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1 03:54:00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号码 :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合同》。
第一条 释义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
3.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5.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计划》。
6.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数额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7.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8.信托贷款:指受托人对_______市电力开发公司的信托贷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0.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受托人为发挥在电力开发领域的投融资优势,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给予受托人经营管理的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_______市电力开发公司的融资项目。
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万元(小写金额___________万元)。
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交付信托资金,并签署本合同。
委托人如为机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指定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第六条 信托期限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结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期限为_____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3.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5.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根据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以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的身份,作为___________市电力开发公司的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权利;
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6.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净收益;
7.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
4.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和运用。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
6.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款所称费用,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二)费用计提
本信托设立和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和提取。?
第十三条 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率与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信托收益的计算
信托收益指信托贷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不含信托报酬)后的余额部分。
本款所称信托贷款利息,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资金的贷款利息。
信托收益率的计算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
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信托净收益=信托收益-信托报酬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1) 信托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在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末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结算及划拨。
(2) 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为4%以下(包括本数),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于4.6%(含4.6%)之间,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收益率-4%)。
3.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超过4.6%,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6%+(当年信托收益率-4.6%)×50%]。
(3) 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 第十三条计算。
第十五条 信托净收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1) 信托净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净收益;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仅就信托净收益部分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净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凭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信托合同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信托净收益。
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
(二)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第十二条规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返还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通过转让信托合同的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终止与新受托人选任
(一)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二)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计划终止;
3.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三)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融资对象和融资项目的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当事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通知
地址变化通知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住所地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记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因委托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地址信息而导致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1) 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本合同的组成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相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签名)并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后生效。
(4)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前,受托人提示: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同时请委托人仔细阅读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全部内容,并对各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的条款的法律含义进行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___________
受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 关于“协议”与“合同”之争
长期以来,规范电信经营者与用户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业务受理单、业务变更登记单等书面文件,均被称为“电信服务协议”。《通知》也沿用了习惯的“协议”称谓。事实上,70年代以后,“合同”的概念在我国就得到了广泛的使用,而“协议”则很少为人采用。我国民事立法也主要采用了“合同”之概念。英文的合同“contract”,其前缀有“相反”的意思,突出的是双方权利义务以相反的内容对接;英文中的“协议”是“agreement”,其内容为“同意”的意思。前者强调权利义务的对等;后者则强调一致。因此,合同更能强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将合同与协议分开使用,无实用价值,容易造成用语上的混乱。所以,建议将“电信服务协议”统一改称“电信服务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十五类有名合同, 实质上只有两大类,即移转财产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电信服务合同就属于后者。
二、 关于电信服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 电信服务合同的概念
《通知》将电信服务合同定义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规范与电信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事实上,我国的电信服务合同绝大多数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格式条款最重要的特点是“未与对方协商”。事实上,对《合同法》三十九条之规定的准确理解应该是:格式条款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笔者认为,电信服务合同应定义为:电信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设立、变更、终止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电信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电信用户协商的合同。
2、电信服务合同的主要特征
(1)对象的广泛性。所谓广泛性,指电信经营者的要约行为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不是向某个人发出的。任何人只要同意要约的规定就可以签订合同。
(2)条款的持续性。电信服务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经过认真研究拟定的,除非法律、法规或规章有新的规定,一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
(3) 条款的细节性。电信服务合同的要约一般都包含了合同的全部条款,无需也不允许对方在承诺时对要约加以任何的修改。
(4) 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电信服务合同的双方在经济方面的实力具有较大差别。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电信经营者是居于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垄断地位。
(5) 承诺的无奈性。电信经营者拟定和使用的格式条款合同,作为承诺人的用户,在签订合同时只能选择承诺,不允许提出新的要约,否则合同不能成立。因此,在法理上对格式条款合同还称为“服从合同”或“定式合同”,指得就是对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基本特征。
正是基于格式条款合同的上述特征,合同法和民法学界无不认为应当承认格式条款合同,充分发挥格式条款合同的长处,同时应对格式条款合同进行必要的规制。
三、 关于电信服务合同订立的原则
《通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发展用户时,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与用户签订电信服务协议,要求做到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对等”。这一点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大致是相同的,但是考虑到电信服务合同采用了格式条款的形式,因此,电信服务合同的订立,除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外,还应强调“合理提示原则”。合理提示,是指提供电信服务格式合同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该在提请用户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时采用的方式能起到让消费者注意的作用。 这里的“合理”,指的是能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如果不能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就可以认定为:不合理。因此,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注意:与用户建立电信服务合同时,所规定的“免责条款”既要在合同文本中明显地标示出具体的内容,又要在合同订立前提请消费者注意,并加以说明和解释。否则,当产生争议时将作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利的解释。
四、关于电信服务合同的条款
《通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制作电信服务合同时应包括九类主要条款(其中第九类为条为‘保底条款’),即(一)业务经营者及用户的名称或姓名和地址;(二)用户选定的服务项目;(三)基本收费标准;(四)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五)业务经营者做出的服务质量承诺;(六)咨询投诉电话;(七)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违约责任;(八)订立合同的日期及有效期;(九)须订立的其他事项。
笔者认为以上“主要条款”的规定仅能作为指导意见,只能起到电信服务合同条款的示范作用。道理很简单,即使《合同法》第十二条在规定合同的八类条款时,也没有使用“主要条款”的描述,只是使用了“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的提法。 因为,强调“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有它的消极性,首先,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普通条款的划分标准有时很难确定;其次,主要条款的规定是对合同成立施加了一些不必要的限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的难度增加。 因此,《通知》第三条“电信服务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应改称为“电信服务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这样也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另外,在这八类条款中,第四类条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中的“责任”应删掉。合同法规定的具体条款主要指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合同法中的“责任”主要指法律责任,即由于违反合同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通知》第三条的第五类条款“业务经营者做出的服务质量承诺”,实践中很难具体化。笔者认为,有关电信服务质量指标问题,如装、移机时限、故障修复时限、移动电话入网开通时限、数据通信装、移机入网时
限、计费查询,以及通信质量中的计费准确率、网络可靠性、信息传递质量以及呼叫接续时延等,《电信服务标准》 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采用例举的方式规定在电信服务合同中,没有必要。因此,“业务经营者做出的服务质量承诺”应理解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通信服务质量应符合信息产业部《电信服务规范》的要求。
关于“合同有效期”的问题,电信服务合同很难做到明确具体。电信服务合同一旦签订,一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履行。由于电信服务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规定有效期,势必存在合同有效期满的问题。那么,合同有效期满的结果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同意继续履行,但须重新建立合同关系;一种是终止合同的履行。无论哪一种都应以要式的方式做出,这势必会增加大量的时间成本和交易成本。不难想象,如果约定合同有效期限,电信业务的经营者要与每位合同有效期满,且愿意继续接受电信服务的消费者逐一重新订立电信服务合同,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就根本谈不上任何效益可言。实践中,电信用户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是任意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法定的。 因此,电信服务合同“有效期限”的规定,不符合电信服务合同的通常惯例,只要双方持续履行合同,就是合同的有效期间。
五、 关于电信服务合同内容的规制
《通知》对五类合同条款采用了“不得”加以禁止,即(一)限制用户使用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或限制用户依法享有的其他选择权;(二)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违约时,免除或限制其因此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三)规定当发生紧急情况对用户不利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不对用户负通知义务;(四)规定只有电信业务经营者单方享有对电信服务协议的解释权;(五)规定用户因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受到损害,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笔者认为,电信服务合同内容规制的主要任务应该是,促使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制订电信服务格式合同时,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公平和诚信原则。公平应着重体现维护用户的利益;诚信应重点落实在保证用户利益的实现。事实上,即使有些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其制定的格式合同中约定了上述“免责条款”,但由于其本身违反了公平和诚信原则,也归于无效或可撤销。应该指出,电信服务格式合同中体现的公平和诚信是企业进步、文明和正义的道德观念在行业格式合同上的体现。
六、关于通过公开形式承诺或设定用户义务的问题
《通知》第六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但其中为用户设定的义务,未经用户同意的,不得成为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该条的中心内容为,对用户有利的“公开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户不利的“公开承诺”(为用户设定的义务), 未经用户同意,不能成为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该条与《通知》的第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发展用户时,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与用户签订电信服务协议,要求做到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对等。”相互冲突,也有悖于《合同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公平原则。
首先,以广告等形式的公开“承诺”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承诺,应视为要约邀请。只有符合《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才能视为要约,否则,“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将无从谈起。
其次,如果通过广告或公告形式为用户设定义务,只要符合《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中央信息产业政策,应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由于电信服务合同中的电信业务的使用者是不特定的多数,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必须为用户设定合同义务时,只能通过广告或公告的公开形式做出。如果要争得每一位用户的同意,显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现实中,大多格式条款的变更,均采取公告的方式做出。笔者认为,电信服务合同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和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上都应有所作为。
