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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调控

时间:2023-01-25 14:15:57

宏观经济调控

第1篇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

任何一种新的法律或法律部门的出现,都有其一定的客观条件或产生的一般原因。为了阐明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概念和本质,具体考察一下它产生的一般原因或条件是十分必要的。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人类社会物质资料生产的历史表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以此为基础而产生的社会分工的发展;社会生产逐渐由一般的简单协作发展到与社会分工相联系的较高级的复杂协作,继而发展到系统的、社会化大生产。在这种大生产条件下,要保证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保持社会再生产的合理比例和基本平衡,避免或者减少大的波动,客观上就需要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1]在这里马克思将经济的职能管理,比做乐队指挥。其实这种指挥就包括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因此,为了使社会化大生产的管理和调控能规范有序地进行,一方面需要公司法、企业法、经济合同法等调整微观经济活动的经济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还需要体现国家对生产过程、宏观经济行为进行引导、规制和监督的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以协调和管理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之中的经济活动,使之服务于宏观经济效益的统一目标。

(二)宏观经济调控法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共同要求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作用。首先,市场机制本身不能够解决社会目标问题,有时还会造成对社会公正的严重损害,激发社会矛盾;其次,市场经济无法承担公共职能;再次,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事后性和惯性;最后,市场还会造成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的市场失灵现象。上述种种弊端,如果不采取一些宏观调控的措施加以防止和纠正,则非但市场自身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且会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严重的后果。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运行施加宏观经济调控措施,把“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有效结合起来,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所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中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许多现代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制订了称之为“市场经济”的反垄断法、反竞争限制法和预算法、税法、银行法等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宏观经济调控法是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集中反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越来越重要。20世纪以来,不同国家都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不介入经济生活的作法,更多的注意发挥“有形之手”(即国家干预)的调节作用。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最主要的经济职能,这种经济职能作用需要一定的法律保障,如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税法强制力。由于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需要借助法律形式,宏观经济调控法便应运而生。无论哪个国家制订的宏观经济调控法都集中地体现了国家经济职能的要求。

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和特征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过程,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财政关系

财政作为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在全社会范围内的集中性分配活动,同社会再生产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已从只是单纯地组织收入以满足政府活动的需要,发展为对国民经济运行实行调控的有力手段。政府运用财政调控手段,其中包括预算支出结构的安排、税率的提高和降低、国家信用、财政补贴等,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所谓财政关系是一种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的对社会产品祖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所产生的特殊分配关系。它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二)金融关系

由金融活动产生的金融关系是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贷相联系的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类经济关系。货币调控和信贷资金的调控是国家调整经济的极为重要的手段。因此,调整货币发行和流通关系;银行信贷关系和外汇管理关系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任务。

(三)产业关系

国家通过对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形式和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和安排,达到对经济建设的总体的合理的布局,是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之一。因此,应当将产业关系纳入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

(四)固定资产投资关系

固定资产投资膨胀,是造成国民收入超分配的重要原因。要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必须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同时不影响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因此调整投资关系也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任务。

(五)计划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经济运行要以市场为主体,但这并不排斥计划的作用,而是要实行市场调节手段和计划调节手段相结 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三者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因此,计划的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宏观经济调控法应

当调整好计划关系。

(六)价格关系

价格作为市场参数,是调节市场最有效的手段。市场价格的变化,既关系到生产者的利益,又关系着消费者的利益。《决定》指出:“在保持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平抑市场价格。”要保持物价总水平的相对稳定,理顺政府定价,平抑市场价格。这就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也有必要在特殊条件下对价格进行干预。

(七)个人收入分配关系

正确的个人收入分配政策,不仅是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战胜工资(成本)推动通货膨胀的有力武器,是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决定》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微观分配过程中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在宏观收入调节过程中,要贯彻公平原则,把少数人收入畸高降下来,国家应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把过低的收入补上去,使收入分配差距保持在适当的范围内,避免形成两极分化。因此,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也是宏观经济调整法的任务。

(八)对外宏观经济关系

《决定》指出:“国家主要运用汇率、税收和信贷等经济手段调节对外经济活动。”同时,“对少数实行数量限制的进出口商品的管理,按照效益、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实行配额招标、拍卖或规则化分配。”为保持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国家需要对涉外经济贸易活动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因此,由国家宏观调控措施作用产生的对外宏观经济关系,应当由宏观调控法调整。

(九)市场竞争关系

《决定》指出:“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市场竞争能够保证经济活动的最大效率,但是,伴随而来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也不可避免地带来许多社会和经济问题,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出面保护公平竞争,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制定被称为“市场经济”的竞争保护法。从维护国民经济整体利益角度看,市场竞争关系应当纳入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范围。

上述九大类经济关系涉及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体现国家宏观调控的意志,具有许多共同的特点:

其一,这些宏观经济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因为经济管理本身就是一种经济活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2]按照马克思的这一观点,资本主义经济管理虽然具有两重性(即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但经济管理依然是生产过程的组成部分;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直接受客观经济规律的支配,也就是说在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经济规律,而不是行政首长们的主观意志;在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中,作为主体一方的国家与对方当事人,虽然地位不平等,但是双方存在的经济利益是主要纽带,组织上的联系是为经济目的服务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主体之间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利益,而主要不是政治利益。因此,就其本质而言,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

其二,这些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国家干预既有直接的干预,也有间接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采取经济办法间接调控经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因此,间接调控关系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主要对象。

其三,在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中,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机关始终是这几类经济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即调控主体),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也存在着协调合作的性质。

其四,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在实践中已经被纳入了市场经济立法的轨道。例如,计划法、预算法、税法、投资法、信贷法、中央银行法、外贸法、物资储备法、反垄断法等都已列入国家宏观调控立法规划。上述情况表明,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已经形成为一类独立的社会关系体系,应当由宏观经济调控法统一调整。同时我们认为,根据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经济性、国家干预性的基本特征,宏观经济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原则

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原则,是在宏观经济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经济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本质特征和基本精神的体现,同时也是宏观经济调控法区别于经济组织法、微观经济运行法等其他经济法制度的显著的标志。笔者认为,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原则有以下几项:

(一)平衡优化原则

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所谓经济总量的平衡,就是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的平衡,是社会经济运行保持协调状态的前提条件。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国民经济活动总成果可以用一定的总量指标来反映。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反映国民经济活动总量的指标主要有:社会总产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等。经济结构是指国民经济诸组成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内在形式和方式。经济结构的内容非常广泛,如产业结构、投资结构、市场结构、消费结构、劳动力结构等都是经济结构的内容。经济总量的平衡是经济结构赖以实现的基础,经济结构优化是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质内容。

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是宏观调控的目标和重要原则。宏观经济调控法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形式。形式必须反映内容。宏观经济调控法必须确认平衡与优化则就治理不下来。“[3]但是,国民经济运行存在不同的环节和层次,而且国家大情况复杂,要处理好重大经济问题,必须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必须实行分级管理,赋予地方和部门必要的调控权限,促进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的发展。统分结合的原则反映了宏观调控体系内部结构的客观实际,具有科学性。宏观经济调控法确认这一原则,从法律上保障合理分权,既能使整个国民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优化和全国市场的统一得到切实的保证,又能充分调动地方、部门的积极性。

四、宏观 经济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我们认为,按照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的要求,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方法上要包括引导、规制和监督三种。

(一)引导的方法

所谓引导的方法包括两层意思:一是采用经济利益诱导的方法。具体说就是国家通过制订经济法规确定价格、利率、税率、汇率和工资标准等经济参数调节经济活动。因为经济参数是一系列变量,这些变量的上下变化,不断改变着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从而调节各种生产要素,以实现宏观经济目标要求的合理配置和组合。本来多数经济参数完全可以自发地发挥调节作用,即无形之手,但也可以由政府根据价值规律和宏观经济发展情况自觉地运用这些经济参数发挥调节作用。这就是说政府通过法律中介将经济参数转换为国家参数或政府参数来使用。之所以将经济诱导方法称之为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调整方法,是因为经济参数在一定时期的确定与变化,须通过经济立法程序确认和公开,全体经济主体都必须执行,而且必须由享有宏观经济调控权的国家机关掌管和运用。例如,税率、汇率、利率的确定都是法律规定的,称之为法定参数,分别由税务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和中央银行掌管和运用,任何个人和其他机关不得擅自变动。二是采取计划指导的方法。前面我们引用了邓小平同志的论述:“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不同于一般的经济诱导方法,计划指导方法是通过直接作用于经济活动的经济计划指标来引导经济行为的,其影响力要比经济参数作用直接得多。但这种计划指导又不是计划部门的行政指令,而是通过计划法确定的原则和程序来制订经济计划、修改经济计划,一切计划执行主体必须依法实施计划,完不成计划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这种计划指导不是一种行政手段,而是一种由法律规范着的经济手段。计划指导方法应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特有的方法之一。经济诱导和计划指导都属于经济手段的范围,我们将二者归为一类,称之为引导的方法。应当注意的是引导不是一般意义的引导,而是通过法律中介转换的引导,它是属于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特有的调整方法,而不是民事方法,因为具有行政干预的因素;它们不是行政手段,因为在这里不是偶然的、一次性适用的、临时的行政指令,而是通过法律形式固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在市场经济件下,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引导或调整方法是以诱导为主,结合计划指导的方法。

(二)规制的方法

“规制”一词来源于英文“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t”,其含义是有规定的管理,或有法规条例的制约。[4]它与“管制”、“控制”、“制约”等概念有紧密联系,但又有一定的区别。在日本学术界一般将“Regulation”译为“规制”,以区别于“管制”、“控制”等概念。在我国,“规制”一词是八十年代从日本引进的名词。

规制作为法律用语,其含义是丰富的。据日本著名的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先生的解释:一般所谓“规制”,“在最狭义上,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对一定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5]广义上“可将‘国家的干预’换言为‘规制’。”[6]我们将规制诈为一种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方法,其内在涵义是:政府依照一定的规则对经济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某种限制。这里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施行这种方法的只限于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关;二是必须依照事先制定的规则,这种规则可以是法律、法规,也可以是政府的规章,但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和制度不能作为政府规制的依据;三是规制的目的是限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相背离的行为和损害宏观经济整体效益的行为。从上述分析可知,我们使用规制的概念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因为广义的规制是国家干预的同义语。而国家干预一般涉及积极行为(促进保护等)和消极行为(权利限制)两个方面。积极的干预我们是采用引导的方法(“引导法”),消极的干预我们就采用规制的方法(“规制法”)。国家干预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最重要的特征。引导和规制两个手段,保证着干预目的的实现。

规制的方法在宏观经济调控法中适用性较广,既可规制影响公正分配、经济稳定增长、经济总量和结构保持平衡等行为,也可规制可能造成地区封锁、部门集团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行为。

(三)监督的方法

所谓经济监督是对经济行为的监察和督导。监察宏观经济活动,就是检查、考察宏观经济行为是否符合既定的宏观调控目标,调查一系列体现目标要求的标准、指标与定额是否出现偏差及偏差的程度,指示行为者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督导宏观经济活动,就是通过检查等方式督促、指导经济主体从事符合既定目标的经济活动,从而预防偏离目标的行为发生。

宏观经济调控法所采用的监督方法具有如下四点特征:第一,监督所参照的标准、指标和定额等是由经济法规如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标准化法、质量法等事先规定的,也就是说这种监督是以法律为依据的;第二,这种监督是由政府机关或政府机关授权的单位进行的,而不是任何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或群众团体可以实施的;第三,监督者有权责令被监督者纠正偏差行为,这种监督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监督;第四,具有法定的监督程序,任何监督活动均按程序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监督办法一般通过计划监督、财政监督、税收监督和国家银行监督等具体方式作用于监督对象。

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各有特点和长处,同时也都有自己的局限性,所以要综合适用,发挥整体功能。

通过对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将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概念理解为: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国家管理经济职能需要而产生的,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经济主体之间因实施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形成的具体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是我国经济法体系中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国家要加强经济立法,就必须建立和健全宏观经济调控法,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真正走上法治的轨道。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8页。

[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77页。

[4]参见(日)植草益著,朱绍文等译《微观规制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第304页。

第2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审计监督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宏观调控,审计监督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

我国的市场经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是以国家宏观调控为前提的。由于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弱点和消极,特别是目前经济体制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入,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市场发育不成熟,竞争规则不健全,财经法规不完备,人们对市场经济还缺乏全面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不仅利用市场经济“无形的手”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同时利用“有形的手”加强宏观调控,以保证供求总量的平衡、经济结构的合理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宏观经济调控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它包括两大部分:调节和监督。执行调节职能的主要是计划、金融、税务和财政。他们通过国家计划、信贷、货币投放、税收政策以及财政支持等手段进行调节,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地发展。上述部门在调节的同时,还通过其业务履行监督的职能。

目前,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监督的部门主要有:工商、财税、物价、统计以及各专业管理部门,以上多数是属于专业性监督。通过各自的专业对经济活动的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依法进行监督,所监督的仅限于分管的专业活动,还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审计进行再监督。审计在监督范围和关系上不同于其他经济监督,是具有独立性的综合监督。审计监督以其特有的方式在宏观调控体系中居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在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审计不但同其他专业经济监督部门一样负有对企事业单位实施监督的责任,而且还要对各专业经济监督部门实行经济再监督,并为宏观调控提供审计信息,提出审计意见,供宏观决策参考。因此,审计监督是国家和各级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必不可少的手段,是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通过加强审计监督维护经济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是法制经济,绝不是完全自由经济,也不是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它需要完备的法律来规范和保障。首先是立法,制定或修订适合市场经济的法规制度,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这些法律制度。但是,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项法规制度的贯彻,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是不可能得到切实贯彻的,法律也成了纸上谈兵流于形式。因此,必须有强有力的监督机关进行监督,对执行好的予以肯定,对执行不好或违反的予以处罚和纠正,保证法规制度的正确贯彻。依法审计是审计部门的神圣职责,审计又是综合性的经济监督,对保证法规的贯彻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审计,可以检查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保证法规的落实;可以把贯彻的情况和问题反馈给立法机关和管理部门,以改进立法工作和改善宏观调控。

审计是综合性经济监督,与其他专业监督比较,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范围宽。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他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等,覆盖的面很宽。二是层次高。不仅对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而且对财政预算执行的情况和决算,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国有资产及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三是内容实。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全面反映了它的经济活动和成果。这些特点充分说明了审计在各类监督中的重要性,是其他监督无法替代的。

审计的任务是监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审计的任务也将不断扩大,服务、咨询、公证的任务也将不断增加,审计对推进廉政勤政,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将发挥重要作用。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强化国家审计,并为宏观经济管理服务

我国的审计组织是由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部分组成。各审计组织在市场经济中担负着不同的职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对经济活动要从直接管理转到宏观调控上来。国家审计的主要职能转变到宏观经济监督上来。

国家审计监督为宏观经济管理服务,就是要将审计重点转向审计执法部门,对使用国家资金较多的综合管理部门和单位,通过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和经济秩序,促使合理的使用资金,讲求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宏观调控措施的执行,并反映执行中的问题。监督政府部门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

