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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问题分析

时间:2023-08-15 17:24:01

金融监管问题分析

第1篇

关键词:金融市场;监管现状;问题分析;监管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市场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各种生产、交易、消费等活动,还是劳动力和技术的流通都离不开金融市场的协调。因此,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言,金融市场的监管及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下文中笔者就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探讨。

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

1.缺乏明确的监管目标,监管范围较窄

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在风险监管的方面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仍仅限于存贷款、信用卡和结算等业务,监管范围过窄,不能涵盖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很多领域中缺乏监管,如社会集资、彩票市场、社会养老和失业保险等,极大的限制了监管作用的发挥;金融体系不够健全、稳定,使得监管工作没有明确的目标,监管部门将工作重点主要集中于机构和业务的审批,而对于金融机构的运营监管不够重视,作用有限,极大地阻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2.缺乏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协调性较差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尚未形成健全的监管体系,不能真正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金融效率最优化。我国银监会作为政府机构,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业务操作等的过程中,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受到政府甚至财政部门的牵制,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则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监管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同时,我国的各金融监管机构分管不同行业,工作不够协调统一,而且缺乏严格的职权定位,导致监管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极大地降低了监管效率。

3.缺乏科学的监管方式和措施,监管力度较弱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以外部监管机制为主,而缺乏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导致监管部门的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较差;各种社会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较少。而且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制度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监管政策和措施以计划和行政命令等经济处罚的方式进行,缺乏具体的规范,很难实现监管工作责任的全面落实,导致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缺乏普遍约束力,进而出现随意执法等现象。与此同时,很多监管机构不能发挥应用的作用,导致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4.监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专业人员素质呈现出普遍偏低的问题,而且各种专业人员的稀缺导致金融监管的能力偏低。对于金融监管人员的选配缺乏健全的考核机制,使得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能得到客观的评价,往往是由领导的评价和意见决定的;此外,行政化管理现象较为严重,使得监管工作十分局限,不能全面考察到监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难以选拔出优秀的监管人员。加之对于监管人员的培训缺乏健全的体系,不能实现监管人员能力的持续提高。

5.金融监管模式陈旧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由于政府过多干预而使得监管模式僵硬化,使得监管体系缺乏活力,无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而且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缺乏科学明确的监管理念,使得监管制度过于陈旧,很难实现监管创新。

二、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策略分析

1.健全金融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系统的金融监管,并制定一系列金融创新的鼓励政策,提高金融市场的监管水平。建立央行金融监管为主,基层人民银行监管为辅的机制,树立以市场、效益、持续、系统监管为主的监管意识,以不断改进金融监管责任制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主要目标,通过业务营运、市场准入、退出等多环节严格控制,实现金融市场的全方位、有效的监管。

2.健全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对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规范进行改进和完善,合理确定监管内容和范围,使得金融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实现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对于已经付诸实施的金融监管相关法规,要促进各种可行性细则的制定,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与此同时,应该充分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立健全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

3.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促进监管创新。首先要加强会计金融监管人员的资格管理,切实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能力和素质;对监管人员的执法行为要进行严格的约束,避免或随意执法等现象,树立监管机构秉公办事、公正廉洁的监管作风。其次,要不断加强现有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对其知识结构进行优化,提升其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此外,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金融监管需求前提下,要不断促进监管体制的创新,不断运用科学的监管措施和模式,使金融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最优化。

4.加强金融监管协作,推动监管国际化。随着我国金融业务的扩展和进步,在国际市场中占据的份额越来越大,因此,加强国际监管协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不断加强各种国际金融相关知识、法律、标准、规范及理论的研究,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学习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模式和经验,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进步。

三、结束语

金融监管是确保金融机构运行稳定的前提,能够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有效化和公平化,确保金融活动各方的利益。目前虽然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要我们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以全面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落实监管责任,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庞新江.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07.

[2]牛永涛.改革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03).

第2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由国务院下设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实现监管,交易所及行业协会在各自层面上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并监管外汇衍生品交易,财政部负责制定与衍生品有关的会计准则。我国已形成以行政监管为主导、行业自律监管为辅助的多层次监管体系。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存在问题

(一)政府主导的行政作风浓烈

国务院作为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处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中的顶端,人民银行、财政部是其组成部门,三会是其直属事业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其管理的国家局。上述各部门皆是在国务院的授权下行使监管。而四大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保证金监控中心又接受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因而我国多层次监管体系实质上带有中央集中的性质。

(二)分业监管的弊端明显突出

由于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不同,适用法律规章不同,监管标准不同,割裂了市场的有机统一,人为制造了市场分裂,易造成监管主体不明确。对部分金融衍生品业务不知应由谁来监管,造成推诿或者寻租。或因主体间利益矛盾给市场发展设置障碍,无力应对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形成人人都能管,人人都不管的局面。

(三)监管立法的长期滞后缺失

我国现有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法律制度,大多是部门规章,层次不高,效力低下。部分散乱于各法律文件中,缺乏一个系统完整的规定。监管立法建设严重滞后于市场发展,监管力度软弱,难以树立监管权威,不利于控制风险。

(四)监管方式的相对落后低下

各监管主体或是政府组成部门或是事业单位,在经费上享受财政全额拨款,直接决定了经费只能在计划内支出,这就使很多先进但花费多的方式无法采纳。我国对监管人员实施的公务员招聘摒弃了专业化考核,往往招来的是不懂市场的、懂市场的被拒之门外。而且在人员数量上受编制的限制,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市场需求,造成监管力量不足。

三、优化和完善的对策

(一)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

1.树立监管不等于管制的理念

监管侧重的是监督和管理,是政府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管制侧重的是直接干预,是政府运用核准或者行政审批的方式来进行管理。我国目前仅仅依靠行政机构的外部监管难以实现对市场的全面有效监管。因为行政监管过于严格,会抑制金融市场的创新,尤其会抑制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但如果过于宽松,又会导致对风险的疏于防范。因此必须理顺监管与管制的关系,适当放权,将市场能解决、应由市场来自我调节的权力进行让渡,减轻监管的行政色彩。

2.树立衍生品市场关系金融全局的理念

只有树立金融衍生品市场关系到国家金融体系全局的理念,才能正确认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重要性,才能在行使任何监管权力时,始终以确保市场优先发展为出发点。

3.树立事前监管重于事后监管的理念

当疏于事前监管而导致风险发生时,想要通过事后监管来弥补其作用甚微。

因而我国必须树立事前监管重于事后监管的理念,把主要精力放在风险的检测和预防之上,通过事前监管将风险早发现、早处理、早防范,增加市场的安全性。

(二)建立协同的监管体系

1.采取变通的统一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似乎在短期内得不到改变,但是混业仍是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宜采取变通的统一模式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以下两种方式对现行的监管主体不会有太大改动。一是设立金融衍生品监督管理管员会,将现属于三会等部门分管的金融衍生品监管职权抽离,统一划至该部门。该部门的地位应与三会平行;二是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作为对三会具有统一管理、协调功能的部门。对外代表三会与其他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协调,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监管引起的跨行业合作问题。这个部门的地位应该略高于三会。

2.形成协同的合作监管体系

我国必须发挥自律组织的一线优势,形成政府、行业协会、交易所协同合作的监管体系。一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自律组织的地位和权利。从法律上对它进行准确定位,明确其自律监管的权利。将具体监管内容通过法律形式规定由交易所或协会等履行,用以规范自律监管行为,避免监管权利异化演变为某个集团利益;二是以自律组织共享信息来提高市场透明度。自律组织处于市场一线,与市场参与者紧密接触,掌握大量最新的市场信息。应充分运用好这些信息,建立起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共享信息方式来提高市场透明度,实施对市场的自律监管。

(三)搭建系统的法律框架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需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因而易造成立法滞后于市场创新。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如何改变立法的滞后成了搭建法律框架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1.尽快推出《期货法》,考虑制定《金融衍生品法》等一系列法律规章

按目前情况看,有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做基础,加上证监会多年的倡导,《期货法》的推出还是比较现实的。该法应包含监管情况,涵盖对期货交易的认定和规范。接下来需对散乱的金融衍生品法规进行整合,制定《金融衍生品法》。该法应包含目前以及下一阶段可能会上市的金融衍生品品种以及对OTC市场的指导性规范。如果我国继续保持分业监管,那么针对不同的衍生品品种也需制定出各自适用的法律规章,且应充分考虑各法律规章之间的相容性。

第3篇

    自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各界关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及如何监管才更有效的质疑声四起。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研究,涉及不同的参与主体,包括: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同其他监管行为一样,金融监管面临的最大难题是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其中最突出的是委托—代理问题。

