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3 22:14:57

一、方式
本专业的社会实践提倡采用多种形式,从当前的实际出发,采用社会调查方式,即由学生自主确定调查题目,报当地电大审核批准,学生根据题目开展调查活动,写出调查报告(或体会)。
二、内容
电子商务专业的社会实践必须具有专业特色,活动内容应当在电子商务系统的运用、管理和维护等范围内。
三、要求
1.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社会实践。
2.开展社会实践的时间由学生自主安排,学生向所在学校(分校以上)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负责安排指导教师,实践活动完成后,由学校组织评定成绩。原则上在学生修满最低毕业学分的60%以上时应完成社会实践。时间不少于三周。
3.进行社会调查的学生要根据选题列出提纲(包括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作好调查过程记录。
4.参加社会调查活动的学生,根据调查结果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调查对象一般情况、调查内容,调查结果,调查体会。字数要求不少于3000字。
调查报告要求语言简练、明确;叙述清楚、明白;资料、数据真实;结论要有理、有据。
5.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要明确小组成员的分工。原则上每人提交一份调查报告,如小组合写,需在报告中附上每一位成员承担的任务和完成情况说明,且字数须在5000字以上。
6.提交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时必须附调查过程记录或活动记录。
7.调查报告应自主完成,禁止抄袭,如有抄袭行为将视同考场作弊,取消下次补做机会。
四、考核与成绩评定
1.考核内容
(1)社会实践时的基本情况与表现;
(2)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的内容与文字表达。
2.考核标准
社会实践成绩原则上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等。
对于社会调查,调查过程记录清楚完整,调查内容真实,完成调查题目指定要求者为合格;调查过程记录清楚完整,调查内容真实,没有完成调查题目指定要求者,如果能够对调查过程进行认真分析并写出体会者也为合格。凡调查过程记录不完整,调查内容不真实者为不合格。
3.成绩评定办法
(1)由个人填写鉴定表,由被调查单位或从事电子商务实践活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2)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由两人评定,其中一名应为被调查单位有关负责人。分校负责审核。
(3)初评不合格者,允许补写一次。
4.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工作总结、模拟实验等)经审核合格后给予3学分。没有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未交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者不计学分。
五、时间安排和步骤
1.学员于前一学期的第16周填写社会实践资格审核表,学校通过学员自审、班主任审核及专业责任教师审核三个环节对学员参加社会实践的资格进行审查。
2.学校于前一学期的第16周确定社会实践指导教师,学员应及时与指导教师取得联系。
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按照完整、规范、公开、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备案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预算审查小组,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可以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邀请本级人大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共同参与预算审查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联网监督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财政、税务、国库、审计等部门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实现网络联通、信息共享。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预算收入的预期目标,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应当注重绩效管理,预算支出安排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政府债务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提交本级预算草案(含部门预算)初步方案以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并对预算编制原则、收支政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政府债务、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目录管理以及与预算有关的重大事项等做出重点说明。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六条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及相关调研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或者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或者研究意见交由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在预算草案初审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本级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提出询问、组织调研,开展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六)上级人民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编入本级预算,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提前下达数是否符合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是否公开透明,专项转移支付分配适用项目法、因素法是否规范、适当及作必要说明;
(七)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等民生专项资金安排是否有利于统筹整合使用及提高绩效;
(八)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情况;
(十)预算法规定可以在预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情况,是否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十一)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应当保证审查预算报告及草案的时间。财政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代表关于预算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结合初审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的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由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结果报告。
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三条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其决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命令以及财政方面的重大政策,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决算,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支执行的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收入和拨付预算支出的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六)专项资金、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九)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无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财政担保和举借债务情况;
(十)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一)与预算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专题调研、查阅或者调阅有关资料、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国库资金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共同建立预算执行的分析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1至10月预算执行情况。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财政运行情况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他时段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收支、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专项资金、政府债务和部门预算的监督,必要时听取政府的有关专项报告或者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并按照时间、内容的要求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办理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对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的意见,其后应将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正式文本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
审计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影响预算执行真实、合法、效益的重要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本级人民政府不得调整预算。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四条 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
(二)调整的项目、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使用。由于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资金、预算资金调剂以及行政区划、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动等引起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支出变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及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总体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五)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及本年结转结余资金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限额、余额,结构及使用情况,当年新增和偿还债务情况,债务风险防范情况;
(七)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九)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十)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决算草案审计情况,并提交决算草案及审计工作报告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收到本级决算草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本级决算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同期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根据需要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6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第六章 预算决算公开
第四十一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同时,应当重点说明举借债务、重点支出、政府采购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报告,由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报表,由各部门在批复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依照规定公开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机关运行经费,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程序和绩效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相关信息由其大会主席团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预算决算公开应当选择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应当建立专栏,并做到统一规范、便于查询,持续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故意隐瞒事实,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的;
(五)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妨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职务:
(一)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调整预算的;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未实现绩效目标,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关键词】 饮食习惯;身体锻炼;横断面研究;问卷调查
【中图分类号】 R 179 R 155.1 G 8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8)01-0044-02
中学生正处于青春期,是体格发育和智力发育的重要时期,学习负担较重。不良饮食行为与日常锻炼的缺乏会影响中学生的生长发育和学习,导致肥胖或营养不良。为了解张家港市中学生健康相关行为现状,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笔者于2006年9-10月对该市部分中学生的饮食行为、对肥胖的态度和日常锻炼现状进行了调查。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采用分层抽样法,选取张家港市4所普通初中(普初)、3所重点初中(重初)、3所普通高中(普高)、3所重点高中(重高)、3所职业高中(职高)共16所学校的初一~高三年级学生5 012名进行调查,当场收回有效问卷4 897份,有效率为97.7%。其中男生2 535名,女生2 362名;初中生2 191名,高中生2 706名。初中生年龄11~18岁,平均14岁;高中生年龄12~20岁,平均16岁。
1.2 方法 调查前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对有经验且负责任的学校卫生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统一调查方法和指导语。调查人员利用课间时间,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回避,组织学生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无记名自填式问卷调查,并强调填写资料保密,教师不参与阅卷。调查工具采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青少年健康相关行为调查问卷”,调查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饮食与日常运动、故意和非故意伤害行为、物质成瘾行为、网络成瘾行为等健康相关行为。
1.3 统计分析 将回收的有效问卷用Epi Data 3.1软件录入调查数据,采用双录入方式核对数据。用SPSS 10.0进行统计分析,计算各项相关危险行为发生的频数和百分数,各组频率之间的比较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2.1 饮食行为 由表1可见,过去30 d中有22.3%的学生喝饮料超过1次/d,其中职高生比例最高(29.1%);过去7 d中26.7%的学生吃甜点超过1次/d;30.0%的学生过去7 d曾吃过西式快餐,其中重初报告率最高(41.0%)。仅有42.7%的学生做到每天至少喝1杯牛奶/酸奶或豆奶(豆浆),其中重初、重高和普高明显高于普初和职高。过去7 d中吃早餐少于1次/d的占11.8%~31.4%,有20.4%的学生不吃早餐;存在偏食现象的中学生达68.1%,男、女生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2.2 对肥胖的态度 由表2可见,认为自己体重偏重的学生占28.3%,女生的比例明显高于男生;过去1个月里,15.3%的学生为减肥或控制体重而锻炼,12.5%的学生为控制体重而控制某类食物摄入量,上述行为女生报告率均高于男生;3.5%的学生存在不合理减肥行为(如故意吐出食物、节食24 h及以上、擅吃减肥药等)。
2.3 运动锻炼情况 由表3可见,过去7 d中平均每天运动时间少于1 h的中学生达86.9%,其中女生高于男生,高中生明显高于初中生;31.6%的学生通常每天看电视或录像超过1 h,其中重点高中学生报告率最低(16.3%),职业高中学生最高(57.1%);53.9%的学生平均每天花在课外功课的时间在2 h及以上,其中重点高中学生报告率最高(60.3%),职业高中学生最低(37.9%);每天参加课外补习时间在3 h及以上的学生达14.4%,初中生报告率明显高于高中生。
3 讨论
处在青春期的中学生经历着身心各方面的急剧变化,青春期身心健康是成年和老年健康的基础,在人的一生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张家港市中学生一些危险行为的发生普遍存在,且部分危险行为报告率在国内类似报道中处于较高水平。为此,笔者认为,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 开展营养教育 中学生“喝饮料”、“吃甜点”、“吃西式快餐”、“不喝牛奶/酸奶或豆奶(豆浆)”、“偏食”、“不吃早餐”等健康危害行为报告率均较高,其中不喝牛奶/酸奶或豆奶(豆浆)、偏食在所有饮食相关问题中的报告率最高,高于上海市中学生平均水平[1];过去7 d内吃早餐少于1次/d的报告率也高于江苏省青少年平均水平[2]。中学生正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偏食会直接影响营养素摄取,不良的饮食习惯会导致一系列的健康问题,如不喝或很少喝牛奶、挑食、偏食是肥胖的相关影响因素[3]。忽视早餐在中学生中的报告率也较高。有研究表明,早餐吃得好的学生明显比不吃早餐和早餐质量不好的学生精力充沛[4]。应引起学校、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让学生掌握一定的营养知识,使他们能合理安排好自己的饮食与营养,达到平衡膳食、均衡营养的目的。
3.2 正确认识肥胖 对肥胖的态度中,“认为自己偏重”、“为减肥或控制体重而锻炼”、“控制食物摄入”和“故意吐出食物”的女生报告率较高,显示女生比男生更关注自己的体重和身材,这与现今社会媒体的宣传、社会主流审美观的导向有很大关系,很大一部分中学生以瘦为美,甚至出现以非正常手段控制体重的现象。针对这一现状,学校应通过对学生开展健康教育或通过其他方式帮助学生调整心态,明白盲目的减肥不仅影响身体的生长发育,还会危害身体健康,应当通过正确的方法加以判断,同时采用正确的方法,如不吃能量过高的西式快餐、不偏食挑食、适量的体育锻炼等手段加以控制或遵从医嘱。
3.3 加强体育锻炼 本次调查学生的“平均每天运动时间<1 h”、“平均每天用于做课外功课的时间≥2 h”报告率均高于上海市中学生平均水平[1],高中生尤为明显。这与中学生自我锻炼意识薄弱,应试教育下学生的学习负担普遍较重、课余时间少、学习上相互竞争激烈等有直接关系。学校应从切实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考虑,进一步加强中学生素质教育,要保证给予学生必要的体育锻炼时间和锻炼机会,逐步提高他们的身体素质。
针对中学生存在的不良饮食行为、不合理减肥、运动锻炼不足等健康危害行为,提示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的重要性,应对全体学生开展普遍的教育与干预,以建立有效干预机制和社会支持系统,培养青少年的健康心理和完美人格,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4 参考文献
[1] 彭宁宁,罗春燕,朱蔚,等.上海市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现状浅析.上海预防医学杂志,2003,15(4):163-167.
