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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保险

时间:2023-05-29 17:24:35

安邦保险

第1篇

安邦理财性质的保险到期以后,需要被保险人携带保单、身份证以及银行卡去安邦保险服务网点办理取钱业务。该业务也可以委托业务员代办,但需要被保险人授权签字。提交取现申请以后,安邦保险会在3-7个天的时间将到期的钱转账到被保险人银行卡中。

此外如果该理财保险有单独的账户,那么钱可以进去存在账户里复利增值。由于保险本身就是一项长期投资,保险到期以后是否取现完全取决于个人想法。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这已是安邦保险一个月内第三次出手收购海外资产,但其野心显然不止于此。它在给《投资者报》记者发来的资料中称,未来还将继续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合适的投资机会,按照既定的国际化战略,整合全球资源,逐步搭建全球网络,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安邦保险在国内市场上同样风头正盛。近三个月,先后举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金融街等上市公司,耗资高达两三百亿元。

加速完善金控集团拼图

继11月末增持招商银行A股、民生银行A股后,安邦保险在12月2日、3日再度出手,耗资约26.3亿元增持了上述两只股票。

此次增持之后,安邦保险在招商银行A股上的持股比例由10.18%升至11.04%,位居第二大股东;其持有民生银行A股持股比例则由5.00%升至7.6%,一举超越刘永好(持股近6.67%)成为该行第一大股东。

仅隔一天,12月4日安邦保险第三度举牌金融街,持有后者股权15%,位列其第二大股东;而此前的今年6月,经过三次举牌,安邦保险合计持有金地集团16.47%股权,位居第二大股东位置。

据统计,目前安邦保险已是8家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除上述四家,还包括工商银行、华业地产、中国电建和吉林敖东。

在频繁举牌上市公司之际,安邦保险同时在加速完善金控集团的拼图。今年3月,安邦养老获得了保监会同意开业的正式批复,这意味着安邦保险已经具备全部保险牌照。此前,安邦保险已经获得了财险、寿险、健康险、保险销售、保险经纪、资产管理等业务的经营资格。

证券牌照则收购了世纪证券。去年12月,安邦保险开始运作对世纪证券的收购,以近17亿元的价格收购了世纪证券91.65%的股权。世纪证券官网信息显示,其董事长、总裁为曾任安邦保险集团高管的姜昧军。

安邦保险对银行牌照的获取也同样势在必得。早在去年底,安邦保险举牌招商银行时,就有意进入招商银行董事会,安邦保险集团副董事长、副总裁兼安邦人寿董事长朱艺当时位列10名候选董事之一,只是最后因股东大会58.95%反对票落选。此次举牌民生银行前,安邦保险已向民生银行提出进入董事会要求。

安邦保险目前主要牌照已只差一个信托。有消息传出,安邦保险正在洽谈天津信托。对此消息,安邦保险没有予以回应。

在四处腾挪、四处布局的大网下,安邦保险的总资产规模迅速扩张。来自公司官方网站的资料显示,目前其总资产已经达到7000亿元,已经超越新华保险,位列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以及中国人保集团之后。

触角伸向海外市场

安邦在国外的收购同样是大手笔。10月6日,安邦保险集团斥资19.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20亿元)从希尔顿全球酒店集团控股公司收购了其旗下经典品牌位于纽约曼哈顿公园大道49~50街的华尔道夫酒店大楼。

一位PE人士告诉《投资者报》记者,从资产配置上说,优质商业地产都是高保值的投资组合。海外商业地产相比国内价值稳定,收益更高。

安邦保险在给《投资者报》记者的资料中称,通过投资北美优质不动产,实现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全球资产配置的比重,尤其是将欧洲地区和北美作为重点。

除了商业地产,安邦还瞄准了海外保险公司。10月13日,安邦保险宣布收购比利时FIDEA保险公司,这是中国保险企业首次100%股权收购欧洲保险公司。短短7天内,安邦集团在国际资本市场中两度出手。

对于收购FIDEA保险公司的原因,安邦保险称,“将通过客户资源共享,同步为安邦保险集团的客户在中国和欧洲提供更好的服务,未来将能够给中国客户在欧洲提供保险服务,覆盖人寿保险、养老险、健康保险、财产保险及资产管理业务。”

FIDEA只是开始。安邦集团表示,未来将会继续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合适的保险企业,通过收购合作,搭建全球保险服务网络,以实现全球客户服务的战略协同效应。会紧跟客户“走出去”的步伐,未来将能够给中国客户在欧洲提供保险服务,覆盖人寿保险、养老险、健康保险、财产保险及资产管理业务。

果不其然,12月16日安邦保险再下一城,宣布收购比利时德尔塔・劳埃德银行。这家银行历史悠久,开业至今已260多年,主要面向高端私人银行和企业客户。

背景深厚实力强

安邦保险在国内外的激进投资耗资甚巨,也使得很多人纳闷,公司哪来那么多钱?安邦保险对于市场上的疑问没有给出回应。不过,我们从一些侧面或能看出其的强大实力。

公开资料显示,自2004年安邦财险成立,十年来,安邦保险历经8次增资,其注册资本已经从最初的5亿元增至2014年年底的619亿元。今年4月,安邦保险注册资本金从180亿元增加至300亿元。12月4日,公司资本金再次增资了319亿元。显然,注册资本高达619亿元的安邦保险不差钱。

究竟是哪些股东在增资,保监会网站没有公开资料,我们也只能从此前披露的董事名单中略窥一二。

据保监会在2013年11月14日的公示,保监会核准吴小晖担任安邦保险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原集团董事长胡茂元出任董事。保监会同时核准朱艺、陈萍、姚大峰、赵虹、陈小鲁等人在安邦集团的非独立董事资格。

除了非独立董事,保监会还批复了刘晓光、王新棣、孙沛城和彭颢担任安邦保险的独立董事。而这些人一个共同点就是背景深厚。

海外收购剑指低成本资金

尽管安邦保险声称,是为了全球战略协同效应,但外界猜测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为了能够取得低成本资金。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保险机构热衷到海外购买保险、商业地产的原因。

此前,出海的主力军主要是中国平安和中国人寿。2013年7月,中国平安从由commerzreal管理的德国封闭型基金手中购得劳和社大楼,交易价格为2.6亿英镑(当时汇率计算23.7亿元人民币)。

2014年6月20日,中国人寿联手国际知名基金卡塔尔投资局顺利完成伦敦金丝雀商务区上岸街10号优质办公物业的资产交割手续。交易完成后,中国人寿、卡塔尔投资局以及金丝雀集团分别持有该物业的70%、20%和10%的权益。

2014年8月,中国人寿入股美国德太投资(TPG),该笔交易在今年7月份由国寿投资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国寿海外公司作为出资人共同完成,交易完成后中国人寿成为TPG最大的投资人之一。

今年1月13日,复星用了10亿欧元收购葡萄牙最大的保险公司fidalidate。借助该公司在西班牙的分公司,6月份又宣布收购了西班牙食品企业Osborne20%的股份,在西班牙的业务进一步得以扩张。

最新的消息是,复星拟通过收购西班牙保险公司进一步巩固其在伊比利亚半岛的保险市场地位。复星保险的一位高层告诉《投资者报》,保险公司收购海外资产目的就是利用低成本的保险资金,嫁接全球和中国的投资机遇。

数据显示,复星自2007年开始拓展保险业务,此前已经陆续投资永安财险、复星保德信人寿以及鼎睿再保险公司,今年国外收购了葡萄牙保险80%股权,以及投资了美国德保险公司Ironshore,全球保险布局已经初步形成。截至2014年6月底,复星的总资产中,37%为保险业务,仅次于47%的产业运营。

目前复星葡萄牙保险手头共持有1053亿元的可投资金,鼎睿再保险持有1.53亿美元,所有保险公司手头可用于投资的资金高达1200亿元,而资金的成本低至2.5%~3%。

第3篇

虽然眼前正值酷暑盛夏,但对于曾经在资本市场上纵横捭阖的安邦人寿险而言,颇有些许凉意。

这些许凉意既来源于安邦人寿4月和5月不尽如人意的保费收入数据,更来源于始自2016年年底如今愈发严厉严格的保险监管政策,尤其是这一次安邦人寿也未能幸免于处罚,更是让市场咂舌。

在内外不利因素的双重夹击下,安邦人寿能否突出重围渡过难关,市场正拭目以待。

断崖式下跌和监管函齐至

根据保监会官网公布的数据,2017年1月、2月、3月、4月,安邦人寿实现原保费收入分别为852.58亿元、777.96亿元、243.53亿元、13.44亿元,而从5月单月来看,安邦人寿仅实现原保费收入5652.76万元,竟然不足亿元,为2017年以来的最低值。

2017年以来,安邦人寿保费收入呈现“高开低走”的下行趋势,如果只看首尾两处的1月和5月的数据,5月原保费收入仅为1月的0.06%,几乎可以忽略。在一季度保费收入尚属正常的情况下,安邦人寿缘何在二季度前两个月突然大变脸,让市场惊诧莫名?

