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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12月1日浙江省防雷服务业被列入“营改增”试点,我省大部分县级区域执行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增值税征收率3%,因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两者都是流转税,实际征收率1(/1+3%)*3%=2.91%,与原税率相比降低2.09%,假设取得100万营业额,就少交流转税2.09万,少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21万,其他小税种和所得税忽略不计,总体少交税费2.3万元,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总体税负率降低了2.3%,减轻了税收负担。少部分县区及大部分市执行一般纳税人政策,增值税税率6%,假设在未取得进项税金抵扣的前提下,实际税负率1(/1+6%)*6%=5.66%,与原税率相比虽然增加了0.66%,但有一部分材料、设备、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由于防雷服务业大部分成本是人员成本,进项比较少,理论上0.66%的进项应该是可以取得的,如防雷服务业外购项目成本能占收入的10%,假设外购成本一般税率均为17%,那么,实际税负率为{[1(/1+6%)]*6%-1*10%/1.17*17%}=4.21%,故理论上与原营业税率相比,下降了0.79%,与实际税负率5.66%相比下降1.45%。所以绝大多数企业税收负担会有所降低或基本保持不变。但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单位都没有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实际税负率大于营业税税率。
二、防雷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一)成本购成中人员占用了大部分成本
防雷服务类单位主要从事防御雷电装置监测、技术开发培训、防御雷电宣传、图纸审核评价、防雷咨询、雷电灾情调查与鉴定;由于经济业务的性质决定了人员支出在经营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大部分单位占了将近30%。这些属于增值部分,没有进项抵扣。
(二)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疏于取得
一方面,在防雷业务中,进项发票比较少,所占成本比重较低,很多单位都选择放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普遍开具普通发票。以一个防雷服务业一年取得600万收入,外购成本60万(外购成本主要为交通购车、汽油、仪器、设备、办公耗材费用、网络、维修、装修等等),并已经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为例:这些外购成本一般税率均为17%,但实际上外购成本只占收入的10%,那么外购成本影响增值税为600*10%(/1+17%)*17%=8.72万。这也是一笔可观的支出可以节约。
(三)财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在防雷财务人员中,大部分是气象局财务人员兼职,很多半途出家没有系统接受过财务专业的学习,而且大部分只从事过事业单位会计,对增值税的核算及相关联业务知识相当缺乏,特别是对一般纳税人业务的处理很多方面还存在盲区。
三、结束语
关键词:房地产业;营改增;理论综述
(一)引言
根据“十二五”期间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我国2012至2015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2011年11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颁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拉开了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序幕。自2012年1月起,我国陆续启动了营改增方案试点,试点区域由点到面,行业由窄到宽。至今为止,仅剩建筑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业和房地产业未全面完成营改增。
2015年3月5日,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房地产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营改增的推行从长远上看符合中央协调推动经济稳定增长和结构优化的战略目标,但短期内势必对房地产企业内外部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从而进一步影响到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稳步发展。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对我国房地产营改增平稳健康过渡有着一定程度的指导意义和政策参考意义。
(二)国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国外相关研究主要侧重于对增值税制度的研究,对此,Alan.A.Tait(1992)比较了各国增值税制度及执行结果后认为,“增值税包含从生产到零售各个环节更加可取”。Tait认为仅对进口商品和制造环节征税不符合增值税普遍征收的原则,而当劳务等作为一种投入时,就应该对其征收劳动增值税,因此劳务也应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具体到房地产行业,Henderson(1983)认为,房屋本身即是消费品又是投资品,应通过区分房屋的消费功能和投资功能来研究房地产税收对居民的消费和财富分配策略的影响。Cnossen(1995)从增值税的理论框架出发,认为对不动产的消费既涉及当前消费,也涉及到未来时期的持续消费。其认为居住用不动产的销售金额和房主自用住房的估算租金都要征收增值税,而购买不动产时缴纳的进项税也应该允许抵扣销项税,从而实现增值税税收链条的环环相扣。Poddar(2010)则指出房屋消费与其他耐用消费品消费区别不大。房屋出售时增值税应适用于预付的产品购买价总额,即产品的售价,而不包括租金。
(三)国内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早在“营改增”相关文件出台之前,已有大量学者论证表明营业税由于其全额征收重复计征的特点,在适用房地产业的问题上,不可避免出现问题。岳娟丽(2005)通过构建房产投资回报计算模型,得出房地产营业税政策对稳定房价的作用较小。王佑辉等(2006)通过博弈分析,认为开征营业税会刺激房价继续上涨,而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增值税因其调控能力强,不受不同税负影响的房地产交易的博弈,更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孙佳等(2010)探讨了二手房营业税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认为营业税缩小了二手房市场总量,恶化了供需关系,造成房价的进一步上扬。余伟(2010)认为房地产业营业税计税依据包括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其中工程价款本身就包含上一环节的税金,从而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在2012年营改增拉开序幕后,国内学者对营改增的相关研究逐渐增加,而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实行营改增优先试点的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从理论分析的角度出发,潘文轩(2012)构建了营改增影响行业税负变化的双重效应,并将减税效应进一步分解为中间投入比率与外购产品可抵扣率。其同样通过投入产出表分析,得出大部分营业税行业的税负会下降,其中房地产业税负平衡点在6.81%,营改增将会降低税负约0.81%。郭祥(2012)从财务核算角度,通过比较营改增后营业税税负的下降与增值税税负的上升,从而权衡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变化。其认为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有利于降低房地产业整体税负。赵晖(2013)从房地产企业建造成本出发,分析了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净利润及净现金流的影响,认为营改增会摊薄企业的经营利润,提高建造成本,但是由于预售制的因素,企业的现金流压力会有所降低,从而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引导房地产业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四)国内外相关研究评价
综上所述,国外对增值税研究起步较国内早,其对增值税的研究对我国增值税的发展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与此同时,国外学者对房地产增值税税基的研究也能为我国房地产营改增的提供一定程度的参考。但由于我国经济与房地产发展的自有特点限定,国外研究对国内具体情况的参照作用十分有限。
与国外学者相比,我国学者相关研究则更贴合我国国情,早期学者对营业税弊端的研究也是我国制定营改增政策的理论依据。但国内学者对营改增的相关研究从地域上看主要集中在上海等经济发达的试点地区,对中西部非试点地区缺乏研究,从行业上集中于优先试点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对房地产等“营改增”的收尾行业的相关研究仍处于相对空白的阶段,有待相关学者对此展开进一步的研究。(作者单位:云南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Tait,Value Added Tax,London:McGraw-Hill,1972.
[2] Henderson J.V,Ioannides,Y M.A Model of Housing Tenure Choice[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3,(1).
[3] Sijbren Cnossen,“VAT Treatment Of Immovable Property”[J].Tax notes International,1995(10).
[4] Sijbren Cnossen.“A Primer for Lawyers,Economists,and Accountants”[J].Tax notes International,2009.
[5] Satya Poddar,Taxation of Housinb Under a[J],NYU Tax Law Review,2010(Winter).
[6] 岳娟丽,管鸿禧.房地产营业税对稳定住房价格的作用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05(06).
[7] 王佑辉,邓宏乾,艾建国.营业税调控房价的“悖反效应”[J].税务研究,2006(09).
[8] 孙佳,马亚华.营业税对二手房成交量及价格的影响一一对上海房地产市场的实证研究[J].时代金融,2010(09).
[9] 余伟.促进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D].暨南大学,2010.
[10] 潘文轩.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变动的预期影响[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2(4).
