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4 22:07:08

一、XX区纪委机关建设基本情况
近年来,XX区纪委机关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注重从思想、组织、作风能力建设等方面入手,坚持以强化工作来带动机关建设,以机关建设来提升工作水平,纪委机关实力进一步增强。
(一)维护发展大局,注重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治保障力。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基层组织,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参与、积极介入经济领域的关键环节,认真履行职责,在践行科学发展观中不断强化区纪委机关政治保证作用。一是坚持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来加强保障力。中央惩防体系建设《实施纲要》和《XX-2012年工作规划》出台以后,XX区将其作为强化反腐倡廉工作和纪检监察职能的重要举措,在贯彻落实中逐步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切实加强机关自身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二是坚持以推进经济发展环境优化来加强保障力。着眼于适应经济发展和形势需要,不断提高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服务大局驾驭能力,聘请了16名纪检监察暨经济发展环境社会监督员,对30家重点工业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在13家商会建立了发展环境联系调研点,设立50个纪检监察暨软环境建设监测点,建立企业缴费登记卡和便民便企联系卡,形成了灵活高效、快速便捷的机关效能监督网络。三是坚持以推进反腐败机制制度创新来加强保障力。建立健全廉政谈话、廉政信函、廉政承诺、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制度,开展专项清理,制定长效监管机制,切实规范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二)关心关注民生,注重增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群众影响力。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处于基层,更需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公仆意识,更需要认真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需要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一是以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来维护群众。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维护、实现、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体工作中,强化教育收费工作监督检查,深入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强化医德医风建设,探索医疗体制改革,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建立治理公路三乱执法责任制,推行农民减负一票否决制,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二是以积极化解基层矛盾来团结群众。针对近年来影响农村基层稳定的部分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农村财务重点项目清理工作,检查清理了XX年4月以来177个行政村涉及油田补偿款、土地承包款、部门援助款、个人捐助款、私贷私借款、集体资产出租出让收益款体外循环、规避乡管、支出混乱等问题,由区一级直接下查到村,向老百姓交了一笔明白账、放心账实施农村小型工程招投标制度,将农村小型工程建设中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纳入招投标范围,维护了农村稳定,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基层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成果。三是以创新有效机制举措来服务群众。在加强对涉企、涉农政策执行情况监管的同时,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更有效地服务新农村建设,结合XX区建设和发展的实际,从容易滋生腐败的各个环节入手,逐项建立制度,探索推行了群众申请事项全程代办制、重大村务决策票决制、为民办事双向承诺制、农村财务定期审计制等制度,推进了基层民主建设,转变了党风政风,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四)发挥品牌效应,注重提高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社会公信力。为进一步提升反腐倡廉工作水平,塑造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自去年以来,区纪委监察局机关精心打造倾心护航机关品牌,以创建五型机关为载体,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注重融合品牌的学习理念,抓好学习型机关建设;注重融合品牌的绩效理念,抓好勤廉型机关建设;注重融合品牌的创新理念,抓好创新型机关建设;注重融合品牌的服务理念,抓好服务型机关建设;注重融合品牌的机关精神,抓好节约型机关建设。
二、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存在问题
(二)机构设置不全。根据国家行政机构设置要求,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一般对口设置,但对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来讲,科室设置合并现象普遍,某些科室承担上级对口的两个或三个科室职能,比如,XX区纪委办公室向上承担市纪委办公室、研究室、干部室的工作职能,区纪委执法室承担市纪委执法室、监察综合室的职责。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本身属于基层组织,承担工作任务量大,而人手却很少,造成工作压力较大。
(三)个别机制不顺。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大案要案的不断出现,许多纪检监察干部走上了反腐一线,推上了矛盾的风口浪尖。一般而言,除县纪委书记异地交流任职外,大多数纪检监察干部都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工作左右制肘的被动局面。另外,县级纪委常委在同县直单位主要领导谈话、带头开展工作方面,由于级别低于工作对象,往往出现工作体制不理顺问题。
三、意见及建议
(一)始终服从服务发展,协助党委抓好反腐败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好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推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的作用,协助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积极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的领域。
(二)牢记党的宗旨,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观念,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把反腐倡廉工作的着眼点放在解决事关全局的热点难点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上,严肃查处吃拿卡要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重点抓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个主题,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为着眼点,服从服务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紧抓住维护群众利益这个根本,把改进干部作风体现到为群众办实事上,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素质,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全面推进党的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
(1)提高学习力。学习力是一个人的基础性能力,也是党员干部成长进步的动力源泉。一要向文本学习,在阅读中提高学习力。文件、书籍、报刊、媒体网络都是阅读对象。二要向实践学习,在工作中提高学习力。实践是最好的课堂,实践出真知,在实践中可以学到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三要向同事学习,在沟通中提高学习力。取同事之长补己之短。四要向群众学习。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在日常的劳动生活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五要向领导学习。在观察中提高学习力,这种学习是领导的言行举止、潜移默化的领悟。
(2)提高调研力。通过调查研究,综合情况、分析问题、去伪存真、由表及里,提高调研力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既要调查又要研究。不能只有调查没有研究,通过调查去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提出新对策。二是既要注意发现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又要善于吸收基层和群众创造的成功经验。
(3)提高反应力。主要是增强应急和应变的能力。一是要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在危急面前要临危不惧,承受得起各种压力,果断决策,靠前指挥,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化解危机。二是要增强对重大变化的应变能力。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对领导干部的应变能力要求越来越高。所以要做到及时反应,准确反应,预见可能出现的问题,防患于未然,积极应对变化。
(4)提高判断力。重在提高判断事物、判断干事的准确率和前瞻性。要把准问题的性质,要准确判断工作格局。
(5)提高执行力。主要落实能力和操作能力构成。着重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要增强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按照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工作,要立足于早,争取早启动早执行。二是要确保质量,注重实效。坚持质量第一、实效第一的原则。
(6)提高决策力。要注意克服两个方面的错误倾向。一要克服优柔寡断、该决断不决断的错误倾向。二要克服越权越位、不该决断乱决断的错误倾向。
(7)提高协调力。对上要协调,对外协调,对下也要协调,横向之间都要协调,办一件事情看涨一项工作,没有协调难以成功。要增强协调的主动性、灵活性、目的性。
(8)提高表达力。主要通过两个渠道来表达思想和意图,通过文稿、文件、文章和交谈、发言、讲话等来提高写的能力和说的能力。
(9)提高创新力。我们面对的是一个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和不断创新的时代,一个单位没有创新力,就没有生机和活力,一个干部没有创新力,成长进步就没有希望和后劲。所以要求不断增强创新力。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条例》第三条所称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在党章和《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章、《条例》的手段,干扰、阻挠纪检机关的办案活动。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
第四条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1 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
2 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
3 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4 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 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 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 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在案件检查中,纪检机关要切实保障党员和群众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等项权利,保障被调查党员行使申辩、申诉等项权利,保障检举控告人、证人、被调查人和办案人不受打击报复。
第九条 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 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领导交办的,是指:
1 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办的;
2 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及其负责人和本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交办的。
上述领导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分管纪检室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 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凡纪检室认为需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 在初核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
2 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3 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
4 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
5 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1 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 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 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 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5 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 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
