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9 10:40:53

论文关键词 海洋 软实力 构成要素
海洋是世界格局中增强国家地位,获取政治、外交发言权的重要领域。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的海洋权益联系日益密切,同时,为了争夺海洋资源、海洋空间等,国际海洋权益斗争也日益加剧。在相互依存、追求发展的过程中,国家要想实现利益诉求,需要更加注重海洋软实力的提升。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关于软实力研究成果的借鉴,确定了海洋软实力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海洋软实力的构成要素进行了分析。
一、海洋软实力的概念
(一)国内外软实力概念的梳理
为了更好地研究海洋软实力的构成,首先要对软实力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软实力”最早由约瑟夫·奈提出,他将“软实力”概念阐述为“一种通过让他人做他人自己想做的事情而获得预期结果的能力”,“一种通过吸引而非强迫获得预期目标的能力”。主要包括文化的吸引力、政治价值观的吸引力、政策的吸引力以及塑造国际规则和决定国际政治议程的能力。目前,对于约瑟夫·奈关于“软实力”的阐述,各国学者尚未达成统一,其观点主要归结为以下几类:
1.从软实力形态和构成要素的角度来定义。贝茨·吉尔认为,软实力主要来自于文化、政治和外交等软性因素的力量。阮宗泽认为,“硬实力是指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力量;软实力所指的就是精神力量,包括政治力、文化力、外交力等软要素。”“硬实力是软实力的有形载体、物化,而软实力是硬实力的无形延伸。”庞中英认为软力量可定义为:非物质的、无形的力量,包括奈举例的那些美国“软力量”,例如意识形态、文化、价值吸引力;国际结构性力量,指在安全、生产、金融、知识等国际结构中拥有的权力;与军事或者战争力量不同的外交(主要是谈判)力量。
2.从软实力与外部世界互动的角度来界定。郭树勇从国际政治社会学的视角对软实力进行了界定,他认为,“软实力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能力,即合秩序性发展的能力、对战争施以合法性限制的能力,以及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能力。”这种看法实际上是从一个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互动来分析软实力包括哪些能力,而不是从内部角度分析软实力的构成。
3.从资源的运用方式上来说明软实力。詹姆斯·特劳布认为,软、硬实力这种两分法本身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它没有考虑到军用直升机和航空母舰也可以产生软实力。如今,美军是开展所有工作的工具——战争、外交、社会政策和人道主义救援。关键在于我们如何运用军队。简而言之,软实力不一定是软绵绵的。这种披着坚硬外壳的劝诱可能比通过典型工具展现的软实力(尤其是通过流行文化表现出来的软实力)更加有效。詹姆斯·特劳布的观点表明,对硬资源的运用方式决定了这一资源的运用效果和属性,军事资源用于战争时,它实现的是硬实力的效果,军事资源去救援救灾、推动友好交往时,则会发挥软实力的效果。
上述关于软实力的看法,各有所长,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软实力进行了分析。但仅仅从某一个角度来界定软实力,难以客观的反映一个国家软实力的完整情况。要更客观、更全面的定义一个国家的软实力,应同时关注构成软实力的资源、对资源的运用以及运用的结果三个方面。通过对这三方面的有机结合,可以将国家软实力定义为:一个国家对拥有的资源通过柔性方式运用,获得他国理解、认同与合作的能力。
(二)海洋软实力概念的界定
海洋软实力从实质上讲是国家软实力的一种,国家软实力追求的是国家权益,国家权益包含很多组成部分,而海洋软实力作为国家软实力的一种,它所追求的就是众多国家权益中的海洋权益。因此,对海洋软实力概念的界定可以建立在国家软实力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家软实力概念的借鉴,可以将海洋软实力定义为:一个国家对拥有的资源通过柔性方式运用,获得他国理解、认同与合作以维护和获取海洋权益的能力。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强调软实力来自于对资源的运用。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即使拥有再多的资源,如果不能够被其他国家所了解和认知,就无法对其他国家产生吸引力、同化力、感召力。以海洋文化为例,不是拥有了悠久的海洋文化,就具有了软实力,软实力是海洋文化被有效地运用而产生的结果,所以海洋文化本身不是海洋软实力,它只是海洋软实力的基础、海洋软实力的来源。
2.强调运用资源的方式是柔性的。无论是什么资源,必须运用柔性的方式,才有可能实现软实力的效果。虽然是软资源,但运用方式不是柔性的(比如交流、沟通、宣传、合作等),也无法达到软实力的作用。比如想推广一个国家的海洋价值观,虽然海洋价值观是软资源,但如果采用强迫、威胁等方式传播,达到的作用肯定是适得其反,此时的海洋价值观所发挥的效果就不是软实力。
3.强调软实力的来源涵盖所有的资源。不论是硬资源(军事、经济、科技等),还是软资源(文化、价值观、制度、政策等),只要运用方式得当,都能够产生吸引别国的力量。比如前文所提到的美国军用直升机和航空母舰,当它们投入到沿海地区人道主义救援任务时,军队此时所发挥的作用就是海洋软实力了。所以,即便是军队,这种传统意义上的硬资源,同样可以赢得民众的好感和国际社会的认可,发挥海洋软实力的作用。
以上对海洋软实力的界定方法既可以避免在海洋软实力研究过程中对资源进行不必要的软、硬形态的机械划分,因为有些资源无法进行绝对意义上的软、硬形态划分;同时还可以避免仅从某种或某几种资源的角度(如文化、制度等)去认知和界定海洋软实力,有助于从整体上研究和把握海洋软实力。
二、我国海洋软实力的构成要素
海洋软实力来自于资源及对资源的柔性运用过程。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可产生海洋软实力的资源多种多样。学界通常认为软实力来源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政治价值观的吸引力,有威望的外交政策及国际影响力等,即文化、政治、外交三个方面。其实,软实力也可以来自经济、军事和科技等方面。虽然不同的资源在软实力的形成中会有紧密而复杂的内在关系,但不容置疑的是,每种资源在软实力的形成中必然有其的独特作用。中国的发展不能只是硬实力的发展,还要重视历史文化、教育状况、法治水平、政府效能等软实力的综合建设。在相互依存的世界里,国家利益的多向度化和新的竞争模式要求海权建设更加注重软实力的培育。接下来,本文就从政治、文化、外交、经济、军事、科技资源及其运用六个方面阐述我国海洋软实力的构成。
(一)政治资源及其运用
对于现在的国际海洋制度,中国应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来面对。在遵守已经签署的海洋条约、公约和协议之外,更要加强对国际海洋法的研究和利用,争取更多的话语权,使我国在国际性海洋法律文件形成过程从一般参与转为积极介入,把本国的利益诉求借助国际法的规则反映出来,从而实现维护国家海洋利益的目的。同时,面对岛屿领土争端,要加快国内立法,使海洋边界划定更加明确,通过法律途径避免海上冲突,确保我国海洋权益的实现。
(二)文化资源及其运用
与美国、日本、俄罗斯等海权强国相比,我国的海洋意识还比较薄弱,缺乏海洋文化传统。郑和远航的主要意图是宣扬国力,近代海军现代化试验也只是为了应对列强炮舰政策,它们都不是海权意识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海外贸易和合作增加,我国对海洋在经济、军事等方面的意义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但是国民的整体海洋意识还有待提高。中国需要把海洋教育的内容注入国民教育体系中去,通过互联网等传媒工具引导民众讨论和传播科学海权观,使我国民众更加关注海洋资源、海上交通安全等海洋权益问题,以此来推动我国海洋权益的实现。
(三)外交资源及其运用
中国一直坚持走和平发展的道路,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和交流。以南海问题为例,中国没有使用武力来加强自己在南海主张的倾向。中国目前利用的是海洋软实力,包括对地区国家提供能力建设帮助,积极参与一系列的海洋和环境倡议,比如东亚海环境管理伙伴关系计划、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全球环境基金南海项目,以及在马六甲海峡和新加坡海峡实施的维护航海安全和环境保护合作机制。中国用实际行动证明中国有意愿实现“基于国际法、不使用武力和谈判解决纠纷原则更全面地融入区域关系系统”。
(四)经济资源及其运用
海洋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国家和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其在国家gdp中所占比重将会越来越大。海洋产值的不断上升已使海洋经济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我国要不断提高对海洋的开发利用能力,拓展海洋产业链,加大海洋产业项目支持力度,打造有优势的海洋产业,通过海洋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也使我国的海洋产业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占有一席之地,加强与其他各国的合作,实现经济效益、国际关系的双赢。
(五)军事资源及其运用
在解决国家争端和保障国家利益的过程中,军事资源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战争时期,它可以保卫国家不受外敌侵犯。而在和平时期,它可以发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作用。为了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我们要不断加强海军的战斗力,建设一支强大的海军力量,作为我国和平发展的后盾,并更加有效的参与到国际维和、国际救援等行动中去,向世界人民展示中国军队是威武之师,更是文明之师、和平之师。
(六)科技资源及其运用
(广东海洋大学,广东 湛江524088)
摘要:海洋生态系统在人类社会的不断开发中面临着资源枯竭、种群衰退、生态破坏严重等问题。传统的海洋管理模式无法应对这些突发问题,亟需人类运用生态系统方法对其进行综合性的管理。本文从生态系统的定义出发、立足于海洋生态系统的理论基础,探索了海洋综合管理的体系构建。旨在为海洋综合管理提供新的理论,来实现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生态系统;海洋综合管理;内涵界定;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基金项目:广东省宣传文化人才专项资金项目:“基于海洋生态系统的我国海洋综合管理研究”(编号 XCWHRCZXSK2013-26)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吴杰(1988-),男,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洋管理与政策。Wujie124218@163.com
谢红燕(1990-),女,祖籍安徽安庆,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14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通讯作者:宁凌(1967- ),男,祖籍安徽安庆,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广东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海洋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研究方向:产业经济与发展、海洋管理与政策。
DOI:10.3969/j.issn.1004-6755.2015.09.020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在对海洋认识加深的同时,也不断强化着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但由于缺乏科学的手段和合理的规划,海洋生态系统破坏严重,海生生物逐渐灭绝,海洋危机不断加深。据有关资料显示:“约有一半以上的海洋生态系统正处在退化状态,这一数据可占全球的60%”,如何拯救海洋生态系统?这是人类急需解决的问题。
1海洋生态系统的发展及概况
海洋生态系统(Marine Ecosystem)是海洋中由生物群落及其环境相互作用所构成的自然系统[1]。要明确海洋生态系统的内涵,首先我们应从生态系统(Ecosystem)的由来入手。
1.1生态系统的产生及其发展
生态系统(Ecosystem)是经过漫长的历史过程才产生的,其发展历程(图1)可分为4个阶段:萌芽时期;产生时期;发展演化;学科分支。
生态系统(Ecosystem)一词,由英国生态学者阿瑟·乔治·斯坦利(Arthur George Tansley )于1935年提出。他认为生物与其周围的环境有着不可分割的依存关系,首次将“系统”这一概念引入生态学中,标志着生态学的产生。而在此之前,有记载显示德国人K.A.默比乌斯于1877年和美国人S.A.福布斯于1887年曾分别用生物群落 (Biocoenosis)和小宇宙 (Microcosm)这两个词,描述了类似内容,可视为生态学的萌芽阶段。
A.G.斯坦利的这一“生态系”理论后来经过充实和发展,逐渐成为生态学的一个重要分支。20世纪40年代后,生态系统由理论进入实验阶段。特别是1960年以后,基于数学、系统分析、计算机和控制论的生态系统研究,使生态系统研究逐渐由定性走向定量,并逐渐形成了生态系统的若干边缘分支。海洋生态系统就是其中的一个分支。
1.2海洋生态系统的路径及其表述
相比于其他领域生态方面的研究,海洋生态研究的起步要晚的多,于1970年后才开始。1972年美国、日本、加拿大学者基于慢性污染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所进行的“控制生态系统污染实验” (简称CEPEX)揭开了海洋生态科学研究的序幕。而在世纪之交,由于海岸带、河流入海口等地方的环境不断恶化、资源持续衰退,从而引起了世界海洋国家的普遍关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简称UNCED,在借鉴陆地-“基于生态系统管理”(EBM)概念[2]的基础上,提出了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出发,来管理海洋资源和开发海洋活动,从而实现沿岸和近海环境综合管和持续发展。这标志着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管理概念的形成,为以后海洋生态系统的研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随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类似于CEPEX的装置,研究了包括海-气界面相互关系,水-沉积物相互关系,生物海洋学等海洋分支系统,为划分详细的海洋生态学科打下了基础。参考了大量国内外海洋生态文献,并具体研究了海洋生态系统代表性概念之后,本文从以下三方面对海洋生态系统做表述:
(1)海洋生态系统在空间上包含近岸和大洋2大部分。近岸海洋生态系统泛指海、陆交汇与过渡地带。学者王其翔, 唐学玺(2010)[3]对此做了详细研究,并把海湾、河口、盐沼区、红树林、上升流区、珊瑚礁等9大不同类别生态系统规划为近岸生态系统。大洋生态系统指远离大陆、受人类影响小、自然调控能力强的生态系统。
(2)海洋生态系统在内容上由生物、非生物环境构成。生物环境包含海洋动、植物以及水中微生物。非生物环境由有机物、无机物、海水盐度、深度、光照、水团、潮汐等构成。崔木花,侯永轶(2008)认为这两部分对于海洋生态系统同等重要[4],无论缺少哪一方,都会丧失海洋生态系统的功能。
(3)海洋生态系统在类别上是一种动力学系统,具有高度的复杂性。既囊括了海生生物群体与非生物环境之间互助、互动、互相影响的庞大动力学系统:又涵盖了包括生物、生物化学、地质、物理等在内的相互叠加过程及其非线性作用,具有高度的复杂性[5]。
2海洋综合管理的发展路径
海洋综合管理是现代政府对特定海域进行的高层次形态管理,世界上实施海洋综合管理最早的国家是美国。海洋综合管理概念的发展在国际上也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唤醒了沿海国家的海洋意识,并引发了学者对海洋综合管理理论的探讨。其中代表性的有:A.温内达赫尔(1980)论述了海洋综合政策的重要性;J.M阿姆斯特朗和P.C赖纳[6]对海洋综合管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将其纳入了美国九大海洋管理种类之中;A.D.库珀[7](1992)通过将海洋管理与土地利用管理进行比较,得出了海洋综合管理的难度更大,复杂性更强等特点,剖析了管理复杂性的原因,提出通过制定适宜的管理体系,从而获得最大化的海洋整体利益;G.皮特[8](1992)则认为任何单一的海洋管理体系都难以应对和管理海洋系统,我们必须制定出海洋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并通过国家间的协作,实现海洋的整体优化;B.塞亚·恩[9](1993)则认为要通过建立一种动态平衡机制,来实现海洋综合管理的长期发展。
中国在海洋综合管理方面也做了大量研究。学者鹿守本[10]开创了我国海洋综合管理的先河,并在其著作《海洋管理通论》中对海洋价值、海洋管理特点和海洋基本理论进行了系统的、全面的论述;学者陈东胜[11](1998)认为应在海洋权益、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三者相协调的条件下进行海洋综合管理:胡增祥等[12](2001)则认为要制定适应本国国情的海洋综合管理模式,并将海洋综合管理的范围延伸到了公海区域,认为其理应受到各国保护;学者吕建华[13](2004)则直接提出构建我国海洋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谭柏平[14](2008)则认为应该将海洋资源管理作为海洋综合管理的核心内容,并且提出了一整套海洋综合管理方案:此外政府出台的《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对海洋综合管理内涵、海洋管理的预期目标也进行了明确阐述。
总体而言,国内外学者对于海洋综合管理都进行了相关研究,但研究基本停留在问题的提出阶段,缺乏定量化的数据研究,不能促进海洋综合管理的深入化发展。
3海洋生态系统综合化管理体系的构建
通过对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综合管理的系统分析之后,本文从海洋管理的范围选取、目标确立、方法制定和实施原则4个方面来构建综合化的海洋生态管理体系。(图2)
图注: 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是以实现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生态系统循环发展、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共赢为三大基本目标,在空间上包括近岸和大洋2大生态系统,在内容上应涵盖生物种群和非生物环境两大部分,通过立法、行政、经济三大管理方法,在遵循合理性、适应性、可持续性对策原则的条件下,来实现海洋生态系统的多层次目标发展。图中的海洋非生物环境系统因其自身的循环、调节和再平衡功能,可在非人类干预下、通过自身功能来实现部分海洋综合管理目标。图2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内涵解析图
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涉及空间、内容两大管理范围。(1)空间上:囊括近岸和大洋2大生态系统。如表1所示,近岸生态系统管理所涉及的范围较广,包含河口、海湾、盐沼区等9大不同种类生态系统,需要针对9大种类系统的不同特征,制定相应的管理模式;大洋生态系统包括远洋、极地两类生态系统,需要根据生态环境进行细致化管理。(2)内容上:涵盖生物种群和非生物环境2大部分。生物种群的管理需要对水中动、植物、微生物利用特制工具,对其进行专业化分类管理。非生物环境的管理需要涉及到有机物、无机物、潮间带以及海水盐度、深度等众多问题。
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包含三大管理目标。(1)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目标。海洋生态管理应强化生态资源的持续化管理,通过纵向整合生物资源、横向发展生物链条,达到生物资源的持续化发展;(2)生态系统循环发展目标,这是海洋综合管理的难点。因为要实现近岸9大生态系统的合理循环,2大远洋生态系统的科学发展和数以亿计的种群发展,需要在综合管理的过程中做到主次分明、统筹兼顾,从而实现整体海洋生态系统的循环发展;(3)生态与经济价值共赢目标。海洋经济与海洋生态的协调化发展是海洋综合管理的最终落脚点。人类对海洋进行综合管理的目的,就是在实现海洋发展的同时,来为人类提供各种价值,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经济价值。所以海洋综合管理的终极目标是将人类经济价值附加到海洋生态价值之中,在实现生态价值的同时,来获得人类所需的经济价值。
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的三大管理方法。(1)海洋立法:根本保障海洋综合管理坚决执行的措施是构建海洋生态立法,形成一套生态管理的立法体系。这一体系的立法应该包括海洋资源管理立法、海洋环境检测立法、海洋经济发展立法以及海洋生态评估立法这四大方面;(2)行政管理:这是实现海洋综合管理的必要手段。在海洋生态立法的基础上,只有依靠国家的行政机构,依靠海洋执法人员的宣传、贯彻和执行,才能实现海洋生态系统的科学性、合理性发展,才能促使我国的海洋综合管理走向持续化、正轨化的道路;(3)经济措施:有效的经济措施可实现海洋综合管理的全面发展。通过奖-惩结合来保证生物多样性发展;通过高科技技术投入来实现海洋生态化发展。
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的对策实施应遵循三大原则。(1)合理性原则:在实施海洋综合管理的对策过程中,首先应该把握对策的合理性原则,根据其海洋生态种群的特性合理地、适中地执行管理政策,以达到政策预期的最高值;(2)适应性原则:要根据生态系统的变化程度、受污染的严重程度来实施相应的对策,做到政策适应环境,对策解决问题等效果;(3)可持续性原则:在既不影响海洋自身长足发展的同时,来实施满足人类需求的适当性海洋开发活动。
4结论和讨论
通过上述分析,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具有如下特征:它是以实现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生态系统可循环发展、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共赢为基本目标,在空间上包括近岸和大洋2大生态系统,在内容上应涵盖生物种群和非生物环境2大部分,通过立法、行政、经济三大方法管理,在遵循合理性、适应性、可持续性对策原则的条件下,达到多层海洋管理目标的协调发展。
要实现海洋生态系统的综合化管理,需要国家、政府、人民的共同参与和推动,更需要高科技和先进技术的支撑,并通过建立海洋综合管理的评估系统和评价体系来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修改和完善。本文只是对概念进行了界定,以后还需做大量定量分析,在生态系统综合管理评估以及评估体系建立等方面做更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baike.baidu.com/view/381042.htm
[2] Crumbine R E. What is ecosystem management [J].Conservation Biology, 1994(8):27-38
[3] 王其翔, 唐学玺. 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的内涵与分类.海洋环境科学,2010,29(1): 131-138
[4] 崔木花,侯永轶. 海洋开发中的生态管理探析[J]. 特区经济,2008(05):145-147
[5] 刘慧,苏纪兰.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管理理论与实践[J].地球科学进展,2014,29(2):275-284.
