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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清理自查报告范文(一)为贯彻落实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乡党委高度重视,全面开展了对办公用房的清查工作,现就我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自查清理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我乡及时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传达了县委《关于开展全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成立了由乡委书记邓运周同志任组长、王丽强乡长任副组长、各部门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保证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全面清理。按照“从严要求、从严把关、从严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基本情况
我乡人员编制数共60个,现有干部职工49人,其中:在岗在编37人,借调6人,在岗不在编6人。办公用房共有2栋,乡政府办公楼和综合业务办公大楼。乡政府办公楼共有2层,建筑面积560平方米;综合业务办公大楼共有5层,建筑面积1510平方米。
三、自查整改情况
自开展办公用房清理工作以来,我乡加大了对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切实提高干部职工对清理整改办公用房的思想认识,并对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用房进行了精确的测量,工作领导小组对照县相关文件规定的事项、内容,逐一对各办公室用房面积进行登记、清查。经清查,我乡现有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共650平方米,其中办公室使用面积605平方米,服务用房面积45平方米,基本符合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标准的要求。在办公用房自查清理过程中,我乡未发现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以及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和事业单位违规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情况。
四、存在问题
乡综合业务办公楼于2019年建设完工,因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尚未及时完善,目前只有部分楼层正常使用,而乡政府办公楼办公使用面积较小,整改前干部职工分布不均,照成个别办公室5—6人挤在同一办公室办公室。
五、下一步措施
1.及时完善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合理分配使用办公用房。
2.严格依据办公楼标准,本着节约从简原则,进一步规范好正常办公行为。
3.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好清理整治成果,确保良好的办公秩序。
办公用房清理自查报告范文(二)为认真贯彻落实区纪委下发的《关于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行动,严格按照《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认真组织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对现有办公用房进行清理排查。现将开展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报告如下:
一、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按照《通知》要求,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局纪委制定并下发《南开环卫局关于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并转发《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党委书记高祝杰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剖析》,积极组织全局各党支部开展对本单位办公用房情况排查,并要求局属各党支部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严格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强化措施、建立台账。根据《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要求,全局各党支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对发现的问题不折不扣的进行整改。局纪委下发《南开环卫局基层单位工作人员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统计表》,将局机关到基层单位所有有固定办公地点的工作人员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详细到具体房间和面积,并要求如有调整及时报纪委修改统计台账。
三是严明纪律,加强督查。局领导要求本次自查要本着厉行节约的作风,杜绝借整改之机挥霍浪费的行为。坚决不搞变通、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并确保上报各项数据真实有效。如发现超标使用办公用房的情况,立即整改。同时全面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对照反面典型案例,举一反三、猛敲警钟、引以为戒。坚决杜绝错报、漏报、弄虚作假等现象。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规避组织检查的,要从严从重予以处理。
二、办公用房使用及整改情况
经统计,我局处级领导共7名,每位领导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均符合标准,未超过18平方米。但科级领导办公用房由于房型设计因素,确实存在部分面积超标问题。
针对超标情况,我局立即责成局属各党支部对办公人员进行调整,以功能性科室为单位、以便于工作为原则,采取多人共用办公室的方式分配使用。经过整改,我局全体科级领导49人,办公用房均在9平方米以下,符合标准,不存在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规定的行为。
经过清理排查整改,局机关以及下设8个基层事业单位,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均符合标准,不存在安置无人办公的桌椅应付检查、占有多处办公用房打“游击战”规避检查、明一“套”暗一“套”或设置暗门暗室对抗检查以及其他严重违反使用办公用房规定的等行为。
三、下一步措施
一是严格按照市、区关于机关办公用房的清理标准和要求,做好现有办公用房的清理调整工作,全面整合利用房屋资源,巩固清理整治成果,切实做好我局办公用房的规范和管理工作。
县委、政府办公室:
我乡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固办电13号文件要求,高度重视,认真清理自查,并对超面积用房进行腾退,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广泛动员,认真传达县会议精神
县委、政府两办于9月10日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我乡高度重视,于9月11日召开了党政联席会议,会上传达了县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了清理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和方法步骤,统一了全体领导干部的思想,为清理自查自纠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9月30日县腾退办公用房会议结束之后,我乡于10月1日开始,利用3天时间对机关和相关部门超面积用房进行全面清理和腾退,确保符合上级要求。
二、成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乡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领导,成立了以党委书记沈文明同志任组长,乡长黄俊红、副书记卢兆华二同志任副组长,纪委副书记、财政所长、党政办主任为成员的清理办公用房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清理自查工作,确保了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清理,自查自纠
我乡严格按照固办电13号文件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认真清理自查,通过清理,具体情况是:
我乡属全额拨款的正科级行政单位,核定编制数33人,其中正科2人,副科9人,科级以下22人,实有在编人数28人,其中正科5人,副科11
人,科级以下12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共计840㎡,其中办公用室房504㎡,公共服务用房339㎡,由于我乡乡管单位农业中心、水利中心、文化中心、民政所、村镇中心没有单独用房,现都在乡政府办公楼上办公,人均办公用房不足5平方,没有超标准。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虽轻微超标,但我们也严格按照上级精神进行落实,该腾退的严格腾退到位,对于寝办合一的,我们结合其分管工作,采取办公室合并的形式确保使用面积不超标,符合要求。我乡没有在建办公楼和出租出借以及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情况,也没有违规维修和豪华装修办公楼情况。
办公用房自查报告一 根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全县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精神,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我局积极组织学习,并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我局开展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为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工作,县质监局成立了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整顿工作小组,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自查情况
