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9 16:27:04

三聚氰胺事件后,卫生部公布《生乳》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新国标”中,乳蛋白含量从此前的每100克生乳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95%降到了2.8%;菌落总数反而从每毫升50万调升到200万,相关标准均为“历史新低”,与欧美标准更是差距甚远。食品安全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的安全是否得到保障,消费者是否满意才是衡量奶业是否达标的根本标准。在乳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决策者屡屡表现出对乳业大企业等利益集团的呵护之情,但让消费者深感“受伤”。
欧洲、美国等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控达到了苛刻的地步,他们的食品标准制定除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专家参与之外,还强调必须有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规定。
在消费者运动繁盛的国外,标准制定已经成为了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之一,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标准的制定和管理中,如组建与标准有关的协会或者独立机构等。美国的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是依据1972年的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建立的独立管制机构,不仅在许多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鼓励消费者通过参与监督的活动,提醒企业时刻关注自己的社会责任。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在建立之初,由产品导致的死亡和受伤比例下降30%。再如,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喀麦隆政府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劣质产品常常引发火灾、崩塌甚至丧失生命,例如该国2009年发生的多起列车脱轨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为此,2011年11月,喀麦隆标准和质量局邀请消费者组织在雅温得举行了题为“了解标准的制定过程”的座谈会。会议认为消费者是标准制定技术委员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必须向他们进行大量征询,同时也要求所有的参与者都熟悉标准领域采用的规则。
标准是一种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条文解释》中所定义的“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指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了全新的ISO手册,该手册阐述了标准如何影响消费者,使消费产品更加安全可靠,而该手册也正是在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的消费者利益论坛(CIF)的直接参与下完成的。。除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参与了标准的制定外,非洲的部分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类似的行为。他们通过成立非营利消费者安全保障组织,制定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等方式,保障消费者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在促进组织生产,规划发展及技术普及同时,也暴露了其局限性。总之,标准的制定不仅需要专家与相关机构的参与,更加需要消费者参与。国内部分研究者如罗海林、刘广明等讨论了我国标准制定中的消费者参与问题,但仅于国内。本文认为通过对海外一些国家典型案例的分析,寻找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
二、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准则与方法:以USP为例
那么国外是如何具体进行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呢?本文选择美国药典委员会(USP)为例进行展开分析。
美国药典委员会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它所生产的高质量、高纯度的药物、食品添加剂以及膳食补充剂被销往全世界。不仅如此,USP还是美国公认的法定公共标准设定机构,这些标准得到了全球130多个国家的承认和使用。自1820年成立以来,美国药典(USP)通过制定质量标准,并与众多保健机构合作,帮助药物、食品补充剂等保健产品达到标准,确保世界各地能够获得优质的药品服务。
随着专业志愿人员的积极参与和监督,USP对公共健康业的贡献也日益增大,这些志愿人员包括了科学家、医生和许多国家的监管机构。由此可见,美国药典委员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系列方法具有典型成熟性和参考价值。
在美国药典委员会成立之前,美国在产品质量方面明显落后于日本。因此,美国药典委员会改善运行的基本方针是吸取消费者意见,全面改善产品质量。
USP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以科学为基础,通过可信、公正的过程制定标准和信息,允许所有重要客户参与的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其标准制定活动。该机构的使命是建立有助于提高药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性和效用的公共标准及相关方案,以改善全世界人民的公共健康状况,其标准制定过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流程。
(一)正式声明与解释规则下的公众审议制度
考虑到USP的出版物会在其他地区可能存在法律问题,因此其使用语言必须尽量准确,不能在事后向一方当事人提供官方解释,使其当事人处于相对劣势地位。为此,USP认为公众的意见和参与交流对于这些标准的制定尤其重要。这些标准来自新建或修订现有各论和附录提供标准草案和相关数据的赞助商。负责审查这些资料的USP的科研人员和专家志愿者认为若有必要将对其进行实验室检测,就必须在《药典论坛》(PF)上发布修改后的各论或附录,供公众审议和评论。公开程序有助于完善在USP-NF中作为正式文本出版的USP标准。在作为正式文本出版之前,所有各论和附录提案都必须经过USP专家委员会的审批。
(二)公开会议的公众参与规则
公开会议的公众参与主要是指USP专家委员会的所有会议都应向公众公开,除非特殊情况下且有充分理由对某次会议或会议的某一阶段保密。一般来说这类原因可可能为审查或讨论某些事件或者贸易秘密和商业机密。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出席应参照专家理事会“规则和程序”中说明的细则和USP公布的官方程序。除此之外,USP网站随时更新公开的日程安排,及时地显示专家委员会会议时间,以便公众能够准确关注。比如关于USP的研讨会,它通常情况下对公众开放,作为互动论坛,代表行业、政府和学术界的利益主体可由此获得行业基准信息,并通过与USP员工、成员和志愿者的讨论,为USP标准制定流程前期做出贡献力量。
(三)多渠道信息披露与征求公众意见规则
USP披露与个人隐私、保护贸易秘密和其他专利性商业或机密性的金融信息需求有关的信息,努力致力于促进良好的内部审议和统一标准制定活动的信息。根据此政策规定,USP网站公布和保持有关USP标准制定的一般信息,包括与USP专家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工作与审议相关的信息,形成USP的文件披露程序。《药典论坛》(PF)是在线杂志,USP将其作为开发和修订USP-NF标准的重要平台,通过该平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对USP-NF标准的更改和增补首先在《药典论坛》(PF)中提出,供公众进行评议。PF是一种免费提供的资源,旨在鼓励扩大标准建立程序的参与范围,征求意见期为90天。当全新或修订的待审各论可用后,将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在USP网站上发布,为征集意见发布的各论草稿会说明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以及接受意见的USPZ_作人员的电子邮箱地址,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地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除了《药典论坛》之外,该机构还通过FCC论坛向用户提供对药典拟议修改进行审议和评论的机会。FCC订阅者和工业、学术以及其他领域人士所进行的评论和反馈,对于审批过程的透明化和科学化至关重要,这些反馈最终提交至一组独立、公正的科学专家(食品成分专家委员会)手中进行最终审批。
可见,一个完善的消费者参与制度细化和落实是及其关键的环节,消费者参与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挥了消费者的监督功能。
三、国内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对策
在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在吸取国内外相关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几点对策。
1.以制度化的手段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权利、地位和路径。一般可通过法律和行政的双重要求来规范消费者参与标准。因为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有法律依据,有权参与标准制定。如果有了法律的规范和支持,消费者也能意识到自身的价值和责任,合法地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
2.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步骤和范围。标准制定过程步骤的复杂性导致消费者参与程度和有效性不尽相同,因此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步骤和范围显得至关重要。明确参与的步骤与范围以为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提供保障。而如果事先不能明确,则会引起消费者的不解和不满,也会使有关部门的工作和自身形象受到质疑。
3.消费者需参与标准立项过程中的审批和资金来源问题。由于国家在制定标准过程中立项活动信息并不公开,导致企业与有关机构相互勾结,存在寻租的灰色空间。为减少这类事情的发生,可以借助消费者给予监督。以前由于标准的立项制定中,政府给予的资金匮乏,使得部分承担标准编制单位为了缺口资金不得不求助于企业,原本是件合作契机,却易引起企业绑架标准的制定进程,在损害政府机构的形象和公信力的同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追求利益的企业出于降低标准的要求的内在动机,使其符合本企业的要求,这使标准本身失去了原有的公共功能——监督企业。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三者之间需共同建立起标准和维护共同信用体系,来更好地为整个生产生活服务。
四、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意义
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这项举措的意义也是多方面的、显而易见的。
1.对于消费者而言,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遏制了企业和有关机构的互相包庇行为。因此采取这项措施使得食品安全能够以消费者的要求来制定明确、严格的标准,让消费者亲自监督食品的安全,增强消费者对食品的信心,营造一个安全的食品环境。
2.对于企业而言,消费者直接参与标准的制定,让企业能明确消费者所需产品、节省市场调研的成本需求的同时,有利于行业竞争与鼓励创新,使得一些不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企业退出市场,从而优化市场资源的配置,提高市场集中度,并有利于我国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而对企业意识转变来说,从企业制定标准转而主动寻求并邀请消费者共同参与标准制定,则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规范产业发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烟草工作会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线,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为根本要求,以强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意识为重点,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正确认识专卖立法宗旨和专卖专营权力,理性对待行业效益,端正经营指导思想,增强自律意识,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树立东宁烟草人的良好形象,为提高东宁烟叶生产水平和企业竞争实力打牢思想基础。
二、总体安排和方法步骤
按照省局(公司)的要求,结合东宁烟叶公司实际,大讨论活动从6月上旬开始,11月末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6月上旬至7月上旬)
1、搞好调查摸底。对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和掌握员工的思想状况,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2、搞好思想发动。国家局、省局党组对大讨论活动高度重视,把其作为今年思想政治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动员工作,使全体干部职工明确开展“牢固树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大讨论活动的重大意义、国家局和省局(公司)的部署要求,从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人人皆知,增强参加大讨论活动的自觉性。
3、搞好学习辅导。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烟草专卖法》,学习姜成康局长在2005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学习王玉林局长在2005年全省烟草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专题辅导、学习讨论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的效果,公司领导要带头做好学习辅导。
通过学习动员,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开展“牢固树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大讨论活动的重要意义,克服模糊认识,端正态度,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参加大讨论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使“牢固树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价值观”深入人心,使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成为广大干部职工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
第二阶段:文章征集(7月上旬至7月底)
在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的基础上,进行广泛的文章征集活动。各基层单位的文章可以以领导干部个人名义,也可以单位集体名义撰写。讨论文章要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有主要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成员,也要有中层干部和基层职工参加。公司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在收集各基层单位讨论文章的基础上,将择优向省局(公司)各媒体推荐。
第三阶段:学习交流及检查验收(8月中旬至11月末)
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将对公司开展的大讨论活动进行专项检查,看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活动是否丰富、文章征集是否广泛、干部职工认识是否深刻、有无违背共同价值观的案例以及大讨论活动的成效。
