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7 20:56:27

责任比能力更重要读后感
在工作之余读《责任比能力更重要》这本书,感触颇深,此书运用形象生动的案例和通俗易懂的故事,深入浅出的阐释了责任是人类的生存基础,可以说没有责任人类就难以存在,责任心是人生中最积极的态度,决定着一个人的成败,每个人只有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社会才能进步,每个人只有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社会才能和谐的道理。
责任到底是什么?我们每一个人都在生活中饰演不同的角色,无论担任何种职务,做什么样的工作,他都对他人负有责任,这是社会法则,这是道德法则,这还是心灵法则。从某种程度上说,对角色饰演的最大成功就是对责任的完成。责任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使命,它伴随着每一个生命的始终。责任是永恒的职业精神,如果能力像金子一样珍贵,那么勇于负责的精神更为可贵;缺乏勇于负责任的精神,就没有希望;一个组织不负责任,就会作茧自缚,一个人不负责任,就会被人轻视,失去信任,碌碌无为。
对于每个人而言,只有选择责任、承担责任、坚守责任,才能真正增强内控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对于一名公务员来说,责任就意味着忠于党,忠于人民,意味着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心系百姓,情牵民生,让自己的工作得民心、顺民意,踏踏实实为民办事,真真切切为民服务。
国家税收事业发展的成果,是我们承担责任的体现。从我们本单位而言,最近几年收入规模由小到大,队伍素质由弱到强,各项管理逐步规范,社会地位日益提高。我们国税事业的发展主要得益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与大批勇于承担责任、坚守责任的干部职工的团结拼搏和敬业奉献是分不开的。
当前,我们的工作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我们的发展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但客观地说,我们履职尽责方面还存在不少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一是激情不再。有些干部职工只爱岗不敬业,只讲待遇不讲工作,不爱学习,能不干就不干,混一天算一天。二是执行不力。工作做不到位,不注重细节,马虎了事,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有的检查只是走形式,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有的问题屡查屡见,就是得不到整改。三是不敢担责。少数干部职工遇事能躲则躲,能拖则拖,尽可能少干事或不干事,怕出事、怕担责。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我们日常的发展极为不利。解决这些问题,就是要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教育引导,营造愿意承担责任、敢于承担责任的环境,让每个人都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如果每一位同志都能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勤奋敬业,扎实工作,把工作当事业干,把事业当学问来做,努力干到最优最佳,那么我们的各项工作必将能够大发展大繁荣!
责任胜于能力,不是说能力不重要,而是因为责任比能力更重要,能力或许可以让你胜任工作,但是责任却可以让人创造奇迹。作为一名国税征管一线的工作人员,我们的日常工作就是围绕组织收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做好各项征管基础性的工作,没有什么惊天大事,有的只是具体的小事,但如果想把平凡的、具体的事情做得尽善尽美,追求卓越,就需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尽职尽责地对待自己的工作,把心思真正用到做好工作上来,把上级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使纳税人的合理需求真正得到满足,从而体现自己的价值。正如一本书中写到:“如果你能真正钉好一枚纽扣,这应该比你缝制出一件粗糙滥造的衣服更有价值”。老子曾说:“天下难事,必做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他指出了想成就一番事业,必须从最简单的事情做起,从细微之处入手。在今天,随着现代化社会分工的越来越细和专业化程度的越来越高,一个要求精细化的管理和生活时代已经到来。因此,要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做好自己的工作,就是从细节做起,从我们征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做起,从每个工作不足改起,不断总结经验,克服不足,持续改进工作。作为一名国税干部,做好工作,履行职责,就是要从服务每一个纳税人、写好每一个通知,耐心准确答复一个涉税咨询,制作好一份税务文书、收集完整一份征管档案等基础的事情做起,把这些工作做细,做到无差错。
责任胜于能力,不是说能力不重要,是因为责任感的缺失比能力不足的后果更严重。一颗道钉足以倾覆一列火车,一个烟头足以毁掉一片森林,一次决策失误可能给国家带来百万千万的损失。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对税收政策的一次不经意的错误解释往往会使我们失去纳税人的信任,一次马马虎虎的税务检查,往往让疑点擦肩而过,使国家税收利益受到损失。责任胜于能力,并非能力不重要,而是因为能力永远承载于责任,责任心强,能力不足,可以通过加强学习,积极主动的工作使潜能得到充分发挥,而能力强,缺乏责任意识则使能力失去了用武之地,甚至能让精明干练的栋梁之才变成国家的蛀虫,人民的罪人!
《责任比能力更重要》这本书还告诉我们:责任源于忠诚。一个人,只有对他所从事的工作充满责任感,他才能做到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忠诚。有人把忠诚看作管理者愚弄下属的工具,认为向员工灌输忠诚和敬业思想的受益者是单位和管理者。其实不然,忠诚并不仅仅有益于单位和管理者,其最终和最大的受益者是干部自己。你忠诚于你的单位和岗位,单位才会发展的更好,才会给你更大的发展空间。反过来说即使你有惊世之才,即使你能力超群,但你并不忠诚于你的职业,你的单位,谁会把重要的岗位交给一个朝三暮四、疏乎大意的干部呢?谁敢把一个关系到单位形象的岗位交给一个没有忠诚度的人呢?作为一名国税干部,怎样做到忠诚,我认为,一是要忠诚于国家税法,通过我们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与服务措施把国家的税收政策落实到每个具体行业、每个纳税人,真正发挥税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调节收入等职能作用。二是要忠诚于纳税人,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带着真情,认真倾听纳税人呼声,准确把握纳税人合理需求,真心为纳税人服务,加大税法宣传广度和深度,让纳税人真正理解税法,避免税收风险,提高纳税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这是个要负责的新时代,这个时代不是逃避责任,而是要拥抱责任!我们的单位需要责任,因为责任让单位更有凝聚力。我们的单位需要责任,因为责任让单位更有战斗力和竞争力。我们的社会需要责任,因为责任能够让社会平安、稳健地发展。我们的家庭需要责任,因为责任让家庭充满爱。只要我们勇敢地扛起责任的大旗,无论所处的是什么工作岗位,从现在开始承担起责任,为单位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对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质疑又有新花样。
前不久,中国社科院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12)》(以下简称蓝皮书)中指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领先于民企和外企。与2011年报告一样,今年的报告又引发了新的质疑。排名第一的中远集团最近两年因为宏观经济萎靡和行业周期性影响,被冠以“亏损王”的称号。有观点称,一个连最基本的对股东的经济责任都履行不好的企业,怎么会是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好榜样?甚至有人认为,企业不是政府,他们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回报股东的经济责任。作为企业的国企也一样。
究竟企业社会责任是否有主次之分,亏损就意味着社会责任履责水平不高吗,国企的真正价值在哪里?《国企》杂志特邀相关专家一起探讨。
单纯逐利无法生存
《国企》:您觉得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应该包括哪些方面?是否有主次之分?
王晓光: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同时,对所有者、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自然环境承担责任,以实现企业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统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是完成基本的社会功能,实现各方的共赢,这是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
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是三重底线,经济、社会和环境。在三个领域中,各有企业必尽、应尽和愿尽的责任,需要同步履行。对于企业,员工、客户、环境都非常重要,很难确定谁比谁更重要。相对而言,在同一个层面,企业有需要优先解决的议题。比如一个企业当下对环境影响大,它面临的紧要责任是改进生产技术设备,降低污染,而非一味盈利。
钟宏武: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也是企业的基本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社会责任管理、市场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四部分。这四个部分又分成两个维度,一个是传统的社会责任实践,譬如,回报股东,服务客户、对外捐赠等;另一个是新兴的社会责任管理,包括社会责任战略、治理、沟通和能力等。公众对社会责任的理解都停留在实践层面,而忽视管理体系。实际上,社会责任管理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和原动力。任何企业都有很多“好人好事”,但这是企业的社会属性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属于“碰巧做对”,不是“主动做对”,更不能保证“持续做对”。因此,要建立健全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变“碰巧做对”为“主动做对”,保证“持续做对”。
从具体实践来看,这几个层面都很重要,一般没有主次之分。如果非说有,那社会责任就是超越股东利润之外的追求。如果一个企业不服务客户,不响应政府政策号召,不考虑员工基本权益,不保护环境那么企业必然会受到抵制,发展不下去。
《国企》: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曾说:“企业的最大、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为股东创造利润和价值。”对此您怎样看?
王晓光:这是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从社会分工的角度来看,在守法的前提下,企业存在的价值和唯一责任就是为股东赚取利润。而对于慈善等社会活动,企业并不擅长,还不如做最擅长的事,直接将钱给股东,让股东去做,以达到效率最大化。这个观点已经争论几十年,到20世纪80、90年代,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大部分人已认可要考虑相关方的利益,达到企业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整个社会而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尽到社会责任,比股东拿到收益后再去做更有效率和价值。现在很多细分行业的出现,企业可以让专业机构来帮助履行社会责任。尤其在现代社会,公众、媒体都对企业经营提出了很多要求。现在一味要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并不能赢得尊重,也不能实现共赢。
钟宏武:回报股东是社会责任之一,但绝对不是唯一,也不是最大的。在现实中,企业是有社会性的。在很多情况下,除非股东先满足其他利益相关方的需要,否则,股东是得不到满意回报的。如果把股东利益凌驾于这些相关方利益之上,必尽、应尽责任不履行,要回报股东是不可能的,社会也不会让它存在。只有亲社会的企业,才能为股东创造价值。
翁伟:这个观点是以前争论中最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观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肇始于20世纪20年代,当时西方对此的争论一直轰轰烈烈。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是最有代表性的反对者。他曾表示:“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但随着发展,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理念逐步被更多的人所接受,“企业除了要为股东赚取合理利润外,也应对各利益相关者履行其应负的社会责任。利润最大化只是企业的第二位目标,而不是第一位目标”。20世纪90年代至今,虽然学者和有关机构并未能就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性质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企业应在追求利润之外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张,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我国也正在制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
不管是以利润至上为唯一社会责任的理论,还是当下普遍认同的社会责任理论,不能简单地说对与错。应该根据一个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来判断。如果一个企业刚刚起步,艰难发展,在符合国家法规的前提下,这时候的社会责任主要就是为了生存赚取利润。这时强迫它履行其他社会责任也是极不现实的。而如果企业处于平稳发展阶段,资金和运营状况良好,就应该主动承担对市场、员工、社区和环境的综合社会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
“亏损”不能一票否决
《国企》:近日社科院的蓝皮书中指出国企的社会责任发展指数高于民企,但是排名前几位的国企中,中远和中铝都是亏损大户。有观点指出企业的经济责任履行不好,未对股东负责,所以社会责任履行不好。您怎样看待这种质疑?
钟宏武:首先,我们的报告所研究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主要反映和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和信息的披露水平,与社会责任的履责水平并非完全一致,但外界一直存在某种程度的误读。相较民企、私企,国企社会责任信息的透明度很高,披露信息很充分,所以分数较高。虽然中远、中铝亏损很多,但是他们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做得确实很好。
其次,评价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应该以偏概全,要多角度综合衡量。经济效益高,回报股东的责任做得好,并不意味着社会责任就履行得特别好。一个企业亏损了也不能说履行社会责任就不好。比如有的企业虽然亏损,日子艰难,但是仍然尽最大努力投入环保,定时给员工发工资,对供货商按期付账,而不是因为自己困难把这些事情扔向社会不管。这种股东利益暂时让位的行为难道不是对社会负责?
最后,经济责任一票否决也不客观。任何企业都可能亏损,亏损的原因很多,需要判断,要区分是个体原因还是行业原因。如果是企业自身经营问题,那确实没有履行好经济责任;如果是大环境问题,是行业性亏损,企业少亏损就是负责任。
王晓光:社科院的评价是打分制,肯定会有侧重。经济效益只是一部分,还有其它一些领域可能做得很好,得分高说明评价体系所关注的多数领域做得很好。
评价社会责任履行应该用可持续发展能力来评价,具体看企业内部管理、员工素质、利益相关方关系。不应该用短期绩效来评价企业责任履行的情况。之前中远赚取巨额利润的时候,为什么不去批判它的社会责任呢?今年捐1亿元就是做得好,明年捐100万元就是做得不好?所以,我们要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评价企业社会责任做得如何,要看它能否成为百年老店,能否为社会持续做贡献。
翁伟:不能因为企业亏损就认为其社会责任履行得不好。这需要具体分析,综合评估。第一,企业经营亏损,履责能力有限。亏损下履责投入更为难得,所以无法与效益好时比较。第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比如一个小企业履责能力弱,但是努力履行社会责任,另一个大企业资金雄厚,履责能力很强,就算不努力履责,履责投入也肯定大于小企业,那你能判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就不好吗?
社会责任与生俱来
《国企》:从上述质疑,也可以看出民众对国企价值的质疑。国企作为一个企业,究竟是实现经济价值,还是要更多承担其他责任?
王晓光:国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都对中国发展至关重要。
第一,根据西方经济学家的预言,中国经济早已崩溃好几次了,但是中国经济30年来持续增长。这也是因为在经济发展和转型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发挥了支柱、保障和引领的经济责任。他们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拼搏发展,在保障国家供应和社会稳定的公共服务行业亏损经营,在技术创新和投入方面引领中国经济发展。在未来,国企仍将是中国经济的中流砥柱。
第二,国企社会责任的履行有助于社会稳定,保障民生,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在煤电、油价倒挂的时候,都是国企冲锋在前,自行承担众多政策性亏损,牺牲经济利益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而民企很难做到这一点。
钟宏武:因为国企全民所有的特殊性质与功能,比其他企业更加注重社会责任和价值。从建立之初,国企就并非为简单经济效益而存在,而更多的是为了国家更好地调控经济而存在。在很多行业,国企的经济责任要让位于社会责任。比如在很多公共服务领域,水电,公共交通等行业盈利并不好,但是为了保证社会供应、经济稳定,即使亏损必须经营。这是它与生俱来的责任。如果仅从经济角度来评判国企,就低估了它的价值。
《国企》:您觉得多年来,相对于民企,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如何?
