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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宣传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9-14 17:43:54

反诈宣传工作实施方案

第1篇

关于2020年上半年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宣传起步年活动的报告

区打击电诈联席办:

按照《全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宣传起步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我办及时开展宣传工作,有效的预防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增强了机关干部防骗意识,现将上半年活动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1、提高认识,安排部署。我办及时召集全体干部,集中学习了《全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宣传起步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活动的主题内容、重点及具体要求,并对我办认真开展宣传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全体干部按照“防范为先、专群结合、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全域覆盖”和“系统内部零发生、关联人员全覆盖、服务对象无遗漏”的要求,参与到全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宣传起步年活动中来。同时,确定了分管领导和责任股室,确保了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2、认真组织,开展学习。通过集中学习和自主学习的形式,在周工作例会中,认真学习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知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等相关文章和案例,并组织全体干部在我办会议室观看《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系列视频,使防电诈常识入脑入心,进一步增强了防范意识。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利用微信群定期向全体干部转发微信公众号“汉台反诈”发布的防电诈宣传文章,并要求全体干部关注“汉台反诈”公众号、抖音号,提高知晓率,营造了活动宣传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我办将按照《全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宣传起步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持续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宣传活动,达到防范宣传“系统内部零发生、关联人员全覆盖、服务对象不遗漏”的工作目标。

第2篇

隆回县委、县政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省、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标本兼治为导向,一手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整治,一手抓“断卡”(银行卡、手机卡)行动,依法严厉惩处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活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方位强化组织保障。一是坚持高位推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将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落实,坚持以打开路,打防并举,综合施策,全力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2021年4月13日全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推进会专题研究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整治工作。成立了以县委书记、县长任总召集人,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任第一召集人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财政从2021年起,每年预算100万元工作经费。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一把手”负总责,保障人员和经费。二是充实队伍力量。依托县公安局合成作战中心,成立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心;县公安局成立了一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专业队伍。三是强化制度保障。制定《隆回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实施方案》,为全县打击治理电诈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今年3月18日,组织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赴邵东市专题学习反电诈工作经验,借鉴邵东市经验,初步出台了隆回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考核办法,和规范银行、三大运营商办理相关业务的规章制度。四是落实挂牌整治。将电诈外流犯罪比较严重的乡镇列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点乡镇进行挂牌整治,由县直政法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系督导。五是压实基层责任。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成效纳入全县年度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对工作成效不佳的,取消评先资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今年以来,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先后组织开展专项督导5次,不断压实乡、村、组三级工作责任。

(二)坚持重拳出击,全天候保持凌厉攻势。一是加强重点管控。全县共摸排重点人员220人,管控列入法定不准出境人员220名,列控中共作废护照76本,从源头减少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发生。二是深入核查线索。2020年公安机关共核查线索143条,逐条核查并及时回复,有涉电诈嫌疑的一人一档,在家见面的逐人询问制作笔录,按要求补充采集信息。三是依法严厉打击。深入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重点整治、“断卡”(银行卡、手机卡)行动。2021年破案70余起,打掉电诈窝点1个、黑灰产团伙2个,目标串案6起,收缴GOIP设备1台、银行卡113张、电话卡100余张、营业执照5余本,抓获违法犯罪嫌疑71人。

(三)强化宣传教育,全县域构筑防骗防线。一是集中宣传。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领导小组下发集中宣传方案,组织政法机关及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反电诈集中宣传活动,集中宣传活动统一印发宣传画册、手册近20万份。二是载体推进。全县各级各部门积极通过主题党日活动、举办反电信网络诈骗培训班等方式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及其亲属宣传教育。三是全面防范。组织县直各职能部门协调动员沿街商铺、辖区企业、建筑工地等利用其自身的宣传介质进行反诈公益宣传,制作宣传栏3000余块、宣传牌4000余块、宣传标语10万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0万份,通过宣传车、“村村响”等开展经常性宣传,全县群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有效提高。四是政网互动。县委通过召开政网互动会,与辖区各大主流自媒体深入交流,提供典型素材给予自媒体编剧本,然后再由自媒体拍摄成让老百姓易懂易接受的短视频,让老百姓不会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卖给不法分子,也让老百姓了解真正电信诈骗内幕,防骗意识大大增强。

二、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我县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还任重道远。一是属地责任落实不够。个别乡镇街道认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是公安机关的事,与其关系不大,对涉诈前科、高危人员摸排管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重点人员管控不够。因历史原因,我县在景洪、瑞丽、普洱等边境地区居住生活的隆回籍人数多,经商、务工、探亲、旅游人数不在少数。公安部下发的涉缅北回流人员中,很多隆回籍人长期在云南和境外生活,且涉诈重点人员大部分常年在外务工,部分人员为“空挂户”,根本无法联系,无法核查管控。基层派出所警力有限,涉诈重点人员核查管控困难较大。同时,部分群众防范反诈意识仍需进一步提升,事先防范还有差距。

三、下阶段工作打算

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本次督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责任感使命感,坚决打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攻坚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进一步深化宣传教育。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创新反诈、防诈宣传方式,动员全县群众积极投身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违法犯罪行动,不断提高防范意识和举报网络电信诈骗的主动性、积极性。

(二)进一步落实源头管控。严格落实乡镇街道对涉诈重点人员摸排管控的主体责任,组织联合工作组深入集中摸排本地涉诈重点人员,落细落实拉网式补采补录和数据清理工作。深入摸准摸实涉诈重点人员,点对点的开展帮扶、教育、引导、管控。

第3篇

【关键词】电信诈骗;特点;打击;难点;防范;侦查措施

一、我国电信诈骗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手机的应用,以虚假信息作为载体的诈骗犯罪不断滋生,自2008年以来,广东、北京、上海、福建、深圳等地电信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高智能、非接触、跨省跨境、有组织、有明确分工的新型犯罪,与传统意义上的犯罪手法迥然不同。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以受害人涉嫌犯罪、银行卡透支、电话欠费、低价购物、中大奖、购车(房)退税、低息贷款、亲人出事、冒充熟人、彩票预测、推荐股票等借口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基于此,笔者总结出该种案件的几种特点。

(一)犯罪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危害不断升级。电信诈骗最早起源于台湾,到2000年,才蔓延至台湾的周边地区,像日本、韩国、朝鲜、菲律宾,中国的福建、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到近两年,电信诈骗已遍布全球,特别是在中国,已成泛滥之势。并呈现出由沿海到内地,由发达地区到欠发达地区,由中心城市到中、小型城市蔓延的趋势。

(二)作案手段不断更新,花样不断变化。在90年代初期,诈骗分子一般采取诸如抛贵重物品、易拉罐中奖等方式进行诈骗,此种形态的诈骗呈现涉及范围小,打击处理相对容易,危害性不大。但近几年,犯罪分子利用境外服务器开设诈骗网站,多重,使用CDMA、VOIP等技术,使公安机关打击难度增大,人民群众防不胜防。

(三)犯罪更加趋向职业化、组织化、集团化。犯罪分子多以集团自居,以团伙为结构,以公司为管理模式,分工明确,从搜集受害人信息、预选目标、实施诈骗、提取现金、转移赃款,诈骗团伙内部都进行严格分工,且主要的犯罪人员大都以诈骗为生。反侦查意识及技术趋于成熟,作案人员会将作案用的手机和生活用的手机严格的分离开来,诈骗成功用过一次的银行卡和电话卡不会再用第二次,团伙居住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策略,且规模不断扩大。

(四)地域性特征突出。表现的比较突出的是:利用电话恐吓:河北丰宁县;冒充领导:湖北武汉、黄冈、孝感、红安县、大悟县;以提供假证为名:湖南双峰、娄底;冒充熟人:广东广州、深圳、电白、广西南宁、柳州;利用网络:海南海口、瞻洲、琼中;利用VOIP:台湾、东南亚等境外组织。这些电信诈骗作案人员按作案的手段逐渐形成了区域性的分类,或以家庭为单位,有的甚至以村庄为单位。

(五)犯罪呈非接触性,越来越隐蔽。电信诈骗不同于传统中的其它犯罪,有着固定的作案时间、地点,作案人员大都会与受害人或者与受害人相关联的人或物有直接的接触。电信诈骗利用手机、互联网等作为工具,具有远程操作性、作案区域随机性与作案人员隐蔽性。

(六)违法所得资金转移快、群众损失难以挽回。大多数的电信案件被侦破后,犯罪嫌疑人都不能按数返还原物。被骗群众一旦把钱汇入其指定账户中,作案人员会迅速将钱以现金的方式提取或以其他手段转移到境外,让公安机关查无所查,追无所追。

二、当前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时遇到的难点

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的侵财性犯罪,对传统的侦查模式带来巨大冲击。从接案到立案,从立案到侦查,从侦查到结案,步履维艰。尽管近几年公安机关已加强对电信诈骗的侦办力度,但现实的警务工作中却依然遇到诸多问题。

(一)对电信诈骗案件打击处理不够及时。面对电信诈骗,首先是派出所接警,派出所根据案情上报刑警大队,由刑警大队最终处理,对报案人不仅要现场登记报案信息、作询问笔录、立案、报领导审批,最后制作相关文书,才去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查询、冻结等。电信诈骗犯罪不同于其它的传统犯罪,违法所得转移快,犯罪分子就利用公安机关这段“反应时间”完成资金转移。

(二)犯罪分子真实身份信息难以追踪。电信诈骗中的嫌疑人一般使用未实名登记的电话卡或套用未使用本人实名办理的银行卡。从实际中来看,大多数作案人员一般是通过低价买通农民工,使用其真实身份证开户办理银行卡后供其使用。同时,电信诈骗所用网站也是以虚假资料登记或租借国外的服务器,且使用无线上网技术维护网站,因此,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几乎很难查明有价值的身份和地点信息。

(三)处置过程中技术支持存在不足。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更新,作案人员使用更加先进的技术条件,为其本身的隐蔽性、专业性提供支持。为逃避侦查,犯罪团伙甚至把窝点设在山区、地下等技术控制难度大的地点。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技术长期未更新,设备陈旧,难以适应新形势侦查模式的需求。

(四)专职警种基数太小。根据电信诈骗的特点,侦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警力和技术力量相结合,拉长战线,才能成功破案。但在实际中,区县级分局刑警大队才设有电信诈骗专案民警,民警数量一般为2-3人,且这类民警一般还兼职其它,如打黑、侵财、大案等。基于这一实际情况,不难看出,基层对电信诈骗案件的侦破方面投入警力和精力都太少,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电信诈骗犯罪率的需要。

