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04 05:21:16

当前城商行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监事成员的任免机制与人员构成先天不足
在城商行监事会中,外部监事占比约为1/3,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占比约为2/3。由于职工监事的职位和工资基本上都由经理人决定,因此会导致在监督中,常常首先考虑自己的员工身份,而较少考虑自己是全体员工的代表。实践中,若要职工监事有效地进行监督,就会模糊其“执行者”和“监督者”之间的边界。并且,当经理人的决策对职工监事个人或员工整体有利时,则职工监事的理性选择就是不监督。股东监事更是如此,作为股东(更为确切地说是大股东)的人,当大股东与经理人进行合谋时,其理性选择仍然是不监督。
事实上,法律虽然规定由股东大会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但实质上监事的提名和最终选举权多数掌握在董事会与经理层手中,股东大会对监事选举关注不足,这造成了监事任免机制的设计存在着先天不足,监事的独立性难以保证。
监事会的权力缺乏实质内容,缺少行权保障
城商行监事会的法定权力存在三个方面缺陷:一是作为城商行监督机关应当享有的权力未被完全授予,如代表城商行对董事的诉讼权;二是被赋予的权力大多无实质性内容,《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赋予监事会的职权,究其实质,多是具有职责、义务的要求,而缺乏权利(权力)的含义;三是职权缺乏制度与资源上的保障。
监事对城商行决策过程监督较少
城商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仅限于对财务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属事后审计监督范畴,我国《公司法》对监事职权规定使得其难以有效制约董事会、经营层。如《公司法》只规定监事有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但不享有人事任免权;而且我国《公司法》仅规定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才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城商行监事会行权的保证机制缺乏导致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能不具有强制力。
监事缺乏履职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虽然规定了监事任职资格的禁止性条件,但是没有明确规定监事必须具有哪些资质(如财务、法律、公司运营等方面知识与经验),这造成监事素质(特别是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参差不齐。由于监事很少参与运营和决策过程的监督,导致其难以了解城商行财务运营和业务开展状况,与经营管理层形成了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也加大了其监督的难度。
对监事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和相应的约束机制
一方面,城商行监事的报酬普遍低于经营层,而且其报酬和行权费用牢牢控制在被监督人手中。支付给监事过低的薪酬,难以支持其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对城商行监事怠于行使职权、渎职等行为缺乏硬性约束规定,导致约束机制不健全。
有效发挥城商行监事会职能的举措
由于我国《公司法》等法规规范监事会在公司治理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注重董事会的作用,而忽视了监事会的地位,使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本身应有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因此,为有效发挥城商行监事会职能,必须提高社会各界及经营管理层对监事会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监事会在城商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与地位。
创新监事选配(聘)制度
实施差额选举制度,增强监事的履职意愿,提高监事的履职能力。所谓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通过实施差额选举制度,可在候选人之间形成相应的竞争,为股东、职工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有助于股东、职工充分了解候选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思路,有助于从制度上切实提高城商行监事选举的民主化程度,进而从根本上促动监事的履职意愿、提高监事的履职能力。
修改监事选聘办法,实施累积投票制。我国《公司法》第l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又叫比例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样可以确保小股东集中选举一人或若干人,拥有自己的代言人)。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监管部门有必要规定在城商行强制实行累积投票制,以尽可能保障中小股东有一定的代表参加监事会。
构建职业监事体系,提高监事综合素质。在条件成熟时,建立监事的国家职业标准,制订职业监事的基本规范,改变现行将监事作为第二职业的状况。培养职业监事,成立外部监事协会,由国家认可的社会中介牵头组织任职考试,将监事发展成为一种专职的职业,建立监事人才库,让优秀的职业监事进入城商行监事会,以强化监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健全监事履职制度体系
清晰界定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职责界限。在城商行中,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存在一定的职权重叠现象。为消除该冲突,提高监督实效,应在相关法规中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权进行合理定位,清晰两者的职责边界。结合独立董事“重决策轻监督、重专业轻中立”的特征,独立董事的具体职责应侧重于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公正性,负责监督大股东、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在重大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上发挥决策引导作用。监事会的职能应侧重对城商行财务进行全面监督,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是否合法及妥当进行监督。监事会还应关注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中发表的意见,并与独立董事加强沟通,共同维护股东和城商行的整体利益。
保障职工监事的独立性。实践中,职工监事都是在董事、高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种领导关系必然对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能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在职工代表监事提名、选举时,必须保证民主性,使其尽可能不受管理层干预。明确规定职工监事为专职,并保留原工作岗位;履行职能的言论不受经营管理层追究;对职工监事的处罚措施,须经由监事会和职工大会以2/3多数通过等。通过赋予职工监事必要的职务豁免权,以保障其独立行使监督职能。
允许监事单独行使职权。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监事的行权方式,仅在第127条规定“董事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在立法解释上,一般认为监事行使职权是通过作出决议的方式进行的,而监事会作出决议,一般应由监事会成员1/2以上简单多数同意通过。考虑城商行系统的特殊性,应允许监事单独行使监督权,有助于提高监事工作效率。
完善监事工作机制
完善激励机制。健全城商行监事激励机制,包括报酬激励机制和声誉激励机制,促使监事“善监其事”。现行城商行监事会制度的弊端除了有职无权外,还突出地表现为有责无利。责权利不匹配,难以激发监事的主观能动性,再加上监督工作固有的风险,监事往往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甚至因为其“经济人”属性,可能去追逐另一种利益,成为经营层的同僚或附庸。所以,建立健全监事的利益驱动机制非常重要,改革监事的薪酬机制势在必行。应规定城商行监事的薪酬方案由以独立董事为主组成的薪酬委员会提出,并经股东大会最后决议通过。只有这样,才可能改变以往监事由“被监督者”定薪酬、向“被监督者”拿工资的境地,只有保证监事在财产利益上独立于作为“被监督者”的执行董事与高管,才能改变他们之间的利益上的依附关系,而利益的独立正是监事正常行使监督权力的前提条件。
完善考核机制。对城商行监事的考核机制,可以考虑实行“双层分类制”。第一层,对监事个人的评价。应根据监事的来源实施分类考核:对于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和各自代表的股东分别考核;对于职工监事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考核;对于外部监事由派出其任职的机构和股东大会共同考核。操作上,股东大会、职工大会可选择委托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具体考核。考核须逐年进行,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监事的报酬和奖金数额。对工作绩效优良的监事给予一定的奖金进行奖励,对工作绩效较差的监事可以降低报酬,并酌情实施辞退计划。第二层,对监事会的评价。原则上对监事会的评价应由股东大会进行。具体操作上,应由股东大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考核,提出意见报股东大会审核。两层评价均应基于监事和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效果,充分征求股东、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征求独立董事意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征求中小股东意见,征求机构投资者意见等。
完善问责机制。建立监事事后问责制,使监事有职有责,真正做到对履职不力的情况承担责任,切实增强监事会的有效性。若监事怠于监督没有及时发现侵害出资人、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而导致发生损失时,怠于监督的监事应当与经营管理层一同向出资人、债权人承担责任,并接受一定的行政或纪律处分。
创新工作方式
由监督委员会下设分中心,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由于当前城商行监事会人员数量有限、办事机构不足,很难对众多分支机构的经营风险及时开展审计与监督,只能通过不定期的调研、专项检查等形式对分支机构进行监督,不利于风险隐患问题得到及时发现。为此,应大胆创新,由监事会的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办公室在各分支机构下设监督分中心,通过监事下派、驻点巡视等方式,进一步明晰责权利关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风险监督工作。
注重与内审部门协作,提早发现潜在风险。城商行监事会应与内审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监事会应全面了解稽核工作情况,并对稽核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工作。内审部门应及时向监事会提交各类稽核报告,主动与监事会沟通稽核上作情况,通报稽核所发现的问题,并积极配合和支持监事会的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广泛开展内部调研,针对潜在风险组织专项检查。内部调研是城商行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的常用方式。监事会既要及时审阅各类经营管理信息材料,了解本行的总体经营管理情况;也要深入到基层机构,实地调查基层的经营管理情况,从而深入和全面地掌握本行经营管理状况,揭示本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将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落到实处。
针对潜在风险开展专项检查是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根据《公司法》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财务活动、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监事会的重点监督内容之一。这种监督主要是通过对银行的财务活动、董事会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等进行检查来实现的。为了提高城商行监事会专项检查的效果,应当注意三点:一是必须明确检查的目的。监事会的专项检查不同于外部审计机构和银行内部稽核审计机构的检查,它应不针对银行某个具体分支行或管理部门,而是面对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因此,监事会专项检查不应简单地查找某项业务中的个别违法违规行为,而是要通过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分析出银行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漏洞,督促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勤勉履行职责,维护银行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二是必须坚持检查的独立性。监事会应坚持独立开展监事检查工作,充分发挥监督委员会及外部监事的作用,检查工作的立项、制定方案、组织人员、实施检查、确定报告等应由监事会及其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三是必须注重检查的实效性。监事会应向全体董事和经营管理层成员通报检查报告的全部内容,并督促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进行整改落实,并适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跟踪,以保证监事会的检查取得实效。
畅通信息渠道
城商行监事会掌握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及时,直接影响到监督工作的成效,为此各城商行应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充分保障监事会的知情权。目前,城商行监事会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内部经营管理信息和外部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由于大部分监事并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为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城商行应根据相关的法律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建立会议制度、相关资料送达制度、财务报表报送制度、监事会质询回应制度等,为监事会提供更多的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的信息。为确保监事会对信息的充分把握,各分支机构也应定期向监事会报送相关经营数据与资料。
银行人员辞职报告700字左右
尊敬的领导:
您好!
