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08 17:37:42

论文关键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中药现代化;核心战略
1中药现代化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1.1中药现代化的内涵
中药现代化就是把当代最新科技、手段、方法、设备融人中药研究、生产、应用,从而发展完善中医药的一个过程。本质上,中药现代化就是一个将中草药以符合西药标准的治疗用制剂而不是食品或膳食补充剂的身份向国际市场推广的过程。因此,中药现代化对于中药事业的发展尤为重要,我国要实现中药现代化就要把当代最新科技、手段、方法、设备融人中药研究、生产、应用,从而发展完善中医药。
1.2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专利保护几乎延伸到所有的技术领域。比如商标专用权不仅适用于商品商标,而且适用于服务商标;作品著作权的表现形式扩大到新的高科技媒介;商业秘密被确认为知识产权的主题,保护未公开信息的竞争也与知识产权制度融为一体。虽然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己经开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是并未形成成熟的知识产权法,因此在多数人看来,并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从另一方面来说,由于中药复方是由多味中药材制成的产品,按照君、臣、佐、使划分,各味药的作用并不相同,但组成在一起以后却可起综合作用。也就是说,增加或减少一味中药就有可能影响其总体药效,而增减药味又不侵权,所以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实际上保护不了中药复方。与此同时,相关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职务发明的科技含量偏低,保护力度不够,审批的标准及关键技术不过关,因此获批的数量和效率不高,大量自主知识产权还在流失。
1.3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中医药是我们国家的国粹,是2l世纪最受人们关注的研究领域之一,也是被公认的产生中国知识产权的优势领域。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基本形成,并逐渐完善。但在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过程中,所反映或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如创新发明少、申请国际专利少等,应该引起人们的思考。因此,做好中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中药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国中药科技进步,提高我国中药的国际地位,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和重要性
2.1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2.1.1中药专利保护
中药专利申请以产品和方法类型为主,而在方法中绝大部分为常规生产方法。从申请专利药物的治病种类来看,虽然疑难病和多发病的治疗药物专利申请比较多,但大部分是常规的复方,疗效显著的不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没有固定治疗病种并且效果不确切的保健品专利申请占中药专利申请的大多数,这些申请在组方上多为常规保健品的堆砌,形成了中药专利的低水平状态。另外,剂型以酒剂居多,其次是口服液和丸剂,制剂水平落后。
2.1.2中药行政保护
在有一定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制约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的问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相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与机构,这使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始终处于民间散发的状态,难以形成更广的共识和对国家有关政策的制定发挥更大的参考作用;行政保护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中药品种保护是行政保护的主要手段,但其所保护的仅仅是中药品种。
2.1.3中药商标保护
一是中药商标意识淡漠。一些医药企业商标意识淡漠,导致商标权自然散失;二是中药商标与通用名混淆。药品有通用名称(药品名)和商品名称(商标名)。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使用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三是中药商标的独特性差。中药商标应具有特指性,通过宣传使消费者了解到商标与某种治疗功能相关,以便于识别和推广;四是中药商标的竞争性弱。商标只是企业名称的缩写,当地有河则用河名,有山则用山名。这种简单化的商标不具备商标自身所要求的显著性,不会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五是中药材的注册商标少。韩国将“高丽参”作为国家的一个特殊产品,列为国家专卖品。我国的中药材优于韩国,特产的著名药材如“天麻”、“冬虫夏草”、“长白山人参”等却没有注册商标。
2.1.4中药商业秘密保护
中药及天然药物的易仿制性,使得中药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难于实施,中药企业的新药缺乏创新研究,存在低水平重复现象。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由于我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漠,时常发生泄密情况,自觉不自觉地或在有意无意之中,将本该严格保护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和重要数据、核心技术泄露了出去。
2.2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1世纪是技术市场不断发展、国内外市场进一步融合的世纪,保护无形资产已成为企业界的大事。忽视知识产权的存在,其实质就是对人的创造性的扼杀,侵犯知识产权就是对知识经济运行的釜底抽薪。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以及一个民族未来的发展空间。中药产业是我们能够拥有完全知识产权的领域,有着5000年的知识积累和储备,进入国际市场后,中药更能进发出巨大的生命力。尤其对于那些主导产品是用来治疗西医西药缺乏肯定疗效的疑难病、慢性病、新生疾病的我国医药公司而言是一个很大的机会,因此,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3我国目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自我国加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来,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愈加重视,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显示出较好的态势,中药知识产权已在国内逐步形成了专利、商标、新药、中药品种保护等多种保护形式。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经验不足。一方面,国内中药发明专利申请以配方为主,专利法对中药配方以组合物的形式进行保护。这种以天然植物为组分的简单组合,一旦将配方和组分比例公开,极易被侵权,且这种侵权很难找到证据。另一方面,现有的知识产权政策(包括专利法),还不能有效地保护中药知识产权。在中药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竞争的同时,同样面临知识产权大量流失的风险。特别是一些国际公司大肆搜集我国成方、秘方、验方以及我国申请的中药专利,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抢注中药专利。特别是目前我国的中药发明实施受多种原因(如原料、消费市场、药政管理等)限制,要走人国际市场非常艰难。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目前中药知识产权在国内的保护主要还依靠行政保护,保护的力度较小,范围较窄。而许多单位和企业根本不重视专利,没有把技术创新纳入单位战略发展计划重要一环去考虑。即使是有一些发明专利申请,也是被动地作为装饰或指标,以侥幸心理勉强提出专利申请,实际上对专利是否实施并不在意。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是国内企业的一种普遍现象,而在中药行业里,这种现象表现得尤其明显。这主要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首先,中药研究成果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任意仿制和重复生产的情况非常严重;其次,在中药行业里,知识产权尚未纳人企业管理范畴;第三,职务发明可以用来衡量企业应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科研成果的意识,但从统计数据来看我国中医药的非职务发明申请量高于职务发明申请,而且两者之间的差距还在扩大。在中国中医药发明专利中,就国外来看,职务发明申请量通常要高于非职务发明申请量,例如从日本来我国所申请的专利来看,90%以上是职务发明申请,这就从另一方面说明,我国中药企业在应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药产品与技术方面的意识仍然还很淡薄。
3.2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单一,缺乏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专业知识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第一,法律保护,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几种主要形式;第二,行政保护,主要包括中药品种保护、新药保护等;第三,传统的秘密保护。国外发达国家较早实行药品专利,拥有丰富的经验,但由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历史较短,并且专利保护具有进入门槛高、维持费用高等问题,当前我国中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与现行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脱节,保护能力不强。目前,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是以行政保护为主,国内大约90%以上的中药都没有申请专利。
3.3各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间存在明显冲突
当前,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采取法律和行政法规并行保护的方式,这种局面的出现有其历史的合理性。由于1985年的《专利法》不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因而在1987年的《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规定》中规定对包括中药在内的新药实行分类保护;1993年开始实施《药品行政保护》,对涉外专利药品(西药)实行行政保护,与此同时也开始实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平衡对中药的保护力度,由此而形成了当前对中药的法律和行政并行保护的格局。
4完善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4.1提高中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针对当前中药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中药现代化、国际化的强劲走势,加强对中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普遍培训,以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竞争的武器,是对中药发明创造的保护,是科技和经济的竞争,是素质、水平、能力的标志,并将其作为履行职责的考核内容。对中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普遍进行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应列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之一。提高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要使其能够从企事业单位科学研究、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的高度上重视和看待知识产权问题。
大力提高中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一是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大力宣传普及《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增强中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二要建章立制,协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有章可循;三要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企业科技管理过程中,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四是通过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等工作,带动和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五是进行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评价科研人员业绩的重要指标。
4.2加强中药国际化的专利战略研究,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研究
首先,应加强中医药国际化的专利战略研究。要组织力量对西方国家、WTO成员国及与我国建立多边贸易关系的国家进行专利文献的调查研究,系统分析其专利体系的法律状态和技术状态,对其在中药、草药及天然药物领域专利申请方面已获得专利权的项目进行研究和系统分析,提出我国中药及天然药物研究开发的主攻方向和重点发展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收集、研究、掌握国际有关中药专利信息和动态,指导行业内的中药专利技术发展方向,提高专利技术水平。
其次,要在国内开展中药专利战略研究、保持中药优势地位。我国中药的科研、产品及市场具有明显的优势,中药的技术和产品理应具有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目前外国在华申请的中药发明专利虽然为数不多,但这些申请在授权专利中占有相当比例,因此如何保持我国中药的优势地位,不断提高中药技术和产品的竞争力,这一问题不容忽视。我们有必要开展中药领域专利战略研究,针对中药自身发展需要,结合中药行业整体发展目标,确定相关的发展战略。
4.3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并加强人才培养
4.3.1法律法规
首先应对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尽快建立一个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在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多学科、多部门的合作,尤其应邀请中医药专家参与其中,使能够体现我国技术优势的中药领域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4.3.2人才培养
为普及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宜在普通中医药院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使学生较早受到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初步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同时对于中医药行业的从业人员,也要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学习,以提高全行业知识产权意识。具体措施:(1)重视中医临床人员保密和反窃取安全教育,将其提高到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认识水平来要求,尤其要加强学术带头人、项目负责人、参加涉外学术交流会议及网上资料技术人员的防范意识。采取不同形式进行不同内容与案例的安全防范培训,同时在培训教育课程中强调国家安全保密的法制意识。(2)临床研究应成立和完善由相关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保密审查和管理机构,进行科研项目的密级鉴定和确认管理,对相关技术领域加强监管力度,加强技术专利的申请与保护。(3)对外合作与交流的过程中,大力宣传保护中药知识产权以提高企业、单位和个人保护中医方知识产权的意识。
综上所述,在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总的原则应该是:一是能促进中药科技创新;二是保护我国传统品牌中药知识产权不流失;三是干预中药创新的技术垄断;四是进一步加强对传统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5结语
随着我国中药逐步走向世界,对中药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尤显重要。中药知识产权通常可分为3类:
1.知识产权客体新论
2.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建构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
4.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
5.视阈融合下的知识产权诠释
6.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
7.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
8.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几个问题的探讨——关于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及其走向的再思考
9.知识产权的优化配置
10.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构想
11.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
12.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
13.知识产权的多元属性及研究范式
1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15.构建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
16.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再思考
17.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人力资本与经济增长
18.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研究——以南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为例
19.知识产权保护与“南方”国家的自主创新激励
20.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限制——以知识产权最新修法为背景
21.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判例实证研究——以维权成本和侵权代价为中心
22.更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技术创新吗?