三、对当前我国电信诈骗案件打击防范措施的几点思考

(一)打击措施

1.建立专门针对电信诈骗案件的快速打击机制。公安机关应该采取非正常措施、走非正常程序。可由公安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报国务院审批,建立专案合作机制,制定相应规章。各地公安机关根据规章与各银行、金融机构达成共识,遇到此类案件,可采取紧急措施,由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银行快速将涉案账号的资金冻结,事后公安机关再及时补办相关的证件手续。

2.多警结合,全国警察大联动,施行1+N模式。首先是多警种联合行动,电信诈骗不仅仅是刑警的专职作业,其它如网监、巡特警、经侦等部门也要参与进来,多警共作,打击犯罪。其次是区域警察的联合行动,例如A省发生电信诈骗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信息来源于B省,或者犯罪嫌疑人存在于B省,那么A省的工作人员就无需亲自去,可以采取网上协作平台或通过传真或其它通讯工具将需要查实或需要抓捕人的信息发给B省,由B省的公安工作人员去核实查证或实施抓捕,最后将查证结果发回A省或者由A省的公安工作人员到B省将犯罪嫌疑人带回A省审查,这样既可以节约办案经费,节省大量时间,又不会错失调查、抓捕机会。

3.挑选专业人才,组建专业队伍。刑警大队应设置专职电信诈骗打击机构,加强和网安部门的联系。同时,公安机关可采取以打代训、集中培训、视频授课、案例点评等多种形式,尽快为基层培养出一批侦办电信诈骗犯罪的业务骨干,着力提高电信诈骗的侦查破案能力。

4.案情高发地点,重点防护,主动出击。对于案情高发的省份和城市,要重点管控,公安机关可成立专案组,长期有针对性的对电信诈骗的案件开展侦查、信息收集等工作,对捕捉信息及时研讨。同时,专案民警还可以结合当地的其它警种不定期的对酒店、旅馆、出租屋、城乡结合部和其它治安环境复杂的地方进行检查,重点排查网吧、大规模家庭用电脑,VOIP电话用户、400电话用户等,主动出击,争取在苗头上将其消灭。

5.加强警界内部交流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电信诈骗案件侦破的一个重点就是信息的获取,诸如嫌疑人的身份,居住地,作案时所用电话等,这些往往不是一个侦办单位能同时获取,往往需要多部门的合作,甚至是几个省市的协调,特别是新警综平台、治安管理系统和SIS的建立,使得信息交流更加方便、常态,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在内部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交流机制,将信息共享,以达到资源利用最大化和侦查破案的有效化。

6.改变对400电话、VOIP电话侦查模式。400业务又称主被叫分摊付费业务,是运营商为被叫客户提供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唯一号码,并把对该号码的呼叫接至被叫客户事先规定目的地的全国性智能网业务,且该业务的通话费由主、被叫分摊付费。目前我国通信运营商400号码主要有以下几类:4006:中国联通,4007:中国移动原铁通,4008:中国电信,4001:中国移动新号段。400号码现行的查询方法共有三种:第一,通过受害人话单查询;第二,通过网络监察部门查询;第三,通过商查询。目前警界最常用的是第一种,还停留在一种比较原始的状态,这种方法存在诸多弊端,公安机关应该着力发展第二种查询方式,因为网监部门的查询具有易协调性、专业性、全面可取性、迅速性等特点。VOIP(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即网络电话,是以IP网络为基本传输网络,在此基础上构建语音和视频传输系统,并与传统电话网(PSIT)互联互通实现语音交换的通信技术,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互联网电话或IP电话。由于VOIP网络电话是经过互联网然后再转到传统的电话交换网才传来语音的,基于这一特点,它拥有几个特性:第一,资费低廉;第二,绝大多数只能主叫不能被叫;第三,可以自由设定被叫方来电显示的号码,号码甚至可以设置成110、120、119、95599、95533等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者银行机构的电话号码。针对网络电话这一特征,公安机关在侦查破案时可注意以下方面的思路:第一,通过市级电信查询数据来源;第二,利用其调试的特点查获维护人员的身份;第三,根据租用的线路和数据库计费系统查找号码源。

(二)防范措施

1.加强对群众信息的保护。电信诈骗案件作案人员大多以获取信息作为实施犯罪的第一步,没有受害人的信息,作案人员将很难下手或者说无从下手。公安机关应该建立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和方案,从源头着手,强化对网络通讯方面的监管,加强对人才交流中心和人才市场信息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公安机关内部人员的管控,坚决不能让信息从公安内部泄露出去,给违法犯罪人员以可趁之机。对于以金钱、物质或其它利益为交换条件出卖个人信息的人员,一经查获,从严、从重处理。

2.严格对诸如电话卡、银行卡等实名登记制度。公安机关应严格登记制度,加强对相关信息登记部门的监督。在未严格施行实名制登记的今天,作为办案机关,装备欠佳,所获信息不多,有心办案,却因为线索断裂而无法破案,导致人民群众的财产蒙受损失。当实现理想化的登记制度后,公安机关就可以简单的通过这些信息找到源头,揪出犯罪嫌疑人,挽回人民的经济损失。

3.加大对网络工具的管理力度。电信诈骗一般涉及到通讯工具,而最普通也是作案人员应用最广泛的是电话和计算机,由此可见对网络工具监管的重要性。在侦查过程中,弄清楚案情出现的各个电话号码的关系尤其重要,分清每个号码的作用,比如同一个案件中作案、联系、发送信号、转接、混用等,同时,通过对电话号码的分析和受害人的陈述,可以基本断定电话的角色,从而推断出作案团伙的内部分工特征和组织特点,这样可以使复杂的案件简单化,使复杂的团伙结构明确化。

4.注重电信诈骗的相关宣传防范工作,尽量减少电信诈骗发生。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特别是面对像电信诈骗这种特征性极强的犯罪,我们更应该注重宣传防范,从源头上减少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从当前形势来看,公安机关的宣传力度是远远不够的,通过国家统计网得知,全国电信诈骗宣传做得好的几个省市发案率要比宣传力度明显不够的省市低很多,这说明电信诈骗的宣传防范工作做好还是很有成效。关于宣传防范,公安机关可以将此任务由上而下,细化到派出所、警务室,定期,定时,定地的向人民群众宣讲关于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各种诈骗手段、防止上当受骗的方法、发现上当受骗后的处理方法,向人们发放宣传单,宣传册,在小区拉横幅等,让人人都知道电信诈骗,人人都懂电信诈骗,从而减少电信诈骗的发生、减少人民的财产损失。

总之,公安机关不能被动等待,要行动起来,尽快沟通好本地与电信、银行之间的关系,建立完善长久的机制,确保调查固证的通畅,同时,在打击防范工作中,遇到漏洞问题,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断总结、不断提升,力争遏制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黄明同志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张新枫副部长在全国公安机关“社会治安整治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第4篇

——堵截短信诈骗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一、基本情况

一个中年人手持我行社保卡着急的走进营业网点。大堂经理见状忙迎上前询问需要办理什么业务,客户说要将卡里的钱转给淘宝。他买错了衣服,想退款衣服已经寄回去了,但是收到一条短信说需要给淘宝支付500元押金,大堂经理联想到这可能是一次电信诈骗,因为退款是不需要押金的。

客户催促着说,你快点,我这可是好几千的衣服要退,今天不转过去,就要等到下个礼拜一了。大堂经理安排他们坐下后,耐心安抚客户情绪,跟他一一分析这个所谓退款押金的疑点,并打开自己的手机给客户解释退款流程,通过大堂经理的一番讲解,客户认识到可能自己的信息遭到泄露。遭遇了电信诈骗。

二、暴露的风险及问题

上述案例是诈骗分子惯用的手段,年龄大,不了解网上购物流程的客户仍然容易上当。银行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高度的警惕性,通过对客户行为的观察及时发现问题,果断采取行动,挽回客户损失。

此案例涉及到电信诈骗的原因有:

受害者对于电信诈骗的防范意识不够。首先,对于陌生电话,网站等一定要慎重再慎重,不要轻易相信他们的话,如果确认他们提供的消息无误,最好自己拨打购物网站的官方热线询问有关消息。如果钱被转走,当事人应该在第一时间马上报警,要求警方联系银行,调查钱款汇入的银行卡账户,及时冻结,避免更多的损失。对此,我们要对电信诈骗的种种手段有一定的了解,在遭遇时做到有效防范,及时发现,尽早纠错。

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开卡,办理电子产品等业务时,必须要加强审核是否本人办理,同时向签约电子产品的客户发放风险提示卡,并告知客户不能随意点击不明网址,不要轻易相信和回复不明信息和电话,增强客户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让犯罪份子无机可趁。

三、处置措施及成效

此案例中的大堂经理处置措施十分有效——主动发现,积极劝止。从客户进门开始发现异常情况,到细心询问客户着急原因,再到最后耐心劝导客户并帮助客户挽回自己钱财,整个过程都直接有效地帮助客户防范了电信诈骗。

工作中要注意客户的大体识别,以及客户身份信息的核实,该核实的必须核实,需要客户提供有效证件的,必须提供做到位,避免虚假操作。遇到大额转账、汇款业务要多问一下其用途,电子银行业务多给客户做一下安全提示,例如密码的保管和使用流程,这些都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很有效防止客户资金被骗。

所以在以后的业务经办中,让自己多一份细心,给客户多一份业务的交流和温馨提示,可以很有效堵截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

四、汲取的教训及启示

此案例提醒我们:网点人员要主动识别。一是由营业网点工作人员根据对诈骗犯罪作案手法和形式的熟练掌握,对有异常转账行为的银行客户进行防诈骗提醒和简单的防诈骗宣传工作,并进一步识别该银行客户是否涉及被骗。二是网点负责人要及时劝止。网点工作人员明确客户有可能被骗后应立即向网点负责人报告,由网点负责人与当事人详细解释并耐心进行劝止。三是公安机关民警劝止。对于当事人不听网点负责人劝止的,可由银行营业网点通知公安机关派民警到场,共同做好当事人的解释和宣传工作。

(一)通过此案例,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建立符合自身的有效管理措施:

1、构建案防长效机制。针对社会上花样繁多、层出不穷的电话、短信等诈骗事件要加强员工的培训教育,确保案防工作常抓不懈,并通过各类典型案件和风险事件的举一反三,使员工了解各类诈骗的作案手法和特点,切实提高内控案防意识,有效遏制案件发生。

2、树立客户至上意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细致、耐心,要善于从客户神态中发现疑点,并充分运用沟通技巧,及时说服和帮助客户辨别事件真伪,增强外部诈骗防范意识,主动与各类诈骗活动作斗争,切实维护客户资金安全。

