种: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计划、规划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价格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
二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的根本与长远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战略物资储备调控关系、涉外经济调控关系。
三是宏观调控的对象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运行,是各种经济总量。
笔者认为,尽管学者的表述更有千秋,但基本上都可以把宏观调控法分为计划(规划)、财税、金融三大类。
四、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一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是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对宏观调控关系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综合,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概括出不同的宏观调控的调整方法:
1.按照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主要包括:财政调控方法、货币调控方法、产业政策调控方法、价格政策调控方法、涉外经济政策调控方法。
2.以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利益诱导方法、规划指导方法、强行控制方法。
二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或称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它是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总和。
笔者对前两种观点表示赞同,但在实际的调宏观调控中,经常出现“治乱循环”,宏观调控法在调整方法上应该以诱导性调控为主,以强行控制为辅。政府少举“杀威棒”,多发“胡萝卜”才能使宏观调控的效果更加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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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立法的方向标,也是宏观调控的实施主体和调整对象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法律的指导思想。论文联盟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应该是宏观调控法王冠上的那颗蓝宝石。典型的观点:
一是促进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的合理原则、政府依法调控的法定原则、政府有限调控的适度原则、政府调控注重实现经济利益的效率原则。
二是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原则、政府调控法定原则、政府调控适度原则、注重调控效益原则。
三是决策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维护受控者权利原则、保障宏观调控理性运行的原则、调控手段法治化原则。
各家的学说都有一定的合理成分,毫无疑问,这些会成为我们继续前进的养分。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应该具备这几点:
(一)宏观调控法定原则
多数的学者都同意宏观调控法定原则,笔者十分赞成。宏观调控法定主要包括两个领域,一个是宏观调控职权法定,另一个是宏观调控程序法定,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旦政府可以随意超越法律进行无法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毫无疑问将对国民经济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由于宏观调控决策主体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并不能保证每次宏观调控的政策都能够正确、有效,于是,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能有效的对政府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避免权力寻租,纠正政府不恰当的调控行为,最终实现国民经济效益最大化。
另外,由于宏观调控具有暂时性的特点,并不适合将具体的调控内容法律化,一个是因为法律化的过程漫长,势必错过最佳的救治经济的时机;更为关键的是,宏观调控是针对瞬息万变的国内外环境所指定的特殊政策,比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就应该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而在和平时期,就应该调整政策。由于宏观调控政策的灵活性特点,程序的完善也变得更加重要了。
(二)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原则
以国家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应该是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之一。
评价宏观调控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应该就是从国家利益去考虑。比如中国的改革开放是否成功,从中国近30年来的奇迹增长就不难看出是完全成功的,让中国人能够体面生活,并且有效的刺激了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的发展,激活了经济的发动机,让中国不断的往前奔跑,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去分析,无疑是成功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一个宏观调控政策的时候,不应该只算经济账,而不算未来帐。任何不科学的发展带来的危害是无法在财务报表里体现的。比如现在日益严重的土地沙化、非法占用耕地等现象。尽管对当地的gdp是有拉动,但从长远来看,容易造成环境对人类的报复,而等到这一天,再去治理,那么这样的经济效益是需要打一个问号的。因此,在任何宏观调控政策、法律的制定中,必须考虑可持续发展这个前提,在保证经济利益的同时,保证发展的延续性,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三)宏观调控适度原则
马克思提出了划时代的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而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法律要针对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来制定,而不应该超前或者滞后。从这个角度讲看,宏观调控的力度应该掌握。在宏观调控中,毫无疑问,中国的改革开放是小步快跑,从农业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开始,一点点的撕开体制的口子,使得中国到今天的经济富强。同样是对于中国,也出现过“”等不针对生产力发展水平制定政策的情况,而无疑,对于国民经济是灾难。场经挤结构的建立与发展以及当代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
笔者认为,在使用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时候,一定要进行科学系统的思考,一定要适度,不能盲目而为,只有两者相辅相成,才能最大程度的给中国的经济造福。
(四)宏观调控政策为主和宏观调控法律为辅相的原则
宏观调控法政策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导政策,具有原则性、抽象性,这类政策一般不具有可操作性,只是作为总则和方向来看待。另一种政策是实施政策,这类政策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并且具有法律的效果。但是,这种政策只能作为宏观调控法所确认的一种手段,而且在制定过程中必须经过严格制定程序和监督机制。由宏观调控法律影响宏观调控政策,只有当出台的政策符合法律的认可,政策才获得法律的效力。反之,则只是一句口号而已,是不具备强制性的。
笔者认为,无论是政策还是法律并不是一定要宏观调控的相关成文法律在前或者政策在前,而是要在法定的程序中合理的安排先后,如先通过政策试点,再通过法律最后确定;也可以先通过法律来进行总则性规定,再通过政策进行小范围调整。但无论如何,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选择,而不应该本本主义,造成国家经济利益的不必要流失。
六、宏观调控法的实证分析
马克思曾经说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通过实践,才能确定理论的正确性。在人口众多,海内外环境复杂的中国,保持了持续三十多年的高速增长,尽管有很多地方还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中国一定是做对了什么才能跑得如此之快。笔者认为,这个答案就在过去的宏观调控法的立法实践中。笔者转贴于论文联盟
将就我国的重大宏观调控立法实践中的分税制改革进行剖析,力图破解中国奇迹的密码。
(一)分税制改革的背景论文联盟
自从开始对国有企业开始实行利改税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改变,针对各地不同的经济情况确定上缴数额或补贴的财政体制。但在实际执行中去事与愿违,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使出各种对策:比如有的地方给企业减免产品税,然后通过非财政途径的各种摊派收取企业费用归地方支配。而其中最明显的莫过于北京和上海,中央对北京市实行收入递增包干分成模式,约定年增长率4%以上上缴递增,北京便连续多年财政增长为4%,直到“案”,才发现北京隐瞒了财政收入98亿元;上海实行上解加递增分成模式以来,规定了每年财政收入165亿元的定额,其中100亿归中央,65亿留在上海,超出定额部分55分成,执行结果是上海每年财政收入都不超过165亿元,实现了惊人的零增长。
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造成的结果就是“弱中央”。然而,自从利改税后,财政收入中,中央拿三成,地方拿七成,财政支出,中央支七成,地方支三成。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1992年,全国财政收入为3500亿元,其中中央为1000亿元,地方为2500亿元。与此同时,中央的财政赤字高达1000亿元,弱中央,穷中央,严重地削弱了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分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分税制的具体办法
针对这样的情况,在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做出《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即中央税和地方税。
(三)分税制的实施效果
分税制的实行,让中央财政得到了有效的缓解。1994—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长率17.5%,其中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了55%,比1993年提高了33个百分点。有效的解决了中央的财政赤字问题。
(四)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范畴来评价此次宏观调控
1.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来看属于财税类;
2.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来看属于宏观经济政策业务中的财政调控方法;
3.从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分析:
(1)基本符合宏观调控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并没有权力滥用行为。(2)实现了国家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使中央有效的把财权集中,在税收上削弱地方政府的比重,解决了中央的财政赤字问题,为改革开放后续政策的实施夯实了基础;(3)从适度原则来看却明显的感觉过度了。地方政府经过分税制改革后的税收收入几乎都是来源不稳定、分散、征收和管理难度较大的税种。反而地方政府容易破产,造成了不少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卖地来维持收支。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七、论宏观调控法在调结构、转方式中的作用