2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实证研究——国际比较与适度性评判
24.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适用
25.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26.转型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增长效应研究
27.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以世贸组织和自由贸易区的知识产权协定/条款为视角
28.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现状与战略思路
29.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与法律控制
30.知识产权能力测度指标体系与方法及实证研究——以某国立科研机构为例
31.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
32.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了出口技术复杂度吗?——来自中国省际层面的经验研究
33.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实证研究——以四川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为例
34.东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研究
35.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其完善对策研究
36.国外主要科研机构和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37.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38.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的最新发展——《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主要内容及几点思考
39.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之研究
40.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研究述评
4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
42.知识产权契约激励与个体知识创造行为的关系研究
43.上海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执法:自由贸易与打击侵权的平衡
44.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理论思考
45.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及其实施研究
46.论知识产权诉讼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47.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48.知识产权法基本功能之重解
49.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文化融合问题研究
50.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滥用
51.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置问题论证
52.论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
5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收益分成率研究
54.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问题成因与改进
55.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与培养模式研究
56.行业异质性、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研发投入
57.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58.美国知识产权执法战略及中国应对
59.日本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及其借鉴
60.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
61.知识产权“入典”与民法典“财产权总则”
6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及其优化策略研究
63.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与理念
64.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法律原则
65.知识产权垄断呼唤反垄断法制度创新——知识经济视角下的分析
66.投资协定视阈下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的冲突与协调——由两起“菲利普·莫里斯案”引发的思考
67.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68.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及完善建议
69.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70.面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知识产权管理及其促进政策
7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的度量及分析
72.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
73.中国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实证研究
74.论知识产权法律对技术创新的功能
75.知识产权理论的体系化与中国化问题研究
76.对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思考
77.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
78.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不足及TRIPs协议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
79.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定位研究
80.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
81.从知识产权滥用的国际立法看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适用
82.知识产权保护、异质性企业与创新:来自中国制造业的证据
83.论知识产权的道德基础
84.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研究
85.美国与东盟部分国家就TPP知识产权问题谈判的博弈研究——以TPP谈判进程中美国的知识产权草案为视角
86.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87.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视角下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研究
88.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
89.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基本问题研究
90.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视野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
91.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92.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国工业创新能力——来自省级大中型工业企业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
93.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澄清
94.知识产权请求权的限制
95.美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及其启示
96.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97.知识产权法哲学理论反思——以重构知识产权制度为视角
98.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及其评价——以加入TRIPS协议为中心
99.知识产权全球化:现代转向与法理反思
100.知识产权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证研究——以江苏省为例
101.知识产权许可限制反竞争审查的一般分析框架
102.中国知识产权政策十年反思
103.知识产权法体系下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优势和基本原则
104.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
105.借鉴欧洲经验开展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对策
106.知识产权风险与创新联盟形成绩效:快速信任的调节作用
107.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不对称与高科技企业资本结构
109.论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施
110.中国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战略分析
111.论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构建
112.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30年
113.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背景下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114.共享模式与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兼评“知识产权替代模式说”
115.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变革
116.《反假冒贸易协定》的知识产权执法规则研究
117.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壁垒的识别
118.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
119.知识产权、市场结构、模仿和创新
120.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模式设计
121.政策溢出视角下的区域知识产权政策绩效提升研究——基于我国29个省、市、自治区的实证分析
122.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与知识产权
123.试论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的建立——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理性思考
124.略论中国大学知识产权教育的发展与完善
125.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兼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
126.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创新效应——基于技术交易市场视角和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
127.美国“337调查”历史及中国遭遇知识产权壁垒原因分析
128.论知识产权垄断法律规制的一般原则
关键词:技术创新;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7-0014-02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在不断创新,创新成果也越来越丰富,但是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识还不够成熟,各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容易出现抄袭、盗用等问题,加上知识产权保护法在我国确立的时间不长,在维权方面还存在很多漏洞,保护力度还不够,所以我国对高新技术创新所做出的保护是很重要的,必须不断完善和推广知识产权保护。
1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通过智力创作出来的劳动成果,并且享有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劳动成果包括发明、文学创作、艺术作品以及商家商品上使用的商品标志、名称、图形以及外观设计等,这些都可以成为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它在人类智力劳动发展过程中诞生,是人类智慧的结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科技的发展,我国在引进外国科技成果的同时也开始进行技术创新,这些活动也让技术创新主体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不断研究和学习国外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法,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知识产权与我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企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尤为严重,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2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现状
2.1 保护体系不健全
我国早期的科学技术都是吸收国外的技术成果,自主创新能力很差,所以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我国起步也比较晚,知识产权体系还处在一个研究初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目前还不够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申请部门对知识产权专利的申请的宣传工作还不到位,很多企业不知道创新成果能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导致技术创新成果白白流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没有主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进行产权保护。
2.2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我国高新企业领导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主要受到我国长期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就是企业对自己的技术成果直接进行市场经营,只注重眼前利益,而缺乏品牌打造意识,不能实现技术创新的长远效益。很多企业对创新技术成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没有将具有专利的产品发展成为品牌产品,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隐藏财产价值,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很难实现产品的市场价值的最大化。不仅如此,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研究时很容易集体进行一项技术研究,没有做好沟通交流,出现技术研究的重复性,由于对已经创新的技术成果没有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技术内容公开,所以不能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
3 高新技术企业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3.1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保障
面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制度不健全问题,我们必须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设。首先就要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开始,政府需要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吸收借鉴国外知识产权法内容,并将保护法落实到各级地方政府,由地方开始向各个企业进行宣传推广,再由企业到创新主体的思想宣传,实现从上到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宣传体系。其次,政府要为企业创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定发展战略,政府要充分行使行政职能,在经济改革发展阶段改变我国高新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加设多种专利审查部门,鼓舞创新主体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同时还要自主进行创新技术专利审查。
3.2 转变企业管理人员思想
转变我国传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营思想,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技术创新成果,避免技术创新成果流失于市场,没有实现其最大价值。企业领导人应该重视创新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多了解新时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对自主创新技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能实现企业整体效益,也能保证创新主体的劳动成果。
3.3 促进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3.3.1 高新技术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创新是企业的生命,而知识产权保护是技术创新的保障,技术的创新成果只有得到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主体才能享受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这样才能保证创新主体的基本权利,充分调动权利人创新的积极性,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活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和丰富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成果。
3.3.2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传播技术创新成果,实现技术创新成果的社会价值。只有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下才能更有效地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同时还能扩大该项技术的研究范围,吸引其他企业对专利技术进行探讨和研究以及对权利技术的模仿和创新,通过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实现技术的传播和
发展。
3.3.3 通过知识产权保护高新技术。现在高新技术企业中普遍存在抄袭和盗用版权等问题,企业可以通过官司进行权利的维护,但是只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企业的技术成果以及企业效益,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能避免权利纠纷,还能保护技术创新主体的劳动成果价值,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专利其权利人享有专有的权利,并且能获得专利奖励以及权利出卖权等,这些权利都由权利人进行支配,所以,知识产权保护能实现技术创新主体的劳动效益。
3.3.4 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劳动创新。目前很多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是没有目的、没有方向的,而且具有不稳定性,而知识产权保护能实现对技术创新活动的引导作用,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内容进行公开宣布,这就会引起其他高新企业的关注,并促使其他高新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技术进行学习和研究,并且在使用中进行技术创新,实现该技术领域的创新和发展,同时还能避免科技创新研究内容重复出现的现象。
4 结语
我国政府要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调动技术创新人员进行智力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摆脱对国外技术研究的依赖性。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研究小组还需要不断努力,认清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解决我国高新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田文英,吴峰.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11).
