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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税收筹划的意义

时间:2023-09-12 17:11:30

论述税收筹划的意义

第1篇

税收筹划论文分析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企业的客观理财环境之一,如何依法纳税并能动地利用税收杠杆,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成为企业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出发点。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良好的税收筹划,不能有效地安排税务事项,就谈不上有效的财务管理,也无法达到理想的企业财务目标。对于追求价值最大化的企业来说,如何在税法许可下,实现税负最低或最适宜,也就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重心所在。因此,税收筹划论文深入探讨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和筹划思想,就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论文税收筹划的含义与特点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论文提到它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提到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税收筹划就是要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

(3)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4)积极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二、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1.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税收筹划论文表明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的筹资组合。

(1)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选择。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但是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就随之增大了。

(2)融资租赁的利用。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本,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明显。

2.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

(1)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地区的选择。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

(3)投资行业的选择。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充分的考虑。

3.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三、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遵守税法,依“法”筹划。税收筹划的一个显着特点在于合法性。不合法,就没有税收筹划。具体包括3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依法纳税为前提。二是以合法节税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作为税收筹划的基本实现形式。三是以贯彻立法精神为宗旨,使税收筹划成为实现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环节。

(2)税收筹划活动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影响税负实际水平的因素有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投资绩效及税负水平的最深刻影响,表现在现金流量的内在价值的差异方面。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提高应收现金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税收支出的时间和速度,控制现金支付的比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会形成应税收益的高估,同时还应注意到通货膨胀也使得企业延缓支付税金,会达到抑减税负的效应。

(3)税收筹划要考虑边际税率。对税收筹划影响较大的税率不是某项税负的平均税率,而是其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对任何税基下一个单位适用税率,也即对每一新增应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边际税率越低,税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提高,税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现象,这反映了边际税率变化对纳税人心理的影响及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企业应通过对边际税率的考察,核算税收筹划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活动。超级秘书网

(4)税收筹划要有全局观。税收筹划要从企业微观经济系统甚至国家宏观经济系统角度全面考虑,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的条件和因素。

(5)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的防范。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税收筹划,更是蕴涵着较大的风险性。因此,在税收筹划中,有关人员除了全面学习税收法规之外,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至关重要。

第2篇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内涵

对于税收筹划,国际上尚无统一,权威的定义。不过,以下几种解释颇具代表性: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在其编著的《国际税收辞汇》中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1]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2]

美国南加州大学的wb梅格斯博土在与rf梅格斯合著的,已发行多版的《会计学》中写道“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交税和递延交纳税收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另外他还说“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地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3]

综合以上几种意见可以看出,尽管人们对税收筹划具体含义的认识不尽相同,但是都认可了税收筹划具有三个共同特性:第一,税收筹划的前提是遵守或者说至少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规范,如梅格斯博士在其定义中使用“合理而又合法”进行描述;第二,税收筹划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交纳最低的税收”,或者“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第三,税收筹划具有事前筹划性,它通过对公司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事先规划和安排,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当然,对税收筹划仅做以上理解还远远不够。实际上,要把握税收筹划的内涵,就必须弄清楚税收筹划和与其具有同样目的性的偷税、避税、节税等几个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偷税,即逃税(tax evasion)或称税收欺诈(taxfraud),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上的解释为“偷税一词指的是以非法手段(unlawful means)逃避税收负担,即纳税人缴纳的税少于他按规定应纳的税收。偷税可能采取匿报应税所得或应税交易项目,不提供纳税申报,伪造交易事项,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假报正确的数额”。[4]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税”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非法性,即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这与税收筹划完全不同。税收筹划是通过事前安排避免应税行为的发生,其本身不具有欺诈性。而偷税却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以后,纳税人未如实履行支付税款的义务,偷税属于欺诈行为。

避税(tax avoidance)与税收筹划关系密切。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对避税的解释是“避税相对而言是一个比较不明确的概念,很难利用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措辞对它作出定义。但是,一般地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其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5]从这个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避税具有和税收筹划相似的特征;即合法性(避税的方式是合法的,至少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事前筹划性(避税是在应税义务发生以前事先安排自己的事务)和目的性(减轻税收负担或延迟纳税)。

对避税和税收筹划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些学者试图从是否符合立法精神来进行区分。他们认为税收筹划与政府立法意图一致,而避税则与政府立法意图相悖,二者之间是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对此,笔者并不认同,原因有三: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税收筹划和避税具有共同的特征,虽然其表述形式有所差别,但经济实质相同,都是纳税人为减轻税负而进行的事前筹划行为,都没有违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其次,避税和税收筹划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正如一枚硬币有正反两面一样。避税指向的行为就是税收筹划行为。只不过税收筹划是从纳税人角度进行的界定;侧重点在于减轻税收负担,而避税则是从政府角度定义,侧重点在于回避纳税义务。由于征纳双方立场不同,纳税人从个体利益最大化出发,在降低税收成本(包括税收负担和违法造成的税收处罚)而进行筹划的过程中会尽量利用现行税法,当然不排斥钻法律漏洞;而税务当局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贯彻立法精神,必然反对纳税人避税筹划的行为。但这种反对仅限于道义上的谴责。只要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完善税法,就不能禁止纳税人在利益驱动下开展此类活动。因此可以说,对税收筹划和避税的严格区分,仅仅是体现了一方当事人即政府的意志。如果考虑另一方当事人,则这种区分不仅变得毫无意义,反而会限制税收筹划的开展。

再次,假使我们在理论上可以将二者区分开来,在实际中也难以操作。大量事实告诉我们由于避税和税收筹划之间界限相当模糊,对于一项节约税收计划中是否有避税因素,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看法。税务当局总是倾向于认定存在避税,而纳税人则极力反驳。结果常常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应理解为纳税人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的一切旨在节约税收的计划,而避税则应理解为政府对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进一步划分。避税是税收筹划的一个子集,是其中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行为,是政府下一步完善税法的重点。只不过由于避税具有相当大的风险,它所利用的税法漏洞可能在近期税法修订中得以修补,从而使其由合法行为变为违法行为。因此,避税不是税收筹划的首选。如果通过其他手段也可以达到目的的话,纳税人不应当选择避税。

节税(tax saving),亦称税收节减,是指以遵循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合法方式少交纳税收的合理行为。所谓的合理行为是指符合法律精神的行为。[6]多数人认为,节税与避税的区别在于节税符合政府的法律意图和政策导向,是应当鼓励的一种税收行为,而避税相反。节税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实现途径是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政策。由于节税与税收筹划特征相同,因此有些人就把税收筹划狭义地理解为节税。目前国内学者多持这种看法。鉴于上文对税收筹划与避税关系的分析,我们认为节税也只是税收筹划的一个子集。

通过对以上与税收筹划相关的概念阐述,我们认识到,税收筹划的内涵,实际上就是纳税人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通过对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事前安排,实现减轻纳税义务目的的行为。如果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可以将其分为节税与避税。

二、各国立法对税收筹划的评价

税收的存在给市场经济造成了某种程度的扭曲。为减少这一影响,必须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确定其纳税地位。不同的纳税地位对应不同的纳税义务。因为税收筹划的本质是纳税人通过特定的安排使其纳税地位最低,所以对税收筹划行为法律界定的关键问题,在于明确可能的纳税义务人有没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纳税地位。节税因其与政府立法精神一致而受到各国政府的一致赞同,因此争论的焦点就集中在如何看待避税。

世界各国立法对避税的态度大致可分为三种,即肯定评价、否定评价和未作评价。

英国、美国、德国、阿根廷、巴西、日本、墨西哥、挪威等国认可纳税人拥有进行税收筹划(包括避税)的权利。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指出“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交税。”[7]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法律界的普遍认可。此后,许多国家在税收判例中都援引这一原则。正如1947年,美国著名法官汉德说的那样“法院一直认为,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收;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的。以道德的名义要求税收,不过是奢谈空论而已。”[8]美国大法官gsuthorland也曾郑重宣告“纳税人以法律许可的手段减少应纳税额,甚至避免纳税,是他们的合法权利,这一点不容怀疑。”[9]不过,尽管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在这些国家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却并不意味着政府会对一切税收筹划行为听之任之。事实上,各国政府在承认税收筹划整体合法的前提下,往往针对一些频繁发生且危害严重的避税行为制定专门的反避税法规,如转让定价税制、避税港税制等等。通过反避税法规的不断完善,这些国家实际上已经大大缩小了利用避税方式来进行筹划的空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国家法律意图的实现。

少数国家认为避税行为是非法的。如澳大利亚,通常将避税和偷税等同。该国《所得税征收法》第231条规定“通过恶意的行为,通过不履行或疏忽纳税义务,通过欺诈或诡计”来避免纳税,均属违法行为。1980年颁布的《制止违反税法法案》又进一步规定,妨碍公司或受托人交纳所得税、销售税的行为,或唆使、协助、商议或介绍上述行为者,均属违法。[10]在这些国家,任何使法律意图落空的做法都被视为触犯法律。他们否认避税的具体理由是,如果避税合法,那么税收的公平原则将被破坏。澳大利亚政府对避税非法的认定,尤其是将其与偷税并列的作法,受到了许多学者的质疑。

有些国家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避税是否合法。如我国新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避税或税收筹划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任何表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著的《2002中国税收实务手册》认为“对于逃税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逃税,指纳税人采用各种合法或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一种是狭义的逃税,指纳税人采用非法手段少交税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通常认为,采用合法手段减轻税负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为‘避税’,采用非法手段少交税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为‘逃税’。”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而在宪法第56条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因此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在法律上处于空白地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税收筹划是我们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税收筹划的法理分析

