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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制度

时间:2022-02-14 04:14:11

年休假制度

第1篇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2篇

【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提出到2020年,我国基本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至今,其实施状况不容乐观,这是由经济发展现状、劳资双方和制度多个层面导致的。

【关键词】

带薪年休假;困境;解决方法

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实施。为解决黄金假期中出现的旅游景点爆满等问题,虽然《旅游法》对景区的容量做了一些规定,但今年十一黄金周,在九寨沟、华山等知名景区还是出现了人流量过大导致交通或景区瘫痪的现象。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大幅上涨,出行旅游已经成为人们假期休闲的主要方式之一,但因为我国法定带薪假日只有11天,人们出行时间相对集中,于是在法定带薪假日时,就会出现高速公路拥堵、出行困难、景区爆满的现象。

《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提出国民旅游休闲发展目标:到2020年,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水平大幅增长,国民休闲质量显著提高,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基本形成。《纲要》的出台让人们意识到,带薪年休假制度不仅是一项以人为本的制度,更是解决出行难的良方,这让人不得不重视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情况。

一、带薪年休假现状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随后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细化了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情况到底如何?据《新华网》所采据的2012年一项由某媒体社会调查中心进行的调查显示,有50.4%的受访者直言单位不实行“带薪年休假”。据一份2010年的调查报告显示,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没有享受过带薪年休假的员工比例分别为11.7%和17.86%,但是这一比例在私企中高达63.42%。通过数据调查我们可以了解到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行不容乐观,相当一部分的员工没有享受到带薪年休假的福利,在没有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员工中,大部分来自私企。

二、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困难的原因

(一)社会层面

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仍处于经济发展初期阶段,有“世界工厂”之称。在产业并没有完全转型的情况下,大量中小型企业从事的仍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严重依赖廉价劳动力,生产的产品智力成果水平低,可复制性强,对劳方素质需求低,每个劳动者个体的可替代性强,造成了劳动力得不到尊重的情况。

传统工作思想的影响。新中国的发展将工人阶级推向一个史无前例的高度,“劳动光荣”的思想根植在中国劳动者的心中,在资本不断积累的今天,无论是劳方还是资方都没有对公民的“休息权”建立合理的认识,反而对“带薪年休假”和“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种“平白无故的好事”心存疑虑。

劳资关系不平等。我国劳资关系长期处于不平等的状态,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在带薪年休假所保障的“休息权”与可能被裁员压力下的“就业权”发生冲突时,劳动者不愿以自己的饭碗挑战用工者的权威,故不得不“自愿”放弃休息权。

(二)劳方层面

维权意识淡薄。在企业没有严格按照法律事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情况下,劳动者维护自己应享有的法定权利的意识淡薄,多数劳动者在单位或企业根本不实行带薪休年假的情况下,选择的是“逆来顺受”的消极态度,没有积极地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从世界范围来看,工人为争取自己的权利的运动,1886年5月1日的35万工人的美国全国大罢工促成了“八小时工作制”和“五一国际劳动节”,1936年法国200多万工人的大罢工促成了建立带薪年休假制的《马提翁协议》,权利并不会主动降临在每个人身上,只有通过不停的斗争才能获得。

力量不足,工会制度不健全。劳动者个人的力量可能显得较为弱小,但是我国工会发展至今,存在很多的问题,其所承载的职能和应发挥的作用之间有很大的落差。在结社自由的情况下,工会应从劳动者中产生,为劳动者服务,为劳动者争取权益。在国外,一般由工会代表与资方共同协商制定集体合同。工会组织因其群众性而具有无限的生命力,而我国现有的工会组织却逐渐成为同级党委下的下属机关,失去了其独立性和群众性。

(三)资方层面

管理理念落后。用工单位不愿意采取带薪休假制度的大一原因是担心给员工带薪放假或发3倍工资报酬将导致企业收益受到影响,而没有重视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劳动者休息权利间的联系,缺乏人性化管理。2010年瑞士工会组织在做了社会调查后提出: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当代社会,整个社会生活节奏越来越快、行业竞争激烈加剧,必然使全社会劳动者的劳动压力日益增加。针对上述社会现象,适当增加休假时间,有助于劳动者环节日益增加的工作压力,进而在工作岗位上提高劳动效率,对全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有益而无害。

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许多企业常常通过无加班费加班等方式压榨员工的剩余价值以获得资本的积累,很少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压榨员工的工作方式只会使得劳动者工作环境压抑,工作效率降低,对企业归属感不强,导致企业缺乏凝聚力与向心力。只有目光短浅的经营者才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想要获得长久的生命力,企业就必须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尊重劳动者,保护劳动者权益。

(四)制度层面

没有违法的不利后果。现有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仍然是一个不完全的制度,如果仅仅只靠现有制度想达到2020年基本实现带薪休假制度的状态是十分困难的。从制度的设计层面来说,带薪年休假制度没有为不遵守法律的主体设定违法后果,在没有违法成本的情况下,要控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困难。

监督制度不够完善。虽然现有的法律中带薪年休假制度已经规定了带薪年休假的监督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由于监督主体缺乏主动性,监督具体制度没有建立,监督机关无法可依,故无法对带薪年休假制度主体进行有效管理,又因为现在劳动者反映渠道也没有建立,现有的监督机制完全没有发挥其作用,导致带薪年休假制度无人管理,劳动者无处可反映的情况。

三、保障带薪年休假的解决办法

(一)社会层面

加强劳动者权益的理论宣传。培养公民对于劳动者休息权的基本认知,让公民了解自己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加强工会力量的培养。为加强工会力量,培养工会的民主性质,首先应当让工会从经费来源上具有独立性,没有经费的独立性,工会就就没有人格上的独立性,工会经费来源不应当主要靠政府的拨款,而要多元化筹集工会活动经费。其次从人员上具有独立性,例如企业工会主席不应由企业老板直接任命,而应从工会中民主选出,公会成员应从普通劳动者中民主选出。工会对劳动者负责,工会主席对工会负责。

(二)劳方层面

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对于劳动者来说,休息权关系到了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从立法上来看,对于工龄为一年以上的劳动者,均可以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福利,这是每一个劳动者的法定权益,资方没有权利擅自剥夺劳动者的此项权利。资方在和劳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应将劳动者应享受的权利告知劳动者,加强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劳动者进行普法教育,教育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资方层面

