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7 14:21:10

反贪干警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
范司法行为从我做起
——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警
胡得贵
为适应新常态下国家稳定、健康发展,保证人民群众从改革开放中有切实的获得感,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构想,为积极响应“四个全面”的号召,适应司法改革,让百姓从法治的进程中得到切实的公平、公正,高检院、省检察院要求在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整治工作,作为反贪干警我会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 、提高自身认识、使思想符合时代要求 人之所以能成为“人”,贵在思想的独立,贵在思想支配行动,贵在思想具有社会团体意识,这就将人和其他生物区别开来,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先进的思想能够指导实践向正确的方向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特色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首先要从思想上改造自己的认知,使自己的思想与时代的要求相一致,才能在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有所作为从而避免被潮流所淘汰。作为反贪局的一名普通干警,首先我要从思想上加强改造,使自己的思想完全符合法治的要求,把规范司法行为作为日常工作的标准,争取做到使规范的司法行为成为办案工作的常态化,不仅符合制度要求,更要符合公平、公正。
二、加强细微改进、以小我见大我 俗话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句话的意思是要完成一项宏伟的工程,都必须立足眼下,把每一件小事都做好,使每一件小事汇集成卓越的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项宏伟的工程,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虽说法治化建设是一项全民参与的工程,但它离不开我们每一个基层司法工作人的身先士卒。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把每一件司法行为都做到标准化,符合制度的要求,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会对细微之处麻痹,我们个人的工作才能够更加完美的收官,我们的集体成果才能够更加科学,更加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也最终才能为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一步步走向完善做出贡献。
三、加强回头检查、做到三省吾身 孔子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这就要求我们对所学的科学知识要进行时刻的回顾,以免造成“走过场、一阵风”的后果,使自己学到的知识能够真正地指导自己的工作。也只有不断重复学习与复习我们所学到的知识才能融入到我们的灵魂深处,真正的成为我们自身的一部分,这样才会有真正的提高。总之,我会将学习和思考结合起来,使自己能够在这次专项活动中能有真正的提高,使自己能够更加融入到法治社会建设的大环境中,做到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更加合规、合理、合法的履行一名检察干警的义务。
进行规范司法行为整治是在我们队伍中展开的一场自我考评的活动,只有规范的司法行为,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在这场活动中我们要严格按照要求来审视自己的行为,对于以往不规范的行为我们要坚决抛弃,让规范司法行为成为司法领域内的新常态。我们要始终牢记自身的责任与使命,用自己的行动做到文明、公正、公平司法,让人民群众真正从心底里信赖人民司法。用我们的行动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增砖添瓦。 新常态新习惯新作为心得体会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学习六五普法心得体会范文
为适应新常态下国家稳定、健康发展,保证人民群众从改革开放中有切实的获得感,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构想,为积极响应“四个全面”的号召,适应司法改革,让百姓从法治的进程中得到切实的公平、公正,高检院、省检察院要求在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整治工作,作为反贪干警我会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 、提高自身认识、使思想符合时代要求 人之所以能成为“人”,贵在思想的独立,贵在思想支配行动,贵在思想具有社会团体意识,这就将人和其他生物区别开来,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先进的思想能够指导实践向正确的方向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特色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首先要从思想上改造自己的认知,使自己的思想与时代的要求相一致,才能在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有所作为从而避免被潮流所淘汰。作为反贪局的一名普通干警,首先我要从思想上加强改造,使自己的思想完全符合法治的要求,把规范司法行为作为日常工作的标准,争取做到使规范的司法行为成为办案工作的常态化,不仅符合制度要求,更要符合公平、公正。
二、加强细微改进、以小我见大我 俗话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句话的意思是要完成一项宏伟的工程,都必须立足眼下,把每一件小事都做好,使每一件小事汇集成卓越的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项宏伟的工程,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虽说法治化建设是一项全民参与的工程,但它离不开我们每一个基层司法工作人的身先士卒。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把每一件司法行为都做到标准化,符合制度的要求,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会对细微之处麻痹,我们个人的工作才能够更加完美的收官,我们的集体成果才能够更加科学,更加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也最终才能为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一步步走向完善做出贡献。
三、加强回头检查、做到三省吾身 孔子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这就要求我们对所学的科学知识要进行时刻的回顾,以免造成“走过场、一阵风”的后果,使自己学到的知识能够真正地指导自己的工作。也只有不断重复学习与复习我们所学到的知识才能融入到我们的灵魂深处,真正的成为我们自身的一部分,这样才会有真正的提高。总之,我会将学习和思考结合起来,使自己能够在这次专项活动中能有真正的提高,使自己能够更加融入到法治社会建设的大环境中,做到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更加合规、合理、合法的履行一名检察干警的义务。
进行规范司法行为整治是在我们队伍中展开的一场自我考评的活动,只有规范的司法行为,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在这场活动中我们要严格按照要求来审视自己的行为,对于以往不规范的行为我们要坚决抛弃,让规范司法行为成为司法领域内的新常态。我们要始终牢记自身的责任与使命,用自己的行动做到文明、公正、公平司法,让人民群众真正从心底里信赖人民司法。用我们的行动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增砖添瓦。
一、优雅清新的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能为客户带来愉悦轻松地心情。
信用社营业场所环境是客户对信用社的第一印象,因此营业环境的好与差,将直接影响客户对信用社的第一印象。对信用社营业场所的改造,改变了客户对农村信用社脏乱差旧有观念认知,在客户心目中树立了环境优雅清新的新观念。
我们一直在强调优质服务,但是我们的服务质量真的好了吗?是否做到了《员工行为规范手册》中指导我们应该做的?
《员工行为规范手册》中“凡事都要站在客户的立场去思考,客户的满意高于一切”。有一种说法叫“换位思考”,我们是否做到了?是否会想到:假如我们是客户需要得到什么样的服务?我们在执行大额资金支取提前预约制度时,是否做到了区别对待?国有商业银行对黄金客户,提高大额提款的预约额度,例如农行大客户,20万元以内不用提前预约,为黄金客户创造了优越的条件。我们是否也能做到?毕竟“客户想要的”与“认为客户想要的”有天壤之别。当有客户因家人住院急匆匆来取款时,我们优秀的员工会主动上前帮助客户优先办理业务;有的员工则视若未见,置之不理。当同样的情节发生在下班前结账后,我们是否给予客户以充分的帮助和解释,做到真正地为客户着想。“客户认知决定一切”。当我们解释、帮助不到位时,就会给客户造成不便,造成客户情绪激动甚至投诉,给我们的信合形象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从而影响到客户特别是优质大客户对我们的认可度。
怎么做才能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我们的《员工行为规范手册》中有详细并且切实可行的方式和方法。有的员工得到《员工行为规范手册》不去看,放在一边等于摆设;有的看了不去记等于白看;有的记住了不去用等于没用,不是“知识就是力量”,使用知识才是力量,毛主席曾说过“读书是学习,使用也是学习,而且是更重要的学习”。 为了能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最好的服务,发展更多的优质客户为我们带来更大的收益,我们应认真学习《员工行为规范手册》并学以致用。
二、高素质员工的人格魅力,能为信用社带来更多的优质客户。
高素质员工的人格魅力,能给客户以信任和安全,从而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高素质的员工在国有商业银行少见,信用社更是不多见。那么怎样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员工呢?《礼记·大学》中提到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首要的就是“修身”。作为一个信合员工,只有提高自身的修为,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干好工作,才能为信用社创造更大的效益。那么怎样才能提高我们自身的修养呢?《员工行为规范手册》中的“四四要诀”告诉我们该怎样端正我们的行为、养成我们的习惯、塑造我们的性格进而改变我们的命运。
在当下“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的年代,当我们的思想为外物干扰的时候,我们能做到“为腹不为目”吗?我们能做到“好德如好色”吗?如果我们经受不住考研时,就会养成不良的习惯,就会为欲望作恶事,只会为我们自己带来厄运。因此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我们要从心开始、从修身开始,清理自己的思想,检视自己的行为,改进自己的习惯,雕塑自己的性格,改变我们的命运。
修心修身为塑造我们的人格魅力,进而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良好的沟通是信用社与客户之间的纽带
与同事交往需要沟通,与客户交往更需要沟通,因此沟通的效果决定了同事相处是否融洽,决定了客户经理和客户之间协议达成的成功率。《员工行为规范手册》明确了我们在与客户交往的各种场合中,所应遵循的礼仪、和客户沟通的方法、营销方法。只要我们去认真学习体会学以致用,与客户建立起有效的沟通,以良好地沟通为纽带,向客户营销自己营销信用社。信用社不管怎么创新、经营、管理,最后都的落在两个字上——“营销”, 因为只有销售才能实现利润,其他都是成本。我们和客户沟通的效果如何,将直接影响营销结果。在与客户的沟通中,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心态及工作方式建立客户关系呢?通过对《员工行为规范手册》的学习,将我的所得分享给大家。
(一)我们应建立的心态
沟通效果基于我们员工是否拥有的良好心态,带着情绪和客户沟通只会事得其反,所以作为沟通的主动方,我们应建立良好的心态。那么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心态来和客户沟通呢?
第一我们要建立喜悦心,当我们以开朗、快乐的心情去和客户沟通,我们就能做到“涣然冰释”。 第二我们要建立爱心,当我们以关爱、帮助、照顾客户为出发点时,说出的话是真诚的,作出的事是真实的,传递给客户的不是欺诈和猜忌,而是安全和信任。客户在我们用爱心制造的安全、信任的氛围中,才能静下心来听取我们的语言,接受我们的思想,接受我们的产品。第三我们要建立利他心,在与客户的沟通上,不是“客户能为我们做到什么”,而是“我们能帮助客户做到什么”,我们应该做的是给客户最好的服务。我们满足客户的需求,更有利于发展自己,帮助客户得到客户想要的,信用社就会得到自己想要的。
(二)与客户沟通具有以下特性
第一、沟通行为的主动性,和客户沟通我们应该是主动的,坐在家里等客户上门贷款和走下去了解市场的需求,市场开发的广度和深度是不同的。有这么一个故事:世界首席汽车推销员乔吉·拉德来北京讲销售,一上台把麦克风还给主持人,打开兜子不停地发名片,半个多小时过去后,上台说“销售的第一个秘诀讲完了”。在餐厅里吃饭,服务员上菜,乔吉·拉德掏出一张名片递过去说:“小姐你好,我叫乔吉·拉德,卖雪福来汽车的”。服务员说:“谢谢你。”第二道菜,没换服务员,乔吉·拉德又掏出一张名片递过去说:“小姐你好,我叫乔吉·拉德,卖雪福来汽车的”。服务员说:“您已经给我一张名片了,先生。”“这张名片给你妈妈带回去。”上第三道菜还是那个服务员,他又掏出一张名片递过去,说:“小姐你好,我叫乔吉·拉德,卖雪福来汽车的。”服务员说:“好,这张给我爸爸带回去。”乔吉·拉德在美国给孩子发名片,同行都笑他。孩子当时不会买汽车,长大后就有可能买汽车。乔吉·拉德培养潜在客户,从孩子就已经开始了。而我们的员工很少或根本没有意识到,让信用社失去了许多的潜在客户,也失去了潜在的市场!
