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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时间:2022-07-27 23:54:54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1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长期以来,我国的科技活动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企业被边缘化。而今天在国际上展现国家竞争实力的恰恰是企业。政府能够在企业技术创新领域中发挥作用,这是由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特别地位和政府的职能所决定的。

一般说来,政府主要采用两种政策工具来促进企业的R&D投入。一是政府通过定向财政资助、政府采购等财政方式直接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投入。二是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来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成本,间接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与直接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比,税收政策支持由于更倾向于利用企业和市场的力量,具有普惠性,而被世界各国政府所普遍采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明确了产业优惠为主的方向。这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上的一大突破。

一、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1.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实行减免,即企业一个年度内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在500万元以内的免征所得税,对技术转让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对超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费,允许其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150%抵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研成果,以股权、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对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发经费,可按一定比例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

2.流转税优惠政策

在进出口税收方面规定,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有关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零税率。

3.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以前,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对设立在高新技术开发区之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这一政策曾经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壮大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我国53个国家级高新区聚集了全国一半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约1/3的研究开发投入在高新区。2006年,国家高新区内企业创造的工业增加值达8520亿元,约占全国的9.0%,实现利润2129亿元,上交税额1977亿元。

二、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散乱不成体系

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优惠政策没有按照高新技术发展过程进行系统规划。现行各类优惠政策都是针对单一环节。单一问题、单一取向而独立存在的,并没有从科技开发项目所要经历的完整循环或运动趋势形成环环相扣、相互衔接的扶持体系,缺乏系统规划,成效不高。二是临时性、针对性、限制性、特惠性的扶助政策多。制度性、全面性、开放性、普惠性的扶持政策少。优惠政策多为正对科技发展中具体情况而出台的解决个案、指向特定企业的措施,重视身份特征,忽视内在属性。三是税收优惠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更没有形成专门的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法律法规。基本上是通过对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修订、补充而形成的,政策难以全面把握,执行起来容易出偏差。

2.税收优惠以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为辅

从税收优惠方式上看,税率式优惠与税额式优惠属于直接优惠方式,而税基式优惠属于间接优惠方式。我国税收的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经营结果的减免税,如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后利益的让度。对于引导企业进行事前技术改革和科研开发的作用较弱。间接优惠主要表现在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前的调整,它可以激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加强科技开发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达到国家产业升级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

目前我国还处在高新技术优惠的起步阶段,本应注重间接优惠方式的使用,而在科技税收的优惠方式上却偏重于直接优惠,较少利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优惠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获得技术开发收益的企业,对那些尚处于技术研发阶段的企业,缺乏应有的税收激励措施来扶持更多的企业加入技术创新的行列。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多过滥

目前,全国有53个国家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区, 还有一定数量的各级地方政府设立的开发区。在相当一部分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批准范围过大,认定过多过滥,审批不够严格。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税务机关在审批减免税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以及造成经济效益的损失和宏观经济的扭曲。

三、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

1.系统规划,建立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法律法规

在今后制定相关法律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制定颁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法》,从总体上规划我国高新技术发展战略以及相关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政策。二是制定《税收鼓励高新技术发展条例》,具体规定税收应予以鼓励的高新技术及标准;税收鼓励方式、标准和具体受益对象;高新技术企业税收鼓励的管理、评价等。

另外,长期以来地方政府迫于单一的税收立法体制,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通过自行制定的“土政策”替代税收优惠,导致了地区间的恶性税收竞争,也动摇了中央立法的权威性。因此,应赋予地方一定限度的税收立法权,中央可以集中对基础科学、国家重点技术开发及主导性产业给予税收支持,地方则对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效益较为明显的技术开发项目予以扶持,进一步明确管理权限的划分,以提高行政效率。

2.改善优惠方式,逐渐加强间接税收优惠措施

间接优惠虽然在一定时期减少了政府应征税收,但是保留了今后对企业所得的征税权利,对企业来说主要是延迟了应纳税的时间,相当于从政府那里拿到了一笔无偿贷款。而且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政策引导性,又利于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

同时,制定有关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政策,鼓励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一方面,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对其长期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率;另一方面,对法人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居民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高新技术获得利润再用于高新技术投资的,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得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结论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原有的税收制度做了较大改革,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上带来了较大的突破。但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方面,这些政策的制定以及取得的效果,极有可能对高新技术企业乃至产业的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对如何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毕秋丽.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问题探讨.山东社会科学,2004(9)

第2篇

2006年12月24日,广受关注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交正在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统一按25%征收是草案核心内容,这意味着我国内资企业距离和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新时代已不再遥远。草案同时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统一实行15%的优惠税率。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会议上就草案进行说明时指出,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另外,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再有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许多重要税收政策也需要及时补充到法律中。因此,有必要尽快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

金人庆还指出,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财政收入也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草案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财政减收的影响不大,国家财政能够承受。应该说,现在正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有利时机,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中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

青少年艾滋病防治教育工程启动

2006年12月23日,中国青少年艾滋病防治教育工程(简称“青艾工程”)启动仪式暨学校艾滋病防治教育和性健康教育论坛在北京拉开帷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怀西出席了开幕仪式。

许嘉璐指出,目前,艾滋病已成为全世界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中华慈善总会和中国教育学会联合发起“青艾工程”,通过公益的形式,资助学校落实艾滋病防治教育,这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善举。艾滋病防治教育、性健康教育是两个密切相关的话题,性健康教育目前仍然存在许多误区。相信通过“青艾工程”的开展,能有助于性健康教育局面的改变。

记者了解到,为期五年的"青艾工程"在防治艾滋病的活动中将充分发挥慈善机制、教育系统以及专业职能机构的作用;并计划募集资金1亿元,为全国1万所学校开展艾滋病防治专题活动提供赞助;并对艾滋病患儿、艾滋病孤儿进行多种形式的救助,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人、企业、政府及各种慈善机构为保护少年健康、提高全民素质做出贡献。

启动仪式后,为期两天的学校艾滋病防治教育和性健康教育论坛随即开幕。中国科学院院士曾毅等国际知名华人医学家、专家学者,以及台湾性学会专家,将围绕艾滋病防治与学校教育、学校性健康教育等专题进行深入的研讨交流。

第三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立

日前,记者从科技部获悉,第三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正式成立。

据科技部负责人介绍,第三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共20人,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部的相关负责人组成,体现了领导和专家结合、以专家为主的原则,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和较高的权威性。科技部部长、中国科学院院士徐冠华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科学院院士白春礼和中国工程院副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潘云鹤任副主任委员。

据介绍,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对国家科技奖励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为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国家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国家科技奖获奖人选、奖种和等级作出决议,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科技奖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国家科技奖励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弘扬“两弹一星”精神推动自主创新伟业

2006年12月17日,由科技日报社主办的“弘扬‘两弹一星’精神推动自主创新”座谈会在北京举行。座谈会旨在继承聂荣臻等老一辈革命家和科学家的光荣传统,弘扬“两弹一星”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自主创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贡献。

据悉,此次座谈会是在聂荣臻元帅诞辰107周年前夕召开的。周光召、陈能宽等两弹一星功勋,为我国航天科技和核工业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老一辈科学家齐集一堂,深切怀念聂荣臻元帅的丰功伟绩。到会者一致认为:聂帅等老一辈创造的“两弹一星”精神,不但是一面光辉旗帜,也是自主创新的典范;不但是科技工作者的宝贵财富,更是我们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动力源泉。弘扬“两弹一星”精神、推动自主创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伟大任务,是新老科技工作者共同的目标。

自主创新不是“关门创新”

在2006年12月14日举行的研发全球化国际论坛上,科技部副部长尚勇指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我国科技发展的战略方针,扩大开放、合作创新是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经验和基础,我国科技界要在扩大开放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自主创新,就是从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出发,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技术后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其核心就是创造和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创新绝不是“关门创新”,而是一种开放式的创新、全球化的创新和学习型的创新。只有具备全球的大视野,学习和借鉴国际上好的创新模式和经验,充分利用全球的创新资源,善于利用国际平台,并且结合国情、发挥优势,我们才能增强创造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李铁映视察成都高新孵化园及园区企业

近日,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李铁映视察成都高新孵化园及园区企业,成都市市长葛红林,市委副书记刘宏建等陪同视察。

李铁映一行参观了成都高新孵化园IC设计企业四川登巅微电子有限公司和数字娱乐企业北京金山数字娱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听取了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情况的介绍。参观过程中,李铁映亲切询问企业技术研发人员的工作情况,鼓励年轻研发人员刻苦钻研,提高专业技能,开发出更多好的产品。

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李铁映认真听取了成都市软件产业发展的情况汇报,并就中国软件产业发展、软件人才培养、软件平台和相关信息服务业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他说,软件产业已成为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性产业。软件产业的发展,需要一大批软件人才,尤其需要造就一大批优秀青年实用型软件人才和软件精英人才。他指出,目前软件人才的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瓶颈。这种短缺并不是数量上的缺乏,而是体现在人才的质量上。要建立软件产业配套的教育体制,大力发展社会职业教育,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开展多种有针对性的实战技能培训,为国内软件企业的发展提供实用性的软件人才,进而推动国家软件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李铁映对成都高新孵化园和软件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吸引和聚集一大批软件企业和专业人才的做法给予肯定,并希望成都市和成都高新区在软件产业体制、政策、平台、人才等方面加大改革和支持力度,服务于企业,为广大软件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和发展空间,积极培育优秀的专业人才和优秀企业,推动成都软件产业快速发展,打造中国软件名城。

中韩第四代移动通信共同工作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召开

近日,“中韩第四代移动通信共同工作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海南召开。科技部有关负责人和韩国情报通信部代表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东南大学尤肖虎教授介绍了中国B3G FuTURE项目的研发、现场实验情况,提出了有关合作建议。韩国电子通信研究院介绍了韩国下一代移动通信(B3G)研发政策、计划及研发现状。

