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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领取或换发《失业证》的程序:
(一)填写《申请表》。
(二)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换证只需提供《手册》,但《手册》填写的内容必须完整且清楚)。
(三)提供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四)经审核录入电脑后打印《失业证》,贴上持证人照片后加盖发证单位公章和照片骑缝钢印。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 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失业证》。《失业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首先是确定身份。失业人员要取得原工作单位发给的能证明其失业的证明材料。对因履行劳动合同或辞退、除名、开除等发生争议的,应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书等。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发的《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其次是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还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的手续一般要求是:
(一)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到失业人员档案后,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
(二)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以内,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三)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3、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城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证办理流程:
1、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
2、到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证件、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盖章、办理《失业证》;
3、《失业证》年审只须带上面提到的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直接到本街道办理;
摘要:伴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作为新的弱势群体,他们游离于城市与乡村之间。就业是民生之本,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边疆地区失地农民的就业更是关乎边疆地区的稳定和发展。本文通过对昆明市呈贡新区失地农民的再就业现状的实证调研,分析了其再就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为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关键词 :边疆;城市化;失地农民;就业
一、研究背景及方法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转型的同时展开,使得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化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然而,它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却也在改变着农民和土地的关系。目前对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的研究比较活跃,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了剖析,探索其保障机制。昆明作为西南边陲多民族聚集的省会城市,独特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决定了其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也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因此,对其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再就业的现状进行专门的探讨,不仅对昆明其他新城区的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也对维护祖国边疆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研究采取了文献法与实地调研法、问卷法与访谈法相结合的方式。在阅读了大量相关文献基础上,以一名研究者的身份深入到了呈贡新区吴家营街道的前卫营社区,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实地调研。以户为单位,共发放问卷420份,其中有效问卷为415份,鉴于失地农民文化水平比较低,少量调查问卷由他们口述,本人。同时,为了获取更为真实、更为全面的数据,进一步了解与失地农民再就业相关的政策法规,也为弥补问卷调查中的一些不足,本人又前往了多个失地农民小区、创业协会和管委会等多个部门,并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简要的访谈。此外,为了更加清晰地反映失地农民就业的现状,利用Excel数据生成的功能,把问卷和访谈提纲两项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录入其中,从而生成了统计数据。
二、呈贡新区失地农民再就业现状分析
1.前卫营基本情况概述
前卫营原系一个村,管辖一个自然村8个居民小组,国土面积5.57平方公里,海拔1925.00米,年平均气温16℃,年降水量789毫米,适宜种植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作物。原有耕地面积3427亩,林地1343亩,农户606 户(现为650 户),乡村人口1542人(现为1703人),人均持有耕地、林地及宅基地等约为3亩。作为呈贡新区建设第一批被征地的村落,2009年11月,前卫营完成了对所有村民征地后的原址回迁安置工作,撤村改居委会。目前,前卫营已经累计征收土地约五千亩,几乎所有村民完全或部分失地。
2.土地征用和补偿情况
随着大学城的兴建和各大高校的入驻,呈贡新区的城市化规模不断扩大,前卫营由于处于大学城的规划用地上,因此土地不可避免地要被征用,从而也造成了大量的失地农民。据呈贡新区管委会的统计,截至2012年,前卫营共被征用土地4896亩。前卫营被征用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和道路的建设,如云南民族大学、云南大学等高校、天水家园等住宅小区、雨花交通枢纽及其道路等的改扩建。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呈贡新区主要实行的是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因地块不同而有所差异。其中对坝区是8.5万/亩的综合地价,而对山区和半山区的综合地价分别为6.5万/亩和4万/亩。
3.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
根据2013年对前卫营社区16-60周岁的415人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男性占237人,女性占178人。具体统计情况如下:
(1)年龄结构。如图所示,一方面,前卫营社区劳动力质量比较高,主要集中在19-45 岁青壮年阶段,占调查数据的64.1%,正处于人生中创业和工作的最佳和巅峰时刻;另一方面,处于46岁以上的中年失地农民也占不小比例,这就意味着他们也要参加到再就业的队伍中来,并且在未来几年前卫营社区也将要面临着严重的养老问题。
(2)文化结构。如图所示,前卫营社区的劳动力资源初中及其以下的学历的占到调查数据的79.76%,高中或者技校毕业的只占到16.14%,而取得高等教育学历,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更是寥寥无几。根据就业相关理论,劳动者的知识水平与劳动报酬呈正相关,前卫营社区劳动力资源低、文化水平普遍较低,这必定影响到他们的非农就业。
(3)职业分布结构。如图所示,前卫营社区劳动力从事第一产业种植业的比例为19.92%,仍占有不小比例;主要从事第二、三产业,集中在建筑业、运输业、保洁环卫等服务业。从调查数据上来看,在415人的抽样调查中,仅有256人有正当的职业,失地农民的整体劳动力就业率低且就业面狭窄,岗位技术含量低。
(4)就业途径。在对前卫营社区415名居民的调查过程中,有304人在失去土地后有过再就业的工作经历,由图中所示,他们在向非农领域转移的过程中主要有四种就业途径,其中通过亲朋好友介绍而获取工作的占到46.71%,通过自己找而获取工作机会的占到37.17%。这一方面说明农民在向市民身份转变的过程中,人际交往的范围依旧局限于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核心的初级社会关系;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这个地区劳务中介组织的不完善,失地农民利用中介找工作的意识不够强。同时,也反映了政府在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上的有限性。
(5)再就业的频率。在对前卫营社区296名有实际再就业工作经历的失地农民的调查显示(如图),相当大的一部分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经常换工作,再就业的稳定性差,他们基本上都没有固定的工作,更多的是季节性和临时性的工作。
(6)家庭年人均毛收入。如图中所示,前卫营社区家庭年人均毛收入主要集中在10000-20000万及其以下,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民日常消费势必将随之越来越高,加上飞涨的物价,这一收入水平很难保证他们的生活质量。
4.失地农民的再就业类型
