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7 19:13:23

每一种品牌产品想要在市场中进行宣传和销售的话,都一定要经过一番的营销策划,但不制定充分的方案研究,处理事物就容易产生畸轻畸重的现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产品销售方案优秀模板范文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2021产品销售方案1
一、策划目的与概述。
企业开张伊始,尚无一套系统营销方略,因而需要根据市场特点策划出一套行销计划。
二、分析当前的营销环境状况。
(一)市场状况分析及市场前景预测
1.产品的市场性、现实市场及潜在市场状况。
2.市场成长状况,产品目前处于市场生命周期的哪一阶段上。对于不同市场阶段上的产品公司营销侧重点如何,相应营销策略效果怎样,需求变化对产品市场的影响。
3.消费者的理解性,这一资料需要策划者凭借已掌握的资料分析产品市场发展前景。
如台湾一品牌的漱口水《"德恩耐"行销与广告策划案》中策划者对德恩耐进入市场风险的分析,产品市场的决定颇为精彩。如对产品市场成长性分析中指出:
①以同类产品"李施德林"的良好业绩说明"德"进入市场风险小。
②另一同类产品"速可净"上市受普遍理解说明"李施德林"有缺陷。
③漱口水属家庭成员使用品,市场大。
④生活水平提高,中、上阶层增多,显示其将来市场成长。
(二)影响产品的不可控因素进行分析
如宏观环境、政治环境、居民经济条件,如消费者收入水平、消费结构的变化、消费心理等,对一些受科技发展影响较大的产品如:计算机、家用电器等产品的营销策划中还需要思考技术发展趋势方向的影响。
三、SWOT分析。
营销方案,是对市场机会的把握和策略的运用,因此分析市场机会,就成了营销策划的关键。只是找准了市场机会,策划就成功了一半。
(一)优势
(二)劣势
一般营销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劣势,表现为多方面:
企业知名度不高,形象不佳影响产品销售。
产品质量但是关,功能不全,被消费者冷落。
产品包装太差,提不起消费者的购买兴趣。
产品价格定位不当。
销售渠道不畅,或渠道选取有误,使销售受阻。
促销方式不务,消费者不了解企业产品。
服务质量太差,令消费者不满。
售后保证缺乏,消费者购后顾虑多等都能够是营销中存在的问题。
从问题中找劣势予以克服,从优势中找机会,发掘其市场潜力。分析各目标市场或消费群特点进行市场细分,对不同的消费需求尽量予以满足,抓住主要消费群作为营销重点,找出与竞争对手差距,把握利用好市场机会。
(三)机会
(四)威胁
四、营销目标
营销目标是在前面目的任务基础上公司所要实现的具体目标,即营销策划方案执行期间,经济效益目标到达:总销售量为_×万件,预计毛利_×万元,市场占有率实现_。
五、营销战略(具体行销方案)
(一)营销宗旨
一般企业能够注重这样几方面:
以强有力的广告宣传攻势顺利拓展市场,为产品准确定位,突出产品特色,采取差异化营销策略。
以产品主要消费群体为产品的营销重点。
建立起点广面宽的销售渠道,不断拓宽销售区域等。
(二)产品策略
透过前面产品市场机会与问题分析,提出合理的产品策略推荐,构成有效的4P组合,到达效果。
1)产品定位。产品市场定位的关键主要在顾客心目中寻找一个空位,使产品迅速启动市场。
2)产品质量功能方案。产品质量就是产品的市场生命。企业对产品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3)产品品牌。要构成必须知名度,、美誉度,树立消费者心目中的知名品牌,务必有强烈的创牌意识。
4)产品包装。包装作为产品给消费者的第一印象,需要能迎合消费者使其满意的包装策略。
5)产品服务。策划中要注意产品服务方式、服务质量的改善和提高。
(三)价格策略
那里只强调几个普遍性原则:
拉大批零差价,调动批发商、中间商用心性。
给予适当数量折扣,鼓励多购。
以成本为基础,以同类产品价格为参考。使产品价格更具竞争力。若企业以产品价格为营销优势的则更应注重价格策略的制订。
(四)销售渠道
产品目前销售渠道状况如何对销售渠道的拓展有何计划,采取一些实惠政策鼓励中间商、代理商的销售用心性或制定适当的奖励政策。
(五)促销策略
(人员推销、广告、营业推广、公共关系)
以广告宣传为例:
1.原则:
①服从公司整体营销宣传策略,树立产品形象,同时注重树立公司形象。
②长期化:广告宣传商品个性不宜变来变去,变多功能了,消费者会不认识商品,反而使老主顾也觉得陌生,所以,在必须时段上应推出一致的广告宣传。
③广泛化:选取广告宣传媒体多样式化的同时,注重抓宣传效果好的方式。
④不定期的配合阶段性的促销活动,掌握适当时机,及时、灵活的进行,如重大节假日,公司有纪念好处的活动等。
2.实施步骤可按以下方式进行:
①策划期内前期推出产品形象广告。
②销后适时推出诚征代理商广告。
③节假日、重大活动前推出促销广告。
④把握时机进行公关活动,接触消费者。
⑤用心利用新闻媒介,善于创造利用新闻事件提高企业产品知名度。
(六)具体行动方案
根据策划期内各时间段特点,推出各项具体行动方案。行动方案要细致、周密,操作性强又不乏灵活性。还要思考费用支出,一切量力而行,尽量以较低费用取得良好效果为原则。尤其就应注意季节性产品淡、旺季营销侧重点,抓住旺季营销优势。
六、策划方案各项费用预算
这一部分记载的是整个营销方案推进过程中的费用投入,包括营销过程中的总费用、阶段费用、项目费用等,其原则是以较少投入获得效果。费用预算方法在此不再详谈,企业可凭借经验,具体分析制定。
七、方案(或方案调整)
总结
2021产品销售方案2
七夕节是中国传统节日中浪漫色彩的节日。相传,每年农历七月初七的夜晚,是天上“织女”与“牛郎”相会之时,因为有了牛郎织女的美丽传说,“七夕节”成为一个极具浪漫性的节日。这一年的浪漫,您想去那里寻觅呢?
