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20:45:26

关键词:生物入侵;防治对策
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从自然分布区通过有意或无意的人为活动而被引入、在当地的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中形成了自我再生能力、给当地的生态系统或景观造成明显的损害或影响的物种。
这些入侵物种疯长成灾,侵入草场、林地和荒地,很快形成单种优势群落,导致原有植物群落的衰退。外来入侵种在当地定植、扩展并产生一定影响的过程或现象称为生物入侵。它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人类健康、农业潜力、生态系统平衡、生物多样性保护,并且随着全球性贸易的发展、对外开放、全球变化以及土地使用模式的改变会愈发严重。
1.外来生物入侵现状
据统计,美国每年因生物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500亿美元,印度每年的损失为1300亿美元,南非为800亿美元。这些外来生物的入侵给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社会经济造成巨大危害,仅对我国农林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就高达574亿元。而生物入侵的危害又是多方面的。
我国一直是深受外来有害生物危害的国家。棉花枯黄萎病20世纪40年代初从美国入侵我国,现已发生266.67万hm2,每年至少损失皮棉10万t。近20年来,随着国际交往的不断增加,已难以准确回答到底有多少外来物种传入我国,有多少已建立种群并带来危害。我国对外来入侵种类的调查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依据文献资料对农田、牧场、水域等生境的植物进行了初步统计,发现至少有58种外来植物对我国农林业带来了危害。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外来人侵动植物危害日益猖獗,我国加紧了防治工作。对外来害虫松材线虫、湿地松粉蚧、美国白蛾、稻水象甲和美洲斑潜蝇以及外来有害植物水花生、水葫芦、脉草和紫茎泽兰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防治措施,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效果,但由于目前国家针对外来人侵种没有制订具体的预防、控制和管理条例,各地在防治这些入侵物种时缺乏必要的技术指导和统一协调,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资金,但有的防效并不理想。已传人的入侵物种继续扩散危害,新的危险性入侵物种不断出现并构成潜在威胁。
1.1生物入侵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生物入侵倍受各国政府关注的首要原因是它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光肩星天牛是原产于亚洲的极具破坏性的林木蛀干害虫.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该种害虫随木质包装材料进入美国.到1998年8月,它已在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纽约、华盛顿等14个州的仓库中校发现,在芝加哥、纽约等地的野外也发现了该物种.光肩星天牛在美国没有已知天敌,会对美国遍地种植的枫树和果树造成危害.如果它在美国得以长期繁衍,造成的经济损失将高达1380亿美元。仅美国每年因外来种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近1370亿美元.
1.2生物入侵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生物污染
大部分外来物种成功入侵后大爆发,生长难以控制,造成严重的生物污染,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比如,原产南美洲的水葫芦现已遍布华北、华东、华中、华南的河湖水塘,疯长成灾,严重破坏水生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导致大量水生动植物的死亡。更可怕的是许多入侵物种,在新的环境中可能出现基因突变,造成严重的生物污染。
1.3生物入侵直接威胁到人类的健康与安全
如1991年美洲爆发的霍乱,很可能是由于外来船只受到污染的水倾倒在秘鲁港所引起的。这次霍乱使100多万人受到感染,约1万人死亡;脉草、三裂叶脉草现已分布在我国东北、华北、华东和华中的15个省市,它的花粉就是引起人类花粉过敏的主要病原物;“疯牛病”最早于1986年在英国发现。科学家推测,可能是病牛或病羊的尸体被加工成了动物饲料,从而引起疾病大规模传播。1996年3月,英国政府正式承认疯牛病有可能传染给人。
1.4生物入侵导致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化学污染引起的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引起了各国科学家的重视,但最近几年生物入侵对多样性的影响又成为一个主要的问题。入侵物种破坏了复杂的生态系统,降低了生物多样性,使濒危动植物受到侵害,外来物种中的动植物与本地种杂交,改变了当地的遗传多样性与完整性。参加第五届生物多样化公约缔约国大会的专家们警告说,外来物种给生物多样化造成的破坏,其严重程度仅次于生物生存环境的缩小和丧失。比如,原产中美洲的紫茎泽兰已遍布我国西南大部分地区,原有植物群落迅速衰退、消失。另外,生物入侵导致生态灾害频繁爆发,对农林业造成严重损害。近年来,松材线虫、湿地松粉阶、美国白蛾等森林入侵害虫严重发生与危害的面积,每年达150万hm2;稻水象甲、非洲大蜗牛、美洲斑潜蝇等农业入侵害虫每年超过140万hm2;脉草、飞机草、水葫芦、大米草等肆意蔓延,对本地生物多样性和农业生产造成了巨大威胁,已经到了难以控制的局面。
2生物入侵危害产生的原因
2.1盲目引种
并不是所有的物种迁移或引入都会产生危害,而且许多新品种的引入确实解决了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例如:1859-1900年间,澳大利亚笔尾松鼠被引入新西兰,就成为了新西兰毛皮业的财富之源;然而,大多数的引种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却给人类带来了更大的灾难。例如,20世纪50年代我国引入水葫芦,主要是为猪提供饲料的。随着饲料工业的发展和生猪喂养方式的改变,再采用含水量高、食用成分少的水葫芦饲料,其投入与产出已经不成正比,于是昔日人人争抢的水葫芦,如今便异化成了避之不及的环境公害。专家认为盲目引种是造成生物入侵的最主要的原因。
2.2海洋业
一是海洋垃圾:随废弃的塑料和其他人造垃圾漂浮的海洋生物每天都在向南极洲和一些热带岛屿进犯,并对当地的物种造成威胁。据海洋生物学家表示,软体动物、蛀船虫、珊瑚虫这些寄居类动物如今正附着在漂浮的垃圾上漂进新的地区,对那些地区的物种造成危害,并开始改变那里脆弱的生态系统。海洋生物学家巴恩斯表示,能使海水结冰的温度可能是阻挡外来物种入侵南极洲的主要屏障,而如果全球气候变暖削弱了阻挡外来生物的天然海水屏障,情况就将更加严重。二是海洋压舱水的排放:20世纪初,压舱水代替了固体压舱物,这无意中为水生生物在世界范围内的散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轮船变成了一个满载各种微型生物的“水族箱”,它们在世界范围内输送货物时,不断地运输和储存这些水生生物。由于一些尚不清楚的原因,越来越多的与压舱水直接相关的异地种侵入事件在20世纪的最近几十年里时有发生。
2.3旅游业
很多的物种入侵是由于旅游者的携带而引起的,游客从全球各地带来各种的物种,其中就包括有异地的植物、动物、微生物。这些物种被游客有意无意地留在当地的生存环境中,对当地的生物入侵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2.4国际贸易
最近10余年来,随着全球贸易额的不断增加、国际运输的集装箱化和车船飞机的速度加快及大型化,促进了鲜活植物产品贸易,也最大程度地增加了有害生物存活的可能性,从而提高了有害生物在国际间传播入侵的机会。例如美国白娥入侵亚洲,就是由于在二战后,日本木材奇缺,美国原木大量倾销日本,美国白蛾也就由此进入亚洲,进入中国;松材线虫传人中国、光肩星天牛(ALB)传人美国等都是由于国际贸易而引起的。同时种苗产业国际化与国际交流频繁更加快了病虫的入侵与扩散。
3防治生物入侵的技术措施
3.1清除
当某一物种初到新地时,试图全面根除是可能的。这种手段虽然极端,但已经被南非的很多国家采用了。例如世界范围内的鼠害,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有80多个岛屿已经清除了老鼠。但大多数情况下,试图清除是行不通的。因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建立了有效的早期预告系统来报告入侵物种的到来,很少有相应的专门小组执行有效的根除计划。而且,没有一个国家建立了完整的数据系统来确定是否新引进了某一物种,并且这一物种是否有侵略性。然而,我们都知道,只有在发现及时,立即采用有效手段和全面参与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根除入侵物种。所以这种措施在实施时有很大的局限性。
3.2防治对策
3.2.1实行全面检疫,阻止外来种的偶然入侵
检疫是为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出或传人某个国家或地区所采取的预防性措施.14世纪中叶,欧洲的威尼斯共和国为阻止黑死病、霍乱、黄热病等疫病传人本国,对要求人境的外来船舶和人员采取了进港前一律在锚地停滞、隔离40d的防范措施,后来逐渐运用到阻止动植物外来种传播方面,出现了动植物检疫.1994年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最终达成的(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已成为一部国际检疫法。1999年在昆明举办世界园艺博览会期间,我国共检疫国内外参展植物763批次、683140株,草坪165279m2,肥料8100kg,木包装7件.截获有害生物162批次,发现有害生物160多种,并进行了及时的处置。
3.2.2采取全面的生态评估和监测,防范引进品种的入侵
美国夏威夷为了消灭害虫,从非洲南部引进了一种玫瑰色蜗牛,谁知55年后,它竞将15—20种土生土长的蜗牛伙伴消灭得干干净净。为了改善牧草的营养结构,美国西部引进了纤维含量较高的胡枝于,结果它疯狂地繁殖、蔓延,致使原本能养活9万头奶牛的牧场寸草不生,最后被荒弃不用。在中国的海南、广西和云南南部大面积种植的巴西橡胶林,种植面积最大时达到1亿株,40多万公顷。大面积的天然林被毁,代之以巴西橡胶占绝对优势、土壤板结、物种多样性匠乏的生态系统。
所以这些出于良好愿望导致的灾难性后果提示人们,在进行人为引种前必须认真作好全面的生态评估,并进行引种后的跟踪监测。
3.2.1化学防治
对外来物种的化学防治(包括诱饵、驱赶剂和毒药)通常被认为不可取,因为众所周知的广谱杀虫剂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但据美国国会透露,有一些新型化学杀虫剂只对某一种或几种害虫起作用,不会影响人类健康。但是,这些化学杀虫剂非常贵,而且需要反复使用,易使害虫产生抗药性。所以化学防治也只是在一定的程度上才有效可取。
3.2.2机械防治
机械防治有些时候是可行的。例如,在佛罗里达,手工除蜗牛就是根除非洲大蜗牛时使用的方法。然而,大多数外来物种无法用机械防治(如小昆虫和地穴动物),而且,机械设备的成本很高,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不可想象。
3.2.3生物防治
无论是从生态角度还是经济角度,生物防治被认为是继化学防治和机械防治之后最有吸引力的方法。现在我国泛滥的水葫芦,生物学家也找到了一种水葫芦的天敌——象甲。专家在实验室中发现:被放置了象甲的水葫芦,植株明显变小、叶子变小、茎干变细、分支减少,水葫芦的整个生长过程受到抑制。但象甲吃完水葫芦后,是否还会去吃其他的植物,是否会造成再次“引狠人室”?然而,生物防治确实是目前生物学家想到的最合理的方法,当然它的很多方面仍然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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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博,徐炳声.从上海外来杂草区系剖析植物入侵的一般特征.生物多样性,2001,9(4):446-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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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vasion Biology and Control Strategy of Alien Species is an important professional compulsory course of Bio-safety discipline. In this paper, the importance of the teaching files, exploring of the innovation methods and the perfection of the exam modes were discussed.
