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6 10:31:32

约装修公司要谈什么
1、装修前的设计问题,要和装修公司谈一下设计风格和设计注意事项,装修公司会不会包设计费等。
2、装修费用,即装修内容中所用材料的价格和装修价格,装修价格包括什么,不包括什么。
3、装修用材品牌,有的地方用一线品牌的材料,比如厨卫装修,其他装修材料可以用二三线品牌。
4、装修验收后的售后问题,如房屋装修后不合格等。
5、你自己的想法。把你模糊的想法告诉设计师,但这并不要求很具体,你必须强调是你不成熟的想法。相对而言,你希望设计师能提供更好的想法。有利于充分发挥设计师的作用。这包括您希望房屋装修到的档次。
见装修公司要注意什么
1、上门参观时,一定要检查他们的装修资质。
2、装修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同,装修公司的名称也大不相同。实力雄厚的装修公司名称一般都是“装饰工程公司”,需要在建委注册,是正规的装修公司。如果是“设计公司”或者“装潢公司”,这种公司比较适合做广告装修,注册资金也少。对于这样的公司,是需要考察再选择。
3、提前了解装修公司在客户中的口碑怎么样,可以判断公司的好坏。
4、看设计师的资质和代表作品,看设计师以往的案例,设计方向是否能引起你的共鸣。这样你就可以看到设计师是否适合你。
5、装修离不开建材。装修质量和环保也直接关系到装修材料。因此,在考察装修公司时,也应该强调这一点,看他们用的是什么材料。
6、工艺方面,建议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一家手艺差的装修公司,肯定不能把房子装修好。
7、报价中有很多陷阱。业主需要特别注意。不要轻信别人低价的诱惑。你要知道,低价可能会带来额外的物品。因此,寻找报价透明的装修公司。
装修找装修公司的好处
一:找装修公司,可以签订各种事宜的合同。 竣工验收后,质量问题可按合同约定办理。 如果找个人装修工,很容易惹麻烦。
二:装修需要不同类型的装修工作相互配合。 装修公司可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如果找个人装修工,需要分别联系不同工种,时间很难协调。
施工招投标是招标人从众多的投标人中择优选定项目中标人的行为过程。施工招投标在整个基建管理中起着决定性、引领性的至关重要的作用,施工招投标是对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等合同条款的事前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定是以招标文件约定为准,施工执行是以建设工程合同为准,而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等方面又是决定整个工程优劣的重要指标。然而,目前在审计实践中发现施工招投标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对工期、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和工程结算等方面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而且招投标问题一经产生必将在合同签定和施工中发生连锁反应,即便事后发现也难以挽回损失,为此,对施工招投标的事前审计和跟踪审计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如何采取有效的审计手段以确保招投标程序规范,使建设单位能选择到合格中意的施工单位,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及保证按工期交付使用,非常值得我们去研究。现介绍下列审计方法和具体案例以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及审计方法
(一)发现招投标程序相关问题和审计方法
1.采用比较分析法判断是否存在围标。
【案例】某建设单位办公楼外墙维修改造项目审计中,通过查阅《投标人报名签到表》及施工承包合同发现,熊某于2013年8月26日,以甲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人身份参加该工程第一次投标,于2013年9月26日以乙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人身份参加该工程第二次投标,这两次均未中标。熊某又于2013年9月28日以丙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人身份参加该工程第三次投标,并于2013年11月14日与某中支签定了办公楼外墙改造及屋面维修工程的《建筑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得出结论熊某借甲乙两家建筑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丙公司在该招投标中进行围标。
审计方法归纳:将投标文件、现场签到表以及其他相关书面资料进行比较,查找某公司的一名项目经理以多家建筑公司法人委托身份对某一个工程项目投标,则可初步判定某公司进行围标。
2.内查外调法判断是否存在围标。
【案例】某建设单位办公楼扩建项目审计中,审计人员和建设单位一起检查X、Y建筑公司基本账户往来账,发现:
①在开标前,Z公司将款项转到X、Y公司的基本账户上。
②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第5日,X、Y公司将款项转到Z公司账户上。
③金额均为X、Y公司投标所交的保证金。
根据以上情况,确定Z建筑公司借X、Y建筑公司资质投标,Z建筑公司进行围标。
【审计方法归纳】目前规定投标保证金和诚信保证金等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入指定账户,因此,通过内查外调的方法查投标人基本账户往来款,看该投标人是否在开标前将款项转到其他投标人账户上,看其他投标人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将款项返还给该投标人,且所转金额均与其他投标人保证金大抵相等,如果存在这一现象,就可初步判断该投标人进行围标。
(二)发现施工单位资质相关问题和审计方法
1.内查外调法检验对投标单位考察报告结论的真实性。
【案例】某建设单位办公楼扩建项目审计中,在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考察报告中发现:“三家入围施工单位目前均未办理贷款卡,均无不良记录”。但查阅投标单位利润表,发现投标单位财务费用均发生了借方发生额,这说明投标单位有可能发生了银行贷款或民间借贷利息支出。带着这个疑问,审计人员将投标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在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进行检索,发现三家入围投标单位均有贷款卡。根据这一发现,审计人员要求三家入围单位提供信用报告,果然这三家投标单位均有不良信用记录。
【审计方法归纳】在编制招标文件前,按规定建设单位要对入围投标人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考察内容主要是投标人的资质、财务状况、企业信誉、信用记录、业绩状况、施工能力以及项目经理资质等情况。为此,内审可采用内查外调法检验考察报告结论的真实性,即通过向人民银行查询信用报告;向建设主管部门查询处罚情况;向安全管理局查询其安全状况;向原建设单位咨询过去的业绩;向税务、法院、商业银行咨询投标人的资质、财务状况、企业信誉、信用记录、业绩状况、施工能力等,来检验对投标单位考察报告结论的真实性。
2.采用比较法核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施工资质。
【案例】对某单位办公楼外墙改造及屋面维修工程审计中,《建筑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几个会议室合同包干价为120万元,承包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显示该公司为叁级资质,不能承包6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项目。
【审计方法归纳】比较合同包干价和营业执照所能承包的项目合同金额,如果实际包干价大于其资质能承包的项目合同金额,则说明投标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
(三)发现施工单位专业人员资质问题及审计方法
1.采用比较法查投标是否有效。
【案例】某建设单位办公楼扩建项目审计中,招标文件中规定“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如果是法人委托的,被委托人必须是注册建造师本人”,但查阅项目经理的资格证时发现,资格证中姓名边上带“*”,这种带“*”表示房屋建造师是临时建造师,既本身不具备投标资格,也不符招标文件上“被委托人必须是注册建造师本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显然无效。
【审计方法归纳】将招标文件中对被委托投标人资质要求与投标人的实际资质进行比较,如果投标人的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要求,那投标则无效。
2.采用核对法判断“五大员”和项目经理身份是否真实,资格是否具备。
【案例】某建设单位办公楼扩建项目审计中,项目经理张某受A公司法人代表委托参加投标,审计人员要求其提供在A公司的劳动合同或聘书、社保关系、工资表等,张某和A公司均无法提供,显然,张某并非A公司的员工,不具备代表A公司法人代表委托参加投标。
