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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时间:2022-09-08 00:18:21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1篇

xx镇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文章作者:大客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10月26日9:54 xx镇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xx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本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指导原则: 1、镇地震应急工作立足于预防破坏性地震,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2、根据地震震级、地震灾害程度、救灾规模,分为临震应急反应、一般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严重破坏镇党委、政府立即进入抗震救灾现场指挥状态,按县总指挥部的指示,及时组织实施本应急预案,研究制订抗震救灾计划及对策措施。 6、在上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发生后,立即指挥各工作组、各抢险救援队奔赴灾情现场抢险救灾,组织灾情调查人员立即奔赴灾区开展各项灾情调查,并尽快向县总指挥部报告震情动态、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请示抗震救灾的紧急问题,同时和落实各类稳定社会保障措施。 7、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和资金的筹集储备,指挥急需用品物资调动,根据灾情、镇内抗震救灾力量和救灾物资情况,决定是否请求县或邻近乡镇给予援助。 8、督促检查各村委会、各有关部门抗震救灾工作的落实情况。 9、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或配合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震情监视、灾害评估,交通运输、通讯和应急恢复,抢险救灾,灾民转移安置、物资供应和后勤生活保障,治安保卫,医疗、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防、生产自救、灾后重建,宣传报道八个现场工作组。 1、办公室设在党政办,负责处理相关日常事务,联系电话:xxxxxxx 主任:兼任党政办主任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副主任:党政办副主任 成员:办公室全体成员和临时抽调人员 职责和工作内容:(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随时与县总指挥部、县防震减灾局和各现场工作组、其他相关部门保持联系。 (2)协调指导抗震救灾指挥通讯系统的运行。 (3)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各级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传达镇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指令。 (4)撰写有关报告,经政府审核批准,适时向社会有关通告,编写、印发抗震救灾简报。 (5)组织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沟通上下级各方面的联系和信息反馈。 (6)处理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震情监视、灾害评估组 组 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镇长 副组长:土矿所所长 成 员:土矿所、农业中心水保办、民政办、经济中心、保险公司河西营业点 职责和工作内容:(1)地震发生后,配合各级地震部门迅速核准发震时间、地点、震级和震情趋势。 (2)严密监视震情动态,并提出实施应急预案的对策措施,上报总指挥部。 (3)派出地震现场考察组,收集灾情,对震害进行初步快速调查统计,协调和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灾害损失评估。 (4)编写震情速报和震情简报。 (5)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3、交通运输、通讯和应急恢复组 组 长:农业中心主任 副组长:电管站站长 成 员:党政办、派出所、农业中心(农机办、水保办)、电管站、西区电信营业部、农村交通协管员 职责和工作内容:(1)尽快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确保灾区主干线道路畅通和辖区内的道路正常交通秩序。 (2)负责调动和征集救灾车辆,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伤员及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尽快抢修辖区内遭受破坏的重要水利、供水设施,以及电力、通讯设备和线路。 (4)根据需要布设临时通讯、供水、供电应急网点。 (5)消除基础设施隐患,尽快恢复其功能。 容:(1)负责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及时平息和澄清地震谣传或误传。 (2)负责抗震救灾期间政策、法规宣传。 (3)报道抗震救灾期间的各类典型事迹。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新闻、信息。 (5)负责震情、灾情的录像、摄影等。 四、基本要求 (一)鉴于破坏性地震的特殊性,镇抗震救灾工作实行第一到位指挥负责制。即:首先到达指挥位置的指挥部成员行使总指挥权,负责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待总指挥到达后,负责说明已进行的指挥调度情况,并移交指挥权。指挥部所有成员必须先到镇政府报到,服从总指挥部的统一调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地震现场。 (二)进入震区的各工作组、指挥部成员单位、外援单位、救灾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以及仪器、装备、物资、车辆等,必须先到现场指挥部报到,服从统一调动,在地震现场工作结束时,应向镇总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或工作总结,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地震现场。 (三)震情、灾情由上级总指挥部宣传报道组或镇总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统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地震的宣传报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4. 5级以下地震一般不作报道,4. 5一4.9级地震视震情、灾情作简要报道;5. 0一5.9级地震视震情、灾情适时宣传报道;6. 0级以上地震,全力做好宣传报道。 (四)各村设立抗震救灾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分指挥部),在总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 1、各村分指挥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辖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2、各村分指挥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建地方抗震救灾应急救援分队。同时,以村委会为单位组建抗震应急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和宣传员(宣传教育)、治保员(治安防火)、卫生员(医疗救护)、疏导员(避震疏散)、联络员(通信报警)等,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救援行动。 五、附则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文章出处: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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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应急机构

第六条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九条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部门和地方指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四)灾害评估准备;

(五)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四章临震应急

第十五条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五章震后应急

第二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第二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第二十六条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第二十八条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第三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三十一条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十三条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救援。

第三十四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

第三十五条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国务院决定。

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

(四)“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第3篇

(一)为提高地震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本预案为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区直有关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配合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实施预案。

(三)破坏性地震按其造成的破坏程度分为四类:

1.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的地震。在我区发生7级以上地震,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2.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我区发生大于6.5级、小于7级的地震,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中等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10~2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0.1%~1%的地震。在我区发生大于6级、小于6.5级的地震,可视为中等破坏性地震。

4.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中等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四)发生破坏性地震(包括相邻地区或海域地震波及造成同等程度破坏,下同)时,各级政府、各部门按如下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1.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后,启动一级预案。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立即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执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区政府采取的应急行动,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地震应急反应。震区有关镇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抢险救灾工作。

2.发生中等破坏性地震后,启动二级预案。由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领导、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中区域的镇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区有关单位对镇级的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支援。

3.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启动三级预案。震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区有关单位对镇级的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支援。

4.由于相邻区域或海域地震造成的波及影响,视造成的破坏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

5.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及有关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采取紧急措施。

(五)一旦区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或在省、市人民政府地震灾区信息后,我区立即开展相应的震后应急工作。

二、三级预案

区内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视灾情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按以下要求作出应急反应:

(一)区地震办公室立即派出先遣工作组赴震区现场,监视和了解震情、灾情,协助灾区政府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二)区地震办公室立即向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长和区应急办汇报震情和灾情,并提出抢险救灾工作方案的建议。

(三)视震情和灾情,向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长提出召开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会议,落实救援工作。

(四)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震情及灾情,做好稳定社会和安定民心等宣传工作。

(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

三、二级预案

区内发生中等破坏性地震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区应急办和区地震办公室等单位,按以下要求作出应急反应:

(一)区地震办公室迅速汇报震情信息并立即组成先遣工作组赴震区现场,监视和了解震情、灾情,协助灾区政府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二)召开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区地震办公室和有关单位报告震情、灾情;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派出工作组和慰问团赴灾区进行慰问;根据灾情,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

(三)区*分局负责组织指挥*队伍和消防部队维护灾区社会和交通秩序、扑灭火灾、搜索营救被埋压人员及保护公共财产、重要设施和目标。

(四)向驻军请求支援。

(五)区宣传部门会同区地震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导工作,稳定社会和安定民心。

四、一级预案

(一)区内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后,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灾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了解震情、灾情,报市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并服从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区直有关单位应启动相应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一级预案的应急反应:

1.召开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紧急抗震救灾会议,统一部署救灾工作。

(1)区地震办公室和有关单位报告震情和灾情;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紧急救援行动,动员全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救灾;

(3)发出救灾命令,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组织救援力量;

(4)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地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震情和灾情,主动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应急工作,确定应急交通干线,加强交通干线管制;

(5)向驻军请求支援;

(6)区委、区政府带领抗震救灾机构有关成员赴震区现场指挥,组成赴震区工作组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和慰问灾区。

2.有关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并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区武装部组织队伍帮助灾区抢险救灾;

(2)区*分局负责组织指挥*队伍和消防部队维护灾区的社会和交通秩序、扑灭火灾、搜索营救被埋压人员及保护公共财产、重要设施和目标;

(3)区卫生局派出医疗、防疫队伍协助并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4)区民政局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民政部门了解灾情,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工作;

(5)区委宣传部、区广播电视台、区新闻中心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并及时向社会由区地震办公室提供的震情和灾情信息;

(6)区交通局、公路局组织和指导灾区交通、公路部门调查所辖公路、桥梁及其他交通设施损坏情况,组织抢修;

(7)*电信惠阳分公司迅速了解灾区通讯破坏情况,组织力量抢修通讯线路和设备,尽快恢复灾区与指挥机关的通信联系;及时向小灵通用户发送由区地震办公室提供的震情和灾情。抓紧设置由区地震办公室提供的语音电话,方便广大用户查询了解相关情况;

(8)中国移动惠阳分公司立即了解灾区通讯破坏情况,启动移动专用无线通讯设备,确保灾区与指挥机关的通讯畅通。组织人力抢修通讯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手机通讯畅通,并及时向手机用户发送由区地震办公室提供的震情和灾情;

(9)区信息产业局采取措施全力保障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10)区经贸局、规划局、建设局、公用事业局、水利局和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供电、供水、供气和水利设施及城市基础设施破坏情况并迅速组织抢修;

(11)区经贸局、农业局派出人员组织调要厂矿企业、农业生产和基础设施以及农村破坏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工作;

(12)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后学校复课、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3)区气象局负责天气预报、警报,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各单位先遣工作组进入灾区的交通、通讯、食宿等问题原则上由各单位自理。如交通、通讯确有困难时,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解决。

3.其他各有关单位,执行各自制定的具体应急实施方案,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工作。

4.对于区内发生的中等破坏性地震或一般破坏性地震,在启动二级预案或三级预案的基础上,必要时可报请区政府启动一级预案的部分应急反应程序。

五、地震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一)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实施一级预案,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视灾情需要补充其它有关单位的领导参加。

(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13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和所制订的应急实施预案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口单位共同开展救灾工作。

(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各工作组组成人员及职责如下:

总指挥由区长、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和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领导担任。

1.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科技局、区武装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地震办公室、区*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有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以及区发展改革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经贸局、区农业局、区交通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水利局、区教育局、区气象局、区电信分公司、惠阳供电局、区物资总公司、区财产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13个应急工作组:抢险救灾组、震情监视组、宣传报道组、医疗卫生组、交通运输组、通信组、电力工程抢险组、物资供应组、财务及生活安置组、基础设施工程抢险组、治安保卫组、震害评估组、生产自救组。

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区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13个应急工作组的工作;

(3)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会;

(5)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3.各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1)抢险救灾组。组长由区武装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武警中队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迅速组织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营救伤员,视震情需要请求增派空军支援;组织预备役部队、民兵和青年志愿者队伍参加抗震救灾。

(2)震情监视组。组长由区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地震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加强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区的监测工作。

(3)宣传报道组。组长由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地震办公室、区广播电视台、区新闻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公布震情、灾情等有关情况,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安定民心。

(4)医疗卫生组。组长由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武装部、区经贸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组织医疗、卫生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治疗中心,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筹集储运医疗所需药品和器械,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

(5)交通运输组。组长由区交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规划局、建设局、公路局、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桥梁、机场和有关交通设施,实施对灾区的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通信组。组长由*电信惠阳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中国移动惠阳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力量抢修和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震区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联系,及时架设指挥部与各组(部门)的专用电话。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讯设施。及时向小灵通用户、移动和联通用户发送由区地震办公室提供的震情和灾情。

(7)电力工程抢险组。组长由区经贸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规划局、建设局、惠阳供电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组织对被破坏的电力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8)物资供应组。组长由区经贸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发展改革局、物资总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负责调拨救灾物资(包括国内、国外救灾援助的物资)及有关设备,管理地震救灾物资,保证救灾物资不被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挪用。

(9)财务及生活安置组。组长由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农业局、物资总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筹集抗震救灾款物,统一管理、分配、发放国内外援助和捐赠的救灾款物,负责提出向上级申请经费及请求援助的计划。指导协助灾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受灾群众,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保障困难灾民食品的供应。制定救济标准,发放救灾款物;解决困难灾民的吃、穿、住问题,协助灾情调查、统计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10)基础设施工程抢险组。组长由区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水利局、农业局、公用事业局、规划局、自来水发展总公司、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燃料工业总公司、汽运集团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组织对被破坏的重要水利设施修复工作,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11)治安保卫组。组长由区*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武警中队、*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负责加强灾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和灾区党政机关、机要、金融等重要部门的保卫工作;打击在特殊情况下的不法行为;负责灾区交通管理和救灾物资、救济物品的护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组织灾区采取有效措施扑灭和防止火灾发生;搜索营救被埋压人员,保护公共财产。

(12)震害评估组。组长由区地震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经贸局、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分局、房产管理局及中国人保财险惠阳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进行震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作出灾情评估,负责地震伤亡和财产损失统计工作;评估民房安全性能,提出救灾意见;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计划。

(13)生产自救组。组长由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经贸局、农业局、教育局、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组织对工业生产救灾复产,对石化、化工等危险品生产、储运单位及其他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组织企业迅速将危险品转移,避免或控制次生灾害;联系有关单位实施围堵扑救,控制灾害蔓延,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组织对农业生产的救灾复产,保证对灾区种子、种苗的供应等。组织做好学校灾后复课、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做好天气预报、警报工作,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六、临震应急反应

(一)市人民政府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临震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二)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至20天。

(三)预报区地方人民政府的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1.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措施;

4.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确保社会安定。

七、其他事项

(一)区各有关单位和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修订、完善本单位、本镇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4篇

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5篇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参照国务院《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等,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破坏性地震分类

破坏性地震分为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

轻微破坏性地震是指无直接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低于该地、州、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的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在2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低于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的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至10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100万人口的城市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特大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超过10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特大破坏性地震。

二、不同地震灾害和事件的应急管理责任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轻微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人口稠密地区发生强烈有感地震和发生地震谣传事件,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临震预报或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严重破坏性地震和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三、应急机构体系

(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兵团、驻军、武警和各有关部门(地震、计划、建设、经贸、民政、宣传、卫生、电力、公安、财政、邮电、交通、广播电视、物资、粮食、气象、水利、石油、铁路、保险、科技、教育)负责人为成员的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在本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该领导小组即是同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军区负责同志

**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同志

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同志

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同志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同志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侨)办,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科技厅、

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卫生厅、公安厅、

外经贸厅、水利厅、广电局、旅游局、地震局、电力局、邮电管理局、

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粮食局、乌鲁木齐海关、铁路局、民航局、

自治区财产保险公司,**军区、**武警总队、

**生产建设兵团等部门的负责同志。

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其组成:

主任:**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军区、武警总队的联络员。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会。

5.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设在**地震局,并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组、灾情信息组、国际联络组、条件保障组,其主要职责是:

综合联络组

负责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国务院、中国地震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联络工作;负责向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汇报灾情、震情等情况;负责传达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建议和意见;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安排专访,组织新闻会;负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震情监视组

负责组织地震的跟踪监视、异常落实、震情会商分析、地震趋势判断等。

灾情信息组

负责了解、收集、汇总灾情,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

国际联络组

负责协调国际援助人员和援助物资来疆的有关事项;负责协调在疆外国人员的救助及离境事宜;负责协调外国救援物资的发放等;负责协调外国记者和新闻机构的来访。

条件保障组

负责协调抗震救灾的交通、电力、通信保障;医疗设备、救灾资金和急需物资保障;首脑机关及重要部门的安全保障等。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急任务分工

1.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调配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医药管理部门: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铁路、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通信保障

邮电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特别是重点部门)用电供应。

5.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内贸主管部门: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外援物资的接收及分发工作。

7.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8.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武警总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可采取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9.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总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0.消防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扩大蔓延及由火灾引起的爆炸等灾害。

11.次生灾害防御

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学工业、煤炭、核工业、冶金、建设、机械电子、民航、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2.地震监测

地震部门:加强地震监测及分析工作。

13.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4.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部门: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15.接受外援

民政、外经贸、外办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国家主管部门汇报震情、灾情,并视灾情表示接受外援意向,提出所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援助捐款总金额。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自治区红十字会:接受和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16.宣传报道

新闻部门:新闻单位和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救灾工作,在有利于稳定灾区秩序和争取国内外援助的前提下,进行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的宣传报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17.涉外事务

外办、经贸、海关、旅游、新闻部门:外国专家和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记者到现场实地采访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外事部门对申请来疆的外国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有关手续和我方地震专家赴国外考察的出境手续应特殊处理,乌鲁木齐海关和边检、卫检、动植物检、商检等部门要予以配合;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专机在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海关及检疫部门就地验收。

发生破坏性地震区域内的外籍专家、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所属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疆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疆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部门负责安置。

四、轻微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轻微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抄报地震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视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组织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局要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根据震情、灾情向政府提出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视情况作出反应。

五、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行动。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立即将震情报告政府主要领导。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将震情和灾情报告国务院,以争取国家对救灾工作的支持。

(三)由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迅速召集自治区有关部门、驻疆部队、武警总队、生产建设兵团等领导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部署应急救灾工作。

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负责部署、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救灾工作,协助解决救灾工作中的问题。

(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驻疆部队、武警总队应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和参加救灾。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应急工作。

(六)根据灾情和受灾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的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单位和规模。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六、严重破坏性地震和特大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一)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同时,自治区领导同志迅速召开自治区有关部门和驻疆部队、武警总队、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设立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设立相应的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人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派出慰问团和工作队,在灾区设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现场抢险和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由自治区派往灾区的工作队人员、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民政、经贸、涉外部门和红十字会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通报震灾情况,表示接受外援意向,并提出急需的救灾物资种类、数量。

(四)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生、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参加,组织接受国内外救援物资和救灾款,并按政府的指标做好分配发放工作。

(五)涉外事务

除军事和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赴现场的安排,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七、临震应急反应

(一)地震预报意见由地震部门提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地震预报后,地震部门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并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二)各有关部门按应急任务分工检查抢险、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医疗物品贮备、交通、通讯、消防、水电设备、危险品管理、避难场地及疏散路线等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就近组织转移处于危险建筑中的人员、财物、重要文件等,对要害部门实行管制,限制大型的室内活动。

(四)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及时有关信息,消除社会恐震心理,安定民心,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五)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八、无破坏性有感地震的应急反应

无破坏性有感地震虽然没有造成直接破坏,但由于人们的恐震心理等原因,可能会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此类地震发生后,地震部门应加强监测,密切注意震情发展,作出震情趋势判断,并视社会反应情况采取措施。必要时可通过新闻会、电视讲话等形式向社会公布震情。各新闻机构的地震消息必须准确、严禁虚构和夸大其主导,稿件需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九、其它事项

(一)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或地震基本烈度在七度以上地区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地震、民政、建设、公安、卫生、医药、交通、铁路、民航、邮电、水利、电力、煤炭、石油、化工、商业、物资、保险等部门应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地震应急反应实施方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

第6篇

1.1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省地震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做好地震灾害预防和灾害救援准备工作。

1.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地震应急工作,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地震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1.4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政府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有关机构、人员应分别按各自职责、业务范围和预案相应的规范、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做好应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市监察局应对抗震救灾工作中各单位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1.5在破坏性地震应急过程中,按《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有关条款,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循私舞弊,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2组织指挥机制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防震减灾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警备区司令员、震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市市政公用局局长、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主任、**供电局局长、相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及移动通信、电信、供气、供水等单位领导组成。

“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防震减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防震减灾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局长担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和地震动态并及时报告市政府领导,经市政府批准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负责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处理其他涉及抗震救灾的有关工作。

2.负责传达、落实中央、省、市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配。

4.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会。

5.负责中央、省慰问团和外援人员的有关接待工作。

6.负责处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有关防震减灾方面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地震预报和临震措施

3.1地震预报的,严格按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向社会散布和泄露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3.2在接到省人民政府的**地区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至20天)。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3.2.1全市地震部门密切监视震情,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趋势。

3.2.2已地震短临预报的地区,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应及时向市政府、省地震局报告。在紧急情况下,依据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48小时之内的地震临震预报,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地震主管部门报告。

3.2.3根据震情发展,临震预报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2.4地震预警和预防机制

3.2.4.1地震预警级别与

地震预警依据紧迫程度分为Ⅲ级。

Ⅲ级预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地震中期预报)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

Ⅱ级预警:“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Ⅰ级预警:“临震预报”对10日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省内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已经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市防震减灾局根据地震监测台网资料分析向省地震局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并将省地震局震情会商结果,“地震危险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地震临震预报”等地震预测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2.4.2预警预防行动

3.2.4.2.1地震中期预报预防行动

根据全国地震趋势会商会审议通过,由国务院审批划定的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认真贯彻执行我省地震趋势及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按《**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及时部署防震减灾工作,做好防震准备。

3.2.4.2.2地震短期预报预防行动

(1)召开全市防震减灾会议,通报震情,检查各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必要时向预报区派出工作组帮助指导工作。

(2)各级地震部门启动地震短临跟踪方案,加强地震监测,适时报告震情。

(3)预报区各级人民政府检查落实地震应急预案;检查应急物资、装备、物品的储备情况;检要生命线工程痛紊趾υ吹姆阑で榭觥?o:p>

3.2.4.2.3地震临震预报预防行动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进入预报区指导工作。

(2)地震部门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并在预报区加密流动观测与强震台网;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入紧急待命状态。

(3)预报区各级人民政府责成地震、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电力、公安等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4)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群众紧急避震疏散方案,包括疏散路线、场所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的措施。必要时,避震通知,按方案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4地震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死亡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特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轻度地震,是指发生5.0级以下地震。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响应级别