[2] 张秉福.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联盟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学术论坛,2011,(9).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技术不仅是企业谋取竞争优势的战略性资源,而且是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是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标志。专利技术正超越传统资产成为企业最大的财富,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企业成为所在行业的领跑者和标准制定者。尽管中国已是世界贸易第二大国,但其出口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只占大约10%。中国的中小企业开始从制造走向应用研究,走向原创研发,再走向品牌和渠道。在这个社会转型时期,我国企业在某些产业形成了相对垄断的优势,或者处于主导地位。这些产业的特征是中等投资、中等技术规模、中等资金、中等技术难度、相对高端人才密集型,如精密仪器、中高端的机械制造、生物科技等领域。
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只有能够高效运营专利技术的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才能抓住技术机会,有能力实现技术跨越式发展。现阶段,特别是大的跨国公司和企业集团在高技术领域以大量的发明专利申请作为抢占我国市场的前导。因此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旦保护不当,企业的创新成果落入竞争对手手中,将影响企业的技术创新。根据国家统计表明,我国仍有99%的企业从未申请过专利,在已经申请专利的1%的企业中,仅有1件专利的企业占41.7%,且在已经申请专利的企业中96%的企业仍主要采用自己实施专利技术的方式,用专利许可或者转让形式的企业尚不足4%。
一、专利的概念
专利是工业产权的核心组成,具有客体的无形性或者非物质性、法律性、独占性或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的特征,是国家给予专利发明者的财产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独享的权利,所有者对这项发明的生产、仿制或销售在规定期间内享有垄断权。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只有专利的实质性条件而无程序性条件相配合,就不可能通过技术创新取得专利技术;评价技术创新成败或水平高低的最重要标准就是看技术创新中能否取得更多高质量的专利技术,未取得专利技术的技术创新,都不能说是成功或高水平的技术创新。对专利加以适当保护,能够激励对创造性活动的投入,促进和加强国际技术转让与贸易。基于以上分析,专利是竞争者之间惟一不得不向公众透露某些关键信息的地方,专利对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与优化资源配置具有支撑和保障作用。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把申请专利的发明内容公之于世,以促进发明创造的信息交流和有偿转让,从而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相关性分析
技术创新过程是始于产品研究阶段、产品开发阶段、终于产品销售阶段的过程。这一创新过程围绕着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展开,通过对参与这一过程的所有元素进行重新组合,使某项专利成果转化为商品,并获得市场化的经济利益。如美国电报电话公司现在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5万件,为此该公司每年要缴纳600多万美元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事实证明,中小企业竞争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知识产权保护。本文从技术创新过程的三个阶段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关联性。
(一)产品研究阶段
在产品的研究阶段,项目立项是产品成功的关键。在项目立项的过程中,企业应该利用好专利文献。专利文献是将世界各国的发明创造按专业类别和时间顺序编列的技术文件,通过对已有的专利文献的查阅避免重复研究,提高项目的起点,加快项目的研发速度。立项前对已有的项目进行科技查新,能给企业技术创新主体提供某一技术领域的重点和可研究的空白点及相关替代技术。同时一个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可能有其他中小企业在同时进行研究,甚至已经有人申请了专利,因此如果不能全面准确地掌握专利信息,就无法了解哪些属于公有技术,哪些属于别人的知识产权。如果对别人的专利不了解,使自己花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研制出来的产品,却是别人的专利,这样极易落入别人的专利陷阱。据相关专利文献资料统计,有90%-95%的最新技术首先反映在专利文献上,专利文献的利用可以缩短60%的科研时间,节省40%的研究和开发费用。
(二)产品开发阶段
在产品开发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是防止同类企业在了解技术状况后,抢先利用同样工艺占领市场,获得在先权利抢先申请专利,使研究者已经大量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化为乌有。知识产权不是归于最早研究并最早出成果的创新者,而是归于最先申请专利的创新者。因此为了防止中小企业的研究成果失去可开发的价值,在产品开发阶段抢先申请专利战略尤显重要。因此企业应该及时申请专利,使创新成果获得法律保护,才是保护新技术产品开发安全的有效保障。而目前很多创新主体专利申请意识淡薄,要等到研究成果处于成熟阶段才申请专利。这样,往往会被同时在进行此项技术研究的竞争者抢先申请专利。中小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就必须在产品开发阶段,抢先申请专利。同时,要加强对其他企业技术动态与专利进展情况的了解和研究,在有的情况下竞争对手的专利无法排除,研究者就只能停止原产品的开发研究、开发计划的实施,这样可以避免日后与竞争对手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时产生更大的损失。
(三)产品销售阶段
产品销售阶段是某一技术方案和工艺水平进入成熟阶段,企业就可以利用所研制的技术进行大量的商品生产和销售,这一阶段是知识产权保护最重要的阶段。中小企业通过申请专利对产品除了拥有技术诀窍、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之外,还应注重商标权的注册和保护。商标权是商品流通领域中区别商品和服务的一个重要标志。一个产品的商标表示该产品的质量与信誉,通过它可以为消费者快速区别并选择商品和服务。产品销售阶段,商标代表着特定企业特定产品的质量、信誉。同时商标权的取得和续展并未妨碍专利技术的公开和专利技术的使用与推广,却延长了对专利产品利益的保护期,市场仍然保持稳定。
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我国中小企业以往对知识产权重视不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观念滞后,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的丰富内容、重要价值和对于产品创新具有的重大意义。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和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知识产权可能成为我国许多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一道重要门槛,同时也将是我国中小企业快速进入国际市场的一项重要法宝。中小企业合理利用知识产权这一利器,是企业保护自身产品在市场销售利益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保证。因此中小企业应该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既可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又可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中小企业应该通过知识产权来维护自己的产品和利益,把发明专利、技术秘密、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竞争和发展的重要资源,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二)制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的决策者、知识产权部门对企业知识产权专利未来发展的全局性的筹划和安排。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把握国情,掌握规则,主动利用专利制度有效保护自己,并充分利用专利情报信息,研究分析竞争对手状况,推进专利技术开发,取得专利竞争优势。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是将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资源经过市场的运作来获得最大限度的市场回报,实现企业最大限度的增值。专利申请,专利引进,失效专利的利用,专利合作以及专利收买等都是实现这一战略的有效途径。专利战略的谋划要绕过他人的专利壁垒,不侵犯别人的专利权,在此基础上将自己的专利技术和产品投入市场。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已于2008年6月5日开始实施,中小企业应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指导和依托,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专利战略的研究以专利制度为依据,以专利保护、专利技术开发、专利技术实施、专利许可贸易、专利信息和专利管理为主要对象,以技术市场为舞台,以获得最大经济效益为目的。
企业在整合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应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专职部门,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训知识产权管理专门人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学习国外企业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企业利用专利制度的水平及专利保护的能力。
(三)发挥知识产权中介作用
知识产权中介作用在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具有助推器的作用,专利机构、商标机构、版权机构以及从事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等都是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是我国技术创新体系中社会化服务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中介应该积极参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参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知识产权中介专门从事有关知识产权的、咨询、权益维护等业务,熟悉知识产权法律及其相关政策,对于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将知识财富转化为企业经济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中小企业应该利用这些中介机构全面地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
(四)加强知识产权立法
为适应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新要求,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经济的全球化,我国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如修改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并根据我国的实际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的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立法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通过授予和保护知识生产者的独占权来鼓励知识的生产,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功能和宗旨,也是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机制的具体表现。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制定专门的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条款,同时严格审查对我国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外知识产权,引导我国中小企业运用法律打破垄断,创造和获得属于自己的原始性专利。使知识产权保护内在机制协调发展,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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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教研究;经济学;知识产权;管理
1高教研究中经济学研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1.1极易发生知识产权“撞车”事件
经济学不同于部分科技型学科,在科研人员掌握一定的理论基础、算法和程序设计的基础上,通过结合市场需求和创新性的想法,能够不断地研发出新的产品或研究结论。科技型学科是一门新兴的学科,相比传统的经济学、化学、物理学等学科,更易在一片新的领域研究出新的成果。而经济学的研究,则主要集中于对已经生成的理论进行分析,并将这些理论运用于当前的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并据此预测国内国际经济的发展趋势,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存在的问题,各个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前景等。有限的思想和有限的领域,让科研人员在对经济学进行研究时易与其他科研成员产生雷同的思想,进而造成研究成果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使得研究成果无法公开发表,最终影响相应的科研成绩。
1.2对经济学知识产权管理不重视
无论是宏观经济还是微观经济,更多的是一种理论思想。这种理论思想在科研人员将其与现有的国内国际经济形势等相融合后,所得出的理论结果在成果转化上存在一定的难度。经济的发展既关系到体制机制的建设,也关系到各个行业之间的协调发展等,在具体执行上,既抽象,又难以全面化,从而使得理论成果与实际成果存在一定的出入。缺乏成果转化,而将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上的经济学研究,无法给高教研究所带来实质性的收入,对此,高教研究所便会将更多的精力和资金用于科技型,或实用性较强,或成果转化较易的科研领域中,从而使得经济学科研成果的知识产品难以得到重视。
1.3科研人员对产权保护意识不足
经济学研究成果易雷同的特性,使得经济学领域的科研人员在产生相应的创新思路,并着手研究时,需要提前了解当前各个研究机构的相关科研人员着手研究该课题的情况,并以跟时间赛跑的心态,抢先在其他科研人员公布成果之前,注韵嘤Φ闹识产权,并申请产权保护。对此,一方面高教研究所对经济学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缺乏重视,进而未设置一套完整的产权管理流程,使得部分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未形成强烈的保护意识;一方面高教研究所对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以和被引用的次数等指标为主,使得科研人员在考核指标的引导下,也忽视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2对高教研究中经济学研究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分析
2.1鼓励科研人员进行实用型经济研究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高教研究所的科研成果目的是为了推动国家经济、社会、体制、民生等的进步,而非储存于研究所的档案管理室内的陈列品。因此,对于位于文科领域的经济学研究,应该向应用型理工类学科看齐,将高深的专业知识和人类的智慧结晶与实际的生产生活相结合,将经济学的晦涩难懂的知识,以简单易懂的模式与企业生产管理相结合,与金融领域的投资行为相结合,与国家各个行业的发展形势相结合,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相结合。以专业知识来指导各行各业的发展,实现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从而既为高教研究机构带来一定的转化收入,又推动了国家经济、社会、民生等的进步与发展。
2.2建立完善的科研项目产权管理体系
对经济学科研人员着手研究的科研项目,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管理流程。首先,制定项目研究前的产权管理制度。在项目立项前,安排知识产权管理小组对当前国内关于该课题的研究情况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再确定是否对该项目的创新点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以确保研究结果不会对已有的成果造成侵权行为。其次,制定立项后的产权管理制度。要求相对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小组实时对科研人员的研究情况进行跟踪,对研究人员在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成果或技术等,进行及时的登记和产权申报,以第一时间对知识成果进行保护。同时,定期对研究人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和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及制定相应的侵权应急预案。最后,制定研究结束后的产权管理制度。要求知识产权管理小组在研究人员完成科研项目后,及时明确各个项目的产权人,保障每位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抓住时机对专利进行立项研发,巩固高教研究机构在该领域的科研地位,并将专利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
2.3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高教科研机构以研究人员发表的论文数量和论文被引用次数为主要的考核指标,这种考核指标会将科研人员无形地引导向,只注重论文撰写,不注重成果转化的方向。我国科研实力并不亚于许多发达国家,但是真正用来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人民生活的科研成果却并不多。因此,高教科研机构应该转变绩效考核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一方面要用考核指标引导科研人员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要用考核指标引导科研人员注重进行应用型成果研究,以及注重成果的转化。同时,还应将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相关利益与科研人员的利益相挂钩,以公平公正的考核指标和权重,来激励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各行各业的侵权成本越来越低的情况下,人们开始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仅以道德的谴责还远远不够,在利益的唆使下,以侵害他人知识权益来满足个人的物欲行为,在现实中数不胜数。学术领域的抄袭行为在被央视多次曝光后,各个科研人员也形成了意识的觉醒,既开始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也避免与他人产生侵权纠纷。但是知识产权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高教科研机构通过制度的制定,流程的设计,人员工作量的合理设定,产权归属的清晰化,以及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等,才能既从意识上引导科研人员注重个人的知识产权,又能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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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一带一路”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保护
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各国档案机构通过跨国合作编研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不断吸收社会力量,实现优势互补,增进沿线沿海各国的人文交流、文明互鉴与经济共赢,让各国人民共享档案编研的文化成果,实现沿线沿海各国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知识产权是国H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国际贸易的长足发展,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的重要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2015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指出,要通过知识产权工作支持“一带一路”核心区发展,积极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顶层设计。“一带一路”战略涉及65个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环境复杂,各国知识产权运用及管理水平的差异,使他们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产生了碰撞和冲突。如何合理运用知识产权为“一带一路”跨国合作档案编研保驾护航,是值得档案界关注的问题。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保护国家战略机密和利益不受侵害的有力措施
档案编研部门同国外档案机构合作编研或多或少地会涉及各国战略机密和利益。例如,在和俄方档案机构开展合作汇编时,战略文件的合作编研会涉及国家战略机密,在开展编研前如果和俄方商议好著作权的归属并签署合作协议文件,就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力保障中俄合作编研的顺利开展,保护中俄双方的国家战略机密和利益不受侵害。
(二)保护著作权归属的迫切要求