关键词:营改增;地勘行业;税负影响;管理实践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291-02
经上海市2012年试点和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按照文件的有关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营改增”试点工作,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拉开了序幕。
一、推行“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的意义在于促进地勘行业与现代服务业的共同进步,势在必行
现代服务业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提升国家综合实力;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又利于制造业的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的业务活动。地质勘探行业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它包含于研发和技术服务内容之中,是部分现代服务业7个子目录中的一部分,因而必须进行“营改增”试点工作。本文剖析了“营改增”政策对地质勘探行业的影响,并就行业(财会)“营改增”的管理实践,提出应对策略。
二、“营改增”政策对地勘行业的影响
一般来说,地勘行业的主要业务及其延伸扩展的服务内容,可以概括为地质勘查、水文勘查、物探、钻探、测量、实验、化验、测试,以及基础施工、灾害治理、地热、资产租赁、仓储、软件开发等服务,内容丰富、涵盖面广、产业链长、竞争激烈、技术服务难度大,政府的税负政策变化与行业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经商办企业的最终目标,因此企业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自己的企业税负加重了、减轻了还是保持不变。纳税人之所以关心税负的变化,是因为税改政策对企业利润有直接影响。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而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改增”对地勘行业的影响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地勘行业的税负变化总体上有增有减,操作上由简单趋于复杂
1.地质勘探行业的主要业务(地质勘探合同)将由原来3%的营业税率变为6%的增值税率。由于地质勘探行业主要从事露天、野外施工作业,其工作环境较为恶劣,长期以来地质勘探合同都是比照建筑业申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税率变为6%,增加了3%,主要业务的税率提高了,波动较大。
2.地质技术服务合同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即由原来5%的营业税率变为3%的增值税率,减少了2%。在地质勘探行业中,此类合同业务总量较少,影响不大。
3.进项税额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应纳税额要抵扣进项税额,即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之差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2号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判断,“营改增”后,地勘行业的主要业务应按一般纳税人的权利来纳税,即销项税率为6%;可抵扣成本的几项进项税,从不同纳税人(包括其它一般纳税人1取得的税票,其税率各不相同,最高为17%。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应纳的增值税额越少;反之,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少,应纳的增值税额越多。企业的最终应纳税负多少与可抵扣成本的高低直接相关。
4.财政免税项目。地勘行业还存在一定比例零税率的情况。地勘行业承担了一部分国家财政投资的地质勘查业务,并有政府财政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这部分财政项目是免税的,即适用零税率。
“营改增”后税率比之前提高了,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的总体税负是增是减,理论上难下结论,操作上由简单趋于复杂。
(二)企业管理对应纳税负额带来的影响
1.服务市场。地勘行业施工的很多业务地处偏远山区,交通条件差,操作不规范,项目管理人员往往就地取材,采购原材料,临时聘用民工,或采用外包小工程的做法。这种做法出不了票据,民工的劳动所得不用考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更无法取得可抵扣增值税发票,可能导致企业税负额的增加。
2.青苗补偿费增加。野外作业时,土地占用费、道路平整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的开支,在成本中所占的比例逐渐提高,并且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成本无法按进项税额抵扣的办法冲减增值税。
3.人工及原材料成本。人口红利逐渐消失,人工成本猛涨,施工条件艰苦,人员对劳动保护和生活条件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材料逐年上涨,交通运输费成本提高;即使是有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的抵扣率也偏低。
4.“营改增”试点覆盖面。由于“营改增”仅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开展试点工作,尚未覆盖全社会行业,部分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链条不完善,因而减少票据来抵扣进项税,增加了应纳税额。
5.地勘行业有关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主要包括一线跑市场、谈价格、签合同的业务人员,负责增值税发票管理、缴纳的财会人员,以及掌控地勘行业决策运营的高层管理人员。
(三)“营改增”政策对地勘行业(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
按照“营改增”税改的目的,是减轻企业税负,增强盈利能力。笔者认为,“营改增”政策对地勘行业(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比较复杂,理论上难以用一句话来概括,还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加以探索和检验。这是因为:
1.企业不能简单以税率的变化来衡量税负的增减。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不同,营业税是以营业收入和税率计算应缴税额,与成本高低和固定资产购置多少没有直接关系。增值税是对增值额来征税的,增值税的多少不仅与销售额(不含税)和税率有关,还与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关;若税率相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缴纳的增值税就越少。
2.企业的税负增加了,并不意味着企业的经营状况恶化。增值税是间接税,理论上讲应由消费者负担,企业是代收代付,没有负担。“营改增”后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可能是为下游企业开具了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增加了企业成本。企业的业务规模扩大了,利润也增加了;反之业务萎缩,税负下降,难道经营状况就好了吗?
3.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与原营业税税目大多不能一一对应,需要纳税人对照财税[2013]37文件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以及其它“营改增”试点文件来分析;加强征纳双方的沟通协调,如野外发生的道路平整费、青苗补偿费、土地占用费等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积极争取行业上的政策支持或税收优惠,确保“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开展。
4.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政策影响到地质勘查市场业务的价格浮动、成本比例、企业利润、财务报表结构,甚至影响到企业内部的管理、考核评价机制,需要及时、相应的指导调整。
增值税税负变化对地勘行业(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多寡、正面负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就税负论税负;税负变化是影响地勘行业(企业)盈利能力的因素之一,不是唯一的因素;假若其它因素不变,税负变化的因素也难以确认,可抵扣成本应占收入的多大比重才能达到盈亏平衡,企业不得而知;总的来说希望不要大起大落,在此无容赘述。
三、“营改增”政策的行业(财会)管理实践
俗话说,牵一发而动全身,何况是一项涉及到地勘行业全面运作的改革。“营改增”这一重大课题,就像一把双刃剑,只要我们因势利导就能实现双赢,其发展则完全可能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1.加强学习培训,转变观念,提高对“营改增”政策的认识和自主执行力。我们不仅要理解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意义、工作要求,而且要将政策落到实处,贯穿于行动;从试点中学习经验,认识到位了,才有执行力。几十年来地勘队伍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人员的素质、行业自身的传承与发展、党的思想政治工作都是我们取胜的法宝。这种大势所趋、必须落实的“刚性”改革,只有争取主动,克服困难,超越障碍,才能够取得突破性成效。
2.财会人员要熟悉业务,迅速成为“营改增”的行家里手;既当好成本分析师,又当好规划设计师,做好企业领导人的参谋和高级助手,勇于担当,挑起大梁,宏观指导行业“营改增”改革。
3.以“营改增”税制改革为切入点,狠抓内部管理,完善配套改革,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变化。随着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生产要素的不断增加、“事转企、企转制”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地勘行业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现代企业管理的需求,是企业领导及管理人员经常面临的重要课题。
A.财务部门要从源头抓起,加强对项目拓展、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做好增值税知识的宣传、全员普及,尽可能多地获取增值税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
B.财务管理要渗透地勘业务、合同管理、生产、采购等各个环节。加强现场货物的采办管理和劳务管理,克服困难,改变不利于“营改增”、成本控制的习惯性做法;优先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合作,增加进项税额的业务比例,发挥抵扣、降低企业税负的功效。
C.增值税专用发票专人负责。财务部门既要重视增值税发票的获取,又要重视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尽可能安排专人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和认证抵扣工作。
4.顺应“营改增”政策和市场的调整,推进地勘行业的内部改革。按照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因势利导,顺应“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的调整,把地勘行业内部为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部门分离出来,组建小规模纳税人机构,合理避税。
5.建立客户台账,加强商务管理。按照供应商、承包商的资质、信誉、业绩、管理能力分门别类,精细管理,优化选择一般纳税人。
6.“营改增”税改政策重在落实,贵在坚持,赢在实效。试点政策的落地实施,虽然经过深思熟虑和多方面的理论探讨,但毕竟与实际运作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一个摸索、调整纠偏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只有认真坚持,形成共识,才能赢得实效,固化成果。
