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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论文

时间:2023-01-24 10:24:24

知识产权管理论文

第1篇

一、适当利用知识产权法保护保险公司新险种

知识产权法是在17世纪以后出现的新的法律部门,随着近现代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事业迅速发展,由智力成果而引出的一系列社会关系需要法律给以详尽的规定,由此知识产权法才不断地建立形成。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权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保护,它有一系列专门法构成。一般而言,现在我们所认定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由这些法律提供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专利保护、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行政保护几种方式。保险新险种的条款及费率规章是保险公司开发研制人员的智力劳动的成果,当然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由于保险新险种该项智力成果的特殊性质,它能受到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极其有限的。我们只能在适当的保护方式下,利用知识产权法给新险种的开发公司提供较充分的保护。

二、新险种不是专利保护的保障对象

专利保护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享有专利权的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一律不得利用该项专利技术。专利保护是对知识产权最为有效的一种保护方式。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规定了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法》给予发明专利以20年的保护期,给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以10年的保护期。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只针对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有形产品,很明显新险种不属于他们所保护的对象。而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把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在我国保护的均为工业领域的产品发明,保险新产品也不属其保护对象。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如制造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等发明。在我国现有的《专利法》规定中,科学发现是不适用专利保护的,因而保险公司为设计新险种而对于风险发生规律的研究和归纳整理的统计表格等智力成果就不属于专利保护范畴;另外,智力活动的规则及方法也是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因而自然规律、逻辑规则、统计方法、分类方法和商业方法在我国都得不到专利许可保护。而在保险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过程中,依赖的无非是从诸多风险中归纳选择出可保风险,并根据公司积累的损失经验或进行的损失调查对损失概率作出准确的估计,从而以此确定承保风险和合理费率。这种新产品的技术方案体现的是计算方法、分类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发现的是自然规律。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目前的专利法律,保险新险种及其设计方法是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的。

三、著作权难以对新险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给予单位作者以50年的著作权保护期。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从表现形式上看,保险条款的确具备作品的两个要素: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然而,本文从著作权的特征上进行分析,认为实际上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主要有三个特征:

(一)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并非是作品的思想内容,而只是表述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思想、事实、方法等都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目的。因而保险条款即使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能得到保护的也只是条款文字内容的形式,而非险种设计的方法以及险种的实质内涵,包括它的风险责任与承保方式。因而同行的竞争对手只需在文字的表达方式、条款格式或条款的某些具体内容上加以变动,也就避免了侵犯设计者著作权的问题,从而使著作权保护发挥不了应有作用。

(二)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只须有独创性,而非首创性。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给予先申请人、首创人以独占性权利,著作权只要求作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而不问思想内容是否与已发表作品相同或类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因而新险种实质性的内容,如承保的风险范围,保险责任,费率标准等的相同、类似并不侵犯开发新险种的保险公司的著作权。只要仿制新险种的保险公司的条款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开发公司的条款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著作权就无法保护。

(三)从著作权的适用领域上分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现在的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保护的其他作品也只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主要指服装、家具设计图纸、建筑工程图纸等)及其说明和计算机软件。从现有的法规看,保险新险种的条款和费率规章也不十分吻合著作权保护的适用领域。

四、商标保护可以保障保险新险种的服务品牌

从对新险种的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来分析,虽然专利权保护与著作权保护都无法提供给新险种以智力成果保护,但保险公司仍可尽量利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来保护自己的新险种,如可利用注册商标来保护新险种的服务品牌。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该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均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指的是金融、运输等服务业经营者将自己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他人的服务项目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因而保险公司就其所设计的新型保险品种可以注册服务商标,并在保险单上标志,以区别于其他公司的产品。服务商标一旦注册,其他保险公司无法在其保险产品上使用。从而可以使保险公司充分利用本公司及该项新产品的商誉、口碑等无形资产,达到保障新险种知识产权的目的。在现代社会中,一个知名的服务商标往往蕴涵着企业的形象、服务的质量,建立起顾客对其服务的信任程度,刺激其购买欲望。

五、商业秘密保护对新险种保护存在重要意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保险公司新险种设计中的风险统计数据分析资料及市场调查资料、设计方案、核保方法等技术信息正是需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秘密类内容。对于正在开发研制中的新险种而言,上述技术信息的保密对开发公司自然具有重要意义,是可以抢先推出新险种的关键。即使是已经面世的新险种,上述信息的保密也是其独占市场,保持技术优势的关键,因而保险公司在开发和销售新险种的过程中可充分利用商业秘密保护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就明确规定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利用权利人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可见,保险公司对其设计的新险种的秘密技术信息完全可以寻求商业秘密保护方法来保护其知识产权,防止技术信息的泄露,惩罚他家保险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六、行政保护是保证新险种市场独占性的核心方法

行政保护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立法权限内通过指定法律规章,对产品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制度。行政保护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行政部门对新产品提供特殊保护是保护新产品开发公司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这种保护必须注意其负面影响,行政保护的保护期限过长,可能使企业对某种保险产品形成垄断,虽有利于促进个别企业,尤其是大企业的发展,但对促进整个行业,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存在不利,可能对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也产生不利,也有可能抬高了保险新产品的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故行政保护是保障新险种开发保险公司利益的一种核心方法,但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保护措施时也必须注意保险期限的合理性。在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现阶段,由于我国已成功地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履行开放我国金融保险市场的承诺,外资保险公司必将大量涌入我国保险市场,相比较弱小的国内保险公司,外资公司的开发保险新险种的技术优势是明显的。因此,考虑到保护民族保险企业的利益,是否设置新险种的保护期更应慎重考虑,以保证我国民族保险企业的发展壮大。

第2篇

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信息网络技术文化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推进网络版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2006年7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国际承诺付诸实施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也在中国正式生效,这两个条约更新和补充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有关于版权和邻接权的主要条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是自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通过以来,新的作品形式、新的市场以及新的传播形式。1997年,美国国会又先后通过了《1997年网络著作权责任限制法案》、《199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实施法案》以及《1997年数字著作权和科技教育法案》。在此基础上,1998年10月,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的规定,美国制定并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从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对数字化网络传输所涉及到的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的侵权来源:()和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样,使包括数字图书馆在内的网上著作权的保护在法律上有了严格具体明晰的界定。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利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尽管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直接提到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但可以把符合作品要求的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新《著作权法》第14条就是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2我国网络技术安全立法现状

2.1过分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制而漠视相关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

虽然我们认识到立法在维护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忽视了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产业的自主发展。如我国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各类法规和规章都不约而同纷纷只强调规范秩序、维护安全,而忽视了各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

2.2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有关我国目前具体的网络立法,一方面,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另一方面又相继颁布了一大批有关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甚至还有数量相当庞大的各类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类的规范性文件。政府管理性法规数量远远大于人大立法,这种现象导致不同位阶的立法冲突、网络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2.3立法程序缺乏民主的参与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来源:()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大都为社会所有领域信息网络技术安全所普遍适用,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保护法案能够广泛地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可以认为,我国早已认识到了信息网络技术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是,从国家战略的高度看,仅靠传统的和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而且,由于立法层次低,立法内容“管理”的色彩太浓,且多是行政部门多头立法、多头管理,形成执法主题多元化,更不可避免带来了法律的协调性不够,严重影响了立法质量和执法力度。因此,尽快将信息网络立法问题做通盘研究,认真研究相关国际立法的动向,积极参与保障信息网络技术安全的国际合作,统一我国信息网络技术安全的法律体系,完善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保护机制,已是刻不容缓。在具体的立法模式上,则可以参照世界上信息网络技术发达的国家,如德国、美国、法国以及新加坡等国家的立法模式。可以说,计算机网络法律涉及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是一个内涵与外延非常丰富的概念,它并不是单靠一个部门法就可以解决的。就我国立法的传统习惯和司法的现状而言,将信息网络技术立法在人大统一立法的前提下,可授权各个部门制定一定的部门法,在立法上成本更低、司法上更易操作。计算机网络法律的实质是由众多法律部门中有关法律、法规集合构成的法律法规群。在这方面,我们可以采用我国《立法法》来解决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冲突,《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和规章。

我国立法的滞后决定了司法要先行一步,对于目前所产生的网上知识产权纠纷又不能坐视不理。因此,许多业内人士都在为此问题来积极想办法,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但是我国法律对于网上行为的界定还非常模糊,这也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困难。

3知识产权理论中的版权、专利权、驰名商标在网络下的侵权行为

也许有些人认为网络本身就是资源共享的,而且是开放型的状态,其可供进入的端口很多,只要愿意谁都可以在网上发表言论或从网上拷贝下那些根本不知道署的是真名还是假名的文章。但是,须知网络只是信息来源:()资源载体的一种形式,其本质与报纸等传统媒体没有任何区别。网络经济也同现实中的经济规律是一样的,同样要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这其中就包括对网上的资源的利用问题。否则,无论对谁都是不公平的,因为,任何有价值的创造都应当获得其相应的报酬。