注入新的管理理念。加强对资方进行新型管理理念的培养,尊重劳动者,培养劳动者,给劳动者创造好的工作环境以获得劳动者较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根据统计,目前我国劳动者在世界不敬业的排行为第一名,这种低效率和不敬业的情况很大程度上也是资方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罔顾劳动者权益的表现。

(四)制度层面

建立奖惩措施。对于对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的良好的主体给予一定奖励措施,例如对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的好的企业给予税收上的减少,对于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好的主体给予一定的惩罚,例如根据没有执行带薪年休假的人数和天数计算予以罚款。通过奖惩措施,给予违法者违法成本,鼓励资方自觉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通过经济的手段,使得贪图经济利益的主体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得经济利益,从心理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建立有效的反映机制。在监督机构中设立接受公民匿名投诉的信箱、微博等工具。为了使劳动者的投诉能被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听到,为了劳动者与监督机构有良好的沟通,为监督机构能够加强监督的主动性,我们应当建立从劳动者与监督机构间的直线反映机制。从近几年微博举报实践获得的成果我们可以看出,类似于微博等网络平台是一个很好的交流反馈平台,通过劳动者的监督和监督机构的及时反应,能够一定程度上控制企业违法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带薪休假现实困境调查:部分公司无此福利”[EB/OL]载于新浪网,转引自重庆晨报

网址:http://.cn/c/20130219/120526299079.shtml

[2]宋晓波.保障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的对策分析[N].工会理论研究,2013,01

[3]陶宇平.私营企业落实带薪休假政策探微[N].人民论坛,2013,23

[4]冻若冰.私营企业职工带薪休假权利保障问题试析[N].北方经济,2013,9

[5]邵艳.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的难题与建议[N].商情,2013,25

[6]吕群山.论我国工会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完善――以结社权为依据的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6

第3篇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4篇

【关键词】带薪年休假;劳动者;现状

一、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情况

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情况总体还是比较乐观的。大多数劳动者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制度所带来的福利,约有89%的劳动者是享有带薪年休假的。但从具体的细节来看依然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存在用人单位缩水执行带薪年休假的现象;其次超过半数的劳动者是认为放假天数是无法满足其实际需求的;最后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投告无门,只能忍气吐声。

二、带薪年休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带薪年休假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细化

早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中就有涉及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此后数年,国务院一直未制定出台具体办法,直到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施行,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应享权利作出详细规定。但是由于相关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刚性约束不够在实际执行当中问题重重。例如《条例》规定有“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假”,这条规定订立的初衷是为一些情况特殊确实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用人单位提供更多的用人自由,但由于何为“工作需要”,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在实践中确成了很多企业规避法律不安排职工休假的借口。因此,现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的一个很大的障碍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实践中的活动缺乏真正可依据的法律。

(二)用人单位设法规避法律

前文中的调查数据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客观原因未享受到带薪年休假的劳动者达到了80%以上,究其原因,我们可以发现用人单位在带薪年休假的设置上没有落实法律规定。部分用人单位在公司章程中对于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过于严格或着死板,缺乏弹性,使得劳动者无法合理享受带薪年休假,而部分用人单位甚至没有设置年休假制度,只是每周的双休日或者单休日。用人单位通过不同的措施来规避法律。从而满足满足自己需求,并且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

(三)劳动者对于带薪年休假制度关注度不高。

纵然企业安排带薪年休假需要征得职工同意,但由于劳资双方其天生的属性差别,造成了劳资双方地位的巨大差距。这种差距使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损害其利益的行为要不没有察觉,即使察觉也敢怒而不敢言。在通过调查也可发现,虽然大多数用人单位有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存在,但有很大一部分劳动者在制度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年休假天数受到不同程度的缩水。因而这使得劳动者的同意形同虚设。

三、建议和对策

(一)从立法层面

进一步完善关于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法律规范,加重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违法责任。一是加重经济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在用人单位折算“休假”时间的“计薪”方式上,应形成就高原则的导向,利用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履行义务。二是加重社会舆论成本。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信誉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也是以人为本经济。把用人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这项制度作为企业诚信的一个方面,建立同行业的统一的信誉登记和公示制度,这样既可以弥补执法部门人员不足的问题,又可有效的震慑那些违法的用人单位,促使其自觉实行年休假制度。

(二)从用人单位层面

用人单位应该加强法制理念,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设置合理设置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休息权。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公开本单位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情况,积极配合工会和劳动监管部门的工作,并接受劳动者、工会和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建议,加强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产业创新,科学系统的提高企的生产效率。

(三)从劳动者层面

许多劳动者为业绩、薪酬或者工作前景考虑,主动放弃年休假,忽视其重要作用,一定程度上同样阻碍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广泛实施。劳动者自身的休假意识,是对带薪年休假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因素,因此必须通过宣传教育使劳动者自身意识到年休假权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带薪年休假制度才会真正发展起来。

(四)从法律监督层面

从内部监督角度看,充分发挥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监督作用,自下而上保证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正常运行。同时劳动者要配合工会行动,听从工会领导,团结一心,不能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机会主义心态。

从外部监督角度看,改革现有的行政监督体系,使各级劳动监督部门在经济上和身份上独立,才能依法行政。具体建议有:首先,应建立一个由劳动部直接领导的劳动监督体系,在地方设立各级办事处,每个办事处只对其上级负责,而不是对地方政府负责。其次,各级劳动监督办事处的经费和工资由中央财政直接提供,以保持其经济地位的独立性。最后,要扩大劳动监察队伍的人员,保证执法的广度和效率。

参考文献

第5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解读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不仅是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各种所有制企业员工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企业不能随意地予以取消此权利或缩减此权利所含的内容。

企业应对: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年休假制度。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有四个要点:其一是责任主体。应当给与员工年休假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其二是前提要件。年休假的前提是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其三是法定性质。年休假权利是员工的法定权利,企业必须保障。其四是工资待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与工作的待遇,享受正常工作工资。

