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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财务部门记账的社团事业单位:市民营经济协会、市工商学会、工商局信息中心、市12315申诉举报受理中心、市消费者协会、消费报社。
第三条各社团事业单位应配备专(兼)职报账员,各项收支、往来款项和票据、发票,由报账员向财务部门结算。财务部门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社团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实际负责人对单位的所有收支工作负责。
第四条社团事业单位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不得开设其他结算账户。
第五条社团事业单位各项收支经济业务和代办事项发生的往来款,必须全额纳入本单位法定账目核算,严禁多头开户、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
第六条社团事业单位各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各社团事业单位,参照财政预算管理的做法实行内部预算管理。经费收支预算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单位业务开展情况,于每年12月份由事业社团单位研究提出下一个年度的收支预算草案,财务部门审核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以主管局的名义下达。
第七条根据资金管理与工作需要,局机关可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集中社团事业单位资金。所集中资金的收支,按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违规在社团事业单位直接列支费用。
第八条社团单位向会员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在一周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会费收取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社团事业单位接受社会赞助、捐赠应当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接受赞助、捐赠的社团事业单位必须与赞助、捐赠人订立合同。社团事业单位收取各项费用应向交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九条社团事业单位须按规定使用票据,不得私自印制票据。使用税务发票应指定专人到税务部门购领,并按照税务部门发票管理规定管理,设置发票使用登记簿。
第十条社团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开票、收款,收取的款项必须在收款当日(遇特殊情况自收款之日起两日内)交财务部门或存入银行指定账户并办理票款结算手续,不得坐支现金,不得自设其他账户存放资金或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社团事业单位各项支出应根据预算安排,按以下分类及权限进行审批。
(一)人员支出:直接用于单位职工(含聘用人员)个人部分的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其他工资、各类津补贴、奖金福利等。
人员支出除执行市相关规定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奖金挂钩,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人员支出需由单位负责人确认,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
(二)常规性日常公用支出:每月发生的水电费、电话费、邮寄费、印刷费等,无需事前审批,实际发生时由单位负责人确认,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
(三)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除人员经费、常规性日常公用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由经办人签名,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3000元以上(含)的支出需事前报批,填写《事业社团单位经费使用报批单》,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局长同意后办理,实际费用发生后履行审批手续。超过5万元(含)的支出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支出,分管局长审批时在支出凭证上标注“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第十二条超出预算和入不敷出的开支一般不予列支,若确为工作需要应事前报告分管局长,经局长审批同意后先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第十三条各项费用报销细则:
各项经费的支出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使用规定,1000元以上支出须从银行划转到服务单位进行转帐支付结算。
(一)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二)购买实物的支出除提交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外,必须附有验收或领用证明。
(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支出除附相关票据外,还应附参加政府采购的相关材料。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在报销时需提供派出单位公函(介绍信)、公务接待清单及合法有效的结算发票。接待清单应注明具体的接待对象、公务活动项目、陪同人员。
(五)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会期、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六)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七)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相关交费证明等凭证。
(八)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提供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的材料。
(九)设备购置费用支出报销时需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资产验收入库单、领用单(数量种类较多可加附详细清单),合法有效的结算发票等附件材料。
(十)房屋维修、装饰工程费用支出报销时,需要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规定提交材料外,需附批准文件、经费预算报告和施工单位建设、维修(装饰)预算书,工程结束验收单和项目结算审计报告。
(十一)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有规定列入政府采购除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外,报销时要提供维修单位出具的车辆维修项目费用清单,以及合法有效结算发票;车辆燃油要使用油卡结算,实行一车一卡,报销时提供油卡充值清单及发票。
(十二)其它商品和服务类支出在报销凭证摘要中说明支出的相关事由,除按规定审批外,还应当将开展工作的材料(上级文件,通知、工作小结、合同以及此项经费支出所保障工作的其它资料)作为支出附件。
提交材料规定的未尽事项的,有规定在支出报销时需要提供相关附件材料的应按规定提交材料。
第十四条在各单位兼任领导或工作人员的公务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或享受其他奖励、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社团事业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财务和实物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盘点,并将固定资产实物清单报局办公室备案。局办公室应加强对社团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1、集中管理原则。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管理体制不变。单独建账的统管单位的各项经费(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经费、其他收入)由局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分单位预算和收支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财务没有统管的县级事业单位的专项经费,根据工作实绩实行统一管理,与工作实绩挂钩,奖惩兑现。
2、计划管理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先计划、后开支”原则,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增收节支,保工资发放,保正常办公和必要开支,保重点项目支出。
二、财务管理细则
1、收费管理。收费由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配备专人领取收费发票,按照物价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集中收费,收费票据明确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票据使用完毕,收费人员及时核销票据,严禁坐支。
2、支出审批程序。各单位、机关科室各项支出费用由所在单位、科室负责人向局领导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列支。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人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并签署意见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较大数额的报主要领导审批,大额支出费用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审批核销。
3、现金管理。凡在同城结算同一笔经济业务的项目,超过1000元的必须以转账形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异地结算数额较大的必须以转账形式支付。
4、固定资产管理。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建立资产台账,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凡购置新办公设备的,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适时登记;报废旧办公设备的,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接收处理。科室负责人是科室固定资产的第一负责人,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由科室负责人负赔偿责任。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严禁不经批准私自购置、处理固定资产。
三、经费开支标准、范围及核销程序
1、工资、福利费。工资、补贴等福利由局财务按月支付。公积金、医疗保险费等项目由局财务按规定缴纳,并及时公告。
2、办公费。各科室书面编制采购预算计划报局领导审核审批同意后由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办公室询价后按质优、最低价原则方可办理。
3、报刊费。报刊订阅由局办公室统一向局领导报告审批后统一征订和核销,凡未经审批私自订阅的一切报刊杂志不予核销。
4、邮电费。各科室批量邮寄函件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办公室分科室登记,按季度列出清单,报局领导审批核销。
5、交通费。汽油费在政府采购办指定加油站加油,核销时由司机本人履行财务审批程序。
车辆维修实行申报制。即由司机提出申请,局办、局财务根据实际情况,经询价或比价后提出维修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到政府采购办制定维修站维修,维修费用结算按财政规定办法执行。车辆保险由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询价、比价报局领导批准后集中投保。
6、差旅费。
(1)凡到县、市和省厅开会、培训、考察学习外出的,由科室提出建议,分管局长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
(2)住宿支出标准:各科室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交通补助费、伙食补助费等严格按照按照十财行发〔2014〕18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超范围、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入住高档宾馆,财务只报销符合规定的部分,超支部分由出差人员自己负担,特殊情况报请局领导批示后执行。
(3)其他费用支出标准:到市外出差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按招待报销标准程序办理。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软卧要从严控制,如有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必须报局长审批同意。
(4)出差返回后应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差旅费审批单两周内报帐核销。
7、会议费。
(1)严格控制参加会议人员及会议开支标准。全局会议由局办公室主办,各业务会议由承办科室主办。会前,主办科室要拿出会议支出预算方案(包括会议资金来源),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由局长审批。核销时必须持领导批件、附会议通知、会议预算、人员名单及就餐住宿发票。
(2)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予核销,只核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3)市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科室及县级事业单位凡需召开全市业务工作会议或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班等,严格按照《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十财行发〔2014〕189号)文件执行。
8、招待费。
(1)严格控制食宿标准。①住宿标准、伙食标准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十财行发〔2014〕188号)文件标准执行,以上招待标准不含酒水。②要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需要领导陪餐的,原则上安排一次,工作时间较长的不超过两次。陪餐人员标准比照同级客人标准执行。
(2)建立严格的招待审批制度。①公务招待实行“先签批后接待”和“对口接待”的制度。凡来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各级领导及外地来宾,凡需要安排招待时,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填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审批卡》报局长审批后,统一到指定地点接待。②招待费结算时,必须附有审批卡,否则不予核销。③严禁借招待费弄虚作假,凡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招待费中列支。
9、借款核销。凡在局财务借款出差的,需履行财务审批手续,返回后在两周内报销,公务借款的必须在三周内还款核销。凡借款不归还的,不得再借新款。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未还得按照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10、大型设备购置费。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建设工程项目,由采购单位提出计划,经局长同意,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办具体相关规定办理。
11、劳务费。各统一核算单位及机关各科室因工作需要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的,应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注明聘用人员基本情况和聘用理由,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通知办公室、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备案,按财务程序核发相关待遇。凡不经审批私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一切工资福利不予核销。