侵权行为集中化在网络环境下,行为人侵犯的知识产权主要集中在对版权的侵害上。一旦版权人的作品进入网络空间,网上用户便可以自行浏览、自由下载,轻易复制。版权人对其财产权甚至人身权都可能受到侵害。我们常说的网络侵权实际上经常指的是侵犯版权,但实际上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还是多种多样的。

目前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主要有:

第一,对于版权的侵犯即对于我们常说的著作权的侵犯。版权的无形性与网络的开放性特征相一致,所以导致了这种侵权方式。一方面,一些网站把别人的文字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另一方面,一些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从网上直接拷贝下来别人的文章而发表。这两种都属于侵犯版权的行为。

第二,利用网络搞不正当竞争。

(1)域名抢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特网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加速和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经营者在因特网上进行交易的前提是其必须注册拥有自己的因特网地址——域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域名的价值性体现得越来越明显。因此,将知名企业的企业名称、商号、或者企业的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抢先注册或进行使用,或者是待价而沽,进行转让、出租等行为越来越多。1998年10月12日,广东省科龙(荣声)集团有限公司在海淀区法院吴永安抢注域名纠纷案拉开了抢注域名诉讼的序幕。由于域名的法律性质尚无明确的界定,对因域名抢注而产生的纠纷按商标侵权,还是按不正当竞争处理,至今没有一致性的意见。

(2)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特网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介,其方便、快捷、廉价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经营者通过网络对自身及经营活动进行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有不少的经营者并不是本着诚实、讲信誉的原因则利用因特网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宣传,而是进行虚假宣传来抬高自己,贬低其他同类经营者。

第三,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4存在问题

首先,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网络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传统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但在网络环境中基本已经都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数字化,公开公共化,无国界化等新的特征。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其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就很难被权利人所掌握,即使发生侵权,也很难向法院举证。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为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权利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谁使用了,如果使用了,使用了多少次,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

其次,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大量的作品正在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快地从传统形式(主要是纸介的形式,还包括录音、录像等形式)转换为网络形式,并上网传播,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作品的权利人以及传统形式的邻接权人与网络形式的传播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乃至纠纷。但是我国目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完善,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网民的行为,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保守性,立法还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涉及地域广,证据易删除、难保留,侵权数量大、隐蔽性强等诸多特点,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且对于网络技术的立法,还面临着确认难,取证难,侵权责任分担复杂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

第3篇

10月27日,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论坛在上海顺利举行,此次论坛由上海市创业产业协会,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主办。作为2012上海创意产业国际论坛分论坛,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论坛旨在研究与探讨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问题,通过对现有政策、法律法规的解读,结合司法与执法的经典案例分析,借鉴知名企业的管理方法,协助文化创意企业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与政策指引内,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了解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行业之星

杨凯律师:

今年,团购的迅速兴起与产业乱像吸引了大众的关注,也使得团购的知识产权话题成为焦点。由杨凯等律师的运动品牌“法国公鸡”诉嘀嗒团、走秀网推出的“法国公鸡乐卡克鞋团购”涉嫌商标侵权一案,以“法国公鸡”方胜诉告终,此案也被称为“中国网络团购维权第一案”。

杨凯律师——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从事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业务。长期从事商标异议案、商标复审及争议案、商标行政诉讼案、商标侵权诉讼案、专利侵权诉讼案、著作权侵权诉讼案、商标行政查处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业务,同时负责合同审查、参与谈判并解答咨询,有丰富的诉讼及处理非诉业务的经验。

在杨凯律师执业期间,曾李宁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德国巴斯夫公司、瑞士ABB公司、德国雨果博斯公司、美国鲍斯公司、美国利惠公司、芝华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安海斯-布希公司、丹麦乐高公司、日本松下公司和美国添柏岚公司等多家国际知名企业,就专利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通过诉讼或行政部门查处等途径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另外,由杨凯律师等的美国Fine Art Lamps公司诉中山市巨光灯饰有限公司侵犯其对产品目录和灯具产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案,在取得胜诉的同时,也是中国的法院第一次将灯具产品认定为“具有实用功能的美术作品”,并依据《著作权法》加以保护,该案被评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2020年AIPPI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大会花落杭州

10月20-23日,第43届AIPPI(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世界知识产权大会在韩国首尔市举行。来自AIPPI中国分会的120多名会员参加了此次会议,集佳律师事务所于泽辉所长以及其他8位来自中国事务所的代表成为本届大会的执委会成员,代表中国分会就2020年AIPPI世界大会的举办城市等重要事项进行投票。最终AIPPI中国分会推荐的中国杭州以66%的多数票胜出,获得2020年AIPPI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大会主办权。

全球视野下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讲座在广州举办

日前,由林达刘集团主办的《全球视野下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讲座在广州举办。本次讲座分别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中国企业如何获得优质专利,更好地管理及运用专利资产。与会者针对目前企业转型升级,开拓国外市场中或将面临的问题向专家提问,并对未来中国专利法的修改动态中的惩罚性赔偿表示极大关注。

第4篇

市场管理者对场内经营行为负有多项管理义务,其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并造成对权利人的损害,则其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未尽到市场准入前资格审查的管理义务

在市场管理者未尽到审查经营者资格的管理义务的情况下,虽然市场管理者可能根本不清楚经营场所内存在侵权行为,即其不存在对侵权事实明知或故意视而不见的情形,但是因其无法提供直接销售侵权产品的商户的资料,进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追究直接销售者的侵权责任。因此,市场管理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此种侵权责任的性质,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予以明确界定。部分人认为,市场管理者应视为销售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笔者认为,就如前文所说,此种观点实为不妥。市场管理者并没有实际销售侵权商品,其过错仅限于未尽到一定管理义务,而非权利所遭受损害的直接造成者。倘若直接将市场管理者视为销售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那么市场管理者将丧失向直接销售商的追偿权,这对市场管理者是不公平的。实际上,结合市场管理者负有管理义务这一特征,故而可将此种侵权责任界定为因管理职责而产生的补充责任。在市场管理者承担该补充责任后,其可以就自己已经支付的赔偿额向实际侵权人予以追偿。

2.未尽到日常巡查的管理义务

市场管理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巡查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对市场经营场所进行巡查管理,以保证及时发现侵权行为的存在,从而降低权利人的利益损失。倘若市场管理者未尽到巡查义务,导致其应当发现但却未发现侵权行为,例如权利人的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此时市场管理者主观上应当知道市场内实际经营者存在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但其仍然为商户提供场地等实质性帮助,故而其应构成间接侵权,应当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未尽到明知侵权后而积极补救的管理义务

通常情况下,权利人首先会书面通知市场管理者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事宜。如果市场管理者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从而导致侵权行为继续延续,而损害后果也进一步扩大。此时,市场管理者明知市场内商户存在侵权行为,仍然为其提供场地等实质性帮助,也已构成间接侵权,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直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市场管理者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措施

在假冒商品的侵权活动愈演愈烈的社会背景下,市场管理者应着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完全履行所负有的管理义务。从目前情况来看,市场管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出发,从而做到有效避免实际经营者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

1.市场管理者

应建立商品知识产权及其法律状态审查制度,对可能引发纠纷商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进行提前审查、检索。即在进入市场之前,市场管理者可以要求他们提供知识产权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如接受第三方授权经营的,可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授权文件;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则可要求其提供所售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2.市场管理者

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实际经营者通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信息,同时对在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动态监控,保障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3.市场管理者

应与实际经营者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约定因实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市场管理受到损失的,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与其约定有权要求其停止销售涉嫌侵权的商品。

4.接到投诉时

市场管理者应当及时处理,及时要求实际经营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及时制止实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

三、结语

第5篇

论文摘要:《现代知识产权管理》一书研究视角独特、观点前沿,结构体例充实、逻辑清晰,内容重点突出、实用性强,对知识产权管理研究进行了全新定位。

21世纪是信息时代,同时也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经济是以智力资源的占有、分配和使用(消费)为最重要因素的经济,它不以劳动力、土地、资源、资本为第一要素,而是以知识为主要生产力。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经济尤其是知识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则是知识产权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知识化社会发展进程的加速,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对社会、经济、文化的全方位影响与推动,知识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社会信息化、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国际化贸易活动等,都对知识产权管理提出了现实的迫切需求,因此知识产权管理的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巫需加强。

一、相关研究背景

综观近年来国内外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研究论著可以发现,研究者对于知识产权管理内涵的认识有所不同:国外学者更多地将知识产权管理定位在如何通过发明创造来为企业创造价值与财富,相对来说并未侧重知识产权管理的理论分析与阐述;而国内研究者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试图较为清晰地概括与定位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主要专著有罗国轩的《知识产权管理概论》( 2007 ),蒋坡的《知识产权管理》( 2007),柯涛、林葵的《知识产权管理》(2004),马海群的《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2003)以及商晓帆、毕红秋的《现代知识产权管理》(2003)等。

