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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养老保险的要求

时间:2024-04-22 15:23:38

交养老保险的要求

第1篇

雷区一,有社保不再需要商业养老保险

很多人认为,拥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就已足够,不需要再配置商业养老保险。对于这种观点,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只能保障老年人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最多能满足60%左右的养老需求,其余40%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满足,商业保险就是其中一种。尤其对于在退休前享受较高薪资和生活品质的人群而言,更是需要做较多补充。因此,建议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早用商业养老保险补充社保养老缺口。

雷区二,一切养老问题都可以通过养老保险解决

部分投保者认为,只要投保了商业养老保险,就可以实现老有所养。其实这也是现在许多投保商业养老保险人群对保险了解不足导致的一个认知误区。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养老保险的概念比较宽泛。由于老年生活的最大风险不是死亡风险,而是由于健康等状况而导致养老金不足的风险,所以,所有为退休生活提供财务准备的保险产品及非保险产品都称之为养老保险,比如为了养老进行的储蓄、基金投资、购房等投资行为,都包含在养老保险的大概念之中。

可见,商业养老保险只是构建个人养老规划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金融投资工具。从一定的角度来看,养老其实并不能算是一种风险,因此购买养老险时除搭配一定的意外、大病保险之外,最好辅助以储蓄、基金、黄金、房产等其他金融投资工具,多措并举才能实现老有所养、安度晚年的美好愿望。

雷区三,投保养老保险越多越好

一个人需要多少钱养老?一般而言,60岁退休,假设活到85岁,这25年间的生活成本就是养老所需的基本费用。如退休后每年的生活成本是3万元,那么就需要75万元来解决养老问题(如考虑通胀因素,还要再多些)。在确定购买多少养老险时,可考虑与社会养老保险的互补性。

虽然从理论上说养老险越多越好,但养老险保费较高,需要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支撑,因此,选择养老保险的关键就是量入为出。

对于白领来说,保费支出占其年收入的10%~20%较为合理,商业养老金占养老保障的2~4成为宜。高收入者可依靠商业养老保险保障养老,社会养老保险及其他投资收益作为补充;中低收入家庭可主要依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商业养老保险作为补充。

雷区四,购买养老保险只需考虑自己

部分投保人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时,往往认为买保险是自己一个人的事情,投保时只考虑自己的情况。但实际上,在进行自己的商业养老保险规划之前,需要对自身和家庭所有成员面临的人身风险进行保险覆盖和保全,之后再规划自己的养老保险问题。除此之外,还要将孩子的问题一并考虑进来。在给自己投保年金保险的同时,给下一代购买一份两全保险是比较明智的选择。因为子女年龄小,所交保费也会便宜很多,这样可以抵御子女遇到问题需要大笔经济支出所带来的风险。然后再为自己购买一份意外及大病保险,以抵御突发风险。

雷区五,交费期限越长越好

养老保险产品交费期限也有许多种选择。一般需交纳一段时间的保费,从5年到15年、20年不等,然后在双方约定的领取日开始领取养老金。保费交纳期限越短越便宜――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利率,与住房贷款类似。一次清保费比分期偿付的现值总额低;期限短的分期偿付比期限长的分期偿付现值总额低。如果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要尽量缩短交纳保费的期限。

雷区六,年金领取越早越划算

选择年金保险产品,应关注产品的年金领取时间。通常情况下,年金产品设定在某一年龄,如50岁、55岁、60岁才能领取,也有一些即期型产品,在保单生效的同时即可领取首年年金。如果需要通过年金保险为未来养老提供保障,可选择在一定年龄后领取,如60岁开始领取;对于有近期现金需求的人,则可选择即交即领型。

一般来说,养老保险一般分为累计期间和给付期间。累计期间是从保险合同生效、投保人开始支付保险费到保险公司开始支付年金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同保险产品的累计期间各不相同,通常在被保险人退休年龄之前,比如60岁,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在年金保险产品的累计期间死亡或者领取年金,保险公司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保监会规定了包括年金保险产品在内的所有长期寿险产品必须提供最低标准的现金价值,因此,保险公司在累积期需承担身故保险责任一般不低于保单约定的现金价值。

保险产品要有足够的资金增值时间,才能保证未来的收益。即交即领型的产品因为缺乏资金积累时间,产品现金价值较低,通常很长时间才返本。因此,不建议被保险人选择当年交费当年领取的方式。对于不必使用生存金的被保险人来说,如果生存金当年不领取,保险公司会累计生息,以复利方式滚存下去,等到养老需要这笔资金时,会颇为可观。

第2篇

一、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近年来,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档案管理已经进行了多方面的改善。之所以对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不断地进行完善,是因为最终的目的是要避免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不真实、不完整和不安全性。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是提高养老保险保障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为参保个人及社会有关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来促进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发展。有数据资料表明,在档案服务工作趋于信息化、网络化的今天,必须要对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改革,才能适应当今时代的需要。因此,在新形势下,为了不阻碍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必然要对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缺少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制度;二是信息化档案管理水平较低;三是档案管理人员管理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提高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完善和规范档案管理制度

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保管要做到制度建立、专人负责、安全存放和交接衔接。社保经办机构和企业应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分工和职责,对档案建立、维护、交接等环节进行制度化管理。档案纸质材料应当排列整齐有序,储存在专门的场所,重要材料应复印备份,档案电子数据应当有比较强的网络安全性,必须做到异地备份,数据格式要有清晰的说明以便日后升级维护。这里特别要强调交接环节一定要尤其重视,严防脱节,否则会给后续工作带来无法预计的困难。