一般来说,在一国国境内根据该国法律取得的著作权,原则上只在该国境内有效,不受其他国家法律的承认或保护。如果著作权人希望自己的权利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保护,只能根据其所在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条约或者两国之间采取的对等保护原则来获得,并按照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重新办理手续后取得知识产权。随着欧洲专利组织、欧亚专利组织、东盟知识产权合作组织的建立,以及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签订,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松动,呈现国际化趋势。但是,还没有完全打破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界限。因此,明晰跨国合作档案编研著作权的归属,可以避免侵权等国际纠纷的产生,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实现编研成果效益最大化的保障
以企业在具体项目工程和科研、开发、生产为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的选题,其成果能够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中国在和“21世纪经济带”沿线国家印度、缅甸、孟加拉、巴基斯坦等国档案部门合作编写《基建工程简介》,就可以利用和参照工程图纸的有关数据。利用者通过查阅编研成果,可以节省查找相关档案资料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为其他工程建设合作起到示范作用。
二、“一带一路”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各项权利
“一带一路”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保护涉及著作权、商业秘密权、专利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由于商业项目秘密合作方主体清晰明确,较少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对此,本文重点对著作权法、专利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详细阐述。
(一)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构成合作作品的要素:一是共同创作人的合意,即对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以及后果有明确的认识。二是共同的行为,创作作品并不要求共同写作,进行其他创造性劳动(如口述、修改定稿)都属于共同创作。同时,汇编作品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涉及编研成果应受到相应保护的规定,但是编研成果的著作权归属目前仅适用于某个国家或一定区域,并不适用于各个国家。因此,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的归属仍然需要根据各国国情和各国著作权法加以明晰。
(二)专利权
目前,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沿海国家的专利合作领域较窄,如东南亚地区专利合作的众多领域中表现最为突出的3个技术领域分别为:声像技术、计算机技术和半导体技术。中蒙俄的专利合作主要集中在电信和数字通信技术领域。张明倩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国专利合作特征研究》中,用欧洲专利局开发的全球专利数据库数据分析了专利合作成果的分布,其中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机械零件方面为数不多的专利合作成果主要分布在中东欧地区。如何对有可能申请专利的档案进行编研或对已经申报专利的档案进行编研,是“一带一路”跨国合作编研的新课题。在开展编研前需要注意:一是对已经申报专利的科研成果档案进行编研,必须获得专利权人的同意,将其必须公开的内容,摘编成独立的专利文摘。二是由于申请专利的技术一般是没有公开过的技术,具有独创性,一旦公开就不能再次申请同样的专利。因此,对具有创新意义并有可能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档案的开发要慎重,以免因破坏独创性和新颖性而影响专利申请。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
编研成果数字化是跨国合作档案编研未来发展的一大趋势。数字化的档案编研成果通过网络传播,不得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合作方的数字化档案编研成果在公共网上提供利用,则必须经得合作方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是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同时,虽然跨国合作编研成果数字化是正当合理的行为,但是也必须保护作品的完整权,注明著作权人姓名与作品名称,并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
三、“一带一路”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
“一带一路”涉及65个国家,实施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保证编研的整个流程,包括选题、选材、编辑和排版,及时规避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而且要厘清待编研的档案是否存在著作权、公布权、商业秘密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问题。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逐步完善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法规。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政策法规引导息息相关,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应立足我国国情,以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贸易投资环境和公平竞争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涉外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此外,还需将有效的理念贯穿到政策法规中,注重编研成果共享,规范编研成果著作权、专利权等监督程序,真正实现政府高效的指导功能。
2.创新档案编研,提升我国企业竞争力,增强知识产权内在驱动力。档案编研是一项系统的文化工程,必须坚持开拓创新,合理编制,充分调研,潜心研究,以质取胜的工作方法。具体来说,一是要将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的选题范围涵盖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基建、物流、旅游等方面。二是各类编研成果要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向企业传递相关技术的运用方法及管理经验等资源,提升企业竞争力。三是面向企业,充分发挥编研成果的效用,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3.建立高效的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为防范这些风险,要实时进行知识产权的追踪、评估,做好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当风险发生时,学会利用司法手段和谈判策略化解风险。同时,通过与合作国签订编研合作协议、保密协议、知识产权权属协议等,构筑防御。针对含有申请专利的编研成果,构筑对其是否可以公开和公开核心技术范围的防御。
4.制定和实施档案编研人才战略,加强对“一带一路”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课题的研究。建立“一带一路”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智囊团,展开对“一带一路”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课题的系列研究。n题研究是否深入,成果是否丰硕,与档案编研人员信息素质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档案编研人员对信息的敏感度和获取利用信息的能力。因此,档案编研人员应努力做到一专多能,具备基本的文字功底以外,还要具备文献学、编辑学、英语及知识产权等基础知识。这样才能从各国相关政策法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知识产权文化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入手,组织专门的档案编研人员进行深入研究,为我国制定跨国合作编研的相关政策法规提供建议,为创新主体编研合作建言献策。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认真理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明晰知识产权国际环境。在逐渐融入知识产权国际大环境的前提下,我国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编研属于国家之间共同的编研成果,不必向有关当局再申请著作权。除了著作权外,中国关于跨国合作档案编研涉及的公开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的有关法规都应先达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再逐步与世界先进保护知识产权条款接轨。
2.做好跨国合作档案编研数据库著作权的保护。档案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编辑数据库的作者而言的,应在涉及著作权内容的地方作出相应的著作权标识。另一部分是针对利用者而言的,对数据库内编研成果的利用,不得故意侵犯编研成果内原著作权人的权益。至于数据库里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类档案编研成果,或仅仅是单纯事实描述性编研成果,则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用户可以自由使用。在技术应用方面,可以采用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水印技术、身份识别技术等确保档案编研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3.健全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案件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目前,我国执法部门已逐步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联络协调机制,主要限于对口部门的直接联络,缺乏多部门参与的横向联络机制。因此,建议依托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和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和行政保护联动机制相结合的模式,即建立集“行政、司法、仲裁”三位一体的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实现联动保护,提高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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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现代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是一部具有时代感和开拓创新内容的学术论著,分析了知识产权管理的时代背景、内涵及价值等,以并创性的研究视角有机融合了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学、工程技术、管理学等学科.拓展了知识产权制度研究和管理杆学研究的新领域。此外,还系统地构建了现代知识产权餐理的内客体系。所以说,该书不仅在理论上意味深长,而且具有较高的实践应用价值。
在信息化浪潮来势汹汹、知识经济已出露端倪的当代,信息尤其是创新性智力成果,无论是在世界范围还是在我国,都已日益成为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主要推动力量,其他资源的比较地位则呈下降趋势。相应地,围绕着信息尤其是创新性智力成果的利益冲突就愈发激烈和复杂,以创新性智力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也日益彰显,它不仅成为社会法律生活中的重点,也日益成为社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的重点和焦点。知识产权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技术、社会甚至文化之间存在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它不仅仅只是一种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一种经济制度、一种技术制度,还是一种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则是知识产权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知识化社会发展进程的加速,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对社会、经济、文化的全方位影响与推动,知识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社会信息化、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我国加人wto、国际化贸易活动等,都对知识产权管理提出了现实的迫切需求。
知识产权从产生到消亡历经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权利消失几个环节,每个环节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其中知识产权管理最为重要。在整个知识产权工作中知识产权管理起着基础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国家、地区层面,还是企事业单位层面均是如此。只有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才能得以实现。可见,知识产权管理在知识产权整个运行过程中占有不可小觑的地位。由马海群教授等编著的《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科学出版社,2009年7月)是一部与时俱进、具有时代感的学术专著,应时代要求而产生,内容新颖,较其他同类专著更具创新性。书中,作者在继承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系统地论述了知识产权管理理论,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的需求和知识经济社会要求,以敏锐的思维和独特的视角,具体论述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体系,在读者面前呈现出知识产权管理研究领域的一个崭新的成果—现代知识产权管理。书中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和开拓性、论述的系统完整性、业务指导上的实用性等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1开创性的研究视角,有机融合了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学、工程技术、管理学等学科
传统知识产权研究主要有两个视角:一是法学的视角,强调制度的安全与秩序;另一个是经济学视角,强调制度的效力与效果。也有不少研究者还从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管理学及技术发展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由于知识产权管理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物,其业务领域也必将随着知识与技术创新的进程而不断拓展。且在知识经济时代,围绕知识与创新过程,将不同视角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来看待的要求日益迫切,由此产生的必然结果之一是知识产权管理的集成性增强。马海群教授开创性地颠覆了知识产权的传统研究视角,将法学、经济学、政策学、工程技术、管理学等学科有机地融合在一起,重新审视知识产权管理,萌发了知识产权管理新的研究领域,即知识产权政策管理、知识产权文化管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等,并开创性地界定了这些领域所涉及的概念,利用相关理论阐述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令人心悦诚服。
该书不仅将其他学科理论进行了有机融合,且拓宽了知识产权管理研究的领域,马海群教授在这方面所做的研究和大胆尝试具有开拓性,弥补了知识产权管理研究领域的多项空白。同时,该书在研究内容方面又极富创新性,具体体现在:(1)该书新颖性地借鉴了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实践经验,用于解决我国知识产权管理面临的问题。如在知识产权政策管理、文化管理等章节都有借鉴国外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并对改进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现状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具体地说,作者借鉴国外先进的商标信息管理系统,创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商标信息管理系统等;(2)紧跟时展的步伐,积极吸纳国家政策文件的思想,使研究内容富有时代气息,具有强烈的现实指导意义。如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的第7条措施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该书正契合国家政策的需求,在知识产权文化管理一章中专门探讨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政策与措施,这对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壮大和培养具有深刻的指导作用;(3)突破已有研究成果和固有思维模式的限制,开拓性地开展相关研究。如知识产权战略是知识产权政策的一部分,属于知识产权政策体系中统摄性政策,很多研究者都将其纳人到知识产权政策管理领域内,而该书作者为突显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突破固有思维模式的限制,另辟蹊径地将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单独论述。又比如,在论述知识产权技术管理这一章节时,作者并没有被局限在技术措施的框架内,一味地单纯强调如何改进和加强技术措施来完善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相反的是,作者联系行政、法律等手段一起加强技术措施的知识产权保护,这种跨领域的研究势必会对知识产权技术管理起到更佳的效果;(4)有机融合了其他学科的理论,创新性地提出了很多新的概念和理论。如在无缝嫁接了政策科学知识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政策的内涵、本质特征和功能。又比如,融合了信息管理这门学科的相关知识,提出了并不被人们所熟悉的知识产权信息这一集合概念,并对现有资料进行充分挖掘,形成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这一领域,这是该书作者的独创,作者以集成思想提出并论证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信息概念,重点研究知识产权信息特征与功能。由于知识产权信息管理这部分内容是作者最重要的创新点,将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专门分析。
在书中,作者做了大量的交叉研究,其意义在于:首先,知识产权管理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法制管理,为知识经济所需的知识进人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对知识产权法学建设也是一种补充和丰富;知识产权政策,是发挥知识产权作用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文化的本质在于创新,知识产权文化管理,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注人了新的文化;知识产权技术保护成为法律保护、制度保护、经济驱动之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基础和保障,知识产权技术管理,有利于推动技术保护进人法律保护框架;作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将促进知识与技术创新、促进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促进高新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其次,从分支学科建设的角度,丰富和完善了管理科学学科研究内容和学科体系结构,从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知识产权文化管理、知识产权政策管理等分支研究领域角度,对管理科学研究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因此说,现代知识产权管理是管理科学研究分化发展的一种重要体现及新兴研究领域,这种研究及其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启发人们思考管理科学其他新的研究领域,为人们研究管理科学其他分支学科提供有益的、可资借鉴的研究方式和思维模式。
2开创性地提出知识产权信息理论
马海群教授将信息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进行了有机结合后,提出了知识产权管理信息这一创新性概念,国内尚未有其他学者提出这一概念,属于作者独创性研究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信息是指表征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信息,这种属性既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作为整体的属性,又包括知识产权内各种具体智力成果权的属性,同时,知识产权信息又是表征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内含的信息,它包括专利信息、商标信息、版权信息、技术合同信息、涉及知识产权业务的竞争信息等等。广义的知识产权信息则是表现知识产权存在状态的信息,除表征知识产权权利属性外,一切围绕知识产权发生、发展、变化的信息,如知识产权政务活动、知识产权制度演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运行状态、知识产权法律活动、知识产权贸易活动、知识产权数据、知识产权声明、知识产权利益主体等,都可被看作是知识产权信息。并认为知识产权信息的本质是知识产权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的表征,知识产权信息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属性之一,是显示知识产权存在的一种属性,知识产权信息又是人们认识和利用知识产权的中介。知识产权信息除具有信息的一般特征,如普遍性与寄载性等外,还具有自身独特属性:一是法律规定性,即知识产权信息是依据法律而存在的,法律规定着知识产权信息的种类、范围、数量、时效等。二是特殊时效性,即广义知识产权信息、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内含信息具有一般信息的时效性,而知识产权权利信息却具有特殊时效性。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时限性特征,决定了权利信息的这种特殊时效性,当知识产权失去法律效力后,知识产权权利信息随之消亡。