会议商定,2007年在韩国召开的“中韩第四代移动通信共同工作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将推动相关论坛、企业、研究机构及大学的参与,启动下一代移动通信远景目标、技术研发及标准化等相关研讨。

“可持续城市计划亚太区TOT2培训会议”在京召开

第3篇

摘要:技术创新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源动力和主要驱动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中心环节,税收法律制度在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在技术创新方面的现行税收优惠制度,分析存在的问题,比较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力图找出激励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

关键词:技术创新税收优惠制度税法体系

关键词:技术创新税收优惠制度税法体系

当今世界科技实力在综合国力中的作用日渐凸显,技术创新已成为支撑和引领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经济腾飞的源动力。充分运用税收优惠制度来促进技术创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重要策略。如何发挥税收制度的激励引导作用,在企业成长的各个阶段驱动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是当前我国税收制度研究应该解决的重点问题。

当今世界科技实力在综合国力中的作用日渐凸显,技术创新已成为支撑和引领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经济腾飞的源动力。充分运用税收优惠制度来促进技术创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重要策略。如何发挥税收制度的激励引导作用,在企业成长的各个阶段驱动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是当前我国税收制度研究应该解决的重点问题。

1 税收优惠制度促进技术创新的作用分析

1 税收优惠制度促进技术创新的作用分析

首先,税法中最为重要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能够缓减企业技术创新中资金瓶颈,由于我国经济体制以及信贷体制的弊端,很多企业特别是私企和中小企业,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而本身又无法通过上市去融资,资金短缺是制约企业技术创新和经营发展的重要障碍。政府通过税收间接优惠法律制度对企业资金的积累起基础作用,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刚性和稳定性可以为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融通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培育完善的市场体系,提供企业原始创新动力,不断推动企业集成创新及引进吸收再创新。

首先,税法中最为重要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能够缓减企业技术创新中资金瓶颈,由于我国经济体制以及信贷体制的弊端,很多企业特别是私企和中小企业,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而本身又无法通过上市去融资,资金短缺是制约企业技术创新和经营发展的重要障碍。政府通过税收间接优惠法律制度对企业资金的积累起基础作用,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刚性和稳定性可以为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融通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培育完善的市场体系,提供企业原始创新动力,不断推动企业集成创新及引进吸收再创新。

其次,合理的税法制度能够克服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的“市场失灵”现象。企业技术创新过程的实质是技术知识的投入和产出过程。无论是以新产品还是以新工艺形式出现的创新,其中都包含了新的技术知识。技术创新正是由于包含了新的技术知识而具有一定公共物品的特征,其他人可以搭便车,获取并且享受公共物品的利益,而公共物品的制造者却无法要求这些享用者支付费用。简而言之,当一个企业通过艰难的研发过程完成创新活动后,同一行业的其他企业往往可以进行模仿并且应用到产品中,创新结果迅速在行业内扩散,削弱了研发企业的技术领先优势,削弱了企业创新活动的战略意义,导致企业技术创新的市场失灵凸显。[1]即使是通过知识产权来保护创新成果,但过了法律的保护时效,企业对于使用自己的创新成果行为也没办法维权。为了克服这一市场失灵,税法可以通过税收征收环节计税依据的选择特别是税收激励措施来影响市场主体的技术创新活动。换言之,税法通过有效的税收政策的运用,用法制化的方式可以直接降低技术创新活动的成本提高他们的利润,以实现政府促进技术创新活动的目标。

其次,合理的税法制度能够克服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的“市场失灵”现象。企业技术创新过程的实质是技术知识的投入和产出过程。无论是以新产品还是以新工艺形式出现的创新,其中都包含了新的技术知识。技术创新正是由于包含了新的技术知识而具有一定公共物品的特征,其他人可以搭便车,获取并且享受公共物品的利益,而公共物品的制造者却无法要求这些享用者支付费用。简而言之,当一个企业通过艰难的研发过程完成创新活动后,同一行业的其他企业往往可以进行模仿并且应用到产品中,创新结果迅速在行业内扩散,削弱了研发企业的技术领先优势,削弱了企业创新活动的战略意义,导致企业技术创新的市场失灵凸显。[1]即使是通过知识产权来保护创新成果,但过了法律的保护时效,企业对于使用自己的创新成果行为也没办法维权。为了克服这一市场失灵,税法可以通过税收征收环节计税依据的选择特别是税收激励措施来影响市场主体的技术创新活动。换言之,税法通过有效的税收政策的运用,用法制化的方式可以直接降低技术创新活动的成本提高他们的利润,以实现政府促进技术创新活动的目标。

2 技术创新税收优惠制度立法模式的国际化比较

2 技术创新税收优惠制度立法模式的国际化比较

税收是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最有效方式之一,许多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激励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但是基于不同的国情选择与不同的立法目的,税收优惠制度立法模式存在着一定差异。如西班牙相对创新能力较低,把税收优惠作为最重要的激励手段,一般以综合性法律的形式来保持优惠激励的稳定性和普遍性;而有的国家税法激励与财政投入并举,多采用行政规章或政策的形式,可及时修正保证优惠的灵活性,如欧盟多国;有的国家兼顾税收优惠制度的稳定性与灵活性,多采用法律形式,但适时修正,如美国、英国。[2]

税收是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最有效方式之一,许多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激励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但是基于不同的国情选择与不同的立法目的,税收优惠制度立法模式存在着一定差异。如西班牙相对创新能力较低,把税收优惠作为最重要的激励手段,一般以综合性法律的形式来保持优惠激励的稳定性和普遍性;而有的国家税法激励与财政投入并举,多采用行政规章或政策的形式,可及时修正保证优惠的灵活性,如欧盟多国;有的国家兼顾税收优惠制度的稳定性与灵活性,多采用法律形式,但适时修正,如美国、英国。[2]

3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考量

3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考量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鼓励性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了具体和详细的规定。随后又出台了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2006年,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等,这些政策虽对促进技术创新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仍存在诸多问题。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鼓励性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了具体和详细的规定。随后又出台了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2006年,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等,这些政策虽对促进技术创新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仍存在诸多问题。

3.1 立法技术不高。我国现行税制中针对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主要是以暂行条例、通知、补充说明方式出现的,政策零散,缺乏规范性。

3.1 立法技术不高。我国现行税制中针对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主要是以暂行条例、通知、补充说明方式出现的,政策零散,缺乏规范性。

3.2 制度缺乏内在统一性和全面性。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兼顾营业税、增值税的促进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体系,但相对完整全面的促进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体系并未得到有效建立。技术创新税收规范缺乏一个总体系统规划,表现为自主创新存在什么问题就相应的出台税收政策性文件,不同时期,不同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缺乏必要的协调,经常出现遗漏不全或重复交叉的情况,执行中容易出现偏差,导致政策效果不理想。

3.2 制度缺乏内在统一性和全面性。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兼顾营业税、增值税的促进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体系,但相对完整全面的促进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体系并未得到有效建立。技术创新税收规范缺乏一个总体系统规划,表现为自主创新存在什么问题就相应的出台税收政策性文件,不同时期,不同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缺乏必要的协调,经常出现遗漏不全或重复交叉的情况,执行中容易出现偏差,导致政策效果不理想。

3.3 税收优惠的对象及政策导向不尽合理。现行的优惠政策不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导而是偏重以区域优惠为主导,主要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技术创新实行优惠,这种“特惠制”使得即使其属于技术创新企业,也因区域限制难以享受优惠。这种做法,会造成企业趋之若鹜挤往开发区,甚至弄虚作假骗取准入资格,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违背了国家运用优惠法律政策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初衷。此外,各地为了促进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纷纷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变相的税收优惠政策。[3]这样削弱了全国整体产业性的政策导向造成了地区的政策优势,从整体上影响了国家税收政策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实施。而且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的对象也往往仅仅局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忽视了对投资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投资机构的税收优惠,这不仅给企业技术创新税法造成空白和漏洞,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国家科技进步的发展。

3.3 税收优惠的对象及政策导向不尽合理。现行的优惠政策不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导而是偏重以区域优惠为主导,主要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技术创新实行优惠,这种“特惠制”使得即使其属于技术创新企业,也因区域限制难以享受优惠。这种做法,会造成企业趋之若鹜挤往开发区,甚至弄虚作假骗取准入资格,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违背了国家运用优惠法律政策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初衷。此外,各地为了促进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纷纷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变相的税收优惠政策。[3]这样削弱了全国整体产业性的政策导向造成了地区的政策优势,从整体上影响了国家税收政策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实施。而且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的对象也往往仅仅局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忽视了对投资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投资机构的税收优惠,这不仅给企业技术创新税法造成空白和漏洞,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国家科技进步的发展。

3.4 所得税设置与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不协调。在法人所得税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企业以后年度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但结转抵扣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这种规定事实上缺乏发挥实际作用的现实基础。技术创新企业在投资创新项目时往往在相当长的期限内有大量投入而无盈利,尤其是对于一些亏损期较长的技术密集型创新企业,5年的时间技术开发费用可能仍然无法扣除。虽然规定了若当年新增所得税不足抵免可以向后延续5年抵免的政策,但也是在企业所得税比投资当年实现新的增长的基础上来讲的。对于那些己经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自然可以成为政策的直接受益者,而那些正在进行技术研发及新产品试制、需要政府政策扶持的技术创新企业却得不到应有的税收法律制度支持。同样,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企业颁发的科技进步奖重大成就奖以及个人投资技术创新企业获取的个人所得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这样事实上就形成了双重课税,很容易挫伤企业高新技术人员的技术创新积极性,阻碍技术创新成果的取得。

