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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空气污染的方法

时间:2023-07-21 17:27:05

防治空气污染的方法

第1篇

(一)我国大气质量现状

最新的2014年的环境状况公报显示,161个按新标准进行监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中,145个城市空气质量不同程度超标,占90.1%。从各污染物指标看,SO2年均浓度为3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14.6%;NO2年均浓度38微克/立方米,总体持平;PM10年均浓度10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7%;PM2.5年均浓度62微克/立方米。①从达标城市比例看,SO2年均浓度达标城市比例为88.2%,同比上升3.1%;NO2年均浓度达标率为62.7%,同比上升5.6%;PM10年均浓度达标率为21.7%,同比上升2.4%;PM2.5年均浓度达标率为11.2%由此可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有所好转,但环境污染严峻的现状仍未根本改变。②我国城市大气污染还具有总悬浮颗粒物(TSP)和可吸入颗粒物含量高、煤烟型污染占主要地位、北方比南方严重、冬季严重于夏季、产煤区重于非产煤区、部分城市污染转型等特点。③

(二)我国大气污染控制现状

我国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在不同时期经历了很大发展。1973年开始,我国开展了以工业点源治理为主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上世纪80年代国家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将大气污染防治从点源治理进入了综合防治阶段;上个世纪90年代至2000年,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始从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向区域污染控制转变;进入21世纪,大气污染控制全面进入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新时期。

二、行政法视角下大气污染防治之立法层面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及其背景

1987年我国第一部《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之后1995以及2000年两次修改,在整个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施行过程中,其对整个期间的大气污染的防治尤其是煤烟型大气污染的治理起到了卓着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大气污染的种类也日益增加,我国的大气污染已经由煤烟型转变为复杂型,为了对雾霾的有效治理,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空气质量,2015年8月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运而生。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几大方面

1.明确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民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该法通篇围绕大气质量改善目标这个主线展开的,明确提及“大气环境质量”达36次之多,接近全部条文的1/3,体现了环境质量要与老百姓切身感受相符的立法思路,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为核心提供了法律保障。2.提出联防联控,避免各自为战,各行业各区域共同控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章的最新规定,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内的相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共同协商配合,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共同进行规划,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责任,由国务院环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督督促。设立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专章,规定了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协同控制目标。3.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对政府的职责要求,取消了公安、交通、铁道、雨夜管理部门的职责要求。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职责要求,从中央来说,国务院环保部门对地方政府部门的环保部门起到指导、监督的作用,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从地方来说,地方政府实行区域负责制,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4.新增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加强标准控制。新法专门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标准以及限期达标计划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了标准的制定、公布、修订的条件及要求,另外明确了限期达标规划的执行、公示、备案、修订的要求,使得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落到实处和细节,使得大气污染的防治有法可依,有标准可依。5.坚持源头控制治理雾霾。明确了污染的类型及源头,确立了具体的控污方向及措施。另外,新增了大量的篇幅和章节重点强调对工业污染、机动车船、扬尘以及农业和其他污染的防治,确立了具体的标准和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6.加大处罚力度及责任强度。新发规定了大量的具体的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处罚责任,细化了相关处罚措施,明确了各种行为的处罚单位,确立了责任主体,实行处罚上不封顶的政策,使得大气污染的防治真正的具有操作性和可实施性。7.充分体现了行政公开与公众参与。秉承了新《环保法》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立法思路,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更加强调了群众对于企业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的监督检举,新法中涉及到信息公开就达11处之多,使得大气污染防治为民、利民,真正使得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民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得以有力实现。总体来说,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强化了政府责任,理顺了防治思路,实行精细管理,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提高了违法成本,督促了企业责任承担,使得完善法律衔接,上下达成统一。

三、行政法视角下大气污染防治之实践层面

(一)欧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机制的构建

欧洲国家曾是工业革命之重镇,也因此引发了严重的大气污染,但是经过长期的努力,欧洲的大气污染治理已经取得显着成效。欧洲的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主要可分为立法保障、制定战略和计划、分阶段治理这三个具体步骤。④1.立法保障大气污染治理1956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首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空气法》,在立法上严格限定了以烟煤为主的污染物排放。美国于1963年和1967年先后通过了《清洁空气法》和《空气质量法》,并于1971年颁布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6种污染物进行管制。法国于2010年颁布空气质量法令,对PM2.5和PM10值浓度上限进行限定2.大气污染防治的战略和计划英国于1997年开始实施《国家空气质量战略》,逐步形成了英国空气质量政策的基本战略框架。法国于2011年出台“颗粒减排计划”,旨在减少可吸入颗粒物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和对环境的污染。2013年又出台“空气质量紧急计划”,又增加了一系列的紧急措施。3.分阶段、跨区域的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大气污染治理具有长期性和跨区域的特点,英国政府的国家空气质量战略经历了烟煤治理、机动车尾气治理以及PM2.5检测这三个阶段。美国南加州于1977年成立了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SCAQMD),统一负责南加州地区的空气污染治理。欧洲多个国家在1979年签署了长距离跨国界空气污染条约(LRTAP)。2001年,欧盟通过了国家排放限额指令,限定了各成员国在2010年几种重要空气污染物排放的限额。至今,欧美国家已经形成了包括总量控制、许可证管理、环境标准体系、环境监测、煤炭总量控制、预警及应急管理等制度的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体制。⑤国外大气污染治理的成功经验,概括起来莫过于“政府下定决心,寻找科学方法”。只有保障充足的政府投入,广泛吸纳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寻找科学办法才能解决具体问题。 (二)兰州大气污染治理模式

兰州曾是全球十大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之一,近几年,兰州市通过不断探索和努力,摘掉了大气污染的“黑帽子”,创造了兰州大气污染治理新模式。国家环保部将“兰州模式”作为治污经验在全国推广供其他城市借鉴。在2013年的全国环保局长会议上,兰州市长袁占亭介绍了“兰州模式”治理经验。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1)省市联动,建立区域统筹、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2)规划先行,科学治污;(3)减煤为主,全面治理;(4)工业减排,疏堵结合;(5)五位一体,除尘抑尘;(6)限车控车,发展多样化公共交通;(7)鼓励全民参与;(8)铁腕治霾,督查问效;(9)立法先行,依法治污;(10)生态增容,治本之策。⑥大气污染治理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政府积极承担责任,坚持立法先行,做到治污工作有法可依,以强硬的态度厉行政策措施;贯彻铁腕治霾,切实执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成建设节约资源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须要完成的阶段性目标。

四、行政法视角下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建议与完善

(一)坚持立法先行

大气污染防治必须要坚持立法先行,逐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建构与法律体系,发挥立法主导作用,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在依法治国战略的指导下,贯彻实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地方立法,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以解决区域和地方的大气污染的具体问题。

(二)完善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第五十八条也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具体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由此可见,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是必然趋势,在立法中应当完善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大气污染监督,拓宽受害者的救济渠道。

第2篇

关键词:空气污染;治理技术;区域协同治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X83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22-0082-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22.040

1 我国空气污染治理的现状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我国空气污染问题凸显,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过程中,高污染高能耗的生产方式,是造成城市空气污染的原因之一。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来治理空气污染问题。2012年9月,国务院批复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试行)》,2013年9月,国务院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1月1日执行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于污染物排放等各方面都有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通过与法律配套的节能减排、新能源的应用等一些政策的推行,空气污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空气质量有所好转,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2 空气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2.1 空气污染治理还需加强

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来治理空气污染,但在空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激励政策等方面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完善的空气污染治理制度能够调动各方参与主体相互配合、共同治理,然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对各方的约束力不够。我国近年来在空气污染治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但是,我国的大气污染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不断地细化、扩充、修订。目前关于空气污染治理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给实际的执法过程带来了一些困难。目前对违法排放的惩罚以行政执法、罚款等手段为主,没有形成长效的制约机制。此外,对企业自主节能减排的激励机制不够完善,通过税收、贷款、政府采购等手段能够激励企业自主节能减排来治理空气污染,但我国目前以经济为主的污染治理机制还不完善,企业缺乏从内部提升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的动力。目前,政府在空气污染治理中开始尝试区域联防的治理方法。空气在地域之间的流动性也给空气污染的监督和管理带来了困难,通过政府间的合作,对区域内的重大环保相关项目的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对区域内空气污染事件实现联合执法,通过政府合作实现区域内对空气污染的协同治理。对空气污染的协同治理还处在起步阶段,对于地方政府间合作的权责划分还要有相关的法律为保障,建立合理的制度体系,推动区域联防治理空气污染治理。

2.2 治理技术有待提升

空气污染的治理需要技术的支持,需要先进有效的空气检测技术及时监控空气质量指标,目前对空气污染的检测经常受到资金和技术水平的限制,未采用最先进省时的设备和技术,影响了检测的时效性,不利于执法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违规排放行为。

空气污染的治理和改善不仅需要政府的外部监管,更需要企业内部技术的提升,通过先进的技术,提高材料的利用率以及对于废气的处理能力,实现企业节能减排,这对企业在资金、科研能力和科技人才方面都会有比较高的要求,需要企业投入大量时间和人力到技术研发中去,同时技术研发、引入国外先进的废气处理技术以及吸纳优秀的科研人员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一些中小企业由于规模比较小,缺乏足够的人力和资金进行技术的研发和改进,靠企业自身实现技术提升困难比较大,很难通过技术的改进提高能源利用率来减少废气的排放,这些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2.3 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足

空气污染问题的治理还需要完善和有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对企业的监管仅仅靠政府的行政监管是不够的,更需要社会的力量。通过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对企业污染排放的监督是改进企业污染的有效方式,特别是借助新闻媒体平台,公众的意见可以更加快捷有效地传递,可以对相关事件展开充分的讨论,表达对于空气污染相关事件和政策的看法和见解,这有助于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对空气污染的监督。但由于信息的公开程度的不足,向环境组织和公众公开空气质量信息的制度不健全,公众获取空气质量的信息并不容易。同时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公众对于违法排放企业的监督效果有限,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了公众监督的力度。

3 治理空气污染的对策建议

3.1 健全空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治理空气污染的必要前提。在进一步完善、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同时,还需要制定更加细化的专项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而且还要完善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相关法律,为公众参与空气污染治理提供法律保障。对于违反大气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违规排放废气,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政府应加大惩治力度。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还要做到执法必严。此外,在区域联防治理空气污染中,政府要制定完善的区域合作治理机制,协调区域合作中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并探索这种模式的有效推广。

第3篇

关键词:大气污染;温室气体;环境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5)03-0081-007

