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7 16:23:52

一、方式
本专业的社会实践提倡采用多种形式,从当前的实际出发,采用社会调查方式,即由学生自主确定调查题目,报当地电大审核批准,学生根据题目开展调查活动,写出调查报告(或体会)。
二、内容
电子商务专业的社会实践必须具有专业特色,活动内容应当在电子商务系统的运用、管理和维护等范围内。
三、要求
1.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社会实践。
2.开展社会实践的时间由学生自主安排,学生向所在学校(分校以上)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负责安排指导教师,实践活动完成后,由学校组织评定成绩。原则上在学生修满最低毕业学分的60%以上时应完成社会实践。时间不少于三周。
3.进行社会调查的学生要根据选题列出提纲(包括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作好调查过程记录。
4.参加社会调查活动的学生,根据调查结果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调查对象一般情况、调查内容,调查结果,调查体会。字数要求不少于3000字。
调查报告要求语言简练、明确;叙述清楚、明白;资料、数据真实;结论要有理、有据。
5.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要明确小组成员的分工。原则上每人提交一份调查报告,如小组合写,需在报告中附上每一位成员承担的任务和完成情况说明,且字数须在5000字以上。
6.提交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时必须附调查过程记录或活动记录。
7.调查报告应自主完成,禁止抄袭,如有抄袭行为将视同考场作弊,取消下次补做机会。
四、考核与成绩评定
1.考核内容
(1)社会实践时的基本情况与表现;
(2)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的内容与文字表达。
2.考核标准
社会实践成绩原则上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等。
对于社会调查,调查过程记录清楚完整,调查内容真实,完成调查题目指定要求者为合格;调查过程记录清楚完整,调查内容真实,没有完成调查题目指定要求者,如果能够对调查过程进行认真分析并写出体会者也为合格。凡调查过程记录不完整,调查内容不真实者为不合格。
3.成绩评定办法
(1)由个人填写鉴定表,由被调查单位或从事电子商务实践活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2)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由两人评定,其中一名应为被调查单位有关负责人。分校负责审核。
(3)初评不合格者,允许补写一次。
4.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工作总结、模拟实验等)经审核合格后给予3学分。没有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未交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者不计学分。
五、时间安排和步骤
1.学员于前一学期的第16周填写社会实践资格审核表,学校通过学员自审、班主任审核及专业责任教师审核三个环节对学员参加社会实践的资格进行审查。
2.学校于前一学期的第16周确定社会实践指导教师,学员应及时与指导教师取得联系。
一、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范围、原则
(一)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的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4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并且负有主要责任以上、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对负有主要责任以下、社会影响较小的案件由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车籍地为我县的营运车辆在外省、市、县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对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二)原则
1、维护社会稳定、正确舆论引导的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公道的原则;
3、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
5、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
县政府委托县安监局牵头组织对相关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局、监察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其职责为: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与事故有关联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调取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应为其保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事故信息。
三、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程序
(一)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勘验、检查现场、收集证据,依法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二)县安监局对属于调查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要遵循以上调查处理原则,及时启动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组要自事故发生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四)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有关部门调查。
(五)公安机关对负有主要责任以下、社会影响较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按要求及时报县安监局备案。
四、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一)事故调查组要在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
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监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处罚;
2.对事故发生负有其他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
3.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责任追究;
4.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由本单位按照事故报告的批复进行;
5.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以上处理结果报县安监局、监察局。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人可以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原始地质资料已在成果地质资料中反映的,可以免交原始地质资料复印件。
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将其地质资料目录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工作已先行通过验收或者分阶段验收的,自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第九条汇交人应当汇交两份纸质资料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内容应当一致。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地质资料时,应当随附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
汇交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应当随附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更正后,在60日内重新汇交。
第三章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集中保管。
其他不需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自行归档保管,其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保密、利用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的馆舍建造以及设施配置参照国家有关档案馆设计规范执行。
地质资料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地质资料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止对资料内容予以保护;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其资料内容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对资料内容需要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汇交时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续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30日内,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的,不再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政府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不得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前款所称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执行。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补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补交时未提出保护申请的,不再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收到书面同意函件之日起,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有偿利用的具体事项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救灾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查阅人应当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查阅人工作证,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也可以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动提供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规划、决策、行政管理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
第十七条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持单位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摘录、复制。复制地质资料的,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可以收取复制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目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补充、更正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
(二)限制他人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或者保密地质资料泄密的;