3.4 所得税设置与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不协调。在法人所得税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企业以后年度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但结转抵扣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这种规定事实上缺乏发挥实际作用的现实基础。技术创新企业在投资创新项目时往往在相当长的期限内有大量投入而无盈利,尤其是对于一些亏损期较长的技术密集型创新企业,5年的时间技术开发费用可能仍然无法扣除。虽然规定了若当年新增所得税不足抵免可以向后延续5年抵免的政策,但也是在企业所得税比投资当年实现新的增长的基础上来讲的。对于那些己经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自然可以成为政策的直接受益者,而那些正在进行技术研发及新产品试制、需要政府政策扶持的技术创新企业却得不到应有的税收法律制度支持。同样,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企业颁发的科技进步奖重大成就奖以及个人投资技术创新企业获取的个人所得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这样事实上就形成了双重课税,很容易挫伤企业高新技术人员的技术创新积极性,阻碍技术创新成果的取得。

4 完善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思考

4 完善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思考

税收优惠制度能否有效扶持和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及其有效程度,关键在于制度的设计、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完善程度。鉴于此,提出以下建议:

税收优惠制度能否有效扶持和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及其有效程度,关键在于制度的设计、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完善程度。鉴于此,提出以下建议:

4.1 立法模式选择

4.1 立法模式选择

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兼顾税法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由国务院单独制定专门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条例,把散见各处的技术创新税收政策集纳、整理,统一颁布执行是现实的选择。

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兼顾税法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由国务院单独制定专门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条例,把散见各处的技术创新税收政策集纳、整理,统一颁布执行是现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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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完善技术创新的税法体系

4.2 完善技术创新的税法体系

我国技术创新税法体系的完善上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公平原则,即保障对所有的技术创新企业一律平等对待,对创新主体采取统一的税收对策;全面系统原则,完善的税法体系应该涵盖技术创新的整个阶段包括:投入、研发、推广、运用等;防止滥用原则,我国技术创新税法应当明确技术创新企业税收优惠的申请条件、程序和批准部门,加强对批准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创新企业的动态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相关税收优惠。在以上原则指导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体系,应该涵盖所得税法、增值税法、营业税法、风险投资税法、关税法等。在现阶段已有法律的基础上,以税法和科技进步法为框架主干,辅之以相关法律及法规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同时出台各种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较为完整的技术创新税收法律体系,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发展进行统一、规范调整,使整个技术创新产业包括企业的技术创新税收有法可依。税法等。在现阶段已有法律的基础上,以税法和科技进步法为框架主干,辅之以相关法律及法规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同时出台各种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较为完整的技术创新税收法律体系,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发展进行统一、规范调整,使整个技术创新产业包括企业的技术创新税收有法可依。

4.3 科学界定税收优惠对象,优化制度导向

4.3 科学界定税收优惠对象,优化制度导向

从法律实体方面,科学界定税收优惠的对象,增强税收优惠对技术创新产业的支持促进力度,就要扩大税收优惠对象,企业技术创新是经济活动中非常普遍的现象,技术创新在每个企业都可能会发生。企业技术创新并不仅仅指企业发展纯高新技术,也包括企业对传统工艺的技术改造等。因此,对于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其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也同样应该享受同等的税收支持。另一方面,为优化制度导向,对于从事技术创新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企业应视同区内的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促进区内外企业技术创新的共同进步,均衡协调发展,实现国家运用税收法律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初衷。

从法律实体方面,科学界定税收优惠的对象,增强税收优惠对技术创新产业的支持促进力度,就要扩大税收优惠对象,企业技术创新是经济活动中非常普遍的现象,技术创新在每个企业都可能会发生。企业技术创新并不仅仅指企业发展纯高新技术,也包括企业对传统工艺的技术改造等。因此,对于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其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也同样应该享受同等的税收支持。另一方面,为优化制度导向,对于从事技术创新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企业应视同区内的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促进区内外企业技术创新的共同进步,均衡协调发展,实现国家运用税收法律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初衷。

4.4 完善所得税法律制度

4.4 完善所得税法律制度

针对前文谈到的问题作者认为:首先,要改变现行法的规定即5年的抵免扣除期,应从实际出发考虑技术创新企业的免税年度从企业的赢利年度开始计算,免税期限过短起不到有效的激励作用,适当延长技术创新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期限,并采取费用扣除、加速折旧和投资退税等方式降低企业的所得税支出,以鼓励起步阶段的技术创新企业的发展。其次,逐步实现由技术创新企业所得税单一优惠方式向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优惠并重的双重方式转变,着力加强对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对个人成果的技术转让费等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可以在目前20%比例税率的基础上再予以减征,以减少其税负支出;对科研人员从事研究与开发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特殊成就和贡献所获得的奖金及津贴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4]。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和鼓励各类科研人才创新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创造性。科研人员从事研究与开发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特殊成就和贡献所获得的奖金及津贴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4]。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和鼓励各类科研人才创新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创造性。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新企业所得税法重推自主创新》,载《科技日报》,2007年4月.

[1]《新企业所得税法重推自主创新》,载《科技日报》,2007年4月.

[2]袁晓东.《激励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

[2]袁晓东.《激励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

[3]陈秀艳.《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探讨》,华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5月.

[3]陈秀艳.《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探讨》,华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5月.

[4]周庆文,王彬.《税收――股权激励的核心问题》,载《上市公司》2002.

[4]周庆文,王彬.《税收――股权激励的核心问题》,载《上市公司》2002.

基金项目:陕西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2009KRM34)、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专项科研计划项目(09JK163)阶段成果。

基金项目:陕西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2009KRM34)、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专项科研计划项目(09JK163)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梁雪玲(1987-),女,湖北襄阳人,西安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

梁雪玲(1987-),女,湖北襄阳人,西安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

张晓玲(1972―),女,陕西西安人,西安理工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科技法。

张晓玲(1972―),女,陕西西安人,西安理工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科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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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完善技术创新的税法体系

4.2 完善技术创新的税法体系

我国技术创新税法体系的完善上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公平原则,即保障对所有的技术创新企业一律平等对待,对创新主体采取统一的税收对策;全面系统原则,完善的税法体系应该涵盖技术创新的整个阶段包括:投入、研发、推广、运用等;防止滥用原则,我国技术创新税法应当明确技术创新企业税收优惠的申请条件、程序和批准部门,加强对批准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创新企业的动态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相关税收优惠。在以上原则指导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体系,应该涵盖所得税法、增值税法、营业税法、风险投资税法、关税法等。在现阶段已有法律的基础上,以税法和科技进步法为框架主干,辅之以相关法律及法规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同时出台各种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较为完整的技术创新税收法律体系,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发展进行统一、规范调整,使整个技术创新产业包括企业的技术创新税收有法可依。

我国技术创新税法体系的完善上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公平原则,即保障对所有的技术创新企业一律平等对待,对创新主体采取统一的税收对策;全面系统原则,完善的税法体系应该涵盖技术创新的整个阶段包括:投入、研发、推广、运用等;防止滥用原则,我国技术创新税法应当明确技术创新企业税收优惠的申请条件、程序和批准部门,加强对批准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创新企业的动态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相关税收优惠。在以上原则指导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体系,应该涵盖所得税法、增值税法、营业税法、风险投资税法、关税法等。在现阶段已有法律的基础上,以税法和科技进步法为框架主干,辅之以相关法律及法规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同时出台各种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较为完整的技术创新税收法律体系,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发展进行统一、规范调整,使整个技术创新产业包括企业的技术创新税收有法可依。

4.3 科学界定税收优惠对象,优化制度导向

4.3 科学界定税收优惠对象,优化制度导向

从法律实体方面,科学界定税收优惠的对象,增强税收优惠对技术创新产业的支持促进力度,就要扩大税收优惠对象,企业技术创新是经济活动中非常普遍的现象,技术创新在每个企业都可能会发生。企业技术创新并不仅仅指企业发展纯高新技术,也包括企业对传统工艺的技术改造等。因此,对于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其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也同样应该享受同等的税收支持。另一方面,为优化制度导向,对于从事技术创新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企业应视同区内的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促进区内外企业技术创新的共同进步,均衡协调发展,实现国家运用税收法律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初衷。

从法律实体方面,科学界定税收优惠的对象,增强税收优惠对技术创新产业的支持促进力度,就要扩大税收优惠对象,企业技术创新是经济活动中非常普遍的现象,技术创新在每个企业都可能会发生。企业技术创新并不仅仅指企业发展纯高新技术,也包括企业对传统工艺的技术改造等。因此,对于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其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也同样应该享受同等的税收支持。另一方面,为优化制度导向,对于从事技术创新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企业应视同区内的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促进区内外企业技术创新的共同进步,均衡协调发展,实现国家运用税收法律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初衷。

4.4 完善所得税法律制度

4.4 完善所得税法律制度

针对前文谈到的问题作者认为:首先,要改变现行法的规定即5年的抵免扣除期,应从实际出发考虑技术创新企业的免税年度从企业的赢利年度开始计算,免税期限过短起不到有效的激励作用,适当延长技术创新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期限,并采取费用扣除、加速折旧和投资退税等方式降低企业的所得税支出,以鼓励起步阶段的技术创新企业的发展。其次,逐步实现由技术创新企业所得税单一优惠方式向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优惠并重的双重方式转变,着力加强对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对个人成果的技术转让费等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可以在目前20%比例税率的基础上再予以减征,以减少其税负支出;对科研人员从事研究与开发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特殊成就和贡献所获得的奖金及津贴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4]。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和鼓励各类科研人才创新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创造性。

针对前文谈到的问题作者认为:首先,要改变现行法的规定即5年的抵免扣除期,应从实际出发考虑技术创新企业的免税年度从企业的赢利年度开始计算,免税期限过短起不到有效的激励作用,适当延长技术创新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期限,并采取费用扣除、加速折旧和投资退税等方式降低企业的所得税支出,以鼓励起步阶段的技术创新企业的发展。其次,逐步实现由技术创新企业所得税单一优惠方式向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优惠并重的双重方式转变,着力加强对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对个人成果的技术转让费等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可以在目前20%比例税率的基础上再予以减征,以减少其税负支出;对科研人员从事研究与开发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特殊成就和贡献所获得的奖金及津贴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4]。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和鼓励各类科研人才创新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创造性。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新企业所得税法重推自主创新》,载《科技日报》,2007年4月.