(二)对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进行科学分类和有序整理

1.科学分类档案分类不仅是档案文件整理中的一个工作程序,更重要的是在整个归档文件整理工作中具有主导的作用。没有合理的分类,归档文件收集整理工作就无法开展下去。归档文件只有赋予鲜明的特征,才能加以区别和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所以,确定养老保险档案的分类标准,实现科学分类,是档案归集、整理和保管的基础,同时又指导着其他各项工作的有序展开。2.平时归档平时归档是立卷人员依照档案分类与范围。将已经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随时归入临时卷夹(卷盒)内,这就是平时归档。平时归档要“随办随归”,不得积累到第二年立卷时再归卷。这样,有利于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联系,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3.有序整理档案的整理,应按各类档案的归档范围,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文件材料的排列,要按照各类文件材料归档的范围、发生时间、重要程序分门别类地收集和整理,依次进行排列。档案在整理后,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应按裱糊技术要求进行托裱。4.合理编号整卷装订的案卷其全部卷内文件要编统一的顺序页号。并以“件”为单位在文件材料的首面加盖归档章。5.编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包括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所在页号(或件号)以及备注等项目。件号即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号;责任者是指制发文件材料的组织或个人;文号即发文的字号;题名即文件材料的标题;日期即文件材料的形成时间;页数即填写一件文件材料的总页数;备注即需要补充和说明的情况,包括密级、缺损、修改、补充、移出和销毁等。6.标准化装订按照国家最新的档案管理办法,文书类档案可以不装订,可按件和保管期限直接装盒。而会计类和养老保险业务类档案必须装订成册。装订材料,必须选用经档案行政部门认可,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安全材质。装订档案,一律采用案卷左侧装订,并将左、下侧对齐,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7.填写卷面案卷封面项目包括:全宗名称、案卷标题、起始时间、保管期限、件、页数和归档号。案卷封面项目的填写,要求内容完整、概括准确、字迹整洁、一目了然。8.档案装盒不同类别、不同年度、不同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材料不能放入同一档案盒。档案盒的厚度与归档文件材料的厚度相适应,避免归档文件材料弯曲受损。9.定期移交按照有关规定,凡在工作中形成的在归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均由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整理、立卷、装订,并定期移交档案部门归档。各职能部门应在次年初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10.规范排列案卷移交档案室后,管理档案人员要将一个年度、一个类别的案卷进行系统化的排列,使卷与卷之间保持一定联系,固定顺序,便于查找利用。

三、实现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化、网络化

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要实现数字化、网络化管理。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功能和网络平台,建立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档案管理的数字化和网络化。这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和提高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化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发展方向。档案管理的数字化和网络化不仅有存储量大、检索方便、数据传递快速便捷等优点,而且在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统筹层次方面也有现实意义。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新形势下,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仍然是需要关注的一个领域。针对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中不适应当前时代需求的问题,要通过完善和规范档案管理制度、提高信息化档案管理水平以及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等途径进行改革,才能确保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作者:刘志忠 单位:承德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参考文献:

第3篇

审计署所提事件,涉及中央一些部委总计59.34亿元社保资金的运作,必然地引起了各界高度关注。《财经》特派出记者详细调查事件过程,穷究相关专业环节,力图解读出我国养老保险资金转移支付过程的个中堂奥。

中央财政管理三类社保资金

在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制之下,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主要集中在地方,中央财政也管理着一部分资金。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路和平司长对《财经》介绍说,中央财政所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分为三类,每一类的资金性质不同,具体的管理和分配方式也不相同。

第一类用于中央级单位,通称为中央本级支出,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残联、中国红十字总会等七个部门的部门预算,以及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等。

对于这部分资金的管理,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每年确定的预算编制原则,实行基本支出按照定员定额核定、项目支出实行滚动项目库管理的方法,同时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编制综合预算。

第二类用于补助地方,包括医疗卫生经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等。目前社会上比较关注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就业补助均属于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范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和救灾资金属于社会福利救济费范围,“非典”防治资金则属于医疗卫生经费范围。

对于这部分资金的管理,财政部采取因素法和公式法,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主管部门,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公式进行分配。

第三类是纳入中央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包括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以下简称行业养老基金)、仍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结余,以及在京中央级卫生医疗单位上缴的药品结余资金。审计报告中所提及的“由11个行业基本养老统筹交移到地方后所形成的59.34亿闲置资金”,主要指此类基金。

对于这部分纳入中央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进行管理的资金,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和资金需求,由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拨付。

11个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焦凯平司长介绍说,1986年,我国进行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了社会统筹。但是由于改革初期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基本实行的是市、县级的统筹,而电力、铁道等行业具有全国统一管理和核算的特点,有的行业还实行跨地区、甚至跨国界流动作业,纳入地方统筹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国务院先后批准11个行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

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为加强国家对养老保险制度有效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建立起全国统一、规范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于1998年下发文件,决定从1998年9月1日起,除个别保留行业统筹外,原实行行业统筹部门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移交地方管理。

仍有3.52亿元行业养老基金未及清理

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原行业养老基金如何分配和使用,便成为非常敏感的问题。

按照国务院规定,“原行业统筹企业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存在省、区、市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随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一并移交给地方;存在中央部门的,主要用于解决移交过程中的地区不平衡问题。”

各个行业基金的存储及保值形式非常复杂,“有的把钱存在不同的银行,还有存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形式也不同,有存活期的、有存定期的、也有买国债的。”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有关负责人说。

清理如此庞杂的资金是一件复杂艰巨的事情。原来管理这笔资金的相关机构有的已经撤消,清理难度相当大。据《财经》了解,清理中的行业养老基金纳入中央级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有三种方式:

对于各原行业统筹部门的银行活期存款,直接划入中央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对于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和购买的国家债券,委托中央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开户行总行营业部代为保管,到期后转入中央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对存入非国有商业银行等机构的资金或通过这些机构购买的有价证券以及进行其他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限期全部清理收回,存入中央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收回的,要逐笔登记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并由原行业统筹部门负责制定清理回收计划。

关于中央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这笔资金只能存在国有银行。这位负责人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划归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前,各行业已在有关商业银行分别开设了账户。我们把各行业分散到很多家银行的钱收到财政专户以后,在原有的基础上逐步清理规并。随着原行业过去购买的国债和定期存款逐步到期,以及应缴未缴资金逐步纳入财政专户,财政部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归并账户。”

目前,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仍在继续进行应缴未缴资金的清理工作。该负责人告诉《财经》,清理工作从1998年开始,到目前为止,还有3.52亿元没有清完,部分应缴未缴资金回收难度很大。

2002年12月,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经向国务院汇报了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建议已收回中央财政专户的资金,继续用于对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重点解决地方养老保险方面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这一意见得到了国务院同意。

清理出的资金缘何闲置

按照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意,行业养老基金结余收缴到中央财政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应用于转移支付,平衡地方的缺口。

要求是明确的,但付诸现实却并不容易:至审计署审计时,这笔资金仍然存在财政部的中央财政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上,尚未用于转移支付。

据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在对行业养老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始终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并耗费了相当大的精力清理回收,努力保证基金的完整和安全。

至于这笔基金没有进行转移支付,财政部对此提出的解释是,要动用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首先要由经办机构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才能发生支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更是作出严格规定:“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未经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申请,一律不得随意动用。”

按此规定,财政部似乎无权自行安排支出。要动这笔钱,需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来,两家共同商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对此事作出的解释是,地方养老保险的缺口每年都达数百亿之多,不是几十亿就能弥补得了的。而且这数十亿的资金不是马上能提出来的现钱,要“经过一定程序”才能动用。

“我们还希望把这笔款项作为应急储备,去应付现养老保险资金暂时调度不灵的情况。但这两年一直都没有出现这种情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司长焦凯平对《财经》说。