(四)超过核定的标准收取复制工本费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原始档案,由各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按照《*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接收和管理,汇交人应当将其复制件汇交至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汇交人依法应当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汇交;其他由各承担地质工作单位自行归档保管的地质资料的目录,于本办法实施后180日内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2.*省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3.*省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附件1
*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的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报告、闭坑地质报告。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一)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供水能力≥3万方/日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四、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流行区的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地质环境变化专题调查报告,国家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地震地质工作资料
地震地质调查、考察、研究报告。
六、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国家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以及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七、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
(一)经国家和省一级科技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以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
八、其他地质资料
旅游地质、农业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报告。附件2
*省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资料分类资料汇交细目〖3〗指标单位汇交范围备注水利与渔业水利工程(水库)库容量亿立方米≥0.1灌溉工程受益面积万亩≥5标准海塘、江堤保护耕地万亩≥100水产冷库储藏能力吨≥5000渔业港口大中型交通铁路铁路干线铁路隧道长度米≥1000铁路桥梁长度米≥1000火车站等级级三级以上公路等级级一级以上港口、码头大中型独立公路大桥长度米≥1000独立公路立交桥型式互通式公路隧道长度米≥1000飞机场飞行区指标4C及以上内河通航建筑通航吨级吨≥300通信电信枢纽、通信调度中心县(市、区)级以上通信工程电缆长度公里≥500电力核电站所有抽水蓄能电站所有水电站装机容量万千瓦≥5火电站单机容量万千瓦≥5输变电工程电压万伏≥22工业钢铁厂年产量万吨≥100石油化工厂年加工原油万吨≥50水泥厂年产量万吨≥100氟化工厂年产单体万吨≥4其他工业企业占地面积亩≥200非城区50亩以上输油、气管线长度公里≥120沉井、沉箱、过江管线、顶管工程及架空索道大中型教科文卫(独立)学校在校人数人≥3000高教园区占地面积亩≥200体育场(馆)座位座≥2000影剧院座位座≥1200会展中心大型医院、疗养院床位张≥500城市建设
基础设施城市道路长度公里≥3隧道长度米≥250桥梁(含立交、高架)长度米≥100地下铁道所有城市防洪工程保护人口万人≥20城市引、供水工程日供水万吨≥5水厂日供水万方≥5燃气厂日供气万方≥30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万方≥5住宅区、商业区和城市改造工程占地面积亩≥200城市垃圾处理场容积万方≥500人防掘开式工程底层面积平方米≥3000坑地道工程长度米≥1500其它粮食中转库及储库库容亿斤≥1.5油库库容万方≥5冷库储藏能力万吨≥1火药库建筑面积万平方米≥2其他重点工程地下储库、洞(硐)室省级以上一般建筑楼层数层≥20高耸构筑物高度米≥100高边坡工程高度米≥100矿山(甲类)年产矿石万吨≥10乙类矿山≥100旅游区、地质公园等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项目新建村庄人口人≥1000附件3
*省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原始测试数据、鉴定结果、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含数据库),实际材料图,主干剖面实测和修测剖面图,物化探、重砂成果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工程布置图、钻孔柱状图,重要槽探、坑探、井探图,各种岩矿测试、分析数据汇总表(或数据库),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地质资料。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中段采空区平面图、剖面图,探采对比资料,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
三、水文地质资料
各类工程布置平面图,所有钻孔柱状图,各类试验、测试、监测原始数据、测量结果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资料。
四、工程地质资料
软土地区钻进基岩钻孔柱状图、不良地质工点控制性钻孔柱状图、深度超过30米的钻孔柱状图、实际材料图,各类工程布置图。
五、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各类工程布置图、实际材料图、钻孔综合成果图,各种调查、测试、监测原始数据及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
六、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各类测量、分析测试原始数据汇总表,实际材料图。
关键词:金融情报机构;类型;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8-0058-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8.11
建立金融情报机构(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e,简称FIU)是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国际惯例①,也是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7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8条以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简称FATF)、2012年2月的《打击洗钱和恐怖、扩散融资国际标准》(简称FATF新标准)第29条)②等规定了各国应当建立金融情报机构,负责接受、分析和移送可疑交易报告和其他洗钱相关上游犯罪方面的信息。埃格蒙特集团是由各国(地区)金融情报机构组成的非正式国际合作组织,其宗旨是促进其成员进行洗钱信息交换和反洗钱专业知识共享,目前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组织,埃格蒙特安全网络已成为各国(地区)FIU情报交换的主要渠道,是全球最大的情报网络之一。
一、金融情报机构的工作原理
洗钱犯罪活动区别其他犯罪的特殊性在于没有直接可识别的受害者,而且常常利用高科技手段和最新的创新金融工具,进行非面对面的网上支付等复杂的交易方式,隐蔽性强,难于通过监控犯罪主体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多数的洗钱犯罪收益只能通过金融系统存储并迅速转移巨额资金,金融机构便留下并记录了这些资金运动的轨迹,金融情报机构按预设规则对可疑交易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利用开发的监测系统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测,从而达到发现洗钱线索的目的。金融情报机构的主要功能是接受可疑交易报告、分析情报、移交结论性的金融情报,这是金融情报机构区别于其他反洗钱机构的本质特征。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金融情报机构还可能被赋予反洗线合规性监测、阻止可疑交易、反洗钱培训、相关课题研究以及反洗线宣传方面的职能。FIU的工作流程如图1。
(一)收集接收大额、可疑交易信息
金融情报机构依法收集来自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房地产、珠宝及贵金属销售等容易被洗钱犯罪活动利用的特定非金融行业,以及来自于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异常交易数据和可疑线索,收集交易信息主要包含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交易两类信息,还包括少量的举报信息。FIU的情报收集部门收到以上信息后进行整理、汇总,满足要求的数据导入到交易分析部分析界面的数据库,将收到的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汇总并移交给交易分析部。
(二)分析甄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情报机构内设的交易分析部对所有交易报告的分析可以分为可疑支付交易和大额支付交易报告两个方面,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分析主要是通过建立的计算机分析系统来完成的,大额支付交易报告的分析主要通过交易分析人员自身的信息掌握情况、知识结构、经验、报告本身所带有的疑点进行分析。
(三)移送涉嫌洗线犯罪线索
金融情报机构将经过分析认为有可能涉嫌洗线犯罪的线索直接向执法、司法等部门移送,或金融情报机构根据法律认为必要的部门移送,并确保情报传递的安全。
二、金融情报机构的类型
根据金融情报机构的隶属关系可将其分为行政型、执法型、司法型和混合型四种类型[1]。由于隶属关系不一样,不同类型的金融情报机构除保证其接收、分析和移送等核心职能外,在功能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均有各自的特点。
(一)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
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是指那些金融情报机构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在执法和司法机构以外的另一个行政机构的监督或行政管理之下。美国、加拿大、法国、比利时、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的金融情报机构就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类型的金融情报机构有较高的行政权力,有些国家的FIU还被赋予部分行政调查和行政处罚权,在报告机构和执法机构之间起到中心枢纽的作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The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后称FinCEN)是美国的金融情报机构,属于典型的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FinCEN成立于1990年,隶属于财政部恐怖主义和金融情报司,“9.11”事件后,美国国会通过的《爱国者法案》将FinCEN提升为财政部的一个局,是美国最重要的反洗钱职能部门之一。下面以美国的FinCEN为例,分析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的动作模式和特点。
1.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的运作模式
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的主要职能就是收集涉嫌洗钱信息报告、分析甄别报告信息以及移送涉嫌洗线犯罪线索等,还包括一些反洗钱相关的研究性、分析及培训、咨询、协调事项等。在美国,反洗钱工作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由隶属于财政部的FinCEN负责日常业务监管、行政调查以及行政处罚;由国土安全部、联邦调查局和中央情报局等调查机构负责反洗钱立案侦察工作;由司法部、检察署和法院等司法机构负责执法工作。FinCEN按照适用的法律条件,维持一个政府范围上的数据服务系统,负责来源于金融领域、执法机关和工商业等全美洗钱信息收集,并对情报报送机构进行合规性检查,保证报送数据的质量。借助高科技和电子手段建立的一套人工智能系统将数据分类与研究,审查、甄别出可能与洗钱或恐怖融资相关的信息。FinCEN有完备的数据库,收录了收集到的信息及分析的结果,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均可以随时进入该数据库,查询并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作为执法的依据与证据。
