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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
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
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或者民政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残疾情况与应当评定的残疾等级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一条伤残人员以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同身份多次致残的,民政部门按上述顺序只发给一种证件,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上注明第二次致残的时间和性质,以及合并评残后的等级和性质。
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一级。
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等级重者定性。等级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
第三章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三)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
(四)其他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
第十三条伤残证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第十四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伤残人员办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前,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对需要换发新证的,“身份证号”处填写所在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核发的居住证件号码。“户籍地”为国内抚恤关系所在地。
第十六条伤残人员死亡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注销其伤残证件,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应当有登记手续。送达的材料或者证件,均须挂号邮寄或者由当事人签收。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第四章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第十九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迁出地民政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第五章抚恤金发放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第二十三条在国内异地(指非发放抚恤金所在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中国国籍伤残人员,经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门邮寄给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每年应当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交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提交证明;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后60日内,伤残人员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伤残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每年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香港地区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居住证明,澳门地区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或者澳门地区政府公证部门出具居住证明,台湾地区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第二十五条伤残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抚恤金。
残疾人证申办程序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 身份证、 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4.初审、填发:县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信息虚假或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县级残联直接填写评定表者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级残联审核批准。县级残联理事长要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字,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5.审核、批准、备案:市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6.发放、备案:县级残联发放市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7.领取、保存:申请人到县级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本人保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内容完整版一、申办残疾人证范围
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申办残疾人证原则
根据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人员,必须由其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代为申办。
未成年残疾人(16 周岁以下),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无监护人的未成年残疾人,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精神、智力残疾人和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由其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后,报市残联审查批准,由县(区)残联办理残疾人证。
三、申办资格和条件
根据残疾评定标准,凡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申办资格和必要条件之一者:
1.视力残疾:(双眼)视力必须低于0.3,若是后天视力残疾的,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治疗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治疗恢复视力功能的),由指定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评定残疾级别方可办理《残疾人证》,(全盲视力残疾人除外)。
2.听力残疾:(双耳)听力残疾的残疾人,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必须由指定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评定其残疾级别。
3.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4.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鉴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5.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必须由指定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评定其残疾级别。
6.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必须由指定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评定其残疾级别。
7 .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具体评定类别、等级见残疾评定标准。
四、申办程序
1.对持有第一代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残疾程度明显与残疾人证相符的直接由县(区)残联初审,报市残联审查批准后,由县(区)残联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到指定的医院鉴定后,由县(区)残联初审,报市残联审查批准后,再由县(区)残联办理残疾人证。已康复脱残或达不到持证标准的轻微度残疾人不能办理残疾人证。
2 .新办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向户口所在地县(区)残联申请,对经初查符合申办条件的残疾人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2份,由申请人、代办人如实填写申请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2 份。残疾特征不明显的持评定表到指定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由评定医师评定后如实填写评定内容;贴上申请人二寸免冠近照(所填姓名必须与身份证或户籍上的姓名相同)。县(区)残联对登记表进行初查登记后,签署意见、经办人姓名和日期,加盖公章。
3 .申办人持县(市、区)残联初审后的相关表格到指定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经医生检查后签署残疾鉴定意见返回县(区)残联初审,经鉴定或直接认定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初审人姓名和初审日期,加盖公章,上报市残联审查,批准后由各县(区)残联办理残疾人证。
4 .对照残疾标准残疾特征明显易于认定的残疾类别、等级者,经过申办程序,可由县(区)残联直接认定,但必须由具体经办人、分管领导、理事长在内的3 人以上签字,报市残联审查批准后,由县(区)残联直接办理残疾人证。
五、残疾鉴定
1.各县(区)各种残疾级别的鉴定由各县(区)经过培训的指定的医院或者专门医疗机构及鉴定医师进行鉴定。
3 .鉴定医师在残疾鉴定中应严格按照残疾评定标准的规定及七类残疾的检查方法进行鉴定、定级,不得随意放宽标准和简化检查方法。各鉴定医院的医务科(部)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
4 .对本人未到场及申请表和评定表无照片、无县(区)残联签字盖章的,不予鉴定。
5 .对于有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在残疾鉴定过程中不予配合或故意作假的,或经检查、观察疑有作假的,必须经特殊检查,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因申请人年龄小等其他非故意原因而不能正确鉴定等级的,必须经特殊检查后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需做特殊检查和复检的各类残疾鉴定,县级医院难以确定的必须到市级指定医院进行鉴定。
对多重残疾,应以残疾程度最重、直接影响其行动的残疾类别进行鉴定、定级。
6 .鉴定医师对被鉴定人的致残病因、残疾现状及根据各类别残疾检查方法鉴定后确定的功能障碍程度等,应有较为确定和规范的表述,字迹必须清楚,易于辨认。对于经鉴定符合评残标准的,填上评定意见、残疾类别及等级。
鉴定结论须由鉴定医师签名并签上鉴定日期,经医院医务科(部)审核,签署审核人姓名及审核日期,盖上医院公章后方能生效。
7 .经鉴定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应将残疾类别、等级的空格划除,并加盖鉴定医师印章。
8 .残疾鉴定费,按百色市残疾人联合会、百色市卫生局《关于对残疾人人评定收费设定指导性最高限额的通知》(百残联字【20xx】36号)执行。鉴定费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六、证件发放
1.经鉴定医师鉴定符合评残标准的申请人,必须由本人到县(区)残联办理(重残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除外)残疾人证登记,并随带下列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一式二份;
(2)残疾鉴定检测报告单;
(3)本人二寸免冠近照4 张;
(4)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须带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5)根据审核情况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2.经县(区)残联审核后,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在7-1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县级残联初审、填发2天,市级残联审核、批准2天,县级残联打印、盖章1-2天,市级残联备案2天 县级残联备案、发放1-3天)。对资料不全的,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后给予办理。
3.对于信息虚假或虽经医师鉴定合格,但经审核和对照标准,实际伤残程度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不予办理。
