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08:18:13

边境贸易纠纷解决难的直接原因
纠纷解决途径缺乏实效性是边境贸易纠纷解决难的直接原因。现有的解决中俄边境贸易纠纷的法律途径主要有仲裁和诉讼两种。
1.从仲裁这一途径来看,在法律规定层面,中俄两国相关法律文件较为完备。中国和苏联于1957年签订了《中苏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并于1990年3月13日对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其附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货共同条件》(以下简称《交货共同条件》)对中俄贸易纠纷的解决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与合同或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如果双方通过谈判或信函未能解决,不应由一般法庭管辖,而应通过仲裁解决,办法如下:如果被诉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贸企业和组织,则由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如果被诉方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企业和组织,则由设在莫斯科的苏联工商会仲裁庭(现为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根据该庭的条例进行仲裁。”仲裁机构的决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并且是终局的。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宣布继承苏联政府签订的所有国际条约。《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关于商事仲裁的合作协议》(1996年7月15日,以下简称《关于商事仲裁的合作协议》)也强调了《交货共同条件》继续适用于中俄双方。且在仲裁实践中,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以下简称“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的裁决也证明《交货共同条件》具有法律效力②。从两国的国内法来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和《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都对涉外商事仲裁有专门规定。另外,我国和苏联曾分别于1987年和1960年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在双方承认和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上亦有法律文件予以支持。问题在于,《交货共同条件》规定的仲裁解决途径需要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或由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根据其仲裁规则《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仲裁,而这两个仲裁院分别设在北京和莫斯科,这样仲裁双方的当事人就需要从边境地区去两国首都进行仲裁,纠纷解决的成本较高,尤其是对于小额边境贸易来说,采取这种方式是非常不经济的。同时,仲裁时间较长,一般都需要6个月或更长时间,这也增加了当事人的消极心理,而且如果中俄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仲裁,则不能适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2.从诉讼这一途径来看,无论是从两国的国内法,还是从两国签订的条约上讲,通过诉讼解决贸易纠纷都是有法可依的。中俄两国于1992年6月19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中俄司法协助条约》)。该条约规定:双方应依本条约规定的条件,在各自境内承认和执行本条约生效后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做出的下列裁决:(1)法院的民事裁决;(2)法院对刑事案件有关损失赔偿做出的裁决;(3)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同时,该条约对这里的“法院裁决”做出了明确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书;在俄罗斯联邦方面系指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和法院批准的和解书以及法官就民事案件的实体所作的决定①。该条约还界定了中俄司法协助的范围:“缔约双方应相互根据请求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进行鉴定和勘验,以及完成其他与调查取证有关的诉讼行为。”问题是,对于该条约是只适用于中俄两国司法机关相互提供的司法协助,还是也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经济纠纷,现在尚有争议,最高院也没有就此进行司法解释,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该条约在适用上的问题还在于,根据该条约规定,司法协助应通过两国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在我国指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俄罗斯指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及其总检察院,联系过程较为复杂。以向俄罗斯送达一份涉外法律文书为例(见图1),按上述规定,需要从我国口岸基层法院转到省院外事科,再由省高院外事科送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然后再送至司法部,最后通过外交部转到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通过其外交部转俄罗斯司法部再送至滨海边疆区仲裁法院②,两个“翘首相望”城市基层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要经过这样烦琐冗长的程序,延长了诉讼时间,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更为重要的是,过长的送达期限可能致使案件超过了诉讼时效,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送达方式上,涉外民事诉讼送达文书应当优先适用《中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送达方式。从两国司法实践来看,较为快捷、便利的送达方式应当是公告送达,但是,该司法条约规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可以同时采取多种送达方式,并没有明确公告送达为唯一或同等情况下优先的送达方式③。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公告送达是在通过公约、外交、诉讼人、代表机构或者邮寄等途径不能送达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没有确认送达结果的,一般要在6个月以上时,人民法院方才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这样一来,法律文书如果先按司法协助程序进行邮寄送达,走不通时再公告送达,就至少需要一年多的时间。最后,在执行环节,中国法院的判决书在俄罗斯的确认和执行也存在一定困难,在此不赘述。可见,在审理边境贸易纠纷时,如何便利司法,确实值得我们思考。
边境贸易纠纷解决难的深层原因
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难的深层制度障碍还在于两国边境贸易纠纷解决司法合作机制尚未建立。到目前为止,中俄双方只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而没有建立边境城市贸易纠纷解决的专门机制,虽然在双边司法协作方面,刑事司法合作取得了较快进展①,但民事和经济纠纷解决方面还比较滞后,双方对接不上,没有相应的机构,诉讼审理、文书送达过程亦无捷径可走。受国家制度、外交方面的要求以及两国司法体制的限制,尚未有正式文件来处理证据、判决书的确认和便利送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专门针对边境地区司法协助的规范性文件,而外交部、商务部的文件又不具有法律效力。互换案件机制没有纳入中国法律,虽然有互换执行的案件,但是这种做法没有准确的条文规定。这样,在实务中,案件审理的“互助”基本上依靠双边地区法院的友好往来甚至是法官之间的信任关系进行。边境地区的司法协助机制不好建立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司法协助,包括相互代为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等事项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司法,需慎重处理授权事宜。根据我国《宪法》,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法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国务院负责“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国家的事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与外国谈判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只能以国家或政府的名义,或者经国家或政府授权的机关对外签署,并须报请国务院审核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出专门通知,重申地方法院无权与国外签订司法协助协议,终止地方法院与国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门司法协助协议,强调各地方法院遇有相邻国家有关地区提出谈判缔结司法协助协定事宜,应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②。此后,各地对于两国地方之间的司法协助问题都比较谨慎。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曾打算和滨海边疆区仲裁法院建立司法合作关系,但是由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此项通知,也受到制约,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指示的情况下,这种正式的合作关系还无法建立。
二是中俄两国的司法体制不同,这主要表现在:1.俄罗斯各仲裁法院之间关系平等,如俄罗斯最高仲裁法院与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仲裁法院之间就是平等关系,而我国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要受上级法院的监督。2.俄罗斯司法系统较为独立,司法系统与行政系统各自完全独立,受到的干预较少,而我国是司法行政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在对外贸易方面,外交部、商务部也都参与对外经贸往来的管理,意见、通知,这样就造成了外交部、商务部与法院权力范围的交叉,甚至权力行使混乱的局面。3.在俄罗斯,俄罗斯仲裁法院可以办理商事登记,如受理合同的登记,包括贸易担保合同的登记和备案,在我国,法院不能接受合同的登记和备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需要先经过立案、审查等一系列程序。4.在俄罗斯,公证事务可以由经过注册的私人执业者独立完成③,公证业务办理范围较广泛,俄罗斯国内要求办理公证的事项也较多;我国《公证法》虽然没有对公证机构的性质进行明确规定④,但是现阶段,我国公证机构属于受司法部门监督的执行国家公证职能的事业单位法人。在商务活动中,办理公证的情况较少。司法体制不同是中俄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难以顺利建立、衔接的重要原因。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建立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司法合作机制问题未给予充分重视。原因可能在于:现有的法律机制中诉讼途径有两国的司法协助条约,仲裁有上述《交货共同条件》、《关于商事仲裁的合作协议》,公安、出入境机构内都有外事部门处理涉外事宜,从表面上看,解决两国贸易纠纷具有法律依据和负责部门,因此,缺乏建立司法合作机制的迫切需要。在2009年中俄总理第十四次定期会晤发表的联合公报中,涉及两国司法合作方面的内容仅提到了“积极开展规范通关秩序、提高海关监管效率、打击走私违法等方面的合作是中俄海关部门当前和今后的主要任务”,“加强中俄海关执法合作,加大中俄海关贸易统计合作力度”,对于司法合作的其他方面,该公报并没有提及。2010年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对此也没有涉及。这从另一侧面反映出,我国政府尚未意识到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授权给地方法院,边境省份地方法院在双边司法协助上的努力很难取得实质性结果。牡丹江市政府和牡丹江市中院都比较重视边境地区的司法协助,在2006年年末至2007年年初曾下文要求“加强双边经济贸易合作司法交流协作”,希望以司法协助为基础促进绥芬河、东宁的口岸经济纠纷解决。2007年8~9月,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俄方法院代表人员来我国会晤,双方就两国法院间情况沟通、信息交流、代为取证、送达法律文书、代为执行生效裁决、指导企业和公民在本国参加诉讼、学术交流、定期会晤等问题达成共识并签订了备忘录,依据这次达成的共识,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委托俄方法院代办法律事宜,得到俄方法院的积极配合,但并无进一步发展。对于中俄两国的边境地区的司法协助问题,2007年夏天,俄罗斯最高仲裁法院院长伊万诺夫曾为此联系过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7年11月11日,俄罗斯举办中俄司法论坛,向我国外交部发了邀请函,由于中方与会人员没有得到签订法律文件的相关授权,在此次论坛上双方并没有签订具有实质意义的文件。赤塔仲裁法院也曾多次向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发出邀请,就边境的贸易纠纷问题进行交流、洽谈,但没有形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①。
构建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建议
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能为贸易双方当事人扫除后顾之忧,也能促进中俄两国边境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建立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建立常设纠纷咨询及投资服务专家组
在中俄两国边境口岸城市或者边境地区省会城市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将其建设成兼有预防、咨询、法律服务职能的相对稳定的常设纠纷咨询和解决机构。工作组成员可由两国选派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其日常工作可包括:研究两国国内经贸法律法规及其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对双边贸易可能出现的贸易和投资纠纷提出预警、提供预防方案;为中俄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纠纷当事人选择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对中俄两国贸易和投资纠纷解决进行评价并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意见等。以往的经验证明,信息不对称极大地增加了中俄贸易的成本,而其中又以法律制度、司法程序方面的规定对贸易能否顺利进行影响最大。对从事对俄贸易的国内企业和经济组织来说,虽然专家组的工作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工作能够给这些企业提供重要的法律信息和服务。例如,《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向成员国当地法院提交仲裁裁决的境外承认和执行的申请,需按照该公约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原件或其正式副本,若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的文字不是承认和执行国家的正式文字,那么申请执行人需要提供经过公证或宣誓的翻译员或外交、领事人员认证的译本。如果不清楚该项规定,认证形式不符合要求,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就很可能由于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规定而耽误裁决的执行。
(二)建立边境联合调解机制
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政治争端和经济争端解决中均具有重要地位。对于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来说,现有的比较权威的专业商事调解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的调解中心,其下又设中美、中意、中英、中韩等调解中心,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受理案件,在没有调解协议时,也可以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征得他方当事人同意受理案件。在中俄边境联合调解机制的机构建设上可以考虑以下两种途径:一是依托该中心在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的分会设立中俄调解机构,解决对俄贸易纠纷;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中设立专门的调解组织。如建立上述常设专家组,也可以考虑在专家组下设专门的调解机构,进行商事调解,当然,具有商事调解职能的机构在一个边境地区不宜过多,否则容易造成案件受理混乱、各调解机构争夺案源或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我国曾有学者提出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联合制定中俄商事仲裁调解合作规则,在中俄商事仲裁中推广我国国内的仲裁—调解简易程序①,建立中俄商事纠纷联合协调组,将其分别设立在两国边境省份仲裁代表处内,协助诉请境外仲裁的本国企业,联合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的方式解决边境贸易纠纷,也具有一定可行性和操作性。
(三)两国签订边境区域法律合作协定
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一直未能获得突破性进展的主要原因在于这一机制涉及双方司法,法律合作的相关事宜均需先经两国司法部门的授权。从上文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在对俄边境司法合作方面尚无专门授权。在法律层面上,边境地区法律合作协定的签订有两条途径:一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由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的特殊性,拟定边境地区法律协作文件,与俄罗斯联邦主管机关进行磋商,尽快将达成共识的司法协作方面的原则和程序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边境地区法律协作文件,与俄罗斯主管机关磋商后,交由国家权力机关审查批准,从而为中俄边境法律合作提供权力根据和法律基础。而在边境贸易纠纷解决采用的具体措施上可以借鉴我国国内仲裁和法院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缩短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方面的时间。由于近年来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越来越多,涉案数额越来越大,中俄司法工作者也对边境地区的司法协助问题给予了较高关注,在上述中俄司法论坛上,中俄两国专门就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机制进行了会谈,并就边境区域在司法协助上遇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会上,双方共同商定,两国法律文书的送达可采取两条路一起走的方式:即在走正常司法程序的同时,由两国口岸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与俄滨海边疆区符拉迪沃斯托克仲裁法院共同约定:确保中国企业、公民在与俄经贸往来中得到俄方法院保护,进一步提高两个区域法院的司法协助效率,缩短国际诉讼的时间与审限,缩短在俄诉讼时间②。可以说,如果上述建议得以实现,在建立两国边境地区法律协作机制过程中,将是一次意义重大的进步。但是笔者认为,双边地区稳定有效的法律协作制度的确立还有赖于两国最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授权,这样才能保证两国在平等、互利、法律尊严不受侵犯、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建立具有两国承认法律效力的、长期的合作机制,否则,一旦两国地区间的相关协定与其他法律文件相抵触,就很可能使已进行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化为乌有。
(四)建立口岸法庭
中俄两国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时,在边境城市或者省会城市建立口岸法庭,专门审理边境地区经济、贸易纠纷案件,而在现有的法律文件中也能够找到为建立口岸法庭提供法律依据的规定,《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关于商事仲裁的合作协议》(1996年7月15日)第1条第2款规定:根据双方协议,仲裁案不仅可以在双方所在的仲裁机构常设地开庭审理,也可以在便于进行仲裁程序的中俄两国边境城市开庭审理。如果能够建立口岸法庭,那么,两国法律文书的送达也可考虑采取法庭直接送达、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备案的简捷方式。
(五)形成定期汇报和不定期询问机制
为了使国内其他边境省份在处理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时有所借鉴,提高边境地区两国贸易纠纷案件的审结效率,可以考虑成立定期汇报和不定期询问机制,由边境省份司法行政部门或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定期向司法部及最高人民法院汇报边境地区法律纠纷解决情况,咨询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如有重要事件,或法律尚无规定的情形,可不定期地向司法部征求解决意见,由其制定相关文件予以解决,为其他省份类似情况提供法律依据。除了上述几种途径外,笔者认为,可以从宏观层面上通过建立边境贸易经济合作区,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和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目前,俄罗斯已经起草了《俄罗斯联邦边境合作法(草案)》,我国商务部对此与俄罗斯没有原则性分歧。此外,当前两国的边境贸易以“互市贸易区”为主要形式,对贸易范围、免税物品数量、可随身携带现金的数额都有较大限制,不利于经贸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商务部也在准备建立“中俄边境经济合作区”,争取在中俄口岸开放城市实现不限额免税出入。
构建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明确联合调解这一纠纷解决途径的法律效力问题