[1]《新企业所得税法重推自主创新》,载《科技日报》,2007年4月.

[2]袁晓东.《激励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

[2]袁晓东.《激励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

[3]陈秀艳.《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探讨》,华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5月.

[3]陈秀艳.《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探讨》,华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5月.

[4]周庆文,王彬.《税收――股权激励的核心问题》,载《上市公司》2002.

[4]周庆文,王彬.《税收――股权激励的核心问题》,载《上市公司》2002.

基金项目:陕西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2009KRM34)、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专项科研计划项目(09JK163)阶段成果。

基金项目:陕西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2009KRM34)、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专项科研计划项目(09JK163)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梁雪玲(1987-),女,湖北襄阳人,西安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

梁雪玲(1987-),女,湖北襄阳人,西安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

张晓玲(1972―),女,陕西西安人,西安理工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科技法。

第4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税收优惠

一、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一般说来,发达国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主要以所得税为主,具体优惠形式往往不局限于一种或两种,而是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通常以间接优惠为主,同时辅之以直接优惠。直接优惠方式表现为定期减免所得税、采用低税率等;间接优惠方式通常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亏损结转、提取科研开发准备金等。美国也不例外。美国政府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对资本所得采取的是高税率政策。1969年,美国的资本所得税为25%,后增至35%,1976年再上升到49%。其后果是严重阻碍了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1978年,美国国会决定降低投资所得税,使税率从49%降到28%。1981年1月31日里根总统签署了“经济复兴税法”,将税率进一步降低到20%。该法规定:(1)增加试验研究费减税制度。对于高出企业过去3年研究开发(R&D)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减税25%。(2)缩短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对于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大幅度地缩短历来的折旧年限,折旧期限定为3年,产业用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定为5年。(3)进一步扩大企业向大学赠送供研究用新设备的减税范围。(4)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开发型小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措施。“经济复兴税法”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美国并没有针对高新技术产业或高新技术开发区单独制定或颁布相关税收优惠措施。这是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大特点之一。目前,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两个基石分别是:科研机构作为非盈利机构免征各项税收和对企业R&D费用实行税收优惠。

(一)科研机构作为非盈利机构免征各项税收

首先,美国税法上明确,非盈利机构不用纳税,其次,在税法上明确了科研机构(包括官方资助的和非官方的)属于非盈利机构范畴不用纳税。实际操作中,坚持两条原则:一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研究机构只有真正从事科研活动,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才能获得非盈利机构的资格,享受免税待遇;二是收入相关原则,即科研机构获得的收入只有严格用于科学研究,才能享受免税优惠。

(二)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实行税收优惠

鉴于R&D投入与企业开发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关,美国为鼓励企业增加R&D投入,把R&D投入与一般性投资区分开,实行“费用扣除”和“减免所得税”的双重优惠。企业R&D费用可选择两种方法扣除:一是资本化,采取类似折旧的办法逐年扣除,扣除年限一般不少于5年,用于软件的费用可缩短到3年;二是在R&D费用发生当年作一次性扣除。作为鼓励措施,企业R&D费用按规定办法计算新增部分,其20%可直接冲减应纳所得税额。若企业当年没有盈利,或没有应纳所得税额,则允许的减免税额和R&D费用扣除可往前追溯3年,往后结转7年,其中费用扣除最长可顺延15年。

二、美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经验

(一)采用普遍非专项补贴的税收优惠方式

美国为了全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采取了减免税、费用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四项措施,这些税收优惠方式是普遍的,即不限定只有软件行业或生物技术等特定行业的企业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传统行业中的R&D同样可以依法享受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条在WTO反专项补贴协议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另外美国对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新兴企业都提供税收优惠,但一般通过对小型企业税收优惠的方式来实现,虽然目标是促进新兴创业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创业企业发展,但没有直接采用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式,从而不违反WTO专项性补贴限制原则。

(二)税收优惠与政府导向相协调

美国每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过程实质上是向市场传递明确信号的过程,然后由市场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税收优惠的方向进行,从而形成了“政策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推动了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三)事前扶持和事后鼓励并用

高新技术企业从创办到成熟大体可以分为:播种期、创建期、成长期和成熟期。投资强度逐级递增,而投资风险却呈逐级下降的态势。美国在播种期和创建期,税收优惠侧重于事前扶持;而在成长期和成熟期,税收优惠的重点则更倾向事后鼓励。事前扶持突出地表现为政府与企业共担风险,如美国为鼓励企业增加R&D投入,把R&D投入与一般性投资区分开,实行“费用扣除”和“减免所得税”的双重优惠;而事后鼓励的意义则体现在政府与企业对所得的分割与让渡,如科研机构作为非盈利机构可以免征各项税收。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并用、以事前扶持为主,是美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成功经验之一。

(四)科学地选择优惠对象

美国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和实施是严格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进行的,如投资抵免根据不同时期刺激经济发展的需要多次取消和重新实行或调整,妥善解决优惠方式多样化和优惠方向合理化的问题。

(五)加强税收优惠成本控制与效益考核的管理

为了有效地防止税收优惠支出额度和支出方向的失控,美国政府建立规范的税式支出预算,并对资助的项目进行成果鉴定,对其经济与社会效益进行预算和考核,连同税式支出成本的估价,一同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这样既能有效地控制税收优惠的规模和方向,又能很好地把握税收优惠的成本和效益,从而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作用。

三、我国现行支持高新技术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特别重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十分庞杂,但主要集中在所得税类、流转税类。并且我国目前的政策是针对特定行业或区域制定的。这是我国现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一大特点。对比中美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两国对高新技术产业都实行了包括减免税、费用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在内的四项措施,且两国的税收优惠都主要集中在所得税方面。应该肯定,我国政府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客观上有效地促进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但对照美国的成功经验,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中国加入WTO,我国税收优惠措施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一)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现实性

首先,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只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对技术落后、急需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使企业只关心科技成果的应用,而不注重对科技开发的投入。其次,我国所得税减免只对有应税所得的盈利企业适用,亏损企业无法享受。以江西省为例,截至2002年底,共认定高新区内、区外高新技术企业246家,2002年只有25家享受到税收减免。最后,从投产年度开始两年内免征所得税没有实际意义,有违利用优惠政策扶植高科技企业发展的初衷。对许多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免税期并没有带来实质性好处,充其量是给投资者发出了“有利的信号”。

(二)过多地出于财政收入上的考虑,致使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的动作不大、力度不够

以增值税为例,我国当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随着我国必须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尽快促进产业升级的紧迫性的不断增强,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因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与迅猛发展,传统产业的加速改造与技术升级,使资本有机构成大大提高,资本投入费用大增,外购资本品(包括无形资产)的数量、比重及其所含的增值税也就相应增加。这样,生产型增值税就必然使企业对外购资本品重复征税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不仅增加了企业税负,客观上还减少了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及用于科技开发、技术进步方面的资金投入,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经营管理、进行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税收优惠以所得税为主,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力度有限

我国的税制结构名义上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但实际上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只处于次要地位。而现行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由于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促进企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十分有限,难以适应知识经济的需要。

(四)区域税收优惠强于产业税收优惠,不能体现我国的产业政策方向

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经济特区、某些经济欠发达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区内税收优惠政策中。区域优惠明显而全国范围内的产业优惠较少。在经济发展初期,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起到先导性、示范性、集聚性和辐射性的作用,可以在短期内吸引资金流向高科技产业优惠的地区,建立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区域环境。但是,区域科技优惠会造成区域内外的税收区别待遇,造成高新技术企业纷纷挤进开发区,甚至在开发区内进行假注册,有悖于促进科技产业发展的初衷。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单纯的特区、开发区、高科技园区的科技税收优惠已不能体现我国的产业政策方向,影响了产业结构的优化。

(五)优惠形式多为直接优惠,影响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多为直接优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限于低税率和税额的定期减免,强调的是事后的利益让渡,对于引导企业事前进行技术改革和科研开发的作用较弱。税收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前的调整,通过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可享受投资抵免等措施来调低税基。它可以激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加强科技开发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达到国家产业升级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财务制度中,虽也规定企业可以申请实行加速折旧,但有较多限制,且并不直接针对高新技术方面的设备。

(六)具体优惠措施不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①又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集成电路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进口自用设备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样有悖于补贴专项性限制原则,如果涉及产品出口,必然面临黄灯条款的约束。以上政策(类似政策)需要适当进行修改调整。要么逐步将其取消,要么根据国家财力状况普遍化。

四、促进我国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一)建立符合WTO要求的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体系

按照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国家对基础性研究的资助不在限制之列,对产业(基础)研究和前竞争开发(产业应用)活动不超过合法成本的75%和50%的补贴为不可控告补贴。协议允许支持R&D的方式包括政府税收减免。按照协议精神,应该将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定位于产业研究和前竞争开发阶段,在不违反或虽然有所违反但不引起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的力度和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将产业基础研究、产业应用研究开发税收优惠作为高新技术发展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逐步将税收优惠的重心转移到创新孵育体系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支持体系方面来,建立起比较符合国际规范和WTO要求的税收优惠体系。即对现行的高新技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加以改革,使之逐步扩大到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的所有的小型创业企业,既不以园区内外为限,也不以产业技术含量为界,使其成为普遍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政策优惠着力点从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向普遍优惠政策的转移。

考虑到风险投资基金将是高新技术产业公司重要的股权性资金支持方式,为了促进创业资本的发展,国家可以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其适当的优惠。与风险投资基金一样,以高新技术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股票市场也需要税收优惠,应在证券交易税方面及即将建立的创业板市场给予一定的优惠。