4 .办理《残疾人证》登记时,县(区)残联应及时将有关资料及时输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七、补办、迁移、变更、注销《残疾人证》程序
1 .补办《残疾人证》
遗失、污损《残疾人证》须登报声明作废后,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提出书面补办申请,由县(区)残联直接办理补办手续。
新换发《残疾人证》后,原旧的《残疾人证》由办证县(区)残联收回。
2.残疾人关系迁移
(1 )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区)级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区)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残联归档。
(2 )经迁入地县(区)残联审核不符合发证标准的,不予登记,收回残疾人证。有疑问需重新鉴定的,到指定医院重检,并重新按有关程序,报市残联审核批准。
迁出地的县(区)残联应在留存的原档案登记表上注明迁出日期、迁往何处等内容存档。
(3 )迁出本市的,各县(区)残联应给予出具证明和提供有关资料。
3.《残疾人证》内容变更
(1)需更正的内容,如因填写失误的,经核对残疾人申请表后给予更正。
(2)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更正:须由本人随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和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县(区)残联办理更正。如不能证明是同一人的或证明材料证据不充分的,不予更正。
(3)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动,必须到医院重新鉴定。
4.《残疾人证》注销
经康复已脱残或残疾人死亡的,其本人、亲属或代理申办的单位、村(居)委会应及时到县(区)残联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残疾人证》。
各乡(镇)、街道残联对已脱残、死亡的残疾人应及时收回《残疾人证》,交县(区)残联登记注销,并报市残联备案。
八、《残疾人证》发放管理
1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各县(区)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的管理,严禁向非残疾人及虽有残疾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申领人发放《残疾人证》。同时要负监督职责,防止假证、伪证和倒卖《残疾人证》。
各县(区)残联对《残疾人证》的管理发放工作,实行经办人员和理事长责任制。
经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向非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理事长领导责任。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各残疾鉴定医院、医师应严格掌握评定标准,对在鉴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放宽评残标准的,经查实后,将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及违法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3 .申办人对鉴定和审核结论不服的可向其上一级残疾评定机构申请复查。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发放明白纸、广播、公告或包组干部通知到户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低保标准、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时间要求。
2014年3月16日至3月25日,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听证、乡镇审核、花名册录入、张榜公示、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录入、民政统计台账录入等工作。
三、受理申请,核查提供资料。
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人以户主名义向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户主填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残疾证、大病诊断书或出院小结等),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可代其向乡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
四、入户调查。
由乡包村干部或民政事务所工作人员、村干部组成调查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上被调查人和调查人都要签字(乡、村调查人员要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书面告知。
五、民主评议听证,分类施保、按标施保。
1、民主评议听证。召开评议听证会议,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及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群众推荐,每个村民组不少于1人),按照“按标施保,应保尽保”的要求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情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听证,评议听证票决表要注明家庭状况(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拟享受类别、致贫原因,享受金额)。参加评议听证的村民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被评议听证对象同意票必须超过半数,方可进行一榜公示。评议听证票决表投票结束后,由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推选出唱票、监票、计票人,票决统计表按照申请人得票多少按序排列,统计表上要所有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签字。乡包村干部和民政干部要全程指导,签字负责,村(居)廉勤委成员负责全程跟踪参与监督,同时要求在票决统计表上签署具体意见。
2、分类施保、按标施保。一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1)、“三无人员”,享受全额农村低保待遇月150元/人。(2)、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残疾证);大重病患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资料);子女未成年或成年子女在校接受教育的单亲困难家庭(提供离婚证、丧偶等相关证明材料),享受月111-130元/人的差额补助标准。二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因灾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的家庭(提供病历、相关证明材料),享受月100-110元/人的差额补助标准。三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其他保障对象,享受月70元/人的差额补助标准。
将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按照分类施保的要求进行分类施保,测算低保金,编制花名册,进行一榜公示(公示内容: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及姓名、家庭年人均收入、拟保障类别、补差金额、各级咨询、举报电话等都要在自然村和村公示栏公示,由乡统一拍照)。公示无异议后报乡审核。对符合一类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一定要提供残疾证、大病病历等相关证件、证明;对能够提供大病病历、重残等证件的低保对象也一定要纳入一类低保给予救助。
六、乡审核。
乡成立低保工作审核小组。对上报的低保对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是否低于低保标准。2、重度残疾人是否单独享受农村低保。3、分类施保是否准确。4、子女有赡养能力的父母是否享受农村低保。5、城乡低保是否同时享受。6、是否存在拆户现象。7、是否优亲厚友照顾关系户。8、是否有照顾两女户、租地户、修路、修水渠占地等户将其纳入低保范围的。9、是否有享受失地保障的、五保户、死亡人员、出嫁人员享受低保的。10、各种表格数据计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准确。11、是否进行民主评议听证、张榜公示(查看资料、照片)。审核结束后一定要进行二榜公示。
七、规范档案管理。
按照档案规范化管理要求,要把农村低保相关文件、每次会议记录、评议听证记录、评议听证票决表、票决统计表、张榜公示材料和照片(三榜公示都要有照片,县低保中心、乡咨询监督电话号码)等所有农村低保资料要收集整理装订成册保存好。
1.公开内容
标准: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办法: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居委会调查核实,经街道民政办审核后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审批。
2.承诺事项
(1)深入调研,实事求是,确保特困户切实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区民政局上报一个月内审批完。
(2)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在保障户审批中客观公正、不偏亲向友,不吃、拿、卡、要。
(3)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季进行一次城市低保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对于已达到保障线标准以上的及时调出。
(4)对保障户上访的要热情地接待,依据有关政策给予翔实的答复,需要协调的要予以协调解决。
3.违诺责任追究
(1)工作中对符合保障条件拒不审批的,或不该审批而获保障的,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当月奖金,三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工作中有搭车收费,对申请保障户吃、拿、卡、要及受贿行为的,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3)对工作中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款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优待抚恤服务
1.公开内容
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实行群众优待、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的发放及评残批烈的申报、审批工作均属于优待抚恤的服务范畴。
2.承诺事项
(1)热情接待上访优抚对象,对上访问题,依据政策给予满意答复,需要协调的,帮助协调解决。
(2)督促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优待金、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发放工作,保证优待金在12月底前兑现,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烈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费每月发放一次。
(3)对经县以上医院评残领导小组诊断并符合评残、提等条件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和伤残工作人员报省民政厅审批,其他人员由市民政局在县(市、区)申报后半月内审批。对申报追认革命烈士的及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3.违诺责任追究
(1)对优抚对象态度不好,生冷硬顶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发当月奖金处罚。
(2)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对县(市、区)优待抚恤工作指导不力,出现失误、致使有关方案、政策没有落实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调整岗位,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在评残批烈工作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停薪待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区划、地名、政权服务
1.公开内容
全市行政区划的撤并、调整、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地名咨询及村(居)委会建设和村(居)民自治工作,均属于公开服务范畴。
2.承诺事项
(1)热情接待涉及到行政区划、地名、政权建设的有关查询者和上访者,给予翔实、准确的答复,当时答复不了的说明原因,解释清楚。
(2)接到变更行政区划、地名命名、更名(包括地名标准化处理)的申请后,15日内完成考察论证工作,需报省政府的一周内完成上报。
(3)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组织、协调完成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接到涉及到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群众上访,一周内与相关县(市、区)沟通,拿出解决意见。
3.违诺责任追究
(1)接待咨询、上访不热情,敷衍塞责,使用不文明用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扣发当月奖金,取消承办人年度评优资格。