目前,国内外知识产权研究以传统的法学、经济学研究以及技术视角的研究成果偏多,法学视角侧重法理理论,经济学视角则是更多地运用经济方法探讨知识产权管理的效率与方法,而技术视角主要是从技术规范的角度研究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问题,可见,缺乏三者结合起来进行“技术一经济一法律”一体化角度的研究。此外,从目前世界上著名的商学院多数在技术管理学科内开设有知识产权管理课程、从商业化的角度研究知识产权管理问题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的研究既跟不上现代数字、信息、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实践发展,又不能满足知识产权管理与教育的现实需求。为了为知识产权实践提供理论指导,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教育的需求,马海群教授经过长时间的思考、酝酿与积累,突破以往情报学领域以单一学科为主要研究视角的知识产权研究框架,将知识产权研究置于管理、法律和技术整合的研究视角之下,于2009年7月推出《现代知识产权管理》一书。本书不仅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针对性,而且对知识产权管理进行了全新的定位研究。

二、研究视角独特,观点前沿

传统知识产权研究主要有两个视角:一是法学的视角,强调制度的安全与秩序;另一个是经济学视角,强调制度的效力与效果。此外,还有不少学者从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管理学及技术发展的角度进行研究。随着数字、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与企业面临的智力和经营环境的日益复杂,从管理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价值及战略运行方式,从技术角度探究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效率与安全控制手段等,正成为知识产权研究的重要视角。目前,中国知识产权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不高,政府在宏观政策方面缺乏对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划,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缺乏目标管理、战略管理和评价管理意识。因此,在我国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宣传、教育、研究和学科建设迫在眉睫。在这样的背景下,马海群教授紧跟学术前沿,突破了以往对知识产权管理的狭义理解,从更为广阔的视角对知识产权管理的内涵和学科内容体系进行了系统、全面和准确的探讨,丰富和拓展了知识产权管理问题的研究领域和学术视野。马海群教授清晰地认识到:“因为政府、企业和社会都面临着强化知识产权管理的历史使命,因此将知识产权管理界定为一种对知识产权各方面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更具有说服力”。

2008年7月17-18日举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国际会议中主要讨论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教育和研究的重要性(在发展中国家尤须如此),并强调必须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管理教育及其在建设具有知识产权能力的商业组织中所起的关键作用的意识。这在同类会议中尚属首次,具有相当的学术导向性和前瞻性。本书紧跟研究热点,对这次会议的重点在各章节中均进行了深人的探讨,如第4章现代知识产权文化管理中提出,要充分借鉴国外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建设的现状,提高加强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及人才培养这一措施来解决我国存在的问题,这与2008年制定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第7条所提出的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这一战略指导思想相契合;第10章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中,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定位于企业创新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和促进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建立的有效途径,通过制定科学、有效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建立具体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促进企业的经济增长,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三、结构体例充实,逻辑清晰

全书的体例结构充实丰满、布局合理、层次鲜明。由于知识产权管理学科是新兴的交叉学科,发展历程较短,学科体系尚未定型。马海群教授对知识产权管理的内涵进行了重新审视,在借鉴和总结他人观点的基础上重新构架了知识产权管理新的学科体系。书中内容按照知识产权管理的不同方面全面展开,分别进行了深人细致的研究,并从知识产权法制管理、知识产权政策管理、知识产权文化管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知识产权经济管理、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以及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9个方面构建并拓展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体系,促进了知识产权管理学科的发展。全书共10章,大体可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第1章,作为全书总体概述,本章节对知识产权管理的现实问题及基本理论问题的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是第2章至第8章,分别从知识产权管理的政策制度层面、理念创新层面、实践操作层面等角度展开论述;第三部分是第9章、第10章,开创性地将知识产权管理上升为国家和企业的重要战略层面,并将政府、企业和社会置于知识产权管理主体的位置加以考察,为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盈利能力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意见。

此外,书中还敏锐地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一个变化中的概念,赋予其全新的时代内涵,沿着“管理”这一主线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创新研究,并吸收、融合了法律和技术的相关内容。全书脉络清晰,宏观层面论述与微观层面分析并重,内容Ir}l盖了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的所有重要的维度,同时突出和重视政策管理、文化管理、教育管理、技术管理及信息管理在现代知识产权管理中的作用,这也是本书的一大亮点和创新点。本书以满足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教学与研究的现实需求和展示知识产权战略时代的来临为我国带来的深刻社会影响为落脚点,汇集了马海群教授在知识产权管理领域多年的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可为管理学、法学、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等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参考、借鉴和指导,也可为各级政府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实践工作提供有力的决策参考工具。同时,本书可作为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的研究生、本科生的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课程的教材,以培养既懂得工程技术又懂得法学、管理学、经济学基本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四、内容重点突出,实用性强

本书知识覆盖面广,重点突出,信息量大,数据详实。马海群教授经过多年的研究与积累,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工程技术等相关学科的前沿知识创造性地融合并运用到知识产权管理的研究中,通过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管理领域的相关实践和研究的最新发展动态、经验和相关案例,找出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启示和完善的建议。例如书中较为全面和详实地介绍了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政策管理、文化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立法方面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同时,为了更具直观性和借鉴性,书中较为全面地展示了国外的知识产权信息网站并配以截图。全书的内容并没有拘泥于知识产权管理的微观内容研究与具体实践操作研究,而是将研究范畴拓展至国家和企业的战略层面,如书中强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和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国家和政府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主要是在法律法规、政策策略和国际贸易谈判等方面展开工作,如营造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律体系框架与环境、制定推动本国知识产权能力与水平提升的政策策略、维护法制和争取国家利益等。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则应该从制度建设入手,结合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工具的应用,以机构可以获得的知识产权权项的管理为主轴,如专利、商业秘密、商标等,并辅之以企业管理必须强调的其他制度”。

本书不仅注重基础理论,强调联系实际,而且采用案例进行教学。书中材料组织充分、合理,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先进性。文后参考文献达276条之多,可见本书编著者阅览了大量的国内外该领域最新重要论著,将其中的有价值信息与观点经过认真加工、提炼、继承,融人到全书的各个章节中。同时,全书加大了理论探讨与实践结合的力度,通过大量数据的介绍、经典案例的分析以及国外主流技术的引人,把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全面地呈现到读者面前,大大强化了这部教材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此外,本书配有随书光盘,能够与纸本文字形成有效互补,学生可以通过多媒体的形式加深对书中内容的理解,实现了“立体教学”,使教学效果得到进一步加强,更加凸显了本书的实用性。

五、不足与建议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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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理论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法制的关系

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是与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可持续发展并列的国家重要发展战略。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得到大力推进和深入实施,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法制相混淆、等同或分离的误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还未充分发挥出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厘清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法制之间的关系,对更好地发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至关重要。

一、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法制的互补关系

知识产权法制强调对知识产权的确权保护,而知识产权战略强调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面发展;由确权保护到全面发展,彼此构成了平面与立体的互补关系。

知识产权战略强调知识产权的全面发展

知识产权战略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为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增创竞争优势并扼制竞争对手,掌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综合手段,谋求实现最佳社会经济效益的具有深层次、全局性、竞争性、对抗性的方略和举措。知识产权战略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面发展指明了方向,彻底改变了以往法制对知识产权单一保护的状况;知识产权战略以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为核心,注重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综合能力;知识产权战略针对所面临的形势及其竞争目标,引领创新主体以全面筹划和掌控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综合手段来参与竞争,从而赢得战略发展的主动权。相对于知识产权法制而言,知识产权战略实质上是对如何有效实施知识产权法制的总体谋划,它突出了知识产权全面发展的战略运筹。

3、法制与战略构成了平面与立体的互补关系

从党的十六大提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到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实现了从单纯强调“保护”到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全面协调和科学发展的新跨越。知识产权法制侧重于对实现知识产权确权的切实保护,而知识产权战略侧重于对实现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战略目标的总体推进,为知识产权法制保护的有效实施指明了方向,弥补了知识产权法制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再创造方面的不足。因此,知识产权法制确权保护是实施并实现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和支撑,知识产权战略是知识产权法制的航标,发挥着引领知识产权法制不断健全与完善的作用,两者相辅相成、互为支撑、系统推进,拓展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方向。知识产权战略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全方位的运筹,涵盖了知识产权从创造到其运用价值实现的全过程,构成了知识产权立体式发展的体系,是对处于平面(基础)层面的单一法制保护的有效拓展延伸。知识产权法制与战略构成的平面与立体的互补关系,对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7篇

