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6 20:00:24

俗话说,“人走茶凉”,当你告知你的主管、上司或老板你决定辞职的时候起,得到的肯定不是笑脸(即使对方正计划炒你),因此,如何顺利地辞职,充分维护个人的合法利益就成为辞职者要认真考虑的,本文与大家探讨的也就是如何辞职方面的事宜,希望对准备辞职的人你有所帮助。
鉴于辞职多发生在企业,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在企业辞职的一些相关事宜。如果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则需要辞职者另行考虑。
一) 分析要辞职的原因,辞职前要慎重考虑。
辞职的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是给自己的,自己为什么想要辞职;一种给是企业负责人的,告诉企业你为什么理由辞职。辞职是一种行为,但是两种辞职理由是不一样的,关于后者将在第三部分选择辞职的理由里说明。
辞职并不是一件小事情,辞职者在作出辞职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千万不可意气用事,在考虑如何向企业提出辞职之前,先要将自己要辞职的真实缘由列出来,看看事情是不是到了非要辞职不可的地步,如果理由是充分的,辞职会带给自己更多大的发展与机会,那么辞职才是应当的。
为什么要辞职?可能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原因,大致归纳了一下,导致辞职的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有一份更适合自己的工作的等着你,就是所谓的“跳槽”。更适合自己的标准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工资有相当幅度的提高,一方面是个人的能力可以得到充分发挥。如果单纯是前者的原因,一定要考虑清楚,比如我有一个朋友,他在一家大型的贸易公司工作,一家规模较小的公司以更高的底薪及更高的提成标准邀请他加盟,但是过去之后他才发现自己的收入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是降低了,因为新公司的影响力及实力导致他业绩下降,自然无法获得更高的收入,他悔之不已。
2、准备个人创业。这个原因是最无可厚非的。当然,如果关于创业的计划还没有准备好的时候,不妨不要急于辞职,一边工作,一边筹备自己的创业事宜也是一个不错的方式。
3、以退为进,以辞职为由想要企业提高自己的职务或者加薪。个人认为,因为这种原因而提出辞职,无论以什么理由提出辞职都无疑是玩火自焚,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会执意挽留提出辞职的人员的,即使一时满足你的要求,对你在企业的发展并无好处,留用你可能只是权益之计,在物色到可以替代你的人选之后,你可能要面对的就不仅仅是辞职那么容易了。
4、对于企业的现状不满意,希望换个环境。人在职场,总会有种心态“自家园里的草不如人家园内的绿”,其实在新的工作没有得到基本确定的时候,不要急于辞职,许多人都是在匆匆辞职之后才发觉原来的企业甚至要更好一些,这可就是得不偿失了。
5、因为需要学习、进修而辞职。许多人因为要考研、继续教育、出国而需要辞职,这样的原因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是可以接受的。
6、因为工作位置的原因而辞职,比如离家太远,与爱人相隔两地。这也是造成辞职的一个较常见的原因。其实,如果你现在的工作实在不想放弃,也可以考虑一下有没有其它解决办法,毕竟好的工作机会不是哪里都有的。
7、因为个人的爱好或特长得不到发挥而辞职。因为这原因而想要辞职,首先应该明白,在今天的这个社会上许多人的工作都是与个人的爱好与特长无关的,其次你辞职后是不是立刻就有一份可以适合你的爱好,可以发挥你的特长的工作?考虑好之后再去决定是不是要辞职。
8、因为一些小事件让自己不满意而辞职,比如与主管吵架、与同事发生矛盾等。这样的原因是不应该成为辞职的原因的,比如在天涯里一个女孩因为同事占了自己预先选好新办公位而想要辞职,因这样的原因而辞职实在是一种幼稚的行为。
9、企业流露出对你不满意的迹象,希望你主动提出辞职。处于这种情况下的人无疑是十分悲惨的,在这种情况下选择辞职无疑是一种维护个人尊严的行为,不过要在将自己的下一步安排好之才再考虑辞职,不宜选取匆匆辞职。
10、个人因为在企业犯了错误,觉得无颜面呆下去而辞职。有的人因为犯了错误,想赶紧走人了事,虽然这种办法能暂时摆脱困境,但对自己以后求职会有不好影响,最好的办法就是坚持一段时间,等别人渐渐忘记自己的错误后再辞职。
所以,辞职之前,要认真考虑辞职的后果,比如对于自己的发展是不是有利,自己的经济利益会不会受损,在辞职之前,请先问自己这样几个问题:
1、 辞职是唯一的解决办法吗?有没有比辞职更好的办法?
2、 辞职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
3、 辞职是不是只是因为受了别人影响?
4、 辞职是不是只是一时心血来潮?
5、 辞职之后你的现状是不是会得到改善?
6、 有没有考虑辞职的成本?