(2)没有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或因主观原因使工作没有如期完成的,取消科室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科室领导和具体承办者责任。
(3)借工作之机吃、拿、卡、要或到基层大吃大喝,违反工作纪律者,视情节给予停薪待岗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双退”、安置服务
1.公开内容
(1)办理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及落实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政策法规。
(2)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均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3)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均可报名自谋职业,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承诺事项
(1)对前来咨询安置政策法规的退伍军人,要做到文明用语,给予准确解答,使当事人明白、满意。
(2)在办理接收安置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热情接待服务,对符合规定的做到不推、不托,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3)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做到不受贿,不吃、拿、卡、要。
3.违诺责任追究
(1)服务态度蛮横,办事推诿扯皮,造成影响的,经查实要给予批评教育和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承诺不践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依据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工作徇私枉法,严重违背廉政建设规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
1.公开内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包括社团的成立、注销、变更登记,社团年检,监督社团依法活动等工作。
(1)成立登记服务
收到拟成立社团申请成立的报告后,确认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申请报告、章程草案、业务主管部门资格审查意见、领导成员及会员名单、筹备情况报告),审查后,做出是否同意成立的结论,同意的,发给同意成立的批复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2)变更登记服务
对拟变更登记社团,申报的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审查后,做出结论,同意的,发给同意变更的批复,并换发《社会团体登记证》。
(3)注销登记服务
对拟注销的社团,申报的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决定终止的会议决议,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注销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财务终结审计报告、社团全部印鉴及证书)审查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发出注销公告。
(4)年检服务
发出公告或通知,要求社团在规定时间内写好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携带登记副本一并上报,经检查验收后,在登记副本上做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2.承诺事项
(1)文明用语,热情服务,使当事人满意。
(2)成立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30日内做出正式答复。
(3)变更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内做出正式答复。
(4)注销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内完成。
(5)受理上访投诉案件,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答复时限不超过一个月。
3.违诺责任追究
第二条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是: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
(二)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四)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五)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第三条评残对象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内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三等乙级(含三等乙级)以上,可予评定伤残等级;医疗终结三年后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可予补办评残手续。
第四条伤残人员的残情医学鉴定,须治疗终结后,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专科医院做出。
第五条评残(包括新评、补评、调整等级)手续和审批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
(四)地(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
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六条伤残人员由于残情变化,原定伤残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的,应按规定调整伤残等级。
第七条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一)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民兵、民工、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学生因战因公致残,发给《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
(三)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四)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伤残证件由民政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的换证工作,由民政部规定时间统一进行。
第八条伤残人员要爱护和保管好自己的伤残证件,不得私自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九条伤残证件因保管不善被损坏,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发证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不能使用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及损坏的旧证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换发。
第十条伤残证件遗失,当事人应尽力查找,并及时报告发证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半年之内查找不到的,在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批准后,重新编号,发放新证。
第十一条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由国家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工资标准高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应在全国伤残抚恤(保健)金基本标准基础上,制定当地的具体抚恤标准,以保障伤残人员的生活。
第十二条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其当年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由部队或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一月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
伤残人员到国外定居的,可按照当时的抚恤标准,一次性发给五年的抚恤(保健)金,以后不再发给。
第十三条伤残人员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收回其伤残证件,暂停抚恤,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备案。其中属于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在乡伤残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发给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原抚恤金标准的一半。
暂停抚恤的伤残人员,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可以恢复抚恤待遇,原停发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司法部门的《释放证明》、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意见等。
伤残人员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取消抚恤待遇,收缴并注销其伤残证件。
第十四条对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以及从外地迁入本地的伤残人员,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伤残证件、医院残情医学鉴定、伤残等级审批表、《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转业或退伍证等。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目测残情,必要时可为其指定医院进行检查。经审查无误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建档,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备案。
属于弄虚作假的,不予登记,并通知原部队,或由迁出地的审批机关收回其伤残证件;发现问题或一时把握不准的,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处理。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对伤残证件和有关材料应当指定专人妥善管理,防止丢失。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证件,应有登记手续。需要邮寄的,应当挂号邮寄。
第十六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对自然减员的伤残人员,应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并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同时填写《伤残人员减员登记表》,按年度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第十八条民政部门对在伤残抚恤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 贫困户的档案建在了他心里。”
扶贫要扶真正的穷人,在一个村里,谁最穷?把他选出来村民又最服气?精准识别要做好很不容易,这是帮扶工作的基础,关系到民心的向背。郭伟开展建档立卡“回头看”,整整用了三个月时间。村民居住不集中,他得一个村一个村地跑,一户一户地摸情况。在这个过程中,他探索出了精准识别的“七步流程”“五不准”“五优先”,这经验后来成为其他村的学习典型。
“七步流程”是:广泛宣传发动、召开村组群众大会、推选村组评定小组、贫困户公开申请、评定小组现场评定、入户现场查看核实、两委班子会议审核,这是一个从下到上的过程。“五不准”,就是有五类人不能被评为贫困户,即: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家庭不准评定;有机动车辆、大型农机的家庭不准评定;家庭内有财政供养人员、有固定工作者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庭不准评定;个体工商户和家庭农场主的家庭不准评定;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无重大家庭变故以及无重大经济负担的家庭不准评定。有五类家庭要优先评定,即“五优先”法:低保户、五保户优先评定;低收入的残疾人家庭优先评定;收入低的老年人家庭优先评定;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家庭,如重大疾病、重大灾害的家庭优先评定;收入低、教育负担重的家庭(不包括子女上私立学校的家庭)优先评定。
这些标准的制定,使得评定大会开得很顺利,群众一致举手通过。接下来,郭伟又对提出申请的农户,组织评定小组成员挨家挨户走访查看,标准是“五看工作法”:一看房,二看粮,三看有没有读书郎,四看劳力强不强,五看有无病人卧在床。通过无数次进村入户走访之后,郭伟确实是把每一个贫困户的家庭情况都摸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建档立卡,依我看,黎掌村贫困户的档案都建在他心里了。
“一点儿也不嫌麻烦,真是好干部!”