对税收筹划法律界定不明确,一直以来影响着税收筹划在国内的发展。在法律未作说明的情况下,税收筹划尤其是避税究竟应被视为合法还是违法呢?对此,国内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些学者认为,避税具有社会危害性,虽然没有直接违法,但却违背了税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因此不能视为合法;另外一些学者则坚持避税合法,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对这个问题应如何看待,让我们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说起。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最早产生于英国。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明确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而任意征税是非法的,只有国会通过法律才能向人民征税。此后,这一原则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宪法或法律接受,成为保障人民权利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一般认为,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采取强制手段从企业和公民手中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三个特征。也就是说,从个体来看,税收是财富的转移,是一种负担。作为税法当事人的政府和纳税人地位不平等,征税是国家的权利而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纳税人的财产权免遭非法侵害,避免税务机关任意执法,必须要求税收严格依法课征,这就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实质。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课税程序合法。通俗地讲,就是一切税种的开征、停征、征税范围,包括征税的程序,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表现,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许多国家将这一原则作为宪法原则予以确认。我国虽然未把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引入宪法,但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这实际上是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承认与采用。另外,在近些年颁布实施的一系列实体法中,也都明确规定了各种课税要素,充分体现了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尊重。

以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为基本立足点,我们可以推出以下结论:

首先,为防止税法被滥用而导致人民财产权被侵害,对税法解释应作严格限制。原则上只能采用字面解释的方法,不得作任意扩张,也不得类推,以加重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库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当税法有欠缺或存在法律漏洞时,不得采用补充解释的方法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纳税义务。税收立法的过失、欠缺与不足应由立法机关通过合法程序来解决,在法律未经修改之前,一切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国家负责,不能转嫁到纳税人身上。

其次,国民只应根据税法的明确要求负担其法定的税收义务,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国民不应承担纳税义务。由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侧重点在于限制征税一方过度滥用税权,保护纳税人权利,它要求构成课税要素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歧义。因此凡规定含糊不清或没有规定的,都应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理解。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违背税法中明文规定的内容,纳税人无论是利用优惠规定也好,还是利用税法不完善之处也好,都是纳税人的权利,是合法的,应当受到保护。所谓“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反映在税法领域就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据此,我们可以认为法律不禁止的一切行为均为合法行为。避税即属此列。

再次,虽然税收筹划行为,主要是避税行为会带来一定的社会危害,但国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以道德名义要求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应避免道德判断。因为道德标准不是法律标准。道德规范不能等同于法律。道德标准是人民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观念,属于意识形态。而法律是立法机关的明文规定。虽然法律在制定过程中会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但是法律一旦形成,就与道德规范相脱离,不受道德规范左右。正因为如此,虽然违法行为通常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是不能反过来认为不道德的行为就是违法的。纳税是一种法律行为,与道德无关。虽然避税从政府角度来看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但却不能因此判断避税不合法。不仅如此,正如以色列法院断定的那样“在法律范围内,避税或许是应该受到鼓励的。”[11]

可见,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应被认定为合法行为。对税收筹划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十分重要。这实际上是对纳税人权利的确认。税法是一种不平等的法律规范,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国家享有决定性的权力,可以通过法律单方决定产生、变更、停止征纳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税法的不平等性,强调国家必须依法征税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核心内容。而在我国现阶段,强调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如果税务机关能够保障纳税人合法的筹划利益,同时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就会促使纳税人从偷逃税收转向税收筹划。其结果不但是纳税人税收成本(包括税收负担和违法造成的税收处罚)的降低,而且也是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少和税法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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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的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的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

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通过合法地选择取得所得的时点,或是转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是递延纳税义务等的目标。

目前,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有关的论著和文章比比皆是,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制定的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在中国从事税收筹划的困难

尽管我国学者已经撰写了一些税收筹划的文章,业内人士已经开展税收筹划的实务工作,但我国的税收筹划的相关研究和运作发展缓慢。以税收筹划的书籍为例,有关税收筹划的专著只有1994年出版的《税收筹划》一书,且大量篇幅着眼于国际税收筹划,对于国内税收筹划谈之甚少。此后虽然出版了不少“避税”、“节税”类书籍,但原理性的介绍居多,与企业经营和国内税法相结合的事例分析寥寥。及至后来,“避税”几乎变成畅销题材,书籍的商业色彩浓烈,根本不重视税收筹划应有的专业性和严肃性。某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避税定式》一书中的不少案例分析讲述的是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税率表及有关规定。甚至有一本名为《企业节税规划策略与案例》的书有100多页直接抄袭台湾出版的论著,“中华民国”这样的字样竟堂而皇之出现数次,令人瞠目结舌。

税收筹划在我国发展缓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观念陈旧

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水平和全社会的纳税意识距离发达国家尚有差距,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够,税收筹划往往被视为偷税的近义词。并且,一些经营者对税收筹划不够重视,难以理解税收筹划的意义和从业人员的收费标准。

2、税制有待完善

如前所述,税收筹划一般是针对直接税的税负的减少。而我国现行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等间接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整,尚未开征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直接税种。这使得我国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大量的个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很小,税收筹划的成长空间有限。

3、税法建设和宣传滞后

我国的税法的立法层次不高,以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为主,每一年由税收征管部门下发大量文件对税法进行补充和调整。一方面,容易造成征纳双方就某一具体概念或问题形成争议(例如,营业税中的“劳务发生地”的概念)。另一方面,造成我国税法的透明度偏低。除了部分专业的税务杂志会定期刊出有关税法的文件外,纳税人难以从大众传媒中获知税法的全貌和调整情况,无法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

4、税收征管水平不高

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距离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征管水平低造成的税源或税基因流失问题严重。如果偷税的获益远远大于税收筹划的收益和偷税的风险时,纳税人显然不会再去劳神费力地从事税收筹划。

三、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首先,由于我国税制将与国际惯例接轨,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将日益完善和丰富,在整个税制中的地位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个人将加入到纳税人的行列,使纳税人的总量不断增加,全社会的纳税意识会不断提高,对税收筹划的需求会越来越大。

其次,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法建设步伐的加快将使得更多的税源和税基被纳入所得税等直接税体系,偷税的机会日益减少、风险日益增加,使得税收筹划变得日益重要。

第4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增值税决策方法

笔者在授课参阅《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盖地主编,2005年1月第一版)时,发现其中一案例存在问题,本文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探讨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一、案例分析

案例如下(教材P107):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2月,公司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负责供水、供电,每月供电8000度,水1600吨,电的购进价为0.4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25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教材解答如下:方案1,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150元/平方米,租金包含水电费。

则该公司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150×1000×5%=7500元。同时购进水电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应作为进项转出,即相当于负担增值税:8000×0.4×17%+1600×1.25×13%=804元。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为:7500+804=8304元。

方案2,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账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为:电每度0.6元,水每吨1.75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42.4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42400元,电费收入4800元,水费收入2800元。

收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应分别缴纳营业税:142400×5%=7120元,增值税(4800×17%+2800×13%)-804=376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7120+376=7496元。两方案税负相差:8304-7496=808元。

该解答方法有以下问题:

1.两方案本身的问题。按方案1,承租方共支付150000元;而按方案2,由题意承租方购买水电要支付增值税,所以共需支付租金及水电价税合计:142400+4800×(1+17%)+2800×(1+13%)=151180元。与方案1相比,多支付1180元,即水电的增值税部分。而从题意来看,承租方购买水电是用于办公,而不是用于生产,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即与方案1相比,承租方在方案2中要多负担费用1180元,所以对承租方来说,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若承租方购买水电用于生产,且为一般纳税人,则多支付这笔钱是可能的,两方案具有可比性,但本案例中已明确是用于办公,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要使两方案对承租方是相同的,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2400—1180=141220元。以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将方案2租金降为141220元,使两方案对承租方相同时,分别签订转售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仍优于方案1。

2.假设承租方对两个方案没有偏好(或没有选择权),教材中的解答也是错误的。教材的解答中方案1考虑的是“负担”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而方案2考虑的实际是“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对两方案作不同的比较,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只有对同一项目进行比较,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若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合计。教材中方案1的思路是: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则也应作为“负担”的增值税。若以此思路考虑方案2,则方案2中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和支付给国家(即缴纳税款)可由转售水电时收取的增值税抵消,从购买方收取1180元增值税,抵消支付的增值税804元和纳税376元,所以“负担”的增值税为804+376—1180=0元,即方案2“负担”的两税合计为7120元,两方案相差8304—7120=1184元。

若比较两方案“缴纳”的两税合计。缴纳税款指按税法规定的应支付国家的税款,而购买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并不是“缴纳”的税款。所以方案1只缴纳营业税7500元,方案2缴纳两税合计7496元,两方案相差7500—7496=4元。但如前文所述,两方案的差别不仅在于缴纳税款的多少,方案2中还向承租方多收增值税款1180元,两部分差额之和为1184元,与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之和相等。笔者在讲授增值税时强调购买购买货物时“支付”增值税、销售货物时“收取”增值税,而只有在将税款交给国家时才能叫“缴纳税款”,从本案例也可以看出它们的区别。

如前文所述,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这样的方案设计脱离了实际,在教学中只有比较可行的方案才有意义。若要使两方案有可比性,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1220元,这样方案2比方案1节税4元,仍优于方案1。

二、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税务筹划是通过事前的决策,实现税收负担最低化和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活动。在税务筹划中,如何进行决策,选择适当的筹划方案,直接决定了税务筹划的成果。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可以有多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

1.比较不同方案的现金流量。税务筹划本质上是一种理财活动,可以借用财务管理中比较现金流量法进行税务筹划决策。

两方案均要购买水电支付价款5200元、增值税804元,所以这部分为无关现金流量。方案1相关现金流量为:支付营业税7500元、收取租金150000元;方案2相关现金流量为:收取租金142400元、转售水收取4800元、转售电收取2800元、转售水电收取增值税1180元、缴纳增值税376元、缴纳营业税7120元。两方案差额现金流量为(142400+4800+2800+1180—376—7120)—(150000—7500)=1184元。

比较现金流量法是财务管理学科中的基本决策方法,它的的逻辑最严密,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是最完善的方法。