实际上,早在2017年4月,安邦人寿保费收入已出现“断崖式”下跌的苗头,虽然安邦人寿4月的保费收入已比2016年同期的402亿元下降约96%,但仍实现原保费收入约13亿元,市场并未太过在意,只把它当成是寿险行业普遍存在的一季度实现开门红后的后劲乏力而已。但5月安邦人寿保费收入直接跌至冰点,也让市场真正领略到了其中的阵阵寒意。

翻看数据,尽管4月安邦人寿保费已出现“断崖式”下跌,但在2017年前四个月80多家寿险公司规模保费收入排名中,安邦人寿仍居第三位。

数据显示,2017年1-4月,寿险公司规模保费排名前十的公司分别为:中国人寿(3105亿元)、平安寿险(2154亿元)、安邦人寿(1907亿元)、华夏人寿(900亿元)、太保寿险(895亿元)、泰康人寿(758亿元)、人保寿险(756亿元)、富德生命人寿(723亿元)、太平人寿(656亿元)、新华保险(459亿元)。

即使在安邦人寿5月实现保费收入已不足亿元的情形下,在2017年前五个月寿险公司规模保费收入的排名中,安邦人寿第三名的位置并未发生变化。

2017年1-5月,寿险公司规模保费排名前十的公司分别为:中国人寿(3452亿元)、平安寿险(2492亿元)、安邦人寿(1911亿元)、太保寿险(1014亿元)、华夏人寿(1007亿元)、人保寿险(857亿元)、泰康人寿(844亿元)、富德生命人寿(780亿元)、太平人寿(715亿元)、新华保险(526亿元)。

从4月到5月,规模保费收入前十名的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变化,只是个别公司的排名顺序有微小的调整。对比发现,5月比4月增加额最大的为国寿的347亿元,除安邦人寿以外最低的为富德生命人寿的57亿元,而安邦人寿的增加额公为4亿元。

保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5月,安邦人寿实现原保费收入1888亿元,规模保费为1911亿元,若不是在5月实现20多亿元的非原保费收入增长,安邦人寿的规模保费增加额会更低。

市场不禁要问,4月和5月,安邦人寿究竟发生了什么变故?这里有两个时间点值得注意,一是2017年5月5日,二是2017年6月14日。

5月5日,保监会官网挂出2017年第14号监管函,这是保监会公开针对安邦人寿的首份监管函。下发监管函的起因是安邦人寿报备的两款产品出现违反、规避监管规定等问题,保监会责令安邦人寿立即停止使用相关产品,对已承保客户做好客户服务等后续工作。同时,自监管函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安邦人寿被禁止申报新产品。

根据上述监管函,保监会经核查发现,安邦人寿报备的两款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安邦长寿安享5号年金保险”产品设计偏离保险本源,通过生存金返还设计形式将消费者所交保费大量快速返还,把长期年金保险“长U短做”,实际做成两年期业务,规避保监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有关监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

二是“安邦e起赢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报备材料中的中短存续期产品董事会决议无总精算师签字,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第四条的规定。

由此,保监会叫停了以上两款违规产品并对安邦人寿处以三个月内禁止申报新产品的处罚,并要求安邦人寿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实际上,监管函只是表象,背后问题的显性化或许更有深意。安邦人寿触及监管红线的两款产品,均与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性质有关,而上述中短存续期产品正是2016年以来监管政策重点限制和约束的产品。保监会自2016年以来陆续了停售或控制此类产品销售占比的监管要求,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每月统计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相关数据并及时报送。

数据显示,安邦人寿一季度实现原保费收入1874.07亿元,同比大幅增长699.67%,而反映万能险保费的“保户投资款新增缴费”仅有17.58亿元,同比骤降98.27%,仅占规模保费的0.93%。与2016年一季度相比,安邦人寿的保费收入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2016年,安邦人寿实现原保费收入仅为1141.97亿元,而2017年一季度,其原保费收入就爆发式增长64%,备受市场关注。

监管函称:“安邦长寿安享5号年金保险”把长期年金保险“长险短做”,实际做成两年期业务,规避保监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有关监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与2016年12月保监会对前海人寿和恒大人寿的处罚相比,“扰乱市场秩序”的定性更为严厉。

根据2016年9月6日下发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进一步规定,寿险公司每年中短存续期产品占保费的比重,2019年要控制在50%以内,2020年控制在40%以内,2021年及以后年度要控制在30%以内。“76号文”已明确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也就是说,年金保险的存续期间不能在5年以下,“安邦长寿安享5号年金保险”实际做成两年期,属于违规之举。

从保监会下发的监管函的描述和“安邦长寿安享5号年金保险”的合同发现,虽然这款长期年金产品的保费计入原保费,但是产品本质上却与中短存续期产品相类似。结合安邦人寿一季度原保费收入的突飞猛进,市场有理由质疑其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或许,安邦人寿2017年开门红期间,原保费收入同比猛增的重要原因就是将年金保险“长险短做”。

另一个重要的时间点为6月14日,安邦保险集团官网发表声明称,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小晖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职,已授权集团相关高管代为履行职务,集团经营状况一切正常。虽然董事长不能履职的声明公布于6月,但这一结果的发生肯定是由一系列事实铺垫而成,由此导致的公司经营的动荡也不仅仅只是始于6月。4月和5月保费收入数据的连续“断崖式”下跌或多或少与此相关。

激进扩张遭遇强力监管

根据安邦人寿此前披露的年报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公司总资产规模已达到1.45万亿元,同比增长61%。再加上安邦财险7954亿元的总资产,合计达到2.25万亿元,资产规模已逼近2.7万亿元的中国人寿。根据相关统计,2016年,安邦人寿的海外保险资产达9000多亿元,约占总资产的40%。

就在2010年,安邦人寿的资产规模仅为5亿元,到2016年已飙升至1.45万亿元。从2013年起,安邦保险集团通过全牌照、海外并购、资本市场举牌等一些列眼花缭乱的高调动作,一边大举扩张总资产规模,一边迅速提升保费规模。在扩大保费规模方面,安邦人寿功不可没,成立六年以来资产增至最初的近3000倍,成为保险行业“资产驱动负债”模式和“举牌式投资”的典型代表。

不过,保险作为中国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天然存在安全稳定的特性,因此,保险资金的最大优势在于长期投资的特性。最近几年,保险行业都在提倡并践行“回归保障、回归价值”的本源,安邦人寿以激进的投Y带动资产规模迅速增加的模式明显与上述原则相背离。在对以万能险为代表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监管趋紧、寿险业的调整步伐愈发加快的大趋势下,安邦人寿“资产驱动负债”的激进扩张模式最终遭遇强力监管也是必然。

第4篇

为提升石油化工、矿山等高风险行业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将国外好经验、好办法本地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和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共同举办了“2016年杜邦安全管理高层研讨会”,来自各类企业的安全监管人员分享了杜邦210多年来在安全管理上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最佳实践。

安全是杜邦企业DNA

杜邦公司自1802年公司创立,迄今已210多年,在杜邦跨越两个世纪的转型、创新之旅上,安全管理是重要的支撑和保障,安全已经成为企业的DNA。

杜邦公司1811年创立安全章程;1911年成立企业安全委员会;1912年开始安全数据统计。

20世纪40年代提出了“所有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理念;1953年推出工作外安全预防方案。

20世纪90年代提出“零”的安全目标,并开始实施严格的工艺与设备安全管理审核。

2012年要求所有员工承诺实现“零”的目标。

提高核心价值观高度

杜邦认为,安全管理需要提升到企业核心价值观的管理高度,并坚守核心价值观,让它真正成为一切行动的指南,而不仅是优选项。杜邦企业核心价值观: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尊重他人与平等待人、最高标准的职业操守。

十大安全原则

杜邦认为,科学的、清晰的安全管理原则是基础和方向指引。为此,杜邦形成了十大安全原则:所有事故是可以预防的;所有危害因素都可以控制;所有不安全行为都必须马上纠正;员工的纪律是安全工作的关键;安全地工作是被雇佣的一个条件;所有员工都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管工作必须管安全,同时对安全负责;管理层“必须”亲自领导安全审核和检查;工作之外的安全同等重要;良好的安全创造良好的业务。

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

石化项目管理包含四个要素:安全、质量、进度和费用。在全生命周期过程中,每个要素都有各自的目标,同时又相互制约。杜邦认为,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越早实施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项目质量越高,成本越低。而且工程项目的规模越大,工程项目管理(包含安全管理)方法与手段所发挥的作用、带来的回报就越大,集中管理可以对项目业绩带来很好的提升。

杜邦风险管理系统贯穿项目前期研究、设计、建造、调试、生产、维保和弃置的全过程,涵盖各类项目的综合性风险管理。风险管理需要从项目源头进行管控,并随着全生命周期的推进实施动态管理。

在前期研究阶段要进行风险辨识,关注重大风险,技术论证充分,对应各种生产作业活动和场所,按照危害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风险监控与更新的总体流程,建立风险管理目录。综合考虑资产分类和风险等级,建立风险管理级别,明确各级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工作内容,实现设计、施工和运行等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风险动态管理。

在设计阶段,杜邦强调“安全源自设计”的理念,这是石化企业基础和根本,设计采用的技术和方案是否可靠和合理,设计选用设备性能能否满足使用要求,设计是否对石化项目的开工、运行、事故等工况和状态有足够的考虑等,将会对风险管理效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杜邦的设计完整性包含6大要素:工艺安全管理;安全、职业健康与防火;环保实践;人体工学设计;项目文档管理;设计审查。杜邦设计完整性管理体系要求设计单位,将安全、健康、环保(SHE)相关要素融入工程设计的管理过程之中;对安全、健康、环保的风险,进行充分的分析与最大限度的控制;应用杜邦的“一般公认最佳工程标准”(RAGAGEP)概念,完善设计管理体系。在工程项目设计与其他管理的各环节,都设立有相关要求和“最佳实践”(Best Practice)的约束与指导,对于每一个要求和 “最佳实践”,都有详细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提供支持,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成本与预算的有效控制。

