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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

时间:2022-07-13 17:58:49

证券投资基金

第1篇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含义及特点

所谓证券投资基金,其实就是采用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同时基金由业基金管理人托管,通过基金管理者对资金进行运行与管理,并通过资产组合的方式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首先,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信托投资方式,关系到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三者利益。证券基金作为一种金融信托业务的形式,也有着自己的独特点,由同一机构所担任,且基金托管人往往是法人,基金管理人并未对每一个投资者的资金进行应用,而是将其全部集合起来,从而形成一笔较丰富的资金。其次,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为集合投资体制的一种,通过积少成多投资方式聚集资金,创建专业化公司,并管理该公司;第三,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工具的一种,其凭证发行和股票、债券相同,共同组成证券投资基金。当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证券从而完成投资行为,在享有收益的同时也承担着风险。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股票投资

1.股票投资价值评价体系。

股票评价体系的构建需要坚持以下原则:(1)全面性结合重要性:由于企业创建基本面分析指标比较复杂,同时又涉及到不可量化或者可量化指标。相对而言,定性指标可从多个方面来反应公司基本面情况,但评价极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定量指标比定性指标更为客观,但是有着较差的时效性及片面性。这就需要将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同时还应突出重点,避免以偏概全、信息叠加。(2)科学性结合灵活性:由于公司股票投资指标的选择时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必须符合公司自身特点,并且根据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指标体系,这就要求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可根据不同评价目标的需要有选择细分投资指标。

1.1宏观环境。

宏观环境主要是从国家产业政策与国家税收政策两大方面来进行分析。国家产业政策则主要就是国家将各种优化给予重点产业,从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效支持,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极为有利。相反,若国家要限制某一公司的发展,同样会通过政策来予以限制。而国家税收政策则是公司发展的重要基础,可为公司发展提供充足资金等。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者来说,国家依照行业实际情况,实施不同税收政策,可有效提高基金投资利润。如:国家对高新技术公司给予重点税收支持,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于服务型公司,则按照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对于农产品、农机作业等,减半征收,甚至免税。

1.2行业环境。

股票投资指标体系中包括行业发展速度、获利能力及其竞争能力。其中行业发展速度是行业收入增长的重要体现,对行业发展速度予以关注时,就能够获取更多的获利能力。当确保两者都比较高时,才能够保证该行业有着较好的发展前景。

1.3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是股票投资中最为重要的一环,股票购买是购买一家企业股份,使得该企业财务状况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利益。综合相关文献研究成果,将财务状况指标分为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比率、存货周转率。(1)流动比率:具体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比例,因为短期债务给企业带来巨大压力,流动资产也会影响到短期债券的总额,当所借出的债券越少,公司所面临的偿债压力也就越小。若不考虑企业自身规模,流动比率适宜用于不同公司间及其相同公司不同时期的经营情况。(2)速动比率:若根据流动性大小可将流动资产分为速冻资产及非速动资产,前者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货币资金;后者包括预付款项、存款等。由于非速动资产的变现时间及金额有着不稳定性,因此,在选择速动比率作为财务状况的指标。

2.股票投资策略。

与国外发达国家较成熟的证券市场做对比分析,因国内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依旧处于发展阶段,其体制还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这就需要充分了解当前市场情况,评估股票市场投资环境,做好各项改革措施,重视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变化,应充分认识到宏观环境的变化,给企业所带带来的改变,进一步发挥公司潜力,在短时期内提升上市公司的价值。由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存在周期性,其国内的表现也较为突出,面临的陷阱较多,在这一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不应仅仅追随市场变化而动摇理念、改变原则,在此种情况下,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对于成长价值符合型的投资决策应对基金管理风格给予全面分析,适当调整二者的投资比例。其二,应加强主动管理。鉴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情况,为了能够在证券市场中取得更为有利的地位,应认识到我国这一国情,将基金投资组合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结合起来,并对其做综合分析;同时,对于迅速扩张的市场,不同企业、行业的发展可能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差异性、阶段性,应在成熟理性的投资基础之上,把握证券市场的周期性运行规律,进而采取主动管理策略。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债券投资

1.债券市场分析。

我国债券市场可分为债券流通市场与债券发行市场,都属于金融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作用。成熟的债券市场可反映投资者、筹资者的低风险的投融资工具,应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重要载体。债券可由政策、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向投资者发行。近几年来,我国的债券市场已得到长足的发展,并取得不菲成效。尤其是国债,规模不断扩大,在经济增长方面起着促进作用。从当前债券发行总量上来看,我国债券发行规模日益扩大,在满足企业资金需求、国家财政政策方面起着较大作用;若从运行机制方面来讲,市场机制则居于主导地位,市场化的程度不断提高,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正逐步走向成熟。

2.债券投资策略。

2.1建立完整的市场退出机制。

由于我国债券市场的环境较特殊,使得我国债券市场的退出机制也具有一定特殊性,即需要行政政府的干预。鉴于此种环境,行政政府之间应加强行政主体间的配合,保证债券市场健康运行。其次,应尊重当地经济环境,从实际出发,配合行政政府的工作,进而确保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有效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在此过程中更为重要的是加强行政手段的干预。

2.2加快征信立法进程。

从当前来看,我国债券的信用等级存在较多问题,为了确保我国债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应加快征信立法进程。可从以下两大方面着手进行:其一,建立统一的信用监管体系。尤其是加强中介结构的监督,明确各自职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会计律师事务所等各个中介机构加以监管,最终确保该文件的客观性及其真实性。其二,完善信用评级的立法体系。通过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才能保障债券各项合法利益,并使评级系统有法可依,同时各自的法律地位得到保障,降低信用风险的发生率。其三,还应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增强独立性,制定相关规定,扩大信息披露范围,进而约束评级机构。

四、结语

第2篇

(一)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集合起来,按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隶属关系分别设立国家的国有证券投资基金和地方的国有证券投资基金。

(二)国家的国有证券投资基金可以设立两家以上;而地方上的国有证券投资基金原则上只设立一家,而如上海、深圳等上市公司较多,金融人才也不少的地方,则也可设立两家以上。

(三)国有证券投资基金所持有的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以净资产值为基准,结合考虑净资产的收益率等因素,折合成基金单位。并将其按20、30和50的比例分别交由社保基金、原国有股股东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

(四)原国有股被质押的,改为以相应的基金单位质押。

(五)基金单位在国有股上市流通问题解决之前暂不上市流通(即不能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连续竞价的方式转让),但可以经由做市商在场外进行转让。当国有股上市流通问题解决之后,或者社会公众持有相应基金单位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额,并且持有的基金单位的数量达到一定比例时,则可安排上市交易。

(六)国有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原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除非国有股经过缩股(如按市净率缩股等)则可有控制地上市流通,或者虽然国有股未经过缩股,但征得流通股股东多数同意则可减持。

(七)国有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原国有股的上市流通、缩股或减持的原则、程序等,经全国人大授权,由国务院制定。

(八)国有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资格、选任等,可参照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将要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设立国有证券投资基金的意义

(一)设立国有证券投资基金是在公平、正义理念引导下的制度创新,能促进股市的诚信和公平建设。

依现有的制度安排,由于政企不分,上市公司在大股东(无论是国有股、民营股或外资股)的操控下,“三会”形同虚设;各种各样的关联交易广泛存在,使得虚假包装、虚假重组等轻而易举,大股东因之获利最大,风险则极小;而中小股东的利益则大量地被侵害,且司空见惯。所以要促进股市的诚信和公平,并非易事。非进行制度的创新不可。而且制度的创新,需得以公平、正义的理念为引导,要着眼于实现政企分开,着力消弭大股东非正当获利机制的弊病,而不是要消灭大股东本身。因为大股东无论如何是消灭不了的,而其如果被消灭了,也未必有利。设立国有证券投资基金的构想就是包含着这样的思考而提出的。国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后,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并将切断大股东非正当获利的黑手,彻底改变大股东获取利益的机制,使其与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更加紧密,从而能促进股市的诚信和公平建设。

(二)设立国有证券投资基金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

政企不分可以说是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终确立和顺利发展的一个制度性瓶颈。多少年来,改革的一个目标,就是要实现政企分开,然而事实上是分也分不开,无论是承包制、租赁制或股份制的改革都没能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承包制、租赁制导致“庙穷方丈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最终还得政府来买单,还得国有企业职工来承担本不应该由其承担的过多的改革成本。这里就不多说了。而依现有的股份制来说,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但是,这里的改制,改的只是表面,只是招牌,是为了国有企业更方便圈钱而已。其运行机制与改制前本质上并无二致,甚至较改制前还更不如。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是政府(大股东)的钱袋子,为政府承担了太多的社会职能;政府则为上市公司保驾护航。所以,有市长可以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有上市公司造假、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可以得到政府的庇护;有部长或主任公然要求媒体帮忙使其掌管的公司上市;有省长在创业版因何而设,和设一个怎样的创业版都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便急急提出设立创业版的议案等。凡此种种,无不在向人们诉说着政企不分的现实。为此,必须要进行制度创新,必须要改变政企不分的状况。而如果设立国有证券投资基金则可以改变这种状况,可以真正实现政企分开。

依照设立国有证券投资基金的构想,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集合起来,按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隶属关系分别设立国家的国有证券投资基金和地方的国有证券投资基金。这样,政府将不再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而只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人,和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人一样,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其可以选择基金管理公司,但不能选择基金管理公司的经理(可依基金契约指派特别监事或督察),更不能直接决定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不能直接处分上市公司的财产,不能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从而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并且,在政企分开的条件下,为了防止上市公司为内部人所控制,就必然促使政府更加重视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加大从外部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的力度。这也使得从制度上保障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成为可能。

(三)设立国有证券投资基金能切断关联交易的黑手,从根本上遏制虚假包装、虚假重组、以及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财、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

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所以搞虚假包装、虚假重组,甚至包括某些“真包装”或“真重组”,其目的就在于大股东或操控者要想更多的侵吞或骗取或摄取中小投资者的资财,而且多是仰仗关联交易而得逞。比如,通过关联交易,使每股盈利增加,或由亏损转为盈利,就可以高价发行新股(包括首发、增发和配股等),而圈取更多的钱。然后再通过令人眼花缭乱的关联交易(当然还有其他方式,如高额分红、非法拆借或担保等)将上市公司的资财转移给大股东或操控者的手中。所以,切断关联交易的黑手就是从根本上遏制虚假包装、虚假重组,乃至大股东或操控者侵占上市公司资财、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等现象的决胜之招。

将国有股集合起来,设立国有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有证券投资基金替换原来的国有企业而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一者,因国有证券投资基金不能经营实业,所以就从根本上切断了关联交易的黑手,使得大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无由产生;一者,因国有证券投资基金不能借贷融资,所以也无法以借贷或担保的方式侵占上市公司的资产。这样一来,作为大股东的国有证券投资基金,要想获利,就必须致力提升上市公司的素质,提高上市公司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并加强对于上市公司管理层忠实于公司和股东利益以及勤勉工作的督促。而不能指望其他。这和广大中小股东的要求是一致的。也必将促进上市公司全体股东之间的和谐,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为股市的诚信和公平,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四)设立国有证券投资基金能使国有股成为证券市场持续发展的发动机和稳定器