应该说,对于这笔资金的管理,财政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了规章制度;为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财政部还专门制定了中央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部管理办法。但是,这笔资金的闲置,毕竟成为现实。

养老保险资金转移支付难题犹存

59.34亿元社保资金的留滞现象,凸现出我国养老保险资金在转移支付上存在的问题。

从总量上看,我国养老保险资金收大于支,但是因为没有实行全国统筹,不能把有节余的省市的钱去补有缺口省市,所以每年都要由中央财政对有资金缺口的地方进行专项补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司长焦凯平告诉《财经》,国务院非常重视地方的养老保险缺口的问题,每年中央预算都能拨出比较充足的资金来填补缺口。

据介绍,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及分配原则,每年均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协商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审定。最近几年,中央所负担的转移支付在逐年增加。1998年当年转移支付仅为20亿元,1999年,国务院作出明确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各地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以补充,对于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资金缺口,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实后,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几年来,转移支付的数额逐步增加,2002年有408亿元,而今年中央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将达到470亿元。

有统计显示,从1998年到2002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对各地的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279亿元,给中央财政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财政部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杨良初正在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他告诉《财经》:“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的社会保险交费率又很高,按理说社会保险资金应该有大量的节余,而不应该是现在这种状况。”

杨良初认为,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资金由地方进行管理,但是地方却过于依赖中央的转移支付。这样财权和责权划分不明晰,容易产生低效率的问题。他认为,应该将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集中征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将医疗和失业保险则继续留在地方进行管理,中央不再为地方财政进行专项养老保险转移支付。

财政部门的考虑则更为现实一些。财政部社保司有关负责人说,每年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综合考虑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情况、财力状况、地方财政投入状况、养老保险工作等实际等因素之后,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公式进行分配。地方财政的努力程度成为分配公式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而财政部每年在向地方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同时,也将全套的转移支付公式及各项因素的说明随同下发,以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但该负责人认为:“我们不认为这项转移支付越多越好。”在他看来,按照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形成基金,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这就要求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要努力实现自求平衡。但目前基金缺口逐年增加。除人口老龄化等客观原因外,企业依靠政府、地方依靠中央,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各地政府应当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

第4篇

目前,关于如何增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绩效的议题大量出现在有关文献中。梳理这些文献可知,许多作者都将城乡养老保险作为同质化产物来对待,进而在对策构建中也就不做区分。笔者认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绩效的评价,应采取差异化策略。之所以提出这一观点在于,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主要属于在职缴费模式,而农村养老保险则植根于新农村建设所形成的一种福利政策。因此,前者养老保险的存量时刻发生着变化,且受通胀影响较大;后者养老保险,则反映为一种惠农政策,其存量远不及城镇养老保险基金额度,所以相对受通胀影响较小。为此,评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管理绩效,则需要从二元目标下来展开。从而,这也就构成了笔者立论的出发点。基于以上所述,笔者将就文章主题展开讨论。

1当前养老保险管理面临的挑战

11城镇养老保险管理所面临的挑战

城镇养老保险基金的数额庞大,进而面临着通胀的外部条件。特别随着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出现复苏迹象,预期未来的CPI字数不会低于3%。因此,随着通胀水平的提高,城镇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购买力便会下降。那么以购买力不变为基点,现有的养老保险基金则将面临着严重缩水。从中不难知晓,若是以一种相对静态的模式来管理城镇养老保险,则会变相使得保险基金额度缩水,进而降低养老保险的管理绩效。当前,顶层设计方面已著手盘活城镇养老保险的存量基金,但实际效果还有待时间的证明。

12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所面临的挑战

农村养老保险分为农民自己交纳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其初衷在于提升农村社会的经济福利。由于我国广大农户都有其田,进而其口粮能够得到保障,所以养老保险的功能更加突出在提升经济福祉领域。当前在养老保险管理上所面临的挑战主要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重点针对留守人员,且多为老人。而那些返乡人员,则未能及时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体系之中。再者,农户因有土地作为生存的最后保障,所以在对待养老保险时还存有短视的行为偏好。从中不难知晓,一方面因养老保险覆盖面问题,而可能降低管理绩效;另一方面则因为农户自己交纳缺失,而可能降低管理绩效。

2增强养老保险管理绩效的着力点

21增强城镇养老保险管理绩效的着力点

正如上文所提及的,当前城镇养老保险管理深受通胀预期的挑战,所以在增强管理绩效方面需要着力于:①利用资本市场有效盘活养老保险的存量资金;②规制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失范行为。随着我国大量农民工返乡,近年来还出现了大量退保的局面。因此,在增强城镇养老保险管理绩效上,还需要在管理制度创新上下功夫,进而维护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长期以来,业界专家都提出可以效仿新加坡模式。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数额巨大,且极大关系社会的稳定,所以盘活养老保险基金应严格规避金融风险。

22增强农村养老保险管理绩效的着力点

在问题导向下,当前的着力点在于:①与城镇养老保险管理相对接。这里存在着一个城乡衔接问题,即返乡务工人员要求退保,而返回之后农村却未能及时交纳。因此,这里就涉及城乡养老保险管理之间的衔接和创新工作;②规范农户的养老保险交纳。毫无疑问,规范农户养老保险交纳属于精准扶贫工作的范畴,而当前农村留守老人数量庞大,进而对政府财政补贴带来极大的压力和风险。因此,核实与管控则成为了这里的着力点。

3增强养老保险管理绩效的模式构建

31以稳健的姿态盘活城镇养老保险基金存量

目前,在盘活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方面,主要以投资资产类产品为主线,并在2016年逐渐将一定比例基金投入到证券市场进行运作。对此,笔者是赞同的。但在这里也需要提出,应以稳健的姿态来对待养老保险基金的配置事项。这里的稳健包括两个方面:①合理决策和组配基金投资领域,如随着当前央行宽松货币政策已处于周期性末端,那么当前就可以将基金更多地配置在购买货币基金上;②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有节奏地调整各领域的投资结构。

32加快城乡养老保险合并管理的探索与试点

城镇化进程中,游离于城市与农村的广大农村务工人员,是制约养老保险管理绩效的重点人群。我们不能只是以规劝的方式来解决他们退保的诉求,而是需要通过加快城乡养老保险合并管理来给予实质性破解。笔者调研发现,那些“农民工二代”已具有了城镇生活意识,并在工作中逐步增强了对养老保险的重视程度。因此,以乡镇为中介来设置可以进行城乡基本养老的转换机制则值得探索。

