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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大会制度

时间:2022-09-27 13:45:33

职工大会制度

第1篇

第一条: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为实现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根本任务,完善管理制度,在我校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利、参证议政、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加强学校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保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完成学校各项任务,为把我校办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先进的社会主义大学而奋斗。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政情况,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行政、教学、科研、后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的条例。在分房过程中如发现违章事件,教代会有权制止纠;讨论决定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

第三章工作机构

第六条:教代会的主席,副主席兼任学校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委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积极参与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负责教代会的具体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工会负责了解掌握各代表团的工作情况,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了解和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三)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利,接收他们的申诉。

(四)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主席团或代表团长会议,由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解答问题或组织代表讨论,提出意见。

第2篇

[论文关键词]高校教职工 代表大会 制度教代会 制度创新

一、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亟待加强

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制度创新,也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视野下,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就必须完善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赋予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应有的职能和权限,真正推进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遗憾的是,当前“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同虚设的问题严重”。有调查显示,88.2%的教师认为:“教代会只是走形式,教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很少被采纳。教代会只是校长布置作业的工具,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权掌握在学校主要领导手里,教师起不到任何作用。”85.3%的教师认为:“作为学校教代会的组织者和工作机构的工会在维护教师权益和执行学校监督方面起不到多大作用,或者根本不起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效率低下,高校民主管理式微,本质上限制了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加强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已经是高等教育改革的当务之急。笔者试图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与方法来解构我国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尝试解答三个问题:教代会制度效率低下的根源;低效的教代会制度长期存在的原因;现有制度环境下如何推进教代会制度创新。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效率低下根源

制度效率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重要概念。林毅夫认为,一项政策或制度的失败往往源于统治者的偏好和有界理性、意识形态的刚性、官僚政治、利益集团冲突及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我国高校教代会制度效率低下,一定程度上也与此相关。具体而言,表现在三个方面:制度原初设计的不足、利益相关者权力博弈的失衡、制度执行与制度变革的脱节。

1.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计的漏洞和缺陷

1985年1月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布《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就存在法律性质模糊的问题。“《条例》在立法主体的安排上缺乏科学性,将其归入行政规章范畴或者归入行业规则范围都是不妥的。”这种立法的模糊性限制了《条例》的执行力。其次,《条例》规定又过于笼统,缺乏实施细则,进一步限制了《条例》的实施效果。虽然《条例》最后一条指出,“各单位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但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对《条例》的落实提供制度保障,最后一条恰恰为各单位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在缺乏外部强制性制度约束的背景下,《条例》的落实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单位内部的权力运作。再次,《条例》规定,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但众所周知,高校工会只是高校教职工的群众组织,它虽然具有维护教职工民主管理权的义务,但并不具备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而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视野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应该是学校的权力机构。以非权力机构的工会来落实权力机构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必然制约了教职工代表大会效用的发挥。

2.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利益相关者权力博弈失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和政府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在高校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制度安排。它本质上是扩大高校基层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让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重要形式。由于《条例》在制度设计中的漏洞和缺失,教职工代表大会效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单位内部的权力运作。因此,高校内部的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博弈直接影响到民主管理权的落实。我国高校内部权力架构的实际情形是,政治领导权和行政权处于主导地位,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从一开始就处于边缘化状态,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尽管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党和政府有意识建立、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试图扩大高校民主管理权,以加强对政治领导权和行政权的监督和约束,但在这种背景下建立起来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如果缺少来自外部的对政治领导权和行政权的监督和约束,其制度效用必然大打折扣。很多情形都表明,来自基层的教职工在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时候,如果与学校内部的政治领导权、行政权产生冲突时,必然受到来自党委和行政的抵制,而不能发挥有效作用。久而久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某些高校实际操作中要么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成为党委和行政落实《条例》的一种摆设,要么“沦为学校行政体制的附庸,失去了本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甚至更直接的是,有些高校干脆就取消教职工代表大会。

3.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执行与变革脱节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效用的发挥与制度环境存在必然的关联,同一项制度安排在不同环境中的效用可能大相径庭。伴随着我国高校内外部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所处的制度环境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主要表现为高校办学自主权呈现出扩大趋势,大学自治权不断提升,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要发挥有效作用,就必须进行相应调整,制度执行与变革必须同步进行。《条例》的出台是国家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赋予基层教职工民主管理权,这种民主管理权在高校内部的落实主要还是以国家掌握大学管理权为后盾。随着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推进,国家权力逐渐退出,国家将更多的自治权下放到高校,而这些下放权限更多地集中到党委和行政层面。这样,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干预和保护退出以后,在权力竞争中必然缺乏应有的保障。因此,如果要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制度执行必须与制度变革同步进行。国家应该在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有意识地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供相应的配套政策或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制度执行与制度变革的脱节是当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效用不高的重要原因。

三、低效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长期存在的原因

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效率相对低下,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引起了高等教育界的广泛关注。改革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其效率,也是高等教育界的普遍呼声。但问题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缘何长期以低效状态存在而没有产生积极的变革或者变革本身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呢?

1.国家意识形态的刚性限制了制度创新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经验教训基本铸就了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架构,即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管理体制架构已经不仅仅是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党和政府对高等教育发展的一种意识形态约束,这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党和政府要推进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就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另一方面,在意识形态约束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又必须在高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权力。这种意识形态的刚性,使得党和政府在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变革过程中,不通过权力的分化,而是通过意识形态的强调,以及进行一些保持既有权力结构前提下的其他工作,诸如全国范围的教代会工作的评估等,来促进党委和行政支持和重视教代会工作。这也说明为什么自1985年《条例》颁布以来,尽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效率不高,但却始终没有做出大的调整。

2.教代会的工作机构缺乏制度创新的能力和动力

“组织乃是在既有约束条件所决定的机会集合下有目的地创立的,同时,就达到其目标而言,组织乃是促成制度变迁的主角。”根据《条例》规定,工会是目前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而伴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权力的不断退出,大学自主权的不断扩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创新的动力也相应从党和政府过渡到高校内部。自然,高校工会也因此构成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创新的主角。但目前我国高校工会首先是一个群众性组织,它不是权力机构,推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创新的能力有限。其次它在事实上是学校党委下属的一个工作机构,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当侵权方是学校或代表学校的领导者时,工会也很难以独立超然的身份和姿态来切实维护教职工的权益。因此工会缺乏制度创新的动力,以至于不少高校的工会组织实际上演绎成向教职工发放福利的机构,没有承担起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3.高校党委和行政组织倾向于消极地对待制度创新

《条例》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教代会四大职权之一就是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因此,这实际上也就承认了学校党委和行政组织与教代会目标函数有可能不尽一致。而一旦教代会目标函数与党委和行政组织产生冲突时,党委和行政组织出于自身的目标诉求,就有可能产生压制教职工民主管理权的想法;而且,由于教代会是在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的,也因此,党委和行政组织也有较强的能力实现压制。现实情况表明,“高校行政工作者认为,教代会与他们的权力形成了矛盾,很多时候教代会是改革的阻力而非动力,因此,他们消极地对待教代会。旧所以,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从其诞生伊始,作为其领导机构的高校党委和行政组织就缺乏对其进行制度创新的愿望。这也揭示了为什么长期以来尽管大家都认为,要真正提升教代会的效率,关键在于领导要重视,但却始终无法真正重视起来的原因。

4.基层教职工无法成为制度创新的有效主体

虽然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过程中,国家逐渐下放高等教育管理权,但权限下放的进度是缓慢的,内容也是有限的,尤其在一些关键权力上,譬如高校主要行政管理者的任免权依然由政府掌握,教代会不享有任免权。同时,作为民主管理权主要实现形式的教代会,依然要在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因此,在这种体制安排下,教代会不过是辅助高校党委和行政进行学校管理的一支力量,它既无法派生高校政治领导权和行政权力的合法性,也无法成为与高校政治领导权和行政管理权相抗衡的一支力量。这种极为有限的民主管理权限,使得基层教职工基于自身制度创新的成本收益考量,不会为之付出努力。即使有数量极为有限的教职工能够抛开纯粹的成本收益判断而有勇气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以推动教代会制度创新,但根据集体行动的逻辑,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客观存在,也往往导致个别推动制度创新的行为人无法得到集体的支持,无法演绎成集体行动,从而使高效率的制度安排无从产生。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创新

教代会制度长期陷入低效状态而不能得到根本变革,也就意味着制度变迁进入了路径依赖状态,即“沿着一定的路径发展演进,而很难为其他潜在的甚至更优越的体系所取代”。如何摆脱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是教代会制度变革亟待解决的难题,也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

1.通过立法形式,将高校教代会打造成实质性的权力机构,并逐步将高校内部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权赋予教代会

在不改变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刚性约束的前提下,要提升教代会的制度效率,就应该赋予教代会实质权限,将其建设成高校内部的权力机构,尤其要将高校内部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权赋予教代会。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高校党委和行政组织还应该在教代会授权下行使管理权。因为大学内部治理的合法性,固然需要外部法律的支持,但作为自治机构,高校内部管理权的合法性最终还应该源于内部。在没有相应扩大来自基层的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的背景下,国家单纯下放高等教育管理权就会进一步强化高校内部的政治领导权和行政权,可能会恶化内部治理环境,难免使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再次陷入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统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怪圈。

2.将工会与教代会的关系松绑,重新设立常设性的教代会工作机构,工作机构应直接接受党和政府的管理

长期以来,工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缺乏制度创新的能力与动力。这与工会自身性质及其在高校中的体制架构有关。工会作为群众性组织,在学理上它不能成为权力机构的代言人;同时,当前工会本身的体制架构也限制了工会职能,工会自身的组织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它也无法很好地行使教代会职权。因此,为了推进教代会的制度创新,就必须建立起强有力的组织机构,让组织成为制度创新的推动者。这种组织机构应该是常设性的,应该纳入到高等学校管理体制之中。其主要职能是对高校内部管理进行授权,赋予其内部治理的合法性,并对内部管理进行监督和约束。同时,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还应该直接接受党和政府的监督和约束,以确保教代会的集体决策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并使得这种决策不背离并能够切合国家以及社会对大学发展的需求。

3.推进教代会建章立制工作

教代会制度是一个制度体系,而不是某一单项的制度安排。教代会能否有效运作,既有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同时也有赖于高校内部细化的运作规范。由于缺少运作规范,很多高校教代会的运作往往取决于学校领导的重视程度。因此,教代会的组织机构一定要积极承担起教代会的建章立制工作,要通过制度来规范教代会,细化教代会各环节运作规范,譬如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质询与通报制度、提案反馈制度、管理问责制度等;明确教代会审议内容项目,将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关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纳入到教代会中,建立教代会主题遴选与议题商定制度。

4.进一步推进和深化高校教代会评估工作,发挥以评促建的作用

教代会制度变革整体上应是渐进的,因为上述各项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制度渐进的变迁过程中,要提升教代会制度效用,依然需要依赖来自外部的教代会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约束。实际上,早在1996年全国教育工会就开始推进教代会评估工作。目前需要做的是,在确保教代会渐进制度变迁的同时,政府需要进一步强化高校教代会评估工作力度,通过评估,督促学校重视教代会工作;另一方面,政府要建立高校教代会运作效果的问责机制,将教代会纳入到学校党政考核机制之中,与学校党政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相挂钩。

第3篇

在全面实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依据十五大精神,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客观要求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有国有企业需以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或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公司制度为核心,使企业法人实体建设成为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独立运作机制。