人员死亡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地震的震级

特大地震灾害

50以上

6.5—7.0以上级

较大地震灾害

20—49人

6.0—6.5级

一般地震灾害

20人以下

5.0—6.0级

轻度地震

5.0级以下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I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我市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轻度地震,由震区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震情速报

**及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或**市主城区有强烈震感),市防震减灾局在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30分钟内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

4.2.2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迅速派人收集地震灾情,按《灾情速报规定》报市防震减灾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市防震减灾局前方工作组到现场调查、收集、落实灾情,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及**省地震局。

4.2.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较大地震灾害和特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国土资源通讯、电力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大、较大地震信息后,在4小时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伤亡、失踪或被困的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

4.2.4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根据逐步掌握的情况,适时公告灾情和震情。

4.3地震应急反应

4.3.1轻度地震应急反应

**地区发生5.0级以下地震的应急反应(或**市主城区有强烈震感):

(1)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地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并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市委、市政府,抄送市防震减灾局和政府有关部门。

(2)市防震减灾局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根据灾情和震情趋势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3)市政府领导视情况赴震区了解震情。

4.3.2一般破坏性地震(5.0—5.9级)应急反应

(1)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地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2)市防震减灾局迅速派出前方工作组到地震现场开展工作,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根据灾情和震情趋势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3)市政府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决定是否启动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部署指挥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并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如果破坏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同时通报驻军机关。

(4)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5)市政府领导视情况赶赴震区(若省政府领导到现场,协助省政府开展救援工作),指导抗震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6)市级民政、建设、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派出工作组到灾区协助救灾工作。

(7)市防震减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及震区有关部门协助省地震局进行震害调查和震害评估工作。

4.3.3较大破坏性地震(6.0~6.4级)应急反应

(1)震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根据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机关。

(2)市防震减灾局立即派出前方工作组到地震现场开展工作,适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根据灾情和震情趋势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3)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①立即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部署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②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作紧急动员,指挥现场救灾工作;配合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

③启动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迅速将第一批紧急救援力量投入现场工作,其余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④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省政府支援,同时通报当地驻军机关。

⑤以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⑥市政府领导立即赶赴震区(若省政府领导到现场,协助省政府开展救援工作),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⑦市级民政、建设、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派出工作组到灾区支援救灾工作。市级各部门对口支援灾区抗震救灾。

⑧按有关规定,市政府举行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新闻会。

⑨市防震减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及震区有关部门协助并参与省地震局进行震害调查和震害评估工作。

4.3.4特大破坏性地震(6.5级以上)应急反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地区发生6.5级以上的地震,视为特大破坏性地震。

(1)震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根据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机关。

(2)市防震减灾局立即派出前方工作小组到地震现场开展工作,适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后方工作组24小时密切监视震情、及时会商。全局全力以赴投入工作,并根据灾情和震情趋势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3)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①立即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部署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②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作紧急动员,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③紧急启动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全部队伍迅速赶赴现场施救。

④迅速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请求国家支援。

⑤根据震情和灾情,在局部地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同时请驻昆、武警部队支援。

⑥市政府领导立即赶赴震区,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⑦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⑧市级民政、建设、水利、教育、卫生等各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工作;组织对口支援灾区救灾工作。

⑨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政府举行震情和灾情新闻会,表示接受外援的意向。

⑩市防震减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及震区有关部门协助省地震局进行震害调查和震害评估工作。

5应急组织和及其职责

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震情及灾情,按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5.1抢险救援组

组成单位:**警备区、武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组长:**警备区首长

副组长:武警部队首长和**市公安消防支队首长

主要职责:调派部队及民兵寻找营救伤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救灾人员和急救物资的调运;配合有关部门抢修道路、桥梁和排除险情;负责预防和扑灭火灾等次生灾害;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等。

5.2医疗、防疫组

组成单位: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驻昆部队医院等

组长: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驻昆部队医院首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医疗所和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筹集和储运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等。

5.3震情监视组

组成单位:市防震减灾局、部分县(市)、区防震减灾局(办)

组长:市防震减灾局局长

主要职责: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预报强余震;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编写震情简报。

5.4物资供应组

组成单位:发改委、经贸、商务、民政等部门

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市经贸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领导

主要职责:做好抗震救灾物资、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储备、调拨、管理以及外援物资的接收、分发和转运工作。

5.5通信组

组成单位:市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中国移动**分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电信局、中国电信**分公司总经理、邮政等部门

组长:市政府信息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领导

主要职责:协调各电信运营单位,组织力量及时抢修震区通讯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讯畅通。

5.6交通运输组

组成单位: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局

组长:市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市交通局、市市政公用局领导

主要职责: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等有关交通设施;消除路障;负责抢险救灾人员、伤病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和灾民的疏运。

5.7治安保卫组

组成单位:公安、武警等部门

组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武警**支队领导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震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负责保卫震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系统、救灾物资和监狱安全。

5.8工程抢险组

组成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供电局、市防震减灾局、

组长:市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市市政公用局领导

主要职责:调查震区重要水利、电力、煤气、供排水、次生灾害源等设施的破坏情况;评估震后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时组织抢险、排险和修复,以及房屋的抗震加固工作;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5.9灾民安置组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

组长:市民政局局长

主要职责:负责调配救济物品,发放救灾款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5.10应急资金筹办组

组成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等。

组长:市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市民政局领导

主要职责:筹集和统一管理抗震救灾经费;经市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的发放和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提出并经市政府批准向省、国务院申报救灾经费及向国内外请求援助计划。

5.11宣传报道组

组成单位:市新闻办、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等部门。

组长:市新闻办主任

副组长:市广播电视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领导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新闻媒体和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有关震情灾情的询问;做好经市政府批准的新闻工作。

5.12震灾经济损失评估组

组成单位:市防震减灾局、民政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等部门。

组长:市防震减灾局局长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次生灾害;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6宣传报道

地震宣传报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

6.14.9级以下地震原则上不作宣传报道。但造成**市区有感的,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可由**日报、**电视台、**人民广播电台播发简要报道。

6.25.0-5.9级地震由**日报、**电视台、**人民广播电台作适度宣传报道。

6.36.0以上级地震各新闻单位按规定全力作好宣传报道。

6.4新闻稿必须先送市政府新闻办和市防震减灾局审查把关,或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通稿,方可报道。

6.5特殊敏感时间及敏感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影响社会稳定的,新闻报道由市人民政府视情况请示省人民政府后确定。

4.6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及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市政府外事办、市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我省期间,由归口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处于灾区的外国领馆及其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7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震后恢复重建

7.1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都要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其中,在**地区造成破坏的由市防震减灾局会同有关部门与省地震局共同完成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7.2恢复重建

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各县区发生4.9级以下地震,由灾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灾区震后的恢复。

发生5.0—6.0级地震,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3%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灾区震后的恢复。

发生6.0—7.0级地震,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5%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5%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民政、建设部门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

发生7.0级以上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2%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以上的,根据国务院的指示、要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

8保障措施

8.1应急预案系列的完备

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是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的关键,市地震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送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防震减灾局备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大中型企业、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医院、学校、监狱等单位和大型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订,报确定其作为制定应急预案单位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防震减灾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开展检查和监督,有关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防震减灾局负责。

8.2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通信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8.3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应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应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8.4技术储备与装备保障