在发展这个问题上,过去的中国强调的是速度,以大量的环境资源作为代价进行发展,走的是高消耗,低效率的发展方式,毫无疑问,这样的发展方式是对物质资源的极大浪费,增加了未来社会的成本,为中国未来的发展无异于埋下一枚定时炸弹。笔者认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必然的,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光是由调节民事主体的民法和调节行政主体的行政法都是很难做到的,而能够肩负这个历史使命的就是调节公与私的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
在调结构、转方式中,通过宏观调控法的积极作用体现在:
(一)调控的主动权永远掌握在政府的手中
拿这次房地产调控为例,第一轮宏观调控用的是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减少流入房地产的流动资金。第二论的宏观调控是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命令—限购令。通过对购买主体实施限制来减少投机性购房行为的发生,进一步遏制房价的上涨。而第三轮调控,极大程度上就是目前传得疯传的房地产税。可以预见的是,如果房价无法稳定,房地产税就基本会出现在重庆和上海等中心城市,而先期的房地产税对市场产生的影响将决定下一步对房地产税的征收力度和试点的推广程度。在这样的政策压力下,如果试点城市的房地产价格能够稳定,那么试点的推广甚至都可能不放在议程中。如果说达不到预期,那么将迅速全国铺开,对楼市形成大规模的压制,甚至可能加大征收力度。一把在头上摇摇欲坠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来掌握调控的主动权。
(二)资源配置优化
转贴于论文联盟
通过宏观调控法来调结构、转方式能够用政府的强壮的双手矫正市场经济的轨道,形成经济的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笔者认为,必须要警惕宏观调控法在调论文联盟结构、转方式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消极方面:
一是宏观调控决策者的“权力寻租”,由于宏观调控主体的责任追究、处罚还不完善,因此只有不断的推行法治化的进程才能有效的杜绝这一隐患。
关键词: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微观规制;结构调整;政府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规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经济机制,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与控制,是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目标。除此之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落实国家规划提出的各项具体任务,调整经济结构和调节社会分配,还需要与产业政策相配合,保持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深入持久地做好各项微观规制的基础工作。
一、总量调控与结构调整
实施宏观经济管理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其中,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整是政府经济管理的两大基本方面。通常政府实施的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对国民经济运行总量调控,政府对国民经济结构进行的调整则属于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保持国民经济运行的良好态势,即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基本平衡,需要政府进行宏观总量调控。宏观总量调控又称价值调控或信贷调控,是对社会总供给价值层面的调控,是通过控制货币总量而实现的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其对宏观总量的调节是要达到对宏观供给总量控制的直接目的,并以此间接约束社会总需求。宏观总量调控的具体控制力表现在对货币发行总量、信贷供给总量、证券市场规模等方面价值总量的控制上及对银行储蓄和贷款的利率、银行法定准备金率的直接变动。宏观总量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表现,是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方面。政府拥有宏观总量调控的职责,却并不需要天天运作这种对宏观经济干预的职能。只有在国民经济运行态势偏离正常状态和秩序时,即社会总供求出现明显失衡时,才需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必要的价值调控。宏观总量调控的重要性和有效性是由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证实的。根据新古典理论,包括理性预期学派的观点,政府的宏观经济职责只在于维持市场秩序,让市场的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由市场利率和价格的升跌来调节投资、消费、信贷等等,政府不应为减少周期波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目的而对市场的价格信号和资源配置进行直接干预。尽管至今在宏观经济理论的研究中,还有不少人传承新古典理论,主张自由市场经济,反对宏观调控,但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中,排斥政府作用,反对政府宏观调控的声音早已销声匿迹。
需要明确的是,宏观总量调控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而宏观总量调控的有效性是有局限的。这就是说,在政府发挥宏观经济管理作用中,总量调控的作用是显著的、必要的,但却不能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所有问题,不能取代政府其他方面的宏观经济管理作用。就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两大基本面来说,总量调控只能解决总量问题,即解决经济的过热或过冷问题,解决投资总规模的过大或过小问题,解决国民经济发展已经或可能偏离基本运行轨道的问题,等等,不能用于解决经济结构调整的问题。因此,不能将经济结构调整混同于宏观总量调控,不能期望通过总量调控改变国民经济结构,总量调控肯定影响经济结构调整,但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区别于宏观总量调控,经济结构的调整不可用总量调控替代且不同于总量调控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内容。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生产的两大部类包括物质生产,也包括劳务生产。两大部类的平衡包括国民经济运行中所有产业供给与市场需求间的结构平衡。这种结构平衡不仅是在价值层面上探讨总量平衡关系,而是对实际生产能力的结构的适当要求,并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范围内要实现结构平衡。这其中,所有的供求结构平衡都源自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要求。正是从满足生活消费的需求出发,才产生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结构平衡要求。这就是说,为实现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其他所有方面的产品供求结构都只是一种逻辑对应关系,即都是在生活消费品生产适当的基础上一层接一层展开的生产消费品的生产供给与市场需求间的结构对称要求。由于生产生活消费品是生产的最终目的,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是社会最基础的供求结构平衡,所以,在调整社会生活消费品需求方面,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结构平衡的影响最为基础和最有连锁反应效力。
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应从满足社会生活消费品需求出发,不断地对国民经济的结构进行调整。这种结构调整与总量调控有别,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的重要方面。
二、微观规制的基本特征
对国民经济进行结构调整属于微观规制。微观规制包含调整结构,却不只是表现在结构调整方面,还有更多内容。但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多层面上发挥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作用,微观规制不同于宏观总量调控的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长期性
宏观总量调控基本上是短期性的,而进行结构调整的微观规制具有长期性特征。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政府的微观规制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的哪个层面,都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必须长抓不懈的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刘树成指出:“节能减排,以及把住土地闸门等,本属于政府的微观规制职能。我们常说把住两个闸门:一个是信贷闸门,一个是土地闸门。信贷闸门属政府的宏观调控问题,而土地闸门属政府的微观规制问题。但由于政府的微观规制是‘政府’的职能,很多人就将其视为‘宏观’问题而归入宏观调控职能中。这样一来,不利于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的贯彻执行。因为宏观调控是针对经济运行的短期波动和变化而采取的措施,根据经济形势的‘冷热’变化,其方向和力度可以时松时紧。但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等这些属于微观规制方面的长期任务,却不能时松时紧,而必须‘长’抓不懈。现在,一些地方由于抓紧了节能减排和土地利用等审批工作,因此经常有人问,什么时候宏观调控可以转松。其意思是,什么时候节能减排的审批门槛和土地闸门可以放松。所以,要把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等这些政府的微观规制从宏观调控中剥离出来,以利于‘长’抓不懈,下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针对性
宏观总量调控对微观经济实体的影响具有普遍性或共同性,而不具有局部的针对性;而微观规制在国民经济运行各层面的作用都具有约束被规制者的针对性,即其作用不是泛泛地铺天盖地,而是针对具体的局部解决具体的规制问题。如,结构调整要解决钢铁产能过剩的问题,就要有针对性地对钢铁产业进行有效规制,做出具体的减少产能的安排并落到实处,直至达到调整目的。
(三)绩效性
宏观总量调控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影响具有时效性,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宏观总量调控必须极为迅速地随之变化,而在此之前的调控即失去时效,不再有延续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微观规制是长期性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具体内容,因此,微观规制具有政府实际工作成果的绩效性,是长期的工作积累,与宏观总量调控的时效性有所不同。如,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微观规制,是长年不断的工作内容,而控制好土地资源,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工作的重要绩效。
(四)法制性
