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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辩证法论文

时间:2022-11-20 20:21:26

自然辩证法论文

第1篇

1.教学过程不合理教学过程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教学内容时代性不足。目前自然辩证法课程教学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自然观、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社会论、中国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与创新型国家等5个方面。教学过程中,教师大都偏重于经典理论的阐释,对于科学与伦理关系的探讨、思维方式演进规律的探寻等时代焦点性问题至多只能点到为止,无法深入分析。二是课堂规模超大。由于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逐渐扩大,从1980年的每年不足万人增加到2013年的53.9万左右,而师资人员并没有相应增加,这造成现在高校硕士研究生自然辩证法课程教学班级一般都在150人以上,甚至200人以上。其直接造成两个问题:一是教师工作量大,疲于奔命,根本没有时间学习提高,追踪现代科技发展前沿;二是学生大都来自不同的院系,无法做到因材施教。

2.教学效果不理想教学效果不理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学生普遍兴趣不高,到课率低。不少研究生认为学习本课程是为了获得学位而不得不完成的任务。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这方面的问题就更为突出,由于其在培养目标上侧重于应用性,这导致部分专业硕士研究生错误地认为作为公共基础课的自然辩证法课程并不重要,专业课程才是学习的重点和核心;由于研究生政治理论公共课教学班级规模普遍较大,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一旦处于“放松”状态,研究生到课率不高也就不足为奇了。二是即使有部分课堂学生到课率较高,但吸引学生的主要是教师上课时所展现出的幽默感或讲述的有趣故事,教师表演的色彩远大于教育的实际效果,并没有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科学思维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自然辩证法课程教学效果不理想原因分析

1.自然辩证法课程学科属性不明自然辩证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种种问题的首要原因应是该课程学科属性不明。“自然辩证法”的学科名称源于1925年在苏联首次公开出版的恩格斯著作《自然辩证法》。1956年我国在制定全国十二年(1956—1967)科学发展远景规划时,首次确认恩格斯所创立的“自然辩证法”是处在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一门独立科学,暂定名为“自然辩证法”。自其诞生以来,关于其学科归属一直争议不断。主要是三种意见:一是认为应归属于马克思主义哲学范畴,其基本依据为马克思恩格斯创建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是由自然辩证法、历史辩证法与思维辩证法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二是等同于哲学学科门类中“哲学”的“科学技术哲学”,其基本依据是当代中国科学技术哲学的内容和观点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所开创的“自然辩证法”,是“自然辩证法”在中国的当代形态。三是认为“自然辩证法”在中国并不是作为一个学科而是作为一个“学科群”在发展,其基本依据是这门课程具有“马列、哲学与政治”三门课程的属性。而根据《意见》制订的教学大纲则认为:“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目前的学科分类中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面并没有“自然辩证法”二级学科。

2.学科组织体系不顺,师资队伍水平偏低由于学科属性不明直接导致学科组织体系不顺,表现为自然辩证法课程在《意见》中明确规定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课,其课程应归属于承担高校公共政治理论课的独立教学实体二级单位,一般为马克思主义学院或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但许多重点大学一般都有专业的哲学院系,甚至设有科技哲学专业,这些院校自然辩证法课程一般由这些哲学专业院系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其教学内容主要围绕科技哲学相关内容展开,大大削弱了该课程的意识形态教育功能。由于“自然辩证法”学科有明显的“大口袋”特色,即该学科具有开放性、动态适应性、交叉性、跨学科性等特点,这实际上对任课教师有较高的要求,而目前自然辩证法教师大都是文科背景出身,自然知识匮乏,更谈不上紧跟最新科技前沿成果。

3.课时数较短和教学内容丰富性之间的矛盾自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全国“自然辩证法”教学已按照《意见》和新的教学大纲全面展开。《意见》规定将硕士研究生“自然辩证法概论”从必修课(3学分,54学时)调整为选修课(1学分,18学时)。经过2012年、2013年两个教学周期的教学实践,笔者明显感觉到与自然辩证法课程丰富的教学内容相比,18个课时过于短少,根本无法完成教学任务。而在2013年对教学大纲进行修订的过程中又增加了十精神的相关内容。主要是在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和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三个方面,将十的新观点、新提法体现在大纲的各个章节中。[1]65这使得两者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三、提高专业硕士研究生自然辩证法课程教学有效性路径分析

1.加强自然辩证法课程学科建设是基础当前“自然辩证法”学科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学科定位。学科定位的基本依据在于准确理解学科的研究对象。2012年版教学大纲将“自然辩证法”定义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然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以及科学技术与人类社会相互作用的理论体系;是对以科学技术为中介和手段的人与自然、社会的相互关系的概括、总结。”虽然在表述上同1979年版、1991年版以及2004年版全国统编讲义或教材略有不同,但其基本观点都是一致的,即“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对象是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一般的方法。这种观点显然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板块化理解的产物,即将马克思主义简单的分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与方法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规律)、科学社会主义(人类社会未来的发展方向)以及自然辩证法(对自然界的认识规律)。实际上,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著作中所阐释的“自然”其内涵绝不仅限于自然界,是包含“社会和思维”意义上的自然,是全部现实世界。这也就是为什么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全书内容的安排上,既讲“各门科学的辩证内容”,也讲了“自然界和社会”的原因。如这样理解自然辩证法,是不是同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相混淆了呢?显然不是,前者强调的是对全部现实世界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后者则强调的是在掌握前者的基础上,对全部现实世界能动的改造,即社会实践。这同科技哲学的研究对象———人们对自然、自然科学及其技术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是根本不同的。所以,为了自然辩证法和科技哲学的共同发展,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再设一个“自然辩证法理论”二级学科,哲学门中保持现有“科学技术哲学”二级学科,是个不错的选择。

2.理顺学科组织体系,提高师资水平是保障学科定位准确为理顺学科组织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将“自然辩证法”定位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二级学科之后,从事自然辩证法教学与研究的教师自然应归属马克思主义学院。鉴于在国内重点大学目前大多数从事自然辩证法教学的教师大都属于哲学院系,可以让教师自己选择是到马克思主义学院从事自然辩证法的教学和研究,还是继续在哲学院系从事科技哲学的教学和研究。这样有利于自然辩证法和科技哲学两个学科的共同发展。对于在马克思主义学院从事自然辩证法教学的教师,应加强相关学科内容的培训,尽快提高其教学科研水平。因“自然辩证法”学科具有“大口袋”特色,所以,应根据任课教师学科背景的不同,分别进行培训。就目前全国自然辩证法教师队伍现状而言,人文学科背景的教师占大多数,所以要加强任课教师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相关教学内容的学习。在教学班级的组成上,鉴于专业硕士研究生规模逐渐扩大,可以把教学班级分为两大类:专业硕士类和学术硕士类。任课教师也可分为相应的两类。

第2篇

一、分解法庭辩论的内在涵义

辩论权利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总则”和“开庭审理”章节都有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当中主要体现在总则部分。《行政诉讼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由此可见,法庭辩论是行政案件庭审的必经程序。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行政案件不存在辩论程序”或者“行政案件不需要辩论程序”的提法是不确切的。 所谓分解法庭辩论,就是指在肯定法庭辩论为必经程序的前提下,在庭审过程中不单独设立辩论阶段,将辩论内容肢解,分散体现在事实认定、行政程序和适用规范性文件问题的质辩过程当中,以充分展示质辩混合的审理特点,彻底揭示案件争点和争点中的焦点,避免重复辩论,最大限度地发挥庭审应有的功效。

二、分解法庭辩论的可行性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当中唯一对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未作明确规定的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第43条至第53条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以及庭审前的准备工作等,第54条规定了不同的判决方式,中间关于开庭审理程序立法空白。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但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是“参照”而不是“依据”或“依照”,由此可见,该解释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隐含了行政案件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的不确定性和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况且《民事诉讼法》第12章第3节的规定以及第127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民事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必须单独设立辩论程序”、“法庭调查必须前置于法庭辩论”,其本身值得商榷。

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不仅对分解法庭辩论未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根据条款理解,事实上赋予了合议庭在此问题上的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分解法庭辩论从法律角度是可行的。这一点也可以从当前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参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的规定中得到印证。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全文没有引用“法庭辩论”的概念,但在不同审理阶段规定了“事实证据的举证、质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质证、辩论;行政程序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实际上隐含了不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内容分解的框架。虽然该《规程》同时又要求在当事人最后陈述之前要“逐一询问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有无新的意见”,但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有质的区别,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中和性规定,至多只能是补充辩论性质的内容,而不能成其为独立辩论阶段。

从诉讼原理上来讲,分解法庭辩论不仅不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而且能够使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更加清晰自己的辩论思路,更加充分发表自己的辩论观点,更加有可能展示自己的辩论技巧。

三、分解法庭辩论的必然性

行政案件当中的法庭辩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单项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2、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行政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行政事实展开辩论;3、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展开辩论;4、对被告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展开辩论;5、对被告提供的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关程序的单项程序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6、对被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展开辩论;7、对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或维持等展开辩论。当然,法庭辩论还应包括个案当中的受案争议、起诉期限争议、处罚公正性争议等等。

对法庭辩论的内容问题,首先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对单项事实证据和程序证据的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质辩是否属于法庭辩论内容?笔者认为是肯定的。对事实证据、程序证据的证明“三性”及证明力、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质辩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质”,二是“辩论”。质辩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对质方式确认证据的形式状态、取得方式、待证事实等,然后提出对证据是否符合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大小问题的看法并充分发表自己的理由。在当事人提出看法并加以解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论。因此,证据质辩既是事实调查的过程,又是认定事实问题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庭辩论过程,是调查和辩论的混合过程。审判实践过程中,有些人将证据质辩理解为“对质辩认”或“对质辩解”,在证据质辩时,只要求当事人陈述“有无异议”、“哪些异议”,不许可当事人解析理由,不许可质辩双方展开辩论,这是对证据质辩的曲解,是人为割裂调查、辩论的做法。然而,证据质辩过程中,调查内容和辩论内容是不可能人为厘清的。

对法庭辩论的内容问题,其次需要明确的是,原告的诉词和被告的答辩是否属于法庭辩论的内容?笔者认为也应当是。一方面,原、被告在诉辩阶段,对被诉行政行为事实证据是否充分、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提出自己的主要观点,这本身就包含事实问题辩论和适用法律问题辩论的内容。另一方面,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是原告展开辩论的开端,是原告作为“正方”立论的诉讼环节。反之,被告提出答辩请求,是被告作为“反方”反驳原告观点并同时确立辩点的诉讼环节。在之后的各审理环节,双方对事实认定、适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程序问题的质辩过程,就是双方以充分的论据来论证各自论点、抗辩对方论点的辩论过程,至最后陈述结束辩词。这样,才能解释法庭辩论的逻辑结构和庭审架构的内在缜密性质。 由此可见,法庭辩论从当事人双方的诉辩开始,至最后陈述结束,贯穿于庭审的各个环节。单独设立辩论阶段,从理论上是无法解释法庭辩论的逻辑性和庭审架构的。从审判实践来看,单独设立辩论阶段,就必然要将所有辩论内容包括对诉讼请求的辩驳、对证据的辩驳等,一揽子纳入法庭辩论当中。只有这样,才能称其为调查和辩论完全分离,但是这样必然导致当事人在证据质证时只能作出“有或没有异议”的机械陈述,这当然是极其荒谬的。法庭辩论不仅应当分解而且事实上已经分解。

四、分解法庭辩论的可塑性

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参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的规定,体现了庭审的调查与辩论混合特点及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辩论内容分解于各庭审环节的精神。主要体现在:1、《规程》全文没有引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概念;2、没有单独设立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3、对事实证据、适用规范性文件、行政程序问题当事人可以分别进行质证辩论。《规程》规定的庭审架构总体科学合理,是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必须参照执行的,但有几处内容笔者认为仍值得商榷。

其一,《规程》第35条规定了原告、第三人可以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质证、辩论。笔者认为,事实证据的质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单项事实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问题的质辩;另一方面是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能否足以证明行政事实或者说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确凿问题的质辩。因此,在事实证据质辩阶段,庭审中应适当提示当事人双方就后一方面的内容展开充分辩论,《规程》当中亦应当作出明示。尤其是在根据不同案件情况,举证、质证采取逐一举证、一证一质的情况下,如果不予适当提示,当事人就会自然按照法庭设置的庭审架构局限于单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问题进行质辩,而在此后的审理环节,由于不再有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就没有合适的环节就上述后一方面的问题充分发表质辩观点。

从《规程》关于适用规范性文件问题和行政程序问题质辩的规定来看,对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规程》规定当事人可以展开质辩,那么与此相对应,事实认定质辩问题亦应作出明示,而不应笼统地提示为事实证据的质辩。

第3篇

一、唯物辩证法的传入与我国“辩证逻辑”概念的产生

发生于20世纪30年代我国学术界关于形式逻辑的论争是中西文化交流过程中的一次文化冲突现象。它是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对形式逻辑基本态度的表现,同时也是对唯物辩证法的一种新诠释,从此,在中国文化里出现了辩证逻辑。

(一)“辩证逻辑”概念产生的社会背景

其一是文化救国的产物。正如其他爱国学者选择西方文化一样,选取苏联式的马克思主义文化也是服务于中国社会的需要。这种需要使文化发展以救国救民、挽救民族危机为目的,中国现代时期出现的东方文化派、西方文化派和苏联式马克思主义学派,都是为着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为中国革命指明了方向。“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十月革命帮助了全世界的也帮助了中国的先进分子,用无产阶级的宇宙观作为观察国家命运的工具,重新考虑自己的问题。走俄国人的路——这就是结论。”也正是如此,许多人从苏联的胜利看到了中国的道路,便去积极地学习苏联,学习苏联的成功革命经验,学习苏联的文化模式。“中国自1927年社会科学风起云涌,辩证唯物论的思想大有一日千里之势。”艾思奇认为自1927年以后,“唯物辩证法风靡了全国,其力量之大,为二十二年的哲学思潮中所未有。”这种中国现代时期文化选择的功利性倾向影响了人们对西方各种学术思潮的全面把握和系统认识,由于受不同西方文化思潮的影响,当时出现学习西方文化的不同内容的现象,有人选择马克思主义,有人选择实用主义,等等。“西方文化的浪潮汹涌袭来之后,中国人都在痛苦中处于分裂。‘西化’乎?‘俄化乎’?‘本位’乎?中国人在西方文化的挑战下,尚未表现出有力的创造性应战。”也就是说当时人们无法对西方文化各种思潮所体现的共同特征、基本精神进行把握,以与中国文化相互交流、碰撞。所以,当时选择苏联道路也是出于当时社会的需要。

其二是受苏联哲学界的影响。苏联哲学界批判形式逻辑,用辩证逻辑取代形式逻辑观念,在此影响下,出现我国1930年代对形式逻辑的批判。

对于形式逻辑的批评最早是从黑格尔开始的。黑格尔在《小逻辑》一书里,用大量篇幅评议形式逻辑,他认为同一律“便被表述为‘一切东西和它自身同一’;或‘甲是甲’。否定的说法:‘甲不能同时为甲与非甲’。这种命题并非真正的思维规律,而只是抽象理智的规律。这个命题自身就陷入矛盾,因为一个命题总须得说出主词与谓词间的区别,这个命题就没有作到它的形式所要求于它的”。“排中律是进行规定的知性所提出的原则,意在排除矛盾,殊不知这种办法反使其隐人矛盾”。黑格尔是从思维规律角度来批评形式逻辑基本规律的,例如,就对“同一律”的批评而言,他也承认同一律是“抽象理智的规律”,即思维形式的规律。他认为“甲是甲”这种表述形式不恰当,认为这一命题没有说出“主词”与“谓词”的区别。他还认为:“现今三段论法的各种形式,除了在逻辑教科书外已不易遇见,而且对于这种推论形式的知识已被认作空疏的学院智慧,对于实践的生活以及科学的研究都没有更多用处。”在这里,黑格尔仍是从具体实践中看待三段论的作用的,他认为形式逻辑对“实践生活”及“科学的研究”用处不大。

列宁吸收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从唯物论角度阐释其唯物辩证法思想。他就黑格尔对形式逻辑的理解给出自己的解释。列宁说:“认为思维形式是‘外在形式’,只是附着于内容而非内容本身的形式……这也是不对的(第17页)……”“黑格尔则要求这样的逻辑:其中形式是富有内容的形式,是活生生的实在的内容的形式,是和内容不可分离地联系着的形式。”即“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即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列宁认为:黑格尔对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片面性的批评是指这些规律的表达公式而言的,并认为黑格尔的这种批评正确。“由于形式逻辑的这些形式的空洞,它们理应受到‘蔑视’(第19页)和‘嘲笑’(第20页)。同一律,A—A,——空洞,‘不堪忍受’(第19页)。”“黑格尔引举排中律的这个命题:‘某物或者是A或者是非A,第三者是没有的’(第66页),并且‘加以分析’。如果这是指:‘一切都是对立的’,一切都有自己的肯定规定和否定的规定,那倒很好。但是,如果对这个命题的理解还是同通常一样,即在所有谓语中,要么是该物,要么是它的非存在,那就是‘废话’!!”列宁实际上是阐释唯物辩证法思想,阐释人们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中如何辩证地看待事物,只有这样,才能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这无疑是正确的。如果从这个角度看,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就不具有这种性质,它只是思维形式的规律。所以,他说:“逻辑形式是僵死的形式——因为它们没有被看成‘有机的统一’。”“在旧逻辑中,没有过渡,没有发展,(概念的和思维的),没有各部分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第43页),也没有某些部分向另一些部分的‘过渡’。”因此,人们在认识事物时,“不仅应当对‘外在形式’,而且应当对‘内容’进行‘思维的考察’”。

由此看来,列宁对形式逻辑并非是否定的,他承认形式逻辑还是有其价值的,他说:“逻辑像语法的地方就在于:语法对于初学的人说来是一回事,对于通晓语言(或几种语言)和语言精神实质的人说来是另一回事。‘逻辑对于刚开始接触逻辑和各门科学的人说来是一回事,而对于研究了各门科学又回过来研究逻辑的人说来则是另一回事。’”列宁承认了形式逻辑的工具性质,因而,列宁对“逻辑”的认识,分为两种,一种是形式逻辑,即研究推理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另一层意思是指唯物辩证法理论。他认为形式逻辑规律不是认识具体事物的规律,仅仅是抽象思维形式的规律,这是他对形式逻辑的理解。他认为“旧的形式逻辑——正像用碎片拼成图画的儿戏(遭到了轻视)”。这是批评形式逻辑中诸如“A是A”这种不完善的形式。他也承认逻辑学的价值,例如像语法那样对人们认识有用。

但是,20年代至40年代,苏联哲学界错误地理解列宁对逻辑学的看法,而对形式逻辑加以批判。如,1940年苏联出版的《简明哲学辞典》中有如下的话:“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辩证逻辑的规律是对立的……形式逻辑无内容、贫乏、拙象,因为它所定的规律与范畴都不符合客观的实际。”这也是30年代苏联哲学界对哲学中形而上学、形式主义和机械主义的清算的结果。

(二)19世纪30年代中国文化学人的“辩证逻辑”思想

我国当时有关辩证逻辑的思想出现在一批论文、著作和教材里。主要观点是:视形式逻辑为形而上学、视逻辑学为认识论、视唯物辩证法为辩证逻辑、辩证逻辑扬弃形式逻辑。

视形式逻辑为形而上学。如范寿康认为:“形式论理学把一切事物看作是不动,不变,而且是各自分离,各自孤立的。”

王特夫认为:“形式论理学底概念既然一方面是固定永久的死的东西没有发展,它方面又是仅属于事物之特性之量的单纯总和,缺乏内在的内容之中的自然不包着任何矛盾。”形式逻辑把运动与静止割裂开来,“结果是什么也不能认识”。

艾思奇认为:“所谓形而上学,就是从形式论理学产生的,它的特征,就是把世界上的一切事物,或社会上的一切现象,或思想中的一切概念等都看作固定的、各自独立毫不相关的东西。”“形式论理学错误的根源,也就在于只抓住了真理的一面,在于它的片面性,并把片面的真理夸大,而忘却了还有其他方面。”

所以,“形式逻辑的统治到了黑格尔的辩证法之完成已告崩溃……谁要想挽回形式逻辑的命运,谁就去像中古焚死布鲁罗的手段来摧残现在的一切科学。”

视逻辑学为认识论。王特夫认为,论理学在这里不仅仅是一种方法学,同时也构成为认识学的本质。

李达对形式论理学总的批判为:“形式论理学是主观主义的”、“形式论理学完全缺乏发展的观点”、“形式论理学完全缺乏联系的观点”、“形式论理学的原理,与社会实践相隔离”。因此形式论理学不是科学的方法,普列哈诺夫调停两种论理学是错误的,分离理论与实践而调停论理学也是错误的,所以,形式论理学“既不能成为科学的思维方法,也不能与辩证论理学分庭抗礼,更不能成为辩证论理学的副次的或从属的部分。它只有在它经过辩证法的改造以后,才能成为辩证论理学的契机”。

潘梓年认为:“唯物辩证法是本体论,是逻辑,同时也就是认识论。”

视唯物辩证法为辩证逻辑。王特夫认为,辩证论理学的发展起源于亚里士多德,中世纪没有发展,到了文艺复兴,又得到发展,康德、菲西特、黑格尔对此有伟大的贡献。黑格尔“用是一否、否一是底辩证论理学公式,来对抗和否定那是一是、否一否底形式论理学的公式”。只有马克思和恩格斯,把辩证法建立在物质世界的基础上,“构成了物质论的辩证法”,这才是正确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也只有这样的思维方法才是真正的思维方法”。辩证逻辑不同于形式逻辑,“就在于它是反映了自然世界之矛盾和发展底内容,反映那变动不息的世界,因而在它底思维律上,是一种运动底矛盾过程底思维矛盾律,也是一种实践的论理方法。”

潘梓年1938年写出了《逻辑与逻辑学》,体现了他的辩证逻辑观念。这本书包括绪论、方法论(逻辑学)、技术论三部分,在绪论里讨论了“思维与思维方法、逻辑与逻辑的发展”。他把方法论称为逻辑学,包括“辩证法的基本规律、辩证诸方法(本质与现象、根据与条件、必然性与偶然性、法则与因果性、形式与内容、可能性与现实性)、思维历程(概念、判断、推理、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把形式逻辑的归纳和演绎等内容作为技术纳入辩证逻辑体系中。他认为辩证逻辑是真正认识世界的逻辑,演绎逻辑与归纳逻辑仅仅是形式的,只是演绎逻辑关注语言文字的形式,归纳逻辑关注的是思维活动本身的形式。

艾思奇认为辩证逻辑是高级的逻辑,也叫辩证法。“研究认识的运动法则的学问,就叫做‘论理学’。”这种论理学也叫“动的逻辑”。“我们由论理法则的研究,不但知道思想是这样运动,同时还知道世界上的一切物质也是这样运动。因此我们的论理学同时又可以算做我们的世界观。”他认为矛盾的统一律、质量互变律、否定之否定律是“动的逻辑”的法则。“辩证法是要把这些东西看作永远会运动变化,没有一刻静止,时时刻刻互相关联,互相渗透的东西。”