书中不仅阐述了知识产权管理信息的概念,并对知识产权信息的特征、内涵、功能进行了深人分析。知识产权信息已成为人们从事政务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法律规范及文学艺术创作等社会经济活动必不可少的重要信息,具有独特的显著特性,如①既是文献信息,又是非文献信。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信息以法律规定为载体,但又可借助文献载体之外的其他载体来表达、传播与利用,完全脱离原载体,故既是文献信息又不是文献信息。②既是静态信息,又是动态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以静态的形式存在于各种知识产权文献之中,但是在更多情况下,以动态的形式存在于知识产权相关活动之中。③多为公开化信息。智力成果公开是获得知识产权的法定条件之一,另外,国家设立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促进智力成果公开,为社会进步做出贡献。④信息量大、内容广泛而独特。信息量大是因人类的智力成果涉及人类活动的各个方面,独特是因知识产权将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许可而开发、采用、转让知识产权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结构完整而又清晰、系统地构建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体系
现代知识产权管理内容体系划分的既有条理又清晰,各章节间表现出很强的逻辑性和完整性。从研究角度看,论证充分而又精辟入微,不仅有宏观论述,如介绍了知识产权管理的时代背景,分析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内涵、构成及价值等;又有微观分析,如不同种类知识产权的法制管理、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不同类型主体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与管理和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分布与收集、组织与传播、检索等不同运作环节的管理等。在研究对象方面,知识产权管理主要研究的是知识产权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过程中的各方面关系及协调方法。从知识产权管理的主体看,该书主要集中在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国外主要国家、我国及其企事业单位等这几种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内容的阐述和分析;从知识产权管理的客体看,该书是针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管理这几种客体来研究各知识产权管理的分支领域的。
现代知识产权管理涉及法律、政策、文化、行政、经济、技术、信息管理等诸多方面。这些知识涉及的学科众多,内容繁杂分散,研究内容的跨度和把握的难度都极大,为此作者进行了充分的调研,从一系列分散的、混沌的侧面出发,通过分析与论证知识产权管理学的基本定位、知识产权管理学的范围和研究对象,认为将知识产权管理定位为对知识产权各方面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更具有说明力,因为不论是国家或政府还是企业乃至全社会,都面临着强化知识产权管理的历史课题和使命。沿着上述思路,最后系统地构建了一个相对较为完整而又清晰的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理论体系,从9个方面构建并拓展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体系,包括:知识产权法制管理、知识产权政策管理、知识产权文化管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知识产权经济管理、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九大模块。并由此构建该书体系,同时也作为该书作者对知识产权管理内涵及知识产权管理学科内容体系的一种新认识。作者所构建的这一理论体系是管理科学的重要分支,体现出管理科学体系的分化演变,这是符合现代学科发展既综合又分化的基本方向和发展趋势的。
4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理论与实践是一对孪生姊妹,理论的价值体现在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作者的研究建立在大量实践调查基础上,比如,选取世界组织的文献和国外主要国家的知识产权网站研究国外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与管理现状,对国外知识产权信息网站进行调研并配以截图研究知识产权专门搜索引擎模型的技术思路,比较分析国外主要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管理现状,用以研究改善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管理措施等。作者通过对知识产权网站的实地考察与分析,来揭示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的新形势和新特点。作者还结合了很多国内外的案例开展研究,不仅较具有说理性、让人容易信服,而且能够展示现实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的潜在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思路和方案。比如,2005年我国暴发的dvd行业的退潮,unionbeheerb.v.公司等依据“337条款”起诉我国强化木地板生产和销售行业等,这就形象地展示了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启示我们应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警醒我们知识产权资产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应该及早策划出一些预案。
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动力
创新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医药企业应当重视创新,开拓思路,合法仿制新药;加强新药的研究与开发,实现药品生产从仿制为主到自主研制、开发为主的战略转变;改变经营模式,建立知识产权经营体系。
思路创新:合法仿制新药
当前,仿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仿制,而是带有模仿的创新,这对一直以来适应仿制生存的医药企业来说必须重视。因为,我国的国情决定了药品研究与开发将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完全仿制,第二步是模仿创新,第三步是实现自主创新。制药企业应当在第二步上抢得先机。
为了更好的模仿创新,我国开始抬高“新药”界定的门槛,保护国内医药企业的发展。2001年9月15日施行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将新药的界定从过去的“我国首次生产的药品”,改为“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这一变动对国内药企可谓影响深远。因为,按原来“我国首次生产的药品”定义新药,申报中的“新药”均是在国内上市的药品,“新药不新”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其次,即使获得新药批文,原来的“新药行政保护”也不能有效地进行保护。因该保护无法阻止国外生产的同种药品进入国内市场销售。在保护少数国内药业利益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把国内市场让给了国外企业。
按照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当国外某一药品专利保护期一到,即意味着它已进入公共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无需经原专利权人许可便有权使用该专利技术。今后,我国制药企业首次生产国外已经在中国上市销售过的药品,只需按照仿制药品的要求申报审批即可,这样一来,有利于减少生产成本,降低药价。此外,新规定统一将新药的监测期缩短在5年之内,也有利于国内仿制药的发展。
除此以外,企业应当对专利保护采取回避专利的策略进行新产品开发。目前在国外上市的新药,即使有中国专利也大多是1985年到1993年间申请的专利,可以通过研究有关专利,选择与专利方法不同的办法进行开发,提高我们的竞争力。对于某些未到期的药品可以采用国际上流行的许可证贸易方式获得专利权人许可,进行合法的仿制开发。同时应加强与专利权人合作开发有关的专利药品,使双方互惠互利。
在仿制新药的同时,企业还应当有选择的仿制专利到期品种,以便赢得市场。有关信息显示,2001年到2006年,是我国医药市场专利药品到期最多的阶段,全球大的跨国公司近一半以上的专利药品到期。目前,国际制药巨头都是依靠专利保护来保持其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专利药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例相当惊人,如默沙东公司44%,拜耳公司41%,礼来公司38%,辉瑞公司36%,中美施贵宝公司33%,葛兰素史克占29%……这一信息意味着,在我国“入世”后加大对外药专利权保护的背景下,因仿制药品而遭受巨大冲击的中国医药业还有延续生命的新商机。保守估计一下,若5年内有20种专利药品到期,其背后将有2000亿人民币的市场空间!而现在,国内6700多家医药企业的1300亿元销售额,在未来的5年或许可达到1700亿元。
加大自主研发的力度
加大自主研发投入的力度,是医药企业走出知识产权困境的重要途径。只有掌控了研发,才能不受制于外来的压力,才能摆脱仿制的不利局面,参与国际竞争,才能做大做强。
企业要成为新药研发的主体,重视科技的投入。很多大型跨国医药公司已成为世界新药研究的主体,承担着推动世界新药发展的重责,巨额的资金投入、优秀的科技队伍、精良的仪器设备、完善的创新机制等使得这些公司可以做到“生产一代,开发一代、研究一代、构思一代”,新产品层出不穷。Merck公司有5000名科学家工作于7个国家8个自己公司的研究所,从事着新药研究,保证着医药巨头的地位。我国的医药企业应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核心,以品质为保证,以服务为手段,成为市场上的佼佼者。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充分发挥其催化作用,加快中国医药产业发展步伐。建立有利于新药研发经营者的激励机制。由于新药创新投入大、周期长而且风险大,对企业的经营者要解决既能栽树又能乘凉的分配机制,完善分配中的期权、期股和风险抵押的分配机制。
国家应该加大对基础研究支持的力度,制定合理的科研人员奖励、激烈机制,推进技术进步,尽快把各研究院所多年积累的成果推向产业化。应该成立专门服务于医药产业的医药信息服务公司,避免国外已经专利公告而我国企业还在埋头实验室研究的尴尬局面,减少科研重复投入。或通过利用专利的新颖性等特殊要求对一些外国专利产品提出异议,突破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制,有效地保护自己。提高政府对新药技术和新药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的效率。解决有限的资金分散使用;科技计划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相脱节;缺少有力的技术转移机制和成果转化政策;技术成果的利用率和扩散程度较低等问题。同时要建立鼓励医药企业增加新药研发投入的普遍税收政策。降低研发投入的增值税率;减免部分的税款,对少数特定行业实行的优惠政策向普遍的功能性政策转变,对所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经营创新:建立知识产权运营体系
像需要生产体系和营销体系一样,企业也需要高效的知识产权体系来实现其对知识产权的经营,以执行和完成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
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体系。该体系通常包括企业的决策层、知识产权部门、技术部门、情报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和外部的专家顾问团队等。其中企业决策者对整个体系影响重大,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未来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和收益。知识产权部门是企业知识产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但远不是全部。从国内企业在屡次专利纠纷中的被动局面来看,虽然已有很多企业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但却没有形成能满足当前竞争需要的知识产权体系。
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应只停留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提高防范侵权意识的层面上,更重要的是能实现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经营。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日常事务的一部分,通过营造创新环境,挖掘潜在知识产权资源,确定保护策略,申请并获得权利,确保权利的维护和行使,建立纠纷与诉讼的应对和解决机制,以及对现有相关技术和竞争对手权利的监测,分析和评估风险与机会等等一系列事务,为企业创造效益,防范风险,寻找机会。
对国内企业来说,目前知识产权经营更重要的是不持有权利时的经营,经营重点为自由使用权。通过对自己正在使用或欲使用技术的实时监测、分析与判断,确保使用该技术不会侵犯他人权利。如果存在侵权风险,尽早建立应对和解决机制,也可以采用防守性专利和防守性公开来确保企业的自由使用权。同时,企业应该勇于向有瑕疵的权利进行挑战,阻止一些本属于自由公知领域的技术被竞争对手划入私权保护范围。
政府: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角色
保护知识产权除了企业自身努力之外,更重要的是政府应当在技术政策、产业政策、组织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人才政策、进出口政策以及投资、采购和国际合作等方面介入,在政策上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予以扶持,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知识经济的大潮中司法保护将成为企业维权的首选。知识产权对于经济的贡献率将日益凸显,而在所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现有形式中,专利和商标等法律保护的效力最强,不但对市场具有独占权和垄断性,且属于对私人或法人财产的保护,在宪法中都可以找到依据;况且,随着知情权和透明度原则的加强,药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的保密越来越难以保证,靠祖传秘方或技术秘密保护的空间就更小了。因此,企业将更多地选择采用司法形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1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的体会
1.1基本建立了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制度,保护意识有了显著提高
我国《专利法》的实施已进入第30个年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也有15个年头了。这么多年的宣传与保护成效,尤其是品种权保护制度为农业科研人员带来了可观的奖励性收入,极大地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各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普遍制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如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交易实施细则等),明确了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工作,明确了个人奖酬金的提取等。在项目立项、合作研究、人才流动等环节,明确要求对科研活动中创造的知识产权权属有清晰界定。同时,江苏省农科院将科技产出、知识产权拥有量、知识产权效用影响列为科研人员晋升职称的评定条件,提高了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了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工作的开展。
1.2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从专利、品种权延伸到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商标等更宽范围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地位上升到历史性新高度。国家职能部门提出知识产权贯标工作,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向更宽的范围延伸。同时,各级政府纷纷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推动了专利、标准、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研究与保护。专利与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实施,让权利人与发明人(品种培育人)从知识产权的效用产出中获得了物质、精神的双重享受。这些举措让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意识到,农业知识产权不仅仅是涉农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而且还涵盖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商标、农业著作权等。在科研活动中,应扩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推动科研工作向更宽层面发展。
1.3走研究与保护、经营与管理并重之路
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已初步能做到渗透于科研项目研究的全过程,当时机合适,能及时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在与其他单位开展合作研究时也能明晰知识产权归属,尤其是中央层面出台政策提出简政放权,下放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无形资产处置权时,激活了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对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的主观意识,调动了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注重科技产出和知识产权效用影响的积极性、主动性。梳理资源、盘活资产,一边进行科技创新一边着手权利保护,在深入开展科学研究的同时着力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转化应用,走研究与保护、经营与管理并重之路。
1.4制订并落实激励政策,推动知识产权转化
作为主管单位,江苏省农科院制订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或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将职务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在院提留5%作为管理基金外,其余部分按院20%、所20%、成果完成人奖金30%、项目组科研经费30%的比例进行分配。作为下属单位,各农区所在制订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时,除参照江苏省农科院现行办法外,结合自身特点制订了更灵活的激励政策,尤其是放宽了个人奖酬金的提取标准,极大地激励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知识产权转化收益逐年提高。为了研究探讨的方便,以江苏省农科院的8个农区所分别定义为A、B、C、D、E、F、G、H。2010~2014年8个农区所的知识产权年收入情况见图1。
2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2.1知识产权产出和效用影响不均衡
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的知识性成果类型单一,主要以涉农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为主,农业著作权、地理标志、商标等形式的成果偏少。农业专利与植物新品种权的效用影响不一样,植物新品种权一经产出基本上能产生效用,如淮麦33,品种权实施许可费用高达1033万元,创造了全国单个小麦新品系经营权许可价格之最,获2013年江苏农业十大科技贡献[2]。而专利的产出效用普遍不高,以2010~2014年江苏省农科院8家农区所专利的转化利用率为例,5年间,共申请专利352项,获得授权156项,实际转化应用的专利只有7项,占授权总数的4.49%(表1)。专利转化利用率不高的原因:一是专利本身质量不高。大多数专利的申请是为了完成课题任务,往往课题一结束就被束之高阁,难被授权,更难以转化。二是专利运营能力不强。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缺乏专利运营管理人员,更不具备专利运营的经验与能力,不能有效把握专利的内在价值。发明人对专利的市场价值判断不准,导致提前放弃了一些具有产业化潜力的专利现象时常存在。三是专利转化渠道不畅,缺乏专项资金推动。四是自许可动机作怪。农区所的优势学科都有关联企业,目前各农区所专利的转化应用基本上限于所与关联企业间的自许可,不以盈利为目的。上述这些做法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完整专利运营产业链有较大差距,各农区所的专利运营还停留在初级阶段,无法实现专利价值的最大化[3]。除专利外,农业著作权、商标的应用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调查的8家农区所中,只有1~2家申报注册了商标,且商标知名度还不高。
2.2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尽管各单位都制订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在制度上杜绝了知识产权的流失,但事实上普遍存在执行流于形式,无力监管或监管不到位等,造成了知识产权不同程度的流失。其形成原因与农区所现行的科研管理方式有关。目前农区所科研管理模式为:3~5人组成科研项目组开展某个学科的研究,在研究过程中,核心遗传资源往往由这几个人掌握,当这些科技人员工作变动时,极易将一些在原单位取得的但还没来得及申请专利或品种权的成果以新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去申请。另外,在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对职务智力劳动成果与非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区分较困难,也易造成流失。