2.比较不同方案的会计利润。方案1的收入即为房租收入150000元;相关费用包括营业税、水电的成本5200元和购买水电支付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804总计13504元,利润为150000—13504=136496元。方案2的收入为房租142400元、转售水电的收入7600元总计15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影响损益,所以费用为营业税7120元、购买水电的成本5200元总计12320元,利润为150000—12320=137680元。两方案之差为1184元,与前述结论相同。

在应用比较会计利润法时要注意两个问题:

2.1方案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别是由于增值税造成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增值税不构成其收入,采购货物时支付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也不属于费用。这是增值税独特的税制决定的,这一点也需要在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中注意。

2.2在本例中,计算会计利润时没有考虑其他如折旧等费用,只考虑了与决策有关的费用,这里的会计利润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会计利润,因此这种决策方法只可用于决策,但理论上并不严密。

3.比较不同方案的纳税额。这是税务筹划决策中应用最多的一种方法。前文已计算出本案例中两方案纳税差额为4元。但这种方法的缺陷是没考虑其他尤其是影响现金流量的因素。所以这种方法适用于其他方面都相同,只有缴纳税额不同的情况下采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税务筹划中,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特征,要注意区分负担的税款和应缴纳的税款。税务筹划的决策可以比较各方案的现金流量、会计利润或纳税额,各方法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其中最完善的方法是比较现金流量法。

参考文献:

第5篇

现代中国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才能在不违反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获取最大的利润呢?怎样在中国税制改革调整的新形势下,研究和探讨纳税筹划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做到胸中有数呢?这就需要每位投资者和企业家利用好税法中相关的优惠政策。因此,企业纳税筹划问题就摆在了我们面前。可是,由于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问题。因此.有许多论文和专著中,把纳税筹划和税收筹划混为一谈,有些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我们研究、解决。笔者根据纳税筹划实践提出以下问题和业界人士共同研究和探讨。

一、应该明确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

在许多论文和专著中把“纳税筹划”和“税收筹划”混为一谈,有些大中院校的教材中也分不清《税收会计》和《税务会计》,似乎两者都是讲税的,怎样讲都行。

其实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税收会计》中可以研究税收筹划问题,它是站在国家和地方税收部门的立场上,研究企业可能采取的避税方法与技巧,监督企业有无违法行为,尽可能多地完成税收任务。可见,《税收会计》中研究企业税务筹划是为了防止恶意避税。

相反,企业纳税筹划和企业《税务会计》是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寻求在不违法的前提条件下尽量少地纳税或延期纳税的方法。

总之以上两种关于“税”的筹划是不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两种筹划的概念不同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条件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和内容等,进行减轻税负的谋划的对策。

税收筹划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税收筹划是以税收为对象的筹划,包括税收立法、各种税收条例的确定;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的订立或修订,反避税条款的制定等等,为税收确定征税依据。狭义的税收筹划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能的税收机关,运用自己的权力,依据税法中的“不允许”、“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进行旨在增加税收的谋划和对策。纳税筹划属于税收管理的范畴。

(二)两种筹划的范围不同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针对本企业涉税事项进行谋划和对策。筹划范围仅限于企业本身经济活动所涉及的纳税事项。如企业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及进口货物而进行的增值税纳税筹划;企业在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工程、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等业务的情况下,而进行的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等等。

税收筹划则是以税收为对象的筹划,它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税依据和范围.例如,建立税收制度,税收结构。开征哪些税种及税率等等。

(三)两种筹划的主体不同

纳税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企业,因此,纳税筹划是为纳税人服务的。

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税收机关,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征收税款的权利的。

征纳双方都是权利主体。对于纳税人而言,税负是强制性的。无偿的和固定的,是经营中的一种费用。对于征税机关来说。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内容。

总之,笔者以为,税收筹划是征税主体的职责;纳税筹划是纳税主体的研究课题。税收筹划和纳税筹划是一对矛盾,它们并存于征纳税金的活动中,两种筹划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现行税制的改革和发展。

(四)两种筹划的目标不同

纳税筹划的目标是节税。节税是纳税人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时,纳税人以减轻税负为目的,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纳税筹划所寻求的节税应该在合法性、事先性、适应性、综合性的原则上进行。

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增加税收,它是从税法的制定、完善,反避税条款的制定等等开始筹划。在税收管制中制定和采取措施,以防偷税漏税。

笔者以为:税收筹划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之一,除了防止偷漏税之外,还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某些产业的发展,国民经济的发展本身也会带来税收的增长。

归纳以上四个不同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定义:纳税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企业应交税款的一种合法的经济行为。这就是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

二、应该消除纳税筹划的两个误区

如上所述,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或延期纳税的目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目前还存在着以下两个误区。需要消除之。

(一)认为纳税筹划就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就是纳税人费尽心机将税负减到最少。为此,可以不择手段。例如,沈阳黎明服装公司通过与关联公司和非关联公司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拟购销业务,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这就是明显的会计造假行为,并非纳税筹划。再如.有些工业企业将产品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则不按17%的税率交纳增值税,而是按4%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计缴增值税。这也属于偷税行为,并非纳税筹划活动。

由此可见,有些纳税人对偷税和纳税筹划的区别认识不清,概念模糊,存在着思想误区。这有碍于我们的纳税筹划工作。为此,我们应该消除这一纳税筹划的思想误区。只有这样,才能搞好纳税筹划工作。

第6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 云会计 税收筹划 应用

由于历史原因,从财务管理角度来讲,我国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还只是处于起步阶段。但是税收筹划在企业筹资、投资、经营、分配等环节能够带给企业的,越来越多的管理着意识到其重要性,虽然建设较晚,但是从另外一方面看,新兴的云计算技术为其发展带来了福利,目前出现的云会计在税收筹划中的应用对企业的财务管理都是大有裨益的,本文基于此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一、税收筹划和云会计的概述

1.税收筹划概念以及创新要求

税收筹划(Tax planning)其实到目前也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国内外的诸多学者有着很多的不同方式的表述,但大致意思可以统一的归结为:企业经营者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法规,通过合理筹划安排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来实现企业纳税最小化的管理活动。企业税收筹划同样应该就跟时代,积极吸收时下最为热点的理论与技术。在对全球价值链的治理、升级、经济租的产生于分配中,治理居于核心地位。利用全球经济链理论,加强企业联合与治理,税收筹划有着更为广阔的空间。

2.云会计概念

繁杂的财务管理一直是企业头痛的问题,大量的数据,复杂的表格无一不牵动着财务人员的心。

云会计包含两个概念。第一个就是会计软件,小到一个销售分类账,大到企业级的完整会计包,它是任何形式的会计所必需的应用程序。第二个概念便是云计算,它将资源、信息和软件共享给电脑及其他有需求的设备。因此,云会计使得企业财务管理不需要离线存储和离线程序,即可进行线上运行,用户无需在自己的电脑上进行本地安装,因为用户可以从有网络连接的任何地方访问账户。

二、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中的云会计

1.云会计对于企业的价值分析

财务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对企业的经济规划管理、实现财务目标、支撑企业决策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对于企业的税收筹划而言,面临着较大的新情况,繁重的工作使得企业财务管理也面临新挑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在企业税收筹划中应用云会计技术,是一个比较好的手段和方案。

对于任何规模的企业来说,云会计都是具有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它超越传统财务管理税收筹划中的一些资源浪费,以及工作繁重问题。

2.云会计在税收筹划中面临的应用问题

安全性和隐私性问题是目前云会计直面的最显著问题。满足企业的安全性需求。使企业放心地将会计和经济数据放在云端,是云计算应用于会计信息化的前提。

另外一个就是网络传输的带宽问题。基于云计算的会计信息系统应用依赖于网络。会计信息的传输速度受网络带宽等因素的影响较大。频繁的数据存取和海量的数据交换会造成数据延时和网络拥塞。网络传输的负载能力成为云计算应用于会计信息化的一个瓶颈。这依赖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依赖于包括网络节点故障检测与自我恢复、对应用负载进行侦测实现告警和辅助管理以及应用系统动态迁移等功能的实现。

三、税收筹划中应用云会计的具体分析

1.云会计应用于筹资中的税收筹划

任何企业的融资都不是无偿进行的,一般而言,现行的企业融资方式有股本融资和负债融资几种形式。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法政策,针对企业不同的融资方式与融资渠道、融资结构组成,有着不同的税收政策与税收比例。

如果企业进行的是负债融资方式,那么就应该充分凸出节税目标,利用财务杠杆,放大节税作用。企业资金筹集多少合适,一般采用自有资金利润率这一指标来衡量,其计算公式如下:

自有资金利润率=[息税前的投资利润率+(借入资金/自有资金)×(息税前投资利润率一借入资金利息率)]×(1一所得税税率)

为充分说明自有资金的利润问题,列举三种筹资方案列表如表1:

表1 三种方案的盈利比较

按照上述公式带入各式计算得,三种方案的自有资金利润率分别为15%、22.5%、32.5%。呈明显上升趋势。值得指出的是,筹资额度并非越高越好。上述分析的结果是有个大前提的,那就是有着相对较大的盈利规模,若是盈利能力不强则适得其反。企业选择融资额度与融资比例时,要考虑与自身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额度与结构比例,以此作为确定企业融资方案的重要根据。