办公楼使用上:本单位现有办公楼一栋,系90年代末一建公司兴建的,总建筑面积1200余平方,于2006年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以50万元从县房产局购买,购买后采用简单装修的方式。办公面积上:我局在职人员16人,聘请人员5人,借用人员1人,共21人。对于本单位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办公用房进行了严格的审查,清理了部分不合格的用房,并将相关情况做了明确要求,做到了公平化、透明化行政。目前,单位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办公用房在人均使用面积为5.71平方,符合标准,简单、整洁的要求,给办公人员带来了更高工作效率。我单位在办公楼、办公室等方面使用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户建设标准(1999)》要求,无超标使用行为和现象。
三、下一步规范管理措施
1.不擅自装修和兴建办公楼,维持办公楼普通、简单现状;
2.严格依据办公楼标准,本着节约从简原则,进一步规范好正常办公行为;
3.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好清理整治成果,确保良好的办公秩序。
办公用房自查报告二 根据《关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攀委办〔2013〕59号)和《关于报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落实情况的通知》(攀机管发〔2013〕277号)要求,我局对照通知要求逐条进行了核实、清理,现将办公用房清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掌握标准,及时清理
收到《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责成办公室相关人员吃透文件精神,掌握政策标准,按《通知》要求,及时按清理范围、内容对办公用房逐一进行了清理,确保了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二、清查情况
从清理情况看,我局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均符合相关规定。
(一)我局办公用房已进行了权属登记,纳入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
(二)严格办公用房统一调配管理,无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的情况;
(三)无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情况;
(四)无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情况;
(五)所属事业单位无违规占用我局办公用房的情况;
(六)我局现有办公用房建筑总面积1779.86平米,办公室用房720.08平米,没有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情况。编制部门核定我局编制人数(含行政和事业人员)41人,实有职工人数47人(由于机构改革原因),编制数和实有人员数均未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党政机关用房人均建筑面积;
(七)无局领导多处占用办公用房的情况和离退休领导干部占用办公用房的情况。
我校根据5月13日县纪委监委《关于转发市纪委监委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开展办公用房违规问题攻坚清零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于2020年5月25日已经完成了办公用房自查清理整改工作,符合办公用房标准。现将自查清理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公用房基本情况
校长室: 办公人员有校长1人,面积16.9㎡符合标准。
集体办公室:办公人员有主任、网管员、教师共12人,面积50.7㎡
培训部处:办公人员有培训部主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1人共3人,面积16.9㎡。
进修部处:办公人员有进修部主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1人共3人,面积16.9㎡。
后勤部处:办公人员有后勤部主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1人共3人,面积16.9㎡。
妇联:办公人员有妇联主任、副主任和工勤共3人,面积16.9㎡。
会计室:办公人员有会计出纳共2人,面积16.9㎡
另有:专用教室6个19间
二、整改措施
1、学校于2020年5月13日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专项清理整改工作小组,召开学校行政会议对办公用房清理整改进行安排部署。
2、根据办公及节省电费需要,合理划分人员属性,合并人员,实行集体办公。
2012年12月18日,是唐山市外环路正式通车5周年的日子。几乎与此同时,一封关于唐山市外环路拆迁过程中巨额国家资金被骗取、而诈骗人至今逍遥法外的举报信,寄往最高人民检察院。这封举报信揭开了已经尘封两年多,被唐山市检察机关认定犯罪事实成立却“不起诉”的蹊跷诈骗案的内幕。
来自两个政府部门的举报
唐山市城市外环建设工程是唐山有史以来建设规模最大、投资最多、施工难度最大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作为该市的重点工程,2005年,唐山市政府就专门成立了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唐山市交通局成立的唐山市城市外环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唐山外环项目办”)负责组织实施,唐山市房产管理局下属唐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拆迁,项目所需各款项(包括拆迁补偿款)均从财政资金拨付。
2006年6月,外环征地拆迁涉及到唐山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汽贸公司”)所属的位于唐山市丰润区的3个汽车4S店和1个汽车销售展厅,分别名为佳浩公司(福特4S店)、四通公司、汇通公司、昌铃公司。
当时负责外环路拆迁的一位工作人员回忆,在与四通汽贸公司协商过程中,唐山市交通局委托唐山市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等两家评估机构对其房产进行评估,然而因四通汽贸公司对评估价格不予认可,未出正式评估报告而搁置。
奇怪的是,在当年11月份召开的外环路拆迁协调会上,有关领导突然宣布唐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撤出,由丰润区交通局负责拆迁协调工作。
2006年12月,四通汽贸公司声称,已经委托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等两家评估机构对佳浩公司的机器设备、房产进行评估,资产价值共计3830万余元。其中机器设备1407万余元。
2007年1月12日,四通汽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琳与唐山外环项目办签订了《唐山市城市外环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唐山外环项目办就佳浩公司的拆迁给予四通汽贸公司房屋、附属物、机械设备等补偿款共计3830万余元。随后,唐山外环项目办将上述补偿款全部汇入王琳指定的账户内。随后,唐山外环项目办就其他3个公司的拆迁又预付四通汽贸公司拆迁补偿款3000万元。
一个福特4S店的拆迁补偿款高达3800多万元,这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上述负责外环路拆迁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当时“对衡信公司为四通汽贸公司出具的机械设备及地下管网的评估结果不认可,认为评估的价格偏高”。
有汽车销售业界人士称,全国的福特4S店都是统一规划的,店内的设备是统一配送的,数量多少、用什么牌子都有严格的规定。佳浩公司得到的补偿远远超出一个福特4S店的价值。
四通汽贸公司的拆迁补偿数额遭到质疑的同时,2007年5月29日,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突然向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和唐山市交通局同时出具了一份书面材料,称针对佳浩公司的编号为“唐衡信评字(2007)第014号”评估报告不是由其出具的。
接到这封书面材料后,200年7月21日,唐山市交通局向唐山市公安局提交了一封举报信。称四通汽贸公司“涉嫌伪造虚假设备评估报告,诈骗城市外环建设拆迁补偿款6830万余元”,请求唐山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并对四通汽贸公司采取有关侦查措施,以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城市外环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与此同时,唐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也接到唐山市房产管理局书面报案材料,“要求安排有关部门对四通汽贸公司虚假评估报告进行核实,并安排司法机关介入调查评估报告重大诈骗事件”。
两个政府部门的举报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唐山市公安局遂即对“唐衡信评字(2007)第014号”评估报告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唐衡信评字(2007)第014号”评估报告上的名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同一,“上述评估报告系伪造。”
虚假评估报告背后的诈骗大案
2007年8月17日,唐山市公安局决定对四通汽贸公司立案侦查。
很快,一个叫付国清的人进入警方的视线。2007年8月14日,唐山市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付国清刑事拘留。归案后,付国清交代了这份虚高的评估报告的出炉过程。
付国清原是唐山市晨阳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付国清结识了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总经理王国栓等人,并与衡信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付国清以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名义对外作评估业务,由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提供公章、法人章、评估师章和所需的公司材料,付将所得评估费的30%交给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
2006年年底,经人介绍,付国清认识了四通汽贸公司总经理王文笛。在得知四通汽贸公司下属4个公司正在准备进行拆迁前的资产评估时,他表示愿承担这几个公司的评估业务,并取得了王文笛的信任。