我国现有国有股的存量计3千多亿股,所代表的净资产额有9千多亿元人民币,无论如何这都是一种巨大的经济力量。而如何看待和使用这种力量,将毫无疑问地决定证券市场的命运。

应该说,社会各界在如何看待国有股的问题上,分歧是明显的。至今仍有不少人将国有股的大量存在看作“拦路虎”。认为“国有股一股独大”使公司的治理结构形同虚设,是滋生证券市场各种问题的根源,防碍证券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阻延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所以要“减持”、“减持”、“再减持”,使其大而化之。将国有股向外资转让,或者鼓励外资控股或私营企业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或者搞管理层收购等,就是受这种观点影响的具体实践。而笔者则以为这是有失偏颇的,要不得的。我们应该可以从更高、更远的战略上考察国有股。我们能够看到国有股非但不是“拦路虎”,反而是“发动机”、是“稳定器”。

依照设立国有证券投资基金的构想,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集合起来,按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隶属关系分别设立国家的国有证券投资基金和地方的国有证券投资基金。这样就可以不需要国家投资一分钱,而迅速培育出数十家超大型的证券投资机构,他们必将在推动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方面发挥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国有股就又是证券市场持续发展的发动机和稳定器。

我国作为对世界有着重要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在资本市场逐步开放的过程中,必然要受到外国投机资本的觊觎,而如果我们有了数十家超大型的国有证券投资机构,则外国的投机资本也无可如何。

再者,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出现剧烈动荡,或危机,这往往需要国家以经济的力量加以干预,以维护国家金融的安全。因国有股而设立的国有证券投资基金就是这种经济力量的战略储备。

这些,也都充分表明设立国有证券投资基金的重大意义。(五)设立国有证券投资基金使原国有股通过基金单位在场外的转让而得以间接流通

依照设立国有证券投资基金的构想,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以净资产值为基准,结合考虑净资产的收益率等因素,折合成基金单位。并将其按20、30和50的比例分别交由社保基金、原国有股股东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而基金单位可以经由做市商在场外进行转让,并可以质押。这样,就通过间接流通的方式使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的问题得到了初步的解决。从而大大缓解二级市场的压力。

基金单位因是以国有股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结合考虑净资产的收益率等因素,折合而来的。所以,国有证券投资基金所持有的原国有股,只要不显著低于净资产值转让,就不会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这就给国有证券投资基金寻找更好的国有股全流通或减持方案,创造性地解决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的问题,预留大的空间。

(六)设立国有证券投资基金使国有股的全流通或减持变得轻松自如

依照设立国有证券投资基金的构想,国有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原国有股的上市流通,或缩股或减持的原则、程序等,经全国人大授权,由国务院制定。而各上市公司原国有股的具体上市流通,或缩股或减持方案,则由国有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以及股市环境等具体情况而提出,经流通股股东多数同意后才得以实施。这样,就必然促使数以十计的国有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一方面自行或委托民间专业研究机构研究各具体的国有股上市流通,或缩股或减持的方案;一方面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流通股股东的沟通;就必然使得最终形成并付诸实施的国有股上市流通,或缩股或减持的具体方案精彩纷呈,而实施起来,也就轻松自如。实在是证券市场景气、繁荣的一幅美妙景象。

(七)设立国有证券投资基金能使社会保障基金获得相当充分的资金补充

社保基金的充足是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推动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之一。而我国现有的社保基金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想方设法加以补充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

依照设立国有证券投资基金的构想,将20%的国有股折合为基金单位,交由社保基金持有。其所代表的净资产值有近2000亿人民币,而可变现的价值则金额更大,大概有3000到4000亿元人民币(因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的状况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并且社保基金也可以通过持有国有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单位获取分红收益,而补充资金。这样,就无须国家另行出资,而使社保基金获得相当充分的资金补充,从而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成就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这可以说是设立国有证券投资基金构想的又一成功之处。

(八)设立国有证券投资基金能为国有企业的重组、改造提供资金支持

目前情况下,仍有许多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非常困难,非进行有效的重组和改造,无以焕发其生机和活力。而要进行有效的重组和改造须得有大量的资金支持。仅仅着眼于外资或民企的购并是不行的,是“崽卖爷田”。

依照设立国有证券投资基金的构想,将30%的国有股折合为基金单位,交由各上市公司的原国有股股东持有,其所代表的净资产值约计3000亿元人民币,而可变现的价值则金额更大。以之用于国企的重组和改造,就能加快经济的结构调整,提升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而为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后备力量,并为上市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这对培育和树立诚信、公平和互利多赢的理念,夯实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意义重大

第3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封闭式基金契约型基金A

制度是规范人与组织的各种行为规则,可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指正式的法规,即宪法法令、法律法规、规章准则;非正式制度指以道德观念、约束禁忌、文化俗习和意识形态等存在人们内心世界的规则。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作为一种制度,在其发展初期是一种对潜在利益追求的利益诱导型的制度创新;当成为一种大众化的投资工具时候,它已经是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金融制度,变为一种制度安排。

1中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时序

作为一种集合投资、专业理财、分散风险、收益共享的金融产品和投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欧洲,到21世纪,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最为发达,已与银行、保险并驾齐驱、三足鼎立。中国投资基金制度的设立与发展,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与资本市场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依主管机关管辖权力的过渡,以1997年11月1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为标志,将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分为两个阶段:1997年底前的投资基金创业阶段,或称“老基金”阶段;1998年3月23日基金金泰和开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投资基金制度开始走向规范化方向发展阶段,也通常被叫做“新基金”阶段。

1.1老基金阶段

其特点是:基金的发起、组织结构及信息披露不规范;基金类型单一、规模小;投资结构不合理;法律建设滞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经济体制改革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和股份制试点与股票市场的建立,客观上提供了条件。1992~1997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投资基金及基金类受益券被称为“老基金”。1991年8月,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了我国第一只国内基金——珠信基金,规模为6930万元;以后基金开始在全国各地迅速出现。

老基金是在证券市场初创阶段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是经济主体利益驱动的产物,因而很不规范。当时引入基金制度,仅是为了弥补资金运转的不足和用于地方政府的筹资建设,全国共有78只投资基金,募集资金73亿元,全部是封闭式基金。除了淄博基金、天骥基金和蓝天基金为公司型基金外其余都是契约型基金。具有专业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基金较少,大部分由证券或信托机构的基金部负责运作。老基金基本上是综合性基金,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专门证券投资基金。

1.2新基金阶段

特点是:注重法制建设,基金规模迅猛扩大,品种结构多样化,基金队伍逐年壮大,管理规模两极分化。

注重法制建设,初步建立起了监管体系。从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央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陆续了20多个法律、法规、通知。内容涉及基金的组织制度、市场制度、监管制度各个方面。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才相应地进入一个依法规范、谨慎发展的阶段。该阶段是以中国证监会作为基金管理的主管机关为标志,这以后发行的基金称为新基金。1998年3月,基金金泰、基金开元的成功发行,揭开了我国新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序幕。1998~2000年期间,我国陆续发展了30多只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资金规模达540亿元,净资产规模达800多亿元,占股票市场总值的20%左右。但这些基金均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而原来的“老基金”经过规范化重组工作,绝大部分已经改组为“新基金”。

基金业在金融行业率先开放,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竞争和业绩分化。市场竞争的出现推进了证券基金业形成一种良性的优胜劣汰竞争格局,基金操作日趋规范和透明,操作水平不断提高,投资者将得到更大的实惠。同时,业绩开始分化,那些良好、广受投资者认同、品牌出众的基金正在脱颖而出,而业绩长期低价徘徊的基金将面临淘汰。

基金规模的四次扩容,解决市场增量不足的问题。从1999~2004年9月,基金市场已经发生过四次大规模扩容。基金规模从无到1000亿份基金单位用了4年时间,从1000亿份到2000亿仅用了2年的时间。中国基金扩容与政策相关性极强,每一次扩容都与政策的支持密不可分,因此,中国的基金业发展中政策因素表现极为明显。

基金品种结构的多样层次化,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2001年9月,首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基金正式。以后基金的品种类型日趋完善,开始多样化发展,整个基金行业的管理及经营理念开始了一次新的飞跃。目前,开放式基金的品种已从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纵深过渡到低风险的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等,从而为投资者基本建立了层次分明、风险迥异的基金产品体系。平衡型、成长型、优化指数型、指标股成长型、国企股型、成长价值复合型等多种品种,以及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的出现,满足了广大人民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到2006年11月30日,开放式基金有256只,占全部基金的83%:其中开放式货币市场型49只,股票型含股票指数型共108只,混合型含偏股偏债以及平衡型共65只,债券型分中短期和长期型26只,保本型6只,特殊策略2只。封闭式基金54只,总规模817亿,总市值586.29亿,总净值873.45亿。管理公司也从过去的管理1或2家基金到管理4以上。基金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力量和广大投资者的重要投资工具,基金所倡导的价值投资理念越来越被市场认同和接受,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日益扩大。

此外,基金的市场配套服务体系也建立起来。如建立起了以银行和证券公司为主体的基金销售渠道,规定了基金公司的融资方法,成立了基金行业协会,模仿美国晨星建立了中国的评级制度等等。另外,保护投资者制度颁布较多,如建立了证券投资风险基金、股评规范制度等等,提升了投资者信心。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理念的变迁

投资理念属于非正式制度的范畴。基金投资理念的变化期间,正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从产生到壮大的发展期间,也是我国证券市场从制度缺陷到逐渐健全的期间。因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理念大致经历了这样四个阶段:盲目跟随期、初步发展期、准理性思考期以及理性投资期。

2.1盲目跟随期(1998.3~1999.3)

投资理念表现为多变、随意性大,这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初始阶段。1998年上市的基金仅有金泰、开元、兴华、安信、裕阳5只,基金投资理念尚未形成,从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投资行为来看,还无法对其投资理念作明确的判断,大多数为追踪市场热点而随波逐流。各基金在面市之初选择了高科技和重组类股票作为投资重点,基金的投资理念常常改弦更张。如基金裕阳,其上市时提出的投资理念为“分散化、安全性、收益性”,强调分散投资和降低风险,但是,随着市场热点的日渐显化,马上改为“着重长远、理性投资”的新理念,重点投资电子信息业。基金面市之初的“集体无意识”为其后基金投资理念的总体趋同和急功近利埋下了伏笔2.2初步发展期(从1999.4~2001.初)

投资理念表现为急功近利、个性特征不明显。这个长达两年的牛市行情内,股市一直处于热点纷呈的上升通道,重组股、小盘股、科技股、网络股轮番启动,基金的投资风格总体上以积极操作、集中持股为主。大多数基金都选择了积极投资的战略,为追逐市场利润而集中重复持股,联合推高股价。在此阶段,大部分基金的年平均换手率都在300%以上,即持股时间平均不到4个月,基金兴华1999年的换手率甚至高达820%,投资理念完全与短线高手无异。重复持股现象更为严重,1999年年末,在电子通讯行业上基金的持股已有越来越集中的迹象,基金重复持股现象相当普遍。海虹控股、中关村、清华同方等股票受到各只基金不约而同的追捧。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4只“景”字头基金全部重仓持有国电电力,基金裕阳和基金裕隆前10名股票的重合率、基金安信和基金安顺前10名股票的重合率均达60%。从大多数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人们很难发现独立的个性。可以说,1999~2001年初,基金投资理念普遍呈现出急功近利的心态。