    国外较早利用信息经济学对金融监管进行研究的是Stiglitz和Weiss(1981),他们将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引入信贷市场的分析,对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1]。Kane(1981)提出一种“辩证”分析监管的框架,利用“规避管制”理论和动态博弈模型,论证了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动因。他的研究表明,金融监管当局提供监管的激励不足是引起监管低效的主要原因[2]。Boot和Thakor(1993)以及Walsh(1995)等也通过实证得出了类似的结论[3,4]。Laffont 和Tirole(1993)在其《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A Theory of Incentives in Procurement and Regulation)一书中,系统地将激励问题引入监管问题的分析,成为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分析监管问题的典范[5]。Dewatripont和Tirole(1994)的《银行审慎监管》(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着作中运用的也是信息经济学和契约理论的分析工具 [6]。

    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存在着社会公众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的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如图1)。不难看出,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仍然是这些多层代理关系中的核心问题。

    国内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研究金融监管问题相对较晚,但相关研究成果却不少。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

    1.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博弈。郭根龙、冯宗宪(1999)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如何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 [7];谢平、陆磊(2003) 就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行为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通过建立监管当局与被监管对象的跨时博弈模型,分析金融监管腐败的一般特征胁迫与共谋[8];刘晓星、何建敏(2004) 对我国金融监管运行机制进行了博弈分析[9];李明扬(2006)的研究表明,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强化了银行的道德风险,解决的办法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监管约束[10];张仰谦、叶民强(2007) 在引入声誉机制的基础上用博弈论方法分析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的寻租行为[11];王春梅(2009)指出金融市场各方主体间存在着目标上的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对称,实施准入监管的过程成为一个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之间博弈的过程[12];吴桐、徐荣贞(2010)利用演化博弈理论,对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与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进行分析[13]。

    2.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①之间相互博弈。王定元(2001)认为,伴随中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资本市场投资主体的违规投资行为普遍存在,这是监管者与投资者博弈的结果[14];蒋海、刘少波(2004)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金融监管者的目标会偏离,导致监管者提供有效监管的激励不足和监管的低效率[15];饶育蕾、王颖(2011)通过建立监管条件下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的多方博弈模型,分析信息结构对代理冲突、监管行为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16]。

    3.监管机构内部博弈。王振富、冯涛(1999)针对我国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的金融目标多重性和矛盾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内部博弈分散有限的监管力量、金融监管双方存在着同谋行为等问题进行了分析[17];陆磊(2000) 分析了信息非对称和利益集团对金融市场和消费者利益的负面影响[18];李成、马国校和李佳(2009) 应用进化博弈理论透视中国人民银行与三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行为,发现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处于低效率状态,监管各方在博弈过程中存在“搭便车”现象[19]。

    4.政府与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博弈(金融监管治理)。江曙霞、郑亚伍(2012)针对监管者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分别就政府部门与金融监管人员在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下的委托代理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激励机制设计有借鉴意义的建议[20]。

    纵观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在金融监管领域的研究很大一部分集中于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问题(委托-代理问题)。本文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出发,结合博弈双方不同风险偏好,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有效性进行研究。不同于以往从整个金融系统角度出发的研究对微观个体的关注不够,本文从金融机构个体的角度出发,尝试研究微观个体风险偏好和经营效率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影响。力求避免从整个系统角度出发研究监管有效性而可能存在的不足,即顾及了整体的系统性风险,但提出的对策却过于宏观,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3年第5期2013年第5期(总第185期)江曙霞,夏徐斌:风险偏好、监管强度与金融监管有效性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博弈分析

    二、金融监管机制模型

    (一)基本模型设定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监管的目标是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同时银行监管还应努力建设一个有效的、充满竞争的银行体系[21]。即监管机构不仅要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要保持金融系统必要的活力和竞争力。

    借鉴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原则,引入变量q,表示金融机构竞争力与稳健性的比值,即q=竞争力指标值/稳定性指标值②,q值同金融监管效率的关系如图2所示。

    在金融机构发展的初级阶段,机构的活力和竞争力都远远不够,在保证金融机构必要稳健性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会给监管当局带来更多的收益。当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并且慢慢走向成熟之后,稳健性对于机构的重要性越来越高,此时提高稳健性会给监管机构带来更多的收益。金融监管当局所做的工作,无非是在金融机构发展的不同阶段,平衡好机构的竞争力和稳健性。

    设定1:委托人(监管机构)希望代理人(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选择一个q值。监管机构收益为S(q),且监管收益最初随着q值的增加而增加,在金融机构竞争力与稳定性最佳平衡点q*达到最大,之后随着q值的增加而减少。在q*左边S′>0,S″<0,此时金融机构的问题是竞争力不够;在q*右边,S′<0,S″<0,此时金融机构的问题是稳健性不足。本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指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维持金融机构最优状态的有效性,表现为实际q值同q*的偏离程度。偏离程度小,金融监管有效性高,监管收益大;反之,金融监管有效性低,监管收益小。

    设定2:

    金融机构没有固定成本,成本存在不同类型θ∈Θ={θ-,},>θ-,θ为金融机构的单位成本,体现金融机构效率的高低,低效率对应,高效率对应θ-。虽然单位成本只有高低两种类型,但是它的具体值是变化的,并且随着q值从大到小呈现出从无穷大逐渐降低最后收敛于一个固定值的趋势。不同类型出现的概率为v和1-v,成本函数为C(q,θ)={(v,1-v)θ-q,q}。该函数表明,金融机构要注重平衡自身的竞争力和稳健性。如果竞争力很高,θ逐渐收敛于一个固定值,但稳健性过低,则q值会很高,总成本C(q,θ)会很高;如果稳健性好,但竞争力太低,金融机构效率太差,θ值很高,总成本同样会很高。

    风险中性金融机构决策前知道自己的类型θ,但是监管机构不知道;非风险中性金融机构决策前不确定自己的类型,但是知道自己的类型概率分布为{(v,1-v)高效率,低效率},监管机构同样也不知道,因此信息是不对称的③。

    设定3:

    契约变量Ν={(q,t)q∈R+,t∈R+},t为监管机构从监管收益(部分源于激励机制实施而节约的监管成本)中拿出的用于激励金融机构的支付,这同传统的监管机制有所区别。这里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不仅仅是监管,同时还有激励。从监管实践中也可以看出,传统的监管理念已经很难做到有效监管。

    (二)完全信息下的最优契约

    在完全信息下,最优契约等同委托人自己执行

    (三)可行契约设计

    在不对称信息下,高效率的金融机构可能模仿低效率的金融机构从而获利,这会导致金融市场的失灵,金融资源不能得到最优配置。因此,设计一种契约,使得高效率的金融机构选择契约{q-*,t-*},低效率的金融机构选择契约{*,t-*}。这个契约必须满足以下激励相容约束:t--θ-q-≥t--θ-,t--≥t--q-。

    即高效率金融机构不会模仿低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同样低效率金融机构也不会模仿高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从以上激励相容约束可以推导出:θ-(-q-)≥(-q-),因为≥θ-,则q->。

    (四)信息租金

    在完全信息下,所有的金融机构只能获得零收益,即金融机构相应的收益水平U-*和*分别满足:U-*=t-*-θ-q-*=0和 *=t-*-*=0。但是,在不完全信息下,情况有所变化。考虑一组契约,{(q-,t-);(,t-)}是激励可行的,则高效率金融机构模仿低效率金融机构获得的收益水平为:t--θ-=t--+Δθ=+Δθ。

    Δθ称为信息租金,这种收益源于代理人对于委托人的信息优势。下面,将用U-=t--θ-q-和=t--分别表示每种类型的信息租金。

    三、低监管强度下最优契约分析

    所谓低监管强度,是指监管机构监管力度小,缺乏相应的审核和惩罚机制,或者是虽然有审核和惩罚机制,但是执行不力,形同虚设。下面分析在这种背景下,不同风险偏好的参与者(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博弈行为。