王晓光:国企履行社会责任做得很好。从经济增长和果实共享来看,近些年国企经济发展迅速,2003年到2011年,仅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就累计上缴税金17.1万亿元。截至2011年底,全国国有企业划转到社保基金的国有股权2119亿元,占国家社保基金财政收入的43.1%。央企克服价格倒挂困难,不计亏损全力保障电力和成品油供应。92家中央企业定点帮扶189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占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总数的43%,还有很多央企在新疆和展开各类援助帮扶工作。在大灾大难和重要国家活动时,国企不计成本慷慨解囊。还有很多国企在保护环境方面不停地投入,开展各种义务公益活动。这些努力应该看到。
但是我们不能根据简单的数值来判断哪些企业履责做得更好,需要具体分析。国企和民企在不同的领域都有自己的履责优势。比如民企数量众多,贡献了八成就业机会,这方面民企履行责任更好。而国企在遵守法制、社会责任管理、员工管理方面更为规范,履责更到位。国企中有一些企业做得非常优秀,但是也有做得并不好的。反之,民企也一样。
摘 要 随着20世纪60、70年代社会责任思想、运动的兴起,西方学者亦开始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研究。学者们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效果,如对财务绩效、企业价值的影响;然而对企业披露社会责任的动因的研究却很有限。研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背后的驱动因素,不仅可以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建立理论基础,同时对建立我国特有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公司特征
一、文献综述
自20世纪80年代,国外学术界掀起了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实证研究的热潮,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其中不乏对其影响因素的研究,对其进行归纳总结,研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动因主要是以公司特征、公司治理结构为切入点的。
(一) 基于公司特征的视角
公司特征主要是指公司业绩、规模、行业等变量。Bowman (1978)很早就研究了公司特征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关系,发现公司业绩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具有显著正相关关系。Ingram &Frazier (1983)使用内容分析来计量年度报告中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在控制规模和股权分布的情况下,却发现公司的会计业绩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呈现弱负相关的情况。Trotman (1981)通过不同国家的问卷调查研究,发现公司规模越大的公司越倾向于披露社会责任信息。Gray(2001)对公司特征与社会责任披露关系进行了系统研究,他认为公司业绩、规模、行业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显著相关的,但是在时间序列上这些特征与社会责任披露关系又是不稳定的。
相比之下,国内研究公司特征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文献则非常少,阳秋林 (2002)选取五家公司,并分析它们的2000年年报,研究发现:经营效益好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要好于效益差的企业,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要好于私营企业。李正 (2006)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2003年的521家样本公司,研究发现公司规模、负债比率、行业因素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正相关;ST类公司、以前年度的盈利能力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负相关。沈洪涛(2007)以石化塑胶行业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企业规模越大、长期盈利能力越好的公司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越多。
基于公司特征视角研究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动因的国内外文献虽多,除了业绩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关系有少许争议之外。其他结论基本上是一致的,但这些特征只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表面动因。或者仅仅是影响披露的变量。因此,这些研究并没有找到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本质因素。
(二)基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视角
公司治理涉及到内部利益相关者即大小股东、管理层之间的关系。从大小股东、管理层视角研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动因实际是从股东利益最大化(利润最大化)视角来研究社会责任披露问题。基本理论基础是主流的财务学理论。这方面的文献不多。Roberts(1992)研究认为外部董事比例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正相关。Nazli & Ghazali(2007)研究了马来西亚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关系,通过多元回归研究发现,内部董事持股比例越多,越不倾向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信息,政府持股比例越高,越倾向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信息。我国学者吕立伟 (2006)通过上市以来被违规处罚的295家公司作为样本,分析得出公司董事会规模状况与其税收、保值和信息披露等社会责任履行有显著的关系,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专家董事的人数及比重增加有利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
综上所述,在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因素中,研究比较多的主要有公司规模、企业盈利能力、行业因素等公司特征方面的因素,但是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的研究仍然比较稀少。
二、理论基础和研究假设
本文从公司内部特征角度出发,主要考察包括公司规模、公司绩效、所属行业、股权性质、独董比例等变量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
(一) 公司规模
研究通常发现,规模大的公司会披露更多的信息。大公司准备信息的成本较低,同时由于信息披露可能带来的不利竞争的代价也较低;理论认为,大公司股权结构复杂,外部资本使用比例高,因此其成本比小公司更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比小公司更强烈。从政治成本角度看,大公司的行为易受公众的关注和政府的干涉,所以大公司对政治成本更敏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其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由此,提出研究假设1: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公司规模正相关。
(二) 公司绩效
根据信号理论,绩优公司为了避免被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误判为“柠檬品”而招致不应有的损失(例如更高的筹资成本),往往通过自愿披露更多信息的方式来展示自身与绩差公司的区别。公司社会责任研究提出的“资金提供假说”(Preston&O’Bannon, 1997)认为,公司希望在任何时候表现出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但是他们能否实现这个愿望以及实际所能采取的行动受到公司资源的约束,所以只有盈利好的公司才有能力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由此,可以推断盈利好的公司可能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同时为了将其与不承担社会责任或承担社会责任较少的公司区别开来,这些公司会选择自愿披露较多的公司社会责任信息。
由此,提出研究假设2: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公司绩效正相关。
(三) 股权性质
Joyce van der Laan Smith,Ajay Adhikari,Rasoul H.Tondkar(2005)认为政府控股企业和国有企业有更多的压力去报告CSR活动。在2002年8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又颁布了补充通知,通知指出,“国有企业办社会的负担是多年形成的,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负担的难度要有充分的估计。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的差异,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负担的进度只作原则性的要求(经济发达地区二至三年,经济欠发达地区三至五年,少数独立工矿区掘实确定"。由此可见,与民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是更大的,国有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可以表明本企业遵守国家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由此,提出研究假设3: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倾向于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信息。
(四) 行业性质
一些实证研究已经发现了行业因素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Dierkes,M.and Preston,L.E.(1977)认为,那些会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业更加有可能披露环境影响的信息,例如,采掘业。Patten(1991)认为,行业因素是否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同样也受政治因素的影响,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可以避免来自环境保护组织、劳工组织等社会责任激进组织的更多压力和批评。重污染行业的企业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表明企业承担了环境保护、员工健康与安全、社区参与等方面的责任,可以减少或避免来自环境保护组织、劳工组织、政府管制等方面的压力。
由此,提出研究假说4: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会披露更多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
(五) 独董比例
董事会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它对管理层的监督职能。独立董事被认为是监督管理层行为的一个有效工具。Fama和Jensen(1983)指出,独立董事比例越高,越能有效地监督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也越多。Focker(1992)发现较高的独立董事比例能够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减少经营者由于隐瞒信息而获得不当利益的可能性。
由此,提出研究假设5:独立董事的比例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程度正相关。
(六) 股权集中度
Haskins(2000)的研究表明,自愿信息披露行为受股权集中度的影响,欧美公司股权分散,数量众多的股东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高,公司自愿披露的程度就高;而亚洲公司股权相对集中,股东不像西方股东那样对报表披露要求苛刻,自愿披露的程度就低。由于股权集中度高的公司中,外部小股东和控股股东之间经常出现严重的利益冲突,在缺乏外部监督或者外部股东类型多元化的情况下,控股股东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可能会采取牺牲小股东利益的手段,例如隐瞒公司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这表明,当公司股权集中度高时,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会减少。
由此,提出研究假设6:股权集中度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程度负相关。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4-2005年沪深300指数作为研究样本,此类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对于信息的披露相对较为完整,连续性也强。同时剔除到目前为止已被ST的公司、已经下市的公司以及金融行业和数据缺失的公司。
(二)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
本文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也是采用指数法,其中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数(SDI)确定的过程为:把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分为六个大类,然后对每个大类再细分出十五个小类,每个小类在进行年报信息搜索时均分为定性描述、定量描述和无相关信息描述三种情况。其中定性描述赋值1分,定量描述赋值2分,无相关描述赋值0分。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数(SDI)总得分作为被解释变量即企业的最高得分为30分,最低为0分。
2 解释变量
本研究中,综合考虑公司特征和治理结构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选取公司规模、公司绩效、行业性质、股权性质、独立董事比例以及股权集中度作为解释变量,具体定义如解释变量中,行业性质和股权性质为虚拟变量。
(三)模型设定
(四)实证结果分析
系数a
模型 非标准化系数 标准系数 t Sig.
B 标准 误差
1 (常量) 10.546 3.592 2.936 .003
规模 .111 .161 .031 .689 .491
ROA -7.617 2.657 -.132 -2.867 .004
独董比例 8.204 3.311 .105 2.478 .014
股权集中度 -.939 1.134 -.046 -.828 .408
是否国有 .252 .322 .040 .784 .434
是否重污染 2.034 .287 .310 7.096 .000
a. 因变量: CSR
回归结果可知,是否是重污染行业,公司绩效,和独董比例与公司社会责任披露显著相关,但是公司绩效是显著负相关,与假设不同。也就是说,企业管理层即使有较好的财务业绩,也不披露社会责任活动相关的信息。Benston,G.L.(1982)认为,企业管理层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将面临来自商品和服务市场、资本市场、经理服务市场等方面带来的压力。商品和服务市场的压力是指顾客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活动的成本会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形式转嫁给顾客;资本市场的压力是指股东了解到企业承担了社会责任活动之后,可能会抛售企业的股票,这会导致企业的股价下降,而股价的降低就可能导致这家公司被收购;经理服务市场的压力是指被收购公司的高管层将很难再获得一个高管职位。公司规模、股权集中度、是否是国有企业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相关性较弱。R方仅为0.1,拟合情况较差。说明有些重要变量的遗漏。
四、结论与局限
根据上述分析,本文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我国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较低;2 重污染行业,独立董事比例及公司业绩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显著相关,其中行业特征和独立董事比例呈显著正相关,这是因为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公共形象更倾向于披露更多有关社会责任的信息,而独立董事的比例较高则是公司治理更加有效,监督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是披露的信息更加透明,虽然公司业绩与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程度呈显著负相关,与提出的假设不符合,但是由于顾客认为披露的社会责任成本可能会转嫁到商品成本中,所以企业管理层倾向于不披露社会责任信息;3 公司规模,股权集中度和是否是国有企业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相关性较弱。由于样本选取的特殊性,为沪深300的公司,这类公司一般规模较大,业绩优良,所以使得回归结果并不显著,同样股权集中度和是否是国有企业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程度的相关性也并不显著。
综上所述,本文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首先样本选取的为2004-2005两年的数据,时间过早,由于我国在2006年才提出鼓励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并专门的社会责任信息报告,所以2006年之后的数据评分应该更加可靠,对研究更有帮助;其次在企业类型的划分上面过于片面,企业不仅仅分为国有及非国有企业,仅仅分为两类降低研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为此,在未来的研究中,作者可以将会选取2006年之后的数据来进行评分,或者将2004-2005年的数据与2006年后的数据进行比较,试图从中发现国家法律政策的出台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同时样本的选取可以更多样化。
参考文献:
[1]白重恩等.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研究.经济研究.2005(2):81-91.
[2]李正,向锐.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界定一计量方法和现状研究.会计研究.2007.7:3-11.
[3]李正.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实证研究.特区经济.2006(8):324-325.