辩证逻辑扬弃形式逻辑。艾思奇认为形式论理学的用处是,“如果要把一件事物单独分离开来看,或者要把它当作静止的状态来看,或者在很小的日常家事的范围里来观察事物的时候,我们就不能不用形式论理学了。”因为形式论理学是在社会不进步时候产生的,是封建社会的产物,是低级的思想,所以就要扬弃。“形式论理学的思想,虽然不能说不是思想,然而只算低级的思想;我们现在既已有了高级的动的逻辑,就用不着形式论理学。形式论理学到现在是被动的逻辑扬弃了,否定了。”

二、马佩先生对1930年代辩证逻辑思想的超越

辩证逻辑的观念的形成与用唯物辩证法对形式逻辑的批判一样,是国人接受的西方的一种思潮对另一种思潮的冲突。从文化传播讲,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西方文化的产物,可以说是中国现代西学东渐一个重大思潮,它所产生的重大影响直接成为新中国建设的指导思想。辩证逻辑观念的影响之一,是当今出现了以研究辩证逻辑为学术追求的一批学者,代表人物有马佩、赵总宽、章沛、且大有、李廉、桂起权、罗翊重、何华灿、彭漪涟等等。为了使这一门学科成立,他们对其合理性进行辩护和建构,形成直到今天中国逻辑学界还争论不休的问题。马佩先生的努力主要表现于两点,其一,承认传统逻辑的合法性,把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都作为逻辑学研究对象。其二,努力使辩证逻辑从唯物辩证法中独立出来,探讨辩证逻辑的思维、思维形式和思维形式的基本规律,换一种说法是按照“逻辑学就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这种逻辑学的定义去探求辩证逻辑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

(一)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是传统逻辑与现代逻辑的关系

马佩先生认为,逻辑学就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或者说,它是研究判定思维形式正确性的方法的科学。逻辑学可以分为辩证逻辑和非辩证逻辑两大类。辩证逻辑是关于辩证思维的科学,是辩证思维的逻辑总结,即是研究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非辩证逻辑(或叫普通逻辑)是关于普通思维的科学,是普通思维的逻辑总结,是研究普通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他把普通逻辑分为普通逻辑的古典形式和现代形式,并认为普通逻辑不是真正的现代逻辑,就整个人类的发展看,只有对人类思维发展高级阶段辩证思维的逻辑总结——辩证逻辑,才是真正的现代逻辑。我国的逻辑学研究应以辩证逻辑为重点,把逻辑科学推进到一个新阶段——辩证逻辑阶段。

他认为:“普通思维和辩证思维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别,前者是人类思维发展的初级阶段,后者是人类思维发展的高级阶段,前者反映事物相对稳定阶段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后者反映事物的矛盾、矛盾的发展和转化,由于辩证思维的本质在于反映事物的矛盾、矛盾的发展和转化,因而辩证思维形式也就具有能够体现出事物的矛盾、矛盾的发展和转化的结构。”

马先生反对玉路先生的取代论观点。他在《也谈我国的逻辑教学——与王路先生商榷》一文里认为,不应以数理逻辑内容完全取代大学文科逻辑教材中的传统逻辑内容。文章包括四个方面:第一,真正的现代逻辑是辩证逻辑而不是数理逻辑,因为人类思维分为形象思维、普通思维、辩证思维三个阶段,后两个阶段有两种逻辑科学: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普通思维形式有普通概念、普通命题、普通推理、普通假说和普通论证,普通逻辑包括以亚里士多德和培根的逻辑学说为代表的普通逻辑的古典形式和以古典数理逻辑为代表的数理逻辑的现代形式;辩证逻辑思维形式包括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辩证假说、辩证科学理论。辩证逻辑也包括非形式化辩证逻辑和形式化辩证逻辑(数理辩证逻辑)两种形态(马佩先生的辩证逻辑观主要指前者)。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关系类似于高等数学与初等数学的关系。第二,逻辑学要现代化,不能抛弃传统逻辑,传统逻辑已有两千年的历史,对人类逻辑思维的培养发挥过、_并且还正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不应该对它采取简单的抛弃态度的。第三,传统逻辑是数理逻辑无法取代的,因为传统逻辑中除了必然性推理的理论以外,还有许多内容是数理逻辑无法包容的,所以不能取代。第四,传统逻辑主要是用自然语言对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进行论述的,数理逻辑则是用数学演算和人工语言对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进行论述的;对于一般的学生和一般的干部最需要的是传统逻辑知识而不是数理逻辑知识;在讨论人生、伦理、政治、实践、心理、审美等问题的学科领域中,数理逻辑无法取代传统逻辑。在论述中,马先生根据自己的逻辑观,对王路的一系列观点进行了系统的反驳。此外,他提出在逻辑界应该允许每个人有自己的研究领域,不能要求人人都研究数理逻辑。

(二)辩证逻辑不是辩证法

马先生辩证逻辑学科构建的基础是,辩证逻辑不是辩证法,辩证思维形式不是思维形式辩证法。他说:“必须克服把辩证逻辑与辩证法相混淆的错误倾向,沿着辩证逻辑逻辑化的道路前进。”所谓辩证逻辑逻辑化,是按照逻辑学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方法来构建辩证逻辑的思维形式、辩证逻辑基本规律、辩证逻辑方法,这些理论成果集中体现在他的著作《辩证思维研究》一书中。此书内容包括人类思维发展的三个阶段、辩证逻辑的对象及其与其他科学的关系、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和辩证思维形式四个部分。马先生明确提出了辩证逻辑要逻辑化的口号,主张“辩证逻辑只应研究辩证思维形式而不要研究思维辩证法或思维形式辩证法……把思维辩证法或思维形式辩证法作为辩证逻辑的对象,势必把辩证逻辑与哲学相混淆,或者甚至把辩证逻辑归结为哲学。”

关于什么是辩证思维形式,马先生理解为,“正是在辩证思维中抽象掉形形色色的辩证思维具体内容后所剩下的那个东西(也就是所谓的辩证思维形式结构)。”例如,在其著作《辩证逻辑》里,关于辩证命题的理论,他认为:“辩证命题就其形式结构来看,首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辩证命题完全承袭了普通命题的命题形式,它只是在普通命题形式中注入新的辩证的内容;另一类辩证命题在形式结构上有异于普通命题形式。”他认为,有些辩证思维不具有特有的辩证思维形式及其结构,决不能排除其他的辩证思维具有特有的辩证思维形式结构,而事实上这些辩证思维形式结构也确实存在着,而它们也正是辩证逻辑应该研究的对象。

第4篇

[关键词]自然的报复 自然辨证法 历史辩证法

[中图分类号]B0一0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0―7326(2010)07-013―07

在一般意义上,以《资本论》第二跋作为依据来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将之定位在“革命”和“批判”上,一直受到浪漫主义知识分子的偏爱。西方马克思主义便藉此路径强调主客体辩证法,并贬低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因为,在表面上,恩格斯似乎强调了与人的主体活动无涉的自然规律。本文试图通过“自然的报复”这个在今天尤为切近的问题来阐明恩格斯在辩证法理解上与马克思的关系及其当代意义。这是恩格斯多次提到并在“自然辩证法”计划中加以理论化的一个问题,该问题在一般意义上表明恩格斯与马克思在辩证法规律理解上的一致性,在特殊意义上则以比马克思更清晰的理论化方式深化了辩证法视野,阐明了自然随着人类实践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扩大这个辩证法原理。在实践上,该原理在今天以最强烈的形式(全面的生态危机)表明了主体性思路(无论是否供助于“实践”逻辑)的界限和荒谬之处。在理论上,如果存在着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那么恰恰是恩格斯深化了所谓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从而提出了一种以人与自然之间相互作用为核心的自然视角。在这种视角中,“自然”具有双重的意味:作为优先于人类主体活动的条件和对象,以及作为人类活动的产物。这正是历史视野中的“世界”概念。因此人与自然的关系总是一种辩证关系,这种自然永远构成人类的基本条件,并随着人类活动的深化而不断放大。在这里,存在着一个传统辩证法视角没有真正触及的辩证法: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不仅表现为“自然的退缩”,而且同时就是“自然的进攻”。正是由于这种辩证法的存在,人类每取得一点进步,都不仅让我们更清晰地看到自然界限的存在,而且使我们更加直接地承担自身活动的后果,如果不以这种辩证法作为历史的基础,我们对自由的追求就是荒谬的主体唯物主义狂暴。

一、“自然的报复”问题

“自然的报复”是恩格斯1872年在一个不经意的文本中便开始使用的比喻说法。’在讨论纯粹社会问题的《论权威》中,恩格斯说:

大工厂里的自动机器,比雇用工人的任何小资本家要专制得多。至少就工作时间而言,可以在

这些工厂的大门上写上这样一句话:进门者请放弃一切自治!如果说人靠科学和创造性天才征服了

自然力,那么自然力也对人进行报复,按人利用自然力的程度使人服从一种真正的专制,而不管社

会组织怎样,想消灭大工业中的权威,就等于想消灭工业本身,即想消灭蒸汽纺纱机而恢复手纺

车在这里,他通过工业生产方式变革带来的客观要求,说明了劳动组织形式如何因为科学对自然力的征服义同时服从自然力的。在这里,自然力显然不是自然界的规律,而是作为一般运动规律的辩证法。这正是恩格斯晚年讨论辩证法的基调。因此,恩格斯指出的只是人类活动之中超出主体预期的界限问题。

在其“自然辩证法”计划中,在历史地叙述人类改造自然界并使之服从自身需要的特征之后,恩格斯笔锋一转,强调:

但是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

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

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因此我们每走一步都要记住:我们统治自然

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决不是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相反地,我们连同我

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全部统治力量,就在于我

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

他列举了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阿尔卑斯山的意大利人破坏耕林及欧洲栽种马铃薯的例子 今天,这些都是严格意义上的生态灾难,因此让我们惊异于恩格斯的先见。通过这种讨论。恩格斯要达到的目标很清晰,警告人们辩证法规律的客观性。在这种规律面前,人们的主体性存在着界限,,

我们不必纠缠恩格斯相关论述所称“辩证法规律”的确实性。因为,我们在今天无疑比他更加直接和强烈地感受到这类问题的存在。我们提出的问题是,恩格斯在强调自然辩证法的时候,他的目的仅仅在于证明自然规律的存在并因此把整个历史的发展都置于这个规律之上吗?或者更进一步说,他试图通过自然规律来说明历史,以致于反对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吗?

二、恩格斯对辩证法的理解及其与马克思的关系

在全部马克思主义哲学解读史上,卢卡奇第一次在理论上指出恩格斯在辩证法的理解上的缺失。以《反杜林论》为依据,卢卡奇强调恩格斯“对最根本的相互作用,即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连提都未提到,更不要说把它置于与它相称的方法论的中心地位了”。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卢卡奇以主客体同一性这个黑格尔命题作为中心来解释马克思的辩证法,由此打开了“自然辩证法”反对“历史辩证法”的解读思路。在今天,尽管由此产生了一些复杂的变体,但问题结构和逻辑仍然没有超出卢卡奇。卢卡奇的这个批评意见是否准确呢?我们提出如下三个方面的论证。

第一,就《反杜林论》来说,无论第二国际时代对其科学性质做出了何种解释,我们也能够发现:尽管恩格斯在其哲学部分以辩证法为中心展开对杜林的批判,刻意强调了世界的客观性和物质性,也尽管在论战过程中因为跟随杜林进入一个个领域并因此在主题上受到了种种限制,但这种强调也不应该仅仅被理解成排除了主体的纯粹自然规律。最重要的证据便是关于“道德和法。自然和必然”那一节的讨论,在那里,首先恩格斯在理论上指出:“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因此它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尽管这一陈述非常典型地代表了恩格斯那种往往把历史问题认识论化的倾向(这种倾向容易产生唯科学主义的问题),但含义却是十分清晰的。在这里,“历史发展”绝对不是指纯粹的自然过程,而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自然界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从自由的角度强调人对自然的“支配”,而在《论权威》和“自然辩证法”计划中强调的则是自然对人的“报复”,这两种关系不是相互作用又是什么呢?接下来的论述中,恩格斯举了摩擦生火和蒸汽机的发明,当他强调前者对人类的意义远大于后者的时候,正 是因为前者是人对自然的胜利的最初标志。在此,如果按照卢卡奇的路径,把自由理解为历史的内在目标,那么在恩格斯的讨论中,究竟有没有历史辩证法的思想,情况便一清二楚了。实际上,卢卡奇是在特定条件下把第二国际理论上的失误归咎于恩格斯的,恩格斯就此成了整个马克思主义败坏的“替罪羊”。

第二,在“自然辩证法”计划中,恩格斯在谈到“自然的报复”后,仍然像《反杜林论》那样把焦点转移到自由问题上。在他看来,历史发展表明,人类“一天天地学会更正确地理解自然规律”,“也渐渐地学会了认清我们的生产活动的间接的、较远的社会影响,因而我们也就有可能去控制和调节这些影响”。不过,在他看来,“要实行这种调节,仅仅有认识还是不够的。为此需要对我们的直到目前为止的生产方式,以及同这种生产方式一起对我们的现今的整个社会制度实行完全的变革。”

“自然的报复”问题存在,已经清晰地表明了人类遭遇的是自身活动的后果。如果将之作为纯粹的自然规律,那么人类就无从提及自由问题,因为这意味着这些后果是无法克服的。在全部的讨论中,恩格斯并没有完整地论述相关问题,例如,这一规律本身是在何种条件下发生作用的。这是该文本的不足之处(因为,它本来就是一个草稿)。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引文中,恩格斯提出驾驭自然规律所需要的条件,即对迄今为止的生产方式以及建立在其上的社会制度进行革命。它同样清楚地表明,在恩格斯的认识中,“自然的报复”作为一个自然规律的存在是有其条件的,即它是由“生产关系”这个术语描述的社会条件所决定的。在这一点上,恩格斯立即补充说:“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生产方式,都仅仅以取得劳动的最近的、最直接的效益为目的。那些只是在晚些时候才显现出来的、通过逐渐的重复和积累才产生效应的较远的结果,则完全被忽视了。”

这是一个关键性的论证。这个论证与马克思关于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只是它的史前史,与其关于“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等思想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自然的报复”在恩格斯这里仍然是特定社会的规律,是人类活动还没有摆脱盲目必然性支配的标志,表现为偶然性背后的必然性规律。但就其是在人类特定条件下遭遇的规律这一点来说,它同样是历史规律。

第三。通过对照恩格斯对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的解释,我们可以肯定,恩格斯误解或歪曲马克思之说是没有证据的。在谈到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和《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时,恩格斯强调,在这些文中,马克思“表现出的惊人的才能,即在伟大历史事变还在我们眼前展开或者刚刚终结时,就能准确地把握住这些事变的性质、意义及其必然后果。最后是因为我们在德国至今还忍受着马克思预言过的这些事变后果所带来的苦难”。在谈及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问题时,提一下恩格斯对马克思的判断是有特殊意义的。因为,在恩格斯的讨论中,无论是否用了“自然辩证法”这个术语,他对辩证法的理解始终是一致的。恩格斯说这句话的直接目标是证明马克思对历史的理解是正确的。联系到他整个后期都在强调,资产阶级社会并没有摆脱盲目必然性的支配,其表现即如上述引文指出的不能对人类活动的后果进行自觉的调节(这也是马克思的观点)这些相关论述,我们就能够强调恩格斯正是与马克思相同的辩证法视角来透视人类社会的。在1868年致库格曼的一封信中,马克思强调了如下思想:资产阶级社会的规律是一种自然规律,而“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如《资本论》阐明的那样,马克思之所以将“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看作自然规律,是因为这些规律以“铁的必然性发生作用”,而且“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同时,另一个层次,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合理的东西和自然必需的东西都只是作为肓目起作用的平均数而实现”。在恩格斯的晚年,他对自己和马克思早期乐观地估计革命形势的错误进行了探讨,再度强调了经济必然性的作用,恩格斯强调上述关于“在德国至今还忍受着马克思预言过的这些事变后果所带来的苦难”事实,正是在这一背景中来强调历史辩证法的。

如果进一步考察恩格斯在不同地方多次强调的“合力”思想,这一思想的焦点便于在迄今为止的历史发展中,尽管人类行动是有预期目的的,但实际后果却表现为盲目的平均数,即偶然性。“、这一思想与马克思的相关表述完全一致。这构成他们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由其建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一般看法。也正是在这意义上,马克思才将资本主义社会称为“必然王国”。因此,尽管我们在一般意义上把马克思在《资本论》1872年第二版跋中强调的(理论上的) “批判”和(实践上的) “革命”作为辩证法的核心(正是由此转换成主客体相互作用),但并不能就此简单地断言马克思否认自己所阐明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动规律具有“自然性质”,并转而虚构一个高于“自然辩证法”的“历史辩证法”。我们现在就回到那个著名的论述:

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

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

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使实际的资产者最深切地感到资本主义社会充满矛盾的运动的,是现代工业所经历的周期循环

的变动,而这种变动的顶点就是普遍危机。这个危机又要临头了,虽然它还处于预备阶段:由于它

的舞台的广阔和它的作用的强烈,它甚至会把辩证法灌进新的神圣普鲁士德意志帝国的暴发户们的

头脑里去。

这段话,我们一般引用第一自然段,它表明马克思强调的“辩证法”是一种主观辩证法,即思维规律。值得强调的是,一般引述忽略的第二自然段在某种意义上更为重要,它清晰地表明马克思同时把辩证法看作是客观规律,并且正是由于其存在,人们才不得不一次又一次站到辩证法立场上来。同然,马克思并没有留下对主、客辩证法的专门讨论。但是,在恩格斯的“辩证法”计划中,他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分析,不正是马克思一贯强调的唯物主义立场吗?

综上所述,以“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二分来强调恩格斯和马克思在辩证法上的理解差异和对立,是缺乏充分证据的。实际上,尽管他们两个人都会在不同时候使用自然或历史例子来谈论辩证法,但对辩证法理解的焦点始终是客观的运动规律,无论自然、社会和思维,都服从这种规律。让我再一次回顾恩格斯那个首次不经意地使用的比喻,“如果说人靠科学和创造性天才征服了自然力,那么自然力也对人进行报复,按人利用自然力的程度使人服从一种真正的专制,而不管社会组织怎样。”在这里,“真正的专制”是什么呢?如果它不是以自然形式出现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客观的相互作川,那么“自然的报复”又有什么意义呢?

三、作为人类活动界限的自然及其扩大:超越历史和自然的对立

论述恩格斯与马克思在辩证法理解上的一致性,并不是本文的全部目标。因为这个目标太小气了,实际上,对于今天的研究来说,无论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文本的解读,还是对辩证法问题进行研究,最 重要的都是能够从中获得理解当代社会历史的有用工具。就此而论,我们可以提出两个要点:一是作为客观运动规律的一般辩证法;二是由恩格斯“自然的报复”所引申出的“自然的边界”及其放大问题,这可视为一般辩证法的特殊结论。这两者都涉及辩证法理解的一个基础问题,即自然与历史的二分。

在马克思主义解读中从什么时候形成了严格意义上的自然与历史二分视角,可能需要进一步深究。在一般意义上,我们都会把卢卡奇的《历史与阶级意识》作为重要参考。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列宁在1913年《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一文中便提出下述后来实际影响全部马克思主义认识的论断:“马克思加深和发展了哲学唯物主义,而且把它贯彻到底,把它对自然界的认识推广到对人类社会的认识”。这是后来发生的原理教科书“推广说”原型,而它与前提上自然/历史的二分有关。在这之前,拉法格、梅林、考茨基等人在阐述唯物主义历史观时,主要侧重于其对社会历史的解释,而很少专门提及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基础问题,也没有将其放在对自然的认识上。但是,他们多数都肯定马克思主义在自然观和历史观上采取了不同的科学立场,并且都突出后者。例如,梅林在其有关历史唯物主义解说中反对把历史唯物主义与自然唯物主义混淆起来,但他在1910年时还认为机械唯物主义是自然科学范围内的科学原则,并因此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并不否认它在自然科学中的意义,而只是否定它在历史科学中的意义。在这里,实际上就把自然与历史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对立起来。如果进一步考虑19世纪60年代之后崛起的新康德主义,自然与历史的一致和区别问题确实是一个难题。但问题本身并不简单地归于第二国际的某个领导人。正因为此,柯尔施和卢卡奇提出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这个问题,并将之与主客体辩证法联系在一起,虽然把起点定在恩格斯那里,但实际上都是含蓄地批评列宁的。

必须肯定,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恩格斯曾提到社会发展史有一点是和自然发展史“根本不相同的”,即人类行动自觉意图和预期目的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的一个引文中也引用维科的话表达过相同的意思,即“人类史是我们自己创造的,而自然史不是我们自己创造的”。从这一点看,马克思、恩格斯似乎都主张人类史与自然史的区分。也因此,多数偏爱“历史辩证法”的研究者都喜欢引用《德意志意识形态》手稿中被删掉的那句话:

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

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自然

史,即所谓自然科学,我们在这里不谈;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的是人类史,因为几乎整个意识形态不

是曲解人类史,就是完全撇开人类史。意识形态本身只不过是这一历史的一个方面。

不过,由此把自然史与人类史截然对立起来,恐怕有点困难。因为,其前提条件是,马克思、恩格斯只肯定“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也就是说,必须以统一的“历史科学”作为前提。我们看到,正是由于这一前提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强调,“自然界和历史之间的对立”是旧历史观的结果,因为在旧有历史观中,“历史总是遵照在它之外的某种尺度来编写的;现实的生活生产被看成是某种非历史的东西,而历史的东西则被看成是某种脱离日常生活的东西,某种处于世界之外和超乎世界之上的东西。这样,就把人对自然界的关系从历史中排除出去了,因而造成了自然界和历史之间的对立。”在这里,证据似乎支持卢卡奇关于“历史辩证法”的解读,并进一步加强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反对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印象。

然而,情况恰恰相反。让我们首先回到《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关于社会发展史和自然发展史的区分,在这种区分之后,恩格斯做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补充,说:“它丝毫不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因为在这一领域内,尽管各个人都有自觉预期的目的,总的说来在表面上好像也是偶然性在支配着。”在这里,恩格斯显然试图在作为一般运动规律的辩证法意义上强调了自然与历史的一致性。问题正是在这里,在恩格斯的讨论中,从其1859年《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开始把辩证法作为新科学的核心,他主要强调的便是这个历史科学视角。至于“自然辩证法”,我们将清晰地看到,恩格斯讨论的自然科学,显然是《德意志意识彤态》那个被删掉的段落中所称的“自然史”,在确定的意义上,如果辩证法是马克思历[史研究的方法论,那么恩格斯在为“马克思的历史观”进行辩护和宣传的时候,正是以历史科学的另一个方面(即作为自然史的自然科学)来阐明它的方法论及其科学性质,

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自然辩证法”计划中出现下列论断:

(1)人的思维的最本质的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仅仅是自然界

本身;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因此,自然主义

的历吏观,如德雷帕和其他一些自然研究家或多或少持有的这种历史观是片面的,它认为只是自然

界作用于人,只是自然条件到处决定人的历史发展,它忘记了人也反作用于自然界,改变自然界,

为自己创造新的生存条件;

(2)把动物社会的生活规律直接搬到人类社会中来是不行的。

我们姑且不论在整个“自然辩证法”计划中经常强调的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以及作为最终目标的自南问题 上述两个段落,第一段表明恩格斯把思维也看作是人的活动的成果,并且其对“自然主义的历史观”批评与《德意志意识形态》对费尔巴哈的批评也完全一致。第二段表明,恩格斯从来无意把狭义的自然界的规律运用于人类社会。我奇怪,所有这些明显的证据,为什么反恩格斯的论证会漠视它们的存在 然而,所有这些都表明,正如恩格斯自己强调的,在他的研究中,“辩证法被看作关于一切运动的各个最普遍的规律的科学”,正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的规律是对自然、历史和思维三大领域的“最一股的规律” 《反杜林论》和“自然辩证法”计划都是在这一意义上来讨论辩证法的,尽管它都同时倾向于以自然科学(即自然史)作为论据。当然,存《反杜林论》等公开文献中,因为具体论战的需要,恩格斯在一些问题上的表述确实也容易引起歧义性理解。

简单地说,恩格斯的《反杜林论》以及“自然辩证法”计划只是试图以自然科学(自然史)来阐明客观运动规律的一般辩证法。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由此而来,这种一般辩证法在何种意义上又是“自然”性质的?前面已经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在谈论迄今为止的社会发展时,都一致地把其称为自然规律或必然性王国,而与自由相对在这里,主张科学的人十或许会强调马克思、恩格斯论述的价值倾向。然而,无须重新强调马克思、恩格斯两个人的论述,只要观察一下当代社会历史的发展,我们就知道这种论述的含义。恩格斯所称的工业社会对自然力的解放所引起的“自然的报复”以及社会危机,在今天到底是减轻了还是加深了,每一 个有理智的人都会正确地判断出来。在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二版跋中的那个警告再度具有时代的意义: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

在此,我希望以恩格斯为依据提出一个比马克思这一警告更具基础意义的问题,耶将可能真正是自然辩证法的起点:这个问题是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计划有关对黑格尔的“恶无限性”讨论的札记中提出的。他强调:

真无限性已经被黑格尔正确地设置在被充满了的空间和时间中,设置在自然过程和历史中,现

在整个自然界也融解在历史中了,而历史和自然史所以不同,仅仅在于前者是有自我意识的机体的

发展过程 自然界和历史的这种无限的多样性,在自身中包含了时间的和空间的无限性――恶无限

性,但只是作为被扬弃了的、虽然是本质的但不是主导的因素。我们的自然科学的极限,直到今天

仍然是我们的宇宙,而在我们的宇宙以外的无限多的宇宙,是我们认识自然界所用不着的在这里,恩格斯指出由人类活动给自己的划出来的自然界的极限与在本质上无限的自然界之间的关系、在《德崽志意识形态》之后,马克思、恩格斯倾向于否定讨论人诞生之前的自然界的意义,因为在人类社会中,由于生产是“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人直接生活其中的自然界当然由于生产活动的改造从而表现为历史的一个部分。正是从这点出发,人们偏爱卢卡奇定义的历史辩证法路线。在这种路线中,如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中“自然界限的退缩”的描述,在历史的制高点上,将是“自然的终结”。尽管恩格斯在总体上对辩证法的理解与马克思是一致的,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东西。恩格斯为急于与黑格尔区别开来而试图压抑的作为“本质的但不是主导的因素”的“恶的无限性”,它真的不会重新成为“主导因素”且构成“真的无限性”吗?在“真的无限性”中,自然不断地成为历史的一个部分,但它会就此消失在历史阴影之中吗?在这一过程中,“自然的报复”到底是怎样的问题呢?