第4篇

【相关摘要】国际金融衍生产品及其法律监管制度是国际金融法上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本文运用国际金融法学理论和比较法对国际金融衍生产品及其市场监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除导言外,全文共分八章,约22万字。上世纪国际金融创新的一个主要标志是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和发展。大量国际衍生产品的诞生和发展,不仅深刻地改变了传统国际金融市场的格局和发展趋势,也对传统国际金融法的演变和发展带来了影响。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研究通常可以从合同法、侵权法、信托法、公司法等私法角度展开,而本文则主要是从公法角度来研究金融衍生产品的国际法律监管制度。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繁多、金融创新持续正在进行等原因,本文主要是对现行国际监管立法中的重点问题,如金融衍生交易场所和交易中介机构的法律问题、金融衍生交易中的客户保护、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等。第一章是对金融衍生产品及其市场演变的基本介绍。在该章内容中,本人首先对金融衍生产品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角度概括了其基本含义,并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主要分类和新出现的复杂品种做了介绍;其次,文章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出现和发展做了简要介绍,重点是对参与衍生交易的资格、交易目的,以及不同种类衍生产品的法律性质等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二章是对金融衍生产品国际法律监管制度的分析。上世纪60年代出现的金融创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制度,也促进了金融衍生交易相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立法的改革。在本章中,本人分析了各国金融衍生监管立法的演变和发展趋势,并概括出金融衍生产品国际监管法律制度的五大法律特点。第三章研究了金融衍生交易场所及其非互助化改革的法律问题,包括场所设立、产品设计、市场监管和非互助化改革所产生的法律问题等。第四章论述了金融衍生交易中介机构的法律问题,重点是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行为的法律监管、交易透明度,以及禁止的业务行为等。第五章是有关金融衍生交易中客户保护的法律研究。由于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性和创新特点,因此对客户保护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立法的重要内容。本章从金融衍生交易的适合性和风险揭示原则入手,对衍生交易的行为规范、投资者赔偿制度和争议解决机制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第六章是金融衍生场外交易市场及其法律监管制度的研究。本章主要从合同发的角度对场外金融衍生交易合同的成立、法律性质、合同转让与变更、合同违约与法律救济、合同法律适用与法院管辖等问题进行分析。此外,对场外衍生交易市场国际法律监管制度的确立提出了本人的思考和建议。第七章是有关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管理制度的分析。首先本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识别和衡量做了论述,其次是对风险管理的法律框架,以及交易场所和场外市场的风险管理重点法律制度做了比较研究和阐述。第八章是金融衍生产品在中国的实践和监管立法的思考。在对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失败实践的法律原因进行分析归纳以后,文章论述了中国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必要性、衍生交易法律制度建设、国债期货交易法律制度重建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文章的最后部分还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理念的更新做了一定的探讨。

第5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综合金融监管;碳金融;监管模式;双峰模式

一、 引言

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碳金融的发展使资金流向低碳市场的效率大幅提高,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催化剂。碳金融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碳项目的金融活动,另一类是基于碳配额的金融活动。

目前,国际碳金融市场已经发展壮大并趋于成熟,成为碳金融发展的基础。我国的碳金融市场虽然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但碳金融产品的创新和碳市场的发展非常迅速,一方面碳金融的发展促进了低碳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碳金融风险随着碳金融业务的发展而日益增加。目前,国际上有关碳金融风险监管的研究尚属罕见,国内相关研究更是处于空白阶段。由于金融系统具有内在的脆弱性,金融机构的企业性质决定了其具有趋利性的本质,并且金融风险一旦发生,具有极强的负外部性和传染性,所以碳金融风险的防范是碳金融稳健发展的必要保证。

欧盟在建设碳金融市场方面有相对丰富的经验,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学者们的研究始终围绕金融发展和金融风险的范畴,而没有突破并上升为碳金融监管的研究,即缺乏政府如何控制碳金融风险方面的研究。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集中在碳金融市场建设方面的政府的角色问题。申文奇(2011)在研究我国碳金融市场建设方面,通过比较欧盟金融市场以及碳金融制度,提出有关我国碳金融建设以及碳金融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他认为在碳金融市场建设上面,政府角色十分关键,政府先行引导,后续市场主导。政府的主要角色是规划者、监督者、管理者和引导者,引导各级市场向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最终保障环境资源在市场中得到合理配置。二是在肯定政府在碳金融市场中的主导地位的同时,研究碳金融发展中政府如何给予配套政策,沈冰等(2011)也认为发展碳金融需要完善碳金融发展的综合配套政策。三是关于京都议定书的讨论。在国内,同样难以找到碳金融风险监管方面的研究。在把风险控制在一定限度的条件下发展碳金融是我国政府的必要选择,因此,在大力发展碳金融以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讨论如何预防碳金融风险,建立怎样的碳金融监管模式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在过去的20年内,大的跨国经营的金融集团的出现,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融合和金融趋同的出现,使银行、保险和证券呈现出一体化的趋势,这使得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因此,采用综合机构模式来监控金融风险的国家逐渐增多。碳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碳金融市场逐步建立起来,政府、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公司等各家金融机构都可能开展碳金融业务。碳金融业务涉及到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品,采用原来的分业监管模式可能效率低、效果差、不能形成规模经济,不适应碳金融发展的要求,因此,借鉴国际上的金融监管实践和研究,讨论我国的碳金融综合监管模式的可行性具有现实意义。

全文分为五部分。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用于碳金融监管可能出现的问题;第三部分探讨采用综合监管模式的可行性;第四部分研究如果采用综合监管模式,采用综合监管哪种模式更适合;第五部分为本研究的主要结论与总结。

二、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分析

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采取了“三会一银”的监管格局。在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大环境下,我国的金融机构呈现出以全能化为特征的混业经营趋势。金融机构经营模式的变化也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吴思麒(2004)分析我国现行金融监管组织机构模式时,认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现实要求,不能及时发现风险和有效控制风险。二是分业监管对上市金融机构的监管存在目标冲突。三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使分业监管暴露出许多弊端,出现了监管的内容相近,职能重复;地位平等、各司其职;信息不能共享,难以沟通和协调;规模不经济;监管真空等一系列问题。四是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不利于监管业务多元化的外资金融机构。

碳金融市场中跨国合作更为普遍,碳银行、碳保险、碳证券之间密切相关。碳基金、碳项目让国际合作变得更加紧密。目前分业监管的模式的问题变得更为显著。

第6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 成本收益分析 边界

概述:

本文将通过对金融监管成本和效益的分析,根据西方经济学中“有成本和效益就存在均衡点”的论断,得出金融监管有效边界的存在性,进而比较两种分析方法,得出如何确定监管边界的一般方法,并分析我国金融监管形势。

第一章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的内涵及构成

实施金融监管是需要耗费资源的,也就是说,金融监管存在着成本问题。同样,金融监管会给监管当局带来好处,也就是说金融监管存在着收益。因为受到金融监管成本和收益的约束,且无论哪个国家,金融监管都被认为是必要的,因此金融监管边界问题的研究就变得非常有意义。

一、 金融监管的成本及构成

根据金融监管所引发成本的直接程度划分,金融监管成本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金融监管引起的直接资源成本。二是金融监管引起的间接效率损失,或者称间接成本。三是金融监管的其他成本,包括机会成本等。

(一)金融监管的直接成本

1、行政成本

(1)监管的机构设施、设备配备

(2)监管活动的组织实施及运作

(3)监管的人力资源配备及培养

2、执行成本

金融监管的执行成本构成复杂。它主要考虑的是被监管者为监管所付出的成本。

(二)金融监管的间接成本

1、监管的道德风险问题

2、监管有可能削弱竞争,导致静态低效率

3、监管过严有可能妨碍金融中介的创新,导致动态低效率

4、监管可能造成对金融业务人员的激励机制作用下降

5、监管对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有所牵制

(三)金融监管的其他成本

1、当出现欺诈事件、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等时,监管当局为维持金融稳定所进行的代偿性支付

2、机会成本

二、金融监管的收益及构成

(一) 微观分析:对监管对象的影响

金融监管促使个别金融机构实现了相对较高的收入水平,即比照不存在金融监管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收入水平更高,并且这种较高的收入水平完全或直接是由于金融监管因素而导致的。但金融监管使得被监管机构收入的提高,并非是立竿见影的,在监管的初期,被金融者的收入甚至是下降的。因为监管的存在使被监管者增加了成本,确切地说是增加了执行成本,而使净收入减少。

(二)中观分析:对金融体系的影响

金融监管通过保护充分有效的竞争、防止垄断和欺诈行为以及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实现,而使得整个金融体系实现更高的收入水平。同时,金融监管可以有效的消除金融机构副外部效应。

(三)宏观分析:对社会福利的影响

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金融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它是在金融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监管可以提高金融效率,增进社会福利。但是,金融机构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造成金融监管的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

三、最佳监管边界的存在性

在现实世界中,既不可能没有金融监管,也不可能存在没有约束的绝对有效的金融监管。无论是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还是从结构的角度看,金融监管都存在着一个有效边界的问题。如果金融监管位于有效边界上或附近的一个区域内,那么它就可以产生正的综合效应,反之则产生负的综合效应。

第二章金融监管边界的确立:两种分析方法的比较

一、金融监管边界的成本―收益分析法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分析纯理论模型概述

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理论模型包括以下几个变量:

金融监管的强度

金融监管的预期收益

金融监管的总预期收益,以下记为r(x),又称为预期收益曲线,这里x为监管强度。

金融监管的成本

金融监管的总成本,以下记为c(x),又称为成本曲线,这里假定c(x)具有通常的成本函数性质,x为监管强度。

4、监管的边际收益、边际成本:监管的预期边际收益(MR (x));监管的边际成本(MC(x))。

概述:当预期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即MR=MC时,监管的预期净收益n(x)=r(x)-c(x)达到最大,此时达到理想的监管状态,监管强度则为理想的监管均衡强度x*,此时监管达到最佳效率水平。当监管强度低于理想监管均衡强度时,监管的预期净收益随监管强度的提高而增加,反之递减。

以成本―有效性分析替代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监管的收益可以从一下三个层次进行考察:

1、金融监管促使被监管机构收入水平提高

2、金融监管促使金融体系总体收入提高

3、金融监管促使社会总体福利水平提高

由以上的性质我们可以了解到,金融监管由于要从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方面来探讨收益性,那么它就必然是一种公共产品,或者说是一种准公共产品。一种替代的决策思路是进行成本有效性分析,这指的是在无法确定某公共项目具体的收益时,可以用目标的完成程度取而代之,并计算它与付出的成本之间的比例。如果能够同样有效的完成目标,那么毫无疑问,成本更小的方案要优于成本较高的方案。

两种分析方法的差异及结论

以上对两种分析方法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这两种方法各自有各自的特点,各有优势和劣势。虽然二者有较大的不同,但是我们可以注意到,这两种分析方法在对金融监管成本的要求上是相同的。在金融监管的收益方面,显然成本收益分析法的要求要高些,实际操作起来有一定困难。而成本有效性分析法由有效性来表示金融监管的收益,实际操作起来比较方便。在金融监管边界的确立方面,成本收益分析由于是定量的分析,在各种数据完备的情况下,能够准确的得出我们理想中的监管边界。而成本有效性分析只能对已经发生的监管评判其优劣,不能真正的得到我们想要的金融监管边界。尽管如此,成本有效性分析由于其在实际运用方面的优势,一样可以为我们探求金融监管边界提供很高的参考价值。

第三章我国金融监管边界的确立

一、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当投保银行(或存款机构)经营破产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为其付现,提供事后补救,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减少存款人的损失,并防止挤兑风潮,来稳定金融体系。随着商业银行市场机制的建立,市场退出将不可避免,要实现保护存款人的目标,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二、建立有效的成本评估机制

我们认为的有效的成本评估机制,不仅仅包括对金融监管直接成本的评估,更加重要的是对金融监管的间接成本和其他成本进行评估。在这方面,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还需要进一步改善。只有建立有效的成本评估机制,才能使金融监管的成本准确、明晰、完善,才能为监管当局的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明确监管目标

在总体监管目标之下,应有具体的细化目标,或者称之为中间目标。因为我们认为监管目标是监管收益性质的,其收益的大小应该有中间目标的完成情况来决定,只有具体细化了中间目标,明确了目标的完成程度,才能真正做到对金融监管收益的准确把握。

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了两种分析方法的异同。只有研究和利用各种分析方法,确立我国金融监管的边界,才能正确面对我国目前在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方面存在的问题,保证我国金融监管的健康正常发展。

引用文献:

1.【美】 艾伦•加特.管制、放松与重新管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克拉克森和米勒.产业组织:理论、证据和公共政策(中文版).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9

3.陈小平,杨俊川.日本银行的监督与评价.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4

4.雷达.从放松管制到再管制.金融与保险.2000年第3期

第7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优化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1

引言

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在金融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伴随着诸多不容小觑的安全隐患。因此,互联网金融的顺利发展必须依托监管工作的合作,充分重视和加强其监管工作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优化升级。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和监管的重要性分析

1.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呈现多样化,但总体而言就是将信息技术作为重要的应用手段,对传统业务处理方法进行替代。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发展主要是针对这一技术的应用,使得工作效率产生较大提升。并且互联网金融化的形式在发展模式上进行了诸多改革,其中应用范围较广的有互联网贷款以及互联网股权筹资,还有互联网支付以及金融产品的销售等方面[1]。

2.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分析

在当今网络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在便捷性这一特点上发挥着明显优势,但便捷性又可以理解为是给网络安全设置了一个较低的门槛。在网络安全风险的不断升级下,只有充分完成监管工作的有效落实,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由于将高风险性的资金融通和开放性的互联网环境进行结合,涉众性的风险会因此增多,互联网的风险传染性也会更大。这就需要对网络金融的监管层面进行加强,从而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有效发展[2]。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问题和优化策略探究

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问题分析

从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来看,诸多问题正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不能得到明确界定,使得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证;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以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形式存在,就会存在着相应风险;并且互联网金融在法律方面的规范存在漏洞,其制度的约束力较弱,在行业自律方面也存在着相对缺失的情况。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潜伏性相对较大,在技术层面的操作隐患也是如此。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信息审核以及风险管理都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操作支持,这就与正规的金融机构相比存在更大的技术性风险。如果信息安全隐患较大,一旦受到了黑客的攻击,就会造成互联网系统瘫痪,窃取资金的风险也随之加大[3]。

另外,互联网金融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也会面临着洗钱的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是通过虚拟平台进行操作的,在虚拟环境中交易可以不留下痕迹,这样就对金融机构的客户辨识工作造成某种程度上的阻碍,因此一些非法网络交易问题较为突出。再加上目前监管方面力度薄弱,一些监管的法规建设没有及时跟进,如果这些漏洞隐患没有得到及时填补,互联网金融将会在接下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渐丧失合理的秩序,后果堪忧。

2.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优化策略探究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策略实施需要从多方面考虑。首先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体系建设进行完善,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对象以及范围等方面进行明确。然后再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加以系统梳理,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在业务上加强监管力度。同时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作用,在信息的披露以及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等方面进行深化,从而实施统一性监管。

再者,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完善十分关键,这就需要在创新和监管中间寻找平衡点,即既能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进行鼓励,允许其试错性;又要在对其监管的力度上进行加强,发现违规违法的行为要能进行制止并按照规定加以处理,使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监管同时得到重视[4]。

另外,监管部门间的联系应得到有效加强。相互协调能力是部门合作效率的基本保障,也是对虚拟平台交易风险进行多方位最大化防治的先决条件。并且政府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需要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以及预警机制的建立层面进行加强,还应充分发挥国际监管的协调作用。

同时,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加强,需构建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机制,对其网络交易权益进行有效保证。维权的渠道应以多样化形式呈现,让消费者的自身权益得到高效维护,使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投诉以及纠纷的处理效率得到不断提升。只有令这些方面得到充分有效的落实,才能真正保证互联网金融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三、结语

总而言之,面对当今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所伴随着的诸多不稳定因素,有关部门应从多方面加强重视,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高效监管策略。此次主要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和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就此提出几点优化策略,希望能对实际工作的开展起到一定启示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芬,吴江.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3(11).

[2]周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J].南方金融.2013(11).

[3]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3(11).

第8篇

[关键词]银行;金融体系;信息化;监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6.073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6-0-02

0 引 言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银行金融领域也逐步地加快了信息化的进程。可以说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金融监管得到了飞速增长。银行金融属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对我国经济发展、国民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我国来说,做好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管理对我国整体经济运行情况的作用尤为突出,其直接影响了我国经济能否健康的顺利发展。金融监管是金融各项政策中的关键组成内容,能够有效地改善银行金融行业管理运转的方式,为了确保银行金融的快速发展,解决好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必须要做到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高效化、规范化,这也是符合现代化银行金融发展的基本要求,并且能够逐步发挥出广大银行金融对经济的推动作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出现,使当前的国际金融经济形势一直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时常出现一些局部金融系统秩序失控的严重问题。在面对外界和内部金融体系的影响和冲击时,我国金融银行业仍然能保持一定的稳健秩序,并整体上体现了较为良好的运行态势,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信息科技的大力支持,尤其是信息技术在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广泛应用和发展。

1 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重要意义

1.1 有利于提高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银行金融监管系统的信息化有利于促使银行金融监管过程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分开。一般来说,银行金融的非现场监管过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公开性,它是在后台进行全部银行业网点等机构的金融数据进行集中采集处理,然后由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其数据进行审核、检查和公开披露。这样有利于实现对银行业机构数据的汇总分析,大大地降低了银行金融监管的成本,保证了一种持续性的监管方式,实现了银行金融监管的全面性以及系统性。而对于现场检查来说,银行金融监管系统的信息化凸显了现场检查的针对性。这可以在很多方面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一定的数据信息共享,大大地提高了对违规问题以及专项风险的分析深度,全面地监管了整个银行的业务流程。