一、促销目的
浪漫的仲夏夜,为答谢新老顾客,特举行“默契大考验”活动,并赠送相应的礼品,以达到引导顾客消费的目的。
二、促销时间
2020年8月16日----8月19日(4天)
三、宣传档期
2020年8月10日----8月16日(6天)
四、促销主题
心相系爱相随
五、促销惊喜不断
活动一:默契大考验
1、促销方法:
在活动期间,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游戏的,当日店内规定产品范围内消费7.7折优惠;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游戏的,免费赠送礼品。
2、体验游戏的客户条件:
进店的情侣客户
3、活动时间:
8月16-19日
4、活动的内容和方法:
在活动期间,购物的情侣客户可以有机会体验默契大考验活动。
两个人将每个人的其中一只手和对方的一只手握在一起,将蝴蝶结系在被握在一起的两只手腕上,另外没有握在一起的两只手合作完成系蝴蝶结的游戏。
注:在游戏过程中,要被系在一起的两只手不能协助系蝴蝶结。
17秒游戏。
在内完成游戏的,免费赠送小礼物,可以在免费赠送的礼物区内人选一款玩具。在内没有完成游戏的,在宣传期进行登记的,在当日在指定的区域内消费可以7折优惠,没有登记的7.7折优惠。
活动二:置骰子
对于单身进店的客户,也有一种游戏体验方法,就是置骰子,2个骰子的点数相加为七,即可获赠奖品。
1、活动条件:
单身进店的客户都有体验游戏的资格。
2、活动内容:
在活动期限内进店购物的单身客户,可以体验游戏一次,在一个平面上置骰子一次,两个骰子的点数相加为7即可获赠一份精美的礼品,购买限定产品7.7折优惠;若是点数相加不是7,在当天购买限定产品7.7折优惠。
3、活动时间:8月16-19日
六、店铺布置:
店内把礼物区设置出一部分区域,备足礼物打折促销的产品。
店内有播放设备的,播放《今天我要嫁给你》,增添店内浪漫的气氛。
海报粘贴在窗户或者门外比较显眼的地方。
保持店内整洁,服务员要做到微笑热度服务。
2021产品销售方案3
合理的时机
大部分日化店的老板喜欢把促销放在节假期期间,当然这肯定没错,不过在节假日期间,做活动的商家非常多,这导致了客源的分流。并且大部分消费者都是走马观花式地在看,所以促销的效果可能并不好。
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把促销的日期选择节假日之前或之后,这样的话部分在节假日期间外出旅游或者加班的人们就会成为你的潜在客户。
并且,除了在节假日促销以外,平时也可以适当做一些促销活动。比如每个周末在一些小区或者学校里面,把促销活动搬到客户的家门口。
促销现场的互动
1.员工的专业形象
促销活动中统一着装,并且使用自己的品牌的化妆品化上淡妆,后续介绍产品时更有说服力。
2.分工明确
活动现场必须要给顾客一个很有秩序,不慌不乱的感觉。这就要求每一个员工都有自己的明确任务,比如派单、引导、营造气氛、化妆、产品销售等等,视现场员工数量可以对某些环节进行合并,但一定不能出现脱节的情况,把顾客凉在一边没人管。
3.送礼的时机
促销时一般有产品的免费赠送,但何时赠送是很关键的。如果顾客一进店就送,可能顾客拿了就走,效果并不好。所以,可以考虑要让顾客走到店里某个柜台才送,或者现场试用之后再送,这样的赠品效果才更好。
4.结伴的顾客需要拆开
Sales Performance International (SPI)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业务网络覆盖全球的顶级销售绩效提升公司,专注于帮助卓有远见的客户实现从产品销售转型为高价值解决方案销售,从而带来可衡量和可持续的收入增长,并提高经营效率。
Keith M. Eades 先生是SPI公司的创始人主席和高级合伙人。他被许多人称为“销售传奇人物”。在30年的职业生涯中,他为几十个世界级组织的高级管理团队进行过咨询服务。如今,他的客户包括了世界级顶尖的企业,例如IBM、Microsoft、Manpower和许多其他的优秀企业。他是一个充满活力的销售领导人,并且他相信技能与“如何做”的销售流程相结合,是实现最佳销售业绩的方法。他被认为是在帮助企业进行世界级销售组织转型方面最博学的作者之一。
《企业商学院》有幸采访到Keith M. Eades教授,与您一同分析营销趋势,共同探讨如何打造高绩效营销。
打造一流销售组织
《企业商学院》:我们了解到SPI是“解决方案式销售”(Solution Selling)的发明者和唯一知识产权所有者,请您跟我们简单介绍一下“解决方案式销售”是一个什么样的平台,又是怎样为客户服务的?并且,这种“世界级解决方案销售体系”对中国企业的价值何在,有哪些值得中国企业学习与借鉴的地方?
Keith M. Eades :“解决方案式销售”是一个针对专业销售人员、销售管理者和市场人员的集成的、端到端的培训和专业发展平台。同时我们还拥有能够将销售知识和技能集成到销售流程中的“销售流程方法”;确保客户的市场和销售体系协同运作的“解决方案市场营销”以及帮助客户高层领导怨怼评估、管理和实现可持续收入增长的“销售绩效提升导图”。通过利用这些专有的工具和方法,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全方位销售绩效咨询和培训服务,实现客户业务的可衡量和可持续增长。
我们最近参与了一个关于高绩效销售组织的第三方调研项目,这项调研显示“一流的销售组织”在以下三方面的出色表现。
合适的人才。在合适的岗位上匹配适合的人才,通过科学评估其销售模式中销售人员所应具备的能力要求,并与招聘和发展计划相结合。
正确的流程。花时间去了解买方的购买流程,然后将销售流程、销售工具以及持续学习与购买者的行为进行衔接。
有利的销售工具。整合销售工具和销售技能来支持销售流程和方法论。这样可确保销售组织在每天的实际应用中得到有效的、持续的最佳实践。
这三方面都值得中国企业去学习。
销售组织需要研究他们市场内的购买者的行为和模式并结合购买者来定义他们的销售流程。这将为支持销售流程所需要的具体销售技能和销售工具提供洞察机会。然后,销售培训中就可以结合定义清晰的销售流程和相关的销售工具。
我们看到很多中国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来实施复杂的CRM系统,系统通过系统上线来提升销售业绩,但大多数都失败了。我们帮助许多企业克服了这一棘手问题。他们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将CRM作为管理系统来使用,我们SPI做的主要工作是将他们的销售流程整合到CRM系统中,使其真正成为实用的销售工具来帮助业务人员打单。不要忘记,CRM的意义和目的在于简化销售,而不是使其复杂化。
传统销售模式VS解决方案式销售模式
《企业商学院》:我们现在说到销售,就不得不说到一个词,那就是转型。随着互联网已经进入新媒体传播2.0时代,很多新媒体的营销模式在不断出现,这是不是意味着企业正在面临转型,企业将如何应对?传统销售如何PK“解决方案式销售”?
Keith M. Eades :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公司发现他们的产品正逐渐沦为商品并且失去了其特有的差异化价值,最终导致价格竞争而不是价值竞争。我们曾帮助许多优秀的世界级企业转变销售模式,成为高价值解决方案供应商。为了实现这一转型,应注意以下四个关键点。
改变思维模式:关注如何定义为客户解决与产品有关的问题时的目的和文化知识。
改变交流方式:就企业的产品特性制定对内和对外相应的推广方式。
改变参与方式:销售人员应该成为解决方案顾问而不仅仅是产品推销员。
人员强化方式的转变:企业需要为员工的持续性学习进行投资来支持整体企业文化向解决方案为中心的销售策略转变。
归根结底,营销转型就是从产品导向转为解决方案导向,即销售的不是产品本身,而是能为客户解决什么问题,这才是关键。
把握销售新趋势
《企业商学院》:刚才我们提到了销售转型,企业要想实现成功转型,就意味着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下,洞察营销的趋势,那您能跟我们说说2013年企业销售会有哪些新趋势,市场格局会因此发生怎样的变化,企业又该如何把握这些新趋势?