宏观总量调控是对国民经济运行做出的价值调控,虽然是依法实施的经济调控,但这种调控并不体现具体的法律规制,而更多的是经济政策层面上的直接反映。因此,准确地讲,宏观总量调控表现出很强的政策性,是国家主要宏观经济政策走势的集中体现。但对微观规制来说,不论是哪一方面的工作,都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办事,不可能脱离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微观经济实体进行规制,因此,就这一点而言,与宏观总量调控具有的政策性表现不同,微观规制具有鲜明的法制性,表现为任何规制都要严格地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于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为具体承办的政府部门就要依法接受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严格制止未经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五)基础性
宏观总量调控治标不治本,因此,具有时效性和热点性,而不能在对国民经济的调控中直接触及和解决运行基础的建设问题。凡进行宏观总量调控,都必定要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成为一段时间内的经济热点问题。但与宏观总量调控的治标不治本不同,政府承担的各方面的微观规制任务,都是既治标也治本,而且重在治本。所以,严格的说,政府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实施微观规制是为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各方面的基础问题,具有基础性特征。如,政府对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就是一种基础性的规制电力行业经营与发展的宏观管理手段,可以通过这一手段的运用达到有效约束电力行业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进步、网点分布等直接的规制目的。
三、微观规制的多层面表现
政府微观规制负责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多层面进行调整。其职责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赋予,是国家法律的规定,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落实。
(一)调整经济结构
保持经济结构平衡是保持国民经济运行良好态势的基本面。微观规制的长期任务之一就是保持经济结构平衡,因此,政府微观规制的工作重点就是要不断地根据经济运行的情况变化调整经济结构,基本实现国民经济运行中经济结构的动态平衡。通过具体的协调工作,运用适当的产业政策,政府调整经济结构微观规制的成效表现为:一方面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另一方面保持市场供求结构的基本平衡。
(二)配置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除土地资源外,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还有:石油、煤炭、矿山、河流、风力、海洋、森林、野生动物,等等。耕地是最宝贵的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是全国人民的神圣使命。按照宪法的规定,农村耕地是农民集体的生产资料,归农民集体支配。但各级政府对农村耕地的保护是义不容辞的,必须落实到实处。无论何时何地,保护耕地都是政府微观规制的重要任务,是政府经济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城市土地及其他非农民集体所属土地由各级政府负责支配。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配置是重要的微观规制权力,是政府参与国家经济建设和干预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只要政府把好土地使用关,就是做好宏观经济管理中最基础的微观规制工作,就可基本保障国民经济运行在实体经济领域不发生大问题。至于其他自然资源的宏观配置,也是均由政府的各专职部门负责。肩负重任的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认真履行微观规制职责,按国家规划妥善配置各类自然资源,以满足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
(三)创办政府企业
政府企业亦称公营企业、公共企业、公企业,是政府财政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欧洲共同体在1980年的法规指南中明确地对各个国家都存在的公营企业,即政府企业,界定为: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它对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对其施加直接或间接支配性影响的企业,而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创办政府企业可直接调整国民经济结构,稳定和维护市场秩序,满足居民对某些生活必需品的需求。所以,政府企业属于规制经济范畴,是政府实施微观规制的重要方面,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表现。在世界各国,几乎无一例外,都存在由政府企业构成的规制经济,只是各国之间的规制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有些差别。目前,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是,中央政府企业的数量相对减少,而地方政府企业的数量相对增多。只要直接为民众服务的责任在地方政府,那么地方政府就有责任设立企业以满足社会需求。有关国家安全的生产部门,自然垄断行业及提供重要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产业,应是政府设立企业的主要领域。
(四)实施行政管理
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对国民经济运行的服务还表现在需要实施多方面的必要的行政管理。
1 工商行政管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工商行政管理体现政府部门对微观经济实体进入市场经营的基础服务,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必须办理的手续。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服务是微观规制,也是对企业资格的确认。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政府要对微观经济实体的各方面服务做到周全而细致。
2 就业资质管理。在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必定要突出表现政府的微观规制作用。这就是政府要对劳动力进行社会保障性质的就业培训,还要对各种就业的资质给予确认。政府的这方面工作亦属于微观规制的内容。这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对劳动力市场给予的规制,是政府引导劳动力市场走向规范的重要举措。
3 行政许可证管理。建立行政许可证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微观规制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立的行政许可证制度是我国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的重要内容。由中央政府授权的各专门机构实施的各类行政许可证管理对规范市场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4 反垄断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建立的政府反垄断组织机构,负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反垄断管理。政府的此项工作属于微观规制,是市场走向成熟时产生的微观经济对政府行政管理的特定需求。
5 文化市场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政府对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是一种特殊的市场管理。因此,政府对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也属于政府微观规制。在这一领域,政府的管理工作含有十分复杂的规制内容。做好文化市场的规制工作,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6 价格管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要市场化,但还要保留一小部分政府管制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政府对这方面管制价格的行政管理,也属于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工作。
(五)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生态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的微观规制职能必须体现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工作中。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各地区要切实承担对所辖地区环境质量的责任,实行严格的环保绩效考核、环境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作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健全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实施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标识和环境认证制度,严格执行强制淘汰和限期治理制度,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和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并监督环保。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建立社会化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与发展事务,认真履行环境国际公约。
(六)保护知识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极其重要的政府微观规制内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各级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微观规制工作,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做到:加强公民知识产权意识,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强计量基础研究,完善国家标准体系,及时淘汰落后标准。优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发展专利、商标、版权转让与代理、无形资产评估等知识产权服务。
四、微观规制的放松与改善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是重要的基础,也是政府工作职责的表现。根据国民经济运行不断变化的情况,政府的微观规制运作也要适应变化的情况及时做出放松规制或改善规制的相应安排。
(一)微观规制的放松
实施微观规制是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对国民经济运行各层面不同程度的强化干预的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较为顺畅的时期,政府微观规制的干预范围可以有所收缩,干预强度可以有所减弱,这就是所谓的微观规制的放松。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为战争的需要,美国政府投资设立2000多家政府企业,专门生产军火和其他军用物资,待战争结束后,这些企业全部被政府卖掉,这就是微观规制放松的典型实例。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根据发展的需要,如果将一项原先政府严格规制的项目降低控制强度,那就是单一项目的微观规制的放松。如,在我国改革后,起初是政府管制全部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而现在只是对少数著名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进行管制,这就是比较明显的政府微观规制的放松。