从项目的前期准备至项目移交,要树立“以终为始”的概念,充分考虑设施试车、试生产、运行、维护等环节的工艺安全管理(PSM)需求,最终达到设施的安全启动与长期平稳运行;杜邦研发的最佳实践包括初步RTO分析(初步开车准备分析);RTO(开车准备)分析与启动前安全检查等。

在生产运营阶段,过程安全要经由核心业务来驱动管理,并实施严格的操作纪律。杜邦认为石油炼化企业作为高危行业,其日常生产运行过程中的管理必须满足最基本的三个方面要求:一是在日常生产运行过程中任何系统、任何装置、任何设备都要控制在原设计工艺包规定的工作范围内;二是日常生产运行过程中的维护和维修工作能够确保所有设备、设施和系统具备原设计工艺包的性能要求;三是所有参与日常生产运行的相关人员专业技能要能达到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

大多数化工企业工艺复杂,操作要求及其严格,操作员稍有不慎就会发生误操作,导致安全隐患或生产事故。一种化工产品的生产往往由几个工序组成,在每个工序又由多个化工单元操作和若干台特殊要求的设备和仪表联合组成生产系统,形成工艺流程长、技术复杂、工艺参数多、要求严格的生产线。因此,杜邦要求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时要注意巡回检查、认真记录、纠正偏差、严格交接班、注意上下工序的联系、及时消除隐患,才能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杜邦安全管理体系

杜邦安全管理体系(见齿轮化安全管理示意图)由两大机制构成:风险控制机制和文化机制, 这两大机制如同互相紧扣的齿轮,缺一不可。

在风险控制机制中,杜邦的工艺危害分析是动态的、持续的、全生命周期的,从设计、投产、维修、变更一直到工艺流程或设备报废,严格确保流水线和设备的设计性能,以支持满负荷运转。如果把风险控制机制视作硬件条件,那么确保硬件条件的有效运作就需要“人”的执行、软性环境的带动,也就是文化机制,企业文化的建立最终还需要企业高层带领和影响。比如,领导是否能够以身作则,考核方式是否合理,标准定得是否恰当,培训是否有针对性,都将影响风险控制机制是否能够执行到位。

生产运营的各个环节本身就是环环相扣的,其中某一个环节注入动力后,往往能够起到联动效应。杜邦从安全入手,让风险控制机制与安全文化机制有效运作起来、两个齿轮紧密咬合、互相驱动。

中国目前是全球最大的化学品使用和生产大国,中国的化学品市场将继续以8%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20年,中国化学品将占据全球市场的50%。中国化学品销售收入,2003年1 280亿美金,2013年增加到了1万3 600亿美金,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2万600亿美金。

第5篇

12月24日,民生银行公告,已增补安邦保险董事、副总裁姚大锋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在2013年进入招商银行董事会被否决后,持有民生银行约9%股份的安邦保险终于“如愿”进入民生银行董事会,并接替新希望集团成为民生银行第一大股东。梳理安邦保险近年来投资步伐,显然不止步于入股银行业。

安邦保险此前还多次增持招商银行等银行。招商银行公告称,截至12月9日,安邦保险持有招商银行的总股本比例为10%,同样接近了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

@流动的思想:安邦保险投资银行,能为其巨额保险资金找到安全的投资渠道。银行与保险联盟的成功率很高,中国平安收购深圳发展银行就是代表之一。多位投行界人士认为,安邦保险对招商银行有可能继续增持,甚至争夺控股权。

@超千:“土豪”安邦保险,目前在A股市场上持有9只股票,分别为金地集团、招商银行、金融街、民生银行、华业地产、吉林敖东、中国电建、工商银行和万科A。持仓股票的总市值达1000亿元。上述几家上市公司,其股价无不表现靓丽,不少股民大呼“跟着安邦有肉吃”。

@元旦旦0101:安邦保险是在走“投资反哺承保”的发展路径,即一改国内险企“负债驱动资产”的扩张之法,通过将投资做大,将总资产做大,再反过来吸引客户资金的流入,故而在投资上,往往积极主动甚至不乏激进。

截至2014年3月,安邦保险已经具备全部保险牌照,入股银行后,安邦保险目前主要的金融牌照只差一个信托。有消息称,安邦保险在洽谈天津信托,不过未得到安邦保险证实。

@糊涂老大之子:2014年下半年,安邦保险在海外不断收购资产,斥资19.5亿美元,从希尔顿手中接盘拥有83年历史的华尔道夫酒店,斥资2.19亿欧元收购比利时德尔塔・劳埃德银行100%股权。

@明前清茶:安邦保险正奉行一项类似于沃伦・巴菲特的战略,即借助投资回报推动增长,让保险业务扮演次要角色。安邦保险在中国寿险市场所占份额只有3.6%,远低于市场领先者中国人寿的25%和中国平安的14%。

@向小田:假设,我只是说假设,如果安邦保险收购民生银行后,将成都农商行资产注入民生银行,这个交易做成的话会是什么结果?安邦保险这几年收购的路子,其实就是把平安集团过去几十年的老路走一遍,金融混业是通往财阀的必由之路,他们就是将来中国的三井、三菱和住友。

微 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正式施行

12月22日,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曾遭遇“难产”质疑的不动产登记条例终于靴子落地。事实上,2014年以来,各地不动产登记的准备工作、试点工作已经陆续启动,已经有约50%的重点城市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工作。

哪些不动产要登记?

《条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和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等十类不动产,均为登记适用对象。对于普通市民来说,最主要的不动产要算房屋了,《条例》落地后,公民拥有房屋情况将会“全透明”。

如何查询不动产信息?

《条例》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而查询不动产也只能以房产地址查询,不能以姓名查询。专家预计,2017年不动产登记信息将可以依法公开查询。尽管如此,有“财不外露”传统的中国老百姓还是担心财产信息的安全。

一定要登记不动产吗?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业内人士表示,虽然目前不动产登记属于自愿登记,但是,如果不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会使得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转让存在隐患。也有学者呼吁,不动产登记制度应该具有强制性。登记不动产的步骤是: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及书面给出受理通知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跟老百姓有什么关系?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系列重大改革的基础,比如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地入市”等。有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将会使市场上房屋供应量上升,由此降低房价。对此,业内人士分析,对二手房短期内有影响,但是真正要让房价下降有困难。

点 评

@天涯望博:这个条例的颁布进一步明了不动产的权属确定,也有利于流转。但相关部门对个人的信息一定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任意进行泄露。

第6篇

专业化服务 领跑市场20年

“我始终坚信,保险公司一定要专业化运营。”作为兼友邦上海营销员渠道业务发展负责人,张晓宇特别重视营销团队建设。

自1992年 “回归”上海外滩,友邦保险一直致力于为保险营销员提供多元化的培训,协助他们跻身百万圆桌会议(MDRT)会员行列,并始终鼓励精英营销员参与MDRT项目,通过培养更专业的营销团队为客户提供保障和长期资产积累方案,获得了社会的尊重和认可。

作为中国第一批北美精算师(FSA),张晓宇毕业于中国精算师的摇篮——复旦大学应用数学专业,他深知专业对业务发展、对客户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保障加创新 满足差异化需求

作为中国最优秀的精算师之一,张晓宇曾长期潜心钻研寿险产品的开发。自2011年7月起担任友邦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并接触了业务第一线后,张晓宇更加意识到,客户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产品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所用,甚至同一种产品也可以通过不同的组合和功能转换,来服务于不同的客户需求。

2009年以来,友邦在业内引领“回归保障”的大旗,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特别是2010年,友邦保险全佑一生“五合一”保险计划上市,该计划作为全方位的终身健康保障,一站式涵盖五大保险保障功能,有力地饯行了“保障”理念。此后,又推出了二款同类产品,包括目前的“七合一”,口碑和业绩都很不错。

“其实,国人的保障需求还有很多领域值得我们保险人去开发,去完善。”张晓宇表示,2012年10月,友邦在已有的保障型保险产品及投连险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市场,推出了“友邦安盈人生保险计划”,这是一款同时兼具保险保障和投资特点的全新保险计划。该产品能够让客户在获得保障的同时,通过低风险投资在市场获利,抵御通货膨胀压力,是一款让白领乐享退休、企业主传承资产的多重解决方案。

“很多人一听到投连险就害怕,其实,大部分人都没有真正理解投连险的功能。比如,投连险的保障成本比传统险和分红险都要低不少,又可以根据不同人生阶段制订弹性的保障计划。而且,投连险通常都设置有好几个投资账户,不同市场情况下可以通过不同账户之间转换功能来规避风险追逐收益,只不过很多人都不太清楚或不懂得利用。

动态配置 理财关键是“合身”

作为精算师,张晓宇本人对理财又有哪些心得呢?

“首先就是明确自己的需求,分析清楚自己的实际情况。”张晓宇认为。“其次是熟悉,只做自己熟悉的东西。”

“然后就是配置的问题了,其实我本人对很多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颇有兴趣,但是无论选择多少风险度的投资工具,我都会将基础的保险保障作为我整个投资金字塔底端的安全底,做好基本的财务保证,然后再做其他投资安排,而且视野可能会比较广。”

张晓宇还表示,个人和家庭的资产配置不是静态的,一定要有动态配置的概念,当需求、个人状况发生变化时,一定要有所调整,最好是能定期检视和回顾自己的财务安排。

第7篇

关键词:水工建筑物安全管理安全法规安全报告责任保险俄罗斯

近10年来,俄罗斯的经济和政治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包括实施了新的民法,该法律规定危险工业装置、设备和建筑物的业主,对由于这些工程失事引起的损害应承担财产责任.当前俄罗斯经济极其困难,致使水工建筑物的运行费用下降到最低限度以下[1].1993年和1994年乌拉尔地区的两座土坝相继失事,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促使人们更加重视挡水建筑物的安全问题.

