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9 11:40:46

关键词:思想道德;法治修养;社会公德
大学阶段是一个人从学校环境走向社会环境的过渡阶段,大学生在大学的学习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各科专业知识的学习,更应该重视思想道德品质的提升和法律知识方面的学习,这些都是日后的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但是在实际的大学教育过程中,由于社会环境、大学生个人等各方面的原因,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治修养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急需对大学生加强这些方面的培养,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大学生将来走向社会打好基础。
一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治修养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第一,思想道德品质是一个人自身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大学生只有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才能在学习过程中端正学习态度、遵守学术规范,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在生活中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心存公益观念和善良的信念,提高自身的整体道德修养。只有具备了这些,大学生才能成长为具有专业知识的、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才能在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去发挥更大的力量。第二,思想道德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每一位公民都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才能够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大学生是社会公民中的一个重要主体,对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机制的构建是非常必要的,不论对大学生自身还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都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第三,道德规范的约束固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共秩序稳定,但是这种约束是需要公民个人去自觉遵守的,对于一些道德水平较差的公民来说,法律的强制力约束也是非常必要的,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法律的权威不容置疑。大学生法治修养机制的建立能够从多角度对大学生进行法律基本知识的教育,让大学生对国家的法律规范有更全面的了解,实现大学生的知法懂法,这样大学生才能以法律为准绳来约束自身的言语和行为,不做违背法律的事情,这也能有效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治修养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方面的问题
1.缺乏道德意识大学生属于高等教育人才,本应该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道德品质,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许多大学生都缺乏道德意识,很少参与到一些社会公益活动中,学校中组织的一些公益捐款活动中筹集到的善款数量也非常有限,还有一些大学生在公交车上从不主动给老弱病残孕人员让座、不遵守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等等,这些都说明了当前我国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意识缺乏,也没有意识到这些公益活动对于社会的重要性。2.人际交往问题当前我国大学生的人际交往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一些学生心理封闭,很少与他人交流沟通,造成性格方面和心理方面出现了一些病态,性格孤僻,独来独往;另一方面,一些家庭条件好的学生自我评价过高,这类学生往往只重视自己的想法,不在意他人的感受,甚至还有一些会联合起来欺负家庭条件较差的同学,造成班级中同学之间的关系不融洽。这两种都是大学生人际交往能力较差的体现,这种情况也是能够通过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而得到明显改善的。3.诚信方面的问题诚信问题也是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的重要方面,当前大学生中普遍存在着逃课、抄袭作业、考试作弊等现象,这些不仅仅是诚信方面的问题,也是大学生对个人的学习不重视,对个人发展没有规划的表现。还有一些大学生存在着借钱不还的问题,这更是诚信缺失的重要体现。
(二)当代大学生法治修养问题
由于法律方面教育的缺失,一些大学生缺乏法律方面的基本认识,对法律中的各种观念认识不全面,例如:第一,一些大学生对于法律中规定的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很少有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甚至一些大学生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他们却并不自知;第二,还有一些大学生对于权力和法律的认识存在误区,受一些传统不良思想的影响,这些大学生认为官职高的人的行为可以不受法律的制约,有钱的人违反法律之后可以用金钱来摆脱惩罚等;第三,一些大学生不能区分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甚至认为二者是没有差别的,也并不了解二者在法律制裁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不同之处;第四,大学生对于自身权利保护意识薄弱,遇到一些自己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甚至并不知道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还有一些大学生有维权意识却不懂维权的方式或者因为维权步骤过于繁琐而放弃维权行为。上述种种都是大学生对法律知识认识不全面的表现,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影响到大学生法治修养的养成,对于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是有较大不良影响的。
三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治修养的建议
(一)社会方面
我国当前的社会中存在着一些不良现象和不正之风,这些社会环境中的不良因素会对大学生产生不良影响,所以要加强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治修养就必须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一,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中制假贩假等不文明行为的打击力度,并重视通过各类文化产业宣传精神文化建设,让大学生在文明的社会环境中收到良好的熏陶,在潜移默化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第二,在立法方面,要根据社会和人民的需要,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给大学生创造一个人人懂法的良好社会环境,促进大学生法治修养的提高。
(二)学校方面学校是大学生获得专业知识的主要场所,学校中的管理者应重视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一方面要开设相关课程,让学生通过必修课程来直观的学习思想道德方面以及法律方面的基础知识,这些是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治修养的基础;另一方面,学校还应积极组织一些课外活动,例如法制讲座、普法栏目剧活动、道德模范评选活动等,还可以组织学生实际的参与到一些社会公益活动中去,让学生在实际的体验中去感受道德的魅力和法律知识,切实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治修养。
(三)大学生自身方面
社会方面与学校方面的相关建设都是外部因素,大学生的自身方面则是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治修养的重要内在动力。大学生必须提高对自身道德素质和法治修养的要求,一方面应该主动去通过各种方式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在实际生活中以法律的规定来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不得挑战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还应该自觉提高自身道德修养,经常对自己的言行自省,提高自身的慎独能力,不论何时何地都要以道德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还要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等,去帮助更多需要的人,让自己有限的人生能够发挥出更大的价值,这些实践活动也是将自己所学到和掌握的道德知识转化为实际的道德行为的重要方式,是大学生良好思想道德修养的外在体现。
参考文献
[1]彭雪琼.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有效性的再思考——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例[J].中外企业家.2017(10):197-199.
[2]孟琛博.浅析加强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的途径[J].经贸实践.2015(09):220.
[3]王雪琴.试论新形势下大学生道德修养的培养[J].中华少年.2015(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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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艺术;思维
新课改的开展,为我国的教育开启了新的篇章,多名教育工作者正在教育历史新的一页上书写着新时代的辉煌。新课改强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个性发展,突出素质教育的重要作用。初中道德与法治这一门学科,既是新课改下一门素质教育课程,又是一门塑造学生道德思维、法治思维的必修学科。为使初中生能够形成良好的道德法治思维,笔者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特在此文中进行系统性论述。
一、初中生道德法治思维的发展阶段
根据心理学家皮亚杰的研究分析,中学生的道德法治思维发展会经历几个固定的阶段:
1.自我中心阶段
学生按照规则、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2.权威阶段
学生对外界的权威表现出绝对的尊重和服从,将规则、制度视为不可更改的、绝对的。
3.初步自律道德阶段
学生从道德的他律转为道德的自律,不再将规则看做一成不变的。
4.公正阶段
学生的道德法治观念倾向于主持公正、平等。
二、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教学现状及成因分析
对于初中生来说,他们的道德水平已然逐渐达到了初步自律道德阶段,甚至步入了公正阶段,在这一时期,初中道德与法治W科课程对于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与法律思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的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教学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重视程度不足
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的受关注程度不高,学生在课堂普遍呈现出一种“心不在焉”的状态。深入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这是受到了应试教育的影响。对于初中生来说,在中考中,以往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是一门开卷考试的学科,因此学生认为该学科的学习无需付出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将更多的时间分配给中考中闭卷考试的学科。
2.传统教育影响
传统的教育方式,是教师将知识一股脑倾倒给学生,很形象地被称为“填鸭式教育”。传统教育方式未能在课堂中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因而新课改提出了一种新的教学方式――探究式学习,为的是能够扩大学生在课堂中的影响,将学生作为课堂的中心。然而,传统教育方式的影响至今依然存在,使学生主动学习道德与法治学科知识有所困难。
3.课堂气氛枯燥
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学习的魅力,在于其能够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增加其法制知识,为学生更好地进入社会奠定基础。然而,也因为道德与法治学科内容严谨、概念抽象,导致学生在学习时感到课堂气氛枯燥,学习没有兴趣,从而更加被动地接受有关知识。
三、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教学艺术建议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笔者认为,倘若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教师能够在课堂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将能够更加轻松地教学。另外,新课改突出强调了探究式学习这一学习方式的重要作用,要求一线工作的教师能够在课堂中有所运用,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将学生编为多个学习小组,再根据教材内容进行课堂多种教学形式的选择。
1.利用多媒体构建课堂环境
利用多媒体为学生构建良好的课堂教学环境,学习环境对学生是否主动学习、是否有效学习均存在重要影响。利用多媒体可以在恰当时候为学生提供辅助教学的微课视频,促进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例如,在教授学生与法律相关的内容时,我们可以利用多媒体来为学生播放法制节目的节选内容。
2.利用有效提问促进学生思考
提问是教师常用来引发学生进行思考的教学方式,对于教学而言,有效的提问能够促使学生在教师的逐步引导下获得必需的知识,进而不断提高自身的学习效率。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提问,我们需要对学生的学习动态进行深入的了解,结合教育学家维果斯基“最近发展区”的概念来不断推动学生的学习和发展。例如,对“法制”和“法治”进行区分,而学生对“法制”和“法治”的概念均不了解,我们可以要求学生逐步掌握二者概念,再对其联系和区别进行思考。
对于初中生来说,他们的心智尚处于发展的时期,虽逐渐趋于成熟,却也需要教师的引导,帮助他们形成正面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初中道德与法治这门课程,对于塑造学生良性的道德与法治思维具有重要意义,理应引起全体师生的重视。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师应积极探索能够激发初中生进行道德与法治学科学习的更好方式,帮助学生更主动地学习。
参考文献:
关键词:刑法概念道德性政治性
一、问题的提出
在任何一种刑法理论中,刑法的概念都是最基本的问题,它集中反映了一种刑法理论对刑法本体的认知方式、对刑法现象的思维方式和对刑法价值的评判方式;然而,越是基本的问题往往越被研究者所忽视,这是一种理论界的“灯下黑”现象。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尤其是刑法教科书———教科书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理论载体与学术资源———将刑法这个最基本的概念理所当然地界定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且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至于刑法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又是如何被规定出来的,以及应当如何规定才符合刑法正义,这些深层次理论问题则被长期遮蔽了。实际上,这种变种的分析实证主义刑法概念早就应该得到反思了,因为“分析实证主义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单向度的权威投射,发端于一个权威源泉而强加到公民身上。它不认为立法者与公民之间的某种潜在的合作关系是建构一个法律体系所必备的要素;法律被认为是简单地作用于公民———无论它碰巧道德还是不道德,公正还是不公正”。而之所以说我国传统的刑法概念是分析实证主义的变种,主要是由于这种来自前苏联的维辛斯基式的法律定义,其本身就是对西方国家当时处于主流法律思潮地位的分析实证主义的批判性继承———此处所谓批判性集中表现为以统治阶级意志这一阶级分析的概念取代了所谓者命令这一缺乏阶级分析的概念,除此之外与分析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实际上如出一辙。
