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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论文

时间:2022-11-02 11:53:35

中国投资论文

第1篇

关键词行为金融;证券投资基金;羊群效应;熟悉偏好;过度自信

一、行为金融理论

标准的现代金融理论的模型与范式基本上局限于“理性”的分析框架中,对金融市场的行为进行了理想化的假设,20世纪80年代以来,研究学者日益重视金融市场上的各种异象,而这些异象的理性解释不能令人满意。行为金融理论正是金融学家在研究金融市场异象的过程中形成并不断完善起来的理论体系。行为金融借鉴了行为科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科学等研究成果后,将人类心理与行为纳入金融学的研究,从微观个体行为以及产生这种行为的心理、社会动因来研究资本市场的现象和问题。

行为金融理论认为投资者不是理性人,并不具有完全理性,而是行为人,只具有有限理性,不能客观、公正、无偏的加工信息。在信息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投资者的心理容易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模仿他人决策,而不仔细考虑自身的信息,也就是行为金融理论中的“从众行为”,而如果涉及到多个投资主体,就会进一步引发团体从众跟风的“羊群效应”。除此之外,投资者很多时候的非理还由于本身的“过度自信”,即将成功归于能力,而将失败归于运气和机会的作用,过于相信自己的判断而产生行为偏差。另外,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会选择其感觉非常精于评估的风险事件,避免不熟悉或无法估计概率分布的风险事件,即“熟悉偏好”。总之,人的心理因素对于投资者行为的影响是行为金融研究的主体,伴随着行为金融的发展,相关经济研究对于人的心理分析的依赖也越来越多。

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而后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投资,作为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是现代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其投资行为也会受到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不理的影响,所以此时就必须考虑现实中人的心理因素,利用行为金融理论对其投资行为进行阐释。

二、基于行为金融理论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分析

行为金融理论中的投资者有限理性意味着投资者并不完全理性而且不总是理性的,而证券投资基金主要进行股票和债券的投资,充当市场中机构投资者的角色,所以其投资行为势必符合行为金融理论对于投资者的假设,即证券投资基金是有限理性的。行为金融理论为研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提供了延伸性的启示。

1.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羊群效应”

很多时候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会非常注意其他机构的动向,并在这些机构投资者采取行动时,立刻采取相似的行动,这可能是源于其对本身投资决策缺乏把握,也可能是看到其他机构已经获利而相信自己也能获利,或者更可能是由于害怕与众不同,必须采取行动。所以在这种时候证券投资基金不可能理性的考虑该决策究竟会为基金本身带来多少收益,而仅仅是一种盲目的“从众行为”。同时,由于多数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基金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它们通常关注同样的市场信息,采用相似的经济模型、信息处理技术、组合及对冲策略。在这种情况下,非理性的众多证券投资基金很可能同时采取行动,形成群体性的跟风购买行为,并最终导致“羊群效应”。这时,许多证券投资基金将在同一时间买卖相同股票,买卖压力最终将超过市场所能提供的流动性,从而导致股价的不连续性和大幅变动,破坏市场的稳定运行。

于是,为了避免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羊群效应”,政府应该扩大市场容量,提高上市公司股票质量,使众多证券投资基金在挑选其投资股票品种时就有更多的选择余地,理性的进行决策,从而有效地减轻“羊群效应”造成的市场风险和脆弱性。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熟悉偏好”

经典投资组合理论认为理性的投资者通常会通过分散投资来规避风险锁定获利。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投资者通常也会通过投资组合规避风险,但是这种组合的分散程度一般低于经典投资组合理论的建议。很多基金在投资时更愿意选择股票市场,即那些相对熟悉的领域,投资也集中在其比较熟悉的本国市场、本地市场,从而导致投资组合构成上所表现出的分散不足。这主要是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在评估某些投资时无法估计不确定事物的概率分布,而更熟悉的环境使其感到处于优势,即行为金融中所谓的“熟悉偏好”,但也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反而提升了投资风险。

这就要求政府促进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渠道的开放,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同时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以加强市场价格发现,适时推出做空机制,改变现在的单边市场状况,并鼓励基金适当地“走出去”,使证券投资基金采用足够分散化的投资策略,采取理性的投资决策,从而规避风险锁定获利。

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不理性投资行为

行为金融认为每个人都会或多或少受到认识与行为偏差的影响。而证券投资基金在进行投资时主要倚重基金管理人,可是基金管理人并不总是理性的,会或多或少受到认识与行为偏差的影响,有时甚至会做出非利益最大化的决策。典型地,当基金管理人处于过度自信时,可能高估自身的能力,为了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而从事风险性较大的投资,给本基金利益带来损失。并且由于自我归因的存在,基金管理人在损失出现后,常常先入为主的否定损失是由本身的不恰当行为带来的,而仅仅把这一切后果归于市场的不确定性,不能很好的纠正其不理。

所以在基金管理人的选择上,不但要求基金管理人具有雄厚的专业学术基础和丰富的金融专业理论与实践知识、良好的信息收集与信息处理能力,还应要求其了解市场中的投资者和自身会产生怎样的心理和行为偏差,以避免由于自身的心理因素造成重大失误。此外,还应关注基金管理人的心理变化和行为倾向,避免选定的投资组合风险收益发生意外。

参考文献

[1]何小峰、黄嵩.投资银行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

[2]蔡秀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产生羊群行为的成因和对策建议[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1).

[3]史金艳、李凯、李亚宁.行为经济学对经济人假设的重新审视[J].商业研究,2006(5).

第2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决策方法

投资是企业重要的财务活动之一,它通常是指企业将一定的财力和物力投入到一定的对象上,以期在未来获取收益的经济行为。投资活动可以按多种标准进行分类,其中按投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又称为实物投资,是指直接用现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直接形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直接投资往往数额大,回收期长、与生产经营联系紧密。

间接投资一般也称为证券投资,是指用现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购买或取得其他单位的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

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大小和技术的先进程度、证券投资的规模大小和投资对象的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经营和发展的潜力,因此,对固定资产投资和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研究和使用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固定资产投资决策

1、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方法。如前所述,固定资产投资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由于它投资数额大、投资回收期长、一经决策和实施就难以改变,因此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成败与否后果深远。实务中,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时,一般都要提出几种投资方案,进行反复比较后从中选取最佳或最合理的方案,这就需要运用净现值法、内含报酬率法、现值指数法、投资回收期法、平均报酬率法等投资决策方法,但现行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对固定资产投资主要采用净现值(简称NPV)法。所谓净现值是指投资方案的未来现金流人量的现值和现金流出量的现值的差额。用公式可表达为:

NPV=∑CIt/(1+i)t—∑COt/(1+i)t

其中:CIt表示第t年的现金流入量;COt表示第t年的现金流出量;i表示预定的折现率。

净现值法的决策规则是:在只有一个备选方案的采纳与否决策中,净现值为正者则采纳,净现值为负者不采纳;在有多个备选方案的互斥选择决策中,应选用净现值是正值中的最大者。

2、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方法的说明。不难发现,净现值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1)净现值法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能够反映各种投资方案的净收益,即以各种投资方案收益的大小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因此是一种较好的方法。

(2)净现值法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相一致。投资方案的净现值就是该方案能够给企业增加的价值,因此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就必须在多种备选方案中选择净现值最大且不小于零的投资方案。

因此,现行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主要采用净现值法进行固定资产的投资决策。

二、证券投资决策

1.证券投资决策方法。证券投资决策的目标就是将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风险联系起来,对二者进行权衡后选择最为合理的证券进行投资。因此,证券投资决策主要是讨论如何在规避风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获取证券投资收益,这就是著名的投资组合理论。投资组合理论最初由马考维茨(HMarkowitz)于20世纪50年代创立,后经威廉•夏普(WSharpe)等人发展,主要运用证券投资回报率的期望值E和系统风险系数β两个指标表示一个证券(或证券组合)的投资价值,以此为基础的分析被称为“E—β”分析。

证券投资组合的风险可以分为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风险,即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又称为不可分散风险或市场风险,是由于一些会影响到所有公司的因素如战争、通货膨胀、经济衰退、金融危机、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的风险。这些因素对任何企业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非系统风险又称为可分散风险或公是指发生于个别公司的因素如新产品开发失败、失去一项重要合同、重大项目投标的失败、竞争对手的出现、生产工艺技术的老化等所造成的风险,此类风险可以通过多元化的投资来分散或消除。

2.对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说明。资本市场理论和实践研究表明,证券的回报率和系统风险之间存在着很高的相关性,即风险与收益对等,高风险可以用高回报来补偿,而低风险则伴随着低回报。在完全有效的资本市场中,证券的价格反映其价值,证券的价格在任何时刻都应与其价值相符,因此购买或出售证券只能获得与该证券的系统风险相一致的回报率。也就是说,证券投资的净现值等于零。因此证券投资决策不能用净现值作为评价指标,而应采用“E—β”分析法。

综上所述,对固定资产投资与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差异归纳为以下几点:

(1)现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主要采用净现值(NPV)法,而对证券投资决策则采用回报率与风险(E—β)分析法。

(2)只有当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净现值不小于零时,才有可能接受该方案,而证券投资方案的净现值一般为零。

(3)由于证券市场的竞争性远远高于产品市场,使得证券市场能够迅速达到竞争性均衡状态,因此,证券投资的平均租金高于零;而产品市场或者因为存在垄断和寡头,或者因为某个或某些企业的创新而使得该行业调整到竞争性均衡状态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固定资产投资可以赚取经济租金。

三、原因分析

1.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角度来看。上面的分析似乎表明固定资产决策和证券投资决策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决策类型,其实并非如此,两者实际上都使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量化风险。

威廉•夏普1964年开创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AssetPricingModel,简称CAPM)被认为是财务管理学形成和发展中最重要的里程碑,它的出现第一次使人们能够对风险进行定量分析。这一模型为:

Kj=Rf+βj(Km—Rf)。

式中:Kj表示第j种股票或第j种证券组合的必要报酬率;Rf代表无风险报酬率;βj表示第j种股票或第j种证券组合的β系数;Km表示所有股票或所有证券的平均报酬率。

可见,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简单、直观地揭示了证券的期望报酬率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例:当前的无风险报酬率为6%,市场平均报酬率为12%,A项目的预期股权现金流量风险大,其值β为1.5;B项目的预期股权现金流量风险小,其β值为0.75,则:

A项目的必要报酬率=6%+1.5×(12%—4%)=18%

B项目的必要报酬率=6%+0.75×(12%—4%)=12%

因此,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证券投资分析的直接工具,应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可以直接预测证券投资组合的期望报酬率;而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中,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同样发挥作用,即可以用于估计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机会成本,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风险越大,资金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如果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净现值大于零,就说明该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期望报酬率大于资金的机会成本。

因此,无论是固定资产投资决策还是证券投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都是一个有效的工具,所不同的是,在证券投资决策中,资金的机会成本就是该证券投资的期望报酬率;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中,用估计的资金机会成本作为折现率对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预期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算其净现值,并根据计算结果的大小对投资方案作出取舍。

2.从经济租金和有效资本市场假说的角度来看。

第3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治理结构;内部治理结构

1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都是采用契约型,李建国、何孝星深刻的谈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现状。

1.1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主体的缺位

(1)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无论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还是经营层内部,都没有一个明确的主体来代表持有人的利益履行监督职责。个人持股监督成本太高,不免形成“搭便车”的心理,和“用脚投票”的方式,造成基金持有人几乎不能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督。

(2)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虽然规定了基金持有人大会可以修改基金合同以及更换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但却将召集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首先授予了基金管理人,其次是托管人,并对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规定了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门槛,所以基金合同的修改以及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实际上均掌握在基金管理公司手中。

1.2基金托管人地位缺乏独立性

我国现行法规中规定基金托管人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之职责,但这种监督却难以实现。这是因为:第一,基金的发起人一般就是基金管理人,他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第二,由于基金托管人是按基金资产净值0.25%的费率逐日计提托管费的,托管银行基本上唯基金管理人的意志是从。另外,托管银行市场竞争不充分,在12家托管银行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有了整个托管市场份额的82.85%。

1.3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弱化

由于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主体的缺位与基金托管人缺乏独立性,导致基金管理人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大了基金持有人风险。这些损害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基金管理人对市场进行操纵,谋求自己的不当得利。其二,基金管理人直接损害持有人利益,为其大股东输送利益。对基金管理人激励机制弱化还表现在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单一、声誉机制传导受阻。一方面,以管理费用为核心的有形资产激励。另一方面,以声誉为主的无形资产激励。由政府审核代替市场竞争,结果必然导致基金管理人用贿赂机制代替声誉机制,因为它更经济更有效,从而使声誉机制传导受阻。

2我国基金的内部结构的优化

2.1加强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

(1)引入授权组织(持有人大会、托管人、基金董事会、独立董事等),由于投资者的高度分散性,引进“大股东”,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以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比如引进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发挥大股东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在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并存的基金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比个人投资者更具有实力和能力对基金管理者进行监督。

(2)实行基金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强化对基金持有人的事后补救措施。目前,我国《公司法》虽对股东的诉讼权做出了规定,但尚未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基金治理结构中存在着“内部人控制”,投资基金中关联交易现象十分普遍,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职能根本就得不到保证,大大增加了基金运作的风险,因此在基金治理结构中导入基金持有人代表诉讼尤为必要。

2.2加强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管

作为基金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选择托管人,是造成托管人缺乏独立性、导致其监督软弱性的根源。要从根本上强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必须改变基金托管人的选择办法。具体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由基金持有人直接选择基金托管人,从经济上切断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联系。另一种办法是借鉴德国的经验,把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选择权交由监管机构。

另外,加强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管,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建立一套基金托管人的收益--风险机制,即基金托管人既然获取了基金投资者给予的基金托管费,就要尽心尽力对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管。如果是因监督不力甚至与基金经理人“串谋”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那么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这需要在有关法律方面建立相应的赔偿制度。另外,就是引入外资银行作为托管人,加大托管人之间的竞争,从而提高托管人的监管效率。

2.3完善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

(1)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目标函数保持一致。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有两个:第一,减少以净资产值为基数按固定比率提取的固定报酬,增加业绩报酬所占的比例,使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更好的与基金业绩挂钩;第二,让基金管理人持有基金份额,分享基金剩余索取权并承担经营风险。为了提高激励相容程度,应该提高基金管理人持有基金的比例,并严格限制其转让,尽可能使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风雨同舟。

(2)引入声誉机制。声誉机制是基金管理人出于长期利益的考虑以约束短期利益的冲动,它是维持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之间不可缺少的机制。例如,基金管理人出于增加管理费和计提业绩报酬所做的净值操纵不会存在,因为这是一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办法,与基金管人的长期职业生涯相比,一次性的业绩报酬是不足道的。

2.4尝试发展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

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主要采用契约型内部治理结构,而在其他基金业发展已相当成熟的国家,比如美国则主要采用公司型。公司型基金首先是一个法人组织机构,它通常没有自己的日常雇员,只设立一个基金董事会来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的董事会由关联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对股东负责,负责决定公司的营业目标,制定投资的政策和战略,并控制管理目标的实施、监督基金各项运作。基金的各项具体运作事务主要是委托其他公司完成。公司型基金的明显优点就是基金持有人可以有更大的监督和投票的权力,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3结束语

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比较、选择问题,虽然单纯从契约的角度来看,公司型基金在治理效率上要优于契约型基金。对于两种模式的选择,最好的办法或许是尊重投资者的签约权,让投资者去自由选择,让两种模式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

参考文献

[1]李建国.基金治理结构[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3-140.