第二、沟通对象的多样性,信用社发展的好坏,要看他有多少对公存款客户、储蓄客户以及优秀的贷款户,同时还要看该信用社发展新客户的能力。我们信用社的客户数量在同行业是最多的,这是我们的金矿,事实上我们的客户资料很少或根本没有被利用起来。很多的储户,很多的优质贷款户因为没有及时的沟通与关照,被其他金融机构拉走。
第三、沟通过程的互动性,表达能力说服能力是沟通的基本技能。讲话有效果比有道理更重要,有结果比有道理更有价值。沟通的效果取决于客户对员工的回应,沟通的品质、态度取决于员工对客户的回应。我们与客户沟通的态度、沟通的品质,取决于我对客户的回应。所以在和客户的沟通中应注意沟通五项基本动作的使用,即:点头、微笑、倾听、回应、记笔记。例如:有人问你一声“好”,应该积极回答一声“好”,这个“好”是你告诉别人,你很好你还健在;是告诉别人你的态度、你的状态、你想得到收获。
一、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整改活动是规范当前交警工作的需要
交警部门是以行政执法为主,兼有部分刑事司法权的执法单位。交警最广泛的执法活动,属于行政执法范畴。而当前交警执法从总体上存在着“三重三轻”的倾向。即:重行政权,轻公民权;重权力的施行,轻权力的制约;重实体法,轻程序法。具体表现在以上几个方面:
1、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在一些事故案件的处理上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2、少数民警办案中随心所欲,甚至办人情案。
3、事故案卷不规范,材料不全。
4、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客观因素外,内部执法机制不健全,执法监督检查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些问题不解决,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公信度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支持度将会打折扣。对此我个人认为,开展此项专项整改活动,正是适应当前交通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是一项适合民心、民意的长久工程。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端正执法思想加强交通管理工作和交警队伍建设的战略措施来抓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交警做为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也是国家重要的执法机构。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是实施以法治国方略的需要;也是改善公安交警执法形象,促进廉政建设,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因此,交警部门要从战略高度认识新形势下完善执法机制和规范执法的极端重要性,把它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更好地完成时代赋予的重任。
规范执法行为,要从以下两方面提高认识:一是交通管理职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执法活动来实现;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机制不健全,交通管理工作就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规范执法是为了加强交通管理,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我们要通过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实现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力,就谈不上保护人民;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就会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必须以树立正确执法观和科学发展观为切入点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交通管理执法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必须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切实把人民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四、“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必须建立规范的机制和优化执法程序
社会信心也称公众信心,是指能够使公众相信某一事物(目标)未来可以实现的一种心理力量。主要是指公众对某一行动主体、某一事物、某个具体对象的一种认可、信任的心理状态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稳定的心理期望。公众的信心既有在对当前发生情况的理智认可基础上的心理相信成份,也有对未来发生事物的预期成份。对当前事物的信任度越高,对该事物未来发生的预期的相信度也越高,即公众的信心越高。所以,公众的信心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信任对象的现实状态,一个是信心对象的未来心理预期。某一事物当前的现实状态越是稳定、可靠,对某个事物未来发展的预期就越稳定,信任度与期望度就越高,即公众信心的力量就越大,反之亦然。公众信心的溃散,就是在对某个信心对象不认可、不信任基础上的对其发展前景的悲观的心理预期,即信心的瓦解。公众的社会信心涉及到各个方面,包括对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等事物的公众信心。而信心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实体性的,就是对具体的事物、人物、机构的信心,一类是抽象性的,如对某个价值观、规则、信仰等精神性因素的信心。
今天重提社会信心问题,是基于这样的社会事实:中国社会通过改革开放,在大步前进,速度比任何国家都快。但在快速发展中,无论是制度、政策,还是政府的思维、办法、执行能力,都跟不上这种速度,出现了奥格朋所言的“文化脱节”现象。与此同时,公众对生活充满着前所未有的希望,而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还达不到他们的要求,出现了格尔所讲的“发展型相对剥夺感”。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的社会信心的“低落”,与一个社会衰退时期公众的社会信心的“溃散”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当前社会信心主要特征
公众的社会信心对象通常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笼统地说当前社会信心高与低是不科学的。当前对公众信心还没有进行全面、系统的科学调查,所以不能做出严谨判断。但通过一些较简单的调查数据,也能够发现一定的发展趋势。同样,我们很难用一般性的结论对错综复杂的公众信心作出判断,而只能够对某个领域、某个具体现象的社会信心进行判断。
公众的社会信心具有层次性、地域性。从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来看,在民众心目中,政府的公信力和美誉度从中央、省、市、县(区)、乡(街道),呈现依次递减态势。特别是在一些基层政府,矛盾源集中、社会矛盾冲突高发,公众的社会信心较低。不同地区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面临的矛盾、困难不同,不同地区的社会信心具有较大差异性。
社会领域的公众信心与政府机构的公信力有密切关系。当前突出的问题是社会信心出现低落,主要是来自政治精英的权力失范与基层政府公信力的丧失。公信力下降直接影响到社会信心。就腐败而言,它不仅是大量党员干部的堕落问题,而且直接导致了政治公信力的丧失,瓦解了公众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规范的认同与预期。社会信心的溃散表面上是民间民情的负向发展,本质上是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是执政合法性基础的流失。凡是公信力丧失的地方,公众的社会信心就偏低,在当地的燃点就低,就容易出事情。
公众的社会信心与网络传播的典型案例有关。社会信心的溃散与热点事件有关,特别是与互联网上对不公平事件的放大有关。热点事件的影响力越大,社会主流媒体对社会热点问题越是解释不清楚,越容易形成公众的不信任,越容易对处理该事件的政府部门公信力产生怀疑。公众会自发地承担“社会法官”一职对其进行道德评价,从公平、公正、自由等普世价值观来评论事物。一系列的食品安全问题,如“苏丹红”、“三鹿奶粉”、“地沟油”、“瘦肉精”等问题相继被曝光,公众在最基本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威胁的背景下,普遍缺乏安全感、备感忧虑,恐慌情绪蔓延,对执政者的监管不力、查处不严、惩罚不够不满,质疑相关部门的执政能力与治理效果。
当公信力不足的时候,公众更加愿意接受对权力质疑的信息,有一种逆向思维的方式,更加关心“铁幕背后”的事情,更加愿意相信网络上传播的非正式信息。社会信心形成的社会机制并不复杂,主要取决于事物自身发展的稳定性。依据事物发展的连贯性原则,未来该事物是今天该事物的持续发展。当某个公众关心的对象(某个事物、某个制度、规范、某个人物等),即当某个事物发展的基础状态(现状)处于稳定、良性、健康、持续的发展状态时,公众将其放在未来的时空区间进行考虑时,就会感到放心,产生特定的心理预期,即公众对某个事物有信心。反之,当某个事物当前的状态不稳定、不健康时,公众对该事物未来发展的心理预期就会产生信心不足;当某个事物发展处于恶性状态,向负面发展时,公众信心就会丧失、溃散。
社会信心与公信力的关系
与公众信心相对应的是社会管理系统中的政府及其权力的公信力。《现代汉语词典》对“公信力”的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公信力的概念源于英文Accountability 一词,意指为某一件事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并接受质询;另一种解释是Public Trust,意为公众的信任度。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中面对公众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人道的价值体现以及民主、责任等原则构成的社会的信任力量。公信力包含两个内容,一是社会公众对公共机关、政府部门行使权力的信任度和认可度的一种表示;二是公众对社会某种特定权力、角色形象和言行的一种心理认同。既指公众对政府组织在进行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具备的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和信任的影响能力,也是指公众对政府组织的普遍认同感、信任度和满意程度,是公众对政府组织的一种评价。公信力作为“无形资产”是公众社会信心的重要指标,已经成为社会衡量政府执政优劣的重要尺度。在政治领域与社会领域,公信力与公众社会信心是正相关关系。
从社会信心与公信力的影响机制来讲,公信力的主体起着决定性作用。政治精英集团对政治制度、法律规范的态度本身,就是制度、规范真实性的一种展示。这种示范既可以是正向的示范,也可以是一种负向的示范。政治精英集团对政治制度、法律规范的建设与破坏具有“双刃效应”。当制度的建立者、捍卫者对制度、规范敬重,制度、规范才具有生命力、持久性。如果政治精英对待政治制度、法律规范的态度是轻蔑的,不遵守这些制度、规范,那么公众自然会减少对政治制度、法律规范的价值理念的认同,他们会理所当然地怀疑政治制度、法律规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政治权力越大者,其失范行为越具有坏榜样效应。
而当政治精英失范而又不受到制度约束、规范惩罚时,社会成员便产生一种逆向模仿的行为,模仿社会精英成员破坏制度、规范的行径,这时“坏领头羊”效应产生。学习坏榜样比起学习好榜样更加容易。好榜样的学习不是来自于人的生物性本能,而是来自于人的社会理性,学习遵守制度、规范的好榜样,必须要对自身的欲望进行控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要付出遵守制度、规范的成本。而学习坏榜样不需要过多的自我约束,不需要花更多的力量,坏榜样与人的生物性本能、欲望是相吻合的。政治领域社会精英的越轨行为对公众的社会信心的打击是致命的。
从社会信心溃散机制来讲,社会心理相对剥夺感在起作用。他人的行为对遵守制度、规范或社会失范都具有助长作用,制度、规范的遵守者或失范者会相互感染与模仿。人人尊重制度、规范会形成一种健康、良性的遵守制度、规范的社会风尚,但一部分人不遵守制度、规范则会瓦解整个制度、规范体系,会对制度、规范与遵守制度、规范者形成一股巨大的负向压力,形成社会失范的氛围。公众的社会信心是相互传递的,这不只是相互影响,还有心理补偿的问题。因为别人(特别是地位高的人)都不遵守制度、规范,不为制度、规范提供支付性要素(资源、力量、服务等),而我遵守制度、规范,这种做法意味着要支付更多的制度、规范成本(如受制度、规范的约束),这会产生制度、规范相对剥夺感。
当前公众见到了制度、规范贴现的现象,即某些失范者的行径不仅没有受到制度、规范的惩罚,而且获得了额外的利益时,他们会产生制度、规范上的社会相对剥夺感,这就是社会信心溃散机制。社会信心的溃散是社会心理层面的逆向发展,是一种负向的集体意识的积蓄,如果不及时疏导,它会凝结转化成一种集体意识―社会结构性的怨恨心态。公众社会信心的溃散,就是对某些事物的不认可、不信任、不相信的思维方式的形成,而这种社会心态的形成会产生逆向的循环感染,引导越来越多的人卷入其中,政府做任何事情,说任何话,即使是客观、正确、科学的,公众也会从反面来思考与解读。
社会信心溃散机制从社会制度结构环境来讲,是制度、规范贴现率与失范赢利率在起作用。制度、规范的稳定性对人们的心理造成重大的影响。如果制度、规范是持久、稳定、有效率的,人们在遵守制度、规范的同时希望获得回报并在生活中确实也获得了制度、规范的回报时,人们对制度、规范的功能就有很强的信心,心甘情愿地遵守制度、规范,这时遵守制度、规范是有赢利的,我们称之为制度、规范的赢利率。反之,如果制度、规范是临时性的、不稳定的、无效率的,人们遵守了制度、规范而没有得到回报,遵守制度、规范并不能给遵守者带来直接的或间接的收益,反而遵守制度、规范的人比不遵守制度、规范的人要付出更多的代价或成本,我们将之称为制度、规范贴现率。
制度、规范贴现率其实就是社会制度、规范的损耗率,与其相对的是失范赢利率,即行动者通过失范可以获益而不会受到惩罚。社会制度、规范贴现率起作用的后果是,制度、规范在人们的心中不被信服与认同,被轻视与怠慢,制度、规范被有意地钻空子,制度、规范的实施已经松懈,制度、规范无效率可言,越是遵守制度、规范,吃亏越多、损失越大。制度、规范贴现率是一种制度、规范瓦解的非正常现象,如果制度、规范贴现与失范赢利的现象共同存在,则说明某种社会失范的机制已经形成①,社会结构已经十分不合理,社会安排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扭曲,公众的社会信心就会处于涣散的状态。
提高社会信心的途径
要提升公众对某一事物或某一方面的信心,就是将某一事物、某一方面的事情做好,并具有持久性。只有这样才能够得到公众的认可与信任,他们才会产生正向的心理预期,社会信心才会逐渐地提升。
在经济领域,公众信心的建立相对较容易。因为它有客观的指标量化。物价、房价下降了,医疗、教育费用下降了,公众满意了,信心就提高了。而在社会领域、政治领域,提高社会信心就相对困难一些,这涉及到公众的某些特殊的认知规律。一是公众自发地偏好全称判断的认知逻辑:执政党将事情做好是其职责,理所当然的。在实际生活中只要一件事情没有做好,一个党员干部堕落腐败了,就打破了人们对执政党认知的全称判断。在全称判断的思维模式下,公信力可能因为一个腐败分子、一件事情处理不当而打破。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例外现象,有着非常复杂的因素,不可能用普遍性定律来解释,其实我们对执政党的政绩、公信力应该用统计性定律来进行解释;二是人们在思维中习惯于夸大某些不良现象。特别是在媒体中,出于新闻报道追逐猎奇现象的需要,会有意无意地夸大负向事物的危害性。而这些做法对端正社会认知、认识社会本质和提高社会信心是十分不利的;三是在人的本性中,确实在某个角落里存在着某些对邪恶事物的迷恋,一旦被验证了,会有一种自我保护性的认识机制产生,夸大事物的恶果,提高心理的防御等级。这些主观思维方面的特殊性,都是导致社会信心降低的因素。
