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6 05:20:35

一、筹设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材料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学校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校(园)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拟办校(园)名称等)。法人申办要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签字,公民个人申办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与联系方式;
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根据举办者自愿原则,拟申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拟申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工商质监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举办者应将核准后的办学名称交至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报审。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开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
4.递交办学资金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金数量和经费来源;启动资金和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县教科体局党委会议讨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正式设立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用作校园的房产证及校园校舍平面设计图、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7.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保健员等资格证明文件。
8.购办校、办公设备资产总账。
布点在乡(镇)的幼儿园,须由乡(镇)中心小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教育局政策法规股。
教育部门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三)审批程序
1.举办者提交筹设申请;
2.审批机关审核与签署意见;
3.举办者按设置标准筹备;
4.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5.审批机关对同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放办学许可证民政局法人登记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核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变更(终止)程序
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地址、名称、层次、类别发生改变和终止,均须事先向县教科体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县教科体局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变更。
(一)变更程序
1.举办者更改程序
(1)应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变更的项目、原因及涉及到的人员安置、财务结算、确保安全稳定等情况),填写变更审批表一式2份。财务清算资料(由会计事务所整理造册),新旧法人代表办理交接手续。
(2)申请变更的要提交变更协议,新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新法人代表学历证书、个人简历、承诺书等材料及办学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3)公众媒体登记事项的证明。
2.更改办学地址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变更原因、原校址关于校舍所属权、债权债务、设备处置情况;
(2)新校址资料法律文书(房产性质、租赁协议等)、新办学校办学地址及校舍平面设计图;
(3)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4)新学校采购的设备资产总账;
(5)填写变更申请表。
3.办学名称更改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注明变更原因;
(2)在公众媒体登记变更事项,提交资产资产明细表;
(3)填写变更申请表。
4.其他变更程序
书面申请及变更内容所需的材料。
(二)办学终止程序
1.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办学的程序及依据
(1)向审批机关提交理事会(董事会)关于终止办学的会议纪要。
(2)向审批机关提交终止办学申请书(需写明终止原因、财务清算情况、教职员工安置分流情况、学生安置情况)。
(3)向审批机关递交申请时,必须携带财务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交给教科体局政策法规股审验后退还,留复印件存档。
(4)审批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下发终止办学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以上四点依据:第1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第2.3.4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的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2、民办学校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程序及依据
(1)审批机关组织对学校进行资产清算。
(2)民办学校清偿所有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审批机关下发撤销办学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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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筹备申请书范文(一)
尊敬的校团委,校社团联:
你们好!
我是08级工造专业的xxx。为了丰富大学校园文化生活,为大学生提供一个展示自我的平台,所以决定组建一个象棋社。
从初中开始,我就对象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进入大学以来,我惊喜的发现了很多对下棋感兴趣的同学,我们共同讨论学习,于是我产生了成立一个社团的想法。我希望通过这个社团能把更多爱好者和具有爱心的人聚集在一起,给彼此提供更多的交流和展现自己的机会。在我们筹备这个社团的过程中,有很多的支持者,而且我们从技术和组织两个方面已经有了初步的领导核心,种种策划和活动安排已经初见雏形,一个积极向上的社团纲领也已经形成。下面我将
一、本社团活动的任务:以象棋作为活动的载体,组织会员之间的棋艺交流,活跃校园文化生活。
二、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可举办常规棋艺切磋活动;组织棋赛;举办棋艺讲座等。
三、活动的宗旨:
1、让所有爱好棋类运动的同学们有更深入接触棋类的机会。
团结广大棋类爱好者学习和和研究棋艺,发扬我国的优良传统,促进棋技的普及和推广;奉行“友爱互助、开动脑筋、精益求精”的准则;目的是丰富广大同学、教职工的业余生活,使更多同学、教职工掌握一些下棋技术,提高综合素质。组织广大棋类爱好者,共同学习和研究棋技,推广棋艺的发展;开展各种棋类活动,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棋类活动及比赛。
2、推动棋类运动的普及和大众化。
在国外,尤其在韩国,围棋是一项老少皆宜,大众参与的十分普及的运动,全韩国有200万围棋爱好者和300多所围棋社,每年要举办上万场比赛,高校中各种形式的围棋社团组织屡见不鲜;在我国广东,几乎所有的高校都有棋社,高校之间的棋类比赛和互访已成为高校之间交流的重要手段,所以,我们将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发展棋社,让更多的同学加入到我们的队伍中来。
四、拟定社团成立要素如下:
1、活动地点:教室、社团办公室
2、资金来源:收取一定社费,用来买购棋类以及棋类维护费用等;
3、主要活动:
(1)、每周四到五次的校内棋类训练
(2)、每周一到两次校内棋类比赛
(3)、每月四次棋类基础知识讲学;
(4)、不定期举行参观、访问活动。
另外,我们认为,要使象棋社的存在有意义且具有发展潜力,我们棋社将做到以下几点:
1.处理好棋社内部工作,提高棋具、环境质量,增加会员数量。
2.多开展校内棋类活动,做好宣传工作,调动学生积极性。
3.联谊其他院校,接触正规棋类组织,尝试大规模活动。
4.做好精神传承,代展棋社。
以上就是我们已经做好的准备和规划,希望学校领导能批准我们的申请,我们将严格按照各种制度切实地做好社团的各项工作,切实地为会员服务。
申请人:
社团筹备申请书范文(二)
尊敬的社联组织领导:
我是本校临床专业的学生,热爱大学生活,尤其热爱民谣吉他,通过一年的观察调查,我们学校对吉他感兴趣的人还不少,所以希望能通过组织一个专门的吉他协会来和广大的吉他爱好者一起交流交流,并为热爱吉他但不会玩的同学提供一个好的学习吉他的环境,当然也希望通过这个协会尽可能为这方面的人才提供展现自我的舞台对然学校里有音乐协会,但是始终没有一个吉他团队,成员都比较分散,没法将他们集中起来,我们抱着为广大吉他爱好者提供一个好的交流平台和表现的舞台的宗旨,希望能成立这么一个协会!