第一,以政府为主导的安置就业。通过街道和社区来安排失地农民的就业,是最愿意被人接受的。安排的具体岗位主要有保安、保洁和园林绿化,他们主要负责小区里的保安、垃圾清扫以及社区周边的花草树木的种植和修剪等工作。第二,自谋职业。自谋职业分为了两种:自我雇佣型和受雇佣型。前者是指通过自我努力从而达到就业目的,主要是以个体经营为主,如在社区周边摆摊设点小吃、烧烤和水果,在大学城附近开的超市、服装店、理发店等。后者是指为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聘用或雇佣的一类,如进入物业公司的保安,商贸、餐饮行业中司机、厨师等服务人员,各大建筑公司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第三,自我创业。少数失地农民抓住了商机,开办了自己的私营企业,如利用政策积极走出家乡到周边县区从事种植业,这类群体市场观念强,处于失地农民中的上层地位,成为城市扩张的受益者。
三、呈贡新区失地农民再就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就业观念落后,就业积极性不高
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有一部分依旧固守小农思想,仍旧没有从小农意识中解放出来,缺乏对市场经济的认识,缺乏应有的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缺少危机感,更缺乏白手起家的创业精神和自主创业意识,过多的寄希望于政府为他们就地解决就业问题,据对前卫营的调查数据显示,83%的失地农民认为土地被国家征用后他们的就业问题就应该由政府来负责。过分依赖政府的政策和支援,“等、靠、要”,思想比较严重,择业主动性比较差,缺乏积极的心态去谋取职业。此外,由于在长期的封闭的生活环境中,形成了所谓的“小富即安”,甚至“无富也安”的小农意识,在以略高于成本价购入一套房子之后还有一部分结余的情况下,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就开始过着吃喝玩乐,打扑克、搓麻将的生活。他们经常出入一些高级娱乐会所,购买一些高档的消费品,据对前卫营205户家庭的调查数据显示,43%的家庭都有一辆小轿车。这类失地农民既无农事可务,又不愿意从事非农工作,成了典型的坐吃山空的失地农民。
2.再就业安置难,再就业率比较低,失地失业现象比较突出
我国对失地农民的安置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就业安置,二是货币安置。在计划经济时代,失地农民通过转为国家工人而实现就业,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过政府安置而实现就业的几乎不复存在。2011年前卫营社区完全失去土地的人口为1207人,据调查数据显示,通过政府安置就业的人数仅仅为54 人,仅占失地农民的4.5%,主要是一些大龄劳动力和妇女,从事保安、保洁之类的工作,且这些被安置的失地农民中途辞职或者转业的情况仍旧存在。
调查结果表明前卫营社区有约40%的失地农民赋闲在家不从事任何生产活动,通过交谈了解到这些赋闲在家的失地农民并不是一直都没有再就业,他们也尝试了除第一产业外的其他产业,但是要么是由于不习惯工作环境,要么是工作待遇不好,他们再次失业,赋闲在家靠征地补偿金和集体经济分红过活。另外对已经实现再就业的那部分失地农民中,有很大比例是从事建筑、运输和餐饮,再就业质量不高,多为临时工,存在隐性失业的现象。
3.失地农民再就业的社会保障水平差
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的载体。针对呈贡新区建设过程中最为棘手的失地农民安置及生活问题,新区还先后出台了《呈贡新城规划区内被征地人员养老统筹办法(试行)》和《呈贡新区被征地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试行办法》等文件,文件宏观上规定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专项财政资金引导、支持和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现行政策,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补贴30%,集体和个人承担70%,并明确指出,“对完全失去土地并登记为居民的男性满45周岁、女性满4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失地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缴纳15 年的养老统筹费,其中县财政补助缴费总额的30%,集体再酌情按比例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
从政策的制定和运作上很明显存在着城乡二元结构的色彩。就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言,2013 年昆明市及其辖区为370元,但对已经登记为居民的申请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地农民,仍旧只发了60元的农村低保金。此外,对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实质仍旧是“新农保、新农合”。“新农保、新农合”作为农村的社会保障虽然有了较大发展,但与城镇社会保障仍旧有较大的差异,由“村”转变为“居委会”,从名义上讲,农民转变为了市民,但实际上仍然是失地“居民”,他们并没有完整地享受城镇居民的福利待遇,社会保障难以真正落实,新区建设周期长,这势必影响他们的生产生活。
4.失地农民再就业收入低、稳定性差,收入水平总体下降
通过对呈贡区吴家营乡大学城的失地农民调查分析,呈贡区失地农民的收入来源有四种情况:财产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指失地农民安置后所拥有的财产总额,包括征地补偿金、住房和商铺等,通过对所拥有的财产的出租、分红和投资等方式所取得的收入。具体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住房和商铺的租金收入;二是利息收入;三是资金的投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是指失地农民进行农业经营生产及在外经商所得的收入。工资性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提供的以本地企业为主的劳务报酬收入和自己务工所得到的劳务收入。转移收入主要是指政府对失地农民的财政补贴收入,如因新区建设而被征地的农户外出租地的获取的政府财政补助。根据对前卫营社区的调查结果显示,失地农民的收入来源主要靠补偿款,工资性收入、住房出租收入和政府的补贴性收入。由于自身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决定了失地农民只能从事诸如餐饮业、建筑业、运输业等简单的体力劳动。
呈贡由于其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是全国有名的蔬菜和花卉种植基地,斗南花卉市场更被称为“亚洲花都”,其农产品销售遍布全国和东南亚国家,失地前农民主要靠种植蔬菜和花卉经营生活,并且在空闲时间里,去做一点临时工,挣点外快,家庭年人均收入为一万多元。然而,失去土地后,家庭虽然得到了20多万元的征地补偿款,但是由于缺乏理财、资金的使用不当、子女的教育以及飞涨的物价,更是加剧了他们生活的负担,通过对前卫营社区的实地走访调查,他们大部分表示他们的纯收入水平下降。
5.不同失地群体的再就业差异
(1)女性失地农民再就业率整体偏低。女性由于其受生理特征和传统社会习俗的制约,在生产和生活中有许多禁忌,而不能或者不愿意在外抛头露面,特别是一些中年妇女一方面要承担着抚养、教育子女的重担,另一方面又要承担着赡养老人、照顾家庭的责任,成为家庭主妇而不能够正常地进行工作。根据调查数据分析显示,接受调查的178名女性失地农民中有97 人赋闲在家,即有54%的女性失地农民未实现再就业,处于失业状态。而接受调查的237名男性失地农民中有62人赋闲在家,处于失业状态的男性占男性劳动力资源总量的26%,处于就业状态的男性为74%。上述分析表明女性失地农民再就业率显著低于男性,女性的失业比例较大,再就业率整体偏低。
(2)失地青壮年再就业压力比较大、弱势群体关注度不够。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质量的好坏和就业规模的扩大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关键。从现实来看,失地青年的再就业质量直接影响着其生存境遇和对主流社会的心理认同,更影响着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和质量。但是在当前就业压力异常严峻的形势下,失地青年的就业更是不容乐观。据调查显示,目前,青壮年被征地农民压力较大。一方面,面临着“上有老、下有小”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的尴尬困境,如何有效地解决生计问题、养家糊口是这类群体的难题;另一方面,由于思想观念的桎梏,一部分失地农民不愿意离开家乡,外出务工或者种地,同时加之许多年轻人缺乏自主创业、吃苦耐劳的精神,他们仅仅在居所附近从事一些简单的常规生产活动,这更加剧了他们的就业压力。此外,在被征地的农民中,有一部分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的弱势群体,他们由于缺乏或者丧失劳动力、经济基础差等原因有的依旧处于贫困的状态。
综上所述,失地农民再就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就业观念落后、就业积极性不高,再就业安置难、就业率比较低、失地失业现象比较突出,再就业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就业收入低、稳定性差、收入水平总体下降;就不同失地群体的就业差异而言,女性失地农民就业率整体偏低,失地青壮年就业压力比较大,同时弱势群体关注度不够。边疆地区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内外环境决定了其促进城市化发展、担负着非农就业、增加边疆民众收入和维护边疆安全稳定的多重使命。因此,无论各级政府还是社会各界都应该加大对边疆地区城市化的发展力度,同时通过制度、政策、财力等多方面的措施来促进失地农民的就业。
参考文献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一、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持有《残疾证》并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
(三)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辖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登记。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各类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需出具以下材料。