Keith M. Eades :我认为新的销售趋势会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 购买者的购买行为正在快速地发生变化。超过50%的购买者在联系销售人员之前就已经启动了采购项目,导致销售人员非常被动。企业需要快速适应并设计出一套新的方法论来重新获得竞争优势。
2. 这是一场全球的人才争夺战争。20%~30%的销售人员并不适合他们所处的职位。调研报告显示,几乎所有行业都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为了赢得竞争,企业需要通过科学的方法来了解组织内部人才的潜能,并招聘到最好的销售人员。
3.流程已经逐渐成为一种竞争优势。调查研究显示,流程的实施对关键销售指标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有好的销售流程的企业,能够更加有效地转变销售模式。
4. 将销售培训、销售流程与CRM等销售工具进行整合,直接强化新的流程和方法论的使用。
5. 销售团队的人员数量逐年走低。不再需要人海战术,只有高素质的销售人才才被企业需要。高技能、顾问式的销售技能正在成为销售人员的必备能力。
大多数企业的销售方法已经过时,无法适应买方购买流程的变化。今天的市场环境要求销售人员能够准确把握买方所处的销售阶段,了解他们的需求点。还要求销售人员能够探知买方决策流程中的风险是什么,并且时刻准备好面对相应的挑战。这就要求企业首先为其销售团队提供相应的培训,以保证其自如面对市场挑战。其次,研究显示,销售组织需要整合销售技能评估、销售流程、销售培训,以及销售工具来使销售业绩达到最优化。
转型是关键:从产品销售转为高价值解决方案销售
《企业商学院》:企业在市场经济形势不景气的大环境,以及企业间竞争异常激烈的情况下,如何打造自己的高绩效营销,顺利渡过低迷时期,并为未来市场环境的好转提前作好充足的准备?
Keith M. Eades :首先,企业需要将销售模式转型,从产品导向转为解决方案导向。其次,需要在内部进行组织测评来确定如何进行销售绩效优化,在此基础上,制定人才战略,规范销售流程、整合CRM系统。
《企业商学院》:要想创造高绩效,企业体系如何科学管理并优化销售业绩如何调整销售流程,让客户关系管理更加完善化?
Keith M. Eades:第一,人才测评: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行为预判,这里指的不是对性格的评价,而是以科学的方法,预测这个人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第二,销售流程: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复制精英销售模式;第三,科技应用:用系统实现销售漏斗和销售预测管理。
关键词:假冒伪劣商品 货值金额 计算方法
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来看,销售金额是该罪的法定构成要素,该罪定罪量刑的依据就是销售金额;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数个具体犯罪的定罪量刑也均与销售金额有关。由此可见,对于伪劣商品销售金额的探讨意义重大。本文基于货值金额计算方法的沿革,剖析存在的问题,遵循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司法实务规律,为货值金额计算方法求解。
一、货值金额探讨的价值
销售金额,是指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其中,“所得违法收入”一旦可以查清,则简单易算。但是,我们在实际办案中,由于种种原因,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缴获的往往是尚未销售的伪劣商品;到案的伪劣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往往辩解刚刚销售、少量销售,甚至辩解未曾销售。对于伪劣产商品的实际销售情况往往无帐可查、无价可询,无据可证。司法机关最终往往只能依据缴获的尚未销售的伪劣商品对生产者、销售者进行定罪量刑。从办案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的定罪量刑都以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作为认定标准,并依照查获的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定罪量刑。至此,需要我们对尚未销售伪劣商品的货值金额加以认定。从现有“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规定来看,看似井井有条,排列有序,却标准繁多,相互交叉,难以抉择,缺乏实际操作性;导致按照不同的计算方法,得出不同的涉案金额;最终影响具体罪名的认定和具体的量刑。
二、货值金额计算方法沿革和存在的问题
(一)货值金额计算方法的沿革
1997年刑法并没有“货值金额“的相关规定,直至两高2001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 关于货值金额的规定,以货值金额计算方法的方式引入“货值金额”,借以评价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的金额。“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也就是说,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次是伪劣产品的标价——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评估价。
上述这一货值金额计算方法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称“2003烟草纪要”)中得以确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改变了2001年规定的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提出“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也就是说,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次是伪劣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正品市场中间价——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职能作用,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积极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家电下乡政策规定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在科区境内具有农业和牧业户籍的农牧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资金补贴。每户限购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和洗衣机4类产品各1台(件)。
(二)家电下乡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4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三)有效时间。从*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三、销售企业、销售网点确定和要求
(一)销售网点的确定
由区商务局根据本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结合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络(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确定辖区内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二)对销售企业要求
1、建立机构制定方案。各有关销售企业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班子,确定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市场测算、宣传、农村网络建设、保障和应急措施等具体操作方案,统筹协调内部各环节工作,做到运转高效,反应快速,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
2、加快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力争在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要设立1个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3、规范促销行为。促销活动要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职业道德,诚信兴商,不得开展低级庸俗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不得侵害国家、消费者和其他零售商的合法权益;严禁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不得借用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与家电下乡无关的商业促销活动;开展家电下乡促销宣传活动,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要充分利用家电下乡的相关政策,以丰富多样的形式,做好旺季促销活动。
4、保证中标产品货源充足。要做好货源组织工作,确保及时将家电下乡的中标产品配送到各销售网点;要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和不在中标范围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5、严格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属各网点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
6、做好售后服务。一是要为农民提供安装调试、使用辅导、维修服务、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等,坚持按规定送货上门,确保农民买得方便、用得放心。二是要督促销售网点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按规定做好退换货。三是要妥善处理投诉。各有关企业都要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从企业总部到销售网点,都要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诉求。
7、加强制度建设与培训工作。要从购、销、存到配送、维修、服务和信息工作等方面,建立健全家电下乡工作管理制度。要以落实政策、执行制度为重点内容,对企业及各网点相关的业务、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对销售网点要求