由于一些个人的原因,我决定向您提出辞职申请,申请与银行解除劳动合同。
离开银行并不是我的所愿,但是由于自身的条件已经达不到到银行的要求了,银行工作十分难得,我不得的放弃这样的机会呢。现实就是这样,能者上,弱者下,我不想被银行解聘,只能够提前看清自己的方向,向银行提出辞职申请。这也是我逼不得已的举动,也是一个体面的离开。
为了紧跟步伐,适应时代的潮流,我拟采取脱产学习的形式攻读研究生学位课程,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故无法履行与银行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我自200年参加工作以来就一直在银行,经历了从筹备建设到银行的种种变革,对她有着深厚的感情,我的领导和同事都成为了我的良师益友,从他们身上我学习到了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请相信我绝不是在此说说套话。
银行给予我的很多,包括极好的办公环境,融洽的上下级关系以及各项福利待遇。在决定离开她的过程中,我很犹豫。要舍弃这些已经拥有、珍贵的东西,去追逐未知,需要很大的决心和勇气,也相当痛苦。但我记得上小学老师就教过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道理,并一直视此为做人做事原则。托尔斯泰也曾说过:小鸟不会因为第一次飞行遇到雷电就怀疑天空。我相信自己的决定。真心希望银行能体谅一个年轻人要求上进,实现理想的真诚愿望,同意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定会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做细致、全面的交接。
当然我在离开之后还是会回忆起这里,回忆在这里我工作的日子。事情的发展总是超出人的想象,这就是我一直以来感叹世事无法洞晓。在以后的道路上,我想自己一定能够做的更好的,想象自己的实力,我能行,只要我去努力,我就能够做的更好!最后祝愿银行的领导和同事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银行人员辞职报告700字左右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因个人原因,我决定向您提出辞职申请,申请与银行解除劳动合同。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全日制研究生将会是银行很长一段时间任用人员的趋势,他们无论理论上还是综合素质上都是全银行培养、重用的东西。
脱离银行并不是我的所愿,只是自己的条件已经达不到到银行的要求了,银行工作十分难得,社会摒弃这样的机会呢。不外现实就是这样,能者上,弱者下,我不想被银行解职,只能够提前看清自己的方向,向银行提出辞职申请。这也是我逼不得已的举动,也是一个体面的离开。
为了紧跟步伐,适应时代的潮流,我拟采取脱产学习的形式攻读研究生学位课程,需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故无法履行与银行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我自200年参加工作以来就不断在银行,经历了从筹备建设到银行的种种变革,对她有着深厚的感情,我的领导和同事都成为了我的良师益友,从他们身上我学习到了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请相信我绝不是在此说说套话。
银行赐与我的很多,包括极好的办公环境,融洽的上下级关系以及各项福利待遇。在决定离开她的过程中,我很犹豫。要舍弃这些已经拥有、珍贵的东西,往追逐未知,需求很大的决计和勇气,也相当痛苦。但我记得上小学老师就教过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道理,并不断视此为做人做事原则。托尔斯泰也曾说过:小鸟不会因为第一次航行遇到雷电就怀疑天空。我相信自己的决定。真心期望银行能体谅一个年轻人要求上进,实现理想的真诚愿望,同意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定会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做细致、周全的交接。
当然我在离开之后还是会回忆起这里,回忆在这里我工作的日子。事情的发展总是超出人的想象,这就是我不断以来感叹世事无法洞晓。在今后的门路上,我想自己一定能够做的更好的,想象自己的实力,我能行,只要我往努力,我就能够做的更好!最后祝愿银行的领导和同事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银行人员辞职报告700字左右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在银行的工作,自己也是尽责的去做好,不过也是由于个人有新的一个发展规划,也是打算离开银行的工作了,我知道选择辞职也是一个不小的事情,但自己也是想清楚也是得到家人朋友的一个支持。
的确银行工作是不错,但是我也是清楚我在银行的岗位是有些尴尬的,也是随时可能被机器所取代的,而我也是不想这样煎熬的过下去,特别是自己的工作其实还是比较的枯燥而以前也是没有太多的思考,学到的东西不是太多,当然也是自己没有想好自己该如何的去走只是觉得银行的工作是比较安稳的,但是其实并不是如此,更是需要我们努力才行,同时也是越是这种安逸的工作其实越是有被淘汰的危险,而我也是这些日子去思考,还是决定离开而去做自己一直想做的事情,可能前期也是比较的困难,但是也是要去挑战才行,而银行的工作也是不知道什么时候我也是会被淘汰的,不想这样慢性的等着,而是要自己更为主动的去作出改变才行的,特别是我还是年轻,还有很长的路要去走,更是要在自己工作上去作出抉择。
被动的等待或者不去学习也是不行的,我也是想要换一个更有挑战的环境,我知道可能领导不是太过于理解,但是看到部门有些同事被辞退,我也是明白,被取代的日子并不是太远,还不如自己去选择,而且自己所想做的工作其实也是有很多的朋友在做,也是可以给予我很多的帮助,以前他们羡慕我在银行的安稳,但是其实我更是羡慕他们在做着我想做的工作,想清楚了也是会去做,而不是再继续的待着,我也是不想由于自己的问题而导致工作上也是出了什么问题,那也是很不负责的。也是感激领导这些年对于我的关照,同事们也是在我工作上给予了挺多的一个支持,也是和很多的同事成为了朋友,离开这个熟悉的环境的确内心也是有不舍,但同时也是明白很多的选择也是为了让自己的未来更好才去做的,我也是要去做好。
此次离职,我也是会把收尾的工作来完成好,和同事交接的时候,自己的一些经验,一些工作的技巧也是会分享给同事们,而且也是在这收获的以后也是可以用好,我也是相信我的一个未来会更好,也是希望领导体谅,并对我的'离开予以同意。
此致
敬礼!
近年来,人民银行在内部审计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离任和履职审计经验,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健全干部监督机制,同时为党委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参考依据,人民银行1999年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规定分支机构、重要业务部门、行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由内部审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其承担的责任。2005年,人民银行又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制度》,要求在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履行管理职责情况进行审计评价,促进其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单位的预算管理、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二、基层央行经济责任审计要素分析
(一)明确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人民银行的基本活动是经济活动。人民银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如何清晰界定审计内容是一项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内容扩大到人民银行所有经济活动,大而全的经济责任审计分散了审计注意力,耗费了审计资源。如果内容仅限于财务收支情况,则显然过于侠窄,不利于发挥内部审计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结合人民银行离任和履职审计,建议对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可以包括:执行金融法律法规、金融宏现调控政策和规章制度情况、执行财政经济法体法规情况、财务收支核算情况、重大经济活动决策与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有效性和风险管理情况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等。
(二)突出对重大经济决策的关注
人民银行离任审计对重大决策一直有所关注,离任审计制度中提及的“重大事项”包括大额信贷资金运用、金融风险处置、预算资金分配、大额财务开支、基建立项与变更、大宗物品采购等。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决策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确定下列事项作为重大经济事项:经费预算分配、执行和调整,重大经济合同签订,大额信贷资金运用,大额国库资金的拨付、退库,大额财务开支,大宗固定资产、设备购置及大型修缮工程,大宗固定资产的处置,大型基建工程的招标采购,基本建设项目,重大未决经济诉讼,群众反映大的事项。审计应当围绕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内容的合法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规范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效果的真实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资料的完整性进行。
(三)经济责任审计立项的特点
目前,人民银行开展的离任审计具有委托性的特点,立项依据是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调整计划发出的“离任审计建议书”,经行领导批示后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履职审计立项具有自主性的特点,内部审计部门拟定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计划,报行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正确看待对廉政情况的审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不宜回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否则不能体现经济责任审计对干部监督管理的宗旨。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干部廉洁内容,应不同于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廉政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也不能替代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的廉政监督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仍然是从内部审计的视角对干部廉政情况进行监督,围绕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核算和重大经济决策进行。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采取在审计现场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公布电话、征求意见在民主测评中设计内容等方式,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廉政情况。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对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决策的审计,获取相关情况或线索,筛选后进行进一步核实。可以包括:领导干部是否有长期借用公款未及时归还以及长期占用国家资产情况。是否未经批准,私自出国考察,有无超标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有无利用职权收受和索取有关人员礼金、回扣等贿赂问题,有无转移、挪用国有资产为个人或者牟取私利的问题。015年第4期下旬刊(总第586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4,2015(CumulativetyNO.586)
(五)对经济责任进行多层次界定
《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审计操作规程》对审计责任的认定,主要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确认审计对象所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参考政府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人民银行对经济责任可以区分四组关系:一是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前任责任指针对被审计事项,被审计者之前所有与之所处相同岗位的领导应承担的责任。现任责任指被审计对象在其任职期间内的责任。二是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集体责任是指由被审计者所处领导集体应当承担的责任。个人责任则是指被审计者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干部在集体领导中作为全面负责人,应当承担集体责任中的主要个人责任。三是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指被审计对象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其形成问题和造成损失起直接作用的行为;间接责任主要是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由自己负责分管的事项。由于监管不力,疏于管理等原因,造成的各种经济问题应承担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期内虽然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该单位的所有行为都在其职责范围内,因而对其没有直接管理的部门或事项出现的各种经济问题都应当承担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责任。四是过失责任与故意责任。过失责任是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职责或监督而没有履行和实施监督,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后果发生的行为;故意责任是指责任人超越职权搜自决定、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经济事项或者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举措
(一)完善制度建设,加大执行力度
只有健全审计结果,运用相关制度完善制度环境,审计结果运用才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制度,并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明确内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等各部门和个人在运用审计结果工作中的目标原则、方式、责任、要求和考核检查办法等,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健全审计结果运用的组织协调机制
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等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力度。一是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细化其在审计结果运用方面主职责,如研究制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方面的规章制度,跟踪检查,交流通报各部门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结论落实情况,协调解决结果运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二是要明确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关于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什么时候应反馈、如何反馈、责任如何追究等。
(三)进一步营造审计结果运用的良好环境
只有营造基层央行内部重视审计工作,认可内部审计结果的良好氛围,才能提高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的质量,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效。央行内部审计部门需积极主动争取各方的重视。一是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宣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义、内部审计的理念,提高被审计单位各职能部门对内部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认识”,增强对内部审计根本目的(为单位增加价值、为各部门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服务)理解。二是可以把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突出的部门和个人通过一定形式进行推广,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建立任中和离任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先审后离”原则未真正落实是基层央行审计部门人员中认为影响审计结果运用的重要因素。目前,基层央行“先离后审”的情况仍十分普遍,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效果,使其真正成为人事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应逐步建立起任中和离任相结合的审计监督机制。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在届内至少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实现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实时监督,又可缓解内部审计部门在领导干部集中换届时成批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压力,化整为零,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五)注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质量的提高
就在市场认定华夏银行股权和管理层将尘埃落定的时候,董事长的人选又发生变化,据悉,此前拟任华夏银行董事长的前行长樊大志将彻底离开华夏银行。
董事长换人,行长空缺。“群龙无首”的时间不知还将持续多久,而由于事发匆忙,市场和投资者颇感震惊,毕竟樊大志距离董事长一职原本仅一步之遥。
2016年10月,北京市委组织部在北京组工网任前公示,樊大志拟任华夏银行党委书记,拟提名华夏银行董事长人选。1月5日晚间,华夏银行公告称,董事会收到樊大志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樊大志因工作原因,辞去行长职务。
但是,连续的高管离任,公司治理将如何完成过渡?空缺的董事长和行长目前是否有合适人选?新的人选预计什么时候能够到位呢?就这些问题,记者努力采访华夏银行,但无论电话、短信还是邮件均有去无回。
董事长、行长之位同时告急
除了11月初公布的两位独立董事因任职年限已满递交的辞职报告,在最近3个月,华夏银行还了三份独立的人事变动。
董事Robert Vogtle因股东出售辞去华夏银行董事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委员职务;董事长吴建因年龄原因,辞去华夏银行董事长、董事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今年1月6日,樊大志因工作原因,辞去华夏银行行长职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的公告里,董事会已于2016年12月6日选举樊大志为董事长,相关任职资格正在等待银监会的核准,所以在董事长离任之后,业内认为樊大志接任只是时间问题。