(二)通过此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1、提高认识,增强防范意识

近年来,利用电信发发布虚假消息,从事诈骗犯罪活动已犯经成为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电信诈骗,是指通过固定电话、手机、电脑等通信工具诈骗机钱财的犯罪形式。电信诈钱骗犯是骗一类新型的犯罪方式,犯罪成本低、收益高式,侵害面广,犯罪手法变化化快,打击难度大,受害人人防不胜防。

防范电信诈骗一直是我行宣传以及警觉的重中之重,今后我行要经常开展防范电信诈骗宣传活动,通过阅读宣传手册、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式,大力宣传电信诈骗对金融系统以及对公民人身和和财产安全的危害,从电信诈骗的含义以及手段等方面向支行全体员工进行详细说明,要求员工从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防范电信诈骗,了解电信诈骗的严重危害性。

通过开展防严范电信诈骗宣范传活动,要切实实增强员工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使员工从思防想上领会开展防范电信诈骗活动的重要意义,及时让身边家人以及来往客户提高警惕性,共同维惕护护社会安定、维持金融系统统稳定、保护自身和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2、了解电信诈骗手段,积极参与防范宣传活动

要了解电信诈骗的种类。目前,电信诈骗主要包括:冒充熟人虚构事实、虚构子女出事、虚构子女被绑架、冒事充电信局、公检法、司法局等工作人员、以购房、购车退税为名、中奖诈骗、利用银行卡消费、无理由汇款、虚假中奖信息等形式。

在了解了这些常用手段后,我们不要轻易尝试使用自己不熟悉的银行业务、不要轻信陌生人的电话和手机短信、不要轻易泄漏你的银行卡密码等等,牢记“三不一要”即:不轻信、不泄露、不转账、要及时报案。

3、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抵制电信诈骗

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与辖区内的公安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构建防范电信诈骗的壁垒。一是张贴防范电信诈骗宣传海报,将宣传海报张贴在营业部门口,还有员工以及客户每天都能看到的地方,通过醒目的警示标语提醒员工和客户随时提高警惕。二是网点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每周抽出一个小时组织部门员工学习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员工意识案,识别电信诈骗。三是要求一线求员工在办理业务时,尽到提醒义务。

(三)通过此案例,在日常案件防控工作上还有以下几点要做到:

(1)提高警惕。当前社会情况比较复杂,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且形式多变,经济纠纷频繁。其中,很多犯罪分子把矛头直指银行,千方百计谋取不义之财,这类现象必须引起银行方的高度重视。公安部门与银行应建立联动机制。受害人发现上当受骗,及时举报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能在最快时间冻结涉案账户,避免受害人财产损失。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办法,在银行账户的快速查询、冻结等方面建立绿色通道,建立快速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拦截赃款,为群众减少或挽回损失。

第5篇

一、工作重点

打击商业欺诈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着力整治和打击六类商业欺诈行为: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费行为;对外贸易领域中各类以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资金和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项目、虚假广告和招商信息、无证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二、工作任务

(一)整治商业零售企业的不规范促销行为。商务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查处不正当促销行为,维护和规范商业零售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商务主管部门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进行行业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对本地区不规范促销行为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引导商业零售企业开展适当的促销活动。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税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中的偷逃税行为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从事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在促销活动中销售不合格商品以及掺杂、掺假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在促销活动中采用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并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商业零售企业的促销宣传行为。

(二)整治商业零售企业超期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商务部要会同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预防、查处商业零售企业超过合同期限占压或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促进商业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与供应商的进货交易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对本地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供应商货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向社会公告长期占压供应商货款涉及户数众多、数额巨大的商业零售企业名单,确定重点监控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对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进行查处,研究建立企业异常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预警机制,尤其是对重点监控企业加强监管,发现问题依法及时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以美容美发业为突破口,整治服务业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商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行业管理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对美容美发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进货查验等制度。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美容美发业广告宣传和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对虚假广告和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加强美容美发店内商品的监管,实时美容美发店内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商品予以曝光,问题严重的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进货渠道;质检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移送的生产源头情况进行彻底追查,依法追究质量及制假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美容美发店虚构原价、促销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等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查处。

(四)整治和打击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商务部门要开展对本地区特许经营发展情况的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特许经营广告的管理,对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任何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广告进行清理。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规范管理,对利用展会进行商业欺诈的参展企业,工商行政部门要予以查处。公安机关要对涉嫌诈骗的特许经营企业立案侦查。推动出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五)整治和打击对外贸易领域的商业欺诈行为。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等部门要在外贸领域发挥各自监管职能,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发现欺诈线索的部门要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制止欺诈行为。积极推进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税务、海关等部门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尽快制订有关出口发票管理的措施,整治虚假出口、低报瞒报价格和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

(六)整治和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的欺诈行为。商务、工商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厉打击对外经济合作活动中虚假劳务、工程和招商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签订虚假合同以骗取钱财的行为;打击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商务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对拥有建筑资质的企业在境外开展承包工程业务中的欺诈行为进行查处。外汇、海关部门要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欺诈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机关要对涉嫌利用虚假外派劳务、境外工程和境外投资等信息进行诈骗的行为立案侦查。

三、治本措施

(一)完善法规,强化监管。要针对商业欺诈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敛财、骗取银行贷款、占压骗取供货商货款等欺诈行为,分析其特点和规律,制订、修订法律法规,堵塞法律和制度漏洞。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涉嫌商业欺诈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到及早发现、准确定性、依法严厉查处,彻底消除社会隐患。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规,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整合监管信息,建立信息共享和反欺诈预警机制,完善商贸企业的准入退出机制。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兴商”活动。一是深入开展各种诚信创建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在已开展的“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和“百城万店重诚信”、“诚信纳税”、“守合同重信用”等各类诚信创建活动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深入开展“诚信兴商”主题创建活动的新形式、新路子。二是开展企业信用培训教育。加大企业信用培训教育力度,督促和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经营,诚信立业,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内部信用管理工作,形成信用风险防范机制。三是大力推动行业信用建设。要选择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开展信用建设试点工作,引导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信用公约,开展信用信息服务和“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建立督查指导制度等方式推进行业信用建设,服务会员企业。四是加强诚信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今年9月,结合第三个“公民道德宣传日”,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要对各地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报道,营造“守信光荣得利,失信可耻受罚”的社会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把它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

(二)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各地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涉及跨区域的打击商业欺诈工作,各地区之间要协调联动。

(三)建立部际沟通协调机制。商务部统一组织协调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宣传、发展改革、公安、劳动保障、建设、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等部门参与,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会议、简报、督查、报告等工作制度,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工作。参加部际沟通协调机制的部门,要确定专项行动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四)充分发动群众,营造商业欺诈无处藏身的社会环境。普及防骗知识,提高群众防范欺诈的警惕性;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欺诈行为露头就打,使其难以为害;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揭露骗术骗局,曝光典型案例,使群众放心,欺诈者寸步难行。

五、工作安排

从*5年5月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动员部署阶段(*5年5月一*5年6月),召开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制定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工作。

第6篇

当前困扰与威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股浊流,就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它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

一、 合同欺诈的特征

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以蓄意骗取公私财务占为己有为目的的一种不法行为。

1、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供给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或误导对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实现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

2、 合同刑事诈骗,是指欺诈行为人的签约动机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利诱他人落入圈套而与之签订合同“情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

二、 合同欺诈的手段

1、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手段有:

虚假的质量欺诈、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虚假的宣传欺诈、虚假的价格欺诈、放长线钓大鱼的诱饵欺诈、虚构标的欺诈、非法传销欺诈、买卖双方欺诈。

2、合同刑事诈骗的主要手段:

投其所好、诱敌深入、金蝉脱壳、陷阱暗算、高额利诱、潜逃废债、互相并吞、传真诈骗。

三、 合同欺诈的防范

合同欺诈防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过程中或遭遇欺诈时采取的各种防备、救济预案中的应对措施。

1、加强对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

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是指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动用宣传教育、立法调整、行政执法、司法干预等手段进行有效地控制与预防的措施。其内容包括: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发挥公、检、法、司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功能、实施金信工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持久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2、采取预防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

合同欺诈的防范,狭义上讲就是从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欺诈的对策和方法。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

提高警惕、得道多助、完善制度、核审资信、慎签合同、供货反诈、购货反诈、项目反诈、引资反诈、租赁反诈、担保防诈。

3、遭遇合同欺诈时的应急预案

经济活动中遭遇合同欺诈时应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废约、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法机关及时介入查处。

由于经济活动的领域、行业无限扩展,合同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无隙不钻,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此恨绵绵无绝期”。本文仅就合同欺诈的典型特征、常见类型、常用手段、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向国家机关、合同监管部门和企业经营人员提个醒,依法经营和科学管理是企业的命脉,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当前困扰与威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股浊流,就是市场经济的无序和企业信用的危机,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近些年来,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合同欺诈不仅诡计多端,花样百出,而且波及的领域地域日益广泛,并呈高智能、专业化、群体化和辐射状的蔓延趋势。合同欺诈行为,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因此,加强全社会对合同欺诈的预防识别与抵御能力,乃当务之急。

一、合同欺诈的特征

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以蓄意骗取公私财务占为己有为目的不法行为。根据其性质的不同,本文将合同欺诈划分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刑事诈骗两类,来加以论述和剖析,以便于人们识别和防范。

1、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供给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或误导对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实现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合同民事欺诈有以下特点:

(1) 欺诈人故意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以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手段得逞签约目的,表现出行为的主观性。

(2) 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真相,其目的在于让对方落入圈套而不觉悟,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签约目的,表现出欺诈行为的客观性。

(3) 欺诈人以卑劣手段利诱对方签订合同,其本质是使所签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通过履行这种表面合法实际虚假的合同获取不法利益。

(4) 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履行过合同或正在积极履行所签合同条款的部分义务,诱使对方上当受骗,深陷其中难以自拔,从被欺诈方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

(5) 合同民事欺诈的效力。采取欺诈手段所签订的合同确认无效后,从签约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已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依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失。如果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则将追缴当事人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

2、 合同刑事诈骗,又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以别于合同民事欺诈。合同刑事诈骗的含义是,欺诈行为人的签约主观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俗称“无本生意”)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利诱他人落入圈套而与之签订合同“情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合同刑事诈骗有以下特点:

主观性。欺诈人必须有诈骗的直接故意,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的实现与其采取的欺诈手段系因果关系,即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正是利用所签合同诈骗的必然结果。

客观性。欺诈人采用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真相或贿赂人等欺诈手段,利诱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违心签约。但诈骗人对所签合同既无履行诚意,也不具有履行条件,只是利用所签合同的“合法形式”,以使自己非法侵占对方大量钱财的目的得逞。

关联性。欺诈人实施以合同行为诈骗手段的行为过程,包括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和以合同“约”定骗财骗款前后两个过程,欺诈方施放烟幕弹,受骗方误中连环计。