恩格斯并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在逻辑上,我们可以替他回答:“自然界限的退缩”同样意味着自然范围的扩大。这不是玩弄辩证法的技巧。至少,从整个人类认识史来看,在今天,我们对宇宙无限性的认识的加深,不是减少了问题,而是扩大了问题。当自然科学的界限的每一次扩大,我们便发现作为它的界限的宇宙也就扩大一次。在确切的意义上,恩格斯已经提出了这个问题,他说:

特别自本世纪自然科学大踏步前进以来,我们越来越有可能学会认识并因而控制那些至少是由

我们的最常见的生产行为所引起的较远的自然后果。但是这种事情发生得越多,人们就越是不仅再

次地感觉到,而且也认识到自身和自然界的一体性,而那种关于精神和物质、人类和自然、灵魂和

第5篇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哲学 黑格尔辩证法

中图分类号:B811 文献标识码:A

黑格尔哲学被公认为是马克思哲学的理论来源之一,在黑格尔哲学思想中对马克思影响最大的是其辩证法思想。人们普遍认为,马克思批判地吸收了黑格尔哲学的合理内核即辩证法思想,并在唯物主义基础上创立了唯物主义辩证法。对于黑格尔的辩证法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有所论述,本文将以恩格斯的哲学名著《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以下均简称《费尔巴哈论》)为切入点对其进行比较。《费尔巴哈论》是在马克思逝世以后写的,也是唯一一部马克思没有看过的恩格斯自己公开发表的哲学著作。《费尔巴哈论》作为恩格斯最后一部哲学著作,也可以说是恩格斯的哲学遗嘱,它对后世的影响很大,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这也是笔者选择《费尔巴哈论》作为文章切入点的重要原因。在对《费尔巴哈论》进行文本分析后,比照马克思著作中的观点,从中寻找出马、恩之间哲学思想的差异和不同点。

一、对黑格尔辩证法革命性认识的差别

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一文中首先对黑格尔哲学进行了分析和批判。在恩格斯看来,黑格尔哲学有一个突出的矛盾,那就是唯心主义保守体系与革命的辩证法之间的矛盾。在黑格尔庞大的哲学体系中实际上隐藏着革命的内容,始终包含着革命的辩证法思想。根据黑格尔的辩证法,必然会得出许多革命的结论。黑格尔的著名命题“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必然是现实的”,曾引起近视的政府感激和同样近视的自由派的愤怒,但经过黑格尔辩证法思想的改造,这一命题就转化成了自己的反面:“凡是现存的都是应该灭亡的。”不仅如此,在恩格斯看来,黑格尔哲学的真实意义和革命性质正是“在于它永远结束了以为人的思维和行为的一切结果具有最终性质的看法。” 因此,“这样辩证哲学了一切关于最终的绝对真理和与之相应的人类绝对状态的想法。在它面前,不存在任何最终的、绝对的、神圣的东西;它指出所有一切事物的暂时性;在它面前,除了发生和消灭,无止境地由低级上升到高级的不断的过程,什么都不存在。”

这些革命性结论,在黑格尔那里并没有得到明确的阐述。恩格斯认为,原因就在于黑格尔企图为自己的哲学建立一个体系,“而按照传统的要求,哲学体系是一定要以某种绝对真理来完成的。所以,黑格尔,特别是在《逻辑学》中,虽然如此强调这种永恒真理不过是逻辑的或历史的过程本身,但是他还是发现他自己不得不给这个过程一个终点,因为他总得在某个地方结束他的体系。......但是这样一来,黑格尔体系的全部教条内容就被宣布为绝对真理,这同他那消除一切教条东西的辩证法是矛盾的;这样一来,革命的方法就被过分茂密的保守的方面所闷死。” 因此,在黑格尔那里,体系才是第一位的,方法只能服务于体系,囿于体系的性质。那么,怎样才能把黑格尔革命性的辩证法拯救出来呢?恩格斯认为,“黑格尔不是简单地被放在一边,恰恰相反,上面所说的他的革命方面,即辩证法,是被当作出发点的。但是这个方法在黑格尔的形式中是无用的。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是概念的自我发展,绝对概念不仅是从来就存在的,而且是全部现存世界的真正灵魂……种意识形态的颠倒是应该消除的。我们重新唯物地把我们头脑中的概念看作现实事物的反映,而不是把现实事物看作绝对概念的某一阶段的反映。这样,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人的头脑可以自觉地应用这些规律,而在自然界中这些规律不是自觉地、以外部必然性的形式、在无穷无尽的表面的偶然性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而且到现在为止在人类历史上多半也是如此。这样,概念的辩证法本身就变成只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的反映,黑格尔的辩证法就被倒转过来了,或者可以说,不是用头立地而是从新用脚立地了。而且值得注意的是,不仅我们发现了这个多年来以成为我们最好的劳动工具和最锐利的武器唯物主义辩证法,而且德国工人约瑟夫.狄慈根本不依靠我们,甚至不依靠黑格尔也发现了它。......而这样一来,黑格尔哲学的革命方面就恢复了,同时也摆脱了那些曾经在黑格尔那里阻碍他贯彻到底的唯心主义装饰。” 从恩格斯这段极为重要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的辩证法尽管是革命的,但在黑格尔唯心主义形式中是无用的,要拯救黑格尔哲学中的辩证法就必须对它进行唯物主义颠倒,打破其唯心主义体系的束缚,把它重新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这就是变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为唯物主义辩证法。在这里,恩格斯把辩证法明确定义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它包含两部分,一是客观辩证法,即外部世界(包括自然和社会)有规律地运动变化发展的客观过程;二是主观辩证法即(概念辩证法)人类思维对现实世界辩证运动的反映。

那么,马克思是否认为黑格尔辩证法是革命的呢?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的跋中对辩证法的本质进行了论述:“辩证法,在其神秘形式上,成了德国的时髦的东西,因为它似乎使现存事物显得光彩。辩证法,在其合理形式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在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也包含对现在事物的否定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和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在这里,马克思对两种不同形式的辩证法作了区别:一是“在其神秘形式中”的辩证法;二是“在其合理形态中”的辩证法。显然,后一种辩证法才是批判的和革命的,也是马克思自己所坚持的辩证法。相反,前一种辩证法则是当时德国流行的辩证法,即黑格尔辩证法。马克思的上述见解可以从他在1868年写给路.库格曼的信中得到印证:“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一切辩证法的基本形式,但是,只有剥去它的神秘形式之后才是这样,而这恰好是我的方法的特点。” 由此可见,黑格尔的辩证法在神秘形式上并非是革命的,相反,它极力为现存事物的合理性辩护,“使现有事物显得光彩。”只有剥出其“神秘形式”把它转换成“合理形态”的辩证法,才是批判的、革命的。换言之,黑格尔辩证法在其现成形态上并不能拿来就用,而需要经过一番加工和改造。显然,这种非批判的、拿来主义态度往往使人们在黑格尔的理论框架中阐释马克思,从而把马克思黑格尔化,遮蔽了马克思哲学的真实面目。可见,恩格斯和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革命性认识并非完全一致。

二、对黑格尔辩证法“神秘外壳”、“合理内核”理解的差别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的《跋》一文中提到:“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不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必须把它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 马克思在这段话中包含着两个著名的比喻:一是“倒立着的”和“倒过来”比喻,学术界一般称之为“颠倒之喻”;二是“神秘外壳”和“合理内核”的比喻,学术界把它称作“外壳内核之喻”。

如前所述,恩格斯虽然认为黑格尔辩证法是彻底革命的思维方法,但在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哲学形式中它是无用的。主要原因在于,黑格尔更加注重体系而不是方法,体系是主要的,不是方法压倒了体系,而是体系窒息了方法。“在他的著作中相当频繁地爆发出革命的怒火,但是总的说来似乎更倾向于保守的方面;他在体系上所花费的'艰苦的思想工作'的确比他在方法上所花费的要多得多。” 另外,黑格尔是带有庸人气味的资产阶级代表,自私自利、软弱无能、向往革命更害怕人民群众的革命斗争危及自身利益,于是对统治者奴颜婢膝,不敢采取断然的革命行动。“单是体系的内部需要就足以说明,为什么彻底革命的思维方法竟产生了极其温和的政治结论。这个结论的特殊形式当然是由下列情况造成的:黑格尔是一个德国人而且和他的同时代人歌德一样拖着一根庸人的辫子。歌德和黑格尔各在自己的领域中都是奥林帕斯山上的宙斯但是两人都没有完全脱去德国的庸人气味。” 在恩格斯看来,既然方法为体系所扼杀,那么要拯救方法就必须打破体系,使方法摆脱体系的束缚。因此,应把黑格尔的辩证法倒立过来,让它重新用脚立地。换言之,就是把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主观辩证法)颠倒在唯物主义立场上,创立革命的唯物主义辩证法。

同样,马克思虽然没有用过唯物主义辩证法一词,但是从他的文本中我们可以看出,他是把唯物主义作为辩证法的基础,即黑格尔的辩证法应倒置在唯物主义基础上。马克思在1868年批评社林时说道:“他十分清楚地知道,我的阐述方法和黑格尔不同,因为我是唯物主义者,黑格尔是唯心主义者。” 在1873年写的《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的《跋》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变成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 从上述论述,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的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本质区别在于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对立。在这里马克思并不满意黑格尔把辩证法的主体看作是独立于外部事物进入人的大脑加工而成的物质的东西而已,换言之,现实世界不是以观念为基础,而恰恰是观念的基础。可以看出,黑格尔的辩证法是纯思辨的辩证法,是绝对精神的自我运动和自我发展的辩证过程,而马克思的辩证法自然不是建立在空地上的纯思辨式的唯心主义辩证法。可见,恩格斯和马克思都是把黑格尔辩证法定性为唯心主义,并把之形象地比成“倒立着的辩证法”。

正如前文所言,恩格斯把黑格尔辩证法看成是革命的,只是茂密体系闷死了革命的方法。体系和方法之争是黑格尔哲学的突出矛盾。保守的唯心主义体系自然是黑格尔哲学的糟粕,但如果我们深入黑格尔庞大的体系里面“就会发现无数的珍宝,这些珍宝就是在今天也还有充分的价值。” 显然,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珍宝”就是黑格尔辩证法。也就是说,恩格斯把辩证法看作是黑格尔哲学的合理成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合理内核”。虽然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文本中并没有提所谓的“神秘外壳”与“合理内核”,但从文本中我们已知,针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而言,恩格斯实际上把辩证法看成是黑格尔哲学中的“合理内核”。其实,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一文中也提到了“内核”与“外壳”这两个词,“马克思过去和现在都是唯一能够担当起这样一件工作的人,这就是从黑格尔逻辑学中把包含着黑格尔在这方面的真正发现的内核剥出来,使辩证方法摆脱他的唯心主义的外壳并把辩证方法再使它成为唯一正确的思想发展方式的简单形式上建立起来。马克思对于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就是以这个方法作基础的,这个方法的制定,在我们看来是一个其意义不亚于唯物主义基本观点的成果。” 在这段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出,恩格斯同样把“内核”看作是辩证法,而“外壳”指的是辩证法的唯心主义外壳。与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中所讲的唯心主义体系与方法之争相联系,神秘的外壳实际上指的就是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体系。马克思所说的“外壳内核之喻”显然是对辩证法本身而言的,“神秘外壳”就是马克思在多处文本中所说的辩证法的“神秘形式”,而“合理内核”就是指辩证法的“合理形态”。显然,恩格斯和马克思对辩证法本身的理解有很大的不同,恩格斯直接把黑格尔的辩证法看成是合理内核,把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体系看作神秘外壳。而马克思所说的合理内核和神秘外壳都是针对辩证法而言的。

三、对待黑格尔辩证法的态度

最后,我们还应该指出,在对待黑格尔哲学态度上,恩格斯和马克思是一致的。马克思在文中从未对辩证法一词作过明确的规定,但马克思曾经多次提到黑格尔的辩证法对他的启发和帮助,也一直希望有机会能把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容挖掘出来。

1858年初,马克思正在从事《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即《资本论》第一稿)写作的时候,在给恩格斯的信中说,“我又把黑格尔的《逻辑学》浏览了一遍,这在材料加工的方法上帮了我很大的忙。如果以后再有功夫做这类工作的话,我很愿意用两三个印张把黑格尔所发现,但同时又加以神秘化的方法中所存在的合理的东西阐述一番,使一般人都能够理解。” 1868年5月,马克思在给约瑟夫.狄慈根的信中又重申了这个年头。他说:“一旦我卸下经济负担,我就要写《辩证法》。辩证法的真正规律在黑格尔那里已经有了,自然是具有神秘的形式。必须把它们从这种形式中解放出来。” 可以看出,马克思在写《资本论》的过程中曾得益于黑格尔辩证法的帮助,在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形式下隐藏着合理成分,马克思并未完全抛弃黑格尔哲学,而是立志要把黑格尔辩证法中的合理内容拯救出来,并从中吸取丰富的营养。

在对待黑格尔哲学的态度,恩格斯也认为不能采取抛弃的方式而应该对它进行“扬弃”。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中认为,黑格尔哲学内含着的体系与方法的矛盾最终被他的弟子演变成了体系与方法之争,结局自然是黑格尔哲学派一分为二,一是赞同保守体系的老年黑格尔派,另一是崇尚方法的青年黑格尔派。但是黑格尔哲学虽然解体了,却未被批判地克服,“施特劳斯和鲍威尔各自抓住黑格尔哲学的一个方面,在论战中相互攻击。费尔巴哈突破了黑格尔的体系,并且干脆把它抛在一旁。” 显然,在恩格斯看来,不管是施特劳斯还是鲍威尔、费尔巴哈都没有正确地对待黑格尔哲学。恩格斯明确地认为,应采取扬弃的方式,“批判地消灭它的形式,但是要救出通过这个形式获得的新内容。我们大可不必被黑格尔庞大的体系所吓到,体系仅仅是他的形式,人们只要不是无谓地停留在他们面前,而是深入到大厦里面去,那就会发现无数的珍宝,这些珍宝就是在今天也还具有充分的价值。” 可见,恩格斯和马克思一样也看到了黑格尔哲学中合理的部分,这实际上就是辩证法。而恩格斯也说过:“马克思和我,可以说是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中拯救自觉的辩证法并把它转为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历史观的唯一的人。”

注:本文受浙江师范大学青年基金项目《恩格斯与马克思哲学思想异同研究-从文本分析》资助,项目编号:SKQN200868。

(作者:浙江师范大学人事处助理研究员,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管理)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否定的辩证法”  阿多尔诺  “非同一性”

作为20世纪“最富创造力的伟大的原创性理论家”[1],特奥多·阿多尔诺(theodor w. adorno, 1903~1969)是德国法兰克福学派(frankfurter schule)社会批判理论的“主要建筑师”,与学派的创始人、“社会批判理论”的奠基者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同为西方马克思主义(western marxism)的杰出代表人物。自上个世纪60年代提出“否定的辩证法”(negative dialectics)概念以来,[2]尤其到了80、90年代,阿多尔诺引起西方学界的广泛关注,对于“否定的辩证法”的研究也逐渐成为后现代语境中的显学。然而,作为标志“否定的辩证法”经典形态的完成和阿多尔诺“一生学术生涯缩影”的《否定的辩证法》(1966)一书,人们长期以来只知道它“说”了什么,却无从理解它为什么那么说。由于这种困惑,在后现代氛围中最终造成一个“‘否定的辩证法’是不可理解的”神话。在笔者看来,阿多尔诺的《否定的辩证法》并不是一本“不可翻译的天书”,但也绝非一件不付努力就能获得的“廉价品”。阿多尔诺确实为自己的思想刻意设置了许多藩篱,但更为重要的是,“阿多尔诺学术传统的复杂性和独特性大大超出了绝大多数读者的阅读期待,人们难以在自己的思想图谱中对他进行有效的完全匹配,从而留下了超量的理解剩余。”[3] 因此,理解“否定的辩证法”的唯一选择就是回到“否定的辩证法”的历史本身。本文拟从基本的文本学解读模式入手,结合中外最新研究成果,就阿多尔诺“否定辩证法”的几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否定的辩证法”的实质

辩证法一直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除了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之外,还有其他三种基本形态的辩证法,这就是青年卢卡奇(georg lukács)“历史的辩证法”、萨特(j. p. sartre)“人学的辩证法”、德拉—沃尔佩(galvano della—volpe)“科学的辩证法”。不过,他们对辩证法的理解与传统理解有着很大不同。就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而言,它是建立在对传统辩证法批判基础上孕育而成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性。

1.“否定的辩证法”的非同一性

“非同一性”(nonidentity)是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的核心概念。“辩证法倾向于不同一的东西”[4],辩证法在哲学史上所实现的变革就在于从“同一性”向“非同一性”的哲学转变。 “辩证法就是对非同一性的一贯意识。”[5]在阿多尔诺看来,所谓“同一性”,即人们对客观事物的一种“共识”,同于稳定性、确切性。“同一性”作为传统哲学的基础,是一条永不可及的地平线。在本体论上它表现为对终极实在的寻求,在认识论上表现为对首要性的强肯,其实质就在于主体和客体的分离。虽然阿多尔诺在认识论上仍然认为,“主体的首要性看来是没有疑问的”[6],但他是要建立一种新的主客体之间同一的平衡关系,这种同一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力场”(kraftfeld/force fields),即“那种没有支配而只有差异相互渗透的独特状态”。依他所见,主客体的关系将取决于人们之间以及人类与他们的对立面之间的和平的实现。这种和平的实质就是事物之间有差别的交往,是所谓集体主观性、个体主观性和客观世界的三星集结的非架构的“星丛”(constellation/konstellation)状态。星丛,(阿多尔诺借用本杰明(walter benjamin)那里的一个天文学术语)则是指一种彼此并立而不被某个中心整合的诸种变动因素的集合体,这些因素不能被归结为一个公分母、基本内核或本源的第一原理。[7]

主体和客体是不可分离的:没有客体,主体不可想象;没有主体,客体没有意义。当然,这恰恰意味着二者的不同或非同一性。[8]在阿多尔诺看来,“不同”是一种分立、平衡、转瞬即失、有差异的东西。传统哲学的错误就在于把同一性当作仅有的目的,至于那些转瞬即逝、没有太多意义的东西(黑格尔称之为“惰性的存在物”),自柏拉图(plato)以来一直是不被关心的,始终被甩在哲学之外的。学习就是回忆,遭遇就是重逢,离去就是回归,于是,有的只是同一的循环,存在物与存在物之间的差异被取消了。传统哲学陷入对同一性的沉迷之中,陷入将一切东西还原到一种原始性存在的还原主义之中。[9]这就意味着,“否定的辩证法”就是要在根本上否定一切还原主义,怀疑一切统一性,破除人们一贯长期坚持的概念崇拜,而“概念的觉醒是哲学的解毒药,从而避免哲学日渐猖獗以至成为一种对自己来说的绝对”[10]。“否定的辩证法”真正感兴趣的东西是“黑格尔按照传统而表现出的他不感兴趣的东西——非概念性、个别性和特殊性”[11]。总之,坚持对非同一性的认识,通过概念超越概念,激活差异,树立非概念、个别和特殊的权威,让“非同一性”获得应有“荣誉”。

2.“否定的辩证法”的绝对否定性

在传统哲学中,“否定”作为“肯定”的矛盾,并不是与“肯定”毫无关联的,而是与“肯定”相伴的、并且最终是为了“肯定”的动力和方法性范畴,是肯定的对立统一。如黑格尔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这一著名的三段论便是如此。因此,传统哲学的否定观是一种辩证的否定,是一种否定中蕴含肯定的否定。它承认事物在运动中的确定性状态的存在,承认人类在认识活动中借助概念等符号把握事物的意义,也就是承认以符号、概念、意义存在所构成的人类历史。在这里,肯定、概念、理性,因为与否定、非概念和反理性构成矛盾运动而形成辩证统一,并因为可以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自然性运动变化现象,而具有永恒的价值。[12]