关键词:创新教学;教学改革;生物入侵
Key words: Innovation teaching;teaching reformation;invasion biology
中图分类号:G64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4-0208-01
0引言
生物安全本科专业是湖南农业大学2005年经教育部批准新上的本科专业,该专业是在植物保护、动植物检验检疫等有关专业的基础上创建起来的。《生物入侵机理与控制》是生物安全专业的主要专业课之一,主要讲授生物入侵的基本概念、外来物种入侵扩散过程与机制、国内外生物入侵的发生、预防与控制现状以及重要农林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成因、危害现状及预防控制措施等内容。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系统地学习和全面掌握生物入侵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生物入侵的发生、预防与控制现状及其研究的发展趋势,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1因材施教,确定适宜的教学内容
合理的课程定位在课程建设和培养的学生质量上具有重要导向作用[1]。根据毕业生就业市场的需求,结合本校生物安全专业的特色,本课程确定了教学内容,全部内容共分为八章,分别为绪论、生物入侵的适应性进化及其影响、外来种入侵对土著种的影响、群落的可侵入性、外来物种入侵扩散过程与机制、快速进化与生物入侵、外来入侵生物的预防和控制、重要农林外来入侵物种治理等。共50学时,其中理论讲授40学时,自主实验10学时。
2充分发挥多媒体等教学手段的优势
2.1 教学周历教学周历是我校实行的督促和监督教学过程的重要文件之一,每学期初由任课教师根据教案与讲稿内容对课堂教学内容、教学进度等教学基本情况做出整个课程的教学安排,督促教师对课程的整体教学过程做到有条不紊、按计划地进行。
2.2 教案教案是教师以课时为单位编制的教学具体方案,是上课的重要依据,保证教学质量的必要措施[2]。课程教学小组经过对教学内容的探讨和对教案的深刻领会,完成了《生物入侵机理与控制》教案的撰写,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经过笔者在教学活动中的应用和验证,表明该教案比较符合生物入侵机理与控制的实际教学,既克服了以往讲课随意性、缺乏艺术性的缺点,同时也保证了整个教学过程有条不紊地进行。
2.3 讲稿讲稿则是在教学前所写的底稿,是教师备课不可缺少的教学文件之一。讲稿是对教案的细化,讲稿要体现教案的思想,但是又要比教案更加详细,完整[3]。只有具备了完整的讲稿,才能保证授课过程的顺利与熟练。本课程的讲稿是课程负责人将电子版打印为纸质文件,并在讲授过程中及课后对其进行完善和修改,适时加入新的观点和内容,以供下次借鉴和使用。
2.4 多媒体课件随着现代化教育技术的发展,多媒体课件已经被广泛应用于教学中,使得原本抽象难懂的知识点得以形象化、趣味化,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使教与学变得轻松有趣。本课程从开设之日起便启用了多媒体教学,并在实践中不断建设和完善。在教学中,任课教师充分利用入侵生物的有关音像、Powerpoint幻灯片、网络动画等资源。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应用,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教学课件的使用,提高了教师在单位时间内传授知识的信息量,并且通过声像图的应用,提高了传授知识的趣味性和效率。每次教学前,都应及时补充新知识和内容,提高备课的效率,提高教学质量。
3提倡创新教育,积极进行教学改革研究
《生物入侵机理与控制》作为生物安全专业的重要专业课,在本科生的第五学期开设,而这个学期恰好是学生刚刚结束了基础课的学习,正对专业课感兴趣的时期。课程组采用了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并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灵活运用多种恰当的教学方法,有效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学习,促进学生积极思考,开展研究性学习促进学生学习能力发展。
3.1 课堂提问和讨论课堂教学是教学的主要手段之一,重点介绍生物入侵的概念、原理,积极实行启发式、互动式教学,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使学生能有全面、扎实的理论基础。通过课堂提问和课堂讨论可促进师生的互相交流,既活跃了课堂气氛,增加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学生普遍反映这样的教学效果印象深刻。
3.2 让学生走上讲台这是笔者近年来总结并实行的一种新的教学手段。在开学之初就提前告知学生本课程将分出1/5的课时由学生围绕本课程,不限题材,自主选题、收集资料,制作PPT课件,走上讲台进行讲授,让学生和老师体会角色互换。课件讲完之后,再由其他同学就所讲内容进行提问,最后由任课老师就该内容做总结,这样既丰富了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势,又拉近了老师和学生的距离,实践表明这样的手段比较受学生的欢迎和认可。
3.3 注重实践教学尽管实验课时并不多,但课程组高度注重实践教学对帮助学生理解理论教学中重点、难点问题。应用综合性实验,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创新能力和科研技能。例如安排校园杂草群落调查的实验,要求学生根据老师所给的校园地图自主设置考察路线,对发现的杂草的种类、数量进行详细记录,并将拍照存档,针对校园出现的入侵杂草进行重点调查,给出精确的坐标,并拟定防除措施。同时给出正在进行该方面科学研究的教师联系方式,让学生以2-4人为一小组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如豚草、福寿螺的综合防治等课题,在科学研究的过程中,灌输在科研中合作精神的重要性,不断的探索和发现问题,经过小组同学相互讨论或请教教师,解决问题,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思考、分析、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专业综合素质。
4完善考核方式
传统的闭卷笔答式考核,能够促进学生的记忆和对知识的融会贯通能力,是本课程一直采用的考核方式。但是单单依靠这种方式不免有些局限和不足,因此考核被分为平时成绩、实验成绩和期末成绩三部分。其中平时成绩占10%,由学生出勤、回答问题等环节构成;实验成绩根据学时分配占20%,主要根据学生的实验动手能力进行考核;期末考试以闭卷形式进行,占总成绩的70%。
参考文献:
[1]李谷成.农业经济学:课程定位与体系重构[J].高等农业教育,2009,(11):45-48.
关键词: 生物入侵 危害 对策
一、前言
从2002年至今,河北省乃至我国关于生物入侵的话题就一直没有停止过,政府频频出手,但外来生物还是防不胜防。中科院院士、河北大学宋大祥教授呼吁:“生物入侵是一个比化学污染更具有威胁性,更有长远效应的浪潮。要像防止军事入侵那样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二、生物入侵的概念及其入侵途径
1.生物入侵的概念。
在自然界,由于地理、地貌和气候等因素的影响,每一个物种都被限制在一定的区域内生存发展,这些物种即为本地种。外来种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历史上没有的但被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引入的物种。
在自然界长期进化过程中,生物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形成各自的种群规模和特定的栖息环境,形成了稳定的生态平衡[1]系统。但如果有“外来者”的干扰,脆弱的平衡就会遭到破坏,“外来者”得了广阔的生存空间,生长迅速,侵占湖泊、陆地,而“土著生物”则纷纷凋零甚至灭绝,这就是生物入侵。此外来生物即被称为入侵种[2][4]。
2.生物入侵的途径。
(1)有目的地引入
现代种植、养殖单位几乎都从外地或外国引种,其目的主要多是为提高经济效益,但其中有部分种类由于引种不当,成为了有害种(外来种)。如作为毛皮动物引入的麝鼠等。
(2)无意引种
很多外来入侵物种是随人类活动而无意传入的。如通过周边地区传入,外来入侵物种在周边国家或地区归化后,可以通过水流、风力而自然传播。如麝鼠进入我国的另一个主要途径即是从前苏联沿着伊犁河及黑龙江流域自然扩散而侵入的。
三、生物入侵带来的危害
1.生物入侵导致本地物种的濒危和灭绝。
2.入侵物种直接威胁人类健康。
3.生物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对策
为防止国外有害物种进入国内,我国开展了各方面工作。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条建议:
第一,加强立法,并要严格执法。
第二,加强国际合作。
但由于目前还没有针对外来入侵物种制定具体的预防、控制和管理措施,造成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工作中存在较多的漏洞。特种动物引种工作中防止外来入侵物种,应纳入国家生态安全的主渠道,通盘制定综合的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对策[4]。
1.加强宣传教育,建立新的生物防护道德规范。
2.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实现对外来入侵物种的依法管理。
3.在特种动物引种前后必须进行严格的论证和生态效应评估。
4.加强对外来特种动物养殖企业的监管。
5.尽快建立特种动物外来物种引入后的监测和快速反应体系。
生态平衡是一种动态平衡,因为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总在不间断地进行,生物个体也在不断地进行更新。在自然条件下,生态系统总是朝着种类多样化、结构复杂化和功能完善化的方向发展,直到使生态系统达到成熟的最稳定状态为止。
当生态系统达到动态平衡的最稳定状态时,它能够自我调节和维持自己的正常功能,并能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和消除外来的干扰,保持自己的稳定性。但是,生态系统的这种自我调节功能是有一定限度的,当外来干扰因素、人为引入或消除某些生物等超过一定限度的时候,就会引起生态失调,甚至导致发生生态危机。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整个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界和生物圈是一个高度复杂的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生态系统,保持这个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稳定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孙儒泳,李庆芬.基础生态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2002:197.
[2]钱芳.生物入侵及其危害.生物学教学,2003,(11),Vol.28:4-7.
一、环境污染范围界定
由于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其损害补偿功能,即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回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均以损害为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2]在环境污染责任中,由于环境污染是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因此界定环境污染的范围对认定环境污染责任至关重要。
从人与环境的关系看,环境损害可以分为“生活环境的损害”与“生态环境的损害”。“生活环境的损害”是以环境为媒介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或纯经济损失等;“生态环境的损害”是指对土壤、水、空气、气候和景观以及生存于其中的动植物和它们相互作用的损害,是对生态系统及其组成部分和凝载在生态环境上的社会公共利益(生态利益)人为的显著损伤。[3]“生活环境的损害”属于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的范围在学术界没有争议,但“生态环境的损害”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的范围在学术界存在较大的分歧。有学者认为,生态损害不宜由侵权责任法调整,而应由环境保护法本身来解决。[4]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侵权责任法(草案)》第1、2次审议稿均将生态损害排斥在外。虽然《侵权责任法(草案)》第3次征求意见稿第65条将生态损害纳入其中,即“因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但在《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时,关于生态损害的规定又被删除,从而使环境污染的范围是否包含“生态环境的损害”仍然没有能够在立法上加以解决。
对环境污染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例如,从作为规制环境污染基本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法对环境的界定不限于生活环境,而是包括生态环境。因此,将《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理解为包括生态环境才不至于与《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同时也与逐步扩大保护客体的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相吻合。[5]此外,环境保护法的规范并不足以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并且《环境保护法》也不能取代《侵权责任法》在规制环境污染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将生态损害纳入《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的“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的范围是必要且合理的,[6]再说这一观念已经为我国立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所认识并接受。[7]
二、环境污染责任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8章的标题是“环境污染责任”。在对该标题的理解中,有学者提出存在3种理解可能:(1)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造成了权利人的利益损害;(2)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而这种损害包括对权利人的利益损害,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中的权利人损害承担责任;(3)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环境污染损害和权利人的利益损害,而所谓的侵权责任并不特指对权利人的权利或利益造成损害而承担的责任,而是一般意义上的责任,相当于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8]根据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立法标题技术,在确立立法意图时,标题对其后面的条款起说明作用。[9]而在我国,将标题理解为是对后面条款意旨的归纳也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法律中的标题虽然对于相关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解释作用,但毕竟只是理解法律条文的辅助资料,只有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疑义时才有必要结合标题来进行解释。因此,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理解完全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来进行。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是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加以规定的,其含义较为含糊,只能看成是对《侵权责任法》第8章标题的说明,并没有解决上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理解的分歧。由于在法律中没有一个法律条文能够独立存在,往往只有当法律条文处于与它有关的所有条文的整体之中才彰显其真正的含义,有时将该条文与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加以比较,含义也就明确了,[10]因此,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侵权责任法》第8章的4个条文,而应当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其他相关条文来理解。