市防震减灾局储备地震应急骨干技术力量,同时,储备必要的地震应急装备,并建立全市特别是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以备调用。

8.5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8.6监督检查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防震减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9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9.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防震减灾局应及时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9.2平息地震谣言

当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市防震减灾局应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并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和稳定工作。

9.3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防震减灾局要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10附则

10.1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7篇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校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工作原则: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学校要对广大师生进行地震安全知识的教育,高度重视安全和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事故,消除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学校领导和老师,共产党员、中青年教师和学生干部要发扬吃苦耐劳,勇于奉献精神,以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为宗旨,依据本预案立即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在学校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和指挥下,各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合作,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在地震发生后,由于相互推委、工作不到位,而造成不应有的人生或财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本应急预案由学校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分发到每一个成员,学校将定期组织演练活动。

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在校委会的领导下,成立学校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防震减灾工作。

组 长:李享(校长) 副组长:王金福(副校长)

成 员:杨映梅(教务主任) 瞿国清(政教主任) 吴晓艳(总务主任) 邹小敏(少辅导员)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负责领导、协调学校平时防震减灾工作、震时地震应急工作和震后救灾工作。

1、全面负责学校抗震救灾工作,进行自救互救、避震疏散知识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学校师生应急意识和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2、制定学校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3、临震预报发布后,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知识的强化宣传,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4、地震发生后,负责学校地震应急工作,指挥各工作组按照预案确定的职责开展抗震救灾;

5、负责向上级汇报震情灾情,必要时争取外援。

二、各工作小组及职责

(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 长:王金福 副组长:邹小敏

成 员:罗国风、余昌悦、曹艳

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定期修定学校地震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2)检查督促各小组地震应急措施的落实,地震发生后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建议和措施;

(3)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4)协调各小组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资金及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器材的调度供应;

(5)组织学生开展防震知识的宣传、应急模拟演练,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6)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上级指挥部人员接待、联络及其他事项[FS:PAGE];

(7)起草学校开展地震应急工作的报告、总结并上报有关部门。

(二)抢险救灾组

组 长:张杰 成 员:闫光千、李婕、蒋仲强、

主要职责:

(1)抢救被埋压人员、重要财产、档案等;

(2)抢修被破坏的供水、供电等重要设施,尽快恢复学校基础设施功能;

(3)及时运送重伤员和救灾物资;

(4)负责可能发生的火灾预防和扑救。

(三)应急疏散组

组 长:瞿国清 成 员:各班班主任、代课教师和各年级组组长

主要职责:

(1)破坏性地震或强有感地震发生时,具体负责师生就近避震,并组织有序、快速疏散;

(2)制定学校震时疏散方案,确定疏散场地、路线和紧急情况下保护师生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3)组织师生开展避震、疏散演练;

(4)妥善安置受伤师生,做好受伤人员统计、上报工作。

(四)医疗救护组

组 长:刘国荣 成 员:戴纪玉、曹海波、康琴、陈云艳

主要职责:

(1)准备必需的药品、器械和设备;

(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立即进行现场救护;

(3)部署救护力量,妥善安置和转送重伤员;

(4)做好学校卫生防疫和水源管理,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

(五)安全保卫组

组 长:杨映梅 成 员:赵宏伟 陈建民 冯 钧。

主要职责:

(1) 制定学校安全保卫措施及方案;

(2)破坏性地震或强有感地震发生后,负责重点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卫保护工作;

(3)维护学校治安,严防各种破坏活动;

(4)迅速检查了解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储场所受损情况,清除次生灾害隐患。

(六)宣传组

组 长:丁小成 成 员:曹玉琴 陈 枫 孔敏君 靳 菊 李春梅 张会玲

主要职责:

(1)宣传普及地震科普知识,增强师生防震避险、自防自救能力和地震应急应变能力;

(2)适时宣传报道抗震救灾先进事迹,模范人物;

(3)及时向师生宣传党和政府的应急、救灾决策。

三、平时应急准备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职责,责任到人,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和渠道进行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校师生开展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3、定期修定学校预案,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学习和熟悉预案、应急工作程序,并适时演练;

4、制定人员疏散方案,确定疏散路线,疏散场地;

5、做好抢险救灾工具、器材、设备的准备,落实数量,明确到人,组织抢险救灾组成员定期进行演练。

6、制定治安管理措施,加强对重点部门、设施、线路的监控及巡视。

四、临震应急反应

接到县政府关于我县境内地震临震预报后,全校进入临震应急期,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和全体教师应迅速到抗震救灾办公室集结,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1、召开学校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紧急工作会议,通报震情,安排部署应急措施。

2、向上级抗震救灾领导机构报告学校抗震救灾措施。

3、根据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发布的地震动态,宣布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根据震情发展趋势决定师生避震疏散时间及场所。

4、检查学校各部门、各应急救灾小组的应急措施和防震减灾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

5、强化地震知识的宣传教育,防止地震误传和谣传,稳定社会秩序。

6、排查学校重点部位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部位,采取紧急措施和特殊保护措施,检查消防设施。

五、震后应急对策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领导小组即刻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学校地震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全校师生开展震后抢险救灾工作。

1、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立即进入各自岗位履行各自职责。

2、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根据灾情,组织全校师生,迅速开展自救互救;

4、建立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伤师生;

5、及时上报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

6、必要时请求援助。

六、附则

(一)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8篇

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逐步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经费投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责任制,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生命线工程和有可能因地震破坏造成有害物质泄露的单位及人员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制度。

第六条市、区(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计划、规划、建设、公安、民政、卫生、交通、水利、经济、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第八条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一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二)省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三)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确认书。

第十二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计划、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立项、用地和施工等手续。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已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工程建设,并不得降低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设计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对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评价的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五条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地震构造环境;选择工程建设用地必须避开地震活动断裂。

第十六条已经建成的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七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地震灾害进行预测,并根据地震灾害预测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八条地震、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每年3月的第一周为全市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宣传及科普知识宣传周。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二十一条本市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市、区(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并负责本辖区内的震情信息收集、分析与核实,在提出初步预测意见后,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已地震中期预报的区域,在震情跟踪过程中如发现有明显临震异常,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情况紧急时,可以由市或所在区(市)人民政府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言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迅速予以澄清,公安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维持社会的稳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内容的文稿应当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方可:

(一)已引起社会强烈反应的宏观地震异常现象的解释或说明;

(二)震情监视和地震活动状况;

(三)地震谣传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五条人工一次性爆破用药相当于3吨TNT炸药能量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实施爆破的单位或个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及时通知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工作。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防灾系统。

第二十七条跨度大于100米的大型桥梁,以及地铁、隧道和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应当根据防震减灾需要设置地震监测设施。

高度超过150米的超高层建(构)筑物,应当设置相应的强震观测设施。

第二十八条地震前兆台、监测台、强震台的选址和设计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技术验收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地震监测设施,应当接受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地震监测设施需要搬迁或者撤消时,应当事先征得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条地震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在监测设施的保护范围周边设立标志牌,标明保护的内容及范围,并将地震监测设施所在位置通知有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在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烧荒、爆破、采石、挖土、堆放金属物品和进行其他危害和干扰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活动。

因工程建设需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及其他振动性作业的,应当经地震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征得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迁移或重置地震监测设施,并应当承担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迁移、重置的费用。