简介如下:
一“协会名称:****学院吉他协会
二:简称:吉他人
社团筹备申请书5篇社团筹备申请书5篇
三、社团的宗旨
严格按照校团委、校学生会的社团管理规定筹办成立,不折不扣地执行我校社团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以服务会员、丰富我校大学生业余文化生活而努力,配合学生会,共同建设我校积极、上进、和谐的社团文化,办出自己的特色,办出自己的水平。我们的社团就是要为吉他爱好者一个好的交流平台和表现的舞台。我们的口号是“人生路上,吉他相伴!”
四、社团的精神
互助、互爱、团队合作、创新求变、积极发展、勤奋锻炼、坚持不懈、努力成功。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思想有多远就能走多远,心有多宽,路就有多宽。超越自我,挑战极限。修身养性、明心见性。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乃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动创一切皆有可能;动创越磨粤锋利;动创永不止步。
五、社团组织构成
我社团组织机构设置入下:
主席一人,负责社团的统一管理工作。
副主席一名,负责日常活动的具体实施和会员的组织安排。
宣传部(主要负责活动的宣传工作)、
外联部(主要负责社团对外的联系等)、
财务部(负责管理和监督社团各种财务收支活动)、
活动组织策划部(策划活动方案开展组织工作)
六、社团费用来源
我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有以下来源
1、会费收入
2、校外企业赞助费用
3、社团内部由部分个人筹集的费用等等。
七、社团活动的开展
1、定期举行吉他交流会,以各会员才艺表现为主,一学期两次
2、定期举办大型歌手比赛,以乐器伴奏演唱为主(一年一次,并设奖品雅马哈吉他一把)
3、组织会员参加市内比赛
4、与其它协会(如爱心社)联盟,为他们义演,来尽我们的一份爱心!
我们的协会是以为广大吉他爱好者服务为宗旨,给每一个会员表现自我的机会!
吉他协会,是我步入大学生活以来成立的第一个社团,虽然组织经验少,个人能力有限,但我相信,在我校团委、校学生会的支持帮助下,在我们协会筹备人员不懈的努力下,我们的吉他协会一定会很快成立并发展起来,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们吉他协会的成立,我们学校的社团活动定会得到新的发展。我愿以我百倍的热情和激情,努力管理好社团,服务好会员。
望尽快给予批准,此申请书如有不足之处还望老师、学长给予帮助指正!万分感谢!
此致敬礼
申请人:**医学院**学院**
社团筹备申请书范文(三)
尊敬的校团委、学生处
您们好!首先非常感谢你们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审阅这份申请书。
我们是一群热衷于策划、组织的学生,我们有着自己的兴趣爱好,但是我们学校却没有一个给众多电脑爱好者共同学习、互相探讨以提高社会实践能力的平台,因此我们恳请申请成立超越科技社团,一个服务与广大学子的社团,一个电脑兴趣爱好者展现才华的舞台。
本社团是以“超越科技,超越梦想,超越未来”为宗旨。通过了解电脑知识和举办电脑活动等途径,给众多电脑有志有兴趣的学生提供一个在it行业体现自我价值挖掘自我潜力、提升自我综合素质,增长社会经验的平台。也让大家在合作过程中不断充实和全面提升自己的能力,社团也同时努力为社团成员创造锻炼自我,完善自我的机会,争取让每位社团成员在社团有充分的机会参与社团实践活动以及在毕业之后能够成为it业务知识过硬社会实践能力强,思想品质高尚it行业的精英型人才,切实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为今后投入激烈的竞争中添帆加翼。
社团成立后,在社团的建设上将主要分为三大块,策划、强化社团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努力建设出一个具有相当领导、策划、组织能力的团队,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学术上,加快社团学术和会风的建设并扩大社团的影响力,营造良学习气氛,实现整个社团理论水平,实践能力的提升;实践上,努力括宽途径,为会员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使会员学到的理论知识能够学以致用,并强化知识与技能,我们将继续致力与此,全方位建设社团成为一个重学术、重实践最主要的是我们要超越科技、超越梦想、超越未来、超越自我成为全校精英社团。
我们恳请团委领导,批准我们社团的申请,我们坚信在团委领导的支持和关怀下、在我校同学的拥护下,本社团一定可以把我校学生社团事业办得红红火火,使社团活动体现大学生活泼向上的积极风貌,使本社团活动成为我校的一大亮点,一道美丽的风景线。
成立计算机社团是我们所有电脑爱好者的愿望,也是超越科技社团全体社员的共同期待,我们坚信有能力、有决心、有智慧办好这个社团。
此致敬礼
社团筹备委员会
社团筹备申请书范文(四)
篇四: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
尊敬的团联领导:
您好,我是xx级对外汉语专业的xx。现在向您申请在xx学院成立xx社团。现在我将本阶段的筹备情况和宗旨意义向您汇报如下:
从高中开始,我就对手语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手语是由于聋人交际的需要而产生的,它已作为聋人的一种语言,逐渐为人们所接受。手语包括手指语和手势语。手指语是用手指的指式变化和动作代表字母,并按照拼音顺序依次拼出词语;在远古时代,全人类都处在简单的有声语言阶段,常常用手做各种姿势来表示意思,这样的手势大多数是指示性和形象性的动作,叫做自然手势,此后,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聋教育的产生与发展,开始创造出具有语言性质的手势,这种在有声语言和文字基础上产生的,与有声语言密切结合的手语,称之为人为手语。自然手势和人为手势结合成为手势语。
进入大学以来,我惊喜的发现了很多对手语感兴趣的同学,我们共同讨论学习,于是我产生了成立一个社团的想法。我希望通过这个社团能把更多爱好者和具有爱心的人聚集在一起,给彼此提供更多的交流和展现自己的机会。
在我们筹备这个社团的过程中,有很多的支持者,而且我们从技术和组织两个方面已经有了初步的领导核心,种种策划和活动安排已经初见雏形,一个积极向上的社团纲领也已经形成。在“提高自我,服务他人”这个宗旨下,一个为同学喜闻乐见的学生社团正在蓄势待发。
我们的社团在服务同学,配合学校的宣传工作中,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中尽自己的一份力量。通过社团的各项活动,相信我社定能达到“提高自我,服务他人”的宗旨,凭借着社团庞大的志愿者服务队伍,为社会奉献爱心,并且我社竭诚发展成为学院的一个优秀社团。
社团筹备申请书范文(五)
尊敬的校领导:
我是本校##院的一名学生,因为热爱大学生活,热爱学生活动,希望通过组织社团为我校的学生社团活动发展贡献自己一份微薄之力,也想更好的为在校喜欢吉他的同学服务并在此过程中锻炼自己的综合素质。于是向校学生递交此社团申请书。
启发:
大学校园是学术的天堂,因为她的博爱,给了我们在校大学生无拘无束的生活,和自由发展的空间。同时也是因为这种宽松的环境容易产生懈怠情绪,因此也会使很多人沉迷于自我的世界不能自拔,比如网络游戏和大学生对感情的认识不足严重影响了个人发展和整体学术氛围。大学是通向社会的最后一个驿站,毕业后我们就要真正踏上自力更生的人生之路。而单纯的大学生活无法教会我们更多的社会生存技能,所以当代大学生急需要一个锻炼成长,为适应社会需求完善自我提高自己的平台,从而使自己的能力发展符合社会上用人单位的要求,为我们大学生踏上人生道路之前提供一次充电学习的机会。只有积极的人生态度才会有积极地人生;才有幸福的生活;才能享受生活的乐趣。所以我认为大学有必要培养一些兴趣爱好和好的习惯(例如吉他,乒乓球,篮球等兴趣;热情,大方,乐于分享等习惯),为以后进入社会后的发展做准备。
于是我发现有很多学校为此成立了很多学生社团,他们个具体色,为丰富我们的大生活做出了很多贡献,同时因为有校学生会的大力支持和严格管理,使我们学校的社团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和蓬勃发展,也使得我们对社会的认识更加完善,提高了
自身的能力,我深深地被社团活动的魅力所吸引。于是我经过认真而周密思考,在和几位志同道合的同学商议之后,我们决定一起把我们自己的社团活动搞起来。
所以我们决心成立吉他社。
社团简介
我们社团叫吉他社。筹备成立时间是20xx年,社团筹备组织人有……我们一心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热爱吉他的同学提供学习和展现自我的机会,同时锻炼自己,提升自我。
社团成立的初衷
通过为提供丰富的学习和实践机会,并给每一位成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展示自我、相互学习与交流的平台,全面提升成员吉他面的素质与能力,挖掘会员对吉他的爱好,提升其吉他技能,成就音乐精英。
三、社团的宗旨
积极,向前,热情,大方,相互学习、交流,共同进步提高
四、社团的精神