引 言

我国举世瞩目的雾霾问题,以及公众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加速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程。依据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对SO2、NO2、PM10、PM2.5、CO和O3六项污染物进行评价,74个城市中仅有拉萨、海口、舟山三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占4.1%;超标城市比例为95.9%。北京市达标天数比例为4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16.2%。主要污染物为PM2.5、PM10、NO2。与此同时,我国的能源消费总量也迅速攀升,2013年的能源消费总量增至37.5亿吨标准煤,与2012年相比增加了4.4%。根据2014年《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的信息,继2011年超过美国之后,中国成为世界最大能源消费国,其2013年的能源需求,占全球能源消费的22.4%,占全球净增长的49%。与此同时,能源结构存在着对煤炭的深度依存,清洁能源所占比例仍然偏低,2013年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为9.8%,而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比例分别是66.0%、18.4%和5.8%。从《大气污染防治法》本身来看,也有进行及时修订的必要。1987年制定和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经1995年和2000年的两次修改,但均是对1987年旧法的小修小补,且距今已逾15年,其立法滞后性日益突出。首先,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规定明显滞后,甚至存在立法空白。一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两控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总量减排的需要。而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够完善,污染严重区域缺乏联合防治机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不够健全。另一方面,现行法未能对新时期复合型的大气污染问题予以回应,缺乏对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等前端源头治理的要求,也没有能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多种污染物实施协调控制。(1) 其次,很多创新性的制度措施未能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致力于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采取了很多具有创新性的制度措施,例如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出的10条35项综合治理措施,创新重点大气污染区域的联防联治,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及信息制度的建设,积极促进和保障清洁空气科学研究。这些卓有成效的制度措施,亟待国家层面法律的确认。最后,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大气污染物质往往会通过迁移转化为土壤或者水体中的污染物,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考虑到其与其他环境要素保护法律之间的衔接、配合。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我国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其与环境保护法、能源法,以及正在起草的气候变化法等部门法律之间也具有极强的牵连性,但现行法并未能与该些法律形成协同配合。

2014年11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从原来的7章66条增为草案的8章100条,是该法自1987年施行至今的第三次修改,首次全面修订。草案对既有条款进行了大规模的增删、调整和重新建构,强化了企业、政府和公众的责任,补充完善了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区域联合防治、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公众关心的雾霾问题进行了回应。(2)但从学界反应来看,修订草案在这些方面的补充或者修改还很不够,难以改变目前严峻的大气环境污染局面,难以满足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甚至一些学者建议,把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架构下大修大改。[1]对修正案的不同意见表明,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基本问题上,学界尚未达成共识,需要从学理上进行澄清。

一、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

及其应确立的基本原则

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将此次修法的目的定位为“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可以看出,本次修法应当以问题为导向,着力于新时期复合型大气污染困局的破解。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

学界针对草案意见稿的争议、批判表明,从根源上看,是对于修法宗旨尚没有达成共识。有鉴于此,本文认为,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体现为三点,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的“基本法”,以解决新时期具有多源头、跨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为实践导向,同时强化政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

第一,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这就意味着,此次修法不能是小修小补,而应是对于大气环境治理法律规范体系的重构。有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法律架构下大修大改。综观整个法律文本,可以发现,其修订仍然以污染防治立法为导向,鲜有涉及大气环境保护的规定。本文认为,虽无须过多异议、争论法律名称,但在修法思路上,应采行综合性清洁空气立法模式,在预防、治理大气污染之外,通过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与执行,以促进大气环境空气质量的保护、改善,保障公众健康。

第二,以日益严峻的新型大气污染问题作为修法的实践导向。修法的目的,在于对法律制定之初未能预料到的现实情况予以修正、进行回应。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目的在于及时规制日益严重的煤烟型污染,其中很多条款都是直接规制燃煤所产生的大气污染。新时期,我国大气污染呈现出多污染物共存、多污染源叠加、多尺度关联、多过程耦合、多介质影响的复合型特征,因此本次修订应加强对多源头的治理,并对频发的雾霾天气以及其他跨区域性大气污染等问题予以有效回应。

第三,强化政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属地管理局限、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造成我国大气环境的持续恶化的局面。因此,本次修订应当强化政府的大气污染治理责任,包括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的责任,做好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环境准入。加强对大气违法行为的制裁,加大大气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遵守和执行。

第四,协同管控大气污染,实现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转变。《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2条写道,“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质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把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质相并列,传递出立法者对两者进行协同管控的意图。尽管学者对温室气体是否为污染物质存在争议,但这并不影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如果法律对其进行授权的话。本文主张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是污染物,理由如下:一是科学证据表明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和公共福利具有危害性,美国联邦环保署(EPA)于2009年12月发表的温室气体危害性发现报告,报告认为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二是2007年马萨诸塞州等诉美国环保署(Massachusetts vs.EPA)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二氧化碳为污染物质;三是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庄重承诺了温室气体强度减排目标,法律上有必要对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四是环保部门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管理是恰当的行政管理部门,因为它具有监测网络,从技术层面来看,增加部分温室气体的监测并非难事。因此,从法律上来明确温室气体的属性,有利于温室气体的减排顺利进行。退一步来说,即使不明确提出温室气体是污染物,也应将其纳入污染物管理,否则不利于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的正常进行。此外,气候变化法的制定将需要一个过程,即使顺利通过,也不会是一个具有较强可执行性的法律,如何对温室气体进行监测之类的条款基本上不会涉及,必然需要等待其他配套法规来实施,这样更加旷日持久。由此,将温室气体问题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之中进行协同管控是一明智之举。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

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法律规定和学者的主流观点(3),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明文确立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大气质量优先原则。法律的目的或者说功能,在于“发现并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不同类型的利益,或者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2]284。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折射到法律语境中便可以转化为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关系。生态利益作为一种新型的利益类型,应归属于庞德所理解之社会利益,即它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正常活动而提出的需求或愿望。它是人们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提出的满足其正常生活的生态方面利益之整体,主要有保护资源之利益、享受良好环境之利益等,有学者称之为生态法益或环境权益。它不同于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也不同于从政治社会角度出发以政治社会组织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2]284-288在秉持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视角中,二者均具有正当性,很难说哪种利益应处于绝对的优先地位。因此,当两者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时,便需要给出处理这种矛盾的具体规则,如果无法给出具体规则,最起码应当确立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范。《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人类社会对大气环境容量的利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防治、恢复和改善,应当确立由《环境保护法》第5条所提出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坚持大气质量优先于大气环境容量的开发利用原则,因为,清洁的空气是公民健康环境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的健康权优先于发展权和经济权利,当其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大气质量。保护大气质量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环境职责,大气质量与其他环境质量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物品。其次,应当坚持大气质量维持原则,对那些大气质量优良的区域,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义务维持和改善现存的大气质量,不可以让大气质量下降。

2.大气污染预防原则。预防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把防止产生环境问题放在首位,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在生产、生活等人类活动中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不可避免的或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3]178预防原则应当成为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内的环境保护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具有统摄地位,其涵盖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预防性法律制度,生态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草案意见稿第2条明确了规划先行原则,并增设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一章,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增加了规划环评,在具体污染防治措施中,也体现了预防原则,如增加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风险评估制度。

3.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问题的公共性、多样性与整体性导致了其发生原因的复杂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与承担方式的多样性,从而决定了其责任承担主体的多元性与承担方式的复合性。将其反映到法律原则之上,便是“共同责任原则”,即大气污染或环境破坏的法律责任应当由造成该污染的行为者或从中得到利益者共同承担的准则。例如,集体负担原则,是指在损害者难以确定的前提下,由造成同一损害的全体损害者负担防治、治理费用,如多个企业共同对大气污染承担法律责任;共同负担原则,由多个污染者造成损害而责任人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应当由造成损害的社会共同体负担有关费用,如当前造成北京市的雾霾污染部分原因是来自于机动车的尾气,全体机动车使用者应当相应地承担由机动车尾气而导致的那部分损失;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从环境损害避免或者减轻措施中得到利益者,应当对为此付出代价者支付一定补偿,主要体现为横向或者纵向的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4]例如,在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的机制下,为减排大气污染物质而付出代价的区域或者企业理应从受益地区获得补偿。

4.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既是法律赋予公众的一项权利,也是公众应当积极履行的一种义务。草案在这一方面的规定较为乏力,仅有第7条第4、5款的规定,即公民有检举、控告并获得奖励的权利。本文认为,应当在新法中增加旨在提高公众大气环保意识的环境教育条款以与未来可能出台的环境教育法形成衔接,拓宽公民获悉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信息渠道并建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与新环境保护法形成衔接,此外,应当切实建立起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参与制度、过程参与制度和末端参与制度。(4)

二、治理机制:多元化大气环境

治理机制的立法构造

兴起于20世纪末的治理浪潮,为社会管理带来了新思维,开启了不同于“国家”和“市场”的第三条道路。检索各种文献,可以发现,关于治理,有种种理解,也有种种用处。但存在一种基本的共识,即治理是统治方式的一种新发展,其中的公私部门之间以及公私部门各自内部的界限均趋于模糊,它所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而发挥作用,是要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相互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5]可见,治理强调的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为克服国家作为单一治理主体带来的弊端,各国将市场机制的引入、培育奉为解决政府失灵的圭臬。但事实证明,市场机制也并非万能良药,在关涉公共环境问题的方面难免显得孱弱,特别是在作为公共物品领域的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伴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环境问题的公共治理理念应运而生,并推动着环境保护从行政管制模式朝着开放性、参与性、协商性、合作性和包容性的社会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6]新环境保护法提出的“多元共治、社会参与”新型环境治理机制,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提供了指导方向。本文认为,应当在广泛的主体参与、沟通和协商的实践理性基础之上,以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工具以及治理规制为支点,建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大气环境公共治理机制。

(一)多元化大气环境治理主体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主体

在共同治理目标的支持、指引下,公共治理范式试图描绘、构建一种多中心的合作、互动、协商式的合作伙伴关系图景,在这幅图景中,公共事务便成为政府及其行政机构和社会公众共同处理的对象,且其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非政府单向度的强制性权威和制裁,而是表现为社会对话、沟通、协商的法治和民主机制。具化到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中,伙伴关系有两种,政府内部不同职能部门或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作为大气环境治理主体,与市场、社会主体之间就大气环境治理达成的合作伙伴关系。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将上述伙伴关系中的治理主体确认为法律主体,并赋予权利、课以义务,以实现多元共治大气环境。综观草案,可以发现,涉及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共有25条,而涉及政府的仅有2条,而且缺乏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议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细化其行政违法或者不作为情形,并课以法律责任;增设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章节,并确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之规定。

(二)综合性大气环境治理手段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制度

污染治理中蕴含的经济学原理为建立健全大气环境治理工具的选择指明了方向,大气污染的负外部性以及大气本身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得政府规制成为推动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手段,而产权理论中的科斯定理自然成为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市场策略的重要理论依据。[7]风险社会的存在,也使得社会机制成为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新型治理手段。通读修订草案,可以发现,其中仍然呈现的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污染企业为规制对象的单一化的威权体制特征,统治方式仍以行政规制为主,而市场激励、社会保障机制明显不足。建议在完善行政主导大气污染规制制度措施的同时,还应积极引进市场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研究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大气污染物排放交易、大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气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大气污染税等法律制度,并深入分析其入法的可行性。