企业应对:企业可以调整和改革现有年休假制度。国家法定标准是1年工龄以上的员工才享有年休假,也就是对于1年以内工龄的员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给予其年休假。再就是,对于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给予正常期间相同的工资,并非给予最低日工资或基本工资即可。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法规解读:本条中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应作如何理解是一个问题。按照通常的法律语词学角度来看,“累计工作”应是指员工全部的工作年限,应该包含以前任职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这样可能会有一个问题,会不会造成企业都不乐意录用年纪较大、工龄较长的员工,因为他们的年休假相对比较多,会造成人力成本的上升。关于这个问题的准备理解,我们还要看此后关于年休假制度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执行办法。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与年休假是不同的休假制度。所以,国家法定休假和休息日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目前这也是已经规定了年休假制度企业的通例,此款不难理解。

企业应对:企业应该注意对“累计工作”年限的把握,在新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对于员工法定年假的掌握,按照员工全部工龄来计算。至于是否考虑渐进性设置,比如,对1年以上工龄员工,每连续工作1年年休假增加1天,等等;这些设置都是在国家法定下限之上的,属于企业自主考量的范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19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19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出台的主旨是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背景是执行和落实相关立法中规定的年休假制度。由于现行的休假体系中还存有一些其他的休假形式,所以国家特别规定了年休假制度与相关休假制度之间的补充关系。

企业应对:年休假制度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所以企业必须遵守。而对于国家对年休假特别事项的规定,企业也应该注意掌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好这些年休假特别规定。比如,在带薪事假设置方面,企业要考虑员工的工龄以及相应的年休假期,综合设置带薪事假;又比如,在带薪病假设置方面,企业要考虑员工的工龄、相应的年休假期以及国家法定医疗期,统筹设置带薪病假;等等。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规解读:本条主要是规定企业在执行国家年休假制度方面的权利范围。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企业年休假的企业自主。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企业享有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年假的权利;二是年假的安排要考虑员工本人的意愿,也就是说企业要根据员工的想法适当合理安排。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年休假安排的方式选择。主要有四层意思:一是年休假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灵活安排,或集中使用,或分段使用;二是年休假一般应当在当年休完;三是如果确因企业工作特点有必要的,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四是即便跨年度安排,也只能跨1个年度安排。

本条第三款明确了不安排年休假的法定处理。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企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二是不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条件有两项:(1)确因工作需要及(2)员工本人同意;三是不安排年休假的,应该支付相对应应休未休年休假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应对:作为企业而言,需要灵活处理员工的年休假。对于一般行业的单位而言,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年休假比较适宜。对于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等高体力劳动强度而言,最好实行强制年休假制度,因为年休假工资的成本更高。对于知识密集型、高科技等高智力劳动强度行业而言,如果确实不能安排年休假,则应在员工同意的基础上补发年休假工资。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法规解读:此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利。这种权利被法律明确为一种依职权主动行使的权利。

此条第二款则明确规定了工会的维权职能。

企业应对:对于年休假制度,企业应当依法执行。另外,企业制定年休假具体制度应当征求工会制度,或纳入职代会讨论的事项。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是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以下三项:一是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工作报酬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等额年休假工资的赔偿金,即双倍支付年休假工资;三是对拒付年休假工资、赔偿金的单位按照不同属别执行不同的法律责任,对国家机关等单位处理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对企业等单位而言则是由相关部门或员工本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企业应对:企业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安排和调节员工的年休假,并通过专门的规章制度来予以明确。如果企业没有依法为员工安排年休假或强制取消年休假,或没有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的,特别是在受到相关部门责令通知后仍不执行的,600%的年休假工资和赔偿金对于企业而言,承担这种法律责任的实际成本更高。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规解读:此条规定了年休假争议的处理方式。年休假争议依据单位的类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由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处理。

企业应对:企业如果在年休假事项方面与员工发生争议,主要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渠道处理。如果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诉至法院。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是明确了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主体。目前对应的相关政府机构分别为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应对:企业在具体制定年休假管理规章制度的时候,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具体实施办法来执行。在具体实施办法没有出台之前,可以依据此条例进行原则性规定。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一、建立和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关心职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保护劳动者的精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正确认识建立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深远意义,从依法落实制度、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对本单位职工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好年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等工作任务的单位以及确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单位,可跨1个年度安排。

三、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年初制定出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经部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执行。其中,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只享受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安排调休;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也不能安排调休的,应由部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行文取消其休假计划,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后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单位,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

四、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随工资支付,其余部分(日工资收入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计算办法由省人事厅另行制定。

六、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的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复员)士官、退伍士兵,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没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在当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因处理私人事务或因治疗疾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全年累计请事假或全年累计休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八、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在规定支付时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责令其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日工资收入的*%)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所需经费由单位负担。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7篇

关键词:带薪休假;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312-01

1 国际带薪年休假制度

带薪年休假,也称带薪休假,指工作一定年限的员工每年可以享受保留工作和工资的假期。带薪休假制度,就是指规定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保留工资和工作的假期的法律、法规或制度。带薪休假制度在国外已实行多年,在许多国际公约中也有规定,例如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第52号公约――《1936年带薪年假公约》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后休假至少应有6个工作日,未成年工和学徒为12个工作日,放弃或取消年休假的劳动合同一般应视为无效。1970年通过的132号公约修改了上述规定,该公约虽然允许各国主管当局规定获得假期资格的服务期限,但又明确规定,服务期6个月者有权享受年休假;服务期1年者,年休假不应少于3个工作周。公约还规定,由于疾病、受伤、怀孕等无法控制的原因致使雇佣人员缺勤,应计为服务期的一部分;公共例假和传统节日,不论是否与年休假同时发生,均不得计为年休假的一部分。

2 我国带薪年休假实施的好处

2.1 是“以人为本”的具体实践

很多人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整个社会来说,首先是“以人为本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一次生动而具体的实践。因为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仅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充分尊重,更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带薪休假不仅是《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权利,它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使职工得到更好的休息,精力充沛地投入工作,同时,能刺激消费、激活经济,对社会、对企业、对个人都是很有好处的。