一切皆有可能!人的潜力是可以无限挖掘的,不断挑战,不断超越,不断突破!只要有恒心,有毅力,坚持不懈,没有不可能只要去做。互相交流,互相激励,互相提高,众人拾柴火焰高。所有人的思想,不断碰撞,就能不断擦出灵感的火花!永不言弃,发奋图强!
五、社团结构组成
监事部,秘书处,宣传部,外联部,财务部,对外交流部。
社团费用来源
1,外联收入
2,会员会费
七、社团活动的开展
一、指导思想
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按照国家、省、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领域的社会职能,把廉租住房管理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逐步解决全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
二、职责分工
区房地产管理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协调区各相关部门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事务;廉租住房的房产核查、核准及资金发放;区廉租住房资金的测算和拨款申请;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筹集、使用、收回及管理等工作。
(二)发改局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协助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检查。
(三)财政局负责按照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市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筹集应由区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和移交等工作。
(五)民政局负责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认定的具体审核管理工作,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六)局负责接待、事项协调督办等工作。
(七)统计局负责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
(八)审计局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配租住房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九)监察局负责对全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核查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
(十一)*分局协助核查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相关户籍情况,维护廉租住房申请的正常秩序,及时掌握维稳工作动态,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确保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
(十二)*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用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工作。
(十三)*规划分局协助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用房建设用地选址工作。
(十四)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调查和核实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住房条件等;协助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做好辖区内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的维稳工作。
三、申请对象及保障形式
具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含单位集体户口)且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现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具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含单位集体户口)且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如房源条件允许,可选择申请实物配租住房或申请租金补贴;如房源不足,则按《办法》第九条规定发给租金补贴。
四、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的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的家庭成员需提供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或镇一级人民政府出具;
4、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5、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承租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或出具相关证明;如已参加房改购房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自住私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私房已出售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相关证明;
(3)拆迁户应提供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协议附件;
(4)租住宗教产住房、军产房、集体宿舍的,应提权单位证明;
(5)*年12月17日前承租私房的,应提权证和租房协议或合同;
(6)租住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依据,报房管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7)*年6月1日前因房屋拆迁、*年1月1日前住房调换、私房落政、住房解困旧房腾退、公房改户等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书;
(8)申请家庭无房在外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屋租赁登记证》;
6、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7、其他家庭还应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
8、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登记。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法定监护人要出具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监护人为父母的除外)。
2、初审核查。
(1)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电子档案报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下属工作站(以下称房管所)。
经过初审或公示,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材料退还。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家庭的电子档案和清册提供给辖区房管所。房管所应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就其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登记汇总后连同申请人材料以书面形式返还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至申请人,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登记汇总后将申请人材料报送民政局。