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营改增”税改试点政策,为深化地勘行业的分工管理、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地勘行业应抓住“营改增”税改的有利条件,积极主动工作,抢占市场先机,依法规范管理,发展事业,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制度变迁; 营改增; 税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中图分类号】 F810.4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2-0094-04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开展了营改增试点工作,行业范围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同年9月至12月,试点地区陆续增加了北京、江苏、广东、湖北等8个试点省(市)。2013年8月,营改增试点工作推向全国,并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②。2014年1月新增铁路运输与邮政服务业,同年6月又增加了电信业。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范围再次扩大,囊括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等几乎所有行业,医疗行业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特殊生活服务业也在试点范围内。
目前,我国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两大类,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占据绝对主导地位。鉴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我国政府对赋有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其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然而,原有的税收制度使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生了许多无法抵扣的进项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经济负担,不过随着营改增在医疗行业的逐渐落实,此类长期困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问题将迎刃而解。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变迁
(一)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研究的主要启蒙者诺思认为:制度变迁是指制度替代、转换的过程,其实质是高效率的制度替代低效率制度的演变过程。制度变迁主要包括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类[1],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的命令、法律“自上而下”地主导制度发生变迁的过程;诱致性制度变迁恰好与之相反,是指“自下而上”式的由相关利益群体自发倡导的制度变迁的过程。一般而言,我国所发生的制度变迁几乎是由政府根据国家发展需要与民意而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此次“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便是如此。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变迁过程
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变迁主要经历了以下调整:
1950年和1955年分别下发的《关于医院诊所免征工商业税规定的通知》与《P于贯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原本仅针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范围,取消了私立医院、诊所免缴工商统一税的三个前提条件[2],即无论是公立医疗机构还是私立医院或诊所,均免缴工商统一税。
1994年,政府将医疗服务纳入营业税应税对象,并用增值税与营业税替代了原有的工商统一税。虽然此阶段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之所得仍然享有免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但由于税收计算方式的不同,利用增值税与营业税代替工商统一税的做法使医疗行业的外在税收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
2000年,《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始采用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并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享受免税政策”。
2009年新医改后,我国医疗机构医疗卫生行为所得的税收政策再次回转到营业税免税范围内,即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均免缴纳营业税③。针对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税收政策的转变过程,如图1所示。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基本理论分析
(一)征收范围与征收环节不同
增值税与营业税均属于流转税,不过其征收的范围与环节存在差异。增值税是以流转过程中商品(含应税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对货物销售、进口货物以及修理修配劳务的个人或单位所实现的增值金额予以税金征收的税种;而营业税则是对我国境内应税劳务提供、不动产销售或无形资产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营业金额予以税金征收的税种。
(二)税率与计税方法不同
增值税与营业税均是按照比例税率进行税额征收,但两者在税率及计税方法上存在差异。具体而言,增值税原则上存在基本税率这一概念,即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实行单一化的税率标准,不过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特殊行业或产品增设特定的税率;营业税则是对同一行业的所有营业按照相同税率课税,不针对不同行业采取差异性税率,当然,税法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
(三)纳税义务人不同
依据我国相关税法,增值税的义务纳税人指的是在我国境内进行货物销售、进口货物以及修理修配劳务等商业性活动的个人或单位;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则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提供、不动产销售或者无形资产转让等营业性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的税收制度及存在问题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的税收制度
我国政府为了更好地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有效促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针对性地制定了许多优惠的税收鼓励政策,依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本文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整理如下: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遵照相关政策规定的价格所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可享受免税待遇,未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给出的定义,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3]。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取得的租赁、培训、投资等收入应按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税收;机构取得的收入中,除了直接用于医疗卫生条件改善的部分,可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抵扣其应缴纳税收所得款,其余款项按企业所得税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医疗卫生机构的征税和免税收入项目应分别核算,费用分摊,不分别核算的,按征税项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4]。
3.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内自产自用的制剂可免征增值税。
4.对于已经实现药房分离,成为独立药品零售企业的,按企业标准征收各项税款。其基本属性属于营利性的企业,是通过药品销售实现自身机构的利益,而期间投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身建设中的少部分盈利仍然予以免税优惠,对于剩余盈利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数征收。
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内自用的土地、车船及房屋可免征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
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所设立的公益性及非营利性组织捐赠的公益或救济性捐款可在税前获得全额抵扣。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的税收制度基本是1994年国家税收政策改革后所形成的,缺少面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专项税收立法原则。而随着民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模及数量迅速扩大,其所依据的现有税收制度逐渐暴露出自身固有的弊端,无法适应当下医疗机构自身发展的需求。
1.税收制度操作难度大,缺乏执行性。依据财税〔2000〕4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遵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而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可享受免税优惠;对于超出国家规定价格以外所取得的收入,且未直接用于医疗条件改善的,需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进行征收。然而,由于医疗行业的技术门槛较高,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难以绝对掌控,相关税务人员无法清晰判断医疗服务收费是否超标,并且也难以准确辨别机构所获得的收入是否直接用作改善医疗条件,因此,该制度的实际操作难度非常大,很难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准确的企业所得税征收。
2.税收征收监管漏洞大。截至2016年6月底,我国共有医疗卫生机构98.9万个,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2.7万个,占全部医疗卫生机构的93.7%④。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全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而绝大多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未进行税务登记,长期处于税务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外,这不仅导致了我国医疗行业税务登记率水平偏低,也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3.非营利性身份界定难。由于我国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执行的征税政策不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因此,为了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许多营利性医疗机构便想方设法地与非营利性质“挂钩”。而政府在进行机构的性质认定时也并没有制定清晰的资质标准,这就造成部分医疗机构假借非营利性之名恶意避税,造成大量税款流失。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体制不健全。由于目前我国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绝大多数是由政府出资兴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因此,其一直延续着传统事业单位的财务体制,并未按照独立的经营实体进行科学的会计核算,致使税务部门在进行计税时问题重重,难以核算准确的应纳金额。
四、营改增对医疗卫生系统的意义
(一)有利于缓解医疗机构经济负担
目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价格高昂的诊疗设备和中药制剂的购置方面没有任何优惠的税收政策扶持(仅仅在疫苗、一级避孕药品和抗艾滋病等药品的购置上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而这些必需品的购置往往给医疗机构带来许多无法抵扣的进项税,大大增加了机构自身的经济负担。实施营改增后,既可以有效避免对医疗机械和药品重复征税,又能够减少“产出―流通”整个环节的税费,相应减轻医疗机构在药品和医疗器械购置方面的经济负担,更好地提升医院的经济状况,以进一步改善院内的医疗条件。以医疗器械的购置为例,医疗机构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在购买医疗器械时,无法对该项进项税进行抵扣,因此承担了本应由患者承担的税负,而营改增后,医疗机构便可对该项税进行有效抵扣,降低自身的经济成本[6]。