七、 关于电信服务合同解释的效力
多数电信服务格式合同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单方享有对电信服务协议的解释权。这样的规定与合同立法精神是相悖的。电信服务合同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的,它不是为特定的相对人拟定的,而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拟定的,因此电信服务格式合同的解释所依据的原则应当具有其特殊性。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电信服务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以下三种原则予以解释:
第一、通常理解解释原则。对电信服务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里的通常理解,是指对合同中的某些知识或术语,即使电信消费者不甚理解,也应按照电信服务合同适用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进行解释。
第二、不利于条款使用人解释的原则。对电信服务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此种解释原则导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的解释原则,后来为法学界所接受。 由于电信服务格式条款的特殊性,《通知》指出:若服务协议中部分条款存在歧义,可以做出两种以上的解释时,以有利于电信用户的解释为准。这一点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这种解释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电信服务格式条款的相对人-消费者。
第三、非格式条款优先原则。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里的非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之外插入的一些条款,如手写条款、附加的印刷条款等。由于这些条款是为了排除一般条款制定的,故其效力应优于一般条款。
八、关于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建议
综上分析,依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通知》的要求,对规制电信服务格式合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制定电信服务格式合同时,一定要贯彻公平、诚信和保护用户利益原则。特别是诚信原则,是制定电信服务格式合同关键原则。在电信服务格式合同中确立诚信原则有三大功能:1、 确定行为规则。诚信原则的基本功能就是确定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2、平衡利益冲突。在与用户发生利益冲突时,诚信原则能协调当事人的利益,做出平衡的选择。同时,诚信原则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充分尊重用户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损害用户和社会的利益。3、解释法律、法规和协议。诚信原则具有解释法律、法规和协议的功能。在法律、法规和合同缺乏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执法者或司法机关将根据诚信原则,准确地解释法律、法规和协议。
另外,在电信服务格式合同的制定过程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主动征求消费者组织、电信服务消费者代表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以听证会或问卷调查的方式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电信服务格式合同的意见,切实维护电信服务格式合同的合法、正义和公平。
第二、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制订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时,应体现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须的免责,以避免企业遭受偶发或无法负担的损失为限,法律、法律对这种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应有所作为。
第三、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制作者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请注意是格式条款合同的提供者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义务。电信经营者在拟定格式条款合同时,应对免除或者限制性条款做出专门的
提示性规定。同时,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电信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做服务承诺时,必须在其能力范围内做出。切实能做到的服务予以承诺,不能做到的决不做,坚决杜绝虚假承诺。即使能做到的服务,向社会承诺时,一定要明确、具体,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电信产业政策和公俗良序原则。
1.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特殊规定性)
第一,电子商务合同本质上是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的电子契约。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开放性对商务在信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长远来看,网络技术本身也提供了很强的商业激励,为商务提供了一种新的信用服务商业模式.在这种新的商业模式下,交易活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交易双方在诚实信用上即使要求很高也不满足,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当事人要用合同来保护自己,这样,电子商务合同就成为诚实守信要求的必然。
第二,电子商务合同就其最终目的来说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有诚实信用的社会商业环境,而网络的虚拟性与匿名性使得这一良性环境很难形成,因此,建立良好的诚实信用下的商业环境是当前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目标。“契约即法律”,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当事人一旦签订就必须诚信地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电子商务合同是以诚实信用为执行原则的法律程序限定。我国修改后的新《合同法》统一了此前的几个合同法,适用于整个民商事领域,合同法第 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明确,诚实信用原则应适用于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作为合同的一种,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也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既然新《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执行原则的地位,那么电子商务合同就其法律程序如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来看,也就应该以诚实信用为限定原则,即要以诚实信用作为执行原则的法律程序限定。
2.诚实信用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的作用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在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表现为道德内容的法律原则。正如台湾学者林诚二先生指出的:“诚实信用原则系道德规范,乃法律道德化之表征,学者乃立之为法律之最高指导原则。易言之,诚实衡平原则系一种领导性规范。”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诚实信用原则更是电子商务中重要原则的支柱,即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它必然要上升为一种原则性的要求,并最终以多种形式进行奖罚。因此,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础,遵守诚实信用是一切合同包括电子商务合同都要履行的义务,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虽然这种原则往往表现为一种道德内容。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电子商务双方当事人相互约定,以诚实不欺、遵守信用的方式和态度签定和履行合同。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就其适用性来讲,应该适用于电子商务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各个阶段,而就其地位来说,则应该是电子商务合同的重要执行原则。关于这一点,具体表现在:在电子商务合同订立阶段,诚实信用原则对先契约义务具有指引作用;在电子商务合同履行阶段,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原则与前提;在电子商务合同解释过程中,诚实信用是重要的解释原则和标准;在电子商务合同终止后,诚实信用原则是后契约义务履行的重要保障。
再次,诚实信用原则还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则限定。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决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必须在诚实信用原则限定下才有可能实现。
3.电子商务合同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契合性
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作用使得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契合。表现在:
一是相互规定性上的契合。从电子商务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特殊要求来看: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的电子契约,本身就是诚实信用交易需要下的产物;就其最终目的来说,为了在诚实信用的环境下实现资本的有效运行就必然把这一原则加以强调,并上升到法律条款高度,如上面所述,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终止等过程中,诚实信用作为执行原则已经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了。从诚实信用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作用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在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表现为道德内容的法律原则,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则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了。可见,两者在规定性上具有契合性。
二是两者所张扬的经济价值目标可以契合。从经济交易安全看:电子商务贸易是一种契约贸易,在这种契约贸易下,有效的电子商务合同以契约的方式为信任提供风险限定,从而为商务贸易中的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交易安全的基本保障。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电子商务的灵魂,通过为电子商务合同风险分担确立的一般原则,能有效地救治合同失灵,保障经济交易的安全有效运行。从经济价值本身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蕴涵了丰富的经济价值,它本身所决定的高效性,能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作为基本的法律原则,它还具有解释电子商务合同、填补其条款漏洞的功能,如果与电子商务合同相契合,就能有效平衡合同当事人及其与社会之间的利益,降低成本并实现资本的有效利用,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价值。
二、合同法支撑下的电子商务合同有效性问题探讨
1.功能问题上
我国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其实是以“功能等同”的方法认可了由“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为表现形式的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这种对电子合同功能的承认,是一个前提性的条件,是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充分认可与支持,基本上解决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2.时间问题上
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着数据容易编造以及各种病毒侵蚀等问题,因此在现有法律滞后的情况下,新《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6条和第 16条第2款也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而一般把数据电文到达的时间确定为承诺到达的时间。此外,合同法在第33条中还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之间可以以签定确认书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这对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立又进了一步。
3.地点问题上
近年来,移动通信已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通讯方式,但除预付费电信业务不存在拖欠电信费用外,其余通讯服务中拖欠费用的大有人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到目前为止,五莲县法院新收电信服务合同案件82件,其中调解结案52件,占63%。在这些案件中,被告方普遍反映的问题是拖欠话费的滞纳金太高。
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原告的移动通信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通常包括两部分,即电信费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话费和逾期未交费用所产生的滞纳金。滞纳金所依据的是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在该条例第35条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因此,从该条可以看出,滞纳金实际就是违约金,而且是法定违约金。
除预付费电信业务外,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即移动通讯服务公司都签有书面电信服务合同。合同是由移动通讯服务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通常情况下,双方不存在协商的余地,因此,每日3‰的法定违约金也相应成为其中的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条前两款规定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二是违约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因违约造成损失的多少确定,三是在违约金低于损失或者过分高于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减少。针对于电信服务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显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于电信用户违反电信服务合同的约定给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的损失数额确定是个难点。我们认为,因电信用户违约给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的损失应包括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和欠费所产生的孳息。电信网码号资源是一种有限的资源,电信用户在违约后至电信业务经营者终止服务前仍占用网码号,虽然电信用户不再使用该号,但由此也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一定的损失。欠费所产生的孳息在审判实践中通常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存款利率确定。根据电信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的规定,电信用户在违约欠费后占用网码号资源的时间为90天,在此之后,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出售原有的网码号,即原电信服务合同单方终止,也就是说不再存在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的损失,其损失只是欠费所产生同期存款利息。因此,在超过收费约定期限90日后仍按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明显高于电信用户迟延交纳通讯费用造成的损失。在现实中,存在着违约金高于话费几倍的情况。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予以适当减少。
在理论上,违约金有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之分。惩罚性违约金是对债务人过错违约的处罚,以确保债权效力的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该款规定学者认为是对惩罚性违约金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电信业务经营者通常要求电信用户在交纳违约金后还得履行交纳通信费用,因此,该违约金应属惩罚性违约金。该惩罚性违约金是基于行政法规的规定,可类比于法定违约金。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并不能排除该项的规定,但由法律、法规位阶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一方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有权机关予以减少。
综上,电信用户拖欠电信费用固然有违社会诚信,但其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也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本文旨在通过对某个3g电信建设工程合同案例的分析和评述, 总结 出在一些工程合同中常见的典型“陷阱”,为从事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尤其是海外承包项目合同管理的承包商提供借鉴与启示。关键词
合同 评审 陷阱
一、案例概述
业主wcom是某国新兴的电信运营商,在本国电信行业占有20%的市场份额,2008年批准获得3g运营牌照,之后其对3g基本设施建设工程进行了招标。电信承包商h采取最小化风险的策略投标,并最终中标。
该电信建设工程属于大型精密建造项目,要求极为严格,技术复杂,是一项全新的高难度工程,总造价x万美元,工期六个月,合同基本采用fidic99版设计一施工单价合同条件,并进行了适当的删减和调整。
该项目规模大,创新性强,受到技术、环境、资金等多方面影响和制约,并且业主要求严格依据合同验收项目,对承包商来说极富挑战性。承包商经过充分研究和分析准备,对合同中存在的分歧性条款提出修改要求,并最终与业主达成了一致。
由于在项目初期,双方建立了较为完备合理的合同关系,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建设中承包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密切与业主配合,圆满按期保质完成了该项目建设任务,受到了业主和当地政府的一致好评。
二、案例分析
以下从本工程重要的典型分歧条款出发,对出现的“陷阱”逐个展开分析和评述。希望可以提供经验与启示,以使承包商在今后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可以参照本工程合同评审的经验,结合实际特点和问题,更加全面有效地进行合同评审。
(一)支付“陷阱”
“陷阱1”——低价担高险
合同原文:level on any otherthan fix,the contractor shall en-sure and demonstrate keeping in-teroperability,
which
is
aperquisite to the imposition of pro-visional level said,
合同要求承包商保证设备的互联互通,即要求承包商无条件地保证3g 网络 的畅通性。
条款分析:这对承包商来说是个高风险条款。如果业主不能提供足够的传输资源、传输路由和互联互通所需要的硬件、平台、站点等条件;抑或第三方无法提供互联互通所必需的协助(如相关数据、参数等)。如果发生这些情况,承包商都不可能保证实现设备的互联互通。如果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则承包商需要承担上述条款的风险,但本案例为单价合同条件,并且在附录的责任矩阵中页明确说明此项责任为业主承担。
解决方案:如果承包商同意该条款,将会承担巨大的资金风险(索赔金额上限为总合同金额的15%),并且违约还会对承包商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承包商提出附加限制性条款的要求,即在第三方条件满足的基础上,承包商保证实现设备的互联互通。经过积极谈判取,双方达成了一致,承包商为自己保留了索赔权利。
经验总结:承包商在签订单价合同时,要充分把握和评估与价格对等的风险程度,明确责任矩阵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业主利用单价条款强迫承包商承担总包合同条件下的风险,造成巨大的损失。
“陷阱2”——小事高成本
合同原文:the contractor isrequired to provide documentationand updates in english.the con-tractor undertakes also to providewcom these same documents infrench.as soon as they are a prod-uct.without any additional cost towcom.