至此,刑法的道德性与政治性的关系问题呼之欲出。当我们以此为切入点展开对传统刑法概念的反思时,实际上便进入了刑法哲学的视域。因为,倘若我们对传统刑法概念深信不疑,那么刑法概念就只是一个刑法学的问题,而不是刑法哲学的问题;相反,由对传统刑法概念的怀疑而引发的刑法哲学反思,必定以某种方式改变刑法学关于刑法概念的认识及表述。新的刑法概念一旦被刑法学者普遍接受,它也就走出了刑法哲学的视域,转入刑法学的视域。在正式切入主题之前,有一点需要作出说明。美国法学家富勒指出,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所存在的一个不足是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未能区分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是导致讨论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时存在诸多含混之处的原因。但是,限于篇幅,本文只是在义务道德的意义上讨论刑法的道德性与政治性问题,故如无特别说明,下文所言道德均是指义务的道德。
二、一种分析方法
在高扬罪刑法定主义的人权保障大旗的时代,我们常常忽略乃至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刑法最原始、最基本的社会功能是维护秩序或保护社会。因为,正像马克思主义告诫我们的,权利永远不会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所以刑法对权利的保障是相对的,而对秩序的维护则是绝对的,无论从刑法的历时性还是共时性来看,均是如此。对于一些学者来说,为了强调刑法的现代性,似乎就应该否定上述事实。这就触及到刑法的价值论与本体论的关系问题。休谟哲学在历史上首开区分事实与价值之先河,造成了两者之间难以逾越的鸿沟,这虽然有其历史意义和理论价值,但近年来关于事实和价值区分的研究表明,它们之间的鸿沟显然正在被逾越。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欧陆哲学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分析哲学围绕正义问题,展开了关于事实与价值、共识与真理关系问题的论战。哈贝马斯反对罗尔斯将事实与价值、正义与真理分离以及认为正义、共识离开真理而自由独立的二元论观点,坚持事实与价值、正义与真理的一元论,体现了他要重建被后现代哲学所消解了的理性信念,以及重建人类理性生活和社会共同体生活的努力。关于事实与价值关系的最新哲学研究启示我们,强调现代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价值)并不需要以否定刑法最原始最基本的功能是维护秩序(事实)为代价;进一步说,只有正视这一事实,才能更妥当地强调现代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正是由于刑法的最原始最基本的社会功能是维护秩序,而不是在追求任何其他价值的过程中导致秩序瓦解,所以要更真切地认识刑法、更科学地定义刑法,就必须把刑法放到秩序形成规律的宏大认识框架之中去研究。这就是本文主张的一种基本刑法哲学方法,它构成了下文的立足点。
那么,秩序形成规律是什么呢?美国学者福山指出,无论是在社会范围内,还是在组织范围内,社会秩序都永远是从等级制和自发性这两种混合源泉中产生出来的。这一观点,直接继承了哈耶克的社会哲学,而后者深刻地批判了西方传统的一元论的社会秩序观。这种被称为“建构论唯理主义”的社会秩序观,渊源于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智者们所提出的、按现代术语所表达的“自然的”与“人为的”二分观。这种二分观进一步构建了“自然与社会”的二元论,从而把“社会的”与“人为的”相等同,也就淹没了作为“人之行动且非意图或设计的结果”的社会行为规则。经由“自然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的阐释,建构论唯理主义者最终确立了以理性设计的立法为唯一法律的“社会秩序规则一元观”。在这种建构论唯理主义的支配性影响下,人们越来越不情愿屈从于那些没有得到理性论证的伦理原则。基于上述批判,哈耶克从“进化论理性主义”的社会秩序观出发,针锋相对地提出了“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而这种二元论早在哈耶克之前,就在以休谟为代表的苏格兰启蒙思想家那里得到了最初的表达。总之,进化论理性主义确证了人类文明在进化中偶然获致的种种成就实乃人之行动的非意图的结果,人类长期实践而获致的社会制度包含着超过任何个人所能拥有的丰富知识,并具有理性所不及的性质,它们必须被认为是一种客观事实。对于上述进化论理性主义的二元论社会秩序观,美国学者福山以前述语言作了极为简明而精致的表达。
按照上述二元论社会秩序观,社会秩序中包含着以人与人之间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复杂互动为动力而自下而上地生成的自发性秩序,也包含着以社会中必然存在的权力结构为动力而自上而下地发生的建构性秩序;并且更为关键的是,社会秩序是自发性秩序与建构性秩序之间互动和融合的结果。在社会秩序形成过程中,自发性秩序是其基础的、主要的方面,建构性秩序是其关键的、补充的方面。事实证明,如果颠倒了这种关系,任何寻求秩序及进步的努力都必然要走向反历史、反传统、反秩序的结局。必须强调,在所有自发性秩序的形式之中,道德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形式,而且只有道德,才有资格代表社会秩序的自下而上的形成向度。因此,为了建立一种分析模式,我们不妨将自发性秩序的概念转换为道德秩序的概念。以同样的方法,我们可以把建构性秩序的概念转换为权力秩序或政治秩序的概念。美国学者丹尼斯•朗说:“在一切社会交往中,至少在周期性的或‘定型的’社会互动中,社会控制是固有的。有必要把群体对社会化个人施加的松散控制,与特定的人或群体影响他人行为的直接、有意的努力区分开。权力就是有意和有效的影响。有意影响是影响的两个子类之一,另一个根据经验是较大的子类,由非有意影响的行为组成。”这意味着,道德属于社会控制中非有意的影响,且是其中较大的子类;权力属于有意的影响,且是其中较小的子类。“大”与“小”是从对社会秩序形成的作用而言的,就是说道德的作用永远是主要的和基础的,而权力(政治)的作用永远是次要的和补充的。正因如此,道德秩序是社会的内部秩序(诉诸良心),政治秩序是社会的外部秩序(诉诸权力)。秩序形成规律决定了道德与政治的关系:前者构成后者的前提、基础和正当化根据,但后者又在一定程度上对前者进行引导、限制和改造;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融合,成为社会秩序的终极源泉。
道德与政治具有共同的秩序指向性,但两者又始终处于深刻的对立之中,因为道德代表着社会秩序中的保守力量、大众意识,政治代表着社会秩序中的能动力量、精英意识。而且,无论是道德还是政治,都常常无法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形成共识与一致。正是法律把二者结合起来,并超越了二者,由此避免各种道德的与政治的以及道德与政治之间的纷争,通过求同存异寻求社会团结和社会进步。因此,法律必须在形式理性上保持明确、客观、稳定,在实质理性上保持公平、公正、正义。美国学者伯尔曼说:“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下而上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的统治者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法律有助于以上这两者的整合。”博登海默则说:“一种极具洞见能力的法哲学会认为,无论在何种政治或社会制度下,法律都不可能要么完全是政府性的,要么完全是社会性的。”“那种主张法律要么只与政府或命令联系,要么只等同于人们的社会习俗及其正义理想的绝对化理论,不能说是现实的真实写照。”法律作为道德和权力相结合的产物,不仅必然遗传道德和权力的基因,而且变异了它们的基因。法律由于结合了道德与政治,并超越了道德与政治,就建立了独立的价值判断标准,即法律标准,它不同于单纯的道德标准或政治标准,就像一对夫妻的孩子虽然是他们所生,但孩子一旦生出来就独立于他们一样。但这并不是说,法律脱离道德与政治,法律必须像孩子尊重父母一样尊重道德与政治。这里尤其应予注意的是,由于法律是维护秩序的一种更高级的手段,法律要想在秩序维护方面做得好,在遗传与变异道德和政治时就必须遵循秩序形成规律,因此法律对道德和政治的遗传与变异,应该是以道德为基础、以政治为调控的,而不是相反。为了说得形象一点,我们可以说,法律应该“姓”道德,而不应该“姓”权力。
这样,只要我们承认维护秩序是刑法的最原始最基础的作用,又承认刑法是对道德与政治的双向继承和超越,是一种较之道德和政治更为高级的秩序维护手段,那么就应该承认,秩序形成规律决定刑法哲学方法。因此,刑法哲学对刑法概念的反思,从根本上说就是去审视传统刑法概念对待道德与政治之结合的合理性。
三、一种理论分析
任何社会秩序的基础都是道德秩序,因此任何维护和促进社会秩序的刑法都应该是以道德为基础、以权力为调控的。这里通过分析犯罪与刑罚的概念来加以说明。
首先,关于犯罪。对犯罪的本质,西方学者先后提出了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义务违反说、社会伦理规范违反说,然后是兼采两说的综合说。一是兼采法益侵害说与义务违反说,一是兼采法益侵害说与社会伦理规范违反说)。权利侵害说被普遍认为不可接受,义务违反说与社会伦理规范违反说本可以被理解为同一学说,但由于前者具有纳粹时代背景,其所谓义务很容易被理解为超出社会伦理规范的要求而包括由权力结构施加的人定义务,故被弃而不论。这样,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主要是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说之争。应当看到,法益侵害说的提出在其初始意义上具有限制规范违反说之犯罪圈划定范围的功能,但是不能因此就否认犯罪的伦理基础。规范违反说看到了犯罪概念中的道德基础,而忽略了其政治基因;法益侵害说正好相反,主要是看到了犯罪概念中的政治基因,而忽略了其道德基础。事实上,西方19世纪以来的犯罪立法,是立基于当时的社会道德要求,并以自由主义的政治权力能动调整的结果。因此,在犯罪本质问题上,只有兼采规范违反说与法益侵害说的理路才是正确的刑法哲学方法。
不过,如此理解的犯罪本质还只是作为19世纪以来刑法现象的犯罪之本质,这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犯罪的特殊本质,而不是犯罪的一般本质,即超越时空条件的一般刑法上的犯罪之本质。因为,法益概念只是特定时代的产物,法益概念表征的是19世纪以来政治权力在法治国家刑法形成中的空前能动性。而19世纪以前,在刑法制定或形成过程中,作为刑法基因之一的政治权力,对作为刑法基础的社会道德,缺乏理性的怀疑、警惕与限制,便造成了伦理刑法的结果。在中国古代,伦理学说极其发达,“具体而微的道德规范只要赋予国家的强制力就一变成为国法。汉儒董仲舒以经义决狱就是一个好例。到了后来,礼刑合一竟成制度”。这种现象,直接说来与中国历史上不曾有过独立的法学家阶层有关,由此导致了政治权力不可能与具有能动作用的法律理论知识相结合,致使刑法中的政治权力因素缺乏足够能动性;但根本说来,这与中国自古以来商品经济、正义观念、民主实践均为缺失之间因果循环的社会结构有关。综上,就犯罪的一般本质而言,尽管综合说的理路是正确的,但法益侵害的概念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一提到犯罪的道德性与政治性,就无法绕开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分类。自然犯是政治权力以道德规范为基础进行刑事政策选择的结果,这一点不难理解,法定犯的政治性同样不难理解,较难理解的是法定犯的道德性问题。法定犯与自然犯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不像后者那样直接对应着某种具体的道德规则或道德义务,而只是直接对应着“服从法律的道德原则”或“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英国学者米尔恩说,法律可以创设特定的义务,却无法创设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一项法律的存在必须以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的存在为先决条件。正因为有“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这一现代基本道德义务存在,西方刑法学才称法定犯源于“禁止恶”,而不是“自体恶”,这意味着法定犯也侵犯了某种道德,这种道德即是“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它是一项道德原则,而不是一项道德规则。古希腊哲人苏格拉底之死为我们确证了这种道德原则对于法定犯的正当化的意义。在公元前399年因获罪而被判死刑之后,苏格拉底拒绝了他的学生和朋友劝他逃走的建议,并提出了一些理由来说明自己不应当逃走。他说:如果我一直有离开雅典的可能,而70年来却始终住在这里,并享受雅典法律带给我的好处,那么我实际上就是和我的国家订有一种契约了,就是默认了我们国家的法律,承认了国家和这里的人们合我的意,尤其是娶妻生子,更说明我对城邦法律的满意。而现在当人们按照法律判处我死刑时,我怎么能当法律给我好处我就遵循它,判我死刑我就违反它呢!况且我在法庭上已承认审判的结果,这又是定约的证据,定约后转瞬背约,岂有此理!所以我不能逃走。我如果逃离,对城邦的法律就是一个伤害,使法律的普遍效力受到质疑,而这也就伤害到了以法律为支柱的城邦了。而一个人本应当像尊重和服从父母一样尊重和服从他生于斯、长于斯的城邦。然而,苏格拉底坚定地认为自己被指控的行为是正当的。苏格拉底对待自己行为与雅典法律的态度似乎是矛盾的,其实不然。我们有理由认为,苏格拉底所犯之罪具有法定犯的性质,他虽然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但又认为自己应当履行一项基本的道德义务,即服从法律。从这个史实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定犯所赖以建基的道德基础是“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而这更是构成实行法治的道德基础。
不仅犯罪的肯定性根据是以道德为基础的,而且犯罪的否定性根据也是以道德为基础的。对于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一般原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有三种主要的观点:优越的利益说、社会相当性说、目的说。优越的利益说以法益侵害说为理论基础,把为了保护价值大的法益而牺牲价值小的法益作为违法性阻却的一般原理。然而这一观点只考虑了犯罪的结果无价值,而没有考虑犯罪的行为无价值,是不充分的。于是就有了后两种观点来修正。社会相当性说,把在社会生活中由历史性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所允许的行为作为违法性阻却的一般原理。目的说则主张为了达到国家所承认的共同生活目的而采取适当手段时的行为,其违法性即被阻却。目的说把国家秩序放在前面,而社会相当性说则把国家秩序放在后面,着眼于社会的伦理性秩序。可以认为,社会相当性说体现的是道德对犯罪圈的基础作用,而目的说体现的则是权力对犯罪圈的调整作用。正如在揭示近现代犯罪之本质时只有兼采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才是正确的一样,在这里,也只有兼采社会相当性说与目的说才是正确的。就是说,在社会伦理秩序所规范的范围内,被道德允许的行为就具有社会相当性,从而阻却违法性;而超出社会伦理秩序规范范围的、在道德规则(而非道德原则)意义上的中,就谈不上是否被道德所允许,其违法性的阻却只能取决于国家秩序的目的,而这完全是一个刑事政策问题。
其次,关于刑罚。对刑罚的本质,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对立。在报应刑论者看来,刑罚以对犯罪的报应为本质,因此刑罚与被认为伦理上无色的社会防卫措施的保安处分相区别。目的刑论者则把预防犯罪看作是刑罚的本质,反对报应观念。在上述两种观点基础上形成的并合主义认为,刑罚的本质既是道义的报应,同时刑罚也具有一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作为国家的制度被采用的,其目的在于维持基于保护法益的社会秩序。按照业已确证的刑法哲学方法,并合主义的理路是正确的。法国学者斯特法尼说得好:“现代立法者既要追求道德的目的,又要追求实用的目的。道德目的是与刑罚的‘报应性质’相联系的。”〔16〕相应地,实用目的是与刑罚的“预防性质”相联系的。但是,必须明确,在刑罚本质的结构中,体现刑法的道德性的道义报应是其基础,体现刑法的政治性的犯罪预防仅仅处于对道义报应的调控地位。一方面,应该承认道德欲求在刑法本质中的基础性地位,唯有如此才能理解刑罚之为刑罚的本质。意大利学者杜•帕多瓦尼指出:“这个问题实质在于说明,为什么必须运用这种既不能恢复法律被违犯前的原状,也无法补偿违法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且实质上只能归结于给受罚人以痛苦的制裁措施。”事实上,刑罚植根于人的动物性———这不是一个价值评判,而是一个事实描述。穆勒说:“不特是理性的,而且是动物性的,就是猛烈的报复欲;这个欲所以强烈,所以有道德上的根据,是因为它的对象是非常重要非常动心的利益。这个利益就是安全,它是人人都觉得是一切利益中最有关系的事情。”但另一方面,刑罚绝不是单纯的道义报应。有一种观点认为,刑罚“以人类痛苦为代价来追求一种裸的对道德谴责的表达,并认为它是一种值得追求的价值,视施加痛苦为适当的或‘断然’的关于此种观念之独一无二的表达模式”,它“并不是为了阻止伤害或者痛苦,甚至不是阻止犯罪的重复,而仅仅是对强烈道德谴责的一种发泄方式而已”。这种观点显然是将刑罚等同于道义报应,将刑法等同于道德,而完全忽视了政治权力对道德的调控作用,对刑罚的型塑作用。可以说,即使是最野蛮的刑罚权,也比对侵犯行为的私力报复(单纯的道义报应)理性得多。美国学者说:“一般说来,刑法使那种我们通常(且也许是适当地)指向犯罪者的愤怒和憎恨的情感制度化。”这说明,犯罪概念、刑罚概念乃至刑法概念,都包含着人类理性对道德性的报复欲的控制,正是这一点使刑法在历史的发展中成为一种理性的事业。综上所述,刑罚的本质既不是单纯的道义报应,也不是单纯的犯罪预防,而是以道德报应为基础进行权力调控的制裁。
四、一种实证分析
作为对前述刑法的道德性与政治性关系一般原理的一种实证分析,这里要谈的是死刑问题以及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
按照国际人权法的标准,刑法对犯罪的制裁应排除死刑的适用。排除死刑的适用是以一个社会的平均报应情感相应理性化、文明化为前提的。然而,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如果其多数成员在认识能力、情感修养、意志品质方面没有达到较高文明水准,理性之光就不可能照耀到集体意识的底层,集体意识中原始的情绪性、非理性因素就自然支配和主导社会报应心理,废除死刑就是奢望。日本刑事政策学者大谷实指出:“为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的报复情感,维持国民对法律的信赖便显得极为重要。国民的一般法律信念中,只要对于一定的穷凶极恶的犯人应当科处死刑的观念还存在,在刑事政策上便必须对其予以重视。现代死刑的刑事政策上的意义,恰好就在于此,因为,有关死刑存废的问题,应根据该社会中的国民的一般感觉或法律信念来论。”“当死刑冲击一般人的情感,使其感到残忍时,便应当废除死刑。”这时,不管死刑是否有特殊的威吓力或一般预防功能,都不得再规定为一种刑罚,否则刑法做了一件不道德的事。