[6] J.M.阿姆斯特朗,P.C.赖纳著.美国海洋管理[M].北京:海洋出版社,1986
[7] Alistair D. Couper. History of ocean management.[A]/ / Paolo Fabbri . Ocean Management in Global Change [C].London: Elsevier Applied science,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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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论[M].北京:海洋出版社,1997.
[11] 陈东胜.海洋综合管理基本概念、要素和特点[J].广东科技,1998(12):5-7
[12] 胡增祥,马英杰 ,解新英.对我国海洋综合管理政策与法律框架的思考[J].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56-59
[关键词]综合性海岸带管理;综合性海岸线规划;海岸带;海岸线
discussion on the comprehensive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coastal region/chen fei,wang lingshu
[abstract] the study on the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the coastal region in china is just at the beginning stage.the most urgent thing to do now is to learn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of success and utilize the concept of comprehensive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coastal region,placing stress on the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spatial relationship and the vertical and horizontal integrity among management departments,etc.
[key words]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coastal region,comprehensive planning of coastline,coastal region,coastline
1、引言
据世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1992)估计,世界上60%的人口居住在距海岸线100 km的海岸带地区。世界海岸带大会(1993)预测,进入21世纪,发展中国家的2/3人口将居住在海岸带地区[1]。然而,海岸带也是生态环境脆弱带之一,快速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以及各自为政的城市建设已给海岸带造成了巨大的环境和景观压力。由于沿海区域的复杂性,近年来综合性海岸带管理(icm)与规划逐渐被视为指导沿海区域内不同人类活动及相关管理的一种支配方法[2]。
作为沿海国家之一,我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发达地区也主要集中在沿海。然而在城市规划日益受重视的今天,我国对海岸带的规划和管理却相对滞后,因此,科学管理、有效利用沿海地区的资源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综合性海岸带规划管理系统,希望能对我国的海岸带规划与管理起到启发和促进作用。
2、概念释义
2.1海岸线与海岸带的概念辨析
区别对待海岸线与海岸带将有助于更好地对综合性海岸带进行管理。
2.1.1海岸线
地理学所指的海岸线是指陆地与海洋相互交汇的地带,也是位于岩石圈、大气圈、水圈和生物圈相互影响的叠合地带。规划学科里的海岸线概念不同于地理学科的海岸线概念,它是一个空间概念,包括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是水域和陆域的结合地带。但目前海岸线尚无统一的界定标准。我国学者张谦益认为,海岸线的陆域界限一般以滨海大道为界,海域界限一般以低潮线向外平均伸展500 m等距线为界[3]。
2.1.2海岸带
海岸带的地理区域包括近海水域、潮间带和潮上带的沿岸陆地部分。我国科学家认为海岸带范围的外界应为海水波浪和潮流对海底有明显影响的区域,以及人类的生产活动最频繁的区域;其内界应包括特大潮汛(含风暴潮)涉及的区域,河口海岸则为海水入侵的上界[4]。一些学者将滨海地区划分为五个主要部分:内陆地区、滨海土地(包括湿地、沼泽地和人类聚居并直接影响邻近水域的地区)、滨海水域(如入海口泻湖和浅海水域等)、离岸水域(是国家领海范围内离岸200 n mile的水域)和远海[5]。我国著名学者陈述彭则将海岸带定义为:以海岸为基线向两侧扩散而且辐射的地带。他认为海岸带向陆还应包括古海岸即海相与陆相相互沉积所达到的范围,以及现代三角洲河流的潮汐顶托点;海岸带向海应包括海洋岛屿、人工岛屿,以及岸外辐射沙洲[1]。
2.1.3海岸线与海岸带的关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者的关系为:海岸带所涉及的范围相对较大,主要通过各有关部门的综合性管理来加强保护,而海岸线被包括在海岸带范围之内,是目前各地通过景观规划等手段大力发展滨海旅游业的主要地带(图1)。
2.2综合性管理与规划
2.2.1综合性海岸带管理
综合性海岸带管理(icm)已具有四十多年的历史[6]。世界银行组织把综合性海岸带管理(icm)定义为:“通过跨学科间相互协调的手段对沿海区域内的问题进行定义和解决,这个手段包括‘在由各种法律和制度框架构成的管理程序指导下,确保沿海区域发展和管理的相关规划与环境和社会目标相一致,并在其过程中充分体现这些因素’,追求沿海区域内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将各种人类活动对于社会、文化以及环境资源的消极影响最小化”[2]。cicin-sain和knecht教授(美国德拉威州大学,1998)将综合性海岸带管理定义为:“在保持连续和有力的程序下,对于可持续利用、发展和保护沿海与海洋区域内资源的决策”。比较以上两个定义,可以看出,两种概念都强调如何保护和可持续性利用沿海区域内的各种资源。因此,加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是综合性海岸带管理的关键问题。而根据sorensen(1997)的说明,在“综合性海岸带管理”这个概念中,“综合”既包括同一等级不同经济部门间(如渔业、旅游等部门间)的水平整合,也包括不同级别部门间(包括国家级的部门和地方部门间)的垂直整合[6]。
2.2.2综合性海岸线规划
综合性海岸线规划主要包括空间在横向上的协调和空间要素在纵向上的关联与统一。空间在横向上的协调指各地区的海岸线规划应注意与相邻岸线在景观、功能等方面相协调、相关联,包括根据岸线的资源条件,合理划定港口、近海工业、居住生活、旅游度假、休(疗)养、海水养殖、生态保护等功能区,避免不同功能区间的相互干扰,如港口的选址,应尽量远离旅游岸线,尤其应远离海水浴场等。空间要素在纵向上的关联与统一主要指各地区的海岸线形象应与所在城市的整体形象一致,注重各空间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塑造富有个性的海滨城市景观。
2.2.3综合性海岸带管理与综合性海岸线规划的关系
从以上分析可知,综合性海岸带管理的研究范围较广,内容较全面,海岸线规划只是其中的一项专题研究。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综合性海岸带管理进行探讨。
3、国内外相关研究与规划实践的介绍与分析
澳大利亚地处大洋洲,资源丰富、环境优美。因其四面临海,且大部分的城市分布在沿海地区,所以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很重视对海岸带地区的规划和管理,其综合性海岸带管理已逐步形成自己的体系。维多利亚州的国家级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体系是其中一个较大的系统。
3.1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国家级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体系
3.1.1概况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国家级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体系是依据《1975年国家公园法》建立的[7],整个体系包括13个新成立的国家级海洋公园和11个小型的海洋保护区(图2)。
该体系将维多利亚州整个海岸带范围内的一般地域与重点地域相结合,其中,所有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的面积大概占维多利亚州海岸水生面积的5.3%[8]。建立这些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的目标是确保维多利亚州生物的多样性,继续保持良好的海洋环境。13个海洋公园主要保护维多利亚州内具有代表性的海洋生物及其生存环境和生物链;11个海洋保护区占地面积约为900 hm2[7],主要保护具有显著自然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小型区域。
在《国家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发展战略(2003-2010)》中有5个战略目标:①保护有价值的自然环境;②保护和认证文化遗产;③加强保护区与当地社区的融合;④加强保护区内娱乐业、旅游业和参观访问的管理;⑤加强对保护区环境的研究和监控。同时,每一个战略目标都有具体的实施细节。以下罗列一些主要的方针政策:①保护和丰富保护区内的自然价值和文化价值;②确保海洋保护区管理的优秀性和创新性;③加强社区交流,培养社区居民的主人翁精神;④对外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和管理;⑤从长远的眼光看待保护区的规划和发展;⑥鼓励和发展个人及组织参与到保护区体系中;⑦认知和尊重当地土著居民的文化习俗;⑧加强保护区管理决策在环境、文化和经济发展方面的可持续性;⑨确保管理建立在科学的、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之上;⑩充分体现规划和管理过程中的透明度,建立责任制度;保持对量化产出的关注。
3.1.2分析与评价
综观维多利亚州的国家级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体系可以发现,整个系统是把沿海区域的资源保护和海洋管理结合起来的。在沿海区域的资源保护方面,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又是相结合的。例如,在环境保护体制方面,通过确认和定义自然资源的价值、状况和潜在威胁,分析未来对自然资源价值保护可能产生的主要威胁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目标;制定相应的行动措施并评估这些措施的有效性,为海洋自然资源的保护提供充足的决策信息;其他保护措施(如濒危生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条例、海洋有害生物防治措施、海岸及流域活动影响、海洋事务应对和规划)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也都起到了一定作用。又如,在海洋文化资源的保护方面,保护航海历史文物等政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此外,通过举办社区教育和交流、社区咨询会议等活动,使当地居民充分了解沿海区域资源的保护体系,增强环保意识[7]。这些经验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虽然维多利亚州国家级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体系是依据澳大利亚《1975年国家公园法》和《1998澳大利亚海洋政策》而建立的(后者被视为澳大利亚迈向海洋环境综合生态规划和管理的里程碑[8]),但它却不是全国性的,它与其他州的海洋保护体系并没有相互协调。因此,从这一点上来说,维多利亚州国家级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体系规划并不完全是综合性的,它没有真正实现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垂直整合与协调。
3.2我国目前的相关研究与规划管理状况
相比较而言,我国对海岸带规划与管理方面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局限于海岸线滨海景观规划,从上海浦东陆家嘴地区规划设计开始,我国东部沿海、长江流域及珠江流域的各大城市(如大连、青岛、上海、厦门、广州、深圳、北海等)相继组织了多次滨水区规划与城市设计的竞赛和咨询,其中有些正朝着综合性规划与管理的方向努力。如海口市总体城市设计的滨海岸线规划就在土地及岸线功能整合规划条款中提出了要按照土地与海岸线利用的类型与模式,把滨海区划分为若干功能区域,以便对其发展方向与开发强度做出有效的引导,加强各管理部门间的协调。功能区具体划分为:①旅游休闲区(相应为旅游度假岸线)—以休闲度假为主要使用内容,以低强度开发为控制原则;②城市生活区(相应为城市生活岸线)—根据城市总体的需要,综合居住、商贸办公和文化娱乐等多种功能,采用中等开发强度;③港口区(相应为城市港口岸线)—以物流、加工制造为主要使用内容;④历史文化区(相应为历史岸线)—以历史文化保护和利用为主要使用内容;⑤自然资源保护区—保护自然资源,对开发行为进行强有力的控制[9]。
目前,我国的海岸带规划与管理还存在盲目跟风现象,一些地方不遗余力地开发海域资源,却很少与保护相结合,只做了一些表面工作和孤立的规划,或者只关注所在地的规划与管理,很少兼顾与相邻海岸线之间的横向协调,缺乏必要的联系与过渡,各区域之间在功能方面缺乏相互支持,甚至存在相互争夺空间的现象。这些规划往往是纯粹的海滨地区规划,主要针对海岸线的景观与旅游资源开发,缺乏与所在城市整体景观形象之间的纵向协调,如为了展现城市环境而大力建设环岛路,以市政路和公共绿带分割海岸环境与其他城市空间,甚至把海岸带的向陆与向海区域一分为二,造成整个海岸带的空间景观要素之间缺乏应有的关联性和过渡性。这些做法都是与综合性海岸带规划与管理的方向背道而驰的。
在海岸带的管理方面,我国目前主要是通过建立国家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以及颁布海洋法规来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防止海洋生态环境的恶化。这种管理方式稍欠系统性和全面性,缺乏综合性管理的理念,其直接结果是把本应由各个管理部门相互协调的复杂任务分配到个别部门,影响了规划管理的效果。
4、结语
我国海岸带规划与管理的当务之急是要与国际接轨,适当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改进其不合理之处,逐渐摸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性海岸带规划与管理之路。主要可从以下四点来进行:
(1)做到同一等级不同经济部门间的水平整合,通过对海岸带进行功能分区等手段,充分发挥旅游、渔业、规划等部门的管理职能,加强合作与协调,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者效益的最优化。
(2)做到不同级别的部门(从国家级到地方级部门)之间的垂直整合,使上下级管理互不矛盾、协调一致,邻里之间互不争夺、共同优化。
(3)做到各地区海岸线的空间要素与相邻岸线间的横向协调,保持应有的关联性与过渡性,可以从宏观到微观进行规划研究,编制一套国家甚至全世界范围内的区域性宏观体系规划,然后逐步具体到局部地段甚至个体空间要素的方案设计,并坚持重点区域与一般区域相结合。
(4)强调各地区海岸线形象与所在城市整体形象的一致性,注意各空间要素之间的纵向关联性,塑造富有个性的海滨城市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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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地悲剧;渔业财产权;海洋渔业;养护制度
世界渔业资源普遍处于衰退中,急需国际合作共同养护与管理。如何对既有的海洋渔业资源实行有效的管理,是我国渔业管理部门不得不化解的难题。政府对海洋渔业资源的行政管理几乎成为排他性的管理模式。事实证明,政府主导型的管理模式过于单一,私权概念难以勃兴。
虽然我国渔业管理者一直设法设计出两全其美的制度:一方面可以维护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捕捞者获得最大数量的渔获物。但是,此类行政主导的渔业法制度的实施效果不甚理想。本文在充分论证我国海洋渔业资源面临公地悲剧的基础上,对以渔业财产权概念为切人点构建我国新型渔业养护制度的法理依据与具体措施进行了较为深人的诊释。
一、渔业财产权概念对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公地悲剧的积极回应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目前处于国家的行政管理之下,但是自然资源的共有特性决定了它可能有时处于“人人有份,无人负责”的状态。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不可避免地遭遇著名生物学家G·哈丁 (GarrettHardin)1968年在《公地悲剧》一书中所述的“公地”问题。哈丁描述的是一个公共牧场的命运。这个牧场不为任何人拥有但却可以为所有人使用。在此种情形下,每一个牧人基于自利,以牺牲整个共同体的利益为代价,使自己对公地的利用最大化。每一个牧人每多放牧一头牲畜都可以从共同体的福利中获益,而过度放牧的成本却被分摊给了牧场的每一个使用者。若所有牧人都对公共牧场的开放性创造的激励做出反应,该牧场就会被过度放牧。
“每一个人都被锁定在一个迫使他无限制地增加牲畜数量的制度中”。在一个开放性的公地里对自我利益的追求会导致悲剧,也就是说,“公地上的自由将会带给所有人灭顶之灾。”!”哈丁对公地悲剧的经典论述同样适用于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问题。因为参与特定海洋鱼类捕捞活动的捕捞者不能从自我约束中获利,而且他也无法确保其他捕捞者将会同样地约束自己。既然公地悲剧不可避免,于是哈丁提出,对公地的保全要求实行私有化或加以管理。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目标都是一样的:“控制进人、限制使用”。本文认为,在我国海洋渔业资源领域,创设渔业财产权概念是防止公地悲剧发生最有效的手段。一般而言,当资源为人所拥有,成为个人财产权利的客体,就不必那么担心它被过度使用。财产的所有人有能力保护其所拥有的资源,有实质性的激励去确保维持财产的价值一一包括对自己的价值和对他人的价值。
诚如哈罗德·德姆塞茨 (HaroldDemsetz)所阐释的那样:“如果单一的个人拥有某块土地,他将计算未来时段内可以获得的福利和支出的成本,努力使土地的现值最大化;他还可能选择他认为能够使其私有土地权的现值最大化的用地方法”『21。反之,他若没有财产权,将会产生极大的激励去破坏资源养护。渔业财产权概念最可取之处在于它创造激励因素,使所有权人愿意支付成本,维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且它可以通过降低谈判成本与缔约成本达到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人们之所以普遍认为行政主导的渔业管理模式是一个失败的先例是因为它们往往是以设置禁渔期、规定渔船吨位、划定捕捞区域、限定渔具等为手段,间接地进行养护努力。在我国,根据《渔业法》和《行政许可法》,虽然捕捞许可证实行的是行政许可制度,但是它控制不了捕捞努力量和作业强度,理由如下:(l)对捕捞设备的管制、对捕捞者使用低效率的捕捞手段的要求,均将鼓励捕捞者建造更多的渔船或者增大对渔具的投资以此弥补效率损失;(2)对可捕捞天数的限制将极大地激励捕捞者在合法捕捞期间加大其捕捞努力量。这样,每一个捕捞者都希望在禁渔期到来前尽可能多地捕鱼。正如吉姆斯.维纶 (JamesWilen)所言:“资源本身若不附加财产权制度,公开的进人激励就会永久存续”‘3]。对渔业生产专业知识的缺乏可以清楚地解释传统渔业管理手段何以失效。政府作为公民权力行使的代表者在纷繁复杂的市场层面往往难以将知识与智慧集中起来,资源的有效分配难以实现切实追求的目标。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耶克(F.A.Hayek)先生所诊释的那样:“对我们必须驾驭的情况的那些知识从来就没有以中央化或一体化的形式存在过,但是它们往往是以零散而不完整甚至是彼此矛盾的知识存在的,这些知识掌握在独立的个体手中”‘4]。换句话说,在当地从事渔业生产的人才掌握着政府决策者的地方知识。由于这种“知识问题”的存在,很多怀有理想色彩的渔业管理制度事后往往被证明是经不起实践检验的。历史上捕捞者在技术上的足智多谋多次嘲讽了以减少捕捞努力为目标的最严厉、最精致的渔业管制命令和措施,甚至那些专业的渔业管理者也预见不到其管理行动可能引发的后果和反应‘51。
以行政许可、行政约束与限制为手段的传统管理模式对于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作过极其巨大的贡献。它使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威在渔业管理活动中内化为捕捞者自主自觉的行动。
但是,值得反思的是,虽然我国《渔业法》多次修订,对非法捕捞、滥捕酷渔的打击惩处力度不断加大,可是,渔业违法行为却有增无减。最令人痛心的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处于日益加剧的衰退中。为此,渔业财产权概念作为对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公地悲剧的一种积极回应,它可以从三个方面弥补渔业行政管理的制度性缺陷:一是渔业财产权着眼于私权利的创造,有利于激发捕捞者对自己拥有的财产的保护欲望;二是渔业财产权概念在本质上不同于行政许可制度下的国家公权力。个人对渔业资源享有的财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是纯粹为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渔业资源并且无害他人的。因此,渔业财产权概念的创设有利于减低界定权利和执行权利的成本;三是渔业财产权在我国《物权法》上虽然没有被确定为物权之一种,但是人们一旦认可渔业财产权概念,它将成为一种对世权,成为构建民间渔业养护与管理秩序的基石。因此,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视角对之进行探讨,希望找到以渔业财产权概念为基础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制度的法理依据。
二、渔业财产权概念与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制度的法理依据根据一般法理学,人们对激励因素做出理性的反应,才可能建立混乱之后的有序状态。财产权利往往是由政府采取的措施和行动所创设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以承认或创设之前非为任何人所拥有的资源,比如无线电频谱,也可以扩大在特定资源上既有的权利范围,比如,承认对土地享有的“养护用益权 (eonservationeasement,)”或者“用水权(:ightst。water)”「‘,。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形,涉及的资源一一土地和水流,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但是立法行动就会扩张与这些资源相关的权利范围。在其他情形下政府部门也可能承认那些在当地社区内为人所尊重与接受的权利。然而,对于资源的管理秩序并不是唯一地来自于政府。当政府不采取行动时,“事实上的财产权 (defaet。property:ights)”也是有可能产生的”,。