2.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的特点
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具有技术性、中立性、专业性等特点,有利于同信息报告主体、执法机构、司法机构及其他的金融情报机构之间的交流和沟通,避免了报告主体直接面对执法机构、司法机构时心理上的恐惧和情绪上的抵触。同时,也提高了移送给执法和司法机构的情报质量。但行政型的金融情报机构没有执法权,在实际动作的过程中,除少数国家的金融情报机构有权在一定时间段内可以暂停交易外,大多数国家的分金融情报机构只基于披露的金融信息难以冻结可疑交易或逮捕嫌疑人,在申请执法措施时可能会有延误,一般也没有赋予法定取证权利,易受行政当局的直接监管。
(二)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
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是一国或地区的金融情报机构设立在执法机构内,英国,德国、新西兰、新加坡、我国香港等国家(地区)的金融情报机构采用这种类型。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可通过执法机关对报送的可疑线索或严重经济金融犯罪进行司法调查。英国的金融情报机构隶属于2006年成立的打击严重有组织犯罪局(Serious Organized Crime Agency,SOCA),负责收集分析与犯罪收益和恐怖融资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识别犯罪资产,开展对未知犯罪或恐怖活动的先期调查,向执法部门提供线索,并提供协助以打击洗钱和恐怖活动。
1.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的运作模式
执法型金融机构要求各情报报送主体设置反洗钱报告官,报送主体在对客户处理各种金融交易时,应审查这些交易是否有明显的经济或合法理由,尽可能核查这些交易的背景和目的,由报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交易的可疑性。金融情报机构即是情报的收集和管理者,也是情报的使用者,金融情报机构收集到可疑交易信息后,就可以通过金融情报机构系统查询情报,调用详细资料和案件卷宗,对可疑对象进行查询,同时在确定可疑对象之后,就能够及时展开调查。
2.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的特点
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不仅具可疑交易信息情报的收集和分析职能,还赋予了金融情报机构调查、可疑冻结和查封银行账户、传唤证人甚至直接逮捕罪犯等执法权力,能够对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的迹象做出快速的反应。基于主观标准的可疑报告制度增强了情报信息报送机构的主动性,避免了违法犯罪人员针对公开的报送标准进行刻意规避,而且可以节省成本,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信息的质量。但该类型金融情报机构要求报送机构员工较高的业务素养和执法自觉性,在与情报信息报送主体的沟通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往往只倾向于关注调查而不是预防措施。
(三)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
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建立在国家的司法系统里,并且通常具有检查部门的权限。大陆法系的国家通常会选择这种设置,澳大利亚、塞浦路斯、卢森堡、泰国等国采用这种类型金融情报机构设置。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The 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ter,AUSTRAC)是根据澳大利亚国会1988年制定颁布的《金融交易报告法》,经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批准设立的,直接向澳大利亚国家司法和海关部部长负责,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下属机构之一。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属于司法型的金融情报机构。
1.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的运作模式
按照法律规定,情报报送主体将大额现金交易、可疑交易及其他相关信息报送给FIU后,由金融、法律、情报、计算机方面的专家和警察局、国家税务局、国家犯罪局、海关等相关部门派驻的专员共同组成一个专门的分析机构,对收集的金融情报进行分析,在主要城市设置联络员,专门负责与当地执法部门的联络,可以对调查上游犯罪的收益和资产的查封与没收、保存及处置,强制中止交易等执法和司法权力。也履行对报送机构进行合规监管的职责。
2.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的特点
司法型金融情报机构具有高度独立性,不受政治干预,可以直接交给授权机构去进行调查或诉讼,独立行使自己的各项职能。如查封资产、冻结账户、进行审问、拘留和搜查,使反洗钱工作具有实效性,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但类型金融情报机构往往倾向于关注调查而不是预防措施,在与非司法型或非诉讼型金融情报机构交换信息可能会存在困难。要获得金融机构那些未报告交易的数据通常要通过正式的调查程序。
除上述三种类型的金融情报机构外,还有一种混合型金融情报机构,一些金融情报机构结合了行政型和执法型金融情报机构的特点,还有一些金融情报机构将海关和警察部门的权力结合在一起。丹麦、泽西岛、根西岛和挪威的金融情报机构采用这种形式。
三、我国金融情报机构建设及启示
中国人民银行下设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我国的FIU,于2004年4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正式成立,是作为接收、分析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并向有关方面移送可疑交易线索的专门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标准、接收并分析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建立国家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告分析结果、与境外有关机构信息资料交换等。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属于行政型金融情报机构,内设办公室、研究部、情报收集部、交易分析一部、交易分析二部、交易分析三部、交易分析四部、交易分析五部、调查部、技术支持部、国际交流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13个部门。
2004年,我国建立了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加大了各部门反洗钱的协调和打击力度。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完善了刑事没收制度,标志着我国反洗钱的系统网络初步建成。但从我国反洗钱的实践分析,情报中心的中心地位尚未得到充分体现,反洗钱的整体效率有待提升。2013年2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新的反洗钱法案,该法案包括《有关防止犯罪团伙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与资助恐怖主义的指令》和《有关跟踪资金转移活动的规定》两个指令(后称欧盟反洗钱指令Ⅳ),对打击洗钱犯罪、腐败以及逃税犯罪法律进行了重要补充。《欧盟反洗钱指令Ⅳ》体现了FIU在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性,强化了其职责、权限,包括要求客户及其资金活动信息透明,以便能够准确判断资金的性质、客户记录保存、成员国FIU之间的合作等[2]。
分析比较世界各国金融情报机构的类型特点及其运行机制,对我国金融情报中心的建设可有以下启示:
(一)立法明确反洗钱金融情报中心的法律地位,细化职责
《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后称反洗钱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从法律层面我国FIU职能主要有:收集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整理分析交易信息,提交分析结果、开展情报交流四项。实践上还存在着三大问题:一是FIU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没有细化;二是没有独立的调查权,主体作用受到一定制约;三是其接收的信息不完整,反洗钱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依赖金融机构报告的信息是不够的,FIU应该是整个反洗钱体系的信息中心。
借鉴《欧盟反洗钱指令Ⅳ》,可在反洗钱立法中明确FIU作为反洗钱工作信息中枢的法律地位,信息情报的收集范围应涵盖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交易报告。同时,赋予FIU独立的调查权,强调FIU调查职能的重要性,增强FIU在反洗钱中的主动性。同时,赋予FIU特殊情况下采取紧急行动中止交易的权力,避免洗钱可疑交易的持续。要求FIU加强案例库的研究和建议,强化FIU战略分析职能。在信息披露制度设计上采取主动披露与查询制相结合,在打击犯罪的前提上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指导原则,并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二)创新义务主体报送规则,加强FIU和报送机构的互动
有效的洗钱可疑交易情报收集是反洗钱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发现和报告涉嫌洗钱活动的情报线索是金融系统反洗钱的核心任务。我国要求各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行为,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各金融机构在进行可疑交易的计算机自动分析时,基本上都是采用在现有业务系统加规则过滤系统的方法,根据以往洗钱案件的一些规律和监管机关的制度条款,将那些符合判别规则的交易数据过滤出来加以报送, 这一基于预设判别规则的做法虽然易于实现,但在实践中产生了高数据报送量与高误报率、预设标准易于为洗钱分子规避、无法自动适应洗钱形势变化、缺乏对上报数据的解释能力等一系列的问题[3]。因此,可借鉴《欧盟反洗钱指令Ⅳ》的规定,将义务主体报送原因和内容修改为“账户+资金性质”模式,提高报送主体向FIU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触发原因的可操作性,重新规范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增强可操作性。同时,还要对报送主体受理来自FIU的查询进行规范,以便提高分析效率。
(三)贯彻“风险为本”反洗钱国际标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体系
“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国际标准要求根据风险状况及程度配置反洗钱资源,包含对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两个层面的要求[4]。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下,应当审视哪些区域或领域更具洗钱威胁,分析哪些产品或服务类型存在薄弱环节,识别哪些客户洗钱概率更大,要求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对风险和危害程度的判断,灵活地选择实施与风险程度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对于反洗钱监管部门而言,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要求其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有深入和完整的了解,对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洗钱威胁有全面的认识;能够运用合理的方法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并将评估认为存在较高风险的金融机构确定为监管资源分配中需要优先考虑的部分;制定和优化制度措施,提示其他金融机构风险,防范风险的蔓延。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通过上述措施,优化资源配置,确保以有限的资源实现洗钱危害最小化的目标。FIU要不断地优化交易报告系统,发挥监测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通过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分析方法,开展对国家、区域、产品等洗钱风险的分析和预测,为金融机构提供风险预警[5]。