上述《意见》明确了经由调解达成调解书的法律地位,也可以作为认定联合调解法律效力的重要参考依据。1.无论是在上述常设专家组下设调解机构,还是依托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的边疆省份调解机构,其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都视为以民事合同的形式确定了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2.如调解后达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中方当事人为债务人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中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俄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3.当债务人为俄方当事人时,中方当事人可就调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决,然后根据《中俄司法协助条约》向俄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二)利用委托调解制度,处理好诉讼与调解的对接问题
在建立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的方法中,诉讼这一途径程序较为规范、严格,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最重要的就是调解,而我国民事诉讼也提倡调解先行,那么,在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过程中,怎样处理诉讼、诉讼过程中的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的对接问题呢?我国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了协助调解与委托调解的效力,结合该规定,在解决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过程中,可通过两种途径处理诉讼与调解对接的问题:1.诉讼与调解的对接程序及其关系问题。贸易纠纷当事人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常设专家组中的专家、本文上述调解机构中调解人员或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进行调解工作。如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常设专家组、本文上述调解机构对案件进行委托调解,并依法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使其具有法律效力。2.调解机构与人民法院工作衔接制度、程序的规范化问题。人民法院针对贸易纠纷主持调解时,既可以邀请调解机构协助其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调解机构独立进行调解,一旦调解不成,应由调解机构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主动行使职权,立即恢复诉讼程序。此外,如果案件是由当事人申请调解而未经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经调解未成,调解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选择的其他途径及相应权利、注意事项等,以便于案件的进一步解决。2010年年初开始,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在其先后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与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与人民法院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合作备忘录》、《关于调解中心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纠纷的操作细则》中,也明确提出了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的目标、任务要求等。当前,诉讼与调解对接合作已在30多家地方调解中心与当地法院之间展开,在2010年和2011年贸促会调解的案件中,“诉调对接”的案件均接近一半,充分证明了“诉调对接”的可操作性,也为进一步夯实“诉调对接”的基础积累了实践经验。
内容论文摘要:环境与贸易之关系是近几十年来各国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一国政府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往往因为威胁、损害了其他国家的贸易利益而受到多种质疑,引发各种贸易争端。素有“经济联合国”之称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在处理成员方递交的此类争端方面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本文结合GATT/WTO争端解决历史上的相关案例,总结、归纳WTO在审查成员方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合法性方面的立场、规则和纪律。 论文关键词: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例外条款;域外管辖;透明度;国际环境法规范 Abtract: in history of DSB, there was a series of cases about the environment-related trade measures taken by some countries . This article elaborates on such behaviors’ necessity& validity together with correlative regulations in GATT/WTO and DSB’s practice( especially the latter) , then, gives a brief summary. Key words: environment-related trade measures; exception article; jurisdiction beyond territory;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law.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有关环境与贸易问题的争论也愈演愈烈,“过去十年中,人们对贸易与环境、劳工标准之间联系的兴趣重新涌现” 。环境的恶化触及和动摇了自由贸易的物质基础,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法律和组织保障的WTO,如何使WTO有关环保贸易条款在实施中找到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是摆在WTO面前的现实难题。这些问题包括:1、环境法规对贸易的影响(竞争力问题);2、与环境相关的标准对贸易的影响;3、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合法性;4、贸易和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效应 。 其中第三个问题主要包括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贸易措施和一些国家单边采取的贸易措施,如限制或禁止进口、许可证制度、征收环境附加税等 。本文将重点论述国家采取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GATT/WTO体制下的合法性问题。 二、GATT/WTO体制下的相关规定 (一)、GATT/WTO共有的规定重审历史,我们发现有关环保与贸易的关系并非是GATT/WTO全新的课题,只不过GATT的起草者们并未料到今日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毕竟促进自由贸易的增长是GATT当时头等重要的任务。以下是GATT时期有关环保和贸易的条款,这些条款也为WTO所继承,被认为是解决成员间有关环保和贸易争端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1、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3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缔约方可以在不违反国民待遇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费 。但同时限定条件,包括:(1)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在计算上必须合理;(2)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必须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能对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搞差别待遇。(3)不能将对进口产品征收环境税费的方法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2、第11条关于进出口产品数量限制的规定,一般而言,WTO禁止实行数量限制,但不适用于下列措施;(1)是出口缔约方出于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2)是为实施某些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法规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限制;(3)是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下的对进口农产品和鱼制品的进口限制。可以看出,这些例外均直接的或间接地可归于一国出于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从而获得WTO义务的豁免。3、关贸总协定第20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保护环境采取下列措施:“(B)为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 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为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鉴于该条(B)和(G)款被普遍认为与环境保护有关,也是成员方引用最多、分歧最大之处,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亦形成了一套相对系统的适用规则,在接下来的具体案件分析中,将以此为主要法律依据展开论述。(二)、WTO对环境贸易条款的发展一方面来自发达国家、环保组织的压力,一方面也是出于环境与贸易之间的能动关系,WTO对环境与贸易关系的课题也做出了积极的回应。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而且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顾保持与维护环境,并以符合经济发展不同水平的需要和关注,加强达此目的的措施……”,明确将可持续性发展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而且这也是“环境”字眼首次出现在多边贸易协议中。2、其他各项一揽子协议中所包含的环境条款。包括《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农业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相应规定,主要为成员方采取的与环境有关的措施设定了纪律和行为准则。3、WTO成立后有关部长会议的宣言、决议。如2001年第四届部长会议通过的多哈宣言中的《贸易与环境》工作计划。小结:从以上归纳可以看出,与其他投资、知识产权等议题不同,世贸组织并未形成关于环境保护的单项协议,而是主要通过成员方在环境保护方面达成的合意以“环保例外+限制条件”的条款形式加以表现,其规则具有分散性、原则性、高度抽象等特点,从而导致相关环保条款只有在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后,才得以逐步澄清、确定和发展。因而,对WTO案例的研究在环保方面具有相当大的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下面结合GATT/WTO史上的经典案例就以下几个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争议和分歧较多的问题加以分析和澄清,从中总结、归纳WTO在处理该方面形成的规则,推敲WTO对该问题的态度和基本原则,以期对成员方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指引和调整作用。 三、案例分析 (一) 对条文用语的扩大/松动解释适用WTO条款第一步的工作就是解释条文的含义。解释的原则、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WTO在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之间进行协调的能力。争端解决机构在对有关协议的适用和解释方面,一改GATT争端解决机构的保守作风,积极致力于对环境贸易关系的协调 ,在对条文用语的解释上,明显地放松了标准,更加注重了环境保护的需要。1、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根据立法背景和通常理解,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一词的合理解释应是诸如煤、矿产品等有限的资源,而不是其他可更新、可再生的资源甚至生物资源。但在GATT后期就开始体现出体现了对该词语宽泛、扩大解释的趋向。 在WTO受理的第一起上诉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认为,清洁空气属于20条意义上的可用竭的天然资源,资源的可再生性不能成为反对构成可用竭天然资源的理由 ,初步体现了DSB在环境贸易措施保护对象的范围的放松倾向。而1998年WTO上诉机构对海龟案的最终裁决报告可以说是全面表述了DSB在此方面所持的立场。上诉机构解释到:首先,根据条约文字,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与可再生的资源以及生物资源并不相互排斥,活的物种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可以再生,但由于人类的活动,也是可以耗尽穷竭并灭失的。其次,条约解释应遵循同时代发展(contemporarydevelopment)的原则,WTO协议的序言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和保持与维护环境的重要性,:现代国际公约和宣言经常把天然资源看作兼指有生命和无生命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GATT 1994第20条(g)项解读为仅指养护可用竭的矿产或无生命资源,未免太落伍了;再者,前此GATT 1947通过的两个专家组报告(1982年的美国禁止从加拿大进口金枪鱼案和1988年的加拿大影响鲱鱼和鲑鱼出口案)都认为,鱼类作为有生命的自然资源属于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最后,上诉机构注意到所有当事方和参加的第三方都承认其可用竭性和本案所涉五种海龟已都列入《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的事实。根据海龟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29—132段。 可以看出,上诉机构在此充分运用了条约解释的方法,如通常含义、立法变迁、条约的后续实践、其他国际法源源的发展、争诉方的特定情况,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解释范围大大放松了,虽未明言环境保护的目标,但已具保护之实,为在WTO框架下缔约国合法合理地实行环境贸易措施提供 了很大的适用空间,充分表明,“至少在目前情况下,WTO依然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乃至与其他议题交叉争议的良好场所” 。2、“必需”在GATT/WTO很多规则中都涉及到,它(必需)是指不能够选择符合GATT的措施或者没有与GATT较少抵触的措施时才可以采用这项措施 ,换言之,援用该款必须首先证明本国采取的措施是达到保护人民动植物健康目的唯一手段。在1990年泰国香烟案中,专家组认为可供泰国选择的既符合GATT规定又符合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目的的措施很多,如危险标记标识、禁止香烟广告、维持烟草专卖等等,因此泰国对美国香烟的进口加以限制不是必需的,不能适用B款。这一理解在其后的91年美国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案、韩国牛肉案和美国汽油规则案中均得以坚持和贯彻。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专家组总能设想出一种既与GATT相符有能达到被诉方相关目的的替代措施,因而如果严格适用,几乎没有什么措施能够通过“必要性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成员方对WTO能否承担起合理审查一国环保贸易措施合法性的问题表示担忧。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的加拿大诉欧盟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对“必需”的认定标准有了很大变化:“WTO成员有权决定他们认为合适的健康保护水平,法国选择的保护水平是阻止石棉产生的健康风险扩散,石棉禁令是达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而‘控制使用石棉(加拿大所诉称的)’的措施不足以实现法国所确定的健康保护水平,并非是可以合理获得的替代措施” 。 我们可以这样推导出,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考察必需的时候,已经开始从其“是否是专属的与WTO规则唯一相符或损害程度最小的措施”的审查标准逐步过渡到“该措施是否可用于实现被诉方所确立的公共健康保护水平”。 存在两个衡量因素,一是所称的替代措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有助于实现希望达到的目标;二是所追求的共同利益或共同价值越至关重要,就越容易接受用以实现那些目标的措施是必要的 。3、有关及有关的措施 在GATT的专家组实践中,对“必须”(necessary)和“有关”(relating to)其实并未明确加以区分,专家组在对“有关”进行解释时,往往沿袭了对B款“必需”的解释思路和判断标准。在WTO后的争端解决实践中,这个问题终于得到了澄清。在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批评了专家组违反了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第20 条中各项使用的不同措辞体现了不同的立法意图,对‘必须’和‘有关’应有不同的理解” 。同时上诉机构认为有关的措施是指一国为了环境保护目的而颁布的被指责为限制贸易的政策、法规、命令,而不是指包括在该法令政策中的具体方式和手段,所以在该案中,应考察“有关的措施”——汽油规则的主要目的是否是保护资源,而不是先验地考虑对进口汽油给予相对于国产汽油“较低待遇”的主要目的旨在保护清洁空气免受污染。1998年的加拿大鲱鱼和鲑鱼出口案的专家组报告可以说是全面的阐述和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对G项上的适用原则:“第20条G款不仅包括对养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必需的措施,也包括范围更为广泛的有关措施。只要所采取的措施的首要目的(primarily aimed at)旨在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即便此种措施在客观上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也仍可解释为有关的措施” 。可以说,WTO争端解决实践在三个方面降低了成员方援用20条G款的难度:1、“有关的措施”的范围大大扩大,对有关的解释突破了以往对必需解释的限制;2、有关的判断标准得以放松,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的对象是措施与环境保护目的的相关性而不是措施中包含的具体内容(往往是造成歧视效果的元凶),同时,对“主要目的”的解释从以往一贯坚持的“直接联系”过渡到只要存在“一定真实、密切的合理联系”即可;3、有关的非效果原则:只要认定了主要目的旨在保护资源,即使这种措施的实施在实际上并未达到声称的积极保护效果,也可被认为符合WTO对有关的要求。4、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在引用20条G款“与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为自己的贸易限制措施辩护时,需要同时充分“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的条件。何谓一道实施,实施的对象、效果等问题在不同的案件中专家组、上诉机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在WTO首例上诉案——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解释:“要求该施加限制的措施,不仅是对进口汽油的也是对本国汽油的”,不是要求进行“效果判断,也不是要求措施产生实际效果”,也就是说,G款要求的针对产品的限制措施,只要对于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 都产生了公平(even handedness)而非歧视的影响,就可以认为是满足了一同实施的要件,而不要求达到完全相同的限制效果。另外,“或”是一个反义连接词,这表明,在“国内生产限制”和“国内消费限制”中,只要有某一项实施即可 。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同样根据这一标准审查了美国的第609条款对进口海虾和国内捕虾拖网船所捞到的虾所施加的限制,得出了美国养护海龟的措施大体上是不偏不倚的,因而认定其满足了“同限制国内生产一同实施”的条件。 (二)域外管辖权/单边措施的有效性鉴于环境保护的整体性、一体化特点,为了更有效的保护环境,一国采取的限制贸易措施很有可能波及至其管辖范围之外。一国能否用贸易限制的方式来保护在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外的环境事项,从GATT到现在的WTO始终是一个饱受争议而未获澄清的问题。第20条的例外条款能否域外适用,只能去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中寻求答案。在1991年的第一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通过考察对20条B款的起草历史,认为该条的起草者们集中关注的是进口国主权范围内的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卫生措施的使用,应限于有关国家的地域范围之内;同时还引用了1990年泰国香烟案中的结论,认为如果每一缔约方可单方确定其生命或健康保护政策,那么总协定将不再构成一个在所有缔约方间贸易的多边框架,可见专家组持绝对禁止的立场。在后续的1994年欧共体诉美国的第二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的态度有所不同。专家组认为并没有有效的理由支持GATT第20条只适用于缔约方领域内的可用竭资源的保护,但只能对其自己的国民和船舶强制实施域外管辖 。言下之意是20条可以适用域外环境保护,但只能对本国国民发生效力并强制其遵守,对其他国家则无效,不能强迫他们改变他们主权管辖下的政策。在这里,专家组运用了国际法属人管辖原则对20条的适用做了些许松动。遗憾的是,该案专家组在GATT全体会议上并未获得通过,因而也就不具备拘束力。在WTO的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同样没有对于20 条的域外适用作出明确裁定,而是采取了一种灵活务实的方式,具体分析了该案中美国所采取措施的性质、实施方式等,指出了美国609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及任意的歧视,避免了环境与贸易问题的直接交锋。报告中写道;我们没有宣布过第20条(g)项是否暗示管辖上的限制,若有的话其性质或范围。我们仅注意到,就本案所审理的特定情况而论,为第20条(g)项目的,在所涉的这些游动并濒危的海洋物种与美国之间有着足够的联结(nexus)” (报告第133段) 。也就是说,出口国生产加工的行为所威胁到的环境事项(可用竭资源、人类健康等)如果与进口国存在足够的联结时,进口国可以域外实施20条规定下的贸易限制措施。