然而,就连华夏银行员工也始料未及的是,这一几乎板上钉钉的事会发生变化。在持续关注和跟踪华夏这一高层变动的过程中,华夏银行方面一个月前也曾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相关部门认为尚不便接受采访,直到而今传闻诸多新的变化,华夏银行面对媒体的采访多数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不止一家媒体表示,短信和电话都没有联系上。
据了解,樊大志将前往中国银行任纪委书记一职,北京市某部门的党组书记或将任华夏银行董事长一职。不过上述消息并未得到华夏银行的确认。
转眼快过去半月,在没有新的任职公示下,樊大志的彻底离开也意味着华夏银行董事长和行长两个重要的职位目前同时空缺。
“目前国内大部分银行都是行长负责制,行长牵扯的主要有授权体系问题,总行给各分行授权,行长空缺,预计内部会有相关领导暂代履职,但最终的人选较为可能就是更高层的事了,主要还是看股东。”一位接近华夏银行人士对《投资者报》记者说道。
有消息称,北京市国资委党委已于樊大志辞职公示时任命原北京农商行行长张健华为华夏银行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并建议张健华拟任华夏银行行长,但行长任命尚在审批中。
在央行系统工作长达20多年之久的张健华,于2015年出任北京农商行行长。在此之前他曾担任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局局长,2012年下半年,调任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浙江省分局局长。
人保财险成为新的二股东
2015年以来,华夏银行历经大部分管理层退休和离开,各种原因纷繁复杂。
前二股东德意志银行集团走了,元老退的退,走的走。当多数银行在迎头赶上互联网新科技创新浪潮的同时,华夏银行却在面临内部治理结构纷乱和人员流失的阵痛。
2016年11月,y监会批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财险”)受让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外方股东合计持有的约21.36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99%),成为华夏银行第二大股东,该交易随后在11月下旬交接完成。
保险和银行的混业经营让外界对华夏银行接下来的革新抱以希望,认为该背景下的“掌门人”更迭或将导致相关银行经营发展思路调整或修正,以及转型加快,但也有银行业资深管理人士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华夏银行能否有变化还得看股东。
对于落后同期成立银行的原因,华泰证券首席金融分析师罗毅曾认为,股东治理或是关键。“国有控制权过强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华夏银行的市场化进程,使华夏银行无法充分地利用混合所有制的优势。外资战略投资者在国际经验和先进技术给予的支持大小尚不评判,然而其在股东层面未能成为四方制衡中的有力一角或是现实。”
随着人保财险进驻,华夏银行形成了首钢总公司、人保财险、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及云南合和集团四大股东四方制衡的局面,分别持股:20.28%、19.99%、18.24%和9.28%。
人保财险取得股权后将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已经逼近了首钢总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过人保财险曾提到短期内不再继续增持,并会与华夏银行进行战略性全面业务合作互动来带动双方价值提升。
但是人保财险在华夏银行的未来进程中会发挥这样的作用吗?人保集团总部人士表示具体问题由人保财险回答,但令人遗憾的是,截至记者发稿前,人保财险方面亦未给出相关回复。
如何变化还看大股东
樊大志突然离开华夏银行的背后原因,外界尚不得而知。但在银行业内看来,大股东首钢总公司对华夏银行多年的实际控制是不言而喻的。
首钢集团在官网公司发展历程中写道,华夏银行是其成立的我国第一家由工业企业创办的银行,而首钢是北京市国资委的下属企业,这也或将成为华夏银行鲜明政府背景特征。
独立董事,作为中国的一个新生事物,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兴趣、重视和研究。本网站为配合本期培训以及使更多的人认识和研究"独立董事",将全面报道本期培训的课程和议题。以下内容为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童道驰演讲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摘要。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又译为法人治理结构或公司管治)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结构。就狭义而言,公司治理主要指公司的股东、董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从广义上来说,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者(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
一,公司治理的历史沿革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产生是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联系在一起的,其核心是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西方国家,公司治理,特别是股东和经营者在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经历了一个从管理层中心主义到股东会中心主义,再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变化过程。但是董事会的出现并没有解决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
公司治理的全球化浪潮
自九十年代以来,由于经济的日益全球化,公司的治理结构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形成了一个公司治理运动的浪潮。英国首先掀起了这一浪潮。英国八十年代由于不少著名公司相继倒闭,引发了英国对公司治理问题的讨论,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的委员会和有关公司治理的一些最佳准则,如Cadbury委员会及其发表的《公司治理的财务方面》的报告,关于董事会薪酬的Greenbury报告,以及关于公司治理原则的Hampel报告。
除了OECD之外,其他国际机构也纷纷加入了推动公司治理运动的行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制定了《财务透明度良好行为准则》及《货币金融透明度良好行为准则》;世界银行还与OECD合作,建立了全球公司治理论坛(Global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um)以推进发展中国家公司治理的改革。除此之外,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也成立了新兴市场委员会(Emerging Marker Committee)并起草了《新兴市场国家公司治理行为》的报告。这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9年推出的"OECD公司治理原则"。该原则包括五个部分:①公司治理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②应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包括中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有股东应有机会得到赔偿;③应确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鼓励公司与他们开展积极的合作;④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所有与公司有关的实质性事项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者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状况;⑤董事会应确保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对管理层的有效控制;董事会应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全球公司治理运动形成的原因
第一,公司治理和企业融资。现任世界银行行长沃尔芬森(James D. Wolfenson):"对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重要。"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融资、吸引国际国内资本所必需的。由于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本国企业可以到国外去融资,但是一国能否吸引长期的、有耐心的国际投资者,该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让投资者可以信赖和接受,即使该国的公司并不主要依赖外国资本,坚守良好的公司治理准则,也能够增强国内投资者对投资该公司的信心,从而降低融资成本,最终能够吸引更稳定的资金来源。公司治理结构的好坏直接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和公司股票价格。具体来说:
投资者意想--McKinsey Survey:McKinsey(麦肯锡公司)最近发表了一份投资者意向报告(Investor Opinion Survey),其主题是股东怎样评价和衡量一个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价值。这项调查是McKinsey与世界银行及机构投资者协会合作进行的。参与此项问卷的有200家大型机构投资者,共管理3.25万亿美元的资产。该项问卷调查的结果表明,3/4的投资者认为在他们选择投资对象时,公司的治理结构,特别是董事会的结构和绩效与该公司财务绩效和指标至少一样重要。
公司治理的价格:80%的投资者认为他对于治理结构好的企业,他们愿意出更高价钱,比如对英国的公司,同样的股票、盈利和财务状况,但治理结构好的公司,投资者愿意以高出18%的价格购买其股票。对于意大利公司来说,治理结构好的公司股票的溢价(Premium)是22%,而印度尼西亚的公司是27%。可见,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吸引投资者,从而增加企业的融资能力,促进经济增长。
第二,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一方面,机构投资者的壮大,推动了运动的兴起,由于机构投资者手中控制大量的资金,他们在公司治理中会对公司施加压力,要求管理层按股东的期望来管理公司,有影响力的机构投资者如英国国家退休金协会,美国加州公职人员退休基金协会(CalPERS)等。另一方面,亚洲危机的爆发,也唤醒了人们对亚洲公司治理的重新认识。金融危机的出现,体现了这些国家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薄弱,如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以及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董事会以及控股股东缺乏诚信和问责机制。
二,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
英美模式:英美模式最大特点就是所有权较为分散,主要依靠外部力量对管理层实施控制。在这一模式下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用权分散的股东不能有效地监控管理层的行为,即所谓“弱股东,强管理层”现象,由此产生代理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一是发展机构投资者,使分散的股权得以相对集中,二是依靠活跃、有效的公司控制权市场,通过收购兼并对管理层进行外部约束;三是依靠外部非执行董事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监督;四是依靠健全的监管体制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如公司法、破产法、投资者保障法等法律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约束和监管;五是对管理层实行期权期股等激励制度,使经营者的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德国模式: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两会制",即监事会和董事会。德国模式是"内部控制"型模式。两会中包括股东、银行及员工的代表,对管理层实行监控。其中,职工代表在两会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德国,最大的股东是公司,创业家族、银行等,所有权集中程度比较高。德国的银行是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可以持有工商企业的股票,另外,公司相互持股比较普遍。银行对公司的控制方式是通过控制股票投票权和向董事会派驻代表,有些还是监事会主席,银行代表就占股东代表的22.5%。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另一特色就是强调职工参与,在监事会中,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人数的多少,职工代表可以占到1/3到1/2的职位。
日本模式: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会制",但是强调"内部控制"。董事会主要是由管理层构成。和德国的模式类似,对公司监控主要是通过交叉持股和主办银行制度来实现的。在日本,由于不允许控股集团的出现,企业间交叉持股是很普遍的,非金融性的公司拥有日本全部上市公司四分之一的股票,另外,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商也通过合同的形式对企业的管理层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日本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多数公司都有一家主要的银行--主办行作为股东和业务伙伴。
东亚模式:在大部分东亚国家(地区),公司股权集中在家族手中,公司治理模式因而也是家族控制型。控制性家族一般普遍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这一问题是这一地区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东亚地区除日本家族控制企业所占比重较少之外,在韩国,家族操控了企业总数的48.2%,台湾是61.6%,马来西亚则是67.2%。在菲律宾和印尼,最大家族控制了上市公司总市值的1/6。各国最大的十个家族起码分别控制了本国市价总值的一半。形象地说,“东亚企业集团普遍地选择金字塔结构,一间家族控股公司位于金字塔的顶端,第二层是拥有贵重资产的公司,第三层包括了集团的上市公司……,金字塔的最低层是现金收入及利益高的上市公司,集团向公众发售这些公司的股票,并透过多种内部交易,把低层公司的收益传到金字塔上层的母公司,另一方面,集团又把一些利润较少、品质较差的资产从上层利用高价传到下层。”
转型经济中的公司治理:在转轨经济国家中,公司治理的最大问题是内部人控制,即在法律体系缺乏和执行力度微弱的情况下,经理层利用计划经济解体后留下的真空对企业实行强有力的控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实际的企业所有者,国有股权虚置。
三,公司治理模式的趋同趋势
九十年代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全球化,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也呈现出强烈的趋同趋势。英美型的外部治理模式日益为各国所仿效。在八十年代,由于德、日经济的强盛,人们普遍认为,和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模式相比,以企业集团、银行和控股公司为治理主体的内部模式能更好地解决代理问题。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全球化,以及信息产业的崛起,内部控制模式的弊端日益显露。以市场为导向的外部治理模式逐渐成为各国学习的样板。英美模式以股东利益为基础,以盈利为导向,重视资本市场的作用,似乎更能够适应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
四,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
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10年中中国资本市场得到迅速发展。至2000年末,上市公司总市值为48090亿元,比1999年末增长82%,相当于2000年GDP的54%,比1999年的32%增长了22个百分点;市值仅次于日本和香港,位于亚洲第三。截止2001年5月,在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共有1129家。其中A股公司有1103家;有21家公司还发行了B股;另外有26家公司仅发行B股,发行B股的共有113家公司。
资本市场对企业融资的贡献:至2001年5月,上市公司通过发行新股共筹集资金超过7300亿元,其中通过发行A股筹资3203亿元、通过发行B股筹资320亿元、通过发行H股、N股筹资1402亿元,通过配股筹集资金1959亿元,增发筹资409亿元。为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改变了企业过分依赖银行贷款的现象。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帮助了一大批国有大中型企业脱离困境。将企业置于投资者的约束之下,有利于改变企业的软预算约束,提高投资效率。将储蓄引导至投资起了重要作用,从而促进了经济发展。
资本市场发展面临的挑战--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国有股权控制权不明确,没有明确谁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谁来作为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代表行使权力,形成国有股权虚置。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过多的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上没有实现三分开,控股股东以此控制或操纵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沪深两市1104家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高达44.86%,而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仅为8.22%,前三名大股东的合计平均持股比例接近60%。
大量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使公司控制权市场难以形成。2000年底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本占到总股本的63.4%。"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在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执行董事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难以发挥制衡作用。董事会功能和程序不够规范;董事缺乏诚信义务,未能勤勉尽责;对董事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监事会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功能。经理层缺乏长期激励和约束机制。
推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完善公司治理是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必由之路。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证券市场的根本,是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石。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接连不断地出现问题,就提醒我们要尽快解决这一问题。而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主要是依靠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是证券市场对外开放,迎接WTO挑战和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的需要。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重要措施。
