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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森林防火条例

时间:2024-03-25 09:58:15

最新的森林防火条例

第1篇

省人大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草案)》后,于5月8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此前,我们就森林消防管理问题,由常委会领导带队赴吉林、辽宁、江西、福建进行学习考察,4月中旬组织力量赴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衢州、丽水七市及部分县(区、市)征求意见,4月下旬又在杭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调研情况和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力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是目前世界上破坏森林资源安全、威胁人类生存环境最为严重的灾害之一。近年来,我省森林火灾居高不下,呈上升趋势,给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1989年10月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虽对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起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有的条款已不相适应。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更加有效地防控森林火灾,制定《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很有必要。

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总结了近年来我省森林消防工作一些好的做法,借鉴了外省森林消防立法一些成功经验,内容基本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建议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森林消防责任问题

认真落实森林消防责任是搞好森林消防工作的关键。调研中,各地反映,森林消防工作属于抢险救灾性质,直接关系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一项涉及面广但又很重要的社会性工作。条例草案中对森林消防责任虽已作了规定,但在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森林消防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四者所承担的职能和职责上,还存在着职能重叠、交叉、责任主体不清等问题。建议条例草案进一步理顺以上四者关系,明确其职能和职责,以确保森林消防责任落实到位。

二、关于野外用火管理问题

加强野外用火管理是森林消防工作的重点,也是个难点。调研中,有的地方提出,野外用火事关群众的生产生活,一方面,随着林区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林业种植结构调整和林农耕作习惯的改变,生产性用火已由原来的集中用火转向分散用火,季节性用火转为常年性用火,堆烧用火转为随意点火;另一方面,春节、清明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期间,燃放鞭炮、祭祀活动、野炊烧烤等非生产性用火增多,给森林防火带来困难。条例草案中只对森林防火期及防火期内生产性用火作了规定,对防火期外及非生产性用火却没作具体规定。为了更好地分类施治,科学管理,建议条例草案在正确处理好全年森林防火和森林防火期关系的同时,对传统、零散、随意的非生产性用火也作相应明确的规定,以便规范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三、关于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问题

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是搞好森林防火的组织保障。近年来,发生在我省重点部位、扑救比较困难、燃烧时间较长、过火面积较大的森林火灾,90%以上是由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扑灭的。但由于目前我省农村专业扑火力量不足,加上缺少必要的培训和演练,难以应对突发的森林火灾。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时效性,专业扑救显得格外重要。条例草案第十一条已对森林消防队的建立作了规定。为确保这支队伍建设落到实处,建议条例草案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

四、关于首席消防员制度问题

建立首席消防员制度是减少火灾损失和防止人员伤亡的重要举措。调研中,不少地方提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时效性和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稍有不慎,将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首席消防员一般熟悉本地区森林植被、地形地貌,精通森林防火业务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指挥扑救火灾能力。尤其在各级党政领导负有主要责任而又不熟悉森林消防工作的情况下,当林区初现火情时,就如何加强扑救森林火灾的科学指导,听取首席消防员的意见,提高指挥的科学性,即快速出动、高效扑救、安全撤退,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就显得十分重要。为确保这项制度在我省有效实施,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重点林区建立首席消防员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森林消防设施建设问题

加强森林消防设施建设是搞好森林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调研中,不少地方提出,森林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各级政府投入和支持。而我省重点林区又都地处欠发达地区,由于地方财力有限,森林消防设施相对比较薄弱,无法满足当地森林消防的需要。条例草案中对此虽已作了规定,但对欠发达地区来说仍然比较困难。为确保欠发达地区森林消防设施建设到位,建议条例草案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森林消防救助办法,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欠发达地区森林消防的实际需要。

第2篇

当前,正值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经旗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召开这次防火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任务:一是统一思想,全面分析当前我旗森林草原防火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提高全旗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二是统一行动,认真落实各项防扑火责任和措施,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刚才,武瑞局长通报了全旗2008年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我完全同意。下面,我就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重新审视我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过去几年来,全旗各族干部群众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几十年的生态治理成果得到了有效保护,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全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形势十分严峻。2008年全旗累计发生各类森林草原火灾10起,与2007年相比增加了1起,进入2009年的短短两个多月就已发生火灾12起。总体上看,火灾呈现高发频发态势。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在客观方面,一是生态环境持续得到改善。由于生态建设的大规模推进和全年禁牧政策的有力执行,使我旗的生态环境得到持续改善,随着林草覆盖率的不断提高,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与此同时,农村牧区人口的大量转移,也给防火工作的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带来困难。二是城镇周边、交通干线、旅游区防火压力越来越大。近年来,我们在阿镇城郊、阿大线、包茂高速、矿区、成陵等区域栽植了大面积的针叶类树种。这些地区一旦发生火灾,就现有的防火力量,难以从容应对,不但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会产生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三是火险等级高。入冬至今,全旗几乎无降雪。据气象部门预测,最近一个时期也无明显降水过程。由于气温快速回升、大风季节来临,风干物燥,加之今年林草可燃物累积超过了以往任何一年,而且开春烧荒、烧茬、野外吸烟、清明上坟祭祀等使用明火行为增加,多种因素相互叠加导致着火机率大幅增加。在主观方面,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干部群众对森林草原防火心存侥幸,没有真正树立起火患意识,违规用火引发火灾的事件屡屡发生。二是行政不作为、监管乏力。今年春节刚过,白玉岭副市长在包茂高速公路附近发现1处明显的火灾痕迹,过火面积约20余亩,但旗、镇防火部门却毫不知情。仅2月份,折家梁村就连续发生4起森林草原火灾。其中1起是在12月13日上午全市防火会议刚结束后的中午一点多发生的,过火面积近800亩。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思想,和由此产生的工作懈怠,极有可能造成惊天动地的大事故,这绝非危言耸听,务必要引起同志们的注意。三是部分地区防火责任有盲区。近年来,全旗建设了不少的开发区、园区,并进行了大面积的绿化,但部分镇未按照森林草原防火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这些开发区和园区的防火工作纳入当地防火任务,隐患较大。

森林草原火灾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险性高、处置困难。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今年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严峻形势,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今年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清醒认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面临的严峻挑战,要切实把森林草原防火作为维护生态安全的基础工程、促进社会和谐的民生工程来抓。在思想上要倍加警惕,行动上要狠抓落实,措施上要细化强化,紧急动员起来,做到工作早部署、责任早明确、隐患早排除、火险早预报、火情早发现、火灾早处置,严防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严防重大人员伤亡。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各项防火措施落到实处

做好2009年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坚持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依靠科学、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的工作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工作举措,坚持专群结合、军地协同、各方支持的工作方式。要突出工作重点,坚决打好重点区域和重要时段的森林草原防火攻坚战。