2.2 能缓解社会运转、生态方面的压力

我国 “五一”、“十一”和春节的七天长假制度,对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扩大内需、拉动消费起到了积极作用,应当充分予以肯定。但是,“黄金周”的副作用也显而易见。首先,交通运力与游客数量失衡。其次,景点容量与游客数量失衡。比较有名的旅游景点在“黄金周”期间往往人满为患,使旅游质量下降,游客投诉增加,而且容易造成环境的破坏。第三,旅馆、饮食服务行业容量与游客数量失衡。要改变这种不均衡的状态,比较适宜的解决之道是改变休假制度,削减假日人流峰值。因此劳动法中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可以允许职工在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后有带薪年休假,一方面能避开出游高峰期,使劳动者能闲适从容地回家或出行、使旅游设施、运输能力、旅馆等服务能力大致趋于均衡;另一方面,大家轮流休假,不至于使工作陷于停顿,尤其是可以保障服务业和政府部门更好地提供服务。

3 带薪年休假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推行与执行情况能否真正落到实处

首先,就像之前劳动法所规定的带薪休假,只是规定了一个大框架,但具体细则却迟迟没有,导致在很多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维护职工休息权的意识比较淡薄,甚至可以说根本没有。而企业中的职工由于近年来就业压力逐渐增大和更看重现金报酬,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求职不易,保职也不易,能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更不易。一旦带薪休假,万一因此丢了饭碗,没了工作,就得不偿失了。因此许多人宁愿选择加班拿补贴,也不愿意为了休假而冒丢工作的危险。

第二,虽然政府已经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但是,在这一制度当中,没有包括像农民工之类的弱势群体,因为他们进城务工大多实行“小时工”、“日工资”的劳务薪酬,还有很多在企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也没有得到具体的规定,因为他们是一些流动性非常强的人员,需要经常更换工作、务工地点,对于工作时间的计算不好界定,要达一年几乎是不可能的。

3.2 如何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长期以来,带薪年休假制度之所以成为“写在纸上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触及了企业主的利益――职工带薪年休假必然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支出。即使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部分企业主们也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时候政府国家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这一制度的实行。

4 对策

4.1 加强宣传

通过宣传,一方面要让员工了解带薪年休假是个人的一

项基本权利,每个职工都应该按法律规定享受此政策,并且还要向员工详细介绍具体的细则,使其对自己应该享有的带薪休假的资格条件、时间长短、薪金标准等事项了然于心。

另一方面,也要让企业管理者深刻地认识到带薪休假对于员工身心放松有很大的好处,使员工能在休假之后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并且能加强他们的归属感,进而为企业创造出更多的价值。这个可以通过倡导企业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使企业意识到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对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并通过一些评选活动,引导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4.2 要加强对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的监管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惩处

(1)监察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带薪休假的制度。

《中国青年报》一次公众调查显示, 67.2%的人不无悲观地认为,即使正式实施,在自己单位也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和推动政策的执行,各级政府应经常进行核查或抽查,特别要加大对企业违反带薪年休假规定的处罚力度。对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责令用工单位限期改正,给予处罚,并向职工加付赔偿金。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就曾说过:“有些单位之所以不实行带薪休假,不是因为他们不懂法,而是因为他们违法的机会成本太低。如果加大违法成本,把日工资标准定得高些,并提高不安排休假应当支付劳动者的补偿金标准,企业不但会主动执行,还会督促劳动者休假。”

(2)加强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动。

工商、税务等部门可以联动,把执行这项制度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一个方面,将它和企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挂起钩,让企业变不想执行为主动执行、积极执行。

4.3 对自觉遵守带薪休假制度的企业予以政策优惠

除了严厉惩罚那些违反该制度的企业外,对于那些自觉遵守带薪休假法律条例的企业,政府应该有一定的政策倾向,比如减少税收、颁发荣誉证书等,这样不仅鼓励了这些企业继续遵守法律,还能起到榜样的作用,使其他企业看到守法的好处,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以这些企业作为标杆,自觉履行带薪休假制度,以促使这一政策高效、普遍得到实施。

参考文献

[1]滕悦.中俄两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比较研究[J].经济师, 2007,(7).

第8篇

【关键词】带薪休假制度;休假补贴制度

一、导言

2008年1月1日,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开始实施,此条例是对劳动者年休假权利的直接规定,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2008年9月18日,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对年休假制度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我国的年休假实施至今已有6年多,但是很多劳动者的年休假并没有真正的落到实处,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调查显示,五成职工没享受过带薪休假,近七成职工选择忍气吞声。总的来说,在一些大型企业和国有企业执行得相对较好,在一些中小企业中基本没有实施。

二、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问题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我国年休假实施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立法与执法方面的问题

首先,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关于年休假的具体实施问题,目前理论界有不少的争议。例如,非全日制员工可不可以适用年休假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不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休假是不是可以视为他对自己休假权利的放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适用支付300%工资的规定以及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具体安排劳动者的年休假等等问题,法律上规定的都比较模糊。其次,公权力机关执法力度不够。在法律实践中,用人单位并未因不给劳动者充分适当地安排年休假而受到严重的惩罚,造成它们的违法成本低于它们因劳动者不休假而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收益。

(二)劳动力市场及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劳动力供过于求,劳动者维权底气不足。我国劳资双方关系不对等,资方相对强势,劳动者竞争压力大,担心因休假影响自己的待遇、升职等,因此不敢于休假。此外,多数用人单位存在认识误区,尤其是民营企业,认为落实带薪休假会增加成本影响效益,因此缺少推动带薪休假制度的动力。而且不少企业的“一个萝卜一个坑”的员工职位的设置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劳动者休年休假。

(三)劳动者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劳动者权利无知。由于我国目前的法治水平的有限性和人们权利意识的普遍淡薄,劳动者在很多情况下,对自己休息休假的权利并不知晓或是知之甚少。这给劳动者行使年休假的权利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另一方面,劳动者不敢行使休假权利。据调查,有些单位有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但一些职工却从来没有提出过申请。如上所述,劳资关系不对等,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出于挣钱、升职等机会的考虑,劳动者不敢行使其权利。

三、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问题的对策

如上所述,劳动者的年休假得不到保障,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想将劳动者的权利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立法与执法方面