依照公司法其明确了的企业制度,核心是指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制度与管理制度,明确的组织制度是在企业中建立“三会”,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但在于现行国有企业中的“老三会”的关系如何?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需要回答和解决,通过去年颁布《工会法》的学习和省公司企业党校的学习试谈一些认识,借以理清下一步改革改制当中,辅之以建立职代会制度的进一步认识。

一、客观地认识“两会”的区别,找准职代会的定位

我们应明确分析股东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性质。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从维护投资利益的角度,通过股东大会反映自己的意志,制约董事会的行为,股东还采取“用手投票”的方式即买进或卖出企业股票,来影响企业行为。董事会作为法人代表,要对企业的资产的运作与增值负责,承担资产风险。法人受股东利益制约,对重大决策行为谨慎行事,承担资产风险这又促使董事会(法人代表)精心选择有能力懂管理的企业家来经营资产。企业家(经理)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的管理者,受控于董事会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也是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进而对全体股东负责。而职工代表大会的一般规定性及其职权。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保障职工参政议政,依法维护职工利益,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由此看来:

一是决策的根本性质不同,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决策机构,它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实施决策,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机构。

二是决策的内容不同,股东大会对重大生产经营事项有决定权对董事会成员有选举被选举权,对公司的资产有决定权。而职工代表大会对重大决策有建议权,对工资方案,奖金分配、奖惩、劳动保护有审议通过权,对生活福利有决定权。

三是主体与范围不同,股东的结构复杂,变化大,在目前的有自然人投资人,也有出资方法定代表人而职工代表是集中在企业当中的员工劳动者。

四是组织的原则不同。职代会全体代表享有平等的权力,依照我党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来决定事项的通过权和决定权。股东大会,采用股权平等的权力,以投资金额划分来确定其权力大小,值此,两会所产生的作用也就自然不同。笔者的观点是,在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当中,必须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而在当前对新老“三会”的建立实践当中,认识还是比较混乱的,有些甚至于是非常纷繁复杂的,其直接成为当前企业制度改革中必须搞清的一个焦点问题。

二、从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实践看工会与职代会的作用

从“三资”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工会与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实践看待这个问题。一是理论分析,《工会法》规定凡200人以上企业必须建立工会。这就说明在中国办企业搞公司,其劳工的维权组织在企业中是工会组织,它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以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反映广大员工的意愿,实施对员工利益的通过权,处理劳资方关系的准绳是集体合同,应该是确定无疑的,通过集体合同体现广大员工依法享有工资、劳保、休假、保险、医疗、奖惩等公民权利,政府部门是维护公民权益的组织形式,依法行使对企业的监督,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二是符合组织行为学,组织建立基础原则,也符合国际工商管理(MBA)通用原理,组织的基础是劳动者不同形式的集合,这种集合客观要求建立管理者群体,尤其是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公司中,投资的主体是国有,企业的行为主体是具有国有身份的员工,国家依法对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管,职工依照“依靠”方针行使民主参与权,它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客观要求不能放弃工会及其相应的管理形式。三是二十多年的改革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在初步开放的沿海大城市,吸收了大量外资,投融资兴办“三资”企业,这些公司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政策运作。必须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员工管理组织制度,除人事、民政部门的宏观管理而外,就应相应建立内部的组织体系与制度。建立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制度。1993年3月,我有幸参加了厦门市企业形象策划中心举办的全国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考察了“三资”企业的人事管理,党的组织建立,工会组织建立,尤其是工会组织开展工作的情况,使我对此有所了解研究和思考。工会依法代表职工的利益,与外资投资者讨价还价,同时行使对职工的管理权(不是全部尽然)。外商投资人在相应的基础上,很大程度依靠工会处理劳资关系。以白露宾馆为例它是台商投资兴办的一家企业,工会主席由中方人员担任,据介绍曾发生过这样一例员工事件,一位员工偷拿了宾馆的床单,枕套等物品,同时被查验后也的确发现其所偷的印有“白露宾馆”字样的用品,台方老板找到工会主席要求坚决开除,以示严格管理,我方工会因为这位员工的平时表现,坚决表示反对,双方发生冲突,我方工会主席表示一定妥善处理好这件事,当与这位女工谈话了解实情后,主动要求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并要求老板参加,非但没有批评这位员工,而且大讲特讲“白露宾馆”的员工如何热爱企业,爱物及物,表扬员工中热爱企业的大量行为,反过来又正确引导如何热爱企业、维护企业和自身形象,点到热爱企业就随意偷拿企业东西是不对的,使这位员工的人格受到了极大的尊重,同时号召开展了全员的大讨论,焕发了员工的精神,使台方受到了很大的教育和启示,更加信任中方工会主席,当然也为员工很多利益的协调发挥着作用。由此,当前处理此类机制建立问题,供研究可见一斑。我们承认有认识和制度上的误区,但找到正确的制度过渡与全面完善管理是能找到途径的。

三、当前认识的误区与实践的不足不能成为衡量标准

在当前一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当中,民主管理被看作形式,一部分甚至没有职代会制度。

一是认识上的误区,从来不把民主管理放在眼里,部分生产经营者个人英雄主义盛行,把理论与实践的本末倒置了,把真正的真理来源放在本本上,唯书本论看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有些则认为职代会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与法人治理机制不合拍,还有甚者认为职代会是计划经济的最后一个堡垒,必须打破。

二是存在着没有成功的经验与理论研究,还没有明确地如何处理“老三会”与“新三会”之间关系界定的文件法规,弄不好什么都要,复杂麻烦,久而久之形同虚设,见表不见质。

三是就目前国有企业的职代会定位与工会的地位作用,引入公司制之后更是质量不高。职代会本应是广大职工行使民利的形式,而往往部分企业则形成“你搭台子我唱戏”,“你提意见我放气”的局面,起不到对经营者的制约作用,这样一方面影响了民主管理的科学性原则,另一方面逐步使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受到挫伤。

四是领导干部的权利观与公司领导核心的任命制,则使一些领导者要不要职代会,要不要民主监督的关键所在。往往是你要什么,而是我想干什么和高兴干什么。

五是“公民权”与公民素质乃至全社会文化素质,也是现代企业文化的一大桎梏,知识贫乏不会参政,依附性太强不敢参政,面对不正之风不愿参政,体制不完善没有积极性参政。这是国民整体文化素质存在的客观现象。无疑共产党人应成为先进文化的代表而何等之重要!

四、怎样在国有独资与控股公司继续建设好职代会制度

我们研究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公司建立职代会这一事物,应遵循一般事物的发展规律,企业内部组织制度建立是否促进企业发展应做为根本标准,企业外部环境也反作用与企业本身的发展。值此,企业内部改革是根本,外部环境条件是保证。

从企业内部环境而言:首先,从法律法规制定上明确职代会制度在国有独资与控股公司地位,所管理的对象,所决定的问题及其作用,使它与股东大会加以区分,相应制定法律责任,并且能相对微观地明确程序、原则、内容等。其次,明确工会组织的行业垂直关系,实行系统管理,有利于相互监督,可补充工会组织相对弱势局面,因为由于政府的劳动部门的监管较为宏观,解决大的违法行为有力,而对于职工维权、集体合同建立,还需要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微观管理机制。三是法制更加完善化,加快民主法治建设的步伐,使经济运行的“游戏”规划进万家入人心,建立公司公开制约制衡配套制度规则,建立全国性企业劳工集体合同法规,尤其是对国有经营者违背合同应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应相应建设好劳动仲裁机构,社会保障机构,防止造成管理上的断档,长期形成不规则的问题得不到解决。

第4篇

关键词: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反思;重构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一、引言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保障下,国家通过企业或个人等多种途径募集资金,在城镇职工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原因而造成劳动收入大幅减少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确保城镇职工的基本生活。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自从试行和运行以来,实施效果却不够理想,在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养老权益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没有发挥预想的优势和作用。在我国许多地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出现的众多问题如征缴率低、征缴额度小、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等,进一步导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效率和质量降低。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我国企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实施受到了渐大的阻力。让学界开始反思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针对保险社会制度的设计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对我国城镇职工保险社会制度的立法重构完善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二、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筹资模式和账户模式设计不合理

根据1992年民政部相关文件可见,我国城镇职工保险基金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这种筹资模式和账户模式具有一定的产权清晰的特点,能够有效调动广大企业职工的参保和工作积极性,同时有助于强化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并可以有效避免政府承担无限责任。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筹资模式和账户模式的设计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存在着三个方面的弊端。

一是缺乏有效监管。在面对企业逃避和不按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的时候,没有专门的社保监督机构或者社会服务部门进行追讨和监督,在落实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当中也缺乏专业的人员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二是缺少公平性。效益越好的企业参保积极性较高、缴费越高,而收入低的企业则积极性较低,缴费也低,企业职工退休后享受的社会保险就会有天壤之别。三是缺乏调剂性。在现行制度下,下岗再就业职工等特殊群体参保压力较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买断工龄下岗职工)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相关情况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保费设计不科学,续保压力较大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而城镇职工保险资金的筹集又是以企业缴纳为主,这就使得大部分中小企业甚至小微企业管理者,出于一己私利或者客观经济条件限制,为城镇职工按照最低标准进行缴纳,有些保险项目(比如生育保险)有些企业不予缴纳。这一保障水平难以满足城镇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不能满足城镇职工个人生活发展需要。另外,不少城镇再就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职工的社会保险金续保金额较高(以莱州为例,15年工龄保险往往接近20万),当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续保压力加大,代购买社会保险的城镇职工计算不划算时,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便逐渐失去对吸引力,很多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征缴工作难以持续开展。

(三)资金流失问题严峻,保值增值能力差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经济制度环境的改变,城镇职工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保值增值面临巨大挑战,出现了许多较为严峻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缺少一定的法律保障,并且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金属于自收自支、自求平衡,没有作为社会事业纳入政府统筹安排,不少地方出现了社保金管理无序、挤占挪用、非法运作等问题,社保基金面临的风险大,安全性难以得到保证。另一方面,现行制度中基金保值增值的途径主要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但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问题,之前的基金增值保值措施已经不具太大的作用。

三、中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重构完善

(一)进一步加大对城镇职工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

首先,需要建立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的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制度以及审计监督等制度,让使城镇职工保险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确保基金安全,严防基金流失。其次,还要明确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城镇职工个人,而不是政府、部门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经办单位。最后,设立具有事业性质的“县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存储和管理专门化,提高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完善基金保值增值的运行机制

做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才能顺利推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工作,因此,应当尽快完善基金的保值增值运行机制。一方面,政府需要适度放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组合和投资领域,可以将投资运营稳定且回报率较高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金保值增值途径范围。另一方面,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在社会保险工作开展较好、基金规模较大的地区,考虑市场化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即将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给专门的基金管理投资机构,以此提高基金的增值空间。

(三)完善城镇职工保险法律法规,加大征缴执法力度

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城镇企业发展水平也各不相同,因此,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工作需要考虑更全面的问题,建立完善的城镇职工法律法规体系,以更好地解决我国各地区、各层次企业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具体来说,一方面需要因地制宜,结合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建立发达地区城镇职工保险制度和欠发达地区城镇职工保险制度。另一方面,要突出重点,结合城镇职工实际生活情况,加大企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执法力度,通过强执法、强宣传,提升企业参保程度,造福城镇职工。

参考文献:

[1]王志英.借鉴历史探究城镇职工保险制度[J].黑龙江史志,2015,01:248-249.