第4篇

一、国际性多边投资框架的基本格局

国际社会普遍希望通过一个全球性的组织来达成全球性投资框架,以保护其本国投资者在世界范围内的投资利益,各种国际性组织都在这方面有所尝试,但由于各国利益取向不同,尤其是多数发展中国家对于发达国家提出的苛刻的投资保护标准心存疑虑,担心有损本国的经济发展甚至经济独立,使得多边投资协议的谈判进程十分缓慢,从历史沿革来看,国际性多边投资框架的基本格局如下。

1、《哈瓦那》是国际社会建立国际投资框架的首次尝试。国际社会一直试图在寻找协调全球贸易和投资的框架,二战后当时的国际贸易组织(ITO)为此展开了《哈瓦那》的谈判,但它既没有给投资者以非歧视待遇的保证,也没有给东道国以自由管理外资的权力,因而缺乏广泛支持。但《哈瓦那》是建立多边投资协议的第一次尝试。

2、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国际投资的现实框架。在1986年10月GATT缔约国的部长会议宣言中,首次将TRIMs列入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正式议题,宣言中TRIMs被定义为“对贸易起限制和扭曲作用”的任何对投资的鼓励或非鼓励措施。1993年,在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TRIMs.TRIMs正文部分包括9个条文,其附录为解释性清单,澄清了TRIMS与与GATT的兼容问题。严格地说,TRIMs不是一部纯粹的投资协议,其性质介于投资协议与贸易协议之间,仅仅是将特定范围的投资规范纳入新的多边贸易框架中。此外,作为各缔约方相互妥协的结果,至今TRIMs有关条文的内容尚未最终确定,体系也未完全定型,具有“暂行规定”的性质。虽然TRIMs协议的投资保护标准不高,也缺乏创新之处,但它是第一个较为全面,同时又得到广泛认可的多边投资协议。

TRIMs协议成功地将“国民待遇”、“取消数量限制”、“透明度”等一系列适用于国际贸易框架的原则引入国际投资领域,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即投资领域内相关规则的制订,可以通过现有的多边贸易体系来实现。其直接体现就是WTO西雅图会议上,将投资协定谈判加入新一轮谈判的议题中,但作为缔约方讨价还价、折衷妥协的产物,其缺陷也显而易见。1、TRIMs对一些敏感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使一些重要条款含义模糊、对于诸如“限制”、“扭曲”、“损害作用”等敏感问题未作必要解释。2、TRIMs存在较多的“灰色区域”,为缓和各方矛盾,协议在规定国民待遇、取消数量限制及透明度要求等原则的同时,又制定了较多?quot;例外规定“,为一些缔约方滥用”例外规定“逃避履行协议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3、加剧了投资领域国际立法的不平衡性,协议没有对包括资者采用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在内的不正当国际竞争行为加以限制,使该协议成为限制东道国的单方面守则。

尽管WTO达成的投资协议有一个限制,即“与贸易相关”(traderelated)。但现在TR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一些学者认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定义有广狭之分。广义的TR包括政府的宏观政策、地区政策、就业政策以及竞争政策。狭义的TR则指那些直接影响贸易的措施,包括出口实绩要求和本土化要求.目前的基本趋势是越来越多的投资议题在贸易组织内被讨论,故从长远看,贸易体系终可能吸收投资体系,成为完整的全球经济运行架构。

3、世界银行也成功主持了有关国际投资的多边框架。其中有两个多边协议较为重要,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公约》(《华盛顿公约》ICSID)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MIGA).

《华盛顿公约》ICSID是依据私人国际合同的执行经验制订的,它提供了一套中立的规则和仲裁程序来解决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争端,避免了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时适用的条款。ICSID是自愿适用的,随着各国政府和投资者对其了解的不断增长,参与国的增多,它已经成为调节国际商务活动架构的重要部分.

《汉城公约》MIGA是世界银行为减轻外国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所面临的非商业性政治风险而制定的,1998年4月12日生效。我国在1988年4月成为该多边协议的创始成员。该公约将争端的解决分为三类,一是有关公约的解释和施行而发生的争端;二是机构与成员国之间的争端;三是有关被保险人或在保险人之间的争端。对于不同的争端适用不同的程序。总体上MIGA在多边基础上提供了双边协议寻求的投资促进和保护。作为提供担保的先决条件,投资必须服从东道国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应符合公约要求的基本标准。因此,该条约的影响超越了其基本功能,通过减少非商业风险促进了私人投资。

虽然ICSID和MIGA都不是全面的投资协议,但它们填补了国际投资在法律体系方面的空白,在亚洲危机之后,两个公约均显示出其和资本帐户自由化之间存在冲突而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但它们无疑是全球商业活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曾试图建立国际投资的基本架构MAI,但遭受重大挫折。从1995年起,OECD就致力于建立包括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保护的高标准的,广泛的多边框架,即《多边投资协定》(MAI),并展开了为期三年的谈判。其目标是建立一个综合性的框架,涵盖高标准的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保护措施,提供一套争端解决程序。按照OECD的初衷,MAI将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向非成员国开放。MAI的核心原则是非歧视待遇,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以及透明化的要求。MAI追求投资完全自由化,但允许各国保留国别例外,即各国只能采取投资自由化的否定清单方式。现实中各国都以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文化、补贴、健康、原住民等各种理由提出大量的例外保留,需要各方经过平衡权利义务的谈判加以确定后列入清单。由于各国提出的保留极其繁杂,使这种自上而下的谈判方式变得异常艰难,并实际上降低了原定标准。MAI的谈判迟迟不能取得一致,一直停留在草案阶段,最终谈判搁浅。另一方面,因MAI不包含征收和国民待遇的约束性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商业组织的利益,并受到了劳工和环境组织的抨击,这都导致了MAI谈判的失败.

MAI虽然失败了,但OECD在形成国际投资基本架构方面的努力还是有价值的,作为一个完整的框架协议草案,MAI可能为未来类似的多边谈判,特别是TRIMs的成功扩展起到强烈的示范作用。

二、区域性经济组织的国际投资架构

目前形成全球性投资架构的困难还比较大,而从区域层面看,各种区域性投资框架在不断涌现,这种带有区域主义(Regionalism)特征的架构,是全球化的必要补充,较为有效地协调了民族国家的经济国际化和本土化(Localization)的利益冲突.其中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亚太经合组织的区域投资框架则在区域层面最为重要。

1、欧盟在区域投资领域已形成了较成熟的架构,但却难以将其移植和拓展为全球框架。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的组织,其成员国自愿将国家部分转移至欧盟,建立了一套超国家的机构,包括议会、法庭、和中央银行等。欧盟既有国际组织的属性,又有某些邦联的特征.在区域投资自由化领域,欧盟着力消除资本自由流动的障碍。由于欧盟长期致力于各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政策方面法规的一致性,成员国的投资和投资者在欧盟内均可享受到与在本国基本相当的投资保护。对于非成员国的投资和投资者,欧盟一般给予最惠国待遇,通常也能得到较高标准的投资保护。

2、与欧盟相比,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的投资框架更具有弹性和可移植性。NAFTA的产生主要是为应付政府与公司间日益增长的贸易和投资纠纷。由于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经济结构差异大,互补性强,故跨境要素流动更可能引发敏感的利益纠纷,基于这一现实,虽然在字面上NAFTA是一个自由贸易区,但区域协调却覆盖了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自然人流动管理等。NAFTA有关投资方面的规定,更能体现经济发展梯度较大的区域内,进行投资保护和处理投资纠纷的灵活性。

NAFTA区域投资框架的特点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要求成员国给予其它成员国的投资和投资者国民待遇,但此处国民待遇是一个相对而非绝对的标准。它不能给外国投资者保证一个明确的待遇标准,它只是保证一国政府在法律法规的适用和执行上同等对待国内外投资和投资者。此外,NAFTA投资框架中的“国民待遇原则”还受“相似情况原则”的限制,即在情况大体相似的情况下,国内外投资和投资者应受同等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不同条件下,国内外投资和投资者一定受到完全相同的待遇。二是NAFTA的投资框架禁止直接或间接的国有化征收,或任何同等方法的征收,除非是出于公共利益;但即使如此,依据非歧视的原则,以及最低待遇标准条款,国有化征收也需支付合理的、及时的、可自由转移的补偿。三是NAFTA协议中包含最低待遇标准,这是其最富有特色之处,它要求成员国对其它成员国的投资和投资者给予的待遇要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公认的标准,包括公平公正的待遇、全面的保护和安全。最低待遇标准的设计是为了解决这样一种情况:一国政府用专横的方法不公正的对待外国投资者,但这种行为与该国对待本国投资者的方法没有什么不同。最低待遇标准被视为对外国投资待遇的底线,即使该国这种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是非歧视的。四是NAFTA协议中提供了两套争端解决的程序。第一种程序适用于所有NAFTA协议规定的义务,允许政府质疑可能违反协议的行为,类似WTO的争端解决程序;第二种程序允许投资者可以不经过第一种程序,通过地方法院、行政诉讼或本国政府,在NAFTA规定的一般解决程序下,向违约国政府提讼。五是NAFTA还在其投资框架附录中列出了各国保留限制措施的清单,美、加、墨三国都在出口业绩、进口替代、国产化、国内采购率、贸易平衡和技术转移等方面保留了执行要求,鉴于保留都是明确列出的,故各国的单方面自由化措施都是不可逆的。这使NAFTA协议的投资规则不断向高标准发展、完善。

鉴于NAFTA兼顾了不同发展经济水平的国家推进投资自由化的利益,并具有渐进可控的特性,即从基本共识不断扩展,而不是象MAI那样采取非常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否定清单,所以尤其值得我们关注。

3、作为一个开放性的论坛组织,APEC在推动区域投资自由化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展。但APEC是一个相当松散的论坛性组织,缺乏起码的谈判机制,仅仅是通过每年一次的成员国政府首脑会谈,围绕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展开讨论和磋商,APEC也没有一个常设机构来认真研究并制定出各种决议的实施细则。因此,APEC运作多年来,各国在贸易和投资规则等方面的分歧仍然很大。作为资本输出国的美、日等国较为关心的是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问题,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却更关心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议题.至今并没有迹象显示APEC这样的非制度化的、单边自主的、非谈判的松散论坛框架有能力协调区域内投资问题。

三、基于双边协定的投资框架

除了全球性和区域性框架之外,双边框架也有一定地位。双边投资协定(BITs)是指为了调整国家间私人投资关系,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正的投资环境,由资本输出国和东道国签订的一种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BITs的具体内容因签约国的具体国别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均涉及外资的待遇(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覆盖范围(包括非股权投资和各种类型的股权投资,以及投资周期各阶段的主要问题)、政治风险保障及争端解决等问题。BITs往往具有双边约束力,并容易达成一些例外保留,并更易在投资相关的领域,例如避免双重征税、竞争政策和信息交换等方面取得进展。因此,BITs作为协调两国私人投资关系的主要手段,被视为有关国家投资环境的重要标志之一,各国政府都积极参与签订的双边层次的国际投资协定。20世纪60年代以来,BITs的扩展速度令人瞩目:60年代,BITs仅有75项(2项有发展中国家参与,下同);70年代,167项(14项);80年代,386项(64项)。截至1998年底,世界各国签订的BITs共计1726项,其中有434项是在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发展中国家的参与作用与日俱增。双边层次的国际投资协定可能有利于国际性投资协定的最终形成。

总体上看,BITs仅仅是在双边基础上解决问题,常反映出谈判双方的不对称关系,而不是在一系列普遍原则和惯例基础建立平等的双边关系,尤其缺乏全球性投资框架所必需的一致性、集中性、制度化和公式化上的深度,双边协议难以取代多边协议.

四、投资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的投资政策选择

目前国际投资框架正从全球、区域和双边三个层次渐次推进,在WTO框架内达成投资协调框架,或者较具弹性的区域架构的全球普及,都是全球投资架构形成的可能途径,投资的国际管辖只是迟早的事情。中国不能不关注此点,并慎思谨行,作出有利于自身的政策选择。

1、从现状来看,中国致力于投资政策协调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例如中国和它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议已达73个。中国也参加了一些国际性的投资协议,如中国是ICSID和MIGA的成员国,并承诺将在加入WTO之后遵守TRIMs,在APEC框架内则承诺在2020年前,实现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但中国在投资政策方面与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投资规则存在许多矛盾之处,需要渐进完善。

2、从全球层面看,鉴于在WTO框架中达成国际投资架构是非常可能的,中国目前就应考虑理性的政策选择。这不仅因为OECD已经声明支持在WTO内建立全球投资框架,更在于利用WTO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可有效降低制度设立成本和管辖权冲突,还有利于建立一套完整统一的全球经济争端解决机制。从我国的利益出发,在WTO框架中达成国际投资架构,可把投资措施与竞争政策结合在一起,有利于争取达成一些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跨国公司行为规范,减少单纯由发达国家设立的机制的不平衡性,这对我国也是相对有利的.1、我国应考虑承诺TRIMs的成本问题。鉴于目前已经出现了将TRIMs泛化的迹象,有学者声称,TR这个帽子,与其说是“与贸易有关的”(TradeRelated),还不如说是“无关的,的”(TangentiallyRelated),这种泛化论可能加大我国入世的代价,因此我们应对投资定义范围持谨慎态度,不应将证券投资和其他非直接投资以至各类从债权纳入投资定义,我国在入世后可建议先建立一个直接投资框架,在《金融服务协议》和有关直接投资的框架运行一段时间后,再考虑扩大投资定义。2、总体上,我国应谨慎支持WTO继续采取回合式谈判方式,不赞成单独议题单独谈判的方式;宜将投资政策问题与竞争政策问题捆绑谈判,不应脱离竞争政策谈投资问题;抛弃MAI所具有的自上而下的否定清单方式,坚持采用自下而上肯定清单谈判方式推进投资自由化;以加强参与投资自由化为砝码,促进有利于我国的服务贸易中“自然人流动”等议题的谈判。

3、从区域层面看,欧盟投资架构的不可移植性,和APEC投资单边自由化的低效性使其难有全球性影响,而NAFTA的框架则令人注目。中国至今未能与美国和加拿大签署双边投资协议,其原因就在于作为NAFTA的成员,美、加两国在投资保护方面标准较高。NAFTA投资规则的完善程度甚至超过TRIMs协议,广为其它投资协议所借鉴。所以在区域和双边投资关系上,中国的投资政策所受到的压力,很大程度上是与NAFTA投资框架的冲突,鉴于此问题的重要性,有必要进行具体分析。

NAFTA投资框架和中国投资政策的冲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国民待遇问题。我国法律中的国民待遇规定,在微观层面中常发生扭曲,因产业政策的限制而成为“次国民待遇”,或因地方政府间竞争而成为“超国民待遇”。二是开业权问题。NAFTA原则上不反对外资在任何部门的投资,但在补充清单中列出了各国保留限制的个别部门。而1997年,中国外经贸部修订的外资管理行业目录中,明确了受鼓励、限制、禁止的三类部门,且不断有类似的临时性行政措施出台。三是投资审查问题。NAFTA没有关于投资审查方面的规定,对外资的审查是被禁止的。而我国依据投资额的不同需要不同层次的部委和政府的审查程序。三是国有化征收问题。此征收在中国法律上已被禁止,除非是“特殊情况”,但法律却对“特殊情况”没有明确定义,也没有规定对征收进行补偿及补偿标准。四是透明度要求问题。目前我国有150多条法律和管理规定适用于外资,但管理体系较为混乱,执行标准不一,对于国际投资来说加大了不确定性风险。五是争议解决问题。我国是多项国际仲裁协定的成员国,但中国政府更愿意通过调解程序和会议的方法解决问题,使得外国投资者认为中国在处理争议问题是过于缓慢,仲裁结果执行相当困难.