合同要求承包商向业主免费提供 英文 版本和法文版本的文档资料及其更新。
条款分析:通常情况下,承包商会认为文档资料的问题很容易解决,翻译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却会很仔细地进行核算,确定出相对准确的费用。目前的翻译价格(市场在非紧急状态下的平均水平)是31美元/千字。对于一个大型项目,文档资料预计将会超过500万字,那么仅翻译成本就需要15.5万美元,承包商应该将此项加入到工程项目的报价中。
解决方案:翻译成本是一笔可观的数额,假如承包商轻易承诺业主提出的合同条款,后期将会给承包商带来相当大的损失。经过协商谈判,业主同意承包商所提供的法文版本条款,并在boq(工程量清单)上单独报价。这样,承包商节约了一笔本不需要支出的费用。
经验总结:对于一些看似非核心的条款,承包商在评审时也决不能掉以轻心,尤其是涉及到费用的问题,积少成多会变得甚为巨大,需要深入细致地加以研究,认真 计算 和调研,客观周密地发掘细节条款所包含的潜在争议,及早提出双方都能认可的解决途径。
(二)变更“陷阱”
“陷阱1”——巧妙拒绝变更
合同原文:only with the ex-ception of force majeure,delaysand/or delivery dates will be ex-tended for a period determined bymutual agreement between theparties;this period should be notgreater than the delay.no extracost should be claimed in wcomin these cases.
合同规定,承包商仅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可以获得工期的延长,并且无法得到费用的补偿。
条款分析:合同中虽然没有提及应当由业主承当的责任以及由于业主行为、过失或者延误(如不按时交付施工场地等)以及其他任何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该如何处理,但是合同的默示条款却表达出应由承包商来承担,这显然有失公平。另外,业主明确规定不允许进行费用变更,也体现出业主规避自身责任的意图。
解决方案:经过协商,合同中加上了一些限定性条件,规定由于非承包商原因所导致的延误,承包商有权获得合理的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用以赶工或补偿损失,从而保证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修正后的条款:any delaycaused by wcom such as latesupplying site list after po issuedlate supplying necessary condi-tions for site environment,etc.should be borne by wcom.theduration also should be extended.more details can be referring inannex…responsibility matrix.and any costs and expenses ari’s-ing from this delay should also beborne by wcom.
经验总结:从风险分配形势看,现阶段的工程承包市场实际上是一个“买方市场”。业主处于制定工程承包合同条件的主导地位,经常在招标文件时就规定大部分风险由承包商承担,甚至本应属于业主自身承担的风险,也通过一些强制性条款转移给承包商。针对这种情况,承包商要根据自身 企业 的特点及项目的特殊性,同时结合市场竞争环境、业主招标惯例等因素,仔细权衡风险条款的利弊,灵活采取措施保障自身权利,避免因粗心接受而造成的严重后果。
“陷阱2”——多退少不补
合同原文:if at the time ofthe order,the contractor priceshave fallen,and are lower thanthose negotiated in the contract forthis equipment are given,this lat-est prices apply.
合同规定在采购时,如果po(采购单-purchase order)的价格低于原合同中规定的价格,应当采用最新的(即较低的)价格。
条款分析:合同中并未提及因为成本上升等因素造成价格上升时,业主是否应当给承包商适当的补偿。这等于在明确拒绝承包商变更价款要求的同时,却允许业主自己变更价款,出现了明显的权责不对等。
解决方案:在合同谈判中,承包商提出了两种修改意见:1)附加条款“因成本上升等因素造成设备价格上升时,应适用最新的(即较高的)价格”;2)删除该条款。经过协商,结果双方达成一致,将该条款删除。
经验总结:对于变更类别的条款,业主常常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如果仅允许业主调整价格而禁止承包商调整价格,承包商将处于一个极其危险的工程建设环境中。承包商一定要注意识别这个问题,尽早发现,严肃且及时地向业主提出修正意见。
(三)工期“陷阱”
“陷阱1'’——混淆工期获罚款
合同原文:the supplier com-mits himself t0 install and bringthe equipment into service for thiscontractwithin 90 days asfromthedate 0t notification.
合同规定,承包商在接到po后90天内完成相关设备的安装调测工作,并使该项设备进入商业化使用阶段。
条款分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采购仅运输时间就需要60天(通常采用海运),另外完成清关时间也无法确定。承包商若按照业主的要求肯定无法按期交付,此时业主则可以根据该条款获得高额的工期延误罚款。
解决方案:承包商结合自身实际交付能力与业主要求,以及工程所在国通关的特定情况,承诺在设备抵岸并且清关后60天内完成所有的安装调试工作,并投入商业化使用。经双方谈判,修正后的条款为:the suppliercommits himself to install andbring the equipment into serviceforthis contractwithin 60 days af-ter equipments arrive at country(m)and custom clearance fin-ished.
经验 总结 :业主有时迫切希望工程尽快投入使用,对承包商的工期提出苛刻的要求,并设定了高额的工期延误罚款,这是极不合理的。在符合双方利益的原则下,承包商应当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积极与业主沟通,并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量,尽力尽早完成工程,一般情况下,业主是可以和承包商达成统一意见的。
“陷阱2”——上不封顶拖检验
合同原文:final acceptanceis pronounced at least 6(six)months from the provlsmnal ac-ceptance and the lifting of allremaining
minor
reservationspossible on the basis of provi-sional accept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nnex…“receivingprocedure”.
合同规定,“终验”最早需要在“初验”结束后六个月内进行,但最晚时间并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条款分析:承包商如果接受该条款,在项目完工验收前很可能会面临业主以各种理由拖延终验的风险。而业主不进行终验,所有的维护成本和质量损坏将都将由承包商承担。这样承包商既无法顺利收回项目进度款,也承受了无法估量的履约风险(如质量风险和成本风险)。
解决方案:经过与业主协商,条款中添加“围栏性条款”,规定即使最终日期不确定,也必须在工程项目完工后一年之内完成终验,使承包商可以有效地控制风险和成本。修改后的最终条款为:final acceptance is pro-nounced at least 6(six)monthsbut at most 12(twelve)monthsfrom the provisional acceptanceand the liring of all remaining mi-nor reservations possible on thebasis of provisional acceptancewith the provisions ofannex…“receiving procedure”.