基于这些方面的考虑,俄罗斯联邦于1997年7月颁布了第117号联邦法律,即《水工建筑物安全法》.该法律贯彻实施2年多来,对水工建筑物安全实施国家监察,做了大量工作,使水工建筑物的安全工作得到全面加强.

1俄罗斯联邦《水工建筑物安全法》

近些年来,俄罗斯有关部门研究了在新经济条件下,如何改进和加强水工建筑物安全工作.在总结水工建筑物安全实行部门监察的实践和广泛吸收世界各国大坝安全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各方面的专家起草了俄罗斯联邦《水工建筑物安全法》草案,1997年6月23日获国家杜马通过,1997年7月21日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签发生效[2].这是俄罗斯历史上第一部在国家意义上调整水工建筑物安全问题的法律文件[3]。

该法律适用于因其破坏可能导致发生紧急情况的水工建筑物.所谓紧急情况是指由于水工建筑物失事,在一定范围内可能引起或已经引起人员伤亡、健康受损害或者周围自然环境遭到破坏、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破坏人类生存条件的情况[2].

该法律规定了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实施水工建筑物安全国家监察的机关和俄罗斯水工建筑物注册登记局的职权;规定了保障水工建筑物安全的总要求和水工建筑物业主和运行单位的义务.水工建筑物业主或运行单位对水工建筑物存在的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安全负责;确立了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制度、水工建筑物设计、施工和运行活动的许可证制度和由于水工建筑物失事引起损害的民事责任风险义务保险制度(义务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将要出台的联邦法律进行调整);该法律强调对违反水工建筑物安全法规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该法律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是俄罗斯联邦一些行政机关受俄罗斯联邦政府委托,对水工建筑物安全实施国家监察.法律赋予监察机关广泛的权力,直至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禁止不可靠建筑物的运行以及拆除或维修的决定,作出关于注销建筑物运行许可证的决定[2]。

为了更好地贯彻《水工建筑物安全法》,1997年8月以来,俄罗斯联邦政府组织制定了一批标准法规,如:《水工建筑物安全国家监察的组织》、《俄罗斯联邦水工建筑物注册登记局的组建和运作办法》、《对有关联邦<水工建筑物安全法>的俄罗斯政府部分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及《关于批准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条例》等.今后还将根据情况制定一些法规.

俄罗斯联邦政府通过法规责成国家监察机关根据水工建筑物的等级、使用特点、结构和运行条件以及特殊的安全要求,制定出各部门的保障水工建筑物安全的标准法规文件和技术标准文件[4,5].

2水工建筑物安全监察体系

为保证《水工建筑物安全法》的贯彻落实,必须实行水工建筑物安全的国家监察.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由以下联邦行政机关承担国家监察职能[1,4,6]:俄罗斯燃料能源部负责对燃料能源综合体的水工建筑物实施监察;俄罗斯运输部负责对航运水工建筑物实施监察;俄罗斯矿山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工农业生产的残液池的围护水工建筑物实施监察;俄罗斯自然资源部负责对不受上述主管部门监察的一切水工建筑物实施监察.俄罗斯燃料能源部又将对水工建筑物安全实施国家监察的职责委托给俄罗斯燃料能源部国家能源监察与能源保护司,又称国家能源监察局[1,4]。

为了组织对能源建筑物的监察并提供科技保障,俄罗斯燃料能源部成立了国家机关——大坝与能源建筑物监察科技中心(俄罗斯燃料能源部能源监察科技中心),在国家能源监察局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1999年第4季度起俄罗斯燃料能源部着手在能源监察科技中心成立俄罗斯水工建筑物注册登记局燃料能源综合体工程水工建筑物分局[1,4,6].

国家能源监察局在各地区设有地区管理局,各俄罗斯联邦主体也没有国家能源监察管理局.它们的职能主要是对运行单位执行保障水工建筑物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会同国家能源监察局科技中心参加水工建筑物的定期检查和巡视检查,其中包括对事故和事故状态的调查;在国家能源监察局组织下,开展培训工作,提高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4]。

3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制度

1998年11月6日俄罗斯政府颁布了《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条例》,规定了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的内容、编制方法和对其实施国家鉴定的方式.

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是论证水工建筑物安全性并根据它的等级确定水工建筑物保障程度的文件.已运行水工建筑物,其中包括废弃的和改建、大修、修复或者停用后的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报告由业主或者运行单位编制.正在设计和在建的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报告由履行发包职能的法人或自然人编制.在编制已运行和在建建筑物的安全报告之前,由业主或运行单位组织,并且必须有监察机关代表参加的水工建筑物检查[7]。

已运行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报告应由报告人提交监察机关,不得少于5年一次.根据监察机关的决定或报告人的主动要求,如出现了故障和紧急情况,经过改建、大修后以及法规和技术标准发生变化时也应提交安全报告;设计中的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应在设计进行国家审查期间提交监察机关;在建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应在建筑物规定移交日期的4个月前提交监察机关[7]。

安全报告的国家鉴定由国家监察机关组织进行.俄罗斯燃料能源部指定国家能源鉴定局和国家能源监察局科技中心两家作为鉴定中心对能源系统的安全报告进行有偿鉴定[8].鉴定中心成立鉴定委员会,聘请经过俄罗斯燃料能源部进修学院和国家能源监察局培训并确认的高级专家参加委员会的工作,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对委员会专家成员的技术素质要求由国家能源监察局制定[4].

鉴定中心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监察机关提交鉴定结论,经监察机关批准后,该结论就具备国家鉴定的资格.经监察机关批准的安全报告是进行俄罗斯水工建筑物注册登记和发放水工建筑物运行、启用、废弃、停用和拆除许可证的依据.在安全报告有效期内由监察机关发给上述许可证[7]。

《1999年下半年和2000年的燃料能源综合体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计划》规定将编制133座电站的建筑物安全报告,但相当多的电站将推迟完成,其原因是缺少由设计总负责人参与制定的水工建筑物安全准则,而且各设计、科研单位对安全准则这个概念持有不同观点,故目前尚无统一的部门标准文件;一批老工程缺少部分设计文件和行政文件;许多能源企业的财务状况不好,不能为编制报告及其国家鉴定提供必需的业务经费[4]。

4水工建筑物的维修加固

水工建筑物安全的部门监察系统在电力部门运作的28年中,对水工建筑物状态进行定期(每5年一次)检查[5,6],检查结果表明属于“俄罗斯统一电力系统”股份公司的水电站水工建筑物的状态基本上能胜任工作,是符合联邦法律要求的.但是许多工程在运行中发生的变化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处理,以防产生不良后果[5].建筑物有严重缺陷的工程十分重视维修加固工作,近年来许多水利枢纽都做了大量工作.在《1998年俄罗斯联邦电力系统设备和建筑物维修改造计划》中包括有44座水电站和65座火电站,在这些电站中共有215项水工建筑物维修措施,总工作量为2.496亿卢布[5],其完成情况如下:溢流坝、水电站厂房的混凝土维修工作完成了39项计划中的20项,完成的工作量为2432.34万卢布(计划4962.06万卢布);土工建筑物(土堤和主坝)完成了19项计划中的10项,完成的工程量为588.62万卢布(计划962.62万卢布);渠道和输水建筑物尽管只完成28个计划中的14个,费用却达9164.95万卢布,已超出计划;机械设备的更新和防锈保护完成了原定1968万卢布的695.57万卢布.

最近5年来联邦级水电站用于水工建筑物维修和改造的费用的可比价值上升了2倍多.一方面说明电站工作人员重视水工建筑物的安全,进行了大量的维修改造工作;从另一方面讲,说明建筑物的老化问题已显示出来,有些故障和缺陷必须立即排除.预计这方面的费用还将增加[8].

在联邦级水电站用于维修建筑物的费用平均占电价的12.5%的情况下,有些水利枢纽却只占电价的3%~5%,况且它们的建筑物状态远未达到最佳状态,应引起电站领导人员的重视[8].

5水工建筑物安全的科技工作

水工建筑物安全问题的科技工作是围绕俄罗斯燃料能源部和“俄罗斯统一电力系统”股份公司的部门《科技纲要》的0.05节“水电站和能源建筑物”和0.11节“能源工程的抗震性”来进行的[5,6]。

1998年10月1日俄罗斯燃料能源部审查批准了国家能源监察局与“俄罗斯统一电力系统”股份公司共同制定的部门《能源建筑物安全纲要》.这个纲要由下列第一层次的课题组成[1]:①完成制定和报送标准法规文件和联邦《水工建筑物安全纲要》和《危险工业生产工程安全纲要》;②制定和推行能源建筑物安全评价和监控方法;③在俄罗斯国家能源监察系统中,组织对能源建筑物安全的国家监察;④编写检查和监测能源建筑物状态的现代化的技术大纲性材料;⑤制定建筑物失事及其后果的预报和防止方法,包括制定在建筑物上进行预防失事工作的操作方法;⑥研究和实施当能源建筑物的状态不符合安全运行准则时,防止其失事的工程技术措施.上述纲要中的课题必须在2000年前完成,而且与完成俄罗斯联邦《水工建筑物安全法》的要求紧密关联.但是由于1998~1999年间缺乏资金,为保障法律实施的科技工作已显得滞后了.目前科研单位要完成的最迫切的任务是:①以现代监测仪器与监控建筑物和地基的计算机系统为基础,研制监测电站主要建筑物状态的新方法和新设备;②研制分析和预报建筑物状态及其安全水平的计算机软件,包括研究运行中建筑物及其地基的数学模型,根据原型观测资料校正模型和保证监测静动应力-应变状态、渗透流状态和建筑物与地基物理力学性质变化的模型;③研制和应用检查水工建筑物及其地基与设备的现代方法和技术手段;④编制和鉴定计算挡水建筑物失事发生、发展和预报冲击波扩散区可能造成破坏的软件,对具体水电站和火电站水工建筑物包括对灰渣坝进行计算和预报;⑤研究在自然和技术因素作用下,建筑物和结构的构件材料和建筑物地基的性质随时间变化时,它们的可靠性指标的评价方法;⑥研究失事风险的计算方法,其中包括用计算和实验-计算的方法评价各种失事方式的概率方法;⑦研制和应用在地震荷载作用下,监测地震对建筑物和地基的作用以及监测它们的应力-应变状态参数的现代方法和设备;研究和改进计算建筑物和地基的抗震强度和抗震稳定性的方法和软件;⑧对能源工程的建筑物和地基进行专门研究,以确定它们的强度和稳定性出现负面变化的原因、形式和数量特征,并研究实施维修工作的方法和工艺;⑨在电站编制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和对其进行国家鉴定时,提供科技帮助[5]。新晨