(四)构建有效的反洗钱协调机制,建立信息交流与共享的层级结构体系
由于洗钱犯罪跨境、跨国的特点,凭借一国的力量打击洗钱犯罪效果是有限的,世界各国已经普遍认识到反洗钱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开展国际合作逐渐成为各国执法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中心之一。反洗钱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金融部门外,还涉及商务、民政、邮政、海关、司法、财政、税务、公安、司法等部门或领域,处于反洗钱中心地位的FIU必须加强和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及时、有效的交流,才能达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目的。当然,反洗钱的主战场在金融领域,FIU要加强同金融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提供可疑交易监测有关信息、技术、调查等方面的支持。因此从反洗钱协调机制而言,应该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1.FIU反洗钱的国际合作。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积极开展了双边和多边反洗钱国际合作,坚决支持国际社会及组织制定的反洗钱标准,主动履行反洗钱义务,参与反法钱国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在国际及区域性反洗钱合作领域发挥越来越积极的作用。签署、批准和执行联合国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国际公约和决议,积极参与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国际合作框架,全面参与FATF各项工作,在司法合作方面,先后与多个国家签署了有关警务合作和打击犯罪方面的合作协议、谅解备忘录和纪要,并多次协助国外有关机构和人员到我国境内进行反洗钱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得到了有关国际社会和组织充分肯定。今后要更进一步地加强法律层面的国际合作,参与政府间高层会谈,通过外交途径或其他方式交流洗钱犯罪信息、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措施和技术等,根据FATF反洗钱标准对各国金融情报交换的要求,利用埃格蒙特集团情报交换的技术平台,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FIU进行金融情报交换与共享。还包括同国际刑警组织的警务合作、刑事司法互动、引渡、技术援助等方面全面合作。
2.FIU与国内相关机构的合作。我国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人民银行与公安部反洗钱会商机制、海关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反洗钱信息通报机制等在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3.FIU与报送主体之间的合作等。2004年4月19日,成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领导小组,具体协调我国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在内的整个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工作,建立了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机制。2004年6月16日,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小组制定了《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小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年度例会,通报金融机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等相关情况,建立健全了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反洗钱工作协调的制度基础和运行机制,提高了我国反洗钱工作效果。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参照反洗钱工作部际会议制度模式,建立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反洗钱协调机制,有力推动了各地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通过加强反洗钱监管信息的通报与分享,提升反洗钱监管的整体有效性。为了提高反洗钱监管工作水平,丰富反洗钱监管手段,中国人民银行借鉴国际反洗钱监管的成功经验,建立了反洗钱对话机制。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过程中的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对话的具体要求。对话机制的建立搭建了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制度化的信息沟通渠道,有利于监管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也利于反洗钱监管部门了解相关信息,使金融机构能够深入地了解监管政策意图,提高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参考文献:
[1]刘连舸,欧阳卫民.金融运行中的反洗钱[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强化FIU职能 促进反洗钱合作――欧盟新版反洗钱指令解析[EB/OL].[2013-12-11],http:///com/info.do?action=detail&id=342.
[3]韩光林.中国反洗钱监管制度变迁的路径锁定及对策[J].国际金融研究,2010(11):73-80.
关键词:研究过程;重点与难点;结论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实施可能性提出综合性的研究论证的工作,是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
一、工程可行性报告的研究过程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按其工作阶段分为预可行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预可行研究报告,应以项目所在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
公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要求通过实地踏勘和调查,重点研究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时机,初步确定建设项目的通道或走廊带,并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资金、经济效益等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编制研究报告,作为项目建议书的依据。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要求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研究确定项目起、终点,提出推荐方案,明确建设规模,确定技术标准,估算项目投资,分析投资效益,编制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即为初步设计应遵循的依据。
1.1工作过程
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与项目主管部门沟通,掌握项目研究背景,了解项目区域概况,分析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工作重点,制定详实的可研工作大纲。
第二阶段主要是准备和收集有关项目影响区社会经济、交通运输以及工程建设、方案研究等方面的资料,同时收集和了解省市交通部门针对本通道内其它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阶段项目研究组实地按照工作大纲的要求开展经济、交通、路线、工程方案等外业调查工作,并与沿线各地方政府接洽,商讨研究项目建设等具体问题。
第四阶段是项目的详细研究阶段,该阶段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综合各方面意见,并结合工程地质调查分析成果调整优化路线方案。对调整优化后的路线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详细的补充和完善。
完成区间交通量预测。
进行通行能力、服务水平分析,论证技术标准。
完成路线方案平面和典型路段纵面布设,展开各专业工作,完成各专业工程数量估算。
各专业工程方案研究,比选论证各路线方案。
进行投资估算和经济评价。
撰写研究报告初稿。
根据内部审查意见,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
向交通主管部门汇报研究成果。
最终出版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稿。
1.2研究内容
根据2010年 4 月交通运输部文件《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10】178号,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如下:
(1)项目影响区内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预测;
(2)项目影响区内综合运输网、公路网现状、发展规划及与本项目的关系;
(3)研究路段交通量增长历史、现状与远景交通量预测;
(4)建设必要性论证;
(5)现有公路与拟建公路通行能力分析、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论证;
(6)建设条件、路线走向与主要控制点、方案比选及工程数量估算;
(7)投资估算、资金筹措;
(8)项目实施方案意见;
(9)环境影响分析及评价;
(10)国民经济和财务评价;
(11)节能分析与评价;
(12)主要问题与建议。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点与难点
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按照要求收集整理齐全,笔者认为应重点进行以下方面的论证:
2.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重点分析拟建项目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及路网规划、综合运输体系、满通需求等方面的定位和作用,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时机,从社会发展、交通发展、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做充分的论述。
2.2项目交通量分析和预测
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分析与预测是对项目影响区域交通运输,特别是公路交通现状及发展所进行的调查分析和建设项目交通量的预测工作。项目交通量分析与预测的主要内容包括影响区域经济社会和交通运输状况调查、区域交通运输特点分析、现状公路网交通运行质量评价、经济社会和交通运输的发展趋势研究、区域交通需求测算、交通需求分担或分配模型建立、路网参数确定、建设项目交通量预测等。
交通调查是进行交通量分析与预测的基础,交通量分析与预测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项调查主要有OD调查、交通流运行特征调查、旅客出行目的调查等。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的预测,一般采用以汽车出行起讫点矩阵(简称OD表)为基础的“四阶段预测法”。其他项目例如:1、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2、具有重大政治、军事意义,而短期经济效益并不明显的公路建设项目;3、功能单纯的各类专用公路(如机场专用路),以及为大型工矿项目或新建开发区服务的配套公路;4、地方集资建设的县乡公路项目;5、具有系统交通量观测资料的改扩建公路项目;6、其他不适宜采用“四阶段预测法”的公路建设项目。以上项目可适当简化或采用其他预测技术。低等级公路可采用定基法预测交通量。