当然,何谓足够的联结,还需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加以确立。尽管对于域外效力,WTO没有明确答复,但是它却“透露”了一些与以往不同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是倾向于环境保护的“信息” 。这也是尽管美国败诉,却对上诉机构报告中体现出对于环境贸易措施的审查方式表示欢迎的原因。海龟案的判决也引起了不少成员国的担心和疑虑,认为它认可了单边环境行动的合法性,给一国采取单边贸易措施开了方便之门,这种忧虑不无道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的石棉案中,上诉机构首次肯认了非违反之诉也可以适用于环境贸易措施,也就是说,即使一国的单边贸易措施被认定符合WTO,受损方也可以基于WTO第23条第1款B提出非违反之诉,要求对其造成的贸易利益的伤害进行协商和赔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成员国的单边环境行动的泛滥,相当于起到了一个安全阀的作用。目前这方面还未有案例出现,对非违反之诉在环境贸易关系领域中的适用我们将拭目以待。 (三) 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环境法规范在WTO内的效力GATT时期的专家组在实践中通常倾向于单纯依靠立法历史、国家意识来解释规则条文,排除GATT之外的国际法规范的适用。对于当事方援引用来证明其采取的有关环境贸易措施合法性的国际环境协定,关贸总协定专家组一般强调,其职责仅限于根据总协定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涉及的措施,而对被引用的国际环境协定不予考虑。如在第二个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认为,与关贸总协定不相关的国际协定只能在关贸总协定不清楚时作为次要解释渊源。而且,即使关贸总协定规定不清楚,由于当事方援引的国际协定从未在总协定起草过程中被提到,因此,这些国际协定不具备什么证明价值 。对于这种GATT规则与一般国际法的脱节的现象, 有学者批评为“独门独院、自成体系、自我封闭” 。WTO成员方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谅解总则第3条中特别指出:用国际公法(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来阐明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随后,一批国际法专家/上诉机构成员为将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联系起来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在WTO成立后的第一案——美国汽油规则案中,就发出了不能将“WTO法”与国际公法分离开的呼声。而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为印证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进行的解释,广泛地引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1世纪议程》、《养护野生动物的游动种群的公约》、《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等公约中的相关条文,甚至还扩及到国际法院对纳米比亚咨询案和爱琴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乃至《奥本海国际法》这样的著作。由此做出的法律推理说理充分、论证详密,得到了当事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认同,也频为以后的案件审理所引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诉机构只是对国际环境法规范(尤其是当事国均接受的公约)可以作为解释WTO有关条文乃至当事国措施合理限度等事项的依据作出了肯定,而未涉及其他如国际环境法规范与WTO法的协调、发生冲突时的效力等级等更具实质意义的问题。因而,国际环境法规范在WTO中的法律地位仍尚待确定,但我们毕竟看到,作为争端解决机构的DSB已经率先迈出了一步。 (四) 专家组透明度/非政府组织的作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2个主要程序,专家组审查具体贸易争议的过程一般处于与公众隔绝的“黑箱”状态,“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他们(当秘密进行工作时)不能做出传达来自许多利益共同体,包括非政府环境政策团体的论点、信息和证据的准备” ,非经专家组决定,一般不向外界寻求法律或专业方面的帮助;上诉机构也仅仅对具体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按照WTO有关规则和协议作出最终裁判。因而在许多著述中都呼吁改进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规则,增加透明度和吸引有关国家、组织的参与。目前,在争端解决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方面已取得了一些进展。1、经专家组要求进行的合作 DSU第13条明文规定:“每个专家组有权向其认为适当的个人或机构获取资料和专门意见。……各专家组可以从任何有关来源索取资料并可以咨询专家以获得他们对该事项某些方面的意见。”例如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专家组与WHO(世界卫生组织)进行了积极合作,由后者对卷烟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等问题提出意见,并且对该意见及WHO的一些相关做法和建议给予了关注,以此为依据对该案中涉及到的如是否是“必需”及是否存在其他可替代的措施等问题进行了分析。2、非经要求情况下,非政府机构主动提供材料的接受关于非政府机构主动提供的材料,DSU并未明确规定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是否有权接受或拒绝,从而留下了一个法律适用的漏洞。这个问题是在处理有关案件的实践中加以填补的。在98年的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专家组就收到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一个NGO协会以及WWF(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提交的文件。然而,专家组认为从非政府渠道接受未经寻求的信息与谅解不符,因而决定不予考虑。该案的上诉机构通过对谅解的分析,推断出WTO规定并未禁止专家组接受非政府组织主动递交的利益方陈述,专家组有收集信息的义务,以此为由拒绝采信没有根据,应该允许非政府组织直接向争端解决机构递交申请和意见,从而为公众团体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介入打开了方便之门。3、对于上诉审中设立附加程序规定的运用争端解决机构一向强调和坚持在处理贸易纠纷时在成员方引用具体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方在WTO下合理期待获得的实体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那么这条界限的划定无疑离不开对具体案情的分析。1996年通过的《常设上诉机构上诉审查工作程序规则》第16条规定:“为了一项上诉案件的审理的公平性和有序程序,如出现本工作程序所未涉及的某项程序问题,任何上诉庭可以只为该项上诉案之目的通过任一适当程序。”这一规定在如何处理非政府机构提交的书面意见上得到了运用。在98年的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在咨询了争端当事方和第三方的意见后,于2000年通过了仅对该案适用的附加程序,允许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非争端当事方和第三人即案外人)在遵循特定程序下,提交书面意见,上诉机构将予以审查和考虑,但并不一定在报告中加以论述。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上诉机构收到了11份来自不同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知名教授)的要求提交书面简要的申请 。尽管经过审查和考虑,并未获得最终批准,但可以说是充分考虑到了环境与贸易案件的 特殊性和环境组织的作用,从而大大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 (五)第20条序言和具体例外条款的关系1、适用环境例外条款的逻辑顺序以往GATT实践甚至初期的WTO 都没有在逻辑上理清对20条序言(也有引言、前言等译法,笔者注)和各单项例外的审查顺序问题。同时GATT时期的专家组在审查涉及第20条的案件时,也没有统一的程序。而在1998年的海龟案中,上诉机构明确纠正了专家组跳过具体例外条款,直接审查有关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序言的做法,“分析要分两步走:第一步,以该措施的特征为理由,暂定符合第20条(g)项规定;第二步,按第20条引言规定,对该同一措施(的实行)作进一步审议。(报告第118段)……对专家组来说,把美国汽油案的次序颠倒过来,‘似乎同样合适’。我们对此不能同意。”(报告第119段) 。 也就是说,一项环境贸易措施被单个例外条款证明正当之后(有关条件在上文中已一一述及),还要经受序言的检验。这个解释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各个单项例外本身就是破坏WTO多边贸易原则的例外措施,第20条序言的目的与宗旨正是为了防止对第20条特定例外的滥用,可以说是实施“例外”所要遵循的“原则”,自然要遵循从例外到原则的审查顺序。如果先行依据序言进行审查,由于环境贸易措施先天具备的威胁、破坏多边贸易规则的性质很容易被认定不符合序言,从而使得各单项例外条款成为多余,成员方援引环保例外权成为一种形同虚设的权利。而该案的上诉机构确认了WTO各成员方根据本国的健康水平和环境目标,采取本国的保护环境政策的合法性,只要在这么做时履行WTO协定规定的义务并尊重其他成员方的权利。衡量其是否达到该要求的重任或者说作为对各国援用环境保护例外权的最后一道阀门就由序言来承担了。2、序言的适用标准在上诉机构针对汽油规则案件的报告中第一次对序言做出了全面权威的解释,上诉机构认为,序言针对的不是措施或它的某项内容,而是措施实施的方式(MANNER) 。因而对于成员方滥用例外权的防止是通过审查有关措施实行的方式及对相关国家造成的影响进行的。具体的标准则是三个: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在第一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成员方享有环保例外权的同时负有善意行使条约权利,不得滥用的义务。因而,序言适用的原则是善意原则(principle of good faith)这个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其任务在于是在一个成员方引用第20条中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方在GATT 1994里各实体法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这条平衡线的位置,随着作为措施形态和种类的不同而变动,因特定条件的事实不同而变动。因而序言的适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赋予了争端解决机构较大的随着形式发展和具体案情调整贸易与环境关系的自由裁量权,当然,不可简单地理解成DSB更倾向于保护环境的结论,对序言的适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成员方的环境例外权要获得尊重,二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滥用,而DSB最终做出的裁决主要依赖对于案件和当事国所采取措施的分析。例如在第一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虽然认为美国的措施虽有资格引用第20条(g)项,但未满足第20条序言的要求,指出了美国在适用609条款中存在的七个漏洞,从而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判其败诉。但在2002年的第二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关于美国执行DSB裁定的措施即修订规则并未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裁决,判美国胜诉。 四、总结、评议及展望 在对争端解决机制协调贸易与环境作用方面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WTO仍然是解决环境贸易争议的良好场所,在几个重要案件的处理中体现出了强大生命力;后者则持批评和反面态度,认为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是令人沮丧的。在WTO解决环境贸易问题的作用上,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从本质上讲,GATT/WTO是一个贸易组织也无意于成为一个环保机构,因而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在WTO框架内对环境问题规定地事无巨细,对它在处理某些环境问题上的“无能”横加指责是毫无道理的。多哈回合部长宣言充分表达了WTO在此方面所持的立场:“……我们坚信,坚持和维护一个开放的和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与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能够而且应当相互支持。……我们认识到WTO规则下,任何国家都不应被阻止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措施,或采取他认为适当的措施来保护环境,但 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且在其他方面要符合WTO有关协议的规定。……” 站在该立场,WTO认为现有的体制已经为各国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因而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的重点不在于改革、整合现有的贸易体制,而在于原有的传统多边贸易规则如何适用于各国的环境规则、措施。基本思路是对现行的环保贸易条款做出新的或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解释,增加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活力,从而将环境保护有机地融入WTO贸易体制。环境的恶化、资源的过度开发是这个世纪的严峻问题之一,各国采取的环境贸易措施不同程度上对世界贸易组织的现行贸易规则造成了压力。当然,二者的关系并非截然对立,也存在互相促进的一面,国际社会的主流意见是“人们希望建立一套能够使环境和贸易互相支持的国际贸易规则” 。作为致力于协调、解决当事方环保贸易争端的主要组织机构,争端解决机构可以说是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了不懈努力,“成为WTO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体制中最活跃的部分” 。我们将继续关注WTO相关议题谈判的进程及争端解决机制的新近实践。
关键词:新疆;哈萨克斯坦;边境贸易
新中国自建立以来,刚开始由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人口众多。历史原因,为增加国内的储蓄率,国防实力,国家重视国内的经济发展,尤其是重工业的发展,外贸并没有过多的资源发展。当是这并不代表中国近代的对外贸易是空白,出于外交的目的,国家尽能力在经济、资源上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新疆与哈萨克斯坦两地区边境贸易二十年来不断地发展。
一、新哈两区边境贸易发展历史
新疆和哈萨克斯坦有二十多年的边贸往来。中国地区的边境往来,尤其是中国与俄罗斯的边境贸易给中国,不仅给中国近代边境地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带来很大的影响,而且也给其他边境地区的贸易往来作了一个很好的示范,也为中国对外贸易活动开创了许多先例,有很大的影响。不得不说在这二十多年的新哈边贸往来中,也受些影响,同时新哈边贸也给两个地区发展、经济结构转型、应对国际经济危机作出了贡献。哈萨克斯坦于1991年独立,自此与中国的贸易往来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于1991与至2000年,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贸易出现基本稳定发展的情况,除了个别年份有些许的波动。此段大部份时间里,新疆对哈萨克斯坦的贸易额占了中哈贸易的80%以上,可见新哈贸易的重要性。虽然如此,中哈或是新哈的贸易额其实并不大。这部分原因是,哈萨克斯坦自独立以来,经济发展的起初受阻,其国内最需要的是日常用品,而其劳动力的丰富程度并不如我国。加之,发展起初,哈国内原材料供应并不足,贸易大多数为输入为主。而新疆的经济发展相对于我国东南海岸而言是偏低的,新疆的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起初开放力度不够,商品交易的量少。但是这已经对哈萨克斯坦国内经济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帮助,对其国内独立后经济的复苏、生产的发展、生活的稳定等有很大的贡献。
二、21世纪新哈两地边贸发展现状
2000年到2008年,中哈贸易再次进入一个新的水平。首先,哈萨克斯坦独立后,国家经历了艰难的经济复苏时期,进入新的千禧年后,全球经济发展也部分带动了哈的发展。与此同时,能源贸易在国际上越来越盛行,全球对能源的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能源的价格不断上涨,中亚地区能源优势让其在全球经济地位有了一席之地。再从中国的角度看来,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外经济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科技的影响被重视。中国市场化的发展让世界各地也更加愿意与中国贸易往来。2009年以来,新哈边贸有了新的发展和改变。2008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这场金融危机随后波动到全球的经济形势。中新边境贸易中,于2009年开始有下降的趋势,不过下降的幅度并不是很大,一方面也说明了全球经济危机对新哈贸易有影响,另一方面说明了这个影响是有限的并且影响有滞后。于2010年,中哈贸易整体上都有上升。2011年,新哈贸易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首次突破百亿美元,进出口总额到达105.97亿美元,中国成为了哈萨克斯坦重要的贸易伙伴和出口伙伴。新哈贸易是以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近年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品近年也有所上升,而进口是以能源资源为主,新疆处于顺差的位置。
三、新哈两地边贸特点
新哈边境贸易总体上是上升的,在个别年份有波动,这个波动或是由于全球经济的变化,或是由于哈萨克斯坦国内经济改革、结构调整等出现的短暂的波动。90年代末也可以看出哈在尽自己所能,走出前苏联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并逐渐取得很好的成果。进入21世纪,新哈贸易快速发展,新疆的贸易地位也日渐显现出来。在贸易结构可以看出,新疆主要出口是为劳动密集型产业,以日常用品为主,附加值相对高的产品近年来出口不断增长。可见近年哈萨克斯坦国内产业发展、经济增长需要更加高科技和高附加值的产业支持。而从哈进口的产品主要矿产品和化学工业产品,尤其是原油的进口取得很高的成绩。新哈贸易总体是由于功能驱动,而制度驱动的成份较少。哈萨克斯坦的主要贸易伙伴是于俄罗斯和欧洲,并非中国。这部分是有历史原因,由于哈萨克斯坦原是苏联成员之一,苏联成员紧密相关,即使1991年独立后经济发展也是相互扶持。而欧洲经济发展快,对能源的消耗大,支付能力强,哈与欧洲各国成为重要贸易伙伴有利于其经济快速发展。中国出口至哈的产品主要是低端制造业,而大宗产业、高附加值、金融服务等主要是由欧洲供应。
四、新哈边贸发展的有利条件
(一)政治体制的优势
中哈的交流主要是由苏联解体,中亚各国先后独立后开始。历史上,苏联让西亚与中国边境相邻的国家牵制中国,中国奉行不联盟的外交政策和求同存异的外交理念深深影响其他各国的外交。随着苏联解体,中国开始与西亚各国建立外交关系。2001年的上海合作组织是中国与其他四国友好睦邻、共同发展的新阶段。随着911事件的爆发,引起了许多国家的恐慌,部分国家甚至以“闭关锁国”减少外交、外贸活动。中国于2005年与哈萨克斯坦签署协议,建立发展友好战略伙伴关系。中国“以邻为善、以邻为友”的外交方针不允许其他国家借机抹黑中国,凭着正确的外交方针和建立完善的体制,中国与哈的友好关系为其边贸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地理资源优势
从地图上来看,中国的新疆的西部与哈萨克斯坦邻近,两地区在历史上的渊源很深,同处于亚欧第二大陆桥的连接处,在历史上是丝绸之路的必经之路,两者有贸易往来的历史。新疆是中国最大的省份,边境线长达5400公里,作为我国边境线最长地区,与多国边境交界,发展边境贸易的条件便利。新疆地形多变,有三山夹两盆之称;河流线长,天然湖泊从多,水域面积大。哈萨克斯坦大部分地区为平原和低地,拥有大面积的森林、湖泊、草原资源,除此之外,哈萨克斯坦与其他西亚国家一样,拥有丰富的石油和矿产资源。按矿产储存量计算,哈萨克斯坦的是世界上十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据其本国经济发展报告,哈萨克斯坦的矿产出口占其出口总额的25%,而油气出口占50%。
(三)文化人文优势
新疆地区的种族众多,有维吾尔族、蒙古族、满族、哈萨克族等,形成“大杂居、小聚居”的格局。每个民族信仰的宗教不同,主要有伊斯兰教、基督教、藏传佛教、东正教。而哈萨克斯坦最主要的民族群体是哈萨克族人,他们的官方语言有哈萨克国语、俄语,他们最主要的信仰是伊斯兰教和东正教,两种宗教基本各占一半。新疆地区的哈萨克族人民与哈萨克斯坦的人民,本是同一民族血脉,由于历史原因和民族迁徙的活动,使得哈萨克族人分居两地,并各自在居住地扎根。由于相近、语言相通,尤其是居住在新疆的哈萨克族人,为两地的交流贸易起到了促进作用。
五、对加强两地边贸的展望
(一)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的带动作用
丝绸之路经济带是连通中国与西亚各国的发展的经济走廊,是由主席出访哈萨克斯坦里在一所大学里发表演讲所提出的。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经过的地区有着丰富的资源,但是交通设备建设不够、经济发展水平还有很大的空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作为东边是亚太经济圈,西边是欧洲经济圈,凭借着自身的优势和不足,仍有很大的潜力发展,丝绸之路经济带必定会带动新哈两地区的边境贸易,也能使两地区经济发展、资源利用等可以更好地相互借鉴。
(二)上海合作组织加强互联互通合作
上海合作组织成立最初的目的,是为了边境各国能友好睦邻,应对恐怖主义在世界各地的破坏。如今上合组织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由最初的反恐到现在的资源、贸易、金融等全方位的合作组织形式。2010年11月,上合组织深化区域内金融的合作,成立了上合组织银行,五国探讨共同出资、共同受益,逐渐完善五国贸易的结算方式。这对新哈边贸而言,无疑是一个振奋的信息,有利于两地区的边贸往来的便利性。
(三)扩大边贸规模,开拓贸易平台
新哈两地资源有很强的互补性,但边贸整体结构还需更加完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采取行动扩大边贸,如加强交流、举办交易会等;改善商品结构,双方提高自身产品的质量,从原料、生产、加工、包装等加强管理;适当地发展边境服务贸易,从两地的人口而言,哈萨克斯坦的识字率,年轻化等程度比新疆略高,而新疆地区有中国其他省份服务业、金融业发展的辐射,两地服务贸易各有优势,可以开拓平台促进。
六、结语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发现新疆和哈萨克斯坦的边境贸易作为毗邻国家特有一种贸易形式,为两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为此,本文在对贸易发展历史、新世纪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研究了新哈两地边贸特点及有利条件,并最终对两国边境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作者谨此希望通过本文研究,为该领域研究提供数据参考,并为中国的繁荣富强、民族昌盛做出自身贡献。
作者:徐梦梦 单位:伊犁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侯同娣、李雪艳.新疆边境贸易研究.边疆经济与文化.2005(9).