在做好精准识别的同时,郭伟还及时开展了精准帮扶。有个他帮扶的老党员贫困户叫许建华,60多岁,是村里众所周知的特困户,身患重度肺心病,路都走不了几步,一年住好几次医院,把家里花得穷巴巴的。他家这样的情况,却一直吃不上低保,申请过多次,人家都说没有名额,没有指标,办不了。是郭伟来了之后,走访发现了这一情况,多方申请协调,才为他办理了低保。对于这件事,村里人说:“那点儿低保,对于有的人家可能不那么重要,但对于他就顶大事呢。不是这,他去世的时候怎么还念郭书记的好呢?他病逝后,郭书记又组织为他办理后事,为他申请丧葬费。从这件事,我们可以感觉到郭伟与贫困群众的鱼水深情。听说,村里的老党员们还感动得为郭伟写对联、写诗呢。”
2016年年关,郭伟通过向上级部门申请资金,为80岁以上的老人、残疾人等深度贫困户挨家挨户发放面、油等慰问品,给他们送去温暖。他说:“只有群众顺心过年,我才能安心。”村里一个贫困户说:“快过年了,郭书记还不回家,在村里慰问,真是我们的好书记。他经常为群众跑腿,群众都笑说有事就找‘小郭跑腿’。”村里人还对我们说:“郭书记为村里去世的五保户操办料理后事、为残疾人办理残疾证、为贫困户申请核桃树苗、调节村民纠纷等等,可是费了心哩,一点也不嫌麻烦,真是好人!”经过走访,我深深地感觉到,他成了村民心里的主心骨、管事人。大事小情,村里人都愿找他,让他帮忙解决。
以上这些都是小事,但在郭伟看来,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再看看他上任之后为黎掌村办的一些实实在在的实事、好事、大事。
“农村发展,说慢也慢,说快也快”
一进黎掌村,就看到两条新修的平展展的柏油路,这两条路长约1.2公里,共投资88万元,是在郭伟上任之后短短三个月的时间里竣工的。
修这两条路也是通过入户走访和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议题。为了解决长期困扰群众的出行难问题,郭伟多方向上级部门打报告、写申请。但由于已经是下半年,黎掌村的这路没有列入县交通部门的年初计划。怎么办?他又多次跑镇政府、跑交通部门。后来,经过多方沟通、协调后,县交通部门终于把一个受到施工干扰的项目改到了黎掌村。这样,这个总投资88万元的项目总算被争取到了。经过一个月的艰苦奋战,工程于2015年10月底竣工了。
为黎掌村修好路之后,紧接着,便是为贯水凹自然村架桥的事。
贯水凹村民小组是一个移民新村,村子建成后,村民搬是搬进去了,但进村还要过一条河。平时,人们是踩着石头过河;每逢雨季,河水上涨,安全都成问题。看到这种情况,郭伟就积极向农经部门申请一事一议资金,并向帮扶单位说明情况申请援助,共筹集资金23万元,架起了一座长15米的桥,群众取名为“德塑桥”。工程的完工,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出行。
这些基础工作完成后,郭伟又从长远考虑,积极筹划发展产业,来带动贫困群众从根子上脱贫,最终实现稳定增收、稳定脱贫的目的。
黎掌村长期以来严重存在着耕地少、人口多,平地少、坡地多,村内无主导产业的问题。如何在这样的基础上让老百姓富起来?郭伟首先想到了种植大棚蘑菇。经过多方考察、多次征求群众意见、做群众思想工作,村民最终形成了共识。紧接着,他又积极协调流转土地、联系技术人员、帮助办理银行贷款等。这一系列工作完成后,大棚蘑菇种植项目于2015年11月正式动工,到2016年5月份,三个总投资45万元、占地2000平米的大棚蘑菇,进入了产菇、收菇期。
参观这些大棚时,在棚内忙碌的菇农很有信心地告诉我们:“目前蘑菇销路不成问题,前景很好。”据了解,每个棚内可以安排5个以上的劳动力转移就业,这等于每个贫困户一年又能增加收入12000多元。随着三个大棚经济效益的日益显现,又有多户村民表达了发展愿望,前段时间,郭伟帮助他们协调贷款,大棚蘑菇正在成为黎掌村的支柱产业。
一、基本原则
(一)特殊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
(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相结合;
(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补助对象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无固定性收入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固定性收入是指通过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社区就业等形式享有的工资待遇;被征地后按月领取的生活补助费;其他固定性收入。
已享受低保待遇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的低保金不列入重度残疾人的固定收入。
成年重度残疾人是指年满十八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的一、二级残疾人。
(二)下列残疾人暂不享受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以下简称重残补助金):
1.通过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社区就业等形式享有工资待遇的。
2.被征地后按月领取生活补贴的。
3.在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自谋职业者或通过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获得经济收入的;以残疾人本人名义或以残疾人本人为主从事规模种养殖业、从事自由职业(自由撰稿人、艺术家、设计师、律师、经纪人、会计师、按摩师、歌手、画家等),且月收入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除外);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5.以残疾人本人物业出租获得经济收入且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由政府各级组织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五保户”。
7.下落不明满2周年的、死亡的,从次月起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下落不明满2周年后重新出现的,重新申请)。
8.本人残疾程度明显低于一、二级,与所持残疾人证明显不符,经级别复核后降级的。
三、补助标准
(一)本市符合条件的实施对象非农业户口的按60元/人·月发放补助金,农业户口的按40元/人·月发放补助金。
(二)重残补助金不计入其家庭经济收入。
四、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逐级审批。《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经村(居)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和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通过银行发给重残补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补助金发放。重残补助金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计算,按季发放通过银行,直接将重残补助金存入残疾人重残补助金领取存折帐户。
(四)各乡镇、街道和市残联应根据人员变动、收入状况、残疾程度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五、资金渠道
重残补助所需经费,市与市按3:7的比例分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工作分工
(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的预算和管理,并负责督促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做好重残补助信息录入、存折开户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二)市残联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的认定、申请对象的审批管理、汇总统计、定时上报等工作。
七、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实施重残补助的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各乡镇、街道的工作进展情况,并组织力量对各乡镇、街道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实施过程中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把关,应补尽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发现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责令其退还;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的工伤(意外)综合险(以下简称“综合险”)是指工伤事故保险和意外事故保险的合称。
工伤事故保险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赔付应保险金的商业保险。
意外事故保险(本办法)包括意外工亡事故保险和意外非工亡事故保险。意外工亡事故保险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亡事故,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年龄赔付应保险金的商业保险;意外非工亡事故保险是指除工伤事故外,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等情形直接导致死亡事故,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年龄赔付应保险金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 综合险的实施范围与市《关于贯彻<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府[117号)文件规定的参保范围同,即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参加综合险。
第四条 综合险根据行业特点,可分别实行按年、季、月缴费,每人每月按8.5元,分为工伤事故保险6元和意外事故保险2.5元,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
综合险的保险期限按自然月计算,即每月1日零时起至当月底24时止。自然月内,用人单位有人员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关变更手续。
综合险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支公司”)负责收费。
