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9 17:43:21

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七)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四、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一)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七)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四、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一)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本通知下发后,全总20xx年10月28日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发〔20xx〕47号)同时废止。
最新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完整版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七)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四、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一)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第一条图书馆管理
(一)图书馆管理人员要熟悉馆藏图书,保管好图书,要及时准确排列录入新书,不得出现重号,并熟悉图书分类方法,同版本书不得出现异号,如有差错要及时改正。
(二)每天需整理架上书及报纸、期刊,桌椅摆放要整齐,要保持图书馆阅览室干净卫生,桌椅清洁无灰尘。
(三)要为读者提供优质服务,积极辅导读者阅读,管好阅读室秩序,制止读者吵闹,保持安静,要求读者遵守规章制度。
(四)报纸期刊要及时上架,闭馆前须关灯、断电、关闭风扇、空调、门窗。
(五)馆内业务工作计算机是图书馆的业务工作设施,不得作为它用,图书资料要定期备份数据,以防信息丢失。
(六)图书馆是重点防火部门,禁止吸烟,禁止一切明火,禁止使用电炉、电烙铁等电器,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及其危险品。
图书管理人员需会使用防火器材,节假日前夕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不留安全隐患。
第二条读者须知
(七)室内禁止吸烟、吃东西,不准随地吐痰和扔纸屑。
(八)读者借阅图书在计算机上查阅图书信息应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得随意删除、卸载硬盘上的文件,违者罚款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请保持室内清洁安静,请勿大声喧哗,进入阅览室应关闭手机或将手机打到振动,请讲究文明,谢绝穿背心、拖鞋者进入阅览室。
(十)请爱护阅览室其他一切设施,书刊报纸及座椅应轻拿轻放。
(十一)阅览室的书刊不得随意携出室外,否则按窃书处理。
(十二)请爱护图书,严禁涂抹折损。
第三条借阅证的发放及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各单位代表人选,由船舶管理中心按代表名额分配表确定的名额,经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
三、实到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才有效。
四、选举采用差额投票方式进行(8选7),差额人数不少于应选代表数额的10%,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五、选举采用人工计票的方法。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或另选他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O”;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不作任何符号的表示弃权,弃权的不可另选他人;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请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O”。
六、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写票时应用钢笔或中性笔。书写的符号字迹要清楚、位置要准确,不得涂改。书写不清楚、无法辨认的不计票数。
七、选举一般设监票人1名、唱票人1名、计票人1名,从不是候选人中产生,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由工会会员代表在大会上以举手表决方式表决通过。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和唱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计票。
八、会场设1个投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监票人、计票人投票、唱票人投票,然后是参与选举的工会会员代表依次投票。
九、投票结束,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清点票数。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票多于发出选票时,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视为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数额时,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后几名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名额。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代表数额,不足的名额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重新选举时,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取足应选名额。
十一、宣布候选人得票结果时,按得票多少为序;宣布当选人名单时,按姓氏笔画为序。
十二、未尽事宜按《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为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的管理及再就业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1998〕8号)精神,制定了《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做好下岗员工管理及促进再就业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19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股权在25%以上、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下岗员工,是指由于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在原企业中没有工作岗位,在社会上无工作收入,但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本市户籍员工,包括原固定职工身份的员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员工。
第四条 市属3家资产经营公司、一类企业、驻深内联国有企业集团成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企业系统内部下岗员工的管理;区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区属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的管理;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未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其它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的管理。
第五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下岗员工,应遵循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政府扶持、企业帮助与个人参与市场竞争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员工下岗程序
第六条 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出现富余员工,应按下列办法进行裁减:
(一)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的,企业可以申报裁员;
(二)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的,企业可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要充分挖掘潜力,通过转业转岗培训、借用、内退、离岗退养、劳务输出、多种经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多种途径实现富余员工内部分流。
第七条 企业富余员工通过各种方式均无法实现分流,确需下岗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15天向工会或者职代会说明情况,提出分流及下岗方案,内容包括:人员富余情况、已采取的分流措施、拟下岗人数、拟下岗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实施步骤等,并征求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二)填报《深圳市国有企业安排户籍员工下岗报告书》(以下称《员工下岗报告书》)及《拟安排下岗户籍员工登记表》。
(三)经企业改革方案的审批和核准单位对企业《员工下岗报告书》审核后,企业方可安排员工下岗,其下岗员工由所属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
第八条 各区、计划单列单位和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按月向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填报《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情况统计表》,备案员工下岗情况。