“四阶段预测法”的工作步骤为:首先,预测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其次,预测小区交通总需求,即交通发生、吸引总量的预测;第三,预测小区发生、吸引总量在区域间的分布;第四,把小区间的交通量分配到公路网的具体路线上,预测建设项目的交通量。公路建设项目预测交通量一般由趋势交通量、诱增交通量和其他运输方式转移交通量组成。
2.3工程建设方案的确定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对可能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初步必选的基础上,筛选出有比较价值的方案,进一步做同等深度的技术、建设费用、经济效益比选。
应综合考虑建设条件、工程规模及投资、经济评价、环境影响、土地占用等因素,提出建设方案。根据拟建项目在区域公路网中的功能与定位、交通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地形条件等因素,在通行能力及服务水平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相关规定,论证项目拟采用的技术等级、设计速度、车道数及路基宽度、荷载标准、抗震设防标准、隧道建筑界限、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具体指标。
2.4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估算指标》等严格执行。
2.5经济评价
项目经济评价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发改投资[2006]1325号文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2010年7月颁发的《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为依据。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及有关资料,确定国民经济评价中所采用的参数如下:社会折现率采用8%。贸易费用率取6%。项目计算期包括项目建设期和项目竣工后运营期。
三、结论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并执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等,研究工作必须科学、客观、公正。
参考文献:
[1]交通运输部2010年颁发的《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2]《公路勘测规范》(JTG C10-2007);
近年来,随着大家的法律意识增强,建筑施工企业越来越注重合同管理。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工程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评审、合同履约、事后合同评价,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又会出现合同变更、合同风险和合同索赔等。结合工作实际,本人就施工项目合同管理方面的做法谈几点看法。
一、合同的评审、交底
工程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组织生产、技术、质量、安全、财务、材料、劳资等人员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评审,主要评审内容是: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无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内容、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合同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和招标文件内容相一致。
在实际工程施工中,常常对合同交底重视不够,会忽视这项工作,合同订立了,没有进行合同交底,项目相关人员完全不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造成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脱节。在合同签订后,公司合同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向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就合同内容及存在风险和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作一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讨论分析,并对合同责任进行分解。合同交底的目的就是让大家了解合同,提前掌握合同的结算方式、套用相关定额、付款方式、合同价款的确定,材料差价的调整,合同外工程的结算方式、合同工期、质量目标等内容,按合同要求施工,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合同目标。交底要有会议记录和参会人员的签字。
二、合同履约过程管理
合同履约过程管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会出现合同变更、合同风险和合同索赔等。施工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对变更管理不重视,不注重资料收及索赔时效的限制要求,往往索赔结果不理想。做为施工方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注重合同管理文档资料的收集与整理:设置专人负责收集各类原始资料,项目与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各类函件应登记,并由发包人、监理单位书面签收确认后,存留好。如发包人、监理单位拒不签收,项目可用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给对方。
2、工程量变更索赔:发生工程量设计变更时均需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后,施工方方可组织施工,施工方无权擅自对原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如擅自进行变更,甲方有权对设计变更调整的工程量不予认可。所以一定要向甲方索要书面的设计变更通知书。
3、遇有合同约定的设计变更,材料费上涨等合同价款调整情形,项目经理应该根据合同示范文本第31.2条的规定在收到书面设计变更通知后14日内及时向甲方或监理单位提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如甲方或监理单位14天内不予确认,则视为同意该项调整。但如果施工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对方,那么对方就有权不进行调整。
4、工程预付款,当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时,施工方要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内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并要求甲方或监理单位书面签收,如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施工方有权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且工期顺延。
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必须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甲方或监理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并要求甲方以书面形式签收。如果甲方在收到此报告后14天内仍未予以确认或审核,从第15天起,施工方所提交的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视为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如我方没有向对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并要求其签字,施工方就没有依据要求对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也无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在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施工方还应及时向甲方发出催款通知,甲方在收到催款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我方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我方同意后方可延期付款。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进行,施工方同样没有依据要求对方支付进度款,也无法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6、工期。在施工过程中,常因自然灾害或甲方等原因发生延误工期的情形,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打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此报告已生效,工期同意顺延。
7、工程完工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施工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甲方书面签收,甲方也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如甲方在收到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以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8、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由甲方书面签收。如果合同专用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竣工结算报告提交时间及审核时间,施工方就要执行合同专用条款中33.1条规定,即在施工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而甲方应在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即500万以下的工程从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内,500-2000万元的工程为30天内,2000-5000万的工程为45天,5000万以上为60天。如甲方在上述期限内对上述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任何意见,则视为认可。如果施工方没有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或没按双方允定的时间提交,经甲方催要后14天内仍没有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的资料进行审查。
三、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何避免风险
1、合同签订前应审查对方营业执照、资质、资信情况,防止合同主体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签订应采用国家示范文本,如对方不采用示范文本或自拟合同文本,施工方在审查合同时首先要与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比较,重点审查合同中有关开工、竣工、签证、结算、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尽量避免该类条款中出现含混疏漏或约定不清的内容。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数量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音像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以及需要载明的其它事项。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十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调查报告又叫调查研究报告,应该说后者是它更准确的名称,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概念和写法。因为它不仅是调查的产物,更是研究的产物。调查报告主要功能是搜集情况,并通过对调查所得情况的深入研究,提出一定的见解。因此调查报告是根据某一特定目的,运用辩证唯物论的观点,对某一事务或某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周密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后,将这些调查和分析的结果系统地、如实地整理成书面文字的一种文体。像考察报告、调研报告及××调查等都是常见的调查报告体裁。
二、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的特点