承办纪检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室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纪检室领导审批。
第十五 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追究党纪责任,是指给予纪律处分和免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
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 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另有规定的部门,是指铁路、外交、民航、海关、税务、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部门。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对应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1 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
2 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
第十九条 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对违纪党组织的立案,应由有立案权的党委、纪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 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上级纪检机关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必须是上级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
凡责成立案的,上级纪检机关应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核实材料;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
第二十二条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由承办纪检室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纪检室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会议或纪检组组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不设会的各级党工委、纪工委,地级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的立案问题,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
离退休后提高职级待遇的党员,其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按其提高待遇后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立案机关,是指决定立案或经批准后决定立案的机关。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需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办案人员的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 调查方案应经分管纪检室领导批准后实施。 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被调查人(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指与被调查人(被反映人)在其工作单位担任的党内职务或党外职务相应的一级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
1 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 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 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
如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可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
被调查对象是一级党组织的,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
2 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担任现任职务已严重影响调查工作。
本条所称妨碍案件调查,是指被调查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本人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
2 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
3 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
4 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纪检机关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检机关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附式8),送达有关党外组织。但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在报经党委同意后提出。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
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二十七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2 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3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4 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5 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
6 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7 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8 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9 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第二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党组织和党外组织、党员和党外人员。
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严格掌握。与被调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谈话时,如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事先告知本人。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被调查人、证人等未经调查人员许可,不得对调查人员使用这些手段。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调查组可以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被调查人。如被调查人提出申请,或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调查人员使用鉴定结论时,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纪检机关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时,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调查人和文件、物品的保管或持有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签名。对扣留封存的文件、物品等,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扣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查核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按照中央纪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检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存款有关规定办理,并要分别填写《查核银行存款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九条 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收集书证时,对可作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应采取动员的方法,不能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
(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谈话时,应制作《谈话笔录》。
对与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制作现场笔录,调查人员应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 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所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如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的,不能认定。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其内容应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xx-10-11 12:40:00【作者案件检查室 【来源】:【点击】:40960
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六条 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 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纪检室将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
第五章 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凡需审理室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应由调查组提出意见,经纪检室审议后,报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批准;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决定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 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立案依据包括:
1 检举材料;
2 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
3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4 立案呈批报告;
5 《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在移送以上材料时,应按调查报告中认定或否定问题的顺序编号。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纪检室在向审理室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第四十二条 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将调查报告等案件有关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由纪检室办理。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室应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本级纪委审理室,由审理室审理后起草处分决定并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然后,报本级纪委会讨论。
第四十三条 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审理过程中,如需个别补证,由审理室直接办理;如审理室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需要由纪检室补证的,应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补充调查。
第四十四条 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对已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纪检机关的案件,由审理室直接受理,不再履行立案手续,但应作为本级纪检机关办理的案件予以统计。如需个别补证的,由审理室办理。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的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办理立案手续。
需进一步调查的案件,是指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案件。
第六章 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对办案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查明情况,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办案人员未提出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未要求回避,但纪检机关认为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纪检室负责人的回避,由纪检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室负责人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军委纪委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报xx批准施行,并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纪检机关依照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五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立案
