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8 16:58:34

【关键字】:历史遗迹;蔚州古城;景观格局;建筑
【引言】:信息、交通、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促成了全球经济文化方面的世界性日益增强,“既是人类一大进步,又起了某种微妙的破坏作用,它不仅破坏了传统的文化,而且正对创造了过去伟大文明的文化资源起着销蚀作用。”保护历史遗迹势在必行。历史文化名城,代表着一方辉煌灿烂的历史文化历史遗迹的保护与发展是文化与经济的有机结合,是历史脉络的世代延续。
1、古城概况
蔚县古称“蔚州”又称萝川,曾为“燕云十六州”之一,位于河北省西北部,东临京津,南接保定,西倚大同,北枕张家口,现在所说的蔚州古城具体是指蔚县县城老城区,是河北省的历史文化名城。
2、蔚州古城资源与价值分析
蔚州古城是河北省的历史文化名城,占据着重要的地理位置,它蕴含着大量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丰富的内涵。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已然成为一种可以被持续利用的资源,既体现了城市的形象,促进城市经济、文化发展,也符合现代人的精神需求,因此成为了城市现代化建设需要重点考虑和规划的部分。蔚州古城的历史文化资源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2.1物质文化资源
蔚州从代王城发展到今天的蔚州古城,已经有1400多年的历史, 北面是地位最高的玉皇阁,现存的城墙只有西、北两段,总长约2200米,城楼也只剩下了南边的万山楼和北边的玉皇阁两座,蔚州城内的历史遗迹除了玉皇阁、南安寺塔、万山楼之外还有众多的庙宇楼阁以及民居建筑,光绪版的蔚州城池图庙宇共15座;民国时期的《蔚州城街巷形势详图》中庙宇楼阁增加了很多,共计35座。
2.2非物质文化资源
蔚州古城不仅物质文化丰富多彩,几千年的历史文化更是造就了蔚县深厚的文化底蕴,流传下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丰富的民间文化、工艺、小吃印证了蔚州古城的历史沉淀。
3、蔚州古城的传承与保护
3.1历史遗迹传承与保护的内容
历史遗迹的传承与保护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历史遗迹主体的保护,第二历史遗迹周边环境的保护。目前为止对于历史遗迹的保护研究还是仅仅局限于历史遗址主体的保护,对于其周边环境的保护相对滞后。19世纪颁布的《威尼斯》以及2005年颁布的《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保护的西安宣言》都强调了遗迹环境对遗迹对象保护的重要性及保护遗迹环境的重大意义。
3.2历史遗迹传承与保护的原则
3.2.1整体性原则
历史遗迹保护与传承的整体性包括历史遗迹本身、其周边一定的空间范围以及历史遗迹所存在的城市。历史遗迹的构建一定从宏观角度出发,对于空间场所的限定一般以遗迹周边形成院落或有一定次序性的程序,其限定的空间对于历史遗迹带给人的直观感受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历史遗迹最重要的宏观性就是空间层面的宏观性。同时,在历史遗迹的传承与保护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处理好社会、经济、文化与历史遗迹之间的关系,同时将这些要素进行整合以促进历史遗迹的发展。
历史遗迹的传承与保护面临错综复杂的问题,我们必须以宏观的眼光来处理历史遗迹与这些问题的矛盾,宏观的调控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此才能将历史遗迹的传统魅力在现代社会绽放光彩。
3.2.2客观性原则
历史客观存在即原始的、非复制的,即历史遗迹的原真性,“关于原真性的奈良会议”是国际上专家针对文化遗产原真性的研究,并对其进行了扩充。历史遗迹的鞒杏氡;ね样要遵循这一原则。
蔚州古城传承与保护的客观性包括传统景观文化的客观性、景观材料的客观性、本土文化的客观性。历史遗迹的传承与保护不仅仅是历史遗迹本身而言,它是建立在本土的风俗文化、精神信仰之中的,它是这种地域传统文化以及精神寄托的载体,因此历史遗迹的传承与保护需要有其自身的文化色彩。
3.2.3文化传承性原则
历史遗迹环境景观分为原生环境未被破坏和被破坏两种类型,历史遗迹极其周围环境会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的积累时代信息,保存完好的历史遗迹经过时间的变迁会积累大量的历史信息,我们在进行历史遗迹传承与保护过程当中应该对这些历史信息采取尊重保护的态度,并且对原始信息以及后来人工的手段加以区分,从而使得后人可以明确历史遗迹所表达的历史信息,解读历史遗迹的精神与历史文化,从而来重现历史遗迹景观环境,使现代人通过景观环境来解读历史遗迹的内涵。
3.2.4艺术审美原则
艺术审美原则是指利用有限的资源创造无限的情感意境的原则。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包含艺术的方方面面,无论是哪种形式,都十分注重美学的研究,美学是涵盖了人们内心关于美的认知与意境的表达,时间、地点、场景、心境等任何一种因素发生变化都会引起美的表达的变化,美具有一种无限的力量,因此,在历史遗迹传承与保护的过程中要特别重视艺术性原则。
3.3历史遗迹传承与保护的建议
蔚州古城历史遗留了大量的历史遗迹,因此如何发展复兴历史遗迹是当代蔚州的主要问题,蔚州城内散落的各个古迹如何将它们联系起来打造成为一个整体的文化生态网格是蔚州历史文化名城构建的唯一出路,目前蔚州古城采取的“有机保护”、“一城、两山、三堡、四区、五朵金花、六大服务体系”针对蔚州古城自身问题,站在整个古城的角度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历史遗迹的一体式发展,相互促进、相互依托。
4、结语
蔚州古城的保护与发展是文化与经济的有机结合,做好这项工作需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文化资源的利用切忌目光短浅,只顾眼前有限的经济利益,而忽略了长远的根本利益和影响,或者盲目无限地开发和利用。
只有认真保护不可再生的民族资源,合理消费,把损耗降到最低限度,历史的脉络方能世代延续。只有在强调物质环境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同时,在精神品质上追寻地域文化的历史沉淀,才能真正实现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鄂西传统民居聚落影响因素分析[D].华中农业大学.2008
新形势 新主题
本届大会针对当前世界尤其是亚洲城市高速发展的新形势,确定了“背景环境中的古迹遗址――不断变化的城镇景观中的文化遗产保护”的研讨主题。在10月17日~21日为期5天的会议中,有2天半的时间召开研讨会。来自86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古迹保护专家、学者,通过分组发言和主题讨论,探讨了古迹遗址周边环境的定义,发现有形和无形文化及自然特质的意义,探讨了古迹遗址环境的脆弱性,认清存在威胁并界定适当的应对方法,探讨了不断发展的周边环境中的城乡景观,提出了动态变化管理,并探讨了文化线路,认识线性古迹遗址周边环境面临的挑战。大会通过了有关当前问题、组织机构和理论原则三方面的39个决议文件。
新一届ICOMOS领导人产生
选举出新一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主要领导人是10月21日大会闭幕式的重头戏。经过5个多小时的选举,上一届主席米歇尔・佩赛特成功连任主席;中国竞选副主席的中国国家文物局巡视员、世界遗产处处长郭旃在第―轮选举中同美国人古斯塔沃・阿罗兹同时高票当选副主席,郭旃也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40年历史上产生的第一位中国籍副主席。在此后的第二、三轮选举中,澳大利亚人克里斯托・巴克利、匈牙利人塔马斯・费杰迪、阿根廷人卡罗斯・贝尔努也当选副主席;加拿大迪奴・本巴鲁当选为秘书长;以色列乔拉・索拉当选为司库;另有12位竞选者当选为执委会委员,会议同时确定2008年第16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加拿大魁北克举行。
《西安宣言》创造历史
本届大会最主要的成果就是通过了《西安宣言》,千年古都西安,也因这次盛会创造《西安宣言》而载入人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史册。
《西安宣言》共分6部分,即“《导言》”;“承认周边环境对古迹遗址重要性和独特性的贡献”;“理解、记录、展陈不同条件下的周边环境”;“通过规划手段和实践来保护和管理周边环境”,“监控和管理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的变化”;“与当地、跨学科领域和国际社会进行合作,增强保护和管理周边环境的意识”。
《西安宣言》第一次系统地确定了古迹遗址周边环境的含义,强调了不同古迹遗址和历史区域的重要性和独特性,在于它们在社会、精神、历史、艺术、审美、自然、科学等层面或其他文化层面的存在价值,也在于它们与物质的、视觉的、精神的以及其他文化层面的背景环境之间所产生的主要联系。
《西安宣言》指出对周边环境的充分理解需要多方面学科的知识和利用各种不同的信息资源。可持续地管理周边环境,需要前后一致地,持续性地运用有效的法律和规划手段、政策、战略和实践。通过规划以有效的控制外界急剧或累积的变化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对古迹遗址周边环境的变化进行有效的监控。
《西安宣言》还指出同当地和相关社区的大力合作与沟通,是周边环境保护和管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主要组成部分。要鼓励进行专业培训、展陈、社区教育和公众意识培养,以此支持各种合作和知识的分享,促进保护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民间;组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启示
中图分类号:K1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2)02-0123-04
一、民间组织的概念与分类
国际上关于民间组织概念的界定是一个尚未完全解决的复杂的问题。由于历史背景和语言习惯不同,这类组织在国际上有着多种称谓,如“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组织”、“志愿组织”、“慈善组织”、“免税组织”、“草根组织”等等。虽然这些组织在称谓上存在差异,但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教授通过研究,认为它们都具有以下五个被广泛接受与认可的特征,即:组织性、非政府性(指不是政府或其附属机构)、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在国内,民间组织概念的演变总体上经历了“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组织”的过程。虽然不同时期称谓不同,但所指的都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向社会提供专门领域公共服务的法人实体,是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社会性三大属性组织的总称。国内学术界的研究者们从法律、资金来源、运作模式、组织的特征等方面对民间组织进行了多重定义,但从组织特征方面阐述的定义更具有包容性,便于国际间的研究与交流。因此,在对民间组织进行定义时基本以这种方式为主。基于这种定义方式和本文研究的需要,笔者认为可将民间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种类型,它们均具有组织性、非营利性、志愿性、自治性以及非政府性的特征。
二、国外民间组织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国外民间组织依照功能不同,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的作用也各有差异,有的负责保护,有的负责评估,有的负责规划,有的负责学术研究,等等。具体来说,它们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表现为:
1 催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国外民间组织往往以呼吁、提议、请愿、游说甚至直接参与等多种方式催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如在美国,1961年《国家公园系统组织法》是在约翰·缪尔和其所在的环保组织塞拉俱乐部的推动下产生的。这部法律的颁布直接推动了国家公园司的设立,从而为国家公园、史迹、战场遗址、自然景观和国家保留区的保护奠定了组织基础。它的诞生对美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不但扩大了传统意义上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而且这些遗产的周边景观也得到了整体保护。1935年颁布的《历史遗址与古迹法》是在市民组织——美国历史建筑调查组织和平民保护组织的推动下通过的。该法明文规定:美国各联邦机构在制定规划与政策时,必须将古迹等人文景观列入文化遗产保护范畴…。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文物古迹保护方面的法律条文。二战后,随着美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许多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着灾难性的破坏。为此,美国政府有关部门于1963年与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范围的文化遗产保护团体——全国史迹理事会(后更名为“全国史迹信托组织”)联合颁布了《美国古迹保护之准则与纲要》,呼吁联邦政府尽快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史迹登记与保护业务,同时建议利用减免税方式鼓励民间组织的古迹保护工作。在此基础上,国会于1966年10月15日通过了《国家古迹保护法》。又如:法国的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和行政管理工作,他们主要通过在自办的刊物上讨论国家制定有关遗产的主要政策、向议员反映意见或提出建议、组织民间活动发表看法、在相关政权机构中占有席位等方式对国家有关立法施加影响,在法国遗产法律的制定和发展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 提高民众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为使历史文化遗产能得到广泛的关心和重视,使有关知识迅速传播,国外民间组织在提高民众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方面的工作亦不遗余力且成效显著。具体来讲,国外民间组织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提高民众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第一,出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书籍和刊物。如法国的一些民间组织出版一些科技或普及读物,传播遗产及其修复方面的知识。英国的民间组织则致力于出版相关书籍,为古建所有者及从业人员提供理论指导。这些期刊一般都具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普及性强的特点,有利于民众的阅读与认知。第二,组织并接受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赞助。法国政府鼓励和支持一些善于经营的公司为保护遗产提供赞助。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愿意为保护遗产出力,赞助的种类和方式也趋于多样化。英国的民间组织作为非政府法人组织,社会捐赠是其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各民间组织一般都设有专门接受捐赠的机构。第三,强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教育。在意大利,文物修复已经形成一个规模庞大的文化产业,与之相关的教育体制与培训体系也相当完善。除了政府设立的专门的文物修复学院和教育培训基地外,一些大学也开始设立历史艺术、考古、建筑、修复等科系与专业,如维泰尔堡大学设立的文化遗产保护系。在法国,很多民间组织致力于在校园开辟遗产园地,在课堂上、遗产陈列室和古建筑中开展活动,通过教育手段在年轻人中树立保护遗产的意识。民间组织还将业内的行家组织起来,为参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年轻人开设相关的理论课和实践课,以培养更多的人才。此外,它们还开办保护、修复古迹的专业学校,并为这些学校的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和实习指导等等。在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民间组织还设立了奖学金,专门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和从事古建维修的工匠艺人。同时举办针对房产所有人的短期培训,通过遗产教育,使他们了解古建使用、保护与修缮方法。此外,它们还针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情况实施学术调研。第四,组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活动。如在法国,民间组织积极开展了“义务者工地”活动。这项活动的目的是维护及修复古迹和文物。活动点涉及城堡、堡垒、塔楼、骑士官邸、教堂、农舍、农场、磨坊、工厂、花园等。这些工地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有浓厚兴趣的年轻人开放,他们可以在工地上自愿工作。法国民间组织也不定期地举行针对物业主、国家权力机构、决策者、使用者的活动,如遗产日、比赛、讲座、展览和探险等。国外民间组织在提高民众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方面所做的细致且多样工作无疑会使得历史文化遗产能得到更为广泛的关心和重视,使民众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极大地得到强化。
3 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决策过程,发挥专业咨询作用。
历史文化遗产是每个民族深入脊髓的文化积淀,具有鲜明的民众色彩以及流动性和变异性。各种民间组织参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时,通过耳濡目染对当地历史文化遗产的认识理解更为深刻,具有置身于当地文化生态环境之中的地缘优势,而且其本身也是构成当地历史文化遗产生存传衍的文化生态的组成部分,更容易获得当地民间艺人和民众的配合与协助。因此,国外民间组织往往直接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决策过程,成为政府的专业咨询机构。如:意大利法律规定,凡涉及已经列入保护范围的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拆迁、重建、修缮等事宜,均须征得有关民间组织的同意。这些民间组织定期举行联席会议,讨论施工许可证的发放问题,同时写出意见书并呈报申请者所在地方政府及文化遗产部,为有关部门提供参考。又如:法国很多民间组织被称为“遗产发现者”。他们通过收集有关资料,为遗产申请保护,尤其是在鉴定和保护被忽视文物(如磨坊、炉灶、挂钟、日晷仪、井等)方面作用明显。由于民间组织深谙当地情况,熟悉这些文物的传统使用技法,因此更有资格选定、鉴定和管理这些文物。而且,法国的民间组织越来越多地承担了历史文化遗产信息资源中心的职责,为保护遗产活动提供咨询,传播在遗产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再如:在英国,致力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组织所招募的会员一般都是致力于此项工作的专业人士和热心人,其中包括不少老宅的所有者。这些民间组织主要通过为政府提供遗产登记、遗产环境变更、遗址维护以及文物、古代建筑的购入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必要的监督与严格的指导。
4 将市场机制引入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使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获得良性发展。
国外民间组织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又一途径是通过将市场机制引入其中,使这一工作获得充足资金,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良性发展提供保障。如:意大利民间组织努力将市场机制引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通过旅游开发,对历史文化遗产实施保护性经营,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获得良性发展。文物旅游已经成为意大利旅游与文化产业的最佳卖点,也是意大利国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意大利,不但有相当数量的私人小企业从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展示、修复与经营,一些著名的大科技公司也常投入巨资,进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手段及新材料的研发。此外,私人、企业及财团在文化遗产修复与保护过程中也都有不同程度的资金投入。一些企业还常以赞助或成立基金会的方式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积极支持,而国家则通过减免税方式,在经济上给予这些企业一定的鼓励,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资金的筹集上呈现出多元化、充足且良性循环的发展态势。又如:英国民间组织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一个亮点是让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市场,通过科学的市场运作满足国家保护遗产的需要,最为常见的就是将历史文化遗产产业化,通过旅游观光赢得效益。有关资料显示,仅1996-1997年,英国国民信托和英格兰遗产这两个民间组织就利用自己手中的历史建筑与遗址,接待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参观者各1000万人次,利用自己手中的博物馆及画廊接待世界各地游客各1亿人次,规模之大可见一斑。此外,法国的民间组织也特别重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作用。通过对遗产进行鉴定和修复,使遗产恢复生机,发挥作用,并且产生经济效益,能重新使用并向公众开放。为使更多的民众认识遗产,更好地发挥遗产的作用,法国的民间组织还经常围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这一主题组织一些宣传、游览或展览等活动,甚至安排演出、音乐会和戏剧表演等活动推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历史文化遗产的产业化也已成为国外民间组织关注的重要方面,它们在这一领域已经做出了积极且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5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具体业务。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业务是国外民间组织参与这一工作的更为直接的方式之一。如:在法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委托民间社团组织托管的方式实现的。成立于1983年的“古迹信托”是法国最大的古迹托管组织,在过去的20余年中,这一组织不但较好地完成了对各类古迹的托管,而且“适度”地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也使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良性循环状态。在这个过程中,科学的保护理念也更加深入人心。从1995年起,中央政府又将共计100处古迹的托管工作交给了“古迹信托”组织,并规定除了硬件维修费用仍由国家支付外,其他方面的管理与营运全权交由这一组织负责,国家不再进行财务干涉。据称,法国目前共有大小不等、功能不一的民间社团组织18000个。如古迹信托、青少年与文化遗产古迹国际协会、法国传统宅院促进会、历史建筑促进会、法国国立古迹建筑博物馆、古迹基金会、文化遗产专门性博物馆等等,它们都不同程度地承担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工作。又如:为加强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信息共享,意大利中央政府特别设立了目录及档案材料中央学会、意大利图书馆统一目录及图书目录学情报中央学会、图书修补中央学会等。这些学会拥有独立的行政自和经营权。它们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同所属机关进行业务联系,必要时协调共同的科研计划、编目计划和保管计划,并与意大利及世界各国研究机构建立广泛的业务联系。国外民间组织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运营使其能够更为细致有效地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作用。
三、国外民间组织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美国;比较
Abstract:A characteristic system of historic preservation is built gradually in the last 100 years’ development in USA.The paper introduces the evolvement and the system of historic preservation in USA and makes a comparison with British,France and Japan.The experience in USA could surely be a good reference for our preservation work in China.