第五条 综合险赔付金可分为工伤事故保险金和意外事故保险金两类,用人单位在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和意外事故时可申请事故保险金。
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综合险保费的,在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或参保职工发生意外事故后,由用人单位向太保支公司索请补助金。
工伤事故补助金额参考下表:
项目补助等级补助金额
工伤伤残评定五级80000元
工伤伤残评定六级50000元
工伤伤残评定七级35000元
工伤伤残评定八级25000元
工伤伤残评定九级15000元
工伤伤残评定十级10000元
意外事故工亡给付金额参考下表:
给付年龄给付金额
16岁—30岁50000元
31岁--40岁50000元
41岁—50岁40000元
51岁--60岁30000元
意外事故非工亡给付金额参考下表:
给付年龄给付金额
16岁—30岁80000元
31岁--40岁100000元
41岁—50岁60000元
51岁--60岁20000元
注:如参保单位与出险员工或家属协商调解且赔付未超保险金额者,以调解金额为准。
第六条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享受工伤事故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3)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填写《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6)病史病历、出院小结、意外事故证明;
(7)调解协议书及关其他材料。
参保单位职工发生意外事故身故后,可享受意外身故补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部门事故证明、公立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医学死亡证明,或关部门证明、户口注销等;
(2)死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
(4)填写《意外死亡事故待遇申请表》等;
第七条 如果参保职工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基金支付应工伤待遇;若认定为非工伤的,则由意外事故保险支付应赔偿。参保职工依法宣布死亡后,若再次出现的,则应原额退回对应的工伤(意外)事故待遇。
第八条 太保支公司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和关结论为依据,不再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职工意外死亡事故)30日内,向太保支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应材料。
第十条 太保支公司应在收齐关材料后,经审核无误的,于15日内支付应的理赔待遇,特殊情况理赔时限可延后30日。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谐发展,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按照三十三项民生工程的具体要求,努力使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时间要求
2014年3月10日至3月25日,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听证、花名册录入、张榜公示等工作,各村居按时间要求上报资料。(附表)
三、方法步骤
1、操作程序
(1)受理申请,各村(居)委会受镇的委托,负责协助镇对本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服务工作,以及受申请人委托,代其向镇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委托书等。农村低保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为:1、户主申请;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簿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4、承诺书;5、申请人近期一寸照片三张;6、造成家庭困难的证明材料(残疾证、病历等);7、死亡人员、走失人员由镇民政事务所入户调查,调查人签字后出具证明;8、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书复印件(判决书);9、委托书;10、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村居成立组织,各村居成立低保工作领导组和评议听证委员会,领导组成员由村两委成员担任;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及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群众推荐,每个村民组不少于1人)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评人员的三分之二。
(3)入户调查,由镇驻村工作组、村干部组成调查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上被调查人和调查人都要签字(乡镇、村调查人员要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书面告知。镇政府督查审核组将随机入户抽查,抽查率达20%。在3月31日之前抽查结束。(附镇督查审核组名单)
(4)民主评议听证,召开评议听证会议,按照“按标施保,应保尽保”的要求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情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听证,评议听证票决表要注明家庭状况(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拟享受类别、致贫原因,享受金额)。参加评议听证的村民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被评议听证对象同意票必须超过半数,方可进行一榜公示。评议听证票决表投票结束后,由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推选出唱票、监票、计票人,票决统计表按照申请人得票多少按序排列,统计表上要所有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签字。村(居)驻村干部、廉勤委成员要全程指导、跟踪参与监督,同时要求在票决统计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县民政局适时参加评议听证会。
(5)保障对象和标准,持有我镇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1800元的,均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低保金按月发放。保障标准具体为:(一)、“三无人员”,享受全额农村低保待遇月150元/人。(二)、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残疾证);大重病患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资料);子女未成年或成年子女在校接受教育的单亲困难家庭(提供离婚证、丧偶等相关证明材料),享受月111-130元/人的差额补助标准。(三)因灾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的家庭(提供病历、相关证明材料),按照二、三类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二类100元-110元/月,三类70元/月。
将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按照分类施保的要求进行分类施保,测算低保金,编制花名册,进行一榜公示(公示内容: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及姓名、家庭年人均收入、拟保障类别、补差金额、各级咨询、举报电话等都要在自然村和村公示栏公示,由驻村干部统一拍照)。
2、镇政府审核
镇民政事务所对上报的低保对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是否低于低保标准。2、重度残疾人是否单独享受农村低保。3、分类施保是否准确。4、子女有赡养能力的父母是否享受农村低保。5、城乡低保是否同时享受。6、是否存在拆户现象。7、是否优亲厚友照顾关系户。8、是否有照顾两女户、租地户、修路、修水渠占地等户将其纳入低保范围的。9、是否有享受失地保障的、五保户、死亡人员、出嫁人员享受低保的。10、各种表格数据计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准确。11、是否进行民主评议听证、张榜公示(查看资料、照片)。审核结束后一定要进行二榜公示。
3、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对乡镇申报材料进行逐户审核、审批,并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20%,审批结束后,低保对象花名册在村居的自然村和村居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发低保证,发放低保金。
四、几点要求
1、各村(居)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于3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如因工作不力造成影响全镇工作进度的,将按照《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逾期无法完成动态管理工作的村(居)将延后至下一季度。2014年农村低保工作纳入村居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全年发现一例上访或案例查实,村居年度考核本项工作不合格。(附乡镇审核时间表)
2、各村(居)在受理申请低保对象时,要求将原低保证全部收回,进行年审,低保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低保证收不回的不予享受低保。
3、各村(居)民政协理员要认真核实核准编制的花名册,避免低保金发放错误。