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第十九条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条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条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二十五条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九条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三十条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六条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第四十四条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第六章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军委纪委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报中央军委批准施行,并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为了不断强化纪检监察干部依法依纪办案意识,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切实提高办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案件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案件评查内容
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从案件实体、程序和文书制作三个方面,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结案件的调查卷和审理卷进行评查。
二、案件评查办法
每年年终对全年所办案件进行质量评查,评查分自查和集中评查两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
由案件承办室或镇街道纪委、市直纪检组对照案件评查标准进行查缺补漏,能补办的手续及时补办,不能补办的,写出书面材料上报案件评查领导组。
2、集中评查阶段
邀请运城市纪委审理室与市纪委案件评查领导组共同按照评查标准对所办案件进行集中逐案评查计分,填写案件评查质量报告表。
三、案件评查标准
案件评查实行百分制。实体占40分,办案程序占40分,纪检监察文书制作占20分。
(一)案件实体方面(40分)
调查案卷
1、案件事实(10分):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的原因、条件、发展过程、情节、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涉案的相关责任人责任是否清楚。缺一项扣1分。
2、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5分):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经历,现在工作单位及职务;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人士;被调查人的是否受过处分;调查报告中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违纪款退赔情况是否写清。缺一项扣0.5分。
3、证据材料(15分):是否一事一证,一人一证;被调查人谈话笔录、本人陈述材料,相关的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勘验和检查笔录是否齐全。缺一项扣1分。
4、定性及处理意见(10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依据的条规是否确切。缺一项扣2分。
审理卷
1、审理谈话(10分):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是否与本人进一步核实;错误性质、处分依据是否给本人讲清;下发处分决定前谈话中所受处分对本人职务、工资等影响是否讲清;是否告知本人的申诉权。缺一项扣1分。
2、审理报告(10分):违纪事实是否清楚、审理意见与调查组意见不同的理由是否写清;从轻、从重情节是否写清。缺一项扣1分。
3、处分决定(10分):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缺一项扣1分。
4、执纪(10分):所受处分相关的执纪回证是否齐全。缺一项扣1分。
(二)案件程序方面(40分)
调查卷
1、案件调查组成人员(2分):不得少于二人。
2、案件调查时限(5分):初核时限为一个月,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5天,案件调查时限为两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需延长的,是否报市纪委监委领导。超一天扣0.5分。
3、呈报领导签批的文字材料要求(6分):如初核报告、监察建议、立案决定书、调查报告等,是否使用《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文书呈批卡》,是否装入案卷。缺一项扣1分。
4、所有发给被调查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本人和有关单位的纪检监察文书都必须填写送达回证,是否加盖单位公章。缺一项扣1分。(6分)
5、案件检查中所形成的纪检监察文书是否编写页码,底稿是否装入案卷。缺一项扣0.5分。(5分)
6、初核时间、立案时间、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时间、调查报告(核实报告)等时间是否前后矛盾。一处矛盾扣2分。(6分)
7、移送审理时案卷初审章、领导签字等手续是否齐全。缺一项扣1分。(5分)
8、《调查告知卡》、《廉洁自律卡》、《回访监督卡》三卡是否齐全。缺一卡扣1分。(5分)
审理卷
1、案件承办人要求(10分):一般案件应由两人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进行审理,并确定一人主办。一人审理的扣5分。
2、审理时限(15分):案情简单的案件为2—10天,一般案件为7—15天,重大复杂案件为10—25天。超一天扣0.5分。
3、审核程序(15分):所审理案件是否经审理室集体审议,是否征求被审查人所在单位或支部意见,是否经纪委常委会和监委委员会议审定。缺一项扣5分。
(三)案件文书制作(20分)
调查( )卷和审理卷的总要求是:谈话笔录、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核实报告)、阅卷笔录、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的书写要工整,表述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观点要统一,文字要精练。
调查卷:
1、案卷装订是否整齐规范,卷面书写是否工整规范。不合要求的扣1—5分。
2、核实报告、调查报告等文书材料的书写是否符合公文格式要求。存有叙述事实不清,层次不清,语言模糊,错别字较多的。扣1—10分。
3、案件材料书写要求(5分):所有文字材料如证人证言、谈话笔录、核实报告、调查报告底稿、见面材料、本人陈述、检查等,必须用墨汁、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或纯蓝墨水书写。一份材料不合要求扣0.5分。
审理卷:阅卷笔录书写不工整,审理报告陈述违纪事实不清,层次感不强;处分决定语言含糊,表述不准,有错别字的。扣1—20分。
四、奖惩办法
年终根据各室、各单位的案件评查得分(所办案件得分数之和除以案件数计分)排队,并通报全市。对排在前三名的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经济奖励;后三名的通报批评,并根据案件评查扣分情况,按照每分10元的标准扣发办案补助。
五、评查领导组
组长:*(市委副 书记、纪委书记)
副组长:*(纪委副书记、监委主任)
*(纪委副书记)
*(纪委副书记)
成员:*(纪委常委、监委副主任)
*(纪委常委、监委副主任)
*(纪委常委、监委副主任)
*(纪委常委)
*(监委副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兼)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加强办案中的保密工作,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纪检监察机构办案人员和纪检监察机构内部因工作需要接触案情的人员。第三条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保密要求按照《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对案件或问题初核时,不准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
第五条 《立案呈批报告》、《初步核实报告》等有关案件材料,应指定专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制定案件调查计划要同时制定保密措施,调查大案要案要有具体保密方案。
第七条 拟采取的调查手段、措施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准向被调查人泄露;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第八条 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做到:两人专管,卷不离人,严防丢失;上下车、船、飞机时,要及时检查,相互提示。
第九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第十条 汇报案情及有关情况时,应使用加密传真,不得使用平信、明码电报和电话。传递办案材料,应通过机要部门。
第十一条 出境调查携带案件材料,应当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审理结束后,按规定移送。
第十四条 阅卷笔录、审理讨论笔录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第十五条 案件材料及办案请示、报告和其他有关文字材料,均应按《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划定密级和期限,并妥善加以保管。
第十六条 正在办理的案件,一般不对外宣传报道;需要宣传报道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办案中如发生泄密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本单位保密委员会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补救;事后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并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应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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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是纪律审查的生命线。从政治纪律的高度来认识保密纪律,能否做好保密工作,关系到查办每一起违纪违法案件的成败。纪委从来信接访到后勤服务的同志,人人重要、个个要害,谁也不准打探情况、跑风漏气、帮着说情。
可见,保密工作被中纪委置于生命线的高度。那么对于保密工作有哪些具体规定呢?纪委如何防范泄密呢?
中纪委
密级制度
检举党和国家领导人属绝密级
中纪委1995年的《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了严格的密级制度。
最高为绝密级,包括两种情况:检举、控告党和国家领导人或省、部级党政府领导班子中的重大问题的事项;未公布的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立案查办的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及查处的具体情况。
然后是机密级,包括五种情况:检举、控告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或地(市)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重大问题的事项;未公布的全国及省一级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案件综合分析材料和统计数字;未公布的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立案查处的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及有关情况;未公布的全国查处违纪案件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统计数字;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涉外案件的决策、方案和案件材料。
除了绝密级、机密级,第三个层级是秘密级,包括四种情况:检举、揭发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或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重要问题的有关事项;未公布的地(市)级或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立案查处的重要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地(市)级或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涉外案件的决策、方案和案件材料;未公布的省一级查处违纪案件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统计数字。
《纪检监察举报工作保密制度》还规定,举报材料列入密级管理,个人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者复制、拍摄、翻录。
行为准则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
十以来,中纪委查处了近百余中管干部案件,其中不少都是大要案。按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的要求,调查大案要案要有具体保密方案。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制定于1996年,作为专门为纪检监察机构办案人员制定的保密准则,这部规定提出了若干个行为规则。
例如要求办案人员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做到:两人专管,卷不离人,严防丢失;上下车、船、飞机时,要及时检查,相互提示。明令办案人员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这部规定还要求汇报案情及有关情况时,应使用加密传真,不得使用平信、明码电报和电话。传递办案材料,应通过机要部门。
接到举报后,纪检机关都有一个初核,核查举报内容的真实性,然后做出是否立案调查等结论。这部规定要求,对案件或问题初核时,不准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立案呈批报告》、《初步核实报告》等有关案件材料,应指定专人登记、管理。
中纪委官网头条文章《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还提到:讨论研究纪律审查工作要有专门记录本,由专人负责管理,对电脑和存储介质也要逐一核对、登记在册。
有人泄密怎么办?