从《侵权责任法》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看,充分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是该法最主要的目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对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列举。由于权利是人的权利,换言之,权利总是依附于特定的主体,因此《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从《侵权责任法》这3个条文的规定看,无论是一般侵权责任还是特殊侵权责任,均以侵权人侵害特定主体的民事权益为条件。[11]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3条的规定可知,对《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不应作如下理解:(1)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污染了环境即应当承担责任;(2)除行为人的行为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应承担责任外,行为人的行为污染了环境没有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上述理解均不妥当,也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的污染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造成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的污染,那么就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8章规制的范围,而应当由环境保护法加以规制。对“环境污染责任”作如此界定,既可以发挥运用侵权责任手段保护环境和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又能够避免侵权责任制度功能的不适当扩大,进而避免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在适用中产生抵触。
三、环境污染责任与不可量物侵害的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如何使其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是众多学者关注的话题,其中不可量物侵害制度[12]的引入便是上述思想的反映。由于不可量物侵害与环境污染责任均能够发挥一定的保护环境作用,因此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环境污染责任的适用。
关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性质,德国法学界提出了“相邻关系说”与“人格权侵害说”两种学说。[13]《物权法》第90条对不可量物侵害也作了规定。可见,在我国,不可量物侵害属于相邻关系的一种。
在发生不可量物侵害时,法律究竟应该提供何种救济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此,当前主要存在“侵权请求权说”、“侵害相邻关系说”和“物权请求权说”三种学说。由于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而是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内容的必要扩张或限制,因此,不可量物侵害不能产生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受害人也不能以相邻关系受到侵害为由寻求侵权责任法的救济。但是,有学者认为,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因侵害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受害人可以以其不动产权利受到侵害为由,分别主张侵权责任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14]可见,在不可量物侵害纠纷中,受害人事实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选择侵权责任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英美法中,因为无物权请求权制度,所以不可量物侵害通常被归入侵权行为中,其法律效果以损害赔偿为中心。在大陆法中,各国法律对此的具体处理方式并不一致。《法国民法典》未对不可量物侵害作出规定,但经过判例、学说的共同努力,形成了规范相邻建筑物间、建筑物与土地间以及土地间所生的不可量物侵害的一般规则———近邻妨害法理,其实质是一种无过错侵权责任。[15]德国主要从所有权扩张或限制角度对不可量物侵害作了规范。其中,所有权人在以下情形中负有容忍义务:(1)对非重大之“无形侵害”;(2)对重大且当地所通行而又不能通过合适措施加以阻止之侵入;(3)对已许可之危险营业的侵入。但是,无形物(如煤气、蒸汽)即使为非重大或为当地所通行,也绝不允许通过专门管道而导入邻地。所有权人在以下情形中无容忍义务:(1)“可估量的”固体物侵入;(2)对重大但不为当地所通行之侵入;(3)对重大且为当地所通行,但能通过合适措施加以阻止之侵入。[16]《日本民法典》也没有对不可量物侵害作出规定,但日本司法实务界对相邻关系的判决有从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向侵权责任制度发展的趋势,1960年日本世田谷区砧町发生的一起妨碍日照案件就表明了这一倾向。[17]另外,日本民法学界还在既有民法框架下发展出“容忍限度论”,这对不可量物侵害等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18]可见,虽然各国在处理不可量物侵害纠纷方面存在差异,但无论是侵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均可作为解决不可量物侵害的途径。
其实,在不可量物侵害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侵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各自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因此应当根据侵害发生的具体情形,承认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竞合。其中,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造成一定的妨害或损害后果且这种不可量物的妨害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那么应当根据《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处理。如果不可量物的妨害超过正常人的容忍限度,造成受害人的损害,那么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中选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救济方式。此外,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5条关于责任方式的规定可以看出,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除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外,还可以通过行使侵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纠纷的处理同样适用。
注释:
[1][3][4]参见王世进、曾祥生:《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对话:环境侵权责任最新发展——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2]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3页。
[5]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2册):特殊侵权行为》,台湾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16页。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就有学者对此问题作过深入分析。参见高利红、余耀军:《环境民事侵权同质赔偿原则之局限性分析》,《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
[7]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6页。
[8]参见徐祥民:《环境污染责任解析——兼谈〈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关系》,《法学论坛》2010年第2期。
【论文摘要】:外来植物入侵是非土著植物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并定居在一个新的生态系统,一般具有比土著植物更强的生活能力,从而对土著植物的多样性构成威胁。文章综述了外来入侵植物的基本生理生态特征和其入侵的一般特征,并分析了目前我国植物入侵的现状,最后提出了防制植物入侵的一般方法。
引言
植物入侵(Plants Invasion)是指一种植物在各种活动的影响下,从原产地进入到一个新的栖息地,并通过定居(colonizing)、建群(establishing)和扩散(diffusing)而逐渐占领该栖息地,从而对当地土著种群和生态系统造成负面影响的一种生态现象。外来植物入侵的原因很多,如动物活动,占领空的生态位等。外来植物入侵现象在当今社会十分普遍, 引发了一系列的生态和经济问题,打破了入侵区的生态系统,影响生态系统的承载力,危害人类社会经济结构以及人类健康,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特别对农田、草坪、果园等人工栽培的经济生态系统造成了极大破坏。植物入侵造成了全球植物生态系统多样性丧失和危害人类社会经济已经成了无可争议的事实,研究入侵植物的生态和生理特征,准确预测植物入侵性,有效防止有害植物的入侵成了植物学家和生态学家研究工作的焦点。
1.植物入侵概念和入侵植物的特征
1.1外来入侵植物及植物入侵的概念
外来入侵植物是指在非原生态系统进化出来的植物,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被引入新生态环境并对新生态环境或其中的物种构成一定威胁的植物。植物入侵是指一种植物在各种活动的影响下,从原产地进入到一个新的栖息地,并通过定居,建群和扩散而逐渐占领该栖息地,从而对当地土著种群和生态系统造成负面影响的一种生态现象。
1.2入侵植物的特征
外来入侵植物,特别是那些入侵性较强的外来植物,具有其相应的生理和生态等特征。比如:外来入侵植物一般多为草本植物,多为单年生或二年生,生活周期短,植株较小,种子数量巨大,种子小而轻,繁殖和传播方式多样化,具有灵活适应环境变化等特征。如薇甘菊广叟果千粒重010892 g,具5"脊",先端一圈冠毛;紫茎泽兰种子千粒重0104~01045 g,广叟果顶端有冠毛;飞机草广叟果千粒重仅为0105g,具五纵棱,棱上有短硬毛。这些体积小、重量轻,加之具有翅、柔毛或冠物等附属物,能通过空气、水流、动物或人类等多种途径进行远距离散布。研究表明,单子叶植物比双子叶植物更具入侵性;草本植物比木本植物更具入侵性;单年生、二年生植物比多年生植物更具入侵性。对入侵我国最严重的90种外来植物中草本和木本,单年生和多年生的数目分析比较也证实了这一点。
2.目前我国植物入侵现状
据调查,目前中国共有外来入侵植物188种,其中水生植物18种、陆生植物170种,隶属41科。种数最多的科是菊科(49种)和禾本科(33种),来自美洲的有125种,占入侵植物总种数的66.15%。这188中入侵植物中,最严重的为90种,对这90种外来植物的性状和生活周期型的统计,发现草本与木本的数量比为81/9,单年生、二年生与多年生数量比约为52/38,并且,作为草本的禾本科( Graimineae)和菊科(Compositae)数量居多,分别为11种和22种。统计的结果显示,在这90种外来植物中,草本在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由于该90种外来植物在我国入侵性评价中处于最严重的地位,故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草本植物比木本植物更具入侵性;而一、二年生与多年生相比,也占据一定优势。我们抽样对90种外来植物的其中蓖麻等5种植物的形状和入侵强度列出如下:
3.有效防止和防制植物入侵的一般方法
目前对入侵植物主要采取检疫、人工、生物、化学、农业、机械或物理防治,以及将这些方法结合起来的综合治理措施。主要方法简述如下。 转贴于
3.1杂草检疫防治
杂草检疫是防治植物入侵的首要环节,也是杂草防治不可缺少的环。它是依据植物检疫法,对输入或输出的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中夹带的有毒、有害杂草的繁殖体进行检疫的防治方法。必须提高检疫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加强宣传、呼吁,加强科普教育,使人们有充分认识,从源头杜绝有害外来植物的入侵。
3.2 人工防治
人工防治是最原始、最简便的方法,适于控制刚传入,还没有大面积扩散的入侵物种,能在短时间内将其清除,但对高繁殖力的物种则因费时费工,除草效率低。深圳曾多次进行人工拔除薇甘菊,但因效果差而放弃。人工防治是一种清洁的生态防治方法,但要注意除后残株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否则可能成为新的传播源,客观上加速外来植物的入侵。
3.3 生物防治
生物防治是利用杂草的天敌,如昆虫、病原真菌、细菌、病菌、线虫、食草动物或其他高等植物来控制杂草的发育、生长蔓延和危害的方法。其目的不是根除杂草,而是通过干扰杂草的生长发育、形态建成、繁殖与传播,使其种群数量和分布控制在生态和经济危害水平之下。利用有害植物的天敌进行防治,国内外已取得了不少成果。
3.4 动物治草
以虫治草是利用昆虫能相对专一地食取某类杂草的特性来防治杂草的方法。一般程序为:原产地考察采集天敌-安全性评价-天敌引入与检疫-天敌生物生态学特性研究-天敌的释放与效果评价。从20 世纪中叶至90 年代,以虫治草的研究和实践迅速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如1945 年美国用泽兰实蝇防治紫茎泽兰;1978 年前苏联利用豚草条纹叶虫防治豚草;1987 年中国利用空心莲子草虫(Agasicleshygrophila)防治空心莲子草;利用专食性天敌昆虫Neochetina eichhorniae 和N.bruchi 对水葫芦进行防治等。
目前防止和防制外来植物入侵的方法日益增多,也日益科学化,环保化和有效化,主要体现在生物防制植物入侵的方法上。
结束语
一个外来植物在远离原生境后要迅速占据新的生境,并不断扩展分布范围而成为入侵种,必然有一定的生理和生态学基础对异质生境较强的适应对策、快速的繁殖能力、高效的种子散布方式。这些机制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促成外来植物的成功入侵。
植物入侵打破了生态系统的稳定,影响生态系统的承载力,危害人类社会经济结构以及人类健康,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已经引起了世界的高度重视,寻找有效而科学地防止和防制外来植物入侵的措施成了植物入侵研究工作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 史刚荣, 马成仓. 外来植物成功入侵的生物学特征. 应用生态学报, 2006. 4.
[2] 江贵波, 曾任森. 外来入侵植物的危害及防治. 安徽农业科学, 2006.