在技术操作层面衡量报应因素的最好方法莫过于民意测验。如果民意绝对地支持死刑或反对废除死刑,不管政治是民主的还是集权的,不管政治领导人是开明果敢还是保守怯懦,也不管这种民意在多大程度上是非理性的,都难以废除死刑。相反,如果民意绝对地反对死刑或支持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就是不得不做之事。就是说,只有在民意相对地支持死刑或反对死刑的情况下,开明而果敢的政治家才有机遇通过政治权力运作废除死刑。所以,撇开民意的实际状况去抽象地谈论政治家的胆识是不可取的。民意测验的方法固然可以导致测验结果的出入,但如果民意绝对地支持或反对死刑,这种出入是可以忽略的,只有在民意相对地、特别是极为相对地支持或反对死刑的时候,这种出入才是可以被“利用”的。民意的难测性、易变性、可引导性、仅供参考性,只能在民意相对地支持死刑或反对死刑的范围内成立。对于中国现在的死刑而言,民意的这些特征还不具有现实意义。有些学者主张中国现在应当废除死刑,越快越好,明天最好,这根本忽视了国民的一般感觉或法律信念,是不切实际的。中国现在存在死刑,主要不是基于威慑犯罪的需要,而是报应犯罪的需要。这的确反映了国民“心灵的僵硬”,但这正是一种不得不面对的客观实际。“惩罚适度原则首先是作为一种心灵话语表达出来的,即使是在涉及惩罚社会共同体的敌人时也是如此,或者更准确地说,它就像是从肉体内迸发出来的呼喊,是看到或想到极其残忍的景象而产生的反感,刑罚应该是人道的这一原则,是由改革者以第一人称的形式提出的。”使国民及其政治家的心灵变得柔化,是废除死刑的必由之路。
但实际上,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中,决定其整体面貌的倒不是中国社会的道德现状与法律感情,而是刑法的政治性与道德性的关系倒置。因为,“杀人偿命”集中反映了中国人对犯罪以死刑进行道义报应的基本范围,即限于故意致命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以及故意剥夺他人道德生命的犯罪(如罪)。中国的死刑立法主要是由刑法的过度政治性所造成的,因此减少死刑立法的根本途径与当务之急并不是去柔化国民的心灵,改良社会的道德现状,而是去克减刑法的政治性,使之回归刑法的道德基础。这方面的立法实例不胜枚举,下面仅就经济犯罪的死刑立法现象来实证分析我国刑法的道德性与政治性的关系倒置。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规定死刑的情况是众所周知的,在此不赘。只要我们看一下道德现实就不难发现,国民对于经济犯罪的平均报应欲求并没有像对于故意杀人罪等犯罪那样普遍指向死刑。拿较有代表性的、被认为危害很大的集资诈骗罪来说,这种罪虽也是诈骗犯罪,但它和传统的诈骗罪不同,它是在投资领域,从行为人角度是集资,从被害人角度是投资。我国的传统政策是重农抑商,世俗文化认为无商不奸,投资被认为是不老实、不本分的“小人”行为,所以一直受到贬斥。受传统文化影响,从普通人角度看,在投资领域进行诈骗并不比传统的财产诈骗罪更可恨,被诈骗集资款的受害人也极少像故意杀人犯罪的被害人亲属那样关心能否判犯罪分子死刑,他们主要关心的是能否追回被骗的集资款。这是一种普遍的道德心理,掌握政治权力的立法者本应在这样一种道德基础上来调控集资诈骗罪的刑罚强度。又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分子能引起需要适用死刑的道德反应吗?显然不能,甚至大多数老百姓并不知道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它有什么用。同样,在传统社会道德反应中,骗保险公司的钱财和骗具体个人的钱财也是不一样的,后者被认为更缺德。这是传统道德与现代诉求之间的反差,立法者不得不正视。既然如此,经济犯罪在过去的20年里规定了那么多死刑是否就是任性之举呢?问题远非这么简单,要对之进行法学的及政治学的、心理学的分析。
从法学角度讲,这主要是与我们的刑法观和刑法的立法程序有关。在我国,刑法的政治工具属性长久以来备受推崇。换句话说,在很多人特别是政治家看来,刑法不是社会自身的一种存在方式,而是政治统治的一种工具,这就是所谓工具主义的刑法观。要实现刑法观念的现代化,就必须克服这种工具主义法律观。刑法的工具性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的,但更重要的是将刑法当成是社会自身的一种存在方式,使之与社会的道德状况相适应。这样一来,刑法就不仅具有了工具性,还有了其本体性。就刑法立法程序而言,我们的立法程序不够民主是毋庸讳言的。立法程序不够民主,就无法很好地反映社会道德情感及平均报应欲求。相反,我们的刑法在经济犯罪死刑问题上主要是反映了政治家的报应情感,这本质上反映的是政治权力的诉求,而不是社会道德的报应情感。由于立法程序的非民主性,在经济犯罪问题上其报应情感被反映到刑法中去的政治家,他们对经济犯罪为何有如此强烈的报应情感呢?这需要一种政治学的、心理学的分析。就是说,老一辈政治家切身感受到1840年以来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化的历史给中国人民带来的是什么,也切身感受到犯罪分子对经济秩序的破坏在政治上意味着什么。中国人经过长期探索才找到了富国强兵的正确道路,由此开始了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而在此之前,中国人经历了如梁启超所说的“器物———制度———文化”的救亡探索过程,并屡遭失败。只要设身处地想一想,就能发现老一辈政治家是何其痛恨经济犯罪。这种情感是历史造成的,也是他们身处的政治地位造成的。正是由于政治地位的差异,老百姓往往对于财产犯罪有切肤之痛,而对经济犯罪并没有什么感觉,而政治家眼中的经济犯罪却比财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得多,政治家情感中的经济犯罪却比财产犯罪可恨得多。但问题是,刑法是对道德和政治的双向继承与超越,并且应以道德为基础以政治为调节,而不是相反,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真正的法律秩序,形成真正的法律信仰,否则只能逞一时之快,却遗患无穷。正因如此,“各国对经济犯罪的惩治,往往把重点放在对罚金刑、没收财产以及短期监禁刑的适用上,其处罚往往比侵犯财产罪要轻缓得多。”从中我们亦可加深对刑法正义的理解———刑法正义是一种批判的正义,即一种由于政治权力对道德现实既尊重又有所批判才得以形成,并通过立法形式才得以体现的正义。
参考文献:
〔1〕[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22页。
〔2〕[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6页。
〔3〕任强:《现论视域中的中国法治》,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5期。
论文摘要:培养创业型人才是我国高等教育坚定不移的办学目标,高校创业教育攸关大学生就业和创新型人才培养,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培养创业型人才的主渠道与主阵地之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应该围绕这一目标进行教学创新,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把创业素质、创业价值、创业观念与创业方法等内容渗透到教学之中,重新设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内容,着重培养创业者的思想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为培养创业型人才服务。
我国高校扩招之后,计划体制下的大学生高就业率不复存在,就业问题逐渐凸显,自主创业成为大学生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创业教育成为国家行为,创业型人才培养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坚定不移的办学目标。高校创业教育攸关大学生就业和创新型人才培养,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培养创业型人才的主渠道与主阵地之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作为一门面向当代大学生系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课程,在培养创业型人才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过程中具有独特的功能。我们应该不断推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研究,为培养具有较高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的创业型人才服务。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的目标与路径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目的在于帮助学生逐步形成坚定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与可靠接班人。与此相适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的目标则是提高创业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更好地为培养创业型人才服务,在培养创业型人才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为顺利达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的预期目标,教学创新的具体路径则是围绕创业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创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组织教学,帮助学生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深入认识创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为学生未来创业奠定坚实基础。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内容设计
创业是指通过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开辟新的工作岗位、拓展职业活动范围、创造新的业绩的实践过程。在国家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的前提下,大学生要通过就业观的调适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努力使自己成为创业者。[1](P.159)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则是创业者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为实现培养创业型人才这一目标,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各章中都应该渗透创业素质、创业价值、创业观念与创业方法的教育,系统讲授创业过程中的道德与法律。具体内容设计如下:
(一)绪论部分内容设计
绪论部分的教学目标主要是教育学生珍惜大学生活,适应新的环境,提高创业素质,为未来创业奠定基础。创业教育的重点可安排在第二节,结合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成才目标、形象塑造三部分内容,重点阐述以下问题:第一,创业素质是实现当代大学生历史使命的必要准备,创业是极具挑战性的社会活动,创业素质包括创业热情、态度、价值观、性格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这些素质有助于实现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第二,创业能力是大学生成才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专业技能、人际协调等各种能力,都与大学生成才目标息息相关;第三,创业形象是当代大学生的崭新形象之一,重点从形象塑造方面去分析创业者的形象。
(二)第一章内容设计
本章教学主要是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结合理想信念教育可以重点阐述创业理想及其实现,教育学生要有远大的创业理想,勇于创业,善于创业。主要安排四个主题:第一,创业是大学生成才的重要模式,创业理想对大学生成长成才具有积极的意义;第二,创业理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一部分,大学生应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实现过程中进行创业,并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第三,创业活动具有长期性、艰巨性与曲折性,给学生分析创业的风险,打好预防针,增强学生对创业风险的抵御能力;第四,创业理想的实现。
结合理想信念教育进行创业教育,可以在教育学生树立创业理想的同时,又对创业理想实现的艰巨性有着清醒的认识。
(三)第二章内容设计
第二章主要进行爱国主义与民族传统教育,在创业教育方面可以重点讲授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创业者的爱国情怀,教学中可结合相关案例分析那些成功创业者所具有的爱国理想,勉励学生努力寻找创业与爱国的最佳结合点,在创业活动中践行爱国主义;第二,梳理中华民族精神中的创业精神与创业传统,从中发掘一些创业思想和创业教育素材;第三,梳理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中的创业精神;第四,如何弘扬创业精神。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创业教育,可以使爱国主义教育更加生动形象、有声有色,摆脱以往抽象阐述的弊端。
(四)第三章内容设计
教材第三章主要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因而可以结合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进行创业教育,可以分析创业在人生历程中的价值,创业对于拓展人生价值的重要意义,创业者面临的心理环境、人际环境、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主要围绕五个问题进行:第一,创业对拓展人生价值的意义;第二,创业者的心理素质要求;第三,创业者的人际环境、人际交往;第四,在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中进行创业;第五,科学发展观对创业的指导意义。
通过这些问题的讲解,可以让大学生明确创业者应该具备的心理素质以及创业对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意义。
(五)第四章内容设计
本部分主要进行道德教育,包括道德基本原理、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社会主义道德与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等内容。因此,创业教育可以结合道德教育来进行,分析创业过程中的道德问题,让学生明确创业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并在以后的创业活动中切实履行。在教材基础上重点渗透以下四个问题:第一,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对创业者的借鉴意义,教师可以系统梳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规范,从中精选一部分与创业活动密切相关的具体规范,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经典;第二,创业者的荣辱观,教育学生以创业为荣,以满足人民需要为荣,以成功创业者为榜样;第三,创业者的基本道德素质,尤其是对个人与他人、国家、社会的利益关系有正确的认识;第四,创业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即社会主义道德和公民道德规范。结合道德教育所开展的创业教育,旨在使大学生明确创业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提高大学生作为未来创业者的道德素养,并在以后的创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各项道德规范。
(六)第五章内容设计
第五章主要进行社会公德教育,创业活动与社会公德密切相关,创业活动需要稳定的公共秩序,创业者自然应该遵守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本章主要讲四个问题:第一,创业需要稳定的公共秩序,着重讲解良好的公共秩序对于创业活动顺利进行所具有的积极意义;第二,公共生活道德失范对创业活动的影响,此处重点进行相关案例分析,引导学生深化认识;第三,《环境保护法》对创业活动约束与规制,当前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伴随着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自然要渗透创业教育始终;第四,网络创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创业活动离不开网络空间,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虚拟空间,需要切实遵守。转贴于 (七)第六章内容设计
本部分是创业教育的重要环节,可以把创业教育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与相关法治教育结合起来,着重分析职业道德及法律对创业活动的影响,家庭生活对创业活动的支持,重点讲解以下五个问题:第一,创业者的职业道德,分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对创业活动的约束与规范;第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对创业活动的约束与规范;第三,创业观教育,强化创业意识;第四,创业环境分析,主要是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创业环境的优劣,明确创业风险,作好心理准备;第五,创业者的爱情、婚姻与家庭,教育学生兼顾创业与婚姻家庭,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八)第七章内容设计