中纪委两名内部人被调查
《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文章提出:中央纪委已经规定,纪检监察室的主任、处长,未经授权不准与联系地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系,这是一条纪律,必须严格遵守,对违规私存、隐瞒线索,擅作取舍、选择性办案,甚至胆大妄为,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去年全年,全国纪检系统查处的自家人、违纪违法纪检监察干部达1575人,其中厅局级34人、县处级229人。
这些被查处的自家人中,是否有人曾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呢?
1575人中,包括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魏健,中央纪委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曹立新,两人都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去年5月先后被调查。
据《财经》报道,曹立新被调查,是因为牵扯到了山西交通系统窝案。山西交通系统一把手段建国,曾寄望于一名在纪检系统有广阔人脉的掮客,向这名掮客打探情况。该名掮客叫冯朝辉,其在纪检系统的熟人就是曹立新。曹立新曾任中央纪委纪检监察六室三处处长,分管领域包括山西。魏健被调查则涉及在查办四川系列贪腐案期间向他人通风报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全面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督促、协调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扎实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推动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机构设置
下列机构为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
1、派驻纪检组:驻区教育局纪检组、驻区建设局纪检组、驻区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驻区经济贸易局纪检组、驻区农业局纪检组、驻区民政局纪检组、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纪检组、驻区卫生局纪检组、驻区财政局纪检组、驻区法院纪检组、驻区检察院纪检组;
2、派出纪工委:区直机关纪工委、区教育纪工委、华林经济开发区纪工委、太湖工业园纪工委(其中龙桥、霞林、凤凰山3个街道派出纪工委不在此列)。
三、管理范围
1、驻区教育局纪检组负责区教育局、区文体局、区教师进修学校、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2、驻区建设局纪检组负责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3、驻区政府办公室纪检组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区人事局、区审计局、区旅游局、区人防办、区局、区外侨办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4、驻区经济贸易局纪检组负责区经济贸易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投资项目中心、区物价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统计局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5、驻区农业局纪检组负责区农业局、区委农办、区水务局、区海渔办、区林业局、区供销社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6、驻区民政局纪检组负责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残联、区老龄办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7、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纪检组负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计生协会、区科技局、区科协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8、驻区卫生局纪检组负责区卫生局、区疾控中心、区医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9、驻区财政局纪检组负责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外经局、区交通局、区粮食分局、区贸促会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10、驻区法院纪检组负责区法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11、驻区检察院纪检组负责区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12、区直机关纪工委负责区直机关党工委、区委办、老干局、区委编办、区委党校、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档案局、区关工委、区宗教局、区工商联、区台办、区侨联、区委文明办、区文联、区社科联、区报道组、市广电中心记者站的纪检监察工作;
13、区教育纪工委负责的单位同区教育局纪检组;
14、华林经济开发区纪工委负责华林经济开发区及其所辖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15、太湖工业园纪工委负责太湖工业园及其所辖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区人大、区政协、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由区纪委直接负责,具体日常业务工作依托区纪委办公室进行协调联系。
派驻纪检组所负责单位因工作需要,需重新调整的,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工作职责
派驻纪检组具有以下职责权限:
(一)监督检查职责
监督检查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1、派驻纪检组长参加负责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民主生活会,参加负责单位年初财务支出预算安排、人事安排、重大资产处置等涉及人、财、物方面的重要会议研究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重大业务活动。
2、派驻纪检组长应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干部群众反映的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派驻纪检组有权对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干部奖惩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有权对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问题提出纠正的建议。
4、派驻纪检组有权对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和《行政监察法》情况进行监督。
5、监督、检查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和负责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6、督促、协调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研究、制订本系统、本行业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二)受理检举、控告、申诉和查办案件职责
受理对负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负责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经区纪委、监察局批准,初步核实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它干部违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1、派驻纪检组对群众反映或在工作中发现涉及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问题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直接报告区纪委、监察局领导。
2、派驻纪检组在职责范围内可以受理不服处分的申诉。在承办申诉件过程中,对申诉人不服复审、复议(复查)决定的,直接报告区纪委、监察局领导。
3、经区纪委、监察局批准,派驻纪检组可以对反映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区纪委、监察局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派驻纪检组可以参与调查。
4、派驻纪检组负责调查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政纪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决定立案调查,并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调查结束后,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派驻纪检组提出处理意见,移送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协审后,按照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程序;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派驻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单位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三)组织协调职责
协助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协助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及任务分解,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协助负责单位党组织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抓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洁自律和勤政廉政教育工作。
3、协助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开展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及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4、协助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开展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教育,抓好有关制度建设。
五、工作关系
1、派驻纪检组与区纪委、监察局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受区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的双重领导,以区纪委、监察局为主。
区纪委、监察局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指导和检查,并确定一名常委分管派驻纪检组工作;具体业务工作由区纪委、监察局有关职能室负责指导协调。派驻纪检组遇有重要违纪线索,可直接向区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派驻纪检组长休假、因私请假或因公外出,应事先报告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离岗手续。1至3天的,向区纪委、监察局分管常委报告;3至7天或离省出差的,向区纪委分管副书记报告;7天以上或出国、出境的,向区纪委书记报告。
2、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长享受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中同级干部的待遇,排名次序按驻在部门同级干部的职级任职时间先后排列。