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利的实现,《条例》仍有如下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一,年休假的指定权应属职工。第二,用人单位应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第三,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之情形应法定。第四,应确立书面申请备案制度。如上所述,目前法律规定上的模糊,给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利的实现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因此《条例》必须进行完善,对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此外,公权力机关应加强执法力度。执法主动性真正变“强”,如果相关部门只是坐等劳动者举报,那么结果可想而知。因此,要改变以往被动的执法方式,主动检查和对相关违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才能算是真正的强制。执法落实力度上也要“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只是基础,更重要的是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在带薪年休假方面,需要真正的、强而有力的执行力度。公权力机关还应建立劳动者的年休假财政补贴制度。劳动者不休年休假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想增加自己的收入或是担心自己的奖金及其以后的发展前途等会受到影响。因此,政府可以建立劳动者的年休假财政补贴制度,给进行年休假的劳动者一定的财政补贴,在财力上给劳动者支持,让劳动者取得休息和收入的双赢。发挥政府在劳动者进行年休假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公共福利的体现。

(二)用人单位方面

用人单位必须实现管理观念的转变。从企业管理角度讲,带薪休假也是激励员工的一种手段。薪酬有直接支付方式,如工资、奖金、津贴等。还有间接支付方式,如同借助工资这种手段对员工实施激励一样,用人单位也可灵活地利用带薪休假,实施对员工有效的工作激励,从而提高组织的竞争力。此外,用人单位还需有合理的休假安排。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实际若采用“集中休假”模式显然与常理不符。为此采用分散休假模式,这符合单位的用工实际,将职工年休假的具体休假时间交由单位安排无疑是考虑到用人单位实际正常的生产和工作情况。

(三)劳动者方面

劳动者应改变工作观念。不少劳动者相比于休息,很多人更重视挣钱、升职等机会,不重视休闲。有的受舆论环境的影响,向劳模学习,忘我地进行工作。劳动者应该认识到劳逸结合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适当的休息是进行高质高量工作的必要前提,认识到适当的休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劳动者也可以通过提高自身的劳动素质和能力,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劳动者还应提高权利意识。不少劳动者对休息休假的权利并不知晓或是知之甚少,权利意识淡薄。劳动者对权利的认知有利于其权利更好的行使。公权力机关、社会法律援助机关或是工会应当向劳动者普及权利知识,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四、结语

综上所述,实现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必须为劳动者进行年休假提供法律上的明确的规定,有法可依;消除劳动者进行年休假的后顾之忧,让劳动者敢于行使年休假权利;加强公权力机关对用人单位违反年休假的有关规定的执法力度,为劳动者休假权利遭到损害提供有力的救济;营造休息休假的社会氛围,提高劳动者的休假积极性,让劳动者进行年休假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参考文献:

[1]徐智华主编:《劳动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第9篇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这一话题再次成为了政协委员们的关注焦点,许多委员带来相关提案,把脉会诊“有假难休”现象。

数据显示,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平均为10天。金砖五国中,巴西为30天,俄罗斯是28天,南非为21天,印度12天。发达国家中,英国是28天,法国为25天,德国、澳大利亚、日本都是20天;美国的多数机构和企业,会给予工作5-10年的员工3周的带薪年休假。而香港是14-20天,台湾为14-30天。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带薪年假的按照工资300%补偿。但这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

2013年,国家旅游局委托机构进行的调查显示,真正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仅占31.3%,相当一部分经营者和劳动者,对带薪休假法律规定不了解。

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国务院2014年8月公布《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

邵琪伟: 把带薪休假列入劳动合同

带薪年休假的执行,究竟难在哪呢?邵琪伟委员分析,一是我国劳动力供给仍处于高峰期;二是社会尚未形成带薪休假的权益观念;三是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四是监督措施有待加强,职工举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

为此,他从多个方面提出建议:部门统筹,人社部门要把职工带薪年休假列入劳动合同。各级领导带头,建议明确每年7月下旬至9月上旬期间,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各级党委政府削减会议,统筹安排领导同志休假,以便机关干部职工利用这段时间安排休假。学生放假,建议教育部门督促各地安排中小学放春假,为职工利用带薪年休假安排家庭旅游创造条件。

李滨生: 把带薪休假纳入劳动监察

“目前的问题是,有制度、有法规,但落实环节出现了问题。当务之急是要抓好相关法规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原书记处书记也在《关于切实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提案》中指出,关键是要落实。

李滨生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作出补充规定。例如大量工作不稳定特别是就业流动性极强的农民工群体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问题。李滨生委员建议,当降低资格门槛,让已经与用工单位签订有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职工也可享受带薪休假。

李滨生委员还提出,在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上要加强劳动监察,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强制性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把落实带薪休假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既不安排职工带薪休假又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单位,限期作出整改。

“工会作为广大职工权利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要进一步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督促企业履行法定责任,依法维护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李滨生委员提出,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切实维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同时办好职工疗休养院所,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体育、娱乐休闲活动,为广大职工提供优质、便捷的休息休假服务。

杨元庆: 设独立的带薪休假仲裁机构

“现代社会的节奏很快,各行各业竞争很激烈。不少企事业单位员工加班加点几乎是常态。在此背景下,能够享受到休假,调节一下生活和工作的节奏,成为很多员工的梦想福利。”全国政协委员、联想集团总裁兼CEO杨元庆在自己的提案中道出了不少职工的心声。

第10篇

国务院法制办于2007 年11 月5 日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后,仅仅三天时间,参与发表意见的人数就超过了3600人,法制办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同期在网上征求意见的法规草案还有一些,但是对这些草案参与发表意见的人数并不多,最多的195 人,最少的只有18 人。可见,相比之下带薪休假草案本身的关注度比其他法规草案高出很多。

立法经历

其实,带薪休假早就出现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中了。《宪法》第43 条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199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恢复了休假制度,其中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最多不得超过两周。”1995 年施行的劳动法第45 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一直没有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所以带薪休假也就成了水中月、镜中花。

出台时间表

一位劳动法研究专家表示,随着近来最低工资水平提高及一系列保障劳动者权益政策的出台,这次强制年休假细则可能会在明年年初落实,不过在落实之前仍有大量细致工作要做,但也不排除继续“难产”的可能。

国务院法制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已经是国务院法制办今年是第十个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法规草案,只要是有核心价值的意见都会被采纳。“收集完了意见后就是具体再修改(草案),然后向法制办领导报告,再上报国务院常务会议。”