第5篇

【关键字】公司治理职工参与本土特色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结构,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最大程度挖掘企业的潜力,发挥企业的效能是我国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到目前为止,不少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但法无通法,由于各国社会经济条件和文化历史背景不同,各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都有自己的特色。我们有必要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探讨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向和制度安排。

在企业制度创新过程中找出适合本土国情的中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模式。

一、西方国家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确立

西方国家在长期的探索中引入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体现了劳动者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原则,形成了资本所有者与企业劳动者共同治理企业的新型公司治理结构。所谓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是一种由公司法规定的,职工以特定方式参与公司决策机构、介入公司决策程序,影响公司决策结果、监督公司决策实施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参与”一词最早出现在德国,与之相关的立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至今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已经发展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

公司的传统内部治理结构确立了股东本位原则,公司被单纯视为股东牟利的工具,“公司利益”视为“股东利益”的同一语。“只有以所有权形式为公司提供物质资本的股东才享有公司权力,他们对公司财产不仅享有剩余索取权,而且对公司的经营享有最高控制权。”股东最有积极关注与监控公司的经营,且较公司的其他参与者有动力校正经营者懈怠及道德风险。然而自20世纪初以来,这种被奉行为一种理想化、标准化的企业治理模式受到了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挑战,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是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在职工利益领域的表现。依此观点股东只是公司利益相关者之一,除此之外公司的雇员、消费者、客户、当地射社区及至其他影响公司和受公司影响的社会公众都分别与公司存在某种利害关系,故而亦是公司的利害相关者。没有这些利害相关者及其在公司中的权益,作为组织的公司将无法存续,公司正是所有利益相关者围绕权益获取和保护的合作博弈所形成的关系网。在所有利益相关者中,职工则是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职工的工作、生活甚至养老都与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他们是公司发展的主导力量。这样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被定义为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之间有关公司经营与权利的配置机制。各种利害相关者应当共同参与公司治理。

随着技术进步,职工知识和技能水平的不断提高仅仅具有人力资本的劳动者,当他们把自己的体力和智力作为资本投入企业,不可避免要承担这种特定的“人力资本”投资相关的风险。尤其是在高度专业化人力资本方面的投资对于公司财富创造的方式极为重要的情况下,职工也是股东,他们也是剩余索取者并成为剩余风险承担者。“现在已不是一个劳动创造价值的单因素经济,而是资本和劳动共同创造财富的双因素经济。”现代公司已经成为多元利益联合体,不仅是资本联合,而且也是劳动与资本的联合,作为劳动者的职工是其不可忽视的构成部分。

(二)西方国家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及其成功经验

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得以确立,是20世纪以后的事情。由于各国立法环境,经济文化背景各有差异,在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上也有所不同。从目前主要市场国家的实践看,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有三种形式:①英美模式,主要特点股权具有高度分散化,流通性;机构持股力量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作用弱小;单层治理结构,公司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履行监督职责。②日本模式,法人持股率高,经营者在公司中居主导地位;公司内部决策权与执行权统一,监督和约束主要来自公司外部,一是来自交叉持股的持股公司,二是来自银行的监督。③德国模式,股权集中程度很高,银行参与公司治理;双层治理结构,股东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权责分明、相互制约;职工参与决定制,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和职工委员会,来实现其参与企业管理的“共同决定权”。公司治理结构形式的不同导致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在参与方式、参与程度上有所不同。纵观西方发达国家职工参与方式可归结以下三种方式:

1.信息参与方式

信息参与是公司职工通过特定机构或劳资协议参与公司管理,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并向公司决策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这种参与方式层次较低,参与程度也不够深。职工在参与过程中并无表决权和决策权。根据德国法所确立的“契约自由原则”,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雇员可以通过在劳资协议中确定其参与公司决策的范围和方式。内容主要涉及劳动时间、劳动报酬、职工福利等社会性问题。一般是先选出雇员的谈判代表,最后按法定程序进行谈判,然后签订集体合同。通过信息参与,促进双方在理解、信任合作的基础上达成双方利益的一致,这是作为企业重要利益相关主体在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手段。

2.职工参与公司机关

职工参与公司机关是一种由公司法规定的,职工利益代表与股东利益代表一道参与公司决策机关,共同介入公司决策程序,影响公司决策结果的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又根据各国选择公司治理模式的不同(双层制或单层制),而细化为经营参与方式和监督参与方式。

(1)经营参与方式

指由雇员代表直接进入董事会,参与经营决策。这一制度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欧洲得到了广泛的推行。法国、德国、丹麦、瑞典等国家都在立法中都规定了雇员进入公司董事会制度。德国1976年《参与决定法》第33条和1956年《冶矿业劳工参与法》13条都规定必须在董事会中设1名劳方董事,由雇员代表担任,享有同等权利。法国1986、1988年对其《商事公司法》进行修订,规定了职工可选举适当数量的代表参与董事会,但董事数额不得超过四个;对于上市公司,则不得超过五个;并且职工选举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其他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丹麦公司法》规定,在雇工超过35人的公司及前3个会计年度平均雇工超过35人的公司,职工有权选举董事成员,即使董事会人数少于6人,也要为职工代表保留2个席位。

(2)监督参与方式

指雇员通过其代表参加公司监事会行使其经济参与决策权。德国1956年《冶矿业劳工参决法》及其补充法规定了雇员代表及股东代表在公司监事会中的“同等代表制”,适用该法的企业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一般由11名成员组成:5名雇员代表,5名股东代表及第11名成员。1976年《参与决定法》也规定了雇员在监事会中的“同等代表制”。监事会负责公司经营董事会的任免,对公司经营董事会进行监督和检查。在监事会中雇员代表与股东代表的地位完全相等,股东不享有任何优先权。而且双方势均力敌,雇员有可能完全、充分的参与公司决策。法国劳动法规定,雇员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设立劳资协会,该协会有权从其成员中选出2名代表参加董事会或监事会,雇员代表应邀参加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所有会议,并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与欧洲国家不同的是美国公司法引入了“外部董事制度”,即在董事会中设置一个由来自于公司外部且独立于公司业务执行委员会的外部董事组成的内部委员会专门行使经营权,公司职工可以作为股东以外的成员被选为“外部董事”行使监督参与权。

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不仅对公司职工法律地位的提升,谋求公司职工的最大利益有深远的意义,而且是完善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3.职工持股参与

职工持股又称所有参与,是指职工通过持有公司股份成为其股东,并参加股东大会来行使其民主管理权利。这是美国和日本雇员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途径。

职工持股制度是一种由企业职工拥有本企业产权的股份制形式,在我国广泛存在的股份合作制就是这种制度的一种组织形式。职工持股制度起源于西方,一般被称为"职工持股计"(EmployeeStockOwnershipPlans,简称ESOP),是由美国律师路易斯?凯尔萨在60年代最先提出的。可以说,职工持股制度在西方的发展历程并不长,但它带来的制度创新意义和显著的实际效果则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职工持股计划是在重振美国经济,改善传统劳资对立关系的背景下产生的,其基础思想是:在正常的市场经济运行的条件下,任何人不仅可以通过他们的劳动获得收入,而且还必须通过资本获得收入,这是人的基础权利。凯尔索认为,人类社会需要一种既能鼓励公平又能促进增长的制度,这种制度使任何人都可以获得两种收入,即资本收入和劳动收入,从而激发人民的创造性和责任感,否则社会将会因贫富不均而崩溃;对于美国经济而言,如果扩大资本所有权,使普通劳动者广泛享有资本,会对美国经济产生积极影响。

现在,ESOP已成为西方职工持股制度的典型,虽然它也是众多福利计划的一种,但与一般福利计划不同的是:它不向职工保证提供某种固定收益或福利待遇,而是将职工的收益与其对企业的股权投资相联系,从而将职工个人的利益同企业的效益、管理和职工自身的努力等因素结合起来,因此带有明显的激通八达励成份。推行职工持股的目的在于通过职工拥有企业一部分股份参与利润分配来提高对企业的关联度,曾强对企业的凝聚力,并为企业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提供制度基础。

如今,以ESOP为代表的职工持股制度的发展已越来越趋际化。目前,美国已有9000多家职工持股的公司,遍布各行各业,日本上市公司中的绝大部分实行了职工持股制度,英国90%以上的非国有公司都有职工持股。现在,欧洲、亚洲、拉美和非洲已有50多个国家推行职工持股制度,职工持股制度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欧洲国家规定的职工参与方式较为广泛,而且该模式将职工参与制度作为强制性条款进行规定,使职工的参与权能够获得充分的保障。但是,由于职工和股东之间缺乏资金连系的纽带,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在公司机构中的对立形象并未获根本性的改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决策的效率。而偏重职工持股参与的美、日模式则体现为职工代表同时有具有股东身份,这使得其在公司机构中易获得非雇员股东代表的理解和支持,公司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也随之提高。而且此模式将职工利益与公司经营效果直接联系,有利于提高职工对公司长期经营的关怀度。

二、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分析

在我国职工参与权源于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该权利的功能在于树立职工对公司和企业的主人翁意识,以公司利益的获得为轴心,全面实现公司设立的目的。该权利与其他主体的权利(如股东权利、经理的经营管理权)既可能对抗又可能合作,在公司诸多权利主体所形成的权利体系中具有衡平与制约的功能,因此在公司经营与管理的不同场合,该权利对于股权与经营权具有矫正和推进的双重功能。我国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工群众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对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既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

我国《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后,公司的职工仍然享有广泛的民利。在我国法律对职工这一主体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分为两个层次,首先受到《劳动法》调整,职工作为社会上的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关系,该法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其次,职工作为公司法上的主体,又受公司法规制。我国公司职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立法上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16条、第52条、第55条、第68条、第121条中,此外1996年4月1日中华总工会等部门颁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也提出了许多职工参与公司经营的意见。在非国有制企业中,职工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职工参与公司管理是生产力发展规律和现代企业管理规律的要求,也是建立现代企业的必然产物。

在我国让广大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不仅具有理论基础和思想基础而且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相当普遍。其根源于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集中。在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由于股权结构问题和监管不规范,内部人在事实上获得一定的控制权,而且内部人可能利用各种手段,扩大事实上的超过合法控制权的有效控制权。我国的内部人控制是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比那些合法的内部人控制有着更为严重的不合理。流通股股权无法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约束,无法“用脚股票”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制约。上述控股股东主体缺位、少数股权股东又无法行权的股权结构导致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所以,职工参与对管理层形成的监督功能在我国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何况,在某种意义上讲,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监控经营者行为的困难,从而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解决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经营者追求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职工的监督比股东监督更为有效,因为职工比股东更了解公司的情况,而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的困难。

其次,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职工参与可以为我国国有企业的职工真正成为主人提供现实的路径。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都规定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但在现实生活中却缺少实现这一政治理念的具体措施,职工的实际地位和其相距甚远。

再次,职工参与制度可以为我国非国有企业的职工提供法律保障。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比例的下降,企业职工的社会地位似乎也在同步下降。如果说,国有企业的职工还是理论上的主人,在非国有企业里,几乎没有一个职工还会认为他们是企业的主人。我们应当注意到,这个群体由于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有可能成为弱势群体,因为他们还不享有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中规定的罢工的权利和自由组织工会的权利。如果说,在国有企业中的职工因其为主人而不需要这些权利,而在非国有企业中,这两项权利却是十分重要和普遍存在的。所以随着非国有企业不断增加,职工参与在我国企业中更具现实需要。

三、我国公司中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职工参与制度作为原来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延续和重塑,与原来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定相比在某些方面有了一些进步,突破了我国传统企业采取较为单一的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的局限,公司法中规定了职工参与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制度,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积极的拓宽了在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但推行公司制后,职工参与管理呈日益淡化的趋势,这与职工参与在制度设计上的偏差有关。