经验总结:对于合同中任何模糊不清的地方,都应做出准确的解释或者修改,而诸如“至少”、“最少”之类的用词,只规定了下限并没有规定上限(例如某些禁止性的条款和罚款上不封顶的条款),很容易被遗漏。承包商在合同中必须仔细评审此类条款,避免在项目履约过程中承担过多的风险。
(四)其他“陷阱”
“陷阱1”——巧用文件构成
合同原文:the contract isformed of following contractualdocuments.presented in order ofdecreasing legal value:
this agreement;
the annexes to the agree-ment;
the order(s)
合同指出,合同只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并规定优先顺序如下:合同协议书,协议书附件,采购单。
条款分析:业主希望通过该条款巧妙地排除后期的备忘录以及新要求作为合同组成的可能性,避免因工程范围变更以及工程量变更带来的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
在采用类似于上述合同条款的一个较早的铁塔建设项目中,业主在实施过程中提出铁塔塔型的变化(与签订时的合同不一致),要求承包商按照新的业主要求进行变更。但完成了80个塔后,业主提出新的塔型不符合设计要求,重新变更令要求继续按原合同要求施工。承包商提出索赔,但遭到业主断然回绝,表示最后的要求即是原合同要求,不予以赔偿。最终承包商只能按照原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承担了几百万美元的损失。
解决方案:承包商提出,招标书和所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所达成的协议、备忘录、补遗等都应当作为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且解释权要优先于原合同文件,即当后续的文件与原合同表述相矛盾时,以最新的协议或约定为准。
经验总结:这个条款的分析告诉承包商,在合同评审中既要字斟句酌,仔细研究每一个合同组成部分的确切含义,又要运筹帷幄,通晓整个合同的结构布局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一个看似无需深究的条款,有时会对整个项目的实施造成巨大影响。业主提出这样的要求目的看似简单,然而却暗藏对项目投资和工期全盘控制的目的。针对这种情况,承包商应当大处着眼,细处着手,慎重地对待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
“陷阱2”——随时拒绝分包商
合同原文:wcom has theright to refuse the subcontractor orassignee chosen by a simple lerer.
合同规定,业主有权随时拒绝已选定的分包商或商。
条款分析: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如果对分包商的工作不满意或者与分包商关系不融洽,可以通过发出信函的方式解除分包商;反观承包商,项目工期短、任务紧急,若解除分包商则意味着无法保证工程进度,且全部责任仍要由自身承担。
解决方案:承包商承诺在业主和工程师书面同意前,无权擅自将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给第三方。但根据项目需要有权选择分包商来交付项目。如果业主需要,承包商将按时提供分包商的必要信息(分包商清单、附件等)。同时,业主在得到承包商书面同意之前,也不得单方面拒绝或解除分包商。否则,业主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项目质量下降、工期延误或其他社会问题等风险。修改后的最终合同条款为:the contrac-tor committed not to assign ortransfer the entire contract t0 thethird party without the pnor con-firmation in writing by wcom.but the contractor reserves theright to select subcontractors to de-liver the project at its own discre-tion depending on the need 0f theproject.the contractor assures tosubmit necessary information ofsubcontractors,such as subcon-tractor list,references,etc.towcom periodically
uponwcom’s request.but wcomcannot compel the subcontractorunilaterally without the contrac-tor’s confirmation in writing.oth-erwise,the contractor should notbear the resoonsibilities of projectquality decrease,project scheduledelay.or any other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which may arise.
经验总结:在大型国际工程建设中,承包商通常会采用分包方式把非自己专长的工程或风险大的工程部分分包出去,以确保整个工程按时保质地建成。但业主出于自身对工程项目控制的需要,在对于分包商的管理方面,常常会赋予自身较大权利,而承担较小的责任。承包商特别需要注意这类条款,否则将会使本来的有利因素变为不利因素,带来额外的履约风险。
三、案例总结
以上通过对该项目合同中一些典型分歧性条款的分析,总结出一些在合同评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希望能为今后合同评审管理工作提供理论借鉴和经验总结,以便在遇到比较困难和复杂的合同问题时,能够选择正确的解决途径:
(一)整合案例,学习经验
有的承包商在这方面做得很好,经常整理、收集相关合同中的禁止性条款以及需要上级审批的条款,交由合同管理人员学习、 参考 和总结,并提供各行业的合同评审操作指南,积极构建并不断完善参考案例库,以便从中吸取知识成果,借鉴经验教训。承包商应当不断地要求项目人员,尤其是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把各种知识经验有效地整合利用起来,及时准确地发现合同中潜伏的“陷阱”,努力使合同达到最平衡的状态。
(二)熟悉标准。遵循惯例
通常情况,业主会采取结果控制的管理手段,严格按照合同要求验收项目。本案例中的承包商就曾经因为未完全符合合同要求,造成工程延期而受到巨额罚款。承包商在评审合同时应参考以往实际交付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制定对策并写入合同条款。此外,承包商必须对合同条款所涉及的相关国际惯例有所了解,依据国际工程行业领域内约定俗成的要求,对合同条款精梳细理,敏锐地发现其中陷阱并各个击破,才能有效防止后期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了解市场,搜集情报
对于某些市场争夺比较激烈的项目,承包商可以适当调整战略,将合同条件放宽,但要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应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可能带来的后果。广泛搜集项目和业主有关的资料与信息,在谈判之前做到心中有数,有备无患,未雨绸缪。
(四)求同弃异,因地制宜
在合同评审时,常常会发现存在非常多的风险条款。有时在综合考虑项目的利害关系后,承包商可以只就风险过大的条款和确实无法承担的条款向业主提出异议并进行谈判。对于较小的风险(对项目契约付影响较小的类别),承包商通过在项目实施中采取风险回避、风险转移、风险减轻及风险预防等方式解决,具体情况取决于项目的特定情形,承包商要特别注意积累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五)项目共赢,换位思考
承包商和业主都有自己的专业合同评审人员,双方对于有争议条款的认识往往是对立的。对承包商提出的修改意见,业主在拒绝时往往会采取更为极端的方式。双方需要本着相互协作的精神,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条款所涉及的问题,达到“双赢”,即双方均感满意的解决方法。对承包商来说,应当在分析、研究和修改合同的过程中,换位思考,有进有退,以期在顺利完成该项目的同时为今后可能的进一步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这样项目实施才有可能真正成功,项目效益也有可能实现最大化。
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诞生了我国首部无线电管理法规。在过去的18年里,《条例》的实施推动我国无线电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并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2011年,我国踏上了“十二五”的新征程,无线电管理工作肩负的使命和任务也更加艰巨。在《条例》颁布18周年之际,回顾我国无线电管理走向法制化的历史,对于进一步科学管理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开创无线电管理的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无线电管理依法行政的里程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颁布是我国无线电管理依法行政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新历程,开创了现代无线电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新局面。
1978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无线电管理规则》,确立了无线电管理的基本工作规则。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无线电技术应用日益广泛,无线电台站数量逐年增多,无线电频谱越来越拥挤,电磁环境日趋复杂,依法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十分迫切。
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条例》明确提出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强调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条例》还对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进口,辐射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管理,以及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无线电管理行政法规,它的颁布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前对无线电台站所实行的“少设、严管”原则,体现了服务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同时,它为我国改革开放时期加强无线电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推进无线电管理依法行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为无线电管理后续立法工作提供了实践经验。《条例》颁布后,我国相继制订了一系列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渐形成了以《条例》为主体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无线电管理从最初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逐步发展到目前运用行政、法律、技术、经济手段综合管理的阶段。
可以说,《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职责,凸显了无线电管理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确立了我国无线电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新历程,开创了现代无线电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新局面,是我国无线电管理依法行政的里程碑。
无线电管理的显著成就
《条例》颁布实施18年来,我国无线电管理取得了显著成就,无线电管理工作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国防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的颁布是我国无线电管理立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的贯彻执行,使我国无线电事业步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条例》颁布实施18年来,全国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管好频率、管好台站、管好秩序、保障安全”的要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综合运用行政、法律、技术、经济等多种手段,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无线电管理工作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国防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科学规划与合理配置频率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多年来,我国无线电管理机构从国家大局出发,统筹保障通信、民航、广电、交通、气象、渔业、铁路、航天、公安、安全、军队等行业和部门用频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结合我国无线电业务的发展需求和技术发展方向,完成了多个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修订工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拥有8.6亿用户的公众移动通信网分配和保障宝贵的频率资源,为国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会同民航、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保护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长效机制作用,全面保障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使用安全,为我国快速增长的航空运输飞行安全保驾护航;支持铁路高速化、信息化建设,为我国高铁分配专用的列车控制和指挥调度频率,同时会同铁道部建立了保护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长效机制,保障列车无线电专用频率的使用安全;为我国“风云”系列气象卫星、新一代气象雷达网协调和保障频率与卫星轨道资源,并做好各类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气象雷达站的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为提高我国天气预报的准确性做出应有贡献;为全国30多万只渔业船舶电台分配专用频率,有力保障其安全生产;重新规划和调整了数字对讲机频率;规划射频识别(RFID)、超宽带技术等的使用频率,为物联网的无线联接提供了必不可少的频谱资源,有力地促进物联网产业发展。同时,在北斗二号、新一代移动通信、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载人航天、月球探测等国家重大工程、科技重大专项中,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力协调保障所必需的无线电频率和空间轨道资源。