一、最终责任分担的基本原理
(一)最终责任分担的意义
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中的最终责任份额分担问题,实质上就是最终责任的确定问题。在数个责任人之间对内进行侵权责任分担的意义在于:第一,确保矫正正义的实现。即按照责任自负原则分配最终责任份额,以实现侵权法由致害人填补受害人的矫正正义功能。第二,预防受害人的多重受偿,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如果不进行最终责任的分担而由数个侵权责任人分别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就有可能造成受害人多重受偿的不公平后果。第三,作为受偿不能风险分担以及分摊请求权与追偿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在最终责任分担的基础上,适用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分配受偿不能风险;在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通过分摊请求权和追偿请求权分担受偿不能的风险。[1]
(二)最终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
对法院来说,最公平的做法莫过于达到“责任与过错相等”的状态,[2]即实现分配正义意义上的“应得”。分配正义实现的方式是按照分配标准进行分配,因为“正义以数学的术语将财产的函数界定为平等的函数;在数学上,通过平等的标记将一个人与其他人联系起来”。[3]分配正义按照“几何比例”的原则去实现就是“比例分担原则”。[4]
(三)最终责任分担的标准
对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中可责难性和原因力的考量权重,学术界长期存在争议。以杨立新教授为代表的持“过错为主说”的学者认为,过错程度大小对于共同责任的分担起主要作用。[5]而以张新宝教授为代表的持“原因力为主说”的学者则认为,应该以原因力作为主要标准,适当考虑第三人与被告的过错类别和过程程度。[6]王利明教授的观点相对折中,他认为应当根据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程度确定分担比例。[7]
从比较法上看,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清晰说明侵权责任份额决定的运算法则是不可能的,[8]也不存在详细或者严格的规则,[9]但这并不意味着无章可寻。笔者认为,应该区分最终责任分担与受偿不能风险的分担。最终责任所体现的是侵权法的补偿价值,因此应该以客观作用,即原因力标准为主;而受偿不能风险的分担体现的是侵权法的预防价值,因此在过错责任领域应该以过错程度为主,在无过错责任领域则应该以客观危险程度为主。最终责任分担理论是与侵权责任构成理论直接对应的侵权责任分担理论,体现责任自负原则,因此其分担标准是“以原因力比例为主、可责难性比例为辅”。相应的,受偿不能风险分担的标准就应该是“以可责难性比例为主、原因力比例为辅”。侵权责任人只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害负最终赔偿责任,且责任范围与因责任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范围理应相同,因此,数人侵权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就是使得最终责任份额与责任人造成的损害比例相等。
二、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程序
在证据足以确定最终份额的情形下,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首先确定整体责任,然后在连带责任人之间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10]然而,也有学者对此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加害人之间的追偿在程序上不能与共同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混淆,共同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以共同加害人之间进行追偿是否有困难作为考虑的前提;法院在判决数个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原则上不得在判决书中分割各加害人的赔偿份额,在后来的追偿过程中发生纠纷的,追偿权人应再行诉诸法院。[11]这种观点考虑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因证据不足无法在诉讼中一次性确认最终责任份额的情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笔者统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从1985年创刊到2010年上半年,共公布了约200个侵权类案例,[12]其中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22份判决书中,仅有“厦门市粉末冶金厂诉厦门市开元区横竹金属制品厂、陈昆西、陈孟宗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13]的判决书对连带责任人的内部份额作了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连带责任的同时对最终责任份额进行确定的案件并不占多数。虽然存在司法实践和学说上的不同认识,但可以肯定的是,法院在确定分摊的数额时应该首先确定每一个共同侵权行为人应该分担的部分;[14]否则,分摊请求权的行使便无从谈起。
值得关注的是,《侵权责任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14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而最后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14条第1款的最大变化就是删除了“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的用语。根据立法机关的解释,删除该条文的目的是:“侵权之诉和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之诉就可以合并解决,既解决了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分担,也不妨碍对被侵权人利益的保护,同时还达到简化程序,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15]在笔者看来,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是分摊请求权成立和行使的前提。因此,法院如果能够在一次判决中同时解决连带责任形态的适用和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何乐而不为?但是,如果的确存在无法确定最终责任人的情况,也没有必要强求。因此,既没有必要要求原则上不能在判决书中分割加害人赔偿责任的份额,也没有必要强调必须在一份判决书中进行分割,但一定要在程序法上允许被告通过第三人诉讼将其他连带责任人纳入诉讼并确定最终份额。[16]
三、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方法
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方法,大体上可以分为比例分担与平均分担两类。前者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12条前段规定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第14条前段规定的“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后者则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12条后段和第14条后段规定的“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侵权责任法》第12条和第14条第1款均采纳了“比例分担为原则,平均分担为补充”的规则,这样兼顾了最终责任份额在确定程序上可能后置的情形。在独立的分摊请求权诉讼中,如果仍然无法确定最终份额,那么适用平均分担作为最终解决方案更为合适。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连带责任人之间能够对最终责任份额事先或事后达成协议的,那么应该尊重其约定。[17]
(一)最终责任比例分担论——对“相应的”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12条前段规定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第14条第1款前段规定的“相应的赔偿数额”,实质上就是最终责任的比例分担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最终责任份额一般由法官综合考量确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第1句规定:“两个以上致害人共同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各个致害人的过错和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责任”。前一个“责任”,应该理解为原因力。由此可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之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就已经综合考虑过错和原因力进行侵权责任分担。20世纪90年代的主流侵权法学说将过错和原因力在侵权责任分担中的作用表述为“平均加权法”:首先,确定整体的责任是100%。其次,确定各行为人主观过错在整体过错中的百分比,按照故意重于重大过失,重大过失重于一般过失的标准,分别确定各行为人各自所占的百分比;也可以依据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来确定,对原因力亦可用百分比表示,即全体行为人的行为总和为100%,各行为人可以根据其原因力的不同占不同的比例。最后,某一行为人的过错百分比与行为人原因力百分比相加除以2,即为该行为人的责任份额。[18]这种做法看似机械,但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过错和原因力同等考量的地位,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该坚持这种做法,由法官根据原因力和过错的大小,综合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份额。
还有一个特殊问题,就是比例不明情况下的“合理基础”标准问题。所谓比例不明,是指致害人明确,但对于损害之程度或内容欠明确之情形。[19]比例不明与致害人不明不同,它主要表现为通常作为考量要素的原因力和可责难性比例难以估算。这种情况广泛存在于数人造成的河流污染、烟尘、噪音诉讼中。损害份额不明并非损害不可分,[20]仍然可能通过合理的标准进行侵权责任分担而避免适用平均分配规则。美国法学会《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33a条第1款第b项提出了“合理基础”标准,值得借鉴。一般情况下先确定某一造成损害程度大致相同的基本标准,如认为同一数量的污染物造成的损害大致相同、两条狗或者两头牛可能造成的损害大致相同。[21]《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的“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就属于确定最终责任份额的合理基础。
(二)最终责任平均分担论——对“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12条后段和第14条后段均规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这实质上就是最终责任的平均分担问题。在早期的侵权法中,存在按照侵权人的数量对损害赔偿的最终责任进行平均分担的做法,但现代侵权法一般不再采用平均分配的做法,除非没有任何其他的分配方案。[22]我国也有民法学者认为,如果确实不能依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确定责任,那么可以由共同侵权行为人平均分担责任。[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第3句采用了这种规则:“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作为一种在没有任何合适的分配基础情况下的最后选择,[24]这种责任分担方案与比例分担原则相比,其公平性欠佳。因此,对于责任份额不明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采用平均分担是补充性的规则,是在更加公平的比例分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以人数作为基本比例关系,退而求其次的比例分担原则实现方式。
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对于比例分担与平均分担之间关系的协调适用,应该注意如下几点:(1)平均分担是一种暂时的责任分配方式,其适用本身就隐含着可能背离事实和更加公平的分担方案。因此,如果有新的证据能够表明有比平均分担更公平的侵权责任分担方案,那么就应该采用更为接近比例分担的分担方式,并赋予承担了超过其责任份额的责任人以追偿请求权。(2)平均分担的本质是一种等额推定,因此在综合考虑原因力和过错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中,应该尽量单独适用原因力和过错推定。如果过错比例可以确定而原因力比例不明,那么仅推定原因力相等,因而在责任比例确定中主要考虑过错;同理,在原因力比例可以确定而过错比例不明时,仅推定过错程度相等,而主要考虑原因力比例。在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中,也主要适用后一种规则,即主要考虑原因力比例。(3)如果有证据证明数个责任人之间的责任比例区间,如a的责任至少是b的2倍,那么应该按照更接近比例分担的方式,即按照2:1的比例进行分担。不过,因为这并非最终确定了责任比例分担基础,所以仍然是一种平均分担的变型。(4)对于部分责任份额比例能够大致确定分担比例的情形,应该对该部分适用比例分担,对剩余部分适用平均分担。《欧洲侵权法原则》第3:105条“不确定部分的因果关系”规定:“在有多个行为的情形,能够确定其中没有任一行为引起全部或任何可确定部分损害的情况下,则那些(至少)可能引起损害的行为应被推定为引起了相同比例的损害”。这体现了比例分担与平均分担的协调思路:如果有4个加害人d1、d2、d3和d4,能够确定d1至少造成了60%的损害,其余部分不明,那么d1、d2、d3和d4均参与剩余40%责任的均分,即d1承担70%(60%+10%),d2、d3和d4各承担10%。[25]这种思路值得借鉴,即可以综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和第14条第1款的前段和后段规则:能够确定责任比例的部分,适用前段“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够确定责任的部分,适用后段“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
[1]参见王竹:《论连带责任分摊请求权》,《法律科学》2010年第3期。
[2]see hoffman v. jones, 280 so. 2d 431, 436 (fla. 1973).
[3][加拿大]欧内斯特•j.温里布:《私法的理念》,徐爱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页。
[4]参见[美]罗斯:《亚里士多德》,王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1页。
[5][10]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00页,第618-619页。
[6][11]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页,第84-85页。
[7][14][23]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5页,第734页,第736页。
[8][20][21]see ali, restatement of the law, third, torts: apportionment of liability, 2000,§8 reporters notes: comment c;§26;§43.
[9][16][17][25]see european group on tort law, principles of european tort law: text and commentary, springer, 2005, p.145, p.146,p.145, p.53.
[12]参见张新宝:《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侵权百案类评》,http://.cn/qqf/weizhang.asp? id-15968,2010-05-05。笔者按照同样的标准对2002-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进行了初步整理,共计有103个侵权案例,与1985-2001年的案例相加,合计200个案例。
[13]参见《厦门市粉末冶金厂诉厦门市开元区横竹金属制品厂、陈昆西、陈孟宗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1期。
[15]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64页。
[18]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98页。
[19]参见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上册),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4页。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日益提高,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状况的重视度越来越高。企业也对将自身社会责会计信息的披露提上日程。每个行业的企业都有自身的社会责任特点,煤炭行业也不例外。由于煤炭行业收到诸多的监管,所以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在其他行业中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煤炭企业的作业会导致环境的污染,所以企业社会责任中环境和生态责任更为重要。这也是政府更为关注的信息之一。煤炭行业又属高危行业,企业社会责任更应以人为本、在人力资源责任上投入分更的人力财力。安全生产是煤炭行业企业的特点,所以安全责任更为员工及管理人员关注。只有做好安全工作,员工才能踏实工作,企业才能长足的发展。
我国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含五个方面。首先在企业的社会责任上企业应保证效益足以缴纳国家税务、支付国家贷款、满足员工福利。只有满足这些要求,企业才能更有余力的履行其他的社会责任。
人力资源责任指的是在保障员工薪酬的基础上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育以及职业规划等。随着人力资源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煤炭行业也应该对人力资源的建设上增大投入,让企业文化深入人心,对员工能力以及职业规划进行培养,满足员工的职业期望,这才能是的企业进步的根基。
二、我国煤炭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式
当前市场条件下的企业通常使用两种方式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其一是依托财务报告的形式,其二是在财务报告之外运用独立报告的形式。这两种形式都被广泛的运用在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中,他们有着各自不同的优缺点。前者的优点显而易见,不需要投入额外的高成本就能完成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但披露的信息不全面,大多不能反映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部信息;后者恰恰相反,独立报告能完整的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披露,但企业面临的是投入过高的成本,这和企业的成本效益原则又不相符。在独立报告的形式中又有不同。一类是以会计基础型为主的披露,另外一种则不是以会计基础型为主。仅从技术层面来看,国内还没有一种对这类信息的编制规范,导致很多应该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的报表实际上却使用非会计基础来实现。而当前的企业确实存在上述所说的状况,由于企业资金投入有限,导致许多会计信息都是泛泛而谈,缺乏深度。
三、我国煤炭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内容
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阅读与总结并结合我国煤炭行业的现状针对我国煤炭企业特点,笔者认为要完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需要从经济责任、人力资源责任、生态责任和社会福利这几个方面进行披露,同时辅以企业自身需要披露的信息。这样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会相对完善。从上文笔者的阐述加以总结,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主体披露信息,另一方面是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辅助说明信息。前者通常是以会计基础的相关责任指标和相关支出信息,这些信息是为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了解更为透彻;后者是使用一些文字图表的非货币信息来描述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这两种信息结合才能全面的描述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下面笔者详细阐述一下社会责任会计指标信息和描述信息。
四、指标选取的原则和依据
社会责任会计指标信息指的是货币性信息。在这类信息选取的时候笔者认为应遵守四种原则: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可比性。首先是科学性,它体现了信息选取的客观性,避免主观上的臆断;针对性则是指信息选择上应针对煤炭行业的企业独有社会责任出发,与其无关或关联度不大的社会责任信息不是研究的主体;可操作性是在当前技术支持下针对可以量化的信息进行选择,不可量化的信息不做研究;可比性是针对本行业的企业共有信息进行选取,无法进行横向对比的信息不做选取分析。
(一)社会责任信息描述信息
社会责任信息的辅助描述信息指的是非货币信息。这类信息主要包含企业的运营情况,企业间股利分配、债权人关系以及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上。这些信息没有严格的要求,但需要尽量完善。下面笔者将根据人力资源责任信息、生态责任信息、产品服务信息、社会福利责任信息、其他责任信息几个方面加以阐述。
(二)人力资源责任信息
人力资源责任信息包含安全责任信息、人力资源培育信息、职工薪酬福利信息和员工保障信息四个方面。安全责任信息包含安全防护和安全股管理等内容,它体现了煤炭企业对安全问题的态度,这是员工或债权人切实关注的信息之一。人力资源培育信息主要是是员工关注的信息,它体现了企业对员工职业发展的指导。职工薪酬福利信息(这里指的是非货币信息部分)体现了企业是否能够按时足额发放薪酬以及福利待遇以及福利信息在同行业中的水平问题。
(三)生态责任信息
生态责任信息指的是企业对生态资源的保护利用与污染治理等方面的责任信息。煤炭行业污染治理是当前煤炭行业切实关注的重点。由于企业运营不当或操作不当所造成的生态破坏也是非常严重的。所以企业生态责任信息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比较重要的信息之一。它需要体现企业对污染的预防以及治理工作,同时需要提及企业污染排放指标以及收到的处罚等。
(四)产品服务信息
产品服务信息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产品信息,另一方面是服务信息。产品信息是说明产品的质量以及性能,服务信息指的是产品的售后服务以及相关问题的处理。这些是用户切实关注的信息。
(五)社会福利责任信息
社会福利责任与员工福利责任有区别。社会责任宝货对灾区、弱势群体的援助活动,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以及社会福利的其他方面比如志愿者活动等。这里笔者指的也都是非货币信息部分。
(六)其他责任信息
其他责任信息指的是社会责任的其他方面。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大体上已经涵盖了大多数的社会责任信息,但还是需要针对其他未做提及的社会责任信息进行简要说明,比如企业的文化、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诚信为本的企业理念等。
参考文献
[1]裘丽娅,徐植.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构建――基于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的分析[J].技术经济,2006,10:118-121.
内容提要: 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伦理基础是分配正义而不是公平。比较法上有“整理衡量说”、“整体衡量与单独衡量相结合说”、“连带责任再分配说”和“按份责任再分配说”四种不同的处理方案。我国侵权法上的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应该按照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进行类型化。受害人过错不影响因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影响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适用。受害人过错不影响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适用,但对补充责任形态中补充责任的成立和范围有一定的影响。
我国民法学界对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研究已经日渐成熟,但长期以来属于分别研究的对象,学说上缺乏对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问题的系统研究,这导致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案件的纠纷解决存在理论上的困境。这种分别研究的思维方式的成因主要是大陆法系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被认为是侵权责任构成制度中的一种抗辩事由,而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则是侵权行为形态或者特殊侵权行为制度研究的对象,在体系上缺乏作为共同研究的理论框架。本文将尝试性的将这两种法律制度纳入同一理论框架,探讨我国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为解决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理论参考。
一、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伦理基础:公平抑或分配正义?