(一)完善应急预案,科学防火。

一要及时完善预案。《全旗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进行了修改完善。各镇、国有林场站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修订本级的应急预案。今后,应急预案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改完善一次。旗防火办要根据应急预案要求,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应急响应程序、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完善信息报告制度,增强应急预案的实战性和可操作性。二要加强对森林草原火灾的研究,逐步把握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发展、蔓延的规律,根据火场环境、气候风向、植被类型等科学制订扑救方案,实行科学指挥、科学扑救。

(二)狠抓防火责任制落实。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和强化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属地管理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是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行政辖区内所有派驻单位、企业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要辩证对待防火和扑火工作,防火时,要将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放在首位,力争不发生火灾。扑火时,要将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各镇、各有关部门、企业要将各自辖区的防火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直至分解到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确保责任分解不留死角,确保责任追究有章可循。各镇、有关部门、企业的主要领导要带头深入防火责任区,落实防火责任、检查指导防火工作,要开展防火大检查,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的防火值班和护林员巡防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排除,切实解决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旗林业部门、镇林工站及天保工程森林管护人员要加强巡逻和火情监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防扑火预案要求,切实做好通讯、宣传、救护、扑火、运输及后勤保障等工作,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对领导得力、防范到位、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镇、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奖励;对防火责任不落实、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发生火情隐瞒不报、扑火组织不力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予以重处重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决不姑息。根据工作需要,今年又把旅游局、民族事务局、农机局、水保局、园林局、交警大队列为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旅游局要监督指导各旅游景区做好防火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游客的管理;民族事务局要对塔布乌兰公墓,园林局要对阿大线、包茂高速以及所属绿化区担负防火责任;农机局要把防火机具购置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交警大队要对司机开展防火常识教育,严禁乱扔火种;水保局、农牧业局要对水保治理、退牧还草等生态项目区担负防火责任,要和农牧户签订项目区防火责任状。

(三)加强队伍建设。

要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大力抓好管火、扑火、督查三支队伍。一要加强“管火”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森林公安、镇林工站和天保工程森林管护队伍的作用,加强火源管理。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兼职或专职的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草原,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切实加强对森林管护队伍的培训,使其掌握所需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能、程序。要严格按照我旗森林草原防火期野外用火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封山禁牧、林区用火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允许在森林草原周围动用明火。各镇要对本地区的人为火源进行认真分析排查,研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严格控制火灾源头。防火期内,防火责任单位要选配责任心强、忠于职守的人员在重点地区把守巡逻,坚决禁止将火种带入林区草原。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全旗9个重点火险区及坟头、路口等重点地段,防火责任单位要落实专人严防死守。二要加强“扑火”队伍建设。去年底,我旗共组建了旗、镇、国有林场站及有关防火责任单位的扑火队伍19支、324人。有了队伍,还要配备必要的扑火装备,要明确每支队伍的装备配备标准,并按要求配备装备。旗防火办要对扑火队伍进行定期培训和实战演练,切实提高扑火队伍的火场作战能力。各责任区的行政主要负责人要特别注重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关键时刻队伍能拉得出、用得上。一旦发生火灾,责任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带领扑火队伍在第一时间到位,并在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下,第一时间扑火。一旦发生大的火情,旗防火指挥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旗防火办要立即组织旗专业扑火队伍赶赴火场灭火。旗专业扑火队由林业局、农牧业局、园林局、武警中队、消防中队抽调人员组成,上述单位的扑火队员在防火期内要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要迅速集结,听从调遣,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三是督查队伍建设。旗镇两级防火办要认真履行森林草原防火监督和管理职能,不断健全常规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督查制度,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督查,特别是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更要加强防火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要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旗、镇两级的禁牧工作队伍要同时肩负森林草原防火监督检查的职能,做到禁牧、防火两手抓、两不误。旗党政两办督查室要会同旗防火办,对全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进行跟踪督查,确保各项防火措施落实到位。

(四)确保火情信息畅通。

各防火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值班调度和火情报告工作,每年一进入防火期,要立即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不允许值班人员脱岗、漏岗,不允许将值班电话转接到手机上。要确保火情动态、扑救情况和领导指示等重要信息上传下达通畅,为及时、快速、妥善处置火情提供保障。去年市政府督查室、市防火办来我旗督查时,发现个别单位有防火值班电话无人接听的现象,今后不允许再有类似情况发生。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凡是不能及时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不及时组织扑救、延误战机,以及火情火灾不报、漏报、瞒报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防火工作在预防时不花小钱,一旦发生火灾就会花大钱,蒙受更为巨大的损失,因此一定要防患未然,防火于未燃,再困难也要加大投入。今年旗财政已安排30万元用作防火经费,今后还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投入,保证资金足额到位。今年计划投资500万元建立防火远程监控系统,进一步提高火情监测的科技水平。各镇及其他防火责任单位也要加大防火资金投入,要及时检修维护现有设备,充实防火装备,确保一旦发生火情能充分发挥作用。要加快推进9个重点防火区的治理步伐,采取得力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不出问题。今后,凡新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森林草原防火设施,旗林业局要抓好项目前期的监督和落实工作。

(六)积极推进依法防火。

强化执行和监督是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重要保障。在发生火灾后,要在遵循火灾追究制度和火灾报告制度的基础上,依法加大对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已于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依法惩处违法行为,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新修订的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强化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要求,增加规定地方政府、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违反有关防火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增加了违反条例规定,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四是为有效遏制和惩处各种违法行为,条例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10元—500元的罚款提高到对个人处以200元—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10万元的罚款。今后,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和责任单位,尽快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推向法制化轨道。

三、强化宣传、加强教育,切实提高全民防火意识新晨

第3篇

各区县、*管委会森林防火指挥部:

春节以来,全市除黟县和*风景区外,已发生了10起森林火灾,虽然火灾未造成林木损失,但给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敲响了警钟。针对严峻的森林防火形势,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12日晚连夜召开了区县委书记参加的全市森林防火紧急会议,王福宏书记做了重要讲话,从六个方面对下一步森林防火工作作出了部署。现将讲话精神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逐条逐项认真贯彻落实。落实情况,于2月20日前报市防火办。

一、认识要进一步提高。各区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树立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到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森林防火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部署到位,措施落实到位,检查督促到位。要巩固提升原有森林防火工作成绩,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主动从主观上查找原因,拓宽分析判断问题的思路,全面提高解决森林防火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责任要进一步明确。森林防火工作,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严格执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森林防火负责制,并将责任细化,逐项分解落实。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做到森林防火工作一刻也不松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两会”和森林高火险期的森林防火安全。

