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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工作要点

时间:2022-04-05 02:45:33

检察院工作要点

第1篇

一、上半年工作回顾

(一)、各项检察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1、刑事检察工作。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我院始终坚持“严、快、准”的“严打”理念,为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履行了检察职责。截止6月20日统计,共受理呈捕案件83件107人,其中批捕69件86人,不捕4件6人,不予逮捕10件15人(其中无逮捕必要6件7人);受理审查案件86件100人,73件93人。在办案中我们做到:一是坚持严格执法。为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在执法中我们突出一个“严”字。今年4月26日,我院受理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盗窃、转移赃物一案,在审查逮捕环节张翻供,加之认定的证据单一,为此,我们对公安机关进行详细引导取证,让嫌疑人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进行了指认,并重新讯问了已被行政拘留的同案高某,以铁证批准逮捕了张某,并及时追捕了高某。二是坚持提前介入,突出一个“快”字。在办案中做到,凡是到手的案件立即阅卷,尽量缩短办案时限。对周四、周五受理的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坚持做到双休日不休,进行详细核查,绝不在批捕环节上贻误战机,从快批捕。今年5月16日我院批捕科受理了一起于某等人聚众斗殴案,由于涉案人多、面广及案情复杂等突出问题,我院及时派人员参与引导侦查取证,使这起在肇源城内轰动一时的案件仅用3天告破。在呈捕环节当天受理当天批捕,有效地打击了这一团伙犯罪。三是确保办案质量,突出一个“准”字。我院查办每起案件,不管遇到多大麻烦,碰到什么样的问题,都版权所有要把案件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情节上搞准核实,不枉不纵。今年3月31日,我院受理了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王某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说被害人所受的伤是以前自己摔伤的,与其无关。为此,我们三次深入医院及村屯调查核实,多方取证,证实被害人赵某确实在两个月前自己骑摩托车摔伤过,但其摔伤的是右手,而本案中赵某伤的却是左手,加上有力的证人证言,为准确批捕王某奠定了基础,现法院已对王某做有罪判决。

审查工作。我们重配合不忘监督,重质量体现公平正义。我们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为维护我县的社会安宁和政治稳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确保一方安宁。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我们严把受案关,为快办快结打好基础。受案后不压不拖,快审、快查、快结、快诉。上半年审查工作在人身少、新手多,案件比去年增加1/3的情况下,达到了案件小案快、大案、疑难案件保持在诉讼时限内办结的目标。在案件质量上,审查部分严查细审,做到每案不留死角,达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引法适当。上半年的案件无无罪判决,保证了案件质量。在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的同时,我们注重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在侦查监督中,来真的,动实的,不走过场,版权所有注重实效。上半年发现公安机关漏诉犯罪嫌疑人6人,目前已追诉2人(均已决定逮捕),余4人正在追诉中。追诉的6人中,其中放火共犯1人,盗窃原油共犯2人,收购赃物2人。在审判监督中,克服审判监督监督难、难监督的畏难情绪,口头监督与职能监督并为,力求维护公平正义。口头监督力求共识,职能监督穷追不舍。如被告人王秀玲受贿案,我们以其受贿19万元,其中既遂2万元,未遂17万元提起公诉,法院2万元既遂未予认定,17万元未遂改为中止,并以中止犯罪未造成损害为由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我们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依法提出抗诉。

2、反贪贿工作。在查办贪污贿赂工作中,领导亲临一线,靠前指挥,集中优势兵力,运用科学侦查手段,快速突破的办法,排除了各种干扰,使案件查办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年初以来,我院共立案查处贪贿案件5件5人,其中大案4件4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60多万元。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坚持:一是主动出击,深挖案源。针对目前案源少的现状,开展反贪贿斗争,绝不能坐等靠,必须主动出击,先发制人。主管检察长与反贪局副局长亲自带领干警深入到有关部门和重点乡镇了解情况,调查走访。今年4月份,我院反贪局的检察人员在查办茂兴镇林业负责人邱某贪污案时,获悉义顺乡林业站负责人王某在退耕还林工作中也涉嫌贪污问题,反贪干警立即展开调查,查明王某在2004年4月初趁革志监狱迁移,县皮革城尚未进驻之机,在皮革城辖区擅自造林60亩,顶该乡造林面积,并以他叔叔王某名义办了8年的退耕还林现金兑现证。王某于2005年1月25日、2月5日两次领取第一年退耕还林补助金9.6千元,此款被王某个人贪污,还有6.72万元的补偿金尚未贪污到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移送。

3、其他检察工作。法纪工作,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三要搞准”的原则,初查4件,立案侦查1件1人;民行工作稳中求进,受理各类民行案件6件,其中提请市院抗4件,息诉2件,在办理抗诉案件中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社会效果,使提请抗诉案件准确,息诉案件当事人心服口服。;监所工作杜绝了超期羁押,实现了零超期,工作达到了网络监督一体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效果明显,对地下给水工程实行了依法监督,并积极开展了“服务进百企”工作,为企业送法律上门,共为企业上法制课10次,街头法律宣传6次。帮助企业整章建制,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控申工作立足稳定,年初以来,共受理各类线索33件,接待来访42人次,来信来访均得到了妥善处理。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对王秀玲不服批捕决定案件启用了监督程序,监督员评议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机关办公环境有了新的改善

1、解决了干警福利待遇问题。一是解决了办公饮用水问题。全院仅有一台60w供热水机,保证不了饮水需要。为了解决饮水问题,投资近2万元购置了饮水机35台,解决了饮水问题。二是解决了办公室密封不严的问题。我院办公室是过去旧楼改造的,由于新更换的塑钢窗,多数窗户不严,风沙雨水侵入,严重影响办公。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把新安的塑钢窗框边全都用密封胶封闭一遍,确保密封。三是解决了办公日光照射问题。由于办公楼是厢房楼,阳光高照正射在屋里,给办公带来不便,我们筹资了近3万元,把各科室的窗户都安装上了铝合金“百叶窗”窗帘,解决办公挨日光晒的问题。

2、改善办公环境。一是增加了微机数量。我院原来仅有10几台微机,还有的配置低不能用,只有内勤才能使上微机,给办公、办案带来不便。为提高科技含量,尽快实现无纸化办公,通过各种途径,又新增加微机27台,现已达到人手一台微机。并投入资金一万余元作为同政府联网及培训的费用。我院还开通了因特网、省检察系统局域网,同县政府直接搭建网络平台,实现了三级网络化。二是协调了办公设备。在让区检察院协调回卷柜15个、床17张、微机桌椅10套,并从红岗区政府协调办公设备核款近2万余元。三是完善了档案室。按照档案室要求的标准,投入八千余元,更换了窗帘和购置了防磁柜。目前,档案室设备齐全,达到了标准。四是更新了办案用车。我院仅有5台车都是1997年以前购置的,由于使用的时间长,不能适应办案需要。为保证办案用车,现已购置2台新车。

(三)、干警队伍素质有了新的提高

年初以来,我院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组织干警集中学习和办班培训,使全院干警的素质有了新的提高。

1、专业技能过硬了。一是组织理论学习。为了提高每位干警的专业技能,我院利用周五的学习日时间,组织干警集中学习法学理论,不断丰富干警的理论水平,更好地适应检察工作需要。二是进行业务培训。我们根据各科室的检察职能和业务性质,提前指定一名主管的检察长和科室长备好专业课,在周五的学习日上,进行专题辅导,然后座谈讨论,把学的东西很好消化,应用在自己的业务上。三是办微机辅导班。我院除参加省、市院组织的微机培训班学习外,今年5月份,组织18名干警在县委党校办了10余天的微机培训班。通过学习,受培训的干警在微机操作上都有了很大提高。

2、案件质量提高了。年初以来,我们把提高案件质量作为检察业务的重要工作来抓。增强了办案人员提高案件质量的积极性。在办案过程中做到了“卷宗不齐的重补、事实不清的重审、材料不足的重取”。如办理周某交通肇事一案,周某肇事后逃逸,直接证人虽然证实了当时的经过,但在具体问题上询问针对性不强。我院的办案人员驱车行程200余里,通过教育疏导,使证人如实的证实了详细的经过,为我们办案提供了法律依据,保证了这起案件的质量。

3、监督能力增强了。今年以来,我们克服过去那种“不想监督、不愿监督、不去监督”的弊病,发扬了“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大胆监督”的精神。在立案监督及侦查活动监督,执行判决监督和审判监督上都有所增强。上半年,侦查监督科立案监督12件12人,其中对陆某交通肇事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1件1人,对肖某交通肇事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11件11人,侦查活动监督中,对侦查机关纠正违法1次,社会反映很好。公诉科前不久对公安移送审查的石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经过办案人员的详细审查核实发现,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夏某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不当,而且此案的定性也不准确,对此案进行了依法监督,将这起案件的漏犯夏某及时逮捕归案。同时将此案改为放火罪,交付审判。

回顾上半年工作,清醒的认识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在业务建设上,少数干警业务素质差,对案件的性质及适用法律上不够准确,使案件质量不高。二是在检察管理上,少数干警纪律观念淡薄。三是队伍建设上缺编少员和干警年龄老化,个别干警不求进取,工作效率低。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在下半年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四是在科技强检方面任重道远。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1、要抓好干警的业务培训。下半年,我们还要利用好周五学习日的时间,由检委会委员授课,重点要学习实体法和程序法及其他一些业务知识。同时,还要组织在县委党校办微机培训班,把干警应用微机的技能再提高一步。

2、要继续改善办公环境。我们准备把警务室按要求进行软包装,将审讯室、监控室和法警值班室分开单设,启用办案工作中区。下半年要把会议室重新进行装修,完成视频安装。另外,还准备上一台多媒体的视证系统,适应各种会议办案需要;办公设备还要更新,准备把各科室所有的办公桌椅、卷柜进行一次性更新,达到整齐化一;还要增加几台办案用车;维修锅炉房,解决冬季取暖问题。

第2篇

加强和改进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是检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近年来,东区区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加强检察工作作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大事来抓,全力支持区检察院开展规范化、法制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为区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区检察院的工作连年取得优异成绩,今年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坚持核心带动,全面加强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

钢班子才能带出铁队伍。近年来,区委针对检察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把全面加强区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作为推动检查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的“龙头”,坚持实施“核心带动”,取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高水平选配领导班子。区委把配强检察院领导班子作为加强对检察工作领导的关键,坚持按照“四化”标准,把年富力强、业务精通、素质较高的干部选拔到院领导岗位上,优化了领导班子的年龄和知识结构。目前,院领导班子平均年龄43岁,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100%,法律专业占80%,党员占100%。

三是高质量建设领导班子。近年来,区委不断强化对区检察院建设“四好”班子活动的领导,要求区检察院领导班子紧密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增强政治业务素质,全面提高班子的整体效能,努力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治区做出应有的贡献,在班子的带领下,区检察院的各项工作都有了的新突破。2002年以来,区检察院先后获得了全国“人民满意检察院”、全国“先进检察院”、全国“优秀反贪污贿赂局”、全国“文明接待室”等国家级荣誉称号以及“省级文明单位”、省“十佳青少年维权岗”等省级荣誉称号,被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授予集体一等功、集体二等功各一次。

三是高标准要求领导班子。2003年,区委要求区检察院乘势而上,发扬敢于拼搏、敢于胜利、敢于领先的作风,为加快建设“诚信东区、平安东区、生活东区”再立新功。为此,区检察院领导班子提出了用3至5年的时间,把东区检察院建设成为“全国模范检察院”的奋斗目标。两年多来,区检察院紧紧围绕“领导班子好、干警队伍好、管理机制好、检察业绩好、社会形象好”等“五好”深入开展创模活动,提前实现了奋斗目标。