Key words:historicpreservation;USA;comparison
中图分类号:TU-8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1)-08-51(8)
美国的发展历史并不长,从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至今也不过五百年左右的时间。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州与地方政府拥有高度自治权,实行自由市场经济,个人对私有物产拥有高度自,因此美国历史文化保护运动的发展轨迹及形成的保护体系具有鲜明的个性。
1美国历史文化保护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美国历史文化保护运动在19世纪初出现萌芽,20世纪60年代开始建立起相对完整的保护体系。在此过程中,保护运动参与的主体、保护理念和保护内容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总的来看,美国的历史文化保护发展历程可以划分五个阶段。
1.1萌芽阶段(20世纪以前)
美国早期的保护活动几乎都是由私人发起或资助,保护多缘于爱国主义的情结,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与国家重要的历史人物或事件有着密切关联的标志性建筑,通常的保护方法是将这些建筑用作博物馆或相似的用途,代表性的事件包括费城独立厅(Independence Hall)(图1)、纽约纽伯夫的乔治・华盛顿司令部、弗农山(Mount Vernon)华盛顿故居等的保护。这一时期政府对保护没有给予特别的关注,大众对保护的兴趣也不大。联邦政府直到19世纪末期才开始参与保护活动, 1872年建立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国家公园(Yellowstone National Park),1889年拨付第一笔历史文化保护资金2000美元用于亚利桑那州 “大房子”遗址(Casa Grande)保护[1]。
1.2初期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1920年代末)
1906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历史文化保护法《古物保护法》(the Antiquities Act),该法规定,未经政府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盗用、挖掘、破坏或销毁政府拥有或掌管的任何历史或史前的遗址、古迹或古物。但该法主要是针对政府拥有或掌控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也仅局限于遗址、个体建构筑物和物件。因此,尽管这一时期政府开始关注保护,但政府和民间的保护行动还是各行其是。
1.3保护运动活跃阶段(1930年至1960年代初)
1930年代开始,美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进入活跃期。保护动机从单纯的历史意义和爱国主义情怀扩展到对遗产美学和文化意义的关注,保护对象也从个体建筑扩展到建筑及其所依存的历史环境或地区。各级政府开始参与保护,相关的法律开始逐步建立,民间保护组织迅速发展。
具有标志意义的事件是在1931年,查尔斯顿市建立起美国第一个历史文化保护区――老的历史文化保护区(Old and Historic District)(图2、3)。之后保护区做法开始在其他一些城市陆续推行。1933年联邦政府开始实施全国范围的历史建筑调查工作。1935年联邦政府颁布《古迹保护法》(the Historic Sites -Act),明确 “保护对国家有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古迹、建筑和构件是一项国策”。依照该法,列入国家重大历史文化意义资源名录的遗产已不必局限于政府所有的财产。比较有影响的民间保护组织如建筑历史学家社团、美国州与地方历史协会和历史文化保护国家信托组织等,都是在这一时期相继建立。受联邦政府和民间保护力量的推动,州和地方政府开始全面参与保护活动,专门负责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地方政府机构开始陆续设立。
1.4法制建设活跃阶段(1960年代至1980年代初)
1966年《国家历史文化保护法》(the National Historic Preservation Act)的颁布标志着美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进入了一个新纪元。该法建立起了美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体系。该法明确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和目的,建立起了历史文化场所(historic places)国家登录制度、国家历史文化标志地认定制度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咨询委员会制度。之后,与之相关联和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其中对历史文化保护进程有重要影响的法律法规包括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1976年的《税制改革法》(the Tax Reform Act)①,1976年的《历史建筑修缮标准和修缮导引》(Rehabilitation Standards and Guidelines for Historic Buildings),1977年的《国家邻里政策法》(the National Neighborhood Policy Act),1978年的《税收法》(the Revenue Act),1981年的《经济复苏税法》(the Economic Recovery Tax Act)等。由于大部分历史文化遗产属于私有财产②,这些法律的出台在规范各项保护活动的同时,建立起了私有文化遗产的保护激励机制,从而奠定了美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理基础。如《税收法》提出了修缮历史建筑可以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③,通过税法改革将政府和私人的保护努力联系了起来。 1981年的《经济复苏税法》对这项政策惠及的范围和奖励的额度又作了进一步扩展④。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探索遗产保护的其他激励办法,开发权转让(Transferable Development Right, TDR)⑤的做法就是产生于这一时期。
这些保护政策的实施极大地激发了民众的保护热情,1970年代至1980年代初,美国历史保护运动达到了高潮。以列入国家名录的历史文化场所为例,1968年列入国家名录的历史场所共有1 204件,至1985年,数据达到37 000件左右。1976年至1989年,大约有21 000个修缮项目实施,吸引私人投资达140亿美元[2]。
1.5保护政策调整和完善阶段(1980年代以后)
联邦政府在1980年代中期开始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相关激励政策进行适度调整,州和地方政府在这一时期也开始尝试通过地方税制的改革来激发业主的保护热情,包括所得税减免,财产税冻结、减免和扣除,历史建筑类博物馆免除销售税,非盈利性保护团体免除财产税等奖励政策。有些地方政府还推行了低息贷款和周转贷款等计划来促进对历史建筑的修缮。遗产保护的内容进一步拓展,1980年代国家文化遗产地区开始列邦政府的保护计划。历史文化保护也开始得到社会较广泛的认同,延续城市特色、振兴历史街区、发展旅游业被许多城市确定为核心发展策略。地方的历史文化资源普查速度开始加快,许多地方开始编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教育得到快速发展。
2美国历史文化保护的体系构架
2.1联邦层面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2.1.1联邦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美国联邦政府推行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包括国家登录历史文化场所(National Register of Historic Places)、国家历史文化标志地(National Historic Landmarks)、国家公园系统(National Park System)和国家遗产区(National Heritage Areas)。
(1)国家登录历史文化场所
历史文化场所国家登录制度由1966年颁布实施的《国家历史文化保护法》创立。国家登录的历史文化场所(historic places)包括在美国历史、建筑、考古、工程技术和文化方面有重大意义的地区(Districts)、遗迹(Sites)、建筑物(Buildings)、构筑物(Structures)和物件(Objects)⑥等。有资格入选国家名录的历史文化场所首先必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与重大历史事件有关联;
与重要人物的生活有关联;
能体现一个时期、一种类型或一种建造方法的独特个性,或大师代表作,或具有较高艺术价值,或个体普通但群体特点鲜明的作品;
承载着或可能会承载历史上或史前的重要信息。
此外,列入国家名录的历史文化场所还必须具有较高的 “完整性”,对历史文化场所完整性的评估通常包括七个方面,即位置(Location)、设计(Design)、环境(Setting)、材料(Material)、工艺(Workmanship)、感受(Feeling)和关联性(Association)。历史文化场所必须在几个方面表现突出才可能入选国家名录。截至2008年9月登录在册的国家历史文化场所已超过八万处。
(2)国家历史文化标志地
国家历史文化标志地是依据1935年颁布的《古迹保护法》,由内政部于1960年开始设立了一个保护分类,并在1966年被写入《国家历史文化保护法》。
国家历史文化标志地是指具有重大价值的国家历史文化场所,其与国家登录的一般历史文化场所的不同之处在于其认定的标准更高,更强调遗产的国家意义、国家关联性和高度的完整性。入选国家历史文化标志地的遗产会同时收录进国家登录历史文化场所名录中。通常,美国世界文化遗产提名从国家历史文化标志地名录中选取。美国目前被认定的国家历史文化标志地接近二千五百处。
(3)国家公园系统
国家公园系统是指由联邦政府所有的,由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管理的包含自然奇观地、著名历史文化地区或场所、各类室外休闲活动地等在内的各个单位的统称。1872年,格兰特总统签署《奉献法案》(the Act of Dedication),建立了美国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国家公园)。后来陆续有一些自然遗产地、战场和遗址等被认定并保护下来。目前国家公园系统包含392处“公园”,其中有自然景观地、遗迹、战场、湖滨、河流和有纪念意义的历史建筑等等。国家“公园”的规模差异很大,从几十平方米到数百万公顷不等。
(4)国家遗产区
国家遗产区具体是指受地理环境和人类活动影响而形成的独特景观地区。在该类地区内自然的、历史的、文化的和休闲娱乐资源组合在一起,通过留存的物质要素和居民的传统习惯向人们传递着与国家历史文化有关的重要信息。因而申请认定的地区必须是仍有居民居住的区域,人们在这个地域可以领略到当地的文化传承。国家遗产区项目从1984年开始实施,遗产区由国会认定。
在遗产区的保护过程中,公园管理局只负责提供技术、规划和有限的经济援助,具体保护实施的决策权掌握在当地居民和组织手中。
美国的第一个国家遗产区――伊利诺伊和密西根渠国家遗产廊道(the Illinois & Michigan Canal National Heritage Corridor)建立于1984年。目前全国范围内已经认定的国家遗产区有49个(图4),类型包括工业小镇、城市社区、农业地区、战场、河渠走廊等。
2.1.2联邦层面的主要保护机构
(1)国家公园管理局(National Park Service)
国家公园管理局是联邦政府负责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的主要机构,隶属美国内政部,除管理390个国家公园外,还负责历史文化场所国家登录的组织和管理,国家历史文化标志地认定,联邦历史文化保护基金及补助金的管理等工作。
(2)历史文化保护咨询委员会(the Advisory Council on Historic Preservation)
历史文化保护咨询委员会是依照1966年《国家历史文化保护法》成立的一个独立的国家机构,也是联邦政府唯一的从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务的咨询研究机构。它的主要职能包括向总统和国会提供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咨询;对有关遗产保护的管理和立法提出改进意见;对影响遗产保护的开发项目和政策进行评估;当政府的行为影响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时,进行及时的沟通和协调;促进联邦政府部门制订计划和政策,推进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目标的实现;宣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
(3)国家历史文化保护信托组织(National Trust for Historic Preservation)
国家信托组织是美国目前唯一全国性的致力于鼓励公众参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民间非盈利组织,其主要工作包括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帮助,帮助地方发展历史文化地区的旅游业,资助遗产教育、社区振兴、地方保护组织发展等。如今,该组织在全国已经有250 000名会员和7个区域办公室,为全国50个州的一千多个地区组织进行过合作。
(4)美国建筑师协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 AIA)
建筑师协会也是一个全国性的民间组织,总部设在华盛顿,在州和地方设有分支机构。在建筑师协会内设有历史文化资源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识别、研究国内和国际建筑遗产保护,对职业历史建筑师进行培训等。
2.2州层面的文化遗产保护
2.2.1州历史文化遗产登录
除国家登录的历史文化场所之外,美国大部分州建立了州历史文化资源登录制度。多数州对历史文化资源的分类参照《国家历史文化保护法》有关历史文化场所的五大分类,但具体各州在分类、认定标准方面又有差别。多数州已经建立起了登录历史文化遗存的地理信息系统,人们通过互联网可以很方便对本州的历史文化遗存进行查询。
有些州还设立了历史文化资源登录之外的其他保护类型。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其州一级的遗存保护类型就包括州历史文化资源登录(California Register of Historical Resources )、州历史文化标志地(California Historical Landmarks)和州历史文化景点(California Points of Historical Interests)。截至2008年1月,加州列入国家名录历史文化遗产2 380处,州历史文化资源名录遗产25 000多处,州历史文化标志地1 044处,历史文化景点851处。
2.2.2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1)州历史文化保护官员(State Historic Preservation Officer,SHPO)
在美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管理体系中, SHPO既有联邦政府官员的职能,负责联邦保护项目在州层面的实施,还承担州政府官员职能,组织和管理州政府推行的保护计划和行动,此外还要协助地方(如郡、市)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的开展。1980年以后,依照联邦法律要求,每个州都设立了SHPO, SHPO由各州委任,定期向内政部报告联邦保护计划在各州的执行情况。
(2)州历史文化保护官员全国性会议(National Conference of State Historic Preservation Officers,NCSHPO)
州历史文化保护官员全国性会议(NCSHPO)是由各州历史文化保护官员组成的专业协会,创立于1969年。NCSHPO为各州历史文化保护官员提供了联系和沟通的平台,各州可以通过这个平台互通信息,就当前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挑战及解决对策进行交流。通常NCSHPO主席由国家历史文化保护咨询委员会成员承担,与会者还包括一些其他保护组织和联邦政府机构的成员,这种组织方式加强了州与联邦政府的沟通。
(3)州历史文化保护评审委员会
很多州设立有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最基本的职能是对提名列入国家名录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并向州保护官员提出提名建议。有些州(如密歇根州)的历史文化保护评审委员会还对地方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纠纷或争议有最终裁量权。
2.3地方层面的历史文化遗存保护
2.3.1地方的历史文化遗存登录
地方对历史文化资源的调查、评估和登记是国家和州历史文化资源登录的基础。目前大多数城市已经对区内的历史文化资源作过调查和登记,建立资源库,并对有突出价值的遗产进行分级认定,但在具体的认定标准、程序上却各具特色。以毗邻的圣・莫妮卡市和洛杉矶市为例:
圣・莫妮卡市按照遗产的价值和特点,将遗产分为有价值的构筑物(Structures of Merit)、标志地(Landmark)和历史文化保护区(Historic District)三类,其中标志地是指具有突出价值的个体遗产,保护要求最为严格;有价值的构筑物是指价值一般的个体遗产,保护要求是在业主计划拆除前必须提请评估;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个体遗产积聚,且具有独特个性的地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确立必须经由社区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并经城市议会批准。
洛杉矶市设立了历史文化纪念地(Historic-Cultural Monuments)和历史文化保护叠合区(Historic Preservation Overlay Zones)认定制度。历史文化纪念地是指有突出价值的个体遗产。历史文化保护叠合区是指在历史、文化或建筑等方面具有突出价值的地区。其中历史文化叠合区概念的提出源自实际的规划管理操作,即在对该类地区实施规划管理时,要将区划(Zoning)规定与对地区保护的新要求叠加。
2.3.2地方历史文化保护机构和组织
(1)地方历史文化保护办公室(或地方历史文化保护委员会)
《国家历史文化保护法》确立了地方政府认定(Certified Local Government)制度,即经联邦认定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向联邦机构推荐国家登录历史文化场所,并对联邦拨付各州的保护基金拥有优先获取权,该制度的目的是激励地方保护活动的开展。地方政府请求认定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设立专门管理地方历史文化保护事务的专门机构。目前,很多城市设立了历史文化保护委员会,不同城市保护委员会的职权差别较大,其主要任务包括调查、整理、登记地方历史文化资源,提供历史文化保护信息咨询,参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编制,向州或联邦推荐历史文化遗产等等。
(2)地方的民间保护组织
美国民间的保护组织在地方的历史文化保护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民间保护组织可以分为三类,即保护联盟、历史保护社团和社区组织。其中,保护联盟主要是以资金帮助和提供义务咨询服务的方式来支持保护活动;历史保护社团通常通过周转基金的方式租赁或购买濒危的文化遗产,对这些建构筑物进行修缮,寻求建筑新的用途;社区组织是地方最基层的保护组织,其尤在历史文化地区的保护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社区组织的工作是制定保护区保护条例并监督保护条例执行。有些社区组织还按照不同的专业领域细分为不同的委员会,各司其职监督和执行保护区保护工作[3]。
2.4各级政府在保护体系中的角色
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在历史文化保护活动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比较而言,联邦政府主要是建构保护活动的上层建筑,保证各州在保护方法上的一致性。联邦政府除对联邦拥有的历史文化遗产实施保护和管理外,对私人拥有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经济激励政策(如保护资金援助、联邦税减免等),鼓励地方政府和业主们对历史文化遗产给予恰当的保护。
在美国各州具有高度的自治权,且州的立法对地方具有权威性,州通过立法影响地方的保护行为,同时也授权地方政府制定适宜的保护政策。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加州颁布的环境质量影响法(the California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要求开发项目在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质量影响(包含对历史文化资源影响)评估,并对评估报告有严格审查程序规定;加利福尼亚州颁布的财税法(the California Mills Act)授权地方政府与历史建筑业主签约,对其维护和修缮历史建造的行动给予财产税减免的奖励等等。另外,州历史文化保护官员(SHPO)还对州内有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实施调查,执行联邦政府推行的保护计划(如保护基金发放),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
最直接和有成效的保护活动实际是在地方。历史文化遗产的最初的调查、认定工作起始于地方,历史文化保护法令、条例和措施的具体实施在地方,对历史建、构筑物改变的审查、批准和否决权在地方,业主直接接触的官员也是地方官员。只有在地方层面,政府的保护努力和民间的保护行动才有效结合,推动保护行动的实施。
3美国与英、法、日本等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比较
美国同英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一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从对单一历史建筑物“博物馆式”的保存,到对更广泛的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普通遗产的保护关注,再到对居民生活着的历史性场所――历史街区、自然遗产地等的保护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涵不断扩展,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管理制度、财政保障制度日趋完善。同这三个国家相比,美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如下特点:
(1)保护运动起步晚,发展快
