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7 12:21:43

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一) 思想认识方面
1.坚持政治理论学习不放松。2019年2月28日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条例》要求党的领导干部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一直以来,xx公司党总支及领导班子集体以“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市国资委党委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有关要求,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三个一”、“四个决不允许”;严格落实“四个服从”,深入贯彻中央、市委、市国资委党委和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署,始终坚持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主动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2. 重视做好请示报告工作重要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是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严格执行《条例》,就是从严管党治吏的一项重要抓手,是全面从严管党治吏的一把利器。xx公司党总支深谙在加强党的建设过程中做好请示报告工作重要性,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同时,也及时传达学习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有关制度文件。
3.带头履行责任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工作。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请示报告是对上级领导负责的需要。“对上负责”,要求在工作中自觉维护上级的威信,坚决贯彻、落实、执行上级的决议,真实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群众的意见、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结合xx公司当前实际,党总支领导班子集体对标《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各项规定和要求,就公司发展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有关工作开展专题研究,并做好工作谋划部署。
(二) 制度机制方面
1.建立完善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按照集团公司要求,xx公司已建立xx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请示报告事项清单。包括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每月重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项目施工生产安全质量安全隐患的重大问题及疫情防控等重大事项问题;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2.建立科学有序及时有效请示报告工作流程。在各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开展过程中均按照公司制定的清晰有序、及时有效的请示报告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坚持主责部门申请、分管、主管领导讨论审核,党总支、董事会集中他讨论研究签批。
3.建立完善的请示报告机制。由党总支及班子集体为统领挂帅,办公室为体系执行主责部门,建立并明确请示报告工作机构、责任主体和具体工作要求,同时建立请示报告工作台账,健全工作落实、督察督办和责任追究的请示报告工作机制;就包括“三重一大”等重大实行报告事项的请示报告工作以书面和表格的形式严格登记造册,并留档。
4.党总支、董事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由xx公司党总支班子集体挂帅加强对所属各部门各单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建章立制、建立清单,层层落实监管责任,规范下属单位和部门的请示报告行为。
(三) 落实情况方面
1. 党总支严格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xx公司党总支按照上级党委部署要求,切实承担起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主体责任,党总支书记严格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并按照请示报告事项要求履行决策程序。
2.已建立集团领导重要批示落实工作台账。xx公司党总支工作部是落实集团重要批示落实工作的主责部门,各类批示件均按要求办结,不存在报告已办结而实际未办结、以及形式上办结而工作实效较差的情况。
3.已据实报告各类重大事项。xx公司党总支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具体措施》(京办发〔2020〕1号)、《市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系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20〕5号) 和集团公司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实施细则(B—0)的通知》要求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向集团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不存在瞒报、漏报、迟报的问题。
4.已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明确改进措施。
5.请示报告文件均按照标准格式上报。xx公司所有上报请示报告均符合规范要求,不存在主题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
一、 以“监督护航促发展”的专题警示教育党课为契机,深入基层一线开展案件宣讲。
x月份以来市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党委成员带头深入xx、xx、xx等网格12个网格开展警示教育,并把近期xx公司的通报的案例进行宣讲,通过身边典型案例,深刻剖析了一些违纪违法人员的思想根源,为广基层网格和员工敲响了警钟,在大家心中引起了强烈反思,课后网格长及关键岗位员工提交了学习心得或表态发言。
二、 党支部书记、网格辅导员面向支部开展警示教育
为了达到100%员工覆盖,公司党委班子警示教育活动没有覆盖到的网格,由党支部书记、网格辅导员面向所属单位开展教育活动,要求广大干部员工要以反面典型为镜鉴,守住底线,不触红线,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进一步严于律己,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干净。
三、 常态化日常教育
xx办公室通知各党支部通过支部会议等形式,把xx公司下发的《关于近期两起网格人员违纪违规情况的通报》纳入x月党支部集中学习中。
一、概念定义不同
根据国务院2000年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从请示与报告的概念定义可以看出,请示是下级在遇到本单位权限范围内无法决定的重大事项,如机构设置、人事安排、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项目安排等问题以及在工作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或克服不了的困难时请求上级给予指点,说明处理的原则和方法,或下级为了搞好工作,打算进行某些活动和事项,而决定权又不在本单位,特拿出意见,报请上级给予批复;报告则多是下级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陈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送表册资料或物品以及回答上级的询问。
二、行文区别
请示与报告虽同为上行文,但在行文上却存在很大区别。
(一)行文目的不同
请示是请求性公文,重在呈请,行文宗旨是希望得到上级机关的支持或批复;报告是陈述性公文,重在呈报,行文宗旨是下情上达,使上级机关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动态。
(二)行文作用不同
请示作为请求性公文,要求上级必须做出批复,体现了请示主旨的求答性与执行性的统一,这是请示所独有的;而报告只是陈述性公文,主要叙述事实,起备案作用,不需上级做出答复(呈转性报告除外)。
(三)行文时间不同
请示必须在事前行文,绝不允许先斩后奏;报告则比较灵活,尽量事前行文,但视情况需要也可事后报告或在事情进行过程中随时报告。
(四)主送机关不同
请示必须坚持主送一个机关(受双得领导的机关可同时抄送另一个领导机关),因为多头请示易造成意见不一或互相推诿,从而延误时间,贻误工作。而报告一般应坚持一个主送机关,但根据需要可同时报送两个或多个主送机关。
(五)行文内容不同
请示必须坚持“一文一事”原则,文字简洁,内容单一,主题明确,以免使原来分属不同机关部门负责的若干事情混到一起,以便于上级批答处理;报告可以是“一文一事”的专题性报告,也可以视情况将若干有关联的事情综合在一起陈述,形成综合性报告。还有一点必须注意的是,请示之中可以包含原本属于报告的内容,作为背景或缘由而使请示事项获得一种充足支持;但在报告中则不可以包含任何属于请示的内容,以免领导忽视对所请示问题的处理,从而影响工作。
(六)正文的格式不同
请示行文简单,开头写明请示理由,接着提出请示的具体事项和问题。对已决定拟办的事项则应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最后用谦恭恰当的期复性语句作结。报告的正文,特别是汇报工作和反映情况的报告,一般涉及面广,篇幅长,写法多采用总述与分述相结合。正文开头部分进行总述,概括说明诸如有关工作的背景、总评价等,然后在主体部分分述,将报告的内容分条列项一一加以具体说明。
(七)结束语不同
请示与报告都要在结尾处提出希望和要求,但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急需得到解决的问题,行文用语应恳切谦恭,一般用“当否,请批示”、“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准”、“可否,请指示”等固定结语,且结语应单独成段;而报告是向上级汇报反映情况,无需批准,无固定用语,常用的有“特此报告”、“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指正”等结语,但绝不能使用类似“请批示、批准”等结语。
三、归档处理不同
作为收文机关,请示应该归于“批办类”,供有关领导及时批阅、审查,给予回答;报告则应归于“传阅类”,相对于请示来说,有关领导可以先办紧要事,后看报告一类的公文,主要了解下情,不用回答。
为了及时汇总、掌握市联社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公布时限
市联社直属企业、基层供销社、机关各科室应当于每年3月3 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联社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报告的内容
市联社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 2月3 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具体分类见附件表1);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级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
2.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3)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联社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诉讼的,除复议决定维持、判决维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要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如本机关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本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六)年度内澄清虚假信息、不完整政府信息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附表。
三、附则
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应当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有关表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有关表格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全年主动公开信息数 条 通过各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数 其中:I.政府网站 条 2.新闻会 条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 条 4.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 条 5.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条 公开查阅点查阅人数 人次 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即将实施【2】
自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一年一度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在今年有了新变化,从10月1日起改为了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在此,河西工商部门提醒广大企业要改变企业年检的传统观念,及时报送企业信息年度报告。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准则的演变过程回顾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准则自1994年发布以后曾先后经历了3次较大的修订,现行的准则修订于1999年。回顾该准则的演变过程,能够使我们对其制定意图、基本框架、披露等有更深刻的理解,从而更好地评估上市公司执行准则的实际情况。以下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变迁过程的回顾,主要以披露内容和披露项目的改变为主线,对其变化路径及合理性予以。
1.重要提示。该项目变迁的基本路径是:无年度报告质量的披露董事会对年度报告质量的承诺增加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陈述。作为年度报告的提供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重要提示,将其责任予以明确化。与此同时,由于财务报告的可信度依赖于中介机构的评价、鉴证,强调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质量进行正确评估,有效降低其投资风险。