回答完这几个问题,在综合分析各方面因素并权衡利弊后,你仍然做出辞职的决定,那么就要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了。
(二) 熟悉企业关于辞职的条文规定及辞职时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
作出辞职决定后,辞职者需要先了解企业关于辞职的条文规定,再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辞职,这样才可以不会给企业以理由处罚自己从而使自己的权益受损。
辞职前要认真研究企业章程中关于辞职的条款,企业章程中一般都对辞职的手续有相应规定。
和企业已经签有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辞职就实质就是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者要认真研究劳动合同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规定,以免因为不熟悉相关的规定而受到损失。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并需要企业批准才行,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根据这一条款,许多辞职者往往会面临企业要求赔偿的情况,尤其是大专院校毕业生在分配工作不久辞职被企业要求赔偿是很常见的。提醒辞职者的是,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要留意其中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关于赔偿方面的条款,这关系到你的切身利益。
辞职并一定要提前三十天,也可以按照企业规定的提前时间向企业提出辞职,例如有的企业规定提前一周提出辞职,许多企业都规定提前半个月提出辞职。
辞职者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辞职之后,企业一般会按照规定进行办理的,结算相应工资,为辞职者转出档案,交接社保等相关事宜。
如果企业没有按规定办理,辞职者应该在与企业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当然,许多企业并没有关于辞职方面的相应规定,也没有同就职者签定劳动合同,辞职者的档案与人事关系根本不在企业,这样的辞职办理起来相对容易一些。
(三) 在合适的时机,以合适的理由,选择合理的辞职方式。
辞职者如果希望自己可以从企业顺利地辞职,就应该选择合适的时机,以合适的理由,选择合理的辞职方式,这样自己的辞职才会得到企业的理解,个人的相关权益可以得到最大的保护。
合适的时机就是说辞职的时候,不会给企业造成损失,同时也不会让自己的利益受损,比如,你是一个项目经理,企业交给你的项目刚刚开始运行,在这个时候辞职显然难度会很大,即使企业无法阻止你辞职,也会在辞职后的赔偿方面让你受到损失。再比如,你是在11月份提出的辞职,你就要丧失年底双薪及个全年的奖金,这方面的事情也要认真权衡。
合适的理由就是让企业比较接受的理由,这样也会减少办理辞职手续时的压力,根据企业人力资源主管们的共识,以下理由是企业愿意接受的:考研、进修、出国接受教育,与家人团聚、照顾家人,身体不适,个人原因,想要面对更大挑战等。一些对企业不利的辞职理由则应该避免,比如不适应企业管理、薪酬太低、人际关系太复杂。
合理的辞职方式就是按照企业规定的辞职方式提出辞职,辞职所采用的方式是企业所接受的,比如写辞职信,e-mail辞职,或者与负责人私交不错,那么只需要口头提出也可。一般情况下,辞职者不宜采用先离开再通知的方式。人在职场也应该养成良好的习惯,尊重给予我们工作机会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在求职时,还是辞职时,也因为你曾经有过的这段工作经历将会记录进你的履历中,而且你永远也不知道何时会需要前任上司的介绍信或帮助。
这里介绍一下辞职信的基本格式与写法。辞职信不要写成长篇大论,只要结构清晰、简明扼要地将所有重要信息描述清楚即可。以下是一些建议:
1、抓住重点。在辞职信的开头要直接表明辞职的意图,说明你辞职的原因。
2、说明个人打算离开的时间。一般提前2-4个周或根据企业规定时间提出辞职。
3、对过去接受的培训、取得的经验或者建立的关系向公司表示感谢。
超市辞职信怎么写最简洁
尊敬的公司领导:
首先,非常感谢公司给了我一个很好的工作机会,感谢公司一直以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特别感谢公司给予我发挥个人优势的平台。在公司工作的半年多里,您们也给了我很多的培育,让我学到了许多,也进步了许多。但因为我个人身体原因,我很遗憾地在这里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我认真回顾了这半年来的工作情况,在工作中,我一心为推动公司的发展而工作,一直以公司利益为中心,我学到很多东西,无论是从专业技能还是做人方面都有提高,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栽培。公司目前在领导们的英明决策、正确带领下,已经全面进入正轨,生产和管理都越来越高效,取得了日新月异的进步。公司制度基本完善,领导制定的方针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以后公司也肯定能在调动基层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上作出成效,那我相信,公司不久将能超额实现销售目标,也能形成一个出类拔萃的团队。而我自己,由于身体状况等各方面的压力,使我已无法再精力充沛地投入到工作中去,而且,我深刻感觉到自己的能力也有限,没办法达到公司需要的要求,在公司的各方面需求上自己能力还不够。所以,我现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望公司能谅解。我希望能于**年**月**日正式离职。
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我保证,本人离职后绝不做出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事,也不向外透露任何公司内部的情况。我衷心祝愿公司在今后的发展旅途中步步为赢、蒸蒸日上!祝愿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请公司各领导审查批准!
小资料: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个条件:
第一个问题是,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超市员工辞职报告书怎么写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是该部门不承担经济赔偿;
二是,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出解除提前30天,也需要不同意,能迅速离开。和,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超市员工辞职报告书怎么写,支付每年的经济补偿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仅给予经济补偿,还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因此,法律上的原因而辞职是非常重要的,只要任何法律的原因,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当然,假如没有合法的理由,不仅不能走,你就是走了,还会发现你的单位超市员工辞职报告书怎么写,得到赔偿问题不说,还需要你支付违约金,做对你的离职手续,未来的工作可能有麻烦。
3、离职原因,建议你参考第三十八条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实施本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如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按国家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加班工资,收集存款、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治社会保险等。
4、通知可以这样写:这是某某某某部门,超市员工辞职报告书怎么写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xx年xx年xx月,因为用人单位xx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非法物品是任何一个或两个会做),根据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提出了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请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足额支付拖欠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根据本法第五十条清算期间的待遇的招生工作。
5,当然也可以依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任何理由,才能请求单元招生离开。
为了使员工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们从实践中碰到的员工因为提出辞职而利益受损的几个案例,总结出以下需要注意的方面,供想辞职的员工参考:
1、了解辞职权利的性质;
作为一名员工,在写辞职信之前,不要仓促行为,也不要意气用事。想辞职时,就先要想清楚,你想行使的是哪一种辞职的权利,这种性质的判断,是需要一定的法律基础的。
员工辞职的权利,共计有三种,其一是与单位协商,这是不需要员工单独拟写辞职信的;其二是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这种辞职的权利是一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现实中还是受到一些限制的,而且有可能会承担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因此,在行使这种权利时,作为员工,应当深思一下;其三是即时辞职权利,这种辞职权利,员工是不需要向单位承担任何赔偿或者违约责任的,但是这种辞职需要法定的理由。
2、寻找合适的辞职理由;
在想清楚辞职权利的前提下,员工需要确定自己选择哪一种性质的辞职,并且在确定之后,寻找合适的辞职理由。协商解除,只需要双方同意即可,不需要特别的理由;预告解除,只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即可,也不需要特别的理由;即时辞职,需要特别的理由,其理由形式主要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或者拖欠工资或者不付加班费等诸种情形。
3、措词温和,不可激化矛盾;
找到合适的理由之后,在具体行文时,不可语气过于生硬,不可因辞职信本身而与单位激化矛盾。但是更不可过于委曲求全,不敢宣告理由而使自己被动。
4、顺利取得相应的证据;
员工对于自己辞职的行为本身、辞职的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员工在辞职前、辞职时就应当有意识地保留相应的证据。比如领导签过字的辞职申请,自己写的辞职信,单位发的工资条等各种证据,需要切记的是,证据需要是原件。
5、作好仲裁或者诉讼的心理准备。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于2011年入职,2013年10月30日提交“辞职报告”,要求于2013年11月30日离职。11月5日,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该员工的离职请求,但未将书面决定送达员工本人。自11月13日起,该员工以“加班调休”、“未休年假”等事由申请休假,直至11月30日仍未前来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12月2日,公司突然收到其快递的一份“病假单”及“告知函”,称其现处于“病假状态”,享受“医疗期保护”,要求给予其病假待遇及医疗期保护。请问已辞职员工还能享受“医疗期”吗?