驻在部门应指定一名干部兼任纪检监察工作,协助派驻纪检组长开展日常工作。
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在研究干部提拔、调整、奖惩等有关问题时,应当事先征求派驻纪检组长的意见。
派驻纪检组长应当接受驻在部门的领导,主动汇报工作;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要积极支持其履行职责。
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纪检组长按照工作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沟通。
派驻纪检组长应当专司其职,原则上不参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的业务分工,不直接负责管钱、管物,其福利待遇由驻在部门负责。
3、派驻纪检组与负责单位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应加强对负责单位的协调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对负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单位要指定一名干部兼任纪检监察工作,并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4、派驻纪检组与上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要根据负责单位的业务特点,主动加强同相应的上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取得指导和支持。
六、工作制度
1、挂钩联系制度。区纪委、监察局指定分管常委挂钩联系派驻纪检组工作,并对分管的副书记负责;派驻纪检组长要定期向挂钩联系的常委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并加强与负责单位兼任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之间的挂钩联系,切实履行职责、搞好协调,适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联席会议制度。区纪委、监察局每季度定期召集派驻纪检组长召开联席会议,派驻纪检组每季度相集负责单位兼任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围绕总结部署工作,传达上级精神,交流工作经验,研究需要提交区纪委、监察局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针对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在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带倾向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召开。
3、报送报告制度。派驻纪检组每年要认真做好文书档案、案件档案以及来信来访的收发、登记、整理、归档等工作,并定期向区纪委、监察局报送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的工作安排、年度工作总结等资料,对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贯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4、考核述职制度。派驻纪检组长的年度考核由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共同实施,考核内容及方式根据区委统一考评标准和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确定,派驻纪检组长应就年度履职情况向区纪委、监察局进行书面述职;区委组织部按照派驻纪检组长总数核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并予以单列,考核等次由区纪委提出,报区委组织部提交区委研究决定;年度考核情况由区纪委、监察局向驻在部门和派驻机构通报,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5、协作办案制度。在案件调查时,遇到人手不足或案情重大等情况,由区纪委、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抽调派驻纪检组干部成立办案小组,有效整合办案力量,实行联合协作办案。
6、监督检查制度。区纪委、监察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特邀监察员、党风廉政监督员、效能监督员、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代表,对派驻纪检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派驻纪检组要自觉接受区纪委、监察局的监督,同时接受负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能力和水平,保证查办案件工作的质量,有效整合办案力量,加大对违法违纪的惩处力度,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根据市纪委《关于深入推进乡镇办案协作区工作的意见》(安纪发[20__]3号)文件精神,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在全县建立办案协作区制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创新办案工作机制,有效整合乡镇、部门纪委(纪检组)办案力量,提高办案效率,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条 工作原则
1. 坚持以查办疑难案件、重点案件为主的原则。
县纪委从本级受理的涉及各协作区科级以下干部的举报中排查筛选出案情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线索,案发地乡镇、部门纪委(纪检组)认为自己查处有困难、有阻力的案件线索,报经县纪委排查确定后,以协作办案方式办理。一般案件线索由各乡镇、部门纪委(纪检组)按程序自行办理。
2. 坚持垂直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领导全县纪检监察办案工作,县纪委包联常委对协作区内的办案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所需办案资源在协作区及权限范围内统一调配。
3. 坚持以老带新、共同提高的原则。协作办案工作应发挥办案骨干主导作用,同时通过以老带新、以案代训方式促进基层纪检干部办案能力、办案水平的共同提高。
第三条 组织领导。
成立县区两级办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县办案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陈先林担任;副组长:鲜从平,崔荣明;成员:严晓婷,王玉安,李明,汪晓剑。各协作区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纪委各联区常委担任,联区责任室室主任担任副组长,所在片区纪委、纪检组负责人为成员。县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各协作区办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协作区划分及包联责任领导。
1、协作区划分。按照就近整合、优势互补、有利工作的原则,全县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划分为七个办案协作区,即__镇、__乡、__镇、__镇、__乡为第一协作区;__乡、__乡、__镇、__乡、__镇为第二协作区;__镇、__镇、__镇、__乡、__乡为第三协作区;县直各部门设立纪委的单位为第四协作区;县直各部门设立纪检组的单位为第五协作区;县直机关工委、未设纪委、纪检组的县直部门、单位为第六协作区;驻石各单位为第七协作区。
2、落实包联责任。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__×负责包联第六协作区,责任室为县纪委办公室;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__×负责包联第七协作区,责任室为县纪委审理室;纪委副书记__负责包联第一协作区,责任室为县纪委纪检监察室;纪委常委__负责包联第四协作区,责任室为县纠风办;纪委常委__负责包联第五协作区,责任室为室;纪委常委__负责包联第二协作区,责任室为执法监察室;纪委常委__负责包联第三协作区,责任室为党风教育室。
第五条 工作职责。
1、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县纪委对全县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协作区内各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将案件线索受理、办理情况,报送县纪委纪检监察室,由县纪委集体排查确定主协办单位。
2、办案人员统一调配。县纪委监察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全县纪检监察办案人才库,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对办案力量进行统一调配。
3、困难问题统一协调。片区包联领导负责与协作区内涉案单位党委、政府的协调工作,协调落实好办案人员抽调、后勤保障等。
包联领导对片区联合办案组所查办的每起案件,应要求做到“三定”、“四统一”,即定方案、定进度、定时限,统一办案程序、统一调查取证要求、统一公文格式、统一组卷立卷标准,确保案件查办的效率和质量。
4、案件治本工作。包联领导及责任室应督促协作办案调查组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一案三卡” (办案告知卡、办案自律卡、回访监督卡)、“一案三报告”(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剖析报告、整改落实报告),确保治本工作取得实效。
5、参与县纪委组织的案件办理。按县纪委工作安排,各协作区应积极参与县纪委监察局组织的大案要案查处工作。
6、处理疑难问题。对于一般问题,由协作区内受理单位自行办理。属于复杂疑难问题的,由受理单位纪检组织向县纪委报告备案,经县纪委案件线索排查小组排查研究后
交由协作区包联领导及责任室统一牵头组织办理。
第六条 办案范围。协作办案采取既分工又合作的方式。一是案情简单的案件由案发单位自行组织人员查办;二是重大、复杂的案件,案发单位难以独立查办的案件,由案发单位书面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经县纪委、监察局审定实行联合办案,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安排所在办案协作区内的其它乡(镇)、纪检组人员,协助案发单位办案;三是所查的案件不宜由案发单位办案人员查办的,实行交叉办案,由县纪委、监察局安排所在办案协作区内的其他乡(镇)纪委、县直纪检组查办。其中包括:(1)查办的案件是案发单位办案人员的近亲属;(2)查办的案件与案发单位办案人员有利害关系;(3)案发单位办案人员与查办的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的案件;(4)查办的案件涉及面广、涉及违纪人员多,案发单位办案人员查办该案后不利于开展工作的案件;四是县纪委、监察局查办重大案件,根据需要从乡(镇)、县直纪检组抽调人员协助办案。
第七条 工作程序。
1. 登记处理。凡联合协作调查的案件,由县纪委领导批示指定或由案发地乡镇纪委提出。对于由县纪委监察局室受理并经分管领导批示需协作区调查的举报,由室将反映信及领导批示件送纪检监察室登记处理;对于由案发地乡镇纪委受理的需协作区调查的举报,由案发地乡镇纪委向协作区包联领导和县纪委分管案件领导书面汇报,经审批同意后,送纪检监察室登记处理。
2. 领导签批。县纪委案件线索排查小组定期排查案件线索,视情况采取协作办案方式办理案件,由包联片区的领导具体安排该片区协作办案工作。纪检监察室根据领导批示,协助责任室具体指导联合办案组的案件查处工作。
3. 督办协调。负责包联办案协作区的县纪委常委召集联合办案组所有成员,将举报材料转交给联合办案组承办,并对办案过程加强指导协调。必要时,联区责任室也可派员参加办案。
4. 案件调查。联合办案组实行主办人责任制,按照查案有关要求开展工作。调查结束后,由办案人员共同研究,形成调查报告,并深入开展查案治本工作,经责任室初审、包联领导复审后,由办案协作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5. 结果处理。经初核未发现违纪事实的,调查组填写初核了结审批表,报联区常委初审后,由县纪委监察局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审批。对需要立案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案发地党政组织或县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进行立案,按照基层纪委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调查结束后,由协作区安排未参案纪检干部初审后,报县纪委审理室审理。