2.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该项目变迁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会计数据的披露量呈增长态势,而业务数据的披露则呈反向变动。就会计数据披露增加的项目来看,全部为损益表项目和现金流量表项目,这与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等方面信息的显著关心十分耦合;就业务数据的减少来看,主要是由于有关公司的经营情况将在董事会报告中专门反映的原因。
3.股本变动与股东情况介绍。该项目变迁的基本特征是披露量呈递减趋势。将那些与其决策相关性较弱的信息免于披露,使信息使用者将注意力更多地集中于核心信息,从而有可能避免过度披露所造成的信息混淆和决策低效。但豁免披露股本变动情况却值得商榷,公司的股本大小、股权结构是投资者决策的至关重要的信息之一,免于披露这些信息必然会增加现在的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的决策成本。
4.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该项目变迁的基本路径是:混合报告一辅助报告一专门报告。在这一变迁过程中,凸现出证监会对于构建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视。首先,将股东大会简介、董事会报告以及监事会报告单独列示,使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其次,厘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各自职能,进而根据其相应职能,确定其报告范围。就董事会来讲,由于它掌握着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权,由其披露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投资情况、重大环境和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经营计划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就监事会来讲,强调应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要求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资产收购或出售情况以及关联交易等发表独立意见,将监事会的工作置于投资者的监督之下,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勤勉机制。但我们认为豁免条款值得推敲,由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绝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而是法人治理结构得以实现的必要程序。淡化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有可能造成监事会功能缺损甚至丧失。
5.重要事项。该项目变迁的基本特征是披露内容和要求呈递增趋势,特别是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主要是因为这些事项对于上市公司的利润形成、利润预期、经营前景将会产生重大的、深远的影响。对这些事项进行详细披露,尽可能改变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以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标。
6.财务会计报告。该项目的变迁相对比较稳定,其主要变化体现在对会计报表附注披露方面。从由上市公司自主选择到统一规范,增强了会计报表附注的统一性、可读性;从披露报表项目到披露会计政策的选择,提高了会计报表附注信息的有用性。
7.披露时间。该项目的变迁相对比较稳定,主要变化在于1997年的准则修订,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披露财务报告的时间,即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消除了1994年准则对报表编制时间与披露时间的模糊界定,克服了原准则的制度缺陷。
8.披露载体。在三次修订中,披露载体只发生过一次变化。在1999年的准则修订中,除了要求在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以外,还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登载公司年度报告。通过国际互联网披露年度报告,实现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手段的创新。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状况的调查
截止2000年12月31日,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数已达1088家,本文选择其中的10%为对象。我们从《证券报》元月至4月期间公布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摘要中,随机抽样选择了108份报告为研究样本。
在108家公司中,所有公司均严格执行了年度报告准则关于年度报告摘要格式的规定,包括重要提示、公司简介、数据和业务数据、股东情况介绍、股东大会简介、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重要事项、财务会计报告等法定披露项目。其中对于重要提示、公司简介以及股东大会简介的披露,所有公司都能严格按照准则的规定执行,而对于其他项目的披露在各公司间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
表1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披露情况统计表
从表1可以看出,在会计数据披露方面,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列示来看,绝大部分(94.4%)上市公司均严格按照年度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只有极少部分(5.6%)上市公司未严格遵守规定;就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披露来看,则存在较大的差异:50.93%的上市公司给予了披露,而49.07%的上市公司则未作披露。这主要是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0年11月行文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表“可不予披露”;另外,就利润表附表的披露来看,63.89%的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列示,但依然有36.01%的上市公司未予披露。在业务数据披露方面,只有1家公司(0.93%)列示了公司的业务数据,这主要是因为年度报告准则对这方面的披露未做强制要求所致。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和业务数据的披露情况表明,上市公司法定披露倾向明显,自愿披露动机不足。
2.股东情况介绍
从表2可知,在股东情况介绍方面,上市公司基本上均按要求进行披露。此外,从股本变动情况的列示来看,有30.56%的公司自愿披露了股份变动情况表,另有25.92%的公司通过会计报表附注形式提供了这一信息。这表明,过半数的上市公司对于股本变动的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主动性。
表2 股东情况介绍披露情况统计表
3.董事会报告
表3,显示,在董事会报告披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1)许多上市公司未披露法定项目。其中39.81%的上市公司未提供分部信息,32.40%的上市公司未说明投资项目收益情况或预计收益,8.33%的上市公司未全面揭示公司财务状况变动原因;(2)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未披露自愿项目,85.18%的上市公司未提供定量预测信息。
表3 董事会报告披露情况统计表
4.监事会报告
从表4可以看出,有27.78%的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报告不够规范,未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使投资者对于监事会职能的发挥产生质疑,无法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作出正确的评价,从而有可能其投资决策的效率。
表4 监事会报告披露情况统计表
表5表明,上市公司对于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明显不足。从对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情况来看,在发生该类交易的51家公司中,有48家(占94.12%)未严格遵循年度报告准则,主要表现在未对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以及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从对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情况来看,在发生该类交易的28家公司中,有19家(占67.86%)未按照准则要求进行披露,主要问题在于未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评估价格等信息进行披露;从对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事项等的披露情况来看,在发生该类交易的45家公司中,只有4家按照准则要求予以披露,多数未披露关联事项形成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
表5 重要关联交易事项披露情况统计表
6.财务报告
从表6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能够按照准则的要求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并且有多家公司在法定披露项目之外进行自愿披露。在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97家的上市公司中,有71家(占73.20%)提供了审计报告,有90家(占92.78%)提供了会计报表附注,显示上市公司在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方面的主动性较强。
表6 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情况统计表
三、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状况评估
通过上述的调查数据,可以发现我国股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披露特征明显,自愿披露不足。从形式上看,几乎所有上市公司均能按照年度报告准则规定的项目对外披露年度报告;从来看,除财务会计报告、股本变动等个别项目以外,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仅囿于年度报告准则所要求的项目,而对于自愿披露项目则缺乏应有的关注。事实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是有关监管机构法定要求与上市公司管理层自愿选择双重作用的结果,缺乏来自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行为的有力支持,年度报告的信息含量一定会大打折扣,从而必然降低我国股票市场的效率。
2.披露内容避重就轻,缺乏应有的公允性。虽然,年度报告披露是一门选择的,但必须以公允中立为前提。而目前上市公司在公允披露方面的努力明显不够,集中表现为对重要项目披露不足。从上述调查资料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普遍对公司投资情况、新年度的业务计划、重要关联交易等与投资者决策有密切关系的信息披露语焉不详或完全未披露,从而降低了年度报告的可靠性。
3.披露时间滞后,缺乏及时性。虽然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对外披露年度报告,但发现,多数上市公司选择报告期限的后60天而非前60天对外披露年度报告,其中选择前30天披露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不足1%,选择前60天披露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不足20%,信息的滞后严重削弱了其决策的相关性。
四、简短结论与改进建议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目前上市公司在执行年度报告准则方面总体表现良好,但在以下方面仍有待改进:
1.将公司治理状况纳入年报披露的范围。随着年报披露准则的修改和完善,有关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披露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已从最初的混合报告、辅助报告发展成为专门报告。但这些报告仅限于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和公司有关情况的一般说明,而未涉及对股东权利维护状况、中小股东权利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受保护状况等公司治理主要内容的披露。现有的披露内容难以使投资人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治理效率作出恰当的判断,这在根本上动摇了投资人对上市公司信息质量的可信度,从而使年度报告的决策有用性下降。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决策有用性的角度看,有必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2.减少年度报告披露准则中的可选择性条款,提高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和可比性。年度报告披露准则和会计准则中的可选择条款,增强了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有利于企业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会计原则、会计,但这种可选择性却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上市公司信息的不可比,为投资者理解财务报告进而进行投资决策人为地设置了障碍,可见,减少年度报告披露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可选择条款已属必要。
3.不断完善法定项目的披露。首先,应按产品、行业或地区按要求及时提供分部报表,进而,对于与投资者决策密切相关的信息,如定量的财务预测信息、股本变动情况、监事会的独立意见、重要的业务数据、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主要的会计报表附注等,应作为法定披露项目予以规范。同时,应处理好年度报告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协调,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构造一个内在统一的制度体系。
