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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筹备工作报告

时间:2022-11-10 01:42:48

协会筹备工作报告

第1篇

岳阳市事业单位法人协会经过近半年的认真酝酿和筹备,今天即将挂牌成立。下面,我代表协会筹备小组将协会筹备工作情况向大会报告。

一、筹备成立事业单位法人协会的原由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越来越大,科学合理地设置事业单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计划经济条件下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弊端益发明显。事业单位现行的社会服务职能与社会发展需求的矛盾,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如何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各级政府迫切需要化解的一道难题。多年来,我们在这方面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探索。今年7月,我们根据中央编办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重庆会议精神,借鉴外省市的作法,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牵头,就探索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成立事业单位法人协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专题调研。办领导带领相关科室走访了76家事业单位,并向市直事业单位法人发放了100份调查表。调查发现,大多数事业单位希望加强跨行业交流,以开阔视野,交流信息,取长补短。很多单位反映,面对事业单位在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仅仅依靠一个部门或一家单位的力量来解决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团结协作,群策群力,集中力量攻坚破难。这就迫切需要有一个组织来牵线搭桥,提供服务,构建相互交流的平台。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开始酝酿岳阳市事业单位法人协会的筹备工作。我们通过学习考察和咨询了解常德、怀化、株洲和江苏南通的成功经验,发现这些地区成立法人协会后,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步伐明显加快,成效显著,更加坚定了筹备成立我市事业单位法人协会决心和信心。今年8月,我们将这个想法向省编办、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做了汇报,得到了他们的积极支持;然后专题向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做了汇报,得到了他们的高度重视。今年9月下旬,我们正式启动了筹备工作。

二、筹备过程中所做的工作

事业单位法人协会是一个跨部门、跨行业的社团组织,其筹备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确保筹备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召开市直政工(人事)科长会议进行了动员部署。按照“稳步发展、逐步完善、周密细致、规范运作”的原则,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积极组建筹备小组。市事业单位法人协会筹备工作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指导下进行,由市编办主任、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罗忠勇同志负总责。由市编办副主任、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副局长荣般芝同志任筹备小组组长,市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的同志承担各项具体工作。筹备小组认真学习了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咨询了协会成立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筹备期间,市编办先后三次召开办公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是广泛进行宣传发动。事业单位法人协会是一项新生事物,为了让市直各事业单位了解和支持协会的筹备工作,我们分两个组上门进行宣传发动,介绍成立事业单位法人协会的意义、作用及协会组织的宗旨,广泛听取了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对协会筹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争取了各相关单位的支持,为协会筹备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是认真制订协会章程。章程是协会一切活动的行为准则。筹备小组对章程的起草高度重视,根据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要求,参照外地的作法,结合岳阳实际,认真完成了章程的初稿。为了使章程更加规范完善,筹备小组将章程印发给有关单位,广泛征求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召开了部分会员单位负责人座谈会,集中讨论修改章程草案,六易其稿,形成了现在的《岳阳市事业单位法人协会章程(草案)》。

四是建立健全协会组织。组织建设是协会筹备工作的重要内容。筹备小组在组织建设上重点抓了三项工作:首先是发展会员。会员是协会组织建设的基础。在发展会员时,筹备小组充分考虑了会员结构、行业代表性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因素,研究确定了发展协会会员的基本要求。目前共发展会员单位62家,占市直事业单位法人的18%。其次是协商、推荐理事会成员单位建议名单。根据协会章程(草案)的要求和我市实际,综合事业单位分布的状况,共协商推荐了11个理事单位,将提交大会表决。再次是酝酿了协会负责人,聘请了名誉会长。根据协会章程(草案)的要求,在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提出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五名、秘书长一名的方案,并推荐了任职人选,也将提交大会表决。

五是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协会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既要满足举办必需的基本条件,又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筹备小组从业务主管部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得到了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落实了办公地点、基本的办公设备、工作人员、启动资金。在向民政部门申报协会举办资格后,又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了验资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了代码证,到银行办理了开户手续。目前,成立协会的各项条件已经具备。

六是精心筹备成立大会。成立岳阳市事业单位法人协会是我市事业单位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为了开好成立大会,筹备小组在起草文件、编印资料、筹备选举、会场布置、组织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各会员单位全力支持,保证了会议的成功召开。岳阳晚报社和市广播电视局对协会成立的宣传报道给予了大力支持,市一医院、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单位为大会的召开提供了大量帮助。

三、协会筹备的几点体会

第2篇

按照省政协20*年工作要点的安排,今年的专题常委会议继续围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这一事关发展全局的重大课题,以构建我省加工制造业基地为重点,研究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原因,就加快我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出对策和建议,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专题常委会议的前期筹备工作由我委承担,这也是我委上半年工作的重点。在筹备过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制定了专题调研实施方案。3月上旬,我委成立了有省政协委员、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专题调研组。调研组搜集了大量加工制造业的相关资料,并认真组织学习,坚持从政协实际出发,坚持发挥政协人才荟萃、位置超脱、联系广泛的优势,坚持从总体思路上进行宏观研究,坚持“立足省情、突出重点,深入调研、上下联动,统筹安排、循序渐进,持之以恒、形成体系”的基本思路,制定了专题调研实施方案,并先后召开专家座谈会、经济委员会主任会议,对调研方案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上报后组织实施。

2、开展了一系列调研考察活动,起草了专题常委会议

主题报告。3月中旬,我委召开情况通报会,省发改委、国资委、农委、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分别通报了我省加工制造业有关情况。之后,调研组在卢家丰副主席的率领下,调研了合肥、滁州、蚌埠等地加工制造业基地建设情况。通过一系列的调研考察活动,调研组摸清了我省加工制造业产业结构的现状,进行了对发展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构建我省加工制造业基地的调研报告(初稿)》,提出了我省加工制造业基地的具体的构建方向、思路和对策建议。

调研组还先后赴河南、江苏两省,考察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情况和加工制造业发展情况,写出了《河南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情况考察报告》、《江苏省制造业发展情况考察报告》。

3、组织各市政协开展上下联动调研。在省政协调研组进行调研的同时,还商请各市政协及省各派开展上下联动调研。一是委托马鞍山、宣城、*、*、安庆、巢湖市政协主席牵头,组织当地的省政协委员就地开展调研;二是商请省各派、工商联及省辖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围绕这一专题,从不同角度和侧面开展调研,各自形成调研报告。三是约请省政协常委和经企、科技等界别的部分省政协委员撰写大会发言。目前已收到调研报告和大会发言稿20余篇。

4、召开了省辖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工作会议。5月下旬,我委召开了省辖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工作会议。会议围绕构建加工制造业基地的调研情况,对如何结合各地的产业特色和优势,发展各具特色的加工制造业,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从而对如何构建我省加工制造业基地问题形成共识。这次会议对筹备好省政协专题常委会议,起草好常委会议主题报告将起到重要作用。

5、以调研活动为纽带,加强了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合作。一是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和交流。继续保持与省发改委、国资委、农委、财政厅、商务厅、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的密切联系,坚持交流工作情况,并主动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我委组织的专题调研等活动。二是加强了与委员的联系。根据分管主席的指示精神,今年元旦、春节期间,委员会专职副主任率办公室同志分别登门拜访委员,与委员座谈交流,对委员们参政议政、履行职能的积极性给予充分肯定和鼓励,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征求他们对开展专题调研及做好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建议,提高了委员会工作效率和水平。