三、防火力量要进一步保障。各地要确保扑火物资装备充足完好,各类扑火队伍要进入临战状态。同时,要特别重视和加强村组基层扑火队伍的建设,着力提高扑火能力,做到平战结合,加强演练。尤其是对重点部位、重点区域,要切实保障好扑火力量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一旦遇有火情,实现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标。并要妥善处置善后工作,留有足够力量清理和看守火烧迹地,严防死灰复燃。要加强对火灾案件侦破查处力度,以汲取经验教训,教育广大群众。

四、防火措施要进一步严实。各地要把野外火源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森林防火的首要任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要带队深入基层,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督查和检查。乡镇联村干部、行政村干部要对重点时段、重点地段、重点人员的火源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包保责任,到岗到位,查漏补缺,消除隐患。

五、防火宣传要进一步到位。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不同形式,全面加强对国务院新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八个一”的进村入户活动,倡导文明祭祀,摒弃迷信祭祀行为。要加强对广大林农和干部职工的防火宣传教育,采取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上门宣传和以典型案例教育等方式,营造浓厚的森林防火氛围,做到森林防火宣传不漏户,不漏人,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六、应急应对要进一步强化。各地森林防火办公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坐班制度,加强对值班情况的检查督促,确保不脱岗、不漏岗。要严格森林火灾信息归口上报制度,确保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顺畅高效。区县防火办对乡镇值班情况要每日进行查岗,并做好值班记录。要加强防扑火应急预案的演练,确保有效应对突发火情。对已发生的每一起森林火灾,都要严格依照新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严肃查处火灾肇事者,做到查处一案,震动一方,教育一片。

第4篇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七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第十八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第十九条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四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第三十五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负责执行国家赋予的森林防火任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中国人民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

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四十条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五条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六章附则

第5篇

受60年一遇的严重干旱影响,自20xx年11月1日以来,全省一直维持高火险天气,森林火灾高危、高发的态势日益加剧,境外山火频繁发生,对我省生态安全造成了危害和威胁,森林防火面临历史罕见的严峻形势。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先后向我省发布了46期高森林火险警报,滇中、滇西、滇西北持续4级以上的高火险天气达52天。截至20xx年2月11日,全省共发生森林火灾98起,其中:昆明24起,怒江17起,迪庆10起,曲靖、保山、丽江各8起,楚雄6起,大理5起,红河、玉溪各4起,文山3起,德宏、昭通、临沧各1起,缅甸山火2次烧入我省盈江县、腾冲县境内。全省森林火灾次数和受害森林面积同比分别上升了6倍和10倍。面对异常严峻的防火形势,前天,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昨天上午,省长秦光荣同志主持召开省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当前森林防火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今天,秦省长又签署了《云南省人民政府20xx年森林防火命令》。省厅召开视频紧急会议,就是希望各级林业部门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要迅速行动,坚决贯彻,及时采取超常规措施,不折不扣抓好落实,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

一、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把森林防火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来抓

各级林业部门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切实增强敏锐性,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迅速组织干部职工传达学习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和《20xx年森林防火命令》,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和估计持续高温、大风、干燥的高火险天气对森林防火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严格按照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在思想上绝不能有丝毫的侥幸,在工作上绝不能有丝毫的纰漏,在行动上绝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在防控目标上绝不能有丝毫的动摇,务必把森林防火作为当前的首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迅速对春季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全力实现森林防火工作“三个力争、三个确保”的工作目标。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宣传方案,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在进一步加大对《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及防火规章制度宣传力度的同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黑板报、宣传栏、召开群众大会等形式,迅速将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和《20xx年森林防火命令》传达落实到基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自觉遵守。要坚持不懈地在涉林旅游景区悬挂森林火险五彩旗,农家乐、入山道口、林区公路设置警示标牌,与林区农户签订防火责任通知书,开展学校“五个一”宣传工程,对旅游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重点宣传野外火源管理、森林火灾响应、典型火案查处等情况,营造严防森林火灾的强大声势,增强全民森林防火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形成有力、有效的群防群治格局,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森林防火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认真落实措施,坚决管死火源消除隐患

所有森林火灾都是火源造成的,火源都是人带入林区的,管住了人也就管住了火源。各地必须牢牢把住野外火源和可燃物管理这两个关键环节,认真落实行政一把手、分管领导、林业局长、管护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强化乡长、村长、村民小组长、户主、林权所有者“五个”关键人的具体责任。尽快对由本级负责的森林防火重点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进行公示,严格执行“5项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特别要对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和少年儿童等重点人员逐一落实监管责任人,严防失火。迅速增加巡山、守卡、护林力量,增设检查哨卡,加大巡查密度;对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部位必须严看死守,实行封山管理;对林边、地边、村边、路边、坟边的危险可燃物,要迅速组织清除,提高森林的安全性。凡是森林火险等级四级以上的区域,严禁组织计划烧除,严禁在林缘500米以内燃放爆竹、烟花、烧香、烧纸、点烛,严禁一切火种进山入林。要动员各成员单位深入各自联系挂钩点进行督促检查,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促进防火措施的落实。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把森林防火作为重点工作立项督办,加大依法治火和责任追究力度。要逐级建立领导分片包干负责制,组织防火督查工作组,对森林防火重点地区、高火险区、敏感地区和火情火灾多发区,进行蹲点督查或巡回检查,彻底消除隐患,坚决遏制火灾频发势头。

四、坚守岗位,充分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准备

防火期间,各级林业部门和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班子一律不得离开本行政辖区 ;防火办专职人员、了望监测员、巡山护林员、扑火队员、林场全体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一律不得请假;县级森林公安局、林区派出所干警一律在岗,州市县专职副指挥长一律坐镇指挥带班;各级防火办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双岗、双带班值守制度和每日森林火情零报告制度。地方专业扑火队尚未集中食宿的要尽快集中食宿,确保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扑火力量不足的,必须按照“县(市、区)30人以上、重点林区、乡(镇)15人以上”的要求迅速组建,配备装备设施,加强培训,保证遇有火情,拉得出,用得上,扑得灭。要提前做好应对多起火灾同时发生或应对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预案,并根据预案充分做好扑火队伍、扑火经费、扑火物资、信息管理、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等各项准备,避免顾此失彼和应对失措。要严格执行森林火灾归口、统一、逐级上报的管理制度,所有火情信息统一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上报和发布,坚决防止火情多头上报、迟报、瞒报以及片面、失实的宣传报道影响火灾的有效处置。

五、行动要迅速,坚决把森林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

第6篇

关键词:森林火灾 特点预测 管理

中图分类号:X93 文献标识码:A

1.森林火灾特点:

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林火行为。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森林火灾一旦发生就极容易造成重大损失,包括生命和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要防止火灾发生就要在防范措施上下足力气,在火灾发生的源头上就加以控制,不让火灾发生。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

2.发生森林火灾的"三大要素"及等级划分

森林火灾是指在森林燃烧中,失去人为控制,对森林产生破坏性作用的一种自由燃烧现象。 发生森林火灾的"三大要索"是指:森林可燃物、气象条 件和火源。以上三个因素同时具备。则发生森林火灾,若其中有一个因素不具备条件,则不发生森林火灾。 我国《森林防火条例》中规定,森林火灾分为4个等级。 一是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 二是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三是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 1000公顷。 四是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

3.林业站森林防火管理的主要职责

3.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规划和防火扑救措施,并督促按规划的要求完成。

3.2进入重点防火期前,协助乡镇政府对防火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协助落实防火值班、扑火队员的培训及村级专职护林员巡逻报警等有关工作。

3.3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毗邻地区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

3.4在发生森林火灾时,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扑火队伍的组织协调工作。

3.5做好火灾损失调查、建档,统计有关报表,并及时按规定报告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情况。

4.林火预测预报

林火预测预报的重点在于预测“火险”的高低。所谓“火险”是指某林区在一定时间内发生森林火灾的可能性和危险程度。它直接左右着林火的发生、蔓延,林火控制的难易程度以及林火可能造成的损失。林火预测预报一般分为三种: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发生预报、森林火行为预报。

4.1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仅预测预报天气条件能否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它不包括火源在内。

4.2森林火发生预报:综合考虑天气条件的变化,可燃物干湿程度变化和森林可燃物类型特点及火源出现的频率等,来预测预报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它包括雷击火和人为火发生的可能性。

4.3森林火行为预报:火灾发生后,预测预报林火蔓延速度、能量释放、火强度以及扑火难易程度等。

5.加强森林防火管理的建议

抓落实,见成效,关键是加强领导。森林防火工作之所以能取得阶段性胜利,最重要、最关键的一条就是思想认识到,高度重视,组织有力,责任明确。要切实做到“三狠抓、三落实”,确保森林防火不因工作疏忽而出任何问题。

4.1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务院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明确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通过制定奖惩办法,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

4.2狠抓责任追究,做到奖惩措施到位。

责任制的落实,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关键措施。各责任单位领导及组成人员有变动的,要及时调整充实,决不能出现岗位空缺和工作断档,做到人员变动森林防火责任不变。对领导得力、措施落实、预防到位、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凡防火责任不落实、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发生火情隐瞒不报、扑火组织不得力,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3狠抓宣传教育,做到思想认识到位。

要把宣传教育作为森林防火工作的首要任务和第一道工序来抓,在提高各级干部思想认识和广大群众防火意识上下功夫。当前,要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克服“三种思想”:一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做到高度警惕,未雨绸缪;二要坚决克服经验主义,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三要坚决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做到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4.4强化野外火源管理。森林火灾多数是人为引起的,真正把野外火源管住,是预防工作的的重点,也是难点。火源管理突出一个“严”字,在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由人民政府命令,制定办法,严格要求,严肃查处。每年春节,清明等节日野外用火多,易发生山火,要由地方领导带队,集中人力站路口,看山头,守坟头,一个一个地段,确定责任,严管严守。进入防火期前,在大面积国有林区,都要组织专业力量,清山、清沟、清河套。在防火期内,要加强对进山作业人员的管理,严禁携带火种进山,组织巡逻队在重点部位加强巡护,凡三级以上火险期,坚决停止一切野外用火。野外用火要经过审批,并组织防火队员看守火场,积极引导农民改变和放弃刀耕火种等落后的耕作方式。

4.5落实森林防火各项工作制度。要狠抓值班调度和森林防火期内24小时有人值班,有领导带班,保证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杜绝有灾不报,大灾报少的现象,对故意瞒报、少报、迟报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责任人,坚决追究责任,提高森林防火的工作效率。

4.6增加防火资金投入,逐级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扑火队伍建设。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扑火队伍建设是提高森林防火综合能力的重要基础工作。积极筹集资金用于防火设施建设和扑火队伍装备。真正做到一旦有火情,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5.结束语

总之,森林防火工作是保护现有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成果的大事,它关系到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大局,责任重于泰山。只有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务实高效的作风,果断有力的措施,才能做好森林防火攻坚战,为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森林资源,优化生态环境,振兴经济作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唐丽华;区域森林主要灾害与空间结构关系的适应性评价方法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2006年

第7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城市规划区外的一切森林防火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指挥部成员分工负责制、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家长监护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设施、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检查全市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市、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㈠宣传贯彻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办法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㈡制定落实森林防火制度和措施;

㈢组织护林人员巡山护林,控制和管理林区野外火源;

㈣负责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修;

㈤报告森林火情并组织扑救;

㈥协助市森林公安分局和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七条 全市组建1支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25支森林扑火应急队伍,共720人。各有关单位应当按要求配齐配足扑火人员和设备,开展防火业务培训,做到“拉得出,上得快,打得胜”。

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经费列入市、乡(镇)两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的森林防火职责是:

㈠宣传贯彻《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政策、法规,发动群众保护森林;

㈡巡护森林,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和检查;

㈢管理好野外用火,监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㈣观察了望火情,及时报告和组织扑救,参加调查森林火灾的损失,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第十条 林场、山林承包经营者和有自留山的个人,应与毗邻的单位和个人制订森林防火联防制度,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 乡(镇)长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各乡(镇)要安排一名领导主抓森林防火工作,班子成员划片负责,与各村委会、山权单位分别签订防火责任状,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各乡(镇)要做好预防森林火灾宣传工作,编印森林防火宣传单发放到户,在林区重要地段设置永久性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在村口、路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将森林防火纳入村规民约,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宣传防火灭火知识,加强群众农事用火管理。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每年的10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当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必须加强巡防人员对林区用火情况的巡查,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市、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负责人带班。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

第十五条 各乡(镇)及各林权单位应当在所有公路沿线和人口聚集的村庄等易发生火灾的林地周围开辟防火道或者营造防火林带,在林地边缘以外开设10米宽以上的防火隔离带。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森林火警的乡(镇),要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挂点领导报告并及时组织力量扑灭;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应迅速组织足够力量扑救,同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和挂点领导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发生森林火灾的报告后必须立即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部根据火情发出扑火命令,做好火灾扑救的组织调度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在行政区域交界地区发生森林火灾,有关乡(镇)和单位应当立即通报火情,相互配 合,共同组织扑救。

第十八条 现场指挥根据火情确定扑救方案,做好火灾扑救的组织调度工作。

各乡(镇)必须至少由一名主要领导带队,市直单位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由行政一把手带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特殊情况经批准,可由副职带队前往扑火。