第九条 夫妻在同一企业或系统内工作的,企业不应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一方已下岗,则另一方所在企业不应安排其下岗。
第十条 下列员工,企业应尽可能不安排下岗:
(一)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
(二)男性连续工龄满25年,女性连续工龄满20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5年的;
(三)患重病、绝症及有其它特殊困难的。
第三章 下岗员工的托管
第十一条 员工下岗后进入所属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托管的有效期限至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为止,但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办理托管登记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填报《深圳市下岗员工登记表》;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员工及所属企业3方签定托管协议书,托管协议要明确托管期限,各方在托管期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对托管人员登记造册,并对个人资料实行有效管理。
第十三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依据登记资料为托管人员提供托管服务。服务项目包括:
(一)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为下岗员工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三)组织转业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四)为没有单位存放档案的人员托管档案。
第十四条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第一年为失业救济标准的120%,第二年为110%,第三年为100%。
其它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实行。
第十五条 下岗员工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含个人应缴部分)。
第十六条 下岗员工实行报到制度。下岗员工应按规定时间到再就业服务中心报到。无故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不予发放其次月的基本生活费;无故连续2次未报到的下岗员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可提前解除托管关系,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并通知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托管期间下岗员工2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介绍的就业岗位,或2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培训,再就业服务中心可提前解除托管关系,并通知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下岗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终止托管关系:
(一)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的;
(二)托管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三)托管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
终止托管关系的人员,同时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可按《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到市、区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下岗员工在托管期间自谋职业或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所属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具《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证明》(以下简称《下岗证明》),下岗员工和招用单位凭《下岗证明》,享受有关鼓励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下岗员工凭《下岗证明》参加再就业培训,享受减免学费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下岗证明》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印制。《下岗证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下岗员工不得将《下岗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第四章 下岗员工再就业
第二十三条 凡未达到《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规定比例的企业,只要下岗员工愿意并有能力从事劳务工岗位工作的,企业应清退劳务工,腾出岗位安排下岗员工。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岗员工的国有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新招劳务工。出现新的岗位空缺时,应首先从本企业或本系统下岗员工中优先招聘。
第二十五条 下岗员工应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积极接受再就业指导,参加转业技能培训,提高竞争就业能力。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下岗员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强创业。
第二十七条 各再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下岗员工信息库,加强相互之间及与各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及时获得岗位信息,为下岗员工提供有效的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全国养老保险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央财政安排了“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专项借款”(以下简称专项借款),用于解决当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不足,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专项借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借款用于为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下同)的地方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专项借款使用管理的原则是:
(一)自愿申请,统借统还;
(二)摸清底数,严禁虚报;
(三)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向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倾斜;
(四)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项借款规模由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根据有关经济参数测算,省级财政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的规模之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借款”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借款”的不同用途和数额提出申请,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并批准借款额度。
四、专项借款额度确定后,由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与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签订《中央财政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专项借款协议》,其内容包括借款资金的使用范围,借款额度、借款期限、用款计划、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然后由财政部根据借款协议办理专项借款资金的拨付。专项借款的使用期限为3年,由省级财政部门统借统还。