1、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2、残疾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证》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证明;
3、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4、完全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出具的经3次以上职业介绍仍未就业证明。
(二)需本人填写《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后,由专职人员调查核实、公示,街道初审认定手续后,由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审核认定,并报盟市劳动就业部门备案。
(四)办理时限。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认定管理
(一)工作人员要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予以查验,并输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建立电子档案。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对困难人员的管理实行动态监控,每年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
(三)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旗县区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印章,并注明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类型和批准时间。
(四)旗县(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机制。对该办法的执行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流程
一、服务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
二、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1]109号)。
三、申报材料
由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并按申请就业困难对象类别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大龄失业人员(失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最近一次就业单位出具的有效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2、“双零”家庭认定由家庭成员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初审后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认定;
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户口簿、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亲家庭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员:《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的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时间满一年为准。其中: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供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新成长劳动者提供村居(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
2020离职证明有什么作用 社保转移单也能证明你在前家公司工作过,但离职证明主要是了解你曾所在的公司工作方面是否正常,有些公司要求提供离职证明主要是担心求职者曾在前一家公司有留下不良现象,如被前一家公司开除或辞退的话,则一般是不会帮你开立证明的。
新单位担心你和原单位还有未了结的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事情。如果他录用了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云动关系的劳动者,
新的用人单位是要承担责任的。请参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凭据,也是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重要资料。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劳动则失业后,需要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领取失业保险金。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亦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应当要求单位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有为依法离职的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就业失业证办理流程:
1、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
2、到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证件、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盖章、办理《失业证》;
3、《失业证》年审只须带上面提到的1到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直接到本街道办理;
4、《失业证》迁街的须到原所属区街办理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收回原失业证,再带1到4项证件到本街道办理。 现在办理失业证以后可以每年进行一次免费培训。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 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来源:文章屋网 )
2018年,税务机关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同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进一步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其中包括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即: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改为“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税务总局的上述措施,说明税务机关“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纳税人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而中介机构专项报告由“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因此,并非完全取消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只是税务机关不再留存,由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目前,部分企业认为税务机关取消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的留存就是取消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专项报告。
如果企业有能力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且自行出具了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我们应当予以认可。
综合上述情况,对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无论企业是否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资产损失专项报告,我们都必须对资产损失情况在报告中进行陈述,并填报附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企业已经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应当取得中介机构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并在报告中披露中介机构名称、报告文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
二、企业自行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自行出具了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的,应当取得企业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并在报告中陈述如下:
贵公司上述资产损失事项,已经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妥善保管,并书面申明(详见附件)资产损失事项真实、合法和计算正确。
对企业资产损失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