6水工建筑物业主民事责任风险义务保险

法律规定建筑物业主或运行单位对失事后果和公民、法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5].通过投保,建立因水工建筑物失事引起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资金保障.业生的民事责任赔偿金,一部分是业主的自有资金,另一部分来自按照现行法律和标准法规,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金额.如果实际赔偿总额超过该两项总和时,损害赔偿的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2]。

根据俄罗斯燃料能源部的要求,目前正在加快制定联邦《因水工建筑物失事引起损害的民事责任义务保险法》,在联邦法律出台之前,先着手实行民事责任风险的自愿保险.现已制定了《关于水工建筑物业主民事责任风险自愿保险的规定》,并已在俄罗斯财政部进行注册登记.“能源担保人”保险股份公司已取得了俄罗斯财政部颁发的第一份有权进行水工建筑物业主和运行单位民事责任保险的许可证.俄罗斯燃料能源综合体保险家协会的其它保险机构正在办理类似的许可证,依据许可证建立起对其他俄罗斯保险机构开放的保险者联营体[4,5].

目前正在制定上述保险形式的标准法规以及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及其安全等级确定保险收费的原则,为具体能源企业办理保险手续,把办理保险的费用列入电力成本,以及在保险公司内建立保障能源建筑物安全的预防措施基金,作为水工建筑物安全工作的附加资金来源[5].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义务保险是促使业主向提高水工建筑物安全措施投资的有效手段.

但是保障建筑物安全工作的资金、建立用于预防和消除失事的物质和资金储备、建立失事后果的民事责任资金保障,其中包括在自愿保险基础上的资金保障等问题目前均未解决[6].

7结语

俄罗斯正处在经济、政治体制变革的年代,但依然十分重视水工建筑物的安全工作,从法律、监督管理体制、管理手段、科技、经济等多方面保障水工建筑物的安全.他们不仅着眼于运行,还注意到对设计、施工阶段的水工建筑物的安全管理.既致力于预防失事的发生,还考虑到一旦发生事故时的报警、紧急状态消除和赔偿处理等环节.通过近几年的努力,俄罗斯的水工建筑物安全保障体系逐步健全,其中有些经验和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参考,以促进我国大坝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担保贷款

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和经济不断发展,青壮年农民外出打工越来越多,农村土地抛荒现象越来越严重,传统的按家按户种植粮食已经无法满足粮食的需求,农业生产向集约化、组织化、产业化转型为大势所趋,金融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积极引导和推动辖内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对湖南安邦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型农业服务模式及“公司+农户”担保贷款模式进行了实地深入调研。调查结果表明,新型农业生产组织与服务模式对农业规模化产业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创新金融服务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而金融政策必须与国家产业政策、财政政策有机联动,实现创新性突破才能将真正的实惠带到农民身边。

一、安邦模式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安邦科技成立于2009年2月,是衡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主营业务是为各农业生产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核心是为土地流转提供规模经营,重点是为农业科技提供专业技术,充分挖掘农业生产链中每个环节的价值。

(一)推出专业化新型农业服务

安邦科技按照现代农业分工,细分生产环节,组装高产技术,为农民种田提供专业化服务。推出了育秧供种、测土配方施肥、有害生物专业化防治、机耕、机插、机收、谷物烘干等全程专业化技术服务。针对农业生产组织的服务需求提供三种合作模式:“管家”模式、“帮扶”模式、“点餐”模式,提前、产中、产后全套服务。

(二)创新“公司+农户”信贷模式

安邦科技符合贷款条件没有贷款需求,而合作农户有资金需求不符合贷款条件,安邦公司先垫支为合作农民提供套餐服务,然后通过“公司+农户”担保贷款模式,为农户提供信用担保,通过第三方信用增级,打破农民贷款融资瓶颈,以农户名义在银行取得小额贷款,每户农民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取得的贷款资金直接支付到安邦公司账户上,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三)推出“商业+政策”保险合作

为保障农民的利益,避免自然灾害给农民收成带来严重损失,安邦公司主动为合作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实行“商业+政策”保险合作,把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用于购买保险,不足部分,安邦公司先行垫付,计算到套餐服务费中。

二、安邦模式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安邦新农业服务模式在衡阳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70%以上农民选择了与安邦合作,到2012年土地流转面积约5万亩,服务面积达20多万亩。安邦模式有效地解决了农业种植规模小、收益低、劳动力短缺等问题,为农村经济发展探索了新方法。

(一)减轻了农民种田的劳动强度。安邦公司能够给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提供专业的机械化、科技化服务,农民不需要像以前一样从育秧到收割烘干的全过程都自己做,与公司合作的农民只需要做好日常的田间管理,减轻了农民种田的劳动强度,降低了传统农业种植的辛劳程度。

(二)提高了农民种田的劳动收益。安邦模式经营重点是与种植大户进行联营,通过土地流转,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帮助农民增产增收。以前一个农民大约可以种植20-30亩地,采用专业化服务后,一个人大约可以种植100亩地,通过规模生产增加收益。

(三)降低了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农民种田是靠天吃饭,遇到自然灾害就会损失惨重。近年来,国家为保障粮食生产稳定和粮食安全,采取了一系列扶农助农的补贴政策。安邦公司考虑到农民对国家有关政策和商业保险把握不到位,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签署合同,直接为流转的土地购买自然灾害险,保费为16.4元/亩,国家为农民政策补贴12.6元/亩,农民自己负担3.8元/亩。安邦公司通过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开展“商业+政策”保险合作,降低了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保障了农民种田的劳动收益。

(四)打破了农民贷款的担保瓶颈。农民规模种植所需资金缺口很大,以每亩稻田年投入800元左右计算,每户种植200亩田每年要投入16万元,由于缺乏有效抵押担保,农民难以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直接制约了规模生产。安邦公司为合作农户提供信用担保,为农民解决了缺乏抵押担保贷款难的问题。衡阳县农业银行创新了“公司+农户”贷款模式,按每200亩种植面积贷款5万元的标准,为农户提供财政贴息贷款,2012年发放此类贷款62笔,金额310万元。

三、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组织与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金融支持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关键。2012年衡阳县涉农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43.5亿元,比2011新增5.22亿元,增幅为13.63%。安邦公司创新“公司+农户”贷款模式为农户解决了部分流动资金困难,但在实际生产中仍有近三分之二的资金缺口,调查中发现,有许多农民有资金需求,但因达不到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而无法获得金融支持。

(一)农业生产经营自身条件受限。农业生产本身存在先天弱质性,生产周期长、易受自然灾害影响,农业生产组织偏零散、资本少、规模小、缺少抵押物。银行为追求资金安全稳定,通常会选择风险较低、有抵押物等资金保障的贷款主体,同时,多数农民缺乏市场化融资理念,对银行信贷产品和贷款政策不了解,资金缺乏时习惯于向亲戚朋友借贷。

(二)信贷市场环境建设不够健全。衡阳市目前没有专门的农业担保机构,更没有专业的评估机构,直接制约着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发展壮大。农业保险在参保类型、参保时间、参保覆盖率等方面受到政策的限制,无法充分发挥保险业务其应有的保障作用。同时在信用方面,一些农民对诚信意识不够重视,因此减缓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脚步,制约了信贷市场环境建设。

(三)金融支持农业发展创新不足。目前,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方式依然以抵押贷款为主,抵押物主要为不动产,如房子、土地,信用贷款方式很少且资金额度低。以动产为抵押或质押物贷款存在很多限制,如: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存在较大违约风险,又无风险分担机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其质押物在价值评估上存在一定难度;林权抵押贷款其抵押物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影响且易流动,其价值存在被严重低估现象。金融机构为追求高收益、低风险,在创新产品和服务上存在吹口号现象,即使有新的农村金融产品,也难以实现。

(四)有关支农政策落实不到位。近几年,国家采取了一些支农政策来保障粮食生产稳定,如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免农业税、农业保险补贴等,但调研发现,有关政策在落实上并不到位,财政支持风险补偿机制没有建立、财政贴息到位不及时,造成国家支持力度下降,加上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宣传面不够广,农民对政策不够了解,弱化了政策实施的效应。

四、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组织与服务的建议

要支持新型农业服务模式可持续发展,必须从农民切身利益出发,提供贴身产品,贴心服务。农业产业化企业本身要强练内功,提高科技兴农的核心竞争力。金融业要在构建立体的、适应农业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基础上,积极转变经营理念,创新金融产品和模式,实现与产业政策资源和财税政策资源的配套支持。