4.加强自愿性项目的披露。年度报告披露准则通常只规定最低的披露要求,这些最低的披露要求构成了上市公司法定披露的。然而,要作到充分披露,就有必要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认识,从而提高公司财务报告的可信度,能使公司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资金。然而,过度披露则可能会使公司的竞争力受到损害。所以,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管理者既要做到向投资者释放信息,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时,应注意对事关竞争力的信息予以保护。
[1]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4年1月10日,1997年12月17日,1998年12月10日,1999年12月8日。
[2]吴联生.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需求的调查..2000年第4期:41—48。
[3]林志毅等.会计信息披露:动因、现状、及对策.见:张金良等编,证券市场财务与会计问题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41—80。
关键词:行政公文;请示;报告;标题;错误分析
请示和报告是机关单位较常用的公文。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决断、指示、批示或批准事项所使用的呈批性、呈请性和期复性公文;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公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尽管这两种公文大家都很熟悉,但在使用过程中,仅仅是标题就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某一市属中学修建篮球场向其上级机关某市教育局行文要资金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内容为例,分析“请示”与“报告”的标题常见错误并给予改正。
错误1.关于请求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
错误2.关于申请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
错误3.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报告
错误4.关于修建篮球场的经费使用申请报告
错误5.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申请
错误6.篮球场修建经费申请书
错误7.请示
错误8.报告
分析与改正:
1.从《办法》对“请示”的定义来看,“请示”本身就包含请求的意思,故此标题用语重复,应划掉“请求”一词。
2.错误及分析同1,“请示”本身就包含申请的意思。应划掉“申请”。
3.一份公文不可能同时使用两个文种,标题将请示和报告并用,混淆了两个文种的区别,应去掉或“请示”或“报告”其中的一个。依据公文内容,学校向教育局要资金时用“请示”,原标题中就要去掉“报告”;学校向教育局汇报资金使用情况时用“报告”,原标题则要去掉“请示”。
4.违反公文的行文规则,《办法》中规定:“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应划掉“申请”一词。
5.“申请”不是公文文种。《办法》中没有“申请”这一文种,而根据公文标题的构成方式要求,公文的标题必须体现文种,故应把“申请”改为“请示”。
6.混淆了“请示”与“申请书”的适用范围。“请示”是下级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时使用,属法定公文;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专用书信。“请示”与“申请书”是两种不同的文种。请示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提出请求,下级只能在上级机关的职权范围内报请需要批准的事项。申请书不仅用于下级向上级请求不属于请求范围之内的事项,而且可用于不相隶属的但按规定、法律程序必须向其请求的机关、单位、部门等。如专门办理有关业务的机构部门(银行、保险、公安、海关、土地管理、工商管理等)。从文首某中学与某市教育局的行文关系及修建篮球场要资金的内容来看,应用“请示”,故此标题应把“申请书”改为“请示”。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更多资料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
(三)公司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如公司做出修改致使披露内容减少,应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司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同时编制中期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文等)文两种文字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境内并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本准则不一致,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披露时限从短不从长,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并应在同一时间公布中期报告。
(四)公司董事会必须保证中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登载于国际互联网网站的中期报告财务数据应精确到人民币元。上交所上市公司指定披露的网址为:http//sse.com.cn;深交所上市公司指定披露的网址为:http//cninfo.com.cn.同时,公司应将中期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的字号应不小于六号字。
公司应在8月31日前将中期报告各两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当地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可以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于公司自己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中期报告正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的披露时间。
(六)如果公司确有困难,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刊登、登载,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披露最后期限到期前至少十日,向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延期披露中期报告申请,说明延期的原因及预计披露的最后期限,并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延期后,公司应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延期披露中期报告的原因及披露的最后期限。
(七)中期报告应采用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应为209毫米×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中期报告的封面应载明公司法定名称、“中期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
(八)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原则上执行本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8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十)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二、中期报告正文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明确表述“公司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如果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明确表述“公司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公司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做出以下陈述: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一)公司简介
1、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2、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3、公司法定代表人。
4、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5、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名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国际互联网网址,公司中期报告备置地点。
6、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1、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内和上年相同期间)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资产负债率、股东权益(不包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资产和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2、如公司在报告期末至中期报告披露日之间因发行新股、送股、配股、转增股本、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减资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动,还应列示变动后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
主要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收益=净利润/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报告期末股东权益×100%
每股净资产=报告期末股东权益/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报告期末股东权益-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固定)资产净损失-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数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正常经营损益之外的、一次性或偶发性损益,例如资产处置损益、临时性获得的补贴收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合并价差摊入等。
公司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时,还应同时说明所扣除的项目、涉及金额。
(三)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1、股本变动情况
依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附件二《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要求的格式披露。
如报告期内因发行新股、送股、配股、转增股本、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减资、内部职工股上市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结构的变动,应予以说明。
2、主要股东持股情况:持有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量等。若持股5%(含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持股5%(含5%)以上的法人股东所持股份发生质押、冻结等情况,公司应予以披露。
如果有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注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日期。
(四)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
简要介绍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及下半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主要包括:公司主营业务的范围及其经营状况,如果公司经营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则应对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的经营活动及所在行业分别进行介绍。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2、公司投资情况
(1)募股资金使用情况
对于前一次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中承诺的募股资金投资项目,如在报告期内完成或在报告期内继续使用的,公司应介绍项目的投入情况、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未达到所承诺进度的,应当解释原因;募股资金用途改变的,应当说明变更原因、变更程序以其披露情况。
(2)其他投资情况
对报告期内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说明投资项目、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等。
3、如果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须明确说明。
4、下半年计划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公司针对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所要着重进行的工作。
(2)公司针对上半年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五)重要事项
应披露以下内容:
1、公司中期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公司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及其执行情况。报告期内配股方案的实施情况。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披露以下内容:
(1)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已在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过但当时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