【关键词】货币政策 宏观调控 金融
央行出于对银行系统流动性过剩引发通货膨胀的担忧,自2010年以来,适时出台了诸多宏观调控措施,并以公开市场操作方式定向发行了央行票据,以此收紧市场上过剩的流动性资金。央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的金融宏观调控措施,操作适时适度,在宏观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欠发达地区金融机构实施的效应看, 其调控政策效应不明显。
一、欠发达地区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不明显的原因
(一)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个别非理,影响了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传导效果
主要表现为地方企业的产权制度仍然不明晰,市场中的政府行为过重,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与国家整体宏观经济运行周期和宏观调控政策存在偏差。
(二)金融宏观调控效力被削弱
金融宏观调控效力被削弱和基层央行贯彻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手段有限有直接关系,而基层央行能够有效运用的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和调控措施不多,尤其是在利率和公开市场操作上又仅限于总行。引导信贷投向的作用减弱,和再贴现限额闲置有关。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来说是因为有着再贴现功能发挥权的商业银行觉得没有什么利益可图。再贴现办理的条件太严格和央行提高再贴现率,让此局面必然出现。在具体操作中,商业银行对现有的货币信贷政策的贯彻和执行并不是很理想,不得不说,如果只是单纯依靠窗口指导或道义上劝告的办法,没有必要的辅助手段加以保证,这样的结局是避免不了的。
(三)商业银行高度集权式信贷管理体制,增加了金融宏观调控政策传导的时滞性
具体表现在现行高度集权的信贷管理体制下,基层商业金融机构出现的营审脱节以及上级行实行严格的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无疑拉长了金融宏观调控政策传导的时滞性,造成基层商业银行对央行实施的稳健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反映不积极,配合不紧密。
(四)金融生态环境欠佳,风险保障机制不完善,制约了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拓展
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的社会工程。尽管近几年各地通过开展信用社区创建活动,金融生态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仍然存在县域金融生态环境欠佳、风险保障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政府行为不规范,在制定政策时为达到特定目标,对政策的负面影响未有充分估计,也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此外,对于不遵守诚信规范的企业、个人,拖欠赖账等失信行为,在执法上不够严厉,使金融部门不敢加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从而导致整个县域经济陷入恶性循环。所有这些金融生态环境问题成为制约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障碍。
二、建议
(一)央行要高度重视宏观调控政策在农村实施效果的差异性问题
针对当前流动性过剩,央行采取强化宏观调控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但由于宏观调控对全国各地的政策是基本同向和同步的,而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城市与农村、地区与地区之间是有差异的。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总量的高低,对金融宏观调控措施的效应是不同的。因此,建议央行在制定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时,应考虑城市与农村、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的差异性,对县域银行及涉农金融机构应实施因地因时灵活的调控措施,最终促成货币政策目标不仅在面上而且在点上均衡实现。
(二)积极运用非对称加(减)息与差别存款准备金等政策工具,提高其灵活性、针对性
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相比,社会经济基础差别很大,欠发达地区需要更加优越的政策支持,因此,首先应依据各地经济金融地区差别及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按照区域经济的特点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政策;其次在区域内根据不同的金融机构及信贷主体,实行差异化的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使其能向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略有倾斜。
(三)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把握,提高其预见性
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之前,要认真考虑到政策传导的特殊情况,准确判断宏观经济发展方向,正确把握政策的实施时机和取向,才能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政策绩效。
(四)加强宏观调控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政策的配合力度
以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为例,两者在作用机制、政策时效、政策功能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五)培育和发展金融主体,构筑比较顺畅的宏观调控政策传导渠道
一是继续深化商业银行改革,真正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金融主体;二是不断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三是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和保护中小金融机构,进一步发展农村金融;四是深化产权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市场经济主体。
(六)密切银行、企业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适应宏观调控政策的良好外部环境
一是逐步强化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信用意识,广泛宣传和普及社会信用知识,使其深刻理解、切实领会金融运行的基本规律,充分认识到大量贷款损失对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危害程度;二是充分认识地方政府在货币政策传导中的重要性,发挥地方政府在信用制度建设和维护金融债权中的能动作用;三是建立政府、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息平台,做到反应灵敏、有效沟通、协调一致,使货币政策传导更加及时到位、权威有效;四是尽快成立由政府出资、多方入股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五是健全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充实企业征信系统,登记范围要能涵盖企业与银行以外单位的信用状况。
参考文献
一、宏观调控及其客观必然性
宏观经济调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与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社会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现代市场经济紧密联系的经济范畴。国家宏观调控就其本质和基本内容而言,是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及其结果的干预和引导,它以市场机制自身的存在充分发挥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调节功能为前提。宏观调控是补充市场的不足,而不是取代市场的功能;离开了市场经济本身,也就无所谓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这是宏观调控的基本性质。为了把握住这一基本性质,必须正确认识宏观调控的内在规定性及其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
所谓宏观经济调控,就是指以中央政府为主的国家各级政府,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地发展并取得较好的宏观效益,主要运用间接手段,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从总量与结构上进行调节、控制和引导。在这一概念中,以中央政府为主的国家各级政府是宏观调控的主体,而市场经济运行过程及其结果则是宏观调控的对象和客体;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地发展并取得较好的宏观效益是宏观调控的目的;主要运用间接手段进行引导和调节是宏观调控所采取的主要方式和发挥的作用。
现代市场经济无一例外都是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的市场经济。在我国,政府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经济调控的客观必然性在于:
1、从微观领域看,“市场失灵”是政府介入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深刻原因。市场机制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市场机制的消极作用也就是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缺陷,其主要表现是: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环境污染、失业等社会问题;市场机制不能维护社会效益大、而经济效益小的公共产品的生产;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地保护和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也会给风险性投资带来一定的障碍;市场机制难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和协调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容易造成收入分配上的过分悬殊;市场机制不能克服规模经济与垄断之间的矛盾等。这些缺陷依靠市场机制本身是无法弥补的。为了弥补“市场失灵”,使国民经济均衡发展,需要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
2、从宏观领域看,市场经济本身还存在着“市场失衡”,从而造成宏观经济的不稳定与经济结构的不平衡,这也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经济不稳定,既可能表现在生产过程中,也可能表现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微观经济的不稳定,必须导致宏观经济的不稳定,表现为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失衡,要么总供给大于总需求,要么总需求大于总供给。造成经济不稳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市场机制自身的内在缺陷的局限性,是导致经济失衡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市场调节的局限性主要表现是:
(1)市场调节具有微观性。市场调节是建立在各微观经济主体对自身利益追求之上的。而这些微观经济主体,一方面在市场活动中不可能事先就洞察到国民经济的全局,并根据这一全局来决策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它们都从自身微观经济利益出发来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可能完全符合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宏观经济利益的要求,甚至可能与社会宏观资源配置合理性要求相违背。这样,市场调节难以实现宏观总量的平衡和总体结构的合理。
