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云研学术,期刊咨询:130-7314-7102  订阅咨询:130-7314-7102 
0
首页 精品范文 出纳心得体会

出纳心得体会

时间:2022-11-05 16:32:59

出纳心得体会

第1篇

但是老师说的对,越是错的多越好,因为只有在错的过程中吸取更多的知识,更多的经验当看到自己做的实训作业时,感觉很骄傲,虽然错了很多,但是因为自己付出了很多努力。在实训课上,和同学一起讨论,一起进步,也增进了同学之间的感情。

在出纳实训上,我学到了如何编制会计分录,学会了如何填写凭证,如何登账……这些都是我们必须掌握的,作为一个会计来说是最基础的东西。但基础永远都是最重要的。第一节实训课,老师给我们做准备工作,告诉我们作为一名会计,你不仅需要细心,还需要更多的耐心。虽然有老师的言词教导,但是还是避免不了错误。

只有在实训中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之处在哪里,只有通过实训才能增进自己的知识,才能使自己进步,平时总以为自己学的很好,知识学的很牢固,在实训中才能知道自己原来很多知识没有学好,比如:原始凭证的填制等。像托收凭证由很多联组成,开始时不知道哪一联才是本单位作为原始凭证。还有在登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时候,它们两个是序时账,在登记时要逐笔进行登记,但在进行实际登账的时候会把它登在一起。在登记完现金日记账时要与现金盘点表进行对比,如发现盘亏或者盘盈时要及时在现金日记账上面反映。在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时要与银行对账单进行对比,如有未达账项,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

在实训中我们还学习了点钞的技能。人工点钞的基本步骤:拆把、点数、扎把、盖章。我们总共学习了四种点钞的方法:手持式单指单张点钞法、手持式单指多张法、手持式多指多张法、手持式扇面式。四种方法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以前总觉得点钞是最简单最好玩的,谁知道自己真正练习的时候才知道原来那么辛苦,就比如手持式多指多张的来说吧:点钞时用小指、无名指、中指、食指依次捻下一张钞票,依次清点四张钞票。在清点的时候要求用左手持钞,中指在前,食指、无名指、小指在后,将钞票夹紧,四指同时弯曲将钞票轻压成瓦形,拇指在钞票的右上角外面,将钞票推成小扇面,然后手腕向里转,使钞票的右里角抬起,右手五指准备清点。右手腕抬起,拇指贴在钞票的右里角,其余四指同时弯曲并拢,从小指开始每指捻动一张钞票,依次下滑四个手指,每一次下滑动作捻下四张钞票,循环操作,直至点完100张。这种方法虽然省力、省脑,而且效率高,能够逐张识别假钞票和挑剔残破钞票。但是在练习过程中经常忘记自己数到哪里了,总是得重头来过,经常练着练着手就很酸痛的感觉,刚开始学的时候连数都不会数,但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练习之后就还是有很显著的进步,虽然有点累,但是坚持了还是能看见成果的。

实训是在我们充实、奋斗的过程中完成的,记得实训的开始是那样的忙碌和疲惫,甚至是不知所措,只能依靠老师的引导和帮助。

通过实训,我更加清楚地了解到会计的十三个原则: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支出于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还体会到了会计工作在企业的日常运转中的重要性,以及会计工作对我们会计从业人员的严格要求。

在实训中,我们仅仅还只是学到了会计这个岗位中的一小部份,真正要学的还有很多很多,经过这次实训,要我更加深刻的明白,知识是在平时积累的,只有每天不断的充实自己才能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得到解决,就像这次的实训,就是因为平时没积累知识,导致在这一系列的练习中不顺利,不过没关系,在剩下不多的在校期间,我会更加努力的学好知识。

我觉得这是一个让人不断进步的工作,为了完善自我,也为了让自己以后能够有份安定的工作,我想,不管有什么困难,我都会坚持的。

几周的实训,我深刻的体会到作为一个会计人员所需要的一份细心,一份耐心,一份责任心.以前一直以为实训课应该蛮轻松的,但是这一段时间我们实训下来,我发现不能简单的说累或烦,会计要求很高,容不得半点的马虎。平时做作业的时候做错了还可以改正,但是做账的时候弄错的话要修改就很麻烦了,一步错可能就会导致后面步步都错,所以会计工作中细心就显得尤其重要。

其中的酸甜苦辣,只有经历过了才真真正正了解到什么是会计,原来会计的工作本没有想象中的简单,清闲。很久以前就听过“只有经历过,才找到其中的滋味”通过这次的实训课,我真真切切的了解到什么是会计,这份工作的严谨性,以及重要性,让我对会计有了最基本的认识,也让我体会到会计不仅仅是一份职业,更是人生价值的诠释,因为会计是:细心+耐心+责任心。

将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开阔了我们的视野,增进了我们对企业实践运作情况的认识,为我们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2篇

关键词:纳税遵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心理分析

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1月出台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对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纳税申报。该办法实施刚刚两年,“万事开头难”,自行申报工作的开展如大家所预料的并非一帆风顺。2007年,全国申报人数仅163万人,2008年,增长到212万人,虽有所增长,但距财政专家所预测的人数还有较大距离,自行申报率偏低、纳税遵从度不高等问题比较突出。

一、目前自行申报突显三大问题

从目前实际申报情况看,12万个税自行申报突显三大问题:

(一)实际申报人数与真正应申报人数差距大

之前我国的财税专家曾预测分析:国家目前重点掌控的高收入纳税人数至少有六七百万。若以此为基准,2007年申报的人数仅达到预期的20%左右,2008年申报的人数也只有预期的26%左右。由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与自行申报的要求是有差距的,个税申报工作最大的难题是如何掌握申报率和申报的准确率。从实际申报情况看:以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人员等为主体的工薪阶层,依然是个税申报的“主力”,而那些明显属于高收入的群体,如私企老板、中介机构人员、演艺界等的申报人数却相对较少。究竟有多少高收入人群缺席申报,至今权威部门也无法给出一个准确的数字。

(二)大多数已申报者申报不实

高收入者的收入往往多渠道、多形式,具有一定的分散性、隐蔽性等特点,其工资表上显示的金额仅仅是其真正收入的“冰山一角”,税务机关要准确、全面掌握纳税人的个人应税收入情况并不容易,这就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总体来说,申报不实体现在以下方面:有多处收入者往往瞒报谎报;有多项收入者多进行选择性申报;有多种形式收入者对现金收入大多不报。

(三)申报内容和计算过于繁杂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分类税制,每项所得根据来源渠道不同有不同的税率、扣除项目、征收办法,而自行申报是综合性申报,再加上自行申报收入的计算方法不同于日常申报“收入”的概念,纳税人在申报时容易由于计算不准确导致错误申报。以目前我国的综合纳税环境来看,要求纳税人对自己的应税收入进行分门别类的计算和梳理,还存在一定难度。

二、纳税人纳税遵从的心理分析

自行纳税申报很大程度上依靠公民的道德自律、纳税自觉和诚信,因此,要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关键和根本在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提高全社会的纳税遵从度。一般来说,达到自行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多为白领以上或高级蓝领,这些人无论是在社会地位、学历层次上,都具备自行申报的能力,但这些纳税人有的不敢申报,有的不想申报,有的不知如何申报……从心理角度分析,应该有几个因素作祟:侥幸心理、保密心理、抵触情绪、从众心理。

(一)侥幸心理

要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就必须让申报纳税的人获得相应的回报,让不纳税申报的人遭受对等的惩罚。但目前我国社会福利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和发达,对不申报纳税者的监督和惩罚又相对乏力,从而使部分纳税人产生了不申报纳税也没事的侥幸心理。

(二)保密心理

俗话说:人怕出名猪怕壮。我国一贯信奉有钱也要装作没钱的道理。一方面,体现自己的谦虚,另一方面,也是怕“树大招风”,担心由于“露富”招致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很多人不愿自行申报纳税,除了怕被税务机关追缴个人所得税外,更担心税务部门会泄露其个人“家底”,影响本人和家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抵触情绪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民众的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提高。我们常说,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由于以往我们的宣传方向一直比较强调税收的“取之于民”,但对如何“用之于民”却较少宣传,使很多人觉得自己纳的税去向不明,对自行申报纳税有抵触心理。

(四)从众心理

不少纳税人在接受访问或调查时会以“某某申报了吗”、“为什么别人不申报我要申报”等回答来推搪,这是典型的从众心理。因此,树立典型或者“杀鸡儆猴”是有效的手段之一。

三、提高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率,应从“心”开始

从以上分析可见,心理因素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具有决定性作用,要提高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申报率,首先必须消除纳税人对自行申报的各种心理障碍。

(一)让纳税人明明白白申报

1、必须走出纳税宣传的误区。当前充斥媒体、宣传渠道的税收宣传往往凸现一个主题:“你交税了吗?”这样的主题可以起到警醒、提示的作用,但对那些本就对纳税有抵触心理的人来说却可能会产生反作用,他们往往会问:“我为什么要交税”、“我交了税有什么好处”?因此,税收宣传的重点应从以往侧重宣传纳税人义务转为宣传纳税人的权利,让纳税人逐渐对纳税申报的权利义务清晰、明白,这对于消除纳税人对纳税的抵触心理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作用。

2、提升公共财政支出透明度。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用之于民”才是提高公众税法遵从度的内在驱动机制。税收收入使用的程序、过程的公平性、透明度对纳税遵从行为有重要影响。近年来,我国的财政税收收入虽然以远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大幅增长,但与公众有切身关系的公共福利,读书贵、看病贵、买房贵等民生问题依然严峻,就会降低公众的“税法遵从度”。

(二)让纳税人安安心心申报

1、纳税信用制度与社会福利保障机制并重。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将个人纳税信用与个人社会保障相联系,如依法纳税的公民,可在养老和医疗等方面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待遇,让合法纳税的公民不仅获得社会的尊重,也能因诚信纳税获得实利。

2、举报奖励机制与执法监督机制并举。要想彻底查清高收入个人的所有收入来源,仅靠税务机关的孤军奋战成本大且费时费力,若能通过网络举报等安全便捷的方式鼓励群众举报揭发,同时在充分考虑举报人风险的基础上提高举报奖励标准,并实行专人受理举报,切实为举报人保密。另外,应加大对税务人员执法违法的追究力度,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和检察机关对执法机关的监督作用,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让民众放心、安心。

3、部分应税项目实行预征机制减少偷漏税。在国际上个人所得税通常是采取先预征后汇算清缴的方式,平时也是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笼统扣缴,到第二年申报的时候对个人获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在扣除赡养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属生计费用和其他必要成本费用后,实行多退少补。

4、税务局要切实为纳税人的信息保密。按照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保护纳税人的个人信息不致泄露的义务。要消除纳税人“怕露富”的心理,各级地税机关在要求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同时,必须对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安全采取必要的保密防范措施,制定详细的保密制度,如设专门的申报厅(办公室),由专人受理等,对税务人员的泄密行为要严格查处并向纳税人通报,使纳税人申报纳税及进行涉税举报“心安理得”。

(三)让纳税人规规矩矩申报

1、完善收入监控体系,攻克纳税人的侥幸心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体系已初具规模,税务机关可以将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报送的信息与个人申报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和分析,但在个人收入情况较复杂且现实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对纳税人收入实施有效的监管仍有较大难度。因此,可在现有信息资源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收入监控体系。

2、提高个人纳税信用作用,加强诚信纳税心理攻势。我国目前尚未实现个人纳税记录与诚信记录及社会评价的统一,逃税人得到的社会惩戒很少,而诚信纳税人也未能获得相应的社会认可。若能够实行“纳税瑕疵记录”,将纳税人不诚信纳税的行为记录在案并传递给银行、劳动部门等,一旦有记录者需要到税局开完税证明,税务部门不仅可拒开,还将追究其纳税问题的责任,而纳税人一旦出现偷税行为,以后找工作、向银行贷款、购房等,都有可能会因信用问题而遭到拒绝,增加其心理压力。

3、加大税收处罚力度,增加纳税不遵从成本。有些人之所以选择不遵从,并不在于这些纳税人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是在于不遵从的收益与成本之间存在着诱人的差额,因此,严厉的法律惩罚必不可少。

(四)让纳税人轻轻松松申报

高水平的服务并不必然导致高水平的遵从,但是高水平的遵从必然要求高质量的服务。完善的纳税服务对税收遵从的正面影响不容忽视。

1、加强自行纳税申报操作指引。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逐步建立起帮助纳税人知晓全年收入情况的体制。一方面,将纳税人的收入信息集中起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个人收入信息网络;另一方面,根据纳税申报的要求和规定,分项目分条款地向纳税人解释、说明,要提早告诉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需要准备、具备什么资料,平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提醒纳税人要保留好个人收入、扣缴税额等涉税信息的凭据,如单位工资单、银行结息单或完税证明等,使纳税人在日常生活中慢慢了解自行申报的每一个细节。

2、建立健全纳税援助制度。一个成熟的“征管市场”,一定有税务人忙碌的身影。税务业务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与繁荣。在美国有接近一亿的纳税人,95%以上的个人都是委托税务机构申报纳税的,据统计美国仅业余报税师就有数十万之多,他们平时都从事别的职业,只是在每年的报税季节替客户报税。

3、条件成熟时,向纳税人开放以个人纳税编码登陆查询的网络。纳税人的收入信息从各部门汇集到税务部门后,经计算机后台计算处理后,自动生成“是否达到12万自行申报”等信息,在每年自行申报期间自动弹出,免去纳税人分类计算所得的复杂过程。

参考文献:

1、邓国华.我国个人逃税现象的调查:一种新的方法[J].经济研究,2006(2).