(一)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立法缺陷及原因分析

1.信息参与

在我国职工的信息参与权主要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来行使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公司管理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6条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法》第55条、56条、121条、122条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若是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或者制定重要规章,也应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里规定了职工的建议权和知情权。

(1)我国职代会制度创设的理论根据具有局限性。职代会的设立思路是“该组织的设置在结构上是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植根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劳动者是公有制企业主人这一前提。”在这种前提下,职代会是职工在企业中行使“主人”权力的最高机构,职工是以所有者身份而不是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参与企业管理。由此造成了当企业公有制形式存在差异时,职代会的权利就有了差别,当企业为非公有制性质时,职工的参与权就没了立法根据,所以可以不设立职代会。公司法中对非公有制公司的职代会未作出规定。这种规定有悖于职工参与制度的本旨。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发源地西方发达国家看,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根据是现代化大生产。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影响企业发展的外部因素错综复杂,市场瞬息万变,在企业内部则分工细密、协作复杂,这就需要民主管理、群力群策,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而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并无必然联系。

(2)国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职代会和公司治理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存在冲突。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国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与职代会的职权发生冲突,职代会的职权几乎被新三会剥夺,仅剩下发表意见的建议权。同时也使《公司法》16条的条文陷于模糊不清并与其他条文的规定不协调。职代会与公司中“新三会”之间的关系衔接公司法在制度安排上没作出规定。“新三会”是指常态公司治理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试行股份制和推行现代化制度以后,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权能已经为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所取代,职代会、民主管理连同职工参与制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

(3)公司法对职代会的法律地位没作规定。

(4)法律对于违反职代会设置要求和职权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制裁规定。从法理上讲,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是任何法律规范在逻辑上必须具备的。没有法律制裁规定,企业不设立职代会,不落实职代会的职权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和处罚。这样职代会的实施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从而影响职代会制度在实践中贯彻执行。

2.职工参与公司机关

(1)立法价值取向的矫正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代表才能进入董事会。这是对职工经营参与的规定,该法第4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有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9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对于其他公司形式则一律不能有职工董事制度,充其量可以有职工监事制度。而我国监事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只限于消极性的监督而已,远不如董事在公司中经营中的角色活跃。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国有独资公司毕竟是少数,对绝大多数其他形式的公司来说职工代表不能进入董事会,并不能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二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有权入选董事会,而非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则无缘问鼎。这种立法思想把职工参与的范围限制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习惯于企业的主人身份当家作主的国有企业,而对现在已经破土而出的民营企业则在制度构建上没有立法支持。造成了由于用工主体的经济性质不同使企业职工的政治待遇出现偏差。

西方国家的职工参与制度并不与公司的所有制挂钩,职工是否参与公司的管理机构一般仅以公司的规模,尤其是雇工的人数为准。达到这一标准的国有公司或非国有公司都要实行职工参与制度。

监督参与则体现为公司法第52条和124条。如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12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监事有权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经理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有权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并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我国《公司法》把监事会界定为与董事会处于同一地位并共同接受股东大会监督的公司机关。同样是采取双层制公司机关的国家,一般监事会是低于股东大会但高于董事会的权力机关。其权力范围包括任免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直接决策并对董事会具有约束力,而在我国监事会的监督权限于脆弱,监督手段不充分的大前提下,职工监事制度远不如欧洲国家的职工监事制度更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利益。笔者认为,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机关体系中,与欧洲国家公司法中的监事会的地位和职能更为相近的是我国的董事会制度,建议扩大职工董事的适用范围,如上文提到的,西方国家是以职工的人数作为职工参与机构设立的标准。在我国凡职工达到一定人数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统一推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这样才能使职工参与制度更具实效,并且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供很好的制度安排。

(2)职工参与公司机关条文缺乏量化操作条款

①《公司法》对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没加以明确规定。《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国有公司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但立法并没有具体规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所占的具体比例,也没有上下限的规定,而完全由股东大会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这种做法的本意是为了尊重企业自。在实践中则有可能造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比例过低,在董事会、监事会中没有影响力,使职工参与制度流于形式的问题。

②职工董事、监事代表产生的程序不明确。根据《公司法》第45条第二款、第52条第二款的规定,无论职工董事还是职工监事都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即职工董事或监事代表是采用民主的原则选举产生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谁来主持这种民主选举呢?如果按原有的做法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企业公司改革后,并非所有的公司都设有职工代表大会,那么在那些没有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谁来主持这种民主选举呢?

③《公司法》对职工董事、监事的罢免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只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但没有规定由哪一个机构更换。这也会影响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公司决策的效果。

除上述不足外,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职工参与制度还存在着职工代表的职责不明确、职工代表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和没有相应法律责任约束等问题,这些都会影响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效果。

通过上述对公司职工参与管理制度立法不足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全面地反映出职工参与制度应作为一种可取制度加以确立这一世界性发展潮流。对于其中的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现行公司法把职代会、职工参与的理论依据仍然设定在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理论基础上。其逻辑思路是因为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劳动者成了国家的主人,既然是国家主人,就应当对所在国有企业的财产拥有主人翁的权利,对企业拥有经营管理权。所以在国有公司中职工享有参与权,而在非国有公司或非国有资产控股的公司中,职工则没有参与权或参与权相对比较小。但单纯坚持公有制依据,对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司职工政治经济权利的保障是不利的。

其次,公司法的立法价值取向有所偏颇。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强调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职工被视为国家的主人翁、企业的主人。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启动,资本堂而皇之地成了一种生产要素,一种可以参与经济分配的要素。投资者、股东的法律地位和身份被社会重新确认,投资者意识、股东权意识空前觉醒。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股东利益至上、经济权利至上成为《公司法》一个重要的立法价值取向。由此造成了我国公司法关于职工参与权的内容规定主要侧重于职工切身利益的保护,或者说法律赋予职工的参与权仅仅是为了保证职工利益在公司的运作中不受歧视而已。立法上缺乏对职工参与权的主动规定,与公司法规定的较为完善的股权相比,职工参与权过于弱小。

最后,由于我国的公司法是在我国公司制刚刚起步不久,公司法的研究和实践都尚未充分展开的情况下出台的,所以在职工参与制度的规范上尚未成熟,因此也难免有许多的漏洞和不足。

(二)完善公司职工参与管理的立法建议

鉴于我国公司法职工参与制度的若干不足和疏漏,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以及公司制度发展现状的前提下,针对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不足,有选择地借鉴国外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合理作法,使公司职工参与制度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司法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公司职工参与制度进行完善。

应当说,无论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职工至上的价值取向,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东至上的观念都是过激的。股东是公司得以成立的决定性条件之一,他的投资风险大于员工的失业风险已经是一个无需论证的事实。然而对公司来讲,职工又非局外人,已经成为公司利益共同体中的一员。公司职工的利益需要得到应有的关注,这不但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公司效益的重要因素。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相当长时间内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的国情下,公司、股东和职工必须本着合作双赢的理念,在一系列职工参与管理制度的安排下,使各自的利益都能得到实现。

1.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立法基础的调整

理论问题是整个职工参与制度构建的基础,也是完善职工参与制度的理论起点,因此有必要在提出完善职工参与制度具体立法建议之前,先探讨职工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现行法律法规将职工参与制度存在的依据设定在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理论基础上。这种思路把将职工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地位同他们在企业中的地位混淆了,对职工参与制度而言,不仅使非公有制企业设立职工参与制度失去依据,也使得公有制企业本身职工参与制度的职权范围受到内涵不清的制约。因此单纯坚持公有制依据,对全社会范围内保障劳动者在企业中的经济和政治权利是不利的,它只能导致企业职工参与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混乱。

既然目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础理论有所欠缺,那么职工参与理论的基础应该是什么呢?笔者认为,职工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劳资同权、劳资平等”。劳资同权的含义是劳动力与物质生产要素同为资本,是资本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企业是物质形态资本和劳动力资本结合的场所,劳动力与机器设备等资本同样是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了企业的利润。因此劳动者也应取得与股东一样的对企业的控制权和利润分享权。现代企业理论肯定了劳动资本主义学说的观点,认为企业并非股东的企业,而是一种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所组成的特殊契约。劳资平等的含义在于劳资双方人格平等。资方(股东)是资本的人格化,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体现。劳动者是劳动时间的人格化,是劳动力所有权的体现。劳动者与股东同为企业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双方法律地位平等。股东不得因为其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侵犯劳动者利益,从而使劳动者丧失其独立的人格。在现代企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的经营并不是单纯的财产管理,企业家所营运的对象是股东的资财与劳动者之劳动,营运妥适与否为资财所有者所关心,但也为劳力所有者所关心。因此,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既然股东有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作为劳动者的职工也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和必要。而如何行使这种权利,笔者认为股东大会为股东的表意机关,职代会是职工的表意机关,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这就是设立职工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这一立法基础不仅有助于构筑职代会、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的法律地位,而且也与我国的国情政权的基础,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要求相一致。当然劳资同权、劳资平等并不要求改变公司的组织和运行规则,而在于对资本权利有所限制。

2.完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立法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针对我国公司职代会制度立法的不足,借鉴国外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立法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完善职代会制度的立法建议:

(1).明确职代会的法律地位。我国的职代会制度类似于德国的企业职工委员会,因此在这点上,我国可以参照德国1972年《企业组织法》中关于企业职工委员会的规定。德国法规定,职工委员会不是企业的领导机构,而是职工的代表机构,但可以依法参加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因此,我国职代会应定位为职工的表意机关,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其它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准备和确认机关。

(2)调适职代会的职权。从德国企业职委会的规定来看,职委会参与企业的职权,基本上可以分成两个层次:一是仅限于通报、了解、建议、企业的事务享有决策权和否决权,这是较深层次的参与决定。为此,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调整后的职代会职权应为:①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知情权和建议权。②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规章的共决权。③对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3)确立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衔接方式和程序。我国除了必须在职权上对职代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调适外,还必须确立职代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衔接方式和程序。具体的建议是:①职代会与股东会联系方式。凡持股的职工既为股东会成员,也是职工代表大会成员,由职工持股会选举职工代表参加股东代表会。②职代会与董、监事会关系。职代会选举法定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代表参与董事会、监事会,职工董、监事代表与其他董、监事代表享有同等的权利。③职代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程序关系的是:董事会拟制重要报告和文件后先召开职代会预备会,审议董事会的文件和报告,由职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然后举行董事会听取职代会的审议意见,然后再召开股东大会,确认文件和报告,最后召开职代会,股东会的经营决策并确定企业决策的具体实施方案。

(4)扩大职代会的设置范围。德国等西方国家是以职工人数作为设置职工参与机构的标准。如德国立法规定:凡职工超过50人的企业都必须成立职工委员会。那么我国公司法也应该不再以公有制而是以职工人数作为职代会的设置标准,凡公司的规模和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标准的都必须设立职代会,这个标准具体为多少?笔者认为,针对我国小企业发展较快的情况,这个标准可以适当低一些。在具体法定人数上可参照《工会法》第十二条关于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会员人数标准加以确定。

(5)增加对违反职代会制度的法律规定的责任追究规定。法律应规定违反职代会制度所作出的行为无效。对该设而不设职代会的企业要处于一定的罚款,经指出仍不设置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科以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确保职代会制度的法定权威性和执行力度。