1、销售网点备案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2)城区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并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能力;(3)必须设立家电下乡销售专区(柜),并固定专人进行讲解、咨询、演示,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柜)范围;(4)各销售网点经区商务局审核备案之后,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由区商务局统一制作的(按商务部、财政部专门规定统一标准)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并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同时,张贴企业签订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向农村居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6)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7)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2、网点备案程序。中标销售企业携带中标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备案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销售企业与备案网点签订的加盟协议或授权书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到区商务局登记备案,并填写《*自治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和《*自治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销售网点备案申请书》。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3、做好销售服务。要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
4、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销售网点在产品销售的同时必须按照要求,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四、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一)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自治区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报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2)购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户口本。(5)惠农“一卡通”储蓄卡。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乡镇财政所根据购买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后上报财政局。财政局确认无误后,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惠农“一卡通”账户。
(四)退货审核。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五、具体要求
1、区商务局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的公告,受理中标企业的销售网点备案,并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要向企业说明情况,并要求企业在2日内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予以删除。
2、加强政策宣传。区商务局将采取印发公告、宣传单、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通过镇村政府机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网络、农村集贸市场等渠道对家电下乡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届时,区商务局官方网站(*商务网)将开设家电下乡专栏,对外公布全区家电下乡有关政策、动态、销售网点备案,通报相关企业的活动开展情况。同时,各有关销售企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区商务局搞好惠民政策的宣传,认真制定本企业的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严禁搞虚假宣传,误导农民,严防杜绝坑害农民情况发生。
3、加强对促销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对备案销售网点举办的大型促销活动进行现场指导,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市商务局;协调中标企业及其销售服务网点妥善处理与农民消费者的纠纷。
4、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一是要联合财政、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产品质量、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发现有不能保持网点建设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坑农害农、骗取补贴资金等重大问题的,要立即报告区政府和上级商务部门,并采取相应整治措施;二是要对决定进行整改或取消资格的销售网点,于做出决定之日,在家电下乡信息系统进行取消(或恢复)的确认;三是对凡未备案的家电销售网点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开展销售活动,欺骗农民的,要及时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并上报处理情况。
六、应急预案
1、网点商品供应不及时的处理。在选定乡镇销售网点时,要拟定1个备用网点,在原选定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他紧急情况时,可立即启动备用网点,然后报请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2、网点销售管理。为了防止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期间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得力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
3、防止商场出现混乱。强化安全管理,对出现抢购、挤购、踩踏、火灾等市场秩序混乱的地方,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确保销售场所人身、财产安全,情况严重的,报请公安部门要出面维持秩序,并采取措施进行整顿,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对群众举报经营设施不足、服务态度差、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区商务局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农产品营销策划书力求简练、易读、易懂,不要使用许多代名词。农产品营销策划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不在意是谁的观念、谁的建议,他们需要的是事实。广告策划书在每一部分的开始最好有一个简短的摘要。在每一部分中要说明所使用资料的来源,使计划书增加可信度。一般说来,广告策划书不要超过二万字。如果篇幅过长,可将图表及有关说明材料用附录的办法解决。在撰写过程中,视具体情况,有时也将媒体策划、广告预算、总结报告等部分专门列出,形成相对独立的文案。一份比较完整较的营销策划书一般包括以下三大部分:一是产品的市场状况分析,二是营销策划正文內容。三是对方案可行性与操作性的效果预测。
(一)农产品营销方案市场状况分析
(1)农产品当前的市场规模。
(2)竞争品牌的销售量与销售额的比较分析。
(3)竞争品牌市场占有率的比较分析。
(4)农产品消费者群体的年龄、性别、职业、学历、收入、家庭结构之市场目标分析。
(5)竞争品牌产品优缺点的比较分析。
(6)竞争品牌市场区域与产品定位的比较分析。
(7)农产品竞争品牌广告费用与广告表现的比较分析。
(8)竞争品牌促销活动的比较分析。
(9)竞争品牌公关活动的比较分析。
(10)农产品竞争品牌订价策略的比较分析。
(11)竞争品牌销售渠道的比较分析。
(12)公司近年产品的财务损益分析。
(13)公司农产品的优劣与竞争品牌之间的优劣对比分析。
(二)农产品营销方案策划书正文
一般的农产品营销方案策划书正文由七大项构成,简单扼要说明如下。
(1)公司农产品投入市场的政策
策划者在拟定策划案之前,必须与公司的最高领导层就公司未来的经营方针与策略,做深入细致的沟通,以确定公司的主要方针政策。双方要研讨下面的细节;
1、确定农产品目标市场与产品定位。
2、销售农产品目标是扩大市场占有率还是追求利润。
3、制定农产品价格政策。
4、确定农产品销售方式。
5、农产品广告表现与广告预算。
6、农产品促销活动的重点与原则。
7、农产品公关活动的重点与原则。
(2)企业的农产品销售目标
农产品销售目标,就是指公司的农产品在一定期间内(通常为一年)必须实现的营业目标。
销售目标量化有下列优点:
为检验整个营销策划案的成败提供依据。
为评估工作绩效目标提供依据。
为拟定下一次销售目标提供基础。
(3)农产品的推广计划
策划者拟定推广计划的目的,就是要协助实现销售目标。农产品推广计划包括目标、策略、细部计划等三大部分。
①目标:农产品策划书必须明确地表示,为了实现整个农产品营销策划案的销售目标,所希望达到的农产品推广活动的目标。一般可分为:长期,中期与短期计划。
②策略:决定推广计划的目标之后,接下来要拟定实现该目标的策略。农产品推广计划的策略包括广告宣传策略、分销渠道运用策略、促销价格活动策略、公关活动策略等四大项。
农产品广告宣传策略:针对产品定位与目标消费群,决定方针表现的主题,利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传单、户外广告等。要选择何种媒体?各占多少比率?广告的视听率与接触率有多少?使农产品的特色与卖点深入人心。
分销渠道策略:当前的分销渠道的种类很多,企业要根据需要和可能选择适合自己的渠道进行,一般可分为:农产品经销商和终端两大块,另有中间商德等形式。在选择中我们,遵循的主要原则是“有的放矢”,充分利用公司的有限的资源和力量。
农产品促销价格策略:促销的对象,促销活动的种种方式,以及采取各种农产品促销活动所希望达成的效果是什么。
农产品公关活动策略:公关的对象,公关活动的种种方式,以及举办各种农产品公关活动所希望达到目的是什么。
③细部计划:详细说明实施每一种策略所进行的细节。
农产品广告表现计划:报纸与杂志广告稿的设计(标题、文字、图案),电视广告的创意脚本、广播稿等。
农产品媒体运用计划:选择大众化还是专业化的报纸与杂志,还有刊登日期与版面大小等;农产品电视与广播广告选择的节目时段与次数。另外,也要考虑crp(总视听率)与cpm(广告信息传达到每千人平均之成本)。
农产品促销活动计划:包括商品购买陈列、展览、示范、抽奖、赠送样品、品尝会、折扣等。
农产品公关活动计划:包括股东会、公司消息稿、公司内部刊物、员工联谊会、爱心活动、同传播媒体的联系等。