哈罗德·德姆塞茨 (HaroldDemsetz)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假设一一“当财产安排所得的收益超过了界定与保护此类权利的成本的时候,财产权就会自动产生”。按照德姆塞茨的说法,“一旦使外部性内化的收益超过了内化的成本,财产权就会发展到使外部性内化的程度”。财产权的相对成本和收益构成多个变量中的一个函数。这些所谓的函数包括但不限于既有的财产权、经济价值、技术含量、文化准则与相对的同质性、变化着的环境条件。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那些补充性的资源上没有界定清楚财产权,就可能增大那些限制对公共资源的使用行为的成本。换言之,产权不清,容易引起纷争并导致利用秩序的混乱。即使发生产权界定不清的情形,也可以根据财产的历史脉络和准财产的安排来寻找构建权利主张的依据。财产权概念的历史证成这样一种主张:“非正式的社会网络可以创设一套构建财产权的规则体系”‘8]。
罗伯特·埃里克森 (RobertElhckson)的假设指出:“关系密切的一群人可以发展与维持一套规则,其内容在于使累积的福利最大化”。这样一群人的关系“亲密性”可以来自于文化的同质性,比如,在孤立的群体中找到的一种共同的行为方式,或者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共同的生活感受与职业体会而发生的亲密接触[9]。这些行为准则很大程度上就像正式的法律规范一样,可以为了相互的优势而约束与限制群体内人们的行为。此类规范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可以用于规避在公共牧地等资源上引发的“公地悲剧”现象。它们也有助于界定或加强群体内部人们之间的凝聚力。这些朴素的行为准则也可以“正式化”,也就是说,一旦法院承认关于由谁来拥有对鲸的所有权的传统与习惯,这些群体内自发形成的准则,可以上升为正式的法律规范。一个突出的例子是美国缅因州的“港口龙虾帮”,它在内部帮规中规定:只有帮内成员才被允许在指定的海域捕捞龙虾。对于那些“帮外人”在“港口龙虾帮”占据的海域捕龙虾,法律并没有正式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港口龙虾帮对于捕捞范围界限的维持,只能够通过自助手段。如果帮外人对要求遵守既定的传统界限的警告置若周闻,帮会成员就会采取自助行动,割断入侵的捕捞者布置的龙虾网具的浮标绳索。H·斯哥特·戈登 (H.ScottGordon)注意到港口龙虾帮有效地建立起限制人渔与与消费的“地方垄断”。如果这些措施得到了成功的执行,它们就可能减少过度投资现象,并且增大收益。如果对“人渔”机会不加以任何限制,就可能会导致收益减少。对龙虾资源的管理权力属于政治层面的事项「’0]。随着政治力量的发展,对土地的主张被削弱,但是非正式的领地受到保护之后,龙虾捕捞的生产率增长更快、捕捞压力被削减。埃里克森的研究表明:18世纪与19世纪期间的捕鲸产业中内部形成的财产规范有力地证明了这样一个命题:关系密切的群体内部人员倾向于发展出一套可以调整群体关系的行为准则。具体来讲,捕捞者群体开发出一套内部适用的实体性规范,分配捕捞权利以及确定养护幼鲸的责任。每一条规范都会起到鼓励捕鲸的效果。因为它规定:第一个使用捕捞鲸鱼的鱼叉叉住了鲸鱼的渔船将会获得奖励。这样就会形成激励因素,鼓励捕鲸。尽管如此,它们也允许其他人抓捕看似被丢弃的鲸鱼或者被另一艘渔船刺伤的鲸鱼。至于特定的渔业到底采取哪一条规范,取决于在该海域最经常捕捞的鲸鱼的种类。这样一条规范—只要鲸鱼被绳索绑缚在某条船上或者以其他方法固定在某条船上,那么这条船就可以拥有对该条鲸鱼的所有权—不论鲸鱼的死活。这样的规范对于那些脾性温和的鲸鱼是完全适用的。对于那些活动能力强的抹香鲸所形成的渔业要求适用另一种不同的规范。捕鲸产业的发展史表明:“非正式的社会网络有能力创设一些构建财产权的规范”‘川。就鲸鱼的个案而言,一个显著的特征是捕鲸者似乎采纳了一套特殊的规范,针对每一种渔业的特殊情形使社会福利实现最大化。捕鲸行业形成的规范并不是纯粹的“模仿法律”,它们实际上是在“创造法律”。捕鲸者彼此认可这些规范具有约束力,一般普遍承认哪些规范在哪些情形下是可以适用的。之所以会发生争议,很可能是因为捕鲸者对特定的渔船或捕捞者满足了符合“支配性规范”设定的条件有事实上的争议。埃里克森在研究报告中声称法院一贯地适用“支配性规范”来解决捕鲸业内部发生的争端,而不会从外部来源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
“民间秩序”的一个好处是它可以削减“规范创造”的成本。凡是源于当地文化规则的那些规范很可能较之于那些外部强加的规范,执法成本要低多了。当权利是由群体内部的人构建起来的,人们会有更大的激励去使“权利创设”与“权利实现”的成本最小化。这部分是由于这样的事实:当事群体愿意承担“界定权利与保护权利”的成本,获得“权利创造”所产生的“经济盈余”带来的惠益〔,21。这类非正式制度的一个弱点是它们难以处理与“局外人”的关系问题。非正式制度仅当所有参与者理解了这些“共同的规范”或者如果非正式的实体有能力排除局外人的干扰或者有能力执行规则的时候,才可能发挥作用“’!。
根据美国经验,我们可以考虑创设“渔业财产权”概念,首先在捕捞者群体中运行,在一个关系密切的同质性的一群人中自发形成规范与规则,形成民间秩序,最终使之上升为“国家规范”的层次。事实上渔业财产权概念最主要的贡献是它会促进产生实体性的法律原则,这些法律原则比国家规范在执行过程中更加容易为相关群体所接受。
三、渔业财产权概念与我国渔业管理法革新的价值取向渔业财产权概念对我国海洋渔业公地悲剧将无疑产生显著的消除与缓和效应。我国应当大胆改变现行法在设定海洋渔业资源财产权时的单一化倾向。我国200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2009年《海岛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但是两者均对渔业资源归谁所有语焉不详。我国2004年《渔业法》第7条仅规定了国家对渔业的行政管理权,却有意地回避了对渔业资源财产权的界定。综合我国既有渔业法的规定,我们根本无法推定海洋渔业资源的归属。如果说海洋渔业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其结果就会发生“人人有份,无人负责”的现象,公地悲剧无以幸免。
所以,建议我国革新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制度理念,从以下方面建立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渔业财产权概念体系:首先,界定海洋渔业资源的财产权边界,只有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才有可能使个人财产权构建起来的私法秩序发挥其“民间法”应有的实效。与此同时,要在当地捕捞者群体中建立起“习惯权利的体系”,并且设置“除权机制”,也就是说,对于那些不遵守该群体内部形成的权利秩序的“局外人”,不得使之分享权利l’4j。
其次,由于渔业财产权在我国私法领域尚属新概念,随着私法秩序的扩张和异质性的扩大,此种民间秩序要获得其生存空间通常要适时转向正式的制度。习惯和惯例要么因为正式的法律制度获得认可,比如通过法院对习惯的肯定而使之成为习惯法,要么由于立法活动或书面的合同而成为正式化了的东西。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允许建立一些集体组织,比如邻居自助会、资源利用者合作社等等,使之承担正式的责任与义务。这样一来,合同就会取代习惯性交易做法,如此也会引起缔约成本增大的问题,比在一个同质的小群体中达致共同的理解与意向成本要大得多。当然,经济学上的原理是不变的一一收益大于交易成本,才可能产生缔约机会。就我国海洋渔业资源而言,此类“便利缔约的规范”更有可能出现在那些参与者扩大了交易流程的行业、地区与群体。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与“习惯”之间的切分线往往不甚明了。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斯蒂文·春洋 (StevenCheun)所言,“某些所谓的‘习惯’事实上不过是市场行为,而合同术语对之无法清楚地表达”。但是它们实际上是契约的结果‘’5,。
最后,我国再次修订《渔业法》时应当以渔业财产权概念为核心,重构海洋渔业资源的所有权归属结构:一是规定国家所有的水域其所附属的渔业资源归属国家所有,具体行使权利的主体是国务院授权的机构;二是规定集体所有的水域其所附属的渔业资源归属村民小组所有,具体行使权利的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而权利主体可以出租、承包和置换渔业资源而确保渔业资源的保值和增值;三是妥善处理渔业财产权设定与捕捞配额分配之间的平衡关系。事实证明产权明晰的渔业资源养护之所以取得实效是由于捕捞配额的权利化使然。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在渔业财产权的“民间秩序”已经塑造起来的基础上,使之纳人国家规范的层次,成为我国制定法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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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域使用管理法 物权法 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
第一章 海域与海域的利用
第一节 海域与海域资源
一、海域的概念
海域,是指海洋的一定范围,是由一定范围内的海面、水体、海床及其底土所构成的立体空间。“海”系地理学上的名词,是指靠近大陆比洋小的水域:“域”是指一定疆界内的地方。因此,海域是指与陆地相连的一定界限之内的边缘海区域,是与陆域相对应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可见,公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均不在《海域使用管理法》调整的海域范围之列。本文所研究的“海域”,限于《海域使用管理法》所规定的范围。这是一个空间(或者空域)资源的概念,是对传统民法中“物”的概念的延伸与发展。[2]
二、海域的特点
海域作为“蓝色国土”,有如下明显的特点:
第一,海域具有资源性。即海域是与陆地资源相对应的自然资源。自古以来,海洋就是资源的宝库,在人类生产、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每一片海域都是多种自然资源的统一体,无论海面、水体,还是海床和底土,都蕴藏着不同种类的资源。如海面有娱乐资源、港口资源,水体中有渔业资源,海床和底土有矿产资源等。明确海域是一种自然资源,也即意味着海域同其他任何资源一样,都是有限的。因此,必须要对其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以保障海域整体功能的发挥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明确海域是一种自然资源,也是国家征收海域使用金的前提。因为凡属自然资源,其使用者都应缴纳一定的费用,而不能无偿地占有使用,这既是经济学的原理,也是法律所维护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第二,海域具有立体性。海域并不是一个平面的概念,单纯的海面或海床不能称作海域。海域是立体性的,它自上而下可以划分为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四部分,各部分纵横交错,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海域的立体性,决定了海域内所蕴含的资源也是立体的,海域是一个集多种资源和功能于一身的统一体。而几乎海域中的每一种资源都可以成为开发利用的对象,并且,只要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相互间不冲突,便完全可以对其同时进行开发利用。
第三,海域具有特定性。即海域的整体与其各组成部分可以因“分割”而成为无数个特定、具体和相对独立的物。海域具有功能的多宜性和水体的流动性等特点,是一个无法截然分开的空间资源整体。[3] 海域虽没有象土地一样明确的边缘,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海洋利用的日渐深化,每一片海域都可以根据经纬度、自然外观或人为地设置海上界标而“特定化”。海域的表面边界与面积特定后,水体、海床与底土也随之特定。海域的特定化,使其得成为民法上特殊的“物”和权利的客体与支配的对象。
第四,海域具有专属性。即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明确规定海域为国家所有,仅有极少数国家承认海域的有限私有。在我国,海域的所有制与土地有一定的差异。土地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之分,而海域全部属于国家所有。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平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海域使用管理法》贯彻了宪法规定的这一原则,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依法取得海域的使用权,不能取得海域的所有权。明确国家对海域的所有权,有利于澄清过去在海域权属上“谁占用,谁所有”的错误认识,从根本上理顺国家与集体、个人之间在海域的所有与使用上的权属关系,从而维护国家的所有者权益;有利于国家对海域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的统筹安排,规范用海秩序,保证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开发,从而促进海洋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这也是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三、海域所蕴含的资源
(一)海域资源的种类
海洋是资源的宝库,海域作为海洋的组成部分,同样也蕴含着丰富的资源,主要有以下几类:
1.生物资源。包括海洋动物和植物资源。物种繁多、储量丰富且可再生的海洋动植物资源,不仅可以弥补陆生食物资源的不足、丰富人类食物的种类和营养结构,还能提炼、制作出多种药物,并提供多种重要的工业原料。
2.非生物资源。主要包括油气资源、矿产资源和海水资源等。许多区域的海底,蕴藏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等油气资源和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在陆地资源日渐匮乏的情况下,这些海底资源的发掘与开采,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海水中,含有盐、卤元素和多种金属元素,可称得上是“液体矿床”,并且,随着陆地淡水资源供给的不足和海水淡化技术的发展,海水对人类生存的意义日益重大。因此,可以说海水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资源。
4.海洋可再生性能源。广阔的海洋及近海海域中蕴藏有丰富的海洋可再生性能量资源,如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以及海洋风能、温差能等,资源量十分巨大,而且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对这类能源如能有效地予以控制和利用,将会极大地造福于人类。
(二)我国的海域资源
第二节 海域的利用方式及其分类
一、海域利用的主要方式
海域的利用是人们根据海域的区位、资源与环境状况所进行的开发利用活动。人类对海洋的利用,经历了由单一到综合、由平面到立体的发展历程。如今,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大批新兴海洋产业,人类对海洋的利用方式越来越多,对海域利用的程度不断深化,可利用的海洋资源与空间日益广泛,海洋的价值和功能发挥得愈益充分。目前,人们对海域的主要利用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渔业捕捞。是指利用船舶和网具捕捞海洋中的生物资源,分为远洋捕捞和近海捕捞。这是人类利用海洋的传统方式之一。
(二)海水养殖。是指利用水体和海床人工培育和饲养并收获具有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如鱼类、贝类、藻类等。
(三)工矿业开发。主要指海洋盐业与海洋矿产开采、油气开发及海水综合利用等。
(四)港口建设和海上交通运输。港口建设指供船舶停靠、进行装卸作业、避风和调动所进行的设施建设;海上交通运输是指为船舶航行以及建设跨海或邻海桥梁、公路等以交通为主要目的而对海域所为的利用。
(五)旅游娱乐。主要指利用海面、水体等进行游泳、潜水和快艇、帆板、冲浪等海上娱乐活动。
(六)海底工程。这是自二战结束以来产生的一种新型利用方式。目前,利用海底的工程建设主要有海底电缆、输油管道、海底隧道及海底仓储等。
(七)陆源污水、倾废的排放。即海域可以作为陆地污水、疏浚物和固体废弃物等的排放和倾倒场所。由于这种使用有害于海洋环境,因此各国法律上均对其规定有严格的限制措施。
(八)围海与填海造地。围海是指出于特定目的,将某一片海域用固体物质围筑起来,使之形成独立于海洋的一宗水域;填海,是指用固体物质将某一片海域填平,使之成为陆地,此为一些陆地资源匮乏的国家或地区向海洋索要土地,以扩大其陆地生存空间的重要途径。
(九)海洋再生性能源的利用。指利用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温差能等海洋再生性能源造福于人类的各种活动。
(十)其它利用方式。如利用海域修筑海上机场与海上城市、进行科学试验及军事利用等。
二、海域利用方式的分类
海域利用的方式丰富多彩,除可根据用途的不同作上述划分外,还可依据其他标准,对其进行多种不同的分类。
(一)排他性用海和非排他性用海
这是以利用海域的活动是否具有独占性、排他性为标准而作的分类。排他性用海,是指海域使用者对某一特定海域内享有独占性、排他性权利的用海,如海水养殖、海底采矿等;非排他性用海,是指海域使用者在使用某一海域从事特定活动时,不排斥他人亦享有在该海域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渔业捕捞、海上航行等为其适例,在同一海域上可以同时并存数个捕捞权、通行权主体。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海域使用管理法》调整的用海活动仅限于排他性用海。该法第2条第3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第3条第2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5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因此,海域使用者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获得了海域使用权证或临时海域使用证,也就获得了排他地占有、使用、开发某一海域的权利。其二,不同的用海,用海人所享有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国家、海域使用人及其他人在海域使用与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同。
(二)公益性用海与经营性用海
这是根据用海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而作的划分。公益性用海,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及其他非营利性目的的用海活动,如国家自然保护区用海、科研用海和军事用海等;经营性用海,是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用海活动。在用海实践中,经营性用海占绝大多数,《海域使用管理法》所规范及本文所研究的亦主要是经营性用海。
这种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在海域使用管理中,公益性用海优先得到保障。如《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其二,在取得方式上,公益性用海一般只有行政许可一种取得方式,而经营性用海则有行政许可、招标及拍卖等多种取得方式。其三,二者在海域使用金的缴纳上有所不同。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章的规定,海域的有偿使用制度主要针对经营性用海,而公益性用海则可以免缴或减缴海域使用金。
(三)保护性用海、开发性用海与破坏性用海
这是以用海活动对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的影响不同为标准而作的区分。所谓保护性用海,专指能对海洋环境与生态平衡起到保护作用、有利于海洋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用海,如海洋自然保护区用海。所谓开发性用海,是指以捕捞、开采、利用海洋生物与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用海,其利用的是海洋资源与能源,会不同程度地影响海洋资源和环境,但只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海洋的自然属性尚有可能恢复。破坏性用海,指严重影响或完全改变海洋自然属性的利用,一般指填海和围海。[9]特别是填海,其对特定海域利用的过程,同时亦是海域消灭的过程,因而对海洋环境影响极大。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认识到了填海造地的副作用,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对之加以控制。
这种区分的法律意义主要是:其一,国家可以根据各种用海方式对海域资源与环境的影响,分别采取鼓励、保护或限制的政策和相应的管理措施,以便在符合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前提下促进海域资源的利用;其二,为海洋功能区划的制定提供参考。
(四)单项用海与综合用海
这种划分的依据是同一海域中是否存在多种利用方式。所谓单项用海,是指以单一的方式使用某一海域的用海活动,如单纯的海水养殖或渔业捕捞;综合用海则是指同一海域中存在多种用海方式的情况。就同一海域,若通过科学合理的安排,对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的利用活动可同时进行而互不干扰。如水面可以通航,水体和海床可以养殖海产品,海底可以铺设管线或管道等。单项用海通常为平面用海,而综合用海即所谓的立体用海。
这种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单项用海涉及的关系和法律问题较为简单,综合用海则较为复杂;综合用海可以增加海域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海域的功能,同时,也为“海域区分使用权”理论和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实践支持,但这种区分使用对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的要求也较高。
(五)再生性用海与非再生性用海
这是以所利用的海洋资源是否可以再生为标准而作的划分。所谓再生性用海,是指所利用的资源或收益的对象能够再生的用海类型,如海水养殖、捕捞及再生性能源的利用等;所谓非再生性用海,指所利用的海洋资源具有消耗性而不可再生的利用类型,典型的为海底油气、矿产资源的开发。
这种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国家对二者所采取的管理政策不同。对海洋非再生资源的开采利用,国家除征收海域使用金外,还要征收海洋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而对利用海洋再生性资源和能源,基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国家一般只征收海域使用金,且可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予以减免,以资鼓励和保护。
第三节 海洋利用与海域权属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海洋利用的历史分期与海域权属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广袤无际的海洋,其面积约占地球表面总面积的71%,它不仅是人类生命的摇篮、五洲的通道,也是资源的宝库。但在历史上,人类对海洋的认识、开发利用和相关的制度建设远远晚于陆地。人类对海洋的利用和海域权属制度的萌生、发展可大致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15世纪末以前:舟楫之便,鱼盐之利