国家审计监督在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培育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要突出抓好三个方面的审计。一是在促进加强宏观经济管理方面,应着重抓好财政、税务和金融机构等经济管理部门的审计,这些部门是执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部门,通过预算、税收、信贷、利率等经济手段调节经济和市场。审计监督的任务就是规范他们的业务行为,使其按照国家的经济政策、经济法规、市场规则组织财务收支,以维护国家利益,保证政令畅通和国家资金的有效运用。对掌握国家资金较多的政府部门,以及有权收费、罚款和预算外收入较多的企事业组织作为必审单位,检查资金管理、分配、使用和效益情况,监督其遵守财经纪律,节约支出,加强廉政建设;对重点建设项目及技改项目投资进行审计,检查资金流向的合理性,防止资金流失,提高使用效益。对国际援款、贷款项目的审计,重点是监督各方面履行合同,督促资金及时到位和配套资金的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在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要深化企业审计,转向对企业的真实性审计。审计的重点放在对国民经济全局影响较大的国家财政给予补贴、上缴较多的以及在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所占控股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及损益。其他企业实行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查证或内部审计机构审签的方法。对政府综合经济部门责任人、厂长(经理)要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企业监事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三是在促进建立个人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要积极协助纪检、监察、财政、税务等部门对侵吞公有财产和采取偷税、抗税、行贿受贿、贪赃枉法等非法手段牟取收入者进行审计监督;要积极开展养老、待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

4大力发展社会审计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社会审计是随着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第三产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护所有者的经济权益不受损失,市场经济秩序稳定、正常运转,客观地要求处于这种经济关系之外的客观公正的而又具有权威的独立组织,对其参与市场经济的各种经济活动予以证明,这个组织即是社会审计组织。它们的产生和发展,市场经济是必备的条件。市场经济的建立为社会审计发展提供了营养及其丰富的土壤,而社会审计为市场经济主动的积极服务关系,又起到了推动和促进其不断正常发育,维护其良好秩序的作用。社会审计业务活动范围十分广泛,不受地域、单位、所有制形式的局限,可接受政府、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各种经济组织的委托,承办财务收支审计查证、经济案件鉴证、注册资本的验证和年检,提供会计、财务、税务与经济管理等各项咨询服务。

建立完整的市场体系,不仅包括商品市场、要素市场,而且还包括社会审计在内的咨询服务市场。只有社会审计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经济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才能将微观经济管理权限分离出去,实现职能的转变,企业才能在市场中得到必要的服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审计通过转变职能,弱化微观管理,工作重点转向宏观调控,过去由政府部门直接承担的大部分管理业务将逐步由社会审计组织代替。比如,对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的审查,将由社会审计来查证和鉴证,逐步成为国家管理经济的一项法定程序。

建立并大力发展社会审计,标志着市场建设走向正规化。社会审计在市场经济中将起不可低估的作用:一是促进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健康成长。在市场经济活动趋于频繁,市场事务急剧增多,社会审计能分担很大一部分市场中介、执行市场法规和市场监督工作,活跃和规范市场,从而成为市场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二是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媒介。社会审计组织能够把触角伸及市场的方方面面,灵敏而准确地反映市场变化和趋势,把市场信号反馈给政府部门,有助于实现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三是增强各种经济实体的市场经济意识。社会审计立足于市场之中,各种经济实体易于接受他们的影响,从而逐渐增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等现代市场经济意识。四是为经济组织之间相互信任提供保证。我国经济组织成千上万个,如何使他们在市场经济中顺利运行,信用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市场经济也可以说是信用经济。对涉及信用的一些问题,如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是否真实,是否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是否信守合同、契约等等,需要有社会审计等中介机构为之服务,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提供咨询服务,社会审计可以大显身手。

5内部审计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监督服务

内部审计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审计监督制度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对本部门、本企业、本单位的财务活动和经济管理制度进行审查、考核和评价,审查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和会计资料、统计资料是否真实、正确、合规、合法并提出建议,帮助建立和完善各项财经制度,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各项工作的开展,实行最有效的管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建设更加完善的经济,离不开国家宏观调控的指导,否则,市场经济将会出现一种无序状态,也不可能正确健康地发展。内审工作是国家对企业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离开了内审工作,国家宏观调控的措施就难以顺利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转换职能、简政放权,赋予企业更多的活力,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要达到这一目的,从企业本身来讲,首先要有一个好的内部环境。这一内部环境除了资金、技术、设备、劳动力资源等要素外,关键就在于要有一套科学的以自我控制为中心的内部管理。而内审工作正是实现自我约束的一个重要手段。没有内部审计,就无法实现自我约束。因此,市场经济越发展,内审工作就越重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内审监督是企事业单位中一种较高层次的监督活动。它既要对本单位中的生产、资金、成本、效益等诸方面进行监督,同时,又要为本单位争取市场、发展市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因此,监督和服务是内审工作的基本职能,在二者关系中,监督是手段,服务是目的,服务通过监督表现出来,二者相辅相承,密不可分。当前企业面临着转换经营机制的改革,使企业尽快走向市场,内审工作要根据企业面临的发展形势,根据市场变化,扩大内审功能,强化内部约束和内控力度,优化企业内部环境,促进内审工作与市场连接,企业与市场连接,保证企业能够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使生产经营行为合理化、科学化、现代化,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发挥内审的建设性作用。

总之,审计监督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通过加强审计监督,可以保证国家有关市场体系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得以认真贯彻落实。可以打击违反市场规则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从而保证经济活动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月文,黄秋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宏观调控[J].经济纵横,2002(12)

2赵国栋.改进和提高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思考[J].财会研究,2003(1)

第3篇

一、金融微观改造进入了最重要的阶段

金融的微观改造已经势在必行,主要是金融企业的改革,这是我们近两年来的主要任务。目前来看,银行仍然是中国金融业的主导,因此我们必须高度关注银行的改革问题。而且我们面临2006年外资银行准入的全面开放,所以时间不多,需要加快金融改革步伐,以加强金融稳定和提升金融竞争力。其实我们对商业银行的改革从1998年就开始了,包括14000亿不良资产的剥离和27000亿资本金的注入;2004年国家对中行和建行450亿美元注资进行股份制改造,希望借此改善商业银行的治理机制,从而提高国内银行业的竞争力。

金融微观改造的另一个重要部分是加大农村信用社改革力度。这可以提高到配合国家支持“三农”的高度,为其提供金融基础。“三农”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新一届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是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最近做的就是在消化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的同时,建立农信社良好的、可持续的经营管理机制,使其健康、高效地运转,为“三农”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形象的说,这是花钱买机制,可以理解为中国金融微观改造的成本。

此外,金融微观改造还可以体现在证券业的改革和发展上。比如最近对南方证券、辽宁证券等证券公司的处理。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快速扩容,遇到了比较棘手的难题。比如全流通问题、证券公司违规操作、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等,二级市场则出现了长达三年的熊市。这直接给一些证券公司带来了生存危机,造成了全行业亏损,多个证券公司出现了危机,需要央行买单。这里面除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证券公司缺乏自我约束的良好公司治理机制也是问题的关键之一。

但值得注意的是,央行的注资意味着基础货币投放的增加,因此这很有可能以未来的通货膨胀为代价,因而需要慎重使用。花钱买机制,一定要有必要的约束,要真正能够达到效果。

还有一个问题是,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2006年我国金融业将全面对外开放,国内市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开放,会增加国内金融业的稳定还是风险?这是一个颇具争论的问题。回头看我国刚加入WTO时,很多人在说“狼来了”,认为外国商品的大量进入会严重冲击我国经济,事实证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我国进出口总额反而不断增加。因此我认为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在短期内将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效率,同时也会降低政府对商业银行的行政干预。这是因为外资金融机构在与中资金融机构进行市场竞争,必然要迫使中资金融机构降低金融产品的平均成本,这是增进社会福利的表现,同时由于国际准则的执行,政府对商业银行的行政干预会大大减少。但从长期看,其经济效应需要进一步研究。至于外资金融机构带来的是稳定还是风险多一些,我认为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始终存在,在不同时期会有不同表现,需要具体分析。总的来说,这是件利大于弊的好事。

二、关于宏观调控

(一)本轮宏观调控更多地用经济手段

宏观调控主要有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过去我们靠计委,靠行政手段,今后的宏观调控会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在这次宏观调控过程中,中央银行主要运用经济手段,采取微调和提前调控的办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比如我们从2003年就开始提高存款准备金。过去提高存款准备金没什么用,但是现在调1%市场反应就比较大了。过去市场对利率调整不敏感,现在利率调整0.27%,连国际市场都有很大反应。这些都说明我国金融的市场化程度提高了。因此我们采取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和存款利率下限、从而增加利率弹性,以及限制房地产等部分过热行业盲目投资等办法,将经济过热平稳地降温。

事实证明,这些手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结构调节与总量调节

在调控中我们遇到了总量问题和结构问题,两者具有内在的联系。很多人批评现在的金融政策只能总量调控,而中国经济的失衡,主要是一个结构问题,因此,有人否定总量调节。这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其实并不矛盾。因为结构问题永远是经济中的主要问题,而总量的失衡和结构的失衡是互相联系的,结构性的矛盾都会反映为总量上的失衡。这次经济过热中,原材料短缺、能源短缺、交通紧张引起的价格上升看起来是结构问题,但实际上最终反应为总量的失衡。因为这些企业的产品价格的提高会传递到与其相关的上下游企业中去,引起全社会平均价格的提高,引起信贷总量的增加。

金融调控过程中,总量调控手段可以产生结构调整效应。我们控制信贷总量和加强窗口指导,实际上是给商业银行一个信号,提醒他们经济已经出现过热。商业银行会根据这些信号作出信贷风险变化的预测,从而主动收紧或放松信贷,最终影响经济结构的变化。这个过程就是总量手段产生结构效应的过程。今后央行的调控越来越多地是发出某种经济变化的方向性信号,最终由经济主体根据市场即将发生的变化来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与投资,这种信号的传递过程可以看作是金融调控政策的传递过程。

在观察经济变量时央行也会发出一些结构性信号。比如对房地产过热,央行2003年6月份就预警。因为有些房地产商自有资金很少,主要是依赖银行贷款,所以房地产市场一旦价格下降,泡沫破灭,银行的信贷风险就会显现出来。1992年海南房地产泡沫的破灭就是一个教训。因此中央银行要一方面对商业银行提示风险,另一方面对投机性房地产交易进行某种限制。

总之,宏观调控是一个系统,需要多个部门的政策组合完成。单一金融政策是不可能完成结构调整任务的,更多的是要依靠产业政策和其他规范性政策(如土地规划、环保规定等)来进行结构调控。在市场中,这些政策是引导投资的重要指示器。当投资是私人行为时,他们对产业政策等规范性政策的关注会比较高。同时,改革后的商业银行更加注重对风险的判断和防范,这些政策也是商业银行判断市场风险、调整信贷政策的重要指引。比如说房地产,产业政策应该房地产的供求、价格信息等,适当作出提示和预警。再比如,本轮宏观调控中土地政策就产生明显的结构调整效果。

必须引起重视的是,今后的宏观调控更多地依赖于我们能对经济和金融形势作出准确的判断。这需要建立在我们对经济的长期研究基础之上,及时准确的预测是非常重要的。比如,研究建立反映经济金融运行趋势的先行指标体系、完善分析框架、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等,重点加强对经济总量、经济结构、货币信贷、投资率、劳动力价格、企业库存及价格传导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增强我们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判断与分析能力。

三、价格问题与货币政策

2003年以来,我国经济走出多年的通货紧缩。伴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明显加快,零售物价指数和消费物价指数从2002年开始呈上涨趋势,而最近这一趋势有所缓解(见图1)。尤其是我们经常关注的CPI在2003年初开始上扬,2004年则呈现加速上扬,到10月份才有所减缓。

货币政策的基本目标是稳定币值,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现在物价处于上涨期,确实会造成货币购买力下降,影响宏观经济稳定。当物价负增长时,货币购买力上升,但人们可能并不能准确地感觉到。不过物价上涨,货币购买力下降,人们却往往比较敏感。因此虽然物价波动是绝对的,但超过一定的限度我们就难以承受,必须加以必要的控制。

在这次价格的上涨中,我们的货币政策采取了预调手段,而且主要通过市场方式,目前来看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当前我国的物价上涨有很多非货币因素,是我们难以控制的,值得继续关注。具体表现在:

一是供求失衡,需要进行结构结构调整。如能源供应不足,按市场供求原则,能源价格就要上升,价格上涨进一步会引致投资增加。但涨价有个过程,要到一定幅度才可能回落。因此,结构调整也是有个过程的。这就给央行宏观调控带来难度。

二是消费物价上涨中,大约有80%是由农副产品价格上涨造成的。一方面是由于我们支持“三农”政策的效果,另一方面是由于国际上粮食涨价,引致国内粮价上升。粮食价格上涨成为消费价格上升最主要的推动因素,但同时,这种上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农民多年来收入下降的补偿,农民成为受益者,从而促成了民工的返乡。央行一直在思考我们从金融角度还有什么办法支持“三农”,这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今年的价格是先涨后降,农产品价格若继续下降,虽然对降低通货膨胀有好处,但可能会对农民收入的增长带来负面影响,这也是中国政策的一个两难问题。

三是国际因素。国际原油、粮食价格上涨向国内的传导也是价格上涨的一个值得关注的因素。

四、利率微调与利率市场化

这次利率调整许多人有不同看法。一是认为上调幅度太小,实际意义不大。二是认为价格开始下降了才调,反应滞后了。三是认为利率上调增加了国际投机资金的流入动机。

但如果仔细回顾和分析一下,这些观点可能都站不住脚。一是这一轮利率市场化改革其实开始于2004年年初。1月1日,商业银行、农信社利率浮动区间提高到1.7倍与2倍。3月25日,支持流动性的再贷款利率上浮0.63个百分点,再贴现利率上浮0.27个百分点。然后才是10月29日,存贷款基准利率提高0.27个百分点。二是这次调整更为重要的是对贷款利率的放开。农信社贷款利率可浮动至2.3倍,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无上限,存款利率无下限。这是很大一个进步,标志着利率市场化迈出了一大步。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对客户的风险和利润的衡量来自主确定利率,自负盈亏,这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三是虽然最近几年外汇储备增长太快,似乎利率上升,会使国外套利资金大幅流入。但实际上,美国今年下半年连续四次小幅加息,英国三次加息,其实是增加了我国加息的空间。

此外,这次调息还牵涉到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因为商业银行会因竞争对大客户给予低利率,但中小企业的存活期大多为3—5年。按此计算,其利率的风险溢价就平均有20—30%,商业银行就会提高贷款利率,这么高的利率中小企业承受不了,这无疑加大了中小企业贷款的难度。另外,商业银行现在仍然以存款立行,有些行是变相高息揽存的,这又缩小了利润空间,因此贷款利率的浮动也是考验商业银行经营能力的。