4、各驻村干部全程参与低保的听证评议、入户调查、低保资料审核,并在相关表格签字。(参与低保各阶段工作以照片形式上报)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城乡低保管理,提升城乡低保工作质量,改善城乡低保工作的社会评价,妥善解决农村低保存在的问题,决定对年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同时对2012年全镇农村低保全部重新评定。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予保,清理核查与重新评定有机结合。要按照农村低保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做到符低保政策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低保政策的一个不纳入,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度。
(二)以户申报、整户进入。凡申报农村低保对象必须坚持以“户”申报原则,确保整户进入,杜绝以人施保、“拼户”等现象的发生。凡符合分户计算条件的要按分户的要求做好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听证评议、三榜公示。要严格执行听证评议和三榜公示的有关规定,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一是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村(居)民委员会及驻村干部要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初步核查;二是低保对象必须经村级低保听证评议小组进行公开评议票决;三是在评审农村低保对象过程中,必须进行“三榜”公示,即在听证评议前、审核、审批过程都要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并且每次公示都要公示到村(居)民小组、集中居民点和村民院落。同时,各村(居)委会要将农村低保工作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四)分类施保、动态管理。要按照农村低保分类重点救助的规定,确保分类重点救助政策的落实,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动态管理和分类管理的要求,农村低保全部纳入A类家庭管理,对原已享受的全部重新清理核查的同时评审2012年农村低保对象。要严格执行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的“九步工作流程”,切实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
二、保障标准
三、工作机构
各村(社区)要成立由村(居)委会干部、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居)干部,党员、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的低保听证评议小组,人数不低于30名。听证评议成员在每次听证评议前1天从候选人员中随机抽选9—15人参加听证评议。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此阶段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强化宣传。要以本次农村低保清理及评审为契机,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低保政策的知晓度。二是认真发动。要召开不同层次的动员大会,出台工作方案,精心组织。三是受理低保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受委托的村(居)委会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由村(居)委会成员、驻村(居)干部、听证评议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可分若干组,每组必须2人以上。调查方式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等方法核实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了解家庭生活状况,并按要求填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三)听证评议及张榜公示(2012年1月1日至1月5日)
一是村(居)委会接到困难户低保申请并进行调查核实后,由低保听证评议小组以村(居)为单位进行听证评议,严禁以组为单位进行评议,更不允许以组为单位进行指标摊派。在听证评议会议前5天,应将听证评议会议的时间、地点、被评议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要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即:张贴第一榜,在村(居)务公开栏或集中居民点张贴《低保听证评议通知(一)》,通知被评议对象做好准备,并在听证评议会上说明家庭现状和申请理由等基本情况。二是经听证评议小组初步评议确定的申请对象要进行公示,即:张贴第二榜,在村(居)务公开栏或集中居民点张贴《低保听证评议结果公示(二)》,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镇民政办审核。在此期间,各包片领导及驻村干部要全程参与、监督听证评议过程,检查各项程序和环节的执行情况,防止听证评议走过场、流于形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
第二榜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要对农村低保对象认真进行审核,支书、主任及驻村干部、驻片领导共同签字,实行谁签字谁负责。村(居)委要对低保对象进行复查,复查率为100%;镇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对低保对象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做到“四看一核定”:看政策是否执行到位,看申报程序是否到位,看材料是否齐全,看对象是否准确,保障对象金额是否核定准确。对群众无异议的且符合农村低保政策规定要求的,及时进行集中审核、评定,形成决议,并经镇低保领导小组审定签字后,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报送的材料包括(所有材料及其复印件都要按要求加盖相关单位的印章,复印件必须盖上村居委鲜章以证明其复印属实):
1.县农村低保统计季度报表(一式二份);
2.农村低保纳入保障家庭花名册一式3份(报镇的花名册2份,包括电子文档;各村的花名册1份,不交电子文档);
3.县农村低保打卡发放花名册(只交电子文档);
4.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一式三份);
5.村(居)委会报送的所有材料(包括听证评议材料、各村居委会低保听证评议小组候选人花名、张榜公示照片及相关材料等);
6.县乡镇(街道)农村低保报批单(只交纸织文档两份);
7.县低保管理工作责任书(以村为单位一式两份:上报一份,张榜公示一份)。
镇将县民政局审批结果以村为单位进行张榜公布(长期全部公示)。
低保审批结束后,各村(居)委及时准确填发农村低保证。低保金由县民政局、财政局委托县农村商业银行统一打卡发放(农村低保实行季度发放)。
五、注意事项
(二)关于上报的有关证件复印件的问题。上报的各种证件的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下岗失业证、残疾人证等证件)务必由村(居)委会审核后,签署“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并加盖村(居)委印章,确保复印件的真实性。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农村低保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把城乡低保工作列入了“共富十二条”的重要内容,更加关注民生。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村(居)委要高度重视,支部书记亲自抓、驻村干部具体抓,落实包片包村包户,责任到人,切实加强对村(居)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把农村低保工作纳入对村(居)考核。
(二)严格政策,坚持“9保、十五不保”,确保对象准确
农村低保评议、复核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9保、15不保”。
“9保”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农村低保:
1.符合五保、困境儿童条件但因年龄或其他原因而未享受其待遇的人员;
2.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且孩子未成年的困难家庭(须提供死亡者户口注销证明,已享受困境儿童或五保待遇的除外);
3.一、二级重残且能提供二代残疾证的人员(其收入及享受低保待遇实行分户计算);
4.精神病患者(须提供精神病医学鉴定材料、病历或残疾证,已享受五保待遇的除外);其收入及待遇实行分户计算;
5.虽不是一二级重残,但家庭中有2名及以上残疾人员的(须提供二代残疾证)且生活明显困难的人员;
6、患有计生结扎后遗症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人员;
7、患癌或重大疾病且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学鉴定材料或病历,或民政部门大病医疗救助金的),已享受五保、三无人员、困境儿童待遇的除外;
8、成年未婚且因病因残等特殊原因致孤的单身农户;
9.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其它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此类人员为民主评议的重点内容。
“十五不保”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不得享受农村低保:
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家庭拥有或使用汽车、摩托、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3.拥有经营门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
4.家庭拥有高档相机、电脑的;
5.家庭人均拥有1800元存款及以上的;
6.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7.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财政拔款的国家工作人员的;