[2] 沈蕙,塍臣刚,李海,等.江苏省青少年饮食行为调查.中国学校卫生,2006,27(7):602-603.
[3] 赵勇,赵梅,罗建,等.重庆市某中学初中生营养不良及肥胖影响因素分析.中国学校卫生,2005,26(12):990-991.
今年4月20日,法治日报以《司法所调查结论将做量刑参考,社区矫正调查制度在京首度引入刑案审理》为题,报道了北京丰台区法院在受理王某故意伤害案之后,针对王某因朋友去歌厅丢了手机,怀疑万某而发生打斗致人损伤,事后王深悔其过,已赔偿被害人巨额损失获得谅解的情况,探索性地将“社会调查制度”引入刑事案件,委托王居住地的司法所对其进行社会调查,并将调查收集的王某工作单位、居委会及其家人邻里对王的平时道德评价,写成调查报告,在法庭当庭审读,建议法庭对王某从轻判处。该调查报告被法庭采纳,对王某作了从轻判处。①北京法院系统将社会调查制度引入刑事审判的首例之作,一时引起理论界和司法界诸多议论。笔者也曾发表掘作趁了一番热闹。②说心里话,我比较赞成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者启用“社会调查制度”,使法庭量刑时参考其平时的一贯表现,决定恰如其分的刑罚。实现刑罚“改造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根本目的。
时隔5个月之久的9月,重庆市高级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社会调查的概念及原则、社会调查的组织、社会调查的开展、社会调查的方式以及社会调查报告的庭审核实与运用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社会调查报告不但应作为对未成年人量刑的酌定情节,而且应作为法庭教育、判后帮教措施的依据之一。于是,在重庆地区,“社会调查制度”获得司法确认,已经“名正言顺”了。③
说到社会调查制度,不禁使笔者想到国外关于“恢复性司法”的有关理论。在国外,“恢复性司法”具有一系列内在的理论依据支撑其在刑事领域中的地位。所谓“恢复性司法”,是加害人、被害人和社区的共同参与和平对话、协商为解决纠纷的基本方式,以恢复被犯罪人破坏的社会关系为基本目标,并达到补偿被害人,改造被告人之效果的一种替代性刑事司法制度。④很多学者研究表明,恢复性司法能充分发挥犯罪人的复合性羞耻感,能够明显提高遵纪守法率,克服庭审司法的漏洞与缺失。⑤“复合性羞耻”是相对于烙印性耻辱与容忍性谅解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复合性羞耻”强调高度遣责、高度复合,即必须对犯罪人的行为严加遗责,但遗责之目的必须是为了使犯罪人与被害人、社会复合如初;“烙印性耻辱”则强调高度遣责、低度复合,即强调必须对犯罪人严加遣责,不注重犯罪人与被害人、社会的复合问题;而“容忍性谅解”则强调低度遣责、高度复合,即强调对犯罪人予以容忍宽容,高度重视犯罪人与被害人、社会的复合问题。
国外研究成果表明,放任主义的教育模式和惩罚主义的强权模式都已难以遇制日益猖獗的未成年人犯罪,但是当父母换之以道德主义的说理模式,则犯罪率会明显下降。也就是说,在应对犯罪的问题上,如果重视道德论理的方式代替国家惩罚的方式,司法体制可能会发挥更好的功效。以此而论,以道德教育为出发点的社会调查制度,如果正确引入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将以“道德量刑”的助推方式,正确评价犯罪人的人格,唤起道德良知,感化犯罪的人痛改前非、告别昨天,在珍惜今天和幢景明天的生活中增添力量和勇气。应当说,社会调查制度比较契合于“恢复性司法”之理论,不失为一种良好的道德感化形式,关键在于该制度的合理运用与正确贯彻。
大学生调查报告格式
1.报告题目
报告题目应该用简短、明确的文字写成,通过标题把实践活动的内容、特点概括出来。题目字数要适当,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如果有些细节必须放进标题,为避免冗长,可以设副标题,把细节放在副标题里。
2.学院及作者名称
学院名称和作者姓名应在题目下方注明,学院名称应用全称。
3.摘要(有英文摘要的中文在前,英文在后)
报告需配摘要,摘要应反映报告的主要内容,概括地阐述实践活动中得到的基本观点、实践方法、取得的成果和结论。摘要字数要适当,中文摘要一般以200字左右为宜,英文摘要一般至少要有100个实词。摘要包括:
a)摘要字样;
b)摘要正文;
c)关键词;
d)中图分类号。
4.正文
正文是实践报告的核心内容,是对实践活动的详细表述。这部分内容为作者所要论述的主要事实和观点,包括介绍实践活动的目的、相关背景、时间、地点、人员、调查手段组成,以及对实践活动中得到的结论的详细叙述。
要能够体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有新观点、新思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和借鉴作用,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报告内容观点鲜明,重点突出,结构合理,条理清晰,文字通畅、精炼。
字数一般控制在5000字以内。
5.结束语
结束语包含对整个实践活动进行归纳和综合而得到的收获和感悟,也可以包括实践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6.谢辞
谢辞通常以简短的文字对在实践过程与报告撰写过程中直接给予帮助的指导教师、答疑教师和其他人员表示谢意。
7.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实践报告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反映实践报告的取材来源、材料的广博程度和材料的可靠程度,也是作者对他人知识成果的承认和尊重。
8.附录
对于某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又具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以编入实践报告的附录中。
二、撰写实践报告的准备与主要步骤
实践报告的写作过程应包括以下步骤:收集资料、拟订报告提纲、起草、修改、定稿等。各个步骤具体做法如下:
1.收集资料
资料是撰写实践报告的基础。收集资料的途径主要有:通过实地调查、社会实践或实习等渠道获得;从校内外图书馆、资料室已有的资料中查找。
2.拟订报告提纲
拟订报告提纲是作者动笔行文前的必要准备。根据报告主题的需要拟订该文结构框架和体系。我们在起草报告提纲后,可请指导教师审阅修改。
3.起草
报告提纲确定后,可以动手撰写实践报告的初稿。在起草时应尽量做到纲举目张、顺理成章、详略得当、井然有序。
4.修改、定稿
报告初稿写之后,需要改正草稿中的缺点或错误,因此应反复推敲修改后,才能定稿
大学生调查报告范本
在如今的大学校园里,属于大学生们自由支配的时间越来越多了。于是,我不禁要问:大学生们在课余时间都在做些什么?他们是如何点缀和丰富自己的课余生活的?学习?工作?诳街?上网?大学生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主体,营造一个活跃、向上、丰富的文化气氛,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加剧,学生面临着来自校园内外的多重压力,课业负担繁重。如何充分利用自己四年的大学课余时间,发展自己的个性,培养技能,增长知识,修养身心,使自己的综合素质有所提高,圆满的度过自己的大学生活,这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近日,针对大学生课余时间活动这个话题。了解我校同学的课余活动状况,我展开了对我校大一大二各专业的200名学生的调查(其中大一:110人,大二:90人)这次调查,我采取了任意抽样问卷调查,主要调查了大学生课余活动的内容。现在,结合一项专项调查结果,对我校学生课余活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一、课余活动内容取向概况
根据一项专项调查,从中可以看出大学生在参加课余活动方面存在内容上的不同取向。在给出课余活动的12个选项之后,大学生作出了如下的选择。
体育锻炼 11% 校系活动和工作 13%聊天、社交 19% 课余学习 21% 阅读课外书刊报纸 12.5% 勤工助学 5% 上网、打游戏 10% 棋牌活动 4% 睡懒觉 3% 无所事事1%
其他 0.5%
从中可以看出,大学生课余活动取向表现出有主次之分和多元化的特点。课余学习、聊天、社交、阅读课外书刊报纸、 体育锻炼和上网玩游戏五项是大学课余时间参加的主要活动。而我校学生课余活动取向是以课余学习、聊天、社交、体育锻炼为主要活动。
由于大学学习方式和信息传递方式的改变,加之大学生活更加开放和丰富多彩,使得大学生的课余活动不再是传统的三点一线模式,呈现出多元化的取向。
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往的调查结论相比,聊天、社交成为大学生课余活动取向的第二位。我校学生也普遍承认用在这方面的时间不少。这表明,大学生已经意识到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提高人际交往能力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对社会性价值观的认可程度正在提高。
二、大学课余生活取向表现出年级和性别差异
各年级大学生由于心理发展水平、对大学生的适应性以及学习任务不同,在课余活动取向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专项调查表明,大学生课余活动取向的年级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各活动项目加权选择率的排序不同,课余学习被二、三年级学生排在第一位,被一年级学生排在第二位,而聊天、社交被一年级学生排在第一位,而在二、三年级学生那里却退居第三位;二是年级主导取向有差异,二、三年级的主导取向为课业学习,一年级的主导取向却是聊天、社交三是各年级对课业学习、聊天、社交、上网、打游戏、校系活动和工作、勤工助学等五项的取向有明显的差异。
而我校大一大二学生课余活动的主导取向普遍是课业学习,其次为娱乐社交。这反映了我校的学习气氛还是不错的。在与大一新生交谈中,我发现他们大部分对大学生活充满热情,积极参与各种社团、交际活动。
【关键词】量刑调查;刑罚个别化;量刑程序
一、正当性根基:量刑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量刑调查制度,又称为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是指为了在刑事程序上对每个犯罪人都能选择恰当的处遇方法,使法院能在判决前的审理中,对被告人的素质和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而制定的制度。[2]量刑调查制度自诞生以来,在刑事政策上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被学者誉为“量刑科学化、合理化的体现,是犯罪人处遇个别化的出发点”[3]。量刑调查制度之所以获此殊荣,是因为其奠基于深厚的理论之上:人格刑法学的滥觞、教育刑主义的盛行和刑罚个别化理念的提倡为人格调查制度的生成和发展奠定了正当性根基。
(一)人格刑法学的滥觞
19世纪70年代以后,在刑事法领域长期存在两种制度,即以行为为中心的行为刑法与以行为人为中心的行为人刑法的博弈。“二战”以后,出现了二者整合的趋势。但是,时至今日,从总体上说,行为刑法制度仍然在世界上占据着主导地位。[4]
滥觞于19世纪的行为刑法制度,是对中世纪任意刑法制度的反动,对于防止罪刑擅断、保障人权具有积极意义。但“行为刑法对犯罪人的认识是肤浅的、片面的,充其量只拥有半个真理”。[5]这是因为其在理论上有个致命的缺陷,就是作为其研究对象的犯罪人是千人一面的没有灵与肉差异的抽象的“理性人”,而现实生活中的人都是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具体人;同时其在实践中是有害的,行为刑法语境下的刑事司法必然导致机械化,即不考虑行为人的人格状况,仅仅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在这种司法制度中,“犯罪人不过是一个由人摆布的‘活的模特’,法官先将刑法典的某一条款的号码贴在其背上,然后再由监狱管理部门为其贴上‘牢房的门号’。”[6]19世纪末20世纪初,为了应对西方社会的犯罪攀升态势,行为人刑法应运而生。近代学派重视行为所表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在他们看来,客观危害行为只是行为人性的征表,应受刑事责任制裁者系行为人,而非行为。但行为人刑法也存在难以操作的弊病,这就是作为其理论核心的人身危险性缺乏一个客观的鉴定标准,容易被人滥用而侵犯人权。因此,要解决行为人刑法的危机,就必须找到能够鉴定人身危险性的客观标准。于是,这种需要推动刑法理论继续向前演进,导致人格刑法学的产生。
人格刑法学是日本刑法学者大家仁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强调“既重视客观行为,也考虑主观的人格,以此两者为核心对整个刑法学理论的重新思考,即为人格刑法学之精义”。[7]人格刑法学是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整合的结晶,代表了刑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人格的刑法化受到了中外学者的高度赞誉:“意大利刑法学界认为,承认犯罪者人格是一个与犯罪行为并存的现实,强调犯罪者的人格在刑法中的作用,是现代刑法最具灵性、最有人性的部分。”[8]我国学者预言,从行为刑法和行为人刑法的缺陷及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和今后思潮来看,人格刑法无疑是刑法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必然路径。[9]正是刑法学研究视角的转换,作为了解犯罪人“个性”的人格调查制度才获得其滥觞的理论土壤与正当性根据。可以预见的是,人格刑法学占据刑法史主导地位之日,便是量刑调查制度的兴盛之时。
(二)教育刑主义的兴盛
自刑罚产生以来,围绕着刑罚目的的争论中,先后产生了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两大阵营的分庭抗礼。19世纪中叶以前,报应主义一直是主宰人类历史的刑罚目的学说。报应主义刑罚观的核心思想是:犯罪是刑罚的绝对原因,刑罚是犯罪的当然结果,刑罚只是由于犯罪而被科处,此外不应追求任何其它目的。在报应主义成为主流的刑罚哲学时代,难有人格调查制度生成的理论土壤和环境。