扑火队伍带好扑火工具集结到指定地点后,必须立即向现场指挥报告,服从指挥,不得各行其事。

第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救过程当中,各扑火队伍要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报告带队领导、人数、出发时间、到达时间、火灾扑救工作进展等情况,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一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森林公安等部门和组织,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林业调查设计队对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和处理的结果记入档案并按规定上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㈠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3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㈡发生森林火灾后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㈢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㈣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㈤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

㈥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㈦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15年以上,工作有成绩的。

第二十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㈠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㈡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㈢违反规定在林区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㈣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㈤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市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责任人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对森林火灾隐患不加消除的,以及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一年内因森林防火工作被全市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乡 (镇),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失职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直机关单位接到扑火命令后不及时认真组织森林扑火工作被全市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失职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思想麻痹、工作不力、、处置指挥不当,造成森林火灾的,按照中共乐平市委乐发20xx3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火灾发生后,组织得力,扑救及时、有效,把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的,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发生火情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上报,决不允许出现瞒报、迟报现象,凡瞒报、迟报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由于责任乡(镇)预防不力而引起森林火警、火灾,或者发生森林火灾后责任乡(镇)扑救不力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下列标准对责任乡(镇)收缴森林防火保证金:

㈠每发生一起森林火警(15亩以下),收缴1000元;

㈡每发生一起森林火灾,除收缴1000元基数外,过火面积在15—100亩的,另按每亩10元的标准予以收缴;过火面积在101亩以上的,另按每亩20元的标准予以收缴。

第二十八条 在市财政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防火经费预算外专户,各乡(镇)、街道首次交纳10000元森林防火保证金列入市专户。发生森林火警、火灾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予以扣缴,扣缴后造成的亏空,由责任乡(镇)、街道在扣缴后的两个月内予以补足。不交纳或者不补足的,由市财政代扣代缴。

森林防火保证金列为森林防火基金,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8篇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做法和采取的措施

(一)领导重视,及时部署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森林防火的会议、文件精神,从维护林区稳定,维护生态平衡,保障辖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高度出发,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对2009年森林防火工作做到早发动,早部署,早安排。县、乡、村各级在防火期到来之际,都相继召开了森林防火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省森林防火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森林防火会议精神,及时调整充实了由县长任指挥长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修订完善了《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进一步强化了森林防火工作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制,县人民政府精心分析召开了两次森林防火紧急工作会议。防火期内县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部下发了《关于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20份,促进了森林防火工作的有效开展。进入防火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深入到各自分片包干乡镇及重点林区和重点部位督促检查防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一旦县城面山、重点部位林区发生火情,县指挥部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临火场精心部署,科学指挥,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二)明确责任,落实任务

在2009年度森林防火工作中,我县认真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消防条例》、《××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和《××省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规定,以森林防火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种防火目标责任制,做到政府、林业部门和指挥部成员单位“三条线”责任制建立健全。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2009年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之后,各乡、镇与各村(社区);各级林业系统之间以及与驻林区经营、施工等相关单位层层签订了森林防火责任状(书)。全县共签订各种森林防火责任状(书)457份,并对2008年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了奖惩兑现。

(三)多方筹资,保障经费

(四)认真做好计划烧除工作,排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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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应急管理和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为科学、高效地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确保我县生态及森林资源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各乡(镇)根据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完善了森林防火预案,县森林防火指挥部、8个乡(镇)、二家天保实施企业都制定了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均达到了《××省处置森林火灾安全规范》的要求。同时,要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乡(镇)领导在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的过程要靠前指挥,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森林防火应急处理能力,我县在没有专业扑火队伍的情况下,结合森林工作需要,今年我县新组建季节性扑火队伍一支,计30人;县、乡两级义务扑火队伍10支,计300人;这些队伍的组建,能有效做到就地就近处置森林火灾。在防火期间,督促各级加强值班管理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巡山力度,对重点林区、重点造林地块由专人进行巡查,严防死守,及时排查火险隐患。

第9篇

去冬今春进入防火期以来,我县的森林防火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周密安排下,在州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精心指导下,顺利完成了去冬今春前阶段的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了无森林火灾发生。现将我县在防火期前阶段的防火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2014年11月6日召开全州森林防火会以后,我县领导高度重视,县委书记和县长在各类会议上均一再部署和强调森林防火工作。11月8日我县立即召开了全县森林防火会,传达了全州森林防火会议精神,部署了去冬今春全县的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落实了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州人民政府签订了《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1份;与各乡镇、毕棚沟旅游公司、各林区施工单位签订了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23份;乡与各村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81份;家长包全家森林防火责任卡9000余份;在全县的森林防火工作会后,各乡镇就立即召开了乡一级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将州、县森林防火工作会议精神传达到了村一级。签订了森林防火责任书;并把森林防火责任同集体林管护经费有机结合起来,参会人员涉及所有村级大三职和小四职干部,与各村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再由村干部召村民大会,签订家长包全家森林防火责任卡,真正将森林防火工作落实到了山头和人头,保证了防火期内无火情发生。

(二)重火灾预防,强防火宣传

首先,进入防火期后,我县就立即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通过移动短信平台在节假日及高火险时段向全县人民提示进入防火期后严禁野外用火,每天在有线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森林防火公益广告15秒。到目前为止出动森林防火宣传车共计110次,通过“五下乡”“法制宣传日”等大型活动在全县范围内宣传森林防火3次,与川西林业局举办大型森林防火应急演练1次,张贴森林防火宣传标语4000余份。发放《省森林防火条例》600本,森林防火宣传挂历1000份,森林防火宣传拉页10000份,发放森林防火入户通知书9000余份,发放中小学生宣传手册5000本;在宣传内容上形式多样,突出抓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重点抓好媒体宣传、主题宣传;大力营造“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森林防火意识,增强全县人民“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观念,强化全民森林防火氛围,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狠抓联防工作、确保区域平安

为保护好邛崃山系生态环境,积极参加邛崃山系十县联防会议和邛崃山系十一乡镇联防会议,交流防火工作经验,安排联防工作,签订联防公约,认真总结在保护森林资源、预防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稳定、发展林区经济等方面的成功经验,经过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实现了邛崃山系整个联防区域无较大森林火灾的目标,有效保护了邛崃山系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大熊猫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的安全,为我县森林防火从预防到扑救提供了先进技术和经验。

地方各乡镇和川西林业局各个林场举办的联防覆盖全县,辖区内共有4个片区联防,每年进入防火期后,各个片区相继召开联防会议,落实联防任务,签订联防公约,参加联防会议的人员涉及到村上的三职干部,为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创造了最实在的基层基础,有效的实现了我县森林防火从地方到川西林业局联防联保的共同护林联防机制。为我县的森林防火提供了一道地方和川西基层联保屏障。