(3)如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或占本期净利润的10%以上的,须披露详细情况。如果发生的交易属不同类型,应按以下要求分别披露:
(1)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大额销货退回需披露详细情况。公司还应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作出说明。
(2)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帐面价值、评估价值、转让价格、结算方式及获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帐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3)公司与关联方(包括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往来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4)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6、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三分开”情况,即明确说明上市公司相对于其控股股东是否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如目前“三分开”还存在问题,公司董事会应说明整改措施和预计所需的时间。
7、若发生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上市公司资产的事项,且该事项为上市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10%以上(含10%)时,公司应详细披露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有关资产的情况、涉及的金额和期限、收益及其确定依据等。同时还应披露该收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8、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9、其他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0、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遵照《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的规定执行,并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担保事项。
11、公司报告期内更改名称或股票简称的情况。
12、董事会、监事会应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解释性说明段的中期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进行说明。
13、其他在报告期内发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及《信息细则》第十七条所列举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注:对上述重要事项的披露情况(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应予说明。
(六)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公司应当编制、披露、报送完整的中期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的报告日为公司本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的最后一天和上个会计年度的最后一天。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的报告期间为本会计年度前六个月和上年的相同期间。现金流量表的报告期间为本会计年度前六个月。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同时披露合并会计报表及母公司报表。对应纳入合并范围而未进行合并报表处理的被控股企业应明确列示该企业名称及其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说明原因。
2、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
(2)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
(3)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非货币性交易及或有事项等应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等准则的要求披露。
(4)季节性、周期性收入的说明。
(5)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应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附件一《会计报表附注指引》的要求披露,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短期投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坏帐准备、待摊费用、存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
3、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过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和公募增发申报事宜的。
(2)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它情形。
凡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注明“未经审计”字样。如果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经过审计,公司应当披露完整的审计意见(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其他说明,本条可省略,但应明确陈述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字样;若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则应登载审计报告全文及相关报表项目的注释)。
(七)备查文件目录
包括下列文件:
1、载有董事长亲笔签名的中期报告文本;
2、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如设置总会计师,须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会计报表;
3、如经审计,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亲笔签字并盖章的审计报告正本;
4、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原稿;
5、公司章程;
6、在其它证券市场公布的中期报告文本。
公司应将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时和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
三、中期报告摘要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明确表述“公司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如果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明确表述“公司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公司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做出以下陈述: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一)公司简介
1、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2、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3、公司法定代表人。
4、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5、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名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国际互联网网址,公司中期报告备置地点。
6、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1、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内和上年相同期间)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资产负债率、股东权益(不包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资产和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2、如公司在报告期末至中期报告披露日之间因发行新股、送股、配股、转增股本、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减资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动,还应列示变动后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
注:公司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时,应说明所扣除的项目、涉及金额。
(三)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1、股本变动情况
依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附件二《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要求的格式披露。
如报告期内因发行新股、送股、配股、转增股本、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减资、内部职工股上市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结构的变动,应予以说明。
2、主要股东持股情况:持有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量等。若持股5%(含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持股5%(含5%)以上的法人股东所持股份发生质押、冻结等情况,公司应如实披露。
如果有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注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日期。
注:如报告期内股本及主要股东持股、质押、冻结等情况没有发生变化,上述内容可免予披露,但公司应明确表述“报告期内本公司股本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没有变动”。
(四)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
简要介绍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及下半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主要包括:公司主营业务的范围及其经营状况,如果公司经营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则应对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的经营活动及所在行业分别进行介绍。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2、公司投资情况
(1)募股资金使用情况
对于前一次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中承诺的募股资金投资项目,如在报告期内完成或在报告期内继续使用的,公司应介绍项目的投入情况、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未达到所承诺的进度的,应当解释原因;募股资金用途改变的,应当说明变更原因、变更程序以其披露情况;
(2)其他投资情况
对报告期内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说明投资项目、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等。
3、公司财务状况
美国企业改革法(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又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或简称SOX法案)404条规定:经营者有关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评价结果――《内部控制报告》,需要在年度报告中加以披露;外部审计机构需要揭示经审计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这是美国审计制度的重大变迁,是安然等公司丑闻发生之后的制度完善之举。在SOX法案颁布前,美国对内部控制的评价主要从审计的技术角度出发,此时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是制度基础抽样审计的需求。审计人员根据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结果来确定财务报告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内部控制的评价是财务报告审计的附属工作,内部控制的评价并不是单独委托的独立鉴证业务,也不需对内部控制出具独立的审计报告。与此同时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者也无需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作出自我评价报告。
依据SOX法案404条规定,凡是2004年11月15日以后完成的经营年度报告,都必须揭示经营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控制报告,并由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相关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美国COSO委员会了“企业风险管理综合框架”(简称ERM-IF),作为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在2004年6月对外公布了其已获SEC批准的第2号审计准则“对与财务报告审计相关联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简称PCAOB AS2),直接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审计。