33加强对农村人口的普查力度掌握真实情况

随着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惠农工程的大力构建,在管理农村养老保险时还需要加强对农村人口的普查力度。普查的目的在于,不仅需要将这项惠民工程涵盖到每位农户身上,还需要防止因谎报而导致的国家财政补贴的损失。当然,由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游离度较高,所以需要形成以乡镇为单元的普查机制,并落实乡镇、村社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另外,加快城乡养老保险合并管理仍是重中之重。

34分地区并根据农户经济实际规范交费额度

在精准扶贫战略的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动态提升农户的交纳数额,这不仅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相适应,也是从减少领取农村养老金人员的购买力,受通胀现象影响来考虑。因此,未来可以以县域为单位分乡镇根据农户经济实际状况,动态、统一规范交费额度,进而也使得财政补贴能够更好地完成预算管理。

综上所述,以上便是笔者对文章主题的讨论。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合并城乡养老保险管理属于顶层设计,需要关注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

第5篇

2022年到龄退休人员,仍属于在十年过渡期间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因此,2022年办理在职中人退休手续的,仍必须进行新、老计发方法相比较,并执行。

山东中人退休金何时补发?

根据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方法如下:

符合本方法要求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方法计发:

1、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标准执行。

据了解2020年上海增加的养老金已于5月18日发放到位。去年不少省份的养老金都是在6月份和7月份补发到位,而吉林省则是到8月份才补发到位,具体以当地消息为准。

个人养老保险有什么作用?

个人养老保险的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期内,可获10年固定年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固定年金期间身故,其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可继续领取至10年,保险责任方告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领满10年固定年金后仍健在,则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保险责任方告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费缴费期内身故,可按要求领取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终止。

个人养老保险费缴付方式可按月、季、年交付,亦可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每个被保险人月交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年交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

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分别为50、55、60、65等四档,投保人可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档次。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满2年,如有急需,可凭单证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

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现金价值的70%,借款期限不得超过7个月。借款本息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不还,借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效力终止。

第6篇

关键词:老龄化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老龄化问题是这两年世界所关注的话题,它不仅是一个社会的经济问题,更是影响到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问题。世界银行估计我国人口老龄化将在2030年左右达到高峰。养老保险和人口变化规律密切相关,由此我们看到我国养老保险任务之艰巨,同时也看到世界各国都不容忽视的养老问题。养老保险基金它是百姓的保命钱。随着老龄化问题的到来,对与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量将会大量增加。在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必需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这也是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要求。

一、人口老龄化的含义

人口老龄化两个方面含义:一是指老年人口相对增多,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的过程;二是指社会人口结构呈现老年状态,进入老龄化社会。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人口总体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超过18%,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已达13.5%,人口老龄化程度已经达到严重阶段。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印度等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出生率下降,引起人口年龄结构由年轻型向成年型、老年型过渡,全球性的老龄化已以发生着。

二、老龄化问题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挑战

中国将面临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总量过多的双重压力。整个21世纪,这两方面压力将始终交织在一起,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全球人口快速老化,给养老金事业带来沉重的压力。它对各国社会和政府而言都是一个挑战可见,在社会已经呈现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加强对社保基金的有效监管,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动因,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及其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如何防止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问题,则是来自于老龄化的首要挑战。

三、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及存在的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是指有关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运营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应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组织体系及法制建设两个方面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监管现状做出评价。

1.监管组织体系

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模式是基于垂直分工与水平分工并存的科层制养老保险组织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实质是由政府行政部门将基金的管理运营权交由各级全民事业单位(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等),进行集中性管理和投资运营。这就存在着“政资不分”、“执监不分”等问题。另外,政府职能部门的强制使得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公众没有选择机制和退出机制,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削弱了公众行使监督的激励。

所以,改革现有的养老基金管理模式,对人实施有效的监督,以保证初始委托人的利益成为我们的必然要求。

2.法律制度建设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各方利益,为了保障基金监管有章可循,国家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建立了涵盖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001年12月13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公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全国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原则、方式和管理程序。社保基金入市标志着我国养老金投资管理体制进入市场化运作的轨道,同时也给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和管理从法律上提供了保障。问题在于,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仍然没有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统一的法典,或者是针对某一问题较为全面的法律规章。

四、加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改革建议

针对于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状况。我们有必要加强改革。保护好老百姓的保命钱以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

1.建立分权式管理制度。其要求是:第一,建立独立、高效、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监管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企事业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实行委员会制。监管委员会按城市设立地方监管办事处(类似于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管理体制),垂直管理。第二,建立专业性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由省级社保部门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行政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养老基金完整性的重要保证,应建立独立于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运营社会统筹账户基金。第三,个人账户基金交给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承担,会遴选合适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再根据与各省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契约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以实现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收益最大化。

2.完善监督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将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操作,损害所有人利益。(2)增设外部保管人。外部保管人原则对于限制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在足够的保管安排下,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养老基金,以此限制骗取和盗窃基金资产的机会。(3)加强外部审计。在法律和制度环境下,外部审计提供一个精确的、独立的评估,向监管人报告有关基金的任何问题,而且成为监管的重要工具。(4)施行基金管理成本限制。成本限制在拉美和中欧国家基金管理监督制度中广泛使用,费用水平通过一般的谨慎要求和法律进行监管,可以控制将成本转移到未被监管的项目上。减少由于涉及到众多基金公司利益挪用基金的风险。

第7篇

养老保险是一种保险,是根据国家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过了几十年的历程,经过多次的摸索、实践,在资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为提高统筹管理效率,均衡离退休费用负担,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了养老保队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促进改革、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在现收现付的基础上,既面临着人口老龄化、支出需要大幅度增加的现实,又存在着缺乏政府的财源支持、和个人缴费已不堪重负的,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前进的道路是十分曲折、困难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查找出现问题的原因,借鉴国外的一些经过实践而逐渐成熟的经验,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关键字:养老保险制度 现状 完善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国家为实施养老保险计划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而预先建立起来的、用于保障受保人养老基本生活需要的专用基金。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1958年和1978年两次做了修改,1991年各地区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制定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1995年3月和1997年7月又分别制定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文件,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过了几十年的历程,经过多次的摸索、实践,在资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为提高统筹管理效率,均衡离退休费用负担,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了养老保队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使养老保险更合理地收缴及使用,养老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管理服务社会化,在全省范围内调剂和管理基金,以确保离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养老保险体系。我省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这个目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逐步做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基金,统一养老金的发放办法和标准,通过规范和调整,逐步统一企业缴费基数和比率。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1、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过程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1993年经过重大改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全的原则。1997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制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统一和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要逐步达到本人工资的8%。二是统一了个人帐户的比例。个人帐户一律按个人工资的11%记录。三是统一了基本养老金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按当地平均工资的20%计算,凡按规定缴费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都可以享受这项待遇;另一部分是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帐户积累额除以120计算。