(四)重巡查、排隐患、狠抓火源管理

我县每年年底都会积极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对火灾多发区,林农交错地带,有林风景名胜区,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林场,林区作业单位,林区输电线路等进行详细的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落实人员解决,把各项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去冬今春我县在森林火险隐患大排查专项行动中,查处一起火灾隐患,整改一起;同时,我县狠抓野外火源管理。要求各乡镇以村组为单位划分了森林防火责任区,在每块责任区均落实了责任领导及包干责任人。在重点防火期和特殊时期,要求责任领导必须在责任区值守,包干责任人必须每天巡查到最边远村,并要求做好巡查记录。在进入森林防火期与春节前等重点防火时段,县政府分管领导带领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了多次专项督查,进一步提升了防火意识,加大了督查力度。

(五)抓能力建设,重队伍建设

提升防火能力建设,充分利用灾后重建项目、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项目、省级森林防火财政专项资金完善森林防火办公室预警监测和扑火指挥设施配备;除原有施设和扑火装备外,今年通过省级财政扑火能力建设新增扑火物资:10kw发电机2台,高压细水雾灭火水机2台,油锯100台,灭火器500个,灭火拍100把,扑火单兵装备100套;在防火物资管理上严格做到登记造册、分类存放、专人管理、存取方便,确保应急需要,物资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狠抓扑火队伍建设,根据《省森林消防扑火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我县组建了两支专业扑火队共计100人,县林业局一支75人,川西林业局一支25人,此外,还组建有以乡镇干部组成的半专业扑火队15支735人;以农村应急民兵组成的义务扑火队81支扑火4050人,扑火队伍实现了从县城到乡村全覆盖;一有火情,可迅速实现“打早、打小、打了”;加强扑火队伍能力建设,我县专业扑火队建设坚决从扑火实战需要出发,通过各种培训、演练、会议,组织队员学习识图用图、灭火机具操作、故障维修、通讯器材使用等有关知识,开展各种山火扑灭模拟演练,分析扑火战例,强化体能训练等,使专业扑火队伍建设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战斗力明显增强,处置突发火情能力有效提高。

(六)抓纪律,严格带班和值班制度

我县在森林防火期内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森林火灾归口上报制度等各项制度,科学调度,及时处置火情,确保政令畅通。对卫星监测反馈的热点及群众举报的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专业森林扑火队24小时集中待命,随时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火场,成立临时指挥部,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确保实现“打早、打小、打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对因有火不报、大火小报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存在的不足

我县虽然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对森林防火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主要表现在:1、烧田边地脚等生产性用火及民俗、民风用火屡禁不止,火源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2、林区内输电线路老化及用电存在较大的火灾隐患,还应继续整改排险;3、基层扑火器具缺乏,扑火能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等中央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和省厅《关于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我县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庚即安排部署全县的相关工作,并立即织相关人员对通知要求进行认真研讨和学习,落实部署。全县对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本次工作开展落实等情况汇报如下:

(一)安排部署

按照通知要求和我县的实际情况,11月14日制定了《林业局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同时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专项行动小组,及时以文件形式下发到了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场站和森林公安派出所,要求认真宣传,贯彻落实。11月15日至12月10日,领导小组成员深入全县各乡镇、林场、自然保护区和重点建设单位开展全面清理排查。

(二)主要做法

首先,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氛围,将本次清理工作要求规定全面深入传达到相关业主、林场、乡镇和群众。其次,开展全面梳理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各乡镇、保护区、林场、施工单位就2006年以来的所有征占用林地工程项目进行了一次重新梳理,其中立项项目38个,非项目1个。特别是对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重点项目进行了重点排查。其三、严格查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清查内容为:手续是否齐备,征占面积、位置、归还时间等是否与审批内容要求吻合,补偿是否到位。对本次梳理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核实、核准,并做了详细调查统计台账,当事人和参与调查人员现场签字认可。然后根据调查结果,该整改的及时整改,该处罚的进行处罚,该立案的立案处理,实现了清理排查的重要目的。

(三)排查结果

经过历时一个多月的清理排查,结合上半年清理排查结果,此次清理发现以下问题:。

(四)案件查处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森林公安局和资源林政股联合对这几个非法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进行了处理和整改。目前结案两起,还有两起还在处理过程中。具体数据情况详见处罚卷宗。

第10篇

同志们:

刚才,某某同志通报和部署了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某同志对森林公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市局负责森林防火的同志就如何预防和安全扑救森林火灾作了很好的讲话,我完全赞同,请大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强调几点: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这既是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也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最有力的组织保障。面对严峻的形势,必须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单项工作具体责任人,各乡镇长一定要牢固树立"森林防火,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感,把森林防火摆到与防汛抗灾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乡(镇)、村组、农户都要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要把森林防火责任纳入乡镇干部的考核内容。要长期坚持村组联防、村民轮流值班巡护、村民信息员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并进一步完善,真正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各乡镇政府领导特别是分管的同志要高度负责,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乡镇政府财政预算,逐年增加森林防火经费投入。各成员单位要齐心协力抓好森林防火和森林公安工作,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有关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等方面的服务;民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重特大森林火灾善后处置工作;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管理等部门要全力做好交通运输和应急通讯保障工作;教育、广电、农业、卫生、监察等部门要不断加大对森林防火和森林公安工作的支持力度。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森林火灾的查处力度,做到"有烟就查、违章就罚、犯罪就抓"。

二、切实加强宣传教育

搞好森林防火和森林公安工作,基础是群众,重点在基层。各乡镇要适时针对森林防火和森林公安工作的特殊形势和突出特点,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和森林公安宣传,提高全民爱林护林意识。要在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上狠下功夫,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务求实效。防火宣传不能搞形式、走过场。让群众了解防火、扑火的基本知识。特别是要组织干部和有关人员进村入户,把森林防火知识和法规普及到林区每一户家庭、每一个成员,同时要有针对性的加大科学扑火、安全扑火的宣传教育力度,真正做到入心入脑。同时,要突出抓好对分管乡镇长、村主任、林业站长、派出所所长、扑火队长和队员的防扑火业务培训,特别要强化安全扑火自救方法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的业务素质。要加大对毁林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对失火放火等毁林案件肇事者和责任人不仅要在经济、行政和法律上惩处,还要公开处理,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开展强大舆论攻势,以儆效尤。