19世纪中叶开始,目的主义的兴起为刑罚的发展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目的主义把刑罚的目的表述为预防犯罪,其实现路径可分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前者通过刑罚的适用威吓社会上的一般人不敢实施犯罪;后者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其改过迁善而不愿实施犯罪。特殊预防论比较重视犯罪人内心性格的转化,希望通过刑罚的教育功能,改善犯罪人的性格。在特殊预防论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教育刑论则进一步主张,刑罚的目的在于改造和教育犯罪人,消除其危险性,使之重返一般市民生活之中。在此理念下,刑罚关注的重点应当是犯罪人的“个性”与复归可能性。由对犯罪人“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自然引申出以人格调查为主要内容的量刑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因为,唯有调查了解犯罪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地对其进行改造和教育。
(三)刑罚个别化理念的张扬
刑罚个别化理念是近代实证学派在批判古典学派主张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刑事实证学派认为,犯罪并非是行为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行为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与生理、心理交互作用的产物。因此,不应以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和客观危害来量定刑罚,刑事责任的基础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性格,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由于犯罪人的性格和心理状况不同,科处的刑罚也应当有所差异。这种以犯罪人的个性为标准,个别地量定刑罚的理论,是谓刑罚个别化。
由于早期的刑罚个别化理论过于倚重人身危险性理论,而人身危险性又难以捉摸,因而受到了报应刑论者的激烈批评。为了回应这种批评,刑事新派不断完善刑罚个别化理论,提出刑罚个别化应当是刑罚与罪犯的犯罪人格相一致。因此,刑事实证学派所倡导的刑罚个别化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使行为人人格与行为结合起来,从而促使人格调查制度的发展。随后,新社会防卫论的倡导者、法国刑法学家安塞尔调和旧派与新派的观点,认 为人格可以将道义责任论与人身危险性理论有机融合起来,犯罪人格理论遂为多数人所接受。安塞尔从寻求与不同种类的罪犯作斗争的新方法的需要出发,对罪犯人格问题采取了新的立场,主张在定罪与量刑中间引入人格调查制度,同时行刑阶段也应与罪犯的人格调查相配合。[10]在安塞尔的诠释下,刑罚个别化从刑罚的量定阶段引申至刑罚的执行阶段,拓展为行刑个别化和处遇个别化。可见,刑罚个别化理念的张扬使人格调查制度得以诞生并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他山之石:量刑调查制度的域外视角
学者普遍认为,现代量刑调查制度起源于美国,其创始人是被后人称为“现代缓刑之父”的约翰·奥古斯都。最初的量刑调查是针对拟适用缓刑的未成人犯而展开的一项活动。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缓刑调查演变成为整个量刑提供“量刑前调查报告”。1945年起草的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2条正式规定了科刑前的调查制度。此时,量刑调查制度已经突破仅仅为法官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提供资料和评估的单一任务,发展为对整个量刑提供“量刑前报告”。美国的“量刑前调查报告”由缓刑监督官员完成,报告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犯罪人情况报告”,另一部分为“犯罪行为情况报告”。量刑前调查完成后,缓刑官负责制作量刑前报告。[11]几经改革,目前人格调查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调查报告亦已成了量刑的标准形式,有固定的格式。
由于量刑调查制度有助于法官量刑的个别化和科学化,因而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1950年在海牙召开的第12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会议就判决前的人格调查进行专门的讨论。经充分讨论后会议作出如下结论:在近代司法上,作为刑之宣告、矫正的处置及释放等的基础者,不但包括犯罪的情况,而且包括犯罪人的身体、性格等,社会极希望司法机关就犯罪人的身体、身份、性格及社会教育的背景等,在判决前具有报告。[12]在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的推介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推行量刑调查制度。如新西兰的法律规定,判决前要对犯罪人的品行、个案历史以及其他事实调查。195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明文规定,预审法官要对被告人的人格、物质状况、家庭、社会状况进行调查;1994年的《法国刑法典》第132-24条进一步规定:“法院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依据犯罪情节及罪犯之人格,宣告刑罚并规定刑罚制度。”在德国,法官被要求在判决理由中对被告人的人格作叙述。韩国1988年颁布的《保护观察法》首次确立了对未成年犯的“判决前调查制度”,该法规定由保护观察官代替法官对少年犯犯罪动向和生活环境等进行调查并向法院提交调查报告。2008年12月26日新修订的《保护观察法》确立了成年人犯的“判决前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法院由此将对所有被告人实施判决前调查制度,并依据调查资料作出判决。此外,为配合2009年4月施行的“量刑基准制度”,韩国还拟推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确立“量刑调查官制度”。[13]
量刑调查制度在域外的发展历程,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未成年犯罪人案件和缓刑案件
量刑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类: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许多国家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为体现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的原则,相继规定人格调查制度。如1899年美国芝加哥少年法院制度、1970年英国《治安法院(少年儿童)规则》、日本《少年法》均规定对未成年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前,必须施行人格调查。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决时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态等情况。二是缓刑案件,人格调查制度起源于美国的缓刑资格调查制度,其最初目的是为法院提供被告人个人的历史和犯罪行为的信息,以便确认该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时至今日,缓刑是一种被广泛适用的社区矫正措施,对罪犯无需关押而放在社区改造,其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关涉社区的安全,因而人格调查报告对缓刑裁决意义更大。在美国,如果法官拟对某个犯罪人适用缓刑,必须由缓刑官进行人格调查。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规定,法庭在判处监禁刑、社区刑时必须获得判刑前报告,法庭有责任获得并考虑判刑前报告。在德国,法官在作出缓刑判决前,必须综合考虑被判决人的人格、以前的生活经历、行为状况、行为后的举动、生活环境等各种因素,以对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进行合理的预测,进而决定是否适用缓刑。[14]
(二)量刑调查的主体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
从推行量刑调查制度的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看,量刑调查大都是由一个中立的机构负责,而这一机构一般就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如在英美,量刑调查是缓刑官职责之一。在欧洲,量刑调查则交由缓刑局负责。之所以把量刑调查交给社区刑罚执行机构来完成,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量刑调查的专业性,决定其应由掌握法学、心理学、行为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士来操作。在英美国家,缓刑官必须经过考试才能担当量刑调查的重任,二是刑罚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占有地利人和的优势,便于调查工作的开展,也易于获得第一手的真实资料。
(三)量刑调查报告对法官量刑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在美国,缓刑官在完成调查之后,以科刑前的报告形式向量刑法官提供关于犯罪人的危险程度的资料,并提出适合于已经定罪的被告人的量刑的建议。通常情况下,只有缓刑官提出了缓刑的建议,并且提供了缓刑实施计划,量刑法官才可能作出缓刑判决。而在英国,缓刑官原则上不得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唯一的例外是,对于缓刑判决和社区命令,法院当以缓刑官提出的该种具体的量刑建议为前提[15]。在我国香港地区,惩教署的职能之一就是向法庭提供判决前评估服务,即对有关犯罪人是否适合羁留在特定的行刑机构向法庭提出建议。
三、制度建构:量刑调查制 度的中国境遇
任何制度设计除却理念支撑外,均不能脱离现实的考量,基层司法智慧同样是司法改革的源泉,是量刑制度建构的动力。[16]1989年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法院设立“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开创了量刑调查风气之先。此后,各地基层法院纷纷效仿,在少年司法审判中掀起了开展量刑调查的热潮。藉由基层司法机关的推动,大量运行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的量刑调查制度已然成为量刑制度改革的先行者。然“司法实践先行,刑事立法滞后”的现实境遇使得量刑调查制度在初显制度绩效的同时,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解决。
(一)量刑调查制度在实践中的困惑
1.实施主体不统一。我国已实施量刑调查制度的基层法院在社会调查主体的配置上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各相关的不相关的部门都热衷于量刑调查制度的创设,有政法委牵头的、有公检法联合的、有团干部打头的、有志愿者奉献的、有检察官单打的、有法官独斗的、更有同区域检法分别调查的。有学者担忧,这种多部门插手、各有所图的操作模式,易流变为部门间争权夺誉的做秀大战,从而有损量刑调查制度的科学性。[17]
2.程序设置不规范。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未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以及相应的原则与制度,与量刑调查制度相关的程序规定只能“土法上马”、自行其是。首先,各地在庭审中对量刑调查员的角色定位不一。有的基层法院将社会调查员定位于证人和法官之间;而在另外的基层法院,社会调查员是不被视为证人的,可是在出庭方式以及在法庭上的停留时间却又等同于证人。[18]其次,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程序做法不一。有些法院规定至少一名社会调查员出庭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有些法院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且由于是法官亲自调查或者委托中立的第三方进行的调查,因此报告的中立性能够得到保障,所以一般不在法庭上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而直接作为量刑的参考材料;还有一些法院则将社会调查报告交予控方或辩方,由该方宣读,并接受对方的质证。[19]程序设置的不规范,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调查报告的实体效果。
3.实施效果不理想。量刑调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准确全面地评估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为法官准确量刑提供依据。但实事求是地说,试点中的量刑调查制度,制度现实与制度预期之间存在较大的距离。由于社会调查员缺乏专业素养,加上调查不深入、方法不科学,导致调查过场化、形式化的弊端非常明显,许多调查报告“重述普遍真理,难及问题实质”、“习惯于格式化结论,有违客观与中立本分”。[20]这样的调查结果,其科学性和可靠性已打了折扣,难以堪当量刑依据的大任。
(二)量刑调查制度的未来建构
苏力教授指出:“法治的理想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没有具体的制度和技术保障,任何伟大的理想都不仅不可能实现,而且可能出现重大的失误。”[21]各地试点实践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亟需从制度和技术的层面进行回应。因此,解决实践中的困惑及其由此诱发的难题,就成为我国量刑调查制度建构中的紧迫任务。由于量刑调查制度建构涉及很多具体程序细节,本文只能举其要者而论之。
1.独立的量刑程序:量刑调查制度依存的前提