12、房屋维修费。办公用房、公用设施维护维修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由办公室,由办公室、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询价比价,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后,局办公室组织实施。费用结算时,严格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但不得突破政府采购确定的预算价,报销时附正规发票及领导签批的维修申请。凡不按审批计划超标准结算的,超出部分由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凡不经审批自行维修的一律不予核销。
13、其他费用。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慰问的,由经办人填写“职工住院慰问审批单”报局领导审批,费用标准为200元。
四、财务审计监督报告制度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一)财政拨款;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第四条凡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八)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十)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十一)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第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支出的确定必须与收入相互配比。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分不清的,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
第八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支出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提取的工资额,低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扣除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扣除。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贷款利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
第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摊销。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
按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3、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四)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因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但其租赁费可按使用期限摊入当期成本或有关支出科目,在税前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应当按照税法规定,采取直线法摊销。
第十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向所属分支机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单位未经批准上交的管理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上交上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变卖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变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相应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修缮费,凡属于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将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三)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四)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九)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设立在经济特区等低税率地区下属单位取得的应税收入,应按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差额。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弥补。以前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的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进行亏损弥补。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有应纳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见附件),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印制下发,供纳税人、单位和税务机关使用。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对不按规定将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又不能正确地申报按分摊比例法等合理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近年来,我市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央和市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方便群众办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办事公开工作,促进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全国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我市在学校、医院以及水、电、气、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深入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重要意义
党的*大明确提出,要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办事公开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利。在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是深化政务公开、优化公共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重大意义。
在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推行办事公开,有利于促使公用事业单位及时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满足群众多方面的公共需求;有利于推动公用事业单位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有利于营造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在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是促进依法办事,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推行办事公开,有利于公用事业单位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办事程序,逐步使依法办事、规范服务成为公用事业单位的行为准则;有利于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积极转变管理方式,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成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自觉行为;有利于公用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好地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是加强部门、行业作风建设和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推行办事公开,增强公用事业单位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进一步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以职谋私、以业谋私等不正之风,有效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明确推行办事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利、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正便民、廉洁高效为基本要求,进一步规范办事行为,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行业不正之风,切实提高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质量。
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公开,公开内容真实有效,办事过程和结果公正公平,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利于群众监督。
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要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强化为民服务为切入点,经过努力,使办事公开制度成为公用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制度,形成较完善的工作机制;充分实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提高公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进一步增强推行办事公开工作的实效
推动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以公正便民、廉洁高效为基本要求,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办事公开的内容、程序,丰富办事公开的形式,注重办事公开的制度化建设,强化对办事公开的监督检查,使办事公开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切实规范办事公开的内容
公用事业单位公开的内容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与企业、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不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要予以公开,特别要将企业及群众反映最为强烈、最为关心、社会最敏感、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公开重点,及时、全面、有效地进行公开。
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教育收费和招生考试等有关事项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内容。将办学资格、学籍管理办法和入学条件,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学生评先选优,保送生、特长生、奖学金和助学金发放,转系、改专业的条件,生活补助、学生代管费的结算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各类学校招生考试的政策、招生资格、考生资格、招生计划以及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和申诉渠道,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免收学杂费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以及对住宿生提供生活补助等情况如实向社会公开。普通高等学校应适时将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情况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情况向社会公布。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把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内容。按照方便患者查询的原则公布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价格。将医生姓名、照片、专业特长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布,供就诊患者了解。主动向就诊患者提供医疗收费查询和医疗信息咨询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水、电、气、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要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事纪律和办事时限等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内容。对可预见的可能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提前告知义务,采取措施,尽可能减轻和降低对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制订、修改服务价格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二)不断创新办事公开的形式
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形式要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实行办事公开,使办事公开更贴近群众,方便群众。一要继续运用好办事公开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公开形式,普遍建立和规范各类公开栏,并通过发放便民服务卡、办事指南、信息手册等形式,更加简便、灵活地向基层和群众公开办事信息。二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创造条件,依托单位、行业的信息网络和互联网,充分利用电视频道、政府门户网站、公共信息亭、电子触摸屏、电子屏幕等进行公开,有条件的应开通网上投诉渠道,实行网上公开办事。三要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的综合服务作用,对有关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将有关公共服务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统一办理,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四要建立服务热线和行风热线,方便群众投诉、建议、咨询和求助。五要大力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点题公开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布有关信息。
(三)建立完善办事公开的程序
公用事业单位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评议和反馈的程序规范工作,对公开的事项要预先经过单位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审核依法确定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应该公开的事项,必须及时公开;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必须说明理由,经单位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后,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及时告知公众;要自觉接受群众评议,重视企业及群众意见,注意从中发现工作的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要求公开的事项,受理部门要进行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健全办事公开的制度体系
