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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环保的合理化建议

时间:2024-01-19 14:44:19

低碳环保的合理化建议

第1篇

论文关键词:低碳,温室效应,经济,日本

 

目前,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超过了大自然可吸收量的两倍,导致地球温室效应的二氧化碳在未来数十年内仍有持续增长的趋势。实现低碳社会的意义和价值已经得到全球各国的认可。

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行动

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以抑制全球变暖。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预计,从1990年到2100年全球气温将升高1.4℃—5.8℃。也就是说,京都议定书如果能被彻底完全的执行,到2050年之前仅可以把气温的升幅减少0.02℃—0.28℃。

2005年在英国苏格兰鹰谷召开的八国首脑会议上,气候变化成为G8峰会的核心议题。此后,在2007年德国海利根达姆G8峰会和2008年意大利拉奎拉G8峰会上,气候变化问题都成为核心议题。200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于12月7日在哥本哈根拉开帷幕,本次会议就2012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事宜做出安排。

2010年11月5日,负责气候变化问题的秘书长高级咨询小组向潘基文秘书长提交了工作报告。报告指出,按照2009年12月达成的《哥本哈根协议》,发达国家承诺在2020年以前温室效应,每年筹集1000亿美元资金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然而,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做出的减排承诺与科学家提出的将全球气温升高控制在2℃以内的目标仍有很大差距。

二、日本低碳革命的发起与进展

日本是典型的岛国,受地理环境条件的制约,能源也非常有限。这迫使日本极为重视新能源开发,日本正在把低碳政策作为长期的国家发展战略,致力于推行低碳社会。低碳革命政策的推出,并非日本政府的权宜之计,它早已建立在对相关问题深入研究基础之上。作为2008年八国峰会的主席国,日本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如何建设低碳社会。

日本是最早推行太阳能政策的国家。1974年日本执行了“阳光计划”,把太阳能、地热、煤炭、氢能源等四个领域作为石油替代能源的重点进行开发研究毕业论文格式范文。2004年4月,日本环境省设立的全球环境研究基金成立了“面向2050年的日本低碳社会情景”研究计划,共同研究日本2050年低碳社会发展的情景和路线图。

2007年6月,日本内阁会议在政府报告书《21世纪环境立国战略》中提出,为了克服地球变暖等全球性环境危机,实现“可持续社会”的目标,需要推进“低碳社会”、“循环型社会”和“与自然和谐共生社会”三方面的建设。[1]

2008年6月9日,日本时任首相福田康夫发表了题为《向“低碳社会·日本”努力》的演讲,被称为“福田蓝图”。这是日本低碳战略形成的正式标志。福田表示,日本减排的长期目标是到2050年使本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60%至80%。[2]日本政府在6月29日的内阁会议上通过了“低碳社会行动计划”。这份计划阐述了在未来3年至5年内将家用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成本减少一半等多项有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内容。另外,日本政府选定了以横滨为首的六个城市作为“环境模范城市”。这六个城市因为有效地采取措施以防止温室效应而被授予此项殊荣。这一行动的出发点在于建立低碳社会,转变以城市为单位的生活方式、改善城市功能以及交通系统等。

2009年4月,日本环境省又公布了名为《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的政策草案。其目标是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措施来发展日本的低碳经济。

总之,在日本政府的主导下,依靠技术创新、制度创新、观念更新以及对外合作,日本的低碳社会计划正稳步推进。

三、日本建设低碳社会的基本理念

日本政府建设低碳社会的基本理念有三个方面:

(一)实现碳的最低排放

力争将碳的排放量控制在自然环境可吸收的范围以内。这就要求人类必须认识到地球是有限的,人们要改变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排废的思想,要节约能源、提高资源生产性等方式使碳的排放量达到最小化。

(二)感受富足、实现简朴的生活方式

要求人们改变生活方式以及价值观,从过去通过大量消费来寻求生活富足的社会中挣脱出来。同时,生产者也要结合消费者的意向,进行自我改革。

(三)实现与自然和谐共生

保护森林、海洋等自然环境资源,使其可以再生温室效应,推动“自然协调型技术”的使用,确保与大自然接触的场所和机会。

四、城市与农村低碳革命的开展措施

(一)大中城市

1.建设便于居住、繁华的都市

2.修整道路以利于自行车安全出行

3.灵活运用单体移动物

4.根据都市规模和既有的基础建设设施,修整铁道、公交等公共交通网络

5.提高集团住宅率,缩小工作单位与住房的距离

6.积极利用尚未开发的能源,如污水污泥。有效利用包括热量输送管在内的排热能源

7.确保绿地和水边等风行通道,缓解热岛效应

8.减少室外的照明灯、广告灯

9.整顿防水设备,防止暴雨带来的都市淹没

(二)小城市

1.以铁道站为中心,在周边建设商业设施等,保护城市周边的绿地、农用地

2.发挥公交车的公共交通机能,根据实际需求,运行不同尺寸的公交车

3.城市周边有农用地,努力实现自给自足

4.关于中层建筑物,有效利用国产材料,提高木造建筑和木材、铁骨混合型建筑

5.保护大自然固有的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和地理环境,保障城市的防水、防灾能力

(三)农村

1.整顿并保护森林,确保二氧化碳的吸收源

2.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生产效率,激活第一次产业

3.出行方面,机动车利用率仍比较高,力图使机动车通过马达或生物燃料行驶

4.民房、其他建筑物采用木造

5.将当地的废弃物、稻草、间伐材料等未利用的资源作物作为能源和产品的供应原料

6.在当地相关人员的帮助下,将当地的生物质能在全国推广利用

7.由于通信系统逐步发达,即使住在物产丰富的农村也可以就业。另外,还可以享受到

医疗服务、教育

8.通过整顿和保护森林资源,进一步发挥其公益性机能,有利于防止山区灾害

五、日本发展低碳经济的措施及进展

2008年,由日本内阁进行的一次舆论调查显示,高达90.1%的日本受访民众表示国家应该努力实现“低碳社会”。可见,日本社会的每个国民,都具备了节能与环境保护的意识。重视每一位国民的作用,让国民理解减排的意义、重要性、做法和可能伴随的负担,从而采取实际行动。

(一)低碳经济的基本概念

2003年,英国前首相布莱尔在政府能源白皮书《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中首次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低碳经济以节能减排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推动力温室效应,减少高碳能源消耗,把经济社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目前,世界各国均已认识到,人类只有选择低碳经济的发展路径,以解决气候变化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战略行动正逐步推广。

(二)主要推进措施

1.发展创新技术

日本前首相福田康夫指出,日本必须全力进行技术创新,开发出“这个世界上还不存在,不会产生温室效应气体的革新技术”。[3]日本积极推进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官学”一体化,确保日本在全球环境和能源领域的技术领先地位。

2.进行制度革新

日本政府积极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支撑。自1991年以来,先后颁布了《环境基本法》、《新能源法》、《能源合理利用法》等多项法律法规。此外,还推行了“碳足迹”标示制度、特别折旧制度、补助金制度等,力图以富有特色的经济政策加以引导。

3.加强国际合作

为尽早实现低碳社会,日本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充分利用国际能源署、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新伙伴计划等国际与区域组织平台,通过承办G8环境峰会,开展多边与双边的磋商与合作,促进与相关国家的技术合作和经验分享。2010年6月,中日两国签署了《中国沈阳市--日本川崎市环境友好型城市合作备忘录》,这无疑将推动两国城市间在实现地毯社会转型方面加大交流和合作,进而为两国其他城市树立低碳社会建设的典范。

(三)日本发展低碳经济的制约因素

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后,日本的经济形势也受到一定的冲击毕业论文格式范文。主要表现为股市暴跌、出口锐减、消费低迷、失业攀升、生产下降、日元升值等方面。而发展低碳经济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政府巨大的财政投资。因此,日本陷入了经济增长缓慢与低碳经济投入需求大的矛盾之中。此外,政府减排目标与部分行业利益产生了冲突。例如,新日本制铁公司社长宗冈正二就表示,过高的减排目标将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他对此表示“很难理解”、“无法接受”。[4]日本经济产业省次官望月晴文也表示:“我们必须认识到,日本选择的是一条对国民和经济都非常险峻的道路”。[5]

六、日本发展低碳经济对我国的启示

发展低碳经济是现在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能源和环境领域均有值得期待的新市场,在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日本正重点推进能源和环境技术的研发。建设和发展低碳社会是日本的一次新的经济增长机会,因为应对地球变暖将创造新的需求以及新的就业机会温室效应,与此同时还会产生新的收入。日本有许多能源和环境技术走在世界前列,不少技术的研发动向都值得关注。例如综合利用太阳能和隔热材料、利用发电时产生的废热等技术。这些都是日本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优势。

日本的低碳革命与我国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两型”社会建设本质相同,因此对我国建设低碳社会、发展低碳经济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我国尚未有任何正式的有关低碳发展的相关法规,当前低碳发展经济学属于非常前沿的课题,其理论体系和具体标准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但是,这门学科必定会为经济发展带来革命性的变革。要建立起一个低碳的社会,我们面临很大的挑战,必须停靠政府给予政策方面的支持,把自然科学和技术发展相结合。

特别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是,社会大众是进行低碳革命的重要主体,政府部门应该促进并增强国民意识。日本构建低碳社会发动了全社会的力量,涉及到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因此,要发动群众认真学习低碳的真正涵义,理解低碳背后的可持续发展之道,为了我们的子孙大力创建低碳社会,这是我们的使命,也是我们的义务。

参考文献:

[1]邵冰.日本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及对我国的启示,北方经济[J],2010(7).

[2]严圣禾.光明日报.日本:多管齐下建设低碳社会[N],2009-12-17.

[3]金乐琴,刘瑞.低碳经济与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J].经济问题探索,2009(1).

[4]日本钢铁联盟会要求日本政府再次商讨减排目标.共同网[N],2009-12-21.

[5]黄海.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导向及启示[J],环境经济,2009(11).

第2篇

在低碳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创建低碳旅游景区具有创新景区发展规则,促进区域低碳产业整合开发以及养成低碳生活风尚等现实意义。但是目前低碳景区管理面临着技术难、成本高,景区评价标准不完善,人们尚未养成低碳习惯的问题。因此,政府需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景区间的战略联盟,构建以生态GDP至上的景区评价理念,完善景区评价指标系。

低碳生态旅游景区

一、低碳旅游的产生背景

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共同商讨制定了《京都议定书》并在第二款中明确指出:“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2009年12月1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会议达成《哥本哈根协议》,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做出了安排。“低碳”成为催生于全球气候变暖的积极响应。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2010年1月29日,温总理在致函丹麦首相拉斯姆森和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给他们的复函中明确表示,中方支持《哥本哈根协议》,并提出至2020年单位GDP的碳强度下降40~45%的艰难目标。《哥本哈根协议》标志着中国低碳经济时代的来临,意味着人类生活方式和传统能源消费方式的本质上的颠覆,它必将改变建立在石化燃料基础上的现代工业文明转向生态文明。

低碳旅游催生于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长期以来,旅游业以其“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的产业特征在中国经济发展转型,逐渐取得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显示出独特的优势。借用低碳经济的理念,低碳旅游就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绿色旅游。从旅游活动本身来看,旅游活动是一个包括食、住、行、游、娱、购在内的综合活动而这些活动不可避免地带来大量的碳排放,因此所谓“低碳旅游”就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树立低碳意识,将各种旅游消费行为的碳排放量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并尽量减少碳排放量的一种新型旅游消费模式。

二、低碳旅游景区的创建意义

“低碳旅游”的意义不在于口号,在于落实。低碳旅游景区的建设起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现实意义:

1、创新景区发展规则

低碳景区的创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问题的错综复杂催生了新的景区发展规则。在诸如怎样将低碳的衡量指标融入到现有的景区评价体系;怎样在低碳运营模式中改革现有景区的管理模式;怎样实现替代传统能源的新能源、新技术;生态文化综合效益能否最大化等等都需要制定规则予以引导。

2、促进区域低碳产业的整合开发

传统景区在低碳的建设与改造中,不可避免地将低碳的发展理念向其他产业和区域全面渗透,有利于激活区域优势资源,构建整合互动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最终实现区域其他产业的低碳进程,构建“互惠共赢”的区域发展模式。

二、旅游景区碳排放的主要表现

限制旅游景区的碳排放应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

1、低碳交通

其一,景区内实行交通管制,可采用自行车、牲畜等作为交通工具,鼓励步行游览,将因运输所造成的二氧化碳排放降至最低。

景区之间的换乘可安排中巴或者电瓶车定时接送客人。其二,鼓励旅行者选用碳排放量低的交通工具,如放弃飞机,选用火车、汽车、轮船等作为出行工具,短途旅行者可徒步或骑自行车,既达到环保的目的又有益于身心健康。

2、低碳住宿

酒店越豪华,碳排放量一般也越高。因此在低碳旅游景区应提倡游客入住舒适、便捷的经济型酒店、乡村客栈、家庭旅馆等,并且在酒店内不主动免费提供一次性洗漱用品,提倡旅行者在住宿时自带洗漱用品、节约用水用电等。

三、景区面临的低碳困境

1、游客的“低碳”习惯养成需要时间

低碳旅游是一种全新的旅游方式,景区低碳意味着游客很多惯常的旅行行为需要改变,如酒店不再免费提供牙刷牙膏等日用品;减少换床单的次数;用电瓶车、牲畜取代汽车等交通工具;垃圾要自己带回家;自己随身携带餐具减少一次性餐具的使用;食用素食等。这种全新的旅游方式对很多人的旅游习惯提出了挑战,如果大众能够接受则无疑实现了节能环保和高游客价值体验的双赢,反之如果人们不能接受则势必降低游客的体验价值甚至降低景区游客满意度。

2、技术门槛高,中小景区难实现

建设低碳景区,首先是引用低碳技术改变现有能源的消耗模式,涉及到景区能源供应如改变景区的能源利用模式,使用生态能源和节能环保能源如太阳能、生物能、有机能等清洁能源;交通工具替换如使用电瓶车、自行车替换汽车;建筑如采用节能环保、无污染的环保材料;服务如增加低碳导游,设置低碳通讯,饮食,住宿服务以及垃圾废物的分类回收处理等。对于资金雄厚的大型景区而言,革新技术可以通过自身的技术积累实现,而对于一般中小型景区而言,则没有能力解决。况且,就目前我国利用新能源的技术现状而言,完全在景区使用新能源也存在困难。据中国科学院能源领域战略研究组研究表明,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关于太阳能的技术规范,技术产品质量认证标准,部分关键设备依靠进口,一些高效、低成本、环保的技术仍然依国外,农林业废弃物能源化利用率低,能源植物的培育研究进程缓慢等。