二,规范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有效减少干扰隐患。无线电管理机构进一步规范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管理,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设台的查处力度,有效减少干扰隐患,有力地保证了各行业各部门无线电台站和业务的正常运行。在全国开展了清理违法使用对讲机专项行政执法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会同安全生产监督、民航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的保护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专项整顿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使用的电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有效减少了因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遭受电磁干扰而产生的安全隐患。会同广电、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干扰卫星电视接收信号的非法行为,保证了人民群众正常收看卫星电视节目。从各地对电磁环境的监测情况来看,频率资源被非法占用的现象有所减少。与此同时,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了对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严格执行型号核准制度,做好在用无线电台站发射设备检测工作。
三,做好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长期以来,我国无线电管理机构不断加大对重大活动、重要地域、重要业务、重要频段的无线电保护性监测,及时消除干扰隐患,保障了各部门、各行业无线电使用安全,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北京奥运会、国庆60周年庆典、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深圳大运会等重大活动中,无线电技术的应用日益深入,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直接关系到赛事和活动能否顺利开展,无线电管理机构精心组织,确保无线电安全万无一失,为重大任务的顺利进行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受到国内外各相关组织和单位一致好评;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冰雪凝冻灾害等公共紧急事件中,无线电波成为连接灾区的空中纽带,应急无线电管理为抢救人民生命财产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教育、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有关部门积极防范和打击了在普通高考、研究生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全国各类考试中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作弊的行为,为保障国家考试的公平、公正做出了应有的贡献。通过成功开展各类重大任务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应急处置和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流程和相关工作制度,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在服务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重特大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四,开展边境无线电频率和卫星网络国际协调,有效维护国家权益。根据我国边境地区无线电业务的发展需要,多次组织与俄罗斯、朝鲜、越南、哈萨克斯坦等周边国家和我国香港、澳门等地区开展了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维护了边境地区我国无线电频率台站的合法权益。依据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做好我国通信、广播、导航定位、气象、海洋、资源、减灾、业余、科学实验卫星等所需卫星频率轨道资源的国内协调、国际申报、国际协调和日常维护工作,多次组织开展了与美国、俄罗斯、韩国、日本、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澳大利亚等十多个国家主管部门间的卫星网络协调谈判;每年通过往来的1000余封函电与50多个国家的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有效保护我国已在国际电联登记的卫星频率轨道资源权益。我国无线电管理机构还积极组织和参与国际电联相关会议,加强与相关国家的交流与合作,有效增强了我国在世界无线电频谱管理舞台上的话语权。
五,推进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无线电监管能力。为全面提升无线电监管能力,近几年,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快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着力增强无线电频谱资源管控能力和手段。截至“十一五”期末,全国已建成由9个短波监测站组成的全国无线电短波监测网,实现了对欧亚大陆和太平洋地区的短波信号进行监测和干扰源定位的能力;建成了由北京、深圳卫星监测网组成的全国卫星监测网,具备对东经44度至180度C/Ku频段静止轨道卫星进行监测和地面干扰源定位的能力。全国已建成超短波固定监测站916个,移动监测站452个,可搬移监测站292个,具备了覆盖重点城市主要区域的超短波监测能力。建成了31个省(区、市)联网运行的全国无线电管理信息网,可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实时查询和传送。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备份中心已投入运行。无线电技术设施建设的推进切实提升了无线电监测、无线电干扰查处能力和无线电管理信息化水平,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无线电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
面对工业和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与要求,加深对无线电管理这一重要政府职能的认识,不仅是无线电技术应用繁荣发展的需要,是各行业信息化和工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也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迈向世界信息化强国和维护无线电频谱国家的需要。
无线电频谱是一种宝贵的、稀缺的自然资源,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战略资源,属国家所有。人类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不断开发和利用,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使人类迈入了信息时代,而且创造了巨大的产业价值和社会效益。目前,国际电信联盟颁布的《无线电规则》中所划分的42种无线电业务已经广泛应用于我国通信、广播电视、铁路、交通、航空、航天、气象、渔业、科学研究、抢险救灾、新闻媒体、射电天文、业余无线电等各行各业,无线电波成为各行各业应用信息技术中重要或惟一的信息载体。二十世纪末人类进入信息化社会以来,无线电技术日新月异,随着新一代移动通信、无线城市、物联网、数字广播、三网融合等技术和应用的不断推进,多个国家重大专项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工业化和信息化的深度融合,各行各业对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多,本来就显稀缺的频谱资源更趋紧张。在军事方面,无线电频谱成为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关键,制电磁权与制海权、制空权同样重要。由于无线电频谱具有军民共用的特点,如何实现军地频谱有效利用和共用,是无线电管理机构面临的巨大挑战。
纵览全球,各国已普遍意识到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的稀缺性,世界范围内的频谱和卫星轨道资源争夺日益激烈。各国对于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的认识提高到了新的战略高度,通过各种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电磁频谱和卫星轨道资源利益。
然而,各行业各领域对频谱资源使用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也使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任务更加艰巨。随着无线电台站数量急剧增长,电磁环境日益复杂,无线电干扰呈现多样化态势。同时,由于无线电波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无线电技术和设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社会和谐。无线电管理机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责任进一步加大。
由此可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对于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的依赖性越强,无线电管理这一以高科技为基础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性就越突出。无线电管理事关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不仅是无线电技术应用繁荣发展的需要,是各行业信息化和工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也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迈向世界信息化强国和维护无线电频谱国家的需要。
作为代表国家管理无线电频谱这一重要战略资源的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担负着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卫星轨道资源进行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重要责任。无线电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各行业和部门以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需求,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增强无线电管理的责任感、使命感
无线电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大力抓好“三管理三服务一重点”,充分发挥无线电频谱资源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全面提升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水平,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这对无线电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管资源、管台站、管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建设、服务党政机关,突出无线电安全保障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无线电频谱资源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国防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管资源、管台站、管秩序”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务。新形势下加强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管理是无线电管理坚持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加强对无线电频率规划的前瞻性研究,不断提高频谱资源科学规划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有力的频谱资源支撑和保障。加强无线电台站管理是无线电管理坚持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进一步规范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管理,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设台的查处力度,有效保证各部门各行业无线电台站和业务的正常运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营造良好的电磁环境是无线电管理坚持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要加强对各行业、各部门无线电台站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重要地域、重要业务、重要频段的无线电监测保护力度,及时查处有害电磁干扰,全力做好重大任务无线电安全保障,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建设、服务党政机关”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目标取向。无线电频谱资源已经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要素,其重要性和稀缺性日益凸显。“十二五”期间,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移动通信网、下一代互联网和物联网等将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无线电频谱作为信息化的重要载体,将直接或间接产生不可估量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无线电管理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无线电管理对无线产业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无线电频谱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倍增器的作用,服务于两化融合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服务国防建设是国防现代化和打赢复杂电磁环境条件下信息化战争的必然要求。无线电技术已普遍应用于国防建设各个方面,制电磁频谱权已成为掌握战场主动权的关键之一。要继续加强军地合作,完善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保障国防建设的用频需求;服务党政机关是无线电管理机构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为社会公共部门提供服务职能的体现。无线电管理机构要为国家重大任务、抢险救灾、打击违法犯罪等提供必要技术手段支持,为党政机关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重特大自然灾害能力服务。