(4)农产品市场调查计划
市场调查在农产品营销策划案中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因为从市场调查所获得的市场资料与情报,是拟定农产品营销策划案的重要依据。
然而,农产品市场调查常被高层领导人与策划书人员所忽视。许多企业每年投入大笔广告费,而不注意农产品市场调查,这种错误的观念必须尽快转变。
农产品市场调查与推广计划一样,也包含了目标,策略以及细部计划三大项。
(5)农产品销售管理计划
假如把营销策划案看成是一种陆海空联合作战的话,农产品销售目标便是登陆的目的。市场调查计划是负责提供情报,农产品推广计划是海空军掩护,而销售管理计划是陆军行动了。因此,销售管理计划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农产品销售管理计划包括销售
主管和职员、销售计划、推销员的挑选与训练、激励推销员、推销员的薪酬制度(工资与奖金)等。(6)农产品财务损益预估
任何营销策划案所希望实现的销售目标,实际上就是要实现利润,而损益预估就是要在事前预估该产品的税前利润。要把农产品的预期销售总额减去销售成本、营销费用(经销费用加管理费用)、推广费用后,即可获得农产品的税前利润。
一、主要内容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今后,国家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市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自*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指定销售网点。国家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以下称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二、主要任务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签订责任书。销售企业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销售网点,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销售企业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报请商务部取消其销售企业资格。
2.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县乡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3.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并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4.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5.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7.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8.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9.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商务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1.制定实施方案。县、市、区商务局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2.开展业务培训。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销售网点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3.广泛宣传政策。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4.受理网点备案。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5.规范市场秩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做好协调服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7.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8.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4.建立资金台账。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安排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宣城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领导小组组长,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农村信用联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市家电下乡工作。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家电下乡有关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协调机构,切实搞好协调服务。
关键是正确认识伪劣产品标价和未标价时的计算准则
案情:王虎自2003年9月开始在昆明贩假烟。2003年10月,王虎曾以每条23元的价格卖给过刘某假冒云烟;2004年4月9日,王虎与刘某再次协议好以23元每条的价格出售假冒珍品白壳云烟,并约定于4月12日在某小区172号楼交货。双方交货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假冒珍品白壳云烟1110条。
分歧意见: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伪劣商品已经销售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5万元才构罪;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必须达到15万元方能构罪。该案所涉及的伪劣香烟在案发时尚处于“尚未销售”状态没有争议,但对如何计算货值金额存在分歧,从而导致本案在罪与非罪的认定上产生争议,形成两种不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约定每条23元的价格即为该伪劣香烟的标价,查获的伪劣香烟共计货值金额达2.553万元,不到15万元,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约定每条23元的价格是私下成交价,应视为“无标价”,故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确定货值金额,该批伪劣香烟货值金额为22.755万元,已达到追诉标准,犯罪嫌疑人王虎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依法批准逮捕。
评析:笔者倾向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要搞清楚何为“尚未销售”。尚未销售应该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伪劣商品被置于公开的销售场所,尚未卖出被查获。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伪劣商品在公开的销售场所有明码标价;另一种可能是没有明码标价。第二种,伪劣商品被置于库房或其他不公开场所,尚未卖出被查获。这种情况不可能有明码标价,但也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伪劣商品的销售者还没有联系到购买者即被查获。因为没有购买者当然也不可能有协议价;另一种可能是伪劣商品的销售者已经联系到购买者并谈好价格,在标的物尚未交付时被查获。这时只有协议价也无严格意义上的标价。以上两种情况四种可能中后三种可能都属于无标价的情形。如果按市场中间价计算货值金额都有可能形成按既遂算不构成犯罪,按未遂算构成犯罪的现象。因为,一般来讲,销售伪劣产品者都会按低于或者远远低于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的价格来销售。如果涉案伪劣产品的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高于协议销售价格3倍以上的,就很可能出现既遂不构成犯罪,未遂构成犯罪的情形。因此,对犯罪未遂的案件,如果没有标价就一律按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来确定货值金额就很容易造成执法偏颇。
那么,两高的司法解释本义是不是没有标价就一律按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来计算?笔者认为应该是没有标价,如果确有协议销售价格的,可以按协议销售价格。没有协议销售价格,如果能查清案发前确有销售同类伪劣产品的行为,可按案发前的销售价格。如果既没有协议销售价格,案发前也没有销售过同类伪劣产品的,再按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这样就会避免同一行为既遂不构成犯罪,未遂却构成犯罪的现象。
综上所述,本案不应按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来确定货值金额,应按协议价格来计算或按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按协议价格来计算,货值金额是2.553万元(1110x23),不够刑法规定的追诉标准,不按犯罪处理。
韩晓峰
2.计划和指导工作人员,训练和对其进行绩效评估,发展并控制销售和服务程序。
3.解决用户关于销售和服务的投诉。
4.指导和协调各类销售活动,包括所生产的产品、服务、商品或其他物品的销售。
5.拜访给予特权的经销商,激起其对建立或者扩大合作计划的兴趣。
6.确定价格时间表和贴现率。
7.与准客户商讨其对设备的需要,并且给用户提出购买设备型号的建议。
8.监督地区的、本地的销售经理和他们的工作人员。
9.指导文案人员对出口信件、投标请求、信贷收集作记录,保持目前关于关税,许可和限制的信息。
10.检查运营记录和销售报告,确定盈利。
第一条 在总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产品的市场开发、客户管理和产品销售组织工作。定期组织市场调研,收集市场信息,分析市场动向、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市场销售策略,确定主要目标市场、市场结构和销售方针,报总经理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条 根据企业的近期和远期目标、财务预算要求,协调各部门的关系,提出销售计划编制原则、依据,组织销售部人员分析市场环境,制定和审核销售预算,提出产品价格政策实施方案,向销售部人员下达销售任务,并组织贯彻实施。