四、切实加强对大讨论活动的组织领导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落实。这次大讨论活动,不是一个简单的形式。国家局党组和省局党组都对这次活动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国家局党组提出的烟草行业的共同价值观是从全国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向全行业提出的必须遵守的准则。开展行业共同价值观大讨论活动,是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延伸,是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行业政治工作的首要内容。因此,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大讨论活动收到实效。
2、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讨论氛围。充分利用报刊、板报等宣传载体,大力宣传开展“牢固树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大讨论活动的重大意义,宣传大讨论活动的做法、经验和成效,为大讨论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深入开展大讨论活动,促进各项工作。各基层单位要正确处理开展大讨论活动与当前各项工作的关系,做到两不误、两促进。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把大讨论活动与巩固和扩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紧密结合起来,以大讨论活动促进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二是把大讨论活动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紧紧围绕落实公司中心工作任务,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三是要把大讨论活动与企业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烟草行业共同价值观是烟草企业文化建设的立足点和着眼点,要通过开展大讨论活动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创新意识,打造具有行业特色的优秀企业文化。
五、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开展“牢固树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电子商务的实现,实质上是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商业模式的1次革命。鉴于传统商业流动触及社会糊口的各个方面,因而电子商务的推行与利用一定是1个社会系统工程。因为电子商务是以Internet为运行平台的,而Internet是1个不受国界线制的全世界性网络,因而,电子商务必然是1个全世界规模内的系统工程。
基于这类违景,推进电子商务的进程中,对于各国政府的政策法规、管理水平、人材培育等方面的挑战远弘远于在技术以及资金方面的挑战。因为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流动必需遵循统1的“游戏规则”才能顺利展开,而各国的社会轨制、政治状态、经济发展程度、法律法规、文化传统等方面千差万别,所以在电子商务方面,各国之间的国际合作、调和1致,远比互相竞争、强调本国利益首要患上多。
有鉴于此,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 一九九八年 一0月,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了第1次以电子商务为主题的部长级会议,会议名称为“1个无国界的世界,施展全世界电子商务的潜力”。OECD具有二九个会员国,其中包含欧菲发达国家以及日本等经济强国。该组织在国际社会以及经济舞台上,拥有至关的权威性。而且长时间以来OECD已经成为国际讨论未来贸易政策的论坛。OECD的讨论常常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谈判的前奏曲。参加这次会议的代表除了部长级的政府官员外,还有各国际组织、劳工界、产业界、消费者集团和其他社会集团的近千名代表。会议经由充沛讨论,构成了1批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已经再也不是空言无补,而是1批对于于电子商务实际运作阶段拥有指点性的文件。
第1部份 OECD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结论
一九九八年一0月七-九日,OECD成员国部长以及来自非OECD成员国、消费者和社会利益集团的代表会萃渥太华,共同切磋增进全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这次OECD部长级会议由加拿大政府主办,加拿大产业部长John Manley先生主持了会议。这次会议体现了在努力实现全世界电子商务行为规划方面迈出了首要的1步。
渥太华会议在1系列问题上使 OECD有了新的突破。 OECD成员国首次在部长级水平上追求国际组织、工商界、劳工界、消费者以及公家利益集团的踊跃介入,以公然以及透明的方式讨论解决全世界电子商务的首要问题。同时,也是首次在OECD的部长级会议上,以工商界为主的范例展现了旨在解决会议期间所讨论的症结问题的实际利用。。
电子商务本色上是全世界性的。不管行为是国内仍是地区性的,是在私营部门仍是在公共部门,所有电子商务的政策以及行为如果无益于全世界性的措施,那末它们的作用是有限的。通过渥太华会议,OECD成员国政府认识到了政府间协作的首要性,认识到了与工商界、劳工界以及消费者合作开发以及利用电子商务的首要性,和合作推动跨部门、跨国界的电子商务利用的必要性。为到达这1目的, OECD部长们、 OECD工商咨询委员会(BIAC)、 OECD工会咨询委员会(TUAC)和其他私营部门的预会者1致患上出结论如下:
(一)电子商务提供了1种斩新的进行商业交易的途径。它是未来推进经济增长的症结动力。它增强了全球经济的发展。
(二)在制订政策时所有介入者(政府、消费者、工商界、劳工界以及公家集团)之间的合作以及社会对于话必需患上到激励,以便推进所有国家以及国际舞台上的全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可能的前提下,他们的行为应该争夺国际上的公认。
(三)各国政府应该增进树立有益于竞争的环境,以便使电子商务繁华发达。各国政府应该想法减少以及解除没必要要的贸易障碍;在必要时,确保对于症结的公家利益目标给予恰当的维护,犹如物理世界中的情况1样。
(四)政府的干预(如有此请求)应该在技术上是中性的,而且是有控制的、透明的、先后1致的以及可预测的。
(五)各国政府应该承认工商界继续在制订标准、加强可互操作性方面合作的首要性,合作环境应该是国际性的、自愿的以及调和1致的。
(六)工商界应该继续在开发以及施行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相当首要的1系列问题的解决方案方面施展症结作用,应该承认并斟酌基本的公家利益、经济以及社会目标,并与各国政府以及其他介入者紧密合作。
预会者通过交流意见明确了获得全世界电子商务方面的共鸣的要素。在这个条件下,预会者讨论了工商界、劳工界以及公家利益集团的工作重点,讨论了部长们对于未来工作以及 OECD作重点的建议和各国际组织正在进行的首要工作。
1、关于全世界电子商务的共鸣
预会者再次确认,全世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与普及将请求各国政府、私营部门以及国际组织采用广泛协作的方式以确保1个不乱而可预测的环境。这个环境将增进全世界电子商务的成长,并为所有的经济体以及社会带来最大限度的社会以及经济利益。
预会者1致认为,为增进全世界电子商务,在以下4个主题中讨论的问题是10分首要的。
一.树立用户以及消费者的信任
用户必需对于数字化市场拥有信念。如有必要,在物理市场上提供这类信念的国家法规体系以及保证措施必需加以修改,以确保人们对于数字化市场继续抱有信念。在这方面,各国政府负有根本的责任,同时,也有赖于私营部门的主动性。人们对于私营部门的主动性抱有良多指望。预会者指明了采用增进以及利用电子商务首要行为的重点领域:创立以及施行值患上信赖的技术以及政策;制订恰当的支、法规;制订行动规范、标准和各产业以及机构方面的规定;“自律”所必需的技术工具;在不同的环境下有效地维护用户以及向消费者授权。
二.树立数字化市场的基本规则
当各国政府、产业界以及消费者冒着风险登上电子商务这个新平台时,他们指望在数字化市场上能患上到有效的维护,指望排除了对于电子商务没必要要的阻碍。只有在必要时才应该树立法律框架,而且这些法律框架应该增进1个竞争的环境,应该是清晰的、先后1致的以及可预测的。
三.加强电子商务的信息基础结构
电子商务的成长有赖于对于信息基础结构普遍的以及价格公道的使用。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可以确保1个长时间的、可延续的、向低本钱高质量服务的发展趋势,从而扩大了对于信息基础结构及其服务的使用。预会者也确认了恰当处理二000年问题的首要性。
四. 充沛受益
向数字化经济的过 渡是迈向信息社会行为的首要组成部份。电子商务的经济以及社会潜力只有当工商界、消费者以及公共机构广泛使用电子商务时才能充沛实现。作为商用技术的模范用户,各国政府可以成为创立电子市场的首要动力。各机形成功的现代化以及重组、公民的技巧以及知识对于于鼓励电子商务的利用是10分首要的。电子商务的成长也有赖于高技巧、高度自觉的劳动力。咱们必需对于电子商务对于经济社会的影响有清晰的理解,其中包含电子商务对于经济增长、劳动出产率、就业的影响。咱们也必需清楚地了解工商界的需求,其中包含中小企业的需求、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各机构以及消费者的需求。
2、施行假想
会议提交了以下3个主要文件,概述了电子商务方面正在进行以及将要进行的流动:
(l)《OECD电子商务行为规划》(概述了各项流动以及对于未来工作的建议)
(二)《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地区性组织的讲演:电子商务的流动以及规划》(概述这些组织当前以及将来可能展开的工作)
(三)《工商界全世界电子商务行为规划,附有对于各国政府的建议》(概述工商界当前的规划以及他们对于首要问题的看法)预会者欢迎旨在增进全世界协作的这些首要努力,也欢迎为秋营部门、国际以及地区性组织、和OECD成员国制订更为融洽的措施而作的种种努力。
预会者再次确认,各国政府在为创造1个电子商务环境方面所起的作用。在这个环境中,基本规则是公道的、清晰的以及可预测的。在这个环境中,所有介入者之间的合作在全世界规模内患上到激励。他们也指出了各国政府在知足公家利益方面的责任。
3、OECD部长协议
OECD部长们再次确认OECD的工作对于电子商务在全世界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建议展开在“OECD电子商务行为规划”中罗列的各项工作;催促OECD秘书长以及 OECD理事会在 OECD工作规划中依据其下属机构的能力以及可以应用的资源情况把“行为规划”列为优先重点。部长们尤其注重在解决税务、个人隐私、消费者维护、身份认证、使用基础设施和电子商务对于经济以及社会的影响等问题时OECD所做的工作。部长们注意到了有关的违景讲演:《电信以及信息基础结构在推进电子商务方面的作用》、《电子商务在经济以及社会方面的影响:初步成果以及钻研规划》以及《二000年问题:影响与行为》。部长们还催促OECD确保其工作尽量地与其他国际组织、工商界、非政府组织调和进行,并尽量地遍布全球。
OECD部长们确认,愿意共同努力(并与工商界以及社会集团共同合作)树立对于数字化市场的信任、明晰规则、通过施行自由化以及竞争的电信市场强化基础设施的使用、为公民谋取最大利益。为到达此目的,部长们:
(l)通过了《在全世界网络上维护个人隐私宣言》。该宣言再次确认了他们对于在全世界网络上有效地维护个人隐私的许诺,确认了他们采用必要措施到达此目的的决心,认识到了与工商界合作的必要性。依据宣言的条款,赞成OECD应该为依据各国的经验与案例施行OECD有关维护个人隐私的指点方针提供实用指点。
(二)通过了《关于在电子商务前提下维护消费者的宣言》。该宣言认为各国政府、工商界、消费者及其代表必需继续共同合作以确保消费者能取得透明而有效的维护。宣言督促OECD在一九九九年内完成正在起草的《在电子商务前提下维护消费者指点方针》。
(三)通过了《关于电子商务身份认证的宣言》。该宣言确认了身份认证对于电子商务的首要性,并概述了1系列增进开发以及使用身份认证技术以及机制的行为,其中包含与工商界以及用户代表1起继续在国际水平上展开工作。
(四)通过了题为《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前提》的讲演。该讲演肯定了利用于电子商务的税务原则,概述了1个税务政策框架公认的前提,并支撑进1步推动讲演中所述工作的建议。
部长们确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以及投资者的信念对于其未来发展的首要性。他们注意到工商界领袖以及各种产业团体制订电子商务自律政策框架的意愿。部长们强调,凡利用自律机制的场合,自律机制必需是透明的、非轻视性的,并对于所有市场介入者开放;这些自律机制应该激励工商界迅速采用行为以知足公家对于这些领域的指望。
4、国际组织的行为与规划
许多国际组织以及地区性组织正在从事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电子商务的工作。这些工作包含自愿以及调和1致的技术标准、贸易自由化、技术赞助和政策的施行、监督、评价以及分析。
《关于国际以及地区性组织:电子商务的行为以及规划的讲演》是以1大批国际以及地区性组织依据各自的职责提供的材料为根据的。这是这些组织业已经完成、正在进行以及建议进行的各项工作的首次汇总。会议欢迎这次组织间的合作行为,高度赞赏为全面概述电子商务流动所做的努力。
预会者认为,私营部门在通过投资以及产品与服务的不断立异推进全世界电子商务发展方面起着带头作用。私营部门与各国政府之间的火伴瓜葛对于于保障消费者信念以及接受程度是10分必要的。预会者注意到了工商部门在这方面的工作重点。
5、工商部门的工作重点
在OECD的工商咨询委员会(BIAC)调和下成立了1个“国际工商组织同盟”,其中包含全世界信息基础结构理事会(CIIC)、国际商会(ICC)、国际电信誉户团体(INTUG),世界信息技术以及服务联合会(WITSA)。Internet法律以及政策论坛(ILPF)介入了这项工作。该同盟在1批国际性、地区性或者专业性的工商组织支撑下向会议提交了1份题为“电子商务全世界行为规划”的讲演。
(l)该项行为规划认为:
电子商务的发展应该由私营部门依据市场实情加以引导。各国政府承认以及支撑私营部门施展这项作用。
工商界将继续展开自律以及技术立异以便依法强化用户的权限。
政府以及工商界都要有恰当的规则。
应该在1个公然以及竞争的环境下遵循推进电子商务与推进电信、信息技术以及多媒体产业融会的政策。
(二)工商界正在通过以下措施强化对于个人隐私的维护:
自律、自愿性质的行动规范以及范式合同条款;
提供已经商品化的技术,这些技术能够依据用户的需乞降偏好提供高水准的个人隐私维护。工商界将继续以全世界市场经验为基础开发相符一九八0年OECD维护个人隐私指点方针的公平信息实践(fair information practices)。工商界正在协助用户开发维护自己所必需的技巧,协助用户在1个在线环境中作出选择。
工商界已经在强化在没有政府过度限制的情况下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精致工具,正在与政府以及其他利益集团1起在国际规模内讨论如何开发维护消费者的手腕。
关键词:消费函数;协整理论;单位根检验;误差修正模型
中图分类号:F01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5-0022-03
引言
2008年的全球经济危机使我们意识到传统的投资、出口双驱动的经济增长模式并不是万能的,也凸显了“三驾马车”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不协调状况。随着我国经济从供给约束转化为需求约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了“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主线,而其中一个重要议题就是要扩大内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都明确提出:“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特别要把扩大农村消费需求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因此,农村消费市场的启动就成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也是消费经济学与农村经济学研究的前沿课题。
在我国西部地区的传统农业省份云南省,农村居民消费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过低,不及城镇居民对经济发展贡献率的1/2,已经成为制约云南省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也使云南省经济增长在总量上面临农村居民消费瓶颈的制约。因此,如何有效扩大云南省农村居民消费,使其成为拉动云南省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已经成了当前重要的课题。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无论是对于有效增加云南省农民收入,提高其消费能力,还是对于云南省扩大内需,转变当前畸形的经济发展方式,保证其经济能够持续稳定发展都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本文在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从更加科学、全面的角度利用协整理论对云南省农村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的数据进行了探讨,以期能对提升云南省农村居民的消费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一、模型的建立和数据的收集
(一)变量的选择和模型的建立
结合不同的消费函数理论和消费者行为理论,笔者认为,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对农村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较大,并起决定性作用。同时,考虑到为了消除异方差的影响,我们在保持原有变量数据不变的基础上对所有变量取对数,从而建立模型如下:
用此模型来分析云南省农村居民收入与消费的协整关系。其中,Y表示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表示农村居民人年均纯收入作为自变量,U代表随机干扰项,主要包括影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的其他变量(如居民财富,家庭人口,消费习惯等)、模型数学形式确定的误差、样本数据统计形式上的误差及其他随机因素的影响。
(二)数据的选择、处理和分析
本文的实证研究,数据选取的是1978—2010年的云南省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Y)和人均消费(C)的数据。同时对数据进行以下处理:一是为了剔除价格因素的影响,本文以1978年云南省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基期(P=100)进行价格平减,令Yt =×100%,Ct =×100%,得到剔除价格因素后不变价格下的实际人均收入(YT)和实际人均消费(CT);二是为了更容易得到平稳序列以及减少变量之间异方差的影响,使数据更为平滑,分别对实际人均纯收入和实际人均消费取自然对数,得到二者的对数形式lnYT和lnCT,这样可以在不改变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和短期调整模型的前提下,提高估计的可靠性。
本文所采用的统计软件为Eviews5.0。
二、云南省农村居民收入和消费的协整分析
(一)单整检验
在建立时间序列的计量模型时,要求采用的数据必须具有平稳性,即残差不具有时间趋势,不然就会导致“伪回归”。本文采用ADF方法对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同时依据各变量检验方程中截距项和时间趋势项的系数显著性来判断方程设定的合理性,滞后阶数的选择是基于赤池信息准则确定,检验结果见表1。
表1 序列lnCT和lnYT及其差分后的序列ADF检验情况
(二)协整检验
检验协整性其实就是检验协整回归方程的残差项是否存在单位根,如果这两个序列不是协整的,残差中一定存在单位根,这就是非协整性零假设;如果这两个序列是协整的,残差将是平稳的。因为序列lnCT和lnYT 均为I(1)序列,两者可能是协整的,因此,可以用E-G两步检验法分析这两个时间序列是否存在协整关系。
第一步,协整回归。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对变量数据进行回归,估计lnCT和lnYT之间的方程,并计算非均衡误差。
估计的回归方程为:
第二步,检验et的单整性,以此判断残差项是否是平稳序列。通过对残差进行单位根的检验,其结果如表2。
通过单位根检验发现,残差项不存在单位根,为平稳序列;同时DW 值为1.58,也说明不存在自相关性。由此得出结论,1978—2010 年期间云南省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与人均消费的对数形式经差分后,二者之间存在着平稳的协整关系,即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三)误差修正模型
根据Granger定理可以知道,一组具有协整关系的变量具有误差修正模型的表达形式。所以,在协整检验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建立包括误差修正项在内的误差修正模型,以此来分析模型的短期动态和长期调整特征。
由于本文选取的样本区间较短,通过计算,采用加入一阶滞后变量的形式:
其中,ecm为误差修正项,即为回归模型的残差序列et,有et = lnCT-1.0478lnYT + 0.3916。利用Eviews5.0估计参数,剔除不显著的变量lnCT t- 1、lnYT t-1 及常数项,得到最后的误差修正模型为:
误差修正模型描述了均衡误差对消费的短期动态影响,误差修正模型中各项统计量的回归系数显著,拟合优度较好,是具有优良特性的回归模型。
三、实证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实证结论
1.从长期来看,云南省农村居民收入与消费支出之间存在长期均衡的协整关系。由长期均衡模型(1)可知,lnYT的协整参数为1.0478,说明在长期内云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对人均消费支出有明显的正影响,农村居民收入每变化1%,消费支出同方向变化约1.05%。
2.从短期来看,由误差修正模型(2)可以看出,lnYTt的短期参数为0.8631,说明当期收入增长率每变化1个百分点,当期消费增长率变化0.8631个百分点,农村居民收入变化以约0.86的比例影响其消费性支出的变化。这反映出云南省农村居民的消费具有过度敏感性,对当期收入有很强的依赖性,当期收入对当期消费的影响相当大。
3.无论是描述长期消费的模型(1)还是描述短期消费的模型(2),收入项的系数均较大而且显著。由此可知,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云南省农村居民的消费都表现出对收入的较强依赖性。但由于农村居民消费的长期弹性1.0478>短期弹性0.8631,说明云南省农村居民短期消费趋于保守,在长期能够回到比较正常水平,这与云南省农村经济不发达、人民生活水平较低的现状相符合,在这样的经济大环境下,人们倾向于“量入为出”安排消费。
4.在误差修正模型(2)中,误差修正系数为-0.3897
(二)政策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知,要刺激云南省农村消费市场,以拉动经济增长,必须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针对以上分析结果,应采取如下措施。
1.要从长期的角度考虑增加农村居民收入,主要是建立居民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增强居民消费信心。
从长期来看,收入增长缓慢是制约农民消费增长的重要因素,要刺激云南省的农村消费市场,拉动经济增长,必须从长期的角度设法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如要实行稳定宏观经济政策,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增加农民收入;要加大分配政策的调节力度,解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加快农村城镇化、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拓宽就业渠道并实现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增加对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要加大农业投入,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效、优质、高产的现代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减少不合理的收费,切实采取措施减轻农民负担等。同时,这也表明了对于刺激消费的一些短期性政策,如降低利率、增加消费信贷等,虽然短期内可能扩大农村居民消费,但不可能影响消费和收入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上一期扩大的消费将在下一期的消费中进行修正。因此,从理论上说,短期的消费政策是无效的,如何建立完善的消费机制才是拉动云南省农村消费水平关键因素。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试题命制应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考查知识要点进行,杜绝设置偏题、怪题,杜绝试题命制的随意性。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试题应有较高的信度、效度,必要的区分度、覆盖度和适当的难度,要注意试题的科学性。所谓思想品德试题命制的科学性是指试题必须符合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理、理论,党和国家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论述等;必须符合我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必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伦理、社会交往常识等相关知识;必须符合自然科学的原理、定律和规则等相关内容。在试题命制时,要吃透和把握准教材,要保证试题内容的正确性,设计的试题内容无政治性、思想性、知识性、技术性等错误。试题表述要规范,问题明确,语言简洁,图形清楚,专业术语准确。试题命制要以考查学生对知识结构体系的整体把握,反映课程标准对学生的“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目标的基本要求。根据题目组织的答案,应该符合《课程标准》的规定,参考答案应简明、扼要、准确、有定论,其所涉及的内容不应引起争议或与较高要求的内容相互矛盾,经得起推敲,答案要避免出现歧义。
思想品德中考试题要依据课程标准、时事政治、宪法和相关法律命制。主要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在具体情境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坚持正面的、积极的价值取向,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意情感态度价值观的考查。试题应体现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强调人与自然、社会协调发展的现代意识,注意结合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以引导学生关注国家、人类和世界的命运。试题命制要切实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实际的联系,重视对学生运用所学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有助于学生创造性的发挥。
但中考试题中仍出现了一些有问题的题目和答案。
1.出现了不符合现行宪法和法律的题目:如,《泰州市2008年初中毕业、升学统一考试思想品德试题》第21题第(2)小题“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此类情形,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命题者给出的答案:“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打‘12315’申诉举报),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司法部门提出法律诉讼(打官司)。”这是依据《思想品德课程标准(修订稿)》中“知道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出的试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讼。”据此“向司法部门提出法律诉讼(打官司)”改为“向人民法院提讼(打官司)”。
2.仍存在不符合党和国家相关文件、决议、路线、方针、政策的题目:如,《泰州市2008年初中毕业、升学统一考试思想品德试题》单项选择题第19题“‘你吹想你的芦笙,我弹起我的冬不拉,你拉起你的马头琴,我吹响我的唢呐……,奏一曲团结友爱的歌吧。这表明我国各民族建立了的新型民族关系。’A.平等团结互助B.平等团结共同繁荣C.民主区域自治D.和平互助合作”。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据此,选项A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中考试卷中不应出现与党的文件不一致的试题。
针对中考试题命制中出现的问题,为确保中考的效度与信度,确保中考试题的科学性和质量,保证中考的公平、公正,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我们提出以下建议: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全体政治教师学习和研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全日制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修订稿)》,使教师吃透精神,理解实质,掌握其内容。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全体政治教师学习宪法和有关法律,让全体教师了解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律精神,做到考试题目、答案与现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教材,使教材与党的基本理论和现行的宪法、法律相一致。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试题命制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提高试题命制人员的素质,加强对试题和答案的审查,杜绝错题、有问题答案出现,不出模棱两可的试题;保证答案正确、科学,应避免出现与党的相关理论、论述不一致的答案。⑤应建立和完善审查制度,要从命题是否与教育部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要求相一致,试卷结构、试题立意、试题及答案的科学性、试题的难度及其分布、整卷难度等方面进行审查,同时要逐步建立试题命制、审题、阅卷人员的资格制度,经过适当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方可参加试题命制、审题和阅卷,有效地保证试卷质量。
论文关键词 转售价格维持 本身违法原则 合理原则 法律规制
一、 概述
(一)概念
最低转售价格维持是指产业的制造商在向经销商提品时,要求其必须按照制造商所限定的最低固定价格向第三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反垄断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因为价格被制造商限定,经销商无法依市场供求关系灵活调整价格以更好地进行竞争。经销商在价格竞争中被削弱甚至失去了应有的优势,对整个行业竞争不利。
(二)特征
1.主体:
与横向垄断协议的固定价格行为不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非竞争者之间的联合。在对价格进行限制时,行为主体之间不是竞争而是一种“上下游”的联系,由产业的上游制造商对下游经销商实施。
2.目的:
上、下游经营者对于垄断协议并不一定具备共同的目的,更多地存在一种限制关系。制造商往往会用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方式对经销商进行制约,经销商不得不答应制造商的要求,可见其并无真正选择的自由。
3.形式:
一般为明示的方式,由上下游经营商共同签订协议;同时也包括口头通知、召开会议等非书面形式,大多表现为实际行为。
(三)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效应
1.积极效应:
当几家独立的经销商共同经销同一产品时,往往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一些经销商为了吸引消费者,会在广告宣传、售后服务和提升信誉上投入不少成本。而对于那些没有或者投入很少的经销商,实质上是“搭便车”地享受了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在享受利益的同时,这类经销商又甚至会降低价格来争取更多的消费者。这样一来经销商销售努力的积极性降低,最后完全沦为“价格战”。
但当制造商制定转售产品的最低价格时,经销商便失去了以搭便车抢夺消费者的机会。如果他们要想得到更多消费者,就必须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经销商之间恶意竞争,而良性竞争有利于维护品牌商誉,上、下游市场可谓双赢。
2.消极效应:
(1) 对下游经营者: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直接影响到经销商的自主经营权,他们只能以制造商固定的最低价格进行转售,失去了依据市场的供求关系进行灵活定价的机会,而价格优势正是市场竞争中不可或缺的因素。此外,限制最低销售价格也会打击经销商的销售积极性,遏制低价分销模式的创新 。
(2)对消费者: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实际上是一种价格垄断,制造商掌控了市场价格,经销商的经营自由被破坏,使消费者丧失了享受较低价格和选择多种零售方式的利益,价格负担最终转嫁于消费者。
(3)对市场竞争:在市场运行中,制造商完全掌控了经销商与消费者,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的充分竞争,竞争效率大大降低。同时,形成的价格壁垒使潜在的经营者不敢贸然进入市场。市场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墙外的人望洋兴叹、墙内的人不思进取。这种趋于畸形的市场状态与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背道而驰。
二、违法性原则的认定
目前我国对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认定标准仍不清晰,存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两种认定方式。