1.2 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服务

对于银行建立的客户风险信息管理系统来说,这有利于银行实现对大额贷款客户的全面分析和掌控,同时也实现了跨行的数据汇总及分析功能。通过信息系统对客户信息的联网,能够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给出警告和提醒,有利于银行及时掌握个人客户信贷不良的信用信息服务。这种方式显著地降低了银行对客户的盲目性,有效地改善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提高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有利于风险控制以及预警一体化。各类系统综合应用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些风险,同时信息共享系统也能及时地发现企业在银行监管部门和国税管理部门的数据信息差异,加强了不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实现了数据支持服务。

1.3 有利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

一般来说,银行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均是按照国际通行标准的设计理念以及思路开展的,这也符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的风险管理目标,而银行金融监管体系监控标准的制定以及对信息的掌控,能够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银行金融现场检查系统信息化可以跟踪整个业务流程,及时发现银行流程的疏漏,为内部的流程管理提供了依据。且银行金融监管系统信息化能够随时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重点改造和升级,显著提高银行金融自身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 在落后地区银行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发现,部分比较落后的地区仍然没有实现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信息化,忽视了信息化的重要性,没有积极利用信息化开展实际的银行金融监管方面工作。目前一些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并没有实现明显的信息化,长期以来,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的人员存在一些个别缺乏专业知识的现象,一些银行是通过干部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没有专业的监管人员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使现今仍有很多地方的信息化普及程度有待提高,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很多地区的银行金融监管方面仍然采用人工查账的方式,这样不但工作效率低下,而且对后续的监管工作也带来了很多不便,不利于统一的监管和处理。由于人工监管和信息化监管的方式及内容不同,因而不利于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统一发展。

2.1 银行金融监管流程不规范

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现场检查是基础,是银行金融规范管理的保证。然而现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存在一些现场检查问题,很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现场检查不够重视,把关不严,造成许多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出现。比如,现在部分地区的银行存在违规的形式化检查以及不合规定的招待支出,这些都是不符合规定的流程,长此以往,将会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必须要加大内部现场检查的管理力度。

2.2 银行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

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一直以来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监管制度不透明,未能实现民主全民监管。很多设置的自主监管委员会大多形同虚设,银行金融监管只是由部分人T安排决定,监管制度的公开化、规范化没能得到落实。还有部分地区的银行金融监管方式落后,仍然采用人工查证的方式,经常出现账目混乱、账务丢失的情况,给监管报表统计、计算等带来不便,使监管工作效率低下,资金管理不便利,人力资源浪费,给银行金融监管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规范银行金融监管制度,可以避免一些突况的发生,且完善银行金融监管制度,对促进金融经济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3 缺少专业银行金融监管人才和软件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对银行金融管理的重视,逐渐将银行金融问题的解决作为我国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但是在现代银行金融发展中,专业监管人才缺失始终是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一些银行的监管人员都是都由部分领导的,对专业知识比较匮乏。此外,银行金融内部的自主监管缺乏专业软件,监管工作效率低,容易出现突况。针对这些问题,基层的金融管理部门必须要争取各级支持,吸引银行金融监管人才,增加银行金融监管设备的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

3 推进信息化在银行金融监管中应用的策略

3.1 加强金融管理部门的引导,大力支持

在银行金融件管理中推进信息化就需要加大金融管理部门的支持。基层金融管理部门必须要争取各级支持,增加银行金融监管新设备的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地方金融管理必须要全权负责本地区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发展推进工作,要注意加强信息化的日常宣传工作,做好信息化的落实工作。银行金融机构要采取成立领导小组的方式,负责本机构监管信息化工作从无到有的改革,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应用信息化,提高银行金融工作的效率。

3.2 加大银行金融监管人员的信息化培训工作

银行金融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对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专业人才也有了更高的要求,监管人员要懂得基本的信息化设备使用原则,尤其是与账目处理相关的操作,此外基本的信息化知识也是必须要有的。这就需要加大对专业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专业人员的信息化素质,各基层金融监管部门应该统一招聘优秀的信息化人员,对员工进行专业信息化培训,明确金融监管人才信息化培训的重要性。需要注意的是,信息化人才培养目标必须要符合金融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高素质专业型信息化人才,且不能让这一类型的监管人才从事其他工作,而是从事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推进工作,着眼于在实际的监管,解决信息化实际问题。这就要求这些监管人才除了具有信息化的实践能力,还要有一定的信息化理论知识,在实践中进行应用和创新。因此,加强监管信息化人才培养符合银行未来发展的需求。

3.3 完善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制度

为了促进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发展,就需要不断完善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相关制度,确保基层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其信息化监管职能。除此之外,金融监管部门也应该在政策上给予银行金融监管工作一定的支持,及时对银行金融监管进行调控,加强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基层金融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使其能够协调发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必须要全权负责本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的推进工作,加强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宣传,并成立领导小组,使其负责本银行金融监管的信息化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保证银行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4 结 语

我国部分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管理没有实现明显的信息化,没有专业的信息化监管人员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导致现今仍有很多地方银行的信息化普及程度有待提高。但是,近年来,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银行业基本上已经实现了信息化的全面建设,在银行金融监管方面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信息化方面的创新,支持了业务的发展,也不断提高了风险管理的水平,加强了不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全面监管了整个银行的业务流程。

主要参考文献

[1]姜建清.数据化、信息化时代的银行业变革[J].市场观察,2016(9).

[2]屠春枝.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分析[J].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15(11).

[3]方智勇.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创新实践与相关政策建议[J].金融监管研究,2016(6).

[4]潘静,柴振国.中国影子银行的金融监管研究――运用市场约束优化政府监管[J].现代法学,2013(5).

[5]马勇.社会自律文化、银行发展与金融监管[J].当代经济科学,2013(4).

第9篇

摘 要 金融是影响一国经济稳定与安全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风险又是金融活动的基本属性,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爆发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安全造成重大破坏,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与破坏,再次引起人们对金融危机的警觉和思考,也引发了人们对金融风险预警问题的深入研究。在金融活动中,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由于央行本身的独特职能优势,因此应当由央行来承担金融风险预警制度的职能主体。

关键词 金融风险 金融危机 风险预警

事物的不确定性会带来风险,即一种损失或获益的机会。所谓金融风险就是指在货币经营和使用活动中,由于各种因素随机变化的影响,导致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的不确定性及其财产蒙受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与金融活动天生就有密切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本属性,其存在具有普遍性。中国目前的经济正处于急速发展的时期,金融作为国民经济的中枢神经系统,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正式加人世界贸易组织,为金融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遇,但在这个过程中积聚了不少问题,金融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前所未有的金融风险,金融基础的薄弱使得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风险预警与金融监管的概念辨析

当要建立一个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时候,人们通常会想起金融监管,认为金融监管包含了金融风险预警,那么要分析金融监管能否代替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承担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功能,就首先必须厘清金融风险预警和金融监管的关系。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其目的在于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而所谓金融风险预警,主要是对金融运行过程中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预报,为金融安全运行提供对策和建议①。它是对金融风险苗头的信号捕捉,分析等一系列环节。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是更偏向于经济学领域的知识,是一系列指标的观测和分析,主要是指各种反映金融风险警情、警兆、警源及变动趋势的形式,指标体系和预测方法等所构成的有机整体②。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的首要前提,是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当局一系列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中首要的基本程序。由此可见,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为金融监管提供方向,金融风险预警制度当然也是金融监管制度的必要的基石。

二、金融风险预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虽然我国持续进行金融体制改革促进了我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使得我国金融安全的环境良好,但是我们还是应该有忧患意思,清醒的看到存在于我国金融领域的潜伏的风险。由于我国的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是相对滞后的,并且存在着传统的合规性监管,金融管制过严,消极监管,事后监管等问题,这些已经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的提升迫在眉睫,应当要让金融监管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习惯同时符合我国国情。作为金融监管重要一环的金融风险预警更是刻不容缓。在金融活动中,风险不可避免,一般情况下,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中是没办法保证自己的盈利或亏损的,我们称这种受到损失的不确定性为金融风险。但金融风险毕竟只是一种可能性的损失,只有当金融风险不断累积到一定程度,才会爆发金融危机,从而使得这些可能性的损失转化为实际性损失。本文在这里所要阐述的金融风险是指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因为一家小单位的金融风险可能造成某家金融机构的破产,但却不会严重影响到全球金融,也不是本文所关注的问题。而系统性金融危险一旦爆发,就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因此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预警与防范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金融危机的爆发,不可能是毫无预兆的,它总是会先表现为一系列指标的恶化。系统性金融风险虽然具有传染性强、破坏能量巨大的特点,但其爆发却也有一个风险积累的过程,一般具有比较明显的征兆,如经济持续不景气、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恶化、出现流动性困难而发生信用危机、储蓄有提前支取的倾向等,这些在数据上就表现为一系列指标的恶化,因此通过对这一系列指标进行实时监控就为我们进行金融风险预警提供了可能性。我们可以通过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对一系列经济、金融、社会指标数据进行分析,对金融风险进行预警,达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目的。