(2)市场调节具有暂时性。市场调节是通过市场各种要素(价格、供求、竞争)相互作用实现的。集中表现是:供给与需求通过竞争形成一定的市场价格,在这里,供给与需求是动态的,价格也是动态的。市场在动态的价格下使供给与需求暂时趋于平衡的状态。由于市场各种要求都处于经常变化之中,这种平衡状态是转瞬即逝的。因此,市场调节只能一次性地,暂时地解决供求矛盾,而不能使这些矛盾得到比较长期的解决。
(3)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市场调节是在矛盾或问题发生之后进行的一种调节,这种调节具有滞后性,是“马后炮”式的调节,有一定的时间差,加之企业和个人掌握的经济信息不充分,因而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经济运行的无序和混乱,造成社会经济的频繁波动和资源浪费。如我国彩电、冰箱的生产,时而严重供不应求、时而又严重积压等,就是市场调节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的反映。
(4)市场调节具有分化性。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必然是优者获利多,劣者获利少,甚至亏损被淘汰。这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会使个人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甚至造成贫富悬殊乃至两极分化。正因为市场经济存在以上缺陷,不能实现宏观经济总量的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所以必须实行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
3、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也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身发展过程中的特点和内在要求所决定的。这是因为:
(1)市场机制要充分发挥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是需要一系列基本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企业要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要建立比较完备的市场体系;各种市场信号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要形成总供给与总需要大致均衡的市场状态;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法规体系,等等。显然,在我国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仅靠对市场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这些条件是根本不可能建立起来的,而只会导致市场混乱,使社会经济运行走向无序。这就需要由国家的宏观调控来推动这些条件的加快形成。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它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助于实现而不是违背某些基本的社会制度目标,如要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等等。很明显,单纯的市场调节不可能自发地实现这些基本的社会制度目标。所以,由社会主义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就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必然的了。
4、宏观经济调控是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客观需要。
社会主义生产是社会化的生产,社会化大生产使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以及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之间联系日益紧密,它们协调一致才能保证社会再生产的比例性和平衡性。而这种协调一致的配合仅靠市场无法实现,必须有站在全社会高度和从社会全局的利益出发的政府,进行统一的宏观调控,才能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均衡发展。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社会分工逐步走出国界而形成了国际分工,出现了商品生产、贸易和资本全球化的趋势。这种全球化的趋势,使得国际分工更为复杂,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流动更加频繁。各国政府必须加强对国内外经济的协调,促进本国经济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发挥本国优势,取得较好的经济利益。经济全球化并不意味政府职能的弱化,政府在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面前必须发挥主导作用。
二、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
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就是宏观经济调控所要达到的目的,它是实施和评价宏观调控工作的主要依据,决定着宏观调控的内容和重点。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是多元的,是由诸多目标构成的目标体系,分为总目标和具体目标,其具体内容如下:
宏观经济调控的总目标,就是保持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平衡。这一总目标主要包括经济总量目标和经济结构目标两个方面的内容。总量目标是在供需平衡基础上的经济增长目标。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是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前提。无论总供给大于总需求,还是总需求大于总供给,都会引起宏观经济的波动。因此,必须从全局出发,制订符合实际的总量增长计划,避免经济过冷或过热,保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结构目标是在总量增长前提下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等。调整产业结构就是要调整三大产业之间的比例关系,特别是要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使其更好地为第一、第二产业服务。在调整产业结构的同时,还要进一步调整地区结构,克服地区间条块分割所造成的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产业结构趋同的状况,按照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和资源优势,根据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形成互补的地区结构,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宏观经济调控的总目标,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总量和结构上的基本平衡,是通过具体目标体现出来或得以实现的。有关我国现阶段宏观调控具体目标的主要内容,党的十六大报告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四个方面。
1、促进经济增长。
经济增长是经济全面发展的主要指标,是一个宽泛、综合的概念。它既体现经济总量的增加,也体现人均收入的增长和生活质量的改善;同时,总量上的增长是建立在比例协调、结构优化和效率提升基础之上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增长率是衡量经济增长的主要指标。
2、增加就业。
扩大就业不但能更加充分利用劳动力要素,而且能促使居民收入普遍增长。因此增加就业既是经济健康发展的标志,也是社会公平和稳定的体现。经济中总供给大于总需求会造成失业,同时经济发展中的经济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也会带来失业。失业会增加社会福利支出,加重财政负担,失业率过高还会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在我国,存在着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但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这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因此,要慎重掌握宏观经济的总量平衡并通过促进投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开发落后地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手段,来增加就业。
3、稳定物价。
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总量平衡与结构平衡,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大体稳定是经济健康、平衡发展的保证。企业和个人可以在较为稳定的价格预期下安排生产和消费,促使经济平衡增长,避免大幅波动。而无论是通货膨胀还是通货紧缩,都会带来价格的紊乱,影响各类经济行为主体的判断和信心,扭曲资源配置,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应特别注意通过货币政策调节货币供应量,使之与经济增长速度相匹配。另外,长期的财政预算不平衡和国际收支逆差也会导致币值不稳,应注意综合、协调、平衡采用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来保持物价和币值稳定。
4、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周小川:股市房地产并非利率调整主要因素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这次利率调整是在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进行的,也是宏观调控的主要组成部分。他还说,尽管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复杂,各界人士意见不一,但在这次宏观调控过程中,国务院一直都非常强调要发挥好利率政策的杠杆作用。对于利率调整的决策依据,周小川表示,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都并非央行进行货币政策调整的主要参考因素。此外存款下降、资金体外循环的因素也并非利率调整的决定性因素。至于外汇流入增加带来的人民币占款问题,周小川认为,仍在中国经济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周小川总结称,判断采取什么样的货币政策,主要还是要看整个宏观经济的走势,包括看CPI和PPI这样的指标。另外,央行比较关注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对于此次利率调整的影响,周小川表示,这次利率调整刚发生半个月,政策效果有待于进一步观察和研究。同时,央行要积极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对这次利率调整政策的消化,尤其是加快推进微观机制改革。
郎咸平:人民币升值的口子绝不能开
“人民币一旦升值一次,就极可能升值两次,后果将是极具破坏性的。这个口子不能开,否则会越撕越大。”郎咸平近日表示。曾在世界银行担任公司治理顾问的郎咸平对国际“热钱”对人民币的狙击忧心忡忡。郎咸平是强烈警惕国际“热钱”的华人学者。国际“热钱”对人民币升值带来的套利机会觊觎已久。2003年6月,郎咸平就曾指出,为炒作人民币而流入中国的“热钱”高达500亿至600亿元,这批“热钱”主要来自美国和日本。美国和日本是去年要求人民币升值呼声最高的两个国家。此次“热钱”卷土重来,郎咸平甚至建议人民币应先贬值2%一段时间,再恢复现有汇率,以此逼退“热钱”。
唐双宁:宏观调控不宜再出台新总量控制政策