四、出路

1、政策要支持

国家的政策支持是低碳景区建设的关键。国家应出台更加细化的政策法规将低碳旅游标准化和制度化,从而加快进入低碳旅游的步伐。从资金、政策、土地等方面加大对旅游景区低碳项目建设的扶持力度,激励景区及涉旅企业加快推进低碳旅游方式,包括制定政策进一步发展壮大绿色环保企业,支持旅游景区、景点、宾馆饭店、旅游运输等旅游企业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及时全面引进节能减排技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降低碳消耗,最终形成全产业链的循环经济模式;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引入低碳旅游指标对旅游景区景点及相关企业进行常规考核与管理,让低碳旅游真正成为时尚,成为人们追求的健康生活方式。

2、景区间要建立战略联盟,冲破成本-技术关

低碳经济背景下,景区面临着来自于技术变革,设备更换,基础设施以及知识的创造与传播过程等等的共同压力。景区之间如能结成战略联盟共同应对外部变化必将增强竞争力。

参考文献:

第3篇

【论文摘要】“低碳经济”作为未来人类经济发展的新模式,需要法律提供相关的保障机制。本文提出此保障机制的建立需要对能源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机制、“低碳”的产业化和市场化等产业链环节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应实现宏观环境政策、环境法制及相关法规的调整、管理模式的转变,从而有效地构建起“低碳经济”保障机制。 【英文摘要】As the new mode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for future of mankind,〝Low carbon economy〞needs legislation to provide relevant protection mechanism.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law should provide legal protection to the industrial chain links such as the adjustment of energy structure, clean production mechanism, "low carbon" of the industrialization and marketization. The paper also pointes out that the adjustment of macro-environmental policy, environmental law and related laws, the change to the management model of "low carbon" economy should be realized so as to develope a "low-carbon economy" protection mechanism. 【论文关键词】低碳经济;能源结构;清洁生产;产业化;环境法制 【英文关键词】〝Low carbon economy;Energy Structure;Clean Production Industrialization;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正文】 作为全球性的话题之一,气候、能源备受全人类关注。且看2009年10月19日在马尔代夫举行的“海底会议”和12月4日在尼泊尔举行的“雪山内阁会议”,道出了人类共同关注气候问题的心声。此后不久,12月7日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与会人员为主题呼喊奔跑,民众瞬间组成各种名义的环保卫士,踊跃参与到这场声势浩大的运动中来。在会议中,马尔代夫的呼声很高,这个海平面只有1.5米的国家,温室气体造成的全球变暖已经让它处于危机状态。会议召开期间,相关媒体重提“低碳经济”,让这个由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协议书》所达成的共识重新在会议上体现。但是,受制于诸多因素,会议最终未能形成对气候问题的解决方案。 经济发展不能片面追求量的提高,而应于质上改善,这已是多数人的共识。因而,对“质”的追求不会因一次会议的失败而破灭。当环保、低碳主题在2010年相对冷却之际,低碳产品亮相第15届中国住博会的消息又让人重拾这一话题:低碳经济是否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势,倘若是,我辈又如何为低碳经济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把握 “低碳经济”至今实则没有一个准确的定性,按照通说,主要是指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它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其实质是通过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获得能源的高效利用、推进产业结构和制度的创新以改实现绿色GDP,最终改变人类发展的模式。在特征上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低碳经济是当代和未来经济发展的新模式。该发展模式主张“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指标,与3R理念相一致。随着全球变暖问题引发的各种环境与生态问题,能源的无污染性成为经济发展应予考虑的因素。“低碳”模式的受认可度因此得到提升,与之结合的低碳经济必然成为未来经济发展模式的新选择。 2.“低碳技术”是“低碳经济”的支撑,“低碳观念”是“低碳经济”的行动指针。其中,低碳技术涉及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部门以及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开 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而低碳观念则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发展”理念当前已经突破横向关系之间的平衡,而在纵向上提出要求,即要求实现代际平衡。 3.低碳经济注重经济的整个过程,从生产到消费的基本环节上都注重CO2等的低排放,实现产业的整体优化目标。 二、“低碳经济”的历史溯源及法价值审视 如果探寻“低碳经济”的源,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之后2007年美国参议院提出的《低碳经济法案》,将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纳入国家未来重要的战略选择。同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在2009年前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举行谈判,制订应对气候变化的“巴厘岛路线图”。其中明确要求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减排25%至40%,为全球低碳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里程碑意义。此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2008年“世界环境日”(6月5日)的主题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在2008年7月举行的G8峰会上,八国表示将寻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其他签约方一道共同达成到2050年把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长期目标。 综观这一简短的历史,低碳经济在最近三年受到关注的程度有明显提高,这表明该理念在当前日趋成熟并得到多方认可。然而,从2003年到2009年底七年左右的时间里,“低碳”前进的步伐是缓慢的。原因有多方面,其一,该理念带给现实的改革成本之高昂,致使人们对该方案的可行性存有不少疑问。其二,各国尤其是大国在“软法”性质的国际条约中的承诺并未明显带动国内经济的转型。其三,各国并未制定关于低碳经济的法律法规,虽然美国在这方面牵了头,但是其执行效果不容乐观。 那么到了2009年,两次特殊的会议即马尔代夫举行的“海底会议”和尼泊尔举行的“雪山内阁会议”,将这一问题再次拿到全球谈判的桌面上来。这不禁带给全球新的危机感:如果片面地指责低碳模式成本高昂而一意孤行的话,电影《2012》、《当地球停止转动》带给我们的视觉恐慌则可能演绎为事实。 在法律价值上,人身权高于财产权,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在终极意义上追求以人为本,具有较强的人权意识和社会意义。因而,力促低碳经济的发展理应成为我辈孜孜追求的目标。从法律保障机制的角度考虑,宜从微观与宏观两个方面切入,即在微观上注重低碳经济于产业链上的运行,在宏观上有政策等外部性因素对低碳经济的积极引导。 三、于产业链的主要环节构筑低碳经济的法律保障机制 低碳经济作为新的发展模式,其核心的转变在产业链。因而,从微观上对低碳经济做一产业链的审视,构筑主要环节上的法律保障措施很有必要。 (一)能源法规对能源结构作出调整 “低碳”本身是对能源利用结构的质问。煤炭、石油等能够产生二氧化碳的传统能源带给我们的是温室效应,典型地表现在全球变暖,南极冰雪融化和海平面上升。这就迫切需要我们从能源结构方面作出大的改观。 当前我国的能源法主要是经过1996年颁行的《能源法》、《电力法》和《煤炭法》,2007年修正过的《节约能源法》,2005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这几部法律。这些法律的出台在能源使用尤其是后两部法在改善能源结构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调整,应当说其意义重大。但是,随着人们能源观念新的变化,低碳经济是否能够纳入这些法律规制的视野中呢?至今仍然是个问题。 细看这些法律的具体规定,它们并没有把“能源结构的调整”作为立法的主导思想,因而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召开,低碳能源应当成为法律必然涉足的内容。在立法修改上, 2009年8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笔者认为,在该法修订中应该认真思考并准确定位低碳能源这一关系人类发展的模式,把低碳能源的结构调整作为法律应有的主导思想。与此同时,在具体规定上不再是简单的“软性”规定,有必要突出“经济刺激措施”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能够产生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理念,并发挥其正向效应。另一方面,该法也需完善“法律责任”项的规定。未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在立法定位上主要强调政府机关部门的责任,但是几年后社会面貌发生改观,尤其是将该法放入市场背景下重新考察,将责任主体扩展至参与到可再生能源(包括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的主体,并融入“公众参与”的理念, 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有效运作。 再则,备受海内外关注的能源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小宪法”即新《能源法》,经过向社会征求意见稿,已于2009年2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议。作为能源方面的基础性法律,是否可以在法律规定上倾斜低碳能源,从而为整个能源法规体系奠定一个新的基调。 (二)清洁生产法规形成的调整机制 改观能源结构是低碳在产业链上的第一环节,清洁生产机制则关注“能源”在进入生产领域后如何清洁生产的问题。作为我国环境法学第一位博士的王明远老师对此很有见解,他认为清洁生产机制改变传统的末端处理,关注从源头和过程上对污染等处理进行分流和有效地疏导。笔者认为,该机制带给我们生产模式是新一轮的革命。当能源上的调整并未把其他碳能源排除出能源结构时,传统的煤炭、石油等产碳能源的继续使用必然需要在生产结构上作出调整。因而清洁生产机制成了第二环节上的必然选择。 至今,我国已经于2002年出台了一部《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的出台对我们规范生产机制有重要作用。结合王老师的观点,在清洁生产机制上我们需要注重四种调控制度:(1)经济调节,改变传统的“命令——控制”措施占主导地位的情形,强调运用费、税、许可证等限制性经济手段和财政扶持、采购优先等利导性经济手段来实现生产机制的转变。(2)环境信息公开,一则是灰名单、黑名单制,将构成环境损害和不符合清洁生产最低指标的企业公布,将之放入大众视野;另一方面,将环境法规、许可证审批规定公诸于众,充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3)行政指导和自愿参与,在此处主要是国家环保局及其各级机关在环境政策上作出必要的行政指导,在自愿情形下订立行政合同,让企业参与到这一机制中来。(4)行政强制,该手段作为最后的保障措施,为强制性削减污染物排放起着强有力的作用。 作为对“低碳”的回应,笔者认为这四项措施足以改进我国的生产结构。当然,在具体的清洁生产法律中,尤其是地方性法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清洁生产具体应对的法律措施,形成特色的地方清洁生产法制。 (三)低碳经济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 当人类面临温室效应时,很多人的呼声是要限制碳能源,这种看问题的角度在某种程度上属于悲观的。有一句话耳熟能详的话说得好:“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那么至今仍为诸多人所依赖的碳能源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是否就是尚未被人开发的资源呢?至今,全球已有50多家金融机构投资13亿美元进行低碳技术开发,以期在低碳经济上占领技术制高点,这些低碳技术广泛涉及石油、化工、电力、交通、建筑、冶金等多个领域,包括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高附加值转化、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传统技术的节能改造、CO2 捕集和封存等。这一新近的发展状况带给我们另类的思考:低碳的市场化乃至产业化运作。 在金涌等人共着的文章中,作者花了不少的篇幅来讲述利用科技创新达到“碳”的再利用。主要有“4.4开发CO2 的捕集技术以进行利用和埋藏”和“4.5 通过发展CO2利用技术推进低碳经济”,因而该技术经过理论的论证是可行的。那么法律又将如何作出有效引导和必要的调整呢? 张璐博士的论文为笔者打开了思路。“环境产业”这个听起来仍崭新的字眼带给我们无尽思考的空间。作者认为,环境产业是一新兴的朝阳产业,包括污染治理产业和资源建设产业[11]。那么对于本文所提及的低碳经济而言,低碳既可以从治理模式上进行也可从资源建设方面拓展。当前我国并未制定类似《环境产业法》的法规,倘若从立法的层面上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考证当前技术能力成熟度的基础上,依循张博士文章中所指出的“利益增进”的模式,利用行政强制机制、经济刺激机制和行政指导机制构成的“混合调整机制”[12]对低碳产业的发展做出有效地引导。 (四)低碳与循环模式的对接 如果说低碳经济的本质是什么,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循环经济在“能源”上的另类思考。因而,发展低碳经济最终要想循环性经济目标靠拢。 “循环经济”(cyclic economy)这个名词在大多数人看来并不陌生,它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13]。 依循循环经济的理念,低碳经济的发展应注重三个方面关系的处理:产品的低碳生产, 产品的低碳消费乃至产品的可回收性。 在产品的低碳生产上,应当予以把握的是清洁生产的扩面,这是在清洁生产机制上考虑的问题,前面已经述及,不再赘述。 在产品的低碳消费上,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节能和采暖技术应予推广,汽车等交通方式的改观(如最近提倡的扩建交通线路、改乘公交等现象),生活食物消费中肉类食物的适度减少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推进消费的低碳控制。 在产品的可回收性上,则强调的是一种“反生产”理念[14]。不仅要将CO2回收利用,而且要将能释放CO2的产品也回收改造。 四、以外部性机制的构建促成低碳经济的发展 低碳经济要顺利展开,并非只健全自身的机制便可,外部性的积极引导是其顺利进行的动力。如何为低碳经济寻求完善的政策导向机制和“硬法”的有效规制则是关键。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政策法规乃至理念上的转型,力求推进经济刺激手段 传统的行政模式强调利用管制的方法来管理市场主体并强行地推行其经济政策。但是这个市场本身的理念决定了它必然与政府的做法相冲突,造成政府在行政上的成本大而效果差。 当前,经济利导性的做法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它主要是让政府置于市场之中,一方面强调与市场参与者的合作,达成行政合同,共同推进经济政策的实行。其中,必然有政策上的诱导,如财政支持、鼓励,税收优惠等正向规定,当然也不排除排污收费、环境税、许可证等限制性的举措。因而,在低碳经济推行的过程中。政府能否营造一个低碳市场,是至关重要的。 (二)环境法制体系的健全,并在“治”上下功夫 环境法制的核心理念是什么?本人认为环境法制是“经营之法”。在政府越来越重视经济刺激手段之时,政府的“经济理性人”决策观念也应被我们所接受,那么它的决策必然是为了市场的良性运行抑或说是经营“市场”。按照这样的思路,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制需要做什么? 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当实现环境法制理念的革新。以“经营之法”的理念来完善当前法规的不足。另一方面,对于低碳经济新概念的提出,要及时作出法规的应对,同时修改相关的法规,在必要时制定专门的“低碳”法规。 (三)配套法规的完善 除了环境法制的转变,相关部门的法规也有必要及时作出修改。主要体现于民商事、经济法的修改。 在民商事法上,主要考虑如何将碳交易纳入民事物权、民事合同等相关制度的调整范围,使碳排量产权化,从而引导企业等民事主体对碳排放作出自我约束,便于政府治理和监管。 在经济法领域,主要思考如何对低碳经济作出有效地经济刺激,采取技术性规定如《循环经济刺激法》等法律对之形成正向的引导。此外,在碳交易方面,为确保碳交易的安全,有必要采取相应的规制措施。 【注释】 即:reduce(减量化)、reuse(再利用)和recycle(可循环) 王达水:《低碳经济的基本特点》,http://blog.gmw.cn/u/6716/archives/2009/89579.html,2009年12月18日访问。 参见百度百科:低碳经济,http://baike.baidu.com/view/1494637.htm?fr=ala0,2009年12月18日访问。 “软法”是指一些仅列出条款却未指出如何实施的法律法规。例如:虽有禁止性条款,却没有违反该条款后的责任规定;有授权性条款,却没有行使权利所需要的程序性规定。也指一些不具有法律规范应有的假定、处理、法律后果3个基本要素的法律条文。于是这种法律被形象性地称作“软法”,在实践中屡屡被随意违反。 唐志强编辑:《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意义重大——分组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发言摘登(一)》,中国人大网,2009年12月19日访问。 国家能源办网站: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7-12/04/content_7196929.htm,征求意见稿: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7-12/04/content_7196929.htm,2009年12月19日访问。 王明远:《清洁生产法论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此处观点为本人理解,特此说明。 参见王明远:《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七章“部分国家的清洁生产法制要览”,第166-214页。 金涌,王垚,胡山鹰,朱兵:《低碳经济:理念·实践·创新》,《中国工程科学》2008年第10卷第9期。 金涌,王垚,胡山鹰,朱兵:《低碳经济:理念·实践·创新》,《中国工程科学》2008年第10卷第9期。 [11]张璐:《环境产业的法律调整——市场化渐进与环境资源法转型》,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12]张璐:《环境产业的法律调整——市场化渐进与环境资源法转型》,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13]百度百科:循环经济,http://baike.baidu.com/view/61554.htm?fr=ala0_1_1,2009年12月19日访问。 [14]此概念由日本企业家常盘文克提出,转引自林丕:《把环保产业提到更重要的地位上来——论环保产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前线》1999年第2期。 【参考文献】 王明远著:《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张璐著:《环境产业的法律调整——市场化渐进与环境资源法转型》,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朱伯玉著:《循环经济法制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贾引狮,宋志国著:《环境资源法学的法经济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金涌,王垚,胡山鹰,朱兵:《低碳经济:理念·实践·创新》,《中国工程科学》2008年第10卷第9期。 林丕:《把环保产业提到更重要的地位上来——论环保产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前线》1999年第2期。 丁丁、周冏:《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实现途径和政策建议》,《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8年第3期。 辛章平,张银太:《低碳经济与低碳城市》,《城市发展研究》15卷2008年4期。 孙佑海,丁敏:《依法促进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环境》2008年第2期。 赵娜等编译:《英国能源的未来——创建一个低碳经济体》,《现代电力》2005年第4期。 [11] 龙惟定,白玮,范蕊:《低碳经济与建筑节能发展》,《建设科技》2008年第24期。 [12] 奥克斯伯格:《向低碳经济转型》,《上海证券报》2005 年7月7日第A04版。