(二)有利于减少个人医疗支出
长期以来,“看病贵”一直是困扰我国政府与民众的重大民生难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以及医疗自费比例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社会整体的医疗资源有限,医疗服务供给远低于需求,因此医疗服务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特征,这便决定了个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受限于个人经济水平。一般而言,工资和薪金是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一旦从中扣除医疗费用后,便很难满足其他生活支出的需要,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营改增的实施使个人医疗卫生开支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制度支持,并在充分保证公共卫生支出稳步增长的基础上,有效缓解个人医疗卫生支出增长过快带来的经济负担[7]。
(三)有利于构建新的医疗机构体系
t疗卫生服务事关国计民生,行业的稳定发展与民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为了切实保证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与福利性,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药物的价格低廉、适宜是必然要求。营改增在医疗系统的执行,将会积极促进医疗服务行业征税体系的建立健全,优化医疗机构的整体布局和医疗资源的配置,尤其是可以有效解决城乡、区域之间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的局面,缓解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或落后地区基本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助力建成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覆盖的新型医疗卫生体系[8]。
五、对策及建议
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将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到了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并针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定了特定的税收扶持政策。如美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方式对非营利医疗机构予以间接投入,包括给予其免税资格,允许其发行免税债券以改善医疗条件;法国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所得税和医疗服务增值税;英国则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慈善医院予以增值税、所得税、遗产税、资产收益税及其他税费的相应减免等[9]。
在充分借鉴国际相关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我国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现实情况,提出以下建议以有效推进营改增在医疗行业的落实。
(一)国家层面
1.将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将医疗卫生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环节,用增值税制取代现有的营业税制,实现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中间环节增值税的充分抵扣,促进产业之间融合,有效减轻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理顺医疗机构与上游相关产业和下游医疗服务消费者的关系,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运作,同时消除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导致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实现税收结构性调整。
2.开展征管状况普查,加强监管力度
税务部门对目前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征管状况把握不清,我国长期以来也未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过系统甄别与统计。因此,我国多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游离于税务部门的监管之外。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有必要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个数展开“地毯式”普查,了解纳税登记和申报情况,建立户籍档案,加大监管力度,健全惩戒措施,将现行游离于税务监管体系以外的医疗机构重新纳入到税务监管系统内。同时,加强税务知识的社会普及,督促单位和个人积极地进行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3.在医疗卫生行业内实行差异化的税率政策
在医疗服务行业内,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采取差异性的税收政策,以实现税收政策的杠杆平衡功能。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予以其较低税率或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此类服务的提供,减轻政府财政的压力,提升基本医疗服务效率;对于非基本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服务或特需医疗服务,按照市场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价格,并按照现代服务类行业的通行增值税税率予以正税,以保证医疗行业税收的稳定性,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良性发展。
4.构建平等的税收法治环境,促进市场作用的发挥
一方面,对医疗行业本身来说,我国目前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显著优于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便使得市场规模原本较小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处于更加劣势的市场竞争地位。因此,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应着重考虑不同性质医疗机构间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即无论是税收优惠还是一般纳税,不区分医疗服务提供主体的性质(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仅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采取差异化的税率征收政策,切实保证各类医疗机构在公平的市场氛围内良性竞争,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提升。
另一方面,就不同行业来说,在资本自由流动的前提下,由于医疗行业本身具备的高风险、高成本特征,如果再加上税收负担的比例高于其他行业,则必然导致医疗行业的投资收益率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该行业社会资金的流入。因此,政府必须根据医疗行业自身的经济负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对医疗服务的课税给医疗机构带来的成本应只限于纳税额,并避免因课税而增加医疗机构的其他交易成本。
(二)医疗卫生行业层面
1.财务管理方面
在增值税制度中,纳税义务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类。当医疗机构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机构仅能开具普通发票,无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医疗机构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机构只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才能进行税额抵扣,减少机构税务负担。而常规运行中,医疗机构因其经济规模通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在营改增后的经济活动中,医疗机构应重视供应商档案管理,向可以开具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产品供应商采购商品,并签订相应的采购合同;同时,强化对机构内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深化其对营改增含义的认识和改革中相关优惠政策的把握,最大限度地减轻医疗机构的税务负担,促进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2.会计核算方面
营改增的落实可以有效解决医疗机构被重复征税的问题,显著减轻机构的税务负担,医院可以将节省下的税款用于改善自身的医疗条件,提升院内的科研和医疗服务水平。较于营改增前医院所缴纳的营业税税种,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更为复杂,其采取的是对进项税的抵扣制,会计核算从收付实现制变更为权责发生制,涉及到的会计核算科目也相应增多,因此,医疗机构必须提高对自身会计核算业务的要求。营改增执行后,在收支核算方面,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需及时补建完成增值税明细账,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核对其相关信息;在日常账目往来方面,应着重核对收支账目较原有政策发生的变化;在科研项目方面,在科研项目引进时注意款项的换算,以不含税的款项入账与增值税的计算[10]。
3.涉税纳税方面
第一,需设置专门负责核算、申报和缴纳等增值税管理的岗位,如江苏试点医疗机构普遍有财务业务骨干任增值税办税员;第二,及时改进医疗机构的票据管理方法,调整增值税票据的购买及使用等责任程序;第三,在制作账目凭证时,依据税务票据的相关审核要求,明确统一的会计分录;第四,保证账簿登记信息与税务信息的一致性,方便随时查询。此外,医疗机构内的财务部门需进行定期审核与不定期抽查财务工作,及时改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充分实现医疗机构税收管理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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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营改增 施工企业 财务会计 影响
一、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根据国内发展形式以及国务院关于“营改增”情况的汇报,预计最迟2015年营改增制度将在建筑业推行。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营改增制度实施后,施工企业的税种由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其主要区别是,改革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税收主要以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的全部收入为计税依据征税,税率为3%,改革后增值税税收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销项税额由施工企业提供劳务获得收入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进项税额则是通过购买材料等方式获得的增值税发票确定,从理论上讲增值税税额是以施工企业经营活动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税款。
二、“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及其原因分析
1、营改增制度为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带来的积极影响及其原因分析
(1)减轻亏损和微利企业的税负压力
在营改增制度实施前,施工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全部劳务收入,无论企业是否盈利,均需缴纳营业税,亏损或微利的施工企业面临的税负压力较大,而在增值税制度下计亏损企业以增值额为依据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很可能会小于改革前的营业税;此外,文件规定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采购的原材料按照17%税率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进项税额的税率高于销项税额的税率显然也为亏损和微利企业减轻税负压力提供了空间。