二、注重人才强检,努力造就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

区委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上,十分注重人才强检,不断拓宽选人用人视野,采取多种形式对检察官进行培养锻炼,努力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检察业务工作的优质高效开展提供了坚强的人才保障。

一是坚持把引进高素质人才与培养高素质人才相结合。区委每年都要从川大、西南政法大学等重点院校选调优秀毕业生充实检察官队伍,2003年以来,共引进法学、计算机等专业的优秀大学毕业生14名,增强了办案力量。在选进来的同时,区委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对干警参加高学历教育、再教育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时间上的方便,经济上的适当支持,精神上的表扬鼓励,激发了干警勤奋学习的积极性,提高了干警的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使全院干警的整体素质在全国同级检察院中保持了较高的水平。目前,区检察院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干警达到了100%,本科文化程度的占到了90%,2名同志进入省级侦查人员二级人才库,4名同志被省检察院列为高级复合型人才培养对象。

二是坚持把培养人才与使用人才相结合。区委支持检察院把优秀人才放到适合的岗位进行培养锻炼,指导区检察院制定并实施了中层领导职务竞争上岗、一般干警双向选择等人事改革制度。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区委政法委、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深入检察院进行具体指导,参与相关的考试、面试、考核等工作,确保了公开、公平、公正,改善了中层干部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优化了干部队伍,增强了检察官队伍的活力。近年来,区检察院每年都要开展“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活动,全院所有中层干部都是通过“过五关、斩六将”的形式走马上任的,全院干警的岗位双向选择率达到了100%。同时,区委加大了对检察机关干部培养和提拔使用的力度,选拔了一批优秀检察干部到区里各部门任职。2000年以来,区委将21名优秀的检察干警交流到区纪委、区政法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办、区人大等部门的一些重要岗位进行培养锻炼,16名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2003年,区委通过严格考核,把一批经过多岗位锻炼,大局意识较强,工作业绩突出的15名检察官晋升为正科级、副科级检察员。

三、加强硬件建设,为检察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资保障

区委全力支持检察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备精良装备,实施科技强检,为开展检察工作打下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一是支持检察院改善办公条件。2003年初,区委多方协调,专门为检察院调整了一栋1500平方米的办公楼。同时,财政拨专款150万元,对全部办公用房进行了改造、翻修、装饰,购置了现代化的办公设备,设置了专门的审讯室、监控室,新建了全市一流的学习教室,检察院办公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为保证检察业务的需要,区委支持检察院的各个业务科室都配备了公务用车。目前,东区检察院的装备设施达到了全市领先、全省一流的水平。

二是支持检察工作信息化建设。区委大力支持检察院开展信息化建设,近年来,共投入检察院用于监控系统和电脑网络建设的专项资金达10余万元。到目前为止,全院实现了每个办公室一台电脑,建成了检察院局域网,实现了内部资源共享,增强了检察干警应用现代化网络技术的能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支持检察院在互联网上建立了全市第一家检察网站(),在全省率先开通了网上密码举报,并联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提高了检察工作信息化水平,为开展法制宣传、维护举报者合法权益、提高举报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提供了全新的途径和平台。

三是支持检察院改善干警居住条件。区委把改善干警的居住条件作为从优待警的重要措施之一,采取财政支持一部分,检察院自筹一部分的政策,支持检察院修建了2幢家属楼。2003年初,全院干警喜迁建筑面积约140平方米的新居,干警住上了全区条件最好的住房,充分调动了全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四、深化廉政建设,树立检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近年来,区委着眼于检察队伍的根本建设和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指导区检察院重点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的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树立了检察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是抓好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区委要求,区检察院领导班子要结合检察工作的特点,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实际行动赢得组织和人民信任。多年来,区检察院领导班子坚持做到了“带好一个头、把好两个关、坚持三个报告”(即: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把住“口关”、“手关”,不应邀参加案件当事人的吃请,不接受案件当事人的送礼;本人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家庭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发现干警违法违纪现象及时报告),没有发现班子成员有不廉洁的行为。

二是抓好队伍的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区委把政法队伍纪律作风教育整顿作为加强检察院形象建设,改进检察机关作风,促进各项工作的重要契机,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实行检务公开,所有干警挂牌上岗,主要检察业务情况在墙报上公布,并在互联网上检察工作动态、队伍建设等情况。实行控告申诉、“公开听证”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检风检纪监督员,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工作组分别到公安、法院、司法和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广泛征求对检察院的意见,督促自侦部门对发案单位进行回访,找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切实加以克服和改进。指导制定了文明接待制度、首问负责制和检察长接待日等制度,要求干警接待群众做到“三个一”,即一张笑脸、一张椅子、一杯茶水,耐心倾听群众的意见,认真负责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通过教育整顿,推动了各项工作健康发展,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

五、充分发挥作用,支持检察院服务全区发展大局

区委在加强对检察工作领导的同时,坚决支持检察院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提高执法水平,创建一流业绩,积极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改革和发展环境中的作用。区委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要求,要求检察机关把握公正执法、服务大局这一主题,为企业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针对辖区国有企业集中的现状,为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区委要求检察机关坚持“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的原则,严厉打击发生在国有企业内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检察院在工作中很好地坚持了服务大局的方针,及时制定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工作措施》,有力地维护了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检察院按照区委和上级院的要求,突出查办大要案件,把贪污、受贿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大案和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作为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优先查办。近年来共立案查办各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72件77人,其中大要案件53件58人,共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检察院坚持打防结合,将个案预防、专项预防、重点预防有机结合起来,收到了“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并向区委建议成立全区社会大预防体系,区委大力支持,推动了全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的作用。区委支持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开展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公正,推进了依法治区。区委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把预防犯罪工作摆到十分重要的位置,积极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新思路、新途径。支持检察院开展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岗位的重点预防,检察院深入攀钢(集团)钛业公司、市农业银行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联系点,并具体落实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人员,做到送法上门。支持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对侦查、审判和行政执法的监督,着力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2000年以来,检察院共办理诉讼监督等各类监督案件上百件,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3篇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两官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的多项措施之一。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司法公正这个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把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作为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监督的重点,先后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监督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规范司法(执法)行为、清理纠正超期羁押等工作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报告。继去年对“两官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后,今年6月份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情况跟踪检查组又先后对北京、辽宁、安徽、广西、重庆、内蒙古、河北、山东、宁夏、江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官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改进法律实施工作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专题调研,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编办、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反复研究落实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具体措施。通过连续几年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点监督,特别是连续两年对“两官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促进了法院、检察院的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了监督制约机制,人员短缺、职业保障不落实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两官法”的实施取得实效。现在,我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官法”执法情况跟踪检查组,就此次检查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一年来的新进展

根据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官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改进法律实施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2007年的跟踪检点从3个方面检查了落实情况:一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公正司法的情况,二是解决基层法院、检察院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的情况,三是制定“两官法”配套规定的情况。跟踪检查结果表明,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司法工作水平稳步提高

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实现司法公正是“两官法”的立法宗旨。在两次“两官法”执法检查和跟踪检查期间,正值法院和检察院普遍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司法(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各级法院、检察院努力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使审判和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在过去的一年中,全国法院一审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95.19%,当事人服判息诉占89.72%,较上一年提高2.77个百分点,执行结案同比上升5.54%。全国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率和有罪判决率分别达到89.5%和99.4%,分别较上一年提高0.87个和0.3个百分点。全国刑事案件超期羁押人数从2003年的24921人逐年减少到2004年的4947人、2005年的271人、2006年的210人。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这些新进展,在执法检查组检查和调研的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得到反映。

(二)司法廉洁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

忠于职守,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是“两官法”要求法官、检察官履行的义务。一年来,法院、检察院出台和完善并严格执行多项监督制约措施,对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用。

--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制度,增强审判、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各级法院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把审判公开制度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信息等各个环节。各级检察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的要求,采取新闻会、检察长接待日、检察开放日、人民监督员等措施公开检务工作,丰富了检务公开形式,拓宽了检务公开渠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制度,实现司法权力运行动态公开与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通过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工作环节的监督。各级法院、检察院努力巩固近年开展审判监督和法律监督、规范司法(执法)行为专项整顿等项工作成果,着力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法院内部全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立、审判与执行分立、审判与审判监督分立,有关审判工作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初步形成。检察院全面实行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逮捕报上一级院备案审查和撤案、不报上一级院批准的制度,检务督察制度、上级院对下级院的巡视制度有序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已在2700多个检察院实行并取得良好效果。此次接受检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三级法院、检察院,都按照上级要求并根据本院实际,出台和完善了有关案件流程和期限管理、案件质量考评标准和办法等规章制度,使对司法权的监督落实到具体的审判和检察工作各环节当中。

--严格执行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维护清正廉明的司法形象。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并制定了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法官违纪惩戒程序规则,将于今年底前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错案责任追究条例已经实施,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即将出台。各级法院、检察院认真执行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2006年,共有292名法官、178名检察官因违法、违规办案受到追究。

(三)司法人员短缺问题逐步缓解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多、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处理难度不断增大,法院、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中央编办、人事部、司法部等部门的支持下,把贯彻“两官法”和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起来,采取多种措施,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适当增编,充实基层。从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题报告,就加强法院、检察院基层建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后,中央编办先后多次为地方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增补和下达了政法专项编制。此外,有关增加适当的机动编制用于地方基层法院、检察院引进急需的高素质人才的问题也在研究落实当中。在编制的使用上,上级法院、检察院实行向基层倾斜的政策,将有限的编制重点充实基层。广西自治区法院、检察院自2004年以来都将70-80%的编制用于基层,安徽省法院近年用于基层的编制数占全省法院编制的77%,辽宁省检察院将2006年中央编办下达的专项编制基本都用于市、县两级。

--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根据审判和检察工作特点,法院和检察院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北京等地法院、重庆等地检察院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特点,在部分基层院试行人员分类管理,并建立起相应的录用、培训、考核、晋升等制度,使人员管理逐步走上分类定编、分类管理的轨道。辽宁、广西等地法院和检察院审判、检察业务岗位与辅助岗位员额比例大都在7:3左右,一些有办案能力的法官、检察官从综合部门进入审判、检察业务部门,充实了一线办案力量。法院系统还在18个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分担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辅助事务,今年将扩大试点范围。

--帮扶支援,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法律人才数量不足。2006年,各地认真落实中组部会同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全面开展选调应届法律专业毕业生赴西部地区服务、东西部对口支援、对西部两院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工作。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团中央等部门,共向西部10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遣志愿者200名,并向其中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讲师团,为中、基层法院巡回授课,以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检察机关共选调法律专业毕业生433人,派遣志愿者323人到西部工作,东西部互派检察干部挂职58人,为、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培训业务骨干500多名。司法部也通过对志愿者参加司法考试采取特殊政策等措施对西部基层志愿者服务行动给予了支持。

(四)司法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

提高司法工作经费保障水平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督促有关部门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国务院的支持下,法院、检察院工作经费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各级财政对法院、检察院的财政投入力度加大。中央财政用于地方,特别是中西部贫困地区法院、检察院的补助专款增长较快,2006年,中央财政用于地方法院的补助专款达到84250万元,用于地方检察院的补助专款达到92430万元,与上年相比,都有较大幅度增长。地方财政拨款增长幅度也不小。

--基层法院、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相继出台。为了保证法院、检察院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省级法院、检察院根据本地区两院工作实际需要、当地财政保障能力以及结合自然、气候、交通条件、物价指数和工作量测算差异数据,普遍制定了包括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费在内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截至目前,全国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其他未出台经费保障标准的省份也将在年内完成这项工作;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制定了基层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保障标准的出台,使基层两院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制度化,从制度上为真正实现收支脱钩、经费全额保障创造了条件。