6、编印《情况交流》。我委上半年编印《情况交流》3期,选编了《世界经济的大调整与大机遇》、《中国制造业:应尽快完成向高端跨越》、《科学发展观与我国的产业调整》、《城市的工业化之路》、《我国农业生态安全》等10余篇与常委会议专题有关的文章,为委员参政议政提供了大量的信息。

二、20*年下半年工作安排

1、继续做好专题常委会议的筹备工作

重点是组织专家、学者对《报告》进行讨论、修改和论

证,为省政协九届八次常委会议提交有较高质量的主题报告。同时做好专题常委会议大会发言材料的编、校、印及其它筹备工作。

2、召开专题座谈会

围绕“加快发展*流通业”这一专题,召开一次专题座谈会。

3、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一是围绕“淮河流域经济发展”组织专题调研;二是围绕“做大做强市级商业银行,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贷款难”开展调研活动。

第3篇

×××××第二十一届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各位代表:

我受×××××第二十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委托,向各位代表做关于本次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筹备工作是从2002年1月下旬经区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确定后开始的。区党委、×××对开好这次大会高度重视,成立了筹备组织机。为了开好这次会议,我们依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按着程序认真筹备,先后召开了1次有关部门参加的筹备工作会议,1次秘书长办公会议,多次工作协调会,2次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精心设计本次大会的各项议程,并对大会筹备工作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部署和落实。大会秘书处设立会议材料组、宣传组、会务组和提案组,对会议材料、后勤保障等都做了认真精心的准备。同时就代表培训,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了安排部署。行政工作报告、大会主要议题及提交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会前就下发到各代表团进行了讨论。3月 25日召开的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又进一步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讨论决定。

这次会议的指导思想、主要议题是根据上级规范职代会会议精神和我区具体情况,依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和2002年党政工作思路共同研究,反复酝酿讨论而确定的。本次会议需签订的集体合同是根据《劳动法》和上级文件要求,经会前双方平等协商后草拟的,本次会议提案征集、整理、整改工作,是在广泛发扬民主,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进行的,提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进行了专题讨论研究,之后形成了提案解答报告。为了开好这次会议,3月21日我们到省××工会、××××××工委汇报了筹备工作情况,得到了上两级工会领导的充分肯定,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并批准我们按程序召开会议。

大会指导思想、主要议题等有关事宜将按条例规定提交本次会议预备会议审议决定。

各位代表,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已经就绪,大会即将开幕,让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共同努力,积极参政议政,为振兴企业献计出力,为实现我区三步走战略目标的第一年起好步,开好区而努力奋斗。

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第4篇

一要深化认识,增强做好党代会筹备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召开中国共产党xx县第八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是我县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次党代会的召开,是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关键时刻召开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大会前期的各项筹备工作准备的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本次大会的成功与否。如何做好近期工作,保证大会各项工作取得圆满成功,是对大家的一次考验。因此,希望同志们在思想上要引起足够重视,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县委的要求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同心协力,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党代会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要明确分工,确保党代会筹备工作紧张有序进行。各工作小组要严格对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认真过细,全面梳理本工作小组近期需要完成的相关准备工作,进一步细化本小组的工作安排,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组织组近期要抓紧党代表补选、核对工作,编制代表名册,划分代表团以及起草大会各项主持词等文稿,排实排细大会中的每一个环节,不留任何空白点。秘书组要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做好县委、县纪委工作报告(草案)的修改工作,抓紧起草县党代会提案办理情况通报及县委、县纪委工作报告决议(草案)。宣传组近期要抓紧制定大会宣传工作方案,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宣传活动,提前营造浓烈的宣传氛围;组织、安排、协调记者做好大会的采访和宣传报道工作。会务后勤组近期要抓紧编制大会经费预算,提前落实会务需要的会场、各代表团和列席人员的讨论地点、代表的食宿等相关后勤保障工作。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必须在x月x日前全部准备就绪。

三要把握要求,确保党代会各项筹备工作高质量完成。党代会筹备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影响大,要求高。为确保如期、顺利、高质量地完成这项工作,各筹备工作小组的同志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学习。要顺利完成党代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确保不出差错,加强学习是基础。要对筹备工作的政策、规定、流程,深入掌握,弄懂弄通,做到心中有底,确保井井有条地做好自己承担的工作。二是迅速启动。党代会筹备工作时间紧、要求高,加之年终岁尾各项工作繁杂,所以各项筹备工作要尽早启动。今天会议结束后,希望各个工作组迅速行动起来,按照思想认识到位、工作部署到位、组织措施到位的“三个到位”要求,认真准备,精心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对分工的工作要认真梳理,列出具体计划,明确责任人,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三是讲究方法。在具体筹备工作中,各工作小组不能只顾埋头准备,要加强沟通协调,有事及时通报,注意衔接,牢固树立筹备工作“一盘棋”的意识,将各个小组的工作整合成一个整体。同时,对把握不准的事项,各工作小组要及时逐级上报请示,不得擅作主张。

同志们,一年一度的党代会,是我县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我们一定要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事业尽责的精神,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圆满完成各项筹备工作任务,为开好县第九次党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第5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淮安高质量举办第29届海峡两岸都市交通学术研讨会,力争将本届研讨会办成全国科协系统影响力最强、学术层次最高、系列成果最为丰硕的海峡两岸都市交通学术会议之一,也将促进淮安市海智工作高质量发展。

预期成果:组织以江苏、淮安交通建设成就为重点的成果展示,广泛宣传“十三五”国家交通发展巨大成就,增强中华民族自信心,搭建两岸专业人员开放交流平台;搭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合作桥梁,推动长三角都市圈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形成专家建议上报中国科协、国台办;组织两岸人才专业考察、专家建言献策,提出淮安发展枢纽经济、建设枢纽城市的对策建议;遴选一批高质量论文,出版有正式刊号论文集;拓展和推动两岸青年人才科技交流、文化融合。

二、工作举措

(一)全方面争取支持。保持与中国科协、省科协、相关主承办单位的密切沟通和联系,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力争使研讨会能得到更多省、市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积极争取中国科协领导和省市相关领导的支持。活动拟邀请省综合交通运输学会理事长、省政府原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原常务副主任史和平担任名誉主席,江苏省科协党组书记、执行副主席孙春雷、上海市科协党组书记、执行副主席马兴发和台北市交通安全促进会理事长邱裕钧担任大会主席。认真落实陈之常市长“要围绕会议主题,在交通年度工作中予以重点推进,让与会代表可感知”的批示精神,逐条细化落实。

(二)全身心求实效。为确保本次活动的效果,深入研究历届研讨会的机制和成果,围绕淮安“绿色高地、枢纽新城”发展定位,提出召开圆桌献策会议、合作项目签约的建议,也提出了遴选主旨报告专家、完善活动主题和主要板块活动的设想,得到了省科协的重视,并在论坛方案中予以体现。同时,我们将宣传工作纳入全市外宣大盘子统筹,在信息发布、体制创新等环节,集聚全国、省级媒体资源,凸显淮安的交通优势,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激发和放大活动效应。

(三)全景式谋协调。研讨会将按照“项目目标化、目标节点化、节点责任化”的原则,协调做细做实筹备工作,确保在淮安举办一届高质量研讨会。加强与省市科协及市相关部门也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沟通,对接好各项筹备工作,活动报批、资源汇聚、上下对接等各项筹备工作将有序推进。按照中国科协、省科协相关领导的要求,做好专业展览、疫情防控等相关工作的推进。进行项目化推进,明确责任,挂图作战。

(四)全方位抓落实。本届研讨会精心组织实施研讨会的各板块活动,全方面集聚海峡两岸专家智慧,搭建两岸专业人才开放合作平台,谋划淮安枢纽城市的对策、发展路径,持续推动淮安现代产业创新发展。