加强无线电安全保障是近几年来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点。随着信息化不断向纵深发展,基于无线电技术的应用深入渗透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空中电磁环境日趋复杂,无线电干扰风险不断加大,无线电安全保障任务日益艰巨。面对日益加重的无线电安全保障任务,无线电管理机构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建立和完善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机制,确保各项重大任务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的顺利完成,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做出更大贡献。
新起点的新情况、新任务
面对新的历史起点,我们要加强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与宣传,为两化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的电磁环境。
自《条例》颁布以来,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日益加强,逐渐形成了以《条例》为主体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8条增加了对因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规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增加了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行为的处罚条款。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0条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强调无线电频谱是国有资源的属性。在军地双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国务院相关部委的共同努力下,2010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为无线电管制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的又一个里程碑。2009年和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第7号令、第19号令的形式了《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和《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卫星通信终端地球站(含移动地球站)的设置使用行为。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也取得了积极成效,各地普遍出台了无线电台站管理办法,全国有9个省(区、市)出台了地方无线电管理条例(法规),18个省(区、市)制定了地方无线电管理规章。
这些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推进我国无线电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各地地方法规规章建立情况各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已颁布实施多年,难以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逐渐暴露出与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问题;无线电频谱知识普及不够,社会各界依法使用频谱资源、依法设置无线电台站以及无线电安全意识不足,频谱拥挤和电磁环境日趋复杂的形势依然没有改变,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任务仍然繁重。
一、电子商务合同法的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抛弃了以信函、电报、电传或传真等纸面文件来进行信息传递的方式,而传统的这些纸面文件大都需要当事人签名,否则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或不能强制执行。电子商务更快捷、更经济,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它极易复制、数字信息又容易被修改、丢失与毁坏,因此它也给建立在纸面文件上的国际国内贸易法律制度产生了冲击,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也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法律受到了各国的重视。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主要是《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前者对电子商务合同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电子签名法》是2004年通过的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颁布的单行法,主要涉及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及其法律责任三方面的内容,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的一座里程碑。除了《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两部法律,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也不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规制。如198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94年国务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公安部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等。
二、电子商务合同法的核心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订立问题
首先,电子合同的收到依赖于通讯手段,速度,甚至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法律制度。其次,在电子合同关于要约与承诺问题上,其与纸面合同的区别就在于电子合同如EDI合同订立的决策过程属于计算机自动化操作,这样的合同是否真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且由于其整个过程由计算机迅速操作,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将很难进行。如何通过法律对其进行定义很有现实意义。最后,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也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因为电子信息可以在任何不同地点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拥有计算机的任何地点,甚至经由手提式计算机在旅途中发出电文。
(二)电子合同形式问题
贸易伙伴之间进行电子交易,主要是通过计算机屏幕加以显示的,不存在任何等同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唯一可以作为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证据的,只有在计算机内储存的电子信息。但是这些电子信息能否取得与纸质文件一样的法律效力,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人们的理解也不一样。
(三)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一个最大区别是“无纸”的信息传递,这就必须在电子商务当事人之间加进传递信息、提供信息技术设备服务、搭建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能否安全、可靠的进行,电子商务第三方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探讨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电子错误问题
与传统的书面合同订立过程相比,通过电子数据订立合同是一种全新的、正在发展的合同订立方式,技术本身或人与技术的和谐等原因使得错误发生的频率更高。所以对电子商务合同中可能发生的错误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十分必要。UCITA第214条b款对电子错误的责任承担有原则性规定:在一个自动交易系统中,对于消费者无意接受,并且是由于电子错误产生的电子信息,如消费者采取了下列行为,即不受其约束:(1)于获知该错误时,立即(A)将错误通知另一方,以及(A)将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另一方,或者按照另一方合理的指示,将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第三人,或销毁所有的信息拷贝。(2)未曾使用该信息,或从该信息中获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为第三方获得。
(五)电子签名与认证
电子商务是一种非对面型的交易,当事人双方基本上只能依据对方自己披露的个人信息来了解其个人情况。于是交易当事人身份的不确定性导致虚构名义交易、冒充他人交易、取得商品或价金后逃匿的情况屡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都是由于在电子商务中很难确认本人身份与交易者身份是否同一、交易人是否享有权限造成的。为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便应运而生。
三、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完善
电子商务合同法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往往总是滞后于事务本身的发展规律的。就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而言,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加强对在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的最大特点在于买卖双方一般不直接通过对面交谈,电话的联系,也不到实体店进行采购,因此,一旦发生质量纠葛,消费者往往是权益最容易受到损害的一方。而且电子商家为了逃避税收,往往不给买房任何购买凭证,买家一旦购买了劣质产品,不仅投诉无门,而且还很难进行退货,即使退货也必须承担必要的运输成本。参考我国实际情况,在合同法中应注重向消费者倾斜的理念,如:一是增加消费者退货的权利。特别是针对网上购物,电视购物,预付买卖等,应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有撤约,及至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二是将广告法和合同法结合起来。电子商务消费者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不适宜的广告会起到误导消费者的作用。三是注意保护消费者隐私。当前电子商务合同法强调电子签名,但是电子信息在网络中可能是公开的,从而造成买家的私人信息泄漏。
【关键词】电力系统;电力信息;电力通信技术;可行性;融合
1电力信息与电力通信技术融合现状
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为电力企业提供了越来越有力的技术支持,并在电力企业经营和管理中全面渗透,已经逐渐成为电力企业的技术支柱。无论是在电力企业的设备建设、数据存储方面,还是在电力技术管理方面,电力通信技术与电力信息的融合都起到越来越深远的影响。我国早已经开始大力支持电力信息与电力通信技术的融合,并开始向着智能化、数字化的方向发展,甚至随着人工智能的出现,电力信息与电力通信技术融合已经开始向着全面智能化的方向发展,为电力企业的运营和管理铺设了更加便捷化、高效化的运行轨道。可以说,电力信息与电力通信技术的发展为电力行业带来新的发展契机之外,也为电力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动力。
2电力信息与电力通信技术融合的可行性分析
电力信息与电力通信技术二者之间有着一定的差异,电力信息技术使用标准以太网技术,以分组交换为主,主要面向用户,具备客户系统的安全准入、身份的认证、数据的加密、数据存储、数据展示等方面的功能;而电力通信则主要使用的SDH技术体制,以电路交换方式为主,主要完成各级数据的路由和传输。目前电力企业主要采用的IPoverSDH技术体制,较好的实现了电力信息技术与电力通信技术的融合,如:国家电网公司调度数据网(SP-NET)、国家电网公司的数据通信网。该技术体制充分利用了SDH技术的保护机制,提高了各种电力信息应用系统的可靠性和可用性,同时保证了各种电力信息应用系统的三层结构得以清晰的定义和有效实施。从本质上来看,二者直接是一个“连接”的关系,因此,电力企业要想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就必须要对二者之间融合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笔者总结出以下几点:
2.1国家的支持
现阶段,我国中央以及各地政府都在大力支持电力行业技术的研发。我国已经进入到经济转型阶段,电力行业也不可避免地进入到经济转型阶段。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为了促进电力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国家给予了较大的支持,无论是在优惠政策上还是在财政支持上,国家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电力行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提升。通过电力信息与电力通信技术的融合,不仅能够为电力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帮助,同时也能够带动电力企业的发展,为当地的经济贡献出更多的力量。
2.2文化的支持