(二)实行以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激励政策

由于税收直接优惠的局限性,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的税收优惠已普遍转向能促进企业进行科技开发和技术革新的间接优惠上来。间接优惠的使用范围广泛,有助于引导企业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向,实现企业在产业和产品上的科学调整与健康发展。从我国来讲,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为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我们应该减少直接优惠,增加间接优惠,走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的道路。可以考虑的措施包括:对于高新技术产业,采取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来核定加速折旧的程度;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允许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科研开发费用和风险准备金,为企业进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分散部分风险。

(三)有计划、分步骤、分阶段地实现增值税转型,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动力

如前所述,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在高新技术产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加重了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负担。又由于购进固定资产的税金不能抵扣,使高新技术产业可抵扣税金较小,影响了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家可以考虑在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学、高效农业、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并积累经验,为最终全面实现消费型增值税做好准备。对高新技术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应是促进其加快发展的首选模式。

(四)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的管理,防止税收优惠泛滥

实践证明,采用税收优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的管理,以防止税收优惠的滥用给国家带来损失和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由于存在非优惠范围内的纳税人试图从税收优惠中获利,所以,每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都会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在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管理的具体工作中,应严格依法办税,按照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优惠幅度进行合理优惠,杜绝人为降低或抬高优惠幅度。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对科技税收优惠工作进行干预,实现税务部门职能独立和依法优惠。同时加大对滥用科技税收优惠单位和个人的惩处力度,给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的税收环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美国税制》,中国财经出版社2000年出版。

(2)范柏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法律环境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

(3)姜爱华《对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激励问题的探讨》,《财金贸易》2000年第6期。

(4)刘溶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探讨》,《中国工业经济》2000年第6期。

(5)龙飞《促进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科技导报》2001年第5期。

(6)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中译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

(7)叶昕《论科技税收中的效用扭曲》,《科技进步与对策》2000年第11期。

(8)张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科学管理研究》2001年第4期。

第5篇

一、我市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我市科技创新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我市高新区纳税人享受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执行情况。截止20*年底*高新区共有198户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涉及国税部门征管企业所得税88户,共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17238万元。

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20*年(20*年汇算清缴未结束,数据暂无),属于*高新区国税辖管的有技术开发费立项的企业共18户,但申报20*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9户,其中,外资企业3户,20*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2000万元,加计扣除额1000万元;内资企业6户,20*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1*5万元,加计扣除额537.5万元。其他企业都因本年度未发生或某些原因未申报加计扣除。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执行情况。20*年,共有88户企业享受了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合计销售收入66057.18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2880.68万元。

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优惠税种单一。税收优惠以所得税为主。由于新技术、新工艺不断被采用,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直接成本所占的比例不断降低,间接费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的研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并且新产品上市需要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而这些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导致高新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增值税税负较高,抑制了企业应用新技术,从事技术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在我市多数企业目前处于微利或亏损情况下,这种优惠措施基本上起不到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生产新产品的作用。

2、某些具体规定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比较复杂,而现行相关的税收政策比较单一,具体规定不甚明确,导致优惠政策落实难度较大。如“科技人员工资扣除情况”,大多数企业往往不存在专门的技术开发研究中心和人员,企业为了合理配置使用人力资源,往往会让技术开发人员和其他部门人员一起办公,甚至技术开发人员还同时履行与企业开发产品有关的其他职责,如市场开发调查、产品售后服务、产品质量测试等职能。

3、优惠环节设置不合理。目前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的引进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施优惠,侧重于研发创新成功企业的终端环节。而对正在进行科技开发活动,特别是对研究与开发、设备更新、风险投资等重点环节,税收支持力度不够大。这样,企业就把重点放在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上,而对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明显不足,从而造成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

4、优惠条件过于严格。从现有政策规定来看,部分优惠政策条件设置过高,使一部分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规定,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5、征纳双方主动意识不够强。目前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比例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企业对科技创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太了解。二是部分企业害怕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好反而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三是税务部门政策宣传和鼓励不够,部分税务人员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对审核、落实政策规定有畏难情绪。

三、对完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1、明确细化政策规定。一是明确和细化现有相关规定。对于“科技人员工资扣除情况”,一方面企业要正确认识和理解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严格核算内部科技人员按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另一方面税务部门要积极辅导并督促企业做好财务管理,保证核算的规范性;二是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快出台相应税收政策。如对于动漫企业的相关政策,建议上级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并划分动漫产品及衍生产品的政策界限,出台一些更优惠、更宽松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2、合理设置优惠环节。对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重点应从对企业科技成果的优惠转向对科技研究、“中试”和转化过程的支持,提高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的实效。从税收优惠的形式上,应扩大税基式优惠的范围和幅度,特别要对“中试”阶段(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由于投入多、风险大,往往是企业不愿涉足的区域,更需要加大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

3、逐步放宽优惠限制。要改变我国关键技术自给率低,科研质量不够高,优秀人才比较匮乏的现状,使我国的产品结构由“中国制造”向“中国设计”转化,逐步降低当前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设置的条件。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应适当放宽,并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幅度,逐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第6篇

一、税收政策介入技术创新的理论分析

(一)技术创新的特点决定了政府必须发挥引导作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推动技术创新的研发活动,还是人力资本投资,都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都存在外部性、风险与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对称性。正是市场机制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要素上的失灵,为政府的介入提供了契机。如果政府对此缺乏相应的回应,必然会挫伤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所以,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干预的目的是鼓励研发活动,缩短从发明创新到产业化生产的时间,加快科学技术从潜在生产力到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运用税收政策扶持技术创新,是各国经济政策的共同选择。

(二)技术创新需要政府提供税收扶持

技术创新是个系统过程,一般包括“发明――开发――设计――试制――产品化――商品化”几个环节,而有些环节中,边际投资的社会收益率与私人收益率出现偏差,没有政府介入,市场的这种不完全性将限制资源的有效配置。

1.技术创新本身具有外溢性

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税收支持,根源在于技术创新的外部性,创新主体不能将创新的全部收益占为己有。税收优惠通过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本和收益,将政府应得到的一部分收入让渡给纳税人: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则表现为成本的减少和收益的增加,从而弥补创新主体损失,纠正市场失灵。

2.技术创新过程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技术创新的实施者与资金的供给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技术创新的成功和收益在于技术保密,但为技术创新筹集资金需要对外重要的信息,以获得信任和支持。

3.技术创新的风险是其重要特征

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就是为了获得增量收益。但并不是所有的技术创新都必然会为企业带来增量收益,而且技术创新本身还有一项风险系数极高的活动,即便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也有将近90%的技术创新项目在进入市场实现商业化之前就宣告失败。正因为有创新风险性以及首个创新企业可能享有的创新租金和失败成本之间不对称的存在,政府应向首先响应产业技术政策的企业提供税收支持。

二、我国现有与技术创新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共有9类37项,这些政策对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整个税制结构以及我国的科技税收政策看,不但主体税种制约技术创新,而且相关优惠政策存在着功能缺陷。此外,从技术创新发展的需要看,在一些领域还存在着政策真空问题。

(一)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额,客观上限制了企业的投资,但同时也限制了企业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性投资。一方面企业的技术创新往往与投资相联系,必要的设备、仪器以及研发试验场地,很难脱离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另一方面,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复征税。况且,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时,不能实行彻底退税,从而削弱了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挫伤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积极性。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着功能缺陷

我国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内外两套法,名义税率相同,但是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条款多,实际执行差异甚大,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明显重于外资企业。比如对外企的两免三减半,是从企业的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但对于新办的内资高科技企业,减免两年,而且是从投产之日计算。事实上,许多高科技企业难以享受到该优惠,因为高科技项目从研究开发、批量生产,到开辟市场,其周期一般都超过二年。

另外,我国执行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着一定的功能缺陷。具体表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尽相同,其弊病越来越明显。在区内有些企业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也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而某些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却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三)税收优惠不能充分发挥效果

1.税收优惠方式单一

税收优惠方式以直接减税为主。而在研发费用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投资减免、延期纳税等方面缺少实质性的鼓励措施。这些短期行为对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缺乏有效持续的激励,而且作为一种投资后的鼓励,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效用不显著,且容易引发税收流失。

2.税收优惠对象错位

无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一般企业的发展,都必须高度重视技术创新。所以,在设计科技税收政策时。应以项目而不是企业作为倾斜对象。只要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利于科技的发展,就应该享受税收优惠。而现行税法激励技术创新的优惠是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这一方面可能使优惠政策被滥用。企业一旦被确认为高新技术性,其非技术创新收益也享受优惠待遇:另一方面造成优惠缺位,大量非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

3.税收优惠力度比较大,但政策结构不合理

从优惠力度看,现行税收对技术创新的扶持比较大,按政策导向分类,2003年的税收优惠总额中,技术创新的优惠占到8.96%。技术创新是个系统的过程,存在极大的风险,但我国当前的科技税收在设计上却忽略了风险性,需要税收扶持的领域还存在着一定的政策真空,政策结构不合理。从技术创新的过程来看,我国的税收政策只限于商品化阶段,而且对企业用于研发的投资以及开发过程中可能的失败,在税收上没有给予更多地考虑。此外,我国还没有形成卓有成效的风险投资机制,也缺乏鼓励科技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创业投资风险或风险投资只是采用通行的优惠政策,没有专门的优惠,这不利于风险投资的成长。

三、促进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0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都明确提到运用税收政策激励技术创新。这充分说明党和国家对税收政策功能作用有了全面深刻的认识,预示着税收政策将在更多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而运用税收政策促进技术创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科学地设计政策措施、实施范围和实施步骤,使政策切实可行,并落在实处。

(一)完善税法体系,提高法律级次

现有的促进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都是通过对一些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

税收文件之中,且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长期稳定性。为此,应加强科技税收立法,提高法律层次。可行的做法是。将现有的较为成熟的条例、法规通过立法程序提升为国家法律,增强科技税收的法律权威性:针对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制定既相对稳定又可适时调整的税收优惠内容:根据技术创新各环节的特点,调整现有政策,使之覆盖技术创新的全过程。