法国早在1830年国家即设立了历史文化总监一职,对历史文物进行监督和管理。1840年法国公布首批567栋保护建筑。1887年法国颁布第一部保护法――《历史建筑保护法》,明确了文物建筑保护是公共事业,政府应该干预,并创立了一个包括建筑师在内的历史建筑管理机构。1913年出台的新《历史古迹法》已经基本包含了现行保护制度的要点。英国早在1877年就成立了“古建筑保护协会”,1882年颁布首部《古迹保护法》,1900年颁布的第二部《古迹保护法》,已将保护对象从古遗址、古建筑扩大到宅邸、农舍、桥梁等有历史意义的普通建筑。日本在1897年颁布《古社寺保存法》,遗产保护已进入法制化管理轨道,1919年又颁布了《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保护古迹名胜和天然纪念物,进一步拓展保护内容。美国直到1935年联邦政府颁布《古迹保护法》才明确对国家有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古迹、建筑和构件的保护是一项国策。
尽管美国的保护运动起步晚,但发展较快,几乎与这几个国家在同一时期(1960年代至1980年代)出现了遗产保护的高潮,各种保护法律相继出台,保护方法逐渐成熟,保护制度趋于完善。法国在1962年制订了保护历史性街区的法令――《马尔罗法》,1983年通过的《地方分权法》设立新的遗产保护概念――“风景、城市、建筑遗产保护区” (ZPPAUP),进一步完善了遗产保护体系。英国1953年颁布《历史建筑及古迹法》,成立历史建筑委员会管理资金补助,1962年颁布《地方政府(历史建筑)保护法》,要求地方政府必须提供资金或贷款保护当地的历史建筑。1967年颁布《城市文明法》,确立保护“历史保护区”,1974年颁布《城乡文明法》,明确对文物建筑周边环境和景观的保护,1980年颁布《国家遗产法》,设立“国家遗产纪念物基金”。日本在1966年制定《古都保存法》,保护京都、奈良、镰仓等古都的历史风貌。1975年修订《文化财保存法》,增加了保护“文化景观”和“传统建筑群”的内容。1996年又修订《文物保护法》,增加了“登录建筑”的制度。美国在1966年出台的《国家历史文化保护法》建立起了国家遗产保护体系的基本框架,并在之后的二十余年的时间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财税、环境保护与评估、历史建筑修缮法律法规,建立起了遗产保护的法制体系,建立起了较完善的遗产保护运行机制。
(2)民间力量在遗产保护中发挥着突出作用
民间力量在这几个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都表现活跃,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美国表现得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与英、法、日本等国政府主导、民间参与、自上而下为主的保护运动发展轨迹不同,美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具有明显的自下而上特点,民间组织始终处在保护运动的前沿,引领保护运动的发展方向。在美国,对很多重要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是由民间组织发起和引导的,联邦和地方一些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基本是在民间社团组织的推动下出台的。由于实行听证制度,在现实的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中,社区民众和一些民间组织对保护活动的进程往往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另一方面,在遗产保护的资金保障方面,美国民间资金发挥着突出的作用。在英国,保护资金最重要的来源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财政专项拨款和贷款,政府每年拨付的保护资金数额巨大。法国对于被保护的建筑和区域,政府也都给予建筑维修补贴,只是针对不同权属、不同保护等级和类型的保护对象,政府承担的维修费用比例及各级政府分担的维修费用有差异。即使对于所有权属于私人业主的古建筑,国家也要承担15%―50%的修缮费用 [4]。日本的保护资金也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补助金、贷款和公共事业费为主,辅以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捐助。各级政府依据保护对象重要程度及实际需要划拨保护资金,如对传统建筑物群的保护国家及地方政府各承担50%补助费,对古都保护法所确定的保存地区,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负担80%和20%的补助费,而由城市景观条例所确定的保护地区一般由地方政府筹措保护资金[5]。而在美国,政府的保护资金投入相对较少,且主要用于政府拥有的遗产保护当中。对于大部分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主要通过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如所得税减免、物业税减免等)、经济优惠措施和财政投入带动社会投资等方式,吸引民间资金投入保护当中,并且收效明显。此外美国慈善事业发达,个人和企业捐助也成为保护资金的重要来源。
(3)形成了具有特色的遗产保护体系
因国情不同,各国的保护体系都有各自的特点。英国保护立法体系的核心是国家立法,地方政府主要是执行、解释国家立法,并通过制定地方的法规性文件进行有限的补充,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含了古迹、登录建筑、历史保护区及历史古城等不同层次的保护内容。法国立法体系则采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方式,国家立法主要是明确保护对象、保护方法和保护资金等原则性内容,地方立法侧重于制定更为详尽的保护细则。法国现行遗产保护体系内容包括历史建筑、景观地、保护区、“建筑、城市、风景遗产保护区”、历史艺术城市及特色小城镇等,其中的景观地⑦、“建筑、城市、风景遗产保护区”、历史艺术城市及特色小城镇等保护内容具有自己的特色。日本的保护立法体系也采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方式,国家立法主要确定由中央政府负责的国家级的重要遗产的保护,而更广大地区的遗产的保护则要依靠地方立法确立[6]。日本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包括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文化景观和传统建筑物群、文化遗产保存技术、埋藏文化遗产等,其将无形的文化遗产、民俗遗产、文化景观、传统建筑物群纳入保护体系当中。其中的纪念物也不仅包含了具有较高价值的文化遗产如贝冢、古墓、遗址、老宅、庭院、桥梁等古迹,还包括了具有较高艺术或观赏价值的峡谷、海滨、山脉等名胜,以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动物(包含生息地、繁殖地和迁徙地)、植物(及其原生地)、地质矿物及特异自然现象发生地等自然遗产[7]。
美国的保护立法体系采用联邦立法、州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方式。联邦层面的立法主要是保护联邦政府拥有的和国家登录的文化遗产,并确立联邦与州和地方政府在保护方面的合作关系。州和地方登录的更大量的文化遗产的保护依赖地方立法,各个州可以按照自己的习惯和地方特色制定地方的保护法规。针对私人拥有的文化遗产占绝大多数的特点,联邦和地方的立法都强化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的激励机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方面,联邦政府结合美国特点制定了具有特色的国家公园系统和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区保护计划,强化了对自然遗产的保护,其中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区保护计划在保护内容和保护方式上都对传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理念进行了扩展。州和地方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分类和认定标准上具有相对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可以结合遗产的特点制定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保护政策。
4结语
经过近百年的演化,美国逐渐建立并形成了与自身政治、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和保护机制。遗产保护内涵不断延展,保护的主体从最初的民间和私人为主,后到政府关注,到如今已经建立起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民间团体和私人共同参与并紧密联结的保护体制。在这个体制下,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扮演者不同的角色,州和地方在保护策略制定和保护机制建立方面具有较大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历史文化资源丰富且地域差异较大,在快速城市化的今天,出现历史文化资源快速流失、保护资金短缺等问题。美国灵活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和政策激励机制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
注 释
①1976年《税制改革法》废除了对拆除老建筑的经济激励措施,同时推出了历史建筑基本修缮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
②根据1994年国家公园管理局和历史保护国家信托的统计资料,1994年国家登录历史场所共62058处,其中私人所有的历史文化遗产占71%,联邦所有占6%,州所有占5%,地方政府所有占18%。
③1978年《税收法》提出了联邦修缮投资税减免(Rehabilitation Investment Tax Credit)政策,规定修缮商业和有经济收益的历史建筑,开发商可以获得在其应缴的所得税中免除额度为10%修缮费用的税收优惠奖励。
④1982年《经济复苏税法》规定对商业和有收益的历史性建筑进行修缮,所得税可减免修缮花费的25%,有40年或30年以上历史的建筑可以分别减免修缮花费的20%和15%。
⑤开发权转让(Transferable Development Right)是指在区划要求可以进行更高密度开发的街区,被认定为历史财产的业主可以将其土地潜在的开发权出售给其它基地的业主,即开发权被其他基地的业主购买,并在该基地上使用。通过开发权的转让,历史财产的业主可以获得经济上的补偿。TDR于1965年在纽约最早得到应用,后来被其他很多城市效仿。
⑥建筑物是指主要为人类活动创造的各种形式的遮蔽场所,如住宅、仓库、教堂、旅馆或类似的建造物;构筑物是指有别于建筑物,为提供遮蔽场所以外目的而创造的具有功能性的建造物,如桥梁、水渠、水坝、栅栏、高速公路、灯塔、地窖、隧道、风车等;物件主要是指艺术性的,尺度较小,易于建造的构造物,如界标、喷泉、雕塑、纪念碑等;遗迹是指重大事件的发生地,史前或历史上人类居住地或活动地,或具有历史、文化或考古价值的建筑或构筑物,如战场、村落遗址、早期人类居住地等;地区是指由规划或自然演化形成的,具有历史和美学关联性且意义重大的集中连片的遗迹群、建筑群、构筑物群、物件群或是他们的组合。
⑦景观地指具有“艺术的、历史的、景观的”价值或是“留下传说的、留下人类杰出痕迹的”景观,主要包括自然景观地和遗产地。
参考文献:
[1]TYLER N.Historic Preservation: An Introduction to Its History,Principles, and Practice [M].New York: W.W.Norton & Company, 2000:33-58.
[2]MORRIS M. Innovative Tools for Historic Preservation [R].Chicago:American Planning Association,1992:3-9.
[3]FRANK K,PETERSEN P.Historic Preservation in the USA [M].New York:Springer,2002:77-79.
[4]赵琳.法国古建筑保护概论[J].古建园林技术,2002(1):38.
[5]王星光,贾兵强.国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广西民族研究,2008(1).
关键词:文物保护; 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127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7000处,县市级的有3万多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01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22处。再看世界上其它国家,英国文保单位有50万处,法国有4万处,希腊有40万处,甚至以色列、挪威等国都比我国多得多。
一、我国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1.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遭受建设性大破坏。在热衷关注经济发展、改善生活条件和崇尚现代建筑的今天,许多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或地段、世界文化遗产等在经济建设过程中遭到了无情的破坏,甚至在推土机的轰鸣中轰然倒塌,永远消失。如贵州遵义会议会址周围历史建筑全部被拆;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襄樊千年古城墙被毁;安阳穿城修路严重破坏历史街区;浙江舟山市冠以“旧城改造、发展现代经济”的名目,大肆拆毁定海古城历史街区,致使国家文化遗产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此外,文物古迹的环境遭破坏也比比皆是,星星点点的文物湮没在高大的现代建筑群中,让人很难感到它的价值所在。我国原有古代存留下来的城池约五千座,这些经历百年、千年沧桑的古城、古镇、古村落曾经拥有的古城墙、古城门、古城楼、古建筑数量之多、形式之丰富令世界为之震撼,而如今这一切在今人肤浅、缺乏文化素养的现代化建设中,在几年、几个月甚至几天内就被破坏、拆毁了。导致这种种令人痛心疾首现象出现的根源就在于有些政府官员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GDP增长的政绩心理,就在于政府容忍开发商无知、反文化的掠夺式的开发。实际上,保护与发展孰轻孰重这个问题是一个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必然面临的痛苦抉择,欧洲许多国家都曾经历过大破坏的阶段,但他们及时醒悟,及时立法,及时抢救,因此保留得多,保护得较好。欧洲人是从意识、情感和制度等几个层面来维护历史的存在,因此,在欧洲不会有政府或官员去为了“政绩工程”而拆毁古建筑、毁坏古城风貌。
2.重建、恢复历史古迹以及“仿古”、“复古”之风盛行。当前在历史建筑、文物古迹保护方面明显存在这样一个误区,即热衷于对古迹遗址的修复和重建,而忽视了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实物遗存的保护,从而降低了文化遗产的价值,杭州雷峰塔的重建就是一例,这也怨不得阮仪三们要大声疾呼“假古迹不要再建了”。威尼斯强调文物建筑修复时添加的部分必须保持整体的和谐一致,但又必须和原来的部分明显地区别。禁止任何重建,这是历史古迹的保护都应遵循的原真性原则。因此,任何随意地、不分界限地进行“复古”、“仿古”,都是不负责任的,是对历史的讹传。对“已经不存在的东西,已被损坏,或早已湮没的建筑或构筑物”重新建造或按所谓的原样恢复,即使符合部分历史记载,但用现代的材料、工艺及施工方法再掺以现代人理解臆想的东西,建成的充其量称之为名胜,但决不是历史古迹,不具有文物价值。
3.保护的观念尚未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由于人文社会科学理论与知识的缺乏以及思想观念上的文化差异,我国上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下到商家企业、平民百姓,或从发展地方经济、旅游事业,或从保护的方式方法,或从个人喜好等不同侧面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着轻视乃至不屑的状况,使得保护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如福州市政府对于城市规划的决定使得“三坊七巷”受到了建设性的破坏,平遥古城墙由于经营主体问题以至于坍塌半年余未修复,北京历史遗产门票涨价带来的专家、学者、百姓之争沸沸扬扬,有的学者甚至把类似于三国城、水浒城等已经商业化的东西也称之为“古迹”,此种例子不胜枚举。
4.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国目前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都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或法规予以规范,均散见于各类不同层次法律法规及通知规定之中,且存在多头管理的状况,以至于职责不明或存在管理上的缺失。如《文物保护法》明确由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法》由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明确由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等。此外,即使国务院对于有关历史城市的总体规划作过明确的批复,但都未能挡住一些地方政府《拆旧建新》的城市开发建设步伐。因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法制体系和法制环境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二、建议及对策
在现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制下,我国历史文化保护现状不容乐观,作为拥有五千年优秀文化传统的古国,在历史文物保护数量上甚至不及一些边临小国,这是我们需要深思的。究其原因,保护意识不强是根本原因,面对先辈流传下来的优秀文化,当代人不能以积极的态度进行传承保护,更有甚者以自身利益为目的对历史文化遗产破坏。同时,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也难辞其咎,,对其进行合理保护,一再地纵容开发行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毁灭。那么,基于历史文化遗产现状及我国现行文物保护体制,城市化进程中的文物保护,必须致力于构建一个以政府主导和法制健全为背景支撑、以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方向、文物部门适时应变和全民积极参与的良好环境。
1.政府主导和法制健全的背景支撑。在我国,政府以它作为一个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影响的组织和拥有其它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这两大优势,通过国家和政党组织化的力量,在宪法的基础上,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对城市化有效的宏观引导和政策支持,动员并实现多种形式广泛的政治参与,不断完善与城市社会相适应的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两大优势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占主导地位。
2.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文保事业是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人类社会的发展,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其中文化发展越来越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城市的发展应着重解决经济发展问题,应该注意城市的文明形象问题,但解决这些问题不能以牺牲城市的文化价值为代价,不能以牺牲城市的环境为代价。否则,我们将犯历史性错误。我们决不能以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格局、景观、资源等历史文化遗产来追求片面的经济效益。
3.文物部门适时应变。文物部门适时应变,就是要求文物部门和文物工作者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指导下,做到“主动配合、提前介入、有理有度、争取两利”。“主动配合”要求文物部门应该积极主动把工作做到前头,主动配合城建有关部门把好基建审批关,不要等到出了问题,木已成舟时才去干预。“提前介入”要求文物部门要有一种责任在身、当仁不让的责任感。要针对有些部门对文物法规的不甚了解,自己“提前介入”,将本地的文物分布情况提供给规划部门,以便他们掌握文物资源状况,在审批基建项目时,避免矛盾的产生。
4.全民积极参与。在我国,有关文物保护、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问题,传统上都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与建筑师、规划师和设计师们来主持和具体操作的,从专业的角度分析,这原本也是无可厚非、合乎情理的。但是,面对历史文化遗产包容的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任何专业在认识上却总是有它的偏颇和局限的。历史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哲学、历史、文学、宗教、艺术、天文、地理、经济、民俗等众多学科门类的内容,需要众多的各类专家学者和民众共同参与才能得以诠释,这些工作并非几个人或一些人就可以胜任的。
总而言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全民支持,政府的法令执行需要群众的支持才能更好地落实,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这个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上,我们的每一分努力对于中国文化甚至是世界文化继承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只有这样,中华民族先进的文化才能继续熠熠生辉,屹立于世界文化之林。■
参考文献
[1]范敬宜等.《文物保护法律指南》.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8)
[2]李晓东.《文物保护法概论》.学苑出版社,2002(11)
关键词:希腊遗产保护;法律与实践;尊重;严谨;展示
Abstract: On th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laws like the 38 Provisions on Cultural Relic Protection promulgated and enacted by Greece in 2002, together with the brilliant Greek culture,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to and comparison of the Acropolis of Athens protection, the new Acropolis and the national archeology museum and through reference analysis, this paper emphasizes the realistic meaning of respecting cultural context, enforcing laws strictly, making preferential policies, educational demonstration and so on.