6. 回访反馈。对署实名举报的,由办案组负责向人进行反馈、答复,填写回访反馈意见表, 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第七条 违纪款物处理。协作办案中涉及的违纪款物,原则上由办案组负责追缴,报办案协作区和县纪委监察局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 工作要求。1、纪律要求。协作区内党委、政府对区内办案工作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保证抽调人员能够按时按要求到岗。联合办案组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严格遵守办案工作各项纪律规定。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严格履行主、协办人员职责,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有序进行。
2、建立“五包”责任制,即包接待、包调查、包处理、包回访、包稳定,协作区办案组对所负责的协作区内各单位发生的问题从接待解决、调查处理以及事后回访全程负责,跟踪问效,直至群众满意为止。
3、落实案件主办责任制。各片纪委(纪检组)案件查办及相应的治本工作受该协作区联系常委和县纪委分管案件副书记领导。每起案件应明确主协办人员,谁主办谁负责。一般由发案乡镇和部门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为主办人,片区内其他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为协办人;
4、协作区定期联络。联区常委每季度召集一次片区办案工作分析会(也可根据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本片区、案件受理、办理情况进行深入分析,通报本片区各单位的受理情况及自办、交办件查办情况;对片区各单位办案经验教训进行研讨;对查办终结的案件进行综合剖析。协作区工作例会及临时性会议地点可由各片区包联领导在协作区内各单位安排。
5、落实后勤保障。在办案过程中,对所需办公场所、办
近年来,大同镇纪委在上级纪委和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严格履行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注重强化对镇党委班子及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镇纪委在同级监督的探索和落实上有了长足的进步,有效促进和加强党委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身建设。
一、基本情况介绍
****年**月底大同镇**个社区(村)纪委、**个纪检小组选举成立,**月阳光社区纪委选举完成,大同镇辖区内**个社区(村)实现纪检组织全覆盖。大同镇纪委现有专职纪委书记**名,专职纪检干事**名,兼职纪委委员**名,规范化谈话室**处。社区(村)现有纪检干部**名。
二、全面参与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
镇党委定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带头一层管一层,层层压实责任,镇纪委“真抓真做”共同推动“两个责任”履行。镇纪委书记参加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镇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全面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的过程监督,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杜绝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讨论事项敢于坚决发声。
同时,镇纪委强化对研定事项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纪检建议,并督促有关问题整改落实。一是做到监督检查范围全铺开。制定纪委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将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财务规范执行情况、工程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财政资金审核发放情况等日常工作纳入检查范围。二是力求监督检查方式多样化。通过督查、暗访、测评、抽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将日常监督检查与*******等工作相结合开展专项督查。三是确保督查反馈问题病灶清。对督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暴露出的廉政风险点,坚持从制度、机制上找原因、查不足、寻漏洞,针对性地为党委制定、修改和完善规则制度提出纪检建议,并做好督查问题整改、制度规章修订的监督指导,进行不定期的“回头看”,巩固好、坚持好督查整改成果。
三、从严把关当好选人用人“评委”。
严守“入口关”。一是镇党委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镇纪委书记签字确认并对推荐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二是在选拔任用干部时,镇纪委全程参与投票推荐、个别谈话、组织考察等用人选人流程,并对人选提出是否影响使用的结论性意见,严把政治关、廉洁关、形象关。
严把管理关。一是通过明察暗访、专项检查、不定期访谈等形式,及时发现干部在政治态度、思想倾向、能力素质上暴露的问题,及时给予提示提醒。二是编印《大同镇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突出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以案为鉴。三是为二级机构负责人、社区(村)主要领导建立廉政档案,动态化更新,全覆盖管理,全面监管干部“廉情”。
严肃执纪关。镇纪委紧扣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重点案件,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执纪,2018年至目前立案审查违规违纪党员干部***人次,其中查处镇干部**人次,查处社区(村)“两委”干部**人次。其中违反工作纪律的**人,违反廉洁纪律的**人,违反生活纪律的**人,违反群众纪律**人。其中给予党内警告**人、党内严重警告**人,留党察看**人、开除党籍**人,继续保持了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
四、勤勉客观充当对上“电话亭”。
一是镇纪委每年将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以述责述廉述德报告书面形式,收集汇总、审核把关后向上级纪委报告。
二是从信访举报、巡视巡察、专项行动、明察暗访等多渠道多方式收集案件线索过程中,一旦发现有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信访举报或“一案双查”的问题线索,即移交或报广德市纪委监委备案。
三是在协助上级纪委监委对班子成员执行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外,镇纪委注重在平时工作交流、谈心谈话及8小时外了解掌握党委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变更情况。一旦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提醒当事人向上级纪委监委即时准确报告,并事后与上级纪委监委就当事人报告情况进行核准更进。
五、从严问责站好对内“纠察岗”。
一是运用“四种形态”,以红脸出汗为常态。适时结合专项行动开展督查,对政务服务大厅等部门开展暗访暗查,对民政资金延伸审计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项清查。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外,对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亦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
二是开展警示教育,绷紧廉政之弦。在党委会上纪委书记领学《典型案例选编》;组织班子成员集中收看徐明亮违纪案件警示教育片《长恨无眠》,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邀请市委党校干训部讲师,为班子成员开设廉政课堂,进一步提升廉政修养。
为加强对派驻(出)县直部门纪检组和各基层纪委的管理,根据州纪委文纪发[200*]3号、州委办公室文办发[200*]40号文件和县委富发[200*]25号《关于在县直部门派驻(出)和建立完善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15个乡(镇)纪委、县直机关纪工委、县教育局纪委、县经贸局纪委、县公安局纪委和金坝林场纪委的书记、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员。
(二)派驻县直部门的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员。
二、管理原则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的职能,是县纪委监察局工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乡(镇)和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受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单位党委(党组)以及行政班子的双重领导。县纪委监察局在办理案件时,可根据案件的需要抽调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实行分片集中、交叉和异地办案。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年终向县纪委常委会进行一次述职。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
派驻(出)纪检组和基层纪委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协助、配合同级党委、政府或行政班子抓好所在单位或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主要职责就是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格局。具体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行政班子会,监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决策,保证政令畅通。
(二)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开展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三)督促所在乡(镇)、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
(四)初步核实重大违纪、政纪问题案件,并向上级报告。
(五)受理查处在职权范围内的控告、申诉违纪、政纪案件。
(六)完成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基本权利
(一)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应参加同级党组织会议、行政领导班子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重大项目决策、重大业务活动等。
(二)纪检组长、专职纪委副书记参加驻在单位同级行政领导班子办公会,也可列席同级党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委在认真执行驻在单位党组织的正确决定的同时,对驻在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对所在乡(镇)、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五、案件处理权限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依照《》及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处理如下案件:
(一)对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副科实职(不含副科)以下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检查决定。
(二)对所在单位和所属系统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确认犯有严重错误的,提出停职检查的建议。