要提高社会信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正确了解公众的社会信心状态。要作科学的调查,正确认识社会矛盾。在网络时代信息充分流通的情况下,公众信心可以通过社会调查较为方便地获得。社会信心调查要与社会矛盾、社会问题调查结合起来,社会信心通常是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及其解决程度的晴雨表。我们要实事求是地去了解,到底公众的信心在哪些方面较低?为什么较低?只是处于物质利益层面的不满意无信心,还是价值层面的不满意无信心?无信心的是少数人还是大多数人?是哪个社会阶层的人?这就需要对社会民间民情的趋势进行调查。通过这种调查,可以追踪到社会真实的矛盾源、问题根源,并加以解决。
构建社会信心的重点在于凝聚民心,而凝聚民心的实质是重塑民众对政府的信心。一个社会的政治信心是社会信心的核心问题。经济领域、社会领域、文化教育领域发生的矛盾与问题,最终会归结到社会管理者(执政党)的领导能力、领导水平甚至道德品质问题上来,其他领域中的信心丧失,最终会在政治信心方面反映出来。政府在构建民心时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公信力的问题:例如意识形态是否具有足够的感召力,政治合法性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础,政治制度及公共政策是否足够公平合理,政府领导力和执行力是否足够强大,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正面形象是否足够鲜明。政府公信力、社会信心的提高不能通过制造和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赢得民心,而是一场持久的诚实施政运动。破坏公信力的事情可能是个别的、短暂的,而修复重建工作却是全面、持久的。
构建社会信心的基础性工作在于讲清真实的问题。在意识形态的宣传工作上要作重大的调整。要将真实的信息告诉公众,例如,房价为什么降不下去?腐败为什么屡禁不止?医疗卫生费用为什么降不下来?要将真实的问题告诉公众。只有直面矛盾困难,并予以科学、合理的说明,才能够消除公众的疑惑,获得公众的认可与信任。在信息不平衡、不对称情况下,公众会自发地相信网络的话,而不是媒体的话。如果不允许媒体对社会矛盾、社会问题进行批评与分析,当大众传播媒介不报、少报、漏报、错报公众关注的问题或报喜不报忧时,就不能满足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公众对传播媒介的信任危机就出现,转而从人际传播渠道来获取信息,并根据自己的经验、愿望、想象进行主观解释,并传播给他人,以弥补信息的匮乏。
(作者为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导;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AZD041)
注释
关键词:规则;默示认同;宪法权威;个人习惯
中图分类号:D915.4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7.01.0018
关于宪法权威的认识一般都认为包括三个层面上的权威:法律上的权威、道义上的权威和政治上的权威[1]。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宪法权威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根据,也是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不得凌驾于宪法之上。从传统的法理观念看来,宪法权威的形成是基于宪法自身的至上性和强制性的法律属性,法律规则的规范性基础来源于其强制性,然而宪法权威的形成不必然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或宪法自身赋予的至上性,公民内心对于宪法的认知和认同状态对于宪法权威的形成应当同样重要,并且是宪法权威形成的关键因素。
一、法律规范秩序的基础――默示的认同
在传统的法治理念和规范视野内,在法律规则居于主导地位的社会中,人们对于法律规范有着明确的认识,并确定应当遵守法律,法律规范作为构建社会秩序的根本依据和人们的行为准则,其正当性来源于法律的规范强制性,而由法律规则所构建的规范秩序则是立足于法律规范本身所具有的威慑力和强制心理效果,在分析法学的视野中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制裁或者强权,法律的本质是靠强制制裁执行的者的命令[2]。法律的强制性是其成为社会基本规范的原因,社会秩序的建立必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社会的其他事务和制度的建构应当以法律规范为参考并在法律的轨道内有序运行,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是被确认为最为优化的社会治理方案,支撑法治社会秩序存在和发展的是法律的形式和规范,并以国家对法律的保障和法律规则的强制性为基础。
法律规范的存在使得社会秩序的形成更具稳定性,在现代政治国家中,由美国所确立的政体成为世界各国纷纷效仿的模式,宪法自此被认为是构建现代社会秩序最基本的法律,美国政治文明的发展也使得秩序成为理想的社会秩序蓝图。然而在秩序的图式中必然有着对基本法律即宪法的形式强化,形式上的宪法规范影响着社会秩序的形成,法治意义上的社会秩序的基础就是法律规范,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因其得到国家的认可并以强制力保障其内容得以实现,而具备了成为维护和建立社会秩序的根本因素。在现代国家,由法律规范形成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宪法,因而社会秩序是建立在人们对于宪法的认知基础上的,基本法律规范秩序的基础则是来源于人们对宪法的认可。麦考密克在其Institutions of Law一书中所例举的“排队”例子说明了规范性秩序的产生基础,法律规范秩序的基础在于一种非正式的规范性实践,而这种非规范性实践进一步构成了正式的法律秩序的基础,麦考密克认为人们之所以自觉地排队,正是因为这些行动者具有了共同的信念,知道自己应当怎么做,并“相信”别人知道应该怎么做,于是一种依赖于共同信念的规范秩序得以形成[3]。
在麦考密克的制度法学理论看来,社会秩序的基础和规范性来源是基于社会成员之间不成文的T例,一种对规范相互期待的信念,以此共同信念的实践就形成了一种默示的规范。与传统的社会秩序形成理念不同的是,制度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规范秩序的基础不在于者的命令或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而是来自于社会成员对于规范相互期待的认同意识,支撑社会秩序得以存在的是一种默示的规范和对此的默示的认同[4]32,宪法作为法律规范的核心,其所欲形成的秩序的基础应当是公民对于宪法规范的一种默示的认同。
二、立足于默示认同基础上的宪法权威
一般认为宪法权威是指一国宪法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5],还有人认为宪法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其内容包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等方面[6]。从此种观念看来,宪法权威应当通过其在实践中的切实运行予以体现,同时在具体的宪法实施中体现其最高的法律效力和地位,从而彰显其权威性。然而宪法权威之所以能获得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最重要的因素应当是公民对于宪法规范的默示的认同,这种默示的共同观念构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得以成立的基础,此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有些许类似,但不同于社会契约的理论假设前提的自然状态的描述和公民让渡权利组成政府实现个体的联合[7]。立足于默示认同基础上的宪法权威是一种观念即公民共同接受“政府有权进行管理,公民应该服从政府和政府制定的法律”的共同观念,公民与政府共同的认同意识表现出来的就是一种默示的惯例,建立在默示认同基础上的惯例取得了对宪法和政府管理的承认,由此宪法才获得了其构建社会秩序、在社会的实践运行中取得最高的地位和法律效力。
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社会秩序的基础是公民的默认认同意识,基于此,宪法作为法律规范体系的核心,其所确立的秩序必然也是以公民对于宪法规范所具有的默示认同的心理,建立在默示的认同之上的惯例对宪法予以承认,宪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都依赖于此种简单的认同观念:足够多的公民相信其他公民也会像自己一样认同宪法的观念。从这个方面来看,宪法权威应当是以公民对于宪法自觉形成的依附感,并将其作为自己行为的根本准则,由此也成为整个社会秩序正常运转的基础。
默示的认同是一种内化于心的信念,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国家以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推行的法律规范,基于默示的认同而渐进式养成的惯例或规则在压迫式的服从方面的阻力是较小的,公民个体对于规则或是事物的认知与赞同的情况下,可以预见的是公民个体会自觉在规则的指引下进行行为,并不会逾越规则的限度,个体的自由意志是行为的前提,默示的认同将个体的自由意志统一在一个合理的范畴内,进而使得一个区域内的共同体有了较为合理的依靠和支撑。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律规则,基于社会契约而形成的权力与义务规则对于一定区域内共同体的公民都是普遍适用的,而宪法的有效性适用则依赖于共同体内的公民对于该规范的认同,其权威性的基础应当是共同体内公民对其内化于心的默示的认同。
三、宪法权威得以形成的因素
制度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规范性的来源或是法律秩序得以确立的基础是不同于凯尔森的实证分析法学抽象假设――“规范性基础”,也不同于哈特的承认规则理论,而是一种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默示的认同,基于相互期待和如何行为的“规范”,默示的规范成为了法律秩序的最终来源[4]4749。宪法同样如此,立足于默示的认同的宪法权威是在公民对于其他公民默认同样会和自己一样行为的前提之下形成的,宪法权威的形成也意味着宪法所欲构建的法治社会的秩序的确立,然而以默示的认同为基础的宪法权威是不同于主流法学理论所设想的那样,而是通过把庞杂的法律规则内化来理解他人的行为,并在此之上构建法治秩序。因此宪法权威的形成必然是另外一种路径,宪法权威的形成应当是其内生因素的使然,包括时间上的累积和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践性“遗忘”。
(一)时间的累积――内生因素
以规范为核心的法律理论看来,法治的形成和实现必须依靠民众对法律规范的了解和认知,并应当将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而被信仰,国家的法律的核心地位是个体经过“理性的反思”而建立的,建立于法律之上的秩序因而具有个体理性建构的色彩[8]。宪法权威同样应当是以公民对宪法规范的认知和了解为前提,通过个体理性认知到规范秩序乃至法治秩序的形成,宪法权威在此过程中也自然得以形成。与此理性化的秩序假设不同的制度法学理论认为,秩序的形成包括宪法权威的形成以非理性为基础,但是同样要经过一个转化的过程,公民对于规范的认可并进而转化为个人行动,遵守宪法规范所确立的秩序,但是这一认识是非理性的,是公民自觉的过程。
无论是主流法学理论还是制度法学理论,其都认为法治秩序的形成包括宪法权威的形成且都需要经过一个过程,无论是主流法律理论认为的从对规范的认知到做出相应的行为的过程,还是制度法学理论认为的从规范到默示认同的惯例的转变,法治秩序的形成都依赖于这样的一个过程。对于法律和秩序的形成马克思也指出:“只要作为现状基础的关系的不断再生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有规则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就会发生。”[9]所以法律的形成或是秩序的构建无疑都是一个长时间的社会交往的产物,时间是法律的内生变量之一,同时也是宪法权威的内生因素。
因此宪法权威的形成必然需要时间的积累,时间的内生因素决定着宪法权威和宪法所欲确立的法治秩序的稳定性,法律在社会中被使用的时间越长,其被知晓的可能性就越大,个体的认知也就成为可能,无论是从社会风俗到法律规范或是直接的习惯,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权威性都会获得社会成员的认可。
(二)社会性的实践――外生因素
制度法学理论认为规则并不是始终以规则的形式在日常生活中被公民个体所意识到,规则会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被不断使用,在此过程中有些会逐渐转化为个体的习惯,而规则在被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会与社会性的实践相结合,与宪法权威形成的实践内生因素不同的是,这一社会性的实践是宪法权威形成的外生因素,其通过将规则外化为个体的习惯并形成稳定的内心认同感。
法律必须处于社会生活之中才会展现其规范性的一面,并使其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础因素更为明显,相对于时间的内生变量,社会性的实践是与现实密切联系的,通过社会生活将宪法规则在社会中的生命力彰显,以实现法律规则本身存在的目的,法律规则融入公民生活之中,融入公民社会性的实践活动中,会使得社会个体对法律规则或法律制度更容易承认和接受,而离开了日常生活中公民的行为实践和态度的支撑,宪法权威将会是被架空和边缘化的概念而不具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4]7275。因此,作为宪法权威形成的外生因素,社会性的实践会使规则更加成为自然,成为公民的一种自觉的习惯,将宪法规则乃至法律规则嵌入公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在习惯之中形成对于宪法的认同,宪法权威也就自然得以形成。
四、超越规则之治――从规则到习惯
(一)规则之上的习惯
从法的起源观念看来,法律最初的状态为习惯,其次则是社会风俗和惯例,者下达的一般性命令即俗称为法律[10],从成文法到不成文法,以习惯为基础的规则演变为法律,通过法律规则实现规则之治成为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法律规则源自习惯,在法律取得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之后,遵守法律则是社会成员的基本义务,法律规则的权威性也因社会成员的认同而愈加巩固。
法律规则从习惯中衍生而来,此种习惯是社会成员个体或大多数习惯性的行为方式,并被固定化而成为特定群体共同认可的行为模式,这时的习惯是规则之前的习惯,而在规则之后的习惯则是在规则的基础之上形成的,是公民对于规则熟悉的基础上,在面对现实实践时无意识或下意识而作出反应的行为,这是公民对规则经过内化之后形成的一种默示的认同习惯。所以在制度法W理论看来,社会秩序乃至法治秩序的基础是非理性的,就是对规则内化之后的习惯,公民遵守法律不仅仅是因为了解法律规则,而是因为公民已经将法律规则内化为自身的习惯,出于个人的习惯性思维和意识而做出相应的行为。法律规则只是公民学会守法的工具,一旦公民学会了如何正常行为,就不会去思考是法律规则让他们如此行为,当他们遇到类似的情形时,他们就会进行无意识的处理,而不会再去考虑法律规则是如何规定的,规则在此时甚至被“遗忘”,最终依靠习惯形成了社会秩序,此时的习惯超越了法律规则,成为公民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
规则之上的习惯比规则之前的习惯更具有稳定性,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宪法秩序或法治秩序因而更加稳固,而宪法权威也自然形成并获得公民对于宪法的尊重。
(二)个人习惯与宪法权威
人们对并非出于设计的规则和惯例的遵守,亦即对传统规则和习俗的遵循,乃是自由社会得以有效运行所不可或缺的条件[11]。惯例或习惯的确立使得社会成员的相互交往更为自由,而不是一种强制性的命令的结果,在规则之上的习惯为社会个体所习得并成为公民无意识的思维方式,个人习惯的确立和增长对于宪法的合法性的确立和法治秩序的形成有着重要的作用。主流法学理论对于个体对规则理性认知的假设过于理想化,公民不可能认知全部的法律规则,也不会每时每刻都在思考法律规则。所以个人习惯的获得是公民对于宪法乃至法律规则体系的非理性认知过程,这一从规则到习惯的转变的前提就是公民已经认同了整个法律体系的合法性,由此法律对个体行为的影响和对社会秩序的构建超越了“规则――行为――秩序”的简单模式,从规则到习惯的内化过程使得个人习惯成为公民行动的影响因素甚至是决定性因素,而规则又具有了习惯的特征,习惯化了的规则构建的社会秩序比较稳定,因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公民对于习惯化了的宪法或其他法律规则,不加思索地按照规则去行为,毫无疑问,这样的宪法秩序是非常坚固的。