(2)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连同审核后的电子档案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3、核准登记。
经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市建委备案。
对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登记汇总后连同申请人材料以书面形式返还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至申请人。
五、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一)租金补贴
经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准的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中心的书面通知书到辖区房管所,签订《*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各房管所自住房保障中心核准后的次月起按协议约定发放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租
经核准后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顺序,向享受实物配租住房的申请人开出《*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单》。申请人凭身份证、《*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单》到辖区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签订《*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
(三)租金减免
现承租公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申请租金减免,经审核批准后享受租金减免;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经核准后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又在*区内承租公房的,经本人申请从核准的次月起享受租金减免。
六、资金拨付
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每半年根据测算资金向区财政局申请预拨款(包括市财政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应于每年1、7月的10日前划拨到位,半年结算一次。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际发生数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送市建委审定。
租金减免所需资金由各房管所每季度报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拨付给房管处。
七、考核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列入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相关部门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目标考核责任制,密切配合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统筹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这项工作公开、公平、有序地运行。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认定以部队出具的《残疾军人证》中记载的残疾等级为准,主要劳动力是否重度残疾的认定按残联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执行。
(二)《指导意见》中关于离婚户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夫妻共有的自有住房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将产权归夫妻之外第三人的,按离婚前人均建筑面积计算。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须每年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表》,于次年3月10日前交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中心应会同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对廉租住房家庭填报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汇总,于次年的3月30日前报市建委、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备案。
(四)户的认定、家庭人口计算、建筑面积计算、保障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受理时限、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认定等均依据《办法》、《收入认定办法》、《指导意见》等廉租住房相关文件规定。上述文件未作规定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五)本实施意见中未明确的情形,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民政局、局、属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讨论会审,形成书面会审意见,报市建委备案后实施。
尊敬的校领导:
您们好!
我们希望通过组织社团为河南机电爱好健身的学子提供一个强身健体,交流切磋的平台,增进健康,增强体质,提高同学们的健康,健身意识,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于是向领导们交此申请书,并将协会建设初步构想汇报如下:
一、社团名称:河南机电职业学院健身协会
二、社团宗旨:
为爱好健身的河南机电学子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让同学们了解健身的重要性,传授健身知识,以及通过一系列的训练,让同学们达到“强身、健身、修身”的目的,为学习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
三、社团精神:
超越自我,挑战自己,挑战极限
四、社团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拟定本协会组织机构及各个机构职能如下:
会长:全面负责协会统一管理工作,有权对协会对内,外活动作出决定,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展开工作,负责日常活动的具体实施和会员的组织安排;负责本协会各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工作、财务及会议记录会议主持。
宣传部:负责协会对外宣传工作,负责记录各会员的个人档案、资料,活动出席情况。
外联部:负责协会和其他协会,相关机构联系,沟通工作。
组织策划部:负责起草,组织活动项目的策划,准备工作;及对内对外的活动组织工作。
五、协会活动开展
拟定协会活动开展如下:
1、通过定期举行健身与健康讲座的形式,增强健身基础知识。
2、会员集中训练,指导会员科学的健身,科学的锻炼。
3、和其他兄弟协会联系举办交流活动,提高本协会知名度。
4、不定期举办经验交流会,有交流才有进步。
5、极限比赛,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某个动作,以此挑战自己的极限。
6、健身成果展示会,让辛苦的付出得到大家的肯定。
六、经费来源及管理
协会活动经费遵循“自筹,自立,自主的原则,积极争取校内外的支持,主要来源包括:
1、上级部门支持
2、社会有关机构赞助
3、协会内部成员筹集。
经费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本协会的相关制度管理,接受各方监督,力求清晰,透明。
七、协会成员
凡是对健身活动感兴趣,想强健体魄的同学都可以加入本协会。
据我们所了解,目前学校爱好健身的同学很多,可是苦于没有交流合作的平台,大家形式比较分散,所以我们认为我们协会注备了成立的必要条件,虽然组织经验少,个人能力有限,但我们相信,在大家的支持帮助下,在我们协会筹备人员不懈的努力下,我们的协会一定会很快成长并发展起来!
还请领导批准我们的申请!万分感谢!