本章主要进行法律意识与法治精神教育,因而结合创业教育可以培养创业者的法治意识,主要从以下五个问题入手:第一,创业者所处的法治环境,分析我国法治建设和创业活动的辩证关系;第二,创业者应该具有的法治观念,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等观念有合理认识;第三,国家安全与创业,分析二者的互动关系,坚定努力维护国家安全的信念;第四,创业者的法律修养,在处理创业纠纷时能够讲法律、讲程序、讲证据、讲法理。
(九)第八章内容设计
第八章主要进行法律制度教育,包括宪法、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中可以从以下问题入手讲解与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创业者的权利维护,重点讲解宪法、民法和刑法;第二,民商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第三,行政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第四,经济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第五,刑事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这些法律规范与创业活动的启动、运行、调整密切相关,因此要教育大学生明确具体法律规定,以具体法规为导航,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创业者。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教学方法选择
教学方法是手段,培养具有较高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的创业型人才是目的。因此,教学方法要始终围绕有利于培养创业型人才这一根本目标来选择。教学方法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三种:
第一,讲授法。讲授法是其他方法的基础和前提,包括教师讲授和组织学生讲授,目的是对学生进行基础知识基本观点的教育,开展正面引导,让学生明确创业过程中的基本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
第二,讨论法。讨论是讲授基础上的延伸,通过讨论可以引导学生深化对创业活动中的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认识,探讨道德理想、法律理想和道德实践、法律实践之间的距离及应对措施,有助于增强创业者践行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自觉性。
第三,案例法。案例是理论的动态呈现,引用国内外大学生创业的成功与失败案例,尤其是本校校友创业的先进典型,从中概括出他们创业成功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并引导学生提高认识,即创业必须遵守相应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
【关键词】 依法治国;道德建设;策略
依法治国一直以来都是人们经常讨论的话题。今天的中国也在走依法治国的道路,经过不断地实践,我国在法治建设上取得了一些优秀的法治成果,但是需要我们重点关注的一点是很多情况下我国政府是从治国安民的角度来制定依法治国的方略,而忽视了道德基础对法律的要求。新形势下,依法治国具有新的内涵,不仅体现在制度层面,还应该体现在其价值层面。由此可见,当前探讨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研究已具有了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依法治国概述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上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指出要以宪法为核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基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与国家更是注重我国法治的建设,注重行政体制改革,强调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与此同时还需注重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要搞好法治建设必须做好以下几点:第一,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第二,严格司法的公正性,严格执行依法行政;第三,不断健全法律监督与制约机制;第四,不断提升全体公民遵纪守法的意识。相信广大的公民做好这几点必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是存在密切联系的,法治对道德建设的影响也是十分深远的。首先,法治建设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道德功能,集中体现在规范引导、明确示范以及训诫警示等方面,从这一角度分析看来,法治不断建设与推进的过程就是社会主义道德不断强化的过程,二者相辅相成,共同影响,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所面临的挑战与风险在不断增加,新形势下,要想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长效稳定的发展,就必须将市场经济中的某些道德要求发展成为法律要求,以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收到更好的成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法治的建设,尤其是在党的十四大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实现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今后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的追求目标,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与关注。
二、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分析
1、道德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支撑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既需要法治建设,同时也离不开道德建设,二者都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影响因素,应将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党的十四大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需要高度重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而且还需要注重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不断发挥道德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以及法治精神建设上的重要作用。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是同步进行的,二者的建设也是相辅相成的,高度重视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设,一方面能够培养民族的法治精神,充分普及法治文化知识;另一方面还能够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奠定坚实的思想道德基础。总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法治与德治的密切配合,二者共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2、加强道德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长期的发展实践表明,一个国家要想长久稳定的发展,就必须充分发挥法律与道德的双重作用,将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最大的治理效应,从而为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法律与道德就像一枚硬币的正反面,它们是同一个整体的不同方面,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就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从整体上分析看来,法律具有其强制性与权威性,这两个特点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规范社会全体成员的行为,而道德建设往往能够通过对人们内心信仰以及思想活动的调整,进而促使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目的。总之,将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不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而且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走上依法治国的发展道路,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党与国家领导人逐步意识到我国法治的建设必然离不开道德的建设,道德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是公正司法的关键保障。现阶段,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依赖法律与道德,而法律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手段,有时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滞后性与僵硬性,因此社会的正常运转还不能仅仅依靠法律,还必须借助道德力量的约束。司法的公正性能够确保法律成为社会的衡量器,然而,司法的公正性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与制度,司法人员的道德素养也是极其重要的影响因素,如若司法人员缺乏道德素养,即使有严格的法律,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法律遭到践踏以及法律权威性下降的现象。由此看来,加强司法人员的道德素养,提升其道德意志力是保障我国道德建设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的要求。
3、道德建设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长期的发展实践表明,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需要道德力量的支撑,依法治国必须有良好的社会基础,而这一社会基础是需要道德力量作为支撑。法律所针对的对象是全体公民,法律的权威性需要全体公民的维护来实现,只有全体公民对法律认可且共同接受,法律才有其可行性,因此法律的制定必然离不开全体公民,必须从公民的利益出发。此外,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法律的执行还必须与一定的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只有强化广大公民的道德意识以及规则意识,才能够为我国法治的有效实行提供道德基石,成为公民自觉践行法律规范的内在动力。法律的强制性与规范性为我国社会的发展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法律不可避免的也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与封闭性,而这些弊端的存在会导致法律真空的出现,可见法律是不能够完完全全解决社会发展中的所有问题,一些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借助道德力量的影响,实践表明,只有充分发挥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的互补功能,才能够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也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法治与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同等重要,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讲,道德应是社会秩序维持的最高准则,违背道德,没有良知的行为是受谴责的。可以说,社会法律是建立在社会道德基础上的,这一点应引起我们特别的重视。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我国人民的法治意识在不断增强,这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机制还不是很健全,有时会出现法律空白的现象,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便成为当前重点探讨的话题。依法治国是新时期我国治国理念的重大转变,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政治发展质的飞跃,另一方面这一战略构想深刻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为社会秩序的协调奠定了基础。在当代依法治国的提出,符合了现代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上,为我国的道德建设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我国的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是一脉相承的,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能够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思想道德基础,而且社会道德的不断强化还有助于从整体上提升民族素养,对提高我国的文化软实力意义重大。
四、依法治国背景下加强道德建设的有效策略
1、依法治国要与道德教化结合,充分考虑民众的道德要求
尽管起初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统治阶级服务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统治阶级在统治的过程中,开始关注民众的道德需求,以便更好的服务人民大众,体现人民的意志。依法治国与道德教化的结合,也使得我国的法律充满了正义。从一定程度上讲,公平正义已成为了我国现代公民的个体道德准则,同时也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重要影响因素。依法治国与道德教化的结合要求国家法律在制定执行的过程中,塑造与时展相符合的社会道德体系,不断增强社会中公民的道德素养,在不断完善法治的过程中,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
2、强化保障机制建设,优化道德基础建设环境
社会的发展实践表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能够为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强化社会保障机制,首先需要加强社会的道德奖惩机制,通过制度化的奖惩,加强对道德建设的引导,进而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引人向善的社会激励机制,倡导广大的社会全体积极追求善性,为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社会氛围的营造需要法治的约束以及舆论道德的宣传,二者的密切配合才有助于我国在法治化的背景下,做好道德建设工作。
3、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修养以及强化依法治国理念都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新形势下,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就应创新教育宣传方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渗透到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不断加强道德教育的覆盖率以及辐射率,从而为培养民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奠定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实现有机结合的关键途径以及重要的影响因素,我们应不断推进核心价值观的拓展。
五、结语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充分发挥道德与法律两个基本杠杆的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下,不断强化我国的道德基础建设,正确把握处理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实践发展表明,只有强化道德对法治建设的支撑作用,才能够不断夯实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因此,应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 陈晓雷.法律运行的道德基础研究[M].哈尔滨工程大学,2013.