监管部门在推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中的角色:证监会不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也不是所有者代表,其主要职能是依靠法律、法规和行政手段对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行规范;不能卷入企业的决策过程之中。但是证监会在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水准以及涉及到公司治理决策是否合规,披露是否健全方面仍有许多工作要做。在国际上,证监会都是公司治理运动的倡导者和主要推动者。据IOSCO最近的一份报告,在大部分IOSCO的成员国,证券监管部门是公众公司良好治理行为的主要推动者和监管者。
五,制定公司治理的基本准则是一个全球趋势
资本市场的全球化对公司治理提出更高要求;亚洲金融危机暴露了亚洲公司治理的薄弱;OECD公司治理原则;危机后亚洲国家(地区)包括香港、韩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都制定了公司治理准则,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准。
六,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准:制定上市公司治理基本准则
为提升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使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尽快与国际接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准则》),待广泛征求意见后尽快颁布实施。《准则》参照了OECD公司治理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到我国转型经济中上市公司治理的结构的特殊情况而制定的。该《准则》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其内容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强化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强化信息披露,增加公司透明度。
对这六部分内容主要阐述如下:
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主要指这两大方面。
保护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护股东权益。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应具有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决策程序。完善股东投票制度,包括代理投票,投票权征集等,鼓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鼓励中小股东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赔偿。
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包括中小股东和外资股东;禁止公司股东和内部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关联交易应公平、公正、公开,并充分披露;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资产、人员、财务分开,控股股东对其投资的上市公司应严格按法律规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不得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强化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几部分:
董事的义务和职责:董事应该根据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作出该决议负有责任的董事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董事聘选程序:公司应制定一个规范、透明的董事选任程序,以保证董事的聘选过程公开、公平、独立。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董事会的构成:董事会的人数及成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证其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董事会应具备合理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至2002年6月达到两名,2003年6月达到三分之一。独立董事须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因素,对独立性有明确要求。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该独立于公司、经理层和控股股东,独立董事应当就其独立性发表公开声明。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兼职不能超过5家,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上市公司应向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会要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决策、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期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董事会应该定期召开会议。董事会会议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该安法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拟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制定明确规则,对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内容,权限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议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应当制定和完善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工作程序,监事会的工作应严格按规则和程序进行。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和董事会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董事的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建立市场化的高级管理人员选聘机制。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公正、透明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长期激励机制;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的法定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公司和董事会应该认识到维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并与其充分合作 ,共同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地发展。公司应当为维护利益通过与监事会、管理层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职工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上市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环境、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上市公司应该忠实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和控制系统,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的收集和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上市公司要披露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包括董事会的构成及独立性,董事会工作评价等,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本准则存在的差距。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名单,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的股东名单或实际控制者,公司、控股股东都应当披露公司控制权的实际状况。
[摘 要]渎职犯罪的侦查过程中强制措施的运用对于保障刑事追诉目的有着重要的作用,取保候审作为强制措施中的一种,同其他强制措施比较在反渎办案中的地位特殊,文章以取保候审的修改对反渎侦查工作重要意义为切入点,对修改地方进行探讨,并就如何适应这些新的变化发表见解,力求为反渎侦查办案实践提供借鉴参考。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反渎职侵权;取保候审
刑事强制措施牵扯到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历来社会对其关注都很多,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其中瞩目之一的就是取保候审的修正,这对反渎案件的办案来说意义影响深远。
一、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渎职侵权类犯罪侦查措施的意义
笔者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2007年至2011年五年立案的反渎职侵权类案件分析看出,2007年立案三件、采取的强制措施为拘留1件、取保候审2件,2008年立案五件、采取的强制措施为拘留3件、取保候审2件,2009年立案五件,采取的强制措施拘留1件、取保候审2件,①2010年立案四件,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4件,2011年立案两件,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其中在这五年中,牵扯到侵权类职务犯罪的案件,例如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和市院交办的案件强制措施全部为拘留,共有5件,囊括了这五年所有的拘留强制措施,其余绝大部分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办案用得最多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也符合反渎职侵权类案件在现阶段发展的特点。
(一)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更利于操作和符合比例原则
《刑事诉讼法》修改将指定监视居住提了出来,但是涉及的案件范围为“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显然不适合渎职类案件,取保候审措施的执行方式已比较成熟,交由公安机关监督执行也不会增加更多的负担,比较有利于技术操作。从另一方面来讲,渎职类的案件通常侦查思路都是从结果往前推原因,在初查阶段基本上外围证据能固定,犯罪事实比较的清楚,立案后嫌疑人经过预审,认罪态度比较好的话,从比例原则角度来考虑,采用最为经济有效方式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取保候审较为合适。
(二)渎职侵权犯罪判决“轻型化”致使社会容忍程度较高
渎职犯罪本质上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但一些相关单位为了本部门利益的考虑将案件藏着掖着比较普遍,社会知晓度低,结果导致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小,一些司法工作者对此类犯罪的容忍度较高,最后产生了判处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②当然从发案单位职务犯罪预防角度来说,不一定必须通过判实刑才是最好的选择,但长期轻刑化对待渎职犯罪,就可能将这种职务犯罪理解为一种“不至于危害社会”成为常态,那么取保候审措施就会成为常用强制措施手段。
(三)反渎案件的强制措施往往会将社会效果考虑其中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办案影响力相对缓和,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类犯罪占有比例高,③这类渎职犯罪的动机,有的是盲目听从上级领导安排违规从事,有的是贪利心理造成执法过程不严谨造成损失的发生,有的是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其位不履其职,总之都是同职务行为有关,将其羁押会严重影响所在部门的稳定,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主动配合侦查活动。如果在侦查结束后采取相对不起诉的方式,之前的羁押就更显得不适宜。总之,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能最小程度上影响犯罪嫌疑人原有的生活和维护所在机关稳定的办公秩序。
二、新修订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对反渎工作的影响
反渎职侵权工作取保候审措施的修改比较实用,将会成为今后基层院反渎案件办理常用的刑事强制措施,新刑诉的要求更为具体明确,操作性更强,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鼓励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于刑事诉讼具体制度设计中,“将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相分离,从层次上将不羁押与准羁押之间分离开来,是一种保障人权的需要”,④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纳入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而不是作为逮捕的特例,表明我国立法机关希望扩大取保候审的使用范围,减少羁押的适用,从该法第七十二条可以看出,监视居住一般是要符合逮捕的条件才可以,提高了监视居住的条件也就从另一个角度是鼓励取保候审措施的运用。然而,降低羁押率是否就意味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受害人的权利如何更好地保障也将成为问题。
(二)取保候审执行和撤销程序更为规范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了保证金数额的收取要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并且要将取保候审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制止了罚没不分、收支合一的现象。在撤销上明确写明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到银行领取,言外之意就是要在取保候审结束时必须发给解除通知书,也防止了取保候审不了了之的现象。然而,这里面对财保进行了规定,对于人保未规定,办案中人保是最常用的手段,这还有待完善。
(三)进一步强化取保候审义务有利于侦查办案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增加了“信息变动报告义务”和检察机关责令的“选择使用措施”,对保证人保证义务修改为“履行保证义务”的监督和报告义务,这两方面的修改对于取保候审制度意义重大,“使得取保候审的强制手段进一步向监视居住靠拢,但又不同于监视居住,不至于任意自由而丧失其强制功能”,⑤保证人往往是基于信赖而愿意承担保证义务的人,从原来的“未及时报告”变为现在的“未履行保证义务”更有利于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看管。取保候审时能主动限制其行为,对于防止嫌疑人串供,妨碍和逃避侦查具有益处。然而,该制度的操作和监督又成为难题。
(四)律师参与侦查也对取保候审提出挑战
强制措施的决定和执行过程中,将会出现律师参与的问题,这作为总则的原则应该得到执行,笔者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征求意见稿)中看到,第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措施”,第一百零六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可以提出解除要求”,将原来的委托的律师更改为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和提出意见,并且还有会见的权利,这些措施会对反渎案件的办案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事件1
2007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
入选理由:
该《导则》的目的是促进消费和谐。是第一个明确企业对消费者社会责任的系统性、纲领性文件,对企业履行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该《导则》提出了10条准则,27个细则。其中第一条最基本的原则提到经营者应该尽到的社会责任,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后面的九条则是一些具体的落实。
相关链接:
1、2007年11月14日,诺基亚宣布,因存在充电时可能发生过热现象,诺基亚将在全球范围免费更换4600万块手机电池。
2、2007年11月,重庆某知名超市进行促销活动,引发众多市民抢购并造成踩踏事件。让利于顾客的措施因考虑不周,管理不善造成顾客伤亡。
事件2
2007年4月1 6日,由中国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CBCSD)倡议,巴斯夫(中国)公司等13家CBCSD员企业和34家中国境内企业响应的企业社会责任“1+3”项目活动正式启动。
入选理由:
“1+3”项目即由一家CBCSD企业为核心,带动一家供应商、一家承包商和一个客户共同履行社会责任,其目的在于更好地提升企业在整个供应链上的责任竞争力。在此之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主要靠供应链上游企业的审核,而“1+3”模式却是协同、帮助、共同促进供应链各方的责任竞争力。
相关链接:
2007年,巴斯夫(中国)公司在中国全面启动了“1+3”项目。其内容包括组织化工企业共同为国内合作伙伴的高层管理层提供“责任关怀”的领导力培训等。受益的合作伙伴承诺,将继续“1+3”模式并希望能够把这种方式发展成为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共同发展的先锋模式。
事件3
2007年5月24日至26日,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在大连联合举办“增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专题研讨班”。
入选理由:
这是近年来中央首次举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金融机构主要领导人员社会责任研讨班。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事关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此次会议表明了中央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已有成绩的肯定,同时
要求国有企业进一步起到表率作用。此次研讨班的举办,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极大地推进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进程。
相关链接:
2007年4月23日,河北省国资委召开新闻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事件4
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成立了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总理任组长,曾培炎副总理任副组长。
入选理由:
环境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深远意义。当前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企业责任重大,强化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的主体地位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面临的最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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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2007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已与31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及中国华能集团等六大电力集团签订了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使污染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发挥导向作用。