8.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汽车、大型机械、两处以上房产、或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企业的;
9.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达半年以上的;
10.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1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者,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
12.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状况、从业情况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情况的;
13.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一般水平的、且好逸恶劳的;
14、因家庭中有在校学生为谋取低保证从而享受相关利益但并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
15.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或侮辱、殴打工作人员、干扰、破坏低保工作的。
2018年中考体育全靠考场上“挣分”
满分仍为60分 取消日常锻炼10分
记者昨日从市教育局获悉,2018年我市中考体育考试政策“变脸”,满分仍为60分,但取消往年包含的日常锻炼10分,考生的中考体育分数必须全靠在统一测试的考场上“挣”。
考试时间定在四五月间
我市凡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五年制高职的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均须参加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简称中考体育考试)。考试时间为2018年4月至5月,具体时间由各县自行安排,市区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
2018年芜湖市中考体育考试男生、女生各设置三大类项目:
男生考试内容:
第一类项目:1000米跑(必考);
第二类项目:篮球运球或原地双手投掷实心球或足球运球(选考一项);
第三类项目:立定跳远或1分钟跳绳(选考一项)。
女生考试内容:
第一类项目:800米跑(必考);
第二类项目:篮球运球或1分钟仰卧起坐或足球运球(选考一项);
第三类项目:立定跳远或1分钟跳绳(选考一项)。
各县中考体育考试科目同为男生、女生各三类,除必考项目外,选考项目由各县教育局根据本地体育与健康课程教学实际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确定,并在考试前2个月向考生公布。选考项目中须包括足球项目。选考项目应列出若干个,让学生可从中选择。
中考体育考试满分为60分
我市2018年中考体育考试分值满分为60分(其中必考项目22分,选考项目19分),考试成绩计入升学录取总分。
学生日常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结果与体育与健康相关的过程性评价作为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身心健康”维度的实证材料记入档案。
评分标准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初中三年级相关项目的评分标准(见附表),比2017年的评分标准有所提高。
免考缓考政策和申请程序
因肢残、伤病免修体育课且不能参加中考体育考试的考生,均应办理免考手续。
因肢残丧失全部运动能力,获准免修及免考的考生,中考体育考试成绩按总分的100%计入中考总分。
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但未丧失运动能力而申请免考的考生,应有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历。获准免考的该类考生,中考体育考试成绩按总分的60%计入中考总分。
因体弱、伤病、心脏病或特异体质不宜参加中长跑、获准必考项目(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单项免考的考生,其必考项目成绩按该项目的满分值的60%,即13分评定。
因伤、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暂时不能参加中考体育考试的考生,可申请缓考。参加缓考的考生,由当地中考体育考试的领导机构规定时间,集中组织补考。补考仅限一次,如因伤、因病仍不能参加补考的考生,须办理免考手续,中考体育考试成绩按总分的60%计入总分。
申请免考、缓考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因肢残申请免考的考生,须提供残疾证(残疾类别为肢残)或提供具有资质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的证明;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而申请免考、缓考的考生,须提供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历等证明材料。
申请免考、缓考的程序是:由考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考缓考申请表,注明免考、缓考原因,报当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今年省厅方案出现四大变化
据了解,2018年省厅中考体育考试方案与2017年时对比的四大变化:
一是名称上的变化。2017年考试的名称是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2018年省厅文件改为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
二是分值上的变化。2018年省教育厅首次将中考体育作为学科(体育与健康)列入考试科目,考试总分值定为不低于60分,2017年为55分,我市2017年中考体育考试总分值为60分,但包含了日常锻炼10分。
三是免考考生成绩发生变化。2018年省厅文件规定,获准免考的考生,其中考体育考试成绩以总分60%计入中考总分,2017年为70%。2017年我市执行70%的比例。
四是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维度提法的变化。2018年省厅文件:与体育与健康相关的过程性评价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作为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身心健康”维度的实证材料记入档案。2017年文件提出“运动与健康”维度。
落实省中考体育考试政策
记者了解到,在市教育局制定2018年我市中考体育考试政策之前,安徽省教育厅已发出相关通知,我市制定的2018年中考体育考试政策,是对省教育厅通知精神的具体落实。
省教育厅在通知中指出,2018年,我省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总分值定为不低于60分。必考项目与每个选考项目的分值由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自行确定。各单项成绩测试时以0分为起点,不得设最低分;评分标准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初中三年级相关项目的评分标准。
申请人安某是被申请人某服装厂保安,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李某、王某打成轻伤。经派出所调解,李某、王某赔偿给安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两万元。后安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安某遂与某服装厂协商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在医药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的支付问题上产生争议:安某认为李某、王某的赔偿不能免除服装厂的赔偿责任,自己理应获得“双赔”;服装厂则认为应当从安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中扣除李某、王某已支付的数额。因不能协商一致,安某向其所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评析】第三人侵权和工伤共存时,工伤职工应获得哪些赔偿?
首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就先行支付的医药费向第三人追偿。分析此项规定可知经办机构向第三人追偿垫付的医药费即产生工伤职工丧失向第三人主张医药费权利的效果,即职工只能获得医药费的单份赔偿。本案中,侵权的第三人李某、王某已经赔偿给安某医药费,安某无权再从基金获得医药费。
其次,除医药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工伤职工原则上可以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侵权赔偿,但因为两者是由同一事实引发的,故应在性质相同的物质性赔偿项目上予以适当限制。
第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应获得的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不重合,工伤职工可分别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获得这三项待遇。本案中,安某应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某服装厂应支付给安某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2:职工及直系亲属可以提请工伤认定吗?
职工咨询:我的伯父是某建材单位的职员,2011年3月19日不慎失足掉落在运行的机器内,右腿中下三分之一处粉碎性骨折,造成工伤,现仍在治疗阶段,巨额的医药费让本并不富裕的家庭更显得捉襟见肘。在伯父受伤后,单位虽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和受伤以来的部分生活费用及护理费用,但至今仍然未给伯父应得的工伤待遇,也未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伯父及其家人很苦恼,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请问:职工及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吗?