因为标准是某一类型产品技术指标的浓缩。制修订标准,一方面能改善某一类型的产品的相关指标;另一方面,如果受到产品本身技术原理的制约,无法提升相关技术指标,就无法修订标准,即不能满足行业应用的需求(比如:传统型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的技术就无法将触发响应时间提升至符合应用需求的20ms);最重要的是,随着应用需求的发展与变化,新产品、新技术的引进将成为随机性、常态化的过程,如果缺乏更高、更广层面框架的指引,行业应用将会成为方向无法预见的、被动的、持续的具体标准修订过程。如果能够“搭建一个开放式的、严谨的、完备的描述行业应用需求的框架式平台”——应用规范,则一方面行业用户要求入侵探测工程或其产品的使用效果满足应用规范中的约束条件,而不必拘泥于选择某种原理的产品;另一方面厂家也可以根据行业应用规范描述的内容,从多角度考虑研发方向,并依据哪些约束条件选择新产品应依托的技术,确保产品的主要功能和关键性技术指标可以满足应用需求,确保研发投入的有效性;而在应用规范约束条件下产生的标准,本身也符合应用需求。
2顶层设计的作用
应用规范可以为用户提炼一个系统的、完整的、关于应用效果的准确表达,成为工程设计方全面而严谨的设计和验收的依据,并对施工工艺提供相应的指导。由于应用规范的定义,所有的描述内容仅涉及应用效果,而不规定具体技术和产品,其开放式的结构不仅为更多新技术的进入提供了广阔空间,同时对新技术予以严谨的约束和指导,避免应用中采用“似是而非”的技术;避免生产厂商以“先进技术”误导用户和工程设计及施工方。
3以“顶层设计”的方法规划智能建筑的入侵探测技术配置的一般性过程
3.1全方位准确描述智能建筑的应用环境
3.1.1智能建筑内部空间的基本功能在智能建筑的内部空间中,符合准入权限的人员及其喂养的各类宠物,均可以在其中无拘束地自由活动。
3.1.2智能建筑(以住宅类为例)由各种不同的功能区域构成智能建筑可以由屏障式建筑体(院墙/大门)、过渡空间(院落)、主体建筑、附属建筑等多种建筑形态构成,也可以是单独的多/高层楼宇式建筑物。1)室外建筑构成体在外形特征的相关变化院落形态变化对比如表1所示。2)室内空间功能多样化及其内部环境条件多元化为了满足多个不同个体的人员、多层面应用需求,智能建筑内部可能设置有厅/餐/厨/卫/主/客/佣/影视/文娱/体/阅读等不同功能空间。这些空间在不同时段会满足于个体应用需求的温湿度差异;且在不同时段分布不同色温、不同照度、不同波长的光照明、不同频谱、不同规律、不同响度的声音等。3)智能建筑中配置满足不同层面需要的各类设施为了满足住户多层面的应用需求,智能建筑中分布有大量的水/电/气管路;配置了空气温湿度、理化洁净度探测控制装置,各类照明、感应、影音播放及相关控制装置,各类实现建筑物内部及内/外联系的通信装置;不同功能空间中还配置有特定的电器装置,甚至某些空间中还配置了可以自动“行走”的从事清洁等服务的机器(人)。上述各种设施是建筑物内各种频率/振幅的机械振动或波振动源;在不同时段也可能在较宽频谱范围内形成不同调制方式、不同能量的空间电磁波辐射(包括光波)和/或线路上的电磁扰动。综合以上分析得出结论:合法入住的人员及宠物的正常活动,智能建筑内部配置的各类电气装置的正常工作状况,均会成为传统型入侵探测技术的干扰源。
3.2以另一种角度解析入侵探测技术
入侵探测的本质:采用物理测量技术,识别出“不允许进入特定区域的人”。探测技术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并各具相应特性。
3.2.1入侵探测技术的智能化进程初级型阶段的入侵探测技术是针对参照物“有没有”实施最简单判断,使用的典型技术是铁磁性“接近开关”对门、窗的“开/闭”状态判断,以门/窗有没有开启作为触发报警条件。传统型阶段的入侵探测技术达到了“什么样”的判断水平——针对移动特性与体积、重量、温度、外形等参量之一的探测,以上述物理参量是否存在或以某个特定值作为预设的触发报警条件。智能型入侵探测的智能水平达到了判别“是谁”的能力——采用各类生物识别技术,实现对特定人员身份的探测(识别)。本文针对智能建筑的入侵探测应用讨论,所以探讨内容涵盖传统型入侵探测技术和生物识别技术(智能型入侵探测技术)。
3.2.2传统型入侵探测技术——对人的外部物理特征(共性)参量实施探测传统型入侵探测技术针对入侵行为的主要特性——移动,同时为了提升探测的准确性,再针对人员常见的几种外部物理参量之一进行探测,如表3所示。各类传统型入侵探测技术仅针对人员单一的外部物理参量实施探测,探测效果相当于“盲人摸象”,可能得出不准确的结论;更重要的是,传统型入侵探测装置不可能区分出触发者是用户还是非法入侵者,所以不适于在智能建筑的室内安装应用。
3.2.3智能型入侵探测技术——对人的外部社会特性(个性)实施探测用户与入侵者区分依据是人的外部社会特性,是每个人与其他人之间不同的、可测或可度量的、外在的(生物或者人为附加)特征。表4列出了目前不同的生物特征测量技术,对人实现区分所需要的时间和空间条件,而根据这些条件,可以针对智能建筑中不同区域的应用需求,选择合适的探测技术,如表4所示。5.3智能建筑不同功能区域对入侵探测应用需求及配置智能建筑内部区域对入侵探测的应用需求及配置建议如表5所示。
4应用规范的通用性规定
4.1入侵探测装置合法性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的有效覆盖;没有现行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需要获得自愿认证证书的有效覆盖。产品参照标准中的具体相关技术指标,均应满足应用规范规定。
4.2配置合理性针对智能建筑的不同部位或区域,配置与应用需求对应类别的入侵探测装置,比如:建筑物内部属于人员及宠物活动区域,入侵探测的应用需求是“确定进入该空间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权限”,依据此需求,建筑物内部原则上不应配置传统型入侵探测装置(当然,针对厨房等某些具有危险物品的空间,为防止婴幼儿或宠物爬入,可能采用传统型入侵探测装置。当然在具体的配置过程中,还需要满足应用需求的其他方面);而传统型入侵探测装置应配置在智能建筑外部,特别是周界,当然还应该满足构成“封闭式防范”和对外观适应性等其他要求。根据表2所列的内容,可以得出明确结论——传统型入侵探测由于不具备识别人员身份的能力,通常只能设置于智能建筑的外部,担任判断是否有“人员入侵”的工作。若安装于围墙/围栏/窗/阳台等不允许人员“合法”出入的周界区域,只要发现有“目标”越过这些区域(无论是“出”或者是“入”),都必须输出报警信号。而具体应该采用何种入侵探测技术,应根据每种入侵探测技术的特点及具体应用需求来确定。
4.3风险等级适配性1)应用规范应规定智能建筑的风险等级,以及入侵探测装置的防范严密性等级。2)配置与风险等级对应的入侵探测装置类别,除了与空间条件相适应外,其探测的严密程度也应该与建筑的风险等级相对应。比如:对于低风险等级建筑的门禁可以采用IC卡、密码等探测技术;高风险等级建筑的门禁应用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生物识别技术。3)配置与风险等级对应的入侵探测装置。低风险等级的周界配置的入侵探测装置的触发响应时间或探测灵敏度指标可以较低,而高风险等级的周界配置入侵探测装置的相应技术指标要求较高。
4.4探测介质安全性建筑的入侵探测装置在长期使用的条件下,对人员物不产生任何伤害;建筑物外使用的入侵探测装置,在短时间内不应对人员(包含入侵者)产生伤害。
4.5环境适应性1)入侵探测装置的外观造型应与整体建筑造型风格和景观观感相适应。2)入侵探测装置的探测介质、通讯介质电磁参量等应该与智能建筑整体(局部)电磁环境相适应,不会产生相互干扰。
4.6探测技术的互补与协调性1)在同一空间或区域内,可采用两种或以上探测介质不同但探测区域重合的入侵探测(身份识别)技术,减少漏报警的机会。2)对不同空间或区域配置的相同或不同探测装置之间的异常信号实现统一管理与分析,提高报警准确率。
4.7资源配置的节约性1)由于智能建筑内分布大量的环境类探测器、传感器,形成广泛分布的传输通道,在保障“报警优先”并确保可有效避免“通道阻塞”条件下,入侵探测装置的输出/远端控制宜尽可能利用智能建筑内部配置的其他探测装置的信号通道。2)门禁确认进入人员身份的识别信号,可以提供给后续智能控制系统,实现“具体房间室内温湿度、灯光色调/照度、音响内容与响度、沐浴水温”多参量的个性化调节等应用环节。3)配置于室内的摄像机,可以同时用于入侵探测与火警探测两种报警复核。可考虑具有“模糊的行为识别”与“高清的取证识别”两种工作模式,以应对不同风险等级或应对不同级别隐私保护需求。4)环境类痕量化学传感器与入侵探测功能交互。住户个人生活习惯,如从吸烟或使用化妆品品牌的痕量分析作为身份识别,既可以根据习惯性化学痕量判断对于住户个人的个性化实施调节;也可以将与习惯性品牌痕量分析不符合的分析结果,作为入侵(内部人员非法进入)报警参考条件。
4.8使用便利性入侵探测装置的安装、调试、维护、保养应方便。家居型智能建筑应用的入侵探测装置最大程度提升DIY水平;在不能或不宜采用DIY方式安装的场所,或入侵探测装置本身的DIY程度要求不高的条件下,入侵探测装置应分别配置针对现场用户和安全控制中心的故障提示方式。
4.9与风险等级对应价格体系的合理性与可承受性1)性能/价格比是相应用户可以接受的(首先是性能,然后才是价格)。2)价格与产品风险等级对应,“优质优价”。3)价格体系应该给生产、销售、安装、调试、维保等环节留有相应生存空间,最好还留有发展空间,杜绝恶性价格竞争。
4.10入侵探测装置使用年限的规定入侵探测装置应规定使用年限,以室内不超过5年、室外不超过3年为宜。
4.11入侵探测装置不适用条件的规定1)系统集成商在构成系统过程中,在入侵探测装置无法承受气候时,系统对入侵探测装置予以“屏蔽”。2)用户对于不同空间隐私性、不同时间准入条件等具体应用需求,明确规定不适用的入侵探测装置或入侵探测系统相应功能不适用的时间段。
5结束语
论文关键词 外来物种入侵 生态安全 立法目的
一、外来物种概述
物种,是生物分类的基本单位,具有一定的形态和生理特征以及一定的自然分布区的生物类群。外来物种与本地物种是相对应的概念,因此,先要界定本地物种.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物种生存委员会(SSC)《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指南》(2000),“本地物种”,也称土著的物种,是指出现在其(过去或现在)自然分布范围及扩散潜力以内(即在其自然分布范围内,或在没有人类直接或间接引入或照顾的情况下而可以出现的范围内)的物种、亚种或以下的分类单元。在自然界,由于气候、地理位置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每一个物种都被限制在一定的生态区域内生存发展,这些物种即为本地物种。“外来物种”也被称为非本地的、非土著的、外国的、外地的物种,是指那些出现在其过去或现在的自然分布范围及扩散潜力以外(即在其自然分布范围以外或在没有直接或间接引入或人类照顾之下而不能存活)的物种、亚种或以下的分类单元,包括其所有可能存活、继而繁殖的部分、配子或繁殖体。外来物种是生态系统中的定义,它并不以国界来区分,所以我们不能以是否逾越了地区、国家或国境线为判断外来物种入侵的标准。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第一,入侵行为具有隐匿性。外来物种在最初进入一个新的生态环境时,数量较少,不占优势,很难发现它所带来的隐患,因此不会受到特殊的关注。入侵的过程会有5到20年的潜伏期,在入侵初期很难有所察觉,其破坏性表现尚不突出,往往容易使人放松警惕。
第二,危害后果的严重性。维持物种的平衡是维持生物多样性平衡的基础,而生物的多样性是人类的一种资源,是不可复制的。一旦外来物种入侵,会对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危害,引发生态系统失衡,甚至会引起某物种的灭顶之灾,对人类的生存和健康有巨大威胁。
第三,入侵行为具有选择性。生态环境良好、生态系统保持相对平衡时不容易受到外来物种侵入。一旦出现物种比较单一、人为破坏相对严重、生物多样性退化、缺乏自然控制机制的生态环境时,外来物种侵入的发生率就会曾大。例如:在人类活动频繁、人为干扰严重的地方,外来物种入侵的机率就高;生态环境破坏较为严重,造成物种单一的局面时,就会为物种侵入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入侵行为是具有广泛性的。外来生物的入侵可以涉及到每一个生态系统,比如湖泊、山地、草原、森林、农业以及城市居民区等,但是其中海拔较低的地区以及一些热带岛屿的生态系统遭受的生物入侵问题比较严重。
二、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并未制定专门针对外来物种的法律。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体系是由单行法律、管理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等组成的,其中最高位阶的法律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管理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但是这些法律规范对于外来物种入侵的可操作性较弱,并且上述法律均是基于对动植物、外贸、农林牧副渔业的正常发展等方面的考虑,并不是以保障国家的生物安全和物多样性与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的,从而忽视了它们是否能对我国生物多样性、基因多样性及生态系统多样性造成什么程度的损害。我国对于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立法目的过于单一。长期以来我国并未对外来物种入侵有正确的认识,以及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均是基于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及对外贸易的思考。甚少涉及到关于保护生态环境多样性、基因生物多样性以及生物多样性等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其目的是为防止动物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和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其立法目的保障的动物的防疫方面,并加强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从而保证养殖业主和养殖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由此可见,这些法律的立法目的都相对滞后,生物的安全性、多样性都难以体得到全面的保障。
第二,立法调整范围有限。在立法范围上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来源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立法目的上存在局限性。相关系列法律没有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以及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上做过相关的考虑。同时它们所涉及的范围十分有限,绝大多数仅对预防已知的疾病等检疫对象有适用性。总而言之,我国现行有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法规上,并没有具体意识到外来物种入侵对生态环境破坏的相关程度以及对所有可能被引入的外来物种没有进行周全的考虑。因此,在立法方面出现的漏洞是无法避免的,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上难免不能顾及全面,问题接踵而来。