三、切实加强源头管理

源头管理是整个森林防火和森林公安工作的起始环节、关键环节,一旦源头管好,不但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可以极大地降低管理成本和灾害损失。我县绝大多数森林火灾是人为因素引起只要坚决管住火灾源头,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就能有效预防森林火灾。据统计1-10月全县23个乡镇就有15个乡镇发生了森林火灾,火灾发生集中时段为2-4月,其中,2月2日一**县发生火灾18起,3月28-29日全县发生森林火灾16起,以前我们就是在这方面没有管紧管严,没有下大决心,野外用火管理没有下真功夫,是整个工作最薄弱也是最关键的环节,所以一定要把力气用在火源管理上。在高火险时段要严格控制火源,坚决杜绝野外违规用火。同时,组织野外火源巡查队伍,对重点防火部位实行要严防死守,对老人、小孩、智障等特殊人群实行严密监护。只要火险等级达到三级,乡、村干部就要深入村组检查用火情况,所有巡护人员就要上岗巡查。目前,系秋种农事活动期,各乡镇一定要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制定、完善和坚决执行野外火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从快打击失火放火等毁林违法犯罪,积极推进依法治火工作,真正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范。同时,要密切掌握林区社情林情,切实抓好林区治安防范,从源头上下功夫,在防范上作文章,全力维护正常的林业生产秩序,严防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发生。

四、切实提高处置能力

各级各部门要把提升处置能力作为重要抓手,科学有效快速处置森林火灾和涉林案件。要不断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照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需要,从组织领导、值班调度、扑火队伍、通讯联络、机具装备、后勤保障等方面着手,不断总结火灾扑救经验,全面提升森林火灾综合防控能力。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必须及时赶赴现场,靠前指挥,精心组织,快速、科学、有效、安全处置各类火灾。要切实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思想,严防火灾扑救中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在扑救森林火灾时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直接参与扑火。要不断提高森林公安执法办案能力,充分行使森林公安独立执法权限,适时开展严打专项行动,及时侦破各类毁林案件,切实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和谐稳定。

五、切实加强值班备勤

要加强值班工作。防火期内,要时刻保持信息畅通,负责防火工作的领导要24小时开机。各级防火办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切实遵守灾情信息报送纪律和"归口报告"制度,确保森林火情信息及时准确地报送。绝不允许脱岗、离岗、漏岗或迟报、瞒报等现象发生。同时,做好处置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预案,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第11篇

一、认识再提高,时刻绷紧森林防火这根弦

从11月1日进入森林防火期以来,我县连续天晴,降水明显偏少,同时据县气象部门预报,接下来一段时期内我县仍然持续晴燥天气,高火险等级将在较长时间持续,这一段时期也是一年之中森林火灾高发期。为此,县政府依法发出森林禁火令,自明天起,由森林“防火期”转入森林“禁火期”,意味着我县进入了森林防火工作的特险期、关键期。森林防火工作从“防火期”进入了“禁火期”,我们的思想认识也要积极跟进、进一步深化。一是进一步深化森林防火工作严峻性的认识。今年和往年相比,森林防火工作多了一个新特点,就是遭遇年初罕见的雨雪冰冻灾害后,大量树木断梢、倒伏,以及雪压木采伐在森林内留下大量的枯枝落叶,森林可燃物类型、组成和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林内有效可燃物远远超过了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临界条件。同时,“冬至”又时值周末,基层同志思想上可能会有所放松。二是进一步深化森林火灾危害性的认识。森林火灾突发性强、破坏力大、影响面广。最大的品牌,最大的优势就是青山绿水,一旦发生森林大火,不仅破坏森林资源、破坏生态,还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处置起来往往要兴师动众、耗费巨大。这几年,我们也发生过血的教训,也吃了不少苦头,乡镇的同志最有体会。三是进一步深化森林防火工作艰巨性的认识。前段时间,各乡镇、部门针对森林防火工作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我们要给予充分肯定。但森林防火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尤其是在当前严峻的防火形势下,我们所做的工作还是远远不够,需要我们进一步提高警惕,付出更大的努力和花费更多的精力。

总之,希望各乡镇、部门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责任再明确,把森林防火的每一个环节落实到每一个责任主体

当前,全社会都高度关注公共安全事件,就今年国内发生的几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看,从党中央、国务院到地方党委、政府都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生产事故干部问责制度,强化责任追究。这次省森林消防指挥部等3部门联合下发的《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得十分具体,也非常严厉,对我们森林消防工作是个重大考验。根据《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这一条规定非常明确,这也意味着,我和在座的各位都有可能成为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当然,我们希望大家都不要把这个“可能”变为“现实”。会后,也请大家向乡镇党委书记作一次汇报,争取乡镇党委的关心支持,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共同做好森林消防工作。在这里,我就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的落实,分以下5个层面再强调几句。一是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层面。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尤其是,县林业部门和防火办要进一步修订完善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人员培训以及应急知识普及,全面做好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指导和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森林火灾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二是乡镇层面。负责抓好本区域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乡镇长、分管领导、人武部长、林特站长要有明确的分工,具体明确片长、驻村干部的职责。三是村级层面。森林防火,防人是关键。村里哪些是重点对象,容易引起火灾,这些人要有人去管、有办法去管,有人去联系教育;对巡查、监管不到位的,要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四是护林员、巡查员、防火员层面。人员要选好,事业心、责任心要强,身体要好,不能简单地照顾老干部、低保户等特殊群体。报酬要与护林任务相对应。五是普通村民层面。森林防火责任应与山林产权相对应,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村民的责任主体意识,明确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并让村民承担相应森林防火工作。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一定要以此次《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考核问责制度,对因工作不扎实、职责不履行、措施不落实以及失职渎职、、贻误战机造成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领导责任未追查不放过”这“五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章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直接肇事者,要依法惩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工作考核,严格奖惩。

三、措施再落实,切实做好各项森林消防工作

森林消防的具体工作,前面宇祥同志已作了很好的部署,这里强调三层意思。

第一,坚持抓好宣传教育工作不放松。森林消防,预防为先。“防范胜于救灾”,从成本核算比较看,与防火救灾的精力、财力和损失去对比,用于防的措施、手段、办法、财力、投入,无论怎么投入、无论怎么提高认识,都不过分。而“防”的关键在于宣传教育。防火宣传必须到户。近年来,各乡镇做了大量的防火宣传工作,创新出许多非常好的宣传方式和办法。下一步要紧密结合“送文化下乡”、“送电影下乡”和“送电影进校园”等活动,编排演出一批有教育意义的节目,播放一批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影片,切实把森林防火宣传深入到每一户、每一个人,做到家喻户晓,入心入耳,提高群众的防火意识。在加强对农民科学防火、安全扑火知识教育的同时,加大《省森林消防条例》和《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宣传力度,让农民知晓因非法用火导致森林火灾的严重后果和法律责任,切实增强防火意识和责任感,自觉维护森林防火安全。要结合生态建设的宣传,通过“三农直通车”等电视节目,引导教育农村群众改变传统的耕作习惯,崇尚现代文明生活方式,移风易俗,改烧纸钱、放鞭炮祭奠为鲜花祭奠、网上祭奠,实现文明祭祀。同时,县广电总台要积极配合县森林公安分局,及时对有关典型案件进行播放警示,以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