五、专项借款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专项借款协议》的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就利用借款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目标和责任签订借款使用协议,根据借款使用协议确定借款分配方案。借款使用协议和分配方案要抄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六、对到期应当归还的借款,财政部将根据地区类别和借款的性质,采取相应的借款清偿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专项借款是中央财政为了缓解地方资金周转困难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从1999年起,各地财政部门要通过增加收入,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不必要开支等方式,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足额资金,以切实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开支。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要通过加强征缴、专户管理、省级统筹等办法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八、各地财政部门要与劳动保障部门通力合作,密切协商,切实加强对专项借款的管理和监督,要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专项借款的使用要尽可能公平、科学、透明;要严格掌握专项借款的发放范围和标准,既要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又要有利于鼓励再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借款资金的调度和拨付进度。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位。同时,对专项借款要建立财政专帐(或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其它方面的开支。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借款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实施,是财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各方面资金的落实到位。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等部门做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养老基金收缴率,推进省级养老保险统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手段,认真清理和追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提前做好专项借款归还资金的需求预测和准备,保证专项借款按时归还。
十、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借款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并抄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备案。
关于财务管理制度的修订工作总结
根据矿业公司《转发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件,我们对黄河公司的财务制度进行了自评工作,根据自评结果,针对原有财务制度中的弱项和缺陷,以及财务制度尚未管控到位的方面,再结合黄河煤业公司目前处于项目建设的实际现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财务管理制度修订完善结果梳理汇报如下:
一、公司财务机构设置情况
黄河公司目前有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一名,下设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部经理一名、会计五名和出纳两名。
二、财务制度修订完善情况
为满足黄河公司业务需要,消除原有财务制度缺陷和弱项,我们计划对原有的《差旅费(暂行)管理办法》、《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修订,对日常管理中涉及到的备用金、网上银行操作安全、通讯费,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等五个方面,但原有管理制度未涉及或管理不到位的地方进行新增制定。
在实际修订及完善、新增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过程中,我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量大小及是否开展等实际管理需要,最终修订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新增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均超出原先计划。
1. 实际修订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差旅费管理办法》、《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账务处理程序》、《会计原始凭据管理办法》、《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全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度。有些制度是把过去的一些制度进行整合,如《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是过去的《财务手续办理指引》和报销管理办法进行整合,同时费用报销涵盖了我公司的备用金管理办法,所以新增制度中未另行新增备用金管理办法;黄河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在按照国家财政部2019年上半年最新出台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面引用。新修订的财务管理制度更多的体现实际财务人员较少但职能不能缺失的要求来重新修订,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2. 新增财务管理制度
(1)新增的财务管理制度有《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因为黄河目前处于项目建设前期,我们根据项目建设中涉及到的财务规则、财务管理、基建收入等,结合国家财政部出台的一些纪检财务管理规定,对黄河煤业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制定了这项《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同时针对项目建设资金金额较大,前期财务人员少,特从资金安全方面考虑,同时结合网上银行的操作规范、以及涉及网银安全管理方面内容,制定了《资金安全管理办法》;目前黄河公司处于项目建设前期,公司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特别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方面,管理制度和管理经验有待进一步提升和加强,为堵塞漏洞和提升管理,我们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2)4月29日已签发了《资金审批管理办法》;6月19日已签发了《全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全面预算管理考核办法》、《增收节支实施方案》、《增收节支考核办法》四项制度;
(3)预计10月底将签发已上会通过的《差旅费(暂行)管理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费用报销管理办法》、《会计原始凭据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
(4)预计10月底将上会审议签发《资金安全管理办法》、《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三项制度。
三、财务管理制度梳理结果
目前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满足黄河煤业公司项目前期手续办理阶段资金管理、费用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的质量要求。但是结合集团公司的要求的相关原则,尚有一定差距。
1.合法性原则方面
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均遵循了《会计法》、《企业财务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运营安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2.规范性原则方面
目前现有制度的名称规范,制度命名符合国家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制度中所涉及的内容相对较为完整,从目前看不缺失不遗漏,符合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结构清晰,制度中涉及的内容符合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有关规定,力求达到逻辑严密、层次清晰、语言简练、表意清楚等有关要求。
在格式标准,制度文本的写作格式能符合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或其他公文写作样式有关规定。
各市、州、直管市建委、林区建设局:
省政府新修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已于2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为切实做好《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管理办法》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宣传学习。
《管理办法》是在总结多年来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实践及省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的重要配套法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作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把《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对《管理办法》进行全面报道,为《管理办法》执行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理协会在20*年要有计划地对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系统地培训学习,全面系统地掌握《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和相关规定。
二、抓紧完善《管理办法》配套政策和相关制度。
各地要依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修订)地方性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细化和落实《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明确建设监理工作归口管理的部门和工作职责。将《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和从业人员,督促各监理企业完善和修订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行业自律,提高执行的自觉性。