付国清在公安机关侦查时供述,他在给佳浩公司作评估时手里只有多余的盖有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公章的报告纸,没有盖好法定代表人公章、资产评估师方章的报告纸。“如果去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要盖好印章的报告纸一是太麻烦,二是怕将来收费后该公司提成一部分,就私刻了法定代表人公章和王国栓等资产评估师方童。”
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显示,付国清在进行评估时,并没有到佳浩公司盘点、清查机器设备,而只是依照王文笛提供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以下简称“评估明细表”)和询价单就评估出佳浩公司机器设备资产评估价值为1407万余元。
付国清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也主动承认,他在“在外网工程评估过程中,没有任何依据和资料,仅仅根据佳浩公司的要求就增加了300万元的评估额”。
随着调查的深入,王文笛、王琳以及佳浩公司经理李明等人先后被警方拘捕。王文笛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勾勒出他们“在机器设备进行资产评估的过程中以隐瞒真相、虚报机器设备数量的方法,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整个过程。
2006年12月中旬,王文笛曾联系了唐山市中元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元评估事务所”)对佳浩公司机器设备进行评估,中元评估事务所按照成本法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008万余元,对这一评估结果,王琳和王文笛表示不满,并要求提高评估价值。
随后,中元评估事务所又以收益法重新进行了评估,此次评估后,评估价值上升至1246万余元,但王琳和王文笛对此评估结果仍不满意。
为了得到更多政府拆迁补偿款。2006年12月底,王文笛指使李明制作评估明细表,并称“把价格作得越高越好”。就此事他曾向王琳作了汇报,王琳表示同意。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整治,达到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的目标。
二、专项整治的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
规范性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2006〕3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紧紧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一)组织全面检查。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利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
四、专项整治的职责分工
按照职能,确定下列单位为专项整治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县建设局为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成立专门办公室;负责房地产有关开发、建设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清理整治;负责房地产交易及中介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清理整治。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有关土地使用审批及土地使用情况的清理整治。
县财政局负责房地产开发、交易中有关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清理整治。
县审计局负责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县监察局负责对清理排查出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县地税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对检查出的房地产开发、交易税收征管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县物价局负责进一步完善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假销售价格和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问题的查处;负责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问题的查处。
县工商局负责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会同县建设局、房管局等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负责对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
县规划局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中规划审批及规划落实情况的清理整治。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9月5日—9月15日)
1、制定、下发工作方案。根据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县建设局会同县相关部门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经审定后下发。
2、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整治工作。
3、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部门职能、职责分工,根据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拟订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及计划,并于9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9月15日—2008年1月)
1、自查自纠。9月15日开始,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分别组织本部门和房地产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查找并纠正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滥用权力和房地产企业虚假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自查自纠结束后,各成员单位要将本部门及房地产企业自查自纠情况,于10月10日前书面报专项整治办公室,并对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完善制度措施。
2、组织检查。10—11月份,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分工,组织对本部门以及房地产企业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专项整治办公室。
3、随机抽查。12月—2008年1月,县政府将组织对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督促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典型案例处理情况上报市房管局。
(三)总结巩固阶段(2008年2—3月)
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财务和资产清查领导小组:
根据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财务和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及时成立了“***县司法局乡(镇)区划调整财务和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一名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办公室和基层科人员为成员,并明确一名同志专职负责清查日常工作。经过实地调查和查阅相关材料,对我局十九个基层司法所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债权及债务等相关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核实,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十九个基层司法所资产自查情况(包括办公设备、房屋和交通工具)
1、平湖司法所:总价值249789元(其中办公设备41789元;房屋100000元;交通工具108000元)
2、白龙司法所:总价值205779元(其中办公设备25889元;房屋179890元)
3、摆茹司法所:总价值124529元(其中办公设备32309元;房屋92220元)
4、谷硐司法所:总价值192007元(其中办公设备27607元;房屋164400元)
5、牙舟司法所:总价值207895元(其中办公设备31787元;房屋176108元)
6、卡罗司法所:总价值233447元(其中办公设备27447元;房屋206000元)
7、克度司法所:总价值121945元(其中办公设备31787元;房屋90158元)
8、通州司法所:总价值113787元(其中办公设备31787元;房屋82000元)
9、塘边司法所:总价值122596元(其中办公设备31727元;房屋90869元)
10、大塘司法所:总价值136979元(其中办公设备32379元;房屋104600元)
11、掌布司法所:总价值123162元(其中办公设备32679元;房屋90483元)
12、者密司法所:总价值128659元(其中办公设备36659
元;房屋92000元)
13、四寨司法所:总价值137897元(其中办公设备31797
元;房屋102000元;交通工具4100元)
14、卡蒲司法所:总价值125947元(其中办公设备33947
元;房屋92000元)
15、新塘司法所:总价值189427元(其中办公设备26727元;房屋162700元)
16、西凉司法所:总价值196207元(其中办公设备27707元;房屋168500元)
17、鼠场司法所:总价值136947元(其中办公设备33947元;房屋103000元)
18、苗二河司法所:总价值245617(其中办公设备27717元;房屋217900元)
19、甘寨司法所:总价值227347元(其中办公设备27347元;房屋200000元)
十九个基层司法所资产总计3219963元。
二、账外财务情况
修建19个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所欠工程款:
1、牙舟司法所欠款32100元