三、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的立法对策
(一)确立高位阶的立法目的
现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有关外来物种入侵的立足点较低,都是建立在生产安全,人身安全基础之上的。并没有上升到一定高度,例如:如何保护生态安全、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的高度。鉴于此,我们必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可持续环境观,立足生态系统的全局高度,把人、自然、与环境有机结合起来,确立高位阶的立法目的,即牢固树立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坚持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的理念。
(二)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1.许可证制度:它是指引进外来物种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拟引物种的详细材料即说明,其中包括需引进的物种原产地、生物学特性和生态学特性、原产地的环境条件、经济效益分析、风险评价等相关材料,由管理部门会同技术咨询机构对这些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后决定是否引进该物种。对于不产生危害的物种或危害较小,利益较大,谨慎小心之后可以控制好的物种,颁发许可证。实施此制度要从源头是控制外来物种入侵。
2.风险评估制度:风险评估是对所引进的外来物种进行科学论证,包括物种的特性、引进的方式、数量和用途。需要评估的发面主要有:产生危害的几率,以及对人类健康可能会产生的一些影响,对经济造成的威胁、对当地的生物多样性有哪些威胁等。确定该制度的目的旨在确定风险的大小,为以后的风险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和保障。《卡塔尔纳安全议定书》规定每个国家应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查明的风险予以管理和控制。
3.前期预警制度: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要对外来物种进行监测,监测部门包括农业、林业、渔业、检疫、卫生等部门,不同的监测部门还要相互配合。国际上1997年建立了一个重大项目那就是“全球入侵物种项目”(即GISP)以及“外来物种入侵数据库”,将大部分的外来入侵物种的有关信息收录到该数据库中,为监测工作提供数据。我国应该借鉴此种做法,当监测发现外来物种繁殖能力强、蔓延速度快、破坏生态平衡时,监测机构应当发出预警,并建立分级预警机制,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物种、发生不同的危害程度等发出等级不同的预警。
4.宣传教育制度:该制度旨在提高公众的生态安全意知识,除了提高科研水平是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技术教育之外,还包括让各级相关部门的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以及网络等传播媒介等形式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普及外来物种入侵的一些防治知识,外来入侵物种的相关信息,以及那些属于外来入侵比较严重的物种,强化人们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理解和认识。
(三)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1.风险预防原则: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序言里提出,能够注意到并预测、预防发现以及从根源上消除那些导致生物多样性严重减少或丧失的原因至关重要,并时刻关注生物多样性是否遭到外来物种的威胁,当受到威胁时,不能以不具有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继续恶化。也就是说,如果人类的某种具体活动有可能导致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应当在该后果发生前尽快的时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清除行动,而不要等到损害的结果发生后才实施补救措施。我国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参加国,有义务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2.污染者负担原则:该原则是指对于破坏生物多样性,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组织或个人,必须承担经济上的责任。根据1979年《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1989年《环境保护法》发展为“污染者治理”原则,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发展为“污染者付费”原则。
3.国际交流合作原则:在外来物种入侵的原因的问题上,一些外来物种入侵以及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办法上,可能会涉及国际经济与贸易、海关、边境等方面。一个国家孤立行动无法有效的控制外来物种入侵,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显得尤其重要,特别是与周边的国家。外来有害物种的信息收集、整理、使用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国应将有关信息尽快整理,及时与相关国家共享信息资源,有效地防治外来物种入侵。
关键词:中学语文;教学;合作探究;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33.3
中学语文教学中合作探究式教学,指的是在语文课堂教学中,根据中学语文新课程标准的要求,师生之间通过相互合作,认真探究,不断产生新的思路、新的认识和新的发现的一种教学活动。在这个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和相互影响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仅能养成合作的意识和行为,形成良好的认知品质,而且还能在相互讨论交流中,通过对知识和问题的不断探究,培养其主动参与、积极探究、努力创新的能力。那么,中学语文合作探究式教学模式在实际运用中具体有哪些环节呢?笔者就这一问题作了如下探讨,现在请教于大家。
一、语文教学中创设语境
学生对语言文字的感知主要在于有一个适合于学习的良好环境。因此,教师在导入新课时,就应该创设一个能吸引学生注意,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的语言环境,这个语境应具有新颖性、独特性和趣味性。如教《生物入侵者》,可在导入新课时展示一些实物,或植物、或动物、或图片、或动画等,使学生一开始就能形象而生动地感觉到生物入侵的严重性,比如:可展示白蚁对植物或建筑物造成危害的录像、紫茎泽兰对土地可怕的繁殖害的图片等。这样的语境创设能激发学生的好奇心,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参与性,从而为下一步的材料阅读打下基础。
二、学会阅读感知
如果创境是序幕的话,学生对语言材料的阅读便是学习知识的开始。在指导学生阅读感知材料时,教师一定要让学生注意把握从全面到局部,从概读到精读,从整体到个别的方法去阅读。如教《社戏》,可以要求学生在整体感知全文大概内容的基础上重点研读“月夜行船”和“归航偷豆”。特别是在“月夜行船”中,“迅哥儿”及其伙伴视觉所及的“月色”、“连山”和“渔火”;更是值得认真品读和玩味。因为,只有通过细心的阅读,才会充分体会和领悟到环境描写对/“我”去看社戏时的喜悦和迫切心情所起的烘托作用。
三、学习合作讨论
学生在研读感知材料时,不可能全部掌握和了解阅读材料,一定会有一些疑难问题需要解决。此时,教师就应因势利导,及时要求学生梳理知识,整理出学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分成学习小组进行讨论。教师也应参与到学生的讨论中去,及时点拨,力求通过师生间的相互协作,共同解决疑难问题。如《故乡》在讨论闰土由少年英雄变成木偶人的原因时,有学生提出:造成闰土变化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封建势力与帝国主义的勾结,这是不容置疑的;直接原因是饥荒、苛税、兵、匪、官、绅,这也是有目共睹的;但是,闰土的“多子”,应该是闰土贫穷的主要原因。还有学生提出:即使在我们这个时代,如果一家人有6个子女,那他也是不会富裕的。有的学生还谈到,文中在指出导致闰土穷困的原因时,鲁迅首先将“多子”放在了第一位,这说明鲁迅也认为“多子”是闰土贫困的主要原因。通过学生合作性的讨论,课文的内容得到了延伸,作品的内涵得到了挖掘,学生对课文主题的思考更是得到了深化。
四、探究创新
法国教育学家在《教育学现状》中指出:“要使儿童发挥个人的创造性能力,结合自己的思维特点和个人经验来掌握知识,而教师则要引导学生去独立地发现.这些或那些原理,激发儿童的研究精神。”这说明现代课堂教学就是要让学生在重组现存知识的基础上去探究、去发现、去创造,只有这样,学生才会在学习的过程中培养自己创新的意识和能力。如《生物入侵者》一文中,对“生物入侵者”下的定义是:原本生活在异国他乡、通过非自然途径迁移
到新的生态环境中的移民。针对这一问题,有的学生通过讨论探究后,指出这个定义下得不准确。他们认为:如果/通过非自然途径迁移的,就是/生物入侵者的话,那么,原本不属于我国地域的/玉米、西红柿等农产品,就应是非自然途径迁移到我国的入侵者;而紫茎泽兰本是缅甸的,自然延伸到云南后,再自然蔓延到四川凉山州,这种植物是由自然途径迁移而来的,就不应该是入侵者;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二者却刚好相反,这岂不是矛盾的。因此,是否应该将这个定义改为:原本生活在异国他乡,通过各种途径迁移到新的生态环境中,对迁入的生态环境有害的移民叫“生物入侵者”。学生在对这个定义进行探究、评判的过程中,思维不断碰撞,产生了对事物的新的认识。不管此定义改正得是否正确,但至少说明学生在探究的过程中有了新的认识和新的发现,学生的创造性能力正在逐步形成。
五、拓展延伸
合作探究式教学的目的不是要求学生只是掌握课文内容,而是应在理解课文内容的基础上对知识进行拓展和延伸,从而使文章主题得以升华。如《生物入侵者》,该文在分析了生物入侵的危害以后,并未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和方法。此时,教师就应引导学生对课文内容进行扩展,让学生去动脑筋思考,进行小组讨论,共商对付生物入侵的措施;同时,还应激励学生对课文内容进行延伸,探究如何
防止生物入侵,如何保护生态环境,进而上升为如何提高国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爱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地球;等等。在引导学生对知识的延伸和拓展时,既要不断对学生进行激励评价,还应指导学生不断归纳总结,以帮助他们在合作探究中提高认识,掌握规律,并提高其综合能力。
实践证明,合作探究式教学模式的运用,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它既合乎现代课堂教学的要求,又体现了语文新课程标准的目的;既能促进课堂教学中主体地位的互换,又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参与性。因此,加强对合作探究式教学的研究,对提高中学语文课堂教学的效益是大有裨益的。
参考书目:
《课改新课型》主编:郑金洲教育科学出版社2006年
关键词:侵权行为效果;责任;借鉴与变革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37-02
一、导语
侵权行为的效果究竟是债抑或责任,是我国民法学界近几年来一个十分热门的话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仅仅涉及到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借鉴和变革,更将对未来我国民法典的体例产生影响。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表明我国民事立法已经把侵权行为的效果从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剥离出来,归为民事责任。然而,立法者的态度没有让这场争论结束。许多民法学者,仍然坚持“将侵权行为规范放在民法的债编部分更为合理。”[1]笔者认为,对于侵权行为效果的分析,既要从其本身的性质出发,也要从其与我国民事立法的大背景出发。对于传统民法和其他国家民法典的借鉴与变革,也必须立足于彼此之间法律土壤的差异。“在法律移植的情形下,甚至滥觞于相应的法意,法制恒定而恒变,法意因而表现出自己的时代特征与地域色彩。”[2]本文对于侵权行为效果的研究,因此将不仅仅局限于纯粹的法律形式逻辑的演绎,更希望阐明在我国民事立法的大环境中对于侵权行为效果选择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望大家指正。
二、侵权行为规范与“债法”分离的原因
自罗马法时代以来,侵权行为就一直被规定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几乎所有的大陆法系民法典也都将侵权行为规范放置在债编之中。这不但是对于罗马法的传承,更是由于“被害人(债权人)因侵权行为得向加害人(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给付)”[3]符合债权的经典定义。这样的编排方式,甚至还带来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合法性逐渐降低的形式上的完美。
然而,侵权行为规范单独成编的呼声,在我国一浪高过一浪,直至《侵权责任法》使其成为现实。如果说认为侵权行为规范数量庞大,与债法其他部分共处一编,将使得民法典失去应有的美感的说法尚不足以引起人们对于传统民法理论的反思的话。那么,有学者提出“将不具有财产性的侵权责任与债法完全分离”[4]并得到越来越多的呼应的现实使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在我国,侵权行为规范与债法分离的真实原因。
从债的起源可以看出,债具有财产性质。[5]法儒萨维尼也认为:并非一切行为都适宜成为债的客体,只有这种行为即因其物质价值属性,才可以成为债的客体。[6]但也有学者指出:“在昔日罗马市民法,无财产价格之物,不得为债权之标的,其后法务官法曾有变更。近世学说上仍有争执。”[7]且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92条及《日本民法典》第399条亦规定,债的客体不以有金钱价格者为限。《德国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也径称某些无金钱价格者为当事人所负之“损害赔偿义务”。以上种种,是否就意味着债的财产属性已经不再重要,更进一步推导出在我国,债务也不必“有金钱价格”?