然而,在阿多尔诺看来,传统哲学的辩证法,不论柏拉图的还是黑格尔(georg w. f. hegel)的,都对否定作了肯定的对立统一普泛性理解,否定中包含着肯定因素,否定之否定也就是肯定。但阿多尔诺进一步指出,否定之否定不会导致肯定,因为概念不能穷尽所认识的事物,人们对对象所作出的总体的、同一的认识只不过是事物的整体的幻象,所以“否定之否定并不会使否定走向它的反面,而是证明这种否定是不充分的否定”[13]。这种不充分性,使得辩证法只能进入持续的否定状态,并对任何稳定性的和确定性的状态持怀疑、批判态度。所以,对于辩证法,唯一的信仰就是否定。于是,阿多尔诺提出,仅仅去发掘辩证法的否定内涵是不够的,认为必须在“辩证法”之前冠以“否定的”这一定语,才能更彻底地突出辩证法的否定特征,才能表明自身理论的绝对否定性。由此,阿多尔诺认为真正的否定,也即“否定的辩证法”的否定是不包含任何肯定因素的绝对否定,除了否定之外再也没有别的东西,否定就是目的,否定就是一切。

基于“否定的辩证法”的否定观,阿多尔诺又提出了矛盾的不可解决性和绝对否定性,认为即便是未被思维调和的实在整体也是属于矛盾的,即只能在矛盾中思维的整体。而且现实中的矛盾本身就是否定现实的矛盾,哪怕在最简单的意义上,现实中的矛盾都是以一种否定性的力量来起作用的。[14]至于哲学上那种运用概念去命名或概括事物的行为本身就是根本否定事物的矛盾活动,最终会陷入否定它所思考的总体这样一种自相矛盾之中。

3.“否定的辩证法”的反辩证法性或否定辩证法性

否定是一种对立、批判、斗争关系,本质上是矛盾一个层面。矛盾向来是辩证法的整全性理解,因此,否定从而具备了辩证法的性质。但辩证法作为一个理论的完整体系构架,其任何一个方面、任何一个范畴都不应被突出到凌驾于这个体系之上的位置。否则,辩证法就会变成反辩证法。真理仿佛再向前迈进一步,真理就会变成谬误。阿多尔诺的“否定的辩证法”正说明了列宁这一观点。

阿多尔诺为了强化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则极力强调辩证法的否定观以一味地揭露和否定资本主义。但他一开始就没有认识到,现代资本主义已经从个人资本家之间的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垄断阶段,其中已经包含了很强的社会主义因素。当然,批判、否定是不可或缺的,“因为正是通过批判理性,现代性才能达成自我修复、自我完善和自我肯定。但是,‘否定的辩证法’将理性批判偏激化到自我指涉的程度,一开始就摧毁了自己的社会根基及与交往实践的联系,使自己蜷缩在理性的范围之内。”[15] 这不仅不能真正地为“否定的辩证法”理论提供坚实的哲学基础,反而由于践踏了辩证法而失去了哲学基础。“使社会批判理论成了充满激愤的、牢骚满篇的谩骂和诅咒。这对于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来说,是无济于事的。单就理论而言,否定的辩证法实际上是对辩证法的否定。”[16]

正如阿多尔诺值得称道的思想传记作家马丁·杰(martin jay)在评论他指出的那样:“不是思想家在作品中遭受了失败,而是历史本身否定了作品,从而否定了思想家。”[17]这种历史,既是以肯定的形式又是以否定的形式存在的历史。一个历史的思想家不是惧怕这种历史的肯定和一致,反而是在追求这种历史的肯定和一致中才成为可能。辩证法不是不承认差异,反而是指出惟有差异才是一个具体存在物是其所是的真正原因。承认差异,但又不能仅仅是差异,任何差异只有在获取概念的确定性和同一性前提下才有意义。若只是一味地片面强调差异和随之而来的非同一性,我们就只能在事物的具体存在中迂回,永远达不到普遍性的认知,永远不能凭借科学而生存,同样,辩证法就永远不能被赋予理性与秩序,也就必然在自身的发展中走向自己的初衷的背面成为反自己的敌人。因此,从“否定的辩证法”的结果而言,它实质又是反辩证法的。

二、《启蒙辩证法》与“崩溃的逻辑”

1.《启蒙辩证法》(1947):“否定的辩证法”的雏形

作为霍克海默与阿多尔诺合著的一部力作,《启蒙辩证法》(the dialectic of enlightenment)并没有严密的体系构建,而是一些片断性的哲学论证文章集,但它却是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经典著作,在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形成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在《启蒙辩证法》中,霍克海默与阿多尔诺首先论述了“启蒙”的概念。认为启蒙并非专指发生在18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而是对渗透在人类社会文化中“最一般意义上的进步思想”的总称。书的一开头,他们便指出,“从进步思想最广泛的意义来看,历来启蒙的目的都是使人们摆脱恐惧,成为主人。”[18]“启蒙纲领”就是使世界清醒,“消除神话,用知识来代替想象”[19]。启蒙精神是要摧毁神话,“但是为启蒙精神所摧毁的神话本身,已经是启蒙精神自己的产物”[20]。就是说,启蒙过程中的理性,最初是作为神话的解毒剂出现的,但在后来,“理性变成了对目的性的盲目”[21],“思想完全变成了机制”[22],“纯粹理性变成了非理性”[23],而理性本身,也就是说,“一切形式的真理都会成为偶像被盲目崇拜”[24],从而走向它反面——一种新的神话。这样,神话就已是启蒙,而启蒙退化为神话。[25]于是,所谓“启蒙辩证法”,就是那个旨在征服自然和打破禁锢理性的神话枷锁解放理性的启蒙精神,由于其自身的内在逻辑而转向了它的反面:它本想破除迷信,但实际却陷入迷信;它本想提倡自由、博爱,但现实却走向统治和压迫;它旨在反对专制、极权,但自己实则却成了极权主义;它本身是手段,而最终却偶像化了;它本想进步,但实际上则导致了退步。所以,一部文明史同时也是一部野蛮史,“不可阻挡的进步的厄运就是不可阻挡的退步”[26]。启蒙辩证法也就意味着启蒙的自我否定与自我毁灭。

《启蒙辩证法》揭露了启蒙精神的反面作用,即“已从历史上的教育推进作用,发展成了欺骗群众的工具”[27]。它的主要目的是“把对德国法西斯主义的批判追踪到启蒙精神的自我摧毁,并把极权主义归因于科学的逻辑,进而对西方社会和西方思想进行激进的批判”。[28]这里,“批判已经不在是目的本身,而只是一种手段。它的主要情感是愤怒,它的主要工作是揭露。”[29]他们揭露的不仅是启蒙精神、技术理性、大众文化和意识形态的虚伪性、否定性,还第一次对资本主义工业文明进行了系统批判与否定,并深刻揭露出一切资产阶级思想“都具有趋向对立面的倾向”[30]。当然,竭力鼓吹悲观主义,也是弥漫全书的一个基调。书中用悲观主义来分析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人类文明的未来作了悲观的预测和展望,从而开创了法兰克福学派史上悲观主义的浪漫主义文明批判之先河,并为“否定的辩证法”的形成发展迈出了关键一步,标志着其雏形的基本形成。[31]

2.“崩溃的逻辑”:“否定的辩证法”的成熟与终结

如果说“启蒙辩证法”的形成过程,对阿多尔诺哲学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显而易见的重要性,那么就是它显著地改变了“崩溃的逻辑”(logik des zerfalls/logic of collapse)的理论力场,使“崩溃的逻辑”本身被主题化。随着《启蒙辩证法》的完结,这样原先处于潜伏之中的“崩溃的逻辑”就走到前台,并最终在完全变化了的理论力场中转型成为“否定的辩证法”。[32] 阿多尔诺正是基于这种绝对否定性的辩证法,对包括一切本体论哲学、二元论哲学、体系哲学在内的传统哲学进行了全面颠覆,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彻底批判。

阿多尔诺哲学批判的指向是令人战栗的。他要否定的正是整个西方传统哲学在远古时代得以确立的基础,即“一”。这个“一”就是万物(像)背后的本质,可谓西方传统哲学本体论之发轫。然后才有了柏拉图的理念说(“一”和它的分有等级)、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的第一哲学和中世纪基督教的上帝(神化的、作为绝对本质的“一”)。[33]说到底,这个“一”当是全部唯心主义同一性原则的逻辑基奠。而同一性无非是一种不宽容自身之外的任何主体性思维,它要求客体的绝对同一和服从。但在阿多尔诺看来,“真理,即主体与客体在其中彼此渗透的星丛,既不能还原为主观性,也不能还原为存在”[34]。因此,不仅黑格尔辩证法,包括当代从尼采(friedrick nietzsche)、叔本华(arthur schopenhauer)、胡塞尔(edmund husserl)一直到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和萨特,都不过是以新的手腕做同一个虚假的预设,至多是原来的绝对观念现在被称作“权力意志”、“意向性”、“第一哲学”或“存在”。实质都是突出主体性、贬抑客体以便更有效地支配客体的人类主体性圈套,但这种圈套最终又套住了人本身。所以,阿多尔诺强调“在批判本体论时,我们并不打算建立另一种本体论,甚至一种非本体论的本体论”[35]。

然而,阿多尔诺批判本体论的目的,并不只是在于强调辩证法的非本体论化,而是把批判的矛头指向受商品交换原则支配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阿多尔诺指出,由于在商品交换原则中,不同的商品具有同一的质(这里的质是指把商品的人类劳动还原为社会平均劳动时间的抽象的一般概念),从而使得不同一的个性和成果变成了可通约的、同一的,并最终扩展使整个世界成为同一的和总体的。因此,商品交换原则掩盖了个人与社会的一种虚假的、表面的同一。在这里,人们之间以及人和物之间都具有同等的价值,居于同样的地位。个人生活逐渐社会化,个人被消融在社会总体之中。这样,个人就不可避免地从属于社会总体,个性就时常受其强制性结构的压抑。所以,个人的真正需要与现存文明结构之间存在着尖锐的且无法克服的矛盾,并不像黑格尔所说的集体或社会与个人本质上是一致的,相反它们是对立的。[36]因此,为了防止铁板一块的社会总体及其强制性结构对个人及其个性的同化与压制,就应该在各方面竭力捍卫特殊的、不受时间限制的个人的及其个性化自由,从而尊重和恢复特殊的非同一性事物应有的权利与地位。

如果我们以一种目的论的眼光来看待阿多尔诺对传统哲学和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与批判,那么同一性和非同一性观念这两个“否定的辩证法”的基本构件已经大致成熟了。但我们若搁置这种成见,就会发现本质上它们是阿多尔诺在一个总体稳定的力场中,对“启蒙辩证法”的既有理论空间进行拓展的结果,是“崩溃的逻辑”的另外两个过渡性形态。[37]当“崩溃的逻辑”的理论探索趋于完成,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也就走向成熟了。这是因为“随着他与海德格尔论战的直接化,他所身处其中的理论力场发生了一次重大的方向性调整:他原本要求促进哲学的现实化、取消哲学、瓦解哲学,但现在,对于在‘修正了的辩证法观念’的基础上建构一种批判的否定的哲学,他感到了一种必要性和迫切性,这一点在他1962年题为‘哲学何为?’(why philosophy?)的广播演讲稿和1963年为《黑格尔:三篇研究》(hegel: three studies)撰写的序言中有着明确的表达。”[38] 这里,“批判的否定的哲学”就自然是后来的《否定的辩证法》。然而,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否定的辩证法”趋于成熟之时,也就是“否定的辩证法”瓦解之日。由于“否定的辩证法”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彻底否定,但它并没有指出通向未来的出路,反而导致了绝对否定和悲观绝望。所以,当1968年左派大学生以“单向度社会”中的“文化拒绝”战略起来领导学生运动风起云涌的时候,可阿多尔诺不得不站在法庭上批评自己的学生运动领袖时,面对那些自以为在反对一切“同一性”强制的革命女学生赤裸的胸膛,阿多尔诺自然会意识得到“否定的辩证法”之辩证法对他的深深反讽,郁郁而逝,看来是必然的结局。[39]这也正如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所指的,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 在批判现代性方面走得太远,最终也就瓦解了自身理论的基础。

三、研究的意义

关于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我们如果只是否定,相反则只是毫无意义地赞成、肯定。因为这种否定,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与“否定的辩证法”的绝对否定都极为相似。实际上,单从批判的彻底性来讲,否定是较之扬弃更为深刻的一种思维模式。因此,尽管阿多尔诺片面绝对化无绝对的片面,甚至断然拒绝辩证法的辩证性,而是一味地强调非同一性,但其“否定的辩证法”思想,无论是对于阿多尔诺本身的思想体系或是对于整个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的总体构建,甚至是上个世纪50年代末开始的后现代思潮(postmodernism)和当今社会的终极关怀都不无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这一点,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就值得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从理论方面看,研究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其一,有助于正确把握阿多尔诺的整体思想和深刻揭示“否定的辩证法”的基本特征、精神实质与历史地位。一般认为,阿多尔诺一生的思想非常丰富,涉猎的范围极为广泛,“是一个很难画定边界的人”(s·布伦纳语)。但总体来说,对“否定的辩证法”的系统阐释,是阿多尔诺终其一生的最重要学术成就,最大贡献是从哲学上为法兰克福学派的激进批判理论奠定了基础。其二,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和把握法兰克福学派及其批判理论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众所周知,作为以社会批判理论登上现代西方思想舞台的法兰克福学派,是西方马克思主义中最具影响的流派。阿多尔诺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研究他的“否定的辩证法”思想对于掌握该学派发展脉络及其“批判与重建”的理论主题是颇具意义的。其三,研究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马克思主义是一个批判、开放的科学体系,它最具生命力的理论品质就是“与时俱进”。因此,当前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就必须在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社会主义实践的同时,研究当代各种理论与思潮,批判地吸取和概括它们当中的最新发展成果,促进马克思主义现代化。其四,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中蕴含着较为丰富的后现代思想,如关于概念与体系的超越、非同一性与中介性的张扬以及反本体、非哲学的转向等等,这些对于我们理解和研究后现代思潮都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的现实意义,一是警示社会要辩证看待科学技术的作用。科学技术向来是一柄双刃剑,当人们痴迷于科技的进步,陶醉于征服自然的胜利,同时科技也征服了人类,并且“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恩格斯语)。这就意味着,任何事物都包含自身的对立面,使人类能够征服自然的科学技术或许也正是促使人类毁灭的根源。现时代人们已经普遍意识到科技活动的负面影响,但开创这一先河的正是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而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则不失为使社会保持清醒的一剂良药。二是阿多尔诺对现代资本主义文化理论进行了激烈批判,尤其关于“文化工业”的本质特征与其社会功能的揭露,某种程度上确实反映了资本主义国家文化的堕落、消极方面。尽管阿多尔诺的文化批判没有足够的说服力,但这种文化反思已是非常深刻、发人深省的,无论对于当代文化发展还是中西方之间的“文化对话”都是有所裨益的。三是研究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很大意义上有助于社会的人文关怀和自然生态建设。阿多尔诺在批判资本主义的时候,是要求自由、解放和走向人道主义的。尤其可贵的是,他并不局限于人类社会的关注,而是思考包括自然生态的整个社会的终极关怀。按照“否定的辩证法”的理解,人类在谋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也要承认矛盾的普遍性和(绝对)非同一性,不把自己看成地球的主宰,应当同自然生态和谐相处、共生共荣。无疑,这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有异曲同工之意,都是基于将来社会的一种正确估判。总之,尽管人们对于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的集体失忆的口实都是一致的,但却丝毫不能使其思想贬值,相反,他的洞察力和批判力愈加深刻。因此,研究“否定的辩证法”,正如阿多尔诺于1969年在《启蒙辩证法》新版说明中的希望,“能提供一些历史资料,或许对读者有所裨益”。

 

注释:

[1] 伊格尔顿.美学意识形态[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363.

[2] 俞吾金、陈学明.国外马克思主义哲学流派新编——西方马克思主义卷[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167.

[3][15][32][37] 张亮. “崩溃的逻辑”、“否定的辩证法”与阿多诺[ol]..2004-03-13.

[4][10][11][13][34][35] 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150.11.6.157.135.127.133.

[5] 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m].e.b.阿什顿译,纽约:康帝奴出版社,1973.5.

[6] 夏基松.现代西方哲学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380.

[7][33][39] 张一兵.后人学·无调哲学·否定的辩证法[ol]..2004-05-25.

[8] 王凤才.为什么说否定辩证法是“瓦解的逻辑”[n].学习时报,2004-03-25.

[9] 余治平.差异、本质与辩证法的误读——本体论对认识论的抗争[j].宁夏大学学报,2003(2):32~36.

[12] 吴炫.论“本体性否定”与阿多诺及黑格尔否定观的区别[ol]..cn.第七期2002年6月号.

[14][16] 佚名. “否定的辩证法”是否定辩证法[ol]..2004-10-31.

[17] 马丁·杰.阿多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255.

[18][19][20][21][22][23][24][26] 霍克海默﹑阿多尔诺:启蒙辩证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0.1.1.6.81.80. 83.107.31.

[25][30] 霍克海默﹑阿多尔诺:<启蒙辩证法>导言[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0.5.5.

[27][28] 霍克海默﹑阿多尔诺:<启蒙辩证法>序言[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0.6.3.