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评点宏观调控,指出目前的宏观调控,一要巩固已取得的宏观调控成果,不宜出台新的总量控制的政策。同时,密切关注国民经济发展走势,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前瞻性,保持灵活性、务实性,提高商业银行自主审贷、自担风险能力,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为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积极的货币信贷环境。二要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支持国民经济薄弱环节的发展。三要在信贷投放上做好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工作。他认为当前的宏观调控主要具有以下的特点,见事早,方式新,针对性强,震动小,见效快,影响深。四要充分认识到宏观调控成果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基础还不够稳固,要保持警惕,防止反弹,特别是采取得力措施防止投资领域盲目的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五要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六要注意防范宏观调控中由于项目停建、缓建所带来的新的银行风险,严防新的不良贷款。
吴敬琏:运用利率政策频繁微调较适宜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近日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把存贷款基准利率提高了27个基本点,虽然幅度很小,但我认为,应该表示欢迎、表示拥护,”吴敬琏说,“因为这意味着我们试图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运用常规的货币政策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这是今年以来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吴敬琏强调指出,运用利率杠杆调控经济时,最好按照各市场经济国家通常采用的办法,频繁地微调利率,而不是要么长期不调,要么一调就来一个大跨度的调升或是调降。“因为宏观经济调控是短期调控,像公开市场业务的调控,几乎是每天都应研究它的松紧力度,利率的调控当然不能每天进行,但也不能好几年都不动。所以,比较多的频繁地微调是比较好的办法。”
(一)科学运用宏观调控工具,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无论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调控经济都用“两只手”:一只是看不见的手,指的是市场机制,通过市场对资源进行基础性配置;一只是看得见的手,指的是政府宏观调控,主要是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或失灵。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一个是财政政策,一个是货币政策,采取的主要手段是税率、汇率和利率,即通常所说的“三大法宝”。当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里,国家计划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这三者之中,国家计划提供宏观调控目标和总体要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具体实施执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辅相成,但也有不同的分工。对宏观经济来讲,货币政策更多的是管总量,财政政策更多的是管结构。在宏观调控中,这两个政策应该密切相关,并且调控的力度、调控的方向要大体一致,才能形成合力,取得调控成效。但具体采取什么样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要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相机抉择。
宏观经济运行千姿百态,但概括起来讲,也就是三种类型。
一种类型是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经济学上的术语叫“通货紧缩”,即需求不足,供给大于需求,表现为物价总水平下降。应对通货紧缩局面,应该采取扩张性财政政策和扩张性货币政策。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出现的情况,可以说是通货紧缩,所以在1998年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是有中国特色的名字,实质上就是扩张性财政政策。
第二种类型是社会总供给小于社会总需求,经济学上的术语叫“通货膨胀”,即总供给比总需求小,供不应求,表现为物价上涨。我国历史上出现过多次通货膨胀,最近的一次是1993年到1996年这段时期。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紧缩的财政政策和紧缩的货币政策,要控制赤字、减少发债、压缩政府开支、控制货币总投放量等。
第三种类型就是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基本平衡,但在结构上有矛盾,冷热并存,发展不均衡。我国从2003年下半年到现在基本上处于这么一种状况,但具体来讲,有些产品供大于求,有些产品供小于求。应对这种局面采取什么样的宏观调控政策?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2005年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同时调整财政政策取向,由扩张性的积极财政政策转向稳健财政政策,也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中性财政政策。稳健财政政策的实质是在总量上不做太大的动作,但在结构上有保有压,加强薄弱环节,压缩过热行业的投资。有人认为宏观调控就是紧缩,就是要控制发展速度,这是一种片面的看法。其实,宏观调控针对的是经济运行中不健康、不稳定的因素。这些问题,市场解决不了,必须用政府宏观调控这一只看得见的手加以解决,包括调节总供给和总需求的不平衡,调整经济结构,调整投资与消费关系,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最后达到比较稳定、持续、协调的发展。因此,无论是扩张的宏观调控政策、紧缩的宏观调控政策,还是稳健(中性)的宏观调控政策,只要采取的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宏观经济环境,有利于消除经济运行中的不稳定因素,都是积极和协调的,都是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
(二)近十年来财政宏观调控简要回顾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经济发展就是有高有低,波浪式前进,在不平衡中求得平衡的。但是,严格地讲,在1993年以前,我国基本上属于计划经济,政府宏观调控主要是靠计划实现综合平衡,大多采取行政性措施。真正运用经济办法进行宏观调控,运用财政“三大法宝”来进行宏观调控,是在1993年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
1.1993~1996年的财政宏观调控1993年到1996年,我国宏观调控的着力点是控制通货膨胀。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四个“热”:房地产热,开发区热,集资热,股票热;二是四个“紧张”:交通运输紧张,能源紧张,原材料紧张,资金紧张;三是一个“乱”:经济秩序混乱,特别是金融秩序混乱。为了确保经济的健康发展,1993年6月24日,中央下发了6号文件,决定通过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当时出现的经济过热现象进行治理整顿,文件中,财政政策是重头戏。
为贯彻落实中央的这一文件精神,财政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具体包括:一是通过适当压缩财政开支逐步减少财政赤字,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社会集团购买力,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增加有效供给,缩小社会供求总量的差额;二是通过税制改革,调整税种结构和税率,严格控制税收减免,清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分配秩序;三是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四是整顿财经秩序,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财税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大力打击逃税骗税和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五是支持汇率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完善出口退税制度,促进外贸出口增长。在货币政策的配合下,1996年国民经济成功实现了“软着陆”,既有效地抑制了通货膨胀,挤压了过热经济的泡沫成分,又保持了经济的快速增长,1996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9.6%,物价指数比上年增长6.1%,形成了“高增长,低通涨”的良好局面。对此,国际上的评价是非常高的,说中国避免了一次经济灾难。
2.1998~2003年的财政宏观调控1993~1996年的宏观调控刚刚完成,经济形势就发生了变化,亚洲金融危机波及我国,出现了供大于求、需求不足的问题,经济增长明显受到需求不足的制约。当时的提法叫出现了“通货紧缩的趋势”,实际上就是通货紧缩。1997年以前,我国经济面临的最大问题是通货膨胀,没有治理通货紧缩的经验。在国际上,也是治理通货膨胀的经验比较多,一般都是采取“关水龙头”的做法,包括控制银行货币投放量、提高利率、控制财政支出等。治理通货紧缩,最关键的是扩大需求。为此,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决策,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实质上就是扩张的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发行长期建设国债、增加财政赤字、扩大政府支出,特别是增加投资性支出等来扩大需求,拉动经济增长,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发行长期建设国债,带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998~2004年累计发行了9100亿元的长期建设国债,集中力量建成了一批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同时带动了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资本的跟进。
二是调整税收政策,刺激需求增长。对涉及投资、消费及进出口的税收政策及时作了相应的调整,分别实行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恢复征收居民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率由8%降至5%,以及多次提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等政策措施。
三是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改善居民消费心理预期。连续四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金制度。同时,增加社会保障投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四是规范收费制度,减轻社会负担,推动扩大消费。1998年以来,取消行政事业收费项目1805项,共减轻社会负担1417亿元;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五是支持国民经济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优化。在稳健的货币政策的配合下,积极的财政政策基本完成了预期的宏观调控目标: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了经济结构,促进了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了居民的收入,但最大的功劳还是拉动了经济增长,国债投资每年拉动GDP增长1.5~2个百分点,平均每年拉动1.8个百分点,从而避免了我国经济的大起大落。期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基本上保持在7%~9%之间,又一次实现了“软着陆”。
3.两次财政宏观调控的启示在这两次财政宏观调控的成功实践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两点启示。