【审计方法归纳】①将投标单位“五大员”和项目经理的身份证号码、姓名等身份要素,与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原件上的身份要素一一进行核对,判断其身份是否真实。②要求投标单位提供“五大员”和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或聘书、社保关系、工资表等,判断“五大员”和项目经理是否是投标单位的员工。如果身份不真实,则投标无效。
(四)发现报价方面的问题及审计方法
1.采用遵循性审计方法判断标底是否有效。
【案例】某建设单位办公楼外墙维修改造项目审计中,招标公司吴某编制的会议室装修工程《招标控制价》资料没有填写编制单位,没有盖公司公章,造价师也没有盖执业专用章,不符合《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机构编制标底的,标底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印章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公司报告专用印章方为有效。无造价工程师专用印章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公司报告专用印章的标底为无效标底”的规定,则可判断该标底为无效标底。
【审计方法归纳】查看《招标控制价》,看标底是否有造价工程师签字,是否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印章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公司报告专用印章,如果没有签字则标底无效,如果没有盖印章标底也无效。
2.采用观察分析法判断主材是否有全面详细的约定。
【案例】某建设单位办公楼外墙维修改造项目审计中,视频会议室招标文件对乳胶漆的质量等级、地面砖质量等级没有约定;三个会议室装修项目的招标文件对主材(包括乳胶漆、地面砖)品牌、规格、价格、质量等级等内容未进行约定,无法确定施工中使用材料质量等级和报价。
【审计方法归纳】查阅《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看项目工程主材是否规定了品牌、规格、质量等级、单价和合计价格,单价是否进行货比三家后才进行确定的,如果没有则无法确定施工中使用材料的质量等级和报价。
三、几点启示
(一)要充分认识招投标审计的重要性。做为审计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招投标在整个工程项目中起关键性的引导作用,一方面招投标关系到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等合同条款的事前约定,另一方面,也关系到能否选定一个合格且中意的施工单位,并涉及到招标人的重大利益。
(二)要熟练掌握项目招投标的相关知识。由于基建工程招投标专业性强、涵盖面广、体系庞杂,因此,审计人员一定要做好招投标的调查研究工作,不仅要学习招投标的书本知识,也要学习招投标相关的规章制度,更要学习在书本中难以掌握的招投标实践经验。
孟津县质监局组织学习《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为建立完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近日,孟津县质监局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集中学习了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实施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通过细致学习、监察人员讨论,熟悉了《规则》5章39条及附表相关内容,规范了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式和程序,明确了不同种类特种设备检查的侧重点内容,保障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做到依法依规、有序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九十六条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工作的规划
建筑工程质量的评价工作要与工程项目建设完成以后的质量验收工作进行区分。在实际的施工质量评价工作当中,只有极少的实际工程质量的抽样调查行为。
工程质量评价工作更多的是建立在建筑实体观察和数据报表的核对方面进行的。要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工作的切实有效,完善和规范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施工表格申报和填写工作意义重大。
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质量的评价工作需要针对建筑工程项目三个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分别是建筑项目建设的相关材料(包括土地申报和项目申报等等),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的相关材料(安全施工资格证明、材料和设备供应商产品生产证明等等),其他材料数据(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记录和质量验收记录以及具体施工过程当中需要的材料,比如工人的技术资格证等等)。
由于建筑工程质量的评价工作涉及到的审核材料和内容复杂且多样,为此需要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工作进行以前,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审核重点,制定有计划、有步骤的审核步骤和规划。
2听汇报和查看工程实体工作的具体内容
2.1 听汇报
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完成以后,工程将会进入验收阶段。在这个阶段,工程质量评价单位要对工程申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具体建设过程的描述作仔细的听取工作。要求申报单位将建筑施工过程中项目立项开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各项工作进行有顺序的、完整的汇报。对于申报单位的汇报内容,质量验收者要对其中几点进行进行着重听取和分析。
(1)建设单位项目立项的过程。对于建设单位项目理想过程中,设计、申报、审核的各个环节做仔细的听取工作。对项目建设的目的、意义和功能规划作出基本认识。同时,重新审核项目的合法性。(2)施工单位的汇报内容。对于施工单位的汇报听取工作,主要对施工单位的建设资格和项目建设的设计和各项标准进行听取。通过施工单位方面的汇报,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的规模、特点、难度进行理解。对施工采用的技术、设备、相关工艺进行记录和掌握,以用于工程实体的验收工作当中。(3)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结合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的汇报,对于建筑施工的总体设计进行初步的评估,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项目进行记录。同时对项目建设的设计标准和建筑的功能实现进行初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工程实体的考察工作当中。(4)监理和业主单位。听取监理单位对工程各个环节的施工当中的评价和浏览监理单位的检测记录。在工程实体考察当中对施工效果和监理单位的工作效果同时进行评价。同时听取业主对于工程项目建设结果的评价,以及对建筑功能方面的使用效果评价。
2.2 查看工程实体
通过听取申报单位的汇报内容,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单位需要对工程建设的结构功能具备大致的了解。随后制定详细的工程实体查看流程。通常为了节省时间提高效率。评价单位对建筑物的结构功能排除必要检查项目以外,其他为抽样检查。出样检查的比例基本为建筑整体的40%左右为宜。
建筑物工程实体的查看内容主要为建筑物外立面、屋面、室内、地下室及其他建筑构件的查看。对于外立面的查看工作主要观察建筑物外观线条和平面的流畅性和平整程度。同时观察外置设备和器材的完整程度和布设比例。对于建筑物屋面的查看工作主要针对电气线路、管道铺设以及其他设备的建设质量。观察要细致,同时需要记录在案以供整体评价时作为参看材料。对于室内的查看主要为粗装修和室内墙面、地面、顶板的建设质量检查。对于地下室及其他构件的查看主要针对消防安全方面进行。
3查阅工程技术资料对建设总体作出评价
3.1 工程技术资料的审查
对于工程项目建设资料的审查要分为几个部分。其中最基本的是对工程建设中各个项目内容建设相关的施工证明和批文的审查。确保工程施工的整体流程合法正规进行。同时检查现场施工过程中的记录材料,现场施工责任制度、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同方案等等。检查材料的主要目的是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规范进行项目建设。
3.2 工程技术资料的分类
针对审查过程中建筑项目的不同建设内容和阶段,将审查的技术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地基材料。地基是项目建设的前提工序,通过审查地基建设的相关材料,对地基建设的承载力、地基强度、抗震能力等等进行记录和审查。(2)结构工程。主要针对建筑物主体结构中混凝土柱和钢筋的建设标准进行审查,同时审查建筑物主体的验收报告。(3)装修报告。对建筑物内的装修记录进行审查,同时审阅装修验收的各项指标记录。(4)消防电气工程。对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和电气铺设的设计和验收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我国消防安全的相关规范和电气设备建设的相关规范,审查的主要目的在于项目建设的安全性。