第四章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三条市、区(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供水、供热、燃气等属于生命线工程的部门和单位;

(二)车站、机场、铁路、港务等属于交通工程的部门和单位;

(三)大型商场、体育场、大型公共娱乐场所;

(四)医院、学校、二类以上幼儿园;

(五)大型厂矿企业;

(六)其他因地震可能引发水灾、火灾、化学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单位。

第三十五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成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三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预报区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临震应急措施:

(一)迅速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二)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三)根据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避震通知,组织避震疏散。

第三十七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转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抗震救灾事宜。

第三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类型和震后趋势迅速做出判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第三十九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紧急措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控制次生灾害,制止灾情、疫情的蔓延和发展,检修被毁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第四十条震后救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听从命令,服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积极参与抗震救灾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和财产的管理与监督,将震后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害损失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民政等部门负责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结果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按规定上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一、应急机构组成

1领导小组

成员由学校领导班子及工会主席组成,防震抗震小组由校长为组长。政教办公室兼防震减灾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后勤保障处任联络员。

2主要职责

⑴加强领导。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及防震减灾工作研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⑵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⑶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储、落实饮食饮水、防冻防雨、教材教具、抢险设备等物资落实,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⑷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抗震减灾工作,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⑸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保证和促进社会稳定。

二、临时应急行动

1接到上级地震、临震预(警)报后。依法发布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抗震工作。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防震减灾任务。

2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停止各项室内大型活动。

3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保证防震减灾工作顺利进行。

4加强广大师生宣传教育。

5加强各类值班值勤。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全力维护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6按预案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三、震后应急行动

1无论是否有预报、警报。各级领导小组立即赶赴本级指挥所,各抢险救灾队伍必须在震后1小时内在本单位集结待命。

2各级领导小组在上级统一组织指挥下。

⑴迅速发出紧急警报。

⑵迅速关闭、切断输电、燃气、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

⑶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

⑷加强对重要设备、重要物品和历史文物的救护和保扩。防止各类犯罪活动。

3积极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4迅速了解和掌握本系统受灾情况。

四、其它

第10篇

为加强对十二五期间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使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高效、快速、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和《石家庄市地震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县内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后,经县政府批准,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人武部部长、政府办主任、公安局局长、科技局局长、发改局局长、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由县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卫生局、国土局、教育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商务局、药监局、安监局、粮食局、消防队、红十字会、环保局、电视台、供电局、人保财险支公司、移动、网通、电信公司负责人为成员。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驻元部队迅速组织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提出跨县(市)、区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贯彻和传达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震区所在乡镇政府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并负责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等日常工作。

三、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县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50人以上、30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5.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地震应急的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

(1)分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2)应急响应权限。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Ⅳ、Ⅲ、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

(二)信息报送和处理

1、地震灾情速报:震区各地震群测群防网络系统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和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汇总上报县地震主管部门,同时上报市地震局。县级地震主管部门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包括地震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震后1小时后(夜间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地震局。随后,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地震局报告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震区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县地震主管部门;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县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务、住建、环保、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县政府,并抄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科技局(地震办)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即时报县政府、市政府和市地震局,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侨务外事办和县民政局。县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3、震情灾情公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科技局或地震办)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2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三)通讯

移动、网通、电信等通信公司要迅速了解震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确保震区通信畅通。

(四)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系。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埋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紧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受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导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示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持;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五)人员抢救与工种抢险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震区搜救抢险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震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力量对震区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被破坏的公路、水路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畅通。

(六)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县安监局负责协调县国土局、住建局、科技局等部门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七)群众的安全防护

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震区乡(镇)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等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八)次生灾害防御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震区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灾区社会稳定,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展开;县水务局、住建局、科技局、安监局、环保局对处在震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县环保局负责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县国土局会同县水务局、气象局、交通运输局监测地质灾害险情;县发改局、质监局、安监局督导和协调震区易于发生次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九)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县科技局(地震办)配合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的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组,依托省地震局现场工作队,对地震和前兆资料进行收集、处理、分析,对重大异常进行核实与判断并收集宏观异常,及时会商,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十)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乡(镇)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十一)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县科技局(地震办)配合省、市地震局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种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十二)信息

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县科技局、民政局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工作。

(十三)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或者现场指挥部向县政府提出结束现场应急工作的报告。经批准结束应急行动,撤销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四、保障措施

(一)通信队伍保障

县移动、网通、电信公司要各组织一支20人左右的通信保障队伍,负责尽快恢复受破坏的通信设施,若震区公共通信系统破坏中断,县移动、网通、电信应立即启用应急机动通信,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二)救援抢险队伍保障

县人武部要组织不少于500人的武警中队、驻元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为主的救援抢险队伍,编制成若干分队,随时听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遣,主要负责震灾区的人员与工种抢险。

(三)交通运输队伍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一支不少于100辆大型运输车的车队和一支公路抢修专业队伍。主要负责救灾物资的优先运输和对被毁坏的路桥涵等有关设施的抢修。

(四)急救医疗队伍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一支200人左右的急救医疗队伍,从县医院、县中医院、双惠医院、县疾控中心等单位抽调骨干力量,主要负责对震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做好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

县药监局协助县卫生局、食安办负责震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对震区进行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五)物资供应队伍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一支100人左右的物资供应队伍,主要负责做好各类救灾物资的发放和接收工作,负责筹集各种生活必需品。

(六)社会治安队伍保障

县公安局从全县各级公安机关、武警中队中抽调人员,组成一支200人左右的治安队伍,视灾区情况听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主要负责加强灾区治安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七)技术储备与保障

第11篇

关键词:公路;极端自然灾害;应对措施

地球及其地球周围环境(大气圈、水圈、岩石圈)运动、变化的本质规律及其人类社会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后所产生的灾害(人的生命及其技术和所创造的财富之不能承受的威胁),随时威胁着人类局部地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而不论人类的科学技术如何发达,人类在一些极端自然灾害面前却显得无能为力(世界上因灾害遭毁灭的城市有53座,因地震而毁灭的为27座,另一半为水灾所致。地震造成死亡的人数占54%大多数是被震垮的房子压死的),但人类的技术和综合能力可以避免或减少极端自然灾害给人类带来的损失。

一、自然灾害的种类

我国地域、海疆辽阔,江河湖泊水系发达,山高盆低,地质构造复杂,气候变化异常,雨量不均,植被不匀,湿地减少,人口较多,各种复杂因素的构成和地球及其地球周围环境运动、变化的本质规律,其自然灾害的潜在与发生是客观存在的。

(一)原生自然灾害的种类

原生自然灾害的种类大致有:地震(特别是地表15公里以内的6级以上的强震)、火山喷发(伴有地震)、海啸(5米以上)、高海潮(5米以上)、大洪水、山洪暴发(强降水)、飓风、龙卷风、台风(12级以上)、砂尘暴、雹雨、暴雪、雷暴、自然森林火灾、沙漠化、泥石流、山体滑坡、大雪崩、连续的高温干旱、连续的低温冻雨等。

以上自然灾害的发生都将造成人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尤其是大地震,范围大、波及面广,对人的生命(动物)和财产损失最为严重。