劳动法专家陈敕赫回复(以下简称“专家回复”):
通过信中表述可以判断,该员工的“辞职报告”已经生效,且该员工不受医疗期的解除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非试用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辞职的权利在法律上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只要劳动者做出辞职的意思表示并通过某种载体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即可生效。依照贵公司描述,该员工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其离职三十日后(即11月30日),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已经宣告解除,而且该员工不能反悔。
同时,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的辞职,本身也并不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医疗期限制解除的规定和第四十五条法定顺延的规定,因为员工辞职并不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也就不适用于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中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情形。
因此,该员工的辞职已经生效,且不受“医疗期”的影响,至于员工尚未办理的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也并不影响辞职行为的有效性,工作交接只是由于离职所产生的一个法律义务,用人单位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要求离职员工进行必要的交接即可,甚至可以追究因其不交接所产生的损失。
离职后写明“再无纠纷”,是否有效
HR来信:
我公司曾与外商签署品牌合同,合同期满后,外商提出希望将我公司部分员工转至旗下,经协商,部分员工同意向我公司提出辞职,并与外商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个别不愿意辞职的,我公司也安排至其他品牌门店。
为避免法律风险,离职时公司与相应员工签署了一份《离职情况说明》,对离职后的工资计算、假期、加班费等都进行了确认,员工也签字确认与我公司不再存在劳动争议。没想到去年年底,陆续有十几名员工要求我公司支付加班费、补偿金、未休年假补偿等,现我公司已经收到仲裁通知,请问我公司与离职员工签署的这些约定有效吗?
专家回复:
这些《离职情况说明》原则上是有效的,但若其中某些劳动者权利遭严重侵犯,由仲裁或法院裁决,还可能会被重新定性、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就现有的证据来看,贵公司并未强迫员工辞职,而是采用员工自愿的方式决定去留,另外贵公司也已经在离职时特别提示和告知员工是否还有疑问,员工也确认了放弃权利,这在法律上并不违法,所以这样的约定原则上是有效的。
不过在具体实践中,并非只要企业签署类似“免责声明”就能避免所有法律风险,如果仲裁、法院发现协议的部分内容、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严重损害员工权益,则会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自由裁量,这在
司法实务的部分判例中也时有发生。
因此,签署此类协议的要点还在于公平合理地协商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对整个事件的起因、处理的过程等都要有详细的书面证明材料,同时建议用人单位在签署类似声明时,尽量将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相关利益列明提示或主动结算到位,不要采用利益交换或者是施加压力的方式。
“双倍工资”包括“加班费”吗
HR来信: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于2012年5月4日入职,2013年8月26日辞职,因我公司未及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该员工于2013年9月17日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该员工在职期间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实得工资(含加班费)在3000元左右。请问该员工提请的“双倍工资”包括已经支付的加班费吗?
专家回复:
首先,根据司法实务,“双倍工资”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一般时效的规定,所以仲裁支持的时间期间为一年,即2012年9月18日至2013年9月17日;其次,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为入职满一个月后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所以结合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为2012年6月4日至2013年5月3日,最后,取两段时间的公共交叉部分,因此应为2012年9月18日至2013年5月3日。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计算双倍工资的时间段,但并未就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进行明确表述,也就造成了各界对此的不同理解。有人认为,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这段支付期间应发的所有劳动报酬确定;也有人认为,双倍工资的基数,应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为准;还有人认为,按照实际到手的收入为准。
《劳动合同法》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目的在于规范劳资双方书面化的规范劳动用工,并不是提倡劳动者无限额、无条件地获得与劳动本身无关的这种收入和赔偿。因此,一般情形下会将一些风险性的、非常规性的、福利性的收入项目均予以剔除,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能够获得的收入为依据进行裁判,故而根据通常的情况来看,一般会以2000元为标准进行裁决。
年终奖要按比例发放吗
HR来信:
我公司(上海)有一名员工于2005年6月3日入职,2012年10月31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不久前,该员工向公司提出索要年终奖12000元,但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年终奖的发放对象是年底前仍在册的员工,另外也没有明确年终奖的具体数额,而是需要董事会根据当年经营情况来决定。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按照员工在职时间比例来折算发放年终奖?
专家回复:
对于年终奖的发放,全国尚无统一的规定,部分地区(如深圳)已出台有关规定,明确年终奖需要按照在职时间长短比例来支付,而绝大部分省市(如上海)暂无具体明确规定。
第一步:了解辞职的权利
作为一名员工,在写辞职信之前,不要仓促决定,也不要意气用事。想辞职时,要先想清楚,你想行使的是哪一种辞职的权利,这种性质的判断,是需要一定的法律基础的。
员工辞职的权利,共计有三种,其一是与单位协商,这是不需要员工单独拟写辞职信的;其二是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这种辞职的权利是一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现实中还是受到一些限制的,而且有可能会承担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因此,在行使这种权利时,作为员工,应当深思一下;其三是即时辞职权利,这种辞职权利,员工是不需要向单位承担任何赔偿或者违约责任的,但是这种辞职需要法定的理由。
第二步:寻找合适的辞职理由
在想清楚辞职权利的前提下,员工需要确定自己选择哪一种性质的辞职,并且在确定之后,寻找合适的辞职理由。协商解除,只需要双方同意即可,不需要特别的理由;预告解除,只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即可,也不需要特别的理由;即时辞职,需要特别的理由,其理由形式主要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或者拖欠工资或者不付加班费等诸种情形。
特别提醒 :措词温和,不可激化矛盾
找到合适的理由之后,在具体行文时,语气不可过于生硬,不可因辞职信本身而与单位激化矛盾。但是更不可过于委曲求全,不敢宣告理由而使自己被动。
第三步:取得相应的证据
员工对于自己辞职的行为本身、辞职的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员工在辞职前、辞职时就应当有意识地保留相应的证据。比如领导签过字的辞职申请,自己写的辞职信,单位发的工资条等各种证据,需要切记的是,证据需要是原件。
特别提醒 :作好诉讼或劳动仲裁的心理准备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用到申请书的地方很多,请注意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相信大家又在为写申请书犯愁了吧!为了让您在写的过程中更加简单方便,一起来参考是怎么写的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麦当劳员工辞职申请书,欢迎阅读!
麦当劳员工辞职申请书1亲爱的店经理:
当您看到这封信的时候,我已经决定离开麦当劳了,即将告别半个多月的麦当劳生涯。非常感谢这半个多月以来您们对我的关心及照顾,让我学到很多也体会很多,这是我人生的第一份工作,虽然我做的不是太好,可是我尽了自己的全力,也希望得到你们的肯定与满意,这半个多月虽然很辛苦,通过这半个多月的学习与生活我也明白体会很深,以后我会更加的珍惜别人的劳动成果,也了解到服务业的艰辛,总之,感触甚多,由于本人能力有限,很多工作上的疏忽和缺陷您们都能宽容我并时时教导我前进,更是让我由忠的感激。
现在我在此向你解释为什么我要辞职:
1、我的家离工作地点有个1小时的路程,工作很不方便。
2、能力有限,无法胜任艰苦的麦当劳工作,不想影响麦当劳的工作热情。
3、不明白为什么经常加班和临时更改本人的工作性质。
4、无法适应麦当劳的吃饭时间与工作强度。
5、考虑到自己底子薄,能力差,趁着自己尚有求学的光景,特申请辞职去学习。
相信您们定能理解作为一名学生迫切希望回归校园求知的心,望能得到您们的批准。
再次感谢!此致!