3.3 总体评价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总体评价,要参考听、看、查过程中的各项材料记录进行整理和审核,评价单位根据项目整体建设的流程和建设结果对建筑物的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的标准要以建筑工程的建筑质量为主要参考内容,以建筑工程的施工流程、工程特点、创新内容为补充内容进行建筑工程质量的总体评价。在肯定建筑物建设质量的同时,还需对建筑物建设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记录,同项目单位进行协商,共同寻找解决措施。
4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质量的评价工作需要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报表和记录进行审核和实际观察工作。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评价工作的主要参考材料是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这两部规范。对于项目施工建设的质量,评价要做到听、看、查的全面进行。提高评价工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在进行评价的过程中不断的熟悉各项标准和规范,才能够确保对工程施工建设质量评价的公正可靠。
参考文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九十六条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当北京获得奥运会主办权时,全国人民都在为此狂欢,我也想着为奥运会做点力所能及的事。但是,在和奥运没有直接联系的情况下,怎么能参与?直到有一天看到一个通知:北京市向全市征集有中国特色的奥运接待家庭,终于有让我近距离接触奥运的机会了。今年4月启动的“奥运人家”项目,是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奥运会期间联合组织开展的一项请海外观众和游客走进北京市民家庭的活动,是为满足那些希望“零距离”感受中国特色的外国游客的食宿需求,让他们体验中国市民生活的民间友好交流活动。因此,对参加申报“奥运人家”的家庭提出了一定的要求。首先,参选家庭要有中国特色,其次要有专供宾客住宿的房间,房屋采光、通风、装修完好,并要求安装有空调、电话、水冲式坐便器,还要求设有洗漱、淋浴设施、提供彩色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必要的家用电器,此外,还应备有饮水器具、整洁的卧具,并要求环境整洁、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能用外语与客人进行日常交流等等。于是,我就毫不犹豫地报了名。后来,社区打来电话告诉我,北京市旅游局经过3个多月的严格评选,最终从1118户申请家庭中选中598户作为“奥运人家”,而我的家有幸成为其中的一户时,我感到既兴奋又自豪。
回想起这次申办奥运接待家庭的过程,茶为我们家的成功立下了大功。
在申报奥运人家后不久,考察组第一次来访,我的茶室为我帮了大忙。因为我自己非常喜欢喝茶,2004年在家里装修的时候,我用茶和跟茶相关的一些物品作为家里的室内装饰,并将客厅做成茶室。在此之后,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天的下午,我都会举办一个不同主题的家庭茶会,这个茶会为我吸引了不少爱茶的朋友。当考察组的人员走进我的家门时,立刻被茶香和茶的装饰深深地吸引住了。在看了我为外国友人提供的房间和一些硬件设施后,他们询问我将如何接待外国友人,我很自豪地告诉他们:“等外国友人来的时候,我将用茶香迎接,我要为外国友人泡上一杯地地道道的中国茶,用中国茶的醇厚、芳香热忱地欢迎他们。我还要煮上一碗茶叶水饺,用以茶叶为主的中国餐招待他们,让他们知道茶不仅仅是健康的饮料,还可以成为健康的食品。闲暇之际,我会为他们做中国茶的茶艺表演,我要让所有来我家的外国友人了解中国是茶的故乡,让他们感受中国茶文化的多姿多彩。”我的想法,得到了考察组的认可。
“奥运人家”是向外国友人展示中国普通老百姓热情和友好的窗口,代表的是中国人的形象。我家被选为奥运人家是我们全家的荣誉,同时也是一份责任,我会用全心的精力,迎接外国友人的到来!
【关键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事关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发生,针对特种设备使用环节事故隐患多的特点,结合多年来实际工作经验,对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进行了浅显分析,并提出对策及措施。
1、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分析
从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看,2012年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228起,死亡292人,受伤354人,与2011年相比,事故总起数减少47起,下降17.1%;死亡人数减少8人,下降2.7%;受伤人数增加22人,上升6.6%。全年228起特种设备事故中,锅炉事故29起,压力容器事故26起,气瓶事故26起,压力管道事故8起,电梯事故42起,起重机械事故76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17起,客运索道事故2起,大型游乐设施事故2起。
截止目前,我市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1593户,各类特种设备8789台(套),其中锅炉1140台、压力容器3292台、电梯2294部、起重机械1912台、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116台、大型游乐设施34台(套)、客运索道1条;此外还有各类气瓶近13万只,压力管道572条。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以每年近20%的速度增长,使用范围日益扩大,设备种类不断增加,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使用环节的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2、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薄弱环节
2.1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对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或者是整改不彻底。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现在政府重视了,但个别企业仍然麻木不仁,我行我素,给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个别使用单位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一味强调低成本投入,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非法使用“土制设备”现象时有发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有的还酿成了事故。如市果品公司“土压力容器”爆炸,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就是一个血的教训。
2.2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素质较低。一些企业觉得安全管理机构可有可无,安全管理人员也是随意指定,特别是一些新创办和规模较小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表现得更为突出。
2.3个别地方政府在高度重视经济发展,采取一些保护措施的同时,也无形中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置了“”,致使有些企业特种设备安装不告知,使用不办理登记和检验检测、人员不持证上岗,不仅影响了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削弱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也无形中纵容了少数企业拒绝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个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领导不在”、“需要请示”等各种理由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不予配合,甚至以“软环境”、“宁静日”、“必须由某政府负责人出面”等为借口加以拒绝,给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留下了隐患。