(2)减少施工企业的重复征税
营改增制度实施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税率看似并不高,其实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重复征税和高税率问题。例如,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为1000万,其材料采购的成本为300万,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为51万,企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30万元,该工程的原材料共负担了营业税9万元和增值税51万元,存在对原材料重复征税的问题。而营改增之后,以工程增值部分为计税依据,能够从理论上实际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继续分析上例,在制度改革后,进项税额可以被扣除,原材料的进项税额51万可以抵扣企业需要缴纳的10万元销项税,原材料部分实际只负担了51万的增值税,原材料重复征税的问题得到解决。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施工企业外购的施工机械、油料、以及用于购买用于办公的缴纳增值税的用具等。因此,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存在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得到了良好的解决。
(3)营改增有利于增加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
施工企业与普通企业相比,具有生产产品周期长、人工成本和材料成本较高的特点,因此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涉及的现金流出量较大。营改增制度实施前,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只能计入相关成本,营改增制度实施后,按照新规定,施工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实际购买固定资产的现金流出量减少了,为企业节约了大量的运营资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有利于施工企业资金的流动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2、营改增制度为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带来的消极影响及其原因分析
(1)营改增会计业务处理的难度有所增加
施工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会计核算涉及的会计科目不同。营改增实施前,营业税核算只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一个会计科目,实施改革后,施工企业可能会涉及的增值税会计科目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若干个会计科目,会计核算较改革之前相对复杂。此外,在增值税制度当中,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十分重要,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管理、报税等相关环节都不能出现差错,否则很可能会导致税负的增加或者税额的错误,因此营改增制度的实施对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以及责任心的要求都增加了。此外,施工企业具有工程周期长的典型特点,其在营改增的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制度衔接问题也会比普通的工商企业复杂。例如,营改增制度实施后,某施工企业在工程的运行过程中实施营改增改革,会计人员应当如核算各期的工程款的应缴税额以及增值税专营发票如何抵扣、从何时开始抵扣等问题都需要进行相关的业务学习。
(2)营改增制度可能从实际上增加了某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按照相关的新制度和专家的测算,营改增制度实施后,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会下降。但这一理论是建立在施工企业在税收的每一环节都能获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进行良好管理的基础上。但在我国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原材料市场在增值税发票开具和管理方面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
施工企业很多情况下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甲方供料大多数是由业主直接采购,而增值税发票上抬头是业主,施工企业无法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发票;施工企业采购的地材、铁定、铁丝等材料的供应商往往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的取得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施工企业在现场施工使用的水、电、气、通讯费等通常由业主安排,且以业主的单位名称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键词 营改增 财务管理 影响 应对对策
一、前言
营改增政策于2012年开始实施,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产业融合与税收制度改革。政策实行后,制度不断完善,实施中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产生了重要影响,对财务管理理念的变化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结合营改增背景,以企业财务管理为研究对象,从营改增概述,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营改增背景下企业如何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对营改增背景下的企业财务管理展开了简要论述。
二、营改增概述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利用增值税抵扣机制,保障纳税人的利益避免重复征税,以此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而进行的结构性税收改革。在“十二五”时期作为重大的税制改革,对于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涉及的众多行业中已经推广到全国范围内。从改革现状来看,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税收负担大为减轻,推动了各行业的发展,从而实现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但在现实中仍然存在与大多数情况相反的现象,部分企业税收负担反而加重了。
三、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企业费用的影响
在营改增未实行之前,企业的营业税与各种支付的费用都可以看做是一种成本费用,在交税前进行扣除处理。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后,在各种营业费用中,在增值税中对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作为进项税额的那部分不在成本费用范畴之内。而且增值税出现之后,营业税相关的费用会减少,成本费用总额也就减少了。
(二)对资产与成本的影响
对企业征收的增值税依据企业规模、营业额而定。在营改增的影响下,对于资产与成本而言存在一定差距。对于一般纳税企业来说,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后,在资产成本事项中并没有体现出进项税,所以降低了资产成本的标准。[1]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企业来说,资产成本不会受到增值税的制约影响,进项税也不会被抵扣。基于这样的背景,财务管理的相关事项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三)对客户接受服务价格的影响
流转税是众多税务费用中的一种,在实行营改增之后流转税受到了影响,进而影响到客户对于服务价格的接受能力。在没有实行营改增之前,服务价格普遍较低,这是由于缺乏用于抵扣的进项税,营改增之后有了可以用于抵扣的进项税,服务价格也随之提高,纳税额得到了相应的降低。每个企业的服务价格会有稍许的变动,财务管理也会有一定的变化。
(四)对利润与所得税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的出台总体上来说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方面税率降低,这就意味着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减少,营业额会相应地增加。对一般纳税企业来说资产成本下降,费用也会随之下降,利润与所得税相应增加,营业税费用与成本费用减少,而进项税额却有所增加,利润增加,所得税也会随之增加。但总体上来说,实行营改增之后利润与所得税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从中也可以看出企业的发展运营情况。
四、在营改增背景下的企业财务管理应对对策
(一)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地方税务局在实行营改增之后负责收缴企业营业税,增值税的征收还是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纳税环境关系着企业的发展,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有利于加强财务管理,在安全的环境下开展财务管理工作。为此企业需要与地方、国家相关工作单位机构保持良好密切的联系,时刻关注纳税信息,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按时交税,不偷税、漏税。[2]
(二)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能力
财务人员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人才资源,其素质、知识技能关系着财务工作处理的有效性。在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中,非常有必要通过培训来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不仅能够提高其税收管理能力,而且能够适应营改增之后对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的需要。第一需要定期对税务管理方面的知识展开培训,使其了解到更多的管理知识,对税收业务与管理流程有着更加全面的了解。另外,还需要通过税收政策等制度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通过严格的相关标准对工作人员的财务管理工作加以制约规范。[3]
(三)合理的税收筹划
对于增值税来说,在实行营改增之后消费者被赋予了转嫁对象的角色,企业税收负担得到了减少,提高了竞争力。为达到这些目的,非常有必要在财务管理中对税收进行合理的筹划。应先结合不同特征对纳税对象加以区分,将增值税中的应该缴纳的税额计算出来,另外对纳税对象的申请也要根据应该缴纳税额的具体数量而定,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时刻关注税收信息,了解每年的税收事项有什么变化,做好充足的准备。
五、结语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营改增背景下的财务管理工作展开了论述。第一部分对营改增进行了简单的论述,第二部分对在营改增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受到了哪些影响展开论述,这些影响是企业在进行日常财务管理中尤其要注意规避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会制约企业的发展。第三部分对在营改增背景下企业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如何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展开了论述,这部分介绍的对策在具体的应用实施中还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总而言之,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要与营改增政策相适应,积极发挥其政策的有效作用,规避不良影响,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促进企业的发展。
(作者单位为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公司)
参考文献
[1] 赵旭.营改增背景下的企业纳税筹划策略[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1):92-93.