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以加害人侵权责任的构成为前提,而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基础是矫正正义的实现。我国侵权法上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较为发达,包括按份责任形态、连带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和补充责任形态四种,后三种非按份责任形态的共同特点是通过增加赔偿义务人一方的责任财产总额将受偿不能的风险分配给了加害人一方;相应的,按份责任形态是将受偿不能的风险分配给了受害人一方。因此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的选择实质是受偿不能风险的分配问题。[1]
对于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案件处理,大陆法系侵权法与现代美国侵权法采用了不同的理论框架。大陆法系的受采用“两步思维”,先在假设受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形下计算数个加害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然后再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进行整体减轻。这种做法的伦理基础是在矫正正义的基础上,将受害人过错纳入公平问题考虑,认为如果让加害人继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将有失公平。而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编》用统一的比较有责性理论来处理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最终责任份额分担。这种做法的伦理基础是在矫正正义的基础上,通过分配正义的实现来确保责任的承担与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比较有责性相吻合。可见,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伦理基础存在是“公平”还是“分配正义”的选择,这恰恰是欧美现代侵权法受害人过错制度不同定位的原因所在,其分歧产生也是两大法系受害人过错制度的发展历程不同所致。[2]
需要指出的是,以公平为基础的受害人过错制度在部分情况下会面临道德上的困境。即受害人的过错比例超过50%或者超过数人侵权行为中每个加害人时,难谓受害人过错,而似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才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此时基于公平理念的减轻便会面临正当性上的责难,尤其是数个加害人是否还需要对过错比例超过他们的加害人通过承担连带责任来负担受偿不能的风险。因此笔者建议以分配正义作为我国侵权法上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基础,同时在责任比例的确定上考虑公平的因素。这样就能够将受害人过错制度和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纳入统一的分配正义框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理论框架的一致性,对于公平的处理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案件是十分有利的。在统一的分配正义框架中,无论是最终赔偿责任份额,还是受偿不能风险,都应该尽量按照原因力和过错比例进行分配。
二、比较法上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不同方案
正如学者所言,实用主义的观点在连带责任基础理论领域占据了主流,被告被设定为有过错的人,因此受偿不能的风险就被分配给了他们。[3]如果一个被害人本身也有过失,并且侵害人有数人,则会产生很难的、并且是有争议的问题。[4]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便有学者极富预见性的指出,任何对于比较过失制度进行考虑的委员会或者立法机关,都对于受偿不能风险分配问题的争议都是必然的。[5]需要研究的问题主要是受害人过错是否影响受偿不能风险的分配,即是否影响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适用的问题。比较法上主要有以下四种的不同做法:
(一)“整体衡量说”
所谓“整体衡量”,即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将数个加害人视为一体,整体衡量受害人过失与加害人整体过失之间的比例,决定加害人一方的责任比例。[6]最为典型的是德国法,首先将数个加害人视为一体,损害在受害人与加害人两方按照比例进行分配,数个连带责任人在他们一方的责任比例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7]大部分欧洲国家,如比利时[8]、捷克[9]、意大利[10]、波兰[11]和西班牙[12]都采取这种处理方案。日本法上将这种做法称为“绝对过失相抵”。[13]另外,根据英国1978年《民事责任(分摊)法令》,在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行为中,先根据1945年《法律改革(助成过失)法令》第1条减轻数个侵权人的损害赔偿总额,再适用该法的规定在数个责任人之间进行分担,这种规则更加接近欧洲大陆的做法。[14]在1989年的Fitzgerald v. Lane[15]一案中,英国法院予以了明确,法院判决两辆撞到被告的车与被告各分担1/3的损害,被告在2/3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整体衡量与单独衡量相结合说”
德国法上新近提出了“整体衡量与单独衡量相结合说”。所谓“单独衡量”即单个致害人最多应须给付的数量就是通过其份额与被害人的份额进行比较所得出的数量。日本法上也出现了类似的“相对过失相抵”制度。[16]这种新的计算方式适用“整体衡量”决定被害人总共能够请求多少利益,“单独衡量”决定了单个致害人最多必须给付多少利益。以A、B侵害C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C自己也有过失,A、B、C过失比例为2:1 :1为例。按照该方法,C总共可以获得3/4的赔偿(整体衡量),但从A处最多获得2/3,从B处获得1/2(单独衡量)。[17]德国法上新发展也得到了奥地利学者和奥地利最高法院判决的支持,[18]另外还影响到了瑞士。尽管受害人过错并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19]但根据新的改革方案,每个责任人只在“单独衡量”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主要是为了体现出每个连带责任人相对于受害人的不同过错比例。[20]
(三)“连带责任再分配说”
美国法上没有发展出类似欧洲法上“单独衡量”的做法,[21]部分州基于“受偿不能风险再分配规则”规则,采纳了“连带责任再分配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1979年《统一比较过错法案》第2条“损害赔偿分担”第d款规定:“根据判决作出(一年)内提出的动议,原判决法院应该决定某一当事人全部或者部分衡平债务份额不可能从该方受偿,并重新在包括有过错的原告在内的其他各方中,根据他们各自的过错百分比分配该不能受偿的数额。其责任被重新分配的当事人仍然可能被寻求分摊并基于判决对原告承担继续承担责任。”该款实际建立了“受偿不能风险再分配规则”。根据该款官方评论,当某一连带责任人被分配的责任份额确定无法受偿时,其他各方应该按照其过错比例对其责任份额进行再分配。分配的对象不但包括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包括被分配了过错比例的受害人。这种规则无论是在保留连带责任还是废除连带责任的制度框架下,都可以避免由被告或者原告一方承担全部受偿不能风险的不公平性。[22]根据其官方范例说明,A受到1万美元的损害,诉B、C、D。A被分配了40%的过错,B和C各30%过错,D不承担责任。如果B和C承担连带责任,则A可以向B或C请求6000美元的赔偿。如果没有这种“受偿不能风险再分配规则”,那么在C按照连带责任的规则向A承担了6000美元之后,将自行承担3000美元受偿不能的风险。而如果在废除连带责任的州,则A只能自行承担3000美元受偿不能的风险。按照“受偿不能风险再分配规则”规则,如果C证明B没有赔偿能力,法院将按照A和C的责任比例,重新分配B的责任份额。A被重新分配的责任份额是1714美元(即3000美元的4/7),C被重新分配的责任份额是1286美元(即3000美元的3/7),因此A仅可以向C请求总计4286美元(3000+1286)。[23]
由于这种“受偿不能风险再分配规则”较之普通法上的连带责任更加符合按照过错比例分配责任的精神,因此得到了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编》的确认,C路径第21条“基于裁决不可执行的赔偿再分配”第a款在连带责任的基础上适用了“受偿不能风险再分配规则”:“(a)除非如本条(b)款所规定,如果一个被告确认有关其分摊请求权的判决不可能从另一个被告那里完全受偿,法院将按照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各方被分配的比较有责性份额,向他们重新分配赔偿金中不能受偿的部分。”该重述的报告人认为,如果能够克服其对裁判终局性和管理效率的影响,这是解决数人侵权行为责任分担受偿不能风险分配的最公平规则。[24]其基本规则是:第一,某一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举证责任在加害人一方,并由法院确定该责任人是否无赔偿能力,[25]这相当于在侵权责任分担程序中提前考虑追偿问题。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不但包括没有经济能力,也包括由于无法查找到该责任人、该责任人在国外等实际难以获得赔偿的情形[26]和可能破产的情形[27]。第二,包括有过错的原告在内的其他各方均参与无赔偿能力的责任人的责任份额分配。第三,“受偿不能风险再分配规则”并不免除无赔偿能力责任人的责任,承担了“再分配份额”中新增部分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可以向其责任份额被全部或者部分重新分配的责任人寻求追偿。[28]第四,“受偿不能风险再分配规则”也不改变最终责任份额,重新分配的是损害赔偿额而不是比较有责性份额。[29]
(四)“按份责任再分配说”
在美国侵权法上,连带责任主要被指责诱发针对次要参与但富有的被告的诉讼,同时在采纳了比较过失的制度中也被批评在受害人也有过失的情形下,某一被告无赔偿能力的风险全部由被告一方承担。[30]由于美国大部分州已经在一般情况下废弃或者限制连带责任的适用,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统一侵权责任分担法案》第5条第b款到第e款详细的规定了按份责任制度下[31]的再分配制度:(b)在法院根据本条(a)款作出决定后,请求权人,不迟于(填写申请提起新诉讼的时间允许范围内)(原告判决后90天),可以向法院提出确定是否所有或者部分责任方应该负责的单独份额不能合理受偿并要求重新分配。如果法院基于优势证据决定某方的份额不能合理受偿,法院应该作出裁决重新将不能受偿的份额分别分配给其他各方,包括请求权人,和任何被免责人。重新分配必须根据各方和被免责人各自的责任份额在整个责任百分比中可归属于各方的比例进行,包括请求权人,和任何被免责人,但不包括被重新分配的百分比。(c)责任被重新分配的一方,仍然对请求权人被重新分配给他的新增责任份额负责。清偿了基于本条(b)款分配的新增责任份额的一方,获得了从被重新分配份额的一方退还的权利。根据申请,判决中的法院根据第6条进行判决时,应该宣布源于重新分配产生的新权利和义务,包括任何关于代位权或者被担保地位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任何被重新分配的一方在被重新分配的份额上具有被担保地位,任何被重新分配的其他方具有相应比例的被担保地位。任何基于本款从被重新分配份额的一方获得的清偿均应该按照原重新分配的比例分配给被重新分配份额的各方。(d)重新分配并不导致被免责人对任何被重新分配责任份额负责,除非免责或者其他协议有规定。(e)如果重新分配的申请得到执行,任何一方均可以进行任何与该申请相关的发现行为。该规则的主要特点是:第一,以按份责任为基础。第二,有过错的原告也参加无赔偿能力按份责任人的责任份额分配。因此,尽管可能带来更多的诉讼和更大的交易费用,但这种按份责任基础上的再分配制度仍然大大优于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第一,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当事人共同按照过错比例分担对某一责任人受偿不能的风险。第二,限制了原告通过任意确定责任人和每一责任人份额而任意确定判决如何被执行的权利,使得判决能够更加公平的被执行。[32]
爱尔兰法实际采纳了类似的“按份责任二次分配”方案。[33]根据1961年《爱尔兰民事责任法案》的规定,[34]对于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形,数个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但如果受害人通过第一次裁判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的话,可以寻求第二次裁判,由有赔偿能力的责任人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35]
三、我国学者关于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观点及其核心争议
我国传统民法学说对此问题几无详细探讨,早期共同侵权行为采“主观说”,应是采“整体衡量说”。部分台湾地区民法学者对此问题有所涉及,如王泽鉴教授指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17条所含有的是一项依据过失轻重决定责任范围的原则,不但适用于“与有过失”,也适用于连带侵权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36]这种观点类似“整体衡量说”的侵权责任分担标准。黄立教授也提出,加害人人数越多反而因连带责任的内部分担而受益,于是参考德国较新判例,提出应该适用“单独衡量”,先将受害人之与有过失与每一加害人之行为责任分别衡量,再将加害人之行为责任整合,而无任何一方之责任减少。[37]
我国学者对于受害人过错对于连带责任的影响研究相对较少,但也有少数学者间接或者直接涉及。如杨立新教授的“侵权责任形态论”将“双方责任”置于第二层级的责任形态,应该认为是受害人过错不参与处于第三层级的“共同责任”的责任分担。[38]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则较为明确,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外部关系,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首先应当将侵权行为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其责任范围,此时,如果根据受害人的过错来减轻行为人的责任,就意味着从总量上来减轻行为人的责任。然后,再在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进一步根据原因力等进行分担。[39]应该认识到,我国民法上采“整体衡量说”与长期一来在共同侵权行为领域持“主观说”是相协调的。
“关联共同说”的主要理论价值在于,提供了将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扩大到主观共同之外的理论框架,迎合了保护受害人的司法政策,客观上也将主观过错之外的侵权人可责难性要素纳入到受偿不能风险的分配考量要素中,较之主观说有更强的合理性。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整体衡量说”建立在共同侵权行为“主观说”的基础上,其合理性在于“主观共同”将加害人联合为了一个整体,与受害人过失之间是外部关系。而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在失去了“主观共同”的前提下,由于其整体性较之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更弱,在受害人过错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不得不考虑受害人过错的影响。王泽鉴教授敏锐的指出,“整体衡量说”对于主观共同侵权行为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但对应其他类型的数人侵权行为是否合理尚存研究余地。[40]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编》路径C第21条第b款前段也规定故意侵权行为[41]或共同行为[42]而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不适用该再分配规则。可见,无论是欧洲大陆出现的“整体衡量与单独衡量相结合说”还是美国侵权法上的“连带责任再分配说”,都是在不同的理论框架下试图通过制度创新来缓和非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与受害人过错之间的矛盾。
四、我国侵权法上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制度设计
(一)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我国侵权法上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制度设计应该遵循如下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制度设计的目标是力争实现分配正义,包括两个方面:(一)合理选择连带责任形态与按份责任形态作为基础性的责任形态实现分配正义。从关注加害人的角度看,很难否认按份责任较之连带责任更具有规范上的正当性。二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对受偿不能风险的分配,因此从责任分担关系的角度看,按份责任也并不明显的较之连带责任符合分配正义。[43]因此这两种责任形态必须与合理的具体分担制度结合选用,不能“厚此薄彼”。(二)通过对最终责任和受偿不能风险的共同分配实现侵权责任分担的比例原则,尽量避免“全有或全无”的分配方式。在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过程中,通过精细的制度设计,合理配比最终责任和受偿不能风险在有过错的受害人和数个责任人之间的分配,以缓和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对受偿不能风险的“全有或全无”分配方式,以更接近于比例分担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二,制度不能过于复杂,要有利于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属于侵权法上较为疑难和技术性的环节,相对于侵权责任构成论的要件学说已经稍显复杂。作为成为法国家,我国侵权法不可能用大量的篇幅制定多层次(如再分配制度)、多断点(如修正的比较过失制度)等理论上公平但过于复杂的制度,要尽量选用精炼术语能够说明、司法实务人员宜于掌握的类型化规定方式,使得侵权责任分担有章可循,简单易行,且行之有效,公平合理。
第三,改革成本尽量小,司法成本要尽量低。要尽量选择与我国现行制度相对接近,制度改造范围尽量小的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模式。同时,改造出的新制度,司法成本要尽量小,在证明方式还是在诉讼时间上,以简、短为宜。尽量能够在一次诉讼中将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确定下来,而后续执行程序无需再经过二次诉讼应是较好的选择。
在最终责任分担领域,应该根据受害人过错减轻加害人一方的损害赔偿总额,该规则同时适用于四种典型的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并无疑问。值得探讨的是受害人过错是否会影响到非按份责任形态,即连带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和补充责任形态的适用。
(二)受害人过错与连带责任形态的适用
笔者认为,受害人过错对连带责任形态的影响,应该根据连带责任承担的不同基础进行类型化。在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领域,应该继续适用“整体衡量说”;在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领域,则应该以“连带责任再分配说”为原则,以“改变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实现责任减轻为补充,具体说明如下:
第一,以“连带责任再分配”为原则。大陆法系发展出的“整体衡量与单独衡量相结合说”,较之单纯的“整体衡量说”,更为合理,尤其是考虑到了不同加害人的过错大小。但这种方案有可能出现程序上较大的负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我国民法对于连带责任的一贯思维方式,难以用立法语言进行规定。相对来说,借鉴美国法采纳重新分配受偿不能风险的构建可能更为合理,并可以选择与连带责任结合成混合模式,[44]使其与传统大陆法系连带责任分摊不能的“事后二次分担”制度有一定的相似性,司法改革成本更低。
第二,以“改变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实现责任减轻为补充。与绝大多数大陆法系民法典规定过失相抵责任的法律效果是“减少赔偿金额”不同,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的是“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学界一般的理解是减少赔偿金额即对最终责任的减少,而没有考虑到还可能通过改变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减轻受偿不能风险。笔者认为,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对连带责任人有绝对作用,即减轻损害赔偿之债的总额;但并不排除对单个债务人有相对作用,即减轻部分连带责任人的受偿不能风险,以达到减轻民事责任的目的。在适用“连带责任再分配说”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的过错性质或者过错比例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可以考虑转而适用按份责任,通过较大程度的改变受偿不能风险的分担而实现比例分配。其理由在于,责任人没有义务和理由为过错比例比自己更高的受害人承担受偿不能的风险。
第三,将上述特殊规则限制适用于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原因在于,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适用“整体衡量说”具有较强的理论自足性,没有理由打破这种理论和司法传统。将特殊规则限制在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领域,能够较好的实现按照过错比例分配受偿不能风险。[45]对于可能出现的程序上和操作上的复杂性,[46]以及会产生较高的交易费用并延迟最终判决的问题,[47]也可以限制的合理的范围内。
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受害人过错可能表现为两种情形:
第一,受害人自己不可能导致损害的情形,这是典型的受害人有过错的共同危险行为案件。有学者认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来减轻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48]笔者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较之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更为薄弱,责任人也没有义务和理由为过错比例比自己更高的受害人承担受偿不能的风险,应该准用上述关于受害人有过错的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规则。
第二,受害人可能是导致损害的加害人的情形,如数人向停车场扔石头,最后查明受损的车为行为人中的一人所有,但不能查明实际加害人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学说上称为“被害人自身可能肇致损害”,一般认为应该免除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赔偿责任,[49]但也有学者认为这种免责不符合法律情感,强调应该按照内部分担比例确定损害赔偿数额。[50]笔者认为,法律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是基于一种政策性的考虑而对受害人给予的赔偿,因此受害人应当是无辜的受害人,参与者不应当受到共同危险归责的保护,因此不应当获得赔偿。[51]受害人参与共同危险行为,尽管其不知道可能受损的是其自己的财产,也应认为对这种可能性有所知晓,应纳入受害人自甘风险的范畴,免除他人的侵权责任。
(三)受害人过错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适用
笔者认为,受害人过错不影响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适用。其理由在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实质意义上内部关系,他们在参与侵权责任分担时是作为整体出现的,被分配的是同一责任份额。至于最终责任人的确定与否,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并无直接联系。[52]而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之间是外部关系,因此不受影响。
(四)受害人过错与补充责任形态的适用
笔者认为,受害人过错不影响补充责任形态中直接责任的成立,但影响补充责任的成立和范围。其理由在于,补充责任的成立以违反预防第三人侵权义务为前提,其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完全受偿,而并不对补充责任人苛加最终责任。因此,补充责任人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53]如果受害人过错超过50%的,那么其过错比例已经超过了补充责任人,此时继续由补充责任人通过承担补充责任来分担受偿不能风险的正当性基础就丧失了,因此补充责任人不再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受害人过错不超过50%的,补充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可以适当减轻。
注释:
[1]关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分析,详见王竹:“我国侵权法上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与规则研究”,《政法论丛》2009年第4期。
[2]关于受害人过错制度的分析,详见杨立新、王竹:“论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私法研究》(第7卷)。
[3]See W.V.H. Rogers (ed.),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Multiple Tortfeasor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4, p274.