法律规则的存在是为了影响公民个体的行为并由此而形成法治秩序,而习惯则是对法律规则的补充,但是规则之上的习惯却不仅仅是规范社会秩序的补充,经过了从规则到习惯的转变,个人习惯成为了公民无意识的行为思维方式,规则已经内化为公民的思维意识之中,宪法的至上性和最高性已成为一种信念,基于默示的认同而形成的宪法权威使得公民更加遵守宪法,宪法秩序的形成也水到渠成。个体习惯“取代”规则的同时也赋予了规则更加强大的生命力,同时在公民无意识的思维并行为的过程中“规则”被遗忘,以个人习惯为特征的宪法秩序是稳定的法治秩序,而宪法权威也在此基础上更加稳固。
五、结语
宪法权威的形成与树立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国,树立宪法权威。法治秩序建立的过程同时也是宪法秩序的形成过程,实现法律规则之治并不仅仅是依靠法律背后的国家者的命令抑或法律的强制性,同时也包括公民对于规则或宪法的一种默示的认同,基于公民内心对于宪法的信念形成的一种认同,由此使得宪法权威得以确立,默示的认同过程是一个从规则到习惯转变的过程,具有个人习惯性的规则才是“活法”,具有真正的生命力,实现法律规则本身存在的目的,在以个人习惯为特征的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中,法律规则之治亦自然形成,而宪法权威则愈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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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表内列报;认股权证
一、引言
按照财政部分别于2005及2006年颁布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及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我国的上市银行、拟上市银行以及上市公司需要分别于2006年1月1日以及2007年1月1日起将衍生金融交易全面纳入表内列报。这两项规定中关于衍生金融工具表内列报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目前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规范的基础。与此同时,开始于2005年5月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产生了大量作为获得流动性对价的认股权证,然而我国新的衍生交易会计规范却缺乏对于认股权证工具会计处理规范的明确规定。鉴于此,本文拟在分析新会计准则的核心要义以及其中关于可转债及经理股票期权工具等期权类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规定的基础上,深入探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所产生的认股权证工具的会计处理规范,进而归结出新会计准则下我国期权类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规范的若干操作细则。
二、新会计准则下我国衍生工具会计规范的核心要义
长期以来,我国缺乏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确认、计量与报告的系统规范。直到2005年,我国才开始颁布一系列新的会计准则,对套期会计及上市公司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表1简要地归纳了新规范关于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主要规定。
表1从总体上反映出新规范的核心要义,即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将衍生金融产品在表内进行确认,并在当期损益中确认其公允价值的变化。具体来看,在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方面。新规范对于套期会计的规定较为具体和明确,但就期权类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而言,除可转换证券外。其他期权类工具的会计处理规范则相对模糊和不够明确,而对于认股权证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更是几乎空白,对其开展进一步的探讨显得尤为必要。
就我国上市公司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披露现状而言,从2005年以前以及新规范实施前期的情况来看。总体上较为混乱,缺乏统一的规范,金融期权类衍生工具的状况更是如此。因此,虽然我国新的有关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法规及新《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定义、公允价值的确定、主要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等问题都作出了规定和阐述。但是,对于主要的期权类衍生金融工具,尤其是认股权证类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仍需作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三、股权分置改革产生的认股权证会计处理初探
(一)新会计准则下可转换债券及经理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规范及启示
依照我国新的衍生交易会计规范的核心要义(参见表1),新会计准则提出了与以往不同的可转换债券以及高管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案,即:可转换债券在初始确认时就将债务部分与权益部分分拆,股票期权在授予日即对以公允价值法确定的补偿费用加以确认。这两类期权类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新规则共同体现了新规范的核心要义,即主要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将衍生金融产品在表内进行确认,而且在当期损益中确认其公允价值的变化。这对于探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所产生的认股权证类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规范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二)股权分置改革产生的认股权证会计处理初探
开始于2005年5月的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使得认股权证作为一种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又重新出现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认股权证是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从本质上来说,它实际上是一种看涨期权,赋予持有人以约定价格购买某种证券的权利。
总体而言,我国的认股权证是为了适应股权分置改革的特定需要而产生的。作为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取流通权而支付对价的一种方式,它与国际上通行的以通过增发、回购等方式形成的留存股票为标的的权证具有明显的差异。国际上是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承担的,而我国目前是由某类股东或某一特定股东来承担的,因此,在会计处理上与国际规范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区别。
在我国股权分置过程中发行认股权证有赠送和发售两种方式,在这两种方式下对认股权证的会计处理略有不同。
1.认购权证持有人通过赠予方式获得权证。
具体的会计处理如表2所示:
以上会计处理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在赠送认股权证时,对赠送人而言并不影响其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也不产生现实的损益。只不过应划出相应的股份作为对持有人行权时的股权保证,所以无需做会计处理。但要在备查登记簿中记录;而对于受赠人而言。的确获得了一项权利。因此应确认为一项资产。至于认股权证公允价值的确定,可以参考市场上同类权证的价值。也可以通过计量模型进行估值。
(2)在行权时,赠予方贷方所记录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获赠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或“交易性资产”时,应以股票的市价记录。因为此时股票已经转为流通股。同时,对这部分投资要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如果是战略性投资。则应归入可供出售资产当中,股票市价变动所形成的损益在资本公积中递延;如果是短期投资,则归入交易性资产,损益直接在当期确认。
(3)若获赠人放弃行权,则赠予人直接获得流通权。在备查登记簿中注销认股权证的相关记录,且自此以后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要以公允价值记录,其公允价值的变动通过“资本公积”反映。
2.通过出售方式发行认股权证。
与赠送权证不同,发售时,发行方要将认股权证确认为一项负债,在持有人行权时,再将“认股权证”与收到的行权款一起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
具体会计处理可如表3所示进行: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我国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新规范的核心要义,对我国股权分置改革过程所产生的认股权证的会计处理分别不同情形进行了具体探讨。这一探讨对于总结我国新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规范关于期权类衍生工具一般性会计处理规则具有重要的启示性。归总起来,新规范对于金融期权类衍生工具的表内列报要求强调套期和非套期性衍生工具的不同会计处理规则,并需要根据其应用目的(套期保值或杠杆投机目的)的不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论文关键词]中国;道德规范;建构;启示
一、中国传统道德规范的精神
中国传统伦理源远流长,精微而博大,这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理论系统与建构原理。这种系统与原理是传统的道德规范特质不可缺少的要素。这里我们抛开些先验的理论模式,从中国传统道德规范本身的特质出发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与总结。
1.家族本位
中国血缘文化的特点,决定了中国伦理精神以家族为本位,因此在道德规范中人们也以家族利益为核心。正如黄建巾先生所说:“巾土以农立国,国基于乡,民为聚族而居,不轻离其家而远其族,故道德以家族为本位。所谓五伦,届家者三,君臣视父子,朋友视兄弟,推为则四海同胞天下一家。”
这种家族本位主要表现在人伦关系中以家族血缘为原型,设计整个人际关系。血缘家族是传统伦理的根本,它在伦理生活,伦理精神中具有绝对意义。中国文化价值取向、出发点以及人的确立方式等都有着浓厚的家族本位思想,如孟子在“人伦”中把调节家族内部的核心关系——父子关系的道德规范列为首位:说:“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妻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腾文公上》)。WWW.133229.cOm《大学》提出“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表明了家庭伦理的重要性,以及后来董仲舒制定的“三纲”中,“君为臣纲,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的内容,其中两纲属于家庭伦理。因此,家族精神既是人伦的原则与出发点,又是人伦的归宿;既是人格的出发点,又是人格的最高理想。家族的原理就是整个社会的基本原理,家庭精神不仅是中国道德规范的根本精神,而且也是中国伦理精神的根本,这种家族精神对中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在社会道德规范上,它使血缘关系成为整个社会的根基;在个体道德规范上,以考悌为核心;在思想上,以亲疏、亲尊为道德思维模式。其次,它确立了传统道德的核心一一维护血缘关系和等级统治的孝亲忠君,始终是封建道德规范的基本原则。第三,以血缘为最高价值取向,“亲”成为价值的始点与标准,血缘宗法足社会结构的原理,形成一种家族式的集体主义。但这种家族的原理与精神,对家庭来说是比较满意的,而对国家则是灾难性的。第四,以家族为本位的传统伦理,也造就了中国的宗法家长制的君主专制制度相结合的社会。
2.重义轻利
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一个根本观点是“重义轻利”,那么很显然在巾国历史长河中中国人将“重义轻利”就作为一条指导行为的道德规范。所谓“义”,主要指道德伦理,后经董仲舒,朱熹将它哲学化和神化为“道”或“天理”。所谓“利”,指个人的私利、私欲,并不泛指国家、民族的普遍利益。在中国史上,体现“重义轻利”思想的例子数不尽数。如,孔子言:“君子喻以义,小人喻以利。”(《论语·里仁》)“子罕言利”(《论语·子罕》)苟子主张以义制利。他说:“正义而为谓之行。”(《正名》)即认为符合义去做,就叫做德行。又说:“利少而义多,为之。”(《修身》)“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重死而持义不挠,是士君子之勇也。”到了汉代的董仲舒那里,在义利关系上,仍是重义轻利。其言日:“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体莫贵于心,权养莫重于义。义之养生人,大于利矣……夫人有义者,虽贫能自乐也。而大无意者,虽富莫能自存。”(《身之养重于义》)明清之际王夫之也认为离义无利。《尚书引义·禹贡》说:“立人之道日义,生人之用日利。出义入利,人道不立;出利人害,人用不生……”但中国的重义轻利思想实际上是被当时统治者利用,最后变成了被统治者的个人利益应无条件服从统治者的利益,而且是绝对的服从,故有“杀生成仁”、“舍生取义”的说法。这种义利观更加突现了中国人在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上是以“重利轻义”为道德准则的。
3.个体至善
在中国伦理精神中,个体至善的传统也是表现的相当明显。因此社会倡导的道德规范体系主要是强调个体的道德修养,中国伦理强调道德修养,强调克己,提倡存理灭欲,“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就是这种追求个体至善的价值取向的体现。孟子提出的存心、养气、寡欲思想;孔子的“克己”、“修己”、“正身”的修身方法,等等,都体现出了中国传统社会所倡导人们个体至善的道德规范。根本旨趣是改变自己以适应或维持社会秩序。它以个人本性即善之人性为起点,强调个体的上心诚意与修身养性。修身养性实质上就是以“道德我”克服“欲望我”,达到道德上的超越。在个体与整体、个人与社会关系上,突出个体为善的主动性,强调通过个体道德主动性的发挥来完善人格。这种价值取向,它不是以追求社会及社会规范的公正合理为目标,而是以个体对社会规范的自觉遵循即个体至善为条件,一是在政治生活中,就导致这样的现象:个体越修养,越至善,政治越专制,社会越不合理,也就是在造就“道德的人”的同时,维护着一个“不道德的社会”(封建社会)。这不能不说是中国传统伦理的悲剧。
4.中庸和谐