【关键词】国内外;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实践教学;综述
实践教学是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途径,是有效体现“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的基本要求,是不断推进思政课教学改革的重要抓手。了解国内外高校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的研究现状,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对该课程实践教学的研究,从而能提高课程教学的实效性。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明确指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有课程都要加强实践环节。要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保障机制,探索实践育人的长效机制。加强组织和管理,把实践教学与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专业课实习等结合起来,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到基层去,到工农群众中去。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观察分析社会现象的能力,深化教育教学的效果。
柳礼泉等在《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研究》中,从合理定位、知行合一、基地教育、社会实践、阅读实践、案例教学、研究实践、校园文化、虚拟环境、必备条件、保障机制、立体评价、师者先行等方面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戴艳军、杨慧民主编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解析》教学参考用书通过“教学案例”、“思考讨论”、“案例点评”、“教学建议”等模块的设计,紧密围绕大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精心筛选和解析了近百个贴近大学生的生活、学习、思想实际和心理需求,可读性强且极富教育启发意义的典型教学案例。为集中说明问题,该书对教学案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加工整理,其内容是对本课程示范教材的拓展、深化和丰富,既可以激发学生的理论兴趣,又能够拓宽学生的理论视野,为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提供了丰富鲜活的素材。
贾培荣在《“基础”课实践教学的研究》中对“基础”课开展实践教学的重要意义、实践教学现状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开展实践教学的建议。徐锋华、赵海燕、张春梅在《“基础”课实践教学探讨》中分析了该课程实践教学与一般教学活动的不同,并论述了实践教学的一些原则。王滨有在《高校“基础”课实践教学和德育活动刍议》中提出高校“基础”课要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和德育活动有机结合,提高课程实效性。吴建国在《“基础”课实践教学探索》中重点阐述了该课程实践教学的意义。黄焕初在《“基础”课实践教学的目标与路径》中论述了该课程实践教学的目标定位、内容选择,并就其实施途径进行了设想。
杨军在《“基础”课实践性教学研究》中论述了“基础”课实践性教学的理论基础、特点、范畴,分析了该课程实践教学的现状,提出了实践性教学的体系架构。屈莲花在《高校“基础”课实践教学法研究》中论述了高校“基础”课的性质任务、主要内容及教学方法,分析了“基础”课运用实践教学法的依据与必要性以及实践教学法的类型、实施及效果。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国外虽然没有开设专门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但都非常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在公民权利和义务教育、国民精神教育、道德教育、宗教教育和历史教育的旗帜下悄无声息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美国很重视对公民的“美利坚民族意识”教育。老布什在《重视德育教育》一文中强调:“必须把道德价值观的培养和家庭参与重新纳入教育计划。”美国极力强调学校德育环境对学生道德品质的影响,强调的是一种间接性、渗透性的教育注重实效性首先表现在正面灌输的同时,注重将课堂灌输与课外实践相结合,延伸教育宣传的时间和空间,避免生硬说教。
英国1988年颁布的《国家课程》把培养“有德行、智慧、礼仪和学问”的绅士作为教育的出发点,在政府规定普通学校八项基本目标中,有四项是思想政治教育目标。法国在学校开设了“共和国公民的伦理与道德”课程,其目标“在于使每个人获得自由和负有责任,在于培养集体观念,使每个公民成为有教养的人。”德国的思想政治教育主要通过政治养成教育和宗教教育开展,政治养成教育工作受到德国社会的大力支持并以法律的方式被明确规定。《联邦德国教育总法》规定:“培养学生在一个自由、民主和福利的法律社会中……对自己的行为有责任感。”
俄罗斯政府尤其是教育部门在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实践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重建了思想道德教育的理念,重新恢复了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地位,如俄政府颁布的《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发展纲要》中,不仅强调要提高思想道德教育工作者的社会地位,而且对这支队伍的补充及激励机制都做出了明确的表述。
日本在其规划的《21世纪教育目标》中认为:“只有重视思想素质的培养,才能保证人才的健康成长。”将“二战”后教育实现目标“智、德、体”的顺序改为“德、智、体”,呼吁学校思想品德教育应与其他学科有相同的地位,设置为必修课。
朝鲜十分重视对社会全体成员进行主题思想教育,并探索出了一系列思想政治教育途径与方法,例如:说服教育,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来影响学生的思想意识,使他们自觉地接受先进思想,形成坚定的信念,克服他们在思想意识中存在的不足;榜样教育,利用正面的榜样进行感化是朝鲜学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方法之一;课堂教育,主要是通过政治课和其他各种教学进行政治思想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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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德育素质测评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评价 现实表现 终极评价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6-0106-04
[作者简介]杜晶波,沈阳建筑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都巍,沈阳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辽宁沈阳110168)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评价体系与“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相结合,把大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过程与其现实表现相结合,这不仅有利于矫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重学生知识能力评价、轻学生行为能力评价的片面做法,也有利于转变大学生中普遍存在的把思想政治理论课仅当作知识性课程学习、忽视知行统一的错误倾向。构建与“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相结合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评价体系,有利于“综合考核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实际表现”、“全面、客观反映大学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道德品质”。该评价体系的运行将会促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管理工作协同育人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促进大学生自觉践行先进理论,全面提升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效性。
一、构建与“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相结合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评价体系的依据
(一)逻辑依据
大学生综合测评是针对在校大学生,通过收集其在校学习、生活、活动等各领域中的表征信息,并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采用科学方法予以量化,对学生做出量值或价值的判断过程。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可或缺的内容。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般包括德育素质测评、智育素质测评、体育素质测评等主要内容。其中,德育素质测评主要测评大学生的政治态度、遵纪守法行为、践行公德状况和团队合作等方面的情况。该测评能够客观反映大学生的实际表现和道德品质。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既有一般课程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一强调知行统一。因此,在考核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效果时,既要考核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相关理论分析问题的能力,更要考核学生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自身实践的能力,即学生的实际表现。考核学生的实际表现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评价的重要内容。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逻辑地得出以下结论:无论是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德育素质测评,还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对学生行为的考核,它们的功能具有同一性,即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价,真实、有效地反映大学生的实际表现,全面反映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为此,构建与“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相结合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评价体系,在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和实践中找到了内在的逻辑依据。
(二)理论依据
综合素质测评的最主要目的是促进学生自我认识、自我总结、自我发展,是对学生的行为进行正向引导、正向激励。学生通过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特别是参加德育素质测评,要对自己一学期的行为表现进行审视和反思。辅导员或班主任通过向学生反馈德育素质测评结果,使学生看到自己的行为差距,找到下一步努力的方向,从而有效地促进大学生对自身行为的自我优化和完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评价的目的是检测学生在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之后,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的提升程度和道德品质发生的积极变化。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通过考核大学生的现实表现,对学生的思想收获和行为作出肯定性评价,也起到了激励大学生不断完善自身思想道德素质、优化自身行为的作用。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素质的量化反映,属于学生管理领域的工作。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评价是对大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效果的反馈,又属于教育领域的工作。尽管两者分属不同的领域,但是它们在大学生的成长过程中发挥着协同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把思想政治教育融于学校管理之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使自律与他律、激励与约束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引导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评价与“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相结合,一方面能引导学生在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过程中,注重提升践行先进理论、遵守法律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能力,做到知行统一;另一方面,又促进学生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自觉巩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成果,不断完善自身的道德品质。构建与“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相结合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评价体系,是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原则的必然要求。
二、构建与“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相结合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考核评价体系的可行性
(一)实践基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改革实践的新经验
自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05方案”实施以来,广大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遵循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要“全面、准确反映大学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道德品质”的理念,不断改进和完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方法和考核体系,创造出许多新经验。例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考试中实行“全程知行统一动态计分考核方式”、知行双考核模式等;在其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中引入“行为实践度”考核、多维复合型考核等。这些考评方法突破了传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仅注重对学生进行知识性考核,而忽视对学生行为考核的弊端,突出了对学生践行先进理论、遵守法律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行为能力考核,为改革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方式方法提供了大量的成功经验和可资借鉴的模式,得到了广泛认同。
这些方法和模式的共同点是,通过综合测评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实际表现――主要围绕学生的政治态度、遵纪守法行为,践行社会公德和团队合作等方面的情况,考量学生的道德品质。与此相对应,德育素质测评作为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重要内容,主要考量学生的政治思想、遵纪守法、践行公德和团队合作等方面的表现。它与思想政治理论课考核学生行为表现的内容基本相同。基于这种相同性,以德育素质测评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考核学生实际表现的依据是可行的。
(二)前提条件――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评学生实际表现与学生德育素质测评内容、过程的相似性
目前许多高校把学生的实际表现纳入到思想政治理论课考核中,其实施过程一般是:由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和同班学生组成考核主体,依据考核标准,综合政治态度、遵纪守法行为、践行公德状况和团队合作等方面的情况对每名学生进行测评、打分。其中任课教师主要负责对学生在课堂上的行为表现进行考评,其他方面的测评由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共同完成。其具体环节是学生自评――学生互评――教师评价,最后确定每名学生的实际表现得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评学生实际表现的环节在课程结束前完成,一般是在学期末。而大学生德育素质测评过程是:由辅导员、班主任和同班学生组成考核主体,依据考核标准,综合政治态度、遵纪守法行为、践行公德状况和团队合作等方面的情况对每名学生进行测评、打分。其具体环节是学生自评――学生互评――教师评价,最后确定学生实际表现得分。大学生德育素质测评一般是在每学期初完成。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除了实施时间不同,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评学生实际表现的内容、过程与大学生德育素质测评基本相同。为此,完全可以将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考核学生实际表现的依据。当然,实践中要在时间上做一个微调,即把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的德育素质测评工作前移到开设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期期末。这样做可以避免考核(测评)主体做重复性工作带来的倦怠心理,使考核(测评)结果更准确、更具权威性。就实践而言,随着“综合考核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实际表现相结合”考核方式的全面展开,构建与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相结合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考核评价体系是完全可行的。
(三)保障机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紧密配合的工作机制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颁布以来,各高校普遍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校紧密配合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机制,和学校的教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单位等各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的机制。这些工作机制为构建与“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相结合的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考核评价体系提供了有利保障。实践中,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校一盘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单位与学生管理工作部门紧密配合、相互协调。为此,只要学生工作部门把大学生德育素质测评的时间由每学期的开学初调为开设思想政治理论课学期的学期末,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门和教务部门认同“把大学生德育素质测评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学生现实表现的考核依据”,那么构建与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相结合的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考核评价体系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三、与“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相结合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考核评价体系设计
与“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相结合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考核评价体系主要包括考核评价内容、考核主体及分工、考核方法和成绩构成等部分。
(一)考核评价内容
按照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目的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中关于思想政治理论课“要改进和完善考试方法”的精神,思想政治理论课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考核评价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运用相关理论分析问题的能力、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态度和实际表现四部分。其中,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运用相关理论分析问题的能力主要通过学生的书面作业和多种形式的理论考试(测试)进行考核评价;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态度主要通过上课出勤、课堂发言、听课表现等要素进行考核评价;实际表现则主要依据大学生德育素质测评进行评价。