2.4个别招商引资和民营企业存在非法安装并使用特种设备现象,安全监管难度加大。随着招商引资和民营企业的不断增加,法人代表或业主缺乏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一味追求低投入,使得有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不向质监部门告知,有的非法移装的旧特种设备资料、手续不全,安全状况不明,无法办理使用登记和检验检测,安全使用存在死角和盲区。
2.5国家对特种设备不仅规定了定期检验时间,而且规定了检验收费标准。有些企业以单位困难为由缓交、少交、不交检验费,检验机构入不敷出,检验设备、用具更新不及时,检验难度加大。
2.6部分重点工程违规使用特种设备问题比较突出,不能正确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近年来,全市重点工程明显增多,特种设备的使用也随之增加,如公路施工工地中使用的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安装前既不向当地质监部门告知,使用中也不向当地质监部门注册登记,更谈不上检验检测和人员持证上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发现问题后,既不配合安全监察,更不愿接受处理。
2.7部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规操作特种设备。目前,司炉工持证上岗率比较高,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不容乐观,无证上岗和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时有发生。
2.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当前工作需要,随着特种设备数量逐年递增,安全监管难度不断加大,急需相应增加监察人员;少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没有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赋予的职责,严格监管不够,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存在以罚代管行为;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没有按检验规则、质保体系要求严格检验,检验检测质量不高。未按照区域覆盖的原则落实定期检验,“抓大放小”,定检率达不到要求,发现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未及时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3、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安全管理的对策及措施
3.1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安全的规范化管理。
3.1.1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加强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管理。
3.1.2确保使用登记制度实施到位。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须向设区市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使用。使用登记证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1.3严格实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3.1.4严格实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危及安全的缺陷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1.5加强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做好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是使用单位的义务,也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延长其使用寿命的重要手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3.1.6加强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建立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气瓶充装单位必须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自有产权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积极推行“物联网”等先进信息化管理模式,实行气瓶充装电子信息化安全管理。
3.1.7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设计文件资料、制造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特种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质量证明资料等;二是定期检验、改造、维修证明,自行检查记录,设备日常运行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3.1.8做好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工作,履行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等义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对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质监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3.2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3.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通过推进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签订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状、加强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等方式,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赋予的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使用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持证上岗率和事故结案率达到规定的目标。
3.2.2检验检测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负有技术把关的责任。首先在强调企业主动报检的同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置、区域覆盖的原则,保证设备的定期检验率;其次要确保检验工作质量,严把安装改造维修过程的安全质量关,严把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的安全性能关,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杜绝因检验把关不严而导致的责任事故。
3.2.3各级政府应履行对特种设备安全统一领导,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责任。 各级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定期召开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听取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布置、检查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
结束语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尤其要加大“两节”、“两会”、以及五一、六一、十一期间的安全检查力度,安全检查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设备,着力解决使用环节特种设备的隐患整改,坚决遏制和减少特种设备使用环节事故的发生。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类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发现和消除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事故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万无一失。
参考文献
[1]张孝生.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探究[J].科海故事博览·科技探索,2013,(9):255-255.