(五)制定“两官法”配套规定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制定配套规定是落实“两官法”激励机制的必要条件。在已经制定法官、检察官等级评定和晋升办法的基础上,今年又在落实与法官、检察官十二等级相对应的审判津贴和检察津贴上取得重要进展。经国务院批准,在职法官、检察官按评定的等级执行相应标准的审判津贴和检察津贴,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还出台了完善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津贴制度实施方案,一定程度地提高了包括法官、检察官在内的基层公务员工资水平,建立了因公牺牲法官、检察官特别慰问金和特别补助金制度。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还明确表示,作为公务员的一部分,法官、检察官执行国家统一的公务员退休制度,不得要求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法官、检察官提前退休。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一年来,各级法院、检察院努力贯彻“两官法”、落实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官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建议,改进法律实施工作,但在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多的情况面前,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仍有一些需要不断改进、提高的地方,主要是:有的法官、检察官司法水平不高,司法作风不过硬,判断事实、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调解纠纷的能力有欠缺,办案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损害司法工作权威和司法队伍形象;有些监督制约制度没有落到实处,查处违法违纪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两院编制标准多年不变,带来不同地区办案力量的不均衡,有些地区编制不足,有些地区有编制却因种种原因或者被留做他用、或者被冻结不用;基层法院、检察院普遍存在法官、检察官后继乏人现象,西部和边远贫困地区尤为突出,等民族地区已经出现法官、检察官断档问题。另外,在今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后,基层法院出现受理案件数量增加而经费保障水平下降的情况,暴露出一些地方“收支两条线”尚未真正落实,两院经费保障实际上是与上缴国库的诉讼费、罚没款挂钩、“以收定支”。上述问题的存在,妨碍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妨碍司法公正,应当引起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二、改进“两官法”实施工作的意见

为有效解决此次跟踪检查“两官法”实施情况当中发现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在上一次执法检查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下改进工作的意见:

(一)增强责任意识,推动“两官法”顺利实施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两官法”执法检查时,吴邦国委员长要求要通过执法检查“推动法院、检察院队伍建设,提高法官、检察官的政治、业务、职业道德素质,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要督促有关方面帮助基层法院、检察院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确保工作正常开展”,这也是今年跟踪检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两官法”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些是老问题,有些是新问题;有些要由法院、检察院自身努力加以解决,有些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不管是老问题还是新问题,不管是哪个部门的责任,都要从做好党的事业,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认真加以解决。要把改进“两官法”实施工作与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结合起来,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做好法院、检察院工作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性,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促使法院、检察院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二)狠抓措施落实,保证“两官法”顺利实施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综合素质。

--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实践活动,树立和宣传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示范作用,增强法官、检察官的法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职业道德规范,确保法官、检察官队伍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要加强司法业务建设,提高法官、检察官判断事实、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要规范司法(执法)行为,讲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再审立案以及民商事案件执行当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民事诉讼调解优势,减轻诉讼负担,提高司法效率。要在严格职业准入、依照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选拔任用法官、检察官的同时,有计划地合理安排重点岗位、重点环节上重点人员的业务培训,更新知识结构,造就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要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树立公正、文明、清廉的司法形象。要加强和改进审判监督和法律监督工作,加强对容易发生徇私枉法、、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重点岗位和工作环节的监督制约,坚决杜绝法官、检察官队伍中发生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损害司法工作权威和司法队伍形象的违法违纪行为。已经建立的规章制度要真正落实,尚需完善的要抓紧制定或修订。与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相适应,有利于加强监督制约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向社会公开,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形成司法体制内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的良性互动。

二是采取多种措施,充实基层和一线办案力量。要抓紧研究确定编制内审判、检察业务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的员额比例,做到分类定编、分类管理,切实保证法院、检察院一线办案力量。要研究改进和完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促使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更多地进入基层法院、检察院。要进一步推行上级法院、检察院用人主要从下级法院、检察院遴选的制度,真正形成加强基层、充实基层、服务基层的政策导向和激励机制。要按照《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的要求,加强对选调人员的培养和使用,建立和落实对口支援机制,促进东西部人民司法事业的共同发展。要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强行要求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或者退休。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法院内部暂未取得法官任职资格、但具有一定司法工作经验的人员的积极性,组织他们专职负责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调解等工作,分担庭审压力。

三是完善并落实经费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政策,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保障法院、检察院履行职责必需的经费。坚决纠正“以收定支”、“以收抵支”,法院、检察院自己找经费、搞创收、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等损害司法公正的做法。要抓紧制定并切实落实基层法院、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细化科目,确保办案所需经费。没有制定出标准的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制定出来,暂时达不到标准的要安排出达到标准的时间表,已经达到标准的要随着法院、检察院工作量的增加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而适时调整。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确保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要及时解决因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给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带来的新问题,研究解决目前因降低诉讼收费而形成的经费缺口的相关措施,完善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4篇

市检察院新媒体建设和宣传舆论引导工作经验

近年来,市检察院紧紧围绕全市检察工作部署,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激情荣耀极致”为主导思想,服务检察大局,提升工作思路,加强新媒体建设和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宣教工作。

一、全力抓好新媒体建设工作

让群众走进检察、了解检察、监督检察,新媒体用新潮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传递着检察工作和动态,是深化检务公开、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重要途径,成为检民沟通的桥梁。泰安检察机关利用“两微一端”新媒体及时发布检察机关重要资讯,以案说法推进普法宣传,推进检务公开,宣传检察职能,展现检察官风采,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揭开检察工作神秘的面纱,拓宽了人民群众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

1、建立专门的场所队伍。2015年,根据上级关于推进“两微一端”建设的要求,市检察机关迅速行动,于3月份实现了市院和六个基层院全部开通微博、微信公众号,10月份全部入住今日头条客户端。XX县院率先成立了全市首家新媒体工作室,省院领导、日照市院、广西自治区院、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等多家省内外的兄弟单位到现场参观考察,交流经验。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已经成立了新媒体工作室4个,配备了高清摄像机、照相机、非线编辑器等办公设备。建立起由政治素质高、文字功底深厚、熟练掌握信息交流技术手段的年轻干警组成的新媒体创作团队。同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为做好新媒体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2、策划丰富的宣传形式。在新媒体创建初期,着力找准检察工作与社会关注的结合点。在选题策划上紧扣“三个点”,紧扣院党组创新开展的特色工作亮点,紧扣重大节假日时间节点,紧扣社会关注度高的舆论热点。官方微信设立了检察要闻、检察动态、走进检察室、图说检察、检察微文、检察人物、以案说法等多个栏目,这些栏目形态丰富,贴近干警,覆盖了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为公众提供了一个了解检察机关的全新视角,也为各项检察工作搭建了展示平台。

二、加强涉检舆情监控工作,不断提高舆情导控能力。

1、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为进一步提高应对网络舆情危机的控制和管理能力,我院从多个方面加强对涉检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控制、化解和处置。成立了涉检网络舆情应对领导小组,形成决策和指挥网络舆情防范和处置,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政工、办公室、信息等部门的职信息员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舆情信息工作格局。全市两级院先后出台了相应的《网络舆情监管工作办法》,高度重视网络舆情监控工作,提高涉检舆情研判水平,坚持做好日常舆情监控工作,建立网络舆情收集、应对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网上涉检舆情信息的监控、处理,及时了解舆情信息,密切关注网络信息动态捕捉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群众性的涉检问题,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早期预报,确保涉检有关的重大舆情和负面信息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进一步充实加强检察网评员队伍,严肃宣传纪律。在全市两级院范围内选拔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网络素养高的检察人员担任网评员,覆盖到各主要业务部门,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同时,积极发掘培养检察机关舆论引导和危机处理专家人才,建立舆论引导人才库。进一步落实《检察机关宣传工作信息联络员制度》,组织各科室信息联络员召开新闻宣传联络员座谈会,交流新闻写作技巧,提高全院写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信息联络员的职能作用,构建全院信息化大格局。

第5篇

2011年以来,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坚持“三个服务”(为领导服务、为检察业务服务、为机关和基层服务),咬定“三个目标”(办文零毛病、办会零失误、办事零差错),发扬团结协作、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严谨细致、雷厉风行的作风,办公室各项工作科学发展。在2011年全区检察机关市分院绩效考评中,该院的信息工作排第4名、宣传工作排第2名,其中信息工作位居自治区检察院办公室信息刊物人均采用数第1名;统计工作也由2010年的全区第13名跃居为全区第3名,两级院7个机房在全区检察机关机要密码机房达标验收中均被评为合格机房。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质高效地做好“三办”工作

办公室工作繁琐、复杂,该院克服人少事多的实际困难,坚持抓重点带一般,把办重点文、办重点会、办重点事作为办公室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是办好重点文,做到办文优质。充分发挥以文辅政的作用,把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作为办公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不断增强参谋意识、精品意识,力争既准确表达领导意图,又充分反映基层实际,参在关键处,谋在点子上。共起草撰写了检察工作报告、全区第十三次检察工作会议、全区派驻乡镇检察室经验交流会经验发言材料等重要综合文稿150多份,并牵头制作了3部专题宣传片,分别在2012年全区检察长会议等全区性检察工作会议上播放,得到了自治区检察院领导的肯定。坚持以检察信息为龙头,加大统筹策划、综合编发力度,全年共编发报送各类检察信息149篇(条),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厅、自治区检察党委办公厅采用各2篇,被自治区院采用75篇,被市委办采用8篇。积极做好重大活动的宣传工作,组织发表检察宣传文章189篇,较好地宣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成效和良好形象。

二是办好重点会,做到办会细致。精心筹备、认真细致做好会务工作,力求会前部署周密细致,会中服务无明显过失,会后工作注重落实。对党组学习会、检察长办公会、全市检察长会议等各类会议,从议题确定、材料准备、会议纪律和督查落实等重要环节都制定有详细的方案。全年共组织筹办大小会议80多次,特别是成功组织或协办了全区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加强“两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全区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经验交流会等一系列重要会议以及2011年“检察文化周”、第八届“玉博会”接待工作等重大活动,均高标准完成任务,得到了领导和与会人员的充分肯定。同时,实行会议活动报批制度,大幅度精简会议,让领导腾出时间和精力,抓大事、议大事、谋全局。

三是办好重点事,做到办事高效。重点围绕院党组决策的贯彻执行,积极协调各部门共同推进,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围绕日常事务管理,督重点、查大事,协调好机关的各项工作安排,确保了机关信息畅通和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如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在今年元旦期间加班按时完成“廉政文化长廓”建设;注重发挥绩效办服务创先争优工作的作用,针对统计报表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编发《绩效工作简报》和组织开展绩效检查的方式,积极对全市绩效考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并向基层院、市院有关部门发出预警或建议45次,有效确保了该院在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全区检察机关市分院绩效考评中均取得全区第一名。

二、完善机制、严明职责,有效提升办公室规范化管理水平

突出制度管理,坚持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条不紊,以精心的工作方法,实施精细的工作程序,取得精品的工作效果。

(一)定事定规,确保有章可循

该院借鉴了工业化大生产“流水线”理论,将办公室工作按照工作流程链条式推进。一是办会流程清晰化。从会议方案准备到会议精神落实全过程的每个环节,该院都编制流程图,每个环节都明确专人负责,分清责任。二是办文流程制度化。严格公文运转程序,明确办文的各个环节、责任领导、责任科室,流水作业,确保公文运行规范有序、高效无误。三是办事流程规范化。对领导交办事项、值班、机要保密、公章使用、纸张使用、复印机使用等日常工作,都建立了规章制度,使每一项工作不脱节、无死角、无盲区。四是加大人大代表联络和检务公开工作创新力度,建立固定联系人大代表工作机制,适时组织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廉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的重大活动,增进人大代表和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认知度。