2.3激励政策力度不大
我国1996年颁布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其中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这一政策施用了近20年,截至目前,从江苏省政府层面没有出台政策明确上述奖励额度,农区所只能套用江苏省农科院制订的28.5%个人奖酬金提取额度。这与湖北、北京的政策相比,严重影响着农区所科研人员的积极性。2013年,湖北省出台《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4]。2014年,北京市出台《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京校十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将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并赋予科研机构自主处置权。同时,建立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科研机构可提取70%及以上的转化所得收益,划归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有[5]。纵观全国,除上述两地区外,其他省份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建设上步伐较慢,对个人奖酬金没有明确的提取额度,这就严重影响着科研单位尤其是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2.4运营人才储备不足
8个农区所没有一家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其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要么归并于科研处,要么在其他部门。虽然各农区所都明确了专人负责管理知识产权,但管理者都是半路出家,仅具备农业科学的专业知识,对法律、知识产权管理等知识欠缺很多。知识产权运营需要复合型人才,目前各农区所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只能做些日常的管理工作,不能对植物新品种权进行市场价值的有效分析,不能开展高效精准的专利检索分析,不能有效挖掘专利的内在价值,更不能有效开展知识产权商业化推广营销等,兼具农业、法律、知识产权运营的复合型人才储备不足,严重影响着各农区所的知识产权运营尤其是专利运营。
2.5面对侵权束手无策
植物新品种侵权是种子产业的毒瘤,创新源头“盗窃”频发、品种被仿冒被侵权、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维权诉讼程序复杂、执法不力等,导致侵权现象愈演愈烈,而走司法程序,举证难、处理慢、费用高、惩罚轻,足以让诉诸法律成为一件性价比很低的事情。当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得知自己的品种被侵权时,既抽不出力量去维权,也无从去侵权方调查取证,更不能突破地方保护主义的桎梏为自己的被侵权获得相应补偿,往往是叹息一声随它去吧,一切交由品种权实施单位去处理。种业大环境的不自爱屡次让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很受伤,江湖化的调解方式竟成为聊胜于无的安慰。作为品种权人在受到侵权时只能束手无策,别无它法。
3对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的几点建议
3.1制度创新是科技创新动力的源泉所在
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仍然是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产出主体,在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中发挥着中坚力量。根据我国目前的体制,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主要依靠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多数单位经费较为紧张,根本没有农业知识产权成果市场化所需要的资金实力。因此,期望从国家层面尽快出台科技创新激励政策,建立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惠益分享机制。近日,国务院总理在视察华为公司时也指出:没有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就无从附依,可见从国家层面建立激励政策的时间已不远。作为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可以尝试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制定专利发明人和品种培育人的奖酬办法,调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从而不断推动技术创新。
3.2所有权仍然是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心
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是以应用型研究为主的科研单位,对服务区域的农业生产情况十分了解,培育的品种具有较强的适用性,能迅速在当地农业生产上推广应用,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率较高。尽管商业化育种剥离已成为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但依照长期以来形成的科研体系和惯性思维,以企业为商业化育种的主力还有待时日,因为农作物遗传育种材料、科技人才等大部分资源仍掌握在农业科研单位手中。在这样的形势下,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要放下身段,主动融入到国家倡导的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进程中,加强与种子企业对接,做好品种的培育和技术协同创新,获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2.1做好育种材料的登记与保护工作育种材料是科技资源的重中之重。2014年12月,农业部委托中国农科院建立了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从国家层面做好了植物新品种权、涉农专利、育种材料、育种方法专利、基因元件等知识产权的交易。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对涉农专利、植物新品种权不陌生,但对育种材料的登记保护、育种方法的专利申请、基因元件保护等涉及不多。各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要多关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变化,做好宣传、引导与普及,全方位开展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育种材料的登记与保护。各发明人(培育人)在注重科技创新的同时,也要做好权利保护,共同推进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3.2.2做到委托育种过程中知识产权权属明晰在国家倡导的以企业为主的商业化育种进程中,当商业化育种剥离和事企分开冲击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现有科研模式时,地区级农业科研单位必须改变思路,接受种业公司的委托开展品种培育,但要与委托单位签订技术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尤其是要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确保培育品种的知识产权清晰。
3.3培养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是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的先决条件
为提高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工作水平,要注重对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培训,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知识的同时,还需要接受系统的法律、政策、技术合同等业务知识培训,比如参加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专项培训、专利人资格证书的培训、加强专利法、经济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知识的培训等,以提高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人员的认知水平和业务水平。同时,还可以组织安排向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学习,借取别人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先进经验[6]。
3.4拓展转化渠道是知识产权经营收益倍增的重要措施
关键词: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高校知识产权
一、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足
我国虽然针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定了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但是针对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法律却是少之又少,目前只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是对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而其他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都只是涉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其中一个方面,另外如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则只具有指导作用,对于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建设并没有实质的意义。
二、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足的原因分析
我国对于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方面相对滞后,这与历史和现实都是分不开的。在历史上,早在英国诞生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的时候,中国正处于康乾盛世时期,那时圆明园才刚刚动工,天朝的统治者丝毫没有察觉到这个世界正在发生惊天动地的变化。而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立法始于1898年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但随着的失败而夭折。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我国起步较晚,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现今,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日趋完善,但是对于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却是非常有限的。
这首先是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薄弱意识。我国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因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对外交流中把自己国家的技术成果、智慧结晶拱手送于外国人的事例举不胜举。如宣纸技术、景泰蓝技术、水稻插秧机等。而在高校和研究机构,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重成果、轻专利,对用申请专利和登记版权等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的意识仍很淡薄,更多的关注科技奖励、科研经费、科研立项、论文论著等与自己加薪晋级等眼前相关的所谓科研成果。
其次,高校本身就存在知识产权难以保护的诸多因素。第一,高校对于知识更讲究生产与传播,而大多忽略了利益,并且这种传统由来已久,如果国家不能很好的引导高校知识产权的生产与利用,那么很容易造成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第二,作为高校知识产权主体之一的教授及科研人员由于高校宽松的科研环境,自主科研的权力较大,行政干预较少,在空间、时间以及科研的软、硬环境方面有更大的自由度,这样造成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难以区分。第三,高校对于教授的评定指标与专利的申请之间有冲突。即高校对教授的评定标准之一是论文的发表数量,而若要进行专利的申请,论文的发表就必须在专利申请之后进行,否则就失去了专利要求的新颖性。另外,高校还存在诸如私下交易、管理体制不完善、人才流动、利益分配不均等各方面的弊端。
再次,我国虽然针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定了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但是针对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法律却是少之又少,目前只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是对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而其他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都只是涉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其中一个方面,另外如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则只具有指导作用,对于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建设并没有实质的意义。而我们反观国外相关的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则是非常健全的。以美国为例,1980年出台了《拜杜法案》,到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以及《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使美国大学、国家实验室在申请专利,加速产、学、研结合及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主动性。另外,美国在近几十年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立法不断地修改与完善,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这些举动都为美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而在日本,主要是将知识产权的创造战略、知识产权的保护战略、知识产权的应用战略以及知识产权的人才战略在大学和公立研究机构中推进,从纵向的角度形成对日本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一种体系。这些都说明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健全。另外,虽然法律也不乏从原则上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表现、认定、构成要素等诸多方面做出规定,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带来了大量有法难依、执法不易的现象。
三、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一)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高校知识产权人才
由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中本来就缺乏知识产权的内容,所以我国并没有形成浓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文化,学校的科研人员往往关心的是自己的课题能否获得批准或者可以得到多少资金,忽视了自身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出现了一些高校与企业的技术开发合同、学校校名等方面的纠纷。对于这些问题,并不是国家单纯制定几部法律就能够解决的,需要高校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对相关的科研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推广和宣传。另外,为了进一步的完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需要培养知识产权的专业人才,这包括三个类别,包括管理人才、法律人才和教学人才。管理人才是从事基层管理的人才,可以去到政府、基层单位、企业、高等学校和研究所等多个层面。法律人才是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中介机构中的律师、专利人、评估师等。教学人才主要是在高等学校从事教育的人才。这样的培养结构对于解决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有长远的意义,而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便迎刃而解了。
(二)法律体系的构建需要法律本身
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其实很多高校结合学校具体情况陆续制定了一些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比如《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其第一条就说明了该规定的目的,"为保护清华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调整学校师生员工与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利益关系,规范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鼓励创新开拓,促进交流与合作"。另外,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及南开大学等都制定了类似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这些规定对于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积极地意义。但是我们应该充分的意识到这些高校的内部规定对于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其大多带有鼓励研发的作用,但是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制作用以及强制性
(三)从国家战略上,充分重视高校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实施该战略的过程中,美国和日本多高校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美国将知识产权保护写入了宪法,有了法律和相关政策的支撑,才能使研制出的高新技术拥有市场竞争优势,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最重要的可以说是专利战略,以科技创新体系为基础实施专利战略,必须突出强调的是个"新"字,而"新"在技术上表现为进步,在市场上表现为独有,在法律上就应当再现为一种权利。而这种权利的保护恰恰就是我国应当充分重视的,这一环节在高校中异常薄弱。因此,为了加强这个环节,顺利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且充分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需要国家根据国情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改,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国家知识产权的创造战略、保护战略、应用战略和人才战略真正落实到高校中,使高校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得以完整构建。
参考文献:
[1]朱江岭、张炳烛著:《知识产权保护与战略运用》,海洋出版社2007年出版.
[2]范晓波著:《中国知识产权管理报告》,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年出版.
化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活动中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工作,推动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完善我
国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等各项科技管理工作中的知识产权内涵,正确处理科技成
果转化工作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是促进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
业进行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的主要途径和重要保证。
1.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把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
理工作提升到促进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重要地位。知
识产权制度是国家以法定程序和条件授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在一定期间内拥有一定
的独占权,并以法律手段保障这一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
对智力成果完成人民事权利的保护,体现了国家发展科技、鼓励创新、促进产业
发展、保持国家竞争力的政策意志和战略目标。随着当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高
新技术及其产业迅猛发展,以及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竞争呈现信息化、知识化和全
球化趋势的深刻变化,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增强,成为国家技术创新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激励创新、规范竞争、调整利益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良好的知识产权