第二,突出抓好野外火源管理不松懈。森林防火关键在于管住火源。加强火源管理也是森林防火最基础、最关键、最直接的工作。尤其是在农村炼山造林、劈草烧灰积肥等传统的耕作方式没有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必须严字当头,采取坚决果断措施,狠抓野外火源管理,管住山火源头。要严格落实火源管理分片包干责任制,采取乡包村、村包户、联户联保、农户轮流防火执勤等形式,实行乡自为战,村自为战,划出片区,分工负责,将火源管理责任落实到乡村干部和林权所有人,落实到具体的巡查责任人,确保所有的山场有人管,所有地段有人防,严防火种进山入林。要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通过村规民约等措施,约束、规范农民的用火行为。要进一步强化对儿童、精神病人等自控能力较弱的重点人群的管控力度,特别要关注低保户、有炼山习惯的老年人的行踪,落实监护人,明确监护责任,做到“严防死守”。同时,要严厉打击使用“电猫”捕猎等违法行为,严格处罚野外用火人员,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不管违法人家庭多困难,不管火情轻重,只要违反相关规定,就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着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不动摇。不发生森林火灾是我们的良好愿望,但一旦有火情发生,必须快速出击,“打早、打小、打了”。一要完善各项预案。立足于实战,经常性开展预案演练活动,不断提高预案可操作性和实战能力,完善预警监测、组织指挥、人员调配、机具装备、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等环节工作制度,提高前线科学指挥水平。二要加强队伍建设。重点加强专业、半专业的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森林消防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机具操作能力和综合扑救能力。三要注意扑火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自始至终把上山扑火人员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把火势可能危及村庄群众撤离放在第一位。还是那句话,底线是不能死人。要科学指挥,科学扑救,坚决防止盲目指挥、盲目扑救,严禁指派缺乏扑火知识和经验的干部到一线指挥扑火,严禁组织未经过防扑火知识训练、没有扑火经验的干部群众直接扑打火头,严禁组织老、弱、妇、孺和中小学生参加扑火,严防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四要保障经费投入。进一步改善装备,推广运用现代先进扑火器具,提高扑火人员防护水平。

四、机制再完善,推进森林防火工作的长效管理

第12篇

一、引起天然林森林火灾的原因及其种类

了解天然林形成的火灾的原因,是做好防火工作的前提。火灾原因不外乎自然的和人为的两类。自然原因中,有雷电触及林木引起树冠燃烧和在干旱季节,由于阳光的辐射强烈,使林地腐殖质层或泥炭层发生高热自然。人为原因中又有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火源之分。生产性火源如烧田埂草、开垦烧荒、烧牧场以及烧炭等用火不慎引起的。非生产性火源如在林中烧火取暖、煮饭、小孩玩火、夜间行路用火把照明、乱丢烟头以及人为纵火烧山等。

不论生产性还是非生产性火源引起的森林火灾,通常情况都是从地面上的枯枝落叶、杂草灌木最先燃烧起来的。这种火叫做地面火。它能烧毁幼林,虽不致把大树全部烧死,但烧伤树干和树根后,影响树木的生长。

当地面火遇到大风时,或树干上缠绕着爬蔓植物和有低垂下来的树枝,火便上升到树冠,成为树冠火。火借风势、风助火威,往往把燃烧着的枝叶吹到火头前面,成为新的火源,蔓延扩大,凶猛异常,这种火灾危害极大。

林中腐殖质层有机物质燃烧发生的火灾叫做地下火。发生原因一般是由于人们在林内用火,没有把余火熄灭掉,或在扑救森林火灾时对火烧迹地处理得不彻底,使火焰继续蔓延,遇到地下腐殖质层或泥炭层便扩展形成地下火。地下火燃烧速度缓慢,通常看不到烟和火焰。地下火烧坏有机质,降低土壤肥力,同时烧毁树林的根系,使树木枯死。地下火如遇到有大量枯枝落叶的地方,也会形成地面火。

我省春、秋两季,草木干枯,气候比较干燥,又是生产、生活用火频繁时期,容易失火成灾。这段时间是森林火险期。在这个时期内,更要提高警惕,做好预防工作,杜渐防微,把森林火灾降低到最小限度,直至无灾。

二、天然林火灾发生的规律

天然林火灾发生一般总要有一定周期性和规律,即有的年份发生次数多,有的年份发生少,形成这种规律,除了与人为活动以及森林防火工作好坏有密切关系外,主要是受不同年份的气候因子的影响。

1、天然林火灾的发生与气候因子

据观察,森林火灾随气温的升高而增加,15度至26度的为火灾发生高峰期,相对湿度在60%以下,出现的森林火灾最多,风力在3~7级的发火率最高,因此,在干旱无雨的气候条件下火灾发生率高达95%以上。

2、天然林火灾的发生时间有一定规律性,一年之中,在气候因子相同的条件下,3月中旬至5月下旬是森林火灾发生高峰期,因为这个时期气温回升,干旱多风,草丛、灌木极易燃烧,农民又开始田间生产活动,野外用火频繁,一天之内,上午10时至下午2时是火灾发生的高峰期。

3、森林火灾的发生与区域地点有关系,靠近山旁的路边草丛、农田地埂、草坡、坟地是森林火灾多发地点,原因是人们常在此外从事生产活动。

4、森林火灾与全球气候变暖,气候异常有一定的影响。

三、落实和完善森林火灾的预防措施

为了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把火灾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应制订行之有效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应措施,并加以认真贯彻执行。

1、深入广泛地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对广大群众进行防火知识教育,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实现早预防,早发现,早扑灭,做到警钟常鸣,防患于未然。

2、建立严格防火责任制,各级领导一定要把森林防火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签订责任书,一级向一级负责,坚决执行森林防火有功者奖,违犯森林防火条例者罚的政策。

3、制定扑火预备方案和各项防火制度,从实际出发,制定防火制度,建立了望塔设卡巡逻,实行封山搜山制度,严格控制野外火源、火种,组织专门的快速扑火队,配备通讯器材及扑火用具,一有火警便能及时出动,做到领导、组织、制度、队伍机具、训练六落实。

4、做好天气火险预报,建立森林火险监测预报站,负责森林火险与气候的预测预报,随时为各单位提供天气预报及高火险警报,以便提早做好防火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