2、岳树民,刘泉.个税自行申报制度:难点及改进建议[J].财政与税务,2007(4).

3、唐卡.韩国的个人所得税与纳税意识――访韩国江南大学朴一烈、金京焕博士[J].税收与社会,2003(6).

4、张静.年入12万报税――中国与美国的区别[N].新民周刊,2006-12-18.

5、苏月中,郭驰.纳税遵从行为的实证研究[J].税务研究,2007(6).

第3篇

一、出纳工作职责

企业中,出纳岗位从属于会计部门管理,是该部门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目前,在屯兰选煤厂的出纳岗位有如下几点职责:负责选煤厂在银行柜台和网上银行中的各类结算业务;负责选煤厂现金流的支出与收入工作;购买选煤厂的银行空白票据,当需要使用票据的时候,取出票据、填写票据并保管好票据;监督选煤厂的资金额度,避免银行透支的情况出现;每月月底与银行进行对账并制定好选煤厂的余额调节表;保管好选煤厂的各类银行印鉴,方便需要时使用。

二、出纳工作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当前,随着中国企业规模的大力拓展和企业管理模式的不断更新,会计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财务工作的困难度大大提升,加上所用的支付手段多种多样,管理工作也更加复杂。鉴于此,屯兰选煤厂已经在会计部门中将出纳工作作为一个单独的岗位设立,并为其安排具体的工作职责。

在屯兰选煤厂中,出纳工作看起来很简单,简而言之就是负责现金流的支出及收入。但实际上,出纳工作在屯兰选煤厂中的作用不容小觑。例如:选煤厂的会计人员需要完成某项付款业务,会计人员就将会计凭证拿给出纳人员,出纳人员需对会计凭证仔细复核,确定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再执行付款任务,这项工作看似简单,但如果出纳人员责任心不足、专业水平不够或者经验欠缺,就可能造成付款失误的情况,这就选煤厂的财务工作影响很大,因而,对选煤厂来说,出纳工作的地位不可忽视,出纳人员的素质高低对出纳工作质量好坏有直接性的影响。

三、财务管理中发挥出纳工作重要作用的方式

(一)完善资金制度

在屯兰选煤厂,资金制度需要得到较好的完善。首先,制度可以要求选煤厂出纳人员要注意保管库存的现金,对其支出和收入都要严格记录,同时要求除出纳人员以外的人员不得插手库存现金的管理工作。其次,制度中要对选煤厂的资金支出工作要求非常严格,必须按照特定的流程来执行,需要由选煤厂的会计人员对支出项目开具会计凭证,再由出纳人员对凭证进行复核,如果出纳人员认为会计凭证有问题,需要及时跟会计人员沟通并重新开具正确的会计凭证,如果出纳人员认为会计凭证没有问题,要及时执行付款项目,保证出纳工作的效率。再次,制度中需要对选煤厂出纳岗位的职责十分明确,尤其规定了出纳人员不得涉及会计岗位的职责,这是财务部门正常运转的基本保证。制度的完善能促使选煤厂财务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这也是选煤厂整个生产经营的基本保证。

(二)提升出纳人员的从业素质

为提升屯兰选煤厂生产经营水平,选煤厂需要对内部出纳人员的从业素质进行提升。为此,建议选煤厂从以下几方面做工作:选煤厂要强化出纳人员在工作中的责任心,在工作中做到细心、耐心和专心,从而提升出纳工作的质量;选煤厂可以挑选企业中专业水平较高的出纳人员,作为其他出纳人员的导师,安排培训工作,传授其他出纳人员更专业的出纳知识,帮助其他出纳人员提升工作水平;选煤厂要对出纳人员提升高标准,要求每个出纳人员在工作中不断总结和进步,总结好的工作经验,并将工作经验与其他出纳人员分享,提升整个出纳团队的工作水平;选煤厂要鼓励出纳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性的教育工作,从中学到更多出纳工作方面的新知识,并将其用于工作中。

(三)制定出纳岗位的激励制度

正是因为出纳岗位在选煤厂的日常工作中占据如此重要的地位,所以建议选煤厂针对出纳工作制定激励制度,制定的目的在于:让出纳人员体会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也认识到自己在企业中的重要位置,并积极投入到个人的工作中,为财务工作贡献更大的力量。本文建议选煤厂可以从下列几点来制定激励制度:制定精神激励制度,对于日常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出纳人员,选煤厂要在日常会议中对其提出表扬,让优秀的出纳人员坚持更好的工作,也让其他出纳人员和财务人员更努力的工作;制定物质激励制度,对于日常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出纳人员,选煤厂要给予一定的物质激励,发放奖金来起到较好的激励作用;制定晋升激励制度,选煤厂可以针对出纳人员制定一整套的晋升制度,让出纳人员意识到自身的发展空间,为更好地表现自己、创造晋升机会而努力工作。

第4篇

关键词 宽容 全纳教育 和谐社会

分类号 G760

1.前言

全纳教育的理念自W.Stainback和S.Stainback明确提出后迅速成为各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基本目标,它作为一种教育理想,不仅彻底改变了特殊教育的观念和发展模式,而且赋予普通教育以崭新的内容,对世界各国教育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全纳教育兴起于美国上个世纪50年代推进社会民主化、教育全民化的民权运动,更远则可以追溯到文艺复兴和法国启蒙运动等西方资本主义发展时期追求个人平等、自由、多元选择等一系列社会运动,因而全纳教育不仅仅局限于教育领域,应该更多地从特定的社会文化、政治经济背景来理解、分析。民权运动是人们追求社会公正、平等的集中体现。全纳教育以西方平等、自由、多样化的价值观念为基础,倡导对差异的“零拒绝”的哲学,因而公正、平等对待差异与多样性理所当然成为全纳教育的核心理念。而差异的客观存在也是在人类自我认识的历史进程中,宽容精神与理念之所以必要的情境条件;承认差异与多样性的宽容精神与理念是自由和人权实现的前提,自然成为全纳教育生成的社会根基;而宽容精神与理念的深入人心,也是当前消解全纳教育难以真正从理想走入现实的文化基础。尽管宽容和全纳的内涵、特征、范畴存在差异,但公正、平等原则下的差异对待方式的共性,使得宽容和全纳具有发展脉络上的因果链接与互动,具有社会实践上的情境共性。宽容的社会对差异的认同与接纳有利于全纳教育从理念走向现实,有利于全纳教育到全纳社会的生成;而全纳教育的推行有利于生成“对差异的热爱”,这可以促使宽容真正走入人心,内化于精神。

2.全纳教育与宽容的历史互动

2.1宽容与全纳的历史演化中的因果链接

房龙在其《宽容》中论述到:为宽容的斗争直到个性发现以后才开始。个性解放与追求是宽容生成与发展的能动要素,宽容主要包含有民族、气质风俗、习惯及至。但4世纪末基督教正式确立为罗马国教之后的一千年里,理性受束缚,思想被奴役,有了,有了宗教法庭,有了向书开战,最主张宽容的基督教变得最不宽容。这种状况直到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得以改变,宗教改革运动是欧洲历史乃至世界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人们往往把它同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联系在一起,看做是在精神文化层面上欧洲从中世纪向近代转变的标志。正如房龙所言:文艺复兴在客观上的确为良知的自由、为宽容和更为美好的世界,发出了振聋发聩的狮子吼;伏尔泰也一针见血地提出:要想在今生幸福安乐,如同我们不幸的本性所能容许的,就是要宽容厚道因而,历史进程中的宽容是对独断主义的革命,并最终通过法律得以真正实现,从而使得宽容有了现代形式,正是由于差异性存在的事实与人类发展对公正与平等一致性的要求之间的矛盾推动了宽容的现代性发展。宽容现代形式最明显的表现就是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简称“人权法案”)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这两个重要的文件也被公认为全纳教育能够真正兴起并且迅速得以实施、实现的基础。可以说,现代宽容理念的出现历经了从古希腊到中世纪的不断演变,是人们在历史与现实的激荡中逐渐领悟到的如何对待客观差异性的一种生存智慧。正如迈克尔·沃尔泽在《论宽容》的前言中所写:宽容使差异成为可能,而差异使宽容成为必要。全纳教育告知了教育如何对待差异,宽容教会我们如何在差异的世界中和平共存,造就了全纳生存发芽的文化土壤。因此,承认差异与多样性的“宽容”作为自由和人权的前提或必要条件与“全纳”有着天然的联系。全纳的观念起源于美国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的民权运动者提出“分开就是不平等”的口号,要求不同种族、群体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是宽容法则的具体体现。这一运动使教育民主化思想得以迅速、广泛传播,其核心是国家公民都应享受平等的教育。西方特殊教育从隔离到回归主流再到全纳本就是宽容理念的最好诠释。

全纳教育的变迁假若没有源于差异的宽容基础,民权运动所倡导的不同种族、不同群体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将难以实现,全纳教育理念的实现更是遥遥无期。在民权运动的推动下,不同种族、不同群体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时,首先就是教育平等权的实现,若没有他们平等教育权的争取与实现,无论是教育理念、教育制度、教育体制还是教育模式都难以得到根本性改变;全纳教育的提出并非仅仅是针对特殊教育而言的,它是全民教育实现的发展形式,此后延伸到了特殊教育领域,至此,全纳教育的提出才真正改变了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双轨制教育体系,使得特殊教育的一体化思想获得了实践形式。差异是宽容和全纳提出的一个既成事实和既定情境,而宽容和全纳都是一种价值取向,尽管宽容侧重于社会上的所有人群基本关系的界定,而全纳主要侧重于教育如何对待特殊群体,但若没有宽容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处理的基本准则,又如何谈得上对于特殊群体的教育上的全纳。

2.2全纳与宽容的现实发展的互动共情

无论是全纳教育的社会文化基础还是哲学基础,都最终和平等、差异、多样、自由、博爱有关,最终归结于如何看待以及应该采用何种方式以满足教育上的差异性要求。如何对待差别和差异本就是全纳教育的核心要义。若从宽容的主体出发,全纳教育中的宽容是互利的,即只要是宽容进行时双方利益的促进与满足是一种互动与双赢,不是一益一损;若从客体出发,全纳教育中的宽容是公正的,体现着平等,即在全纳教育过程中要求所有学生都应该得到同样对待,不应存在任何排斥;若不去区分主、客体,全纳教育中的宽容是对等的,体现着全纳教育中的所有学生间平等基础上的融合与共处。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纳宣言中所言:尽管全纳性学校为实现平等机会和全面参与提供了有利的环境,但它的成功需要的不仅仅是教师和学校其他人员的努力,还包括同伴、家长、家庭和自愿者的共同努力。社会制度的改革不仅仅是一种技术性任务,它首先依赖于组成社会的每个人的信念、承诺和善意。因而,全纳与宽容触动了人类每个个体内在对于平等、自由的渴望与追求;是利己、利他、共善的过程,是共处与参与。

全纳教育的根本是人类个体和群体基于差异性的客观基础上,思索应该如何求同存异、以合适的方式对待他人,即是一种对于人类生存基本权利的本性思考的结果,是人类种族生存本性趋同下的差异对待方式的思考结果。而教育上的全纳本质是指对待差异的方式,全纳的实现必然需要宽容的建构,若没有宽容,全纳应该仅仅是理念,而缺少成为现实的根基与文化可能性。全纳教育承认个体差异的同时,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就是所有人,不管种族、肤色、性别和健康,都具有最起码的尊严、价值和权利等的根本一致性。差异只是表象,一致性是内在本质,正是这一个个既有一致性又有差异性的独特个体组成了“我们”。全纳教育即是基于人类个体和群体差异性的客观基础,思索教育应该如何求同存异、以合适的方式对待所有教育需求者的一种教育理念、制度、模式。因而,全纳教育的实现,宽容法则就成为一种必需,并对建立在平等、差异基础上法则上的宽容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现实路径中,宽容与全纳的实现必然在互动中才能够真实生成与发展。

3.宽容与全纳教育的本土演化

无论全纳还是宽容都是人类发展中对于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关系存续方式的表达。全纳教育理论深厚的西方宽容文化渊源要求我们必须主动去寻求它与本土文化的契合点,也就是基于东方文明的宽容需要经过现代化发展才能够演化成为全纳教育,进入我国土壤,才能使其生根与发芽。