三、认真做好《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突出重点,把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作为20*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各市、州、直管市建设主管部门在20*年上半年要对《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各地实施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情况纳入20*年度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主要检查内容。各地要不断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监理市场正常秩序,充分发挥监理工作在建筑市场中的监督、监管作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
*年*月*日
关键词: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问题;对策
作为审计的重要分支,财务收支审计是对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主要围绕财务报表展开。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一般由高校的财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进行。一是审计校办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二是审计校办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某高校长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校办企业进行年度财务收支专项审计,并对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从而完善了校办企业的内控机制和财务运行机制,规范了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全面提高了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质量。
一、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
(1)对校办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2)对校办企业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3)对校办企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进行审计。(4)对校办企业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进行审计。(5)对校办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6)对校办企业的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进行审计。
二、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某高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全部的校办企业进行年度财务收支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约定完成全部审计工作后,出具了校办企业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明确了校办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校办企业基本情况、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等内容,描述了校办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具体情况。同时,披露了校办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控制度不健全
部分校办企业存在内控制度尤其是财务内控制度不健全甚至没有内控制度的现象,往往仅通过口头形式实现相关的流程控制,导致校办企业的人事、财务和资产等管理比较混乱。而且,个别校办企业存在对已制定的制度执行不力或不执行的情况。
(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不规范
(1)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存货不进行及时盘点,或实际进行了盘点但未保存盘点表,或盘点后已发现账实不符、但没有及时进行清理。(2)对账龄较长的往来账目核对和清理不及时,极易形成呆死账,对往来账户名称的记录不清晰,仅有摘要,无具体明细。(3)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把关不严,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存在与校办企业名称不符、无明细、无入出库记录及领用手续等现象,在采购办公用品、电话充值卡、加油卡和图书等方面表现尤为突出,会议费和培训费支出无会议通知、培训通知和会议签到的情况也频繁出现,甚至存在“假发票”入账的情况。(4)大额经济往来和超过结算起点的支付不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而采用现金方式收付。(5)合同管理松懈,大额购销业务不及时签订合同,合同签署不规范,存在时间矛盾、重要条款描述不清晰、内容与实际执行情况不一致而未附补充协议等问题。
(三)实收资本与工商登记和投资方记载不符
个别校办企业在履行了验资程序和完成工商注册后,出现了高校未将货币和实物尤其是实物实际划转给校办企业的情况,导致校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与高校的投资数额也不符等问题。
(四)会计信息失真
部分校办企业存在高校在校办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未列入工资成本、实际使用的房屋、场地、设备、能源、材料、成果、专利等有形或无形资产未归入资产账户和提取折旧等无偿占用高校资产和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存在预收款不及时结转收入甚至收入不入账、收入和成本不匹配、未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等现象,这都造成校办企业的会计报表不能完整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导致校办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
三、加强校办企业财务收支管理的对策
针对校办企业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披露的主要问题,某高校多次召开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整改工作,分析和明确了问题形成的主客观原因,制定了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问题整改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工作清单,明确了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总负责人、分工负责人、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并由监察审计室督办检查整改完成情况。
(一)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
重新梳理校办企业经营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审计管理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某高校修订了校办产业管理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牵头,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和监察审计室等职能处室配合,制定和完善了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借款与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审计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建立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提高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质量,规范校办企业的财务行为。
(二)通过机制建设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
首先,在校办产业管理办法中,明确校办产业实行校企分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其次,在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度中,分别明确了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校办产业监督委员会、资产经营公司、校办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财务管理职责、借款与费用报销的审批程序、合同主办制度和合同审查审批制度。再次,在资产经营公司与校办企业签订的经营管理责任书中,约定校办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在会计核算方面的具体责任,并将审计结果列为奖惩指标。通过以上措施,引导校办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重视会计核算基础工作,逐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三)继续深入推进校办企业改制工作
以《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和《关于规范高校校办产业管理体制,全面推进校办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6]22号)为指引,某高校的大部分校办企业已改制完毕,个别校办企业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原因未完成改制,而且,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范围还未覆盖所有经营性资产,对此,某高校制定了经营性资产剥离规划,并责成资产经营公司按照规划继续深入推进校办企业改制工作,夯实所有校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划转手续.