在远古时代直至15世纪末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由于人们对海洋的认识的局限和海洋技术与设备的落后,决定了人们利用海洋的活动主要限于海水制盐、近海捕捞与短途航行等,海洋利用的主体也主要是沿海地区的居民。虽然在后期,一些航海业较为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海上航运进行的海外贸易活动有所发展,但直到15世纪末,各国的航海活动的航程均极为有限,只是从本国海岸出发的就近航海,亚洲与欧洲之间并未沟通海上航路,亚洲人或欧洲人都没有直航美洲或大洋洲,更没有开通全球性的航路,海外贸易也没有形成规模。因此,靠海吃海和就近航海的实践,使人们对海洋形成了“鱼盐之利,舟楫之便”的认识。
此一时期,没有领海与公海的划分,人们对海洋的利用也尚未形成权利意识,更无法律规范的调整,对海洋及其资源的占有、利用行为,皆依自然权利的观念为之。
此一时期,由于航海业和商业的发展,部分国家开始主张对近海海域行使与土地相同的主权。1618年,英国学者塞尔顿发表了《闭海论》,主张英国对其周围的海洋有占有和控制的权力。其后,这种主张逐渐得到公认,18世纪初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又提出了著名的“大炮射程规则”,受此影响,近代国际法上初步确立了领海主权制度。[10]不过,在海域的私权制度上,各国法律并无多大建树,无论是民商法典还是单行法上,都鲜有涉及海域所有与使用制度的规定。人们对海域的使用情况,与早期相比并无实质性的发展和变化。
(三)20世纪初至今:蓝色国土,生存空间
关键词:海洋人类学;渔业社区;海洋社会
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4)01-0026-09
海洋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对于海洋的探索和开发亘古久远。作为与大陆文明相对应的一种文明类型,海洋文明是人类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通过各种实践活动,与海洋紧密互动而形成的。因为海洋环境存在差异性,世界各地的不同族群对于海洋的开发、利用和适应也不尽相同,由此也就形成了多样性的海洋文化。作为一门尊重和倡导文化多样性的学科,人类学对于海洋族群与海洋社会文化的关注和研究由来已久,并最终发展出海洋人类学(Maritime Anthropolo-gy)这一独立分支学科。可以说,作为一门兼跨人类学与海洋学的重要分支学科,海洋人类学在推动人们对于海洋的认识、开发和利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尤其是对于当下中国的海洋发展战略更是不可或缺。本文拟从追述人类学的海洋研究人手,介绍海洋人类学的概念发展,界定海洋人类学的研究范畴,并对这一重要分支学科的学科意义略加阐释,从而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人类学学科提供借鉴。
一、海洋人类学的由来及概念界定
所谓海洋人类学(Maritime Ant}1ropology),就是运用人类学的理论、视角和方法对海洋类型社会的人群行为及文化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学科,它主要探讨包括渔业社区的人口、家庭、风俗、、生计方式、组织规范、技术工具、艺术以及海洋适应、海洋移民和海洋污染与海洋生态保护、渔业资源管理、全球化对于地域渔业社区发展、海洋资源共享、海洋利用协作的影响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这一分支学科的产生与人类学发展息息相关。西方人类学界很早就关注到海洋和渔业社会,在人类学这门学科诞生之初,英国剑桥大学的哈登(A.c.Haddon)教授就曾组织开展了著名的托雷斯海峡(Torres Strait)调查,对海岸带土著人的体质、心理、语言、、艺术和工艺等方面进行初步研究,并出版了六卷本的《剑桥托雷斯海峡人类学探险报告》。此外,由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Malinowski)、拉德克利夫・布朗(Alfred Radcliffe-Brown)及玛格丽特・米德(Margaret Mead)所撰写的人类学经典名著《西太平洋上的航海者》《安达曼岛人》《萨摩亚人的成年》,也是专门针对海岛土著部族的人类学研究。应当指出的是,上述早期人类学经典以海岛土著作为研究对象,与西方早期海外殖民统治格局是密切相关的,更多的是一种无心插柳之作,其探究重点是“土著”而非“海洋”。人类学真正意义上以渔村、渔业为主题开展的一项重要调查研究,是由被誉为英国社会人类学之父的雷蒙德・弗斯(Raymond Firth)所完成的。1939-1940年间,弗斯与其妻子在莱弗尔梅(Leverhulme)奖学金的资助之下,前往马来半岛东海岸调查和研究当地的海洋渔业,并写成了《马来渔民的小农经济》(Malay Fishermen:Their Peasant Economy)一书。该书于1946年出版,书中包含了大量关于当地渔业经济的细节描述,如渔获量、商品价格和市场组织、渔民收入、资本投入及借贷等;除此之外,作者也对影响当地渔业经济的社会文化因素――如不同人群之间的关系、等进行了深度分析。该书的重要意义在于突破了以往人类学主要集中针对农耕社会和采集狩猎社会进行调查和研究的局限,以一种全新的视角来认识海洋及渔业社会文化。可以说,弗斯的《马来渔民的小农经济》是第一本从人类学视角专门针对一个渔业社会及其经济关系所完成的海洋民族志。自弗斯之后,人类学关于海洋渔业社区的研究日渐增多。伴随着大量相关论著得以出版,海洋人类学的概念也日趋明晰。从现有资料可见,20世纪50年代早期,西方学术界已开始正式提出“海洋人类学”这一名称,其最初定义主要是用来指涉那些生活在海上和海岸带人群的民俗文化和物质文化。而随着人类学日渐介入海洋社会研究,其研究内容也渐趋丰富,海洋人类学的概念也从最初集中关注海洋民俗文化,发展为有关海洋社会文化类型的整体性研究。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海洋人类学这一概念及其相关研究成果逐渐为学术界所熟悉和认可,其研究也在20世纪70年代达到了一个高潮,而海洋人类学作为人类学与海洋学共有的一个分支学科也就应运而生,其标志性成果主要是1977年美国人类学家史密斯(M,Estellie Smith)所编著的《海上人家:一项海洋人类学研究》一书。
在海洋人类学的发展过程中,渔业社区与海洋社会是两个争议较多的核心概念。从西方已有的海洋人类学研究成果来看,其所考察的对象基本集中在以渔业经济为主要生计的渔业社区和群体。究其原因,可能是这类渔业社区和群体呈现出比较明显的文化特殊性,如社会结构、生活方式、人际关系、技术工具以及思想观念等。然而,在既有的研究中,有关什么样的社区才属于渔业社区,渔业社区应该具有哪些特征,以及渔业社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脱离渔业而存在等一系列问题,却一直都颇有争论。概而言之,这些争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派别:一派主要是从社区的文化或文化建构(culturally constructed)的角度来考虑,如Marian Binkley、Gerald Sider和Anthony Davis等人主要是从女性在生产生活中的角色,以及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和亲属关系在渔业生产中的重要性来定义渔业社区;而Steve Jacob和Michael Jepson等人则认为,既然是渔业社区,那么渔业在人们心目中和认识观上必须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Richard Apostle等人在对加拿大和挪威的渔业考察之后则发现,渔业是一个“文化的容器”(cultural containers),它容纳了很多特别的技术、组织形式、制度、知识和身份认同等内容。另一派则是从地理位置等方面来定义渔业社区,如Bonnie H.Mc-Cay认为可以依据地理学上所说的距离海岸线的远近来定义渔业社区;Patricia M.Clay和JohnJ.Poggie Jr.等人则强调渔业社区应该是享有共同的海岸聚落,同时又在同一片海域作业的存在各种联系的人群共同体,这一定义特别强调人们的生产生活在地域上的联系。虽然以上定义强调的内容各有侧重,但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渔民有别于其他群体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其突出的流动性,渔民在陆岸可能是共同生活在一个渔业聚落,但是在海上作业时,却通常是随波逐流,分散行动的;另外,随着现代渔业的发展,船主与船员之间关系也发生了较大改变,船主已不再经常雇佣自己的亲属当船员,所以说从文化建构以及地理位置等单一层面来判断和定义渔业社区显然是存在不足的。
与西方学术界不同,目前国内从事海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学者多强调使用“海洋社会”作为海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范围,但是对于何为“海洋社会”,不同学者之间同样也存在较多分歧,大体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海洋社会,指在直接或间接的各种海洋活动中,人与海洋之间、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各种关系的组合,包括海洋社会群体、海洋区域社会、海洋国家等不同层次的社会组织及其结构系统。”第二种观点认为,“海洋社会是人类缘于海洋、依托海洋而形成的特殊群体,这一群体以其独特的涉海行为、生活方式形成了一个具有特殊结构的地域共同体。”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海洋社会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海洋、海岸带、岛礁形成的区域性人群共同体。海洋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中包括人海关系和人海互动、涉海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的人际关系和人际互动。以这种关系和互动为基础形成的包括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思想文化结构在内的有机整体,就是海洋社会。”正是因为意识到一门学科在诞生之初总是会遇到概念界定等问题,著名海洋史学者杨国桢教授很早就提出了要加强海洋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概念磨合,他认为概念磨合是任何学科创立之初都会存在的问题,概念磨合是一个交叉、渗透和融合的研究过程,它不仅不会贬低多样性和多角度的研究,相反还会刺激更高层次的多样性研究。
其实,对于“渔业社区”和“海洋社会”等概念的界定固然重要,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任何概念都并非固定不变。自20世纪以来,整个世界进入到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海洋社会也同样经历了一个急剧变迁的过程。随着海洋渔业资源的急剧减少,如今沿海地区采用传统的出海捕鱼方式来经营生计的渔民越来越少,相当多数的渔民转而从事海产养殖;与此同时,一些相关产业也因为沿海地区所具有的便利交通优势,纷纷将企业和工厂转移到沿海渔村,由此吸纳了大量渔村劳动力,导致从事传统捕捞业者越来越少,渔村人员外流严重,出现巨大变化;此外,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移民流动等因素也使得传统渔业社区与外界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在逐渐影响和改变着人们对于传统渔业社区和海洋社会的理解。但不可否认的是,即使所从事的职业发生了变化,渔村呈现较大变迁,生长于海洋社会的人群,其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始终都渗透着海洋的因子和色彩。从研究的角度来看,海洋社会的这些变迁也恰好正是海洋人类学的研究范畴之一。由此观之,我们对于渔业社区和海洋社会的研究不必过度拘泥于概念的严格区分,只要我们立足于从多维视角来思考、把握、分析和研究其文化内涵,不同学科和学者对于渔业社区和海洋社会相关概念的理解就必然会愈加透彻和清晰。
二、海洋人类学的研究范畴与方法
目前关于海洋人文社会科学的相关研究,由于切入学科性质的不同,其研究对象也有所区别,例如海洋史学主要研究历史上的海洋活动,尤其是海洋贸易、海洋移民、海疆治理等,海洋民俗学主要关注各种与海洋有关的习俗、神话、传说、故事和民间信仰等,海洋考古学则侧重对于史前海洋文化、海洋民族的起源与分布以及历史上的海洋沉船等器物的考古发掘之类问题的探究。近期兴起的海洋社会学则注重考查社会条件变量与海洋开发利用之间的互动关系。而海洋人类学的研究范畴,从西方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是针对以渔业经济为主要生计的社区和人群的探索,如著名的海洋人类学家James R.McGoodwin、John J.Poggie Jr.、Richard B.Pollnac和Rob van Ginkel等人的一系列论著,几乎都是从海洋民族志视角考察渔业社区问题。以研究海洋渔业著称的人类学家艾奇逊(James M.Acheson)曾经将海洋人类学的主要研究范畴归纳为三个方面,即现代渔业(modernfisheries)、船上生活(shipboard life)和史前海洋适应(prehistoric marine adaptations),但这一归纳显然还是比较狭窄的,并未能涵盖海洋人类学的丰富研究内涵。从海洋人类学兼具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的独特学科特点出发,同时结合对西方已有的海洋人类学研究成果分析,我们认为海洋人类学的研究范畴至少应该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渔业社区的整体性研究。渔业社区是海洋和渔业文化保存和传承的重要载体,我们不仅可以从中看到作为整体经济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渔业经济,而且还可以窥探具有多样性文化特征的渔民生活。具体来说,渔业社区研究应该包括社区的社会结构、组织制度、文化规范、生产方式、技术工具、经济模式、行为方式、家庭结构、亲属关系、心理性格、、音乐艺术以及船员的水上生活和渔业社区的变迁等诸多方面。二是有关海洋生态保护、渔业资源管理和海洋政策制定等内容的应用性研究。众所周知,随着人类开发海洋的强度日渐加大,海洋渔业资源面临枯竭,海洋生态岌岌可危。此外,海岸带的过度开发、污染加重以及政府政策与渔业社区文化之间矛盾频生,这些都是海洋人类学必须直面的问题,因为海洋人类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就是推动人类与海洋之间的和谐共存。这一点,从西方海洋人类学的发展历程也可以看出,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学者们的关注焦点已开始从海洋文化转移到海洋生态保护、海洋公共财产资源管理、海洋使用权和海洋政策等具有很强应用对策性的问题探究上。三是海洋社会文化其他问题的研究,包括海港文化、海岛旅游、海洋移民、史前海洋适应以及沿海不同人群和文化之间的交流、互动等。当然,海洋人类学在对上述问题开展研究的同时,也不排除对于其他学科研究成果的借鉴和吸收,包括海洋自然科学。
在实际研究过程中,一些研究者可能会疑虑上述海洋人类学研究范畴中的学科重叠问题。这里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海洋人类学与人类学其他分支学科的重叠。在海洋人类学的学科发展过程中,海洋人类学与经济人类学、应用人类学等分支学科之间经常会出现研究对象重叠、研究区域相近等问题。对此,我们认为不同分支学科之间存在研究重叠属于正常现象,尤其是对于人类学这样一门“学科之中的学科”来说更是如此。其实,人类学的不同分支学科之间的差异只是关注点和研究内容上的不同,其研究视角皆是社会文化视域内的深度观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海洋人类学与经济人类学、应用人类学互有交叉也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对于海洋社会的研究,既可以是针对渔民的经济行为和生计模式,也可以是关于海洋生态的保护和渔业资源的管理,同时还可以是海上或涉海人群的文化模式和等等。但此处需要强调的是,与人类学对于农耕及采集狩猎等社会的研究不同,海洋人类学注重“以海洋为本位”来思考和研究海洋社会的社会结构、行为模式和文化规范等。其二,海洋人类学与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的交叉重叠。如同样对海洋污染和海洋生态开展研究的海洋社会学,以及对海洋社会和人群的民俗、信仰开展研究的海洋民俗学等。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海洋人类学与上述海洋社会学、海洋民俗学在一些研究范畴上确实存在交叉重叠,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二者之间在视角、方法方面并非完全一致。首先,从研究视角上来看,海洋人类学注重从海洋主体性来思考和研究海洋社会文化。众所周知,在传统学术研究中,相当长时期内存在着西方与东方、现代与原始、先进与落后,以及中心与边缘、华夏与蛮夷这样一种二元对立的视角和思维。以人类学对于华南社会和东南亚华人社会的研究为例,学者们基本都是站在一种“从中心看周边”的视角来开展研究,将这些非中原汉人社会的族群和文化视为边缘,从而忽视了这些社会的独立性和他们对于文化进行再建构的能力。又如在关于环中国海海洋族群的研究中,以往很多历史学者、考古学者和民族学家的研究都是“在以汉文史籍为依托、王朝史学为主体的传统史学框架中,从中原看四方、陆地看海洋、华夏看岛夷”,从而使历代海洋族群的社会历史和价值不能得到真实的再现。因此,如欲将海洋人类学研究与传统的人类学和其他学科对于海洋的研究区别开来,就必须要转换视角,强调一种海洋主体性即以“海洋的思维”作为开展研究的主导思想,突出海洋社会这一文化类型的独特性。其次,从研究方法上来说,田野调查方法,尤其是参与观察法是人类学研究的基石和学科优势所在。自马林诺夫斯基开创科学民族志的研究方法以来,长时间(通常为一年)地参与到被调查对象的社会生活中,与被调查对象建立和保持良好关系,通过田野笔记等各种方式来记录和获取资料就一直被奉为人类学家开展调查研究的圭臬。人类学的这种长时间的参与观察式的田野调查方法具有两个优势:一是为期一年左右的田野调查可以让研究者观察到被调查社区和人群的一份完整的生产和生活图景;二是参与式的观察可以让研究者同时拥有一种主位和客位的双重研究视角,进而获得更多真实、有效的第一手资料。人类学的研究方法以定性研究为主,但也不排除定量研究,具体到海洋人类学的调查研究中,两者可以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前述雷蒙德・弗斯的研究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在弗斯的研究发表之前,很多学者批评人类学家对于传统非西方社会的经济研究缺乏定量的数据支撑,因而不具有科学性。然而,弗斯的著作《马来渔民的小农经济》一经发表,就对很多关于人类学研究方法和科学性的质疑及批评给予了有力的回击。在这本书中,除了大量描述性的文字之外,弗斯还使用了很多统计性的数据,包括渔民的渔获量、出海时间以及渔市中的资本、利息、利润、工资等,从而很好地向读者展示了他在实际调查中对于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的有效运用,此外,弗斯在全书的附录部分还增添了许多其在调查过程中所搜集到的有关船只、技术、资本、鱼产量等的统计数据和图表。像弗斯这样精细的海洋民族志,只能依靠人类学的深度参与观察才能完成。所以说,在海洋社会研究方面,无论是从研究视角亦或是从研究方法而言,海洋人类学都有着不同于其他学科的优势。
海洋文明是与农耕文明、游牧文明并存的三大人类文明形态之一,它是人类与海洋长久互动和实践的结果,也是人类历史和文化的一种存在和表现形式。弗斯在《人文类型》一书中,曾深入探讨了历史和地理因素对于一个民族生活的重要影响作用,并指出了文化作为自然环境的产物,是如何在不同社会中解决各种问题的。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将海洋文明定义为一种海洋人文类型。那些生活于岛屿、海岸带、沿海村落等海洋社会的人群,“走洋如适市”,海洋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主要的生存空间。但是,相对于陆地而言,大海是一个危险的异域环境,生活在海洋上的人群经常要面对各种不确定性的因素,必须借助于很多外在的自然和社会条件如天气、风向、潮汐、设备、技术等,才能够在海上作业,否则任何气候状况变化或操作失误都可能招致生命危险。也正是因为长期生活在海洋这样一个特殊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中,所以海洋族群逐渐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社会文化类型,在物质、制度、精神等层面上都产生了与其他两个文明类型有所不同的内容。对于海洋族群来说,海洋作为一个“自然家园”已经渗透到他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成为了他们生命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海洋人类学的研究意义
作为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海洋人类学的诞生虽然只有短短的几十年时间,但是其研究却吸引了包括自然科学在内的众多学科研究者以及政府部门的关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人类学对于海洋及海洋社会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海洋人类学的诞生缘于对现实的关怀。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大约有一半以上的人口居住在海岸线以内60千米的地方,由海岸带、海域、岛屿组合而成的海洋社会系统是人类社会区域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也大多分布在沿海一带。在中国,海洋同样已成为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空间,甚至是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动力,这一点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沿海一带的经济发展和海洋进出口贸易的不断增加可以看出。进入2l世纪,世界各国对于海洋的开发、利用达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包括远洋运输业的发展、海洋渔业资源的捕捞、海底能源的勘探与开采以及海洋和岛屿旅游业的开发等,海洋已成为了全世界关注的焦点。然而,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对海洋及海洋社会的深度认识,一段时期内,人们陷入了一种盲目和过度开发利用海洋的境地,进而使海洋生态变得脆弱不堪。此外,又因为长期以来世界各国对于领海、公海等概念缺乏一个明确界定和共识,所以在海洋开发、利用过程中,相邻各国之间经常会出现诸如争夺海域捕捞权、渔民越境跨国捕鱼、海洋污染和海洋资源管理混乱等问题。正是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1982年,世界各国在牙买加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一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但是,从现实来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颁布对于海洋发展和海洋保护并没有产生太大的实质效应,相反,由于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明确划分,使得一些沿海国家对于海洋的开发呈现出纷杂多样的局面。其实,海洋问题的出现,反映的并不仅仅是国与国之间有关海洋利益的争夺,从更深层次来看,它透视出的是人类如何与海洋和谐共处的问题。作为一门研究人与文化多样性的学科,人类学开展对于海洋及海洋社会的研究不仅是学科发展的必然,而且也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从西方学者开展的海洋人类学研究来看,其研究内容涵盖渔民之间的协作、渔业资源的管理、海岸带的管护、海洋生态的保护、沿海滩涂的开发、海岛旅游业的发展、海洋政策的制定、渔业社区的变迁和港口文化的建设等诸多方面,这些研究不仅为人们重新认识海洋和处理人海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视角,同时也为国家开发海洋、保护海洋和制定海洋政策提供了可供参考的依据。例如在美国,渔业保护管理局(MSA)在定义“渔业社区”的概念以及制定渔业政策的时候就充分参考了人类学家的研究和意见,美国的国家海洋局顾问委员会中也总是固定会有几名人类学家参与其中。又如在挪威,国家在发展海洋旅游业以及石油公司在勘探海底石油和建造海上钻井平台之前,通常都会先雇请一个包括人类学家在内的研究团队对相关海域的海洋生态、渔业资源、社区文化和开发之后可能会造成的相关影响进行调研和评估。此外,在加拿大、英国、冰岛、荷兰、日本等海洋国家,政府部门对于海洋人类学家的研究同样也十分重视,并适时将他们的相关研究成果吸纳到了本国海洋政策的制定中。