第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财政政策也包括货币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和经济手段,其主要作用在于消除经济周期中的不健康、不稳定因素,弥补市场的不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正确地运用财政政策,不仅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必然选择,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实践证明,无论是扩张的财政政策,还是紧缩的财政政策,或是稳健(中性)的财政政策,只要运用得当,符合宏观经济发展需要,有利于消除经济运行中不稳定、不健康的因素,都是积极的、可持续的、有效的。
第二,财政宏观调控的灵魂或关键是审时度势、相机抉择。财政政策必须随着环境与对象的变化而适时适度地调整。要对具体经济情况作具体分析,并根据不同的时机,做出正确的抉择。宏观调控政策能不能发挥作用,关键在其是否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正确、科学的判断之上。具体来说,要判断得早,动手得早,决策得早,这样作用也大,效果也明显,成本也低。换言之,是否采取扩张、紧缩或是稳健(中性)的财政政策,必须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特定的宏观调控目标决定。经济太热了,财政宏观调控政策就要着眼于给经济降温;经济冷了,财政宏观调控政策就要着眼于给经济升温;经济冷热差不多的时候,财政宏观调控政策就要着眼于解决结构不平衡问题。
二、实行稳健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宏观调控客观需要作出的重大决策
(一)实行稳健财政政策是宏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从2003年开始,我国的宏观经济运行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2003年一季度GDP增长速度达9.9%,全年为9.1%。2004年一季度GDP增长速度为9.8%,二季度为9.6%,三季度为9.1%,四季度为9.5%,全年为9.5%。同时,从2003年开始,物价也走出通货紧缩的阴影,由负增长变成正增长。2004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3.9%。这些数据说明,我国经济走出了通货紧缩的阴影,经济增长进入新一轮周期的上升阶段,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但另一方面,又存在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等问题。一是有些行业如钢铁、冶金、房地产、建材等发展太快,出现了局部过热;二是经济社会发展中还有能源、交通、农业、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许多薄弱环节亟待加强。党中央、国务院很敏锐地看到了宏观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2003年起,及时采取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初步消除了经济发展中的不稳定、不健康因素,避免了经济出现大的波动。但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主要是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机制尚不完善、固定资产投资反弹压力大、能源和运输瓶颈约束依然突出等。在这种宏观经济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在继续实行稳健货币政策的同时,2005年开始调整财政政策取向,由扩张性的积极财政政策转向稳健财政政策。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宏观经济发展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是贯彻科学调控观和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重要表现。
(二)2004年财政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决策的情况2004年以来,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服务大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突出从加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这个薄弱环节和控制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两个方面,促进加强宏观调控,取得了明显成效。
1.采取更直接、更有力的支农政策措施,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近几年来,我国在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是耕地面积和粮食播种面积大量减少;二是粮食产量连年下降。由于粮食供求紧张,粮价就上来了。粮价一上来,所有和粮食有关的副食品价格也就涨起来了。为此,中央在2003年就确定了从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入手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方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04年以来,财政部门采取了多项支农措施,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概括起来讲,主要就是“两减免三补贴”。
“两减免”的主要内容:一是稳步推进减免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二是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三补贴”的主要内容:一是全面推开粮食直补工作;二是对13个粮食主产省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品种实施良种补贴;三是认真落实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财税优惠政策。2004年,中央财政落实“两减免三补贴”政策共安排补助支出313.2亿元。与此同时,中央财政还积极采取以下支农政策措施:一是主动配合调增用于农业的国债项目资金,2004年安排380亿元;二是为缓解因粮食等基本食品价格上涨对社保对象生活带来的影响,从2004年下半年起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增支22.5亿元,追加城市低保补助资金10亿元;三是新增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主要用于粮食主产区,并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63.16亿元资金由有偿使用全部改为无偿投入;四是认真落实教育、卫生、文化新增支出主要用于农村的政策;五是取消、免征、降低了十几项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六是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00多万人,其中有80%左右的人实现就业。
上述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发展,大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使粮食生产出现了转机,确保了中央从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入手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战略的顺利实施,为调控整个经济奠定了良好基础。由于政策好、天帮忙、人努力,2004年粮食总产量实现了历史性的恢复,增加了775亿斤,差不多达到了9400亿斤。由于粮价上涨等因素,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6.8%,是1997年以来增长最快的一年,增幅比2003年提高2.5个百分点。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广大农民也认为,2004年是一个时期以来支农政策最实、力度最大、落实最快、效果最好的一年,是农民增产最多、增收最多、发展最好的一年。
2.适当调整财政投资的方向、力度和进度,有效减缓投资增长过快势头2004年初,党中央、国务院未雨绸缪,果断科学决策,中央预算安排国债项目资金1100亿元,比上年减少了300亿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中央宏观调控的要求,一方面,为体现“五个统筹”的精神,财政部门主动配合调整国债项目资金的使用方向,有保有压,重点保证重大在建项目、农林水利、教科文卫、能源、县乡公路等方面的需要,对其他投资项目宜缓则缓,特别是对部分过快增长行业投资项目暂缓下达资金预算。在此基础上,切实加强国债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把好审核关,并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全年结转国债项目资金456.92亿元。另外,适时调整房地产行业的有关减免税政策,并通过调整土地出让收益支出结构、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等措施,在加大支持农业的同时控制城市扩建速度。这些措施,为有效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3.积极推进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促进外贸发展2004年,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改革原则,各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情况,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积极组织协调,及时完善相关办法,确保了改革的顺利实施。除及时办理当年出口退(免)税2187.74亿元、确保正常需要和“新账不欠”外,还通过使用超收收入,利用由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而增加的中央库款余额,全部清偿了历年欠企业和地方的出口退税。这项改革的成功推进,提高了国家信誉,维护了政府形象;有效缓解了出口企业和地方财政资金紧张状况,降低了出口企业的财务成本,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和发展能力,推动了出口大幅增长,全年增长35.4%;促进了财政收入体制的完善,提高了地方政府参与出口退税管理的积极性。
三、稳健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
稳健财政政策不仅是财政政策名称和赤字规模的调整变化,更是财政政策性质和导向的根本转化,具有新颖的、丰富的、深刻的科学内涵。
随着财政政策由“积极”向“稳健”的转变,财政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将发挥得更加积极。稳健(中性)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四句话,十六个字:控制赤字、推进改革、调整结构、增收节支。(一)控制赤字就是适当减少中央财政赤字,但又不明显缩小,松紧适度,重在传递调控导向信号,既防止通货膨胀苗头的继续扩大,又防止通货紧缩趋势的重新出现,体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的要求。具体来说,就是中央财政赤字在今年3000亿元的基础上,保持稳定或逐步缩小,随着经济发展和GDP的不断增长,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会不断下降(2003年实际为2.7%;2004年预算为2.5%,今年预算为2%)。这样做既便于保持一定的财政赤字规模,集中必要资源,有效支持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战略的实施,又便于保持一定的调控力度,促进经济“软着陆”,体现财政收支的增量平衡取向,体现按照财政可持续发展要求积极防范和化解财政及经济风险取向。
为了大家了解和理解“控制赤字”的内涵实质,在这里我强调两个问题:
1.关于财政风险问题衡量财政风险主要看两个指标,一个是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一个是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近些年我国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没有超过3%,去年降到2.5%,今年及以后还可以更低。与西方主要国家比,我们的比重是低的,美国超过了3%,法国、德国都在3%以上。2004年我国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是21.7%,国际上通行的指标是不超过60%。但实际上,我国的隐性债务不少:一是前几年银行改革,剥离了不少不良资产,同时发行了特别国债增加银行资本金;二是出口退税历史欠账、粮食企业挂账;三是县乡政府债务;四是社保基金缺口;等等。如果把这些都算上,我国的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就不是21.7%了。所以我们必须未雨绸缪,防患未然,重视和防范财政风险。
2.关于赤字削减问题根据当前及今后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我国的赤字规模还得保持基本稳定。一是政策需要保持相对的连续性,国债项目的投资建设有个周期,在建、未完工程尚需后续投入。据国家发改委提供的数字,2004年底,在建的国债项目资金总规模达到了8500亿。如果现在停下来,都变成半拉子工程了,损失太大。二是这几年国债投资每年拉动GDP增长1.5~2个百分点,如果把国债投资马上停下来,会对经济造成较大负面冲击。三是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支持中部地区崛起等需要增加投资。四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和完善各项经济社会改革需要改革成本,需要政府拿钱支持。五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需要强大的物质基础,需要政府增加支出,加强和提高公共服务,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六是国际国内形势还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如国家安全因素、恐怖主义因素、石油因素,等等。因此,维持一定的赤字规模,保持一定的调控能力,有利于主动地应对国际国内各种复杂的形势。综上所述,现在还不能一下子把赤字削减了。实施稳健(中性)的财政政策,不是说马上就削减赤字,而只是一个导向,逐步往这个方向走。这种在传递松紧适度政策信号的同时求得渐趋中性的做法,不仅符合中国国情,而且也是欧盟等国家在由扩张性财政政策转向中性财政政策时的经验选择。
(二)推进改革就是转变主要依靠国债项目资金拉动经济增长的方式,按照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的原则,在继续安排部分国债项目投资,整合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保证一定中央财政投资规模的基础上,适当调减国债项目资金规模,腾出更多财力,用于支持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为市场主体和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公平和相对宽松的财税环境,建立有利于经济自主增长和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体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
当前重点要推进以下四项财税改革:
1.将生产型增值税调整为消费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相当于对投资还要征一道税。1994年进行税制改革时,我国处于通货膨胀的状态之中,这样设计符合当时经济和财政发展实际,有利于控制投资。但对治理通货紧缩而言就是逆向调节了,会影响企业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同时,这种税制也不符合国际潮流。目前,全世界只有中国和印尼两个国家还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为了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拉动内需,提高经济自主增长能力,必须根据国内国际形势的新变化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当然,现在有些人对将生产型增值税改成消费型增值税有两点担心。一是担心财政能不能承受减收的压力。从某种意义上讲,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就是给企业减税,按照现在的规模,财政一年要少收1500亿元左右。但我认为,从发展经济大局角度来考虑,财政可以也应该承受。财政宁愿现在紧一点,也要让市场主体企业富起来,增强他们做蛋糕的积极性,从而增强财政将来分蛋糕的可能性。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后,必然会增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和能力。同时,也等于给了企业1500亿元资金,正好与现在的国债规模相当。这1500亿元对经济发展和企业竞争力提高等的促进作用是非常大的。虽然财政现在可能少收1500亿元,但三五年后企业交给国家的绝不是1500亿元,可能是3000亿元、5000亿元。二是担心影响宏观调控,不利于控制投资。我认为不会。一方面,我们采取了投资过热行业暂不纳入试点范围和实行增量抵扣等办法;另一方面,企业投资是要进行成本收益核算的,也就是说,会很慎重,会考虑风险。从东北老工业基地进行的增值税转型试点情况看,效果已初步显现。我们希望通过试点后加以完善,尽快地把这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2.加快推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准备工作
现在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所得税制,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相同,但由于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低10个百分点左右。也就是说,内资企业实际上享受的是不公平待遇,是捆着膀子与外资企业竞争。在改革开放初期,这样做虽有失公允,但有利于吸引外资和扩大开放,是必要的。目前,我国改革开放已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更加开放,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比外资企业高,既不利于平等竞争,也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必须尽快完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把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合并起来,在适当调整税率的同时,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在此基础上,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使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尽量接近,以利于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我们相信,中国是一个稳定、欣欣向荣和充满发展潜力的国家,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市场机制和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会影响外资企业到中国投资的积极性。
3.继续推进农业税改革版权所有
本届政府宣布五年内取消农业税,2004年已经走了一大步,今年、明年怎么办,大家都很关心。今年,在全国大范围大幅度减免农业税: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一律实行免征农业税;2004年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的省份再降低4个百分点,2004年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的省份再降低2个百分点;在全国范围内免征牧业税。到目前为止,已经明确免征农业税的省份新增加19个,加上去年已经免征和基本免征农业税的8个省份,2005年可提前实现免征农业税的省份将达到27个,涉及农业人口约7亿人。其余的河北、山东、广西、云南4省(区)2005年有217个县也将免征农业税。2006年起全国将全部取消农业税,并由中央财政按规定给予转移支付补助。这样一来,五年的目标三年就完成了。在推进农业税改革的同时,要积极研究推进配套改革,巩固和发展取消农业税的成果,主要包括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否则,取消的农业税就可能又会以别的什么形式重新出现,“黄宗羲定律”就很难突破。如果乡镇机构改革不能取得进展,特别是财政供养人员不能减少或者不能控制住,农民负担可能马上就会反弹。如果不能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需要,农村义务教育很可能又成为乱收费的口子。
4.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政策实施一年多来,运行平稳,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同时也存在出口产品征税与退税不匹配等问题,口岸城市及部分东部地区的财政压力较大。我们将根据2005年一季度出口退税执行情况,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既有利于东部地区保持较快发展势头,又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促进协调发展;既保证出口退税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又解决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问题;既适当集中财力,又有利于外贸与经济正常发展的总体思路,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情况下,于上半年内制订并报批出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办法和措施,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
(三)调整结构就是在对总量不做大的调整和压缩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国债项目资金投向结构,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有促有控,对与经济过热有关的、直接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等的“越位”投入,要退出来、压下来;对属于公共财政范畴的,涉及到财政“缺位或不到位”的,如需要加强的农业、就业和社会保障、环境和生态建设、公共卫生、教育、科技等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不仅要保,还要加大投入和支持的力度,体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有效性的要求,体现落实“五个统筹”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财政收入蛋糕会越来越大,但怎么把它花好,任务还很艰巨,还有很多文章可以做,至少在调整结构上大有文章可做。另一方面,当前我国财政支出规模一年有30000亿元左右,财政收入增量2000~3000亿元,都比较大了。要用好这些钱,也必须在结构调整上做文章。为此,本届财政部党组在工作思路中,提出要“用活两大存量”,即用活粮食风险基金存量和长期建设国债投资存量。这里我着重给大家介绍一下。
1.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方式
目前,中央和地方财政一年用于粮食的补贴达700多亿元,其中粮食风险基金302亿元,但主要补在流通环节,农民直接受益甚少,国有粮食企业在补贴之外,每年还发生亏损挂账100亿元以上。因此,必须改革现行体制,以调整转变粮食补贴方式为突破口,将原来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让农民直接得益。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方式,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改革,不仅可以盘活补贴存量,提高补贴效率,还可以增加种粮农民收入,有利于推进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这项工作2004年已经试行,效果很好。
2.调整长期建设国债使用方向和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