第4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低碳经济;政府

中图分类号:F124.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9-0150-02

世界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使气候变暖、环境污染、生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经济发展对化石能源的过度依赖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担忧。近二十年来,各国政府就减少环境污染、遏制气候变暖等问题不断进行谈判、磋商;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又把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作为实现经济复苏的重要支点和推进能源创新、抢占经济制高点的国家战略。

一、发展低碳经济的社会背景

低碳经济是低碳发展、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生活等一类经济形态的总称。“低碳经济”提出的背景,首先,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峻挑战。其次,过多过滥、粗放式地使用资源,单位能耗与单位资源耗量过高,资源枯竭进一步加深。再次,发达国家迈过了以使用高碳能源为主要动力的发展阶段。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低碳经济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追求绿色GDP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

二、全球低碳经济的发展趋势

发展低碳经济是全球性的共识与探索。发展低碳经济作为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保障能源安全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途径,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200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正式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巴厘岛路线图”,要求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减排25%~40%,该“路线图”对全球迈向低碳经济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0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世界环境日”( 6月5日)的主题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对进一步促进世界各国向低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着推波助澜的作用。2009年12月7日的哥本哈根峰会意在制定新的全球行动协议,应对气候变化。

为实现《京都议定书》承诺期碳减排的刚性约束目标,发达国家加快了对低碳经济的前景规划和发展速度。2007年,欧盟首脑会议提出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要比1990年水平减少20%~30%;英国通过世界上第一个关于气候变化的立法――气候变化草案》;日本2008年颁布了《构建低碳社会的12方略》。美国奥巴马政府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低碳道路,希望通过发展新能源技术和建立碳交易市场,力图打造低碳技术的竞争优势。

随着发达国家向低碳经济转变进程的推进,发展中国家逐渐认识到参与全球气候保护,承担减排或限排义务的重要性。2008年9月举行的首届非洲碳论坛,举办了碳投资交易会和加强清洁发展机制(CDM)能力建设会议,力图为非洲国家寻找更多机会争取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国2007年6月正式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今年的哥本哈根会议中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这为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确定,政府职能指导下的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也凸现了今后环保工作的积极意义与重大责任。

三、低碳经济下的政府环保策略

低碳经济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的选择,它意味着能源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技术的革新,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途径。

1.建立低碳经济的政策法规体系。(1)制定和实行低碳产品优先采购政策。(2)制定和实行低碳财政税收融资等优惠政策。加大财税对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环保产品推广的支持。(3)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能源法、清洁生产法等实施,着手制定气候变化法、工业节能条例等。

作为环保部门,在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法规的基础上,要制定一系列以减排为核心的的节能、循环利用及环保政策,如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调节机制,建立和完善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绿色信贷、环境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积极配合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试点工作,做好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产品的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并探索开展低碳产品认证。

2.以节能减排为抓手,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1)优化产业结构,发展低碳产业。一是采取严格措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二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生产服务业、大力培育新兴服务业,全面提升传统服务业,进一步提升现代服务业的总量。三是优化工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高技术、高效益、低污染、低能耗“两高两低”产业;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向产业链高端集聚;用高新技术改造钢铁、水泥等传统产业,降低GDP的碳强度。四是优化产业层次,切实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大力推进建设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工程,彻底淘汰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2)着力抓好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做好钢铁、石油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的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炉(窑炉)改造等工程。切实落实好工程、结构、管理三大减排措施,不断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加快钢铁、石化、电力等行业烟气脱硫工程建设。(3)加强环保执法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健全、完善、强化节能减排的管理、监督和执法体系,构建节能减排工作的长效机制。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监控体系,推动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突出节能减排指标的刚性约束力,建立问责制度,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4)以低碳经济的低排放、低能耗、低污染作为标准,以“环境友好、资源节约”要求作为考核的原则,对现有的企业、新生企业在生产等环节,按照绿色技改的要求推出一系列的公共政策,推行绿色技改。通过生产技术与工艺的改进,不断降低环境友好产品的成本,促进绿色消费,最终形成绿色消费与绿色生产之间的良性互动。

3.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低碳技术创新。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科学、战略与政策的研究;加大科技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开发低碳技术和低碳产品;促进高能效、低碳排放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逐步建立节能、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自然碳汇等多元化的低碳技术体系;加快对燃煤高效发电技术、CO2捕获与封存,高性能电力存储,氢的生成、运输和存储等技术研发,为低碳转型和增长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4.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低碳经济下资源再生体系。突出抓好资源综合利用,按照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利用模式,大力推广清洁生产;积极创建一批融生态产业链设计、资源循环利用为一体的低碳经济园区,合理规划园区企业结构,将原料生产企业和初级产品、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生产企业有机组合、相对集聚;推进物质和能源流动转换,拓展园区循环经济发展空间。

建立社会废弃资源的回收体系,采取政府引导、企业投资建设的市场化运作模式,进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和废旧资源的多回收利用与再制造,少填埋少焚烧,解决城市固体废物污染问题,从而推进城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5.加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构建低碳能源供应体系。加大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依靠技术进步不断降低利用成本,切实解决新能源发电上网难题;加快研发先进技术和设备,推进第四代核能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多途径利用可再生能源,逐步提高其在能源中的比例,使之成为满足未来能源需求的重要补充,成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要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村居民发展户用沼气,生产生物质原料,为大中型生物质发电工程提供稳定可靠的燃料保障。推进利用秸秆等物料发展乙醇制造工业,在解决春、秋两季秸秆焚烧环境污染的同时,为汽车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打开绿色通道。

6.用低碳环保理念规划和建设城市。将低碳理念引入设计规范,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布局和生态环保规划;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率,增加碳汇,为推动低碳重建提供环境承载;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大力推动绿色交通、建筑节能等,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最低的生态成本、最小的资源代价科学重建、科学发展。在建筑物的建设中,推广利用太阳能,尽可能利用自然通风采光,选用节能型取暖和制冷系统;选用保温材料,倡导适宜装饰,杜绝毛坯房;推广使用节能灯和节能电器。江苏省政府已出台政策要求十二层以下新建住宅强制安装太阳能,到2010年,新建住宅要全部达到50%的建筑节能标准,诸如这些政府推动、企业参与的政策值得推广。

重视低碳交通的发展方向。加强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建设形成机动车、自行车和行人和谐的道路体系;研发混合燃料汽车、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使用柴油、氢燃料等清洁能源,减轻交通运输对环境的压力。提高燃气普及率,加快实现公交车的燃气化;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为机动车环保准入、环保管理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

第5篇

关键词:低碳产业;地毯经济;对策;建议

一、优化政策与制度

(一)科学研究规划,明确提出低碳城市建设战略目标

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制度,结合当地“十二五”规划的编制,抓紧制定本地低碳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低碳城市发展路线图,确立今后各发展阶段推进低碳发展的目标、途径和工作重点,明确一系列重点支持的优先领域和重大项目,为低碳发展提供战略导向。抓紧出台扶持激励政策和积极探索碳指标交易制度。

(二)制定出台相关政策,保证本地低碳经济健康发展

要吸纳国际先进经验,制定出台产业导入政策;土地使用配套政策;资金配套政策;完整的技术理论;系统的产业、产品认证及检测标准以及加速人才培训。同时,在对低碳经济的行政管理上,处理好“一抓三防”关系。一抓就是抓低碳经济建设;三防就是防一哄而起、防乱上项目、防浪费。

(三)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在低碳经济运行中的职能作用

各级政府在新上项目、投资方向、减排成效等工作中,充分尊重人大、政协的审批、监督权力和作用。除经常组织代表、委员视察新上低碳经济项目外,在每年两会上都应由政府向代表、委员通报低碳经济运行情况、低碳经济在本地GDP中的比重及低碳经济对本地人民幸福度的贡献率。

(四)可将低碳经济绩效纳入政府、公务员政绩的考核中

为了保障低碳认证制度的落实,还需要进一步建立低碳考核和监测监督制度。为了充分调动企业低碳转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防止在环境保护、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出现推脱、懈怠情况的发生,可考虑推行低碳产值或低碳产量考核制度,建立适合和反映本地经济特点及要求的低碳经济指标体系,着重考察企业产值和产量等经济总量指标扣除因环境污染、自然资源消耗、生态环境退化的损失;可考虑将实施低碳发展的评价指标纳入本地企业的经济核算体系和单位领导人的政绩考核,激励企业努力节能减碳。

(五)开征二氧化碳税,建立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

这里定义一个新税种——二氧化碳税,也可以称碳税,是为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征收的一种环境税。由于所有化石燃料中的碳最终都会以二氧化碳的形式排放,对化石燃料中的碳征税,就相当于对化石燃料燃烧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征收排放税。从长远来看,实施碳税是势在必行的。研究表明,近期在中国征收低税率碳税对经济的影响并不大,但对抑制二氧化碳排放和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作用明显。另外,建议建立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对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影响的各项行为活动,开征生态环境补偿费。根据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征收目的,可采用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等多种方式。

二、优化模式与体系

(一)倡议成立专门指导低碳经济的相关机构

推行低碳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通力合作。要改善环境,形成一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经济发展模式,需要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并重。行政手段是引导,法律手段是规则,经济手段是平衡。因为环境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最终是要靠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来解决。为确保全社会都步调一致、齐心协力使低碳经济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行,并顺利完成这一艰巨而伟大的彻底改变人类社会经济秩序和生存方式的革命,国家或者本地城市,完全有必要成立一种低碳经济指导机构,来为当地的低碳经济发展寻求理论指导和推动源泉。

(二)优化产业结构并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必须以产业为支撑,把打造低碳产业作为地市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调整、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当前低碳经济的发展重点,应该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对新上项目提高高碳产业准入门槛,避免留下长久的不利影响。二是调整产业结构,推进产业和产品向利润曲线两端延伸:向前端延伸,从生态设计入手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向后端延伸形成品牌与销售网络,提高核心竞争力。三是发展本地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用高新技术改造钢铁、水泥等传统产业,实现低碳转型。

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同时,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当前,应当梳理并完善政策,重点应放在政策和法规的协调上,清除不利于产业结构升级的政策。例如,排斥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作法、歧视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政策、变相激励过渡开采的出口退税政策、最低价中标政策等,切实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三)加大推进节能减排力度,加快淘汰制度的建设进程

以工业节能减排为重点,突出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的发展责任,对企业减排进行实时监测,对能耗高的企业进行控制。通过结构优化和升级推进节能减排,避免重化工业的盲目扩张。进一步实施十大节能工程,推广运用节能技术,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低于能效限定值的终端用能产品;抓好重点用能企业和公共机构的节能;在抓好工业节能的同时,控制建筑和交通能耗的快速增长;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评价考核,切实完成本地提出的约束性指标。对能源密集产业实施能效准入标准,对那些不能满足能效、环保、质量和安全标准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应特别重视节能减排项目的建设质量,避免脱硫设施和污水处理厂的质量达不到正常运转的要求。