关键词:边境效应;引力模型;贸易理论
一、引言
目前,大部分贸易理论都主张自由贸易,消除贸易壁垒,扩大贸易量。而取消国家边境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贸易自由,给世界各国人民带来福利。应用引力模型在对国际贸易流量和流向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基础上,McCallum (199)首次提出了所谓的“边境效应”(border effect)或“本国偏好”(home bias),它反映了边境对贸易的负面影响程度。有两种方式用来表示边境效应的存在及大小:第一种是在控制收入、距离、贸易机会等因素后,边境效应表示一个国家各地区之间的贸易量是这个国家某一地区与其它国家某一地区之间贸易量的倍数;第二种是除了两个地区之间的实际物理距离,将边境因素派生出来的各种贸易壁垒转换成相应的空间距离来表示边境效应。Grossman (1998)认为边境效应的存在是一个出人意料的发现,同时被Obstfeld和Rogoff (2000)称为是“当今开放经济学”六大谜之一,由此引发了大量文献来解释“边境效应”问题。
二、边境效应
在贸易引力模型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基础上,McCallum在199年首次提出了在引力模型中除了距离变量构成贸易的阻力,边境也会大幅度降低双边贸易量。对于距离和经济规模相同的两个地区,同一国家的两个地区之间的贸易量明显大于不同国家的两个地区之间的贸易量。他将加拿大10省和美国30州在1988年的截面数据作为样本数据,发现加拿大各省之间的贸易量是加拿大一省同美国一州之间贸易量的22倍,最终的结论是边境仍然影响着贸易模式。从而引发了一些经济学家对其它国家不同时期的边境效应进行研究。Wei (1996),elliwell(1996、1997),Nitsch(2000),ead和Mayer(2000)不同的样本数据都发现边境效应确实存在,而且非常显著。Evans(2003)认为“边境效应”是指边境对贸易的负面影响,在控制收入、距离、贸易机会等因素后,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量要比一个国家内部两个地区之间的贸易量小得多。大量研究(elliwell,1996、1997;Wei,1996;illberry,1998、2001;Anderson and Smith,1999a、1999b;ummels,1999; Wolf,2000;eith and Ries,2001;illberry and ummels,2002;Chen,2004)发现“边境效应”的确存在,只是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有所不同,而且呈下降趋势。
(一)边境效应形成的原因分析
国际经济学中,由于距离会带来运输成本和时间成本(当货物具有易损坏、易腐蚀特性),因此会影响国家之间的双边贸易量。但是如果在控制了距离变量后,边境效应仍然存在,大量的文献研究了边境效应形成的原因,主要有六个方面:
1.技术方面。在模型的构建、方程的说明和多个变量的计算方面都有可能导致边境效应数值的夸大或缩小。从模型构建方面研究边境效应计算误差始创于Anderson和Wincoop(2003)。他们发现理论引力方程中的估计结构变量的重新计算可以降低边境效应。ead和 Mayer (2002)认为对距离变量的不恰当计算会夸大边境效应,并由此提出一套计算距离变量的方法,试图减小模型变量对边境效应的影响。在距离计算方面,有的学者采用实际的物理距离,有的采用经纬度的大圆圈计算法(Great Circle),有的则将国际城市之间的距离和国内城市之间的距离加以区分,采用人口做为权重的方式计算,有的则建议使用间接距离,并根据经济规模绘出了经济地图。同时,许多经济学家为了使模型能更好地反映现实的经济社会,将更多的变量引入模型,这都会影响边境效应的数值大小。
2.政府的贸易保护政策。如果研究的样本国家仍然存在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障碍,边境就会对贸易产生负面影响。但是如果贸易不是在两个国家之间进行的,即不存在国家边境问题,那么这种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贸易,是否还会存在着边境效应问题?Wolf (2000)对这一假设进行了验证。他认为如果边境效应是由政府的贸易保护政策造成的,那么在一个国家内的各个地区之间的贸易就不会受到边境的影响。在对美国各州及州内各地区之间的双边贸易量数据分析的基础上,他发现各州之间的贸易量仍然受到边境的影响,即在没有国界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边境效应(border effect或home bias)。虽然这一影响不及国际贸易中的大,但是仍然不可忽视,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美国内部存在不同程度的市场分裂,州与州之间的边界是国内贸易的阻力之一。因此,不管是国家,还是各省(州)政府的关税、补贴、管制等贸易保护政策都导致贸易量的减少,从而引发边境效应。
3.不同货币带来的交易成本。由于世界各国使用的货币各不相同,在国际贸易中这一不同会引发交易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贸易的阻力。因此,目前欧洲实行货币一体化制度,试图促进欧洲各国之间的贸易量。Rose (2000)发现货币联盟会使双边贸易量扩大3倍。由于同一货币联盟下的国家之间相对贸易量会增加,存在造成贸易边境效应过大的潜在可能性。aglioni (2001、2002)对这一假设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货币兑换率的易变性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边境效应存在的结论。
4.消费者和厂商偏好。人们由于通常对本地产品更加熟悉或是大国沙文主义(chauvinism),而选择购买本地产品,这就增加了对国内产品的需求,从而扩大了国内贸易量。在国际贸易中,距离的拉大和边境的跨越都会造成边境效应数值的变大。因此边境效应的存在可以部分地由“Armington (1969)型本地偏好”加以解释。
.汇率波动。汇率的变化也会导致贸易量的巨大变化。一国货币的升值表明另一国货币的贬值,会立刻在贸易货物的价格上得到反映,从而造成国内贸易量和国际贸易量的相应变化。
6.其它因素。世界各国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法律体系,本国与外国的信息的不对称都有可能是产生边境效应的原因。
(二)边境效应求解方法
在应用引力模型计算边境效应的文献中主要有两种数据处理方法:第一类方法是比较国际贸易或国内地区贸易量,得出一国各地区之间贸易量同一个地区与外国一地区国际贸易量之间的比值。这种方法需要获得国际双边贸易额、一国各地区之间的双边贸易额、距离、GDP等直接数据,通过对边境效应引力方程的回归,可以得到边境效应这一虚拟变量的系数,由于方程通常采用对数形式,再把这一系数作为e的指数,即可求得边境效应。McCallum (199)采用这一方法开创了边境效应研究。elliwell (1996)扩展了McCallum的模型,采用时间序列数据,得出加拿大的边境效应数值为20。Anderson和Wincoop (2003)也采用同一方法计算边境效应。他们发现经济规模相对较小的国家或地区具有较大的边境效应,而经济规模大的国家或地区的边境效应偏小。
由于许多国家不能提供其内部各省(州)之间的双边贸易量数据,或是无法知晓一国同自身的贸易量,第二类方法采用一国的贸易数据,通过比较样本国家的国际贸易量和国内贸易量求解出边境效应。Wei (1996)开创了这一方法,他把边境效应值(home bias)解释为:在其它因素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一国从自身的进口与该国从世界其它国家进口总额的差值。这种方法不仅包含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还将其它一切用来区分国际贸易和国内各地区之间贸易的控制变量包含在内,是对贸易障碍的全面概括。他假设:一国从自身的进口其实就是其总产值与总出口量的差。但在实际计算时需要做一些转换:由于GDP还包含服务贸易和运输贸易,但任何双边贸易量却不包含这两种贸易量,所以首先需要将GDP中的这两部分贸易剔除掉,得到实物贸易的GDP;由于国际贸易与GDP的计算单位不同,通常国际贸易采用海运贸易额(shipment values),而GDP采用价值增值的形式(value-added),第二步需要计算海运贸易额同价值增值之间的比率;最后,将前两步的计算结果相乘,即可获得用海运贸易额形式表示的货物贸易总值。实际上,这种方法采用的是一种间接数据,有可能会曲解边境效应。
不管采用哪种方法,大量的文献都证明边境效应确实存在,只不过呈现递减的趋势罢了。
(三)边境效应引力模型的推导
随着越来越多的关于引力模型实证文献的问世,许多学者开始专注模型的可靠性问题,推出了专门研究边境效应的引力模型,同时根据现实的经济状况对模型进行了调整。McCallum (199)的方程中只包含双边贸易量、进口国和出口国的GDP、距离和用于计算边境效应的虚拟变量,形成标准模型。enreyro和Barro (2002)则将人口、人均GDP和贸易国或地区的面积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规模并计算了边境效应。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许多学者发现模型中的假设与实际并不相符:消费者的偏好是非对称的、边境对两国的贸易量产生不同的影响、同一国家内的各个地区也存在不同的贸易模式等。这都会造成对边境效应的曲解。Matyas(1997)、Cheng和Wall(1999)认为,如果引力模型不考虑非对称性和非齐次性,就会高估贸易规模小的伙伴国家之间的贸易量,低估贸易规模大的伙伴国家之间的贸易量。在标准模型研究的基础上,elliwell (1996)的模型中考虑了加拿大各省贸易的非齐次性。Anderson和Smith(1999a、1999b)的模型同时注意到贸易的非齐次性和非对称性,结果发现边境对美国到加拿大的出口影响大于对进口的影响。Poncet (200)从一个价格法则LOOP(Law of One Price),即调整贸易成本和货币单位后相似的产品在不同地区以相同的价格销售,推导了边境效应方程,同时考虑到了非齐次性。Wall (2000)则根据对称性和异质性将边境分成四种不同的类型,然后通过引力标准方程和非齐次方程分别计算了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边境效应,结果发现美国到加拿大的边境效应为17.3,而加拿大到美国的边境效应为26.9。
边境效应引力模型也可以根据样本国数目分为:两国模型(two-country model)和多国模型(multi-country model)(Anderson and Wincoop,2003)。在两国模型中,由于样本国已经知晓,变量较为简单。多国模型中可以根据研究目的和研究对象增减变量。
(四)边境效应的应用
运用边境效应引力模型可以通过比较跨越边境的贸易流量或边境两边的价格差,来测量经济全球化水平。从研究对象方面,边境效应模型可以应用到四个主要方面:(1)两国之间的边境效应存在性问题及原因;(2)一国对多国的边境效应存在性及数值比较;(3)一个国家内各地区边界的效应问题;(4)同一贸易联盟内各国之间的边境效应问题,即市场分散性程度。
三、评述和展望
通过回顾边境效应引力模型的研究现状,可以看出它是一个较新的国际贸易模型,它的存在主要是用来计算各经济贸易联盟之间、国家之间和一国内各地区之间的贸易障碍,对于研究组成贸易联盟的益处、国家或区域贸易政策、消除贸易壁垒、实现自由贸易和增加人们福利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目前的研究还不完善,尤其是在理论研究方面。通过阅读现有文献,笔者发现,目前该领域的研究尚存在以下的问题:
1.理论基础匮乏。
引力模型虽然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由于其缺乏理论基础而遭到一些批评和质疑。主要问题在于假设条件的存在和诸多因素的难于测量性。对于边境效应,目前虽然不同的学者根据研究的不同目的对模型进行了调整,但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边境效应引力模型体系,因此会大大降低实证的分析效力。
2.计算方法众多。
模型中的变量计算方法良莠不齐。在模型的数据选择上,由于数据的相对不可获得性,有的学者采用横截面数据分析法,包括单一时点和跨时点平均数据,有的采用面板数据,造成不同的边境效应数值;对于模型中的距离变量,计算方法各不相同,有的对国内国际距离加以区分,有的区分绝对物理距离和相对经济距离;对于模型中的其它变量,有的考虑了人均收入、人均GDP,有的则忽略人口问题。
3.模型尚需进一步检验。
边境效应是在引力模型的基础上得出的,多种变量也不同程度地增加到模型中,但是对于贸易模式的变化中哪些是边境效应产生的,哪些是其它因素产生的,并未知晓。如何在众多交互影响的因素变量中分离出边境效应,对研究国家的贸易政策和边境政策有重要的作用。对于模型的敏感性和鲁棒性鲁棒性即稳定性,表示模型在实际应用中对数据的估计是否具有可靠性,一致性。(robustness)也需要进一步的检验,以使模型更具有可靠性和可信度。
4.术语繁多。
由于国外的研究术语使用繁多,而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仍属空白,导致概念模糊、翻译困难。根据研究对象是否跨越国境,可以将“border effect”翻译成“边境效应”,也可译成“边界效应”;“home bias”可以译成“本国偏好”或“本地偏好”,是对一个国内的各地区之间的贸易(interregional trade, intra-national trade, trade in domestic subunits)同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 trade in foreign units)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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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aixia1,2 GU aiying2
(1.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Shanghai 20013;
2.School of Antai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hanghai iao ong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30)
论文摘要:中越邦邦交正常化以来,边境贸易日益红火,随着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亚洲经济区域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中越边境贸易的地位不容忽视。针对中越边境贸易的现状,在客观的多元化分析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中越贸易走向繁荣的可能性及可操作性,井对中越边境贸易的前景作了概括性描述。
1 基于比较优势论的分析
从比较优势论可知,一国应生产并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进口其具有比较劣势的商品,从而使双方都能从贸易的交换与分工中获利。
虽然中越两国的劳动力都比较充足,都可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但两国在边境贸易中所处的地位截然不同,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积极引进外资与技术,资本已有一定规模,加之对技术的吸收和再创新,在资本与技术方而,相对于越南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相反地,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腾飞,工人工作条件、待遇的改善,中国劳动力的价格呈上升趋势,因此,在劳动力的价格上,越南反而具有比较优势。
中越两国进出口产品种类丰富,越南向中国出口的商品主要有四类:原料、燃料类;农产品类;水产品类;消费品类。中国向越南出口的商品主要有五类:立式水泥厂、糖厂等成套设备;机械、运输工具、医疗器械、计量器械、纺织机械、农业机械;原料、燃料;粮食、食品、水果类;日用消费品、药品等。WWw.133229.CoM
正因为双方的互惠互利贸易,使中越贸易额快速增长,前景可观。
2 基于要素禀赋论的分析
根据要素禀赋论,一国应出口的产品,是需在生产上密集使用该国相对充裕而便宜的生产要素生产的产品,而应进口的产品是需在生产上密集使用该国相对稀缺而昂贵的市场要素生产的产品。