(二)定人定责,强化岗位责任

一是实行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科员等岗位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是创建双线责任制。对重要接待、大型会议或活动,建立了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牵头负责人、办公室领导为指导负责人的双线责任制,确保每项重点工作有人做、有人查,责任到人、落实到位。三是实行错情追究制。对工作线上出现的差错和失误,制定责任追究办法,谁出了问题谁就承担相应的责任。[论文网]

(三)定奖定惩,强化督办效果

坚持将干警完成工作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作为评优评先、提拔使用和外出考察学习的重要依据,着力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为确保各项工作齐头并进,有效避免“短板效应”,办公室充分发挥督办作用,健全完善督办网络,规范督办流程,确保领导决策落实到位。对重大督办事项,市院办公室、业务科室和纪检监察部门组建“三位一体”督办工作机制,共督办检察长交办事项10件,并注重对重点督办项目研究提出整改意见,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和时间节点,确保整改到位,取得了良好效果。

第6篇

(一)林区检察体制的历史沿革(以黑龙江省为例)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是我国最大的重点国有林区和森林工业基地,国有林业用地面积万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万公顷,占全国国有林区森林总面积的,约为全省面积的三分之一;国有林区森林总蓄积亿立方米,占全国国有林区总蓄积的。林业局绝大部分地处深山老林,并按山脉走向和森林资源分布来划分界线,施业区大都远离人口聚居地,交通不便。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年月,国家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纽织机构的通知》。为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年月,经国家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批准、黑龙江省委同意,年月日,黑龙江省人大第次常委会议做出了《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根据上述规定,黑龙江国有林区两级检察机关于年底开始组建,成立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牡丹江林区检察分院、松花江林区检察分院、合江林区检察分院,设在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业管理局,其中牡丹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个基层林区院;松花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个基层林区院;合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个基层林区院,共个林区基层检察院,隶属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实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主管、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协管的领导体制,是纯林区企业检察院。(,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

(二)林业检察体制的现状

自年组建林区检察机关多年来,黑龙江省国有林区两级检察机关在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各级党委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服从服务于林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指导思想,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诉讼监督、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等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查办了一大批经济和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依法积极查办了在林区有影响、有震动、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林案件,有效遏制了以林、以木谋私的犯罪行为,在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林区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林区经济发展方面,加强林区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做出了重大的历史贡献。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牡丹江林区、松花江林区和合江林区三个林管局已改为三个公司,体制上的转变使其不能再履行代管检察院的工作职能。为了进一步加强林区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提高林区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效率与效果,更好地发挥林区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改变一个省区域内设立三个林区检察分院的不合理设置,解决机构重复、行政人员过多、办案力量不足、执法尺度不一、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龙江省委届次常委会议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通过了黑编号《关于设立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文件,经年月日黑龙江省人大第九届次常委会批准,决定撤消黑龙江人民检察院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区分院,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共管辖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年月口正式对外办公。在管理体制上,仍实行黑龙江省森工总局主管,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协管的双重领导体制。

二、现行林业检察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领导体制不顺,企业办政法不符合国家司法统一原则。

⒈检察机关属于国家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属于国家领导体制的范围,应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条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作了如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院组织法》第条、《检察官法》第条也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实践证明,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而黑龙江省林区检察机关实行的林业部门党委(党组)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只起到“协管”的作用。在黑龙江省,林区检察机关多数是设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的,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是企业性质的单位,因此设在总局的检察机关在体制上属于企业院,其主管领导是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这种领导体制是有悖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并且由于总局享有人事任免权和经费的划拨等财权,使林区检察机关对森工党委的依附性强,在查处林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中有畏难情绪。企业过多的干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检察权的干扰,致使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不够,不能很好的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容易丧失检察机关应有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⒉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不应仅限于“业务领导”。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应包括政治思想、干部管理、业务工作和经费保障等诸方面的领导。而黑龙江省林区检察机关实行的双重领导的体制下,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仅能对林区检察机关的检察业务进行领导,在干部管理上是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主管:林区人民检察分院的领导任免由林业部门党委(党组)提出人选,会同省人民检察院共同考核,由林业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考核结果,并与省人民检察院协调一致后,按照法律规定任免。林区检察院作为我国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是隶属于上一级检察机关的,黑龙江省林区检察分院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分院领导的任免上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应享有提名权,但现今的情况确与之相反,这种干部管理体制与《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是相违背的。

(二)缺乏人大监督。

⒈在我国,法律监督的最高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则是受命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两者实施的法律监督,存在着纵向的隶属关系。

⒉国家权力机关不仅享有立法权和监督宪法、法律实施的权力,而且享有组织、产生检察机关的权力。

⒊黑龙江国有林区仅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这一省级单位与省委、省政府存在隶属关系,并同时隶属于国家林业局。

(三)林区基层院设置不合理。

原松花江林区检察分院的苇河林区院、亚布力林区院同设在尚志市行政区域内,加上尚志市院,一个县境内有三个检察院;原牡丹江林区检察分院的柴河林区院、海林林区院、大海林林区院同设在海林市境内,一个县的行政区域内有四个检察院。这种不合理的设置,不仅仅浪费人力、物力,在案件的管辖也易造成混乱。

(四)林区检察干警没有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没有享受“从优待检”和《检察法》赋予的待遇,人员编制不足。

林区检察干警是企业编制,没有纳入到国家公务员序列,靠企业吃饭,工资没有保障。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行政编制的检察机关已经增编次,林区院只增编次,且数量很少,目前,基层林区院编制平均人,难以全面、正常地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在林区检察机关内科室合署办公,一人兼数职的现象非常普遍,影响了检察职能的正常发挥。

(五)经费没有保障。

黑龙江省林区检察机关存在四种体制,多数检察院是企业院,在编制上是企业编,经费由企业营业外收入解决,检察经费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和制约。多年来,我省森工企业一直处于资源危机、经济危困的“两危”状态,特别是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采伐量逐年减少,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减少,企业的银根紧缩,预算每年节约百分之十,使本来靠企业吃饭,端企业饭碗的检察机关经费更加紧张,缺口越来越大,这种龙江型的检察管理体制造成检察经费十分困难,由于检察经费严重不足,“从优待检”难以实现,装备和基础设施经费难以落实,尤其是交通工具、通讯、办公设施和侦查装备均显严重不足或陈旧不堪,特别是对惩治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智能型职务犯罪明显不相适应,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检察权的行使和检察干警的积极性,导致检察机关对企业的依附性强,工作局限大,既有悖于法律原则,又不符合实际需要。

三、在林区设置检察机关是十分必要的

(一)在林区设置检察机关的必要性,是由国有林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林区检察机关自组建以来,在保护国有森林资源和国家利益,保障、促进林区的社会攻治稳定及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建立了不朽功勋,其工作成绩充分说明了其继续存在下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前,在国有林区各类刑事案件仍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各类林木案件有增无减的严峻形势面前,国有林区检察机构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二)林区检察体制应当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并自成体系。

建立相对独立的、统一的林区检察体制,是由林区区域分布的特点所决定的。以黑龙江为例,其国有林区具有地域广阔、地理位置偏僻及跨行政区域分布且有着自己相对独立区域的特点。这种林区地域的广阔性、森林资源的国家性和森林生态效益的国际性的特点,决定着只有建立相对独立的、统一的检察体制,才能使国有林区检察工作更具有针对性、有效性。

(三)林业定性定位的重大调整,决定了国有林区司法保障体系必须以国家为主体。

党的十六大将生态建设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可持续发展中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生态建设是国家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林业主要体现着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决定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更具全局性、重要性与紧迫性,因此必须加强与完善以国家为主体的司法保障体系。建立一套以国家为主体的支撑体系是我国林业调整定性定位、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客观需要。

森林资源多处于边远山区,林业经济生产与生态生产必须以此为中心进行布局,决定了在林业生产布局中建立各种生活、社会保障设施的必要性与必然性。林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与一定的不可移动的空间(林区)紧密联系的。林区是伴随着森林资源的开发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以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区域。所以,不能把林业看成单纯的企业,而是要按照林业再生产过程中生态、经济与社会关系结构的特殊性,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来组织、管理和发展林业,抓紧建立一套以国家为主体的公共财政支持、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管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发展的动力机制、责任规范等根本问题,确保林业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四)林业建设的新形势与新任务,使得国有林区司法机关的作用更加突出。

从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来看,“天保”工程的实施,给国有林区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旧格局带来巨大冲击,导致新旧交替、利弊同生,社会整合能力减弱,犯罪的致罪因素增多且作用力不断扩张:

⒈新旧矛盾交织、职能内涵发生变化,森林资源管理行为短期内无法规范。

⒉体现森林分类经营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天保”资金的“内控”能力弱化。

⒊行政权力仍将较多地干预微观经济活动,职务犯罪的诱因大量存在。

⒋经营转向、体制转轨的复杂性、渐进性,使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与有效运行极为困难

四、林区检察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设想

(一)尽快建立与目前林区区域分布、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集中统一、自成体系的检察机构体制,解决企业办政法的问题,解决多种体制并存的问题。把检察机关从企业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派出机构。由黑龙江省森工总局主管为主,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协管的双重领导体制转变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主管、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协管的双重领导体制。

(二)建立和完善林区检察机关的检察经费保障机制。

⒈将林区检察队伍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统一管理,把林区检察干警的编制纳入国家正式检察编制,使林区检察干警进入公务员序列,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根据检察工作特点、“从优待检”的原则和《检察官法》第十二章关于工保险福利方面的规定,由国家确定以高于公务员工资的检察官工资标准,在检察人员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应合理核定经费定额,全额予以保证。定额内容应包括人均工资、正常工资晋级和晋档、工龄工资、检察岗位津贴和各种政策性津贴、补贴、医疗保险、奖励经费等。

⒉林区检察机关的行政经费、业务(办案)经费纳入国家生态建设项目的社会性支出,由中央财政全额拨付。

⒊由国家财政拨出专项资金,改善林区检察机关的基础设施与科技装备建设。

第7篇

【关键词】检察理论;执法办案;科学发展

在干警中普遍存在“调研是虚事,办案是实事”,“只要把案件办好,理论调研有没有无所谓”的思想。针对这种认识偏差,院党组多次召开会议强调,检察调研是干好其他工作的基础,检察调研搞不好,案子办的再多也不能很好体现检察官的素质。只有重视检察调研,用正确的理论指导检察工作业务,才能进一步推动检察工作迈向新的台阶。因此,我们不断完善和创新机制,保障调研工作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来,桂林市检察院结合本院实际,从强化组织领导、打造精品调研、加强检校合作,推动调研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由数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有效提升了全市检察机关理论调研水平和能力,取得显著成绩。

一、推进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常态化,用理论研究促进执法办案

近年来,该院根据检察工作的需要,把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纳入了全院年度工作计划。院领导从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高度,把检察理论研究和基层组织建设、业务能力建设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从而使此项工作迈上了良性循环轨道。院领导的重视不仅说在口头上,而且落实在行动上。班子成员坚持做到三个带头:带头钻研业务、带头承担调研课题、带头撰写调研文章。工作中,领导们都亲自抓调研,并带头思考、研究问题,经常出点子、压担子,指导检察干警撰写调研文章,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化,推动执法办案科学发展

深化检察改革,是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现实需要,也是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为繁荣检察理论研究,深化检察改革,该院充分发挥课题制对检察理论研究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年初,该院依据上级检察院的年度工作重点和研究课题,结合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最突出的问题,确定当年的重点研究课题。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挥个人专长、发挥集体智慧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定期督促,任务夯实到人,限期完成。