[论文关键词]高校;知识产权文化;培育学术论文发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2003年9月召开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第七届会议上正式通过的《经修订的2004—2005年计划和预算草案》中首次提出了“建立一种明达的知识产权文化”的新思路,并随后在《知识产权组织计划活动的中期计划——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构想与战略方向》中进一步明确了把创建知识产权文化作为2004年至2009年期间WIPO构想与战略方向中的一项重点工作,其思路是促进和鼓励每个国家发展一种适合其需要的知识产权文化。…知识产权文化是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结合现代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国内外环境,经过人们继承丰富和发展而来的,在世界科技经济一体化和政治、文化相互交流与融合的潮流中逐步形成的新型文化形态。知识产权文化是人类社会文化进步的产物,知识产权文化培育需要社会各种力量的共同推动,高校作为引导知识创新的重要主体之一,势必成为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的中坚力量。

一、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内涵

我国于2008年6月513颁布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将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举措提出来,并将“培育知识产权文化”列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五大重点之一,明确提出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高校是实施知识产权文化的重要主体之一,高校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不仅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首先应该对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内涵有充分的认识,笔者认为,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内涵是在我国高校范围内形成“崇尚科研创新、提倡诚信守法、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文化氛围。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应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先导,以和谐高校的构建和良好的知识产权秩序的形成为价值目标,打造符合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趋势、融合中国特色的高校知识产权文化。

“崇尚科研创新”的要求符合高等院校自身具有的科研功能,体现了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基本内核,是高校知识产权文化培育的基本前提,崇尚科研创新就是要高校师生在科学研究中发挥出勇于创新、敢于面对失败的科学精神。“提倡诚信守法”符合高等教育要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体现了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制度基础,是高校知识产权文化培育的规范准则,提倡诚信守法就是要求高校师生在涉及知识产权事务中遵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是知识经济时代和谐校园与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高等教育必须承担起新时期赋予其新的教育功能,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彰显了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价值理念,是高校知识产权文化培育的重要目标。

二、培育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意义

作为我国的科研主体,高校科学研究的过程以及科研成果的转化等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有着天然的联系。作为人才培养的阵地,高校有着其他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特殊性,其教育功用的效果并非短期全部显现,更多则是体现在作为教育效果接受者的大学生日后的行为模式与文化素养上。高校的文化导向影响着青年大学生步人社会之后的发展方向,做好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丁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提供观念支持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执法力度已经达到相对较高的水平,但是由于缺少理论、实践以及思想意识方面的准备和一个自然孕育、锤炼的过程,并未完全实现移植法的本土化,更没有形成与制度水平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文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的发挥。制度的实施离不开观念文化层面的支持,文化上的沟通交流有助于加深高校师生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解,增强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同感。高校知识产权文化培育是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高校师生这一知识群体中获得整体认同,并进一步推动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同,从而促进知识产权制度发挥应然效用的前提,将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提供观念支持。明达的知识产权文化能够感染高校师生,尤其是可以让大学生一开始就在尊重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良好氛围中更好地认识知识产权、使用知识产权,使学生对知识产权的尊重成为其平常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中的组成部分。正如卢梭说过:“……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如果内心已然对知识产权制度形成特定的认识,那么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同即成为一种文化习惯、一种思维习惯,这种习惯能够对高校师生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能够促进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文化之间的良性互动。学术论文发表

(二)为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贡献力量

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是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构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系统哲学理论,高校作为社会整体系统中的子系统之一,在知识产权文化培育中应该努力寻找符合其自身组织特点的途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才能促进整个社会系统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从公众意识的角度看,成熟的知识产文化需要公众对知识产权制度保持敏感,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迅速作出反应。高校就可以充分发挥其法律意识培养教育的功能,在大学生中开展关于反盗版、反假冒等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教育,使其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高等教育让大学生做好了知识和能力的储备,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将知识产权有关的知识体系、制度规则和价值观念内化为个体的意识和道德准则,进而帮助大学生在继续社会化的进程中迅速适应社会知识产权文化的氛围,为社会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做出应有的贡献。从知识产权文化自身的特征看,知识产权文化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物质依附性、文明性、继承性、民族性、开放性和包容性,高校具备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的基础。作为一种新型的先锋文化,知识产权文化所倡导的创新性和前瞻性一直是高校科学研究的主旋律。知识产权文化的产生与发展必须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其对经济基础的依附性与高校的教育发展方向一致,高等教育的办学也必须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积淀的过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又决定了知识产权文化的民族性,同时,在世界经济、科技一体化进程的环境要求下,知识产权文化还应该具备与其他文化交融互动的开放姿态,具备融合差异性的品质,在多元文化交流中不断完善。高校在主流文化传播方面有一定的历史积淀,对新型知识产权文化的接受也具有宽容的姿态,在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与交流等方面都为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域外高校知识产权文化培育的经验借鉴

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现代知识产权文化的内在结构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观念文化,包括知识产权理论、学说、意识、习惯等;二是制度文化,包括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设施等方面。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亦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知识产权文化,高校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一)美国鼓励创新和科研的实践

在美国,知识产权为国家的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美国虽然建国历史不长,但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相对较早,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成熟推动了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政府在鼓励创新和科学研究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为创新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美国高校也在鼓励创新方面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美国对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采取了培养和引进相结合的模式,美国高校在培养本国技术人才的同时还注意吸引全球范围内的优秀生源流向美国,美国高校率先进行的技术经营管理(MOT)专业已在200多个大学或研究生院开设,平均每年向社会提供1万多名技术经营专业人才。有研究者认为,正是美国20世纪80年代大规模开始的MOT教育,才使得10年之后美国的技术创新活跃、经济形势繁荣。麻省理工大学的一项调查表明,36%的美国青年对发明感兴趣,19%的人未来想成为著名的发明家,超过2000家公司设立是源于将大学的发明成果作为商业投资。”美国大学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上十分重视,也注重对科研创新的鼓励,注重提高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为知识产权文化的发展铺垫了良好的氛围。

(二)日本知识产权观念文化的培育

日本在知识产权观念普及方面做了大量努力,为制度文化的构建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在学校参与的知识产权文化培育工作方面,教育是日本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主要方式。日本推行的措施有两个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一是日本推行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教育方式。日本在知识产权意识和人才培养上给予充分的重视,注重创新意识的培养,为了实现知识产权立国,日本政府根据不同的对象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如对幼儿进行创新和知识产权意识启迪教育,对中小学生进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教育,对大学生和研究生进行知识产权实用人才培养,对实业界和科研机构有关人员进行实用技能培训等。二是在强化全社会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意识方面,日本采取的是政府、学校、社团和企业结合运作的模式,为了培养知识产权领域高素质专业人才,日本政府支持建立合适的教育基地,如建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学院和商学院,也有为企业技术员和工程师提供的职业教育等。企业也会与学界合作开发技术创新项目,赞助和参与各类发明竞赛和技术展览会,在大学设立鼓励发明创造的奖学金等,为日本发展其知识产权文化做出了贡献。

四、培育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途径

目前,高校在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影响了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主要体现在:高校师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制度,存在科研成果流失的现象;缺乏必要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的培训;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等。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须形成全方位多层面共同推进的局面。

(一)观念文化的打造学术论文发表

1.契合传统文化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是一个“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的制度变迁史,也是一个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安排的法律移植史。相应地,这一舶来制度在我国本土化进程必然要伴随着与传统文化、传统观念的碰撞。规则和制度的移植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持,使这~域外制度在我国更深层次地扎根,根本途径是在文化层面上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契合,即寻找中国传统文化中与知识产权制度相适应的社会环境、文化条件,并进一步创造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协调的社会环境、文化条件。在这一思想指导下,高校的知识产权文化培育尤其是知识产权教育应该重视对传统文化的借鉴,重视知识产权文化与我国传统文化之间的契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确存在着与知识产权制度相悖的思想,如“窃书不算偷”“盗亦不耻”以及“权力崇拜”等,知识产权文化要不断地去修正这些观念。但同时也应该发现中华文明与知识产权文化相契合的地方,如中华文化中以和为贵、促进包容和沟通、促进和谐的理念,恰恰是多元知识产权文化开放性和包容性所需要的文化基础,在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中,不要一味地摒弃我国的传统文化。

2.融入自觉思维  目前高校师生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仅限于一些熟知的概念,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而对于知识产权是缺乏深入了解的,比如,如何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界限,购买的商品包装上标明了驰名商标是否就代表其质量优质等,这些问题就很难获得满意的答案,而恰恰是这些与现实生活紧密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能够真正反映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是否融入到个体的思维方式中去。事实上,观念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有着更深远的影响力,反作用于人们的行为习惯。 “付钱使用”的知识产权观念不仅仅是在付钱不付钱、付多少钱上打转,而且更透着文化和道德的素质。

只有将知识产权文化上升为观念上的自觉,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使高校师生对知识产权的尊重成为自身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中的组成部分,把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规则融入到高校师生的基本观念中,才能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秩序。