中国伦理精神的最高境界是天人合~的中庸境界,这种“极高明”的中庸境界落实到道德行为上就是求和执中,无过无不及,这种中庸和谐的伦理精神也正是社会所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引导着人们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严格按照孔子要求行动,求得个人伦理的贯通和谐,并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中达到人性的提升,由此也达到人伦建构与人性提升的和谐。中庸之道,就德性状态来说是执中,就价值取向来说是求和,就最高境界来说是天人合一。这里的“和”包括个体德性的“和”与社会伦理的“和”,不论是个体德性的“和”还是与社会伦理的“和”,总的来说,就是要达到各种伦理关系之间的和谐,达到于天下一家的境界。这种“和”的境界,也就是君惠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顺、朋友有信的五伦境界,亦即是孔子“礼”的境界。“礼”的核心就是“和”,“礼之用,和为贵”,“礼”的境界就是“和”的境界。总之,中庸和谐的精神是中国伦理的最高精神,而天人合一则是这种精神的最高价值与最高精神指向,它是中国伦理的整体精神形态。指导着人们的行为规范。而我们今天要努力创建和谐社会,是与我国传统伦理中追求中庸和谐的思想是分不开的。
5.人情主义
人情精神是中国传统伦理精神的突出特点,因此中国国民在道德规范中所体现的人情味是十足的,它用人情的法则建立起人们间的伦理政治关系,使人情成为宗法社会的深层的人际结构原理与社会结构原则。人情主义的本质是伦理政治,它是人们在主观精神形态上把伦理与政治融为一体。
具体来说人情作为一种社会主动机制,其表现为正己修心;将心比心;以心换心。在传统伦理中,“君之心为惠,臣之心为忠;父之心为慈,子之心为孝。将心比心,以心换心的结果就是君惠臣忠,父慈子孝。”那么在日常生活中,这种人情主义使社会生活具有较浓的人情味与人性气息,孔子的忠恕之道也就是“已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人情主义精神形态的最好表述。在中国人的骨子里,那种人情味一直教导着人们要知恩图报。直到今天,中国人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仍然比较注重人情,应该说是历史的人情种子留在了我们体内,不断的滋生着,约束着,也引导着人们的行为。
二、中国道德规范的重建
以上从家族本位、重义轻利、个体至善、中庸和谐及人情主义论述了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精神,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的文明,有很多旧的规范已经僵化,并且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桎梏,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规范都不合情合理。因此,中国伦理中的道德规范精神哪些仍需保留,哪些需要抛弃,在这里就形成了问题的关键。中国伦理中道德规范的重建是势在必行了。
根据时代精神与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建构起新的、现代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这是近代以后的中国道德规范发展的大趋势。如果把中国道德规范的建构放在东西方文化融合的国际大潮中,新中国道德规范的建构就是由优秀的传统道德规范精神与民主精神,科学精神的辩证统一。科学、民主的精神来源于西方,但是我们不能将西方的东西全盘引进。中国的传统道德规范精神是有很多问题,有些道德规范可能既不尊重客观必然性,又无价值意义;有些道德规范可能尊重客观必然性但元价值意义或有价值意义但不尊重客观必然性,但我们不能全盘否定。只有在传统道德规范了注入西方科学、民主的时代精神,才能给原有民族精神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伦理和科学、民主的统一,既是中国文化的新模式,也是中国传统道德规范的突破,具体问题如下:
1.“家”与中国道德规范
在前面,我们谈到“家族本位”是中国道德规范精神的根基,血缘关系构成中国伦理关系的范式,家族道德规范成为个体德性的源泉,“家”在中国伦理中具有绝对的地位。家族本位给中国伦理精神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在人伦建构上,它形成了“血缘一宗法一等级”三位一体的关系。它的优点在于在个体德性上强调孝道,人伦情感,整体至上等,这恰恰是尊重了客观必然性。这些好的方面,我们仍要继承、保留并发扬光大,但是这种家族本位的道德规范中也有十分明显的缺陷。它使人的伦理精神意向局限于家族之中,用血缘关系厘定社会关系,从而被统治阶级加以利用,产生了不道德的社会(封建社会),应该说,中国人精神结构中法制观念、自主意识,自由意识的缺乏与这个缺陷是分不开的。这却有违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一直到现在中国人在这三方面意识中仍然完全摆脱不了此困境,因此,中国道德规范的重建,一方面要改变原有家族精神中的不足方面,保留并发扬其中具有优越性的特色;另一方面,要根据家族关系的变化改变伦理精神的原理和结构。概括地说,就是要改变家族本位的传统,由家族本位变为社会本位,使家族伦理变为社会伦理。同时要改变由家族权威而导致的尊卑等级的传统,形成民主、自由的伦理基础。中国伦理精神的家族本位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但必须根据新的时代精神对其加以改造,形成一种新的伦理精神格局。只有这种既能保持优点又能克服缺点的新的道德精神,充分体现出它的客观必然性和价值意义的道德规范,才能被我国公民内化并发扬光大。
2.“人”的理念
中国传统道德规范中对“人”是及其重视的,甚至将人放在核心地位。因此它强调“个体至善”“重义轻利”,当然“个体至善”强调个体的道德修养,强调义务、轻视权利。因此,塑造了极高的圣人人格。这种伟大的人格在中国史上随处可以体现,如“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形象;“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忧困忧民形象都是如此。
在这种人格力量的影响下,中华民族培养出…批又一批的仁人志士,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骄傲,但这些理想人格表现出一个共同倾向,他们的主体性只是道德的主体性,即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性,他们不追求个人的地位、基本权利,而是处处追求着道德理想,处处体现着献身精神。没有把自己放在“人”这个主体的显赫位置,也不注意对自我的珍视,如与之相联系的俗语就深刻地表现出了这一点:逆来顺受、唾面白干、看人脸色行事、得饶人处且饶人,等等。人活着首先不是以自我为主体,甚至不知道自己首先是个人,几乎是在为别人活着,很看重别人怎么看我,怎么评价我。这种价值取向,桎梏着人的全面发展,使个体毫无个性和独立性,有的只是无条件的认同和追随,在这种社会中人民也毫无民主意识。这样的道德规范价值取向与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取向严重相悖。因此,中国道德规范的重建,必须倡导人们不仅要有道德的属性,更重要的是有政治的、经济的属性,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弘扬主体意识的同时,充分肯定个人的责任感意识,应充分重视人的权利,达到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而且要大力倡导民主,学习西方的民主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3.人情主义问题
中国人注重人情,直到现在可以说中国人仍然是比较有人情味的。这种人情主义道德观有它的可取之处,比如说,造就了知恩图报的人格,人与人之间宽容、互助的特征,以及就像在前厨说到的,在传统伦理中的那种“君之为惠,臣之心为忠”,“将心比心,以心换心”的优良传统美德。但是,演变到今天我们的社会中出现了这样一个负面的影响,那就是愈演愈烈的人际结构原则和社会结构原则。这种人情精神的根基使得“亲亲”是出发点,亲属之间、朋友之间,任何事情都好办,无能也提拔,处处托关系,找门路。导致了我们今天颇于无奈的腐败现象。这一切不足我们想要的道德价值取向,因为愈演愈烈的腐败,只能阻碍社会的进步,社会最终元价值意义获取。如果国人将这种畸形的道德价值取向内化,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将不可想象,甚至有被葬送的危险。因此,我国道德规范重建立,应该加大反腐力度,强化公平、公正原则,给每一个人创造一个合情、合理场所,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巾以科学的理念引领人,学习西方的那种科学的用人观念,才能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也才能使我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失范;规范;秩序
一、规范:社会行为的粘合剂
规范是指在人们的活动中形成并要求遵循的行为准则或标准,它包括由一定组织正式规定并明确实施的法令、条例、规章制度等成文性规范和人们在互动过程中衍生出来,相习成风,约定俗成的习俗、道德等非正式非成文性规范。任何社会都需要同时事实上也存在着一整套对其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复杂的社会关系,指导社会成员的各种行为,这就是社会规范。风俗习惯、道德规范是最普遍的一种不成文性社会规范,它是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内化为思想外化为行为。.作为成文性规范的法令、条例、规章等具有强制性、他律性和外在性特点,这种他律性和外在性必须立足于合理性、合法性认同和人们自愿服从的基础上,因而成文性规范也隐含着自律性和内在性要素,它是由伦理人格的“精神秩序”来提供的,没有自主自律的道德人格和伦理秩序,成文性规范的内在价值就难以得到有效认同,规范难以外化为秩序。各种成文性规范和不成文性规范互相配合,构建起完整的规范体系,有效调整人们各个方面的行为,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社会规范既约束人们的行为也塑造人们行为的预期以及彼此间相对稳定的关系。通过强制性规范或非强制性规范,借助自律和他律,对人们行为产生“硬约束”或“软约束”,在制约人们一些行为的同时也保障了人们另一些行为的正常开展。人们通过对规范认知,可以预先判断在一定社会情景下,应该如何行事,进而实现对自我行为的理性选择。如果人们均愿意接受并严格遵循社会规范,社会秩序得以建立,社会呈现出有序化状态。人类是有序化的存在,在规范和制度条件下的秩序使人类能集体应对风险,减少或避免危机。由此可见,无论是强制性实施,还是非强制性合作,秩序都是人类生活所必须的。
社会规范或制度是对社会具体存在的反映,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与特定时代要求相联系,为解决一定时代条件下的社会问题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而是具体的也是发展的。同时由于制度、规范和秩序与人的心理习惯、文化背景有关,是内化和外化的统一,因此更新一种规范或制度,需要解决人们的思想观念问题,进而才能实现人们的行为转向,这是一个长期艰苦的复杂过程,无法通过激变,只能以渐进连续的方式来完成,其中会形成许多断层或“真空”。许多已有的观念、习俗、心理、文化和由此而引起的行为,受到怀疑,既定的价值标准受到价值多元化的冲击,普遍认同的规范尚在建立和完善中,人们的行为经常处于盲从或不知所措,从规范到失范,行为不当很难避免。
二、失范:不同利益的挑战和较量
“失范”一词,源于希腊文,在16世纪的神学中是指不守法、尤其指亵渎神的现象。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以此说明与道德规范不一致的现象。现在人们通常认为,失范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作为规范生活的规范或者缺失,或者缺失有效性,不能对社会生活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从而在社会行为层面表现出混乱状态。这种认识只是对失范行为作了现象上的描述,缺乏理性批判和深层次解读。
首先,规范相对性决定了失范的可能性。在不同条件下,规范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存在着差异性,不同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以及在同一社会同一时期的不同人群体中,人们对规范的认同感和遵循度也不同。成文性规范,规定明确,操作性强,效果明显。但社会生活还有许多不成文性规范,这类规范比较含糊和不稳定,具有灵活性,属非强制性软约束,需要有较强的自律意识才能发挥其调节和引导作用。其实任何规范对人们行为的引导或约束都不是绝对的,只有当人们自觉服从或遵守时,才能真正规范人们的行为。相反,人们的行为与规范要求不一,甚至矛盾冲突,其情形表现为:一是旧有的规范已经过时,保守和僵化,不为时代所需要;二是已有规范不完善,存在“真空”,不能更好地引导或规避人们的行为;三是传统规范虽然没错,但可能只是一种理想而非现实,可行性小,多数人难以自觉遵循,在实际生活中无法有效地规范人的行为;四是出于自利性,可能使一些人故意破坏一定的规范和制度,在行为上造成对社会和他人的危害性。在特定时期,这些矛盾往往导致社会失范和行为偏差。失范现象确实是现代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经验事实,尤其值得关注。现代社会发展迅速,人们必须学会不断改变与适应,否则就会成为社会边缘人,游离于现实社会之外;另外,现代社会人们交往活动类型多样,内容复杂,空间拓展,突现出交往普遍性和无限性的现代意义,深刻地改变着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各种关系。加之人们的行为受某种利益驱使,自主选择程度大,每个人的行为会存在差别和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要构建一整套普遍认同并严格遵循的规范可能困难。但现代社会生活更需要保持交往关系的有序与和谐,因而客观上要求社会交往必须规范化和制度化。形成良好的秩序,可以凭借合理、合法和现实制度的建立与具体实施,尤其需要人们自律精神的培养。通过制度形成交往的外在秩序,通过自律建立起人与人交往中的心灵的秩序,即交往的内在秩序,内在秩序的建立需要诚信和责任,诚信是构建和维护人们交往秩序的基本方式,也是一种重要手段。保持交往中的诚信,保证各种活动和关系的井然有序。认同并严格遵循规范内在地包含着责任的成分,在交往中要清楚自己的角色和相应的责任。需要人的智力、文化、理想道德等素质的提高和外在约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更需要加强对人的责任感的教育和培养。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能缓解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形成巨大合力,减少社会内耗。相反,社会责任感一旦普遍淡薄,理应和谐的社会秩序就会紊乱,自利性的行为失范就是一种责任感的严重缺失。
其次,市场化进程加速了新旧规范体系的更替,形成暂时的“真空”状态,导致行为失范。社会转型期,在肯定繁荣的现实和未来的希望时,同时也感到最大的缺陷与危机:那就是弥漫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层次中的行为失范问题。失范已经成就一种基本的语境,失范就其本质而言,无非是指人们的行为违背了原有规范的要求,或者说超越了原有规范的界定以及衡量现有的行为到底该用什么样的新规范或标准体系问题。我国市场化进程既是一个现代化过程,同时也是社会生活范型的转变过程,是两种社会规范方式、两种社会价值体系、两种存在意义系统的更替,这种更替既是价值批判,也是价值选择的过程,它表明一个基本事实:普遍认同的适应时代要求的观念与规范尚在建立和完善之中,社会原有的秩序已经被打破,必然会有一种由无序向有序过渡的内在压力,因而必须实现社会规范的重构。另外,在市场化进程中,对个人自身利益的高度认同,并以极大的经济力解构着传统的规范体系。人们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行为往往与传统规范要求相背离。当我们面对问题进行分析时,又习惯于从纯技术经济的角度加以理解,结果造成经济问题就是技术问题而与道德秩序无关的错觉。其实市场经济需要道德秩序的建立,要求所有参与者必须认可并遵循一定的规范,需要有充分的思想和文化准备,如果诚信观念、自律意识、责任感等这些规范严重缺失,蔑视德性,没有德性的无声命令,仅仅是在单一的物质力量推动下进行,人们就只能遵循着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行为失范在所难免。 转贴于
最后,规范不完备和控制手段失当也会造成人们的行为失范,导致社会秩序紊乱。在社会的转型时期,规范合法性周期缩短,人们一时难以适应,往往从各自的理解和利益出发,作出不同的自利反应,各取所需,自以为是,认可并遵循更有利于自身的标准,行为上表现出多样性和无序性。另外,规范内在冲突,缺乏完整解释,导致规范一致性被破坏,权威性受冲击。社会规范不仅在于形成的神圣性,更在于执行的有效性,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阻力和困难,就会在一定程度降低规范的可信度。加之规范应用程序不当,使规范权威疲软,作用受限,造成人们在行动上不完全一致,产生行为混乱。