2.3准理性思考期(2001.6~2004.6)

投资理念开始调整,趋向于务实。2001年以来,高科技、重组概念相继遭到市场的质疑,股市自2001年6月以后开始步入前所未有的暴挫之中,原先的集中持股理念遭到了极大的打击,习惯于重复持股的景系、普系、安系基金其2001年的净值出现了大幅下跌。市场以活生生的现实无情否定了部分基金此前的投资理念。而一向倡导理性投资分散风险的基金泰和则在大盘的暴挫中表现突出,唯一实现了年终和年末两次分红派现,一向注重价值投资、作风稳健的基金安信亦在年末推出大比例派现计划,其给予投资者的回报率达到133%,相比之下,大多数原先崇尚积极投资集中持股的基金则跌至净值以下,年末无法给予投资人任何回报。基金管理公司开始进行深刻的反思,并改变了投资理念,纷纷选择了大幅减仓和消极守仓的战略。各基金对电子、新材料、信息类科技重仓股进行大举减仓,并且在大盘的暴跌中,各基金对不同行业的减持力度是不同的,由此开始了投资行业结构调整,其中,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大幅降低信息技术业的持有比例的同时,大幅增加了制造业的持仓比例。至此,基金对在科技股行情中遗留下来的长期持有重仓股的减持基本完成。

2.4理性投资期(2004.6~)

投资理念逐步成熟,并向规范化、多样化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经过8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基金行业运作与监管体系,正处于一个规范制度基础上的迅速发展和大力推广阶段的新起点上。2003年10月全国人大第10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政府采用了立法等手段引导投资理念,宏观上主要以制度建设、创新为中心,了20多个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涉及基金制度的各个方面,2006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要做优做强基金业,推动有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点,开展专户理财业务等业务创新。目前管理层还将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封闭式基金修改契约为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并希望更多次数地向投资者实施分红。封闭式基金折价现象是基金市场非理性投资的一个综合反映。但从2005年7月8日到2006年11月30日,53只封闭式基金价格平均上涨158.44%,其中25只大盘基金期间价格平均上涨164.57%,28只转制基金期间价格平均上涨121.66%。封闭式基金价格涨幅大大超过大盘的涨幅。尤其是下半年以来,封闭式基金行情更是狂飙猛进。这说明投资者逐步恢复理性,使得基金折价率6月9日为37.996%,11月初为32%,在净值增长与“封转开”消息刺激下走势进一步加速,折价现象快速改善,即将消除。

第4篇

基金法律身份和税收义务密切相关,国际上存在3种主流的税务处理方式:(1)公司型基金具备法人身份,必须缴纳公司所得税。拥有公司型基金的国家多数采用这种税务处理方式。(2)契约型基金不具备法人身份,一般不用纳税。如日本、韩国、比利时等多数国家。(3)少数国家将契约型基金虚拟认定为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甚至在个别国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澳大利亚规定投资信托基金没有分配对象时,基金本身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属于契约型,根据上述国际惯例可以从3种税务处理方式中选择。从我国税收条款规定来看,现有基金税收条文中没有任何关于基金纳税方式的确切规定。仔细研究不难发现,我国与基金相关的税收条文中又隐约对基金的纳税身份有所暗示,并可以推断理解为:基金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比如“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在2003年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该两点所述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俨然可以被理解为,我国契约型基金虽然没有法人身份,但需要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当前处于暂不征收的阶段。

我国基金究竟是否负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呢?笔者认为,“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提法是错误的,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认定规定。根据《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很明显,我国基金不应属于企业类,那是否可以归属到“其他组织”呢?在《实施细则》中“其他组织”一词被详细地解释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问题于是被继续演化为,基金是否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呢?这一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提供了答案。其第一章第二条中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由此可见,基金只是一种投资方式,一种投资工具而已,既不属于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的其他组织。同时,我国各项法律条款都没有涉及基金公司虚拟化问题。所以,我国契约型基金不应该被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基金本身适用于营业税吗?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在2003年前暂免征营业税”出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128号],和上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在2003年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提法一样,容易使人误解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价差收入的营业税的纳税人。显而易见,如果基金管理人是纳税人,则与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相违背。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以下简称《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同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范围,即“单位”纳税人或“个人”纳税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被认定为“单位”,属于契约型的证券投资基金却没有任何理由被认定为“单位”或“个人”。换言之,倘若基金可以被归入到“单位”而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则明显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基金性质的定义相矛盾,导致相关法规发生抵触。笔者认为,《申报管理办法》关于基金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违背,应该予以废除,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不应该缴纳营业税。

三、改变个人所得税扣缴人、扣缴时机的做法是否合理?

我国关于基金个人投资者获得基金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先后有过3个:第一个是1996年12月下发的《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21号),该通知规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二。第三个通知是财税字[1998]55号和财税字[20021128号。通知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银行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显然,3个通知关于扣缴人的选定发生了改变,扣缴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改换为上市公司、企业和银行,相应地,扣缴时间也由基金分配时提前到股息、红利、利息分配时。

政策意图十分明显,改变扣缴人的做法利于税款在来源处征缴,确保了税款及时入库。但是笔者认为,在来源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损害了税收公平原则。首先,损害了个人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我国绝大多数的基金契约对基金分配制定了3项限定条件:(1)若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改变扣缴人的做法使得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利息收入在来源处就被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必然导致以税后收入来弥补基金前期和当期可能拥有的投资损失,甚至可能因提前扣除税收,致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低于面值,进而不能满足分配条件。其次,提早了未分配收入的纳税时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若在来源处预先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则意味着基金未分配的部分也提前承担了税负。再者,违背了基金投资者收入确认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基金投资者不是在基金获得收益时,而是在基金分配收益时才被确认获得基金收益,并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我国在来源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恰恰违背了收入确认的国际惯例。

从税率设置来看,财税字[2002]128号文件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此后,包括企业在内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条规定考虑到,由于存在着获得投资者纳税身份变动信息的技术困难,处于上两个环节的被投资企业无法准确判断代扣代缴适用税率,为便于征管,无论是企业或个人投资者,一律按照个人所得税20%的税率征收。这种做法存在几个缺陷:(1)明显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所得税的区别;(2)投资者取得的股息收入本身就是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它与投资者取得的利息收入性质是有区别的。特别是投资者取得的利息中的企业债券利息,它在被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减少了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股息收入则是被投资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收入的分配。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如果派发股息的上市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等于或高于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投资企业不必对此项收入再缴纳任何所得税,即投资企业收到的股息收入是一种免税收入。所以说,上市公司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及利息时不分清收入性质一并代扣代缴20%所得税的做法,没有任何税法依据。虽然能够提高税收征管的便利性,但是加大了基金投资者的税负,造成了税收制度的混乱。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制定税收条款时的不严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不同性质投资者税款的做法不合理,不能在确保税法一致性基础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四、我国基金税收是否存在多重征税问题?

首先需要澄清一个理论和现实的分歧。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基金税收存在严重的多重征税问题,主要理由是:作为同一笔信托资产,基金资产在委托状态和委托人收到信托收益时承担了两次以上不同类别的税收。如,基金投资股票、债券收益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后,投资者在获得分红时仍要纳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投资者买卖基金也要缴纳印花税。但是,上述结果仅来自于理论上的推理,其中多数条款仍属于“暂免征”状态,或许将来征收时会得到印证,可目前的征管实践并非如此。

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政府对基金业贯彻的是优惠多、税负轻的财税政策思路,税制设计的主观意愿是避免多重征税,现实也是如此。但是,由于基金在我国尚属新兴金融工具,对其进行税收界定还存在一个理论认识和深化的过程,少数环节仍然呈现出多重征税或税负不公的情况。体现在:(1)开放式基金的企业投资者获得的派息、分红收入承担了双重税负。不同于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的价格等于单位净资产值,当开放式基金获得派息和分红时,基金单位净值提高,若投资者在此时赎回基金单位,按规定企业投资者需为赎回和申购差价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差价中已经包括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了20%税收的派息、分红额(其他部分是证券差价收入),这导致了开放式基金的企业投资者获得的派息、分红收入承担双重税负的现象。企业买卖封闭式基金也会产生类似情况,但封闭式基金的市场价格并不等于净资产值,对买卖价差征税可以理解为对资本增值课征的利得税,不属于多重征税。(2)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既征收营业税,也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金融保险企业买卖金融商品需缴纳营业税。这是考虑到我国金融商品增值额未列入增值税范围,造成了税源流失,由于对金融产品增值额的确认在理论上和操作上都存在障碍,只好通过开征营业税进行弥补。但是,从基金投资者角度分析,同样属于买卖基金的价差收入,金融企业投资者承担了双重税收,非金融企业投资者只承担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没有承担税负,税负显然不公平。

开放式基金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承担双重征税的根源在于投资收益纳税环节的错位。被投资企业分给基金投资者的股息、利息在流入基金资产时被提前扣缴了所得税,但是。这些投资收益并没有作为税后收益随即分配给投资者,而是重新计入到基金资产中进行资本增值性运转,必然在资本增值实现时承担资本利得税。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延后投资收益纳税环节的做法来解决,即在基金分配时对分配额代扣代缴投资收益税。一方面,分配额可以在纳税之后立即分配到投资者手中,基金净资产随即因除息而减少,相应地基金价格回落,资本增值的税基中不再包括被分配掉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基金分配额中还包括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益,从而弥补有做法中这部分差价收益不用纳税的税法漏洞。同时,在基金分配时征税的做法恰恰符合对基金征税国际贯例中的“投资者收入确认原则”,这也对将来我国为适应基金跨国投资提供—个共同的税法口径。

对于金融业增值额的纳税问题在国外讨论已久,考虑到增值确认的技术困难,以及鼓励资本流动的原因,多数国家还是免征了金融业的交易税(增值税)。我国基金业处于发展阶段亟需大量流量稳定的资金支持,培育机构持有者是已被国外经验证实的有效途径之一。但是,我国金融企业投资基金时需要负担5.5%的营业税及附加和33%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明显偏高于非金融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为培育基金机构投资者,建议可以对金融企业买卖基金暂免征营业税。

参考文献

(1)《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21号)。

第5篇

关键词行为金融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

现代金融理论是建立在投资者是理性人和有效市场假说(EMH)基础之上的。但EMH在实践与实证检验两方面同时受到了强烈挑战。大量存在于金融市场的“异常现象”对现代金融理论提出了质疑。与之不同,行为金融理论则主要从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相关的认知和情绪上的弱点来分析投资者的行为,研究个体心理决策程序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以及如何运用心理学和经济学原理来改善决策行为,为金融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和路径。本文就试图运用这一理论,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进行解释和分析,

1基金羊群行为的表现

根据Bikhchandani(2000)的定义,“羊群行为”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学习与模仿现象,从而导致他们在某段时期内买卖相同的股票。近年来,国内已有不少学者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的存在性和表现进行了不同角度的实证检验和分析,并得出较为一致的结论,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显著的羊群行为。