笔者认为,不能如此轻易地做出判断。《德国民法典》本身不区分“债务与责任”。梅迪库斯也认为:在德国民法中以及其他场合“负责任”有时亦与“负担债务”同义使用。这通常只是为了避免重复使用“负担债务”。[8]因此,某些不具有金钱价格的“责任”也随之加入了债的体系。而在日本民法上,存在其独特的“终身定期金”和“道歉公告债务”,因此不得不承认没有金钱价格的债务,对于财产属性的突破乃在于独特的法律土壤。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亲近德日民法,有如此规定不难理解。而且即便不少国家突破债之财产属性,但各学者都肯认债法亦可称为“财产法”。
我国民法严格区分债务和责任。“使民事责任成为一项统一的民事制度。应属我国民法通则之首创。”[9]从我国《合同法》的内容来看,各种债都具有“金钱价格”,即便可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其双务性,也会带来财产上的利益。我国在民事立法及各种教科书中,也称“侵权责任”而鲜称“侵权之债”。“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让我国民法可以摆脱德国民法不区分“债务与责任”的问题,将债务定义为“有财产属性”者,将原本认为可以成为债务的“无金钱价格者”定性为“责任”。由此,我国《侵权责任法》上规定的不具有金钱价格的责任承担方式也就应该与“债法”分离。历史决定了债从一开始就具备财产属性,德日民法之突破在于其不同于我国之法律土壤。
以“金钱价格”来区分何为债务何为责任,不是侵权行为规范与债法分离的唯一原因。如此区分“债务”和“责任”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绝对权”做理论上的准备。以物权为例,如果侵权行为产生债,则物权请求权将被定性为债权,罹于诉讼时效。这就与我国通说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之一,[10]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相违背,也不利于保护物权人。而在德国、我国台湾地区采物权行为无因性,物权请求权本就具有债权属性,适用诉讼时效,不发生侵权行为效果为债将使受害人处境变差的可能。
综上所述,在我国侵权行为规范之所以脱离“债法”独立成编,不仅有自身独特的立法背景及习惯,更在于考虑到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及“侵权行为规范”的独特作用。
三、对侵权行为的效果是责任可能带来的问题的回答
(一)有学者认为,将侵权行为效果规定为民事责任,把原本“致害-产生债-债的不履行-民事责任”的过程缩短为“致害-产生责任”,减少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提前了公权力介入的时间,与民法的私法性质不合。[11]这样的说法不无道理,但是也同样存在着问题。如此理解“责任”给人一种将“责任”等同于“法律制裁”的感觉。事实上,“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两类。”[12]如果当事人之间能够就责任承担达成一致,就无须进行诉讼,公权力亦不会介入其中。“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结合,因此获得法律上之力。必待权利人不能实现其权利,此法律上之力乃发动。”[13]可见,将侵权行为的效果规定为效果,并不会导致“公权力提前介入”的问题。
(二)有学者质疑说,将侵权行为的效果规定为责任将导致《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不和谐:侵犯物权产生侵权责任而不是物权请求权,破坏了物权法的体系。从承担责任的方式出发,如果是返还财产、停止侵害等适用无过错原则,如果是赔偿损失则适用过错原则违反了一般解决侵权案件的思维方式。
我认为这样的说法有欠妥当。如果说侵权行为产生责任就否认了物权请求权,破坏了物权法的体系。那么在侵权行为的效果是债的德国,物权请求权也因其债权性质,早已脱离了物权的范畴。其实如果将侵权行为的效果规定为责任反而有利于物权请求权的保留和功能发挥(关于这个问题在下一部分中阐明)。而关于归责原则的问题,对于属于“物权请求权”范畴的四种责任承担方式都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乃在于对于侵权责任法的通盘考虑。[14]本来就是《侵权责任法》的直接规定,不存在“违反一般思维方式”的问题。
四、侵权责任与物权请求权
将侵权行为的效果直接规定为责任,在侵犯的是物权时,是否就不产生物权请求权?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即使从存在物权请求权的德国法角度来看,因其本无债务、责任之分,无论强制执行与否都不会出现责任,而是损害赔偿之债,物权请求权也因此成为了债法的范畴。[15]而在我国违反不侵害物权的义务,直接产生责任,也无不可。
但是,我国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如果坚持认为侵权行为的的效果不产生“物权请求权”将导致学说和立法上的难以自圆其说。因此,对于侵权责任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应该另作说明。
在探讨民事责任的问题时,我们仍然应该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出发。不能单纯的认为,民事责任的出现就将排斥新的权利和义务的出现。如同在一个买卖合同中,卖方因为迟延交付(违反了原给付义务),侵害了买方的债权,从而产生了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也不过是对卖方追加了赔偿损失等次给付义务,赋予了买方请求支付赔偿金的新权力。若卖方拒不支付,买方又可请求其承担新的责任(又是新的权利与新的义务的结合体)。概言之,“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者追加新义务的依据。”[16]因此在完成了民事权利到民事义务或者民事责任的阶段后,民事责任本身就是新的权利义务的结合体,又将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如此螺旋上升。
因此,笔者认为,侵害物权,必然违反某项法定义务,当然产生民事责任。但是,该项民事责任本身就是基于物权产生的物权请求权和相对人义务的结合体,并不是取代了物权请求权。民事责任成为了物权的保护方式之一,它包含了物权请求权。使得物权请求权彻底摆脱了因为侵权行为的效果是债而带来的弊端。也同时解释了在第三部分中笔者所说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不仅能保留物权请求权还能更好地使其发挥作用。
如此解释侵权责任还能说明具有财产属性的赔偿损失的性质。在我国,赔偿损失与其他“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是并列的。赔偿损失不属于恢复原状。依据民事责任的同质性特点,能恢复原状就不以金钱赔偿替代。因此,应先承担其他恢复原状的责任。在无法实现时,再赔偿损失。而这符合关于民事责任螺旋上升的逻辑结构。赔偿损失也就能够成为责任的一种。当然,它的财产属性也决定了它可以被债的一般原理调整。
相同的方法还可以用以解释是否存在人身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等。
五、结语
本文主要对正当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行为主体范围,主体范围及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性进行剖析。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本文首先从正当防卫的概念谈起,其次,对不法侵害行为的主体范围进行剖析、认定,最后对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述。
关键词:探析 不法侵害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被认为是基于“优越利益”,“法的确证”以及“社会相当性”为依据而采取的以“正对不正”的事由,此中的不正即为不法侵害行为,关于不法侵害,理论上有存在诸多问题的争论,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不法侵害行为作一番剖析,以求教于同仁。
一、不法侵害行为的主体范围分析
一般认为,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作为防卫对象的不法并不指刑法上的不法,与大陆法犯罪理论中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违法并不是一回事;。①这一点理论上基本达成一致。但关于物是否可以成为不法侵害的主体即能否对物进行防卫,精神病人、幼儿的侵害行为能否成为防卫对象等问题,理论上争论诸多,下面笔者分别述之:
物能否成为防卫对象的主体,即能否对物防卫。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理论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否定说认为不正的侵害是指由于人的违法犯罪而致使法益受到侵害和危险化,对于人以外的物引起的侵害,不承认正当防卫。②有的人认为法本来是共同体的规范,而共同体只存在于人类。动物、自然现象不能进入这种共同体,对动物的举动、自然现象不能作违法的评价,故否定对物防卫的概念。肯定说从客观违法性论的立场出发,认为只要存在对法益侵害结果的行为,即为不法行为,对其进行防卫是正当的。韩忠漠先生在其《刑法原理》中有这样的论述:“动物之伤人非出于他人之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亦不能谓非不法侵害,对之所施反击,即系正当防卫行为,更不待言”。在笔者看来:这种分歧源于对违法行为本质的不同认识造成的,在大陆法系国家犯罪理论中,历来存在着客观违法性论与主观违法性论,以及从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来探寻违法性的本质;客观违法性论将法律规范理解为客观的评价规范,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如何,只要客观上违反法律,就具有违法性,判断行为是否违法的标准是行为是否造成了法益侵害或侵害的危险,其余的判断是多余的。人的主观方面的内容是有责性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在违法阶段评价主观心态则混淆了违法性与有责性的判断,是对现存犯罪论体系的破坏,该说一般主张结果无价值。主观违法性论认为法律规范应当是决定规范然后再是评价规范,只有违反规范的人是能够理解规范内容的人,才谈得上有无违法性的问题,在违法性判断阶段完全排除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不科学亦是不现实的,比如“被允许的危险”虽然是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但一般不认为是违法行为。这就是基于行为人主观心态以及社会公众角度看行为具有相当性的结果,因此判断行为是否违法应坚持行为无价值。基于以上观念的分歧,对物防卫存在不同认识便是必然的。主张客观违法性论的人主张对物防卫,主张主观违法性论的人便否定对物防卫。笔者的观点赞成否定说,但不是基于主观违法性论,而是基于我国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首先,由于犯罪论体系的不同,使得我们不能陷入主观违法性论与客观违法性的争论中去,我国的刑法理论关于违法性的认识一贯坚持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而不采取大陆法系国家犯罪论体系中将主客观分步骤、分开研究的作法。用我们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来解释对物防卫问题便很自然地得出结论:动物的侵害虽然客观上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但动物的行为在法律上是缺乏主观面的,不可能作不法的评价。其次,主张对物防卫自然能更好地保护法益。但动物行为能否进入法的评价范畴是关键的问题,即便是客观违法性论者也认为违法是对法规范的违反。而法是人的规范,把动物行为用人的规范进行评价本身就是荒谬的。再次,否认对物防卫并不表示对动物的侵害不能预以反击,只是对其法律性质的认识不同而已。动物对人进行袭击一般存在两种情况:第一:动物在无人的驱使下主动地对人发起攻击。第二:动物主人驱使动物袭击他人。在第一种情况下,人对动物进行反击是以牺牲较小的权益保全自己人身安全的行为。可以成立紧急避险。针对第二种情况,行为人对动物反击,将动物反击,将动物打死或打伤,保全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是正当防卫,但却是对动物驱使的防卫,而不是对物防卫。因而动物的侵袭行为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
精神病人、幼儿等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能否成为防卫对象,这里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不知道侵袭者是无责任能力人而进行反击的情形是否正当防卫,第二种情形是明知侵袭者是无责任能力人而对之进行反击,能否正当防卫。针对第一种情形,学界几乎一致地持肯定说。但就第二种情形,目前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的刑法理论中都存在着争议。持客观违法性论的人主张精神病人、幼儿的行为可以成为防卫对象,而不问行为人是否有责。而主观违法性论者主张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主观上缺乏故意或过失,虽然行为表面上符合了违法性,但其实质上并不具有违法性,在法律上不能作违法评价,因而主张无责任能力人的袭击行为不能成为防卫的对象。由于在大陆法系国家客观违法性论处于通说地位,因此关于该问题大多数学者持肯定说。随着客观违法性论在德、日等国家受到主观的违法要素理论的冲击,肯定说也受到挑战。在我国学界对此问题存在三种意见:一:肯定说: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袭行为预以反击,应当认为正当防卫。③二、否定说:认为如果明知是无责任能力人的侵袭,那就不能实行正当防卫,不过为了制止侵袭,在不得已时也可以对其采取反击而成为紧急避险。④三、折衷说:明知是无责任能力人的侵袭,虽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但要附加特别限制条件,只有在合法权益遇到侵害行为即在不得已时,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这时实行的反击仍是正当防卫,而不是紧急避险,因为反击行为损害的是实施侵袭者本人的利益。⑤
依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及“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一贯传统,对于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为作不法评价是必然的,因而得出肯定说亦在情理之中。但我国的刑法理论违法性评价一贯坚持的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不法因素,肯定说是应当排除的。折衷说同样存在以上缺陷,同时该说要对防卫 行为加以附加条件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而否定说需要从理论上加以完善。从保护法益的角度来看,不管是有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都会对侵害对象造成法益侵害,在紧急情况下不允许对侵害人进行反击是没有道理的,但鉴于侵害人是无责任能力人,从社会一般观念来看,完全无条件地认可反击权也是水适当的,因而有必要对反击程度进行限定,否则就会造成行为人在有可能以不任何损害的逃避分割的途径时,不消极躲避,而积极地对无责任能力人进行反击。从社会论理角度看是非正义的,因此有必要象折衷说那样对反击行为进行限定。限定的条件即“不得已”以及“反击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保护的法益”。这样以正当防卫来解释这种反击行为是说不通的,以上条件正好满足紧急避险要件,于是否定说将之解释为紧急避险。但紧急避险要求的是以牺牲第三方的利益从而以正对正的行为,而对无责任能力人的反击牺牲的是侵害人自己的利益。对此,否定说认为“无责任能力人的侵袭与有主动物的自发侵袭性质一样,既然对物可进行紧急避险,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就没有必要另眼相看”。这样理解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固然能自圆其说,但是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如按此逻辑来解释会出现另外一种结果。间接正犯场合,无责任能力人是被作为工具加以利用的,照否定说的理解,它应与动物饲养人驱使动物侵袭人的行为本质上是一样的,而一般认为,动物受驱使侵袭行为人,行为人对动物的反击是对动物饲养人的正当防卫行为,因而在间接正犯的场合行为人对无责任能力人的反击行为也亦认定是正当防卫,只不过是以牺牲犯罪工具手段而对间接正犯的防卫而已。如果允许将无责任能力人比作犯罪工具则进行反击以防卫间接正犯,那么无责任能力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在破坏犯罪工具场合,法益衡量的限定是不严格的,这与否定说的立足情理与法理本意是不符的。笔者赞成否定说,理由是:一、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依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认定为不法,二、从社会论理的角度有必要针对无责任能力人侵袭的反击行为进行附条件的限定,三、在间接正犯的场合,行为人在此场合反击的对象理解为包括间接正犯教唆行为在内的不法行为,该不法行为的主体是间接正犯,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是无意识的,其行为不能被评价为不法,而非不法即为适法,非不正为正。同时无责任能力人同样有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行为人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对无责任能力人的反击行为,可以看作是牺牲无责任能力人的合法利益来避免间接正犯的不法侵害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以正对正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在无责任能力人的主动侵袭的情况下,应将此情形视为自然现象,为避免这种现象造成的损害,而牺牲无责任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以避之而成立紧急避险。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而只能成为紧急避险的对象。换言之,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的主体。
转贴于 二、不法侵害行为的范围认定