(三)确保大气环境公共治理得以有效实施、运行的治理规制

大气环境治理的目标能否有效实现,离不开科学、合理的治理规则的规制、调整。由前文所述可知,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其不可避免的要和其他立法存在衔接、配合问题。修订草案意见稿第2条提出将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放在一起,予以协同控制的思路,就势必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与能源法,甚至是未来可能出台的气候变化法之间的协调、配合。同时,新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的创新性规定,可以也应当在本次修订过程中予以回应,修订草案吸收了按日计罚和治安拘留规定,但却回避了有关公益诉讼、生态补偿和环境责任保险、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规定。本文建议,修订草案应该在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积极吸收更多的创新性规定,并通过法律条款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以确保衔接和配合。

三、政府责任:完善政府大气治理

法律责任的理由与建议

无论是英美国家提倡的“公共信托理论”,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所确立的国家义务理论,均对政府环境责任起到了理论上的支撑作用。在英美国家,“公共信托”理论是支撑政府环境义务和责任的主要理论学说。这一学说认为,政府作为环境资源这一全体共有人的受托人而享有管理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政府的环境义务及责任理论可以从国家义务理论推导出来,具体而言,这种义务包括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消极不作为义务和给付义务。[8]我国目前的大气环境法律责任以规制污染源企业为核心的单向度的行政主导模式为特征,针对排污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很多,而有关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却十分原则。过于浓厚的行政化色彩,难免造成了监管者被捕获、政府失灵的问题,使得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权力寻租”或轻微的行政责任掩盖了排污缺陷。[9]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指导下的新型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主张“多元共治、社会参与”,法律责任机制作为治理规制的重要一环也应当兼具整体性和体系性,进一步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便成为实施大气环境治理的应有之义。更何况,作为环境保护主导力量并拥有强制力的政府,在很多场合恰恰也是导致环境恶化的来源,完善环境法律责任便成为控制“脱缰”政府的利器,得以将政府强劲的行政权力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5)综观草案,可以发现,针对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虽有所调整、更新,但仍然存在明显缺陷。

第一,辖区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草案第4条规定了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依据。为确保公众参与,草案规定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于未能完成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产生的依据,是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其本质目的是通过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来落实地方政府对大气环境保护的法律职责。通过对草案的分析,有两点不足,一是未能就其与现行的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制度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的关系作出规定;二是草案规定的考核结果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可能无法真正落实政府环境责任。应当结合现行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于提出整改措施后不落实或落实后仍不达标的地方政府采用“区域限资”、“区域限批”措施,结合新环保法的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可采用如任免升迁、物质奖励、引咎辞职等政治责任的形式予以规范。

第二,城市人民政府限期达标责任。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使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为确保这一责任的落实,修订草案第11条针对城市人民政府设置了限期达标的责任。根据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实现限期达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草案第15条第2款规定,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未完成限期达标任务的,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人事等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对于草案的这种制度构建,我们存在两点疑问,一是它能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切实保障限期达标计划的落实。根据草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并不负有限期达标责任,同时一部分城市人民政府的限期达标计划仅需要报环保部备案,建议将限期达标规划的责任主体扩大至省一级人民政府,由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拟备案限期达标计划的可行性。二是对于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仅以约谈予以约束是否合适与足够。首先,约谈并不是一种正式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容易使得被约谈对象出于自身政治利益的考量,忽略依法行政的问题,不区分合法企业与违法企业,而一并予以限期整改、关停。其次,约谈产生的是政治压力,没有体现经济制裁,建议仿行美国大气环境治理中州实施计划,对未完成限期达标计划的地区实施经济制裁措施,主要是区域限资,即限制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该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

第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增设第五章,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要求重点区域应当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本区域产业准入标准,并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但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缺乏有关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法律责任规定,这无疑会制约制度目标的实现。因此,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应当设立专门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如针对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方面设立一些新的责任。[10]为体现区域公平理念,国内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共同责任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两点,一是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强调共同责任,强调该责任是各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的监管责任。二是这种共同责任是有区别的共同责任,这种区别责任是由不同行政区域的发展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历史和现时差异所决定的。应当充分考量重点区域内不同政府辖区内排放对污染的贡献,并据此分配责任份额。

第四,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保障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大力支撑,自然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和法制保障。为确保大气污染科学研究的有效开展,美国政府通过《清洁空气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在负责制定全国空气质量标准、实施全国大气污染治理计划的同时,要求联邦政府积极开展各项大气污染科学研究。我国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相关科学研究,如环保部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而开展的《清洁空气研究计划》2014年度项目,2013―2017年预期投入经费10亿元,以突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与综合减排、空气质量监测与污染来源解析、重污染预报预警与应急调控、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和环境经济政策等技术任务,并构建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体系,并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实施工程示范。本文建议,应当在立法中确立国家保障并支持大气污染科学研究的规定,确保科技治霾的法制化。

结 语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一读程序的开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讨论已经进入到关键阶段。本文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理论导向,着力解决新时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在法律原则上,建议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通过法律条文确立大气质量优先原则、大气污染防治预防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在治理机制上,建议改变现行的以政府针对污染源企业的单向度的行政管制模式,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的保障机制,引入市场经济激励工具和社会化的保险机制,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法”定位,并在立法体系中与其他相关立法做好衔接、配合;具体法律制度上,本文选取两个基点,建议在草案中确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确保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得到切实的法制保障,建议进一步完善政府大气环境法律责任,确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确实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结构、治理模式的选择,也有具体制度的设计,需要反复斟酌、广泛讨论,以更开放式的全方位思考,不仅是制度设计理性的要求,也是环境公共治理机制的体现。修订草案诚然有诸多令人遗憾的地方,但也有很多创新之处,如低排放区、分类污染源防治措施的改进等,囿于文稿篇幅,本文暂不作讨论。本着参与精神,本文选取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的几个基本问题加以论述,希冀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完善有所裨益。

注释:

(1)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环境保护部部长就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的说明。

(2)参见中国环保网:“大气污染防治法27年首次全面修订”,http://,2014-12-23。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第5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4)有关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参见:高桂林、陈云俊:《大气污染防治公众参与的法经济学分析》,载《陕西社会科学》,2014,(11),第81-87页;李艳芳:《公众参与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载《中国行政管理》,2005,(3),第52-54页。

(5)有关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理由,还可参见李俊斌,刘恒科:《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论纲》,载《社会科学研究》,2011,(2),第75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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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沈宗灵.法理学[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第2版):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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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徐以祥,刘海波.生态文明与我国环境法律责任立法的完善[J].法学杂志,2014,(7):32.

第4篇

李和平:1月17日―18日,环境保护部组织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研究顾问组5名院士和总体专家组25名专家等人士召开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及趋势分析学术研讨会。专家们就大气污染的成因和特征提出:我国当前面临的主要大气污染问题,是以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为代表的大气复合污染问题,大气中多种污染物都以很高的浓度水平存在,这一特征与发达国家曾经经历的大气污染显著不同,尤其是PM2.5来源复杂。

结合我省大气污染防治专家组的研判分析,本地污染物排放累积,加上不利气象条件诱导,再加之有区域性污染传输,三方面不利累加共同导致了重污染天气的出现。气象条件的不利虽然与霾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从根本上来说,本地污染物的排放量大是造成重污染的主要原因。随着近几年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燃煤、机动车、工业等排放的污染物也在持续增加,气象条件略微有所不利,就容易造成空气重污染。从这几次红色预警期间各项数据的分析情况来看,我省大气重污染除了30%~40%来源于外省的区域性传输外,60%~70%均是由本地排放累积造成的。那么造成这么重的雾霾天气的污染物来源都有哪些呢?以郑州市为例,通过PM2.5在线源解析结果表明,导致郑州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依次是燃煤源、机动车、工业源、扬尘和二次生成。

《决策探索》: 2016年,河南省委、省政府组织全省各级各部门,凝聚全省力量全面打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我省空气质量出现明显好转,相当长时间内我省蓝天白云常在,老百姓称为“攻坚蓝”,请问2016年我省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如何?攻坚战以来有哪些好的经验做法值得2017年借鉴?

李和平:2016年7月开始,省委、省政府组织全省各级各部门全面打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通过半年来的奋力攻坚,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环境空气质量有了明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出现了“两降一升”的可喜局面,一举扭转大气质量持续恶化趋势。“两降”即PM10、PM2.5平均浓度双下降,2016年全省PM10平均浓度12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7微克/立方米,降幅5.2%;PM2.5平均浓度7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7微克/立方米,降幅8.8%。“一升”即全年优良天数为196天,同比增加13天,上升3.4%,超额完成部省下达指标。我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措施、力度和成效,得到了环保部的充分肯定,攻坚战打出了必胜的信心、打出了积极的态势、打出了可期的前景。攻哉降木验做法是:各级各部门空前重视,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攻坚的强大力量;狠抓“六控”措施落地见效,即控尘、控煤、控车、控油、控排、控烧,减排控排成效显著;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综合治理,大气污染防治能力迈上新台阶。可以说,科学治污的措施、督查督导的力度、媒体参与的影响力都堪称空前,为2017年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开展积累了经验。

《决策探索》:我们知道,2017年河南省委、省政府要在持续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基础上,开打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请问今年攻坚战工作目标是什么?

李和平:省委、省政府决定,2017年持续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全省大气污染治理在完善“1+6+7”大气污染攻坚战系列方案基础上,出台《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继续完善提升方案,加大督查考核力度,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持续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是: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108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74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200天以上,郑州市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退出后十位,安阳、焦作PM10、PM2.5在338个城市排名退出后十位。

省委、省政府制订并了“1+2+9”水污染防治攻坚方案,具体目标是:2017年,四大流域水质Ⅰ至Ⅲ比例总体达到52%以上;地表水劣V类比例降至18%以下;省辖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96%;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及总干渠水质稳定达到Ⅱ类;贾鲁河、清河、惠济河、卫河、共产主义渠、包河等河流环境流量改善机制初步建立;省辖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省直管县(市)、县级市基本完成黑臭水体的截污纳管工作,县城全部完成黑臭水体的垃圾清理工作。

《决策探索》:听了您的介绍,我们感到这些目标的完成还是很有压力的,河南省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营造碧水蓝天?