也就是说,虽然这次利率调整没有很大作用,但是这一举动是具有很深远意义的。同时这是1994年来第一次提高利率,也是传递宏观调控的信号。因此,利率微调成为今年以来中央银行调控手段的一个特点。

五、证券市场与货币政策

金融业的微观改造离不开金融市场的支持,如何使证券市场变得更为有效是决定微观改造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我认为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是缺少一个健康的机制。我们的证券市场是在90年代初特定的意识形态约束下形成的,最初不让国有企业上市,上市公司都是小企业、小商店或集体企业。到90年代中期,情况完全变了,股票市场成为国有企业脱贫解困的主要方式。多年来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是,证券市场不能有效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股权分置问题多年来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股票市场丧失了许多有利的发展机会。这些问题不解决证券市场就难以大发展。现在证券市场的低迷波及证券公司的倒闭接管,这其实是一系列问题中的一个。但是现在不单是商业银行呆帐要中央银行买单,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问题也需要中央银行买单。这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市场的道德风险,而且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也可能形成同盟,与中央银行博弈。这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和小心对待。

六、关于2005年经济预测和经济增长的几个问题

2004年中国经济整体上讲是不错的,2005年经济增长仍然将保持较快的增长。国际上有多个机构对中国经济增长进行预测:瑞银华宝的预测最高,2004年增长9.9%,2005年增长9.1%。对2004年预测最低的是高盛,预计8.8%,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则对2005年最为悲观,预计6.9%。对于2005年其他研究机构的预测分别为:亚行为8%,中国社科院为8.9%,OECD为8%,IMF为8%,国家信息中心为8.5%。而中央的计划则为8%。

对于2005年的消费价格指数(CPI),各大机构的预测为:最高的是瑞士信贷为7.2%,最低的是瑞银华宝为2.4%,亚行为4.9%,社科院为3.2%,国家信息中心为4%。我们的预测是3—4%,应当是比较平稳的发展态势。

在有关指标的预测基础上,可以简要分析一下影响中国经济的几个因素。

第4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宏观经济;调控;作用

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能够实现,是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基本特征之一。加强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必要方式,同样克服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其最好的办法还是双管齐下。考虑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更要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作为有力的支撑体,这样才能使得经济趋于平稳的状态中。

一、宏观经济的调控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计划与市场调节并行结合的一种经济体制,在市场调节的同时国家进行干预,这一点和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一致的。这一观点是继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凯恩斯提出市场有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观点之后的又一个重大发现,它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理论指导意义。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的更快更好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在需求。我们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又要防止市场存在的漏洞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阻碍作用。因此,我国在追求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政府一定要在其中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必须充分认识到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国家在参与宏观经济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同时深刻理解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更加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经济的可见性越来越清晰,看不见的手被人们很好地把控着。国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是完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所以要将政府的职能干预和市场经济规律整合一起看,切忌将他们看作成对立面。将经济计划,国家干预和自由发展融为一体是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也是经济运作符合时展的特点,必须彻底扭转传统的经济发展理念,深化经济发展的认识。

二、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不利因素

(一)我国经济的增长是以牺牲不可再生资源为代价的,这些不可再生资源是我国非常宝贵的财富,有着很大的升值空间。对它们过度的开采和利用,也会影响到下一代的生存。现在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盲目地利用和浪费,而且利用的效率也非常低,使得我国的不可再生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而且在对这些资源利用的过程中,对环境也造成了很大的破坏。我国的政府已经重视到这个问题,正在积极的寻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方法。但是这个问题依然存在于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据相关调查研究发现,随着我国工程企业的不断增多,居民的生活用水和某些海域也受到了越来越严重的污染。随着城市污染的加剧,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城市环境的保护力度,使得很多工厂企业转移到了环境保护相对较弱的农村,从而对农村的农作物和农民的身体产生了巨大的威胁。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依然属于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和低效率型,这也是我国的宏观调控重点要解决的内容。

(二)我国的法律规范没有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使我国的市场经常出现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等现象。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我国倡导自主创新,但是这种创新并不是盲目的创新,要受到一定的体制的约束。要想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稳定的发展,就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做保障。目前我国的法律规范还不健全,老百姓也缺乏一定的法律常识。还有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对相关的技术没有形成专利,从而也就不能够做到有效的保护。市场上会有人对于出现的新技术、核心产品进行模仿和假冒,这也就使企业的创新受到了阻碍。

三、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充分发挥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它作为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

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能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取得成果,主要归功于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其指导思想,从而使得宏观经济发挥科学、预见、主观的调控作用,致力于解决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冲突。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我国经济出现过大起大落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经济的发展上急于求成的思想起主要作用,对发展速度的执着追求。在这种大起大落的情况下,国家才不得不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使得出现的经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的,主要以防止经济发展过热为主,主要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过快的趋势或者有发展过热的势头时,就采取调控措施主动调控,防止经济出现不合常理的过快发展,基本保持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平稳性,还能促进我国经济积极发展。

(二)阻止消极因素的影响,加强我国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

在经济活动特别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因为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规律,市场经济会表现为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作用。消极方面主要是指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浮动性,在一定条件的促使下会导致经济危机的爆发,甚至会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这种消极性也可以称为市场弱点,它是不能消除的客观存在,一定要注重对它的宏观调控作用,使得市场经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有效作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当然也暴露了市场“弱点”,主要表现在我国在生产和投资上面的盲目性,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会再生产比例失衡,使得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不再在计划以内,进而导致经济市场的秩序混乱,社会生产力停滞不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所以,一定要充分发挥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遏制市场弱点的出现,充分认识并理解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努力学习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成功经验,坚定不移地利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宏观经济调控的理论依据,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保证市场经济持续有效的运行。

四、结束语

总之,在当代我国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建设中,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和策略,有效避免经济的起伏不定和突发状况,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稳定健康,使国民得以安居乐业。

参考文献:

[1]卢锋.新时期经济增长与宏观调控特点[J].上海经济,2010.

[2]张红荣.论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关系[J].中国市场,2014.

第5篇

“非典”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主要有四方面:一是“非典”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二是“非典”对就业的影响;三是“非典”对物价水平的影响;四是“非典”对国际收支的影响。

1.“非典”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非典”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可以从两方面看:一是对产业增长的影响;二是对社会总供求的影响。

(1)“非典”对产业的影响

受到“非典”影响,发展缓慢或受到损失的产业是:旅游、航空和铁路客运、餐饮、部分商业、文化娱乐、会议展览和金融等产业及其与之相关的产业。

受“非典”影响快速发展的产业。自从抗“非典”以来,与抗“非典”相关的产业快速增长,它们是:药品、食品、医疗用品、保健品、纺织、物流、电信、部分家电和零售等产业。

(2)“非典”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

“非典”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社会消费需求和社会投资需求。

“非典”对社会消费需求中的个人消费需求和政府消费需求有不同的影响。第一,个人消费需求有升有降,为了应对“非典”,许多居民取消了旅行计划、减少了购物、参观会展、文化娱乐和聚会活动,因而,个人对家居的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增加,对大宗耐用消费品的需求下降,对高档消费品需求减少,总体而言,个人消费减少。第二,政府消费需求有增有减,政府不仅增加了对抗“非典”的药品和抗“非典”物资的需求,而且对与抗“非典”相关产品的需求也增加,从这一方面来说,政府消费需求增加。另一方面,政府精简了许多其他政务活动,由这些政务活动产生的政府消费需求以及由此而派生的许多相关需求都减少了。政府消费需求减少的幅度大于政府消费增加的幅度,因而,政府的消费需求还是下降了。由于个人消费和政府消费都减少,因而社会消费需求收缩。

“非典”对社会投资需求的影响,包括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第一,政府投资需求增幅平稳,在建重点项目建设和新开工的重点项目基本上如期进行,有的项目工期还缩短或提前竣工,同时,政府还增加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及与之相关的投资。第二,社会投资增幅下降,包括国内民间投资和外商投资。一是国内投资增长速度放缓。为了防范“非典”,国内投资者取消了许多商务活动和商务旅行,在市场经济中,资金和物资是随着投资者走的,国内投资者之间的相互交流减少了,有些国内投资项目就被拖延、搁置或取消。二是外商投资增幅较去年同期下降,一些总部在美国、日本和欧洲的跨国公司已禁止其员工到中国旅行,在华雇员要到总部或总公司在其他国家的分支机构办事,也已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再加上有百余个国家对中国等“非典”国家入境人员要严格检查或采取隔离措施,周边国家还暂时关闭了边境口岸,更减少了外商与我国企业的经济交往和进出口贸易;“非典”还影响了国际投资者在华扩大直接投资的信心,有的跨国公司已经考虑减少中国的定单,分散采购或将有的产品转移到南美洲生产,这必然减少在中国的直接投资增长速度。在中国政府的努力下,许多跨国公司在华机构能够正常运营,然而,要使这些跨国公司大幅度地增加投资就比较困难了。所以,社会投资中民间投资和外商投资增长速度有所下降。三是由于政府投资多年来在社会总投资已经不占主导地位,因此,社会投资下降必然导致社会投资需求增长速度放缓。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投资减少有时间滞后期,投资增长速度放缓不会立即表现出来,而是过一阶段时间后逐渐明显化。广东已经出现“各类企业承接订单大幅减少,招商引资活动遇到较大的困难”的问题,说明非典对内商和外商的投资的滞后影响已经显现。非典对投资的滞后影响在今年下半年会比较明显。

(3)“非典”对总供求的影响

受“非典”影响发展缓慢或受到损失的产业的供给大于需求,出现固定资产和人员闲置。受“非典”影响快速发展的产业的供给能力会在需求的刺激下迅速增加。

就总供求而言,由于社会消费需求和社会投资需求都有所下降,总供给不可能在短期内迅速调整,因而,社会总供给会大于总需求。

2.“非典”对就业的影响

“非典”导致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就业增幅下降,自愿失业、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缺口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等类型的失业都会增加。

自愿失业增加。自愿失业是工人有就业机会、但不愿意接受现行的工资水平而造成的失业。一些“非典”流行地区的职工出于对“非典”的不理解而存在恐慌心理,不愿意接受现行的工资以及加班工资,自愿离开工作岗位而形成的失业。据报道,有的大城市已经将医院护工的工资提高到每月4千元,但是,护工们仍然纷纷辞职回家。

摩擦性失业增加。摩擦性失业是正常劳动力流动、季节性工作等出现的暂时失业。有的“非典”流行地区的民工本来就会因为农忙或家中有事需要返乡,加之对“非典”的恐惧,想方设法离开城市现有工作岗位的人员增多,因而摩擦性失业较平常年份增多。

结构性失业增多。结构性失业是由于技术进步,工人不能适应经济结构变化而产生的失业。受到“非典”影响,有的产业发展加速,有的产业发展缓慢或受到损失。在加速发展的产业中,有的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如食品业、零售业等),有的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如药品业的抗“非典”药品的研究和开发),有的是资本密集型产业(家电业、高级医疗用品业等),还有的是专业性很强的产业(中医药业等),这些产业需要大量熟练程度不同和技术水平差异很大的劳动力。因而,快速发展的产业不仅整合了大量在职人员,让一部分隐形失业者重新就业,而且吸收一部社会失业人员,让失业人员再就业。受到“非典”影响发展减速的产业大都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如旅游、航空和铁路客运、餐饮、部分商业、文化娱乐、会议展览等产业,从这些产业中游离出来的人员,有的在快速发展产业中重新就业了,但是大部分失业了。这些失业人员主要是非熟练工人,他们不能适应快速发展产业的高技术的岗位要求。同时,在抗“非典”期间,各地都严格控制和检查外来人员,这些失业人员也难以跨地区就业,因而,结构性失业会增加。

缺口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也会比较明显。缺口性失业是劳动力的增长超过经济增长,劳动者多,就业机会少形成的失业。周期性失业是经济波动的每个衰退时期出现的失业。我国人口众多,经济欠发达,劳动力增长超过经济增长的矛盾本来就存在,在“非典”流行期间,由于就业岗位的减少,缺口性失业增加得比较多。由于“非典”对全国经济的影响,“非典”时期出现的经济增长型波动而引起的周期性失业也显著地增多。

3.“非典”对物价的影响

在政府强有力的干预下,物价水平基本稳定。“非典”流行初期,零售物价水平有过短暂的波动,在消费者曾经大量购物的情况下,有的商家乘机哄抬物价,有的制造假冒防“非典产品”,想发“非典”财。政府及时采取措施,多管齐下:一是集中力量调运物资,增加市场供应量,平抑物价;二是政府进行价格干预,确定商品的购销差价、市场最高限价,严厉查处商家利用“非典”流行,违反物价当局规定的涨价行为;三是政府还加强了市场监管,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打击了利用“非典”发不义之财的厂商,保障了消费者利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在政府强有力的干预下,使得物价水平很快回落,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创造了万众齐心抗“非典”的良好环境。但是,食品、工业原材料等产品价格仍然有所上升。

4.“非典”对国际收支的影响

国际收支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非典”对这两方面有不同的影响。

“非典”可能使得经常项目出现逆差。经常项目是指一国的产品(含劳务)进口和出口,它包括货物贸易、无形贸易和无偿转让。“非典”对这三个方面有不同的影响:一是货物贸易,由于国际商务交往的减少,货物贸易成交量有所下降,但是,货物贸易的减少不是立即显现出来,有时间滞后性;二是无形贸易收入减少,由于国际运输、旅游、劳务输出的减少,原定在华举办的文化、体育和商业展览会等活动的取消或易地,无形贸易收入大幅度减少;三是无偿转让增加,在抗“非典”战役开始后,世界上许多同中国友好的国家的政府和组织纷纷提供无偿援助,海外华人捐赠和侨汇源源进入国内,无偿转让增幅显著。然而,无偿转让的增加与无形贸易收入的减少相比,无形贸易收入减少的幅度要大得多,再加上货物贸易的减少,经常项目可能出现逆差。

“非典”可能缩减资本项目顺差。资本项目是指一国资本的流入和流出。资本项目分为两项:长期资本和短期资本。一是长期资本流入速度放缓,“非典”流行后,部分地影响了国际投资者在华扩大投资的信心,许多跨国公司对华商务活动大幅度减少,因而,新的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被拖迟或搁置,虽然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仍然正常流入,然而,长期资本流入总量增幅已经下降;二是短期资本影响较小,在“非典”流行期间,已经签约的合同通过网络和电传等手段可以继续履约,相应地履行这些合同所需要的即期付款、短期银行借款和延期收付款等都正常地进行,因而,“非典”对短期资本市场影响不明显。虽然短期资本市场资本流动比较平稳,然而,由于长期资本流入减少幅度较大,因而,资本项目的顺差可能减少,甚至出现逆差。

“非典”对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是:经常项目有逆差后,资本项目顺差可能减小,与加入WTO对国际收支影响的滞后效应相结合,导致国际收支顺差减少或出现逆差。

二、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化“非典”的消极影响为发展契机

中国是在开放经济条件下遇到非典这样的突发事件,在开放经济中,仅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不足以消除非典对经济造成的消极影响,应对复杂经济形势需要适时、果断、配套的宏观调控政策,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协调,化“非典”对经济不利影响为经济增长的动力。