三、检察理论研究资料积累多元化,提高干警执法办案能力

2008年以来,该院十分注重检察理论研究资料积累工作。一是通过互联网,检索、下载、编辑相关的资料,开通了法律法规检索系统共下载、编辑相关资料就达562篇,约129万字。二是建立资料室。该院建立了专门的图书资料室,近两年就购买检察理论图书2536册,价值67800多元,为检察理论研究提供了相关资料和最新研究成果资料。三是订阅法学期刊。充分考虑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特点,在订阅报刊等方面要充分考虑理论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订齐订足相关资料,为理论研究顺利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先后订阅了《人民检察》、《中国检察官》、《中国刑事法》等16种法学杂志。通过对法学杂志的阅读及经常进行检察理论研究,可以提高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提高逻辑思维能力,而逻辑思维能力的提高,对于我们在执法办案中分析案件、解决疑难问题是非常有用。

四、检察理论研究队伍建设专业化,提高干警执法素质

检察队伍执法水平的提高,与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知识、文化素养密切相关,加强检察理论研究是实现检察人员素质提高的重要途径。前些年,该院理论研究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是:理论研究队伍没有充分地建立起来,综合素质不高,形成的成果质量有限,后继乏人。2008年以来,该院从三个方面入手加强队伍建设,虽然都为“兼职”,但力求队伍素质达到“专业化”水平。一是充实人员,鼓励业务部门年轻同志进行理论研究,从而壮大了理论研究队伍。二是重视对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派员参加检察理论培训班、研讨会、专题讲座等,以提高检察干警的法律素养和理论水平,进一步提高法律适用的业务能力。三是加强检校合作,整合优质调研资源。利用本地高校多、人才多的优势,注重发挥高校力量,着力针对重点、难点课题进行攻关,并成功将研究成果转化。该院与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合作开设名为“检察理论与实务”的选修课,由该院领导、各业务部门领导、理论调研人才轮流授课,学生反响较好。

五、检察理论研究全员化,理顺调研与执法办案的关系

目前,基层检察院案件量上升,办案压力增大,存在只顾埋头办案、忽视理论研究的现象,这种现象表面上完成了办案任务,但是,并不能积极促进办案能力的提高,不利于检察事业的全面发展。近年来,该院以组织开展各项调研活动为载体,带动全院干警积极参与,推进检察理论调研工作的全员化建设。加大培养力度,选拔培养优秀调研人才。一是探索建立调研人才分类管理模式。该院组建人才库成员、调研骨干、调研新秀三支调研队伍。首先,从全市检察机关中优选政治思想成熟、理论功底深厚的业务骨干,组织他们开展检察理论与实践热点问题的专题研究,着力打造培养专家型人才。经推荐,5人进入自治区检察院理论研究人才库,1人进入高检院理论研究人才库。其次,全市选拨32名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较强调研能力的干警作为调研骨干。再次,注重在新招录人员中选拔5名调研新秀,着力培养检察理论研究后备队伍。二是加大培养力度。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调研人才实行分级分类指导和调研培训,促进调研队伍理论素养的整体提升;通过邀请专家进行专题讲座、举办案件研讨、组织优秀调研员外出学习考察,组织参加学术研讨会等形式,开拓视野,全面提升调研能力和水平。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民行科;检察院;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27-02

最近几年,随着法院在民事、行政口的收案、结案数越来越多,司法不公事件发生的频率增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压力越来越重。文章拟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改进、创新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为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质量的提升有所助益。

民行科作为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具有对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的职能,近年来,在民事、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中,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错案率逐年上升,司法不公、贪腐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为民行检察工作带来了十分大的困难和压力。

在当前的司法背景下,欲建设开拓型的民行检察工作体系,就既要发挥传统监督工作的优势,又需要创新新型的监督方式。文章拟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改进、创新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为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质量的提升有所助益。通过调研司法实践中我国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创新做法,并结合工作实际,认为创新民行检察工作的监督方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在法院设立检察官办公室

检察院与法院是两个分别行使不同职权的司法机关,其分别在不同的地点办公,检察院作为监督检察机关,需要对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检察院的职能性质要求其须对法院有全面、深入的接触和了解。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审判中的监督常常难以到位,法院裁判中的错误很难被发现,调阅案卷程序繁琐、困难,检察人员也很难向当事人了解案情,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质量。

导致上述这些情况很大的一个原因是目前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普遍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具体的监督方式和机制。要真正将这一监督工作落到实处,首先应当做的应当是加紧检察院与法院的联系,这样才能使检察监督工作深入到法院审判工作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可行的做法之一就是在法院设立检察官办公室。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已经有了类似的做法。一些地方的检察院与法院就驻法院检察官办公室的设立达成了协议,有专职的外派检察官在驻法院检察官办公室任职,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及时将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信息、情报传达至检察机关,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一方面提高了检察院监督工作的质量,同时也提升了其工作的效率。

另外,检察院还应当与法院就具体的监督方式、操作细则如案卷调阅、当事人会见等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文件,成为一项规章制度。两个机构相互的配合,既能使法院的工作做到科学、准确,也能使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做到充分、有效,从而最终达到公平与正义的目的。

二、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新方式

传统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方式中,民行科的检察官们会通过对生效的民事、行政提出抗诉,以启动抗诉程序,从而促使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并做出正确的判决。然而虽然这种方式是法定的诉讼监督方式,但由于民事、行政案件较刑事案件来说有其特殊性,即案件涉及的当事人权益更为直接,如此的监督程序虽然有效,但程序复杂,诉讼时间长,对于讲求时效的民事、行政诉讼来说,既不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为了弥补抗诉程序的不足,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尝试运用检察建议代替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所谓以检察建议代替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就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由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审查申诉理由并认为成立之后,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启动再审程序,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并审查建议之后,即做出再审的决定。

如此一来,再审程序得到了简化,节省了检察院、法院的办案时间,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减少了当事人因繁琐的诉讼程序而产生的诉累,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当前一些地方检察院与法院的试点实践中,这一做法发挥了很大的功能效益,也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三、建立跟庭监督制度

传统的检察院监督工作往往是在法院已经做出了生效的裁判之后,是一种事后的救济。然而一旦生效裁判做出之后,当事人行使救济权利的难度变大,对于当事人权益的救济十分不利。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事后监督所改变的是已生效的判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会削弱法院的权威。

针对这一情况,可以创新检察院的监督方式,将事后的监督的时间提前到诉讼进程中,即由检察院派员全程跟庭,如此一来,当事人及时就法院的违法行为向跟庭的检察人员申诉,检察人员则可以及时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及时的纠正。

具体而言,跟庭应当从诉讼启动开始,即从立案、诉前保全开始,既要对立案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全方面的监督,同时也要对诉前保全程序中法院文书的送达、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经在庭审前的程序中发现了错误,跟庭的检察人员应当立即发出纠正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这样的做法大大提高了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及工作效率,既符合程序上的正义,也有利于实现最终的实体正义。

四、执行和解方式创新

生效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行政诉讼的最后一环,也是最重要的一环,是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工作。虽然在民事、行政诉讼的执行阶段检察院并不是直接参与者,但未经过执行,诉讼程序尚未终止,故而检察院有义务对这一阶段的工作进行监督,以确保诉讼程序准确无误地进行下去,进而实现社会的稳定。

检察院在其中能做的是着眼于一类案件,即案件影响小、金额大切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案件,当法院做出了实体部分无误的判决,然而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的时候,当事人如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检察院应当突破传统思维,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工作,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协调与统一。

五、积极开展民事公益诉讼活动

民行科作为国家检察机关的一个部门,除了行使监督检察职能之外,还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被动地审查法院诉讼活动合法性的同时,还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诉讼活动中去,以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

检察院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诉讼活动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制度,成为诉讼主体,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采取法律补救的措施,落实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政策,开展司法实践的创新工作。

六、大力宣传民行检察职能

民行检察工作创新很重要的一个宗旨是以民生为本。民行科在工作中应当以已设立的民生检察联络点作为依托,开展宣传活动。如送法下乡、发放《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手册》,介绍民行检察工作的职责和案件受理条件、办案程序、抗诉条件、申诉时效以及申诉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办案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结合典型案例向群众宣传,讲解民行检察知识,扩大影响,从而进一步方便群众。

民行检察工作是保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合法、有序进行的重要手段,只有民行检察工作做到实处,并且不断开拓创新,才能确保诉讼的顺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法律和法院的权威得到维护。文章从几个方面探讨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创新点,以期能在“十二五”的大背景下,促进民行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东马.南通港闸检察院民行科平安创建走新路[N].江苏经济报,2005-09-17B02.

[2]冯晋强,陈小兰.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记博白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12):14.

[3]高斌,张大勇.抗诉中发现渎职民行科直接侦查[N].检察日报,2007-05-31001.

第9篇

《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施行以来,基层检察机关整体发展和建设有了明确的标准,使基层院规范化建设和面貌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在检察机关系统内还没有形成有力高效的领导管理体系,特别是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检察院的全面领导管理上,尚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对基层院发展建设影响较大。因此,必须使“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落到实处,并体现在各个层面,才能使《纲要》的要求在基层得到更好的落实。

[关键词]检察机关 上级领导下级 存在问题 完善建议

基层检察院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基础,为了使基层检察院建设步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基础上,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新形势任务要求,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为基层检察院建设指明了方向,上级检察机关作为基层检察院的领导机关,对基层检察院的建设有义不容辞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当前上级检察机关在抓基层建设中是否尽职、尽善尽美呢?经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尚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方面

按照《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的要求》,基层检察院应大力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对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重点选好配强基层检察长,优化基层领导班子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提高宏观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知人善任能力和处理突发复杂事件的应变能力,这就要求上级检察机关在加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领导力度的同时,做好对基层检察院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而上级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存在管理欠缺,没有长远计划和措施。一方面,上级检察机关不注重强化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创一流业绩、带一流队伍,关键是要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然而,基层检察院的领导班子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上级检察机关处于协管地位,这种管理模式使上级检察机关管理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上级检察机关缺乏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配合,在一些问题上得不到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同时把工作考核仅限于报表和数据,不进行多方面考核,存在“等”、“靠”思想,出现问题后便怨天忧人,没有形成与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联系紧密、互相配合、共同抓好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的局面。针对这种情况,上级检察机关应当首先做到把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纳入重要议程,做好定期考核工作,基层检察院的领导干部的任免、调整均应由上级检察机关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定期分析基层检察院班子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另一方面,忽视基层检察院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具体表现在没有培养计划和选拔标准。基层检察院应做好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上级检察机关应组织好对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因为这些年轻的后备干部就是未来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或检察长。对这些年轻的后备干部,上级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培养,如参加专门的业务培训班学习,选送党校深造,采用轮岗交流,实行上挂下派,借调到上级检察机关锻炼等方式。同时在后备干部选拔人数上可采用按照基层检察院总人数的百分比进行,并将选拔的后备干部予以公示,让他们接受群众的监督,也激励他们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二、在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方面

首先,干警培训方面,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检察院的领导主要是“业务方面”的领导,“业务方面”应该先做好干警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应是多方面、多形式的,而上级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做的难尽人意。以某区检察院为例,多年来,132名干警除几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省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其它干警只能通过专科、本科学习和从工作实践中的学习,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这些学习往往是单方面的,法律本科、专科的学习只限于书本,而工作实践的学习又过于单一,理论和实践总是相互脱节,这反映在查办疑难案件时对案件吃不准、办不好,在办案程序上不规范、不合法,而案件的质量是检察机关的生命线,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体现,检察官的素质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基础。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制定一套长期的行之有效的培训计划,认认真真地做好基层检察院广大干警的培训工作,一是制定法定的培训程序,如在检察官晋升等级时必须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才能晋升。二是根据各部门工作特点,组织专题的知识培训,如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组织侦查方法、侦查谋略的培训;公诉部门组织法庭辩论技巧的培训等等。注重培训内容的实战性,抓住基层检察院工作的特点,及时发现基层检察院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有针对性地不定期地组织相关培训,如去年在全国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中,上级检察机关可以组织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得检察机关能在这项活动中履行检察职能,为国家的发展保驾护航。