第三条 掌握国内外产品市场的动态,每周在总经理主持下,分析销售动态、各部门销售成本、存在问题、市场竞争发展状况等,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监督销售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 协调销售部和各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常保持同客户的密切联系,并同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协作关系。
第五条 提交产品重要销售活动和参加国际、国内产品展销活动实施方案,组织人员,准备材料,参加销售活动,广泛宣传本公司产品和服务,对销售效果提出分析,向总经理报告。
第六条 经常和客户保持联系,掌握客户意向和需求,并提出签约原则的价格标准。
第七条 定期检查销售计划实施结果,提出销售计划调整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掌握产品价格政策实施情况,控制公司不同客户对象及其不同季节和价格水平,定期检查计划实施结果,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保证企业较高的平均赢利水平。
第九条 定期走访客户,征求客户意见。掌握其他公司销售情况和价格水平,分析竞争态势,调整产品销售策略,适应市场竞争需要。
第十条 参加公司收款分析会议,掌握客户拖欠款情况,分析原因,负责客户拖欠款催收组织工作,防止长期拖欠。
在已过去的2009年里,做为一名房产销售人员,我所在的销售部在公司领导的正确带领下和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提前完成了全年的销售任务。这一年全球的经济危机蔓延,房地产市场大落大起,整个销售团队经历了房地产市场从惨淡到火爆的过程。准备明年在中国经济复苏和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背景下,销售工作将充满了机遇和挑战。现制定2010年房地产销售个人工作计划。
一、加强自身业务能力训练。在2010年的房产销售工作中,我将加强自己在专业技能上的训练,为实现2010年的销售任务打下坚实的基础。进行销售技巧为主的技能培训,全面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确保自己在2010年的销售工作中始终保持高昂的斗志、团结积极的工作热情。
二、密切关注国内经济及政策走向。在新的一年中,我将仔细研究国内及本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为销售策略决策提供依据。目前政府已经出台了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一系列政策,对2010年的市场到底会造成多大的影响,政府是否还会继续出台调控政策,应该如何应对以确保实现2010年的销售任务,是我必须关注和加以研究的工作。
三、分析可售产品,制定销售计划、目标及执行方案。我在2010年的房产销售工作重点是××*公寓,我将仔细分析可售产品的特性,挖掘产品卖点,结合对市场同类产品的研究,为不同的产品分别制定科学合理的销售计划和任务目标及详细的执行方案。
四、针对不同的销售产品,确定不同的目标客户群,研究实施切实有效的销售方法。我将结合2009年的销售经验及对可售产品的了解,仔细分析找出有效的目标客户群。我将通过对工作中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总结归纳出完善高效的销售方法。
五、贯彻落实集团要求,力保销售任务圆满达成。我将按计划认真执行销售方案,根据销售情况及市场变化及时调整销售计划,修正销售执行方案。定期对阶段性销售工作进行总结,对于突然变化的市场情况,做好预案,全力确保完成销售任务。
六、针对销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正,不断提高销售人员的业务技能,为完成销售任务提供保障。明年的可售产品中商铺的所占的比重较大,这就要求我要具更高的专业知识做保障,我将在部门经理与同事的帮助下,进行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使销售工作达到销售商铺的要求,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关键词:著作权法;平行进口;首次销售;灰色市场
中图分类号:DF5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3)02-0123-05
美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的权利是著作权人有权控制其作品的分销。但是,这种分销权受到首次销售理论的限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下简称为“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以四票支持,四票反对,肯定了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为“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好市多公司诉欧米茄公司案中做出的首次销售理论不能适用于在国外制造的未授权进口产品这一判决(以下简称为“欧米茄案”)。然而,因为最高法院的法官中有四人反对,四人赞成,这一判决并不能成为统帅全美法院的先例。我国在著作权平行进口相关法律条文缺失的情况下是否借鉴欧米茄案判决形成的规则,需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分析。
一、首次销售理论的基本内容
美国著作权法第106(3)条赋予了著作权人控制作品分销的专有权利。该条款给予了著作权人决定何时将其作品投入市场的权利,从而刺激著作权人创作更多的作品,这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第602(a)条进一步规定,进口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著作权产品将侵犯第106(3)条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分销权。但是,第109(a)条规定的首次销售理论却限制了第106(3)条中专有分销权的适用范围。第109(a)条规定,尽管存在第106(3)条的规定,以合法手段获取的著作权产品的所有人或该所有人授权的任何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而进行销售或处分,这就是所谓的首次销售理论。
根据首次销售理论,在著作权人失去了对著作权产品的控制后,其享有的专有分销权也用之殆尽。新的所有人无需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可以自由使用或者销售。但是,美国法院在处理第109(a)条中规定的首次销售理论与第602(a)条规定的进口权的关系时产生了混乱。具体来说,首次销售理论是否适用于在国外制造和首次销售,而后又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进口至美国的著作权产品。
二、欧米茄案中的首次销售理论问题
(一)案情概要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作出的欧米茄案判决所描述的案件事实如下[1]:欧米茄公司制造的手表表面下方刻有享有美国著作权保护的标识。虽然该雕刻是根据美国著作权法已经注册的,但是这些手表却是在瑞士制造并在全球销售。好市多公司从纽约的某公司处获得了大量的欧米茄手表,这批手表是该纽约的公司从身份不明的第三方处进口的。该身份不明的第三方则是从欧米茄公司授权的国外经销商处购得手表。该经销商的手表是从欧米茄公司直接进货的。欧米茄公司仅仅授权经销商的最初销售,并未授权将手表进口到美国,推而广之当然也未授权好市多公司进行销售。
对于好市多公司的销售行为,欧米茄公司最初向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中部的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提讼,诉称:根据第106(3)条和第602(a)条的规定,好市多公司购买和销售欧米茄手表的行为构成了对欧米茄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好市多公司则依据第109(a)条的首次销售理论进行防御。好市多公司宣称:根据首次销售理论,既然欧米茄公司已经授权将手表出售给国外的经销商,就不得再主张好市多公司侵犯其分销权和进口权。基于首次销售理论,加利福尼亚州联邦地方法院裁定好市多公司胜诉。对于这一判决,欧米茄公司上诉至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该法院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此后,好市多公司又上诉至最高法院。
(二)最高法院的分歧判决
在上诉中,最高法院有了对于首次销售理论是否适用于在国外制造的著作权产品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又进口至美国这一情况做出判断的机会。在质量王国分销公司案的先例中,最高法院判定首次销售理论可以适用于在美国制造,但未经授权的又进口的著作权产品之上[2]。然而对于好市多公司的上诉,最高法院却产生了四票赞成、四票反对的分歧,仅仅在事实上确认了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九位法官中仅有八位进行了表决,另外一位法官因为担任美国副总检察长期间曾参与过此案而回避[3]。
这样的分歧判决意味着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的效力仅限于该法院的辖区,对于其他联邦法院不具有约束力,所以就不清楚其他法院对于类似欧米茄案的其他案件将如何适用首次销售理论。对于国外制造的未授权进口的著作权产品,第二巡回地区的许多联邦地方法院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一样,不承认首次销售理论。然而,这些法院的判断逻辑与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截然不同。例如,在皮尔森教育公司案[4]和约翰威利国际出版公司案[5]中,两个法院均在质量王国分销公司案判决的附带意见中发现,首次销售理论不能适用于在国外制造的著作权产品。假如质量王国分销公司案的判决没有那些附带意见,皮尔森教育公司案判决暗示其不会将首次销售理论的适用范围局限在美国国内制造的产品。在约翰威利国际出版公司案中,法官坦言依据附带意见对案件进行宣判是“一个不完美的解决方案”。法院对于类似欧米茄案的事实关系能否适用首次销售理论不能达成一致,表明这是一个正反双方势均力敌的论辩。欧米茄案最高法院的分歧判决使得国外制造的进口产品应如何适用首次销售理论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三)首次销售理论的适用范围
由于欧米茄案最高法院的分歧判决没有形成一个全国性的先例,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于该案的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将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该法院认为,因为欧米茄公司在国外制造手表而好市多公司是在未经欧米茄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美国销售这些手表,所以不能运用首次销售理论进行辩护。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判决中首先阐述了著作权法三个相关条文之间的关系。法院承认,如果某种行为属于第109(a)条规定的行为,则不会发生侵犯第106(3)条或第602(a)条的情况。第602(a)条赋予著作权人禁止进口的权利是第106(3)条专有分销权的一个子类别,某种行为只有首先构成对106(3)的违反才有可能构成对602(a)的违反。第109(a)条规定的首次销售理论是对第106(3)条的专有分销权的限制。如果某种行为属于第109(a)条规定的行为,则不构成对第106(3)条和第602(a)条的侵犯。