(二)实现有限的增值税转型

要彻底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对技术创新的约束,必须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并且把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交易对象,避免抵扣链的断裂。但从我国当前的经济运行状况看,生产型增值税的全面转型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担心全面转型会在当前投资率较高的形势上火上加油,进一步引发投资过热;另一方面,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就要解决重复征税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约束。这两难之中,目前的主导性意见是实行有限的增值税转型,即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扣除范围仅扩大到企业购置的机器设备,对于厂房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仍不予扣除。在全社会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投资仅占20%左右,所以推行这种有限的增值税转型,对投资的刺激效应比较有限,同时在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方面。又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生产型增值税带来的约束。

(三)优化所得税制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开始实施,税率的下调有利于提高国内整体企业的竞争力。同时,应该根据技术创新的特点和需要,有针对性地选取关键环节(项目或行为)给予较大幅度的优惠,对企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有效的扶持。

1.扩大研发费用扣除适用范围。对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给予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不应按所有制性质,也不应按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优惠标准。即不论内外资企业,也不论企业是否有盈利,对符合技术创新企业条件的研究与开发,在初始年度都实行据实税前列支。

2.实行加速折旧办法。明确规定用于自主创新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办法;还可考虑对技术先进的环保设备、国产软件的购置和风险资本的投资实行“期初扣除”的折旧方式,以利于提高投资回收速度,促进技术创新产品的市场形式。

(四)建立鼓励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高风险是制约企业扩大技术创新投资的一个非常因素,应在税收法规中制订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1.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并允许费用列支。即允许企业特别是有科技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以弥补科技开发可能造成的损失,并规定科技开发准备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于研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对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应补缴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2.制订有关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政策,鼓励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通过对风险投资公司从事技术创新获取的风险投资收入的营业税、所得税减免,对法人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公司所获利润的所得税减免,对居民投资风险投资公司所获收益的所得税减免,鼓励风险投资,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五)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为技术创新所需人力资本提供支持

技术创新的根本在于人才,因此,税收政策应推动包括学校教育、成人教育和员工培训等多种形式教育的发展。制定鼓励民间办学、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对社会各界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许不受最高捐赠限额的限制。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的税收政策。此外,税收优惠政策适度向个人倾斜,完善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基础扣除方面,充分考虑现代家庭对教育的投入因素、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等,鼓励个人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和多种途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第7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税收政策

一、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主要方式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创新发展对税收政策十分敏感。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对于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而言,是促进其创新发展的一种较好的手段。税收优惠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种方式。

1.直接税收优惠。直接税收优惠方式即税率式优惠,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让渡,主要针对企业的经营结果减免税,表现在政策性倾斜和补偿企业损失上,具有确定性,以减免税、优惠税率、再投资退税为主。

2.间接税收优惠。间接税收优惠即税基式优惠,是以健全的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的,侧重于税前优惠。通过调整企业征税税基,来激励纳税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以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它是前置条件的优惠方式,管理操作比较复杂。主要以加速折旧、再投资的税收抵免、税收扣除、准备金制度、盈亏相抵和延期纳税等方式。这些税收政策除了可以减少创新活动成本,增加企业投资收益,从而增强企业投资创新活动的资金能力外,还可以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缓解中小企业创新难、融资难的问题。如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相关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

二、当前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以及存在的不足

1.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法律与法规,对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也不难发现这些政策已经有了大体的框架,形成了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各部委制定颁布的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政策体系,并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阶段。

2.我国现行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1)税收优惠政策重结果、轻过程。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优惠多侧重于所得税和流转税,且直接优惠多,间接优惠少,作用环节也局限于研发成果商品化阶段,研究开发环节给予支持不够。而就其创新发展的程序而言,往往在研发过程中,自身能力不足的中小企业投入多,收益少,甚至没有收入,需要的财力、人力、物力支持较多。在产品研发成功转化为商业成果的过程中又要投入大量广告宣传费用。按照现有规定,这些费用支出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造成目前的税款抵扣不完全,影响企业对科技投入和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2)税收优惠政策主体不妥当。以企业作为税收优惠的主体,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可能被滥用,企业一旦认定为高新技术型,其非创新发展收入也享受到了税收优惠;另一方面,非高新技术企业,即使进行了创新发展,由于认定门槛多或是认定工作滞后,导致未能享受到应有的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没有充分发挥。(3)“特惠制”的税收政策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我国现行创新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以“特惠制”为特征,即不同一性质、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内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对于某一特定企业给予特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三方面:“企业类型特惠”、“行业特惠”、“区域特惠”,不能惠及所有科技创新企业。(4)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有待加强。我国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经济主体的多样化和经济活动形式日趋复杂,加上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完善,导致国家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存在一定的操作弹性空间和调整范围。再者,税收立法层次不高,没有形成专门的中小企业税收法律,优惠手段也比较单一,优惠政策的实施尚待加强。(5)缺乏人才培养、人才激励税收机制。人才是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创新发展行为主要依靠个人完成,但是我国现行税法针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不健全。现行政策中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分红或转让时,依然需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削弱了科技人员的创新意愿,也打击了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热情;对省级以下政府及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激发企业科技人才创新发展;除软件以及集成电路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全额扣除,只能按照工资薪金的2.5%税前扣除,这一比例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科技人才培训和员工培训的需要。

三、完善税收支持和配套政策的思考

1.加快税收优惠立法进程,建立科学的税收优惠法制体系。(1)从所得税和流转税两个方面入手,优化税收优惠法制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应该主要从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上入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提高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税收政策立法层次,改变多、散、乱的现状。特别是要针对中小企业进行创新发展的特殊要求,实行适应当前中小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建立以创新发展项目为主体的税收优惠体制,只要中小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就应享受到相关的优惠政策。合理区分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税率,设置最高优惠限额,规定中小企业的税收地位的选择权,在公平、法定和社会政策之间找到平衡点。税收优惠进行管理和规范至关重要,应当建立科学的税收优惠评价机制,提高税收优惠的规范化水平。(2)建立普惠性的税收激励机制。现行的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仍然存在这多限制,不能惠及所有的创新发展企业,使政策效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实现政策目标。因此应当取消现行税收政策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性条件,将特惠制改为普惠制。(3)建立负企业所得税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负所得税最初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而提出的,是指先由政府规定一定的收入援助数额(最低收入指标),然后根据个人实际收入给予适当的补助;为了不把低收入一律拉齐,补助金额将根据个人实际收入的多少按比例发放。可以看出,负所得税是以政府向个人支付所得税来代替社会援助的一种形式。政府没有从企业获得所得税收入,反而根据其收入与最低收入指标的差额给予相应的补贴,在现行税式支出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有效的资金投入,是政府的负收入。由于现行税式支出对于亏损和小型微利企业而言是没有效果的,这就要求政府建立一个中小企业在创新发展中完全有利可图的税制。不妨将这种税式支出和资金资助相结合的科学模式运用到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援助上来。按照其要求,应当预先设定一个创新发展产品的平衡收益水平,收益低于这一水平的中小企业,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还可以根据创新发展基本投入水平、企业收益和正常税率获得补助,高于这一水平的中小企业开始向政府纳税。负企业所得税可以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投入产生“四两拨千斤”的积极效应,引导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合理配置,进而延伸到创新发展、技术研发、科技创新产品推广和应用的各个领域,引导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发展的结构向国家提倡和鼓励的方向倾斜。

2.适度降低高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扩大税收优惠范围。目前高科技企业认定标准偏高,我国大多数企业尚不能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笔者建议国家立足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科技研发严重滞后的现实国情,以及我国区域的不均衡性来考虑高新技术产业认定条件,必要时要考虑企业自身能力。并且在高新技术范围和研发经费比例等方面适度降低认定标准。

3.完善人才吸引和人才培养的税收政策。创新发展的根本在于人才,因此建议对研究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取得的股权收益包括红利和转让收入及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因在研究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而获得的企业发放的科研奖金和科技发明的提成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鼓励各类科技开发人才开展科研创新的创造性;对知识产权转让收入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享受与稿酬同等税收待遇或更优惠待遇。除此以外,税收政策可考虑应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力资本的质量。

4.完善创新发展再培育税收政策,促进可持续发展。完善创新发展再培育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对于提升企业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由前一轮创新发展的新产品商品化阶段,转向下一轮的研究开发,需要税收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从增值税角度来看,考虑到创新发展直接材料成本比例小、间接费用大的特点,应当允许产品开发的广告宣传费、人力资本培育费等费用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降低中试产品增值税,帮助新产品打开市场,同时扩大即征即退范围,对于其他创新发展产品也和软件集成电路一样实行即征即退的征收方式。

从所得税的角度看,应鼓励中小企业收益再投资,若将税后利润再投资于创新发展的,可将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全部或者部分退还,并且对再投资亏损延长结转期限,用以增强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同时,对于中小企业为创新发展活动设立的准备金,包括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再者,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收益和损失都应该作为缴纳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这样有利于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资金的筹集,利用税收政策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中小企业再投资、进行技术改造和持续创新发展。

参 考 文 献

[1]陈红川.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支持体系研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22):168~169

[2]蒋建军,齐建国.激励企业R&D支出的税收政策效应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7(8)

[3]柯艺高.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08(9)

[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课题组.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发展研究.2008(11):25~29

[5]杨京钟.税收政策视角下的高新技术产业激励研究.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10,10(3):2~5

[6]谭开明,王宇楠.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路径分析.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3)

第8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经济结构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基本概述