Key words: Greek heritage protection;law and practice;respect;preciseness;demonstration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09)10-39(5)
作者简介:方竟成中国城科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文史研究馆馆员
金华市文物局局长
希腊的神话、建筑物、雕像、山门、帕提农和船坞,构成了作为西方文明发源地历史和文化的灿烂。希腊现有国家记录在册的遗址及建筑40万处,世界文化遗产16处。恩格斯曾有名言:“希腊建筑如灿烂的、阳光照耀的白昼”。对希腊现存文物古迹的考察,关联到希腊现行文物古迹保护、政策、法律以及市民认同性的理解与思考,可以从希腊灿烂的文化深处,感触到他们对文化遗产尊重、严谨、展示和活态方面的一些理性和规律,从中得到启示。
一、尊重与慎重
1933年8月,在希腊雅典会议上制定的《雅典》,是近现代第一份关于城市规划的纲领性文件,提出城市要与周围影响地区成为一个整体来研究的规划理念。同时,也是第一次单列“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章节,明确“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
1934―1935年,雅典政府曾邀请德国著名土木工程师编制了都市计划,规范城市居住、工作、娱乐和交通四大功能,建立理性与秩序,不幸被战争中断和破坏。二战之后,尤其是1970年之后,希腊政府依据国际三大一个公约和本国的文物保护法律,不遗余力地保护历史城市、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取得了显著成效。
距今2800多年历史,建于海拔156.2米高的石灰岩绝壁之上的雅典卫城,以其最高点的世界文化遗产帕提农神庙而著称于世。至今雅典卫城东南西北四个方向,仍然保持了它至高无上的建筑地位,仍然需要对它仰望。这得益于雅典在城市建设中一以贯之的建筑高度控制,当然初衷是更多地考虑其防震功能,但是,客观上起到了十分突出卫城文化遗产的最好效果。其次,卫城四周街巷基本保持了原有拥向卫城梯度渐高的地势,从而达到了簇拥卫城的地理形态。第三,卫城四周建筑在风格、色彩、体量上,均保持了雅典本地特色。贴近卫城的街道采用步行方式,禁止一般车辆通行,供游客游览使用的仅有一种无轨电动小火车,充满了童趣。这一切是希腊人尊重文化遗产最重要的范例。
1970年之后,希腊官方组织了由多位专家组成的古迹保护审核会,凡属古迹保护、古物鉴定的重大项目与事项,均需要由该审核会审议并通过。
2009年6月20日,正式开馆的新卫城博物馆,选址在卫城山丘南侧,距世界文化遗产帕提农神庙(Parthenon)的直线距离仅280米。这是一个非常大胆和创新的选址,不仅要与1874年建成的旧卫城博物馆协调,而且要面对现有的考古遗迹以及随时可能会发现的遗迹,又不可忽视雅典的现代性、可能蜂拥而至的游客和博物馆的特色。
希腊人对此持慎之又慎的态度。建与不建,建在何处,风格规模,规划设计等,从1976年开始,先后历经了30年。1989年,曾有意大利、罗马的两位建筑师通过竞赛获设计权,但动工开挖后发现敏感的古迹可能损伤,为此,在1999年宣告终止计划。2001年,纽约建筑师Bernard Tschomi与希腊当地建筑师合作,以最底层“悬挂”在遗迹之上,并以强化玻璃“隔与不隔”,人们从上经过,可见脚下的古卫城遗存为创造性思路赢得了设计权。希腊政府于2003年定案。后来由于涉及25幢民居拆迁,户主状告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后,2006年才正式动工。总投资13亿欧元,总面积是老馆10倍之多,约达2.5万平方米,展厅1.4万平方米,展出过去一个世纪以来希腊出土的文物,尤其是卫城出土的大理石雕像精华4000余件。新卫城博物馆成为和谐雅典与世界、历史与现代、保护与展示的亮点。
二、严格与严谨
希腊历代重视文物保护立法。1821年独立之后,国王曾邀请德国人前来成立古迹保护机构,编制古迹保护法律。1899年,希腊制定文物古迹所有权法律,确认希腊所管辖的土地、水下,挖掘所发现的古物,百分之百属于国家,不属于个人。1975年,立法通过《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在重要古迹附近的建筑物,虽然名义上是私人的,但实质上属于社会,可用不能卖。严禁私下买卖,只能卖给国家。翻修方案须经文化遗产管理机构批准。
2002年,希腊颁布《文物法律38条》,这是一个全面规范希腊公民和相关部门文物保护行为的法律,希腊现行的文物保护管理,均以此法律为准绳。其中以1838年为鲜明界线,之前的所有古迹、雕塑、陶器、青铜器以及手稿、图片、古籍、技艺等均属于国家财产。属于祖传的,名义上可以属于私人,但需向文化遗产部门申报登记,属于新出土、出水的,必须立即报告文化遗产管理部门,隐匿不报,甚至私下买卖要受到严厉制裁,与盗窃博物馆文物同罪,可判10年刑期。若将1838年之前文物私自出关,将与私运同罪。1838年之后的文物及资料,除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相关之外,如作家、画家、音乐家的手稿等,法律则允许私人拥有和收藏,并允许在经文化遗产管理核准的古董店流通。
希腊社会和公民法律意识很强,严肃主动执法氛围良好。雅典、哈尼亚等城市古玩古董商店,并不像国内形成古玩城及古玩一条街,而是不规则散落在精品商业街之中,不起眼不张扬,所出售的古玩古董,可以说均在1838年之后,偶尔发现的少数中国瓷器、景泰蓝及漆器,均为同治之后制作。2005年,曾有一名加拿大学生在卫城游览拍照时拣起了一块遗址石头,被警察现场拘留,经多方斡旋才最终获释。这是轰动世界的希腊严格保护文物的事例。
希腊《文物法律38条》对文物修复也作了严格规定,提出了防止修复性破坏的深刻理念。一是对古迹和雕塑要保护,不能再受损害。二是如何找到最早的资料。三是要最精确恢复到原状,不能由工作人员的修复把原来的东西破坏掉。如果修补者将文物修补歪曲了原状,修补者负有刑事责任并负责赔偿。
为此,希腊古物工作者对古物的修复极为严谨审慎,所见的卫城帕提农神殿和科诺索斯王宫修复工程,已进行多年。从论证到设计,从用材到施工,丝毫没有赶时间的感觉,基本也不封闭施工,游人照样可以在附近游览。国家考古博物馆对修复文物设专门处室,曾对1.4万件古物进行整理修复,每件古物修复前都要先画设计图。希腊文物修复另一深刻印象是修复与被修复主体之间,可识别性十分鲜明,不进行任何的人为做旧。所见麦锡尼古城内疑为杀死出征十年国王丈夫阿加门斯的妖后克吕泰・涅斯特拉之墓的墓壁修复,采用不加修饰的砖石与水泥,与原石产生了强烈对比,体现一种完全的真实。对德尔斐阿波罗神殿的公元前490年巨大雕像修复,修与不修取舍极为严谨,主要是对基础部分进行镶补,以确保多立克柱耸立起来,而对多立克柱身和柱头的历史沧桑,保持了一种残缺美。对基础部分大理石台阶,尽量使用原件,不得不修补部分做工极为精细,用材十分考究,但新老大理石色泽分辨一目了然。
三、优先与执著
希腊文化遗产保护实行一扩三优的政策。
一扩:将文化遗产概念扩大到包括所有存于希腊的物品,包括不可移动的古迹和遗址、可移动文物、非物质遗产(口头传统、神话、音乐、舞蹈、技巧和实践);保护的概念扩大到包括物质保存和保护、鉴定、研究、存档,以及文化遗产的社会学、美学研究和教育方面。总之用更加综合的视角来看待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从传统的古迹和考古遗址,延伸至较近代的建筑遗产。
三优先的政策,对我国现阶段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希腊政府文化遗产管理部门对古籍、考古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职能优先,具有干预的特权。外交部、建筑部、发展部、内政部、宗教事务部、都市设计部、教育部、新闻和大众媒体部等各司其职,共同配合。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实行垂直设置,最高设在文化部,每个城市直至县、镇,都有相关单设机构或科室,还有国家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派出的专员。
对待在建设工程中发现古迹的处置,必须先听取文化遗产管理部门的意见。2001年,雅典修建穿越市中心的地铁,在宪法广场到莫西纳特斯基站几公里地段,发现古迹,经专家论证确认其重要性。之后改变机械施工为人工挖掘,结果投资剧增,工程因此推迟几年,直到2004年雅典奥运会之前才竣工通行。
希腊的港湾和古镇,如雅典爱琴海从市区至海神庙的连绵几十公里的沙滩,比雷埃夫斯基港湾,罗得岛古城港口,德尔裴古镇,古奥林匹克小镇、悬城麦泰奥拉包括建于14世纪、海拔613米悬崖绝壁之上的大麦泰奥拉修道院等6座修道院,均保持着大自然大文化大遗产的大原状和大风貌,珍稀之至。这与希腊长期以来实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职能优先是分不开的。
2.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一向在财政预算中处于优先。着力保护、保存希腊历史上有形或无形的文化遗产,和所有在希腊境内曾经或正在蓬勃发展的文化团体和传统。文化遗产一向能获得很高的拨款,并一直在寻找新的保护思路。财政部每年预算安排一大笔专款,用于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支付古迹保护和重大项目涉及的民居拆迁赔偿。
新卫城博物馆、国家考古博物馆、贝纳基博物馆、马其顿当代艺术中心等公共博物馆和艺术馆,保护古物及运行经费,除中央政府拨款保证之外,一些非营利基金会作为补充。
3.大力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尤其重视欧盟其他成员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举足轻重作用的文化交流。其中,希腊文化月和在国际著名博物馆举办的考古展览优先。
希腊政府多年来致力于追讨流失在外的古希腊文物,也予世人深刻警示。新卫城博物馆最顶层是四面玻璃的透明天井式的展厅。匠心在于将此层旋转23度角与帕提农神庙平行,在展出的神庙中楣、间壁、雕塑、战马大理石雕刻之中,刻意留出了一幅幅空缺。1801年,英国埃尔金勋爵曾野蛮砍下一些帕提农神庙众神雕塑,盗运至伦敦,现收藏于大英帝国博物馆。博物馆的专家神态严肃,告示这是那些雕塑应有的位置。已故希腊文化部长梅利那・迈尔库里,198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上公开要求英国归还。现任总理曾于2008年3月29日再次催促英国归还。希腊政府和民间正在继续执著追讨。
四、教育与展示
对遗产的尊重、连续和传承,是希腊作为西方文明起源之地的最重要方面和特征。希腊人从小看着帕提农神殿长大,学历史、教历史、续历史的意识很强。《雅典》明确提出文物古迹具有教育功能。社会各个层面重视文物古迹的宣传教育,将希腊文化遗产编入教科书,使青少年从小认识和理解希腊灿烂文化和悠久历史,认识和理解传承文明对人类的重大意义。
在城镇中心广场、国际机场、地铁站、名人纪念馆、大街转弯处、大学入口处,到处可见神态恬静、生动的名人大理石雕像或建设中出土的文物,给人以历史、文化和个性,一种活生生的熏陶和教育。仅雅典就有3个地铁站将建设中出土的陶器等文物,嵌入进口处大理石墙,作为永久展示。笔者下榻于卫城南面的一家宾馆,地下一层自助餐厅周边发现卫城下城二处遗存,即予原状保护,加以玻璃屏墙展示,并设立希文说明牌,成为宾馆一景和特色。
希腊《文物法律38条》明确规定,古物属于所有市民共有。新发现的古迹、古物,要事事通过电视、报纸报道、宣传,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信息。从中可见希腊政府和社会,对文物宣传的力度。
希腊拥有众多博物馆,一般与古迹相辅相成,成为古迹展示的一个重要部分。所见新卫城、国家考古、迈锡尼、奥林匹亚、拜占庭、雅典、伊拉克里翁、圣托里尼红酒等博物馆均具有自己的个性与特征。
1.不张扬、不表面。最高的新卫城博物馆也只有三层,努力将其融入古迹氛围,而不是喧宾夺主。博物馆几乎找不到馆名,入口处也十分朴素。
2.形式从属内容。希腊各博物馆给人的最深印象是文物多、分量重,有来不及看的感觉。一进入新卫城博物馆是上坡状的前厅,两边高大的展柜尽是各式各样出土的陶器。在展陈形式上,基本还是传统的展柜、灯光加说明,但紧紧围绕着“怎样摆出来效果最有利表达古物历史”的主题。
3.人性化服务,力争更多的人走进博物馆。奥林匹亚博物馆入口处是一个覆盖绿色藤蔓木架结构通道,售票处一侧是一个精致大方的各种纪念品商店和一个富有特色的餐厅。新卫城博物馆在一层、二层均有一个约一百平方米的各类图书、大小纪念品商店。圣托里尼红酒博物馆,是1660―1950年作为酿造红酒的一处工业遗产,在厂房东面改成的一个个动漫式的多个场景中,工人、老板、掌柜,葡萄榨机、电灯、桌椅、酿制等栩栩如生,配有希、英、中文解说。其出口处是一个现代气息很浓的商场,安排了几排酒吧桌椅,免费提供三种经典红酒品尝。最后一种是售价21欧元的甜红酒,其味醇正甘洌,特别受欢迎,游客品尝后购买的很多。国家考古博物馆则专门设有教育培训处,负责导游讲解、图书资料、摄影服务、盲人帮扶、咖啡休闲厅管理,每年平均接待观众50万,同时组织针对中小学生的教育个性化展示讲解活动。
五、活态与自觉
希腊对文化遗产严格保护,倡导一种民族和市民的自觉,不仅仅是对物质层面的旧城、街区、建筑和文物的守护,而且是对原生态的传承和复原,对原生活方式的传承和继续。这样使希腊多元多样的文化在现代化节奏中得以保存。
千方百计使文化遗产处于活态,是希腊文化遗产现行做法的一大特色,鼓励私人举办博物馆,政府予以资助。鼓励私人将文物主动捐赠给博物馆。国家考古博物馆为褒奖自觉捐赠埃及文物的著名收藏家,设专厅展出,既凸现传统亮点,又使这些文物处于活态。
关键词:新中国 优秀现代建筑 文化遗产纲要
中图分类号:TU-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537(2008)09-0146-04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从此开始了一种完全不同于昔日的伟大进程,根本性地改变了中华民族在世界中的地位,也使大陆本身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中国、对于世界,新中国都是重要的历史转折期,从一个更长的历史时期来看,人类文明总体上已经彻底从农业文明转向工业文明及后工业文明。因此,新中国建筑,必将承载着“文明转型”后所带来的巨大震撼与创造力,以突出的建筑特征表现文明的;中突与衔接。作为体现新中国人民精神风貌的物质载体,新中国优秀建筑以“石头史书”、“时代镜子”记录了全中国人民的光辉历史而独具特殊意义。
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首次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提出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优秀现代建筑是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而对于新中国建筑的保护,更是一种没有历史距离感的保护行为。它将在国民的集体记忆中触动每个参与者的情感与思想,并在新中国建设的历程中去探寻和构建遗产价值的评估体系,在切肤的反省中去推进和贯彻对优秀建筑的保护行为。
当代建筑师与新中国优秀建筑之间具有更为密切的关联,向经典建筑学习是建筑师的必修课。创作新中国优秀建筑的建筑师大多数是当代建筑师的学长或同辈中的佼佼者,他们的气息就在我们身边。树立经典即是向创作优秀建筑的建筑师学习并致敬。注意收集整理、总结归纳建筑师的理论和实践是为历史负责。新中国优秀建筑的创造,更值得当代建筑师思考一个问题――在短暂的一生中,在当下的建筑设计中,建筑师能为这个世界留下什么?建筑师又该用什么样的设计思想和文化素养来体现自身的创造精神,丰富我们的生存环境和精神世界?