阴险性。欺诈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智商、技能和作案手段,表现在诈骗人利用合同行骗前都要认真策划,精心准备,一般要对行骗对象、市场行情、合同款项、逃避制裁等作可行性调查研究,在签约形式、内容条款上作手脚,埋伏笔,置陷阱,设圈套,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群体性。欺诈人可分为“公诈”、“私诈”。“公诈”是指单位集体行骗或指使当事人、人行骗,“私诈”是指个人行骗,一般以累犯惯犯居多,往往他们有犯罪前科,应对防范、打击经验较多,也有“公私合营”的,危害深重。

专业性。欺诈人投其所好,常以合作、合伙、入股、代办、代购、代销的单位和“能人”面目出现,以合同欺诈为生。有的受同乡、同学、同胞、同僚关系影响,有的受人利诱,见利忘义,有的曾是诈骗受害人,受损或破产后不惜孤注一掷,铤而走险,变本加厉地谋害他人,有的成为职业惯犯。

复杂性。指欺诈人诡计多端,随机应变,手法变幻,花样翻新。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往来的速度与额度不断增加,骗子们除继续使用传统骗术外,不断变换行骗区域、行骗行业、行骗手段,合同欺诈案件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连锁性,扑朔迷离。

二、合同欺诈的手段

当前,合同欺诈的方式五花八门,手段千奇百怪,既有惯常的民事欺诈方式,也有更为诡秘与险恶的刑事诈骗方式,手段无论怎样翻新,大都是利用人们赚钱迫切的浮躁心理。因此,静观分析合同欺诈的主要表现,研究应对合同欺诈的各种措施,有利于识别形形的欺诈行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人们上当受骗,更好地制裁、治理这种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生活的健康有序。

(一) 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表现,是围绕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耍花招、玩手段:如虚假的陈述或说明,或制造假象、隐瞒真相,目的旨在骗取对方信任,利诱对方签订合同,借履行合同获取非法利益。因此,就个案来讲,它的危害后果比合同刑事诈骗要小,就普遍性而言,它的危害程度比合同刑事诈骗要广。一般来说,合同民事欺诈的手段有:

1、虚假的质量欺诈,在合同标示质量条款上作引人误解的不真实表示。(1)狸猫换太子——出示真样品,兑现合同时却以雁品替代,愚弄对方;(2)割头换相——,伪造或冒用产品的质量鉴定标志,促成合同签订,“”对方;(3)张冠李戴——提供虚假的产品说明书,欺骗对方;(4)狗皮膏药——谎称产品为专利产品名优产品,给人造成神秘或信任感,以售其奸。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1)假冒他人或虚构个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为欲订合同的标的物;(2)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印制虚假标志,标迟出厂期,延长有效期,扩大保质期,以推销劣质、过期商品;(3)仿冒他人商品标识。同类别产品、谁俏销就仿冒谁,从外观到包装全仿真,借水行舟,大树底下好乘凉。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1)欺世盗名,伪造证明文件公章公函,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诈骗钱财;(2)假单位欺诈法,社会上少数不法分子伪造公章、合同章和营业执照,设立无资金、无场地、无设施、无从业人员的“皮包公司”,利诱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先行履约或预付钱款后逃之夭夭。

4、 虚假的宣传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合同标的质量、成份、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毒副作用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惑他人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包括虚伪的“有奖销售”、“限量发行”、“买一赠一”等。

5、 虚假的价格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款或条件诱骗对方与其签订合同,从中渔利,往往是通过“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季节降价”、“破产处理”、节日大酬宾活动实现的;(1)虚假标注差额巨大的原价、现价,谎称降价的促销行为;(2)模糊标价,用模糊语言、计量单位诱人误购;(3)虚实两套价格,以低价成交、高价结算,先蒙人后坑人。

6、 放长线钓大鱼的诱饵欺诈,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充分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或业务经营需要,签订大额订单,骗取大量货物和钱款。二是欺诈方经过精心踩点后锁定欺诈对象,对其情况相当了解,而欺诈对象对欺诈方则了解肤浅,有计划的诚实骗不设防的冤家,骗无不胜。三是欺诈目的得逞后,欺诈方往往隐匿遁形,杳无音讯。

7、 虚构标的欺诈:编造子虚乌有的项目诱骗当事人上当。(1)伪造“破产拍卖”文件资料,多方骗取定金;(2)编造理由,侵吞定金:以大批量的加工业务为诱饵,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收取定金,最后以加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退定金;(3)诈骗者本身不具有专业资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工程的资料,然后利用这些资料图纸,以发包方的身份引诱其他单位承包工程,甚至搞“多角恋爱”,一女许嫁几家,从而骗取对方的合同保证金等;(4)伪造政府批文,伪造抵押担保,骗取信贷投资和其他“投资伙伴”。

8、 非法传销欺诈:(1)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通过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上线吃下线,下线吃回扣,收益额度以加入先后为序;(2)从业人员以下线交纳的入门费或认购商品回扣为生,通过发展成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商引资”,极容易诱惑群众误入歧途,极具欺骗性、传染性和危害性。

9、 买卖双方欺诈。一是欺诈方利用对方欲赚取购销差价的心理,先以下家的身份与欺骗方订立购销合同,同时又串通第三方作为被骗方的上家,以提供被骗方下家所需相同的商品为诱饵,诱使被骗方订立合同,骗取货款;二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意欲出售某种商品,使受害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错觉;三是受害方往往是一些开业时间不长,但又急于收回投资、踌躇满志的企业,由于经验不足,很容易成为冤大头奉送学费;四是受欺诈方履约付款后,欺诈方携款潜逃,打一枪换一地方。

(二) 合同刑事诈骗,比起合同民事欺诈,具有目的更险恶、手段更卑劣、方式更隐蔽,作案更狡猾,情节更复杂,后果更严重的特点,更应引起人们高度警惕,拭目以待,谨防上当受骗。由于合同诈骗犯罪方式林林总总,手段无奇不有,现仅就常见的几种归纳如下:

1、投其所好。即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俏商品,或急于出手某种滞销积压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大量预付金和定金中饱私囊,这里欺诈方可以买方、卖方或中介方的不同身份在合同中出现。

2、诱敌深入。欺诈方与对方先做成数笔交易,甚至做成一些赔本买卖,骗取对方信任,尔后签订大宗买卖合同,套取大宗货物或大笔货款,大发不义之财,抑或置人于死地。

3、金蝉脱壳。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欺诈方采取拼造达官贵人、社会名流视察、题词、合影图片,让对方参观他人车间,看别人货物的手法,虚构事实,制造假相引人上其贼船,一旦签约后将对方货款、定金骗到手,就溜之大吉,逃避法律制裁。

4、陷阱暗算。即欺诈方事先假冒机关事业单位、知名度高或信誉较好企业的名称,大额度招标采购公告,被骗方一旦签订合同落入精心设计的圈套,欲罢不能,欲退不行,巨额商品打了水漂,这里欺诈方扮演的是订购发包方身份,而且往往因人而异,一户一策。

5、高额利诱。即欺诈方利用招商信息的方法,声称自己因业务急需加工一批产品,时间紧,要求高,加工费高出正常费用许多,引诱一些企业上当,但要求先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预付一定量的合同保证费或质量押金,但对方签约付款后曲终人散,讨债无主,告状无门。

6、潜逃废债。古往今来,案例很多,但较有代表性的是,在当地投资兴业的外来户蓄谋已久,精心策划,营造一片红火兴旺的繁荣景象,大肆进行社会公关和感情投资,从企业的生产经营到供应销售各个环节,签订大批赊欠合同,恶意拖欠地租、房租、水费、电费、税金、货款和员工工资,累积到巨大数额,突然一夜之间,人去楼空,所有动产从此蒸发,登记档案里为警方留下一堆虚假资料。

7、互相并吞,又称黑吃黑,是黑道上惯常的欺诈术。即欺诈方因、赌博、走私、制假、贩毒、盗窃、偷渡等犯罪需要与受骗方签订借债合同,或者由于意外原因赔得血本无归,或者由于欠方恶意黄债,一走了之。有的为独霸一方市场,以签订合同为诱饵,将黑道同伙及其赃款赃物诱出,挑起事断,嫁祸于人,或交给黑恶势力,或供给警方,借刀杀人。

8、传真诈骗。即欺骗方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先行发出订货要约,然后恶意利用外地汇款的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对方汇去少许款项,取得盖有银行印鉴的汇款单后,再用刀片或涂改液更改为大额汇款,用传真机发往供方,或者与金融部门不法分子相勾结,伪造承兑汇票,供方收到传真来的汇款单或寄来的汇票时即发货,当发现受骗时,货物被持假证件的人提走,提货人下落不明,失主追悔莫及。

三、合同欺诈的防范

合同欺诈防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过程中或遭遇欺诈时采取的各种防备、救济预案中的应对措施。如上所言,由于合同欺诈手段的多样性、行为的狡诈性,会导致程度、性质不同的后果,其谋害之劣,祸害之深,毒害之广,危害之大,影响之坏,千夫所指,众怒所犯,罄竹难书。因此,如何唤醒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有效防范和抵御合同欺诈,在理论研究中的探索和法律实践中的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

尽管合同欺诈诡计多端,花样百出,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预防、防范、整顿、治理、打击、监管诸项工作,标本兼治,合同欺诈就失去伪装,难有存身之地。

(一) 加强对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

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是指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动用宣传教育、立法调整、行政执法、司法干预等手段进行有效地控制与预防的措施。其内容包括:

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与合同意识,经常向广大公民,重点是企业经营者宣传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定期组织专业培训与经验交流,使合同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构筑一道预防合同欺诈的思想防线。

2、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与市场交易中出现的新问题,通过立法程序及时调整和完善合同规范的法律法规。

3、 发挥公、检、法、司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中心网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原则,做好媒体揭露和重点曝光、集中打击与群防群治工作,抓好侦查、、审判和改造四个环节,对罪犯起到震憾作用,促其自制自拔,悔过自新。

4、 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功能。为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应发挥工商机关经济战线生力军和轻骑兵的优势,迅速便捷,主动出击,对合同欺诈行为从重执法,严厉制裁,依法取缔。同时,要在源头上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把好新开企业申请注册和已开企业的年检验照的审核关,教育和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增强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回访检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强对“三无”企业、挂靠的假集体企业和非法承包租赁企业的清理,消除法律监管的盲区与合同欺诈的隐患。