中国不是资本丰裕型国家,而是劳动丰裕型国家,但相对于越南,中国还是应侧重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毕竟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中国的优势并不比越南强多少。而且一国生产要素的丰裕程度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要素的丰裕度应与一国经济结构相适应,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越南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资本不足且技术较落后。但劳动充裕,利于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通过引进外商在越投资建厂,增加就业,带动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中国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无更大发展的潜力,中国无效率地使用资源,已经让中国走进了资源进一步匮乏的困境,继续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只会加剧资源的错误配置进而导致经济效率低下。因此,若想实现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大力发展高科投产业,以适应中国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并把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越南等国,以更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3 基于中越地理区位的分析
一国地理区位的分布,会影响该国工农业的布局,从而制约区域经济体的形成与发展。由于国际贸易具有经济地理效应,即:当一个国家通过国际分工而参与国际贸易时,该国的产业、人口与城市就会大规模地集聚到离国际市场最近的边界地区,也即所谓的“边界效应”。这种边界效应的具体表现是:假如该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并且有良好的港口条件,那么该国的产业、人口与城市就会大规模地向国际运输成本最低的沿海地区集聚;假如该国是一个内陆国家,那么该国的产业、人口与城市就会在靠近邻国的边界地区大规模集聚。
中越两国陆地边界线长1347公里,有许多对开的口岸和通道,包括两国已经开放的七对国家级陆地边境口岸。漫长的边界线、跨境而居的多个民族、人文、亲缘等关系,为中越双方开展边境贸易,抑制屏障效应,发挥中介作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推进,中越两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中越边境充分发挥边界的正效应提供了良好的平台。随着中越两国加强对其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的投入与建设,无疑会促进中越边境地区形成一个区域经济体,加速经挤的集聚效应。这不但有利于中国西部大开发,也有利于越南经济的快速增长。
4 基于政治因素的分析
政治从来都是为经济服务的,没有无政治的经济,也没有无经济的政治。中越两国邦交时好时坏,走过了一段艰难的历程,但目前,中越两国保持着良好的政治关系。中国疆土广阔,边境安全问题自然变得复杂和棘手,积极发展与越南的经济合作关系,对加强中国西南地区的安全是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的,同时,中越都是杜会主义国家,加强两国的政治亲密关系可以说是很自然的甚至是十分必要的。中国需要越南,团结起来一起抵制西方的“和平演变”;越南也需要中国,挖掘中国的市场,促进自己经济的腾飞。总而言之,中越完全可以形成一个经济共生体,实现经济的大规模增长。
5 中越边境贸易发展的前景
互动性是边境贸易长期发展和持续稳定的前提,中越边境贸易需要两国的积极配合、交流与合作。因此,了解和掌握越南的有关情况,并对其相关的政策和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加强与越方的交流与合作,是决定我国边境贸易及其衍生产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应当重视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收集边境贸易的相关资料,分析市场行情,预测未来发展的趋势,加快信息的传递速度和资料的共享,及时、适时地进行沟通、交流和合作,提高互动效率,促进和推动边境贸易及其衍生产业的健康稳定地发展。
要实现中越边境贸易及其衍生产业的健康稳定地发展,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采取措施:
5.1 完善边境贸易政策法规
制度是影响一国经济的重要因素,只有在中越边境贸易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中越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才能给中越两国的贸易合作创造最大的便利,中越贸易才会走向繁荣。
5.2 加强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方面,要实现海陆联运便利化。海防是越南北部最大的海港和越南首都河内最大和最主要的出海大道。海防的基础设施完善之后,其吞吐能力的增加必将使其充分发挥越北出海门户的作用,这对于进一步密切与我国各港口的业务联系,扩大贸易量有着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应大力推进泛亚铁路建设,扩大铁路运力。可以预想,随着海陆联运的便利化及泛亚铁路的完善和发展,中越边境贸易在未来将会出现一个更好的局面。
5.3 改善边境口岸管理体制
通过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形成更多的专业化市场,放宽出入边境地区的限制,提高边境管理水平,加快中越边贸物流产业的发展,从而将中越口岸建设成装备现代化、服务态度文明、管理水平高、专业化的友好通商口岸。
关键词:沿边开放;“两带一路”;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7月28日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在非均衡发展战略的引导下,通过扩大地区间政策上的差别以吸引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进入沿海地区,使得沿海地区获得了率先发展。沿海地区的对外贸易总额一直以来都占据全国对外贸易总额的80%以上,而我国的9个沿边省份和中亚、西亚、南亚的14个国家毗邻,自1992年国家实行沿边开放政策以来,尽管对外贸易取得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2005年人民币持续升值以来,沿边地区的出口贸易增幅普遍高于沿海地区,但是广大沿边地区占全国对外贸易的比重不到10%,虽有所上升但仍远远落后于沿海地区,与其地位和自然条件极不相称。另外,尽管中国政府在1991年就提出“市场多元化”战略,但是对欧盟、美国、日本的贸易额仍占据对外贸易总额的40%以上。
对外贸易内部地区不平衡和外部市场过度集中于欧美和亚洲大经济体给中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挑战,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中国对外贸易失衡的弊端――大量沿海外向型企业破产、人民币汇率持续升值、贸易摩擦频发。党的“十”指出,发展中不平衡问题依然突出、区域发展差距依然较大。“十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两带一路”战略,大内陆沿边开放,为中国对外贸易平衡发展和新时期沿边开放带来了新的契机。
二、文献综述
自Tinbergen(1962)和Poyhonen(1963)最早将引力模型应用到国际贸易领域以来,该模型一直被视为发展边境贸易的理论基础。而MaCallum(1995)使用简单的引力模型对处于同一个自由贸易区的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贸易进行了研究,发现除了距离变量构成贸易的阻力,边境也会大幅度降低双边贸易流量,“边境效应”存在对贸易的负面影响。国外研究为分析边境贸易提供了理论模型,也为分析边境贸易的局限提供了理论基础。国内对沿边开放的研究也始于对边境贸易的研究,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沿边开放的具体政策、沿边开放政策的实施效果以及沿边开放带动内陆发展的机制研究三个方面:一是对沿边开放的具体内容的研究。胡超(2009)、国家外汇管理局课题组(2009)、李豫新、郭颖慧(2013)分别研究了边境贸易的演变轨迹、边境贸易中人民币计价结算问题和边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对边境贸易流量的影响;张旭华(2011)、李寿龙、张栋(2011)对发展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贸易区进行了研究;苏长和(2010)、张玉新、李天籽(2012)则研究了地方政府在次区域合作中的行为模式。二是对沿边开放政策实施效果的测度。张丽君等(2011)通过以人均经济总量与地均经济总量为参数构建地区经济发展总体水平指数来衡量沿边开放政策的实施效果,但是对于二者的因果关系缺乏更准确的计量检验,使得衡量缺乏可信度。三是沿边开放带动内陆发展的机制研究。李晓、张建平(2010)利用地区间/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对东北地区和东北亚区域产业关联进行了实证分析;胡其图(2013)以长吉图先导区与兴安盟为例,探索了沿边地区与内陆腹地联动发展的机制,但缺乏计量检验。
国内学者对中国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研究始于对我国1994年以来持续的贸易顺差的反思,中国对外贸易地区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外部市场过于集中和内部地区对外贸易水平的巨大差异。霄、孙莉莉(2008)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洲际和国别结构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其过于集中,提出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开发新兴市场的建议;隋月红、赵振华(2012)利用2003~2009年中国与24个发展中国家、22个发达国家的双边OFDI、贸易的面板数据和2SLS方法分析得出:OFDI对中国对外贸易市场多元化有积极作用;裴长洪(2013)提出从主要发展双边经贸关系向统筹双边、多边和区域、次区域经贸合作方向转变推进国际市场多元化。另外,对外贸易内部地区平衡也是中国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黄玖立、冼国明(2010)用我国31个省、65个制造业行业的面板数据和固定效应模型分析了金融发展和FDI对对外贸易地区失衡的影响,提出纠正国内信贷资源配置的制度性扭曲、引导FDI向中西部转移,改善空间分布的非对称性,缩小地区出口差距;黄玖立、徐鸿(2012)使用368个地级行政单位2002年的海关出口数据着重分析了境内运输成本对对外贸易地区贸易失衡的影响,提出减免公路通行费用等降低境内运输成本的措施有助于改善内陆地区的出口模式,进而改善地区失衡。
总的来说,现有文献对中国对外贸易地区不平衡的研究还不够全面,缺乏对沿边开放与对外贸易地区平衡发展的意义和作用机理的深入分析,这也正是本文的着眼点和出发点。
三、沿边开放的内涵与现状
传统的沿边开放的内容包括:边境贸易、建立边境经济合作区、与周边国家共建跨境经济贸易区、与周边国家开展区域和次区域合作及其边境地区与周边国家贸易人民币结算准予退税试点等五个方面。边境贸易及其配套的人民币结算政策是沿边开放最传统的内容,直接促进了沿边地区的外贸发展,但是边境贸易的发展速度和在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远不及一般贸易的加工贸易,主要原因除了外部市场的容量、贸易网络不发达以外,人民币国际化水平的有限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另外,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所发挥的作用已经非常有限。与周边国家共建跨境经济贸易区、与周边国家开展区域和次区域合作等区域经济一体化将极大地促进对外贸易与对外投资,释放国内生产能力并直接推动对外贸易平衡发展。但是,目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展还比较慢,大多数停留在制度层面,有些项目甚至由于政治的原因受到了阻碍,比如2014年中缅铁路的建设就因为缅甸人民的反对和日本从中作梗而搁浅。沿边地区通过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产业转移可以实现沿边地区对外贸易的扩大、对内陆地区外贸发展的带动以及沿海地区外贸阵地的转移。但是,沿海由于自身产业升级的困难,而放慢了产业转移的步伐。国务院在1992年就提出了沿边开放战略,但是受到众多因素的限制,沿边地区还未成为中国经济新的增长极。
新时期的沿边开放还应该更加重视通道建设、与内陆地区配合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和完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建设。这些内容的核心就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两带一路”,即丝绸之路经济带、长江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两带一路”、渝新欧铁路的建设将会形成新的通道优势,从而带动内陆与沿边经济的发展。
四、沿边开放对中国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意义
在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理论与实践过程中,应该充分重视沿边开放的作用。扩大沿边开放,一方面可以拓展邻国及其周边市场,减轻对欧美及亚洲大经济体的依赖,与东盟以及亚洲、欧洲其他邻近国家的贸易比重的不断增加将分散对外贸易外部地区过于集中的风险,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外部市场多元化和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直接带动沿边地区的外贸发展,现在沿边少数地区的外贸增长速度虽然已经高于沿海,但是贸易总量仍不及沿海的十分之一,通过“两带一路”建设不仅可以将内陆沿边连为一体,充分发挥沿边的通道作用,还可以通过产业承接间接带动邻近内陆省份的外贸发展,缓解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的内部地区不平衡问题。总的来说,在党的“十”、“十三中全会”以及全球金融危机欧美市场普遍不景气和全球经济重心东移中亚、东南亚成为世界经济增长最快的区域的背景下,扩大沿边开放对我国外贸平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政策建议
(一)从注重边贸向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以及区域合作多元化合作转化。建立跨境经济合作区,促进与毗邻国家产业合作。同时,赋予边境经济合作区更多的优惠政策,提升边境经济合作区要素集聚的能力。
(二)加快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为与邻近国家的贸易提供更便利的支付,同时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服务。
(三)有选择性地培育对沿边开放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中心城市,通过中心城市辐射周边地区。
(四)加强大通道建设。通过大通道带动内陆与沿边贸易与投资的发展,构建沿边经济圈和内陆沿边经济带。
主要参考文献:
[1]胡其图.联动与承接:兴安盟与“长吉图”经济社会互动发展研究[J].东北亚论坛,2013.5.
[2]李豫新,郭颖慧.边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对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贸易流量的影响――基于贸易引力模型的实证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13.10.