三、对我国金融风险预警制度构建的思考

金融风险预警制度是金融监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为完善金融风险预警理念、更新风险预警的方式、提高预警的效率,应当建立由“央行监管”、“自我约束”、“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构成的四位一体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一)人民银行的职能优势

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肩负着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任务,而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决定了其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的核心地位,因此也奠定了其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优势地位。另外,我国分业监管的格局在提高我国监管金融机构的专业水平的同时,也必然导致了专职监管部门只能对其监管下的各类别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监管,无法顾及金融业的整体风险,也无法对金融市场的风险进行有效监管,抑或者产生重复监管的问题。而人民银行关注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风险视野开阔的特点,决定了其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优势。如果为金融风险预警制度寻找第三方主体,如由社会机构来承担这个职能,是有欠妥当的。首先,如何赋予社会机构这个职权,又如何保障社会机构能够顺利的履行其职责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其次,在社会机构出现谋私利等情况后,责任的追究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即使社会机构能够获得相对完整的指标信息,但由此会引发的问题却是不容忽视,因此应当选择由央行来承担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能。

一般而言,维护金融稳定有三道防线:一是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审慎性监管;二是存款准备金制度;三是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③。中央银行承担金融体系稳定的最终责任,换言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但并不因为它是最后一道防线而使其成为一种事后的补救或者被动补救,人民银行应当提前参与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以避免造成金融危机爆发后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减少风险处置成本。因此,人民银行的风险分析监测工作应当具有超前性。

(二)中央人民银行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

1.建立及时有效的分析监测机制

掌握全面及时的风险信息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基础,因此建立相应的风险分析监测机制就十分必要。分析监测机制首先应当“及时”,例如中央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定期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分析例会制度,苗头性问题进行深入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风险发展动态;其次应当“有效”,即中央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专业风险监测分析。再次,中央人民银行应当建立与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交流与共享了解金融机构运行状况和我国的金融生态,形成良好的信息基础。

2.建立灵敏快捷的预警通报机制

中央人民银行通过对金融风险及时有效的监测分析,就会形成预警信号并向有关方面传递,促使有关方面及时采取有效化解可能扩大的风险。根据风险预警信号的不同级别,可以将预警信号的通报分为三个级别,若是金融机构自身能够防范和化解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预警信号,就向该金融机构通报预警信号;若是需要由多个金融机构共同协商才能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预警信号则向行业协会通报预警信号;若是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参与则将该金融风险预警信号通报金融监管部门。这就是根据不同等级的风险采取不同的反应机制。

3.建立科学的处置机制

系统性金融风险一旦爆发,不仅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还会引发金融危机以及经济动荡和社会不安,并且为此所付出的处置代价也是非常高昂的,因此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重在未雨绸缪。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种类是多样化的,对于不同的风险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目前看来,由于我国金融业长期积累的金融风险和历史包袱,以致金融机构的重组和市场退出是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隐患,因此,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是中央人民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时的重中之重,以保证支付体系的有效运行,维护金融稳定。中央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支付风险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中央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根据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此外,中央人民银行在运用其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应当避免金融机构产生逆向选择而引发的“道德风险”,中央人民银行慎用最后贷款人的手段才能为实现金融稳定提供保证。因此,正确认识中央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建立科学理念是十分必要的,中央人民银行只有在可能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时才对金融机构给与救助,反之,对待非系统性金融风险则可以不给与流动性支持,而由金融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中央银行不应再包揽一切,只要金融机构的倒闭不会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允许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发挥作用。

4.建立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宏观调控机制

宏观经济形势的稳定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和前提。宏观经济不稳,是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最大隐患之一。人民银行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确保经济金融稳健运行是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保证。国际经验表明,宽松的货币政策容易产生泡沫经济,引发金融动荡。因此,人民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责与其强化宏观调控的职责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人民银行在实施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过程中,必须关注系统性金融风险,要对金融运行适时适度地进行调控,提高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通过确保经济金融稳健运行来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5.建立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基础设施保障机制

从全世界的经验教训看,一国金融体系维持安全运行有赖于四个基本条件:货币当局要有制定和操作金融政策的自,它不得承担为政府提供膨胀性融资的义务;金融基础设施必须健全,这里所说的基础设施包括先进的支付清算技术、法律法规、信息提供、会计审计、市场体系等;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及现代化的监管手段;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好配合④。因此,人民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除了有效的宏观调控外,还必须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如支付清算体系的现代化建设、银行卡网络体系的健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方面。

四、结语

对于金融风险预警制度的构建,还应当理顺四个关系:中央人民银行与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国际金融机构的关系。首先,社会稳定是政府的责任,而经济安全是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基石。我国是政府主导型的行政管理体制,政府的行政资源在来平稳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有着重大的作用。此外,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处理好中央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关系是中央人民银行实行其职能的根本,建立起“一行三会”之间的顺畅、高效协调合作机制是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再次,人民银行每个部门之间不同职责和工作任务的相互联系与配合,影响着防化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成效,因此,各部门工作的配合协调机制也是十分重要的。最后,面对全球性金融危机,闭门造车是无法躲过危机的侵袭的,应该对各国央行的做法和经验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使我国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注释:

①曾,安稳.论我国金融风险预警制度的构建.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5).

②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金融稳定课题组.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若干构想.南方金融.2005(2).

③白世春.人民银行如何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观察思考.2004(8).

④白世春.人民银行如何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观察思考.2004(8).

参考文献:

[1]王君.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应具有风险预警机制.内审专线.2002(12).

[2]李健宇.健全预警机制 防范金融风险.云南民族学院院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3).

[3]吴景杰,吴瑕.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强化对内控机制的监管.金融研究.2001(1).

[4]谢庆健.对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健职能的思考.观察思考.2004(9).

[5]常静,姚兵,姚宗均.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体系研究.金融财经.2008(8).

[6]王永贵.建立我国证券业风险预警制度的构想.金融市场.1996(7).

[7]白世春.人民银行如何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观察思考.2004(8).

[8]穆林.我国中央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制度安排.财经视线.2008(1).

第10篇

关键词:经济转型期间 宏观金融监管体制 体制改革

众所周知,现阶段我国总体经济呈现出平稳的发展特点,整体上来讲已经渐渐从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的趋势发展,在此阶段经济增长适度趋缓趋势明显; 结构性问题突出;体制不断涌现;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这一方面促进了现代金融市场的形成,另外一方面也使得其面对的风险不断增加。也就是说经济转型期间的金融监管工作的内容不断增加,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需要满足的要求越来越多,进行调整和改善是必然之举。

一、经济转型期的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也在不断的健全和发展,无可厚非,其运行效果明显,监管方式不断趋于专业化,监管效率不断提高,监管框架也不断趋于统一化,使得我国货币制度和货币策略不断趋于完整。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在世界金融市场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体制上存在的问题比较明显。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探析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多种经营的冲击

所谓的多种经营,就是指混业经营,也就是说一个企业主体开展业务金融业务种类比较多,涉及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以及保险业务等。这种混业经营的方式在世界金融市场的促进下,呈现出不断发展和壮大的局面。如光大集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分行监管体制,它是奠定在不同行业基础上的,以健全分行监管体系的方式去实现对于混业经营的管理,显然金融制度比较滞后,必然导致出现监管效率低下,失去实际作用的结果;假设以多种监管部门联合监管的方式去实现管理和控制,将使得监管出现重复和错位的问题,监管效率同样处于低下水平,还使得监管的成本大大增加。

(二)外资金融的挑战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中国金融市场越来越融合到世界金融市场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无疑使得很多的国际跨国金融机构进入到我国金融市场,一方面不断丰富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另外一方面使得我国金融产业面对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由于国外金融机构和企业其金融经验多,产品和服务意识强,对于风险的把握能力优越于我国金融机构,其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方法上都远远超过我国企业。反过来看看我国的金融主体,其经验不足,风险控制意识不强,经营能力不足,难以创新金融行业监管体制的局面。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内的诸多问题

详细来讲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在于;其一,宏观监管框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其主要反映在金融监管执行者自我定位不明确,使得其监管效率处于低下水平,常常出现的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式的不吻合问题。 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分行监管模式使得金融监管在法律上受到局限,三会分管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联系和沟通,业务交叉情况普遍存在,监管责任严重缺失,导致监管效率大打折扣;其二,监管方式单一化,监管内容局限性很大。一般来讲,我国会以行政手段的方式去实现对于金融市场的管理和控制,很少使用到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使得监管的权威性大大缺失,出现随意性强的特点。再者从金融监管的内容上来讲,我国监管都是以市场准入和市场经营为主要内容,严重缺乏企业经营状况和退出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最后,从监管的范围来看,其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商业银行,缺乏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其三,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缺乏法律上的支持。也就是说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于;缺乏产业基金,私募资金的法律法规,现行法规细节内容不多,多为笼统的内容,可操作性不强,缺乏时代感,难以有效的处理经济转型期间的新问题。