2、谷硐司法所20400元
3、摆茹司法所30200元
4、克度司法所27000元
5、掌布司法所22300元
6、甘寨司法所200000元
以上共计欠款332000元
三、债权情况(暂付款)
截止2013年11月30日,债权自查金额为117658.58元,主要是用于购买普法书籍、支付工程款、开会、培训等。
四、债务情况(暂存款)
截止2013年11月30日,债务自查金额为63589.55元,有公积金(串户)、州局补助办案经费、维稳经费、中央政法专款、“3.2”交通事故赔偿金、省厅补助法律援助经费等还未冲抵。
五、存在的问题
2005年至2011年止,我局修建19个基层司法所共欠工程款66.4万元,经中共***县委专题会议纪要同意(平党专议[2012]1号):由县财政分期消化,即2012年消化一半,2013年全部还清。2012年县财政划拨解决了33.2万元,至今还欠债务33.2万元。
六、下步工作打算
1、12月份,我局财务已清理抵扣部分暂付款,下步将尽快清理其他暂付款。
2、希望县政府能及时帮助解决司法所房屋欠款问题。
3、因基层司法所的房屋是中央专项资金修建,办公设备也是中央专款购买,建议保留司法所的资产仍归司法局管理使用。
原告:甘肃省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法定代表人:李天荣,该开发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中扬,甘肃省兰州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作勇,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黄汉伟、马英,甘肃省兰州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干部。
原告甘肃省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以下简称常德开发部)因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关于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和将该土地使用权又出让给他人的两个批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999年3月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原告诉称:被告以兰政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将已经出让给原告使用的国有土地收回,却又出让给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欧公司)使用。被告的这两个批复,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超越职权行政。请求判令撤销被告的这两个批复,确认被告同意给原告出让土地的原兰政地字(1995)第36号批复继续有效。
被告辩称:原告并未实际取得诉争土地的使用权。1997年的这两个批复,是被告应原告的申请,依照法律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况且原告的起诉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11日,原告常德开发部经过申请立项、提交拆迁安置报告,与兰州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草签《兰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定金9万元、庆阳路改建费42400元后,得到被告市政府以兰政地字(1995)36号文作出的《关于向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该批复同意将本市城关区小稍门外以东,兰州水烟厂以南,面积为1130.3平方米的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常德开发部作为综合楼建设用地,出让期限为50年。原告常德开发部得到被告市政府同意出让的1130.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于1996年1月31日、2月1日,和兰州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清公司,与常德开发部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一起,与兰州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生公司),以及当时是泰生公司的第一开发处、后来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欧公司)签订了《合建楼房合同》、《补充合同》。
合同约定:由常德开发部、海清公司出地,泰生公司及其第一开发处投资,双方联合建楼;常德开发部提供资料、证明、介绍信等有关建设手续,合同生效后提供拨地文(图)、建设计划等报批手续原件,泰生公司协助海清公司办理前期报批手续,第一开发处负责一切开发建设、售房事宜。1996年5月15日,原告常德开发部和海清公司又与泰生公司签约解除《合建楼房合同》。海清公司为解决在《合建楼房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于5月18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省法院于5月20日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其中第一项确定双方签订的《合建楼房合同》终止履行,第四项确定泰生公司于5月28日前退还海清公司交付的8份文件,6月3日前退还新产生的关于此项工程的其他文件。在调解书履行中,海清公司与泰生公司又于5月27日自行和解,愿意继续履行《合建楼房合同》及《补充合同》。5月28日,省法院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合建楼房合同》继续履行。同日,常德开发部、海清公司还与泰生公司商定,将海清公司在《合建楼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移交给常德开发部。11月19日,泰生公司、华欧公司也与常德开发部商定,将泰生公司在《合建楼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交由华欧公司享有和负担。至此,合建楼房事宜由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按合同履行。华欧公司在履行合同约定的建设义务时,违反合同约定,单方决定在8层楼房的基础上违章增建5层楼房。为此引起《合建楼房合同》纠纷,常德开发部于1997年8月15日再次向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1997年1月28日,原告常德开发部以(1997)兰常字第6号文向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报告,要求将小稍门外96号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华欧公司。同日,华欧公司也以(1997)兰华房字第(1)号文向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报告称:我公司经与常德开发部协商,同意将小稍门外96号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经市政府出让到我公司。6月1日、16日,常德开发部分别向市规划局、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市房产局发出《关于撤回(1997)兰常字第6号文的报告》,要求停止给华欧公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10月20日,市规划局与华欧公司签订《兰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常德开发部已经获得使用权的1130.3平方米土地又出让给华欧公司。
同日,市规划局还以兰规土地字(1997)第121号、第122号文,将收回常德开发部土地使用权以及将该土地使用权又出让给华欧公司一事,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于10月23日作出兰政地字(1997)第42号《关于收回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将位于本市城关区小稍门外以东、兰州水烟厂以南,面积为1130.3平方米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另行安排,原兰政地字(1995)36号文同时废止。同日,市政府还以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文作出《关于向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11月24日,在省法院开庭审理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的《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时,华欧公司当庭出示了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批复。12月1日,市政府才向常德开发部送达了兰政地字(1997)第42号批复。常德开发部不服市政府的批复,于1997年12月2日向省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另查明,省法院已于1998年4月9日就原告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的《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在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的《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案中,市规划局与常德开发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签订的《合建楼房合同》及其《补充合同》、1996年5月28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都是有效的;市规划局与华欧公司后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无效合同,不予确认。华欧公司不服省法院的这一民事判决,已经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市政府的兰政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是根据市规划局的请示作出的。而市规划局的请示,又是根据原告常德开发部的(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和华欧公司(1997)兰华房字第(1)号报告形成的。市政府出让国有土地,是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无可非议。