(一)建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一是加大农行、农信社、村镇银行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其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主力军作用。二是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资金支持。三是鼓励并规范民间借贷资本进入农村金融体系,发挥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辅助作用。四是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减少农民承担市场、自然双重风险压力。五是建立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降低农业担保门槛,实行费用优惠。六是建立评估机构,促进加快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使其流转便捷、抵押合法。

(二)加大对农村金融生态建设投入。一是加快建设农村信用体系。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依托,采集、建立信用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增强农民信用意识。为涉农金融机构在信贷服务、信贷投放等方面提供征信保障。二是加强农村金融知识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让农民了解贷款政策、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了解农业保险知识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内容。向农民普及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将各项补贴的申请条件、内容、金额、流程等制作成通俗易懂的宣传手册,让宣传更接地气,得民心。

(三)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一是要创新金融产品。贴近农业生产实际研发信贷产品,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如应收账款质押、专利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林权抵押、确权土地抵押等。推出适合农业生产特点的保险业务,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协作配合,支持传统农业向现代规模农业发展。以供应链金融助推农业产业化发展,解决农业生产上下游融资难、担保难问题,同时减少融资风险,降低融资成本。二是要提供优质服务。根据新型农业生产组织的发展需求,对资金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等加以改进创新,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三是建立考核奖励制度。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发展情况,建立有关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的考核制度及奖励办法,设立专项奖励基金,提高涉农部门服务“三农”积极性。

(四)实现金融、产业、财政政策资源联动。一是加强财政、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促使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农户贷款税收优惠等惠农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实行更加优惠的利率政策,对涉农贷款实行差异化下浮利率。三是建立农村信贷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地方政府建立涉农贷款担保基金和奖励基金,通过财政贴补大力发展农村政策性保险,提高风险拨备率,并在税收上予以优惠。四是建立交流合作平台、网上金融资源流转平台、农业项目资金需求信息数据库,实现金融资源运用方便快捷。

参考文献:

[1] 周海.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遇到的障碍及破解.黑龙江金融,2013(11).

[2] 叶爱军.农业供应链金融助推新型农业发展――辽宁省宽甸农村信用社的供应链金融尝试.中国农村金融,2012(02).

第9篇

金融危机促成国际存款保险协会通过《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

金融危机的发生再次凸显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如何建立一套国际通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准则也被存款保险相关国际组织所关注。2009年6月,国际存款保险协会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共同了《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下称《核心原则》)。在借鉴各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经验的基础上,《核心原则》强调要建立一个普适性强的、能够在更多国家运用的存款保险架构,并特别研究了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先决条件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设计。强调存款保险机构与安全网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及协调是此次《核心原则》最为突出的地方之一。

《核心准则》反映了未来需要更加重视存款保险机构的跨部门协调

《核心准则》强调应有一个框架机制,来确保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安全网其他成员之间建立日常的紧密协作和信息共享,使存款保险机构与安全网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及协调成为未来存款保险机构改革的重点。从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关系,以及掌握的信息基础看,除了银行自身以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往往掌握了解银行的主要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是在赔付存款人时所必须的。而中央银行拥有大量关于整个金融体系的信息,对存款保险机构也有直接影响。为了保证存款保险机构获得它所需要的信息,存款保险机构和监管机构、中央银行需要协作开展信息收集和共享。另外,尽管信息共享的非正式安排有时也运作得不错,但《核心准则》强调信息共享最好还是通过立法、备忘录、法律协议或这些方法的联合而成为一种比较正式的安排。跨部门协调更加重要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存款保险制度不能够单独解决系统性大面积的银行破产或者金融体系的“系统性危机”,系统性危机需要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网成员共同协作应对。此外,处置系统性危机的成本也不应该只由存款保险体系来承担。

《核心准则》反映了存款保险机构的跨国协调更加重要

从次贷危机在美国爆发并恶化成为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历程看,存款保险跨国协作非常重要。《核心原则》指出,只要能够保证保密,在需要的情况下,不同国家存款保险机构之间、各国存款保险机构和其他国家金融安全网成员之间应该能够交换所有相关信息。实际上,国际协调也是此次《核心原则》的体现:与以往各国际机构单独指引不同,此次《核心原则》是国际存款保险协会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共同。国际存款保险协会第八届全球年会也是由国际存款保险协会、金融稳定协会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共同主办,会议核心议题之一也是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稳定方面的作用。另外,从金融危机的发展轨迹看,这次金融危机虽然起源于美国,但世界各国金融体系都受到了不同程度影响,换言之,在缺乏一个全球性的金融稳定体系的背景下,金融危机本身就具有全球化的特征,《核心原则》强调了跨境保险问题,并希望以此引导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的国际合作。

国别层面的存款保险制度变革特点

从国别情况看,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纷纷扩大存款保险职责范围、提高存款保险的保险限额,并将存款保险机构作为处置倒闭银行的平台,最大限度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总的来看,有五个非常显著的特点。

提高存款保险限额或临时性采取全额存款担保政策,成为各国存款保险机构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

从次贷危机演变历程看,提高存款保险限额,以最大限度保护存款人利益,增强存款人信心成为多数国家存款保险机构的普遍做法(表1)。2008年10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宣布将存款保险限额临时从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欧盟各国也在现有存款保险制度基础上,迅速推出存款担保措施。另外,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始终能够做到在银行倒闭后的第一时间对存款人的受保存款提供保障,以防止支付体系崩溃。对于未受保存款,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还采取预先赔付50%的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存款人权益,较好地维护了金融稳定,成为美国应对金融危机的典型特色。

存款保险机构监管权限有所扩大

次贷危机以来,各国都对其金融监管体系以及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其中以美国和英国最为典型,两国的金融监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都提出了各自的相关改革建议。

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了《现代金融监管改革蓝图》,在分析了美国金融市场面临的短期、中期及长期风险和美国金融监管存在的诸多问题后,提出了短期、中期和长期的改革目标,逐步构建灵活而高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架构,以便更好地应对可能的危机、提高美国金融业的竞争力,而构建灵活而高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核心之一,就是进一步充实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权限。2009年3月,美国财政部在《现代金融监管改革蓝图》基础上又公布了《金融架构框架改革:奠定新的基础》。在维护金融安全网方面,《金融架构框架改革》有两大核心改革提议: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和针对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改革法案。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提议在2009年11月初已经通过美国国会众议院审议,而针对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改革法案也已与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达成一致。从公布的材料看,美国很可能将成立一个由财政部牵头、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多家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负责向国会提出银行监管建议,甄别出需要接受更多监管的公司和金融活动,对于那些可能会威胁公司或市场的金融活动实施更严格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其中,《金融架构框架改革》建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得到美联储和财政部许可情况下,可以向有偿付能力的公司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以防止后者因为预先参与的某种金融活动出现问题而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因上述救助活动发生的任何损失可先从财政部借钱支付,之后由经评估资产规模超过100亿美元的金融企业提供偿付资金。如果这项建议能够最终形成法律,将有助于把未来存款保险援助行动的成本转向由金融业而非纳税人。

对于英国而言,2007年9月的北岩银行危机也促使英国金融当局痛定思痛。2007年10月,英国金融管理三方委员会公布了一份银行改革讨论文稿,向社会征求银行改革与存款者保护建议。2008年1月,英国公布了关于金融稳定与存款人保护的顾问文本。在此基础上,2009年3月,英国金融服务局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的《特纳报告:通过监管改革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报告指出,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银行表外业务资本要求不足、在险价值(VAR)缺陷、市场自律不完善等问题是造成危机的突出原因。此外报告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其中第二章第四节“存款保险与银行处置”专门讨论存款保险在金融安全网中的作用和未来存款保险的方向,报告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应能确保绝大部分零售存款人在银行发生倒闭时受到保护、应保证存款人理解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应建立银行有序倒闭的破产机制。

存款保险机构的功能不断创新和拓展,并成为金融安全网的核心成员

金融危机使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存款保险机构突破了传统保障或支付职能,扩展到金融救助、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等。2008年9月,雷曼申请破产保护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时向雷曼控股的银行实施“停止与禁止令”,规定未经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同意,银行不得向雷曼提供有担保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授信,不得进行分红或减少其资金头寸。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另外一个创新是对银行债务和银行间信用活动进行担保,并成为美国政府为市场提供应急流动性的重要平台。2008年10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出台临时性担保计划,对2009年6月30日以前银行发行的高级无担保优先债务提供为期3年的担保。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担保超过了传统意义上的存款人领域,有利于银行间市场恢复流动性。另外,2008年9月,爱尔兰也宣布在前期提高存款人保险限额的基础上,对6家主要银行的机构存款和债务等提供保障。此外,2008年11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与财政部、美联储共同制定了花旗银行救助计划,其中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为花旗银行3060亿元不良资产池提供最高达100亿美元的担保,对不良资产提供担保也是对传统意义上存款保险功能的突破,维护了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金融危机导致存款保险机构保险支付激增,修改费率制度成为必然选择

2008年10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宣布修改费率制度,新修订的费率制度在衡量受保机构的风险时,更多考虑反映银行风险动态变化情况的客观因素,如大额存单、银行发行的有担保和无担保债务头寸等,以引导各受保机构不断加强风险控制和审慎经营。根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资料,2009年银行倒闭已使该公司耗资约250亿美元,预计到2013这一数字将增至1000亿美元。大量中小银行和社区银行倒闭使得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支付压力。此外修改费率制度难以在短期内筹集到适宜的保险费,因此,即便在2008年10月修订之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仍然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