很明显上述缺陷和不足的存在是有深刻的原因的,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水平还处于低下水平,在监督和管理能力上还欠缺很多,难以实现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督和管理;另外一方面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相互依存,这样的关系使得金融市场面对的情况是前所未有的,使得金融监督工作面对着更加复杂的实际情况。

二、如何在经济转型期间实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

在经济转型期间,如何有效的实现金融市场的运行,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规避,是现阶段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所在。对此,我们应该一方面不断探析自身金融监管体制健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对应的措施去解决实际问题,保证不断实现监管体制的调整和改善。另外一方面,积极借鉴国外在经济转型期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和教训,不断夯实自身金融将官理论体系基础,如美国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和欧盟的《巴塞尔协议III》。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建工作:

(一)详细确定改革目标,明确落实改革责任

在经济转型期间,强化金融监管工作,实现宏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将注意力集中在改革上。对此,我们需要明确自身改革目标,以实现金融市场公平,公正,有序发展,最大限度的规避金融风险,保证金融效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详细来讲,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不断开展自我金融监管工作的剖析,以科学的指标去考核,找到最切合实际的改革切入点,以不断健全改革目标的内容,实现改革体系的全面建设;其二,以岗位责任制实现改革责任的界定,理清不同部门主体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的职权,保证其各司其职,做好金融监管工作,以落实改革责任,达到改革效果;其三,树立正确的监管观念,以鲜明的时代特点,国际化的经营管理方式去实现金融体制的创新,保证找到最适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新模式。

(二)健全监管体系,形成危机预警体制

进一步完善我国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体系结构,建立金融危机预警机制。在此过程需要注意的是将主要精力集中在金融监管主体地位上,实现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监督和控制。对此,我们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强化资本监管,实行动态资本拨配制度。一般情况下,在资本资源处于不断扩张的状态下,作为金融市场主体的金融机构往往需要大量积累自身的资本,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市场的需求,实现金融市场的经济效益;在经济不断衰退的时期,需要不断减少资本数量,以面对多变的市场环境。也就是说,需要结合市场环境的情况,去界定自身监管的重要方向和内容,从而保证其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其二,不断建立高、中、低三层预警体系架构,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建议以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金融风险分类的方式去对于各种风险进行界定和诠释,并针对不同分类采取对应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保证以有效的科学技术对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提高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创新监管体制,探索改革路径

结合目前金融监管的分业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显然现阶段实行的分行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使得监管工作处于真空和重复的状态下,难以发挥出监管的实际功效。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在经济转型期间高度重视,不断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实现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实现改革路径的探索。我们可以做好以下的工作:其一,建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实现彼此之间的有效沟通和联系,以渐进的方式去实现对于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方式的调整和改善。这是因为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以统一的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去开展监督和管理工作,是一件不切合实际情况的任务。其二,不断扩展金融监管协调的内容,健全金融监管方式,实现以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三位一体的管理方式,保证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发展;其三,统筹兼顾,合理的协调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各自的职能,使得其各司其职,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免职权上的冲突和重复。

(四)注重监管国际化,形成风险控制合作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金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是全球性的问题,其运行机制的形成不是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其主导作用,而是彼此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实现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借助国际上的资源,开展深入的交流和合作,从而实现金融防范体系的构建。详细来讲,要求必须建立全球范围内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运行机制,要达到这个要求就必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预防出现全球性的金融风险。做好这个方面,需要我国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有效地对跨国集团的经营进行监管和风险跟踪。加强国际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能够提高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地位。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转型期间的中国,开展宏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这不仅仅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也是符合世界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应正视自身宏观金融体制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采取对应的措施和策略去实现宏观金融体制的构建。于此同时,需要以开放的心态去面对国外先进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和观念,将其使用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去,保证不断夯实自身金融监管理论体系。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金融市场将会出现更多的新情况,新挑战,新特点,作为金融监管工作来讲,应该时刻保持着警觉的意识,以动态的监督和管理的视角去审视金融市场,不断探析全新的方式,观念去实现对于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管理,从而保证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文泓.关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逆周期政策的探讨[J].金融研究,2009年,第7期

[2]李妍.宏观审慎监管与金融稳定[J].金融研究,2009年,第8期

[3]朱民.改变未来的金融危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4]李向阳.国际金融危机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秩序的发展方向[J].经济研究,2009,(11).

[5]唐毅南,陈平.群体动力学和金融危机的预测[J].经济研究,2009,(5).

第11篇

[关键词] 金融监管 有效性

金融监管作为对金融运行过程进行控制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在金融业发展各阶段发挥了强有力的监督保证作用。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性提出了严重的质疑,为此,党的十七大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关键在于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有效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本文拟结合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和监管工作实践,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西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理论评析

1.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角度论述监管的有效性,关注的焦点在于金融监管能否有效化解银行破产倒闭引致的外部性。代表性的学说包括金融脆弱说、公众利益说。金融脆弱说认为由于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难以匹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因而需要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公众利益说认为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银行破产的社会成本明显地高于银行自身的成本,可能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需要政府监管来防止这种负外部性进一步向社会溢出。

2.金融监管无效的深层次原因分析。代表性的观点有监管俘获说、监管寻租说、监管供求说、监管成本说、监管辩证法等。监管辩证法从博弈论的角度揭示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互动关系。Kane的监管辩证法告诉我们,金融监管不是静态行为,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金融监管度的设计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否则,要么以延迟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发展为代价,要么以牺牲金融稳定为代价。

3.从制度安排论及监管看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实施手段与评价体系。理论分析方面,代表性的方法包括:引入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运用委托理论分析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途径,以及建立各项银行监管政策工具有效性模型。也就是说,有效的金融监管就是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金融监管中各利益主体的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努力方向达成一致,实现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激励相容,即社会公众、国家、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的目标及其努力方向都是将金融风险降到最低,提高金融配置效率,以此保持金融体系稳定,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二、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及制约我国监管有效性的机理分析

1.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上述研究最根本的缺陷就是并没有清晰的界定监管的有效性,监管有效性所包含的要素及评价标准。监管俘获理论、监管寻租理论、监管供求理论等否认金融监管的理论,对金融监管存在的各种弊端提出了尖锐的批评,金融监管的确存在缺陷,但由于根本上否定金融监管制度,已被金融监管的实践所否定。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金融业都是受政府监管最严的经济部门之一。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从反面论证了实行金融监管的目的,不实行金融监管有可能导致一国经济金融的巨大损失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不论其成本多高都必须实施金融监管。但是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并没有证明,实行金融监管就一定能达成监管的目的,一定能避免灾难性后果,不实行监管就一定导致灾难后果。

2.制约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原因探讨。首先,从外部环境方面来看,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结构存在一定的脆弱性;法律体系存在缺陷;信用环境需要改善;市场约束机制不强;金融监管体制及监管机制不协调等。其次,从内部原因来看,我国金融监管法规的科学性和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手段之间结合不够;以产权制度、财政救济及最后贷款人等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安全网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金融机构并不完全承担因投机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却可以独享投机成功带来的丰厚回报,造成风险制造者与风险承担者的不对应,这种不对应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造成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行为,产生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转嫁激励和不稳定。

三、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策略分析

1.建立监管有效性的评价标准。监管有效性是监管当局通过监管措施实现监管目标的效果,只有建立监管有效性评价标准,才能科学考量监管效果,研究提高监管有效性措施才有针对性和可比性。在设计监管有效性标准时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要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科学评价监管效果;二是紧紧围绕法律授权监管机构需要达到的监管目标;三是尽量从定量的角度确立检验监管有效性的要素。

2.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能。如何科学合理界定监管机构的职能是研究提高监管有效性中的重大问题,“越位”、“缺位”和“错位”会严重影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主要是行使市场监管职能,因此应将主要职能放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上,以此作为检验监管效果的主要标准。

3.进一步树立法治监管理念。法治监管是提高监管效果的根本举措,这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法的功能分不开的。法治包括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开性等基本要求;良好的立法有指引、规范、强制作用,能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减少监管的随机性和行政指令,确保市场各方形成比较稳定的预期。

4、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监管机构的专业性决定了监管人员的专业性,这是确保监管当局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关键。建立监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明确监管人员任职条件,确保从源头上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只有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从事金融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1]张强汪东山: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4期