常德开发部是在收到市政府第42号批复的第二天即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因此市政府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的抗辩,不能成立。据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2日判决:维持被告兰州市人民政府兰政地字(1997)第42号《关于收回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及兰政地字(1997)第43号《关于向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原告常德开发部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已经说明被上诉人市政府于1995年向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合法地出让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上诉人名义作出的(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现已查明是华欧公司个别人伪造的,并且上诉人已声明撤回作废,要求暂停将上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华欧公司。在上诉人没有任何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为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收回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无任何法律依据。况且被上诉人是先将已经出让给上诉人的土地重复出让,后又收回已经出让给上诉人的土地,这是严重的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上诉人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是十分错误的。原审法院不审查被上诉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是否合法,就轻率地判决维持,显然违背了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请求二审撤销原判,确认被上诉人所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与上诉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确认被上诉人的兰政地字(1995)36号《关于向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继续有效;确认被上诉人所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与华欧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无效合同,判令撤销兰政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撤销被上诉人已经为华欧公司办理的兰国用(1998)1号临时土地使用权证。被上诉人市政府未答辩。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1日、16日,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分别向市规划局、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市房产局发出要求停止给华欧公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关于撤回(1997)兰常字第6号文的报告》,其主要内容是:以常德开发部名义作出的(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经兰州市公安局鉴定,系华欧公司个别人伪造,华欧公司在履行《合建楼房合同》中有违约行为,因此要求停止给华欧公司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被上诉人市政府以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文作出的《关于向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中,除批准将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华欧公司以外,还提到要将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原缴付的9万元土地出让定金,抵减华欧公司因本次签约应当缴付的出让金;出让地块界内、外的所有被拆迁居民及单位,均由市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由华欧公司负责安置。被上诉人市政府的兰政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在由市规划局负责送达时,市规划局只给华欧公司送达了第43号批复,未给上诉人常德开发部送达。11月24日省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案,华欧公司当庭出示了第43号批复后,常德开发部才知道市政府有此批复,当即提出争议土地是市政府以兰政地字(1995)36号批复出让给他们的,现在又以第43号批复出让给华欧公司,是重复出让。12月1日,市规划局向常德开发部送达了市政府兰政地字(1997)第42号批复。1998年4月6日,被上诉人市政府给华欧公司颁发了兰国用字第1号《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除此以外,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995年9月11日,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在经过申请立项、提交拆迁安置报告、与当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定金9万元、庆阳路改建费42400元后,得到被上诉人市政府以兰政地字(1995)36号文作出的《关于向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至此,常德开发部已经合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常德开发部还在陆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等批文后,完成了拆迁任务,与华欧公司合建的楼房也已经竣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常德开发部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给予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罚的情形。被上诉人市政府根据其土地管理部门的请示,在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已经提出(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是华欧公司个别人伪造的问题后不进行查证,仍根据该报告作出同意收回常德开发部土地使用权的兰政地字(1997)第42号批复,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1.认真落实学校各项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将疫情防控工作贯穿于全年工作之中,按照学校党委与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要求,第一时间成立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根据学校要求和防控形势做出安排部署和应对决策。
按照学校的相关要求,从2020年寒假开始,始终履行学校假期值班要求,以确保职能部门正常工作及办公室安全。二月至九月疫情期间按学校要求,切实做到单位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岗值班,学院领导坚守一线、靠前指挥。学院在做好个人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每个工作日都有一位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带班坚守,同时有三位值班人员在岗值班;工作日外仍有值班人员在岗值班,以保证特殊时期工作的有效开展。
自2020年1月23日至今每日下午两点前,做到向校防疫工作群报告学院是否有异常情况、是否有当日返回本市人员、当日在岗工作人数、是否居住家属区、学院职工居住家属区人数等详细信息;2月16日至4月12日,每日上午九点向宣传部报告舆情维稳零报告;3月2日至今每日上午十点,在钉钉APP上报职工健康情况。为及时掌握教职工返市情况,返回人员需填写《教职工疫情信息排查登记表》、《教职工返回申请表》、《疫情期间返回教工情况汇总表、体温日报表》,针对师生健康信息,做好电子台账备案留存。根据学校要求教职工返回前需与学院、学校报备情况,与所在社区申请后方可返回本市,并在当日登录“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岗复产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信息登记系统”注册、登记,实行居家隔离14天,连续14天上报个人体温,学院切实落实防控每一步要求。
学院当日在岗人员都有较好的防护措施,办公区域全程佩戴口罩,人员间隔较远,无聚集情况。防控意识较强,出入校园自觉测试体温、进行登记、扫码,坚决按照学校要求将防控措施落实到个人。除防护措施外,学院针对特殊时期的办公室、实验室等安全问题也做到防患于未然。按照学校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和安全工作的要求,疫情期间学院要求各系部对办公室和实验室24小时通电电器及实验室化学品等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各系部主任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安排定期检查办公室和实验室的负责人,并制定了定期检查计划表,以防止火灾和事故的发生。
2.严把安全关,确保学院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认真传达学校安全会议的相关精神,做到安全制度规范上墙,明晰各办公室、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职责,定期做好安全隐患排查、上报及定期检查工作。
2020年10月09日全校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的工作,召开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推进会议,本次会议主要是开展学校安全防控等工作,针对此项工作,学院在第一时间成立了安全责任领导小组,各系部由安全员负责检查工作,高效开展了此项工作,填写了《单元划分表》、《风险点清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台账》《安全风险公告栏》、《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