[3]李晓,张建平.东亚产业关联的研究方法与现状――一个国际/国家间投入产出模型的综述[J].经济研究,2010.4.
[论文摘 要]在国际贸易人文化发展这种重要趋势的背景下,研究其对未来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所带来的影响有着重大的意义;探讨建立以人文贸易为基础的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把转变贸易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与应对贸易壁垒列入“人文贸易”的系统化研究范畴,也有助于大大提高贸易政策的有效性、全面性。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内涵
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世界经贸的变化和发展,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框架下,一种新的价值取向正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悄然形成,即贸易的人文化(即人文贸易)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体现,它通过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特别是“贸易与环境”等问题纳入wto新一轮多哈发展议程,使国际贸易活动不仅重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问题,而且关注人类发展中的社会问题。
在传统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国际贸易的指导思想以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和对物质财富的最大限度占有为目的。不管是重商主义理论,还是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和h-o原理都只是重视贸易的总量,很少顾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导致人类发展与自然发展的对立,使人类社会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失衡、贫富分化等。
现代人文主义思想从根源上改变了传统人文主义思想对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错误价值导向。以1995年建立的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旗帜鲜明地将可持续发展写入前言,作为一个重要宗旨,这是对gatt宗旨的重大发展。在发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牢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目标,是着眼于全球的长远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幸福,防止片面追求眼前利益的倾向,防止由于一味地追求某一时期生产与贸易的发展,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以至从根本上动摇国际贸易的基础,降低人类的生活水平。从gatt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演变成wto对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一方面反映出wto寻求的人类对资源利用能力的扩大主要表现在对资源利用质的提高,而非对资源利用量的扩大;从更深层次上讲,也是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的体现,是贸易人文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理论基础的动摇
第一,对指导国际贸易理论价值取向的哲学思考。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是现代经济学基本的核心假设,是现代经济学产生、发展和研究工作的核心与起点。经济学研究主要建立在人们受自身利益驱动并能做出理性决策的假设基础之上。现代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在国际贸易内形化的新价值取向。人文贸易的哲学基础现代人文主义坚持“以人为本”,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人文主义关注人的发展与完善,强调人的价值和需要,关注生活世界存在的基本意义,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努力实践这种价值和意义的精神。其哲学价值取向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完全不同的,对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提出严重挑战。
第二,对传统自由贸易能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质疑。关于自由贸易可以改善经济福利的论断是经济学中最古老和最广泛接受的原则之一。它在构造国际政治、政府和制度框架(比如,单一市场地区,如欧盟和wto)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传统自由贸易理论论证的条件假设中都没有把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负面影响计入生产成本。没有考虑环境成本的“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其实是一种“虚拟”、“现时”的增长,其增长的背后忽略了“现实”、“延时”的补偿成本,如果考虑环境成本带来的财富和福利的损失,传统的自由贸易会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结论实际上可能站不住脚。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随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如何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许多基本原则提出了挑战。如生产过程和方法(ppm)问题和双重环境标准的争论对现有国民待遇原则提出了质疑;环境补贴和与环境成本内在化有关的生态倾销问题使得人们重新思考公平贸易原则;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能否享有特殊待遇等。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将从新的角度思考两者的协调问题。
三、建立以人文贸易为基础的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初步探讨
(一)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目标
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必须以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促进对外贸易的人文化发展。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应与人文化发展方向内涵是一致的。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应跳出传统意义上的片面追求贸易额的“可持续”增长,而是在关注贸易总量的同时还应关注贸易的实际质量,从以物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到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从追求短期利益的可持续发展到追求长期综合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主要措施
第一,重新审视对外贸易效益来源,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外贸的增长方式,必须重新审视外贸效益来源。首先必须建立人文贸易的评价体系,在衡量外贸效益的经济指标体系中增加生态指标和社会指标,客观评估外贸对国家经济、生态、社会带来的整体影响。在此基础上,重新思考外贸效益的来源,对资源投入与贸易收益严重失衡的产业进行技术革新,减少其负外部性,促进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外贸收益的现实增长。
第二,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加强贸易与环保法规、政策的协调,充分考虑贸易政策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及环境政策对贸易的扭曲代价,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双赢;其二是建立人文贸易措施保护体系,推行绿色贸易行动计划,合理建立中国产品绿色标准体系,既可以增加我国在国际贸易中产品的实际竞争力,又可以实现以人为本,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的保障体系。
第三,构建应对国际贸易“人文壁垒”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国际贸易的人文化发展伴随着“人文壁垒”的产生,为了防止其带来的负面影响,需构建相关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对人文贸易发展过程中有可能引起的“人文壁垒”的变化因素进行监测、识别、评价、预测、预防控制并及时矫正不良发展的趋势,以保证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健康发展。
参看文献
[1]ota sik, fred eidlin, william graf:for a humane economic democracy,journalof economic literature [m]vol, 24, no, 3 (sep, 1986), pp,1233-1234
[2][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美]马克a卢兹.经济学的人本化[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第一章是导论,其内容分为五节。第一节讨论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指出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活动必须尊重客观世界的发展规律,要尊重自然而不能奴役自然,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解”,否则就会出现环境问题,受到自然的“惩罚”。
第二节讨论环境与贸易的关系,指出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包括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和环境对贸易的影响两个方面。通常而言,贸易不是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当存在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时,贸易会加剧环境问题。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分为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当政府干预能够纠正市场失灵时,贸易对环境有正面影响;反之,则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环境保护不仅会给国际贸易的产品结构造成冲击,而且也对国际贸易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环境保护之所以会对自由贸易体制产生冲击,主要是许多环境保护政策运用贸易限制手段来达成其目的,造成非关税贸易壁垒。
第三节讨论环境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冲突,指出自由贸易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并不实质性冲突。这两种政策之间的冲突是结果上的冲突而不是目的上的冲突。
第四节介绍了GATT/WTO对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关切。第五节概要介绍了环境贸易措施的概念和种类。环境贸易措施(Environmental Trade Measure)是指,为促进环境目标的实现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和具有潜在贸易影响的环境措施。所谓环境目标包括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包括食品和产品的安全)以及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养护和保护。按照环境贸易措施的法律根据,环境贸易措施可以分为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多边环境贸易措施。依据其表现形式,环境贸易措施可以分为环境标准、环境税、贸易限制和贸易制裁四种。
第二章分四节探讨GATT/WTO框架内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和协定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第一节在回顾从GATT到WTO的发展历史的基础上,指出GATT/WTO法律体制是一套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主兼顾其他非经济价值目标的多元价值体系。如对于公共道德、健康措施、国防安全等政策性目的,亦会设有例外规定,使得财富目的能与这些非经济价值目的并存。由于环境保护这项非经济价值,并未在GATT/WTO体制中加以明确规定,因此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或贸易报复行为,常常被控有违反GATT/WTO法律制度。
第二节讨论GATT/WTO的非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及一般例外条款的含义及其与环境贸易措施的关系。非歧视待遇原则运作的核心是,“相同产品”在GATT任一缔约方的市场上必须享有相同的待遇。因此如何认定相同产品,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在GATT条文中并没有给“相同产品”下定义。根据现行学说,相同产品是根据其关税分类、物理特征和最终用途来确定的。因此,GATT义务中的“相同产品”的判断标准与关税分类相关联,它主要根据产品的内在特性进行。生产制造方法不反映在产品的内在特性中。这就是说,以不同的生产工制造方法生产的产品,只需具备相同的内在特性即可认为是“相同产品”。
环境标准分为产品标准和生产过程标准。前者直接规范特定市场上销售的货物本身的特性,如物理特征、化学成分等;而后者并不规范产品本身的特性,它规范的是产品制造过程中废弃物的排放种类和数量等。一般来说,产品的生产过程并不影响产品本身的环境特性,因而,如果产品本身的特性相同,即使其生产过程标准不同,仍应视为相同产品。如果以生产过程不同,而对产品本身特性相同的产品采取不同的待遇,就会违背GATT的非歧视待遇义务。
GATT虽然对进口产品的关税实行约束,但并不禁止缔约方为抵消其他缔约方因实施低环境标准而获得的不正当竞争利益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也不禁止缔约方为保护本国环境而对进口产品征收其他国内税费。但为环境保护目的而其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不得高于其对国内同类产品征收的税费。
严格禁止数量限制的结果,使得缔约方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数量限制措施也受到限制。一国基于环境保护而禁止某些产品的进出口,必须符合GATT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规定,否则就会违反其承担的GATT义务。从这一点来看,GATT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似乎不利于环境保护。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实施数量限制不仅不会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反而会因实施数量限制而导致的贸易扭曲进一步恶化原有的环境问题。
虽然第20条并未提及“环境”一词,但是,在许多环境贸易争端案中,由于当事国都援引该条(b)项和(g)项为其环境贸易措施辩护,因此,一般认为这两个条款与环境保护有关。根据第20条序言的规定,缔约方所采取的环境贸易措施不得在条件相同的各国之间构成不合理的歧视,也不得构成变相的贸易限制。除此之外,缔约方根据(b)项所采取的措施应是与GATT抵触最少的措施;根据(g)项所采取的措施不具有域外效力。
第三节阐述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指出协议通过许多方式补充和完善GATT,但最重要的补充要算对国内措施纪律的补充。在GATT之下,阻止进口的国内健康标准仅仅受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只要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国内产品,无论国内标准多么不合理,都无关紧要。而不管非歧视的国内措施是否会影响贸易,协议则将它们置于其监督之下。由于协议有着比GATT更严格的纪律,在涉及协议的贸易争端中就不能再援引GATT第20条(b)项作为抗辩的根据。
第四节探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指出WTO并不要求成员拥有技术规章,协议旨在保证强制性的技术规章和自愿性标准以及产品检验和证明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亦即技术规章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一合法目标所必要的程度。所谓必要性是指,合法目标无法以其他具有较小贸易限制效果的措施达成;而且,除非采取所拟定的措施,否则会有无法达成合法目标的风险。在评估此类风险时,应考虑有关因素,尤其是可以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工艺技术或所涉及的产品的最终用途。
第三章分三节探讨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WTO法律体制中的地位。第一节阐述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种类,指出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主要有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保护全球公共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第二节是对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法律问题的具体论述,指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国内的环境问题,即不具有跨界外溢效果的环境问题,属于该国主权范围之内的事项,该国采取何种环境政策予以处理,他国无权干涉。换句话说,环境政策的选择反映了一国对环境品质及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一国有权决定是否牺牲部分国民所得来换取高环境标准,或是牺牲环境品质以追求经济增长。因此,目前GATT/WTO法律体制,对各国的国内环境政策基本上不加干预。所以,不论是国内生产造成的污染或是对国内产品及进口产品的消费所采取的环保措施,WTO并未予以限制,换言之,各国均可权衡其所得及环境品质而决定其国内环境政策选择的优先顺序。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又可分为保护国内生命健康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保护国内自然资源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就前者来说,只要国内税和管理规章只要符合不歧视原则,就算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由于这一限制,有时缔约方会滥用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但不合理的产品标准,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为了解决上述贸易壁垒问题,GATT/WTO制定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规定缔约方所采取的产品标准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得构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就后者来说,一国为保护本国自然资源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可能被指控为保护本国产业的做法,并违反GATT第11条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虽然GATT第20条(g)项为缔约方养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措施规定了例外,但是,该款要求有关措施必须同时限制本国生产及消费。因此,一国限制自然资源出口的措施很难援引该款得以合法化。第三节具体论述保护全球公共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涉及的法律问题,指出由于其存在种种缺陷,国际社会不赞成采取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保护全球公共环境。