2.云会计应用于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投资时企业必不可少的经营活动。当数据量巨大的时候,利用云会计理论实践进行处理,从财务管理角度而言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从投资对象角度来说,投资的行业、投资的地点等都会带来税额上交大的差异。就国内而言,同地区税率差异巨大,东南沿海地区往往为14%,而中部和西部地区高者可达34%,20个百分点的区别不能不为财务管理者的决策重点。在世界范围内,税率差距则更大,甚者高达50%。最后,可以以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需求为核心,打破现有的只能为企业提供在线记账、代账、现金管理等功能的局限将基于云计算的财务会计信息化软件功能与服务向更为深入、更为广泛的层次发展。逐步添加基于云计算的在线财务分析、决策支持等功能与服务并将企业购销存供应链环节与财务部分集成最终朝着基于云计算的ERP方向发展②进一步增强云计算软件快速开发的功能积极发展企业私有云服务即允许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向云计算服务运营商付费租赁平台等方式,运用云计算服务运营商支持的编程语言和工具编写好自己的应用程序,然后放到云计算平台上运行满足企业个性化业务需求;③提供在线定制服务。使企业能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变化随时调整基于云计算的财务会信息化软件功能与服务以满足企业的成长需求。

3.云会计应用于企业运营中的税收筹划

当企业引入云会计之后,其机构设置和业务流程都会与以前有所不同。税费的征收,主要决定于应缴纳的税额及其相应的税率,这样就导致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巨大,所以可以运用云会计,这样就可以针对每期应缴税费,税额进行基本计算,并且存储,其基本计算方法如下:

税额=(总收入额-不征收收入-免税收入-上期亏损-扣除总计)×税率

在营运环节中存在着大量的税法规定征税的,但是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节税的部分。概括起来主要就是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有关的部分。具体的应用例如通过营运过程中对混合销售和兼营的不同比例的把握,达到税额最小化的处理;充分利用存货计价的方式,通过对存货的有效筹划,来降低赋税;利用税法逐年延续弥补之规定,在五年期限到期前选择资产计价或者摊销形成亏损来实现税前补亏。此外还有很多方式可以实现营运环节的税收筹划,其节税效果明显,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总之,随着我国法制环境和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税收筹划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理论也趋于系统化。但是也要看到,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实际应用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财务管理者对于如何节税的思想意思和手段运用并不成体系。推动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与应用依然任重道远。本文着重从趋于财务管理的角度对税收筹划的一些应用问题进行了初略的探讨。但是,具体到企业的实际应用作用,财务管理者应该紧紧结合企业自身实际,采用正确的税收筹划策略,才能更好的实现企业的节税效果。

参考文献:

[1]王晨.企业税收筹划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9

[2]赵善庆.纳税筹划目标及评价模型[J].财会月刊,2007(03)

[3]闫玉萍.税务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会计之友(下旬刊),2009(10)

[4]孙玉红.基于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企业税收筹划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9

[5]倪沈键.国际税务筹划策略浅析――利用国际避税地[J].经营管理者,2011(02)

第7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 财务管理

1 税收筹划的含义

关于税收筹划,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将国内学者的观点总结分析,对于税收筹划的定义理论界的观点大致可以总结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税收筹划是在税法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运用合理的手段和技巧预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做下科学、合理的安排,以降低税负,谋求税收利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而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可选择性条款和优惠政策,对公司的筹资、投资、经营等理财活动做出预先的筹划安排,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这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广义上的定义。

2 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的关系

企业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首先,成功的税收筹划离不开企业的财务策划的支撑。任何一项税收筹划的实践都需要一系列财务手段的运用,在一项税收筹划时实践前,都需要财务策划对其可行性、收益和成本进行预测分析;其次,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本的最大化增值。而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获取税收利益,提高企业资金的利润率;最后,规模经营往往是提高企业成长获利能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径之一。重视税收筹划的企业往往能够实现其自身的有效结构重组,进而促使企业迅速走上规模经营之路,由此可见,税收筹划与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息息相关。

现金流是企业生存的血液,资金活动是企业各项活动的纽带。企业的税收筹划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对象都指向于企业的现金流量。企业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减少企业资金的外流。而财务管理的总目标也是通过各项财务活动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即企业期望通过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手段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因此,企业在具体进行税收筹划和财务管理活动中必须在两者中进行权衡和综合考虑,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3 企业财务管理中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进行税收筹划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尤其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意义更为重大。本文从对企业组织形式、所得税税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3个方面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人手,提出企业所得税的3项具体税收筹划办法,

3.1 对企业组织形式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结果,若果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则会面临着双重纳税的负担,企业除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若企业税后向投资者分发红利,企业的投资者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被视为公司对待,因而只对各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纳税人A、B、C经营一家商店,年应纳税额为300000元。如果该企业为合伙企业(假定A、B、C分配比例相同)则应纳税额为(100000 x35%-6750)x 3=84750(元)。如果该企业为公司,税率33%,则应纳税额300000 x33%:99000(元),税后利润201000元全部分发红利,A、B、C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67000 x 35%一6750)x 3=50100(元),共纳税99000+50100:149100冈。很明显两者税负不一致。因此,在设立企业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才能决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是设立合伙企业。

3.2 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三档: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为1s%;10万元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率为27%;1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率为33%。因此,企业的所得税存在着广阔的筹划空间。例如,某企业12月30日测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100元,若该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其应缴纳的所得税额=30100x27%=8127元。如果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12月3]日,购买办公用品1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100-100=30000元,则应纳税额=30000 x18%=5418元,显而易见,通过税收筹划,支付费用成本仅为100元,而取得的节水收益为:8127-5418=2799元。由此可见,企业有很大的空间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税收筹划。

3.3 对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第8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 财务管理 节税

一、所得税筹划的意义

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作出事先筹划和安排,合法地减轻甚至免除自身承担的或额外的税收负担,从而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纳税、依法尽其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具体税种的法规条例,应按时足额交纳税款。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合理避税,才能视合理避税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对企业,国家和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又效率的选择,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1.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加企业可支配收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了纳税成本,节省了费用开支,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资本回收率,从而使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增加。

2.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企业实行税收筹划,通过一些可选择条款的合理充分运用,可以将即期应纳税款延期缴纳,相当于企业从国家获得一笔无息贷款,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资金来源,使企业资金调度更灵活。

3.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获得最大化的税收利益。税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着重大影响。

4.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减少或避免税务处罚,减少额外的税务支出。

(二)有利于实现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国家收入。

1.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落实。

2.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3.有利于增加国家外汇收入。

4.有利于税务业的发展。

我们所说的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对政府、对企业都有利。

二、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特点

1.税收筹划具有长期性的特点.

2.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纳税人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三、所得税税收筹划应考虑的问题

近年来,《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的问题正成为当前经济界讨论的重点,并被社会各界所关注。两税合并意义重大,事关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能否在公平的政策环境中开展竞争。

税收的基本职能主要是组织财政收入和进行宏观调控。政府通过开征各种税收来组织收入,并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种有效的、灵活的调控宏观经济。

(1)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提升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目前,我们都有目共睹的是,要使我国的财政收入增长,就须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只有如此才能启动健康消费、拉动国民经济。

(2)使用累进制税率,实现广泛意义上的公平。

(3)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更加重要。

四、所得税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1.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策略

(1)投资地点的选择

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负相对较低地区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2)投资行业的选择

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对相关行业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也不容忽视。例如,为鼓励发展教育科学事业,对直接用于科研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为鼓励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对从事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

(3)投资方式的选择

一般情况下,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更多。由于直接投资要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这就需要企业面临各种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综合经营决策;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到取得的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值而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如我国税法规定,股票投资分取的股息收入须按规定进行计税,而国库券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以扣除。

2.企业筹资过程中税收筹划策略

筹资筹划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巧使企业达到获利水平最大和税负最小的方法。筹资筹划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筹划和还本付息筹划。

(1)筹资渠道筹划

一般来说,企业筹资渠道主要有财政资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企业自我积累、企业间自我拆借、企业内部集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筹资、商业信用筹资和租赁筹资等。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纳税效果有很大的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总体上看,企业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尤其企业间税率有差别),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

(2)还本付息筹划

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不同方法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节税的关键所在。金融机构贷款,其核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较稳定、幅度变化比较小,企业灵活处理的选择余地不大。而企业与经济组织的资金拆借在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其主要方法是提高利息支付(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减少企业利润,抵消所得税额,同时,再用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等,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五、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几点建议

1.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涵义,使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导向相一致。

2.充分领会立法精神,灵敏感知税法内涵,合理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3.加快税收筹划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

4.注重税收筹划方案的综合性,使之符合财务管理目标。

第9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合理避税;筹划风险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4月17日

引言

我们有必要对纳税筹划的含义做一些解释,纳税筹划,在以前总会被人们认为是消极的或不正当的行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进行巧妙偷税、逃税或骗税。其实对于纳税筹划,很难找到一个十分权威的被普遍接受的定义,不过结合纳税筹划的特点,其定义至少应该表达出三层意思:一是纳税筹划必须是合法的;二是纳税筹划是事先进行的计划;三是纳税筹划是以降低税务负担、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

有了上面的理论基础,我们可以更好的来探讨一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与必要性。一是在我国税法只有普通法,没有基本法,这是因为税收制度建立的还不够完善,这就给合法的纳税筹划带来了“钻”税法空子的条件,纳税筹划和税收制度两者之间就好似一场博弈,甚至是赌博,结果就是纳税筹划促进了税收立法者去积极弥补税法的不足,同时我们坚信税法也会权衡轻重,肯定合法的纳税筹划的存在;二是随着教育的普及,人们知识水平的提高,必定会对税收的缴纳有所关注。近几年偷税、漏税、骗税甚至公然抗税的事件不在少数,这些违法行为是不可取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做纳税筹划的时候,要好好研习税法相关法规,这不仅能使我们纳税筹划的效果更加显著,而且也增强了我们的纳税意识,自觉阻止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纳税筹划规避的其实是纳税人缴纳的“冤枉税”,为缴纳税收的个人增加了可支配收入,提高消费水准,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合理地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不管对员工个人还是企业都是非常有利的。它能够极大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创造更多经济效益。对国家来说,虽然暂时的税收减少了,但从长远看,企业得以发展壮大后,能为国家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讲,纳税筹划对个人、企业、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总体思路

(一)从纳税义务人着手。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这就为纳税筹划带来了空间。

(二)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入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合法、合理筹划、精密设计,降低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纳税项目,还可以通过分次申报等方法,使其适用较低一点的税率。