三、优化技术和应用

(一)确保对低碳经济技术领域的资金扶持

要确保低碳经济发展资金的稳定,把低碳经济发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支出范畴,把低碳经济发展资金作为财政的经常性支出,为财政履行发展低碳经济职能提供制度保证。应在国家或地方财政预算科目中单列出低碳经济发展支出项目,并立法规定其支出额度和增长幅度,以确保对当地低碳经济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上的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应建立政府低碳经济发展投资增长机制,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一定时期内政府低碳经济发展投资占GDP的比例或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并明确规定低碳经济发展投资增长速度要略高于本地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

(二)重视低碳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储备

应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研究提出本地的低碳发展技术路线图,促进高能效、低碳排放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逐步建立节能和能效、洁净煤和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自然碳汇等多元化的低碳技术体系;加快对燃煤高效发电技术,CO2捕获与封存,高性能电力存储,超高效热力泵,氢的生成、运输和存储等技术研发,形成技术储备,为低碳转型和增长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建议可通过自主创新和国际技术合作与转让方式大力发展低碳技术,并逐步形成低碳技术体系,包括积极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碳捕获和碳封存技术、替代技术、减量化技术、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能源利用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绿色消费技术、生态恢复技术等。有效发挥先进技术在节能中的特殊作用,优化发展煤油等化石燃料深加工技术,促进清洁生产和清洁循环利用,提高能源附加值和使用效率,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鼓励推广包括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能源技术在内的“低碳能源”技术,广泛应用于清洁燃料交通工具、节能型建筑、环保型农业等领域。通过推广和应用新型低碳经济技术方式,引领中国向新型低碳经济发展,以实现整个国民经济的低碳化。另外,要深入研究和密切跟踪国际低碳技术发展的新趋势,认真组织和实施重大低碳科技的攻关,并精心做好低碳示范项目,力争在低碳关键技术和关键工艺上取得重大突破;加快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增强低碳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成熟低碳技术和工艺的转化利用,缩短低碳技术从实验室到生产线的周期;积极扶持新能源、节能减碳、生态环保装备制造业,努力提高低碳关键设备的国产化率;完善低碳技术创新的激励政策,在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推广使用低碳技术,寻求节能减碳的途径。 转贴于

(三)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建设低碳城市和基础设施

在城市建筑方面,要大力改造非节能建筑。将低碳理念引入设计规范,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布局;在各类建筑物的建设中,推广利用太阳能,尽可能利用自然通风采光,选用节能型取暖和制冷系统;选用保温材料,倡导适宜装饰,杜绝毛坯房;坚决限制不节能的“垃圾”或“花瓶”建筑;在家庭推广使用节能灯和节能电器,在不影响生活质量的同时,有效降低日常生活中的碳排放量,有选择地在社区(小区)或居民集聚区进行低碳生活示范区试点,从推广新技术、新方法入手,扩大太阳能光电光热等低碳技术的应用。总之,在不影响生活质量的同时有效降低日常生活中的碳排放量。在城市交通方面,要优化整合城市交通低碳化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引导市民低碳出行。同时,大力推广新能源环保车辆,优先发展城镇公共交通,积极推行公交车、出租车油改气工作,广泛推广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型产品和技术。也要重点发展本地以公共交通为骨架,快速交通和常规交通为主体的绿色交通系统,实现交通组织的高效化、出行方式的公交化。还要建设现代物流信息系统,减少运输工具空驶率。还应合理利用太阳能、风能技术等,在绿色交通、建筑节能、园林绿化、小区环保、垃圾利用、资源再生、市民参与等方面进行率先探索,以带动辖区低碳经济的发展。

(四)建立、健全和完善低碳技术创新的激励政策

建议应推行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低碳产品开发人员的技术入股、专利入股、管理要素入股、成果入股和持股经营政策,采取期权、期股等各种分配激励方式,以奖励在低碳技术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使他们的薪酬水平与人才市场接轨。放宽低碳技术入股的比例限制,加大奖励力度,使低碳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技能、工作业绩以及经济效益紧密挂钩。

四、优化法律与宣教

(一)加强教育引导,提升企业低碳竞争力

在低碳经济来临的今天,企业必须重新审视自己的定位和发展战略,积极进行“低碳经济”的投资。政府应高度关注企业面临的低碳压力,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应对挑战、提升竞争力。

(二)发动广泛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和公众的认知水平

建议利用电视、报纸、影像等各种媒介,宣传普及气候变化和低碳经济的知识,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提高碳生产率,形成低碳的生产方式和消费行为,这是我们保护地球这个唯一家园的必然选择。低碳经济需要大力宣传倡导,培养全民低碳意识。要广泛宣传教育,让广大市民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形成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三)持续做好当地宣传教育普及及舆论监督工作

各级政府应利用各种方式宣传低碳经济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利害关系,经常向社会通报减排进展、成效与不足,同时要组织媒体配合政府号令及时进行相关报道和揭露。有必要开通低碳经济网络专线,搭建老百姓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发挥人民群众低碳经济主人翁的作用。

发展低碳经济也包括人们日常生活习惯中许多节能细节。对于群众来说,每个人生活习惯中浪费能源和碳排放的数量看似微小,一旦以本地人口乘数计算,就成为巨大的数量。因此,应在社会公众中积极开展低碳生活的创意活动和普及工作,树立“发展低碳经济是每一个中国公民责任”的理念,培养人们节约资源、购买环境友好型产品的习惯,使人们形成低碳的生活方式。

参考文献:

1、杜人淮.中国经济低碳转型面临的困境及应对举措[J].现代经济探讨,2010(7).

2、龚辉文.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

第6篇

我们同是保护地球家园的公民,我们同是建设和谐、绿色矿区的主人;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践行低碳生活人人有为。为此,特向全矿职工、家属倡议如下:

1.牢树低碳生活理念,做低碳生活先行者。牢固树立健康生活、绿色生活理念、将科学使用资源、保护地球家园、节能降耗的低碳生活方式自觉贯穿到每一位职工家属、每一个家庭日常生活中去;每一位职工、家属,都要终身学习低碳生活知识,养成低碳生活习惯,形成低碳生活共识;积极宣传低碳生活理念,带头推广低碳生活行为,增强低碳生活自觉性,做低碳生活的先行者。

2.践行低碳生活方式,做低碳生活有为者。改变传统的消费陋习和消费模式,戒除“便利消费”,摒弃“面子消费”、“奢侈消费”,减少生活中的碳排放,努力推进人与资源环境、人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每一位职工、家属做起,从每一个家庭做起;从生活中的每一天做起,从生活中的每一件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从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粒米、一克油、一张纸”做起,努力使自己成为“低碳一族”,做低碳生活的有为者。

3.应用低碳生活技巧,做低碳生活创新者。自觉学习运用生活领域中的节能环保新技术,推广使用新能源、新材料;使用并开发有效的节电、节油、节气、节水和资源回收及废物利用的方法,积极探寻和总结低碳生活小窍门,征集应用低碳生活金点子,不断开创低碳生活“共同创造、共同创新”的新局面;把低碳生活与建设和谐绿色矿区、安全美好家园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矿区职工、家属低碳生活能力和水平,做低碳生活的创新者。

4.遵守低碳生活条律,做低碳生活守护者。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节约资源、绿色增长、科学发展等各项有关低碳生活的法律法规,积极践行《低碳生活倡议书》,明确政策导向和行为规范,自觉把它落实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一种生活准则,推进我们的生活自律;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生活习俗,优化低碳生活环境,做到非低碳生活不能为、不可为,做低碳生活的守护者。