在如今,人们的生活已经进入到信息共享的时代,电网系统的进一步完善不仅要归功于国家的支持,同时也要归功于社会文化的支持。文明的通讯环境不仅能够为员工创造更加舒适的人文工作环境,同时也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创造更好的工作文化。同时,文化的发展也为电力信息与电力通信技术的进一步融合奠定良好的基础,提高技术的操作水平,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
2.3技术的支持
电力行业与传统行业的发展有着一定的需求,电力行业需要大量先进的技术作为支持。随着我国各项技术的发展,能够为电力行业提供支持的技术已经越来越多,在这样的技术支持下,电力信息与电力通信技术的进一步融合不仅是电力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同时也是提高电力系统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必要手段。在技术的支持下,电力信息与电力通信技术的融合能够有效提高电力企业的竞争力。
3电力信息与电力通信技术融合的几点建议
基于上述内容可知,电力信息与电力通信技术的融合势在必行。在二者融合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相关工作:
3.1建立规范化的运行机制
电力企业应当要建立规范化的运行机制,将所有部门的业务紧密联系到一起,为电力信息与电力通信技术的融合奠定良好基础。由于电力系统在运行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内容,因此,需要从以下不同的方面来加快电力信息与电力通信技术的融合,并借助二者融合的优势来提升电力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效率。①电力企业应当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系统,将电网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全部囊括到其中,对后续的决策起到良好的指导性作用。②在电力信息与电力通信技术融合的过程中,还应当要加强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与时俱进,及时修补电网系统中的漏洞问题,通过电力通信技术以及各项先进的技术来提高电网系统的可操作性和管理效率。
3.2OTN及SDN技术的融合
①OTN技术是以波分复用技术为基础、在光层组织网络的传送网,是下一代的骨干传送网。该技术建立在现有的SONET/SDH管理功能的基础之上,引入了SDH超强的操作、维护、指配和管理能力,弥补了SDH的不足,完全向后兼容,不仅让通信协议完全透明,同时也为WDM提供了端到端的连接和组网能力。②SDN技术是一种网络虚拟化的实现方式,其核心技术OpenFlow,通过相应设备的控制面与数据面分离,实现流量的灵活控制,让网络作为“管道”变得更加智能化,无需依赖底层网络设备。两种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是电力信息与电力通信技术融合过程中必然会使用到的先进技术,不同的技术为电力信息与电力通信技术的融合奠定了良好的技术支持。
3.3泛在电力物联网的融合
泛在电力物联网是围绕电力系统各个环节、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以及现代化信息技术及先进通信技术等,实现各个环节的有机结合、全面感知、信息高效处理的智慧型服务模式。电力信息与电力通信技术的融合离不开泛在电力物联网的支持,虽然现阶段泛在电力物联网的概念并没有具体的定义,但是其战略性概念的提出对电力信息与电力通信技术的进一步融合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如:其全面感知功能能够为电力信息的决策、服务等提供支持;其要素关联功能有效促进电力信息与电力通信技术的关联和共享;其信息共享功能消除了电力信息和数据的孤岛效应,加强了电力信息数据与电力通信技术的融合。
电子商务,抛弃了以信函、电报、电传或传真等纸面文件来进行信息传递的方式,而传统的这些纸面文件大都需要当事人签名,否则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或不能强制执行。电子商务更快捷、更经济,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它极易复制、数字信息又容易被修改、丢失与毁坏,因此它也给建立在纸面文件上的国际国内贸易法律制度产生了冲击,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也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法律受到了各国的重视。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主要是《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前者对电子商务合同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电子签名法》是2004年通过的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颁布的单行法,主要涉及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及其法律责任三方面的内容,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的一座里程碑。除了《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两部法律,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也不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规制。如198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公安部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等。WwW.lw881.com
二、电子商务合同法的核心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订立问题
首先,电子合同的收到依赖于通讯手段,速度,甚至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法律制度。其次,在电子合同关于要约与承诺问题上,其与纸面合同的区别就在于电子合同如edi合同订立的决策过程属于计算机自动化操作,这样的合同是否真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且由于其整个过程由计算机迅速操作,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将很难进行。如何通过法律对其进行定义很有现实意义。最后,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也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因为电子信息可以在任何不同地点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拥有计算机的任何地点,甚至经由手提式计算机在旅途中发出电文。
(二)电子合同形式问题
贸易伙伴之间进行电子交易,主要是通过计算机屏幕加以显示的,不存在任何等同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唯一可以作为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证据的,只有在计算机内储存的电子信息。但是这些电子信息能否取得与纸质文件一样的法律效力,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人们的理解也不一样。
(三)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一个最大区别是“无纸”的信息传递,这就必须在电子商务当事人之间加进传递信息、提供信息技术设备服务、搭建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能否安全、可靠的进行,电子商务第三方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探讨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电子错误问题
与传统的书面合同订立过程相比,通过电子数据订立合同是一种全新的、正在发展的合同订立方式,技术本身或人与技术的和谐等原因使得错误发生的频率更高。所以对电子商务合同中可能发生的错误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十分必要。ucita第214条b款对电子错误的责任承担有原则性规定:在一个自动交易系统中,对于消费者无意接受,并且是由于电子错误产生的电子信息,如消费者采取了下列行为,即不受其约束:(1)于获知该错误时,立即(a)将错误通知另一方,以及(a)将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另一方,或者按照另一方合理的指示,将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第三人,或销毁所有的信息拷贝。(2)未曾使用该信息,或从该信息中获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为第三方获得。
(五)电子签名与认证
电子商务是一种非对面型的交易,当事人双方基本上只能依据对方自己披露的个人信息来了解其个人情况。于是交易当事人身份的不确定性导致虚构名义交易、冒充他人交易、取得商品或价金后逃匿的情况屡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都是由于在电子商务中很难确认本人身份与交易者身份是否同一、交易人是否享有权限造成的。为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便应运而生。
三、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完善
电子商务合同法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往往总是滞后于事务本身的发展规律的。就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而言,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 加强对在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的最大特点在于买卖双方一般不直接通过对面交谈,电话的联系,也不到实体店进行采购,因此,一旦发生质量纠葛,消费者往往是权益最容易受到损害的一方。而且电子商家为了逃避税收,往往不给买房任何购买凭证,买家一旦购买了劣质产品,不仅投诉无门,而且还很难进行退货,即使退货也必须承担必要的运输成本。参考我国实际情况,在合同法中应注重向消费者倾斜的理念,如:一是增加消费者退货的权利。特别是针对网上购物,电视购物,预付买卖等,应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有撤约,及至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二是将广告法和合同法结合起来。电子商务消费者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不适宜的广告会起到误导消费者的作用。三是注意保护消费者隐私。当前电子商务合同法强调电子签名,但是电子信息在网络中可能是公开的,从而造成买家的私人信息泄漏。
关键词:网络信息;代维管理;同步服务模块;应急发电服务模块
中图分类号:TP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02-0000-01
一、信息同步服务模块
信息同步服务模块主要实现PDA接入服务子系统与合作单位统一管理系统之间的工单数据、计划数据、工单状态和计划状态的同步,以及将PDA客户端上报到PDA接入服务子系统的各类工单处理数据、计划处理数据同步到合作单位统一管理系统。
信息同步服务模块主要包括如下功能:
(一)工单信息同步服务
工单信息同步功能主要实现从合作单位统一管理系统下载待处理工单信息到PDA接入服务子系统,同时将PDA客户端上报到PDA接入服务子系统的工单处理数据同步到合作单位统一管理系统。
工单信息同步主要完成如下工单数据的同步:(1)故障工单;(2)CQT测试工单;(3)资源核查工单;(4)应急发电工单;(5)综合接入工单。
(二)计划信息同步服务
工单信息同步功能主要实现从合作单位统一管理系统下载待执行计划信息到PDA接入服务子系统,同时将PDA客户端上报到PDA接入服务子系统的已执行计划数据同步到合作单位统一管理系统。
计划信息同步主要完成如下计划数据的同步:代维巡检计划
二、应急发电服务模块
应急发电服务模块主要实现PDA接入服务子系统与合作单位统一管理系统之间的应急发电工单接收、转发、状态同步等服务,以及将PDA客户端上报到PDA接入服务子系统的应急发电工单现场处理数据、开始发电信息、结束发电信息、工单状态信息同步到合作单位统一管理系统。
应急发电服务模块主要包括如下功能:
(一)应急发电工单接单服务
当代维人员同意处理待处理应急发电工单时,通过PDA客户端的工单接单功能向PDA接入子系统请求接单操作时,代维应用服务的通过应急发电服务模块的应急发电工单接单服务进行如下流程处理:(1)更新本地应急发电工单的状态为“已接单”;(2)调用合作单位统一管理系统提供的工单状态更新接口更新合作单位统一管理系统中相应应急发电工单的状态为“已接单”;
(二)应急发电工单退回服务
当代维人员因某些原因无法对待处理应急发电工单进行处理时,通过PDA客户端的工单退回功能向PDA接入子系统请求退回操作时,代维应用服务的通过应急发电服务模块的应急发电工单退回服务进行如下流程处理:(1)更新本地故障工单的状态为“已退回”,并更新代维人员“退回理由”;(2)调用合作单位统一管理系统提供的工单状态更新接口更新合作单位统一管理系统中相应应急发电工单的状态为“已退回”并更新退回理由、退回时间等信息,此时合作单位统一管理系统因将相应的应急发电工单重新派发给其他合适的代维人员并发送通知短信通知其进行处理;
(三)开始发电上报服务
当代维人员对待处理应急发电工单中的启动油机完毕后,通过PDA客户端的开发发电上报功能向PDA接入子系统上报油机处于开始发电状态,代维应用服务通过应急发电服务模块的开始发电上报服务进行如下流程处理:(1)更新本地应急发电工单的处理数据,包括油机启动情况,启动时间,代维人员、位置信息(RFID标签、GPS经纬度信息、基站小区号)等信息,同时更新本地应急发电工单的状态为“开始发电”;(2)调用合作单位统一管理系统提供的工单状态更新接口更新合作单位统一管理系统中相应应急发电工单的状态为“开始发电”;(3)触发信息同步服务模块的工单信息同步功能将PDA客户端上报到PDA接入服务子系统的应急发电工单中的油机启动情况,启动时间,代维人员、位置信息(RFID标签、GPS经纬度信息、基站小区号)等信息处理信息同步到合作单位统一管理系统;
(四)停止发电上报服务
当代维人员对待处理应急发电工单中的停止油机完毕后,通过PDA客户端的开发发电上报功能向PDA接入子系统上报油机处于停止发电状态,代维应用服务通过应急发电服务模块的停止发电上报服务进行如下流程处理:(1)更新本地应急发电工单的处理数据,包括油机停止情况,停止时间,代维人员、位置信息(RFID标签、GPS经纬度信息、基站小区号)等信息,同时更新本地应急发电工单的状态为“停止发电”;(2)调用合作单位统一管理系统提供的工单状态更新接口更新合作单位统一管理系统中相应应急发电工单的状态为“停止发电”;(3)触发信息同步服务模块的工单信息同步功能将PDA客户端上报到PDA接入服务子系统的应急发电工单中的油机启动情况,停止时间,代维人员、位置信息(RFID标签、GPS经纬度信息、基站小区号)等信息处理信息同步到合作单位统一管理系统;
(五)应急发电工单报结服务
当电源管理系统确认应急发电已经完成时,会将触发合作单位统一管理系统将相应应急发电工单的状态更新为“已报结”状态,合作单位统一管理系统调用PDA接入子系统的工单状态更新接口更新该应急发电工单状态为“已报结”,PDA接入子系统的代维应用服务通过应急发电工单报结服务将进行如下流程处理:(1)更新本地应急发电工单的状态为“已报结”;(2)通过PDA通信服务通知PDA客户端该应急发电工单“已报结”,PDA客户端重新刷新待处理综合接入工单列表,应急发电代维人员可以离开应急发电现场;
参考文献:
[1]于浩,魏天云.多媒体调度通信系统的发展和组网策略[J].电力系统通信,2008(10).