2、2007年6月4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也随之改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资源和环境责任成为影响中国企业经营的重要因素。
3、2007年9月1日,国家发改委、等17个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系列活动启动。
事件5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规范了企业雇佣机制,有益于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和企业长远发展。与旧法相比,新法内容有了较大调整和补充,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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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10月至11月,华为7000多名工作超过8年的老员工被买断工龄。按照华为公司的要求,这项劳动关系变动必须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完成。
2、2007年10月22日,为应对新劳动法,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在中国位于深圳、上海、莆田、东莞的四个分部,全部下达了裁撤令。“总数超过1200名员工,将分批次裁掉约200人,比例超过15%”。
3、2007年10月20日,由《北大商业评论》,国际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杂志社联合推出的“第四届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年度盛典暨2007中国人力资源年度评选活动”结束。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等获得2007中国最佳雇主企业称号。
事件6
2007年7月16日,由《WTO经济导刊》杂志社,中国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以及中德企业社会责任项目主办的首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数十家中外大型企业代表、企业社会责任权威机构以及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专家学者约160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入选理由:
首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际研讨会的议题包括: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背景与介绍,高质量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如何编制,中外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经验交流,中国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企业社会责任“1+3”项目行动,以及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评价。
这是迄今为止我国首次召开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为主题的大规模国际研讨会,本次会议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一次深入解析,对企业编制与社会责任报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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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7月1日,《WTO经济导刊》对近50家在华著名跨国公司展开“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访谈调研”,全面报道了跨国公司在华编写和社会责任报告的动因、编写过程、编写原则及效果。
2、2007年12月,《如何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出版。该书填补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的空白,对报告编制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3、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12月,在中国企 业社会责任报告或其他同类报告的企业已经超过80家,其中有23家为在华外资企业。
事件7
2007年7月24日,浦东新区为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浦东新区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三年行动纲要》,《浦东新区企业社会责任导则》、《浦东新区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若干意见》。
入选理由:
《浦东新区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三年行动纲要》明确了浦东新区在2007-2009三年中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的指导思想,推进目标、推进工作机制和主要措施。《浦东新区企业社会责任导则》是一个引导、示范性文件,定义了区内企业应该遵循的社会责任基本原则,《浦东新区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若干意见》,是鼓励性政策,支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获得更多支持和市场机会,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品牌形象。三大文件成为浦东新区地方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行动纲领。全面而系统地推进了区域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建设工作,不仅促进了区内各个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而且促进了浦东新区区域责任竞争力的提升,使企业和地区在经济发展中共同赢得竞争优势。浦东新区三大文件是提升区域责任竞争力的一项创新,为国内其他省市和国际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区域责任竞争力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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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5月9日深圳市政府《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肯定了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提出了相关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2、2007年5月,常州市政府以政府名义向企业颁发“企业社会责任奖”,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3、2007年襄樊成为全国第一个开展优秀企业公民评选的城市。伴随着评选活动,襄樊市还开展了企业社会责任专题讲座、企业社会责任与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讨会、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展示等活动。
事件8
2007年8月27日,1400多家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倡议书》。
入选理由:
在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WTO经济导刊》杂志社共同举办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责任论坛”上,1400多家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发出《履行社会责任倡议书》。主要内容包括: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保护知识产权,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产品与服务。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资关系,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贡献中国和谐社会建设。带动供应链上的企业共同履行社会责任,让履行社会责任成为所有企业的共识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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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8月27日,50家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以“责任竞争力”为主题的案例展开展,共展出60多个优秀社会责任实践案例。
2.2007年11月7日,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成立20周年庆祝活动上,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50家跨国公司被授予“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贡献突出奖”。
事件9
2007年9月,联想(中国)成立企业社会责任推进部。
入选理由:
联想(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推进部是中国企业中第一个设立的全面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部门。目前联想企业社会责任推进部已经制定了联想(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白皮书,了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和2007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联想(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推进部的建立为企业社会责任扎根企业做出了有益的示范,为联想(中国)全面深入地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组织和管理上的保障,是中国企业系统化、组织化地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战略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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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根据交通银行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新设社会责任委员会。这显示出交通银行在履行社会责任,向国际规范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事件10
2007年12月28日,中国国家电网公司中国企业第一个《履行社会责任指南》。
入选理由:
作为首家社会责任报告的中央企业,中国国家电网公司此次《履行社会责任指南》,成为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新行动。国家电网公司的《履行社会责任指南》,从公司实际出发,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创新。《履行社会责任指南》的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一次重大创举,为其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路线圈。
一、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风险的概念及其后果
1.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风险的概念
国家审计风险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由于受到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在履行审计监督法定职责的过程中,未能充分发现和揭示问题,因而发表了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审计意见或做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导致审计主体必须承担审计责任而遭受损失或不利的可能性。社会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我们通常把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称之为公证审计,但学术界实际上并没有这种概念,因此也就没有对其审计风险给出明确统一的定义。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既包含对项目财务报表的公证审计,又包含对项目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方面的审计;审计报告内容、形式与社会公证审计报告内容、形式基本相同,但又比社会公证审计报告多出一部分关键内容,即审计发现问题及建议,该内容体现了国家审计的特色。笔者认为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就其审计内容以及审计报告的构成部分来看,既是国家审计,又是公证审计,兼具二者审计的特点。因此,我们可以这样定义或者理解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风险的概念:既体现在由于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审计人员未能充分发现问题、揭示问题方面,也体现在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或漏报,而审计人员审计后发表了不恰当审计意见方面。从这个概念看,其审计风险范围更广,包含内容更多,风险也就更大,产生的后果也会更加严重。
2.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风险所产生的后果
(1)影响中国审计机关及中国国家形象和声誉。在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初期,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由中国国家审计机关负责实施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工作是不信任的,甚至是排斥的。这种不信任的态度其实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毕竟,从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角度来考虑,他们会认为这种审计是缺乏独立性、客观性和公证性的。事实上,我国审计机关在1999年以前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问题也没有完全做到内外合一。但自1999年以后,我国审计机关领导高瞻远瞩,坚持采取“内外合一、如实披露”的原则后,审计监督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审计工作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审计报告得到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普遍认可和赞誉,中国审计机关的权威性也得到认可和提高,一些国际机构主动和中国审计机关接触,要求对其所支持项目进行审计。这种成绩是来之不易的,是相关领导和审计工作者辛勤努力的结果。但如果国外贷援款项目一旦发生审计风险,导致审计失败,必将对中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声誉造成沉重打击,甚至影响到中国政府的国际形象,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将会对我们所出具的报告表示怀疑和不信任。
(2)审计人员将面临审计责任追究。国家相关审计规定中对审计人员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一些地方审计机关也制定了相应的审计责任追究办法,如山西省审计厅制定的《审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中对各级审计人员未尽到相应职责制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一旦发生审计风险,那么或多或少是因为审计人员未完全按照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或者是审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不高,导致未能充分发现和揭示问题或发表了不恰当审计意见,审计人员将很难逃脱相应的责任,难免会受到相应的处理处罚。一旦受到处理处罚,将对审计人员整个职业生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毕竟审计是以专业权威为根本的。
二、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风险存在原因
1.审计项目的复杂性。首先,国外贷援款项目涉及到农业、环保、医疗卫生、水利、节能融资、铁路、机场、电力和林业等众多领域,审计这些领域需要较强的专业、技术知识。然而,这些审计项目主要是由各审计机关的外资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外资审计人员知识结构相对审计项目行业众多而言比较单一,当然审计人员的知识也不可能涵盖所有领域,一个主审往往负责较多不同行业项目的审计,这对审计风险的控制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其次,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是一种比较综合性的审计,不仅仅是财务收支方面的审计,更多的还包含整个项目执行情况的审计。项目的整个执行情况所涵盖的内容非常之多,如项目的立项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单位内控是否健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招投标是否规范,项目执行单位职责履行情况以及项目是否达到预定目标,是否发挥预定效益等。这种多环节、内容复杂的审计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客观上容易产生审计“盲点”,形成审计风险。
2.公证审计方式的特殊性。由于受审计时间和审计资源等因素的限制,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往往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审计。这种抽查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当涉及到的财务收支资金量较大的时候,公证审计往往根据审计方案中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和对审计风险的评估采取抽查一定比例的方式进行审计;另一方面,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往往涉及到全国众多的项目执行单位,在每年的审计中只能覆盖一部分。如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涉及到全国16个省的1400多个县,在每年的审计中只能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执行单位进行审计。虽然是以抽查方式进行的审计,但是我们在发表审计意见的时候却是对项目的整个会计报表及项目执行情况发表审计意见,这必然就会存在潜在的审计风险。