第四章分七节对多边环境贸易措施的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一节概要介绍了多边环境贸易措施的种类以及包含环境贸易措施的多边环境条约。第二节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巴塞尔公约为例探讨多边环境条约中的进出口许可制度,指出前者规定的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制度与WTO法律体制基本一致,而后者的进出口许可制度则多与WTO体制抵触。第三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中的配额和数量限制制度,指出其与WTO体制不相抵触。第四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允许缔约国采取更为严厉的国内措施制裁违法行为这一制度,指出其与WTO体制不相抵触。第五节讨论多边环境公约对缔约国与非缔约国贸易的限制制度,虽然这一措施有利于鼓励更多的国家签署和履行多边环境公约,有助于确保多边环境公约的有效实施,并最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但由于这一规定构成对非缔约国的歧视,与WTO体制冲突。第六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中的技术与财政援助制度,指出这些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条款可能不会与GATT冲突,但它们也会引起一些问题。第七节探讨了协调多边环境协定与WTO体制的各种可能的途径,指出在WTO体制范围内采取行动将是解决多边环境公约与WTO规则冲突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中朝边境贸易;结算
中图分类号:F75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9-0042-02
1 中朝边境贸易现状
边境贸易通常被简称为“边贸”,既包括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也包括边境地区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其中边民互市贸易被限定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以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者数量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而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的贸易活动。
中国和朝鲜两国不仅山水相连,交往历史源远流长,而且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断巩固和发展中朝传统友好合作关系是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进入21世纪后,中国仍然是朝鲜的最大贸易国之一。作为我国最大的陆地边境城市,辽宁丹东市与近邻朝鲜在资源要素上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在经济技术结构上也具有相对的超前性,因此沿边开放潜力十分巨大。近几年来,丹东对朝贸易进出口总额每年都以25%左右的速度递增,已经初步形成了我国最大的对朝贸易商品集散地和对朝贸易物流中心。据丹东海关统计,2005年丹东口岸对朝贸易总值8.4亿美元,比2004年增长21.7%,其中进口1.9亿美元,出口6.4亿美元,实现贸易顺差4.5亿美元。到目前为止,经丹东口岸过境的货物量约占我国对朝贸易总量的70%,居全国首位。
另外,近年来朝鲜方面积极促进经济改革,仿照我国香港和澳门的做法,建立经济特区,大力吸引外资企业, 并通过采取经济核算、放开物价等一系列经济变革措施使朝鲜国内市场需求迅速增大,需求数量增加、品种增多、档次提高,平壤国际商品展览会也由过去的一年一次增至一年两次。朝鲜国内市场的新变化,为丹东进一步扩大对朝贸易提供了新机遇。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目前仍存在着如交通拥挤/贸易秩序混乱等一系列的问题严重地干扰和阻碍了中朝边贸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在诸多问题中,边贸税收和结算问题尤显突出。
2 中朝边贸结算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由于中朝边贸主要以易货为主,结算方式单一,国际贸易通用的一些结算手段还不能实行,导致一些贸易机会的流失。迄今为止,中朝两国银行间仍未建立边贸结算关系,不能直接进行边贸结算业务,所以两国银行之间采用的是间接式现汇结算,即通过第三国(或地区)银行进行电汇和信汇,结算单位一般是美元。
尽管从1992年开始两国之间就实行了间接现汇贸易,但由于朝鲜境内没有与中方银行直接汇兑的外汇银行,有些朝鲜商社通过朝鲜银行在澳门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朝鲜光鲜金融会社的办事机构同中国企业进行信用证或单向支付结算,多数情况是通过朝鲜首都平壤的银行与香港的银行间汇款,手续复杂,时间拖得很长,使边贸企业资金流转速度放慢,严重地阻碍了双边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现钞结算在目前的对朝边贸结算活动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尽管这种结算方式很快捷,但却与现有政策相矛盾。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人民币入境每人每次最多可携带20000元”。因此超出部分企业也不可能长期留在朝鲜,要想方设法将其携带入境,造成大量现金在体外循环或沉淀在朝鲜。
(2)《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只对具有人民币汇款证明及资金划转证明的边贸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作出明确规定,对现钞结算如何核销并无相关说明,因无政策依据,海关不接受企业外币现钞和人民币现钞的入境申报,这既给企业造成损失,又容易导致货币走私,给外汇管理部门及海关对外汇的监管造成风险。
另外,由于通关不畅,人民币现钞跨境调运受到很大的限制。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与朝鲜中央银行签订《中国人民银行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间支付结算协议》,批准中国银行丹东分行与朝鲜光鲜银行之间通过丹东口岸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开展边贸人民币结算业务。但由于该协定只是中、朝双方中央银行签署的,海关部门没有参与,因此,中国海关禁止人民币现金以朝鲜银行的名义报关入境,使两地银行间无法实现现钞调运并将人民币现金存入其在丹东的账户内,影响了银行间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也使大量沉淀在朝鲜境内的人民币现金无法实现正常回流。
3 改进中朝边贸结算方式的建议
(1)积极推进中朝双方银行相互关系,建立银行间结算制度是改进货币出入境管理、扩大和发展辽宁对朝边贸的当务之急。相关部门应与朝方协商,在对方税关辖区内设立能与中方银行直接汇兑的外汇银行,实现双方通汇通兑。
(2)疏通人民币现钞回流渠道,鼓励和引导外币现钞的流入。鉴于人民币在中朝边境的大量流通,而双方结算方式又不能在近期内改变,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根据边境地区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管理办法。①对中朝口岸边境贸易出入境人员携带人民币的额度限制作出单独规定;②允许边贸企业将他们携带入境的外币现钞和人民币现钞向海关申报,海关在验核其有效凭证后为其签发相应的申报单;③取消对朝鲜银行现钞跨境调运的限制。
(3)加快建立中朝人民币跨境流通监测机制。可选择的方法有:①人民银行与海关、商务部门之间建立申报、数据反馈制度;②人民银行地方分支行可将业务量较大的边贸企业及频繁出入境人员纳入监测体系,对其信息适时追踪,及时、准确掌握边境贸易进出口、出入境人数、人民币现钞流入流出等情况。
(4)严厉打击边境口岸货币走私行为,切实加强对跨境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人民银行可加强与公安、海关、缉私、边防、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对货币出入境的各个环节采取严密的管理和制约措施。
(5)协调海关、人民银行、外汇局等部门,抓住36号文件“研究在东北地区进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退税试点”政策的机遇,尽快争取国家率先把丹东列入对朝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的试点城市,扩大对朝贸易中朝方的资金支付渠道和结算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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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09年中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展以来,人民币结算额不断上升,但同时也面临一些问题。以广西为例,边境贸易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失衡问题研究 跨境贸易的人民币结算问题研究 边境贸易中结算问题研究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问题文献综述 中蒙边境贸易与人民币区域化问题探析 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发展研究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研究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影响因素研究 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比较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关于优化边境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渠道的思考 优化边境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渠道的思考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与人民币对外投资研究 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研究 人民币跨境结算问题初探 跨境人民币结算现状研究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政策对边境地区外汇管理的影响及建议 影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因素研究 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探讨人民币国际化问题 基于后金融危机时代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问题的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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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构建 中俄自由贸易区 思考
建立中俄自由贸易区的理论基础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学者就针对中俄自由贸易区问题展开过激烈的学术探讨。早在2002年宿丰林就结合中俄边贸状况对中俄建立自由贸易区提出初步设想。栾贵勤、徐子晗(2009)基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主要从中俄边境的地缘优势、中俄两国日益加深的政治与经济合作以及两国之间逐渐成熟的国际化规范交易平台等角度,系统论述了建立中俄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并进一步对中俄自由贸易区可能发挥的重要作用进行了合理展望。李连庆(2009)则在其硕士论文中进一步深化了中俄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比较优势,并重点围绕中俄自由贸易区的模式选择问题分别就目标定位、模式框架以及模式转换与机制设计进行了系统研究。解涛、张翔宇(2009)则利用比较优势理论,通过对中俄贸易结构的实证研究,进一步证明中俄边境贸易的可持续性和可拓展性,为中俄建立自由贸易区找到了客观依据。李娜(2013)在其硕士学位论文中抓住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这一契机,分别从自由贸易理论、关税同盟理论以及相互依赖理论深入阐述了建立中俄自由贸易区的理论支撑,并详细分析了俄罗斯入世前后中俄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制约因素和积极影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建立中俄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和路径。
综上,随着中俄之间经济、政治深入交流的日益常态化,自由贸易区的最终建立是中俄未来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面对世界经济发展环境与格局的新变化,中俄之间的经贸发展也必将面临新的生存压力和挑战,中俄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也必然需要拓展新的战略路径。
中俄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现实基础
根据我国海关总署网站的数据显示,2013年中俄两国贸易总额达892.1亿美元,其中出口495.9亿美元,同比增长12.6%,俄罗斯是我国的第十一大贸易伙伴。而中俄边境省份的贸易额占到中俄贸易总额的一半以上,俄罗斯远东地区居民80%以上的生活必需品来自于中国,中俄两国边境贸易的繁荣不但为边境人民不断提高生活水平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为边境居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然而,两国边贸仍然存在着贸易结构单一、规范化程度较低以及规模效益低下等问题。纵观中俄边贸合作以及各自经济发展的特点与优势,中俄之间的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互补性。因此,在良好的传统边贸合作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新的合作机会和领域,将是中俄自由贸易区最终建立的前提和基础。
(一)中俄能源合作前景广阔
能源是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基本保障,目前,世界各国都在竞相储备石油、天然气等战略资源以支撑本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的经济能否实现持续快速增长的关键问题。俄罗斯具有极其丰富的能源储备,在石油与天然气出口方面具有绝对优势。特别是在能源建设与开发方面,俄罗斯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经验。而我国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问题始终是困扰我国经济增长的瓶颈问题,目前,我国已经赶超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石油进口国,如何建立与能源大国多边能源合作的长效机制,将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保障。因此,中俄两国在能源合作利用与开发等方面展开深入合作与交流有着广阔的想象空间。
(二)中俄金融合作意义深远
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本国的金融发展,使人们清醒地认识到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直接体现为金融的全球化和一体化,世界任何一个主要贸易国家金融政策的改变,都必将影响与其他主要贸易国家甚至全球的政治经济关系。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现代化银行体系,拥有超过3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量,除此之外,银行储蓄存款余额更是突破百万亿人民币,庞大的外汇储备和闲散的民间资本为我国进行有效的海外投资奠定了现实基础。而俄罗斯目前主要以能源和军事出口拉动经济增长,当国际油价大幅下跌时,债务问题很可能成为俄罗斯石油企业的绊脚石,这便为双方的国际融资合作提供了机会。除此之外,伴随两国双边贸易的不断发展,客观上也要求建立灵活有效的双边支付机制,从而进一步完善人民币结算体系,有效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三)中俄农业贸易具有良好基础
俄罗斯国土横跨欧亚大陆,是世界上领土面积最大的国家,此外,横跨寒带、亚寒带和温带的肥沃平原占国土面积的1/2,成为俄罗斯农业赖以发展的重要自然物质基础。资料显示,俄罗斯耕地面积1.34亿公顷,约占世界耕地面积的8%,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俄罗斯盛产粮食、小麦、葵花籽和马铃薯,产量均位居世界前五位。但是,众所周知,俄罗斯一半以上的国土面积处于寒带冻土地带,气候条件严重制约了俄罗斯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我国则在水稻杂交育种等领域掌握世界先进技术,两国农业发展具有很强的互补性。与俄罗斯毗邻的黑龙江省是我国的农业大省和商品粮基地,农业产量、规模以及现代化程度在我国都位居前列,这便为两国深入开展农业贸易奠定了坚实的现实基础。
(四)中俄技术贸易是关键
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的关健时期,将由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逐步转向集约型经济增长,其中技术推动是关键要素。而俄罗斯在航天、军事等领域的技术水平均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我国则在铁路运输,特别是高铁技术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两国在技术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具有很强的互补性。2014年4月,总理在“中俄贸易和投资促进会议”上发表题为《推动中俄贸易和投资合作再上新水平》的重要讲话,重点强调中俄贸易必须培育新的增长点,积极开展航空航天、高端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以及信息技术等领域的合作,大力发展中俄高技术贸易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因此,中俄两国有必要不断寻找全新的合作领域,进一步深化技术交流,实现中俄技术贸易的高端化,进而推动中俄贸易再上新台阶。
中俄自由贸易区的创新模式
(一)创设中俄自由贸易服务基金
目前,我国拥有接近4万亿美元的庞大外汇储备,商业银行体系资本相对充足,大量闲散的民间资本更是缺少行之有效的投资途径,这些都成为服务基金建立的客观保障。鉴于我国在资金方面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可以专门发起设立“服务基金”的方式,将我国充裕的闲散资金聚集起来,通过基金方式有效引导,专门从事中俄相关贸易的投资与建设,既可为双边贸易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进一步深化中俄贸易的双边合作,又可以为我国的闲散资金提供有效的投资途径,特别是可以进一步缓解民间资本缺乏有效投资渠道的压力。中俄自由贸易服务基金既可以采取私募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募方式发起设立,对于资金量相对较小的专项贸易投资基金可以采取私募方式发起设立,而对于资金需求量较大的综合型贸易投资基金则较适用公募方式发起设立,以便更加充分有效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如图1所示。
(二)跨国连锁研发模式
中俄未来技术贸易的着眼点是高端技术合作,两国在各自的技术领域都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在技术贸易方面,中俄两国应避免单纯的技术贸易,而是应该采取深化双边合作的联合开发模式,通过联合开发高端技术领域,最大限度地整合双边技术资源,实现有限资源的互补与优化配置。跨国连锁研发模式主要是通过双边相互转让本国高级技术所需要的初级技术的方式,实现降低高端技术研发成本,节省有限资源,缩短研发周期,提高研发效益的创新模式。共同开发的技术专利权由双方共同享有、使用和运营。同时,由于期间只涉及初级技术的进出口,既可以避免高级技术进出口的限制,又可以在技术贸易关税上得到实惠。如图2所示。
设立中俄自由贸易区的路径选择
(一)由原始合作模式向创新合作模式过渡
中俄贸易随着两国经济的不断开放与发展在规模、范围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但两国贸易大部分局限于边境接壤地区,贸易形式过于单一,贸易主体多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家庭作坊式小企业为主,导致双边贸易商品结构与结算方式较单一,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此外,随着两国双边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传统小企业主已不再具有竞争优势。因此,原始的边贸模式效率低、风险大、竞争力弱,已不再适用中俄边贸的快速发展,必须适时引入更加高效、便捷的合作模式,扩大合作领域,优化双边贸易结构,有效促进双边结算工具与结算方式的多样化,支持与鼓励具有一定特色优势的大型企业加强对俄贸易合作,以不断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俄双边贸易质量的全面提高。