关键词:管理;安全阀;浅见
一、综观我市安全阀的使用管理情况
有不少单位对安全阀管理比较重视,主要表现在从设计、选型到安装,从使用、校验、日常维护保养到更新,每个环节都认真对待,层层把关,毫不马虎,可以追溯到每台设备上的安全阀。如新浦(泰兴)化学有限公司、爱森(中国)絮凝剂有限公司、泰兴CO2厂、阿克苏诺贝尔有限公司等,这些单位认真负责的科学管理为安全使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然而在我市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安全阀使用管理中还存在很多很不理想的地方,给安全生产留下了很大的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单位安全阀未按设计部门的要求选用,而凭想象靠所谓经验或长官意志、随心所欲地选用安全阀。其原因主要有:①部分单位尚不知道怎样选用安全阀,在什么情况下选用什么样的安全阀。②经验主义,认为只要安装安全阀就安全,而不考虑设备介质、设备的排放量等。正是这些原因,往往容易引起选用安全阀不当,安装不合理,设备安全得不到保证。
(2)使用管理差。我市部分企业因负责人重视,管理人员素质较高,安全阀使用管理较好,主要表现为有专人管理,建立专门管理制度,有日常维护保养计划、记录,维护保养较好,安全运行有保障,但有一部分企业,对安全阀管理不重视,使用状况差,主要表现在:①使用单位没有建立档案和台帐,无安全阀出厂资料和合格的校验报告等。②随意改变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发现泄漏迹象不能及时地更换检修。反而用加大载荷的方法来消除泄漏。(如拧紧弹簧的调节螺丝、静重式、杠杆式上加挂重物等)。③不能认真履行安全阀日常维护保养。以上情况在一些企业随处可见。
二、有的单位的安全阀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安全阀严重锈死腐蚀、泄漏、损坏不理不更换,到期不校验。笔者认为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安全阀的日常管理,以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具体应做好以下工作。
1.安全阀的选型应克服随意性,设计资料有要求的按设计要求
无设计资料或设计资料未明确的应遵循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充分考虑介质特性(如粘性、清洁程度、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程度等).承压设备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安全泄放量。以及安装位置的环境(室外露天等)等综合因素的影响,逐步确定安全阀的公称压力、公称通径、弹簧的压力等级、温度等,最后确定安全阀型号。
2.应对安全阀逐台建立档案和台帐
(1)档案内容应包括:安全阀出厂产品合格证书、安全阀使用说明书、安全阀校验报告书及在线校验记录与报告、安全阀手动排放试验记录(带板手的安全阀)、定期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维护保养记录和修理记录、更换记录。
(2)台帐内容应包括:所在设备(或系统)名称、安全阀型号、安全阀规格、安全阀出厂编号、安全阀制造单位、介质、安装时间、工作压力、整定压力、校验日期、安装部位、更换时间、备注等。
安全阀的正确和及时的管理是一个重要的工具,以确保其正常运行。这是毫不夸张地说,如果忽视的管理安全阀,安全阀的其他努力将失去作用。在验证中,我们发现,超过一半的安全阀的整定压和密封性能,小于工厂要求所有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的整定压力的工厂校准证书相比约10%的高或低。当有一定的安全阀质量时,必须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GB/T12242《安全阀性能试验方法》GB/T12243《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的规定。
三、应对安全阀使用情况制定定期检查计划
其主要内容包括:安全阀安装位置是否正确。安全阀的铭牌是否损坏。铅封是否完好,杠杆式安全阀的重锤是否松动或被移动,弹簧式安全阀的调节螺丝是否被随意拧动。有没有影响安全阀正常工作的因素。检查安全阀下的截止阀是否完好并且处于正常开启位置,有没有铅封,凡动用此截止阀都应有操作记录,并存入档案。安全阀有无泄漏,发现泄漏迹象要及时更换检修。严禁用加大载荷的方法来消除泄漏。(如拧紧弹簧的调节螺丝、静重式上加重物、杠杆上加挂重物等)。安全阀自身的缺陷一般都能在校验过程中被发现和解决。总结出安全阀失灵的最主要的两大方面原因。
1.直接原因
上阀瓣与导向套锈死。这是最常见、遇到最多的情况之一。
阀座密封面与阀瓣密封面锈死。这种情况比第一种情况少多了,但也有。
2.间接原因
(1)提升顶盘与销子距离太大,做手动试验时销子顶不到顶盘而使安全阀不起跳,这样一来手动试验会不起作用,很可能使安全阀锈死而发生事故;
(2)下调节圈没有固定,随着安全阀振动而上旋,造成安全阀泄漏,再加上水质不好,安全阀很可能被水垢堵死而失去作用;
(3)漏汽、水。这是最常见、最普遍的现象,原因很多,在此不再详述。因漏汽、水而导致安全阀锈死或被水垢堵死的情况也有;
(4)安全阀开启后也会造成泄漏,进而可能锈死或被水垢堵死而失灵,通常用更换新阀或修理的办法解决。
四、安全阀要保持清洁,防止安全阀和排放管受到油垢脏物的腐蚀和其他异物堵塞
为防止安全阀的阀瓣与阀座粘住。带提升板手的安全阀,根据《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蒸汽锅炉用安全阀应选用带提升板手的安全阀,定期作手动开启试验。当介质压力达到开启压力的75%以上时,可利用提升板手将阀瓣从阀座上略为提起以检查阀门开启的灵活性是否完好,做好记录,存入档案。为保持安全阀灵敏可靠,每年至少定期校验一次。定期校验的内容一般包括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密封压力等,其要求要与设备的设计要求相同。若校验不合格,应对安全阀解体检查,解体后仔细检查所有零部件有无裂纹、伤痕、磨损、腐蚀、变形等情况,并根据缺陷的大小和损坏程度予以修复或更换。修理或更换后的安全阀必须送到有资质的校验部门进行整定压力和密封压力的试验,合格后出具合格的校验报告书,存入档案。
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目标是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和落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政府统一领导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机构技术把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工作格局,有效降低事故起数,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一)企业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1.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单位)主体责任包括:
(1)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有效运转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活动,保证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3)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熟知管理制度,掌握操作规程,按章作业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4)按照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及时申请监督检验。
(5)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6)所生产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按照《暂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应按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文件管理制度、作业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作业人员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申报检验和接受安全监察等制度。
(2)采购具有相应制造资质企业生产的设备,核对出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主动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事项,并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达到100%。