3.审计任务集中。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大部分要求在6月30日之前出具中英文审计报告,项目单位一般3月份左右才能结账并编制完相应会计报表,审计人员进行现场审计的时间一般都在3月底4月初,审计时间加出具中英文报告时间也就不到三个月。而且,国外贷援款项目实施地点往往都比较分散,点多面广,审计人员不得不在路途上耗费相当多的宝贵时间。而且大部分审计机关外资审计人员相对缺乏,因此在审计中还不得不大量借用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相当一部分项目所借用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的数量都超过审计机关自身外资审计人员数量。然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业务相对陌生,其审计方式、审计思维都有一定局限性,其发现问题的能力也严重不足。过多依靠事务所人员进行审计,必然会影响到项目审计质量,留下审计风险。
4.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项目的管理方式导致审计风险容易暴露。审计风险如果没有最终暴露出来,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就不构成风险威胁。审计风险一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被暴露出来,二是被举报或有关人员检查发现后暴露出来。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一般都对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报告进行相应的检查评估,有的项目还聘请相应的专家组对所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认真检查,甚至进行再核实。另外,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也会有相应的财务专家和采购专家等对项目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检查中完全可能发现审计人员没有发现的问题。世界银行这种管理方式决定了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面临的审计风险更大、更容易暴露。
三、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风险的防范控制 1. 强化审计风险意识。由于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是一项涉外的工作,不能有半点马虎,也不能出差错。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领导和外资审计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同时由于审计机关考核机制等原因,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在一些审计机关不受重视,审计人员工作积极性也不够高,有的项目投入时间和力量不够。如某审计机关在审计一个资金量非常大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时,结果仅两三名审计人员花了一周时间就完成了审计;还有一些审计机关所提交的审计报告基本的数字都存在错误,报表勾稽关系不正确,一些内容甚至前后矛盾。这些都是缺乏风险意识的表现,外资审计人员和领导应该加强风险意识,做到不出审计风险问题;同时调整对外资审计处室、人员的考核机制,使其能积极认真的进行外资审计工作,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2.规范审计程序。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具有公证审计的一面,和社会审计有相似之处,即拥有自己一套较完善的审计程序《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操作指南》及各种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相关规范,其中尤其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操作指南》对贷款审计从审前准备阶段开始到最终审计报告的出具等阶段应该履行的审计程序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果审计人员按照相应的审计程序及规定进行审计,则一定能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同时也可以适当减轻审计人员责任,毕竟审计人员已经认真的履行了审计程序,尽职地开展了工作。当然审计人员还应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灵活创造性地实施审计程序,如根据审计调查的情况,有重点地细化审计程序,以发现揭露问题为目标,而非机械照搬。
关键词:反洗钱 舞弊审计 风险
年来,世界各国的洗钱犯罪日趋严重,反洗钱斗争变得越来越重要。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接连因协助“洗黑钱”以及未遵守反洗钱法而被美国政府处以巨额罚款并责令整改。德意志银行(简称“德银”)因其潜在的洗钱贿赂行为被纽约银行业监管机构指控。德银被指控在贷款60亿美元给其俄罗斯客户时涉嫌了洗钱行为。结果,德银聘用的来自于德勤会计公司的舞弊审计人员,也连带受到了反洗钱监管机构的调查。显然,在这次事件中,德勤的舞弊审计师们没有对德银的洗钱风险保持应有的关注,没有很好地履行反洗钱的职责。
舞弊审计的调查对象是各种与舞弊相关的行为,这其中就包括了潜在的洗钱犯罪。履行好反洗钱的职责可以有效地防范舞弊审计业务失败风险并且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在舞弊审计中该如何履行好反洗钱职责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履行好反洗钱职责才能更好地开展舞弊审计工作。
一、舞弊审计与反洗钱问题的提出
(一)我国洗钱犯罪的现状
洗钱是一个隐瞒犯罪所得的真实来源及其所有权,允许犯罪者对于犯罪所得保持控制,最终为这些犯罪所得的来源提供合法外衣的过程。当前,我国许多企业选择开立离岸公司作为洗钱的“中转站”。多米尼克、瓦努阿图、巴哈马等地区都是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目前,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中国离岸公司已有数万家,其中不乏一些知名大公司和企业。这些公司往往选择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一个离岸公司,然后通过种种虚假的交易或者投资将企业的境内非法所得转移至境外的离岸公司账户,进而通过一系列资金的运作达到洗钱的目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大约有4 000名腐败犯罪分子外逃,500多亿美元的资金被卷走,这些资金一般都是通过离岸公司向外转移的。
此外,我国很多民营企业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洗钱活动。“地下钱庄”在我国属于非法金融机构。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的通常操作手法是,换汇企业在境内将人民币汇入“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则通过其境外合伙人将外汇转入换汇企业指定的海外账户。目前,“地下钱庄”已经成为资本外逃的一个主要渠道。
在我国,洗钱犯罪人员越来越多地包含专业领域的人士,尤其是那些非金融机构的人员,例如会计师、律师等。这些人员往往会被唆使参与到洗钱犯罪中。当前,虽然我国《反洗钱法》规定了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但是当非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参与洗钱犯罪时法律责任的判定仍然缺少依据,而且我国许多非金融机构的行业反洗钱规则仍存在空白,再加上这些专业人士很清楚存在哪些漏洞可钻、哪些手法隐蔽,导致了专业人士协同或参与洗钱的情况屡见不鲜。
(二)舞弊调查揭示洗钱犯罪线索
舞弊审计是一项将舞弊调查的结果和搜集到的证据以审计报告的形式呈递给委托人的工作。舞弊审计旨在调查和识别各种类型的舞弊和参与舞弊的人员,搜集证据用于诉讼目的并帮助委托人量化损失,最终提供建议以防止舞弊的再次发生。
洗钱也是一种舞弊。我们不可否认,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洗钱会给公司带来现金流和利润的“增加”,从而体现出更好的财务状况和更低的财务风险。在很多情况下,当上市公司前两年都经历了亏损时,第三年中通过洗钱的方式带来“利润”的增加可以实现“扭亏为盈”,从而继续保持公司的上市资格,欺骗股票市场上的投资者。因此,针对于洗钱犯罪的舞弊审计的目标是识别该洗钱犯罪发生的原因,发生多久以及它是如何被隐藏的,调查和识别参与实施洗钱犯罪的人员,以期确定洗钱犯罪的规模,并搜集证据来量化由于该洗钱犯罪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参与洗钱犯罪的人员,最终为委托对象的管理层提供关于如何在将来有效地防范洗钱风险的建议。虽然舞弊审计不是完全为了揭发潜在的洗钱行为,但是如果在舞弊审计的过程中发现和怀疑存在洗钱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给有关的部门。
二、舞弊审计履行反洗钱职责的局限性
在舞弊审计中,履行好反洗钱的职责存在困难,主要原因有以下四个:
(一)委托对象内部参与洗钱活动的犯罪人员有明显的动机来隐藏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
显然,蓄意的隐藏会给舞弊审计师的舞弊调查过程带来很大困难。对于洗钱犯罪线索的隐藏是洗钱者精心设计和准备的,用一般的舞弊调查手段难以发现这些洗钱犯罪。因此舞弊审计人员通常需要额外设计更加具有针对性的调查程序,比如去税务局查询审计对象是否有逃税漏税的记录,和税务局的企业调查组成员交流来证实近期去审计对象公司的调查拜访记录等,从而帮助识别是否存在洗钱犯罪。
(二)委托对象的所有者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通常会参与到洗钱当中
委托对象的所有者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极有可能会操纵公司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存在这样的情况,即舞弊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员和委托客户公司的高层都已经参与到洗钱的犯罪中,这时候用传统的舞弊调查方法,比如对于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性复核,是不能帮助发现潜在的洗钱犯罪的。因为分析性复核的对象都是经过操纵的。所以,舞弊审计人员如果没有丰富的经验,就很难想出并采取其他的途径来调查洗钱犯罪。
(三)与常见的舞弊行为相比,洗钱会更加难以被发现
洗钱包含了现金流流出企业的过程。现金流流入企业的舞弊通常更容易被发现,而涉及到现金流流出企业的洗钱犯罪很可能无法被识别。洗钱者往往会采用转移洗钱犯罪所得方式来隐瞒其真实来源,比如通过层层交易转移犯罪资金至海外的账户。这个犯罪所得转出企业的过程会给舞弊审计人员的调查带来很大困难,因为舞弊审计人员由于自身技术条件的限制,无法追踪查询到犯罪资金的转移去向。如果和司法部门进行合作,很可能会出现协调和授权方面的问题,最终导致反洗钱工作面临失败。
(四)洗钱通常与犯罪活动相关
那些参与到洗钱活动中的人很可能会受到恐吓威胁而不得不继续参与到洗钱的活动中。舞弊审计人员需要明白他们面对的很可能是一群参与洗钱犯罪的人员,而不仅仅是单个犯罪的个体。所以舞弊调查人员要先厘清委托客户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上下级关系,进而从公司组织架构的上级开始进行反洗钱的调查。如果采用从下级往上级的调查方式,不利于节省时间成本,降低了洗钱调查工作的效率。因为下级的员工很可能被迫参与到洗钱活动当中,因此不得不提供关于洗钱活动“不存在”的证据,导致洗钱调查搜集到的证据失真,给调查洗钱犯罪带来困难。
三、反洗钱尽职受限的主要根源
在我国,舞弊审计履行反洗钱职责存在局限性,根源在于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够完善。笔者现将我国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要求与国外的相关要求进行对比(见下表)。
不难看出,我国在与反洗钱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制订方面仍然有所欠缺,没有强调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法律责任,缺少针对非金融机构的法律文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的制订方面也不够完善。注册会计师在从事舞弊审计业务时,因为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行业规范的指引,不会积极主动地履行反洗钱的义务。即使想要履行反洗钱义务,也会发现因缺少指南、经验和依据而充满困难。
所以中注协应当主动参与到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中来,提供宝贵的行业建议,帮助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出更切实可行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同时中注协也应当尽快编制会计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文件。
四、舞弊审计强化反洗钱的对策
(一)在审计业务的客户接受程序中加强洗钱调查
审计客户是否参与了洗钱活动是一个重要的考虑事项。所以在客户接受程序中,审计团队可以要求同一事务所的舞弊审计部门对于审计客户是否参与洗钱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这里的反洗钱调查主要会采取“了解你的客户” 原则(简称KYC原则)。采用这个KYC原则可以确保审计团队遵守了与反洗钱有关的法律法规。
舞弊审计人员采用KYC原则主要调查三个事项:一是业务的经济模式;二是客户企业的商业模式;三是客户资金的来源。简单来说,就是目标审计客户的主要经济活动有哪些,企业利润主要来自于哪一类经济活动,日常盈利模式是什么,目前所持有的资金来源是什么。如果能够深入了解这些方面,并经过舞弊审计人员仔细的检查,那么由洗钱带来的审计业务失败风险就可以大大降低,同时舞弊审计调查的作用也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在这个原则指导下,具体的反洗钱审计程序可以是:(1)与被审计对象的管理层进行交流,检查有效身份证件、股权认购书等书面证明材料,从而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治理层结构和所有权情况。(2)检查被审计对象的商业计划书,以及董事会的会议纪要,来证实是否有针对现金密集型行业的重大投资决定或者向海外子公司转移大笔资金的情况。(3)与被审计对象的雇员进行交流,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日常经营活动、是否有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案件发生,以及近期是否受到税务部门的调查。
(二)在审计业务进行的过程中关注洗钱线索
舞弊审计人员也可以参与到其他审计团队的工作中,来提供反洗钱方面的帮助,这可以帮助分担审计团队的工作压力,使他们有更多的精力去关注与财务报表有关的重大错报事项。舞弊审计人员应当协助并提醒负责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关注以下往往与洗钱有关联的行为:(1)企业在短期内多次向同一家海外子公司支付大额资金,且该笔大额资金接近国家规定的大额交易上限;(2)在企业经营状况面临困难时,突然获得大额资金从而提前偿还债务;(3)企业多次受到税务部门的调查;(4)日常经营活动中资金收付量较小的公司账户,在短时间内多次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5)企业多次为员工(有时是根本不存在的员工)进行投保后,在短期内又要求办理退保。
同时,舞弊审计人员应当对于所有复杂的、不正常的大额交易和所有不寻常的没有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的交易形式加以特别关注。例如为一些没有明显的商业或经济实质的服务付费,这很可能是洗钱犯罪所得的转移;或者在客户的银行账户中有一笔不寻常的大额现金存款,并且没有支持性的文件来证明这笔资金的来源,因此这笔现金很有可能是洗钱犯罪所得。这些交易和交易形式通常暗示着潜在的洗钱犯罪活动。因此需要对来源不明的现金存款,询问管理层该笔资金的来源情况,并获得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例如银行对账单,来证实管理层的解释。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大额资金的关注很重要。因为在账目中,一笔大额的现金存款往往会高于审计人员设定的重要性水平,因此大额的现金存款通常会作为优先审查的对象,也是分析洗钱线索的切入点。并且,一笔不寻常的大额资金往往意味着洗钱犯罪人员还没有来得及将其进行分拆和转移,因此这也是进行追踪调查该笔资金来源的良好时机。
舞弊审计人员应当设计检查程序来尽可能地检查这些交易的背景和目的,识别潜在的洗钱犯罪。检查发现的事项和线索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下来,用于报告或者帮助审计团队做出准确的审计判断。
(三)在审计业务的完成阶段报告洗钱行为
舞弊审计师应当将识别的或怀疑的洗钱犯罪活动记录在审计报告中呈递给委托人,这是舞弊审计业务的要求。舞弊审计师还应当参考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存要求,对客户的身份记录和交易记录进行保存;同时也要提醒委托人,保存自己的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至少五年,作为反洗钱调查的证据。
此外,舞弊审计师也应当考虑其他的与反洗钱有关的报告要求。对于客户的洗钱活动,不论是已经识别的还是怀疑可能存在的,都要及时向事务所内部的反洗钱报告员进行报告。如果隐瞒不报或者延迟报告,都会使得舞弊审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一些国家已经设立了专门的反洗钱社会机构,例如英国的SOCA。在我国,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因此,舞弊审计人员对于识别的或者怀疑的洗钱犯罪活动,尤其是上市公司或者央企、国企中的洗钱犯罪活动,要及时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避免进一步的经济利益损失。但是,不论向谁报告,舞弊审计人员都要注意反洗钱报告的标准格式。事务所内部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都应该设计标准的披露格式,主要包括参与洗钱活动的人员的名单和职位,洗钱犯罪所得的金额,怀疑存在洗钱活动的支持性的证据等。
以可疑的大额资金收付交易为例,具体的要素内容包括:资金收付交易对象的身份证件文件、类型和号码;资金收付交易发生的时间;资金收付交易的发生方式,渠道和载体;资金收付交易中所涉资金的金额、币种;支付资金的账户的账号;收取资金的账户的账号。
五、结束语
在舞弊审计工作中,职业会计师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在发现或者怀疑存在洗钱行为的情况下,必须履行反洗钱的义务。当前国内外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都要求职业会计师在反洗钱中承担义务。但是从事舞弊审计工作的职业会计师在进行舞弊调查和证据搜集的工作中,出于种种原因,想要履行好反洗钱的职责存在困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舞弊审计师就束手无策。履行反洗钱的义务,既要求舞弊审计师在工作中对于潜在的洗钱犯罪行为始终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和谨慎态度,还要求舞弊审计师对于可能存在洗钱犯罪的交易和事项,实施一系列的程序进行检查,从而主动参与到反洗钱的工作中来,并及时进行报告,防止进一步的损失。因此舞弊审计与反洗钱这两者是紧密联系的,履行好反洗钱义务才能更好地开展舞弊审计工作。X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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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在过去的10多年时间内获得了市场的快速扩容。但在肯定发展已经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和转轨的证券市场,过去10多年的市场快速扩容具有明显的粗放特点,我国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和投资银行业的业务水平都还亟待提高。