摘 要 2012年1月1日起,国家正式以上海为首推行“营改增”的税收试点改革政策,这是我国在税收结构上的重大调整,目的是通过税制改革,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2013年4月,国家再次决定将税改政策定于同年8月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迄今为止,“营改增”税制改革已经执行了将近两年之久,总体来说,税改政策的施行优化了企业的经济结构,增加了企业的竞争力。从长远来看,对我国整个产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到那么本文就“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发展的影响进行讨论,并提出了在税收改制中企业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营改增 税收政策 应对措施
众多周知,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税收结构中最主要的两大税种,是我国的主要税收来源。1994年我国针对增值税进行大改革,实行了分税制。而随着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自我国进入WTO以来,国际上普遍通常都是进项税抵扣销项税来计算纳税额,而采用营业税征收则不能抵扣,就出现了重复纳税的现象,这就造成我国企业在全球市场中缺乏竞争力的后果,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因此,国家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减轻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将全面推进“营改增”的税制改革。
一、“营改”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国家推行“营转增”税制改革,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纳税负担,避免重复纳税。而实际上,根据企业性质的异同,税制改革对企业税负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尽相同的,以下是按照不同类别的纳税人进行的分析结果。
(一)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营改”税制改革之前,部分服务业小企业销售货物按照收入的3%计征增值税,服务发票按5%的营业税计征。试点后对于符合“营改增”的小规模纳税人取消营业税,由营业税5%的税率改为增值税3%的税率,税负明显下降,图表分析如下:
表解说明,“营改”税制改革之后,小规模企业做一笔业务,发票金额为10000万,营业收入表面上比原来减少了291.26元,但实际上利润总额却增加了208.74元。这样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负担,增加了企业的净利润,提高了企业的效益,企业切实得到了税收上的实惠。
(二)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
1.服务业
“营改”税制改革之前,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营业税发票按照5%计征营业税,销售按6%的增值税计征。试点后对于符合“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由营业税5%的税率改为增值税6%的税率,比以前的税率高出1%,由于服务业主要经济来源是依靠“服务收入”,一般没有其他额外收入来源,也不涉及到进项税抵扣,所以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在“营改”税制改革后,在税负上没有减少反而会增加,给企业带来了税收负担,图表分析如下:
表解说明,“营改”税制改革之后,一般纳税人服务企业做一笔业务,发票金额为10000万,营业收入比原来减少了-5660.04元,利润也比原来减少了66.04元。由于服务类型的企业没有进项税额可供抵扣或者进项税额非常少,所以增值税没有得到调整,反而增加了企业的负担,降低了企业的利润总额,企业在税负上没有得到优惠从而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这就需要购进固定资产或其他方式来弥补。
3.制造业及其他混合行业
“营改”税制改革之前,制造业一般纳税人服务发票按照5%计征营业税,销售货物按6%的营业税计征。试点后对于符合“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都由营业税5%的税率改为增值税6%的税率,表面上看增加了税率,但制造业大量的成本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让制造业等相关行业得到了相当大的实惠,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增加了企业的利润。假设有增值税进项发票3000元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图表分析如下:
表解说明,“营改”税制改革之后,一般纳税人制造业做一笔业务,发票金额为10000万,营业收入表面比原来减少了-5660.04元,在进项税抵扣销项税之后,利润却比原来增加了93.77元。这说明对于制造业来讲,有成本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话,企业的税负将减轻不少,对企业来说“营改增”税制改革是非常有意义的,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发展。
二、应对“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的准备工作
此次“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讲,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企业应该及时采取相应的方式来应对税制改革可能发生的问题。
(一)对企业的一些建议
1.企业应当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不同于营业税,营业税全额征收,不涉及抵扣,所以核算比较简单,而增值税的计征方式要求非常严格,企业在申报之前必须根据出货发票的税额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凭票抵扣制,使得购销双方相互制约、互相监督,更有保障性,也对财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有着很大挑战。目前,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系统相对成熟一些,那么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尤其是完全从“营改增”税制改革的企业,应当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避免由于业务水平问题导致偷税漏税现象,对企业带来税务上的麻烦。
2.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对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有着更高的要求,让企业管理者更加重视内部管理,企业应该加强内部控制,尽快调整和适应税改之后的财务核算方式,避免因税制改革而产生的税收风险,同时,建立健全的会计人员考核机制,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以人为本”注重企业的文化建设,强化会计人员队伍的建设,加快企业的成长步伐,有效地促进企业良好的发展。
(二)对税务部门的一些建议
1.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
“营改增”运行过程中,税务部门应该积极做好对企业的培训工作,大力宣传改革后的相关税务知识,采取面对面的授课方式,确保因税制改革的企业在财务核算上能及时调整思路,在纳税问题上能充分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会计人员应根据企业类型有针对性的学习,分析“营改增”后的对企业税负以及经济效益的影响,制定一套适合自身的管理方案,尽快适应税制改革后的管理流程。
2.拓宽“营改增”的范围
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只覆盖了部分企业。还有一些企业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内,包括建筑安装业、通信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这不利于我国企业整体的发展和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所以国家财务部有意识在“十二五”期间,全面部署“营改增”税制改革,进一步拓宽增值税征收范围。
三、总结
综上所述,“营改增”税制改革是顺应全球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最终增值税将完全取代营业税。税改政策避免企业重复纳税,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增强了我国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更深远的影响。政府还需在改革试点中不断完善税收机制,在确保税收收入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真正税收上的实惠,实现政府与企业“共赢”的良好局面。
参考文献:
[1]韩春梅,卫建明.论“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2.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眼下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话题。营业税和增值税长期并行征收的模式已经不适应中国现阶段经济的发展,因此讨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要性和改革难点及影响尤为重要。这篇文章分别论述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改革难点和带来的影响,指出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中国应当从多方面入手确保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税制改革
1.增值税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18年以来,尽管进行了一系列修订、补充、完善,但其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和瑕疵。增值税自身完善问题至今未能得到彻底解决,这与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的地位不相符合。
概括说来,现行增值税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税负不公
按照现行税制,第三产业大部分适用营业税、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内,由于营业税实行差别税率,因此行业税收负担差异较大。我们用运输行为举例,同样是运输行为,交通运输企业征收3%营业税,但是工业企业的运输行为却要按照混合销售征收17%的增值税。
(二)立法滞后
1994年至今都没有为增值税制定法律。增值税制度属于税收基本制度,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我国的现实情况与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地位不符,这将对其稳定性和严肃性造成不良影响。
(三)两税并存的弊端
货物销售和部分劳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绝大部分劳务都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因此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已纳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已纳增值税都不可以抵扣。这势必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扭曲市场主体经济行为选择,制约三次产业之间专业化分工与合作。
(四)国地税之间的征管问题
企业进行各种各样的经营活动,往往多种活动交叉重叠,因此具有多种多样的应税项目,两局征管界限始终难以准确划清。国地双方管辖争议不仅增加了征收成本和办税负担,造成税收流失,而且影响和谐征纳关系。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难点
(一)税率的协调
要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至营业税领域,则必然面临两种不同税种税率上的冲突。从理论上说,增值税具有中性税的特征,要求的税率档次相对较少,生产企业不会因生产、经营的内容的差异而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但营业税为体现政府对特定行业的扶持和引导,实行行业差别税率。两税合并后,税率应该定为多少才是合适,这是改革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二)征管的协调
根据我国目前的分税制体制,营业税属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增值税是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现在部分营业税改成增值税,改革后的营业税的征税权归谁这个问题需要协调好。但是,是通过改变增值税的分成比例还是通过其他方式来调整财政管理体制呢?这是一个问题。另外,现将一部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那么对这部分行业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对服务出口如何退税等等问题的解决也具有相当的难度。就拿交通运输业为来说,它主要面向企业和个人,并且具有费用金额小、数量多,提供周期短,涉及的发票多等特征,这为征管核算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财政体制的重构
我国的现行分税制是中央首先就省以下分税作出决策,然后再由省决定对市以下分税作出决策。然而,后来的税制改革,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将原本是地方财政收入一大来源的营业税抽离,使得基层政府失去了最重要的财源。财力是当务之急,我们应当适当运用财政体制,既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上的投入,也要约束县一级财力的滥用。这其实就是要通过调整“省管县”的财政体系,来保障县一级政府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的财力投入。另外,我们不仅要注意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更应该关注涉及营业税转征增值税的整个财政体制的改革和完善问题。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经济的影响
(一)导致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
税收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企业的税负减轻意味着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2008年营业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31.8%,营业税作为我国地方第一大税种的地位毋庸置疑。尽管在上海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这部分税收收入分配上的争议,但当进行全面改革或对增值税重新立法时,对于这部分增值税收入的划分依然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若这部分税收收入归中央所有,则地方税收收入减少毋庸置疑,即使按照现行政策不变,地方税收收入仍将出现缩水。