参考文献
[1]傅嵘.高校校办企业的财务内部审计[J].品牌,2015,(08):183+185
摘 要 在办公室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不仅要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也要针对具体问题进行集中处理,在保证工作效率的同时,优化管理办公室的具体项目,特别要注意的是,在办公室管理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办公的时效性,也要对办公技巧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改良,从而真正实现优化办公室工作水平的目的。本文从办公室工作内容、日常办公、设备管理、时间管控以及办公室保密工作五个方面分析了办公室人员工作方法的路径,并着重阐释了相应的提升策略,旨在更好的助力办公室工作水平的优化。
关键词 办公室人员 工作方法 技巧 水平优化
要想从根本上提升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办公水平,不仅要着重优化办公室人员的职业素养,也要着重提升起服务意识,政治素养、道德素养、知识能力素养以及人文素养多角度实现整体职业素质的升级。并且,在实际办公过程中,积极的拓展发展路径,提升办公室人员的综合服务意识以及智能服务意识,从而一定程度上保证办公室人员能在领导的指挥下高效的完成本职工作。
一、工作内容层面优化办公水平
办公室工作较为繁琐,要想实现整体办公水平的升级,就要从细节着手,建立健全完整的工作运行框架,保证工作方法和工作技巧符合实际需求,并且能深刻领会领导下达任务的意图。具体的工作中,要对内部环境的优化进行集中的管理,有效的处理外部服务障碍,并且做好一些较为日常的工作,特别是要建立有效的践行办公室管理制度。要在办公过程中,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创新发展工作思路,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二、日常办公层面优化办公水平
日常办公主要分为接待工作和会务工作。一方面,在接待工作中,办公室人员要保证接待任务的时效性。对于企业内部办公室来说,接待工作是办公室的门面,需要办公室人员在提升工作态度的同时,对接待工作进行一些必要的处理,保证接待工作顺利完成。主要包括:接待引导、材料准备、适时告退等,这都需要办公室人员具备充分的现场应变能力,并且要在接待工作的最后进行有效的登记,或者在必要时帮助领导结束会客。另一方面,在会务工作中,办公室工作人员要保证工作的标准化和具体流程完整,首先要对会议的议题和名称进行检查,并且对会议会场的安排情况、与会人员名单、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和日程等基础信息进行集中的核对,也要针对问题建立有效的预案。其次,要组织与会人员进行签到,并着重管理会议适用的基础设备,保证对会议做好记录。最后,要在会议进行中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三、保密工作层面优化办公水平
办公室保密工作是一项特殊的项目,办公室人员要在监督管控机制的约束下,建立有效的办公室工作行为,真正从综合素质出发,强化办公室保密工作地实效性价值。第一,要着重关注办公是文件的保密工作,集中保管的同时,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第二,要提升会议保密的力度,对会议资料以及会议过程中制定的决定和决策做到“不多说,不乱说”。第三,提高商业保密。特别要注意的是,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各个企业都在创设自身的企业优势,一些商业计划需要得到重点保护。办公室是一个非常敏感的工作系统,随时需要和客户甚至是媒体打交道,这就需要办公室工作人员从自身的职业操守出发,积极践行商业保密制度。
四、时间管理层面优化办公水平
在企业办公室管理过程中,要针对具体问题建立具体分析的机制,特别要关注各项办公事务的时效性,提升时间管理水平,才能更好的提升办公室管理工作的效率。在时间管理过程中,可以借鉴ABC时间管理机制,有效的提升办公室工作水平。在办公室工作中,对于重要且紧急的活动要立即采取行动,称为A级商务;对于重要但不紧急或者紧急但不重要的活动,要制定可行性的期限或者是临时将时间留出空挡,称为B级商务;对于不重要也不紧急的活动,要在有效的时间内分出时间或者是安排人员完成,称为C级商务。按照不同的时间等级进行事件管理,提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设备管理层面优化办公水平
在办公室管理过程中,也要针对办公设备进行集中的管控,合理化的购置物品,优化配置资源,确保采购制度、分发制度、保管制度等项目的有效运行,为办公室工作水平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六、结语
总而言之,要想提升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水平,从而提高办公室管理效率,就要建立精细化办公制度,在提高办公室人员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的同时,建立最优化的工作模式,更好的完成办公室工作。
参考文献:
[1] 韩世海.抓好"六个结合"做到"六个提升"-对创新党委办公室工作方法的思考[J].秘书之友,2013.17(04).