《反垄断法》针对垄断协议共有三个条文,分别是第13条“横向垄断协议”、第14条“纵向垄断协议”及第15条“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况”。其中第13条明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对该项规定是“一般性规定”还是“针对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学术届存在争议。坚持“本身违法”的学者认为,第13、14条所列举的垄断协议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均会严重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危害性远远大于可能带来的利益,所以应当推定其违法,只有当经营者能够证明其符合第15条的规定时才可免责。而坚持“合理原则”的学者则认为,第13条是“一般性规定”,举重以明轻,同样适用于第14条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因此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并不是当然违法,判断其是否违法仍以是否排除、限制竞争为关键。
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判断标准不一的现象。在“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案” 中,法院在判决中说明“对于《反垄断法》第14条所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认定,不能仅以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是否达成了固定或者限定转售价格协议为准,而需要结合该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进一步考察此等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但本案中原告提高的证据仅为被告在互联网上对其缝线产品所作的简短介绍,并不能确切反应出经销合同项下产品在相关市场所占份额,更不能说明相关市场的竞争水平、产品供应和价格的变化等情况。相反,被告提交的证据表明还存在多家同类产品的供应商。因此,本案确定存在垄断行为的依据尚不充分。”从判决书中明显可以看出法院是运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
而在四川省发改委对五粮液、茅台公司纵向价格垄断的处罚决定书中,发改委是先证明有这样一个限制转售价格的协议存在,再指出该协议违反《反垄断法》第14条的规定,达到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基于这种逻辑,发改委侧重的是对协议存在的证明,而对茅台、五粮液在市场中的垄断地位没有提供过多的证据。这又显然是用“本身违法”原则分析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行为。
如前所述,最低价格维持并非全然是负面效应,以“本身违法原则”实行“一刀切”显然不合情理。因此,我国《反垄断法》需要完善对此的法律规制。
三、 反垄断法律规制
(一)应在立法中明确合法性的评判标准
从“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五粮液、茅台因纵向垄断协议处罚案”中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对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评判标准是混乱的。这种法律后果的不可预见性对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不利,市场不能自由、充分竞争。因此,我国在立法中应明确对该协议的评判标准。
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具有双重效应,而利弊之间的较量并非是一个统一的结论,需在不同个案中进行考量。只有当一种行为真正达到了限制竞争、阻碍市场进步的效果时,法律才应该进行规制,而是否达到这种效果需要合理性分析。如果只是因为上、下游经营者之间存在协议,就认定为纵向垄断行为,无论是从企业自身,还是对整个市场的良性竞争而言,都不能带来立法者所预期的效果。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本身违法原则”向“合理原则”转变,以“合理原则”作为评判标准。在进行合理性分析时,需界定相关市场,从双方当事人的市场地位、相关市场的竞争强度、市场进入障碍、商品可替代性程度等多重角度,考量该协议是否达到了排除竞争的效果。如果实施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上游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那么反垄断法就不应干预。
(二)明确民事责任,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规定得很含糊,只说明要承担民事责任,对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没有明确。
在最低价格转售维持中,直接受害者虽是经销商,但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承担不利后果。民事责任内容的不明确不利于消费者向制造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而与之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则规定得很具体,《反垄断法》可加以借鉴。
此外,基于转售价格维持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其民事责任的规定也不能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相提并论。补偿性赔偿是指“违约赔偿的目的在于对被违约方的救济,不在于对违约方的制裁”,此种考量以受害人之利益为准则,不以侵权人之行为作基准。受害人因一定过程蒙受不利,他人就此过程应负责任,加以填补 。”而惩罚性损害赔偿则不同,是要求侵权人对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予以额外的损害赔偿,以示惩罚。引入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对行为人构成震慑,激发消费者揭发该类垄断行为的动力。对此,笔者建议,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应在损害额的1倍到3倍之间,若过高则会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若过低则起不到震慑的作用。
(三)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完善行政救济机制
规制反垄断行为最常用的手段便是行政处罚。从茅台、五粮液案可以看出,我国大多以行政罚款的形式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依《反垄断法》第46条的规定,行为人要被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1% 以上、10% 以下的罚款。但从发改委开出的多张“罚单”来看,此种行政处罚并没有对企业形成很大的威慑作用,反而增加了其现实违法的可能性。
因此,我国应提高行政处罚标准,设置法定最高罚款限额,即行为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 10%。同时,若行为人存在多次违法、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构的反垄断调查等情节严重的情形,执法机构则可以在原处罚基础上增加2% 至 10% 的处罚力度,增强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的可预见性和威慑性 。
但“合理原则”的适用也给执法机构带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发生“误判”。为避免可能出现的不合理结果,我国应该完善行政救济的途径。最初“茅台、五粮液案”的新闻引起商界轩然大波,其中不赞成处罚的声音不占少数,但两个公司最后都放弃了行政复议与上诉权,其中的缘由引人深思。
目前《反垄断法》只规定了民事诉讼,对行政诉讼没有提及。虽然经营者可依《行政诉讼法》行事,但笔者认为《反垄断法》仍需明确对行政处罚的救济方式,为企业维护自身利益指明方向。
四、结语
关键词:顾客让渡价值;会议营销;核心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8-0122-02
0 引言
现代企业要在竞争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应该具备良好的核心竞争力。所谓核心竞争力是群体或团队中根深蒂固的、互相弥补的一系列技能和知识的组合,借助该能力,能够按世界一流水平实施一到多项核心梳程。企业核心竞争力就是企业长期形成的,蕴涵于企业内质中的,企业独具的,支撑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竞争优势,并使企业在竞争环境中能够长时间取得主动的核心能力。
1 会议营销企业核心竞争力
会议营销企业能在竞争激烈的健康产业市场保持良好的发展,其第一核心竞争力就是亲情服务贯穿于整个销售过程。销售的过程,我们简单地划分为售前、售中、售后三个部分,一般企业只是把服务放在售中这个环节上,部分企业亦注重售后部分的服务。但真正能从售前就开始服务的企业就非常少了,会议营销企业在售前所做的健康知识灌输、亲情的投入、部分产品的试用体验等都是把服务做到售前。
会议营销企业第二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对品牌深度的挖掘,提升顾客忠诚度。我们知道品牌有三度,分别是知名度、美誉度、忠诚度。有人说当今中国健康产业市场除了同仁堂,其他都还没有品牌。虽然有些偏激,想想也确实,从品牌三度来分析,无论是知名度、美誉度还是忠诚度,同仁堂都是优秀的。现代健康产业的大多数企业注重的是品牌在广度上的传播,也就是知名度的营造。对于品牌深度的挖掘不够,缺乏忠诚度的提升。也就是这个原因导致健康产品的生命周期偏短。会议营销企业在借助会议销售的背后,更多的是对顾客亲情式的服务,其实抛开亲情服务不说,人与人之间原本就需要交流,多一些交流与沟通,自然多一些了解或是理解,顾客的忠诚度由此而生。
2 会议营销中的顾客让渡价值
2.1 顾客让渡价值理论 顾客让渡价值这一概念,是由世界市场营销学权威菲利普·科特勒教授在1994年其出版的《市场营销管理——分析、规划、执行和控制》一书中提出的。顾客让渡价值理论是对市场营销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所谓“顾客让渡价值”是指顾客总价值与顾客总成本之间的差额。其中顾客总价值是指顾客购买某一产品与服务所期望获得的一组利益,它包括产品价值、服务价值、人员价值和形象价值等。顾客总成本是指顾客为购买某一产品所耗费的时间、精神、体力以及所支付的货币资金等,因此,顾客总成本包括货币成本、时间成本、精神成本和体力成本等。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理解,由于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总是希望花费最低的成本换取最理想的产品,使自己所获得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而同时将所愿花费的成本降到最低。这里的成本不仅仅指货币成本,还包括时间、精神和体力等非货币成本,也就是说消费者将所获得的价值与花费的成本综合比较,倾向于选择那些成本最低、价值最高的产品为购买对象,即达到“顾客让渡价值”最大化。
从企业的角度来理解,企业为了让更多的现实与前在顾客购买本企业的产品,就必须提供更具“顾客让渡价值”的产品,因而该理论也为企业指明了努力的方向。一方面,可以通过降低“顾客总成本”吸引消费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顾客总价值”提升企业消费者的忠诚度与美誉度。
2.2 会议营销中的顾客让渡价值
2.2.1 会议营销提高了顾客总价值 会议营销企业采取的是“一对一”的销售模式,在企业提供优质产品的基础之上,这种模式使得会议营销企业在提升服务价值、人员价值以及形象价值上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会议营销企业可以向顾客提供完善周密的服务,方便消费者购买以提升服务价值,还可以通过咨询、旅游等一系列营销活动提升人员价值和形象价值,会议营销企业通过提高顾客总价值以提升顾客的忠诚度与企业的美誉度。
2.2.2 会议营销降低了顾客总成本 顾客选购商品,首先,要先知道该产品确切的基本信息,比如功能、作用和疗效等;其次,顾客最关心的要数价格了;再次,就要对购物的方式、环境以及交通便利与否进行评判。在综合比较上述因素之后,得出自己的选择结果,这些因素统称为顾客总成本。成本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交易能否达成。
会议营销企业一直致力于降低顾客总成本。一方面,会议营销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缩短了销售渠道,降低了销售成本,而且会议营销企业选择销售地点时,多以社区为主,与繁华的商业地段相比,进一步降低了销售费用,这也就降低了消费者购买会议营销企业产品的货币成本。另一方面,会议营销企业在降低顾客的时间和精神成本上也卓有成效。会议营销企业采取直接销售渠道向顾客直接宣传和销售产品,减少了顾客在寻找商品信息时的时间和精力支出,也避免了外出购物时的各种麻烦,进一步降低了顾客消费时的非货币成本。这也是会议营销企业的一大优势。
3 基于顾客让渡价值提升会议营销企业核心竞争力途径
顾客让渡价值理论为会议营销企业提升竞争力提供了全新的理论依据和途径。会议营销企业要在竞争中拔得头筹,就要想顾客所想,急顾客所急,为消费者提供比竞争对手更具优势的“顾客总价值”。通过为顾客创造具有竞争优势的让渡价值,进而提高顾客满意度,培养顾客忠诚度,形成竞争优势。
3.1 突出产品特点,提升产品价值 首先,会议营销企业选择的产品,要有明显的效果,产品质量必须过硬,这样才能不断刺激消费者的心理欲望,从而形成之后的重复性购买和对产品的忠诚度,以保持强劲的竞争力。其次,产品包装要精美,或用蓝、银灰等冷色显示高科技、高价值,或取红、黄、橙等暖色传递亲和力和喜庆感,而且包装一定要大,一般保健食品,一个包装起码要够两个月的服用量。
3.2 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价值 首先,做到真正的“亲情服务”。会议营销实际上就是服务营销,真正的“亲情服务”应该是让消费者感觉不是掠夺性的交换。一个人的“幸福感”其实就是对某种事物“超额占有的满足感”,在厂商与消费者心理博弈过程中,就是要让消费者真正感觉到“得大于失”。其次,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会议营销企业应该根据顾客的不同需求,来选择顾客喜好的东西进行针对性的服务,淡化销售产品的概念,让顾客感觉到公司和员工是真心实意为他的健康着想,从而慢慢接受公司的产品。
3.3 构筑专业的会议营销队伍,提升人员价值 首先,对营销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规则、产品理念、服务水平三项内容。一般来讲,服务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顾客的主观认定。会议营销企业要博得顾客的满意,应根据本企业的服务对象和任务,制定出标准的工作程序,从态度到语言,从衣着到动作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再者,要不断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业务素质,在完成答疑和咨询等业务时表现得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平,获取消费者的信任,进而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其次,构建有特色的企业文化和销售人员的激励机制。从主观上来说,绝大多数人的本性是最秋熟时、轻松的工作和生活,而回避需要付出艰苦努力的劳动。只有给予物质的和精神的激励,人们才能克服与生俱来的惰性,克服种种困难,满腔热情地投入工作。会议营销企业的销售人员,在销售任务的高压机制下,通常采取跳槽的方式来缓解内心的压力。因此会议营销企业应该构建有特色的企业文化和激励机制以增强对销售精英的吸引力。一方面,运用评比、培训、文娱、市场信息互通、企业社会形象提升等举措,张弛结合以调整销售人员的心态,以特色的企业文化吸引人;另一方面,秉承着公平合理、明确公开、及时兑现的原则,设立销售人员激励机制,以优厚的待遇留住人。再次,吐故纳新与职业规划相结合。一方面,绝大多数的会议营销企业的组织结构是扁平型的,大量的销售人员因工作压力大,升职无望等原因而导致销售人员外流,在这些销售人员中即使是即使是销售状元同样面临职业晋级的困惑。因此,会议营销企业需要建立起职业规划和上升机制,在基层中按相应标准细分出需设层级,在销售人员上岗之前,就帮助企业的员工做好个人职业规划,设计好员工在企业的提升途径以及各阶段个人的奋斗目标。另一方面,在稳定销售力量,降低销售人员的流动率的同时也要采取更新淘汰机制。任何事情我们都要辩证的来看,会议营销企业销售人员不稳定、流动量大是事实,但也不能就此而迁就一些工作心态老化,意识和行为对团队成员产生消极影响的员工。会议营销企业要设立淘汰指标和规定,淘汰一些业绩不佳者。另外,新员工的引进虽然增加了内部竞争气氛,但也为团队带来了新生力量和新的销售思路,从而增加了提高团队销售能力的可能性,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是有好处的。因此,会议营销企业的销售团队也要保证一定的更新率。
3.4 加强网站和专卖店建设,提升形象价值 专卖店是我们为顾客有效提供服务的平台,在今后的市场发展中,将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我们只有将自己的根据地建设好了,才能在以后为顾客提供完善优质的服务。网站是企业的门户,很多消费者在购物前都要在网上进行查询,会议营销企业可以通过网站向消费者提供详尽的信息,另外电子商务的应用也减少了消费者再次购买时的舟车劳顿,也可以减少企业维系老顾客的人力成本。企业网站和专卖店提升了消费者对公司的信任度和忠诚度。
参考文献:
[1]李野新.会议营销[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7.