辞职人:___
20__年_年_月
麦当劳员工辞职申请书2尊敬的麦当劳长桥店经理:
您好!我是华东理工大学生物反应器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07级硕士研究生刘俊峰,目前在贵公司做兼职夜班服务生。虽然仅仅工作了不到一个月,但是我还是要衷心的感谢贵公司对我的信任,能够给我提供这个锻炼自己,接触社会的宝贵机会。
我从小就在生长在喧闹的城市中,虽然本科三年的学生会主席让我懂得了一些为人处事的道理,十年的寒窗苦读让我即将收获累累的科学知识,但是面对近在眼前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我缺少的东西还很多,很多。在麦当劳做服务生的这段时间里,我有幸体会到了风雨中一个人独自倒垃圾时,旁人怜悯的目光;体会到了夜深时,别人在打游戏而自己却累得半死的心酸;体会到了一有空休息时,就被他人呼来唤去的痛苦;也体会到了筋疲力尽后却只能拿到几百块的失落。麦当劳
里的很多人都认为金钱是这份兼职对于我最重要的东西,我也曾试图解释着自己的想法,可是都没有得到对方的理解。他们说得很对,家教可以赚到更多的钱,但是对于一个胸怀大志的人来说,禁受暴风雨的洗礼也许比眼前的金钱更有追求的价值。
一开始,我对这份兼职的定位只是让自己能够品味到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无奈和依靠低级劳动力维持生计的艰辛。现在我已经得到了我想要得到的东西,这份兼职已经牵扯了我的主要精力,所以我也就自然的选择了离开。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理解和支持。
感谢你们给我上的这一堂刻苦铭心的人生课。是你们向我描绘了“社会”的样子,是你们让我懂得要倍加珍惜现在的校园生活,也是你们帮我树立和坚定了更远大的理想和抱负!尽管我很自私的.选择了离开,但是还是要谢谢你们。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____年__月__日
麦当劳员工辞职申请书3尊敬的麦当劳经理:
首先致以我深深的歉意,怀着极其复杂的并且愧疚的心情我写下这份辞职信,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突然向麦当劳提出辞职,纯粹是个人的原因,不能在麦当劳继续发展,在__年1月9日离职。
这一个月来非常感谢麦当劳经理以及伙伴的帮助,在麦当劳我学到了很多。也获得了许多社会经验,也让我认识了许多伙伴。今年寒假,我将遵从父母安排去进行实习工作,所以无法再为店里工作了,很舍不得,很想请假,希望自己能有一天再回来。但我也清楚的知道,店里的工作是熟练工种,是不能放下的,或者说放下一段,熟练度就大大下降,就会给店里的正常运作带来很多麻烦。为了不成为店里的累赘,影响店里的业绩,我决定辞去我的工作,希望经理能体谅和批准。离开麦当劳这个大家庭真有些不舍。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伙伴,也很不舍。
在此我真诚的祝愿麦当劳西红门餐厅能够生意兴隆,越办越好!当然,喜欢麦当劳的我也会经常来添砖加瓦的。
此致
敬礼!
辞职人:__
时间:
麦当劳员工辞职申请书4尊敬的麦当劳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麦当劳对我的培养,长期以来对我的关心和照顾,使我得到了家庭般的温暖。和大家在一起的日子里,让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学会了很多为人处事的原则。
我知道,当前麦当劳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伙伴们都是斗志昂扬,壮志满怀,而我在这时候却因个人原因无法为麦当劳分忧,实在是深感歉意。
我希望麦当劳领导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考虑一下我的个人问题。希望能得到麦当劳领导的准许!
我会在最后的这段时间,认真负责的完成最后的工作,划一个完整的句号。本人离职后绝不做出有损麦当劳利益的事,也不向外透露麦当劳内部的情况。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麦当劳员工辞职申请书5尊敬的麦当劳领导:
在递交这份辞呈时,我的心情十分沉重。
现在麦当劳的发展需要大家竭尽全力,由于我状态不佳,和一些个人原因的影响,无法为麦当劳做出相应的贡献,自已心里也不能承受现在这样做在麦当劳却无所作为,因此请求允许离开。具体原因是:
一,我每天上班都是给人一种很没有精神的感觉,并且时常逃班,换班上课,或是逃课上班,这样不但严重影响了麦当劳的人员正常安排,而且还表现出对麦当劳领导和学校授课老师的不尊敬。同时也影响了自己的学习。
二,我本来在麦当劳做服务员我父亲是同意的,因为他也知道这种工作也适合学生做。可是后来被调到这儿做了骑手,我没有告诉父亲骑手是做什么的,可是这次我弟弟从贵阳回家经过昆明知道了骑手的具体工作内容并告知了父亲。所以父亲特别反对,还要我回去。
三,我个人也是在麦当劳什么都学得“半桶水”,有时看伙伴们都忙的那么疯狂,而自己却什么也帮不上,自己也感到很内疚。
感谢诸位在我在麦当劳期间给予我的信任和支持,并祝所有伙伴们在工作和活动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和收益!
此致
敬礼!
解聘和辞退都是劳动者离开了用人单位,都是一种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相似点还是非常好理解的,但是解聘和辞退有什么区别?这是很多劳动者都不清楚的,所以,小编在下文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解聘和辞退有什么区别?