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行为一般都认为应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特征。由于不法侵害行为的这些特征,要么从行为表现形式入手,要么从行为特征入手。目前有的学者从行为侵害的客体出发,提出以下观点:“并不是对一法律保护的权益进行的侵害都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的,遭受侵害的权益必然具有可防卫性……对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秩序的侵害不得进行正当防卫,除非这一侵害直接危及了公民个人的利益,因为这类侵害的防卫权不属于单个公民,而只属于国家及其相应机关。”⑥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将正当防卫作为一种私刑权,本质上是对国有刑罚权垄断的破坏,只有在国家刑罚权不能维护行为人利益情况下才能被动地去行使的这一陈旧的观念上的。其实随着历史的发展,对正当防卫的认识经历了由“免责行为权利行为”,对其态度也经历了由“放任提倡”的演进过程。从19世纪以来,关于正当防卫的合法化根据一直是围绕“个人保全”原理基于社会契约论,认为个人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具有固有的自己防卫权,但是基于社会契约将保护权委托给国家,在国家不能给予保护的紧急状态下,个人就能行使防卫权。“法的确证”认为确证秩序本是中家的任务,只在国家不能确证的紧急情况下,才由个人进行确证,上述两原则突出了中家责任,将公民的防卫行为看作是一种被动的免责行为,后又历尽了“优越利益原则——目的底细——社会相当说。”相当说认为历史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的范围内被秩序所允许的行为就是正当行为,从而肯定正当防卫性,这种理论上的演变对实际产生了深远影响,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对正当防卫也逐渐采取了一种由限制到放宽乃到提倡的过程,正当防卫被权利化,这恐怕既是社会理论的需要,同样亦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社会进入的20世纪以后,犯罪呈现多样化,犯罪率高居不下,单凭国家的力量并不能有效抑制犯罪,有必要唤起有良知的公民,借助他们的力量来抑制犯罪,而这种犯罪并不只限于对自己造成侵害的犯罪行为。在面临不法侵害时,行为人可能有两种选择:躲避或者防卫。在这两者的选择中,国家更鼓励的是后者,并非象紧急避险那样必须是“出于不得已”才能为之。从刑事政策考虑防卫对象并不只限于针对个人法益侵害的行为。这一点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都予以认可,例如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公民对正在侵害国家、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这些立法上的反映无疑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如果再拘泥于过时的理论,仅仅从形式下理解正当防卫,对其作一些不合理的限制显然是不取的。因此,正当防卫对象并不限于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侵害行为,应推而广之,同时包括对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秩序与法秩序的侵害行为。
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的一般违法行为一般不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特征,行为人只要采取容忍态度,事后求助于国家救济,便能保证法益不受侵害。正当防卫本意是针对犯罪而言的。一般违法行为由于其轻微性而不在原意之内,只是在后来理论发展中将其推广之,现今仍有不少学者主张正当防卫对象应限于犯罪行为。⑦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不作为的一般违法行为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
三、 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性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些处的紧迫性意指法益侵害的现实性和直接面临,关于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1)侵害行为现实存在并且正在进行。侵害行为现实并不存在则无紧迫性可言,对并不存在紧迫性的侵害行为进行防卫,继而造成侵害,构成假想防卫,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时候,要么法益侵害危险尚未直接面临,要么法益侵害已成事实。对之进行防卫,可以成立故意犯罪。(2)只有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直接指向危害结果的行为才具有紧迫性。就犯罪行为而言,行为只有进入着手阶段,才可以认为行为对法益存在现实的具体的危险。一般违法行为同样如此,行为不发展到直接指向危害结果的状态是不能认定行为具有紧迫性的。因此预备行为、事后行为不具有紧迫性特征,对这些行为进行防卫,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不法侵害行为必须真有进攻性和破坏性⑧的特征。所有的侵害行为都会对法益造成侵害或侵害的危险,但法律并不主张对所有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面临并不具备进攻性,破坏性的侵害行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会遭到侵害或有侵害的危险,但是这种侵害并不是破坏性的,并不意味着合法权益一旦受损便不能恢复,同时这种侵害行为亦不会对行为人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对这种行为进行防卫起不到防卫的效果,只会造成新的侵害,于社会观念是不相容的,行为人要做的就是克制,在事后通过法律获取救济,恢复权益。这类行为诸如:诬告陷害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重婚行为等等此类。
在讨论侵害行为的紧迫性时,学者们争论较多的是这样一个问题:防卫人已经预见到了侵害,是否具有紧迫性。同样在实践中,大陆法系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该问题有过不同的处理。前期否认其紧迫性,后期又予以肯定。笔者认为如果仅从理论上来考虑,应当持否定说,因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侵害行为发生,他完全可以采用其他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积极地对抗这种侵害行为做准备,便很难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识。从主观上看行为人缺乏防卫意识,客观上侵害行为并非直接面临,否认行为人的防卫权是应当的。但是从现代社会相当性观念以及司法实践都对这种情形的防卫权予以肯定。笔者认为应从社会、历史的角度来加以分析,如上所述,在前期对正当防卫中普遍采取的是限定的态度,认为行为人必须出于迫不得已别无他法的情况下,才能予以防卫,如果有其他方法避免侵害应采取其他方法。这里更多的是从法律秩序的稳定性来考虑的。后期随着文化的发展以及形势的需要,国家和社会对正当防卫由限制到鼓励。在行为人同时可采取其他方法与防卫方法可避免侵害时,如果行为人采取了后一中方法,法律予以合法性评价,社会公众则支这种选择予以褒扬。这一点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证实,综合上述论述,笔者的观点是:在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侵害的场合,虽然行为人可以采取其他方法避免侵害,但如果积极地为反侵害作准备,在侵害实际发生时也应认定侵害行为具有紧迫性。
关于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行为,尚待讨论的问题诸多,笔者尽有限之言,不免漏失,浅陋之处乞指正。
参考文献资料
①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127—128页
②〔日〕野村稔著:《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224页
③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11页
④刘明祥:“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相区别的几个特殊问题”载《刑事法学》,1998年第4期
⑤高明暄主编《刑事法学原理》(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12—213页
⑥李海东著《刑法原理入门》,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版,第80页
关键词:非法侵入;住宅;范围;界定
作为公民生活、休息的核心场所,公民的住宅安全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问题,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以此为法律渊源,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遗憾的是,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住宅”作出明确界定,使得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重要内容的“住宅”这一概念内含不清,理论及实践中亦存在较大分歧。因此,笔者拟就非法侵入住宅罪中“住宅”的范围进行必要的探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 两大法系刑法对“住宅”范围的界定
1.英美法系刑法对“住宅”范围的界定
美国法学会1962年通过的《模范刑法典》将“住宅”称为“被占用的建筑物”,该条第221.0条规定,“被占有的建筑物,是指适宜于过夜住宿或者开展营业的建筑物、交通工具或者场所,而不论事实上是否有人在内。”[1]英国《1968年盗窃罪法》第9条将住宅表述为,“某一建筑物或建筑物的组成部分。”这里的建筑物包括有人居住的车辆和船只,且无论居住者当时是否在其中。[2]我国香港地区1980年《盗窃罪条例》第11条规定,“‘建筑物’一词也适用于有人居住的车辆和船舶。”[3]由此可见,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对于住宅范围的界定表述不一,其中以美国法学会的《模范刑法典》最具典型性。我国学者在解释美国刑法中的“住宅”时指出,住宅是指住处、住所、公寓大楼。一般说来,住宅是固定地点,但是也有住房、汽车,根据普通法,住宅不包括商店、工厂或办公住处等。[4]
2.大陆法系刑法对“住宅”范围的界定
大陆法系刑法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对象的认识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广义住宅说,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侵害的是社会法益,因而相应的“住宅”范围也相对宽泛,包括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例如,2002年德国《刑法典》将非法侵入住宅罪规定在“妨害公共秩序的犯罪”一章中,该法第123条将“住宅”界定为“他人住宅、经营场所或土地,或用于公共事务或交通的封闭的场所”。而另一类则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侵害的是个人法益,因而对相应的“住宅”范围作出狭义解释,一般将住宅视为私人空间。例如2003年瑞士联邦《刑法典》第186条将“住宅”界定为“他人住房、住宅、住房的被锁闭的空间、直接属于一住房的以栅栏等围住的场所、院落或花园,或者他人工作场所。”[5]较之英美法系规定,大陆法系刑法对住宅范围的界定比英美法系刑法更加清晰,更加倾向于住宅的居住功能性,换而言之,更加注重对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保护。
二、 我国理论及实务界对“住宅”范围的界定
1.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住宅”的理解
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中“住宅”的理解,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住宅应当为公民日常生活的场所,即应当具有一定的连续性,而不能仅是供他人短暂休息的场所,因而,诸如宾馆、招待所等供他人短暂休息、居住的场所,不应列入“住宅范围”;[6]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从本质上理解住宅,凡是供他人饮食起居之用的场所,即供他人生活所占居的场所,都应当认定为住宅,因而,无人居住的空房、仓库等,以及不供他人饮食起居之用的商铺、研究室等,不属于住宅;[7]较之第一种观点,此种观点对于占据该场所在时间上是否具有连续性,在所不问;第三种观点认为,供他人暂时居住的宾馆、招待所以及仅提供部分生活功能的学生宿舍等,均应属于“住宅”;[8]较之前两种观点,此种观点对于“住宅”外延的界定,最为宽泛。
2.我国实务界对“住宅”范围的界定
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并未对其中的“住宅”范围做出具体界定。目前,实务界大多将“住宅”与“户”作同一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户”,指的是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其中前者为其功能特征,后者为其场所特征。因而,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均可认定为“户”,而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确实具有“户”的上述两个特征时,也可认定为“户”。著名学者赵秉志教授、陈兴良教授均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户”,即为他人私人住宅。[10]而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住宅”,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户”,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
三、 本文对于我国刑法中“住宅”的理解
1.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客体
鉴于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客体即法益的不同理解,将直接影响对其中“住宅”范围的界定,笔者以为,在界定“住宅”范围之前,理应先厘清该罪的犯罪客体。
1)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益为个人法益
如前所述,大陆法系国家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法益的性质,主要存在公共法益和个人法益两种认识,前者注重对超越于各种私利益之上、作为一个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至高点的公共利益的保护,后者则主要着眼于关注组成社会共同体的各个成员的私人利益。通过研究各国立法可以发现,除德国、日本等极少数国家在立法体系中将非法侵入住宅罪归于侵犯公共利益的章节中外,多数国家仍着眼于个人法益的角度对其进行体系安排。我国《刑法》将非法侵入住宅罪规定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一章而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表明我国刑法认为该罪的法益为个人法益,即公民的人身权利。
2)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民的居住安宁权
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直接客体,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住宅安全权;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居住安宁权。[11]笔者倾向于认同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民的居住安宁权,即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以及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因为住宅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的安宁权,受法律保护,其真谛即是保护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事实上,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被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为,都是严重妨害了住宅成员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而对于单纯违反被害人意志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都没有认定为犯罪。”[11]
2.“住宅”范围的界定
笔者以为,“住宅”与“户”词义虽相近,但二者仍有区别,前者范围应当略宽于后者。实践中,对于以下几类场所是否属于“住宅”,争议较大:
1)集体宿舍、工棚
集体宿舍是指具有一定关系的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不以共同所有的方式共同居住的场所。[12]由于其并非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场所,且封闭性和排他性都不如一般意义上的户,因而通常认为不属于‘户’的范畴,但笔者以为,集体宿舍作为供其居住成员生活的场所,将其列入“住宅”范围,更具合理性。因为其居住成员离开自己生活的家庭进入集体宿舍共同生活,实质上是在一定时期内将集体宿舍视为自己用于该段时期家庭生活的场所,其成员对集体宿舍享有居住权和使用权,且宿舍成员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相对稳定并与外界隔离,同时享有禁止其居住成员以外的人员进入的权利,完全符合住宅的基本特征。同理,临时搭建的工棚在符合上述用途及特征的情况下,也应该被认定为“住宅”。事实上,相应的判例在司法实践中亦有出现,例如案号为(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967号的案件中,被告人湛某趁被害人叶某文宿舍无人,将其宿舍门用脚踹开,进入其屋内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105元),最终,湛某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3]
2)旅店、宾馆客房
通常,在人们的意识中,旅店、宾馆的客房大都被视为公共场所而非私人空间,因而理所当然地被排除在“住宅”范围之外 。然则,笔者以为,自房客以生活起居为目的办理入住手续、获取客房钥匙、入住客房时起,至办理退房手续、交还客房钥匙、离开客房时止,非经房客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入内,此时,该客房实际上就成为了房客暂时的“家”,亦即法律意义上的“住宅”,因而不能简单地将客房排除在“住宅”范围之外。特别是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还出现了许多长期租住旅馆、宾馆客房作为居所的人士,若按照传统观念一概将客房排除在“住宅”范围之外,显然不利于保护此类人士的人身权利。当然,若房客租用客房并非为生活起居所用,而是用于办公或短时间集体聚会等,则应视是否符合用于生活起居和是否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具体判定。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符合用于生活起居及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基本特征的房屋,都应当认定为“住宅”,但诸如办公室、研究室等纯粹的工作场所;无人居住的空房、仓库;流浪者睡觉的桥洞、公园等,则或因不用于生活起居,或因不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性,而不能被视为“住宅”。
[注释]
[1]《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2002年修订),徐久生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2]Michael Jefferson: criminal law(5th Ed) law press, P493.