【关键词】体育消费 消费行为 大学生
随看社会的发展,人们体育观念的转变及学校体育工作的不断深人,体育消费正逐步走人大学校园,成为大学生学习生活中的重要组成,近年来,学界许多研究成果都表明大学生体质不断下降,部分学生对体育运动兴趣不浓,体育消费意愿很低。研究大学生体育消费有助于了解大学生的体育消费倾向,掌握当前大学生体育消费存在的问题,如何培养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体育消费观,掌握正确的健身方法,培养终身锻炼的习惯,进而正确引导大学生的体育消费行为,促进大学生正确的进行体育消费,完善大学生的体育消费市场,是本文研究的终极目的。
2研究对象与方法
2.1 研究对象
以武汉市6所高校600名大学生作为调查对象,以这些大学生的体育消费行为作为研究对象。
2.2研究方法
2. 2.1文献资料法。查阅搜集大量相关专业文献资料,比较全面了解了本研究领域的研究现状和前沿动态,为文章的研究在理论上和方法上做准备。
2. 2.2 问卷调查法。本问卷在整个过程中遵循了问卷设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本次共发放问卷600 份,回收582 份,回收率达到97%,有效问卷564 份,有效率94%。
2. 2. 3 数理统计法。运用体育统计相关知识将解析统计的数据在 SPSS 18.0软件中处理,并进行了分析、处理相应结果。
3 结果与分析
3.1 体育消费的动机和意识总体较好。约调查研究显示:大学生参与体育消费的动机排在前四位的依次是兴趣爱好、娱乐身心,强身健体,追求时尚,交际和交往的需要, 其中57%的人选择了兴趣爱好、 娱乐身心,50.3%的人选择了强身健体,23%的人选择了追求时尚,而有19.8%的人选择了交际和交往的需要。随着校园体育的发展,大学生对体育锻炼的意识逐渐提高,很多大学生也意识到了体育消费的重要性,花钱买健康的理念已经被大学生认可,体育消费成为大学生学习生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3.2 体育消费意识与消费水平不一致。大部分大学生的体育消费意识很高,但是他们的实际消费却较低。31.4%的人认为自己在体育运动方面的消费“很少”,29.1%的人认为自己在体育运动方面的消费“比较少”,两者加起来超过60%,而仅仅4.6%的人认为自己在体育运动方面的消费“比较多”或“很多”。
3.3 体育消费结构比较单一集中。当代大学生的体育消费项目主要有服装、装备、运动用品、场地、教练、交通、体育文化用品等。在众多的体育消费项目中,花销最多的是运动鞋,其次是运动服,然后是其他运动用品,这三项大概占体育消费的75.2%,而场地设施使用费与教练费支出很少,仅占6%左右,当前大学生的体育消费相对比较单一。
3.4 体育消费水平不高。当代大学生平均年体育消费额仅195.95元,占平均年消费支出的2.16%。其中,56.6%的大学生年体育消费额在100元以下,20.8 %的大学生年体育消费额在100-300元,年体育消费额在700元以上的大学生仅占5.8%
3.5 大学生对自己日常体育消费的满意程度不高。 结果显示,大学生对自己日前体育消费满意程度一般的占抽样总人数的51.42%,很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占抽样总人数的28. 0l %,而不是很满意和很不满意的占20. 57%,即大学生对自己日前体育消费满意程度在一般或一般以下的约占总人数的79. 43 %。
3.6影响当代大学生体育消费的因素。影响大学生体育消费的因素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在众多影响大学生体育消费的因素中,对体育不感兴趣居第 6 位,仅占抽样总人数28.89%,因此表明,主观因素已不是阻碍武汉市大学生进行体育消费的主要因素。在这些因素中,占第一位和第二位的分别是缺乏场地设施( 62.28%) 和经济条件有( 54.08%)。学校体育设施数量与质量对大学生的体育消费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学校体育设施数量越多、质量越好,越能吸引学生开展体育运动,从而增加体育消费。大学生受经济条件的制约,虽然想进行体育消费,但是没有经济条件的保障,也很难进行体育消费,大学生体育消费往往不稳定,随意性较大,也是影响大学生体育消费的一个重要因素。
4 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4.1.1 武汉市大学生体育消费意识总体较好,健康投资的理念基本形成,但对体育运动消费的消费水平较低 ,消费倾向不足,对体育运动与消费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消费的结构也不合理,比较单一,体育消费观不正确。
4.1.2 武汉市大学生对目前自己体育消费总体不满意或一般,影响他们体育消费的主要因素为: 场地设施的缺乏、经济条件不允许和学习紧张。
4.2 建议
4.2.1 学校应加强对当代大学生体育思想的教育,加大体育消费的宣传工作和引导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健康的教育思想和“阳光体育”工程,合理引导体育价值取向,培养大学生正确的消费理念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4.2.2 要加大对高校体育场馆设施的投入,搞好高校体育场馆的开发、经营管理与服务,制定合理的体育消费价格,为大学生提供更好更舒适的体育消费环境。
4.2.3 通过提高体育教学质量来增进大学生体育运动和消费的兴趣与积极性,并养成良好的体育运动和消费习惯。大学生体育运动的兴趣与大学期间的体育课教学内容与质量密切相关,而体育教学质量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大学生对教学项目的兴趣和体育运动的积极性。
4.2.4 大力发展国民经济,从整体上提高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增加家庭收入,提高家庭对学生的教育消费水平和体育消费投入。
参考文献:
[1]代刚.体育消费形成与生长的微观机理解读[J].体育科
学,2011(10):3-5.
[2]周晓燕,冯萌.普通高校大学生体育消费行为调查[J].体
育文化导刊,2008(5):101-103.
一、背景情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在中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它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具有社会保障功能,是一种政策性保险制度。其目的是有效化解交通事故带来的社会矛盾,对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基本救助_n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后,有关专家、委员、律师、消费者纷纷提出意见,社会争议很大。刘家辉等700余位消费者向中消协反映,交强险制度设计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交强险保费高、保障低,无责财产赔付制度不合理,条款制定和费率厘定过程不透明,救助基金等配套规定久未出台等。
二、消协措施
(一)参加研讨,发表意见。2007年5月至6月,中消协先后参加有关研讨会、接受媒体专访。就交强险问题发表意见,希望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听证方式,合理、合法确定交强险费率。
(二)撰写建议函。
1.2007年7月,中消协向全国人大、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等单位寄发《关于交强险问题的建议函》,同时附上了763位车主的意见综述。建议降低保费、提高保额,召开听证会,完善有关法律制度。
2.2007年8-9月,中消协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修正案座谈会,并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寄发了有关修改建议。
(三)组织听证预备会。
由于交强险财务报告、费率厘定问题十分专业,为代表消费者更好地参与交强险费率调整工作,2007年12月,中消协组织召开交强险问题专家论证会,听取保险领域和法律界专家、律师、消费者代表的意见,为在听证会上更好地表达民意做了充分准备。
(四)召开学术研讨会。
2007年12月20日,为进一步表明消协观点,扩大社会影响。中消协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海商保险法研究所共同召开学术研讨会,邀请二十余位专家,共同探讨交强险制度改革问题,引起社会关注。
三、消协建议
(一)第一次建议
2007年7月,中消协综合刘家辉等各地消费者意见,提出五方面建议:
1.核清成本、明示价格构成,降低保费,大幅度提高保额,取消有关分项责任限额的规定。
2.修改交强险条款及理赔规定,解决无责财产赔付中的不合理现象。
3.尽快完善交强险救助基金制度。明确基金一次性提取,指定专门机构加强监管,制定抢救费垫付、基金支付等具体规则,保证有关费用及时发放到位。
4.召开听证会。就成本构成、费率厘定、条款内容等广泛听取消费者意见,保证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听证会建议由国家发改委主持,听证过程公开、透明。对于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明确说明采纳与否及其理由。
5.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交强险法律制度。
(二)听证会上建议:
在2007年12月14日举行的听证会上。中消协代表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交强险法律制度,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2.加强对交强险的监管,做到预算管理,财政专账,审计署审计。
3.建立长效机制,规定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公开有关财务信息和统计数据,成立独立的费率、责任限额审定专家委员会,保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4.严格听证程序,改进信息披露、人员产生、时间安排、决策程序等各个环节,让消费者真正参与涉及其切身利益的费率调整工作,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5.改进交强险运营模式,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减少交强险经营成本,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进展与成果
(一)召开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努力下,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2007年12月14日,中国保监会在京召开了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中消协代表结合前期论证会专家和消费者意见,从交强险财务审计报告、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交强险法律制度、交强险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深入分析和阐述,提出交强险应进一步降低保费,提高保额,加强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得到与会听证代表和消费者的好评。
(二)政府部门出台了新的法规、政策
1.2008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了《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自2月起,新版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双双降价。以6座以下家用汽车为例,交强险保费降低100元,保额从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全国广大民众从中受益。
2.2008年1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正案,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3.2008年1月25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总体来看,交强险的成本还是太高。”未来将重点完善交强险制度。“下一步,必须从维护广大投保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交强险制度。保险公司要不断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交强险核算管理和成本控制,完善信息披露方式。”
专家点评:
“交强险”是强制性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险种,因其制度设计和实施中问题较多,消费者反映强烈。消协组织在广泛征求消费者意见的基础上,与社会各界一道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推动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呼吁制度的阳光管理,最终促使听证会召开,降低了保费,提高了保额,对于完善交强险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期待,交强险制度在倾听民意、关注民生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更好地惠及全国亿万消费者,
建议二:返券促销渐消失,明码实价来购物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北京各大商场的返券之风愈演愈烈,几乎无店不促销,无时不打折。促销额度也急剧攀升,从“满100返20”发展到“满100返100”,甚至返200、返300,由此也引发了相当数量的消费者投诉,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
二、消协措施
1.2006年底至2007年初,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在北京各大媒体公开呼吁经营者停止“返券”,采用明折明扣的促销方式,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并对因商场返券行为引发的黄牛倒券问题提出批评。
2.2007年2月初,中消协参加商务部有关消费卡、返券问题研讨会,表明消协观点,与政府部门、有关商业企业进行沟通。
3.为动员全社会共同抵制返券行为,2月中下旬,中消协撰写并与全国45个省市消协联合,连续四次通过媒体对“返券”促销的评论:
(1)返券促销存在七大陷阱;(2)返券促销面临五大法律质疑;(3)返券当终结、促销应有度、明码要实价;(4)终结返券促销的观点交锋。四篇评论分别从现存问题、造成原因、法律分析、有关建议、观点分歧等方面表明了消协意见,引起广泛社会反响。
4.中消协、北京市消协还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北京市商务局等有关单位寄发了建议函。
三、消协建议
返券促销模糊了商品、服务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限制了其选择权:高额返券促成了“黄牛党”的兴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频繁返券,还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不利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为此,消协建议:
1.在全国明令禁止返券促销。现行的返券促销活动违反了诚信原则,不合乎公序良俗,容易形成无限循环的消费圈套,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更是不容忽视。政府监管是有成本的,如果允许商家无休止地演绎不良促销手法,不仅会使政府监管成本大增,对于商业零售业以及市场经济的规范发展也无益处。目前,一些城市已先行一步,取消了返券促销模式,为规范商业促销行为做出了表率,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有关规定。早日在全国范围内终结返券促销。
2.立法限定商业促销的次数和时限。返券促销仅是商业促销的一种方式,此外,商家还不断推出特价、打折、兑换积分、抽奖、赠品、限时抢购等活动。以吸引消费者,提升营业额。面对频繁的商业促销活动,消费者难以知道商品的稳定价格。长此以往,消费者对商场的价格就会失去信任感,最终导致市场经济的运行不畅。为此,我会建议,借鉴欧盟有关国家的规定,对所有的商业促销活动做出限定,明确规定商家每年的促销次数及每次的促销时限,同时,加大力度打击虚假促销、价格欺诈等行为,促进商业零售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3.改“明码标价”为“明码实价”。《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但是,由于对原价规定的不够科学,商家想方设法地规避责任,并通过频繁、多样的促销方式。使“明码标价”未能起到应有的制约作用。为此,建议将“明码标价”修改为“明码实价”,所谓“明码实价”是指清楚、明确地标明商品的最终成交价,该价格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除一年中有限的促销时段外,应维持价格不变,以便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4.政府加强监管,确保消费者利益。目前,商业零售业几乎无店不促销、无时不打折,已背离了正常的发展轨道,总体状况令人忧虑,商品价格混沌不清,虚假宣传盛行,价格欺诈屡现,这种局面,不仅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抑制了其消费欲望,也损害了各方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对于不良促销行为:政府应充分发挥规制和监管作用,重拳出击,予以整肃。
四、进展与成果
(一)政府部门出台措施
1.2007年3月16日,北京市出台《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其中明确规定:“提倡零售商开展明折明扣等能够让消费者得到实惠的促销活动。”“零售商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以及利用返券(卡)方式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开展促销活动,以此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2.2008年2月15日,北京市法制办就《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返券(卡)开展促销活动。”利用返券(卡)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并导致消费者聚集造成安全隐患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社会反响
1.2007年1月16日商务部认定的全国35家“金鼎”百货店在京联合签署“诚信促销倡议书”,表示“不提倡返券促销,坚决反对虚构原价后的返券、打折促销,保证促销活动30天前锁定商品价格”等。
2.2007年1月18日,北京市商务局召集北京47家“达标百货店”向消费者发出明折明扣、不返券的承诺。
3.目前,北京各大商场基本取消了返券促销方式,以直接打折、减价代替了计算繁复的返券方式。
专家点评:
近几年,返券促销活动盛行。它以貌似优惠的“返券”为诱饵,令消费者在商家精心设计的“圈套”中反复奔波,循环消费,疲于应付,不仅违反了公平、诚信、自愿、平等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而且引发了“黄牛党”事件,潜伏了消费安全隐患,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在消协组织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各大中心城市的商家逐渐抛弃了返券促销模式,有关政府部门加强了规范和监管力度,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建议三:电信资费要改革,手机漫游费下调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我国电信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电信用户不断增加,电信服务日益普及,并逐渐渗入到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各个角落。但是。与此同时,电信投诉总量也在不断上涨。其中,不少是有关电信资费方面的投诉。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有:1.电信资费整体水平过高;2.月租费、停机保号费等收取不合理:3.套餐复杂难懂,宣传不透明:4.高额漫游费引起广泛质疑:5.话费计算方式不合理;6.话费收取经常出现误差,市话不给拷贝、打印清单:7.短信服务收费不透明等。
二、消协措施
1.2007年3.15期间,在前期调研、专家研讨基础上,北京市消协联合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公开提出“降低电信资费的六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关系,有利于电信行业发展。有利于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国有资产保护和增值,有利于维护通讯市场秩序”)和“电信改革一降四取消”(即“降低资费标准、取消月租费和双向收费、取消各种套餐、取消漫游费、实行同网同价”。)
2.2007年3月,北京市消协将有关建议递交给国家信息产业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及北京各大通信运营商,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研讨。
3.2007年4月3日,北京市消协再次召集部分专家研讨电信资费问题,并将相关内容分六次在北京各大媒体。
4.2007年8月2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在京举办了“推动电信资费改革论坛”。有关专家、学者百余人参加会议。
5.会后,中消协和北京市消协分别向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发出建
议函。有关方面回复将分步推进电信资费改革,逐步降低电信资费水平。
三、消协建议
1.大力降低电信资费水平,实现与消费者利益共享。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业,电信行业占用着社会公共资源,处于不完全竞争的半垄断状态,其本身应是微利行业。在发展电信业时,世界各国都以保障实现电信普遍服务作为首要原则。近年来。由于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通信成本大大降低,理应降低资费,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为此,建议取消月租费和双向收费,实现彻底的零月租和单向收费;取消各种套餐,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明明白白消费:取消移动通讯漫游费,实行同网同价。
2.电信行业应鼓励竞争,消除地区经济壁垒。漫游费是在电信业发展初期,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设置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西部地区电信市场。近年来,随着电信业的快速发展,电信服务愈来愈普及。再推行国内漫游费已不合时宜。国内漫游费的存在不仅增加了企业间的结算成本,妨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也是造成我国电信资费水平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3.借鉴国外经验应当客观全面,不能视对象不同厚此薄彼。据有关专家介绍,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单向收费方式:在漫游费方面,美国多年全国全网同价,没有漫游费和国内长途费:欧洲国家大多也无国内漫游费。我国在引进国外经验的时候,应当注意要对等引入,不能只引进对经营者有利的举措,对消费者有利的却拒之门外。
4.电信价格应清晰、透明。确保消费者知情权。作为公共服务行业,电信价格的构成和资费的确定应该透明。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将成本信息向社会公示,推动价格信息透明化,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5.电信定价应举行听证会,确保资费标准公平、合理。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各有关方面意见。据此,对于基础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加强成本审核,引入听证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消费者的意见。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四、进展及成果
1.召开听证会。2008年1月22日,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召开了漫游费调整听证会。中消协及部分省市消协共推荐六位消费者代表参加,对漫游费调整方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2.2月13日,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最终方案,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主叫上限标准降为每分钟0.6元,被叫上限标准降为每分钟0.4元,占用国内长途电路不再另行加收国内长途通话费。3月1日起按调整后标准执行。新方案取消了漫游建立费每分钟0.2元,将本地通话费和长途通话费合并,并按主叫、被叫方式,分别降低了其收费上限标准,手机漫游费调整取得了一定进展。
专家点评:
作为重要的公用服务业,电信行业占用着社会公共资源,具有垄断性质,应以合理的资费,为所有公民提供普遍服务。电信资费事关百姓生活,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方面,消协组织关于降低电信资费水平的建议,抓住了电信领域的核心问题,有助于遏制垄断企业获取不合理垄断利润,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有关政府部门召开了价格听证会,降低了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电信资费改革正在逐步展开,我们期待着改革成效进一步显现,使消费者更多分享社会进步带来的福祉。
建议四:旅游不收差别费,规范服务待条例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把外出旅游作为休闲度假的首选,带动了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但是,与此同时,有关旅游投诉问题也相对集中,旅游广告或合同中使用模糊语言、旅游社擅自变更行程或缩减景点、任意降低食宿交通标准等问题突出。特别是由于旅游市场的低价竞争,不仅催生了“零团费”、“负团费”等种种怪现象,也带来了质量低劣、购物陷阱等一系列消费纠纷。一些地方,老人、小孩、教师等群体如果要参加港澳游或新马泰游,还要加收额外费用。消费者对此十分不满。
二、消协措施
1.根据温州市消协反映当地消费者的投诉情况,浙江省消保委于2005年、2006年两次组织对全省规模大小不一的旅行社进行暗访调查,发现老人、小孩参加港澳游或新马泰游加价已成为旅行社业内约定俗成的“行规”。2006年7月,浙江省消保委邀请省人大法制委、物价、工商、旅游协会及部分旅行社进行座谈,就此提出批评,并建议旅行社积极整改。
2.2006年10月,中消协和浙江省消协联合消协观点,指出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不应因消费者身份、年龄不同而差别对待,实行价格歧视。并向国家发改委、国家旅游局等有关单位寄发了建议函。
3.2006年8-10月间,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上海、浙江、江苏、江西、安徽、福建、宁波、杭州、南京等地消协等9省市消协组织开展旅游服务消费体察活动。2007年3月,根据体察结果以及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反映的内地组团赴港旅游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向国家旅游局等单位寄发建议函。
三、消协建议
1.有关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力度,严格禁止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低价倾销。坚决查处“零团费”、“负团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明令制止行业内对老人、小孩另行加价的做法。
2.旅游行业加强自律,放弃低价竞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增强对广大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感,坚持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自觉遵守和维护商业道德:旅游行业协会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预警机制,扶优限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3.加强对旅游合同的监管,积极制定和推广采用规范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涉嫌不公平竞争和价格歧视、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加价条款”等予以清理,责令整改;
4.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督促旅行社建立完善的导游薪酬制度和约束、激励机制。对于违规操作的导游和无证上岗的“黑导”要坚决将之逐出导游行列:
5.加强对旅游购物点的规范和管理,严禁欺行霸市,确保货真价实。
四、进展与成果
1.2007年3月3日,温州具备“出境游”资质的11家旅行社或分支机构共同向社会做出承诺,签订了承诺书:从2007年3月15日起赴“港澳游”不再收取“年龄差别费”。
2.2007年,国家旅游局针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制订了2007年旅游专项市场整顿意见,启动了《旅行社
管理条例》修改工作。对零负团费、旅游收费、合同内容、导游管理、旅游购物等进行了规范。并鼓励消费者与旅行社使用新版的“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专家点评:
现代社会,旅游休闲日益普及。解决旅游服务中存在的消费歧视、强制消费和恶性竞争等普遍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消协组织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抓住出境游对老人、儿童另行加价的问题。深入调查。发表观点。组织座谈沟通,开展消费体察。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建议,有效破除了“恶劣行规”,对推动旅游市场规范管理,提高旅游行业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企业加强自律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议五:民航体察提建议,就餐、服务有改进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全国消协系统受理航空运输方面的投诉呈较快增长趋势,因民航服务引发的群体性纠纷也时有发生,针对上述情况,2006年8月-9月,中消协联合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黑龙江、河南、贵州、云南、哈尔滨等10省市消协,组织开展了民航服务消费体察活动。体察结果反映出民航服务在票务、机场服务、客舱服务、航班延误后服务以及有关补偿赔偿规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快速增长的我国民航服务业还存在许多与之发展规模不相适应的地方。
二、消协措施
根据消费体察结果,2007年初中消协就机场商品和服务价格畸高、“拼班”、“超售”损害消费者权益、航班延误信息提供不及时、后续服务跟不上、服务状况欠公平“等八方面的问题向中国民航总局,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机场协会提出改进建议。
三、消协建议
1.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场餐饮价格的规范和管理。使机场体现公用服务设施的公益服务性,在商业区内引进竞争机制,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让餐饮商品的价格合理回归,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
2.呼吁各航空公司加强管理,努力提高航班正点率。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管理水平,严格控制因机票超售、计划调度、飞机故障、机务维护等航空企业自身可控因素造成的航班延误。
3.呼吁提供及时准确的航班延误信息,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建议各航空公司与机场方面密切合作,建立公开的航班延误信息查询系统,让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及时知晓航班延误信息及延误原因,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4.呼吁改进航班延误服务,公示延误补偿标准。呼吁各航空公司和机场积极配合,制定航班延误后应急处理机制,积极主动提供人性化服务,帮助消费者解决困难,疏通消费者维权渠道。妥善化解消费纠纷。建议民航总局加强管理。督促各航空公司尽快按照《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制定并公示补偿标准。
5.呼吁有关部门参照《蒙特利尔公约》实现国内国际航班赔偿标准的统一。
6.呼吁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规定中加重消费者负担的条款。消除类似“72小时座位再证实”及“客票遗失有效期满后30天内退款”等的规定。
7.呼吁民航主管部门和各航空公司尽快出台合理的退票费收取规定。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
8.呼吁各航空公司强化管理、严格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呼吁各航空公司除了要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主动做好各项服务和偿付工作外,还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确保消费者享受到安全、便捷、有序的航空运输服务。
四、进展与成果
1.对中消协的建议,中国民航总局十分重视,修改完善了民航服务标准,明确了航班延误时航空企业应提供的服务,要求对因超售机票造成不能登机给予消费者合理补偿。还采取严厉措施,停飞延误严重的航班。
2.在促进行业自律方面,中消协就民航和机场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航空运输协会和机场协会多次深入沟通,航空运输协会对我会提出的问题制订了相应的自律措施。机场协会十分赞成我会提出的商业服务“同质同价”的意见,多次与我会交流,并积极推动机场商业服务价格下调。2007年10月30日,首都机场1.2号航站楼内的43家餐饮店更新菜单,降低餐饮价格。
专家点评:
民航服务的改进,关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乎国家国际形象,具有全局意义。消协组织针对我国民航服务的现存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加强与行业组织的沟通,推动了民航服务标准的修改、完善,促进了机场餐饮价格的下调,为改善民航服务质量、增强行业自律做出了积极努力。
建议六:燃气表费谁来付,消保条例有规定
一、背景情况
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要求,燃气计量表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否则。由于燃气表老化。易发生泄漏,引起燃气爆炸事故,直接威胁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意味着全国已经使用天燃气的地方,都将面临燃气表更换问题。但是。燃气表更换费用应由谁承担?由于有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燃气费价格构成情况不明朗。相关争论十分激烈。消费者认为应由公司付费更换,有关公司则要求每位用户交纳196元以更换新表,如不交费,发生事故“后果自负”,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据了解,成都市约有28万余支到期需更换的居民用燃气表,并且这一数字以每年8万的速度递增。
二、消协措施
1.针对消费者投诉、反映,2006年初,四川省消委会委托有关媒体开通热线进行调查,广泛收集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2.在调查基础上,四川省消委会于2006年2月17日上午,邀请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成都市物价局、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和大专院校专家、燃气公司代表和部分律师、消费者代表一起,举行了有关研讨会。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到期燃气计量器具更换费用理应由燃气公司承担,
3.2006年315期间,中消协和四川省消委会联合组织网上辩论、网上调查。中消协与新浪网合作开展的调查显示,参加投票的720人中,90.28%的人认为超期燃气表更换费应由燃气公司支付,40.82%的人认为应该由法律法规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四川省消委会所做网上调查共收到1686票,其中主张燃气公司支付更换费的达91.6%,
4.2006年4月,中消协和四川省消委会公开发表消协观点,并向建设部等有关政府部门发函建议。
三、消协建议
1.建议立法机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明确计量表产权归属,明确更换计量表的责任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燃气表是燃气经营者为了履行供气合同而必须提供的一种计量器具,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供气行为不可分离。消费者仅需付费购气,燃气表问题理应由燃气公司自行解决。
2.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敦促燃气
公司,尽快对超期民用燃气表进行免费更换。确保消费者安全用气。保证安全供气是燃气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燃气公司作为政府授权的社会资源的垄断经营者,其经营活动在保证正当利润的情况下。应体现公益性,并对消费者的用气安全负责,不能以消费者不掏钱换表发生安全事故“后果自负”的格式条款来推卸责任。已过使用期的燃气表,不仅影响公平结算,而且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有关单位应尽快予以免费更换。