[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23页。
[5]See Charles O. Gregory, Legislative Loss Distribution in Negligence Actions,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36, p77.
[6]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二册),2006年台北自版,第54-55页。
[7]See U. Magnus/M. Martín-Casals (eds.),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4, p90.
[8]同上,p40.
[9]同上,p54.
[10]同上,p124.
[11]同上,p159.
[12]同上,p189.
[13]日圆谷峻:《判例形成的日本新侵权行为法》,赵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4页。
[14]前注7,p68-69.
[15][1989] AC 328, HL.
[16]前注13,日圆谷峻书,第230-233页。
[17]参见前注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书,第523页。该译本使用了“个别看待”与“整体看待”的用语。
[18]前注7,p18-19.
[19]同上,p218.
[20]同上,p218-219.
[21]同上,p227.
[22]See NCCUSL, Uniform Comparative Fault Act, Section 2. Apportionment of Damages, Commissioners' Comment.
[23]同上,Illustration No. 2 & 3.
[24]See ALI, Restatement of the Law, Third, Torts: Apportionment of Liability, 2000. § A C21 Reallocation of Damages Based on Unenforceability of Judgment. Comment a.Rationale.
[25]同上,Comment b. Uncollectibility of judgment is for court to decide.
[26]同上,Comment c. Uncertainty about collectibility.
[27]同上,Comment e. Bankruptcy and reallocation.
[28]同上,Comment j. Liability of defendants whose share of a judgment is reallocated.
[29]同上,Comment f. Reallocation is of damages not responsibility.
[30]前注3,p263-264.
[31]See NCCUSL, Uniform Apportionment of Tort Responsibility Act (2003), Section 5. Determining Damage Award; Reallocation of Uncollectible Share. Comments.
[32]同上。
[33]前注3,p77-78,fn 54.
[34]Irish Civil Liability Act 1961, s. 38. Liability of concurrent wrongdoers where plaintiff guilty of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35]前注3,p275, fn 38.
[36]参见王泽鉴:“连带侵权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与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载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37]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修正第三版),2006年台北自版,第302-303页。
[38]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19-521页。
[39]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23页。
[40]参见前注6,王泽鉴书,第54-55页。王泽鉴教授的用语是“总体衡量”。
[41]前注24,Comment h. Intentional tortfeasors.
[42]同上,Comment i. Persons acting in concert.
[43]See Peter Cane, Responsibility in Law and Morality, Hart Publishing, 2002, p179.
[44]See ALI, Restatement of the Law, Third, Torts: Apportionment of Liability, 2000. § 10 Effect of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 Comment a. introductory note.
[45]前注24,Reporters Notes: Comment a. Rationale. See also Simeon v. T. Smith & Son, Inc., 852 F.2d 1421, 1428-30 (5th Cir. 1988).
[46]See ALI, Restatement of the Law, Third, Torts: Apportionment of Liability, 2000. § 17 Joint and Several or Several Liability for Independent Tortfeasors. Comment a. Alternative versions of joint and several or several liability.
[47]前注3,p263-264.
[48]前注39,王利明书,第624页。
[49]参见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7页。
[50]参见前注6王泽鉴书,第49页,注释57。
[51]前注39,王利明书,第624页。
什么是责任?责任是分内应该做的事情,是做好应该做好的工作,承担应该承担的任务,完成应该完成的使命。责任存在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工作之中——在企业产品的每一道生产工序上,在街头公厕每一日的清扫中,在园林工人栽下的一棵棵小树上,在安监人员每一次严格的安全检查中……
责任心与能力素质,就好比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只有共进齐飞,才能把工作抓好。如果整天沉溺在琐碎事务和应酬中,不分工作主次,这样抓大事、抓中心工作的思维就不清晰,同时也抽不出一定的时间学理论,这样既降低工作效率又影响学习提高,时间长了还影响工作积极性。即使责任心再强,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很难把建设搞上去反而还容易影响自己身体健康。相反,如果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把心思和精力都花在工作上,不愿意做艰苦细致的工作,即便有再高的学历,再强的能力,对单位建设的未来想得再美妙,也不可能干出一流的业绩。
干事业需要能力,更需要责任感。只有能力而没有责任感,就不会有对上级、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意识,再简单的事情也不会有好的结果;只有责任感而没有能力,充其量是纸上谈兵,其结果是一事无成。追求能力与责任,这是我们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中的重要目标之一。
说责任比能力水平更重要,一是因为能力或许可以让你胜任工作,责任却可以让人创造奇迹。在日复一日的琐碎、程式化的日常管理中,责任能使人把平凡的、具体的事情做得尽善尽美,能使人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找到解决办法,进而弥补能力的不足,提升能力和水平。二是因为责任感的缺失比能力不足后果更严重。一颗道钉足以倾覆一列火车,一个烟头足以毁掉一片森林,一个隐患足以酿成一次煤矿事故。
责任决定绩效,责任决定成败。每个人唯有勇敢地扛起自己的责任,不推诿、不扯皮,投入热情,投入真心,从细节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才能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的价值得到最充分的展现,也才能把我们正在做的事情做好。
责任感的缺乏,它会在一个集体里扩散。今天你工作的责任不到位,明天其他人就会效仿,它会潜移默化的传播。所以,该打住的,就该打住。惰性是人的天性,具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想的人大有人在,所以它会侵蚀一个集体,削弱一个集体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为什么今天要完成的工作要拖到明天呢?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总少不了责任心的缺乏;没有责任心,就不会行多步,甚至一步也不会行到位,结果是工作配合之间的不协调,工作的推诿,造成消缺的拖延,设备的损坏,以致造成事故。
一个有责任心的人,必定是敬业、热忱、主动、忠诚的人,把细节做到完美的人。因为,在责任的驱使下,他会积极挖掘自我潜能,会更加勇敢、坚韧和执着、会充满激情地勤奋工作,通过勤奋工作,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提升自我的工作能力,通过勤奋工作,发现自我的不足,从而加强学习,变要我培训为我要培训,提升自我。由此可见,责任心不仅是一种使命和职业精神,更是一种能力,是其它所有能力的核心,缺乏责任心,其它能力就会失去用武之地。无论一个人多么优秀,他的能力都要通过尽职尽责的工作才能完美地展现。一个不愿负责任的人,即使生活、工作一辈子,也不会有出色的业绩,今天可能是师傅,明天就会被年青的师傅所替代,因为能者为师永远是硬道理。
责任是一个人品格和能力的承载,是职业道德和事业的根基,是走向成功不可或缺的素养。小编整理了机关党课:努力提升党员干部的基本素养,希望大家喜欢。
同志们:
根据机关工作安排,我今天讲一堂党课。结合X实际,进一步改进作风,更好地推动工作、促进发展、改善民生,关键是各级党员干部要做到认真、用心、负责。
第一,要认真。
“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这是毛泽东同志的名言。当前,上级很多政策和措施需要我们不折不扣地去落实,人民群众的许多愿望和期待需要我们真心实意地去满足,改革发展稳定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千方百计地去解决,没有认真的态度和作风,一切都将无从谈起。各乡(镇)场、各部门(单位)一定要在吃透摸准县情、乡情的基础上,对每一项工作都认真考虑为什么做、怎么做,条件是否具备,有没有政策支持、资金支持、项目支持,多做一些真正有利于人民、有利于长远发展的实事好事。县四套班子领导及各乡(镇)场、各部门(单位)对看准的事情、定下来的事情要一抓到底,大胆地干、坚定不移地干,遇到问题和困难不要说不行,而要拿出一股较真的精神、拿出一股韧劲,思考怎样才行,怎样才能解决,怎样才能办好。各级党员干部要坚持原则、敢于较真,特别是在大是大非面前,坚定自己的正确选择,敢于讲实话、摸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而不可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纪检委、组织部、绩效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到敢于碰硬较真、敢于问责,真正把制度变成“火炉”,谁触谁挨烫,绝不搞“下不为例”。
第二,要用心。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这是千真万确的。有心即用心,用心自然有策略、有计划、有目标,再加上有恒心、有毅力,自然能够把难题解决。做任何工作,只要用心去做,一定能把它做好,如果不用心去做,对自己从事的事业三心二意,对所在单位漠不关心,那么工作必然马马虎虎,肯定做不好。一要善于谋划,开动脑筋。谋就是干事之前要思考,划就是策划、怎么抓好落实。用心工作就要开动脑筋谋事。我们干工作、做决策、定措施,如果之前做了深入的调研、思考和谋划,就能有的放矢、游刃有余,干一件成一件。今后,各级党政、各部门(单位)在工作中都要树立事先谋划的理念,认真分析研究,把握事物的发展规律和变化特点,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和预见性,把每一项工作做深、做细,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当前我们要思考的就是国家、自治区、地区重点发展什么、支持什么,要开动脑筋、多谋善断。但绝不能只谋不断、犹豫不决,要积极付诸行动和努力,否则就是思想的巨人、行动的矮子,贻误事业、贻误发展。认定的事就要认真研究策划、设计方案、编报项目,积极跑办争取,选择最好的方法、通过最便利的途径,力争取得最好的效果和最大的成效。二要用心做事,尽职尽责。用心做事,就是做好每一件事都力争比过去做得更好、比别人做得更好。一个人不论职位高低和年龄大小,都应该具有一种事业心,为了事业用心做事、尽职尽责。在领导岗位上,要殚精竭虑,科学决策,保证单位工作健康发展;在一般岗位上,要兢兢业业,刻苦钻研,努力干好每一项工作,这些都是有事业心的表现,也是对全县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俗话说,哀莫大于心死,人怕的就是破罐子破摔,一个人如果失去了进取心,就会整天庸庸碌碌、无所事事、得过且过,这样的人就不会顾忌制度的约束和人格的尊严,自然不会把心思用在工作上。各乡(镇)场、各部门(单位)包括条管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使每一名干部都能知晓县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发展目标和工作要求,自觉服从服务于发展大局,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坚决杜绝因个别干部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而贻误发展。凡影响企业落地、项目建设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责任。纪检、组织部门要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想方设法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和积极性,坚决不让混日子的干部有市场。三要小处着手,注重细节。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天下难事必成于易,细节决定成败。做任何事情都要注意从小事做起、从细节入手,用尽心思抓落实,全力以赴抓推进。作为基层党员干部,我们没有那么多大事要做,日常工作多为繁琐的小事,如财务人员工作中一个小小的错误就会与实际差之千里,特别是有很多项目本应该当年完工,却迟迟拖到第二年甚至第三年,就是在实施过程中没有注意细节,统筹安排考虑不周到,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贻误了工期,造成群众迟迟不能受益。希望各级党员干部努力做一个有心人,坚持从小处着眼、注重细节,踏踏实实做好每一件小事、每一项工作。四要转变观念,善于创新。在推进发展过程中,我们面临的棘手问题、焦点问题很多,而且随着工作的深入和发展的加快,新情况、新问题还会不断涌现,我们仅凭老经验、老办法肯定不行。广大干部要善于学习、善于思考,敢于处理矛盾和问题;要与时俱进,敢于打破思维定势,敢于突破常规,多出新思路、多想新点子、多用新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善于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少走弯路,实现科学发展。同时,要注重学习。现在有些同志工作打不开局面、出不了成绩,关键还是学习不够、眼界不宽,素质能力和业务要求不相适应,与所承担的责任不相适应。县四套班子领导、各乡(镇)场、各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都要牢固树立“干就干最好、争就争第一”的观念,以创新的观念审时度势,以创新的勇气破解难题,打开眼界看外界,跳出X看X,纵向对比出成绩,横向对比争上游,努力形成部门之间、乡镇之间你快我更快、你新我更新、你好我更好的竞相发展态势。
第三,要负责。
责任是一个人品格和能力的承载,是职业道德和事业的根基,是走向成功不可或缺的素养。负责是一种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秉持这种态度的人眼中没有卑微的工作,心中没有卑微的人生,更没有对本职工作的一丝懈怠。负责的人,会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勤勤恳恳、刻苦钻研,成为行家里手。只有勇于负责的人,才能成就一番事业,构建完美人生。一要有责任心。工作有难易之分,能力有高低之别,但无论从事什么行业,无论身处什么岗位,都应该有强烈的责任心,责任比能力更重要。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是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是干好工作、成就事业的前提。一个人有了强烈的责任心,即使能力相对弱一点,也能够出色地完成任务。只要具有强烈的责任心,把工作当成学问来研究,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只要具有强烈的责任心,把工作当成事业来对待,就会有创先争优、勇争一流的信心和勇气。作为党员干部,一定要强化责任意识,这样才能担当重任、不辱使命,才能集中精力、义无反顾,发挥聪明才智,创造出一流的业绩。二要敢于担当。什么叫担当,担当就是在困难面前敢于承担责任、勇往直前。温家宝同志说过:“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没有该不该承担的责任,只有愿不愿承担的责任。在责任和借口之间,选择责任还是借口,体现了一个人对待事业的态度和修养。有人在做不好事情、完不成工作时,总喜欢把借口当作敷衍外人、原谅自己的“挡箭牌”,若习惯了为自己的失误和失职找借口,责任心就会降低,就会疏于努力,不再想方设法争取成功,最终会失去竞争力,变成无用之人。作为党员干部,只有不断强化自己的岗位意识,明白自己所担负的责任,才能知其职责所在,知其目标所在,知其担当所在,才敢与好的比质量,敢与快的比效率,敢与强的比担当,以更积极的进取精神,更扎实的工作作风,更优秀的工作成效来实现人生价值。我觉得工作水平的高低不是衡量优劣的唯一标准,而衡量的尺度更要看对工作是否尽职尽责、是否有担当。结合X实际,县四套班子领导要按照分工,把分管的工作研究透、情况摸准,大胆决策,敢于负责,善于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抓好分管工作的落实。各乡(镇)场、各部门(单位)对工作推进中间产生的问题和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要不推、不挡、不退,多用市场的办法,多用政策的手段,多用创新的举措,敢去解决、会去解决、能够解决,一步一步向前推进,一项一项抓好落实。对于那些遇到难题一筹莫展,占着位子不干事,不管哪一级领导、哪一位干部,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对于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不惧不怕、能够冲得上去、经受住考验的干部,就要给他们一个交待和说法,真正营造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的良好工作氛围。三要狠抓落实。