在SOX法案404条规范下,2004年12月31日进行决算的美国公司在规定的时间里,由经营者根据Form 10-K年度报告――《项目9A:控制与手续》的要求,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内部控制报告》。根据美国调查机构Audit Analytics公司的资料汇总,截止2005年4月19日已向SEC提交资料FormIO-K的具体情况是:9.15%的公司(2689家中的246家)披露的是“内部控制无效”的经营者《内部控制报告》和外部审计机构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无效内部控制的涵义
在分析内部控制报告之前需要明确的是,企业及外部审计机构在何种情况下必须确认为“内部控制无效”并记载于报告之中。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简称“PCAOB”)的审计准则第2号《有关财务报表审计并实施相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审计》(简称“PCAOB AS2”)中,将《经营者、管理者以及职员在通常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难以适时地对防止或发现的错误记载予以揭示情况的设计与运用》(PCAOB AS2第8节)定义为不完备。在PCAOB AS2中将这种不完备定义引起的财务报表错误记载的影响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作了如下分类:内部控制上的不完备;重要的不完备;重大的缺陷。将这种分类加以简单的归集,见表1所示。
有关评价这种不完备状况的影响所依据的指南是《控制的例外案例以及评价不完备的框架》,由9家美国会计师事务所共同编制完成。经营者和审计机构利用这种指南可以作出如下的判断:依据运用的有效性测试来判断已发现的例外案例是否完备;对过程/交易层次的内部控制上的不完备,作出它们是重要的不完备还是重大缺陷的判断;对基于IT技术的全面控制的不完备,作出是重要的不完备还是重大缺陷的判断;对于IT技术全面控制之外的整个公司控制的不完备,作出是重要的不完备还是重大缺陷的判断。 对于这种评价结果,经营者以及审计机构对“重大的缺陷”存在一种以上判断情况时,经营者需要揭示所谓“本公司的内部控制无效”的《内部控制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则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提出“内部控制无效”的“保留意见”(PCAOB AS2第175节)。
三、经营者的《内部控制报告》和外部审计机构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在美国企业的年度报告《项目9A:控制和手续》中,要求披露如下资料:《揭示控制》、《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变更》,其中的《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经营者的《内部控制报告》。在无重大缺陷的情况下,经营者的内部控制报告如表2所示。
表2 Pfizer公司2004年12月《内部控制报告》定制定了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并承担与之相关的责任。本公司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上采取了如下的方针与措施:有关交易及资产处分,按照合理的会计清晰原则确保作出正确、公允的记录与反映;对于按一般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交易,应当作出相应的必要揭示,对于流入流出金额必须按规定取得经营者及董事会的同意,并且提供合理的保证;对财务报表涉及重要影响的本公司未确认取得的资产、使用及未作处分的情况,设计了防范和适时控制的机制,并据此提供合理的保证。
因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客观上存在难以防止或者发现错误记录的情况。此外,对未来有效性的预测,随着情况的变化进行不确定性风险控制或者出现有关方针或措施遵循程度下降的风险也是在所难免的。
经营者开展的是本公司2004年12月31日时点上的有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这种评价是依据COSO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加以规范和应用的。对于这种评价结果以及据此的相关规则,经营者确信本公司在2004年12月31日时点上的与有效的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能够得到保证的。
本公司的独立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本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报告,对经营者进行了评价并了审计机构报告。这份报告以《独立注册公认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报告》为题,包含在2004年度的财务报告之中。
Henry A.Mckmnell总裁以及CEO(署名)
David L.Shedlarz主要财务负责人(CFO)(署名)
Loretta V.Cangialosi财务部负责人(署名)
2005年2月24日
与经营者的内部控制报告书相对应,外部审计机构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例,见表3所示。
表3 Pfizer公司2004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Pfizer股份公司董事会及股东
我们依据COSO公布的“内部控制――控制框架”所确立的基准,对Pfizer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04年12月31日时点上经营者做出的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经营者的内部控制评价包含在所附的管理当局的报告中。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是Pfizer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者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依据所实施的审计,对管理当局的评估和管理当局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意见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实施的审计是以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美国)的准则为基准的。该准则要求我们的审计合理确信并判断在所有重大方面被
审单位是否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们的审计包括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管理者的自我评估,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及其运行的有效性,以及结合实际情况认为必要的其它审计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供了合理的基础。
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为了财务报告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编制和报告的可靠性外部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而设计的一个过程。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主要的方针和措施有: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主要的方针和措施有:(1)有关交易及资产处分,按照合理的会计清晰原则确保作出正确、公允的记录与反映;(2)对于按一般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交易,应当作出相应的必要揭示,对于流入流出金额必须按规定取得经营者及董事会的同意,并且提供合理的保证;(3)对财务报表涉及重要影响的本公司未确认取得的资产、使用及未作处分的情况,设计了防范和适时控制的机制,并据此提供合理的保证。
因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的界限,客观存在着难以防止或者发现错误记录的情况。此外,对未来有效性的预测,随着情况的变化进行不确定性风险控制或者出现有关方针或措施遵循程度下降的风险也是在所难免的。
我们在2004年12月3l日这一时点上,依据经营者评价对Pfizer公司及其子公司作出了维持有关有效的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对基于COSO公开发表的“内部控制――控制框架”方面确立的基准,认为在所有的重要方面,已做到了公平的揭示。同时,我们在2004年12月31日,根据COSO公开发表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确立的基准,确认Pfizer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所有的重要方面具有维持有效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能力。
此外,我们以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美国)的准则为基础,对Pfizer公司及其子公司的2004年以及2003年12月31日时点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2004年12月31日结束的3年间的各个会计期间的合并损益表、股东未分配收益以及现金流量表实施了审计,我们对2005年2月24日签署的审计报告以及有关这些合并财务报表,表示无任何保留意见。
KPMG LLP
New York,NY
2005年2月24日
在没有重大缺陷的情况下,无论是哪家公司大致与上述表述相同。首先,就经营者而言,主要明确一是表明内部控制的结构、维持责任的基础;二是表明在期末时点上能够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其次,外部审计人在意见表述方面,要明确对经营者进行的评价是公正的(基于自信的保证),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直接报告”)。外部审计机构按照“基于自信的保证”和“直接报告”这两种意见表述,理论上可以形成如(表4)的结构,在有关经营者评价和审计机构评价的三种模式中,第二种模式(经营者和审计机构之间对重大的缺陷存在争议)在现实中没有发生。
此外,外部审计机构的内部控制审计必须由进行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美国企业改革法404条(b)),并以财务报表审计的“综合审计”的形式加以展开(PCAOB AS2第145节)。因此,外部审计机构是分别编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还是《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这种情况下在各自的报告后面,即表3的最后一节加上诸如“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说明”之类的表述,以披露另一份报告书的审计意见),或者仅编制包含两种意见的《综合审计报告》。
四、“保留意见”案例分析
上述是无保留意见的案例,这里以“重大缺陷”为例分析经营者的《内部控制报告》和审计机构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与表2及表3的标准格式报告相比,将不同点摘出来加以说明。详见表5与表6。
表5 经营者《内部控制报告书》
经营者的内部控制报告
……我们就有关2004年12月31日时点的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发现了3个重大的缺陷。
包含在有关关联公司间交易的未实现收益及期末库存产品应当征收的费用,对于原材料、半成品,以及成品发生的各种成本信息,因没有作出公正的揭示,使得这方面的方针及手续是不完备的。这些不完备会给本公司的存货资产和销售成本的会计核算产生重大影响。
包含在本公司的财务信息计算和编制方面所使用的报表计算软件,因计算机系统的信息发送控制和安全性是不充分的,故这方面的方针及手续是不完备的。据此所编制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种数据的完整性难以保证,进而对大部分数据的账户余额及揭示产生重大影响。
包含在顾客供货需求单上的价值验证及信用记录的认证,有关销售额以及销售债权的记录,以及职务分管等有关公司舞弊防范控制,其相关的方针及手续是不完备的。这些不完备会对本公司销售额和销售债权的会计核算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以上的重大缺陷,我们的结论是,本公司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系统在2004年12月31日时点上是无效的……。
表6 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独立注册的公认会计事务所的报告
……以下重大缺陷的认别,关系到2004年12月31日时点对经营者的评价。
……我们认为,根据对经营者的评价,2004年12月31日的ISG公司以及其子公司与有效的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不能维持,这是基于COSO公开发表的“内部控制――控制框架”确立的基准进行的。其他所有重要的方面,我们也作出了公正的表述。此外,由于上述重大缺陷无法实现规范控制的目标。我们在2004年12月31日。对ISG公司依据COSC公开发表的“内部控制――综合的框架”作出判断,认为不能维持有效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表5、表6显示,“重大缺陷”的内容被具体地记载在经营者的“内部控制报告”中,与“企业继续经营的注解”一样。首先,经营者在揭示这一信息的基础上,审计机构就这一揭示内容发表了有关“经营者内部控制的评价”的“公正的评价”。在此基础上,审计机构本身作出了“内部控制无效”这种判断意见。假如审计机构识别出了“重大缺陷”,而经营者没有揭示,审计机构在表明“经营者进行的评价是不公正的”这种意见的同时,还要表明“该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无效的”这种意见。(表4中的第二种模式)。
五、重大缺陷分析
由Deloitte & Touche,Ernst & Young,KPMG,PricewaterhouseCoopers等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实施的对《财富》杂志上的1000家企业的匿名调查中,在90家中发现了不完备的情况,同时还得出如下结果:
在样本对象公司,发现2004年度平均有271家企业在内部控制上存在问题(这里面有若干家是重要的不完备,也有重大缺陷的企业),但得到了改善。
2005年度预计会增加77家不完备企业,并加以改善。
2005年改善的不完备企业中的96%是单一的不完备,剩余的4%是重要的不完备或者重大的缺陷。在被发现的90家企业
中,合计有5项重大缺陷直到2004年度还未得到改善。
此外,根据美国有合作关系的信息提供公司Compliance Week的报告,通过对存在重大缺陷案例的分析,内部控制的不完备情况大致可以分成五种类型:财务报告系统与手续(决算修正环节、总账调整、存货资产相关的环节等);“人的问题”(不充分的职务分权,在量与质上的人员不足、教育与监督);内部控制“本本化”;收益确认基准;IT系统控制(安全、传送控制、后援、回复)等。
上述揭示还包括对过去年度修正的报告,经营者在决算时虽然没有确认财务报表的错误记载,然而审计机构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却发现了重大的记载错误,这种情况也很多,是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起因。这方面的预测与判断余地很大,需要有专门的知识。关于税金计算的“重大缺陷”情况,有诸如“因缺乏公正和具有能力的人员,所得税会计不完备”,“未付税金总账存在无法调整的余额”,“国际标准的税务体系建设不到位”等的记载。