(三)从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入手,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税收的调节功能,在税收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就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我国法律对于个人所得税有很多优惠政策的规定,在能够符合住这些规定的时候,抓住并且充分利用这些惠民政策,比费神地去筹划设计要方便得多。

(四)境外所得税额的扣除。根据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体实务操作

(一)居民身份认定的筹划。在上面已经介绍过,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居民身份认定的纳税筹划,应当合法进行,严格遵循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判定标准。

(二)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作为个人所得的主要来源,工资、薪金筹划显得尤为重要,而作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公司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扮演主要角色。虽然个人所得税是由公司代扣代缴的,表面上看与企业的经营无关,与公司的利润额无关,但是也应将其纳入公司整体纳税筹划的范围。原因如下:对于工资、薪金来说,从员工的角度来看,员工并不关心个人税前工资的多少,不关心自己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他们关心的是自己每月能从公司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只有这些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会对员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加员工可支配收入,必将大大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公司团队的相对稳定性,间接的减少公司的人力资源投入成本,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产生有利的作用。另外,由于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是从企业付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并缴纳的,归根结底也是由公司负担的,所以企业应该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

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使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会相差很大。不过,通过采取一定的合法手段进行筹划,可以避免此类不公平的发生。具体方法有很多,主要有: 1、均衡收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这些行业是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明确规定的其他行业,这些行业的特点就是工资起伏比较大。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将收入平均分摊,这样就可以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当然,对于有同样特点的其他行业,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

案例2 李某在一家旅游公司工作,业务淡旺季分明,工资在一年中波动不稳。2009年李某七月份工资加奖金拿到2,800元,八月份2,800元,九月份1,600元,十月份1,400元,十一月1,100元,十二月1,100元。在计算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人员对李某七月份和八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共代扣代缴190元个人所得税。

企业财务人员的计算缴纳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关键是在工资发放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纳税因素,没有实施一定的税务计划。如果该企业的管理人员有纳税意识,在年初就对本企业的经营状况作出分析,根据企业经营周期的波动性,事先做出有意识的安排,并对员工讲清楚,预先做一些纳税筹划的工作,即在企业营销的旺季少发一些奖金,或者在财务上把这部分奖金预先提出来,留待业务淡季再慢慢发出去,这样的操作就可以达到为员工节税的目的。

2、工资、薪金福利化:取得高薪是提高人们生活消费水平的重要途径,但因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累进的,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的薪金给纳税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所以将工资、薪金福利化既能使员工感觉到收入未曾降低,又能少缴个人所得税。

将工资、薪金福利化的主要途径有:企业提供住所、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企业提供福利设施(例如:企业提供车辆、为员工子女设立教育基金、向员工转售股票认购权等)。总之,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的个人,其节税方法是在保证消费水平不变或提高的前提下,降低所得额,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于企业来讲,要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合理的选择职工收入支付方式,以帮助职工提高消费水平,一味地增加现金收入是不可取的。

(三)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虽然劳务报酬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但是由于对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相当于三级超额累进税率。下面针对其特点进行纳税筹划分析:

1、支出次数筹划法:与工资薪金不同的是,劳务报酬所得税的征收是以次数为标准的,而不是以月,所以次数的确定对于交纳多少所得税款至关重要,这也是对于劳务酬所得税进行筹划时首先考虑的一个因素。劳务报酬是以次数为标准的,每次都要扣除一定的费用,所以说在一个月内劳务酬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其应交纳的税款就越少。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扣除法定的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

2、费用抵减法: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由对方提供,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其实,不难看出,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有很多共同之处,所以有很多学者会考虑将两者费用相互转化,转化的关键就在于个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有明确的雇佣关系,这种方法相对运用较少且操作比较麻烦,在此不再详述。

(四)稿酬所得纳税筹划。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刊物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个体工商户所得的纳税筹划。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发生的成本、费用,因此合理扩大成本费用开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个体工商户利用扩大费用列支节税的方法主要有:尽可能地把一些收入转换成费用开支,如水电费、电话费等,在税前列支;使用自己的房产经营,可以采用收取租金的方法扩大经营费用支出;自己的房产维修保养费用可列入经营费用支出,这样就扩大了经营费用支出。

上述方法在近几年的经济生活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实际上很多私营企业在财务处理中企业和私人的费用支出无法分清,加大了企业管理费用。严格来说,这是对政策漏洞的利用,目前税务部门已经开始加强对这种行为的控制,这也说明了税务筹划是有风险的,也是随着政策的不断变化而调整的。 (六)利息、股息和红利的纳税筹划。个人收入的增加也带来了更多的投资机会,个人进行投资决策时,最重要的就是考虑投资的净收益。不能一味地只追求表面的利益,还要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税收的问题,这样的投资才有意义。对我国投资者来说,有如下几种可供考虑:

1、教育基金储蓄:教育基金储蓄可以享受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而且对于个人储户来说,该项存款的利率也比较高。

2、国债投资:个人所得税法规规定,个人取得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免税。投资理财时,国债是一个风险低,收益中等的不错选择。

3、所得再投资筹划法:公司分红一般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个人在看好该公司发展前景的前提下,将分得的红利、股息留在公司,作为再投资,而企业又可以将这部分所得以股票或债券的形式记在个人名下,这种做法既可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使自己的股票更有价值。

(七)利用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税收优惠很多种,在此不一一列出,我们主要来研究一下利用捐赠的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破坏的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进行捐赠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和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许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第10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 企业 价值

纳税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任务,近年来,我国新制定并施行了新的税法,企业对于税收筹划也增添了新的认识。本文先来谈企业税收筹划中暴露的问题,再论述企业税收筹划的策略方式。

一、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内部税收筹划的意识不够强

对于企业而言,税收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然而如今有不少企业并没有税收筹划的意识。通常意义上,企业的高级管理层只片面注重生产经营的利润,没有从长远考虑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部分企业只留有一名税务员工具体负责税务的申报和录入等工作任务。一个人要从事这样的任务,其负担可想而知,因此根本没有额外的时间去开展税收筹划活动。这一现象在不少企业几乎同时发生,我国有不少企业都未想到税收筹划能为企业创造大的收益。

(二)税收筹划的组织有待健全

在我国,企业内部基本上没有形成税收筹划的组织。诚然,企业的财务体系正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但在财务部门下属的各处,比如资金管理处、预算处、会计处和信息处均未建立专职负责税收筹划工作的处室,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时就会显得非常混乱、缺乏条理性,没有做到详尽的筹划。与此同时,税收筹划的技术人员专业性不足,缺乏应有的技能,造成企业丧失了太多节约税收收益的机会。

(三)获利年度的规定不明确

有的企业已经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过具体获利年度的时间无法统一明确规定,长此以往,企业也会出现差异较大的节约税收的效益,不利于我国企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升。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对策

(一)企业要加大对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培训力度

税收筹划任务的艰巨性和系统性决定了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要想在某一领域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选用专业的技术人员来系统开展税收筹划。应建设一支专业素质强、管理水平高、业务素养好、法律知识到位的税收筹划人才队伍,不断化解税收筹划的安全隐患,促使税收筹划走向人才创新的轨道。企业要定期强化对专职负责税收筹划的人员予以培训,将国内外企业最先进、最前沿的税收筹划策略及时告知技术员工,汲取先进经验思想,“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提升税收筹划的知识与技术含量。

(二)企业职员要认真学习税收的法律常识,提高法律意识

税收筹划有着具体的法律依据,企业最需要做到的就是要有法可依,做到守法护法。税收筹划是税收立法所鼓励、支持与引导的,广大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和把握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正确领悟其精神内涵,这也是开展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因我国税收相关的法律体系比较繁杂,而又需要因社会经济的变化而与时俱进,企业若不留意就会做出违反法律的决策,导致企业的威信力下降。因此税收筹划不必要按照既定方式,要不断地根据税收法律的动态发展,还要依据企业实际的运营特征,逐步完善税收筹划的策略和对策,确保企业税收筹划的正确性。

(三)尽可能地缩短折旧年限

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其中一个关键点就是尽最大可能在相当短暂的折旧期内将投资收回。主要有以下路径:一个是在明确折旧方法的情形下减少折旧期限;还有一个就是在折旧期已经规定好的前提下,加快折旧的步伐。在现实状况中,加快折旧的进度并不是全都见效,若加速折旧会非常繁琐而又难以实现的,在不少条件下都不能应用。对于直线折旧的方法来说,税收筹划也不是尽量地去减少折旧期的时间,而是考量到减税或者免税等优惠政策的出台,在税收减免时期折旧的多少不会对税负造成影响,对企业来说,有效的解决方案便是降低减免时期的折旧金额,在减免期过后,使得有最多的折旧抵消掉更多的税收金额。这一策略的选取思想就是在法律明确的界限内适量地拖延折旧期限,而不是单纯地减少折旧时间。因税法只是明定了折旧的最短期限,该筹划办法也是具备可操作性的。

企业要紧密依照规定,从自身生产的实际情形出发,对年度获利水准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估,让同样数量的经营利润赢得更大的预期收益。

(四)健全企业税收筹划组织

一家企业要想经营好,不但要强化企业内部的控制与管理,也要把更多的精力用在解决企业细节问题上。须不断地关注容易被人忽略的但影响重大的环节与步骤,在税收筹划中更应如此。企业为了掌握更加准确的税收常识与最潮流的税收策略,应当健全税收筹划机制,成立一个专职负责税收筹划的部门组织,并选拔具有深厚的会计学、财务学、金融学、统计学和信息学等相关学术背景的人才任职,为企业整合第一手的税收筹划的资料,提供精确的讯息,使企业享受到税收新政策所带来的实惠,进而实现节约税收金额、增加企业经营利润的目标。