因XXX原因,致使我公司20XX年度产生货币资产损失(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人民币XX元,非货币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人民币XX元,投资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人民币XX元,其他资产损失[资产捆绑(打包)出售、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刑事案件原因等]人民币XX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经公司依内部规章制度审批同意于20XX年度核销,现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之规定向贵局申报税前扣除。
我公司已经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对上述企业资产损失事项之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申明。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财务负责人:(签名)
一、注册会计师犯罪类型及特征
根据《刑法》第229条规定,对注册会计师依法惩处所设置的罪名有两类: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一)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特征
l.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在这些中介组织机构中具
有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如注册评估师、注册会计师等。在我国,不允许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以个人名义执业,都是以所在中介组织名义执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是由中介组织的领导人员决定,所得利益也为单位所有,构成单位犯罪。如果注册会计师私自执业,在有关报告书上偷盖公章,则是个人犯罪,有关中介组织不构成犯罪。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提供的有关资产评估、验资、审计等证明文件与被审计对象的客观实际不符而仍然提供这些内容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明知被服务对象要其出具的是虚假证明文件而有意提供的。本罪中的故意只要求对自己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明知的即可,至于是否明知其所审验的文件材料是虚假的,不影响犯罪成立,犯罪动机如何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某注册会计师明知对方净资产只有1000万元,但却为其出具了净资产5000万元的审计报告,这就是一种故意行为。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在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介服务机构扮演了及其重要的角色。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离不开现行 企业 制度的建立及 现代 经济组织的规范活动,如果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法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不仅背离了中介组织的公正性,更为严重的是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及国家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中介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包括两个具体要素:第一,必须有提供虚假中介证明文件的行为。虚假证明文件是指内容虚假,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包括:对国有企业资产故意低价评估;对发起人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足而故意证明其已出资或者足额出资;明知公司对重要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而不予指明,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会导致股东、债权人、社会公众产生重大误解而仍做出无保留的审计报告等等。只要行为人将含有上述虚假内容成分的证明文件提供给使用人;等等。至于虚假的文件是否已对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社会公众产生危害,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第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何谓“情节严重”, 法律 无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理论界亦对此看法不一。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认定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从数额方面看,认定的虚假资本或者股本数额特别巨大;从后果方面看,中介组织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给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经济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从次数方面看,多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从性质方面看,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向他人索取或者非法授受他人财物。
(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特征
本罪的主体与客体均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相同,不再赘述。此处仅分析其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特征。
1.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因自己严重不负责任,出具了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而造成了严重后果。对于审计业务而言,当审计结论与实际不符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失”,要看注册会计师对虚假结果是否“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如果注册会计师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虚假之处,其在虚假审计报
告上就有过失。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它包含三个要素:第一,严重不负责任。中介组织人员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严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必要的程序和手续。如果中介组织人员严格履行了有关法定的程序和手续,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仍然过失提供了内容严重失实的证明文件,则不构成本罪。第二,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所谓重大失实是指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而不是一般文字差错或者细节上的瑕疵。第三,造成了严重后果。指由于出具内容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而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二、认定注册会计师犯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认定
根据本罪特征,结合司法实践,本罪的认定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第一,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而不能以犯罪论处。第二,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而提供了与事实略有不符的证明文件,则不构成犯罪。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认定
根据本罪特征,结合司法实践,本罪的认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第一,从结果上区分。本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讲,只要出具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没有造成后果,或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即不构成本罪。第二,从主观方面区分。本罪是过失犯,中介组织人员出具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出于过
失,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中介组织人员主观上没有过失,就不够成犯罪。
(三)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区别
l.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故意,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后者是过失,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出具文件有重大过失。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即是犯罪;后者是结果犯,即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严重后果是严重情节之一,严重情节除严重后果外,还包括其他情节。