施东晖(2001)应用“从众度”作为衡量羊群行为的指标检验了从1999年1季度到2000年3季度中国股票市场上的投资基金,他认为,平均而言,投资基金对于单个股票的买卖存在显著的羊群行为。袁克、陈浩(2004)采用LSV方法检验了1999年1季度到2003年2季度上证和深证所有证券投资基金的季度投资组合样本。结果表明,基金对所有规模的股票均表现出较显著的羊群行为,而且羊群行为程度指标总体呈上升趋势。孙杰(2004)对我国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分别进行检验,认为我国封闭式基金羊群行为较开放式基金更为显著,并且一定程度上卖出股票的羊群行为要强于买入股票的羊群行为。基金对于高增长型、高风险和新兴产业股票的羊群行为更加明显。吴福龙等(2004)采用Wermers的检验方法,对模型进行了扩展,把机构投资者在某个时期内的交易行为分为只买不卖、只卖不买、既买又卖以及不交易。实证检验发现,中国投资基金在只买不卖方面的羊群效应高于美国互助基金相应的羊群效应,在既买又卖和只卖不买方面并不高于美国互助基金的羊群效应。

2基金羊群行为对市场的影响

羊群行为具有的学习与模仿特征使众多基金经理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削弱了市场基本面因素对未来价格走势的作用。当许多基金在同一时间买卖相同的股票时,对该股票的超额需求曲线将会向下倾斜,从而导致单个股票的价格大幅波动,破坏了市场的稳定运行。

也有学者认为,基金的羊群行为并不一定会导致市场的不稳定。如果基金经理比个人投资者拥有更多的信息来评估股票的基本价值,那么他们将同时买入价值被低估的股票,远离价值被高估的股票,这种羊群行为和个人投资者的非理产生相互抵消作用,促使股价趋向均衡价值。此外,基金经理的羊群行为可能是因为他们对同样的基础信息作出了迅速反应,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交易行为加快了股价对信息的吸收速度,促使市场更为有效。

然而国内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基金羊群行为和股票价格波动之间形成了一种正反馈机制,这种机制是:基金存在较严重的羊群行为的情况下,当某些先知先觉的基金率先买入某些股票,这些股票价格的上涨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大幅提升以后,追逐市值提升的动机必然促使越来越多的基金加入买进的行列,由于基金交易金额巨大,从而推动股价大幅上升;反之亦然。可见,基金的羊群行为加剧了某些股票的价格波动。更为重要的,基金在股票市场中起着风向标的作用,如果众多基金同时卖出大量价格不断下跌的股票,会对整个股市信心造成重大打击,甚至引起股市的崩溃。这也使得许多学者认为基金羊群行为是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过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3行为金融对羊群行为形成的描述

行为金融学通过对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心理偏差的系统分析来描述羊群行为。当证券市场面临着众多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时,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其心理因素会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发生着微妙的改变,人类固有的行为模式会不知不觉地主宰着投资者的行为。每一个投资者开始总是试图进行理性投资,并希望规避风险。但是,当他发现由于自己能力有限无法把握投资行为的可靠性时,便会向政策的制定者、媒体、专家或自己的感觉、经验等寻求心理依托,投资行为的前景愈不明朗,这种心理依托感就会愈强烈,人类特有的认知偏差的弱点就会显现。

金融投资过程可以看成一个动态的心理均衡过程,包括对市场的认知过程、情绪过程和意志过程。认知过程往往会产生系统性的认知偏差,情绪过程和意志过程可能会导致系统性的或非系统性的情绪偏差,意志过程则可能受到认知偏差的影响,又可能受到情绪偏差的影响。这些偏差由于金融市场可能存在的群体偏差或羊群效应而导致投资或投资组合中的决策偏差。投资决策偏差就会使资产价格偏离其内在的价值,导致资产定价的偏差。而资产定价偏差往往会产生一种锚定效应或框定效应,反过来影响投资者对资产价值的判断,进一步产生认知偏差和情绪偏差,这就形成一种反馈机制。在这个“反馈环”中,初始羊群效应使得偏差得以形成,而强化羊群效应使得偏差得以扩散和放大。

4成因分析

(1)委托—关系下,基金经理道德风险的存在和风险厌恶是导致羊群行为的深层次原因。在证券投资基金中,投资人是委托人,基金管理公司是人。投资者无法准确了解基金经理的素质,无法区分基金赢利是否由基金经理工作的努力程度所致。而对基金经理来说,他比投资者拥有更多的信息,更清楚自己的素质、能力和努力程度。他会想方设法利用自身种种优势减少努力程度,从而有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即产生道德风险。同时,基金经理对风险的厌恶使他在减少自己努力的同时认为与其他经理保持一致是最优选择,从而出于利益和声誉的考虑而选择羊群行为。(2)基金经理关注声誉超过对盈利的关注是基金经理羊群行为的主要驱动力。基金经理可分为“能力强”和“能力弱”两种类型。“能力强”的可以从各种信息渠道观察分析得到关于投资对象的有用信息,而“能力弱”的观察后得到的是噪音信息。在作投资决策之前,基金经理和投资者均不知道他们属于哪种类型,只有通过决策后的结果得知。由于基金经理对自己的能力并不清楚,也就不知道自己观察到的是有用信息还是噪音信息。所以他可能会模仿其他经理的行为。因为,如果自己采取与其他经理不同的行为而事后证明自己错了,即证明自己“能力低”,而如果别的经理错了,自己和他们一样,并不能说明自己“能力低”,可以把错误归于不可预测因素。

(3)基金经理关注同样的市场信息,采用相似的经济模型、信息处理技术、组合及对冲策略,在投资行为上具有较高程度的同质性。席勒(Shiller,1981)认为,在经济主体拥有有限理性的情况下,投资者会在不同时点采用相似的模式进行投资决策,这种模式可称之为大众模式。Froot、Scharfstein和Stein(1992)指出,机构投资者通常关注同样的市场信息,采用相似的经济模型、信息处理技术、组合及对冲策略。在这种情况下,机构投资者可能对盈利预警或证券分析师的建议等相同外部信息做出相似的反应,在交易活动中表现为羊群行为。

5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显著的羊群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股市价格的过度波动,而从行为金融理论的角度来看,这一非理主要源于基金经理在投资时相关的认知和情绪上的弱点以及制度缺陷为其认知和情绪弱点提供了发挥空间。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改善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外部环境。一方面要规范上市渠道,尽可能地扩大市场的容量,并重点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另一方面要加快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使基金在选择自己的投资组合时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及足够的风险对冲工具,为基金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外部环境。

(2)建立科学适用的基金评价体系标准。鼓励更多高质量的独立的证券中介机构从事基金评级、证券分析等业务,逐渐改变投资者对基金只看收益不看风险的选择标准,引导基金向建立自身独特投资风格以吸引投资者的方向发展。

(3)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要加强我国股票市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降低各种信息成本,控制内幕交易;另一方面要适时在基金界引入市场约束机制,建立形式和内容规范统一、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以加强基金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4)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基金经理的薪酬激励体系。在基金经理层面,确定合理的业绩激励措施,在衡量业绩时还要衡量多方面的能力,如考虑创新性、设置工资水平下限、对赢利者设置额外奖赏,以避免委托—的激励不相容;在组织运作层面,特别是对于公司型基金管理公司,激励机制应该考虑对于关键人才的长期激励和职业生涯的发展,从建立柔性的组织文化入手,建立良性的心理契约。

参考文献

1易宪容,赵春明.行为金融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阿兰·斯密德.制度与行为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单树峰.行为金融理论中的投资者行为[J].国际金融研究,2004(3)

4伍旭川,何鹏.中国开放式基金羊群行为分析[J].金融研究,2005(5)

5吴福龙,曾勇,唐小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的进一步研究[J].中国管理科学,2004(8)

第6篇

2006年可以说是中国基金业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一年,在股市全面上扬的背景下,证券投资基金取得了惊人的业绩。53家基金公司的287只基金2006年年报显示,这些基金去年共实现净收益1248.30亿元,未实现利得1465.06亿元,全年经营业绩为2713.36亿元,与2005年70亿元的经营业绩相比增长38倍。基金净值也大幅度增长,基金平均净值增长率达102.68%,全年125只基金实现净值翻倍。2007年第一季度53家基金公司旗下的313只基金共实现净收益1259.99亿元,超过2006全年水平。基金净值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达到10533.93亿元。基金如此丰厚的回报使得基金市场迅速壮大,基金新增只数与首募规模都创出历史新高。

从2001年9月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成立以来,基金业快速发展,基金只数呈几何级数式的增长。据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统计,2006年共有89只开放式基金募集设立,新募集设立的基金数量接近前五年募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数量总和的一半。基金的热销不仅表现在基金只数的不断增加,基金发行规模的迅速膨胀更是惊人,超过百亿元的基金巨无霸接连诞生,2006年12月7日嘉实策略增长基金的发行,更是创下一天之内募集419亿元的天量记录。据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统计,2006年89只基金募集规模3887.72亿元,相当于2005年62只新基金总募集资产的四倍,接近前五年开放式基金募集资产的总和。所以,基金业内广为流传着一句话——“2006年一年,走完了自1998年首只基金诞生到2005年七年间的路程”(见下表)。

数据来源: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

为了给火爆的股市和基金降温,管理层要求新基金发行一定要有明确的额度控制措施,暂停审批基金发行近2个月的时间,限量发行和暂停审批不仅没有使基金销售降温,反而使新基金成为稀缺品种。所以,在春节长假后新基金发行重新启动时,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更是势不可当,Wind资讯统计显示,2007年一季度仅发行了15只新基金,但发行量就达到了约1255亿,更重要的是这1255亿是在限量发行的前提下达到的规模,成为继2006年四季度之后的单季度募集资金历史第二高。2007年3月份一个月就发行了10只新基金,总募集量达到859亿,平均每只基金发行85.9亿(2006年第三季度平均每只基金首发规模为25.5亿,第四季度,基金平均发行规模提升到了76亿份)。基金发行速度的记录也屡屡被打破,节后首只基金——建信优化配置基金,100亿份1小时即告罄。汇添富成长焦点基金,认购刚刚开始不久,首募规模就迅速接近100亿元限额的上限而于当日结束募集。而在新基金发行中,不少销售网点开门即告售罄,买不到基金的投资者甚至打110报警。在新基金供不应求的背景下,比例配售应运而生。易方达价值成长基金募集发售第一天的认购金额达到194.57亿元,其配售比例仅为56.534483%。而4月10日发行的上投摩根内需动力基金首日发行募集了近900亿资金,配售比例只有11%左右,买新基金简直就像中新股。

基金销售的火爆使基金投资者的队伍迅速壮大,2006年新增开户数达到778.6万户,与2005年229.4万户相比,增长了3倍多,并且2006年第四季度基金新开户数有史以来首次超过股票新开户数。2007年一季度基金开户数又创新高,达374.42万户,接近2006年新增开户数的一半,许多股民竞相转为“基民”。曾经无人问津的基金一夜之间变得炙手可热。