从表象上看,中国的投资框架和NAFTA有较严重的冲突,而实质上这些冲突是由于我国投资框架凌乱,法律法规间的兼容性和可操作性不佳所造成的。对此我国政策选择有三条,一是对既有法规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国内的投资法制环境,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加以改革。尤其是在地方政府和部委层次上,废止过于随意的部门立法权、简化投资法律体系、在执法规范性上应下决心改革。二是可以吸收NAFTA的“最低待遇标准原则”,在加入了多项国际投资协定,且外资须受中国国内法约束的同时,努力对外国投资提供较为明确的“最低待遇标准”。三是借鉴NAFTA经验,推动东亚投资框架的形成,目前东盟和中、日、韩(ASEAN+3)间经济关系密切,合作前景良好。如果中国能够发挥积极作用,那么在ASEAN+3模式下,借鉴NAFTA的区域投资框架,明确各国的例外保留,逐步推进自由化程度、提高投资保护标准还是有相当大的空间的。

第5篇

内容摘要 当今世界国际资本的跨国流动日益活跃,跨国投资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FDI)的形式。改革开放后,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规模日益扩大,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影响日益显著,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经济要寻求进一步的发展,必须利用好外国直接投资。而我国也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履行在入世议定书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如何在符合WTO各项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合适的对策解决对外商直接投资准入问题就成为了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关键词 外国直接投资(FDI) 外资准入 国民待遇一、 引言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中出现了两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其一、国际直接投资超越了国际贸易成为国际经济联系中更主要的载体;其二、国际直接投资超过了国际银行间贷款成为发展中国家外资结构中更重要的构成形式,各国政府为了争夺有限的国际资本,纷纷放松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准入“门槛”,从“原则限制,例外自由”走向“原则自由、例外限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经济在这场国际资本争夺战中获得了长足的进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程度的逐步加深,发达国家掀起了投资自由化浪潮,促使发展中国家推行以国际化、自由化和私有化为核心的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开放其国内市场,实行自由化倾向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12009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开始履行WTO项下的各项义务,我国政府多次强调,将切实履行我国在入世文件中的所有承诺。WTO中诸多与国际直接投资有着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协议必将对我国的外资法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研究我国入世后应如何对待外国直接投资的准入问题具有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二、 中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FDI)的现状(一) 中国吸收FDI的现状自1993年以来,我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已连续八年居发展中国家之首,但是同时也应当认识到,在整个世界的范围内,我国的地位有所下降,2详见下表:世界、发展中国家和中国FDI流入量的情况(FDI流入量 亿美元 占世界百分比)年代世界发展中国家中国(净值)FDI百分比FDI百分比FDI百分比(1)百分比(2)1990203810033716.5434.871.7110.351991157810041326.1743.662.7710.571992168010050429.98110.076.5521.841993207910073135.16275.1513.2337.641994225710087038.55337.6715.0038.811995314910099731.66375.2111.9237.6319963636100138038.00417.2611.4830.2419974680100172036.75510.0410.9029.6519986600100179027.12437.516.6324.4419998650100208024.05404.004.6719.42注:百分比(1)为占世界百分比,百分比(2)为占发展中国家百分比资料选自联合国贸发会议1998、2000年《国际投资报告》出现这样的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的投资激励机制比较单一,而软环境不过硬;3进入九十年代后,FDI越来越多地以跨国兼并与收购(M&A)的形式出现,这种导向与我国利用外资的初衷存在距离;4我国相关立法的滞后也影 响了外国直接投资的增长。(二) FDI对我国经济的影响1、 FDI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长期以来,国际贸易一直被认为是推动世界各国经济的主要力量,但是随着国际分工的进一步深化,国际直接投资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关注。中国改革开放的 20年也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逐步增加的20年,实践也表明,FDI对推动中国经济的作用十分明显。a) 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长期以来,建设资金短缺一直是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5因此,除了充分利用好国内的资金以外,还应该积极地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以弥补我国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b) 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就现代经济理论而言,现代经济增长是宏观经济中一系列推动因素和拉动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在一个经济开放的国家中,国际资本的流动可以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推动因素和拉动因素,从我国的情况看,外国直接投资的大规模进入和投入生产领域,其本身构成了我国经济增长的推动因素。6积极吸收外国直接投资,防止FDI的大幅度下降,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7c) 推动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外国直接投资对一国的国际贸易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出口和进口规模及结构的影响上,在全球经济逐步一体化的今天,FDI与贸易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互动的关系。(1)FDI促进了我国出口的发展: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曾对52个东道国1995年数据进行的一项统计分析(可以把它称为跨国直接投资对东道国出口贡献弹性分析),论证了跨国直接投资流入和其对制造业出口贡献的正相关关系,对发展中国家,吸收跨国直接投资人均1%的增长,制造业出口增长0.45%,高科技产品出口增长0.78%,低技术产品增长0.31%。8(2)FDI促进了我国进口的发展:外国直接投资者在运营的初始阶段由于往往对我国市场和当地投入要素可供性了解有限,其进口可能要比后来阶段为多,从贸易平衡的角度来说,跨国直接投资对出口市场扩大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被抵消了,甚至随着进口的增多,可能出现负效应,但是从长期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只要这种进口有利于缓解国内供给的不足,特别是中间产品和资本货物供给的不足,将会增强东道国产品的竞争力,促进其经济发展。9d) 引进了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推动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80年代以来的国际直接投资的实践表明,外国直接投资,特别是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通常表现为资本、技术和管理模式的一揽子转移。投资者在为东道国带来资金的同时,还通过引进生产技术设备等方式为东道国带来其国内所没有的设备和管理模式。现代经济理论认为,跨国公司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运用新技术在对自身现有的生产经营行为改造、升级的同时,也推动了东道国国内的产业结构的调整。e) FDI是发展中国家最大的外部资金来源,最近几年,特别是在金融危机时期,FDI比那些追逐收益的间接投资和银行贷款更具有稳定性。2、我国吸收FDI的风险分析a) 放松对产品出口的最低限额,形成局部垄断我国修改前的外资法体系中对外国直接投资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有着明确的产品出口比例规定。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各国吸收 FDI的竞争加剧以及我国入世谈判进程的加快,我国逐渐放松了对产品出口比例的管制。同时,制定了“以市场换资金”、“以市场换技术”的吸引FDI的新战略。各FDI企业大规模扩大其在华的产品销售数量,导致了部分行业如饮料、化妆品、通讯产品等形成了相对垄断的局面。b) 谋求控股地位,致使中方利益受损我国的外资法体系中只规定了外国直接投资者在企业中所占的最低比例,在实践中,各国投资者往往要求能对投资企业拥有控股权,企业被外资控股后,东道国的宏观经济控制能力会随之下降,从而可能导致市场控制的失灵并引发经济动荡。同时中方对自身品牌的无形价值往往认识不足,出于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在引资过程中经常发生评估价值过低的现象。在外资控股后,企业往往着力于对外资品牌或新创品牌进行运作,刻意搁置我国的本土著名品牌。这种合资丢牌的现象时有发生。10c) 外国直接投资的产业和行业结构不合理市场机制的作用往往导致外国直接投资偏离我国的产业政策和经济布局策略。目前, FDI仍然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和一般加工工业,对于国家大力发展的农业、基础设施与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的直接投资较少。截止1999年,投资于农业的外资占投资总额的1.76%,科研技术服务只占0.31%。11同时绝大部分的投资集中于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和各经济特区,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吸引的外资较少,这也加剧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平衡状况。d) 投机性的外资涌入和撤走,会放大国内资本的流量变化、导致金融动荡、引起经济失控。我国吸收FDI的风险还表现为:引资过程中仍有部分污染产业进入,不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引资过程中缺乏全局性意识,造成大量的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了社会的资源;同时我国的外资法体系仍不健全,使得部分不法投资者转移企业利润,使国有资产流失。三、 中国FDI的市场准入立法资本的国际流动,以有利的投资环境为前提。形成一国的投资环境的因素和条件多种多样,可以概括地分为有形环境和无形环境。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劳动力素质、基础设施等属于有形环境;社会安定、政局稳定、政治和经济体制以及政策的稳定性、法律体系的健全程度、社会意识的开放程度等则属于无形环境。而上述的有形和无形的因素中,又以法律因素占主导地位,因为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各种因素,往往都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并直接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作用。在外资立法上,通常把外国投资活动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外资准入阶段(Admiss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和外资经营阶段(Ope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12其中,外资准入阶段是先决条件,历来为各国立法所重视。13所以,要研究规范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首先要研究的就应该是对外国直接投资准入的相关法律。在研究外资准入的过程中,往往也会牵涉到另一个相关的概念——外资待遇。外资准入与外资待遇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外资待遇是前提和基础,外资准入则是外资待遇的具体表现。14我国现行外资法纷繁复杂,但从整体上看,对外资的待遇表现为一定范围的国民待遇、优惠待遇和差别待遇三个方面。15改革开放后,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权掌握在政府手中,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通过税收等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a) 三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长期以来我国对三资企业实行了内外倒歧视的“超国民待遇”,形成了我国企业界特殊的内松外紧的二元体制。16使得国内企业与三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b) 外资的准入掌握在政府手中,企业自主权小,对外资偏于审批管理,忽视市场手段。“筑巢引凤”成为不少地方政府最时髦的口头禅,“招商引资”成为各级政府工作中的“重中之重”,17这些提法正说明了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还难以替代,另一方面说明企业至今还未能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动力。在投资措施方面,虽然2000年10月和2001年3月,中国分别对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进行了修改,直接废除了为TRIMs协议明确禁止的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出口实绩要求和当地采购要求等投资措施,这不仅标志着中国外资法的重大进步,表明中国外资法已经与国际多边规则接轨,而且这些改革措施必将有利于中国的外资准入环境的改善。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外资法中还存在其他与TRIMs协议精神不符的规定。四、 WTO协定中对外资准入问题的相关规定作为“经济联合国”的WTO中,直接和间接涉及投资规则的各协议都处于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投资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WTO体制的调整,而且,投资规则的自由化倾向也会越来越明显,同时,我们也不能轻易排除WTO演变成全面调节国际投资问题的场所的可能性。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历经几年努力未能达成一个全球性综合性多边条约的背景下,已经有学者建议在WTO体制内谈判缔结综合性投资条约,试图将WTO演变成国际投资的国际组织。18从总体上看,WTO法律规则都是围绕着开放市场和减少政府对市场的人为干预的主题,目的是促进货物、服务和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从WTO协定中具体的多边协议的角度看,《与货物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无疑都是对外资准入自由提出了更高要求。TRIMs协议首次在 多边贸易体制中对各国采取的投资措施进行了规范和约束。通过两种立法方法,TRIMs协议事实上对外资准入的自由化提出了要求。首先,TRIMs协议中的概括性立法对准入规则提出了要求。TRIMs协议第2条规定“在不妨碍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其他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各成员国不应适用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3条规定不相符的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同时第2条还规定“在不妨碍关贸总协定中其他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各成员国不应适用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1条第1款规定不相符的任何投资措施”。19TRIMs协议第2条对投资措施的概括性禁止,事实上可以约束各国随意将投资措施用作外资准入的条件或障碍做法的,从而,TRIMs协议第2条也可以是一种外资准入自由化规则。其次,TRIMs协议附录的解释性清单中,明确列举了为TRIMs协议禁止的5种投资措施,20值得注意的是,TRIMs协议目前只对5种投资措施进行了明确禁止,但这并不意味着今后TRIMs协议的调整范围不会有所拓宽,事实上,早在TRIMs协议谈判过程中,不少西方国家就主张宽泛地明确禁止各种履行要求。21而且西方学者普遍认为,投资措施包括投资鼓励和投资限制,只要是政府的行为造成了扭曲贸易的效果,都应当受TRIMs协议的约束,因为TRIMs协议约束的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未限制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限制措施,22因此,有西方学者认为,TRIMs协议可以和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反补贴协议相互配合,共同对东道国实施的一系列投资鼓励措施进行约束。23如果说TRIMs协议只是间接涉及投资准入问题的话,那么,GATS则是以更加明确的方式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进行了规定。GATS第三部分为“承担特定义务”,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附加承担义务。GATS的市场准入从性质上看,正是一种逐步自由化的市场准入,即在WTO框架下,各成员方只能分轻重缓急对各种服务贸易进行谈判,以制定逐步减少直至最后消除对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产生不利影响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强制性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可能会影响有关国家的宏观经济和发展政策的自主权,若外资对本国服务业市场并无积极作用,东道国可能不愿意让其进入服务市场。五、 中国对外国直接投资准入立法的基本立场及改革对策(一)我国对外国直接投资准入的基本立场综观各层面的投资立法,外资准入自由化都受到了或多或少的限制,从单边立法层面看,即使是发达国家也在不少行业部门禁止或限制外资准入;在双边立法层面上,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BIT),包括美式的BIT在内,都不敢否认东道国对外资的管辖权。在多边立法层面上,TRIMs协议和GATS等WTO框架下的投资协议都带有GATT体制长期以来形成的特色——“有规则必有例外”。24 WTO框架下的投资协议的准入自由化是有限度的,而且,协议中有不少条款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需求给予了适当考虑,在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的世界里,各国外资自由化的程度和范围是受到限制的,不可能立即出现各国一致认可和接受的统一的高度准入自由化规则。发展中国家只要还没追赶上发达国家,就有不同于发达国家的需要,需要不同的理论和政策空间。251、 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禁止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准入领域给予“低国民待遇”。尽管外资待遇发展的趋势是实行国民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内资和外资的绝对平等,或者说任何主权国家都不是对外资实行绝对的国民待遇,而是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传统民族产业、特殊自然资源等需要,保留国民待遇的合理例外,这并不违背国民待遇的义务。在外资准入领域内,不存在纯粹的国民待遇,每个国家都会划定一些部门作为外资的禁区。即使是号称对外资最开放的美国,其在国内航运、原子能、水电等行业中同样禁止外资进入;在通讯与航空、矿业等领域则只允许外资拥有少数股权参与。26从总体上来看,发展中国家在外资准入领域方面限制要严,且传统上各国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部门多属服务性产业。272、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禁止对外国直接投资在准入条件上给予“超国民待遇”。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其关键是给予外国投资者以不低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但并不等于不能给予外国投资者某些优惠待遇,毕竟相比发达国家,我国在机制、市场、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不足,需要优惠政策加以弥补。28但应逐步从以税收激励机制为主的优惠政策转向以公平竞争机制为主的优惠政策,即由基于激励型的FDI政策转向规则性的FDI政策 。(二)我国对外国直接投资准入的改革对策外资准入自由化是一种趋势,中国应冷静地看待和适应这种趋势,并找出相应的对策。一方面,减少投资障碍,加强投资保护、放松投资管制、减少政府干预的确是中国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所需,另一方面,对外资的非市场经济性质过多的要求和过滥的刺激、鼓励应予以废除。应结合考虑以下各项对策:1、 进一步废除明显违背WTO各与投资有关的协议的相关条款的国内立法或国内立法中的相关条款和规定。清理过多过滥的FDI“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实行“国民待遇”。并根据WTO的公平透明度原则加强投资软环境的建设。2、 在不违背WTO协定要求下,通过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市场准入限制是范围最广、数量最多的“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29这其中包括原产地规则、国家技术标准、特定产业部门的贸易限制、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等。30这些措施一般限制或通过其他方式阻碍竞争,从而增加直接投资取得市场准入的吸引力。3、 立法改革要具有长远眼光,要密切关注世界立法的动态。WTO将使中国经济真正进入全球市场,市场经济法则将成为最重要的竞争规则,因此,中国今后的外资法改革应当着重贯彻和推行的原则是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减少政府干预推动公平竞争原则;4、 认真调查研究新形势下中国经济实力和各部门、各领域接受外资竞争的承受能力,分阶段、分部门、分层次地开放市场,科学、透明地立法,不能搞一刀切,立法要减少不必要的“模糊”条款,贯彻WTO制度下的透明度原则,当然出于特殊的利益,我国也可以援引WTO有关协定的例外条款,暂时背离国民待遇的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如果暂时背离国民待遇义务是为了扶持国内幼稚产业,则对幼稚产业的保护要适度。31 对能够开放的领域和部门,要痛下决心,将企业真正推向市场,让它们彻底摆脱对政府的依赖。5、 简化采用国际通行的并购方式进行外国直接投资的手续。在过去的20多年中,跨国并购发生额大约以年均42%的速度递增,现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导方式。而我国作为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大国,20多年来引资方式却没有大的变化,仍然以合资、合作和独资形式为主。随着我国日益同WTO联系加深,应转变我国吸引FDI的思路、与时具进,顺应国际直接投资的主导方式,大胆采用跨国并购方式吸引跨国公司投资,提高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提升。32六、 结语我国入世将给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带来新的契机,但同时也会给国内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我们要抓住机遇,按照我国在入世议定书中做出的各项承诺,修改并完善我国对于外国直接投资准入的相关立法,给予外国直接投资真正意义上的国民待遇,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一定会上一个新的台阶,也必将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1 都毫:“论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当代法学》2001年第6期,第67页。2 唐以今:“外国直接投资的新特点和我国引资环境的重整”,《国际论坛》2001年第5期,第51页。3 王国安、杨小华、林龙泽:“中国入世与外商直接投资”,《决策借鉴》2001年2月号(第14卷第1期),第29页。4 前引唐以今:“外国直接投资的新特点和我国引资环境的重整”,第55页。5 卢进勇编著:《入世与中国利用外资和海外投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6 腾家国著:《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7 张宏:“跨国并购和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第17页。8 吴国生:“跨国直接投资对东道国贸易的影响”,《商业研究》2001年第7期(总第231期),第133页。9 前引吴国生:“跨国直接投资对东道国贸易的影响”,第135页。10 如广东省岭南饼干厂1999年将60%的国有资产作价3000万元与香港远东公司合资时,广东著名商标“岭南”牌却是无偿地让给合资企业使用;乐凯公司与外资合作时,“柯达”这一洋名牌作价116亿美元,而“乐凯”仅作价6.3亿人民币。 11 易雪玲:“引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风险防范”,《财经理论与实践》2001年3月号(第22卷,第110期),第70页。12 徐崇利:“外资准入的晚近发展趋势与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第67页。13 杨鹏慧:“世贸组织法框架下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研究”,《投资研究》2000年10月号,第43页。14 徐箐:“加入WTO与我国外资法的完善”,《法学》2001年第1期,第67页。15 邹立刚:“TRIMs协定与我国对外资的待遇标准”,《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第59-60页。16 前引易雪玲:“引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风险防范”,第69页。17 同上注。18 Thomas L. Brewer,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dures: The Evolving Regime for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Law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Vol.26, 1995, pp.658-662.19 外经贸部国际经贸关系司与关贸总协定上海研究中心编:《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8页。20 前引刘笋:“外资准如法律管制的放松及其影响——结合WTO和中国入世进行研究”,第578页。21 David MAC Dougall&Peter Cameron, "Trade In Energy and National Resources,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Focus on Eastern Europe," Journal of World Trade 1994,Vol. 28, p.174.22 刘笋:“论如何正确认识TRIMs协议”,《现代法学》1999年第6期,第97页。23 前引刘笋:“外资准如法律管制的放松及其影响——结合WTO和中国入世进行研究”,第579页,转引自Pierre Sauve, "Qs and As on Trade, Investment and the WTO," Journal of World Trade, Vol.31, p.56-63.24 曾令良著:《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第15页,转引自J. H. Jackson, World Trade and the law of GATT, 1969, p.533-534.25 前引瞿宛文:“自由开放有利于经济发展——如何看待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第40页。26 参见姚梅镇著:《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修订版,第43-57页。27 前引杨鹏慧:“世贸组织法框架下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研究”,第44页。28 卢进勇编著:《入世与中国利用外资和海外投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页。29 余劲松:“论‘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中国法 学》2001年第6页,第115页。30 前引余劲松:“论‘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第123-125页。31 张向展著:《发展中国家与WTO的政策经济关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页。32 前引张宏:“跨国并购与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第18页。