3.1宽容的东方文明意蕴与探索

文化的生成是指一种文化在一个特定文化背景中自然发育的过程,是人的活动及其成果在历史长河中自觉或不自觉地积淀或凝结的结果,贯穿在特定时代、民族、地域的总体性文明的各个层面中,以“自发的”、“内在的”方式左右着人类的生存活动。“宽容”中文解释是:宽大有气量,不计较或不追究。我国古代社会尤其强调“宽以养民”、“宽以济猛”、“宽博浩大,怀来万邦”、“宽则得众”、“不能容人者无亲,无亲者尽人”等社会控制方式,但都是在一种上治下从的等级关系中体现出来,并非指人与人的平行关系;我国“以德得多”、“以德服人”、“宽宏大量”、“严以律己宽以待人”、“退一步海阔天空”、“得饶人处且饶人”等处理人际关系的宽容观点,这些思想和实践已经成为被社会广泛认同的集体无意识,成为解决社会冲突、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但更多的是在“宽恕”或者“饶恕”行为层面,还是在对方给自己造成伤害的过失层面,并不是基于平等基础上的宽容理念。中国封建王朝统治社会所依据的理论是儒家思想,其中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仁”为核心在“忠、孝、仁、义”这几个最基本的道德范畴之上,建立起自己的伦理道德学说,并逐渐演化成为中国封建社会调节社会人伦关系的基本原则;因而,在此原则下,漫长的封建等级制社会使得宽容并没有内化为一种精神,进而自然成为自由、平等的土壤,更多的是一种强者对于弱者的施恩行为,并一直延续至今。在“明尊卑、别贵贱”的礼制作为国家的根本制度之时,和谐理想与宽容主张只是有识之士的美好愿望而已,它无法冲破等级名分的制度性束缚。全纳教育的历史沿革及其内涵阐释中我们可以得出,全纳教育本土化的过程,能够成为其顺利嫁接而生成的社会文化基础的原因,除了宽容没有其他。然而,宽容是中国文明演进中熟人社会的世俗性的处事法则,并且在熟人世界宽容有时是没有边界的;宽及熟人世界外的他人的思想大多处在一种相对的理想状态,即使在社会某一具体事件处理中的确客观存在着,也主要侧重于宽恕,更多的是一种不对等关系中的相对强势的一方自我道德完善的一种策略,更多的是一种高高在上的道德诉求,没有真正成为维系人与人关系的法则,因而建立真正的平等基础上的宽容在中国存在着断裂。在其中,宽容是向内的诉求,不是向外处理关系的基本原则。因此宽容的历史进程于中国文明发展而言是内敛的,不同于西方文明成为解决宗教冲突的主要法则,进而成为社会良性运作的基础,这是根本性不同。因此在以宽容文化作为制度性的框架设计原则的全纳教育在我国推行中,如何使得向内的宽容逐步走向制度化,应该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只有通过政治化、法律化的形式将熟人的宽容上升为公民社会维系的基本准则,此时全纳教育的春天才有可能真正到来。

3.2全纳教育本土化的发展与诉求

中西方文化虽然存在差异,但这并不妨碍宽容无论中西都是一种平等基础上对等关系的追求,因而从宽容精神与理念的发展脉络探究中全纳教育的本土建构不失为一种策略。中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本就是在中西方文化冲突与交融中形成与发展起来的,但从本质上来讲,全纳教育在中国的发展缺少其自然生成的文化土壤。我国的随班就读模式是具有本土化特征的全纳教育的形式,它具有显著的现时代特征,是在特殊教育资源相对缺乏背景下的一种不得已的历史性选择;尽管和全纳要求之间存在差异,但它也是我国儿童的特殊教育满足的一种积极探索。全纳教育中国化是一个相对漫长的历程,西方文化中崇尚个人取向的文化价值系统,是相对散漫和疏离的,但有一根自由、平等的红线串着,在宽容的社会情境中形成了具有公民责任、公民权利、公德心、自我反省、自我约束的社会细胞结构,也是全纳教育自提出后在西方国家迅速得以实施的根源。尽管,国内学者如贺来认为世界本身就是一个充满差异的场域,尊重这种差异性,并因此确立一种宽容世界观,就是顺从和尊重世界的固有本性和法则;反之,就是违拗世界的本性与法则。在此意义上,宽容意识不是外在强制力量的产物,而是世界的差异本性对人们的内在要求。杨楹认为承认差异性、异质性、非同一性的客观存在,树立宽容的意识、多元化的观念,从而超越狭隘的追求单质性、同一性的视域。但在我国,宽容的红线虽然存在,但它是高高在上,更多的是强者对于弱者的一种恩惠,这直接导致全纳教育“正常”与“特殊”无法真正建立在相互平等、相互信任基础上进行共处与沟通。全纳不仅是不同个体差异基础上的平等共存的基本教育法则,而且还要求社会创造一个可以让差异对等共处的社会环境。《论语》第13篇中有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的告诫,《论语·阳货》主张宽则得众,惠则足以使民,《左传·昭公元年》中有鲁以相忍为国也。《庄子·天下》的常宽容于物和《韩诗外传》中的德行宽容等,《周易》中的太和就是最好的和谐状态。其政治思想所达到的高度与两千多年后西方国家所谓的“天赋人权”和“人生而自由”等思想的境界处在了同一水平面上。但在世俗化的演进中,“儒学倡导的以宽容为本的‘仁政’,还是被几乎历代统治者宣布为施政的目标,而且也成为了广大民众要求摆脱贫穷苦难的精神寄托”。尽管我国古代有学者曾把宽容看成是治理国家的方策之一,但在现实中其实仅是治理国家时的一个策略而已,有时甚至连策略都算不上。

我国当前的和谐社会的建构使得宽容这根红线跨越历史重新细细编织连接后回归世俗。和谐作为伦理概念,表达了公正有序、协调完善的关系与秩序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宽容是和谐之本。和谐的主要条件或标准之一就是诸种关系的伦理协调,而宽容就是协调诸种关系的“酵母”。当然,宽容是以原则与制度为保障的,绝不能走出制度规范、原则规训。《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的原则,从多民族国家、多样化世界的视角,对“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观念和实践做若干思考。和谐社会的建构成就了宽容所需要的这种制度性保障;和谐社会的目标里必然存在着宽容所需要的这种原则与制度保障,以使得宽容能够成为全纳教育实现的社会生态环境建构的理念。因为,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尊重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消解人与人之间紧张对立的情绪。而宽容是个性尊重的前提、基础与保障,一个现代文明的和谐社会,必定是宽容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建构可以创造条件,从根子上消除不利于宽容的限制,使得宽容的心态成为和谐社会的剂,最终建构出全纳教育所需要的良性社会生态环境。

第5篇

关键词:同性恋;社会工作;自我接纳;家庭接纳;社会接纳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于同性恋已经不再感到陌生。国内外专家学者在同性恋的发展历史、形成原因、社会接纳、伦理道德等方面做了详尽的阐述和研究,而且从学科的角度来看,法学、社会学、伦理学、人类学、心理学、医学等各个学科也对同性恋相关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通过前辈学者的研究,得出一个普遍的结论是:同性恋不妨害他人,对社会的影响也不直接,同性恋已经经历了非罪化和非病理化的阶段,同性恋也不是心理疾病,他们只是以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存在着而已。同时,经过各界关注同性恋群体的人士和同性恋群体的共同努力,社会公众的态度也逐渐包容,社会接纳程度也不断改善。但是,由于传统文化、伦理道德观的制约,对于同性恋群体的歧视、排斥、恐惧并没有因此而停止。同性恋群体所承受的自我怀疑、家庭拒绝接纳、社会偏见歧视的压力而导致的心理健康、艾滋病问题等,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从社会工作的专业背景来看,更应该特别的关注同性恋这一群体。

本文着重从社会工作的视角下,以个人、家庭、社会三个维度来探讨解决同性恋者的接纳问题。之所以探讨在这三个维度中的接纳问题,是因为在个人、家庭、社会与同性恋的关系中,个人即同性恋本人,完成微观层面上的自我接纳是接纳的第一步,是保证家庭接纳与社会接纳的前提;家庭介于个人与社会之间,与同性恋者有直接的联系,只有逐个实现家庭接纳,才能辐射到整个社会,进而达到社会接纳的可行。因此,社会工作视角下针对这三个维度下对于同性恋接纳上存在的阻碍,本文首先探讨出相应的解决方向与方法,试图为社会工作者提供实务上的指导意义。

一、自我接纳维度上的阻碍及解决方法

同性恋者作为一个个体出现时,首先由于他们与异性恋主流人群格格不入的身份,容易导致难以自我接纳问题的出现。这些阻碍难以自我接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同性恋者的心理状况方面。而对于这些阻碍,社会工作者可以运用个案社会工作的方法,同时借助心理学的相关方法来解决此类问题;另外,从社会工作组织方面,也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一些措施帮助同性恋者更好的实现自我接纳。

(一)同性恋者自我接纳的阻碍

1、自我排斥

同性恋者在自我接纳这一维度所产生的阻碍,主要针对的是刚刚意识到自己同性恋身份或者说意识到不久的人群。由于同性恋现象并不符合传统的社会规范,但他们又在传统的社会土壤中成长。所以,当同性恋者开始意识到自己的性倾向与异性恋者不同时,首先会自我怀疑,由此产生震惊、困惑、羞愧、焦虑等情绪。就好像一只黑天鹅在一群白天鹅中,会产生"自己为什么是黑色的?"这样的疑问。在这种自我怀疑不断持续的时候,同性恋者经历着自我排斥的煎熬。由于不能正确的认识同性恋、了解同性恋的相关知识,他们就会以一种自暴自弃的状态去生活。不进行正确的疏导,自我接纳就如同一条死胡同,甚至会做出极端的行为。张北川等人对230位同性恋者进行调查后发现,有9.1%的人因为不接受自己的性倾向有过自杀行为。

2、自我调节能力与自我承受能力较差

当同性恋者自己意识到自己的身份时,首先要在同学、家长等周围人群中极力掩盖自己的身份,同时还要在众人面前表现出他们所期待的性别角色。之所以有这种心理,是因为同性恋者在刚刚意识到自己的同性恋身份的阶段,大多处于青春期前后这一阶段,心理成熟度不够,不能正确的处理这一情况。自我承受力较低,又害怕表明身份后失去更多他们看重的东西,如父母的关爱、朋友之间的友情等。所以他们不得不极力掩盖的自己行为,这种掩盖让本来承受能力就不强的他们更加焦虑、抑郁。极力得压抑自己真实的性别角色,外在和内在的压力都使他们不能接纳自己。

(二)解决同性恋者自我接纳阻碍的方法

1、个案社会工作下心理学知识的运用

社会工作视角下,对于同性恋者的自我接纳问题,除了运用专业的个案社会工作技巧方法之外,主要引入心理学的知识与方法去帮助案主实现自我接纳的目标。比如在同性恋者自我接纳存在阻碍时,由于自我排斥而衍生的抑郁、焦虑、自卑等情绪后,社会工作者应该提供支持,建议案主阅读有关的材料;根据案主提供的信息,帮助他们探索焦虑、恐惧等的原因,以及分辨积极的角色模式;鼓励他们以积极的心态与异性恋者保持良好的关系;建议主动参加同质团体所举办的讲座、户外等活动,帮助案主寻求归属感。在案主自我接纳有进一步发展的时候,社会工作者还应提供预防艾滋病的相关知识。

2、建立同性恋个案咨询平台

在社会工作大力发展的今天,个案社会工作根据不同的对象分为儿童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老年人社会工作、妇女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等。尽管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以同性恋为对象的社会工作一片空白。但是根据同性恋群体所产生的种种的问题来看,以同性恋者为服务对象的社会工作的出现已成为必然。学术界对此在理论上研究探讨的同时,社会工作组织也应该从实务上采取一些建设性的措施帮助同性恋者的自我接纳问题。

国外经过了近半个世纪的"改变性向"治疗发现:治疗对个体伤害很大。后来的以美国心理协会为主要的业界的结论就是:治疗对一个人是有害的,因为性向对个体没有其他的影响,同性恋者的心理和异性恋者一样健康。所以是心理咨询更多是辅导个体识别和接纳自己的性向,帮助个体学会如何面对自己、如何化解社会的歧视、以及如何顺利的融入社会。

因此,可以在社会工作组织中尝试建立针对同性恋为主的个案咨询平台,配备专业的有针对性的社会工作者,耐心的对他们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除了通过向他们提供解答和相关的同性恋和心理学知识外,运用电话、互联网进行咨询,还可以避免面对面沟通时尴尬情况的出现,方便案主进一步的寻求帮助。

二、家庭接纳维度上的阻碍及解决方法

美国旧金山大学的卡琳・怀恩博士在她的《家庭接纳对青少年同性恋的健康影响》一文中阐述了家庭对于同性恋孩子的不同接纳程度会造成相应的不同程度的问题产生。主要的观点是:同性恋者时常伴随着抑郁、自杀、、艾滋病感染问题。研究显示,不同接纳程度的家庭对孩子出现上述问题几率的影响相差巨大。同性恋孩子生活在一个不接纳他们的家庭,与一个接纳他们的家庭,HIV感染率、自杀率都是后者的3.4倍,尝试自杀率高8.4倍,而得抑郁症的几率是后者的5.9倍。由此可见,家庭接纳与同性恋人群的健康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这也更加印证了家庭接纳的重要性。社会工作者帮助同性恋者案主实现家庭接纳的目标,也更具有现实层面的意义。