(三)对直接立案检查的自办案件按以下要求办理:1、应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报同级党委或机关工委作出处理决定;2、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必须报县纪委监察局,由县纪委监察局按程序办理。
(四)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不当的违纪案件或有关问题提出改变的意见或建议。
六、重要案件查办措施
案件查办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规定进行。初核案件由各基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按干管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初步调查核实,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集中办案。对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的查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根据查案需要,可从各基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抽调部份有办案经验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办案人员集中办案。整个查办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领导、统一协调。
(二)交叉办案。对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的查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从案发地外的其他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抽调部份有能力的办案人员实行交叉办案。整个案件的查办工作由案发地纪委或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县纪委监察局相关职能室派办案人员协调指导。
(三)联合办案。对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的查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协调,统一部署和安排,可从检察、审计、公安、司法、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和各基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抽调办案人员联合办案。整个案件的查办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实施。
七、工作报告
(一)每月工作情况简报。这是基层干部管理的常规工作。内容有本月出勤及开展工作内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监督工作报告。主要解决在履行领导班子工作监督职能时,出现的特殊问题。内容为在开展监督工作中遇到具体事项的执行方案与上级有关文件、政策规定不符的,自己无力纠正的情况。
(三)案件查处备案报告,主要预防案件查处中检审合一的问题。各级在查办案件中,依照规定必须履行立案、案检、案审三道工作程序,其中立案、案检在各部门、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均可进行,如果审、检合一就难免出现量纪奇轻奇重的问题,还会出现程序不合法,因此,必须履行报告审查备案,若有问题,及时纠正。
八、工作目标和干部年度考核
(一)县纪委监察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本县的实际,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实行具体的量化考核。年初由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代表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与县纪委监察局签订《纪检监察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责任制》,年底由各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上报自检自查的情况,县纪委监察局组织检查组,以听、看、查、访等形式,对各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落实《纪检监察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后,兑现奖惩。并以各个基层纪检机构和纪委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情况,作为干部晋升(或降级)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和乡(镇)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员,列入县纪委监察局年度考核的人数基数和优秀比例名额。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和纪检监察员的年度考核,先由其所在部门和乡(镇)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成效及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表现情况,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并把纪检监察干部的《年度考核登记表》移交给县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后,装入其个人档案。
九、干部教育培训
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新形势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及干部的变动情况,除认真组织派驻(出)机构和基层纪委干部,参加中央、省、州纪检监察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县纪委监察局各室要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积极鼓励和支持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各类学历教育,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十、干部任免
(一)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和乡(镇)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副科级纪检监察员),由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人选,县纪委监察局配合县委组织部进行考察,经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县委组织部按干部任免程序提交县委研究决定。
(二)纪检监察员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县人事局会同驻在单位党组织考察后,由县纪委监察局任免,任免文件送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备案。
十一、干部交流
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和乡(镇)纪委书记,除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外,一般不从驻在单位、部门产生。从部门、乡(镇)推荐选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人选,原则上交流到其他部门、乡(镇)去任职。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
十二、干部待遇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委的工作人员的党组织、团组织关系、行政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其办公用房、办公经费、车辆使用、设备购置、工资、差旅费、福利待遇及退休安排等均由驻在单位负责并享受该单位同级干部的待遇。
所有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均享受纪检监察工作岗位津贴,驻在部门有特殊津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办理,不得重复享受。
十三、干部管理
县纪委监察局内设干部室,具体负责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包括干部的培训、教育和任用的考察、干部交流计划、组织建设等,加强对派驻(出)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十四、纪律责任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驻在乡(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以此作为干部调整的依据:
1、对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发生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办的;
2、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为我市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监督检查遵循党委(党组,含党工委、党总支、党支部,下同)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群众参与;预防为主、违规必纠的原则。
三、责任部门
市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市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的对象
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属于市委管理的全市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五、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二)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呈报任免程序)的情况;
(三)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干部交流和回避以及免职、辞职、降职、提前离岗退养、退休等制度的情况;
(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科学机制方面的情况;
(五)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六)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以及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方面采取的措施;
(七)指导、检查、监督基层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六、监督检查的方式
监督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各党委(党组)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报市委组织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二)市委组织部每年组成检查组对各镇(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市级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可根据情况需要,不定期地派出联合检查组,对有关党委(党组)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监督检查的步骤
(一)拟定方案,确定被检查和抽查单位,组成若干检查组并进行培训;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在一定范围内检查公告;
(三)听取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的汇报;