3.做好“十三五”总结和“十四五”规划工作
今年上半年配合学院主要领导认真对“十三五”期间取得的成果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在总结的同时,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召开相关论证会议,制定科学合理的“十四五”规划。
4.认真组织完成了国有资产报废、货币化补贴申报、公用房清查等工作。
学院2020年拟报废电子天平、计算机等资产,共计37件,资产原值为552086元,在档案馆清查过资产编号等信息后,填写《资产处置审批表》、《拟处置资产明细表》,现已上交至国资处履行报废程序。
开展货币化补贴工作,学院对相关教师先进行货币化补贴档案材料的初审,审核教师及配偶的相关材料,例如户口、身份证、本人经历单位住房及住房补贴情况证明、配偶经历单位住房及住房补贴情况证明、配偶终身无工作经历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住房承租证、学历证书、职称、职务、职级证书、聘书、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集资款收据、死亡证明、动迁协议书、交纳超面积安置费收据或超面积集资费收据、购房收据、离退休证书、结婚证书、婚前财产公证书、军产公有住房证明、异地住房证明、住房交易证明等等。
开展2020年办公用房检查工作,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杜绝办公用房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学院认真检查办公用房的面积配置,现已完成了复查清理整改工作,填写《2020年办公用房复查信息人员统计表》上交至国资处备案。
5.加强与国外访学教师的联系,提升学院知名度
2020年学院共有11名教师在国外访学,受疫情影响,部分教师归国时间受到了影响,我积极配合学院领导,将访学教师的动态及时上报外事处和人事处,在有效安抚教师波动情绪的前提下,确保了访学教师了解相关政策要求,平稳顺利归国。
6.兼任多项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作为学院工会主席,学院第一届第二次教代会正在积极筹备之中,组织19人参加了义务献血活动,并组织全院教职工集体观看爱国主义电影。
认真做好年终津贴的发放工作,今年是学校实施津贴二次分配的第12年,结合学院文理兼容的特性,配合学院领导做好前期调研和测算,制定了高层次人才绩效考核办法,完善了相关津贴分配的细则,使津贴二次分配更趋于合理化。
配合学院做好职称评审、人才引进、进人计划申报等常规性工作。
二、问题和整改思路
1. 政治理论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充分利用好学习强国等学习平台,认真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十九届五中全会等系列讲话精神,做到学习入脑入心。
2. 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结合自己分管的工作,加
2012年12月18日,是唐山市外环路正式通车5周年的日子。几乎与此同时,一封关于唐山市外环路拆迁过程中巨额国家资金被骗取、而诈骗人至今逍遥法外的举报信,寄往最高人民检察院。这封举报信揭开了已经尘封两年多,被唐山市检察机关认定犯罪事实成立却“不起诉”的蹊跷诈骗案的内幕。
来自两个政府部门的举报
唐山市城市外环建设工程是唐山有史以来建设规模最大、投资最多、施工难度最大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作为该市的重点工程,2005年,唐山市政府就专门成立了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唐山市交通局成立的唐山市城市外环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唐山外环项目办”)负责组织实施,唐山市房产管理局下属唐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拆迁,项目所需各款项(包括拆迁补偿款)均从财政资金拨付。
2006年6月,外环征地拆迁涉及到唐山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汽贸公司”)所属的位于唐山市丰润区的3个汽车4s店和1个汽车销售展厅,分别名为佳浩公司(福特4s店)、四通公司、汇通公司、昌铃公司。
当时负责外环路拆迁的一位工作人员回忆,在与四通汽贸公司协商过程中,唐山市交通局委托唐山市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等两家评估机构对其房产进行评估,然而因四通汽贸公司对评估价格不予认可,未出正式评估报告而搁置。
奇怪的是,在当年11月份召开的外环路拆迁协调会上,有关领导突然宣布唐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撤出,由丰润区交通局负责拆迁协调工作。
2006年12月,四通汽贸公司声称,已经委托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等两家评估机构对佳浩公司的机器设备、房产进行评估,资产价值共计3830万余元。Www.lw881.com其中机器设备1407万余元。
2007年1月12日,四通汽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琳与唐山外环项目办签订了《唐山市城市外环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唐山外环项目办就佳浩公司的拆迁给予四通汽贸公司房屋、附属物、机械设备等补偿款共计3830万余元。随后,唐山外环项目办将上述补偿款全部汇入王琳指定的账户内。随后,唐山外环项目办就其他3个公司的拆迁又预付四通汽贸公司拆迁补偿款3000万元。
一个福特4s店的拆迁补偿款高达3800多万元,这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上述负责外环路拆迁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当时“对衡信公司为四通汽贸公司出具的机械设备及地下管网的评估结果不认可,认为评估的价格偏高”。
有汽车销售业界人士称,全国的福特4s店都是统一规划的,店内的设备是统一配送的,数量多少、用什么牌子都有严格的规定。佳浩公司得到的补偿远远超出一个福特4s店的价值。
四通汽贸公司的拆迁补偿数额遭到质疑的同时,2007年5月29日,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突然向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和唐山市交通局同时出具了一份书面材料,称针对佳浩公司的编号为“唐衡信评字(2007)第014号”评估报告不是由其出具的。
接到这封书面材料后,200年7月21日,唐山市交通局向唐山市公安局提交了一封举报信。称四通汽贸公司“涉嫌伪造虚假设备评估报告,诈骗城市外环建设拆迁补偿款6830万余元”,请求唐山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并对四通汽贸公司采取有关侦查措施,以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城市外环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与此同时,唐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也接到唐山市房产管理局书面报案材料,“要求安排有关部门对四通汽贸公司虚假评估报告进行核实,并安排司法机关介入调查评估报告重大诈骗事件”。
两个政府部门的举报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唐山市公安局遂即对“唐衡信评字(2007)第014号”评估报告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唐衡信评字(2007)第014号”评估报告上的名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同一,“上述评估报告系伪造。”
虚假评估报告背后的诈骗大案
2007年8月17日,唐山市公安局决定对四通汽贸公司立案侦查。
很快,一个叫付国清的人进入警方的视线。2007年8月14日,唐山市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付国清刑事拘留。归案后,付国清交代了这份虚高的评估报告的出炉过程。
付国清原是唐山市晨阳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付国清结识了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总经理王国栓等人,并与衡信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付国清以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名义对外作评估业务,由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提供公章、法人章、评估师章和所需的公司材料,付将所得评估费的30%交给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
2006年年底,经人介绍,付国清认识了四通汽贸公司总经理王文笛。在得知四通汽贸公司下属4个公司正在准备进行拆迁前的资产评估时,他表示愿承担这几个公司的评估业务,并取得了王文笛的信任。
付国清在公安机关侦查时供述,他在给佳浩公司作评估时手里只有多余的盖有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公章的报告纸,没有盖好法定代表人公章、资产评估师方章的报告纸。“如果去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要盖好印章的报告纸一是太麻烦,二是怕将来收费后该公司提成一部分,就私刻了法定代表人公章和王国栓等资产评估师方童。”
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显示,付国清在进行评估时,并没有到佳浩公司盘点、清查机器设备,而只是依照王文笛提供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以下简称“评估明细表”)和询价单就评估出佳浩公司机器设备资产评估价值为1407万余元。
付国清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也主动承认,他在“在外网工程评估过程中,没有任何依据和资料,仅仅根据佳浩公司的要求就增加了300万元的评估额”。
随着调查的深入,王文笛、王琳以及佳浩公司经理李明等人先后被警方拘捕。王文笛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勾勒出他们“在机器设备进行资产评估的过程中以隐瞒真相、虚报机器设备数量的方法,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整个过程。
2006年12月中旬,王文笛曾联系了唐山市中元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元评估事务所”)对佳浩公司机器设备进行评估,中元评估事务所按照成本法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008万余元,对这一评估结果,王琳和王文笛表示不满,并要求提高评估价值。