3.犯罪要件方面不同。前者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即使内容无重大失实,只要情节严重(如屡次提供),可构成犯罪;后者的证明文件必须是内容重大失实。
三、注册 会计 师犯罪的防范
1.严格执行专业准则。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有故意欺诈或过失行为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照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具体来说,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是否遵守《
2.健全质量控制制度。质量管理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如果质量控制不严,很有可能因某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证明报告而导致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遭受法律诉讼。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严密 科学 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并切实落实到每个人、每个部门和每项业务上,加强逐级复核力度,以降低执业风险,最
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审计犯罪行为。
3.改革事务所体制。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往往受行政干预及外界影响而导致虚假报告。实质上的非独立性,正是中介组织的审计违规和犯罪赖以滋生的土壤。因此,从事中介职业的人员,应积极完成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的脱钩改制,为避免行政干预,预防审计犯罪创造外部条件。
4.转变审计服务观念。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殊性,即从客户手中获得劳务报酬而又要对整个报表使用者负责的这种方式,造成了付费与受惠阶层的分离,这就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了两难境地。如果坚持原则,可能得罪付费的客户管理阶层,从而有失去客户的潜在风险,而与客户妥协,又可能要对整个报表使用者负法律责任。我国已发生的审计违规和犯罪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注册会计师因注重客户利益,满足客户的不合理要求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将主要服务于客户的观念,转变到社会公众利益上,以减
少审计犯罪。
5.加强职业道德 教育 。由于注册会计师队伍中一些不良风气的存在,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风险防范意识问题,以及某些注册会计师为个人谋取私利而不惜铤而走险的问题等,是造成当前虚假报告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减少审计违规和犯罪行为,就要强化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
6.保持应有职业谨慎。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任务必须具备两个起码的要讲:科学的审计程序与职业判断力。在审计准则中,审计程序通常规定的非常明确,但它不可能解决在特定单位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不足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因此,注册会计师在选择有关程序或者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别时,必须始终保持“职业谨慎”,以“适当的关注”在每一个环节上作出谨慎的职业判断。这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重要依据之一。“执业谨慎”应根据特定时期、特定地域的情况来解释。如在我国新旧体制的过渡时期, 企业 短期投机心态浓厚,假证明、假凭证、假报表等情况非常普遍。因此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业务时,就必须提高对财务报表中的舞弊、欺诈或其他错误的警觉性,而不能仅仅满足于审计要求的每一步程序。否则,我们就很难说注册会计师保持了职业谨慎,对错弊给予了“适当”的关注。
7.熟悉客户业务性质。在许多案件中,注册会计师之所以未能发现错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不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及被审计单位的业务。不熟悉被审计单位的 经济 业务和中产经营实务,仅局限于有关的会计资料,就可能发现不了某些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对某单位审计时,必须熟悉该单位的业务性质,特别是那些专业性非常强的单位,这是有效防止“过失”的重要方法之一。
关键词:企业 资产损失所得税 税前扣除
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在新《办法》中,对旧《办法》一些条款进行了调整与完善,例如对资产的申报管理、非货币资产的损失确认、货币资产的损失确认、资产的损失确认证据、投资损失确认等问题的明确规定。在新《办法》中,既涉及到税收征管制度、会计处理活动等,也涉及到法律政策、经济领域等业务活动,以下将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
一、企业损失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业务所产生的现金或结算等时间不一致,即存在经营活动和现金流动的分离现象。因此,产生了两个分别记录及确认会计要素的不同标准:一是在资产处置和转让过程中的现金支付状况,并以此作为确认资产损失的依据,即收付实现制;二是以收款的权利或者凭证作为确认资产损失的依据,即权责发生制。针对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处置原则,而在会计核算与税收计算时,也可能产生不同的利润与纳税额。
(二)真实原则
真实原则主要指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经证明损失缺失为实际发生,并符合法定确认条件,方可税前扣除。而所有不属实际发生的损失,除了税法中有特殊规定,一律不作税前扣除处理。
(三)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主要指待处理的损失必须符合会计惯例及经营常规。可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资产损失判断:一是资产的转让、处置是否为合理的目标;二是资产的转让、处置价格是否公平、合理;三是资产的转让、处置是否与市场规律相符。所有出现推迟、减少或者免除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资产损失,应遵照该原则进行恰当调整。
(四)合法原则
合法性原则主要指企业的资产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与《税法》规定相符。合法性原则,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理解:一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与税收实体法相符。无论是否发生实际损失,或者损失是否合理,如果由于非法行为而产生,如企业经营的业务是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内容,那么即使在财务会计准则或者新《办法》中规定可以作为会计损失,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处理;二是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该与税收程序相符,例如资产损失应建立在会计处理的基础上,并按照程序完成申报,即根据规定向相关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方能税前扣除;三是资产损失的确认资料必须合理合法,如果企业提供了非法资料或凭证,不能作为损失确定依据。
(五)确定原则
确定原则主要指企业的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具有确定性,对于模棱两可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一般情况下,实际产生的资产损失,必须由企业提供充分的证据资料,以明确损失金额。但也要考虑到,法定资产损失并非实际发生,而仅是根据损失的金额进行估算和推理。因此,一方面,要求企业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另一方面,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中还应说明对损失金额的估算、推理过程,确保其估算金额合理、完整、符合逻辑。
二、新《办法》中补充的内容
(一)进一步扩大资产损失范围
与旧《办法》中的资产扣除范围相比,新办法主要作出如下三方面改变:进一步扩大资产损失的范围,包括各种垫付资产、无形资产损失、企业之间的往来款损失以及相关联企业根据“独立交易原则”提供借款而产生的债权损失;在新《办法》中,取消了原有的应税收入相关资产,这是由于免税收入的对应成本及费用等在税前扣除,因此损失也可以税前扣除;在新《办法》中,提出了一些保底条款,如新《办法》中没有提到的资产损失内容,只要与《企业所得税法》或相关条例相符,也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扣除申请。
(二)扣除管理方式的调整