李和平: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要措施有:一是切实保持重点治理成效,持之以恒抓巩固。要把工业、油品、机动车、秸秆等方面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以更加严格的要求、更加精细的管理、更加严厉的惩处机制巩固好,确保措施不松劲、污染不反弹、效果不降低。二是围绕重点领域深化治理,强化措施抓提升。要将扬尘污染治理、减少供暖燃煤使用、清除重污染违法违规企业作为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有力抓手,定项目、定时限、定责任,确保按时限发挥项目减排效益,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三是聚焦重点地区突出问题,攻坚克难抓短板。要将郑州以及豫北的新乡、焦作、安阳、鹤壁和濮阳市作为提升我省治污能力的重点区域,抓好重点区域应急应对,尽一切可能为空气质量改善创造有利条件。

第5篇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大篇幅布置了2017年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并要求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要下降3%,重点地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下降。

PM2.5治理要靠“势、真、恒”

“去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个重点控制PM2.5地区,平均浓度分别为71微克/立方米、46微克/立方米、32微克/立方米,与2013年相比,分别下降33.0%、31.3%、31.9%,空气质量得到明显好转。”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表示,除了京津冀之外,其他地区即使是在冬季,环境质量也有比较大的改善,其中,最明显的是广东,已经连续两年年均浓度整体达标。

“去年广东的PM2.5、PM10都低于国家标准。其中深圳等城市的空气质量已接近世界卫生组织二级标准。”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厅长鲁修禄在“两会”期间接受媒体时表示,珠三角作为一个区域,大气质量已做到率先达标、整体达标。就大气治理而言,目前广东无论与区域环境质量相比较,还是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比较中,都处于领先的状态。

2016年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出现了频繁的重污染天气,而广东,却频频惊现“广东蓝”。这一结果的显现,得益于一直以来广东都率先把防治大气污染摆在了突出的位置。

据了解,2009年5月1日,广东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制定区域性大气污染的指导文件――《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该计划不仅提出了区域空气污染治理的目标,而且明确了污染治理的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以3年为一周期,持续滚动实施;率先将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写进地方政府规章,颁布《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将联防联控的机制固定化。

2016年,按《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要求,以珠三角地区为重点,以PM2.5和PM10浓度压减为突破口,全面持续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成1500多个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基本淘汰珠三角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

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广东省空气质量达标率达92.7%,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PM2.5、PM10年均浓度分别为32微克/立方米、48微克/立方米,同比均下降5.9%,连续两年全面达标,达到近十年来最好水平。深圳和惠州2个城市空气质量更是长期位列全国74个重点城市前十名。

“广东雾霾治理靠‘势、真、恒’。” 鲁修禄告诉记者说,势,即顺势而为的荩广东发展比较早,受污染也比较早,比较重,但产业转型升级也比较早。“在发展过程中有两次机遇使我们高度重视雾霾治理。一是亚运会召开之前,广东依靠全国专家通过科技研究、重点实施形成了大气污染防治的一整套技术路径和管理方法;二是国际金融危机促使广东加快了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步伐。”

据介绍, 所谓的“真”,即求真务实,无论是大气质量解析还是防控措施都是真抓,要掌握真实情况。而“恒”,即广东根据不同阶段,不断采取强有力措施。鲁修禄表示,现在广东治霾虽然领先,但在大气治理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短板,要实现稳定达标和可持续改善还有很多的挑战。“第一个挑战就是污染总量还偏大。第二,虽然广东总量的年均值达标,但仍然存在地区、时段不达标的情况,包括广州、佛山都还没有达标。”

VOCs排污收费机制要落实

“从今年两会报告可以看出,未来各行业的排放标准和VOCs 排污收费制度将会陆续出炉,VOCs 的治理行业的发展将进入快车道。”广州市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说,VOCs 作为臭氧形成和PM2.5的重要前体物质,是重要的污染源,其治理工作是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重点和难点。

有数据表明,目前全国VOCs年排放量高达3000多万吨,远大于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排放量,对大气污染影响较大。此前,已颁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全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VOCs排放总量要下降10%以上。

“完成VOCs排放总量下降任务,除了加强治理外,还必须重视监管和监测。”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说,我国VOCs监测起步较晚,相对于发达国家,基础还比较薄弱。目前,我国VOCs监管体系及监测标准尚不健全,缺乏统一、完善的监测方法和规范。

“VOCs种类多,涉及到的行业和企业数量多,排放条件复杂,监管非常困难,监测和检测已成为制约VOCs治理的一个关键。”全国人大代表李祖伟告诉记者,建立VOCs排放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带动排污―治污―监管等各环节的有效运转,达到企业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的平衡。“要强制要求重点企业安装VOCs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实现企业VOCs排放数据的实时监督。”

2015年,环保部、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将VOCs的排污费与其他大气污染物提到同一高度,率先在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据统计,截至去年9月底,全国已有15个省(直辖市)了VOCs排污收费实施细则。

对此,李祖伟建议,要完善VOCs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核算方法和标准。“已经颁布收费制度的地区,要制定推行的具体时间表和路线图;在核算方面,要对行业现有减排技术及其效果进行调研,依照调研结果,对标准中推荐的排污系数进行调整,使其符合排污企业实际情况。”

“此外,还要不断增强VOCs排污收费核算能力。”李祖伟表示,各地要引入具备VOCs检测、VOCs排放核算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尚无能力的企业排查并核算VOCs排放数据,并充分发挥自身监管职能,确保核算数据的准确性。“《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颁布实施一年来,以经济杠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对VOCs的污染防治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据了解,从2010年5月至今,国家相关部门就出台了十几项法规政策,防控VOCs污染,不少省市也紧随其后,积极采取措施,严控污染企业VOCs排放。为提高企业VOCs污染治理水平,广东省也将VOCs纳入“十三五”总量减排指标,通过落实行业总量控制,不断推进石化、塑料、印刷、家具等重点行业企业VOCs综合整治;在2016年出台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中,还对企业落实VOCs源头控制、控制生产过程、综合治理等方面都做了系统的要求。

“顺德是我省首个试水启动VOCs排污权交易的城市,其以VOCs作为污染物因子开展排污权试点,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也是走在前列的,为VOCs治理带来了可供参考的解决方式和经验。”省环境保护厅大气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也推动VOCs治理。“除了制定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多个典型行业的VOCs地方排放标准外,2016年,我省还出台了《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这是广东首个集装箱制造业的排放地方标准,也是全国第一个。”

大气环境监测体系要健全

今年政府报告提到的“加强对雾霾形成机理研究,提高应对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在中科宇图资源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刘锐看来,要全面推动精准治霾,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成效,就要按照“找源―控霾―治污”相结合的思路,在大气环境监测方面,建立天空地一体化多元环境数据采集平台。

“通过打造‘天空地一体化’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提高对大气环境污染源多要素、多时相、多维度的全面感知和实时监控能力。”刘锐建议说,其中在“找源” 方面,关键在“测”字,即要建立卫星遥感、无人机、地面监测体系,形成遥感特色的立体监测平台。“要在大气污染监测方面,实现卫星遥感污染物浓度监测数据、无人机浓度监测数据、地面监测站(点)数据的资源整合。”

“今年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已经建成,用以分析PM2.5等的成分、传输通道。”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办公室副主任温香彩说。“目的是要精准解决问题。”

据了解,经过30多年l展,我国已建成国家、省、市、县四个层级的5000多个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已经建成。从监测功能上讲,涵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还包括温室气体、酸雨、沙尘影响空气质量监测等。

记者了解到,在精准治霾思路的引领下,我国精准化的监测体系有了一些的比较好实践案例。如近日,广东省印发实施的《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就明确提到,要率先在全国建设全省大气复合污染成分监测网。在全国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基础上,整合、优化、补充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点位,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构建卫星普查、无人飞机(船)详查、地面核查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全面、客观反映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要在2018年底前所有县(市、区)全部按新空气质量标准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

广东是最早开展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省份之一,早在1999年,广东就与香港联合开展全国第一个区域空气质量研究项目“粤港珠江三角洲空气质素研究”,着手从区域尺度研究PM2.5、臭氧污染和灰霾的成因与治理问题。2002年粤港两地政府共同了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联合声明,共同建设“粤港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并从2005年11月起在中国大陆率先开展SO2、NOx、PM10、PM2.5、O3、CO的常规业务监测。

此后在2006年至2011年期间,广东省人民政府与科技部合作启动了“重点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技术与集成”863项目,委托国内多家知名科研单位对构建珠三角区域大气复合污染防治体系开展前期研究,并先后建立了首个区域大气质量科学研究中心、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中国广东大气超级监测站、国际臭氧一级标准溯源与传递业务体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化质控与监测网络成效评估技术方法,为珠三角实施区域空气质量科学管理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手段和能力。

第6篇

关键词:雾霾;产生机理;防治对策;霾离子。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工业及交通运输设备污染物大量排放,大气环境污染严重,使得人类社会的进步以环境为代价的惨痛教训不断重演。

近年来,每到秋冬季特别是 2012 年入冬以后,中国中东部地区不时出现雾霾天气,大气环境质量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造成人群呼吸系统疾病频发、视程障碍,甚至引发交通事故。 同时由于人们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防治雾霾污染已显得相当重要。

1 雾霾产生的机理。

1。1 雾与霾的区别。

雾(Fog)是近地面层空气中水汽凝结(或凝华)的产物,是由大量悬浮在近地面空气中的微小水滴或冰晶组成的气溶胶系统[1]。 雾的气象学定义为:大量微小水滴浮游空中,常呈乳白色,使水平能见度小于 1畅0km[2]。 霾(Haze),指空气中的灰尘、硫酸、硝酸、有机碳氢化合物等粒子使大气混浊,视野模糊并导致能见度恶化,如果水平能见度小于10km时,将这种非水成物组成的气溶胶系统造 成 的 视 程 障 碍 称 为 霾 或 灰 霾 (Dust -haze)[3 -4],香港天文台称烟霞。

雾霾天气是一种新的天气现象,是雾和霾的混合物[5]。 早上或夜间相对湿度较大时,形成的是雾;白天气温上升、湿度下降时,逐渐转化成霾。 雾与霾均导致能见度恶化,其区别在于霾发生时相对湿度不大,而雾发生时相对湿度接近饱和或饱和。

霾发生是相对湿度小于 60%,且能见度小于 10km时的大气浑浊导致视野模糊造成的。 雾发生是相对湿度大于 90% 、能见度小于 1畅0km时大气浑浊导致视野模糊造成的[6 -7]。 因此,霾和轻雾的混合物共同造成大气浑浊、视野模糊、能见度恶化,大多是在相对湿度为 60% ~90%时的条件下发生的,但其主要成分是霾。 霾与晴空区之间没有明显的边界,这点与雾存在差异,霾粒子的直径比较小且分布较为均匀,其粒子是肉眼看不到的空中飘浮颗粒物,直径为0畅001 ~10畅000 μm,平均为1 ~2 μm。

[5]1。2 雾霾产生的条件及原因。

一般我们所见到的低能见度雾霾情况都是雾和霾的混合物。

其中雾产生的条件是:一、低空湿度大,空气接近饱和;二、大气层结很稳定(大气稳定度为F),风速小,风力只有一二级,空气不产生对流,低空水汽漂浮在这一地区,不向周围扩散;三、存在冷却条件。