基本定位
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近60年,在我国城市大量不同时期的标志性建筑,它们集建筑、人文和文物价值于一身,记忆着独特的文化,形成独特的风格,成为城市形象的载体,展现着城市的社会历史风貌,展示着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奋斗的光辉足迹。新中国成立初期、“”时期、改革开放以后的新建筑、外国建筑师进入中国市场以后直至现在的优秀建筑,都记载着不同时期的城市记忆,相互衔接而又不可替代。
保护文化遗产的目的是为记录当代建筑发展及建筑形式,汇集工艺及工艺水平,回顾过去的生活方式。文物的作用之一,就是为历史提供实证。当前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历史阶段,在我国一些城市,不少建国后优秀建筑或已荡然无存,或已面目全非。优秀现代建筑,或与现代重大历史事件和人物有关,或在近现代城市建设史上占有一定地位,沉淀了新中国当代文化,见证了当代历史,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中国建筑发展演变的历史,自古至今形成了一根完整的链条、凝固记录了中华民族生存、奋斗,发展的历史。如果优秀现代建筑不能得到保护,中华民族完整的发展链条就会发生断裂和缺环,将会带来不可弥补的巨大损失。
所以应尽快对现代优秀建筑进行全面普查,组织专家人才库对现存的现代重要建筑进行评估,将确有保留价值的现代建筑予以记录,以便制定出优秀现代建筑的保护管理办法,为所有重点建筑物和纪念物分类,建立重点建筑物等级系统,同时向政府和社会做宣传,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以保护优秀建筑为荣。对于新中国优秀建筑的保护更要重视利用,使其紧跟时代。实施保护时采取让人接受的观念和方法,切实做好普查、评估、登录和保护工作。
保护分类
1949年建国至今,近60年的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留下了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奋斗的光辉足迹,当前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历史阶段,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将近60年的优秀作品予以登录以求保护。
界定新中国优秀建筑的基本概念及登录标准,总结新中国现代建筑的发展历程,普查登记全国范围内的现代优秀建筑,确定第一批新中国优秀建筑保护名录,并且建立新中国优秀建筑数据平台。
新中国建筑,顾名思义,是中国自20世纪中期至今建造的,保存状况良好的,能够反映新中国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群)、构筑物(群)和历史遗迹。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间段
在这四个阶段中包括了新中国成立初期1950年代的民族形式建筑;1960年代受苏联影响的苏式建筑:1970年代时期建筑;19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的新建筑,以及1990年代以后外国建筑师进入中国市场后直至现在的优秀建筑。具体举例可以细化为:
(1)1950年代建筑:如、万人大食堂;
(2)建筑:如革命优秀历史遗迹、塑像;
(3)标志性建筑:如20世纪50年代“北京国庆十大工程”、重庆大礼堂、“新中国50年上海优秀建筑”,
(4)专项建筑如亚运建筑、奥运建筑(包括奥运场馆,首都机场航站楼、地铁等公交设施,CCTV大楼、奥运会主新闻中心等新闻传媒中心)铁路、公路、桥梁等公交系统;
(5)中国城市工业遗产:钢铁厂、造船厂、卷烟厂、酒厂等;
(6)大型水利枢纽工程红旗渠、长江三峡水电站等,
无论是对复古主义的批判还是对民族风格的追求,无论是学习苏联建设的经验,还是吸收现代建筑的思潮,抑或是对后现代主义的直接“拿来”,通过对民族风格、地域主义的几十年矢志不渝的探索,真正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主义建筑风格正逐步形成,开始走向世界建筑的舞台。厘清中国建筑历史的发展脉络将有助于总结新中国的发展史。
工作内容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师分会早在2004年即出台了“20世纪中国建筑遗产”的报告,按照这种工作思路,由各省市建筑师分会分别进行各省市的现代优秀建筑普查摸底工作,全国各省市建筑师分会推荐本省市的优秀建筑,通过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师分会汇总并向国家文物局提交一份《新中国优秀建筑名录》及《新中国优秀建筑分布地图》。具体做法建议
(1)发放调查表评选“我最喜爱的现代建筑”,启动评选全国范围内的“建国后优秀建筑”名录。公众参与投票选择,所有入选建筑登录到专门网站,有详细专门的建筑物和建筑师的介绍,并可以不断补充和更新。
(2)以省或市为单位,出版《新中国优秀建筑》,介绍各地优秀建筑;各种专项登录名单专项结集,如《各地塑像》j《新中国工业遗产名录》。
(3)2008年6月13日中国第三个文化遗产日,建筑界和文物保护界共同合作,举办了“建筑师与20世纪文化遗产保护论坛”,更进一步地,应该着手举办“建筑师与新中国优秀建筑保护”论坛,将20世纪文化遗产进行专项保护研究探讨。
(4)在新的世纪里启动评选“1999~2009十大建筑”,北京十大建筑、上海十大建筑如标本标志着这个城市的现代化进程,尤其是近几年的经济发展,吸引着全体国人乃至整个世界的目光,在评选中回顾建筑思潮的变迁。
(5)在当代建筑的设计人尚健在的情况下,拍摄系列专题片,留下建筑物及建筑师的影像资料,逐步对新中国培养的优秀建筑师进行研究和记录,为专题研究建筑师及建筑打下坚实的基础。历史研究喜欢“盖棺定论”,但这往往忽视对于自己身边的历史的收集,真实的影像资料会给后人留下研究的余地。
保护措施
在普查基础上,进行深入细致的专项和重点调查,建立完整的档案登记制度,并对建筑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研究评估,对保存现状和管理条件做出理性的分析。
(1)对新中国建筑的分类和保护:分特殊建筑、重点建筑、一般建筑三级对建筑进行划分。
(2)分别以时间轴和地域轴为坐标,将重要建筑进行现状评估、价值评估、文化价值定位。
(3)建立保护规划。优秀建筑的保护同样面临其周遭环境被破坏的问题,需要对文化遗产背景环境提出控制性要求,确定保护区划定保护范围,并结合管理和开发宣传,对远期规划提出建设性意见。
相关法规研究
国际社会对20世纪文化遗产保护的趋势和进程表明,文化遗产的年代界定范围正在逐渐延伸,指定保护的文化遗产类别正在逐渐拓展,判断文化遗产的价值标准正在逐步深化,成为国际文化保护的趋势。而将更多的当代遗产纳入文化遗产保护范畴,必然是一个永久的趋势。
1986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交了“当代建筑申报世界遗产”的文件,内容包括近现代建筑遗产的定义和如何运用已有的世界遗产标准评述近现代建筑遗产。随后,一系列关于20世纪遗产的会议相继召开。欧洲委员会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在维也纳和巴塞罗那举行20世纪遗产讨论会,并于1991年9月了《保护20世纪遗产倡议书》;创立于1988年的国际现代建筑文献组织(DOCOMOMO)也分别于1990年、1992年和1994年召开相关会议,讨论如何开展对20世纪遗产的鉴定和定性工作。1995年6月在芬兰赫尔辛基,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和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合作举行了20世纪遗产会议。会议确立了三个目标:一是认识国际环境下的20世纪遗产前沿状态:二是探索各种评估方式和方法:三是总结纳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方法。
在国际社会的带动下,一些国家纷纷作出积极反应,开始从战略角度强调20世纪遗产的保护问题。法国、加拿大、美国、挪威、墨西哥、德国等国家先后召开了以20世纪遗产保护为题的学术会议。2001年9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工作会议,促使一项以保护20世纪遗产为核心的为期一年的“蒙特利尔行动计划”出台,进一步推进20世纪遗产的保护与研究。 2008年4月,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无锡论坛通过了《20世纪遗产保护无锡建议》,这是国内首个关于20世纪遗产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20世纪遗产已经纳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视野。
中国现代化建设拥有大量现代优秀建筑,但是目前还没有经过政府审批的新中国优秀建筑保护名录,大量优秀建筑的保护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手段。《新中国优秀建筑保护名录》的编制将填补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一项空白,使保护的内涵更加丰富,保护工作更加具有包容性,是对保护工作的认识和实践的拓展。
事件链接
北京1950年代国庆十大工程
人民大会堂
中国革命和中国历史博物馆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
全国农业展览馆
北京火车站
北京工人体育场
民族文化宫
民族饭店
钓鱼台国宾馆
华侨大厦
北京1980年代十大建筑
北京图书馆新馆
中国国际展览中心2~5号馆
中央彩色电视中心
首都机场候机楼
北京国际饭店
大观园
长城饭店
中国剧院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
地铁东四十条车站
北京1990年代十大建筑
中央广播电视塔
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及亚运村
北京新世界中心
北京植物园展览温室
首都图书馆新馆
清华大学图书馆新馆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办公楼
北京恒基中心
北京新东安市场
北京国际金融大厦
新中国50年上海十大建筑
金茂大厦
东方明珠塔
上海展览中心
上海图书馆
上海国际会议中心
上海博物馆
上海大剧院
新锦江大酒店
>> 国际法视角下的“文化遗产”概念辨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国际法 对文化遗产的精神颠覆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制现状分析 城市旧城改造中对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再认识分析 国际投资法视野下文化遗产的保护 考古学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性质的认识路径 对瓜州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经济开发的几点认识 走马古镇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旅游利用模式研究 大西山旅游开发与文化遗产的利用 从景观生产视角看民族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与保护传承 文化遗产保护在宜昌建设国际旅游名城中的作用研究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法保护的正当性 浅谈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的关系 历史文化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旅游市场的保护利用研究 林枫同志在建国初期对文化遗产的贡献 国际法的性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 论文化遗产多元旅游的开发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与《国际文化旅游》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 International Cultural Tourism Charter[S].199910.Cited from http:∥/charters/tourism_e.pdf是ICOMOS颁布的关于文化旅游的两个重要文件。《文化旅游》是在文化遗产地日益遭受旅游利用的破坏威胁同时旅游利用又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的背景下产生的,它初步表达了早期国际法对旅游利用的态度。1999年的《国际文化旅游》取代了1976年版的《文化旅游》,重新阐述了旅游和文化遗产之间的作用与关系,并强调东道主社区的文化个性和文化遗迹与国内外游客的兴趣、期望和行为之间的关系。与1976年版的《文化旅游》相比,《国际文化旅游》鼓励保护组织与旅游业的积极对话,不再将旅游简单地视为“被迫容忍的业务”,对推进国际法的旅游利用认识发展进程具有重大的转折意义。《文化遗产地的阐释和展示》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The ICOMOS Charter for the Interpreta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Sites[S].2008104.Cited from http:∥/charters/interpretation_e.pdf是ICOMOS 2008年颁布的,它进一步阐述了文化遗产的“阐释”(interpretation)《文化遗产地的阐释与展示》(2008)中的“阐释(interpretation)”是指一切有潜力提高文化遗产地的公众意识与理解的活动,是对“利用(use)”一词的深化与扩展,文化遗产的展示与利用过程,也就是文化遗产地的阐释过程。资料源于:张朝枝,郑艳芬. 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关系的国际规则演变[J].旅游学刊, 2011(1):8188.与“展示”(presentation)定义与目标。《国际文化旅游》其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重视文化遗产地的“阐释”活动,认为遗产阐释是同时满足游客体验与提高公众意识的根本途径。《文化遗产地的阐释和展示》则进一步丰富了阐释活动的内涵,对文化遗产地的旅游阐释和展示活动起着积极的指导作用。2国际法对文化遗产旅游利用认识过程
2.1从关注环境影响到关注经济社会文化影响国际法对旅游利用认识的发展演变,首先表现在从主要关注旅游环境影响到对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环境影响共同关注的过程。旅游开发作为文化遗产地的主要利用与发展方式,对遗产地所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大体可以分为经济影响、社会文化影响以及环境影响这也是旅游学界对旅游影响的一般分类。参见:Cooper C,Fletcher J,Gilbert.D,et al.Tourism Principle & Practice[M].London:Longman Group,1993:101102.。其中,旅游环境影响是国际法关注较多的一个方面,而旅游对遗产地东道主社区带来的社会文化影响与经济影响是国际法较晚与较少关注的内容,但是随着人们逐渐认识到东道主社区在遗产保护中的地位作用,国际法也越来越多地关注各种保护措施与旅游利用对社区带来的经济与社会文化影响。(1) 对旅游环境影响的关注关注旅游开发建设活动带来的环境影响。早期的国际法,如《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和《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强调各类工程与修建活动对遗产地景观及其环境的影响。《内罗毕建议》则直接指出,“要防止因旅游业的过分开发而造成的危害”(第31条)等。其后的《佛罗伦萨》与《华盛顿》同样强调,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如交通设施、停车场等要加以控制。《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1997起还要求申报遗产的提名报告要提供遗产地的环境压力如污染等方面的信息(第64条)参见《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的1997年至2002年版本第64条。自2005年起,该内容被列入到遗产申报材料格式中的附件5“《世界遗产名录》的申报遗产”(Properties for inscription on the World Heritage List)。。关注游客压力及不恰当行为造成的环境影响。早在1931年的《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就开始意识到游客行为对文物古迹的影响,建议“教育工作者应劝阻孩子和年轻人做出污损各类纪念物外观的行为”(第7条),而其后的多数国际法均强调通过恰当的教育手段提高公众的遗产保护意识以及引导恰当的保护的行为,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建议“缔约国应使公众广泛了解对这类遗产造成威胁的危险和根据本公约进行的活动”(第27条)。《佛罗伦萨》、《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自1997年开始,其后各版本有此方面内容。和《文化遗产地的阐释与展示》还考虑到了游客的数量及其分布的不平衡对古迹环境承载力的影响。可见,从早期到近期的国际法,在文化遗产地所进行的包括旅游在内的各种开发利用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始终是国际法关注的重点内容。(2) 对旅游经济社会文化影响的关注《内罗毕建议》是相对较早关注社区的社会文化与经济变化的文献之一,它认为,“保护措施不应导致社会结构的崩溃”(第46条)。其后,《华盛顿》提出,“为了保护这一遗产并为了居民的安全与安居乐业,应保护历史城镇免受自然灾害、污染和噪音的危害”(第14条);《国际文化旅游》序言指、建议、宣言等国际法内容的开头部分,通常包括介绍、目的、目标、精神、背景等内容。指出,“过度的或没有妥善管理的旅游也可能使东道主社区的生态、文化和生活方式降格”;《保护和管理历史城市与城镇地区的瓦莱塔准则》提到,“为了遗产和当地居民的利益,保护与管理计划应该要考虑到旅游所带来的预期影响”(第4条g)。这些都表明了国际法越来越认识到各种保护措施及旅游开发利用所导致的负面社会文化与经济影响。同时,国际法还认识到旅游利用可以带来的正面影响。如《国际文化旅游》序言指出,“旅游可以为文化遗产创造经济利益,并通过创造资金、教育社区和影响政策来实现以保护为目的的管理”等;《保护和管理历史城市与城镇地区的瓦莱塔准则》指出,“旅游业可以在历史城镇地区的发展振兴中发挥积极的角色”(第4条g)。由此可见,国际法在对待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影响问题上,已经从主要关注旅游环境影响过渡到对环境、社会文化与经济影响的共同关注了。
2.2从关注遗产保护需要到关注社区发展与游客体验需要国际法对旅游利用认识的发展演进还表现在从对遗产本体的原真性与完整性保护需要的认识到对社区发展与游客精神体验需要的认识过程。对遗产本体的原真性与完整性保护一直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的主旨与核心内容,其近百年的发展历程是对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与完整性保护的认识逐渐完善的过程(刘爱河,2009;张朝枝,2008;张成渝,2010;张松,镇雪峰,2007),也表明了国际法对文化遗产本体的保护需要认识越来越深刻与完善。而国际法对东道主社区发展需要的关注以及对游客精神体验需要的关注在近几十年的国际法文献中也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1) 对东道主社区发展需要的关注随着国际法越来越认识到东道主社区是文化遗产保护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因此也越来越关注东道主社区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地位与作用,并强调实现东道主社区的经济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如《华盛顿》在其原则与目标中指出,“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首先关系到他们周边的居民”,“居民的参与对保护计划的成功起着重大作用,应加以鼓励”(第3条);《考古遗址的保护与管理》序言表明,考古遗产的其他构成部分是当地人民生活习惯的组成部分,对于这类遗址和古迹,当地文化团体参与其保护和保存具有重要意义。尽管继《华盛顿》后的许多国际法也开始认识到东道主社区的保护参与需要,但对于社区具体如何参与遗产保护与发展计划则缺乏明确的引导;直至1999年《国际文化旅游》,才将如何满足东道主社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以及政治参与需要的内容具体化。《国际文化旅游》将东道主社区的需求作为整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六大旅游发展原则中,有两大原则强调东道主社区和原住民的参与需要(原则四)和发展需要(原则五)。《保护和管理历史城市与城镇地区的瓦莱塔准则》序言则明确要求,“对历史城镇地区的任何干预都必须以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与环境质量为目标”;“可以通过信息、增强意识和培训等方式来帮助居民参与”(第3条h);“历史城镇的旅游发展应该基于对当地社区身份及其文化和传统活动的尊重与支持”(第4条g);“旅游活动必须尊重并不妨碍居民的日常生活”(第4条g)。可见,东道主社区的保护参与和发展需要已经成为国际法中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重要内容。(2) 对游客体验需要的关注游客体验的需求是多方面的(Quan,Wang,2004),而国际法最关注的常常是对游客的遗产教育。从最早的《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起,遗产教育计划就被写进各种国际法文件中,而“旅游”一词较早就是以承担公共教育任务的功能出现在国际法文件中的。然而,这些教育计划并不是以满足游客体验需要为主要目的,而是强调这种公众教育在遗产保护中的必要性,实际上也是从遗产本体保护的需要为出发点的。真正对游客体验需要给予较多关注的是《国际文化旅游》。的一大原则就是,要“确保带给游客一段有价值的经历”,提出,“古迹保护和旅游的计划应该提供游客高质量的信息,以确保游客最清楚地了解遗产的重要特征和保护其需要”,“旅游者应该能够以他们自己希望的速度和方式游览古迹遗址”,“提供恰当的设施,可以保障游客的舒适和安全,并提高旅游的享受程度”(见《》原则三)等,强调从信息、教育、精神提升、安全与舒适、娱乐等多方面满足游客文化遗产旅游体验的需求。从对文化遗产本体的保护需要认识到对社区发展与游客体验的需要认识过程,体现了国际法对旅游利用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2.3从被动、消极到主动、积极的旅游利用态度国际法在对待旅游利用问题的态度上,是一个从被动、消极地限制旅游开发利用活动,到主动、积极地鼓励制定合理的旅游发展目标与管理规划的过程。早期的国际法文献大多只是为了尽可能地确保遗产本体的安全而对各种开发建设活动有所限制,如旅游利用对环境的影响,相关的国际法文献对设施建设问题的处理,大多表现为通过“禁止”、“限制”、“监督”的手段来“控制”和“预防”可能威胁遗产本体原真性与完整性保护的影响;在对待游客的态度上,则希望通过“劝阻”“教育”等手段来减少游客的不恰当行为对遗产物的污损;在对待东道主居民方面,早期的国际法文件也只是在意识到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已经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提出相关的建议,较少考虑到社区居民的参与保护和发展需要等。早期关于文化旅游的《文化旅游》把旅游业看作是“一个不可逆转的社会、人文、经济和文化的事实”(基本立场第1条),认为“旅游将对人类的一般环境特别是文化遗址产生重要的影响”(基本立场第2条),因此,“必须认真研究这种影响,使这些影响保持在可以忍受的范围内”(基本立场第2条)等。由此可见,早期的国际法在对待旅游利用问题上处于被动与消极的态度。《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从1997年就提出了关于旅游发展规划与旅游管理的要求参见《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的1997年至2002年版本第64条。自2005年起,该内容被列入到遗产申报材料格式中的附件5“《世界遗产名录》的申报遗产”(Properties for inscription on the World Heritage List)。,但最能体现国际法对旅游利用态度的积极转变的是《国际文化旅游》。该序言将旅游看作是“文化交流最重要的工具之一”和“自然和文化保护的积极力量”。与《文化旅游》相比,《国际文化旅游》不再将旅游看作是被迫容忍的业务,转而更关注旅游发展的正面影响,并以“促进和鼓励旅游业”、“促进和鼓励保护文物各方和旅游业之间的对话”等作为的目标,体现了国际法在对待旅游利用态度上的一个巨大转变。在处理旅游利用与遗产保护的矛盾问题上,与过去的“禁止”、“限制”、“监督”、“预防”等手段相比,《国际文化旅游》更注重可持续的“计划”、“管理”和负责任的“推广”。在对待游客方面,与单纯的“劝阻”和“教育”相比,《国际文化旅游》提出通过“阐释”与“演示”等适当的、启发性的计划促进和鼓励高度的公众意识。在处理遗产保护与社区发展的矛盾问题上,《国际文化旅游》不仅提出要让东道主社区和原住民共同参与保护古迹和旅游的规划中来,还关注东道主社区在旅游和保护活动中的利益等。在此基础上,《文化遗产地的阐释与展示》又进一步为具体的阐释与展示活动提出具体的指导原则,使旅游利用活动更切合文化遗产地的保护。最近的《保护和管理历史城市与城镇地区的瓦莱塔准则》是关于历史城镇保护与管理的,它也将“旅游”作为独立的条目进行了相关的阐述,认同“旅游业可以在历史城镇地区的发展振兴中发挥积极的角色”(第4条g),警惕大量游客给历史城镇地区带来的危险,要求“保护与管理规划必须考虑到旅游所带来的预期影响并控制这个过程”(第4条g)。可见,与过去被动、消极的“应对式”态度相比,国际法如今采取了更为主动、积极的态度来充分“利用”和“发挥”旅游业在遗产保护与社区发展中的正面力量,并要求主动“控制”负面的影响,这显示了国际法在认识旅游利用的进程中态度的积极转变。3国际法对文化遗产旅游利用的认识发展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国际法对文化遗产旅游利用认识的发展演进过程,实际上反映了国际法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日益全面与完善。国际法对文化遗产旅游利用态度的积极变化显示,国际法支持并鼓励制定合理的旅游发展目标与管理规划来尽可能地降低旅游的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鼓励发挥其对于遗产保护和社区发展的积极力量。这一积极变化,对我国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利用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首先,应充分认识与理解文化遗产旅游利用的影响及其现实意义,既要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充分利用和发挥旅游业在遗产保护和社区发展中的正面作用,又要努力控制旅游业所可能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其次,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应该重视社区旅游参与和发展,既要尊重当地社区及其居民原有的生活方式与文化传统,又要将社区的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需要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区及其居民在遗产保护和旅游利用中的积极力量。最后,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应该重视游客的精神体验,从游客体验需求的角度制定相应的“阐释”计划,通过满足游客的体验需要来实现文化遗产的教育目的。然而,在我国文化遗产旅游利用的实践中,相关的立法引导与规范仍然处于缺位的状态。虽然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简称《文物保护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骨干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叶秋华,孔德超,2008),但现行的《文物保护法》(2007修正)及其它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多侧重于明确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方法(叶秋华,孔德超,2011),却忽视了针对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实践的引导与规范;对于社区与游客利益的法律保障、传统文化价值的认识与尊重理解(叶秋华,孔德超,2011)更是严重缺失。与社区及其居民利益最为密切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04.22),同样也只侧重于遗产本体的保护内容,旅游利用方面的内容则完全缺失,社区及其居民作为历史文化城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甚至被完全忽视。纵使是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定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4第二版,以下简称《准则》)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S].2004.引自http:∥.cn/dzhk/也侧重于遗产本体的保护原则、程序与工程。虽然《准则》支持“文物古迹应当得到合理的利用”(见第4条),但对于保护与利用所产生的社会与文化影响以及如何发挥和保障社区及其居民在保护和利用过程的作用与发展需要等方面也缺乏应有的关注。此外,尽管《文物保护法》与《准则》均提及文物古迹的展示,并以其作为公众教育的宣传手段,但只是强调遗产价值展示与再现(张朝枝,2010),却忽视了游客实际的遗产体验需要。由此可见,我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立法和实践尚未体现出对文化遗产旅游利用应有的认识和重视,也没有体现出其对当地社区及其传统文化价值应有的认识和尊重理解(叶秋华,孔德超,2011),这与我国当前文化遗产旅游利用的实践完全脱节。缺乏相应的法律引导与规范,这就使得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变成了纯粹的商业化运作,文化遗产面临过度开发的危险(胡红梅,2010;叶秋华,孔德超,2011),并且频频出现游客与遗产地景区、游客与居民、居民与政府、居民与开发商等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卢松,等,2010)。文化遗产本体非但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文化遗产地内还出现了各种负面的社会与文化影响问题(胡红梅,2010),这不仅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的规定不相符合,也违背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初衷,不利于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利用的可持续发展。4结语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对文化遗产旅游利用的认识与态度,已经历了从对环境影响的关注到对经济社会文化影响的关注、从对遗产的原真性与完整性保护需要的认识到对社区发展与游客精神体验需要的认识、从被动消极地限制旅游开发利用活动到主动积极地鼓励制定合理的旅游发展目标与管理规划等三方面的发展变化。我国文化遗产旅游利用的实践仍缺乏法律方面的引导与规范,文化遗产旅游利用也未对社区的利益和发展需要以及游客的体验需要给予充分的重视。所以本文建议,应完善和出台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相关立法,以引导和规范当前与未来的文化遗产旅游利用;保障遗产地社区以及游客的相关利益和发展需要,以利于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胡红梅.基于游客体验的历史文化街区旅游开发[J].经济研究导刊,2010(35):9799.