5.公司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完善

(1)摒弃以公司的所有制形式作为决定职工参与程度的不合理作法。.西方国家是以职工的人数作为职工参与机构设立的标准。为了让我国职工参与制度更具实效,建议扩大职工董事和监事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凡职工达到一定人数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统一推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2)对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所占的比例公司法应当有一个法定比例的规定。绝大多数国家都有职工董事和监事的法定比例。如奥地利1973年的《职工参与法》规定,监事会中1/3之一的成员由工人理事会指定。1980年的丹麦《公司法》规定,雇工超过35人的公司,职工有权选举1/3的董事会成员。结合当前的公司治理机构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我国公司职工董事的比例应定在不少于四分之一。这个比例之所以没有定的过高,是因为二十世纪以来,科学技术急剧进步,生产水平迅速提高,市场经济日趋发达,公司的经营活动变得高度专业化和专门化。职工董事比例太高会影响董事会经营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董事会的成员更多地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建议职工监事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

(3)完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选举和罢免程序。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一般由工会委员会或职工参与制度专门小组组长联席会议提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按民主程序,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未经选举机构同意其他部门不得罢免。

(4)赋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一定的权利。就大多数欧洲国家现行的立法而言,职工代表与股东代表一般具备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丹麦和德国职工代表与股东代表在公司机关中法地位几乎毫无二致。我国《公司法》对此采取避而不谈的态度,因此,我国《公司法》要明确职工董事、监事权利的规定。职工董事、监事在任期内与其他董事和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职工董事、监事的具体权利应包括:①董事会在审议或决定公司的重大决策、决定公司公益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职工董事有权代表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并提请董事会予以重视;②职工监事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履行监督职责;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列席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或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组长联席会议;④职工董事、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有权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行使职权。⑤职工董事、监事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5)增加职工董事、监事的义务规定。既然职工董事、监事享有一定的权利,相应地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职工董事、监事的职责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①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重大议案时,职工董事、监事应充分表达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并及时向职工和工会反馈。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②凡由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作出决议的,职工董事、监事应按决议精神行使表决权;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④职工董事、监事应定期接待职工来访、接受职工的质询和咨询;⑤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工作记录制度,并通过厂务公开栏向职工公开其履行职责情况。

四、对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思考

和职工的管理参与一样,职工持股参与是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又一重要方式。职工持股参与实现了由资本雇佣劳动向劳动力占有资本的转化,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所有权依据。在我国,职工持股是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相伴而生的。目前,实行职工持股的地区、企业及涉及的职工人数、资金量已有相当的规模。

职工持股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源于美国。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简称ESOP)。其主要目的是缓和劳资矛盾、稳定职工队伍及留住人才,为企业筹集资本、防止公司被恶意收购等。目前美国推行ESOP计划的有1万多家公司,涉及员工1000多万,持有股本约1200亿美元。80年代中期,我国的一些企业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革和职工持股的试点。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和推行股份合作制的过程中,职工持股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形式。为了规范职工持股行为,使之健康发展,许多省市如上海、吉林、北京、江苏、天津等都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管理规定或实施办法,为职工持股的改革实践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近年来,许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也都采取了职工持股这种形式。

(一)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的目的

从理论上讲,推行职工持股制度的主要目的首先是明晰产权。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由于资产所有者没有人格化,造成名义上国有、事实上所有者缺位,职工持股使这部分资产明晰化了。其次,职工持股有利于建立企业新型的经营机制。由于职工拥有企业部分资产(股权),他们就会真正关心企业的经营情况,职工的行为目标就会更接近企业经营目标。然而,在实践中,企业推行职工持股制度的直接动因往往不仅仅是出于以上考虑。一部分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制度主要的目的是为职工谋取福利,这部分企业通常效益较好,通过职工持股分红可以合理合法地直接分享部分企业效益。还有部分企业推行职工持股主要是为了留住关键人才、稳定职工队伍。比如一些高科技企业掌握关键技术的人员和业务骨干,一些以贸易业务为主的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客户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关系,通过推行职工持股制度,并在持股数量上拉开差距,使这些人员有较多的股份,就可以留住他们。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些面临危机,特别是资金危机的企业,通过职工持股,一方面可以为企业筹集部分资金,另一方面可以使职工产生凝聚力,与企业共渡难关。总之,尽管推行职工持股制度理论上讲是为了明晰产权,转换经营机制,但实践中各个企业有其不同的目的,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企业不应“赶时髦”,笼统的说为明晰产权而推行职工持股,一定要从实际出发,考虑是否需要和怎样推行这项制度。

事实上,即使在美国,推行ESOP的公司仅占3%~4%,只是在公司出现特定情况时才推行。如股东想出让股份,由员工购买,总公司要关闭某分公司或子公司,由员工收购;公司为了防止恶意收购,将部分股份卖给员工等。

(二)职工持股的比例

对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职工持股比例应较大,达到超过50%的比例。对于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应超过50%,但也不能太小,如小于30%。作出这一结论主要是基于对公司有效治理结构的分析。现代公司理论认为,公司股权结构的合理配置应该是在分散基础上相对集中,既要股权分散,起到制衡作用,又要相对集中,有几个较大的股东。事实上,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这种结构。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司,如果职工持股控股,会导致股权过于分散,虽然较大公司的职工持股通过职工持股会管理,但由于职工持股本身比较分散,在涉及企业重大问题上难以产生主导意见,因此,这样的股权安排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至于职工持股比例不能太小,则显而易见,太小了的确起不到激励作用。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由于职工人数较小,易于产生主导性意见,职工持股控股,可以使职工能真正体验到是“企业主人”,激励作用很大,因此对企业发展较为有利。在我国推行职工持股制度较早的深圳,员工持股比例划分为三档:企业中股本在5000万~2亿元的,职工持股比例可占35%左右,1000万~5000万元的,可以到49%,100万元以下的,可以50%以上,笔者认为基本上是合理的,可以作为参考。

(三)职工股的资金来源

从职工股本身含义看,职工股应指职工用现金出资认购的股份。在美国,职工股一般交托管机构管理。通行的做法是,由公司向银行贷款交托管机构,或公司担保由托管机构向银行贷款。托管机构以此贷款购买公司股份,以后托管机构以从公司分得的红利偿还贷款本息,偿还完以后,股份即为职工持有。从我国部分试点企业的做法看,职工股资金来源有两种。一部分是职工现金出资认购,一部分为企业替职工贷款认购,即类似于美国公司的做法。值得注意的是,也有一些企业将工资结余、福利费、公益金等量化,无偿配送给职工。应该说,这部分资产本就属于职工,这样做是完全可以的。但笔者认为,首先这部分的比例不宜过大(如超过50%)。因为配送比例过大,会弱化职工股的激励作用。其次,配送股份时应考虑到职工的工龄、职务。再次,配送的股份,职工应该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在职工离开企业时,由企业按照一定的折价原则(如每股净资产)收回。

(四)职工持股会的地位和作用

从各地制定的职工持股试点办法和企业实际运作情况看,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的企业几乎无一例外地设立了职工持股会。尽管表达方式不尽相同,但各地在试点办法中对职工持股会的定位基本上是一致的。即是社团法人,是工会下属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的组织,代表职工行使股东权利。笔者的观点是,设立职工持股会是管理职工股的一种组织形式,但不是唯一的组织形式。设立职工持股会是避免《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而采取的一种组织安排,而不是为了有效管理职工持股而必须采取的组织安排。结论是:只有在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职工人数较多(超过《公司法》最多50个股东的限制),则必须设立职工持股会,作为一个法人股东,统一代表职工行使出资人权利;而如果职工人数少于50人,或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则职工完全可以直接作为自然人股东。

(五)职工持股制度的配套政策

1.职工股的法律地位。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而没有“职工股”。既不能把由职工持股会管理的职工股认为是法人股,也不能把职工股视为个人股,“职工股”缺乏法律地位。因此,为规范职工持股制度,国家应对《公司法》进行适当的修订,以明确职工股的法律地位。

2.职工股筹集资金的用途。

从目前地方政府出台的职工持股试点办法看,对职工股筹集资金均作了严格界定,即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内部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但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母公司职工持股会作为法人投资者投资到子公司,这显然是违背了上述“办法”的规定。笔者认为,限定职工持股筹集资金用途是必要的。特别是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但对于投资到子公司,则是可以的。这样做主要是为了简化操作。因为如果母公司拥有几个子公司,分别组建各子公司职工持股会在操作上较繁琐,而只在母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再由其投资到各子公司,可以简化操作。因此,有必要对以上“试点办法”进行修订,对这种情况,不予限定。

3.税收优惠政策。

在美国,为了推广ESOP,政府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员工持股获得的红利、出售股份收入转入退休基金等免交个人所得税;对于出售股份的股东,如果员工持股超过公司股本30%,且股东把出售股份的资金投到一个美国公司,可以免交28%的所得税;公司以现金付给员工的红利,公司可以减税;向职工持股30%以上的公司贷款购买职工股的金融机构,其利息收入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等。从目前出台的地方性规定看,还没有涉及税收优惠政策,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早出台相关政策,推动职工持股制度的开展。

主要参考书目:

1.(美)玛格丽特.布莱尔著张荣刚译:《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8月。

2.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3月。

第6篇

关键词:学校教代会制度;价值;职权;程序;保障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4)03-0017-05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教育部于2011年底颁布了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并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32号令施行一年多以来,有效地指导和推动了各级各类学校教代会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进程,促进了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然而,在实践层面,学校之间教代会制度建设状况还很不平衡,究其原因,价值、职权、程序和保障,是影响教代会制度施行的四个最关键的因素。

一、价值引领是学校教代会制度施行的思想基础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自1980年试点、1985年全面推行以来,已经走过33年的历程,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深入,教代会制度建设也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教代会制度的价值不断彰显,然而,还没有在全体教育工作者思想深处达成共识。在少数学校,一些领导没有把实施教代会制度看成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仅仅把它看成是一种进行行政管理的补充,愿用则用,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习惯于个人说了算,其管理理念和模式还停留在与小生产相联系的落后的管理层面上。在少数学校,一些工会干部没有把工会作为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没有把实施教代会制度作为工会组织的最重要的工作主动地抓,开不开教代会、何时开教代会、怎么开教代会都缺少主动谋划的意识。在少数学校,一些教职工对教代会认同度不够,对教代会有多种误读,或者认为教代会没有实质性权利,或者认为教代会是校长手中的工具。在少数地区,一些教育行政部门的同志还没有从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推进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加强学校教代会制度建设。因此,在全系统形成关于教代会的价值认同是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的重要的思想基础。厘清价值,才能形成建设教代会制度的共识。

价值之一: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是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当家做主的最基本特征是公民参与,公民的政治参与则是推动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性因素。在各级各类学校,教代会制度则是公民参与的最基本的途径。为此,要切实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通过教代会这一基本途径,营造参与型政治文化氛围,提高广大教职工民主参与意识,引导教职工参与学校各种事务,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

价值之二: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管理理论影响逐渐消退,美国教育家当中酝酿产生了民主管理的新思想,其倡导者为约翰·杜威。他认为:“民主不仅是一种政府的形式,它也是一种联合方式,是一种共同交流经验的方式。”这种形式在现代教育管理和学校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学校管理有其自身的规律,学校区别于物质生产部门的最大的不同是管理对象的不同。学校管理的对象是人,而以人为核心的学校管理,必须立足于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必须从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出发,符合广大教职工的根本利益,满足广大教职工的根本需求,从而,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赢得广大教职工的支持,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潜能,进而才能充分确立广大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教职工主力军作用。无数事实说明,一所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学校必定是体现人文情怀、实行民主管理的学校。而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就是依靠教职工办学,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基本形式。