每年秋冬季节,在中国的华北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四川盆地等地区风力较小;大气层结稳定,通常都有逆温层出现;部分地区受降水和地面水汽蒸发的影响,使得近地面空气的相对湿度增大;在上述地区,夜间天空晴朗少云,辐射降温幅度比较明显,湿空气饱和凝结,形成大雾。 在外因作用下,可加速雾的形成,如尘埃、烟雾、污染细微颗粒物容易使雾变得更浓。

霾产生的条件是:一、控制当地的气团性质稳定;二、空气中存在大量灰尘、硫酸、有机碳氢化合物等细小霾粒子,使大气混浊。 当空气中存在大量霾粒子使大气混浊,造成视野模糊并导致能见度恶化,如果水平能见度小于 10km时,就会出现霾或雾霾天气。 霾的出现表明大气已受到污染。

在实际中,雾霾的产生往往与大气逆温现象(大气层结稳定的一类现象)相伴发生,由于逆温层的出现会加重环境空气污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产生雾霾天气。 这是因为逆温层是非常稳定的气层,阻碍气流向上和向下扩散,在空中形成一个扇形污染带,一旦逆温层消退,会产生短时间的熏烟污染,从而加重地面空气污染程度。

从雾霾产生的条件来看,其中雾产生的三个条件均受天气或气候影响,目前人为难以控制;而霾产生的两个条件其中当地气团性质稳定受天气或气候影响,人为难以控制,但空气中存在的大量灰尘、硫酸、有机碳氢化合物等细小霾粒子主要来自于人为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与车辆尾气、燃煤烟气、扬尘等污染物有关。 另外,也与部分地区农村大田植物秸杆焚烧有关。 由于在稳定的天气形势下,空气中污染物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都不容易向外扩散,使得污染物在大气的近地表层积聚,从而导致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这是导致中国中东部地区出现大范围雾霾的重要原因。

2 雾霾防治思路。

雾霾天气产生的各基本条件中除细小霾粒子与人类生产、生活有关外,其余各条件均是人类难以控制的天气或气象条件,因此对其防控主要是通过减少大气中的霾粒子,由于大气中的霾粒子主要来自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重点是车辆尾气、工业废气、燃煤烟气、扬尘等污染源。 因而首先必须从源头上控制,减少污染源的产生及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这些重点污染源的治理,减少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其次是对已排放的污染物(如路面降尘)进行稳定化治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消除雾霾产生的条件。

3 雾霾防治对策措施。

3。1 国内外防治雾霾经验。

从19 世纪开始,伦敦就被称为“雾都”。 1952年的伦敦,无数个家庭与工厂成千上万个烟囱排放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从 12 月 4 日开始,城市连续五天被浓雾笼罩,能见度只有几米,造成1畅2 万人死亡,成为 20 世纪全球最严重的环境公害事件之一。 造成污染的最直接原因是发电站和普通家庭使用的煤炭以及汽车尾气。 为了治理雾霾天气,英国首次推出严厉措施控制污染。 1954 年伦敦通过治理污染的特别法案。 1956 年枟清洁空气法案枠获得通过,该法令禁止使用多种燃料,关停大批重污染工厂,提高工业烟囱的最低限高,并将发电站搬出城市。 同时要求大规模改造城市居民的传统炉灶,减少煤炭用量,逐步实现居民生活天然气化;冬季采取集中供暖。 从英国中央政府到伦敦市政府相继出台多项法令法规,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清洁能源利用。 1968 年以后,英国又出台了一系列的空气污染防控法案,划出空气质量管理区域,并强制在规定期限内达标,这些法案针对各种废气排放进行了严格约束,并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有效减少了烟尘和颗粒物。 伦敦市长鲍里斯· 约翰逊专门在 2010 年签发了有关减少可吸入颗粒物(PM10)与氮氧化物等空气污染源的行动纲领。 目前,伦敦市政府正大力采用灰尘抑制剂的化学手段清洁空气,醋酸镁和醋酸钙被投放在伦敦市内污染最严重的玛丽勒博路与上泰晤士街,实验表明,抑制剂可以减少高达14%的污染水平。

北京在承办 2008 年奥运会前对首钢等重污染企业进行了搬迁,奥运会期间采取限行措施,规定只允许50%的机动车在市内行驶,有效保证了奥运会期间的大气环境质量。 2011 年,第 26 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期间,深圳逾 43 万辆汽车停驶,同样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限行措施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雾霾污染,但由于效果明显,可在秋冬季污染严重的城市作为应急措施借鉴。

3。2 雾霾防治对策措施。

(1)污染源控制与治理措施。

雾霾的防治首先要从目前人类可以控制的污染源(重点是车辆尾气、工业废气、燃煤烟气、扬尘等污染源)入手,淘汰现有高污染企业及设备,严格产业准入条件,控制新增污染源,鼓励低污染项目及替代产品,禁止大田焚烧植物秸杆,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及产品,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的产生。 其次要采用先进高效的污染治理设备,加强汽车尾气治理,对拟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治理后达标排放。 最后,要对排放后的大气污染物进行吸收稳定化治理,如采用吸附方式、冲洗方式对地面等处灰尘进行清理,防止遇风或车轮携带成为二次污染源。 另外,可以通过采用灰尘抑制剂的化学手段等方式来清洁已被污染的空气。

(2)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雾霾天气的产生与中国当前所处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有关,与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关,也与每个人的生活方式有关,其大气污染物主要来自工业废气、交通尾气、生活废气等多个行业,其产生的污染具有发生范围大、影响面积广的区域性特征。 在中国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华北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等区域,一次影响多个省区。 而且大气污染治理是一个多环节密切相关的系统性工程,只要一个环节出问题,大气污染物减排就会受影响。 因此必须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来应对雾霾天气。

首先应建立雾霾发生区域跨省区联动法规政策,制定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政策,采用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城市公交系统优化等综合手段,实施跨省区、多部门(工业、能源、交通、环保等)联动机制,政府与民间合力,实现多项污染物协同减排目标,达到防治雾霾目的。

其次是各级能源部门提高燃油、燃气、燃煤等各种能源产品质量,鼓励开发和采用清洁能源,限制高污染能源的供应及使用;发改委及工信委对落后产品、设备实施更严格的淘汰制度,防止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及设备排放大量污染物;交通部门对车辆进行严格管制,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雾霾天气限制车辆出行,对低出行率私车实行奖励制度;环保部门加大排污企事业单位监管,划定空气质量管理区域,并强制在规定期限内达标,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不能达标的地区,实行区域工业项目限批;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力度,治理大气污染。

(3)完善和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制度。

建立健全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及评价体系,完善清洁生产法制,扩大目前强制性清洁企业及行业范围,进行节能评估,对清洁生产、节能评估不能达标的企业严格实行关停,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的控制转变,促进企业能源消费、大气污染物减量化与资源化利用,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达到控制大气中霾粒子的目的。

(4)倡导绿色生活理念。

保护环境,治理雾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应该全民动员、人人参与,从我做起,树立“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共同保护我们周围大气环境的绿色生活理念。 坚持“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绿色过节”的绿色生活理念,养成节水、节电、节碳、节油、节气,不用一次性的筷子、饭盒、塑料袋, 减少粮食的浪费,随手关灯、关好水龙头等良好习惯。 尽量选择地铁或公交系统、减少私车出行;节日期间拒绝燃放等。 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珍惜资源,降低能耗,减少污染。

(5)建立霾预警制度,制定应急方案。

建立霾预警制度,把雾霾天气现象并入雾一起作为灾害性天气进行预警预报,制定应急方案。 在大雾出现前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公共媒体告知公众,减少出行,合力应急,采取私车限行、学校停课、部分电力、重污染工业企业停产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目前上海、广州等城市已在着手制定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

(6)研发新技术,防治雾霾污染。

①加大科技投入,研发人类影响天气新技术,消除雾霾污染。 通过人类干扰和影响雾与霾产生的条件,造成其中某个条件缺失,从而达到消除雾霾污染影响的目的。 如中航工业航宇公司利用航天航空技术,正在研究利用无人机播撒催化剂降低空气相对湿度,消除雾霾产生条件。

②研发污染治理先进工艺技术及设备,提高工业废气、汽车尾气等污染治理水平,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控制空气中霾离子的来源。

③研究大气净化新技术,通过吸附等手段来清洁已被污染的大气,降低空气中的霾离子。

4 结语。

雾霾的防控目前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从国内外现有技术研究可以看出,主要是通过完善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及体系,减少和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但是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这些措施目前并不能彻底解决雾霾的污染影响问题,例如具有几十年雾霾治理经验的伦敦目前仍未摆脱雾霾的困扰。

在中国雾霾的产生与中国当前所处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有关,与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关,也与每个人的生活方式有关,需要我们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倡导绿色生活理念,共同应对。

参考文献:

[1]姚丽华。气象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92。

[2]中国气象局。地面气象观测规范[M]。北京:气象出版社,2003。

[3]吴兑。霾与雾的识别和资料分析处理[J]。环境化学,2008,27(3):327 -330。

[4]吴兑。再论都市霾与雾的区别[J]。气象,2006,32(4):9215。

[5]王润清。雾霾天气气象学定义及预防措施[J]。现代农业科技,2012(7):44。

第7篇

  按照区人大常委会要求,莲池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两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自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两条例”总体情况

近年来,我区坚决贯彻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两条例”,综合施策、持续发力,全区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提升,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辖区空气质量保持全省、全市领先位次。2018-2019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行动被环保部评为“优秀”等次。1-6月份莲池区综合指数6.97,去年同期6.84,同比上升1.90%,全省168个县(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92,传输通道134县(市、区)排名第58,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市排名第8。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幅度在全省168县(市、区)排名第107,传输通道134县(市、区)排名79,同比变化幅度在全市排名第14;PM2.5平均浓度69,去年同期69,全省168个县(市、区)PM2.5平均浓度排名第94,传输通道134县(市、区)排名第60,全市PM2.5平均浓度排名第14。PM2.5平均浓度同比变化幅度在全省168个县(市、区)排名第81,传输通道134县(市、区)排名第61,PM2.5平均浓度同比变化幅度在全市排名第13。

(一)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

区委、区政府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区情实际,制定出台《保定市莲池区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保定市莲池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莲池区散煤强化治理三年作战计划》等9个专项计划和《莲池区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方案》等4个保障方案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保定市莲池区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月督查方案》《莲池区大气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化解方案》《保定市莲池区“散乱污”企业持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关于做好2019年麦收期间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实施意见》《莲池区2019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十几余件综合或专项工作方案,为推进全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了有效遵循。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有效夯实。

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挥体系和工作体系,建立三级干部包联机制。实行区级领导分包乡办、区直部门分包村和社区、村和社区干部包联企业责任制。明确乡、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承担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有功同奖、有过同罚、奖罚相当。

(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

2019年,区委常委会6次听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情况汇报,为推进工作鼓劲定调。区政府常务会6次讲生态环保工作,并召开15次大气污染专题调度会,而且多次不打招呼,深入一线督导调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企业错峰生产、散煤查禁、道路工地扬尘管控等工作,发现问题,当场交办、督促落实。区四大班子包联领导积极认领、主动参与各项重点工作,与部门、乡办一道攻坚克难,有效推动工作落实。