[2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

第7篇

受20世纪30年代和50年代两次关于逻辑问题的争论的影响,许多人认为辩证法和形式逻辑之间的关系是对立或者不平等的,辩证法是联系、运动和发展的世界观的表现或基本内容,而形式逻辑则是形而上学世界观的附属。或者认为形式逻辑是一种低级逻辑,而辩证法(辩证逻辑)则是对形式逻辑的超越,是一种高级逻辑。姑且不考虑理论上的争议,这些结论至少与许多历史事实存在冲突:其一,柏拉图的理念论明显是一种形而上学世界观,但在他的理论中辩证法是基本成分;其二,古希腊哲学早期就已经出现了辩证法,其典型代表就是苏格拉底,而形式逻辑是在亚里士多德手中予以创建的,从发展的眼光看,应当是低级的先出现,高级的后成型,如果辩证法是高级逻辑、形式逻辑是低级逻辑,为什么二者出现的次序是颠倒的?其三,形式逻辑创建于古希腊后期,在其创建之前,古希腊时期的辩证法与世界其他地区和文化相比,其繁荣程度是首屈一指的。这是否意味着辩证法与形式逻辑之间存在着某种内在的相辅相成关系,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对立关系?针对这些疑问,本文对辩证法与形式逻辑之间的关系进行一些历史和理论的梳理。 一、世界观问题 世界观在哲学中是指人们对世界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在哲学史上,除了极少数哲学家外(其典型代表是芝诺学派,坚持“飞矢不动”),大部分哲学家都承认我们所居留的、为我们的感官所感知的这个世界是运动、变化的世界,他们的各种世界观都是以此为基础的。无论是辩证的世界观还是形而上学的世界观皆不例外。只不过辩证的世界观认为我们所在的这个世界就是实在的、唯一的世界,这个世界的运动变化是真实的运动变化,而形而上学世界观则认为我们的这个世界不是唯一、实在的世界,在这个世界背后还存在一个世界(形而上世界或者理念世界),它才是真实的存在。我们这个世界只不过是那个形而上世界的投影或者现象而已。这个形而上世界是永恒静止不变的,而我们的现象世界的各种变化是暂时的,易于消逝的。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辩证法和形式逻辑与特定的世界观没有特别的联系。对于辩证法来说,如果坚持的是辩证的世界观,人们当然要从联系、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个世界,看待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现象。如果坚持的是形而上学世界观,在理论上,由于我们这个世界是形而上世界(本质世界)的现象的外在表现,那么这个现象世界中的各种事物之间就会因为共同的本质世界而彼此联系起来。也就是说,在客观上,我们这个世界仍然呈现出与辩证法世界观相似的特征,这个现象世界仍然是运动、变化和发展的世界,只不过这种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根源不是出自自身,而是来自于另一个世界———形而上世界。因此,它决定了持形而上学世界观的人们必须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待我们所在的这个世界。当然,这种看待与辩证法世界观有一点区别:就是多了一个终极假定或者第一推动力假定。但这个假定仅仅是逻辑推理上的初始假定,并不影响辩证法的展开和运用。就像经典物理学一样,牛顿坚持上帝存在的必要性,而拉普拉斯则根本没有为上帝留下位置,但这并不能影响经典物理学自身的展开与发展。因此,无论是何种世界观,辩证法都是认识世界的基础。在哲学史上,我们也可以发现不同世界观的哲学家皆使用辩证法的现象。如前所述,柏拉图的世界观明显是一种形而上学世界观,他坚持认为,我们这个世界是“理念世界”的模仿,“理念世界”是真实的、永恒的和静止的。而我们这个现象世界是变易的、易逝的和虚幻的。但这并不影响柏拉图在其理论中大量使用辩证法来论证自己的观点,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而且柏拉图的辩证法堪称古代辩证法的代表。同样马克思坚持辩证的世界观,而其对辩证法的运用也是熟稔之极。可见,辩证法对于世界观是中性的,对于任何世界观都能适用。至于形式逻辑与世界观之间的关系则更加明晰。认识的目的就是要认识世界上各个事物之间的客观性、本质性联系,而不是主观性、表面性联系。这些事物之间的联系既存在普遍性,又存在特殊性。其中,那些普遍性、客观性本质联系,在人的认识上就体现为两个特征:其一,在内容上,反映事物联系的各命题之间的推理具有高度的必然性,从一些命题必然能够推出另外一些命题,即存在着必然性推理规则。这是事物之间联系客观性的表现。其二,在形式上,这些推理规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它与特定的质料没有关系,这与联系的普遍性相关。二者的综合体现在人类的认识成果上就是形式逻辑:形式逻辑就是对于必然性推理的研究。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就是“一个推理是一个论证,其中有些设定为前提,另外的判断则必然由它们发生。”[1]353形式逻辑的表达是高度抽象化的,并不涉及具体的质料内容。因此,所有哲学派别中,除非其世界观认为世界是一团混沌,没有任何秩序和规律,其他任何世界观,无论是辩证法世界观,还是形而上学世界观,都需要认清世界万物之间普遍性的联系,这当然需要形式逻辑的支持。换言之,只要存在认识,只要认识的目的是认识客观事物的规律,认识过程中就存在推理,作为抽象推理规则的形式逻辑就必不可少。这也可以从现实中得到佐证。例如作为形式逻辑中最基础的部分,三段论推理:(1)所有M都是P;(2)所有S都是M;所以,(3)所有S都是P,只要命题(1)(2)是正确的,那么命题(3)就毫无疑问是正确的,并不因为人们持有不同的世界观就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可以否定三段论推理的客观存在。因此,形式逻辑相对于世界观来说也是一种中性的存在。 二、二者之间的关系 1.发达的辩证法是形式逻辑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从世界古代史来看,形式逻辑产生于古希腊,同时古希腊时期的辩证法与世界其他地区和文化相比,其繁荣程度是首屈一指的。古希腊时代的基本政治单位是城邦,尽管城邦有多种政体类型,但其共同的特征是鼓励城邦公民对城邦事务的积极参与。因此在城邦中,特别是民主制的城邦(其中以雅典为代表),各种各样的、公开的对话、辩论到处可见。内容从法律、信仰、伦理,甚至生活小节无所不包。论辩的发达带来了辩证法、修辞术和诡辩论等一系列针对论辩的技术和观念的成熟。逐步形成了辩证法、修辞术和诡辩术彼此竞争的格局。其中,著名的辩证法大师苏格拉底认为,辩证法就是通过对立意见的争论而发现真理的艺术。因此,苏格拉底十分强调概念的清晰,反对利用概念的模糊性来偷梁换柱。而苏格拉底所意味的“清晰”,不是一种感性的、具体的清晰,而是一种理性的、抽象的清晰,是一种从概念到概念的定义解释。柏拉图除了根据传统含义,把辩证法看作是通过揭露对方论断中的矛盾并加以克服的方法外,还把辩证法看作是认识“理念”过程中由个别到一般、又由一般到个别的方法。无论是苏格拉底还是柏拉图,都特别强调定义的概念化,也就是说,定义是一个从概念到概念并且远离现实具体材料的过程,而概念到概念之间由于没有具体材料的支持,因此概念与概念之间的纯粹逻辑关联就显得举足轻重。这意味着,按照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对概念清晰化、一般化的思路发展下去,辩证法将逐步演变出代表抽象、必然推理的形式逻辑来。所以,在历史上,作为形式逻辑创建者的亚里士多德,恰恰是苏格拉底、柏拉图这些辩证法大师一系的传承。这种情况并非历史的偶然,而是有着内在的原因。从认识论角度分析,辩证法一词源于古希腊,它的基本涵义大致有以下几种:(1)对话、交谈、讨论、争论;(2)推理;(3)使用语言或某种方言。而且在古希腊这三种涵义中又以第一种涵义,即“对话、交谈、讨论、争论”最为常用和根本。人们在对话讨论时,为了支持己方的观点,当然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作为证明。这些证明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材料的真实性问题;二是材料与观点之间的联系问题。其中第二点,所提供的材料与观点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最为根本。就像法庭辩论一样,无论材料多么丰富,材料多么真实,如果不能证明材料与案件有本质性、必然性的联系,这些材料对案件就无任何价值。因此,我们可以肯定,随着论辩的深入,论辩的焦点就会逐步从对材料的审查转向对材料与观点之间联系推理的必然性的审查上。这意味着随着辩证法的发展,哲学上必然会产生专门针对抽象的必然性推理规则的研究,形式逻辑的创建就会成为可能。古希腊城邦政治为辩证法的繁荣提供了丰厚的土壤,这样充分的量的积累自然催生了形式逻辑的创建。因此,充分发展的辩证法是形式逻辑产生的前提和基础。#p#分页标题#e# 2.形式逻辑是辩证法发展和合理化的关键。辩证法虽然是形式逻辑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辩证法相对于形式逻辑就高人一等,因为辩证法自身有难以克服的困难,需要形式逻辑的支持。“辩证法”一词源于古希腊文δυαλεχειχη(τεχγη),意为谈话、论战的艺术,由δυαλεγσμχι(我谈话、我发议论)演化而来,原意是指在辩论中揭露对方议论中的矛盾并克服这些矛盾的方法。人类的辩论当然是以常识为基础的,但是各种常识之间彼此冲突,辩证法正是试图从这些冲突中发现真理。所以,在后来辩证法的发展历程中,苏格拉底把辩证法看作是通过对立意见的争议而发现真理的艺术。亚里士多德除了把辩证法看作是“研究实体的属性”、“揭露对象自身中的矛盾”等方法外,还把辩证法作为形成概念、下定义和检查定义是否正确的方法。辩证法是以揭露对象自身中的矛盾为基本操作手段的。但现实中的人是有限性的存在,其认知能力有天然的不可靠性,同时人们用来反思常识的证据仍然来自于常识,而任何常识本身都是有谬误存在的,而且这些谬误受人的认知能力所限,并不一定表现出来。这就是说,辩证法的具体实施过程是一个有缺陷的认识主体用有缺陷的证据来证明有缺陷的结论的过程。这种情况就像中国古人说的那样:“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在这种情况下,辩证法所揭露的矛盾可能不是事物自身的矛盾,而是“伪矛盾”,也可能虽然是事物自身的矛盾,但不是根本矛盾,仅仅是次要矛盾。这样辩证法对概念、定义的反思就有可能出现偏差甚至谬误,从而陷入认识的死循环之中。出现这样的结果,不仅不会推进认识的发展,获得真理性认识,反而会阻碍认识的推进,成为获得真理性认识的障碍。这些现象在人类认知历史上屡见不鲜。例如中国思想家对王朝兴衰反思的结论一般是“圣王之治”,主要精力就投入在如何培养“圣王”上,对君主制却没有任何怀疑。结果,历代对国家兴亡的反思总结不仅距离历史的真相越来越远,而且在客观上阻碍了后人对历史的正确认识。同样的问题在西方也持久存在:在近代以前,西方普遍认为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宗教特别是基督教支持是不可能的。为了维护基督教信仰的纯洁性,国家大搞宗教压迫,镇压异端,甚至经常发动宗教战争,认为根本不必考虑自由的可能性。换言之,无论辩证法多么神妙,在现实中,纯粹的辩证法并不能保证自身的正确性,不能保证其不颠倒黑白,导致谬误。亚里士多德指出:“辩证家与诡辩派穿着与哲学家相同的服装;对于诡辩术,智慧只是貌似而已,辩证家则将一切事物囊括于他们的辩证法中。”“哲学在切求真知时,辩证法专务批评;至于诡辩术尽管貌似哲学,终非哲学。”[2]60因此,需要为辩证法保驾护航,确保辩证法的合理运用。辩证法的不可靠性既来自于客观,又来自于主观。客观方面是因为世界上各个事物之间存在客观性、本质性联系。这些联系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普遍性与特殊性联系混杂在一起,不易分辨,没有恰当的方法,使用辩证法贸然分析事物的联系,就可能将普遍性联系当作特殊性联系,或者相反,最终的结果极有可能不是发现矛盾解决矛盾,而是混淆矛盾,加剧矛盾。主观方面是由于人的思维有多种形式,理性思维与非理性思维同时共存,在缺乏确定的程序保证下,无法对非理性思维采取有效的约束,这样在主观上就很难保证辩证法混乱运用的发生。因此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客观上需要将普遍性联系抽象出来,能够将普遍性联系和特殊性联系予以区别,提高联系的透明度,降低联系问题的复杂度。主观上确立清晰的必然性推理规则,将各种非必然的推理规则排除,从而为思维的合理可靠运行提供程序性保障。形式逻辑是一种抽象的推理规则,客观来说,它是一种抽象的规则,是事物之间抽象的普遍性联系,从主观来说它代表的是思维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的推理是基于理性思维。它不同于非理性思维,相对于非理性思维来说,更加的规范,可靠性更高。因此,辩证法要想合理运用,形式逻辑是其中的关键,没有形式逻辑的支持,辩证法就无法保证自身的正确性。我们以科学史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在古代西方普遍认为重的物体在空中下落速度快,先落地,轻的物体下落速度慢,后落地。以辩证法的观点,这种结论显然只是一种常识,并未达到真理性认识。这种结论究竟对不对?对此结论的检验,按照辩证法的思路,应当是通过揭示矛盾来进行判断,就这个结论而言,矛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结论所面临的矛盾,与此结论相矛盾的观点有两种:一是所有物体在空中下落的速度一样快,二是轻的物体下落快,重的物体下落慢;二是结论所依赖的事实存在的矛盾,在现实中既可以发现不同重量的物体同时落地的现象,也可以发现不同时落地的现象。对于这两方面的矛盾的解决,都不可能通过自身或者相互之间来消除。这是因为:一、这些冲突的事实都是存在误差的,即这些事实都是有缺陷的事实,究竟哪种事实更有代表性?这依赖于理论的判断。而理论本身是需要被检验的。这样两对矛盾就陷入了僵局。要想解决矛盾一,需要先解决矛盾二,而要想解决矛盾二,则需要先澄清矛盾一。如何打破这个僵局?单纯靠辩证法显然已经不可能,只有形式逻辑才能处理这个问题。在历史上,是伽利略最先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伽利略假定:存在两个石头,质量分别为m1和m2,其下落的速度分别为v1和v2,那么如果以古人的结论为大前提,如果m2>m1,那么v2>v1,伽利略就提出:如果将两个石头捆起来组成一块大石头,m3>m2>m1,那么,可以得出v3>v2>v1,但同时,v3为v1和v2速度的合成,v2>v3>v1,这样,在共同的前提下居然出现两个不同的结果,这说明传统的结论是错误的。同理也可以推出第二个反论是不正确的,要想保证推理合乎形式逻辑,只有假定所有物体下落的速度是一样的。伽利略证明的基本思路就是以传统的结论为大前提,再引入合乎条件的小前提,最后得出存在悖论的结论,从而反证其大前提的错误。这样同一类运动出现两种不同逻辑结果,这说明逻辑的前提即古人的结论是不正确的。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辩证法自身的局限和形式逻辑的价值,形式逻辑对于辩证法来说决不是什么低级逻辑,而是辩证法实现真理性认识中关键的一环。#p#分页标题#e# 三、一些历史现象的解释 综上所述,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相比并不高人一等,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一体的。特别是形式逻辑更是对辩证法起着保驾护航,甚至是升级改造的作用。这一点也可以解释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的历史发展的一些现象。以形式逻辑的产生为分界线,辩证法发展水平呈现明显的差异。在形式逻辑产生之前,辩证法仍然显得比较朴素,自身与诡辩论纠缠不休,没有绝对的优势。在古希腊时代,辩证法最早是作为一种对话或者辩论的技术而出现。而当时希腊时代的辩论非常普遍,相关辩论技术非常发达,除了辩证法之外,还有一种被辩证法称为诡辩术的论辩方法。诡辩术在外观与方法上和初期的辩证法十分相似,但二者之间的界限不明显,没有确切的区别。究竟什么是辩证法,什么是诡辩术,在学理上和程序上没有一定之规。因此在现实中有些人自我认为是辩证法,但被他人称之为诡辩术。例如苏格拉底本人是精通辩证法的大师,但对《云》这部戏剧,却被当作一个诡辩派大师,在后来雅典城邦对其的指控中,却认为其以诡辩术迷惑青年。而有些诡辩论,明明感觉到其论辩在胡搅蛮缠,但却对其无可奈何,不能给予有力的反驳,其中较为典型的是一些诡辩逻辑。黑格尔后来指出,在古代哲学史上,辩证法常常被混同于诡辩术。[3]176这种现象的广泛存在说明辩证法自身发展并不完善。不完善的原因,是因为辩证法与诡辩术之间的关键性区别在哲学中尚未澄清。实质上,从哲学角度来看,诡辩术与辩证法根本的区别在于二者是否能够合乎逻辑,不违反基本的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正是这一区别,使得辩证法的论证甚至具体结论虽然前后有变化但仍然不至于丧失根本立场、主旨,整个论证有脉络可循,有依据可查。而诡辩术则完全丧失立场、主旨,为了论辩而论辩,整个论证前后冲突,任意颠倒是非。正是由于当时的哲学并没有形成明晰的形式逻辑,因此无论是辩证法还是诡辩论在论证上给人的感觉都是翻云覆雨,颠倒是非,让人无所适从,从而真假难辨。后来,亚里士多德在总结前人辩证法成就的基础上,创建了形式逻辑。而形式逻辑形成之后,诡辩论就完全式微,在后世几乎无存身之地。相反,辩证法的发展却日新月异,不断有新的变化和发展。而且这些变化和发展都与形式逻辑密切相关。中世纪的经院辩证法的繁荣与形式逻辑的关系自不用说,即使是后来黑格尔的辩证法也是基于传统逻辑的。[4]虽然黑格尔对形式逻辑大加批判。这些历史现象反过来也证明了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

第8篇

关键词:波普尔;黑格尔;辩证法

中图分类号:B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6-0087-02

由于波普尔对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构成重要拮难,因此,国内波普尔思想的研究一直方兴未艾,取得了众多的学术成果。然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这些研究中存在一些不足,从资料分析的角度看,论者们过多地重复引用《历史决定论的贫困》中的相关内容,而对《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的研究相当欠缺;而就研究内容而言,其中绝大部分研究成果是针对反马克思的内容,而对于波普尔对柏拉图、黑格尔等人的攻击几乎无人专门做过研究[1]。本文就试图以《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为主要文本,解读波普尔对黑格尔批判的逻辑思路,揭示出波普尔对辩证法误读。

相对于历史主义的其他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波普尔对黑格尔的评价非常之低,“在黑格尔的著作中,没有什么东西在他之前不被说得更好。在他的辩解方法中,没有什么东西不是借自他的辩解祖先那里。”[2]他将黑格尔的成功标志着“不诚实的时代”和“不负责的时代”的开始,而黑格尔之所以取得成功是“由于那些宁愿立刻直观到这个世界的深层秘密,而不愿意去花力气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人造成的,毕竟这些科学技术研究不具有揭示所有秘密的力量,只会使他们失望。他很快就发现,除了黑格尔的辩证法这个取代了‘贫乏的形式逻辑’的神秘方法以外,没有什么能够如此闲适,同时又如此令人难忘(尽管是表面上的)困难以及如此迅速、如此肯定但却又骗人的成就适用于一切难题;没有什么能够用起来如此廉价,用不着半点科学知识训练;没有什么能够提供一种如此壮观的科学气氛。”[2]

在波普尔看来,黑格尔理论十分荒谬,尤其是他的自然科学哲学错误百出,本来不值得一驳,然而,波普尔认为,由于普鲁士政府支持等原因,黑格尔的理论对开放社会构成了极大威胁:从理论上而言,黑格尔是历史主义者赫拉克利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直接追随者,他在近代复兴了这些哲学家的观念,使在文艺复兴中遭到瓦解的极权主义理论复活,“即他代表了柏拉图与现代极权主义形式之间的‘缺环’”[2];同时在现实中,黑格尔理论广泛传播,很多历史哲学家、政治哲学家都受到他理论的支配,极权主义者的观念虽然可以追溯至柏拉图,但他们自己并没有直接受惠于柏拉图,而自觉接受和崇拜黑格尔,把黑格尔当作自己的精神导师,马克思主义者尤其如此。因此,波普尔认为,鉴于黑格尔的巨大负面影响,有必要对黑格尔理论进行批判,而批判的重点直指黑格尔的辩证法。因为,波普尔意识到,黑格尔的辩证法是黑格尔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其理论的核心,他的历史主义和道德实证主义都是以辩证法为基础,只要揭示了辩证法荒谬性,其他理论就不攻自破了,而且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也正是波普尔所批判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重要来源,驳倒了黑格尔的辩证法,也能为他批判马克思主义奠定基础。

波普尔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从其概念入手,即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波普尔并没有立即给出清晰明确的答案,而是追溯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历史渊源,然后得出结论“我们可以把赫拉克利特的这两个观念――对立面的战争和它们的统一或同一――描述为黑格尔的辩证法的主要观念。”[2]在这里,很显然,波普尔从形式逻辑的立场出发,机械地将黑格尔辩证法的基本原则“对立的统一”的割裂为两个方面:矛盾与同一哲学,称之为“黑格尔主义的两大支柱”[2],然后就矛盾与同一哲学分别进行批判。

关于第一个方面,波普尔认为矛盾与他的试错法有相似的地方,黑格尔辩证法正反合的三段式也是一种对科学思维进步方式的描述。然而,波普尔认为,在科学的发展进程中,科学家应尽一切努力去消除和避免矛盾,而黑格尔却主张“矛盾不仅是允许的和不可避免的,而且是非常有必要的。”[2]这一主张会导致“必然要毁灭所有的论证和进步。因为,如果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和必要的,那么,就不需要消除它们,这样,所有的进步就必然会完结”[2]。从波普尔的这个推论可以看出,他完全是将自己意思强加给了黑格尔,矛盾的不可避免与矛盾的不需要消除之间并没有任何必然的因果联系。正好相反,黑格尔认为,在社会历史中,正是矛盾不可避免地存在,所以要不断推进矛盾发展,消除具体矛盾从而实现社会历史的进步。波普尔在《辩证法是什么?》一文中提到“辩证法家说,矛盾富有成效、丰富多彩、导致进步,在一定意义上我们也承认这是真的。但是,只有当我们决心不容忍矛盾、决心改变任何包含矛盾的理论时,这才是真的;换句话说,千万不要认可一种矛盾。仅仅由于我们的这种决心,批判即揭示矛盾才会促使我们变革我们的理论并由此得到进步。”[2]波普尔没有意识到,他在这里反驳辩证法的说法却正好是黑格尔的本意。黑格尔认为,矛盾之所以必要,正在于它迫使我们不得不去努力克服它,也就是说,只有当我们决心不承认它是真的时,它才具有意义和价值,如果我们任其存在,不去解决矛盾,那么矛盾的存在就没有必要。所以,当波普尔说“我们必须告诉辩证法家,二者不可兼得。他要么由于矛盾富有成效而爱好矛盾,因而决不能接受矛盾;要么准备接受矛盾,那矛盾将变得毫无成效,并且一切理性批判、讨论和智力进步都将成为不可能。”[3]事实上,这并不是辩证法家的困境,真正的辩证法家可以两者兼得,接受矛盾,并使矛盾富有成效,而且也只有真正接受矛盾,矛盾也才能富有成效。波普尔固守形式逻辑的立场使他无法对矛盾做辩证的理解,他认为“他(即黑格尔)希望承认矛盾的原因在于,他想终止合理的论证,并从而终止科学和理智的进步。”[2]这完全是对黑格尔子虚乌有的指责,在黑格尔看来,矛盾并不会使论证无法进行,矛盾正是合理论证基础或原因,消除了矛盾,事物就不可能得到发展,科学和理性的进步就无法实现。

关于第二方面即“同一哲学”,波普尔把将其理解为“理性和现实同一样的哲学”的简称,认为“同一哲学就是用来为现存秩序辩护的。”[2]。他把批判的着力点集中于黑格尔的“凡是现实的就是合乎理性的”这一命题。波普尔认为黑格尔从柏拉图那里吸取了理念=实在的公式,又吸收了康德中理念=理性的思想,从而将公式变为:实在=理性,从而:“这使得黑格尔认为,一切合理的都是实在的,一切实在的必然是合理的,而实在的发展与理性的发展是同一回事。既然存在中不存在有比理性和理念的最高发展更高的标准,那么,一切现在是实在的或现实的事物就必然存在,必然是合理的和善的。”这就是“现实存在着的普鲁士国家。”[2]显然,对黑格尔这一命题的解释是完全错误的。黑格尔的在《法哲学原理》中首先提出了“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这一命题,后来在《小逻辑》中又有发挥和论述。对于黑格尔这一著名命题,直到今天还引起人们的争议。

其实恩格斯在《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关于黑格尔这一命题已做出明确的解释,即在黑格尔那里,“现实的”不等于“现存的”,“现实性这种属性仅仅属于那同时是必然的东西”[4],这种现实性可能并不一定当下现存着,但在历史中会必然地实现出来的。从而,“根据黑格尔的意见,现实性决不是某种社会状态或政治状态在一切环境和一切时代所具有的属性。”[4]这种对现实的理解完全符合黑格尔的原意。说到国家与现实性的关系时,黑格尔提出来,“国家是现实的”[5],它的现实性在于其将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起来,形成两者的统一,而“如果这种统一不存在,那种东西就不是现实的,即使它达到实存也好。”因此,并不是当下所有的国家因为实存而具有天然的合理性,现存的国家并不一定具有现实性和必然性,黑格尔说得非常明确“一个坏的国家是一个仅仅实存着的国家,――但它没有真实的实在性”[5]。所以,这个命题并不是波普尔所认为的是为普鲁士专制政府辩护,正好相反,因为合理性是一个历史范畴,现存的东西未必一直是合乎理性的,会慢慢丧失自己的必然性和存在的权力,而合乎理性的东西虽然现在看起来与现存的矛盾,但由于其合理性,有丰富的生命力,符合历史发展的进程,因此,在未来注定会成为现实,从而代替现存的东西,推进历史发展,这也就是辩证法革命性的一面,所以,恩格斯认为,“按照黑格尔思维方法的一切规则,凡是现实的合乎理性的这个命题,就是变成了另一个命题:凡是现存的,都一定要灭亡。”[4]恩格斯以法国为例提出,在18世纪,虽然法国的君主制力量十分强大,但正是由于其失去了现实性,以至于不再合理,被1789年革命,同时他提出“黑格尔总是极其热情地谈论这次大革命”[4]。由此可见,黑格尔自己也是十分清楚自己这一命题的革命性,只是由于他所处的时代背景和其他考虑,没有说破。但恩格斯十分敏锐地意识到了这一命题的深层含义,也将这一深刻的内容揭示出来。相比而言,波普尔虽然在提到黑格尔辩证法时总是把思想歪曲为自己的对立面,并在讨论黑格尔思想自由、科学的独立性、平等之类观念时,将黑格尔的字面意思抛开,认为其背后总是要表达与此相反的内容,事实上是要反对科学自由平等的实现,但在对这个命题的理解上,他却没有深入思考字面背后的含义,而是以十分肯定的语气提出,“我敢断言,黑格尔的辩证法主要是被设计来歪曲1789年的观念的”[2],得出来与恩格斯完全不同的结论,既不符合黑格尔理论的本意,也进一步显示了他对辩证法的无知。

总体来看,波普尔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十分轻视,也没有花多少篇幅来讨论,在他看来,黑格尔的辩证法属于抽象理论,无非是玩弄词句,分析这种理论是“令人厌倦的工作”[2],不值得花太多时间。但我们从他对黑格尔辩证法这一分析,就会发现波普尔对黑格尔的理解是非常表面化的,之所以如此,这是因为波普尔缺乏对历史反思性的辩证理解,即没有“把历史当作主体和客体的统一体来理解,当作人的自由的创造活动、对象化活动(包括异化活动),即作辩证过程来理解。而缺乏这种理解,正是波普尔的致命的思想残疾。”[6]波普尔带着这一残疾出发对黑格尔进行的批判是如此苍白,而这一苍白也始终贯穿他对马克思理论的批判之中。

参考文献:

[1]谭扬芳.我国对波普尔历史哲学思想研究述评[J].甘肃社会科学,2005(5):20.

[2][英]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2卷[M].陆衡,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3][英]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M].傅季重,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452.

[4][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15.