现实生活中行为失范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对于失范形成原因及其后果,韦伯从社会文化结构上进行了解释,认为社会失范是因为社会文化中没有强有力的具有价值整合能力的内在感召,失去了强有力的内在示范作用,人的行为无所适从,变得放荡不羁,造成社会状况混乱无序,个体生存无依附感。人生不幸感强烈就形成越轨的心理铺垫;社会面临无拘行为的冲击就威胁社会秩序;精神低落、颓废情绪蔓延就漠视理想和未来。人们对公共秩序丧失信心,行为自律力下降,极易导致社会动乱。相反,美国社会学家默顿认为,社会失范是人类对不正常社会结构的反应。当社会成员尽管愿意追求一种目标却得不到正统手段、或对正统目标不感兴趣、或对正统手段不重视,造成目标和手段失衡,形成失范现象。在社会转型时期,亚文化群体有可能转化为主体社会群体,随着文化群体的地位变化,此时的失范有可能转化为彼时的新规则。他们从文化的角度分析失范行为,体现了社会学的洞察力。其实失范最终体现的是社会不同利益之间的挑战和较量。失范表面上看是对旧的规则的破坏,实际上是在呼唤新的规则产生,形成新的利益格局,缔造新的社会规范,成长新的社会力量。
三、规范一失范一规范:社会发展的轨迹
从总体上看,失范是对已有秩序的一种破坏,表现为一种无序或紊乱,以较过激的方式冲击着传统的观念和价值体系,因此失范往往成为被指责的对象。但失范作为社会生活中一种客观存在,它的存在并不是毫无理由的。因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特别是社会发生变革的转型时期,失范意味着对已经不合时宜的社会秩序的否定和消解,它呼唤着为社会发展的新阶段所要求的新的社会秩序的到来。因此,当我们在看到由于失范带来破坏性的同时,是否还应该坚持辩证思考和理性分析,对失范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反思和批判。失范使人们的行为一方面仍然要受控于某些旧规范;另一方面摆脱了旧规范控制以后的某些行为却没有或没有较完整而合理的新规范加以控制造成的结果。就失范的性质来讲,如果它是对已经失去意义的旧规范的挑战,呼唤一种符合时代要求的新的规范的产生,这种违规或失范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它更有助于澄清并定义社会规范,如果没有这些违现行为的发生,反而不能尽快地认识和确定在发展过程中的许多需要规范化的行为和新的规范。根据罗伯特·默顿的划分,那种以某些社会理想良心活动为基础的“不遵守违规”者,往往希望通过违规而引起社会变化,于是由违规到社会认同,导致这些规范最终得到改变,满足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这种意义上讲,这种失范不仅仅是破坏更重要的是建设。
就是出于自利性的失范行为,除了必须清醒地认识其危害性外,还可以充分利用其反面教材更好地发挥教育的功能。如对违规者行为斥责的同时也就是对规范化行为的渴望和呼唤、从而增强群体向善及其社会对违规的社会控制力量。另外当违规行为不成功或者受到严厉惩罚时,也就会从反面促使人们更愿意遵从规范。规范是否被人们认同并遵从,往往是通过有人先对其直接违规(有时是非理性的)之成功与否来为人们提供参照和选择,即违规如果未能得到社会认同或遭到惩罚,进而产生告之或警示的作用,以避免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以上分析并不等于说失范行为理当受到鼓励,相反必须通过规范的不断更新、自我完善来减少由于失范带来的破坏性。但当我们面对失范事实的存在,是否有勇气是否有能力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从中总结出一定的经验教训,趋利避害,共建和谐,谋求发展。社会发展是人类的创造性过程,社会发展过程,事实上是一个“秩序一紊乱一秩序”否定之否定的无限过程,失范作为对现存规范的否定性并不是一个纯粹消极的因素,而是旧生活类型解体新生活类型生长不可缺失的内在环节。
[参考文献]
[1]高兆明.社会失范论[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
[2]陈要法.心灵的秩序[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关键词:“规范外”行为 心理契约 动因 “堵”“疏”结合
一、让企业头痛的员工“规范外”行为
为使员工的行为符合公司的期望,许多企业都会以各种形式规范员工的行为,如出台员工行为准则、员工行为手册、对员工行为进行奖惩等,对员工行为实施严格管理,以至直接与个人的物质利益挂钩。一般情况下,企业比较注重对员工工作时间内的检查或考核,员工在8小时之内的行为固然可以中规中矩,然而8小时外的不当行为有时也会对公司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比如有的酗酒后乱说话,有的在公共场合泄露不宜公开的企业内部信息,更有的行为不检点,“公共形象”比较差。这些行为影响很坏,公众有时会不自觉地将员工个人的负面形象归结为员工所在单位的形象,给公司的公众形象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涉嫌泄密。
这些在“企业规范”之外产生的行为,我们称之为员工的“规范外”行为。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可以举例说明(见表1):
这些不当的规范之外的行为在无形之中消损了企业的声誉和良好形象,也使企业逐步丧失了成为优秀者的机会。因为这些行为往往发生在非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外,隐蔽性强,企业对这些不符合公司价值观的规范外行为一筹莫展。
与国外多数企业员工相比,很多规范之外的行为却体现出极大的反差。为什么看起来积重难返?为什么与国外企业员工反差巨大?何种措施可以管理规范外行为?又如何使之持续长久?
本文试图从心理契约的角度探讨员工“规范外”行为的管理,同时从行为动因理论出发,提出防范员工规范外行为产生的具体措施。为表述方便,除特别指明的外,本文所指的“规范外”行为一般指不符合公司价值观或期望的员工行为。
二、基于心理契约的员工“规范外”行为缘由分析
1.心理契约的涵义与心理契约失衡后的员工行为影响
(1)心理契约的涵义
“心理契约”这一术语是20世纪60年代由组织行为学家阿吉里斯最早提出的,用来描述员工和企业双方不成文的、内隐的契约或期望。美国著名管理心理学家施恩教授将其描述为这样一种状态:企业的成长与员工的发展虽然没有通过一纸契约载明,但企业与员工却依然能找到决策的各自“焦点”,如同一纸契约加以规范。
心理契约一般是指组织和个人彼此对对方应付出什么同时又应得到什么的一种主观心理约定,约定的核心成分是双方隐含的非正式的相互责任。心理契约是员工持有的关于组织与员工之间承诺与责任的信念,即在员工与组织的相互关系中,除正式雇佣契约规定的内容外,还存在着隐含的、非正式的、未公开说明的相互期望,它们同样是决定员工态度和行为的重要因素。
每一位员工与该企业的各种管理者之间,总有一套非成文的期望在起作用。比如员工进入公司就是抱着一定的期望,希望借助企业来满足自己物质和精神的多层次需要,而人力资源招聘、培训也有特定目的,力图最好地利用企业的人力资源来实现企业目标。除了以时间、才智和体力等换取工薪、休息以及适当工作条件等等,在每一个员工心里,对自己该为企业付出什么、付出多少、企业应付的回报多少等都有自己明确的期望。换言之,心理契约就是企业和员工双方彼此针对对方应付出什么,同时又应得到什么的一种主观心理约定,约定的核心成分是双方隐含的、非正式的相互责任。
(2)员工EVLN行为的产生与“规范外”行为的关系
心理契约是联系员工与组织之间的纽带,是影响员工行为和态度的重要因素。其在企业组织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它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员工以组织对自己所负的责任来衡量自己对待组织的每一行为,以其作为调节自己行为的标准;员工会将他与组织之间的相互责任进行权衡,并根据权衡的结果调整自己的行为。
社会交换理论认为,交换关系中的双方总会试图保持交换关系的平衡和公平,如果雇员感觉组织履行了其相应的心理契约,他就会努力以积极的态度和行为支持组织;相反如果他们感觉组织失衡了其相应的心理契约,就会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从而降低组织支持行为甚至产生失衡性情绪和行为。
员工的EVLN行为研究是将雇员对组织行为的反应置于一个比较广泛、抽象的解释水平上,经过发展,它已经成为了一个比较成熟的员工行为分析模型。EVLN分别是四个行为变量的第一个英文字母,代表着个体的退出行为(exit)、呼吁行为(voice)、组织忠诚(loyalty)和忽略行为(neglect)。其中呼吁行为与组织忠诚是一种相对积极或乐观的员工行为。而忽略行为指通过减少努力和兴趣、长期迟到和缺席、在工作时间做私事、错误率升高等方式任由状况恶化的倾向和行为;退出行为指通过辞职、调离、寻找新工作或者考虑辞职等方式来离开组织的倾向和行为。
心理契约一旦失衡,会导致员工对组织消极的情绪和行为反应,产生忽略甚至退出行为,继而可能导致不符合组织期望的“规范外”行为发生。
2.员工“规范外”行为产生的动因与阻因
员工心理契约失衡后,可能但并不必然导致不符合组织期望的“规范外”行为产生。根据员工行为动因理论,员工行为产生是动因与阻因相互作用的结果,当“动因”的作用力大于“阻因”时,员工“规范外”行为便会产生(见表2)。
行为动因理论为我们对员工“规范外”行为的管理提供了另外一个理论依据。
三、构建与维护心理契约,让员工“规范外”行为自觉符合公司价值观
1.心理契约的建立
心理契约是员工和组织方面从心理、情感、态度和价值等方面对对方进行的考查、评定和期待,是双方产生排斥和接受心理最关键的心理反应。构建员工的心理契约,可从建立“以人为本”的激励机制、塑造有价值的“远景”、营造充满信任与亲密感的文化氛围、招聘过程中传递正确的信息、实施科学的职业生涯管理、建立平等和谐的沟通机制等方面做起。
心理契约具有动态性与可变性,应根据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心理契约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的一种双向交互性的联系。双方在心理契约中都处于主体地位,是完全平等的。这一双向关系,一方面是指员工对自己在企业中的权利、发展等方面的期望,另一方面是指企业对员工的忠诚、责任等方面的期望。只有通过契约双方的相互交流,相互沟通,对企业与个人的发展达成一致的共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才有可能建立起心理契约。
心理契约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是一个企业文化、企业精神积淀的过程。当员工在与企业磨合的过程中,在企业文化、企业精神的熏陶下,真正同企业达到了心理默契时,心理契约就自然形成了。
2.防止心理契约失衡
心理契约失衡主要基于三种原因,即员工失约、组织失约和理解歧义。
员工失约发生于组织已按员工期望对其予以满足之后,发现员工无法按组织期望完成个人绩效目标,或员工完成组织安排既定任务之后,发觉自身能力超越了职位的需求,而萌发另谋高就之意。
组织失约是当组织人或出于有意违约、或出于无力兑现,未能利用组织资源为员工提供适宜的发展空间和满意补偿,员工之前形成的心理平衡被打破。
理解歧义则是由于个体认知模式的不同,对于相互传递信息的筛选和解码会有一定程度的差异,因而,劳资双方对于彼此的责任和义务在理解上可能会存在差异。理解歧义造成一方本位理解为履约的状态,却被另一方感知为失约,而由此产生心理失衡。
基于以上原因,企业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对策,以防止心理契约失衡的产生:一是增强组织识人善用的能力,将适合的人放在适合的位置上;二是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增强了赢利能力,才能提升“履约”能力;三是加强与员工的“心理”沟通,建立互信,防止理解歧义。
通过充分而有效的交流可以消除彼此间的隔阂,而且可使客观的已失衡的事实得以及时报告,并以坦诚的方式谋求对方的谅解与支持。组织应努力创设渠道,提供便于沟通的条件,营造平等沟通的氛围,培养积极沟通的习惯,为心理契约的建立与维系奠定共识基础。信任关系的建立有益于组织发展要求和员工动态行为在博弈过程中形成稳定的心理契约,并有效防止契约失衡。
只有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与员工建立起长期互信互利的交换关系,方得以牢固组织和员工之间的心理契约关系。
3.重建心理契约
根据心理契约相关理论,针对员工的EVLN行为,组织一方,其人,即企业管理者,对于员工背叛和失职也将通过组织程序和管理手段实行CLTP行为,即妥协行为(compromise)、放任行为(let-alone)、培训行为(train)、惩罚行为(punish)。这些行为或愈演愈烈、或得以调和,最终可能形成三种不同的结果:第一,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但囿于各种因素的限制而处于僵持状态;第二,双方形成更深层次的一致,重新构建心理契约;第三,心理契约彻底瓦解,劳动关系终止。
企业应建立机制,使得组织能够敏锐地观察到已经遭受失衡的心理契约,从而可以及时、有针对性地进行修复。
四、“堵”、“疏”结合,防范规范外的员工行为产生
基于“规范外”员工行为产生的动因与阻因,可以“堵”、“疏”结合,防范规范外的员工行为产生(见表3)。
从管理的角度来讲,出台禁止性措施进行“堵”,一旦违规就施以严惩,固然会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效力,但也可能引起员工的不满,例如员工质疑公司是否管得过宽?过宽且过严的管理是否有悖于企业文化?而且从另一角度来说,禁止性的条款总是有限的。理论上,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就是可以干的,那么“堵”的效果就会打上折扣。对于不那么容易做好的员工“规范外”行为的监管而言,或许加大疏导力度,会比“堵”能取得更好的效果,也更利于员工心理契约的构建与维护。
事实上,许多员工在8小时外,除了家庭琐事外,要么累了在家休息,要么三朋四友应酬、娱乐等等,只有少数的员工会利用休息时间,静下心来好好学习或是参加体育运动等。如果能够从组织或者工会的角度,在8小时外组建一些诸如乒乓球、羽毛球、篮球队,或者组织开展一些当前比较流行的暴走、摄影、钓鱼等活动,鼓励知识型员工利用周末到图书馆学习或是到附近高校听讲座等,既有利于培养员工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增强身体素质,又能让员工们在一起活动时增进了解、加深友谊,让员工8小时以外的生活变得更加有意义。
无论是“堵”是“疏”,任何企图对员工“规范外”行为进行“治理”的行动都将难以治“本”。只有构建起员工的心理契约,并不断维护,及时重建遭受失衡的心理契约,使员工的“规范外”行为自觉符合公司价值观,才是治本的长效之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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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社会规范 社区 社会秩序 构建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对世界和社会的看法,有了自己的文化价值观念。建立在文化价值观念基础上的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民间法和社会资本统称为民间社会规范,这些民间社会规范长期以来一直维持着传统社区的社会秩序。城市化进程中,社区由传统封闭社会向现代开放社会转变,虽然现代社会因素正在解构着传统社会因素,但是传统社会的制度和观念在社区治理过程当中仍然发挥着作用。①历史传承下来的这些民间社会规范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它们在社区城市化进程当中仍然在调整着社区的社会关系,构建着社区的社会秩序。
道德规范构建社区社会秩序
道德规范是建立在社会经济关系基础之上,以善恶作为评价是非的标准,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约束人们的思想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称。
道德规范构建社会秩序的特征。一是从价值观念上为人们提供判断事物对与错的标准或尺度,人们依此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正当或合理,受到赞成或反对,受到惩罚或奖励,是否会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或纠纷。