5、 实施金信工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以工商牵头,开发整合海关、商务、质检、金融、税务、劳动、公安、检察、审判等部门信息资源,建立企业信用网络监管体系。而金信工程的重点是完善企业信息网络,设定目标是:按照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指挥体系,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监管平台,通过联网,实现资源共享,适时监控,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的自律功能。国内外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上网查询任何企业的信用等级、资信状况和不良记录,任何心存侥幸的不法经营企业,将无藏身之地,受到法律的惩罚,必将陷入人人喊打,个个唾弃的灭顶之灾。

6、 持久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大张旗鼓地表彰“重守”企业,帮助和促使企业完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自律机制,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采取措施提高合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同时,继续开展经济合同鉴证、动产抵押登记、公开拍卖监管、格式条款备案、合同示范文本发放等工作,防止合同欺诈发生,有效保护交易安全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采取应对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

合同欺诈的防范,狭义上讲就是从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欺诈的对策和方法。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

1、 提高警惕。就是要提高对受骗危害性和防骗重要性及合同风险性的认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对那些轻易而举的上门“好事”,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切忌“财迷心窍、利令智昏,酒乱人性,色淫方寸”,如果警惕性不高,稍有不慎,就可能吃亏上当受骗。

2、 得道多助。“得道”指借助法律武器和科学方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多助”即寻求多方帮助,包括自助和求助。具体来说首先提高自身素质,不仅要懂得市场经济知识,还要懂得法律法规知识,不仅要懂得国内法,还要懂得国际法,既要熟悉和掌握从事市场购销的知识和业务能力,又要熟悉与本行业、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运用知识与法律,保护和发展自己。其次要加强企业内部的业务、财务、仓库管理、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与信息沟通,实施动态管理,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保措施。其三要加强与银行、工商、公安、检察、海关、审判等部门的联系,主动争取帮助,规避和减免经营风险。

3、 完善制度。“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黄鼠狼好咬有病的鸡”。经验告诉我们,合同欺诈往往利用企业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凡是制度不健全、防范不严密的企业往往是诈骗屡屡得手的地方。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从合同签订到履行结束的全过程,制订一套比较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 ,如合同签订程序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与合同文本管理使用制度,合同鉴证制度,合同履行监督制度,合同中止备案制度等等,尤其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适时监控最为必要,可随时掌握合同履行进程,对有问题不能履行的合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4、 核审资信。为了有效防范合同欺诈,签订合同前务必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查清其身份及履约守信状况,签约前首先要求对方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2)营业执照副本;(3)法人资格证书;(4)法人授权委托书;(5)合同经办人身份证以及担保书等,切忌和防止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合同专用章、工作证、介绍信、名片等不全面、不规范的证明文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杜绝凭老关系、老朋友、老熟人或领导、部下、亲友的推荐介绍等草率签订合同。查履约能力就是查清对方经营现状,签约前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 中介或派员等方式调查对方资金和信誉,以防意外。重大经营活动应举行听证,集体讨论决策,给对方特殊优惠的业务要慎之又慎,可制定预案,以防不测。

5、 慎签合同。为预防合同行为人在合同条款内容上暗作手脚预埋阴谋,应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的主体、要约、承诺、权利、义务、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都要字斟句酌,反复推敲,力求表述清楚明确,具体完整,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理解授人以柄,留下隐患,必要时请律师把关,履行合同担保、鉴证程序。

6、 供货反诈。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反欺诈的第一要务,就是确保供方能在交付货物后顺利获取需方支付的价款,为安全起见应注意:

(1) 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结算,需方拒付货款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拒付输。如需方无理拒付货款,供方可申请对方开户银行进行说服。经银行说服无效,应申请银行强制扣款。

(2) 在交货时,根据合同约定,供方要求需方提供担保。需方不提供担保的,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因为一旦交付货物、就丧失了控制权。发货、提货时更要把好出库、出厂、处境关,防止和减少受骗案件的发生。

(3) 申请仲裁或者法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的,供方不得先向法院,而必须先申请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向法院的,供方可在供方所在地、需方所在地、标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法院之中选择一个法院,提讼。

7、 购货反诈。购货方在履行合同中反欺诈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取得依照合同约定供方交付的货物,为了交易安全,应当做到:

(1) 依合同规定,供方交付货物后购方支付货款,若供方未先行交付货物,购方则不必支付货款。若供方延迟或拒绝交货,购方可依合同规定,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依合同规定,在需方支付货款后,供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供方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前,其财务状况恶化,有可能在将来需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先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需方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供方提供担保,则购方就应先支付货款。供方提供担保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需方还可以依据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3) 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尔后需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有缺陷,需方可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货物价格;交付替代货物;拒收或退货,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

(4) 合同中没有质量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法律、行业标准履行,尚无上述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交货验收时,购货方一定要亲临现场,依据有关法律根据资料、协议、样品等质量标准逐项逐批进行验收。也可聘请专家质检人员代检。却不可碍于情面免检留下后遗症。

(5) 付款时要严格资金管理制度,切不可义气用事,轻易兑付。大额资金流动要商请银行把关,万万不可违背财经制度,铸成大错。

(6) 如果供方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段引诱需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需方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并适时申请财产保全。供方骗款后出逃的,需方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收集提供供方实施欺诈的线索和证据。

8、 项目反诈。对经济技术信息包括种植、养殖、加工、贸易、施工项目,要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是信息来源,提供人身份、项目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断定真伪、评估价值后再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9、 引资反诈。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签订中,引资方往往急于求成,外方借机欺诈,签订不平等合同,先发制人。因此,双方在签约时,出资方式中既要考虑赢利性,又要考虑对等性,出资应当公平合理,对外方的出资应当要求至少提供部分资金,外方如以物化形式进行部分投资,引资方也应要求以场地、厂房、设备等进行投资。对外方以无形资产作为入资形式的,要选择资质、信誉良好的机构进行科学评估。对外方以设备、产品进行投资的,必须坚持用原始凭证计算价格,并通过国家商检部门的检验,借以有效防范国际合同欺诈的发生。

10、 租赁反诈。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要求减免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或拒付租金,出租人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讨债。承租人如征得出租人同意为经营需要而增加的租赁物价值,应留下书证,充抵租金或返还租赁物时要求出租人出资赎回。

11、 担保防诈。企业在借贷、买卖、货运、租赁、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应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担保。经济交往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尽量避免风险。债权人一般希望担保金额不低于债款,债务人一般希望担保金额不高于债务,以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双方都应对对方的身份、地位、声誉、履约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视其情况决定交易额度、交易方法、担保类别、押金多少,以减免风险。

(三) 遭遇合同欺诈时的应急预案

经济活动中遭遇合同欺诈时,既要沉着应对,临危不惧,又要急中生智,当机立断,学会掌握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制裁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根据我国民法和刑法关于合同欺诈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在遭遇欺诈侵害行为时,应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 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或补充。协商解除,是合同当事人通过蹉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往往会遭到欺诈方不予理会或干脆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不失时机地采取其它措施。

2、 依法废约。该措施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可能成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特定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对于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合同,要立即中止;对于应入帐而未进帐的货款,要派员督促查办,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保证应收尽收。对已被骗出的商品和货款,要及时报案,请求有关部门围追堵截和依法讨还。

3、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介入查处。如果被欺诈方在合同订立后或正在履行中觉察意识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应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查,确认该合同无效。如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又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注意收集证据,写好诉状,及时向人民法院。如果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物、货款的,要及时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账户。如果发现欺诈方隐匿财产或携款潜逃,不能履行合同的,被欺诈方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采集合同欺诈有关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侦快破,追还款物,并追偿因遭受合同欺诈带来的经济损失。

由于经济活动领域、行业无限扩展,合同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无隙不钻,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此恨绵绵无绝期”。本文仅就合同欺诈的典型特征、常见类型、常用手段、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向企业经营人员提个醒,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守法经营、依法维权和科学管理是企业的命脉,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参考文献资料

1、《最新工商政务管理与行政执法实务》

2004年5月 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 覃小英主编

2、《工商执法全书》

1997年7月 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张经主编

3、《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

2003年8月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祝铭山主编

4、《合同陷阱与防范全书》

1999年5月 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

5、《基层工商所工作实务全书》

1999年10月 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 李 ?D主编

第7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新型诈骗;问题;对策

近年来,我国经济、金融总体运行平稳,但国内外形势复杂多变,特别是随着科技与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针对金融机构的欺诈和犯罪日益增多,并呈现出多样化、科技化的特点,给金融机构及客户造成了非常大的风险和损失。因此,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不断认真总结、分析、研究和改进银行业反欺诈防范措施,以更加有效地应对和防控各类金融诈骗行为的发生,构筑防范金融犯罪的坚强壁垒。

一、银行业新型诈骗的几种类型

主要包括网上银行欺诈、电话银行欺诈、网络欺诈、电信欺诈、盗刷银行卡、POS套现、贷款欺诈、重要空白凭证欺诈(存折、存单、银行承兑汇票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欺诈风险。

二、欺诈风险的表现形式及特征

(一)不法分子常用的欺诈手段有:

1.利用假网站和手机短信,冒充银行名义向客户发送诈骗短信,声称客户中奖或账户被他人盗用等,要求客户尽快登录到短信中指定的网站进行身份验证,从而获取客户的卡号、密码、身份证件等信息后盗取客户资金。

2.以垃圾邮件的形式大量发送欺诈性邮件,这些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或是以银行账号被冻结、银行系统升级等各种理由,要求收件人点击邮件上的链接地址,登录一个酷似银行网页的界面,而用户一旦在这个指定的登录界面输入了自己的卡(账)号、密码等,这些信息就会被窃取。

3.假冒银行网站诈骗。在网络上设置与真银行网站域名相似或外观相似的站点,诱骗客户输入用户名及口令,盗取信息后进行网银转账。

4.利用银行自助设备诱骗客户。 一是冒用银行、卡组织等金融部门名义粘贴虚假信息,诱骗客户进行转账操作,诈骗客户资金;二是在客户取款时,犯罪团伙通过故意与取款人搭话来分散取款人注意力,并设法盗取客户银行卡账户信息和密码或调换客户银行卡。

5.通过木马程序等网络技术手段或其他手段,远程操纵客户电脑获取客户密码等认证信息,从而盗用客户资金。

6.信用卡诈骗。一是盗用他人身份办卡,并迅速透支套现;二是伪造卡或伪造信息办卡后盗刷;三是冒领、盗窃他人卡,不法分子套取密码盗用。

7.注册虚假商户利用POS机盗刷信用卡套现或以消费名义刷卡套现等。

8.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银行贷款。

9.伪造票据骗取银行资金。

(二)新型诈骗案件的特点

1.地域跨度大,被骗人不止局限于当地,犯罪分子利用新的通讯方式能轻松在全国各地行骗。

2.行骗速度快,犯罪分子谎称是熟人有事、或者自己为公安人员。编造虚假电话、短信,甚至是飞信、微信等等,地毯式的给群众虚假信息,作案时间短,范围广,侵害面大,在受害者想清楚之前就完成了作案。