第6篇

一、价值投资的内涵和理论发展

(一)价值投资的内涵

价值投资,其核心思想是:以对影响证券投资的经济因素、行业发展前景、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要素的分析为基础,利用某种方法测出股票的“内在价值”,然后与该股票的市场价值比较,让投资人做出是否投资该股票的投资策略。价值投资认为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与股票价格会有所背离,股票价格围绕内在价值这个稳定点上下波动,且股票价格长期看来有向内在价值回归的趋势;其内在价值决定于经营管理等基本面因素,股票价格则决定于股市资金的供需情况,在不同的决定因素下,内在价值高于股票价格的价差被称为“安全边际”,即当股票价格低于或者高于内在价值即股票被低估或者高估时,就出现了投资机会。

(二)价值投资的理论发展

最早对价值投资理论进行研究的学者是马克思,他认为,股票价格会随他们索取的收益大小和可靠程度而变化,同时股票价格由预期收入决定,因此又具有投机的性质。在马克思研究的基础上一些西方学者作了进一步的研究。美国着名的投资家本杰明.格雷厄姆,1934年出版的《证券分析》一书,被尊为基本分析方法的“圣经”,他认为,长期而言,股票的价格取决于企业的发展和企业所创造的利润,并与其保持一致,而短期价格却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而波动,尽管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很大,但其基础价值稳定且可测量。1961年,莫迪格利尼和米勒提出了股利分配政策与公司价值无关的MM理论。该理论认为在严格假设条件下,股利政策不会对企业的价值和股票价格产生任何影响,一个公司的股票价格完全是由其投资决策所决定的获利能力决定的。在这一基础上,人们经过大量的研究和论证,最终确立了决定股价的一个基本的变量——自由现金流,并由此提出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

二、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劵市场的适用性探讨

(一)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劵市场的适用性

根据价值投资理论,股票的价格围绕其价值上下波动,其内在价值又决定于经营管理等基本面因素,因此从理论上而言,股票价格与每股净资产,扣除非正常损益后每股净收益,每股经营现金流等变量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中国证劵市场的实际来看,却并非如此,股票价格严重偏离内在价值,我们用相关的估值理论对企业进行恰当的估值往往不符事实。

从这一轮的股市来看,很多基本面良好,潜在价值不错的股票却都大大的被低估了,价格一路走低,最典型的就数银行股。按6月20日的收盘价,以今年一季报测算,14家上市银行2010年动态市盈率平均为9.71倍,其中,小于10倍的有9家,最小的是交通银行,仅7.48倍;而大于11倍的仅有3家:宁波银行14.17倍,中信银行12.56倍,招商银行11.74倍。若以市净率计算,全部小于3倍,平均2.03倍,其中在2-3倍之间的有6家,在1-2倍之间的有8家。从估值角度来看,确实很低了。以当前9倍、10倍PE水平来看,即便是在港股市场上,也处于底部区域了,因为在港股历史上,大盘估值基本上是在10-20倍PE之间波动。与此相反,创业板中许多基本面不怎么样的企业却一路走高。因此,在笔者看来,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劵市场的适用性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

(二)原因分析

强周期行业不利价值投资

第7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封闭式基金契约型基金A

制度是规范人与组织的各种行为规则,可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指正式的法规,即宪法法令、法律法规、规章准则;非正式制度指以道德观念、约束禁忌、文化俗习和意识形态等存在人们内心世界的规则。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作为一种制度,在其发展初期是一种对潜在利益追求的利益诱导型的制度创新;当成为一种大众化的投资工具时候,它已经是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金融制度,变为一种制度安排。

1中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时序

作为一种集合投资、专业理财、分散风险、收益共享的金融产品和投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欧洲,到21世纪,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最为发达,已与银行、保险并驾齐驱、三足鼎立。中国投资基金制度的设立与发展,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与资本市场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依主管机关管辖权力的过渡,以1997年11月1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为标志,将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分为两个阶段:1997年底前的投资基金创业阶段,或称“老基金”阶段;1998年3月23日基金金泰和开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投资基金制度开始走向规范化方向发展阶段,也通常被叫做“新基金”阶段。

1.1老基金阶段

其特点是:基金的发起、组织结构及信息披露不规范;基金类型单一、规模小;投资结构不合理;法律建设滞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经济体制改革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和股份制试点与股票市场的建立,客观上提供了条件。1992~1997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投资基金及基金类受益券被称为“老基金”。1991年8月,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了我国第一只国内基金——珠信基金,规模为6930万元;以后基金开始在全国各地迅速出现。

老基金是在证券市场初创阶段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是经济主体利益驱动的产物,因而很不规范。当时引入基金制度,仅是为了弥补资金运转的不足和用于地方政府的筹资建设,全国共有78只投资基金,募集资金73亿元,全部是封闭式基金。除了淄博基金、天骥基金和蓝天基金为公司型基金外其余都是契约型基金。具有专业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基金较少,大部分由证券或信托机构的基金部负责运作。老基金基本上是综合性基金,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专门证券投资基金。

1.2新基金阶段

特点是:注重法制建设,基金规模迅猛扩大,品种结构多样化,基金队伍逐年壮大,管理规模两极分化。

注重法制建设,初步建立起了监管体系。从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央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陆续了20多个法律、法规、通知。内容涉及基金的组织制度、市场制度、监管制度各个方面。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才相应地进入一个依法规范、谨慎发展的阶段。该阶段是以中国证监会作为基金管理的主管机关为标志,这以后发行的基金称为新基金。1998年3月,基金金泰、基金开元的成功发行,揭开了我国新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序幕。1998~2000年期间,我国陆续发展了30多只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资金规模达540亿元,净资产规模达800多亿元,占股票市场总值的20%左右。但这些基金均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而原来的“老基金”经过规范化重组工作,绝大部分已经改组为“新基金”。

基金业在金融行业率先开放,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竞争和业绩分化。市场竞争的出现推进了证券基金业形成一种良性的优胜劣汰竞争格局,基金操作日趋规范和透明,操作水平不断提高,投资者将得到更大的实惠。同时,业绩开始分化,那些良好、广受投资者认同、品牌出众的基金正在脱颖而出,而业绩长期低价徘徊的基金将面临淘汰。

基金规模的四次扩容,解决市场增量不足的问题。从1999~2004年9月,基金市场已经发生过四次大规模扩容。基金规模从无到1000亿份基金单位用了4年时间,从1000亿份到2000亿仅用了2年的时间。中国基金扩容与政策相关性极强,每一次扩容都与政策的支持密不可分,因此,中国的基金业发展中政策因素表现极为明显。

基金品种结构的多样层次化,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2001年9月,首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基金正式。以后基金的品种类型日趋完善,开始多样化发展,整个基金行业的管理及经营理念开始了一次新的飞跃。目前,开放式基金的品种已从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纵深过渡到低风险的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等,从而为投资者基本建立了层次分明、风险迥异的基金产品体系。平衡型、成长型、优化指数型、指标股成长型、国企股型、成长价值复合型等多种品种,以及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的出现,满足了广大人民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到2006年11月30日,开放式基金有256只,占全部基金的83%:其中开放式货币市场型49只,股票型含股票指数型共108只,混合型含偏股偏债以及平衡型共65只,债券型分中短期和长期型26只,保本型6只,特殊策略2只。封闭式基金54只,总规模817亿,总市值586.29亿,总净值873.45亿。管理公司也从过去的管理1或2家基金到管理4以上。基金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力量和广大投资者的重要投资工具,基金所倡导的价值投资理念越来越被市场认同和接受,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日益扩大。

此外,基金的市场配套服务体系也建立起来。如建立起了以银行和证券公司为主体的基金销售渠道,规定了基金公司的融资方法,成立了基金行业协会,模仿美国晨星建立了中国的评级制度等等。另外,保护投资者制度颁布较多,如建立了证券投资风险基金、股评规范制度等等,提升了投资者信心。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理念的变迁

投资理念属于非正式制度的范畴。基金投资理念的变化期间,正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从产生到壮大的发展期间,也是我国证券市场从制度缺陷到逐渐健全的期间。因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理念大致经历了这样四个阶段:盲目跟随期、初步发展期、准理性思考期以及理性投资期。

2.1盲目跟随期(1998.3~1999.3)

投资理念表现为多变、随意性大,这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初始阶段。1998年上市的基金仅有金泰、开元、兴华、安信、裕阳5只,基金投资理念尚未形成,从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投资行为来看,还无法对其投资理念作明确的判断,大多数为追踪市场热点而随波逐流。各基金在面市之初选择了高科技和重组类股票作为投资重点,基金的投资理念常常改弦更张。如基金裕阳,其上市时提出的投资理念为“分散化、安全性、收益性”,强调分散投资和降低风险,但是,随着市场热点的日渐显化,马上改为“着重长远、理性投资”的新理念,重点投资电子信息业。基金面市之初的“集体无意识”为其后基金投资理念的总体趋同和急功近利埋下了伏笔。

2.2初步发展期(从1999.4~2001.初)

投资理念表现为急功近利、个性特征不明显。这个长达两年的牛市行情内,股市一直处于热点纷呈的上升通道,重组股、小盘股、科技股、网络股轮番启动,基金的投资风格总体上以积极操作、集中持股为主。大多数基金都选择了积极投资的战略,为追逐市场利润而集中重复持股,联合推高股价。在此阶段,大部分基金的年平均换手率都在300%以上,即持股时间平均不到4个月,基金兴华1999年的换手率甚至高达820%,投资理念完全与短线高手无异。重复持股现象更为严重,1999年年末,在电子通讯行业上基金的持股已有越来越集中的迹象,基金重复持股现象相当普遍。海虹控股、中关村、清华同方等股票受到各只基金不约而同的追捧。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4只“景”字头基金全部重仓持有国电电力,基金裕阳和基金裕隆前10名股票的重合率、基金安信和基金安顺前10名股票的重合率均达60%。从大多数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人们很难发现独立的个性。可以说,1999~2001年初,基金投资理念普遍呈现出急功近利的心态。

2.3准理性思考期(2001.6~2004.6)

投资理念开始调整,趋向于务实。2001年以来,高科技、重组概念相继遭到市场的质疑,股市自2001年6月以后开始步入前所未有的暴挫之中,原先的集中持股理念遭到了极大的打击,习惯于重复持股的景系、普系、安系基金其2001年的净值出现了大幅下跌。市场以活生生的现实无情否定了部分基金此前的投资理念。而一向倡导理性投资分散风险的基金泰和则在大盘的暴挫中表现突出,唯一实现了年终和年末两次分红派现,一向注重价值投资、作风稳健的基金安信亦在年末推出大比例派现计划,其给予投资者的回报率达到133%,相比之下,大多数原先崇尚积极投资集中持股的基金则跌至净值以下,年末无法给予投资人任何回报。基金管理公司开始进行深刻的反思,并改变了投资理念,纷纷选择了大幅减仓和消极守仓的战略。各基金对电子、新材料、信息类科技重仓股进行大举减仓,并且在大盘的暴跌中,各基金对不同行业的减持力度是不同的,由此开始了投资行业结构调整,其中,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大幅降低信息技术业的持有比例的同时,大幅增加了制造业的持仓比例。至此,基金对在科技股行情中遗留下来的长期持有重仓股的减持基本完成。

2.4理性投资期(2004.6~)

投资理念逐步成熟,并向规范化、多样化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经过8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基金行业运作与监管体系,正处于一个规范制度基础上的迅速发展和大力推广阶段的新起点上。2003年10月全国人大第10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政府采用了立法等手段引导投资理念,宏观上主要以制度建设、创新为中心,了20多个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涉及基金制度的各个方面,2006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要做优做强基金业,推动有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点,开展专户理财业务等业务创新。目前管理层还将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封闭式基金修改契约为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并希望更多次数地向投资者实施分红。封闭式基金折价现象是基金市场非理性投资的一个综合反映。但从2005年7月8日到2006年11月30日,53只封闭式基金价格平均上涨158.44%,其中25只大盘基金期间价格平均上涨164.57%,28只转制基金期间价格平均上涨121.66%。封闭式基金价格涨幅大大超过大盘的涨幅。尤其是下半年以来,封闭式基金行情更是狂飙猛进。这说明投资者逐步恢复理性,使得基金折价率6月9日为37.996%,11月初为32%,在净值增长与“封转开”消息刺激下走势进一步加速,折价现象快速改善,即将消除。