加强制度建设,是提高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范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形成长效机制的根本保障。各地、各部门在坚持已建立的制度基础上,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一是健全示证上岗制。窗口单位应摆放或由窗口工作人员佩戴有工作人员照片、岗位名称、工作号等基本情况的岗位证,方便群众监督。二是推行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人必须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受理或办理。三是实行办事承诺制。即结合自身行业特点,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公开切实可行的承诺,并按照承诺的内容和标准履行责任和义务,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四是建立一次性告知制。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事项时,必须将必备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情况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五是实行反馈回应制。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受理要有问必答,有诉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时限要求及时向群众反馈其所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六是建立考评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办事公开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按照行业特点制定考评标准,明确考评的具体办法,定期接受广大群众和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评议,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把办事公开纳入质量控制考核体系进行测评,并与“四好班子”建设、目标管理、行风评议相结合。通过考核,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工作的目的。七是健全责任追究制。要明确办事公开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处理办法,畅通群众诉求渠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互联网举报信箱等受理群众举报。对一经查实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八是建立论证听证制。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政策、规定出台前,要科学论证,实行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防止暗箱操作。
(五)强化对办事公开的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政府要组织法制、监察、物价、财政等部门对公用事业单位价格公示、公开工作和价格违法行为等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医院以及水、电、气、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要积极向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群众投诉意见。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办事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是否公开;办事公开的制度是否健全,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公开事项的执行情况及办事公开的效果;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等。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集中力量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办法限期进行整改;对在办事公开中工作不力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实行办事公开或在办事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愚弄群众的要严肃处理,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把握好办事公开中的几个关系
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既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公用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在具体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并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提供服务与经营创收的关系
公用事业单位的根本属性是公益性,基本职能是服务公众。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为了维持自身正常运行和发展,公用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时,要按照经济规律办事,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公用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公用事业单位不能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弱化自身的服务功能。在经营创收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必须按规定将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等公布于众,坚决防止暗箱操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用事业单位服务价格的管理,针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水、电、气等公共产品的收费价格,制订科学合理的标准和调整机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推行办事公开与推进公用事业单位改革的关系
随着公用事业单位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公共服务行业实现了投资多元化、运营市场化、发展产业化、服务社会化。处理好深化改革与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关系,对于确保公用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要始终坚持以改革带公开、以公开促改革。一方面,要通过改革切实改变公用事业单位陈旧的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促使公用事业单位自觉适应群众的需求,把办事公开作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要通过抓好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和影响服务效能、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的公开,促进公用事业单位加大改革力度,完善管理机制,改进服务方式,增强发展活力,更好地履行公益职能。
(三)对内公开与对外公开的关系
各类公用事业单位在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同时,一定要按照民主管理的基本要求,切实保障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努力提高决策的透明度。要充分认识公用事业单位“对内公开”与“对外公开”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必须统筹考虑、整体推进,既要通过创新内部的民主管理方式促进对外办事公开,又要通过推行对外办事公开制度促进科学化、民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增强公用事业单位自身的生机与活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从事机关事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资产、能源资源、基本建设以及服务性事项的组织安排、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廉洁法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领导,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集中统一管理,理顺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并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各机关应当对本单位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市(县)、区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并拟定本市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外事、接待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机关事务的监督、检查、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机关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七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经费、资产、办公用房和服务管理等信息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八条 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推进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定期公布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运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各机关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市(县)、区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应当在制定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并编制本级机关经费运行预算。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当按照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在本机关网站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十四条 各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各机关不得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各机关应当采购绿色环保、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超标准采购货物、服务或者超标准购置、建设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授权管理的机关资产,应当遵循机关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进行管理,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 各机关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和预算管理规定,编制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并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结果应当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预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机关应当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设立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各机关长期闲置的资产,由机关资产主管部门纳入公物仓管理,进行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交国库。
各机关应当按照机关资产管理要求,编制机关资产年度统计报告以及专项统计报告,并报同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应当进行集中管理,实行统一调配使用、统一权属登记、统一维修改造、统一物业服务标准。
第二十条 各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
因职能调整、机构增设或者编制人员增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经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
各机关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以及因新建、调整办公用房和机构撤并等原因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调剂使用。
各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及时收回,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配置使用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当予以清理并腾退。
各机关领导干部同时在不同单位任职的,由主要工作单位安排办公用房,其他任职单位不再安排;确需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由兼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工作用房。
各机关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单位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第二十二条 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各机关未经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擅自改变的,应当恢复。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办公用房用途、数量、规模、分布和使用状况,并建立和完善办公用房信息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制定本级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落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出行有关规定,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对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机关用于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接待调研等活动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和标准配备。
配备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的购置、维修、保险、加油等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保留公务用车实行平台化、标识化、信息化管理,统一调度、全程监控,防止公车私用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