[2] 袁正泉.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党委办公室执行力水平[J].办公室业务,2014.29(15).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规范民办教育,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文化补习的民办教育机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县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教育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与所举办的教育机构相应的条件;
(二)联合办学须有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有关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宗旨和目标;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
(三)有与培养目标相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四)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学、生活场所、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举办全日制教育机构必须自有校园、校舍,其标准不得低于同级、同类公办教育机构的标准;
(五)有相应的开办经费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个人办学应有与办学规模相当的经济条件,单位办学应有主办单位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承诺。
第七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核、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校长或主要负责人以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聘骨干教师名册和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拟办教育机构场地、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六)拟办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纳入县财政部门设立的民办教育财务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八)审核、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审批:
举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由举办者向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举办高中教育学校,由举办者向市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县教育主管部门收到办学申请报告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后,填写《民办教育审批登记表》,即为正式受理。
(二)审核。由负责审核或审批的部门审核举办者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拟举办的教育机构是否符合教育规划和总体布局的要求。布局调整撤并的学校所在地除用于幼儿教育外,不得新办其他类型教育机构。新办的教育机构原则上设在县城,乡镇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只能设在乡镇驻地,且每乡镇至多设立一所。
(三)考察评议。由负责审核或审批的部门在审核通过后,组织有关人员根据相应设置标准对举办者提供的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议,提出考察论证报告。
(四)审批。根据审核和考察评议的结论,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对同意举办的教育机构,由县教育主管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同意举办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向申报单位或举办者反馈有关意见。
第十条教育机构刻制印章,须持《办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同意举办的文件,向县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教育机构还应依据有关规定到物价、银行等部门办理收费、建立专用账户等有关手续。
教育机构应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刻制的印章式样、收费许可证、银行专用账户等报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县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家《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和《省基本实施现代化校舍标准》的要求制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及建设资金到位证明等材料,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计划部门进行审批。严禁边办理相关手续边设计、施工。
第十三条教育机构应到县建设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证。
第十四条教育机构的工程项目地质勘探和设计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探和设计,同时将设计图纸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建设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教育机构的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按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招投标,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质监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质监和监理,并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接受县教育部门和县建设部门的全过程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教育机构的工程完工后,应有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合格验收报告,并报县建设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县教育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招生。
第四章组织与运行
第十八条教育机构应当健全内部决策、执行、监督运行机制,实行民主管理制度。
教育机构可设立校董事会(理事会),实行校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出并决定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决定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费筹措、经费预决算等重大事项。
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符合任职资格,并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聘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妇联等组织。
第十九条教育机构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并签订聘任合同,所聘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和相应的任职条件。聘任外籍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教育机构对所聘任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建立人事、业务档案,按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考核与奖惩,并办理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县内教育机构的教师招聘工作,应纳入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常管理。教育机构招聘教师必须与公办学校的教师调配同步进行,招聘前要向教育主管部门申报招聘方案,方案应包括招聘计划、学科、人数等项内容,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招聘广告。与县教育主管部门、县人才服务中心有协议的教育机构招聘结束后,由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正常调动手续,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关系,县财政停发被聘教师工资,保留其人事关系;无协议的民办学校,要逐步纳入正常管理轨道。严禁学期中途擅自招聘广告。应聘本县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师,只能在暑假期间正常应聘,如被聘用,要提前30天通知学校并做好有关交接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正常调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
教育机构必须从起始年级开始招生,并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招生。民办小学、初中招生在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前完成,高中招生与公办高中同时进行。招生结束后,新生花名册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新生入学后要及时办理学籍,教育机构要按规定编制学籍号和学生名册,填写学籍证和学生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县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教育机构不能招收已在籍的学生,如有学生自愿到教育机构就读,视为借读。
教育机构招收的高一学生必须是当年参加中考并符合招收条件的学生。
教育机构学生到公办学校就读的,视为借读,学生名册报县教育部门审批备案。
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控制流生,流生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教育机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必须根据培养目标,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颁布或认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不得任意缩减课时,不得取消必要的实验实习环节,并应建立相应的教学管理机构,定期开展检查、考核、评比和教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三条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学生学籍管理。
实施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成绩合格,由教育机构按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教育机构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如实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科成绩,根据学生表现和有关规定实施奖励或处罚。
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切实搞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五条教育机构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传授文艺、体育、书画等技艺的,应当同时保证他们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五章财产与财务