第8篇

一、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国际投资协定中应用非歧视原则最常用的两个标准。最惠国待遇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投资所享受的待遇; 二是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 从协定内容看,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是投资所享受的待遇,主要是指投资准入的条件、投资财产、投资的范围、类型、内容等; 第二是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主要指投资者在缔约国的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是由于战争、革命造成损失的补偿。 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本国人与外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国民待遇条款往往与最惠国待遇条款并用。一般规定,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待遇不低于其本国国民或其境内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有关履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也存在例外,如通过列举例外清单方式,为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区域一体化协定提供政策灵活性,并在公共利益方面实施管制等。 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外国投资在东道国的投资准入和建立与贸易协定中的货物和服务进入国内市场流通的市场准入不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标准比贸易协定中的待遇标准更为复杂。 在外国投资的准入方面,使用非歧视原则就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即使是非歧视原则仅局限于开业后阶段,全面履行国民待遇义务也会限制东道国通过适当的法律、法规差别而保护国内投资者对外竞争的能力。并且,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活动多种多样,仅在开业后阶段就包括一项投资的运作、管理、维持、使用、享受以及处分投资者的投资。

因此,投资协定中的非歧视原则下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国民待遇义务的使用范围非常宽泛。 在这两个标准中,最惠国待遇不像国民待遇那样,对东道国保护和支持的国内产业造成直接冲击,因而一般争议较少。对东道国政府来说,最重要的是区别对待本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而不是区别对待不同国籍的外国投资。 尽管如此,东道国还是希望能够根据其促进本国投资的政策,有选择地控制外国投资进入的类型及其进入的条件。比如,东道国可对每一个投资项目采用审批政策,以选择其认为与国内产业政策相容的外国投资。东道国还能在特定的外国投资者在当地开业并已开始生产后继续向他们提供投资激励或其他利益,而不向其他外国投资者提供。在这种情况下,东道国在投资开业前或开业后阶段就不愿提供全面的最惠国待遇。

对许多东道国来说,在外国投资进入阶段是否适用国民待遇是一个特别敏感的问题。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的研究表明,几乎所有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仅与开业后的投资待遇有关。但最近的一些国际投资协定,特别是加拿大和美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及诸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等区域投资 协定,将国民待遇扩展到投资开业前阶段,这对许多国家来说是一种“革命”。 全面适用国民待遇,将使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东道国拥有的支持和保护国内投资者的措施。例如,在投资开业前阶段,适用完全的国民待遇,东道国就不能为本国投资者保留特定的产业或部门,不能对外国投资附加未对本国投资施加的特定条件。在开业后阶段,适用完全的国民待遇,东道国不能只向本国投资提供补贴或其他利益,不能在环境或就业等领域对外国投资实行比本国投资更严格的管制。

因此,为使东道国在投资问题上保留适当程度自主权而给国民待遇原则附加的例外和条件是非常重要的。 在诸多国际投资协定中,实行非歧视原则通常的情况是一些协定给予全面而严格的国民待遇,而另一些协定则较为松散和狭窄。在非歧视原则的全面表述中,国际投资协定要求东道国根据可行的法律法规,在同等条件下,在所涉及的投资的开业、收购(开业前待遇),以及运作、管理、维持、使用、享受及处分投资者的投资(开业后待遇)方面给予所有外国投资者(最惠国待遇)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国民待遇)的优惠待遇。

目前,很少有国际投资协定达到这种高水平。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只涉及开业后待遇,其关注的是投资保护而不是市场准入。而且大多数协定包含限制非歧视原则适用范围的例外,特别是对国民待遇义务,在某些情况下限制相当严格。

1、“开业前”和“开业后”待遇 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在实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时,在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存在重要差别。 在处理外国投资的开业前(准入和开业)待遇方面,国际投资协定采用两种主要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外国投资的准入要遵循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在许多情况下还要求各方应为其他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这是大多数双边投资条约中采用的规则。如各缔约方应促进其他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并根据其法律法规准许这些投资的进入。各缔约方应给予这些投资公平和公正待遇,不应通过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损害这些投资的运作、管理、维持、使用、享受及处分投资者的投资。 这些协定并不限制任何一方管制或限制外国投资进入的能力,而且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并不适用于投资开业前阶段。

但是,一般来讲,这些协定会在投资进入东道国后的“开业后”阶段,对外国投资适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实行限制在投资开业后阶段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加以实施。通常的方式是,国际投资协定中明确规定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仅适用于已经进入东道国和已在东道国开业的投资。典型的例子是:一缔约方应给予在其领域内的其他缔约方的投资者的投资不低于给予其本国投资者或任何第三国投资者投资的优惠待遇中最优惠的待遇。 对待外国投资准入和开业的第二种方式是,在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只适用最惠国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同时适用。大多数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和最近加拿大的双边投资协定,以及一些包含投资条款的区域一体化协定,如NAFTA和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在投资开业前阶段适用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当然,在所有情况下,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利益只涉及协定缔约方的投资者和投资,而不涉及第三国。

从目前来看,尽管这种方法在国际投资协定的适用还不具有普遍性,但UNCTAD注意到,近来在投资开业阶段适用最惠国待遇已经越来越广泛,这种情况表明,市场准入阶段的非歧视待遇对那些希望吸引更多外国直接投资的东道国来讲,日益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适用通常是列出满足该义务适用的活动范围内的准入和开业。例如,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中规定:对 于协定涵盖的投资,在其开业、收购、扩张、管理、运作、经营以及出售或其他处置方面,各方应给予不低于其在类似情况下给予在其领域内其本国国民或公司的投资(“国民待遇”),或在其领域内第三国的国民或公司的投资(“最惠国待遇”)的优惠待遇中最优惠的待遇(“国民最惠国待遇”)。

2、非歧视性原则的例外条款 所有国际投资协定对非歧视原则都存在例外。这对决定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非常重要。国际投资协定针对国民待遇义务的例外一般相对于针对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要多一些。

许多国际投资协定包含系统例外,将特定的活动、部门和措施排除在非歧视原则的适用之外,这种排除范围比在贸易协定中要大得多。有些例外是基于互惠的考虑,例如,所有处理税收问题的国际投资协定都没有规定最惠国待遇,以避免损害独立互惠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的目标。独立互惠的安排优先于国际投资协定方面的例子还有农业、渔业、海空陆路运输。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回避了GATT/WTO中涉及的问题。 另外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则不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承认协定缔约方在其他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下的义务。还有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将政府采购活动排除在非歧视待遇之外。此外还有一些国际投资协定,或排除国有企业控制的部门,或排除文化产业,或排除补贴等等。 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对非歧视原则都有一般的例外,通常,这些例外与贸易协定中的例外涵盖的政策领域类似。不仅包括东道国为追求在诸如公共卫生、秩序和道德等领域的公共利益而采取的措施,还包括为与区域贸易和经济一体化协定保持一致而采取的措施。 许多协定考虑了特定国家的例外。与GATS中使用的自下而上的“正向”列表方式形成对比的是,大多数协定通过自上而下的“负向”列表方式规定了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的例外。在国际投资协定涵盖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待遇的情况下,例外的“负向”列表一般比只涉及开业后待遇的情况下要长。可见大多数协定只适用于投资开业后阶段。那些在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都提供国民待遇的国际投资协定,一般会附加一个详细保留项目的时间表。这个时间表通常采用“负向”列表的方法,根据列表,国家许诺在所有投资阶段,在所有法律法规和部门都给予国民待遇,同时这个时间表还明确包括了保留的例外。 例如,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中规定了各方采用或维持属于协定附录中列出的部门或问题的例外的权利。MERCOSUR在其成员国的投资方面采用了类似的模式,每个成员国有权在一个过渡期内维持例外的限制,但必须在协定的附录中详细说明。

3、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关系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两个独立但又密切相关的待遇标准。这两个标准可能发生冲突,尤其当它们在具体条件不同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同时使用时,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更大。 例如,东道国A与东道国B达成了一个双边投资协定,根据该协定,B国的投资者有资格获得一项不赋予A国投资者的特殊投资激励。A国与C国之间有一个已经存在的双边投资条约,该条约给予投资者开业后的最惠国和国民待遇,但没有任何特殊的投资激励。然后,来自C国的投资者就可以根据最惠国标准,而不是国民待遇标准要求给予投资激励。在解释A国和C国之间的双边投资条约时,应坚持哪一个标准? 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并未规定以哪一个标准为准。德国、葡萄牙以及英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都是这种情况。其他一些国际投资协定指定,适用其中对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更有利或最有利的标准。加拿大、智利、一些欧共体成员、韩国、瑞士、土耳其和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以及在NAFTA中都是这种情况。 在上面给出的例子中,由于给C国的投资者提供了比国民待遇 更高的待遇,这意味着以最惠国待遇为准。所有外国投资者将有权获得给予B国投资者同样优惠的待遇。这种准则可以适用于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就是这种情况。 显然,在一个国际投资协定规定采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中更优惠者可能导致所有外国投资者享受比本国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但是,更可能的情形是,一个国际投资协定对国民待遇有例外或限制,结果外国投资者将在特定方面享受比其国内的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而在其他方面则不是这样。

4、“投资”或“投资者” 选择“投资”或“投资者”,还是选择“投资和投资者”,具有重要含义。非歧视原则需要一个目标作为基础,国际投资协定在这个基础上适用非歧视原则,并明确什么会享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在GATT中,这个基础是产品,在GATS中则是服务和服务供应商。一些国际投资协定以“投资”作为目标基础,另外一些则用“投资者”,还有一些同时兼用“投资”和“投资者”。 大多数情况下,关于国际投资协定措词差别的解释与特定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定义有关。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只定义和使用“投资”这一术语,另一些定义和使用“投资”和“投资者”,同样的方法适合于制定国际投资协定中非歧视条款的应用范围。例如,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仅向“投资”给予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其中没有涉及和定义“投资者”这一术语。NAFTA和瑞士的投资条约范本同时使用和定义了“投资者”,并且向投资者及其投资都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5、“平等”待遇 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使用“不低于有利的待遇”这一术语来建立适用最惠国标准的外国投资之间,以及适用国民待遇标准的外国投资和本国投资之间进行比较的基础。当存在衡量待遇标准的客观而明确的(通常是定量的)依据时,可以适用“同等”待遇这一标准。但是,如果需要对所提供的待遇标准进行定性比较,或在其适用中涉及管理决断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措施,则很难适用这一标准。 因此,国际投资协定中常常用到“不低于有利”的标准,其目标是在同等条件下,为外国投资创造与国内投资有效竞争的机会。这意味着,只要维持外国投资在东道国市场全部的竞争机会,在所授予的待遇中就可能存在合理的差别。 “不低于有利的待遇”意味着,在适用国民待遇的背景下,外国投资者可能比本国投资者享受更优惠的待遇。对一些东道国来讲,旨在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有利的积极“歧视”以吸引外国投资。但是,一些国家明确排除了这种可能性,声明并非有意造成这种结果。例如,1992年世界银行对发展中国家采用的51个投资法规进行调查,表明大多数赞成排除赋予外国投资者更优惠待遇的国民待遇定义。

6、“同等”条件 由于最惠国和国民待遇是相对的待遇标准,它们是通过对比给予现有生产者和投资者的待遇进行衡量,一些国际投资协定遵循GATT和GATS的做法,指明它们只适用于“同等”或“类似”条件的投资。这表明,不一定要对投资者同等对待而不考虑它们在东道国的活动。如果投资者所处的客观环境不同,如在不同的产业部门经营,对它们进行差别对待是合理的。

例如,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如果规定东道国对投资者的补贴只限于高科技行业而不是其他行业,或设定雇佣劳动力的规模作为国内和国外投资者获得补贴的门槛,并不等于违背了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原则。只有当特定国籍的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整体发现它们系 统地排除在最惠国和国民待遇之外,或某一措施被发现是故意的保护主义,才有理由认为是实际的歧视。 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引入“在同等条件下”这一术语引起的问题是,应该使用怎样相关的标准来决定哪种条件是“同等的”,哪种是不同的。一种观点是,这可能鼓励东道国在定义“不同”条件上加以创新,因此最好不使用这一术语。但这就不能确定对投资者所受待遇与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进行比较的范围。

二、公平和公正待遇

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包含一些其他的待遇标准,这些标准基于国际惯例和非歧视原则的适用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平和公正待遇问题,常常还加上全面保护和安全标准。公平和公正待遇常常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三者结合使用,有时仅与最惠国待遇结合使用。典型的表述是:各方,在所有时间,在其领域内,均应对所涉及的投资和投资者给予公平和公正待遇以及全面保护和安全。 “公平和公正待遇”标准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使用始于1967年,目前这一标准已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公平和公正待遇”标准服务于两个主要目的:作为评估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关系的标尺,表明东道国在考虑外国投资者利益的条件下接纳外国投资的意愿。 在国际惯例法中可以找到公平和公正待遇的起源。一般认为,公平和公正待遇与其他有关外国投资者待遇的法律原则一起涵盖了非歧视原则,但相对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标准来说较为抽象。而且,公平和公正待遇是一个绝对标准,常常是被当成一种最低的国际标准。

因此,这一标准需要根据其适用的特定环境在个案的基础上加以解释。相比之下,衡量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与提供给其他外国或本国投资者的实际待遇进行对比,这就使得这些标准更为具体、更易于预期。 公平和公正待遇并不一定是比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更低的标准。在某些情况下,相对于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可能偏好公平和公正待遇,此时东道国本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低于最低国际标准。同样,公平和公正待遇包含的其他法律原则本身也具有特定的价值,诸如在征用和损害投资的情况下作出迅速有效的补偿。但是,在适用非歧视原则时,大多数情况下,国际投资协定中公平和公正待遇原则的作用是更具体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的补充,在某些情况下是它们的替代,特别是在投资准入方面适用该原则时尤其如此。

一些国际投资协定把公平和公正标准与某一个具体的非歧视标准结合在一起,以避免专断、不合理和歧视性的措施。典型的表述是:任何一方都应通过专断、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对其领域内的投资的运作、管理、维持、使用、享受以及处分投资者的投资造成损害。 这代表了一个最低的国际标准,但那些纯粹基于投资者国籍的歧视并非一定违背这一标准-一个国家给予特定国籍的投资者优惠待遇可能有合理的理由。因此,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加入最惠国待遇能够极大地改善外国投资者的境遇。 许多双边投资条约包含一个特定的投资保护条款,以保证外国投资者在由于武装斗争、内部冲突或类似情况,以及某些情况下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商业损失获得保护或补偿方面享受非歧视待遇。

三、中国对外资的非歧视性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在中国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上。到目前为止,中国已与其他国家签订了105个投资协定,所有协定都规定缔约双方彼此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公平、公正待遇是中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基本原则,在每个条约中都予以规定。该待遇的适用范围很广,包括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和处置投资在内的一切活动。公正、公平待遇包括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但在协定中通常是将二者分别作出规定。这是因为公正、公平待遇内容较为抽象,涵盖面很宽,规定其他两个待遇,可以在具体问题上给予补 充,以保障公平、公正待遇的实施。此外,公平公正待遇可以灵活地应付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条款所没有规定的情况,可以填补有关投资的国际协定和国内立法的空白。 1、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中国所签订的投资协定中规定的主要待遇制度。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相当详细,在结构上也大体一致: 第一,投资者的投资在缔约国境内(包括海域)享有最惠国待遇; 第二,投资者有关投资的活动(包括投资的管理、经营、维持、使用、享有或处分)享有最惠国待遇; 第三,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例外情况。

中国的双边协定一般都具体规定了最惠国待遇条款在适用上的例外: (1)基于关税同盟、经济联盟或类似组织给予的优惠; (2)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给予的优惠; (3)为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的优惠。 关于例外,中荷协定还设定了一个颇具特色的条款,其第3条第5款规定,对于在自由贸易区投资或参与边境贸易的投资者与不在这类区域投资或未参与此类贸易的投资者之间,可实行差别待遇。这就是所谓的“积极歧视”,即投资接受国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法规对本国不同地区的投资给予不同的待遇。 由于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普遍设定“最惠国待遇条款”,这样在所有缔约国之间就会产生两个法律效果: 一是中国在同一时期内将给予所有同类缔约国的投资者相同的待遇; 二是一旦中国通过签订新的条约或制定新的国内法规,提高了对某一缔约国投资者的待遇,其他同类缔约国的投资者均自动地享有这种扩大或增加的权利。 2、国民待遇 由于中国存在全民、集体、个体三种所有制经济,三者在经济上的权利义务不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也不同,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在执行中将十分复杂。因此,中国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一般不采纳国民待遇制度。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国民待遇制度的可能性已越来越大。