二是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随着经济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变化,但变化的速度较慢,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在经济社会变革或转型时期,多种文化价值观念矛盾、冲突,没有形成主流文化价值观念和社会治理手段空缺的情况下,道德规范起到了调整经济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三是以义务为主体配置应然性的权利和义务,强调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时候,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和集体利益,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考虑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是在人们长期生产生活中非建构性自发形成,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之中,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它不仅规范人们的外部行为,还引导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
道德规范构建社会秩序的功能。一是教育功能构建社会秩序。道德依靠赏罚、评价、舆论等方式,形成社会风尚和道德观念,塑造社会群体成员的道德知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这些道德品质。道德品质塑造的过程是一个培养有道德的人,使其成为道德纯洁、理想高尚的人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维持和谐的人际关系,构建社会秩序的过程。
二是认识功能构建社会秩序。道德通过原则、习惯和规范,提倡或宣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得到人们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为人们评价是非提供依据或标准,引导人们认识对国家、社会、家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依照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正确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避免出现破坏社会秩序的越轨行为。
三是调节功能构建社会秩序。道德作为调整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对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有调节功能,对社会生活秩序有改变或维护的作用。道德调节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社会调节,即社会以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为尺度来评价人们的道德行为,协调人们之间的道德关系;另一种是自我调节,即个人以社会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为尺度来要求和规范自己的道德行为,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有道德调节的社会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有道德调节的个人是一个有道德的人,有道德的人生活在有秩序的社会中,很少与他人发生危害社会秩序的矛盾、冲突或纠纷。
宗教规范构建社区社会秩序
宗教是人们信仰、崇拜超人间与自然力量的社会意识行为以及因此而形成的思想行为规范体系,它以神灵的威名,利用信仰约束人们的思想行为,从内在思想和外在行为两个方面控制社会矛盾冲突,维持社会秩序。
宗教的组织规范功能构建社会秩序。宗教组织规范是用于维护僧侣和信众团体统一的行为规范和要求,主要包括宗教道德规范、团体生活规则和共同信仰要求。从宗教规范来看,其包含有社会公共道德的内容,有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促进形成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从来看,其以超世的眼光看待世界,认为世俗社会都不完美,应超越世俗社会去改变人,而不要去改变世俗社会,这样的世界观使宗教采取与世俗社会相容与合作的态度,这种处世态度起到了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宗教的心理调节功能构建社会秩序。能抚慰人们的心理,调节人们的精神、行为和生理到相对平衡状态,达到有益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程度。其心理调节功能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宣扬宗教理论,坚定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调节人们的心理;另一方面是举行各种宗教仪式活动,慰藉人们的精神痛苦和紧张情绪,来调节人们的心理。就第一方面来说,宗教宣扬超世论,将人的现实社会困难处境归结为是由神安排的,劝告人们要甘愿接受苦难,不要因为苦难而危害社会,这种主张转换了现实社会的价值观念,使生活痛苦的人们在虔诚信仰来世生活中创造出有权有力的意境,抑制了人们在苦难处境中的反抗精神。此际的宗教是人们苦难生活的一种解脱,转移了信仰者自身内部的某种能量,否则,这种能量会冲击破坏社会系统的生活秩序。②就第二方面来说,信仰者在宗教仪式活动中向神灵祈祷、忏悔,将内心的痛苦与烦恼宣泄出来,在此过程当中,他们平等交往、相互关心,感受着人与人之间的友谊与关爱,调节紧张不安的心情达到有益于自己和社会的适度状态。
宗教的社会整合功能构建社会秩序。宗教用共同的信仰把人们凝聚在一起,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宗教共同体。为了加强宗教团体内部的团结,宗教为建立在共同信仰基础上的价值目标,提供了非理性而有合理化的解释,通过宗教仪式和神启的方式来巩固这种价值目标,赋予其神圣的意义和高于个人价值目标的地位,成为宗教团体成员都能接受的人生理想和价值追求,以此为依据将零散无序的个人联结起来,整合成具有强大凝聚力的统一整体。因此,可以利用活动在城市社区各种宗教组织的社会整合功能,凝聚多方力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出力。
民间法构建社区社会秩序
与国家制定法相对应,民间法是某一地域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划分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各类民间纠纷,具有强制性、权威性、规范性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习惯、习俗、礼节、仪式、舆论、禁忌、乡规民约、家族法规、民族规约、行业规章等。③
民间法构建社会秩序的特点。民间法产生于特定民族地域社会,由于民族地域所处的自然、经济、社会、历史条件不同以及的差异,形成具有民族地域特点的风俗习惯和行为模式,构成民间法的核心部分。从民间法的内容来看,其构建社会秩序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其一,民间法是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自愿选择产生的结果,不需要设置专门的机构强制实施,人们就能自觉遵守和服从,能以较低的司法投入成本获得较大的社会收益效果,且其覆盖的范围广泛,包括民事、经济、治安等案件或纠纷都在民间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其二,民间法与国家法一样都有强制性,但民间法具有外在强制与心理强制相结合的特点,而且更注重心理强制,它对违法者不总是实施经济处罚和人身处罚,而是经常实施开除群藉或与世隔绝的处罚,让违法者深刻体会到违法带来的心理痛苦,促使其改正违法行为。
民间法构建社会秩序的效力基础。民间法有自我约束效力、行为尺度效力、正义观念效力和内在强制效力。就自我约束效力来说,初民社会,人们被各种自然灾害和疾病所困扰,各种矛盾缠身无法解决,为了生存,希望借助自我约束来控制神秘力量,将其转化为“护已”、“利已”的武器,抵抗可能会遭到的惩罚,这是民间法最初的效力基础。就行为尺度效力来说,人们一生都浸润于各种各样的民间规则之中,这些日常生活规则逐渐潜入意识的深层,成为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指引着人们行为的动机和方向;人们日常生活中,也理解、认同和尊重这些常识化了的习俗、惯例等民间规则,并据此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和他人交往与互动,维护着自然和谐的民间社会秩序。就正义效力来说,在传统和习惯依然根深蒂固的乡土社会,民间法融合法意与人心,符合最基本的社会道德和伦理观念,代表着公平和正义,是基层社会秩序的有效安排。就内在强制效力来说,民间法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既有类似于国家法的外在强制性,又有国家法不具有的内在心理强制性。心理强制性表现为社会公意、舆论的压力和民情的制约,这使违法者陷入强大的舆论包围之中,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缺少归属感与安全感,成为放逐者,无法在群体中正常生产和生活。民间法的这种心理强制效力,有力地约束和规范人们向着符合民间社会秩序的方向行为。
民间法构建社会秩序的作用。民间法来源于特定地域人们的民族精神、价值观念和社会生活,为这个地域的人们所选择、共享、传承和发扬,有集体认同感和一定的权威性,与社会日常生活更为接近,普通人民群众明确知道它的内容和指向,这使它比国家制定法有更强的秩序构建作用。民间法的秩序构建作用通过其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作用来实现。就指引作用来说,民间法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不得这样行为。就评价作用来说,民间法是判断、衡量和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或尺度,为人们指明正确的行为方向。就预测作用来说,人们可以依据民间法预知他人应当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并以这种预知为依据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计划与安排。就教育作用来说,民间法,一方面贴近日常生活,深入人们的心理,教育人们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另一方面寓理于法,鼓励合法行为,惩罚违法行为,对社会群体的行为有示范和警示作用。就强制作用来说,民间法不但以人身、物质制裁的手段外在规范人们的行为,还以民间权威、社会舆论的压力,通过心理、道德、精神、文化等内在约束人们的行为。
社会资本构建社区社会秩序
社会资本是指信任、规范和网络等社会组织的特性,这些特性能促进合作行为,提高社会的效能。④与“第一生产力”之称的科学技术相似,社会资本渗透到经济、社会、政治秩序的内在结构要素中,推动经济、社会、政治的有序运行和发展;但它最重要的影响力不在经济层面上,而是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⑤
信任社会资本构建社会秩序的作用。信任是人们对其他人能做出符合制度规范行为的预期。⑥“信任像剂一样,有了信任,群体组织运作得更有效。”⑦信任是一种社会资源,能增进社会团结,提高人类群体的凝聚力。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可以内化到社会组织制度和文化价值观念中,引导和规范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符合公共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减少危害社会秩序的风险行为。信任在现代社会已经超出了个人修养的范畴,社会作用更为广泛。对于群体组织来说,信任维持着社会规范要求的正常社会交往行为,抑制群体利已主义行为、机会主义行为和违反规范的行为,使人们在心理上产生一种安全感和归属感,没有恐惧感、摩擦和冲突,有利于群体组织内部的团结与稳定。对于社会来说,信任是国家、社会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信任为基础从事经济、社会和政治活动,人们大多会选择合作而非对抗,矛盾、冲突较少出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
规范社会资本构建社会秩序的作用。社会资本构成要素的规范,是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则。这些“规范为人们所遵守,他们将获益;如果人们违背规范,他们将受到伤害”⑧。社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需要全体社会成员遵守社会规范。规范融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信任和互惠为核心为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提供伦理基础;通过促进合作与互动,有效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降低了人们之间的交往成本;在正式管理制度缺乏的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填补管理手段的空白,约束人们的行为,促进人们相互沟通、理解和协同,将各种社会力量黏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和谐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网络社会资本构建社会秩序的作用。公民参与网络是支撑经济、社会、政治发展的社会力量,是社会团体组织乃至整个社会相互联结的组织形式,其有助于促使形成其他社会资本的构成要素,可以使政府、社会、市场、公民相互之间建立起平等的合作关系。在公共事务管理网络中积累信任资本,能为社会主体之间的进一步合作创造条件;在人们相互信任和互惠的交往网络中培育规范资本,能填补规范的不足与空缺,协调群体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解决集体行动中存在的各种困难问题。⑨无论是以垂直为主的关系网络,还是以横向为主的关系网络,都能构建社会秩序。垂直关系网络将不平等的社会主体联结到不对称的等级依附关系中,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管理公共事务,提高公民的公共责任意识,促进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政治参与使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中,与社会公众对话、协商与沟通,了解公众的需求,尊重公众的意愿,采取社会治理措施,在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达到和谐治理社会的目的。横向关系网络把相同地位的社会主体联系在一起,是跨地域、跨组织、跨人群的网络,这种网络有利于解决集体行动中容易出现的“搭便车”、“坐享其成”等困境,能有效地增强社会合作,把社会矛盾、社会分歧和社会冲突消解于社会组织内部之中。⑩
(作者分别为南昌理工学院城市化与法律治理研究所所长、副教授,南昌理工学院教师;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市化进程中的社区法律纠纷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BFX070)
【注释】
①范愉:“社会转型中的人民调解制度―以上海长宁区人民调解组织改革的经验为视点”,《中国司法》,2004年第10期。
②[美]塞雷纳・南达:《文化人类学》,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283页。
③于语和:《民间法》,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3页。
④R.D.Putnam, R.Leonardi, R.Naetti, Making Democracy Work: Civic Tradition in Modern Ital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3, p167.