协调宏观调控政策应该考虑对政府宏观政策的总体思路进行调整,从1998年开始实施的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逐步转向适度扩张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及稳中微降的汇率政策。这样,不仅可以化解“非典”对经济的消极影响、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增加就业和实现国际收支平衡,而且可以实现从半封闭经济宏观调控向开放经济宏观调控的转变。

1.适度扩张性财政政策直接增加社会总需求,刺激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

应对非典复杂经济形势,适度扩张性财政政策有利于增加政府消费需求和政府投资需求,引导社会投资流向,提供更多的社会投资机会,增加社会投资。适度扩张性财政政策措施为:

第一,增加今年预算支出总量。为了抗击非典,财政支出结构发生了变化。政府增加了抗非典的支出(如财政提供的非典的医疗费和防疫费等费用)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支出。假如与抗击非典支出相关的产业,如药品、食品、医疗用品、保健品等,将在抗非典胜利后继续高速发展,那么,在预算总支出不变的情况下,压缩其他的预算支出,仍然能够刺激经济增长。然而,这些产业在抗击非典胜利后会重新进入平稳发展期,不再是新的增长点。因而,需要考虑非典对财政支出结构变化的影响,增加今年财政支出总量,以保证其他预算支出不变或增加,通过预算支出总量增加,达到刺激总需求和增加就业的目的。增加预算支出总量可以保证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的投资,扩大政府采购,既保持了适当的支出规模,又可以在国内和国际树立政府的形象,增强国内外企业对政府的信心,有利于推动经济进入较快增长期。至于增加预算支出的来源,既可发行短期国债,也可以将明年预算中一部分用于今年,在经济较快增长后,新增的税收可以弥补预算支出总量增大而形成的财政收支缺口。

第二,扩大减税范围,刺激社会总需求,增加就业。目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对民航、旅游、餐饮、商贸、出租车等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采取减免行政性收费和适当财税优惠政策等措施。”受非典影响较大的产业减税,可以支持这些产业中的企业摆脱困境,恢复部分就业,然而,难以消除非典对失业造成的影响。抗非典胜利后,由恐惧非典而引起的自愿性失业会减少,社会劳动力流动性障碍取消,结构性失业、摩擦性失业和非自愿失业会增加。政府将减税的范围扩大,扶持更多产业的企业发展,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可以吸收大量的劳动力就业,有效地减少非典过后的结构性失业、摩擦性失业和非自愿失业。

第三,适时推进税费改革,减轻企业实际负担,促进企业发展,扩大就业。“非典”正是政府费改税的契机。“非典”过后,将中央和地方政府现行的少数几个产业的短期收费优惠政策和减少收费措施扩大到多个产业,并将其制度化,可以在财政预算内税收不减少的情况下,以税费改革减轻企业交费的负担,收到实际减轻负担之功效,有利于增加供给,增加就业,刺激消费和投资,培养更多的税源,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持续地增加就业。

第四,增加转移支付支出。此处的转移支出是指公共财政学含义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在抗“非典”期间适时地增加转移性支付,增强了家庭的购买力和个人消费能力。在抗“非典”胜利后,政府继续增加转移支付,维持或提高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有助于稳定社会和增加消费。由于低收入人群的边际消费倾向比较高,这部分人增加收入后,转移支付的乘数作用比较大,有利于经济增长。

第五,增发公债,提高公债的流动性。政府增发公债,调低公债的发行利率,既增加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又可以带动金融市场利率水平下降,以刺激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增加就业。公债结构要合理,期限要长短结合,以短期公债为主,以提高公债的流动性。短期公债很快就可以还本付息,不会给财政增加长期负担。同时,增加银行系统持有公债的份额,配合扩张性货币政策扩大货币供给量。

第六,通过财政担保或贴息、贷款支持出口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中小企业发展,以增加供给,缓解结构性失业的矛盾。

第七,加强出口退税和关税征管,为了支持出口,财政可以足额退税。由于进口贸易增幅放缓,关税可能减少,需要加强征管。

2.适度扩张性货币政策增加货币供给量,配合扩张财政政策刺激社会总需求,促进经济较快增长和增加就业

适度扩张性货币政策刺激社会消费和社会投资,激励抗非典期间被抑制的个人消费需求在非典得到有效控制后重新暴发出来,增加社会总需求,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适度扩张性货币政策措施为:

第一,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在银行利率较低的情况下,调低利率的空间已经很小。为了抵消非典的复杂影响,刺激经济增长,可以启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这一货币政策工具。自1999年中央银行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降到6%以后,至今鲜有变化,可以考虑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降低一到二个百分点,这样,既可以增加银行的贷款资金,又可以使得货币乘数再增加20%到50%,引起货币供应量较大增加,刺激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机会。

第二,在公开市场业务方面,中央银行买进公债,扩大货币供给量,配合财政公债政策。一方面,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购进有价证券,增加货币供给量,能够刺激社会需求;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多买进政府债券,可以防止大量短期公债发行所产生的挤出效应,增加社会需求,充分发挥公债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

第三,在开放金融市场中激活金融市场。根据加入WTO的承诺,今年,中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上开放金融市场。为了通过开放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可以考虑提前开放部分金融市场,将原定2004年开放的金融市场提前到2003年内开放。这样,适度扩张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与更为开放的金融市场相结合,有利于激活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和信托市场,以金融市场开放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银行贷款向出口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倾斜,鼓励出口,扩大出口企业生产,增加就业机会。

第五,增加消费信贷,促进有增长潜力的产业迅速地将潜在的需求变为现实的需求。如增加小汽车信贷和住房信贷。在非典流行期间,私家车就成为最为安全的交通工具,因而,抗非典胜利后,私车需求会增加,增加汽车信贷,不仅刺激个人消费需求,也有利于汽车产业发展。房地产业也有些相似的情况,非典使得人们重新审视现有的住房模式,现有的许多楼房,尤其是塔楼,单元面积大、宽敞,但居住小区的人口密度大、通风不良,有的甚至依赖中央空调通风,不利于防止非典,非典过后,人们不仅要住房宽敞而且要通风良好,这种住房新模式,给房地产带来了新的商机,也需要消费信贷的支持。

3.稳中微降的汇率政策刺激出口和吸引外资,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增加就业机会

在抗非典胜利后,为防止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滞后影响,未雨绸缪地采用稳中微降的汇率政策,有利于增加出口,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增长,争取经常项目盈余。同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资重新进入中国,保持资本项目有较大的顺差,实现国际收支平衡。稳中微降的汇率政策措施为:

第一,加大汇率下浮幅度,以促进我国产品出口,减少或消除经常项目逆差。我国实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政策,自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来,人民币汇率浮动幅度一直很小。在东南亚金融风暴期间,中国坚持人民币不贬值,为东南亚地区经济尽快复苏作出了贡献。从那时起,人民币在较长时间内都是高估的。为了应对非典对经济造成的复杂影响,特别是对出口增幅下降、外资流向改变对国际收支产生的不利影响,应该加大汇率下浮的幅度。这需要顶住国外声称我国人民币低估、要求我国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加大人民币汇率下浮的幅度,让人民币小幅度地贬值,有利于刺激出口,扩大国内需求和刺激外需,通过内需和外需的共同增加,拉动经济增长,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缩小或消除经常项目逆差,改善国际收支。

第二,减少外汇储备。我国目前的外汇储备已经突破3000亿美元,如此庞大的外汇储备足以应付经常项目支付和部分资本项目支付的需要还有余。这部分余额所对应的外汇储备,会因为外币贬值(如美元的贬值)而受到损失,损失部分实际上最终会由中央财政来负担。为了减低外汇储备损失引起的财政负担,应该适度减少外汇储备。将外汇储备减少到支付三个月到半年的国际收支略有节余,就能够既满足国际支付需要,又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还能减少外汇储备的损失。

4.建立常设的危机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政策协调效应

建立常设的危机管理综合协调部门,不仅可以增强政府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平息、社会恐慌心理、维护社会经济稳定,而且可以有效地解除外商恐慌心理、保持招商引资政策稳定性,还可以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降低社会经济发展成本,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协调的效应。

政府不仅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卫生体系,处理类似“非典”问题,而且要建立常设的危机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建立危机预警体系,这样,政府对可预料的危机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政府遇到防不胜防的危机时,可以临危不惧,从容应对。

第6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 经济结构 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不仅对市场经济有很好的调节作用,而且也影响着我国的经济结构。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两个共同协作,一起作用于经济建设。宏观调控不仅对市场经济有一定的调节和促进而且对我国的经济起着调整作用。

一、宏观调控实施的背景

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其发展有多么完善,体制本身的局限性对经济的发展也会有不好的影响。而对于有的领域市场经济可以发挥其自身的调控作用,有的领域却不可以。市场经济仅仅依靠其自身的组织和协调来长久维持良性发展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就需要在制度与法律方面进行适当的宏观调控,以此来弥补市场经济自身的盲目性和滞后性。宏观调控是指政府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对财政收支的调节来调控市场经济,以维持秩序的正常进行。在宏观调控的过程中,财务部门通过调控财务收支来合理分配资源,来辅助市场解决其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所以我国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调控财政收支进行的。

二、宏观调控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一)宏观调控作用于市场经济的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宏观调控有了新的要求,宏观调控应该建立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市场经济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离不开宏观调控的作用,而宏观调控在实现对市场经济的调控时有不同的形式。

1.计划经济

计划经济是一种“指令型”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和资源分配都由政府进行计划。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计划经济已经不适用当前的经济体制。其弊端表现在不能很好地调节微观经济与社会需求的矛盾;实施的过程中不能很好地与实际结合,造成资源浪费等;对于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不能进行合理有效的调节。虽然计划经济在现在看来有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但不能否认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和对我国经济曾经一度的调控作用。

2.间接的宏观调控形势

间接的宏观调控形势是指国家不再直接对经济进行调控,而主要是通过运用市场机制来引导企业的经济活动,以此来实现对经济的调控作用。不再进行直接的干预,而是对其进行间接的管理和指导。企业对自身进行管理,自负盈亏。我国的经济体制从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时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开始的。这种转变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在间接调控的作用下,不仅可以将市场经济的资源充分利用,也可以发挥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以此来实现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间接的宏观调控相对于直接调控来说,调控方式更加灵活,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更加人性化管理以充分利用人力资源。

(二)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

为了使我国经济进入良性、高效的发展轨道,必须把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进行有效的结合,才能不断地促进经济的发展,达到双赢的局面。

1.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职能是制定社会和国家发展的目标和完成目标时的方向和所需方法。宏观调控是为全局寻求一个发展目标,如果没有目标,则如同一盘散沙,不能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有了目标,则可以有效统筹全局,保证市场机制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经济活动的公平合理。

2.因市场经济有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所以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容易导致资源分配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宏观调控就充当调节者,对市场经济进行合理引导,对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市场经济很主要的特点就是公平的竞争和发展的高效率,而收入的差距是产生竞争的主要动力。差距过小不会产生竞争,差距过小的情况下就不会有前进的动力,但如果收入差距过大则会加剧贫困的扩大,对市场经济会有负面影响。所以两者合理结合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两者不可偏颇一方。

3.宏观调控可以支持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现阶段,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合理的经济体系和公平的竞争秩序。因此政府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各种经济行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互相协作和监督实施的。我国的宏观形式存在的问题比较多,而市场经济还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所以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的合作还需要不断磨合和发展。政府要加强其在市场中的地位并与各部门协调来完善调控体制促进市场经济的高速、良性发展。

三、宏观调控对经济结构的作用

我国的经济发展虽然一直处于平稳的上升状态,但不可忽视其中出现的问题。比如最近比较严重的铺张浪费、公费私用、年终突击花钱等。政府在不断改善财政支出结构、使财政支出能更好地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在财政政策方面要加快结构性减税的步伐,促进企业的发展并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宏观调控对经济结构的内在作用

首先地方宏观调控一直在向民主化、法制化、程序化方向发展,这是地方稳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发展要求不相同,所以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和目标很有可能与当地政府的发展要求不符,这属于正常现象,另外不同的地区在对宏观调控的要求中也存在差异。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国家也会提出相应的发展策略,比如:发展沿海,中原崛起,支援西部等战略方针。为了使区域经济有良好的发展,政府将区域发展政策上升到国家战略。另外宏观调控的高效性只有将区域发展建立在区域优势上时才可以充分体现出来。由于中国各个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政府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使用带动经济增长的体制,推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快速稳定发展,减小各区域的贫富差距,促进中国经济整体的发展。其次,由于近年来,经济发展上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和通货膨胀日益加剧,凸显出了宏观经济失衡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重视供给管理,并促进宏观经济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供给管理的力度。利用多种政策手段调整区域经济结构,转换宏观调控方式。在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必须重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供给效应及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作用。

(二)宏观调控对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控作用

首先,政府在调控供给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其原因是供给管理的直接对象是劳动者和生产者,而政府直接对生产者和劳动者进行管理。另外地方政府不能对需求管理发挥作用,导致区域政府与中央政府不能发挥良好的协调作用,当区域经济处于比较快的发展速度时,政府为了协调各个区域和谐发展,则会控制区域政府的投资与发展。而当经济发展较缓慢时,政府为了保证各个区域均衡发展,则会采取措施鼓励区域政府投资发展。中央政府与区域政府属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中央政府可使用强制手段对区域经济进行管理。所以在区域政府投资发展较快或较慢的情况下,政府都可以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其次,市场需求和消费需求是内部需求的两大方面。市场需求与消费需求应合理结合起来,但就目前的经济发展来看,地方政府在调节内需时不注重消费需求,其原因是刺激消费者需求在弥补地方政府内部需求的同时会对市场需求和经济增长造成不确定的影响。消费者的收入状况是影响消费需求的关键因素,但当消费者在经济增长的情况下,也不一定对本地市场的经济有促进作用。因为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不一定在本地消费,就算在本地消费,也不一定购买本地企业的产品,这种情况对内部需求没有调控作用,还会造成资金外流。

结语

国家宏观调控对于经济的重要作用,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总体管理,这已经获得了人们的普遍认可。宏观调控的运行是在一定的市场规律下进行的,并使用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手段和策略。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宏观调控的作用已经有了明显的体现,宏观调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并为微观经济发展提供了较好的宏观环境,使市场经济得到均衡的发展。市场经济具有盲目性,而宏观调控就是一只有形的手,使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了合理的目标和实现手段。

参考文献:

第7篇

伴随时代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体系的不断进步,社会相关职能部门越来越关注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的宏观调控。因此,本次研究从我国房地产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基本特征角度进行收入进行分析,在掌握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经济法体系相关规章制度的探讨与研究,促进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完善发展,促进房地产行业的长足进步。

关键词:

经济法;视域;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为透析

一、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为特征分析

(一)遵循法律规定下进行宏观调控具体行为我国房地产工作的宏观调控行为具有众多特点,根据其工作的性质进行判断不难发现,宏观调控的制度行为必须遵循严谨的法律和法规制度,在良好的制度体系框架下实现对经济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在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之下进行相关工作的运作,所有的运作权利和职能,以及程序中涉及的具体内容和措施都是需要遵循一定制度执行的。