第二十六条教育机构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必须设置专门的财务部门和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教育机构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
第二十七条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先报县物价部门审批,再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机构必须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用纳入财政部门民办教育财务专户管理,其经费流向要接受财政、教育部门监督管理。
教育机构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内的教学班,按学习期限收费;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
教育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教育储备金。
教育机构提高收费标准,应报县物价部门审批,再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退学,教育机构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学费。学习期限已超过规定学习期限三分之二的,不予退费;被勒令退学和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予退费;教育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财务预算,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立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日常公用经费开支标准,确保办学质量和教育机构发展所需的办学经费。
教育机构的财务预算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教育机构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县教育主管部门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教育机构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责成举办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章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条实行寄宿制的教育机构应当在学生入学前,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就学生人身安全、保健等问题签订合同。
教育机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举办者或教育机构依法予以保障。
教育机构已与县教育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的专任教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与国家举办的同类别、同层次教育机构教职工同等对待。
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就学期间享有与国家举办的同类别、同层次教育机构的学生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对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县教育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三条教育机构变更名称、性质、层次,应按相应的程序,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变更办学场所、增设专业、调整办学规模应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县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变更情况换发《办学许可证》,教育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教育机构合并,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办学等事项,由举办者按设置审批程序提出申请,按合并后的办学性质和层次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教育机构因故不能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应申请停办。
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自行要求解散的;
(二)因资金不足或其它原因,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教育机构申请停办、解散,须提前2个月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者提出的申请报告(联合办学的由各方共同提出);
(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善后工作计划安排;
(四)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教育机构停办、解散,须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并在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原举办者妥善做好在校学生安置及各项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教育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第三十八条经批准合并、停办、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教育机构,自接到批准文件起15日内,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算。财产清算后,应当首先支付应退学生费用、所欠教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然后偿还其它债务。剩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被合并或停办、解散以及被依法撤销的教育机构,自接到有关文件起60日内到县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其《办学许可证》和印鉴交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封存。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将教育机构上报的善后处理工作情况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教育主管部门对教育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的行为,实施以下监督与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学或以办学为名进行违法活动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配合予以取缔,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教育机构名称、性质、层次或未经核准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由县教育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擅自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的由县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撤销。
(三)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刊登、播放、张贴、散发招生广告(简章)或以虚假广告进行欺骗的,由县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教育机构滥发毕(结)业证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教育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协同财政、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国家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出台多种优惠政策鼓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开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此同时,为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制订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民办教育行为。在这种大环境下,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始涉足民办教育行业,涵盖了幼教、大中小学学历教育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等多个领域。
一方面,社会力量办学具有鲜明的灵活性、多样性、覆盖面大等特点,使其开展的教学行为更具优势。一是可以不受现有教育体制下公办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的诸多限制条件,更为广泛地扩大生源。招收学生。二是在教育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吸纳优秀教师人才和社会资源,带动各个学校在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优质服务上加大投入力量。进而促进教育水平的整体提高。三是满足了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需求,使某些受特殊教育的需求得到满足。例如,高端私立学校、打工子弟学校等等。
另一方面,由于受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手段软弱乏,以及个别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相关行业自律组织缺位、行业标准与诚信教育空白、相对投入少而获利丰厚等因素影响,在社会力量办学领域内也是鱼龙混杂、素质良莠不齐,特别是无证办学现象大量存在,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以海淀区为例,近三年来,笔者就曾经承办过多起无证幼儿园、技能培训机构扰民或者不满教学质量投诉的案件。而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完全统计,全区无证办学机构数量已过百。可以说,如果不能有效治理无证办学行为,势必严重影响民办教育事业的整体形象提升和长远健康发展。进而扰乱良好的教学秩序。损害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并降低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威信。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无证办学机构扰民投诉案件的调查发现,一方面,民办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间提供与接受服务过程中存在种种矛盾纠纷问题,同时民办教育机构与其他第三人间就相邻权、用益物权等也极易产生大量社会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更深层次的探究,则反映出造成无证民办教育机构久治不绝的根源,在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某些职能部门执法不到位、权责不清,甚至是不作为等多种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且对无证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有限,造成了无证办学行为的大量存在。例如: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施行)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规定: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政府部门仅能靠“责令停止”来约束无证办学行为,而“情节轻重”又该如何界定,限期整顿需要多长时间,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后果会是怎样等等,使得政府职能部门在开展监管工作中力度过软,对无证办学行为无任何的经济与行政强制措施的惩罚手段。无证办学行为的成本如此之低,获利却极为丰厚,怎能不让无证办学者趋之若鹜呢?