此致
敬礼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单位的朋友们:
由省政府、国家林业局和国际竹藤组织联合举办的第四届中国竹文化节,将于今年10月11日至13日在我省的咸宁市举办,有关筹备工作咸宁市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我这里就中国竹文化节的有关情况作一简要说明。
中国竹文化节是由举办省的省政府、国家林业局和国际竹藤组织联合举办的有关竹产业和竹文化的国际节庆活动。1997年举办第一届,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林业部、国际竹藤组织联合举办,地点在浙江安吉;1999年举办第二届,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林业部、国际竹藤组织联合举办,地点在湖南益阳;XX年举办第三届,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家林业局、国际竹藤组织联合举办,地点在四川宜宾。今年是第四届,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国家林业局、国际竹藤组织联合举办,地点在湖北咸宁。
中国竹文化节的申办,采取的是奥运会的申办模式。首先由申办省的林业厅局向国家林业局写出请示,然后由具体的申办城市向省政府写出报告,要求承办,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向国家林业局、国际竹藤组织致函,要求联合举办,最后由国家林业局、国际竹藤组织召开会议,就各申办城市进行论证,投票选出举办地点。我省在XX年第三届中国竹文化节举办前,就向国家林业局和国际竹藤组织表达了举办第四届中国竹文化节的意愿。第三届中国竹文化节一结束,省林业局就与咸宁市商量,在咸宁举办第四届中国竹文化节。咸宁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非常积极,表示很愿意承办第四届中国竹文化节。咸宁市人民政府于XX年10月向省政府写出请示报告,要求承办第四届中国竹文化节。省政府研究后,于XX年11月向国家林业局和国际竹藤组织致函,要求在我省咸宁市共同举办第四届中国竹文化节。和我省一同申办的还有贵州等省市,最终投票结果湖北胜出,成功获得第四届中国竹文化节的联合举办权,并由国家林业局XX年8月29日函复省政府同意联合举办。湖北能够举办这次竹文化节并且筹备工作开展得这么顺利,可以说倾注了省领导的大量心血。当时申办时,省政府的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当时分管农业的贾天增副省长亲自向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表达了湖北要举办第四届中国竹文化节意愿。XX年11月,省政府陈柏槐副秘书长、省林业局吴先金局长、咸宁市政府的领导,专程赴广西南宁,向国家竹藤组织理事会主席江泽慧同志汇报,请求举办第四届中国竹文化节。罗清泉省长今年年初到省林业局调研时明确要求,一定要把第四届中国竹文化节办好,体现湖北的特色,办出湖北的水平。刘友凡副省长分管农业后,对竹文化节的工作更是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汇报,并于今年5月22日和6月10日两次带领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省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人到咸宁,专程检查竹文化节的筹备工作并作出明确指示。8月14日,刘友凡副省长、李元江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协调会,专门就第四届中国竹文化节需要省直有关部门支持和协调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平时还经常过问筹备进展情况。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省外办、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对第四届中国竹文化节的相关工作都给予了大力支持。
国家林业局和国际竹藤组织对这次竹文化节也高度重视,经常过问筹备进展情况。国家林业局党组成员、国际竹藤组织理事会主席江泽慧同志对这次竹文化节的接待、安全保卫、基础设施建设特别关注,8月18日专门约请咸宁市李兵市长、省林业局吴先金局长赴京汇报有关筹备情况。
这次竹文化节主要有三个大的活动,一是竹业博览会,二是国际竹子研讨会,三是中国竹协理事会。参加这次竹文化节的有全国政协领导以及有关部委的领导、外国驻华使节和商务参赞、18个省市区的代表,共约1000人,其中外国驻华使节和商务参赞70多人。
举办中国竹文化节,有着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XX年第三届中国竹文化节,会议代表以”多人,其中外国驻华使节和商务参赞34人,参观人数近10万人次,签约项目22个,涉及造纸、化工、酿造、旅游等10个行业,协议金额6亿元。这次竹文化节,同上一届相比,参加人员更多,外国客人更多,影响将更大,效益将更好,对于宣传湖北的竹文化、发展湖北的竹经济,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目前筹备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在咸宁市委、市政府的努力下,进展顺利。我就简要介绍到这里。下面请咸宁市人民政府李兵市长介绍第四届中国竹文化节的活动内容及有关情况。(吴先金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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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是我校社团发展尤为重要的一年,学生社团作为高校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培养学生兴趣爱好,扩大求知领域,陶冶思想情操,展示才华智慧的舞台。今年学生处,团委对社团工作十分重视,为使我校社团有更新的发展,就要加大社团管理,使社团步入制度化和规范化,这对各社团发展和管理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故现将社团部2008年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工作的开展分为三个大阶段:第一阶段积极筹备、组建新社团和社团活动策划、开展;第二阶段社团部内部建设,第三阶段对以组建的社团进行严格规划和管理。
社团部是引导全校学生社团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管理组织、是全校学生社团的忠实代表,旗下有:益阳市心理健康协会、益阳市环保协会、“风华”篮球协会、“蓝调”吉他协会(筹备中)、文学社(筹备中)、话剧社(筹备中)、Onlystar音乐协会(筹备中)、小记者站(筹备中)。
策划组建:跆拳道协会、棋牌协会、乒乓球协会、羽毛球协会、书法协会、台球协会、足球协会...
每个协会都有着各自的发展方向和独有的魅力所在,可以丰富全体同学的课余生活。但就目前所成立的这些协会对于一所正在逐步发展壮大、越来越受关注、越来越完善的大专院校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在将来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完善各个协会的建设并组建有实际生存意义的新协会。我们期待着学院领导对社团工作的大力支持。
我们将对社团目前存在的一些不足进行改革、监督加以改正;对各协会负责人聘用将严格按照“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社团组建章程”进行考核;对就任的负责人进行引导与培养。
(一)以下是各个协会在未来一年活动的策划:
1、心理协会:5月份举行心理相关的讲座和影视欣赏等活动;5月25日心理健康日,举办晚会;
2.环保协会:大力宣传环保,提高环保意识,开展环保活动。
3.吉他协会:聘请专业老师讲座;与音乐协会等开展有主题的演出;与琴行联系组织会员参观。
4.文学社:活跃校园文化,提高同学对文学的兴趣爱好,举办一次全校性的征文比赛,评选出优秀文章刊登出版;请专业老师进行文学方面的指导。
5.话剧社:组织一次剧本有偿征集活动,经常进行排练,力求在晚会上有出众的表演。
6.音乐协会:请专业老师进行文学方面的指导,经常进行排练,交流经验和技巧,开展大型歌唱比赛。
7.跆拳道协会:与校外辅导班取得联系,对有兴趣爱好的学员进行辅导培训,争取在校晚会上交出一个好节目。
8.棋牌协会:组织会员进行棋、牌艺的切磋;在新生游园活动上开展五子棋、象棋;选拔优秀选手与其他兄弟院校进行比赛。
9.乒乓球协会、羽毛球协会、网球协会、足球协会、台球协会:完善协会队伍的自身建设;多训练、加强团体合作精神;多与兄弟院校进行交流切磋,提高球队整体水平和学校的名气。
在未来的一年时间里,将着重点放在协会的管理和发展上,希望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真正的起到配合我们学校发展的目的;其次,组织社团开展有品位、有意义的社团活动,达到丰富同学课余生活的效果。
(二)在借鉴上届社团部工作的同时,对社团提出几点问题及解决方案构思:
1.各协会自身举办的内部活动由协会自行承担,确实不够部分,再经社团部向学校提出申请;各协会所需经费必须以报告形式书面申请,交送部长审核,并对协会活动经费去向必须详细列出,做好存档工作,以备监督检查。
2.社团的宣传力度不够问题:社团的宣传是益阳医专学生素质,能力对外的彰显,充分展现我校课外活动和学生风采。所以,社团部需要有自己的网站,利用现代媒体宣传社团工作:也要加强社团报纸,期刊等出版,不求多但求精,及时向外界宣传社团的活动
3.社团选举存在的问题:社团负责人直接关系一个社团的发展和稳定,所以社团的负责人产生尤为重要,以后社团负责人应由全体会员决定50%,学生处和团委决定50%。使真正有能力的成为社团负责人,让工作上一个台阶.