第9篇

摘 要 托宾Q值是反映企业投资机会的一个指标,国内外众多学者通过研究发现,企业的托宾Q值与企业的投资之间存在正向的关系。但本文通过对中国的托宾Q的实证研究发现,在中国经济环境下,企业的托宾Q与投资之间并不存在正向关系。甚至还出现了反向关系即所谓的“反托宾Q理论”。这说明,国外研究的托宾Q与企业投资之间正向关系的存在是有条件的,即企业的投资是理性的。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制度转轨时期,许多非市场的因素制约着中国企业的投资,导致了“反托宾Q”的存在。

关键词 托宾Q 企业投资关系 实证分析

一、引言

托宾Q是反映企业的未来成长性,即企业投资机会的指标。一般来说,企业的投资机会较好时,企业将会增加投资;反之,企业的投资机会不好时,企业将会减少投资。托宾Q作为企业投资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企业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国外学者关于企业投资理论的研究中,传统的投资模型中就有研究企业的投资与托宾Q之间关系的托宾Q模型。大多数学者都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了投资与托宾Q之间存在正向关系。但是,在中国特殊的经济背景下,托宾Q对投资的影响是否仍然为正,则有待探究。因此,本文将通过实证分析,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分析,来揭示托宾Q与投资的关系。

二、文献综述

托宾Q理论就是托宾首次提出的。Tobin(1969)提出了企业的边际Q值。他将企业资产的边际Q值定义为企业新增资产预期利润净现值与企业的重置成本之比。他认为企业的边际Q是决定企业投资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一投资假说吸引了众多学者的关注,相继投入到对托宾Q值的研究中。在后人的不断努力下,如今,托宾Q已经成为企业投资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理论研究方面,企业的投资模型支持“托宾Q说”。但是在实证方面,很难对托宾Q值进行量化。从托宾Q的定义可以看出,托宾Q值是一个边际比率,在现实中,很难将其计算出来。因此,Lindenbera(1981)、Lang(1989)提出用平均托宾Q替代边际托宾Q,并详细说明了平均托宾Q的计算过程。

Fazzari、Hubbard和Petersen(1988)对企业投资―现金流敏感性进行实证分析时,发现企业的托宾Q对投资有正的影响。Blundell(1992)对企业的托宾Q与企业投资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了正向的关系。但是,也有学者得出了不明显的结论或者反向的关系。如Summers(1983),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托宾Q与投资之间的关系并不明显。

国内学者丁守海(2006)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中国的托宾Q值对中国企业的投资无正面的影响,甚至出现反托宾Q理论,并提出可能是中国的非理性投资导致了该问题的产生。

三、研究设计和模型构建

本文以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2007-2009年的数据为研究样本,剔除同时发行B股H 股的公司,剔除ST的公司(因为这部分公司的财务数据异常),剔除有数据缺失的公司,最后得到100家三年数据均齐全的公司。共300个样本组。

根据理论分析,以及中国的特殊的经济环境,本文认为中国不存在托宾Q与投资成正比例的现象,原因是本文认为中国的托宾Q值异常,由于制度、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中国企业的投资具有非理性的倾向。故本文提出本文的假设:中国企业的托宾Q与企业的投资不具有正相关。

本文借鉴传统托宾Q的投资模型,构建本文的研究模型如下:

=+++

其中 代表公司的投资,用企业的投资支出增量与资本存量的比率计算。 代表公司的现金余额,用期初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余额表示, 代表企业的销售收入, 代表企业的托宾Q值,本文用、流通股市值、非流通股价值、负债总额三者之和与公司净资产的比率表示。

四、研究结果分析

本文首先对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结果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以看出,托宾Q的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说明托宾Q与投资之间不存在正向关系,相反,存在反向的关系,因此,假设成立。

五、结论及启示

由上述实证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的经济、社会环境下,不存在托宾Q与投资之间的正向关系,即投资不随托宾Q的增加而增加。相反,却一定程度上虽然托宾Q的增加而减少。

这说明,在中国,企业的投资还很不理性,中国企业的投资受政府制度、非理性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改善企业的投资环境,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理性的投资环境对当前政府来说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第10篇

宏观经济学论文3000字(一):西方宏观经济学的中国化改造评析论文

[摘要]如今,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西方宏观经济学不仅对世界的经济理论产生影响,同时也对中国化改造产生着重大的影响。对于西方宏观经济学来说,主要需要解决三个问题,分别为就业问题、经济增长问题以及通货问题。西方宏观经济学对中国经济的影响非常巨大,在将其引入到中国的过程中,经历了否定、批判、部分吸收以及选择性借鉴的曲折过程。基于此,文章主要评价西方宏观经济学的中国化改造,以供参考。

[关键词]西方宏观经济学;中国化改造;发展;理论建构

[DOI]10.13939/j.cnki.zgsc.2020.20.112

1前言

对于现代西方经济学而言,根据不同的研究视角和领域,通常被分为两个分支學科,分别为研究经济资源最佳配置的微观经济学以及研究经济资源最佳利用的宏观经济学。在宏观经济学中,其将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并将国民的收入作为核心决定理论。因为宏观经济学的视角为整体化的经济运行,所以,其具体的研究领域主要包括就业问题、长期经济稳定与增长相关问题、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来往以及汇率问题和国际收支问题等。同时,因为宏观经济学主要考察与国民的生产总值、总投资和收入、国民收入以及物价水平等在国民经济中的变动法则相关的内容,故也将其称作为总量分析,其主要解决资源有效利用方面的问题。所以,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应该对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的运行规则、理论构成以及其影响进行分析,确保其可以在中国化改造中得到正确的借鉴,期望能够为中国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宏观经济理论的完善与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西方宏观经济学的含义

对于经济学来说,其产生的目的就是为更好地解决与研究人们自身的无限性需求与资源稀缺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形成的一种理论学说。在经济学中,其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问题,人类无上限的需求和资源的稀缺。对于人们的无上限需求而言,及时不断地更替和变化,需求和欲望也分轻重缓急,稀缺资源也具有被选择的特点。在经济学的研究中,主要的研究内容不是资源稀缺的原因,而是针对因资源稀缺所引发的对资源选择、利用与合理配置的相关问题[1],换句话说,就是正确选择、配置与利用有限的经济资源,从而更好地满足人类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所谓经济学,其主要是从资源稀缺性的视角进行研究,如何对稀缺资源进行更加有效、合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将经济学分为资源利用与资源配置两个独立的学科,分别为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指的就是资源的充分利用,而微观经济学指的则是资源的合理配置。

3西方宏观经济学下的中国化改造

如今,西方宏观经济学已经被充分的引入到中国的经济市场中,在此过程中,其也经历了否定、批判、部分吸收以及有选择借鉴的曲折历程。对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后不难看出:首先,因为中国国内的经济学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作为基本理论和指导思想,而西方宏观经济学作为“后来者”,其若想得到整个经济学界的接受,则必须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其次,在中国,长时间以来实行的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与西方的私有制市场经济体制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虽然已经实行了经济体制的改革与转型发展,但是这种经济体制的成熟运行还需要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最后,西方经济学自身具有双重性质,也就是对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性进行宣扬,又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进行客观性总结。总体来说,其本质就是对私有制的维护。另外,因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具有比较大的相同点,根据西方经济学对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性进行客观总结,也反映出了经济社会中所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也是值得我国借鉴与吸收的地方。因此,对西方宏观经济学的态度应该是在吸纳的基础上,严格把握分寸,不能照搬照抄,应消化与学习其有用的部分,实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适当、合理的将西方宏观经济学引入到中国化改造中。

对于政府行为,其往往表现为经济管理和宏观调控,市场功能往往表现为供求、价格自发调节和自由竞争,两者紧密关联、相互交织、缺一不可。因为政府行为不可能完美无缺,市场功能也不可能完全有效,两者都有弱点,都存在局限性,需要协调互补。这就需要以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问题为核心,围绕更加尊重市场规律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要巩固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快改革财税体制、金融体制,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能够扬长避短、有机结合,都得到有效发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

立足于市场经济运行的性质进行分析,无论是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还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的宏观经济调控理论,都是对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一种总结,两者的目的都是通过采用有效、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宏观调控方法和措施确保整个国民经济的总量能够保持平衡,从而优化经济结构,使国民经济可以得到平衡、持续、健康、快速以及稳定的发展,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也正是因为如此,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无论是中国的宏观经济学或者是西方的宏观经济学,其手段和措施也越来越趋向于一致化。那么有效的借鉴与引入西方宏观经济学中的成功经验,可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就宏观经济学的理论与实践的相关研究而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其进行建设与完善是首要任务。所以,应该在宏观经济政策的基础上,将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辩证关系进行正确的处理。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来说,其需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相关经济制度进行有机融合,确保国家干预力度的一种现代化市场经济。一方面,政府应该在一些特殊领域内避免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过多干扰;另一方面,政府应正确的调控市场的自由度,避免市场经济发展失控。为了实现这一局面,必须将政府宏观调控手段与市场手段进行融合,体现其优越性,只有确保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落实,才可以确保我国市场经济得到健康、均衡、可持续的发展。

总之,我国在经历了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后,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四个转变:一是由国家对企业进行直接调控和直接的资源配置转向为调控市场,从而直接调控对市场产生影响的主体,实现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二是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平衡方面,从原先的供给调节,转变成为需求调节;三是在调节需求的方法和措施方面,从直接对市场需求进行调控转变成为利用经济杠杆对市场需求的规模进行调节;四是从原本借助国家计划进行调控转变成为国家计划、财政政策以及金融政策三者相互配合和协调的新机制。

4结论

总而言之,在世界经济风云变幻的今天,中国与整个世界的经济联系也越来越密切,这也标志着中国已经融入到全球化的经济市场中,同时也表明了中西方经济理论互补与交融的必然趋势。因此,应将西方宏观经济学中的精华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结合,从而探索更加完善、健全的具有中国市场经济特色的宏观调控手段,积极参与世界各个国家的经济技术,实现合作共赢,从而更好地抵御经济危机,在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世界经济发展提供可借鉴经验,树立我国经济强国的形象。

宏观经济学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现代宏观经济学中的投资理论及其最新发展论文

摘要:宏观经济学关注经济的整体结构、行为和表现。宏观经济学家关注的是分析商品和服务的总生产(GDP)、失业、通货膨胀以及与国际贸易相关的一般经济动向的基本决定因素,更重要的是,通过宏观经济分析GDP短期波动(经济周期)的原因和影响,并长期预测GDP趋势(经济增长)。宏观经济事件会影响到我们的生活和福利,因此宏观经济问题非常重要。在宏观经济管理上取得成功的经济体,必须有低失业率、低通胀、稳定而持续的经济增长等特性。现代宏观经济投资理论主要分为三个阶段:新古典投资理论、q理论、不可逆向投资理论。本文将对现代宏观经济学中三个投资理论的具体内容以及优缺点进行阐述和比较,并对其最新发展进行探究。

关键词:宏观经济学;投资理论;理论发展

一、引言

新古典投资理论、q理论、不可逆投资理论是现在宏观经济理论发展的三大阶段。第一阶段的新古典投资理论以产出和资本的使用成本为主要变量,揭示了理想资本水平在稳定状态下与其决定因素之间的关系。Tobin提出的q理论是第二阶段的形成标志,q理论将对未来的预期作为投资依据,并且这一理论将对未来预期收益的评价与金融股市的估价联系了起来,所以相较于前一阶段的新古典理论,它更具有一般性。第三阶段的形成标志是不可逆投资理论。经济学中的投资主要指的是投资工厂的规划设置与设备安装成本,这些投资含有沉淀性成本,即未来改变计划或决定时无法收回的投资,这就是投资不可逆性。这三大理论的具体内容将在下文进行详述。

二、新古典投资理论

新古典学派包括剑桥学派(马歇尔学派)、洛桑学派(巴拉学派、帕雷托学派)和奥地利学派(mengel学派)。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是理解经济现象的基础,它用于解释各种经济问题,如购买者的购买行为在面对不同价格时,市场参与者的反应价格和各种资源在不同用途上的优化配置。新古典主义学派深化了古典主义学派的投资理论。其贡献是新古典主义学派把边际原理和数学方法引入投资分析,运用数学函数、机械平衡和原理,把边际成本、边际收益和机会成本的概念量化。

是否投资、何时投资、投资多少是投资理论最基本的问题,此外,当市场情况恶化时,还要考虑何时停产。所以,产业均衡、总体均衡、均衡的动态性质、总体波动是经济学对个体优化行为研究的主要内容。马歇尔的长期与短期均衡分析回答了传统投资理论中是否投资和何时投资的问题。要回答是否投资和何时投资问题,就要对价格和长期平均成本进行比较,当价格高于长期平均成本时,企业为了扩大生产,就会开始投资;要回答何时停产退产问题,就要将价格和平均可变成本进行比较,当价格低于平均可变成本时,企业就会暂停生产甚至退出这一产业。但是,现实与理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有的企业常常用折现值来估计一个项目的现期价值,企业为这项投资所投入的成本远远小于对这一项投资所预期的长期收益;还有的企业在长期处于亏损的状态下仍继续营运。这些现实的问题使传统的投资理论陷入困境,下文的不可逆投资理论将解决这些难题。

三、q理论

新古典理论解释的是稳定状态下的一个特殊情况,为了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研究投资问题,经济学家创立了q理论。q理论可以描述投资决策的可塑性过程。q理论引入了投资的调整成本函数,在理论模型上实现了逐步调整固定资本水平的思想,弥补了申报前理论中关于投资调整过程的简单假设所造成的理论缺陷。

根据数学模型的q理论的一般推导:假设企业的生产函数或收入函数为资本kt和劳动Lt,表示为yt=F(kt,Lt),F是连续可微分的凹函数。假设Pt为投资商品的实际价格,wt为实际工资水平,C(It,kt)是固定资产的调整成本,那么C(It,kt)是二次公式中对It可微的严格上升的凸函数,也就是说,投资额的上升会导致边际调整成本的上升。所以可以在短期内进行大额投资,随着投资量的增加,投资的调节成本也会剧增,所以分阶段调节可能是最好的选择。企业投资的最好办法是投资物品的价格加上投资的边际调整成本,等于资本的最低价格。

q理论的核心方程表明,固定资产净投资,即不含折旧,是资本的基本价格qt的严格递增函数。投资量与qt正相关,而且股票和债券市场将提供评估企业资本价值和未来潜在收益的直接依据,否则很难想出其他客观评价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价值的方法,尤其是潜在的未来收益。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Tobin定义的qt被称为“平均q”,因为他定义了qt=Vt/(Ptkt),即在t时刻,企业的价值Vt除以固定资产的价值,这是研究实证中常用的q。其中的q值显然可以从实际数据(如金融市场数据等)观察和测试中得到。但是,q理论的q是“边际q”,也就是一个边际投资单位在当前时间内能够产生的所有未来边际收益的现值,这个变量连金融市场也难以观察和推算出来。因此,在q理论和其他相关实证研究的测试中,经济学家常常使用平均q(或根据需要)替换边际q。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问题是探究平均q和边际q相等的条件。已有研究给出了更一般性的条件:F(kt,Lt)和C(It,kt)都是齐次线性函数,Pt、wt和D(t,s)都是外生变量,企业值Vt和kt呈线性正相关。因此,dVt/dkt=Vt/kt,或一个单位的边际的价值qt=dVt/(Ptdkt)=Vt/(Ptkt),即邊际q等于平均q。