二、基金销售中的非理性及其问题

在A股大幅上涨,基金投资回报丰厚的刺激下,投资者认购基金的热情高涨是合情合理的,但在这股热情的背后所表现出的问题却令人忧虑。

首先是持有人结构散户化。在基金发行日见频密,规模日益膨胀、基金投资者的队伍迅速扩大的同时,基金持有人结构也开始发生变化,散户成为基金尤其是开放式基金的绝对主力。来自天相数据显示,个人持有开放式基金所占比例达到74.21%,比上一年年底增加21.23%。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基金,2006年年底个人投资者所占比例达到93.43%。

持有人结构散户化并不是一个问题,问题是在散户化的过程中是表现出来的盲目性。这种盲目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基金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只要有基金发行就排队抢购,排长队购买基金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投资者凌晨3时摸黑前往银行欲购买基金。很多投资者甚至购买之后还不知道基金为何物,当然更不知道基金的类型及投资风格了。二是投资者对基金带有不切实际的收益预期。2006年基金巨大的财富效应使许多投资者将基金当成了发财的工具,有的把毕生的储蓄取出来买基金,甚至有的贷款买基金。但历史业绩并不代表未来,2006年的业绩是不可复制的,投资者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三是对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思想准备。投资者在期待高收益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其中的风险,有些投资者把基金等同于储蓄;很多投资者只看到了基金辉煌的现在,不知道基金惨淡经营的过去,对基金未来经营的不确定性没有充分的估计。在基金发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投资者的盲目性和不成熟是基金业面临的最大的问题。

投资者盲目抢购基金,其隐患是显而易见的,投资者盲目抢购基金导致基金发行规模迅速扩大,为股市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金,推动大盘不断上涨。由于投资者对基金带有不切实际的收益预期,并且对基金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一旦市场有风吹草动,投资者会一窝蜂地赎回,为了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基金必须抛售股票,在基金持股占流通市值30%的情况下,基金的抛售必然引起市场的大跌,市场的下跌又会引发投资者更大规模的赎回,形成恶性循环,造成市场剧烈波动。有时可能由于市场难以找到同等规模的交易对手,导致基金根本无法变现。

其次是基金公司一味追求发行规模。管理费是基金管理公司的生命线,募集资金规模越大,意味着基金公司可以收取更多的管理费,争取发行更多的基金、采取各种手段扩大基金发行规模一直是各基金公司努力的目标。市场的火爆给基金公司的扩张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新成立的基金接二连三,老基金也推出了分拆、复制、高比例分红等持续营销手法。单只基金的规模屡创新高,超过百亿元的基金接连出现,甚至出现超过400亿元的巨型基金。在监管部门要求新基金发行限定100亿份规模的情况下,一些新基金在成立没几天就纷纷打开申购,导致基金规模迅速突破上限,其效果与无限量发售基金没有什么区别。

每一种类型的基金都有一个最佳的规模,并不是规模越大越好,规模过大往往会影响基金的运作效率,由于目前国内市场深度、宽度、总量有限,基金规模太大会给基金的运作带来很大的困难。特别是在市场疯狂的阶段,基金销售量越大,运作更是困难,基金经理将面临着被动投资的境地,进一步推高股价。由于可供选择投资标的有限,基金持股高度集中,一旦出现风吹草动就会导致相互杀跌,从而加大市场的波动性。

基金管理规模迅速上升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基金公司的服务质量下降。基金规模扩张意味着持有人数量的增加,不少基金公司的客服人员储备和客服配套措施已经明显跟不上,在各基金公司中即使是客户服务发展较快的,客服人员也不过20人左右,这样的人员储备要面对成几何数字增长的投资者,难免会力不从心。

新基金数目的攀升,令本来就闹人才饥荒的基金管理人才供给倍加紧张。基金数量的增加需要更多的基金管理人才,但由于基金管理人才本来就很紧缺,加上基金公司激励机制不健全导致的人才流失,使得基金管理人才,特别是优秀的基金经理严重不足,新手仓促上任基金经理、一个基金经理执掌2只基金的“一拖多”现象不断增多。基金管理人才的缺乏、基金经理素质的下降使基金的经营业绩和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影响基金的长远发展。

三、基金销售的发展方向

1、加强投资者教育

培育理性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基金销售的火爆为我们开展投资者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市场时机。普及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知识,明确基金的产品特点和投资风险、树立正确的基金投资理念是基金业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从2007年1月份开始,监管部门就通过在媒体上刊登投资者教育专栏的形式启动了基金投资者的教育活动。2月,证监会基金部下发《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各机构强化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责任,结合自身特点,综合利用多种宣传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并将投资者教育活动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基金行业的重要工作。但投资者教育是一项长期而细致的工作,对于规模扩张欲望非常强烈的基金管理公司来说,投资者教育是一项费力而不讨好的工作,至少从短期来看是如此,基金销售机构也缺乏足够的动力。为了使投资者教育活动落到实处,使今后的教育工作更加系统化、正规化、经常化,必须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教育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将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与基金发行的申请与审批挂钩,建立基金投资者教育的长效机制。只有做好培育投资者的基础工作,才能将整个基金业的蛋糕做大。

2、差异化销售

在基金为普通投资者所接受之后,随着基金发行数量的增加,首发规模就不再是基金销售追求的唯一目标,差异化销售将是今后基金销售的发展方向。不同的投资者投资需求、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都各不相同。同样,基金也有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基金在投资对象、投资目标、风险等级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别。不是所有的投资者都适合购买新发行的每一只基金,也不是每一个投资者都适合购买所有的基金。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忽视投资者的个体差异的销售行为背离了基金发展的规律,对投资者的利益和基金规模的稳定都是不利的。为了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证监会基金监管部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要做到这一点,投资者首先要了解自己,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投资,减少投资的盲目性。其次,要了解基金管理人,考察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风险控制以及合规管理等情况。当然更重要的是了解所要投资的基金,包括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策略、预期风险和收益情况。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也应该做好市场的细分和挖掘,切实做好投资者的风险评估工作,针对投资者不同的风险收益偏好,推销不同的基金,培育自己忠实的投资者群体。

成立专门的基金销售公司(即基金超市)是实现基金适销对路的根本解决办法。通过专门的基金销售公司投资人可以买卖或转换来自不同基金公司的基金组合,并享受专业理财顾问的投资顾问服务,这些理财顾问帮助客户进行资产负债分析,确定自己的投资政策和目标,建立自己的组合,选定基金管理人,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定期向客户汇报,提供全方位的融理财服务。由于理财顾问站在中立的立场向客户推荐产品,更容易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和客户建立长期的信任关系。而目前国内基金主要是通过银行、券商等渠道销售或基金公司直销,在这种模式下,销售人员考虑的是如何将基金卖出去,而不是如何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

这种模式和目前中国基金主要通过银行、券商等渠道销售或基金公司直销不同,使理财顾问可以站在中立的立场向客户推荐产品,而不是哪些基金就替哪些基金大作宣传,甚至误导投资者。另外IFA的模式也更容易和客户建立长期的信任关系。

3、形成自己的风格特色

产品和服务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要拥有自己忠实的投资者群体必须要有自己的风格特色。目前市场上的基金同质化现象非常严重,没有自己鲜明的特色,基金之间差异不明显。基金同质化现象的出现除了受市场环境制约,造成基金创新空间狭小之外,基金管理人产品设计创新能力不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基金之间相互抄袭的现象非常普遍。第二是“风格漂移”,基金管理人心态浮躁,由于受短期利益的诱惑和不断的基金排名的压力,改变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失去了自己原有的风格特色。没有自己的特色就无法树立自己的品牌。所以基金管理人在产品设计方面要加强创新,要有自己的独创风格;同时要经得起短期利益的诱惑,坚持既定的风格,时时刻刻按照事先对投资者的承诺来进行基金投资,这不仅事关基金公司的专业能力,更体现对投资者的诚信。

【参考文献】

[1]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2006年行业统计报告[N],中国证券报,2007,1,8.B06版。

第7篇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_________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_________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_________。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_________元,追加认购不得低于_________元。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_________%。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八)认购的程序和方法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成立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净认购金额超过_________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_________人。

2.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三)基金募集失败

1.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____人,或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____人,或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_________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_________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_________%,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_________%。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详细的申购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详细的赎回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第8篇

基金上市前后中国股票市场收益率波动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运用Granger因果检验和VAR模型

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与中国股票市场收益率波动之间的相关性进行研究,结果表明: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采取与股票市场波动同方向的投资行为,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股票市场的波动性。

关键词:中国股票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EGARCH模型

一、引言

股票市场的稳定性不仅与投资者的收益紧密相关,而且是一国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基础。

股票市场的稳定性一方面与宏观经济变量紧密相连,另一方面与微观主体的投资行为息息相关。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与股票市场之间互相影响,市场状况直接决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

为;反过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也会对市场产生影响,而其中最突出、最显著的影响,

就是对股票市场稳定性的影响。股票市场的稳定性是指,相对于价格的异常波动而言,股票市

场的价格处于理性且与宏观经济运行相适应的波动状态。

近二十年来,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速度十分迅猛,对世界金融体系乃至全球经济都产生了

全面而深远的影响。各国的证券监督管理层都试图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来抑制市场的过度投机,

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引导长期、理性的投资价值观,加强证券市场的稳定性。然而,在实际

运作中,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失误,不仅可能给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而且可

能引致其他社会、经济问题,带来宏观经济的系统风险。在美国“新经济”、“网络股”带来的

纳斯达克(NASDAQ)指数的飙升与狂跌中,在墨西哥金融危机、亚洲金融危机和俄罗斯金融

危机期间,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都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一国金融体系产生了强烈的

冲击。

2006年以来,中国股票指数的强力攀升,成就了中国基金业的规模跃进。以证券投资基金

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正成为股票市场的中坚力量,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此时,考

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到底是促进了市场稳定,还是加大了市场波动,显然有着重要的理

论价值和实际意义。近年来,行为金融学获得蓬勃发展,其从金融市场的微观结构入手对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

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展开了研究。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是指,投资者为获得预期收益,在投

资动机的推动下,利用有效的手段在适宜的环境下收集、分析、研究与证券有关的各种信息,

确定投资目标并付诸实践的投资决策活动。

目前,行为金融理论针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研究工作主要从两方面展开。一是所谓

的羊群行为(HerdBehavior),指市场参与者在投资过程中存在对他人的模仿与跟从行为,表现

为投资者股票买卖以及交易时机的趋同性。①二是惯性反转投资行为(Momentumand

ContrarianTradingStrategy),投资者以股票过去的表现作为买卖判断的主要基础。其中,惯性

投资行为是买入近来的强势股,卖出近来的弱势股;而反转投资行为是卖出近来的强势股,买

入近来的弱势股。②主流观点认为,这两种投资行为概括了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行为特征。国外

学者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已经取得了大量丰富的成果,如:弗兰德(Friend)、布鲁姆

(Blume)和克罗克特(Crockett)于1970年最早发现证券投资基金会模仿前期较为成功的同行

的投资选择,并称之为“跟随领导者行为”,这是羊群行为的典型特征。③莱克尼肖克

(Lakonishok)、施莱费尔(Shleifer)和维什尼(Vishny)以美国1985—1989年间769支基金的

季度数据为样本进行研究,发现羊群行为显著。④沃默斯(Wermers)、诺夫辛格(Nofsinger)