(一)同性恋者家庭接纳的阻碍

1、传统家庭观和两性婚恋观

当父母长辈发现自己的孩子有同性恋倾向或者孩子主动向父母表明自己是同性恋时,作为生长在传统家族里的父母来说,拒绝接纳是可想而知的。因为在传统文化影响下,生儿育女、子孙满堂是长辈对每个家庭的美好期望。传统的家庭组合也是建立在男女两性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基于这种传统的思维和为了孩子将来的考虑,父母首先是拒绝承认孩子的性取向,甚至采取强硬的态度迫使他们来改变性取向。退一步来讲,即使父母接纳他们的同性恋身份,但是考虑了他们以后的生育、养老问题等,无论如何父母从心里都难以接纳。

2、家庭社会关系方面的压力

在信息传播迅速的今天,父母各自的社会圈子知道自己孩子的同性恋身份时,面对的是来自亲属、同事、朋友等各方的指责和压力。指责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存在问题,更有甚者怀疑父母的为人等。在这些沉重的压力和指责下,父母对他们的接纳难上加难。

(二)解决同性恋者家庭接纳阻碍的方法

1、改善家庭互动关系

根据家庭社会工作中的角色互动理论,当一个家庭中,孩子被父母期待的性别角色与孩子表现出的性别角色或性倾向冲突时,父母在第一时间是无法接纳孩子的同性身份的。因此,家庭中的互动关系就变得僵持。这种氛围下孩子本身所压抑的情绪没有一个很好地释放出口,容易造成悲剧的产生。因此,当社会工作者面对同性恋者案主寻求家庭接纳的帮助时,应该运用家庭社会工作中改善家庭互动关系的方法去解决他们所遇到的问题。社会工作者在介入同性恋家庭之前,应该补充充分的同性恋知识,以"充满爱心、展现信心、足够耐心"的心态和采取"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方式与案主家庭成员进行接触。在与案主家庭中的成员建立起信任关系后,开始向案主家庭成员讲解同性恋的相关知识,如同性恋的发展历史等,也可以向他们推荐相关的书籍文献和影视作品。要不断的表明,家庭接纳对孩子今后的成长至关重要。改变同性恋者家庭的互动关系,使得同性恋孩子跟父母的沟通逐渐开放,为孩子提供一个可以释放压力的环境,才能更好的缓解孩子消极逃避的心态。

2、与同性恋案主共同努力

社会工作者在通过家庭介入改善同性恋案主的家庭互动关系的过程中,也要同时与案主进行深入的沟通,让他们发挥自身的能动性,通过案主自己和社会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来帮助家庭接纳的实现。根据社会工作者平克斯(Pincus)与米纳汉(Minahan)提出的系统理论可知,社会工作过程就是社会工作者运用各种知识与资源,与各要素系统共同努力,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工作达到工作目标的改变过程。因此,案主系统中的本人更应该参与进来,与社会工作者一起完成家庭接纳的目标。如劝说父母观看同性恋主题的讲座,将有关同性恋研究的书籍或者文献资料,可以放在家中比较显眼的位置,以便父母可以随时了解同性恋的知识。对于父母担心的生育问题,以同样方式,把最新的生物技术如"试管婴儿"等报纸杂志陈列在家中等。在潜移默化的努力中逐渐实现家庭接纳的目标。

三、社会接纳维度上的阻碍及解决方法

从社会这一大环境下来看同性恋群体,能够真正接纳他们的不多,完全不接纳的不少;其中受文化、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也有一部分人对于"同性恋"一词的含义知之甚少。因此,社会层面下同性恋的接纳将会是一个缓慢的过程。社会工作者在解决同性恋的社会接纳问题上也会显得力不从心。毕竟,社会工作专业在国内发展不久,加上同性恋群体的特殊性,以同性恋为服务对象的社会工作还没出现。所以,针对阻碍同性恋社会接纳的问题,社会工作者应该借鉴社会工作成熟模式的经验,积极寻求与同性恋主题的社会团体(组织)合作,来逐渐完成社会接纳这一愿景。

(一)同性恋社会接纳的阻碍

1、传统文化的约束

尽管同性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已久,并且在中国近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不断出现。但是受深入人心的儒家传统文化、家族观念、伦理道德观的影响,社会公众乃至家族中长辈仍然难以接受同性恋群体。比如"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以及"养儿防老"等观念已经成为了貌似天经地义的定律,这极大地影响着同性恋者的生存状态。在这个传统的影响约束下,同性恋者的性取向难以被承认和接纳,同性恋群体和同性恋者受到斥责、歧视和异性恋为主的主流思想文化的排挤,他们被认为是对人类正统家庭观念和世俗价值取向以及正常家庭秩序的颠覆。其次,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国内西方文化的传入,尤其是西方宗教对于同性恋的社会排斥、社会污名、歧视等印象的传入,使得国内社会对于同性恋群体的刻板印象,进而结合传统的思想对他们指责更加严重。在建国至改革开放这一时期,法律上对同性恋行为给予制裁,对其行为以"流氓罪""伤害风化罪"论处。因此,同性恋群体只能在一些隐蔽、私密的环境中艰难生活,这一特殊的群体用特殊的生存方式游离在异性恋为主的主流群体的周围。最后,由于社会公众的知识水平和认知程度的落后,特别是大众有关性方面知识的普遍落后,我国社会对同性恋现象存在着的无知、偏见和误解。人们依旧存在着很多刻板印象和认识误区,对同性恋的污名化现象不少,由此引发的污名--歧视惯性思维加重了对同性恋群体的难以接纳的程度。

2、传播媒介的报道有失偏颇

近年来在残酷的竞争体制及功利主义的影响下,传播媒介对同性恋话题的报道违背了其真实性、客观性的特点。为了赚取销量和点击率对于同性恋话题的传播有失偏颇,从而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同性恋"这个概念的认识模糊。常见的传媒里提起同性恋,都必然与艾滋病挂钩。尽管不少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不仅仅只有性传播,但是不少媒体在报道时仍然只是集中在性传播方面,更有甚者突出宣传同性恋者之间的是感染艾滋病的主要途径。另外与同性恋有关的抢劫、凶杀、、色情等报道也经常出现在报纸上,一旦和同性恋联系上就往往带了更多的歧视性色彩。这些带有倾向性的词给同性恋群体贴上了更多负面的标签,极易使读者产生偏见,严重阻碍了社会对他们的接纳。

3、艾滋病与同性恋相等同的思维

造成把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与同性恋者相等同这一思维定势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受上述传播媒介报道的有失偏颇造成;二是由于相当一部分的公众对于艾滋病相关知识的不了解造成;三是由于极少数偏激的异性恋者和同性恋者,为了发泄自己的不满,利用互联网发表不利于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同性恋群体与艾滋病的负面信息,混淆视听。本该在社会环境相对宽容的大背景下,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准确的认识同性恋群体,却由于以上三点原因,使得原本松缓的"恐同症"再次强化,偏见与歧视依然存在。社会对同性恋的接纳程度没有进一步的发展。

(二)解决同性恋社会接纳阻碍的方法

1、三社两工模式的经验借鉴

所谓"三社"是指:社区、社团、社会工作者,其中社区是社会服务需求的集中区域,社团是社会服务工作的提供机构,而社工就是社会服务的具体执行者。这三者存在着内在的必然关联性,可以说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两工"是指社会工作者和义工(也称志愿者)。 社工与义工的联动,是解决社团日常服务人力短缺的有效之法,也是整合社会资源解决社会群体需求的必然。面对同性恋这一弱势群体,帮助他们解决他们的社会接纳问题,仅仅靠社会工作者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三社两工"模式的经验值得社会工作组织借鉴。在实务的层面上,社会工作者作为执行者,通过所在的社会工作组织与同性恋为主题的社会组织合作,带动社工与义工一起,在社区这一平台上宣传普及同性恋的基础知识,开展类似深圳"同一首歌"的活动,最重要的是对于社会公众关注的同性恋--艾滋病问题,大力宣传艾滋病正确的传播途径。使得社会公众正确的了解同性恋者这一群体,重新认识、消除误解,提高接纳的程度。

2、推动社会运动,加强新闻传媒管理

由社会工作组织和相应的社会团体共同建议、组织一些社会活动,使得有关的管理部门能够及时注意,通过合理的措施加强对新闻传播媒介的管理,避免不真实和带有倾向色彩的报道,向社会公众传播真实的,有利于正确认识彼此的报道。与此同时,尽管我国还没有从法律上做出对同性恋群体权益保障的规定,但是,对于刻意在互联网上传播造谣、歧视、仇恨同性恋群体的信息,有关的管理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力度。对于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个体,也必须予以法律制裁,保障同性恋者作为一个自然人的基本权益。

综上所述,关注同性恋人群的生存状态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需求,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完成对同性恋群体的接纳。学术界更应该从理论上研究出合理接纳的可行性,真正的实现个人、家庭、社会的接纳。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同性恋群体和异性恋群体能够和谐共处,像他们一样光明、快乐的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真正的实现和谐社会中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何兆雄.同性恋的社会伦理评价[J].医学与哲学,2002,(4).

[2]张北川.同[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1994.

[3]刘达临,鲁龙光.中国同性恋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

[4]黄冬琴.社会工作--三社联动的纽带与催化剂[J].社工学堂,2011,(7).

[5]许学华.同性恋歧视及其心理健康问题[J].高校保健医学研究与实践,2006,(1).

第6篇

关键词:税法;教育;内容;方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6)11-0060-06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号)第31条指出:“加强税法普及教育。将税法作为国家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把税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的税法宣传教育。开展经常性的税收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税法意识。”这无疑再次凸显了税法教育在税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提出了三项加强的措施。基于此,本文对税法教育的内涵、内容、方法进行初步思考与探索,同时对当前税法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初步梳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一、何谓“税法教育”

“税法教育”,顾名思义,就是使人遵守税法的教育,就是关于如何才能使每个征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教育。无疑,税法教育既不是单指每个纳税人遵守税法的教育,是关于如何才能使每个纳税人遵守税法的教育;也不是单指每个征税人遵从税法的教育,是关于如何才能使每个征税人遵从税法的教育。

毋庸讳言,影响一个社会征纳税人总体税法遵从度的要素,既有根本,比如优良的市场经济体制,完备的民主法治,多元化的思想体系,以及完善优良的税法,等等。当然也有具体,比如健全完备的税法教育体系,等等,即每个征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大小,与一个社会的税法教育制度和机制有很大的关系。一个社会的税法教育制度和机制越优良越有效,这个社会个体征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就越大。反之,这个社会每个征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就越小。

仅就税法教育与税法遵从度而言,如何提高个体税法遵从度应是税法教育的主要目标。而且,税法遵从度的提高,有助于降低税收执法成本与纳税成本,最终实现税收的终极目的――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质言之,税法教育即是税法的道德化,是以税法规范作为道德规范,运用道德教育的手段,进行税法遵从度的教育过程,旨在提高个体教育对象――征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众所周知,税法是一种“必须且应该如何”的权力规范,主要凭借暴力强制与行政强制两种权力力量实现其意志。“税德”则是一种“应该如何”的非权力规范,凭借舆论和教育两种非权力力量实现其意志。因此,就一个社会的税收治理而言,既需要税法,也需要税德。同理,既需要税法教育,也需要“税德”教育,唯有二者同步到位,才可能有助于税法遵从度的总体最大化,从而全面降低征税成本,减少征纳税人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有助于税收之目的的实现。一句话,重视、加强税法教育,本应是税收治理和税制改革的题中之义。

二、税法教育的内容

具体说,税法教育的主要内容有三:

第一,通过税法教育,提高教育对象――征纳税人的税法认识。即提高每个征纳税人对于人类税法的认识,强化每个征纳税人对抽象税法知识的学习与获得,包括对税法经验和思辨的学习与获得。毋庸置疑,个人税法认识系统十分复杂,既包括有关税法的一切科学知识,也包括每个征纳税人关于税法经验和理论思辨的智识。

这些税法知识,一是指每个征纳税人对于税法行为事实如何客观本性之认识的知识,比如“人性”的认识,即每个征纳税人涉税行为能否无私的认识之知识。二是指每个征纳税人对于社会创建税法的目的,即税法终极目的等社会本性认识之知识,即关于“税法本性”认识之知识。比如评价一切社会行为善恶和一切税法优劣的终极总标准之知识,即税法终极目的是增进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还是增进每个国民品德之完善程度的知识?三是指每个征纳税人对于涉税行为“必须且应该”如何的税法价值,以及与其相符的优良税法规范之认识的知识,即对“税法规范”本身优劣认识之知识。比如“善”以及税收治理诸原则――“公正”、“平等”、“人道”、“自由”、“法治”等税法原则之认识的知识。四是指每个征纳人对于这些优良税法规范,在其涉税行为及人格中实现问题之认识的知识。即是指对一个征纳税人为什么“必须且应该”做,以及究竟“必须且应该”如何做一个遵从税法者之认识的知识。显然,这是税法教育的核心和重点。