低碳生活已经走进我们,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为“和谐绿色矿区、安全美好家园”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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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论文摘要】“低碳经济”作为未来人类经济发展的新模式,需要法律提供相关的保障机制。本文提出此保障机制的建立需要对能源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机制、“低碳”的产业化和市场化等产业链环节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应实现宏观环境政策、环境法制及相关法规的调整、管理模式的转变,从而有效地构建起“低碳经济”保障机制。 【英文摘要】As the new mode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for future of mankind,〝Low carbon economy〞needs legislation to provide relevant protection mechanism.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law should provide legal protection to the industrial chain links such as the adjustment of energy structure, clean production mechanism, "low carbon" of the industrialization and marketization. The paper also pointes out that the adjustment of macro-environmental policy, environmental law and related laws, the change to the management model of "low carbon" economy should be realized so as to develope a "low-carbon economy" protection mechanism. 【论文关键词】低碳经济;能源结构;清洁生产;产业化;环境法制 【英文关键词】〝Low carbon economy;Energy Structure;Clean Production Industrialization;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正文】 作为全球性的话题之一,气候、能源备受全人类关注。且看2009年10月19日在马尔代夫举行的“海底会议”和12月4日在尼泊尔举行的“雪山内阁会议”,道出了人类共同关注气候问题的心声。此后不久,12月7日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与会人员为主题呼喊奔跑,民众瞬间组成各种名义的环保卫士,踊跃参与到这场声势浩大的运动中来。在会议中,马尔代夫的呼声很高,这个海平面只有1.5米的国家,温室气体造成的全球变暖已经让它处于危机状态。会议召开期间,相关媒体重提“低碳经济”,让这个由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协议书》所达成的共识重新在会议上体现。但是,受制于诸多因素,会议最终未能形成对气候问题的解决方案。 经济发展不能片面追求量的提高,而应于质上改善,这已是多数人的共识。因而,对“质”的追求不会因一次会议的失败而破灭。当环保、低碳主题在2010年相对冷却之际,低碳产品亮相第15届中国住博会的消息又让人重拾这一话题:低碳经济是否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势,倘若是,我辈又如何为低碳经济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把握 “低碳经济”至今实则没有一个准确的定性,按照通说,主要是指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它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其实质是通过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获得能源的高效利用、推进产业结构和制度的创新以改实现绿色GDP,最终改变人类发展的模式。在特征上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低碳经济是当代和未来经济发展的新模式。该发展模式主张“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指标,与3R理念相一致。随着全球变暖问题引发的各种环境与生态问题,能源的无污染性成为经济发展应予考虑的因素。“低碳”模式的受认可度因此得到提升,与之结合的低碳经济必然成为未来经济发展模式的新选择。 2.“低碳技术”是“低碳经济”的支撑,“低碳观念”是“低碳经济”的行动指针。其中,低碳技术涉及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部门以及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开 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而低碳观念则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发展”理念当前已经突破横向关系之间的平衡,而在纵向上提出要求,即要求实现代际平衡。 3.低碳经济注重经济的整个过程,从生产到消费的基本环节上都注重CO2等的低排放,实现产业的整体优化目标。 二、“低碳经济”的历史溯源及法价值审视 如果探寻“低碳经济”的源,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之后2007年美国参议院提出的《低碳经济法案》,将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纳入国家未来重要的战略选择。同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在2009年前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举行谈判,制订应对气候变化的“巴厘岛路线图”。其中明确要求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减排25%至40%,为全球低碳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里程碑意义。此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2008年“世界环境日”(6月5日)的主题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在2008年7月举行的G8峰会上,八国表示将寻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其他签约方一道共同达成到2050年把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长期目标。 综观这一简短的历史,低碳经济在最近三年受到关注的程度有明显提高,这表明该理念在当前日趋成熟并得到多方认可。然而,从2003年到2009年底七年左右的时间里,“低碳”前进的步伐是缓慢的。原因有多方面,其一,该理念带给现实的改革成本之高昂,致使人们对该方案的可行性存有不少疑问。其二,各国尤其是大国在“软法”性质的国际条约中的承诺并未明显带动国内经济的转型。其三,各国并未制定关于低碳经济的法律法规,虽然美国在这方面牵了头,但是其执行效果不容乐观。 那么到了2009年,两次特殊的会议即马尔代夫举行的“海底会议”和尼泊尔举行的“雪山内阁会议”,将这一问题再次拿到全球谈判的桌面上来。这不禁带给全球新的危机感:如果片面地指责低碳模式成本高昂而一意孤行的话,电影《2012》、《当地球停止转动》带给我们的视觉恐慌则可能演绎为事实。 在法律价值上,人身权高于财产权,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在终极意义上追求以人为本,具有较强的人权意识和社会意义。因而,力促低碳经济的发展理应成为我辈孜孜追求的目标。从法律保障机制的角度考虑,宜从微观与宏观两个方面切入,即在微观上注重低碳经济于产业链上的运行,在宏观上有政策等外部性因素对低碳经济的积极引导。 三、于产业链的主要环节构筑低碳经济的法律保障机制 低碳经济作为新的发展模式,其核心的转变在产业链。因而,从微观上对低碳经济做一产业链的审视,构筑主要环节上的法律保障措施很有必要。 (一)能源法规对能源结构作出调整 “低碳”本身是对能源利用结构的质问。煤炭、石油等能够产生二氧化碳的传统能源带给我们的是温室效应,典型地表现在全球变暖,南极冰雪融化和海平面上升。这就迫切需要我们从能源结构方面作出大的改观。 当前我国的能源法主要是经过1996年颁行的《能源法》、《电力法》和《煤炭法》,2007年修正过的《节约能源法》,2005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这几部法律。这些法律的出台在能源使用尤其是后两部法在改善能源结构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调整,应当说其意义重大。但是,随着人们能源观念新的变化,低碳经济是否能够纳入这些法律规制的视野中呢?至今仍然是个问题。 细看这些法律的具体规定,它们并没有把“能源结构的调整”作为立法的主导思想,因而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召开,低碳能源应当成为法律必然涉足的内容。在立法修改上, 2009年8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笔者认为,在该法修订中应该认真思考并准确定位低碳能源这一关系人类发展的模式,把低碳能源的结构调整作为法律应有的主导思想。与此同时,在具体规定上不再是简单的“软性”规定,有必要突出“经济刺激措施”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能够产生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理念,并发挥其正向效应。另一方面,该法也需完善“法律责任”项的规定。未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在立法定位上主要强调政府机关部门的责任,但是几年后社会面貌发生改观,尤其是将该法放入市场背景下重新考察,将责任主体扩展至参与到可再生能源(包括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的主体,并融入“公众参与”的理念, 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有效运作。 再则,备受海内外关注的能源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小宪法”即新《能源法》,经过向社会征求意见稿,已于2009年2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议。作为能源方面的基础性法律,是否可以在法律规定上倾斜低碳能源,从而为整个能源法规体系奠定一个新的基调。 (二)清洁生产法规形成的调整机制 改观能源结构是低碳在产业链上的第一环节,清洁生产机制则关注“能源”在进入生产领域后如何清洁生产的问题。作为我国环境法学第一位博士的王明远老师对此很有见解,他认为清洁生产机制改变传统的末端处理,关注从源头和过程上对污染等处理进行分流和有效地疏导。笔者认为,该机制带给我们生产模式是新一轮的革命。当能源上的调整并未把其他碳能源排除出能源结构时,传统的煤炭、石油等产碳能源的继续使用必然需要在生产结构上作出调整。因而清洁生产机制成了第二环节上的必然选择。 至今,我国已经于2002年出台了一部《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的出台对我们规范生产机制有重要作用。结合王老师的观点,在清洁生产机制上我们需要注重四种调控制度:(1)经济调节,改变传统的“命令——控制”措施占主导地位的情形,强调运用费、税、许可证等限制性经济手段和财政扶持、采购优先等利导性经济手段来实现生产机制的转变。(2)环境信息公开,一则是灰名单、黑名单制,将构成环境损害和不符合清洁生产最低指标的企业公布,将之放入大众视野;另一方面,将环境法规、许可证审批规定公诸于众,充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3)行政指导和自愿参与,在此处主要是国家环保局及其各级机关在环境政策上作出必要的行政指导,在自愿情形下订立行政合同,让企业参与到这一机制中来。(4)行政强制,该手段作为最后的保障措施,为强制性削减污染物排放起着强有力的作用。 作为对“低碳”的回应,笔者认为这四项措施足以改进我国的生产结构。当然,在具体的清洁生产法律中,尤其是地方性法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清洁生产具体应对的法律措施,形成特色的地方清洁生产法制。 (三)低碳经济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 当人类面临温室效应时,很多人的呼声是要限制碳能源,这种看问题的角度在某种程度上属于悲观的。有一句话耳熟能详的话说得好:“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那么至今仍为诸多人所依赖的碳能源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是否就是尚未被人开发的资源呢?至今,全球已有50多家金融机构投资13亿美元进行低碳技术开发,以期在低碳经济上占领技术制高点,这些低碳技术广泛涉及石油、化工、电力、交通、建筑、冶金等多个领域,包括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高附加值转化、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传统技术的节能改造、CO2 捕集和封存等。这一新近的发展状况带给我们另类的思考:低碳的市场化乃至产业化运作。 在金涌等人共着的文章中,作者花了不少的篇幅来讲述利用科技创新达到“碳”的再利用。主要有“4.4开发CO2 的捕集技术以进行利用和埋藏”和“4.5 通过发展CO2利用技术推进低碳经济”,因而该技术经过理论的论证是可行的。那么法律又将如何作出有效引导和必要的调整呢? 张璐博士的论文为笔者打开了思路。“环境产业”这个听起来仍崭新的字眼带给我们无尽思考的空间。作者认为,环境产业是一新兴的朝阳产业,包括污染治理产业和资源建设产业[11]。那么对于本文所提及的低碳经济而言,低碳既可以从治理模式上进行也可从资源建设方面拓展。当前我国并未制定类似《环境产业法》的法规,倘若从立法的层面上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考证当前技术能力成熟度的基础上,依循张博士文章中所指出的“利益增进”的模式,利用行政强制机制、经济刺激机制和行政指导机制构成的“混合调整机制”[12]对低碳产业的发展做出有效地引导。 (四)低碳与循环模式的对接 如果说低碳经济的本质是什么,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循环经济在“能源”上的另类思考。因而,发展低碳经济最终要想循环性经济目标靠拢。 “循环经济”(cyclic economy)这个名词在大多数人看来并不陌生,它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13]。 依循循环经济的理念,低碳经济的发展应注重三个方面关系的处理:产品的低碳生产, 产品的低碳消费乃至产品的可回收性。 在产品的低碳生产上,应当予以把握的是清洁生产的扩面,这是在清洁生产机制上考虑的问题,前面已经述及,不再赘述。 在产品的低碳消费上,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节能和采暖技术应予推广,汽车等交通方式的改观(如最近提倡的扩建交通线路、改乘公交等现象),生活食物消费中肉类食物的适度减少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推进消费的低碳控制。 在产品的可回收性上,则强调的是一种“反生产”理念[14]。不仅要将CO2回收利用,而且要将能释放CO2的产品也回收改造。 四、以外部性机制的构建促成低碳经济的发展 低碳经济要顺利展开,并非只健全自身的机制便可,外部性的积极引导是其顺利进行的动力。如何为低碳经济寻求完善的政策导向机制和“硬法”的有效规制则是关键。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政策法规乃至理念上的转型,力求推进经济刺激手段 传统的行政模式强调利用管制的方法来管理市场主体并强行地推行其经济政策。但是这个市场本身的理念决定了它必然与政府的做法相冲突,造成政府在行政上的成本大而效果差。 当前,经济利导性的做法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它主要是让政府置于市场之中,一方面强调与市场参与者的合作,达成行政合同,共同推进经济政策的实行。其中,必然有政策上的诱导,如财政支持、鼓励,税收优惠等正向规定,当然也不排除排污收费、环境税、许可证等限制性的举措。因而,在低碳经济推行的过程中。政府能否营造一个低碳市场,是至关重要的。 (二)环境法制体系的健全,并在“治”上下功夫 环境法制的核心理念是什么?本人认为环境法制是“经营之法”。在政府越来越重视经济刺激手段之时,政府的“经济理性人”决策观念也应被我们所接受,那么它的决策必然是为了市场的良性运行抑或说是经营“市场”。按照这样的思路,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制需要做什么? 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当实现环境法制理念的革新。以“经营之法”的理念来完善当前法规的不足。另一方面,对于低碳经济新概念的提出,要及时作出法规的应对,同时修改相关的法规,在必要时制定专门的“低碳”法规。 (三)配套法规的完善 除了环境法制的转变,相关部门的法规也有必要及时作出修改。主要体现于民商事、经济法的修改。 在民商事法上,主要考虑如何将碳交易纳入民事物权、民事合同等相关制度的调整范围,使碳排量产权化,从而引导企业等民事主体对碳排放作出自我约束,便于政府治理和监管。 在经济法领域,主要思考如何对低碳经济作出有效地经济刺激,采取技术性规定如《循环经济刺激法》等法律对之形成正向的引导。此外,在碳交易方面,为确保碳交易的安全,有必要采取相应的规制措施。 【注释】 即:reduce(减量化)、reuse(再利用)和recycle(可循环) 王达水:《低碳经济的基本特点》,http://blog.gmw.cn/u/6716/archives/2009/89579.html,2009年12月18日访问。 参见百度百科:低碳经济,http://baike.baidu.com/view/1494637.htm?fr=ala0,2009年12月18日访问。 “软法”是指一些仅列出条款却未指出如何实施的法律法规。例如:虽有禁止性条款,却没有违反该条款后的责任规定;有授权性条款,却没有行使权利所需要的程序性规定。也指一些不具有法律规范应有的假定、处理、法律后果3个基本要素的法律条文。于是这种法律被形象性地称作“软法”,在实践中屡屡被随意违反。 唐志强编辑:《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意义重大——分组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发言摘登(一)》,中国人大网,2009年12月19日访问。 国家能源办网站: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7-12/04/content_7196929.htm,征求意见稿: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7-12/04/content_7196929.htm,2009年12月19日访问。 王明远:《清洁生产法论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此处观点为本人理解,特此说明。 参见王明远:《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七章“部分国家的清洁生产法制要览”,第166-214页。 金涌,王垚,胡山鹰,朱兵:《低碳经济:理念·实践·创新》,《中国工程科学》2008年第10卷第9期。 金涌,王垚,胡山鹰,朱兵:《低碳经济:理念·实践·创新》,《中国工程科学》2008年第10卷第9期。 [11]张璐:《环境产业的法律调整——市场化渐进与环境资源法转型》,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12]张璐:《环境产业的法律调整——市场化渐进与环境资源法转型》,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13]百度百科:循环经济,http://baike.baidu.com/view/61554.htm?fr=ala0_1_1,2009年12月19日访问。 [14]此概念由日本企业家常盘文克提出,转引自林丕:《把环保产业提到更重要的地位上来——论环保产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前线》1999年第2期。 【

第8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 国际贸易 技术壁垒 碳足迹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联合国成立了专门组织并开展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活动。2003年,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首次在世界范围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低碳经济已历经近十年的发展。尤其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后,全球碳交易市场迅速增长。

本文认为,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减少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低碳经济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新壁垒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征的社会经济模式,低碳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国际贸易规则的重大调整,它对国际贸易发展将带来深远影响。

首先,在商品贸易格局中,高能耗、高污染产品比重下降,低能耗、新能源产品比重逐渐上升;其次,已经开始进行低碳转变并拥有低碳技术的经济体,其在世界贸易格局中的地位也变得益发有利;第三,低碳经济催生的低碳技术革命会掀起低碳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贸易与转让,推动国际生产力发展。

然而,从全球范围来看,低碳经济尽管为各经济体带来了发展的巨大机遇,但其对国际贸易新壁垒的形成和推动,尤其明显。低碳经济的发展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存在不同的发展模式,且由于发展时间不长,各经济体之间均希望自身模式能成为全球模式,经济角力从而演变为政治博弈。英国是率先提出低碳经济的国家,欧盟也是当前低碳经济发展最好的区域,而美国和日本在低碳经济中的尝试也是投入巨大,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也希望通过本次“洗牌”获得该领域的世界话语权。因此,与低碳经济相关的单边贸易措施与多边贸易规则的潜在冲突,将成为国际贸易中的新贸易壁垒。当前,在国际贸易中有关低碳经济的主要贸易壁垒为碳关税、碳足迹。

碳关税,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国内引入了碳税,与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制度等共同控制碳排放。然而,碳关税的征收实际上不能有效减少碳排放,且单边主义的国际贸易壁垒行为极易造成贸易摩擦和贸易战,引起国家间的经济甚至政治问题。

碳关税容易引发贸易战,不利于低碳经济与国际贸易的有机融合。笔者认为,从国际贸易壁垒的特点及国际贸易发展趋势来看,碳足迹将是长期存在,且可能引发技术革命和营销革新的非关税壁垒。

碳足迹、碳标签与国际贸易新壁垒的形成与发展

“碳足迹”的准确定义目前还没有统一,较为准确和全面的定义是“碳足迹一方面为某一产品或服务系统在其全生命周期所排放的CO2总量;另一方面为某一活动过程中所直接和间接排放的CO2总量,活动的主体包括个人、组织、政府以及工业部门等”。

当前,碳足迹应用较多、与国际贸易相关联的主要就是产品碳足迹。产品碳足迹是一个实用的衡量指标,其是指一个完全产品在生命周期内直接及间接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度量,以二氧化碳质量当量为单位。通过核算产品碳足迹,可以了解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的排放热源,从而制定相应的减排目标和减排计划。此外,通过对产品的环境影响之一的温室效应进行量化评价,也可为比较同类或是不同类别产品的环境绩效和环境成本提供依据。

产品碳足迹具体到国际贸易中,就是目前热议的碳标签。碳标签是指将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产品标签上用量化的数值表示出来,以标签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碳信息。全球三大零售企业之一的乐购实行为期两年的环保计划,陆续为该店20种自产商品贴上“碳足迹”标签,购买这些商品的消费者可以一目了然地查看商品从开始加工到摆上售货架这一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的量。消费者进入乐购后可以根据自己的环保理念,查看商品“碳足迹”标签,采取绿色购物行为。而零售企业老大沃尔玛也已与30家供货商试行碳标签计划,包括DVD、牙膏、香皂、牛奶、啤酒、吸尘器、汽水等项目。目前,已经启动碳标签的主要经济体有英国、德国、日本、瑞士、美国、中国台湾、中国香港、韩国、泰国以及法国(见表1)。

随着碳标签的出现和发展,其将成为国际贸易新壁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未来长期存在,影响深远。首先,发达经济体或已经试行碳标签的经济体,将会继续致力于发展并完善碳标签体系,并通过国际经济秩序、金融体系、贸易格局、政治力量等在全球推行。考虑到我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地位,随着碳标签应用范围的加大,我国今后将面临更大挑战。其次,碳标签的推行需要建立碳足迹核查体系,并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详实数据,明显增加企业成本,降低出口竞争力。碳标签的存在,是以碳足迹核查为基本条件的。碳足迹核查,不仅需要按照IPCC公布的国际现行通行做法,而且在实测过程中需要建立非常多的指标测量子体系,根据实测结果进行理论分析,最后还需要进行不确定性分析。花费时间长,操作难度大,耗费成本高。最后,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加之发达国家已经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其环保意识较强,所设置的环保法规、政策与措施相对严格,碳标签将成为重要的国际贸易新壁垒,成为环保准入规则,导致绿色贸易保护主义。

我国应对国际贸易低碳壁垒的策略

(一)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国际谈判以争取国际话语权

1988年11月,世界气象组织(WMO)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旨在评估气候与气候变化科学知识的现状,分析气候变化对社会、经济的潜在影响,并提出减缓、适应气候变化的可能对策。1992年5月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于联合国通过,是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对付全球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1997年12月,《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KP)》(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在日本京都制定并达成。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和2010年联合国坎昆气候会议旨在解决“后京都时代”的国际公约与协议问题。在上述几次关键会议或事件中,中国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越来越有话语权。但是,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每次参与国际会议或国际谈判,总会遭受各方的巨大压力。尽管如此,我们仍然需要迎难而上,通过其它双边组织或多边组织,通过其它经济、贸易、政治手段实现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国际话语权,避免他人制定游戏规则后给我国带来巨大损失。

(二)研究探索碳标签体系建立规则且参与国际游戏规则制定

碳标签的计算依据与方法来源于碳足迹,国际上目前常见的标准主要包括欧盟的温室气体盘查议定书、英国的PAS 2050:2008、日本的TSQ0010和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在制定的ISO14067等。其中,PAS 2050是英国标准协会(BSI)制定的,其是产品和服务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评估标准,是全球第一部产品碳足迹标准,为产品和服务碳足迹的评估和比较提供了一种可参考的标准化方法。由于英国标准协会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创始会员,而且国际标准化组织已经制定并公布的关于低碳经济的相关国际标准,如ISO14064-1、ISO14064-2、ISO14064-3等均来自于英国标准协会更早制定并公布的有关版本,因此,关于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在制定并预计于2012年正式公布并执行的关于碳足迹核查的国际标准ISO14067实际上仍是以英国标准协会的PAS 2050为蓝本。但是,美国作为世界霸主,在国际政治、军事、经济、金融、贸易中所处地位决定了其目前使用的自己制定的碳足迹核查标准将来可能折衷到ISO14067中。在此关键时刻,我国应该抓住机遇,充分研究并探索符合中国自身国情和实际利益的碳标签体系及碳足迹核查标准,然后通过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在碳排放国际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不断上升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将其折衷到国际标准中去。