上市公司质量问题的典型表现之一是,有相当比例公司在上市当年,或者上市一两年内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募集资金变更等现象。据国内有关券商所发表的统计资料,2001年,我国证券市场共有170家公司发行了股票,其中首次公开发行(IPO)60家、配股85家、增发25家。截止2002年6月30日,共有53家公司变更了募集资金投向,占总发行数量的31%,其中有24家变更比例超过了30%。2002年中期出现亏损的企业有10家,占总发行数量的5.8%,主营业务利润出现下滑公司共有72家,占总发行数量的42.3%,其中下滑比例超过50%的,共有13家,占发行总数的比例为7.6%。从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来看,有23家企业募集资金全部投入使用,募集资金投入比例低于50%的有70家,占总发行数的41.17%,其中低于20%的有25家,占总发行数的比例为14.7%。
除了发行公司在上市当年,或者上市一两年内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募集资金变更等现象外,上市公司质量问题的另一主要表现是,内部运作还很不规范,存在比较多的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比如,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来转移上市公司利益,大股东直接挪用募集资金,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资产来承担过大的担保风险等等。更为严重的是,我国证券市场还出现了多起通过虚假陈述欺诈上市的案例。
因而,为了系统提高我国主板市场上市公司质量,有必要引入上市保荐人制度,增强中介机构对发行公司的筛选把关和外部督导责任,真正形成把质量好和规范运作的公司推荐给证券市场的效率机制。引入保荐人制度后,保荐人将在中介机构体系中充当“第一看门人”,负起“总把关责任”,即全面负起对发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对发行人董事进行尽职督导,对各专业性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尽职核查的责任。这样,引入保荐人制度后,中介机构体系内部的约束机制将大大增强,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环节中的筛选把关能力将会系统提高,并最终引导上市公司质量的系统性提高。
2001年前后,我国证券市场结束了证券发行审批制,实行了证券发行核准制。在实行核准制后,通过上市申请前主承销商辅导制,上报公司家数的通道管理制,信誉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办法等一系列法规的实施,在发行和上市环节,主承销商在发行上市环节的法律贵任已经大大提高。推行保荐人制度后,由于增加了保荐责任,主承销商的法律责任将进一步提高。保荐人制度的推出将对投行业务提出更高的要求,并将从以下4方面推动投行业务模式的全面转型。
将推动投行业向专业化模式转型
首先,保荐人制度将推动投行业务进一步向依靠行业研究来推动投行业务的专业化模式转型。由于保荐责任不仅覆盖整个发行上市过程,而且还需延续到上市后的一段时期,因而,如果发行公司在上市后就出现大幅度的业绩波动,募集资金使用出现大比例的变更,保荐人的尽职调查水准将会受到质疑和问责。为了在尽职调查中,提高对于发行人商业计划、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业绩预测方面合理性的审核判断能力,保荐人必须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商业模式、市场竞争、行业发展空间、市场波动等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形成专业性判断能力。
在过去行政审批的发行制度下,主承销商业务拓展主要依靠上市指标的获得,而不是依靠主承销商对于行业和公司的价值判断能力。实行通道制后,由于单个主承销商的通道数目有限,因而,为了提高通道利用效率,主承销商将会对发行公司按照质量高低进行排队,并把质量高的发行公司筛选出来优选上报。但是,由于通道是以一定的方式分配给主承销商,各主承销商都拥有一定数目的通道,所以,如果一家发行公司在某家主承销商的通道队列中按质量指标排在靠后,那么,这家发行公司可以选择别的具有空闲通道的主承销商而获得顺利上报。所以,相对于行政审批制而言,在通道制条件下,主承销商的质量意识虽有了较大的增强,但是,由于现有通道分配方式体现了较强的平均主义色彩,所以,通道制的这种竞争的有限性将制约主承销商质量意识的进一步提高,也不利于主承销商行业形成优胜劣汰的进化机制。
相对于通道制而言,保荐人制度的引入将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把发行公司质量和保荐人的利益形成直接的挂钩,保荐人的保荐收益直接和其承担的保荐风险相对应。在保荐人制度条件下,保荐人的行业和公司价值判断的专业水平将对其保荐绩效和保荐业务收益形成直接影响,并最终决定其在行业中竞争力。如果说在审批制条件下,主承销商之间竞争的是指标公关能力,在通道制条件下,既竞争质量又竞争通道的话,那么,在保荐人制度条件下,保荐人之间竞争的将是质量和信誉。因而,保荐人制度推行后,保荐人只有扎扎实实提高行业和公司价值判断能力,才能提高保荐绩效,并最终在投资银行业中形成竞争优势。
保荐人将需更加关注发行人大股东的资质和诚信
由于在保荐责任期间,保荐人的核心保荐责任之一是,督导发行人董事、径理层以及控股股东知晓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规则。如果保荐人督导不力,出现严重的大股东、董事或者经理层在保荐责任期间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等现象,保荐人将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普遍比较集中,大股东往往处于控制地位,上市公司董事和经理层的计多决策动机主要是体现了大股东的意志。因而,规范董事和经理层行为的关键是规范大股东行为。
我国许多上市公司行为不规范的根源在于大股东行为的不规范。我国许多上市公司都是从一个整体企业中剥离出一部分盈利性资产来上市的,大量非盈利资产仍然留在了母公司。许多大股东把最优质的一部分资产拿出来上市的目的就是为了募集到最大量的资金,然后让这部分资金来解救大股东自身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所以,在这种情形之下,大股东从子公司上市的时候起,对上市公司 的资产就虎视眈眈。大股东要么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要么通过关联交易从上市公司套取现金。还有另一种投机,型的收购人,它们进入上市公司,并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后,对上市公司来说,简直就是“引狼入室”。这些收购人本质上没有做好主业的能力,它们也根本不想去做好主业。它们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就是想从上市公司中,或者从二级市场中套取短期利益。
所以,在保荐人制度条件下,为了减少因为上市公司行为不规范而给保荐人带来督导不力的连带责任风险,保荐人必须十分重视对大股东的资质和诚信进行充分的调查,同时,还需要采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签定协议)以对大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保荐人在选择专业中介机构合作伙伴时将要更加审慎
根据港交所的最新保荐人制度设计,保荐人将需要对出现在招股书中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完成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等“专家报告”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并为这种审慎核查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履行这种审慎核查义务需要达到的标准是,保荐人在核查后确信,专业性中介机构完成的报告没有明显的虚假、遗漏和误导性内容。为了降低因为各专业性中介机构报告出现的问题而招致的连带责任风险,保荐人需要审慎选择资信和声誉好的专业性中介机构作为合作伙伴。
据安邦资讯报道,对于保荐人对于专业性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机制,香港投资银行业界对保荐人制度的反应是,日后保荐人为减低“牵头责任人”的连带责任风险,只会聘请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及大型律师事务所,因这些大所大部分已购买了尽责保险。
对保荐人内控体系和人员稳定提出更高要求
由于保荐工作存在多层面的连带责任风险,要求从事保荐业务人员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所以,保荐人必须为上市保荐业务建立起合适的内控体系和操作流程。在这种内控体系和操作流程中,每个参与上市保荐业务的人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职责和授权。这种内控体系和操作流程必须有一套全面的规章制度,并且要及时根据实际运行效果对规章制度进行改进更新。
保荐人制度要求保荐人至少维持一定数目的获得监管部门认可的合格保荐业务人员来从事保荐工作,比如港交所和英国二板市场上市规则要求保荐人至少拥有4名这样的合格的保荐业务人员。如果参与保荐业务的部分人员没有获得合格保荐业务人员资格,那么,这些人员必须是在合格保荐业务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之下进行相关保荐工作。对每一个上市保荐项目来说,最后必须由合格保荐业务人员来负总责。
另外,由于保荐责任期较长(比如延续到上市后的2个会计年度),所以,为保证保荐工作的顺利进行,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的流动也不能过于频繁。
海外保荐人运作模式
目前实行上市保荐人制度的证券市场主要有英国的伦敦证券交易所所属的二板市场(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简称为AIM),和香港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Growth Enterprise Market,简称为GEM),以及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oronto Stock Exchange,TSX)所属的证券市场。在英国的二板市场,上市保荐人被称为Nominated Adviser。在香港创业板市场和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保荐人被称为Sponsor。上述三个市场的上市保荐人制度的精神实质基本上类似。
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二板市场建立于1995年,目前在该市场上市的公司总数超过850家。伦敦证券交易所规定,凡在其二板市场申请上市的发行公司必须在上市前聘请一名获得交易所资格认可的上市保荐人,来牵头负责整个上市过程中发行公司与交易所的往来事务,并在上市过程中和上市后为发行公司提供保荐服务。伦敦证交所二板市场引入上市保荐人制度的主要考虑是二板上市公司的规模较小,经营风险较高,发行人董事和管理层对于公司法和上市规则的知晓程度和内部规范运作程度不够高,所以,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必要在发行和上市后引入一个保荐人,来对发行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提供外部辅导和监督。
1993年6月,香港证券交易所对主板市场上市规则进行修改,开始允许中国大陆的企业发行H股并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由于发行H股的大陆企业的主要商业和管理业务都在中国大陆进行,其行为不受香港地区的法律管辖,而H股发行人董事对于香港证券法规和上市规则,大多还不够熟悉,为了接纳更多的H股公司上市,并保证H股上市公司的质量,香港证券交易所对H股上市引入了类似于伦敦证券交易所二板市场的上市保荐人制度。该上市保荐人制度要求H股上市保荐人在上市过程中必须一方面对H股发行人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另一方面对H股发行人董事履行尽职督导义务。该保荐人制度还规定,在H股公司发行上市后的一年内,上市保荐人仍然对于H股公司具有保荐义务,督导其董事知晓并遵守证券法规和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履行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1999年9月,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正式建立。香港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的上市规则参照了H股上市保荐人制度做法和运作经验,引入了和伦敦证券交易所AIM市场相类似的上市保荐人制度。该制度规定,凡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必须聘请至少一名上市保荐人。保荐责任期为发行上市全过程,上市当年,以及上市后的两个会计年度。
自从香港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引入上市保荐人制度后,香港证券交易所一直在酝酿把其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制度推向主板市场,以便在其主板和创业板市场实行统一的投资银行执业标准。2000年5月,香港证券交易所对主板市场上市规则中的第3章进行修改,并引入上市保荐人制度相关规定的咨询文件。该咨询文件中,有关主板上市保荐人的保荐责任,保荐人资格管理和处罚条款的具体规定基本上是在比照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制度相关条款的基础上,根据主板市场的运作特性作了一些调整后作出的。
2002年前后,香港主板市场出现了多家上市公司在发行环节涉嫌造假事件,使市场对于投资银行的尽职调查水准,以及相关专业性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准提出了质疑。
2003年5月30日,香港交易所和香港证监会(SFC)联合了《关于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监管规则的咨询文件》,建议在主板和创业板实行统一的上市保荐人制度。该保荐人制度把保荐人定位成“牵头 责任人”,在发行上市环节以及上市后的后续保荐责任期内,保荐人需要对于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确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000年10月,我国创业板筹办机构参照香港创业板和英国二板市场的做法,拟在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引入上市保荐人制度,并了《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咨询文件。2002年底,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规范发展证券期货市场专题小组的工作安排,证监会和国务院起草了《股票发行上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主要在现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等有关股票发行上市法规的基础上进行整理、合并和修改,从而完善股票发行核准制的法规基础。该征求意见稿将上市保荐人制度引入主板市场,规定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主承销商进行保荐并承担保荐责任。保荐的期限为公司发行上市期间、股票上市当年会计年度余下的时间及其后的两个会计年度。此外,该征求意见稿还对保荐人的责任和权利作了具体规定。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已经起草了《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保荐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券商投行业界征求修改意见,预计保荐人制度将会被正式引入到国内证券市场。
保荐人的核心保荐责任——港交所保荐人制度设计
上市保荐人制度设计具体包括保荐人的保荐责任、保荐人资格管理、处罚程序等方面的规则设计,而保荐责任的设计又是保荐人制度设计中的核心环节。下面我们将根据港交所《关于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监管规则的咨询文件》中的最新设计方案来对保荐人的核心保荐责任的主要方面进行介绍和讨论。
保荐人的保荐责任期包括发行上市全过程,以及上市后的一段时期(比如2个会计年度)。除了在保荐人不再满足保荐人的资格要求等的特殊情况下,保荐人一般不能在规定的保荐责任期内终止其保荐责任。在发行上市过程中,上市保荐人的核心责任是确认所保荐上市的发行公司符合交易所的上市条件,适合在交易所上市。发行上市期间保荐人的核心责任具体包括三方面义务的履行,一是履行对其所保荐的发行公司的尽职调查义务,二是履行对发行人董事的尽职督导义务,三是履行对专业性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完成的有关发行公司的专家报告,如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等的尽职核查义务。
公司上市后保荐人的核心保荐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继续履行其对发行人董事的尽职辅导义务;二是,对上市公司的所有公开披露资料在公开披露之前履行尽职核查义务,确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符合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要求。
如果保荐人没有尽职履行上述保荐责任,保荐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并受到交易所的处罚,比如,公开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免除保荐人资格等。
保荐人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规定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是,保荐人必须最终确信两点内容,一是,在上市材料中,除了专业性中介机构完成的专家报告部分外的其他内容必须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二是,发行人符合交易所的基本上市条件。为此,保荐人不能简单地依赖于发行人管理层、董事和控股股东所提供的材料而作出结论,必须深入到发行人所属的企业,对发行人的业务运作和财务状况等等进行独立调查,在此基础上对发行人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全面的核查。另外,保荐人还必须对发行人的商业计划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合理性评估,以确信募集资金能够得到合理使用。
保荐人对于发行人董事履行尽职辅导义务规定的基本目标是,确信发行人董事具备足够的经验、资格、能力和诚信,以履行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义务,从而确信发行人董事和管理层能够管理好上市公司。为此,保荐人必须对新董事进行必要的培训,对发行人的内控管理体系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诚信和守法纪录进行必要的调查。
Jennifer的转型故事,要从她小时立志从商说起。她的爸妈不是怪兽家长,不干涉女儿选校选科,入牛津选读经济专业亦是她个人的志愿。“自小我就觉得从商的爸爸好能干,加上我对数字又不抗拒,所以选读经济和管理,希望将来加入商界。毕业后,我选择进入投资银行,挑战自己,因为只有脑筋灵活反应快的精英,才会被选中,晋身精英团队一份子,自己亦会加速成长。”
求职新人高分低能
2003年,香港经历“非典”蹂躏,经济跌至谷底,投资银行的招聘名额也由10个减到4个,刚毕业的Jennifer投考了七八间公司,经历过百次面试,终于获美林录取,当上行业分析师。“入职后遇上经济复苏,人手却不足,每星期起码工作115个小时,当年智能手机未普及,几乎全天候都要留守公司。”2006年,她转任高盛投资部,压力有增无减。“每天要监察中国香港、日本、欧洲和美国股市,每天由早上八点工作到凌晨,接听电话、看市和入市,简直是全能高手,不过与不同背景的客户接触,发掘和满足他们的需要,令我的沟通技巧大有进步,对我做教育咨询极有帮助。”
每天勤勤恳恳地工作,Jennifer却从中发掘到了事业转型的灵感。“在公司担任招聘面试官时,我发现来投考的新人中,大部分是名牌大学、抢手学科的毕业生,拥有完美履历,但交流过程中却欠缺沟通技巧、逻辑思维和解难能力,对世界亦缺乏认知,俗语形容便是 ‘高分低能’,因此我便萌生了开设教育中心的念头,训练年轻一代的思维和认知,做到履历与实力兼备。”
Jennifer坦言自己小时候只是中庸之材,能考入牛津,全靠老师的慧眼启发。“在香港读圣保罗男女中、小学时,成绩中规中矩,初二到英国Benenden School寄宿,因为英文差而要留级,到大学选校时,我的成绩依然在中等水平,但老师却答应推荐我面试牛津,他鼓励我:”你的成绩不是最顶尖的,但面试时你将会是一个有趣的候选人。“以我的条件,最终也能考入牛津,并以全级考第8及一级荣誉毕业。其实比我更有天分的学生大有人在。所以办教育应该有教无类,耐心发掘每个学生的潜质。”
奔走英国名校观摩
金钱世界与教育天地,两者风马牛不相及,Jennifer说全凭一个勇字,因渴望突破自我。“在银行工作7年,每天只想着为客户赚钱,安定有余,却没有创造性,所以希望趁年轻,还有精力时实现理想。”论背景,Jennifer与搭档毕业自英、美顶级学府,继而投身顶尖投资银行,吸引程度一定超越在巴士卖广告的补习天王。“凭着背景优势,应该可以在香港教育界有点贡献吧!”