一是举办开幕式和主题报告会。拟邀请中国科协、省科协、淮安市领导致辞;拟邀请两岸3位左右重量级专家作主题报告。

二是举办4个专业分论坛。都市圈交通一体化论坛,将围绕都市圈综合交通、城乡交通一体化、轨道交通“四网融合”和站城融合主题开展。智慧赋能现代交通论坛,将围绕车路协同与自动驾驶、交通大脑技术及存适性、智慧物流系统建设和数字赋能交通治理开展主题研讨。公交优先绿色出行论坛,将围绕人文交通发展实践、公交优先发展策略、慢行交通出行优化和出行服务信息共享开展主题研讨。都市交通青年论坛,将围绕两岸青年专业人才成长、两岸文化融合开展专题研讨。

三是举办科技成果展示和专业参观。将组织与会专家参观江苏交通发展成果展示;组织台湾及市外嘉宾参观淮安交通建设成就。

四是组织专家建言献策圆桌会.将组织相关专家围绕淮安市交通发展征求与会两岸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五是举办闭幕式。各分论坛交流汇报成果;第30届研讨会举办地推介。

三、工作进度

1-3月份,研究商讨研讨会主题、内容和组织架构,确定研讨会方案。

4月份底前,完成调研、细化研讨会方案,研究确定研讨会主题、内容和组织架构,形成研讨会方案。

5月份底前,开展论文征集,印发论文征集通知,在海峡两岸同步开展论文征集工作。

6月份,组织论文评审、专家邀请,对征集到的论文进行评审,确定交流论文,编撰论文集,邀请演讲嘉宾。

6月份,完成会议报批,向江苏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报批、中国科协的项目经费申报等工作。

第6篇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税务管理组织分工;税务登记、税务核算 及纳税申报;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税务审计及税务稽查;税务筹划;税务管理的奖惩办法。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税务政策及法规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及时收集、发布税收法规;建立健全税务管理规章制度;研究会计、税务制度的差异,处理好二者关系;做好税务筹划,降低运营成本。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遵守国家税务政策,打造公司诚信纳税形象; 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 协调好公司与税务部门的关系。

下面从七个方面论述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管理组织分工

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隶属于集团财务部,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审核各类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流程;服务、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对子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论证并促进实施; 建立与税务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和谐的税企关系;负责集团本部的纳税申报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

子公司税务管理职责:执行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及流程,对本单位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 负责本单位的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申报; 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及筹划;负责本单位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对本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涉税问题进行把关,在重大经济业务活动发生前与集团税务部门协商沟通和汇报,防止出现重大涉税问题。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制定业务流程中的税务处理流程,并执行税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二、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

(一)税务登记方面

集团新设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前, 应及时报告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中心,由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中心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子公司选择合适的地区进行税务登记;子公司因经营场所变动需变更征管范围时,由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中心指导、协调办理;子公司宣布歇业或清算时, 原则上应先对清算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问题解决完毕, 再办理税务及工商注销手续。

(二 )税务核算及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 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子公司应充分考虑税务成本,事前对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并积极 进行税务筹划,事后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找出税收异常变动的原因,从而达到合理运用税收法规节约税收支出之目的。税收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收筹划涉及到调整税收核算的,应按照税收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法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法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作出一个合理选择。

(三) 纳税申报方面

严格执行纳税申报流程。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税务会计每月依据应交税金明细账与相关涉税科目等资料填制纳税申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上报,同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子公司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集团备案。

(四)发票管理方面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领取、开具、接收和保管本单位的各类发票。在经济业务运行中,应按发票使用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开具和取得合规的发票,严格杜绝跨期发票或过期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避免业务人员人为压票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不能按期抄报税的情况。

三、 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建立税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税务档案管理,定期对本单位税收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本单位税负率标杆。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向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中心提交税务分析报告。子公司应及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的税务报表,对每年所得税汇算中调整的明细事项,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每次国、地税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税务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税务资料、档案的移交手续,按照会计法规要求,实施监交。

四、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

集团本部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纳税申报的资料,承担税款;集团本部单位的各类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在年终由集团税务部门负责收集清单, 报 董事会申请核销,经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集团本部各单位在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的基础上,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需做进项税转出的按要求转出。子公司进行财产损失申报、所得税汇算需聘请税务中介机构时应服从集团统一安排;各单位聘请中介机构作税务顾问,要将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代理 费用等有关事项报告集团备案。

五、税务审计及检查方面

(一)税务审计方面

原则上由集团税务部门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税务专项审计。集团公司对审计过程实施监控,子公司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与集团沟通;子公司税务审计报告必须经集团审核确认,正式审计报告要交集团备案。

(二)税务检查方面。

对子公司税务稽查事项的规定:对各级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子公司财务主 管为税务检查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本单位财务主管审核批准;在得知纳税消息或接到纳税检查通知书时, 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部门, 对本单位存在的税务问题应及早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案。 检查中, 要积极与检查人员沟通,时刻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对涉及到集团层面的涉税处理事项,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出答复;检查后应及时将稽查结果整理归档并交集团备案;税务检查结束后,子公司应积极取得税务检查结论草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复核税务检查结论,并制定改进方案。

六、 税务筹划。

子公司财务主管和税务会计应积极关注和学习各类税收法规,要认真研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 在经济业务发展过程中积极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种申报材料。各单位开展的各类税务筹划,实施前应征求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中心意见,筹划方案应提交集团备案;集团定期组织子公司讨论税收筹划论证会及举办讲座, 提高税务人员税收筹划意识。

第7篇

近日,国家林业局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同意2010年上半年在武汉市举办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这意味着我市具备了国家森林城市条件,明年将承办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实现国家森林城市的创建目标。今天市委、市政府召开创森工作会议,主要是总结前段创森工作,通报考察评估意见,全面部署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筹备工作。等一会,涂书记、张市长还要作重要指示,提具体要求。根据会议安排,我先就前段全市创森工作情况、落实考察评估意见及全力做好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筹备工作做个简要汇报。

一、回顾前段创森工作,充分肯定创建成效

全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区、各部门高度重视,精心制定方案,强化工作责任,注重宣传发动,扎实有效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剔除水面后,我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5.56%,城市森林建设38项指标全部达到或超过“国家森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自20*年初全市创森动员会议后,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强力推进。一是全面动员发动。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区、各部门及时召开常委会、办公会和动员大会,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二是责任目标落实。市目标办将全市创森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目标管理,制定了目标责任状,确保了创森工作责任落实。三是保障措施到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加大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办力度,确保了创森目标任务的顺利推进。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加大生态建设资金预算,多次协调解决创森规划、建设资金以及工作经费等问题,全力支持创建活动。

(二)三镇绿岛景观提升。中心城区按照见逢插针、增加绿量、完善层次、丰富景观的要求,加大公共休闲绿地和小森林建设。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7.4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9.21平方米。一是城镇绿量质量提高。市园林局大力实施“三小”绿地建设,改造提升道路和社区绿化,开展了送万盆鲜花进社区活动。汉阳区充分利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契机,加大拆迁建绿力度。青山区调动辖区单位参与绿化建设,提高绿化档次和规模。二是立体绿化加快推进。江岸、江汉、硚口、武昌等区大力开展立交桥、屋顶、墙面、阳台等立体绿化,目前完成垂直绿化1万米长,屋顶绿化近3万平方米。三是湿地水网建设加强。市水务局大力实施江河堤防绿化,提升江滩绿化档次,着力构建生态水网,水岸绿化率达85%。市政府已将《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审议,年内有望颁布实施。