(二)遵守市场监管法则基础下进行房地产宏观调控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工作还需要遵循市场的基本原则,服从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在良好的法则规范条件下进行制度的运作和执行。社会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认识到市场运营的重要性,以及法律、法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希望能够通过良好的宏观调控制度在遵循市场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相关工作的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需要重视土地资源维护我国房地产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存在不同的宏观调控特征,其中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还涉及到房地产开发时设计的土地资源维护工作内容。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土地资源工作不单单涉及到环境的因素,还存在财政、税务等众多内容。

(四)房价调控政策不能脱离经济法原则市场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房价调控工作内容,也需要在良好的制度监督下完成,并且不能够脱离实际的经济法规则和内容,需要进行相关工作的宏观调控,具体工作设计到对实际产生的经济价值进行有偿的服务,另外就是在行政法规和制度的内容下进行调节与完善,进而实现对制度的调整。

二、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为的经济法规章制度

(一)房地产宏观调控需要坚持合法性本质原则需求从整体角度进行观察,我国的房地产宏观调控制度存在一定的行为约束,需要在经济法的基础下进行相关工作的执行,要求在规章制度监督的条件下完成众多的工作内容。只有完善相关的工作职能和效果,才能够合理的进行市场行为的推进和拓展。

(二)房地产宏观调控需要在经济决策和法律规制紧密联系下执行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工作需要在良好的经济法规和秩序下进行,只有将决策的内容与法律的规则进行融合,才能够保证相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需求,也实现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以此实现国家权力和制度的进一步执行与完善。构建宏观的职能体系对于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进而实现政府与行业发展之间的紧密联系。

(三)脱离经济法的房地产宏观调控会导致行政专权一旦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工作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实际的经济法规监督和管理工作出现偏差和缺失,导致社会体系发展的单一性和不规则形。行政专权的局面影响了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在不符合经济法范畴的管理制度监督下影响了房地产宏观调控制度的缺失。

三、经济法视域下完善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对策

(一)构建良好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律体系构建良好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律监督体系,对于完善房地产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这一政策的实施具有非凡的意义,是改革开放政策不断进步与发展的重要体现,也是关注到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发展的基本需求而进行调整的重要工作内容。关注到国家发展的基本情况,以良好的法律监督体系实现对房地产工作体系的进一步巩固,以此实现对经济视域下房地产行业的长足发展。

(二)体现经济法利益观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房地产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了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这一政策的实施实现了经济法的利益观念完善,也体现出经济法视野发展下的社会需求,对于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宏观调控工作具有良好的影响力。

(三)以制度创新促进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效革新房地产行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宏观局面,需要以良好的制度进行管理和控制,实现全面的制度监督是完善整体市场经济发展环境在重要措施和发展对策。体现出宏观调控对于我国国民经济权益上的保护,才能够满足社会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重要目标。

(四)以科学的市场调节手段实现最大程度的公众利益以科学的方式进行市场经济的调节,才是满足社会发展重要需求的关键。房地产行业在运营和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遇到新的问题,采取宏观调控的制度能够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成为保护社会民众经济利益的重要举措。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研究通过了解和掌握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相关内容,并具体分析其中涉及的特征和内容,希望能够在掌握相关工作细节的基础上,积极的与我国经济法律和法规进行配合,以此实现经济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邱格磊.我国房地产临时性调控政策的经济法反思———以“限购令”为视角[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2,02:72-79.

第8篇

关键词:经济宪法;宏观调控;经济权利;经济权力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07&ZD0019)。

作者简介:赵莉(1967- ),女,河南新乡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0)05-0148-05 收稿日期:2010-06-25

一、问题的提出

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重要的经济职能。现代经济法也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可以说,宏观调控是经济法首要的内容,这是由经济法作为国家经济干预之法所决定的。因为,国家的干预首先是宏观层面的干预。但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表现形式是什么?我国学者对这个问题往往是从单纯所谓的经济法角度来看的,比如认为表现为金融调控法、财政调控法、价格调控法等。这些认识并非不正确,他们都在一定意义上看到了宏观调控的法律外在表现形式和复杂性,因而从立法角度有利于相应宏观调控法的出台和制订。但是,通过法律规范宏观调控,不仅意味着要制订一部相应的立法,更重要的是,如何能够通过法律保证宏观调控的有效进行。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它不仅涉及政府是否有权以及如何进行经济的宏观调控,而且还深深地影响到公民、企业等个主体切身的利益。可以说,宏观调控不是一个政府的普通行政职能,而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因而,它首先是一个宪法层次的问题。

二、经济宪法的含义

经济宪法是德国学者在研究经济法理论的过程中提出的概念,该国学者伯姆最先把经济宪法定义为一种有关“经济与社会的合作程序”的种类与方式的综合决定。豪依塞尔认为,经济宪法是一个国家与其经济的整体关系问题,二者之间的关系构成了法律秩序的基本内容,所以其基本原则立场需要通过宪法加以规定。

基于此,德国学界作了进一步的研究,认为上边所说的经济宪法还只是从狭义角度而言的,除此之外,还有广义上的经济宪法,即不仅包括宪法中的规定,还包括具有宪法性的法律规定。如有学者认为,广义经济宪法是指那些不受其法律部门范围制约的,能够从根本上长期决定经济生活流程的规范的总和(施托贝尔,2008)。而对经济生活特别重要的法律规范或能够从根本上长期决定经济生活流程的规范包括营利事业法、卡特尔法、经济稳定发展法。这些法律已不是一般的基本法律,而是现代民主国家根本性的规范。因为从内容上看,它们并非简单规定行政机关与公民或企业等个体之间的关系,而更是规定保护个体基本自由(如营业自由、自由竞争)和制约政府的东西,所以,它们事实上是规定国家与整体经济的关系的法律,是经济宪法。

经济宪法包含以下含义。

第一,它是规定国家与其整体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经济宪法是对一个国家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定。所谓基本经济关系是指一个国家中涉及公民基本经济权利与国家经济调控权的经济关系,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涉及公民基本经济权利的社会经济关系,二是国家或者说是政府的经济调控权的经济关系。前者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和保护,后者是宪法对政府经济权力的赋予和限制,二者统一于宪法之下的以权利为中心的权利与权力的架构与平衡。

第二,其重点在于国家的经济调控权,即主要规定国家基本的经济权力。尽管经济宪法理念在于平衡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经济权力,但其目的是赋予政府相应的经济调控权,以推动政府的经济行为,充分发挥政府的经济能动作用。

第三,它以规范和制约政府经济调控权为己任,即经济宪法在赋予政府相应经济调控权力的同时,也要在的框架内规范和约束其经济调控行为,防止政府不当的经济调控行为,其理念就是首先要充分保护个体的基本经济权利。

所以,我国有学者指出,经济宪法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原理和规律确立起来的,保障公民经济权利与自由、制约国家经济权力的根本法规,以及据此形成的宪治经济秩序(赵世义,2001)。

经济宪法最早源于德国1919年的魏玛宪法,其第151条就规定,“经济生活秩序要符合正义的原则,其目的在于满足人类生存价值的要求。在这一界限内,单个主体的经济自由应受到保护。”“法律强制只可以行使于恢复受害者权利及维持公共幸福的紧急需要。工商业的自由,应依国家法律的规定予以保障。”这一条被认为是经济宪法的先驱。二战后,德国的《基本法》中也有相应规定。可以说,20世纪50年代以来,宪法史上发生的重大变化,就是宪法价值的重心和基点从传统人权和政治领域转变到经济领域,开始由所谓政治立宪向经济立宪转化。后者是指在这一历史阶段,有关国家通过制定或修改宪法,以引导和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为中心内容,即将侧重点放在经济建设上,因而呈现出所谓“宪法之经济化,或由政治宪法至经济宪法”的发展态势。

美国宪法主要是通过“经济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等来保护公民自由和制约政府经济行为的。美国大法官波斯纳谈到,在19世纪30年代后期之前的50年里,依据联邦最高法院所解释的美国宪法第四和第五修正案,契约自由一直是正当程序的一个关键因素;而且,契约自由原则是联邦最高法院废除(虽然并没有一直这么做)许多管制经济活动的州和联邦法律的理由。美国特有的司法审查机制对于保护公民个人自由,防止政府滥用权力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以布坎南为首的公共选择学派认为,只要政治人心目中不存在公共利益,同时缺乏宪法约束,则无论是哪种政治过程,都会产生不好的经济政策。因此认为应该有合理的宪法规则约束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所以,经济宪法已成为现代宪法学中重要的内容,成为一个包括经济生活中有关国家与整体经济关系规定的法学问题。可以说,经济宪法的出现是国家对经济干预发生质的变化的必然结果。对国家经济干预上升到相应立宪层次,一方面使得国家经济干预取得宪法的认可,一方面则使得国家经济干预限制在相应的度内,即不得因此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没有这个基本界限,国家干预经济就会成为侵犯公民权的代名词,“自由权力取消了自由权利。”

三、经济宪法与国家经济宏观调控

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主要是指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从法学角度看,宏观调控意味着国家和政府从大的方面对现有社会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调整。因此,宏观调控并不是说是一个简单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利益调整机制。这种利益的调整和重新分配是国家利用其强力和掌

握的庞大的公共资源而进行的,因而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即如何有效或者说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利用其强力和掌握的庞大的公共资源而进行的经济调控的成功,并因而不会损害公民和企业现有的基本权益。对这个问题,应该首先分析宏观调控的基本框架,即从宏观调控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上着手。由此才能清楚地认识和了解宏观调控中相应的社会关系,并因而看出宏观调控的法律要求。

第一,从宏观调控的主体上说,其主体是国家。前已述及,宏观调控事实上是在重新分配社会利益,显然,这种对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调整是涉及到一个全社会的问题,而并非简单地对某个人或某个具体问题。因而,宏观调控是一个应由立法、行政、司法三机构的共同的协同机制,由此,才能产生宏观调控的合理、合法和可执行性。现代民主社会中,任何人包括任何行政机构都不能随意决定重新调整或分配业已形成的合法利益配置。

第二,从宏观调控的内容上说,它是国家为了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实行的调节与控制。可以说。宏观调控的内容极其复杂,涉及经济生活的很多方面,但其根本特点是其总体性或者说宏观性。因此,宏观调控不是一个简单的一时一地的问题,而是涉及国民生活现在和未来福祉的重大课题。这就必然对宏观调控提出严格的要求,要求确立科学合理的宏观调控原则、手段和合理的调控权力配置体系。

第三,从宏观调控的客体上看,其是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国民经济,二是运行中的国民经济。也就是说,宏观调控针对的是动态中的国民经济,而非静态意义上的国民经济。因此,宏观调控绝不针对具体的人或事。而且,宏观调控的对象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这就为宏观调控增加了难度,宏观调控要求对被调控对象有深刻的认识并有科学的经济理论。即使如此,宏观调控的难度也是非常大的,这是因为,宏观调控往往是基于以往信息的认识进行的,它带有预测性,其前景并不确定。其需要国家有关机构与广大人民合力在一个稳定的基础或框架内进行,而绝不能简单地由一方主导。

从以上对宏观调控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简单分析中可以看出。宏观调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并非说是政府部门简单地运用相应手段影响经济运行的问题。特别是。宏观调控事关一个国家、公民和企业现有经济利益的维护和变动,其实质是一个宪法性问题。

所以,宏观调控首先是一个经济宪法的问题,它为宏观调控架构了基本的结构。

第一,经济宪法通过规定国家的宏观调控权,从根本法角度解决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合宪性。宪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明确界定国家与普通民众的权力与权利,使得国家与普通民众在宪法框架内各有其合适的位置,因而达到国家与普通民众的相互依赖与相互均衡。在这种相互依赖和相互均衡的框架内,一方面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这是国家和政府存在和开展活动的基点;一方面是国家和政府基本的权力。这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政治延伸。在一定意义上,宏观调控权体现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所以,通过宪法赋予国家的宏观调控权,对于实现普通民众的基本权利,是一种质的飞跃。

第二,经济宪法通过界定国家宏观调控的界限和范围,在法律上真正解决了国家经济干预的度的问题。经济宪法一方面规定或者说赋予了国家相应的宏观调控权,其实是通过宪法框架约束和制衡其宏观调控权。这是因为,经济宪法同时是规定和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它在经济宪法中处于基础地位。国家宏观调控权尽管从理论上说是服务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延伸的,但其天生的权力扩张和侵害权利性使得其必须得到有效的制约和平衡。经济宪法正是通过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政府经济权力的平衡和相互制约来达到这一目标的(诺伊曼,2010)。

第三,经济宪法通过规定公民和企业基本的经济权利和自由,在根本法上和宪法性的法律中明确肯认了公民和企业在国家干预时的毫无疑问的应受尊重的法律地位,因而使得经济民主成为现实,并最终有利于国家与公民等个主体良性互动关系的实现。公民和企业等个主体永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所在,在市场经济中,他们具有一些必然的、基本的经济权利和自由,如私有财产权、营业自由权,这些权利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权必须基于公民的基本经济权利而进行,否则其调控权就必然是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

四、作为宏观调控基本架构的经济宪法的基本内容

经济宪法,其内容共同构成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基本框架。该框架一方面通过宪法典架构了宏观调控的主体、基本内容以及相应权力制衡,并同时严格而明确地指出了公民在其中的基本权利和地位。另一方面,该框架通过宪法性的经济立法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宏观调控的基本程序、方法、原则以及宏观调控中应该遵守的其他法律规则。

(一)宪法典中的宏观调控架构

各国宪法典中宏观调控的法律架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确定公民基本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往往明确肯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人格尊严应受到应有的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经济权利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础,国家和政府的一切行为均应在充分考虑和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进行,即国家和政府的调控行为不能违宪。在1937年以前,美国最高法院利用其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谓的“正当程序条款”对政府通过的有关调控措施进行了有力的控制(黄卉,2009),如从1934年到1936年,最高法院作出了12个判决,宣布新政措施无效,其中包括新政时期著名的《国家工业复兴法》和《农业调整法》两个法案。

第二,确认国家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权。这里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确认国家的宏观调控权,即国家有权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在这一点上,宪法往往是通过赋予国会以较大的立法权进行的。如美国宪法第1条第8节第18项,规定联邦政府在行使宪法所赋予给的各项权力时,国会有权制定一切必需的和适当的法律。这就是有名的“必需及适当”条款。正是这个条款,使得宪法中所列举的联邦权力,在日后适应社会客观需要而运用的时候,有了极其惊人的弹性(荆知仁,1984),从而成为美国国会制定经济法的法律依据。二是确认政府的宏观调控权。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是由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政府是宏观调控的主要承担者。各国宪法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政府的宏观调控权。如美国宪法中的“必需及适当”条款,使得政府在行使宪法以明文列举方式所授予其权力时,可以因行使该项权力之必需,而衍生出其他适当的权力。通过委任立法,政府的宏观调控权得以灵活有效地以法律法规的名义实施,从而使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够权威地推行下去。