责任重在落实,落实不到位,责任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我们有许多工作没干好,不是会开得少了、文件发得迟了,而是落实上下的功夫不够。各乡(镇)场、各部门(单位)要坚决做到不图虚名,不务虚功,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咬定青山不放松,不达目的不罢休,通过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化解一个个具体矛盾,排除一个个具体障碍,把各项决策部署真正落到实处,才能使我们的工作有新进步、事业有新发展。凡是县委、政府的决策以及县级领导的指示安排,都要认真落实。要进一步强化落实督办制,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必须说明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要予以严肃处理。县委、政府领导要带头抓落实,认真履行职责,对县委、政府的决策要亲自督导,强化对分管部门的管理,确保政令畅通。四要协作配合。县委主要是统揽全局,把方向、谋大事、抓决策,人大、政府、政协要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县人大要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县委当好参谋,更好地服务发展大局。县政府要不断完善推动各项工作的政策措施,确保县委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同时要抓紧时间办理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和提案。县政协要积极参政议政,集中反映社情民意,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人大、政协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宣传县委、政府决策执行落实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能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作用。各级领导干部既要按照班子分工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又要讲求团结协作,强化配合意识,切实做到同心、同向、同力、同调。特别是对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要落实主抓领导、承办单位,实行一项重点工作、一套实施办法、一个考核标准,做到统分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责任明确,努力形成推动工作落实的强大合力。各乡(镇)场、各部门(单位)要通过把各项工作任务细化量化,明确责任领导、具体责任人,做到定时间、定要求、立标准、排进度,一步一步完成好各自的目标任务。要尽快成立绩效考核机构,迅速开展工作,确保年初制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不折不扣地落实完成。
[关键词]社会责任;电力企业;财务评价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一般理论
企业社会责任被提出并讨论已经有数个世纪之久。其思想起点是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传统的经济理论认为:“一个社会通过市场能够最好地确定其需要。如果企业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提供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从而,在那个时侯出现了一些小企业主捐助学校、教堂和穷人的现象。进入19世纪,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许多企业不是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而是对员工极尽盘剥,以期在竞争中处于强者地位。从19世纪中叶起,资本主义开始从自由竞争向垄断时期过渡,工业化进程加快,新技术革命蓬勃开展,生产过程进一步专业化和社会化,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后,工业的大力发展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1924年谢尔顿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说法,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大企业实力不断增强,对国际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影响更加显著,大规模的经济活动造成了自然资源日益枯竭、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同时,贫困、失业和贫富分化等社会问题大量出现,引起社会各界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高度关注。
纵观国内外文献,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一词的内涵和外延定义很多,至今尚未得到统一。但目前最为广泛适用的是国际上所确立的概念表述,即企业社会责任区别于商业责任,是指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即创造财物之外。还必须对全体社会承担责任,一般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
企业社会责任从本质上说就是要求企业必须履行其对社会的道德责任,即要求企业在原有以追求利润最大化、股东利益最大化等基础上进行拓展和修正,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构建员工与企业、环境与企业、其他利益集团与企业之间的和谐关系。具体包括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的责任、对政府的责任、对股东的责任、对环境的责任、对供应商的责任、对竞争者的责任等。
二、供电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电力企业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8年南方部分地区遭受历史罕见的持续大范围冰冻灾害,公路堵塞、铁路停运、供电中断,国家电网公司立即启动电网应急机制,展开了一场抢险保供电的攻坚战,电网公司员工以难以想象的艰辛付出在短短6周时间内完成了正常情况下需要6个月才能完成的工作量。其中还有数名员工为抗冰险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可见,电力企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和骨干,是认真思考和实践着企业社会责任。2006年3月,国家电网公司了中央企业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体现着国家电网公司作为中央企业的重要一员,坚持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认真关注和回应利益各方的期望和要求,大力弘扬“四个服务”(服务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电力客户、服务发电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司宗旨。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供电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大概可以从科学发展责任、安全供电责任、科技创新责任、企业沟通协作共赢责任、优质服务责任、员工发展责任、协作共赢责任、服务三农责任、环保节约责任和企业的公民责任等十个方面来具体阐述(引自《2008年国家电网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三、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财务评价体系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期和经济的转型期,许多企业社会责任观念并未真正树立。一些企业在扩大经营规模、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存在着忽视社会责任的问题,如环境污染问题、劳动台同问题、劳资纠纷问题、安全生产问题等。企业的财务是企业各种利益关系的焦点,企业的财务决策与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到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然而长期以来股东至上的逻辑使企业把财务目标定位在股东财富最大化上,忽略了相应的前提条件,即完善的制度和市场环境,从而出现了当股东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发生冲突时,损坏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各种短期行为。实践证明,企业不仅要作为受托人履行经济责任,还要承担平衡各个利益相关群体利益的社会责任,只有这样企业才可能持续稳定发展。
电力企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和骨干,同样应该认真思考和实践企业社会责任。因此应结合电力企业特点,改变以往围绕经济责任建立财务指标体系的思维定式,建立一套体现企业、自然和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的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并重的电力企业财务评价体系。从而增强企业对股东、员工、社会、环境等的责任感,同时在进行财务决策时兼顾财务效率和财务公平原则。实现企业持续和谐发展。
四、基于社会责任的电力企业财务评价体系的构建
(一)构建的原则
科学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要有利于协调企业各方面利益关系,有利于提供企业各方面需要的信息,有利于保证企业正常运行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构建基于社会责任的电力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不仅要体现一般企业发展要求,更重要的是凸显电力企业的行业特点,即作为关系国家命脉的垄断行业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一般来说,评价体系建立的原则包括:科学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全面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二)构建的相应指标体系
根据指标体系设置的原则,并考虑到电力企业自身的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指标的选取。要从众多的指标中选择一套适合电力企业的、基于社会责任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要求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能够更好的反映客观事实,整个指标体系应能够更好地反映、评价电力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具体来说应包括以几个方面。
1 电力企业对所有者责任的财务指标
电力企业属于国有资产,国家是主要的投资者,因此电力企业首先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增强经济实力和竞争力。
(1)资产净利率。资产净利率是指利润与总资产的比率。它是企业的盈利关键,是衡量投资者资金收益能力的重要指标,该比例越高表明资产利用效率越好,整个企业盈利能力越强,财务管理水平越高。其计算公式为:资产净利率=净利润/总资产。
(2)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是销售收入与总资产的比值,表示单位资产能创造出来的销售收入。该指标反映了资产总额的周转速度,用来衡量企业的营运能力。其计算公式为:总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总资产。
(3)销售净利率。销售净利率是净利润与销售收入之比,表明企业每元商品销售收入平均获得的纯利。该比率越大则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强。其计算公式为:销售净利率=净利润/销售收入。
2 电力企业对债权人责任的财务指标
(1)利息保障倍数。利息保障倍数,是衡量企业支付负债利息能力的指标。企业利息保障倍数越大。说明企业支付利息费用的能力越强。其计算公式为: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利润总额+利息费用+折旧+摊销)/利息费用。
(2)速动比率。速动比率是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该指标越大说明偿债能力越强。其计算公式为: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是用来衡量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主要指标之一。该指标表明债权人所提供的资金占企业全部资产的比重,揭示企业出资者对债权人债务的保障程度。其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3 电力企业对员工责任的财务指标
(1)薪酬增长率。薪酬增长率是指企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长额与上年度员工工资增长额的比值。其计算公式为:薪酬增长率=本年度员工薪酬增长额/上年度员工薪酬额。
(2)社保提取率。国家对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社保提取率为企业已提取的社会保障基金与按相关规定应提取的社保基金的比。该比值反映了企业对国家相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其计算公式为:社保提取率=企业已提取的社会保障基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提取的社保基金。
(3)员工福利率。福利是按照相关规定职工享有的医疗卫生、住房补助等福利。员工福利率是用来衡量电力公司对员工利益的照顾程度。一般而言,该比率越高,说明公司为员工支付的报酬越多,对员工的利益照顾越充分。其计算公式为:员工福利率=员工福利/净利润。
4 电力企业对消费者责任的财务指标
(1)电力可靠率。电力可靠率指在统计期内,对用户有效电力时间比上统计期内的小时数。它是一个综合性指标,反映了电力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该比率越高说明电力越稳定,管理水平越高。其计算公式为:电力可靠率=用户有效电力时间/统计期间时间=1-用户平均停电时间/统计期间时间。
(2)电压合格率。电压合格率是指实际运行电压在允许电压偏差范围内累计运行时间与相对应的总运行时间的百分比,它是用来衡量变电站和用户电压质量的一个指标。
(3)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用。农村低压维护费则是指能够保证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低压电网资产正常运行所必须的合理费用。其开支范围主要有运行费用开支、管理费用开支、低压电能损耗。
5 电力企业对政府及社会责任的财务指标
(1)税赋比率。税赋比率是衡量企业对政府贡献程度的财务指标。该比率越高企业缴纳的税款越多,说明对政府对社会的贡献越大。其计算公式为:税赋比率=企业缴纳的税款,净利润。
(2)三年税收增长率。三年税收增长率是企业连续三年对政府的贡献程度。该比值为正说明企业长期以来对政府和社会的贡献持续增长。其计算公式为:三年税收增长率=本年税款/三年前税款-1。
(3)税款上缴率。税款上缴率是衡量企业缴税情况的指标,该比率越大说明企业税收法律责任越好。其计算公式为:税款上缴率=已缴纳税款,应缴纳税款。
(4)社会贡献率。社会贡献率是用来衡量企业运用全部资产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支付价值的能力。其公式为:企业社会贡献总额=工资+劳保统筹+待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利息净支出+应交税金+利润。社会贡献率=企业社会贡献总额/平均资产总额。
6 电力企业对环境保护责任的财务指标
(1)环保收入比。环保收入比是指为保护环境而发生的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率。该指标越大说明企业的环保意识越强。其计算公式为:环保收入比=环境保护费用,销售收入。
(2)线损率。线损率就是电力网络中损耗的电能与向电力网络供应电能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线损率=(线损量/电力量)×100%=(1-售电量/电力量)×100%。
总之,只有将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相结合,对企业进行综合财务评价。才能使企业财务评价结果更加合理准确,才能真正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和可持续发展观。电力行业的特点赋予了电力企业强烈的社会责任,要求电力企业加快生产力的发展,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用电需要,因而,应把优先考虑社会效益作为处理电力企业与社会关系的根本出发点。
[参考文献]
[1]黄平,李春玲,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M],机械I业出版社,2004,39-82
[2]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2008社会责任报告[R],2009:12-80
自2009年3月起,《WTO经济导刊》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历时8个月对中国2001-2009年期间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统计、分类、入库、评估。在从结构参数、技术参数和对象参数等18个方面对报告进行定位和分类的基础上,从结构完整性、内容实质性、绩效可比性、报告可信度、报告可读性和报告创新性等六个维度对报告进行了系统评估和研究。
《报告研究》以2001年1月1日-10月31日在中国大陆的582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为主,同时涉及2001年以来的社会责任报告。致力于为国内外各界人士构建一个了解中国社会责任报告整体状况、学习和借鉴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优秀实践的专业平台;发挥社会责任研究咨询机构的专业优势,帮助中国企业提升编制与社会责任报告的能力;推动企业与利益相关方的良好沟通,以实现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持续提升。
会期间,新华社等媒体对本刊副社长、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主任殷格非进行了专访,本文为专访现场笔录。
为企业编制CSR报告提供参考
记者:这个研究针对2001年到2009年所有的社会责任报告,历时8个月也是一个很大的工程,请问您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决定进行这样深入的研究,以后是每年都进行一次综合的研究,还是每隔几年都要进行系统综合的深入研究呢?