1.真实性。真实性是调查报告首要的、最大的特点。所谓真实性,就是尊重客观事实,靠事实说话。这一特点要求调研人员必须树立严谨的科学态度,认真求实的精神,彻底抛弃假大空的虚伪作风,不仅报喜,还要报忧,不仅要充分肯定工作成绩,还要准确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只有严谨的科学态度,才能写出真实可靠,对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调查报告。
2.针对性。这是调查报告所具有的第二个显著特点,这是由具有很强的工作针对性所决定的。一般来说一项调查研究工作,特别是大型调查研究,要花费较大的时间、人力和物力,不是随意组织进行的,而是针对一些较为迫切的实际情况,解决某些实际问题而进行的,调查报告《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概念和写法》。因此调查研究就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调查报告的写作上,必须中心突出,明确提出所针对的问题,明确交待这一问题所获得的事实材料,分析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和对策。
3.典型性。典型性是指在调查报告的写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事实材料要具有代表性,以及所揭示的问题带有普遍性。这种典型特点在总结经验和反映典型事件的典型调查中表现的尤为突出。
4.系统性。调查报告的系统性或完整性是指由调查材料所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具有说服力,把被调查的情况完整地、系统地交待清楚。不能只摆出结论,而疏漏交待事实过程和必须的环节。因为这样的疏忽势必造成不严密、根据不足以及不足以令人信服的印象。这里所说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并不是要求在调查报告的写作过程中,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而是抓住事物的本质和主要方面,写出结论的推理过程。
总的来说,调查报告就是论证系统,逻辑严密,摆事实,讲道理,具有强烈的说服力,从而使之成为科学决策的可靠资料。
三、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的类型
1.专题型调查报告。专题型调查报告,就是侧重某个问题进行较深入的调查后形成的报告,这类报告一般常常在标题上反映出来。它能及时揭露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研究急需解决的具体的实际问题,并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对策,或是建议。
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督办检查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区局督办检查工作,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上级有关督办检查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督办检查的责任部门
区局办公室是负责机关督办检查的具体工作部门,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办检查事项。
二、督办检查的工作内容
(一)上级及区局税收工作的部署、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主要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三)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业会议定的事项;
(四)人大、政协有关税收工作的议提案;
(五)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督办事项;
(六)上级文件、电报的拟复、拟办事项;
(七)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需回复事项;
(八)批评、建议类事项;
(九)其他需要督办事项。
三、督办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负责。督办检查是一种领导职能,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领导指示组织完成被督查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一切督查事项立项都要报请督查事项的分管领导批示;二是及时请示、定期汇报,主动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三是办结报告须经承办部门领导审核签字方能报出。
(二)部门协助。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办公室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助领导分别抓政务和党务的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在服务督查工作中办公室起参谋助手、协调信息反馈的作用,主要负责有关交办、催办、综合、协调和报告结果等具体工作,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交由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及时办理。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事项各自负责办理,并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综合。
(三)讲求实效。督办检查工作要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
(四)注重时限。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20天内办结。
3、对人大、政协议提案的承办,没有规定反馈时限的应从收到议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办公室,书面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人;不能按期办结的可适当延期,但延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半月。
4、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5、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向主办单位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五)有查必果。凡是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查办报告。查办结果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
(六)定期通报。为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必须建立督查工作检查通报考核制度,区局办公室将按月向局长办公会通报办理情况,按季定期对各单位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和督查事项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并与综合目标考核挂钩。
(七)注意保密。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四、督办检查的办理程序
(一)责任分解。办公室根据区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业会议定督办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承办部门办理落实。
(二)督查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办公室将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
(三)协调落实。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要协调的,一般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协调,重要事项报请承办单位分管局长协调。
(四)反馈回复。承办部门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求是回复。办公室根据落实情况,汇总向局领导报告。
(五)立卷归档。督办检查事项办结后,应将查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归档。
附件:xx区国税局工作督办单
附件:
xx区国税局工作督办单
x督字()号
(存根)
:
经决定,工
作由你单位负责承办,并于年月日之前按要求完成,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
分管局长:
年月日
承办单位领导:
年月日
xx区国税局工作督办单
x督字()
:
经决定,工
作由你单位负责承办,并于年月日之前按要求完成,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
分管局长:
年月日
承办单位领导:
年月日
回执
办公室:
我单位承办的工作,已于年
月日按要求完成。
特此回执。
承办单位领导:
年月日
一、督办检查的责任部门
区局办公室是负责机关督办检查的具体工作部门,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办检查事项。
二、督办检查的工作内容
(一)上级及区局税收工作的部署、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主要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三)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业会议定的事项;
(四)人大、政协有关税收工作的议提案;
(五)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督办事项;
(六)上级文件、电报的拟复、拟办事项;
(七)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需回复事项;
(八)批评、建议类事项;
(九)其他需要督办事项。
三、督办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负责。督办检查是一种领导职能,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领导指示组织完成被督查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一切督查事项立项都要报请督查事项的分管领导批示;二是及时请示、定期汇报,主动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三是办结报告须经承办部门领导审核签字方能报出。
(二)部门协助。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办公室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助领导分别抓政务和党务的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在服务督查工作中办公室起参谋助手、协调信息反馈的作用,主要负责有关交办、催办、综合、协调和报告结果等具体工作,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交由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及时办理。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事项各自负责办理,并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综合。
(三)讲求实效。督办检查工作要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
(四)注重时限。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20天内办结。
3、对人大、政协议提案的承办,没有规定反馈时限的应从收到议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办公室,书面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人;不能按期办结的可适当延期,但延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半月。
4、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5、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向主办单位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五)有查必果。凡是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查办报告。查办结果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