如果这种不完备发生在期中,那么,在对应措施采取的期末日加以改善的话,就有可能不再采用“重大缺陷”的表述;相反,若发生在期末决算完毕之后的期末日,则改善这种情况就不存在,只能按“重大缺陷”加以表述。这样在期末决算时按实施情况所作的预测计算(例如,税金计算等),其“重大缺陷”的风险会很高。
其他方面,对大型公司出具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揭示了这些企业非同―般的重大缺陷,并可以发现风险的升级。详见表7。
六、内部控制报告的市场评价
证券市场如何对披露的内部控制报告加以反应,监管部门又是如何加以处理的,是SOX法案404条实施效果的体现。依据SEC,即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也不采用停止上市等的措施(但企业方面的内部控制评价因不充分而出现“意见分歧”时,停止上市等的情况就有可能)。因此,内部控制审计的结果与停止上市这类规则相比,市场围绕企业内部控制无效应如何加以判断。市场代表可以参考以下鉴别机构的见解。如美国的等级鉴别机构mood's详见(表8)。依据重大的缺陷内容,提出改变等级的处理报告。
根据mood's于2005年4月公开发表的报告,3月31日将报告提交给证券机构的1800家企业中,存在如下的情况:递交期限推迟的有16家(1%);揭示“重大的缺陷”的企业有76家(4%)。其结果是前者全部公司和后者中的“重大缺陷”情况,根据会计记录的判断(这些会计记录相当于“挑战性”的重要会计政策),被认为无效并在大范围受到波及的公司有24家,总计是40家。该报告将这些企业划分为“分类B”,除已经进入鉴别和作出了判断的公司外,其修正的结果表明,最大的2个层级的等级下降了。这种内部控制问题,借助于等级鉴别及股价判断,形成影响企业价值的这种机制已经开始发挥作用。
七、SEC及PCAOB对策
为避开与EU适用国际会计准则而导人的初始年份,考虑到对美国国内的小规模公司导人而带来的工作量负荷情况,SEC在2005年3月2日将外国企业和小规模公司的404条的适用日期,从以前确定的2005年7月15日以后结束的经营年度,延迟到1年之后的2006年7月15日以后结束的会计年度起采用。此外,有关小规模公司的COSO也推出新开发的追加辅导资料,并正在逐步进行。
2005年4月13日有关美国企业改革法404条的内部控制的公开圆桌会议由SEC召开。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方针、审计机构,以及投资者对有关新的内部控制规则导人初始年度所确认的成本、有利条件以及相应问题展开了探讨。其中以下问题较为引人注目:应当将内部控制评价以更具风险标准的路径开展费用对比的效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内部控制审计以内部审计部门的结果为依据,并在认可岗位转换基准审计以及柔性的事前预防程序等方面,进一步谋求外部机构审计的效率性;为了便于判断有关评价的范围、不完备的定义等内容,有必要通过制度制定当局所追加的辅导(特别是经营者角度的辅导)加以明确。
在这些公开圆桌会议上接受的课题,2005年5月16日由SEC和PCAOB发行了追加的辅导。在这两个部门的辅导材料中有以下要求:通过财务报表审计的“综合审计”,提高审计的效率;按照风险标准的垂直型路径开展公正的基于审计计划的判断;积极利用其他(自我评价、内部审计等)的测试结果;以过去的测试结果为基础决定第二年以后的测试水准以及IT自动化控制效率的检测手段等。依据上述要求在2007年以后所开展的内部控制审计方面,能够根据经营者的评价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的努力,提高外部审计效率。这些方针与措施对于我国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以及审计政策的确立将起到积极的参考作用,并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效率。
参考文献:
[1]PCAOB,2004,Audit Standard No 2:An Audit of Internal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Performed in Conjunction with Ant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2]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 of the TreadwayCommission,2004,Enterprlse Risk Management-Integrated Frame-work,Executive Summary Framework
某银行甲2008年3月23日对企业A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金额共计100万元,期限为5个月,到期后,银行甲向承兑银行乙请求付款遭到拒绝。经查,企业A之前手企业B于3月25日在付款地申请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由于贴现银行甲未及时申报票据权利,致使其贴现业务因票据前手恶意伪报票据丧失而出现风险。
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对于因票据行为瑕疵、票据丧失、请求付款遭拒等法律风险,我国《票据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对于市场上存在的某些不法客户伪报票据丧失,有关法律却没有提供有效的防范措施。伪报票据丧失导致贴现银行或其他持票人遭受的风险和损失,现行法律制度未能提供适当有效的法律救济。对此,本文拟从现行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制度评析的角度,阐释商业银行贴现票据被公示催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银行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的应对措施,并进行制度层面的重构。
现行公示催告制度之弊端
关于票据丧失的有关法律救济,我国《民事诉讼法》、《票据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公示催告制度。公示催告是指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法院将依法做出票据无效的判决。该制度能够通过公力救济使票据失效,进而凭借除权判决使得票据权利与票据形式相分离,这一法定措施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失票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涉及公示催告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对某些操作细节的规定存在严重缺失,使该制度过度保护了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真正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对失票人的审查失之过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以及票据的流通性,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应当是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凡票据关系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等均可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身份申请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而因实质审查非常困难。《民事诉讼法》和《票据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对申请人的实质审查义务,只是要求申请人提供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对其是否是最后持票人的有关说明或者承诺则没有任何体现。而且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与否主要取决于利害关系人是否在规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另一种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情形为: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若是利害关系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申报被驳回的,则在无法确定申请人是否为最后持票人的情况下,法院即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进而确定申请人向支付人请求获得票据金额的权利。
公示催告申请的形式和审查方式不可避免地给票据丧失伪报人以可趁之机,并有可能导致票据被伪报丧失后进而被宣告票据无效的结果。
申请公示催告的门槛较低
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票据丧失后,除申请公示催告外,失票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对于提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按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纠纷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以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但相关法律并没有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公示催告时提供财产担保,担保机制的缺失及申请公示催告的费用较低,导致申请公示催告的门槛较低,无法在申请成本方面对伪报票据丧失加以防范。
公示催告期间存在漏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票据纠纷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前述规定将公示催告期间的60日解释为不变期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公示催告期间与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没有衔接,公示催告期间的确定未能充分考虑票据实际的到期日,导致公告期满甚至除权判决生效日,承兑汇票的付款期可能还未到。依据除权判决请求付款的时间可能早于汇票的实际到期日,其结果往往是,在持票人得知其汇票被公示催告时,票款可能已支付给伪报票据丧失的申请人。可见,关于公示催告期间的规定,不仅不能有效保护票据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还为伪报票据丧失者提供了可趁之机。
公示方式的局限
《若干意见》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票据纠纷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票据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的主要方式是全国性的报刊和法院公告栏以及法院所在证券交易所。但就司法实践来看,主要通过全国性的报刊如人民法院报等专业刊物予以。目前,在国内尚无统一的票据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的公示平台的背景下,由于传统公告方式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并且检索困难,致使合法持票人无法按期申报权利的情况屡屡发生。
合法持票人的权利救济陷入法律困境
合法持票人的权利救济主要存在于下述两种不同的阶段:
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导致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
根据《若干意见》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持票人只要在除权判决做出前申报权利,并出示票据,都可以使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做出终结裁定后,会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和申报人都可以以对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讼,但法律并没有限定双方提讼的期限,亦即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两年)内均可提讼,若双方迟迟不的,则法院在相当长时间内不能发出解付通知,从而使票据长期处于权利不确定的状态。在申请人伪报票据丧失的情况下,持票人要么伪报人以确认票据权利,要么等待伪报人直至诉讼时效期间已过,而无论哪一种情况,持票人都要花费相当长时间去实现,不利于持票人权益的保护。
票据被做出除权判决后
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人申报权利,或者有人申报被驳回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该判决即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做出后,对于合法持票人权利的救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做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该规定虽给合法持票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但在适用上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
一是理由单一,即利害关系人只有因正当理由没有申报权利的情况下才可。
二是在程序适用上过于粗疏,语焉不详。
第一,没有规定应以谁为被告,是付款人还是伪报人?或者是其前手又或是前前手,在不明确的情况下,势必造成持票人的困境。不同的原告可能会有不同的选择。
第二,对于利害关系人后的处理,仅见《若干意见》第三百三十九条有一项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对于审理过程中发现除权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为虚构、伪造的情形或其他导致除权判决应被撤销的情形时,是撤销除权判决后再对票据权利进行判决还是迳行判决;撤销除权判决的,应依何种程序;对审判组织的构成有无特殊要求,比如参与原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人员是否应回避等等,均没有任何规定,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规定,势必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上的不统一,影响司法的权威性。
三是对诉讼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易在判决后产生新的票据纠纷。
第一,对于该诉讼是否为“除权判决撤销之诉”规定并不明确,法院在处理中可能撤销也可能不撤销,如不撤销除权判决,法院不宜判决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若不顾被除权事实迳行判决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则会出现一个当事人依据除权判决主张票据权利,另一个当事人依据普通诉讼的判决主张票据权利的情况。