法治环境和秩序,对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
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尤其是许多
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也不善于运用
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管理手段;科技计划、科技成果等科技管理工作中还
缺少知识产权内涵;科技成果转化中各种知识产权纠纷还不断发生,等等。这些
问题严重影响了科技创新机制的形成和良性运转。
在当前形势下,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以提高我国知识产
权的总量和质量,既是增强我国科技持续创新能力,解决技术创新源头问题的迫
切要求,也是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对国际竞
争,变压力为动力的必然选择。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制
度在激励技术创新,保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经济竞争优势方面的至
关重要性,采取积极措施和有效政策,强化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
作,并把这一工作纳入到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
化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各个环节中去,引导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与科技有
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管
理制度,全面运用知识产权政策,正确调整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过程中
的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实现知识的资本化,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体现知
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保障智力劳动及其成果价值的市场化实现。
2.明确指导思想,突出工作重点,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
政策指导和宏观战略研究。当前,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
指导思想,应当是紧紧围绕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方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规范科技管理,调节利益关系,激
励和保障技术创新方面的重要功能和作用,深化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体制创
新和技术创新的内涵;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以增加我国知识产权总量、提高
原创性知识产权质量为目的,扶持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形
成和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当前科技发展的政策方向和重大课题,突出重
点,研究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对策,提出综合性的、全局性的知识产权战
略研究报告。要在宏观上和战略上加强各相关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态势研究,
掌握和了解国外及其他地区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积极应对,寻
找突破。要通过知识产权宏观战略研究,准确确定"有所为"的技术发展领域,
并采取有效的倾斜政策,增加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经费的投入,指导高新技术产业
及产品结构调整,形成具有原创性的自主知识产权群,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的
控制能力,并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提升技术创新在科技、经济竞争
中的实际效益。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行政、经济措施,鼓励
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计算机软件版权以及
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确保我国知识产权总量特别是原创性
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增加,扩大技术创新的科技储备。
二、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是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的重
要内容和主要目标之一。
1.调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激励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广大
科技人员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活动。目前,国家财政科技投入仍是我国研究与开发
投入的主要渠道,由此形成的科技成果仍是我国科技成果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
应当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证公平、提高效率的原则,在保证重大国家利
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激励创新为目的,
鼓励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充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的
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
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是调整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各方当事人技术、
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要逐步调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除以保证
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
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
权,可以由承担单位所有。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
他科技成果权等精神权利,属于对项目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
承担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并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承担单位
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转化制度,应对其所有的
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采取必要措施,依法申请相关知识产权并加以管理和保护,
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有责任寻求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对于承担单位无
正当理由不采取或者不适当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无正当理由在一定期限
内确能转化而不转化应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
门可以依法另行决定相关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并以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员为
优先受让人。
2.改革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科技规划、重大专项、专题、课题的立项和进展,
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和评估。要充分运用知
识产权信息资源,选准高起点,突破国外专利封锁,选择最优化的技术开发及产
业化路线,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要从知识产权管理入手,提升科技计划立项的
质量和科研目标的准确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应当以独立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
构提供该项目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评估报告为基础,并在项目研究与开发过
程中,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要结合研究与开发的具体情况,适时适当的
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科技成果及时形成知识产权。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
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情况,单列资金,用于补助承担单位取得相关知识产权
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对于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可以补助承担单位用于取得外
国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完善与否,应
当成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申报或者投标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资格指
标之一。
3.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成果管理体系,
提升科技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要逐步实行科技成果鉴定的社会化和市场
化,大幅度减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科
技成果鉴定机构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之前,应当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交完整准确
的知识产权报告;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申请专利后再行组
织鉴定。
4.增加各项科技管理工作的知识产权内涵,将知识产权拥有量及其保护和管
理制度建设状况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科技奖励评审
等项工作的重要指标。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
其保护与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技术产品评审、中小企
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等的重要资格指标和条件。要改变科技奖励以及科技人员职
称、职务评定中重视数量、轻视知识产权的传统观念和模式,将形成并
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及其质量作为评定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科研
贡献及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科教兴市(县)活动中,
要将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列入各地方、各部门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逐
步推行知识产权考核指标体系,并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建设完备与否、
管理水平高低,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晋升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
业创造、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1.进一步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创
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制度是科研机构和高新
技术企业提高科技、经济竞争实力的法律武器,是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实现
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
自觉性、主动性和紧迫性,要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经济、技术竞争
武器的重要价值及其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持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方面的
积极作用,要从创新战略和经营方略的高度上重视知识产权管理,把知识产权的
形成和使用纳入本单位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生产经营和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
之中并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制定正确的技术创新战略,确定
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起点、水平、质量和效益,避免重
复研究或发生不必要的侵权纠纷。
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逐步形成通过掌握和应用自主知识产权,提高
市场竞争能力,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并不断创新,进一步形成并取得新的知识产
权的良性发展机制。科研机构要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改变由课题组和项目完成人
提出知识产权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的简单做法,主动对其内部科研组织提出知识
产权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并承担相关申请和维持费用,将知识产权做为本单位的
无形资产予以重视并统一管理。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要克服在知识产权保护
和管理方面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心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对知识产权法律保
护的信心。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引导、帮助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建
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把这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特别是原创性发明专利的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有效的支持政策,在计划
安排和经费投入上对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实施予以重点倾斜。各国家级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创业服务机构也应当对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
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状况进行监控,随时掌握相关信息和动态,不断提高高新技
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能力。
要继续开展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并以推动技
术创新和体制创新为目标,丰富试点内涵,提高试点质量。科学技术部将分批选
择若干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及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
理制度和环境建设的试点推动工作,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深入、以点带面、指
导全局"的工作原则,帮助和指导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区内高新技术企业
建立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建章立制、培训教育、战略指导、业
务交流、专项服务等工作,摸索出有助于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与科技有
关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及配套的规章制度,并逐步交流推广。
2.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实现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科技人员流动是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鼓励创业、创新,促进科研结构
调整、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要继续鼓
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离岗、兼职等方式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
充分发挥其作用。科技人员流动应当依法有序地进行。科技人员在流动中应当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引导,支持正
当合理的科技人员流动。
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予以严格界定,并采取相
应的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单位未明确界定或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或者有关
技术信息的内容已经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得到的技术信息,科技人员有权
自行使用。单位在对技术秘密予以界定并采取保密措施的同时,应当遵循公平、
合理的原则,切实保障科技人员依法享有的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科技人
员在流动活动中,可以利用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经验和信息从事技
术创新活动,但不得将原单位拥有的特定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对于以流动为名,故意利诱他人披露相关技术秘密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切实保障职务技术
成果完成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要严格按照《合同法》、《专利法》、《著
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界定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尊重单位对职务技
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对于非本单位任务来源或本职工作任务,仅
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单位和研究人员之间可以以协商方
式确定成果权属,协商不成的,研究人员在交付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使用费用后,
可以依法享有该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
进一步贯彻落实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及时、充分地兑
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切实保障科技人员创造性劳动的经济价
值实现。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要求,兑现相关的奖励措施,支付相关报酬。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支付职务技术成果完
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应得报酬的,职务技术成果完成
人及相关人员有权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偿。
要积极探索和推广企业期权激励机制,依法保障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
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获得与其创造性劳动价值相适应的股份,使高
新技术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管理
得以有机的结合。
4.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技术提供方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或者知识
产权许可实施获得相应收益,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转让
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技术