(二)由低级商品贸易向高级技术贸易过渡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世界贸易格局与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工业制成品贸易额显著提高,高端技术产品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宠儿,而服务贸易领域,具有显著技术优势的广告、租赁、保险以及管理等新型服务贸易逐渐取代传统服务贸易,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主流,国际贸易结构逐步呈现高级化的特点。中俄贸易也应顺应这一国际化趋势,随着中俄两国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进一步确立,未来中俄自由贸易区的定位应该是基于传统商品的高级技术的双边合作与交流,不断创新合作模式和渠道,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高端技术以及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双边合作与交流,使得跨国整合两国的技术、人才等资源成为可能,以便有效促进两国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以及资本的有效流动,为促进相关技术资源在两国之间的优化配置奠定基础,从而全面提高中俄双边贸易的层次,促进中俄贸易结构的高级化。
(三)充分发挥创新金融工具的推动作用
目前,中俄双边贸易金融服务方式较单一,绝大多数双边贸易额以卢布和美元结算,结算方式与途径单一,有效双边结算工具也较少,成为制约两国双边贸易持续快速发展的关键问题。而随着国际合作环境的改变以及两国战略合作关系的深入,俄罗斯则有望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双边结算范围和途径,建立有效的人民币双边结算机制,从而为进一步完善两国双边贸易的金融服务体系,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奠定基础。此外,中俄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持续支持,在设立中俄自由贸易区的过程中,应灵活利用各种资本形式,在有效监管和引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金融系统强大的创新功能,利用“专项基金”等创新金融工具对资本再分配的功能,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有效引导两国闲散资本合理流动,提高资本使用效率,以有效解决贸易区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从而为推动中俄两国贸易的高级化发展提供资本保障。
参考文献:
1.栾贵勤,徐子晗.关于建立中俄自由贸易区的研究.学术交流,2009(10)
关键词:多边贸易谈判 非贸易议题 贸易与环境 劳工标准
取代关贸总协定(GATT)而创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不仅包括了GATT中有关货物贸易的相关规定,而且涵盖了许多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的措施,而且与贸易有关议题的不断扩大。除了传统的与贸易有关的既定议题(built-in issues)外,大量的非贸易议题(non-trade issues)也被很多成员国纳入WTO未来谈判的框架。
一、非贸易议题的提出与发展
1. 多边贸易谈判与非贸易议题
所谓非贸易议题,就是GATT/WTO体系下的与贸易关系较远(甚至可以说是无关)的系列议题。非贸易议题是伴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而产生的,并逐渐成为了多边贸易谈判的重要之一。
在多边贸易体制的早期,贸易谈判的重心历来是关税减让问题(尤其是制成品的关税减让),这在GATT框架下的前五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可以发现。而第六轮肯尼迪回合已经将非关税壁垒(反倾销)明确纳入了谈判内容,不过更具实质性变化的是在其后的东京回合,该回合谈判中,成员方大量的注意力转移到如何消除非关税壁垒方面上来,产生了一系列附加协定,这些协定包括关于非关税壁垒、补贴、海关估价、产品标准以及政府采购等。在接下来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成员方对这些问题给予了更进一步的关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范围之广、议题之复杂、对世界结构影响之远,在总协定上都是空前的,其中很多重大的、新的议题被提出来进行讨论,尤其是知识产权和贸易服务。
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来,WTO一直酝酿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一是讨论世贸组织成员间进一步开放市场的问题;二是针对国际贸易投资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贸易与环境、竞争政策、商务等,讨论制定新规则问题;三是对原有规则如反倾销规则等的一些缺陷和不足进行审议和作必要的修改。2001年11月,世贸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各方经过激烈讨论和艰苦磋商,最终通过了《部长宣言》等文件,就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启动达成了共识,会议决定发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并明确了新一轮谈判的主要内容。在即将启动的WTO成立之后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非贸易议题集中在知识产权、环境、劳工标准等几个方面,并且有着不断扩大的趋势。
2、非贸易议题的问题所在
非贸易议题本身并不是个新的问题,其自身在多边贸易体系的不同时期都有一定的发展。以劳工标准为例,早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欧美的一些代表就提出过劳工标准问题。1996年12月在新加坡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上,发达成员在维护人权、保证公平竞争的借口下,坚持把劳工状况和劳工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核心劳工标准作为大会议题,尽管发展中成员坚决抵制,但在发达成员的坚持下,最终以妥协方式把核心劳工标准作为“新题目”列入议题。
非贸易议题的存在意义在于将其引入WTO体系的合理性以及应当如何引入。而非贸易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是由于提出者企图将非贸易议题与国际贸易直接挂钩,即违反这些条款者可予以经济制裁。也正因此,非贸易议题自提出之后就处于质疑与争论的漩涡当中。将劳工标准与环境等问题纳入WTO框架并不标志着全世界范围内就这些敏感问题的对话出现了一次突破,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表面上在各自的宣言中的措辞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对如何理解其中的重要细节却并未达成一致,因此人们有充分的理由预料世贸组织中的非贸易议题之争不会就此结束。而贸易一体化程度加深和信息渠道的畅通一方面增加了全球的福利,另一方面也使一国的利益更容易为别国的行为所侵害,从而招致了上述争论更加激烈,并且争论范围也呈不断扩大之势。
二、WTO成员对非贸易议题的争论
通常情况下,非贸易议题都是由发达成员提出的,而做出强烈反应的是发展中成员,他们指出了在WTO体系内引入非贸易议题的种种不合理性;相应地,发达成员就其提议做出辩护,并重申了有关多边贸易体制的根本原则。
1、发展中成员对非贸易议题的反应
发展中成员对试图将非贸易议题纳入WTO的举动表示强烈不满,他们认为:
首先,WTO是一个制定和实施多边贸易规则的组织,它应当坚持集中处理贸易领域的议题。而处理贸易议题的一些原则(如透明度和国民待遇)和不一定适合非贸易议题。新的议题不是贸易议题,因此也不受WTO管辖,如果真的将它们纳入WTO体系,将会扭曲多边贸易体系的功能甚至威胁到它的稳定性,从而损害WTO。
其次,在乌拉圭回合中,发达成员提出了一些新的议题,如知识产权、服务和投资措施等。这些协议(TRIPS、GATS和TRIMs)的实施已经带来了一些严重的问题。著名的贸易经济学家、乌拉圭回合中GATT总干事的顾问,杰格蒂斯·伯格迪教授,在《时报》发表论文曾指出,当初将知识产权引入WTO 是一个错误,因为它不是一个互惠的贸易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贸易体系(大多数的专利属于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必须支付高额版税),应当将TRIPS剔除在WTO之外。这是乌拉圭回合中不恰当地引入非贸易议题的一个教训,不应当重复发生。
第三,即使没有新议题,WTO现有议程已经非常繁多,并且在实际上已经超负荷运行。目前,现有的既定议题主要包括已达成协定的实施,农产品和服务贸易谈判的永久议程,TRIPS和TRIMs的审议,后多哈时期的其他议题,各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贸易审议,贸易争端处理。再增加新议题将使得WTO负担更加沉重,并将影响WTO关于贸易和上述的其他工作的投入。此外,发展中成员没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进行这些新议题的谈判,而对采取新的贸易标准也缺乏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讨论非贸易议题实在是力不从心。
第四,发展中成员所关注的议题久而不决。WTO在实施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贸易协议与协定时出现不平衡。发达成员似乎忽视了WTO的一些既定议题,尤其是对于发展中成员利益密切相关的农产品等议题反应冷淡。农产品议题自GATT时期就展开了讨论,而在WTO成立后一直没有实现突破性进展,发达成员对本国农产品的生产补贴和高关税长期以来使得发展中成员的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他们认为,连这种WTO框架内扭曲自由贸易、损害公平竞争的问题都不能解决,也就不应当再去讨论哪些新的甚至与贸易无关的议题。
发展中成员认为,WTO应当限制管辖范围,集中精力处理贸易议题,它们在多边贸易规则体系内有着合法地位,这些规则体系将代表着WTO中大多数成员方发展中成员的利益。
2、发达成员对质疑非贸易议题的回击
发达成员认为将非贸易议题纳入WTO是合情合理的事情,并不违反WTO的各项基本原则,发展中成员的质疑实际上是对WTO的误解。针对非贸易议题的争论,他们认为:
首先,WTO的职能是一个动态过程,在覆盖基本的内容之外有着新的任务。在关贸总协定建立之初的十几年里,绝大多数磋商都是针对降低关税而言的,到了二十世纪70年代,非关税壁垒取代了关税壁垒成为自由贸易的主要障碍。在东京回合谈判中,缔约方大量的注意力转移到如何消除非关税壁垒方面上来。乌拉圭回合谈判把这一系列措施统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必须遵守的一揽子协议中。这种对于世界贸易市场的运行方式的规范制度无疑是一种向正确方向的重大进步,同时也是世界贸易发展的必需。对于这些各国政府没有办法进行统一规范的问题,必须寻求一种国际合作的组织机制对其进行规范。因此,包括竞争政策、投资规则、劳工标准、投资标准等在内的问题就顺理成章的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议题。他们甚至认为,如果所有的贸易问题仅仅集中在经济领域,那么也就不需要WTO了。
其次,WTO有先例,并且有着更不适合的议题存在。非贸易议题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早在乌拉圭回合,美、欧等发达成员就试图将一些与贸易无关的议题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并成功地将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纳入了WTO,而TRIPs协议与GATT、GATs共同构成了现今WTO体制内的“三驾马车”。有关TRIPs协议的达成和实施表明了在WTO内引入非贸易议题有着现实的可行性,尽管它自产生之日起就饱受非议,但是TRIPs确实是与贸易、经济、投资领域有着密切关系的。虽然环境、劳工标准等议题TRIPs相比对贸易自由化的作用又不相同,但是这并不能证明在WTO体系内进行这些问题的讨论的不可能性。更何况WTO内部有着比这些非贸易议题更“不着边际”的关于“监狱产品”的规定。
最后,从长期来看,发展中成员加大对环境、劳工等保护的力度,可以消除外国投资者和技术转让者的顾虑,鼓励外国投资,刺激国内和国外的和发展,从而有利于经济增长。为此,发达成员强调,将环境、劳工等议题纳入WTO框架下也是基于发展中成员长远利益的考虑。三 对在WTO引入非贸易议题的思考
1、关于WTO工作指导的最高准则及管辖权限
我们知道,是WTO工作的一个最高准则。在这个层次上,对WTO规则、建议或者政策的检验不应该只看它是否“扭曲了贸易”,而更应当看它是否“扭曲了发展”。发展是最终目标,而削减贸易壁垒只是一个手段,所以消除发展阻碍的需要应该优先于消除贸易阻碍的需要。但是,我们还应当认识到,除发展外,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也是WTO的最终目标。如《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所述,“我们坚定地重申我们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我们相信,支持和维护一个开放的、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的目标与为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行动是能够而且必须是相互支持的。” 所以说,就非贸易议题的引入WTO的争论,发达成员完全可以藉此予以争辩。
WTO及前身GATT制定的贸易原则(比如非歧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都是建立在商品贸易基础上,而商品贸易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互惠。而将非贸易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短时间内不可能体现这一原则,因而发展中成员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一下WTO的权限与范围的主张是有道理的。但是任何互惠都是相对的,真正平等的互惠是不存在的。实际上一切多边贸易体制的安排都是建立在这种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且正因为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才会出现一些关于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等安排。从某种角度上讲,任何不适合的但又不违反WTO原则的条款都可以商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这是现实的需要,并不仅仅是发展中成员所做出的让步。
2、引入非贸易议题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人们对环境、劳工标准等问题的担心是合情合理的,但是贸易体系是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恰当手段?以环境为例,会其他成员的环境问题是有限的。如果环境的危害仅限于一国之内,那么该国是不是应当出于环保的目的而限制生产,其决定不应该通过贸易谈判执行。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贫穷国家的选择可能与国家不同——今天的工业化国家处于发展阶段时,也会做出与贫穷国家一样的选择。实证表明,对出口国实行贸易制裁会导致相当大的产出损失,同时对将低污染也无大裨益。同样,有些国家由于实行低劳工标准而降低了经济效率和福利,但即使是对这些国家实施贸易制裁,也不大可能提高工人的福利。
一种消除扭曲现象的最有效途径是直接对其采取解决措施。例如为鼓励国内商品生产而设置关税就不是有效率的手段。为鼓励更好的劳工标准出台而进行贸易制裁更是没有效率。况且实际上发展中成员的大部分工人的工作条件比出口的工人更为恶劣。改善工人的关键是帮助这些国家建立起支持工人权利、改善工作环境的制度,并协调发展中成员之间的政策,以提高劳工标准,摆脱低标准均衡状态——不过这与经济发展自身关系不大。
国际拥有比贸易制裁更有效的途径,以鼓励发展家提高环境和劳工标准。努力支持这些国家加快发展,例如,增加对出台积极政策的国家的援助,将会有助于提高环境和劳工标准。鼓励更大程度的贸易开放和增加外国直接投资机会,将会有助于更清洁的、用以减轻环境恶化和提高工人生产力的技术的扩散,从而促进劳工标准的提高。实证表明区域性合作对于解决环境问题等是比较有效的。WTO对向低收入国家提供帮助等无法通过谈判来解决的问题,同意并支持通过世贸组织之外的发展协会、专门团体和私人机构(例如:“北南区域协定组织”、“国际协会”等)的共同多边努力,动员向低收入国家提供额外的财政和技术援助(即贸易援助)。这种解决问题的途径应当予以延伸,进而适用于环境与劳工标准等非贸易议题。
当然,这并不会导致人们对WTO失去信心。其实就来讲,WTO往往就是解决国际经贸事务中最适合的场所,尽管它不是那么完善;而适当地对其减负则可以保证WTO集中精力而且更富有效率。
3、非贸易议题在WTO的发展前景
多边贸易谈判的告诉我们,谈判与规则的制订实质上是一场博弈游戏,而发达国家的主张往往在结果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满足。不难预测关于新的议题的争论很快会朝向如何引入而不仅仅停留是否引入的方向发展,最近的多边贸易谈判正在验证着这种假设。
当然不能否认发展中成员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地位与作用,西雅图会议的失败表明少数发达成员再也不能无视发展中成员的利益,没有发展中成员的积极参与和合作,任何国际经济贸易格局的平衡都不会长久维持下去的。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近期多边贸易谈判过程中,关于非贸易议题的争论最终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谈判由于发展中成员的强烈抵制或者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之间分歧太大以彻底失败告终,而关于非贸易问题的矛盾不会就此消失,最终会出现系列的单边限制或双边协议(发达成员之间,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之间达成协议),从而在实际上实现了环境、劳工标准等社会目标。另一种情况是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之间在新一轮回合中达成协议(但是这不大可能是一个标准统一的规定),并且在均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还做出了履行协议的特殊规定,如发展中成员拥有更长的过渡期,协议规定的义务不适用于那些在协议生效之前就存在于市场当中的产品和程序等。
不管是上述哪一种结果,都会给WTO带来更为沉重的监督实施和度量的负担,不难想象WTO将会陷入一个疲于应付的泥沼之中。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WTO不是一个集中进行贸易许可的场所,它更应当是一个贸易自由化的组织。考虑到无论结果如何,发达成员都不会善罢甘休,从某种角度上讲,折衷的多边贸易协议比单边制裁更有透明度,也更为适合。四、中成员应当采取的措施
有关非贸易议题的争论自WTO成立以来一直存在,起初表现在是否应当将这些议题引入WTO 体系,但是几次部长级会议之后,这个似乎逐渐变为应当如何引入这一层次上。所以就形成了这样一种现象:WTO内的一些规则协议大都是发达国家提出的,发展中成员更多的情况下在几番较量之后接受这种提议,剩下的工作就是讨论如何纳入。我们不能否认这种体制的不合理性,但是在当今多边贸易体系力量对比的背景下,发展中成员应当注重那些更务实的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做法。
1、积极参与WTO各项谈判和决议过程,加强南南合作
由于发展中成员已占到WTO成员的80%以上,他们的立场、观点不容忽视。世贸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形成的“多哈发展议程”明确地反映出人们已经承认了把发展中成员的利益摆在世贸组织中心位置的必要性。多哈部长级宣言的许多条款就专门考虑了发展中成员的利益(例如:“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有关执行问题的决议”等)。宣言本身也有十几处反复强调了发展和有关技术援助的承诺。
但要真正取得有利于发展的结果,仍需面对重大的挑战。发展中成员应当吸取以往多边贸易谈判的教训,克服自身固有的不足,提高自身的多边谈判能力与实力。加强自身之间的相互沟通与了解、协调与合作。充分认识到发展中成员内部发展水平的差距所带来的北部分化问题,减轻由双重差别待遇所带来的负面作用。最大程度上实现南南合作,增加多边贸易谈判的力量。
2、主张改革WTO谈判机制,真正地参与决策的制定过程
尽管许多发展中成员已经决定并愿意参加世贸组织谈判,但是他们发现有效的参与谈判是非常困难的。那些必定会产生利益对抗的有争议的议题总是被拿到一种被称为“绿屋会议(Green House Meeting)”上反复讨论,会议的参加者包括了主要的经合组织成员和少数发展中成员。在西雅图部长级会议上,许多被排除在关键的“绿屋会议”之外的发展中成员都感到他们没有被告知正在发生的变化和发展,没有给予他们保护自己利益的机会。
多哈会议采用了一种“全体委员会”的方式,所有的世贸组织成员都被邀请参加全体会议和六个工作组会议。这些工作组主要处理重大问题,其负责人定期向全体委员会(由各国代表团的领导组成)报告。这种“中心辐射”系统工作是对西雅图会议的重大改进,尽管这种有着自身的缺陷,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增加日内瓦代表的问题。而诉求一种更为可行的程序适用于WTO的谈判决策过程是各成员方共同的义务,发展中成员应当确保自己参与决策的权利并且要珍惜来之不易的结果。
3、改进多边贸易谈判策略,切实谋求相应补偿
发展中成员若要切实保护好自身的重大切身利益,就必须从制订规则阶段抓起,甚至在多边谈判开始前就应着手,包括预先的基础性与,在重大利害关系问题方面进行充分的内部立场与观点的协调,在确定多边谈判议题上争取发言权和主动权。
在谈判过程中,发展中成员既要提出自己深思熟虑的具有实质性的提案,又要仔细研究其他成员尤其是发达成员的提案,在非贸易议题纳入WTO成为必然的情况下应当采取更为务实的对策,以此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筹码,要求发达成员做出一些保证和承诺,包括保证发展中成员的发展,承诺对其实行特殊和差别对待,废除相关单边制裁,并进而改革WTO不合理规则,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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