(二)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
(三)接受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车辆;
(四)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
(五)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六)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办公用房建设维修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原则,结合机关办公用房现状、使用需求,编制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经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擅自或者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
第三十一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推行代建制,建设过程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办公用房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办公用房存在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不能满足办公要求、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核程序,以简朴实用、绿色环保、资源节约为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集中办公区办公用房的年度维修计划和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批准后,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非集中办公区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编制年度维修计划和预算,经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批准后,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对本级各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设立集中办公区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对集中办公区的后勤服务实行集中管理,统筹服务资源,执行统一的服务标准。
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公务接待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并负责管理本级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公务接待工作。
各机关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原则,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标准、范围,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评估和通报制度,减少食品浪费。
第三十七条 各机关应当加强会议、培训管理,控制会议、培训数量、规模和时间,利用单位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设施召开会议、举办培训;机关会议、培训经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管理。
提倡绿色会务,会议室设备应当采用节能环保产品,并减少一次性会务用品使用。
第三十八条 各机关应当实行绿色办公,减少产生生活垃圾,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日常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置。
第三十九条 各机关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等,不得安排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第四十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完善市场运行方式,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制定机关后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服务合同的订立、变更程序。
各机关应当参照示范文本与引进的后勤服务单位订立服务合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后勤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对后勤服务单位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并定期组织问卷调查、意见征询;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是否提前解除服务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各机关应当制定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确保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执法协作等方式,加强对各机关运行经费、资产、服务管理等机关事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的联系方式;对接到的举报信息,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未及时备案的;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编制机关资产年度统计报告、专项统计报告,或者未向同级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违反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合同订立后未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接受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车辆,违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变相发放福利,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十八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再造项目审批流程是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改革现行行政审批流程,在14.5个工作日内办结工业项目设立、征地、报建等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流程。
第三条“四制联动”是指服务项目内容公示制、限时办结制、代办服务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实行服务项目内容公示制
㈠凡涉及工业投资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在**城政府网上向社会公示并编印成册,便于投资客商查询、知晓、监督。公示内容包括职责、审批事项和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办结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和示范文本、审批科室及责任人、收费项目及标准、投诉、监督方式等。未经公示的,任何单位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
㈡对工业项目实行设立、办证服务流程图管理。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生产性投资项目设立、办证服务流程图》上规定的审批权责办理审批手续。
㈢凡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规费、属本级行政事业性单位收取的费用全部免收,相关基金未经市行政服务中心核准一律免收。水、电、气及基础设施安装等收费,由市物价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后,由投资企业按审核价格缴纳。
㈣公开中介服务机构,放开中介服务市场,规范中介服务行为。鼓励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平等竞争,由企业自主选择。坚决杜绝任何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坚决消除行业垄断行为。依附于行政职能部门的中介组织要彻底脱离所依附的行政组织,完全走向市场。在未完全脱钩前,其涉企经营收费一律按下限的30%收取,并办理涉企收费审批手续。
第五条实行限时办结制
㈠所有工业项目审批事项均按照《**城市生产性投资项目设立、办证服务流程图》规定的时限办结。
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即时办理的审批事项要即时办理。
㈢审批项目涉及同一部门多个科室的,由“首席联络员”办公室接单,“首席联络员”负责内部循环集中办理,最终实现一次性告之、一个窗口接单、一个窗口承办、一个窗口回告。
㈣对互为前置条件、审批环节交叉的审批事项,由代办单位协助企业按法定程序准备审批事项需要的资料并进行预审,然后提请召开“圆桌会议”。“圆桌会议”由分管环境建设工作的市领导主持,联系该项目的市领导及许可主体单位负责人参加,实行并联审批,集中办理。
㈤凡市“圆桌会议”确定的事项与市行政服务中心书面交办的涉企服务事项,承办单位若无法定理由,应在限时内办结并交付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㈥同一部门在办理同一许可事项时,申请人在第一审批环节已提交的材料后一审批环节无需再提交,做到同一项目审批的不同阶段,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六条实行项目代办服务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城经济开发区根据项目类型与需要,按照投资者自愿和无偿代办服务的原则,全程代办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以降低企业商务成本。
第七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限时办结制规定,发生一次未在限时内办结服务事项的,对相关科室或二级单位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发生二次未在限时内办结服务事项的,对相关科室或二级单位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实施诫勉,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发生三次未在限时内办结服务事项的,对相关科室或二级单位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予以免职,主要负责人实施诫勉。
第八条本意见由市治理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意见自**年4月30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提高部门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打造全省办事效率最快、服务环境最优、商务成本最低、企业满意度最高的城市,推动我市工业经济突破性发展,根据《中共**城市委、**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突破性发展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发[2007]1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再造项目审批流程是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改革现行行政审批流程,在14.5个工作日内办结工业项目设立、征地、报建等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流程。
第三条“四制联动”是指服务项目内容公示制、限时办结制、代办服务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实行服务项目内容公示制
㈠凡涉及工业投资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在**城政府网上向社会公示并编印成册,便于投资客商查询、知晓、监督。公示内容包括职责、审批事项和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办结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和示范文本、审批科室及责任人、收费项目及标准、投诉、监督方式等。未经公示的,任何单位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
㈡对工业项目实行设立、办证服务流程图管理。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生产性投资项目设立、办证服务流程图》上规定的审批权责办理审批手续。
㈢凡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规费、属本级行政事业性单位收取的费用全部免收,相关基金未经市行政服务中心核准一律免收。水、电、气及基础设施安装等收费,由市物价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后,由投资企业按审核价格缴纳。
㈣公开中介服务机构,放开中介服务市场,规范中介服务行为。鼓励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平等竞争,由企业自主选择。坚决杜绝任何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坚决消除行业垄断行为。依附于行政职能部门的中介组织要彻底脱离所依附的行政组织,完全走向市场。在未完全脱钩前,其涉企经营收费一律按下限的30%收取,并办理涉企收费审批手续。
第五条实行限时办结制
㈠所有工业项目审批事项均按照《**城市生产性投资项目设立、办证服务流程图》规定的时限办结。
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即时办理的审批事项要即时办理。
㈢审批项目涉及同一部门多个科室的,由“首席联络员”办公室接单,“首席联络员”负责内部循环集中办理,最终实现一次性告之、一个窗口接单、一个窗口承办、一个窗口回告。
㈣对互为前置条件、审批环节交叉的审批事项,由代办单位协助企业按法定程序准备审批事项需要的资料并进行预审,然后提请召开“圆桌会议”。“圆桌会议”由分管环境建设工作的市领导主持,联系该项目的市领导及许可主体单位负责人参加,实行并联审批,集中办理。
㈤凡市“圆桌会议”确定的事项与市行政服务中心书面交办的涉企服务事项,承办单位若无法定理由,应在限时内办结并交付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㈥同一部门在办理同一许可事项时,申请人在第一审批环节已提交的材料后一审批环节无需再提交,做到同一项目审批的不同阶段,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六条实行项目代办服务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城经济开发区根据项目类型与需要,按照投资者自愿和无偿代办服务的原则,全程代办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以降低企业商务成本。
第七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限时办结制规定,发生一次未在限时内办结服务事项的,对相关科室或二级单位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发生二次未在限时内办结服务事项的,对相关科室或二级单位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实施诫勉,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发生三次未在限时内办结服务事项的,对相关科室或二级单位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予以免职,主要负责人实施诫勉。
第八条本意见由市治理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意见自**年4月30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提高部门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打造全省办事效率最快、服务环境最优、商务成本最低、企业满意度最高的城市,推动我市工业经济突破性发展,根据《中共**城市委、**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突破性发展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发[2007]1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再造项目审批流程是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改革现行行政审批流程,在14.5个工作日内办结工业项目设立、征地、报建等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流程。