[3]张学仁主编:《香港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版,第135-136页。
[4]储槐植:《美国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第242页。
[5]《瑞士联邦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6]赵秉志主编:《侵犯人身权权利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362-363页。
[7]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14页。
[8]肖中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9页。
[9]赵秉志、肖中华:《如何理解入户抢劫?》载《找法网》,2010年6月24日;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4页。
[10]张利兆:《对日本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客体理论的借鉴》【J】,法治研究,2008年第5期,第54页。
[11]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78页。
关键词:解决问题;探究;引导;自主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7)03-0115-02
在"问题解决"模式教学中,为了使学生达到多向思维,首先教师要创设具体的情景,引导学生提出探索性和求证性的问题,寻找解决途径。根据认知心理学,创造力源于基本认知过程的观点,以及《科学课程标准》提出"科学学习要以探究为核心"等, 探究学习将成为新背景下学习科学的主要方法,应用现成的知识,探究未解决的问题,培养创新精神和意识。
1.问题的类型
根据波利亚"按关键事实或未知量进行概括"的思想,我们可以把学生提出的问题大致分为三种:
1.1 一般性问题。对一般性问题一般都能直接在教材中找到答案,或稍加提示就可解决的问题。没必要浪费更多的时间去想象或创造。对于这类问题,教师可以让学生自己解决问题。如在讲授《光合作用的条件和产物》时,学生对实验中采用的"银边天竺葵"材料比较陌生,教师可在课前为学生准备好材料,让学生先解决这个问题,再深入地探究光合作用的条件和产物。
1.2 发现型问题。这类问题的提出,有的是已有答案或解决方法,而有的却没有。如在探究"影响电磁铁磁性强弱的因素"实验中,τ谘生提出的"电流的大小和线圈的匝数会影响电磁铁的磁性强弱,但电流的方向和导线的粗细会不会影响电磁铁的磁性强弱呢?"对于这样的问题,教师可以要求学生自己设计实验来解决。这些实验虽然只是一种重复、一种演示;但是,对于学生来说,却是一种探索和独立的发现的过程。
1.3 创造型问题。这是一类有新颖观点、独特性的且富有意义的问题。例如学习了《空气污染与保护》的相关知识后提出"该如何治理雾霾现象?我们又能做些什么?"这些问题具有科学创新,适宜学生去探究。
2.学生问题解决能力培养的策略
学生对发现型问题和创造型问题进行尝试性探究,通过批判性思维,形成独特见解或创造。那教师在学生进行探究过程中承担什么角色,如何引导和梳理等等问题。我将结合实例在教学中培养学生问题解决能力的策略、体会介绍如下。
2.1 帮助学生正确理解问题并对问题加以分类、概括。元认知理论认为,解决问题是根据发生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随时加以调整地动态过程,并不是一个机械过程,没有固定的程序和方法。学生在试图解决问题之前,必须正确理解问题。一些学生不能正确解决问题就是因为没有养成仔细界定问题的习惯,不能准确理解问题表述的语意。教师应引导学生准确的表述自己所提的问题,使其他学生能正确理解,从而教师引导学生对问题进行分类和概括。如在讲述《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时,学生在观看教师创设情景之后,提出了下列问题:
(1)加拿大一枝黄花和水葫芦为何入侵?是怎么样入侵的?
(2)加拿大一枝黄花在原产地生活得怎么样?
(3)外来物种是通过怎样的途径入侵的?
(4)水葫芦泛滥与水污染有关吗?
(5)有什么措施可以治理外来物种入侵?
(6)生物入侵有什么危害?花多草多更好,怎么就有危害了?
(7)在以后外来物种是该养还是该灭?
这些问题中,问题(1)(3)(4)所包含的更深一些的问题是外来物种为什么能成功入侵;问题(6)是更深层次的问题反应外来物种入侵有什么危害;问题(5)(7)所包含的意思又是外来物种入侵该如何治理。问题(2)属于一般性问题。教师只要对加拿大一枝黄花的情况稍加介绍,即能解决。这样加以分类、概括后,学生得到了自己提出来的几个发现型问题和呈现型问题:外来物种为什么能成功入侵?外来物种入侵有什么危害?如何治理外来物种入侵现象?
2.2 引导学生自主思考,多角度提出假设。波利亚说过,先猜后证--这是发现之道(大多数)。合理地猜想或假设能引导我们走向真理,问题解决是建立在猜想与证明相互结合的基础上。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积极思考,激发学生的认知系统,把他们从兴趣的萌芽状态引到主动探索新知识阶段。同时,教师应鼓励学生从多角度提出假设。例如对外来物种为什么能成功入侵这个问题,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可以三个大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入侵物种的特征、入侵地环境特点、人为因素的影响。一个角度提出多种假设,如从入侵物种的特征:可能是具有强繁殖能力,可能是能产生某种物质抑制本地物种的生长,也可能是缺乏天敌,可能是……
值得注意的是,教师不要过多的评价学生提出的假设,注重数量,以免局限于某一问题的解决。
2.3 学生制定问题解决策略,自主进行尝试性探究。对学生来说,元认知水平低的,在解题时常采用单一的方法或思路,相反元认知水平高的同学有多种解题方法或思路,并能调整解题方法和思路,还能自主地对解题的过程进行反思。教师根据提出的各种各样假设,引导学生思考每个假设的意义和可行性。当有多种可行的解决问题方案时,教师要引导学生对假设进行筛选,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假设。制定方案、计划或方法,即确定问题解决的策略,在教师的引导下,自主进行尝试性探究。
2.3.1 根据问题的因果和内在关系,引导学生进行推理,得出合理的结论,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如在讲授《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一节中,提到森林生态系统和沙漠生态系统比较,哪种生态系统自动调节能力强?可以引导学生:自动调节能力的强弱与生态系统的成分和生物种类的关系?在食物网中如果某种生物数量急剧减少后,对其它物种会造成怎样的影响?
2.3.2 联系实际,利用典型事例,说明理论知识与现实应用相结合。如自主探究外来物种能成功入侵的原因时。学生可以利用报刊、杂志、科普网站等途径获取资料,结合入侵生物的特点,分析找出成功入侵的原因;也可以通过实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尝试性探究。如因修建铁路破坏周围植被从朝鲜入侵到中国的豚草;如因防检疫工作上的疏失造成红火蚁入侵美国南方;如为净化水源而引进的水葫芦,对中国多处水域造成危害。学生还可以通过实地考察或观察标本等方式来分析物种能成功入侵的原因。
2.3.3 根据研究对象的相似性,从熟知对象的属性推出相似性对象的属性。如在讲授《常见的酸》一节中,对于硫酸的化学性质,可以让学生结合盐酸的化学性质,从而得出硫酸的化学性质。
通过解决一系列的问题,学生的思维得以激发,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探究、和自主学习,发挥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养成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习惯,为以后的学习和生活打好基础。
2.4 问题连锁,环环相生,引导学生深入探究。根据皮亚杰的认知发展观,心理发展是在平衡与不平衡的交替中不断建构和完善其认知结构,实现认知的发展。解决问题的时候,教师可以深入分析问题的本质,把问题推到一般问题,使问题深化,引导和启发学生发现问题的内在联系,探索规律。使学生养成提问的习惯,能在不同的阶段,提出不同的问题,从而也间接的提高了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解决了外来物种入侵的客观原因后,教师可以进一步引导学生去发现问题,如“人在生物入侵中动机是什么?”“如何治理外来物种入侵?”“想想你能做些什么?”从而加深了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理解,培养了学生保护环境的意识,同时也可以把课堂内学到的知识应用到课堂外。
3.培养学生问题解决能力应该注重的几个方面
3.1 教师应该努力建立民主平等的良好课堂气氛。心理学研究表明:教学环境与思维的多端性有着必然的联系,这里的教学环境主要指心理环境和课堂环境。和谐的课堂环境,能放飞学生的思路,是促使学生思维具有多端性前提条件。这说明在教学中教师要会营造宽松和谐课堂环境,能接纳学生意见的课堂气氛,平等看待学生提出的问题,留给学生充足的时间酝酿和讨论,鼓励学生参加解决问题的活动。教师要有创新的精神,要从为学生的发展角度看待自身的作用,采用多种的教学方法,让课堂成为学生创造的舞台。
3.2 要考虑影响解决问题的因素。影响解决问题的因素很多,如思维定势、认知水平、学习动机、情绪等方面,在学习过程中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因过低的动强度造成的思维积极性不足;二是因过高动机强度造成的思维功能减弱。同时低落的情绪、外界的干扰等都不利于学生解题。因此教师应引导学生明确解决问题的因素,使自己处在动机强度适中、情绪平和、排除干扰,保持愉悦的心境中解决问题。
3.3 教师不能越俎代庖,替代学生思考。以班杜拉为代表社会认知理论提出,自我调节的学习理论,强调要把学习者看成是能够参与并控制学习过程的自我调节的主体。因此,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和认知水平,在实际教学中,教师要为学生思考问题和创造提供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不能越俎代庖,替代学生思考。
如杜勃罗留波夫所批评的:"教师如果把科学的材料嚼得这样细,使学生无须咀嚼,只要把教师所讲的吞下去就行了。这样,从学生中可能培养出知识的猿猴,而绝不是能独立思考的人。"所以在平时教学和课堂讨论中,教师应把主动权还给学生,给他们创设独立解决问题和探究的机会,指导他们解决学习上和生活中困难。构建和谐课堂,促进民主教学,正确把握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引领作,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思维活动的主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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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宫华.问题解决与创新.高等r业教育.2003,4(4):6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