问题在于,一个征纳税人的税法认识,只是其税法遵从行为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质言之,税法认识仅是提高税法遵从度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第二,通过税法教育,深化教育对象――征纳税人的税法情感。一个征纳税人的税法感情,无疑属于影响税法遵从度的一部分,是一个征纳税人对于税法感情方面的认识,是指对同情心、怜悯心,报恩心、报复心、嫉妒心等,也就是爱与恨两方面情感之所“得”,是一个征纳税人所得到或具有的税法感情。因为现代心理学研究告诉我们,感情是主体对其需要是否被客体满足的心理体验。而且,感情是直接引发每个人行为的原动力;需要则是直接引发感情、间接引发每个人行为原动力。因此,一个征纳税人的税法感情,也就是一个征纳税人所具有的能够引发自己税法遵从行为的感情。

直言之,一个征纳税人之所以遵从税法,其对国家和政府的爱与恨感情,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因为爱是行为主体对给自己带来快乐之因的心理反应,恨是行为主体对给自己带来痛苦之因的心理反应。这意味着,一个征纳税人对国家及其政府的认同与爱越是强烈,国家和政府便成为快乐之源,其税法遵从度便越大。反之,一个征纳税人对国家和政府的排斥与恨越大越多,其税法遵从度便越小。

毋庸置疑,良心和名誉的情感评价是个人对于自己和他人遵守税法便快乐、违背税法便痛苦的感情,自然也是影响征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重要因素。这是因为,“尊重是使利己之心无地自容的价值觉察。”[1]51即是说,税法良心和名誉的情感是直接引发税法感情、间接引发每个征纳税人税法行为(税法遵从行为)的原动力。即是说,征纳税人的税法感情是税法遵从行为的心理动因、必要条件,是税法遵从行为的动力因素、决定性因素,是税法遵从行为实现的基本环节。

第三,通过税法教育,塑造征纳税人的税法意志。因为意志是一个人满足或实现其感情、欲望和愿望的整个心理过程,也就是个人欲望和愿望转化为实际行为的整个心理过程、个人的行为从思想确定到实际实现的整个心理过程、个人行为动机从确定到执行的整个心理过程、个人行为目的与手段从思想确定到实际实现的整个心理过程。由此可推知,税法意志便是一个征纳税人实现其税法感情和税法愿望的整个心理过程,是一个征纳税人的税法遵从行为动机、行为目的与手段从思想确定到实际实现的整个心理过程。

事实上,税法意志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税法遵从行为动机确定的心理过程阶段,亦即税法遵从行为目的与手段的思想确定阶段,也就是“做出税法遵从行为决定”或“采取税法遵从决定”阶段。第二阶段则是税法遵从行为动机的执行的心理过程阶段,亦即关于税法遵从行为目的与手段的思想付诸实现的心理过程阶段,也就是“执行税法遵从行为决定”或“执行税法遵从决定”的阶段。无疑,这两个阶段的完成,都需要克服困难,都需要征纳税人税法意志之努力。[2]24而且,在做出税法遵从行为决定阶段,难在克服动机冲突。一方面是欲望、目的方面的选择与冲突,一方面是同一目的之下手段的选择和冲突。

就是说,征纳税人税法认识、税法情感和税法意志,形成于他长期的税法遵从行为;他的税法遵从行为形成于他的税法意志;他的税法意志形成于他的税法认识和税法感情;他的税法感情形成于他的税法认识。质言之,一个征纳税人的税法认识是其税法遵从行为的心理指导、必要条件,是税法遵从度的指导因素、首要环节;其税法情感是税法遵从行为的心理动因、必要条件,是税法遵从度的动力因素、决定性因素,是税法遵从度的基本环节;其税法意志是税法遵从行为的心理过程、充分且必要条件,是税法遵从行为的过程因素、最终环节。[2]25

一言以蔽之,全部税法教育的实质,不过是通过提高税法认识、激活税法感情,培养税法意志,从而增进每个征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降低征纳税成本,最终实现税收终极目的。

三、税法教育的方法

毋庸置疑,任何教育都有一个主体,税法教育同理。税法教育主体,既可以是社会,比如党政机关、税务部门,也可以是学校,同时也可以是家庭。当然,也可以是自己,是自己对自己进行税法教育,这属于税法修养。税法教育主体是社会的教育,是一种外在的教育方法,通常有四种形式:

第一,税法言教。税法言教的形式很多,既可以是官方主动推动的税法宣传、税法舆论、传媒说教,也包括税法领域的著书立说、学术报告、讲座、讲授、对话讨论,文艺熏陶,等等。

税法言教是确证和传授税法知识、税法认识和税法智慧的主要方法和首要方法。而且,唯有税法言教,才可能使每一个征纳税人逐渐拥有税法知识和税法智慧,懂得遵从税法的利益和违背税法的危害,从而趋利避害。就是说,唯有税法言教,同时才可能使一个征纳税人分辨税法的优劣。必须强调的是,税法言教充其量只能使一个征纳税人树立做一个税法遵从者的信念但却不能使其真正想做、愿做、欲做一个税法遵从者,特别是一个自愿税法遵从者。

第二,税法教育奖惩。

税法教育奖惩是指使征纳税人税法遵从行为得到奖励,税法不遵从行为受到惩罚的教育方法。无疑,这种税法教育方法的主体是社会及其代表者,也就是领导人;奖惩的客体主要是社会成员、被领导者。但是,由于每个征纳税人既可能是受教育者,同时也可能是教育者,因而每个征纳人,既是奖惩的主体或施予者,同时又都是奖惩的客体或对象。只是领导者由于拥有权力,所给予的奖惩,主要是权力奖惩,比如职务的升降、大会表彰等等;而被领导者给予领导者的奖惩,主要是一种非权力奖惩,比如舆论奖惩,像说长道短、毁誉领导者的名声等等。

而且,奖惩一般分为物质奖惩、社会奖惩和精神奖惩三大类型。物质奖惩是作用于受教育者物质需要、生理需要的奖惩;社会奖惩,即是一种令遵从税法者必有其位的奖惩,即是遵从税法者能富、有福的奖惩;精神奖惩主要是舆论奖惩,比如给税法遵从者以荣誉、给不遵从税法者以耻辱等等。毋庸置疑,奖惩是每个征纳税人做一个遵从税法者的需要与良心形成发展之根本的源泉和动力。对此,诺威-史密斯就说:“快乐与痛苦,奖赏与惩罚,是道德品格得以塑造的指针;而‘道德品格’正是这样一系列可以借助这些手段塑造的倾向。”[3]19同理,税法教育奖惩教育也必须敬畏这一规律。问题在于,奖惩作为增强征纳税人税法遵从感情的有效方法是有条件的。唯有公正的奖惩,才可能有效增强征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感情。

第三,税法身教。

身教就是税法教育者通过自己躬行税法而使征纳税人自愿遵从税法的教育方法。道理在于,“己不正焉能正人”?“未闻枉己而能正人者也”!难怪古人云:“以身教者从,以言教者讼。”[4]吕坤在《语・治道》中也说:“圣人先之以躬行、浸之以口语、示之以好恶、激之以赏罚,日积月累,耐意精心,但尽熏陶之功,不计俄顷之效,然后民知善之当为、恶之可耻、默化潜移,而服从乎圣人。”[5]道理就在这里。

第四,税法榜样。榜样作为一种税法教育方法,是指一些征纳税人引导另一些征纳税人,模仿其税法遵从行为,从而逐渐使其与所模仿者的税法遵从者行为接近、相似乃至相同的教育方法。税法遵从榜样是受教育者――征纳税人做一个税法遵从者理想之现实化、具体化和明确化的模型,是他实现其税法遵从理想的唯一途径。

同时,榜样是一种最富感染力的陶冶、增强和提高受教育者――征纳税人税法感情、税法意志和税法认识的全面的税法教育方法。而且,这种税法教育方法对于税法培养的重要意义,用苏霍姆林斯基的一句名言就是:“人只能用人来建树”;因为“只有人格才能影响到人格的发展和规定”。[6]132当然,有效的税法遵从榜样,必须以真实为基础。因为,“值得我们仰慕和追求的范例,必须以真实性为基础。”[7]154而且,还必须距离学习榜样者近一些,不可过于高、大、上,具有可学习性。一句话,必须拒绝假、大、空,拥抱真、小、实。

当然,要提高税法教育的总体质效,也可发挥税法修养的功能,比如运用学习、立志、躬行、反省等内在方法。

四、当前税法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就税法教育的主要内容而言,存在重视税法认识教育,忽视税法情感教育和税法意志教育的问题。

毋庸讳言,当前税法教育仅仅限于税法认识教育,并且只是限于税收的界定即“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地集中一部分社会产品所形成的分配,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主要形式,本质上体现以国家为主的分配关系。税收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8]1以及税收的“三性”(强制性、固定性与无偿性)教育。且不说税收这一界定和“三性”认识是否科学,事实上,仅就税法认识而言,既缺少对税法行为事实如何客观本性认识之教育,也缺乏对社会创建税法终极目的认识之教育,更缺乏税法价值,以及对与其相符的优良税法规范认识之教育。同时,还缺乏对一个征纳税人为什么“必须且应该”,以及究竟“必须且应该”如何做一个税法遵从者之认识的教育。

当然,主要问题是忽视了税法情感教育和意志教育。忽视税法情感教育意味着,一是忽视了税法情感教育在税法教育尤其在提高税法遵从度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二是忽视了爱、同情心、怜悯心、报恩心,以及恨、报复心、嫉妒心等情感在税法教育中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质言之,忽视了良心和名誉的情感评价在税法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忽视了税法情感教育是税法遵从行为的心理动因、必要条件,以及动力因素、决定性因素;忽视了税法情感教育是税法遵从行为实现基本环节重要性的认识。

忽视税法意志教育意味着,既忽视税法遵从者欲望、目的方面的选择与冲突,也忽视税法遵从者在同一目的下之手段面临的选择与冲突。岂不知,征纳税人的税法意志是税法遵从行为的心理过程、充分且必要条件,是税法遵从行为的过程因素、最终环节。就是说,如果税法意志教育缺少,税法遵从行为就很难最后实现。

第二,就教育主体而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主体单一,税务机关成为税法教育的主体,其他社会主体,诸如党政机关、学校、家庭,以及各种社会组织的税法教育职能被严重边缘化。

毋庸置疑,税务机关是税法教育主体之一,但不应该成为税法教育的唯一主体。事实上,税务机关也无法承受整个国家的税法教育重任。且不说,目前税务机关承担的税法教育职能,仅仅限于税法一般知识,以及税收政策的宣讲等。而且,教育对象也主要集中在税务机关内部、实在纳税者,以及少数的国民(潜在纳税者),而时间主要集中在每年四月份的“税收宣传月”。

直言之,中国税法教育的力量配置严重不足,大多数税法教育的社会主体缺位。比如,不仅税务机关,还有党政部门,都缺乏税法教育的明确职责。而且,非政府组织也缺乏明确的税法教育价值取向。而学校税法教育更薄弱,以中学生税法教育而言,就存在教育内容 “少、浅、空、错”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片面强调征税一方的索取(权利),淡化征税一方的给予(义务),忽视纳税一方的索取(权利),夸大纳税一方的给予(义务);强调税法权威与强制性,忽视税收治理中道德的作用;忽视对征税权力进行合法性追问;未将“税收”与“规费”真正区别开来,等等。[9]

第三、就税法教育目标而言,理想化色彩偏浓,忽视了征纳税人基本的觉悟实际,忽视税法准自愿服从目标,主要放在培养税法自愿遵从者。

固然,税法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为了提升征纳税人总体税法遵从度。但是,总体税法遵从度也是有层次的,有最高目标――自愿遵从,也有基本的目标,准自愿遵从。税法自愿遵从意味着,征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是发自内心的、自愿的、以利他动机遵从的,是为遵从而遵从。但准自愿税法遵从意味着,税法遵从者不是自愿的,至少不是基于利他动机遵从的,是处于利己动机,基于利益计较而遵从的。对此,当代税收政治学家玛格丽特・利瓦伊有深刻的研究,在她看来, “由于纳税人选择纳税而实现的服从是自愿服从。准自愿服从则是因为不服从者与意识形态服从区别开来的一个事实是,服从不仅仅是一个原则问题,还是纳税人基于他人的行为而做出的精打细算的决策。”[10]55质言之,相对于“自愿服从”是由纳税者在自由平等条件下发自内心的自愿的乐意的服从而言,“准自愿服从”是一种“纳税人基于他人的行为而做出的精打细算的决策。”或者说,是一种暂时搁置税法合法性终极追问的、基于现实利害计较博弈后的策略性选择。即,“所谓准自愿是指因为如果不纳税并被抓住的话,将受到惩罚。”[10]33

第四,就税法教育方法而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重视言教和奖惩教育,忽视身教和榜样教育。