第三,确立宏观调控的宪法监督机制。宪法监督是指宪法确立的专门机关对国家的立法机关的立

法活动,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其实质是对广大公民的基本经济权利和国家、政府特别是政府的宏观调控权之间的平衡。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确立宪法监督的机关、对象、原则和方式。实施监督的机关各不相同,如美国由最高法院实施,法国则由专门的进行。

(二)宪法性经济立法中的宏观调控架构

宪法性经济立法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立法,主要是经济发展促进法、财政预算法;一类是保障自由竞争的根本法,主要是反垄断法、营业自由法。这些法律之所以称之为经济宪法,是因为它们在现代社会中对国民生活具有长期重大影响而对于公民和国家而言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这些法律中宏观调控的法律架构主要表现为:

一是宏观调控立法直接规定了政府的宏观调控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其中,经济发展促进法规定了宏观调控的目标、方式、决策程序及有关独立的机构。财政预算法则通过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及有关预算程序规定了政府能够据以宏观调控的财权及支出范围。正是这些法律,使得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的法律框架更加具体,而宪法典的规定则更为原则。

二是其他经济宪法为国家和政府搭建了宏观调控的基础和界限。如果说,上边所说的宏观调控立法为国家和政府提供了一个宏观调控平台的话,那么。反垄断法、营业自由法则为其搭建了宏观调控的基石和边界。这就是说,国家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不得因此损害公民等个体的基本自由权,自由竞争和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进入社会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规律和要求。可以说,现代各国经济中基本的经济公共政策是促进和维护竞争,以此作为最理想的资源分配手段。德国学者欧根(2001)认为,应该把现代经济政策的核心问题作为核心问题来处理。把建立完全竞争的、功能正常的价格体制作为各种经济政策的主要标准。这是经济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五、构筑我国的经济宪法体系,完善国家宏观调控法律架构

从我国目前宪法有关规定及应成为经济宪法的经济法上看,经济宪法体系十分薄弱,国家的宏观调控法律架构远远还没有建立起来。

(一)宪法典规定之现状和不足

我国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对于完善经济体制改革,保障人民基本权利,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特别是其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宪法作了四次修正,重点在于从宪法上承认和保障经济改革的成果、改变既有的所有权关系(季卫东,1999),在一定程度上界定了个人应有的权利和自由。具体来说,1982年宪法及其后来的四次修改中有关经济宪法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体现在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第7条中。该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修正奠定了我国公民基本经济权利保护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宪法经济基础,意味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全面过渡和国家应该和能够调控的领域。它构成了我国经济宪法的基础。

二是规定了公民等个主体的基本的经济权利和自由,依宪法规定主要有:个体经营权(宪法第11条);私营经济权(宪法修正案第1条);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独立经营权(宪法修正案第8条、第9条);合法财产受保护权(宪法第13条);公民的劳动权(宪法第42条);获得物质帮助权(宪法第45条)。

三是规定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权,这也体现在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宪法修正案第7条接着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一规定一方面意味着宪法明确赋予了国家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权,一方面则意味着国家要通过立法手段完善宏观调控。同时,宪法还在其他条款里规定了国家和政府的经济管理权,如宪法第89条关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中规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等。

四是进一步加大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这主要体现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该修正案第22条规定,将原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尽管我国现行宪法在经济宏观调控架构方面的规定有很大的进步,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情况下,其不足已明显地暴露出来。

首先,政府的宏观调控权过大。受传统计划体制的影响,我国政府的经济行政权力非常大,虽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深入而在有意无意地缩小,但现行宪法对此并没有及时的反映。如财政权,在西方发达国家往往是立宪权,即由立法机关或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国家和政府的财政问题,但在我国它仍然属于行政权,也就是由政府决定。财政权在宏观调控调控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它不仅关系到国家和政府有多大财力进行调控的问题,更直接关系到广大公民负担的问题。正因如此,近代各国宪法对于财政比一般立法和行政要多少有些不同的对待。惯例是把它置于强大的国会监督之下(宫泽俊义,1990)。但我国现行宪法对此规定的只是由国务院编制和执行国家预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则只有对此的审查批准权。

其次,相应宪法监督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我国不实行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但仍存在相应权力分立框架,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国务院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尽管如此,我国宪法中对宪法监督的规定非常笼统。依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但对宪法监督的日常机制、监督对象和方式并无相应规定,从而使其规定流于形式。

(二)其他宪法性经济立法现状与不足

我国目前能够称得上宪法性的经济立法有1994年的《预算法》和2007年的《反垄断法》。但严格来讲,《预算法》还不是经济宪法,充其量是经济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因为1994年的预算法虽然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国家预算的监督和审查,但其最终决定权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

(三)我国经济宪法内容和体系的完善

综合以上有关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经济宪法的内容和体系应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首先是宪法典方面。一是将财政权确立为宪法的基本内容,将其置于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之下;二是完善立法授权制度及其监督审查机制,加强最高权力机关对政府经济行政立法权的监督;三是确立具有操作意义的宪法监督机制,使政府行为能够受到有效且强有力的宪法监督和审查,保护公民基本的经济权利。四是确立宪法的司法化,即公民和企业能够通过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制度。WTO规则中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保障司法审查原则,即在相关的贸易领域,任何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政府行为都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宪法司法化其实是宪法监督机制的延伸。

第9篇

内容提要: 罗斯福新政作为当代宏观调控制度的起源,孕育了宏观调控职能的生成,其法律依据是美国联邦宪法授予国会的贸易调控权(regulation)。 regulation在经济法上的含义是规制,规制包括权力性、强制性规制和非权办性规制,非权办性规制包含了宏观调控的诸多特征,因而我们完全可以从regulation中提炼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权;作为副产品,经济法的研究范式也得以最终确立。

一、问题的提出

罗斯福新政作为当代宏观调控制度的起源,[1]孕育了宏观调控职能的生成,其生成的依据则是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第3项的“贸易条款”。但是,“从联邦法律看,美国宪法的贸易条款经最高法院逐步解释后,使联邦在管理经济方面的决定权目前已经涉及到越来越多的活动,而且是最重要的活动,即超越各州边界的活动(指州际贸易,相对于完全属于各州权限的州内贸易而言)。根据该条款,主要颁布了反托拉斯法(特别是1890年的谢尔曼法和1914年的克莱顿法)、食品和药品管理条例、30年代罗斯福新政的各项措施、发行证券和有关交易管理条例、运输管理条例等。这样,从贸易条款开始,逐渐发展成为涉及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但有时被指责为前后不一致的‘联邦经济法’”。[2]之所以被指责为前后不一致的“联邦经济法”,是因为基于实用主义传统衍生于贸易条款的国会调控权所调控的范围几乎无所不包,而非局限于罗斯福新政时期的宏观经济管理领域。而在中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3]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我们能否从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国会调控权(regulat ion)中提炼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权?如果可以,则意味着尽管“宏观调控”语词是中国特有的,但是源于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普遍实践所产生的这种重叠性共识,可以消弭宏观调控法理论完善过程中无谓的概念之争,从而极大地促进经济法的发展;如果不可以,则将证成当下我国经济法学界种种宏观调控法理论的原创性与合理性,从而可以从容应对来自经济法学界内部和外部的各种诘难。因而,对于regulation(regulate)的解读就成了关键。

二、regulation的经济法含义

罗斯福新政以后,美国联邦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干预越来越多,美国成为一个规制国家(regulatory state)。这个regulatory以及它的名词形式regulation,在汉语语境中很难找到一个确切的对应词。国内翻译家在翻译中国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时,一般用regula-tion。但是,用“调控”来译美国语境中的regulation,总觉得会突出了政策手段,忽视了这个概念后面的法律支撑。一些学者用‘管制’来翻译,给人的感觉似乎又夸大了美国政府干预的力度。因此,在大部分情形下,只好用一个汉语中的新词“规制”来翻译,突出美国政府通过法律规范来干预社会和经济问题、监管私营营利或非营利部门行为的基本取向。[4]regulation究竟是“调控”,“管制”还是“规制”,这看似一个语词的翻译问题,但是却由此影响整个经济法理论的构建。“因为话语的界限经常表明着我们理解的界限”。[5]

“规制”一词源于英文regulation”,其含义是有规定的管理,或有法规规定的制约,体现的是限制与促进、鼓励与惩罚相结合的精神,因而直接译为管制、管理、调整、制约等与原意不尽符合,故日本学者创造了“规制”这一译名。[6]例如,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按其本质,应是以国家对经济干预之法为中心而形成的。就此见解而言,体现于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对决定经济法的性质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这里可将这种“国家的干预”换言为“规制”一词。一般所谓“规制”,在最狭义上,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对一定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从而起到限制的作用,而在此,是广义地使用了“国家的干预”这一用语。所谓“干预”一词,一般涉及到消极的(权利限制)和积极的(促进保护)两个方面。[7]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regulation有三种意思:第一,依法的控制或制约行为;第二,公司章程(by law);第三,通常为行政机构(ad-ministrative agency)颁布的具有法律执行力的规则。[8]日本学者将regulation译为“规制”显然是符合上述第一种解释的。

根据金泽良雄的定义,将规制解释为: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条件下,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市场失灵”)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特别是对企业)活动的行为。那么,规制就包含了至今为止已经说明了的、全部与广义的市场失灵相关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1)主要以保证分配的公平和经济增长与稳定为目的的政策——财政、税收、金融政策;(2)主要提供公共产品的政策——公共事业投资、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福利政策等;(3)主要是处理不完全竞争的政策——反垄断法、商法、依据民法产生的规制企业活动的政策;(4)主要以处理自然垄断为目的的政策——在公益事业等领域的进入、退出、价格、投资等规制政策;(5)主要以处理非价值性物品和外部不经济为目的的政策——防止和缓解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社会问题的规制政策;(6)主要以处理信息偏在为目的的政策——保护消费者利益、公开信息、对广告的说明制约、知识产权的赋予等;(7)与多样化的市场失灵相关的政策——产业政策(新生产业政策、不景气产业的结构调整政策、中小企业政策)和科学技术振兴政策(包括专利、实用新型、设计、商标和著作权在内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和规格统一化政);(8)其他政策——特别是劳动政策(与劳动转移、劳动条件、工会、劳动环境等相关的政策,以及与土地、自然资源相关的政策。[9]

可见,日本学者根据regulation苦心创制的“规制”一词所调整的领域涵盖了宏观经济政策(1)、微观经济政策(2)~(6)、产业政策(7)和劳动政策(8)。对此,可能有学者并不赞同金泽良雄教授根据‘规制’所确定的经济法调整范围,尤其是第(8)项基于劳动经济学的劳动政策。笔者认为,政府的规制行为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例如公正分配、经济的稳定性、非价值性物品、公共产品、经济的外部性、自然垄断、不完全竞争、信息偏差等问题,而应对市场失灵却是经济法得以产生的经济根源,这恐怕是任何一个经济法学者都无法否认的。何况,在我国经济法学界也有学者将社会保障法纳入经济法的体系。[10]所以,在日本经济法上,regulation的意思是“规制”

至于“调控”和“管制”,这两个词不过是中国学者对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而已,在经济法上并无区分的意义和必要。实际上,在经济法上需要和“规制”区分的是“统制”。“统制”这一概念,以三十年代的经济危机为契机,着眼于对自由经济实施的统制经济为特征的国民经济的状态而产生。其后,及至过渡到战时统制经济而终于固定下来。“统制”一般可以理解为具有“将经济纳入一定的方针”或“为引导经济以实现特定目的”的涵义。[11]其理论基础是德国经济法上的“机能说”。该学说着眼于法律的机能,并以经济统制为经济法的中心概念。[12]由于这个时期的经济法主要是应对经济危机和战争危机,西方学者称之为“经济统制法”。我国有学者认为:“战时经济仍不失为市场经济,不能把统制理解为‘专制’或‘统治’,……因此,不能把‘经济统制法’理解为绝对坏的、变态的东西。”[13]但是,“经济法的重点,并不在如战时经济统制法那样极为病态的现象里,应在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正常生理现象之中去探求。” [14]事实上,“经济统制法”的主张者尚未认识到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把它当作行政法的一部分。[15]因而,在日本历来是倾向于将“统制”理解为国家对确定了某种方向所施加的权力干预,[16] 即“国家在市场之外作出决定的直接介入的规制方法”。[17]显然,这学规制“具有的促进与鼓励等内涵不符,故不能用“统制”替代“规制”。

三、“规制”的界分

上文通过比较法的视角考察了regulation的译名“规制”一词在日本经济法中的具体内涵,我国学者通过翻译日本的微观规制经济学著作也引进了这一译名,[18]所以“规制”并非是汉语中的新词。对于规制行为的调整范围,有学者赋予了不同的名称,将上文第(1)~(7)项的政策体系分别称之为宏观调控(macro-economic control)、市场规制(regulation)、公共投资和管理(ublic investment and management),并认为“市场规制”实为与宏观调控”、“公共投资,等地位平行、内涵相互区别、界限比较分明的一个概念,这些概念共同的上位概念是“国家干预”域称“国家调节”,体现着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借助政府的公共机制以弥补市场失灵的三种基本形式和途径。[19]其实,这种理解是有经济法的理论渊源的,最典型的就是漆多俊教授的“三三制”理论,即按照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可分为市场规制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20]

可见,该学者所提及的“市场规制”与日本学者移译于regulation 的“规制”产生了冲突。并且,经济法学界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应于市场规制法,已然成为定式。由此导致的问题是,试图从regulation中演绎出中国式的“宏观调控,语词似乎成了一个理论悖论。笔者认为,导致这种理论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凯恩斯主义的产生标志着宏观经济学的诞生,[21]而宏观调控政策又来源于宏观经济学。所以学者们根据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分类推演出了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但是对其划分依据却语焉不详。第二,上述学者所谓的宏观调控“macro-economic control性英语辞典中是不存在的,只有宏观经济学(macro-economics)的词条。因而“macro-economic control”是一个典型的中国式英语,诸如此类的还有macro-control。[22]其实,从英文看,国家对经济的规制(regulation)已经包含了宏观调控的涵义。[23]在某种意义上,这一切都是语言惹的祸。对于第一个原因,学者对经济法的构成进行划分无疑是可行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保证理论的融贯一致。当学者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分法来划分的经济法的时候,又指出规制性是经济法的特征,“规制性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方面都体现得明显”。[24]那么,市场规制法中的“规制”与规制性中的“规制”究竟有何不同?对于第二个原因,由于“人们有时听说对于某一种文化的核心表达,根本不可能找到合适的对等表述”,[25]因而,对于宏观调控权的英语表达有赖于对regulation内涵的深刻理解。