(三)城乡绿化整体推进。远城区以森林生态、林业产业、绿色通道和绿色家园工程建设为载体,大力实施植树造林,有力推动了城乡绿化建设。一是生态工程全面完成。结合实施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碳汇造林、低产林改造等国家、省重点生态项目,共完成人工造林12.8万亩。蔡甸、洪山等区完成山体复绿面积约100万平方米。二是绿色家园稳步推进。全面完成20*年度500个建制村村湾绿化任务,植树460多万株。江夏区积极发展花卉苗木产业,重点实施以107国道沿线村湾庭院绿化建设。三是林业产业发展迅猛。全市新建林果茶产业基地5.62万亩,完成低产林改造工程任务3万亩。四是绿色通道进展顺利。已完成绿色通道绿化里程121.1公里,完成主要国省干线行道树的绿化补植长度195公里。

(四)生态文化丰富繁荣。近年来,围绕“创森为了人民、创森依靠人民、创森成果人民共享”的指导思想,广泛深入开展生态文化活动。一是广泛开展义务植树。全市共开辟了17个义务植树点,近400万人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江岸区组织开展市民“三自”形式的义务植树活动,认建认养树木和绿地。硚口区组织全省500名“1+8”城市圈共青团干部和青年,种植“城市圈青年友谊林”。二是大力弘扬生态文化。武昌区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花园家庭、森林单位、生态社区评选等丰富多彩的生态文化活动。蔡甸区结合义务植树,启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纪念公园建设。东西湖区联合武汉晚报在四季吉祥景区,举办“读者林”义务植树活动,在湖北经济电视台制作播放题为《打造生态人文社区,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专题片。三是深入开展科普教育。全市建立森林或湿地生态科普教育基地15处,开展了“茶文化节”、“梅花节”、“爱鸟周”等生态科普活动62场,参与活动人数14.3万人次,调动了广大市民参与创森的热情。团市委积极组建“绿色志愿者服务队”,开展创森知识竞赛等活动。市气象局启动实施负氧离子监测工作。市科协在市科普馆组织开展生态文化图片展览。市创森办组织开展摄影大赛、征集创森主题歌曲等活动,生态文化不断得到繁荣发展。

(五)宣传造势氛围浓厚。各区、各部门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营造了全社会参与创森的浓厚氛围。一是宣传组织有力。市委宣传部成立了创森宣传领导小组,专项制定细化宣传方案,组织市属媒体开辟创森专栏,在武汉电视台播放公益广告,制作播放创森专题片等。二是社会宣传到位。市城管局积极协调户外广告宣传,落实市容环境保洁措施。市教育局以生态文化教育为重点,在中小学广泛开展爱绿植绿护绿宣传活动。市创森办在市交委支持下启动了1.5万台出租车电子显示屏播发创森公益广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江汉、武昌、东西湖、江夏、黄陂、新洲等区在重要路段安装了一批大型户外公益广告牌,营造了浓厚的创建氛围。三是媒体宣传深入。省、市新闻媒体在总体规划评审、专家考察评估等活动期间,对我市创森工作作了大量深度报道,有效扩大了创森社会影响,提高了创森知晓率和支持率。

二、全面落实评估意见,纵深推进创森工作

全市上下按照市委、市政府动员会议要求,认真做好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专家考评组的评估工作,考评工作进展顺利。

(一)考察评估情况。6月9日至12日,国家林业局派出综合考察组对我市举办第七届中国城市论坛的综合条件和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进行了全面考察评估。考察组一行先后听取了市政府的工作汇报,实地抽查了我市湖泊湿地及其沿岸绿化、河流水岸整治与绿化、透绿建绿、森林公园建设、通道绿化,以及城市街道、居民小区、郊区农村的绿化情况,查阅了相关文件、图片、数据资料,对市民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考察组各位专家对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我市大手笔建设森林生态工程,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等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希望武汉市成为我国森林城市建设的一个样板。考察期间,考察沿线的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汉、武昌、汉阳、东西湖区以及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接待办等单位为顺利完成考察评估工作做了大量细致而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落实评估意见。考察组在充分肯定我市创森工作成效的同时,对下步创森工作提出了具体建议。各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整改落实。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城市森林的健康经营。要按照近自然理念来经营道路林带,对已建成的188公里环城林带,在树种选择、配置上,不仅要考虑人的需求,还要考虑鸟类等动物的需求,鸟类及各种生物的丰富,更能体现森林的健康程度。同时还要提前考虑间伐更新的问题,提高森林质量。

二是要进一步注重城市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增加建设更多的森林廊道,满足市民休闲、出行的需要,让森林更好的为市民服务;在六湖连通等湿地水网和湿地公园建设过程中要注意防止血吸虫问题,避免血吸虫进入湖区;对道路林带的树种组成、空间配置要兼顾考虑行车安全和景观效果。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乡村绿化的指导和提高投资比重。要加强对乡村、镇的绿化规划,进一步加大乡村绿化投入,大力推进村湾绿化。同时要多发展林业与果、菜、瓜、药等混作的,具有多种价值的树种。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城市水体、山体治理。要加大水岸绿化力度,多应用去污能力强的树种,提高水岸林带质量,充分发挥森林对水质的净化作用。同时要加强市域范围内山体森林资源的保护与恢复,特别是采石场和公路沿线的第一重山体保护和复绿。

五是要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协调城乡绿化管理。森林城市创建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工作,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林业、环保、城建、园林、水务、交通、旅游、农业等多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作推动。同时,要从管理机构、绿化规划上进行统筹,改变城乡绿化建设的二元结构,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

(三)考察评估结果。考察评估结束后,考察组在向国家林业局的专题汇报中,明确表示:武汉市具备承办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的条件,城市森林建设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森林城市”的标准,建议在今年底前正式复函,同意湖北省人民政府的申请,2010年上半年在武汉市举办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并授予武汉市“国家森林城市”称号。7月15日,国家林业局主要领导在“武汉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考察报告”上作出明确批示:“同意2010年上半年武汉市承办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同时授予国家森林城市称号”。近日,阮成发市长、涂勇副书记、张学忙常委副市长均作出重要批示,充分肯定创森工作,要求继续做好跟踪落实。

三、全力筹备森林论坛,体现特色办出水平

今天市委、市政府创森工作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市创森工作重点已经从前期创建阶段转移到论坛筹备阶段,标志着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筹备工作正式启动。举办好论坛既是对我市创森成果的一次检验,也是充分展示武汉形象的机会。按照市领导举办一届高水平、有特色的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的要求,现就论坛前期筹备有关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确立论坛主题。目前结合我市实际,经多方征求意见,初步拟定了5个备选论坛主题,即:

1、城市森林•两型社会;

2、森林•城市•湿地;

3、城市森林•城市综合竞争力;

4、城市森林•生态文明•科学发展;

5、水乡林城•统筹城乡。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意见,商国家林业局正式确定论坛主题。

(二)论坛时间地点。拟定于2010年4月下旬在香格里拉大酒店举办论坛。

(三)拟邀参会人员。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参照历届论坛惯例,论坛参会人员总规模约500人。拟邀参会人员有:国家领导人和主办、承办单位领导;各省(区、市)林业厅(局)长与代表;国内外城市市长及专家、学者代表;企业家、绿色志愿者和市民代表;中央、省、市新闻媒体记者。

(四)论坛组织机构。成立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组织委员会和组委会执行委员会。组委会执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林业局办公,内设综合协调组、接待组、会务组、材料组、宣传组、线路组、外事组和安全保卫组。各组办公地点设在组长所在单位,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五)论坛日程安排。初步拟定日程安排如下:第一天,参会代表报到,下午召开论坛新闻会。第二天,上午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开幕式,下午实地参观考察。第三天,上午召开市长论坛,下午召开专家论坛和闭幕式。第四天,外地代表离汉。