⑤⑦[美]弗兰西斯・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1998年,第368页,第125页。
⑥董才生,张宝祥:“引发社会危机倾向的制度分析”,《长白学刊》,2004年第2期。
⑧[美]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284页。
⑨李惠斌,杨雪冬:《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58~159页。
论文摘要:默顿最先提出“社会学的矛盾意向”和“规范与反规范”的概念,米特洛夫把这两个概念用于对科学规范的经验性研究,并提出了一组与“默顿一巴伯规范”相对立的“反规范”,揭示了科学的规范系统内部的规范冲突。
一 从“社会学的矛盾意向”到科学中的“规范与反规范”
默顿很早就注意到规范冲突的问题,指出了科学的规范与其他领域如政治、宗教领域的规范的相容与不相容。他说,对科学产生敌意的根源在于,“包含在科学的精神特质中的情感与存在于其他制度中的情感是不相容的”。后来他又发现在科学的规范系统的内部也存在着规范的冲突。默顿认为:“我们必须考虑,首先,在一个社会制度中具有潜在的冲突性的规范是如何发展的;其次,科学制度中的冲突的规范是如何在科学家的生活中产生显著的矛盾心理的;最后,这种矛盾心理又是如何影响科学家之间的实际的(不是假设的)关系的。”
在《科学发现的优先权》一文中,默顿强调了原创性的价值,“在这种科学制度中原创性非常受重视。因为正是通过原创性,知识才会以较小或较大的幅度得以发展”。同时他又补充了“谦逊”(hu—mility)这一规范。“这种价值观(指原创性——引者)并不是孤立的,它只不过是构成科学的精神特质的一整套复杂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体系还包括:非谋私性、普遍主义、有组织的怀疑、精神财产的公有性,以及谦逊”。
然而,在默顿看来,原创性的价值观与谦逊的价值观有着潜在的冲突。“像其他制度一样,科学制度似乎糅合了潜在不相容的价值观:其中既有原创性的价值观,它驱使科学家要求人们承认他们的优先权;也有谦逊的价值观,它使得科学家坚持认为他们能够取得的成就是相当小的。”默顿注意到,这两种价值观并非真的是矛盾的,但它们提倡的确实是相反的行为。默顿认为,要把这两种潜在不相容的东西融人一个单一的取向中,并在实践中协调一致,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他指出:“这两种价值观是同族的,就像该隐和亚伯是亲兄弟一样,而它们之间的紧张关系在那些内化了这两种价值观的科学家中间造成内在的冲突,并对优先权的主张产生一个明显的矛盾心理。”这种矛盾心理在一些伟大科学家的身上也体现出来,例如,为人谦恭、美名于世的达尔文,当得知华莱士会抢先发表其进化论时,他曾多次给赖尔写信,表达了自己对于可能失去优先权的担心和矛盾心理。
默顿阐述了社会学意义上的“矛盾意向”的概念:“在最严格的意义上说,社会学的矛盾意向是指,融人处于某一社会地位的某一角色中的不一致的规范性期望。”e默顿认为,“这种矛盾意向是基于角色和地位的社会性规定,而不是这类或那类人物的情感状态。确实如我们所期待和将会看到的社会学的矛盾意向是心理学的矛盾心理(psychologicalambivalence)的一个主要根源”。以医生为例,作为治疗者这一角色,他们被要求对待病人既要“感情中立”(affectiveneutralityordetachment)又要“同情关怀”(compassionateconcern)。显然,这两种规范和期望之间存在着矛盾,导致了医生的心理矛盾(矛盾情感、矛盾态度)。科学规范系统中的互相冲突的规范和期待也会导致科学家的矛盾心理。例如,在默顿看来,强调原创性的价值观与有组织的怀疑主义规范也有类似的矛盾状况:有组织的怀疑主义要求“科学家不应该使自己成为学术时尚的牺牲品,那种时髦的观念虽一时流行,但注定会消失得无影无踪”,但原创性的价值又要求“他必须对有希望的新观念持灵活的、乐于接纳的态度,避免在维持学术传统的伪装下变得思想僵硬”。
默顿进而从社会学的矛盾意向的观点出发,提出了规范和反规范(normsandcounter—nomrs)的概念。默顿“视一个社会角色为一个体现规范和反规范的动力学结构”,指出:“主要的规范和次要的反规范交替地支配着角色行为,产生了矛盾意向的核心类型”。至于“主要的”和“次要的”的含义是什么,默顿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说明。但他强调,“只有通过这样的规范与反规范的结构,一个角色的各种职能才能被有效地履行(原文为斜体——引者)”。
二 米特洛夫对科学中“规范和反规范”的经验性研究
受默顿的启发,美国匹兹堡大学的米特洛夫(iani.mitroff)教授把社会学的矛盾意向的概念用于科学的规范结构之中,并提出了一组与“默顿一巴伯规范”相对立的“反规范”。米特洛夫对研究月球岩石构成的42位科学精英进行了长达近4年的经验性研究,1974年他发表了题为《一个由阿波罗登月科学家组成的选择群体中的规范和反规范:科学家矛盾心理的个案研究》的长篇论文。该文的出发点是默顿早期和后来关于科学规范的论述,以及他关于“社会学的矛盾心理”的思想,关注的焦点是与默顿和巴伯所强调的科学的非个人性相对立的“科学的个人性”。米特罗夫主要采用深度谈访和内容分析的方法。第一轮是由作者引导的自由讨论,了解与登月使命有关的问题并与科学家们建立互信、友好关系。第二轮是问卷调查,作者设计了一些跟前一轮讨论有关的问题,让科学家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看法。此外,作者还对上述科学家在一些科学会议上的公开言行作了追踪“监控”。“所得出的结果是基于观察和对科学家反复出现的态度和行为而作的推理以及近4年的交叉检查。”至于为何选择有关阿波罗登月工程的科学家作为研究对象,米特罗夫认为,科学家对其所偏爱的但又面临许多不利证据的假说往往表现出高度的信奉,阿波罗项目对于研究这一现象的本质和功能,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机会。米特罗夫认为他得到一个令人吃惊的发现,即他所调查的大部分科学家认为在科学活动中“信奉”或“承诺”(commitment)的作用是广泛的。在此,“信奉”或“承诺”有三种不同而又相关的含义:一是认知上的信奉,即科学观察负载着理论。为了检验一个科学假说,人们必须采纳某种理论甚至对它专心致志,从而使现象能够被观察到;二是感情上的承诺。科学家对其思想观念、假说是有感情涉人的,他们舍不得抛弃自己的思想观念、假说,且会尽力去证实它们;三是在整个科学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坚定的个人信奉。这种信奉不仅仅限于科学思想的产生阶段,也发生在思想的检验过程。调查表明,不少科学家被同行认为他们对自己所宠爱的假说是高度信奉的,其中有三位尤为突出。这三位科学家也被认为是“最富创造力”和“最能抵制改变”的人。所谓“最富创造力”是指他们可不断地提出“大胆的、挑战性的、刺激性的、启发性的、推测性的”假说,而“最能抵制改变”是指他们具有突出的能力坚持自己的观念,捍卫它们直到他本人或对手的去世。
以上述三位科学家为代表的行为,若按照默顿、巴伯的看法,可算是违反了普遍主义和感情中立的规范,会引起同行的批评。米特罗夫的调查也证实了这种反应的存在。但另一方面,他发现科学家又不是完全否定,有的甚至完全肯定这种对自己所宠爱的假说的高度信奉。他指出:“每个被采访的科学家都表示,客观的不受感情影响的科学家的观念是天真的”,更令人吃惊的是,科学家拒绝把“不为个人感情所影响的科学家”的观念作为一个先定的理想或标准。
米特罗夫引用了大量科学家的陈叙。例如:科学家a:信奉,乃至极端的信奉如偏见,在科学中充当一定角色,并有积极的作用……科学家b:没有感情投入的科学家,就像毁灭地球的疯狂的科学家,只能在科幻小说中才会出现……科学家c:(感情上)无偏见的科学家只是一个神话……科学家d:如果你做的是一个中立的陈述,没有人听你的……科学家e:……如果你有了一个观念,你必须竭力去继续挖掘它。你不得不走到路的尽头。科学家f:公正无私的科学家的观念只是一个应放人另一个世界的神话……科学家g:你不能根据一些杂志上的天真的文章来理解科学。科学是高度个人化的事业,每个科学的新观念需要个人化的代表人物将其捍卫和培育,使它不至于遭到夭折……还有一些科学家表达了他们对于那些强烈信奉自己的假说的同行的赞赏,并指出了科学家对他们的观念应该有感情投入的各种理由。
在长篇引用了科学家们的评述后,米特罗夫指出:“以上评述清楚地表明了相信科学家对他们的观念应该有感情投入的各种理由。最重要的是,他们揭示了渗透于科学结构中的心理学和社会学要素。从心理学上来说,这些评述表示,信奉是科学家的个性特征。这些评述强烈地支持了默顿关于科学家的观念总会有感情涉人的思想。从社会学上来说,这些评述揭示了科学的社会本性。”
“总之,这部分已对如下主张提供了一个理论上的和经验上的支持:如果有理由应该把感情中立和普遍主义作为科学的规范的话,那么也有同样的理由把‘感情信奉’和‘特殊主义’作为相反的、对立的规范。”而且,“类似地,可以认为,默顿和巴伯所提出的每一个规范都对应着一个与之相对立的规范。”这可用下表显示:
米特罗夫认为对于上述的规范与反规范,“科学家们的反应表明了一个深深的矛盾心理。他们不是在完全的无偏见与完全的偏见之间简单取舍,而是在同时起作用的两种相反的规范之间进行一场难分胜负的拔河赛”。就是说科学家不时地在规范和反规范之间振荡摇摆,时而遵循规范,时而遵循反规范。在米特罗夫看来,这些反规范不是对默顿规范的违背,也不是默顿规范的取代品,而是科学家所信奉的辩证的规范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无论是规范还是“反规范”都是有助于科学发展的实质性规范。例如,他认为,保密作为与公有性相对立的规范,在科学中具有积极的功能。他说:“没有保护性的保密措施,科学的社会系统内部就会继续地受到各种公开的频繁的优先权之争的折磨。没有保密,科学就会退化到一种频繁交战的状态。一定程度的保密是合理的,因为科学家不一定能够鸣谢其思想的来源。”因此,保密就成了一个科学的规范。在他那里,偷盗和窃取也差一点成为了一个反规范。他指出:“虽然偷盗也许比保密更难成为一种反规范……但是偷盗和窃取也许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它使一个科学家及同行知道他的工作是有意义的。”因为没有人会去偷盗没有价值的东西。
总之,默顿在论述社会学的矛盾意向时,提出了规范和反规范的概念,并认为规范是占主导地位的规范,反规范是居从属地位、起补充作用的规范。但在米特罗夫看来,根据他的这项研究,“情况不是这么简单,占主导地位的规范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能是从属性的、次要的,主导性不是一套规范的不变的特性”。他认为,科学所包含的规范和反规范这两套规范在不同的情况下起着不同的作用。具体来说,“对于定义明确的问题(如月球岩石的化学构成问题),科学的传统规范起着主导作用,而对于欠明了的问题(如月球的起源问题),这里提出的反规范似乎起主导作用”。
三 学界对科学中的“规范和反规范”问题的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