价值之三: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是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本质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现代学校制度在外部表现为处理学校、政府、社会的规范,在内部表现为校长负责制及其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就提出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到了1995年,《教育法》颁布,《教育法》中第三十条进一步提出:“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从此,在法律上确立了校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三十余年来,校长负责制依法落实了校长职权,建立和健全了学校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解决了长期以来人浮于事、职责不清、赏罚不明、效率低下的状况,从而提高了学校行政工作的效能。然而,现行校长负责制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各种深层次的问题,尤其是因为校长自身素质的差异,校长的责、权、利的界定和划分不明;校长负责制缺乏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督机制和评价机制。完善校长负责制需要通过建立健全现代学校制度来进行。通过现代学校制度的构建,在学校决策的过程中,既发挥校长的主导作用,同时也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保证作用和教代会的民主管理与监督作用。因此,健全教代会制度是校长负责制在民主化的轨道上健康运行的保障。

价值之四: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需要。当前,社会上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对学校也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学校的一些领导干部出现腐败问题也逐步凸显。学校的官本位倾向日益严重,在一些学校的基建工程中,伸手分羹;在学校招生工作中,暗箱操作;在人事安排与职称评聘中,自行其是;在学校学术研究与教育教学中,权力寻租;在学校资金运作与财务管理中,缺乏监督;导致了学校领导权力失控,腐败滋生。学校本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坚强阵地,是培养人、塑造人的场所,是对社会放射正能量的影响源。然而,学校的行政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必然发生异化。因此,实施教代会制度,开展有效的民主监督,对于学校反腐倡廉工作尤其具有重要意义。教代会通过开展民主评议干部、民主评议校务,对学校领导干部和学校管理工作进行民主评议、民主监督,促进学校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促进学校领导干部模范地遵纪守法,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做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表率,从而使学校成为风清气正的校园。

价值之五: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是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是维权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取得持久实效的重要保证。进一步深化教代会制度,有效保障广大教职工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落实;通过召开教代会,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涉及人、财、物、基本建设等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涉及教职工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校务进行公开,是广大教职工更加了解学校,认同学校,进而通过教代会积极反映和解决教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凝聚人心,汇集力量。从而切实维护和发展好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具体利益,在构建和谐、幸福校园中,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通过价值引领,形成学校领导和广大教职工对教代会制度的共识,为教代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打下思想基础。

二、职权明晰是学校教代会制度施行的法制基础

学校教代会制度实施的关键是职权法定化。根据我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学校教代会以参政议政为主要职能,是被依法授权的,具有法定的形式、广泛的代表性和适用性、职权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完整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是参与学校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具有权威性的权力机构。我国的《宪法》《工会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对教代会制度都做出了有关规定。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因此,从法律角度看,以教职工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是一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制度。

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律条款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尤其是没有能够突出事业单位劳动特点、劳动关系特征、知识分子特性、民主管理特质和教职工的特殊需求。在精神层面,难以满足教职工对民主管理的强烈愿望,在操作层面,难以满足教职工对民主管理的强烈需求。2011年12月8日,经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教育部了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在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指导思想、领导体制、组织原则、职权、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义务以及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的同时,第一次以授权的形式明确了教代会的八项职权。即:“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部2011年第32号令的颁布,在法律层面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具有历史性的重大意义。明晰的教代会职权是教代会制度建设的法律基础。在操作层面上,要解决在学校管理中切实落实教代会职权的问题。落实教代会职权的实质是分权。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处理好两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行政管理与民主管理的关系是开好教代会的基础。学校行政管理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行政管理和民主管理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统一体。在校长负责制的体制下,学校行政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主要形式,校长依法行政,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民主管理是行政管理的基础,在学校管理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能将学校行政管理与学校民主管理对立起来。学校以教代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民主制度必须成为学校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融入学校各项管理机制和环节中。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决策机制的正常运行和决策的科学化。

二是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民主管理的关系是开好教代会的保证。党的领导与民主管理之间存在天然的逻辑一致性,在本质上,是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因此,在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加强党对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中,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引导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发挥教代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并通过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引导民主管理的政治方向,扩大民主管理在学校的影响力。学校党组织要坚持以党建带工建,切实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充分发挥教育工会在学校民主管理和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充分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

三、程序规范是学校教代会制度施行的理性基础

程序民主是实现实体民主的条件、途径和保障。教代会的合法程序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代会制度法制化、规范化的体现,也是教代会制度走向成熟的必然要求。坚持教代会的法定程序是教代会职权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基本途径和基本保障。教代会程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学校民主管理中的程序民主。实体民主与程序民主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可分割。实体民主决定程序民主,只有民主国家才需要民主程序。反过来,程序民主保障实体民主,教代会的职权只有严格经过各个民主程序,才能真正实现广大教职工的权利和意志。从教代会的时序上看,规范教代会主要是规范三个阶段的程序。

第一,规范会前程序。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会前程序的完善是开好教代会的前提。根据教育部第32号令的要求,会前程序至少要关注五个方面。一是明确会议主体。教代会的筹委会由学校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日常具体组织工作可授权工会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换届时的筹备工作由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或筹备组,下同)承担,非换届期间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学校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由教代会常设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同时,成立大会主席团,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大会实行集体领导。二是确定会议主题。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行政研究决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三是选举会议代表。按照法律规定享受政治权利、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应经民主选举,按学校基层组织为选举单位,依据分配代表名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主要在教学、管理、科研、服务一线产生。教师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选举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为有效,被选代表获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票才能当选。青年教师、女教师、少数民族、劳务派遣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和替补制,任期3年或5年,可连选连任;当教职工代表缺额时,应当予以替补;四是征集处理会议提案。提案必须从单位实际出发,按本届(次)代表大会征集提案的要求提出。提出的提案必须填写提案表,明确提案人和附议人,经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阅后正式立案。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要立案登记,然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综合分类,向行政汇报并转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落实。处理意见应通过会议或提案表等反馈形式向提案人及所在代表团予以答复,并及时返回教代会办公室存档备查,为提高提案质量,鼓励代表积极参与提案征集工作,可设立优秀提案奖励制度。五是开好预备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全体正式代表参加,由工会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报告,通过替补代表的决议草案,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正式会议议程和议题。

第二,规范会议程序。规范的会议程序就是规范的会议运行机制和规范的决策机制。教代会规范的会议程序要注重四个方面。一是核实出会的教职工正式代表数,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才能召开。二是告知大会议程,使代表们明确需要做哪些事,行使哪些职权。三是在会议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下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处理大会期间重要事项。四是会议代表充分讨论、审议、通过各项议题,讨论审议后由教代会作出决议或决定。为了保证教代会决议的准确性,必须坚持一个议题一个决议,对于重大决议必须实行票决制。

第三,规范会后程序。教代会的会议结束并不是教代会的职能结束。在会后,教代会要按程序完善四项后续工作。一是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管理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资料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规范立卷归档,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二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是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在教代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讨论修改原决议的有关条款,或做出新的决议。三是健全教代会代表的议事、督查和回访制度,认真落实好闭会期间的各项民主管理工作;四是通过校情会、通报会、听证会、质询会、民主协商会、校长信箱、校长接待日、学校论坛、校内QQ群、微信朋友圈、校园网络等途径,开放教职工与领导思想交流的通道。

教代会程序化建设必须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循序渐进,既立足于现实,又着眼于长远,扎扎实实地从程序方面加强教代会制度,不断推进学校民主管理的进程。

四、强化保障是学校教代会制度施行的运作基础

要坚持“党组织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学校民主管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必须从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和制度上形成更为有力的保障。

第一,加强思想保障。要加大教育部第32号令的学习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进行民主管理必要性和重要性的教育,开展民主管理的学习和讨论,营造一种健康的民主管理氛围,提高认识,达成共识,为教代会制度建设提供思想保证。

第二,加强组织保障。要充分发挥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学校行政组织和学校工会组织的作用。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开展;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开展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按照党建带工建的要求把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纳入党组织的重要议事日程。学校行政组织要从以法治教的高度推进教代会制度建设,保障教代会程序的依法履行,保证教代会职权的依法行使,保证教代会依照教代会制度运作。学校工会组织要发挥工会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组织者作用。学校工会组织是学校整个政治组织结构中的一部分,学校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决定了它有权以教职工政治利益的代表者身份参与教育事业的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组织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组织者和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认真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召开和闭会期间的各项工作。同时,在教代会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工会组织要发挥好自身组织优势,充分发挥其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一方面要经常深入群众,了解教职工的情绪、愿望和呼声,及时向学校党政反映,使学校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能较好地考虑绝大多数教职工的利益和意志;另一方面,在学校各项方针政策出台后,工会要帮助教职工提高认识,努力使学校的方针政策成为教职工的自觉行动,为政策的实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第7篇

一、充分认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对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和所(院)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长期以来,科技系统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调动职工积极性,密切干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凡是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科研院所,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经济权益就能维护和落实,职工积极性就能被充分调动,改革推动就比较顺利,就能够较好地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研究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拿出新的招法,创造新鲜经验,不断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要加大力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落实职权是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核心。根据《企业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关于完善科研院所职工民主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拥有以下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凡涉及有关科研院所改革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包括院所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以及有关院所重组、改制的方案等,均应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认真听取和吸纳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1)劳动用工、工资调整计划;

(2)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

(3)职工下岗分流再就业;

(4)集体合同草案及其续签、变更、解除等

(5)有关重要规章制度等;

(三)审议决定权

(1)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

(2)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3)审查监督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办理补充保险的情况。

(4)其它有关涉及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

(1)职工(代表)大会要参与年度考核、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民主评议工作要配合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进行。

(2)民主评议工作,要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期责任目标审计相结合,评议、监督科研院所领导干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推荐选举权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选举、选聘领导干部或事先提出意见。

(六)法律、法规、政策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加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规范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要强调职代会代表的广泛性,审议的公开性,操作的程序性,反映民意要求,体现公正原则。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做到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按时换届改选,及时做好代表的增补等工作,保持职工代表队伍的完整性。

要切实维护职代会的权威性、严肃性,要依照职代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执行程序,保证职工民利在制度上得到落实。要推行院所的重大改革事项向职代会预告制。在有关重大事宜表决时,可实行无记名表决制,保证职工能充分行使民利。

四、加强领导,理顺关系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各基层工会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职代会工作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各单位党组织要把握职代会中心议题,保证职代会按程序和规范召开。

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单位工会要积极主动与行政协调沟通,安排、组织好职代会。要让职工群众充分了解情况,参与决策,单位领导要充分了解职工群众对重大决策方案的态度、意见和情绪,及时做好方案和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修改、完善方案等工作。

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载体,进一步搞好院(所)务公开。要通过院(所)务公开,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职代会的职权,扩大单位事务的公开性、透明度,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的用人机制,分配机制,充分调动经营者、劳动者两方面的积极性。

五、加大对职代会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在强化对职代会制度建设运行情况指导的同时,还必须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拖延建制,不按时召开职代会等情况,科技系统院(所)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津厂组(2003)3号的有关规定,下达建议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8篇