1、处理方式不一样。解聘的方式是正式,而辞退的程序相比较而言就要简单。
2、结果不同。解聘可能是因为员工不思进取等,而辞退更多的是因为员工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出现。
二、解聘的步骤
1、调查工作业绩。首先要查出来的是员工有什么样的失误,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失误,看能否在企业内部调动,让员工更好地发挥技能。如果无法进行内部调动,只好终结雇佣关系。
2、用书面材料说明解雇员工的原因。保留书面警告的副本和记录该员工业绩不良所造成的影响,包括事件日期和详情。
3、制定终止雇佣关系的条件。按照规定可以给予补偿。
4、最好让对方在合同终止那天离开办公室。这可以减少蓄意破坏的可能性,降低对其他员工的负面影响。
5、准备好进行解雇会谈。整理好需要的文件。准备一下应如何进行会谈。会谈持续的时间不要超过15分钟。
6、在独立的会议室中进行会谈。最好找个同事作为见证人,支持自己的观点,这将会有所帮助。
7、尊重对方。简要解释解雇的原因,说明这是一个无可挽回的决定。
8、解释有关解雇的财务安排。将最后的薪金准备好,交给员工。可能的话,为员工准备一封介绍信。
9、收回该员工使用的企业的财物。将员工的私人东西物归原主。
三、辞退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辞退不当造成的后果
1、员工辞退处理不当会直接激化被辞退人员与企业的矛盾,被辞退人同会在在公司和业内传播对原公司的不满,影响企业的美誉度。数据统计显示,强烈的不满至少会传达给25个人,而间接传播不可估量。如果被辞退人员从事宣传、营销等与媒体保持密切关系的工作,不良传播会进一步扩大。不良口碑传播会影响企业招聘新人、影响内部团结。如果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会直接导致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管理者跳槽到竞争公司或者促使他创办类似公司,无形中为自己增加了一个“铁杆对手”。
2、辞退不当另一个重要的负面后果往往被管理者疏忽——内部影响。辞退不当会让在职员工感到不安全,担心自己是否也会落到像被辞退者那样的下场。其他员工很容易把别人的遭遇,往自己身上套,进而推测管理者的处事方法和能力,对管理者和公司产生不信任感受,影响公司的凝聚力。许多管理者在辞退普通员工时比较随意,其实杀鸡往往猴会看,因此辞退普通员工也不能丝毫马虎。
解聘和辞退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当然,实践中也存在辞退不当的情形,这样很容易给企业造成损失。所以,对解聘和辞退有疑问的,小编建议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
五、辞退员工离职证明范文
辞退员工离职证明怎么写呢?单位需要给员工按照事实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辞退员工离职证明,欢迎阅读参考!
辞退员工离职证明一
——(员工姓名)先生/女士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被我公司辞退,特此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辞退员工离职证明二
________先生/女士:
根据本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____条第____款的规定,决定终止合同,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您的一切待遇按照________规定办理。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辞退员工离职证明三
因为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的调整和变化,您所学的专业和您的经历、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故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谢谢您多年来对本公司的支持和帮助。
您的一切待遇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我公司的________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在东莞一家叫做裕鼎五金运动用品厂的门口,记者见到了几十个刚失去工作的员工,虽然已经被厂方明确通知不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不用再来上班,但他们中的很多人难以接受突然就要离开干了多年的工厂,而不能干下去的原因仅仅是因为他们拒绝签一份离职申请书。
原裕鼎五金运动用品厂工人们告诉记者,10月30日是裕鼎厂所有员工合同到期的日子,而就在这一天,厂方突然提出要续签合同的话,必须先签离职书,而且还要在离职原因里写上自愿。
有些工人不愿意签这个自愿辞工书,是害怕签这个辞工书后再签那个新合同,一夜之间就变成新员工,所有以前的待遇一分钱估计都没有了。就在大家拒绝签辞工书的第二天,厂方发出了公告,宣布合同到期,工厂不再和他们签约,名单上总共有190多人,占到了裕鼎厂全部900多名员工的20%。
让工人们不解的是,一向对工人还不错的厂子到底要干什么?工人们认为,厂方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规避明年1月1日即将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准备要实施之前,要钻这个法律的空子。
签离职书的工人才能待在厂里,不签离职书的要卷铺盖走人,东莞裕鼎五金运动用品厂的这一做法并不是第一个,今年9月底,深圳华为拿出10亿元补偿,换来5100名员工集体“主动辞职”,然后再竞争上岗,随后,少则数百多则数千人的集体辞职事件在珠江三角洲一带纷纷上演:惠州大亚湾汇利日用品有限公司千余名员工11月14日起被迫赶签新合同;番禺胜捷集团在11月月底前分批将1000多名员工辞退,再重新聘用上岗;广州开发区环球帽制品有限公司要求员工上百名工人集体转签合同。东莞裕鼎五金运动用品厂这样做,是否真像工人怀疑的那样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钻空子?
张强,是裕鼎五金运动用品厂的经理,和记者一见面他就否认了厂方的意图是为了钻法律的空子,他告诉记者,这次解约,主要的原因是合同到期了。然而合同到期解约,再签订新的合同,的确是天经地义,无可厚非,但是今年裕鼎厂却又突然多出了一道手续,先写个辞工书。也就是说,写了辞职书的可以继续工作,不写辞职书的反要被辞退,这听上去似乎有些自相矛盾,但是事实正是如此。
厂方为什么要这样做?记者不得而知,但是张强认为,这么做并没有违法,而且厂方出于对工人们的情分,对所有人都进行了补偿。为什么明明声称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补偿,厂方还是愿意拿出这么大一笔钱来补给工人?在记者的一再追问下,张强告诉记者,从公司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理解,的确是担心新法实施后难以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张强说,按照厂方的本意,是希望工人们辞职后重新上岗,这样,工人们既没有失去工作,又拿到了一笔补偿金,工厂也在新法出台之前,合理的规避了一些风险。
那么,裕鼎厂的做法究竟是否违法了?记者来到了东莞市的劳动部门寻求答案。
记者在办公室见到了镇劳动局副局长曾穗捷,在他看来,裕鼎厂让工人先签辞职书再签新合同的做法纯属多此一举,但他同时也肯定,这种行为按法律的界定来说,并不违法。
按照东莞市劳动部门的解释,裕鼎五金运动用品厂在工人合同到期的情况下要工人写辞职信的做法并不违反《劳动法》,但深圳的一位叫李迎春的律师却认为,要求员工主动辞职的企业其实没有读懂《劳动合同法》,他们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李律师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重大差别之一,就是关于解除合同的补偿与赔偿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违法解除合同的成本就更高,与之前的法律规定的区别在于成本就增加一倍。
于是,赶在新法实施之前,部分企业使出了让员工“先辞职再重新上岗”的招数,以为这样可以消除员工工龄,规避以后的赔偿风险,但他这样做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什么,本身他提出辞职以后,他又给你续订新的劳动合同,这个工作年限同样的连续计算。
律师的这种说法,记者在广东省劳动保障厅主管部门也得到了证实。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副处长周志葵告诉记者,所谓的归零,但是根据那个《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员工还在这个单位工作,连续工作,不管有没有补偿,但是他的工龄一样的是连续计算的。
裕鼎五金运动用品厂的集体辞职事件,虽然说不违法,但是却白白付出了几百万元补偿金,工人们想不中断工龄拒签辞职书,没想到却失去了工作,这一切,都是因为误读了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而现在各方也不得不重新研究这部法律。
在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记者了解到,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受到了方方面面的极大的关注。
记者:“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别,新法和老的《劳动法》之间最根本的差别在哪儿?”