开间小小的咖啡馆,筹备也得花一年半载,办教育更加不简单,Jennifer花了两年时间为自己、为课程做准备。“离开高盛后,紧接着修读港大教育硕士,用两年时间完成,学习教育理论,巩固学术基础。”理论只是纸上谈兵,Jennifer知道观摩实习更重要,她与母校的紧密联系实时派上用场。“毕业后,我仍然是寄宿学校和牛津校友事务的活跃分子,校长和老师都乐意推荐我走访英国10间著名学府,考察思维教学法,后来亦探访过香港的圣保罗学校,深入了解本地中学生的思维和成长,对我日后制定课程方向极有帮助。”
给新手:我适合转行至教育界吗?
Jennifer忠告,如有意加入教育界,必须先锁定服务对象。“香港不少学习中心都是渔翁撒网式,由3岁教到21岁,似乎能善用资源,用尽设施,但学制经常转变,要专注和强化联系网络,才能紧贴最新发展,服务范围太大等于减弱服务的专业性;另外,师资培训亦重要,就算找到履历优秀的导师,亦须经过培训,才能保证大家理念相同;最后,办教育极需时间、精力,不是一个轻易致富的行业,没有热诚,不会撑得下去。”
Jennifer不选择涉足盈利更丰富的补习社,专注于高小至中学生的思考训练和入学辅导,因为她认为青少年最需要的是脑筋锻炼。“小学生大多活泼好奇爱发问,但升上初中之后,却沉默得多,少发问自然就会少思考,所以不少学生学科成绩优异,却缺乏批判性思考,对世界无知,也欠创意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升学面试时不断碰壁。有见及此,我将教育中心的对象设定为10至18岁,集中训练思考、沟通、批判阅读和写作技巧,以趣味鼓励学习,例如引入美国流行的Mock Trial(模拟法庭)课程,学生扮演律师和证人,锻炼辩论技巧和说服能力,每年还会举行大型比赛,邀请大律师和法官来担任评判。”今年ARCH获得全英排名第三的学府之一的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独家授权,首次开办一年制国际基础班。
成功的魔法
完成自我增值,亦需配合升学策略,才能顺利达成目标,Jennifer建议考入学试前三四年就要开始准备。“选择升学国家和科目,学生的意向最重要,没有定律或通则,性格文静的不一定要选英国,青少年的性格表现会随着成长转变,驻中国香港、英、美的升学顾问团可以为学生提供咨询,协助制定升读英、美、中国香港大学、中文大学和科技大学的热门学系的策略。”
练成一身武功,锁定奋斗目标,配合精准的战斗策略,必然无往不胜,所以Jennifer今年构思了网上补习平台,找来牛津、剑桥的尖子生,通过网络与香港学生一对一实时传授英国公开试致胜之道。问她这5年努力有多少回报,她自豪地说:“我们由7个学生起步,到今天已训练超过5,000人,以2012至2013年度入学申请为例,每3位申请牛津和剑桥的学生,就有2位获录取,另外90%的香港学生获得30间美国学校录取。”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 反监督 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2004年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批准了第二号审计准则――“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强调了审计委员会在帮助制定“高层基调”时所起的关键性作用。要求外部审计师应评价发行人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作为其对控制环境和内部控制的理解和评价的组成部分。审计委员会对外部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无效或低效的监管,被认为是一个明显的缺失或内部控制实质性薄弱的标示。另外,准则要求将审计委员会监管无效的实例直接呈报给公司的董事会。影响审计委员会监管有效性的因素包括管理当局成员的独立性,委员会责任的清晰表述,管理当局和审计委员会对责任的理解程度以及独立审计师和内部审计师的交流程度。2007年中国证监会了《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从公司基本情况和股东状况等方面进行公司治理的自查活动。自查事项中包括“董事会是否设立了下属委员会,如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投资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职责分工及运作情况;”笔者选取了2007年6-12月间公布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的100家上市公司,通过调查研究发现:约三分之一的被调查上市公司未设立审计委员会(其中大多数上市公司同时未设立董事会中的其他专门委员会),而在设立了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中,又有超过三分之二未能有效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具体数据见(表1)。如何有效发挥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促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推行审计委员会“反监督”机制是一个选择。
二、审计委员会“反监督”机制实施策略
(一)建立和发展职业化、专业化的独立董事经理人市场,严格审计委员会的聘用制度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其直接原因就是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不合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由原公司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内部董事、其他行政部门人员构成,他们或者没有独立性,或者缺乏相应的任职能力。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大多为独立董事,而在独立董事进入审计委员会工作的上市公司里,由于对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任职能力的要求以及聘用制度不尽合理,所以并不能保证审计委员会监督作用的发挥。一是建立和发展职业化、专业化的独立董事经理人市场。在我国随着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应大力培养合格并具有竞争性的独立董事人才,进而形成独立董事人才市场。尝试将独立董事作为一种法定化的固定职业,所有为上市公司提供独立董事服务的人员全部纳入其执业机构――独立董事事务所管理。独立董事事务所仅是证券从业机构,证监会对其执行监管功能,认定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独立董事个人会员资格。其执业情况受《证券法》、《公司法》等的约束。这样做能够促进独立董事遵守客观、公正、独立的执业原则,明确执业责任,提高执业水平。因此,培育职业的独立董事队伍,实现独立董事的职业化应该是我国的一个发展方向,也是我们能够建立合理有效的审计委员会的前提条件。二是严格审计委员会的聘用制度,建立公开选聘机制。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通过定期研究公司的行业状况、战略规划、内部控制体系和薪酬与考核体系等事项,为公司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和内部规范运作提出建议,在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所以,专门委员会应对公司重大事项能够做到完整的事前分析、有效的事中监控、完整的事后评价,以保证董事会的决策水平,最大限度的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提高公司质量。这也就对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出了较高的素质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内部董事和独立董事构成,目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仍由董事会高层领导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提名的范围一般局限于“熟人”圈子,这使得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同时不能排除其缺乏这方面能力的可能性。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一方面通过独立董事协会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培养出优秀的独立董事人才,为审计委员会设立人才储备库,以备上市公司选择;另一方面在人才市场公开选聘优秀人才。可以尝试由政府监管部门(如证监会)提名若干(不是全部)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由政府监管部门定期检查和监督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另外还应该通过要求限制产生独立董事聘任和应聘中的利益驱动。三是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聘用年限,实施人员轮换制度。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董事,任期的长短会影响到其独立性。由于长期共事,独立董事往往会被内部董事及经营管理层同化,使得其不再独立或不完全独立。所以,应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年限。《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笔者认为,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特别是委员会主任的独立董事任期应该相应缩短,一般为2-3年予以更换。各上市公司可以按此年限设立公司每一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现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更换。
(二)沟通与报告机制沟通与报告机制分为内部沟通和外部沟通。内部沟通――建立有效的董事会内部评价及单个董事的评价机制,包括审计委员会成员是否为履行其职责而投入足够的时间。一是与董事会的沟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下属常设机构,隶属于董事会,其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其对董事会负责。由英国RobertSmith爵士牵头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检查工作并于2002年提交了Smith报告。报告中强调董事会应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审计委员会可每年审核其职权和运作效率,并可为提高运作效率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修改其职权范围;当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发生意见分歧时,相互之间应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以尽可能消除这些分歧,若分歧不能消除,审计委员会有权将这些分歧作为独立部分写入董事会的报告。并提交给股东大会。2003年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良好公司治理准则和最佳事务建议》关于审计委员会也有类似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应定期与董事会会晤,向董事会报告所有和履行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二是与股东大会的沟通。Smith报告同时指出:审计委员会与股东存在着重要的依赖关系。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能够为其监督管理层提供可能,而依赖性能够确保其对股东负责,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但现实工作中,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公司监管工作的最低限度参与,妨碍了他们在促进管理责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进一步加强审计委员会与股东的沟通,强调股东对非执行董事的监督,对促使审计委员会中非执行董事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层的职责具有重要意义。沟通的形式包括两种:通过董事会报告,即该报告中设立单独部分说明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和责任、审计委
员会为履行其责任所采取的各种行动,如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次数和委员的出席情况、审计委员会对其已履行责任的报告等;通过委员会主席。要求审计委员会主席出席股东大会,并回答股东所提出的与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相关的各种问题。三是审计委员会成员之间及与其他董事的沟通。公司应该形成会议制度,要求为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经常碰面。根据COSO对1987年至1998年设计虚假财务报表诉讼的300家公司所作的调查研究,这些公司审计委员会通常一年只开一次会。1/4的公司甚至没有审计委员会。美国SEC主席阿瑟・利维特在1998年的演讲中指出,“审计委员会每年在定期的董事会之前只举行两次约15分钟的会议,其职责仅限于作些敷衍了事的报告。”这与理想中的审计委员会“每年在召开董事会前举行12次会议”相差甚远。我国目前的要求是: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但调查发现,大多数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召开次数非常有限,甚至不满足每年四次的最低要求。为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该经常与其他董事进行沟通,因此应该对会议的次数及委员出席情况予以严格规定。并且应要求审计委员会应保留各次会议记录,这些纪录应作为下次董事会全体会议的资料。四是与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特别是审计部门的沟通上市公司应充实、细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并按照职责使专门委员会与相应的经营管理部门对接,逐步形成日常沟通协商机制,责成经营管理部门定期向对口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工作汇报,使委员会能及时研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建议或进一步优化方案。如经营管理层可以召开联席报告会等形式,与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沟通,独立董事就公司生产、内部控制、财务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并着手对一些课题进行研究。而公司审计部作为公司内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应建立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经营运作中的监督作用,针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及时、经常的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上市公司每季度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力争使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更加完善。公司应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并将审计部与监事会的工作配合、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沟通等内容在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另外,上市公司还应组织独立董事定期或不定期的考察基层单位、生产线和管理部门,增加独立董事与基层之间的交流机会,并向独立董事提供充分的经营管理动态信息,使独立董事掌握真实的资料,努力推动独立董事发挥专业研究优势,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独立性。公司将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董事会各个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日常经营运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对公司战略规划、内控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对公司的作用,提高公司管理决策水平。
外部沟通――引入市场机制,实施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应定期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关于审计委员会构成及其主要工作内容方面的情况。在监管部门指定的传播媒介上,上市公司也应增加相关的信息披露,以利于各相关利益人定期对审计委员会成员、工作职责及其完成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
(三)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与评价机制审计委员会绩效考核的基础与标准是审计委员会章程,因此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制定和完善,是规范审计委员会运作的关键。2003年,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根据《萨班斯法案》了新的公司治理最终规则,将审计委员会定位于公司治理的最高层面。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审计委员会的年度绩效评价与考核。目前我国已有超过两百家的上市公司出台了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细则中对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均有较明确规定,但对其考核与评价却少有涉及。所以,应逐步完善和细化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增加关于审计委员会绩效考核与评价的内容,以促进其充分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作用。机构投资者对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评价。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国机构投资者逐步兴起,已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力军。机构监督已成为一种崭新的治理机制。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之一是提名或向董事会派驻非执行董事。英国ACCA认为,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有必要在监督审计委员会活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近年我国机构投资者如各种基金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这也使得单个投资者微不足道的影响形成合力。从而对抗大股东、经理层。一方面可以缓解独立董事的压力,另一方面担当起监督审计委员会的责任。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工作业绩的评价。2003年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开始推行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制度。明确规定“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的公司保荐机构方可推荐其股票发行上市。我国《证券法》(2005)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面对较大压力,自然会对公司的治理情况、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等予以高度的关注。因此,监督审计委员会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与评价就成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任务。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与评价。公司得以上市离不开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的协助,在其发展、运作过程中同样离不开以上机构和组织的监督。投资银行可以帮助上市公司设置并完善审计委员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在配合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运作过程中,可以就其接触的情况对审计委员会的做出客观评价,以促进包括审计委员会在内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及运作的规范。为便于更好发挥审计委员会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作用,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法律、会计、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协助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以更好服务于公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