3.融人校园文化   高校校园文化是高校在长期的发展进程中形成并倡导的价值观念、文化精神、行为方式等,它是由特定高校在其对外交流和对内管理等过程中所积累、借鉴、创造并推行的师生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信仰的价值观念,校园文化影响校园活动的态度,对高校师生行为起到引导作用。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不是无土栽培,必须有适合其生长的土壤,在高校已有的校园文化中融入知识产权文化的嫁接技术可以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历来高校校园文化都会鼓励大学生勇于开拓创新,青年大学生群体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方面的梦想和创意都是创新的源动力,保护他们的研发兴趣与创造积极性,也是在高校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的重要任务,因此可以把培养和保护青年大学生创造力的知识产权文化培育工作,融入到崇尚创新的校园文化中去。

(二)制度规则的支持

1.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和机构设置  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工作要避免走入从“观念”到“观念”的虚无化,只有理论体系而不见实际成效。产学研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向实践转化一直是高校科研工作的重要动力,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过程相伴着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保护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是高校知识产权文化培育的行为落实,高校应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和机构设置。

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第五条要求:高等学校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形成人员、场所、经费三落实和管理人员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高等院校要制定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规范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使用等合同事务,以契约形式明确高校与教师之间知识产权共享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学术论文发表

高校要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知识产权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对专利、版权、技术秘密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需要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不同于传统的对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归档、科研成果统计等事务性工作。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帮助高校建立起信息沟通体系,加强合同管理,对参与科研的教师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监督。在高校与企业合作成果转化过程中还可以协调双方合作关系,尤其是在高新技术研发转化中涉及双方的实力、利益、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划分等细节问题,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具体进行操作,有助于实现共赢的合作模式。

2.完善高校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完善现有的科研指标评估体系,尤其是职称晋升的评价体系,增加对专利成果的考核比例,扭转以往重论文、轻专利的现象,促使高校教师在技术创新研发上多做努力,考虑专利、技术成果的拥有量以及转化效果,考虑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完善科研指标评价体系可以在现有的考核体系中增加对知识产权考核的要求,也可以对知识产权成果设置独立的评价体系,以此激励高校科研人员发挥科研创新精神。

重视知识产权成果转换收益,制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针对职务发明的利益分配,在专利法界定的原则基础上,高校应该制定利益分享的具体操作方案。例如,德国洪堡大学即实行职务发明报告制度,遵循“谁所有,谁付费”原则。科研人员对其非职务发明应向学校报告,并提供非职务发明的证明,对于职务发明,在科研人员向学校登记其发明后,学校必须在1~4个月内审查决定其是否作为发明所有人。如果学校放弃此项发明,则该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由发明人自行处理;如果学校决定作为发明所有人,则学校会与发明人一起就可能的转化结果分享问题进行协商,以学校的名义申请专利,学校在享有专利权的同时承担申请、维护、转化等方面的全部费用。高校在制定利益分享方案时应该考虑长远利益,统筹兼顾,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才能保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三)人才环境的塑造

1.加快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在具备条件的高校开设知识产权专业,要以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来助推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细化课程设置,优化师资,加快培养产业急需、实务能力强、熟悉知识产权运行规则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努力使高校成为知识产权实务型人才培养的摇篮。在没有开设知识产权专业的高校,也要将知识产权教育作为一项普及性教育,通过开设公共选修课或者周期性讲座的形式,向大学生传达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方面的知识。

2.发挥高校的科研优势  高校可以充分发挥自身在科研层面的优势,推动知识产权文化的学术研究与交流,与兄弟院校、中介服务机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等加强合作,开展知识产权相关研究,特别是实务性研究,着重于地区产业实际,推进校企合作,使具有科学性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学术思想有机会走进应用领域,增强全社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竞争力的意识。作为知识产权创新主体的高校,应该扭转那种为职称晋升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的错误观念,抵制盲目申请专利,应当制定正确的高校知识产权战略,寻找恰当的产学研合作渠道。

3.开展诚信守法宣传教育  要求大学生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的过程中保持诚实的态度,杜绝学术剽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如“知识产权主题班会”“大学生发明创造成果展览”“知识产权法制宣传与咨询”等,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对发明创新的意识,强化知识产权法制观念。另外,在知识产权宣传过程中要注意与新近形势的密切结合,如结合上海世博会的召开大力开展与世博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使大学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更加感性的认识,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文化氛围。

第8篇

Abstrac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os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ppened frequently, it needs to be paid attention to.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improve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strengthen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of each department and the professional team construction, develop publicity and training, strength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rotators and the whole process management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key research projects,handle disputes properly.

关键词: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

Key word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intellectual property;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0-0314-03

0 引言

高校作为国家科技创新的主力军,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主战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也是高校本身赢得发展的必经之路。近几年,随着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和知识产权激励政策的有效引导,高校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工作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然而,纵观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需引起重视。

1 知识产权流失的主要形式及原因

1.1 急于,致使专利丧失新颖性 当前,广大科研人员已经逐渐改变了过去“只重成果论文,而轻专利”的习惯,开始有意识的申请专利保护科研成果。然而在申请专利过程中,由于专利“新颖性”概念不清,或缺乏“先申请专利后公开”的意识,时常因为一时疏忽造成对技术方案的公开,致使专利申请因丧失新颖性,而不能授权。具有新颖性[1]的发明创造应不属于“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2]。任何人在申请日之前公开技术方案使得技术方案处于任何人可合法获知的状态,将使技术方案构成“现有技术”。除传统的公开行为,以下几种情形需特别注意:①传统期刊论文是以论文正式刊登日为公开日,然而目前部分期刊采取网络预公开制度,使得论文在正式刊登前已经被公开;②学位论文实际公开日一般晚于学位论文首页记载的时间,该学位论文理应不会作为此期间申请专利的“现有技术”;然而对于专利审查员来说由于现有审查检索系统无法提供学位论文的实际公开日,因此学位论文首页记载的日期将被认定为实际公开日,除非申请人能够提供有力证明证明实际公开日。对于“抵触申请”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科研人员完成一系列关系紧密的技术成果时,由于未把握好系列成果间申请专利的先后顺序,致使在“先申请”成为“在后申请”的 “抵触申请”,而使“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由于专利文件需要满足对技术方案的“充分公开”,致使一份专利文件有时不得不包含其他系列成果的内容,对此可采用系列成果同日申请专利的策略。

1.2 缺乏专业知识,误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非职务专利 “职务发明创造”概念不清,错误的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非职务专利。部分科研人员认为下班后或退休后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其实并非如此,只要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3]第十二条任意一款的,即为职务发明创造。无论是在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还是退休人员返聘到学校继续从事科研工作,只要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或是履行单位交付的任务都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人”[4]概念不清,错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很多科研人员在明确要申请职务专利的前提下,错误的认为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请求书”涉及的“申请人”和常规课题申报书、任务书中的“申请人”概念类似。认为申请人是指具体办理专利申请事务的发明人。其实,职务专利中申请人是指单位。此时,只有单位才是合法的专利申请人,只有单位有权提出专利申请。

1.3 科技合作交流与技术贸易中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 很大一部分高校科研人员与外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约定不明确,增加了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的机率[5]。比如:虽约定了保密条款但缺少对技术秘密内容约定,使得日后对是否泄漏技术秘密难以认定;约定了“知识产权共享”但缺乏具体共享方式和范围。还有一部分科研人员只顾合同金额忽略知识产权保护[6],轻而易举将知识产权拱手相让。有时甚至由于合同约定不明而将科研合同开展前高校已拥有的知识产权也让与委托方。高校科研人员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改变重技术、轻法律的习惯,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谈判技巧的积累[7],切不可目光短浅,对不公平条款一味委曲求全。

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得对其准确评估非常困难,高校知识产权在运营中经常被低估。例如在技术入股时,没能对技术进行正确评估,仅把直接费用如科研费计算在内而未把预期经济效益算在内,低估知识产权真实价值。由于专利维护需要缴纳高额年费,有些科研人员认为与其因缴纳不起专利年费而使专利权终止,不如将专利低价许可或转让,许可费或转让费用常常低于该专利技术的开发费用。

1.4 人才流动带来的知识产权流失 近几年,为盘活高校科技资源,各地市政府相继出台鼓励及资助政策支持高校科研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越来越多的高校科研人员响应政府号召,一方面在学校从事科研、教学工作,另一方面开办企业把自己掌握的新技术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8]。由此也带来了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的一系列问题。首先,部分高校科研人员开办企业时使用了高校已经拥有的专利权或技术秘密未支付任何费用;其次,科研人员在校内所开展的研究工作和在所开办企业中开展的研究工作高度重合,难以界定企业运行阶段中科研人员完成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再次,科研人员直接将校内各种先进仪器设备、实验装置为开办的企业开免费所用;更有少数科研人员将自己指导的学生作为廉价劳力派驻自己的企业工作。除科研人员兼职过程中易侵犯学校知识产权外,高校学生毕业后[9]擅自泄露、私自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情况也时常发生。