和西亚斯(Sias)等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均发现了羊群行为。⑤而德邦特(DeBondt)和泰勒

(Thaler)于1985年以美国股市为研究对象,首次发现了长期(3—5年)的反转现象,⑥杰格迪

升(Jegadeesh)和蒂特曼(Titman)又于1993年发现美国股市中期的(3—12月)惯性现象。⑦

随后,国外的相关研究不断跨越时间和空间,越来越多的学者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惯性反转投资

行为展开研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研究有格林布拉特(Grinblatt)、蒂特曼和沃默斯等的研究,

他们均发现证券投资基金不同程度地采用惯性反转投资行为。⑧国内学者对此也进行了研究。

如:施东晖、吴福龙、曾勇和唐小我等的研究结果表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较严重的羊群行为。①方军雄、徐捷、肖峻、谢赤和禹湘等都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普遍采取惯

性投资行为。②

既然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证券投资基金存在显著的羊群与惯性反转投资行为,那么具有

这些行为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究竟是起到了抑制股价剧烈波动、稳定证券市场的作用,还是恰

恰相反?国内外学者对此争议颇大,席勒(Shiller)、费希尔(Fischer)、弗里德曼

(Friedman)、沙尔夫斯泰因(Scharfstein)和施泰因(Stein)等学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

行为以及惯性反转投资行为对金融市场具有非稳定作用,它们会导致价格泡沫的产生,增加价

格波动与市场风险。③而德邦特、泰勒、莱克尼肖克、施莱费尔、维什尼、爱德华兹

(Edwards)和张新(Zhang)等学者则认为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拥有大量的专业人才以

及广泛的信息收集渠道,能全面深入地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国家的方针政策、上市公司的生产

经营状况,能运用先进的投资技术与策略,因而相对于中小投资者,更能够准确评估股票的基

准价值,是稳定股市的中坚力量。④也有学者认为,不同机构投资者掌握的资源不同,获取的信

息不同,即使对同一信息,不同机构投资者的反应也不一样。对某一特定股票,总有一些机构

投资者在买入,而另一些机构投资者在卖出,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交易所产生的影响可相互对冲,

故对股价影响不大。

目前,国内学者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从微观角度,对个体与机构

投资者的羊群行为或惯性反转行为进行实证检验。由于数据样本的时间长度有限,以及个体、

机构投资者交易数据很难获取,造成研究结论差异较大。而对机构投资者行为与股市稳定性的

研究更多地集中在理论层面,缺乏规范的实证研究,且鲜有作者从宏观角度,结合行为金融理

论,从投资行为的角度,来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与股市稳定性之间的关系。

投资行为是个抽象的概念,基金经理的动机、需要、情绪、偏好、预期、对信息的认知与

加工能力以及对风险的知觉与态度等,都将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与行为。因此,把抽

象的投资行为定量化,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分析基金经理投资行为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分

析其持股特征,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的构成与变动是基金经理认知结果与决策过程的综合反映,

基金经理的信息处理过程及行为结果均反映在基金经理的持股结构与持股比例的变动中。基于

此,为了增强实证结果的说服力并避免理论研究上的争议,本文不拟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

行为及单支证券投资基金的惯性反转投资行为,而是选择证券投资基金整体持股比例变量作为

衡量指标,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总体投资行为对股市稳定性的影响。文章的基本研究思路是首先用修正的EGARCH模型刻画中国股市的波动性特征,通过比较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前后股票市场收益率变动的情况,研究引入证券投资基金后对市场收益率波

动的影响。然后构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衡量指标,并将EGARCH模型刻画的波动率序列

剔除宏观经济变量的影响,进一步通过协整检验和VAR模型的方法来确定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行为对市场收益率波动的影响。

二、研究样本选择与变量定义

本文实证研究所涉及的变量主要有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相关宏观经济变量、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行为的衡量指标。

1.1996年12月16日中国股市引入了10%的日收益率涨跌停板制度,旨在压制过度投

机。①因此,本文采用引入涨跌停板制度之后,从1996年12月16日至2007年9月30日共

2605个交易日样本数据。

2.理论研究通常采用综合性指数的收益来替代市场平均收益。鉴于目前中国还没有统一的

市场基准,本文选择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作为市场组合收益率。一是因为其作为国内外普遍采

用的衡量中国证券市场表现的权威统计指标,是一个包括上证180指数、上证50指数、上证综

合指数、A股指数、B股指数、分类指数、债券指数、基金指数等的指数系列;二是因为上证综

合指数与深证成分指数具有较大的相关性,因此仅选择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采用对数收益率

形式:

Rt=lnPt-lnPt-1(1)

其中,Rt为t期期末上证综合指数的收益率,Pt-1为t-1期期末上证综合指数的收盘价格,

Pt为t期期末上证综合指数的收盘价格。

3.1998年3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国内第一支规范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开元成功发行上市。该基金上市的第一个交易日为1998年4月7日,本文研究该时间点前

后股票市场波动率的特征。

4.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配置变化反映了其投资的变动情况,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对前期市

场波动的反应和对后期市场波动趋势的判断。本文用证券投资基金整体持股占A股流通市值之

比来衡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变化,计算公式为:

HOLDt=Σ

N

n=1

FUNDnt/Σ

M

i=1

STOCKit(2)

其中,HOLDt为t时期的基金持股比例,FUNDnt为t时期基金n所持有股票的流通市值,

N为t时期基金的数目;STOCKit为t时期股票i的流通市值,M为t时期股票的数目。

基金持股比例变动TRADEt从整体上反映基金的投资行为,计算方式为t时期的基金持股

比例减去t-1期的基金持股比例,如式(3)所示:

TRADEt=HOLDt-HOLDt-1(3)

TRADEt值的增大表明证券投资基金在t时期整体增持股票,减小表明证券投资基金在t时

期整体减持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3月10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

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该在每个季度的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整的投资组合公告。根据公告可统计出每个季度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股票市

值占A股流通市值之比。

本文的研究样本数据取自中国股票市场数据库(ChinaStockMarket&Accounting

ResearchDatabase),该数据库由香港理工大学中国会计与金融研究中心和深圳国泰安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本文宏观经济变量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季度数据。

三、研究方案设计

考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对股票市场稳定性的影响,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比较证券投资基

金出现前后股票市场的收益率是否出现显著的差异。根据已有文献的做法,本文主要采用两种

方法来研究证券投资基金对股票市场稳定性的影响。

第一种是通过参数检验的方法,构建EGARCH模型,通过比较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前后股票

市场收益率变动的情况,研究证券投资基金引入市场后对市场收益率波动的影响。

第二种是采用时间序列模型,通过协整检验和VAR模型的方法进一步研究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行为对市场收益率波动的影响。本文将影响股票市场波动率变化的原因分为两类:基本波动

性(FundamentalVolatility)与临时波动性(TransitoryVolatility)。基本波动性源于股票基本

面因素的变化,如:国内生产总值、货币供应量、通货膨胀率、利率等;而临时波动性则主要

是由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行为,如惯性反转投资行为及羊群行为所引发。

(一)基于EGARCH模型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前后收益率变动研究

针对金融时间序列波动的集聚性和收益率分布的非正态性,恩格尔(Engle)在研究英国的

通货膨胀率时提出了自回归条件异方差模型(Auto2regressiveConditionalHeteroskedasticity,

ARCH)。①之后,波勒斯列夫(Bollerslev)在ARCH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广义的自回归条

件异方差模型(GeneralizedAuto2regressiveConditionalHeteroskedasticity,GARCH),该模型

能更恰当地描述和预测金融市场变化的行为特征,同时捕捉到金融时间收益率序列的波动聚集

趋势。②1991年,纳尔逊(Nelson)提出了指数广义自回归条件异方差模型(Exponential

GeneralizedAuto2regressiveConditionalHeteroskedasticity,EGARCH)。③相对于GARCH模

型来说,EGARCH模型具有两个突出的优点:第一,不需要限制参数来保证条件方差方程隐含

的条件波动总为正;第二,允许利空、利好消息的影响具有不对称性。表1给出了上证综合指

数收益率样本的基本统计特征。统计结果表明,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具有尖峰厚尾的非线性特征,偏度为-0139,左偏峰

度为9105,远高于标准正态分布偏度值为0、峰度值为3的水平。Jarque2Bera检验也拒绝了正

态分布的假定。因此可使用GARCH类模型来描述金融数据的特征。

本文通过增加虚拟变量的方法,考察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前后市场收益率波动的变化。所构

建的EGARCH模型,具体表示如式(4)。①EGARCH模型由均值方程和方差方程构成。在均

值方程中,本文实证没有通过自相关函数和偏自相关函数来确定AR(Autoregression)项和

MA(MovingAverage)项的滞后阶数。省略定阶过程并不表示所研究的收益率时间序列不存在

前后相关关系,而是因为在均值方程中本文关注的是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前后对收益率均值水平

的变化,通过设计虚拟变量来直观地反映出不同变量之间的关系。其中,DUMt为虚拟变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前取0,上市后取1。系数γ0代表收益率的均

值,γ1表示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前后对收益率均值水平的影响,γ2描述了收益率中的风险溢价。

γ3为杠杆效应系数,γ3>0,意味着利好消息对股价波动性的影响比利空消息大;γ3<0,意味

着利空消息对股价波动性的影响比利好消息大。γ4为虚拟变量的系数,γ4>0,意味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后加大了股票市场的收益率波动;γ4<0,意味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后减小了股票市场

的收益率波动。

由于增加了虚拟变量,不能直接通过EGARCH模型的回归得到结果,本文通过极大似然估

计法得到各个参数的估计结果。

(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与股票市场波动率的协整研究

宏观经济因素从不同方向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股票价格,对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具有相当大的

影响。为加强研究的针对性,我们将EGARCH模型所估计的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波动与宏观经

济变量的影响相结合,来考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与收益率波动之间的关系。综合考察国内

外文献后,考虑到所选取变量的代表性、影响力及数据的可得性,最终确定如下变量:

1.国内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是决定股票价格长期走势的最重要因素,持续、稳定增长

的国内生产总值表明国民经济运行状态良好,投资者对当前和未来的实体经济预期良好,企业

对未来经济发展充满信心,投资需求强烈,因此,股票市场内交易频繁,呈现繁荣景象。在其

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投资需求曲线向右上方移动,最终推动股票价格上扬。反之,国内生产

总值的降低表明经济不景气,这时,往往出现市场资金匮乏,融资速度减慢,企业与投资者的

投资需求降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投资需求曲线向左下方移动,容易造成股票市场价

格的下跌。经取自然对数后的国内生产总值用变量GDP表示。

2.通货膨胀率。这一因素对股票市场的影响比较复杂。它既有刺激股票市场价格的作用,

又有抑制股票市场价格的作用。如果是因为货币供给量增加所导致的通货膨胀,可以促进生产提高投资者对股票的需求,促进股票市场的繁荣,导致股票价格上涨。但当通货膨胀发展到一