(六)定期通报。为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必须建立督查工作检查通报考核制度,区局办公室将按月向局长办公会通报办理情况,按季定期对各单位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和督查事项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并与综合目标考核挂钩。
(七)注意保密。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四、督办检查的办理程序
(一)责任分解。办公室根据区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业会议定督办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承办部门办理落实。
(二)督查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办公室将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
(三)协调落实。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要协调的,一般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协调,重要事项报请承办单位分管局长协调。
(四)反馈回复。承办部门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求是回复。办公室根据落实情况,汇总向局领导报告。
(五)立卷归档。督办检查事项办结后,应将查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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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区国税局工作督办单
x督字( ) 号
(存根)
:
经 决定, 工
作由你单位负责承办,并于 年 月 日之前按要求完成,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
分管局长: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领导:
年 月 日
xx区国税局工作督办单
x督字( )
:
经 决定, 工
作由你单位负责承办,并于 年 月 日之前按要求完成,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
分管局长: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领导:
年 月 日
回 执
办公室:
我单位承办的 工作,已于 年
月 日按要求完成。
特此回执。
关键词:企业 财务尽职调查 程序 方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有竞争力的企业会选择以并购的方式来实现横向或纵向扩张、规避经营风险等目的。但并购活动相对复杂,是一种高度市场化的行为,其本身也存在风险,这就需要企业在进行并购之前组织并实施有效的尽职调查,为企业做出并购决策提供可靠依据。通常来说,企业的尽职调查应该从业务、人力、财务、法律等方面进行,而财务尽职调查是尽职调查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企业财务尽职调查的作用
企业财务尽职调查是指并购企业财务人员通过访谈、考察、报表分析等方式对被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及风险事项进行判断的过程,该过程将通过规避并购风险、确定交易对价、设计并购方案等途径来帮助并购企业管理层完成企业并购决策。
(一)规避并购风险
企业并购发生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的信息不对称,而科学有效的财务尽职调查可以揭示并规避潜在风险。作为并购交易的对手方,被并购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量,往往会对本企业的风险和缺点进行掩盖。比如提交不真实的财务报告,对潜在风险事项进行掩饰。笔者曾在对一家民营建筑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的尽职调查中发现,W公司针对不同的机构分别提供不同的财务报表,有管理层报表、税务报表和审计报表,且报表未全部涵盖由其承建的工程项目,理由是对于部分工程项目,公司仅作为管理平台收取管理费,同时也不保留工程项目的具体资料。在这种核算体系和管理模式下,并购企业无法对被并购企业的历史财务信息做出准确判断,并且无法了解被并购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和风险情况。所以,财务尽职调查可以帮助并购企业认清被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管理模式,并且有效地规避并购风险。
(二)确定交易对价
企业并购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交易对价的确定,而交易对价是并购活动给并购企业带来的未来预期收益、可能承受的整合风险和被并购企业资产价值等要素的综合体现。通过财务尽职调查,并购企业可以充分了解交易对价的决定要素。首先,并购企业可以调查被并购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从而更准确有效地了解其内在价值,判断并购后可能产生的协同效应,估算并购活动可以带来的未来预期收益。其次,并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整合风险。并购后整合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例如TCL并购阿尔卡特,上汽并购韩国双龙汽车等。并购企业在选择并购标的企业时,要分析可能面临的整合风险以及需要应对风险而产生的成本。最后,被并购企业为了抬高交易价格,在粉饰收入利润水平、虚增资产价值方面有很强的动力。并购企业要结合业务模式和经营情况,通过财务分析来判断被并购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和不良资产及债权债务的实际情况,从而还原出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为估算被并购企业的真实资产价值提供依据。
(三)设计并购方案
通过财务尽职调查,并购企业可以掌握被并购企业经营管理上的不足和潜在的风险,为并购团队设计并购方案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经营管理水平如何提高、潜在的风险是规避还是承受、并购交易对价的确定以及并购后的整合方案等问题,都需要在并购方案中提前考虑周全。财务尽职调查对并购后的财务整合方案尤其重要,财务整合是必须与业务整合相辅相成的,否则就意味着并购失败,德隆系产业整合不利和长短期投资错配导致资金链断裂便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并购方案应该在并购交易达成之前设计完成,尽职调查是设计并购方案的基础性工作,其中财务尽职调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尽职调查而设计的并购方案是“空中楼阁”,没有财务尽职调查而设计的并购方案更是“海市蜃楼”。
二、企业财务尽职调查的程序和方法
企业财务尽职调查的整体安排一般分为三个阶段:进场前准备、现场调查和编写财务尽调报告,企业财务人员在各个阶段都可以借鉴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审计程序和方法。
(一)进场前准备
1.背景调查
并购活动有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因此背景调查可以分为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并购企业本身进行尽职调查的背景资料。企业财务人员要了解并购活动的背景情况,知晓尽职调查的原因和意图,才能有的放矢,抓住财务尽职调查的重点,进而明确财务尽职调查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另一个维度是被并购企业的背景调查,财务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行业报告等渠道了解被并购企业的主要业务领域和行业信息,确定相关业务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2.资料清单准备
根据尽调团队的整体时间安排,财务人员应该提前向被并购企业发送财务尽职调查的资料清单,以节约现场审计的时间。资料清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公司历史经营情况相关资料;②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通常包括近两到三年的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和最新一期的财务报表;③最近期间的税审报告、评估报告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等;④资产权证、纳税记录等其他资料。
3.制订尽调计划
财务人员在初步了解被并购企业的情况后,应该制订一个可行的财务尽调查计划。根据初步情况的分析和后续现场审计拟完成的工作,财务尽调计划中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①财务尽调人员的安排和任务的分配;②编制访谈提纲,确定拟访谈对象和访谈内容;③对被并购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的工作安排;④财务尽调报告的编写重点和时间安排;⑤对各项工作出现变化的应对预案。
(二)现场调查
1.现场访谈
在开始现场访谈之前,财务人员应该提前编制访谈提纲,根据被并购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结构确定访谈对象和访谈问题。访谈问题要具有指向性,可以包括会计机构基本情况、会计核算政策及方法、会计信息化水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资产配置和资金周转情况等各方面的信息。现场访谈的主要目的在于对被并购企业在经营状况、会计核算规范性、内部控制程度、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取得初步了解。
在进行现场访谈时切忌按部就班,要根据访谈过程灵活应变,对临时发现的问题和关注点进行深入挖掘,并且通过后期报表分析和调查进行印证。访谈也不可拘泥于财务,可以与其他尽调人员同步进行,交叉访谈,这样能更有效地发现问题。在对W公司财务经理的访谈中,笔者与人力资源尽调人员采用交叉访谈的方式,发现W公司存在为挂靠人员代缴社保的问题,其管理费用――社保费用中列支的缴纳社保人数与实际合同职工人数严重不符。
2.财务报表分析
受限于时间要求和人力成本,财务尽职调查的报表分析不需要对被并购企业重新实施完整的审计程序,只需要在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的基础上,对被并购企业的历年审定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财务人员要运用财务分析方法重点比较和分析历年审计报告中的重要科目余额变化情况和财务指标的波动情况,同时结合管理建议书对被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做出判断和总结。同时,在必要的时候,运用某些特定的审计程序来对重要或特殊的财务事项进行审定。
对于重要科目和财务指标的分析,可以按照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科目排列按序梳理。下文将结合本人的尽职调查实际案例,选取部分计科目进行举例说明。
(1)货币资金。关注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和冻结资金现象,从现金收支记录和余额的合理性判断企业管理规范程度。以W公司为例,其各年末现金余额从40万到200万不等,经检查现金账和收支记录,发现W公司大部分资金通过出纳个人账户进行转付,大额的现金收支和库存严重违反现金管理条例,存在较大的管理风险。
(2)往来款项。关注重点供应商与客户的往来款项余额变动情况和账龄结构,核对大额款项的合同和协议,分析收回欠款和发生坏账的可能性以及潜在的大额负债。在对一家工程公司G公司的尽调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的往来款项情况极为复杂,不仅对其集团内部和外部公司存在相互关联的大额长账龄挂账,涉及应收应付账款、其他应收应付款和应收应付股利等各个科目,而且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未能清理,严重影响资产负债的真实性。最终在收购过程中,通过管理层的协调和相关人员的努力,设计出多方抹账的解决方案,优化G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为完成并购清理了障碍。