(六)工作进度安排。按照“抓早、抓细、抓实”的要求,我们初步列出了筹备工作时间表,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1、2009年7月份:下旬召开全市论坛筹备工作第一次会议,部署启动论坛筹备工作,讨论、修改论坛工作方案。

2、2009年8月份:制定《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总体工作方案》,商国家林业局确定第七届城市森林论坛主题。

3、2009年9月份:《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总体工作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及国家、省相关部门审批。

4、2009年10月份:召开论坛筹备工作第二次会议,成立综合协调、接待、会务、材料、宣传、线路、外事、安全保卫等8个工作专班,开始运行。

5、2009年11月份:市主要领导在《人民日报》或中央电视台相关栏目发表森林城市建设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文章或主题节目。编制2010年论坛专项资金预算。

6、2009年12月份:协调国家林业局对省人民政府正式复函,在武汉承办第七届中国森林论坛活动。召开论坛筹备工作第三次会议,全面部署启动论坛会务筹备工作。

7、2010年1至2月:召开论坛筹备工作第四次会议,全面启动论坛对口接待及培训工作。按照一个成员单位对口接待一个省代表团的原则,落实对口接待工作。

8、2010年3月:国家林业局和市政府在京召开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新闻会,启动论坛宣传工作。

9、2010年4月:论坛期间在中央主要媒体对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进行大篇幅深度报道。

(七)责任分工建议。为了切实做好论坛筹备工作,按照市领导的要求,结合各区、各部门职能,现就有关责任分工提出如下初步建议:

一是关于会务工作安排。由会务组负责。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综合协调,具体负责审定市领导论坛讲话稿、演讲稿、致辞等,组织召开协调会,督促协调论坛各项筹备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论坛专项经费落实。

二是关于参会人员的邀请。由综合协调组和外事组负责邀请落实。其中国家领导人、国家部委领导,省领导、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省、副省级城市林业部门主要领导由国家、省林业局负责邀请。市领导、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相关地级市、武汉城市圈城市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邀请。市民代表由市林业局负责邀请。有关国外城市市长、领事馆官员、国际组织和国外专家代表由市外事办负责邀请。

三是关于参观活动安排。由线路组负责。市交委负责论坛参观考察用车。市建委负责相关地段市政基础设施维修、临街建筑立面整治等工作。市城管局负责论坛期间夜景灯光照明和户外广告协调等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参会代表游览江滩公园的接待等工作。市环保局负责论坛期间环境质量监测和噪音、尾气等污染源的管理。市旅游局负责落实参观讲解员及培训工作,联系接洽与会代表会后参观考察。市园林局负责城区绿化改造、补植等工作。

四是关于会务接待工作。由接待组负责。市卫生局负责卫生防疫、医疗保障工作。市外事办负责落实同声传译和翻译人员等相关外事工作。市文化局负责论坛期间文化活动的组织落实。团市委负责落实绿色志愿者,参与论坛志愿服务工作。

五是关于宣传报道工作。由宣传组和材料组负责。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工作,做好市主要领导在中央媒体有关文章的发表。负责做好论坛新闻会,邀请落实省市新闻媒体,落实中央媒体记者在汉活动。市广电局负责电视新闻宣传工作,滚动播放电视公益广告,录制、播放创森专题片。

第8篇

活动时间

2010年11月13日-11月14日

活动路线

培斜村部培斜新村农民创业园

机构设置及分工

成立世界同乡恳亲大会活动参观点筹备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会务宣传、接待导游、安全保障、村容村貌、后勤6个职能组,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工作职责:

1、负责本届恳亲大会参观点各项活动的整体协调、统筹安排、方案预案制定及审查、具体实施和综合督导;

2、负责各工作组之间的配合协调,对相关工作及时跟进督导;

3、负责整个参观点活动的对外联络与衔接,及时向主办单位汇报筹备进度;

4、负责大会全面筹备工作的核查与验收;

(二)宣传会务组

工作职责:

1、负责本次活动参观点的媒体宣传;

2、负责策划设计、制作活动参观点宣传单,并做好分发工作;

3、负责活动参观点户外广告:319国道培斜村入口、标准化厂房对面等大中型宣传广告;

4、负责所有活动参观点场地的氛围布置(看板、空飘、气拱、气柱、灯笼串、彩旗、条幅等)及商品展销。

(三)接待导游组

工作职责:

做好活动参观点路线引导,宣传材料、矿泉水分发;

(四)安全保障组

工作职责:

1、交管:协调配合各处停车场设置,负责参观点活动现场交通管制、车辆停放,确保行人、行车畅通安全;

2、安保维稳:抽调充足警力,开展活动参观点前安全排查、治安整顿,担负参观点活动期间的全程安全保卫、秩序维持任务。

3、做好参观点活动前后的排查和维稳等工作。

(五)村容村貌整治组

工作职责:

组织实施镇辖区内(国道——培斜;国道——云顶茶园)和活动各参观点环境卫生整治;

(六)后勤组

工作职责:

负责整个参观点活动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世界同乡恳亲大会活动安排到我镇参观,是我镇人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展现小池所蕴藏的发展魅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筹备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筹备小组要定期研讨、集思广益,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把筹备工作做扎实、见成效。

(二)统筹兼顾、明确责任

各职能组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总体要求,制订具有操作性的执行方案,把任务量化细化,分解到人,集中力量抓好,不折不扣地完成筹备任务。对工作进展缓慢、质量不高、应付了事的职能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不负责任、推诿扯皮而贻误工作的要追究责任;对工作进展快、成效高的要进行表扬。

(三)通力合作、热情参与

世界同乡恳亲大会是同乡欢聚一堂、畅叙乡情、敦睦乡谊、增进了解、加强团结、共图发展的的盛会,全镇上下要科学分工、通力合作,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千方百计提高本次活动的影响力,筹备组全体人员要尽心尽责,发奋工作,协调有力,服务到位。

第9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__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识。

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进行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备案、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处罚等物业管理信息进行共享。

第八条 房地产、价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环保、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安全、物业收费、治安 消防、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

第九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公开批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及其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或者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人应当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便于业主查阅的告知方式。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__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不合理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之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

(六)地名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但未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的建成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五)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六)物业管理用房坐落位置、建筑面积;

(七)地名批复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资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四至范围、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情况。

第十四条 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后,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三)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情况等。

第十五条 已备案且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划分为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对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形成分割方案,且分割方案应当经拟分割的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依照前款规定分割后的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分割后各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三)分割方案;

(四)已分割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分割方案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全体业主。

前两款所规定明示或者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二)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三)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

(四)地下室、底层架空层、天台的面积及其权属;

(五)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六)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权属;

(七)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工作补贴经业主大会决定后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十九条 本市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决策。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的统筹建设和维护,制定电子投票具体操作细则,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提供方便、快捷的决策方式。

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建设、维护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年度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一)占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的;

(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先期开发部分建筑面积50%以上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内会同联名业主将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事项公告全体业主,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筹备组的组成、业主代表的条件、产生方式以及业主提交资料的方式和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5人至13人的单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1人以及建设单位代表1人组成。

筹备组业主代表由业主联名推荐产生,根据联名推荐人数多少的顺序确定;联名推荐人数相同的,可以抽签确定排名顺序。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委派1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不参加筹备组工作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三)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四)不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行为。

除前款规定条件外,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还应当经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