定阶段后,政府往往会抑制其发展,而采取紧缩的财政或货币政策,以促进利率上升,从而导

致股票价格下跌。本文采用城镇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用变量CPI表示。

3.货币供给量。按照弗里德曼的观点,货币供给量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可通过三种效应实

现:第一,预期效应。当中央银行实行扩张或紧缩性货币政策时,将影响投资者对未来货币市

场的预期,改变股票市场的资金供给,影响股票市场的价格和规模;第二,投资组合效应。当

中央银行实行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时,投资者持有的货币量增加,但单位货币的边际效用(投资

收益)递减,在其他条件不变时,所持有的货币超出日常交易需要的部分,将进入股票市场寻

求收益,导致股票价格的上涨,反之亦然;第三,股票内在价值增长效应。当货币供给量增加

时,利率下降,投资增加,通过乘数效应,股票投资收益提高,进而刺激股票价格的上涨。可

见,一般而言,货币供给量增加,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的上涨。①本文采用广义货币供应量,用

变量M2表示。

4.利率。是影响股票市场走势最为敏感的因素之一。理论上,股票价格等于未来各项每股

预期股息和某年出售其价值的现值之和,利率下降将导致上述现值上升,从而股票价格上升,

反之亦然。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多次降息和股票价格变动的关系来看,中国股票市场的价格变动

与利率存在着高度的负相关性。本文采用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用变量INT表示。

5.除以上宏观经济变量之外,实体经济中还存在其他影响股票收益率波动的宏、微观因

素,用变量Vt表示,也可将其视为消除以上宏观经济变量影响之后的股票收益率波动。

由于宏观经济变量的宣告时间不同,而股票收益率波动为日数据,为保持时间序列在时间

点上的匹配性,以下方程中的时间序列变量均采用季度数据。为减轻中国证券市场因结构性变革给股票收益率带来的异常波动,分别剔除2001年6月14

日、2002年6月24日、2005年5月9日前后三个交易日的数据。原因在于:2001年6月14日,

国有股减持办法出台,国有股减持的消息一经公布,上证指数暴跌。2002年6月24日停止国有

股减持,股票市场又发生非理性上涨。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引起了证券市场股票价格的巨大

变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于2005年4月29日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

题的通知》。2005年5月9日,股权分置改革正式拉开序幕。

根据模型(5)的结果,得到经调整的收益率波动Vt,再对Vt和t时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季

度持股比例变动TRADEt进行协整检验。因协整检验只证明了变量序列间存在的长期均衡关系,

为了提高准确性,采用Granger因果检验(GrangerCausalityTest)和VAR模型(Vector

Auto2regressiveModel)进一步验证模型的结果。

如果证券投资基金确实起到减少股价波动,稳定市场的作用,那么当价格偏离其基准价值

时,证券投资基金将进行相反方向的操作。具体地说,当价格高于其基准价值且继续上涨时,

证券投资基金的季度持股比例应减少,而当价格低于其基准价值且继续下跌时,证券投资基金的季度持股比例应增加,即Vt的变化方向与TRADEt的变化方向应相反。如果Vt的变化方向

与TRADEt的变化方向一致,则说明证券投资基金加大了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如果Vt的变化方

向与TRADEt的变化方向相反,则说明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了股票市场的稳定性。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γ1系数表明了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后对股票的收益率均值的影响。不同时期的γ1均为负值,

说明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不会引起股票收益率的上升,反而会引起股票收益率的下降。

γ3均不为零,表明中国股票市场存在着显著的EGARCH效应,即显著的杠杆效应。1998

年4月7日之前的γ3为01810561,说明利好消息比同样大小的利空消息对市场波动性的影响更

大。而在1998年4月7日之后,以及整个样本考察期间,γ3分别为-01869314和-01971723,

均小于零,说明利空消息比同样大小的利好消息对市场波动性的影响更大。由此可以看出,中

国投资者的投资理念还不成熟,其投资行为极易受到各种消息的影响。

γ4为本文研究重点关注的参数,反映证券投资基金在其上市前后,股票市场收益率波动变

化的特征。统计结果为0118519,在5%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这表明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加大了股

票市场收益率的波动。既然研究结果表明证券投资基金进入市场后加大了股票市场收益率的波动,接下来,进一

步研究是否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引起市场的不稳定性。先对模型(5)进行单位根检

验,ADF(AugmentedDickey2Fuller)检验的结果表明,各时间序列均接受存在单位根的原假

设,对其一阶差分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后,则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即各变量的一阶差分

序列平稳。由于序列变量为多变量,为避免伪回归,故采用Johansen法进行协整检验。在协整

检验之前,模型滞后期的选择至关重要。一方面,在实际应用中,通常希望滞后期足够长,从

而完整地反映所构造模型的动态特征;但另一方面,滞后期越长,模型中待估计的参数就越多,

自由度就越少。因此,应在滞后期与自由度之间寻找均衡。本文采用VAR模型,通过AIC准则

(AkaikeInformationCriteria)、SC准则(SchwarzCriteria)、F统计量,确定最优的滞后阶数为1。

通过似然比检验表明:在1%显著性水平下该方程最多只有一个协整关系。可见,

EGARCH模型刻画的波动率与各宏观经济变量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根据检验结果估计出协

整关系式为:

ln(σ2t

)=1713186+013940GDPt-1-016690M2t-1+011020CPIt-1-010701INTt-1+010583ln(σ2t

-1)+Vt+εt

(610317)(1817672)(-711743)(019001)(-3415815)(210018)

(6)

根据模型(6)得到经调整的收益率波动Vt之后,先判断Vt和TRADEt之间是否存在协整

关系。经一阶差分后,Vt和TRADEt均平稳,根据极大似然法,按照AIC和SC准则,得到表

3的结果。比较极大似然比统计量与1%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可以发现在Vt和TRADEt之

间至少存在一个协整关系。协整检验证明了变量序列间存在着长期的均衡关系,但Vt和TRADEt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

系,还需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从检验结果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与

股票市场的波动互为因果关系。可见,股票市场的波动性也会促使参与市场的投资者形成一定

特征的投资决策倾向。究其原因,可能是在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上,缺乏品种丰富的金融衍生产

品,可供证券投资基金选择的投资渠道十分狭窄,金融市场的非系统风险较大,导致证券投资

基金的赢利空间更多地存在于股票市场收益率指数走高的情况之下。尤其在市场波动较大时,

证券投资基金经理面临巨大风险和不确定性时,为了保证基金投资者的高赢利,获取市场认同,

在业绩上不输给同行,往往倾向于谋求短期赢利,并与其他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保持一致,因

为这样至少可以保持平均业绩而不至于损害自己的声誉。其结果不仅加剧了股票市场的波动性,

而且还导致证券投资基金选股和投资行为趋同。要判断TRADEt和Vt之间是正向还是反向关系,具体由两者间相关系数的符号及数值大小

决定,本文采用VAR模型作进一步分析。VAR模型假定所有变量是内生的,不需要考虑何为

因、何为果,其原理与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类似,首先根据AIC和SC准则,确定变量的滞后

系数均为1,得到如下一组方程:

Vt=010773Vt-1+01612TRADEt-1+21889(7)

TRADEt=-010479TRADEt-1+01293Vt-1-01056(8)

式(7)和式(8)的ŠR2均接近01995,说明模型的拟和优度高。通过观察解释变量的估计

系数和符号,可判断式(7)中,波动率的滞后项系数为010773,说明股票市场的波动率受到前

期波动的影响。式(7)中TRADEt的滞后项系数为01612,式(8)中Vt的滞后项系数为

01293。这不仅进一步验证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与股票市场的波动率互为因果关系,而且

表明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的变化基本与股票市场的波动率同方向变动。即当股票市场波动率

增大时,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股票的比例上升;而当股票市场波动率减小时,证券投资基金持有

股票的比例下降。这说明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会加大股票市场收益率的波动。

造成该现象的原因很多,本文仅从投资行为的角度推断。在股票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和证

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所获得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市场上,知情投资者可以通过投

资行为不断向证券市场传递私人信息,其他投资者也会观察到交易中的异常行为,并学习和推

测其可能包含的信息内容。证券交易是一个信息不断到达市场并融入股票价格的价格发现过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作为微观活动主体,与其他投资者一样,也是在既定的环境约束下选

择收益的最大化,但与个体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具有显著差异的是,基金经理作为机构投资者可

以利用自己的影响干预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并对既定的制度与市场环境施加影响,使之朝有利

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如果基金经理受到股票历史收益率或自身保守性心理的影响,购买一支过

去表现良好的股票,并从这支股票的交易中获得利益,很可能会利用自己在资本市场上的影响

力,向外界有利于该股票交易的信息,进一步选择恰当时机赚取股票价差。如果该支股票

的价格继续上升,购买这支股票的基金经理就会获得高额的收益、优良的业绩。这些业绩优良

的基金经理会吸引公众及同行的注意力,有关这些基金经理的成功经验会在业内得到广泛传播,

形成一种潮流,并引发其他投资者对该支股票的市场预期产生变化,导致未来价格预期上升,

最终造成投资需求增加,产生新一轮的价格上升,从而吸引更多的基金经理采取同样的惯性投

资行为。

与此同时,中小投资者也会通过不同途径逐渐观测到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由于缺乏专业

知识,处于信息劣势,在面临高度不确定性时,他们往往倾向于把专业投资者的认知与判断作

为自己投资决策的依据,进而采取跟风行为。股票价格上升后,中小投资者会认为价格中包含

自己仍未获得的信息,于是对股票未来收益的预期提高,产生乐观的情绪,并认为整体经济、

某行业或某公司的业绩能够在较长时期保持快速的增长,资产价格也将不断上升。因此,增加

对股票的购买。当基金经理预期到中小投资者的这种行为倾向时,则会进一步加强其惯性投资

行为。

如果采取这种惯性投资行为的过程未被中断,将会产生多轮的跟风行为,即羊群行为,进

一步提高未来价格上升的预期。虽然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理性的投资者,但整个市场的非理性很

快就把这类理性的投资者淹没,最终使得市场上存在连续的惯性投资行为与羊群行为。在这样的过程中,由于基金经理在信息处理、信息传递以及市场影响力等方面均存在优势,所以推动

了惯性效应链的产生、发展与扩散。但由于市场整体缺乏对未来经济发展的准确信息及前期经

济真实面的有利变化,如边际生产力的提高、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企业年报

的高盈余等。随着价格的不断上升,逐渐达到投资者的心理极限时,市场上越来越多的买方转

为卖方,当这一过程积聚了相当的势能后,悲观情绪开始主导整个市场,资产价格急速反转而

下。一般而言,投资者对市场建立信心的时间要长于信心崩溃的时间,反映在资产价格上表现

为,股票价格上升的时间长于股票价格崩溃的时间,或者说,股票价格上升阶段平均单位时间

的涨幅小于股票价格崩溃阶段平均单位时间的跌幅。由于市场上的高价格是由未来价格上升的

预期所带来的,并没有价值支撑,因此,最终泡沫会破裂,从而导致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增强。

五、小结

中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加转轨的证券市场,与西方成熟市场相比较,无论是在市场结构、