秉承大陆法系传统,我国现行刑事审判制度确立了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在这种“量刑依附于定罪”的制度格局下,刑事审判的中心是法庭的定罪过程,裁判者所关心的主要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所要审查的也主要是那些与犯罪构成有关的事实信息,而对于那些与定罪无关却影响量刑的事实情节,却没有通过专门的程序进行深入的调查。法庭最终是通过一种“办公室作业”式的决策过程,对量刑问题做出草率的认定。[22]因此,这种将定罪与量刑在裁判程序上合二为一的制度设计,使得量刑调查制度不仅难有用武之地,而且在实践中可能增大错误定罪的风险。因为“那些包含被告人前科和不良品行的社会调查报告很可能会导致法官的预断和偏见,最终可能使无罪的人被错误定罪”。[23]其实,实践中一贯运行的“重定罪,轻量刑”的程序模式与我国刑事司法现实是背道而驰的。多年来刑事司法的经验显示,中国刑事司法的核心问题恰恰是量刑问题,而不是定罪问题。因此,为了强化量刑在刑事审判中的主导地位,有必要将量刑与定罪在程序上加以分离,赋予量刑在程序上的独立性。在独立的量刑程序中,法官可以对那些与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进行专门的调查,以便全面审查各种法定的和酌定的量刑信息,准确地对各种有利于或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调查,根据其犯罪原因、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平常表现、前科劣迹等事实信息,来确定一个恰如其分的刑罚,以体现刑罚个别化理念。[24]而这些一定程度上关乎被告人命运的量刑信息,必须通过事先的全面调查才能获取,由此就必须设置一个独立的量刑调查环节,委托专门的机构开展量刑调查。可见,只有在独立的量刑阶段,开展以被告人人格调查为主要内容的量刑调查才有用武之地,才能凸显其程序意义。
2.中立的调查机构:量刑调查制度实施的主体
量刑调查主体的确定是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量刑调查主体的选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中立性,域外经验表明,调查主体的利益无涉是确保量刑调查报告内容真实性、结论可靠性的前提。因此,调查主体应当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二是专业性,就国外法制先进国家的量刑调查制度而言,职业化和专业化是调查人员的显着特征。我国目前少年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员的基本特点就是职业化不够、专业化不足[25]。鉴于此,笔者建议我国未来量刑调查主体建构的方向和思路是: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来承担量刑调查的任务。这种方案既符合国外通行的做法,也与我国正在推行社区矫正试点的实践相契合。该方案的优势在于:其一,调查主体稳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基层司法所是目前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这些人员大多经过培训,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者所积累的矫正对象风险评估经验对量刑调查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其二,调查的相对独立性。较之公安、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容易陷入控诉化倾向,司法行政机构的地位相对独立,能够确保调查的公正性[26]。其三,调查的预后效应。由于调查报告主要涉及被告人的人格状况,而人格是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准确评估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对于行刑机关科学设计矫正方案和处遇措施是至关重要的。基层司法所承担着对矫正对象的改造、帮教工作。被调查对象如果被判处社区刑罚,先前的调查工作对于随后矫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便于矫正机构有的放矢地提出矫正方案。如果被调查对象被判处监禁刑,由于服刑人员最终要复归社会,量刑前的调查报告对于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延伸帮教也有借鉴意义。[27]鉴于基层司法行政机构的优势,由其担当人格调查工作是适宜的。因此,笔者建议将来可通过立法形式,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构量刑调查的职能。
至于调查人员的配置,笔者建议条件具备时,每个基层司法所都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量刑调查,量刑调查员除从事社会调查外,还承担矫正对象风险评估工作。调查员上岗前需经专业培训以熟练掌握科学的调查方法和技能;与此同时,应当努力吸引高校和科研机构力量的加盟。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具有大量从事刑法学、犯罪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精神病医学的专业人员和专家学者,他们最具理论创新和技术开发能力,聘请专家学者成立量刑调查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量刑调查工作进行专业指导和把关。
3.科学的调查量表:量刑调查报告 呈现的内容
量刑调查的核心内容是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而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虽然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的人格为基础,但犯罪倾向性人格的形成、具有犯罪倾向性人格的人是否犯罪、何时犯罪,以及这种倾向性人格将如何变化,都与其生活的环境密切相关。因此,量刑调查不仅是对被告人人格的调查,还需要对被告人再犯的环境因素进行调查。可见,量刑调查根据影响再犯可能性的因素的不同,可分为社会危险性调查和人身危险性调查。前者是对来自环境的影响犯罪率的各因素的聚合状态的调查,后者是对来自于个体的影响犯罪可能性的各因素的聚合状态的调查。
社会危险性调查的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家庭环境、教育环境和居住环境。(1)家庭环境。主要涉及:①家庭结构。首先了解家庭成员构成,被调查人的家庭结构是否存在缺陷,缺损家庭要比完整家庭更容易使孩子造成人格障碍;其次还要了解被告人家庭的和睦情况,调查被告人父母关系与行为表现,家庭内氛围等。②家庭教育状况,家庭教育方式对子女的人格发展具有很大影响。在一项关于人格障碍与父母养育方式的研究中发现,父母的不当教育易使子女成为人格障碍的高危人群。而人格障碍与负责行为具有相关性已经为许多调查所证实。[28](2)教育环境。包括被告人的受教育程度、学习成绩、老师及同学对其的评价、是否存在逃学、旷课、作弊等不良学习习惯、学校周边环境等因素。(3)居住环境。主要调查社区治安状况、邻里和睦情况、居住地基层组织对被告人的评价、帮教条件等。
人身危险性调查涉及被告人个体情况与犯罪情况两个方面:(1)个体情况。主要是反映被告人身心的诸多因素,如年龄、健康状况、智力状况、需要状况、气质和性格、兴趣爱好或不良嗜好、人际交往等。(2)犯罪情况。被告人的犯罪情况根据时间可分为三个阶段:犯罪前的行为表现、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和犯罪后的行为表现。犯罪前的行为表现主要考察被告人的前科情况,是初犯还是累犯、是偶犯还是惯犯、有无受过纪律处分或治安处罚等;犯罪中的行为表现主要了解本次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手段、与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有无过错等;犯罪后的行为表现主要考察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自愿认罪、悔罪情况,是否退赃,对被害人有无赔偿等。
鉴于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行格式化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不再是叙述性的文字,而是经过精心设计的表格,法官无需解读冗长的文字就可以获得对被告人所需的重要信息。[29]人格调查制度的域外走向,值得我国在构建该制度时借鉴和采纳。
【注释】
[1]陈瑞华:《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2][日]菊田幸一:《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78页。
[3][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2页。
[4][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114页。
[5]张文:《刑事司法人格化初论》,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2期。
[6][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7]张文、刘艳红:《刑法思潮变迁与未来发展的探索》,载《北京大学文存(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8]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4页。
[9]张文等:《人格刑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
[10]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323页。
[11]李玉萍:《量刑与社会调查报告》,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6期。
[12]翟中东:《刑法中的人格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53页。
[13]杜向前:《韩国刑事“量刑基准制度”推进动向及“量刑调查”主导权之争考察》,载《西部法学评论》2009年第5期。
[14]翟中东:《自由刑变革》,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137页。
[15]陈岚:《西方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及其比较》,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1期。
[16]姜涛:《量刑听证制度研究》,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17]陈海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冷思考》,载《海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18]杨飞雪:《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3期。
[19]汪贻飞:《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1期。
[20]陈海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冷思考》,载《海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2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22]陈瑞华:《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23]Gerhard 0. W : 《Muller, Sentencing Process and Purpose》,Charles C Thomas Publisher1997.
[24]陈瑞华:《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25]陈海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冷思考》,载《海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26]杨飞雪:《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3期。
[27]周国强:《人格调查制度的中国境遇》,载《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2页。
一 高度重视并搞好活动课教学
初中各年级思想政治课新教材的一个明显特点是用活动替代了以往的课后练习。这是一种新型的更为别致的练习,这是充分考虑了青少年认知特点和心理特征而做出的重大改革,为青少年学生更好地学习知识、培养技能、提高觉悟创造了实践机会和具体的前提条件。新教材对活动的安排是思想政治课程改革的耀眼亮点,得到了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充分肯定。为保证活动课的有效开展,新的思想政治课程标准特意规定用总课时20%的时间开展活动或进行实践,可见对活动课的重视程度。活动作为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在于活动本身的特殊功能。有专家认为:活动是沟通青少年心理与社会的桥梁,是合成理与境遇的反应堆,是感悟人生与体验人生的场地,这是很有见地的。对青少年来说,良好品德的形成是一个特殊心理变化历程,需要适当的形式,而活动恰恰为青少年锻造良好的心理品质提供了机会。青少年学生大可通过参与活动,探究、体验、感悟人生,获取终身有用的东西,养成良好的品德。作为思想政治教师,不但要增加课堂教学中组织学生开展演讲、辩论、表演以及观看影视录像等活动,而且要充分利用所在地的教育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社区服务,以及引导学生搜集资料,举办展览、壁报等活动;并安排学生撰写小论文、调查报告等。
二 选择恰当的活动形式
初中思想政治课的实践活动形式多样,下面介绍几种常用形式。
1.开展研究性学习