我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养老保险办法的要求,于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实施此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其基本原则是:逐步建立起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的统筹管理体制;并建立了奖惩机制,为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目标管理作了必要的补充。

2、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出现及意义

社会统筹是指依靠国家立法和行政保证,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形式。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社会公共基金,归投保人共同所有;养老金的支付一般采取规定受益的方式,具有很强的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性质。社会统筹表现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现收现付,主要是使养老基金成为活动基金,加强现金的流通,它正常运行的最重要前提条件是长期相对稳定的人口结构和表现为退休人口占生产性人口比重的经济负担比率;以现收现付为特征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更多强调的是短期尤其是年度内的财政收支平衡;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较好地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社会公平。社会统筹还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与国家的整体年度财政预算相协调,有利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项目和国家的其它各项财政预算项目相联系,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在年度内达到平衡,有利于国家整体经济的运行。

个人帐户是在国家立法和行政约束力的保证下,由政府推行的劳动者在职期间强制储蓄以防备退休后的养老风险的制度,其核心是“自我保障”,它是个人帐户基金属于投保人个人所有,不作社会调剂使用。个人帐户基金筹集采用的是完全积累的方式,规定缴费,自我受益。个人帐户投保人的待遇水平是由个人预缴专款备付金的多少决定的,最终取决于劳动者投保期间的长短、缴费的多少和投资回报率的高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逐月交纳保险费,历经全部就职过程,积聚起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到劳动者退休时或者一次性连本带息返还给交费人,或者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发放,以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需求。这是个人收入在其一生中的纵向平衡分配的过程,这种方式要求将一个人一生受保险期间所需的养老保险金通过的保险精算预测,按照一定比例平均分摊到劳动者一生的劳动期间内,使劳动者工作期间的部分收入能够延迟至退休期间使用。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个人帐户形式是将劳动者就业期间的部分收入以延期支付的形式表现为其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在现阶段究其实质是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模式与完全积累的规定缴费模式的综合,它是通过国家立法,采取强制性手段,统一筹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建立或选择专门的机构对基金统一管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供基金全体受保人共同调剂使用;余下的基金部分进入个人帐户,归受保人个人所有,并作为计发养老金待遇和继承的基本依据。可见,现阶段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个人帐户”是由原来制度中现收现付的一定比例和改革后采取的完全积累基金的一部分构成的。

三、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1、在实践中,社会统筹常常只能顾及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而无法顾及到未来人口老龄化和可能出现的经济危机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带来的风险,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平衡是社会统筹的难题。而大数额的人口进入养老金领取者的行列,这无疑会给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带来巨大的压力。由于积累的个人帐户由于要求收支平衡的期间过长,容易受到通货膨胀的严重,一旦遇到大的经济危机和危机,养老金个人帐户的贬值风险无法抵御;而且,单纯以个人交纳的保险费数额来决定养老金给付数额的模式下,社会的低收入者或负担重的劳动者往往难以通过自身预提积累的保险金满足维持退休后最基本生活水平的需求。

2、机制转轨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从现收现付模式转向“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从财富流动的机制上来看,新制度下的劳动者除了要为自己缴费之外,还必须为退休的上一代再交一次费用。现收现付模式向积累模式的转换过程中,存在着一代人必须养活两代人的难题,即当代劳动者在为自己积累资金、充实自己的“个人帐户”之外,还必须缴纳足够的基金养活上一代人。

3、在社会极度进步的,经济高速发展也带来了极不稳定的因素,企业破产导致下岗职工增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更加困难。由于各种因素所致的经营不景气、频临倒闭或破产的企业很多,同时,下岗职工的人数也因此而增多。虽然企业破产了,职工下岗了,但时间不会停止,由此产生的养老保险基金还得继续交,但下岗的职工拿不出这部分资金,但退休的那部分职工的退休工资还得继续发放,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出不进,社会统筹的入不敷出就将不可避免。不仅如此,一方面企业经营困难,另一方面又需要被迫不断地提高缴费率去应付日益增长的养老金支付压力,不仅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由此也导致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乃至进一步拉大地区之间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即使是在省市级“社会统筹”的范围内,不同县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盈亏也涉及到当地的人口结构、制度的覆盖范围、企业的缴费能力、社会养老金的替代水平和基金征缴到位率等诸多因素,差距过大也会造成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和调节的困难和压力。

4、缺乏政府的财政投入。在1995年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关支持的手段、力度、范围和财政基金的来源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此种支持很难到位。

综上所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在现收现付的基础上,既面临着人口老龄化、支出需要大幅度增加的现实,又存在着缺乏政府的财源支持、企业和个人缴费已不堪重负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前进的道路是十分曲折、困难的。

第8篇

一、农村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筹集资金困难,养老金的管理混乱

在农村养老资金的筹集主要是政府、集体、个人各出一部分,由于有些地方经济不发达,政府财政开支出现困难,这时本来由政府负担的一部分资金往往不到位,而村集体也由于经济发展不上去,很难有钱来支撑村民的养老保险,最终养老金只能由个人来负担。可是农民养老保险意识不强,对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深度了解,交钱养老的积极性不高,而且有些赤贫的农民确实交不起保险费,这些因素最终导致了资金筹集的困难。

在养老金管理方面,由于养老保险基金是由县级统一管理,这样很容易受地方政府的干涉,由于管理制度、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地方官员很容易利用权力侵占、挪用养老基金,造成养老金的管理混乱。此外,现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增值困难,降低了农民领取养老金的预期值,许多农民认为交养老保险金不如存入银行,许多农民选择了中途断保、停保和退保。

(二)农民自我保障意识差,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农民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的制约,对土地、子女仍有较强的依赖性。在此情况下,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农民在较短时间内抛弃“养儿防老”的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改为通过“投保”而养老,是需要一段时间的思想观念的转变。不少农民看重的是眼前的现实利益,特别是中青年农民,认为交费要二、三十年后才能享受待遇,因而对“投保”积极性不高。另外,部分农民仍担心政府和村集体的投入和补助是否到位,故他们更愿意将钱放入银行也不“投保”。 加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偏低,难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其不敢真正依靠社会养老保险安渡晚年。

(三)缺乏完善的管理平台,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目前,还没有非常完善和十分合理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平台还不完善,严重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展开。目前,多数工作是由镇街一级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工作站负责,村一级则完全没有配置相应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各镇街工作站配备的人手很少,只有1~2个工作人员既要承担宣传发动工作,又要做好各村一级的督导、登记、管理等繁重的工作,简直是分身不暇。而只依靠村干部的参与是难于解决一些专业的参保问题。