4.社团内部建设和人员调配:针对社团部工作的特殊性,本期社团部计划招负责人3人,社团部内部设宣传组,审计组,策划组,各组在社团部统一指挥调配下认真,及时完成各项任务.做到分工明确,人员合理配置,资源合理利用.
5.社团每举行一次大型活动须提交策划书和总结一份于社团部,且每个社团每年须有两个以上的大型活动,否则社团责令整改。
(三)社团部近期活动构想:
a.由“风华”篮球协会开展3人制篮球赛。(时间:5.21-5.30)
b.由社团部发起,举行毕业欢送晚会,由各二课堂和各协会出节目。(时间:5.21-5.30)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号),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
二、缴费单位必须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北京市有关政策同时办理几项社会保险登记。
三、新参统的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及时到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参统的缴费单位到目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具体补办登记日期按照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的工作在1999年6月底以前完成。
四、新参统的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四)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外经贸委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已参加本市三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样表附后),并出示与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参加养老、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协议书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缴纳证》或有关缴费证明。其他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参加了一项或二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须出示有关协议和证明。
五、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其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即时受理,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表》由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独立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所属的若干非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也须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其登记工作由上级主管单位全权办理。上级主管部门除按照规定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外,还须填报《所属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样表附后),经核审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六、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及时到目前缴纳养老、大病、失业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同时提供有关缴费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缴费单位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样表附后);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款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八、缴费单位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因办公、生产、经营住所(地址)变动及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关闭、合并以及其他情形时,须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样表附后)或其提供的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书面申请由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
九、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社会保险登记证》证号由十二位编码组成,在编码前冠以北京市简称“京”,第一位码至第六位码为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第七位码至第十二位码为缴费单位登记码(编码表附后),独立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所属的若干非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编码,须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后边加“??”并接排顺序号。凡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使用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一律作废,不得重复使用。
十一、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核验一次,未经核验,证件自行失效。
十二、《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规范举办者和管理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学,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其管理权限,主管本辖区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民政、财政、价格、公安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申请举办幼儿园、小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申请举办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区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的筹设申请和正式设立申请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可以由上一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
第七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申请,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
专家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学校校长和教育界专业人士七至九人组成。
专家委员会评议后提出的咨询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基本设置标准:
(一)基本办学规模。培训教育机构不低于60人;幼儿园不低于30人;小学不低于150人;初级中学不低于200人;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低于300人。
(二)办学场所。民办学校租用场所办学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租赁期应不少于6年,其他学校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校舍面积:培训教育机构150平方米以上,幼儿园200平方米以上,小学生均4平方米以上,初级中学生均5平方米以上,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均6平方米以上;幼儿园和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一定面积的学生户外活动场所。
(三)教学设施设备。应当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配置必要的教学仪器、电教设备、图书资料、器械及生活、卫生等设施设备。
(四)办学资金。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五)教职工队伍。教师必须是取得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的合格教师,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参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比例配备。
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名称和章程,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在本市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申办报告或者学校章程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可以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等形式出资。
以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经评估机构评估,出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决策和管理。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队伍,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民办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和外籍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民办学校与聘任的教职工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双向交流。在教师流动中,有关学校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教育行政部门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据其办学能力核定招生计划;在招生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民办学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生,任何行政部门和单位不得滥收费用,不得附加招生的限制条件。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民办学校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应当以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依法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发布前应当向审批机关备案。