企业税收优惠主要是指国家在对税务改革过程中对纳税人实施的一系列优惠措施,例如税务减免、税务抵免等政策均为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按照纳税人的相关税收比例对其进行减轻税收负担。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产生是对我国国家经济调整的主要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建设过程中一种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1]。我国国家经济结构在其调整过程中需要依靠税法的力量才能够促进其发展。国家经济结构主要是指国民经济组成的一种形式。在国民经济发展因素中每个不同因素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其中包括正相关性和负相关性两种形式[2]。两种不同相关性经济结构的发展能够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建立。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依据

(一)市场经济结构失灵

市场经济结构的失灵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依据。根据当前我国市场失灵的现象进行分析,我们发现目前我国公共产品的应用范围增加、事项信息不健全等内容均是市场经济结构失灵的一种表现。在对这种现象进行完善过程中只有采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宏观的对我国市场失灵现象进行调控,才能够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3]。

(二)刺激市场经济增长制度

市场经济制度的增长情况取决于国家内部发展环境的变化,如果发展环境中存在有利于市场经济增长就能够更加快速的促进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4]。而进一步对促进市场经济增长制度的因素进行研究,我们发现国家税收政策的改革能够从各方面对市场经济增长制度进行刺激。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满足国际税收竞争要求

国际税收竞争需求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需要采用不同的市场竞争方式才能够获取经济效益。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国际税务关系竞争需求也会逐渐发生改变。如何能够更好的满足当前我国国家税收竞争需求,应该对各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改善,通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建立,使企业在国际化发展的竞争环境中更加能够提升竞争力,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三、企业税收政策与经济结构调整的关系

(一)相互平衡观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

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面对新的社会竞争环境中对企业内部结构不断进行调整以适应经济的发展。税务改革是自我国经济体制改变过程中逐渐产生的一种税务制度改革方式。企业税收政策和企业经济结构调整上存在相互平衡的关系。我国企业税收政策在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对企业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家内部经济发展环境进行宏观调控。在调控过程中企业也需要针对其需求对企业内部经济结构进行转变,从而适应市场发展需求。此外,我国企业内部经济结构之间发生转变后,国家需要针对当前我国经济环境对其进行税收政策的完善,这样才能够满足我国企业的需求。由此不难看出,我国企业税收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存在相互平衡的关系。

(二)企业税收政策影响经济结构调整

企业税收政策的调整能够影响我国整体经济结构的发展。随着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改革,对相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上的调整使得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提高经营效益,不得不对企业内部经营方向进行转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企业经济结构上发生转变。例如,我国传统企业在其发展中的抵税税务优惠政策是对其发票进行抵税,而高新技术产业具有技术抵税的政策,从而促使我国国有生产企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进行技术转型,研究新的技术手段,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结构。

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善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具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例如,农业、工业、金融行业等方面。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能够使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更好的平衡企业内部结构。从传统产业结构中20%的企业所得税改变为15%的企业所得税,能够降低企业的成本,调整企业内部结构。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根据政府政策对企业内部经济进行调整,从而为企业创造更高的利益价值。

(二)协调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进,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从而使其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对企业的经营项目进行拓展,带动企业经济的发展,最终实现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促进税收增长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降低我国企业税收负担的过程中,也能够通过对所得税税收类型的改革,使国家增加税收能力,例如,在企业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上,国家根据抵税情况了解企业经济现状,提高整体税后调控能力,从原本对企业掌握10%的经济现状提升为30%,从而对我国税务优惠政策进行调控,将原有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税务采取优惠和增加的方式,合理的提升了我国税务收支,促进税收增长。

(四)拓展外商融资

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使我国企业内部的经济结构进行调整,从而满足市场发展需求。在企业满足市场需求发展过程中不断的拓展外商融资,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

五、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改进措施

(一)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位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需要根据其发展空间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位,明确其发展目标,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实现我国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适应我国税后政策的改革。第一,正确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制度方向进行定位,实现我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价值。任何一种税收制度均存在两种不同的制度体系,其中一种是基准税收制度,一种是非基准税收制度,两种制度在我国企业税收制度改革过程中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作为我国政府事项对我国费基准税收制度部分的内容,在其制度完善过程中也需要对其进行辅助部分税务制度的完善,以促进我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此外,在对其税收政策进行定位过程中我国政府部门应该明确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改革主要是对我国企业市场环境等进行资源合理配置的一种方式,因此,在对其进行定位过程中也必须针对这一目的对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位。第二,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制度内容进行定位,实现对我国企业的宏观管理。在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位过程中,我国政府部门应该针对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优惠政策改革过程中对企业起到发展作用,调整我国企业经济结构的转型。例如,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改革过程中可以通过对传统企业资源用优惠政策进行转变,重新定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如何使用资源具有优惠效益,从而促进国家能源的转型。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税收内容的转换,实现我国企业经营方向的转型,促进我国经济的逐渐发展。

(二)确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

确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能够实现我国企业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我国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在未来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改革过程中可以通过明确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目标,使其在应用过程中能够更好的促进当前我国社会的税收改革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改革过程中应该建立以减少政策为目标,从而对我国企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当前我国企业经济的转型。在其优惠目标制定过程中可以通过确定我国企业经济转型为目标;可以通过确定建立节约型社会为主要目标;可以通过建立资源开发为目标。通过对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目标的确定,使其在我国税务改革和经济改革过程中发挥作用。此外,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建立过程中我国政府应该针对当前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期间进行的相关企业经济结构转变为基础,对其进行中长期经济社会目标实现的建立。

(三)重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带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对其进行建设过程中需要采用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够正确的引导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第一,对我国产业优惠原则进行细化,从而注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随着我国工业化道路的转型,在其自然发展过程中也应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因此,建立高新技术产业是促进我国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内容。在其产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原则中也需要从细节上对其进行完善:①将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放在税收改革的第一位;②对高新技术创新中各项技术的发展进行详细税收优惠政策制定;③在产业优惠的基础上增加区域优惠政策,从而鼓励我国企业经济的转型。第二,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目前,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中主要是采用对专利项目进行放款标准,采用折旧和投资抵免的政策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优惠,在未来优惠政策改革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其进行完善:①建立高新技术分层次抵免,根据高新技术技能和应用价值对其进行分层次抵免;②建立优先抵免政策。在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技术产业之间,采用名额竞争的方式进行税收抵免;③在高新技术产业内部实施供给侧,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优先抵免的权利,从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例如,将正常产业的税务标准设定为25%,将高新技术产业设定为15%,从而在税务政策上提供对高新企业的福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善进一步进行了深入。在其深入过程中企业及国际也充分认识到其在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定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能够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发展方向,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与企业经济结构的建立上存在的必然关系。建立完善的企业所得税税后优惠政策,能够促进我国企业经济结构的建立。

参考文献:

[1]柳光强,田文宠.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设想——从区域税收优惠到产业优惠[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03(1):1-5.

[2]潘文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着力点与路径选择[J].税务与经济,2012,04(6):65-69.

[3]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张鹏,王志刚.宏观经济形势与财政调控:从短期到中长期的分析认识[J].经济研究参考,2012,61(12):3-50.

[4]付广军.运用税收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1,02(9):1-9.

第9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税收政策

一、我国现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

1. 科技税收法律层次低,相互之间衔接差。

对于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法律中几乎没有规定。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而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使人们对政策难以全面把握,执行起来容易出偏差;还有一些优惠政策缺乏稳定性,而且有些细则修改后未被广泛宣传,从而使有关政策不规范,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刚性。

2. 税法的单一立法体制,不能完全适应地方科技发展的需要。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立法权。这不仅不利于根据地方科技发展需要和可能制定税收规定,以促进地方科技和经济发展,而且不利于因地制宜地调控配置区域性税收资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税体系的构建及分税制的实施和完善,同时还可能诱发地方政府越权行为。

(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 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加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

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普遍较高, 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采用,使科技产品成本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例不断降低,间接费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等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这些开支目前都不属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另外,购置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也降低了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生产型”增值税实质上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产品的税负,直接影响对高新技术的投入,阻碍了企业技术设备的更新,最终使企业的科技开发和扩大生产无法正常开展和延续。

2.以区域优惠为导向的税收优惠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

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经济特区、某些行政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区内,区域优惠明显而全国范围内的产业(或行业)优惠较少。目前利用区域优惠方式对开发区内外相同性质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税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初衷,更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合理布局。税收政策对产业性税收优惠的弱化,造成了同一性质的产业因所处区域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不仅不适应国家的产业政策、有悖于税收公平的原则,也大大局限和弱化了税收手段在促进全国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

3.不合理的优惠对象和优惠环节降低了科技创新的效率。

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单位(如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如“四技收入”),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科技开发活动及项目。这种不合理的优惠格局,一是将导致经济建设偏重于新建项目,走外延式发展的道路;二是容易出现滥用税收优惠的问题,使高新技术企业中的非高新技术收入和“四技”收入中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科技税收优惠。从税收优惠的实施情况看,当前我国的科技税收优惠大多体现在流转税和所得税等终端税种中,就科技进步而言其优惠的给予是在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实现成果转让取得收入之后,即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都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实际上是针对结果的优惠,而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这样不利于从源头上培育和壮大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也使税收支持科技进步的宏观调控作用大打折扣。

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建议

(一)从统筹规划的全局出发系统设计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与国家产业政策密切配合,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突出政策重点,减少“撒胡椒面”式的盲目性。国家应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尽量发挥有限税收政策资源的最大效能,实现税收政策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我国税收优惠要以市场调节为依托,对某些技术明显落后,市场前景趋淡的行业、产品应“有所不为”,集中有限的政策资源于真正具有优势与前景的高新技术领域,形成层次分明、重点突出、整体协调的多元化的税收扶持政策体系。

(二) 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法律体系,协调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