殷格非:我们做这个工作已经有好几年的时间了,从2005年就开始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国当时基本上还没有什么报告,但是我们预测中国肯定也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最近这几年在国际国内场合,经常遇到一些问题,就是中国究竟发了多少报告呢?通常都是一个人说一个数字,每个人说的都不一样,在同一个场合非常尴尬。所以我们下决心要把中国历年的报告,能收集到的尽量收集到,而且建一个数据库,供大家研究使用。
第二个想法是我们发现很多人写报告,就是把别人的拿过来参考。但这样有很多问题,因为现在报告越来越多了,没有哪个公司能把所有的报告都拿过来读一遍,我想这部分工作应该由我们来做。这个工作量确实是很大。
我们花了8个多月来做这个工作,一个是收集工作比较麻烦。要打电话联系,有的人说我以前的都没有了,几年以前的找不到了。收集还只是一部分的工作,真正重要的是每一份都要去读,但是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去读它、判断它?这也是我们需要研究的,所以我们也开发了一个评估系统。据我们统计,从2001年1月1日到10月30日中国共了582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我们实际上收集到541份报告,还有40多份收集不到,这541份我们读完、评估完了以后,会给企业提供一个参考,这是我们最重要的目标。帮助那些想写报告的企业,给他们推荐具体的案例,同时让他们总体上对中国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展状况有一个比较好的把握。
CSR报告对内对外两方起作用
记者:这是首次针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研究,您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对于公众了解企业在社会责任领域内的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有什么帮助?《报告研究》对企业发展又有什么帮助?
殷格非:应该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企业做社会责任工作的一项新实践,做企业社会责任要有一个很透明的管理,一个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跟它的社会责任有很大的关系,但是真正的可持续发展,不是靠企业自己本身就能实现的。它必须要跟利益相关方共同实现这个目标,一个很重要的方式就是通过社会责任报告,跟它的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效沟通,取得利益相关方的认识、认可,直至参与。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真正作用,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来看,对内它提高社会责任管理,对外就是刚才说的起到一个沟通交流的作用。所以对内来说,一个报告不是几个人写出来的,而是公司的很多核心部门都涉及到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比财务报告更丰富,不仅包含了财务报告的内容,而且超越了它。编制报告的过程也是社会责任的理念在公司传播的过程、是一个社会责任实践全面总结的过程,所以在内部最终会提高公司的社会责任管理水平。
我们做这个研究是提供给企业做参考的,不是说只看几份报告,而是全面研究。企业会知道各种报告都写得怎么样,哪些方面是报告出彩的地方,也会推荐一些我们认为不错的报告,供大家参考。这是我们做这个研究很重要的目标。当然我们也会开展一些这方面的培训,每年都在做。就是为了帮助中国的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方面做得更好。
记者:这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中涉及到的企业,大部分都是比较有名气的央企,将来会不会有更多外资企业,或者是一些比较大的民营企业参与到这个报告当中?
殷格非:我们收集的报告中,大部分确实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这跟我们国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展历程有关系,为什么这几年发展很快呢?一个是有中央企业带头,比如说国家电网公司在2006年首先中央企业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国资委又出政策鼓励,希望中央企业带头来做社会责任。现在,国资委不仅仅倡导,而且还要求中央企业三年之内都要社会责任报告。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也开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我们在这次研究过程当中也发现了有少量的外资公司、在中国的跨国公司专门针对中国运营区的报告,不是像过去仅仅是翻译过来的,以后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也会越来越多地加入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潮流中来。
记者:请问在做这个研究调查的过程中,遇到最大的困难是什么?如何让更多的企业认识到这个调查的重要性?
殷格非:难度最大的是怎么去构建一个合理的评价体系?因为如果体系有问题的话,参考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不能出来一个结果误导大家。这个是最大的挑战,我们也会在以后通过不断的研究来提高这项工作的水平。
责任运营模式创造价值
记者: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部分,您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对企业社会责任有没有促进作用?责任为什么能够创造价值?对于企业把社会责任融入自己的企业文化当中,您有什么建议?
殷格非:社会责任最终产生的是一个价值观的变化,就是说企业以前是为股东创造价值,现在为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方创造价值,这实际上是一个最重要的价值观的改变,是社会责任产生的根本。价值观变化以后,衡量企业成功的标准也在发生改变,不仅仅是为股东赚了多少钱,而是为整个利益相关方创造了多少价值,就像上交所讲的每股社会贡献值,就是为股东、员工、供应商、银行、政府各方面加起来的总价值并平衡好各方利益,才是这个公司成功的标准。如果企业能形成这种文化,它最终的社会责任就达成了,我觉得这是以后很多企业长期要做的一项工作。
我们在2005年提出了一个概念叫责任竞争力,就是说企业尽了社会责任以后,是可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的。从2005年开始我们每年都出一本责任竞争力的案例集。很多人认为社会责任是负担,我们认为它是一种新的公司运营模式,也叫责任运营模式。社会责任带来公司价值、理念的变化以后,其实公司的经营模式也要发生改变,对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也要重新衡定。以前纯粹市场经济的情况下,价廉物美是一种竞争规则,只要东西质量好,价格便宜,在市场上就占有优势,现在这个规则正在发生改变,价廉物美只是前提,只有是对利益相关方负责任的价廉物美,才可能在这个市场中占有竞争优势。产品价格便宜、质量好,但是如果克扣工人工资、污染环境,在未来就没有竞争力。这实际上是对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场竞争规则应该加入新的元素,公司要具有竞争优势,必须要考虑社会责任这个因素。用责任的理念来导向之后,还可以创造新的市场和机会,直接给公司带来价值。
记者:与跨国公司相比,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有没有一些不足的地方?
殷格非:国外的很多企业十几年前就报告了,它的实践当然会比较丰富。中国社会责任报告从内容来讲比较偏向于社会方面的内容,这可能跟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有关,强调“社会”这两个字。所以社会方面的内容,在整体报告里面比较偏重。
普遍来说,中国企业的环境内容报告比较薄弱,而跨国公司更多把报告考虑到日常的运营过程当中,特别是跟它的战略相结合,这也是我们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需要提升的地方,现在很多企业还是为了报告而报告,没有真正把报告同公司的目标、宗旨、战略、体系融合起来,这需要时间。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01-2009)》“四大发现”
发现一:发展迅速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受到空前重视。
2009年的各类社会责任报告达582份,是2008年169份的3.44倍,呈现“井喷”式增长态势;占全球报告总数比重由2008年的5%左右,预计增长到2009年的约15%。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迅速发展,主要源于:1.先进企业的示范带动。2.政府政策的有力引导。3.社会力量的积极推动。4.企业意识的不断提升。
发现二:起步阶段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整体水平不高,约一半报告还处在起步阶段,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仍存在欠缺,报告指标覆盖率和国际化程度不高,与回应利益相关方要求和体现公司价值尚有一定差距。
1.约一半报告处于起步阶段。
2.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仍存在欠缺。
3.报告指标覆盖率不高。
4.报告的国际化程度不高。
发现三:差异显著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无论在报告质量方面,还是在主体的构成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差异。
1.报告的质量存在较大差异
一是报告质量与企业规模正相关,领袖型企业报告的质量相对较高;
二是中央企业报告的质量远高于所有报告的平均水平;
三是不同行业报告的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采掘、金融保险和电力行业报告质量处于领先水平;
四是成长型企业、民营企业中有部分报告质量较高,但大多数报告的质量有待提高。
2.报告主体的构成存在巨大差异
一是东部地区了373份,占68.95%,远远超过中西部地区;
二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了377份,占报告总数70%以上;
三是制造企业了272份,约为其他所有行业报告的总和;
四是上市公司了465份,占85.9%,非上市公司的报告的数量仅占14.1%。
发现四:潜力巨大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展潜力巨大,未来几年报告的数量将会持续大幅度增加、质量会显著提升,报告成为国际通行商业语言的趋势明显,价值将得到充分体现。
1.报告数量将持续增加。未来几年,随着企业对社会责任认识的深化,以及外部力量的推动,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会社会责任报告。
继本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01-2009)》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得到各方积极反馈和支持后,2010年,在总结上年报告研究的经验、结合2010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实际的基础上,本刊联合北京大学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国际研究中心和责扬天下(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2009年报告评估体系做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估体系2010”(简称GBEE-CRAS2010),基于“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估体系2010”,针对中国2010年前十个月的663份社会责任报告,从报告的结构参数、技术参数和主体参数等17个方面对报告进行定位和分类,从内容实质性、结构完整性、绩效可比性、报告可信性、报告可读性和报告创新性等6个维度对报告进行系统评估、核实、统计和研究,不断充实和完善中国社会责任报告数据库,完成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0》(以下简称《2010报告研究》)。
《2010报告研究》着眼于为社会各界提供一个了解中国社会责任报告最新发展状况的窗口,着眼于发挥社会责任研究咨询机构的专业优势,帮助中国企业更好地发挥社会责任报告在传播理念、提升管理、树立形象方面的重要作用,进而达到通过报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2010报告研究》揭示了2010年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整体所呈现出来的五大主要特征,并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职责、做好企业社会责任编制和提出了五大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现于此摘录《2010报告研究》精华部分,以飨读者。
2010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五大特征
《2010报告研究》显示,2010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呈现出了以下五大特征:
1 各地区各行业报告稳步发展,定期机制初步显现
2010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经过2009年“井喷”发展后,呈现稳步发展态势。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前十个月,中国的各类社会责任报告达663份,超过了2009全年数量总额,较去年同期的582份增长14%;预计保持全球报告总量15%左右的份额。
一是首次实现地区全面覆盖。2010年,随着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首份社会责任报告,中国社会责任报告的地区覆盖了大陆所有省、直辖市、自治区,这成为中国社会责任报告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表明社会责任报告在中国将进入纵深推进的全新发展阶段。
二是金融保险、信息技术等行业异军突起。2010年报告数量较2009年同期增长13.9%,得益于部分行业报告数量的大幅增长。其中,制造业报告319份,较2009年增长17.3%,信息技术业报告28份,较2009年增长64.7%;金融、保险业64份,较2009年增长73.0%,除银行、保险等行业领军企业外,部分基金、证券等金融类企业加入报告的行列,推动了金融、保险业报告数量的快速增长。
三是东、中、西部地区同步增长。东部地区仍是我国社会责任报告最为集中的区域,报告的企业数量同比增长1.6个百分点,其中上海地区表现尤为突出,报告企业增加的绝对数量居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首;中西部地区企业对社会责任报告也给予了相当重视,报告企业数量较2009年有所增长,内蒙古地区报告的企业数量由2009年的1家增加至2010年的4家,同比增幅居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首。初步形成了“东部与中西部同步发展”的局面。
四是定期机制初步显现。研究显示,2010年,报告次数达两次及两次以上的企业占绝大多数,非年度报告比重呈现明显下降趋势。绝大多数企业在2009年报告后,能够在2010年继续,基本按照年度定期报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定期机制初步显现。
五是非企业组织积极社会责任报告。企业是社会责任报告的主体,但随着组织社会责任概念的发展,非企业类组织也积极加入到社会责任报告的行列。例如,贵州航天医院、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2 报告整体水平有所提升,高质量报告大幅增加
总体而言,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整体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但与上年相比,2010年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形式更加规范、可读性更强,披露的信息量增加、内容更加深入,国际化程度提高,报告整体水平有一定提升。
一是报告信息量有所增加。10页及以下篇幅的报告明显减少,51页及以上篇幅的报告显著增加,报告披露的信息量更大,内容更加充实。
二是信息质量有所提升。2010年报告总体质量较上年有一定程度提升,特别是报告的结构更加完整,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更加丰富、更具深度,同时报告形式更加友好,可读性更强。相对而言报告在可信性、可比性和创新性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改进。
三是高质量报告大幅增加。本次研究的报告中,涌现出了一批高质量的报告,属于“优秀”及“卓越”行列的报告达50份,较2009年同期增长85%。其中“卓越”行列的报告有16份,是2009年6份的2.67倍,数量显著增加;“优秀”行列的报告为34份,较2009年同期增长62%。处于“起步”与“发展”行列的报告所占比重较2009年同期降低6.4个百分点,其中处于“发展”行列的报告所占比重明显降低。
3 报告编制依据选取及信息披露等更加务实
中国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逐渐深入,在报告编制依据的选择、报告负面信息的披露、报告的外观设计等方面更加务实。
研究显示,在报告编制依据的选择方面,除了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推荐的编制依据以外,企业倾向于立足自身经营实际,以方便与利益相关方沟通为标准选择编制依据,中资企业选择国际通行的报告编制依据、外资企业选择中国研究机构的编制依据已经成为2010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一个新现象。
在报告信息的平衡性方面,绝大部分报告能够以中立、客观的态度披露企业的社会责任绩效,不再讳言披露负面信息、积极与利益相关方坦诚沟通的报告比2009年明显增加。
在报告的外观设计方面,企业在逐步认识到社会责任报告的价值后,在报告的版式设计、风格、色彩、信息定位等方面做出了努力,力求使报告与企业文化、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相匹配,以更好地起到应有的作用。
4 报告在主体,质量及关注议题等方面存在显著个体差异
研究发现,与去年情况相似,中国企业社会责任 报告在质量、主体、关注议题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差异。
从报告主体来看,东部地区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制造业企业、上市公司以及成长型企业是报告的主力军。其中,东部地区了432份,占70.7%,是中、西部数量总和的2.65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了448份,比重超过70%;制造业企业了319份,超过了其他所有行业的总和;上市公司了468份,占76.6%;成长型企业了437份,占71.5%。