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招生专业、招生办法、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需要经过行政机关批准的内容,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民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与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内容相一致。
第十七条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执行国家教学大纲的要求,采用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
其他民办学校可以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开展教育教学和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与民办学校签订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委托协议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完成学业并考试合格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毕业证书。
其他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的,由学校发给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其他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应当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学籍、学历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在申请国家、本省或者本市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科研项目、课题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提供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同等的机会。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对举办者投入的办校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应当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登记,并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经举办者提出,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审批机关核准,可以变更举办者或者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在举办者内部调整出资比例。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办公、教学、食宿等场所以及有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教学、食宿场所和设施的安全及饮食卫生管理,确保师生的健康和人身安全。
民办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妥善处理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所需办学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规划,与公办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机构同等对待,统筹安排。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办学用地,由人民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采用政府拨款、社会融资、吸纳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资金,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民办学校捐赠资产。向民办学校捐赠资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办学校在资金、设备、实验室、图书、场地、人员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法定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专项风险资金,用于民办学校停止办学后清退学生缴交的费用和重新安置学生就读。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将一定数额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作为专项风险资金;预存资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作出规定。专项风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专项风险资金的预留、管理和处置进行监督。
本办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依照规定的标准,在二年内每年按二分之一数额预存专项风险资金。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学籍管理中造假学籍的,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造假学籍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不按规定预留专项风险资金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民办学校审批、管理、服务和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条件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我们是本校旅游管理(一)班的学生,都是台球运动的业余爱好者,向校领导申请成立台球协会。我们是一群热衷于策划、组织并愿意为校园建设做贡献,为同学们的课余生活增添光彩的热心学生,我们对台球都有着自己的兴趣与爱好,同时也一直渴望有一个机会可以展示我们新一代张家界学院学生青春朝气和阳光向上的风采,以及锻炼自己应对日益加剧的现实社会竞争的心态与适应能力。于是我们决定像学校递交这份申请书,希望能得到学校的支持。
一、社团简介
我们的社团全称为:《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台球协会》,筹备成立时间是2010年10月,社团筹备组织人有李泓颍,石磊,伍方舸,易璇,刘欣骆。
二、推广台球运动的价值:
台球是一项老少皆宜,适合于各文化层次的既富有消闲性又具有知识性的球类活动。它具有愉悦性,掌握了各种杆法技术,打起来得心应手,成功率日见提高,更是令人心醉的一项活动.它很高雅,使置身其中的人有一种超脱感,即使比较讲究身份的人,也不会有"不屑与之为伍"的自外于人的心境。台球是一项娱乐运动,但它更是一项竞技体育运动。它有着悠久的历史,漫长的发展历程;它是一项体力和智力,心理与技艺相结合的高雅体育运动,有广泛的群众性,浓厚的趣味性,深刻的科学性和激烈的竞争性。它有现实的发展价值,对它的学习研究,既能够强壮身体,又能锻炼思维,陶冶情操。所以,凭借台球运动如此之魅力,凭借人们对它独特的喜爱,将台球运动发展成我校大学生首选之一的体育娱乐活动丝毫不为过。
我们协会以宣传台球文化,传播台球技术,培养热爱台球运动的校园氛围为主要目标;以为广大热爱台球的同学提供一个锻炼自己展示自己的平台和增强对台球运动的理解以及结交志同道合的朋友为努力方向;以培养广大校园同学们团结、友谊、奋进的精神,以及通过台球运动这个媒介拉近学院同学们的距离为根本宗旨。而我们所要申请的社团正是这以发扬台球运动魅力与价值的台球协会。我们学院云集五湖四海的朝气蓬勃的莘莘学子,他们之中很多人都喜爱台球运动,他们阳光向上,热情洋溢,朝气蓬勃,相信申办如此具有魅力的台球社团,我们的前景会一片光明。
丰富我们大学生的业余生活,需要一个活跃系内外、丰富同学课余生活的社团。而台球——一项不但众多同学酷爱而且很多老师也钟情于它的娱乐性,一项既健康又广受欢迎的体育活动在我们学校竟是空白。台球协会将以“为学院服务、为会员服务、培养高素质有能力的人才,提高我系学生的学习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水平,增进学生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使我院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进而影响全校师生热爱台球运动,为建设和谐校园做贡献”为目标。秉承校园台球运动传统的浓厚氛围,结合台球运动本身独特的价值所在,以广大校园同学对台球运动的热爱为基础,通过努力打造交大体育娱乐与台球学习的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三、台球协会的宗旨
严格学校规章制度、校学生会的社团管理规定筹办成立,不折不扣地执行我校社团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以服务会员、丰富我校大学生业余文化生活而努力,配合学生会,共同建设同学们的激情,让同学们更好的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把好的创意想法付诸行动。我们以“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加强大学生协作能力”为宗旨,我们的口号是“杆挑自己,击扬青春”
四、我们在此承诺
(一)倾尽所能让更多的人热爱台球运动,为建设和谐校园尽一份力量;
(二)培养社员树立“以拼搏的精神塑造人,以务实的收获鼓舞人,以踏实肯干、热心服务人”为原则,在活动中总结经验,在合作中领会团队的意义。以“繁荣张院台球文化为己任,为搭建台球娱乐交流平台而努力”来鞭策自己。(三)用心培养社员自尊、自重、自强、奋发向上的精神,让社员通过一系列工作提高能力,不怕失败,乐观向上,做新时代主人。
(四)为提高我校在昌北高校的影响力及一份力,为丰富我校校园师生生活娱乐性而努力工作。
(五)面对任何困难决不放弃,积极从工作中总结经验,争取将台球协会办成一个校示范性社团。
五:社团组织构成
1,指导老师(若干名):为我社团提供指导等。
2、会长(一名):主持社团的全面工作,统计和制定工作目标和发展方向,建立工作总纲领,制定工作计划,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加强团结协调一致。
3、副会长(一名):协助会长主持执行社内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工作总评等全面工作,分管下属各部门。负责管理经费、会费、其他经济来源,保存各种原始单据,会议时做好会议纪录,整理协会内总的文件和资料。
4,宣传部:负责宣传工作。
5,外联部:负责对外联系。
6,海报小组:制作海报,对学生团体管理中心的活动进行宣传。必要时会制作海报以帮助社团对社团活动进行宣传。
7,简报小组:收集各社团资料制作成简报,来对社团进行宣传。
六、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会员费。
2、学院有关部门的拨款。
3、协会成员参与社会实践的报酬。
4、正当的社会外联资助。七、社团活动的开展:
1、协会组织人员展开宣传工作。
2、组织招新先遣队,开展招新的前期工作。
3、协会组织人员展开招新工作
4、台球方面专题讲座到时协会将邀请台球方面的高手为会员进行讲座。 5、进行会员培训。
6、在学校内举办各种大小型台球比赛。
7、组织协会人员赴张家界各学校参观学习,本着"友谊第一"的原则进行联谊赛,有利于会员之间相互学习,还能进一步增进高校之间的友谊。
8、组织会员进行小规模的郊游活动,可以拓展学生视野。
9、台球协会不忘对革命干部的悼念和对社员的爱国主义教育、爱心教育,积极组织"缅怀革命先烈,重温历史"活动,在清明节、建党节、国庆节等节、假日为烈士扫墓。
八、结语:
台球协会是我们步入大学生活创办的第一个社团,虽然组织经验少,个人能力有限,但我们相信,在校领导、学生会的支持帮助下和我们协会筹办员的不懈努力下,我们的协会一定会很快发展并不断壮大。我们会以百倍信心与激情,努力管理好社团,丰富我校!