随后,中元评估事务所又以收益法重新进行了评估,此次评估后,评估价值上升至1246万余元,但王琳和王文笛对此评估结果仍不满意。
为了得到更多政府拆迁补偿款。2006年12月底,王文笛指使李明制作评估明细表,并称“把价格作得越高越好”。就此事他曾向王琳作了汇报,王琳表示同意。
在制作评估明细表中,李明改动了佳浩公司部分机器设备的产地和数量,虚构了机器设备的价格,“我就按王文笛的要求对每种机器设备虚构了价格,将价格标注在了机器设备清单上”。
唐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后来查实:在佳浩公司的机器设备中,实有车身校正台(大梁校正仪和车身校正仪指同一设备)1台、检测线i台。佳浩公司虚报车身校正台1台,价值115万
余元、虚报检测线1台,价值117万余元。
在李明制作出评估明细表后不久,王文笛又让李明“想办法作一个询价单,但价格不能变”。对此,李明供述时称:“王文笛当时的意思就是找人作一个假的询价单,把我上次虚构的机器设备的价格弄得真实一些。”
李明遂找到了唐山景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崔文齐,要求崔帮忙做一个机器设备的询价单,并把有价格的机器设备明细表交给了崔一份。
“为了以后能和佳浩公司继续做业务”,崔文齐就按李明的要求作好了3份虚假报价单。之后,王文笛将评估明细表和询价单交由付国清进行评估,付国清依此作出了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有了这份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王琳顺利地从政府手中拿到了1407万余元的机器设备拆迁补偿款。
公安机关后来对佳浩公司的机械设备进行了委托鉴定,鉴定结果是:佳浩公司列入政府补偿范围的设备公开市场价仅80万余元,两者相差1300多万元。
诈骗千万被认为情节轻微不起诉
2007年,唐山市公安局侦查完结后将此案移交至唐山市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28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王琳等人涉嫌诈骗罪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作出的起诉书载明:“2007年1月12日,被告人王琳以佳浩公司名义与唐山市城市外环建设项目办公室签订了《唐山市外环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项目办给予佳浩公司房屋、附属物、机械设备等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830万余元,后项目办将上述钱款全部汇入佳浩公司账户内。其中,依据被告人付国清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佳浩公司机械设备的补偿款为人民币1407万余元。经鉴定,佳浩公司列入政府补偿范围的设备公开市场价为人民币80万余元。政府在对佳浩公司机械设备拆迁补偿中,共计被骗人民币1327万余元。”
2008年5月15日,唐山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法庭上,唐山市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认为:“王琳、王文笛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蹊跷的是,此次开庭10天后,唐山市检察院却突然要求撤回起诉。在撤回起诉后,唐山市检察院将案子交给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
唐山市检察院突然撤诉,并将案件转交给下级检察院的做法令关注此案的法律人士感到意外。就连王琳的辩护律师也称“难以理解”。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唐山中院既然已经开庭审理了,就应当直接下判决,不应裁定让检察院撤诉。而唐山市检察院既然撤回起诉,就意味着原来的起诉不成立,应当自行处理,而不是让下级检察院办理。
司法实践中,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的案件通常采取四种处理方法:一是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二是补充新的事实证据后重新向法院提起公诉;三是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四是以补充侦查方式退回公安机关后不了了之。
“在这个案件上唐山市检察院显然选择了第一种处理方式。但是其将撤诉的案件交给下级检察院的做法可谓是用心良苦。”一位法律界人士说,“如果说非要给唐山市检察院的做法找个理由的话,那只有一条,就是规避现有的法律,将这个案件消化在唐山市检察院的辖区内。”
一位法律界人士解释说,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公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要求复核。
“上级检察机关拟对一个案件作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时,将这个案件交由下级检察机关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这样在事实上就架空了上一级检察机关对下一级检察机关不起诉权权力的监督,极有可能导致不起诉权力的滥用。”上述法律界人士说。
结果不幸被言中。一年之后的2009年6月10日,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对这起令“政府共计被骗人民币1327万余元”的案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在认定“王琳、王文笛、李明、崔文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付国清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的同时,笔锋一转称:“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琳、王文笛、李明、崔文齐、付国清不起诉。”
一、实习酒店单位及简介
西直门宾馆成立于1986年8月,隶属解放军总政治部直工部的一家四星级宾馆,位于北京市西直门内大街172号,区域位置优越,交通十分便利。西直门宾馆建筑面积4.6万平方米,由两栋连接的主客房楼,西锦苑和会议楼组成了宾馆的经营主题,设有宴会厅、豪华餐厅,康体中心、会议中心、休闲场所和文化艺术展厅,成为军内会议,团体重要活动中心。
北京西直门总政宾馆的照明根据功能区域的不同设计了不同的灯光环境。宴会厅、豪华餐厅的灯光设计大气气派,给人以尊贵豪华的荣耀感;康体中心、休闲场所的灯光柔和,营造一种放松逍遥的气氛;文化艺术展厅通过重点照明恰如其分地还原艺术品的精美;整体照明结合装饰环境,体现总政西直门宾馆的地位和档次。
二、部门及介绍
第一部分:工作概述
职务名称:客房服务员
部门名称:客房部
分部:楼层
直接上级:楼层主管
督导下级:无
其他关系:酒店客人/工程部/送餐部/行李部
工作内容/职责:清洁及检查客房/为客人提供服务补充物品
主要工作内容:清洁并检查客房补充用品/为客人提供服务/清洁用品使用及保养/检查客人遗留物及客房内贵重物品/确保工作区域的安全
拟草:人力资源经理
批准:总经理
第二部分:具体工作内容
1、清洁并检查客房、补充用品。
A负责客房高标准的服务及清洁工作。
B根据楼层主管的指导,清扫空房,客人已离店房间及入住房间。
C将无行李、少行李及外宿房间报告客房部办公室或楼层领班。
D检查房间,准备“房间状态汇报”。
E补充客房供应品,包括小酒吧用品。
F上报客房设施的丢失和损坏情况,及时下单维修。
2、为客人提供服务:
A以愉快、微笑、乐于相助和真诚的态度向客人提供服务。
B收集客人待洗衣物,注意特殊要求,告之客房办公室并通知洗衣房服务员去走。
3、清洁用品使用及保养:
A准备服务车、吸尘器及清洁用品并保管好。
B正确使用清洁用品及工具,负责保持工作间、工作车、走廊和通道的干净和整洁。
C负责清理垃圾并倒入垃圾房。
4、检查客人遗留物及客房内贵重物品
A上报客人遗失在房间的物品。
B如发现客人在房间遗忘贵重物品或巨款,应立即报告客房部办公室。
C注意在客人楼层徘徊的陌生人或外人。
D上报客人房间丢失物品。
5、确保工作区域的安全。
A确保客人财产的安全。
B将客房钥匙交还楼层主管,并转交前厅部。
三、实习主要收获和体会
一)实习收获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
(一)全面推进稽查执法工作
一是召开了“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座谈会”。姜伟新部长会前做出重要批示:“工作很有成效。希望继续强化稽查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创造新的业绩” 。陈大卫副部长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总结了XX年稽查执法工作取得的成绩,提出今年稽查执法工作要“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会后,将我办XX年工作安排印发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机构。我们还参加了四川、江西、山东、湖北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的工作会议,推动地方将会议精神落到实处。二是督促落实稽查执法责任。试行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开展评价,促使各地更好地履行稽查执法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及时通报各地在制度建设、机制创新、队伍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做法,促进相互学习交流。上半年共在部网站刊登部和各地稽查执法工作动态18期。三是举办了两期“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专题培训班”。全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人员1170人参加了培训,促进了稽查执法人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四是针对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XX年组织开展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举报信息系统的应用与推广》、《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信息化管理研究》、《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巡查动态管理模块建立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管理办法〉深化研究》、《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效能研究》等课题研究,为推进工作做好政策储备。
(二)全力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巡查工作