第二,对于付款人已经依除权判决付款的情况下,在认为除权判决不妥或撤销除权判决的情况下,付款人的付款行为是否有效?若否认其效力,判决付款人依据被恢复效力的票据承担付款责任,那么势必引发付款人再次救济程序的启动。
综上,依据现行规定,合法持票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周全的救济,而依据《若干意见》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对除权判决再审监督的缺位,导致合法持票人的救济途径再次陷入困境。
贴现银行的应对之策
现有法律体制下的法律救济
在除权判决做出前向法院申报权利,以尽早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安排专人逐一查阅每期的《人民法院报》上有关公示催告的内容。一旦发现票据进入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及时以持票人身份向法院申报权利,以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但由于公告量大,且每家银行贴现的票据数量也较大,建议将人民法院的公告输入计算机,以便于对本行持有的票据进行检索。
在贴现汇票后,向承兑行发出“已贴现通知”,请求承兑行在收到法院止付通知时,通知贴现银行申报权利。因承兑行并无此法定义务,执行中未必具有实效。
关于因申报导致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的处理,法律规定申请人和申报人都可以提讼,该诉讼为票据权利归属的确权之诉。
不能在除权判决前申报的,在规定时间内提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根据上述规定,遭受伪报票据丧失行为侵害的贴现银行在没有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向法院以寻求司法救济。银行所持票据已被除权判决宣告失效,不能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也不能向前手行使追索权,而只能以伪报票据丧失的申请人为被告。
如果人民法院已做出除权判决,但申请人还没有依据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的,贴现银行可以票据权利确认之诉提讼的,银行胜诉的,其票据权利自然复效。
若申请人已经主张票据权利,付款人已向其付款,伪报人因没有合同和法律根据而获得利益,使持票人遭受损失,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贴现银行可向伪报人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如在本文所述情形,申请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进而主张票据权利,致使贴现银行丧失票据权利不得请求付款,银行可以通过主张自己持有票据及票据权利的合法性以及申请人的主观恶意或过失,证明申请人非基于合法理由而行使票据权利致使银行利益受损的,申请人应返还不当得利。通过该方式,银行可以迳直要求申请人相应的付款责任,而免除了所谓的先经历除权判决撤销之诉等繁琐程序,且两案管辖法院系同一法院,不至于出现所谓的判决结果相互矛盾等问题。对于贴现银行因此而遭受的其他损失,比如票面金额自拒付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申报权利及参加诉讼的费用等,在法院对伪报行为做出认定后,银行应要求伪报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票据公示催告风险转移策略
通过贴现协议中的权利保护条款转移相关风险。建议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的同时,在贴现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旦贴现票据发生挂失止付、票据权利已行使、被公示催告、已被除权判决等情形,银行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退还等同于贴现票据票面金额款项的资金,”从而切实将贴现票据被公示催告的风险转移给贴现申请人。在此需强调的是,“退还等同于贴现票据票面金额款项的资金”并不简单等同于某些银行的贴现协议中提及的“商业汇票被拒绝付款的,银行有权向贴现申请人追索未获付款的汇票金额”,因为后者更易被理解为票据追索权,而作为票据权利的追索权的行使理应以票据的存在及有效为基本前提,在票据被除权判决的情形,票据已被宣告失效,票据权利也就不存在了。而后者作为一种合同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是有效的,可被执行的。
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撤销之诉的重构
为从根本上保护贴现银行等合法持票人的权利,必须从制度上弥补漏洞,以有效防范票据被伪报丧失,并建立周密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结合本文对现行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制度的评析,现对该两项制度简要进行重构:
完善公示催告制度的建议
公示催告期限和付款期限的合理衔接。因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所以应要求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少于六十日,且不早于票据到期日起10日。
两种期限的衔接具有以下优势:一则保证票据权利周全,维护付款人的期限利益;二是便于真正最后的持票人能于付款日前通过请求付款发现自己权利存在的风险,从而彻底消除伪报人利用公示催告程序实施诈骗的可能;三是申报截止日与票据付款日衔接,既不会损害付款人的期限利益,也不会损害申请人的期限利益。
有效创新公示方式,便于利害关系人检索。公示方式的局限如前所述,在电脑和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完全可以实现由相关部门在网上建立公示催告公告查询系统,并为办理贴现业务的银行设立接口,为其他票据主体设定查询条件。一方面便于利害关系人查询公示催告情况,以便于尽快申报权利。另一方面票据的交易主体通过及时查询票据状况,可以避免受让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票据。
强化法院有关审查义务。任何申请人均应承诺其是票据关系最后人,一旦发现其后手被背书人在公示催告前合法受让被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其申请人资格就丧失,并将其列为撤销之诉的理由,亦即把某些可以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亦可以作为撤销除权判决之诉的理由,如隐瞒票据的真实情况,伪造票据的交易关系等。
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为减少伪报,相关法规应提高申请公示催告和挂失止付的“门槛”,申请公示催告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或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赔偿由于伪报给善意持票人造成的损失,或用以支付罚款。
确立除权判决撤销之诉
一、“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
“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规定”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充的”规范性公文。
“办法”比“规定”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二、“决定”与“命令”的区别
“决定”与“命令”的不同点主要在:在使用权限方面“命令”非常严格,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机关可以使用,“决定”则可较普遍地使用;在适用的事务方面,“命令”涉及的是特定的具体事务,“决定”则既涉及这类事务也涉及一部分非特定的具有普遍性的反复发生的事务,公文本身也反复适用,即具有规范性公文的一些特点;在表达方面,“命令”高度简洁,只表达作者的意志和要求,“决定”则既表达意志、要求,又阐发一定的道理,交代执行方面的要求,指明界定有关事物的标准等。
三、“指示”与“命令”的区别
“指示”与“命令”的不同主要在:“指示”的使用权限规定没有“命令”严格,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均可下达“指示”;在效用方面,“命令”对受文者来说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指示”有时则在必须无条件执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受文者根据实际情况相对灵活地处置具体事务;在表达方面“命令”只表达作者的意志和要求,“指示”则既表达作者意志,又注意阐发道理,指出具体任务、具体规则,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法途径,还注意说明有关事物间的界限等。
四、“指示”与“决定”的区别
与“决定”相比,“指示”涉及的事物和问题更加具体和特定;其作用的范围也是特定的,不如“决定”那样更具普遍性,有效期限也比“决定”相对短一些;“指示”的内容比“决定”精细具体,更强调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决定”对受文者来说是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的,“指示”则在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置具体问题,甚至变通执行某些具体要求。
五、“通知”与“命令”“决定”“指示”的区别
与“命令”“决定”“指示”相比,“通知”的用途更加广泛,但权威性明显要弱一些,自身一般不创设新的规则,只是依法或根据上级要求向受文者转达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并予以具体化(这也正是代替“指示”用于布置工作,交代政策的通知所以必须不厌其烦地指明“根据------的指示精神------”的原因),告知应知或应办的事项,使一部分公文完成升格(批转)、生效()扩展有效范围(转发)的程序。
六、“批复”与“指示”(或指示性通知)的区别
“批复”实际上是一种被动的“指示”在基本性?上与“指示”没有什么不同。二者之间的差别只在于:“批复”内容的针对性更强,事物和问题以及所涉及的人员更加特定,更加具体,问题也比较专指单一;“批复”只用于回复请示的机关,一般不像“指示”那样具备普发性。
七、“通报”与“通知”的区别
“通报”与“通知”的不同点主要在:“通报”不是像“通知”那样以具体的任务、详细的规范化要求和有关规则来指导和推动工作,而是用典型事例、有关情况来传达意图,启发教育有关人员,指导有关方面的工作行为;有关执行方面的要求也比“通知”要原则,甚至不涉及直接具体的执行要求;发送范围广泛,一般情况下,均直接下达给广泛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版权所有
八、“通报”与“处分决定”的区别
“通报”与“处分决定”有很大不同,首先是制发公文的目的不同,“通报”是为了教育当事人更是为了教育更多的人,指导和推动有关工作;“处分决定”则主要是为了正式确认有关的错误事实和合法有效的处分意见。其次,对象不同,“通报”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典型性的人或事,“处分决定”则是针对所有需给予处分的人及事。再次,内容性质不同,“通报”介绍说明错误事实时概括而原则,以能引出结论为度,“处分决定”中的这部分内容则具体而微;“通报”中常需有要求其他有关人员记取教训,采取有关措施的基本要求,“处分决定”则无此类内容,“处分决定”中必须有明确的纪律处分意见,“通报”则不一定有。最后,发送范围不同,“通报”发送范围广泛,“处分决定”则一般只与当事人及有关方面见面,很少普发。
九、“通告”与“公告”的区别
“通告”与“公告”的不同点主要在:“通告”仅对国内公布,其告知和约束的对象是作者统辖范围内的中国公民及有关的外籍人士,“公告”则对国内国外公布,其告知的对象极广泛;“公告”的事项更加重大,应具备使世人知晓的意义,“通告”则不限于此类性质的内容;“公告”的作者地位大都较高,“通告”则没有此限;“公告”主要是重要消息,除特例外不涉及强制性的执行要求,“通告”中则常涉及有关人员的应遵事项,有具体细致的行为规范和对公文具体如何遵守的要求。
十、“通告”与“命令”“指示”“通知”的区别
“通告”与“命令”“指示”“通知”的差别主要在于:“通告”不涉及任何秘密;直接公开,即制成之后直接公之于众,而不像一部分“命令”“指示”“通知”那样,尽管最终也公开,但首先需按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逐层下达;“通告”的内容比“命令”细致具体,在文种使用上不像“命令”那样需受严格的权限限制;“通告”提出的规范是公民的行为规范,一般不像“指示”和“通知”那样涉及贯彻执行公文的要求,而主要提出公民应当遵守的具体事项;“通告”可依法自创有关规则,“通知”则主要是转达上级的指示精神并使之具体化。
十一、“通告”与规范性公文的区别
“通告”的一部分内容也具有一定的规定性,但它却与规范性公文有很大不同:“通告”所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行为规范,规范性公文则不限于此;“通知”中的规则更带有政策性而非规范性,因而稳定性不如规范性公文;“通告”的内容详尽具体,有一部分用于解释说明、阐发道理、叙述有关事实过程,指明有关事物间的界限、例举有关情况的成分,而这些成分在规范性公文中一般没有;“通告”效力的存在依赖于作者自身的法定管辖权,对在辖区内的公民有强制约束力;“通告”的生效程序比规范性公文简单,机关的法定责任者签发即生效,不必依靠制发“命令”“通知”等完成其公布过程;“通告”的传递形式也比较简便和多样,张贴、广播、刊载等形式均可保证其有效。
十二、“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请示”与“报告”的不同主要在:“请示”用于对上级机关有所呈请的情况下,可向其请求下达指示,请求其允许“自己”去做某一件事情,“报告”则用于汇报、反映情况、问题或提出建议、答复询问,不能带有“呈请”事项;“请示”能强制对方复文,“报告”则不能,上级对“报告”可以复文,也可以不复文;“请示”必须是形成于事情发生之前,“报告”则可根据情况,既可在事前,也可以在事后或事情进行当中形成。
十三、“请示”与“议案”的区别
“请示”与“议案”在基本性?上是相近或相同的,但也有一些区别:“议案”的作者是被严格限定的,受文者也是非常专指的,作为行政公文的“议案”的作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受文者只能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请示”则可用于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的任何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有所呈请;“议案”所关涉的事项是提请国家权力机关审议的重大事项,“请示”所涉及的事项则不仅仅是重大事项;在效用上,“请示”可以强制对方回复意见表明态度,但内容并不能强制执行,“议案”则在经审议通过后,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有关机关或人员认真遵照执行。
十四、“会议纪要”与“决定”的区别
“会议纪要”与“会议决定”(决议)之间有如下不同:“会议纪要”一般不能独立对外发出,往往需要以“通知”等指明有效执行的范围与要求等,“决定”则可独立发出;“会议纪要”所记载的是会议的情况和议定事项,不一定必须如决定那样只针对重要重大事项;“会议纪要”不仅仅只反映议定的事项,“决定”则必须是完全确定的决策而不必反映其他意见;“会议纪要”中的议定事项是有关与会各方确立的意见,只要有一方反对即不成立,“决定”的内容则可根据有关会议规则由与会者中的多数人确认并通过即为有效,产生法定效力;在表达方面,“会议纪要”需综合反映会议的全面情况,对有关意见和观点进行阐述,“决定”则一般无这些内容。
财务分析报告(本文主要指内部管理报告)是对企业经营状况、资金运作的综合概括和高度反映。然而要写出一份高质量的财务分析报告并非易事。笔者认为,撰写财务报告以下六点值得注意: ??