它以学生的自主性、探索性学习为基础,从学生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选择和确定研究专题,主要以个人和小组合作的方式进行,一般依次经过提出问题、制订计划、搜集材料、形成解释、验证结论、评价教学六个阶段的活动。学生通过亲身实践获取直接经验,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养成科学精神和科学态度,提高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举办报告会
思想政治课的报告会,可以结合各科学习内容来举行,可分为:专题报告会、英模报告会、时事报告会、读书报告会等多种具体形式。报告人可以请校外的,也可以请校内的,可以请学校领导、老师,也可以由学生自己来报告。报告会后应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或者写听报告的感想,这样既能促进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又能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
3.写小论文
它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提高思想觉悟的有效形式。一般要求一事一议,论证时学生要用自己掌握的理论知识,文章观点要鲜明,主题要有意义。可开展比赛,可由教师指导修改,也可开展小论文宣讲会,学生互学互评。这样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创作能力。
4.组织学生参观访问
它是思想政治课理论结合实际的重要形式,根据学校所在地的条件来选择确定参观访问的对象,如红色教育基地、历史悠久的建筑物、文物馆、新农村建设等。要明确参观访问的目的要求,要守纪律、懂礼貌、注意安全,并做好记录。参观访问结束后,学生要布置学生整理参观访问的材料,也可以召开座谈会、报告会等,以巩固参观访问的成果。
5.组织社会调查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有目的、有计划地考察和分析社会现象,教师要制订周密的调查计划,并要求学生收集社会资料,并进行分析整理。调查结束后要写调查报告,或对有关部门工作提出专题建议。这样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交往能力和参与管理社会工作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心。
6.参加社区服务
学生参加社区服务时,教师要精心计划,一要学生力所能及;二要活动有教育意义,并与教学内容紧密联系;三要做好组织工作,确保学生安全。通过学生参加社区服务,对学生进行社会责任意识、助人为乐精神教育,为社区建设和发展服务。
三 遵循思想政治课实践活动的原则
教师组织和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活动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1.实践性原则
要切实让学生亲自去做、去活动、去实践,让学生广泛参加社会实践,在活动中学习,在实践中学习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在做中了解生活,认识、改造和完善自己。
2.自主性原则
实践活动必须坚持独立自主原则,教师不得包办代替,要由学生独立自主地进行活动。学生是活动的主人,教师在活动中当参谋,给学生以启发、帮助和指导,这样既可以锻炼学生的组织能力,又可以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3.灵活性原则
所谓“正名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查清涉嫌职务犯罪举报失实后,对经调查核实确属错告、诬告的被举报对象,由办案部门主动在一定范围内为被举报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举报给被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带来的不良影响的制度。
一、检察机关实施正名制度的利弊分析
检察机关实施正名制度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积极的社会意义:一是符合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法治精神。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就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检察机关对查实构成职务犯罪的要坚决打击,对查否不构成职务犯罪的要予以保护,如果只注重打击犯罪,忽视保护人权而不顾及因检察机关初查后对当事人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就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利于遏制诬告陷害现象,从而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相违背。二是实行正名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内在要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2条第1款规定:“对于属于错告的,如果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澄清事实。”在错告即举报失实的情况下,由于人民检察院已经根据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初查,可能会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向有关部门澄清事实,为被举报人正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这里的“有关部门”一般是指被举报人的所在单位,有时也包括其上级领导部门。三是实行正名制度可以有效保护无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被错误举报的无罪当事人进行“正名”,从保护公民私权利的角度讲,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检察实践中,举报为办案部门提供了大量的案源,但是其中存在着为数不少的错告、诬告情况。从以往办案实践中看,一些被举报人由于被举报,心理上受到很大压力,尽管最终查无实据,但周围群众并不知情,容易妄加猜测、以讹传讹,导致议论纷纷。这一方面极大地伤害了被举报人的情感,使其情绪焦虑、紧张、低落,承受着心灵上的煎熬,另一方面也极大地影响了其在群众中的声誉和威信。检察机关以法律的名义进行,将失实举报对当事人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程度。这样就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无罪当事人的利益,促使他们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工作,为改革和发展服务。通过实行正名制度,也向群众宣传了法制,促进了检务公开,引导诚信举报,避免和减少错告诬告现象的发生,防止有人滥用举报,伤害无辜,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检察实践中也确实受到发案单位和社会各界的肯定和欢迎。但是正名制度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有人也有不同看法和忧虑:一是有损检察机关的正面形象。查否有可能是检察机关办案无能,没有获取有罪证据的结果,并不等于当事人无罪;而且正名后,万一检察机关初查不实,当事人确实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会有损检察机关的形象,陷人进退维谷的境地,使群众失去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二是招致举报人不满,打击群众举报积极性。举报人不是当事人,不可能对其犯罪行为都了如指掌,很多情况下是出于怀疑或掌握部分证据而进行举报,检察机关应保护其举报权利和举报积极性。如果仓促正名,对举报人特别是实名举报人不利,可能使其陷入被动,甚至受到打击报复。举报作为群众对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手段,不可能每次都能完全正确,错误的举报难以避免,如果过分夸大错误举报对当事人的伤害,就是在对举报设置障碍,也会影响到周围群众的举报积极性。三是有悖法理,不经济,无效益。初查是在决定立案之前而进行的初步审查,决定下一步是否立案。事实上,此项工作是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此时还并未启动对于案件的侦查程序,距离法院对案件实体部分的判决更是有相当远的距离。那么根据我国刑事司法所确定的“无罪推定”原则,被初查的被举报人,在初查阶段显然是清白的,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初查秘密进行,被初查的人员对于检察院的行动是不知晓的,也就更谈不上不良影响了。从另一个角度讲,初查是对于所有案件必然采取的司法措施,不论最终经法院判决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必须对案件进行初查。让检察院经过初查后,再专门为被举报人“正名”,显然有悖法律精神,也是不经济,不效益的。
二、检察机关实施正名制度要注意趋利避害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而正名制度就是检察机关保障司法公正和公民人权的法律监督措施创新,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正名制度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受到人民群众的肯定和欢迎。由于正名制度尚在试行阶段,实施的时间不长,尚乏先例可循,加之有人出于部门利益、办案部门面子等的考虑而对实行该制度尚存疑虑,因此正名制度还没有得到有效推广。笔者认识正名制度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古代农耕社会人们的生活范围相对狭小、人与人之间相对知根知底的情况下可以不实行正名制,“身正不怕影子歪”, “公道自在人心”, 这种社会自然纠错方式既不破坏人际和谐,又能日久见人心,而且澄清是非的成本和代价也最小。但是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范围和人际交往越来越超越时空限制,信息传播的手段、途径、速度越来越快捷便利,其影响力之大、之深远非过去所能比拟,单靠“无为而治”的社会自然纠错方式应对流言蜚语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党和国家提倡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检察机关从建设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高度应该充分行使检察职能,大力推行正名制度,还无辜者以清白,给错告者以解释,对诬告者以惩戒。同时检察机关也要正视正名制度的一些负面效应。检察机关在初查时要全面细致,在对被举报人进行正名之前一定要慎之又慎,尽量避免出差错,万一出了差错也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将被举报人绳之以法,再通过各种渠道对群众解释清楚,保护其举报积极性,对涉嫌诬告陷害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争取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举报失实的,属于错告的举报人对其解释清楚法律规定,保护其举报积极性,对涉嫌诬告陷害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兴利除弊,通过严格把握正名的条件和方式,对“正名制”工作进行规范,对拟正名的案件要严格审查把关:对符合“正名制”条件的案件,要认真做好为被举报人正名的工作,还被举报人清白;对不符合“正名制”条件的案件,坚决不予正名,以防止滥用“正名制”,造成工作被动,甚至给检察机关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要明确规定,办理“正名制”案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对不该正名而滥行正名,并由此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该检察院领导和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
三、检察机关实施正名制度要实行实体和程序双重法律规制
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宜实行正名制度,主要是经初查不立案的涉嫌贪污挪用案件。原因是此案案件证据易获取,有罪无罪有大量书证和物证证明,办案人员查否后能很快做出不立案决定,而且发生错案概率较小。对涉嫌贪污挪用的案件也要具体分析,对绝对不构成的犯罪的可以进行正名,而对存疑不立案的则不予正名。同时也不是对所有绝对不立案的涉嫌贪污挪用的案件都进行正名处理,因此办案部门没有太多的资源可以利用,在办案任务日益繁重的前提下只能是选择被多次控告、多头控告、越级控告、集体控告、社会影响大等情形的被错告者采用正名制度,恢复名誉。正名的范围受到一定程度限制,对于需要正名的当事人,检察机关可以选择三种方式:一是对本人进行通报,让其卸下思想包袱,重新轻装上阵;二是向当事人的上级领导机关进行通报,让领导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放心地提拔、使用;三是召开“举报调查通报会”,向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在群众当中为当事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程序上主要是由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的办案部门实施正名制度,因为作为办案部门了解案情,有利于更好地实施。实施正名制度要依照当事人的意愿,在当事人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先由案件承办人对被举报人的“正名”要求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标准的,由承办人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后,再报检察长最后审批,方可实施。正名过程中要针对查否的确实没有有罪证据,绝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进行有针对性地说明问题,防止发生负面影响,同时要正名前后要允许被举报人或有关单位群众进行申诉,告之群众将来掌握证据的话仍可追究被举报人的责任,检察机关发现被正名人新的犯罪事实可以重新初查,构成犯罪的则予以立案。控申举报部门要对正名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办案部门要在正名后的3天内,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控申举报部门备案。纪检监察部门也要介入正名制度,实施监督,防止出现利用正名制度实施违法违纪行为。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 大港 300270)