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并且应当在
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
等事项。签订技术合同应当合法、公平、诚实信用、互利有偿,充分体现并保障
技术商品价值的实现,有利于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任
何一方不得通过技术合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权益。
要通过技术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享的合理约定,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结合,
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实际效果。
要保障技术交易的各方当事人通过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分享科技进步的利
益。技术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提升履行技术
合同的效益和水平。受让技术成果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支付技
术使用费和报酬,不得随意拖欠、拒付。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切实保证提成基
数的真实、准确。出让技术成果的当事人应当保证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
及技术成果的实用性和完整性,保证技术咨询和服务的质量,不得有意提供虚假
技术或者故意隐瞒技术成果瑕疵。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加强对技术市场
及技术交易活动的管理,切实保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并与财政、税务部门
密切配合,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财税优惠政策的实现。
四、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建设,提高与科技有关的知识
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1.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努力为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服务
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科技成果评估和鉴
定机构等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是我国技术创新体系中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的重
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支持这些机构的发展,使之按照市场需求,强化其中介服
务的功能和作用,积极面向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及广大科技人员,开展多种
形式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各级科技
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指定或委托这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相关的知识产
权中介服务业务,使之既是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完善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
保护与管理制度的重要社会支撑力量,又成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开展与科技
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有力助手。
2.推动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和管理的社会组织建设。
要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各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
等自发组建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和维权性社会组织,发挥其在保护和管理
知识产权方面的集体运作功能,建立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的机制,形成专业性或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自发开展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
产权战略研究,积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协助
和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自我保护和管理能力,
监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建立知识产权公平
竞争的市场规则,逐步提高我国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水平。
五、深入普法,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各种知识
产权侵权行为。
1.切实抓好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人
员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面向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
和科技人员,大力宣传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要针对不同对象和层次,以普及教
育、专业培养、业务交流等多种方式深入、持久、扎实地抓紧抓好。特别要注重
指导和帮助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和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素质好的知识
产权专业骨干队伍,充实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力量。
2.积极加强与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共同营造有利
于科技进步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司
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依法审理和查处,保障各
类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切实维
护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努力为司法审判和行政执
法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并可接受其委托,组织或者指定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就
有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和评估,提供技术咨询。各级科
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人员与科
技有关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主动热情地为他们排忧解难。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
企业在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的各项活动中也应当自觉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不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知识产
权合法权益,打击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依法保持自己的技术竞争优势。
六、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切实保护合作各方
的知识产权权益,促进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
保护知识产权既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内在需求,也是对外开放,优
化投资环境,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科
技等领域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竞争。要切实履行我国加入和缔结的国际科技合作
协定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和管理。要坚持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妥善处理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的知识
产权关系,公平合理地解决对外科技合作中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对外国投资者、
合作者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要指导我国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单位在
合作研究开发、合办研究开发机构、人才与信息交流、科技考察、学术会议、科
技展览、技术贸易等各类科技合作交流活动中,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与分享及保护
等做出合理安排。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外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中小型企业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 缺陷 对策随着经济一体化和国际化进程的深入,我国成功加入WTO以来,给我中小企业的发展及带来了机遇,同时中小企业也面临着重大的挑战。国外高新企业的直接冲击促使中小企业必须要不断加强高新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激发中小企业进行创新、优化和知识产权有关贸易秩序的有效工具,对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非常重要。但是目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机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不断的完善。
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存在的缺陷
近些年,我国中小企业迅猛发展,许多企业经过不断的开发创新,拥有了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支撑与自主品牌,对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重视,积极采取了一系列相关专利保护对策,把知识产权的优势转变成产业优势。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不然即便有完善的法律,也无法实现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小企业而言,能否有效保护、应用和管理好企业知识产权,直接影响到企业生存与发展。我国中小型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认识、推进与实施起步比较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偏低.还存在不少的缺陷。
(一)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还不够,未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使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相当严重。
一方面,中小企科研人员流动导致知识产权流失。科研人员的流动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自由择业的体现,也是促进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由于企业管理的缺陷,加上某些科技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不少科技人员在流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制度,把本企业的关键技术或秘密当作给新企业的见面礼并以此为提高自己“身价”、得到器重的砝码和资本。
另一方面,企业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没有足够的重视.也是导致知识产权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知识产权价值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却未受到企业应有的重视,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评估企业资产时。没有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有些企业即使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往往也是低评.远远低于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从而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
(二)企业依法维权的能力欠缺
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淡薄.主要表现在:①企业科技人员长期受科技计划管理和评价体制的约束,偏重学术研究。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相对薄弱,缺乏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和经验;②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仍停留在专利等工业产权的层次上,而对品牌、企业形象、外观设计、软件等知识产权特征认识不足,更谈不上有效管理和保护;③当企业知识产权受到非法侵犯时,有些企业不愿也不会诉诸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知识产权权益,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显然还有所欠缺。
(三)知识产权管理尚不完善
一些中小型企业的科研工作仍是走“立项、完成、验收、鉴定”的程序化道路。企业在科研课题的立项上,并没有把知识产权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没有把能否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一个重要指标来衡量。中小型企业组织结构中。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承担该项职能的部门。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这导致企业内知识产权的管理始终维持在低层次的管理层面――档案管理层面。企业内与知识产权管理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如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归档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等不够健全,这在很大程度上使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运用效率大打折扣。
(四)不善于运用专利文献提供技术信息
有些企业在搞项目研究时。不善于运用专利文献提供的技术信息。在研发过程中造成重复或无效劳动,导致科研经费的浪费。或者对信息检索方法不够了解,很难检索到最新的国内外相关技术专利信息。如有些企业在赴国外考察或引进国外技术前没有事先检索专利文献,结果引进的技术落后或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
目前虽然建立了专利信息平台,能为企业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指导企业在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产品和技术出口、技术设备引进和合资合作中进行专利检索。提高研究开发起点,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低水平重复和发生侵犯他人专利权现象。
二、完善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的对策
(一)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
政府应当从宏观方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设,着力营造“保护严密.执法有力、服务便利”的知识产权运行环境,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加强社会宣传和执法队伍培训,提高管理效能,加大执法力度。①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如果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中介机构数量多、水平高,就可以对各种具体的知识产权事务提供比较全面的信息和科学的指导性意见。如果企业能够比较便捷地获得这种服务,就可以降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提高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系数。因此,政府应当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创造便利条件。帮助资质良好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快速成长起来。②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激励导向机制。传统的科技管理措施包括技术鉴定、论文统计等,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难以与市场相结合,难以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导致我国科技界形成了一种不良倾向。重视理论而轻视发明。重视科研成果而轻视专利。重视论文评奖而轻视市场应用。为此。政府应当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引导和帮助企业、科研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机制的作用,使知识产权管理贯穿创新的全过程。加快自主知识成果的产业化。③大力推动涉外知识产权争端的妥善解决。支持企业运用WTO规则维护自身权益,帮助企业建立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公共服务。以适当方式介入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为妥善解决争端、维护本国企业的正当权益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打击侵权行为的双边、多边合作机制,遏制跨国、跨境的侵权行为。④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对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企业.设计到较大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可求助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进行处理。
(二)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
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和传统产业改造,着力突破产业和行业关键技术,增加技术创新储备,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发挥对产业升级、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要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现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企业在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对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又符合其专利申请条件的技术或产品,要及时申请专利。使科研成果获得法律保护,同时要将一些实施效益高、易被仿制的技术及时申请专利。对一些在技术竞争激烈领域中的不能实施的技术也要及时申请专利,对某些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不得公开全部技术内容,而要保留一定的技术秘密,只将其中易被仿制的技术部分申请专利。
(四)自发组织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企业进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对策与方案的经验交流,共同探讨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与服务。并对侵权加以防范与打击,必要时候可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对受害企业予以支持。
(五)建立专利事务管理部门
大型企业及专利事务较多的中小型企业,应借鉴发达国家、跨国企业的先进经验。设立专门的专利事务部门。并选择或外聘既懂知识产权、专利知识,又精通技术的人员专职处理企业专利事务。专利事务部门不只是参与专利纠纷的处理,更重要的是通过参与企业专利战略的制订以及有关技术从研发到应用的全过程,及时掌握企业可能出现的专利问题。为企业决策提供帮助。没有条件设立专利事务部门的企业,可以借助社会力量解决专利预警的问题.聘请专业知识产权机构作为顾问.让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参与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为企业制订知识产权战略,解决企业专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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