第9篇

【正文】

[中图分类号]A22;A821[文献标识码]A

卢卡奇和列宁处在同样的历史年代,两人的辩证法理论都创立于二十世纪初,具有时代共性,但由于各属不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传统,因而形成了两人各具特色的辩证法。比较列宁和卢卡奇辩证法思想产生的时代前景、理论来源和两人关于辩证法基本思想的同异,从思想史乃至人类史的总体出发,我们不难发现使两者发生内在联系和差别的根本所在,并从中得出合理的见解。

一、时代背景

任何一种哲学思潮或理论的出现及其发展都必然受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的影响,列宁和卢卡奇的辩证法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无疑也与他们的时代背景息息相关。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出现了许多新现象、新情况,它的固有矛盾以及帝国主义各国之间的对立日益暴露出来并趋向尖锐化。俄国无产阶级领导劳动群众进行的反对沙皇专制制度的斗争,1912年又开始走向高潮。西欧工人运动也日趋激烈,与此相呼应,东方殖民地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民族解放运动也在蓬勃发展。由于帝国主义战争的频繁爆发,反动当局加强了对革命运动的压制和破坏,经济危机、政治危机日益激化,这些新的历史时代的迫切课题摆在马克思主义者面前。时代背景是促使列宁探讨解决时代迫切课题的根本理论基础。

为了反对机会主义和修正主义的种种思潮,列宁意识到必须从总体上对它们作决定性的揭露和批判,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的理论基础,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真正的哲学科学。当时马克思揭示社会经济发展的辩证法的研究成果,恩格斯揭示自然科学、自然界的辩证法的研究成果,亟待加以总结概括。列宁力图从《资本论》和《逻辑学》中总结出辩证法理论,完成马克思、恩格斯建立辩证法体系的未竟事业。在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他自觉意识到历史赋予他的神圣使命,即总结思想史上关于辩证法思想的一切成就,系统阐发辩证法思想体系,用它为指导剖析时代和具体的形势,制定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策略,以及揭露机会主义者的诡辩手法。因而列宁对辩证法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1914年至1915年写下了《哲学笔记》八本蓝皮笔记本,系统考察并论述了辩证法理论各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有科学价值的见解,把马克思主义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与此同时,卢卡奇也开始了他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独创性探索。在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推动下,欧洲一些国家相继发生了无产阶级革命。卢卡奇加入匈牙利共产党后便积极投入了革命斗争,匈牙利革命的失败使卢卡奇等共产党人陷入反思,苦苦探讨失败的原因,寻求复兴革命的道路。他们审视了当时马克思的后继者们对马克思主义的解释,进一步认清了第二国际的理论,从而促使他们对马克思主义的根本问题进行理论反思。他们发现从马克思逝世到本世纪二十年代的这段时间内,错把经济学而不是把哲学当作马克思著作的重点,而对马克思哲学的解释又为实证主义的机械论思想所统治。卢卡奇针对这种科学主义和自然主义的倾向,同第二国际的理论家们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论战。与第二国际的理论反其道而行之,卢卡奇从自然走向历史,将历史科学作为衡量一切的标准。

卢卡奇与列宁的分歧也体现在列宁强调客观性的重要性,把革命当作社会进化中的自然事件;而卢卡奇则更重视无产阶级的历史首创精神和主体意识的决定作用,这种分歧使他认为列宁眼中的马克思主义具有实证性和机械论的色彩。卢卡奇认为人是历史的主体,应该强调人的优先地位。他由此以为,正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和背离,造成了无产阶级意识的不成熟和创造历史的自觉性的贫乏,导致了革命的失败。因此,要取得革命成功,需要重新解释马克思主义,重建马克思主义哲学;必须弘扬人的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动性,恢复主体在历史过程中的地位和价值。1923年卢卡奇的《历史和阶级意识》出版,其主旨是研究马克思主义阵营内没有被注意到或被忽视的重要问题。

二、辩证法思想的理论来源

列宁与卢卡奇都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观点,特别是都以《资本论》的结构方法为依据,并揭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黑格尔思想来源,但列宁着重继承《资本论》科学体系中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相统一的思想,受恩格斯哲学思想的影响较深,主要发掘黑格尔《逻辑学》中科学主义的结构因素;而卢卡奇则着重继承马克思的社会历史的总体观和分析方法,对恩格斯的若干观点提出批评,主要发掘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人文主义的精神因素。

列宁关于辩证法体系的设想是从辩证法的集大成者黑格尔的著作入手,他批判继承了黑格尔逻辑学的有关辩证法的合理思想。列宁认为,黑格尔虽然将辩证法神秘化了,但是他第一个全面详尽且内容广博地论述了辩证法,除了对辩证法的各个基本范畴和基本原则作了细致的考察和论述之外,还对作为哲学科学的辩证法体系的形成途径作了研究探讨。列宁认为,作为哲学科学的辩证法,其研究对象即是事物的发展规律,其实质就是对立面的同一;在此基础上,列宁提出了唯物主义和逻辑学、辩证法和认识论三者同一的思想。列宁进一步总结了《资本论》的研究和阐述方法,认为《资本论》中也揭示了三者同一的理论,“这种唯物主义从黑格尔那里汲取了全部有价值的东西并发展了这些有价值的东西。”[1](P288-289)《资本论》中体现出一般辩证法的要素。列宁的这些论述总结了马克思的《资本论》和黑格尔的逻辑学精华,但其基本内容、倾向应该说是和恩格斯一致的。其辩证法思想受到恩格斯的影响较深,关于怎样研究辩证法,从何入手,恩格斯即主张从黑格尔的《逻辑学》入手,因为它是辩证法的真正宝藏。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就较多地反映了辩证法方面的研究。恩格斯的思想给列宁以启发,列宁对辩证法的研究正是从《逻辑学》开始的。在以后长期的研究过程中,列宁注意把《资本论》中运用辩证法的成果同黑格尔的《逻辑学》作比较分析,批判吸收了黑格尔的合理思想,对于辩证法性质、功能、研究和阐述方法以及理论体系的认识,都推进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机日益激化,这些新的历史时代的迫切课题摆在马克思主义者面前。时代背景是促使列宁探讨解决时代迫切课题的根本理论基础。

为了反对机会主义和修正主义的种种思潮,列宁意识到必须从总体上对它们作决定性的揭露和批判,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的理论基础,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真正的哲学科学。当时马克思揭示社会经济发展的辩证法的研究成果,恩格斯揭示自然科学、自然界的辩证法的研究成果,亟待加以总结概括。列宁力图从《资本论》和《逻辑学》中总结出辩证法理论,完成马克思、恩格斯建立辩证法体系的未竟事业。在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他自觉意识到历史赋予他的神圣使命,即总结思想史上关于辩证法思想的一切成就,系统阐发辩证法思想体系,用它为指导剖析时代和具体的形势,制定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策略,以及揭露机会主义者的诡辩手法。因而列宁对辩证法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1914年至1915年写下了《哲学笔记》八本蓝皮笔记本,系统考察并论述了辩证法理论各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有科学价值的见解,把马克思主义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与此同时,卢卡奇也开始了他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独创性探索。在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推动下,欧洲一些国家相继发生了无产阶级革命。卢卡奇加入匈牙利共产党后便积极投入了革命斗争,匈牙利革命的失败使卢卡奇等共产党人陷入反思,苦苦探讨失败的原因,寻求复兴革命的道路。他们审视了当时马克思的后继者们对马克思主义的解释,进一步认清了第二国际的理论,从而促使他们对马克思主义的根本问题进行理论反思。他们发现从马克思逝世到本世纪二十年代的这段时间内,错把经济学而不是把哲学当作马克思著作的重点,而对马克思哲学的解释又为实证主义的机械论思想所统治。卢卡奇针对这种科学主义和自然主义的倾向,同第二国际的理论家们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论战。与第二国际的理论反其道而行之,卢卡奇从自然走向历史,将历史科学作为衡量一切的标准。

卢卡奇与列宁的分歧也体现在列宁强调客观性的重要性,把革命当作社会进化中的自然事件;而卢卡奇则更重视无产阶级的历史首创精神和主体意识的决定作用,这种分歧使他认为列宁眼中的马克思主义具有实证性和机械论的色彩。卢卡奇认为人是历史的主体,应该强调人的优先地位。他由此以为,正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和背离,造成了无产阶级意识的不成熟和创造历史的自觉性的贫乏,导致了革命的失败。因此,要取得革命成功,需要重新解释马克思主义,重建马克思主义哲学;必须弘扬人的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动性,恢复主体在历史过程中的地位和价值。1923年卢卡奇的《历史和阶级意识》出版,其主旨是研究马克思主义阵营内没有被注意到或被忽视的重要问题。

二、辩证法思想的理论来源

列宁与卢卡奇都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观点,特别是都以《资本论》的结构方法为依据,并揭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黑格尔思想来源,但列宁着重继承《资本论》科学体系中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相统一的思想,受恩格斯哲学思想的影响较深,主要发掘黑格尔《逻辑学》中科学主义的结构因素;而卢卡奇则着重继承马克思的社会历史的总体观和分析方法,对恩格斯的若干观点提出批评,主要发掘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人文主义的精神因素。

列宁关于辩证法体系的设想是从辩证法的集大成者黑格尔的著作入手,他批判继承了黑格尔逻辑学的有关辩证法的合理思想。列宁认为,黑格尔虽然将辩证法神秘化了,但是他第一个全面详尽且内容广博地论述了辩证法,除了对辩证法的各个基本范畴和基本原则作了细致的考察和论述之外,还对作为哲学科学的辩证法体系的形成途径作了研究探讨。列宁认为,作为哲学科学的辩证法,其研究对象即是事物的发展规律,其实质就是对立面的同一;在此基础上,列宁提出了唯物主义和逻辑学、辩证法和认识论三者同一的思想。列宁进一步总结了《资本论》的研究和阐述方法,认为《资本论》中也揭示了三者同一的理论,“这种唯物主义从黑格尔那里汲取了全部有价值的东西并发展了这些有价值的东西。”[1](P288-289)《资本论》中体现出一般辩证法的要素。列宁的这些论述总结了马克思的《资本论》和黑格尔的逻辑学精华,但其基本内容、倾向应该说是和恩格斯一致的。其辩证法思想受到恩格斯的影响较深,关于怎样研究辩证法,从何入手,恩格斯即主张从黑格尔的《逻辑学》入手,因为它是辩证法的真正宝藏。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就较多地反映了辩证法方面的研究。恩格斯的思想给列宁以启发,列宁对辩证法的研究正是从《逻辑学》开始的。在以后长期的研究过程中,列宁注意把《资本论》中运用辩证法的成果同黑格尔的《逻辑学》作比较分析,批判吸收了黑格尔的合理思想,对于辩证法性质、功能、研究和阐述方法以及理论体系的认识,都推进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社会历史的辩证运动,是包括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全面社会活动。因而主体要了解和认识自身,就不能脱离社会现实中存在的事物。卢卡奇由此深入到社会历史的内部,找到体现了创造历史,实现了主体与客体同一的无产阶级。他认为,只有无产阶级才代表着历史的总体性,才是一种在实践中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积极的主体。可见卢卡奇的总体性范畴始终是置于历史过程中去把握的,他把意识与实践相结合,实现了历史性和主体性的原则与实践性、革命性原则的辩证统一。版权所有

由于列宁与卢卡奇在辩证法理论研究上的出发点和侧重点的差异,异致了两人不同的研究思路和理论走向,形成了两种各具特色的辩证法。列宁从认识发展规律的高度,揭示哲学思想、哲学体系产生的认识论根源,总结出哲学认识的规律性,通过对规律的研究形成认识论的辩证法;而卢卡奇则根据他的逻辑和方法来理解和阐释辩证法,把辩证法推到历史中去,把主体纳入辩证的相互关系之中,认为主体的自我生成、自我对象化(物化)和扬弃对象(自我认识)的过程,就是历史。卢卡奇由此转向对意识形态的批判,形成了历史辩证法。

在列宁看来,辩证法也就是认识论,是哲学史、认识史的总结和精华,他从各个时期哲学思想的分析比较中,总结、概括人类哲学认识的发展规律,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中,列宁从认识发展的辩证规律的高度,揭露物理学唯心主义的认识论根源,指出摆脱危机、克服错误的出路。在《哲学笔记》中,列宁从人类认识的辩证过程的高度考察和分析唯心主义,揭露它的认识根源,总结了人类哲学认识的经验教训,科学地规定和解决了辩证法的研究对象。他尤其重视对规律的研究,并根据辩证法的内容、基本原则、内在关系以及研究方法的思路,对辩证法体系的阐述方式作了一些构想,从其理论途径来看,走向了一种认识论的辩证法。

作为“青年马克思的发现者”,卢卡奇看到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无情批判,对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预测,以及关于无产阶级是真正实现这一远大目标的主体的揭示。他提出隐匿在马克思经济学分析背后的历史哲学批判逻辑,抓住了马克思对商品拜物教的批判作为立论的出发点来展开他对历史的批判,即对资产阶级社会的批判。他引用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一句话说:“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在他看来,被群众掌握的理论已经变成群众的实践意识,它不仅具有普遍性品格,而且具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卢卡奇说:“只有当意识同现实有了这样一种关系时,才可能做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2](P49)他认为,只有在历史领域内,历史的主体与客体是同一个东西的前提下,意识和现实的统一才是可能。既然无产阶级是资产阶级社会这个特定历史阶段的同一的主体——客体,那么无产阶级意识和资产阶级社会的现实之间本质上就具有了同一性,在这个前提下就可能达到理论和实践的同一。卢卡奇反对单纯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待理论,而是从历史主义原则出发,从对意识形态的批判上联系到无产阶级意识,认为无产阶级意识是其作为历史中同一的主体——客体所具有的意识,只有这种意识才具有理论的普遍性和对现实把握的总体性。他从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立场出发提出其历史理论,其历史观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批判的历史观。可见,从卢卡奇对辩证法的理解和阐述来看,辩证法不是科学方法的逻辑,也不是辩证的规律和范畴,而是批判现实的武器,是革命批判的学说,卢卡奇由对意识形态的批判,从理论上走向了历史辩证法。

四、在比较中看马克思主义哲学未来发展的特点

比较列宁和卢卡奇的辩证法的同异,可见列宁和卢卡奇通过辩证法创造了两种不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传统。当然,比较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卢卡奇辩证法思想的局限性,他把总体性的优先性凌驾于经济之上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方法所作的黑格尔式的歪曲,他并未能用其主客体的辩证法解决好客体性对主体性的制约问题,未能完全划清同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社会历史观的界限,从而削弱了他历史辩证法的唯物主义基础。在对主体性的理解中,又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客观物质生活条件对人的制约,从而陷入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二律背反之中,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未能走出一条正确的道路。但他回溯到黑格尔并由此开创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史的另一种传统,即西方马克思主义。因而对卢卡奇的辩证法思想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待,剔除和超越其错误和不足,吸取其合理因素。将其同列宁的辩证法思想作比较,也是为了看到比以往更多一些的肯定的因素和成分,更全面而深刻地理解它。从一定意义上说,卢卡奇的具体的总体性范畴是对列宁辩证法思想的补充和发展,卢卡奇强调主体及其意识在辩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只有形成了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主客体同一才能最终实现,这是对列宁辩证法所强调的客观法则和规律的重要补充,使辩证法的内涵更加丰富,有了超越性的发展。

在哲学的理论形态上,马克思主义哲学呈现为一种研究生活世界及其实践问题的哲学理论,其对前人思想遗产的批判继承,也都是通过同时代思想成果的批判熔铸而实现的。尽管20世纪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们创立了种种不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形态,但他们都是从各个角度、不同方面探讨和思考着当代人类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丰富和发展着马克思主义哲学。正因为如此,对于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众多理论形态中,到底谁代表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流?我们很难下一定论。比较列宁与卢卡奇的辩证法,我们无疑也证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共性和个性相互渗透的哲学。个体化的失落和哲学流派的单一化会阻碍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要发展,就要通过多流派之间相互取长补短、互相争鸣的方式来实现,这就要求不同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之间展开理论对话。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未来的发展中,其反思功能和对话功能将日益突出,体系也将日趋完善化、科学化和时代化。作为一个多元化的、开放性的、处于探索和未完成状态的思想体系,它随时准备吸纳各种哲学思潮研究的积极成就和各门科学的优秀成果,从而显示出它相较于其它思想体系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收稿日期]2000-12-26

【参考文献】

[1]列宁全集:第56卷[M].