[2]刘爱河.文化遗产原真性概念及其内涵演变评述[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9(3):811.
[3]卢松,陈思屹,潘蕙.古村落旅游可持续性评估的初步研究——以世界文化遗产地宏村为例[J].旅游学刊,2010(1):1725.
[4]叶秋华,孔德超.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的几个问题[J].法学家,2008(5):3440.
[5]叶秋华,孔德超.论法国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2):1019.
[6]张朝枝.原真性理解:旅游与遗产保护视角的演变与差异[J].旅游科学,2008(1):18.
[7]张朝枝.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在二元冲突中前行[J].旅游学刊,2010(4):78.
[8]张朝枝,保继刚.国外遗产旅游与遗产管理研究——综述与启示[J].旅游科学,2004(4):716.
[9]张朝枝,郑艳芬.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关系的国际规则演变[J].旅游学刊,2011(1):8188.
[10]张成渝.国内外世界遗产原真性与完整性研究综述[J].东南文化,2010(4):3037.
[11]张松.建筑遗产保护的若干问题探讨——保护文化遗产相关国际的启示[J].城市建筑,2006(12):812.
[12]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与国内法规选编[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1421.
[13]张松,镇雪峰.遗产完整性保护的评估因素及其社会价值[A].2007中国城市规划年会[C],2007:21132118.
[14]McKercher B,du Cros H(2002).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ourism and cultural heritage[A].K.Chon V.Heung K.Wong (Eds.).Tourism in Asia:Development,marketing and sustainability,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C].SAR,Hong Kong,386394.
[15]McKercher B,Ho P S Y,du Cros H(2005).Relationship between tourism and cultural heritage management:Evidence from Hong Kong[J].Tourism Management,26(4),539548.
[16]Quan S,Wang N(2004).Towards a structural model of the tourist experience:an illustration from food experiences in tourism[J].Tourism Management,25(3),297305.
On 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Rules Regarding the
Understandings of Tourism Use of Cultural Heritage
ZHENG Yanfen1, ZHANG Chaozhi2
(1.School of Management, Jina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632, China;
2.School of Tourism Management,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China)
【关键词】遗址;遗址区;周边环境;协调
【正文】
大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从对遗址的消极保护,改变为通过遗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实施的积极保护;立法保护的层次不断提高。但我国国内遗址保护却存在保护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备,观念落后等问题。
一、大遗址与大遗址区的界定
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各国趋向于将遗址与包含遗址在内的遗址区域区别看待,并试图整体保护发展。所谓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按照《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章程》的规定,“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遗址实际上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该地方具有特殊价值,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所谓大遗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积较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遗址。大遗址的概念内涵应具备规模性、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和重要历史时期或重大历史事件的标志等三个基本特点。大遗址的界定仅仅指遗址本体,而不包含遗址周边区域在内。
遗址区是一个新名词,目前尚未有明确概念或界定。遗址区名称首次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关于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规划方案中。该规划方案将大明宫遗址区分为三个层次:以即将建设的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区,属于遗址本体部分;以周边改造区域为第二层次,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在内;以北二环以外集中安置区为最外层,属于建设开发区域。也就是说西安市关于大明宫遗址区的规划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遗址本体,还包括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范围的周边发展环境,这突破了我国以往对遗址保护的基本思路,将其扩展到周边区域和城市环境构建中,也给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难找到直接将遗址周边区域纳入到遗址保护规划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等。
比较而言,国外立法中关于保护区划定、保护机构设置、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等方面都有国内立法可借鉴之处。
二、关于大遗址区保护发展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通过划定大遗址区实施遗址保护,很多国家都逐步走上了遗址保护与周边区域保护发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过划定遗址区域的方式保护遗址本体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对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积层和遗址的保护,每一缔约国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马耳他《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所有及本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视为文物古迹区域的土地,根据本法均属文物古迹区。该地区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如经文物局核实,其内没有文物古迹或被划在经批准的文物古迹整修线区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可划为非文物古迹区或非文物公益区。
可见,上述立法均认为,可以通过划定遗址保护区域的方式来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同时在该区域内围绕遗址本体保护开展一系列开发或发展措施,将其作为遗址保护发展的组成部分。2005年10月《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确定遗址保护区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条件。
(二)保护发展机构的设置
在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目前国外立法主要有三类形式,即国家机关、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及NGO(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机关作为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就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种机构可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单独由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保护机构在国外实践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宪章》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将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给当地人民或非政府组织。
首先,以国家机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文部大臣有权决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使用,遗址等考古遗产直接归属于文化厅长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埃及文物局系负责管理各博物馆、文物仓库、古遗址和历史文物地区(包括偶然发现的文物考古区)的一切与文物考古有关的事务的专门机构。1975年颁布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希腊的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工程、城市规划与建设。
其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号法律规定,国家纪念物是指地产、废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特征的物品……。国家应妥善保管这些物品。这些纪念物的保护和保养应根据本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纪念物委员会进行。
西班牙历史遗产法规定,历史遗产委员会应促进有关西班牙历史遗产的具体计划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国家历史遗产委员会由省长任命的各自治区的代表组成,国家有关行政当局的首长亦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亦是该委员会的主席。主要负责历史遗产的保护工作。
实际上,由单一的政府部门对遗址文物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但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却比较难以协调。采用专门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内部可能由多个部门派人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现象却不可避免。民间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遗产保护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权威性不够,因而不宜作为持久性的保护机构。另外,就保护机构发展区域经济文化事业的功能而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虽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将其作为保护机构的核心职能。目前我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遗址文物保护工作。
(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相协调问题
1、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
所谓建设控制地带,就是为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一般保护区。随着文物保护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围内通过政府规划手段划定一定区域实施建设控制,保护发展遗址等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保护相适应已成为各国的不二选择。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第二条明确规定,采用遗址整体保护政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考古保护区,在考古区内,各国政府应当保证区域内的环境风貌与遗址本体相适应,而不得毁坏、损坏和改变。
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在遗址和文物古迹区内颁发进行建筑的许可证,禁止在该区域取土、沙等行为。对与该地区比邻的非居住区内3公里或由文物局划定的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前款适用,以保护这些文物地区的环境。
1992年马耳他开发规划法也规定,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外围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该地区属于最优先保护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内从事建设应取得当局的许可。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可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一般是基于保护遗址周边环境风貌的需要,但从各国立法来看:第一,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规划中,满足规划权限要求;第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具体应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第三,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不意味着在该区域内不得从事任何建设,而是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法定机构的许可且该建设不破坏遗址周边环境风貌。这一点,我国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布的《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只不过该规定并未涉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保护发展的问题。
2、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
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主要是对遗址本体的保护和对遗址本体及除本体之外的遗址区内其他区域的利用乃至发展问题。但这种保护与发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遗址本体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畴,虽然各国文物保护立法一般都对遗址文物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但随着保护观念的逐步发展,如何更好在保护基础上合理利用遗址文物,各国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过展览展示、收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考古研究等活动,进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发挥文物的作用;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规定,各国可以通过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的方式对遗址采取保护措施,这为遗址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至于遗址区内除遗址本体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发展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澳大利亚《ICOMOS文化遗产宪章(巴拉宪章)》规定,在澳大利亚亚瑟港遗址保护过程中就明确亚瑟港的保护和开发项目是一个区域性开发项目,内容包括对塔斯曼半岛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除对亚瑟港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之外,该保护和开发项目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在进行遗址展示的过程中,还要在历史、地理及其他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下认识遗址。在其他国家立法乃至国际公约中,对遗址区保护与发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较为普遍。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于如何发展遗址区内其他区域,我国文物保护法并未提及。
可见,对于在遗址区内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与对区域本身进行发展这一问题,各国很少采用消极保护文物的态度而忽视区域发展,基本的共识是在以保护为核心的理念下,适当进行利用乃至发展,以促进遗址文物更好地发挥其经济社会文化功能。但各国对于应当在多大的范围或程度上发展遗址区,发展的程序和实际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四)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
从目前来看,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是国外立法的必备内容,如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经文物局同意,有关方面可获得许可,在居住区内的与古迹区毗邻的地方进行建筑。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保证建筑物的高度,照顾该区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规定,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时,也应考虑到因某些工作和现代生活的某些活动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这些规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环境风貌一致性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而不包括整个的周边环境风貌。
另外,对于遗址等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从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一般通过政府拨款、鼓励捐赠、提供低息无息贷款及接受国际援助等方式获得。当然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文物保护法》就规定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文物保护单位事业性收入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来筹集保护经费。2005年国家财政部、文物局共同颁布的《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则更为具体的规定了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但该规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及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三个方面。
三、对我国大明宫遗址保护发展的启示
针对国内大遗址保护的实践,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就大明宫遗址保护实际情况,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和学习。
(一)更新保护观念,实施整体保护发展战略,即对遗址本体保护与对遗址本体以外周边区域的保护发展相一致。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划定一定的遗址保护区域或者设立一定的遗址保护特区,在该区域内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遗址本体保护的同时,通过合理利用遗址文物资源及保护并发展遗址周边区域的方式,使遗址和遗址周边环境乃至历史区域在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及旧城改造中,达到协调一致,减小城市化进程对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多样性的破坏,从而更好的保护遗址资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宫遗址区域内,可以建立遗址公园,也可以设立单独的具有管理职能的遗址保护特区,组成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赋予该机构单独的管理职权,执行相应职能。与此同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规划手段确定大明宫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开发建设、保护发展的具体措施范围及程度;正确处理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即管理机构的职能方面要将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核心,将发展作为保护遗址文物的积极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开发等措施达到发展中更好保护的目的。
2、正确处理遗址保护发展与旧城改造、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的关系,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保护不是最终目的,保护是为更好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大明宫遗址区保护发展工程而言,遗址区被拆迁人的福祉是遗址保护工程是否完满的重要衡量标准。
3、正确处理遗址本体风貌与周边环境相一致相协调的关系,即就是在遗址本体保护方面贯彻相关国际公约原址性、原真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周边区域的发展保护过程中要注意新发展区域应当在绿化、色彩及建筑物风格、高度、距离等方面与遗址本体的风貌相协调,减少强烈反差的建筑或环境风格对遗址区内整体风貌的破坏。
关键词:城市化;古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Abstract: The ancient city protection experience of earliest European urbanization city is elaborated in this article; accordingly, it is put forth to consider from a macro aspect (i.e., part and whole) on the basis of planning. In the micro aspect, we not only have to protect famous people’s ancient residences, but also need to protect common people’s houses. In the management aspect, administrative and legal means shall be taken to provide legal guarantee for the protection of ancient city. Meanwhile, i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te residences, European experience could be learnt. Government and residents shall make joint efforts so as to form positive interaction.