3.信息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很快,开始只是单一的虚假短信,发展到现在各种网上显号软件、显号电台等等,成了一种高智慧型的诈骗。

4.受骗人群多为中老年人,信息渠道窄,辨别能力差,容易被骗子以小利诱惑。加之,子女多在外工作,当接到子女发生意外的电话时,多惊慌失措,如果碰巧再联系不上子女,多半会受到不法分子蒙骗。

5.诈骗多为团伙作案,分工明细,所采用的诈骗方式多为远程的非接触式的诈骗,这就使得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侦破困难。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肖某,23岁,2013年11月12日来某金融机构办理网银开户业务,柜员通过询问发现,肖某之所以办理网银是因为其QQ上某好友(事后发现此号被盗,被人用来恶意行骗,并非本人)向其谎称有急事急需用钱,并提供账户。肖某急忙办理网银向其汇款,银行工作人员怀疑这是新型网络诈骗,对肖某进行劝阻,让肖某通过手机和朋友和其亲属联系,终于发现自己被骗的现实,成功阻止了一例网络诈骗。

案例二:2014年初,一企业法人代表来某金融机构咨询,称有人向其提议租用其pos机并想用本地企业账户申请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并给予好处费。该企业负责人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此法是否可行?银行工作人员向其详细说明了pos套现的危害性与违法性,成功阻止了犯罪分子将某银行pos机作为违法工具的计划。

案例三:2013年6月,有客户接到手机短信称其信用卡涉嫌参与洗钱活动,并被冻结。客户打通电话,对方称其为某某市公安局,通过电话号码查询确为当地公安局电话号码。对方称其涉嫌洗钱,需将其财产移至指定账户,证明是无罪后归还,否则将一并作为赃款扣除。银行工作人员详细询问情况后,发现极有可能是一起利用新技术的电信诈骗案件,劝说客户报警,最终客户没有造成损失。

四、反欺诈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银行业竞争呈不断加剧之势。为了应对竞争,各家金融机构不断推出新产品,加快业务发展来争夺客户市场。但同时,银行也必须面对与之相伴的不断增长的各种风险的威胁。风险管理成为中国银行业经营管理中的关键议题。

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而欺诈风险作为操作风险中的一种,近年来,虽然各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都相继实施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各种类型的操作风险中,对银行业影响最为重大、破坏力最为深远的还是欺诈风险,首先是内部欺诈,其次是外部欺诈。

目前,少数金融机构对欺诈风险的认识不足,在管理理念、管理框架、以及管理技术、系统、人才等方面都略显不足,这与当前严峻的欺诈风险形势形成较大反差,在欺诈风险管理的战略管理、业务操作、系统平台以及反欺诈技术等各方面都面临诸多挑战。

五、对策及建议

为了更好的识别欺诈和控制欺诈,维护企业声誉,并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树立反欺诈理念,健全反欺诈实施方案。对各业务和管理条线欺诈交易进行监测分析、调查报告,建立银行内部通畅的风险报告制度,建立欺诈事件的监测预警机制,从各类业务产品为切入点,逐步实现从客户整体层面对欺诈事件的预警,注重对安全和欺诈预防情况的整体评估。

2.加强对员工的反欺诈培训。(1)对所有员工进行金融业务基础培训;(2)对管理岗位员工进行制度培训,如银行反欺诈、反洗钱的法律和政策;(3)对业务人员进行针对培训,如根据工作岗位进行信用卡、票据、贷款欺诈的识别和预防等;(4)开展重点培训,如季度、年度反欺诈教育,对不同时期突发的欺诈进行信贷、网银、票据、账户盗用等反欺诈培训。

3.扩大宣传,层层强化防诈骗意识。金融机构可以利用柜面前台、宣传栏、LED屏等宣传电信诈骗风险,也可以定期在集市、要道等位置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讲活动,全方位提醒客户此类金融诈骗的表现形式与潜在风险,也可以通过发放防诈骗小手册,帮助客户增强识别各种诈骗的能力和意识。

4.强化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工作。对客户讲解如何保护本人资料、银行卡、密码等资料和不要轻易相信中奖短信等欺诈资讯,从源头上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5.加强对各类欺诈风险的防控。

(1)对贷款欺诈行为:①把好客户准入关,完善不良客户征信调查,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拒之门外;②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认真执行“三查”,合理确定客户授信;③强化信贷审批,坚持贷、审分离,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道德风险防范机制;④加强与合作机构的管理,选择实力强、信用好、主营业务合法稳健的担保机构合作,并进行动态监控;⑤放贷后发现欺诈风险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如停止发放未提取的贷款、宣布提前收回贷款、通过司法手段冻结存款等。

(2)对票据欺诈行为防控要“了解你的客户”、注意核实票据真实性、重点审核可疑交易。

(3)对银行卡欺诈行为,要了解欺诈类型,如假卡、遗失卡、未送达卡,查明欺诈发生原因,加强防范:①核实并收集保留齐全开户所需的证明资料;②对主要信息进行电话了解,必要时面谈;③发现欺诈嫌疑,及时采取措施遏制事态发展,如停止支付款项,联系公安机关等。

第8篇

关键词:保险诈骗形式;特点;成因;防范策略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2

保险诈骗是伴随着保险商品的产生而产生的,其行为侵害了保险公司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保险发挥其风险保障和融通资金的职能作用。本文试从分析保险诈骗的形式和特征入手,提出有效防范保险诈骗的相关策略。

一、保险诈骗的常见形式

保险诈骗形式应从投保和理赔两个环节分别进行阐述。

从投保环节来看,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假借合法保险人的名义揽保,进行各种诈骗活动,有以下常见形式:

1.一些曾经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利用其对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办公场所、保险公司员工比较熟悉的优势,冒充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实施保险诈骗活动。犯罪分子通常将投保人带到保险公司办公场所,让投保人相信其是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但并不让投保人在保险公司营业柜台缴纳保费,而是直接从投保人处收取保费并开具虚假收据或发票。

2.利用保险公司营销网点较多的特点,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印制名片,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义出现,在名片上只印制其手机电话或假地址、假电话,通常只用手机和投保人联系。当然也不排除假冒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私设经营场所的情况,利用相对稳定的场所诱骗投保人上当,达到保险诈骗的目的。

3.迎合投保人希望获得高额投资回报心理,虚构保险险种,如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或利用与投保人签订特约承保书形式,将原险种条款完全改变,以承诺高额投资分红等方式吸引投保人投保。

4.盗用保险公司作废空白保单或伪造保险公司印章、单证,甚至伪造保险公司营业执照,假冒保险公司名义私开银行账户等手段诈骗。

从理赔环节来看,保险诈骗活动有以下常见形式:

1.故意超额投保。一些投保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超额投保,企图骗取保险金。如张某花5万余元购得二手奥迪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盗抢险40万元并造成保险期内该车被盗的现象,骗取保险公司赔款30多万元。

2.制造虚假出险或者夸大损失程度。一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一旦发现保险事故原因对自己不利时,就会千方百计地编造原因,向保险公司索赔。如被保险人隐瞒免责事项的事故原因,腐蚀执法人员出具虚假事故证明材料等,规避保险人责任免除。

3.编造保险事故。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受损,从而骗取保险金。如伪造或向犯罪团伙购买虚假事故认定书、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索赔材料。

4.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了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人为制造保险标的出险事故,故意造成投保财产的损失,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如车险“碰瓷”、洪灾中将滞销商品放入低洼地段故意被水淹等。

5.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投保人或受益人采取杀害、伤害等各种恶劣手段,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患病,从而达到获取保险金的目的。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一些被保险人采取自伤自残方式骗取保险金。

二、保险诈骗的主要特征

1.犯罪主体的多元化。保险诈骗犯罪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既有保险合同当事人,也有保险活动关联人(保险中介、汽车修理企业等),一些特大保险诈骗案往往由法人、犯罪集团实施或参与实施。

2.社会危害大。保险诈骗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其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破坏了国家经济秩序,常常也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构成了较大威胁。

3.隐蔽性强。由于保险人经营对象范围极广,合同有效期往往是一年或一年以上,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防范难度大,隐蔽性极强。

三、保险诈骗的成因分析

1.公众保险心理分析。当前社会公众对保险业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很多人是从投资回报的角度来看保险,认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保险费白交了”,这是不少人实施保险诈骗的内心起因之一。

2.保险业管理状况分析。保险人自身制度不严、有章不循,是造成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一是承保核保把关不严。重业务开拓,轻制度管理;重数量扩张,轻质量效益。二是现场查勘不到位。许多案件第一现场到达率低,现场查勘、调查不及时,第一手资料匮乏,容易使诈骗者在事件性质、受损程度、证据等方面做手脚、钻空子。三是保险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工作粗心大意、敷衍了事,不按章办事,对一些本该识破的骗局未能及时发现。有的甚至与诈骗者内外勾结,共同诈骗。

3.法律有关规定分析。车险诈骗之所以能够屡屡得手,原因之一就是案件金额一般不大,难以构成刑法第198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8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才构成保险诈骗罪,小额赔案通过法律手段对保险诈骗进行惩治困难,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对1万元以下案件大做文章,即使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对于涉案金额较小、不构成保险诈骗,公安机关只是根据《保险法》第176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这是保险诈骗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