三、结束语

伴随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新趋势下,我国企业要做到统筹兼顾,促使自身稳健的发展,用各种合法的手段与途径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投入支出。在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运用新颖灵巧的方式搞好税收筹划,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11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租金属性;市场均衡;价值拓展;会计能力;契约定价

引言

税务筹划的正式提出始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fasb在sfasl0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中提出了“税务筹划战略(tax-planning strategy)”。sfas109的《附录e:术语表》中将“税务筹划战略”表述为:“一项目满足某种标准,其执行会使一项纳税利益或营业亏损或税款移后扣减在到期之前得以实现的举措。在评估是否需要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估价准备及所需要的金额时,要考虑税务筹划策略”。sfas109的表述较为准确地说明了税务筹划与税务会计的关系,尽管现代税务筹划的边界远远超出了sfas109所定义的范围,但税务筹划始终是税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内学者认为,现代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遵循税收惯例、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所做的减轻税负、有利财务目标实现的谋划与对策。税务筹划的直接功能是为纳税人节约税收现金流量,但现代税务筹划的目标却远远超越了“节约税收现金流量”这一直接功能。美国经济学者斯科尔斯等将税务筹划提高到与企业战略相关的理论高度,斯科尔斯等不仅认为“税收筹划是一种节税活动”,而且从经济学视角提出了“有效税收筹划”,认为“传统的税收筹划方法没有认识到有效税收筹划和税负最小化之间的显著差异”,强调“契约观点”的重要性;国内学者也相应提出了“整体性原则”的税务筹划观点。

税务筹划拓展了现代企业经营收益的含义。传统企业收益主要在私人契约关系中产生,包括两种经营收益源泉,即产品经营收益和资本运作收益,且这两种利润主要表现为绝对收益;税务筹划收益则是在公共契约关系中产生,是一种相对收益——节约税收支付,可以称为“第三种收益源泉”。因而税务筹划也同时拓展了现代企业的经营空间,丰富了现代企业的经营模式,成为现代企业经营函数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变量。

一、税务筹划的经济学性质

(一)税务筹划收益的租金属性

作为企业特殊的制度收益,税务筹划存在一个是“寻利”行为还是“寻租”行为的经济学界定。寻利是一种自然产生的租金,寻利行为是一种生产性活动;而寻租是一种人为产生的租金,寻租行为是一种非生产性活动。一方面,税收法律制度为所有进行税务筹划的企业提供了无差别的约束规则,似乎税务筹划是由于纳税人的税收支付而获得的对“公共租金”的追逐权;另一方面,在无差别的约束规则下,不同的税务筹划人具有不同的筹划能力,从而获得不同的税务筹划收益,税务筹划又体现为一种差别化的经营能力。

税务筹划是一种特殊的寻利行为而不是单纯的寻租行为。税务筹划是在既定的无差别性制度供给之下进行的,纳税人不需要在税收支付之外再行支付以获得税收法律制度给予的有差别性的税务筹划特权。在税收法律面前,税务筹划权利人人平等,与垄断、特权、管制没有关联。在产品市场与资本市场上,尽管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差异很大,但是理性人的驱动促使每个企业都会把税收支付视为一种交易成本,即不同的企业在税收支付问题上具有相同的交易成本管理偏好——降低税收支付成本、追求税务筹划利益。但每个企业具有不同的税务筹划能力,因而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特殊经营能力的体现,具有生产性。为进行税务筹划,企业需要投入一定的税务筹划资源;以税务筹划利益抵减投入的税务筹划成本,便是企业税务筹划的净收益。

同时应该看到,税务筹划节约税收现金流量、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也意味着公共税收的减少,而且从社会总体上来衡量,如果社会总产值不变——总生产价值不增加,那么纳税人税务筹划的投入便成为一种类似寻租的资源价值的浪费;如果社会总价值增加,并且足以抵消税务筹划投入成本与公共税收损失,那么税务筹划就不是一种单纯的寻租行为。从理论上来看,税务筹划使公共税收发生转移,成为私人收益,实现私人的财务价值,私人对之进行价值最大化使用,在微观上会产生产值增加的效果。按照斯科尔斯的“有效税收筹划”理论,税务筹划除了可以实现节约现金流量的财务价值,还会帮助企业实现有效契约管理,改善市场交易关系,获得更大的长期利益,这对微观私人产值的增加也会带来不可估量的作用。这样,税务筹划便具有社会总体上的价值生产动力,而不是单纯寻租引起的个别性微观利益的增加。

因此,与产品经营、资本运作等经营收益相比,税务筹划是一种特殊的制度收益;既不是纯粹的生产性收益,也不是单纯的寻租,而是一种通过微观经营减少税收支付、增加私人利益或实现有效契约管理的企业市场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寻利行为。正如斯科尔斯将税收筹划视为企业经营战略一样,税务筹划作为制度收益始终贯穿于企业经营中,因此,税务筹划同产品经营、资本经营一样具有独特的经营属性与市场均衡特征。

(二)税务筹划的市场均衡特征

税务筹划与产品经营的共同点在于二者都受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但与产品市场相比较,税务筹划的市场均衡过程及均衡条件具有特殊性。

产品市场的经营是典型的竞争关系,需求决定供给,对应的是竞争效应,均衡价格一般情况下是由高到低,直至经济利润为0。而税务筹划市场的经营是非竞争关系,供给决定需求,对应的主要是一种供给管制效应,均衡价格是由低到高,直至税务筹划条件消失。税务筹划市场的供给者是税收法律制度(或者执行税法的征收机关),需求者是纳税人。税务筹划的税收法律制度供给包括税收优惠、税收法律漏洞、税收法律空白等,纳税人的税务筹划需求包括非税、减免、低税等直接现金流利益和有效契约管理等间接利益。税收法律制度的设立是源自于国家征税的需要,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向国家缴纳税收,同时也被赋予税务筹划产权,可以说税收法律在为国家取得税收的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了税务筹划的制度条件。因此,纳税人的税收支付既是税务筹划的需求价格,又是税务筹划的供给价格。税务筹划的制度供给条件处于不断变动状态,例如从较多优惠政策到较少优惠政策、从较多税法漏洞到较少税法漏洞、从较多法律空白到较少法律空白,或者相反;税务筹划的制度供给变动又引起纳税人税务筹划收益的变动,进而引起纳税人最终税收支付的变动。因此不论在何种税务筹划制度供给状况下,纳税支付都表征为税务筹划需求方与供给方共同接受的价格。 税收制度变迁的经验表明,税务筹划需求与供给的短期均衡价格较低,长期均衡价格较高。税务筹划的“预见性”和“提前量”起着重要作用。当一种新的税务筹划制度供给出现时,常常只有较少的纳税人能够发现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知识”,因此最早进入税务筹划“市场”的人将获得较多的税务筹划收益,纳税人的税收支付相对较少;也就是说,这个时期税务筹划需求与供给将以较低的价格达到均衡。经济学者斯蒂格里茨也认为,从短期看,有许多税务筹划利益为这样一些企业所得——因为总有一些企业能敏锐地看出税法所提供的各种机会,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意味着这将是一个市场经济利润较高的阶段。但税务筹划“知识”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从长期而言,更多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掌握这种既定制度供给下的税务筹划“知识”,进而会有更多的纳税人进入税务筹划“市场”,从而使相同税务筹划“知识”的使用成为普遍性的经营行为,并最终达到“规模效应”。尽管税务筹划“市场”上的纳税人之间是一种非竞争关系,然而经验说明,税务筹划的“规模效应”最终将引起政府在税收管制上的“注意力”,其结果是税务筹划的制度供给条件发生变动——减少制度供给或停止制度供给,这样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利益将随之减少,税收支付随之相对增多,此时税务筹划需求与供给将在较高的价格上达到均衡,从经济学角度来说,税务筹划的市场经济利润便趋近于0。

在某一时刻,一些漏洞被堵上时,另一些漏洞又出现了。每当新的税收制度或条款出现时,就意味着新的税务筹划均衡过程的开始。我国自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针对企业转让定价等经营行为的税收制度和征管解释的不断修正、调整,就反映了税务筹划“市场”均衡的这些特点。斯蒂格里茨认为,尽管税法在变,但政府和税务律师之间的斗争从未间断,几乎在政府堵上旧的税收漏洞的同时,税务律师就会又找到新的漏洞。美国的税制改革经验也较为典型地验证了税务筹划的“市场”均衡特点。在税制改革与避税问题上,自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美国共有四次重要的税改。1981年的第一次税改,开启了范围广泛的多种税收漏洞,市场的反映是欣喜若狂,税收庇护行业繁荣,这带来了税制改革的需求。虽然1986年税改旨在采取重大措施以减少避税,但接下来的1993年税改和1997年税改,“却提供了避税的新机会,同时它们也明显增加了避税激励”。

(三)税务筹划的边界

税务筹划的最大边界是避税。避税是不违法的经济行为,是税收法律既不提倡又没有明确禁止的税务筹划行为。法无明文不为罪,避税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的“非不允许”进行选择和决策。尽管对避税是否属于税务筹划有所争议,但毫无疑问,国内外比较一致的观点是避税应归属于纳税人的市场产权——为纳税人所用并为纳税人服务、由纳税人支付成本并由纳税人承担收益。斯蒂格里茨也认为,避税与逃税不同,逃税是非法的,避税需要充分利用税法的诸项规定,以达到减少纳税义务的目的,避税要求遵守税法——认识到税法对不同形式的收入课征不同的税,税法中容许“逃避”纳税或减少纳税义务的规定称为“漏洞”。税制改革的主要推动力是增加公平、提高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斯蒂格里茨认为,尽管各种税收漏洞和税收庇护有非常大的负面后果——无效率和不公平,进而成为税制改革的主要动力之一,但不同行业对设法取得有利于自己的特殊待遇有着强烈的动机,而且对于这种特殊待遇,常常有微不足道的理由。这说明避税动机来自于纳税人的一种市场本性——经济人的趋利本能,正如斯蒂格里茨所指出的“公平,象美景一样,取决于人的主观判断:大部分纳税人觉得他们的纳税份额要高于他们的应有份额,很少有纳税人感到纳税太少”。斯蒂格里茨还指出,避税激励是不可避免的,无论何时,只要政府对一些所得按与其他所得不同的税率征税,就激励纳税人取得税收利益。