周志葵:“我觉得一个非常明显的区别就是新法把这个《劳动合同法》的这个处罚的收益直接让给劳动者,以前的这个做法的话都是罚款、责令改正、行政处罚,但这个情况跟职工的利益并不直接相关,你就是罚100万,1千万,他都不是受惠者,但是新法规定就是把这个规定直接让渡,把这个利益让给劳动者,比如说规定不签合同的,一个月以上到一年要支付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合同的,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那么这个情况,跟这个职工的利益就直接相关了,那么每一个职工都可能是一个监督者,都可能是对企业的这个行为随时有可能这个进行举报投诉。”
半小时观察:法律好还要宣传好
辞职报告需写两份,领导签字后用人单位留一份,个人留一份。
辞职报告也称为辞职申请书,是个人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组织提请批准的一种申请书,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实用文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正常而便捷的方式就是递交辞职报告和批准辞职请求。在现代社会人才流动的过程中,辞职报告的写作和求职信一样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来源:文章屋网 )
裁员,或许并不是一些企业应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最好出路。
“沃尔玛在中国区的裁员与新劳动合同法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我们也在增加一些新的职位。”11月7日,沃尔玛中国区公关经理黄健玲向本报记者强调。
近日,全球零售巨头沃尔玛在中国掀起了一场裁员风暴。据记者了解,沃尔玛的此次裁员包括其全球采购中心深圳、上海、莆田、东莞等中国的四个采购分部的110名员工。
业内人士声称,近一段时间以来的各企业出现的裁员现象,可能是由于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一些企业裁掉工龄将满10年的员工,以规避《劳动合同法》。
裁员风潮
近日,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向其在中国深圳、上海、莆田、东莞的四个分部下达了裁员令,其总计将裁掉约100人。
“此次裁员是沃尔玛全球采购办公室资源优化重组计划的一部分。”黄健玲告诉本报记者。
当记者问及沃尔玛的这种做法是否与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有关时,黄健玲表示二者并无任何联系,“而且我们还增加了一些新职位,如果这些员工有合适新职位的,也不排除录用这些被辞退的员工。”
实际上,并非沃尔玛一家在中国进行了裁员。在此之前,华为内部也传出公司鼓励员工辞职,并作出了具体的方案。
据本报记者了解,从今年9月底开始,华为共计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相继向公司提交自愿离职申请。而这次大规模的辞职,有消息称是由华为公司安排的,辞职员工随后即可以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唯一的变化就是再次签署的劳动合同和工龄。全部辞职老员工均可以获得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据了解,赔偿费用总计高达10亿元。
沃尔玛也针对被裁的员工提出了补偿方案。沃尔玛给出的是“n+1”的补偿方案(n为工作年限),也就是说,一个工作两年的人,能得到3个月工资的补偿。
在更早的6月份,LG电子(中国)公司在总部和全国各地分公司也大量裁减5~9年的老员工,其中成都分公司的裁员规模达到20%。
此外,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不久的中国3G第一股展讯通信也在9月底对北京分部进行了缩减,缩编人数在30人左右,而随后上海总部也进行了裁员。
“这些企业在今年纷纷辞掉工龄即将达到十年的老员工,很难避免它们想规避新劳动法的嫌疑。”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的赵彦江律师评价说。
新法效应
各个企业对于裁员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并没有承认。而是各有一套自己的说辞。
对于此次的集体辞职,华为表示也是为了保持企业的创造力和活力。华为表示,辞职完全属于员工自愿,绝大部分员工会通过竞岗回到原来的岗位。
黄健玲也坚持说,沃尔玛的裁员行为也只是公司内部人员的一次调整,而且并非针对中国,“根据沃尔玛的采购系统优化重组方案,全球有四个地方,包括新加坡、菲律宾、斯里兰卡和土耳其的采购部门被关闭。”黄健玲对本报记者说。
而LG公司也强调公司的做法只是“人员调整”。原因在于LG在中国实行蓝海战略,要向高端发展。
“《新劳动合同法》比较注重保护作为弱者的普通劳动者的利益,对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是一种挑战。”赵彦江分析说,“新法实施以后,企业辞退员工成本增加、选聘员工压力加大、员工离职方便,企业用人风险加大、员工管理难度加大等等。这可能是促使企业在新法实施之前进行人事调整的原因”。
据本报记者了解,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尽管“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终身雇佣制,但不少企业仍然惶恐不安。
“小算盘”难如意
针对目前一些企业的裁员现象,林景青认为,这是对法律的误读。“这并不能改变劳动者连续工作的事实。根据国家有关工龄计算的政策法规表明,此类情况同样视为企业连续工龄。”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
“新的劳动法对于那些有违法行为存在的企业来说,是很好的警示。”赵彦江建议,“这就要求我国的企业要逐步根据新法的要求,重新理顺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对于鼓励长期用工,提高劳动者待遇都是有利的。”
林景青说:“实际上,企业也是新法的受益者。《劳动合同法》既纠正了目前劳动关系的不合理现象,也有利于劳动者稳定职业,熟练掌握技能,也有利于培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减少企业频繁换人的损失”。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劳动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即使当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也改变不了劳动者连续工作的事实。当出现“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时,劳动者同样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在如今的职场,一辈子只从事一份工作早已成为历史,那么辞职就成为多数职场人士都要面对的问题。辞职其实也是一门学问,如果辞职者不了解辞职的程序和技巧,很有可能给自己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了解辞职的权利
作为一名员工,在写辞职信之前不要仓促决定,也不要意气用事。想辞职时要先想清楚,你想行使的是哪一种辞职的权利,这种性质的判断是需要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基础之上的。
员工辞职的权利,共计有3种:其一是与单位协商,这是不需要员工单独拟写辞职信的,其二是员工提前30日提出辞职,这种辞职的权利是一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现实中还是受到一些限制的,而且有可能会承担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因此,在行使这种权利时,作为员工应当深思一下;其三是即时辞职权利,这种辞职权利员工是不需要向单位承担任何赔偿或者违约责任的,但是这种辞职需要法定的理由。
寻找合适的辞职理由
在想清楚辞职权利的前提下,员工需要确定自己选择哪一种性质的辞职,并且在确定之后寻找合适的辞职理由。协商解除,只需要双方同意即可,不需要特别的理由;预告解除,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即可,也不需要特别的理由;即时辞职,需要特别的理由,其理由形式主要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或者拖欠工资或者不付加班费等诸种情形。