第三条“四制联动”是指服务项目内容公示制、限时办结制、代办服务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实行服务项目内容公示制
㈠凡涉及工业投资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在**城政府网上向社会公示并编印成册,便于投资客商查询、知晓、监督。公示内容包括职责、审批事项和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办结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和示范文本、审批科室及责任人、收费项目及标准、投诉、监督方式等。未经公示的,任何单位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
㈡对工业项目实行设立、办证服务流程图管理。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生产性投资项目设立、办证服务流程图》上规定的审批权责办理审批手续。
㈢凡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规费、属本级行政事业性单位收取的费用全部免收,相关基金未经市行政服务中心核准一律免收。水、电、气及基础设施安装等收费,由市物价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后,由投资企业按审核价格缴纳。
㈣公开中介服务机构,放开中介服务市场,规范中介服务行为。鼓励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平等竞争,由企业自主选择。坚决杜绝任何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坚决消除行业垄断行为。依附于行政职能部门的中介组织要彻底脱离所依附的行政组织,完全走向市场。在未完全脱钩前,其涉企经营收费一律按下限的30%收取,并办理涉企收费审批手续。
第五条实行限时办结制
㈠所有工业项目审批事项均按照《**城市生产性投资项目设立、办证服务流程图》规定的时限办结。
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即时办理的审批事项要即时办理。
㈢审批项目涉及同一部门多个科室的,由“首席联络员”办公室接单,“首席联络员”负责内部循环集中办理,最终实现一次性告之、一个窗口接单、一个窗口承办、一个窗口回告。
㈣对互为前置条件、审批环节交叉的审批事项,由代办单位协助企业按法定程序准备审批事项需要的资料并进行预审,然后提请召开“圆桌会议”。“圆桌会议”由分管环境建设工作的市领导主持,联系该项目的市领导及许可主体单位负责人参加,实行并联审批,集中办理。
㈤凡市“圆桌会议”确定的事项与市行政服务中心书面交办的涉企服务事项,承办单位若无法定理由,应在限时内办结并交付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㈥同一部门在办理同一许可事项时,申请人在第一审批环节已提交的材料后一审批环节无需再提交,做到同一项目审批的不同阶段,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六条实行项目代办服务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城经济开发区根据项目类型与需要,按照投资者自愿和无偿代办服务的原则,全程代办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以降低企业商务成本。
第七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限时办结制规定,发生一次未在限时内办结服务事项的,对相关科室或二级单位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发生二次未在限时内办结服务事项的,对相关科室或二级单位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实施诫勉,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发生三次未在限时内办结服务事项的,对相关科室或二级单位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予以免职,主要负责人实施诫勉。
第八条本意见由市治理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意见自**年4月30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提高部门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打造全省办事效率最快、服务环境最优、商务成本最低、企业满意度最高的城市,推动我市工业经济突破性发展,根据《中共**城市委、**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突破性发展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发[2007]1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再造项目审批流程是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改革现行行政审批流程,在14.5个工作日内办结工业项目设立、征地、报建等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流程。
第三条“四制联动”是指服务项目内容公示制、限时办结制、代办服务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实行服务项目内容公示制
㈠凡涉及工业投资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在**城政府网上向社会公示并编印成册,便于投资客商查询、知晓、监督。公示内容包括职责、审批事项和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办结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和示范文本、审批科室及责任人、收费项目及标准、投诉、监督方式等。未经公示的,任何单位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
㈡对工业项目实行设立、办证服务流程图管理。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生产性投资项目设立、办证服务流程图》上规定的审批权责办理审批手续。
㈢凡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规费、属本级行政事业性单位收取的费用全部免收,相关基金未经市行政服务中心核准一律免收。水、电、气及基础设施安装等收费,由市物价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后,由投资企业按审核价格缴纳。
㈣公开中介服务机构,放开中介服务市场,规范中介服务行为。鼓励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平等竞争,由企业自主选择。坚决杜绝任何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坚决消除行业垄断行为。依附于行政职能部门的中介组织要彻底脱离所依附的行政组织,完全走向市场。在未完全脱钩前,其涉企经营收费一律按下限的30%收取,并办理涉企收费审批手续。
第五条实行限时办结制
㈠所有工业项目审批事项均按照《**城市生产性投资项目设立、办证服务流程图》规定的时限办结。
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即时办理的审批事项要即时办理。
㈢审批项目涉及同一部门多个科室的,由“首席联络员”办公室接单,“首席联络员”负责内部循环集中办理,最终实现一次性告之、一个窗口接单、一个窗口承办、一个窗口回告。
㈣对互为前置条件、审批环节交叉的审批事项,由代办单位协助企业按法定程序准备审批事项需要的资料并进行预审,然后提请召开“圆桌会议”。“圆桌会议”由分管环境建设工作的市领导主持,联系该项目的市领导及许可主体单位负责人参加,实行并联审批,集中办理。
㈤凡市“圆桌会议”确定的事项与市行政服务中心书面交办的涉企服务事项,承办单位若无法定理由,应在限时内办结并交付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㈥同一部门在办理同一许可事项时,申请人在第一审批环节已提交的材料后一审批环节无需再提交,做到同一项目审批的不同阶段,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六条实行项目代办服务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城经济开发区根据项目类型与需要,按照投资者自愿和无偿代办服务的原则,全程代办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以降低企业商务成本。
第七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限时办结制规定,发生一次未在限时内办结服务事项的,对相关科室或二级单位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发生二次未在限时内办结服务事项的,对相关科室或二级单位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实施诫勉,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发生三次未在限时内办结服务事项的,对相关科室或二级单位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予以免职,主要负责人实施诫勉。
第八条本意见由市治理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意见自**年4月30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提高部门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打造全省办事效率最快、服务环境最优、商务成本最低、企业满意度最高的城市,推动我市工业经济突破性发展,根据《中共**城市委、**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突破性发展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发[2007]1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再造项目审批流程是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改革现行行政审批流程,在14.5个工作日内办结工业项目设立、征地、报建等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流程。
第三条“四制联动”是指服务项目内容公示制、限时办结制、代办服务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实行服务项目内容公示制
㈠凡涉及工业投资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在**城政府网上向社会公示并编印成册,便于投资客商查询、知晓、监督。公示内容包括职责、审批事项和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办结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和示范文本、审批科室及责任人、收费项目及标准、投诉、监督方式等。未经公示的,任何单位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
㈡对工业项目实行设立、办证服务流程图管理。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生产性投资项目设立、办证服务流程图》上规定的审批权责办理审批手续。
㈢凡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规费、属本级行政事业性单位收取的费用全部免收,相关基金未经市行政服务中心核准一律免收。水、电、气及基础设施安装等收费,由市物价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后,由投资企业按审核价格缴纳。
㈣公开中介服务机构,放开中介服务市场,规范中介服务行为。鼓励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平等竞争,由企业自主选择。坚决杜绝任何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坚决消除行业垄断行为。依附于行政职能部门的中介组织要彻底脱离所依附的行政组织,完全走向市场。在未完全脱钩前,其涉企经营收费一律按下限的30%收取,并办理涉企收费审批手续。
第五条实行限时办结制
㈠所有工业项目审批事项均按照《**城市生产性投资项目设立、办证服务流程图》规定的时限办结。
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即时办理的审批事项要即时办理。
㈢审批项目涉及同一部门多个科室的,由“首席联络员”办公室接单,“首席联络员”负责内部循环集中办理,最终实现一次性告之、一个窗口接单、一个窗口承办、一个窗口回告。
㈣对互为前置条件、审批环节交叉的审批事项,由代办单位协助企业按法定程序准备审批事项需要的资料并进行预审,然后提请召开“圆桌会议”。“圆桌会议”由分管环境建设工作的市领导主持,联系该项目的市领导及许可主体单位负责人参加,实行并联审批,集中办理。
㈤凡市“圆桌会议”确定的事项与市行政服务中心书面交办的涉企服务事项,承办单位若无法定理由,应在限时内办结并交付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㈥同一部门在办理同一许可事项时,申请人在第一审批环节已提交的材料后一审批环节无需再提交,做到同一项目审批的不同阶段,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六条实行项目代办服务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城经济开发区根据项目类型与需要,按照投资者自愿和无偿代办服务的原则,全程代办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以降低企业商务成本。
第七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限时办结制规定,发生一次未在限时内办结服务事项的,对相关科室或二级单位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发生二次未在限时内办结服务事项的,对相关科室或二级单位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实施诫勉,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发生三次未在限时内办结服务事项的,对相关科室或二级单位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予以免职,主要负责人实施诫勉。
收入是指局机关内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1、财政补助收入。即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2、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3、事业收入。即水利事业单位为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4、附属单位缴款。即从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5、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效益、捐赠收入等。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支出管理
支出是指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发生的支出。
(一)工资。基本工资由财政直接划拨到银行。补助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和其他工资(住房补贴等)除完成两费征收任务后,按照省水利厅文件之规定每人每月的80元征收补贴年终兑现外,其余由局划拨到银行。
(二)公务费。
1、办公费。机关办公用品的购置,每月初由各股室填报申请单交办公室汇总后,按一次购买数额200元以下由办公室直接购买,200元以上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购买的原则,由办公室履行报批手续后统一购置,办公室建立办公用品领用登记清册,所购物品发票必须真实、合规。
2、水电燃气费。机关用电用水由总务人员负责管理,实行一户一表后,总务人员局办公楼和宿舍公共区域的水电管理。总务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表计,记录机关办公楼用水情况。对局在册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的水电燃气补贴。
3、差旅费。
1)县内出差伙食补助(途中、住勤)每人每天补助3元。县外出差伙食补助(途中、住勤)每人每天补助15元。下乡驻村办点按县规定执行。零星杂支据实核销。
2)野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汛救灾、行政执法、调查研究的,每人每天补助20元。正常休息和法定节假日实行双倍补助,即每人每天补助40元。抽到外单位或项目上工作的,其经费从收回的报酬中或在项目中列支。