二、税务筹划对财务价值管理、管理会计应用、会计信息使用的价值拓展

(一)税务筹划的经营属性 税金是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与企业在私人市场进行私人品交易同时发生的公共品支出,其运动的方式与财务会计资金不同。财务会计资金运动是“货币,——商品——货币:”形式,而且是双向对流;而税务会计资金运动始终是“企业利益——实际现金”的单向流出,其运动的依据是企业的应税生产经营活动,其运动的环节包括所有经营环节,即从采购供应、生产加工制造,到市场销售,还包括利润分割的财务环节(计交所得税)。税金运动的原理、方式、依据、环节必然导致作为理性人的企业,把“单向流出”的税金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预期模型中的一个产生抵减效应的变量。正因为如此,经营现金流量最大化假设驱使理性人必须设计一个能够整合所有现金流量信息的经营模型,纳税筹划便应运而生。

纳税筹划天然不是税务会计,而税务会计必然衍生出纳税筹划。现代税收离不开现代会计,税收征管依据企业的税务会计信息进行,进而也导致纳税筹划对遵从税法的税务会计产生依赖;不以税务会计为依据,纳税筹划是无法进行的。纳税筹划是税务会计系统中的管理系统,是税务管理型会计,是税务会计重要的组成部分。与经营收益相比,纳税利益是“软利益”,但其单向性又表现为“硬利益”,是不可由私人契约变更的“硬流出”。

作为税务会计的组成部分,税务筹划带来的价值是可见、可计量的,因而税务筹划具有确定性价值。税务筹划拓展了传统财务管理、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的价值功能,并体现了“实用主义”特点,增加了现代会计的实用性,极大的提升了现代会计在企业经营中的地位。

(二)税务筹划对财务价值管理、管理会计应用的拓展

现代企业较为认同的财务目标是公司价值最大化。影响公司价值最大化及其计量的重要变量是现金流,而税务筹划的功能之一就是对现金流的管理,包括节约现金流、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等,并为财务安排与规划增加了新的参考因素。税务筹划与企业价值具有相关性,从而使税务筹划论文联盟 成为现代财务管理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

税务筹划具有经营属性,为企业产品经营与资本经营增加了税收支付或税收节约这个决策变量,管理会计的分析、预测、计划、执行、控制等经营理念与操作方法也同样适用于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现代企业经营能力重要体现之一,进而也成为现代管理会计不可或缺的内容。

(三)税务筹划对会计信息使用的拓展

尽管税务筹划技术与方法并不局限于会计手段,但税务会计无疑是现代税务筹划的基石。现代税收是建立在现代会计基础之上的,现代会计为税收提供了最主要的纳税依据,不管通过会计手段还是其他技术与方法,企业的纳税信息最终都要反映在税务会计报告中。税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成为企业提供税收信息的最重要来源,是继财务会计之后的又一个企业对外报告会计。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收征收管理当局通过纳税人的税务会计信息实现了征税信息对称。税务会计信息不但能够满足税收征收管理当局的信息需求,还可以使企业在多次信息反馈的基础上形成“知识积累”——对征收管理当局相 对稳定的税法判断偏好与惯例得以熟悉,从而更加有利于企业税务筹划决策。

作为对外会计报告,税务会计信息具有直接的“信息反馈机制”——税务会计师与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征收管理当局)针对企业提供的税务会计信息,进行直接接触、对话的机制。这种机制会给企业带来税务筹划的决策价值。斯蒂格里茨的“避税经济学”间接地论述了这种“信息反馈”作用:对纳税情况复杂的人而言,往往存在灰色区域,即不知如何进行除当的税务处理。公司和他们的会计师要进行风险分析,他们要对采取“挑衅性”姿态而被抓的风险(即用对公司最有利的方式解释税法)与后果进行权衡,通常,只要纳税人对自己的立场有合理的解释理由,就不会受处罚,即使国内收入署否决了纳税人的做法。因此,除了争论成本,企业采取挑衅性姿态是划算的。另一方面,irs也确实会对它认为是不合理的行动进行处罚,会计师在决定要费多大力来增加企业的纳税利益时,常常面临棘手的权衡,合理与不合理之间的界限经常是模糊的。由此可见,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不仅需要对税收法律进行单方面的制度理解,还需要对另一方——征收管理当局单方面的制度理解进行“理解”。税务会计人员利用税务会计信息的“反馈机制”,不仅对一般情况下的企业税务筹划决策具有价值,对于复杂、“灰色”区域的避税筹划也具有同样的意义。可以说,在企业战略管理层次上,企业税务会计师利用“信息反馈机制”获得的“知识积累”,是一种制定税务筹划战略所需要的特殊的“经验曲线”。

三、税务筹划对组织中会计能力定价方式与契约机制的拓展

(一)组织中会计能力的产品属性与非产品属性

从组织视角来看,会计能力是具有会计专业知识、通过市场契约关系被企业雇佣、在组织内会计或财务部门从事专业服务的会计人员所具有的职业服务能力。组织结构是组织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进行的各种分工和协调系统,组织内部分工是为创造价值对组织人员与资源进行分配,分化成不同的职能部门。组织内部不同的职能部门在价值创造的评价上,会产生“隧道效应”:每个职能部门在“隧道”中只看到自己的价值创造作用,过度强调自己的价值贡献,而对其他部门的作用视而不见,会计或财务部门也不例外。从企业战略管理角度来看,各不相同而又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构造了价值创造的价值链。价值链分为主体价值活动和支持价值活动。主体价值活动是指生产经营的实质性活动,是企业的基本增值活动;支持价值活动是一种辅价值活动。因此,“隧道”之外,如果在价值链意义上做客观评价,那么会计或财务活动不是价值创造的主体性活动,而是企业中的辅价值活动。

会计或财务活动在组织中的价值定位还涉及另外一个问题——会计能力的产品属性与非产品属性。会计能力的产品属性是指在所有会计专业能力中存在这样一部分知识结构——不因人而异的专业技能:这些专业技能是以遵循某种会计标准规范的培养而获得的,具有标准化属性,如同按照同样工艺程序生产出来的产品一样,因而这些会计能力与产品一样具有可替代性,如传统的账务处理、报表编制等这些具有反复性、重复性的会计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就具有标准化属性与可替代性。会计能力的非产品属性是指会计专业能力中的一些因人而异的、具有创造性的知识结构,这些专业能力的培养不依据某种会计标准规范,是一种非标准化的专业能力,不同的会计专业人员往往差异较大,因而不具有可替代性,如税务筹划、财务融资、证券投资、资本运作、盈余管理等财务或会计专业能力。

(二)税务筹划对组织中会计的直接现金流创造能力的拓展

尽管组织中的会计职能是不可替代的,但会计或财务活动的价值创造角色与会计能力的可替代性对提升组织中的会计地位在某种意义上是不利的。财务会计更多的是体现一种对交易或事项的反映——“记忆”功能,以及对企业各个交易、生产环节在财务层面上的控制功能,即这种控制职能对交易、生产诸环节不具有实质性的业务层面控制,因而这种控制职能也是有限的。也就是说,由于组织内分工边界与专业边界限制,会计不具有基本价值活动的实质性的决策权,由此导致会计活动不能直接产生价值,即会计活动缺乏实现直接的现金流能力。管理会计一直存在“理论与实用错位”的困境,管理会计的“曾经没落”也说明会计直接参与组织实质性价值活动、创造直接现金流的脆弱性。

税务会计具有直接为组织创造现金流量的会计能力,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有利于实现会计在组织中的价值拓展,提升会计在组织中的地位。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其实用性,税务会计必须无条件接受税收法律的刚性约束,因此,考量税务会计价值的因素之一是税收法律制度的遵从成本。税务会计的遵从成本是刚性规则成本,是一种确定的、可验证的损失——确定性的机会成本与精确的货币性成本,比如违背税收法律制度而遭受的停业、吊销执照等营业损失与惩罚性货币支付。因此,税务会计的目标之一是降低遵从成本。税务会计活动本身具有实现直接的现金流能力,增加了会计活动直接产生价值的途径。有效税务筹划不仅可以节约税收支付的现金流量,还能够实现对各种契约关系的有效管理;税务筹划既使会计活动具有直接创造现金流能力,又增强了会计的创造性能力,丰富了会计能力的非产品属性——不可替代性。由此可见,税务会计在某种意义上使会计活动超越了价值链中的辅角色,增强了会计活动直接进行价值创造的“生产”属性,进而有利于提高会计职能在组织中的地位。

(三)税务筹划对组织中会计能力定价方式与契约机制的拓展

如上所述,会计能力的产品属性意味着可替代性,非产品属性则强调创造性能力亦即不可替代性,这两种属性表明,会计能力作为服务资源而成为组织契约对象时,将被组织采用不同的契约定价方式。

杨小凯等的新兴古典经济学理论发展了科斯产权理论、张五常的契约理论与格罗斯曼、哈特的不完全合约理论。其在著名的“新兴古典企业理论的故事:企业的出现与谁来当老板”理论中指出,科斯的“交易费用”并非是企业出现的唯一必要条件,仅有“交易费用”还不足以使企业出现,另外一个必要条件是,劳动的交易效率高于中间产品的交易效率,企业在分工的市场中会按照交易效率的高低选择不同的交易结构。一般情况下,由于产

品的度量比劳动的度量更容易,因此产品的交易效率要高于劳动的交易效率;而在劳动的交易中,生产性劳动比管理性劳动更具有产品属性,生产性劳动的交易效率要高于管理性劳动的交易效率。