找到合适的理由之后,在具体行文时,语气不可过于生硬,不可因辞职信本身而与单位激化矛盾。但是更不可过于委曲求全,不敢宣告理由而使自己被动。
取得相应的证据
员工对于自己辞职的行为本身、辞职的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员工在辞职前、辞职时就应当有意识地保留相应的证据,比如领导签过字的辞职申请,自己写的辞职信,单位发的工资条等各种证据,需要切记的是,证据需要原件。
如果你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话,就要做好单位可能会向你索要的心理准备;如果你的档案存在单位的话,就要做好单位可能会扣留档案的心理准备。如果你的社保关系在单位的话,也要做好单位不给你办转的心理准备。
总之,辞职跳槽本身对于员工来说是一种有风险的行为。在做出这种行为之前,需要深思并做好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并且需要储备相应的法律常识来保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必要时,也可以求助于专业律师。
摘 要:
辞职,是劳动者撤销自己的缔约行为的行为,是单方免除自己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的行为。无论有无理由,理由为何,均不影响其辞职行为的效力。而用人单位之所以要承担经济补偿,是因其不履行义务而产生了法定违约责任,与劳动者的辞职理由毫不相干。法定解除权与无因解除权的根本区别,不在于辞职书上是否写有法定事由,而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发生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5条第2款值得商榷;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在表述上也有待完善。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定解除;辞职理由;经济补偿
中图分类号:DF472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4)04002905
一、问题的提出
甲、乙、丙为A公司的职工,三者于2012年1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苏州市最低工资1140元/月。2012年6月1日,苏州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1370元/月,A公司依旧以1140元/月工资发放。三者与公司交涉,要求调高工资,却屡遭拒绝。甲、乙、丙于2013年1月4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三者经济补偿金。其中甲已于2012年12月提出辞职申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甲的工龄为6年,乙、丙的工龄分别为6年、7年。三者的经济补偿金,加上实际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额补足部分,A公司至少应支付3万余元人民币。但是,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15条第2款,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本省劳动仲裁与司法实践均依指导意见操作,具体而言:劳动者要想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获得经济补偿,必须在或申请仲裁之前向单位递交辞职通知,并说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某法定事由。如果未递交辞职通知,或未说明理由,或说明了第三十八条以外的理由,则皆不符指导意见的规定,是无法获得经济补偿的。
根据指导意见,本案中的关键事实自然落在了“三位员工是否正确告知了辞职事宜”一点上。据甲称,其于2012年12月提出辞职申请时,使用的是A公司的辞职表格。其在表格下方签名后即递交公司,辞职理由一栏未填。此后,A公司在辞职理由一栏处为其填写“另寻工作”。仲裁院称,甲因辞职理由未写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因此无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获得经济补偿。即使辞职理由一栏空白,无“另寻工作”字样,根据指导意见,甲也无法获得经济补偿。而乙、丙在提出仲裁申请之前未向公司提出辞职,因此同样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本案最终在仲裁员的工作下调解结案,甲、乙、丙签署了金额不足1万元的协议书,因为他们被告知:假如不同意和解,则经济补偿部分可能连1分钱也拿不到;即使去了法院,也是同样的结果。这样的处理,是江苏省劳动仲裁与司法实践在“指导意见”指导下的现实情况,是否公平,是否合理,值得探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第四十六条在表述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二、经济补偿中人为设置的绊脚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权,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请求经济补偿权――根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的,可请求经济补偿。可以推论,行使法定解除权,必然可请求经济补偿。因此,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同时也是经济补偿权的行使条件。根据法条,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只有一个:发生6种法定事由中的其中一种。至于“通知”,是行使形成权的通常方式――明示,不应理解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其次,形成权是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其“意思表示”只涵盖“变动法律关系”之意思,至于变动之理由不应视为“意思表示”的必要组成部分。
指导意见指出,“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据此,劳动者要获得经济补偿,仅仅通知是不够的,必须“事先”通知。如此一来,“通知”便从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上升到了前提条件。行使方式与前提条件是不同的,如果通知仅仅是权利的行使方式,这意味着权利人可在任何时候行使,包括诉讼、仲裁之时;而一旦成为“前提条件”,这意味着如果权利人不通知,则或申请仲裁时权利人不享有该权利,自然无法行使。因为根据司法实践的处理,“事先”之“事”指的正是诉讼或仲裁之事:劳动者在提讼或申请仲裁之前不通知,则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只能视为无因解除,不适用经济补偿。
指导意见还要求劳动者在通知时“并说明理由”,成为履行“告知程序”的一部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即劳动者必须在辞职通知中写明第三十八条法定事由,否则视为未履行“告知程序”。辞职理由据此成为了劳动者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又一前置条件。说明理由容易,但要将其写入递交于单位的辞职书中,情况就复杂了。可能有人认为,劳动者辞职只需一封信函,写上第三十八条法定事由,有何难处?的确,这看似不应成为绊脚石的“辞职理由”却让很多劳动者摔了跟头。大凡解除合同,一方总是习惯性地找身外原因,甚至对方的毛病,非迫不得已不以自身原因作为解除理由。如果发生了法定解除事由,甚至该事由是对方的违约违法情形,则正合心意。这些理由当事人是唯恐对方不知的。但对于劳动者而言,这样的理由他们是不敢写的。处于弱势的他们有着各种担心,担心单位不批准其辞职、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在人事档案中留下不良记录等。劳动者不是法律专家,即使他们仔细研究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第四十六条,在不知内部“指导意见”的情况下,他们也无从得知其中的门道。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求劳动者在辞职书上写明法定事由才可主张经济补偿,是否有些强人所难?