(1)强化企业监管。一是狠抓“散乱污”企业整治。坚持长效打击,露头就打、管住管死,确保辖区“散乱污”企业实现动态清零。二是深化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结合我区实际前期对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21家涉VOCs重点企业,按要求加装了在线监测或超标报警装置,并全部与市局监控平台联网。截至2019年5月底,新增装超标报警装置27家,与区局联网19家,正在与区局联网8家。目前我区安装VOCs监控设备单位共计47家。三是加强餐饮业油烟治理。对辖区3464家餐饮单位全部建立监管台账,落实全时段管控,并探索建立餐饮油烟在线监测体系,为监管工作提供有效技防支撑。2019年以来,对餐饮企业下达监督意见书191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400份,责令停业整改359家,先后取缔占道经营摊点4700余次、行政处罚2户、罚没3万元。

(2)强化散煤监管。对全区所有吊销、注销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场所、企业进行7轮次“回头看”,均未反弹。以村内住宅、老旧小区、出租房为重点,实施网格化监管,强化昼夜巡查,严防散煤复烧,确保燃煤动态“清零”。2019年以来,共计清理散煤20余吨、销毁燃煤炉具113余个。

(3)强化机动车管控。一是严格监管油品质量。严格开展油品及车用尿素质量抽检,今年以来,完成抽检608批次,不合格14批次、立案4件,罚没25.8万元。二是严厉打击黑加油点(车)。制发了打击非法加油站和手续不全加油点宣传条幅500条,宣传资料3000份。深入开展黑加油点(车)专项整治,对违法问题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高限处罚。截至目前,共打击取缔黑加油点(车)6个,包括非法加油点4个、非法加油车2辆,其中1名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另一名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

(4)强化控尘抑尘。一是实现了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在线监测“全覆盖”,推进“6+2”扬尘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对辖区手续不全的建筑工地进行全面封停,严厉打击野蛮施工违法行为。共计巡查、检查建筑工地2000余家次,督促施工企业整改扬尘问题200余次,查处违规施工问题8起、处罚49万元。二是持续加强保洁工作,每天出的作业车辆120余台次实施机械化清扫、洗扫,低尘保洁作业,快速清理垃圾废弃物,减少地面垃圾停留时间。对辖区农村及小街巷全部实施市场化保洁运作,城乡环卫实现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城乡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三是规范整治辖区裸土地面,高标准覆盖裸土面积37万余平方米。四是强化渣土运输车辆管控,配合市综合执法局检查规范违规渣土运输车200余辆。五是加强料场料堆扬尘管控,9家铸造企业全部完成料堆场整治工作,完成率100%。六是狠抓低端污染行业整治,不断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对已清理取缔的废品回收站、驾校、砂石料场等低端污染行业开展“回头看”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死灰复燃”问题。

(5)强化禁烧监管。坚持以“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为目标,深化“区、乡、村、户”四级禁烧防控网络,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处置火情,依托秸秆禁烧红外监控系统,有效构筑起“人防+技防”一体化监管格局。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95%以上。

(6)促进问题整改

截至上半年,区大气办共接上级督办问题: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组交办问题20件、2019年-2021年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交办问题14件、河北省第二季度大气环境强化执法专项行动问题38件、全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专项督察问题34件、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问题55件、市生态环境分局交办群众信访举报问题97件,均已完成。

(四)环境执法和司法力度切实增强。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和专项整治行动,抽调业务骨干集中办公、联合执法,对违法排污企业下达整改决定、实施查封和行政处罚。有力打击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明显提升。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政治任务来安排部署,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考核问责。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发力,积极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顺利推进。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努力完善治污设施设备,更新工艺流程,加快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社会各界参与、监督污染治理的热情高涨,环保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积极开展“环境治理盯防”等环保监督、宣传和公益活动,推动环保意识深入人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区虽然完成省、市下达的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但环境空气质量不高、优良天数结构不优。我区空气质量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二氧化氮、细颗粒物(PM2.5)和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PM10)来源除自然扬尘外,主要是建设工地扬尘和道路扬尘。臭氧是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前体物”在大气中尤其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发生化学反应形成的产物;氮氧化物主要来自石化燃料燃烧、车辆尾气排放等,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自干洗、有机化工、表面涂装等行业废气排放和加油站油气的挥发。二氧化氮、细颗粒物(PM2.5)主要来源于石化燃料燃烧和车辆尾气、锅炉废气排放等。由此可以看到,我区大气污染物的产生,既有能源结构不尽合理的因素,也有需加强管理的因素。

  (一)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紧迫性的认识有所松懈。20年来,全区各级各部门齐心协力抓大气污染防治,莲池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对空气质量的满意度大幅提升。不少同志没有看到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距全国达标城市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1至8月份空气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同比下降、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臭氧等污染指数上升、空气复合污染治理难度增大的严峻形势,放松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关注,工作标准降低,工作力度减弱。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功能不完善,市政公用设施陈旧、历史欠帐多,城区供热、供气等市政管网覆盖范围小,管输能力低,管道老化严重、承载能力不强,城区道路网络不完善,车流不畅通,交通拥堵,加剧了车辆尾气污染。

  (三)大气污染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排污许可制度落实不彻底,许可证发放没有涵盖全部排污企业。环境监测制度落实有差距,莲池区监控点位少、布局不够合理。

  (五)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执行不够有力。工业污染监控力度不够,清洁生产工艺推广应用不够。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不精细,城市街道湿法保洁面积小,建设、拆迁工地降尘、冲洗、覆盖措施落实差。餐饮污染量大面宽,治理任务艰巨。老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燃杂燃非现象突出,特别在冬季烟雾缭绕、气味刺鼻。

  (六)执法监管和司法保障有待加强。相关责任部门存在职能分散、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联动协作不够,整体合力不强。基层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少、装备差、专业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执法监管任务。大气污染案件调查取证难,鉴定周期长、费用高,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对环境违法案件犯罪主体、证据采信、处罚标准要求不够统一,影响司法办案效率和震慑作用。

  (七)法律责任落实不到位。大气污染防治存在“上热下冷”、“政热企冷”现象,有的地方在破难题、补短板、项目把关、强化监督等方面缺少决心和狠劲。部分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没有主动履行防治污染责任,管理粗放、设施设备不健全,存在超排、偷排问题。

  三、意见和建议

  (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是推进莲池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思想武器。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科学指引,统一认识,凝心聚力,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起来,坚决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坚持把党和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部署和重要任务落到实处,自加压力,提高标准,推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新成效,力争早日建成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统筹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围绕创建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目标,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积极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大力发展光伏、风力、生物发电等清洁能源,支持石油、煤炭等传统工业转型发展,加快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把项目准入环保关口,尽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三)加快补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不断加快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城市路网,尽快打通城市环线和“断头路”,下大决心疏通城市交通。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群众生活条件,加快延伸城市集中供热、供电、燃气等管网,提高承载能力,保障群众生产生活需求。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突出问题防治措施。把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得更严、更细、更实。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作。按照“六个”100%的要求,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治理,落实各项降尘措施。改进城市卫生保洁方法,更新保洁设备,积极推行湿法作业,努力降低道路扬尘。倡导清洁出行和使用新能源交通工具,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监测、国六标准清洁油品使用,严格限行和淘汰老旧车辆和“黄标车”。加强餐饮门店和露天烧烤摊点管控,坚持常态化巡查,切实搞好餐饮油烟治理。积极协调中石油、中石化和延长石油等有关企业,加快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利用设施建设。

第8篇

[关键词]大气污染;危害;防治策略

中图分类号:X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8-0254-01

引言: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工业的发展,规模巨大的工业生产既是经济发展的象征,但也意味着巨大污染的排放。中国的发展虽然也尽力回避,但还是终究走上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大气污染,是环境污染中最为严重的部分。大气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对人类生活环境、生产和身体健康等方面产生危害的现象。

1 环境工程中大气污染的危害

1.1 对人类健康的危害

污染的大气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非常大的危害。最容易受到损害的器官就是人的肺脏,人们每时每刻都需要呼吸,当大气受到污染之后,人们吸入肺部的空气都是有毒有害的,那么将会对人们的肺部器官造成极大的伤害,严重的影响人们的呼吸系统。其次就是人们的眼部容易受到伤害,受到污染的大气,空气中漂泊着一些有害的颗粒,进入人体的眼部之后,会对人们的眼睛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人们如果长期生活在受到污染的大气之中,将会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1.2 对地球生物的危害

大气污染可以随大气环流进行扩散,当一些动物吸入了污染空气,或是吃了受污染的植物之后,就会对其自身造成影响,严重的还会导致动物的死亡,而且大气污染会降低植被抵抗虫病害能力,一些植物长时间在污染空气的环境里,会停止生长有的甚至会死亡。而且酸雨的形成也与大气污染有关,酸雨对动植物、农田以及植被的生长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1.3 对全球气候的影响

人类社会到冬天,会大量使用化石燃料进行供暖、取暖,这些化石燃料燃烧完排放大气中CO2浓度的不断增加,会造成温室效应导致全球夂虮渑,由此带来的气象灾害会明显增加。同时CO2气体还会影响太阳对地球空间的辐射,从而使地球表面正常的气候发生变化。

2 环境工程中大气污染的治理措施

2.1 改善能源结构、开发新能源

加大对能源利用技术的研发投入与实践,在经济发展中变革传统的生产技术,采用节能清洁技术;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实行清洁生产,充分利用和节约生产原材料与能源,对有毒害作用的原材料与能源进行检测与淘汰,废弃物合理化处理等;积极开发新型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2.2 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

在区域内全局调查各类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时空分布等方面,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最优控制污染方案,整合产业构成,从源头抓起,对已无力整改的企业要采取关、停、并、转、迁等措施。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努力发展第三产业以及新兴产业,并且尽可能提高能源的利用率,推广低硫煤的生产和使用,将二氧化硫的排放量降到最低。同时,还可以使用天然气这类二次能源以及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实现能源代替,从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3 加强法制监督

防治大气污染,还要做到“有法必依”。这就要求执法人员都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执行相关条例,将法律的实施落到实处。执法不应受制于各种复杂的利益制约,不得偏离法律的规定,在处罚执行和环保执法方面必须做到彻底。一定要加强管理和群众监督,鼓励将违法行为举报或提讼,将环保工作落到实处,为依法惩治破坏环境之人提供法律保障。防治大气污染,更要做到“违法必究”。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不得姑息,必须依法严惩,加大对违法违规现象的惩处力度。实际中,很多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而且屡治不止,根本原因就在于惩治力度不够。对于干扰、阻挽大气污染治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真正有效遏制随意污染的行为,才能把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全面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2.4 合理规划城市布局