(二)考核主体及分工
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共同构成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考核主体。其中任课教师主要负责考评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态度,并通过多种形式的考核方式,考核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运用相关理论分析问题的能力。辅导员、班主任、同学是学生实际表现的评价主体。
(三)考核方法
1.对学生掌握知识程度、运用相关理论分析问题能力的考核方法。采用书面作业(或撰写实践报告)、阶段性测验和期末考试相结合的方法。书面作业和期末考试以案例分析或材料分析为主,重点考核学生运用理论分析问题的能力。阶段性测验以简答题、辨析题为主,重点考核学生掌握基本知识的程度。考试形式可以是开卷,也可以是闭卷。
2.对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态度的评价方法。依据课堂出勤、课堂发言、听课表现等要素,采用赋值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评价。(见表1)
3.对学生实际表现的评价方法。以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的德育素质测评为依据,综合考核学生的政治态度、遵纪守法行为、践行公德状况和团队合作等方面的情况,对学生现实表现进行全方位评价。
(四)成绩构成
1.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运用相关理论分析问题的能力占70分。其中书面作业(或撰写实践报告)占10分、阶段性测验成绩占10分、期末考试成绩占50分。
2.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态度占10分。
3.学生实际表现占20分。其中:学生德育素质测评分计入本评价体系的公式为:
学生实际表现最终得分一学生德育素质测评实得分/学生德育素质测评应得分×20%
4.学生最终成绩是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运用相关理论分析问题的能力、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态度和学生实际表现的各项得分累加。
【关键词】科学 思想政治教育
强调科学化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立足点。邓小平同志指出:“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门科学。”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论断,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科学化是重要前提。
一、科学化是思想政治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门科学,这己经成为共识。既然是一门科学,就必须有自己的理论体系,研究对象以及科学的指导思想、内容和方法。反思以前思想政治教育效果不佳的原因,就是有不少人还没有把思想政治教育真正当作一门科学来研究,认为专业教育重于思想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居于从属地位,没有认识到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所以,从学科的角度来看,思想政治教育要求科学化。同时,当前思想政治教育中自身存在的问题也要求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其一,从队伍建设方面来看,当前少数教育者思想不够稳定,素质不够高。有的新同志缺乏实际工作经验,更谈不上科学的教育方法;有的老同志虽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往往凭老经验办事,方法落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其二,从教育方法来看,手段落后,方式方法陈旧,模式固定不变,教育多采用沿袭制,上面说下面听,多年来采用的老一套教育方法不容易一下子摒弃,新的科学教育方法还在探索寻求过程之中。要彻底改变这种被动局面,校正思想政治教育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就必须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使之科学化。
二、科学化是遵循人们思想品德发展规律的需要
要使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素质,使思想政治教育收到良好的效果,首先必须摸清人们思想品德的发展阶段,思想品德内部的构成要素及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化提供理论依据。但人的思想品德又是发展变化的,具有一定的顺序性和阶段性,它是一个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在不同的年龄阶段,会有不同发展水平的思想品德结构,这是与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相一致的。从思想品德在人的整个发展过程来看,可以将思想品德结构分为萌芽期、发展期和成型期三个不同发展阶段。
萌芽期。即一个人的幼年时期。这个时期有了初步的道德认知、道德意向和道德能力,也就具有了思想品德的初始结构。简言之,萌芽期是以模仿为主的包括简单的道德认知、情感和行为的时期,是在遗传性和获得性基础上通过学习而产生的。
发展期。也就是通常说的青少年时期。这一时期是品德形成的关键期,表现出明显的动态性特点,可塑性强,能够根据一定的道德认知产生情感体验,判断选择一定的行为,并具有了初步的品德能力,各元素的发展都较初始结构有较大提高和质的区别。
成型期。指个体具有较稳定的定向化了的思想品德。一般来说,自大学开始,便进入了成型期。这时,生理心理的发展已渐趋成熟,思想品德结构在前一阶段的发展基础上逐步稳定下来,带有恒常性特征。上述三种时期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衔接,是一个人的思想品德在不同时期的表现形式,实际上是量变与质变的辩证统一过程。
三、促进教育方式方法科学化。
首先是灵活运用调查研究方法。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受教育者的思想情绪,是做好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和前提。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接触面日益扩大,信息量急剧增加,各种思潮相互碰撞。思想政治教育要把握住受教育者的思想脉搏和发展趋势,就必须采取调查研究的方法,经常不断地、有计划地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只有这样,才能恰如其分地对受教育者的思想状况和社会关系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有的放矢地做好工作。
其次是定期思想分析。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是做人的思想转化工作,就应当分析研究人的思想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把握人的思想活动规律,然后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提高人们的觉悟。因此,搞好思想问题的分析,是解决思想问题从而做好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对思想问题进行定期的分析,对于抓住一个时期的主要矛盾,解决倾向性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行思想分析,要抓住两个环节,一是对思想问题进行深入的解剖;二是选择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进行思想分析要坚持经常性和制度化。
在确立科学的思想政治教育目标体系后,就必须在思想政治教育具体实施过程中遵循科学的方式方法,这是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的重要保证。长期以来,我们在实践中创立和坚持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总结历史经验,结合新的历史条件,要更好地推进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科学
本文首先阐述了“法治”与“德治”在一般意义上的区别与联系,并且总结出“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然后通过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我们进一步分析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并且提出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同志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同时阐述了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治 德治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辩证关系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历来都是法律家们所争论不休的一个论题。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二者究竟应保持一种怎样的关系,曾成为一段时期内理论界探讨的热点。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需要有法律来为之保驾护航,同时也离不开道德的影响与支持,因而在我国,“法治”与“德治”应当同步并举。然而,诸方面的原因,却使得我国法学界不少人对“德治”的认识有些偏颇,以致许多情况下,当我们一提到“德治”这种说法的时候,便会招来许多非议。同志在一次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说明,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的。因此,研究“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探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途径与方式应成为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所必须要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区别
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
“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这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 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二)“法治”与“德治”联系
1 、“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2 、“法治”与“德治”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法治”与“德治”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秩序是“法治”与“德治”存在的价值基础,又是二者可以同步并举的理论依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为人们所认同并可以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治国理论和模式,主要就在于它们能够给人们带来秩序。秩序意义在于,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一旦脱离了秩序这一前提,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前提。这两者的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可以合理的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力的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颠覆和破坏活动。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的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的产生,防止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们的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的团结,增强其凝聚力;还可以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可见,“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同志在2001年1 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制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依据。分析如下:
(一)、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依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这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与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的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其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作用。
(二) 、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也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制和道德教育“两手抓”,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可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国完整系统科学的治国方略。
(三)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贯彻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
在新的历史时期,《纲要》充分体现了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重要思想,规定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为公民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
《纲要》关于“爱国守法,明和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的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在工作和学习中,要认真学习、全面落实。
(四) 、理论分析
1、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
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精神。信用体现了市场经济必备的道德理念和法律意识。因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把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起来。
2、 从哲学角度分析
⑴矛盾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法治与德治是一对矛盾,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⑵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是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先进的、革命的、科学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制约和影响的作用。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思想,对我国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必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⑶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既是一种价值观,又是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的政治原则和道德原则。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有利于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关系和矛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创造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
3、 从政治学角度分析
⑴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思想,体现了人民民主的本质和社会主义的特征。国家实行使对内职能,既要依法打击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又要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国家发挥对内职能作用的具体体现。
⑵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关于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把“爱国”放在了首位。爱国是公民对祖国的道德观念的体现,是对公民首要的道德要求。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主题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和道德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不断探索和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我党在新形势下对执 政治国经验的最新总结。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开创让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 、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在中国历史上,曾有不少开明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萌发并提出过治国不能没有法治又不能没有德治的思想,认为只有二者“并用”才是治国之大道。比如,孔子就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意即,严刑只能使百姓因害怕而不敢做坏事,但不能使人们自觉知耻而守法;相反,以道德治理国家,以礼乐教化人民,则可使百姓自觉知耻,自我规范。自我约束。
在西方国家,同样有人提出“法治”与“德治”的治国思想。但就实际看,纯粹的“法治”或“德治”并不存在,而是“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或并用。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具有本质不同。社会主义法制是自有法以来最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制,社会主义道德是比人类社会历史上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高尚、积极和健康的道德。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是对人类社会优秀文化遗产的吸收和借鉴,也是对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二)、 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制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坚持以马列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为我党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提供了政治基础和理论基础。同志十分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提出:“思想和政治是统帅,又是灵魂”,“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严格地讲,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党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是重视的。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主义法制在发展中也曾经历过曲折。特别是在“”期间,缺少甚至没有法治,最终酿成“”的历史悲剧。这时期的实践从正反两方面,为我党在新形式下探索治国之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鉴于“”的经验教训,深刻认识到“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就解决不了。”同时又强调:“解决以上所说的制度问题,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包括进行教育和思想斗争。”要“用共产主义道德约束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的言行。”邓小平同志关于既要抓法制建设,又要抓道德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思想,为我党避免重犯“”那样的严重错误,减少失误,正确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辟了广阔道路。