在旧《办法》中规定,企业发生的一切资产损失,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程序申报及审批;而新《办法》中则明确提出,对于企业产生的资产损失,则应根据相关程序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方可在税前扣除。对于没有经过申报的资产,不能作税前扣除处理。对于企业资产损失根据申报的内容及要求的不同,可分为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两种方式。其中,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申报,并附送相关会计核算资料与纳税资料;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根据会计核算科目实行归类和汇总,再将汇总清单报送至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及纳税资料。
(三)将资产确认期限延长至5年
在新《办法》中规定,企业以往年度产生的资产损失,如果没有在当年的税前扣除,则可根据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专项申报扣除。如果属于实际的资产损失,则可追补到该款项的发生年度进行扣除,将追补的确认期限延长至5年。另外,针对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转轨遗留的资产损失、权属不明而产生的争议资产等没能及时扣除,以及由于担任国家政策性任务、政策定性不明等原因产生的资产损失,可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延长追补确认期限,并在申报年度予以扣除。
(四)明确汇总纳税企业的资产损失申报地点
在新《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汇总纳税企业的申报资产损失地点,在我国境内跨区域的汇总纳税企业产生的资产损失,应根据如下规定申报扣除:在总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产生资产损失,除了根据专项申报或清单申报的相关规定,向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之外,各个分支机构还应上报至总机构;总机构对各个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了满足税务机关规定之外,还应按照清单申报方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由总机构将跨地区的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打包转让,进而产生了资产损失,应通过总机构向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展专项申报。
(五)资产损失的相关证据
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的相关证据,包括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具备法律作用的外部证据等。其中,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主要指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项资产的损毁、盘存、变质、死亡、报废等内部证明;具备法律作用的外部证据,主要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专业技术鉴定等部门依法提出的可证明本企业资产损失的具备法律作用的书面文件等。在新《办法》中,具体列举了内外证据,与旧《办法》的相关原则基本相同。
(六)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
在新《办法》中,对予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实行分类,一方面,规定所有准许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必须发生在企业实际处置或转让资产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性损失,即实际资产损失;另一方面,虽然一些资产未经过企业的实际处置或转让,但是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相符,并根据相关条件确认的损失,即称作法定资产损失。
对于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应该在实际发生当期,且已经作会计损失处理的年度申请扣除;对于企业的法定资产损失,则需企业向税务主管部门提交系那个管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该笔资产与法定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相符合,同时已经作会计损失处理的年度申请扣除。首先,法定资产损失主要根据《通知》、新《办法》等规定的条件确认计算损失,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也就是在规范性文件、法律条文、法规等明确指出的损失,如果是资产评估损失,则不再扣除范围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了金融业之外的企业,大多以实际资产损失为主;二是针对一些法定资产已作会计损失处理,但是没有及时申报纳税,或者与税法规定不相符,也不能作税前扣除处理。
(七)报送资料的要求转变
在新《办法》中,对报送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提出了诸多细节性要求,其中需要企业纳税引起足够重视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除了生产性资产损失、在建工程资产损失之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损失还包括无形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存货损失等,都需要通过计税基础方式报送材料。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的各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存货、投资等,都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的基础;另一方面,在新《办法》中规定,如果企业超过3年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中作为损失处理,则认定为坏账损失,但是应出具相关报告,说明具体情况。同时新《办法》中还规定,企业超过1年以上,且单笔数额在5万元以下或者没有超过企业该年度收入总额的万分之一应收款项,如会计已经做损失处理,则可认定为坏账损失,同样出具相关报告,说明具体情况。在这些规定中,统一了小额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标准,并将额度适当放宽,取消了原本针对个别行业的特殊规定。
(八)关联企业的独立交易
原则上可以确认损失企业以及关联方的业务往来,如果与独立交易原则不相符,或者减少企业、关联方等应纳税收入的所得额,税务机关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如果企业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损失,且与独立交易原则不相符,税务机关则不允许实行税前扣除。另外,在新《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企业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向其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产生的损失,或者向关联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等产生的债权损失等,予以扣除,但是企业应出具相关报告具体说明,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已在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也就是说,2011年的汇算清缴根据新《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新《办法》中,充分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理解和信任,同时要求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更好地规避税务风险。因此,各企业应积极学习新《办法》的相关内容,注意积累相关资料,避免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纳税风险。
参考文献:
[1]赵新贵.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新政解读[J].财务与会计.2011(7)
[2]周忠明,赵新贵.税前扣除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运用[J].财会通讯.2011(4)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月日至月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年月日
。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年月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年月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10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所需材料:携带本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保险金缴纳手册,缴费证明和1张1英寸近照。
领取流程: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盖章。
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经过信息审核后即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来源:文章屋网 )
1、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有着各种保险保障着我们的财产生命安全。对于失业这一类的事情,也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资助我们。那么,失业了可以随时领失业金吗?