(4)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上岗作业,确保本单位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5)按规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发现存在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对重点监控设备落实有效监控措施;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报告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还应报告当地政府。
(6)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器材,并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报告事故条例》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8)要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作出年度检验检测计划,并按规定主动向有资质的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其检验检测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确保定检率达到100%。对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
(9)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10)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按照《暂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认真履行《监察条例》赋予的技术把关责任,努力提高技术把关和综合服务的能力。特种设备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全面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主要包括:
1.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告,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2.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重要设备监控报告制度、接受安全监察制度,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3.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有效的检验检测工作程序,明确检验检测人员的工作要求,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检验检测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向社会公开检验检测的内容、程序和工作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应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检验责任区域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根据企业申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和所掌握的设备情况,制定检验责任区检验计划,并报相应质监部门备案;按照使用单位的生产要求及时安排报检设备的检验工作;对没有按时报检的单位应及时发出催检通知,对拒不接受检验的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验责任区内的应检或报检特种设备应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5.主动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检验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和检验案例;在监督检验中发现生产单位存在重大安全质量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级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定期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应建议使用单位及时处理,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在通知使用处理的同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主动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向企业和社会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7.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监察条例》和《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责任
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安全监察部门监管责任主要包括:
1.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许可、核准、注册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建立监察人员责任制度、人员考核制度、安全隐患处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制度和向当地政府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制度。
3.依照《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取得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设备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从事检验检测、作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检查使用单位落实定期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报检的监督检验率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4.收到举报投诉反映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应予以核查和处理;发现使用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和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及时按《监察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接到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应按《报告处理条例》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并按照《报告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6.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州、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同级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监察条例》、《追究规定》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政府统一领导责任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督促本地企业落实安全监察要求,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提供必要的条件。