一、完善制度建设,加强了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通集团总公司从支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入手,在制度上保障了职工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在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上,做到了四个坚持:一是坚持生产经营情况、业务招待费等重大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二是坚持重大决策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三是坚持重要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不实施;四是坚持贯彻落实职代会决议不走样。在规范职工民主管理行为上,深化了三项制度建设:在职代会工作制度方面,总公司坚持每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和一次主席团扩大会,各基层单位每月召开一次职工大会,做到了工作有计划;在职工代表提案征集制度方面。规范提案处理程序和督办力度,立案和交办落实率均达到90%以上,不能落实的也必须给职工讲清楚,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三是检查制度。除工会平时不定期检查外,每年底总公司都组织一次综合大检查,对职工劳动安全、各项职权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与单位的领导政绩和利益挂钩。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提高领导决策水平。在强化职工民主监督上,坚持和完善了机制:一是坚持推行企务公开,做到了公开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其做法曾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二是实行了“三人”民主理财,改变过去行政一把手签字为行政一把手、财务科长和职工代表三人民主会签,让职工参与民主财务管理和监督。通过以上措施,建立起了三级民主管理网络,五项职权全面落实。 事迹材料网 二、加大了保障机制建设,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交通集团总公司内部建立起了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没有罢工、怠工、游行示威、集体上访等现象发生,思想稳定,人心是向,工作积极性高。这种工作动力主要源自于三大机制建设和送温暖工程。 2、建立了工资分配机制。在分配制度上,打破了八级工资制,建立了多劳多得、收入凭贡献的分配制度,对修理工按工时进行分配,对驾驶员按单车承包合同进行分配,对后勤管理人员制订了岗位工资,对基层领导班子按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方案进行分配。在分配政策上,向一线苦、脏、累、险和技术要求高的岗位倾斜。2012年职工工资收入同比增长10.5%,如修理工月平均工资在1000元以上,驾驶员月平均工资达3000元以上,甚至上万元,其工资大大高于全公司职工平均收入。在分配形式上,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企业内部经营分配方案一律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对经营者和职工的年终奖励都召开大会公开兑现,做到了公开、透明,让职工享有知情权、参与权。本文转载自事迹材料网

3、建立了社会保障机制。为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按国家政策及时支付各项保险,认真落实各项待遇,并根据企业实际,建立大病救助制度,对公司50岁以上、生活困难的职工给予生活补助制度,通过落实政策,完善内部保险机制,有效地保障了职工生活。 本文来自

4、实施了送温暖工程。交通集团总公司坚持实施“送温暖”工程,做到了制度化、经常化。一是建立了送温暖制度,在企业发展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总公司每年坚持拿出部分资金,走访慰问职工。2012年总公司筹集资金10万元多元走访慰问,基层各单位也拿出了大量资金,对困难职工、离退休职工进行走访慰问,在全公司形成了“送温暖”的工作体系和保障体系。二是建立了特困职工档案,进行了不定期的联系走访,对政府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他们手里。企业也拿出资金给予救助,确保他们顺利度过生活难关。

三、重视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企业发展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交通集团总公司充分认识到了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对企业培训工作十分重视,每年都拿出大量资金,用于职工培训工作。采取选派职工到高等院校深造,聘请专家授课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学习的内容主要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对于成绩特别突出者给予奖励或职位升迁。通过组织培训,有效地提高了广大职工学习的积极性,使培训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提高了广大职工的职业道德。二是大力弘扬良好的风气。公司每年召开的职代会,同时也是表彰会。对全公司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先进生产者,都进行大张旗鼓的表彰,充分发挥了榜样的示范力量。三是建立了职工成才的激励机制。公司注重为职工创造学习机会,鼓励职工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对自学成才的职工,给予他们与正规院校毕业生同等待遇,调动了职工自学的积极性。鼓励职工学习业务知识,争当岗位标兵和技术能手,在政治上给予荣誉,经济上给予照顾。特别优秀的职工破格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四是积极开展群众性生产技术活动。以文明优质活动为主题,广泛开展了“真诚到永远,满意在车站”、技术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2012年全公司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个人,其中交通部劳模1人,省级技术成果3个,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第9篇

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企业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设置

1.公司董事会中,应有一名职工董事。监事会中,应有一名职工监事。

2.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1.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3、工会主席可以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支部审核确定。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补选和罢免。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补选和罢免要经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公司的或者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

第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公司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经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职工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3.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涉及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4.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1.知情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定期调阅公司有关的经营、财务报表;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公司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工会要主动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2.保密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接受职工(代表)质询时,要按照信息有序披露原则,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涉及的公司商业秘密。同时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人员泄露。

3.报告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遇到工作受阻、待遇不公等情况时,有权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

4.委托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者公司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5.培训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自觉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公司要创造机会,安排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职培训。

6.述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至少一次。报告内容或者提纲应当提前一周告知职工(代表)。

7.评议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在认真述职的基础上,对职工(代表)提出的质询予以答复,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

第10篇

随着《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甘肃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代会从此步入法制轨道。目前,甘肃已推动厂务公开、集体合同和职工代表大会三项制度升级为地方法规。《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互为补充和完善,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方面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地方法规构架。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孙效东表示,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利”,这为我们推进职代会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坚持理论自信、道路自信,不断从源头参与上有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从2007年开始,甘肃省持续推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地方立法工作,每两年出台一部地方法规,将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的厂(企)务公开、平等协商制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民主管理等成功经验,全面上升到法律层面,为维护、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靳来舜表示,《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打破了单位类别、企业性质的限制,民办的教育、医疗、科研、中介等非企业单位也都要建立和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将最大限度地保障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

记者注意到,新颁布的《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此解决中小企业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难度大的实际问题。

据悉,在各方的共同推动下,目前该省已有3193家公有制企业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制率90%;40076家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制率83.4%;8760家事业单位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制率81.94%。随着《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实施,从2013年起,甘肃省将把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重点,切实发挥职代会在促进薪酬分配制度中科学民主、公正合理的积极作用。

(甘肃 康劲)

第11篇

 

  根据东营市总工会《关于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调研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进行了自查,近几年来,我工会在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积极维护职工权益,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路明分会成立于2015年12月成立,全体员工32人,女工6人,工会委员5名,工会主席作为职工董事进入董事会;2名职工进入监事会,厂务公开、职代会建制得到了有效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了有效保障。

   二、主要做法

    (一)坚持“两个到位”,夯实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基础。一是组织领导到位。在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了分会组织,健全了组织机构。总公司工会、开发区工会始终高度重视,积极引导,我工会坚持把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列入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议程。有力推动了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深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二是制度保障到位。鲁润工会建立健全了工会工作制度及职责,成立了职工之家,为实现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为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构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阵地。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只有不断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才能确保这些职责落实到位。一是坚持“党建带工建,工建促党建”,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争取方方面面对企业工会组建的支持,真正形成“党委领导、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工会组建格局。二是健全基层工会组织机构,按照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有领导班子、有独立账户、有经费保障、有年度计划、有工作制度、有活动场所、有正常活动、有明显作用”的要求,理顺完善管理体制。三是建立充分体现群众化、民主化要求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并逐步提升职代会质量,切实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三)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加大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力度。上级高度重视,将工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我们按照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代会制度,坚持厂务公开常态化,严格按照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不断增加需要向职工公开的内容,增加企业生产经营的透明度,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些重大问题和规章制度等,坚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规定和改革方案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取得成效

    一是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抓好落实《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积极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了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在涉及职工重大利益关切上,充分发挥职工民主参与权。在竞聘上岗、工资发放、工资增长幅度、加班工资、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奖惩、福利待遇等问题上,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上,工资、资金分配制度上都实行了民主公开制度。二是构建了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确立了劳动者与经营者的平等关系,搭建了企业领导与职工沟通的平台,厂务公开让职工知厂情,使全体职工更多地了解到公司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困难,进一步增强了职工与企业共谋发展,共创辉煌的信心和决心,激发了职工创新工作的积极性,营造了公司稳定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四、存在问题

通过对我公司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评和这次自检自查,可以看到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开展正常,效果明显,但同时我们也发现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其作用发挥不够。存在对企业民主管理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认识不足,民主管理的理念未真正形成,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方面的权利落实不到位。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重要问题,在未做到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就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联席会议通过,导致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没能充分和真正表达职工群众的意愿,或者是根本就未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而以企业的决定、制度、规定等方式下发执行;二是“厂务公开”制度不规范,公开的内容避重就轻,员工的满意程度不高。对公开重视不够,公开质量不高,造成了只注重形式,不注意效果。只重视公开办事的结果,而忽视公开办事的程序和过程;只重视公开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而忽视对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等等;三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五、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目标责任制。在抓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过程中,把加强学习,提高领导干部的认识,统一职工群众的思想,作为重要内容,坚持长抓不懈,不断提高公司领导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思想认识。进一步健全规范工作机制,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向纵深发展。同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使公司上下基本形成由党政工齐抓共管,工会组织协调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参与企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性。注重保护和调动职工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尊重职工群众的首创精神,对企业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坚持厂务公开制度,通过工作会议、文件等向员工交实底,充分调动员工参与公司转型创新发展的工作热情。同时,积极组织职工开展提合理化建议、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行之有效的群众活动,增强职工主人翁意识,激发职工干劲,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我公司稳定有序发展。

  (三)结合实际,增强职工参政议政能力。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是有效行使各项民主权利的关键。要普及职工的民主管理知识和维权知识,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在公司经营发展的实践中熟悉公司安全生产、市场开发、综合管理等各项业务的全过程,这样才能在提建议时,合情合理地表达自己的见解和主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更好地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

 

                     山东路明天然气有限公司工会

第12篇

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提出了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四个机制”的建设,这是我们党在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我国社会矛盾现状的基础上,集中提出的重大政策措施,对于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矛盾,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首先,从宏观上讲,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利益主体增多,利益需求多样化,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矛盾。另外,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许多深层次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也都与我国利益调节机制不完善密切相关,只有加快建立健全科学有效利益调节机制,我们才能有效化解各种利益矛盾,从根本上减少各种冲突。其次,具体到企业内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也同样存在着利益主体增多,利益需求多样化的情况,需要从多方面入手,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抓紧建立一套能够不断解决利益矛盾、妥善化解利益冲突、有效促进和谐的利益调节机制,从而使各种利益协调和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都能够在正常稳定的轨道上运行,使企业既充满活力又保持稳定,既不断发展又能有效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有效促进企业的高速持续发展。

二、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是构建和谐企业的前提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与之相匹配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至今还没建立起来,造成当前社会矛盾冲突凸现的社会利益失衡状态。如何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企业的构建。因此,我们必须全面地认识利益协调机制在建设和谐企业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的途径。

1、积极贯彻落实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完善源头决策监督

认真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精神,按照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基本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控股公司首先建立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明确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明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作为在新的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广大职工利益的代表者与其他董事、监事的区别,强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履行的具体职责,不断加大对他们的培训力度,保证他们在新的法人治理结构中确实发挥其源头参与决策的作用并监督权利的行使,从根本上保证各方利益的协调。目前公司工会25个直属工会组织中,工会主席是职工董事5人、工会主席为职工监事2人。

2、严格履行职代会的职责,保证程序合法有效

几年来,我们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必要的维权工作制度和机制,保证职代会职权的履行。针对当前新形势新情况,结合京城控股公司的实际,我们完成了修订制度和机制的建设:《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厂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党政工三方联席会议和协调劳动关系会议制度》,加大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我们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拟定了《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暂行办法》,以指导基层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做好企业民主管理及职代会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保障职工民利的实现。基层企业也相应制定了本企业的职代会工作制度,完善职代会内容,明确职代会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在推动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不断加大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力度,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推进协调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进程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建立协商沟通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企业健康发展,稳定协调劳动关系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为集体合同主体一方资格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积极主动参与,努力做到“双维护”,正确处理企业整体利益与职工具体利益的关系。发挥在对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沟通协商的作用。使企业经济在不断发展的同时,职工的福利待遇也不断得到了提高。