1.5 校名校标管理不到位 近年来,很多学校对校名、校标进行了商标注册,加强了校名校标的法律保护。但大多数学校校名、校标管理制度缺失或不完善,使得校内部门或个人侵犯本校校名校标的情况仍然频频发生。比如:学校产业集团未经校方批准直接将校名、校标用于设立公司的冠名中;高校院、系办学、办班未经校方批准直接在宣传活动和宣传资料中使用校名、校标。另有一部分学校管理制度相对严格,也有相对完整的审批流程,但在授权合作单位使用本校校名、校标的谈判过程中也时常低估或未考虑校名校标的经济价值。

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2.1 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各部门交流合作 学校应建立知识产权校、院、系三级管理体系。学校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主管全校的知识产权工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校办归口管理校名校标等工作,校科技处归口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校科技处具体负责全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计划安排、宣传培训、检查实施、业绩考核等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另外,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密切配合,为知识产权工作持续、纵深发展提供保障。为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应制定并完善知识产权(高校主要涉及专利、校名校标、技术秘密、著作权等)管理制度。同时注重知识产权制度同其他管理制度(科研、教学、人事、档案等)的有效融合[10]。

2.2 强化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及教学水平稳定的知识产权 为适应知识产权管理专业性强、头绪多的特点,应加强管理队伍建设[11],设立知识产权专、兼职岗位,建立一支既懂科技管理又懂知识产权法律和实务知识的管理队伍。同时,为顺利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还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师资队伍中不仅应包括法律专业老师、还应包括懂得具有专利实务经验、软件著作权登记经验、商标注册经验、专利检索经验的人员。

2.3 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提高知识产权认知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是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重要途径。高校应坚持“宣传工作常抓不懈”,利用宣传橱窗、横幅、大屏幕、校电台、电视台、校报、互联网等各种载体宣传知识产权知识、报道知识产权活动。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活动要做到针对性强、实用性强.针对不同人员可以分别开展法律基本知识、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合同技术经济、无形资产评估、专利撰写、信息检索、专利检索与分析、软件登记等专题讲座。另外,逐步将知识产权培训纳入必修课教育范畴[12]。在课程内容设置上,即包括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又包含专利等实务技能,将学生(特别是理工科学生)培养成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懂得合理利用知识产权资源、能够处理知识产权实务的复合型人才。

2.4 加强流动人员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传统人事制度的变革,高校科研人员流动日益频繁。人才流动有利于加强学术交流、调节资源余缺,应该鼓励与支持。然而也必须警惕所引发的知识产权流失问题。学校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很多是以“技术秘密”的形式储存在科技人员的头脑中的,很多未申请专利,未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这种“自我保护”状态下的知识产权极易随着科技人员的调动而流失。另外,虽然很多学校实行了科研资料的归档制度,对保护学校的科技成果起到了一定效果。但相关科研人员调离后想要再从归档后的科研资料查找出相关技术方案实属困难。专利文献[13]经过专利人的梳理编辑,具有格式统一规范,高度标准化的特点。如果这些科技成果申请了专利则可以更方便的加以利用。加强流动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可以采取了一些列措施:通过在校期间的宣传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构建“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校园文化氛围;实施激励政策,鼓励专利申请;学校教职工和研究生离校必须签订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协议。

2.5 加强重点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 对有重大经济利益、社会效益、对国家建设有重要影响的科研项目,逐步实施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14],力求知识产权管理与科研生产等环节管理的有机融合。在项目立项论证时,进行查新检索;科研项目研究中,跟踪国内外专利发展状况;项目鉴定、验收前,采取合适的保护措施;项目验收时确保技术资料、研究报告归档完整;项目结题后继续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积极推进相关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制定、技术产业化等工作。

2.6 妥善处理纠纷、遏制侵权行为 对擅自许可或转让本校无形资产,擅自泄漏本校技术秘密,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流失的学校师生员工,应予以严肃处理。对侵犯学校专利技术、校名校标等知识产权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立即采取措施,遏制侵权行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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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郭剑坤.高等院校开设知识产权公共必修课的必要性[J].科技资讯,2006(26):190.

第9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经济;研究对象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633003)。

作者简介:郭民生(1955-),男,河南孟津人,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财经学院硕士生导师,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国务院政府津贴获得者,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经济、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优势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F0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7)03-0020-03 收稿日期:2006-12-03

在“知识经济化、经济全球化和经贸规则国际化”(郭民生,2005)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显著,国家、区域的繁荣和产业、企业的竞争优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越加依赖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知识的能力及效率。因此,知识产权经济正逐步成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郭民生,2004)。知识产权经济理论是知识产权与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有必要把知识产权经济作为一个专门的学科进行深入研究。

一、关于知识产权经济的内涵分析

“知识产权经济”的确切定义还众说纷纭。它既不是知名度很高的知识经济,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信息技术(或网络经济、信息经济)和高新技术;它既与知识经济相关,又与知识经济不同,更与传统经济相距甚远。我们可以从以下不同的角度去理解知识产权经济:即研究对象、内在规律、经济活动过程、资源配置效率、经济社会效果等5个方面。

1.作为一种特殊生产要素来表徵的知识产权经济

如果从一种经济理论的研究对象上来理解,那么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知识经济分别研究农业、工业和知识的生产、消费等活动及其规律;而知识产权经济不仅要研究知识、信息(狭义的知识)等无形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一系列新问题,以及它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研究知识的人、人的知识、以及多种经济形态共存条件下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特殊关系,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管理体制和市场组织,优化资源配置,有效运营知识产权,并在传统经济社会的基础上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体制转轨、经济转型、结构优化、科学发展。

2.作为一种揭示特殊经济活动规律的知识产权经济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种生产要素可以实现跨国流动,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竞争工具和基本经贸规则,知识产权资源成为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在这样一个日益互联的世界经济体系中,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传播、使用、运营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相关的经济社会活动规律明显不同于传统的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现有的价值理论、交易理论、增长理论和竞争优势理论等都将不能圆满地回答现在经济社会实践中的种种问题。知识产权经济将成为研究认识这种经济现象、揭示这种经济现象内在规律的一个新的经济理论体系。

3.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形态的知识产权经济

随着现代科技革命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越来越丰富,保护的范围、领域越来越宽广,并且日益渗透到传统经济的方方面面。知识与信息产品的生产、运营、消费、存储、传播与竞争越来越广泛,围绕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创造、占有、使用、运营以及产业化活动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某些产业迅速发展,形成独立的产业部门,如以专利与标准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文化版权产业、创意设计产业、计算机软件产业等等,并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或者这些活动渗透在其它各种传统产业的发展过程之中,对传统产业起到关联、辐射、带动和提升的效果;在这两个方面的共同作用下,逐步形成一种新的社会经济形态。

4.作为一种资源优化配置的知识产权经济

从资源配置的效用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经济也可以理解为:依靠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和世贸规则,通过创造、占有、使用、运营知识产权资源等方式,对资本、人才、自然及其它有形资源进行市场配置、集约经营、管理创新和创造财富的活动或过程(郭民生,2006)。

5.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效果的知识产权经济

从知识产权经济所达到的经济与社会效果看,随着知识经济化、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国际化的不断扩展,对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使用、运营导致社会主要生产关系发生根本变化,通过有效地创造、占有、传播和运用知识,能有效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能有效地发挥人力资源和知识产权资源的作用,从而大大提高了资本运用的效率,提升了经济增长的质量,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从上面的分析看出,知识产权经济的理论研究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范围和分析方法。同时,从人类历史的经济社会形态的发展和演变情况来看,知识产权经济是知识经济时代不可逾越的、过渡的、亚经济形态。知识产权经济与传统经济和知识经济有着本质的、明显的差别。

二、知识产权经济的要素和功能

在把握知识产权经济的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下列概念有必要进行深入讨论。

1.知识产权经济的要素分析

除资本、资源等传统的经济要素之外,毫无疑问,知识产权人才、知识产权文化、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产权经济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要素。由于知识产权经济的特殊性,以人为本、信息公开、学习借鉴、诚实信用、明晰(无形)产权、激励创新、规范竞争等都是知识产权经济不可或缺的运行基础;知识产权的创新、创造和创作是发展知识产权经济的动力要素。有市场意义的创新成果与特殊信息是知识产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知识产权经济赖以发展壮大的源泉;知识产权运营是知识产权经济形成良性循环的关键要素。

发展知识产权经济就是要彻底转变经济增长的方式,减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过度依赖,鼓励公民和法人围绕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智力“宝藏”――知识产权资源进行创业发展,并创造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经济发展的保障要素。

2.知识产权经济的功能分析

知识产权经济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文化等基础之上的新经济形态。因此,知识产权经济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在市场体制下,资源的稀缺性普遍存在,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战略经济资源,在各种资源的跨国、跨地区流动和重组时将始终处于核心的、关键的和支配的地位,大大提高了全社会资