2.要听取各级质监部门汇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工作,协调、解决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投入、事故调查与处理等重大问题。对本地区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3.政府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事故的,由政府上级主管机关按照《追究规定》和《暂行规定》等法规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工作措施
(一)州、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放安全责任告知书、签订安全责任书等形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州、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所属检验检测机构之间,监察机构与其他检验检测机构之间要层层签订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三)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应以承诺书的形式向社会做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政府要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实施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五)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应将安全责任告知书、责任书、承诺书等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使用单位应重点考核设备注册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人员持证上岗率及事故结案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内容应包括动态监管、安全责任落实、应急救援工作、设备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人员考核、现场安全监察和信息统计工作等内容;对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内容应包括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检验覆盖率、重大问题处理报告情况、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信息统计工作等内容。
(六)加强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作的检查,对法制意识比较强,管理比较规范,多年未发生事故,未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生产使用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扶持帮助;对法制意识不强,管理水平不高,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发生严重事故的生产使用单位,要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大监察频次和执法力度。
胡 舜 莹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一中初二(5)班 邮:528300
调查目的:
通过对华盖路及其附近环境的调查,了解华盖路步行街的布局特点;培养自己收集、分析、处理各种信息资料,以及联系生活实际来学习的能力。
调查方法:
1、 通过上网查找有关华盖路步行街的资料;
2、带齐笔记本和笔到该地进行实地调查;
(注:被调查商店为:班尼路服装专卖店、日顺皇皮鞋专卖店、意法运动系列专卖店、大众眼镜连锁店、卡西欧钟表专卖店。)
调查结果:
1、华盖路步行街的概括:
华盖路长约1千米,于前几年曾进行大型改建、维修与装修,使其变成为一条富有古式欧陆风格的步行街,有数百家商铺。现已有数家著名品牌的商店进驻,人流不断,商机无限,使步行街成为大良最热闹的街道之一,也成为大良著名的旅游区和象征之一。
2、调查华盖路步行街商场店铺类别、商品基本结构。
商场店铺类别
鞋类
服装类
百货类
眼镜类
钟表类
商场店铺名称
日顺皇皮鞋专卖店
班尼路服装专卖店
意法运动系列专卖店
大众眼镜连锁店
卡西欧钟表专卖店
商品主要来源
国内
国内
国内、外
国内
国外
商品档次情况
中低档
中档
中高档
低档
高档
经营情况评价
比较好
好
比较好
好
一般
生意好坏原因分析
位置好,价钱比较合理
位置好,品牌较有名,但价格较高
位置好,信誉好,有固定客源
位置一般,价格偏低,但质量一般
位置较一般,且价格较高
问题分析:
1、如果你开店经营,你考虑的主要货物(类型)有哪些?
答:我会考虑销售一些顺德的特产,如崩沙、牛乳等。
2、请你对华盖路步行街的布局进行评价,并对其未来发展提出合理建议。
答:我认为华盖路步行街的布局不错。我的建议是:其一,将步行街内显得格格不入的华盖市场搬走,将其改建成一个购物中心;其二,将步行街内一些不该出现在旅游区的店铺,如游戏机室等坚决取替;其三,多派保洁人员清洁步行街,使其更加整洁。
关键词:电梯 验收 检验检测 安全
1、人员资质限制及责任
1.1电梯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是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操作不当甚至无证作业发生的。据国家《特种设备监察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此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启用合格人员对电梯进行检验检测,既是按照国家法律要求办事,也是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行为。
1.2 检测机构及人员检测后出具报告,并对其负责符合要求的机构及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测检验后,必须及时、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机构及检测员对检测报告负责。只有经过认真检查,才能及时发现、消除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机构或人员,按照《条例》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让检测机构及人员对检测报告、鉴定结果负责,可以有效杜绝马虎了事、假报告的事情发生。
2、做好前期验收工作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媒体上关于未经验收的电梯造成事故的报道,为数不少,这些足以引起人们的重视。对经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电梯进行验收,能有效减少安全事故。
2.1 检验依据及检验标准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要对经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特种设备,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目前,检验的标准大多依据 GB7588-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0058-88《电梯技术条件》,GB10059-88《电梯试验方法》,GB10060-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等标准进行。
2.2 对以下类别进行检验
检查电梯的随机文件是否齐全;土建交接检验、机房设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驱动 主机、导轨、门系统。轿厢等应符合标准;安 全 部 件、悬挂装置、随行电缆、补偿装置、电气 装 置等都应保证其安全性能,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最后是整机安装验收。
2.3 建立相关档案、管理制度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当包括:①电梯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②电梯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③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④电梯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⑤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此外,还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3、对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测