[2]卢卡奇.杜章智等译.历史与阶级意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第10篇

【内容提要】近年来学界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的理解,存在着几种片面的、错误的观点,诸如将马克思主义与一般唯物主义相混淆并主张过时论,将唯物辩证法意义庸俗化、方法论化以及实践本体论观点等。对这些观点进行辨析,以澄清思想上的错误认识,十分必要。目前较能体现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哲学意图的惟有实践唯物主义(或辩证的、实践的和历史的唯物主义)。但实践唯物主义在论证上仍然存在理论的缺环,需要进一步确立有关的科学基础,其中关键是科学而辩证地阐明意识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图景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 键 词】本体论/世界图景/实践/意识/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 【 正 文 】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6198(2000)05—0011—06 目前哲学界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的理解存在几种不同的看法,虽然几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它们之间的分歧既明显又尖锐。这种笼罩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上的迷雾如果不能得到进一步的澄清,可能会模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形象,妨碍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立场的正确把握。要坚定唯物主义信念,从理论上看,有必要针对几种主要的理论见解做一点辨析的工作。 1 第一种观点是将马克思主义与一般唯物主义相混淆,认为唯物主义过时了,因此,马克思主义过时了。 持这种理论观点的人,通常对所谓一般的唯物主义(或“物本主义”)不以为然,并且把这种唯物主义当作整个唯物主义的主要形态,没有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与一般的物本主义的唯物主义区分开来。他们将对物本主义的否定与批评简单地转移到对马克思唯物主义的否定与批评上来,认为既然物本主义的唯物主义已经过时了,那么,包含这种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也过时了,因此,应当寻求新的解释立场。我们不排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个别言论带有一般旧唯物主义的痕迹,因为马克思主义创立的时代,正是这种唯物主义占主导地位的时代。他们的某些话语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印记,受到时代条件的约束。同样,我们也承认,马克思、恩格斯的一些后继者如第二国际的所谓的“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们,他们站在一般的旧唯物主义的立场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庸俗化了。这种情况,甚至在前苏联20年代以布哈林为代表的“机械论派”中也有所反映。他们受逻辑实证主义及物理主义的影响,寻求将复杂的、高层次的事物还原为更简单的、低层次事物的还原主义解释立场。我国的传统哲学教科书体系受前苏联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难以划清甚至模糊马克思新唯物主义与一般唯物主义界限的问题。实际上,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从创立伊始就告别了旧唯物主义,并明确清算了与旧唯物主义之间的理论关系。我们知道,旧唯物主义在哲学本体论上的最重要的观点是,世界是由纯粹的无生命的物质及其运动构成的,其口号是:“给我物质和运动,我能创造整个世界。”这种唯物主义以近代自然科学为根据,对自然的世界图景作了机械论的描述。虽然与神学、唯心主义相比,它有一定的进步性与合理性,但它毕竟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德国古典唯心主义,特别是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以极为思辨的方式阐明了被机械唯物主义者们忽略的东西。然而,在近代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仍然占主导地位的时代,黑格尔辩证法被轻率地抛弃了。马克思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继承人与超越者,吸取了黑格尔哲学的合理内核,打出新唯物主义的旗号,首先超越的就是这种纯粹的唯物主义。其代表人物当时是摩莱肖、毕希纳和福格特等人。福格特说:“思想对大脑的关系,有如胆汁对肝脏或者尿对肾脏的关系一样。”(注:k·c·巴克拉捷.近代德国资产阶级哲学史纲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3.)没有肝脏就没有胆汁,没有大脑就没有思想。他们认为,生物界现象要用物理学和化学元素原理来说明,整个世界,无论是有机界还是无机界,都是由原子构成的,同一个原子,今天是粪肥的成分,明天可能同与它类似的原子一起组成芬芳的花朵。在他们眼里,世界无非是一堆原子,无机界与有机界并无实质的区分,精神也不过是一种特殊的物质或物质的机能。这种唯物主义将林林总总 的世间万物归结为一种物质即原子,认为一切都可以从世界的原子或物质构成中得到说明。他们不了解,生命的出现和精神的出现是我们这个星球上最重要的事件,它们一经产生就既不能被还原也不能被取消,并且构成了由低到高的自然等级序列中的新层次。这种唯物主义没有看到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等级层次,没有看到高层次的等级层次具有低层次的等级层次所不具有的属性。的确,马克思认为精神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人脑的机能,是物质世界的反映;但马克思并没有停留于此,他不仅指出了精神自诞生起就具有的社会特质,而且进一步指出了精神对物质的能动的反作用。马克思在其本体论中明确肯定意识的特殊性和相对独立的第二性的地位和作用,肯定人类意识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并把它纳入其辩证的世界图景之中。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要求把事物、现实、感性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或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本身就明确地包含着肯定人的意识的能动性和因果作用这一理论环节。如果缺少了这一环节,人类能动的改造世界的活动就成了一句空话。在理论上,它是理解马克思实践观的基础,否定意识必然否定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否定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任何可能性。马克思多次明确地表示,他并不反对“精神的动力”,而是要进一步探索“动力”的动力。肯定意识的特殊性和相对独立的第二性的本体地位和作用,是马克思扬弃唯心主义、超越旧唯物主义的重要环节。但马克思是在肯定自然界的先在性、第一性的前提下,肯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或自主性和能动性的,因而其观点与认为精神是世界本源的唯心主义有根本区别,与旧唯物主义的立场既有一致之处,又有重大差别。这种差别是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与“从前的唯物主义”的差别,是辩证的、历史的和实践的唯物主义与“纯粹的唯物主义”或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的差别。因此,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等同于一般唯物主义或“纯粹的唯物主义”是断断不可接受的。 即使是对于一般唯物主义,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断言其过时。实际上,从17世纪以来,唯物主义在西方科学,特别是自然科学哲学中,便逐渐占据了主导的地位,成为其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19世纪中叶以来,自然科学唯物主义更是如日中天,直到20世纪70年代,这种唯物主义一直是西方科学及科学哲学中的主流。70年代以后,肯定突现与层次以及“下向因果作用”的非还原的唯物主义才崭露头角,逐渐取代传统的一般唯物主义,确立起新的主导地位。这种一般的或纯粹的唯物主义虽然已经成了少数派,仍然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哲学世界观和科学研究纲领,从物理主义到澳大利亚的唯物主义,到以丘奇兰德夫妇和克里克等人为代表的神经科学和生物学领域的唯物主义,都秉承了这一传统。它们至今仍然活跃于当代科学和哲学的前沿领域。无论如何,唯物主义过时论是不符合事实的。 2 第二种观点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庸俗化,未能真正理解辩证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导致辩证法的真正意义在理论和常识层面的失落。 辩证法首先是一种世界观。尤其是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与世界观是紧密结合的。马克思的辩证法也同样吸取了并且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本体论辩证法立场。作为世界观的辩证法,它最深刻的意义在于揭示了辩证的世界图景,而不仅仅是被后来的传统哲学教科书体系教条化了的所谓两大原则、三大规律和一系列范畴的组合。世界观的辩证法是对辩证的世界图景的总体把握,这个辩证的世界图景是自然、社会及其历史的立体动态图景。在黑格尔那里,这个图景是头足倒置的,是以绝对精神为中心展开的。马克思把它倒了过来,并且唯物主义地阐明了自然与人类社会及其历史之间的辩证关系。在这种新唯物主义的世界图景中,物质自然界处于最基础的地位;依次往上,随着地质历史的演化,出现了生命;在生命的基础上,出现了具有高级精神智能的人类,历史从此由自然史演进到人类史,并且通过人类的创造活动衍生出人类诞生前自然界所没有的人化自然。具有精神的人和人类社会的诞生是自然进化中的一个伟大质变。马克思敏锐地把握了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之间存在的辩证等级和层次,他不仅清楚地看到了从无生命的自然到有生命的自然、再到具有精神的人和人类社会与历史这一由低到高的既有普遍联系又有重大质的差别的发展过程,而且明确指出,他所创立的唯物史观是对更高层次的人类社会和历史规律的揭示。在他的自然—社会本体论框架中,一个关键的理论环节是:承认人的精神、人的活动和人们的社会关系的实在性和辩证的层次性,承认它们不仅源于自然,而且高于自然,不仅与无生命的自然物、与有生命的自然物有质的区别,更主要的是它们对低层次的事物起一种宏观决定或下向因果作用(开放的历史决定论),这是马克思超越旧唯物主义、确立新唯物主义的自然—社会的辩证法的哲学思想基础,是他在哲学上实现革命性变革的一个重要的哲学思想前提。唯物辩证法的规律与范畴只有紧扣这一辩证本体论框架 才能得到最具体、最有生命力的展开。离开这个辩证的世界图景,离开这一质的规定性,进而把辩证法仅仅理解为一种方法,无疑会导致辩证法意义的失落,这一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总体的辩证法就会失去应有的光彩。 传统的哲学原理教科书体系恰恰未能紧扣这一主题,而是简单地将唯物辩证法圈定于辩证自然观,而且其物质范畴往往过于狭义,忽略了物质的多层次的其他形态。因此,一些人诟病辩证唯物主义,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因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强调自然的物质方面,而在于如何辩证地理解自然与人类社会历史的总体世界图景,这恰恰是马克思超越前人的最有贡献的方面。马克思出入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及其辩证法,其所继承的理论遗产决不只是方法论意义上的辩证法,而且是本体论意义上的经过新唯物主义洗礼的辩证法,即新唯物主义的辩证的世界图景理论。辩证法固然是一种方法论,但这只是硬币的一面,断不可将辩证法方法论化。世界观、本体论的辩证法是硬币的另一面,甚至是更重要的一面。黑格尔的辩证法就是一种世界观的辩证法,是一种头足倒置的世界观或自然历史观,在他那里,自然是历史和绝对精神的外化、生成过程。马克思清楚地看到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巨大价值,并将它颠倒过来,加以扬弃,创立了唯物的历史的和实践的辩证法。这种“马克思主义的按其本质来说是本体论的辩证法”(注:卢卡奇.关于社会存在本体论〔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113.),不只是存在于历史和意识领域,而且存在于自然界中。正是由于自然界的辩证运动,才在对立统一、量变质变等运动中产生了形态和性质各异的种种新事物,产生了发展的阶梯和新的质。自然界不仅存在着飞跃,而且正是由于这无数的飞跃才构成了发展的链条,并且盛开出了人类精神这朵鲜花。人类精神倾注在劳动实践当中,体现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当中,一步步地创造出人类的历史和社会。自然界的生物进化逐渐让位于人类精神和文化的进化,自然史也逐渐地过渡到人类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讲,马克思的辩证法是一种自然—历史的总体辩证法,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是一种辩证的自然—历史的唯物主义。由于马克思侧重研究的是社会历史的辩证运动过程及其规律,因此,我们也可以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简称为历史唯物主义。 3 第三种观点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哲学归之于实践本体论,最终导致实践唯心主义。 与以往的哲学相比,马克思更重视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他的历史唯物主义也可以称之为一种改造世界的实践哲学,是一种实践唯物主义,但不能将它归结为实践本体论。实践本体论的核心原则是强调实践第一性、物质第二性,回避乃至否认自然界的优先地位。这是一条反唯物主义的原则。虽然马克思哲学的重心不在于阐明自然界的辩证法,而在于阐明社会实践领域的辩证法,但这并不等于可以否定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很显然,实践本体论对马克思哲学的实践本质的弘扬是以牺牲唯物主义为代价的。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源于一般唯物主义,但高于一般唯物主义,这是不争的事实。实践本体论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架空起来,并将它整个地安放在一个并不牢靠的流沙基础上,其用意虽然是突出马克思哲学的实践本质,但不管怎么说,否定马克思哲学的自然本体论基础,马克思的整个理论大厦也将摇晃。事实上,强调人类实践活动与坚持唯物主义并不矛盾。因为马克思的唯物主义与一般意义上的唯物主义已经有了质的区别。实践本体论对此却恰好缺乏体察。诚然,在一般唯物主义或严格意义上的唯物主义中,是没有作为主体的人和人的实践活动的位置的。说它是物本论唯物主义也不为过。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已经从根本上超越了这种物本论唯物主义(或客体唯物主义)。在这种新唯物主义的世界图景和本体论框架中,自然与社会、物质与人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它们之间既有连续性,又有间断性和飞跃,既有彼此间紧密的相互作用,也有性质迥异的区别。而有精神的人及其实践活动(或意向行为),是这种新唯物主义框架中最富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质的方面。这一新唯物主义的理论实质不仅被“庸俗的马克思主义”者们抹去了,而且也被实践本体论者们忽略掉了。 回顾马克思主义发展史,这种错误并不新鲜。19世纪,马克思在哲学上实现的革命性变革,并没有立刻引起德国思想界的普遍重视。在当时的德国思想界,以抛弃辩证法为代价的纯粹的唯物主义占主导地位,这种唯物主义师从达尔文的渐进进化理论,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坚持还原论,在社会领域则主张社会达尔文主义,反对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19世纪后半期的德国社会民主党内的一些达尔文主义的拥戴者也遵循着这条思路,认为马克思反对精神、观念的作用,只主张经济决定论。他们不理解唯物史观的真正意义。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崛起,正是直接针对这一状况的。他们倡导“回到黑格尔”,实质上是要回到辩证的总体性和主体性原则,并最终回到历史的、社会实践活动的辩证法。直至今天,西方人所理解的唯物主义( 不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仍然是严格的唯物主义,即物本主义。实践本体论者也在此处失足,说明他们同样不了解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真正意义。有人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甚至连唯物主义都不是,而是实践人本主义,马克思新哲学不是唯物主义的新形态,而是人本主义的新形态(注:丛大川.是唯物主义的科学观点还是人道主义的价值观念〔a〕.任平,王金福,王晓升. 当代视野中的马克思主义哲学〔c〕.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1999.852—858.)。这种将唯物主义与人本主义对立起来的做法,实际上只是正确地揭示了西方哲学话语中的严格意义上的唯物主义的不足,由此得出马克思新哲学不是唯物主义的论断,实在是张冠李戴。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真的会妨碍其人道主义理想的阐扬吗?当然不会!因为这种新唯物主义是内含着人类精神和实践的实在性和能动性的辩证法。后者不会因为承认自然界的优先地位、承认自然规律的基础作用而受到任何限制。相反,离开了这个基础的人本主义精神倒成了无根的浮萍。试想,在人类精神和价值以及人类实践活动本身的本体论地位尚未得到肯定的条件下,人道主义理想充其量只是一种美丽的幻影或精神泡沫。况且,人道主义理想在社会历史领域的实证展现,离开了社会历史领域的主客体遵循一定规律的互动过程,离开了历史的唯物主义,它又如何实现自己的理想!恩格斯的合力论早已明确表示了对线性决定论的反对,人类历史的合目的性早已超越了传统唯物主义的樊篱,而且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没有主张或赞成过庸俗化的经济决定论(恩格斯在晚年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通信中一再表明这一点),这也正是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高明与创新之处。这一切都可以在新唯物主义的框架下实现,抛弃这个框架,只能说明论者们对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理解失当,并因此导致对整个唯物主义理论的错误估计。 4 第四种观点是正确地强调了马克思主义是实践的唯物主义,但论证的范围狭窄,未能真正确立实践的唯物主义的科学基础。 将马克思的唯物主义理解为实践的唯物主义是完全正确的,这种理解摆脱了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旧唯物主义化、机械论化的错误,同时也与实践本体论划清了理论的界限。但如何将自然、意识、实践与社会历史等方面统一起来?如何恰当地把握马克思的辩证的世界图景?尤其是如何确立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的科学基础?这仍然是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过去我们比较侧重于从社会历史的方面来说明其科学性。这固然是重要的。但人类实践本身为什么是能动的?它的能动性来自于哪里?为什么意识具有能动性和反作用?意识作为实践的重要环节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在理论上,我们以往对此并没有清楚明确的认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时代也不可能回答这类问题。而要回答这些问题,就有必要确立科学的本体论立场,使实践的唯物主义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因为作为世界观的唯物主义决不可能与科学相脱离。近代自然科学强化了唯物主义的科学基础,但同时也将片面性带入了唯物主义。由于它不了解人类社会与纯粹自然领域的质的差别,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采取了还原论的机械唯物主义立场,不能够将唯物主义贯彻到社会历史领域,因此,这种唯物主义多半是半截子的。经过历史辩证法的洗礼,唯物主义实现了巨大的跃进,确立了新的辩证的、历史的和实践的唯物主义的原则立场,但这种原则立场在很长时期以来被人为地与不断发展的科学隔绝开来了。传统的辩证唯物主义教科书体系长期囿于经典机械论的世界观框架,消极阐释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未能从总体世界图景的把握入手揭示新唯物主义的实质的革命方面,制约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哲学的发展。 实践唯物主义的出现,是对这种倾向的富有建设性的矫正。但实践唯物主义本身仍然存在如何说明实践的关键环节——意识——的科学地位和能动作用问题。从本体论角度来看,这是我们必须首先面对的一个问题,而它恰恰又是当代科学(物理学、神经科学和意识科学等)正在探索的前沿问题。当代西方唯物主义面临的最大的理论课题就是如何科学地说明意识在自然中的地位和作用(即所谓的“布伦坦诺问题”(注:布伦坦诺问题,也称为布伦坦诺论题(brentano thesis), 原指人的意向性问题,德国哲学家布伦坦诺以意向性为基础对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进行了区分,意向性后来成了现象学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在当今的意识科学研究中,人们常用布伦坦诺问题来泛指一切关于“有意识的经验”问题或“意识之谜”。1994年,美国哲学家查尔默斯将这类问题概称为意识研究中的“困难问题”。))。如何从科学和哲学的角度进一步阐明实践唯物主义的立场,这是需要下大力气来做的一项宏大工程。它事关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事关新的科学研究的指导原则,事关两个文明建设的哲学基础,事关知识、智能经济时代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创新,我们没有理由将我们的认识停留于实践一般的笼统阶段。如果我们能够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广泛吸收当 代世界唯物主义和意识科学研究的积极成果,在科学的、创造性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确立实践唯物主义的科学基础,马克思主义的辩证的、历史的和实践的唯物主义将拥有更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更广泛的启示力和吸引力,唯物主义的信念将更加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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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的20多年,科学哲学在中国曾有过一段相对繁荣的发展时期。当时,仅在上海一地就出版了几十种科学哲学译著和著作 。其后将近30多年,由于种种原因,科学哲学不仅在大陆没有得到长足的发展,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甚至销声匿迹了。结束后的1976年,正当波普尔和库恩名满天下之时,在大陆哲学界,并没有几个人真正了解他们的学说,甚或相当多的人还不知道他们的名字。大陆学界远离国际哲流之远,由此可见一斑。

1976年“”后,国家经过两年的恢复,学术界经过两年的准备,科学哲学也在大陆悄然而生。1978年是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年份。是年3月18日,盛况空前的全国科学大会在北京举行;5月11日,《光明日报》发表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评论员文章,对、“”鼓吹的个人崇拜、对“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进行了批判;12月8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总结了历史经验,制定了一些比较开明、比较务实的政策。这些政治背景,不仅为学术研究创造了比较自由、比较宽松的气氛,提高了知识的价值和学术研究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矫正了一些错误的和糊涂的认识(以往纯学术、纯理论研究往往有“理论脱离实际”之嫌),而且这种背景本身对学术工作者也是一种极大的激励。

在自然辩证法(“自然辩证法”这个名称在大陆是历史地形成的:它既是一项为现实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研究事业,亦指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群,其中主要有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史、科学技术社会学等)界,1978年也是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年头。其典型事件有以下几例:(一)1977年12月,全国自然辩证法规划会议在北京举行,其任务是制定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规划,筹建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筹办学术刊物《自然辩证法通讯》。1978年1月6日,《一九七八年——一九八五年自然辩证法规划纲要(草案)》 正式成文下发,它强调要加强自然科学方法论、各门自然科学哲学问题和外国科学哲学的研究。(二)是年7月,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筹委会在北京举办“全国自然辩证法夏季讲习会”,来自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科技工作者、哲学和自然辩证法工作者共1500余人参加了会议,听取3位科学家和学者的专题报告。这次讲习会产生了巨大的轰动效应,其影响经年不衰。(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院(又称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人民大学和复旦大学自然辩证法教研室同年招收了后的第一届自然辩证法研究生(前者招生14人,专业定名为“科学哲学和科学思想史”;后二者分别招收7人和10人)。(四)1978年1月,《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通信》创刊,这份四开四版半月刊的学术新闻性报纸是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的会刊,其目的在于促进自然辩证法的学习、研究和普及(它于1990年底停刊);10月,《自然辩证法通讯》出版试刊。

就这样,经过一年多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学术准备,科学哲学自1978年开始逐渐在大陆生根、发芽、开花、结果。现按以下几个方面分而述之。

专 业 刊 物

专业刊物是一个学科发展不可或缺的支柱,也是其学术水平的鲜明标志。与科学哲学相关的刊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自然辩证法通讯》(以下简称《通讯》)。1977年10月,李昌、于光远、钱三强联名向方毅(时任中国科学院院长)和邓小平(时任中共中央副主席)呈交了“关于筹备出版《自然辩证法通讯》的请示报告”。该报告经“华[国锋]主席和党中央批准”后,中国科学院于1978年2月2日正式发文,成立中国科学院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社,积极筹备出版《自然辩证法通讯》。于光远兼任杂志主编,李宝恒担任副主编,查汝强兼任副主编。《通讯》1979年1月创刊时为季刊,从1980年起改为双月刊,截止1991年底将出版13卷6期。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社起初是中国科学院直属的司局级单位,1985年与中国科学院政策研究室合并,成立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杂志遂由该所下属的科学哲学研究室负责编辑、出版工作。自1991年起,《通讯》被移交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主办。尽管隶属关系几经变动,但是“中国科学院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社”的名号一直保留使用。《通讯》为16开80页的出版物,向国内外公开发行,国内订户将近7000份,海外订户约为100份。

在《自然辩证法通讯》1981年的封面上,开始加有醒目的副标题:“关于自然科学的哲学、历史和科学学的综合性、理论性杂志“。从1982年起,将副标题中的“科学学”改为“社会学”,并一直沿用至今。这个副标题,既对自然辩证法的学科范围做了界定,也点明了《通讯》的学术内容和特色。从1981年起,该刊形成了“科学哲学”、“科学学与科技政策”(从1983年起改为“科学社会学与科技政策”)、“科学技术史”、“人物评传”四个主要的固定栏目。此外,还有“科学家论坛”(1986年撤消)、“问题讨论”、“科学前沿”、“教学与研究”、“书刊评介”、“读者•作者•编者”、“学术动态”等栏目。该刊既注重老学者的精湛之文,尤其注意发表中青年学者的真知灼见和斗胆之音。在近几年所发表的科学哲学文章中,出自中青年学者之手的已占70~80%。

二、《自然辩证法研究》(以下简称《研究》)。该刊是由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编辑、出版的,创刊于1985年。创刊时为季刊,自1986年起改为双月刊,1991年又改为月刊,每期16开80页。从1988年起,该刊封面加上了副标题:“自然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研究》现在已成为发表科学哲学研究成果的重要园地之一。现任主编是丘亮辉,副主编是贾云祥。

三、《自然科学哲学问题》(1979年、1983~1985年在刊名上加有“丛刊”二字)。该季刊创刊于1979年4月,每期16开96页,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自然辩证法研究室主办,主编邱仁宗。该刊是自然科学哲学问题译刊,主要译介国外科学哲学、科学方法论以及各门自然科学中的哲学问题方面的研究成果、研究动态和研究资料。该刊于1989年底被迫停刊,共出版43期。

四、《科学与哲学》(研究资料)。该刊是中国科学院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社编辑、出版的小32开译刊,创刊于1979年,停刊于1986年底,共出版48辑。该刊译载了不少科学哲学和科学方法论译文。

除了上述四个主要专业刊物外,《中国社会科学》(北京)、《哲学研究》(北京)、《大自然探索》(成都)、《自然信息》(长沙)、《科学技术与辩证法》(太原),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社会科学院的机关学术刊物——诸如《社会科学战线》(长春)、《求索》(长沙)等,有关大专院校的学报也刊登科学哲学方面的研究论文,《世界科学》等刊物也刊载科学哲学译文。

翻 译 研 究

在1970年代末和1980年代初,大陆学术界对科学哲学的研究基本上还处在翻译和评介阶段。当时,《自然科学哲学问题》和《科学与哲学》。译载了波普尔、库恩、拉卡托斯、费耶阿本德、劳丹、图尔敏、普特南、汉森、夏佩尔等西方科学哲学家的论著,以及国外的有关评论文章。同时,一批科学哲学译著也相继问世,诸如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李宝恒、纪树立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0年出版)、库恩的《必要的张力》(纪树立、范岱年、罗慧生等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出版)、约翰•洛西的《科学哲学历史导论》(邱仁宗等译,武汉:华中工学院出版社1982年出版)、m. w. 瓦托夫斯基的《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范岱年等译,北京:求实出版社1982年出版)、a. f. 查尔默斯的《科学究竟是什么?》(查汝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出版)、《科学哲学的兴起》伯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版》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商务印书馆在1978年前后出版了三卷本的《爱因斯坦文集》(第一卷由许良英、李宝恒、赵中立、范岱年编译,1977年出版;第二卷由范岱年、许良英、赵中立编译,1977年出版;第三卷由许良英、赵中立、张宣三编译,1979年出版),该文集是一项巨大而严谨的学术工程,搜集资料详尽,翻译质量上乘,在学术刊物上引用率很高。

在此基础上,大陆学者对爱因斯坦的科学思想和哲学思想,对波普尔的批判理性论、证伪主义和划界问题、科学发现的逻辑、进化认识论,对库恩的范式、科学共同体、科学发展模式、科学革命的实质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对拉卡托斯的研究纲领进行了有深度的分析和评论。 这些新颖的学说像清新的空气一样,不仅使学术界深受启迪,而且像证伪主义和范式变革这样的概念的新奇性和革命性,也使有文化的公众闻之倍感振奋。

1980年代中后期,当代西方著名科学哲学家的代表作陆续在大陆出版,如波普尔的《猜想与反驳》、《客观知识》,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证明与反驳》,费耶阿本德的《反对方法》、《自由社会中的科学》,劳丹的《科学与价值》、《进步及其问题》,夏佩尔的《理由与求知》等,上海译文出版社在这方面功绩卓著。此外,还出版或发表了苏联一些科学哲学译著或译文,如凯德洛夫的《列宁与科学革命》(李醒民、何永晋译,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87年出版)等。

在翻译和评介的同时,大陆科学哲学研究者开始对科学哲学本身的对象、内容、涵义等也进行了探讨。 武汉大学江天骥教授认为,科学哲学的研究对象是科学理论、科学语言和科学活动,它包括三方面的研究内容:各门科学的逻辑结构和经验内容的分析,科学理论和客观世界的关系的分析,科学理论和科学家的关系的分析。吉林大学舒伟光教授指出,广义的科学哲学是指以科学为对象,研究科学有关方面的一个分支;狭义的科学哲学是指现代西方哲学的某种流派。中山大学张华夏教授强调,科学哲学的基本内容有七个方面:科学的性质和科学与非科学的分界,科学和科学认识过程的形式和要素,科学认识的程序,科学理论的结构和科学解释的逻辑,科学的检验逻辑和发现逻辑,科学理论的发展和变革即对科学进步和科学革命结构的研究,社会因素对科学发展的影响。

在1980年代中期,随着西方科学哲学思潮和流派的传入和引进,随着研究资料的积累和新一代研究生与中青年学者的崛起,大陆科学哲学工作者在消化和吸收外来成果的同时,也陆续拿出了自己的研究成果。例如,陈维杭:“西方科学哲学的来龙去脉”(《通讯》1984年第6期),江天骥:“科学方法论的中心问题”(《通讯》1985年第1期),邱仁宗:“科学理论评价的双标尺系统和整合观:(《通讯》1985年第4期),江天骥:“归纳和辩护问题”(《通讯》1986年第5期),周昌忠:“试论科学知识系统的逻辑结构”(《通讯》1987年1期),曹秋华:“意义与科学进步”(《通讯》1987年第1期),兰征:“不可通约性和科学合理性”(《研究》1987年第5期),陆建体:“科学说明的新争论”(《通讯》1988年第2期),洪谦:“关于逻辑经验论的几个问题”(《通讯》1989年第1期),金观涛:“奇异悖论——证伪主义可以证伪吗?”(《通讯》1989年第2期),鞠实儿:“论归纳逻辑的局部辩护和适用范围”(《通讯》1989年第5期),郭贵春:“测量实在论在科学哲学中的地位”(《研究》1990年第5期),李醒民:“科学革命的语言根源”(《通讯》1991年第4期)等。这方面出版的著作主要有《激动人心的年代——世纪之交物理学革命的历史考察和哲学探讨》(四川人民出版社,1983年),江天骥:《当代西方科学哲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邱仁宗:《科学方法和科学动力学》(北京:知识出版社1984年),林定夷:《科学进步与科学目标》(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等。不用说,在自我创新的过程中,研究者也一直追踪着国际科学哲学思潮的发展和各流派的学说,对邦格(m. bunge)、玛丽•赫斯(mary hesse)、尼尼鲁托(ilkka niiniluoto)、费希尔(r. a. fisher)、庞迪(g. l. pandit)、科恩(j. cohen)、埃利斯(b. d. ellis)、蒯因(quine)、范弗拉森(b. c. van faassen)、史尼德(j> d. sneed)、塞拉斯(w. sellars)等人的学说和理论也作了介绍和评论。

大陆的科学哲学研究,并没有局限于狭义的科学哲学,它具有以下几个特色:

一、对各门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的研究一直持续地进行着,每年都有为数不少的研究成果发表。 尤其对物理学哲学和数学哲学的研究比较深入,比如对互补原理 和物理学理论结构 的研究就颇有新意。

二、对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耗散结构、突变理论、混沌、生态学等综合学科的哲学研究也逐步深化,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果。

三、对作为科学家的哲学家或哲人科学家的思想研究始终是研究重点之一,10余年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自然辩证法通讯》和《自然辩证法研究》每年都刊有这方面的研究论文,前者还有“人物评传”栏目,全面评介有关科学家的科学贡献、科学思想、哲学思想乃至精神风貌。尤其是对马赫的哲学特征 、精神气质 和方法论 的研究,对彭加勒的经验约定论思想的研究 ,对爱因斯坦唯理论思想 、经验约定论思想 以及他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两极张力特征 的研究都具有独创性。在爱因斯坦诞辰100周年(1979年)、逝世30周年和狭义相对论创立80周年(1985年),还分别举行了爱因斯坦研究学术讨论会 。