【关键词】 电视;作业完成和分析;因特网;精神卫生;学生
【中图分类号】 R 163 G 4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8)05-0412-03
为了解目前河南省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的流行情况,为制订干预措施提供依据,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中国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调查研究方案”要求,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04年11月-2005年12月对该省4个省辖市城市青少年健康相关危险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文对其中城市中学生每天看电视或录像、参加课外补习、玩电子游戏、上网时间、参加各种课外辅导班等静态活动行为方式进行报道。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选取河南省4个省辖市市区的60所初中、高中和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12 683名,其中初中生5 095名,高中生5 132名,职业技术学校学生2 456名;男生6 102名,女生6 581名。年龄为11~18岁。
1.2 方法 采用分层整群抽样的方法,在每所调查城市随机抽取市区内的全日制中学(包括普通初中、重点初中、普通高中、重点高中)和职业技术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普通技校、普通职专)各3所。学校确定之后,列出该学校各年级的班级数及各班级人数,组成2级抽样框架;然后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以班级为单位,每个年级随机选取2~3个班;班级一旦确定,该班所有学生参加调查。
调查问卷采用中国CDC制定的“中国青少年健康相关行为调查问卷”,静态活动各项指标是其中一部分。由经过培训的省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专业人员担任调查员,在学校保健教师的配合下,组织学生以班级为单位,进行不记名问卷调查。调查过程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调查现场无学校教师,并对学生填写资料保密。调查时允许学生不答不愿意回答的问题,涉及静态活动相关行为的问题应答率为99.3%~99.9%。
1.3 统计分析 调查数据采用EpiData软件进行录入,并采用双录入法对录入数据进行核查,以保证录入数据的准确可靠。数据的统计处理采用SPSS 12.0进行。
2 结果
2.1 各项静态活动相关行为报告率 河南省城市中学生各项静态活动相关行为报告率见表1。
2.1.1 每天看电视或录像时间 82.4%的学生在调查前的7 d中,每天看电视或录像时间≤1 h,2~3 h,≥4 h的报告率分别为51.0%,22.7%和8.7%,只有17.6%的中学生平时基本不看电视。每天看电视或录像≥3 h的报告率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22.30,P<0.01);普通初中生(18.4%)高于重点初中生(16.1%),不包括职专在内的普通高中生(15.9%)高于重点高中生(10.2%),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 P值均<0.01)。每天看电视或录像≥3 h的报告率为初中男生高于女生(χ2=5.18,P<0.05),而高中和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性别上的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
2.1.2 每天课外作业时间 91.8%的学生在调查前7 d中,每天都要花一定的时间来完成课外作业,其中≤1 h的占41.0%,2~3 h的占35.9%,≥4 h的占14.9%,仅有8.2%的学生报告每天基本无作业。每天课外作业时间2~3 h的初中生为40.4%,高中生为37.2%,职业技术学校为23.4%。尤其是每天课外作业≥4 h的,重点中学(19.3%)高于非重点中学(15.3%)和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4.9%)。每天课外作业时间≥3 h的报告率三年级学生(54.9%)高于一年级(48.8%)和二年级的学生(49.9%),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值均<0.01)。
2.1.3 1周内参加课外辅导班时间 43.2%的学生在调查前的7 d中,参加各种课外辅导班的时间至少1 h以上。经常参加课外辅导班(≥5 h/周)的报告率为6.9%,其中男生为7.5%,女生为6.4%;初中生为10.9%,高中生为4.3%;三年级学生(7.5%)高于一年级(6.6%)和二年级的学生(6.8%),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值均<0.01)。
2.1.4 玩电子游戏时间 在调查前的7 d中,有46.9%的被调查学生每天玩电子游戏(包括游戏机、掌上游戏机、手机和计算机、网络游戏等)。32.6%的学生每天玩电子游戏的时间≤1 h;9.5%的学生每天玩2~3 h,男、女生分别为13.5%和5.7%;每天玩4 h及以上的学生为4.9%,男、女生分别为7.9%和2.1%。每天玩电子游戏时间≥3 h的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和初中生显著高于高中生。男生从不玩电子游戏的报告率(41.2%)显著低于女生(64.1%),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值均<0.01)。
2.1.5 每天上网时间 44.4%的学生报告在调查前的7 d中每天都上网,其中男生为52.8%,女生为36.5%。每天上网时间≤1 h的学生为30.0%,2~3 h的为10.2%,≥4 h的为4.2%。无论初高中和职业技术学校,每天上网率均是男生高于女生。每天上网≥3 h的报告率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9.48,P<0.01)。
2.2 相关因素分析
2.2.1 父亲不同文化程度其子女相关行为报告率 在调查前的7 d中,学生每天看电视或录像≥3 h的报告率随父亲文化程度的提高而降低,每天课外做功课≥3 h和每天上网≥3 h以及1周内参加课外辅导班时间≥5 h的报告率随父亲文化程度的提高而升高,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值均<0.01)。见表2。
2.2.2 1周内参加课外辅导班时间对心理/情绪的影响 1周内参加课外辅导班时间的长短与中学生不良心理/情绪障碍的报告率关系密切,随着1周参加课外辅导班时间的延长,中学生经常或总是感到孤独、因学习压力感到不愉快、经常或总是失眠以及经常感到伤心或绝望的报告率逐渐升高,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值均<0.01)。见表3。
2.2.3 静态活动相关行为聚集情况 将每天同时存在看电视或录像≥1 h、玩电子游戏≥1 h、上网时间≥1 h和课外作业≥1 h 4种静态活动相关行为中的2种及2种以上的现象视为静态活动相关行为聚集。调查结果显示,有24.9%的个体存在静态活动相关行为聚集现象,其中男生为32.5%,女生为17.8%;初中生为25.1%,高中生为19.3%,职专生为36.1%;非重点学校学生为28.4%(不包括职专),重点学校学生为19.9%;家庭健全的学生静态活动相关行为聚集发生率为24.6%,单亲家庭为26.0%,父/母缺失家庭为25.2%,继父/母家庭为30.9%。
3 讨论
调查结果显示,河南省城市中学生以静态活动方式安排课余时间的现象非常普遍。首先是完成课外作业,91.8%的被调查对象每天都有课外作业,而且50.8%的学生每天课外作业时间在2 h以上;其次是每天都看电视或录像的学生占到了82.4%,其中1/3的学生每天看电视或录像>2 h;另外,近半数的学生每天都要用至少1 h的时间玩电子游戏和上网,报告1周内至少用1 h以上参加各种课外辅导班的学生也占到了43.2%。虽然这些数据显示了河南省城市中学生课余时间静态活动行为的普遍性,但是由于该省目前是全国人口第一大省,相对于其他省市,该省在校学生的升学压力较大,课业负担较重,因此,被调查学生课余时间用于课外作业和参加各种课外辅导班的报告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及国内一些相关的报道,而每天看电视、玩电子游戏、上网时间≥2 h的报告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及国内一些相关的报道[1-3]。
近年来,伴随都市化、工业化、生活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儿童青少年膳食能量摄入过多、体力活动不足、生活方式由“动”趋“静”等不良生活行为共同构成“肥胖易感环境”,加速儿童肥胖流行[4]。而且,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的发生还具有一定的聚集现象[5-6](个体同时具有2种至3种及以上健康危险行为)。本次调查结果亦显示,城市中学生静态活动相关行为存在聚集现象。如果各项静态行为所占时间在个体叠加的话,则其每天静态活动的时间是相当长的,这无疑挤占了学生参加课外体育锻炼、户外活动和各种体力劳动等动态性活动的时间,长此以往,必将因为体力活动不足、能量消耗减少而导致超重和肥胖等,甚至影响到其成年后的健康。有资料报道,看电视时间越长,成年后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状况越差[1]。由于不良饮食和缺乏锻炼导致的肥胖人群在成年期后将成为心脏病、高血压、中风、糖尿病、某些癌症以及胆囊疾病的高危人群[7]。不仅如此,长时间的静态活动方式还会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造成危害,此次调查结果显示,1周内参加各种课外辅导班时间≥5 h的中学生不良心理/情绪障碍的报告率显著高于时间较短者。
青少年时期是大部分行为和生活方式形成的关键时期,在此时期及时给予正确地引导和干预,将对青少年一生的健康产生重要的影响。学校和家庭是培养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重要场所,因此,对城市中学生的课余生活方式及持续时间应针对不同的家庭背景、学校环境等因素加以科学地引导和安排。要指导学生将静态活动方式和动态活动内容有机结合;安排任何课外学习负担,都必须符合青少年合理生活作息制度的要求,尤其不能以课外活动来取代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对课外作业负担相对较轻者(报告基本无或仅有≤1 h课外作业或参加课外辅导班等)也应积极干预,防止可能发生的其他健康危险行为;重点中学和学习相对更刻苦的女生尤其要给予重点的指导和帮助[1]。同时,社会各界应共同关注青少年健康问题,更新“重智轻体”的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引导他学生养成“动”、“静”结合的生活习惯,促进其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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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孙莉,朱鸿斌,张成云,等.四川省城市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现状分析.中国学校卫生,2006,27(12):1 069-1 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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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一个好的行业要做起来必须要有其自己的餐饮文化,这是最重要的,因为这关系到一个团队的信仰,以及对自己餐饮的定位,比如说是中餐还是西餐。此外还有就是企业要做好就要有一个好的管理,就算在小,都要由自己的规章制度,麻雀尚小,五脏都还俱全呢,再一个就是重点了:每个行业的特点。就比如我所在的是餐饮也,那么,食物就是这个重点了,做好这个了,就等于有了自己的口碑,就会有资格站在社会的同行的一角,有自己的地盘了
而就从我在的餐厅,我发现:
一:好的地段
一个绝佳的黄金地段真的可以让企业成功一半!真的,企业真的毋须用多大的宣传就可以轻而易举的为餐厅带来相当高的营业额。
二:适当的宣传
而我所在的餐厅地理位置不佳,本来是离火车站不远,可是却在一个停车场的转角处,一个小小的角落,很多人都看不到。所以说这家店开张时很多人都并不理解,我也是怀了这个疑问工作了几天后发现,我们店有经常有发那种传单,到附近有5、6栋写字楼,而我们旁边的一些小店不送外卖,我们店可以送外卖!这就神奇了,每天的外卖都可以上到两千,再加上店里的,每天的营业额可达四千多,好的时候可以上到五千,这对于一个只容的下40多个客人的小餐厅就很不棒了。所以说,适当的宣传是有效果的,我实践过的真理。
三:适时变换食物,但要有独家菜
一个餐厅做起来容易,可是要做好就难了,能继续保持很高的营业额,最终还是要看你的食物,能不能留得住客人的胃。很多的餐饮店一开始生意红火,越到后面就越做不下去了,关键还是自己的食物。很多人一开始觉得好吃,可是都会有吃腻的一天,这时如果还不换就太失败了。可是我发现很多餐饮厅菜单是换的挺快的,可是换来换去都没自己的特色了。就比如我所在的 餐厅虽然换菜单是跟着那些菜买的记录换的,可是这样一换很容易引起老客户的反感,接而他们投诉,然后口碑名誉的就慢慢下降了,明显感觉的到客流量减少了。