其次,在业务指导方面,基层检察院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开展的如何,除了自身的管理以外,还有在于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指挥如何,各对口业务部门抓的如何,上级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领导管理现在仅限于看基层检察院每月的报表,年终听听汇报,而没有深入到基层检察院去,从严格意义上讲谈不上领导和管理,而仅仅是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由于没有抓住领导和管理权,这方面的不足在基层检察院的反映是:以自侦部门为例,反贪污贿赂部门近几年来查办的案件仅限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案件,而涉及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犯罪案件的侦破却没有突破。在当今大量国有企业破产,国企转民营的改革过程中有没有此类犯罪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为何检察机关没有查办此类犯罪呢?我认为上级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侦破缺乏理论研究和侦查指导,经济犯罪案件是有其时间区域和国家政策区域的特点,提前在理论和侦查方法上做好准备,及时指导基层检察院开展此类犯罪的专项打击,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树立检察机关反腐倡廉的形象。这样的问题,在打击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中也是存在的,这里不再展开讨论。再如,对刑事检察工作的指导方面,上级检察机关应在基层检察院树立理论权威的角色,但现实往往是基层检察院向上级检察机关对口部门请示汇报的疑难案件,常常得不到明确的答复和明确的指示。这种情况极大地影响了上级检察机关在基层检察院中的领导地位,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一是上级检察机关很少下基层调查了解办案情况,对基层检察院遇到的困难不了解;二是受案件管辖范围的影响,上级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数量有限、罪名有限,以某区检察院为例2003年审查批捕案件669件1185人,审查起诉案件467件 697人,远远高于上级检察机关的办案数,大量的案件使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所提交到上级检察机关的案件均有相当大的难度;三是没有组织开展专家咨询工作,使专业理论知识无人咨询指导,使自身理论水平不高。以上四点决定了上级检察机关在处理基层检察院请示汇报的疑难案件常常是不能给基层检察院一个满意答复,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一是上级院要深入基层指导工作;二是对疑难案件可采用派员支持公诉的办法;三是成立专家咨询组;四是加强自身的学习,上级检察机关应做学习的表率;五是制定请示汇报及案件答复工作规范。

三、在推进管理机制建设方面

管理是一门科学,科学的管理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上级检察机关在推进基层检察院管理机制建设方面缺乏创新精神和开拓精神,以基层检察院收到的上级院文件为例,常常是“通知的通知,计划的计划,方案的方案”,上级检察机关仅仅起到一个传话的角色没有根据本地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加以具体解决的方法,制定自身特色的管理方法和特色管理。以法警队建设为例,全国开展的不平衡,管理的模式也不一样,有的省将法警队归口分管自侦工作的检察长管理,调配使用;有的归口政治处管理。管理单位不同,产生的管理模式和方法也就不同。如某区检察院法警队成立于2003年5月份,归口政治处管理,按照高检院的要求,要推进检警分开的制度,司法警察应按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开展工作,在开展工作中如何合理使用警力,派警出警应有的规章制度,如何配合各种业务部门的工作,如何将原来由检察官办的相关业务顺利移交到司法警察手中,这一系列的管理规章制度,上级检察机关应予以及时的指导,协助基层检察院建立起相应的管理体制,同时理顺与各部门的关系。

四、在人事管理制度方面

首先,由于检察机关现行的管理体制实行“双重领导”,即实行检察系统垂直领导和地方党委横向领导相统一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造成基层检察院该引进的人才进不来,该请出的出不去。其根本原因在于,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检察院没有相对独立的人事使用权,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影响,同时检察院为了正常开展工作,也不得不牺牲自己的人事权利,这反映在基层检察院的人员超编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这种管理体制还造成上级检察机关协助解决基层检察院人事问题能力的软弱,甚至还片面指责基层检察院工作的不力,使基层检察院承受巨大的压力而不被理解,基层检察院在解决人员超编的问题上,没有上级检察机关解决超编问题那样较宽的出路,可以在省、市级企事业或机关中进行选择,基层检察院人员分流只有一个结果,就是下岗失业,谈不上什么分流,这个问题恰恰是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协助解决的。但是,上级检察机关往往是片面地甚至机械地处理这一问题,不考虑人员编制定的是否合理,和实际工作的承受能力。

其次,对基层检察院的干警没有保护机制。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在揭示人的五种基本需要时指出,安全的需要是人们寻求保护自己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第一类需要。人们都喜欢安全的、有秩序的、可以预测的环境,要求有稳定的职业,有生活保障等等。而基层检察院处于检察机关的最底层,工作风险较大,工作人员缺乏安全感,他们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些人知名度高,有些人权大位重,有些人甚至是上级党政部门领导,由于对检察人员特别是一线办案人员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有的案子未办完就被“赋闲、轮岗、交流”,有的干警长期不被重用,有的被调出,还可能会影响检察人员职级待遇的落实以及干警家属子女的工作就业等。为了减少风险,有的抱有“宁可不办案,不能丢饭碗”、“遇事留一线,以后好见面”的思想,有的明哲保身,息事宁人,这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和培养一批大无畏的检察官的要求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第三,上级检察机关在抓基层院建设中缺乏激励机制。激励是指激发人的动机,诱导人的行动,使其发挥内在的潜力,为实现所追求的目标而努力的过程。在基层检察院受到职级的限制,由于长期形成的能上不能下的官职阶梯,单位的职数受到严格的比例限制,造成相当一部分基层检察院的中层干部职级较低,与政府部门和上级检察机关晋升面宽相比,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以某区检察院为例,现在在职的34名中层干部中正科级1人,副科级6人,尚有27名中层干部无级别,有的任中层干部已近十年,而同时参加检察工作位于上级检察机关的干警早已解决了职级待遇。另外,在检察官等级任命中也存在相当大的反差,上级检察机关和基层检察院同龄人在检察官的评定及晋升中会有相当大的差距,这样造成基层检察院激励机制单一,缺乏吸引力,一是为数众多的人员缺乏自我提升的紧迫感,对有关激励措施反应平淡,相当一部分人员把落实职级待遇看作是梦想,是退休前后的“一搏”。二是一部分人认为,基层检察院激励机制有不均衡性,在部队当兵,一靶可以打出一个排长来,在行政单位,连续三年优秀可以晋升一级工资;在检察机关评优秀、立二等功仅获一纸证书和少量奖励,激励作用不明显。以樊城检察院为例,近几年来仅一名干警荣获二等功,有的干警侦破了百余万的贪污案,却得不到一点奖励,由此可见激励机制是多么乏力。

五、在技术装备方面

基层检察院的建设、发展仅仅依靠地方行政部门和上级党政机关的重视是不够的,由于各地重视程度不一,加上地方经济条件局限,基层检察院在人员装备等各方面大不一样,存在明显的东西差距,南北差距,城乡差距,这与国家法律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基层检察院的任务要求不相适应。多年来,基层检察院的经费一直是依靠地方财政拨一点,上级部门给一点,办案赃款财政返还点,兄弟单位赞助点,虽然入不敷出,但勉勉强强尚能进行维持,办案经费虽不能满足需要,却还有一点。但近两年全国检察关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坚决刹住了占用赃款,乱拉赞助,所有支出完全转向依靠地方财政拨款,这样,虽从根本上扭转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形象,但也不可否认,结果却使基层检察院原本不充裕的经费更为不足,许多基层检察院所获预算经费除去人头工资费用外,余下的连水电、电话、取暧、汽油等费用都不够,更别提办案经费了。由于经费不足,在自侦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一是无力到外地取证。其表现为检察机关接到举报线索后,认为有查办的必要,但又须到外地调查取证,考虑到单位承担不起经费,便不敢展开初查;有的案件则只查部分事实,涉及到外地取证的却申请不到经费,久拖不决以撤案了事;有的发案单位主动提出帮助检察机关解决办案经费,但怕犯错误也不敢要;有的案犯在逃,因无钱追捕而以中止侦查结案。二是无力支付审计鉴定费用。为了解决经费困难问题,基层检察院以案养案,以办案返还款补办案经费不足的作法普遍存在;经费不足的另一方面表现为,基层检察院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落后,监控、保密等技术设备缺乏等,这些严重阻碍了对智能化职务犯罪的打击。以某区检察院为例,自1998年以来仅购置力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对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重点选好配强基层检察长,优化基层领导班子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提高宏观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知人善任能力和处理突发复杂事件的应变能力,这就要求上级检察机关在加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领导力度的同时,做好对基层检察院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而上级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存在管理欠缺,没有长远计划和措施。一方面,上级检察机关不注重强化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创一流业绩、带一流队伍,关键是要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然而,基层检察院的领导班子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上级检察机关处于协管地位,这种管理模式使上级检察机关管理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上级检察机关缺乏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配合,在一些问题上得不到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同时把工作考核仅限于报表和数据,不进行多方面考核,存在“等”、“靠”思想,出现问题后便怨天忧人,没有形成与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联系紧密、互相配合、共同抓好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的局面。针对这种情况,上级检察机关应当首先做到把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纳入重要议程,做好定期考核工作,基层检察院的领导干部的任免、调整均应由上级检察机关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定期分析基层检察院班子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另一方面,忽视基层检察院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具体表现在没有培养计划和选拔标准。基层检察院应做好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上级检察机关应组织好对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因为这些年轻的后备干部就是未来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或检察长。对这些年轻的后备干部,上级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培养,如参加专门的业务培训班学习,选送党校深造,采用轮岗交流,实行上挂下派,借调到上级检察机关锻炼等方式。同时在后备干部选拔人数上可采用按照基层检察院总人数的百分比进行,并将选拔的后备干部予以公示,让他们接受群众的监督,也激励他们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二、在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方面

首先,干警培训方面,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检察院的领导主要是“业务方面”的领导,“业务方面”应该先做好干警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应是多方面、多形式的,而上级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做的难尽人意。以某区检察院为例,多年来,132名干警除几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省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其它干警只能通过专科、本科学习和从工作实践中的学习,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这些学习往往是单方面的,法律本科、专科的学习只限于书本,而工作实践的学习又过于单一,理论和实践总是相互脱节,这反映在查办疑难案件时对案件吃不准、办不好,在办案程序上不规范、不合法,而案件的质量是检察机关的生命线,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体现,检察官的素质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基础。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制定一套长期的行之有效的培训计划,认认真真地做好基层检察院广大干警的培训工作,一是制定法定的培训程序,如在检察官晋升等级时必须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才能晋升。二是根据各部门工作特点,组织专题的知识培训,如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组织侦查方法、侦查谋略的培训;公诉部门组织法庭辩论技巧的培训等等。注重培训内容的实战性,抓住基层检察院工作的特点,及时发现基层检察院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有针对性地不定期地组织相关培训,如去年在全国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中,上级检察机关可以组织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得检察机关能在这项活动中履行检察职能,为国家的发展保驾护航。