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和总结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治国之道。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同志又提出“以德治国”思想,强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并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在去年“七一”重要讲话中,同志再次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同志关于“法制”和“德治”的辩证关系以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系列精辟论述、在我党历史上和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还是第一次,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客观规律的最新把握,是我党对治国之道进行不断探索所取得的新的真理性认识,是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新形势下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三)、 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与时俱进理论品质的具体体现
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当代社会深刻变革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变革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信仰、行为模式、生活习惯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和道德、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求。法律“真空”和“漏洞”的存在,使部分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的调整,以至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出现无序状态。同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又使优秀传统道德受到冲击和侵蚀,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新型道德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和形成,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思想和道德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生、蔓延,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做到“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并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兼用,在我国目前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
(四)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行依法治国。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道德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在其运作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不仅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而且也离不开信用的维系和约束。社会信用出现危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成为一种混乱经济。诸如非法集资、虚假出资、制假贩假、蒙骗欺诈等不讲信用行为无不使市场经济不时出现病态和混乱,使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遭到干扰和破坏。因此,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
(五)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科学认识。
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和行为规范,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功能。首先,法律只对主体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评价,虽然调整时也考虑其主观过错,但并不单纯地调整其内在的思想活动;道德不仅对主体的客观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而且也对主体的主观思想进行调整和评价。其次,法律主要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道德则是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发挥作用的。再次,法律和道德调整的深度和广度不同。道德对社会关系的 调整更具有广泛性,一般来讲,法律不宜调整干预的,则需要道德来调整干预。同样,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也具有以上不同特点,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正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全面科学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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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法律思想的核心。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富勒对道德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他将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在富勒看来,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义务的道德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原则。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在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的同时,富勒将自然法分为实体自然法和程序自然法两种。其中,实体自然法关注于法律的实体目的和理想,被称为法律的外在道德 程序自然法关注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程序,被称为法律的内在道德。富勒认为,内在道德是使以规则指引人类行为的事业成为可能的道德,它是法律能够成为法所必需的先决条件。这个先决条件并不涉及社会价值的实体判,但如果立法者要完成其任务,就必须考虑这些原则,因为,这种程序自然法的缺失不仅仅会导致一套糟糕的法律体系; 它所导致的是一种不能被恰当地称作为一套法律体系的东西。具体而言,法律的内在道德包括以下八项具体内容:
( 一) 法律的一般性原则。一套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之治的系统所必须具备的首要素质是显而易见的: 必须有规则存在。从最低限度上讲,不管公不公正,必须存在某种类型的规则。并且,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法律因具有一般性而是普遍适用的。
( 二) 法律的公开性。结果的可预见性要求法律需要公布于众。通过公布法律,人们得以了解法律,对个人行为做出调整。
( 三) 法律的非溯及既往原则。法律用规则来规范人的行为。用明天将会制定出来的规范或指引今天的行为等于是在说胡话。
( 四) 法律的清晰性原则。清晰性要求是合法性的一项最基本的要素。含糊和语无伦次的法律会使合法成为任何人都无法企及的目标,或者至少是任何人在不对法律进行未授权的修正的情况下都无法企及的目标。
二、对新自然法学的重新定位
( 一) 自然法学的价值分析方法
自然法的理论是西方法理学的主导理论之一,发展到现代,自然法理论所研究的论题已经不同于古代和近代的自然法理论,它不再是一种形而上的理论。在古典自然时期,理论研究集中在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和人类理性等抽象虚幻的问题; 二战后复兴的新自然法学将关注点放在一些理想价值上,法律应当符合一定的理想价值。新自然法学家们的理论有一个大体相同的前提和主张,他们都把研究重点放在隐藏在实在法背后、更深层次,能够指导法律制定的法的观念。他们主张,在抽象意义上,一个国家的实在法律制度应该合乎一些理想价值。
这些理想价值,在富勒这里即指的是道德。自然法学派以自然法作为评判实在法的尺度,突出强调法律与理想价值之间的联系,因而自然法学派的研究方法常常被称为价值分析法。所谓价值分析方法,是指从价值入手,以价值为标准,对法律进行分析评价的研究发方法。与其他方法追问的问题不同的是,价值分析法追问的法学基本问题是法律应当是怎样的?。所以可以说,价值分析法的视角是站在制定法之上的,这种分析方法以超越现行制定法的姿态,用哲人的眼光和终极关怀的理念,试图回答法律为什么存在以及法律应当如何存在的问题。对法律中价值因素的讨论,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在探讨法律的本质、特征以及功能的问题时,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均是从正义这一重要价值作为切入点的。而对正义的研究不仅局限于法学,政治哲学尤其是伦理学对以课题的讨论也是必不可少的。所以,这是从这时候开始,将法学研究和伦理学研究相结合的研究传统得以形成。后来在古罗马即中世纪时期,自然法学说在奥古斯丁和阿奎那那里得到进一步发展。
[论文摘要] 完善的司法解释制度对于指导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维护法律正义,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重点剖析 了支撑该制度的一系列社会因素和法律观念,并用现代法治理念对其予以评论,最后尝试以制度法学的理论视角为改革完善司法解释制度寻找新的理论根基和制度设计的切入点,以期为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完善提供新思路和新途径。
一、 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演变
中国司法解释制度是被包容在法律解释制度这个大框架内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是法律解释制度的组成部分。与立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制度相并列。关于司法解释制度的概念,归结起来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司法机关说,即“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就在审判和检察过程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第二种是法官(或审判组织)说 ,即只有法官和审判组织在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时对法律所作的理解和解释才是司法解释。第三种是司法机关兼司法人员说,即司法解释既包括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又包括“两高”以外的其他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各级检察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由具体司法人员对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所作的解释。比较上述三种概念,笔者更认同第二种法官(或审判组织)说的实质性的定义。
因为这一定义与国外对法律解释概念的通行理解最为接近,更符合司法实践的本质特征。但在中国法制语境中第一种司法机关说,更符合中国的司法解释实际状况。这种描述性定义具有较准确的指称性,有利于确定行文目标,所以笔者在本文中采第一种概念。那么司法解释制度就是关于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在审判和检察过程中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解释的机构、权限、程序等一系列的规则 。
自建国以来,我 国的法律解释制度先后经历了多次变革。现行司法解释制度运行现状主要是以下几方面:一是主体方面,依照全国人大“1981年决议”规定,我国司法解释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但事实上,我国司法解释主体已呈现出了“多元化”现象,诸多非司法机关也成了司法解释的主体,其中既有行政机关,更有党群团体。二是名称多样,程式不一。司法解释常见的名称达十多种,如“意见”、“解释”、“解答”、“批复”等。三是内容方面,既有对某一法律所作的系统全面的解释,又有针对某一法律局部内容进行的解释;既有实体法方面的,又有程序法方面的,还有关于操作规范的;既有对法条的规范性解释,又有针对具体个案的解释。四是在作出解释的时间方面,既有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自己审理的案件和通过调查研究所得来的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的司法解释,其作出的时间一般在审理案件前。还有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下级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的请示而被动作出的解释,其作出的时间一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五是作出解释的数量越来越多,频率越来越快。
二、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几个观念误区
(一)对法律价值的观念误区
对法律价值的观念误区主要表现在.对法律 自身独立价值缺乏充分认识,一贯侧重其附属性的工具价值。法律在中国和西方都是古已有之,但两者是在完全不同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下产生与发展的。最明显的区别是:在西方,法律独立于政治(甚或是道德)的品性备受推崇,即认为法律具有其独立的价值;而在中国,法律一贯被视为政治与道德的实现工具.其不具有外在于政治或道德的价值。
中国自古以来,法律就未取得独立的地位和价值。它只是一种工具,依赖并服务于政治和道德。直到清末修律及民国时期的大规模法制建设,法律才作为一门学科获得了独立的地位,法律的自身价值问题才得到了重视。新中国成立后,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 、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了唯物主义立场,以阶级分析的方法剖析了法的本质,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法律观。整体上讲,这是一个比较科学的、更富革命性的学说。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建立在“社会分化论”基础上的,而中西传统主流学说则是建立在“社会整合论”基础上的。所以建国后,法律自身虽然也追求民主 、平等等价值,但是由于其可随统治阶级意志而经常变动,无法形成比较稳定的独立的价值信仰,这样它的独立性和对政治的影响和控制就是非常有限,再加之它本身被视为和政治一样同属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而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是高度政治化的法律。2O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法律虚无主义就是这种观念的极端反映。 目前我们对法律 自身独立价值的肯定不够,是导致司法独立难以实现的认识根源之一。表现在司法解释领域,则是法官独立自主地解释法律的权限非常小,司法解释权限被最高人民法院垄断。这是因为:其一,法律反映的不是社会普遍的价值和习惯,而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所以,作为社会个体的法官有可能凭学识、经验和良知感悟到社会普遍的公平正义观念,但很难准确把握具体案件中统治阶级的意志。其二,把司法解释权集中于最高司法机关行使,可以最有效地将统治阶级的意志贯穿到法律中去,使法律整体上不至于游离于政治目标之外。另一个表现则是法律解释变动频繁,内容冲突时有发生。这是因为,政治具有高度灵活性和因时性。政策的稳定性很差,而法律没有自身独立价值作为支撑 ,成为政治的尾随者,那么它的变化也会相应地比较频繁,而且政策的不连贯表现在司法解释方面,就是内容相互冲突。
(二)对分析实证主义的认识误区
分析实证主义法律观有两个前提,一是事实与价值是两分的,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分析实证主义法律观与自然法学法律观的分歧焦点在于一个规则成为法律,是否必须符合某种道德标准。分析实证主义的观点是,在一般情况下,法律的存在和内容无需引证道德便可以确定。而自然法学者的回答则恰恰相反;另一个提前是价值是主观的,因人而异的,抽象的价值是无法认识的,或者根本是不存在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代表哈特给分析法学注入了一定的道德色彩,他认为实在法律应当符合和追求某种价值或道德标准。
中国也是成文法国家 ,但是与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在法律文化、法律方法等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我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特征之一就是重实体、轻程序;重内容、轻形式;重经验归纳、轻演绎推理:重形象思维 、轻抽象思维。法的价值起点和归宿均为伦理道德,带有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 ,缺乏抽象思辩。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中的弱项并未得到高度重视和切实弥补,一些错误的观念倾向仍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羁绊,这与我国以前忽视或敌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不无关系。
其一,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分析实证方法重视不够,没有对其最具特色、最为擅长的概念分析、规范分析、结构体系及逻辑推理等进行深入研究。所以我国目前的立法技术比较落后,制定法的质量不高,形成了原则化、粗线条、临时性的特点。相应地对司法解释造成的影响就是:第一,法律的缺位和规定粗疏,造成司法过程中无法可依或无法操作,于是大量的具有规范性的系统化的司法解释便应运而生,而这类司法解释只能由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才能形成全国范围内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平衡,如果由法官个人通过司法解释来补充,则自由裁量权范围太大,必将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 ,这就是立法落后对司法的影响,第二,对分析实证方法的忽视也影响了司法解释中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和应用。法律思维是法律方法的核心内容,因为只有依靠正确的思维活动,包括严格合法的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才可能推导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真正做到“依法办事”。
其二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比较混乱,任意性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的千年难题,严存生教授将西方学者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论述归纳为亚里士多德的原生与衍生说、霍布斯的相互包容说以及川I岛武宜的共同根源说等十种模式。 足见该问题在法理学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而目前在中国法律实践中,对法律相对独立于道德的认识不够 ,以及道德多元化和基本道德的缺失是影响司法解释稳定性和统一性的两大因素。首先,法律的独立性不强,即与追求的道德分野不清:这一点是有传统渊源的,“关注法的最终价值的实现正是中国传统法的典型特征。中国传统法的价值体现于对道德理想的追求中,换句话说,道德是法的精神和灵魂,法条也好、司法也罢,只有在不背离道德的情况下法律才能得到普遍的认同。相反,法律若违背了道德就会引起人们的非议,甚至是执法者们的抵触。” 其次,道德多元化和基本道德的缺失使司法解释充满了任意性。所以,在当代中国各种道德以及各种社会规范的搏奕过程中,始终没有形成一种普遍的、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当然也就不可能对法官的权力构成强有力的道德约束。这也可以说是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制度规定由最高司法机关垄断司法解释权的原因之一,但是基本道德缺失的负面影响对最高法院法官同样存在,只不过是正确与错误在全国范围内显得统一 一些罢了,司法解释对法治现代化的促进作用并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三 )对司法解释权力的观念误区
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高度集权思想在中国数千年来一直被视为正统,绝对权力观念——一种至高无上,不受任何监督制约的权力意识——在中国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这种观念使原本作为一种技术手段的司法解释蒙上了浓厚的权力配置色彩。
司法解释被视为独立于司法权的一种权力,并且被明确授予最高司法机关集中行使,在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对于促进法律统一,维护法律权威的确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却付出了牺牲广大法官主观能动性的代价。所以所谓法官不钻研业务,机械司法,~有疑难就请示解答的现象就不难理解了。首先,法官认为这是对法律的遵守,因为法律并未授予法官司法解释权,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对疑难问题自主进行法理上的论证解释,并据以裁判,不管裁判对错 ,均有越权违法之嫌;其次,人大的监督及错案追究制给法官造成的压力也使其不愿意积极主动地适用法律,解决疑难案件。而情愿请求上级法院作出解释并据以裁判,这样既省心,又不担责任,法官何乐而不为呢?