城市设计与建设要立足长远利益,以人为本,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一个城市的大气状况十分重要。结合大气环境保护,科学制定城市规划,按照当地的气象条件和气候特点,划分城市区域。科学调整工业布局,利用各城市主导风向和地理位置,工业区的建设,应该在城市的边缘或者郊区,位于当地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远离居住区。推广城市集中供暖将有效降低城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生活取暖燃煤是城市煤炭烟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采取区域采暖和集中供热的方法,根据大气环境特点,在城市主导下风向的郊外地区建设大型的电热厂和供热站,进行区域集中供暖。通过配备高效率除尘设备进一步优化取暖行业,集中整治烟南排放,有效消除市内烟尘污染。减少市内交通运输污染物的排放。减少交通废气污染,一方面在于提升内燃机的燃烧设计,一方面在于汽油品质的提升。内燃机内部燃料燃烧越充分,产生的废气越少。同时也要开发高效的车载汽车尾气净化器,推广使用。进一步优化推广公交系统建设,提倡公共交通,发展天然气汽车,推广城市电动汽车。

2.5 加强绿化建设

大范围加绿化造林也是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途径。城市内的绿色植被可进行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调节市内空气成分,城市绿化率的提高可有效缓解污染程度。丛林的阻拦可有效降低局地风速,使空气中的大颗粒悬浮物沉降,有的植株叶片表面有绒毛或者分泌物的覆盖,可吸附飘尘、吸收有害气体。

3 结语

在大气污染的防治方面,我国应该首先要了解污染大气主要的污染源,之后根据这些方面对大气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科学调整能源结构,找出更多清洁新能源,转变传统粗放工艺生产模式,完善城市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建设,调节,使防治效果能够达到最佳。

参考文献

[1] 赵海燕.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大气污染的应对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

第9篇

【关键字】大气污染;城市;治理措施

近些年来,我国大部分城市被雾霾席卷,有的城市甚至遭遇6级以上的严重雾霾。随着城市大气污染的加剧,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城市空气质量,严重威胁着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也给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观念敲响了警钟。因此,要分析导致城市大气污染的原因,然后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为人们创造宜居城市。因此,本文首先分析大气污染的概念和成因,接着就如何做好大气污染治理展开论述。

一、大气污染的概念以及成因

大气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要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就要分析成因,制定完善的大气治理措施,改善空气质量,为人们创造良好的空气环境。

1.大气污染的概念

所谓大气污染是指人类生产、生活活动或自然界向大气排出各种污染物,其含量超过环境承 载能力,使大气质量发生恶化,使人们的工作、生活、健康、设备财产以及生态环境等遭受恶劣影响和破坏。污染源可分为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天然污染源是指自然界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地点或地区,如排放灰尘、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污染物的活火山、自然逸出的瓦斯气,以及发生森林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地方。人为污染源则又可按不同的方法分类:按污染源空间分布方式可分为点污染源、面污染源、区域性污染源;按人们的社会活动功能可分为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交通污染源等;按污染源存在的形式可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

2.大气污染的成因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在创造大量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污染了大气环境,导致城市雾霾现象不断加剧。下面就针对大气污染的成因展开论述。

(一)燃料燃烧。随着工业行业的迅速发展,需要大量的能源和燃料,尤其是在工矿地区和工厂比较集中的崎岖,污染浓度很高。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有的企业没有采用新的节能技术,仍然采用高硫煤作为燃料,尤其二氧化硫,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还有一些化工企业,产生了大量有毒气体,造成了严重空气污染,危害着人们的身体健康。

(二)交通运输,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交通行业的迅速发展,人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家车数量出现成倍的增长,不仅造成了交通的阻塞,而且车辆排放的尾气,同时夹杂着大量的可吸入颗粒,对大气产生极为严重的污染。

(三)生态环境破坏。随着人口不断增加,需要更多的生存空间,就会无休止的破坏自然环境,出现很多滥砍滥伐的情况,植被遭到破坏,增加了水土流失,导致有的地区出现扬沙和扬尘,对人的身体也会造成损害。

(四)工业布局不合理。在有的城市,是依托资源建立起来的,但是整体布局不合理,导致市区空气污染严重;还有的新型的城市,没有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环保绿化没有跟得上城市发展的步伐,绿化标准远远达不到城市实际发展的需要。

(五)环境意识薄弱,经济发展没有做好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在很长一段时期里,一些地区的政府部门只顾盲目的追求区域的经济发展,在进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或者在进行城市或者产业规划的时候,往往会忽视对大气环境保护的内容,造成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快速发展。这造成的环境危害和损失是难以挽回的。

二、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

为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保部门要协同其他部门,认真分析大气污染出现的原因,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城市发展,制定出长远的控制防治规划,为人们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下面就如何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展开论述。

1.做好大气防治的措施

就目前而言,治理大气污染的途径和方法很多,具体包括调整能源战略、采用清洁能源、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合理使用煤炭资源、强化大气环境管理、进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应用绿色植物净化大气等。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要使用清洁能源,比如风能、太阳能以及水能。在工业生产过程中,要不断采用高新的节能技术,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效率,提升煤炭燃烧方式;还要健全城市大气污染管理法律,对大气污染进行监控。

随着城市空气污染不断加剧,大气含有很多有害物质。因此,为了更好的控制空气污染,要根据大气污染的程度,采用不同的方法对大气环境进行监测。大气常见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悬浮颗粒、浮沉、可吸入式颗粒、一氧化碳、二氧化硫、铅、氟化物等。

2.综合整治方法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要制定完善的大气污染整治计划,控制好最大排放量和削减量,从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大气污染治理方案。同时要根据城市发展结构和交通情况,确定污染城市大气的污染物,做到有的放矢和对症下药。因此在实际治理过程中,要改进落后的燃料方式,广泛普及气体燃料、太阳能以及地能等能源,通过综合治理的方法,建立无烟控制区;另外,要做好城市发展规划,调整工业布局,加强城市空气污染源的质量,降低尾气和废气的排放量;还要做好城市绿化工作,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净化城市空气。

3.利用气象条件防治大气污染

在污染源变化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大气污染状主要取决于气象条件。在实际过程中,污染物在大气中的稀释和扩散受气象条件的支配非常明显,因此,利用气象条件来制约污染源是防治大气污染现实而又有效的途径,而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则是其中的关键。气象部门不仅要提供大气污染预报,还可以为政府规划部门搞好城市建设的合理布局和城市环境规划提供科学依据。所以气象部门可以通过人工增雨、增雪、消雾等技术来净化大气、消除污染。

参考文献:

[1]杨晟朗,李本纲. 基于遥感资料的北京大气污染治理投资对降低PM_(2.5)的效能分析[J]. 环境科学学报,2015,01:42-48.

第10篇

关键词:大气污染物预防治理

大气是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气环境质量的优劣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一些常见的大气污染物会对人体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危害。防治大气污染物的根本方法,是从污染源头着手,通过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促进污染物扩散稀释等措施来保证大气环境质量,同时从区域环境的整体出发,充分考虑该地区的环境特征,对能够影响大气质量的各个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充分利用环境本体的自净能力,采用最佳的防治方法,已达到控制大气环境质量,减轻大气污染的目的。大气污染物的综合防治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工业企业中污染物的产生

1.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必须从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出发,对该地区各污染源所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空间分布做全面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控制污染物的最佳方案。例如:工业生产区应设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工厂区与城市生活区之间,要有一定间隔距离,并营造城市绿化带,以减轻大气污染的危害。严格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的要责令其停工限期整改,对于现有污染严重、资源浪费、治理无望的企业,要坚决采取关、停等措施。

1.2 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有效利用率

我国是燃煤大国,煤炭燃烧过程中释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以及悬浮颗粒等污染物。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在短时间内不会有根本改变,因此应优先推广型煤和低硫等洗选煤的生产和使用,降低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此外,要根本解决大气污染问题,还要从改善能源结构入手。例如,使用天然气和焦化煤气、石油液化气等二次能源,加大对太阳能、风能、地热、潮汐能、生物能和核聚变能等清洁能源的利用。

1.3 在工业企业中实行区域采暖和集中供热

利用工业生产中的各种余热采暖,烧水小锅炉排放大量二氧化硫和烟尘是造成大气环境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采取区域采暖,集中供热措施,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区域采暖,集中供热的好处表现在:一是可以提高锅炉设备利用率,降低燃料消耗量;二是可以充分利用热能,提高热利用率;三是便于采用高效率除尘设备,大大降低粉尘排放量。四是减少燃料的运输量,从而减少运输设备的使用,间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1.4 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绿化造林是大气污染防治的一种经济有效的措施,植物有吸收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和净化空气的功能,是空气的天然过滤器。蒙尘的树叶经雨水淋洗后,又能够恢复吸附与阻拦尘埃的功能,使空气得到净化。植物的光合作用能够释放出氧气,可吸收二氧化碳,一般1 hm2的阔叶林,每天能够消耗约1t二氧化碳,释放出750kg氧气,起到了良好的空气调节作用。

2、采用各种专业技术,控制污染物排放

2.1颗粒状污染物的治理

大气中的烟尘(主要由颗粒状污染物组成)大部分是由于固体燃料(煤)的燃烧产生的。去除大气中颗粒状污染物的方法很多,根据其作用和原理,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干法去除颗粒状污染物。利用机械力(重力、离心力)将粉尘从气流中分离出来,达到净化的目的。常用的设备有重力沉降室、惯性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等。其中最简单、廉价、易于操作维修的是沉降室。携带尘粒的气流由管道进入宽大的沉降室时,速度和压力降低,其中较大的颗粒(直径大于40μm)则因重力而沉降下来。旋风除尘器的作用原理是使气流在分离旋转,尘粒在离心作用下被甩往外壁,沉降到分离器的底部而被分离清除。这种方法对5μm以上尘粒去除效率可达50%~80%。二是湿法去除颗粒状污染物。该方法是用水或其他液体使颗粒湿润,进而加以埔集去除的方法。常用的方法有喷雾塔式、填斜塔式、离心式分离除尘器、文丘里式除尘器等多种,这些方法能除去直径大于10μm的颗粒,如果采用离心式分离除尘器,其去除率可达90%左右,但这种方法的缺点是能耗较高,同时存在污水处理问题。

2.2气态污染物的治理

二氧化硫不仅在大气中形成酸雨,造成空气污染,而且严重腐蚀锅炉尾部设备,影响生产和安全运行。因此,烟气脱硫对我国来说更为重要。烟气脱硫技术包括燃料脱硫(目前主要是重油脱硫)和烟气脱硫2种。重油脱硫是采用加氢脱硫催化法,使重油中有机硫化物中的C—S键断裂,硫变成简单的气体或固体化合物而从重油中分离出来。含硫量较高的重油首先进行脱硫处理,再提供给用户,主要应用在那些没有烟气脱硫能力的中小工厂,而大型工业企业则要求安装烟气脱硫设施。

烟气脱硫可分为干法和湿法2种,湿法是把烟气中的SO2和SO3转化为液体或固体化合物,从而把它们从烟气中分离出来,湿法脱硫主要包括碱液吸收法、氨吸收法和石灰吸收法等。碱吸收法是用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水溶液等作为吸收剂;氨吸收法用氨气作为吸收剂;石灰乳法使用石灰浆作吸收剂,同时可回收石膏。

3、完善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在现阶段我国的一些企业,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根本不考虑其排放污染物对大气造成的危害。因此,监管措施和执法力度直接关系着对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效果。这就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此外,还要加大对排污大户的惩罚力度,走出“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怪圈,使企业逐渐走上规范化经营和良性竞争之路;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形成社会联动、企业互动的强大合力。

参考文献

[1] 黄振中.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综述[J].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4,26(2):30-35.