一、要清楚明白地知道报告阅读的对象(内部管理报告的阅读对象主要是公司管理者尤其是领导)及报告分析的范围。报告阅读对象不同,报告的写作应因人而异。比如,提供给财务部领导可以专业化一些,而提供给其它部门领导尤其对本专业相当陌生的领导的报告则要力求通俗一些;同时提供给不同层次阅读对象的分析报告,则要求分析人员在写作时准确把握好报告的框架结构和分析层次,以满足不同阅读者的需要。再如,报告分析的范围若是某一部门或二级公司,分析的内容可以稍细、具体一些;而分析的对象若是整个集团公司,则文字的分析要力求精练,不能对所有问题面面俱到,集中性地抓住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即可。二、了解读者对信息的需求,充分领会领导所需要的信息是什么。记得有一次与业务部门领导沟通,他深有感触地谈到:你们给我的财务分析报告,内容很多,写得也很长,应该说是花了不少心思的。遗憾的是我不需要的信息太多,而我想真正获得的信息却太少。我们每月辛辛苦苦做出来的分析报告原本是要为业务服务的,可事实上呢?问题出在哪?我认为,写好财务分析报告的前提是财务分析人员要尽可能地多与领导沟通,捕获他们“真正了解的信息”。 ??
三、报告写作前,一定要有一个清晰的框架和分析思路。财务分析报告的框架具体如下:报告目录—重要提示—报告摘要—具体分析—问题重点综述及相应的改进措施。“报告目录”告诉阅读者本报告所分析的内容及所在页码;“重要提示”主要是针对本期报告在新增的内容或须加以重大关注的问题事先做出说明,旨在引起领导高度重视;“报告摘要”是对本期报告内容的高度浓缩,一定要言简意赅,点到为止。无论是“重要提示”,还是“报告摘要”,都应在其后标明具体分析所在页码,以便领导及时查阅相应分析内容。以上三部分非常必要,其目的是,让领导们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对报告的整体性认识以及本期报告中将告知的重大事项。“问题重点综述及相应的改进措施”一方面是对上期报告中问题执行情况的跟踪汇报,同时对本期报告“具体分析”部分中揭示出的重点问题进行集中阐述,旨在将零散的分析集中化,再一次给领导留下深刻印象。 ??
“具体分析”部分,是报告分析的核心内容。“具体分析”部分的写作如何,关键性地决定了本报告的分析质量和档次。要想使这一部分写得很精彩,首要的是要有一个好的分析思路。例如:某集团公司下设四个二级公司,且都为制造公司。财务报告的分析思路是:总体指标分析—集团总部情况分析—各二级公司情况分析;在每一部分里,按本月分析—本年累计分析展开;再往下按盈利能力分析—销售情况分析—成本控制情况分析展开。如此层层分解,环环相扣,各部分间及每部分内部都存在着紧密的勾稽关系。 ??
四、财务分析报告一定要与公司经营业务紧密结合,深刻领会财务数据背后的业务背景,切实揭示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财务人员在做分析报告时,由于不了解业务,往往闭门造车,并由此陷入就数据论数据的被动局面,得出来的分析结论也就常常令人啼笑皆非。因此,有必要强调的一点是:各种财务数据并不仅仅地通常意义上数字的简单拼凑和加总。每一个财务数据背后都寓示着非常生动的增减、费用的发生、负债的偿还等。财务分析人员通过对业务的了解和明察,并具备对财务数据敏感性的职业判断,即可判断经济业务发生的合理性、合规性,由此写出来的分析报告也就能真正为业务部门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财务数据毕竟只是一个中介(是对各样业务的如实反映,或称之为对业务的映射),因而财务数据为对象的分析报告就数据论数据,报告的重要质量特征“相关性”受挫,对决策的“有用性”自然就难以谈起。 ??
五、财务分析报告的分析手法。如何才能将报告写活并有自己的特色?这里仅介绍本人在报告写作过程中几点所悟: ??
(一)分析要遵循差异—原因分析—建议措施原则。因为撰写财务分析报告的根本目的不仅仅是停留在反映问题、揭示问题上,而是要通过对问题的深入分析,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办法,真正担负起“财务参谋”的重要角色。唯此,报告的有用性或分量才可能得到提高和升华。 ??
(二)对具体问题的分析采用交集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并存手法揭示异常情况。例如,某公司有36个驻外机构,为分析各驻外机构某月费用控制情况和工作效率,我们以“人均差旅费”作为评价指标之一。在分析时,我们采用比较分析法(本月与上月比较)从增长额(绝对数)、增长率(相对数)两方面比较以揭示费用异常及效率低下的驻外机构,我们分别对费用增长前十位(定义为集合A)及增长率前十位(定义为集合B)的驻外机构进行了排名,并定义集合C=A∩B,则集合C中驻外机构将是我们重点分析的对象之一,这就是“交集原则”。然而,交集原则并有一定能够揭示出全部费用异常的驻外机构,为此“重要性原则”显得必不可少。在运用交集原则时,头脑中要有重要性原则的意识;在运用重要性原则 时,同样少有了闪集思想。总而言之,财务分析人员要始终“抓重点问题、主要问题”,在辩证法上体现为两点论基础上的重点论。 ??
(三)问题集中点法亦可称之为焦点映射法。这种分析手法主要基于以下想法:在各部分分析中,我们已从不同角度对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零散分析。这些问题点犹如一张映射表,左边是不同的分析角度,右边是存在问题的部门可费用项目。每一个分析角度可能映射一个部门或费用项目,也可能是多个部门或费用项目。由于具体到各部分中所分析出来的问题点还不系统,因而给领导留下的印象比较散乱,重点问题不突出;而领导通过月度分析报告,意在抓几个重点突出的问题就达到目地了。故而财务分析人员一方面在具体分析时,要有意识地知道本月可能存在的重点问题(在数据整理时具有对财务数据敏感性的财务分析人员能感觉到本月可能存在的重大异常情况),另一方面要善于从前面零散的分析中筛选出一至两个焦点性问题 ??
六、分析过程中应注意的其它问题。 ??
(1)对公司政策尤其是近期来公司大的方针政策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在吃透公司政策精神的前提下,在分析中还应尽可能地立足当前,瞄准未来,以使分析报告发挥“导航器”作用;(2)财务人员在平时的工作当中,应多一点了解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尤其是尽可能捕捉、搜集同行业竞争对手资料。因为,公司最终面对地是复杂多变的市场,在这个大市场里,任何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或行业竞争对手政策的改变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公司的竞争力甚至决定着公司的命运;(3)勿轻意下结论。财务分析人员在报告中的所有结论性词语对报告阅读者的影响相当之大,如果财务人员在分析中草率地下结论,很可能形成误导。如目前在国内许多公司里核算还不规范,费用的实际发生期与报销期往往不一致,如果财务分析人员不了解核算的时滞差,则很容易得出错误的结论;(4)分析报告的行文要尽可能流畅、通顺、简明、精练,避免口语化、冗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