制度基础、交易方式、运行机制,还是在市场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和外部环境等方面,都有显著

不同。实证研究表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对股票市场收益率波动存在显著的正向影

响,加剧了股票市场的波动性,但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数量的增加不是导致市场非理性

投资的充分条件;同时,EGARCH效应明显,利空消息与利好消息在不同时期对收益率波动造

成不同的影响。通过协整检验考察中国股票市场波动与宏观经济因素之间的关系发现,中国股

票市场波动与宏观经济变量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宏观经济变化是引起股票市场波动的一个

直接原因,尤其是货币政策变量M2和INT的影响最为显著。Granger因果检验结果表明,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与股票市场的收益率波动互为因果关系。这些现象的产生与存在,部分是

第9篇

与传统的金融工具相比,金融衍生证券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首先,金融衍生证券市场通常具有高流动性、低交易成本特征。例如指数期货流动性高,成交快,投资者能够迅速把握市场机会,交易行为带来的冲击成本小,而且指数期货交易的佣金、税收等交易成本小,减少了对利润的影响。因此,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证券具有显著的成本优势。其次,金融衍生证券市场通常采用保证金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杠杆机制。例如,在期货交易中,投资者只需支付保证金便获得了期货合约,相当于只用少量的保证金就持有相当于合约金额那么多的商品,一般保证金要比合约价值要小的多,投资者由此获得杠杆。再次,金融衍生证券市场实行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即金融衍生证券投资者可以在交易之初,进行买卖两个方向的交易。开仓后,投资者不必非要交割合约,可以在相同合约上进行相反的操作来解除交割的义务。由于金融衍生证券具有双向交易的特征,金融衍生证券基础资产的持有者,可以在金融衍生市场进行相反操作而对冲基础资产的风险,也就是金融衍生证券有套期保值的功能。另外,金融衍生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存在不同。例如,买入期权的持有者就只有有限的损失(最大损失为购买期权的费用),同时保留了盈利的较大空间,这与基础资产的风险收益有很大的不同。

二、金融衍生证券在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应用

金融衍生证券凭借其显著的功能与特征,赢得了投资基金的喜爱,金融衍生证券不断成为基金资产组合的有机组成部分。金融衍生证券的各类合约,在国外几乎都被证券投资基金所用。20世纪80年代产生的保本基金,是金融衍生证券应用在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一个很好的例子。保本基金的主要特点是:保障本金安全,一般保本基金在基金合同上都写明了本金的安全程度,保本程度包括部分保证本金安全,如保证90%的本金;在一段时间内保证本金安全,一般来说投资者只有全程参与保本期,本金才能得到保证,而其间后进、先出的投资者并不享受基金合同中的保本条款。保本基金从本质上讲是一个平衡型基金,一般来说,保本基金将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固定收入债券,以使基金期限届满时支付投资者的本金,其余资产约15%~20%可以投资于高杠杆性的金融衍生证券,以期获得较高的报酬。以下从3个方面介绍金融衍生证券在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应用:

1.利用金融衍生证券构造基金投资组合

我们可以利用金融衍生证券构造投资组合将风险锁定在一定范围内,同时保留较大的利润空间。原始的金融工具面对未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不能很好的规避风险。而利用金融衍生证券构造的投资组合,投资者可以从容的应对未来价格的变动。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判断的未来价格走势构造不同的组合来达到规避风险和盈利的目的。为了说明投资组合的功能,本文应用单个股票期权头寸与其标的股票头寸组成的有效组合,分析组合的利润。根据实际,我们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①当预计未来股票价格变动不大或有一定程度的上升(股票价格高于期权执行价格X减去期权费c时),则基金管理者可以选择空头买权和多头股票组成的投资组合策略。如果预计正确,则会有盈利,即使预计错误,股票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投资组合的亏损也不会太大(参见图一)。

②当预计未来股票价格将会有大幅度的上涨(如股票价格S高于执行价格X加上期权费p之和时),则基金管理者应该选择多头卖权和多头股票所组成的投资组合策略。当预计正确时,基金将会盈利,并且盈利额随着股价的上涨而不断增加,即使股票价格意外的有较大幅度的下跌,基金的亏损也至多是期权费支出(参见图二)。

③当预计未来股票价格变动不大或会有一定程度的下跌(如股票价格低于X+p时),则基金管理者可以选择空头卖权和空头股票所组成的投资组合策略。如果预计正确,基金将会有盈利,如果相反,股票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上涨,则基金将会有亏损,但初始的期权费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空头股票头寸上的亏损(参见图三)。

④当预计未来股票价格将会有大幅度的下跌(股票价格低于X-C时),基金管理者可以选择多头买权和空头股票所组成的投资组合策略。如果预测正确,股票价格低于X-C,基金将会盈利,而且股票价格越低,基金盈利越大。即使失误,基金的亏损也只不过是期初的期权费支出(参见图四)。笔者发现只有第三种情况的风险会较大,其他三种情况都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2.利用金融衍生证券来进行杠杆投资,获得高收益的机会

金融衍生证券的价格受制于标的证券的价格变动,较之传统的金融工具,衍生证券对价格的反应更为敏感,波动也更大,具有杠杆效应。以权证为例,假设市场上有一只以某股票为标的的认购权证,价格为0.56元,某股票的市价是9元。要享有这只股票上涨的好处基金管理者可以选择投资一份这只股票认购权证,只需使用资产0.56元,杠杆比例为9/0.56=16,一个星期后股价涨到11元,由定价公式此时这只股票认购权证大约为2.05元,于是直接投资股票的收益率为(11-9)/9=22.2%,而投资权证的收益率为(2.05-0.56)/0.56=266%,大大提升了投资收益。很多类似期货合约的衍生证券,采用保证金制度,如期货交易保证金要求是5%,则资金使用杠杆可放大到20倍,即使标的证券价格变动幅度很小,利用金融衍生证券进行投资也能获得较高的收益。现实基金市场中,对冲基金就是利用这一方法。对冲基金常常选择高杠杆的金融衍生证券。这是因为对冲基金的投资目标是绝对收益最大化,寻求价格背离价值的证券,从预期的套利中获利。而一般的,证券价值的偏离幅度会很小,证券之间的价差很小,因此要获得高的收益,就要选择高杠杆。

3.利用金融衍生证券进行风险管理

①套期保值。传统的投资组合基于股票和债券等基础资产,这种组合可以降低非系统风险,但不能降低系统风险。而金融衍生证券是基于标的证券派生得到的金融工具,其价值与标的资产之间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衍生证券能够对标的证券的其他风险进行定价和对冲。因此将金融衍生证券纳入投资组合,不仅能够分散非系统性风险,还能够对冲部分的系统风险,这就使得基金可以通过金融衍生证券进行套期保值。我们利用空头套期保值的方法来说明。空头套期保值是指当证券基金预测市场将下跌时,为了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基金卖出股指期货来对冲基金组合的市场风险。空头套期保值受到基金欢迎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节约成本。基金规模大,如果现货市场上大量出售股票来规避下跌的风险,对市场造成非常大的冲击,增加交易成本,但运用指数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由于期货市场的高流动性,对期货价格的冲击要小的多。二是规避限制。很多基金经理认为抛出股票也不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因为他们受持有特定种类股票的限制。而且出售股票后,现金不一定能立即投资于其他领域,这样造成较高的机会成本。三是避税。在美国,股指期货能用来延迟股票投资组合资本利得的实现,因而能延迟缴纳资本所得税,获得纳税延迟期间的利息收入。

②管理流动性风险。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随时的申购与赎回行为,对基金提出了更高的流动性管理要求。当开放式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结构、现金流入和流出不相匹配时,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无法满足持有人的赎回需求而导致风险,即为满足基金持有人的赎回要求,开放式基金变现其资金过程中价格的不确定性,及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基金为了满足赎回的要求,从资产组合中抛售部分流动性资产,则不但会产生交易费用,而且若赎回金额较大,将导致市场价格的进一步恶化,加大基金的损失。金融衍生证券的应用为开放式基金管理流动性风险提供了更好的策略。当开放式基金面对赎回压力时,基金管理者可以先在股指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以防基金抛售股票给市场带来的压力,当股票现货卖出后,再将股指期货空头合约平仓。在此策略下基金的抛售对其业绩的影响要小的多,从而减小了流动性风险带来的损失。

三、证券投资基金金融衍生证券业务的风险控制

金融衍生证券的产生是为了规避风险,但衍生证券本身又带来了新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又称价格风险,是指由基础资产价格变动导致衍生证券价格的变动而引起的风险;信用风险,又称对手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履行责任而造成的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人为的错误、工作流程和监管体系不完善而导致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衍生证券在交割期间缺乏交易对手,面临无法平仓,而只能等待最终交割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金融衍生证券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许可,交易双方得不到法律保护的风险。还有由于衍生证券的高杠杆效应,使衍生证券的风险具有风险巨大、突然爆发、风险复杂、风险集中以及连锁反应等特点。基于上面的原因,基金管理公司在运用衍生证券时,要特别注意风险控制,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操作。

①建立审慎的风险管理理念。首先,基金管理层应始终树立“审慎经营”的风险管理理念。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证券应以保值和降低风险为主,获取高额利润为辅助目的,防止利用金融衍生证券过度投机。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证券的交易,其目的是为了适应风险管理的需要,规避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开放式基金业绩水平的提高应依靠先进的投资理念、高超的投资技巧、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以及成功的风险管理来实现,切不可通过金融衍生证券进行过度投机,企图谋取暴利。由于开放式基金每天都要公开基金资产净值,如果其净值大幅下降或原地踏步,会导致投资者丧失信心,从而产生大量的赎回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者可能会铤而走险,到金融衍生证券市场上进行投机,希望弥补在证券市场上的损失,但结果往往适得其反,造成更大的损失。其次,基金管理层要对金融衍生证券的风险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基金公司往往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潜在风险估计不足,没有准确研究交易的具体细节,当金融衍生产品潜在的风险变成实际损失时,往往无法挽回。

第10篇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一、前言

二、释 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_____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_____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第11篇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基金的募集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十二、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转换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十六、基金销售业务及其代理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十八、基金的投资

十九、基金的融资

二十、基金资产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六、基金合同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二十七、业务规则

二十八、违约责任

二十九、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与修改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合同的签署构成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或基金:指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更新;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本《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共27页,当前第1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__________银行;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在此情况下该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届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其它合法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它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条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基金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它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共27页,当前第2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基金的其它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缴注册资本:_____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付;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共27页,当前第3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

注册资本:____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资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资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或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共27页,当前第4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

(6)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和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况进行的监督;

(10)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1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履行其他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5)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它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中因过错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确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25)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共27页,当前第5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资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它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7.按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对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3.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4.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其它有关基金托管业务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1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共27页,当前第6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

22.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4.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赎回的款项;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而要求予以赔偿;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本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其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取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以用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一)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本基金;

3.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共27页,当前第7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共27页,当前第8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之间或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共27页,当前第9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

(2)依照基金合同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共27页,当前第10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

(3)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出任,原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上投摩根__________″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作出决议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并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出任,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第12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 基金犯罪 违法行为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商业银行;

()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其他金融机构。

.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