(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就整个社会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消除重复征税的现象,从而减轻社会整体的税负压力。但是就个体企业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不同企业的税负影响差别较大,这是因为目前增值税并没有在全国全行业范围内普遍征收,而且不同行业之间的税率也有差别,因而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也不相同。
(三)消除重复征税
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完善了行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这样营业税增值税并存带来的重复征税现象可以被消除,从而降低了生产企业的税负。企业成本就会因为税负的下降而降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物价的下降,缓解通胀压力。另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促进我国产业向更专业化分工方向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将提高生产效率。
(四)第三产业国际竞争力增强
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减轻第三产业的税负压力,同时,对第三产业改征增值税后,其生产的劳务产品出口时可以进行出口退税,从而使我国劳务产品的国内税收负担与欧盟等国平齐,这将增强我国第三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4.结语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社会经济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推行改革过程中,政府应当从多方面入手,保障改革前后的顺利过渡。同时,相关企业也应当充分认识到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积极意义,配合国家政策调整企业税务与财务工作。企业应当意识到,只有积极利用相关优惠政策调整自身的经营与发展战略,才可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将推进我国税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作者单位: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
参考文献
[1]施文泼、贾康,《增值税“扩围”改革与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调整》,财贸经济,2010(11):46-51
[2]魏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研究》,经济问题探索,2011(7):139-143
[3]赵丽萍,《关于增值税的扩围改革》,税务研究,2010,(11): 34-36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企业;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9月29日
一、引言
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个省市,北京9月启动。截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自试点开始,学术界与实务界就开展了关于“营改增”的研究与讨论,特别是交通运输行业研究人员,研究和讨论就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开展起来,研究的内容涉及“营改增”的背景、必要性、对企业的正负面影响以及应对措施等多个方面。本文针对“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以及企业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综述。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研究综述
(一)“营改增”实施后对于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影响研究。肖兴祥在2012年发表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影响一文中,着眼于“营改增”实施后对于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影响,定量的将税改前后不同纳税人的税负进行对比,将交通运输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进行分析,发现交通运输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税负在不同程度上有所下降,而交通运输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税改后税负变化有高有低,并得出结论:税改后税负的正负变化主要是取决于企业的成本费用率和成本费用可抵扣率的高低。
(二)“营改增”实施后税负上升原因分析研究。钱玲在2012年发表的“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一文中,认为“营改增”后对不同的纳税人影响是不同的,交通运输企业在税改后税负有升有降,部分纳税人的确实现了减税,但也存在一些纳税人税改后税负不降反升的情况,作者从两个方面分析了原因:一是行业性质方面,部分交通运输企业可抵扣项目较少,营业成本的可抵扣率较低;二是增值税税率方面,“营改增”前,交通运输企业被征收的营业税税率为3%,而税改后被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为11%,相对于原来的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相对来说较高,加重了部分企业的纳税负担。
(三)“营改增”实施后对交通运输企业的财务管理影响研究。武鸿留在2015年发表的“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研究一文中,从对交通运输企业投资活动、运营活动、利润、纳税筹划四个方面分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特别是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指出几点:(1)对于交通运输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而言,由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固定资产不能及时更新;(2)小规模纳税人不能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了企业“运输服务”的销售;(3)交通运输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利润的上升或下降,取决于可抵扣的成本与含税收入的比重;(4)企业为了更好地适应税改政策,就必须进行节税筹划。
三、交通运输企业对策研究综述
(一)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建议。武鸿留(2015)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不能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建议降低价格方式来弥补弊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联运业务开展受阻的问题建议小规模纳税人因联运业务支付给其他联运企业的价款,应视为对收入的分配,销售额应以差额计算。
(二)针对一般纳税人的建议。邹桂如(2013)提出,对一般纳税人来说,若企业不能取得足额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即新购置可抵扣资产或可抵扣成本额少的情况下,由于税负转嫁空间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将有可能增加,而营业利润也会下降。所以,建议一般纳税人与业务往来企业沟通,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加抵扣数额,减少税负,增加利润。
(三)针对企业的建议。刘松颖(2013)提出,交通运输企业首先应进行培训,企业要积极应对税收政策,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增加进项税抵扣项目等办法来降低企业税负,涉及交通运输业公司,应积极与客户沟通,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取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四)针对政府的建议。钱玲(2012)认为,“营改增”后对不同的纳税人影响是不同的,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提供过渡期财政上的补贴,对税负增加的企业扶持其渡过难关。王S智(2014)提出政府今后应加大对公路建设的投入,同时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减少收费站,缩减收费期限。
四、结语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于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直接影响到企业税负与利润的变化。关于税制改革对交通运输企业正负面影响的研究很多,并进行原因分析,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营改增”短期内对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可能是负面的,需要相关企业根据自身特点调整企业战略,改变税负不降反升的局面,同时也需要政府极大的扶持力度,提供财政补贴,帮助部分企业渡过税改难关。
主要参考文献:
[1]肖兴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影响[J].财会月刊,2012.6.
[2]钱玲.“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J].中外企业家,2012.17.
一、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改革背景
2013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并于8月开始实施。在此次下发的财税[2013]37号文件中,在“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增加了“广播影视服务”子目,将在全国开展的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扩大为“1+7”个行业。根据文件解释②,新增的“广播影视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其应税服务范围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播映(含放映)服务。就此有线电视网络运营企业正式纳入营改增的队伍中,企业税收体制开始了由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型。
二、有线电视网络的基本情况
有线电视网络按照其架构和功能性主要分为两大类③:一是有线电视用户网,它一般是由放大器、延长放大器、分配器、分支器、用户终端盒、以及连接他们的分支线、用户线组成。它负责把有线电视信号高效而合理地分送到户,特点是面广量大,直接服务于有线电视用户;二是有线电视干线网,干线网的任务是把前端输出的高频复合电视信号优质、稳定的传输给用户网,其传输的方式主要有光纤、微波和铜轴电缆三种,鉴于光纤高质量、低成本、传输带宽大、易维护等一系列优点,干线网未来将逐步全面更新为光纤双向干线网络。有线电视干线网络服务的对象目前主要为各个省市有线电视用户网运营企业。
第二章 有线电视网络运营企业在本次营改增税制改革中几点问题的思考
由于税收制度的变化,使得企业的会计科目设置、收入确认时点、税款计算及税收筹划方案等诸多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使得有线电视网络运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面临着新的课题。尤其是在新税务政策下如何提高企业利润,降低企业成本,更是重中之重。下面结合我在有线电视网络运营企业工作经验仅就营改增过程中,从如何测算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定价策略和如何选择供应商的角度,对提高企业利润、降低企业成本,谈几点我的思考,以期对有线电视网络运营企业有所帮助。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对提供应税服务双方定价的影响
(一)我们知道,如果是营业税自身改革,税率由3%增加到6%,那么税负一定是增加了3%,但是,如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那么实际税负增加就不一定是3%。因为,在增值税中有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同时,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利润表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目金额由于营业税转换为增值税的原因,也相应减少,这就不仅仅影响了流转税还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因此营改增后企业实际税负变化一定不是3%。
(二)有线电视网络运营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定价模型的浅析
通过营改增税负平衡点下线的计算我们了解到,如果提供服务企业提价超过3.18%,服务提供企业利润将会提高。但是,如果无限制的提价,将会造成服务接受企业的不满。那么价格提高到什么程度服务企业可以接受,就是接下来需要思考的问题。
当提供服务的企业提价3.18%后,接受服务企业将会有2063.63/(1+6%)*6%=116.81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时增加成本支出63.63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116.81*12%=14.02万元,企业所得税减少(63.63-14.02)*15%=7.44万元(由于大部分有线电视传输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暂按15%测算)。
二、关于有线电视网络运营企业营改增后如何选择供应商的思考
在关于供应商的选择上,本文引用了财务管理中的净现金流法来测算不同税率下应税服务商的选择。
供应商适用增值税率17%与代开专用发票抵扣3%的比较,我以例题进行说明。
假设:X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为6%征收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建设A项目将会带来2000万元的收入,所得税税率15%。
B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提供的商品含税报价为500万元,C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抵扣税率为3%,提供的商品含税报价为480万元,购入设备为1次性摊销,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净现金流对比表如下:
由此可见无论从税前净利、净现金流角度考虑还是从综合税负角度考虑,方案一(购买B公司设备)优于方案二(购买C公司设备)。
第三章 本文研究的营改增税收转型中思考的
结论和建议