目前公司系统25个单位有3家是事业单位,其余22个单位都已经有集体合同文本,其中21家已经签订集体合同。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顺利签订和续签,公司工会在去年年初签订的《党建目标责任书》别与8家单位添加了集体合同签订或续订的专项条款,与党委工作同步考核,促进了此项工作的开展,2007年六月份公司工会接到市总关于《条例》实施一周年专向调研的通知以后,迅速进行了研究并及时下发了“关于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基层各单位按照“通知”的要求由工会牵头行政相关部门组成自检领导小组,按照《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文本和本单位《集体合同》进行比照,对履行情况逐项进行自检。通过检查统计汇总我们认为:一年来公司系统的《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是比较好的,集体协商工作逐渐规范化、程序化、人性化。尤其在协商解决职工切身利益突出问题、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稳定、构建和谐企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建立健全诉求表达机制不断拓宽和畅通沟通渠道

构建和谐企业,必然要求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都能有充分表达的渠道和充分有效的反映,从而促进各方面利益统筹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妥善处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构建和谐企业就是要提供不断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新机制。这种机制的最终建立,必须要有有效的广大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作为沟通的桥梁。因此,不断创新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方式,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现阶段构建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关键是把握机制和制度资源,着眼点是拓宽和畅通渠道。

1、拓宽厂务公开职能,形成互动机制

工会组织作为工人队伍的贴心人,在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职工中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工会能够积极深入到职工一线将最真实的意见和建议带上来,通过党群联席会、党委会、董事会等不同的形式把职工的要求反映出来,通过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帮助职工推进好的建议的实施,并把解决的结果尽快反馈给广大职工,使职工们满意。在厂务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中,工会应不断拓宽工作职能,强调要尊重广大职工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要站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企业的高度上认识建立互动机制的重要意义,认真接受职工好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解决落实。目前在公司系统各级党政领导与广大职工的沟通与交流的渠道都很通畅,形式丰富多样,如公司所属的北人集团公司建立了领导接待日制度,北京中奥电梯公司多年来一直坚持领导意见箱制度,北重公司开发了手机短信沟通制度,控股公司系统绝大部分企业都已经实现了网上办公,网络已经成为各级领导与职工直接交流的平台。通过各种渠道的联系和沟通,也切实解决了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一部分实际问题,解决了部分职工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得到了广大职工的肯定,为企业在构建和谐企业的进程中提供了民主监督和保证。

2、规范职代会程序,建立职工诉求表达流程

职代会制度通过多年来的实践已经成为一种比较好的职工行使民利的方式,也已经成为厂务公开工作制度一个主要载体,是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内在需要。职工可以通过职代会形式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和关注自身的利益。一方面我们应该更加强化职代会的职权,落实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在决策程序上更加规范,建立起职工诉求表达的流程,使得决策更加合理有效。首先应在职代会中建立职工代表征求意见制度。通过实施职工代表征求意见制度,让职工代表广泛了解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畅通信息渠道,使职工能够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职工代表应如实反馈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业务能力,以便能够更加称职的行使职工赋予的权利,工会组织要认真负责地承担起职代会工作机构任务,履行好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职责,充分发挥好组织作用。使公司系统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在深度、广度和力度上得到延伸和加强。其次要建立职代会职工代表立案制度。职代会提案的立案由职工代表提出,经职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提案的内容涉及企业改革、改制、经营管理、工程技术、规章制度、劳动人事、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生活福利、安全生产等方面问题比较集中的,可通过职工代表进行立案,并通过组织渠道给予答复。提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在职代会期间或职代会闭会期间均可立案,工会组织要责成提案工作委员会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对职代会立案情况加以分类,送达党委或行政,经过党委和行政的研究后责成相关部门办理,同时给予备案并上报上级工会组织,不定期的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下次职代会上作专项报告,增强职代会的影响和作用。

四、建立健全矛盾调处机制全力维护企业稳定

随着企业运营的全面快速发展,总体形势是好的。但是在企业中仍存在不少隐患和矛盾,影响企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随着改革转制的不断深入还在增多。特别是企业内部矛盾呈现出主体多元、性质复杂、处理难度加大的新特点。如何及时妥善处理内部矛盾,已经成为新形势下维护企业和谐稳定的重大课题。构建企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正是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解决新问题的迫切需要,对于实现工作重心下移,把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和行政都应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勇于实践,务求实效。

1、源头化解,强化预警机制建设

为构建和谐企业,促进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确保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的建设,努力把劳动关系争议解决在基层,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的预警机制由重要信息报送、协商沟通处理、重要信息反馈三个重要程序组成。重要信息报送是指基层企事业工会涉及到职工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决议、容易引起职工较大反响的重要问题、重大伤亡以上的安全卫生事故等,按照信息渠道,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工会组织报送的程序与要求。协商沟通处理是指重要信息报送单位和信息接收组织对重要信息的处理过程,特别是对关系到企业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大事故和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信息源和信息接受单位都要依据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重要信息及时做出反映和处理。重要信息反馈是指重要信息报送后经过协商、沟通、处理后,及时反馈的程序与要求。预警机制的基础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前提是保证重要信息畅通的渠道,目标在于预防,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稳定和谐的环境。

2、争议调解,突出工会维护职能

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商调整劳动关系,处理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建立完善工会干部法律法规培训、服务机制,使广大工会干部能够依据法律法规代表工会组织行使职责,及时高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为职工服务。进一步充实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在全总、市总的领导下不断提高整个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扩大调解员队伍的覆盖面,不断满足基层广大职工队伍的需要。积极主动的与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沟通,共同担负起对全体职工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调解方面的教育,使广大职工懂得具体的操作程序,明确一些主要的条款内容,使得职工能够自觉的理性解决具体的劳动争议问题,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3、文化引领,营造和谐稳定氛围

在公司系统大力营造“诚信、责任”的核心文化理念,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文化体育活动,为进一步展示公司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谐企业建设,进一步展示控股公司团队文化建设,进一步凝聚员工力量,激发斗志、团结奋进、推动“十一五”战略的有效实施,更好地满足广大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2006年公司控股公司首届职工运动会的成功举办引起了公司系统党政的极大关注,调动了广大职工的参与热情,锻炼了工会干部队伍,凝聚了人心。2007年公司首届合唱节的成功举办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明确了目标,通过文化引领战略,今后要继续通过举办文艺汇演、体育邀请赛多种文化手段和生动活泼的艺术形式,调动基层单位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的积极性,充分展示公司职工的精神内涵和时代风貌,大力营造和谐稳定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五、建立健全权益保障机制体现工会根本职责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企业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而工会组织在这一重要的历史进程中,首先要把推动和谐企业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充分调动、保护和发挥广大工会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确保上级关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真正落实到工会的各项工作中去。积极探索建立基层权益保障机制。为维权广大职工利益,为基层工会的工会履行职责创造环境和条件。要以农民工群体和困难职工群体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帮扶机制,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好几个富有京城特色的品牌工作,将广大干部职工团结在一起,共同为控股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1、以农民工工作为核心,维护他们的各项权益

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中央对农民工促进经济发展积极作用的充分肯定。对于工会组织来说,农民工也是会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把他们组织起来,团结在工会组织周围,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主力军作用。我们要求各级工会组织都要主动接近他们,认真作好农民工入会工作,将他们团结到工会组织内,成为公司一支充满生机活力的骨干力量。由于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群体,维护好农民员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重要任务。针对农民工的实际问题,我们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企业内部有关维护职工权益的制度。一是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维护农民工的政治利益;二是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坚持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农民工的经济利益;三是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农民工安全、健康、卫生方面的权利;四是努力帮助农民工解决实际问题,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五是培养和造就农民工队伍,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好农民工这支生力军的重要作用和员工队伍的整体合力,把员工队伍建设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2、以困难职工工作为重点,不断创新活动方式

帮困扶贫是工会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当前稳定职工队伍、增强凝聚力,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因素之一。控股公司工会结合北京市总工会下达的困难职工档案整理任务,发挥系统内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对控股公司系统特困职工状况进行了摸底、了解,并逐步展开“送温暖工程”。通过对系统内困难职工调查摸底工作,共汇总涉及13个基层单位困难职工74人,其困职工58人。现有的74户困难职工家庭人数219人,人均收入227元/月;享受政策后,人均344元/月。从年龄分布上看以40岁年龄段为主,占总数的65%,50-59岁的占23%。

针对公司系统困难职工的实际情况,我们采取了“两手抓”的策略: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好“送温暖”工程,加大扶贫解困工作力度,按照面向职工、及时帮扶、快捷准确、救急济难、长期坚持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公司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跟踪式帮扶和服务,一方面多方争取资源,通过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市红十字会等渠道募集资金,尽可能多覆盖到困难职工,另一方面在公司系统建立“送温暖基金”,开展送温暖活动,希望通过“送温暖”工程首先将特困职工帮扶到困难职工水平,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二是抓好困难职工子女就学工作,本着“对员工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精神,公司工会专门建立助学基金,通过行政、工会、职工捐助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使得困难职工子女能够从小学到大学毕业的全过程都得到公司的帮助,保证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从根本上脱困。

3、以广大职工群众为根本着眼点,丰富活动的载体与机制

积极做好职工互助保险活动,进一步推动保险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近几年我们大力发展职工互助保险体系,例如自2004年初中国职工互助会北京办事处推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计划”以来,我系统针对职工医疗费用压力大的现实,积极宣传该险种,组织职工踊跃参与。从2004年至2008年12月,该险种已使参保人获得医疗给付金270.78万元,受补偿人员达到2449人次,其中不乏大受其益的特困职工。随着女工四病保险的推出,我们给予了大力的宣传,为广大女工多提供了一个选择安康的机会。通过集体合同的条款保证广大职工利益,公司工会专门针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资或参股企业的不同情况推荐集体合同草案的大众版,要求企业明确薪酬、休假、保险、福利等职工非常关心的重要事项,通过几年来的努力,集体合同的条款得到了较大的细化,大多数企业都将带薪年休假制度,每年为女工做一次专门体检等条款记入了集体合同,保障了职工的利益。

几年来公司一直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确保《劳动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职工在工资分配上所享有的各项权益的贯彻落实,确保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强化企业集体合同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及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细化、延伸与落实。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促成内部分配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和符合多数职工的意愿,保证企业与职工代表之间在协商过程中平等的主体地位,建立和谐的公司内部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杠杆激励作用,造就企业与职工的“双赢”局面。

劳动权是职工的根本权利,而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劳动技能和文化素质也是保障广大职工顺利就业的保证。公司工会从04年就提出了“三年培训1000名技术工人的”目标,借助职工素质教育工程这个载体,倡导广大职工积极学习,通过两年的工作推进,取得了较大的成果。公司所属各单位也秉承“培训是最好的福利”的理念,针对新员工、农民工、技术工种等不同层面、不同需求开展了大量的学习培训活动,并通过技术竞赛、技术比武等形式加以检阅,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仅06年公司所属企业就有3853学习一项新技能,2858学习了一项新技术,2727人次参与了各类职工竞赛。2008年为检验培训成果,公司举办了首届职工技能大赛,比赛共设立8个比赛项目,系统内1132人次选手参加初赛,421人次进入复赛,184人次进入决赛并最终产生8个工种状元。技能大赛的成功举办,营造了广大职工学知识、学技能的良好氛围为职工的成长提供了平台,推进了公司“十一五”战略规划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