(三)优化产业结构且加强新能源的研究、开发与利用

我国作为能源消耗大国,更是温室气体排放的世界第一大国,不管是在国际上树立负责任大国的正面形象,还是在国内完成降耗减排的重要历史使命,均具有极大意义,且我国如能通过积极优化产业结构,加强新能源的开发与使用实现绿色GDP,实现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共赢局面,在国际上的谈判压力将骤减,经济影响力和政治影响力将大增。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同时实现经济快速平稳增长已经进入全国“十二五”规划,其分解出的具体定量指标也进入各省“十二五”规划,成为指导我国及各省未来五年发展的关键目标。我们应借此政策优势和历史机遇,加快产业结构的转型、调整和优化,把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并加强对新能源的研究、开发与利用。此外,必须把出口增长竞争优势转变到依靠高新技术层次上来,加大节能减排技术和能源效率的研发投入,获得新的机遇和发展空间,国家贸易政策调整优先向竞争力导向转变。

(四)制定相应国家标准并建立相应机构

我国应在国家层面标准对于碳足迹核查、权威认证机构的设置、咨询服务行业的建设与发展、碳标签的核证与颁发等进行相关指导,通过建立国家标准实施约束,通过建立碳标签计算机构、结果核证机构和颁发机构来执行。首先应建立国家层面的权威管理与授权机构,能够授权独立第三方机构来对碳标签进行核证和颁发。

第9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经济发展;机遇

一、低碳经济发展背景

“低碳经济”就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低碳经济”、“低碳技术”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低碳技术涉及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部门以及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低碳技术几乎遍及所有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行业部门,在这些领域,低碳技术的应用可以节能和提高能效。

2007年9月8日,国家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十五次领导人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气候变化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联手应对。发达国家应该正视自己的历史责任和当前人均排放高的现实,严格履行《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减排目标,并在2012年后继续率先减排。发展中国家应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要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清洁技术,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气候变暖是全球十大环境问题之首,其中人类社会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所形成的温室效应是气候变暖的根源。

鉴于温室效应导致全球变暖已经成为21世纪人类最大的威胁,早在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154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签订了第一份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性条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公约规定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截至2006年11月,公约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89个缔约方。1997年,在日本京都举行的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又签订了《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2012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降低5.2%。。2006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主要议题是“后京都”问题,即2012年之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2007年8月27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预备会议在维也纳召开,与会代表认为,工业化国家应力争在2020年之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减少25%至40%。

《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该议定书设立了三个具有灵活性的机制,即排放额度贸易机制、共同履约机制以及清洁发展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CDM)尤为引人瞩目。“清洁发展机制”是由《京都议定书》第12条设计、规定的一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控排温室气体领域协作双赢的新颖模式。它允许承担控排义务的国家,在另一国投资能够减少排放量的项目,而减下来的排放数额可返还投资国,用以冲抵其本身的减排义务。相比在本国改造企业排放设施所需的成本,发达国家情愿通过CDM与发展中国家合作。例如,在欧盟国家减排一吨二氧化碳如果需要80—100欧元,在发展中国家则仅需要5—6欧元。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则可通过CDM项目获得部分资金,同时又引进保护环境的先进技术。总之,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CDM合作中共同得利,在全球范围又有利于实现《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减排任务,可谓在全世界开辟了国际投资、贸易的创新领域和创新模式。

基于CDM机制的森林低碳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由于开展CDM低碳项目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着各自的吸引力,因此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前,CDM低碳试点项目已经开展起来。截至1998年,在世界各地开展的CDM低碳试点项目已经达到27个。到2005年6月,仅世界银行生物碳基金就已经提交了130多个林业低碳项目建议书,其中包括中国广西项目在内的大约20个项目进入了准备实施的候选之列。预计到2017年,这些项目产生的低碳将达到1000多万吨。“中国东北部敖汉旗防治荒漠化青年造林项目”是《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我国与国际社会合作的首个林业“低碳”项目。在第一个有效期的5年时间内投资153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300万元,其中意大利资助1150万元),在内蒙古敖汉旗荒沙地造林4.5万亩,使约2500名当地农民和林场工人受益,该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是提高实施可持续发展政策的能力,并将首次尝试以森林低碳为途径,将防治荒漠化及改善沙区生存条件与增加荒漠化地区农民收入相结合,填补了我国森林“低碳”项目的空白。

除森林低碳项目外,世界各国相继在能源、交通、电力、建筑等温室气体高排放行业实行推行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

澳大利亚将从2011年开始试行排放配额交易制度。在这一制度下,排放配额将由政府发放,也可以通过交易获得。全国几千所学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家庭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以及对澳大利亚使用核能进行可行性研究等。

英国自2001年4月1日开始征收气候变化税(CCL)。该税是向工业、商业及公共部门(住宅及交通部门、居民除外)征收的一种能源使用税。英国同时还成立了碳基金。碳基金是一个由政府投资、按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公司。目标是通过帮助商业和公共部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并从中寻求低碳技术的商业机会。碳基金的资金用于投资方面,主要有3个目标:一是促进研究与开发,二是加速技术商业化,三是投资孵化器。

葡萄牙一直倡导再生能源发电,葡萄牙2006年用电总量中的36%源自再生能源,主要包括水利发电、风力发电和生物质发电等。

我国二氧化碳人均排放量比较低,但排放总量位居世界第二。2025年前后,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有可能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预计2050年,我国能源消耗将占世界能源总消耗的60%左右。基于此,发达国家要求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承诺减排温室气体的呼声越来越高。面对国际减排压力和国内经济可持续增长、能源安全、环境保护多方面的要求,二氧化碳减排已经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十分紧迫的问题。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

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下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

2007年6月3日,中国公布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方案》规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国际与国内、当前与长远,把应对气候变化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结合起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地区规划,努力控制和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不断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为改善全球气候作出新的贡献。

二、低碳经济研究目的

近百年,全球气候变化最突出的特征是气候的显著变暖,全球气温升高0.3℃~0.6℃,中国的气温在近百年来上升了0.4℃~0.5℃。20世纪50—80年代升温比较明显的是在我国的东北、华北和西北地区西部。1909—2002年的近百年来黑龙江省夏季气温气候基本态的变化处于相对暖期。气温变率基本上保持着加大趋势,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表现为大幅度的上升趋势。全球温室效应已经引起黑龙江省气候的异常变化。

如何制定黑龙江省低碳经济发展政策,限制高碳排放行业的盲目发展,控制我省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降低大气二氧化碳浓度,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黑龙江省目前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现状不容乐观。2006年,全省废水排放量11.6亿吨;COD排放量49.8万吨,氨氮5.27万吨,二氧化硫51.8万吨,氮氧化物45.87万吨,烟尘53.8万吨,粉尘12.56万吨,固体废物1.03万吨。2006年全省工业行业废气排放总量达到5991亿立方米,排放量大小依次为火力发电、非金属制品、石油加工及炼焦、燃气生产和供应、化学原料及制造、水泥制造、金属冶炼、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和造纸。

但是,黑龙江省的低碳资源潜力也是十分巨大的。

据2006年末的统计数据,黑龙江省拥有森林面积2007万公顷,活立木总蓄积量15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43.6%;耕地面积1151.6万公顷;水资源总量727.9亿立方米;湿地面积434万公顷;草原433万公顷。

森林、耕地和湿地在吸收、固定二氧化碳中均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进一步界定森林、耕地和湿地的这一特殊功能,如何对低碳经济进行科学评价并通过货币化的形式表现出来,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课题。基于这些问题,本课题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结合黑龙江省相关产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规划,在低碳经济基本理论的指导下,对黑龙江省碳源分布和低碳潜力进行计算分析。通过对黑龙江省低碳市场的现状及特点的分析,找出其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完善我省低碳市场交易提供理论指导,并为制定我省低碳经济发展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依据。

三、低碳经济与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的机遇

低碳经济是涉及经济、社会、政治和外交等各个方面综合性很强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讲,低碳经济将会极大地扩展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空间,因此,开展对黑龙江省低碳经济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可以使黑龙江省经济发展抓住难得的机遇。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助于实现黑龙江省“十一五”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

黑龙江省是我国资源大省,重工业、高耗能产业集中,长期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已经造成了区域性的水环境、生态系统破坏。黑龙江省“十一五”规划的总体目标主要有:

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和降低消耗的基础上,全省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以上。

经济增长方式进一步转变,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5%,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

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一二三次产业比例调整为8∶54∶38,现代农业初具规模,六大基地基本形成,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进一步发展。

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耕地保有量控制在1171万公顷,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资源过度消耗和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

发展低碳经济,有利于我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建设生态大省。低碳经济实质是高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围绕低碳经济的能源和产业新技术开发应用,无疑会有助于我省改变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有利于缓解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尖锐矛盾,促进“十一五”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2.低碳经济可以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低碳经济积极倡导生物质能源和再生能源利用。在粮食主产区等生物质能源资源较丰富地区,建设以秸秆为燃料的发电厂和中小型锅炉。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等建设沼气工程,合理配套安装沼气发电设施。大力推广沼气和农林废弃物气化技术,提高农村地区生活用能的燃气比例,把生物质气化技术作为解决农村和工业生产废弃物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大规模开发和建设风力发电,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积极发展太阳能发电和太阳能热利用,在偏远地区推广户用光伏发电系统或建设小型光伏电站。通过以低碳经济为主导的清洁能源革命,可以极大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为黑龙江省农业发展提供机遇

2006年,黑龙江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1017.6万公顷,其中水稻208.9万公顷。农作物,尤其是水稻在控制温室气体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农业低碳措施主要有:选育低排放的高产水稻品种,推广水稻半旱式栽培技术,采用科学灌溉技术,研究和发展微生物技术等,有效降低稻田甲烷排放强度;研究开发优良反刍动物品种技术,规模化饲养管理技术,降低畜产品的甲烷排放强度;进一步推广秸秆处理技术,促进户用沼气技术的发展;开发推广环保型肥料关键技术,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大力推广秸秆还田和少(免)耕技术,增加农田土壤碳贮存。

大力发展以低碳经济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对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4.为黑龙江省水利建设提供发展机遇

中国年平均降水量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开始逐渐减少,平均每10年减少2.9毫米。中国主要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的频率和强度出现了明显变化,东北和华北地区干旱趋重,出现南涝北旱的雨型,干旱和洪水灾害频繁发生。

温室效应对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应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提出了严峻挑战。

黑龙江省人均占有水资源量2161立方米,接近全国人均水平;耕地亩均占有水量仅460立方米,远低于全国亩均水量1430立方米。黑龙江省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目前地表水工程利用能力仅为29%,利用水库调蓄利用的水资源仅占5%,工程性缺水矛盾突出。

面对温室效应的挑战,黑龙江省应通过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完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和推行节水等措施,力争减少全省水资源系统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治水思路,在加强堤防和控制性工程建设的同时,对于生态严重恶化的河流,采取积极措施予以修复和保护。建立国家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和水权转让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投融资体制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控制工程(水库等)建设、灌区建设与改造,继续实施并开工建设一些区域性调水和蓄水工程。

全省水能资源开发潜力大,水能技术可开发量约9870MW,发电量约270亿kWh。集中分布在南部、北部山区和黑龙江干流,多数电站开发条件较好。要把发展水电作为促进黑龙江省能源结构向清洁低碳化低碳经济方向发展的重要措施。在做好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和利用丰富的水力资源,加快水电开发步伐,因地制宜开发小水电资源。

目前,东北黑土区大约为20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黑龙江省,约有11万多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已由50年代的24292平方公里增加到2000年的45106平方公里,由于受资金和技术等因素的制约,水土流失治理速度十分缓慢。低碳经济中的森林低碳,尤其是《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清洁发展机制,为黑龙江省治理黑土区水土流失提供了十分宝贵的机遇。

5.为黑龙江省林业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依据

为实现从国家最大的原木供应基地向林业生态大省的转变,“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将通过构建林业生态、林业产业和生态文化三大体系,实施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等林业工程。据预计,到2010年,黑龙江全省有林地面积将达到2141万公顷,林木总蓄积达到17亿立方米,森林覆被率提高到47%以上,林业总产值提高到500亿元。实现林区生态、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一直以来,制约黑龙江省公益林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是难以建立完善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一个难点在于如何准确、合理地确定补偿标准。通过对低碳资产进行科学的评价,可以为补偿标准的确定提供参考,从而促进黑龙江省林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为国家提供生态功能区的服务功能。黑龙江省作为我国最主要的林区,是巨大的“低碳”,通过对黑龙江省低碳问题的研究,积极开展CDM项目,能够吸引负减排义务的国家来我省投资造林,从而带动我省林业发展。

6.为合理计算绿色GDP指标提供帮助

绿色GDP,是指用以衡量各国扣除了自然资产(包括资源环境)损失之后的新创造真实国民财富的总量核算指标。由此可见,绿色GDP不仅能够反映经济增长水平,而且能够体现经济增长与自然保护和谐统一的程度。绿色GDP占GDP比重越高,表明国民经济增长对自然的负面效应越低,经济增长与自然保护和谐度越高。绿色GDP由于能揭示经济增长过程中的资源环境成本,因此,克服了GDP固有的缺陷,成为新发展观指引下引导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对公正地评价社会经济增长进程、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有深远意义。因此,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建议将绿色GDP引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去。然而,在绿色GDP的计算过程中,自然资产损失特别是环境成本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其确定和计量成为问题的难点。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是构成环境成本的重要因素,因此,对黑龙江省低碳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合理地确定二氧化碳的排放成本,并为其他自然资产损失的确定和计量提供参考,从而为绿色GDP指标的合理计算提供理论指导。

7.为黑龙江省将来可能承担的二氧化碳减限排义务作准备

1998年5月29日,我国签署了旨在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虽然暂时我国还不负减排义务,我国的二氧化碳人均排放量还不是很高,但排放总量很高,约占全球总量的13.6%,仅次于美国,居第二位,所以从长期来看,中国在保护全球气候方面承担的相应义务的压力将不可避免地大大增强,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还可能进一步增加,很有可能在将来承担起减排义务。作为林业大省的黑龙江省更是责无旁贷,因此,加强对我省低碳问题的研究,尽早做好减限排的基础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超级秘书网

8.为低碳交易提供理论指导

导致地球大气二氧化碳浓度上升、气候变暖的根本经济原因是无偿、无限制地使用地球二氧化碳排放空间。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把地球的二氧化碳排放空间作为一种具有稀缺性的资源进行有偿的分配,形成有效的交易机制。根本途径是在全世界首先按国家分配二氧化碳排放权,形成国际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换交易机制,然后在各国国内单位和个人之间也要建立起直接或间接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分配和交换交易机制。无论是国际间的低碳交易还是国内的低碳交易,在低碳量和价值量的确定方面都应有较为准确的依据和标准,对我省低碳问题的研究可为确立这方面的标准提供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1]黑龙江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

[2]李俊峰,马铃娟.低碳经济是规制世界发展格局的新规制[J].世界环境,2008,(2).