【评析】根据2010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
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建议读者的伯父及其家人
自行向劳动部门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同时需
提交下列材料:(一)工
伤认定申请表;(二)与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
关系(包括事实劳动
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等。
案例3:酒后骑车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2011年的一天下午,小黄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被汽车撞了。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骨折。过了一个月,小黄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经过调查之后,劳动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没想到,这一认定却引起了小黄所在单位的不服。单位认为小黄是酒后骑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违反了治安管理。并且车祸发生的时间在下午1点10分左右,单位规定下午上班的时间为下午1点整。“既然小黄在发生车祸时已经迟到,就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成为单位不服的理由,因此至法院。
【评析】法院经判决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经明确了小黄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是小黄单位所辩称的违反治安管理。交警酒精检测后发现,小黄属于饮酒驾驶,并没有达到醉酒驾驶的程度。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或是吸毒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小黄属于饮酒,不在这一范围内。并且交警部门认定,小黄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小黄所在的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解释道。
案例4:串岗帮忙导致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吴某系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在该公司从事机械检测工作。2008年4月28日,吴某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的另一组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吴某的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吴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机械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有明文规定,职工当班时不能串岗。事发当天,吴某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到别的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因其受伤并非在其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公司临时指派,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吴某的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无奈之下,吴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评析】吴某虽然不是在本岗位工作时受伤,但吴某串岗是在客观上产生有利于单位的行为,主观上有以单位利益为目的而从事该行为的动机,虽然串岗有违单位的规定,但也应视为工作原因。同时,串岗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不得视同工伤的情形。劳动保障部门遂认定吴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受伤为工伤。
案例5:未签劳动合同,工作中猝死是否算工伤?
老张53岁,2011年5月份到丰台区某物流公司工作,刚工作不到一个月,在搬运货物的时候突发脑溢血,被送到医院抢救十几小时后死亡。老张所在单位未与老张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现老张的儿子小张在与物流公司就认定老张工伤、医疗费、护理费等问题协商赔偿时发生争议,物流公司同意给小张部分经济补偿金但是拒绝为老张申请工伤认定,认为老张不属于工伤,并且要求小张领取该部分“经济补偿金”时签订“不再追究单位责任协议书”。
【评析】本案中,如果物流公司没有在一个月之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小张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小张除可以得到物流公司给的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工资外,还可以得到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案例6:职工多次遭遇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高某自1989年起到诸城市某公司工作。2001年8月3日,高某在工作中因烫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确认伤残程度为8级;2008年3月4日,高某工作时不慎造成肋骨骨折,被认定为工伤,伤情为7级伤残;2009年2月26日,高某在工作中不慎挤伤左手食指,被认定为工伤,伤情为10级伤残。2011年7月,高某将该公司诉至诸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7级、8级和10级三个伤残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评析】对于职工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都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所以,应该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及工伤保险待遇中“三金”的性质,同时借鉴其他地区的做法来确定,如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的通知》。因此,对于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可分别享受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且只能享受一次。
案例7:企业内部承包遭遇工伤怎么办?
韩某来电询问:我是某公司司机,在驾驶本厂货车运输货物途中,因操作失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肋骨骨折。事后我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公司以已实行内部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将汽车队承包给王某为由,拒不承担我的工伤保险费用。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评析】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所以,企业与职工“承包合同”中规定了伤残亡由承包人个人负责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因此,企业实行了经营承包,也必须按照国家政策法规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案例8:骑车上班撞树身亡难申请工伤
安义一名摩托车主李华因雨天视线模糊,骑车撞上大树身亡。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份事故证明书,称此起事故属意外事故。随后,车主的家属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全,尚需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划分认定书”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程序中止的通知。“撞上大树如何划分责任?”接到此通知后,车主家属很是不解。
【评析】
正方:劳动部门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上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为人不存在过错,因此应认定工伤,而不是中止。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伟民认为,南昌市人社局中止工伤认定程序错误,应认定为工伤。
邹伟民说,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书说得很明白――此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李华驾驶摩托车在道上正常行驶,因天气阴暗,下雨天,视线不良等原因,导致摩托车与公路西侧树木相撞,造成了此起道路交通意外事故。显然,交警部门已经将本起交通事故定性为“交通意外事故”。法律上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为人不存在过错,即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也就是说李华无须承担责任。
反方:应直接认定为不属于工伤
李华发生的这起交通事故属单方交通事故,没有第三方,理应由自己负全责,劳动部门中止工伤认定的通知是正确的。
“事实上,像李华这样的意外交通事故,有的交警部门会作出划分全责的事故认定书。”律师张国铁称。
李华发生的这起交通事故,张国铁认为属单方的交通事故,没有第三方,理应由自己负全责,劳动部门中止工伤认定的通知是正确的。
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澄清也认为,劳动部门不应对李华的工伤认定作出中止,而应直接认定未不属于工伤,因为李华的伤害是因为撞上大树摔倒后造成的。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李华在上班途中撞上大树,严格地说他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这不属于交通事故,故李华的受伤不属于工伤。
案例9:好心帮同事加班受伤算工伤吗?
王先生最近很郁闷,下班后因同事小刘的要求好心陪他加班,但却因为小刘操作不当,反而导致王先生被机器轧伤了左手。“可是公司却认为没安排我加班,因此不承认是工伤,拒绝给我任何补助。”王先生说,“我明明是在公司工作的时候受的伤,怎么就不是工伤了?”
【评析】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的吴学军、席巧玲律师向王先生解答了该疑问。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是职工所受的事故伤害必须和工作有关。尽管王先生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他受伤并非在工作期间,而是在下班之后;他帮忙的工作也不是自己本人的工作,而是工厂安排给小刘的加班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讲,不能认为王先生是在工作时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因而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10: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受伤是否应当认定工伤?
小王是昌乐县某公司职工。2010年5月,公司组织职工外出爬山旅游。小王参加了旅游,但不小心摔断了右腿。小王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遭到公司拒绝,公司理由是旅游不属于工作时间,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无奈之下,小王自己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评析】工伤认定工作人员查明事实后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司的主张是正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应当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条件,小王旅游受伤不符合“三工”条件,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王参加的旅游是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应当定性为公司行为,而公司行为是由职工来完成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则重在最大限度保护无恶意劳动者在劳动中能获得救济的权利,对于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应当作宽泛的解释。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如同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因此,小王的受伤可以认定工伤。
案例11:养伤期间盗窃被拘留 工伤认定是否有效
2010年8月份,刘某在某建筑公司工地施工时,从二楼掉下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右侧锁骨骨折。刘某于是休假养伤,可是在养伤期间,他盗窃工地钢筋卖给小贩,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15天。没过多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认定刘某系工伤。可建筑公司却认为刘某偷窃工地钢筋,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不应为其认定工伤。建筑公司遂到当地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刘某在施工过程中摔伤,造成左、右侧锁骨骨折,所以应认定为工伤。刘某在工作中摔伤,与其盗窃工地钢筋不具有关联性。某建筑公司认为刘某在养伤期间盗窃工地钢筋,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最终,法院驳回了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12:无证驾驶受伤影响工伤待遇认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