源配置的经济效率。

(2)激励知识资源创造的功能。自然资源终究是有限的,惟有知识资源才会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知识产权制度依法对授予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的排他独占权,并保护这种独占权不受侵犯。有了这种独占性,就使得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可以通过转让或实施取得经济利益、收回投资,并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这样才会形成有利于创新和知识再造的良性循环。知识产权制度既保护了知识创造者的利益,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发明、发现、创造、创作、创业的积极性,从而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更多的、有效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品;又激励了社会公众和市场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创造新的知识,大大减少了社会成本,兼顾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实现了公平、公正与合理;

(3)调整经济结构、保障经济运行的功能。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之后,全球经济社会的发展很不平衡,各种经济形态相互交错,经济运行的规则存在差异。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时代的今天,一方面创新可以无所不在,知识信息可以免费共享;另一方面,知识财产价值连城,知识信息难以控制,知识复制无须成本。愈是有市场前景的智力成果,就愈是容易被任意仿制、假冒或剽窃。因此,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创造、加工、传播、流通、应用、消费等全过程的法制化、规范化的基础之上。大力发展知识产权经济,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国家必须运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只赋予和保护第一个申请、注册、登记和采取保护性措施的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保护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商业秘密等专属权利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并用法律正确规范人们的行为,促使人们自觉尊重或被迫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使全社会形成尊重(智力)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从而保障多种经济形态有序、合理、公平、公正的运行;

(4)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功能。知识产权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全球化的经济。在知识经济化、经济全球化和经贸规则国际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都离不开日益互联的世界,即使像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也不例外。知识产权已成为市场经济主体最重要的致富工具、竞争手段和战略制高点,也是国家最重要的战略经济资源。随着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国际专业化分工渐趋明确,国际贸易明显增加,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不断加强,尤其是在众多跨国公司全球化布局的驱使下,越来越多的、形形的知识产权经济活动跨越国界,知识、信息、技术、劳动力、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的全球化流动日趋加快。如果没有一种规则,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信息、技术、品牌的引进、合作、交流、许可就难以进行。

可见,在知识经济时代,国际间双边、多边的知识、信息、技术、品牌以及资本的交流与合作,都必将更加依赖于知识产权制度、规则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更加依赖于知识产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以上4个主要功能既与市场机制密不可分,又与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资源的市场配置、集约经营、管理创新、财富创造的过程密切相关。

三、知识产权经济的研究对象、范围、目的和方法

1.知识产权经济的研究对象

知识产权经济不仅要研究知识、信息等无形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一系列新问题,以及它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研究无形产品与有形产品结合而形成的共存共荣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特殊关系,研究人的知识、知识的人、人的全面发展和人与自然、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的问题;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制度、资源、技术和市场组织,对知识产权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和有效运营;研究由知识产权经济要素而引起的产业结构、经济增长方式、市场体制和国际规则发生的重大变化,并在传统经济社会的基础上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转型、结构优化、科学发展。

2.知识产权经济的研究内容与范围

由于知识产品的双重属性(既有私人产品的性质,也有公共产品的性质)、知识与权利的可分离性,以及无形产品与有形产品的共生性,知识产权经济的研究内容与范围不仅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商号、生物新品种、服务标记、货源名称、商业秘密等知识产品和有用信息专属权利的运营和规制(如制止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还要涉及包括研究开发、创意设计、(、律师等)中介服务、信息加工、传播应用等支撑其发展的产业链上的各环节;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的客体,还要涉及创造、创作知识产权的主体;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用,还要涉及知识产权主体和客体的社会效果以及国家利益;不仅涉及知识产权事业本身的发展,还要涉及包括影响知识产权经济活动的政策、法律、制度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和产业发展等方面。此外,知识产权经济既需要从宏观方面研究探讨知识产权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研究产业结构提升、演进、发展和变化的趋势,研究政府管制、预警和调控等,更需要从微观方面研究探讨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规则的典型,以及他们运营知识产权的策略、经验、模式和绩效等;既需要积累大量的可供定量研究的统计数据和公开数据,并运用经济学的数理统计分析方法和手段进行实证研究,也需要利用定性研究方法,对知识产权经济的基本理论进行基础的、系统的、科学的研究和探讨。

3.知识产权经济的研究目的和方法

传统经济学都是以物为中心,研究如何以最小的劳动和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物质利益报酬和最大的经济产出,目的在于增加国民生产总值,提高经济效益。知识产权经济的研究目的将主要围绕人的知识、人的全面发展、人与自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由以“有形物”为中心转向以人和“无形物”为中心,研究如何不再主要靠消耗物质资源,而是通过发挥人力资源和知识资源的作用,以尽量少的自然资源消耗,生产出更多的有效产品和服务,把经济与社会发展单纯对自然资源的依赖转变为对知识资源和人力资源的依赖,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达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知识产权经济的研究方法概括起来有:抽象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和数学分析法等。

四、知识产权经济的理论框架体系

知识产权经济理论是知识产权与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其基本的理论架构应该涉及以下诸多方面。

1.知识产权经济的基本理论研究

主要包括经济形态的分析与演变、知识产权经济的基本概念、知识产权经济的基本理论、评价标准、评价及统计指标体系研究等。

2.知识产权各领域的产业发展研究

如专利产业,商标产业,版权文化产业,创意设计产业、生物品种产业,计算机软件产业,传统文化,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等相关产业的发展。运用现代产业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研

究知识产权各产业发展的特征、趋势、问题及其运行规律;探讨知识产权各产业发展运行的宏观体制、微观机制和产业政策,探讨知识产权各产业发展的运行方式、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和企业组织形式,探讨现代科技、经济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各产业发展与传统产业发展的影响等;有针对性地提出知识产权各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管理创新等应对措施。

3.知识产权运营模式研究

结合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特点,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宏观上主要研究国家及政府对知识产权制度与规则、知识产权战略运用、知识产权资源配置和知识产权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等;微观上主要研究知识产权经济市场主体的经营与管理模式等,重点体现在企业模式、经营管理、资本运营与市场策划等方面:比如在企业模式和经营管理方面,需要研究知识型企业与传统型企业、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的组织及管理差异;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需要针对我国不同类型的企业,提出再造企业竞争新优势的战略管理模式;在资本运营方面,需要研究传统的资本运营与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资本运营的根本区别、运营方式和基本策略等;在市场策划方面,需要研究国际和国内市场规则的变化趋势以及市场国际化、市场细分化引起的品牌许可、专利联盟、专利与标准的交叉许可、跨国重组等一系列操作性较强的市场策划问题等等。

4.知识产权优势理论研究

结合我国体制转轨、经济转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需要,分析知识产权经济与比较优势、竞争优势理论和知识产权优势理论的相互关系,研究知识产权优势理论的内涵、特征、分类、作用、定位及其应用,研究和探索适应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自主新型创新模式(郭民生,2004;程恩富,2003)。

5.知识产权经济发展战略研究

在知识经济化、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国际化的大背景下,分析我国过去实施的一系列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得与失,探讨推进体制改革和观念创新――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调整和制定新的发展战略――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知识产权经济,不断优化经济结构,提升国家、产业和骨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制度基础、市场基础、人才基础和文化基础,研究和探索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基本途径。

6.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研究

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建设创新型国家,大力发展知识产权经济的关键在人。分析如何发挥人力资源和知识资源的作用,如何围绕人的知识、人的全面发展、人与自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为目标,研究如何形成人才洼地、发挥人才的能动性、激励人才创新创业创富政策措施,研究和探索培养知识产权紧缺人才、实用型人才和战略型人才的途径,形成优化知识产权人才资源配置的工作机制、以及制度和文化保障等。

第10篇

        参考文献是学术论文的结尾,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反映出论文作者的态度和写作水平。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高校知识产权论文参考文献范例,供大家阅读查看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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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心里授权这一概念一直以来专家学者所给的阐释都不一致,不同的专家学者有不同的阐释。比如,有的专家认为心理授权就是一种提升自身能效感的内在激励方式;还有的认为心理授权是从心理学的角度对企业员工进行授权的心里感知过程,进而产生内在激励。因此心理授权在知识型企业心理授权管理的理论依据所牵涉的面就比较广,包括人力资源、人性假设和成本转移理论三方面。知识型人员主要指的就是高学历、很强的专业、在科研方面能力突出的顶级人力资源,在高校中、社会中、经济方面、政治方面和文化方面都有突出贡献,知识转移成本相比较高,因此可以把一定的决策权转移给知识型人员。同时通过心里授权搭建一个能展示知识型人员的科技平台,充分展示知识型人员的科研技能。经济视觉就是知识型企业的成果,主要表现在数量、质量、服务、科学技术和生产力上。知识型企业心理授权管理,不但能激励高校知识型人才的潜力,还能充分调动企业员工在工作方面的积极性,进而提升自身的能效感和工作能力,促进知识型企业产业的稳定展。理论方面,知识型企业心理授权管理不但牵涉到个人和公共的价值观,还牵涉到民主和公正等其他方面。心理授权管理也就是管理者不但要从理论方面关注知识型人才,还应注重正确引导知识型人员所取向的科研方向和个人需求,争取做到民主和公正,发挥应有的爱方面的理论、管理方面的理论和责任方面的理论。知识型企业心理授权管理一直把知识型企业产业的稳定发展作为目标,心理授权主要是对人员的管理,目标是使管理逐步民主化和公正化,这也是知识型企业产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在最终价目标。只有通过心理授权才能抓住知识型人才的心理,才能更好的为知识型企业产业的稳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才能促知识型企业产业的稳定发展。