在对于海洋的传统认识中,人们一直抱有一种以陆地为本位的视角,将海洋看做是陆地的附属、边缘和终结,海洋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积极意义,也仅在于海洋是沟通各大洲文明的大通道,使濒海的各民族成为邻居。然而,海洋对于人类文明发展的意义远非如此。海洋人类学的研究就是要试图改变人们对于海洋的这种传统认识观,从而以一种崭新的视角来看待海洋和处理与海洋之间的关系,以及重新认识海洋社会及其文化的独特性。要达到这一目标,其关键点就是要树立海洋主体性思维,充分认识到海洋社会是与陆地社会相对应的一种独特的人文类型。正是由于文化和环境的不同,那些长期以来靠海为生的海洋族群在认识和处理与海洋之间关系时也就会表现出与其他社会的族群不同的一面,而这种差异性正是海洋人类学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同时正确认识到这种差异性也是有效处理当前海洋危机和人海矛盾的关键。摆脱来自陆地视野下的传统海洋认识和海洋研究,回归到以海洋为本位的学术视野下来认识和研究海洋,是海洋人类学研究可以作出的一大贡献。除此之外,海洋人类学在定性与定量有机结合的研究方法上的创新也引起了研究者的广泛关注和兴趣。在传统的人类学研究著作中,主观描述常常占据了重要的位置,数据统计和分析则显得不足,而这种所谓缺乏科学性的调查、研究的写作方式,正是造成20世纪80年代以《写文化》为代表的对于人类学写作模式展开批评的原因之一。而在海洋人类学的研究著作中,定性与定量常常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大量有关渔业经济、船只、设备、资本、收入、价格等数据的定量统计和分析被广泛使用,甚至经济学模型等研究工具也不鲜见。更为重要的是,海洋人类学家通过长时间的参与观察,不仅可以从渔业社区获得上述真实有效的定量统计数据,而且也可对海洋族群的日常行为、仪式过程和生活方式等加以细致“深描”,从而为今人了解海洋提供深度的民族志资料。因此,从学术层面来说,海洋人类学的研究和发展同样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意义。
四、结语
毋庸置疑,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对于海洋的依赖越来越明显,海洋开发和利用也愈加立体、多样和全面,然而,就在人类大力开发海洋的同时,海洋生态环境日趋恶化,渔业资源急剧减少,人海之间的矛盾也表现得越来越突出。此外,海洋争端的增加也使海洋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海洋发展已成为一个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问题。
缘于对海洋与人类发展的现实关怀,海洋人类学作为人类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得以正式诞生,并在此后得到了较好发展和应用。在研究和分析方法层面,海洋人类学有着一种不同于其他学科的对于海洋社会文化的整体性理解。其研究强调一种海洋主体性的视角,突出海洋社会自身环境(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特殊性,尤其认为海洋社会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文化类型,有其不同于陆地社会的运作逻辑和文化规范。而获得这些对于海洋及海洋社会的环境和文化独特性的了解和认识,不仅是人类良性开发和利用海洋的前提,也是处理与海洋之间关系的基础。所以说,海洋人类学作为人类学与海洋学的一个重要交叉研究领域,它在推动和改变人们对于海洋的认识、开发和利用等方面影响深远。
海洋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用,并一直为人所利用,但海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非私法上财产权利的标的物,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海洋通常不能进行排他性的使用。人类对海洋的传统利用方式是船舶航行和捕捞渔业,这两种利用方式均不能构成对海洋排他性的支配。一物可被排他性支配的前提,是该物能被特定化,即“物权法上的物必须具有可以被特别认定的性质,难以被特定化的物难以为物权所支配,因而无法成为物权法中的物”[1].在现代测绘技术进入日常生活之前,由于日常生活中用通常测量定位方法不能将海洋的一部分与其他部分明确区分,即不能将海域特定化。由于海域不能特定化,尤其是海域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的标的物,因而在传统民法上海域不能成为财产权利客体。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在规定所有权制度时,没有明确将海域列为所有权客体的范畴,《民法通则》及《土地管理法》等也没有明确将海洋列为土地之一种形态。
但是在近年,海洋的部分海域也开始成为私法规范的对象,其变化的动因在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海洋利用技术的提高以及对海洋利用方式的变化。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技术的发展,人类愈加注重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人们利用海洋资源方式的更新和范围的扩大,特别是海洋养殖业和海洋采矿业的迅速发展,导致人们对海洋的一部分即海域的排他性使用逐渐普遍化。从事海洋养殖业,诸如养殖鱼类、藻类、虾蟹类、贝类等,需要长期稳定占有使用特定的海域;从事海洋采矿业,诸如海上开采石油天然气,需要在采矿区建筑钻井平台或采油平台,这也要长期稳定占有使用特定的海域;另外,在离开海岸的水中修筑建筑物或游乐设施,划出一定海域作为旅游业者经营的游览观光区或休闲游乐区等等,也需要长期稳定占有使用特定的海域。人类对海洋利用方式的变化,提出了许多必须以法律回应的问题。(1)从事海洋养殖业或海洋采矿业等,需要对特定海域进行长期的稳定的占有使用,而且这些特定海域可以利用现代测绘技术简便确定。因而这些特定海域具有可利用性和可特定性,完全可以作为民法上的物。(2)为了有效利用海洋资源,特定海域利用者的经营活动必须得到法律保护,必须不受他人干涉。因此,不仅要通过公法维护国家对海洋的支配,也要通过私法维护海域利用者对特定海域的支配。(3)从事海洋养殖业或采矿业的经营者因此对特定海域存有特别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首先应当得到民法的确认和保护。(4)对特定海域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关系中,包括海域使用者与海域所有者即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不能仅仅通过行政法来调整,也要通过民法来调整[2].
传统民法上物的概念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行的,但并未考虑到海域、水流等这类具有流动性、不宜从同一性的角度把握的物。海水本身是无法特定的,但将海水放到一定的空间上来理解则是可以特定的。就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海域的特定性强调其空间性,对海域的理解应该是特定范围内的海水体(而非海水量)及其海床、底土。
对于特定海域的利用是由众多权利主体进行的,这就是对海域资源的共享性,一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利用行为一般均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用,例如,海域处在不断的运动中,某一海域的海水流到另一某片海域中,同时另一片海域的海水又补充进来,海水就是在这样的运动中存在着,也正是由于海水的这种流动性,使得海洋污染的规模更大速度更快,一个地区的海洋事故会迅速波及其他地区,迅速形成规模性的灾难。海域的共享性不仅指不同海域使用权人之间的共享,还应包括不同时期对同一海域的共享,涉及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为此,必须对各种利用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
海洋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之一种,同样须以不动产登记作为权利公示方式。但是在传统的不动产登记中,海域不属于登记范围。建立海域使用权制度,必须解决有关海域使用权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方式等问题。海域虽然广大,用现行测绘技术完全可以对特定海域予以准确定位,确定其四至边界。对于具体海域使用权的标的物范围,可以根据其面积大小、离岸远近,分别采取设置浮标定位、根据沿岸测量标志相对定位或者地理经纬坐标定位的方法予以确定,并记载于登记主管机关的登记簿上。由于海域使用权具有特殊性,其登记上具有技术性,而且对于海域应当统一管理,因此海域使用权的登记应当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由此以来,中国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采取两套体系,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的登记由海洋管理部门负责。
二、海域使用权的客体范围问题
我国新颁布的《海域使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我国《海域使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从这一定义来看,海域的范围很广,表面上看起来是由一定范围内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组成的,但实际上,所有水体、水面、海床、底土是不可分离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一要素均不能称其为海域。所以,从事海上捕捞、海水养殖、海底石油开采、海上旅游航运等,均属于海域使用的范畴;就同一地段的海域使用而言,同样适用传统民法中“一物一权”的规定。
滩涂属于海域还是土地,决定在滩涂上是否可以根据现行法律设定土地权利,即滩涂作为一种自然形态,可否作为法律上的财产权利客体;进一步地说,如果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客体,应是何种财产权利的客体。其次,在法律上滩涂与土地或海洋的界线在何处,由此决定滩涂作为某种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的边界,也决定了有关法律的适用范围。
值得研究的是滩涂是否属于海域使用权的客体,从自然属性来看,滩涂的范围主要在低潮线和高潮线之间的地带即潮间带,以及向海和岸两侧自然延伸的部分,如高潮线以上的滩地以及低潮线以下浅水中的海滩。
如果滩涂属于海域,会产生以下法律效果:(1)滩涂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因为海域属于国家所有;(2)利用滩涂的单位或个人可拥有的权利,限于对滩涂的使用权;(3)滩涂使用权的设立、移转、消灭等,须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产权登记;(4)滩涂按海洋功能区划予以管制;(5)对滩涂使用的行政管理等,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如果滩涂属于土地,则产生以下法律效果:(1)滩涂所有权既可以属于国家,也可以属于农民集体;(2)滩涂利用者可拥有的权利,既可以是所有权(如利用者为农民集体),也可以是使用权;(3)滩涂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以及滩涂使用权的设立、移转、消灭等,均须在土地管理部门作不动产登记;(4)滩涂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划分实行用途管制;(5)对滩涂使用的行政管理等,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在传统民法上,滩涂属于海洋的一部分而不属于土地。在罗马法上,“海岸延伸到冬季最高潮所达到的极限”,而且“依据自然法而为众所共有的物,有空气、水流、海洋,因而也包括海岸”[3].这种传统民法对海洋与土地的划分标准,在当代亦无多少变化,例如:“在日本,社会上通常的观点是,根据海水表面涨到最高潮时达到的水边线为基准划分海和陆地。并且现在一般
认为海面以下的地盘不是土地。”[4]因滩涂在最高潮时被海水淹没,因而应为海洋的一部分。可见,凡是以海水高潮线作为海域与土地界线的国家,滩涂在其法律上应属于海域的一部分而不属于土地。
在我国的情形却有所不同。在我国制定《民法通则》时,对滩涂的利用(主要是海洋养殖)已经十分普遍,滩涂已经被视为可以进行排他性使用的自然资源,已经属于民法上财产权利的客体范畴。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可见,在我国民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已经把滩涂作为土地的一种形态。所以在我国,海水高潮线没有划分海域与土地边界的意义。
关于《海域使用管理法》适用空间的界定上,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联合上报国务院的《海域使用管理法送审稿》和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域使用管理法草案》,都是沿用《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定义。也就是说,没有对海陆分界线作出明确的规定。全国人大就《海域使用管理法草案》征求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时,几乎所有地方政府都提出了要求修改该条款,明确海陆分界线的要求。全国人大认真研究了反馈意见和地方政府已经出台的关于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中的表述(省、市以往作出海域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大多采用海岸线或平均大潮高潮线到领海外部界线),全国人大认为法律文本中明确海岸线为海陆管理的分界线是切合实际,并且可以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决定在第二条增加一款,即第二款“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由于领海基线是指低潮线,所以这里的海岸线应该是指平均大潮的高潮线。
三、海域使用权是民法物权中的上位概念
同一海域的资源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资源(生物的和非生物的)共生、共存,既有生物资源、海水化学资源、海洋能(如潮汐、波浪发电),也有港口与交通资源、油气或其他矿产资源,有的还有旅游资源、土地资源等,所以海域是多种复合资源的载体。海域中的每一种资源都是海洋的开发对象,并最终能形成一个产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是屡见不鲜的。为此,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海洋开发利用的深度和广度正以更快的速度向前发展,使用海域的矛盾和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尽管对海域的使用也有为农业目的而使用如养殖,也有为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目的而使用如建造钻井平台,还有以旅游为目的而使用如设置潜水观光区,但是对海域使用权作统一规定的必要的。
海域使用权都是为经营目的而设立,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都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个人即经营主体。尽管海域使用者或从事养殖业或从事采矿业等,但使用者之间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能力并不会因此而产生一般性差别;与一般农业不同,海洋养殖业属于工厂化经营方式的高效农业,其投资收益的周期较短;在农地使用过程中,类似维持地力和防止将农地违法转为他用等,一直是既普遍又严峻的问题,但这类问题在海域使用方面基本不存在,因为海域广大,不存在陆地上建设用地紧张的情形;除非特定海域之下有矿藏等特殊资源,否则将养殖用海域转为建设用海域,没有经济上的意义。因此,不论具体的海域使用权是为何种用途而设立,均可统一称之为海域使用权。对于不同用途的海域使用权,可以根据其他特别法如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实行用途管制;另外,也可以根据海域使用权设立合同的约定实行用途约束。
不论简单海域,还是复杂海域,就其自然面貌,它们与陆地相比都大为不同。茫茫大海除了一望无际、起伏不平的海面外,其他我们很难再看到别的什么。在任何一个海域之中、之下,其环境特性、资源状况和社会功能价值,我们无法直观了解并进行判断。具体到海域使用管理法,也将无法开展管理活动。通过反复调研,最终选择了海洋功能区划作为管理海域使用法的科学基础和依据。只有通过功能区划的成果,才能为海域使用管理机关提供审批的科学标准,保证海域使用审批的合理性。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包括渔业权、海底矿藏开采权、养殖权、海上航行权等,势必与《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发生交叉适用。
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是有区别的。渔业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渔业法的规定所取得的从事渔业的权利。海洋渔业包括捕捞渔业和养殖渔业,因而海洋渔业权可划分为捕捞权和养殖权。捕捞权是指对自然状态的海洋生物资源予以获取和收益的权利,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一种。在一般情况下,行使捕捞权不需要也不能对特定海域进行排他性的使用,属于传统民法中人役权的概念,这种人役权与地役权非常相似,只是并不以需役地的存在为前提[5].这种权利虽然没有排他性,但也属于对一定海域的持续利用,有人甚至一生都在固定的海域捕鱼,因而也是一种海域使用权。养殖权是利用特定海域养殖海洋生物并予以获取和收益的权利,行使养殖权需要对特定海域进行排他性的使用。因此,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属于交叉概念,海洋渔业权中的养殖权包括在于海域使用权之中,而海域使用权不限于养殖权。
海水虽然具有自净能力,一定限度内的污染可以被净化掉,但一旦形成规模,其危害后果就会相当严重,如海上开采原油泄露,受到影响的可能是临近海域的所有水面。因而,对海底石油开采各国均有专门的规定,我国也是如此。一旦发生海上原油泄露的危险,其他海域使用权人均可以基于相邻关系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该种危害的发生。相邻养殖海域之间,若一方养殖密度过大而引发海水缺氧或养殖有传染疾病的海产品,则很可能会迅速波及临近的其他海域,造成邻人的经济损失。此外,陆源污染也会损害养殖海域使用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排污人众多,是否达标排放也不清楚,那么因果关系很难认定,受害人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护。
综上,从事海上航行、海底石油开采、海上养殖、捕捞等行为,均须取得海域使用权,于是海域使用权就成为一种基础性,在我国民法典中。海域使用权是与土地使用权并列的上位概念。在适用《海域使用管理法》时,应该与《渔业法》、《矿产资源法》与《海上交通安全法》协调一致。
参考文献:
[1]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
[2]陈甦:。中国海域使用权制度及其对物权法的新发展[A].制定科学的民法典-中德民法典立法研讨会文集[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6.
[3][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M].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48.
审计6班17011056 黄董文希
【摘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将“贯彻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其中绿色发展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的目标是促进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本文以新发展理念下绿色发展的视角出发,结合审计理论和绿色发展相关理论,探讨了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的理论框架,探索海洋资源绩效审计发展现状,并通过案例分析印证理论框架,最后从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完善审计技术方法和重视绩效审计评价四个方面提出可行建议。
【关键词】海洋资源环境;绿色发展;绩效审计
Research 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Performance Auditing of Marin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ew Development Concepts
Abstract:The 13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ass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development concept" into the constitution, in which green development is the key to building a beautiful China. The goal of the marine resource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audit is to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 while achieving economic, social and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benefits. Start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reen development under the new development concep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auditing of marine resources, explores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marine resource performance auditing, and confirms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through case analysis, combining audit theories and related theories of green development.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udit team, improve the audit technology and methods, and pay attention to performance audit evaluation.