在经验统计调查中,使用平均q来替换或近似边际q是非常普遍的,但测试结果并不令人满意。事实上,平均q说明投资的能力非常有限。关于这个状况的理由有很多争论。更普遍的讨论是强调平均q和边际q的区别。也就是说,上文设想的条件实际上有可能得不到满足。因此,平均q不能代替边际q。更有力的论点是财政会受到健康的财政制约。例如,用内部资金投资要比筹集外部资金容易得多,成本也要低得多。另一方面,资本市场上各企业的融资能力也有很大差异。因此,平均q与警戒线q没有什么不同,即使企业通过金融市场评价的平均q高,也可能得不到相应的投资。

最后,让我们看一下q理论和新古典投资理论的关系。第一,新古典主义中不能调整成本。也就是说,C(I,k)=0。第二,如果生产函数为y=F(k,L)=kαL1-α),0<α<1,那对k的偏导数为F’k(k,L)=αkα-1L1-α=αy/k。因此,新古典主义投资理论是在稳定状态下确定理想资本水平的方程式,这也是q理论的一个特例。

四、不可逆投資理论

生产和投资的产业特性决定了投资的不可逆性。形成特定生产的投资,难以转化为其他行业的生产和投资。如果不得不进行改变,原有的投资就会失去意义。不可逆投资理论强调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不确定性。把不可逆和不确定性结合起来,就可以创造出比传统的投资理论更具有现实意义的投资理论。

在传统的投资理论中,马歇尔的理论回答了两个问题:是否投资、什么时候投资。但是,由于现实和理论的差别,马歇尔的理论没有很好地解决投资问题。马歇尔认为,如果一个产品的价格高于其长期平均成本,或者投资预期总收益的贴现价值大于投资成本,则应立即进行投资。但实际上,企业不会马上进行投资,而是保持观望和等待。我们假定政策制定者可以通过一次性成本为k的投资来构建一个生产系统,假设一旦构建,该系统将永远维持下去。Rt表示单位当期投资收益,假定Rt为一个时间单位内从该项投资中得到的收益,计算未来预期收益时用1/(1+ρ)来表示折现率,那么在t时间内未来预期总收益的折现值为Rt/ρ。根据马歇尔的理论,一旦Rt/ρ>k,或者净利润Rt-ρk>0,就要立即开始投资,我们称ρk为马歇尔投资的触发值。因此,当Rt略高于ρk时,等待率高于0,仍然具有价值,它将大于预期纯利润的直接投资化为时间t,因此,马歇尔的投资原则Rt-k>0不是投资者的最好选择。

为了找出投资的最优原则,我们采用随机优化的方法进行研究讨论。以一次性投资为模型建立一个投资系统,假设投资过程有三个基本特征:需要沉淀性成本、未来收益不确定并且具有风险性、投资必须立即进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用成本k进行一次性投资,何时投资最优。用V0(R)来表示还没有投资的价值,用V1(R)来表示投资后这项投资的价值。从本期价值V0(R)出发,如果决策者继续等待,给定现期收益为R,下一期价值函数的预期折现值为E[V0(R′)|R]/(1+ρ);如果决策者立即投入k,并得到价值V1(R)-k=R/ρ-k,决策者只需要将这两个值进行比较即可。我们在前文已猜测,最优解应是一个高于马歇尔投资触发值的另一个触发值,即T>ρk。现期收益R>T时,决策者将开始进行投资。在R=T时,投资与等待的价值是相等的,通过条件限制和函数计算可确定T值。假定R服从一种最简单、无趋势的几何布朗运动,可以求出V0(R)。当RT,决策者将进行投资。

第11篇

〔关键词〕 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投资发展阶段;直接投资效益

〔中图分类号〕F12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2-0031-08

一、引言

自2013年中央正式提出“一带一路”战略,以沿线国家基础设施投资共建为抓手,打造新型国际合作模式以来,已主导成立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等一系列专门的对外投资机构。对外投资作为“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切入点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从规模来看,我国企业近年来“走出去”步伐加快。根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2014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达1231.2亿美元,首次与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基本持平;另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世界投资报告》(2015),201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位居全球第三位,仅次于美国和中国香港。然而,从另一组数据中我们也看到了不同的情况。根据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国际收支平衡表(BOP),2014年我国直接投资项下资产为804亿美元,负债为2891亿美元,即直接投资净流入2087亿美元。此外,根据BOP历史数据,近五年我国直接投资平均每年净流入高达近2000亿美元。这些数据显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距离流入流出平衡仍有较大差距。

尽管我国以国有企业为主导的大手笔收购投资频繁见诸报端,但外界就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效益情况却一直持怀疑态度。巨大的反差使我们难以判断对外直接投资的真实现状,而投资效益的真实水平将决定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能否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对这些问题的正确认识则关系到能否以直接投资推动改善对外资产结构并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实施。因此,选取恰当的数据深入严谨地进行分析研究,正确判断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阶段和效益水平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并且也是一个很有价值的理论课题。

二、文献综述

对外投资发展路径理论(IDP)由英国经济学家邓宁(Dunning)提出。他将一国的对外投资同经济发展阶段联系起来,通过观察67个国家1967-1975年人均净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人均GNP数据,发现两者的散点图呈U型分布,在此基础上他将一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路径以经济发展水平为标准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低下,既无吸引外资的区位优势,也没有具备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的跨国企业,基本没有对外直接投资流入流出;第二阶段随着经济发展,有效需求开始形成一定规模,结合自然资源、劳动成本低等区位优势,直接投资开始流入,但流出仍然很少,对外直接投资净值为负且加速下滑;第三阶段经济进一步增长,部分行业具备了可与外资竞争的所有权优势,外资流入减少,但在高新技术行业外资优势仍然显著,对外投资具有明显的结构性特征,虽然整体看对外直接投资仍是净流入,但流出已开始迅速增长,净值出现拐点,负值逐渐减小;第四阶段经济发展至发达国家水平,开始全面参与全球竞争,进行全球化的产业和资源配置,对外直接投资流出超过流入,转为净流出国。〔1〕之后,邓宁又进一步提出了投资发展路径的第五阶段论,指出对于经济最发达的部分国家和地区,其对外投资将不再同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关联,而是由经济政策和周期等因素共同决定,流入和流出均规模巨大,净流出围绕零值上下波动。〔2〕

IDP理论被提出之后影响斐然,包括邓宁本人在内的众多学者通过理论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从不同角度对这一理论进行了不断的修正、扩展和检验。日本经济学家小泽(Ozawa,1996)在行业层面提出了中观IDP理论,指出宏观经济层面的对外投资U型曲线可视为中观行业层面U型曲线的包络线〔3〕;邓宁等(Dunning、Kim、Lin,2001)将贸易发展路径理论(TDP)和IDP理论进行比较分析,指出两种路径具有相似之处〔4〕;海亚姆等(Kayam、Hisarciklilar,2009)运用非线性波动函数通过OECD国家的数据对IDP理论进行了再检验。〔5〕在实证检验方面,大部分的研究支持了IDP理论的结论,如邓宁等(Dunning、Kim、Lin,2001)对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6〕,巴瑞等(Barry、Gorg、Mcdowell,2001)对爱尔兰的研究〔7〕,卡斯特罗(Castro,2004)对葡萄牙的研究〔8〕,格瑞尼亚等(Gorynia、Nowak、Wolniak,2007)对波兰的研究。〔9〕

国内学者近些年也开始运用对外投资发展路径理论(IDP)开展研究。江小涓和杜玲(2001、2002)较早对该理论进行了系统介绍。〔10〕高敏雪和李颖俊(2004)通过建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种短面板模型对IDP理论进行验证,并根据结果就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阶段进行了分析。〔11〕邱立成和于李娜(2005)以二次函数模型对中国的数据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中国处于倒U型曲线的右半段。〔12〕李辉(2007)则以二次和五次函数模型分别验证了IDP理论对我国的适用性,同时建立多国面板模型ξ夜未来对外投资规模进行了预测。〔13〕黄武俊和燕安(2010)通过对存量/流量、二次/五次函数进行分别组合构建了四种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中国投资发展路径已经出现拐点,进入第三阶段,并将中国同印度、俄罗斯、巴西和墨西哥进行了国际比较。〔14〕薛求知和朱吉庆(2007)、林季红和胡雯婷(2011)根据邓宁的划分标准认为我国对外投资发展阶段滞后于经济发展〔15〕,而朱华(2012)、彭刚和苑生龙(2013)则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在2006年测算的阶段划分标准判断我国对外投资阶段实际上是超前于经济发展的。〔16〕

从现有文献看,国内研究主要通过应用IDP理论,结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特点进行经验分析,大部分研究集中于判断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阶段,并据此预测发展前景和趋势。但正如闫实强(2012)所指出的,国内文献在IDP理论的应用方面普遍存在一些问题,譬如刻板参考邓宁在1981年划分的阶段标准而没有考虑时展的影响。〔17〕在研究数据的选取方面,虽然部分学者如高敏雪和李颖俊(2004)、邱立成和于李娜(2005)注意了数据来源不同可能对分析结果造成影响的问题,但迄今没有文献对这点进行深入分析和谨慎选择,大多数文献只是直接选取UNCTAD数据。鉴于上述缺陷的存在,现有文献所得结论值得商榷。同时,现有文献的模型也具有高度的同一性,对创新模型的研究和应用较少。本文将弥补这几方面的不足。

另一方面,目前针对对外投资收益的研究相对较少,而且大部分论文并没有将直接投资作为专门研究对象进行分析,仅有的文献也显得缺乏较为权威的分析方法和工具。而本文所采用的综合收益率将考虑存量估值效应因素。这一概念最早由丁志杰和谢峰(2014)提出,指由于货币汇率和资产价格变动所造成的对外资产负债存量的价值变化。〔18〕其他学者对这一现象也做了相似定义,如肖立晟和陈思(2013)将其称为金融调整渠道,认为本质上是一国外部资产和负债随着汇率和资产价格随机波动而变化的机制。〔19〕然而,两者均是在对外资产负债整体层面解释这一概念,前者侧重于美元货币特权和美国表外收益,后者主要从我国国际收支和外部失衡角度进行分析。管涛(2015)将其解释为非交易因素所导致的价值调整,并首次根据IIP分类资产进行了计算。〔20〕王春英和周济(2015)则对这一现象背后涉及的统计方法和变更等内涵进行了解读〔21〕,但都没有对IIP和BOP数据进行更深入的剖析。本文将通过整合过去10年的IIP分类资产数据,就直接投资的效益水平与其他对外投资方式下的效益进行对比分析。

三、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阶段判断

1.基于BOP数据的经验分析

由于巨大的数据差异,现有文献的结论可信度不足,而统计部门一直没有对相关口径的差别进行权威解读,因此需要首先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同来源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中国对外投资统计数据的权威来源为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①这一方面需要首先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国际收支平衡表编制原则与指标说明》等相关统计制度和数据诠释文件,而从数据源看,商务部的数据来自投资企业的报送资料,外汇管理局的数据来源除商务部统计数据之外,还包括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际交易报告系统、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年检数据等;从统计方法看,商务部主要采用月度和年度报表逐级汇总报送的方式,而外汇管理局还包括了全数调查、抽样调查等,并对各来源的报送数据进行了系统评估和校验,核查数据质量;从统计口径看,商务部数据仅包括资金投资,而外汇管理局数据还包括了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投资,口径更广。②因此本文认为外汇管理局的数据在质量上更好,并且口径也更符合对外投资发展路径理论(IDP)的内涵意义。另一方面,虽然在国际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数据被众多文献认为是最优的对外投资统计数据来源,但在做具体数据对比时发现,在UNCTAD数据库中我国的数据和商务部的数据是基本相吻合的,因此推断UNCTAD公布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数据来源于中国商务部的报送。基于上述对商务部数据的分析,我们认为直接采用UNCTAD数据分析我国情况并不恰当。进一步的,通过将UNCTAD对外投资数据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公布的各国国际收支平衡表(BOP)中的直接投资项作对比,我们发现除中国外其他大部分国家的数据相差很小,这意味着以BOP数据为准进行研究具有一致性和可行性。因此,我们认为以外汇管理局公布的BOP数据③研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应更具有说服力。

我们这里借鉴二次和五次函数实证模型(I和II)进行分析。根据纳鲁拉(Narula,1996)的观点,采用对外直接投资净存量数据可以避免可能的短期冲击所导致的异常波动,相比流量数据效果会更好。④但考虑到直接采用对外投资头寸表(IIP)的存量数据会使结果受到汇率和资产价格变动带来的存量估值效应影响,本文选取UNCTAD公布的1981年我国对外投资净存量作为基期〔22〕,通过累加外汇管理局公布的1982-2014年BOP数据所代表的对外直接投资净流量,以获取1981-2014年对外投资净存量数据。

模型中PNOI和PGDP分别代表人均对外直接投资净存量和人均GDP,历年人口数据取自国家统计局。我们使用STATA软件分别进行估计,结果如下:

从回归结果来看,模型I和II中的高次项系数β2均为正,并且各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这说明我国实际情况符合IDP理论模型预测。对比来看,虽然两者的拟合优度及调整后的拟合优度都比较理想,但模型I略好于模型II,说明我国在样本区间内初始阶段便呈现人均净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下降快于人均GDP增长的特征。对此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我国自1978年之后才逐渐对外资开放,之前的金融压抑使得外资在开放伊始便集中涌入,从而跨过了IDP理论所描述的初期外国直接投资缓慢增长阶段。图1是我国PGDP和PNOI的散点图及模型I拟合的回归线。以模型I估算,我国人均对外直接投资净存量将在人均GDP为13647美元时达到最低点,而2014年我国人均GDP达7351美元,因此判断目前我国正处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第二阶段,与第三阶段拐点仍有一定差距。虽然我国人均GDP在近几十年保持了每五年翻1番的高速增长,但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这一增速不具备可持续性,估计需7-10年才能达到对外直接投资的第三阶段。

2.对外投资阶段的划分标准:2014年数据

对外投资发展阶段的划分标准需要及r更新。自邓宁在1981年的论文中首次提出对外投资发展阶段的划分标准之后,众多文献在使用IDP理论进行实证分析时直接套用了这一标准。显然,这一标准只有在研究样本的时期相近时才具备参考价值。虽然UNCTAD在2006年对这一标准进行了更新,也有部分文献加以引用,但距今又过去了10年,继续用于判断当前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阶段欠缺说服力。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邓宁在划分标准时使用的是流量数据,而UNCTAD使用的是存量数据,以IDP理论描述五阶段曲线,在数据一致情况下使用存量数据划分的阶段标准必然高于流量数据,这也是现有文献在应用此标准进行分析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之一。

本文以UNCTAD数据库为基础,利用175个经济体2014年最新数据就对外投资发展阶段的划分标准进行了重新划分。如图2所示①,各阶段人均GDP划分节点大致为6000、15000、30000、50000美元。对比UNCTAD在2006年重新划分后的标准,此标准已大幅提升。2014年我国人均GDP为7351美元,按这一标准,处于对外投资路径的第二阶段;同时,2014年我国人均NOI为-1501.7美元,从图中来看也符合第二阶段国家的取值范畴。这一结果支持我们通过模型I的判断,同时根据模型I估算的我国第二、三阶段拐点为13647美元的结果也基本符合来自全球数据得出的最新标准。

3.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阶段的再检验:波动函数模型

在现有文献中,传统线性模型虽然能够较好地检验对外投资发展早期阶段的特征,但无法完全反映完整的五阶段特点;同时,线性模型所估计的变量系数不具有经济意义,无法直观反映各国发展路径的特异性。为此,海亚姆等(Kayam、Hisarciklilar,2009)创造性地提出了波动函数模型〔23〕,其基本形式为

该非线性方程组含有三个方程、三个未知数,没有解析解,因此需要通过数值迭代法求解。本文采用Eviews8软件进行估计,数据样本同上一节传统模型,结果如表2。

从回归结果来看,模型Ⅳ在样本区间内具有较好拟合优度,并且结论基本同传统模型一致。h为正、A为负验证了我国符合对外投资发展路径理论(IDP)的预测并处于早期阶段,而根据相位值2π/v可计算出我国对外投资发展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的拐点在11140美元,这一点也同传统模型基本一致。结合我国2014年人均GDP可以判断我国仍处于对外投资发展的第二阶段,但是,回归结果显著性不强,A和v的P值均接近0.1,其可能的原因在于样本数据容量不足;而h的P值约为0.7,这意味着波动函数的扩散性影响很小(h趋近于0),指数项趋近于1。