(二)次生自然灾害的种类

次生自然灾害是原生自然灾害发生后所产生的另类自然灾害。同时也包括人类行为工程(采油、采矿、开山、围湖、改河、建筑、化工、战争等)后所导致的自然灾害。

次生自然灾害的种类大致有:地震时所造成的海啸、火灾、爆炸、堰塞湖;水灾和地震过后的疫情;环境污染(空气污染、水污染、金属污染、放射性污染、固体污染、液体污染、声污染、光污染、磁污染等);气候异变(气候变暖、冰雪消融、海平面升高)、悬河、悬湖、水库决口(堤);地面变形(地陷、地裂);地下水位下降;水土流失;山体失稳等。

二、自然灾害对公路及交通运输的危害

各种自然灾害都会对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有的自然灾害虽然不是直接对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但是,它会恶化人类的生存条件,制约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极端自然灾害的发生,都将造成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不但打乱了人们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制约了人们的衣食住行,而且给减灾救灾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有的原生极端自然灾害发生后所产生的次生自然灾害,如不及时排除或处理不当,将会再次造成人的生命和财产的损失。比如说,发生原生自然灾害是“致命打击”,那么,次生自然灾害则会“产草除根”。

(一)地震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公路及交通运输的危害

我国地域的地震大多属于地质构造性质的地震。浅地表强震(大于6级以上)往往造成桥梁倒塌,隧道、路面、路基开裂,设施倒塌,路基路面坍塌,山体塌方堵塞路面,电源、通信、交通运输中断。地震发生时,严重威胁着公路工程建设和公路运输过程中人员及其财产的安全。地震发生后,一段时间内还会存在震级不同的、彼此起伏的余震发生。

(二)海啸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公路及交通运输的危害

海啸是沿海地区或海洋区域发生强烈地震所引发的自然灾害,海啸形成的海浪高度可达30多米,海啸能量推进可达数千海里,冲击海岸线陆地,对海岸陆地的生命财产将造成重大损失。海啸对沿海公路、桥梁及其设施将造成严重破坏。

(三)台风(飓风、龙卷风)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公路及交通运输的危害

台风影响范围较大,台风经过的区域将对公路设施造成破坏。台风不但风力强劲,而且都伴带大量的降水,台风经过的局部区域将造成山洪暴发,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塌(坍)方,损坏公路绿化,冲毁或掩埋公路、桥涵及其设施,造成公路交通运输中断。

台风的形成时段如遇天文某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沿海区域将产生较大的风暴潮。飓风、龙卷风经过的区域,公路的设施及其桥梁的局部将遭受破坏,但对公路的影响面比较小。

(四)砂尘暴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公路及交通运输的危害

砂尘暴是内陆地区某些特定地理环境(山口、风区、戈壁)和大气气流共同作用下所产生的自然灾害。发生砂尘暴时的风速可达14级,在风力作用下,刮起尘、砂、石。砂尘暴持续时间可长达28小时。发生砂尘暴时,大量的砂石会堆积公路局部路段,公路被砂石掩埋深度可达2.6米,交通运输被迫停止,砂尘暴对公路标志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严重创伤。

(五)洪水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公路及交通运输的危害

大面积持续的强降水将导致洪水泛滥成灾,一般情况下,洪水持续的时间在3~6天,1998年的长江特大洪水持续了28天。洪水会淹没(冲毁)公路、桥涵及其设施;水面上的各类漂流物随着水的流速会撞击下游的各类桥梁,给桥梁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强降水还会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塌(坍)方,冲毁或掩埋公路、桥涵及其设施,造成公路交通运输中断。

地震时所造成的堰塞湖如不及时排除以及江河、水库决口(堤),同样会淹没(冲毁)公路、桥涵及其设施。

(六)高温干旱、低温冻雨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公路及交通运输的危害

持续的高温(38℃以上)干旱会造成砂石路面结构松散,尘土飞扬,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块拱起,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层发软,强度降低,产生拥包、波浪、车辙等病害。持续的低温(-10℃以下)冻雨会造成公路路面严重结冰,路面打滑,车辆无法通行,还会造成电力设施倒塌,电源及通信信号中断。持续的低温天气也会产生大暴雪,导致公路交通运输中断。

(七)雪崩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公路及交通运输的危害

雪崩是常年积雪的高原地区的一种自然灾害。大雪崩所形成的“雪龙”速度可达97米/秒,对高原地区的公路作业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大雪崩产生的大量积雪将会掩埋公路局部路段及其公路设施,导致公路交通运输中断。

三、公路安全应对自然灾害的原则及措施

极端自然灾害发生所产生的危害(破坏)大,波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其抗灾、救灾的工作任务单靠一个行业、一个部门是无法完成的,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多方面的配合与协作才能完成。

(一)应对自然灾害的指导思想

应对自然灾害的指导思想:应从社会全局角度出发,综合利用全社会的力量,建立与完善技术、监测、跟踪、预报、预案、制度、规章、法律、行政和科普为一体的防灾、避灾、减灾、救灾、赈灾工作体系。

运用科学技术,把水土保持、固沙育林、保护湿地、增加植被、江河治理、节制汲取等工作做好,努力创造人与自然和谐的环境。

加强调查研究,把地质、水文、气象、天文等因素相互作用所产生自然灾害的宏观、微观规律认识清楚,依靠现有技术与手段,认真做好自然灾害及次生自然灾害的监测、跟踪、预报工作,依照相关法律及时灾害信息,努力实施防灾、避灾、减灾、救灾的具体方案。

大力开展科普,把先进的思想、科学的技术、防灾的理念、救灾的原理、减灾的方法、成功的经验进行宣传与普及,努力提高民众自身防灾、避灾、减灾、救灾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二)行业、部门(实体、部落)应对自然灾害的思路

认清与把握行业、部门(实体、部落)自身所在地理位置的特征、特点,发生极端自然灾害对本行业、部门(实体、部落)所造成的破坏(危害)程度,以及自然灾害或本行业、部门(实体、部落)遭遇自然灾害所产生的次生自然灾害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发生极端自然灾害时,行业、部门(实体、部落)是遭遇自然灾害的第一人,也是第一见证人。因此,行业、部门(实体、部落)一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一切资源和科技手段,建立静态、动态预警机制和联防机制,并认真做好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防范措施。对可预见性的自然灾害,要做好相应的工作《预案》,对突发性(不可预见性)的自然灾害(事件),要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用自身的规章制度和工作任务保证《预案》、《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开展各种《预案》、《应急预案》演练,完善各类《预案》、《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水平,以达到避灾、减灾、救灾的目的。

(三)公路应对自然灾害的原则及措施

公路安全与畅通是减灾、救灾工作中的生命线。因此,保证公路的安全与畅通是交通公路部门的天职。公路在遭遇极端自然灾害时也将遭到严重破坏,为此,抢通公路就成为交通公路部门的首要任务。

1.针对不同地区、自然灾害的种类与特点,合理提高公路工程的技术设计标准,以增强公路工程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公路工程的技术设计要严格遵循自然环境自身运动规律,设计与工程施工都要尽最大努力减少对自然环境自身运动规律的破坏。

2.严格把好公路工程施工的质量关。同时,要努力保护公路沿线的地质、地貌、水流等自然环境;因公路工程建设需要而对公路沿线的地质、地貌、水流等自然环境所造成破坏的,要采取保护性技术措施,加以修复,确保地质、地貌、水流等自然环境的稳定。