第12篇

【关键词】金融控股集团 混业经营 金融监管

一、文章背景

20世纪80年代前,各国普遍采用分业监管的办法,即根据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这种管理办法在当时具有普适性,能够很好地控制金融监管风险。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出现,全球化的水平也不断提高,不同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出现了银证合作、银基合作,投资连结于保险产品等新型产品。混业经营已逐渐成为金融行业发展的新趋势。

二、现状及相关研究

中国现在采用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分业监管“三驾马车”的格局彻底成型。然而,随着市场的不断冲击和金融机构的不断发展,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金融监管的真空。金融监管应具有适度的前瞻性,不论是为了更好地同国际社会接轨,还是为了适应本国社会发展的要求,抑或是为了保持中国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对金融监管策略做出变革都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分业监管向混业经营监管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同时,由于金融集团还具有影响力强、内生风险较大,容易引起整个市场连锁反应等特点,之前的研究分别从宏观大环境、国内外现状比较的角度来分析监管制度的变革,但是不够全面,而且没有考虑到客户利益的保障,这里将以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为视角来分析中国监管体制改革的问题。

中国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三种混业经营的模式:(1)以平安、光大集团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控股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模式;(2)以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为代表的商业银行控股金融机构的模式;(3)以明天集团为代表的实业部门控股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产业集群。不论是哪一种模式,以母公司为载体、延伸至金融产业链上下游的金融控股集团已经部分超出了分业监管的能力范围,产生了相应的监管真空层。中国现存的“原则式”主监管制度依据个案来确定监管主体终归不具有普遍性,而联席会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虽然能有效的消弭这种空白,却由于行政协调或成本过大的原因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明天集团在民间能够隐匿20年便是就好明证。下面我们将依据金融控股集团的一些研究来具体讨论监管体制变革的问题。

三、监管变革的建议

(一)加快中国的监管立法工作,尤其是针对国有企业监管的立法

金融控股公司是将来金融行业发展的趋势,只有适应这种发展趋势才能更好地融入到整个国际社会中。相对应的,金融控股集团在中国属于新生事物,而且由于中国的历史、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等因素的不同,导致了我们国家的风险特征和其它发达国家的风险结构具有很大的差异,既有共性(与西方国家风险特征相同),又有鲜明的个性。而其个性主要体现在国有资产的监管上,我国是由计划经济转轨到市场经济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进行,虽然金融市场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并且民间金融已经占有了一定地位,但是总体上来说还是国有资产占主体地位,这在金融行业表现的尤为明显。因此,对整个金融行业而言,它的监管着重表现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特殊的国情决定了中国的金融控股集团不仅仅是国有企业,而且是国有企业的佼佼者,因此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折射出来的监管盲点正是整个监管体制的漏洞。因为金融控股集团在市场中是最危险的因素(规模巨大,容易产生内部风险以及关联交易等),所以对于整个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必然最为严格。横向比较英国的《英格兰银行法》、《银行服务和市场法案》以及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要求,可以明显的看出其共同点:(1)严格的准入制度,对整个集团的资产和组织形式的较高要求,可以有效地将容易引起风险的企业挡在门外,很大程度减少了风险的诱发因素。(2)明确的经营约束条件,划分出不同企业所能经营的业务和相关条件,会大大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3)完备的内控措施,一旦发生风险,立刻切断其传播的通道。然而,中国现存的法律体系已经落后于金融业现实的发展,同时中国金融法律体系还存在着经营约束条件不清晰,权责不明确、容易造成法律漏洞等问题。因此,对于整个监管层面来说,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是我们能够实施有效监管的根本之源。

(二)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将内部控制规范化

从中国的金融控股集团的角度来看,中国现有的金融控股集团最大的问题就是内部关联交易和委托交易。这给市场带来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有利于市场的发展,能为集团带来协同效应,能够大幅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渠道的不通畅,集团公布的信息和真实情况往往具有较大的出入,并且下属成员企业不一定具有独立自主的决策权,这容易导致风险在公司内部传播,最严重的情况甚至会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根据陈柳等人的研究,随着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委托现象已经逐渐减少,而关联交易的监管已经成为中国监管体制中一个相对突出的问题。关联交易具有隐蔽性强、涉及面广、风险程度高等特点,因此往往危机显露出来的时候就已经比较严重并且容易引起整个体系的连锁反应,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德隆系。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应该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对日常经营的监管,具体包括对管理层实施任职资格的审查、对集团整体资本充足率的控制、对相关联公司交易的调查和对公司财务状况实时监控等等,这样做的最大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使权责界限清晰,在经营活动中减少关联交易产生的概率;(2)对风险的控制,首要的任务就是建立一条通畅的信息渠道,只有信息快速传导,才能及时的得到风险反馈信息,进而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弱风险控制的滞后性。其次要加强公司内部防火墙的构建,现有的隔离墙强度制度有效地减小了内幕交易发生的概率,但是对于消除关联交易并不是十分有效。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对于同一企业的不同子公司没有明确的规避制度,进而导致公司的管理层容易串联,最终引起风险。因此对于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是十分有必要的。

(三)加快金融监管指标体系的构建

有效的金融监管应该具有系统性定量分析工具,而指标体系的构建应该是整个定量分析框架的核心部分。就目前我国的现状而言,我们国家还没有产生较成熟的系统性定量分析的理论,当然也更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指标控制体系。我国的监管采用的是分业经营条件下的单行业指标控制办法,即对从事于某行业的一类公司设立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具体包括资本金充足率、负债比率等财务指标,金融监管机构只负责对在该行业内经营的企业进行监管。因此,就整个监管层面来说,中国的监管层只具有反映单个金融监管目标的指标,但是却不具有反映金融监管总体效果的指数。举个很简单的例子:神奇公司具有A、B两家控股子公司,A公司从事的是保险行业,而B公司从事的是证劵行业,按照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A、B公司分别归属不同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假定评级机构分别评定A、B公司的风险是W1和W2,那么神奇公司的总风险是多少?答案当然不是W1+ W2那么简单,由于同一集团下不同子公司间众多风险的组合效应,神奇公司的总风险可能大于、小于或者是恰好等于W1+ W2。举这个例子的目的,就是为了说明控股公司的组合风险不是像1+1那么简单地相加,而应该是基于整个公司层面风险的评估。既然对公司应该有关于整个公司的风险指标衡量,同样,对于成分构成更加复杂的整个市场来说,建立合适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意义更加重大。按照叶永刚等人对监管总体效果指数构成成分的分类,可以对监管目标、监管效率等赋予不同的权值,然后通过综合加权得出监管总体指数,以便最终确定监管的成效,同时也可以对不同时期的监管指数进行横向比较,用于分析监管方向的侧重以及整体走势。这些指标控制体系在中国均未成型,并且在国际社会上的运用也不是很成熟,但是随着未来金融行业不同品种间界限的逐渐模糊,定量化的监管指数体系业已成为监管的一种方向。

(四)对客户利益保障的加强

近年来一些大型金融机构相互合作展开新业务,开发除了一系列具有欺骗性质的产品,许多不明情况的客户损失惨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从社会层面上来说这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表现,然而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这是监管过程中对经营业务规范不明确的体现,折射出的是对客户利益保障的不重视。如果说金融机构是市场的支柱,那么客户就是构筑这方平台的基石。因此,我们强调的监管不仅仅是对风险和合规的控制,更重要的是对客户利益的保障。同时,中国还存在着利益冲突、客户信息容易泄露等问题。因此,要构建完备的市场监管体系,着重应该加强对客户利益的保障,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坚决不允许不同机构之间客户信息流的交换,这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市场收益,但是却能有效地减少市场的波动,这对于构建一个良性的市场是不可缺少的。

四、结论

虽然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生事物,而且中国在这一方面积累的经验还较少,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比如说美国、英国等则具备了较多的经验,但是在现实监管中,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它们的经验来发展自己,同时也可以立足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做一些有益的尝试,这对于我国完备金融体系的构建是很有好处的,可以为将来恰当时机的变革积累更多的经验。

参考文献

[1] Edey,M., Kehil,Hviding. An Assessment of Financial Reform in OECD Countries[M]. OECD/GD,1995.

[2]鹿小楠.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与选择[J].商业时代,2007(02).

[3]吴利军,方庆.混业经营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国际比较与路径选择[J].教学与研究,2012(08).

[4]叶永刚,张培.中国金融监管指标体系构建研究[J].金融研究,2009(04).

[5]陈柳,熊波.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比较研究及中国选择[J].中国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03).

[6]赵善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条件下的金融监管[J].经济问题,2009(04).

[7]国家统计局课题组.国有资产监管指标体系研究[J].统计研究,2006,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