杨小凯的企业理论深刻地揭示了劳动能力交易的本质问题。的确,产品的极易度量性使产品可以采用直接的市场交易价格的契约定价方式。而劳动,尤其是管理能力是一种创造性能力,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跳跃性,正如杨小凯指出的,管理是一种不可触摸的知识财产,生产它的劳动是一种脑力劳动,质量和数量极难测度。管理能力如果采用直接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会给企业或管理能力所有者带来交易的风险或不公平,直接买卖管理知识的效率是低下的。杨小凯认为,企业的非对称剩余控制权和收益权,可用来将最低交易效率的活动卷入分工,同时又避免对这类活动的产出和投入直接定价,而剩余收益就是这类 动的间接价格。因此,管理能力可以采用间接价格的契约定价方式——剩余定价。传统会计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产品属性,对应的会计能力报酬往往是相对固定的、类似产品的交易价格,是一种直接市场价格的契约定价方式。这也意味着增加会计能力的非产品属性—创造性,不仅可以增加会计直接的创造现金流能力,体现会计对组织的价值,提升会计在组织的地位,还能够使会计能力象其他创造性的管理能力一样,采用剩余收益这样间接的契约定价方式,丰富会计能力的契约定价机制。专业能力报酬的契约定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组织对不同专业职能在组织中的价值与地位的认同。

作为社会经济职能与企业微观经济职能,会计具有不可替代性,但作为组织中的职能分工,会计专、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资产专用性。经济学理论认为,一旦某一资源确定了用途被安置以后,迁移费用过于昂贵,或者对某一特定的使用者专用性太强,以致如果减少资源所有者的报酬未必会减少资源对该使用者的服务,这种对资源特定使用者的专用性便可产生准租金。准租金是资产的次佳用途的价值与其价值之差,潜在的准租金,就在其价值与次优用途的价值的差额之中,专用性可挤占准租金是上述准租金的一部分。在会计服务的市场交易中,会计服务供给面临无限增加的现实,这就意味着组织中具有产品属性与可替代性的那部分会计能力具有较弱的契约能力——讨价还价能力。在会计服务无限的市场供给条件下,会计服务的资产专用性使得会计服务可能存在专用资产的可挤占准租金。在会计能力所有者与组织的市场契约关系中,对于会计能力所有者而言,专用性的可挤占租金是一种机会主义威胁,会产生会计契约成本。诺斯早在1981年就指出,在使用专用性的实物或人力资本的情况下,掠夺和攫取机会主义利润的事情时有发生。资产专用性强调了一种特殊环境——由于与专用性有关的准租金的存在,它很可能带来严重的违约威胁,当准租金产生以后,出现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变成现实。而经济学经常从“纵向一体化和契约”两个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但对会计服务专用性而言,纵向一体化与契约无疑是不适用的,除非会计人员为自己的效用函数进行一体化的专业服务,否则,或者成本极其昂贵,或者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因此,减弱或消除会计服务的资产专用性及由此引发的机会主义威胁与契约成本,增加税务筹划等财务或会计专业能力,强化会计能力的不可替代性,提高会计的市场契约能力,就具有现实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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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关键词】 纳税筹划; 企业财务管理; 投资; 收益

从一般意义上说,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在进行相应的经营管理活动时,必然会与国家和社会的宏观利益或目标有所背离,而这种背离体现在许多的方面之中,税收便是其中之一。因此,企业为了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增加其自身的利润,必须进行一系列的针对于减少其自身税负的活动,这种活动便被称作纳税筹划活动。本文从纳税筹划的概念出发,并通过对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意义的详细阐述,来对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深入的分析,以期对此有所借鉴。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从理论意义上说,所谓的纳税筹划就是指以法人和自然人为代表的纳税人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据所涉及到的相关现行税法,对经营、筹资、投资等活动进行的以减轻税负为目标的相关谋划或筹划活动的总称。从实际意义上说,纳税筹划是企业纳税人在自身的财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既符合现行税法要求而又可减轻其自身税负的行为;由于该项活动的动机是合理的,手段是合法的,所以它不同于企业一般的偷税和逃税行为,其执行的结果既对企业自身有利,而且还不以牺牲国家的利益为代价。因此,纳税筹划是企业纳税人为最大限度的节约税款,最大限度的获得税收利益而进行的一种最佳选择。

二、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积极意义

(一)有助于提高企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从理论意义上说,企业通过自身的能力来减轻其税负只有两种方法,即恶意逃税和合理避税,以上这两种方法都能够达到此种目的。但是就前者而言,恶意逃税的成本很高,风险极大,若实施成功会严重地损害国家和政府的利益,而假若实施失败则会使企业在补缴应纳的税款外还会遭受巨大的罚没损失,并会使企业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指责,成为口诛笔伐的焦点,严重地损害企业的社会形象,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极为不利。而纳税筹划作为实现企业和国家政府间双赢的一种重要手段,实际上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程度的重要表现,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的,是一种社会意识进步的重要体现。

(二)有助于实现企业财务利益的最大化

一般说来,纳税筹划最主要的作用和目的就是降低税负,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费用和成本,对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由于税收费用及成本作为企业现金流量或利润总额的减项,其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企业所进行的纳税筹划活动着实有效,则会对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提高了企业的财务利益。另外,有效的纳税筹划活动还可避免纳税人掉入税法的陷阱之中,对那些较模糊的可缴可不缴的税款,力争在不触犯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影响国家和政府宏观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的税负,从而使企业的财务利益实现最大化。

(三)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的水平

从纳税筹划的实施过程来看,企业在以减少税负为目的的会计活动中会对企业所发生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一系列的调整,以实现企业的资金、成本、利润等的最优效果,进而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而在进行具体的会计处理时,会计人员会依照税法的要求进行记账、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这对提高企业的会计水平也具有非常大的作用。由于纳税筹划活动本身就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财务管理活动,该活动是否被有效的执行直接会对企业的财务利益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适时、高效、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活动会对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综合水平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有助于优化企业的结构及资源配置

从国家所制定税法的目的来讲,税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来源,同时也是为了及时地督促企业合理地调整其结构及资源配置,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和企业长期发展的需要。企业可根据税法所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及鼓励政策,进行相应的投资决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适时的扩大生产规模及范围,提高对技术、工艺、设备的投入力度,从而有效的推动了企业在长时期内的稳定发展,有力地实现了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总之,企业根据税法的变化来进行有效的生产结构及资源配置调整,在符合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又实现了自身的长远发展,充分实现了微观利益和宏观利益的有效结合。

(五)有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及税收收入

从宏观角度上看,企业所进行的纳税筹划活动可能会在短期内减少国家的财政及税收收入,但在长远上和整体上却会对国家的财政及税收收入起到一个刺激的作用,使其得到不断的增加。因为在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下,企业所进行的纳税筹划活动降低了企业的税负,促进了企业的长远发展,企业未来在收入和利润都得到增长之后,必然会对国家财政及税收收入的增长起到一个积极的促进作用。总之,企业在国家相关财政和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通过自身结构及资源的不断调整,实现了整体上和长期上的稳定发展,并使国家的财政及税收收入得到了稳定的增长,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效结合。

三、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一)经营活动中纳税筹划的作用

由于企业当期所发生的成本会对企业的当期利润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往往将增加当期成本作为其筹划的主要方式之一。例如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会增加企业的存货成本,从而使当前所销售存货的成本增加,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的当期利润,进而降低企业的当期税负的目的。再者,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上也可采取同样方式,通过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方法的使用,达到增加企业的当期费用,从而降低企业的当期税负的目的。企业在对经营活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对企业的各种情况和因素进行综合权衡,不应以单纯降低企业的税负为目的,要将所进行的纳税筹划活动的主要目标定位在提高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以及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之上。

(二)筹资活动中纳税筹划的作用

企业在筹资活动中所进行的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负,增加企业的财务利益。由于企业所进行的主要筹资方式被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类,所以企业在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活动时也应有所区分。例如负债筹资所产生的借款费用可以在税前被抵扣,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降低企业利润,从而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而权益筹资在进行利润分配或分派股息时,所依据的基础往往是企业的税后利润,所以无法起到降低企业税负的作用。因此,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负债筹资这种减税优势,通过增加负债筹资,减少权益筹资,来达到最终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但是随着企业负债筹资的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必然也会被相应的增加,企业对此应给予充分的警惕。

(三)投资活动中纳税筹划的作用

企业对自身的投资活动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时,应通过合理的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对象、投资行业,以及有效的利用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宏观调控政策,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实现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例如,企业在设立时可选择多种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和法人企业所对应的相关税收政策不同,前者虽不能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但只需按合伙中个人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者虽能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前者在所得税上较为得利;而合伙企业一般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从这一点上看则不如通常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法人企业,后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一般情况下则允许被抵扣,因此其在增值税上较为得利。因此,企业在对投资活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进行多方面的权衡,综合的考虑,以期获得最优的纳税筹划效果以及最大的财务利益。

(四)收益分配中纳税筹划的作用

企业在对收益分配活动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时,要依据企业的利润水平及相应的分配政策做出合理的选择,以期对收益分配所进行的纳税筹划中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例如,按规定新建企业在获利的初期可享有诸如“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减免优惠,企业可根据此规定尽量加大对技术及产品宣传的投入,以期推迟企业的获利年度,充分享受该规定所带来的节税利益;另外,国家为了正确引导企业进行投资,往往会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也包括对企业在收益分配活动中所涉及到的某些减免规定,企业可以充分的利用这些减免规定进行纳税筹划活动,以满足企业自身和国家政府双重利益的需要。

综上所述,企业所进行的纳税筹划活动不但使企业在不影响国家利益的情况下自身受益,而且还相应的提高了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因此,无论是从微观利益还是从宏观利益而言,纳税筹划活动都是企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种管理行为,其同时也是企业在进行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前所必须考虑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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