四:卫生环境
绝对的责任问题。一个干净的地方总是让人有好的心情,进而有食欲。这个会增加餐厅的好的名声,有回头客生意可做。
以下就是我对我们餐厅的建议:
一:不要总是换厨师,厨师是一个店的招牌,即不要总是随便换菜。
二:适时的发传单。就据我观察,我们隔天发一次,达到的效果是最好的,多关心一下我们的服务员。
三:我们店里的规章制度,刚来那几天我就发现很多上班期间不能做的事,我们的工作人员都在做。似乎没起什么作用,就是一张纸,贴在墙上,没有任何意义。这样觉得让人没有专心做事,或者心不在焉。对于任何一个工作人员来说,都没有达到最好的工作状态,这是不好的。
这是我个人做的小调查,肯定和社会有一定的不符,若有什么大的出入,欢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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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环境监督管理,及时依法妥善地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查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因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生态遭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分为水污染事故、海洋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根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程度分为四级: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者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伍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含两万元)且对环境造成影响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一定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六条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成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实施统一领导。针对具体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市、区(县)环境保护局组成由相应的业务处(科)牵头的临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处理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还成立由监理处牵头、监测中心和相关处室组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小组”)负责对事故的初步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调查处理以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一)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二)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三)跨区(县)或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交办的跨省市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四)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一般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第八条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调查处理以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三)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局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时,应当通知有关区(县)环境保护局参与调查。
第十条区(县)环境保护局发现查处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局,后者不得拒绝或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条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应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事故报告的受理与上报
第十三条区(县)环境保护局发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或接到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报告后,应立即组成调查小组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等级作出认定,如属于市环境保护局管辖的应立即以电话或传真方式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值班室(办)。
第十四条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调查处理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由市环境保护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其中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还须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属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调查处理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由区(县)环境保护局向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报告。
第十五条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报告的受理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上报的程序:
(一)市环境保护局值班室(办)负责受理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
其他处(室)工作人员接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后,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局值班室(办)。
(二)局值班室(办)对受理的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应认真登记,登记的内容为:
1、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报告时间,报告人及联络方式;
2、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地点;
3、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原因及情况;
4、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类型及波及的范围(初步);
5、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危害;
6、应急处理情况。
(三)接到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后,局值班室(办)应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应立即向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同时报值班局长和主管局长。
(四)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局办公室应根据局领导的批(指)示,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6小时内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值班室(速报)。报告内容为:
1、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时间;
2、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地点;
3、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原因;
4、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5、波及的范围;
6、处理措施;
7、联系人,联络方式。
(五)在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过程中,局办公室应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上报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确报)。
(六)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完毕后,局办公室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结果报),报告内容为:
1、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2、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社会影响;
3、处理后的遗留问题;
4、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
5、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七)局办公室在每月25日前将本市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汇总后,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值班室。
第(四)项、第(五)项可采用电话、电传、传真等方式报告;第(六)项应采用书面方式报告;
第(七)项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六条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调查及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文书齐全。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客观、科学、全面地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和材料。调查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作好详细笔录,并由调查人员、被询问人员签名。被询问人员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说明情况,由调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监测人员进行现场监测时,应按照有关要求和监测规范进行监测;并及时提供监测报告。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应绘制有关示意图,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并由调查人员及有关人员签名。
第十八条市环境保护局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程序。
(一)接到区(县)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局办公室根据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批示迅速组成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接到其他单位(个人)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局办公室应根据事故领导小组的批示迅速通知事故调查小组立即赴事故现场取样监测,调查取证,初步确定事故等级,并同时通知有关区(县)环境保护局协助调查。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完毕后,应立即将调查结果报局办公室。如属于市环境保护局管辖的按本条第(一)项的程序办理;如属于区(县)环境保护局管辖的由局办公室转有关区(县)环境保护局。
(二)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在事故现场完成以下工作:
1、进行现场取样监测;
2、组织有关人员迅速采取措施控制污染与破坏事态发展,减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影响和危害;
3、查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重要原因;
4、查清污染与破坏事故的主要类型及程度;
5、查清人员伤亡及其抢救情况;
6、进一步确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等级;
7、了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的办法。