按照部统一安排,我办承担了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巡查工作。成立了由办领导牵头,各处处长负责的巡查小组,明确了工作责任。针对我办巡查地区较多的情况,统筹安排城乡规划督察员和公积金督察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参与巡查,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关注项目开工竣工、信息公开、质量安全的同时,及时总结地方好的经验和做法,认真分析各地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建议,帮助地方推进保障房建设工作。为了提高巡查报告质量,对各巡查组每月的巡查报告都组织全办人员集体研讨,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巡查工作。
(三)认真做好案件稽查
一是处理违法违规问题举报。上半年,共受理举报345件。其中,转地方办理并需要反馈结果的109件(已结案36件),转地方处理的207件,存档备查的(主要是线索不清楚,难以查证的)22件。此外,对部领导批转的举报件,全部立案直接稽查,严肃查处。二是贯彻落实陈大卫副部长关于“健全相关部门会商制度”的批示精神,加强与业务司局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比如,根据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情况,为市场司审查企业资质提出参考意见,实现对违法违规问题的闭合管理;与相关业务司集体研判案件的处理意见,确保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三是赴国土部、环保部、国家信访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文物局调研兄弟部门受理群众举报工作的经验做法,形成专题报告,改进了我办受理举报工作程序。推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举报信息系统”的应用,促进地方受理举报工作的规范化。四是研究分析案件。按季度分析举报问题所涉及地区和领域分布的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
(四)统筹做好重点稽查执法工作
会同各司局制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XX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统筹协调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地产市场调控、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建筑节能与城镇减排、住房公积金、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抓好重点稽查执法工作。上半年,我办参与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城建司制定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执法检查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专项检查方案。
(五)扎实开展住房公积金督察工作
一是组织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对29个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开展季度巡查,并对试点工作进展缓慢的城市进行了专项督导,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二是积极参与住房公积金涉险资金清收工作。三是开展第二批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的推荐和遴选工作。四是参与《住房公积金条例》调研等相关工作。
(六)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一是根据姜伟新部长在《第六批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上任情况报告》上关于召开督察员会议的批示精神,2月组织召开了“XX年度城乡规划督察员座谈会”。姜伟新部长会见了督察员,仇保兴副部长做工作报告。会议总结了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开展以来取得的成绩,部署了下一阶段工作,推动了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深入开展。二是组织开展第七批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遴选工作,积极拓宽遴选渠道。三是认真履行规划督察职责。上半年,共向派驻城市政府发出督察意见书1份,督察建议书54份,并制止侵占公共绿地、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等违法违规苗头百余起。四是高度关注涉及城乡规划的社会热点问题,调查核实了媒体反映的有关事件,并督促地方整改存在的问题。五是积极推进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在已有71个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城市的基础上,新增了唐山等18个城市。对存在违法建设问题的变化图斑进行核查。研究起草了《卫星遥感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试行)》初稿。
(七)稳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一是起草了我部在中央第九次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上的发言稿。二是根据部领导批示,会同有关司制定了我部加强规范中资企业境外经营行为的具体措施,上报中央治贿办。三是研究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近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点》,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下一步治贿工作的重点,并作出具体部署。四是加强宣传与交流。上半年编印简报8期,宣传各地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防止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八)积极做好党务及其他工作
一是按照部里统一部署,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并向部直属机关纪委汇报我办近年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受到了好评。二是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比如,结合“强组织,增活力,创先争优迎十八大”主题,组织全办同志参观了国家博物馆“复兴之路”展览。三是积极组织开展工会活动,活跃机关气氛,丰富干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今年,我办被评为“先进基层工会组织”。2名同志分别被授予“直属机关优秀工会工作者”和“先进妇女工作者”称号。四是参加了大别山扶贫调研工作。五是参与“小产权房”问题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六是参加“部委联创,勇破两难,共建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活动。七是积极参与“首届中央国家机关公文写作技能大赛”,报送的两篇文稿获得了优秀奖。八是向《科学发展,辉煌成就》丛书提交稿件《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发展与创新》。
二、下半年工作安排
下半年,我办仍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XX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继续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履行好稽查职责。
(一)继续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工作
进一步统筹做好对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工作,督促地方按计划完成项目的开工、竣工任务,做好信息公开,落实质量责任,确保按要求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任务。
(二)进一步强化稽查执法工作
一是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筛选一批典型案件,报部领导同意后,进行直接稽查或现场督办。二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XX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继续协同有关司局做好下半年的专项检查工作。三是完成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的评价(试行),适时通报评价结果。四是继续做好5个课题的研究。五是扩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举报信息系统”在地方的应用范围。
(三)继续推进住房公积金督察工作
一是继续组织公积金督察员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开展定期巡查。二是完成第二批住房公积金督察员聘用工作。三是配合做好第二批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试点城市的调研工作。四是修订完善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制度。
(四)进一步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一是完成第七批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遴选和派遣工作,基本覆盖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二是加强对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指导,逐步完善城乡规划层级监督体系。三是发挥卫星遥感技术手段辅助城乡规划督察的作用,对经图斑核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苗头,及时予以制止。出台《卫星遥感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试行)》。四是修订出台《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