筹备组业主代表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经1/2以上筹备组成员签字确认,由筹备组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条件,以及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更换。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基本情况、联名推荐人数等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全体业主筹备组成立的公告并附具筹备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 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间,业主对拟定人选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进行核查,被核查人员应当回避核查工作。

经核实,拟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更换;拟定的业主代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更换筹备组成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公示。

第二十五条 筹备组成立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筹备组和业主大会的活动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清册;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报告;

(六)已筹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清册。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业主清册等相关文件资料,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仍拒不提供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业主姓名和房屋面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由成员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召集、主持首次会议推选筹备组组长,集体学习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则。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筹备组成员中提名,经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同意后产生。

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按前款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二十七条 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筹备组组长委托筹备组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筹备组组长不召集筹备组会议的,经1/3以上筹备组成员同意,可以由会议发起人组织召开筹备组会议。

筹备组成员不能委托人参加会议,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外。筹备组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筹备组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参会成员应当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八条 筹备组可以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筹备组印章,印章由筹备组组长或者筹备组组长指定的筹备组成员保管。筹备组印章应当根据筹备组会议的决定,用于筹备组公示、公告等筹备文书的。

筹备组解散后,其印章由保管人交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废止。

第二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20日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规则和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不得与拟提交表决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抵触和冲突。

第三十条 业主对公示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书面意见。筹备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

需要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后的草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示。

第三十一条 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者业主联名推荐等方式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按照《__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核查候选人的资格,并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型物业至少有1名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将拟定的候选人名单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期间,业主认为候选人不符合《__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经筹备组核查确认的,不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告知全体业主。

第三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未形成决议的,其工作期限延长6个月;逾期仍未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自行解散。业主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再次 成立筹备组。

第三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共同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

(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十)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

(十一)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结算报告、业主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前款第(七)项和第(八)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五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资格、人数、任期和职务终止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规则等;

(十)业主委员会终止但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机构、人员及其职责范围和期限,但不得违反《__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还应当对业主监事会职责、议事规则和工作经费,监事的选举规则、监事的资格、人数、任期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1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于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的公告:

(一)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经业主监事会提议;

(四)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五)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并公告全体业主;逾期仍不召开的,由业主监事会组织召开;未设立业主监事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20%以上业主或者业主监事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决定;业主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核查。经核查符合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形式及表决规则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同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但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除外。

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业主大会会议拟表决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对业主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受理并予以说明,并可以对拟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拟表决事项经修改后应当重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和电子投票等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需要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业主书面委托的人签名。

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应当通过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表决。

第四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因故需要延长投票期限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四十二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统计和查验业主的表决意见,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应当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可以邀请业主对计票全过程进行监督。

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30日以上,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7日以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委员会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公示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的机构应当记录并及时答复。公示期满,业主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公告业主大会决定。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以供查验。查验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公示的表决结果不一致的,应当重新统计、公示表决结果。

业主查验本人意见,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房产证明;业主委托他人查验表决意见,还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四十四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等物业管理事务,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不得与业主大会的决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四十六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1个专有部分按1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1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1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四十七条 1个专有部分有2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其所有权人应当推选1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1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表决权。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行使表决权。

业主委托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人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的书面委托书。

第四十八条 业主可以按照《__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约定的,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不得计入表决的多数票。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业主监事会的监事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业主监事会监事。

业主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监事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业主监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及收支预算;

(二)查阅业主委员会财务账薄及其他会计资料,检查业主委员会财务状况和财务活动情况,包括筹集、管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情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等;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的情况。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向业主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四)对业主委员会委员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予以纠正;

(五)要求业主委员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六)就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八)发现业主委员会财务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人至1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应当通过多轮投票补选。经补选后,多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仍未达到议事规则约定人数,但已超过5人(含5人)的,业主委员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出具书面回执并在报送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本加盖备案印章,同时将备案回执和备案资料抄送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备案回执、加盖备案印章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可以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任期内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五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质询;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六)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

(八)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等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接受业主监督: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情况;

(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委员会对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的内容应当每季度公布,其他情况和资料应当及时更新。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布、更新相关情况和资料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公布,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公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代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决定事项及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的,由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的召集人主持召开。

第五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应当按照会计要求建账并及时入账。业主委员会对收支原始凭证及形成的会计资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十九条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业主监事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体业主。

业主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监事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审计期间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对任期和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全体业主应当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六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存在《__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经业主委员会核实后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业主委员会委员符合《__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在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数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通告全体业主。

职务中止或者自行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及时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档案资料、印章及财物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未达到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前款规定及时补选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限期组织补选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六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经业主申请,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逾期仍未组织的,由业主监事会组织换届选举;未设立业主监事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当日应当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未能及时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执行机构或者人员在约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职责。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书面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全部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

(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四)开标签到表;

(五)评标专家评分表;

(六)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七)中标单位资质证书;

(八)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还应当提供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中标通知 书。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第六十七条 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具体内容、收费标准和合同期限,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第六十八条 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公开招标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经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同时作为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

第六十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需要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已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和调价方案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报告。

(二)拟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事项已公告30日以上。公告的相关事项应当包括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和调价方案的审计报告、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公告期间,应当听取和收集业主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区、县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已经公示60日以上。公示的表决结果应当包括业主的房号、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与其相应的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公示期间业主对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以供查验。查验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公示的表决结果不一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重新统计表决结果。

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清册;

(三)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七)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

(八)物业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七十一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中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予以记载,业主有权查询。

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应当将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第七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后30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申报表;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回执;

(三)临时管理规约;

(四)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五)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六)查验记录;

(七)交接记录;

(八)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作出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业主大会的决定和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三)物业服务合同。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第七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开并及时更新: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项目负责人和各项服务主管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收方式;

(三)房地产、价格、城市管理、规划、交通、工商、环保、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第七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质询之日起7日内答复。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审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七十六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独立装表计费的水泵、电梯以及大堂、走廊、楼梯、小区道路和场地等公共照明产生的用电量,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市居民用电收费标准和实际费用直接向业主收取分摊电费。

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执行分摊工作的,应当按水电收费周期及时公布公共水电用量、单价、金额等分摊情况,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供电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七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期间因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或者配置固定设施设备而形成的以下技术资料,应当建档保存: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房屋外墙面等共用部位档案及其维修、养护记录;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给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然气)管道、消防设施、安防监控、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单位与相关公用事业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网络、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

(四)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

(五)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 利益相关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__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新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10日内与业主、业主大会办理移交手续并及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后,与业主、业主大会办理交接手续并进驻物业管理区域。

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途径要求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业主、业主委员会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停止服务。

第八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移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管:

(一)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移交的资料;

(二)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共有的场地和设施设备;

(三)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四)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建档保存的资料;

(五)利用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经营的相关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装修押金等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

(六)业主房屋产权清册等相关资料;

(七)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和财物。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移交管理期间主要财务资料的复印件。

第八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管理责任;环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应当继续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属地职能部门应当履行相应的社会管理职能;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水电周转金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专营服务单位收取劳务费。专营服务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政府明确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与水电费和其他专营服务费缴交相关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断用户的正常用水、用电、用气。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已代收费用但未向专营服务单位清缴的费用,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相关约定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追缴,不得以未清缴费用而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第八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维护、消防安全管理、出租屋管理、计划生育以及环卫保洁、垃圾分类、住宅装饰装修、安全事故预防等有关工作。

第八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经业主委员会督促仍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后予以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十五条 业主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消防等相关手续。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业主共有场地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决定的管理机构设立专项账户管理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开,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挪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管理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