(四)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还有待于提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求其工作人员特别是管理干部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业务素质。然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队伍的现状与这一要求有一定距离。前几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操作方式、某些不适当的宣传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违规运作乃至被骗等现象,不能说与此无关。事实上,这支队伍中有不少人员社会保险业务素质较低,未经系统学习和正规训练即开始从事业务活动。他们对社会保险原理不很了解,对社会保险的常识也知之甚少,法律、金融、投资方面的知识则更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化

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对基金构成、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农民的这项合法权利确定下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提高农民的参保意识

引导农民转变传统的观念,帮助农民从“养儿防老”、“土地养老”等观念向社会保障的观念转变。首先要做好村干部的思想工作,以点带面,深入到村具体指导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加大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解释力度。结合农村不同家庭面临的各种实际情况,做好出谋献策和引导工作,切实解决农民的参保问题。同时,要注重扩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使农村社保的政策措施更加深入人心,增加农民对农村社保和政府政策的信心。

(三)建立完善的镇街村各级社会保障管理平台

一是对农村养老保障做出整体规划,对保障的项目、标准、对象、实施、监督管理及资金来源等做出制度安排。二是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从事农村养老保障工作,还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三是确保对农村养老保障的财政投入。

(四)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队伍建设

要进一步加大农保专业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供人才保证。一方面,要适当引进一些懂法律、懂保险、懂金融、懂投资的专业人才充实农保队伍;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现有农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农保干部的综合分析能力、业务技术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从而不断提高农保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水平,适应专业化、组织化和市场化管理的需要。

第9篇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投保单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种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包括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当事人在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

编号:__________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编号:_____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

交费标准:实得工资总额的__________%,投保时职工人数:__________人

起保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投保单位开列的被保险人名单和实得工资总额标准经审核符合规定,本公司同意承保。特制发本单为凭。

(被保险人名单另附。被保险人退休时另办养老金申领手续)

签证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

经(副)理:_________________

主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批注事项:

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附:续订合同期限

1.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双方有特殊要求,经公司同意后在合同上注明。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0篇

论文摘要:护理保险是针对急速发展的老龄化社会问题所实施的,对陷于卧床不起等老年人,在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和选择的基础上,向他们提供日常生活方面的支援的制度。护理保险制度以社会保险的方式导入,各地方行政机构作为保险者,对40岁以上的国民征收保险费,国家和各地方政府有义务给予经济和发展护理保险事业的支持与援助。护理保险的财政来源以国家公费和所征收的保险费为主。

无论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对于发展中国家,21世纪老龄化问题逐渐成为越来越严峻的社会问题。我国在2001〕年已进人老龄化社会,虽然历史不长,却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随着老龄化的进展,我国老年人养老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鉴于我国老年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十分健全,我们有必要借鉴国际上一些成功的做法,找出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的老年社会保障道路。

我们的近邻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进人老年社会。为解决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同时作为21世纪老年人福利重要对策之一,日本于1997年通过了关于老年人的介护保险法,2001)年4月开始实施护理保险制度。日本关于老年人的护理保险制度可为我国老年事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可借鉴之处。

一、日本老龄化现状以及由其引起的问题

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进人老年社会以后,老龄化速度进展非常快。1970年,65岁以上的老龄化率(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与总人口的比率)为7%,1994年达到了14 %a。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老龄化统计显示,截至2002年9月为止,老龄化率是18.5%。预计2015年的老龄化率为26.0 % ,2050年将达到35.7%,老年人口在急剧增加;加之日本少子化问题严重,出生率持续低下,总人口将出现趋于减少的趋势,居家养老越来越困难,卧床不起、痴呆等需要护理的老年人口在不断在增加,家庭承担老人护理的功能越来越弱。

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的调查,1993年全日本卧床不起、痴呆和身体虚弱的老年人为200万人;2001〕年达到了280万人;2010年将达到390万人;2025年将增加为520万人。另一方面,随着女性外出工作的增多和护理者本身的高龄化,以往以家庭为中心的护理能力显著下降。目前日本家庭从事护理的人员中,80%为女性,其中年龄超过60岁者为50%以上,年龄超过70岁者为20 %a,老年人护理老年人的家庭在不断地增加。

护理期间的长期化、护理的重度化、护理者本身的老龄化等问题使得许多家庭面临长期经济和精神方面的负担,陷人护理疲劳状态,也引发了虐待老人、家庭成员关系恶化、因护理老年人而被迫提前辞职等等社会间题。

由于家庭护理负担过重,加上老年养老设施数量不足,并存在服务质量的问题,许多需要护理的老年人长期住在医院(日本施行的是全民医疗保险),日本称之为“社会式住院”。“社会式住院”指由于护理设施与服务的不足和家庭护理的困难,许多不需要治疗但需要护理的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对住院产生依赖,长期住院的现象。据日本厚生劳动省1994年统计,一般医院里住院半年以上的患者中,有60%的患者属于社会式住院,达10万人至多。由于日本2001〕年以前,老年人福利制度和老年医疗保险制度分别独自执行,相互不整和,加之老年养老设施的不足以及服务质量的欠缺,每年社会式住院的老年人数量居高不下,造成了日气疼年国民医疗费用的高涨。1999年日本全国国民医疗费用为30兆9337亿日元,其中11兆275亿日元是支付给老年保健费用,占总费用的35.6%。国家财政负担日益加重。

面对由于老龄化所带来的各种社会与经济间题,以及到21世纪30年代将迎来的超老龄化社会,老后生活和老后护理对于日本整个国家和每一位国民将成为很现实的问题;而且依靠家庭进行老后护理也越来越困难。随着老后护理问题的逐步社会化,建立新的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的要求就更为迫切。日本厚生省(现厚生劳动省)自1994年起,相继成立了“老年人护理对策总部”,由相关专家学者等组成“老年人护理*自立支援体系研究会”和“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对于建立新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一些新的建议。其建议主要有如下几项内容:

1.国家、地方政府负有确保护理设施数量和护理服务质量以及其财政来源的责任。

2.要尊重消费者(老年人)对护理福利设施的选择。

3.实旅保阶方式.偿付就是交付保险费用的回报。因此.人们对偿付的要求就变成了一种权利。保险方式能给人们带来偿付,且偿付可转化为交付保险费的回报的权利意识。

以上建议为日本现已实施的护理保险法和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打下了一定的基础。1997年12月,日本通过了护理保险法,并从200()年4月起,施行了护理保险制度。护理保险法和护理保险制度已成为日本21世纪老年人福利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安置福利制度一日本旧老年福利制度

日本养老事业的发展可追溯到江户时期。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和体系,其中二战以后实施的“安置福利制度”是有关老年人的主要的福利措施,并一直沿用至2000年。