3.加强公路安全、畅通的全面养护、巡查与管理,开展公路隐患的排查与整治。同时,要对公路沿线的地质、地貌、水流等自然环境的稳定性进行技术检测、监测,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公路畅通和交通运输的安全。

4.必须坚持重新设计和提高技术标准的原则。公路及公路设施遭受自然灾害破坏需要重新修复时,必须做好工程相关技术的调查分析,重新设计,以避免或减少同类自然灾害对公路造成新的破坏

5.根据行业、部门(实体、部落)应对自然灾害的思路,要以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指挥组织系统、人员力量调动、机械设备调配、通信联络手段、生命线路保障、抢救医疗安排、心理调节安抚、食品调集分发、资金物品管理、次生灾害处治、灾情技术监控、新闻报道主线、发动赈灾方法、恢复生产生活、灾后重建思路等方面的工作任务为模式,建立起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预案》和《应急预案》。

如:《地震公路抢通应急预案》(最高层次的应急预案)、《公路、桥梁、隧道突发性应急预案》、《砂尘暴公路应急预案》、《山洪暴发公路应急预案》、《泥石流、山体滑坡公路抢通应急预案》、《公路防汛、防洪工作预案》、《公路防台风(飓风、龙卷风)工作预案》、《公路防冻、防滑工作预案》、《公路防暴雪、防冻雨工作预案》、《公路春节运输保畅通工作预案》、《公路设施防雷暴工作预案》等。

6.开展各类《预案》的演练,验证《预案》的有效性,充实和完善《预案》,保证《预案》的科学性和存在的应有价值。

7.加强公路安全信息体系、应急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抢险队伍和应急指挥系统的综合建设,不断增强公路应急的总体水平。

8.加强公路应对自然灾害工作的立法和规章制度建设,把公路应对自然灾害的任务列入工作日程。

9.以人为本,加强公路应对自然灾害工作的宣传,大力普及自身防灾、避灾、减灾、救灾的科学技术和知识,不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认真研究和判断严重自然灾害后果的潜在危险的防范

极端自然灾害发生后,需要紧急调集大量的人力和各种资源,即时应急救援,同时还要认真应对和消除极端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各类次生灾害。

这里需要指出,极端自然灾害发生后,同时也产生各类次生灾害,当人们在一段时间内实施应急救援、消除各类次生灾害取得阶段性胜利的时候,我们还必须冷静地认真思考、分析、研究、评估、判断极端自然灾害发生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相对地域内存在的潜在危险。一是同类自然灾害的继续发生和各类次生灾害的再次产生,需要认真防范和再次消除。二是极端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原有地质构造的严重破坏,在严重破坏了的地质构造状态下,再加上气象环境各因素变化的作用下,将会发生另类极端自然灾害并产生各类次生灾害,同样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公路桥梁同样将会遭受再次破坏(2010年8月13日,四川遭受强降雨,汶川县城、映秀镇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的袭击,河道上形成了雍塞体、堰塞湖。8月19日,四川一天垮塌四座桥,宝成铁路广汉石亭铁路大桥、安县先林大桥、华阳通济古桥、崇洲怀远老定江大桥。此次降雨至22日)。

极端自然灾害发生后,抢险、抢修、抢通、临时建设是必须的,但在改建、新建、重建决策时,则要做好全地域范围内复杂多因素综合性的科学考查与论证,并就改建、新建、重建的时间段给出一个合理起建的时间表。

四、结语

第12篇

“在防震减灾法出台的10年间,我国没有发生较大的地震,所以,有很多制度是否有效并没有得到实践的检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防震减灾法起草小组成员莫纪宏6月3日对记者说,此次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的一系列救援工作证明,这部法律所确立的灾害应急制度对抗震救灾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组织和制度保障作用。

防震减灾法经受住实践检验

5月12日14时46分,地震发生18分钟后,新华网消息:四川汶川发生7.8级(后修订为8.0级――编者注)强烈地震;15时55分,新华网发出快讯: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尽快抢救伤员,保证灾区人民生命安全。总理赶赴灾区;16时,新华社消息:民政部已从西安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紧急调拨5000顶救灾帐篷支援四川灾区;16时49分国家地震局召开新闻会,宣布中国地震局已启动一级预案,一支180人的救援队已经集结;19时22分,抵达成都并赶往地震灾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相关部门成立的8个救灾工作小组随总理而行。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也都在第一时间投入到这场抢险救灾活动中。

距汶川大地震发生1小时22分钟,总参谋部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人员前往震中了解情况。此后,军队和武警部队共出动11万余人参与抗震救灾,涉及20余个兵种。

地震发生后,四川省地震局立即启动了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有关工作人员在5月12日14时50分已经奔赴灾区。与此同时,受地震影响的其他省市区也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

……

所有这些行动正与防震减灾法的规定一一对应: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莫纪宏告诉记者,突发事件应对法实际上来源于防震减灾法,一些应急预案也是根据防震减灾法制定的。“因此,在汶川地震中,发挥最大作用的恐怕还是防震减灾法及其4个附属法规。”

好的经验应在修法中体现

中国各级政府及时有效的救援行动,得到了海内外华人以及国际社会的一致肯定。

5月17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联合国总部表示,中国政府对四川等地发生的特大地震灾害开展了迅速、有效的救灾工作。他对此表示高度赞扬;联合国国际减灾战略主任萨尔瓦诺•布里塞尼奥也说,中国政府迅速、高效的动员和反应为世界树立了榜样。

“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尽可能地减少了地震造成的人员与财产损失,也为修订防震减灾法提供了许多鲜活的素材。”莫纪宏说。

5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听取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大地震抗震抢险及救灾工作情况的汇报后指出,要研究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抗震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法律保障。

根据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将在6月24日至26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 但6月初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后,认为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目前还不成熟,建议推迟安排审议。

“防震减灾法的修改计划是在汶川地震之前提出来的,这是完善我国防震减灾制度自身的需要,而不是因为有了大地震才临时想起来要修改这部法律。”莫纪宏对记者说,在防震减灾法出台10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该法列入拟修改的法律范围之内,反映了我国立法工作尊重科学、尊重实践的特点。

莫纪宏认为,修改法律时要注意吸收这次抗震中一些好的做法,将其上升为法律。比如,从此次汶川大地震应急的情况来看,主要是依靠人民和武警部队的力量进行的,防震减灾法应更加明确人民和武警部队在地震应急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因地震造成重灾区的政府部门组成人员残缺不全的,应当规定一个临时的处置原则,或者规定由上级政府临时直接行使相关职权,或者规定特别程序保证地震灾区国家政权机构能够有效地开展抗震救灾的活动;对于像全国哀悼日这样的制度,应当在修改法律时加以补充明确的规定,对这种决定哀悼日的行为赋予正式的法律效力等。

两大重点问题需要首先考虑

据了解,防震减灾法的修订早在几年前就由国家地震局牵头启动了,但目前尚不知此次修订的具体内容。

莫纪宏对记者说:“我觉得从总体上说,防震减灾法的立法原则和建立的主要法律制度是好的,不需要作出太大修改。”他建议,修订工作可以从两个方面重点考虑。

“比如,有关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设施不按照抗震设防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震后的法律责任制度一定要更加明确和具体化。”莫纪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