为了确定该案中的行为能否享受第109(a)条的保护,第109(a)条中的“合法制造”就成了关键词。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合法制造”一词仅限于在美国制造并销售的著作权产品,不包括在国外制造的著作权产品。第九巡回上诉法院1991年判决的贝塔斯曼音乐集团案[6]同样涉及了产品在国外制造但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进口至美国的情况。在贝塔斯曼音乐集团案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进口商不能依据第109(a)条主张其行为不构成对第602(a)条的侵犯,因为涉案产品是在国外制造并销售,并不是“合法制造”的。在贝塔斯曼音乐集团案中法院为其判决做出了两个解释。第一,该案涉及在国外制造的产品,如果允许将第109(a)条作为防御的话,将使著作权法具备域外效力。第二,如果第109(a)条的内容包括海外销售的话,那么在对于未经授权而进口的著作权产品,第602条就不能成为一个有效手段,从而使其失去存在的价值。
在随后的纪梵希香水公司案[7]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于贝塔斯曼音乐集团案的判决创建了一个例外,允许第109(a)条适用于在国外制造的著作权产品,但该著作权产品必须在美国国内至少经历过一次授权销售。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最高法院最初对于质量王国分销公司案的判决并不能使该巡回上诉法院对于第109(a)条的解释失效。质量王国分销公司案中的具体情况与欧米茄案有所不同,因为质量王国分销公司案涉及了“往返”进口,即最初在美国制造的著作权产品出口后,最终又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进口回国。在质量王国分销公司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在根据第602(a)条所提出的涉及往返进口的侵权诉讼中,第109(a)条可以为其提供防御。但最高法院在质量王国分销公司案中,对于涉及在国外制造和销售的产品,随后未经授权进口的这一情况应如何正确适用第109(a)条并没有做出判决。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据此得出结论:其对于第109(a)条的解释,与质量王国分销公司案的判决是和谐共存的,因此仍然是具有效力的先例。
根据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先例,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只有两种情形可以使用第109(a)条规定的首次销售理论作为防御:(1)在美国制造的著作权产品;(2)在国外制造的著作权产品,但该著作权产品必须在美国国内至少经历过一次授权销售。欧米茄案涉及的产品是在国外制造的,且事先未经授权就在美国进行了销售。因此,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定在欧米茄公司根据第106(3)条或者第602(a)条主张侵权时,好市多公司不能使用首次销售理论进行防御。
三、我国立法的潜在影响分析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发行权和出租权,但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涉及首次销售理论。也就是说,以合法手段获取的著作权产品的所有人或该所有人授权的任何人是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而销售或处理该产品,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至于在国外制造的著作权产品是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进口到中国国内销售,我国法律更没有相应条款可供法院依法办案。
在学术研究方面,有关平行进口的研究多集中在商标权和专利权领域,著作权相关的研究比较薄弱。著作权平行进口是否应当允许,理论界观点不一。随着我国进口贸易额的不断增长和人民币汇率的持续走强,通过平行进口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著作权产品将会增多。任何有关著作权平行进口的立法都必须事先充分考虑其对灰色市场、中国制造业和就业、消费者以及非著作权产品进口的潜在影响。由于此类产品都是真品,对公平竞争环境、创新激励制度以及消费者造成的影响自然不同于一般的“山寨”品[8]。
(一)对灰色市场的影响
灰色市场一般是指进口商未获著作权人授权进口、销售在国外制造、销售的享受中国著作权保护的产品而形成的市场。例如,在欧米茄案中,涉案的欧米茄手表是未经欧米茄公司授权而进口的在灰色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好市多公司的售价是1 299美元,远远低于欧米茄公司正规渠道售价的1 999美元。
为什么灰色市场会存在?首先是因为汇率的波动,由于汇率波动的影响,在货币贬值国家购买的产品进口到一个货币升值的国家就可从中获利。随着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持续走强,同样的产品在中国的售价高于在美国售价的例子比比皆是。另一个产生灰色市场的原因是不同国家制造产品的成本存在差异。制造成本由诸多因素构成,如劳动力成本、税收、水电费等。在制造成本高的地区制造产品当然会推升销售价格,而在制造成本更为经济的地区制造产品会使价格降低到消费者可以负担的程度。随着中国劳动力成本、水电成本、税收的持续攀升,中国制造的产品的价格高于其他诸如东南亚和非洲地区的现象不胜枚举。第三个方面的因素是消费者购买能力的差异。消费者购买能力的差异客观上会将国际市场分割成为不同价格的市场。从货币贬值且制造成本低廉国家进口的产品能够以价廉物美的优势迅速占领进口国的底端价格市场,进而对在进口国销售相同产品但价格高企的高端市场形成强大的冲击,并逐步侵蚀该高端市场。为了打击灰色市场,制造商必须具备阻止他人将从价格较低市场中买来的产品以一个相对高的价格卖至另一个市场的能力。
如果我国立法禁止平行进口,无疑会有利于著作权人打击灰色市场。著作权人能够以高于国外的价格在中国出售产品,同时不必担心灰色市场的优惠价格会对著作权人的国内销售造成损害。由于中国法院将不允许在侵犯著作权的诉讼中以首次销售作为防御,著作权人将能更好地对其产品的进口与转售进行控制,中国的灰色市场或许会因此而萎缩。
(二)对中国制造业和就业的影响
如果我国立法禁止平行进口,则制造商有权禁止其在国外制造、销售的著作权产品进口到中国,从而控制灰色市场。为了用足发行权,制造商将选择在国外制造,并在其产品上像贴商标一样贴上享受著作权保护的标识。要做到这一点十分容易,当大多数产品都贴附了享受著作权保护的标识,其潜在的影响是巨大的。制造商在海外制造产品,不仅意味着中国国内制造业的就业机会的减少,还意味着原材料市场以及销售市场就业机会的减少。
(三)对消费者的影响
平行进口商通常以低于授权零售商的价格出售产品,这就给授权零售商施加了压力,迫使其降低价格,灰色市场为中国消费者增加了购买便宜产品的门路。然而,如果我国立法禁止平行进口,灰色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将属于侵权产品,零售商对于参与灰色市场会有更多地顾虑。这将导致经销打折产品的零售商的减少,从而推升正规渠道产品的价格,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四)基于著作权的对非著作权产品的控制
立法禁止平行进口还会促使制造商利用著作权增强对非著作权产品的控制。制造商将会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产品上加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标识,从而使其可以利用著作权法对产品进口获取更多控制权。我国著作权法虽规定富有创造性的表达才能获得保护,但要使某个标识富有创造性并不难。通过对产品附加受著作权保护的标识,制造商可以对未授权产品的进口进行控制。不论制造商在国外销售了多少产品,只要这些产品未经许可进口到中国,制造商就可依据著作权法禁止其进口和在中国国内销售。例如在欧米茄案中,手表底部刻有受著作权保护的标识,而手表本身却是一种不符合著作权保护要求的产品。欧米茄公司在开始意识到来自灰色市场的竞争后才在手表上刻下此标识。正是将标识放入手表之中,欧米茄公司才得以利用美国著作权法在侵权诉讼中击败了好市多公司。欧米茄公司利用著作权标识不仅控制了手表的进口也控制了手表在美国的后续销售,这一切均得益于其巧妙地利用了第九巡回法院确立的禁止平行进口的规则。可以预见,如果中国在立法中采用类似的平行进口规则,将会有诸多公司效仿欧米茄公司的营销策略。
四、结 语
最高法院对于欧米茄案的分歧判决使首次销售理论能否适用于在国外制造的进口产品这一问题悬而不决。虽然其他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遵循欧米茄案判决,但最高法院的分歧判决却在客观上确认了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本身,即著作权人可以禁止在国外制造的产品进口到美国。当首次销售理论不能成为进口商的辩护理由时,它就有了自己的效力边界。
我国的著作权平行进口立法是否效仿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确立的规则,规范解释[9]1,应当从灰色市场、消费者、制造业和就业以及作为进口管制工具的著作权的角度分析立法的潜在影响。允许还是禁止平行进口,各方利益攸关,亟需澄清利弊,明确规则,以便法院自信、整齐划一地适用法律,提高消费者、制造商和进口商对著作权产品国际贸易合法性的可预见性。参考文献:
[1] U.S.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Omega,S.A.v.Costco Wholesale Corp[J].Federal Reporter 3d Series,2008,541:982987.
[2] U.S.Supreme Court. Quality King Distributors, Inc. v. L'Anza Research International,Inc.[J].United States Reports,1998,523:135137.
[3] U.S.Supreme Court.Costco Wholesale Corp.v.Omega,S.A.[J].Supreme Court Reporter,2010,131:565568.
[4] U.S.District Court for the S.D.N.Y. Pearson Educ.,Inc.v.Liu[J].Federal Supplement 2d Series,2009,656:407410.
[5] U.S.District Court for the S.D.N.Y.John Wiley & Sons,Inc.v.Kirtsaeng[J].Lexis,2009,7834:9652096522.
[6] U.S.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BMG Music v.Perez[J].Federal Reporter 2d Series,1991,952:318322.
[7] U.S.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Parfums Givenchy,Inc. v. Drug Emporium[J].Federal Reporter 3d Series,1996,38:477-480.