    二、心理授权在企业管理所要达成的目标

    知识型企业心理授权管理改变了原有的管理模式,由原来的领导导向转为知识型人员导向,这也为轻松、自在、公平和公正的知识型企业心理授权管理创造了很好的环境,让知识型人员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注,对实现科学化管理和知识型企业产业的稳定发展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

    (一)管理环境生态化管理环境指的是知识型人员所在的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和经济环境,在知识型企业心理授权管理中发挥的是最基本和直接的作用和影响力。在心理授权作用下知识型企业产业人力资源管理实现了一种轻松、自在、公平和公正的科技人力资源管理环境,促进政治方面、文化方面和经济方面的和谐统一,对于提升管理效率和管理目标的实现起到促进的作用,进而促进知识型人员实现自身价值,提升自身的能效感。管理环境生态化在管理者和知识型人员之间起到平衡调节的作用,促进知识型企业产业的稳定发展。

    (二)管理服务统一化心理授权视角下的知识型企业心理授权管理就是实现管理与服务统一关系。知识型人员不但是管理对象也是服务对象,只有实现对知识型人员的尊重和理解,让他们参与到决策权中,并给与他们提出意见和建议,才能真正的实现民主化和公正化。知识型人员基本都是脑力劳动者,心理授权管理要把握知识型人员的个人特点,并根据他们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在各个科研领域给与他们充分的鼓励、信任和关心,并在依靠他们的同时给与他们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支持,注重他们工作环境的同时也应注重他们的生活环境,让他们在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都感觉到幸福感,从而充分调动知识型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进一步实现管理与服务统一化,为知识型企业产业的稳定发展做好铺垫。

    (三)管理模式人本化知识型人员心理授权管理要想实现人本化,就必须以人文本,也就是以知识型人员为本,实现管理模式由领导导向向知识型人员导向发展。这一管理模式的转变是实现知识型企业产业管理者对知识型人员的管理的转变,这种管理模式对实现管理科学化和提升知识型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能力有非常大的影响力。心理授权管理主要是对知识型人员的德育、仁爱和情义方面的管理,这些都是以人为本管理,知识型人员则是对管理者以优良的成果回报,发挥知识型人员自身的最大潜能,来实现知识型企业产业的稳定发展。

    三、心理授权在企业管理中实施途径

    心里授权是从知识型企业心理授权管理的角度来考虑知识型人员的自己的需求,是建设知识型企业心理授权管理心理授权的主要方式,也是实现知识型企业产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方式。

    (一)确定价值取向强化组织承兑知识型企业产业人力资源心理授权管理,主要目的是以管理为价值取向,同时也应该明确心理授权的价值取向。价值取向的明确促进两者的和谐统一。强化组承兑,主要包括情义方面承兑、责任感方面承兑和规范方面承兑,逐步实现和谐化和规范化,承兑主要是指企业员工的工资、福利和培训学习等,从心里上让知识型人员对企业感激,实现真正的民主化、公平化和公正化。

第1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人才评价;评价要素

2015年7月,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正式纳入国家职业分类,标志其职业身份在“国家确定职业分类”上首次得以确立,这也对做好基于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特点的人才评价工作提出迫切要求。构建人才评价体系对于科学聘用、评审、考核、选拔人才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目前针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相关研究却甚少。人才评价要素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人才评价体系的前提,只有准确制定评价要素才能对人才进行有效评价。文章尝试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要素体系进行分析,以期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工作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的依据

文章认为确定人才评价要素需建立在相关理论及现实基础之上,并遵循一定的原则。

(1)人―职匹配理论。根据美国波士顿大学教授帕森斯提出的人―职匹配理论,每一种职业由于其工作性质、环境、条件、方式的不同,对任职者的能力、人格、生理特征等有不同的要求。当任职者具备职业所要求的素质时,会产生协调作用。因此为促进职业发展,在确定人才评价要素时应充分考虑职业特点和要求。(2)工作分析方法。该理论强调在明确岗位职责和关键任务的基础上进行分析,以确定哪些行为或个性特征是影响此项工作或任务的关键因素。通过进行工作分析,就可以得出人才评价要素及标准。[1](3)胜任力模型思想。该模型(competency model)是为完成某一特定岗位工作,实现高效工作目标,所要求的一系列胜任能力要素的组合。对不同职业的胜任力构成,国内外研究人员建立了不同的理论及其模型,有借鉴意义。将能够决定工作绩效的品质和特征提炼出来建立胜任力模型的思想,为确定人才评价要素开拓了思路。(4)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特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是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跨学科、复合型、综合素质高是知识产权人才区别的显著特征。人才评价要素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其岗位职责及人才特点。

2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的原则

(1)体现差异性。评价要素及指标体系要根据评价对象和评价目的的特点来确定。从评价对象上看,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根据各类专业人才成长的不同特点、规律和关键性问题,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因此,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人才应制订分类评价标准。从评价目的上看,在基于招聘录用、干部选拔、年度考核、推优表彰、职称评审不同目的进行人才评价时,考虑的评价要素及其权重、次序应有不同。(2)以能力和业绩为重点。以往的人才评价存在重学历、资历,轻能力、业绩的倾向,不能充分反映被评价者的潜在能力,因此,文章在对被评价者进行多维考察的基础上,将结合业绩成果量化考核的思路,选取、梳理并归纳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评价要素。(3)体现科学、公正、规范性。设计人才评价要素体系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其组成的主要因素和相互联系,动态指标与静态指标相结合、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以期客观反映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工作过程和效果,才能实现对其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的评价。

3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要素

综上所述,文章将基于人―职匹配理论和胜任力模型思想,运用工作分析方法,对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岗位职责、任务及评审、聘任和考核一系列要求进行分析,确定能胜任该项工作或职位的人的关键特征,并对这些关键特征进行归类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初步的评价要素。

3.1 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主要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主要指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人才,广义上还包括知识产权审查人员、知识产权执法人员、知识产权教研人员等。其主要工作是在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中进行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等活动。具体岗位职责有:(1)知识产权创造方面包含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专利地图编制等;(2)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包含制定知识产权申报战略、进行知识产权申报手续管理、侵权行为调查、知识产权纠纷的协调、处理和诉讼等;(3)知识产权运用方面包含专利战略制订、商业秘密管理、建立侵权预警机制等[2];(4)其他方面如对企业专利的具体内容及申报策略负有保密责任。

3.2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要素

在对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岗位职责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的胜任力模型研究成果及业绩成果量化考核的思维,文章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设定在知识、能力、业绩与成果、个性特征与思想品质四个维度上。

(1)知识。主要考虑被评价人是否具备工作所需的知识结构,包括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知识产权人才具有跨学科、复合型特点,一方面要有法律、管理、贸易、科技、计算机等综合知识;一方面要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懂一门外语,有与业务领域相关的理工科专业知识。(2)能力。主要考虑被评价人是否具备能够胜任工作的出色能力,包括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知识产权工作是一项复杂、艰苦的工作,对能力要求很高,一方面要有持续学习能力、科学思维能力、抗压力、阅读和理解能力、沟通协调和团队合作能力等综合能力;另一方面要有与业务相关的文字撰写能力、创新能力、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文献检索和分析及翻译能力、知识产权前沿追踪能力、敏锐的专业洞察力和战略发展眼光。(3)工作实绩与成果。主要包括工作表现、工作实绩、业绩与科研成果、经济贡献、群众满意度五个方面。工作表现重点评价工作是否积极主动、爱岗敬业及出勤情况;工作实绩主要通过量化考核结果体现,包括完成任务量、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业绩与科研成果主要指获得表彰与奖励、承担科研项目、论著情况;社会贡献指是否产生经济效益及其大小;群众满意度是同事或服务对象对其工作表现及实绩的满意率。(4)个性特征与思想品质。主要考虑被评价人是否有与职业相适应的个性及良好的思想品质。对工作态度、意向与动机、价值观、成就导向进行评价,考察其是否具有责任心、敬业精神、职业道德、保密意识、服务意识,是否具备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所需要的严谨细致、接受新鲜事物、研究探索、坚韧、关注细节、诚信、正直的个性及品质。

如表1所述,文章在岗位职责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由知识、能力、业绩、个性与品德构成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要素体系,以期尽可能全面地归纳出胜任知识产权工作所需要的人才特征,但是这些要素的关系并非是割裂的,而是相互联系的整体,权重也应有差异,其中品德是前提条件,知识是基本条件,能力和业绩是核心条件。文章期望通过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绩效目标为核心的评价要素体系为科学评价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