四、保险诈骗的防范策略

前面已经谈到,保险诈骗活动的产生有诸多因素,如何有效防范保险诈骗,也需要采取不同策略,实行多管齐下。从世界上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经验来看,反保险欺诈工作必须引起政府、社会、保险机构各方面的高度重视,立足于“防惩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全方位、多层次地实施有针对性的防范策略。重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动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由政府牵头建立反保险欺诈专门机构。当前,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意大利、爱尔兰、挪威等都有反保险欺诈中心或类似的组织机构,并且运作得十分成功。在我国,可由国务院保险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建立盈利性的反保险欺诈中心,收集有关信息,使所有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能够共享非正常索赔信息,切实加强各保险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及早发现有预谋、有组织的连环式保险诈骗案件。这是因为,一些保险诈骗惯犯和诈骗团伙,他们在初次进行保险诈骗成功之后,会如法炮制,连续实施保险诈骗活动,但为了不被怀疑和发现,他们对诈骗行为事先都会周密策划,诈骗手段也很狡猾,更重要的是他们会寻找不同的保险机构来进行诈骗活动,如果各保险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一个保险机构掌握的保险诈骗分子和诈骗行为特征信息不能被其他保险机构广泛知悉,尽管这类保险诈骗行为的表现形式与手段都相似,但也难以阻止这类保险诈骗行为的连续发生。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反保险欺诈中心或类似组织,以便保险机构之间保持密切的信息交流,就能够及时发现以相似手段实施的保险诈骗活动,从而减少连环式恶性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我国现行的保险立法中,对防范和查处保险欺诈方面已有不少具体规定,它们是预防保险诈骗的理论基础。各级保险机构应当经常组织员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规定的教育和培训,促使各级各类保险从业人员都能严格按照《保险法》及有关法律的要求,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宣传,强化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自觉避免各种保险诈骗行为的发生。如果在工作中发现保险诈骗行为,保险从业人员要讲责任、讲正气、讲原则,本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全体被保险人利益的精神,及时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让保险诈骗者受到应有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三)规范保险理赔业务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在理赔业务管理过程中,各家保险机构应当从规范流程、严格操作入手,堵塞漏洞,减少隐患,将保险诈骗行为遏制于萌芽状态,同时严防内外勾结的保险诈骗活动。要认真开展第一现场查勘工作,准确判断事故原因,科学区分事故责任。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保留第一现场的案件,应尽力复勘第一现场,通过复勘现场,可以发现可疑线索、还原事故真相。要建立保险事故调查、案件复查机制,加强对查勘、定损、报价、核损、核赔等关键理赔环节的监督制约,增强理赔人员的依法合规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查勘、定损分离,杜绝赔案“一人包办到底”的现象。要严肃查处由于责任心不强或者故意造成错赔、多赔、滥赔的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其应有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或移送司法机关。合理把握优质服务与风险管控的关系,不能盲目简化理赔手续,以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经济损失。

(四)完善承保业务管理,堵住保险诈骗活动的入口关。各家保险机构对各类保险业务都有比较详尽的承保管理实务规定,但遗憾的是,这些承保实务在防范保险欺诈方面依然存在许多漏洞,再加上一些保险工作人员具体执行规定时往往大打折扣,给保险诈骗活动打开了方便之门,甚至成为导致诈骗行为发生的诱因。为了更好地防止保险诈骗行为的发生,首先,保险机构应当进一步完善保险条款的设计,明确将保险欺诈列入责任免除范畴,而不是在责任免除中笼统规定“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其次,保险机构要大力加强承保前的风险查验、风险评估工作,把欺诈风险堵在承保入口之外。第三,要督导具体经办业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承保实务规定,对违反规定越权承保、盲目承保的责任人,要坚决进行严厉问责,该调离的调离,该罚款的罚款,该解除劳动合同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决不姑息迁就。

(五)形成协同合作机制,提高各相关部门联手防范保险诈骗的能力。在这方面,各类负责出险损失证明的机关与部门,包括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消防管理部门、伤残鉴定机关、公证机关等负有重大责任,在证明过程中,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仔细审核相关资料,确保所出具的证明事项客观准确、真实无误,否则,就容易由于虚假的证明而导致保险诈骗行为的得逞。毫无疑问,要真正对保险诈骗活动起到遏制作用,单靠保险机构的防范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而必须引起公、检、法、司等国家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力机关的关注与重视,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进一步提高对保险诈骗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加强协同合作,认真查处各类保险诈骗案件,坚决打击实施诈骗活动的不法分子。与此同时,作为办案机关,有责任及时将保险诈骗活动的特征、案例分析和预防保险诈骗的经验通过一定方法与形式告知保险业务经营机构,以便其不断改进和丰富防范保险诈骗的办法与举措。

(六)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的舆论氛围。一方面,各家保险机构和有关公安司法部门要主动联系影响力较强的新闻媒体,将适宜广泛宣传的与防范保险欺诈相关的知识和信息进行刊载和播报,比如保险诈骗的性质与危害、预防保险诈骗的常识和措施以及一些生动鲜活的具体案例分析,以此来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强化识别、检举保险诈骗行为的能力,自觉抵制保险诈骗现象。另一方面,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尤其是党报党刊和广播电视传媒应当以宣传防范保险诈骗知识为己任,开辟一些专栏或专访;同时要深入报道打击惩处保险诈骗犯罪分子的典型案件,对试图进行保险诈骗活动的不法之徒起到威慑作用。总之,要通过多种形式,努力营造严厉打击保险诈骗活动的舆论氛围,把保险诈骗现象的发生概率降到最低程度。

近期,为了遏制保险诈骗行为的蔓延之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相关部门联手在全国部署了开展打击“假保单、假赔款、假保险机构”等“三假”活动。笔者相信,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越来越高与保险行业管理制度越来越完善,保险诈骗活动必将得到有效遏制。

参考文献:

[1]中国保险学会.险诚信读本[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1(1).

[2]李玉泉.保险法[M].法律出版社,2003,8(2).

[3]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8(1).

[4]马康.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特点与侦察方式[J].理论界,2006(3).

第9篇

一、宣传目的

为建立和强化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长抓不懈,做到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全覆盖,实现工作常态化,引导公众正确认知和主动参与基金监管工作,为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宣传主题

此次集中宣传活动主题为“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各相关单位要围绕主题,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以适宜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三、宣传内容

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内容开展宣传工作。

(一)典型案例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公开曝光部分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涉及医保违法违规处罚情况的典型案例;引导教育定点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参保人员增强法制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

(二)举报监督宣传。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健全完善举报奖励工作机制,规范举报投诉受理督办和反馈流程,落实奖励措施,强化举报奖励激励作用。

(三)政策法规宣传。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刑法》相关条款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宣传方式

此次宣传要在满足疫情防控需要的基础上,采取多手段和全方位对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进行宣传。以广播、电视、咨询台、海报及条幅等方式,宣传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本地举报投诉电话;对投诉举报查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例要进行宣传报道。计划4月1日至10日为启动阶段;4月11日至25日为集中宣传和重点整治阶段;4月26日至30日为活动总结阶段。

五、责任分工

县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负责向定点医药机构发放宣传资料、协调新闻媒体、对宣传月活动进行总结并将影像资料和工作总结上报市医疗保障局。

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设立咨询台、制作悬挂条幅及其它与宣传有关的工作。

定点医药机构:负责本单位标语、条幅的制作张贴悬挂等医保基金宣传月活动各项工作。

六、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宣传工作对推进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把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发挥好宣传应有的作用。要结合实际,精心准备,积极部署,周密谋划,狠抓落实。

第10篇

防范保险欺诈风险已成为现代保险经营与监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监会审时度势,科学研判,全面指导反欺诈工作,从2009年的以打击“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和假赔案”为内容的“三假”专项工作,到今年参与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专项行动,再到8月《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下发,无不显示了监管层对打击保险欺诈的力度和决心。

打击“三假”战绩辉煌

2009年7月,保险业以打击“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和假赔案”为内容的“三假”的专项工作,全行业积极行动起来,按照保监会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出重拳、动真格,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查处了各类假冒保险机构案件和各类假冒保单以及各类虚假赔案。

遏制“三假”高发

截至2010年5月底,全行业共发现和查处各类假冒保险机构案件32起,各类假冒保单20万余份,各类虚假赔案16000余件。因涉嫌犯罪,全行业向公安机关移交并已立案侦查的“三假”案件149起,部分案件已经法院判决,追究了有关人员刑事责任。一年的专项治理初步遏制住“三假”案件高发的势头,逐步完善了防范“三假”的制度体系。

摸清“三假”特点

“三假”案件中,车险假赔案问题较为严重,涉及商业车险和交强险等车险业务的假赔案占比85.77%。同时,假保单所涉及的险种呈现多元化,除涉及车险、意外险等险种外,还出现了货运险、长期寿险、责任保险和理财产品等。此外,保险中介机构涉假的金额较大的案件开始显现。

提高管理防范能力

通过“三假”专项行动,提高了全行业防假打假的意识;全面加强财务、业务流程管控;净化了保险业市场环境;改善了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同时逐步构建起防范“三假”的监管制度体系,研究建立了行业问责机制;逐步提高产品费率管理科学性;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切实推进收付费管理改革;推进行业标准化管理。此外,初步形成了多部门配合的执法协调机制,加强了与公安等部门在打击保险犯罪方面的协作,形成了较好的联动机制,各地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起了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了多方合作、共同打击保险领域犯罪行为的态势。

破案会战:我们在行动

行业在行动

挽回经济损失近8亿

今年3月1日至8月31日,保险业积极参与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专项行动,成效明显。“破案会战”期间,全国保险犯罪案件共立案近2500起,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共计4000多人,涉案金额超过14亿元,为行业挽回经济损失近8亿元。这是保险业第一次全面参与全国性的惩治经济犯罪活动。

通过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专项行动,不仅查办了一批长期“骗保险”的犯罪团伙,而且震慑了一大批“吃保险”的不法人员,也挤压了“理赔难”的水分,为保险机构提升理赔质量创造了有利条件,净化了保险市场发展环境,巩固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成果。

下一阶段,保监会将深入总结“破案会战”专项行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着力加强案例分析,督促保险机构完善内控建设,从源头上预防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更加注重常态长效,从健全组织体系、建立制度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和落实督促检查等方面入手,加快构建防范和惩治保险诈骗犯罪的长效机制,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警方在行动

宁波警方破获系列保险诈骗案 骗保金额50余万

8月,宁波市鄞州公安局破获了系列利用制造车祸进行保险诈骗的案件,某保险公司车辆理赔员王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中的5名案犯全部落网。

今年6月,多家保险公司向宁波市鄞州公安局经侦大队反映:位于联丰路延伸段上的一家汽车维修店申报的车辆事故存在很多疑点,可能有保险诈骗的嫌疑。经侦大队报案后,以“破案会战”为契机,对此案进行重点关注,并对每家保险公司报送上来的材料进行一一梳理,逐渐发现这家汽车修理厂上报的事故总是有很多巧合:事故要不是员工撞了老板的车,要不就是老板撞了员工开的车,甚至是老板撞了女朋友的车,有些是员工直接把车撞到河里……如此等等,的确疑点重重。

为不打草惊蛇,民警将可疑人员的背景资料、日常活动规律、赔偿资金流向等情况作了详细的侦察,并对每辆事故车辆维修记录作了重点分析,对每起事故的报警情况也作了详细研究,最终确定该候车店的老板及其女友、前员工李某、现员工陈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今年7月,民警到该修理店进行抓捕行动,老板闻风而逃,仅抓获一名正在修车的员工陈某,其余人员在半个小时之内迅速关机无法联系。民警对该店进行搜查,发现店里有大量的他人的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为查清案子提供了关键的证据和线索。经过种种努力,民警又陆续抓获了在另一修车店打工的李某、主犯陈某及其女友。