第10篇

关键词:江苏省;低碳经济;路径研究

随着全球资源环境恶化的加剧,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行动不断走向深入。2003年,英国政府在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首次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以来,“低碳经济”、“低碳技术”、“低碳发展”、“低碳生活方式”、“低碳社会”、“低碳城市”、“低碳世界”等一系列新概念、新政策应运而生。低碳理念在国际上也越来越受到关注。2007年7月,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会议,从国家层面上应对气侯变化及节能减排问题。2007年9月8日,国家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15次领导人会议上明确提出“发展低碳经济”的主张。2008年初,世界自然基金会(WWF)与当时的建设部以河北省保定市和上海市为试点,推出低碳城市发展示范项目,低碳城市建设在我国正式起步。仅仅一年多时间,全国多个城市纷纷提出建设低碳城市的构想,节能减排的项目在各大城市启动。

一、江苏碳排放现状

2011年,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发表了一项针对中国大陆30个省(市、自治区)的2007年低碳发展水平评估的研究成果显示:江苏为相对高碳区。从江苏的基本省情和目前的能源结构来看,江苏的高碳型工业经济仍然有相当长时期的快速增长。但从发展战略来看, 向低碳经济转型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趋势。

(一)碳排放量。全省碳排放总量快速上升,2000 年的8005.3 万吨增至2008 年的1.7 亿吨, 增幅为118%;人均碳排放对应的从1.09 吨/人上升至2.27 吨/人。但单位GDP的碳排放量从2000年的0.94吨∕万元下降到2008年的0.75吨∕万元,下降了20%,显示江苏近年节能减排已取得一定成效。

(二)碳吸收水平。全省碳吸收水平从2000 年的89.4%下降到2008 年的40.9% 。

(三)产业碳排放。从高到低排列,依次为:工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农林牧渔业、 建筑业、批发零售及餐饮业,其他服务业。在工业中, 制造业能源消耗量大, 碳排放占比95% 以上;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10 大行业碳排放总量占全部39 个工业行业碳排放总量的89%, 是高耗能产业部门和主要的碳排放行业。

(四)区域碳排放。碳排放总量从高到低排列,依次为:苏南、苏北、苏中;单位GDP的碳排放量从高到低排列顺序依次为:苏北、苏中, 苏南; 人均碳排放从高到低排列顺序依次为:苏南、苏中, 苏北。

二、建设低碳城市面临的挑战

江苏省自然资源非常匮乏,而目前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对能源的过度依赖必然影响江苏省快速发展的脚步。

(一)高能耗产业比重大

我省碳排放的关键是生产领域。据统计,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纺织业、建材等高物耗、高能耗行业占到整个制造业70%以上。正是由于传统工业在我省工业结构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一些高碳产业是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导致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量较大,资源环境和节能减排压力巨大。

(二)技术创新能力不强

技术创新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虽然江苏省综合实力较强,但经济增长仍主要依靠资本、人力和物质资源投入,而科技、人才、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先进生产要素的投入不足。江苏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尚未完全确立,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不强,绝大多数企业没有创新型人才,没有研发活动;科技成果转化相对滞后;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再创新衔接不够紧密;科技创新拔尖人才比较缺乏。对于低碳经济,观念意识上还不完全扎根,技术开发上还未真正起步,低碳技术成为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最大挑战。

(三)对外贸易压力加大

作为出口大省,江苏可能受到的低碳挤压也需要引起重视。发达国家提出,对高耗能进出口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即所谓“碳关税”,要以征收“碳关税”的方式应对气候变化。虽然这一计划目前尚未得逞,但作为出口大省的江苏不能不未雨绸缪。

(四)环境改善速度不够明显

江苏冶金、纺织、化工等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众多,分布也比较分散,大量的工业废水、废气、废渣造成严重污染。同时,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加。特别是由于包装工业的发展,商品的包装种类和数量激增,包装垃圾也不断增加,居民使用这些包装商品,从消费到垃圾只一步之遥。

(五)道路交通污染严重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江苏私家车数量增长迅猛,造成尾气排放污染严重。由于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主要集中在离地面一米左右的低层面,正处于人的呼吸带附近,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

三、江苏低碳城市建设对策与建议

摒弃20世纪的传统增长模式,直接应用新世纪的创新技术与创新机制,构建低碳经济模式和低碳生活方式,建设低碳城市,已经成为未来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江苏是经济大省,能源小省。江苏经济发展对能源的依赖性很强。江苏要想在未来发展中有效缓解能源压力,必须探索适合自身的发展路径,优化能源结构,发展低碳经哜。

(一)建立健全政策,构筑低碳发展保障体系

根据现阶段国家有关低碳经济的政策法规,制订适合江苏的涉及能源、环保、资源等的政策文件,逐步完善各个行业和主要产品的具体能源效率和碳排放限额标准,完善节能减排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成立低碳经济相关部门,对低碳经济的发展进行预测、跟踪、反馈和控制,保证低碳经济的发展保持良好的态势。

(二)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低碳产业

目前,江苏三次产业结构尚不合理。作为低能耗的第三产业比重发展不够。“十二五“期间,江苏要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一是要培育新兴产业和低碳产业。要促使新兴产业跨越发展,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低碳,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二是要全面提升传统产业。江苏在未来几年要推动冶金、纺织、化工等传统产业向高端发展,加快实现传统产业的创新提升,同时,要加快研究发展循环经济和实施节能技改的有效途径,加大可再生资源利用力度,促进企业按清洁生产要求推进节能低碳项目建设。对一些装备落后、污染严重、耗能高、效益低的工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三是加快发展低碳现代服务业。江苏要根据自身特色,加快发展信息、物流、金融、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推动服务业与制造业互动发展;四是加快发展低碳现代高效农业。重点推进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打造现代农业特色园区,发展花卉苗木、优质水稻等区域农业特色经济。

(三)建造低碳建筑,提高能源效率

在对城市现有居民住宅实施节能、保温技术改造的同时,大力开发绿色节能环保建筑:一是支持节能材料的研究推广。利用财税政策鼓励节能材料形成产业化研究、生产和推广,对购买节能材料的开发商以及购买节能建筑的消费者予减税优惠;二是在规划过程中渗入低碳理念。要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力度,着力推行“紧凑型”和“混合功能型”城市规划和建设模式,以低碳和谐的规划布局引导城市建设的科学低碳;三是在设计中引入低碳理念。要合理规划建筑物朝向、通风,尽可能自然通风和利用自然光。应用绿色节能建筑技术,推进建筑设计与太阳能光电产品的结合,提高房地产开发中的精装房比例,着力打造高能效、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低碳建筑体系;四是用低碳理念完善监管。在规划许可、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环节,严把节能关,把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同时,政府要推行以奖代拨式的财政补贴制度,限期对耗能大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四)发展绿色交通,降低排放污染

城市建设应有的导向:首先要考虑良好步行环境和方便自行车使用的

开发建设, 其次倡导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建设, 最后是小汽车交通的发展。一是优化路网结构与布局。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路网优化改造,提升道路交通运输能力,进一步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进程;二是坚持“公交优先”战略。优化公交网络,推进城市轻轨和地铁快速轨道交通建设,增大公交覆盖面和覆盖密度,提升服务体系,在城市交通系统中开辟非机动车专用通道,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能力,打造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低碳、便捷的交通体系;三是推广低碳交通工具。严格执行车辆排放标准,鼓励购买小排量、新能源环保节能型汽车,大力推广电动和混合动力等新能源交通工具,并建设相应基础配套设施。

(五)倡导低碳消费方式,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从政府、企业和个人不同层面,树立低碳消费观念,倡导低碳生活方式。一是使用低碳产品。政府要率先垂范,优先采购节能和环保标志产品,推广高效节能家电及办公设备,大力采用节能型灯具、高效节电新光源和节电控制装置,加快节约型、环保型政府建设。同时,要加大节能投入和奖励力度,鼓励企业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水力、生物质能以及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励个人购买使用节能灯等高效节能和绿色环保产品;二是倡导行为节能。在日常生活方面,尽量采用自然通风,减少空调使用时间和强度,走关灯、关电脑,冰箱内存放量以占容积80%为宜;电器不用立即拔掉插头;开车避免突然变速,定期更换机油;用废水冲洗马桶;给电视机断电而不是待机,等等。从各个环节上做到“节能减排”。三是提倡低碳出行。采用经济和政策手段规划私人小汽车的使用管理,不断减少单车能源消耗量和污染排放量。加大绿色交通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居民参与者意识,改变居民出行方式,提倡短途骑自行车出行,长途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等。尽快形成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切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六)提高碳汇能力,减缓环境压力

在发展方式上,要在加强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碳减排的同时,把碳减排与碳增汇结合起来。碳汇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植树造林、土地管理是增加碳汇的主要途径。森林对于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调节气候、维护生态平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科学研究表明,每m3林木平均吸收1.83吨C02,释放1.62吨O2。因此,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利用森林来间接减排二氧化碳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要推进绿色江苏建设,必须继续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一系列生态工程建设,逐步提高森林植被覆盖率,增加森林蓄积量和碳汇能力。

参考文献

[1]张坤民,潘家华,崔大鹏.《低碳经济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

[2]沈阳工业大学.《用低碳理念完善城市发展模式—以沈阳为例》.《人民论坛》.2011年第29期

[3]黄贤金,赵荣钦,赵志凌,高珊.《江苏低碳经济的发展思路与对策建议》.《新华日报》.2010年

[4]赵志凌.《低碳经济发展与江苏经济转型升级》.《新华日报》.2010年

[5]泰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泰兴低碳经济的发展思路与对策研究》.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2011年

第11篇

关键词:碳税 设计 资金使用

中图分类号:F810.4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013-03

引言

在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产生严峻挑战的背景下,推行低碳经济被认为是避免气候发生灾难性变化的有效途径,为此“低碳发展”、“低碳社会”、“低碳城市”等一系列新概念应运而生。碳税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最有效的经济手段之一,其对二氧化碳排放的控制效果已经在开征碳税的OECD国家得到验证,并且西方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目前正酝酿在国际贸易中征收碳关税,这将对中国政治与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对于中国碳税的征收与使用问题是非常值得研究探讨的。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国外对于碳税的研究,从基础理论到应用理论,再到具体的税收实践,已形成了基本框架。在碳税的实践中,主要包括双重红利和收入中性理论。Pearce(1991)[1] 得出二氧化碳税的收入可以被用来大幅度减少现有具有扭曲性的所得税或资本税,这就是最早的“双重红利”。Hoel(2002)[2] 认为,为了限制CO2的排放,应根据所用化石燃料的含碳量对其释放的CO2的过程收费。锡德里克・桑德福在《成功税制改革的经验与问题》第四卷[3] 中指出,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方面,碳税时代已经来临。Hans Gersbach(2008)[4] 提出了一种基于国际组织框架的全球性(碳)返还制度(GRS,a Global Refunding System)。

近年来,中国碳税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也日趋增多,现阶段的研究,还主要停留在引入碳税,完善中国税制的阶段。曹静(2009)[5] 探讨了基于污染量控制的排污权交易与基于价格变化的碳税机制的优缺点,得出碳税政策更适合当前中国国情的结论。王金南等(2009)[6] 得出征收碳税对中国GDP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影响有限。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苏明等(2010)[7] 提出了开征碳税的基本目标和原则提出了开征碳税的目标和原则,并对税制要素进行了初步设计。葛察忠、任雅娟(2010)[8] 指出现已有的与低碳经济相关的财税政策尚需完善,提出了具体的财税政策建议。目前,中国对于碳税的研究注重于碳税的税收制度构建和经济影响分析,对于如何合理有效分配与使用碳税资金没有深入研究。本文在合理构建碳税体系的基础上,探讨碳税资金如何合理的分配与使用,以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

二、碳税设计与归属

1.纳税人。凡是因消耗化石燃料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CO2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义务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军事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征税对象。碳税征税对象为在生产经营领域或消费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向大气直接排放的CO2。从短期来看,由于CO2是最重要的温室气体,同时对CO2进行征税较其他温室气体相比更容易操作。CO2是消耗化石燃料所产生的,因此碳税的征收对象实际上最终将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

3.计税依据。为了降低征管成本,在实践中一般以化石燃料CO2排放量的估算值作为碳税的计税依据,即根据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测算出CO2的排放量。目前国际上实施碳税的大部分国家都是采用估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同样应该采用CO2的估算排放量作为碳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所提供的基准方法,化石燃料CO2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

单位化石燃料CO2排放量的估算值=低位发热量*碳排放因子*碳氧化率*碳转换系数

其中,低位发热量,即净热,是指燃料完全燃烧时放出的全部热量中,扣除烟气中水蒸汽凝结成水所放出的汽化潜热后的发热量;碳排放因子是指化石燃料单位热值的碳排放量; 碳氧化率是指氧化碳占碳排放的比率;碳转换系数是指碳(C)到CO2的转化系数,即CO2分子量/ C 原子量= 44/ 12= 11/ 3。