金融危机背景下,存款保险机构的国际协调有所发展

鉴于金融危机的全球性特征,存款保险机构必须国际合作才能够最大可能减轻金融危机对本国金融体系产生不利影响。2008年10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通过为外资银行分行提供临时性担保,成为政府防止国际金融风险对本国金融稳定影响的平台。在全球金融市场高度一体化的情况下,相较于外资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与境外有更加直接和紧密的业务联系,其经营出现问题直接威胁到本国存款人的利益,危及本国金融稳定。为此,部分国家和地区,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和香港等将全额担保的范围扩展到外资银行分行。

启示与建议

从各国存款保险机构在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中的作用与表现看,存款保险制度即是应对金融危机的必要措施,也是金融安全网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全球经济金融高度一体化的情况下,金融风险的形成、发展和演变都更为迅速和复杂。制度化的存款担保机制是应对金融危机的最佳手段,有利于通过较长时期保费积累增加基金规模。

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

从国家层面看,随着我国以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和上市等为主要内容的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我国基本上建立起了以市场约束和资本充足率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框架,国家信誉担保逐步从金融机构中退出是必然的选择,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从金融机构看,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还是以资产负债表内业务为基础的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传统的金融安全网和存款保险制度仍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发挥主要的功能。应该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进程,将有利于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信心,有利于尽快处置现有的和即将产生的金融风险,并对经济下行时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做好应对准备。

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协调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

在金融危机中,存款保险机构通过对存款人增加赔付和对银行间债务市场的担保,进而缓解了中央银行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面临的巨大压力。但从美国的案例看,处置像花旗这样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时,仅仅依赖存款保险机构是不够的,还需要美联储参与承担相关问题资产的损失。存款保险公司只能对投保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和理赔,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如贝尔斯登公司这样大的投资银行等机构的危机救助显得无能为力。而英国北岩银行的案例则进一步说明,从公共金融安全网的整体而言,英国三边金融稳定制度框架难以维护金融稳定。尽管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谅解备忘录,然而备忘录条款过于粗糙,其法律层次也偏低,使得三方实际上很难充分、及时、紧密地合作,甚至出现由于互相推诿而降低了有效处理金融危机事件能力等问题。实践表明,中央银行负责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存款保险制度负责金融风险的及时化解,在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必须将两种制度相结合。

积极参与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国际合作

全球化是过去几十年世界经济与社会发展最为显著的特点。在全球化背景下,现代金融的一个发展趋势是银行或金融集团通过兼并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向国际化方向做大做强,成为金融巨型航母。但是一旦这样的金融“巨无霸”陷入困境,仅靠一国存款保险体系救助是力不从心的,还需要国际上各监管当局间充分合作,这就要求各国在监管标准和监管法规上进行融合或妥协。现代金融的另外一个发展趋势是金融创新的全球化。在这次的金融危机中,金融机构“从发起到分散”经营模式的本意是分散风险,但是金融创新并没有将风险分散给最终投资人,而是以一种更为复杂和不透明的方式依然留存在高杠杆的银行或者类似银行的金融机构内部,结果产生了一个复杂的金融网络,增加了系统性风险。这也急需要加强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的合作。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国际合作,以应对未来全球性金融波动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

第10篇

这是中国保险公司投资海外房地产的第三个案例。此前,中国平安和中国人寿分别投资了位于英国的劳合社大楼和金丝雀码头集团旗下的一座大楼。

自从险资获准开闸不动产投资以来,诸多保险公司以不同形式介入其中。随着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比例的不断提高,保险公司加快了在不动产领域的布局。除了直接购买酒店或写字楼,股权投资房企以及兴建养老社区,亦是险资进行不动产投资的主要形式。

中国保监会的数据显示,目前已有33家保险公司持有投资性房地产。今年前八个月,投资性不动产规模750亿元,较年初增长3%,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等产品6664亿元,较年初增长39%。在国内房地产市场不断下行之时,保险公司依然热衷其中,显露出来的不动产投资的顺周期风险,引起保监会的关注。

另一个风险隐患则在于隐蔽在不动产投资之后的数字游戏。一些保险公司通过财务手段虚增利润和资产,以达到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目的,工具之一便是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估值。

这一切引起了监管层忧思,放开投资前端的同时,保监会收紧了对其后端的管理。今年5月,保监会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着手对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估值进行清理和规范。此外,保监会修订了投资性房地产的认可资产标准,降低其认可标准。

与此同时,保监会在日前的寿险公司“偿二代”第一支柱技术标准测试方案中,对投资性房地产的风险因子等指标进行了详细规定。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随着“偿二代”建设的逐步推进,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将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调整业务结构和资产配置,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保险公司带有“豪赌”风格的投资行为。国泰君安报告认为,资本规划和资本补充条件较好的保险公司,在另类投资等新领域投资上将更具优势。 涌向不动产

今年以来,房地产几乎成为安邦保险投资的关键词。继频频吃进金融街、与富德生命人寿(原生命人寿)争夺金地集团之后,安邦保险又把目光投向了海外。

安邦保险以19.5亿美元(约120亿元人民币)收入囊中的华尔道夫饭店,是纽约地标性建筑之一,共有1413个房间,常年入住率超过70%,基本房型最低价格为329美元/晚。如按安邦保险支付的交易额计算,每间客房的成交单价高达138万美元,堪称美国酒店交易中最高的房间单价纪录之一。

根据协议,安邦保险将支付1亿美元的交易保证金,并承担酒店约5.25亿美元的抵押贷款。希尔顿则获得拥有未来100年的经营权,并进行整修。有业内人士称,如果希尔顿集团在180天内将这笔巨款投入别的酒店物业资产,可以避免为交易收益缴纳高额的所得税。

安邦保险在其官网宣布,华尔道夫酒店占据了曼哈顿核心地段的整个街区,该地块投资价值在纽约无可比拟,该公司希望通过投资北美优质不动产,实现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不过,由于华尔道夫酒店是美国驻联合国大使官邸所在地,亦是美国总统和美国外交官员经常下榻之处,美联社报道称,考虑到整修可能产生的潜在安全风险,美国政府官员表示,正在审查这笔交易的细节。对于该说法,安邦保险目前尚无官方回应。

根据2012年保监会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险资金境外直接投资的不动产,主要限于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市场主要城市的核心地段,且具有稳定收益的成熟商业和办公不动产。今年2月,保监会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将保险不动产投资比例进一步提至30%,而境外投资比例为15%。保险公司的不动产投资热情随之提升。

由于英镑走低,英国房地产成为险资的“投资洼地”。去年7月,中国平安斥资2.6亿英镑,从德国商业银行旗下的Commerz Real公司手中,购得伦敦金融城的标志性建筑之一劳合社大楼。今年6月,中国人寿联合卡塔尔控股财富基金斥资7.95亿英镑(约合14亿美元),购买了英国金丝雀码头集团旗下位于伦敦金融区的10 Upper Bank Street 大楼,持有该楼70%的股权。

劳合社主席约翰・纳尔逊去年接受《财经》记者专访时曾谈到,平安收购劳合社大楼是一种普通的不动产投资行为,对劳合社本身没有影响,劳合社依然有权长期使用这座由其建造的大楼。据介绍,英国商业不动产的运作模式通常是,由大型投资机构买下来,交由专业的物业公司运营和管理,而劳合社对该大楼采取了售出和回租的方式。

从既往的租金收益上来看,中国平安和中国人寿所投资的这两座写字楼,无疑是优质资产。劳合社大楼2013年整体租金约2400万英镑,净租金收益率为6.1%。而10 Upper Bank Street 大楼每年的租金约为4435万英镑。

与中国平安和中国人寿投资于写字楼项目不同,安邦保险将海外不动产首单投向了美国酒店业。一位海外房地产中介人士表示,就项目本身来说,以19.5亿美元投资华尔道夫酒店,并不是一个好的投资选择,以同等规模的资金可以买到更好的标的,安邦此举可能有个人投资偏好等其他方面的考虑。另据一位接近该交易的人士称,希尔顿对该酒店的最初报价为11亿美元。

第一太平戴维斯(Savills)一位人士表示,去年以来,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中国企业购买海外房地产的项目大大增加,他目前“有一半的时间都是在做这样的项目”。

仲量联行的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海外商业房地产投资总额为76亿美元,同比增长124%。其中,英国和美国房地产市场是最主要的投资区域。

除了开始出手海外不动产,保险公司近年来更是忙于布局境内不动产投资。早在2010年,安邦保险便开始涉足不动产投资,购入成都市行政办公中心的写字楼,2011年揽得北京CBD的两个地块。截至2013年,安邦财险投资性房地产达157.3亿元,是该项投资规模最大的保险公司。

今年以来,安邦保险则积极介入对上市房企的股权投资。4月28日,旗下安邦人寿与和谐健康险累计持有金融街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金融街”,000402.SZ)5%股权,首次举牌。其后,进一步增持至9.99%。

为保住第一大股东地位,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亦展开增持,同时,拟以2.5亿元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1.10%的股份。此举被市场解读为用来“狙击”安邦系。

安邦保险对地产股的兴趣不止于金融街一家。华业地产(600240)中报显示,安邦人寿已成为其第三大股东,持股4.99%,离5%的举牌线仅一步之遥。但一季度时,前十大股东名单中还没有其身影。

今年上半年,安邦保险与富德生命人寿“火拼”同一只地产股――金地集团,成为业内一大焦点。安邦保险的持股比例合计为10%,富德生命人寿则累计增持至27.63%,其目标则是30%。