从报告的质量来看,中央企业报告的质量远超过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平均水平。中央企业报告的平均得分为71.2分,比2009年高出儿,4%,是研究对象整体平均得分的1.7倍。在报告的基本结构、基本规范、可读性和实质内容等方面,中央企业报告的得分率都远高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平均水平。
从关注议题来看,一方面,报告普遍以利益相关方为专题进行披露。其中,报告对出资人、员工、客户、环境、社区、政府等6个利益相关方的重视程度相对较高,披露的信息更加丰富,对同行、媒体、社会组织的重视程度较低。另一方面,行业特性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不同行业企业对不同利益相关方的重视程度差异显著,在披露具体社会责任议题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主要表现为:农林牧渔行业、传播与文化产业报告都识别出了出资人、员工、客户,但普遍没有识别出同行、社会组织和媒体;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等行业对供应商的关注程度明显高于其他行业;金融保险行业、农林牧渔业对监管机构的关注程度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建筑行业的报告对政府最为关注,传播与文化产业仅有25.0%的报告关注政府。
5 缺少社会责任系统管理,报告普遍采用“事后总结”方式编制
《2010报告研究》显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普遍采用“事后总结”的方式编制,对上一年度社会责任实践进行总结,事后工作总结成为报告编制的主要模式。这种方式难以充分体现社会责任报告在传播企业理念、提升企业管理、树立企业形象等方面的重要价值。
研究还发现,在2010年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只有少数报告披露了企业制定有社会责任规划,绝大部分企业缺乏对社会责任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缺少社会责任系统管理,成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普遍采用“事后总结”方式编制的重要原因。
做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和的五大建议
基于本刊多年来对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研究和探索,结合对2010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综合分析和研究,为推动企业进一步做好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和,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深刻认识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要价值
企业需要深化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理解,把握社会责任报告的丰富内涵,加深对社会责任报告的认知和认同,深刻认识到社会责任报告在传播理念、提升管理、树立形象方面的重要价值。首先,社会责任报告是企业对自身社会责任实践深入思考和系统分析的成果,也是向利益相关方系统披露履责实践的重要工具。其次,社会责任报告是企业推进社会管理的重要抓手,能够推动企业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及时了解日常管理中的不足,明确改进方向与重点,提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企业可通过参与社会责任报告编制培训、报告编制经验交流会、社会责任报告集中等活动深化对社会责任报告的认识,学习和借鉴编制报告的先进经验,努力编制和高质量的社会责任报告。
2 加强社会责任实践的系统性
企业应将社会责任作为其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运营的各个方面反映社会责任的内涵,加强社会责任实践的系统性。一是将社会责任融入决策之中。企业在制定决策时,要综合考虑自身运营对社会及环境产生的影响,尽量增加正面影响,减少负面影响;二是将社会责任融入企业运营全过程。企业应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发展战略,与企业运营全过程和日常管理相结合,制定明确的社会责任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社会责任实践;三是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德量企业社会责任绩效,及时发现不足,持续改进社会责任绩效。
3 进一步提升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
2010年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整体质量有所提高,但多数报告仍处在起步阶段,报告质量有待持续改进。在内容实质性方面,结合企业运营实际,明确界定自身的利益相关方,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发现其合理要求和期望,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努力回应利益相关方关注的议题,增加指标披露的广度和深度。要深入剖析对利益相关方的责任理念和方针,采取切实可行的履责措施,持续提升社会责任绩效。在结构完整性方面,增加报告编制规范的内容,增强报告的规范性;进一步加大社会责任管理、风险机遇分析和企业社会责任规划等内容的披露,增强报告的完整性。在绩效可比性方面,建立、健全社会责任指标体系,既要加强纵向可比性,包括跨年度的绩效对比和绩效实现程度的描述;同时也要加强行业内乃至跨行业的可比性。既要重视历史绩效指标,也要加强绩效指标预测和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报告可读性方面,继续完善报告设计,合理利用图片、表格等简洁的方式表达更丰富的内容。在报告可信性方面,积极采用利益相关方评论、第三方评价或审验、数据来源声明等方式,增强报告的可信性。在报告创新性方面,从理念、结构、形式三方面进发掘报告创新的潜力,增强报告的创新性。
4 创造条件支持利益相关方参与报告编制
企业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多措并举,支持利益相关方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到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过程中。
一是建立和完善日常沟通机制,实现与利益相关方沟通的规范化、程序化,建立信任和增进了解;二是主动与利益相关方探讨关注的社会责任议题,明确报告的重点内容和核心议题;三是主动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和要求,提升报告内容针对性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四是有条件的企业可在报告编制过程中引入利益相关方代表,增强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度。
5 创新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模式
[关键词]责任意识 责任教育 大学生 调查问卷
当前,大学生群体的责任意识状况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根本原因是人们认为作为社会发展中坚力量的大学生群体应当并能够主动承担起社会身份赋予的责任。随着大学生责任意识状况被人们广泛关注,大学生责任教育问题也日益成为一个重要课题,被教育界的专家学者们广泛重视并进行深入研究。为了掌握当前大学生责任意识及其对责任教育的认识状况,笔者特面向四所驻济高校的800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回收的755份有效问卷,采用SPSS(Statistical Product and Service Solutions,统计产品与服务解决方案)系统进行了数据录入分析,以确保数据客观准确。
一、大学生责任意识及其对责任教育的认识现状分析
调查问卷共18道题目,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大学生责任意识现状调查,二是大学生对高校责任教育的认识情况调查。第一部分共设计13个题目,分为5个部分:责任认知概况、家庭责任意识状况、恋爱责任意识状况、校园生活责任意识状况、社会生活责任意识状况。这种分类主要是根据大学生群体的责任环境进行的分类,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责任教育的效果。第二部分主要从高校责任教育的必要性、责任教育的实然主体和应然主体、大学生责任意识缺乏的原因和认为有效的责任教育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查。通过掌握第一手数据资料并进行统计分析,希望能够反映出大学生的责任意识状况和对责任教育的真实心声。
1.当代大学生责任意识现状分析
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当代大学生主流的责任意识较强,现状非常乐观,令人满意。但是也不能否认,数据仍然反映出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1)责任意识整体性失衡
根据调查问卷的统计数据现将家庭生活责任意识、恋爱责任意识、校园生活责任意识和社会生活责任意识的强弱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在调查对象中,他们对以上责任环境的责任意识没有达到平衡状态,在不同方面体现出责任意识的“偏科”。
(2)责任意识存在群体差异
调查问卷统计了调查对象的“性别”“专业”“学历”“年级”四个要素与责任意识分别进行相关度分析,并且得出结论:女生相比男生,倾向于责任意识较强;文科生相比理科生,倾向于责任意识较强;本科学历相比专科学历的同学,责任意识倾向于较强;高年级同学相比低年级同学,倾向于责任意识较强。以上结论证明了大学生责任意识存在群体性差异。
(3)部分大学生责任实现能力偏低
调查问卷的数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体现调查对象责任实现能力的状况。比如有38.7%的同学不主动联系父母,有27.1%的同学对于集体活动抱着抵制的态度,有31.4%的同学选择随时处理掉手中垃圾,42.7%的同学选择采取使之客观不能而非主观自觉的措施来解决跨越栏杆的违反交通秩序的问题等等。虽然以上数据只是具体而琐碎的统计,却也能见微知著的反映出,部分大学生没有有效承担自己的特定身份的应然责任,责任实现能力偏低。
(4)对集体生活的责任意识相对淡薄
数据统计显示,大部分调查对象对家庭生活、恋爱关系这种小规模生活环境的主体意识比较浓厚,深刻体会到自身在这两种关系中的重要性,责任意识相对强烈;而对校园生活和社会生活等大规模的群体性生活融合深度不够,没有充分肯定自身作用,群体生活的参与度不高。说明大部分同学没有本着“主人翁”的态度对待集体,正确对待和处理 “大我”和“小我”的关系问题。
(5)情感责任意识缺乏理性
爱情和友情是人生的大课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大学生开展必要的情感责任教育,对于他们健康的心理成长大有裨益。比如,接近65%的同学在面临就业和爱情冲突的时候,选择了“一定要在一起,宁愿牺牲自己的工作,来迁就对方的工作需要”,虽然体现出较强的恋爱责任意识,但是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大学生群体的恋爱观相对单纯,对现实生活的困难和复杂性缺乏必要的认识,在情感理性方面缺乏相关教育。
(6)缺乏公益责任意识
在调查问卷设计的几个题目中,有大部分同学表现出对不负责行为的纵容心理。比如对“脚踏两只船”的错误恋爱现象有22.7%的同学表示接受,有高达70.5%的同学表示理解。对考试作弊进行的“记过”处罚,有30.6%的同学认为严重。这种对不良社会现象漠视或纵容的心理,说明部分大学生群体缺乏公益责任意识,存在“漠视、纵容丑陋”的不健康的心理倾向。
(7)社会回馈责任意识较弱
首先说明的是,题目答案在设计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调查对象的潜意识。有62.1%的同学上大学的目的是为了自己;有54.2%的大学生对自身的责任定位是“找到一份好工作,努力孝敬父母”;有66.5%的同学不考虑或附条件的考虑去基层工作。实际上,培养一名大学生,国家和社会付出的远比家庭付出的要多得多,大学生不应该将自己单纯定位在“家庭成员”的位置上,更应该把自己视为“社会成员”的一部分,始终抱着“回馈社会”、“报效祖国”的态度。
另外,调查问卷还反映了大学生其他的一些心理状态,比如:表6有42%的同学选择“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作为人生信条,这反映出大学生存在“充满理想却不满现状”的矛盾心理,这就需要谨慎的加以引导,防止理想受阻而产生心理问题。
2.大学生对责任教育的认识状况分析
根据对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大学生群体主流从个人发展和社会贡献角度都对高校责任教育的必要性给予了肯定,但是对责任教育方式和效果的认同度却令人堪忧。总结如下:
(1)对大学生责任教育的必要性远未达成共识
虽然教育界普遍认为,责任教育在教育领域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针对大学生开展责任教育更是意义重大。但是调查数据显示,仍然有约多达13%的调查对象对大学生责任教育的必要性缺乏有效认知,其中有部分大学生反映因为感受不到高校责任教育的实际效果而对高校责任教育的必要性产生质疑。
(2)大学生对提高自身责任能力缺乏信心
有73%的同学肯定了大学生责任教育的必要性,但是将其归因于自身责任心不强,说明大部分同学对自身责任意识缺乏信心,认为大学生群体在应然责任意识和实然责任意识之间存在差距。在当问及大学生责任意识淡薄的原因时,有58.3%的同学选择了自律意识差,缺乏外在制约条件。以上两个比例较高的数据充分证明了当代大学生对自身责任意识和责任实现能力缺乏信心。究其原因,在于当代大学生的依赖心理比较严重,内在自制力需要依赖外在强制力。
(3)学校责任教育的效果没有得到学生的普遍认可
随着经济和文化的深入发展,对青少年开展责任教育的教育主体也趋向于多元化。在大学生成长和受教育的过程中,大部分同学认为学校应该承担着责任教育的任务,但实际上一部分同学认为学校这一责任教育主体没有在教育实践中的发挥到应该的作用,学校的责任教育力度和强度没有满足他们对责任教育的需求。
(4)期待完善责任教育的方式方法
责任意识的培养属于内在意识的培养,如果仅凭接受理论教育,而缺乏实践体验和感悟,这对责任教育而言是一种教育误区。实际情况是,当前部分学校责任教育重理论教育而轻实践教育,就是陷入了这样一种责任教育的误区里。调查中,有89.3%的同学更倾向于理论联系实际的责任教育方式就反映了同学们期待完善责任教育的方式方法的意愿。
二、对当前大学生责任教育的几点对策建议
当前大学生责任意识存在诸多问题,有可能会对其个人发展和社会价值的实现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所以,当前大学生责任教育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现对大学生责任教育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1.强化责任教育的主体教育
长期以来,把教育归为社会属性是教育的一个误区,实际上是教育价值观的错误定位―“教育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也就是把教育当作社会的工具。传统责任教育的目的是培养能够达到社会要求的责任意识水平和责任行为能力的合格公民,将它作为责任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我认为,责任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应该是将人培养成与其的自然属性本质要求相适应的人,使之能够顺利融入社会生活中,更好的满足人的自然属性,并成就其社会属性。能够实现责任教育这一价值观的实践方法就是强化责任教育的主体教育。
2.注重提高大学生责任实现能力
责任意识不是人生而具备的,而是后天习得的。同时,责任教育不是一蹴而就的,要在短期内使受教育者的责任意识发生全面或根本的变化是不可能。要使大学生形成既深刻又稳定的责任意识,必须不停的熏陶和反复灌输,还要在此基础上进行长期、反复的责任教育实践,才能使之形成坚定的责任意志,养成良好的责任习惯。针对当代大学生责任意识存在的问题,通过有效的途径来开展责任教育,切实提高大学生的责任意识和责任实现能力。
3.促进责任教育生活化
“生活”是一个最普通的概念,是指一个生命个体在环境中生生不息的成长活动。不仅包括身体的成长,也包括思想的成长。教育与生活应该是生生相息的关系,教育是特殊的生活,生活是特殊的教育。现象学大师胡塞尔在《欧洲科学的危机和超验现象学》中指出,现代科学的了危机就在于“只见事实的科学造成了只见事实的人”,它忽视了“整个人生有无意义”的问题,从而使科学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和价值世界。重拾生活世界是当前教育面临的一个追本正源的问题,也是责任教育的一个发展契机。在责任教育中,生活化就是要使责任教育脱离空洞的说教,教育形式要灵活多样,使之注入到生活的点滴之中,不以善小而不为。
4.为提高责任教育的针对性而加强调查研究
大学生责任教育工作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大量客观事实和数据的支撑才能够保证,调查研究的重要性非比寻常。首先,责任教育理论需要适应责任教育环境的现实发展变化而进行与时俱进的创新与发展,而理论的创新是离不开调查研究的。其次,教育效过如何也是需要对教育对象的认知状况进行教育前后的比较,需要通过调查得到相关数据,得出令人信服的科学结论。而对于责任行为教育,则更是需要调查教育对象的现实行为表现才能够得到教育效果的数据。
5.构筑综合责任教育体系
大学生责任教育的各个主体,不仅要做好自己的责任教育本职份内,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健全大学生责任教育联动机制,开展联动宣传,针对各责任主体制定联动规章制度,在学校和社会上形成一张责任教育网络。首先,学校作为大学生群体的所属组织,一定要掌握好学生的责任状态和思想动向,在掌握学生接触社会的主要途径上把好关,做好社会兼职培训工作。还要在网络监管方面,要做好校园局域网的责任教育建设。其次,要求社会上的组织团体也要注意对责任意识没有经过实践锻炼的大学生群体进行有意的保护和培养,注意引导和教育,制造良好的责任教育环境。可以对其表现进行登记在册,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再次,还要尽快完善网络等新闻传播媒介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制造大学生责任教育的舆论氛围。最后,要建立健全责任教育评价和奖惩机制,真正使各责任教育主体的教育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6.创新责任教育保证机制
促使大学生责任教育能够收效明显、遍地开花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健全大学生责任教育保证机制。第一,建立大学生责任教育内在运行机制。首先,就是从制度上设计好大学生责任教育的教育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等诸多环节。其次,要有效促成责任教育合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就是要使在家庭、学校、社会上结成一张责任教育网络。三个主体各司其职,互为补充,能够保证责任教育的整体效果。最后,要明确、落实责任,制定工作考核和评价奖惩机制。第二,建立大学生责任教育外在制约机制,就是要建立健全普遍意义上的责任实现的社会制约机制,就是要在道德规范、规章制度和社会习俗甚至法律等方面形成有效的制约力量,它不是责任教育的强制,而是责任教育的有效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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