[2] 黄成.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J].科技信息,2008(21):136,137.

第11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防治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全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加快建设富强、生态、幸福的现代化新。

二、主要问题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在对城区周围实施封山禁采后,又对城区燃煤供热锅炉进行了拆除,空气质量有所改善。目前存在的主要空气污染问题是:县城区(不含热电厂)燃煤总量估算值为2.5万吨,燃煤锅炉使用单位43个,锅炉总吨位为143.6吨,部分燃煤锅炉未建设脱硫设施;施工及拆迁场地存在扬尘污染;部分工业企业存在工艺废气及空气异味,污染源主要是酒精制造、医药、化工、塑料、造纸等行业;机动车尾气排放,食品服务业油烟,焚烧垃圾、落叶、秸秆和露天烧烤等。朱刘片区主要是扬尘、煤烟污染和焦化等化工异味污染。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我县整体环境形象,影响城区居民的身体健康和我县投资环境。因此,集中整治扬尘污染、汽车尾气污染,继续加大燃煤脱硫除尘和企业工艺废气、异味治理工作力度,是本次改善县城区和朱刘片区空气质量工作的重点。

三、任务目标

县城区、朱刘片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年内实现空气质量“三无两达标”,即空气基本无异味、烟囱无冒黑烟现象、无可见扬尘污染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空气质量达到规定标准。我县境内重点监控废气污染源排放达标率100%,空气质量良好率达到65%以上。

四、治理措施及责任单位

(一)工艺废气污染治理措施

所有生产工艺废气的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实现厂区周围空气无异味。对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因管理不善造成超标排污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限期改正。逾期完不成任务的,停产治理。(详见附表二)

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县经信局、县环保局

(二)扬尘污染治理措施

1.工程施工、拆迁场地扬尘。施工工地必须洒水保湿压尘,周边应设置1.8米以上的围挡,遇六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一律停止作业并采取防尘措施。建筑工地内存放的土方、水泥、砂石等易扬尘物料,必须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遮盖等防尘措施。长期的土层应进行绿化、固化或硬化,确保不露天扬尘。建筑工地必须按规定硬化进场道路,硬化后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并定期洒水降尘。在车辆出口设置洗车平台,清洗进出车辆轮胎及车身,车辆不得带泥上路。拆除作业应在采取围挡措施后进行,拆除前和拆除过程中要及时洒水或冲洗,防止扬尘飞散,破土处要洒水保湿、压实或覆盖。机动车过往的临时路段要洒水保湿,确保路面湿润不扬尘。严禁高空抛洒建筑垃圾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等违法违规行为。(详见附表三)

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县住建局、县拆迁办

2.城市保洁。实施高效清洁的清扫作业方式,提高机械化作业面积,禁止使用机械法干式清扫,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保持路面湿润不扬尘。非硬化路面应洒水并保持24小时路面湿润不扬尘。道路两侧地面要分别采取绿化、硬化和洒水压实、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详见附表四)

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县市政局、县城管执法局

3.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在大气环境敏感区内实施大型货运机动车禁行措施。入城车辆必须在入城前清洗轮胎、底盘和车身。车辆运输砂石、土方、煤炭和垃圾等可扬尘物料时,必须覆盖或密封,防止运输车辆沿途泄露遗撒。严查违规扬尘运输车辆,严厉查处夜间扬尘偷运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县公安局

4.物料场及煤炭经营场所扬尘。定期向物料堆及煤堆洒水,不宜洒水的物料要采取封闭、遮挡等防尘措施。干燥季节、装卸过程中必须采取喷淋等防尘措施。大风天气不得进行露天装卸,并在物料堆及煤堆加盖篷布。及时清理堆放场遗撒物料。(详见附表五)

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城管执法局

(三)燃煤污染治理措施

凡是处于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单位,一律采用集中供热,原有燃煤锅炉一律拆除。新、扩、改建含燃煤设施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现有1t/h以上的燃煤设施一律采取脱硫除尘污染治理措施,实现废气达标排放。建城区内应淘汰1t/h以下民用燃煤设施,现有原煤散烧的燃煤设施限期改用燃油、燃气、电热等清洁能源,条件不具备者可使用型煤、焦炭或其他清洁煤技术。城区内淘汰燃烧散煤的茶浴炉、食堂大灶,改用燃气、燃油、电热等清洁能源。(详见附表六)

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县经信局、县市政局、县规划局、县环保局

(四)露天烧烤、饮食油烟污染治理措施

取缔城区沿街露天烧烤点。酒店、食堂等饮食服务单位禁止油烟横向排放,应一律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实现油烟达标排放。(详见附表七)

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县城管执法局

(五)秸秆焚烧污染治理措施

各镇(街、区)是秸秆焚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开展专项行动,禁止作物秸秆焚烧,严肃查处自行焚烧等污染大气行为,严禁在城市保洁区内焚烧垃圾、落叶等,防止烟尘产生。

责任单位:各镇(街、区)

(六)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目标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的年检工作,对监测合格的车辆,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监测不合格的车辆,责令限期维修或治理。未获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年审、挂牌及过户。对超期服役、污染严重的机动车辆,依法实行强制性报废。严厉查处“冒黑烟”的机动车辆。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镇(街、区)、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日常调度、协调等工作,每季度对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进行阶段考核。各镇(街、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制定落实工作方案。实行领导包靠和定期督查制度,确保各部门按照“一线工作法”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12篇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能源消费总量不断攀升,大气污染由煤烟污染为主向复合型污染转化,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大范围、长时间的重度雾霾天气,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高度关注,呼吁采取更为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管控措施。

现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2015年先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原法律作了重大修改。为更好地贯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2016年5月底,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强化政府职责 问责利剑保驾治霾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近年来,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加大环保投入的执法力度,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取得了初步成效。省政府将“加大雾霾治理力度”作为重要民生实事来抓,多措并举,铁腕治污。为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避免部门间因职责不清推诿、扯皮,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明晰部门职责。

首先是细化考核和约谈制度。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条例明确,约谈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同时,为使约谈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发挥作用,规定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要求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从“十面霾伏”中突围,其实是一道发展考题,考验的是政府的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治理决心。关键是要建立科学的环保责任问责机制,铁腕执法、铁面问责,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切实执行。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以及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明晰部门职责,避免部门因职责不清推诿、扯皮,也是这次条例修改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条例采取具体列举和兜底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工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出入境检验检疫、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能源结构调整、燃煤污染防治、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此外,条例进一步理顺统一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大气污染防治涉及面广、涉及的监管部门较多,需要环保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协作配合,需要强化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职责。为此,条例规定: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环保部门发现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可以进行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 市场手段促减排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水权试点、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在一步步开展和推进;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正在建立……各种体制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无不彰显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在加大步伐向前迈进。其中,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有利于运用市场手段促进企业珍惜环境资源,激励深度减排。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该规定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排污权交易制度涉及区域环境容量、排污权的合理核定和初始取得、交易市场的建立、监管制度的完善等诸多因素,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有效实施。

我省是国家确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在排污权交易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条例根据我省排污权交易实践,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条件作了严格限制,以进一步发挥该制度对于促进减排的作用,同时避免实施该制度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条例规定:有偿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节余的指标,可以依法有偿转让或者由政府回购。未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节余的指标,由政府回购,不能在排污单位之间进行排污权交易。同时,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以及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

淘汰排放标准较低的老旧车

“肺腑”之痛,令公众在无奈调侃的同时,也不忘追问造成“十面霾伏”的真凶是谁。而汽车尾气,被认为是造成雾霾的祸因之一。我省机动车数量较多,机动车污染对大气污染贡献率较高,据测算,2015年杭州机动车污染占比近30%。为应对日益突出的机动车污染问题,省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制定了《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新情况,作了补充规定。规定在本省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和省外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省规定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以及公交、环卫、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已执行国五标准,到2018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机动车都将执行国五标准。

其次是采取措施淘汰排放标准较低的老旧车。据了解,目前我省淘汰黄标车工作基本结束,下一步,将推进对其他排放标准较低的老旧车的淘汰。为此,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排放标准较低的机动车。

另外,推进重型柴油车使用清洁能源。柴油发动机以其良好的燃油经济性、动力性和耐久性而广泛应用于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但柴油车在机动车大气污染中占比很高。据统计,2013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32亿辆,其中柴油车占15.2%。从大气污染物排放来看,柴油车排放的氮氧化物、颗粒物分别为汽车排放总量的70%和90%左右,而重型柴油车又是主要贡献者。我省港口城市集装箱机动车等在用重型柴油车较多,对大气污染较为严重,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点。对此,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集装箱机动车等在用重型柴油车、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使用清洁能源。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我省是港航大省,船舶废气排放量占比相对较高,对一些港口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为此,条例作了相应规定:一是国家划定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的船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硫燃油。根据交通运输部划定的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范围,我省除温州外的沿海海域以及嘉兴、湖州、杭州、绍兴、宁波、舟山、台州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都属于船舶排放控制区,在该区域航行的船舶应当使用低硫燃油。二是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明确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推进岸基供电设施、低硫燃油供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以及船舶改造升级,并对船舶使用低硫燃油、岸电,船舶改造升级等给予相应财政补助。三是加强对在用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监管,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船舶不得运营,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据2015年10月20日新华网报道,连日来,全国多地出现严重雾霾天气,一扫秋日的艳阳蓝天。正处于秋收期间的东北、华北多地空气质量较差。其中,沈阳、邯郸、淄博等空气质量指数超过200,属于重度污染。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计数据显示,9月秋收期间,河南、山东等地空气质量明显下降。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大。大面积焚烧秸秆形成的烟雾,不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还会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直接影响民航、铁路等正常运营,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条例在修改过程中,对于如何划定我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范围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省山区较多,有露天焚烧秸秆的习惯,一些偏远山区集中处置秸秆成本较高,在全省范围内一律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实践中难以做到。另一种意见认为,上海、江苏已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从长三角区域联合防治要求的角度,宜统一标准、统一防治措施。省政府也倾向于实行更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经过研究,条例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同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对秸秆还田、购置秸秆综合机械、建设秸秆收集贮存中心等给予财政补贴。

加强信息公开 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