(二)相关职能部门权责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是何指呢?在对无证幼儿园扰民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都是各执一词。例如:
街道、乡镇政府认为:政府对地区内的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治安稳定、居民生活等具有牵头管理职责,但对查处取缔无证幼儿园这类具体工作。需要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只负责对已取得办学许可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而无证办学行为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监管职权。
卫生部门:卫生部门只负责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中的餐饮卫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取得卫生许可实施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证办学、无证幼儿园均属社会力量办学行为。非市场经营行为,根据“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监管职责应当归属教育行政部门。
(三)个别行政职能部门作为不力
由于教育行政部门坚持“只对有证办学机构进行管理”的观点,而对于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办学的行为,又以数量较多,且自身工作人员数量有限、力量不够为由拒绝管理或者默视其数量发展壮大,造成了大量无证办学行为的长期继续存在。
三、对策与建议
大量社会力量无证办学机构的存在,严重降低了政府职能部门的为民形象与履职水平,侵害了合法办学机构和受教育者的权益,更埋下了财产与生命安全的隐患。对无证办学行为的有效监管,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生活长治久安的民心工程、民生工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监管建议,以确定监管方向,理清监管思路,明确监管责任:
(一)明确法律概念
明确法律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概念的界定,对疏理监管职责十分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因此,其教学设施建设条件与提供教学服务接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专业管理,并享受非企业经营行为纳税标准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民办教育非一般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行为,其与企业有根本的不同。从事民办教育需根据相关法律体系取得行政许可,而不是依据市场主体登记法律体系取得《营业执照》,因此,对其实施监管的法定职责更与工商机关无关。
(二)疏理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幼儿园管理条例》第6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现教育部)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充分理解并掌握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与具体职责分工规定条款,以此作为我们疏理和区分法定监管职责的依据。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对从事教育事业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行业规定。从事教育事业必须符合要求的基本条件,严格执行执业标准,具备专业的教师团队,能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学质量与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或者社会公众所认可的教学结果)。而所有的这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全不具备相应的规范依据、监督队伍与监管条件,更谈不上具有法定监管职权。
二是不要陷入对投资人(管理人)的误区。一些部门认为:只有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教学机构才是民办教育机构,如果是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出资成立的机构。即使其从事的属于教学活动,也应当视为企业的经营行为。更有甚者,一些人称之为企业“超范围经营”,认为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其实这种观点已经违背了法律的立法本意,从某种程度上讲,有混淆概念、偷梁换柱之嫌。法律规定民办教育机构的出资人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社会组织的范畴显然包括了企业。而且企业从事民办教育活动过程中,应当是以出资人的身份出现,从事对特定公益事业实施管理的活动,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经营行为”。对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仅不予认可其教学行为等同于一般企业经营行为,更不会对其核发《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
(三)加强协调配合
对待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借助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之“力”,依据法定职责权限,对民办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政府牵头并综合各职能部门力量对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登记注册、教学行为与教学质量、处理纠纷投诉、发放学历证明实施行业监管,并依法定职责对无证办学行为实施查处取缔职权。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公安、卫生、安监等职能部门则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分工,在培训资质、广告宣传和商标注册权保护、不正当竞争、治安消防、卫生及食品安全等领域依法开展监督管理。
(四)推行行政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对发现的民办教育机构从事非工商行政管理监管职责的其他违法行为,或者无证从事社会力量办学行为的,应当通过实施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见、行政告诫等行政指导工作模式,或者直接向有权管理的职能机关进行案件(线索)移送,以此实现各职能部门依法对社会力量无证办学违法行为齐抓共管的共同监督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