3)出差人员凡不带车的,县外每人每天30元市内交通费、省城每人每天市内60元交通费(凭票报销),县内办事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交通费,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4)出差人员途中进餐县内每人每天20元,县外40元,省城60元凭据核销。特殊情况经领导审批后报销。会议期间一般不报销进餐费。因公在省、市和兄弟市、县开展业务活动,必要时核销一餐的招待费用。
5)住宿费按一般档次据实核销。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核销。
6)邮电费。办公邮票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其他股室和个人不得报销邮费。办公电话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据实核销。个人电话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随工资发放,不再报销电话费。
4、会务费。尽量压缩会议规模,确因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应先由会议主办单位在办公室领取会议申报单,拿出方案,经值班领导批准,报财务室备案,财务室根据审批预算结帐,对超出预算的会务费必须向领导说明原因,否则不予列支。
5、岗位津贴。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按出勤制度考勤,每人每天发放10元岗位津贴。
(三)职工福利费。
1、医药费。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要求管理。
2、烤火费。按在册人员每年人平100元发放。
3、降温费。按在册人员每年200元标准发放。
4、独生子女保健费。凭独生子女证按每证每年48元发放。
5、幼儿园入学费。原则上只报销机关幼儿园的学费,在其它园入学的参照办理(不含议价部分及生活费),父母双方均属本局职工的报100%,一方者报50%。
6、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因无法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群众评议,领导审批后可适当给予补助。
7、看望局内住院病人和长期病重职工由所在股室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一起看望,开支标准在200元以内。看望局外人员经领导同意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8、劳动保护费。按水利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实物折合现金,按每人每月15元发放。
9、工会经费。按局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计提,定期转入机关工会,局机关不再负担工会方面的开支,机关工会定期向局财务股报送工会经费收支明细表,以监督经费使用,专款专用。
10、职工丧葬费。职工因病和非因公死亡,若亲属办理丧事的按7000元包干,由单位主办丧事的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办理。若亲属另有要求,其超过部分在抚恤费中扣除。因公死亡可根据情况适当放宽标准。本局职工直系亲属及有关单位人员死亡按500元以内的标准购买送葬用品。
11、抚恤费和遗属补助费。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设备购置费。设备购置根据单位的财力,确属工作需要又有资金来源的,由各股室填报购置申请单,交办公室汇总后报批,2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购置,2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的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购置。对需要办理控购手续的专控商品,应先办理控购手续后购置。
(五)修缮费。房屋及水电公共部分的维修由办公室汇同总务人员实地查看后编制一份详细的维修计划,1000元以内的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实施,1000元以上的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实施。
(六)社会保障费。1、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由财政直接划拨到银行,补助工资由局划拨到银行。2、机关在职人员的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缴纳。
三、专项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拨入的并指定专门用途需单位独立核算的资金。
对各项专款项目、资金的安排和调整经局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行文下拨。未到帐的专项资金一般不得提前预支。到帐专款根据有关股室提供的工程进度,经局审查批准后下拨。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跟踪审计,确保专款及时、足额到位。
四、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和财务股共同管理,财务股对固定资产实行金额控制,建立实物明细帐,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领用和增减变动情况,并建立卡片帐,落实到各股室。股室负责人因轮岗和调动工作时,要进行交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明确责任。固定资产要定期盘点,帐实相符。
本局所有房屋和门面,需借用和出租的,经局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由机关工会负责管理,收取租费,交机关入帐,统一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借支。原则上一律不准借用公款。因公出差和特殊困难需借支的,2000元以内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借支,2000元以上的经局长审批,当月借当月还,否则从下月工资和补贴中扣除。凡未还清上一次借款的不准再借支。
一、局机关和各事业单位实行报帐制和独立核算两种办法。报帐制单位实行两级管理,限额支出,按月提交支出计划和审核报账的管理办法,独立核算单位实行自行管理,有关部门及局财务科和审计室人员定期检查、审计、指导的管理办法。
二、报帐制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均实行预算管理。各单位年初提出全年收支预算报告,(局机关各科室由办公室统一提交预算),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半年提交实际执行情况报告,年终提交年度决算报告。
三、各科室、局直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提交开支计划,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批准后执行。局审计室人员每季度对独立核算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审计人员做好审计工作。
四、对各乡(镇、场)国土所经费管理实行包干办法,即由局里统一核定砍块指标,各单位按照规定掌握使用,
由局财务科统一管理。砍块经费从各国土所收取的土地费金超额分成中出。
五、包干经费用于以下项目开支:
1、办公费:日常办公用品支出,如笔、墨、纸张、曲别针、大头针、酱糊等。
2、文印费:打字、复印、油印支出。
3、其它符合规定的办公支出。
六、核定的包干费,各单位自行掌握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结转留用。在包干经费内,超出使用范围、标准和规定的支出(如购置超出规定范围的办公用品,超标准的差旅费等),不予报销入帐,特殊情况由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七、报销票据的审批程序是:
首先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款项用途,单位负责人签字,领导签批,最后现金员核销。
八、严格控制各项开支。除必须的应酬外,一律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不经县专控商品办公室批准,不准随意购专控商品,不准乱发奖金和各种补贴。
九、因公出差人员借款办事回来后,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在返回一周内向财务报帐,如有结余,应当一次缴回,结清原欠,前欠未清者,原则上不办理第二次预借。
十、加强票据管理。转帐支票、现金支票和已列入支出的各种原始凭证等,现金员要妥善保管。不准签发空白、空头支票。特殊情况需要签发空白支票时,要经局长批准,并写明签发日期,指定收款单位和用途。不准出借银行帐户。局审计室负责土地收费票据领取、发放、收回、审核,建立登记台帐。作废的票据一律加盖“作废”的戳记,并保持每组票据完整,不得随意销毁。如发生丢失,要立即向局长报告,及时声明作废。
十一、各事业单位有关收缴费金票据要由负责人到审计室登记领取。收缴费金中,要按标准足额收取。未经局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减、缓、免,不准打白条子收缴费金。要实行票款分离,费金由核算员专人保管,严禁负责人即管票又管钱。各乡(镇、场)国土所每月20日、21日两天为固定结算日,必须将所收资金与票据一并报财务科结算,并在存根上加盖此项费金已结算字样。除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汇票外,凡是超限额以现金缴纳费金的,必须一票一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和坐支、坐扣、挪用所收费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关键词:财务管理事业单位改革举措
1筹措资金多元化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也渗入了市场因素,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呈现多样化的特点,特别是随着事业单位服务社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内部监督机制的形成,使原来简单的筹资方式和渠道向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方向发展,客观上要求事业单位挖掘自身潜力,开源节流,广开下列筹措资金的渠道:①国家财政资金,是指政府财政补助资金;②银行信贷资金;③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④民间资金;⑤企业资金;⑥其他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资金;⑦国外资金等。采取下列筹资方式:①吸收直接投资;②发行股票;③银行借款;④发行债券;⑤商业信用;⑥融资租赁等。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事业单位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才能丰富事业单位的自,才能为实现“管住一头,放活一面”的良好局面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才能逐步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兴办事业的新格局。
2资金投放效益化
各单位要坚持正确的生财之道,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展有偿服务,积极合理地组织收人,提高各单位的经费自给能力。同时,要坚持正确的用财之道,妥善安排使用各项资金,通过精兵简政的办法,清理压缩行政性支出,按照轻重缓急分清主次先后,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最募需发展的业务性事业项目上,并建立经济性的效益指标考核制度,推动事业单位不断提高资金投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力,最大限度地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建立符合各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事业单位资金投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切实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应变能力。
3事业服务商品化
就是以事业服务的有偿性为基础,通过开展与事业有关的服务活动和项目,走以收抵支,以事业养事业的道路,引人事业服务商品化的机制,按照事企分开和事业单位社会化发展方向的要求,鼓励更多的主要从事有偿经营或有偿服务的非公益性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加快发展。如教育系统发展校办工厂、校办牧场、校办农场和商业服务业,通过不断提高收人水平和自我补充教育事业费的办法,增强学校的办学能力。也可以采取联合、连锁、集团化等办学模式,探索吸收国外资金和民间资本发展教育事业。文化系统可以大力开展“以文补文”活动,通过开办与事业相关的服务项目,来发展文化事业。所有这些举措都是缓和资金供求矛盾,发展事业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4消费支出私有化
就是通过将事业单位中由公费支付的与个人消费有关的各项支出,逐步从行政事业费中分离出来,改由个人负担,减少国家负担比例直至取消。如车辆使用商品化,彻底根除公车私用现象;移动电话私有化,努力降低公用电话费的开支等,使消费性支出控制在最低标准。同时,要充分有效地利用事业单位的现有资源,努力发挥其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厉行节约、讲求效率、保证需要,促进事业计划的圆满完成,从而有利于事业单位各项支出的节约化、合理化。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镇住宅小区、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厂房以及住宅小区内停车楼、场(库)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物价局与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物价局的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
(三)办理一、二级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
(四)调解由**市物价局审批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五)对全市物业管理收费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责是:
(一)办理三级(含三级,下同)以下物业管理单位在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审批手续,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对本辖区内三级以下的物业管理单位申报一、二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审查成本以后,转报**市物价局审批;
(三)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调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五)对本区、县(自治县、市)的物业管理单位收费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公共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公共收费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清洁卫生管理。小区或大厦公共场所和共用部位的卫生清扫、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修枝整形、浇水、施肥、治虫,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设安全保卫人员对小区或大厦进行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
(四)共用蓄水池的维护管理。共用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保证饮用水符合卫生质量标准。
(五)水电管理。对业主共用的供电供水管线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证正常运行。
(六)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业主共用的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七)道路维修管理。对小区内的小区级道路(不含市政道路)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持道路良好。
(八)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养护维修。对房屋屋顶、外墙面、楼道等共用部位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持完好。