一、关于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对提供应税服务双方定价的影响分析结论及建议
改交增值税后不提价和提价318%对于有线电视企业和客户双方的成本都是减少的,都可以享受税改所带来的利益,但是提供服务方并非可以无限制提价,若提价超过792%将会损害接受服务企业的利益。在实物操作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如合作关系、信誉条件等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协商营改增提价幅度。
【论文关键词】增值税改征营业税;财政分权;财政收入
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允许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进项税额。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已在酝酿之中,上海改革试点方案已于11月17日落地。方案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并且规定在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在此之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讨论。这一决定终于使增值税改革在政策实践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分税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的制度,原因在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今天,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又将如何进行呢?虽然本次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但这毕竟不是长远之计,将增值税推行至全行业,任然面临着很多难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造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
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营业税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而优先考虑了增值税制度变革目标,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当试点推向全国,或是要进行增值税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尘埃落定了,这是增值税扩围将要面临的最大问题。而此时地方将缺乏能提供稳定收入的主体税种,虽然从理论上,房产税能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但我国房产税尚处于试点阶段,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而呼声很高的资源税也不足以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地方税种的龙头。或者按照现行试点的方案,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那么理论上也存在地方财力小幅缺口弥补问题,是开征新的地方税源,还是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要差别规范的各类优惠政策
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中性税,它不会因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而税负不同,要求的税率档次相对要少。而营业税是行业差别税率,体现着政府对特定行业的扶持和引导。若要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至营业税领域,则必然面临这两种理念的冲突。对此,如何注入产业优惠因子,在扩大征税范围的同时按不同税率征收,以体现对不同行业的优惠策略。若进一步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特点,则发现企业所得税的产业导向政策主要集中于优惠领域,而优惠的重点在“创新”和“环保”,比如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购买研发设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给予优惠;税率优惠重点则在于小型微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优惠政策具有普适性,但缺乏针对特定行业的优惠、引导政策。
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涉及到的政府间财政体制重构及解决县乡财政的问题
县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状况。现行的分税制是中央先行决定与省以下分税,然后是省决定与市以下分税。到后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政府失去了最重要的财源。目前其实就是要通过“省管县”的财政体系的调整,来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的财力投入。财力是当务之急,用财政体制,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上的投入,约束县一级财力的滥用。因此,当我们在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涉及营业税转征增值税的整个财政体制的问题。
从收入的角度来说,五级政府架构违背了“分税种形成不同层级政府收入”的分税制基本规定性,使分税制在收入划分方面得不到最低限度的可行性,与分税分级财政的逐渐到位之间不相容,而三级政府可以实现省以下财政收入的规范划分,解决分税分级体制和现在省以下理不清的财政体制难题;从支出的角度来说,市政府基于政绩的需要,往往集中县财力建设地级市,从而富了一个地级市,穷了诸多县和乡镇,形成“市压县”、“市刮县”的局面。而县在市的行政压力下,又将财政收支的压力,通过层层分解,压到了基层的广大农村,进而使得越往基层地方政府的财政越是困难。因此,现有的财政体制没能较好地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进行划分,进而导致了县乡两级政府履行事权所需财力与其可用财力高度不对称,必须削弱市级政府的财权甚至取消才能有效地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在增值税“扩围”后,为了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损失,一个思路是相应提高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然而,这显然会进一步加剧现行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的弊病。鉴于此,希望能够借着增值税“扩围”这一契机,重新构建我国政府间财政体制。这一体制不应仅仅着眼于提高地方的分享比例,而应该能更为科学、更为合理地在中央和省、省和市、县之间划分收入。但是,建立这样一个新的体制对既有利益分配格局的冲击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一体制中如何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从而获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将是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四、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涉及到的国地税之间的关系与征管问题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十二五期间增值税和营业税所发生的最大变化大家都知道就是营改增。营改增的含义看名字就知道是指某些以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项目不再缴纳营业税,而是改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这一税种正在中国渐渐消亡,逐渐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增值税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在这个会议中决定了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增值税将在中国全国进行试行,营改增试点的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大到范围,到了这一个阶段我国长达数十年的营业税将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而我国的增值税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加强和完善。这里对营改增就不进行更详细的说明了,因为营改增是我国在十二五规划期间最重要的一项税收征管改革,下面将在会做更加详细的说明。
(二)消费税
下面来说消费税的改革,消费税的征收可以有效地贯彻国家的有关于经济发展计划,还可以有效地协助政府指导民众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念,对消费税结构继续进行进一步的优化,进一步将对于环境危害较大的以及商品和不是生活所必须的奢侈品的消费行为加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念。可以有效的鼓励可以节能减排,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高技术新型产业,并且遏制住社会中的铺张浪费之风。
(三)所得税
所得税的改革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里我主要说明一下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是降低社会中低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压力,为了更好的发挥税收政策帮助政府使行收入再分配的职能,所以国家必须对现有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做出相应的调整,减轻社会中低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压力,使行收入再分配的职能。
二、“十二五”对中国财税政策的规划
下面我们来关注一下十二五规划中对中国财税政策的规划:国家和政府一直在努力对十二五期间的中国的财税政策进行规划,中国人大,国务院,政府包括税务总局等各个部门一直在努力进行税务征管体系的改革。这一系列文件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国家对于税收改革的要求与原则,改革的原则有:对于税收权力的设置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在税收的分配上做到公平公正,增加完善劳务税、所得税等各个税种的税收征管,使税收的体制和运行的机制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税收对于政府使用调控经济运行,宏观调控市场机制的发展的职责的效益必须得到充分的使用,税收对于全面推进小康社会以及继续进行改革开放必须起到积极的作用。
以上这些文件同时要求国家税收部门在改革和完善这些税收制度要继续进行大量的政策试点工作,必须进行大量的试验来完善希望实现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改革,列如资源税改革的试验实施范围必须进一步扩大,同时也必须要注意该条例所造成的负面的影响,不能只看到好的看不到不好的一面。对其进行严谨的评估之后再继续进行改进,最后才可以以税收征管法规的形式进行出台。
三、对2011-2015年中国部分财税政策文件的解读与分析
(一)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2011年6月30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个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这个决定提高了工资以及职工薪酬的扣除数,这一决定主要是为了降低社会中低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压力,能够更好的发挥税收政策帮助政府使行收入再分配的职能。同时,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税率,这一措施显然是为了帮助个体工商户,降低了他们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一步降低了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及经营负担,有力的鼓励了个体工商户的发展。
(二)对小微企业的扶持
2012年3月5日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报告要求的第一个要点是对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进行结构改革,改革的目的是降低人民的税收负担。第一,要继续进行营改增的试点工作并进一步扩大营改增的试点范围。第二,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在税收上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一直有着紧密的联系,应当继续完善地方政府的税收征管体系并且适当下放税收征管权力,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能力。第三,对消费税结构继续进行进一步的优化,进一步将对于环境危害较大的以及商品和不是生活所必须的奢侈品的消费行为加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念。
四、营改增
(一)营改增概述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指某些以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项目不再缴纳营业税,而是改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这一税种正在中国渐渐消亡,逐渐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增值税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营改增是对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进行的又一次有这深远及重大意义的变革。在我看来这次变革是极不平凡的,不论从它的意义上看和还是从它的影响上看,这一次的变革都可以和我国在1994年进行的分税制改革相提并论。
(二)营改增的推行
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全国的推开,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2011年开始,试点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方案。而第二个阶段是是在将我国的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之中;第三个阶段这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在中国全国的进行试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c的范围将会扩大到建筑业,金融业等范围。到了这一个阶段,我国长达数十年的营业税的历史走到了尽头,而与此同时我国的增值税制度也得到了很大的加强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