可能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因解除与法定解除的意思表示均为“解除法律关系”,如果辞职书中不列明理由,法院或仲裁委又如何判断劳动者行使的是哪项权利?“指导意见”第15条作如此规定不知是否基于这样的认识?在弄清辞职行为的本质之前,这样的认识似乎是有理的。无论如何,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指导意见”对“通知”附上“事先”、“并说明理由”的前提条件,是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适用的限制,是在“立法”而非释法,是在经济补偿中人为设置障碍。
三、法定解除权之法理分析及立法建议
劳动合同的本质即合同。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地位不平等,需要《劳动合同法》介入调整,使双方的法律地位复归平等,以避免用人单位将意志强加于劳动者。因此,劳动合同在民事合同中的特殊性便体现出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过错情形,其实是将用人单位的一般违约情形法定化。当发生第三十八条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同时构成违约。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不过是一种法定的违约责任。
(一)法定解除权之本质――解除一个单务合同
合同由要约和承诺组成。要约生效,要约人与受约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要约人为债务人,受约人是债权人。承诺生效,承诺人与要约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承诺人为债务人,要约人为债权人。因此,合同实际上包含当事人相同之两个债。所谓合同成立,就是合同一方之特定行为与相对方之特定行为交换关系成立。或者说,当事人相同之两个债的交换关系成立。当事人相同之两个债的交换关系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发生了两个协议。两个协议均按当事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均具有合同要件,均是合同,均是单务合同。可以得出结论:双务合同包含了两个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即两个单务合同的交换合同。[1]
合同守约方因相对方根本性违约而解除合同,其目的并非消灭合同全部两个债,而是消灭合同两个债的交换关系。具体地说,守约方撤销自己允诺之行为,消灭合同中自己为债务人之债,其实就是守约方拒绝以自己为债务人之债交换自己为债权人之债。因此,合同解除后,守约方为债务人之债自始消灭,守约方为债权人之债仍然存在。即解除一个单务合同,保留另一个单务合同。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其实是解除人撤销自己的缔约行为。合同法定解除权实为缔约行为撤销权[1]。
(二)辞职行为之本质――单方免除劳动义务
根据法理,主体只能为自己设定义务,不能为他人设定义务。在一份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为自己设定提供劳动的义务,用人单位则为自己设定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等义务。劳动合同,同样包含了两个单务合同,是两个单务合同的交换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第三十八条法定事由,比如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单方解约的条件成就,可行使法定解除权。根据以上分析,劳动者解除的不是两个单务合同,而是解除自己为单位提供劳动的单务合同,保留用人单位向自己支付报酬的单务合同;即撤销自己的缔约行为,保留用人单位的缔约行为。劳动者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同时,依旧可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即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因第三十八条法定事由而发出辞职通知,无论有无理由,理由为何,均不影响其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现代汉语词典,所谓辞职,即“请求解除自己的职务” [2]。请求解除自己的职务,即单方免除自己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义务。因此,辞职行为的本质即撤销自己的缔约行为。在人格平等的现代社会,除了司法机关,任何主体,只能撤销自己的行为,无法撤销他人的行为。劳动者辞职,撤销的是自己的单务合同,没有也无法撤销用人单位的单务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合同仍然存在,如未依约履行,则以违约责任替代之。
(三)有因解约与无因解约之根本区别
在有因解约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已构成不履行其单务合同的情形,违约责任其实早已发生。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均须承担。当劳动者辞职时,违约对劳动者的损害加重(增加了另寻工作的成本),因此适用法定违约责任。在无因解约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已依约履行其单务合同,但劳动者单方解约在先――消灭两份单务合同的交换关系,用人单位当然可撤销自己的缔约行为,不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因此,法定解除权与无因解除权的根本区别,不在于辞职书上是否写有法定事由,而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发生了法定违约情形,这才是关键。认为劳动者行使法定解除权,就是在辞职书上写上法定事由,否则即是无因解约,则是望文生义。
劳动者无论是法定解除合同,还是约定解除合同,其意思表示均是撤销自己的缔约行为。不可否认在这一点上,二者是相同的。但意思表示相同,不意味司法机构就无法判断主体行使的是何种权利。因为判断的依据,并非意思表示,而是作出该意思表示的依据。只要劳动者提供辞职的依据理由,司法机构即可判断他行使的是何种权利。劳动者欲证明其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只需提供用人单位符合第三十八条法定事由的证据即可。而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根本依据,严格说来不是“其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而是用人单位发生了法定事由。
据此,辞职是劳动者撤销自己的缔约行为的行为,是单方免除自己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的行为。无论有无理由,理由是身体不适还是家中有事,还是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均不影响其辞职行为的效力。而用人单位之所以要承担经济补偿,是因其不履行义务而产生了法定违约责任,与劳动者辞职的理由毫不相干。在本案中,甲的辞职书被篡改:另寻工作。退一步而言,即使此四字为甲所写,甲也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根据司法实践的普遍认识,甲的行为是放弃法定解除权的表现。这是站不住脚的。甲辞职,正是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表现。公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既违法又违约,难逃违约责任。如果甲与用人单位私下和解,免除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应当明确表示。仅仅“另寻工作”四个字,无法说明任何问题。
(四)对《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之建议
劳动者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与易被欺骗的特点,往往被用人单位利用。本案中的当事人甲,只知辞职必须单位批准,必须使用单位特制的辞职表,必须事事依照单位的意志做,才能顺利办结辞职手续。如果在辞职表上写了不该写的,比如“工资低于法定工资标准”之类,绝无被批准的可能。而乙、丙则因害怕,在递交仲裁申请后仍“不敢不去上班”。
在现实生活中,即使发生了第三十八条的法定事由,劳动者往往因单位的恐吓、欺骗,而在辞职书上写一些违心的理由,比如身体不适、家里有事、另寻工作、能力不足,等等。辞职涉及一系列复杂的离职手续的办理,均需用人单位配合才能完成。试问,有多少劳动者敢在辞职报告中写用人单位的不是?而用人单位也完全有能力制造出不利于劳动者的种种“事实”。如果劳动者在辞职书中未写明第三十八条法定事由,事后再向法院或仲裁庭提出就无法得到支持,这公平吗?如此,企业要架空第三十八条则易如反掌,只需少发或不发工资,逼迫劳动者自行辞职,保证辞职书上的理由体面,就可不承担经济补偿了。
司法实践中的错误操作也可能源于法条表述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二款的表述可能让人觉得,第一款下的情形是“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因此劳动者必须事先书面告知,有凭有据。通过其他方式,比如在仲裁、诉讼的请求书中提出,则不构成“事先告知”。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此款的表述可能让人觉得,劳动者在辞职书中必须写明“依据第三十八条法定事由而解除合同”,不写明则不是依据第三十八条而解除合同,自然不适用第四十六条。
停留于法条字面意义上的理解,不深入法理层面,势必造成司法实践中的错误操作。本文建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改为“当发生以下情形时,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形式不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改为“当用人单位出现第三十八条的情形时,而劳动者又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此修改,一则能让劳动者知晓自己享有辞职权,行使该权利无须任何人的配合,即使是口头上的辞职,可能事后难以证明,但在之后的诉讼、仲裁中提出也同样有效。二则可促使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报酬、缴纳社保、履行合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因为一旦出现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如果劳动者辞职,则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而辞职的主动权在劳动者的手中,此时劳动者就获得了与用人单位谈判的筹码。劳动者如果不辞职,不仅可以此筹码向用人单位要求少量补偿金,也避免了离职无业的风险。用人单位出于利弊的考量,自然会规范其用工行为。鉴于现阶段的国情,处于创业期的小企业能自觉规范其用工行为的很少,因此这样的修改也许能改善这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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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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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局,2002:207.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utory Right
of Labor Contract Rescission and the Reasons for Resignation:
Don’t Let the Reasons for Resignation Become an Obstacle to Economic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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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Yizhu
(People’s court, Hongkou District, Shanghai 200083,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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