表现在,一是尽管税法教育主体仅由税务机关承担,但相对而言,关于税法一般知识,以及税收政策的宣传教育、舆论传播,税收著述、讲座、报告会、研讨会还是比较多的。尽管这些税法言教深度不够,广度欠缺,科学性和客观性不足。二是奖惩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闭环”。具体说,税法遵从者未必能得到如愿的回报――致富致贵;而不遵从税法者,也未必没有得到好的回报――致富致贵。因此,不遵从税法者便越来越多,致使税法教育的压力愈来愈大。三是单就身教而言,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局限,由于税权的合法性与合意性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税权的监督与制衡没有形成“闭环”,因此,税法教育的身教职能和作用的发挥明显不足。仅就税法遵从而言,作为广义征纳税人群体的党政机关各个部门,及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群体,并未成为税法遵从的楷模,发挥应有的带头作用。问题在于,身教是形成一个征纳税人税法遵从意志的教育方法。税法身教的欠缺,便会成为影响税法遵从行为的重要因素。四是就税法榜样教育而言,由于对税法榜样教育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或者因为榜样的真实性不够,或者因为所树立的榜样距离受教育者很远,便会使受教育者――征纳税人无法学习和模仿。直言之,由于一些税法教育榜样本身的假、大、空,致使榜样这种最富感染力的陶冶、增强和提高受教育者――征纳税人税法感情、税法意志和税法认识的全面的税法教育方法,并未发挥应有的教育作用,从而提升税法遵从度。

第五,就税法教育的内外方法而言,重视诸如言教、奖惩、身教、榜样这些外在的教育方法,但却忽视了学习、立志、躬行、自省这些内在的教育方法。

学习能使一个征纳税人知道为什么“必须且应该”做一个遵从税法者的道理,它是每个征纳税人获得税法知识和智慧的活动,是提高每个征纳税人税法认识的修养方法,是税法修养的前提与指导。立志是使每个征纳税人树立做一个遵从税法者的税法愿望、税法目标和税法理想,从而形成和陶冶每个征纳税人整体的、全局的、根本的税法感情,这是税法修养的动因和动力。躬行是实现税法志向――做一个税法遵从者的唯一方法,是培养每一个征纳税人税法意志的修养方法,是税法遵从品质形成和获得的充分且必要条件,是税法修养的途径和过程。自省则使每个征纳税人知道自己实际上是不是一个税法遵从者,是每个征纳税人对自己的税法遵从品行是否合乎税法的自我检查,是培养每个征纳税人税法认识、税法感情和税法意志的综合修养方法,是税法修养的依据与终点。而且,自省既是税法修养的终点,也是税法修养的新起点。如此循环往复,一旦成为习惯,税法遵从品质便可形成。

第六,就税法教育的全部方法而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重视税法教育的具体方法,忽视税法教育的根本方法。

无疑,具体税法教育有助于个体提高征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是提高税法遵从度的重要因素。但是,就影响税法教育的根本方法而言,却是一个社会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产业制度,以及税法本身的优劣。一是取决于一个社会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还是计划经济体制。若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而且是好的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个社会创获财富的主体便是自由的,其首创精神和积极性是被制度鼓励和保护的。因此,这个社会的生产力一定发达,物质会越来越丰富。如果财富分配是基本公正的,那每个国民的物质需求便容易得到基本满足。自然,做一个税法遵从者的需求和欲望便很强烈,税法感情也会强烈。相反,如果整个社会物质匮乏,基本物质需求得到满足的人数就会少,人们做一个税法遵从者的需求和欲望便不会强烈,税法感情也不会强烈。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上服度则六亲固。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顺民心。”[11]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二是如果一个社会实现了民主法治,即意味着这个社会的最高权力,以及财税权力已经装进了制度的笼子,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得到了制度性的遏制,便是一个清明的社会。无疑,在这个社会里,遵从税法者即可致富致贵;不遵从税法者,即会致穷致贱。因此,大多数征纳税人便会选择遵从税法,拒绝违背税法,这个社会的总体税法遵从度便会提高。反之,这个社会的政治清明便是一个有待实现的理想,遵从税法者不可能致富致贵,不遵从税法者反倒可以致富致贵。自然,在这个社会里,遵从税法者便不可能很多。直言之,一个缺乏基本税法遵从公正,即缺乏有效奖惩机制的社会,税法遵从度便不可能大幅提升,逃税、抗税将成为一种常态。

三是如果一个社会的文化教育事业发达,也就是思想自由度大,便意味着这个社会的税收真理容易产生,人们对税收治理的认识水平会越来越高。即这个社会的人们对征纳税人涉税行为事实如何之规律的认识,对税法终极目的的认识,对税法价值、税法价值判断、税法规范优良性的认识,等等,将越来越接近真理,越来越具有科学性。因此,不仅制定的税法会越来越优良,而且,制定的税法越来越遵从人性的基本规律。自然,每一个征纳税人越来越愿意遵从这种税法。道理在于,这种优良的税法,符合人的行为心理规律。反之,如果一个社会的文化教育事业落后,便意味着这个社会的税法认识不可能科学丰富,大多数人们对遵从税法的利害认识便缺少理性的判断与选择,人们便容易为了眼前的利益、蝇头小利,选择铤而走险的非理――违背税法,不遵从税法。

坦率地说,唯有一个社会的制度建设水平,虽然不能保证具体提高每个征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但却能够保证提高一个国家征纳税人总体的税法遵从度;而税法教育与税法修养则是一种征纳税人个体或个人的税法培养方法,只能保证具体提高每个征纳税个人却不能够保证提高一个国家征纳税人总体的税法遵从度。

五、提升税法教育质效的对策建议

理清了税法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要全面强化税法教育,提升税法遵从度,逻辑上,便有如下建议:

第一,既要重视税法认识教育,也要重视税法情感教育和税法意志教育。

具体说,一是税法认识教育的内容要扩展,不能仅仅限于税收的界定与“三性”教育,必须强化对税法行为事实如何客观本性认识的教育,强化对社会创造税法终极目的认识的教育,以及税法价值,和对与其相符优良税法规范认识的教育。自然,也应包括对一个征纳税人为什么“必须且应该”,以及究竟“必须且应该”如何做一个税法遵从者的认识教育。二是税法情感教育需要强化。要提高税法情感教育在税法教育中重要地位与作用的认识;重视爱、同情心、怜悯心、报恩心,以及恨、报复心、嫉妒心还有良心和名誉的情感教育。切实发挥税法情感教育在税法教育中的心理动因、必要条件,动力因素、决定性因素的作用。三是税法意志教育既要重视税法遵从者欲望、目的方面的选择与冲突,也要重视税法遵从者在同一目的下之手段面临的选择与冲突。从而凸显税法意志在税法遵从行为中的作用。

第二,就教育主体而言,必须解决目前税法教育主体单一,主要由税务机关主导和承担的问题,通过制度创新,明确职责,全面建立和完善税法教育机制,发挥社会主体,特别是党政机关、学校、家庭等各种社会组织的税法教育职能,提升全民税法教育水平。而且,税法教育的对象不能仅限于税务机关内部、实在纳税者、少数的国民(潜在纳税者)和在校生,时间上也不能仅仅依靠每年一次的四月份税法宣传月活动。就中学生税法教育而言,应着力解决税法教育内容存在的 “少、浅、空、错”的问题。既讲税法义务教育,也讲税法权利教育;既要重视税法权威与强制性教育,也要重视税法教育中“税德”教育的作用。

第三,就税法教育目标而言,应基于现阶段广大征纳税者觉悟实际,确立分层次的税法教育目标体系,以培养税法自愿遵从者为税法教育的最高目标,以培养税法准自愿服从者为基本教育目标。既要建立国家层面的税收征纳诚信系统,也要建立全社会的诚信奖惩机制和系统,从而让遵从税法者可致富致贵,违背税法者致穷致贱。

第四,就税法教育方法而言,既要重视言教和奖惩教育,更要重视身教和榜样教育。具体说,一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媒体和形式,全面深化税法认识与税收政策教育,挖掘深度,扩大广度,增强科学性和客观性。二要建立税法遵从者信用档案,形成长效的奖惩“闭环”机制。三要进一步加强税法廉政教育,建立税权的监督与制衡“闭环”机制,防止税权运用过程中的滥用和腐败行为,充分发挥税法身教的职能和作用。关键是强化各级党政机关、各个部门,及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群体的税法教育,使其成为税法遵从的楷模,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四要在“真、小、实”三字上下功夫,树立一大批税法遵从的榜样,全面发挥榜样陶冶、增强和提高征纳税人税法感情、税法意志和税法认识的教育作用。

第五,既要重视言教、奖惩、身教、榜样等外在的税法教育方法,也要重视学习、立志、躬行、自省等内在的税法教育方法。

第六,既要重视税法教育的具体方法,也要重视税法教育的根本方法。一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并促进物质财富的公正分配;二要大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优化税权,把税权装进制度的笼子,大面积消减权力滥用和腐败的现象;三要大力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扩大全社会的思想自由度,为全面提高税法认识奠定基础;四要全面优化税制,建立能够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符合人道自由最高原则与公正平等根本原则的优良税制。

参考文献:

[1]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2]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3]彼得斯.道德发展与道德教育[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0.

[4]范晔.后汉书[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1.

[5]吕坤.语[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3.

[6]崔相录.德育新探[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

[7]曾钊新.道德心理学[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1990.

[8]张同青等.税收辞海[Z].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

[9]姚轩鸽.青少年“税德”教育问题初探[C].陕西省伦理学研究会“青少年道德素养与中学德育研讨会”论文集,2015.

[10]玛格丽特・利瓦伊.统治与岁入[M].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11]司马迁.史记[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6.

第7篇

关键词:出纳工作 出纳人员 财务工作 重要作用

以往,出纳工作在企业中不太被重视,企业认为出纳工作是极其简单的工作岗位,所承担的责任不大,能发挥的作用也不大。而实际上,出纳工作与会计工作密切结合,出纳工作质量得到保证,会计工作才能正常进行,整个财务工作才能有条不紊地进行。本文将纠正以往对于出纳工作的偏见,指出出纳工作的重要性,希望得到屯兰选煤厂和其他企业的重视。

一、出纳工作职责

企业中,出纳岗位从属于会计部门管理,是该部门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目前,在屯兰选煤厂的出纳岗位有如下几点职责:负责选煤厂在银行柜台和网上银行中的各类结算业务;负责选煤厂现金流的支出与收入工作;购买选煤厂的银行空白票据,当需要使用票据的时候,取出票据、填写票据并保管好票据;监督选煤厂的资金额度,避免银行透支的情况出现;每月月底与银行进行对账并制定好选煤厂的余额调节表;保管好选煤厂的各类银行印鉴,方便需要时使用。

二、出纳工作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当前,随着中国企业规模的大力拓展和企业管理模式的不断更新,会计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财务工作的困难度大大提升,加上所用的支付手段多种多样,管理工作也更加复杂。鉴于此,屯兰选煤厂已经在会计部门中将出纳工作作为一个单独的岗位设立,并为其安排具体的工作职责。

在屯兰选煤厂中,出纳工作看起来很简单,简而言之就是负责现金流的支出及收入。但实际上,出纳工作在屯兰选煤厂中的作用不容小觑。例如:选煤厂的会计人员需要完成某项付款业务,会计人员就将会计凭证拿给出纳人员,出纳人员需对会计凭证仔细复核,确定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再执行付款任务,这项工作看似简单,但如果出纳人员责任心不足、专业水平不够或者经验欠缺,就可能造成付款失误的情况,这就选煤厂的财务工作影响很大,因而,对选煤厂来说,出纳工作的地位不可忽视,出纳人员的素质高低对出纳工作质量好坏有直接性的影响。

三、财务管理中发挥出纳工作重要作用的方式

(一)完善资金制度

在屯兰选煤厂,资金制度需要得到较好的完善。首先,制度可以要求选煤厂出纳人员要注意保管库存的现金,对其支出和收入都要严格记录,同时要求除出纳人员以外的人员不得插手库存现金的管理工作。其次,制度中要对选煤厂的资金支出工作要求非常严格,必须按照特定的流程来执行,需要由选煤厂的会计人员对支出项目开具会计凭证,再由出纳人员对凭证进行复核,如果出纳人员认为会计凭证有问题,需要及时跟会计人员沟通并重新开具正确的会计凭证,如果出纳人员认为会计凭证没有问题,要及时执行付款项目,保证出纳工作的效率。再次,制度中需要对选煤厂出纳岗位的职责十分明确,尤其规定了出纳人员不得涉及会计岗位的职责,这是财务部门正常运转的基本保证。制度的完善能促使选煤厂财务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这也是选煤厂整个生产经营的基本保证。

(二)提升出纳人员的从业素质

为提升屯兰选煤厂生产经营水平,选煤厂需要对内部出纳人员的从业素质进行提升。为此,建议选煤厂从以下几方面做工作:选煤厂要强化出纳人员在工作中的责任心,在工作中做到细心、耐心和专心,从而提升出纳工作的质量;选煤厂可以挑选企业中专业水平较高的出纳人员,作为其他出纳人员的导师,安排培训工作,传授其他出纳人员更专业的出纳知识,帮助其他出纳人员提升工作水平;选煤厂要对出纳人员提升高标准,要求每个出纳人员在工作中不断总结和进步,总结好的工作经验,并将工作经验与其他出纳人员分享,提升整个出纳团队的工作水平;选煤厂要鼓励出纳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性的教育工作,从中学到更多出纳工作方面的新知识,并将其用于工作中。

(三)制定出纳岗位的激励制度

正是因为出纳岗位在选煤厂的日常工作中占据如此重要的地位,所以建议选煤厂针对出纳工作制定激励制度,制定的目的在于:让出纳人员体会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也认识到自己在企业中的重要位置,并积极投入到个人的工作中,为财务工作贡献更大的力量。本文建议选煤厂可以从下列几点来制定激励制度:制定精神激励制度,对于日常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出纳人员,选煤厂要在日常会议中对其提出表扬,让优秀的出纳人员坚持更好的工作,也让其他出纳人员和财务人员更努力的工作;制定物质激励制度,对于日常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出纳人员,选煤厂要给予一定的物质激励,发放奖金来起到较好的激励作用;制定晋升激励制度,选煤厂可以针对出纳人员制定一整套的晋升制度,让出纳人员意识到自身的发展空间,为更好地表现自己、创造晋升机会而努力工作。

四、结束语

综上,本文将出纳工作作为研究的重心,首先论述了出纳岗位所涉及的具体职责,其次论述了出纳人员在选煤厂工作中的具体作用,再次对出纳工作在选煤厂财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给出了几点建议,希望本文研究的种种内容能够给屯兰选煤厂和其它企业带来一些借鉴!