销售绩效方案如同企业的其它管理制度一样,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有绝对的“好”与“坏”。绩效方案优劣的判断标准,应看其是否适合于特定企业发展的需要。由于企业所处的行业、发展阶段、营销策略、市场目标等不同,销售绩效方案的设计也应有所不同。本文将简要地谈一下销售绩效方案设计所需考虑的一些因素。由于篇幅及笔者经验所限,本文所列举因素,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仅作为广大营销界的朋友交流参考。
一、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
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销售人员在企业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通常,一个企业处于发展初期时,公司的品牌力还非常薄弱,营销组织功能还不完善,销售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靠销售人员的单兵作战能力。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企业的品牌力大幅提升,市场营销功能不断完善,销售人员更多是的按着成熟的销售模式与商务流程,在整个营销团队的支持配合下,进行客户的开发与维护工作,销售人员个体对销售实现的重要性逐渐降低。
1、对于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企业
在设计销售绩效方案时,应突出个人业绩对企业的贡献,激励个人创造更多的业绩,比如可以采用“基本工资+高提成”、“底价包干”等方式。绩效考核的计算办法,应尽量的简单直接,弱化利润、产品结构、团队等指标,让销售人员充满斗志去获取高额的收入。基本工资也不宜设的过底,至少应满足销售人员的基本需求,否则将造成销售人员流动过于频繁、难以吸引优秀人才等问题。
2、对于相对成熟的企业
在设计销售绩效方案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的策略导向、团队配合、执行力等指标,依靠整体营销能力,来达到推动销售的目的,比如可以采用“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特别奖金”的等方式。在绩效奖金考核方面,可以由多个指标综合评分共同构成,包括结果性指标和过程性标。结果性指标,如销售额指标、利润额指标等;过程性指标,如客户开发数量、市场占有率、销售执行力等衡量指标。特别奖金,是为了引导销售人员按照公司战略与策略目标方向努力,而设定的特别奖励:如新产品特别奖励,新区开拓奖、团队利润超额奖励等。
二、企业所处行业的销售模式
不同的行业销售模式,对销售人员的要求也是大不一样的,因此需要采用不同的绩效方案去引导销售人员的行为。比较典型的行业销售模式有:针对行业客户销售的解决方案营销(如,大型工业用品、集成系统解决方案等),针对快速消费品的渠道销售(如,食品、消费电子产品等),针对服务、金融等行业的直销模式(如,广告公司、咨询培训、保险公司等)。
1、针对行业客户的解决方案营销
解决方案营销,具有项目周期长、技术复杂、决策链复杂、项目管理复杂等特点,在设计销售绩效方案时,应注意:第一、合理且较具吸引力的底薪,以适应项目周期长的特点,同时吸引、留住优秀的专业人才。第二、在设计绩效考核方案时,除了以销售业绩为主要考核指标外,还应考虑:(1)项目的过程性推进指标,引导销售人员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2)利润率、费用率指标,销售人员的努力不同,同一个项目会产生不同的利润率和费用率;(3)项目回款指标,项目销售的回款周期一般都比较长,对回款应予以特别重视。
2、针对快速消费品的渠道销售
快速消费品的特点是,以渠道分销为主。销售业绩的好坏,除了销售人员本身的努力,还取决于区域的竞争差异性、产品的品牌影响力等因素,部份产品的季节性差异也很大(如,啤酒行业)。因此,针对快速销费品,一般适宜于用“基本工资+绩效奖金”,而非“基本工资+提成”的绩效方案。如果采用销售提成的方式,就很容易由于区域性、季节性等差异造成的员工绩效奖金的不平衡。绩效考核指标以销售额为主,再辅以终端开发与维护、生动化达标率等过程性指标。为了促进公司阶段性营销目标的达成,也可增设一些特别的激励措施,如针对新产品渠道开发而制定的特别激励制度。
3、针对服务、金融等行业的直销模式
销售过程相对简单,采用简单明了的激励方式即可,如“基本工资+业绩提成”。同时,为了鼓励超额完成目标,可以设定销售底线、目标超额特别奖励、销售评比奖励等。
三、销售人员所处的层级
不同层级的销售人员在销售组织中发挥的作用、工作的重点是不同的,绩效考核的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
1、对于高层销售管理人员(如,销售副总),主要从宏观上制定整个公司的销售策略、建立销售管理体系、推动销售执行落地,适用于年薪制,年终绩效考核以销售额、利润额、回款额等结果性指标为主。
2、对于中层销售管理人员(如,区域经理),主要推动公司的整体销售策略在区域的执行落地、研究区域的销售策略及具体战术、区域团队的管理与销售指导等。适宜于“基本工资+阶段性绩效奖金”绩效方案,以结果性指标考核为主,再辅以团队建设、市场开发等过程性指标考核。
3、对于基层销售人员(如,业务代表),主要是销售策略具体执行和实施。绩效考核应以业绩为导向,力求简单明了,避免设置一些销售人员上不可控、也难以评估的过程性指标。
四、其它要注意事项
在实际制定销售绩效方案时,还有许多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我这里大致列举一些通常需注意的事项,供大家参考。
1、避免面面俱到,重点不突出
在实际制定绩效方案时,我们经常为了考虑全面,将绩效方案设计得非常复杂,例如:考核指标过多、计算办法繁杂、绩效奖金兑现条件设置苛刻等。这种绩效方案看似完善,但销售人员看得一头雾水,相应的激励效果也就不明显了,也背离绩效方案设计的初衷。
2、避免随意调整,注重严肃性与延续性
很多中小企业,由于市场变化或部份人员的反馈意见,随意调整绩效方案。有些企业,甚至在一年内连续出台好几种考核方案,让考核者与被考核者都变得无所适从。在制定销售绩效方案时,受民企老板的个人思想左右,一会想搞销售提成、一会又想搞销售包干、一会又想搞年薪制等;不去认识分析企业的自身特点,仅凭偶然接触到的一些新的观念,便要对绩效方案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当然,对绩效方案进行适当修订是必要的。笔者建议,尽量不要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调整绩效方案。如果确需调整的话,可以通过补充规定的形式对其中部份的内容进行修订;或在与原绩效方案不冲突的前提下,增加额外的激励措施。同时,不同年度的绩效方案,所采用基本考核的方法也应保持一定延续性。在企业自身或外部市场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仅对其中的部分指标、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在企业自身或外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确实需要对绩效方案作大的调整时,也应考虑到原绩效方案中可延续的内容,以及原方案与新方案可能产生的冲突(如原方案中涉及的跨年度的项目执行、跨年度绩效奖金兑现等内容)。
3、对绩效方案里面涉及的概念界定清楚
在绩效方案中,经常涉及到很多特定概念,为了方便计算绩效奖金、避免绩效纠纷,应事先将一些特定概念的具体含义界定清楚。例如:对销售额目标考核,销售额的统计是以签订合同、发货、还是收款为准。
烟草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问题
在办理涉烟案件时,首先要确定非法经营数额。依据“两高”《关于办理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以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来定罪量刑。违法所得数额通常是犯罪分子以销售金额扣除成本后赚取的利润,而利润弹性空间很大,且很难查清,通常情形下以销售金额来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但对于产品尚未售出,在生产或运输环节被查获的,非法经营数额表现为货值金额。
(一)销售金额的认定
应综合全案的证据材料认定销售金额。对于已经售出的烟草制品,不能仅凭嫌疑人的供述来认定价格和数量,还要查证购买产品的下家,用下家的证言来印证嫌疑人的供述。如果两者不一致,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如果仅有被告人供述,无法查证下家的,要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材料来认定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属实。
(二)货值金额的认定
对于未销售的假烟如何认定货值金额,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方法:(1)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2)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3)无品牌的,按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除非确实没有其他证据,对于有品牌的未销售的假烟尽量不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零售价格来计算,否则有失公平。如假冒的云烟,如销售出去最多70元一条,而未销售出去按品牌烟零售价格计算则200多元一条,造成的结果是假烟销售出去不构成犯罪,而假烟尚未销售还构成犯罪,显然违背立法的初衷。
想像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理问题涉烟案件中,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后,根据非法经营数额多少,比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择一重罪处罚。
需要讨论的是,《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未销售出去的情形,规定有未遂形态,货值金额需达到销售金额的三倍以上构成未遂。但非法经营罪是否有未遂形态,相关司法解释没有作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非法经营罪也应有未遂的犯罪形态。理由是:非法经营罪保护的客体是国家的烟草专卖制度。我国对烟草实行许可证制度,没有取得许可经营烟草的,构成该罪。但是对于未销售出去的情形,没有侵犯国家的烟草专卖制度,以未遂认定比较客观。对未遂金额是否按既遂的金额认定,或是既遂的金额的多少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可参照“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数额认定的方法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