外国休假制度

瑞典带薪休假还可领钱

瑞典提倡在职人员自愿脱离工作岗位休假。自愿脱离工作岗位休假12 个月的员工,可以在休假期间领取85% 的失业保险金。

法国休假神圣不可侵犯

法国休年假原则上在每年5 月1 日~ 10 月30 日之间,假如老板要求员工在法定年休期以外的时间休假―― 每年11 月1 日~ 次年4 月30 日,员工有权再享受2 天额外的休假。此外,法国人每年还有11 天的法定假日。

日本人每年至少10 天假

日本规定,出勤率在80% 以上或连续工作6 个月以上者,每年可享受10 天的带薪休假。6 年工龄以上者,每年可以有20天的带薪假期。企业还自己规定有婚丧假、产假、临时停产假、志愿者休假等有薪假日,日本公务员带薪休假时间一般在30天以内。

英国工龄长者可休一个月

英国的法定假日一年仅有9 天。但英国《劳动法》规定,职工有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假期长短视工作年限而不同,短者3 个星期,多则一个多月。圣诞节和复活节是英国两个大节日,已成英国人集中休假的时段。

美国大部分职工享受带薪休假

员工带薪休假在美国已经司空见惯,并成为许多企业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除了临时工、小时工外,绝大部分正式职工都可以享受带薪休假。

在美国,带薪休假的时间长短主要是根据工龄、职位及职业等因素来确定的,其中工龄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劳动者工作年限越长,享受带薪休假的时间也就越长。如美国国际广播局就规定,工作满4 年到13 年者,平均每周可享受3 小时的带薪休假;工作超过13 年者,平均每周可享受4 小时的带薪休假。

第11篇

关键词:休假制度;和谐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识码:A

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时间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和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紧密相连的。没有工作时间,就谈不到休息时间;没有休息时间,就不能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更好地加以利用。依据法律规定,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有法定的节假日、双休日、间歇休息时间、职工带薪年休假、女职工产假以及探亲假。这些都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并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

据调查,现如今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保障,在我国劳动者中法定假日、双休日得不到休息,无偿加班的情况屡见不鲜。还有很多怀孕女职工因怕被企业辞退,产假根本休不到法定90天,而带薪年休假只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院等这些福利保障待遇较好的单位才能得到较充分地实施。一般的民营、私营企业的劳动者对此只能望洋兴叹。究其原因,主要是三点:1、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占有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以带薪年休假为例,企业不支持带薪休假是因为考虑到一旦员工离岗休假不仅需要支付既定工资,更需要增加额外的工资支出来弥补暂时的岗位空缺,这对一些实力并不强大的企业将是很大的一笔负担:2、劳动者的选择也会导致休假制度不能很好地落实、实施。很多劳动者认为休假减少了他们的奖金,如果在原定的假期期间工作,可以拿到现金补贴,就像加班一样,所以他们更愿意用自己的闲暇时间去换取更多的金钱,金钱对他们来说具有更大的意义:3、从法律法规上来看,我国在相关方面缺乏惩罚与监管措施。虽然我国已经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带薪休假制度,但规定的内容并不具体仔细,缺乏在制度实施后的信息反馈,对实施不力的相关责任者没有强制性的惩罚措施。长期存在的这种不重视的态度影响了相关政策法规的效力,也直接导致了不实施、不执行的企事业单位的增多。再加上就业形势严峻,劳动者追于就业压力,与企业地位不平等,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十二五”期间劳动关系的重要课题。完善休息制度在实现企业人性化管理、保障劳动者人权方面体现着重大的意义。

(一)依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通过完善休假制度,缩短劳动时间,限制加班加点,其基本目的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根据新《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二)有利于解决劳动就业。在改革过程中,企业相当一部分人员被精简下来成为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这些人面临着重新就业的问题。劳动时间的缩短为解决失业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和机会。通过改善休息制度,可以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劳动岗位,缓解就业的矛盾。企业在缩短工时后,需要更多的劳动者就业,特别是对服务人员来说,由于他们的非生产劳动时间增加了,对公共设施的服务有了更大的需求,使得服务行业需要吸纳更多的人员就业,从而利于解决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

(三)有利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繁荣。休息制度的完善使人们的闲暇时间增加,就会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文化、社会活动和家庭活动,进而促进人们进行各种消费,拉动内需,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其中,最受益匪浅的当属旅游业,通过休假制度的完善,让旅游者自我选择出行时间,自然地错开旅游高峰,不仅可以大幅度减少“黄金周’带假日旅游压力,而且避免了集中休假的弊端,减少了国家每次因“黄金周”放假而发生的在社会管理上的巨大成本,避免因社会各个方面的暂时停止运转而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避免了因为人群聚集所带来的各种副作用,比如减少传染病交叉感染的几率,减少人口拥挤可能带来的交通事故,减少过量游客给景点带来的环境破坏等,促进了人们更为自主、更为自由、更为理智成熟的消费方式。

对于完善休假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议不同性质的企业采取弹性灵活的休假制度。每年的春运情景犹在眼前,现在每逢假日,流动人数就达到几百万。为了解决春运回家这支庞大的队伍,笔者建议不同行业性质的企业应当采取富有弹性的休假制度。例如,结合员工的个人意愿,春节假期提前到年前,春节加班工资该几倍就几倍。这样既避免了员工集体休假造成企业无法正常运转的情况出现,也在客观上为春运等社会事业分了忧,以避免返乡人流过度集中。这既体现了企业的“人文关怀”,又能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

(二)支持恢复“五一”黄金周。近年来的各地两会上人大代表多有此提案。理由如下:出于拉动内需、解决就业等考虑,应恢复“五一”黄金周。恢复“五一”黄金周最明显的是可以带动旅游业的发展,而旅游业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直接带动六七个相关产业的发展,包括酒店业、餐饮业、交通业、零售业等,这对扩大内需、吸纳劳动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外,春节的假期也建议再延长两天。“五一”长假和“十一”长假分别处于上半年和下半年,辛苦忙碌了半年后,刚好可以趁着这个机会休整一下。而春节假期也该延长,虽然现在的春节假期名义上有7天,但除去旅程的时间,实际上在家里陪父母的时间只有两三天,对于一年只有这几天与家人团聚的人来说,显得太过于弥足珍贵了。延长两天正好可以多陪陪父母,多尽尽孝道。

(三)外来工也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原规定只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有带薪年休假,现在大量的外资企业员工或者外来务工人员怎么休?提议应将年休假的主体扩展到全体劳动者,并应减少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种种限制条件,明确按照以下规定实施: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12篇