“安置福利制度”是日本自1947年开始实施的社会福利方面的主要制度。其中关于老年人福利主要是指:凡是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老年人,如果希望人住特别养护老人院等社会福利设施,须向所居住的地方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随后由地方行政机关决定并安置该申请人人住指定的老年社会福利养老设施;相关社会福利养老设施接受地方行政机关的委托,并可得到国家发放的安置费和安置委托费,并利用这一费用来进行经营和管理。由于该福利设施在经营资金方面有国家公费支给,因此运行较为安定,但在一定程度上经营手法不灵活,服务质量不高,并存在经营积极性欠缺的问题。

“置福利制度”主体是地方行政机关和福利养老设施。作为福利养老设施的享用者(老年人)处于被动的,被安置的地位;并且,由于很多社会福利养老设施提供的服务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其利用者大多数是收人水平很低的、不得不人住的老年人;另外,“安置福利制度”的服务对象有一定的限制,带有一些扶贫的性质,并不是所有国民都可享用。

“置福利制度”的弊端有以下几点:

1.福利养老设施的享用者没有选择享用的权利。

2.福利养老设施的享用者和福利养老设施经营者的权利关系不明确,福利养老设施的享用者应享受的护理服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3,“安置”主要是行政机关与福利养老设施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福利养老设施的享用者即被护理对象的个性与要求被忽略,福利养老设施所提供的服务通常被统一化,福利养老设施的经营也受行政部门的限制,很难发挥其主动经营的积极性。

三、护理保险制度一日本新老年福利制度

由于日本老龄化的发展相当迅猛,以往的老年人福利制度与老年人福利养老设施已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人们对老后的护理抱有不安,而且随着卧床不起和痴呆的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以往的居家护理已变得非常困难。为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和需求,日本1997年通过了关于老年人的护理保险法,并于2000年4月开始实施了护理保险制度。

护理保险是针对急速发展的老龄化实施的,对陷于卧床不起等(需护理状态或需支援状态)的老年人,在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和选择的基础上,向他们提供日常生活方面的支援制度。其服务方式分居家服务(14种服务)和养老设施服务(3种养老设施)两种。

护理保险制度以社会保险的方式导人,各地方行政机构一市、村、镇作为保险者,对40岁以上的国民征收保险费,国家和各地方政府有义务给予经济和发展护理保险事业的支持与援助。护理保险的财政来源以国家公费和所征收的保险费为主。

(一)护理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实施主体

日本护理保险的具体实施主体是地方自治体的市、镇、村及特别行政区。国家、都、道、府、县和医疗保险公司支持和协助市、镇、村。市、镇、村作为实施护理保险的窗口,承接被保险者的护理申请,通过对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委托由保险、医疗、护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审查委员会来认定申请人是否需要护理,最后制定护理计划。

2.适用加人对象

日本护理保险的适用加人对象分为第1号投保者(被保险者)和第2号投保者(被保险者)。

第1号被保险者是65岁以上的老年人,全员加人。

第2号被保险者40 - 64岁的医疗保险加人者,全员强行加人护理保险。

3.护理保险制度的服务内容及方式

首先,地方自治体的市、镇、村对投保者是否需要护理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向投保者提供居家或人住养老设施等多样化的医疗和福利服务;地方自治体的市、镇、村下设的‘.护理认定审查委员会”对护理申请人的自立、要支援、要护理度(1-5级)等各项要求进行判定;根据判定结果向申请人提供偿付。偿付方式分为现金偿付和实物偿付两种。

现金偿付是被保险者的护理由其家属进行,没有利用护理保险所提供的服务的情况下,保险者以现金的形式向被保险者提供用于住宅改建,护理用具的购置等方面的保险偿付。

实物偿付是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者向被保险者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或养老设施护理服务的保险偿付。

4.护理保险制度的财政来源

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的财政来源分为3种。

第1种为公费,占全部护理保险制度财政来源的50 %,其中国家为25 %,都、道、府、县为12.5%,市镇村为12.5%。

第2种为被保险者交付的保险费,占全部护理保险制度财政来源的50 %,其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交付的保险费占17% ,40一64岁人群所交付的保险费占33 %。

第3种是被保险者在享受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时,所交纳的10%的费用。

5.护理保险制度的保险费

第1号被保险者的保险费基本标准为2901〕日元/月,保险费的金额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分为5个等级。每年退休金为18万日元以上的第1号被保险者的保险费可从退休金中扣除,其它情况由市、镇、村个别征收。

第2号被保险者的保险费是其标准工资的1%左右,并根据所加人的医疗保险种类的不同而不同。

(二)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主要益处

1.护理保险制度把原来分离的老年人福利制度和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创建了一个方便、公平、有效的全体社会支援的老年人护理体系。

2.护理保险制度以享用者为主,使享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并享受护理服务。

3.能够向老年人提供综合的福利及医疗服务。

4.除了国家福利事业单位外,鼓励多种民间企业参人护理保险护理事业,以达到向利用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护理服务。

5.把老后的护理内容,从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中剥离,逐步消除“社会式住院”,减轻医疗费用所造成经济负担。

四、结束语

第11篇

针对农民劳务工流动性大等实际情况,深圳新养老保险条例出台了4项关爱措施:

一是取消最低交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限制。深圳非户籍员工的最低交费基数规定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而实际上,绝大多数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收入达不到这个标准,不少农民工收入在市平均工资以下,他们往往因无力交纳养老保险费,无法进入养老保险体系。针对这种情况,深圳新的养老保险条例降低了农民工的交费基数,由原来的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交费基数与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基本相当,目前深圳月最低工资标准特区内810元,特区外700元,降低了农民工的参保门槛。

二是取消退休前5年须连续交费限制。原来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要求,非深圳市户籍员工在深圳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深圳市连续交费。在这5年里,如果有一个月未能按时交费,在退休以后就不得享受应有的社保待遇。由于农民工工作的变动性较大,这一规定无疑剥夺了不少农民工享有养老保险的权利。新条例取消了农民工退休前5年必须在深圳连续交费的限制,使他们和深圳户籍员工享有同等的退休养老权利。

三是为鼓励农民工长期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减少盲目退保,新条例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不满交费年限的农民工,除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外,还可以领取一次性的生活费。根据条例规定,一次性的生活费标准为“交费年限每满1年的,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四是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新条例规定,退休前离开深圳的员工,如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终结在深圳市养老保险关系;如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终结在深圳市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深圳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交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不满规定的交费年限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并可领取一次性的生活费,终结其在深圳市的养老保险关系。(摘自《中国青年报》)