(三)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法制处审核后,报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审议,作出处理决定。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对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单位(个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四)如果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属于由其他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处理小组除执行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还应向负责主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提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理意见,并对其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区(县)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报告的受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的程序应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于本办法后30日内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关键词:检察机关;年度报告;困惑与破解
一、年度综合报告的目的和现状
按照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制度的设计要求,当年年底至第二年年初,从最基层的县级检察院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对过去的一年里,本区域内发生的职务犯罪的现象、特点、原因、规律和发展变化趋势,以及管理上、制度上、体制机制上存在的缺陷、漏洞等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针对性措施,提交给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从而不断增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综合效应,大力推动党委领导下的社会大预防工作格局。
从目前各级检察机关的年度综合报告来看,一方面各级检察机关的综合报告有相对统一的体例格式,比如说综合报告都是紧密结合了当地的实际情况,内容上涉及到查办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当地职务犯罪呈现的主要特点及发案原因分析、职务犯罪发展趋势、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等。另一方面各级检察机关的综合报告存在一定的差异,从撰写的形式和范围上不尽相同,比如说有些综合报告除了翔实的数据、周密的论述外,还穿插了大量生动的案例和直观的图表,有些综合报告则同时连带分析了近3年或近5年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情况。总体而言,各级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都能反映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实效性、前瞻性,都能为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当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
二、年度综合报告存在的困惑
根据各地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查办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际,各省市院的职务犯罪预防年度综合报告较为全面地反映出了职务犯罪案件的共性和特点,为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决策提供了较为有效的参考。但是,相对于省市院的年度综合报告而言,基层检察院由于受地域范围局限、自侦案件查办数量不多、预防工作人员配备相对不足等限制因素,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也相应受到全面性和系统性的限制。基层检察机关在撰写年度综合报告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困惑。
1、案件查办领域偶然性较大,综合报告无法准确表述案件变化趋势。
按照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制度的设计要求,检察机关要结合本区域内发生的职务犯罪的现象、特点、规律、原因和发展变化趋势进行分析,然后在工作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提交给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参考。也就是说,年度综合报告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要对本地区的案件查办情况进行一个总的分析,找出规律,分析出案发趋势。但是在一般情况下,职务犯罪查处的偶然性比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很难简单根据案件查办的情况来客观地表述本地区的案况,比如说这一年自侦案件查办的领域,并不一定是职务犯罪发生最为严重的领域,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主要原因也很简单,比如说自侦部门年初得到举报,初查之后立案查办,结果查出一大批案子,由于精力有限,一年可能就只查办了举报的一两个领域,其他领域有线索可能也要等等;再比如说,自侦人员通过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突然对某一领域的侦查能力大大提高了,或者根据工作要求对某一领域的侦查力度加大了,那么有可能这个领域在这一年查办出来的职务犯罪就比较多,但是这显然不能表述为该领域一定是这一年职务犯罪最为严重的领域。
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在撰写预防年度综合报告的时候,对如何科学客观地表述本地区案况的规律性和案发趋势的变化情况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2、预防部门参与自侦案件不够,综合报告无法作出对案件的深入剖析
对于基层检察机关而言,预防部门的相当一部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侦部门的案件查办工作,比如说案件剖析和检察建议工作的开展,如果对案子没有深入了解,那么只能泛泛而言。根据近几年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实际工作的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在研究试行职务犯罪的侦防一体化建设,要求侦中有防,防中有侦,具体而言是自侦人员要参与预防工作,预防人员要参与自侦工作,但是对于具体的工作规则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文件,所以在现实工作中,对于基层检察机关的预防人员参与到自侦案件中,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一些基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认识存在偏差,认为案件查办本身就是自侦部门的工作,跟预防部门关系不大,如果要专门抽出时间来配合预防部门开展预防工作,迫于办案压力,自侦人员的积极性显然不高。另外,由于跟考核没多大关系,自侦部门在拿下笔录之后,对悔过书的质量基本不会提出什么要求,因此移交给预防部门的悔过书基本无法深层次地反映当事人的案况。另一方面,就目前的预防工作而言,不少基层检察机关的预防人员配备不充足,因此在完成日常的预防业务工作之后,很难再有精力参与到自侦案件查办时的预防工作之中进行深入剖析调研。
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在撰写预防年度综合报告的时候,对本地区案况的原因和特点如何避免泛泛而言,切实提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预防对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三、写好年度综合报告的思路
最高人民检察院宋寒松厅长指出,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年度综合报告这一制度的初衷就是引起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部门的重视,动员整个社会的力量,推动社会大预防建设。既然年度综合报告的主要目的是根据本地区的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情况,通过撰写高质量的预防年度综合报告来受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视(相关领导最好能作出批示),从而强化各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落实,最终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那么基层检察机关在撰写年度综合报告的过程中,就要开拓思路努力克服客观局限,在对本地区的案况进行必要分析之外,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预防工作亮点和预防工作创新之举进行研究强调,不断为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职务犯罪预防建言献策。
1、做好预防基础工作,加强自侦部门预防联系。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坚持依托于自侦部门案件的查办,这是职务犯罪预防的基础。对于基层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而言,坚持立足自身职能,紧密结合自侦部门的执法办案,开展预防咨询、预防调查、案件剖析、检察建议、警示教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才能做出预防成果,才能总结出有质量的综合报告。考虑到实际工作情况,预防部门要主动积极联系自侦部门,通过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沟通协调,将预防工作合理深入自侦部门工作,通过对自侦案件当事人的谈话交流,深入了解案发原因。在具体的方式方法上,预防部门可以通过选择性地找几个典型或者新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约谈,对于普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对承办人员的咨询了解,要求当事人认真撰写悔过书即可。在自侦部门撰写剖析报告之前,对承办人员进行要点提醒和指导,同时通过内部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考核机制,及时敦促自侦部门完成高质量的案件剖析报告,另外在制作检察建议和进行预防咨询、预防调查过程中,加强对自侦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在预防工作中取得有效成果,为撰写年度综合报告提供真实、客观的内容。
2、开拓预防工作思路,积极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基层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是当地反腐败工作全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紧紧围绕当地党委中心工作大局,不断开拓预防工作思路,积极融入惩防体系建设全局,撰写出来的综合报告才会有广度和深度,只有这样提出的对策和建议才能及时转化为党委、人大、政府的决策参考。同时,为制作高质量的预防综合报告,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加强预防工作认识,提高预防工作地位。
预防工作是个全局化的工作,只要手段好,方式方法恰当,产生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比单纯的职务犯罪查办还要好,而且更容易融入当地惩防体系建设的总体格局。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尽管近年来预防工作宣传较多,但是一些基层检察机关依旧只重视职务犯罪的惩处,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功用认识不足、经费投入不够。因此,首先要提高预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提高预防工作的地位,同时保障充足的预防经费,这些是顺利开展各项预防工作,撰写综合报告内容的基础。
第二,加强预防队伍建设,培养一专多能人才。
科学、有效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仅要在观念上重视,更为重要的是要培养一专多能的人才。预防工作开展地好不好,能不能为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提供建设性的建议和参考,关键还是要看预防人员的工作能力怎么样。预防人员不仅要能看到案件中暴露出来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有发现线索,突破线索的能力,甚至还要有相当的初查能力。另外,预防人员不仅要会说,会宣传,还要会写,会调研,这些都是把预防实际工作有效转化为综合报告的关键。
第三,加强预防工作创新,提升预防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