四、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效益水平对比

1.存量估值效应视角下的对外投资综合收益

从整体看,对外直接投资属于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一国的对外投资活动主要从国际投资头寸表(IIP)和国际收支平衡表(BOP)得以体现。其中,IIP反映存量,体现在资产方; BOP反映流量,体现在金融账户资产项。从表面看,BOP中经常账户项下的投资收益贷方直接反映了当期一国对外投资的总收益,因此一般被作为考察国家对外投资收益状况的直观指标。但实际上该项指标并未完全反映一国对外投资收益的全部情况。一般而言,投资收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投资产生的资产利息,包括股本分红、债券利息等;一部分是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变动所产生的潜在收益,一旦出售即可确认为实际收益,即资本利得。整体看一国对外投资,前者可以通过BOP中的投资收益项反映,后者则无法直接读取,需要我们自行计算。根据国际收支手册,BOP仅统计当期发生的投资活动,不记录存量资产价值变动,但这一变动会在IIP中得到体现。也就是说,IIP中对外资产相邻两期存量的差额减去对应当期的BOP流量,即资产价格变动所带来的损益为存量估值效应。

理论上,对外资产的存量估值效应由货币汇率和资产价格变动造成,因此从本质上看,存量估值效应不是简单的价值调整,而是一国对外资产收益的一部分。但在以往实际分析中,往往被人所忽视:在考察我国对外投资收益时只关注BOP中投资收益的显性流量,忽视存量估值效应所代表的隐性资本利得。从资产综合收益率角度看,一国对外资产收益率

其中gt代表资产利息,Gt代表资本利得。如果仅计算利息收益率r,则2014年我国对外资产收益率为2.95%,但从对外资产综合收益率R看,仅为1.56%。此外,从表3可知,从利息收益率角度看,我国对外资产10年间平均收益率为3.27%,并且相对平稳;但从综合收益率角度看,10年间平均收益率为4.08%,略高于利息收益率,但波动较大,有的年份甚至为负值。

2.对外直接投资效益比较

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IIP来看,根据投资工具和方式不同,对外资产可划分为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工具、其他投资和储备资产,其中其他投资包括其他股权、货币和存款、贷款、保险和养老金、贸易信贷、其他应收款。如果不考虑储备资产,其余各项可视为我国非政府部门对外投资的主要形式。为计算分类资产的综合收益率,需要分别计算各类资产利息和存量估值变动,由于我国BOP中投资收益项下并未细分不同资产种类,无法计算各类资产的综合收益率,只能单独考察各类资产存量估值效应,即资本利得收益率(见表4)。

由表4可知,如果只考虑资本利得收益,从近10年对外资产分类资本利得的平均收益率看,直接投资平均收益率为7.37%,高于对外总资产的平均综合收益率,并且最为平稳;其他应收款虽然平均收益率很高,但主要是由于2006年收益率高达115.23%所致,而且波动很大;证券投资、货币、存款和贷款的波动不大,但收益率显著低于直接投资;贸易信贷由于期限较短,基本不受资产价格波动影响,因而资本利得收益为零。由此可见,单从资本利得收益率角度看,在各对外投资方式中直接投资效益最好,不论是收益率还是稳定性均优于其他资产。此外,从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运作看,一方面我国在考察期内针对对外直接投资主要实行逐笔审批制度,众多企业在通过审批将资金投向境外后,倾向于将收益及回收投资所得资金留在境外,从而在继续投资境外资产时能够规避海外投资审批环节;另一方面出于避税考虑,企业也倾向于通过设立海外特殊目的公司等投资架构隐瞒对外直接投资的资产增值情况。这显然会造成我们对于对外直接投资收益水平的低估,但也从侧面印证了对外直接投资相比其他投资方式具有更好效益的判断。

五、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当前仍处于发展的第二阶段,距离第三阶段的拐点尚有一定距离,但直接投资的良好效益为其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从发展阶段看,我国即将迎来对外直接投资的快速增长期,需要重视与发达国家之间仍有较大差距的现实问题,谨慎对待对外直接投资发展中潜在的问题,尊重市场、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从投资能力、战略规划、制度建设、配套体系等多方面加以提高,推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健康发展。

1.提高投资能力,注重人才培养

对外直接投资的本质是投资行为,而企业投资最根本的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虽然发展很快,但仍处于对外投资发展的第二阶段,在面临复杂多变的外部投资对象、环境、法律、制度时,易于暴露经验不足的问题,从而导致投资失败甚至造成重大投资损失。另外,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主要由大型国有企业发起,国有金融机构在支持“走出去”过程中也扮演了积极角色,这些机构的投资和运作均带有一定的政治性,有可能会因此导致对市场考量不足。

对此我们应意识到自身在对外直接投资能力方面的差距,通过积极学习、谨慎行动弥补经验的不足,争取在发展过程中少走弯路。作为投资主体的跨国企业,应理性投资,减少“拍脑袋”决策,避免跟风和“大干快上”思想;重视投资风险,除了传统的国内投资所应考虑的因素之外,尤其要注意包括地缘政治、跨境清算、收付汇率等对外投资所特有的风险;尊重投资东道国的利益和文化,加强与投资东道国政府部门的沟通,遵守国际和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投资者形象。此外,企业投资能力的高低取决于是否拥有大量高水平对外投资专业人才,因此企业投资能力提升的关键是投资人才的培养。现阶段可以通过从一流国际投行引入外部专业人才、聘请专业顾问等方式,学习投资技术、建立科学的投资模式;同时,应注重从企业内部培养,通过“干中学”逐步积累投资经验,加快形成企业自己的对外投资专业人才队伍,切实扩大人才规模,提升人才素质。

2.推动产业转移,实现互利共赢

对外投资发展路径理论(IDP)并不只是简单的对外直接投资净值同GDP之间的宏观数据联系,更重要的是这一理论阐述了一国对外直接投资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动态关系,揭示了在这一过程中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之间将通过投资进行产业转移的原理。从我国实践看,庞大的劳动力红利在改革开放初期使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吸引了大量外资,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动力和空间,这也符合对外投资发展第二阶段的特征。然而经过二三十年的发展,以往具备国际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已逐渐丧失人力成本优势,不仅外资流出,产业自身也面临持续发展困境。如果按照IDP理论,在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的发展过程中,这些产业可以通过对外投资转移出去,对国内而言,能减轻供给侧过剩产能的压力,帮助政府轻装上阵,推动经济结构性改革、加速产业升级;对产业承接国而言,则可充分利用我国多年积累起来的劳动密集型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获取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机遇,加速发展历程。这种产业转移是国际经济发展史上的常态,是投资国与承接国双方互利共赢的良好合作模式,并且我国作为承接国的成功实践就是最好的案例。然而从目前对外投资实践看,根据201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按国民经济行业划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排前三位的分别为金融业、采矿业、批发和零售业,三者存量均达千亿美元以上。①考虑到行业特点,这三个行业都不是我国具备明显比较优势的行业,其投资动因更多是战略层面的考虑,相比之下,制造业、建筑业等对外投资活动并不充分,说明我国在产业转移方面仍有巨大投资空间,也是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以政策引导和支持的方向。

3.应对外部挑战,参与规则制定

虽然从人均水平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仍处于初级A段,但从投资总量看已居各国前列,并且仍在高速增长。这一趋势引起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在当前全球各国保护主义有所抬头的大环境下,部分国家甚至发出了不友善信号,有的则直接调整相关政策,加强对外国投资的审查和监管。这其中部分原因与我国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对外投资者结构有关。根据201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中国有企业占比为53.6%,超过一半,而如果加上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远超这一比例。面对这一局面,投资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应积极应对,主动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审查沟通,保持信息通畅,并注重舆论引导。同时,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当前,国际上并不存在统一的跨境投资规则,现有较为公认的规则主要依附于WTO贸易协议中的相关投资条款,缺乏跨境投资方面的专门协议。考虑到规则制定者的先行优势,以及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济综合实力的日益增长,我国有能力也理应在国际投资规则制定中获取更多的话语权,在全球投资协议谈判中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从规则设计层面保障我国对外投资的权益。

4.加强政策支持,建设配套体系

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不仅需要企业努力进取,更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和配套体系完善。在对外直接投资实务中,政府政策是重要的影响因素,涉及企业对外投资的各个环节。在管理方面,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调,提高工作效率,改变管理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在融资方面,应鼓励金融机构更多地参与企业“走出去”的进程,通过银团贷款、夹层融资乃至作为财务投资人进行股权出资等多种方式满足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在税务方面,政府应积极推动与各主要投资东道国进行双边税收协定谈判,避免本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遭受双重征税,并争取更优惠的税收待遇。同时,对外投资离不开配套体系的支持,包括跨境资金清算、涉外法律审核等。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起步较晚,虽然规模增长迅速,但法律、审计等配套服务行业的专业性尚未得到国际投资行业广泛认可,在实践中有许多环节只能寻求外部服务。这一现状不利于我国企业降低投资成本,同时在投资过程中也易于受到更多掣肘。因此,相关行业需要加速同国际接轨,提升专业水准,赢取国际承认,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争取在标准和专业上的话语权,从长远角度保障我国对外投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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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管涛.对外净资产缩水≠跨境资本交易损失〔EB/OL〕.http://.cn/plus/view.php?aid=10399,2015-12-03.

第12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组合理论 应用现状 局限

一、引言

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一直是世界各国经济学家所重点关注的一个重要理论研究领域。我国证券市场是近十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和推进科学化投资管理,对于促进和推动我国证券市场保持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现代组合资产理论的产生及主要理论

现资组合理论(Modern Portfolio Theory)是西方现资理论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也是近年来财务金融领域引起广泛关注的和深入探讨的重点课题。这一理论以资产的收益和风险间的相互关系作为研究的出发点,通过统计学、理论抽象、应用数学等方法,对资产组合的特性进行以定量为主的分析研究。

1952年,美国经济学家,金融学家Harry•M•Markowitz发表了《证券组合选择》的论文,并因此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在此论文中,Markowitz把证券组合风险和收益之间的替代关系数量化,提出了均衡分析的新思路和分析方法。这就是现代证券组合理论(Modern portfolio Theory)的基本框架。

1964年,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威廉厦普(William•F•Sharpe)发表了《资本资产定价:风险条件下的市场均衡理论》。1965年,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奖金获得者约翰琳特纳(John•Lintner)的文章《风险资产的价值,股票资产组合的风险投资选择,资本预算》。在比较强的假设之下,给出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简称CAPM)。CAPM模型主要是用来描述证券的风险价格进而得出均衡价格形成机理的。

1976年,罗斯(Stephen•Ross)提出了套利定价理论,在他的《资本资产定价――套利定价理论》一文中指出,任何资产的价格可以表示为一些“共同因素”的线性组合,即资本市场中某种资产的价格可以利用资本市场以外的其他因素所确定。

三、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在我国证券市场应用现状

我国证券市场自20世纪90年代初创立以来快速发展,市场已达相当规模,在为企业筹措资金、推动企业改制、优化资源配置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其市场机制与工业发达国家和其他新兴国家具有很大的不同,处于发育阶段的证券市场不仅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证券市场的建设也不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是一个成熟的、有效市场,使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应用受到了很大的局限。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特征限制了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作用的发挥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系统性风险偏大的问题,使得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所强调的通过多元化投资组合消除非系统性风险,以实现降低风险的作用无法明显发挥。证券投资风险是指投资主体将资金用于购买证券而未来收益达不到预期目标或遭受各种损失的可能性。具体地说,就是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发生引起证券投资实际收益率同预期收益率之间产生偏差,偏差越大风险越大,偏差越小则风险越小。证券投资的风险有许多来源,按风险来源的性质一般可分为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这种因素以同样的方式对所有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

系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周期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由于这些风险来自企业外部,是单一证券无法抗拒和回避的,它对所有企业的证券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投资者不能通过多样化投资分散掉,因此,这些风险又叫不可回避风险或不可分散风险。非系统风险是指只对某个行业或个别公司的证券产生影响的风险,它通常是由某一特殊的因素引起,与整个证券市场不存在系统、全面的联系,而只对个别或少数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非系统风险具体分为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由于各个上市公司的情况千差万别,非系统风险具有相互抵消的可能,所以这类风险可以通过证券组合来加以避免。

根据有关学者对我国证券市场风险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在总风险中所占的比例较大。中国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占比例一般要大于50%,而在西方的成熟股市中,系统风险在总风险中所占的比例都较小,平均值一般都低于40%。由此可见,我国证券市场与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相反,系统风险在证券市场风险中所占比例较大,非系统性风险所占比例较小。这必然会导致通过投资多元化来分散和降低风险的空间极其有限,使得现代证券组合理论所强调通过多元化投资组合消除非系统性风险来降低风险,无法发挥明显的作用。

2. 我国证券市场本身存在的缺陷限制了现代证券组合理论的作用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而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市场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就我国证券市场而言目前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非有效市场;投资者结构不合理,投资观念不成熟。

(1)非有效市场

现代证券组合理论是建立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之上的,如要求证券市场必须是有效市场便是其中最关键的一项假设。所谓有效市场,指在一个证券市场中,证券价格完全反映了所有可能获得或利用的信息,每一种证券的价格将永远等于其投资价值。

所有信息可分为历史信息、公开信息和内幕信息三类。根据投资者决策所用信息类别,有效市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弱式、半强式和强式,分别代表股价充分反映了历史价格变动信息、所有公开可获信息及公开和内幕信息的市场。现实中,强式有效市场过于理想化,弱式有效市场则无法实现资源最优化配置功能,我们努力要求达到的是半强式有效市场。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对中国股票市场的有效市场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中国股市正趋于“近似弱式有效”,但离半强式有效相差甚远。

(2) 投资者结构不合理,投资观念不成熟

现代证券组合理论假定所有投资者都会运用投资组合理论分析、处理信息,从而采取同样的投资态度,在此基础上再考虑证券的定价机制。因此,投资者决策的科学性和严密性是现代证券组合理论对现实市场有较强适用性的一项前提。

首先,分析一下我国投资者的构成情况。据以往深、沪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在证券登记公司开户的投资者中,个人投资者占绝大多数,机构开户的投资者所占比例很小,而国外成熟股市中机构投资者占比在50%以上。可以说,我国股市实际上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大,也不利于对上市公司实行有效的监督。而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股市则不同,机构投资者不仅入市资金规模大,在市场操作中占主导地位,而且有较为成熟的投资理念、熟练的投资技巧和专业的研究分析队伍,他们介入股市越多,股价波动就越少,同时,他们在引导投资者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理念、促进上市公司改善治理结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其次,分析一下我国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根据2002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主办的“中国股市个人投资者状况调查”显示,为数庞大的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总体受教育程度较低,其中不足中等文化程度的投资者(高中及中专以下)占了总被调查者的43.81%,而初中以下的有12.04%,这一数字意味着有数百万的投资者未能接受初中以上的文化教育。对于证券投资知识,绝大多数个人投资者的股票投资知识来自于非正规教育,主要通过亲朋好友的介绍、股评专家的讲解以及报刊、杂志的文章等(三者相加约占总数70.4%);在做具体的投资决策时,投资者依据“股评推荐”、“亲友引荐”以及“小道消息”占51.5%;在投资决策的方法上,两成以上的个人投资者决策时几乎不做什么分析,而是凭自己的感觉随意或盲目地进行投资。因此,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受教育程度低,缺少专业方面的知识,人市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多数做短线炒作投机。那么要求这些投资者对预期收益率、标准差、证券之间的协方差有相同的理解显然是不太现实的。

四、结语

从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的发展历程看,投资理论的发展与证券市场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在我国证券市场应用现状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的还需要进一步地市场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凯斯•布朗 弗兰克•瑞利:李秉祥等译.投资分析与投资组合管理.[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