Key words: urbanization;ancient city protection;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中图分类号:TU984.1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09)02-52(5)
作者简介:陆伟芳 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
中国的城市化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从城市基础设施、城市街道到城市建筑都以令人炫目的速度变化着。在这种城市的扩展与更新浪潮中,历史悠久的古城、历史文化名城该何去何从?如何做到发展与保护两者的协调?如何做到在开发和更新中保持自身的特色?如何在发展中保护好古城特色?这些问题是我们必须回答的。这里,我们将从最早实现城市化的欧洲的古城保护中寻找借鉴,以便为我们的古城保护找到合适的思路与途径。
一
欧洲的古城保护有着悠久的历史。欧洲在世界上最早进入城市社会,也最早具有城市保护意识。随着一系列有关城市发展和城市保护的国际法规的颁布和推广,欧洲古城保护工作稳步深入发展,各个国家和城市的文物古迹及古城保护工作日渐成熟。
从19世纪30年代起,一系列国际法规公约为古城保护确立起基本的原则。在保护机构方面,二次大战后,针对战后重建问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下,先后成立了“国际文物工作者理事会”(简称ICOM)及“保护和修复文物国际研究中心”(简称ICCROM)。1976年成立“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资金会”,力求把各国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工作国际化。
在古城保护的思想发展方面,1933年8月的《雅典》最早提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段的保护问题。1964年ICOM的《威尼斯》使古迹保护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并促成了60年代末、70年代初世界范围内城市历史建筑和遗产保护的国际潮流的出现。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内罗毕建议》,针对历史地区在人类历史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在当代建设中遭受破坏的现状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建议,认为历史地区及其环境应被视为不可替代的世界遗产的组成部分,国家和公民应把保护该遗产并使之与我们时代的社会生活融为一体作为自己的义务。《内罗毕建议》还提出了研究、教育、信息、国际合作的建议。次年的《马丘比丘》认为,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而且保护、恢复和重新使用现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继续具有生命力。1987年10月的《华盛顿》认为,应将历史城镇和历史地区的保护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并列入各级城市及地区规划。保护的内容应为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及表现这些特征的物质、精神组成部分。保护规划应得到该历史地区居民的支持。
在古城保护规划工作方面,在欧洲各个国家和城市、特别是那些有悠久历史的古老城市,根据各自城市的不同特点,制定各具特色的古城保护计划,确立不同的保护方法。随着古城保护思想的不断发展,欧洲相应地走过了一个从“修旧如旧”,到模仿古风,追求完美;从单体保护,到单体及周围环境的统一保护,再到历史地区的整体保护的发展过程。保护的内容也由单纯保护宫殿、教堂等标志性建筑物,发展到保护城市普通居住区、商业区、桥梁、工业区、工业厂房及仓库等。
欧洲的古城保护工作肇始于19世纪。以英国约克市的始建于罗马不列颠时期的城墙的保护为例,直到19世纪才有了把城墙作为历史遗址保护起来的意识。1800年,约克自治机关想拆除它而申请“议会法令”,强调要“拆除城墙和城门”来改善城市,认为“塔楼、城墙等是老古董,由此成为废墟……难以修复和很好地维持,却每年要支付巨额款项,大大超出了市长和民众的支付能力。”尽管遭到乔治三世和许多保护城墙者的反对,自治机关还是拆掉了三个堡垒、四个城门和几段城墙。为此,那些致力于城墙保护者组织起来,于1831年着手筹集经费恢复部分城墙。自治机关听之任之,但决定即使城墙恢复了,他们也不会出力维持,甚至就在恢复城墙期间,还拆毁了城墙的其他设施。1855年,约克最后一次试图拆毁城墙,当时卫生委员会建议拆除“威尔门和红塔间的部分或全部城墙,作为改善当地的先决条件”,认为城墙“并没有特别历史重要性”,阻挡了空气的自由流通,造成了不健康。幸运的是该项目被否决,从此,约克城墙作为历史遗迹不断地恢复。
当时的所谓保护工作主要是对旧有文物的保护与修复工作,人们理论上追求“修旧如旧”,追求“风格复原”,可当时对保护还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因此往往为追求纯粹的形式统一而随自己的主观意愿将破旧的建筑进行整修,由此对许多中世纪的教堂进行了这种类似“破坏”的改建。到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初,人们对文物保护和修复工作的认识和实践都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人们开始认识到对古迹的主要工作应是保护、加固而不是修复工作,任何对古迹文物进行的建设都应以考古的证据为依据,而新添的部分必须与原迹有所区别。
二
当代欧洲古城的保护,大致可以分为四种模式,从微观的对点的保护,到中观的片、面,再到宏观的区域保护等多种保护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对“点”的保护,着眼点是保护城市特色。对于城市别有特色的“点”加以特别重点保护,使城市特色更为突出,如汉堡对天际线的保护。汉堡是德国第二大城市,在其市中心区古城保护工作中,特别强调对圣米歇尔大教堂等五个大教堂尖塔所形成的城市天际线的保护,对新建建筑体量的控制成为其古城保护工作的重点。法律明确规定在市中心不得建高楼,所有建筑的高度必须低于这五座教堂的尖塔,使得自阿尔斯特湖边向南望去,耸立天空的五个教堂塔尖成为汉堡一景,也成为这一古城的一大特色。
第二种模式是对历史街区保护。对于那些历史遗迹丰富的古城,划出在城市中具有代表性的、古迹丰富的街区进行重点保护,以维护古城的风貌、格局。威玛是一座1100年历史的古城和旅游城市,老城古色古香,文物古迹比比皆是,全城共有800个文物保护点。这里曾经作为德国的文化中心,歌德、席勒、巴赫均在此生活过。现有人口6万,有音乐学院和包豪斯艺术大学两座著名学府。为保护这座历史名城,不仅是名胜古迹,而且火车站地区、中心城区、城市南部三片成为重点保护区,充分体现着威玛的历史及城市建设特色,因此对其中的街道、建筑均要特别加以保护,任何改造重建均以历史为依据,与传统的形式、环境相协调。对城市整体和历史街区的保护都属于对“面”的保护。
第三种模式是对城市整体保护。对于像巴黎这样的完整古城,就制定了全城保护计划。巴黎是历史悠久的古城,又是世界大都会,巴黎城区占地面积105平方公里,人口215万,分为20个区。巴黎城80%的地区均为历史保护范围,需要全城性的保护,在巴黎城区的任何建设均须符合规划意图,必须做到与古城环境的良好结合: 一方面,巴黎制定了“建新城保旧城”计划,在巴黎西部建设德方斯新区,使巴黎的现代金融设施、高层建筑向那里集中,以保证旧城范围内不作高密度、大体量、大规模的开发,从总体上保护旧城。同时保持旧城外观。将巴黎全市划分为67000个地块,规划部门规定无论进行任何改造,地块的外部边界及景观不得改变,这样就保证了城市街道格局的稳定,保护了整个城市的城市格局及景观形象,突出了城市的几条景观轴线。另一方面,对巴黎全城进行限高规划,防止视觉污染。1977年颁布的法律规定,巴黎以巴黎圣母院为中心向城市边缘,作由低向高的锥状高度限制,中心区限高为12米,外部最高处为37米,使巴黎的空间尺度及城市天际线均可保持传统的形象。
第四种模式是城市区域保护。为保护古城的环境和特色,从城市所处的更大区域范围进行保护。如德国海德堡是位于法兰克福南部的内卡河边的一座古城,是14世纪欧洲文化中心之一,有德国最古老的海德堡大学,现在的老城城市面貌形成于18世纪。海德堡现有15万人,其中1.6万居住在老城区,是著名的旅游城市及大学城。当地规划部门从全区域性角度对老城进行保护:一方面是保护区域环境。与其西北部的曼海姆市一起制定《曼海姆与海德堡共同发展计划》,从工业布局、区域交通等方面疏解海德堡市的压力。保护海德堡老城东部的森林山区,规定在老城东部一律不得建设,保持着原始的自然状态,保证了老城与自然的良好协调关系。另一方面是考虑在发展中如何保护古城。把城市发展区划定在老城区的西部即老城的下水下风位置,保证了老城的规模及城市基本形态的保护。这实际是一种通过建设新城以保护旧城的方法。这是对“片”的保护模式。
三
欧洲古城保护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微观到宏观,做到了根据古城特色进行有重点、有规划的保护,成就卓越。这一切与欧洲各国家各城市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密切相关。
首先,在思想上增强古城保护意识,使古城保护意识深入人心。欧洲各国政府部门和公众有着强烈的古城保护意识。他们将古城作为国家历史文化的遗产来加以保护。古城中的一切维修、兴建、保护工作均严格按照规章办理。在英国,根据规定凡是1840年前的建筑物,一律要加以保护,不得更改外观;1900年前后的建筑物,根据是否有保留价值而定;只有那些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建筑,才可能拆建。英国著名的石林(又译斯通亨治Stonehenge)是古代遗址,出于保护的需要,特别在周围建造了专供游人参观的路线,以免行人触摸石头造成损坏。对古建筑决不翻新仿造,搞什么“修旧如旧”、“仿古建筑”。只能在不变动外形的前提下,进行维修和加固。例如,伦敦泰晤士河畔的原电厂改造成为艺术馆,利物浦市的原茶叶加工厂改造成公寓和办公楼,原教会学校改造成公寓,拉索兰市近郊的钢铁厂改造成为现代科技博物馆,盖茨赫德的原面粉厂改造成现代艺术中心,格拉斯哥市区一旧楼改造成艺术活动中心等项目。欧洲国家的文物部门往往会印制文物保护名录,开列文物名录,每隔几年更新一次,并向每位市民免费发放。为使民众掌握保护文物的具体知识,文物部门印制介绍文物申请工作程序、文物修缮公司、文物保护法、文物单位减免税收的小册子,免费向每一位文物拥有者发放。
其次,在操作上运用政府行政手段,使古城保护工作切实有效。海德堡老城自六七十年代以来城市面貌面临着严重的问题。自1975年开始,政府开始启动一项旧城维修活动以恢复老城的活力,使其重新成为购物及居住的中心。其措施是由政府收购那些得不到修缮的房屋,经维修改善后再出租给个人使用。在维修过程中对老城的每一幢建筑无论新、旧皆受到保护,保护其外观形象、内部维修,对那些实在难以保护的可拆除重建,但其尺寸、外观、材料等等都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自1975年起至今,政府已完成了老城2/3部分的维修,预计再有几年即可全部完成。通过这样的维修,一方面保护了老城格局形象,同时带来了游客,繁荣了商业,增加了税收,吸引年轻人返回老城,使老城经济重新繁荣。这样的行政手段在欧洲古城保护中很普遍,使对古建筑的保护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再次,在经济上提供相应的保障,使古城保护有实力支撑。古城保护工作必须有经济保障才能得以顺利进行。在德国,1972年议会通过的古城保护议案明确规定了古城保护的资金来源,即联邦政府、州政府、城市政府各负担文物维修资金的三分之一。这一般是指那些有重要价值又属公共财物,即由公共组织占有的文物。而对那些由私人或企业占有的文物,各城市政府则主要采用各种税收调节的方式来推动文物古迹的维修。如波斯坦市文物的拥有者可得到减免税收(个人所得税、地皮税)的优惠,必要时(极少)政府可给占有者进行文物维修的费用,德国文物保护资金会也可供人们申请资助。在巴黎,政府为文物占有者维修提供优惠贷款,提供临时周转用房,同时成立咨询机构帮助提供免费的设计咨询,以帮助政府实现其保护和规划的意图。据报道,2005年,中国用于历史建筑保护的费用约为40亿元,而日本则达到了1000亿元,法国为2000亿元。
最后,在做法上吸引公众参与,使古城保护行为大众化。在《华盛顿》中明确了历史城镇、历史地区保护工作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欧洲国家各城市普遍重视古城保护、文物保护工作中市民力量的作用,往往通过积极主动、深入细致的工作,将政府对古城文物的保护意图、工作计划、保护方法等宣传到市民中,促使市民主动工作,与政府共同实现古城保护的目标。德国波斯坦是位于柏林西南、拥有千年历史的小城,城市人口14万。它是勃兰登堡州的首府及文化中心,也是一座著名的旅游城市。其城市的文物管理部门通过以下一系列手段将其城市古迹保护意图宣传至市民当中,促使市民主动参与工作。在普通民居的保护方面,动员民众参与古宅保护,变静止的观赏文物为活的住宅,居民主要职责是维持古迹的原貌,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德国许多城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受到战火的轰炸,战后政府关于建筑物私人所有的法令规定,住宅所有者在修缮建筑物的时候可以得到政府的支持帮助,政府也会对建筑物的修缮提出意见。因此在欧洲,居住在老房子里的人都感到很骄傲,而不是争相购买最新的住宅,住宅拥有者都因为自己是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者而感到自豪。
四
欧洲古城保护的思想和做法,给我们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提供了许多有用的鉴镜,让中华民族文化遗产散发出历史的光辉,为子子孙孙留下醉人的古城风韵。
第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上,我们可以从片和面的宏观角度来考虑。中国许多历史文化名城已经制定了详细的古城保护规划,着眼于保护古城区的风貌,从而将老城区建设成为社会和谐、不同的社会群体和收入群体安居乐业、文化遗产及传统民居和风貌得到可持续的保护、生态环境优美、充满活力的城市中心区和旅游胜地。注意古城区与新城区间的保护与发展的协调性,使创新与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保护历史遗产就不仅仅是几幢建筑、几座民居那么简单,我们有必要对城镇、街区、乃至片和区域进行规划。
第二,在古城保护的微观层面,我们既要保护名人故居,也要保护寻常百姓家。鉴于中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大多对城市进行了全面的改造,不少的古城风貌已经淹没在现代城市建设的热潮中,因此,现在更有必要在微观方面着手,对名人故居和具历史感的民居进行抢救性保护。在改造历史街区的过程中,既不能进行“修旧如旧”式的改造,也不能搞“仿古街区”,尽量把历史街区的街面,或至少面向街道的一面保存下来,让新的封面与旧的封面有机结合起来,把历史直接呈现在人们面前。这样,有机地利用“文物构件”,把保护与发展结合起来。这样,不仅能使一幢房子,甚至一条街道都变腐朽为神奇,焕发出新的光彩。
第三,在管理方面,使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为古城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使古城保护有法可依。同时,在私人住宅的保护方面,可以向欧洲学习,让政府与居民共同努力、形成良性互动。其中,有政府定期为居民住宅保护提供信息,提供普通民居住宅名录,提供住宅保护的方法等,让普通居民也利用自身资源参与改善住房条件,而居民则负责所住居宅的维修保护,居民在修缮古宅时,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当居民投资古建筑保护时,能够享受到免税等待遇,从而鼓励居民投身于古建筑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Martin Daunton. The Cambridge Urban History of Britain.Volume Ⅱ,1840-1950[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287.
[2]汪志明,赵中枢.英国历史古城保护规划的发展和实例分析[J].国外城市规划,1997,(3):15-18.
[3]赵中枢,英国古城保护的立法过程、保护内容及其保护方式[J].北京规划建设,1999,(2):20-22.