3.1 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组织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能掌握有效的电梯安全信息,方便相关部门、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维修,减少电梯安全隐患。特别是建议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电梯(尤以公共场合的电梯为重)进行清算,制定出合理的定期检验检测方案,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排除,未雨绸缪。
3.2 检验检测
为加强电梯的使用安全系数,方便使用单位维护、使用,防止电梯出现安全事故,保护乘客人身安全,《电梯试 验方法》,GB10060-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及其他国家标准,电梯的检验检测应当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3.2.1 电梯控制系统检测
目前,电梯出现安全事故,很多是因为电梯的控制系统出了问题。其中以门锁的问题为多,门区的伤亡安全事故是电梯发生伤亡最多最严重的事故。很多时候,发生安全事故往往是因为,控制系统故障,使得轿厢开门、关门不正常而造成的剪切伤亡事故。因此,电梯控制系统的运行正常与否,对安全事故多、少有很大影响。
3.2.2 安全部件检测
电梯安全部件包括限速器装置、安全钳和缓冲器三种部件。限速器是一种超速探测装置,通常安装在电梯机房或电梯井道顶部,也有装于底坑的情况。限速器安全钳系统是电梯必不可少的安全装置,当电梯超速、运行失控或悬挂装置断裂时,限速器安全钳装置迅速将电梯轿厢制停在导轨上,并保持静止状态,从而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及设备损坏事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要求,要对电梯限速器进行校验。安全钳是在限速器的操纵下,是电梯轿厢紧急制动在导轨上的一种安全装置,是电梯保护系统中,最后的保护装置之一,也是电梯结构中重要的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钳每月应加机油 1 次,同时紧固,保证提拉力迅速传递到安全钳拉杆上,且不超过300N。同时检查弹簧、螺钉、销轴等零件是否松动,松动则应加紧;每月往楔块、钳座涂少量凡士林1 次,定期清洗、调整安全钳楔块,保证钳块的动作灵活。限速器要勤检查。轮轴与轴套每周应加一次油,每年清洗一次,铅封处不得拆卸,离心甩动装置应定期清理上油,保持动作灵活同时。限速器的绳索伸长超出规定范围时,应截短绳索。每 2 年要经有关部门校验 1次限速器动作速度,确保其动作速度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1998年,我走上**市检察院行政装备处副处长的岗位。12年来,我主要负责全院警车管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检察院驾驶员队伍中,既有法警,又有在编职工,还有临工人员,结构较为复杂。如何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如何增强队伍的战斗力?是摆在我面前的一个现实课题。我琢磨着:驾驶员总奔波在外,应当有一个平台与他们沟通交流,于是,想到了周会制。
十二年来,坚持每周一例会,以此为依托,搭建车队管理的载体。召集全体驾驶人员分别汇报上周工作情况,布置本周工作任务,并结合实际进行评议和教育。渐渐地,这种“三合一”的模式:坚持政治学习,强化驾驶人员的大局意识;坚持警示教育,强化安全工作的忧患意识;坚持法纪教育,强化驾驶人员的法律意识。既注重驾驶人员的政治学习教育,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又注重驾驶技能学习,既注重学习新的交通法规,又注重一以贯之地开展安全教育,做到又红又专,政治业务双提高。
围绕检察工作大局,我与车队切实转变服务理念,摆正位置,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履行岗位职责,以昂扬的激情创先争优,切实做到与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在保障检察业务工作中实现自身的服务价值。在服务对象上,既注重为院领导服务,又注重为普通干警服务;既为办案业务部门服务,又为综合业务部门服务;既为在职干警服务,又为离退休老同志服务。讲求全身心服务,全力以赴,绝不马虎对待。
我从事过多年的驾驶工作,深知安全行车的重要性。作为名“老检察”,我懂得一起行车事故可能对检察形象造成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我常对驾驶员说的是:让你们平安回来就是最好的关心。安全行车万里行、安全行车十万公里、安全行车一百万公里、安全行车五百万公里……如履薄冰。安全行车记录不断刷新,再创新高,如今,全队安全行车的记录已达880万公里。安全行车的的记录不仅受到省院和市有关部门的肯定、表彰,也引起了同行们的关注,市内外的一些同行来学习取经。
严格管理促安全,优质服务树形象。安全是服务的基础,安全为先,又首在制度建设,我们逐步形成规范的车务保障机制。既学习借鉴先进单位的经验,又根据**检察机关的实际,创造性地组织制定了包括驾驶员政治学习、业务学习、驾驶纪律、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油料使用规定等8项车队规章制度,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有效地覆盖了车队管理的方方面面。为适应规范化执法的要求,我牵头制定了《**市人民检察院行政装备处驾驶员管理考核规定》,推行规范化管理,从派车、维修及车辆、车库使用都严格按照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对驾驶员实行了车辆使用登记卡,车辆使用日期、用车单位、起止地点、里程数、安全守纪情况一目了然,有据可查。坚持奖惩兑现,使驾驶员对自身驾驶行为的后果产生明确的预期。我牢记安全为先的原则,始终把安全行车放在第一位目标,持之以恒地抓驾驶员队伍执行纪律、规定、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每位驾驶员时时绷紧安全之弦。切实管理,严格督查,不派“病车”,不让驾驶员带病开车,不派“疲劳车”,不让驾驶员疲劳开车。注意发现安全隐患,直面批评并予以改正。在新的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际,全市检察机关加强了宣传教育,但仍有少数车辆违章行驶,留下了不安全的隐患。根据市交巡警部门通2报情况,我两次向院领导报告,专门以市院名义发文,通报批评,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身在行政装备处,管钱管物。随着法律监督力度的加大,出车任务不断加大,耗材价格上涨,随之带来了维修等费用的相应增加。我坚持两手抓,一方面确保检察业务用车正常保障,一方面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所有车辆实行用油奖惩制度,根据不同车型、车况的耗油标准,确定符合实际较为科学的奖惩制度。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以降低维修成本。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做到能小修不大修,配件能修则修,不能修的必须更换的换新件,旧件带回。据统计,能耗及维修费用累计每年减少5万余元。
由于多种原因,市院车辆的数量和质量均较差。本着硬件不足,软件弥补的原则,我们着力通过岗位练兵促进行政装备保障能力的提高。岗位练兵促进了驾驶技能整体水平的提高,由“粗放型”驾驶向“集约型”驾驶转变,由纯粹的驾驶员发展到驾驶员与维修员、保养员的三体合一,驾驶人员均能够自行排除轻微故障,带动能耗及维修费用的减少。由于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十多年来,我们既节约了大量行政经费,又做到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从不因保障耽搁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看检察风云,品酸甜苦辣。**年以来,我所在的行政装备处曾被省检察院表彰为行政装备工作先进单位,连续五年被**市人民检察院评为“五好处室”。车队也被交管部门多次评为先进集体;共有10人受到上级机关的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