参考文献:

[1]吴秀明.论出纳工作在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J].商场现代化,2015

第8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 出纳工作 财务管理 完善建议

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高职院校的出纳工作知识简单的“进出”劳动,在财务管理中处于次要的位置,出纳工作人员无需具备多少业务素养。事实上这是对出纳工作的一种误解和忽视,高职院校出纳工作是高职院校财务管理工作中最核心、最基础的环节,衔接和贯穿着整个财务管理工作。出纳是现金、票据收支的关口,是第一手财务信息的获得者,如果会计信息在第一环节的传递就发生过错,那么可想而知,整个财务工作都会受到影响,最终有可能导致对决策层决策失误,产生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高职院校必须顺应新形势的要求,努力提高出纳工作的水平和效率。本文在结合自身工作体会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高职院校的出纳工作进行了实践探索,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从出纳工作人员层面来看

新形势下,高职院校出纳工作不仅起着服务校内教职工、学生的对内功能,而且随着信息化、网络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网上支付,电子交学费都成为越来越普遍的趋势,这也说明高职院校与银行、企事业单位等外部之间的联系愈加频繁。高职院校出纳人员作为出纳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其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业务素质等直接影响着出纳工作的风险性、效率性,进而影响者高职院校整个财务管理系统的有序运转。因此,高职院校想要做好出纳工作,出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就成为重中之重。具体来说,高职院校出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能力:

(一)认真做好日常业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高职院校出纳人员应当首先在遵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办理现金收支、填写、保管好各种票据、印鉴,严格遵守现金库存限额,细致核对账实(包括银行存款与对账单)是否相符,各种票据的领用要进行登记,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等,认真做好这些日常业务,这是做好出纳工作的基础。其次,出纳人员是第一手会计资料的获得者,更容易、全面收集高职院校的财务收支信息,就出纳或者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或者上级部门汇报,及时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提出合理化的措施。此外,就出纳工作中容易且经常反复出现错误的地方,进行总结并予以分析,以此改善出纳工作的质量,提高工作的效率。

(二)调整心态,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做好服务工作

高职院校工作内容十分繁重,加上出纳工作容不得一些错误,无形当中增加了他们的工作压力和工作风险,不可避免就会产生一些消极和抵触情绪。但是,出纳人员自身必须积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用积极的态度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难题。出纳人员必须努力提高个人的思想素养,树立大局意识,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的同时,以实事求是、大胆创新的精神,创造性开展工作,敢于同任何有损学校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

高职院校的大部分出纳工作都是为教职工、学生服务的,出纳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代表者学校的服务水平及声誉。在日常业务中,出纳人员经常会遇到业务办理者的各种情况,有的书写格式错误,有的票据过期,有的不能用现金结算,有的不知道办事程序等;这就需要高职院校的出纳人员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真正得把师生得利益放在首位,耐心的倾听办理业务的师生的各种需求并告知其正确的做法,做好服务工作,让每个师生满意,让出纳工作得以更好开展。

(三)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养

出纳工作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具备专业的会计知识以及相关的业务知识,但这还远远不够。随着信息化的深入,信息化在出纳工作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出纳人员只有不断的学习专业及计算机相关知识,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才能得心应手的开展工作。

二、从其他层面来看

一方面,高职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出纳制度体系,确保制度得到落实。出纳工作是一个每天与现金、票据重复打交道的工作,工作的时间性、重复性很容易使得出纳人员稍不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就会产生差错。因此,为确保出纳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开展工作,就必须健全相应的制度体系。但与此同时,还必须确保制度的落实,这就要求高职院校还应当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为改善出纳工作质量保驾护航。此外,还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前和事中控制,确保出纳人员的出纳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业务流程,最终保证资金的安全。

另一方面,高职院校应当充分认识到出纳工作在整个财务管理中所处的重要位置。领导人员应当多体会出纳人员工作的辛苦和压力,除了在物质层面提高他们的薪金待遇外,更要从精神层面多关心他们的生活,了解他们的需求并予以尽可能的满足,充分调动他们工作和学习积极性。此外高职院校应当定期举办培训,使出纳人员的业务素养能够紧跟时代的要求,具备出纳工作要求的能力,有效提高出纳工作的效率。

总而言之,新形势下,高职院校从领导、师生再到财务部门自身都必须意识到出纳工作的重要性,更新观念、创新出纳工作方法、加强监督、提高出纳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等方面出发,共同努力探索和完善高职院校的出纳工作。

参考文献

[1]康艳华,姬丽娟.浅谈如何做好高校出纳工作[J].山东纺织经济,2015(02).

[2]钱加洋,张佳佳.高质量地做好高校出纳工作[J].山东纺织经济,2011(04).

第9篇

如今,武汉纳杰人才有限公司的版图已经跨出湖北,在江西、安徽、重庆、上海等地设立了子公司。

据纳杰人才网数据中心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0月,纳杰人才网已拥有超过1000万份的有效简历,为超过200万家企业会员提供优质高效的人才招聘服务,每天为求职者提供超过8000个有效岗位,更新2000多家企业招聘信息。

纳杰人才新闻宣传部负责人曾令介绍,“纳杰”在这两年取得突破性地发展主要得益于三点。

首先,是“会、报、网+猎、培、派”三位一体式立体招聘模式的推出。“会、报、网”即招聘会、《纳杰招聘专版》周刊和纳杰人才网,“猎、培、派”即猎头服务、企业培训和劳务派遣。前者为就业人员提供全面的招聘信息和求职平台,后者则集中于整体人力资源的服务。

猎头服务中心拥有近20位专业工作人员,超过100位的猎头顾问团队,均为猎头行业和不同行业中的资深人士,深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及从业人员心理状态,把握企业的需求。

企业培训中心致力于提供优质专业的管理咨询、培训、专业认证服务。辅助转型中的国有机构、股份制企业、快速发展的民营企业以及大中型外资企业提升组织与员工竞争力。

劳务派遣则通过纳杰庞大的资源平台为企业提供充足的员工供给,保障客户不因减员的情况影响到企业目标的实现。

“三位一体式立体招聘模式是纳杰人才的核心竞争力。”曾令表示,“这种模式在武汉是唯一的,是纳杰的首创,它最大限度的整合了客户资源,使才市资源得到了最大化共享。节省了运营成本的同时,提升了公司的盈利。”

其次,是纳杰人才广场的投入和使用。2009年3月31日,纳杰人才服务基地――纳杰人才广场正式启用,该招聘场馆总投资近千万,地处街道口、亚贸等重要商圈,周围高校林立,华中师范大学、武汉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等众多高校提供了大量优质人才资源。场馆使用面积(室内)达4500平方米,室外B区场馆施样烈士公园同时开放,实际使用面积达到了10000平方米以上。同时可以容纳1000家企业进场招聘,3万求职者进场求职。广场临街特设百米“求职信息长廊”,24小时岗位信息,最大化构建了用人单位与求职者的有效对接平台。

曾令透露:“纳杰人才广场的启用打破了过去武汉大型招聘会租赁场地的局面,对于促进武汉地区人才市场化交流配置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据了解,作为武汉首家大型常设的求职招聘广场,纳杰人才广场每月平均提供用人单位3000余家,岗位3.5万多个,使不同层次的招聘企业和职位信息得到及时传播,最大限度地缓解了当前紧迫的就业局势。每周,纳杰平均帮助3万人的就业;每月,平均有12万人通过纳杰的平台找到工作;每年,纳杰为社会解决130万人的就业问题。

第三,是“纳杰人”坚忍不拔的气质。武汉纳杰人才有限公司的成长过程也是总经理汤宏的一部创业史,汤宏原本是武汉某重型机械厂的下岗职工,在下岗待业的日子里,他对当时的市场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进行了反复的调研考察,发现就业服务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的热门话题。在整合人力资源、发掘新的市场产业空间,找准个人定位的过程中,汤宏萌发出创立纳杰人才公司的念头。纳杰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离不开汤宏的坚持。

第10篇

xx区国税局票证管理中心2001年10月组建,现编制xx人,其中女同志x人,女同志占全中心人员的xx%,主要担负辖区六千多户纳税人的发票的计划、领用、发售和管理。2004年度,他们围绕“青春献税收,文明建功业”这一主题,把“双无一创”作为主要工作目标,以创建“巾帼文明岗”为活动内容,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干部队伍素质建设,积极探索发票管理效益和制约机制,热情为纳税人服务,实现了“双无零投诉”,即无丢失损坏发票、无发售发票差错、无纳税人投诉。在市局组织的发票内部检查考核中,获得99分,名列第一名;在省局组织的专用发票管理检查中,获得满分。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素质,打牢文明创建的基础

围绕税收中心任务,以文明创建为重点,在提高人的素质上下功夫。一是坚持正面引导,树立热爱岗位,忠于职守的观念。经常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增强对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自己的理想、人生的价值体现在对国家、对社会的贡献之中,把本职工作和远大理想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从一点一滴的工作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发售好每一份发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岗长xx-x将积累二十年的经验用于实践,把创新纳税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淡化角色差异,创建宽松和-谐的办税环境,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想问题,倾听纳税人的意见,及时了解纳税人想什么、需要什么,从纳税人不满意的地方做起,建立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绿色通道,能一次办完的事,不让纳税人跑两次,使纳税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在最文明的环境中,得到最优质的服务。二是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他们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x名女同志全部能上机操作,并一人多岗,快捷、准确地发售发票。

xx区国税局票证管理中心2001年10月组建,现编制xx人,其中女同志x人,女同志占全中心人员的xx%,主要担负辖区六千多户纳税人的发票的计划、领用、发售和管理。2004年度,他们围绕“青春献税收,文明建功业”这一主题,把“双无一创”作为主要工作目标,以创建“巾帼文明岗”为活动内容,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干部队伍素质建设,积极探索发票管理效益和制约机制,热情为纳税人服务,实现了“双无零投诉”,即无丢失损坏发票、无发售发票差错、无纳税人投诉。在市局组织的发票内部检查考核中,获得99分,名列第一名;在省局组织的专用发票管理检查中,获得满分。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素质,打牢文明创建的基础

围绕税收中心任务,以文明创建为重点,在提高人的素质上下功夫。一是坚持正面引导,树立热爱岗位,忠于职守的观念。经常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增强对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自己的理想、人生的价值体现在对国家、对社会的贡献之中,把本职工作和远大理想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从一点一滴的工作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发售好每一份发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岗长xx-x将积累二十年的经验用于实践,把创新纳税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淡化角色差异,创建宽松和-谐的办税环境,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想问题,倾听纳税人的意见,及时了解纳税人想什么、需要什么,从纳税人不满意的地方做起,建立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绿色通道,能一次办完的事,不让纳税人跑两次,使纳税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在最文明的环境中,得到最优质的服务。二是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他们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x名女同志全部能上机操作,并一人多岗,快捷、准确地发售发票。

第11篇

1 一般资料

42例患者均为2013年1月~2013年7月自愿来中心的戒毒者,均符合CCMD-3关于阿片类物质依赖的诊断标准。42例中男性33例,女性9例,入选患者年龄为26~38岁;吸毒年限4~20年,入院前1w海洛因日均用量1.25±0.24g,其中静脉注射7例,肌肉注射3例,烫吸29例,混合使用3例;戒毒次数7~25次。

2 治疗前期护理

2.1严格封闭式管理 海洛因依赖者自制力差、易冲动、对阿片类药物有强烈的心理渴求、依从性差等特点[2],拟接受纳洛酮置换快速脱毒的患者,安排独立的封闭病区,隔绝和外界的联系,杜绝进入病区。安保人员严格执行各项管理措施,确保纳洛酮置换快速脱毒的顺利进行。