第12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趋势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9-0155-03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意见提出:要研究完善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加快发展的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而2013年12月份,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明确提出: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采用个所税递延纳税政策。那么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与商业团体养老保险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各自的市场表现如何,未来的发展趋势怎样,本文将进行系统梳理。

一、企业年金与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总体比较

企业年金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同时目前市场上,除了企业年金以外,补充养老保险还有另一种形式:即各类保险机构所销售的商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简称商业团体养老保险),它是以某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为被保险人(不少于5人),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承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养老金的人寿保险。上述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

(一)从性质和实施主体来看

企业年金实质上属于一种资产管理类业务,它为了从制度上把资金投资运作与资金存放分开,避免人为风险,采取信托管理方式,设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四大类主体,由各参与主体(主要为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等)共同管理受托资产;而商业团体养老保险业务属于保险业务,从运营主体来看,商业团体养老保险把所有功能集中于养老保险公司或寿险公司。

(二)从监管主体来看

企业年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导和推动;而团体养老保险的监管主体为保监会。

(三)从投保人数来看

企业年金需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才能为职工进行投保,即参与前提是企业已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金;而团体养老保险只要5个人以上的特定团体成员,就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相关单位或团体向保险公司投保。

(四)从灵活性来看

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设计,无论是从缴费方式、保费领取上都较年金更加灵活。缴费方式方面,企业年金是逐年缴纳的,要求企业每年要按年薪的一定比例为员工缴纳年金;团体养老年金则灵活得多,投保人可选择定期、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结合交纳保险费。保费领取方面,企业年金的领取有严格规定,只有当个人退休、出国或者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领取;而团体养老年金则没有这个规定,投保人也可以选择中途退保,让被保险人提前获得现金奖励(尽管可能由于提前支取要支付一定的成本代价)。

(五)从税收优惠上看

目前来看企业年金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采用递延纳税政策,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目前为止,尚未享受个所税的递延纳税优惠。

由此可见: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监管更加严格;由于采取专业化分工,可以提高资产的投资效益,此外目前还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而商业团体养老保险作为商业保险一种形式,由商业保险公司集资产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功能于一身,管理成本相对较低,且形式灵活多样,可以满足尚不具备年金设立条件的中小企业实施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需求。

二、企业年金与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市场情况比较

(一)企业年金市场情况

由上表可见,企业年金规模逐年扩大,2007~2014年期间,参与年金计划的企业数、职工数和基金规模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了12.57%、13.78%和26.07%。

从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情况来看:

我们将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与沪深股市投资最具代表的沪深300指数进行对比,如下表所示: 2007 ~2014年,中国股市经历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牛熊转化周期,沪深300指数从2007年初的2041.05起步,八年期间的年平均收益率为7.10%。对比而言,企业年金的同期年化收益率达到了7.87%[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2014年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EB/OL]. http:///shbxjjjds],收益更高,并且企业年金的收益波动(即投资风险)远比股市投资要小得多。

实现上述高收益、低风险的原因在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管理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年金投资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其中,对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有限制: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这样制度安排的好处是:既能享受股市等风险资产上涨带来的高收益,又防止因涉足比例过多带来的反转风险。此外,投资机构的专业化管理,也提升了企业年金整体的收益水平,跑出了远高于股市的收益率。

(二)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市场情况

长期以来,商业团体养老保险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形式,在2005年以前,一直是企业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的主要形式。然而自2005年以后,团体年金的保险收入规模急剧萎缩,从2005年的595亿元降至2011年的37亿元;尽管2012年保费规模回升至92亿元,不过2013年保费收入再次下滑至59亿元。

相比企业年金,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不佳,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来自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对企业年金发展的大力推动。自2007年起,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两大文件:“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以及“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08]9号),使得相当数量的商业团体养老保险被转为了企业年金。文件规定为: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的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称原有企业年金)进行规范管理,提出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建立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仍然生产经营并继续缴费的,要按照《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规定,对原有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订,原来没有企业年金方案的要重新制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后,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签订基金管理合同,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此外,文件还对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企业原来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团体养老保险,应当按照劳社部令第20号、第23号和《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的要求予以规范。今后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以企业年金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名义销售、购买商业团体养老保险。

通过上述的两者市场发展情况比较,我们应该关注到以下的现实。

第一,企业年金尽管发展较快,但是目前规模依旧很小,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不高,作用和影响非常有限。截止2014年底,我国仅有7.3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占同期我国企业总数的比例不足0.50%;2014年底我国A股证券交易总市值约37万亿元,而同期企业年金累计规模仅为7689亿元,相当于A股市值的2.08%。在与一些主要国家进行比较时,这种差距也非常突出,按“企业年金计划成员数占社会总就业人口的百分比”的指标来看,我国仅为2.41%,不仅远运落后于瑞典(90%)、比利时(55.60%)、英国(47.10%)、美国(46%)等私人养老金市场发达的国家,同时与奥地利(13.90%)、意大利(10.60%)、西班牙(8.70%)和葡萄牙(8.70%)等公共养老金占主体地位的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限制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主要因素为:基本养老保险较高的缴费比例,已经严重挤压了企业年金的缴费空间;年金的税收优惠有限,尽管新颁布的财税[2013]103号在个所税递延方面进行了政策税收支持,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比例方面仍未有放宽限制变化,现行政策(《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只允许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在职工工资总额5%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按上述比例缴纳的企业年金,远远不够解决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问题。

第二,尽管商业团体养老保险近年来遭遇到不断被转换为企业年金从而规模下降的情况,如今转换截止期限已至,而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并未消亡,反而在2012年有所回升,说明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下,商业补充养老保险还是有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的。实际上,无论是商业补充养老保险还是企业年金都属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都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应鼓励创新,形成多品种、多层次的产品体系,以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补充养老需求。

三、企业年金与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发展趋势

对于企业年金,随着国家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日益重视,一系列的制度变革和更多的优惠政策将使其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获得跨越性发展。这些制度变革和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打破国有企业对经济的垄断,让民营企业受益,增强其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能力;制订和实施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提高企业缴费比例上限并扩大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列支的比例等,从而提高企业的参与意愿;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企业年金的发展创造空间;此外,改造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架构,创造更加透明、宽松和激励性的制度环境以及制订更多针对中小企业及其职工参保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等。

对于商业团体养老保险,国家要承认其在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发挥着与企业年金类似的作用,从而给予其与企业年金同等的优惠政策;尽管2014年8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但是何时全面开展尚无明确时间表,应加快推进。此外国家应运用多种手段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精算技术、人寿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设计更多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产品,提供更多养老服务、拓展养老产业,从而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保险需求。

参考文献:

[1]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2014年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EB/OL].http:///shbxjjj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