(九)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使用。
(十)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和大、中维修工程费用从按规定建立的专项维修基金中列支,不包括在公共服务收费项目内。
第六条公共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国家政策规定撮的费用;
(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小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
(五)安全保卫费;
(六)办公费;
(七)物业管理单位用于为业主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
第七条公共收费的管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大厦,公共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已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大厦,公共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价部门公布的同类住宅小区或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共和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水平,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户型与建筑面积相结合确定收费标准,商场、写字楼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确定收费标准。物业管理单位凡经批准(含经业主委员会协商议定)向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均应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公开、亮证收费,否则,产权人或使用人有权拒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八条和执迷不悟管理公共费中的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养护维修费由产权人交纳,其余各费和据实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由使用人交纳。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其共用设施、设备及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费用按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由物业管理单位抄表代收代缴的水、电、气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据实分摊的公用数量必须是总表与各分表的差额。
第十条特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一条为保障业主在装修房屋时,房屋主体结构和共用设备、设施不受损坏,装修队进场时应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的限额:住宅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非住宅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装修完毕,经验收房屋主体结构和共用设备、设备未受损坏,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装修保证金必须如数退还;若有损坏,业主装修队应负责赔偿。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应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清运。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清运,其清运费用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二条和执迷不悟管理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后半月内,应向物价部门申报、办理收费手续。一、二级物业管理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其余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管理服务收费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
(三)小区或大厦和执迷不悟管理章程或业主公约;
(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单位对业主(住宅)的服务承诺;
(五)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申报表和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构成的分析说明;
(六)已入住的小区或大厦还应提供业主(住户)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对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意见。
第十四条物价部门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调查研究,既要考虑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费用,又要考虑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情况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深度,核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除本办法允许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收取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同时,还应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和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六条和执迷不悟管理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各项收支情况定期(一般为半年)向产权人或使用人公布,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住户的监督。
第十七条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据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管理服务合同审核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收支情况,并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按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应缴的费用。
第十八条凡物业管理单位实施了物业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应按核定的收费标准自觉交纳各项应缴的费用。不按规定缴费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可依据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管理服务合同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九条凡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委托,并实施物业管理已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的小区或大厦,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二十条凡已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大厦内的待销商品房和已购买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尚未入住的房屋房屋产权人(含开发商)应交纳50%的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利用小区或大厦的公共场地、共用设备、设施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应用于小区或大厦的住户的公益事业,或用于弥补公共费用之不足。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或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争议双方可申请物价部门调解,也可申请政府仲裁委或法院裁决。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和国家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由各级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为督促物业管理单位搞好物业管理,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执行本办法向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情况的检查,对服务质量好,业主(住户)满意的物业管理单位,推荐评选取优秀小区(大厦、楼院),给予表彰鼓励;对服务质量差、多收费、省服务,业主(住户)意见大的物业管理单位,降低核定的收费标准,责令进行整顿;个别特别严重的,吊销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business entertainment cost i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 increased obviously. In most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 business entertainment cost accounts for more than 10% of the business cost, a few units even more than 30% compared with regulated 2%.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utilization efficiency i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 it is imperative to control strictly on the business entertainment cost.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ound financial system i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 is analyzed and discussed.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控制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 finance; system; control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3-0017-01
1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
制度建设是最根本的建设。行政事业单位首先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接待管理办法,单位指定一个专门部门对业务招待费进行扎口管理,凡来人需接待的均报扎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统一安排,这样可以减少陪同人员;管理办法中应注明招待对象、招待的范围、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招待标准、结算方式等。其次单位可以自行批发一些酒水、香烟,由单位保管员保管,在招待时,由扎口管理部门向保管员领用,自带酒水、饮料和香烟,这样就能利用批发和零售的差价,大大减少招待过程中酒水费、香烟费的开支。在招待结算时,千元以下的招待费采用现金结帐,大额的招待费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饭店签单。在报销招待费时,要附接待申请单、审批单,否则,不予报销。对超标准、超范围、超规格、先招待后审批等不规范现象,单位领导要坚决予以杜绝。单位要加强内部接待管理办法的宣传,让单位的每一位职工都有增收节支的意识。虽然办理接待的手续有些繁琐,但对控制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支出会有一定的效果。
2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职务分离控制是指对不相容的职务必须由不同的部门或人员来完成,不能由一个人同时兼任。对于不相容的职务进行分工负责,可以防止差错,堵塞漏洞,保护财产安全。常见的不相容职务主要有: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财产保管与财产清查;等等。这些职务应分由不同的人员来负责完成。即管钱的不管帐;管支票的不能管印鉴;管报销的不能管稽核;办理采购、验收、付款人员要相互分离;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人员要相互分离等等。
3授权批准控制
授权批准控制要求规定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和业务处理权限,也要求处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使他们对自己的业务行为负责,以加强工作的责任心。一个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使所执行的每项经济业务都经恰当授权,或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一般授权规定批准经济业务的标准条件,特别授权只涉及特定的经济业务处理的具体条件及有关人员。特别是对货币资金支出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大额的货币资金支出应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以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审批人员应当严格遵循授权批准权限的规定,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员批准意见办理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事项,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4会计业务记录控制
(1)会计凭证控制的主要内容有: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控制;会计凭证记帐前的审核控制;会计凭证复核控制;会计凭证传递程序控制及保管控制等。通过对会计凭证有效控制使经济业务记录在会计循环的第一环节能真实、可靠地反映。(2)会计帐簿控制的主要内容有:会计帐簿体系的建立要适应单位的规模和特点,满足单位管理的需要;会计帐簿的内容和格式应详简得当,既要保证记录系统的完整、准确,又要注重会计工作的效率;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全面、连续、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单位的经济活动;此外,还要建立会计帐簿使用、保管等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经济业务记录在会计循环的第二环节真实、准确、可靠、完整。(3)会计报表控制的主要内容有: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报表的编制必须以核实后的帐簿记录为依据,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为报送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相关人员对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应负的责任和法律约束等等。
5财政部健全财务制度控制
5.1 招待费实行定额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归己。财政部门可以对行政事业单位制订合理的管理办法,规定招待对象、招待范围、招待标准,招待的费用按一定标准发放给被招待对象,由被招待对象在费用表上签字,包干的招待经费不得由其他任何人员代签代领。招待单位可推荐价廉物美的饭店,由招待对象自行决定、自行解决吃饭问题,费用包干使用,结余归己。这样,减少了陪同人员,减少了酒水支出,招待单位可以节省大笔开支,被招待对象可以轻松自在的用餐,不必为应酬而烦恼。双方得利,何乐而不为!