我国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早在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中就明确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尤其是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更进一步强化了职工休假权。同年7月,人社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更是将休假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

根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据了解,“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享受带薪年假,会不会冲掉了探亲假?办法明确:“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当初促成新假日改革方案出台的全国政协委员蔡继明坚决反对恢复“五一”长假。这位专门研究假日制度的清华大学教授还曾因“取消十一黄金周”的言论在网上疯狂被“炮轰”。不过他表示,大多数人并没有注意到他言论的前半句话:“在落实好带薪休假的前提下”,而这才是他想要呼吁的重点。

蔡继明委员认为,由于居民收入总量一定,集中放长假并不能促进全年消费提升,反而因企业不出效益、政府不提供服务,造成更高的社会成本。“假期制度的修改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老百姓的休假权利不一定非要通过恢复‘五一’长假来实现,相较于法定节假日出行的种种不便,落实带薪休假更靠谱。”

“五一”黄金周不是一把“折叠扇”。普通百姓支持恢复“五一”黄金周的,其实只是希望“能多休息几天”。面对恢复“五一”长假的呼吁,我们应重点考虑损害政策稳定性和持久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不能被短期利益所迷惑。“民意”赞同恢复“五一”黄金周的原因,不是为了拉动消费,而是要维护自身带薪休假的权益。

从黄金周拥挤的交通到挤爆景区的人潮,种种现象表明国人对出游的“渴求”,这也是生活水平提高与带薪休假制度难以落实等矛盾造成的。

劳动人事专家表示,事实上,落实好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才能“双赢”,既能调节工作压力,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有利于雇主、雇员的和谐相处;又能在宏观上刺激消费需求,释放更多的旅游潜力。但是很多企业为了压低成本,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去年年末,《小康》杂志中国全面小康研究中心了“职场人休闲满意度”调查。这次调查在全国31个省份中进行,调查对象均为学历在高中及以上、实际月收入在3000元及以上的职场人。职业集中在普通公务员、领导干部、职业经理人、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媒体工作者等,最终回收有效问卷1009份。

调查显示,带薪休假在现实中大打折扣。在受访的职场人当中,只有三成人每年享受带薪休假;有21.8%的受访者虽然符合享受条件,但从没享受过带薪休假;另外有26.3%的受访者偶尔享受带薪休假。在关于“钱”与“闲”的四种关系(有钱有闲、有钱没闲、有闲没钱、没钱没闲)中,近三成的受访者选择了有钱没闲。调查还显示,带薪休假软肋在私企——仅六成私企员工表示,其单位按照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带薪休假。在调查中,有近一半的人表示,如果单位不能明确鼓励职工带薪休假,很多职员都会主动或者被动地放弃这一权利,尤其是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这种现象尤为突出。这个调查的结果和很多人的感受都是相符的。

对上班族来说,带薪休假“心动”却还是很难“行动”。“休假收入少了,又怕年底先进没有了”,“休假长了,又担心在领导心目中的印象不好”……休还是不休,很多人为此背上了思想包袱。而另一方面,“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这是被当下不少企业所推崇的厂训。面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压力,在残酷的现实语境里,原本应该属于公众法定权益的带薪休假,无奈被“选择性忽视”或者“根本不予考虑”。带薪休假虽是职工的福利,也是应有的权利,但有多少职工真正享受了带薪休假?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博士颜烨表示,带薪休假落实难,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结构不合理,即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协调,只重视经济增长而忽略社会结构优化,使得占有少部分资源的多数人只有拼命加班加点干活,才能从“僧多粥少”的资源中获取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

尽管用法律来保障公民的休息权益,已成为世界性趋势。比如,德国政府对不休假的个人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以此鼓励人们休假;芬兰政府则要求雇主向休假的人提供额外津贴。我国法定的带薪休假制度已经走入第五个年头,从近年的实施效果来看,相关政策法规并未得到有效落实,甚至受到一些用人单位的公开抵制。单位领导不重视,工作岗位专业性强且严重缺人,《条例》没有制定责任追究方面条款,对未休假的补偿金因没有列入财政预算而无法真正落实等一系列尚待求解的问题让落实好“带薪休假”困难重重。由于员工和单位“地位不对等”,法定的带薪假常常成为一纸空文,鲜见有单位因违反这一制度受罚,这更加重了带薪休假落实的困难程度。

带薪休假口惠而实不至,民众只能选择国庆假期“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而这种现实中本不该出现的无奈场景,其实正是我国劳动雇佣关系乃至社会经济状况的一个缩影。

包括《劳动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安排本身并不以改进效率为首要目标。但是,在中国这样的大国中,由于信息成本的约束,中央政府只能把监督《劳动法》等劳动者权益保护性法规实施的权力下放到各级地方政府手中,而后者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尤其是在效率优先更能符合其利益取向的情况下),很可能选择不介入企业与劳动者相互展开的博弈中。

劳资关系缺乏第三方监督约束的结果就是我们通常所见的:对于高端劳动力市场,劳动法规的执行往往还比较完善;但对于占据人口大多数的低端劳动力市场,这些法规很容易被企业通过歧视性协约策略加以规避。反过来说,如果要改变目前这种包括带薪休假等劳动者权益口惠而实不至的现实困境,唯有通过重新定义工会定位等多种手段,才能从根本上给予个体劳动者集体谈判、公平博弈的底气与力量。

落实好带薪休假尚需“时间表”。一方面需要国家相关部门重视广大职工的带薪休假权,尤其要加大对该权利的宣传,采取板报、广播、讲座、座谈等方式开展宣传,帮助各企业、机关单位树立重视带薪休假的观念,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作为劳动者更不要怕被“炒鱿鱼”而选择一味地忍让、服从,而应该勇敢地亮明“撒手锏”——法律。另一方面是各企业、机关也应顺势而为,采取更为科学的岗位分工和协作机制,不致因一人休假而影响全局,以带薪休假为常态,未休假补偿为例外。同时,各级财政每年要将未能休假的补偿金纳入预算,对不按照《条例》和《办法》执行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制定具体的惩处办法,以保障广大职工的该项权利能真正落到实处。对因缺员而导致的不能休假情况,建议实行聘用员工的方式缓解。