(四)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访谈,听取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单位负责人(本单位中层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员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对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走访有关部门、开展问卷调查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
(五)查阅台帐。主要查阅: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呈报任免的有关材料;干部任前公示和举报受理调查处理情况材料;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创新后备干部工作机制的情况材料;干部监督工作基础台帐(包括:党委(党组)年度工作报告、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台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台帐;领导干部个人收入和重大事项报告台帐;干部工作台帐;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情况台帐;干部监督联系通报工作台帐;领导干部考核述职工作台帐;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台帐等)。
(六)抽查基层单位。根据检查需要,随机抽查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基层单位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七)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组写出专题报告,汇报检查情况。
八、监督检查的纪律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被检查单位的党委(党组)要如实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九、日常监督措施
(一)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有关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党委中心学习组要把《干部任用条例》作为领导干部学习的内容。党委(党组)在向同级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全委会的监督。
(三)党委(党组)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和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和调整的,应向市委组织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用,凡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界限需继续留任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都应事前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
(四)坚持和完善市委组织部与市纪委以及其他执纪执法部门的干部监督联系通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干部监督联系通报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和干部监督联络员会议,就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以及全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内容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建立干部监督员制度,由市委组织部聘请干部监督员,定期听取和征求干部监督员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以及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组织干部监督员参加全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网络,健全监督体系。
(六)加强干部监督信息工作,努力扩大信息来源。公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举报电话(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电话:58681374)。利用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纪律。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受理调查核实。探索建立干部监督信息库。
九、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核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二)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干部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基层党委(党组)对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结果,一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必要时,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可派出督查组,对责成有关地区和部门查核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四)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关,加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查处,必要时可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于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责任人,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立案查处。
(五)市纪委(市监察局)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适时与市委组织部沟通情况。
一、建立查前审批和查后报告制度
1、各执法部门需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或执行其他任务,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申报(附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实施检查的单位和科室、检查内容、检查范围、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组带队领导及人员组成等内容。待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审查批准后,开具《赴企业检查许可证》,方可进入企业进行检查。
2、执法检查部门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应将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向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是否存在接受企业宴请、在企业报销个人费用和接受企业馈赠等情况。同时执法部门要及时将检查情况存档,并建立检查台账档案,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根据企业调查反馈情况不定期对执法档案进行检查。
3、如遇安全生产检查、食品安全检查、重大环保案件调查和刑事案件以及国家和省市安排的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等特殊情况,可先行检查,但事后应在5个工作日补办有关手续,向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报告检查的有关情况。
二、实行企业安静生产日制度
4、除安全生产检查、食品药品安全检查、消防检查、环境保护检查、刑事案件等特殊情况外,每月6日至25日为企业生产经营“安静日”,任何部门不准到企业进行检查。确需到企业检查的,一律实行一事一审批制度。
三、推行联合捆绑检查制度
5、对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在同一或相近时间到同一企业进行内容相关联检查的,要明确由1个单位牵头实行联合检查,合理安排行政执法检查频次,防止多头检查。
6、同一单位的机关科室和下属分局(所)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执法检查,应当互相承认检查结论,不得重复检查。
7、同一执法部门的各个科室对同一企业均有检查、收罚职能的,应在同一时间联合检查、收罚或开展有关工作,严禁多头轮番检查。
四、规范行政执法检查程序
8、实行“亮三证填一卡”制度,“三证”是指《执法证》、《收费(罚没)许可证》、《赴企业检查许可证》;“一卡”是指《企业负担登记卡》,执法部门进入企业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主动出示“三证”,检查中如实填写“一卡”,并双方签字,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9、检查结束后5日内,执法检查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执法检查后未向检查对象提出整改意见的,不得就此实施行政处罚,杜绝“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现象。
五、严禁随意对企业进行处罚
10、执法部门对于一般违法和首次违法行为,应执行首次告知不罚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确应处罚的,一律按低限处罚,并告知处罚依据,同时指导被处罚对象进行整改。
11、执法部门确需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进行,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要严格按照辛政办13号文件要求,必须报经本单位局长办公会研究,按规定召开听证会、并向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纪委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备案。
六、严格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行为
12、检查期间,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实施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强制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一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和个人的宴请,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和个人的任何馈赠和报酬,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任何形式的娱乐、旅游等活动。
13、严禁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不得以检查为由无偿占用企业商品和物品,不得凭借职权向企业乱摊派、拉赞助、收会费和变相强制企业参加收费培训。确需开展联谊、培训等活动的,必须由承办单位向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14、严禁借执法检查故意刁难企业,禁止对企业举报、投诉行为进行打击报复。
七、强化监督考核机制
15、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将采取不定期检查各单位执法检查档案、召开企业代表座谈会、明查暗访、听取汇报等形式,加强协调和监督,全面掌握各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情况。每个季度对各执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汇总,纳入年度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