第八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在装饰装修活动中应当遵守服务协议、管理规约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协议为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为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提供明确指引。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住宅装饰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物业出现危及安全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第八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和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损毁树木、园林;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十一)乱丢垃圾,高空抛物等影响环境卫生和居住安全的行为;

(十二)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三)占用公用绿地种植蔬菜、果树;

(十四)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 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八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是物业属于1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程序、方式等具体操作细则,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十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应费用。

第九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建的停车场应当由本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受理、登记、处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依法为申请人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收到书面申请后未按规定筹备组组建公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更换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报送备案、以及逾期报送备案或者逾期变更备案事项的,由备案实施机关按照《__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可以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的;

(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机构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拒不答复业主对表决结果的异议或者拒绝业主查验本人意见的。

第九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监事会行使职权的;

(二)审计期间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举报人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以5万元罚款,并在企业诚信档案中记录其违规行为。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责任人处以500元的罚款,并在企业诚信档案中记录其违规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拒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或者存在妨碍筹备组和业主大会活动行为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开物业服务信息并及时更新的;

(三)共有物业的管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设立专项账户管理共有收益并定期向业主公开,或者擅自挪用的。

第九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多收价款的,应当退回多收价款;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诚信档案中记录其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业主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供查验的;

(三)业主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查验证实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的表决结果与业主表决意见不一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有关情况,或者未按规定答复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质询的。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的,应当承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由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当事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外,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__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设立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的议案》实施方案,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将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有关单位要把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摆上本单位的工作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制定的办理实施方案的各项计划,按时完成市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任务。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设立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的议案实施方案的决议(1998年4月16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0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第二次提出的办理《关于设立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基金议案》实施方案的报告。经过审议,同意这个实施方案。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加快研究制定筹措资金的具体措施,并于今年年底前落实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设立广州市医疗救助基金议案》实施方案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对《关于设立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基金议案的实施方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审议市政府办理〈关于设立社会医疗救助基金议案〉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对原方案进行了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广泛听取各区、县级市和市有关部门的部门的意见。1998年3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对修改后的方案进行了研究,确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了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并体现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发扬助贫济困的人道主义精神,维护人权,根据1997年1月15日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33条中“建立基金会,对无支付能力的危急患者实行医疗救助”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的宗旨和任务,拟设立广州市红十字社会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对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发生的因意外事故或患危及生命而无经济支付能力者实行人道主义的医疗救助。

二、名称及筹备工作机构(一)名称为“广州市红十字社会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伍亮

副组长:姚蓉宾、陈万鹏、叶国雄

成 员:各区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外办、市侨办、市委宣传部、统战部、市政协文体卫委领各1人。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万鹏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兼),叶国雄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兼),成员由市、区红十字会办公室和市卫生局有关人员组成。

三、筹款目标及方向

筹款目标5000万元,分两年筹集。

(一)各级政府资助共1370万元,其中广州市800万元,白云区、东山区、海珠区、天河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70万元,越秀区、荔湾区各60万元,黄埔区40万元,广州保税区、芳村区各30万元。

(二)向社会筹集3630万元。

四、使用范围及原则

(一)使用范围: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发生的因患危及生命的急、重病需紧急治疗或抢而得不到赔偿且无经济支付能力者;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发生的因意外事故造成重大伤害需紧急抢救而得不到赔偿且无经济支付能力者。

(二)使用原则:原则上不使用本金。

五、管理办法

由市红十字会设专帐管理。市红十字会成立医疗求助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救助原则和标准,每年向市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执行小组,负责救助个案的具体处理工作。

六、筹款办法

(一)筹备阶段。

1.成立机构;

2.制定筹款具体计划、宣传发动方案,制定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以及救助专项资金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二)宣传发动和筹款阶段。

1.通过召开新闻会、座谈会、刊登广告、义演、义诊、义卖等形式,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设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宣传红十字的“人道、博爱、奉献”精神。

2.通过政府资助;以自愿为原则,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以及社会各界、广大市民捐赠;召开广州市部分经济效益好的 企业单位及个体劳协等座谈会,动员他们对此项工作给予支持;通过市侨办、外办、统战部门等联络港、澳、台等和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捐赠等筹集资金。

(三)鸣谢办法。

第11篇

(一)国防建设必须依赖于经济建设,经济建设是国防建设的前提

马克思主义认为,战争是政治通过暴力手段的继续,而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经济则是政治作为阶级之间、国家之间、民族之间关系的根源。高度发达的经济水平需要有相应的基础设施,较完备的基础设施也是国防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强大的国民经济能够为国防建设提供大量的资金、物资和优秀人才,能够有效地改善国防设施,更新武器装备,加大国防科技投入,从根本上提高国防力量。

(二)经济建设所必须的安定的国内外环境来自国防实力的增强和发展,国防建设是经济建设的保证

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有国家就要有国防。同志曾说:“一个巩固的国防是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基本保障”。纵观历史,一国的强盛莫过于一个强大的国防力量作后盾。如果国家的国防实力不强,其安全就会受到威胁,经济建设就无从谈起。每个国家无论大小都把国家的独立自主、领土完整和经济建设视为国家的基本利益,而国防建设是保障三者的先决条件。

(三)国防建设为经济建设起着先导作用

马克思说过,军队在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它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在生产力的发展中起开路先锋作用,对经济建设起着先导作用。加强国防建设能够促进科技的进步。国防建设分娩出来的高新技术能促进经济革命。

可见,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是对立统一、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在服从国家整体发展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国情需要,正确处理二者关系,选择适当的比例协调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二、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关系的创新

(一)定位创新:富国和强军统一

正确认识和处理富国与强军的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在经济建设为中心初期,强调军队建设服从经济建设;在经济高速发展之后,“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写入了十七大报告,标志着追求“富国”和“强军”新目标的统一。

“富国”与“强军”二者不可偏废的定位创新的提出,继承和发展了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有关原则和方针,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进一步突出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两者均衡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性,体现了统筹和发展的有机统一。在具备了强军的经济基础后,需要拥有一支强大的军事力量作经济发展的战略支撑,是保持经济建设继续稳步推进的重要保证。“做好军事斗争准备”作为一种和平年代的常态表达,被写入十七大报告并非空穴来风。

(二)成效创新:质量与效益统一

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积极推进“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适应世界军事发展趋势,打赢高技术含量的现代战争。我国军事变革的成效要实现质量与效益相统一。

成效创新来自于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尤其是武器装备采购体制的变革。从改革开放之初到1986年为军品市场探索阶段,确认了军品作为市场客体的商品属性问题;从1987—1997年为军品市场的初步建立阶段,确立了军品研制者和军品使用者作为市场供求主体的地位;从1998年后为军品市场逐步发育走向完善阶段,逐步确认总装部的统一规划和集中管理。1999年,国防科技工业五大总公司改组为十大集团公司,完全按照企业方式运作,逐步形成了国防科技工业既有垄断又有竞争的有效市场供给主体。所以,十七大报告提出“调整改革国防科技工业体制和武器装备采购体制,提高武器装备研制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质量效益。”从武器采购体制来说,形成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的有效分割,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节约军费。国防科技工业也跻身市场化的行列,武器采购体制的发展顺应了市场体制的要求。

(三)科技创新:军用与民用统一

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军队人才培养体系和军队保障体系,坚持勤俭建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军用与民用统一是国防科技工业的一种国际化的趋势。军用与民用统一的实质,在于将军事工业内部剩余产能在民用领域充分释放,将领先技术向民用领域合理转移。