3.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尽快理清燃气费的成本构成,增强燃气等公用事业收费的透明度,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督权。燃气公司从事的是公用事业,其收费成本核算应该公示。在目前燃气价格构成并不明朗的情况下,燃气公司单方主张现有燃气表未计入成本的说法缺乏依据、没有说服力。
4.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公用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敦促其合法、诚信经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进展与成效
1.2007年10月1日,《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保证商品量的计量准确”。
2.目前,政府和燃气公司已为成都市各区享受政府低保待遇的家庭免费更换了超期燃气表。
专家点评:
超期燃气表更换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百姓安全,看似小事。实则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消协组织以小见大。从立法、产权和责任的高度,从成本监审、收费透明等方面,提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充分落实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建议,推动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台,不仅有助于解决燃气行业的服务和收费问题,对于水、电、热等公用服务业相关问题的处理也有重要借鉴意义。
建议七:公交票价拟调整,听取民意不涨价
一、背景情况
2007年1月初,媒体相继报道:由于票价过低,油价太高。找零不便,线路过长,导致实际运营成本过高。武汉市公交调价已提上日程,大部分票价可能上调。公交集团已获市物价局正式复函,原则同意公交票价调整方案,并建议小公共汽车票价也同步调整。票价从1元、1.2元调整为普通公交车1.5元,空调车2元。报道播出后。立即引起了武汉市“两会”代表和广大市民的热议,
二、消协措施
1.2007年2月,湖北省消委会通过走访、咨询有关单位,对四直辖市及六个省会城市的公交车票价格、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调查,与武汉市公交车票价进行比较。
2.2007年2月底至3月15日,湖北省消委会联合湖北四家网站和有关媒体,刊发调查问卷。组织消费者评论,社会强烈反响。活动期间,共有12436名武汉市民参与此次评论及投票活动。统计结果显示:有12195人选择了“不应该上调票价,与武汉市市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不相符”,占参与总人数的98%。另外,还有3441位参与者发表了观点及建议。
3.2007年3月中下旬,省消委会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评论会和新闻会,公开发表消委观点,并向武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三、消协建议
1.公交服务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属于社会公益性、福利性行业,公交票价应考虑弱势群体收入和本身消费水平,使每个人都能无差别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在解决公交企业现存的问题时。应通过适当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强化企业自身管理,尽可能降低成本的方式解决。
3.公交涨价属于重大利益调整,在涉及广大民生的价格调整听证时,应更多听取消费者及其组织的意见,听证不应走过场。
四、进展与成果
1.公交调价的消费者评论和建议活动,引起了武汉市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2007年3月,武汉市政府专门召开了支持公交优先发展的专题会,会上明确表示“目前不考虑公交提价问题”。
2.2007年3月20日,武汉双层专线客车票价由2元降为1.5元。
3.2007年4月,公交集团负责人在市政协重点提案督办会上表示,市交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就此研究决定,暂不调整公交票价。
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下,武汉市公交票价上调预案从最初的“大部分票价上调”,到后来武汉市公交集团回应“公交调价只是微调”,到最后武汉市决定暂不调整公交票价。
专家点评:
发展城市公交服务,让市民更多乘车出行,对于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公交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属于公益行业,其票价或收费的任何调整,都会对公众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必须取得公众的认可。消协组织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从公共产品的高度指出了公交票价调整的性质和政府的责任,剖析了公交作为垄断行业在定价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公共产品定价过程中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问题,很好地维护了《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这一建议的作用不止于湖北一省,对全国都具有普遍意义和借鉴作用。
建议八:公交卡费要透明,少收押金保权益
一、背景情况
公交公共交通卡在为消费者乘车带来便利的同时,其押金收取过高,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2006年11月28日,有关报道称,上海市民根据调查,提出上海公共交通卡每张成本仅7元,但每张卡收取押金却达30元,1500万张交通卡沉淀资金3.45亿元。这些沉淀资金都是持卡人的钱,由此产生的利息也应归持卡人。交通卡公司表示,公交卡收取押金是为督促持卡人加强对卡的正常保管使用,近年来,随着发卡量的增多。卡的成本有所降低,但沉淀基金主要用于为代办网点支付手续费、读卡机的购置、维护庞大的中央清算系统等,沉淀基金由政府监管,市民尽可放心。专家认为:交通卡公司手上的沉淀资金究竟有多少,每年投向什么领域,产生多少孳息,用于哪些方面。有没有产生利润,诸如此类的情况作为千百万沉淀资金的主人一持卡人却毫不知情。公共交通卡公司的定位是“公益性垄断企业”,就不存在商业秘密,
二、消协措施
(一)2006年11月29日,上海市消保委第一次发表观点:公共交通卡公司应把“知情权”还给消费者,明确告知消费者收取押金的理由、押金的用途、押金的支出情况等。
(二)2006年12月13日,上海市消保委第二次发表观点:鉴于公共交通卡公司书面回复缺乏对押金成本和用途令人信服的相关内容,希望其向公众作出明确、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并且建议调低收取的押金金额。
(三)2006年12月15日,市建
设交通委召开的公共交通卡押金问题新闻通气会,交通卡公司就此作出解释,押金式公交卡已发行1200万张。每张卡平均成本20元,扣除成本后结存资金1.2亿元,每年产生活期利息不到100万元。每年退卡超过300万张,利息主要用于支付退卡手续费及卡片损耗成本和改善服务。市建委表示,已委托审计部门就公共交通卡成本及押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12月18日,上海市消保委第三次公开发表观点:对市政管理部门的上述决定表示赞同,同时希望审计结果能及时公之于众。
(四)2007年3月,上海市消保委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公共交通卡押金问题,引起了上海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的重视。根据上海市领导的要求,上海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对公共交通卡押金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上海市消保委还于2007年3月23日向市政协经济委员会提交了书面意见与建议。
三、消协建议
1.市消保委认为,公交一卡通的使用既利于提高公交效率,又方便了消费者,应予以大力发展。公交一卡通作为公共交通必不可少的配套项目,具有独占地位。因此,公交一卡通属于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及维护应由政府财政资金保障,其运行也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广大人民了解、监督。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公共交通卡公司作为一卡通押金的收取方,有责任告知消费者收取押金的理由以及押金的用途,这是《消法》规定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
3.对市建委在2006年底明确表示将对“一卡通”押金问题进行审计的相关举措市消保委表示赞同。并希望有关方面尽快公布审计结果。
四、进展与成果
1.在上海市消保委及社会各界的积极推动下,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审计部门对公共交通卡成本及押金使用等进行了专项审计,并于2007年6月20日向社会公布了专项审计结果。
2.根据审计结果,有关部门决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上海公共交通卡押金由每张30元下调至20元。
专家点评:
公交卡押金问题涉及众多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协组织抓住这一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发表观点,积极提出建议,推动开展有关专项审计工作,督促经营者加强成本核算、公示收支情况,促使上海公共交通卡押金下调,减轻了广大消费者的负担,该建议更揭示出公用服务业存在的隐性收费问题,彰显出阳光管理的必要性,体现出落实消费者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意义。
建议九:行业强收保证金,串通收费被禁止
一、背景情况
2007年8月15日起,安徽省宿州市有20余家酒店,陆续在酒店吧台、大厅等醒目位置放置“温馨提示牌”,称“即日起,消费者自带酒水,我们将按本酒店零售价收取15%的服务费,谢谢合作!”提示牌右下方印有“宿州市酒店餐饮协会”的红色印章。此举立即引起诸多市民争议和消费者投诉,
二、消协措施
1.2007年8月。鉴于消费者投诉不断增多,宿州市消协与有关媒体合作,共同组织了消费者讨论。
2.9月3日,市消协工作人员及媒体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市酒店餐饮协会竟然要求其会员单位每家交纳3000元保证金,如不加收服务费,保证金将被没收。并统一制作下发“温馨提示牌”,统一服务费收取标准。
3.9月4日,根据调查结果。市消协就市酒店餐饮协会的做法向某市物价局发出了查询函。
4.9月5日,市物价局召开座谈会,组织有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市消协就调查情况作了说明,并表明了消协意见。其后,市物价局、市消协约谈市酒店餐饮协会负责人,核实了有关情况。经调查,该市酒店餐饮协会于7月31日召集餐饮企业负责人商议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加收服务费事宜。根据商议意见,从8月15日起,20余家餐饮企业统一加收15%的服务费,为确保此次行动一致,市酒店餐饮协会采取了收取保证金的做法。
三、消协建议
宿州市消协认为,市酒店餐饮协会作为行业组织,应当帮助酒店经营者加强自律,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从而更好的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努力。但是市酒店餐饮协会以制定行业规定的方式,扩大本行业成员权利,剥夺和限制消费者权利,并向其会员单位收取保证金。统一制作提示牌和向消费者加收服务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严肃处理。
四、进展与成果
1.2007年9月6日,市物价局认定市酒店餐饮协会的做法属“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并责令其立即纠正错误,收回加收服务费的决定,退回保证金,并通过媒体向消费者公开道歉。
2.2007年9月11日,安徽省物价局通报了三起“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违法案例”。该案件为其中之一。
专家点评:
目前,行业、企业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时有发生。宿州市酒店餐饮协会强收保证金,串通企业统一加收服务费,严重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当地消协组织以敏锐的视角,及时发现问题,深入调查取证,配合有关行政部门,严肃查处行业违法行为,打破企业价格同盟,所提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警示作用,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宣传、贯彻《反垄断法》做出了贡献。
建议十:规范房贷律师费,打破八年潜规则
一、背景情况:
一些行业长期存在着不成文的“潜规则”,不仅造成了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侵害,而且还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影响消费和谐。过去,在贷款购房签订合同时,开发商要向购房消费者收取8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律师费。且不开正式发票,仅给收据。开发商称,收取律师费是律师帮助消费者整理相关购房资料,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律师为购房消费者服务。当然要收律师费。而开发商则是代收。但经调查,实际上,银行为了防范放贷风险,请律师帮助银行审查购房抵押贷款人的贷款资质和还贷能力,银行请律师为银行服务。应该银行付费,却将律师费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为此,社会争议很大。
二、消协措施
1.2005年10月,中消协在京召开“构建和谐消费环境推进消费者利益最大化一商品房销售模式研讨会”,有关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代表、北京等四省市消协代表、律师及企业代表参加研讨会。会上。北京市消协就房贷律师费问题提出质疑,
2.2006年,北京市消协组织法律、经济、社会等各方面专家学者,在一个时期内,多篇文章、长时间在媒体上对律师费问题进行公开点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3.2006年12月11日,北京市消协与市律协、有关律师就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律师费等问题举行了专题会谈。市消协和市律协达成初步一致意见,律师费应谁请谁掏钱。
4.2006年12月底至2007年1月,市消协与市律师协会一起,同市银行业协会进行了多次谈判,并组织北京14家银行召开座谈会,向他们表明了消协的态度。指出“转嫁律师费”是一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经几轮谈判。最终形成统一意见。
三、消协意见
1.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聘用律师时,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银行委托律师,银行付费。购房贷款消费者委托律师。消费者付费。
2.加强律师行业自律,规范律师从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执业行为,律师要遵守《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不得进行双方。
3.有关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合作,提高行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共铸诚信,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努力。
四、进展与成果
1.2007年1月17日,北京市消协与北京市律协、北京市银行业协会联合发表公告,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加强律师行业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不得进行双方。北京市14家银行表示将加强自律,银行自身聘请的律师由银行付费,不再转嫁给贷款购房消费者。
2.2007年3月,中消协和中国律师协会也发表了联合倡议。
3.北京市律协出台了《律师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法律业务操作指南》。
至此,在北京盛行长达八年的向消费者转嫁律师费的“霸王潜规则”停止了。
[关键词]电子现金匿名性盲签名切割选择技术Applet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电子商务的热潮,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中最为关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利,保障交易的匿名性和不可跟踪性,发展了一种新的电子支付方式即电子现金。理想的电子现金应有具有独立性、安全性、匿名性、离线性、可传递性和可分性等特点。
电子现金的发展已经经历过20多年的历史。1982年D.Chaum最早提出盲签名的概念,并在RSA盲签名的基础上设计了一个在线的、完全匿名的电子现金方案。之后,Chaum等人利用切割选择技术和RSA盲数字签名技术,于1988年提出了一个离线的、完全匿名的电子现金方案。1991年Okamoto等基于切割-选择技术,采用二叉树结构表示电子现金,提出第一个可分的电子现金方案。1993年Brands提出限制性盲数字签名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个离线的、完全匿名的、具有重复花费者追踪功能的电子现金方案。1995年,Stadler和Brickel分别独立地提出离线、匿名性可控制的电子现金方案,称为公平电子现金方案。1996年Frankel等基于间接论述证明,提出一个基于可信方的离线、公平的电子现金方案。同年Abe等提出了部分盲数字签名的概念,并基于部分盲数字签名构建了第一个可以在电子现金中植入有效期的匿名的、离线的电子现金系统。1997年Jakobsson等[9]提出基于魔力墨水数字签名技术实现公平电子现金方案。1998年,Lysyanskaya和Ramzan结合群数字签名与盲数字签名协议,首次提出了群盲数字签名协议的概念,并且构造了一个多个银行参与发行电子现金的完全匿名的电子现金方案。2001年,王常吉等人把群盲数字签名协议与限制性盲签名相结合,提出了群限制性盲签名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构造了一个多银行参与发行的、公正的可控匿名的电子现金方案。
然而,目前已提出的电子现金系统偏重于理论研究,很少有文章讨论电子现金系统的设计问题。本文介绍了电子现金方案中常用的关键技术,设计了一个离线的、匿名性可控的电子现金系统。