其次,在业务指导方面,基层检察院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开展的如何,除了自身的管理以外,还有在于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指挥如何,各对口业务部门抓的如何,上级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领导管理现在仅限于看基层检察院每月的报表,年终听听汇报,而没有深入到基层检察院去,从严格意义上讲谈不上领导和管理,而仅仅是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由于没有抓住领导和管理权,这方面的不足在基层检察院的反映是:以自侦部门为例,反贪污贿赂部门近几年来查办的案件仅限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案件,而涉及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犯罪案件的侦破却没有突破。在当今大量国有企业破产,国企转民营的改革过程中有没有此类犯罪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为何检察机关没有查办此类犯罪呢?我认为上级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侦破缺乏理论研究和侦查指导,经济犯罪案件是有其时间区域和国家政策区域的特点,提前在理论和侦查方法上做好准备,及时指导基层检察院开展此类犯罪的专项打击,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树立检察机关反腐倡廉的形象。这样的问题,在打击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中也是存在的,这里不再展开讨论。再如,对刑事检察工作的指导方面,上级检察机关应在基层检察院树立理论权威的角色,但现实往往是基层检察院向上级检察机关对口部门请示汇报的疑难案件,常常得不到明确的答复和明确的指示。这种情况极大地影响了上级检察机关在基层检察院中的领导地位,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一是上级检察机关很少下基层调查了解办案情况,对基层检察院遇到的困难不了解;二是受案件管辖范围的影响,上级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数量有限、罪名有限,以某区检察院为例2003年审查批捕案件669件1185人,审查起诉案件467件 697人,远远高于上级检察机关的办案数,大量的案件使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所提交到上级检察机关的案件均有相当大的难度;三是没有组织开展专家咨询工作,使专业理论知识无人咨询指导,使自身理论水平不高。以上四点决定了上级检察机关在处理基层检察院请示汇报的疑难案件常常是不能给基层检察院一个满意答复,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一是上级院要深入基层指导工作;二是对疑难案件可采用派员支持公诉的办法;是成立专家咨询组;四是加强自身的学习,上级检察机关应做学习的表率;五是制定请示汇报及案件答复工作规范。

三、在推进管理机制建设方面

管理是一门科学,科学的管理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上级检察机关在推进基层检察院管理机制建设方面缺乏创新精神和开拓精神,以基层检察院收到的上级院文件为例,常常是“通知的通知,计划的计划,方案的方案”,上级检察机关仅仅起到一个传话的角色没有根据本地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加以具体解决的方法,制定自身特色的管理方法和特色管理。以法警队建设为例,全国开展的不平衡,管理的模式也不一样,有的省将法警队归口分管自侦工作的检察长管理,调配使用;有的归口政治处管理。管理单位不同,产生的管理模式和方法也就不同。如某区检察院法警队成立于2003年5月份,归口政治处管理,按照高检院的要求,要推进检警分开的制度,司法警察应按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开展工作,在开展工作中如何合理使用警力,派警出警应有的规章制度,如何配合各种业务部门的工作,如何将原来由检察官办的相关业务顺利移交到司法警察手中,这一系列的管理规章制度,上级检察机关应予以及时的指导,协助基层检察院建立起相应的管理体制,同时理顺与各部门的关系。

第10篇

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

主要内容

2014年3月,中央政法委把司法改革先行先试的任务交给上海等省市后,在市委和高检院的领导下,我们认真学习中央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论证。6月6日,中央审议通过了《试点方案》。应该说,《试点方案》充分发扬民主,凝聚了各方智慧,体现了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探索的有机统一,是一个符合客观实际和具有操作性、指导性的方案。

根据中央和市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这次检察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有五项:一是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建立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系,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二是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检察办案组织,科学划分内部办案权限,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三是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符合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职业特点,有别于公务员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体系,为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四是建立全市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市级统一管理体制,形成全市检察官“统一提名、分级任免”的管理新格局,打造高素质的检察队伍。五是建立全市各级检察院的经费资产市级统一管理机制,形成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经费分配体系,理顺三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格局,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可靠保障。

这五项改革,解决了司法领域一些长期未能解决的突出、难点、瓶颈性问题。

一、实行检察官员额制度,有利于实现检察官精英化。《试点方案》明确上海检察机关员额为编制数的33%。这样,上海检察机关检察官不超过1850名。严格限制检察官员额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是建设一支高素质检察官队伍的前提。以前,检察官(包括检察员、助理检察员)门槛较低、数量过多。一名法律院校本科毕业的大学生,只要通过国家公务员和司法考试,招录进入检察机关工作两年以后,就可任命为助理检察员,依法行使法律权力。同时,检察官分布在各个部门,不仅办案部门有检察官,办公室、政治部、行政装备部门、检察技术部门人员也都可以成为检察官。目前,上海检察机关检察员1738人,助理检察员1146人,其中,业务部门的检察员1411人,助理检察员940人。员额制度为造就高素质检察官队伍打下了基础。

二、实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为检察官职业发展提供了成长空间。检察官作为司法官员,有特定的职业要求和职业培养的路径。以前,受行政职级的限制,上海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只能升迁到正科级,少数人可以到副处级。由于职业空间的限制,一些资深的检察官较早离开办案一线岗位,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在一线办案的检察官年龄偏轻,不仅资历阅历未能达到成为检察官的要求,也不利于检察官安心在基层、安心在办案岗位。实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拓展了检察官的职业空间。根据改革方案,基层检察官可以达到三级高级检察官(对应正处级),部分可以到二级高级检察官(对应副局级)。这样打通了检察官发展通道,避免了原有的千军万马挤“行政职务”独木桥现象,也避免了因行政职级限制造成的司法人才资源浪费。

三、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有利于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分类管理是由司法工作特点和规律决定的,也是长期以来我们想实现没有实现的任务。以前,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与从事辅助事务的助理、司法行政人员界限模糊、人员混同,不利于队伍的专业化。分类改革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比例分别为检察官33%,司法辅助人员52%,司法行政人员15%。这样,我们不仅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岗位需要,科学地培养和造就不同专业需要的人才,也可以使检察官集中精力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遵循司法规律。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这次改革的核心,也是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司法要求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直接亲历、审理者裁判是司法工作的规律,作为规律就不能违背。这次改革方案中明确要完善检察官责任制,突出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就是要改变长期以来不遵循司法规律带来的司法行政化、检察官执法主体地位不落实、办案责任机制模糊等一系列弊端,真正将办案的决定权落实到检察官身上,使检察官真正成为办案主体。只有真正把责任落实到检察官身上后,才能保证办案质量,才能加速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

五、明确了有检察特色的办案组织。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在办案组织构成上应当具有司法特点、符合司法规律。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没有类似法院审判庭、合议庭等有司法特色的办案组织,而是实行“三级审批制”,行政管理色彩明显。这种办案模式在检察机关组建初期,检察官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对于保证办案质量有其积极意义。但是,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检察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这一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一是层层把关,程序繁琐,办案效率低;二是职责不清,容易助长承办人员的依赖心理,错案责任追究很难得到落实。这次改革方案中明确要“在业务部门分设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在主任检察官负责下依法行使检察权,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目的就是要建构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充分体现检察权司法属性、符合办案实际需要的检察办案组织制度。

六、明确了内设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内设机构应该是服务于执法办案需要而根据一定原则进行分工设立的。历史上,检察机关同行政机关一样,内设机构都是按科层级来设定的。随着法治形势的发展,科层式机构设置与司法化办案组织具有的内在矛盾越来越凸显。在科层式机构设置下,检察机关内部最基本的管理单位,是行政机构,而非司法化组织,不论是检察官个人,还是检察官办案组,都是作为科层机构的附属存在,没有独立的地位,整个检察官群体根据职务高低顺序建立起层层命令与服从关系的权力运作方式。这种方式最明显的后果就是检察官的等级化,检察官缺乏个人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司法效能不高。这次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实现办案组织专业化、扁平化,精简办案组织层级,逐步整合办案部门内设机构设置”,目的就是减少层级、聚焦执法办案,实现机构精简,实现办案组织的扁平化、专业化,提高司法效能。

七、完善了检察官遴选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对于树立司法权威具有根本意义。这次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通过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官培养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形成一套科学的检察官职业准入、晋升、遴选、薪酬、责任以及职业道德、职业操守、职业评价等制度和机制,加速高素质检察官的培养。今后,检察官助理必须经过五年锻炼后,其中优秀者才能成为检察官,上级院的检察官从下级院优秀检察官中产生,从而确保检察官从优秀的检察官助理中产生,确保检察官具有很高的职业素养。

八、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党的领导下,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宪法规定的。实行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就是为了落实这一宪法原则,从制度上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担当起严格公正执法的使命,树立司法公信和权威。

上海推进检察改革试点工作的

实践探索

上海作为首批全国司法改革试点单位,对于完成好中央交给的任务,为全国深化改革创造经验,责任重大。这场改革触及司法体制,关系每个人的利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前所未有,但是我们有信心完成好这一任务。目前,我们在市检察二分院、闵行、宝山、徐汇区院开展试点,明年在全市推开。已经先后制定了《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相关问题解答》,并分批研究制定20余项相关配套制度,关于检察官业务考核、检察官办案职权、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职责、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人员配置、检察官岗位设置等五个指导意见已下发试行。

一、提高检察干部对改革目标的认同。在试点中,我们高度重视提高干警对这次改革的正确认识,务必使干警认识到改革不仅是解决员额控制、分类管理、省级统管等问题,更不单纯是涨工资、增待遇,还要从更高层面认识到这次改革需要达到的目标,是为了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着眼于建立一套在党的领导下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确保公正司法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建立一套有利于高素质检察官成长的培养机制。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完善作出应有贡献。

二、稳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重点、难点。我们确定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个人选择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争取平稳过渡的方案。一是现有检察员原则上整体确认为检察官。检察官无论是在业务部门,还是在行政综合部门,经过严格的考核后,将优秀的检察员确认为检察官。二是明确助理检察员为检察官序列,仍可以依授权行使检察权。但在未晋升为检察官之前分类归属为检察官助理。三是综合部门(包括信息技术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身份继续保留,但不占检察官员额,其身份归类为司法行政人员。四是从2015年开始,行政综合部门按普通公务员招录,检察官助理从法律专业毕业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录,招录后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相互之间不再流动。

三、从严、择优选任检察官,实现检察官员额控制目标。试点方案以核定检察官员额为突破口。从上海市检察机关的情况来看,实现检察官员额控制的任务压力很大,但是我们相信经过努力在五年内可以实现平衡过渡。一是上海检察机关根据司法编制可以选任1848名检察官。据测算,五年内检察官退休466人,这样五年中就可以选任检察官500多名。50%以上的助理检察官可以择优选任为检察官,每年晋升100名左右,与以往的晋升数额大致相等。二是从严控制检察官配置岗位,将检察官主要配置在执法办案一线,为此,我们制定了《关于试点院检察官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检察官主要配置在各级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金融检察、反贪、反渎、监所、民事行政检察、社区检察等主要业务部门的办案岗位;案件管理、控告申诉、预防等其他业务部门的检察官配备数量从严控制。行政综合部门除特殊个别岗位外不配备检察官。三是探索建立检察官严格的考核制度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要看到检察官员额控制的重要目的,是达到优化检察官队伍,实现检察官队伍的精英化的目的。因此,我们特别注重加强考核,通过考核使一些不能完成办案任务、不能胜任检察工作的检察官,依照程序调离检察官岗位。

四、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授权清单,明确检察官的权限。《关于检察官办案职权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除刑事案件采取强制措施、不批捕、不、撤回、抗诉以及对职务犯罪初查、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等重大决定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依法行使外,其余职权均授权其他检察官依法行使。各级院在改革初期阶段可将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之外的办案职权授予主任检察官行使,也可以将其中全部和一部分授予检察官行使。计划三年内逐步实现由检察官负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办理案件。

明确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职责。制定了《关于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职责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明确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职责,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席法庭审理,主持公开听证,宣布处理决定,询问关键证人,拟写重要案件的法律文书等均由检察官直接负责;除规定应当由检察官直接承担的职务活动外,检察官助理可以承担各项检察办案辅助工作,承担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工作,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完成各项任务。建立检察官执法档案,全面记录和掌握检察官办案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办案中是否有违纪违法等情形;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考评机制,将考评和评查结果作为检察官等级晋升、奖惩等的重要依据,检察官对其所办案件终身负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检察机关传统的管理模式将被打破,必须探索有利于维护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前提下的有效监督制约办法。我们采取了这样一些措施:

发挥检察长和检委会的监督作用。检察长可以检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工作,指令汇报某一案件或一段时间内的办案情况。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以及对主任检察官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案件,有权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完善办案组织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审批不等于不要审核,今后,主任检察官对承办检察官作出的决定有审核权而不是审批权。承办检察官在对外作出法律决定前须报主任检察官审核,当主任检察官审核意见与承办检察官意见发生分歧时,如果承办检察官不接受主任检察官审核意见的,主任检察官可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对不批捕、不、撤案、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等重点案件,将实施重点监控和质量评查,确保办案质量。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流程进行全面监督,检务督察部门对检察官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官遵守检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上级院通过复议复核和直接办理案件对下级院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

扩大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探索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程序终结案件和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案件实行监督。

深化检务公开。对于疑难复杂以及在检察阶段作出终局性决定的案件,探索实行公开听证和公开宣告。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执法办案程序和结果的公开,做好执法办案信息告知和查询、法律文书公开查询、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的等事项。加大新闻和宣传力度,健全完善民意收集办理和反馈机制。总之,我们改革的目的是,既要大胆放权,又要确保案件质量,确保公正司法。

五、探索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改革。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第一要务,检察办案需要依靠一定的办案组织来进行。我国组织法和其他法律都未对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作出明确规定。2011年起,我们就在浦东、闵行区院探索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新型检察办案组织。今年年初,根据高检院的要求,试点范围扩大到七家基层院以及市分院的公诉、侦监部门。目前,各试点单位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主要做法一是严格主任检察官的选拔,如闵行区院首批任命的26名主任检察官中,11名具有省市级以上“三优一能”称号。二是明确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组成构造。主任检察官办案组通常由一名主任检察官、两名以上检察官及若干辅助人员组成。三是明确主任检察官实行专业化分工。如,在批捕阶段,我们实行分片区和专业化相结合,将批捕案件分为普通刑事案件组和经济犯罪组;在阶段,我们分别设置了办理金融、未成年人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以及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专业办案组,在反贪和法律监督方面,逐步设立专业化的办案组。

六、探索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我们的改革方案是将办案机构归并为公诉部(原有公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金融检察等部门)、反贪局(原有的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诉讼监督部(原有的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社区检察等部门)和综合业务部(原有的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四个大部门,以取代科层级设置,凸显以执法办案为中心。由副检察长任各部(局)负责人,下设若干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实现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为基本单元”的组织办案模式和管理模式。经试点单位半年探索,这种管理模式是适合检察机关办案特点的。

在大部制的改造中,值得重视的是改变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同时不能削弱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对于完成执法办案任务是重要的制度保障。我们要改变的是科、处长对案件的审判权、决定权,而不是有效的行政管理本身。

七、实行全市检察人员统一管理。若干年的上海检察机关的管理探索已为检察人员统一管理打下了实践基础。

一是市检察院实施对全市各级院领导班子统一管理。上海从2001年起,就已经由市检察院党组行使对区县检察院正副检察长任免的提名权。改革后,我们计划将区县院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反贪局正副局长等领导职务明确由市院党组实行提名,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任免。

二是逐步建立全市检察人员统一招录制度。现阶段由市院对各级院招录计划、员额等进行审核。从2016年起,将由市院统一实施全市检察人员的招录工作,严格执行分类招录、分类管理。

三是建立完善的检察官遴选制度。我们将在市院成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制订统一的检察官任职标准和遴选办法,根据缺额情况定期组织检察官遴选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遴选的检察官候选人报市遴选委员会审查决定。遴选委员会由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由政法委、组织部门、纪检部门、高级法院、市检察院以及法学界等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今后检察官助理任满五年就可以择优遴选为检察官。市分院没有基层工作经验的检察官助理要交流到基层院担任检察官;上级院检察官原则上从下级院主任检察官和特别优秀的检察官中择优遴选;检察官可以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等专业法律人才中公开选拔或调任。目前,根据市委政法委的安排,我们正在与法院一起面向社会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接下来我们还将开展司法改革后第一批检察官的选任工作。

八、健全检察官依法履职的薪酬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也是确保检察人员公正执法、廉洁自律和崇高社会地位的制度保障。目前,我们在市委政法委牵头下,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积极开展专题调研、论证,提出检察官薪酬待遇的建议。对于在办案第一线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薪酬,确保检察官安心在基层、安心在执法办案岗位,公正廉洁执法。

第11篇

摘要:基层检察院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党的重要政法力量。本文结合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实践中存在的定位、体制、队伍、监督方面的问题进行辨析,提出了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实行一体化领导、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党务干部权责利统一机制、创新党建工作观念、内容、机制、载体等方面的改进设想。  

关键词:党建工作;法律监督;基层检察院 

    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是基层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层检察院履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经济建设的职责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基层检察院的党建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在新时期、新形势下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的党建工作,以党建促队建,全面提高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成为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拟结合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一些改进的设想,以期对今后的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有所启发,有所裨益。 

    一、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存在问题辨析近年来,基层检察院都把党建工作作为一项提高干警素质、推动检察工作发展、改变工作作风、塑造检察形象的系统工程来抓,在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活动、实施考核评比等方面做大量的工作,井且取得一定的效果。但用发展的眼光看,在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有悖于科学发展观的问题,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滞后于检察业务工作的状况依然存在,亟待改进和完善。 

    (一)党建工作定位不够明晰 

这里所说的定位,特指人们对某种事物发自内心的普遍认知度,或者说是人们在某种事物上的普遍价值取向。基层检察院的党建工作应当如何定位?这本来是一个常识性的基础问题,但遗憾的是多年来人们往往习惯于从宏观上去解读,往往唯书唯上,人云亦云,很少从基层检察院自身的特点和工作实际出发去准确诠释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的定位。位子定不准,谈何工作?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有关规定,基层检察院党的建设的定位应当也必须是检察事业前进的政治方向,是基层检察队伍发展的精神动力,是基层检察业务建设的根本,是无可替代的。只有把这个定位化作基层检察院一致的普遍认同,党建工作才能真正有位,上位,到位。 

    同时,由于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定位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基层检察院中往往未设专职党干部,支部书记、副书记及党支部委员往往要同时兼任行政职务,他们平时抓业务工作的多,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少,机关党建工作往往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甚至导致了一系列的职责混乱,推诿扯皮,出现有人没工作、有工作没人干、有人干工作效率低下的非正常现象,党建工作难有实效。 

    (二)党建工作体制不够顺畅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基层检察院的党建工作本应当坚持“是否有利于检察工作主题的落实,是否有利于检察事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和谐检察院的构建”这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以服从和服务于检察事业为核心,以全体党员为主体,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理顺领导体制、完善工作机制为基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统筹协调,妥善处理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的关系,在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党建工作的有关文件中提出的各项党建任务,特别是在谋划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出成果、出品牌、出知名度上下功夫,以保证基层检察院党的建设全面、协调、有序、健康发展,给基层检察“二次创业”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可在基层检察院党组织设置上却具有鲜明的地方行政化色彩,与法定的基层检察院领导体制相悖。正是这种领导体制上的“二元结构”造成了现实中基层检察院党建与检察业务的“两层皮”,极大地制约了“检察一体化”效能的充分发挥。 

    (三)党员队伍建设不够坚强有力受到社会各种思潮的冲击和影响,个别党员理想信念发生动摇。个别党员长期放松理论学习,党性观念淡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出现错位。由于没有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一些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化,要么特权思想严重,执法中官僚作风严重,服务意识欠缺,对待群众态度蛮横;要么精神状态萎靡不振,工作得过且过,生活随波逐流,缺乏进取意识和创新精神,工作效能低下,甚至影响到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绩效。&nbs

第12篇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检务保障工作

近年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2011―2014科技装备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要求和“十二五”规划,我院计财科加强与区委、区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统筹与协调,通过专题向区委、区政府、人大报告等多种形式,反映检务保障中遇到的困难,争取当地政府关心检务保障,从政策、经费给予更多的倾斜,并逐步建立制度性的保障机制和增长机制,加强检察经费保障的硬性约束。积极争取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加强调查研究,使上级院及时了解和掌握我院检务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对检务保障工作的指导,通过结对子等多种方式逐一解决,为检察事业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采取有效措施,狠抓信息化建设

按照省院的统一部署,以“科技强检”和检察文化建设为重点,2008年以来,我院建设好三级网、驻所检察分支网、监控联网,2012年完成了高清视频会议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办公现代化环境建设,大大提高办公和办案工作效率。同时还加强后勤装备建设,以优先办案、服务办案为重点,自2010年以来,置换和更新了一批办案、业务车辆,切实解决了办案用车和公务用车不足及残旧的问题,消除了安全事故隐患,提高了检察车辆装备水平。

三、严格财务管理,创建“节约型”检察机关

一是加强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分类明细账和卡片,定期核对,确保账卡物相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平时不定期抽查,使资产真正做到“物尽其用,财尽其力”。二是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牢固树立“增收节支,广辟财源”思想,加强对检察经费使用、管理、监督,整合资源,纠正铺张浪费的行为,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三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制止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效益。四是努力建设节约型检察机关。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增强自律意识,共同营造促进节约氛围。

近几年来,我院计财部门从以下三个角度牢牢把握服务执法办案这个中心,加强与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检务保障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我院的检务保障机制逐步完善,保障能力逐步增强,有力地推动了各项检察业务的不断发展。

一、从新的视角,明确计财装备工作的职能和性质

我院一改以往的计财工作只是管钱管理账的传统观念,从新的视角,明确计财工作的职能,一是负责对全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进行指导;二是对上级检察院补助下级检察院的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进行分配和管理;三是负责交通通讯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负责检察院机关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工作;四是承担检察机关经费及基本建设等各项经费的申请、核算、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五是负责检察机关财务、房地产、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环境秩序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二、从新的高度,认清计财装备工作的重要地位

我院检察院从检察工作的大局着眼,站在新的高度,重新审视计财装备工作的地位,认识到计财装备工作是检察工作的基础性工程,要善于管理,重在服务。一是为领导决策服务。首先为领导服务,领导工作涉及到哪里,服务工作范围就延伸到哪里。如检察机关的基本建设项目由院领导决定后,资金的来源与运用就应当由计财装备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并随时向领导汇报情况。二是为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服务。计财装备部门掌握着检察机关的资金、物资,是确保各个部门正常运作的“能源库”,就要为各部门履行职责提供能源动力和热情服务。如根据各个业务部门的工作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物资,为办案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三是为干警服务。检察干警是检察院的基本工作单元,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官有法定的工资、福利、医疗等保障,计财装备工作的重要任务就是具体落实这些保障,切实为干警们谋福利、排忧解难,这是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手段。

三、从新的方式,充分发挥计财装备工作的积极作用

计财装备部门虽然不履行检察机关具体的法律监督职能,但是作为检察机关后勤保障部门,承担着为检察工作提供动力的重大职责。为了计财装备工作的有效运转,保障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检察职能作用的发挥,达川院计财装备工作注重工作方式,充分发挥计财装备工作的积极作用:

(一)协调枢纽作用,充分发挥计财装备工作“一体化”功能,整合部门、上下级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关系,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效率的提高。

(二)管理服务作用,主动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认真负责地管理好财务、装备、机关等一系列后勤服务,保障检察机关各部门的正常运转。例如:对财务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增强经费保障能力,精心理财,当好“内当家”;对全院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以各内设机构为单位建立资产台帐,并将有关资料与计算机上的数据核对,做到帐帐相符;严格车辆管理,规范公务车辆使用范围,实行节假日所有公务车统一存放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