(3)存货和固定资产。检查存货盘点表和实地盘点结果的相符程度,判断存货实现销售和获取合理毛利的可能性;检查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使用期限,比较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的差异。在对一家机械设备生产公司Z公司的存货盘点中,发现Z公司实物存货与账面存货严重不符,原因是产品完工提供给客户后,由于质量纠纷、客户违约等原因导致迟迟未能结算,导致库存虚高,并且剩余存货很难完成销售,减值情况严重;另外,Z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为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停产多年,由于设备老化、工艺进步等原因,要重新启动并维持正常生产,需要进行技术更新,投入大量运营资金。这些情况使得Z公司的账面资产价值远高于其实际资产价值,对估值产生很大影响。
(4)收入成本核算。判断收入成本会计核算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分析单位售价、成本、毛利率的变化趋势和产品销售结构的变化趋势;关注客户集中度和关联方交易依赖程度。W公司在对工程项目的核算分为两类,一类是挂靠项目,公司确认管理费收入,另一类是自行建造项目,公司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核算收入成本。这种核算方式不符合建造合同准则,财务数据根本无法反应公司实际收入、成本、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和工程税金等事项,存在很大的会计核算和税收方面的风险。另外,G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集团内的一两家业务关联公司,虽然表明其与关联方的业务互补性强,但也从侧面反映出G公司的市场自行开拓能力较差,收入来源单一。
(5)财务指标。通过历年主要财务指标的波动情况,分析公司近些年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的变化趋势;与同行业各项财务指标的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分析公司在行业内所处的地位和预期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的财务指标有资产负债率、资产周转率、流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天数、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报酬率、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和市场占有率等。在各项财务指标中,应该重点关注经营性净现金流的变动情况,因为目前整体经济处于经济危机后的复苏期,企业更应该秉持“现金为王”的理念,只有能持续获得经营性现金净流入的企业才是值得投资的。
3.编写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企业财务人员应该根据现场访谈和财务报表分析的结果,整理工作底稿并编写财务尽职调查书面报告。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可以独立成文,也可以作为企业尽职调查报告的一部分,但一般都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工作的范围和基础;财务数据的来源和局限性;被并购企业的会计核算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与财务相关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和执行的有效性;财务方面存在的风险和应对建议;或有负债和潜在风险等。
三、总结
关键词:学术报告 研究生教育 北京工商大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6)06-0042-02
研究生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顶端和国家创新体系的生力军,承担着“高端人才供给”和“科学技术创新”的双重使命,提高质量、内涵发展是新时期研究生教育的核心任务。我国研究生教育近些年来发展迅速,成绩斐然,为国家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与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与肩负的使命,与国际高水平研究生教育相比,仍然存在明显差距。为使研究生教育质量有一个大的提高,必须牢牢抓住质量核心不动摇,进一步推动研究生教育的深化改革。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作为研究生培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提高研究生的教育质量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各高校也相继认识到学术报告的重要性,并进行了可观的投入。因此调查研究学术报告的认可度及所实际达到的效果,无疑对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有着重要的价值。
从实践来看,在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很多高校的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了研究生在学术报告方面的基本要求。例如,北京工商大学作为一所市属综合型院校,对研究生教育质量改革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逐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研究生培养管理体系。北京工商大学已经制定实施了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关于学术报告要求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学术报告的数量及研究生通过学术报告所要达到的水平。例如,培养方案中要求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至少参加二十场学术报告,并上交每次参加学术报告后的心得体会,最终取得一学分才能顺利获得学位。但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目前学术报告的实施措施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以致研究生对学术报告的意义认识不足、参与学术报告的积极性不高,由此降低了学术报告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应有的效果和作用。
1 问卷设计和数据收集
笔者对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商学院、食品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四个学院的2011级硕士毕业生进行问卷调查,共收回468份调查问卷,经过筛选得到380份有效调查问卷。本次调查的基本思路是,以北京工商大学四个学院的2011级硕士毕业生为调查范围,对这些毕业生通过发放电子调查问卷的的方式展开调查。具体流程为,先联系在校期间时的班级负责人,使其在班级的QQ群、微信群、公共邮箱等大家交流的平台进行宣传介绍,使大家填写并返回调查问卷,然后对返回的调查问卷中与学术报告有关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相关问题有研究生就读学院、研究生就读专业、您所在专业的学术报告对您的帮助(很有帮助、较有帮助、一般、没帮助)以及开放性问题:您对专业讲座的层次,频率和内容有什么建议?通过对这几个问题的一系列统计分析,旨在从侧面深入准确地了解学术报告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所起到的实际性作用。
本调查问卷之所以选取经济学院、商学院、食品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为样本的主要原因是,这四所学院的培养规模较大、研究生人数所占的比重较大,从而可以更加全面的对问题进行分析,得出比较有说服力的结果。另外,选择毕业满一年的硕士毕业生作为调查对象主要考虑了以下两点,(1)毕业时间较短,刚刚参加工作,对于在学校中所学到的知识,在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有较强的感知力,在社会上通过与其他院校同事的交流,综合不同学校的学术报告开展情况,给本校学术报告的实施提出更加切实可行的办法;(2)硕士毕业生刚刚走出校园不
久,对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还有深深的感情与记忆,能够更好的配合本次调查工作,真实有效地填写调查问卷,使问卷价值最大化。
2 调查结果描述分析和问题分析
基于对本次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得出商学院、经济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食品学院对于所在专业学术报告对自身影响满意度的调查结果,如下表1所示:
通过表1可以看出:经济学院的研究生对于学术报告的满意度状况最高,评价“很有帮助”和“较有帮助”两个水平之和占到总体比例的57.0%,其次为商学院52.1%,然后依次为食品学院43.6%,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40.0%。这也就是说,有一部分研究生认为学术报告对自己学业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从另一方面看,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评价“一般”和“没帮助”的两个水平所占总体大约为50%。这一数字也是较高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整体评价偏低呢?
通过对开放性问题的归纳总结,我们发现问题的反馈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存在着为完成任务量而举办学术报告的倾向,过于强调学术报告数量等问题,而忽视了对报告质量和内容的要求,缺乏对整个学术报告过程效果的综合评价。因此调查反映相当数量的学术报告质量水平不如预期。(2)学术报告的安排与研究生的需求之间存在着很大反差。理论类和应用类学术报告数量安排不合理,报告多样性不突出,职业规划与价值选择方面较少。(3)报告地点有时选择不合理,有些讲座适合大部分同学,而教室却太小,而有的讲座适合少部分专业的同学,讲座的教室却很大。这种氛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告的整体效果。(4)报告时间安排不合理,报告主要集中于学期中的某一时间段,不利于长期持续地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5)报告的强制性要求降低了学生们的参与积极性,一些报告以强制签到的方式不合理,因为每个学生的需求和兴趣点不同,没必要强制去听。
3 意见和建议
通过对调查数据的深入分析,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学术报告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中的作用,以下几个方面供相关者参考。
从学术报告的整体安排来看,需要报告举办部门精心组织,合理规划报告的数量和类型,保证质量。具体来看,对于学术型报告,多关注本专业最前沿的发现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引导学生了解专业的发展情况。不同的老师、政界和企业界人事对问题的见解和解决思路不同,因此,建议请不同的专家对某一专题进行讲解,从多个角度打开学生学习和研究的思路。另外,当今的硕士研究生,对与就业相关的讲座关注度较高,有着较大的需求。因此,除了高水平的学术型报告之外,学校可以安排对学生的就业方向和岗位选择有帮助的报告。例如,可以安排一些关于,初入职场、社会,如何处理好工作、学习、生活方面的专题讲座,也可以邀请更多的成功企业家讲解自己的工作经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对工作的驾驭能力,缩小用人单位需求与学生素质之间的差距。这样学生就能了解以后的工作中会需要哪些方面的能力,在平时的学习中就有了目标和侧重点。
从讲座安排的细节来看,报告时间安排尽可能均匀分散,时间尽量安排在晚上或者周末,报告厅的选择根据所预计到场的学生数量选择,不宜过大或过小。建议形成常态化,使报告具有系统性和计划性,从而可以让学生根据需求选择所要参加的报告。
最后,需要加强对学生的引导。近年来研究生招生的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专业硕士学位开始大规模招生,研究生培养的重心已经从学术型向应用型倾斜,加上近年来就业压力的持续增加。因此,需要加强对学生正确引导,让研究生从自身意识到各类讲座或报告对于专业拓宽的重要性,充分发挥报告所带来的积极作用。例如,可以要求学生对于即将举行的学术报告,提前了解所要讲的内容,查阅相关资料,带着问题去参加报告,提高学习效果。对于某些学术报告,可以鼓励学生自发组建小型研讨班,对于报告的内容进行更深入的探讨,交流自己的心得,发表自己的观点,分享共同的成果,或者通过设置专业论坛,充分利用现代网络的便利性、及时性,提高学生交流效果。
参考文献:
[1] 在全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的讲话[Z].2014.11.5.
[2] 张斌贤,李曙光.文献综述与教育学博士学位论文撰写[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