Key words:marine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green developmentperformance audit
目录
摘 要…………………………………………………………………………………………i
Abstract ………………………………………………………………………………………ii
一、引言 ………………………………………………………………………………………1
二、文献综述 …………………………………………………………………………………1
三、理论研究 …………………………………………………………………………………2
(一)相关概念…………………………………………………………………………2
(二)理论基础…………………………………………………………………………3
(三)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理论框架………………………………………………5
四、我国海洋环境资源审计现状分析 ………………………………………………………6
(一)实践情况…………………………………………………………………………6
(二)实践评价…………………………………………………………………………6
五、案例分析 …………………………………………………………………………………7
(一)SZ市的背景概述 …………………………………………………………………7
(二)审计目标…………………………………………………………………………7
(三)审计内容及范围…………………………………………………………………7
(四)审计结果…………………………………………………………………………8
六、新发展理念下优化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的建议 ……………………………………9
(一)健全海洋资源环境审计法律法规…………………………………………………9
(二)加强人才培训和审计队伍建设……………………………………………………9
(三)完善审计技术和方法……………………………………………………………9
(四)以财政财务资金为牵引,同时更加重视绩效评价………………………………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一、引言
我国幅员辽阔,水资源丰富,但由于人口众多,并且浪费和污染现象严重,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作为水资源利用的一部分,近年来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也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中海洋渔业、海洋旅游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能源产业等主要海洋经济产业都必须依托在良好的海洋资源环境上,若不加以管理和监督,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将对这些产业经济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中也提出,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加强海洋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强化海洋环境污染源头控制,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同时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绿色发展、生态文明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本文在新发展理念的视角下研究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兼顾海洋资源利用的经济性、效益型、效果性以及公平性和环境性,望有助于我国资源环境绩效审计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文献综述
对于水环境审计,国外起步早于我国,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已发展较为成熟。美国、荷兰、加拿大等国家在上世纪就陆续颁布了关于水环境保护的法律,加拿大在水资源利用保护环境审计方面走在国际前列,就是得益于较早关注环境问题并提供法律支持,如《海洋废弃物倾倒控制法》、《加拿大水法》等,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审计实践方面,国际注册环境审计师委员会发布了相关实务准则,INTOSAI在2001年还颁布了一项指南,专门指导审计人员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工作,该指南海阐述了环境绩效审计的内容,为我国政府执行环境审计提供思路。在我国也已有多部关于水环境的立法,但环境审计的主要法律依据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骆良彬(2019)认为,审计法虽然赋予了国家审计机关监督财政财务收支合法合规性的责任,但审计机关对于公共环境管理绩效水平的评价依据仍然不足。我国虽然起步晚,但在审计实践方面也有了一定的成就,2001年至2007年,审计署对“三河三湖”进行了水污染防治情况审查;2009年,我国颁布了《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为我国水环境审计的发展明确方向。
海洋资源审计是水环境审计下具体的一类,现阶段国内外学者对理论的研究还较少,而更多针对是资源环境审计这一大门类。这里列举一部分学者的研究。Ernst(2001)根据环境管理、服务、能源以及生物多样化为水利相关行业建立了四个层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Gray(2010)从环境、社会和可持续方面的角度出发,指出当前环境审计鉴证实践的一些弱项;Boiral(2010)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审计为研究方向,分析和批判了可持续发展绩效的相关理论。国内对于海洋资源环境审计的研究近年来会相对多一些,胡文霞(2018)阐述了海洋资源环境审计的主客体、内容和重点以及标准,搭建了海洋资源环境审计的实施框架;张奇琦等(2020)基于PSR模型对海洋资源审计评价体系进行了探究;彭兰香等(2015)创造性地将PSR与绩效棱柱理论,针对浙江省“五水共治”绩效审计构建了评价体系。
再具体到水资源绩效审计,我国早已有了很多实践,但理论研究也仍然较少,从而也限制了实践的发展。李璐(2012)认为我国水环境审计报告虽然有绩效字眼,但内容上大部分还是财务的合规性问题,还未更进一步在合规性的基础上分析制度政策的合理性、评价环保资金的效益性等等;韩杰等(2018)认为水环境绩效审计是对社会各界给予水环境保护采取的措施通过统一指标体系进行鉴证评价,并给出建议;史金鑫等(2019)指出,审计机关应当在监督财政财务资金收支过程中,考虑环境效益问题,把环境绩效审计当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有力工具。大多数学者的态度表明,资源环境绩效审计将发展为环境审计的主流,并且将更多的关注点从经济发展转移到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上去。
三、理论研究
(一)、相关概念
1.新发展理念
新发展理念指的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是我国“十三五时期”甚至更长一段时期的发展思路,本文研究资源环境方面的审计,所以将更加关注绿色发展。近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增长,代价便是环境的严重破坏。其实不仅是我国,国际上大部分国家都是通过牺牲环境效益来换取经济利益的,201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可持续发展大会就提出要持续关注绿色经济,即相比于以往,各国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应该也关注社会环境效益,对于环境责任不能再是零成本。这几年,我国在治理环境污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和低碳产业也作出了许多努力,获取了一些成就。2017年,习总书记在十九大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并首次奖建设“美丽中国”加入到本世纪中叶的强国目标中去;2018年,党的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所蕴含的内涵,就是要摒弃以往先开发再保护的错误思想,区别于单纯保护生态环境下的发展,而是要将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经济发展有机统一,将资源资产、经济资产与财富有机统一,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2.水资源审计及海洋资源环境审计
我国虽然幅员辽阔,水资源丰富,但相对于十几亿的人口来说,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甚至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为解决水污染严重、水资源匮乏的问题,我国加大了对水利建设、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投资,于是相关水资源的审计也尤为重要。根据世界权威机构WGEA的定义,水资源审计是环境审计的一部分,同样也可以包括财务真实性审计、合规性审计以及绩效审计等方面。海洋资源环境审计又是水资源审计的细分,主要是针对海洋资源开发、海洋资源利用、海洋资源治理和海洋资源收益等内容进行审计。
3.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
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简单来看是资源环境审计和绩效审计的结合,但其中理论联系学术界还未有确切定论。从广义来讲,绩效是指代理人对委托人期望的履行情况,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全部期望组成了绩效的内容,即绩效审计就由真实性审计、合规审计和效益性审计的加总。那么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就是委托人对海洋资源的管理利用方,即涉海相关部门、企业及人员在涉海资金管理利用、相关法规政策制订与执行情况及目标达成和资源使用效率情况进行鉴证评价。从狭义来看,即把真实、合规和效益相独立开来,认为绩效审计是根据审计目标来确定的,把效益性审计单独称为绩效审计,这样情况下,绩效审计的核心就是鉴证、提供目标达成情况及资源利用是否效率的相关信息。具体到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我们可以理解为其就是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真实、合规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评价资金使用时候具有效率,是否同时有益于生态文明和经济发展。
(二)、理论基础
在生态文明的视角下来研究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除了最基础的受托责任理论,学界中认同的理论还有可持续发展论、资源环境价值论、外部性理论。
1.受托责任理论
审计因受托责任产生而产生,在本课题中,受托责任主要是受托管理资源环境的责任。根据我国性质,自然资源理应归全体公民所有,但个体公民是无法对如此丰富的资源进行有效开发利用的,于是各级政府则受托管理这些自然资源,并有义务向委托人说明其行为过程及结果。作为独立的监督者,审计机关应接受这些资源财产所有者的共同代表,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委托,对公共资源的管理者进行监督,这就是自然资源审计的三方关系。将该理论应用于本课题,海洋资源无疑具有公共性、共享性的特点,各级政府及有关企业在利用海洋资源产生经济利益的同时,可能会为了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而过度开发、忽视保护或事违规利用,危害环境的同时也危害了资源所有者——公民的利益,所以审计机关应推进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相关项目建设的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有关资源的战略规划情况,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2.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就是资源要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也不对后代人发展对资源的需要构成危害。建国以来,在我们经济力量不够雄厚的时候,粗放式的发展方式对资源环境造成了难以逆转的破坏,并引起了严重的代际间资源分配的不公平。为弥补以往的过失,我们往往需要花更大的时间和资金成本去修复环境。但其实,可持续发展与经济发展并不矛盾,反而能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因此,政府应该重视可持续发展方向的环境绩效审计。对于海洋资源,虽然海洋幅员辽阔,但我们目前有能力利用的资源只有一部分。另外,水源具有流动性,一定区域的污染很有可能蔓延出去,造成恶性循环。因此,绩效审计应当充分关注各海洋资源管理区域发展的协调性、海洋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等,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长远战略的制订提供有用信息。
3.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原来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概念,可以理解为一个行为主体对其他个体造成的非市场行为,但其实经济学家们并未统一外部性的定义。现在,外部性早已不光光是生产领域或事消费领域中的问题了,而是被赋予了更广阔的空间概念,即代内和代际的外部性,代内的外部性就是要考虑资源是否合理利用和配置,代际的外部性则是要解决我们人类代际之间对资源环境利用行为的影响,这和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基本相似的。海洋资源属于公共资源,且并不具备绝对的排他性,使得经济主体在利用海洋资源产生经济效益的同时并不会自觉得加以保护,对资源的再利用造成阻碍。这种行为是无法自发调节的,必须借助国家审计的监督力量。
4.环境资源价值理论
该理论认为环境中蕴含着资源,有资源就一定有价值。环境资源价值是指环境资源本身具有一定的存在价值,当这种价值表现为总经济价值,则可分为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学界对环境资源价值已有一些评估方法,基于“支付意愿”理论,人们可以通过直接市场评价法、揭示偏好价值评价法等方法对一定区域的环境资源做量化评价,分析这些资源在合理期间内对经济带来的价值,甚至可以把资源的损耗、环境的破坏作为影响因子加以考虑,这就能对绩效审计评价指标的设计提供一些思路。
(三)、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理论框架
1.审计客体
对于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审计客体一定是受托管理海洋资源的相关部门和领导人员,主要包括沿海地区的政府部门,涉及海洋开发和保护的部门如海事局、水务局、渔政等部门,当然,涉海资金流动轨迹上的所有部门和企业也都可以延伸作为审计的对象。
2.审计主体
审计主体通常包括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本文认为政府审计最适合作为海洋资源环境审计的主体,这一结论的得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一方面,海洋资源环境审计中,政府部门本身作为审计客体,从权力等级上来讲,审计主体就应该是上级审计机关或特殊情况下的同级政府审计机关,也只有政府审计有必需的强制力。另一方面,可以考虑海洋资源环境的特点,海洋流域大、影响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广、涉及的资金量庞杂、需要的专业技术难,而民间升级和内部审计的专业领域、人员设施配备可能不足以应对如此庞大的项目,所以依靠政府资源调动、人员培训、资金调配的能力,在合理的成本效益下实施审计工作。
3.审计目标
从宏观上来看,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的目标就是维护海洋资源的利益,保障海洋资源环境安全,并能够促进海洋资源长期可持续利用和发展。若更多从绩效审计鉴证和评价功能去思考,在制定目标时还可以考虑对绩效信息的真实性的鉴证和相关绩效水平的提高。
4.审计内容和重点
根据WGEA在2001年发布的指南,本文将海洋资源环境的绩效审计内容概括为五部分,分别是对政府涉海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审计、对政府针对海洋环境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的审计、对政府其他项目对海洋资源环境造成影响情况的审计、对海洋环境管理监管系统的审计和对计划的海洋资源环境开发利用及保护政策和项目可行性、科学性的评估。针对具体项目的审计重点,可以从“5E”理论出发来考虑。经济性可以是海洋资境治理资金预算是否合理、各项经济资源的利用是否节约;效率性主要考虑成本效益,投入资金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否有不必要的支出;效果性反映目标执行结果,比如有关海洋的资源环境管理政策是否有效执行、环境治理项目是否达到改善环境目标等;公平性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影响,比如说代际公平,资源环境的管理利用和保护能否实现可持续性发展、是否有只开发不保护的现象;环境性反映环境影响,要评估政府涉海项目对海洋生物多样性、水质等情况的影响大小、范围,从而合理开发、有效保护。
四、我国海洋环境资源审计现状分析
(一)、实践情况
下面简单例举2018年的几个审计项目:
浙江省嵊泗县审计局对全县海洋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审计。此次审计重点关注了东部乡镇的贻贝养殖情况,并发现存在养殖海域未批准私自启用、违规扩张养殖海域而阻碍航道等问题,同时发现海洋局与渔业局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法规贯彻落实不到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不完善的问题。后期整改中,该县一是细化了法规,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并与环保、边防等部门联合执法,推进海洋资源和环境的双重保护;二是追回了欠缴的海洋生态补偿金、海域使用金等未收款项,加强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
深圳办在Y省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将审计重点确定为海岸带管理、围填海项目和海水养殖,旨在推动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此次审计发现了违规下放围填海项目管理审批权、优质海岸线资源被占用、无序粗放建设、海水养殖入海排污造成局部污染等众多问题。
山东青岛省围绕海洋资源资产基本情况、海洋职能部门履职情况、海洋资源环境开发利用及修复情况进行了审计工作。此次审计重点落在了胶州湾保护、渔业养殖清理、排污总量控制等的专项资金审查,对涉及污染防治的海洋渔业执法、涉及海岛海域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责任落实,并且利用了卫星遥感技术等创新技术方法。
(二)、实践评价
从审计署官网公布的审计信息来看,近年来,审计机构越来越频繁地对海洋资源环境的利用和保护进行审计或是在临海省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中关注海洋资源利用。我国海洋资源审计的内容和范围也越发丰富,涵盖了海洋资源政策、资金使用、资源开发保护和收益等方面,但是也可以发现,这些审计工作大部分围绕了专项资金使用真实性、合法性和政策执行的合规性,而通过量化绩效评价指标来对工作绩效做评价考察的实践较少。海洋资源,甚至自然资源管理,目的就是要兼顾开发和保护资源,在当期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维护资源环境的可持续性,所以推行绩效审计是趋势,即在合规和财务真实性审计的同时,还要关注资源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五、案例分析
(一)、SZ市的背景概述
SZ是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的示范市,其地理位置优越,共有东西两大港口群,将近260公里的海岸线分隔开。西部港区水深港阔,四通八达,可与国内沿海及世界港口相通;东部港区海面开阔,风平浪静,是华南地区的天然优良港湾。
据统计,2005年,SZ港外贸货物吞吐量首次突破了亿吨大关,同比增长20%。2017年完成货物吞吐量2.41亿吨,集装箱吞吐量约2520万标箱,已经连续五年成为全球第三大集装箱枢纽港。到2018年底,SZ港共开通集装箱班轮航线239条,形成了完善的班轮运输结构。尽管SZ市港口建设水平世界领先,海洋经济总量持续上涨,但其海洋经济发展也面临着生态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生产风险突出等问题。为面向未来,进一步建设绿色港口,国家审计决定对SZ市开展海洋资源保护利用绩效审计,以护卫经济发展。
(二)、审计目标
本次审计是为落实“十八大”提出的“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要求,为实现海洋经济良性发展而开展的海洋资源保护利用绩效审计。直接目标是为了鉴证和提供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各项涉海资金使用效益、海洋环境治理及生产安全风险防护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识别绩效差异,寻找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最终提升海洋资源利用的绩效水平。
(三)、审计内容及范围
本案例审计对象主要为市海洋局、海事局、市财政委、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及市水务局等相关单位。部分审计内容如下:
一是海洋综合管理法规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2012年,市政府将海洋综合管理职能划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从机构上实现了陆海的统一。下一步就是要积极推进海洋管理的立法和制定海洋规划。由于海陆统筹涉及多部门分工与合作,所以需要建立相关的综合管理体系,区分职责、明确责任。另外海洋整体发展规划完善与否也是审计的一方面,从过去偏重对陆地的开发,到现阶段对海洋经济资源利用的重视,需要对本市海域整体利用和规划,对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对海洋资源进行可持续发展利用,使得投入资金达到最优效益。
二是海洋污染的防护与治理情况。本市设立了113个海洋监测站点,形成了全市海域监测站网,定期公开数据、发布公告。本次审计应对这些海洋监测站点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对生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同时,审计组了解到该市海洋污染主要来自陆地,因此对入海口排污情况,及相关责任单位如市环保部门、水务部门、海洋局等在海洋污染情况的监控、防治和管理等方面通力合作情况也要做绩效评价。
三是海上及港口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情况。对于海港,每日货轮来往频繁,针对海面溢油事件的处理能力一般都是审计的重点之一。另外,对其他海上危险化学品泄露的处理能力和相关装备物资的储备情况也是审计需要关注的方面。
(四)、审计结果
第一,海洋资源规划布局缺乏战略性。检查文件发现,该市在2004年制定了《SZ市海洋功能区划》对2005~2010年的海洋资源开发作出了指导,但随着国家战略布局及相关功能区划的标准发生变化,该市《功能区划》未能及时修订,同时也未按《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配套规划。对于SZ市丰富的海洋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具有可持续发展性的长期利用和保护规划,以及中短期功能区划及产业布局,做到在保护中利用海洋资源,在绿色发展的指导下发展海洋经济。但是审计发现实际规划严重不足,以沙滩资源为例,东部海滩约有50余个沙滩,仅个位数合法取得海域使用证,开发海水浴场等旅游产业,其余海滩无人管理或被私自使用,并经常能看到垃圾在未经批准的沙滩上堆砌,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
第二,部分海域污染严重,污染排放严重超标。审计组以海水水质标准为评价依据,发现西部海域海水水质标准超四类海水水质标准1倍以上,远差于东部海域。经过了解,该市海域污染主要来自于陆地,即污水排放。检测结果显示,15个入海排污口中有6个排污口排放超标,这表明海陆共治维护生态环境的目标并没有实现,投入建设的排污管道、污水处理厂、监测站点等设施的使用绩效低下。追责到有关部门,审计组发现环保部门、水务部门、海洋局等相关部门在污染防治方面并没有相互协调合作,从而导致污染防治的海陆脱节,违规现象暗中滋生。
第三,面对突发生产安全问题能力存有缺陷。首先,面对海面溢油的意外情况应对能力不足。SZ港运输等业务发展迅速,常有上万吨级别的邮轮停靠,万一发生溢油事件,溢油扩散出港区外,可能对海洋生态和资源造成难以逆转的伤害。SZ港能够处理的溢油吨数应大于邮轮油舱破损的最大溢油量,才能保证安全,然而根据调查,该市海域油污清除能力仅在50吨左右,远低于标准。另外,SZ港对危险化工物品泄漏的防控抢险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应急设备库的建设也还没有启动。目前海事等部门仅有一些初级的检测防护设备,应急部门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理技术和能力不足,这方面隐藏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六、新发展理念视角下优化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的建议
(一)、健全海洋资源环境审计法律法规
我国还没有一套专门指导水环境审计的准则。政府审计依据《审计法》开展工作,但对水环境审计工作针对性不强,对于水资源的特殊性,应该专门制订一套水环境审计准则为理论指导。我国已有的一些与水资源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如《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都是以治理环境,绿色发展为出发点的,可以作为审计标准应用,但这些法律多是阐述合规性问题,并未提供相对统一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我国应针对水环境绩效审计建立绩效评价指标库,从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三层次综合评价资源利用绩效水平,贯彻新发展理念的绿色发展。
(二)、加强人才培训和审计队伍建设
海洋资源环境审计不同于常规的财务审计,不仅需要审计人员懂得财会和审计知识,还要要求审计组中有如环境工程、化学、水利、地理等跨专业人才。对于现有审计人员,应定期组织培训,更新知识;对于疑难问题,还应当合理利用专家工作。同时,审计机构应该与海事局、环保局、水务局这类相关机构建立联系,共享信息,这样可以大大节约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
(三)、完善审计技术和方法
针对海洋资源环境的审计涉及面广,不仅仅是海域内资源,海岸带、港口,甚至城市内排污管都可能在审计范围内。在自然资源审计中,最常见到的就是遥感技术,通过空间图像与数据信息的结合,可以帮助捕捉审计疑点。另外,根据海洋资源环境审计涉及的数据种类多、变化快等特点,可以将海域开发利用、海岸线开发治理等相关矢量数据进行空间叠加,建立一个动态的信息数据管理监控系统,这样可以全方位的评价资源管理绩效。在海洋污染防治中,还需要进行一系列跟踪审计,并适当评价治理绩效,提出优化意见,提高治污水平。
(四)、以财政财务资金为牵引,同时更加重视绩效评价
资源环境绩效评价是发展趋势,并不是要我们忽视财务审计,对于一个庞大项目,财政资金流转到哪里,相关责任就落到哪里。在海洋资源环境审计中,对于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审查可以帮助审计人员快速发现疑点,有针对性的进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但是,财务审计并不是终点,不能以“配套资金未及时拨付”、“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这样的字眼评价绩效,而是把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作为绩效评价的一个方面,融合进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去综合考虑。比如在评价海洋资源开发环节的绩效水平时,可以考虑资金拨付率;在资源利用环节,可以计算海洋产值增值量占投资的比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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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洋资源法 环境资源法 海洋法