总之,要想切实提升国民的出游质量,迫切需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带薪休假制度”。带薪休假是劳动者的福利,也是国民应享有的权利。同时,落实好带薪休假制度是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重要措施,是完善国民休闲权利、增进国民素质、提升社会文明的举措。这既有利于缓解交通压力,也有利于减轻景区的负担,实现景区和游客双赢目标。

今年中秋加国庆,总计8天长假,再加上高速免收通行费,国人旅游消费需求在这个超长黄金周又一次得到了集中释放,不断刷新的多项记录,前所未有的高速“蜗行”和人满为患的景点,再度泼了怀揣休假美梦的人们一头冷水。更多人陷入纠结:长假出门旅游,处处陷入“囧态”;但若长假不游,还能从哪里挤出时间行走山水之间?其实,国内早就有法定的带薪休假制度。但令人遗憾的是,已经正式诞生了5年的带薪休假制度,至今对很多人而言还是水中月、雾中花。

我国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早在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中就明确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尤其是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更进一步强化了职工休假权。同年7月,人社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更是将休假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

根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据了解,“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享受带薪年假,会不会冲掉了探亲假?办法明确:“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当初促成新假日改革方案出台的全国政协委员蔡继明坚决反对恢复“五一”长假。这位专门研究假日制度的清华大学教授还曾因“取消十一黄金周”的言论在网上疯狂被“炮轰”。不过他表示,大多数人并没有注意到他言论的前半句话:“在落实好带薪休假的前提下”,而这才是他想要呼吁的重点。

蔡继明委员认为,由于居民收入总量一定,集中放长假并不能促进全年消费提升,反而因企业不出效益、政府不提供服务,造成更高的社会成本。“假期制度的修改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老百姓的休假权利不一定非要通过恢复‘五一’长假来实现,相较于法定节假日出行的种种不便,落实带薪休假更靠谱。”

“五一”黄金周不是一把“折叠扇”。普通百姓支持恢复“五一”黄金周的,其实只是希望“能多休息几天”。面对恢复“五一”长假的呼吁,我们应重点考虑损害政策稳定性和持久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不能被短期利益所迷惑。“民意”赞同恢复“五一”黄金周的原因,不是为了拉动消费,而是要维护自身带薪休假的权益。

从黄金周拥挤的交通到挤爆景区的人潮,种种现象表明国人对出游的“渴求”,这也是生活水平提高与带薪休假制度难以落实等矛盾造成的。

劳动人事专家表示,事实上,落实好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才能“双赢”,既能调节工作压力,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有利于雇主、雇员的和谐相处;又能在宏观上刺激消费需求,释放更多的旅游潜力。但是很多企业为了压低成本,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去年年末,《小康》杂志中国全面小康研究中心了“职场人休闲满意度”调查。这次调查在全国31个省份中进行,调查对象均为学历在高中及以上、实际月收入在3000元及以上的职场人。职业集中在普通公务员、领导干部、职业经理人、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媒体工作者等,最终回收有效问卷1009份。

调查显示,带薪休假在现实中大打折扣。在受访的职场人当中,只有三成人每年享受带薪休假;有21.8%的受访者虽然符合享受条件,但从没享受过带薪休假;另外有26.3%的受访者偶尔享受带薪休假。在关于“钱”与“闲”的四种关系(有钱有闲、有钱没闲、有闲没钱、没钱没闲)中,近三成的受访者选择了有钱没闲。调查还显示,带薪休假软肋在私企——仅六成私企员工表示,其单位按照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带薪休假。在调查中,有近一半的人表示,如果单位不能明确鼓励职工带薪休假,很多职员都会主动或者被动地放弃这一权利,尤其是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这种现象尤为突出。这个调查的结果和很多人的感受都是相符的。

对上班族来说,带薪休假“心动”却还是很难“行动”。“休假收入少了,又怕年底先进没有了”,“休假长了,又担心在领导心目中的印象不好”……休还是不休,很多人为此背上了思想包袱。而另一方面,“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这是被当下不少企业所推崇的厂训。面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压力,在残酷的现实语境里,原本应该属于公众法定权益的带薪休假,无奈被“选择性忽视”或者“根本不予考虑”。带薪休假虽是职工的福利,也是应有的权利,但有多少职工真正享受了带薪休假?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博士颜烨表示,带薪休假落实难,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结构不合理,即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协调,只重视经济增长而忽略社会结构优化,使得占有少部分资源的多数人只有拼命加班加点干活,才能从“僧多粥少”的资源中获取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

尽管用法律来保障公民的休息权益,已成为世界性趋势。比如,德国政府对不休假的个人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以此鼓励人们休假;芬兰政府则要求雇主向休假的人提供额外津贴。我国法定的带薪休假制度已经走入第五个年头,从近年的实施效果来看,相关政策法规并未得到有效落实,甚至受到一些用人单位的公开抵制。单位领导不重视,工作岗位专业性强且严重缺人,《条例》没有制定责任追究方面条款,对未休假的补偿金因没有列入财政预算而无法真正落实等一系列尚待求解的问题让落实好“带薪休假”困难重重。由于员工和单位“地位不对等”,法定的带薪假常常成为一纸空文,鲜见有单位因违反这一制度受罚,这更加重了带薪休假落实的困难程度。

带薪休假口惠而实不至,民众只能选择国庆假期“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而这种现实中本不该出现的无奈场景,其实正是我国劳动雇佣关系乃至社会经济状况的一个缩影。

包括《劳动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安排本身并不以改进效率为首要目标。但是,在中国这样的大国中,由于信息成本的约束,中央政府只能把监督《劳动法》等劳动者权益保护性法规实施的权力下放到各级地方政府手中,而后者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尤其是在效率优先更能符合其利益取向的情况下),很可能选择不介入企业与劳动者相互展开的博弈中。

劳资关系缺乏第三方监督约束的结果就是我们通常所见的:对于高端劳动力市场,劳动法规的执行往往还比较完善;但对于占据人口大多数的低端劳动力市场,这些法规很容易被企业通过歧视性协约策略加以规避。反过来说,如果要改变目前这种包括带薪休假等劳动者权益口惠而实不至的现实困境,唯有通过重新定义工会定位等多种手段,才能从根本上给予个体劳动者集体谈判、公平博弈的底气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