5.2 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把控制比例改为相对固定的比例。财政部现行规定控制比例较为笼统,是个大框架,对单位性质、规模、地区等因素考虑欠充分。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引起单位领导的足够重视,要控制费用就难以把握。
5.3 财务支出核算由直接列支改为按规定先提取后列支。目前,会计人员只能是发生多少招待费,就列支多少,直接在“经费支出”(行政单位)、“事业支出”(事业单位)――日常公用支出――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核算,平时很难控制。如果财政部规定,按规定比例先提取后列支,会计人员就可以对提取数、已经使用数和结存情况一目了然,有利于单位内部及时掌握费用的动态情况,有利于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
6地方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审计控制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公司及其它物业管理单位(统称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以及提供其他与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需求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未领取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收费。
非住宅小区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物价部门是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指导与监督。物价部门对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凡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驻晋中央或省级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直接管理
或委托属地管理;其他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由各地、市物价局部门确定。
第四条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服务性质和服务需求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普通建筑标准的住宅的公共收费与公众代办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及写字楼、商住楼的公共性和公众代办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收费除物价部门有统—收费标准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第五条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和与住户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制定和调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以物业管理单位实际提供服务的合理费用和成本为基础,以有关政策规定为根据,以当地同时同等服务的社会平均费用和成本为尺度,充分考虑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物业管理的发展需要。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定价和调价程序是:
(一)物业管理单位向规定管理权限的物价部门提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中请报告,并附物业管理单位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物业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规章制度和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对拟定收费标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申请报告要详述提供的服务项目、质量及各项成本费用和企业盈亏情况。
(二)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详细审查核实,并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履行有关定价、调价手续。
(三)物业管理单位收到物价部门的定价、调价文件后要通知业主管理委员会并向业主公布。
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协商议定后填列备案表,向规定管理权限的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其费用构成如下: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
(五)保安费,
(六)办公费;
(七)直接用于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其它相关费用。
(八)法定税费。
(九)利润。
本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费用支出是除工资及福利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综合服务费应提供下列服务:
(一)对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公用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保障房屋、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甲和正常运行。
(二)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打扫公共场地、公共走廊、通道、道路;清理上下水道,清洗公共水池、水塔和清运拉圾等。
(三)设专职保安人员,安排日夜值班巡逻,加强治安防范,维护住宅区的正常生活秩序。
(四)搞好小区绿化,定期对花木、绿地浇水、施肥、修剪,进行维护管理。
(五)协调解决其他公共事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依服务对象不同实行差别利润率,由有规定管理权限的物价部门制定。为了贯彻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原则,鼓励物业管理单位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档次,根据管理规模、服务档次和服务对象,在条件具备的地、市、县住宅小区由物价部门确定收费等级,并核发收费等级证书。收费等级分为二类四级。A类为普通建筑标准的住宅小区,B类为高级公寓、别墅等高等级建筑标准住宅及写字楼、商住搂。一级为获得全国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及优秀示范住宅小区证书者;二级为获得全省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者;三级为获得地市级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者;四级为获得县(市)级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者。A类由规定权限的物价部门参照等级收费幅度制定具体收费标准,B类由物业管理单位在规定等收费幅度内制定并公布具体收费标准。A类与B类等级之外的由规定权限的物价部门在具体核算成本费用的基础上参照等级标准制定具体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包括A类、B类)标准的要经省物价部门审核并备案。等级收费控制幅度由各地市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普通住宅小区和高级公寓、别墅区、写字楼、商住楼的自办供暖供热价格和自来水加压、电梯服务收费由规定权限的物价部门核实成本、费用制定和审批,但必须剔除已进入综合服务费成本部分,不得重复收费。
第十一条小区内没有固定停车场、车栅、车位,按规定没专人负责保管住(用)户汽车、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的,由物价部门批准并核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小区外机动车辆进入小区不得收取进门费,但进入车辆必须遵守小区内交通等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内非物业管理单位的办公及营业用房综合服务费标准可高于小区内住宅用房收费标准,但办公用房不得超过住宅用房的100%,营业用房不得超过住宅用房的200%。住宅小区内尚未出售的空置物业也应合理分摊物业管理费用,由该业主(房地产开发商)按住(用)户收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十三条公众代办性(不包括安装中请代办)服务收费,属于公用事业、环卫、治安部门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费的,须经物价部门认可后方可收费,并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包括物业管理单位的代收代办服务费用)。否则,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代收,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拒付。住宅小区内水、电、煤气必须没表到住户。水费、电费煤气费、集中供热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由收费单位直接向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不得另加小区内损耗和人工费用。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收代缴的,应经物价部门批准,以国家规定价格向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损耗由收费单位负担并向物价管理单位缴纳代收服务费用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单位办公用部分水费、电费、煤气费、集中供热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属于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缴代付的公共代办收费,包括住户房屋设备安装、维修、装饰和家电修理等申请代办,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收费,但不委托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商品住宅应建立房屋修缮资金,在房屋销售时按建筑面积销售价的1—3%,由房屋出售人交纳2/3,购房人交纳1/3,在房屋销售时,由出售人代收并及时移交业主管理委员会,尚未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进行产权登记时,由代收人统缴当地房地产管理局代管,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时将本息移交业主管理委员会,并由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销售价由物价部门核定。具体筹集比例、管理使用办法由各地根掘具体条件规定。公房出售后的房屋修缮资金筹集比例,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8]23号文执行。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交费登记证制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批准后,物业管理单位凭《收费许可证》收费,并由物业管理单位向物价部门购领《物业管理交费登记册》,在详细登记应收服务项目和标准后交住(用)户保管。每次收费如实填写,并由住(用)户签字、盖章备查。《物业管理交费登记册》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经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购房合同或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规定,共同遵行。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不按规定交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所签合同予以追究缴。物价管理单位与住(用)户之间因收缴物业服务管理费用发生争议,应首先由业主管理委员会进行协调,也可通过仲载和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点公布。
(二)除特约服务外,物业管理单位不得违背住(用)/户意愿,提前(跨季)预收物业管理费用。
(三)物业管理单位除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住(用)户收取与自身管理服务无关的费用和长期占用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
(四)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代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向住(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五)经住(用)户同意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小区内新增公用设施,应由住(用)户共同负担的费用,只能
按直接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合理分摊,并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加收服务费和手续费。
(六)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半年或一年)向住(用)户公布收费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和住(用)户
的监督。
第十八条住宅区依法成立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规章、章程和管理合同审核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行为,并督促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按时按规定向物业单位交纳服务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委托对住宅区实行服务并按规定相应收取公共收费,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建立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巧立名目向物业单位乱收费。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重复收费的;
(三)不按 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不按规定申领物业管理交费登记手册和不参加收费年度审验的;
(五)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坑害住(用)户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地、市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