海洋资源法不是指某项海洋法律,而是指由许多有关海洋资源的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有机组成的系统,即指海洋资源法体系。这是广义的海洋资源法概念,本文就是从这个角度对海洋资源法予以研究。关于海洋资源法体系的组成或结构,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本文尝试从海洋资源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层面对其进行阐述,并进一步探讨海洋资源法的重要作用及地位。
一、 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
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海洋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系统。这是从制定法的角度对海洋资源法体系下定义。某个海洋资源法律或法规,可以包含很多不同的海洋资源法律规范;一个海洋资源法律规范也可以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或法规中。
(一) 我国现行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
从现行立法体制或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看,我国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七个层次构成:
1、宪法。宪法主要规定国家在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包括海洋资源)的基本职责(即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政策以及单位和公民在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基本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关海洋资源保护的规定具有指导性、原则性和政策性,它构成我国海洋资源法体系的宪法基础。
2、海洋资源法律。海洋资源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方面的法律。我国目前上没有以直接保护海洋资源为名义的法律,但是很多资源方面的法律都涉及到海洋资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海洋资源行政法规。海洋资源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方面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
4、地方海洋资源法规。地方海洋资源法规,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依法有地方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的地方法规,如《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青岛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等。
5、海洋资源行政规章。海洋资源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其他依法有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方面的行政规章,如《渔业作业避让暂行条例》、《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等。
6、地方海洋资源行政规章。地方海洋资源行政规章,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依法有地方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方面的地方行政规章,如《天津市海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河北省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暂行办法》等。
7、其他海洋资源规范性文件。其他海洋资源规范性文件,是指出上述6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 我国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的不足及其完善
虽然从立法体制来看我国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从宪法到其他规范性文件共分七个层次体系相对完备,但是整个体系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1、海洋资源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缺乏具有较强综合性的海洋资源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至今,是各种海洋法规大发展,并形成国际海洋环境法和国内海洋环境法体系的时期,联合国三次海洋法会议(1958年、1960年和1973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会议(197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1992年)等国际会议的召开对此做出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海洋环境资源法也得到了大发展。但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是不平衡的——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都是占主导地位的,海洋资源法发展相对滞后,其直接原因是为了解决因海洋污染(特别是海洋石油污染)而导致的严重的海洋环境危机。就我国来看,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是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进行比较全面的法律调整的综合性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但我国尚没有制定一部直接以海洋资源为保护对象的法律,更没有综合性的海洋资源保护法律。而综合性海洋资源保护法,是从全局出发,对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的重大问题做出规定的法律,在整个海洋资源法体系中处于必不可少的中心地位。
作为海洋资源法的研究单位和学者,我们应当积极推动我国海洋资源法制建设的进程,在各自研究领域深入研究并针对实际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和法律草案,依据立法程序报送相关职能部门争取尽快颁布各单行海洋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各单行海洋资源法律法规进一步发展的同时,我们应当呼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海洋资源保护进行充分调研、协调海洋资源保护职能部门、整合各单行海洋资源法律法规,尽快制定《海洋资源保护法》,从而完善我国海洋资源法体系。
2、 各单行资源法律将海洋资源“画地为牢”,对海洋资源的保护缺乏系统性、协调性和针对性。海洋资源内容丰富,范围涵盖海底矿产资源、海岸带资源、海洋能源、海水及海水化学资源、海洋生物资源等,但各类海洋资源之间因其海洋属性而具有紧密的关联性。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综合性海洋资源保护法律,海洋资源的保护问题只能由各单行资源法律来完成。我国现行有关海洋资源保护的单行资源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上四部法律都不是直接以海洋资源为保护对象,《渔业法》把淡水渔业和海洋渔业统一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只有少数条文简单涉及养殖水面和渔业生产,并且大部分都是原则性规定;《矿产资源法》第2条、第16条谈到了海洋矿产资源,也都是原则性规定。显然,单行资源法律难以把海洋资源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筹规划和考虑,各资源法律之间也缺乏沟通协调,有关海洋资源保护的规定不够明确而且严重不足,没有得到应有的特别关注。
在《海洋资源保护法》出台之前,我们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积极协调各单行资源法律的关系,充分发挥每一单行资源法律的最大效用以弥补其不足,并建议立法机关制定海洋资源法的协调机制。对于有关海洋资源保护的法律冲突,根据《立法法》寻求有权机关作出法律解释;对于海洋资源保护不够明确的规定,可以根据立法精神作出扩大解释;对于没有涉及到的有关海洋资源保护问题,根据与其最为接近的相关海洋资源法予以解决。
1、 海洋资源法“法出多门”,海洋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存在交叉和空白,有待进一步改进。由于海洋资源的多样性和不同海洋资源本身的特殊属性,不同类型的海洋资源的法律保护往往由相应的政府部门负责,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也就相应地由该部门负责起草或制定。按照这种模式制定并颁行的各类海洋资源法律法规往往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但其缺点在于不能够从宏观上和整体上考虑到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海洋资源的保护问题,各单行海洋资源法之间缺乏协调,毕竟同一海洋空间中存在着丰富的海洋资源而且彼此共同构成了海洋生态环境,比如不能为了开发利用海底矿产资源而牺牲海洋生物资源。同时,我国海洋资源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有待进一步改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等机构都有一定的职权管理相应的海洋资源。由于相关职能部门过多、法条规定过于笼统以及以上法律对各部门之间的分工相对于种类复杂的海洋资源尚不够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部分海洋资源大家都来管而另一些海洋资源往往无人问津的问题。
对此,我们可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各有权机关进行海洋资源法律法规的专项审查:重新规划海洋资源立法体制,规范授权立法,杜绝部门立法的弊端;制定急需的海洋资源法律法规,废除不合时宜的法规;颁布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解决法律交叉与空白。同时,建议国务院重新审视海洋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对涉及海洋资源各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并建立规范和固定的协调机制,而且鉴于各类海洋资源的关联性应当明确海洋资源保护的牵头主管或协调部门。
2、 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内部发展不平衡,对某些海洋资源保护力度不够,存在法律空白。我国海洋资源丰富,但是人们开发利用各种海洋资源的程度不同。海洋渔业作为传统产业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仅仅限于石油资源,还没有对大洋锰结核、海底磷矿等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在海水和海水化学资源发面,海水淡化技术还不够成熟成本较高,海水化学元素提取已经有了技术基础,海盐业已经形成规模;我国海洋能源发展在总体上还处在初级阶段,技术上和国际先进水平还有一定差距;我国港口资源丰富,并有大批优良深水港,基本上得到了较好开发利用,但是突出问题是分布不均匀。与各类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不平衡的情况相类似,我国各类海洋资源法相应地存在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传统海洋资源和已经得到充分开发的海洋资源的立法比较充分健全,在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中有关海洋渔业资源的规定占到了一半以上,海洋石油资源的法律保护也相对完善;而对于一些处于起步阶段的海洋资源开发活动以及尚未开发的海洋资源的法律保护则非常薄弱甚至存在法律空白,比如我国尚未有调整海洋能源开发活动的法律法规。随着科技的进步,我们能够预见不久的将来人类对于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将进入纵深阶段,特别是对现在尚未充分开发的海底矿产资源和海洋能源等海洋资源的研究正在不断深入。
针对目前情况,我们也要未雨绸缪地开始相应的国内法律制度设计并且积极参与国际法制度的设计,跟上海洋资源开发尤其是国际公有海洋资源开发的步伐。法律研究和立法规划都要有一定的超前性,作为研究单位和学者,我们应当始终关注海洋资源法的前沿问题特别是国际海洋资源开发领域的热点问题和法律焦点,并且开展针对性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国内海洋资源法发展;立法部门也应当对海洋资源立法进行长远规划,既要完善当前海洋资源法的空白和不足,还要对尚未完全有效开发的海洋资源的立法进行研究并且紧跟国际海洋资源保护的步伐在国内开展配套法制建设。
3、 海洋资源保护与海洋环境保护相脱节,缺乏整体的“海洋环境资源”观念。从整体上看,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两个概念,不仅各自包含十分丰富的内容和有着不同角度、不同范围的解释,而且相互交叉并被经常混用,很难将两者截然分开。海洋资源概念强调使用价值、可开发利用性,资源是财源;海洋环境的概念强调整体性、生态联系性,环境是基础。而实际上,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的具体内容又都是海洋自然要素和空间。但是,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资源法体制在这方面却有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虽然在第1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了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只是在第3章“海洋生态保护”中对海洋资源保护作了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其余各章均是规定海洋环境的法律保护,还没有采取整体的“海洋环境资源”的观念;在海洋行政管理方面,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的管理更是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在学界,也有人主张环境与资源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具体为环境法和资源法)。
因此,我们必须以整体的“海洋环境资源”观对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进行统筹考虑,建立统一的观念,在海洋资源法研究过程中,与海洋环境的保护研究相结合,探讨海洋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关联性并且积极将两者有机融合 ;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有机协调海洋资源保护与海洋环境保护,合理配置法律资源,实现海洋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和海洋环境保护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二、 海洋资源法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人们经常可以听到这样的断言:21世纪将是海洋的世纪。1989年第45届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敦促世界各国把海洋的开发利用列入国家的发展战略。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指出,海洋是全球生命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保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财富。80年代以来,世界上很多国家开发海洋的活动日益高涨。世界海洋开发总产值已经从1980年的2400亿美元发展到1990年的6700亿美元,1998年达到10000亿美元。 占地球面积70.8%的海洋蕴藏着丰富的资源, 是地球上尚未充分开发利用的最大资源宝库,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对于各国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21世纪的政治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纯”政治,而是以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强大的经济实力紧密结合为基础的政治,也是强烈的权益意识与超前的战略思想相结合的政治。各国为了占领未来国际政治的制高点,无不在千方百计加强综合国力。而维护和发展本国的海洋权益,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以及在21世纪的国际政治舞台上领时代的重要战略决策和形象显现。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海洋事业的兴起,人们开发、利用和消耗海洋资源的规模越来越大,海洋环境污染和资源危机日益严重并日益区域化和全球化,这引起了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的变革,国际海洋环境资源法和国内海洋资源法开始受到关注并快速发展。在海洋资源日渐受到各国重视的同时,作为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海洋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海洋资源法也迅速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并且随着人们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步伐的加速而会进一步发展完善,其重要性在作为“海洋世纪”的21世纪会更加凸现。具体说来,海洋资源法是国家进行海洋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推动我国海洋资源工作发展的强大力量;它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法律武器;它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资源保护的重要调控手段;它是提高公民海洋资源法制观念、促进公民参与海洋资源管理的好教材;它是处理我国与外国的海洋关系、维护我国海洋资源权益的重要工具。
三、海洋资源法在环境资源法体系和海洋法体系中的地位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环境资源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伴随着环境危机的日益严重而发展起来,海洋环境资源法也不例外。海洋资源法和海洋环境法共同构成了海洋环境资源法,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但是,海洋资源法的发展相对落后于海洋环境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是解决严重海洋环境污染的迫切情况所决定的。从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纵观环境资源法学的教材,在“环境污染防止法”一编均单独设有“海洋环境污染防止法”一章,而在“自然资源保护法”一编却找不到“海洋资源保护法”一章,即便是肖乾刚先生和肖国兴先生分别主编的两本《自然资源法》专著中也没有关于海洋资源保护法的专门论述,蔡守秋先生和何卫东先生合著有《当代海洋环境资源法总论》但还是主要侧重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并没有特别关注海洋资源法,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海洋资源法发展的滞后性。目前来看,自然资源法律体系通常分为土地资源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森林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渔业资源保护法,还包括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 而海洋资源则化整为零分别纳入以上各自然资源法律部门予以保护,诸如海洋石油资源归入矿产资源保护法、海洋渔业资源归入渔业资源保护法。
但是,海洋资源内涵丰富,情况复杂,有些海洋资源则很难严格“对号入座”,比如海洋能源和海水化学资源都很难说属于以上哪个分类范围。海洋资源不同于陆地资源而有自己的特性,具体说来:(一)海洋资源的公有性。目前,国家管辖海域内的自然资源通常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公有性的一个方面;海洋资源公有性的另一个方面则体现为国际性,国际水域的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这在国际海洋法中有明确规定。因此,近年来大规模的海洋调查、勘探和开发,经常采取国际合作的形式,甚至通过国际海洋开发组织来进行。(二)海洋资源的生态性和整体性。整个海洋就是一个大的生态系统,尽管海洋资源种类繁多,但各种海洋资源都是以大海为依托,以海水为介质发生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海洋生态环境。海洋资源具有整体性,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例如盲目填海造田会破坏海岸带资源进而影响当地海洋生物资源。(三)海洋资源以海水为介质。海水具有流动性,部分海洋资源也随之流动而使人们很难对其进行明确而有效的占有和划分;海水作为一种介质具有三维的特性,海洋资源分布由此也具有三维特性呈立体状分布于海洋地理范围内,往往可以由不同的部门同时利用,这也使人们建造固定设施非常困难。(四)海洋资源所处环境具有复杂性。海洋中诸自然条件对人类活动的影响比陆地要大,各种生产方式在相当大程度上仍然受到这些环境因素的制约和支配,例如风浪、盐分的腐蚀以及海洋自然灾害等因素是海洋开发不仅艰巨性大、技术和成本要求高,而且风险也高。由于海洋资源本身的复杂性——涉及各种错综复杂的行政关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区域关系和生态关系,在海洋资源法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海洋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也必须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研究海洋物理、海洋化学、海洋生态、海洋地理、海洋管理等学科,根据不同海洋资源的特性采取相应的调整方法——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各种方法以及技术性、宣传教育等各种法律措施,特别是要把整个海洋资源放在海洋生态系统中从整体上进行协调的、系统性、科学技术性的法律调整,兼顾不同种类的海洋资源并且切实保护海洋环境。
鉴于以上海洋资源的特殊属性,海洋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都有别于传统的陆上资源保护法。因而,海洋资源法必须在自然资源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而独立于其他的资源保护法,把海洋资源作为一个整体予以保护而不能割裂开来。尽管海洋资源法发展滞后、自身体系尚有待完善、还没有被学界完全认同,但是海洋资源法作为环境资源法的一个分支法律部门已经客观存在,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通过其特有的方式发挥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海洋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作用,并且随着人们对海洋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法在立法领域和学界都会越发受到重视,在环境资源法体系中的地位会逐渐巩固。
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海洋资源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作为环境资源法的一个分支法律部门,海洋资源法具有环境法的基本属性,同时与其它法律部门也存在联系。海洋资源法以海洋资源为保护对象,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海洋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决定了海洋资源法与海洋法存在着密切联系。
“海洋法,顾名思义,是指在国际上形成的有关海洋的各种法规的总和。换言之,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各国在各种不同海域中从事航行、资源开发、科学研究并对海洋进行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这是国内学者对海洋法的通常认识,也就是说国内学者一般是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海洋法并将其归为国际法的一部分。本文所讲的海洋法,是从制定法的角度着眼,即我国的海洋法律制度,其虽然是国内法但也具有一定的国际性。目前,我国的海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一)领海制度,1958年9月4日我国政府发表了关于领海的声明;(二)海湾、海峡制度,如《老铁山水道航行规定》;(三)港口管理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四)船舶管理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五)水产资源保护及渔业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六)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七)海上交通安全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八)海底石油资源开发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但是,以上概括未必全面,随着海洋法的发展新的法律制度也会应运而生。
显然,从制定法的角度划分,我国海洋法律制度包括海洋资源法,即海洋资源法也是海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换言之,我国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和海洋法律制度存在交叉,也就是海洋环境法和海洋资源法,这是由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本身的海洋属性决定的。但是,从学科划分的角度来看,海洋法往往被置于国际法之下,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予以研究,侧重于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的权益,对海洋资源的法律保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进行独立研究;海洋资源法也就被纳入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在自然资源法框架内开展研究。有学者主张,重新整合海洋法,把有关海洋政治、海洋经济、海洋环境资源、海洋区域、海洋军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统一纳入到海洋法领域,使其发展成为法学二级学科。按照这种说法,不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学科层面,海洋资源法都可以认为是环境资源法和海洋法的交叉。对此,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学界的考证。就目前情况而言,一方面,海洋资源具有明显的生态属性,海洋资源法具有环境资源法所特有的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等基本属性 ;另一方面,海洋法现阶段的重心仍在于各种海洋区域法律地位及国家权益。因而,我们主张,在制度体系划分上,海洋资源法更应当以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为依托,从环境资源法的视角来审视海洋资源法,同时也要与海洋法律制度保持沟通和交流。但是,不管体系上如何划分,海洋资源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分支部门,首先应该给予其充分的发展空间,在发展的过程中进行完善并积极保持同各个法律部门的联系, 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挥到最大化,迎接21世纪人们开发海洋的热潮。
参考文献:
《海洋资源开发与管理》 陈学雷 编著 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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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概述》 杨国华 胡雪 编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规汇编》 海洋出版社2001年版