三、完善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路径
(一)完善司法解释制度的方向与目标
前面对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制度的现状和背后的观念误区进行了分析,目的是探寻完善司法解释制度的方向目标和切人点。首先其方向应该是以现代法治精神为导向,卖现中国法治现代化与国际法律现代化的融合与同步发展,目标是建立成文法背景下的以判例制度为主的法官解释制度。切入点主要有两个,其一,司法解释主体由多元转为一元,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转为审案法官或合议庭。其二,逐步取消目前司法解释形成机制和程序,并建立新的判例制度。
法官解释法律或者说法官造法,其正当性不管在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还是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都能找到充分的证据。例如在德国,起初不允许法官解释创造法律规则,不是出于不信任司法权而是认为法官解释没必要。他们认为法律秩序已体现为一个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制度、概念和原则的完整体系。认为法官只是消极的法律“操作员”,通过逻辑的因而也是“科学的”适用,就能获得对所有法律案件的判决。随着“概念法学”神话的破灭,德国法官也积极通过司法解释创制新法律规则,以实现法律与现实的协调发展。
判例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重要的地位 ,虽然古代的判例与今 Et之判例制度在价值取向、程序形式和效力等方面大不相同,但其弥补成文法之不足,缓解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张力的功能却是一致的。在中国法制史上,判例及其作用从未停止过,其对于弥补立法之不足,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推动法律的发展进化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制度法学理论视野下的判例制度建构
制度法学是现代分析法学的一个新分支,是从分析法学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新的综合法学,它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基本立场不变前提下,从自然法学和社会法学 中吸收了对自己有用的东西,从而创立的一种新的分析法学。制度法学派认为法是一种制度事实,而这个制度事实是将规则、公正原则、道德价值、司法活动等有机地融于一体的。他们认为“法律的制度”这一术语应被理解为意味着一些由成套的创制规则,结果规则和终止规则调整的法律概念。而同时,“我们并不否认法律是依据和体现价值和价值标准的;不否认法律只能用作为其背景的公正原则加以解释。不否认法律总在某种程度上属于一种目的论活动,因而也不否认必须根据法律的目的论方面来看待法律。所有这些我们都是全心全意予以肯定的。”可以看出,制度法学对法律不论在横向上,还是纵向上都持一种开放的态度,但并不是漫无边际的,而是以用实证分析方法能够加以认识和研究为边界,使规则、价值、社会制度等要素在法律的体系中都有了相应的位置。而司法解释活动是主观与客观,价值 、科学与事实互动的过程,所以以制度法学的理论及方法审视我国司法解释制度或许是有益的。
司法解释属于司法活动,依魏因贝格尔的观点 ,也属实证法系统,下面笔者尝试用制度法学的法律观及方法论,从规则、社会制度、价值、目的论等方面来大致分析建构以判例制度为主的新的司法解释制度的思路。
第一,从规则角度。应加强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学习及研究成果的吸收,不断提高立法技术和司法水平:一是要提高成文法的制定水平,做到概念明确、结构严谨、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繁简得当,这样就给法官解释法律提供了一个最可靠的法律文本;二是要对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规定全面、完整。如裁判依据条款,一般指引条款等等,增强法律的弹性,给法官解释法律提供相对的自由裁量权;三是要加强法官的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训练,增强其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操作能力;四是对有关现行司法解释制度的规定等进行清理,制定符合法官解释体制的相关规则;五是制定关于判例的制作、认定、发布、废止、效力和适用等相关规则。
第二,从社会制度角度。一是完善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和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性,不但法院要独立于行政、检察等外部机关、团体或个人,而且法官也要实现对法院的独立,这是其公正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必备前提和保证。二是更广范围内的社会制度改革,这需要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通过对国家权力和社会结构的优化配置,为司法权创造更独立的环境。这也是判例制度稳步发展,而不致失控成为扰乱法治的最根本的制度保证,
第三,从价值角度。要大力进行现代法治价值观的弘扬,使其逐渐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要以全球化的大视野和长远发展的目光整合社会道德和价值观的多样化,增强精英话语与大众结语、法律共同体和非法律人群之间的道德价值观的同质性,这是对法官司法解释的无形的,但也是最根本的约束,是判例制度推动法律进步的最有力保证。
第四,从目的论角度。法律除以自身为目的外.还多少具有实现社会政策的目的,但是对法律政策性目的的认可应持一种限缩的基本态度。也就是说 ,法律为一定社会目的服务的前提,必须是这种目的不违背法律的基本价值和人们普遍的道德价值观念,否则,那便是对法治的破坏。对于判例制度来讲,由于其柔性较强,所以对法的目的论的坚持,更应多一些警觉,避免使判例制度沦为社会政策的或为达到某一非社会共同目的的工具。
上述四方面只是对如何建构以判例为主的新的司法解释制度作了一些粗略的分析,而在实践过程中,这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逐步深化和完善的复杂过程。在我国目前实现法治的各种社会支持条件均未完全具备的环境下,技术、制度、体制、价值这些法律要素对建构合于法治精神的判例制度的推动方式,恐怕“只能是‘一种变形虫式的思维方式 ’,即在一定时段以某种方式变通某些基本准则但却不藐视它的公理性权威 ,随着可能性的具备即进一步实行其普遍性要求。”但愿这个过程不要太曲折、太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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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中德育教育及政治课堂教学现状
1.高中德育教育现状
当前高中学习任务重,学习压力大,以“升学”为教育目的思想在高中师生中广泛存在。高中德育教育的开展主要通过班主任说教、学校集会教育、国旗下讲话或其他一些集体活动进行,德育作为课程并未直接进入教学课堂。学校、教师忽视对学生德育的常规教育,缺乏对学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正确引导。对学生的道德、法制等教育也不到位,通常是在学生违纪后再加以教育,缺乏对学生的日常教育。高中学生中缺乏社会公德、感恩意识、诚信意识、法制意识的现象比较突出,甚至存在“高分低德”的学生。
2.高中政治课堂教学及渗透德育现状
当前高中学生学习以语数外为主,文科学生选择历史、地理学科的比例也远高于政治学科,这些客观事实导致高中政治在高二、高三逐步沦为边缘学科而不受学生重视,部分学校甚至为了保证学生学习主科的时间而不开设政治课。人教版高一《政治》必修一、二讲解《经济生活》与《政治生活》,对于生活、社会经验均不足的在校学生而言教学内容无法引起学生学习兴趣。学生普遍认为政治学科脱离生活实际且内容空泛,“政治无用论”成为很多学生错误的共识。政治课堂教学方式以教师说教为主,政治课中德育教育有所体现,但缺乏课前的规划。很多政治课堂的德育环节都是教师课堂依据教学情形的即时生成,这种德育教育形式对学生的德育意识也仅具有即时效果,不能长期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
二、高中政治教学中渗透德育教育的策略
政治课堂是学校有目的、有计划、系统地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对学生形成良好品德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思想政治教师在平时的教学实践中要积极探索,改革政治课堂教学模式,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深入挖掘教材中的德育内容,结合实际,有效地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
1.善于发掘并利用教材中的“德育点”
思想政治教学本身就是德育教育的有效组成部分。高中政治教材中与德育相关的素材比比皆是,教师首先要能够善于发掘教材中的“德育点”,并围绕这些“德育点”设计教学过程,渗透德育教育;其次,教师应该依据发掘的德育素材,结合现实问题备好课,对课堂教学中何时渗透德育教育、通过什么方式渗透德育教育等必须了然于心;最后,教师应该依据备课内容并结合学生实际,采取丰富多彩的教学手段,如多媒体辅助、案例分析、实例辩论等方式将德育理论传授给学生,使得德育教育可以高效地完成。
比如在高一《经济生活》“多变的价格”的教学中,笔者结合当前国际油价的不断变化展开教学,借助学生每天都能感知的国际大事来吸引学生注意。介绍完国际大事后我又回到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在高考之前,一些店铺刻意提高考试用品的价格来获得更大的利润,并由此展开对社会中“价格欺诈”现象、“唯利是图”现象等进行讨论与辨析。学生在辨析中很自然地将这些不良现象与“诚信做人”联系起来,一场围绕“诚信”的讨论在学生中悄然展开,道德教育也就很好地渗透进了政治课堂。
2.创设适宜的特定德育情境
情境教学是现代教学较为推崇的一种方式,学生借助直接感知体验在特定情境中展开学习,更利于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并深入理解知识。高中政治教学中,教师可以结合教学内容创设德育情境,由德育情境带入思想政治的学习,既可以提升政治课的教学质量,又可以直接渗透德育教育,一举多得。
比如在《政治生活》“历史和人民的选择”的教学中,笔者通过多媒体课件播放了《杨善洲》《孔繁森》《焦裕禄》三部影片的部分片段,通过影片的展示创设学习情境。电影中共产党员的优秀形象和光辉事迹既可以帮助学生理解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及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根本;又可以直接打动学生的心灵,让学生在瞻仰榜样的同时获得强烈的道德情感体验,对社会道德标准的典范有了直观的领会,对自身的道德要求也有了相应的提高。
3.改革政治教学评价方式,渗透德育教育
当前高中对各门学科的评价方式主要是考试形式,以考试成绩衡量学生的学习水平,政治学科也不例外。很多在政治考试中取得高分的学生在思想道德方面却不一定表现得优秀,而且传统的评价方式也容易使得学生对政治学习产生松懈感,丧失学习动力,更为德育教育渗透增添阻力,所以改革政治教学的评价方式势在必行。
政治教学评价中学生的德育学习情况应该作为一个重要指标列入考核内容,具体的做法可以包括:德育学习的平时表现、个人思想道德的日常表现、好人好事情况的评价加分、政治考试中加入德育试题等。对学生表现的评价必须做到客观、真实,教师可以结合学生自评、小组互评、教师点评等多种方式综合进行;德育试题应该以开放性试题为主,例如“对于某现象,你怎么看?”“某事件可以给你什么样的启示?”将德育作为政治考试的内容可以要求教师和学生在政治课堂教学中注重对德育教育的渗透,并不断提升自我的觉悟,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水平。
4.紧密联系时事热点,强化德育教育
高中学生虽然学习任务重,但也不乏对时事政治的关心,学生之间经常会围绕一个时事热点进行探讨和争论。时政既是政治学习的重点,也是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社会问题的试验田,更是强化德育教育的有效手段。政治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依据教学内容,紧密联系时事热点,借助对热点的分析点评,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和民族精神,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