2.2签订接受封闭管理知情同意书 进入封闭病区前,安保工作人员仔细检查患者随身携带的物品,防止夹带阿片类药物和其他违禁药物进入病区。拟接受纳洛酮置换快速脱毒的患者,主管医生对其详细介绍纳洛酮置换快速赖脱毒的治疗过程、注意事项等,填写《封闭式管理知情同意书》,取得患者的认可与合作。安保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对封闭病区的环境、物品及患者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2.3签订接受纳洛酮置换快速脱毒知情同意书 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同意权,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使患者对海洛因依赖有较全面的科学认识,在实施纳洛酮置换快速脱毒治疗前,与患者及家属谈话,交待注意事项并签订《纳洛酮置换快速脱毒治疗知情同意书》,取得患者的同意与合作。

2.4入院时对患者进行详细的体格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辅助实验室检查:血常规、肝肾功能、血糖、电解质、胸透、心电图、尿吗啡定性检测等,排除入组禁忌者。

3 治疗中护理

3.1心理护理 在42例患者中有35例存在紧张、焦虑情绪,对即将进行的治疗缺乏了解而紧张。针对上述情况,护理人员主动与患者交流,介绍治疗的基本过程,消除紧张、恐惧心理和思想顾虑,使患者对新的戒毒方法充满信心。

3.2入院后的第1d,遵医嘱给予洛非西丁片或济泰片口服,控制患者的戒断症状,派专人护理,严密观察,出现不适及时通知医生处理,防止患者出现戒断反应而终止治疗。第2d,遵医嘱给予氯硝西泮1~2mg+250ml生理盐水静脉滴注,待患者入睡后,给予纳洛酮0.1mg+500ml生理盐水缓慢点滴(开始滴数10~15滴/min),观察脉博,患者未出现明显的戒断反应时调整点滴的速度;第3d给予纳洛酮0.2mg+500ml生理盐水点滴,紧接着给予纳洛酮0.2mg+250ml生理盐水点滴,点滴速度遵循先慢后快的原则;第四天停用戒毒药物,给予纳洛酮0.4mg+250ml生理盐水快速点滴,然后纳洛酮0.4mg静脉推注。整个治疗过程中,派专人护理,严密观察,尤其是纳洛酮的滴数要控制好,液体输入过快会出现戒断症状,患者难受;治疗过程中患者可能出现无意识的手动、肢动现象,及时制止,必要时采取保护生约束,加强看护,防止坠床。治疗前让患者做好排泄处理。

3.3饮食护理 1d治疗时间长,治疗前督促患者进食;治疗中患者可能会出现口干,给患者喂水;治疗结束后,给患者提供可口的饮食,如进食差的患者,补充能量合剂,保证机体的需要。

3.4基础护理 给患者提供干净、整洁、舒适的床单位。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液体输入多,入厕时,应专人护理,扶入厕所,防止跌倒。

4 治疗后护理

4.1纳洛酮置换快速脱毒后,患者会出现轻微的乏力、步态不稳、视物模糊、困倦无力等症状,很快会消除,给患者做好解释工作,消除其紧张、害怕心理。让患者不要急于下床活动,卧床休息,先给予清淡饮食,随后逐步加强营养,适当活动,恢复体能。

4.2康复治疗及纳曲酮维持治疗 尽管纳洛酮置换快速脱毒治疗是一种见效快、疗程短、无痛苦的方法,但是,患者的体能、生活习惯、适应社会的能力等要恢复到吸毒以前,还得进行体能训练、心理治疗和行为矫正(即康复治疗)。同时,患者的心理依赖、稽延戒断综合征和其他身心疾病在一段时间内依然存在。应用防复吸药物纳曲酮维持治疗,减轻患者的心理依赖,可以明显提高患者脱毒后的操守率。

纳洛酮置换法操作简便,安全有效,易于推广,能快速进入口服纳曲酮防复吸治疗,是一种较理想的脱毒方法。

参考文献:

第12篇

    一、纳税人权利保护与我国税法建构

    我国税法存在的问题不仅仅在于立法层面,在实践层面上执法问题较多,但是不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都在根本上侵犯着纳税人的权利,这也凸显了我国税法在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存在的不足。首先,是纳税人权利法律地位。纳税人在国外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层级很高,都在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宪政意义上使用纳税人的法律概念是有宪法依据的。同时,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都有单独的纳税人权利的法案,对纳税人权利以宪法性的文件规范之,名字多以“纳税人权利宣言”为多。当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范中,纳税人都处在中心的法律地位,纳税人权利是税收立法的核心内容。我国宪法没有出现“纳税人”的概念,仅仅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规避使用“纳税人”的概念。同时,我国没有一部纳税人权利的立法,缺乏对纳税人权利的专门性法律规范;《税收征管法》内容也没专章规定纳税人权利,纳税人权利散见与其他部分的规定。概况起来,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没有得到宪法、宪政意义上的确认,依然是一个部门法的法律地位。其次,纳税人的法律地位不高,也使得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立法相对滞后。纳税人权利没有在宪法层面进行规定、保护[3],也没有一部专门性的纳税人权利的法律,税收征管法没有专章规定纳税人权利等情绪都表明了我国纳税人权利立法的滞后。《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增加了纳税人权利的一些内容,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但是没有专章、系统全面的规定纳税人权利,纳税人权利的内容也没有完全涵盖应有的部分。“无救济,无权利。”这句话说明权利需要救济,没有救济措施或者救济权,实体权利就没有存在的意义。纳税人权利的很大部分内容是关于纳税人权利受到侵犯或者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时的救济程序权利,在这方面,我国一是没有完善的纳税人诉讼来保证纳税人的救济权利。二是当前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立法和实践难以承担保护纳税人权利的重任,在实践中难以对纳税人权利进行较好的保护。现代税法在发达国家均呈现债权法的属性特征,致力于创建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平等地位,致力于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致力于纳税人权利的更佳保障。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宪政和法律的层面确立了纳税人“依法律纳税的权利”,这一权利成为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即纳税人只根据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进行纳税,拒绝法律规定之外任何纳税要求的权利[4]。现代税法正是建构了纳税人以“依法律纳税”为基本权利的纳税人权利规范体系而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税法形成了知情权、要求保密权在内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相结合的纳税人权利体系,但我尚未确立纳税人“依法律纳税”的权利,纳税人这一基本权利的缺失是我国纳税人保护立法工作最大的缺陷,当然,这与我国的税收立法体系相关联,并非短时间内能够改变。

    二、我国税法债权法建构的必然

    我国税法新近二十年发展迅速,成果斐然,形成了初步的税法体系,为规范税收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面对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国家完成税收正当性证明的任务,当前税法依然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考察我国当前的税法意识、当代税法发展的任务要求,税收法律走向债权法的发展趋势是历史的必然。当前,纳税人权利意思觉醒迅速,在税收执法、税务诉讼、税收立法等领域,公民都开始以纳税人的身份积极参与,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税务诉讼方面,开始出现针对税务机关税款使用的诉讼;在税收立法方面,车船税立法工作中,纳税人参与经济性非常高,立法机关也采纳了很多纳税人的立法建议。广大的纳税人已经意识到国家运作的物资、金钱都来自自己缴纳的税款,因而对国家税款的利用更加关心,对那些浪费国家税款,贪污腐败之徒的进行批评的感情之债也渗入了纳税人对税款使用者不满与批评。这种情形表明,纳税人对税收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自己缴纳的税款应该是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而不是有政府官员任意支配、挥霍的。这种民间纳税人意识的觉醒很多意义上推动着我国财政支出的改革,进行公开后、透明化、预算化的财政改革都是对纳税人权利意识的积极回应。在更为宏大的社会背景中,社会契约的思想广为传播,更多的人相信,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础就是契约,是人民让出了部分权利组成了国家来保障人民自己的财产、人身安全,提供普通人难以提供的公共职能需要。这种思想就要求国家必须履行且必须全部履行其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职能,任何违背这一职能的行为都是受到质疑的,是不合“社会契约”的。因此,国家或政府必须更好的利用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必须为纳税人缴纳税款提供更专业、到位的服务。具体到税法领域,完善税收立法工作,促进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和实践,以纳税人权利为核心重塑我国税法的体系,建立纳税人权利为中心的,体现税法为纳税人与国家之间债权法本质的税法为当务之急。当然,更为国家所必须注意的是税收正当性的证明,即国家征税必须有正当性,主要包括合法性与合理性,国家征税必须在具备合法且合理的情况下进行才能获得纳税人的支持,成为一种正当性充分的行为。当前,合法性的证明是其核心。当前,我国税收的正当性证明是不充分的,很多税收立法与执法的合法性都面临着纳税人的质疑。由行政机关制定税法规范、以税收政策代替税收法律,这些现象都表明很多税收立法与执法的内容都没有得到“人民意志代表机关”的同意,“没有人民的同意是不可以对人民财产征税”的现代税法理念也为纳税人对当前征税合法性质疑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因此,国家必须完成税收正当性的证明,而完成这一证明就必须建立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债权债务属性的新税法体系。这一新税法体系以纳税人权利为中心,致力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的广泛开展,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便利、专业的服务;这一新税法体系以税收法定主义为基本法律原则,要求税收事项必须有人民意志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立法进行规范。新税法体系的重塑是完成我国国家税收正当性的证明的必然要求。党和国家提出“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其中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是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我国税收立法工作,促进纳税人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是其重要内容。现代税法以债权法为基本属性,提高纳税人的法律地位,为纳税人权利保护提供了立法和司法的保障。从功用上讲,现代税法可以为纳税人权利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完善制度供给;现代税法可以理顺税收立法权限,要求确立税收法定主义下的税收立法体制;现代税法不仅仅致力于税收效率的提高,更致力于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利且专业的纳税服务。现代税法的这些功用的发挥都要求我国税法进行重塑,建立税收债权属性的税法,建立纳税人权利为中心的税收债权法。

    三、我国税法走向债权法的路径分析

    既然我国税法走向债权法是必然的,那么在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纳税人权利保护等方面进行适应债权法属性的税法要求的革新工作就成为了我们所要研究的内容。首先,促进税收立法工作的完善。税收法定主义应当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税收事项必须制定法律,同时针对特定的税收事项制定特定的法律规范之。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还是一个理论探讨的内容,尚为上升为法律原则,这种状况一方面是由于立法机关缺乏对税务的专业认知,但更多的是国务院在获得全国人大授权之后,对税收事项立法权的长期运作,形成了税收立法权由国务院行使的立法现状。我国《立法法》第八条有明确的规定:“下列事项职能制定法律……(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5]”,这对我国税收立法工作提出明确基本要求,即税收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当前,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国务院实质上履行着税收立法权,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了规范国内主要税收事项的法律,这是违背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的现象。应当提升税收事项立法的位阶,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形成税收法律规范体系,规范国内税收行为。同时,针对实践中,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税收法律规范在地方的扭曲执行,必须规范地方税收权力的行使。地方税收权力是国家统一税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实践运作过程中,地方为发展本地经济或支持本地大型企业发展,往往采取税收优惠或者退税等措施。这些措施并不一定全部契合税收法律的要求,破坏了税法的权威,使税法实施大打折扣,同时也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这种地方“土政策”,地方保护主义政策是我们在税收立法方面需要规范、抑制的。其次,建立纳税人权利的司法保护。纳税人权力是现代税法的核心概念,是现代税法的价值追求,但是我国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建立纳税人权利的司法救济或者司法保护机制是当前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工作的内容之一。纳税人与税务之间发生争议,并且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为侵犯了自己所拥有的权利的时候,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政府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当然,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当前,我国采用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纳税人税务诉讼,这种诉讼难以覆盖到纳税人权利的全部内容,同时程序的设置也没有针对纳税人诉讼的特点进行,难以承担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的重任。许多学者倡议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或者建立专门的税务法庭,针对税收事项的特征性由专门的法官进行审理,程序的设置也可以更为科学化,符合税务纠纷的特点。纳税人集体诉讼的机制更为复杂,而且对于税务机关的税款使用行为,对于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为,纳税人如果认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或者违背了法律规范,可以提起纳税人诉讼。再次,促进税收执法工作的完善。税收执法是贯彻税法、渗透到社会中的环节,是否严格执法,执法是否有效都关系到税法的实现问题。欲建立债权法属性的现代税法,必须完善税收执法工作,将严格税收执法和柔性执法相结合,将高效执法与便民执法相结合,切实推动税收执法工作的改善。一方面,要严格贯彻税收法律规范的内容,坚持依法执法为第一原则,将税收法律的内容渗透到社会中去,发挥税法对社会所具备的基本功用。另一方面,要便民执法,完善税收执法的各个环节,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纳税服务,坚持文明执法与柔性执法,保护纳税人的基本人权。最后,对我国税法走向债权法的展望。我国税法走向债权法是必然,但是只有通过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对现行税收立法、执法进行反思,总结先进经验,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税收立法、执法的经验,才能更好的结合我国税收的基本国情进行优化改革。在可预期的时间范围内,我国税法必将在纳税人权利保护、税务机关高效廉洁执法、税收立法体制改进方面取得更大的进展,这种历史必然将进一步促进纳税人与国家之间公法之债的建立,促进纳税人权利写进宪法,促进形成一个真正的“税收国家”,建立一个“纳税人主权”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