2、失业了不是随时领失业金的。具体参照以下《社会保险法》
3、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5、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来源:文章屋网 )
储户本人申请存单(折)挂失时银行应哪注意两大要件?
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存款人办理挂失手续时需要向储蓄机构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存款资料,包括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据此,对个人储蓄存单办理挂失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挂失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件,二是应当提供存款的有关情况。
首先,应当审查挂失申请人是否为其本人的身份证件,该身份证件是否真实,它和存款凭条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至于办理挂失应提交身份证件的范围,应按照《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的要求进行审验。
作为身份证件,应具有排他性、唯一性、真实性的特点,但是,目前不论是居民身份证还是户口簿、军人证,亦或是护照、居住证,均不完全具备以上特点。就以常用的居民身份证为例,居民身份证本应最具权威性,但由于防假措施不够,易被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一般为10年或20年,照片往往与本人相貌存在一定或较大的差异,难以辨认;在办理身份证的环节,因种种原因存在一人不仅有多张身份证,且有多个号码的问题。再如户口簿,因其没有粘贴照片,无法与持证人核对;户口簿没有防伪措施,有些公安机关的专用印章模糊、易伪造。身份证件本身所存在的这些缺陷,使其难以起到有效的证明任用,这就给银行识别真假身份证件及识别身份证件与持有者之间的关系造成很大的困难。为了防范由于识别身份证件所形成的风险,银行可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提倡在开立存款帐户时设定密码,留下签字、指纹、地址,在办理挂失等业务时进行核对;二是要求存款人同时提多种身份证明,以相互印证。三是将身份证件复印由储户签字后留存入档银行用作证明。四是银行应当尽快与公安机关建立身份证明查询系统。
其次,应当审查挂失申请人是否能够提供存款的全部情况,所提供的内容与银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存单遗失后,并不是所有的存款人均能非常完全地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各类、金额、帐号及住址,有的甚至连存单是谁的名义开立都回忆不起来。有的储蓄操作人员因存款人提供挂失的要素不全,担心日后发生纠纷由银行承担责任,不愿办理挂失手续。如果存单确属挂失申请人所,因其提供挂失的要素不全拒绝办理挂失,一旦存款被他人冒领,银行可能会因此承担赔偿责任。这使得银行处于两难。我们认为《储蓄管理条例》列举存款时间、帐号等项目,仅是列举说明所需提供的存款资料,为储蓄机构查找存款人有关存款、办理挂失止付提供的检索,并不是要求一定提供所有的存款资料,所以,只要提供的存款资料能够确定需要挂失止付的存款即可,并无必须地要求提供全部存款资料。法律要求提供存款情况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通过挂失冒领存款,在实行实名制之后,通过核对挂失申请人与存款人的身份证号即可判别挂失申请人是否为存款人本人,如果确认为是其本人,就应当予以办理挂失。所以,前提还是身份证件必须真实。
挂失提前支取是否应有存款人的书面委托?
关于挂失提前支取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问题。《储蓄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中都没有要求办理提前支取挂失,必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手续。但是从法律原理和防范风险的角度来看,办理他人提前支取、挂失业务应要求人出具委托书。
挂失,提前支取人的权利来源于被人的授权委托,只有存款人对人有明确的授权,人才有资格向储蓄机构办理挂失手续,储蓄机构若为人办理提前支取、挂失,必须首先审查人的提前支取或申请挂失资格,而这种资格的证明就是存款人对提前支取人或挂失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双方的身份证件。为此,存款人对挂失人的授权委托书应有必要以某种书面形式存在,储蓄机构才能进行审查。若仅是口头委托,挂失人无法举证其经过授权,储蓄机构无法审查提前支取人、挂失人是否有授权。同时,存款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储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授权委托书的字迹,与留存在银行的笔迹作比较,有利于识别提前支取或挂失的真伪。
现行储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提前支取、挂失没明文要求出具存款人的书面委托书,可能是出于减少业务环节或减轻银行业务方面的因素考虑的。但鉴于目前身份证管理手段落后,使用混乱,存款人冒领案件频频发生的实际状况,一方面银行应提倡对提前支取、挂失业务要求存款出具书面委托;另一方面在今后对现行储蓄行政法规、规章中对此予以修订完善。对大额现金支取和持卡人在储蓄网点支取现金是否审验其身份证件。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办理个人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这是目前对大额现金提取审验身份证的权威性规定。
在此规定中,对取款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存款人的、或是支取的代人的并没作规定,对于何种身份证件此处也无下文。我们认为,从字面上看,身份证件应是提取现金者的身份证,所谓有效的身份证件应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的身份证件应是护照、居住证。