其实,经济法规制的方式有多种,但大体分为国家权力性、强制性规制以及非权力性的规制两种。由于经济法变更和修改了依据市民法的自由放任经济(私人自治),但为了能充分确保规制的效果,势必成为权力性和强制性的时候多,[26]所以在“市场规制法”中强调权力性、强制性规制并不为过,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非权力性规制。非权力性规制表现为国家自身以非权力性和私法的手段介入经济,并对之加以规制,或由国家(政府)进行非权力性的行政指导。其中,国家以非权力性和私法手段直接或间接介入经济这一现象在发展中资本主义时期有所表现,而且在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阶段,表现得尤为显著。那是由于伴随着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自由主义经济中的自动调节作用(例如,危机、不景气的自动恢复能力)还不够充分,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就必然产生了国家介入市场经济结构,对经济内部发挥人为的、政策性的作用,以便有目的地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其经济活动的动向。[27]可见,经济法的非权力性规制体现了宏观调控法的诸多特征。第一,非权力性规制在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阶段表现得尤为显著,是因为这一时期正是宏观调控法的生成时期,宏观调控法正是通过逆风向的调节“熨平”经济周期,实现经济的稳定发展。第二,“国家以非权力性和私法手段直接或间接介入经济’体现了宏观调控法的间接性特征。间接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形式,由于间接调控以非强制性的经济手段为主,因而具有与市场机制协调性较好的特征,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中应居于主导地位。[28]第三,国家对市场经济结构‘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其经济活动的动向”,体现了宏观调控权行使的辅助性原则。由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干预有两个主要形式:一个是指导经济活动的规制经济;另一个是国家的直接经济活动。在前一种情况下,国家只限于改变保持私有性的经济核算的数据;在后一种情况下,国家以其经济核算取代私人决策单位的经济核算。[29]在国家行使宏观调控权时,“只限于改变保持私有性的经济核算数据”,这是因为辅助性原则要求将国家的宏观调控活动严格限制在补充市场调节机制的不足的范围内,防止以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活动取代市场机制[30]即“国家以其经济核算取代私人决策单位的经济核算”

综上所述,移译于regulation的“规制”已经包含了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的内涵,而“市场规制”中的规制更多的类似于经济法中的权力性强制性规制,也就是说,“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体现了经济法的不同的规制方式。至于为什么我国学者独树一帜地创造了“宏观调控”一词来指称非权力性规制,有学者从中西方国家人们对国家与市场关系的不同定位进行了解释。[31]笔者认为,除此之外,最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学者们对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努力。但是,由此带来的却是语词的混乱,而且,这一混乱由于经济法学体系划分的路径依赖特征还在不断地被强化。

四、代结论:宏观调控权提炼的“外部性”[32]

源于regulation的“规制”一词包含了宏观调控所指称的对象,因而从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国会调控权中提炼中国式的宏观调控权不再是一个难题。“洞见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是很艰难的,因为如果只是把握这一棘手问题的表层,它就会维持原状,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把它‘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难以确立的正是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一旦我们用一种新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旧的问题就会连同旧的语言外套一起被抛弃”。[33]从“宏观调控”到“规制”这一“语言转向”体现的是思维方式的转变,因而,当我们从旧的语言圈套中解脱出来,进行“话语”解放时,真正的挑战来自于‘旧的语言外套”被抛弃后所面临的新问题。而且,该问题是笔者在研究宏观调控权的经济法表达过程中始料未及的,但却有助于经济法研究范式的最终确立,因而是学术研究“外部性”体现。

由于新的研究范式产生并最终确立其主导地位之前一般都有一个不稳定的时期,若干方法或学派相互竞争,现实的重大变化往往需要概念上的创新与之相适应,[34]有待于常规科学的进一步阐述。[35]对于经济法而言,有学者从“立体成像”的视角得出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这一共识,但是研究者们在界定国家施加影响的方式时使用了包括协调、干预、调制、调节、管理等不同的语词来表达,其间自然是暗含了研究者对经济法调整的那部分经济关系理解上或明或隐的区别。[36]所以,在经济法学界,几乎没有公认的充当“常规科学”的教科书,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影响了经济法理论的发展与成熟。

在日本经济法上,学者们之所以用“规制”来替化‘国家的干预”,是因为“规制”包括消极的权利限制和积极的促进保护,体现了限制与促进、鼓励与惩罚相结合的精神。相形之下,协调、干预、调制、调节、管理等语词可能只强调了国家‘施加影响”的某个方面,从而有失偏颇。因而,将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方式提炼为“规制,可能更符合经济法的本质,而这也有助于当下中国经济法研究范式的最终确立。当然,笔者并不否认在“规制”之下还可以提炼出若干子范畴,例如宏观调控、公共投资(国家参与)。但是对于宏观调控权的提炼,有一点必须提及的是,“规制”应有之义是法治之下的规制,从而避免宏观调控工具化的倾向,将“购房落户”“中考加分”、“地方政府发债,等等都作为适当的宏观调控政策,从而使得宏观调控沦落为恣意妄为。

如果‘法律戴着面具现身”,那么这面具就是语言;而且如果按吉普林(Xipling)所说语言是人类‘最强有力的药剂”,那么它是一种有法律副作用的药剂。[37]对于学者而言,就是要透过语言的面具,抓住经济法最为本质的东西,从而尽量减少语言所带来的副作用。而这也就是厘定宏观调控权的经济法表达的意义所在。

注释:

[1]、[31]吴越:《经济宪法学导论——转型中国经济权利与权力之博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2页,第295页。

[2]、[29][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宇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2-63页,第34-35页。

[3]谢增毅:《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新论》,《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4][美]罗伯特·麦克洛斯基:《美国最高法院》(第3版),任东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译者絮语第8-9页。

[5]、[25]、[37]〔德〕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孙世彦、姚建宗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页,第

161页,第135页。

[6]张守文、于雷:《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页。

[7]、[11]、[12]、[14]、[16]、[26]、[27][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页,第46页,第8页,第17页,第47页,第52页,第58页。

[8]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1311(8th ed.,Thomson West, 2004).

[9]、[18][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胡欣欣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9-20页、第304页。

[10]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13]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15]、[17][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48页、第47页。

[19]盛学军、陈开琦:《论市场规制权》,《现代法学》,《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

[20]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21][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卡尔·E·沃尔什:《经济学》,黄险峰、张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8页。

[22]杨三正:《宏观调控权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3]史际春、肖竹:《论价格法》,《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24]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页。

[23]李力:《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页,第155-156页。

[32]外部性又称溢出效应,指的是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利益。参见[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第16版),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麦格劳·希尔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8页。由于学术研究领域是一个竞争较为充分的市场,经济法理论研究尤其如此,因而任何一个学者的研究结论都有可能对他人的研究成果产生意想不到的影响,这种影响对他人而言可能就是“强加的”,当然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

[33][奥]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札记》,转引自[法]皮埃尔·布迪厄、[美]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3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3页。

第10篇

关键词:经济过剩;金融危机;调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1-0000-01

经济过剩最直接的表现是商品的供给大于商品的需求,从价格层面来讲是全社会大多数商品价格的下降。面对经济过剩这一现象,政策的调整方向涉及两方面:供给和需求,其中以刺激需求的政策为主。为此,笔者根据国家应对08年金融危机经济政策实施情况和相关论文,整理出了如下应对经济过剩的措施和方法。

一、抑制经济过剩、刺激需求的经济政策

(一)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就刺激需求的效果来讲,财政政策比货币政策有效的多,积极的财政政策包括扩大政府支出与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推进税费改革。但就08年来讲我国政府财政收支十分紧张,仅仅依靠财政收入是不能满足政府开支需要的,为弥补财政资金的缺口,在保证赤字安全的条件下,拟安排中央财政赤字7500亿元,比上年增加5700亿元,同时国务院同意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由财政部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在应对08年金融危机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四万亿计划”,该计划的重点为改善民生和加强基础设施的投资。综合的来讲,财政支出主要集中在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和输变电设备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地震灾区灾后重建,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并且通过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和帮困优扶改善民生。政府支出的增加对投资需求拉动较大,投资需求的增加(即带动就业)同时带动消费需求的增加。

结构性减税和税费改革主要增加了居民的消费需求和企业的投资需求。就居民个人来讲主要实行减税政策,增加了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使得居民消费水平增强,个人消费需求增加。对企业来讲主要实施减税、退税或者抵免税政策,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可利用的资金增加,投资需求增加。2009年我国政府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将目前的生产型增值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将纳税的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这一举措堵塞了因转型带来的漏洞,防止了偷税等不法行为的发生,落实已出台的中小企业、房地产和证券交易相关税收优惠以及出口退税等方面政策,加上取消和停征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5000亿元。

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可以降低全社会的经营成本,尤其是企业的融资成本,从而增加投资需求,2008年我国广义的货币增长量为17%左右,新增的贷款量为17亿元。同时应优化信贷结构,降低中小企业、“三农”的融资门槛,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增加活力。

(二)实施适当的产业政策

一国的产业结构决定了一国的经济实力。对国内来讲,应大力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相比于第二产业而言,第三产业会提供更高的工资,提高居民的购买力,拉动消费需求。且我国处于工业化中后期,按照产业结构的演变规律,第三产业的比重应该逐渐的增加,刺激服务业投资既有利于改善经济结构失衡。又有利于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刺激内需,增加更多的就业岗位,刺激消费,为从外向型经济转变成为内向型经济奠定坚实基础。对进出口企业来讲,在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出口受到严重的影响,与其出口企业层次低下并且出口商品是依靠劳动力和廉价的原材料生产的是不无关系的。这就对产业升级提出了要求,即出口企业应生产高附加值的、具有创新力、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小的商品,从数量优势转向品牌优势上来。坚持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和以质取胜的策略,巩固传统出口市场,大力开拓新兴市场,对具有活力的中小企业实行出口的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的创新,培育出口品牌。同时还应加大进口,重点引入先进的技术设备,由于技术的研究开发具有一定的风险性,长期的投入未必会产生对应的成果,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所承担的成本小于自我研发,且引进的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我国企业的创新。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我国政府多次提出了“引导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推动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协调发展。稳定利用外资规模,引导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收费和检查事项,这从长期来讲可以刺激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总结

根据上面的论述不难发现,应对经济过剩、有效需求不足这一现象,政府把刺激的重点放在了国内需求上,其中最具有影响力的政策是财政政策,也是本篇论文详细阐述的政策。财政政策着眼于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主要通过增加政府开支和减税来提高居民购买力和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或对企业予以一定程度的补贴。财政政策对需求刺激的效果较好,但同时存在重复性建设的问题。另一值得注意的宏观政策是货币政策,主要是通过调整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增加了投资需求。货币政策的效果不如财政政策的效果好,因此为了详略得当,本篇论文叙述的较少。产业结构的调整对应就业结构的调整,从而影响了一国的消费需求。产业政策从生产的层面出发,通过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增加产品的出口,拉动了一国的总需求。

参考文献:

[1]马瑜.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分析[D].云南财经大学,2013.

[2]彭翔.中美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措施与效应比较[J].经济师,2014(5):87-89.

[3]陈南岳,邹海贵.论过剩经济[J].财贸研究,2004,3:001.

[4]农贵新.过剩经济研究综述[J].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8(2):14-18.

第11篇

关键词:金融宏观调控行为;传导机制;承诺信任机制;反思机制

金融宏观调控作为一个“复杂问题”,经济学科对之研究颇多、成果颇丰,而从法学视角对其研究却显薄弱。理论和事实均表明金融活动本身存在风险,金融体系呈现出不稳定性、脆弱性特征,随着金融的快速发展可能导致资本融通的低速和阻滞,致使市场经济低效率。在此情况下,国家对金融的宏观调控势在必行,但是国家对金融的调控亦可能失败,为了避免国家因等因素造成非理性调控,有必要通过经济法规范金融宏观调控。而经济法规制的核心是对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规范,故本文以“金融宏观调控行为”为焦点进行研究。

一、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结构及特征

认清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结构,有助于研究金融宏观调控。然而金融宏观调控行为具有何种结构,学者多有不同主张,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王全兴先生认为:宏观调控本来是寓于政府与市场互动框架中的一个由决策和执行两个阶段所构成的政府干预过程,宏观调控权作为与宏观调控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应当涵盖宏观调控的全过程。胡光志先生认为:宏观调控作为一种政府行为或政府调控措施,包含决策、实施监督、效果验证等多个环节。刘定华先生和肖海军先生认为:金融调控实质上是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刑会强先生认为:宏观调控行为是决策行为,而不包括其他。

笔者认为,金融宏观调控行为是国家有关机关对宏观金融进行干预的行为。实施这种行为,首先要基于对宏观金融运行的透彻认识,在全面细致分析基础上做出对宏观金融进行干预及如何干预的决策,光有决策尚不能影响宏观金融,一定要对该决策进行实施。因此金融宏观调控若不涵盖决策的执行,则金融宏观调控根本不可能实现。金融宏观调控行为意图使宏观金融运行良好,则对该行为是否能达到最终目标必须有检验标准,否则金融宏观调控行为仅就行为本身来看,意义不大,所以金融宏观调控行为效果亦是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结构因素之一。可见,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结构应当涵盖金融宏观调控决策(即货币政策)、金融宏观调控决策执行及金融宏观调控效果。

金融宏观调控行为源于法律上的授权,是一种法律上的行为。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结构为决策、实施和调控效果,从表面上看似乎与传统法律行为理论相符。依照传统法律行为的理论,学者们认为,法律行为从运作过程上看,法律行为的结构为:“法律行为的动机形成与目的确定阶段,法律行为的实施阶段及法律行为的效果阶段。”(李龙,1996)但通过下文具体分析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特征,会发现金融宏观调控行为不同于传统法律行为,有些区别甚至是本质性的。

第一,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经济基础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一国宏观金融的形成以及“市场失灵”在宏观金融领域凸现。这使国家不得不改变“守夜人”的角色,介入私人领域之中,主动干预到私人领域之中,主动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

第二,金融宏观调控行为主体是国家有关机关,在我国为中国人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绝对不可能是单个的个体。因为金融宏观调控是为了使国家宏观经济良好运行而进行的干预,所以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站在宏观的、整体的、全局的高度,具备金融领域的专业知识。

第三,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对象是宏观金融。现代社会金融的良好运行是宏观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而对金融领域的控制需要丰富的金融专业知识。宏观金融调控政策的制定、执行要根据经济周期的循环变动,调整利率、法定准备金率等技术工具,其间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而“专业信息,是具有自己独特的范畴、定义、方法,对其正确解码必须具备达致临界的知识存量和相关参照系、共享程度较低的信息。”(伯・霍尔茨纳,1984)

第四,金融宏观调控行为意欲产生效果需要通过一定的传导机制。传统法律部门通过建立“法律行为”的概念,构建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即一个法律行为就直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行为效果。而金融宏观调控行为却与之迥异,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作用模式为:“货币政策一商业银行一个体行为选择”。货币政策制定出来以后,商业银行这一中间层按货币政策执行后,并不表明就已经达到了金融宏观调控的目的,产生预期行为效果。更重要的是通过货币政策的出台来引导社会个体行为,这之间就必然存在一条传导路径与相应的传导机制。