四、在对科学史的哲学分析和科学思想史的研究也有不同凡响的成果。例如关洪:“牛顿、歌德和黑格尔——关于颜色理论的争论”(《通讯》1984年第4期),吴忠:“西方历史上的科学与宗教”(《通讯》1986年第6期),李醒民:“世纪之交物理学革命中的两个学派”(《通讯》1981年第6期)和“论批判学派”(《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1期),等等。

五、对一些传统的哲学问题,如时空、物质、实在、感觉、知觉、记忆等,也从科学和科学哲学的角度进行了新的深入的研究,展示了别具一格的视野。

从事科学哲学的专业研究人员,主要集中在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各高等院校的哲学系(所)和社会科学系。他们所处的机构大都命名为自然辩证法研究室(教研室),也有少数叫科学哲学研究室(教研室)的。这是一支为数不少的专业队伍。

学 术 交 流

科学哲学研究的稳步进展,是与广泛而频繁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分不开的。在大陆,从1980年起,先后举行了五次全国性的科学哲学学术讨论会。它们是:

第一次全国科学哲学讨论会。1980年11月20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与会代表30余人。会议就波普尔的科学观、认识论、方法论、基本哲学立场和“三个世界”理论进行了讨论。(参见周寄中的报道,《通讯》1981年第1期)

第二次全国科学哲学讨论会。1981年12月21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与会代表50余人。会议就库恩的范式、科学共同体、科学发展模式、认识论和方法论进行了讨论,并涉及对西方科学哲学总的看法和应有的态度。(参见李醒民、黄亚萍的报道,《通讯》1982年第2期)

第三次全国科学哲学讨论会。1983年9月4日至9日在北京举行,与会代表80余人。会议的中心议题是科学哲学的对象、内容、方法、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此外,还讨论了科学发现的逻辑,有关著名科学家的哲学思想。(参见李醒民、黄亚萍的报道,《通讯》1983年第6期)

第四次全国科学哲学讨论会。1985年12月5日至9日在北京举行,与会代表70余人。会议的中心议题是科学理论的评价。(参见李醒民的报道,《通讯》1986年第1期)

第五次全国科学哲学讨论会。1987年5月16日至19日在成都举行,与会代表100余人。会议的中心议题是科学说明(科学解释)、科学理论的结构、科学发现、科学进步、科学与非科学的分界以及各门科学的基础和方法论。(参见李真真的报道,《通讯》1987年第4期)

在第五次会议上,已拟订于1989年在无锡召开第六次全国科学哲学讨论会,届时将讨论价值在科学中的作用、科学中的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科学的合理性问题。拟议中的会议因故未能按时召开。所幸的是,在事隔数年之后,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国际学术交流部拟于明春在北京召开一次国际性的科学哲学讨论会,着重讨论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的问题,届时国外一些著名的科学哲学家将应邀参加。

除了以上的专门会议外,在此期间还召开了与科学哲学有关的其他会议。例如,1980年11月20日至26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自然科学方法论学术讨论会,1981年10月29日至1月4日在北京召开的自然辩证法首届年会,1982年4月19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的纪念达尔文逝世100周年学术讨论会,1984年4月22日至26日在洛阳召开的全国现代物理学中的哲学问题座谈会,1984年7月10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的科学发现的模式学术讨论会,1984年8月25日至30日在哈尔滨召开的全国首届苏联自然科学哲学学术讨论会,1986年8月19日至24日在安徽屯溪召开的全国中青年哲学工作者最新成果交流会,1987年8月31日至9月2日在北京召开的牛顿《原理》出版300周年纪念大会,1987年9月10日至14日在黑龙江省密山县召开的全国第二届苏联自然科学哲学学术讨论会,1988年11月11日至14日在徐州召开的马赫学术思想讨论会,1990年5月19日至21日在北京召开的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理论发展中青年研讨会,等等。

在香港中文大学哲学系主任刘述先教授、何秀煌教授及其同人的努力下,港、澳、台和大陆学者有机会两次幸会,探讨交流了有关科学哲学的研究情况和成果。1988年10月24日至28日,“分析哲学与科学哲学研讨会”在香港中文大学举行。向会议提交的论文涉及到逻辑经验论、波普尔、库恩、戴维森(d. davidson)、范弗拉森、古德曼(goodman)的学说,也分析了马赫、彭加勒、爱因斯坦的科学哲学思想,还讨论了科学说明、科学翻译、不可通约、观察的确定性等科学哲学问题。 1991年3月7日至12日,“分析哲学与语言哲学研讨会”在香港中文大学举行。这次会议,也有部分论文与科学哲学有关,例如“意义与信念”、“库恩论科学哲学的客观性”、“科学革命的语言根源”等。

在国际交流方面也比较活跃.大陆学者数次参加了设在南斯拉夫杜布罗夫尼克(dubrovnik)市的国际大学校际研究生研究中心举办的科学哲学讲座,参加了1987年度(在苏联莫斯科)和1991年度(在瑞典乌普萨拉)举行的第八届和第九届国际逻辑学、方法论和科学哲学大会。国外一些著名的科学哲学家,如新西兰凯图大学孔宪中(1981年)、美国艺术与科学研究院院士亨普尔(1981年)、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厄尔曼和华莱士(1982年)、牛津大学女王学院乔纳森•科恩、(1983年和1987年)、哈佛大学西拉里•普特南(1984年)、东京大学伊东俊太郎(1984)年、美国波士顿大学罗伯特•科恩(1985年)、美国密苏里州立大学乔治•格尔(1986年)、美国内华达大学尼克尔斯(1986年)等人先后访华。中国科学哲学家江天骥、查汝强、邱仁宗、范岱年、纪树立、张华夏等人也应国外同行之邀,多次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与国外学者探讨共同感兴趣的问题。

人 才 培 养

自1978年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人民大学和复旦大学自然辩证法教研室招收研究生后,次年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辽宁大学、四川大学哲学系等单位也开始招收自然辩证法专业研究生。1981年,这两届研究生36人同时毕业,其中大多数研究生选定科学哲学或与科学哲学相关的论题作为毕业论文的题目。例如,《探索科学本质的模式》(周寄中),《维纳和他的哲学思想》(朱熹豪)、《狄拉克和量子物理学的发展》(曹南燕),《彭加勒与物理学危机》(李醒民),《布里奇曼的操作分析思想》(杜云波),《假设与现代科学观》(刘大椿),《科学理论与科学进步》(马献庭),《自然学科与形象思维》(李建珊),《论思想实验》(高文武),《自然科学中的美学方法》(刘仲林),《对称性方法的哲学探讨》(朱亚宗),《论波普尔科学哲学中的反心理主义》(谢遐令),《论科学创造中的直觉》(周义澄),《科学认识系统的信息过程》(官鸣),《量子力学方法论问题》(王振武),《试论经验与理论在科学认识中的地位与作用》(梁国春)等。此后,招收自然辩证法专业的院校和研究机构愈来愈多。1990年10月,国家教育委员会把“自然辩证法”学科正式更名为“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值得一提的是,武汉大学江天骥教授的现代外国哲学专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其中多数是从事科学哲学研究的,而且他们的学术水平都比较高。这从他们的毕业论文可略见一斑:《归纳逻辑与合理信念的测度》(朱志方),《图尔敏科学哲学思想述评》(王小光),《蒯因的自然化认识论》(曹秋华),《夏佩尔科学合理性理论述评》(李晓蓉),《亨普尔和理论名词问题》(陆建体),《科学发现: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黄亚林),《论不可通约性和科学合理性》(兰征)等。现在,大陆的科学技术哲学硕士授予单位8个,博士授予单位4个,博士生指导教师有于光远、龚育之、黄顺基、陈昌曙、邱仁宗、孙小礼。

1981年,教育部发出“关于开设自然辩证法方面课程的意见”,建议把自然辩证法课列为理工科研究生的必修课(文科研究生是否开设,由各校自定),课程内容各校可根据自己的条件和专业特点,自行确定。按照这个意见的精神,各校相继开设了自然辩证法课程,其中一些院校穿插有科学哲学的内容。为了交流教学经验,教育部社科司和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1982年7月 21日至29日在山东烟台、1987年7月30日至8月6日在安徽九华山两次召开全国自然辩证法教学研讨会。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为了促使大陆的中青年哲学工作者系统而深入地了解英美和欧洲大陆哲学各学科领域的基本理论、研究状况和发展方向,促进中英学术交流和两国哲学家的相互了解,中英双方经过协商,先后在北京举办了两期“中英暑期哲学学院”。第一期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和清华大学于1988年合作承办,主题是“分析的哲学和哲学的分析”,招收加强班学员40 名,普通班学员50名。第二期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于1991年合作承办,主题是“科学哲学”,招收加强班学员50 名。第二期的教师和课程为牛津大学博士、教务长凯•威尔克斯:“脑和行为科学”,牛津大学罗•哈雷教授:“科学实在论:传统观点和最近的发展”,曼彻斯特大学哲学系基•李女士:“哲学和社会科学的形成”,利兹大学杰•拉维兹博士:“对科学中确定性的追求”,夏威夷大学冯•泰尔斯副教授:“逻辑和数学哲学”。本期学习时间从7月29日到8月16日,授课共90学时。在规划和举办过程中,邱仁宗教授效力良多。

总而言之,自1978年改革开放10多年来,科学哲学在大陆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一时期是科学哲学在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虽说科学哲学曾在1987年和1989年遭到某些人的非议,出现过一些挫折,但是并没有带来致命性的伤害,而且困难处境不长时间就过去了。可以预期,只要大胆而广泛地消化和吸收国外的研究成果,细致而深入地发掘中国文化的遗产,中国的科学哲学家一定能够创造出富有自己特色的东西,科学哲学在中国就会面临一个比较光明的未来。不用说,这是需要一个自由、宽松、平和的外在环境作保证的。

参考文献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编. 1983.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历史与现状. 北京:知识出版社. 43~47.

同上. 229~240.

例如:纪树立. 1980. 现代科学哲学的兴起.. 1981. 科学探索的逻辑. 1982. 论库恩的范式概念. 自然辩证法通讯. 2(6) . 3(2). 4(3). 邱仁宗. 1982. 拉卡托斯的研究纲领方法论. 自然辩证法通讯. 4(5).

江天骥等. 1983. 科学哲学笔谈——第三次全国科学哲学讨论会部分发言和论文摘要. 自然辩证法通讯. 5(6).

详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自1982年出版的各年度的《中国哲学年鉴》中的“自然辩证法”、“哲学新书目”和“哲学论文索引专栏”。

戈革. 1987. 尼耳斯•玻尔和他的互补原理. 自然辩证法通讯. 9(5).

洪定国. 1988. 物理学理论的结构和拓展. 北京:科学出版社.

董光璧. 1986. 马赫哲学述评. 自然辩证法通讯. 8(1).

李醒民. 1990. 恩斯特•马赫:启蒙哲学家和自由思想家. 大自然探索. (2).

李醒民1988. 略论马赫的思维经济原理. 自然辩证法研究. 3(3).

李醒民. 1988. 论彭加勒的经验约定论. 中国社会科学. (2).

许良英. 1984. 爱因斯坦的唯理论思想和现代科学. 自然辩证法通讯. 6(2).

李醒民. 1987. 论爱因斯坦的经验约定论思想. 9(4).

李醒民.1986. 善于在对立的两极保持必要的张力. 中国社会科学. (4).

李秀果. 1979. 他的成就属于全人类——纪念爱因斯坦诞辰一百周年讨论会纪要. 自然辩证法通讯. 1(2). 李醒民. 1985. 爱因斯坦研究学术讨论会在杭州举行. 自然辩证法通讯. 7(3).

这方面有代表性的论文有罗嘉昌. 1983. 时间的哲学概观. 自然辩证法通讯. 5(3). 李伯聪. 1985. 感觉过程是选择和建构的统一. 7(2). 罗嘉昌. 1985. 当代哲学中的物质观. 自然辩证法通讯. 7(5). 李伯聪. 1991. 论记忆. 自然辩证法通讯. 13(1). 等。

第12篇

[关键词]墨子;辩论;语言艺术 

 

墨子是墨家学派的创始人,是先秦时期继孔子之后出现的第二位文化伟人,开创了墨学,提出兼爱、非攻、尚贤、尚同、节用、明鬼等具有积极进步意义的思想。为了宣传他的主张,墨子四处游说,言传身教,广征博引,以理服人。墨子的辩论与众不同,技巧高超,既不像孟子那样气势奔放、咄咄逼人,也不像庄子那样纵横跌宕、变幻莫测,而是朴实无华、推理严密。墨子的辩论讲科学、重事实,有理有据。“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明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以辩来别同异、明是非,形成其独特的“墨辩学”。墨子的辩论用词准确、语言缜密、百无疏漏,这在先秦诸子中是首屈一指的。下面从两个方面来论述墨子辩论的语言艺术。 

 

一、墨子辩论语言的表达特色 

 

语言是辩论的物质手段。先秦时期,诸侯争霸称雄,造就了大批能言善辩的社会活动家、论辩家,他们的论辩语言各具特色,有的言简意赅,循循善诱;有的恣意纵情,奇特浪漫;还有的驳难离析,淋漓尽致等。墨子的辩论,语言简朴、平实,准确、生动。如在《墨子·非攻下》中,针对许多好战的国君常借商汤、武王的征伐行为,为自己的掠夺行为辩护,“今夫好攻伐之君,又饰其说以非子墨子曰:‘子以攻战为不义,非利物与?昔汤放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墨子辩驳道:“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也。彼非所谓攻,谓诛也!”在这里,墨子明确区分了“攻”与“诛”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战争,其语言准确击中对方要害,墨子以简朴平实的语言,表达了自己对战争性质的认识,可谓一字千金。 

墨子的语言不但准确,而且精炼。《墨子·修身》篇说“慧者心辩而不繁说”,就是要求论辩语言要精炼。有一次墨子的弟子禽滑厘问他:“多言有益乎?”墨子回答:“虾蟆蛙蝇日夜而鸣,舌干辟然,而人不听之。今鹤鸡时夜而鸣,天下振动。多言何益?唯其言之时也。”墨子十分精炼地说明了墨家反对说大话空话,但不反对说有用的进步的合时宜的话。 

墨子的语言不但简炼,而且生动感人。例如,有人反对墨家“兼爱”的思想,并再三向墨子发难。因而墨子与他们展开辩论,《兼爱下》记载了这次辩论,对方说墨子的“兼爱”主张虽然好听,但不实用,“即善矣,虽然,岂可用哉?”墨子立刻反驳道:“用而不可,虽我亦将非之,且焉有善而不可用者?”墨子认为如果“兼爱”思想只是好听而不实用,别说你们,就连我自己也要对它进行批判、指责,并进一步指出,哪有好东西只是中看不中用呢?墨子的语言简明生动,在先秦诸子中,是无与伦比的。 

刘勰曾在《文心雕龙》中评价墨子的语言“意显而语质”,也正是总结了墨子辩论的语言特色:准确、简炼、质朴、生动。 

 

二、墨子辩论语言的逻辑技巧 

 

墨子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他的辩论博大精深,涉及到哲学、文化、逻辑、语言、思维、心理、角色等方方面面,尤其是强大的逻辑力量,具有强烈的感染力和说服力。“就先秦时代而言,中国形成有自己独特特点的关于思维本质与规律的理论,墨家的思维形式结构论是中国‘辩学’或‘名学’的奠基。”墨子在辩论中创造性地制定了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的学说,揭示了逻辑所构成的这三种思维形式的区别。墨子的辩术是我国古代辩论科学的精华。《墨子·小取》所谈“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及“以名取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假”、“效”、“譬”、“侔”、“援”、“推”,以及《墨子·大取》讲的“故”、“理”、“类”等,都成为墨子的辩论法宝,体现了他高超的辩论语言技巧。下面从“假”、“譬”、“援”、“推”四个方面探讨墨子辩论的逻辑技巧。 

 

(一)“假”式反证法 

《小取》:“假者,今不然也。”《经下》:“假必悖。说在不然。”《经说下》:“假必非也而后假,狗。假霍也。犹氏霍也。”“假”就是假使、假若、假如、假设,指在论证一个命题的时候,先假定与这个论题相反的命题存在,然后根据这个命题的虚假来证明原来的论题的正确性。简单地说,“假”就是为了证明某个论题,就先假说它为相反的论题并由此推出错误来的证明法,即我们今天说的反证法。“它是通过确定与论题相矛盾的判断(即反论题)的虚假,然后根据排中律,由假推真,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的一种论证方法。”在使用这个方法的时候,墨子强调,要注意假定的命题必须是错误的,才能证明自己的论题是正确的,即“假必非也而后假”,否则,不但不能证明自己的论题,相反,倒证明了论敌的论题。例如,要证明狗是没有姓的,就假定狗姓霍,而霍是霍氏人的姓,姓霍的人是不允许狗姓霍的,他们会反对这个荒谬的命题。于是,就证明了狗是没有姓的。又如在《节葬下》中,说当时的贵族统治者主张实行“厚葬久丧”,“棺椁必重,葬埋必厚,衣衾必多,文绣必繁。丘陇必巨”,“厚葬久丧”可以使贫者富、寡者众,墨子对此用“假”驳斥了厚葬久丧者的谬论:“使王公大人行此,则必不能蚤朝晏退;使士大夫行此,则必不能治五官六府,辟草木、实仓廪;使农夫行此。则必不能蚤出夜人,耕稼树艺;使百工行此,则必不能修舟车,为器皿矣;使妇人行此,则必不能夙兴夜寐。纺绩织纫。”为了批驳“厚葬久丧”,先假定它是对的,让国人都去遵守、执行,然而依从了这种主张。将会给国家造成一系列的恶果,执政者无法正常治理朝政,士大夫、农夫、百工、妇人都不能各司其职,根本无法富贫众寡,由此证明了“厚葬久丧”的荒谬。

(二)“譬”式证明法 

《小取》:“譬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譬”就是譬喻,是说明道理的一种很重要的方法。它不同于一般的举例和形象比喻,它所举的事例必须是双方已知和公认的,而且必须以承认此物与他物属同类为前提,否则就不能达到“举他物而以明此物”的证明目的。《荀子·释难篇》:“谈说之术,分别以喻之,譬称以明之。”譬喻就是因为直言不能将其事讲清楚而产生的,对于别人不信之“故”用譬喻来讲明。所以墨家将其借来作为“明故”的证明方法,这正是王充在《论衡·目纪》中所说的:“何以为辩,喻深以浅。”墨子喜用譬,也善用譬,他根据不同的“譬”式要求,经常采取三种譬式证明法。第一,取像于其物,以说明一般的规律。如《墨子·所染》:“子墨子见染丝者而叹曰:‘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非独国有染也,士亦有染。’”墨子认为,人的思想犹如一块白布,时刻受周围环境熏陶,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染于善人则善,染于恶人则为恶,比喻习染可以改变人的性格,交游不可不慎。第二,取譬于成事,以指导人们的行为。如《墨子·耕柱》:“治徒娱,县子硕问于子墨子曰:‘为义孰为大务?’子墨子曰:‘譬若筑墙然。能筑者筑,能实壤者实壤,能欣者欣,然后墙成也。为义犹是也,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然后义事成也。’”县子硕问墨子谈辩、说书、从事三种为义的方式中,哪种最重要?墨子以现实生活中人人皆知“筑墙”一事为譬,巧妙地说明,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把墙筑起;为义和筑墙的道理一样,喜于谈辩的就谈辩,长于说书的就说书,善于从事的就从事,只有谈辩、说书、从事三者同时并举,通力合作,才能达到为义的目的。墨子如此譬喻,形象生动,使人有推窗观日、开门赏月的明快之感,易于理解,乐于接受。第三,以寓言作譬,以明辨义理。如《公输》:“子墨子见王,曰:‘今有人于此,舍其文轩,邻有敝舆,而欲窃之;舍其锦绣,邻有短褐,而欲窃之;舍其梁肉,邻有糟糠,而欲窃之。此为何若人?’王曰:‘必为窃疾矣。’子墨子曰:‘王之攻宋也,为与此同类。’”墨子以寓言作譬,铺张扬厉,步步进逼,穷理析义,不容不信,终于使喜好攻战的楚王不得不大呼“善哉!吾请无攻宋矣。” 

墨子运用“譬”式证明法,或说理以阐明自己的主张,或驳斥以攻破敌人的谬论。或譬醒以激发他人的觉悟,取譬明理,把精当的论述与摹拟形象的描绘融合于一体,既给人以哲理上的启迪,又给人以艺术上的美感。 

 

(三)“援”式推论法 

《小取》:“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孙诒让据《说文·手部》所云:“援,引也。”解释为“谓引彼以例此。”“援”就是援引例子,即引彼证此,这种推论方法,就是逻辑学中的类比推理。 

墨子“援”式推论所用的前提必须是对方说过的话或行过的事,或者是某人说过的话(如“圣王之道”、“先王之书”、“古书之言”)或行过的事并已为对方所承认和肯定了的。根据这个前提,墨子进行推论。如在《鲁问》中,鲁阳文君对墨子说反对“食其子而赏其父”的恶俗,“有啖人之国者,其国之长子生,则解而食之……美则以遗其君,君喜则赏其父,岂不恶俗哉!”墨子道:“虽中国之俗,亦犹是也。杀其父而赏其子,何以异食其子而赏其父者哉!”在此,墨子以鲁阳文君所深恶痛绝的恶俗——“食其子而赏其父”作为前提,巧妙地推论出“杀其父而赏其子”同样是恶俗,有力地鞭挞了鲁阳文君好攻伐,使人民战死,又从而赏之的罪恶行经。这样的类比,入情入理,雄辩有力。 

由于墨子的“援”式推论只要求其“然”必须相同,而不要求其“所以然”也相同,如只要承认“楚人非人”与“白马非马”这两个命题属于同类性质的命题,就可以由“子之然”类比推出“我之然”,至于为什么要承认“楚人非人”或“白马非马”的原因和根据等,就不便追究。所以,在使用这种推论方法时,可以暂时难倒对方,使自己获胜,但却不一定得到真理。 

 

(四)“推”式推论法 

《小取》:“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推”就是类推,类推是就同一类型的事物中,把还没有取得判断的这一部分和已经取得判断的那一部分相比较,从而给这一部分也定出判断来。“是犹谓”(这如同说)是用来表示相同意义的命题可以类推,“吾岂谓”(我难道说)是表示不同意义的命题不可以类推。孙中原认为“推”,“即以对方所不赞同的和所赞同的属于同类这一点为根据,来反驳对方的观点。这是应用矛盾律的归谬式的反驳方式……从推理形式上说,这是一种归谬式的类比推理。”如《天志下》载,“其所取者”“为不仁不义也”;“人人之场圃,取人之桃李瓜姜者”;“穴人之府库,窃人之金玉布帛者”;“逾人之栏牢,窃人之牛马者”;“逾人之墙垣,拘格人之子女者,不义”。所以,凡行窃者即“凡不与其劳获其实皆不义”。据此类推:今王公大人“攻伐无罪之国,入其沟境,刈其禾稼,斩其树木,残其城郭”,是“非其所有而取之”,故王公大人攻伐无罪之国是不义的。又如《公孟》载,公孟子曰:“无鬼神”,又曰:“君子必学祭礼。”子墨子曰:“执无鬼而学祭礼,是就无客而学客礼也,是犹无鱼而为鱼罟也”。这其实是归谬和类比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