二、电子现金方案中的关键密码技术
为了保证电子现金的匿名性,常用的相关密码技术如下:
1.盲签名
盲签名就是接收者在不让签名者获取所签署消息具体内容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数字签名技术,它除了满足一般的数字签名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面的两条性质:
盲性:签名者对其所签署的消息的具体内容是不可见的。
不可链接性:当签名信息被公布后,签名者不能将签名与盲消息联系起来。
在电子现金支付系统中,盲签名能很好地保证电子现金的匿名性,因此在电子现金系统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但是,在盲签名中,签名人完全不知道最终签名的任何信息,可能造成签名被非法使用等问题。
2.限制性盲签名
限制性盲签名是由Brands提出的,在限制性盲签名中,消息提供者要把其公钥附在盲化的消息后面作为待签信息的一部分交给签名者;签名的验证方要求消息的提供者用其私钥签名,用收到的公钥验证后才予以接收。对于离线的、匿名的电子现金系统来说,限制性盲签名很好地保护了合法用户身份的匿名性,同时可以对重复花费电子现金的非法用户进行匿名性撤销。
3.群签名
在一个群签名方案中,允许群体中的任意一个成员以匿名的方式代表整个群体对消息进行签名。与其他的数字签名一样,群签名可以用惟一的群公钥来公开验证,但人们却无法揭露具体签名者的身份,也无法判断两个群签名是否是由同一个群成员签署。当发生争议时(如产生法律纠纷时),惟一指定的群管理者能够“打开”群签名,揭示签名者的身份。一个好的群签名方案应该满足以下的安全需求:匿名性、不关联性、防伪造性、可跟踪性、防陷害攻击、抗联合攻击。在电子现金系统中,群签名用于设计多银行的电子现金系统。中央银行作为群管理者,每个银行拥有自己的群成员证书,用于代表整个群签发电子现金。
对离线电子现金系统,为了防止电子现金的重复花费,目前主要有两种解决方法:
(1)事前阻止
事前阻止是依赖防篡改智能卡的物理安全性,以达到电子现金重复花费的事前阻止。该方法最早由Brands提出,在电子现金方案中置入了一个防窜扰的设备(如智能卡)以保护银行与用户的利益,用户的计算机可以看成是储存电子现金的电子钱包,同时,防篡改设备可以看成是该电子钱包内的一个观察者,防窜扰设备用以确保用户不能重复花费电子现金,而电子钱包确保银行不能够毫无根据地指控用户重复花费。
(2)事后检测
可以利用切割选择技术和限制性盲签名技术。切割选择技术即用户在提取电子现金时,不能让银行知道电子现金中用户的身份信息,但银行需要知道提取的电子现金是正确构造的。切割选择技术是用户正确构造N个电子现金传给银行,银行随机抽取其中的N-1个让用户给出它们的构造,如果构造是正确的,银行就认为另一个的构造也是正确的,并对它进行签名。
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电子现金的匿名性进行诸如洗钱、勒索、非法购买等非法活动,研究者提出公正的盲数字签名技术来实现电子现金的匿名性可撤销。公正的盲数字签名除了具有盲签名的性质外,还具有如下性质:可信方可以给签名者发送一些信息,使得签名者能把所签名的消息与协议的执行场景(viewofprotocol)联系起来。公正的盲签名协议机制模型包括签名者、发送者(也是签名的接收者)、可信实体与签名协议和联系恢复协议。执行签名协议后,发送者接收到一个消息的签名,而且签名者不能把该签名与执行场景联系起来。通过执行联系恢复(link-recovery)协议,签名者从可信实体处获得一些辅助信息,使得签名者能把签名与执行场景联系起来。
三、电子现金支付系统结构设计
电子现金系统开发工具选用JAVA语言,在用户端主要是下载并运行Applet,可确保从远方来的Applet在执行时,不会对用户端的电脑造成伤害,也不会将电脑病毒传播进来。系统在通信时,采用SSL协议,确保通信安全。电子现金系统包括有3个实体:银行、商家以及用户。系统结构图如图1所示。
图1系统结构图
1.银行
(1)银行网站服务器:银行必须建立一个网站服务器,这样用户可通过浏览器进行开户、查看自己账户相关信息等相关操作。
(2)取款Applet:用户通过取款Applet与银行通信,并通过操作用户本地文件系统将电子现金数据存入用户计算机。
(3)存款Applet:用户通过存款Applet与银行通信,并通过操作用户本地文件系统将电子现金读取出来以发送给银行。
(4)银行管理系统:银行使用管理系统来管理和操作数据库中的电子现金。
(5)数据库:银行用数据库来存储电子现金数据。
2.商家
(1)网站服务器:商家必须建立一个网站服务器,这样用户可通过浏览器查看商家商品相关信息。
(2)付款Applet:用户通过付款Applet与商家电子钱包通信,并通过操作用户本地文件系统将电子现金读取出来以发送给商家电子钱包。
(3)电子钱包:商家通过电子钱包软件来管理并操作商家接收的电子现金。
(4)数据库:商家通过数据库来存储电子现金数据。
3.用户
(1)浏览器:用户使用浏览器来查看其在银行的账户信息以及商家的商品信息,并利用浏览器运行各种Applet以实现网上支付。
(2)文件系统:用户的电子现金是以文件形式存储在用户计算机上的。
四、电子现金支付系统流程设计
1.开户
用户携带证件,先到银行开立账户,取得个人账户信息。银行先确认其合法身份,建立消费者数据库,并将消费者的相关信息存入数据库。为实现重复消费者检测功能以及可撤销匿名,用户和银行还需要执行零知识证明协议。
2.取款过程
取款过程如图2所示。
①用户浏览银行网站,银行网站服务器向用户发送由银行数字签名的取款Applet。
②用户浏览器用银行的数字证书验证取款Applet,如果验证成功,则下载并运行取款Applet。
③用户在取款Applet中输入需要取得的电子现金相关信息(譬如面值、数量),确认取款后,Applet将生成电子现金数据发送给银行管理系统。
④银行管理系统接收到电子现金数据后,对其进行验证,若验证成功,则对其进行盲签名,然后将盲签名后的电子现金数据回发给用户的取款Applet。同时,银行管理系统从用户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
⑤用户Applet将得到的数据解开盲数字签名得到电子现金的银行签名,并将电子现金和签名一并以文件形式存储于用户计算机中。同时,取款Applet显示一条消息以提示用户取款成功。
3.支付过程
支付过程如图3所示。
图3支付过程
①用户浏览商家网站,商家服务器向用户发送支付Applet。
②用户浏览器下载并运行支付Applet之后,用户可通过操作支付Applet向商家支付电子现金。
③支付Applet显示出用户所拥有的电子现金以供用户选择。在用户选择完电子现金之后,支付Applet读取相应电子现金数据,并发送给商家的电子钱包。
④商家电子钱包使用银行公钥验证所接收的电子现金的银行签名,若电子现金有效,则商家电子钱包将所收到的电子现金存入数据库,并向用户的支付Applet发送确认消息。
(4)存款过程
存款过程如图4所示。
图4存款过程
①商家浏览银行网站,银行网站服务器向商家发送存款Applet。
②商家浏览器下载存款并运行存款Applet后,商家可通过存款Applet向银行进行存款操作。
③存款Applet显示出商家所拥有的电子现金以供商家选择。在商家选择完电子现金之后,存款Applet读取相应电子现金数据,并发送给银行管理系统。
④银行管理系统使用银行公钥验证所接收的电子现金的银行签名,并搜索数据库查看该电子现金是否被重复消费。如果没有被重复消费,则存储该电子现金及相应参数。银行从商家账户中增加相应的金额并返回一条确认消息。
五、结论
本文介绍了电子现金支付系统中用到的关键密码技术,详细介绍了一个通用的、离线匿名的电子现金系统的设计。由于该系统避免了第三方实体(例如:信用卡中心等)的介入,使得交易更加直接,也节省了交易时候的通信负担和与第三方实体发生通信时候的成本,实现了离线性。可以利用盲签名技术和切割选择的方法,实现匿名性,但当用户重复消费时,银行能揭示出作弊者的实际身份。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用户、商家以及银行之间的通信是通过Applet来完成的,对Applet签名排除了所有其他非法Applet在浏览器上运行的可能性,保证了电子现金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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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GDP―消费模型 一元线性回归 邹至庄检验 虚拟变量模型
1990年以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水平呈现增长的趋势,与此同时,居民消费水平也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上升而不断上涨。从经济理论角度来说,消费是和GDP有正相关关系的。而中国经济在1997年和2008年均发生了比较大的金融冲击,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的全球经济危机都有可能会引起消费和收入之间关系的结构性变化。因此,我希望能够在对消费和收入作出线性回归后,加入邹至庄检验,判断1997年和2008年是否发生了断点处结构性变化,并通过虚拟变量模型,判断回归方程的截距和斜率哪些发生了变化。
一、背景介绍
国内生产总值和居民消费是直接相关的。从经济逻辑上来讲,居民消费是反映整体经济活动的重要指标,整体经济活动越好,国内生产总值越高,那么居民消费就越高。
发生在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是继三十年代大危机之后,对世界经济有深远影响的重大事件。这次金融危机影响极其深远,它暴露了一些亚洲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2008年环球金融危机,是一场在2007年8月9日开始浮现的金融危机。自次级房屋信贷危机爆发后,投资者开始对按揭证券的价值失去信心,引发流动性危机。直到2008年9月9日,这场金融危机开始失控,并导致多间相当大型的金融机构倒闭或被政府接管。
二、实证分析
1.数据收集
从中国统计局里找到中国统计年鉴,在中国统计年鉴找到年度数据。
2.一元线性回归
将数据输入EViews软件,对其做最小二乘法,得出一元线性回归的表达式:
式(1)
式(1)中,斜率系数的t值为36.38875,P值近似为0,说明回归系数高度显著,GDP对消费有显著影响。回归系数为0.024,说明GDP每增长1个单位,居民消费绝对值会增加0.024个单位。
而在GDP―消费模型中,GDP解释了居民消费总变异的98.5854%。
3.邹至庄检验
我们已经知道,1997年和2008年都发生了让中国经济发生巨大变化,中国经济在这两个点都发生了转型。那么,这两个年份的GDP―消费线性模型是否存在结构性变化,是截距和斜率如何变化?
我们对1997和2008年这两个断点进行邹至庄检验。
我们发现,在1997年chow test的结果为 ,对应的p值为 ,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我们认为该断点年份模型有结构性变化。而在2008年chow test的结果为 ,对应的p值为 ,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我们认为该断点年份模型没有结构性变化。
那么,我们需要对模型进行改进,引入虚拟变量d1。
4.截距和斜率是否变化的判断
引入虚拟变量d1:
式(2)
建立以居民消费水平为被解释变量,以GDP、d1、d1*GDP为解释变量的线性回归方程,用最小二乘法估计得到回归系数,得到回归方程:
式(3)
式(3)中,d1变量的回归系数的t值为13.82343,P值近似为0,说明回归系数高度显著,d1变量影响显著,表明截距项有显著变化。d1*GDP变量的回归系数的t值为―9.27908,P值近似为0,说明回归系数高度显著,d1*GDP变量影响显著,表明斜率项有显著变化。
因此,在1997年份,模型在该年份断点存在结构性变化,而且斜率项和截距项都发生了显著变化。
三、结论
第一,我们可以看出,在这21个年份里,居民消费水平和GDP存在一元线性关系,这符合我们的经济理论逻辑。以此同时,模型给出了回归系数,即GDP每增长1个单位,居民消费绝对值会增加0.024个单位,这个回归系数具有其经济意义,它可以为政府对居民消费的刺激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第二,我们可以发现,在1997年亚洲经济危机的影响下,模型在这一年确实发生了结构性变化,模型的斜率项和截距项都发生了显著变化。而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GDP―消费模型没有出现显著地结构性变化,当然,这也可能是因为2008年以后的数据只有两年的,其实际结果不一定准确。但对模型引入虚拟变量,建立虚拟变量模型,确实有其经济意义,1997年前后的结构发生变化可以为我们对模型的研究更为深入和正确。
因此,我希望通过检验,得出结果,并对政府的经济政策提出一些建议。我们的经济政策不能一味不变,比如不能全盘照搬1997年以前的经济政策,因为该年份前后发生了结构性变化。同时,也可以帮助政府制定关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的相关政策,因为根据我们的结论,居民消费水平是和GDP存在线性正相关的。
参考文献:
[1]李宝仁.我国居民消费和投资的计量分析[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21(5):104-106.
关键词:消费者;法律;消费者权益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3-0192-01
消费者,几乎是我们每人每天都要扮演的社会角色。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在世界范围广泛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成为世界性引人注目的话题,而消费者权益在多大程度上能为国家的法制所保障则成为现代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渊源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消费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从消费的目的看,可以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类;从消费主体看,可以分为个人消费和单位消费。法学界一般从消费目的对消费进行分类,并以此分类为基础对消费者权益进行研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以规范生活消费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因此,本文论述仅限于生活消费一个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现状和不足
(一)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规定
出于对消费者这一市场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我国建立了一些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就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消法》中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5种解决途径, 其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来解决,相对于其他几种消费纠纷的解决方式而言是最强有力的。
《消法》中没有明确地规定诉讼制度,但是消费者权益争议是一种民事权益争议,消费者因权益纠纷所进行的民事诉讼,就必须遵循民事诉讼的制度[1]。例如消费纠纷诉讼程序要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同时,还要坚持《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消费的活动中,消费者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就必须举出足够关于产品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证据。《消法》第49条中明确地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被称之为“1+1”惩罚性赔偿制度,基本含义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首先应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此费用也就是引号中的第一个1;其次还要增加赔偿,金额同样是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这也就是所谓的第二个1。一般而言该制度的惩罚性功能也就体现在这里。以上这两条法规已经明确地将诉权赋予了那些权利受侵害的消费者,并同时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惩罚,鼓励消费者积极行使诉权,以争取自己合法权利的实现。但是这两条法规却存在着缺陷,制约着消费者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实现。
(二)我国消费者投诉特点和变化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我国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投诉也呈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1.投诉范围扩大。发展型和享受型,尤其含服务类的消费投诉比重继续上升;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曾经在消费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老三件”、服装鞋帽等已经基本退出占据投诉“关注点”的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手机、汽车、计算机、互联网、短信等产品和留学中介、教育培训等的投诉增幅较大。
2.总体投诉增长平缓。自1985年以来,历年投诉几乎都呈上升态势,尤以1990、1997年上升幅度最大;而近几年以来呈下降趋势最明显的是2003年,其投诉总量共计690062件,比2002年度减少了31099件,下降幅度达4.3%。2004年投诉总件数基本处于小幅波动的态势,只比2003年上升了0.7%。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不足
由于我国颁布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所以本身存在着不少亟待修改和完善之处。
第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采取的立法模式是一般法律式,这种模式固然可以使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法律责任明确,但它不利于形成以基本法为核心的其他受制约的一系列直接的、间接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有机法律体系。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适用范围的不确定[3],导致了实际操作中的争议。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
三、结语
综上所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符合时代精神,是新时期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正如中国消费者协会制订的在2004年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年主题“诚信·维权”:我们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需要的是认真实干,诚实守信;而完善具体的细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努力发展经济则是我们更远大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张为华.美国消费者保护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