第五,实现“对宏观金融的控制”操作难度很大。罗斯柯・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表明:法律是实现社会控制的一种强有力的方式。对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控制同样也是一种社会控制,只是实现对宏观金融的社会控制的操作难度更大些。金融宏观调控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需要畅通的传导机制。这一特征也使得金融宏观调控行为不同于传统法律行为。传统法律仅仅通过对个体行为的规制就可以达到对相应领域如民事领域的控制。而专业知识的具备存在难度,传导机制的畅通程度的不同,以及金融宏观尚受其他因素的干扰,综合因素导致实现对宏观金融的控制存在不小难度。

第六,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目的的实现需要承诺信任机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基德兰德与普雷斯科特以其“时间不一致性理论”指出:如果政府没有充分的激励在执行阶段落实其承诺,并且这一点能为受体所理性预期,那么,后者对政府调控引导将采取不遵从对策,导致调控目标落空。如前特征四所述,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引导社会个体行为选择,“与政府相对的调控受体可以凭借遵从或不遵从的策略选择来回应政府的行为引导,宏观调控的实际绩效将更多地取决于调控受体的预期及预期支配下的选择;而政府调控措施在制定阶段与执行阶段是否融贯一致,即政府在执行阶段是否基于充分的激励履行其在执行阶段宣称的调控承诺,将直接决定着受体的预期确立和行动选择,继而影响调控绩效。”(吴元元,2006)可见,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顺利实施需要调控主体的承诺与受体的信任,建立良好的合作环境。

二、我国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经验实证分析

(一)货币政策的制定

金融宏观调控行为多样,本文以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为例进行实证分析。中国人民银行做出货币政策决定之后必须向外界公告,公告的形式和实体都必须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可信赖性。但笔者对多个公告进行研读后发现尚存以下问题: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对这一重要的公告程序并未引起足够重视,特别是2003年9月21日那次调整没有任何正式的通知,显得不够严肃。

第二,从公告形式而言,中国人民银行采用公告通知的形式,虽然起到告知作用,但通知形式本身却不足以表达货币政策的权威性,给人不够慎重的印象。通知这种形式给公众传达的信息似乎有“通知的内容随时都可能更改,甚至是向相反方向改变”的嫌疑,因此这种形式不利于建立社会公众对金融宏观调控的信任,不是中国人民银行良好的承诺形式。

第三,从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公告通知的内容来看,2006年8月15日(包括该次)以前的诸次调整都采用的是“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模式。但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决定无需经国务院批准,只需向国务院备案即可,但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年8月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决定之前都谨慎地报经国务院批准,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较低。从2006年11月15日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开始,公告通知中才终于挥去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影子,采用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模式。

第四,从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的公告通知的内容而言,调整利率所用文字模式均为“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率属于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执行的货币政策。利率与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等工具相比较而言是对整个国民经济影响更为重大的货币工具,所以报经国务院批准是必经的法定程序,但公告的文字表达并未看出加息决策经过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上调利率时人行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的回答中可以看出加息的确经过国务院批准,只是在公告中未明确表达出来。对此笔者不禁产生疑惑,在2006年11月之前人行调整并不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的存款准备金公告采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模式,而对于必经国务院批准的利率政策却没有“经国务院批准”的文字表述呢?可见,对于利率这一十分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从公告的文字表达上并不严肃、严谨,正是因为这种不严谨使得至少从表面而言利率政策的制定有与法律规定相背的嫌疑。

第五,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利率政策的迅速程度和准确度来看,货币政策的制定需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和反思机制。从1995年开始到2002年,受我国经济偏冷、内需不足等因素影响,人行一直采用低利率政策,但到2002年,我国已经走出了通货紧缩期,然而从2002年至2004年加息之前低利率政策一直没有改变,从而推动了一轮又一轮的投资过热,从房价的一再上涨,各类资源被过度开采等现象可以看出,低利率已经成为资源合理配置的一个障碍。2004年至今的8次加息,特别是2007年7个月内5次紧密度加息从另一个侧面表明2002年至2004年加息之前货币政策并不及时准确,倘若在我国经济走出经济紧缩之时就能及时采取准确有效的货币政策,或许就能避免通过短期内频繁加息来遏制投资过热而效果又太理想的局面。因此,货币政策的制定必须建立快速准确的反应机制,同时也须建立对过去不甚理想和成功的货币政策进行反思的机制,如对频繁加息的效果做出及时评价及反思将有利于今后的金融宏观调控。

第六,不论是从存款准备金,还是利率调整的公告通知的内容来看丝毫看不到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身影,看不出货币政策委员会提出的任何建议,不知是通知未列明还是委员会就存款准备金率、利率调整问题根本就未讨论。笔者又仔细搜查了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有关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相关内容,也未发现货币政策委员会就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任何会议纪要。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具有专业知识的团体,如果金融宏观调控的专家尚不能发表见解,则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理性程度就不得不被置疑。

(二)货币政策的执行及效果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人员刘玄在《苏皖两省货币政策传导差异的实证检验及其解释》一文通过计量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区域层面的计量分析表明,货币政策传导在苏皖两地差异非常明显,由此产生区域性货币政策效果的差异。一方面。江苏是货币政策传导的灵敏高度区域,峰值响应时间短,响应峰值也比较高,表明货币政策的传导渠道较为顺畅。而安徽则为低灵敏度区域,货币政策存在梗阻现象”。(刘玄,2006)

上述苏皖两省货币政策执行差异的案例,从经济法的视角而言,应当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货币政策的实施需要考虑区域差异,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我国地域广博,各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各区域对货币政策的传导途径及灵敏程度各不一样,影响了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效果。为确保对各区域的调控都能达到预期目的,就必须因地制宜,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实施中都得考虑差异因素(还包括行业因素等),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些变量程序化,从而确保金融宏观调控的充分理性。

第二,货币政策传导不畅除了利率管制、金融市场不完善因素之外,微观主体的阻滞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这一阻力在安徽省或许比在江苏省更加凸现,但并不意味着江苏省对微观主体因素就不予以关注。微观主体的行为选择应当始终都是金融宏观调控行为考虑的重中之重。“典型的市场经济中,货币政策的作用途径是:通过货币供给影响总产量,总产量的变动和利率对消费的影响又必然会波及供求比例关系,最后实现货币政策的目的。”(陆前进、卢庆杰,2006)货币政策传导路径中的任何一环都不能出现问题,但从已有的文献研究中笔者发现少有研究关注微观主体对金融宏观调控的信任问题,而这个问题却是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的必须纳入考虑的因素。如果微观主体缺乏对金融宏观调控的信任,其行为选择受调控的引导的可能性就相对小。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更是如此,经济条件不宽裕的个体如果对金融宏观调控不信任,其行为就不会受调控影响,而经济条件宽裕的个体抵御金融宏观调控失败或调控当局对金融宏观调控行为反悔的风险的能力比前者要高,因此经济条件宽裕个体更易于受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引导。建立调控当局对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承诺机制,有利于增强微观主体对金融宏观调控的信任,使得微观主体更易受金融宏观调控的引导。谢百三诉财政部一案,财政部改变国债可以回购的承诺,并且这一决定缺乏社会整体福利、效率等正当理由,这种对承诺的违背严重降低公众对宏观调控的信任程度,这个案例也为规范金融宏观调控,亟需建立承诺信任机制敲响了警钟。

三、我国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规则实证分析

我国规范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等。

现有规定尚存以下问题。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与政府关系问题。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现有体制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受国务院影响。如,常出现的政府转移支付,中央银行根本就不能说不,然而这种转移支付又会影响到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就算是在国

务院领导下也应该是在规范领导的前提下。

第二,货币政策目标存在潜在冲突。依《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规定,我国货币政策采用双重目标模式,一是“货币币值稳定”,二是“促进经济增长”。这两个目标存在一致性的同时,也潜藏冲突。双重目标易使目标易位频繁,而目标的不确定性容易使经济大起大落。对于中央银行而言,稳定货币是其职责范围内力所能及之事,而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颇多,单凭央行努力难以实现,并且各国货币政策制定、实施的经验亦表明货币政策目标应单一即“稳定货币”,如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经验就告诉我们:“执行以价格长期稳定为目标的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对本国经济发展的最重要贡献。”(陈元,1995)

第三,货币政策委员会功能有效实现问题。“(1)政府对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信息、环境等因素进行了分类、整合、加工和处理,决策是在特定认知的基础上作出的,那么,其选择行为是合理的;(2)如果政府没有经过一定时间的思考,其决策是在外部环境诱导下直接以经验或直觉判断作出,其决策行为便是非理性的;(3)就理性的发挥程序而论,如果政府决策时对信息、环境等因素进行分类、整合、加工和处理的时间很短,以至于形成决策的认知没有经过一定时间的理性思考,即处于笔者所界定的‘即时有限理性状态”’。(何大安,2006)为了防止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非理性”、“即时有限理性”,需要发挥专业人士的特长,发挥货币政策委员会之功效。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仅仅享有建议权,而从本文第二部分论述的经验事实早已表明货币政策委员会连建议权的实现都难以确保。专家委员会建议与否、建议什么对金融货币政策制定都不甚重要的话,再谈决策行为的理性化就会陷入尴尬的境地。造成这种局面,一方面是因为没有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牵制,金融宏观调控当局将享有更多自主决断权,可以服务于其他目的;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法律对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地位规定尚不够到位,从法律规制而言,应改变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地位,否则难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有关承诺信任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和反思机制方面的规定暂付阙如。“‘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调节个人行为,完成法律对于个人行为的影响。”(马震,2006)而激励必须是确定的,调控主体必须对激励做出确定的承诺,如此人们方能确定预期。快速反应机制要求货币政策的制定、执行应当快速、准确,否则宏观金融状况一旦已经发生变化,货币政策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反思机制是一种自身能够不断改进、完善的机制,是一种提高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理性程度的机制,但目前我国法律规范还没有建立这种机制。

四、我国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经济法规制

金融宏观调控行为规范与否意义重大,关乎一国经济是否能正常运行,根据该行为的结构与特征理论,结合我国现实中金融宏观调控存在的问题,笔者拟提出下述解决方案。

第一,从法律上明确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目标,将货币政策目标定为“维持币值稳定”这一单一目的。“货币政策擅长于总量调控,因为货币政策工具如利率、汇率等,不能分解,主要是对经济总量进行调控”。(丛明,2006)货币政策目标单一消除了目标存在潜在冲突的根源,同时又更加科学。因此,与其选择一种看似美好但不现实的双重目标模式,倒不如选择一种看似简单却更加科学的单一目标模式。

第二,在现行国务院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关系格局下,增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独立性,建立相应的独立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制定货币政策,不受其他利益集团干扰,有利于提高货币政策的理性程度。在现行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的关系格局下,中国人民银行的绝对独立是不可能的,但限制国务院对中国人民银行的不当干预却成为可能。通过法律规则限制国务院影响中国人民银行的活动空间,相应的也就扩大了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自主制定货币政策的空间。这种思路不失为追求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的一种有效方案。因政府行为而导致金融宏观调控行为达不到相应指标,则政府应在其行为内承担责任,以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减弱其对中央银行的不当干预。如政府命令中央银行转移支付用于其他目的,事实上影响了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安排,可能会引致一定的通货膨胀率,则在政府要求中央银行转移支付之时,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政府必须与中央银行签订有关转移支付与通货膨胀率关系的合约,用合约的方式让政府承担其转移支付而引发的通胀率的责任。

第三,提高货币政策委员会法律地位。改变现行法律规定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咨询地位,确立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货币政策制定地位,落实专家决策,保障金融宏观调控的理性决策,避免金融宏观调控行为“非理性”和“即时理性”。

第四,提高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层次,提高规范性文件文字表述的准确性、全面性。立法层次的提高意味着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提高。现行有些关于宏观调控行为的规范,就规范的内容而言十分重要,但从规范的形式判断却处于比较低的层次,这种情况不利于发挥规范应有的功效。如,货币政策委员会是货币政策制定的智囊团,货币政策委员会功能发挥的程度关系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理性程度,有关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规范是一个重要规范,然而现行规范却仅仅是一个《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规范的形式与规范的内容不相匹配,这也是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功能发挥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提高货币政策委员会规范至法律这一立法层次。又如,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调整利率、存款准备金率,是非常重要的金融宏观调控行为,实践中采用公告通知形式还不足以表达通知内容的重要性及庄严性,有必要提高至银行令这一规范层次。规范性文字表述的准确性、全面性是金融宏观调控行为严肃性的重要体现,如利率的调整必须经过国务院的批准,这是法定的程序,所以利率政策的在文字表述上必须有“经国务院批准”的内容。

第12篇

一、通过实施项目审计,实现国家审计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中的监督性作用

根据国家审计的经济监督性特征,一方面,围绕宏观经济调控的重点实施审计监督。一是对国家“宏观性部门”的审计。通过对有宏观调控职能的国家财经管理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主管部门(如财税、金融、发改、建设、国土、物价、工商、国资等)调控监管市场经济包括本部门经济活动的审计,以及对领导干部任期履行宏观经济调控职责情况的审计,监督这些部门及领导干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正确履行职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和政策措施,合理调控引导社会资源和有效配置公共资源,确保宏观调控规范有序,提高宏观调控政策效益,为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创造优良环境。二是对国家“宏观性资金”的审计。通过对影响宏观经济调控的国家公共财政、信贷等资金(基金)特别是各类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支持重点领域的资金的审计,监督这些资金来源(收入归集)和运用(支出分配)的合法有效情况,为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提供资金保障。三是对国家“宏观性项目”的审计。通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新农村建设、交通基础设施、节能、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教育发展、公共服务和文化建设等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这些项目合理控制投资规模,严格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改善投资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为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奠定坚实基础。

二、开展经济效益审计,挖掘增产节约潜力

当前国家财政比较困难,建设资金不足,财力又过于分散,损失浪费比较严重。同时,部分企业不仅利润下降,亏损上升,而且严重地存在着潜亏挂账、虚盈实亏问题,这是财政的一大隐患。为此,要围绕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积极加强大中型企业的审计监督。要在财务收支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当前烟草行业潜亏挂账、虚盈实亏的问题比较严重。经济效益审计,主要是检查企业盈亏问题,除研究外部原因外,重点是检查内部问题,如产品质量品种、企业生产流通、影响亏损挂账的因素和“三角债”、资金周转等问题。并要进行一些审计调查,针对存在的重要问题,查找产生原因,提出挖掘内部潜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改善外部环境的意见和建议,做到既审计监督,又帮助解决问题,为宏观经济调控积极工作。

三、社会审计

有利于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企业的行为及活力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加强社会审计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根本特征是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由于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晴雨表,所以,企业所有者、债权人、潜在投资者、政府和社会公众都重视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别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会计信息的质量更为重要。为了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法律规定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管理者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中国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社会审计行业拥有一批会计、税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领域的专业人才,他们能根据加强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提供包括股份制改造、记账和设计会计制度、税务、资产评估以及管理咨询在内的各类专业服务。

四、内部审计

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必不可少的“监督者”,是现代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一个过程和机构。内部审计作为审计队伍的一支强劲力量,正在各类组织和机构中发挥着为企业经营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通过监督和评价活动能有效的关注组织政策、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关注组织存在的风险及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给组织管理者提供及时、客观的信息,为管理者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作者:周芬 单位:湖南省汨罗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