1.军用与民用统一要完善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相对于军工市场有限份额,民品市场空间巨大,二者结合可以更加合理的利用和配置我国的生产和技术资源,增强军事工业和民用工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从科技创新的角度来讲,军民统一是实现军用和民用两个领域相得益彰的有效手段。

2.军用与民用统一要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中统筹考虑军需民用、平战衔接,可以使平时的国防经济与民用经济的发展比例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

3.军用与民用统一要建立和完善军队人才培养体系和军队保障体系。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又好又快发展,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新途径新方法,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全面推进经

济、科技、教育、人才等各个领域的军民融合。

三、科学统筹,确保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国防和军队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占有重要地位。必须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这一论述在充分肯定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战略地位的基础上,明确了新世纪新阶段处理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关系应该遵循的指导方针。

(一)要谋求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内在统一

经济是国防的物质技术基础,只有国民经济发展了,才能为国防现代化提供必要的物质技术基础。国防现代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国防建设,增强国防实力,是确保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

(二)要促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协调发展

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从国家安全和发展的战略全局来看,坚持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协调发展,既是富国之策,也是强军之道。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构筑国家的安全盾牌,建立起强大的军队和巩固的国防,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正确选择。

(三)要统筹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资源配置

富国和强军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两大基石。经济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依托,国防实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当今时代,只有经济获得空前的发展,强军才有可靠的支撑。

总之,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必须从这一高度深刻领会十七大报告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统筹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在继续推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同时,加快建设一支能够有效地应对危机、维护和平,遏制战争、打赢战争的强大国防力量。

第12篇

一、70周年校庆的总体原则和目标

我校70周年校庆要突出福医大特色,体现福医大的精神,举办一个“隆重热烈,简朴务实”的校庆,实现“弘扬传统、展示成就、联络校友、扩大影响、凝聚人心、促进发展”的总体目标。

二、70周年校庆的主要活动安排

我校70周年校庆活动包括70周年福医宣传活动,70周年校庆庆典活动,科技学术交流活动,院系校友联谊活动等。

1、70周年福医宣传活动

以70周年校庆为契机,系统回顾学校的70周年办学历程,总结福医精神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宣传学校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办学水平。让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学校70年来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成就,提高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通过编撰出版《福建医科大学70周年纪录片》、《校友风采》、《福建医科大学画册》等影片书籍和画册,举办福建医科大学建校70周年成就展览,反映学校70年走过的光辉历程,展示福医人“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精神面貌;通过对校标和校庆标识的征集和宣传,弘扬福医精神、凝炼校园文化,增强校友和师生医护员工自豪感;通过邀请有关领导、院士为学校题词,勉励、鞭策和鼓舞全校师生医护员工更加爱校荣校、积极工作,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

2、70周年校庆庆典活动

校庆当日,学校将举行隆重的庆祝大会,邀请有关领导、嘉宾、校友和师生医护员工代表出席。届时,还将举行70周年校庆纪念建筑、纪念物等揭幕仪式和大型文艺晚会等活动。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活动(书画、摄影展、电影周、文化艺术节、科技节等)和体育活动(运动会、各类球赛、广播操、健美操比赛等),营造热烈、和谐、团结、吉庆的校庆氛围。

3、科学技术交流活动

邀请海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杰出校友,举办高水平的主题论坛和学术活动:(1)以学校重点建设的六个学科群为平台,邀请两院院士、海内外杰出校友举办生命科学论坛;(2)以争取全国高等医学教育常务理事会在我校召开为背景,举办高等医学教育论坛;(3)以全国医院管理年活动总结为契机,邀请卫生部领导及全国医院管理协会主要领导举办医院管理论坛。(4)以各学院(部)为单位,围绕学科建设及学科带头人培养举办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4、院系校友联谊活动

以院系、班级为单位,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庆祝校友联谊活动。

三、校庆筹备工作及时间安排

1、在主流媒体校庆公告,策划系列宣传报道。根据校庆筹备工作进展情况,陆续在有关媒体校庆公告(第一号公告拟于XX年年元月上旬在《光明日报》、《健康报》和《福建日报》上),策划在中央和省级媒体上发表有关学校的系列宣传报道,XX年年10月在福州市醒目处校庆户外广告。

2、建立校庆专题网站,设立信息交流平台,广泛收集师生和校友对校庆活动的意见和建议。XX年11月开通福医校庆专题网页,XX年年1月编印《校庆工作简报》,XX年年4月30日前开通校庆网站,通过校庆网站和《校庆工作简报》有关校庆信息和动态;给各地校友按专业、年级建立网上联络平台,设立校庆论坛,广泛收集师生员工和校友对校庆活动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开通手机短信平台,向校友校庆信息;即时进行校庆活动网上直播,让更多校友参加到校庆活动中。

3、校友联络、校友通讯录编辑、校友总会和各地校友分会换届工作。以学院为单位,组织专门人员,在XX年年7月1日前完成校友通讯录的收集整理;指导和帮助各地校友成立校友会,做好各地市校友会换届工作,协助做好日本、欧洲、澳洲和加拿大及国内的北京、上海、南京、广州等地校友会成立或换届工作。

4、校友捐资的建设项目及有关办法的确定。在XX年年4月30日前确定校庆筹资的项目和制定相关的政策。

(1)设立校友基金会

(2)设立以资助者名字命名的各类奖(助)学金、奖教金、教师和学生科研基金、学术交流基金等。

(3)赞助学校建设楼、路、亭、桥、湖及纪念雕塑、绿化等。

(4)赞助出版有关校庆画册、刊物等。

5、XX年年4月30日前完成各项科技、学术、文体活动的方案,并着手进行准备工作。

6、画册、电视片及其他有关出版物的编撰和出版。在XX年年6月30日前完成画册,电视片和有关书籍的编辑工作。

7、70周年成就展览馆的设立。XX年12月30日前完成70周年成就展览馆和生命科学标本馆的设计,XX年年7月前完成资料和实物等征集工作,XX年年10月15日前完成布展工作。

8、XX年年5月1日前完成70周年校庆标识、校庆专用宣传和办公用品的设计及制作。XX年年6月1日前完成校园路名和树名等征集工作,XX年年7月1日前完成纪念册、纪念品、礼品等的设计。

9、校园景观及环境建设。XX年12月1日前完成与校庆有关的校园专项建设立项工作;XX年年10月1日前完成70周年校庆纪念建筑、纪念物、纪念雕塑的建设和制作任务。

10、XX年年5月15日前完成校庆活动场所及校友接待的规划和前期准备工作。

四、组织领导

1、成立校庆筹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决策校庆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由陈元仲校长任组长,陈永正副书记、梁敬阳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校庆办公室,负责组织、策划、协调、指挥校庆的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一位校领导兼任,设若干专职和兼职副主任,并逐步抽调学校有关部门人员充实办公室。根据校庆筹备工作的需要,设立宣传发动组、庆典活动组、学术活动组、联络接待组、资金筹措组、校园建设与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等,具体实施校庆各项工作。

2、各学院(医院)和有关职能部门成立校庆筹备工作机构,并落实相应工作人员。各学院(医院)和职能部门确定一名负责同志负责校庆筹备工作,确保学校安排布置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校庆活动的组织实施,按照学校统一布置与要求,研究制定本学院的校庆活动方案,并以70周年校庆为契机,广泛联系校友,动员各方力量,全面推动学校工作迈向新台阶。

3、整个校庆筹备工作,要充分体现开放、创新的意识。要广泛吸收校内外力量和校友参与校庆筹备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机制、新办法、新手段做好筹备工作,主动争取上级领导、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校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广泛动员全校师生医护员工发扬“福医精神”,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70周年校庆筹备工作,确保校庆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