1.1构筑城市文化精神
旅顺的城市历史文化精神充满了悲情与悲壮。当代旅顺的城市文化精神体现出宽厚包容,高贵典雅,坚韧不拔,自强不息,是旅顺宝贵的非物质文化财富;是大连城市文化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像图腾一样铭刻在旅顺的城市建筑上。通过创建历史文化名城,有利于发掘整合区域历史文化资源,宏扬城市文化精神,增强城市的凝聚力与国际影响力。
1.2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
创建历史文化名城,一方面,可以保护历史街区和文化遗产;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城市的知名度。因为历史街区、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旅游资源,它们具有多重价值。保护文化遗产、战争遗迹,恢复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会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战争遗迹、文化遗产、历史街区的保护可以增加城市的知名度,同时旅游业的拓展可以给城市带来信息、资金等联动经济效益,吸引外资到地方投资设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连带经济效益,还表现为带动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业的发展,完善城市功能。
1.3形成良好的社会效益
历史文化名城的氛围具有寓教于乐的功能,可以对旅游者、居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普及推广历史文化知识,此外也为考察历史城市及建筑提供了宝贵的原始素材。名城荣誉会激发各利益主体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促进更多的历史价值地区和文物得到保护,珍贵遗产、遗迹会得以保留,历史文脉会得以延续。
1.4促进经济转型
通过历史文化名城的创建,可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打破现有的经济增长方式,打破以政府为主导的经济促进机制,实现区域经济的转型发展,实现由开发利用资源型经济向开放服务型经济转型,促进旅顺口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托区域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战争遗迹,顺势而为,可以将旅游资源优势转变为竞争优势,以遗产观光、历史科考、海滨休闲度假、娱乐休闲为主题,加快全区旅游业的发展,促进以旅游业为主体的服务业的大发展。
1.5获得生态效益
经由开发高端低碳的文化休闲产业,不但可以增加当地居民的财富收入,还能够促使资源合理利用,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增进节能减排,改善区域生产环境及人居环境,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资源,并带来丰厚的生态效益,居民可以从优美的生态环境中永久受益。
2基础条件分析
2.1旅顺是近代中国乃至世界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
旅顺口曾是中国近代史上的政治、经济重镇、军事要地;也曾是近代中国重大历史事件乃至世界重大事件的发生地,比如中日甲午战争、日俄战争等;她因拥有众多珍贵的文物遗迹、战争遗迹而享有盛名。
2.2具有保留完好的历史街区
从1880年开始,清朝政府在这里扎营盘、筑炮台、修船坞、建军港、设立水师兵营[3],使之成为亚洲著名的军港而驰名海内外。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旅顺口屡遭帝国主义列强的践踏和蹂躏,沙皇俄国曾统治旅顺口7年余,日俄战争结束后,旅顺口又被日本殖民统治长达40年之久。在反侵略、反压迫、反殖民统治的斗争中,留有了大量的历史遗迹和历史建筑。
2.3多元文化的交流地
自古以来,旅顺口就是我国关内与关外文化互动的枢纽地。由于旅顺的地理位置,早在上古时期就已经有同山东通商联姻的传统,特别是在元明两朝,旅顺地区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归属于山东登州府管辖,由于这种历史渊源关系,致使旅顺成为了关内和关外文化交流的枢纽地,留有大量的珍贵遗迹、遗址及遗产。近百年来,旅顺成为中西文化交融场所。日本、俄罗斯和朝韩等国的舶来文化与本土独特的山海人文风韵在这里交融生长,积累了丰富而又独具特色的文化资源。旅顺口区的文化影响力直达日韩俄等东北亚各国乃至欧洲各国[4]。久远的历史文化和丰富的人文古迹赋予了旅顺口“露天博物馆”称号;近代历经洋务运动、中日甲午战争、日俄战争等重大事件,既是朝韩民族的爱国义士安重根壮烈就义之所,又是二战中国战场的终结之地,堪称“半部中国近代史”。
3城市建设中的认识误区
3.1重视城市更新,忽视文化传承
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基础设施改善和良好生活环境的诉求也进一步提高,老城区正在经历城市更新与旧城改造的高潮[5]。很多人认为历史街区和文化遗迹等形象破旧,没有价值;也有人认为它是落后的标志,已经过时,不能满足当前人们生活生产需要。正如阮仪三[6]所说,“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没有在城市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而被当做发展的障碍物一除为快”。
3.2重视经济价值,缺乏全面的考量
历史街区和文化遗迹、遗址往往占据城市中心位置,区位优势明显,地产开发潜在的经济价值巨大。因此,很多人觊觎这些地区,而且认为这些历史街区和文化遗产等不合今用,它的存在是浪费用地。也有人认为它阻碍发展,碍手碍脚,不利于成片整区开发。总而言之,历史文化街区不仅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还具有历史文化科考价值,承载着城市的发展历史,表征着她曾经的身世,是文化的积淀。同时,历史文化街区也是彰显城市自身特色的一张名片。
3.3旅顺殖民地色彩浓厚,国耻不宜宣传张扬
旅顺口区众多遗迹为殖民统治者所留下,很多人认为不宜作为遗迹、遗产加以保护,更不能对其进行宣传,理应清除殖民地色彩,拆毁古建筑。其实,这些主张是不负责任的,更是不可取的。保留战争遗迹、殖民遗产,可以见证旅顺口曾经经历的沧桑,也可以教育后人,促进世界和平。
4现实困境
4.1产权制度缺乏,不能统一管理
建国以来,旅顺口作为我国主要的军事基地之一,既有重要的军事设施,同时也是边防军队驻地,很多历史街区、遗址古迹为军队所有。此外,还因为历史遗留等原因,很多近代战争遗址及遗迹的归属问题、管理问题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责任主体。尽管以太阳沟为主体的老城区内很多近代遗迹在军队管辖范围中而没有被破坏,然而,由于很多历史街区、遗址古迹所属关系多元、房屋产权关系复杂,有的产权关系甚至缺失,导致很多街道与房屋年久失修,其他利益主体因为街区和遗址古迹的产权不明,以及其多头管理等因素,不愿意参与开发与保护工作。进而,导致保护与开发的资金来源渠道少,保护资金严重匮乏,区域众多珍贵遗产得不到修缮保护,历史建筑陈旧,安全隐患严重;传统风貌和非物质文化正在消失;其价值也得不到充分利用。因此,明确责任主体,明晰产权关系,制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开发规划,吸引保护与开发资金,这对于旅顺口区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意义非凡。
4.2快速城市化与有限土地之争
随着旅顺口区被确定为大连市主城区,旅顺口区常驻人口达30万[7]。自2009年,实现全面对外开放后,旅顺口区又于2011年被全域纳入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城市核心区建设步伐加快,实施了行政区搬迁,建成旅顺大学园区,完善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加强,这为旅顺口区未来加速城市化进程奠定了物质基础和管理保障,也为旅顺口区率先实行全域城市化提供了有力保障。基于旅顺口区经济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到2015年末旅顺城市化水平达到90%,到2020年城市化水平达到95%。但另一方面,旅顺口区土地资源等要素十分有限,因此,集约节约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尤其是建设用地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区,这对于缓解快速城市化与有限土地之间的矛盾,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
4.3“旧城改造”引发“建设性破坏”
旅顺口区城市的建设过程中虽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保护意识,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缺乏超前的和系统的保护措施及保护方案,以至于“建设性破坏”的事件频频发生。一些部门和个人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不合理地要求“就地平衡”,盲目拆旧迎新,造成历史文化街区的格局被破坏,珍贵遗产被野蛮拆迁,使得旅顺口区一些地方的珍贵遗产及其环境遭到毁坏。因此,制定旧城保护规划,并加快落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珍贵遗产迫在眉睫。
5制约机制分析
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是否得到保护性开发,或者被破坏拆除,受到街区客观条件、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及其利益博弈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若受到短期、局部利益驱动,加之对街区、珍贵遗产的规划与管理方法不当,会对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采取粗暴方式—拆旧迎新,造成对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的毁灭性破坏。相反,如果受到长期、全局利益驱动,加之对街区、珍贵遗产的规划与管理方法得当,会对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采取保护性开发,使得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得以传承,其价值将会在保护性开发的过程中逐步释放(如图1所示)。在各利益主体进行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利益主体的保护意识是根本,开发与保护的资金是关键,相关制度及政策是核心,它们将决定博弈的结果。造成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5.1客观条件制约
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时代背景、历史基础等一系列客观因素或条件的制约,比如:①城区人口密度过大;②多数古老房屋危险残破,或经过多次翻建失去原貌;③投机的房地产开发;④无序的交通;⑤大部分平房区生活质量很差,水、火隐患不能排除;⑥许多历史街区已经插入不少艺术质量低下的非传统风貌的永久或半永久建筑,传统风貌残缺不全。
5.2相关利益主体参与
①开发经营者,只有在靠近有历史基础的地方,开发经营才有最高的回报率;②城市领导者,在人们最容易见到的地方,才最能表现其政绩,才能得到赞誉;③一些鳖脚规划师、建筑师,要么不懂,要么迎合,从大拆大迁中得到好处;④部分居民,原来无力通过自己改善居住条件的,可能从拆迁中得到一定的补偿(被强迫命令者除外)。
5.3规划与管理失误
将历史城区和现代城市两种不同的城市功能强行叠加在同一空间。历史城区保护所要求的是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而现代城市所需要的是交通便利和工作高效。两种互为矛盾的城市功能被人为地置于激化的焦点之上,造成相互排斥、互相掣肘。
6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对策
6.1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
旅顺口区大多数历史遗存因部队管理而被保存下来,但也由于部队的管理不善使一些有价值的建筑遭到破坏和拆毁。由于90%的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物仍属军队管理,地方政府难于作为。旅顺不单是中国军方和地方政府的,也是中国的和世界的。建议成立高级别的权威性的军地联动常设机构直接负责保护和管理,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协调军队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确保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开发与有效管理。应成立由总参谋部和旅顺口区政府组成的高级别的旅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以明确责任主体,协调各利益主体关系,确保旅顺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保护与管理。
6.2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开发建设机构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让投资商或企业来参股,共同组成投资开发公司,以公司为主体[8],实现在旅顺国家历史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投资与经营活动。
6.3积极保护历史街区,保证保护工作有效得力
6.3.1保存是保护的基础
“控制”应当是第一阶段的目标。目前的任务是,划定明确的保护区范围,控制拆除,防止人为破坏。
6.3.2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参与
上一阶段的控制可能在一定时间内使得保护区的环境和基础设施得不到很大改善,为了减少恶化需要投入更多的维护费用,这也是代价之一。作为第二阶段的主要内容,加强宣传教育,得到社区的理解与支持,引导居民参与其中显得尤为重要。
6.3.3历史街区风貌全景归复
第三阶段,通过整治、更新原物保护历史建筑,完整保护街区肌理,梳理轮廓,全面复归历史文化街区固有的尺度、格调、风貌[9]。
6.4举办旅顺历史文化名城论坛活动
加强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借势”与“造势”活动,通过有影响力的论坛等学术活动的策划与实施,吸引国内外公众的参与和注意,并通过新闻媒体渠道,形成新闻热点,不仅可以形成短期的冲击力,而且有助于塑造旅顺口区长期的良好社会形象。
6.5社区主体,全民参与
以历史文化街区所在的社区为主体,动员全体居民积极参与创建活动。通过培训教育,将“沟通关联”和“培育情感”作为公民的应尽职责,积极倡导社区居民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知情者和受益人的理念。
6.6建立并逐步完善保护建设相关法规
【关键词】高句丽遗址 虚拟再现 保护与研究 展示与传播
虚拟现实是指用计算机生成的一种特殊环境,是利用电脑模拟产生一个三维空间的虚拟世界,提供使用者关于视觉、听觉、触觉等感官的模拟,让使用者如同身临其境一般,可以及时、没有限制地观察三维空间内的事物。同时,它更是人们通过计算机对复杂数据进行可视化操作与交互的一种全新方式,使人作为参与者通过适当装置,自然地对虚拟世界进行体验和交互作用。
一、虚拟技术已广泛应用于众多领域
虚拟技术最早应用于20世纪70年代的航天航空领域,并用此技术来模拟培训宇航员,为之提供了一种省钱、安全且行之有效的训练方法。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与发展,虚拟现实技术现已经被推广应用到诸多领域当中,陆续得到广泛应用。如军事领域应用虚拟再现技术可以多快好省地研究战争、演习推演和训练;科技开发应用虚拟现实可缩短开发周期,减少费用;娱乐领域应用虚拟技术可让人足不出户就身临其境地感受交互游戏或体验训练技能;建筑与城市规划应用虚拟技术为城市的风格和合理布局,以及旅游交通等提供可视化空间地理信息服务;医疗领域运用虚拟现实技术为培训、临床诊断、手术治疗提供更好的服务……由此可见,虚拟技术已广泛应用于众多领域。正是基于虚拟技术的高度逼真的三维图像和实时交互的体验等功能,这项数字技术也开始应用于古迹遗址和文物保护领域。虚拟技术同时借助全息影像技术以及网络媒介,可以将古迹及文物的研究与保护、展示与传播提高到一个新阶段。例如,希腊科学家利用虚拟技术建立了一个古希腊建筑的影像系统,让古希腊的古迹原貌真实、鲜活地呈现在游客面前,游客只需戴上导游仪装置,就可以如身临其境般地感受璀璨的古希腊文明。
我国五千多年的历史积淀了丰富的文化遗迹,其中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古迹达30余项,很多地区历史文化遗产、建筑遗迹以及文物保护方面的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图片与文字的记录等原始的管理形式, 文化遗产的展示也大多是建立在游客与珍贵文物或遗迹直接接触的基础上,一些遗迹或文物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同时,还有很多消失的遗迹需要复原以供开发与研究,这些都需要借助数字化技术等手段介入,因此应用虚拟技术再现遗迹,保护和展示文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国内很多历史文化遗迹和古建筑已经开始陆续将虚拟技术用于保护与开发,如故宫博物院运用虚拟技术成像系统展示了辉煌的故宫建筑群和中国古代工匠们高超的建筑构造方法;陕西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将方圆100平方公里的乾陵进行了三维数字化虚拟,真实再现了气势宏伟的乾陵,同时为了更好地了解乾陵的外形和内涵,利用交互技术,让参观者多角度、全方位地观看乾陵;山东曲阜孔子博物院利用虚拟技术将大成殿制作成影像系统,使游客在计算机上便可浏览大成殿的建筑细节,同时可以在虚拟的大成殿内进行漫游。除此之外,国内还有古迹建筑运用虚拟技术的案例,如圆明园遗址的复原、消失的阿房宫、虚拟再现紫禁城以及尚未发掘的秦始皇陵,等等。穿越了时间的壁垒,历史得以数字化再现,文化得以信息化传承,虚拟技术为文物保护、考古研究开辟了新的途径。我们再也不用抱着化石想象着恐龙的模样了。
二、虚拟现实技术对吉林省集安高句丽遗址的作用
吉林省很多精美的古建筑或历史遗址,由于观念落后、资金缺少、人才匮乏、保护不当等问题,正面临着被遗忘、破坏甚至逐渐消失的严重威胁,局势不容乐观。目前,吉林省运用虚拟技术还局限于地产与规划领域,在虚拟技术运用于古迹复原与文物保护方面的研究与尝试还处于初级阶段,应用于交互体验或网络旅游还停留在尝试层面。作为吉林省重要的古迹遗址,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遗产名录》(2004)的集安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亟需借助虚拟技术实现多方面的应用与支持。运用虚拟现实技术实现高句丽遗址的全面三维再现,不仅可以真实复原遗址的历史原貌,为文物保护与研究、展示与传播提供更加有效的手段,而且对修缮、保护吉林省古迹和古建筑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体现在数据存储与保护研究方面
高句丽遗址位于中国吉林省集安市,这里作为高句丽政权的都城长达425年之久,东邻朝鲜,保存着世界上最多的高句丽文物古迹,包括山城(国内城、丸都山城两座高句丽早中期都城)、陵墓(14座王陵和26座贵族墓葬)、碑石、上万座古墓和众多的出土文物,构成令世界瞩目的洞沟文化。这些闻名遐迩的文物古迹,从不同侧面反映了高句丽的历史,为世界留下了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为更好地获取数据与相关资料,在充分研究遗址的历史与考古方面的成就基础上,借助安全的三维激光飞行时间法非接触测量技术对高句丽遗址进行高精度的全面测绘,同时通过影像采集周围空间关系的真实图像等资源,记录原有各项相关真实数据,并为此建立模型数据库,实现高句丽遗址相关数据资源科学的永久保存,以便以后的人们能更好地学习和传承。
首先,这些精准科学的数据是高句丽遗址建筑与营造、文物物品等图像复原的基础,利用数据可以把遗址建筑设计的模型内容、古老的施工工艺、搭接手法等用三维图像软件进行精确的实体建模,从而更好地呈现在人们的眼前。伴随着虚拟技术所推出的衍生产品,旅游产品也将得到极好的推广。其次,可以用来提高遗址和相关文物复原的精度,以及为选择将要采取的技术手段做出预先判断和提供依据,并可以节约成本、缩短修复周期、提高工作效率。对于那些出现脆化、脱色、剥落等现象的易损文物,可以结合虚拟现实技术进行虚拟修复和保护,从而检验修复保护技术和手段的可行性,考察修复保护过程中的各项环节和修复保护后的耐久性,有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修复保护方案。总之,这些数据库的建立可以为遗址和文物多方面的研究带来便利。最后,建立古代建筑保护修复信息服务平台把古代建筑知识库信息录入管理,可以为古代建筑知识库查询服务和古代建筑多媒体知识提供检索服务。
此外,虚拟技术还可以对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规划的模拟, 旅游模拟系统中按高句丽遗址地理信息建立了计算机模型, 记录了每个王陵的位置、路线等。通过该系统模拟各个环节、不同管理策略,合理高效利用各个环节硬件设施的最优管理策略。通过虚拟技术呈现的规划方案可以进行预判或做出决断,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
(二)体现在遗址展示与文化传播方面
高句丽遗址在我国属于闭塞地区,地表遗址与建筑是不可移动的文物,遗址本身又缺少展示环节,由于时空的限制使遗址及文物的文化价值无法充分地发挥出来,博物馆式的展示方式和手段已跟不上当今信息时代的步伐。为此,需要对遗址及文物的展示注入新的元素与形式,而虚拟现实技术可以摆脱时空限制,在不移动文物本身的情况下,真实地再现遗址和文物,从而使高句丽遗址和文物有了更丰富的展示途径和办法。
一方面,在展示中通过虚拟现实技术将遗址和文物构建的影像系统,借助全息影像技术呈现出更大范围的立体感展示,产生真实的视觉效应,使得展示遗址和文物显得更加生动形象,体会到这个令人惊异的三维空间所散发出的恢宏之感。还可以结合并运用媒体交互技术,参观者通过立体眼镜或操作传感装置,在现场三维场景中进行虚拟漫游,在立体的虚拟世界中充分感知信息,并做出选择或相应的动作,体验交互带来的感受。像在现实生活中游览名胜古迹那样,走过每一条游览线路,而比现实中更吸引人的是,在虚拟世界中,游客可以走进宫殿,看到每一处内部细节,甚至可选择一个自己喜欢的身份,如官员、宫女、嫔妃、武士等,选择各自所需的方式和进程,让自己置身于神秘的虚拟情境中,引领观众穿梭于历史的时空中,既获得了各种意想不到的遭遇和感受,又了解了历史遗迹的兴衰发展过程。因此,虚拟技术的应用,使古迹及文物的展出频率和效果都得到了极大提高。它充分调动了参观者的热情,使观众对遗址有了更加浓厚的兴趣。并能吸引更多的人来观看、体验遗址和文物的非凡魅力。
另一方面,利用网络来整合、统一大范围内的文物资源,是传播和推广高句丽世界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通过网络可以在世界范围内更加全面地展示遗址古迹,宣传历史文化资源。参观者还可以通过键盘、鼠标、方向盘等操控工具来控制虚拟环境,同遗址及文物进行交互作用,从而产生身临其境的感受与体验。在虚拟环境中模拟行走、飞行,并能直观地查看各个古建筑、物品的详细信息。使高句丽遗址摆脱了地域的限制,从而实现文化资源共享,让更多的人通过网络媒介或虚拟博物馆参观、浏览遗址及文物,真正成为全人类可以“拥有”的文化遗产。虚拟技术可以不受时间、距离、费用以及意志力等限制进行旅游,在将来只需要带一台有卫星定位系统的笔记本电脑,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去小村落、墓群和遗址进行旅游。
由此可见,基于虚拟现实技术的虚拟旅游能为旅游开发带来新的表现形式,利用网络化的虚拟现实能够更好地宣传文化遗产,现场的虚拟展示则能带给用户更丰富的交互体验。虚拟现实技术已经和理论分析、科学实验一起,成为人类探索客观世界规律的三大手段。
目前,虚拟技术在国内很多领域已经逐渐普及开展起来,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数字时代的要求。与此相关的技术研究、设备的研发已经接近成熟, 如激光飞行时间法非接触测量技术、全息影像技术,新媒体交互技术等,极大地增强了虚拟技术应用的效果。同时,我们也看到虚拟技术应用于遗址再现成像系统等方面涉及很多考古学等相关领域的知识,单纯依靠数字领域的技术运用难以取得最佳效果,更需要文物研究与保护以及历史文化资源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其中,提供相关专业理论支持,并加深对数字化技术的理解,多方协作、共同努力,才是创作完成课题的关键,为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工作的和谐共生、文化遗产及其蕴含的文化传承做出贡献。探讨高句丽遗址虚拟再现,可以将吉林省古迹与遗址的保护研究提高到一个新层面,为吉林省历史遗迹的展示和传播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注:本文为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 吉教科文合字2011第214号)
参考文献:
[1]鲁东明,刁常宇.数字化技术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和谐共生[J].旅游学研究,2007(01).
[2]高高句丽遗址址:百度百科词条.
[3]郭云仲, 方兴.虚拟现实对中国文物古迹的作用[J].艺术与设计:理论,2008(02).
[4]杨宝容.基于文化体验的古建筑虚拟系统交互设计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09.
[5]出.从可视虚拟书店到虚拟图书馆――谈虚拟现实技术在数字图书馆的应用[J].现代情报,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