经审讯,上述犯罪嫌疑人陆续交待了为骗取保险金而制造车祸的经过。他们开着刚转让过来的二手车,频频制造事故。随着经验的积累,事故也越做越大,最后就直接把汽车撞进河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虽然有些事故引起了理赔员的关注,但他们直接“收买”了某保险公司的理赔员,为他们在关键时候睁只眼闭只眼。截止目前侦查,这伙犯罪嫌疑人至少制造了6起事故,涉案金额50余万元。

险企在行动

江苏国寿财险配合“破案江苏省保监局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并加大案会战”“破案会战”的安排部署,中国人寿件查勘力度和深度,将“破案会战”今年3月以来,根据中国保监会、财险江苏省分公司积极响应,全力配作为提高公司理赔管控能力的重要契机,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加大宣传,营造氛围。“会战”期间,国寿财险江苏分公司加大“破案会战”活动宣传力度,努力营造重点打击骗保骗赔案件的氛围。年初,制定了全省系统反保险欺诈宣传教育计划,省分公司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反保险欺诈教育培训工作;对全省系统理赔人员进行全员轮训,邀请公安机关、公估机构等专家,以及公司系统内的行家,为查勘、理算、核保等岗位的员工,结合行业内反洗钱欺诈典型案例,重点讲解各环节重点注意事项;通过公司内网、合规简报、督察工作简报、工作动态等平台,积极开展反保险欺诈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宣传最新监管动态、公司新发生案件以及业外的典型案例等。

行业协会在行动

截至今年9月,国寿财险江苏分公司通过与公安司法部门合作,共成功解决全额拒赔、部分拒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放弃索赔的嫌疑案件(尚不构成刑事犯罪)25件,涉案金额达200余万,为公司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也为当地公安机关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做出应有的贡献,得到了公安机关和广大客户的充分肯定及一致好评。

江西大地保险配合“破案会战”

今年3月以来,大地保险江西分公司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工作,破解了过去对虚假赔案调查难、取证难、追偿难等难题,严厉打击了保险欺诈行为,取得初步成效。截至8月底,通过“破案会战”,共破获打假防骗案件(包含人伤协商赔付、大案定责跟踪)53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428万余元。

大地保险江西分公司的主要措施包括:成立“破案会战”工作小组,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开展与公、检、法、司定向合作,对有疑点但取证难的案件,借助公、检、法、司等外界力量,合力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加强第一现场查勘复勘率,并设立大案管理岗,设定专人负责,对各机构万元以上理赔大案进行跟踪处理,及时对理赔人员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加强对岗位人员的政治、业务教育;开展打假防骗专项活动,制定打假防骗专项活动方案,对成功打假案件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业协会在行动

徐州保险业配合推进“破案会战”

今年6月,徐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与徐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召开第二次联席会议,研究保险欺诈可疑案件, 具体会商可疑案件的侦察工作,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权泰猛及徐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相关领导参加了会议。

会上,市保险行业协会介绍了徐州市保险行业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工作情况,向经侦支队二大队移交了可疑案件的线索和相关材料,并就可疑案件的侦察工作、与保险公司如何联动进行了磋商。双方还就下一步如何加强合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广泛深入开展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会商。徐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王玉龙表示,对市保险行业协会提供的可疑案件线索,公安局经侦支队将认真研究,及时查处,全力配合打击。

商丘保险业配合推进“破案会战”

4月26日,商丘市保险行业协会积极组织26家会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在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楼会议室召开的“破案会战”打击保险领域诈骗犯罪专项工作会议。

会上介绍了公安部份开展“破案会战”打击经济犯罪专项工作的具体内容与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人员及相关工作情况,并对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几种保险诈骗案件进行了分析。通过“破案会战”整治一批保险领域诈骗案件,通过与各保险公司建立沟通平台,增加与各保险公司联系和沟通,维护保险行业利益,为保险公司保驾护航。

第11篇

关键词:银行卡;整治;建议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不断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且作案的方式、手段不断翻新,让客户防不胜防。为了有效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2008年5月,海南省各市县金融、公安部门相继成立了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办公室,开展了对银行卡违法犯罪的专项打击行动。但由于犯罪分子采取团伙流窜作案手段,时间、地点不固定,个别金融机构应急处理能力低,异地金融机构信息反馈又相对滞后等原因,给打击行动带来较大的困难。

一、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存在的困难

1、犯罪分子利用假身份证申领银行卡,给侦查真实犯罪嫌疑人带来困难。由于一些银行经办人员不重视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只要客户提供身份证就给予办理银行卡开户,而不通过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案发后,经公安部门侦查发现持卡人留存的信息普遍是假的,这样就给侦查真实犯罪嫌疑人带来较大的难度。

2、作案的手段和方式多样化,令客户防不胜防。突出的有以下几种:一是利用qq聊天工具在网上向玩家虚假中奖信息,然后让其同伙冒充客户服务代表,通过聊天工具让受害人登录该团伙事先挂接在互联网上的模拟官方游戏网站的网页注册查询,消除用户对中奖真实性的疑虑,并以办理领奖仍需交个人所得税、抵押金等为由诱骗受害人将现金存入其指定的银行卡实施诈骗。二是在atm机上用胶布将出钞口封住,然后在旁边粘贴一张“温馨提示”,内容诸如“尊敬的客户,您好!由于近期系统升级,如果取款中出现吞钞或吞卡等异常情况,请立即拨打以下客服电话xxxx”之类,误导不明真相的客户将资金转到指定银行卡上。三是偷窥密码,调换银行卡。当客户在atm机上取款后准备退卡时,犯罪分子利用一些客户贪小便宜的心理,事先丢一些钱在地上,然后“好心”提醒客户说,你的钱丢在地上了,并利用客户低头捡钱的机会,调换其银行卡。

3、犯罪分子团伙流窜作案,且时间、地点不固定,给侦破和抓捕工作带来难度。犯罪分子一般都采取团伙作案,而且分工明确,只要时间、地点符合作案条件,他们便到atm机上快速设下圈套,等待受骗者上钩。作案时间往往选择在凌晨一点至六点之间。作案得手后立即逃往异地,并且在短时间内通过本地或异地的atm机把现金取完或转入其它账户。

4、受害人不报案或报案不及时,异地金融机构提供信息相对滞后,不利于案件侦破工作的开展。一些受害人由于金额小或者怕麻烦:被骗后不想报案或者报案不及时;个别金融机构员工发现犯罪分子在atm机上作案后,没有很好地保护作案现场等,都给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困难;异地金融机构提供持卡人取款的交易信息、录像等资料相对滞后,也给案件的侦破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

二、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的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防范银行卡诈骗意识。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卡实施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但还是有很多人陆续上当受骗,这说明公民防范银行卡违法犯罪的意识还相当薄弱。因此,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一是通过印发宣传单、宣传手册,利用宣传车开展流动宣传,还要组织金融机构深入农村、社区进行广泛宣传;二是把一些银行卡诈骗案件的作案手段、方式及过程制作成视频资料,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播放,让公众加深了解。

2、加强公民身份联网核查,严格执行账户实名制制度。金融机构在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环节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通过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核查结果不存在或不匹配的,应要求客户出示派出所“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佐证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护照等,禁止向匿名、假名或提供虚假身份证件的客户核发银行卡,确保此环节无纰漏、无差错,确保账户实名制落到实处。

3、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的侦破工作。一旦发生银行卡诈骗案,金融机构要保护好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银行卡整治办报案,以便公安机关快速介入案件,掌握破案的主动权。并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所必需的账户信息、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监控录像等资料。同时要尽快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以最快的速度冻结银行卡内的资金,减少受骗人的损失;如果资金已被提取或划转到其它账户,金融机构要及时把取现时的录像资料提交公安机关,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反馈资金流入账户的活动信息。

第12篇

一、领导重视。为开展好此次专项行动,区发展和改革局成立了以李嵘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价检分局、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发展和改革局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局此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和要求。区发展和改革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重点对专项行动的时间范围、组织工作、阶段性任务,检查内容、要求等方面做了全面安排,确保了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三、主要工作措施和做法:

1、广泛宣传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本次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文件精神。2010年12月6日,市、区发改委(局)联合召开了市区主要零售企业参加的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宣传本次专项行动的意义,提出规范价格行为的要求;同时,检查人员还应企业要求,深入到沃尔玛、盛唐摩尔、人民商场、嘉信茂、国美电器等商场开展了价格政策法规的专题培训,指导他们加强企业内部价格管理。

2、认真开展市场价格检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2010年11月-2011年6月10日期间,区发展和改革局通过单独行动或与市发改委联合行动,对市、区市宏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水果市场、玉泉综合市场、沃尔玛、国美电器等40余家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了检查,并集中在元旦、春节、五.一期间开展节日市场检查和巡查,查处价格欺诈案件12起,对涉嫌价格欺诈情节严重的实施了行政处罚,对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切实规范了市场价格秩序。

3、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2011年5月16日,与市发改委联合,组织召开了由市区60余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动员会,会后,市、区发改委(局)组成3个联合检查组,对市区内27家房产开发商21个在建楼盘和5家房屋中介机构进行了检查,全面落实了国家有关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政策。

4、组织开展创建“价格诚信单位”活动,增强经营者诚信经营、远离价格欺诈的自律意识。2011年3月11日,市、区发改委(局)在市政府二楼会议室,联合召开了“市区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动员大会”,市区商业流通领域六十余家企业参会,会上市发改委党组书记、副局长张新民同志作了“价格诚信单位”创建动员讲话,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嵘同志了《市区“价格诚信单位”评选及管理办法》,盛唐摩尔、沃尔玛两家企业代表,就各自企业加强内部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诚信守法经营所采取的措施作了经验交流发言,并倡议大家积极参与创建,得到了与会商家的积极响应。

2011年5月8日上午,市、区发改委(局)再次联合在市区盛唐摩尔广场主办了纪念“12358”价格监督举报电话开通10周年暨价格诚信承诺签名仪式,活动仪式上,副市长李思清同志作了题为“打造价格诚信营造和谐消费环境”的重要讲话,商家代表盛唐摩尔向商业零售企业发出“价格诚信自律倡议书”,30余户商家代表积极响应倡议,郑重地在背景布上做了承诺签名。

5、以“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为载体,强化社会监督。

专项行动期间,市区价格主管部门采取通过移动电话运营商向全市移动用户发送“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公益短信,通过电视台播放“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公益广告,在市区报刊上发表“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相关文章,要求市区主要商场悬挂“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宣传标语,张贴“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宣传资料,通过宣传,市民价格维权意识明显增强;我局还组织乡镇价格监督员对各乡镇市场成品油价格、食盐价格、种子价格、蔬菜粮食价格进行了监督,及时预警了食盐抢购事件,为处置食盐抢购凤潮赢得了时间,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