关于信用卡在储蓄网点支取现金时,银行是否应审验持卡人的身份证件,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不尽协调。《支付结算办法》第151条规定:“个人卡持人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发卡银行或银行可免验身份证件”,“IC卡、照片卡以及凭密码在POS上支取现金的……”据此,持卡人在银行营业网点电脑终端上取现不属于免验身份证件的规定情形之列。《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持卡人在营业网点电脑终端上取现应否出示身份证的问题未明确规定,可见,中国人民银行的这两部行政规章在持卡取现的规定是不一致的。由此使银行无所适从。从防范风险角度,对持卡人在银行网点上取现审验身份证并非多此一举。但从法律利害关系上讲,银行对持卡人取现未验身份证也不为过。因为《支付结算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均属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二者法律效力处于同等地位。当二者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立法法》第83条之规定,以适用新的规定为准。这两个规章实施时间前后相差12年,因而,应适用《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既然该办法没有要求银行对持卡人取现审验身份证,表明其并没给银行设定此项义务。所以,持卡人取现银行未审验身份证而出现纠纷,不能因银行 未审验身份证而承担责任。
另外,持卡人在申请办卡时,一般填写有《信用卡章程》,它是发卡银行和发卡人协议共同遵守的。若此章程中约定持卡人凭身份证支取现金,那么银行应按此约定对持卡人取现审验证。否则,一旦出现纠纷,银行会因未尽审验身份证而承担责任。
如何办理自动转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储蓄机构在为储户开定定期存款帐户时,可根据储户意愿,办理定期存款到期约定或自动转存业务。”所谓约定转存是在存款到期后存款人到储蓄机构约定存款种类、期限并办理转存,这种业务应当属于一般的操作业务。自动转存是在存款时约定当存款到期时由储蓄机构自动办理转存。相对于约定转存业务而言,自动转存是有其特殊性的。
从《关于执行若干规定》1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存款约定转存和自动存款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存款人是否办理转存业务应依其意思表示而定。若忽视这一点,可能招致不必要的麻烦。若不论存款人是否有自动转存的意愿,银行对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其自动为其办理转存,这样,本来存款人在定期存款到期后逾期取款只需要存单即可,但被转存为定期后则被视作提前支取,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由此可能导致纠纷。因此,在自动转存业务时应注意如下问题:一是自动转存应有事先的书面约定,如在办理存款手续时,在存款凭条上设一栏“是否自动转存”,存款人若要自动转存,则选择“是”;二是转存的存款期限和转存的次数要有明确的约定;三是对转存存款在转存期内办理支取的应视为提前支取手续,存款人需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四是存款利率及利息计付,储蓄机构在办理转存时,应将该存款在原存期内产生的税后利息并入本金,作为新的本金重新开始计息,利率按照转存日挂牌公告的相同期限的定期利率执行。
对夫妻之间相互持对方存单支取款如何处理?
夫妻之间对存单上的财产所有权有的属于夫妻共有,有的则属于各自私有财产。无论是何种情况,存单上载明的权利主体通常情况下为一个人,从存单表现的权利主体看只能是该存单载明的存款人。据此,对于丈夫持妻子名义存单、或者是妻子持丈夫名义存单取款的可以按如下方式处理:
1、对到期定期存单和活期存折按一般程序支取办理。对到期定期存单和活期存折,法律没有赋予银行审查存款人身份的权利,因此,取款人持已到期的定期存单或活期存折支取存款,银行没有止付的权利。
2、对未到期的定期存单推定存单载明的存款人享有权利。按照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存单载明的存款人是谁,就推定谁对存单享有所有权。存单存款人之外的任何人,不是必然的存单权利所有人,无论是何人持未到期的定期存单支取,都应按照办理提前支取的有关规定处理业务。
对于夫妻之间相互持对方名下的存单提前支取存款,是否属于表现行为,目前,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认识并不一致。鉴于此,为夫妻之间相互持对方名下的存单提前支取存款发生纠纷可以以表见作为抗辩理由,但在处理业务时不可想当然地认为是一种表现行为,而应当按一般的要求处理提前支取业务。
3、对存单存折遗失的挂失按照委托挂失处理。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后,夫(妻)为妻(夫)名下的存单挂失,只限于办理挂失申请手续,代为办理者应当出具其身份证件。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存单存折载明的存款人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被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
4、对密码的挂失只能由存款人办理。密码本身是存款人身份识别的重要而又有效的手段,由于目前没有规范性文件对密码挂失进行规范,但同时又存在若不对密码遗忘采取补救措施。存款人的存款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的实际情况,一是密码挂失只能由存款人办理,夫妻之间其他方不能代为办理;二是挂失申请人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照挂失的有效证件范围);三是确认挂失申请人即是存款人本人时才能予以办理挂失手续;四是将挂失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指纹留存入档,以备查用。
为什么对于解聘的代办站干要进行公示?
由于历史原因,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在厂矿、农村均设有办理代办储蓄业务的代办站。随着金融业的规范,这些代办站在陆续进行清理撤并,为了防止撤并代办站后储蓄代办员继续利用原有的身份进行不法活动,有必要对解聘的代办站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