1.推进科技税收法律体系建设

加快有关科技税收方面的立法步伐,提高科技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并创造条件尽快对科技税收优惠实施单独立法。我国目前现行科技税收法律的层次较低,权威性差,难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因此应对一些已经相对成熟的条例、法规通过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层次。同时国家在完善科技税收政策时,应由国务院单独制定一个特别优惠法案,把散见各处的科技税收政策集中在其中,统一颁布执行。另外从长远角度考虑,国家应制订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全面性的法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本法》,从总体上考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2.赋予地方适度的科技税收立法权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迫于单一的税收立法体制,在日益激烈的地区竞争压力下,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通过对需要支持的项目实行税收先征后返、列收列支、专项返回或给予财政补贴等自行制定的“土政策”替代税收优惠,导致了地区间的恶性税收竞争,也动摇了中央立法的权威性。为了促使中央和地方经济协调发展,应赋予地方一定限度的税收立法权,允许地方政府根据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在不同时期相应选择切合本地区人才结构、资源状况的重点项目和税收政策手段,进行政策扶持范围和重心的动态调适。这样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与中央和地方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有条不紊地实现中央和地方经济的互动和飞跃。

(三)适当调整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制度

1.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改革。

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高科技企业,允许其购置的营运资产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抵扣销项税金。此外,可允许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新产品的研制费和宣传广告费等,比照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另外高新技术产品中所含折旧部分的增值税,允许在计算增值税税基时予以扣除。对技术含量高,增加值比率在60%以上的高科技产品,实行13%的低档税率,适当降低其实际税负。通过这些措施,使高新技术企业在增值税方面享受到较多的优惠。

2.实现以地域优惠为主向以产业优惠为主转变。

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我国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应尽量少用区域性税收优惠,而要以产业性优惠为导向,以项目优惠为主。对一个企业是否该给予税收优惠,首先看其是否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然后看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项目、科技开发投入等。凡是符合条件(技术先进程度、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等)的企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处于高科技园区,不论属于何种经济成分,只要达到国家认定的指标,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3.税收优惠对象应侧重于具体科研项目和开发环节。

国家应根据高新技术研发的特点,通过项目优惠、研究开发环节优惠,刺激具有实质意义的科技创新行为。在这方面首先应原则规定可享受优惠的研究项目或研究开发行为,确定基础研究或前期研究环节的优惠、中间试验阶段的优惠等标准,最后由企业进行申报,经核准后享受间接优惠待遇。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科技税收的优惠重点应从企事业单位转向重大技术攻关、重大市场开拓等重要项目、环节和关键阶段的税收优惠与支持,强化对企事业单位科技投入方面的税收鼓励措施。

(四)建立“税式支出”制度,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

要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就必须严格实行“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税收优惠的对象和范围,并对税收优惠的刺激效应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因此,在管理上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监测评价体系,并以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核心进行监督。为保证税收优惠的实际效果,应考虑建立科技投资项目审查立项、登记申报制度,定期评估,进行跟踪监督,把过时或不当的项目及早剔除;实行对技术成果的验收及鉴定制度,对最终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取消所得税优惠,并加收滞纳金;对挪用资金者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视同骗税, 要求其退还税款, 并追缴罚金。对于情节严重者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夏杰长。 经济发展与财税政策[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 . 66—68

[2] 许正中。 高新技术产业:财政政策与发展战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54

[3] 吴敬琏。 发展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制度重于技术[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92

[4] 曾国祥。税收政策与企业科技创新[j].财贸经济,2001,(3) .36—39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税收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企业纳税筹划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决策的全过程。 

本文通过对高新技术企业在所得税和营业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析研究,建议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力度,同时,充分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产业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税收筹划,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一、高新技术企业概述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 

1.在所得税方面的税收筹划 

在国家的税收优惠法规中,新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旨在鼓励新材料、新能源、节能技术与环境保护等高新技术企业,这种税收优惠的产业倾向,使高新技术企业已经可以享受到在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新税法保留的唯一一个低税率税收优惠,并将这一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因此,如何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争取税收优惠是企业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如果从税收角度出发,企业应重点考虑投资新材料、新能源、节能技术和环保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便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 

2.在营业税方面的税收筹划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在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方面也有力度很大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这对作为技术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又提供了营业税方面的税收筹划空间。 

财政部和国家税收总局曾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指出: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家的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贸易活动免征营业税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工作创造了一个宽松的经济环境;使企业可以更好地享受国家鼓励技术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了区域创新技术成果的转化,推动了高新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进程,增强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三、如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有关文件指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第一,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第二,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第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几个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四、企业实际应用中的税收筹划实践分析 

(1)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税制中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15%。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抵扣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以一个企业一年10000万产值为例计算,若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按25%的税率应交所得税为250万元;若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加大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投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批准,企业就可以享受15%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这时按15%的所得税税率企业应交所得税为150万元,两者差额为100万元,这100万元的所得税差额就是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因此,对一个企业来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既是响应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结果,同时增加了企业的收入和利润,也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结果。 

(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营业税税收筹划时应结合营业税的税收减免政策,降低应税营业额及营业税税率。 

由于税法规定,技术合同中只有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政策,因此,企业一方面应加大技术创新,技术开发的力度,积极进行科研开发和技术转让;另一方面,企业应对技术合同活动进行合理分类,使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某高新技术企业一年10000万产值为例计算,通过税收筹划,企业对所经营的技术贸易项目进行合理分类,将其中3000万元的技术贸易业务合理签订为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按现行5%的营业税计算,按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5%) 

企业可免营业税150万元。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通过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免去5%的营业税,这样可使得企业增加5%的利润,这既是一项税收筹划的结果,同时又增加了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加速了企业技术创新和企业产业化进程,也是企业管理出效益的途径之一。 

五、结语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属合法收益。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税收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企业纳税筹划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决策的全过程。

本文通过对高新技术企业在所得税和营业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析研究,建议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力度,同时,充分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产业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税收筹划,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一、高新技术企业概述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

1.在所得税方面的税收筹划

在国家的税收优惠法规中,新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旨在鼓励新材料、新能源、节能技术与环境保护等高新技术企业,这种税收优惠的产业倾向,使高新技术企业已经可以享受到在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新税法保留的唯一一个低税率税收优惠,并将这一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因此,如何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争取税收优惠是企业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如果从税收角度出发,企业应重点考虑投资新材料、新能源、节能技术和环保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便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

2.在营业税方面的税收筹划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在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方面也有力度很大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这对作为技术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又提供了营业税方面的税收筹划空间。

财政部和国家税收总局曾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指出: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家的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贸易活动免征营业税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工作创造了一个宽松的经济环境;使企业可以更好地享受国家鼓励技术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了区域创新技术成果的转化,推动了高新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进程,增强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三、如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有关文件指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第一,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第二,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第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几个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四、企业实际应用中的税收筹划实践分析

(1)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税制中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15%。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抵扣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以一个企业一年10000万产值为例计算,若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按25%的税率应交所得税为250万元;若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加大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投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批准,企业就可以享受15%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这时按15%的所得税税率企业应交所得税为150万元,两者差额为100万元,这100万元的所得税差额就是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因此,对一个企业来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既是响应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结果,同时增加了企业的收入和利润,也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结果。

(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营业税税收筹划时应结合营业税的税收减免政策,降低应税营业额及营业税税率。

由于税法规定,技术合同中只有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政策,因此,企业一方面应加大技术创新,技术开发的力度,积极进行科研开发和技术转让;另一方面,企业应对技术合同活动进行合理分类,使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某高新技术企业一年10000万产值为例计算,通过税收筹划,企业对所经营的技术贸易项目进行合理分类,将其中3000万元的技术贸易业务合理签订为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按现行5%的营业税计算,按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5%)

企业可免营业税150万元。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通过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免去5%的营业税,这样可使得企业增加5%的利润,这既是一项税收筹划的结果,同时又增加了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加速了企业技术创新和企业产业化进程,也是企业管理出效益的途径之一。

五、结语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属合法收益。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税收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企业纳税筹划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决策的全过程。

    本文通过对高新技术企业在所得税和营业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析研究,建议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力度,同时,充分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产业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税收筹划,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一、高新技术企业概述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

    1.在所得税方面的税收筹划

    在国家的税收优惠法规中,新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旨在鼓励新材料、新能源、节能技术与环境保护等高新技术企业,这种税收优惠的产业倾向,使高新技术企业已经可以享受到在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新税法保留的唯一一个低税率税收优惠,并将这一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因此,如何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争取税收优惠是企业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如果从税收角度出发,企业应重点考虑投资新材料、新能源、节能技术和环保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便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

    2.在营业税方面的税收筹划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在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方面也有力度很大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这对作为技术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又提供了营业税方面的税收筹划空间。

    财政部和国家税收总局曾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指出: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家的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贸易活动免征营业税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工作创造了一个宽松的经济环境;使企业可以更好地享受国家鼓励技术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了区域创新技术成果的转化,推动了高新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进程,增强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三、如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有关文件指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第一,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第二,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第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几个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四、企业实际应用中的税收筹划实践分析

    (1)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税制中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15%。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抵扣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以一个企业一年10000万产值为例计算,若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按25%的税率应交所得税为250万元;若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加大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投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批准,企业就可以享受15%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这时按15%的所得税税率企业应交所得税为150万元,两者差额为100万元,这100万元的所得税差额就是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因此,对一个企业来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既是响应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结果,同时增加了企业的收入和利润,也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结果。

    (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营业税税收筹划时应结合营业税的税收减免政策,降低应税营业额及营业税税率。

    由于税法规定,技术合同中只有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政策,因此,企业一方面应加大技术创新,技术开发的力度,积极进行科研开发和技术转让;另一方面,企业应对技术合同活动进行合理分类,使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某高新技术企业一年10000万产值为例计算,通过税收筹划,企业对所经营的技术贸易项目进行合理分类,将其中3000万元的技术贸易业务合理签订为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按现行5%的营业税计算,按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5%)

    企业可免营业税150万元。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通过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免去5%的营业税,这样可使得企业增加5%的利润,这既是一项税收筹划的结果,同时又增加了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加速了企业技术创新和企业产业化进程,也是企业管理出效益的途径之一。

    五、结语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属合法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