4.税率。碳税税率形式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由于采用CO2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而且CO2排放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与化石燃料的价格无关,因此,可以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即采用定额税率形式。

5.征税环节。根据碳税的征收对象,碳税的征税环节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在生产环节征税,直接纳税人是化石能源的生产、精炼、加工企业;二是在消费环节征税,直接纳税人是消耗化石能源的企业和居民。从实际管理和操作角度考虑,在生产环节征税更有利于税收的管理和源泉控制。在中国建议将碳税的征税环节设在生产环节。具体来看:对于一次性能源产品,包括原油、煤炭和天然气等,由资源开采企业缴纳;对于成品油、煤油及液化气等二次能源产品,由石油的精炼、加工企业缴纳。

6.税收归属。碳税的收入归属上有三种选择,即中央税、地方税、地方与中央共享税。中央税属于中央固定财政收入,是由中央集中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地方税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是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中央地方共享税是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具体说来,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下列税种:增值税、营业税。

从碳税的纳税依据来看,碳税征收的目的是为了改善人类共有的生活环境,是达到一种公共的目的,需要中央政府统一协调管理;另外,众多纳税企业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支柱,再加上中央政府管辖范围太大,无法兼顾每个企业,碳税的缴纳更多的需要地方政府的监管,为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建议将碳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使用。仿照现有的共享税缴纳方式,碳税建议中央分享70%,地方分享30%。

三、税收使用

税收的使用是研究税收问题的一个关键,碳税也是如此,如何合理的使用碳税,将碳税应用于促进低碳的发展,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根据已经开征了碳税的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碳税收入的使用可以有以下四种方式:

1.碳税税额返还。用于重点行业和企业的退税,运用碳税的收入去补偿那些受影响较大的企业或者人群,可以采取间接返还的方式,比如能源密集型企业或低收入者,可以用减免社会保险税的方式返还给企业,或加大投入养老保险基金从而减轻企业或个人的缴费负担,也可以采取直接返还的方式,将税款直接退还给纳税人,以“中和”征收碳税产生的收入负效应对纳税人的影响,并限制其税额的用途,引导纳税人将返还的税款直接用于污染治理,或刺激纳税人投资于环境保护领域,以促进环境效益的实现。

笔者建议这部分返还主要由共享碳税中地方享有的部分出资,因为对于本地的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因缴纳碳税收到较大的影响,继而对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方向及力度,这些问题地方政府显然能够比中央政府了解的更深入,对于返还税额的使用监督也更便利,监督成本更低,能够达到更好的碳税返还效果。

2.专项支出或碳基金。将碳税的收入列为专项支出项目,以专项支出和碳基金等方式,比如运用于环境基金、节能减排及可替代能源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帮助企业和公共部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使用替代能源或研发低碳技术等。例如,丹麦通过专项支出,将碳税的收入用于环境方面的投资,将碳税收入用于补贴公共天然气和电力供热系统。碳基金的典型例子是英国的碳基金项目,英国将气候变化税收入的一部分作为节能投资的补贴,以项目制运作方式帮助企业和公共部门减少碳排放,加强碳管理以及投资低碳技术开发。这样的做法不仅避免了过多增加企业税负,还通过科技手段促进了风力发电等可替代能源产业的迅速发展。

中国也应该利用碳税收入增加低碳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和规模,设立新的低碳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增加专项资金规模,该资金是为完成低碳经济发展目标而由预算安排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需要稳定资金来源,同时要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从2006年起,中国已经陆续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等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此外,中央财政建立低碳经济发展基金,所需资金来源以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为主,部分石油特别收益金所得、部分CDM项目国家收益和部分碳税收入列入基金,用于发展低碳经济。

专项支出或者碳基金这部分资金的来源应该由共享税的中央享有的部分出资,一方面,这部分资金数量较大,“办大事”的财力需要中央政府的支持才能满足,稳定的资金来源也需要中央政府的保障;另一方面,由于这部分资金量大,且有着特殊的用途,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员共同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实用性、收益性,因此中央集中出资管理比地方分散管理更适合。

3.税收中性原则,即运用碳税的收入来减少其他扭曲性的税收,在税收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税制改革。税收中性强调税收对经济不发生额外的影响,经济体系仅仅承受税收负担,不再给纳税人和社会造成其他额外损失或额外收益。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大多国家在开征碳税的同时,降低了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等税负,从而使整个税收收入相对保持不变。因此建议,中国也应借鉴国际经验,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削减其他扭曲性的税收并给予相关补贴,如减少社会保障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或降低税率等,给予节能投资补贴和低收入群体补贴等,这样可以减少征税的福利成本,既注重了效率又考虑了再分配效应,抵消了碳税的累退性,避免了碳税对国民经济的负面影响。还有一种方式,碳税税额返还,将碳税收入返还给公众(企业或居民),用来减轻碳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总之,应结合中国环境税收体系建设和税制结构的调整,按照有增有减的税制改革原则,以增值税转型和资源税改革所形成的税负空间为限开征碳税,基本保持税收收入的中性。

合理改革税制,保持税收收入中性应该由中央政府宏观把握调整规模,才能使全国税制保持统一,保证税收系统的正常运行。因此这部分资金也应该由中央统一出资。

4.作为一般的财政收入来源。碳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这部分财政收入应该由中央和地方合理分配使用,其主要用途还是以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为主,或作为备用资金,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后备力量。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这四种方式均有采用,而且大部分是这四种方式的组合。丹麦将居民缴纳的碳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天然气和电力供热系统的补贴,将企业缴纳的碳税全部用于削减雇主向劳动力市场的缴款和对节能投资进行补贴;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将税收的一部分用于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芬兰的碳税收入被视为一般性财政收入;荷兰按照使用目的将能源税分为不同税种,比如将燃料税纳入一般财政收入,而将能源调节税用来减少其他税收。

四、资金使用模式

合理的碳税使用可以促进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因为这部分促进低碳发展的资金支持是鼓励企业或个人自觉缴税、自觉遵守低碳准则、自觉签订低碳协议的动力之一,下面用图1来表示碳税的资金使用模式。

由图1可以看出,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碳税大致有四个资金使用方向,其中,针对性的税额返还由地方政府负责,建立专项支出和保持税收中性由中央政府统一协调控制,作为一般财政收入仍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管理。总之,碳税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是支持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1]Pearce.D.W.The role of Carbon Taxes in Adjusting to Global Warming[J].Economic Journal,July 1991,(101):15-18.

[2]Hoel,L.Karp.Taxes Versus Quotas for a Stock Pollutant[J].Resource and Energy Economics,2002,(24):35-37.

[3]锡德里克・桑德福.成功税制改革的经验与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Gersbach,Hans.A New Way to Address Climate Change:A Global Refunding System[J].The Economists' Voice,2008,Vol.5:Iss.4,

Article 2.

[5]曹静.走低碳发展之路中国碳税政策的设计及模型分析[J].金融研究,2009,(12).

[6]王金南,严刚,姜克隽.应对气候变化的中国碳税政策研究[J].中国环境科学,2009,(11).

[7]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新形势下中国碳税政策设计与构想[J].地方财政研究,2010,(1).

第12篇

关键词:环境教育;低碳旅游;低碳鄉村旅游;绿色湖南

一、环境教育低碳旅游与绿色湖南的提出

(一)环境教育的提出

在人类享受着现代工业文明所带来的物质财富的同时,却出现了严重的环境问题,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于是有了环境保护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对策。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是全球环境教育的发端,会议特别强调要利用跨学科的方式,在各级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中,在校内和校外中进行环境教育。随后环境教育开始体现在各个政府工作中,并逐步形成全球性的环境教育行动。1977年的第比利斯政府间环境教育会议及其所发表的《第比利斯宣言》,明确提出了环境教育目标,包括意识、知识、技能、态度和参与五个方面。从而拓展了环境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把环境教育引入到了一个更为广阔的空间。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了《我们共同的未来》,1992年地球高峰会议(Earth Summit)提出了《21世纪议程》,1994年联合国教科组织提出了“为了可持续性的教育”,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年世界环境教育培训大会的召开,将环境教育推上了全民性、全球性、学际性的轨道。

(二)低碳旅游与低碳乡村旅游的提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旅游走向了大众化新阶段,旅游规模日益扩大,旅游与环境的矛盾日益凸显。于是,1990年在加拿大召开的“90全球持续发展大会旅游组织行动策划委员会”会议提出了《旅游持续发展行动战略》(草案);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旅游组织召开《可持续旅游发展会议》,通过了《可持续旅游发展》及其附件《可持续旅游发展计划》。所有这些会议和会议文件都是围绕旅游环境保护与旅游可持续发展,都含有低碳旅游的概念。但“低碳旅游”概念的正式提出,最早见于2009年5月世界经济论坛“走向低碳的旅游及旅游业的报告”。

所谓低碳旅游,就是一种降低“碳”的旅游,也就是旅游活动中旅游者尽量降低CO2的排放量。即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绿色旅行,倡导在旅行中尽量减少碳足迹与CO2的排放。其中包含了政府与旅行机构推出的相关环保低碳政策与低碳旅游路线、个人的环保理念和绿色环保行为。低碳旅游已为不少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企业及旅游者所接受。低碳乡村旅游是由低碳旅游引申而来,是以低碳旅游的概念具体运用于乡村旅游的一种实际活动。

(三)建设绿色湖南的提出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的落后的经济发展方式,湖南人“敢为人先”,2011年4月的中共湖南省委九届十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四化两型”,建设四个湖南的发展战略 [1] 。所谓“四化两型”,即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和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这是一个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在发展中转变,以转变促进发展,推动经济社会走向科技发展的轨道,体现理想科学发展观的精髓。所谓“四个湖南”,即绿色湖南、创新型湖南、数字湖南和法制湖南,正是对转变方式,建设“两型”社会的延伸和发展,与“四化两型”相辅相承。2012年的中共湖南省第十次党化会强调建设绿色湖南,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并颁布了《绿色湖南建设纲要》。实践经验表明,建设绿色湖南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要要求,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是推动湖南“四化两型”战略支持的平台,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的现实选择。在建设绿色湖南的推动下,发展绿色产业,倡导绿色消费,弘扬绿色文化的绿色革命正在湖南各地深入发展。

二、低碳乡村旅游实施及其环境教育

(一)湖南乡村旅游中的环境问题不可忽视

关于乡村旅游的概念很多,但从其资源特质,产品的供给,目标市场的特征角度看,乡村旅游应该是以城市居民为重要目标市场,以乡村为载体,以乡村自然景观、乡村产业与乡村文化为客体,以乡村地区一系列乡村旅游活动为手段,达到了乡村旅游者对乡村自然和人文的感知和体验,从而达到精神上升华的一种新型旅游方式[2]。乡村旅游的特点是其乡村性,其实质是自然旅游自然回顾,故而对当代旅游者具有极大的吸引魅力。尤其是每当双休日、节假日大量城市居民到乡村观光旅游和休闲度假,一些特色独具而又交通便捷的乡村旅游地出现人满为患,导致环境质量和乡村氛围的降低乃至破坏。有些乡村旅游经营者对乡村旅游认识不足,在开发建设上出现过于依赖非自然农业技术手段的倾向,其结果是乡村景区景点城市化,大兴土木,造成城市不像城市,乡村不像乡村的怪物,严重破坏了其乡村的自然生态原貌。因不少乡村旅游地基础设施滞后,其生活污水污染、生活垃圾污染、车船油污染,以及各类噪声污染日益突出。更有甚者为迎合部分城市旅游者的“野味美食”心理,不惜大 量捕杀野生动物,无序养殖珍稀动物和家禽家畜,乃至给乡村旅游质量和环境安全造成较大冲击[3]。

(二)低碳乡村旅游是对建设绿色湖南的具体落实

《绿色湖南建设纲要》明确提出,要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两型社会”建设为引领,以生态建设、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为重点,发展绿色产业,倡导绿色消费,弘扬绿色文化,探索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同时提出要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全过程,要以最小的资源环境代价谋求经济社会最大限度的发展,实现绿色崛起,提高广大人民的幸福指数。在论及乡村旅游时,提出旅游活动必须根据资源状况和环境容量进行。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真性,实现污染物零排放,保持原生植物和地质地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这与“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所提出的“要实施乡村富民工程,开展各具特色的农业观和体验性旅游活动,在妥善保护自然、原居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镇,建设特色景观村镇,规范发展“农家乐”、休闲农庄等旅游产品”的精神完全吻合。也就是说只有实施低碳类乡村旅游才能在绿色湖南背景下,实现乡村旅游的有序健康发展,达到建设湖南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的。

(三)低碳乡村旅游中环境教育的实施方略

旅游业素享“无烟工业”、“绿色产业”的盛誉,而乡村旅游的本身又是一种满足城市旅游者“自然回归”、“绿色享受”心理需求的一种旅游方式,这与旅游业节能减排的的目标相吻合,在乡村旅游中进行低碳教育具有客观实际,容易被旅游者所接受。因此,低碳乡村旅游中的环境教育必须强化,而且应该做到通识性、常规性和及时性。在教育内容上,一要倡导转变现有旅游模式,尽量采用乘坐公共交通和混合动力汽车、电动车、自行车,甚至步行等低碳或无碳交通方式,尽量不带行李,以实现能效最大化。二要倡导节约型旅游,力戒奢华浪费之风,不用一次性餐具,自备水具,不喝瓶装水,拒绝野味食品,住宿节约用水用电,不要求每天更换床单被罩,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三要加强旅游智能化发展,提高运行效率,乡村旅游企业要及时引进节能减排技术,将低碳消费,尽快形成全产业链的循环经济模式。四要合理安排旅游线路,旅游交通要做到安全、便捷、舒适、快速而节能减排,途中要安排废弃物回收或处理,做好生活垃圾分类。

三、余论

低碳是一种社会责任,一种行为习惯,一种品质追求。湖南省的低碳乡村旅游是时代的使命,历史的必然,只要持之以恒坚持低碳乡村旅游的环境教育,便一定会迎来未来一代一代的环保旅游者,也会使湖南乡村的天变得更蓝,水变得更清,大地变得更绿,社会主义新农村变得更好更靓。

参考文献:

[1] 刘勇.柳桂新.绿色湖南崛起路[1.1].湖南日报.2012-4-24,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