《当代海洋环境资源法》 蔡守秋 何卫东 著 煤炭工业出版社2001版
《环境法学》金瑞林 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版
《环境资源法》吕忠梅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环境资源法教程》蔡守秋 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环境资源法学》蔡守秋 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版
《自然资源法》肖乾刚 主编 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国际海洋科技的发展动向
目前初露端倪的“新一轮蓝色圈地、新一轮资源开发、新一轮海洋探索”,在“十二五”期间会愈演愈烈,而且高精度、深层次的海洋调查勘探支撑蓝色圈地,引领资源开发。根据新世纪10年的发展积淀分析,未来5年海洋科技将围绕着如下几个全球性的重大命题在世界沿海大国掀起新一轮科技竞争。
“蓝色圈地”成为科技竞争热点
进入新世纪,新一轮“蓝色圈地”在世界舞台上愈演愈烈,“十二五”期间有可能会掀起一个小高潮。首先是海洋大国抢占国际公共海底。俄罗斯在4500多米深的北冰洋海底率先插上一面钛合金国旗,暗示该区域归俄罗斯所有,各发达国家纷纷效尤,引发了新一轮国际公共海底的争夺战。如果说过去的5年还处于准备窥视阶段的话,未来5年可能会付诸实施。二是抢占“外大陆架”海洋国土。澳大利亚率先获得了250万平方公里的外大陆架,引发世界各国争相申报,争相宣称自己拥有宽广的外大陆架,导致了一系列难以调和的海域之争。三是海域划界矛盾重重。过去可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海域,因为国际上的蓝色圈地而使海域划界变成“白热化”的竞争,甚至有可能使“睦邻友好”演变成“拔刀相向”。蓝色圈地说到底是一种国防实力的竞争、科研水平的竞争、保障技术的竞争、调查手段的竞争。
深海探测成为海洋调点
广袤的海洋,平均水深接近4000米,推想可知,深度4000米左右的“深海洋盆”占据了绝大多数海洋面积。而这些深海洋盆的绝大多数又是国际公共海底。美国、加拿大率先推出深海探测体系(001)计划,在面积近5万平方公里、深度4000米左右的深海洋底布设_个庞大的、网络化的、实时的、连续的、多学科的海底观测系统。沿海发达国家积极回应,纷纷围绕各自的深海目标,建立各具特色的深海观测系统,目的是通过海底装备的先进性来显示科学数据的先进性,表明科学认识的超前性。同时通过深海资料的占有和积累显示海洋强国的作用和地位,以期在未来战略资源划分上取得优先权。
战略性资源开发成为海洋科技亮点
国际公共海底蕴藏着储量巨大的、全人类共有的未来战略性资源。譬如深海油气藏、海底可燃冰、热液硫化物矿床、大洋多金属矿产、深海生物基因资源,相对于捉襟见肘的陆地资源,特别是油气、煤炭等化石燃料资源来说,相对于目前人类的年消耗量来说,可以说是储量丰富、增速极快。对其调查勘探、先期开发是当前海洋科技发展的动力和竞争热点,谁科技实力雄厚,谁率先勘探开发,谁就率先取得了掠夺全人类未来战略性资源的钥匙。
全球气候变化成为海洋科学研究热点
地球系统科学的新概念、新理论,成为“十二五”海洋研究的重要方面。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岩石圈的相互作用,“海气相互作用”以及“海地相互作用”等重要机理研究使人们在一个地球综合系统的新视野内重新认识海洋,最终落脚在全球环境变化上。
海洋生态系统研究迅速发展
未来5年,从分类学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到海洋极端环境的生态系统;从分子水平的海洋生物技术到生态系统水平的海水养殖;从海洋生物资源修复技术到海洋生态灾害防治,在一个大生态系统的框架下成为一个既古老又崭新的重要的海洋科学研究领域。关于生态系统的研究将跳出单纯的海洋生物学范畴,形成一个包括环境、地质、化学、水动力在内的大的综合科学系统。
蓝色经济成为沿海各国的重要目标
依靠海洋科技进步和创新来引领支撑海洋经济发展变成了沿海国家的发展主脉络。海岸经济逐渐向海床经济延伸,沿海经济逐渐向涉海经济发展。以基础性、公益性为主的海洋调查研究逐渐转为面向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研发。
我国海洋科技的发展趋势
我国的海洋科技事业在未来5年内一定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不凡的业绩。概括起来,发展的焦点集中在提高“五大能力”。
控制能力如何保证和提高我国海洋国防安全的控制能力,国家海洋权益的保障能力,对中国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认知能力人类虽然经历了几百年的探海历程,有了海量的知识积淀和数据积累,但对茫茫海洋来说,人们的认识还很肤浅,甚至还很陌生。探索海洋、认识深海、了解深海,特别是探索远离大陆的深海洋盆依然是我国海洋调查研究的重要方向。
开发能力相对于人炸和陆地资源匮乏来说,海量的海洋资源可谓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但必须取之有道、用之有序,这就是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的大问题。
关键词:海洋循环经济;人海关系;可持续发展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中国作为海洋大国坚定不移地确定了实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以专章篇幅推出了关于海洋开发的战略安排,并且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摆在突出位置。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与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实施符合我国国情的海洋开发战略部署,其中最主要、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依据循环经济原则,发展海洋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促进人海关系和谐。
一 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构建和谐人海关系的内在联系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地处太平洋西岸,海岸线长达18000多公里,接近陆地领土面积的三分之一,海洋生物2万多种,海洋石油资源量约240亿吨,天然气资源量14万亿立方米,滨海砂矿资源储量31亿吨[1 ]。应当指出,海洋所蕴藏的巨大潜在资源和能力将为21世纪中国的和平崛起、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21世纪,海洋将成为解决我国资源、人口、环境问题的主要出路。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发展海洋循环经济和构建和谐人海关系的内在联系,已经成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
1.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是构建和谐人海关系的前提基础
毋庸质疑,发展是以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为宗旨。发展海洋循环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构建和谐人海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海洋循环经济是在可持续意义下强调发展,不超越生态环境系统的更新能力,实现海洋生态的良性循环。其实质是一种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经济发展模式,把发展经济看作是一个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进化过程。其过程是一个“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通过延长产业链,在系统内进行“废弃物”全面回收、再生资源化、循环利用。循环经济的目标不是高能耗、高产出、污染严重的物质文明,而是高效率、高科技、低消耗、低污染、整体协调、循环再生、健康持续的生态文明。因此,海洋生态的可持续性、高效性、和谐性和自我调节是海洋经济发展所依赖的环境系统,是新时代人海关系和谐的前提因素。发展海洋经济就是要实现一条从对立型、征服型、污染型、掠夺型、破坏型、向和睦型、协调型、恢复型、建设型、闭合型演变的人海和谐生态轨迹,实现从只追求经济利益的一维繁荣走向社会、经济、生态、健康、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多维立体繁荣[2]。
2.构建和谐人海关系是发展海洋循环经济的最终目标
人海关系即人类与海洋之间的关系,是人地关系的一种类型,其主要反映在人类对海洋的依赖性和人类的能动性两方面。纵观漫长的历史过程,人类很早就开始了“兴鱼盐之利,通舟楫之便”的依海式生活,海洋也为人类带来了更多的财富和恩泽。然而,20世纪开发海洋的热潮,使得我国近海区域的一些海洋资源开发过度,环境遭到破坏,物种锐减,海洋污染逐年加重,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影响海域的综合开发效益,难以持续利用。所以,在新时代提出了在可持续发展观念下的新型人海关系的概念,其实是一种互利互惠,共生共长的关系,人要尊重海洋,尊重自然,这样才能与自然和谐相处,人类才能永续发展[3]。一方面,人类要向海洋索取更多的资源,供人类发展利用,另一方面,人类要积极地良化海洋环境,让海洋的生产力不断的提高,以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需要。因此,构建和谐人海关系既是发展海洋循环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前提与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其最终目标,二者互相作用,不可分割。
二.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构建和谐人海关系的思路设想
必须看到,当前世界经济中心正向太平洋转移,而太平洋西岸更是世界经济中增长速度最快的区域。为了迎接海洋世纪的到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顺应历史潮流,体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走可持续发展的国民经济体系建设道路,以人为本,以海为源,发展海洋循环经济,促进人海关系和谐。
1.加强海洋资源调查、勘探,充分掌握海洋资源情况
人海关系和谐,发展海洋循环经济,首先应该着眼于开发利用新的海洋技术,加大勘测力度,发现更多资源,弥补陆地能源不足,缓解需求增长的压力造成的环境、生态破坏。除此之外,还要反对海洋资源的掠夺式开发,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生物种类的多样性,走出一条以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为基础、海洋经济的可持续性为中心、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为目的的发展道路。其次,应该明确未来海洋发展战略,坚持生态目标与经济目标的统一,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的统一,重视海洋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良性循环、海洋资源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走出 “先污染、后治理”的恶性怪圈,实现科学开发与永续利用的有机结合[4]。
2.根据国家宏观政策指导,部署有特色的海洋开发战略
从宏观层次看,必须明确发展海洋经济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使海洋经济真正成为促进人类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以及环境质量提高的物质手段,由以海论海的狭窄圈子向海陆一体化发展的思路转变;由粗放型无序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向集约化综合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转变;由传统海洋产业向新兴海洋产业转变;由无偿使用海域、掠夺性开发海洋资源向海域有偿使用、可持续发展的海洋利用开发转变,以人为本,把海洋开发作为全局性的战略任务进行综合部署,促进海洋生产力方式的优化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可以肯定,中国要提出以海洋资源为开发对象,以制度体制创新(如海洋资源产权制度、海洋投资机制、海洋法律制度、海洋教育科研体制、海洋管理体制等)为重点的海洋开发战略是至关重要的。
3.依托循环经济基本原则,促进和谐人海关系形成
走可持续发展的海洋之路,要求我们依托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和基本原则,形成和谐的人海关系。主要表现在:1.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基础,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变废为宝,将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与资源紧缺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2.以人的健康安全为前提,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全面协调发展为目标,从根本上解决自然、社会、经济和生态系统之间的矛盾。3. 遵循 “减量化、资源化、再循环” 的重要原则。最大可能地延长产品——废弃物的转化,有效延长产品的服务周期和强度,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环境同化能力,实现资源节约最大化和污染排放最小化[5]。4.正确处理海洋开发与陆地开发的关系。加强海陆之间的联系和相互支援,发展既要以陆地为后方,又要积极地为陆地服务,相互依托,相互促进,海陆并举,加快人海关系和谐步伐。
三.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构建和谐人海关系的支撑体系
2006年作为国家实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开局之年,推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新举措,要抓住这一重要的历史机遇,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时代步伐,构置发展海洋循环经济的支撑体系,努力人海关系和谐发展的局面,尤其是在海洋经济开发的进程中着手建立保护为前提的支撑体系、以法律为保障的支撑体系、以市场为导向的支撑体系、以科技为动力的支撑体系。
1.建立以保护为前提的支撑体系
吸取世界工业化和城市化“先污染,后治理”的深重教训,在海洋经济开发中必须建立以保护为前提的支撑体系,下功夫综合治理重点海域的环境,努力恢复近海海洋生态功能,保护红树林、海滨湿地和珊瑚礁等海洋、海岸带生态系统,加强海岛保护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积极完善海洋功能区划,规范海域使用秩序,严格限制和制止开采海砂、围海造地的急功近利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勘探和开发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国际海底资源[6]。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
2.建立以法律为保障的支撑体系
对于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来说,建立法律支撑体系十分重要,有利于为全国海洋经济大发展创造公正、公平、公开的社会环境。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加快循环经济立法进程,形成配套的法律体系,建立监督有效、执法有力的海洋管理队伍,明确消费者、企业、各级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把生态环境作为资源纳入政府的公共管理范畴之内。以此推动海洋综合管理体系的形成和海洋法规的不断完善,逐步使海洋开发得到合理、有序、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3.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支撑体系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推进海洋经济开发必须建立起以内需为基点、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主线的产业结构,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各种操作机制和交易规则,站在时代的高度重视海洋事业,按照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标准统筹经济、资源、环境三者的协调发展,把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利益调节结合起来,遵循“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开发开放价值取向,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速度与效益统一”的基本原则,实现人海关系的和谐发展。
4.建立以科技为动力的支撑体系
先进的科学技术是循环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必须建立符合国情的循环经济技术支撑体系。循环经济技术体系的发展重点是环境友好技术或环境无害化技术,具体由五类构成:替代技术、减量技术、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系统化技术。所以,要加强战略性的海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以新的理论和新的方法来延长海洋经济的产业链,完善和实施“科技兴海”计划,落实人才强国和科技兴海战略,鼓励海洋科技的源头创新,努力探索出一条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并且使涉海人力资源优势能够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人海和谐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n].国务院公报,2003-18;
[2]杨玉民. 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02;
[3]刘容子.如何认识新形势下的海洋经济?[n].中国海洋报,2005-1-7;
[4]管华诗,王曙光.海洋管理概论[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蓝色粮仓”;海洋渔业;蓝色经济;福建省
[DOI]10.13939/ki.zgsc.2016.36.023
1 前 言随着我国环境、人口以及资源等问题的日趋严峻,人类的生产范围不断拓展,海洋进入人们的视野。对海洋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推进“蓝色粮仓”建设,能够为国家粮食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良好的方法。民以食为天,将粮食生产空间从陆地拓展到海洋,统筹海陆,可以强有力地支撑起我国粮食供应的保障体系。进而为国民提供更充足的食物供给和丰富的食品选择,优化膳食结构。海产品极具营养价值,其是国民摄入的动物蛋白质的重要来源之一。
作为海洋大省的福建,在积极实施蓝色经济战略时,并未针对海产品的“蓝色粮仓”进行更为详细具体的建设。作为蓝色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福建省实施“蓝色粮仓”战略无疑将会进一步加快蓝色经济的发展,使福建省海洋生物资源得以有效利用进而达到海洋强省的战略目标。
就目前研究现状来看,对于“蓝色粮仓”的定义较少。在国内研究中早前有学者对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探讨,并利用一定方法建立了相应的评价体系(吴隆杰,2006;陈作志,2010)。[1-2]后针对自然资源无法完全满足捕捞需求,提出包括了增殖放流和建设海洋牧场的人工养殖以保证其可持续利用(陈力群,2006;张秀梅,2009)。[3-4]张洪智、张静(2005),认为海洋产业的结构对国家的海洋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对我国海洋产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关优化的目标、原则和措施。[5]卢昆、周娟枝(2012)对“蓝色粮仓”进行了概念阐述,并利用有效库存模型阐述了未来“蓝色粮仓”的演化要依赖养殖业。[6]还有学者就“蓝色粮仓”对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起着重要作用进行阐述,认为其应该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7-8](陈新洲,2009;韩立民,2015)。
2 “蓝色粮仓”概述
“蓝色粮仓”是依托海洋,通过现代化的技术和设施设备充分挖掘其丰富的生物资源,建立以海洋为基础的食物生产系统。相对于陆地粮仓,“蓝色粮仓”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是更为脆弱的生态系统,除了海洋自身气流、潮流等的因素外,人类排放的废料废水等也都会对海洋产生影响,甚至造成污染。其次是“蓝色粮仓”生产的产品种类多样化,参与其中的产业结构也是十分丰富的。从种苗业、养殖业、捕捞业再到加工业可谓涵盖极广,同时还有相关的冷链物流业和贸易业做支持。涉及鱼类、虾类、蟹类、藻类、贝类等品种。包括沿岸滩涂作业、近海作业和远海作业。最后是“蓝色粮仓”难以把握有效库存。由于资源、技术以及环境等的影响导致“蓝色粮仓”总库存的不确定。海洋生物资源存在着生长周期且具有流动性,进而导致难以准确把握总量。
3 福建省发展“蓝色粮仓”的优势
3.1 福建省“蓝色粮仓”的基础条件
作为海洋大省的福建,是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去发展“蓝色粮仓”战略的。福建省海岸线长达3751.5千米,居全国第二位。海域面积为13.6万平方千米,是全国最大的省份。水深200米以内的海洋渔场面积为12.51万平方千米。拥有200多种近海生物种类,其中鱼类752种,有极佳的区位和资源优势。在渔业上,福建省不断提升其经济实力,使其成为渔业大省。
3.2 政策环境
早在2012年国务院就批准了《福建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发展规划》,支持福建省进行海洋经济发展。福建省随之建立了包括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内的福建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在“十三五”期间,提出推动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提出水产品出口额力争突破万亿元的发展目标。福建省对于蓝色经济的发展是很重视的,为此也提供了一系列支持。而“蓝色粮仓”作为蓝色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福建省发展“蓝色粮仓”能够进一步达到海洋经济强省的目标。
3.3 福建省当前发展状况
根据《福建海洋经济发展报告》,在“十二五”期间,福建省海洋产业竞争力增强。在2014年,全省远洋渔业产量26.5万吨、产值33.8亿元,均居全国第二位。同时,企业自有渔船平均拥有量居全国首位。
从下表中可看出2014年海水产品较2013年增长了5.6%,较2010年增长了17.6%。而海水养殖面积较2013年增长4.5%,滩涂养殖面积较2013年增长1.6%。总体上,福建省海产品产业逐年以较为稳定的速率在增长。目前,福建省的鲍鱼、海带、花蛤、大黄鱼等产量居全国第一。2013年,全省鲍鱼养殖面积4750公顷,产量8.8万吨,连江县获得“鲍鱼之乡”的荣誉称号。福建拥有国家级“三都澳”大黄鱼原种场地,也是大黄鱼的原产地。2013年,福建省大黄鱼产量达9.2万吨,占我国总量的87.8%。福建省还建立了包括东山园区、宏峰台园区、连江园区等十多个现代渔业产业园区。如东山经济开发区水产品加工园是国家级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重点支撑产业园区,园区内拥有一批国家级及省级的龙头企业。
4 福建省建设“蓝色粮仓”的问题与对策
4.1 福建省发展“蓝色粮仓”的意义
福建省是一个多山省份,山地丘陵占了九成,而海域面积大于路域面积。发展“蓝色粮仓”能够有效缓解福建省粮食种植面积短缺、土地紧张问题,同时还能有效保障粮食安全。陆地食物生产对环境的压力也将进一步得到缓解。随着居民食物消费中海产品比重的提高,陆地动物蛋白质的消费将有所下降,这意味着饲料、土地、水资源等的消耗也将减小。发展“蓝色粮仓”,不仅解决了对内的消费需求,还可以对外出口创汇,提升福建省的经济综合实力。
4.2 福建省海产品产业目前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说,福建省的海产品产业一直不断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普遍企业工艺技术含量低,设施设备落后。产品附加值低,品质不高但生产成本高,同时质量卫生意识也需提高。海产品深加工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福建省的渔业离现代渔业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产业结构亟须调整升级,特别是远洋渔业发展受限。
同时,面临着严峻的生态形势。对海产品的捕捞超过生物的修复能力。由于沿海经济及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部分海域受到污水、废水等的污染。滩涂湿地面积受围海、填海等的影响正在减少,进而影响了海洋环境。
另外,物流成本较高进一步增加了海产品的成本。冷链物流业作为服务业支持着“蓝色粮仓”的建设,对保障食品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海产品容易腐烂、不易保存等特殊性,对冷链物流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目前福建省冷链物流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统一的标准、技术有限设备落后、规模小。不仅是福建省,中国冷链物流水平总体而言都是这种情况,且水平远低于欧美国家。
我国与欧美水产品冷链物流水平对比
资料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
我国水产品冷链物流水平远低于欧美国家,如水产品冷藏流通率在我国仅达到23%,还不到1/4,而欧美国家达到95%,约是我国的4倍。但是,流通损腐率我国却达到15%,是欧美国家的3倍。另外,在2014年我国冷链物流需求量高达10488万吨,但是冷链物流覆盖率却只有20%~30%,相比欧美发达国家90%的覆盖率差距相当大。
4.3 福建省建设“蓝色粮仓”的建议
4.3.1 坚持统筹近海远海综合发展,加大力度发展远洋渔业
福建省建设“蓝色粮仓”要以《福建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发展规划》以及“十三五”规划为指导思想。将“蓝色粮仓”战略融入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在改善近海传统渔业的生产方式,优化设施设备的配置,提高自动化管理,努力向现代化方向发展。当前传统的近海渔业资源面临衰退困境,而发展远洋渔业能够充分开发利用资源,扩大范围,调整福建省当前渔业结构。另外,可以提升海产品的保障能力。当然这也要依靠政府的支持,因此政府应加大力度进行扶持。还可以与其他国家开展更多新合作。
4.3.2 大力发展科技,注重生态发展
在生产的同时,要积极进行科技探索。不仅仅局限在开发饵料、培育苗种、预防病害等;还应完善配套设施,以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捕捞、检测等;在管理上,可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推广已经取得良好效果的技术等。当然,在注重生产的同时不能忽略生态环境的保护。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是极其不明智的。严格遵守有关政策规定,避免过度收割捕捞,加大对环境的保护。
4.3.3 借鉴国内外经验,完善产业政策
目前我国进行“蓝色粮仓”建设的有山东省,对此可以参考山东省的发展经验,针对福建省的实地情况进行具体项目开展实施。发达国家均较重视海洋经济的研究与建设,因此还可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以及经验。当然政府在这方面可多加引导,并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等加以扶持。要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加强海产品的监督机制,提升质量安全。再者要鼓励发展海产品精深加工,提高第三产业比例,优化产业结构。
4.3.4 加大海产品冷链物流建设,提高物流服务水平
冷链物流业支持了海产品的有效运输与仓储。冷链物流业的发展可以保障海产品得到更好的保存并延长保存时间,并减少损腐。海产品的冷链涉及运输、仓储等环节。加大对有冷冻能力的运输船队和冷库的建设能提高生产效率。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要开展冷链标准化,这是意味着国家已经意识到了冷链物流对于生产的重要性。福建省应积极响应,支持冷链物流发展,进而促进“蓝色粮仓”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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