关键词:地下电缆;故障定点;声磁同步定点法;电缆故障放电;独立分量分析
中图分类号: P75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 引言
地下电缆故障定点是确定埋地电缆故障准确位置的探测过程,它对减少故障抢修时间和停电损失有关键影响。长期以来,国内外电缆故障探测设备生产商多采用人工识别电缆故障放电声信号进行故障定点[1],其效率低,可靠性受测试人员经验因素影响大,无法满足电缆故障探测向自动化方向发展的要求。另外,故障放电声易受现场各种震动源的干扰,虽然定点设备普遍采用带通滤波器和声磁信号同步接收定点方法(简称声磁同步定点法)[1],能够排除现场大部分干扰,但是对于受到同时刻同频带干扰的放电声信号,人工识别仍然十分困难。
电缆故障放电声和现场干扰都是未知信号,从干扰中提取放电声属于典型的盲源分离[2-4](BSS)问题。本文在声磁同步定点法的基础上,分析2类信号的特性,提出基于单探头信号接收以及独立分量分析[5-6](ICA)和互相关的电缆故障放电声信号提取和识别方法,实现干扰环境中放电声信号的检测。最后通过试验对方法进行验证。
1 声磁信号同步接收定点原理
1.1 声磁同步定点
地下电缆故障定点时,高压信号发生器向电缆施加周期高压冲击引起故障点放电,并在电缆全线感生出磁场信号,同时产生以故障点为中心向外传播的声信号。位于地表的故障定点探头被磁信号触发后同步接收磁、声信号。由于磁、声信号速度差异明显,探头接收的2种信号存在时差。探头离故障越远,时差越大;探头离故障越近,时差越小;当探头位于故障正上方时,时差最小。根据这一现象,通过对放电声耳机侦听和显示波形的观察,移动探头反复探测,可以找到故障的准确位置。声磁同步定点可用图1表示。图中,椭圆虚线表示磁信号,半圆实线表示声信号,探头集成了磁、声信号传感器,用于故障信号探测。
图1声磁同步法示意图
1.2 故障放电声和干扰信号特性
电缆故障放电是一种电火花震源。故障点与探头之间的大地可视为一信号传递系统。由于高压信号发生器放电电压固定,电缆、故障点以及大地传播介质特性时不变,因此,采用磁信号触发时,探头在同一地点每次采集的放电声信号有很高的重复性。
另外,故障定点时,设备放电周期为3-8秒,而故障放电声持续时间仅为数毫秒至几十毫秒且为脉冲冲击,因此放电声为超高斯信号特征。
地下电缆故障定点易受多种震动干扰。常见的有脚步震动干扰,车辆震动干扰和风吹干扰。由于采用防风罩可以有效排除风吹干扰的影响,因此本文只对受脚步和车辆震动干扰的放电声信号提取进行讨论。
脚步震动干扰持续时间较短,一般为几十至几百毫秒。车辆震动干扰持续时间长且伴有颠簸冲击,一般在信号采样时间内持续存在。由于2种干扰信号产生过程都具有随机间断冲击特点,因此,也具有超高斯信号特征。
从统计的角度观察,故障放电声和干扰显然是相互独立随机事件,因此2者不相关。同时,根据故障放电声的超高斯特征,只有放电时刻信号不为零,其余时间探头接收的非零声信号可判断为干扰,因此,声磁同步定点法能有效排除故障放电时刻以外现场干扰的影响。
在故障放电时刻存在干扰的条件下,由于放电声和干扰都为未知信号,而且不同位置处声传播通道特性不同,导致探头接收的放电声信号各不相同,人工识别放电声比较困难。
2 故障放电声信号提取方法
2.1 独立分量分析(ICA)
ICA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盲源分离方法。盲源分离是指在源信号及其混合方式未知的情况下,仅从若干观测到的混合信号中分离出各个原始信号的过程。ICA的基本信号生成模型为:
(1)
式中:和分别为第个观测信号和源信号,为实混合系数,。
ICA基本信号生成模型的向量-矩阵形式为:
(2)
式中:和分别是观测信号向量和源信号向量,是实系数未知混合矩阵。
ICA在假定源信号相互独立并且具有非高斯分布的约束下给出信号生成模型的估计。也就是寻找一个线性变换矩阵(也称为解混矩阵),使得估计信号尽可能统计独立,以逼近源信号。即:
(3)
根据中心极限定理,独立随机变量之和的分布比原变量更接近于高斯分布。因此,可以选取合适的目标函数,将其作为估计信号非高斯性的度量。通过某种最优化算法,极大化的取值,可以从中分离出独立成分(源信号的估计)。
FastICA算法采用负熵做为非高斯性的度量,并采用目标函数
(4)
作为负熵的近似。式中:和分别是具有零均值和单位方差的第个估计信号和高斯随机信号,是一个非二次非线性函数,目的是使目标函数作为负熵的近似和鲁棒性更好。
根据式(3),对的估计可转化为对解混矩阵的优化,FastICA给出如下迭代算法:
数据中心化,使其均值为零
然后进行白化,得到
随机选取一个具有单位范数的初始化向量
更新,其中:是函数的导数,是的导数
标准化为单位范数,
若不收敛返回步骤(4)
FastICA收敛向量以的线性组合形式给出一个独立成分,同时成为解混矩阵的一个行向量的估计。重复迭代运算,且每次迭代后将正交化,可以分离出其余的独立成分。
ICA具有从混合观测信号中分离未知源信号的处理能力,如果把放电声和干扰看作不同的独立源信号,ICA非常适合对放电声信号进行提取。但是,由于和均未知,ICA结果存在独立成分幅值、次序和符号的不确定性。
2.2 放电声信号提取
根据ICA原理,需要利用多个探头,获得多个混合观测信号才能实现放电声信号的提取。由于各个源信号从信号源到达探头存在时间延迟,而且其传播通道特性各不相同,因此探头接收到的实际上是各个源信号与其传播通道卷积后的线性混合信号,即信号生成过程为卷积混合的ICA模型。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电信业产业融合、业务融合、网络融合、终端融合、体制和政策融合等五大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分析电信业融合对我国电信组织变革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电信业融合;发展趋势;组织结构
一、引言
从本世纪初开始.全球电信业进人了以融合为主要特征的发展阶段。电信技术、互联网技术和视频技术的融合.推动了全球新一轮的电信改革,具体体现在产业融合、业务融合、网络融合、终端融合等多个方面。2008年.电信业又迎来新的融合格局:即从ICT(InformationandCoinlnuni.cationTechnolog’y)单一产业链结构,逐步向TIME(Tele.conr,Internet.MediaandEntertainment)型复杂生态系统的转变。业务融合使得电信业长期发展过程中的技术驱动模式逐渐转为业务驱动模式.这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电信业的融合趋势“融合”给电信运营企业组织结构带来了巨大影响。电信运营企业要想在“融合”中赢得竞争优势,必须适时调整组织结构那么如何认清电信业融合的结构因素?融合如何对电信运营企业组织产生影响?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力图通过深入剖析电信运营业的融合趋势.探究该趋势对电信运营企业组织结构的影响.提出我国电信运营企业组织结构变革的几点建议
二电信业融合的结构类型
1.电信产业融合。产业融合既包括产业内融合,又包括产业间融合,具体指产业链向广度和深度延伸在广度上是指产业链主体不断增加.已经部分实现融合的新电信产业将进一步和娱乐产业结合。在不久的将来,电信产业(T)、互联网产业(I)、传媒产业(M)、娱乐产业(E)相互问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并融合为新的“TIME”生态系统在深度上是指不同业务提供者的逐渐融合.如美国Verion能够提供基于FIOS网络的固话、互联网接人和数字电视的三种业务捆绑服务。电信产业融合最明显的表现为全球电信运营企业越来越频繁的并购。以台湾移动市场为例.1997年1月,台湾正式开始电信自由化,共发放了八张GSM行动电话执照,六家集团得标,它们分别是:太平洋通用电讯(台湾大哥大)、远传电信、和信电讯、泛亚电信、东信电讯、东荣国际电信。当时.连中华电信在内.台湾移动市场上共有七家电信运营商。到2006年6月台湾大哥大合并泛亚电信后,台湾GSM移动市场上只剩下中华电信、台湾大哥大和远传电信三家移动运营商。其中。先是1998年12月和信电讯合并了东荣国际电信.接着是2004年远传电信合并和信电讯,然后是2006年1月、7月,台湾大哥大分别合并了东信电讯、泛亚电信。短短十年时间。仅台湾移动市场上就发生了四起电信运营企业合并案.可见电信运营业合并趋势之迅猛。
2.网络融合。网络融合的趋势来源于电信技术的进步.网络技术上的一致性使得不同的网络在网络层可以实现互联互通。形成无缝覆盖.在业务层上形成互相渗透和交叉。网络融合既包括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网的融合,即三网融合,又包括电信网内移动网络和固定网络的融合(即FMC)
3.电信业务的融合与创新网络融合的直接体现于电信业务的融合。电信业务的融合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原有的业务可以在不同的网络上提供。例如,电信网和广电网上分别出现了原本属于对方的业务形态:二是出现了新的可以同时在广播电视网、电信网和互联网上提供的业务形态.典型业务包括IPTV、手机电视等。以IPTV、,为例,在欧洲,早在2003年下半年,法国电信就推出了非常丰富的IPTV产品,包括交互式电视与电子节目指南、视频点播、个人视频存储、电视上网和收发邮件、电视商务、视频游戏等。截至2007年,法国IPTV用户达173万。而同期的数字电视用户为30.6万;在北美洲,2007年底。加拿大IPTV用户数达25万,用户市场份额约达17%;在亚洲香港地区,电讯盈科于2003年就推出“now”宽频电视.开设了23个频道,2003年用户为14.7万。截至2007年。香港该业务的用户数已达6l万,较2003年增加315%,其中付费客户的比例达73%,用户的ARPU值达118港元
电信业务的融合进一步促进了电信业务的创新.具体表现在电信业务从传统的通信业务向娱乐经济的过度本世纪初,从北美开始出现了“移动超过固定”、“数据超过语音”的发展趋势,即用户对移动业务的需求超过对固定业务的需求,对数据业务的需求超过对语音业务的需求。这种趋势反映了人类对移动性、个性化以及信息总量的需求在急剧上升。为满足顾客多样化的需求.各电信运营商纷纷加快推出新业务的进程。这促使新兴的3G业务向移动互联网、媒体化、视频化的方向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