望校领导给与批准,此申请书如有不足之处,望给与帮助指正!万分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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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学生申请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记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小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坚持以党的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目标,以“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加快推动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发展,在全市实现小额贷款组织机构、网点、业务全覆盖。
二、工作目标
小额贷款组织全覆盖工作按照“总体规划部署,分期分批实施,重点(区)先行”的指导方针,今年上半年组织一批经济较发达、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意向比较强烈的重点(区),先行开展小额贷款组织发起人招标投标及筹建工作;下半年再组织其他有意向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开展小额贷款组织发起人招标投标及筹建工作,力争到年底在全市各(区)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工作原则
“小额贷款组织”全覆盖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综合性工程,全覆盖推进工作在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坚持“政府主导,金融办牵头,(区)搭台,人行指导,部门配合,股东唱戏”的工作方针和“四个坚持”的原则,即:“坚持自主经营的原则,坚持自担风险的原则,坚持规范运作、依法经营的原则”;本着“成熟1家,发展1家”的工作思路进行;小额贷款组织发起人招标工作在市金融办组织、市人行指导、参与下,由各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各项筹建、开业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政办发〔〕142文件)的要求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工作程序
(一)制定试点方案。各(区)结合本地实际,本着自愿原则决定是否设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凡决定设立的,要制定试点方案,报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同意后,与市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
(二)组织公开招标。各(区)的工作方案经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对股东进行招标。评标时应综合考虑股东的财务状况、出资数额、营业地点和业务人员素质等因素。
(三)提出筹备申请。股东确定后,由股东组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筹备组,向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筹备申请,经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四)开展筹建工作。筹备申请经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筹备组可正式开展筹建工作。
(五)提出开业申请。筹建工作结束后,筹备组向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开业申请,经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并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颁发营业执照。
五、监督管理
各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练湖管委会负责对本(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市工商局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意见》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进行登记注册,并协助市政府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依照《会计法》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进行财务监管;市人民银行负责协助市政府加强风险监测和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市银监办配合人民银行加强对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指导,并负责对小额贷款组织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反金融法规行为的依法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区)政府要认真承担起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责。凡是确定试点的(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个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推动,并明确负责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进行日常管理的人员。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第四条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
(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
(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
(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
(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第九条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参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独立学院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合作办学协议应当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出资数额和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利用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主要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参与办学。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和独立学院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
第十二条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须经依法验资,于筹设期内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
本办法施行前资产未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投入办学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作价。无形资产的作价,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无形资产占办学总投入的比例,由合作办学双方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约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独立学院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独立学院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一般只可以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
第十六条设立独立学院,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1至3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满未申请正式设立的,自然终止筹设。
第十七条设立独立学院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向拟设立的独立学院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程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申请筹设独立学院,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者、拟设立独立学院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办学协议。
(三)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情况,在校学生、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状况,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情况,博士点设置情况。
(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包括不少于5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十九条申请筹设独立学院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设批准书;
(三)筹设情况报告;
(四)独立学院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独立学院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独立学院院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独立学院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独立学院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等;
(三)独立学院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四)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七)独立学院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名称,不得使用普通高等学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独立学院,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依法设立的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独立学院的时间为每年第三季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审批独立学院,应当组织专家评议。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三章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五条独立学院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作为独立学院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代表、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代表、独立学院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中,普通高等学校的代表不得少于五分之二。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独立学院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独立学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或者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独立学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或者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独立学院院长;
(二)修改独立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独立学院的合并、终止;
(六)独立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独立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优先推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独立学院院长负责独立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范围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独立学院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独立学院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独立学院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独立学院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独立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独立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落实各项维护安全稳定措施,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独立学院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三十四条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第三十五条独立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十六条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教师聘用和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和保障教师的相关待遇。
第三十七条独立学院应当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充实办学条件,并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各项要求。
第三十八条独立学院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
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独立学院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独立学院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独立学院使用普通高等学校的管理资源和师资、课程等教育教学资源,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独立学院的办学成本。
第四十一条独立学院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载明。
第四十二条独立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独立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三条独立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标准和程序,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学院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合作办学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完善独立学院教学水平的监测和评估体系。
第四十五条独立学院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
第四十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独立学院的督导和年检工作,对独立学院的办学质量进行监控。
第四十七条独立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独立学院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八条独立学院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独立学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独立学院变更地址,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九条独立学院变更名称,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条独立学院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独立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五十一条独立学院终止时,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
独立学院举办者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挪用办学资金造成独立学院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须提供在校学生的后续教育经费。
第五十二条独立学院终止时仍未毕业的在校学生由参与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托管。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发给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终止的独立学院,除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印章,注销登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颁发办学许可证,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独立学院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独立学院设立后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三)年检不合格的;
(四)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
第五十七条独立学院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