富德生命人寿是另一家热投房企股的保险公司,除了金地集团,它还是深振业A的第五大股东,持股4.64%。 还原投资逻辑

保险公司争夺地产股,在申银万国房地产分析师韩思怡看来,说明险资正从直接投资房地产项目,转而直接购买房地产公司的股权,以争取公司话语权,并通过提前参加项目的形式,获取更高收益。而这种投资角色的转换,最终将影响股票市场投资者的定价思维。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看重的不仅仅是地产股的股价表现和股权投资收益。这些地产公司都握有一线城市丰富的优质地产项目,土地资源和项目资源优势明显。金地集团今年4月还收购了美国旧金山市CBD区域的两个商用地块,用于开发写字楼。而金融街自持的项目资质和规模在地产股中均属优异,海通证券报告认为,多个项目已进入收获期,未来将享受价值重估带来的最大利益。

韩思怡在报告中指出,目前重点的房地产公司PE估值仅为7倍左右,行业平均估值水平远低于其他行业,风险较低且升值潜力更大。万科、金科、华发和福星等优质房地产股的第一大股东持股较低,且股价估值低,有可能成为保险资金重点关注的投资标的。随着房地产业并购案的增多,产业资本将迎来定价权之争。

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物权和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于房地产,既包括保险公司直接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也包括通过投资设立或入股项目公司等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公司,以及间接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

一批中小保险公司特别是具有房地产股东背景的公司,成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拥趸,比如,富德生命人寿去年底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规模为128.65亿元,合众人寿规模则为80.9亿元。同样有房地产股东的前海人寿,自2013年7月以来,通过股权转让、增资和借款等形式,在房地产及相关领域涉资达48亿元。珠江人寿今年4月和6月分别投资7.5亿元和10亿元(分期投资),与其股东关联方投资开发上海创展国际商贸和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项目。

除了争夺地产股、竞购商业地块,诸保险公司还忙于投资养老地产,而养老地产按保监会规定可采用公允价值估值。富德生命人寿负责人曾对《财经》记者透露,其首个高端养老社区将于近期在广东河源开业。前海人寿则斥资4亿元拿下深圳的养老地产用地,首批拓荒者泰康人寿今年一口气开业了三家养老社区。养老地产领域动作稍为迟缓的中国太保,今年亦加快了步伐,太平洋养老产业投资管理公司于近日获批筹建,不过其开发养老产业的路径不同:拟采取自建和改建城市中心城区现有物业等“轻资产”方式。

诸保险公司对房地产投资的热衷程度,可以用数据来量化。保监会的《中国保险业社会责任白皮书》称,今年上半年,保险机构的养老社区投资额增至约300多亿元,是去年全年的两倍多。来自保监会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8月底,保险机构的投资性房地产规模为750亿元,比年初增长3%;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等产品则为6664亿元,较年初增长39%。

除了以上形式,保险公司还通过信托计划与房地产产生一些间接关联。10月14日,保监会的《关于保险公司投资信托产品风险有关情况的通报》显示,今年上半年,近51%的信托投资集中于房地产和基础设施等不动产领域,其中,房地产信托计划占比高达33.1%,规模为929亿元,基础设施投资占比17.5%,规模亦有492亿元之多。

保监会在通报中提示了一个值得忧虑的现象:一些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信托产品,借款给与之具有关联关系的融资人,用于融资人房地产投资等用途。而一些具有房地产股东背景的保险公司,如此热衷于投资房地产领域,被业内认为是为其股东输送利益。

一位保险公司高管曾对《财经》记者表示,对于很多产业资本来说,保险的投资价值在于,股东用收进来的保费进行投资,用获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影子公司,再作为股东投资于保险公司和其他领域。换言之,“等于是股东拿保险公司的钱来赚自己的钱”,在该人士看来,这其实应该是保险业“最大的风险”。 公允价值的秘密

除了为股东“输血”,保险公司热衷于不动产投资,亦有其自身资产负债匹配的诉求。在8月召开的新“国十条”培训大会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指出,业内热销的高现金价值产品的负债实际期限短则数月,长则1年-3年,其所匹配的资产期限则多在5年以上,导致资产负债缺口较大。

这类短期高现金价值产品,承诺的收益却高达7.2%。这意味着,投资收益率至少达10%以上,才能基本覆盖其成本。对于一些保险公司来说,房地产市场成为博取高收益的南山捷径。对此,项俊波不客气地指出,“这很危险。”

这类能够迅速揽得保费的高现金价值保险产品,对于资本实力的消耗很大。资本实力相对单薄的保险公司,不可避免地倍受偿付能力充足率压力。

一些“聪明”的保险公司,通过财务手段,人为虚增账面资产和净资产,达到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目的,其中的一个重要工具便是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估值。

所谓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根据我国的新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方式有成本计量法和公允价值计量法,但只有在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时,才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且同一企业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项俊波在新“国十条”培训大会上透露,在目前33家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保险公司中,有15家(3家财险公司和12家寿险公司)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方式。今年一季度,这些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是244.1亿元,但账面价值却是493.4亿元,增值近一倍。

有关统计显示,15家公司中,正德人寿、安邦人寿、安邦财险和富德生命人寿等公司,公允价值变动较大。其中,正德人寿估值最高,成本为11亿元的土地使用权投资,通过公允价值估值,一年内浮盈17亿元。而安邦财险2013年报显示,其2011年所购北京CBD两地块的成本为61.1亿元,2013年从无形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后,账面价值增至157.3亿元。

在公允价值估值法下,一些公司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呈现较大增长。比如,正德人寿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增长了10.52倍,安邦财险增长7.8倍,富德生命人寿公允价值收益增长1.34倍。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有增加净利润之效。

一位保险公司投资负责人指出,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波动大,特别是近年来房价增长迅猛,泡沫虚高,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下的净利润和偿付能力充足率,“可能存在一定的虚值” 。

事实上,投资性房地产能否采用公允价值估值,监管层的态度一直在调整。1997年在会计准则中首倡公允价值计量,但由于出现诸多借此操纵利润的现象,又于2001年后修订相关规定,回归成本法。2006年财政部制定新会计准则时,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首次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项新的资产予以单独列示,并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过,要求投资性房地产一般采用成本模式,而限制公允价值模式的应用范围,以防企业滥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

但这种要求与《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不动产》的做法不尽相同,后者鼓励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法,须不定期重估资产,以使其账面金额与资产负债表日该项资产的实际价值趋同。

新会计准则实施初期,公允价值估值法使用并不广泛,2007年630家有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国内上市公司中,仅有18家采用该法。2011年时,上市公司中使用该法的也仅占3.06%。

从保险业的监管上来看,保监会在2010年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0号: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新试点投资产品》中,对不动产投资未明确表述,是采用成本法还是公允价值法估值。

今年5月下发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4号:投资性房地产》(征求意见稿)(下称“第24号解答”)中,该项表述变得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照会计准则要求,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并向保监会备案。

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不同公司对估值方式有不同的选择。以上市公司为例,中国人寿采用历史成本法,新华保险和中国太保则用公允价值法。不过,新华和太保所采用的评估模型不同,前者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后者用现金流折现法。而前海人寿等一批中小公司,则基本上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法。

根据规定,成本法下,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处理基本一致,计提折旧或摊销处理可抵税。公允价值法下,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损益,可增加当期账面利润(但不增加现金流),但由于不计提折旧或摊销,没有减税作用。

上述保险公司投资负责人认为,保险公司早年投资的房地产的原始成本很低,如以历史成本计价,无法真正反映资产的真正价值,且会降低偿付能力充足率。而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一致原则下的动态计量模式,能够更确切地反映公司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及所承担的财务风险,当然,也会加大账面利润和现金流的背离。

在该人士看来,两种估值方式各有利弊,具体还要看各公司的实际投资规模大小及对股权占用的时间等因素。 清理整顿挑战

第11篇

一、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经过19世纪欧洲和北美经常出现的金融恐慌,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西方人看到了银行体系的脆弱性。无论哪家银行,只要有风吹草动,就可能引发存款人对其实施挤兑,并且这种挤兑行为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其结果无论是“好银行”还是“坏银行”都会在挤兑的冲击下,因流动性枯竭或高昂的贴现成本而破产。美国人深刻总结这个经验教训,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于1934年1月1日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其主要功能是为商业银行、储蓄银行提供存款保险,接管经营失败的银行,以及管理、监督、检查投保银行。应该说美国是存款保险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

美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并非一帆风顺,开始美国人的存款保险和担保计划是以各州为基础进行过多次尝试,均由于损失过重而失败。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最终通过之前,美国国会讨论了大约150多个议案,但都未获准。根据实行过存款保险制度各州的经验,反对者认为存款保险削弱了市场的纪律,促使银行冒更大的风险,并且危害了经营良好的银行,因为这种制度使其不得不承担经营不善的银行所产生的损失。反对者包括大型银行,这些银行通常具有分支行,实行多元化经营;还有一些政治家,比如当时刚当选的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和参议员卡特・格拉斯,后者是《联邦储备法》的制订者之一。存款保险的支持者认为,该制度可安全保管小储户的流动资产,而不要求他们对银行的财政状态有深入的了解,还可避免挤兑。如果某一家银行发生挤兑会波及其他银行,促使储户从银行提出资金,从而减少经济中的储蓄总量和货币供给,对宏观经济会造成不利影响。另外,尤其在危机期间,存款保险可保护支付体系的有效运转,帮助维持为避免银行业过度集中而普遍实行的小型单一银行制。

在美国,所有联邦特许银行必须成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成员,州特许银行可以申请成员资格。多数州银行都申请了成员资格。要求所有FDIC成员必须参加联邦储备体系,FDIC收取投保银行国内存款总额一个百分点的1/12(0.00833或8.33个基本点)作为保费支持营运。FDIC还有权从财政部取得借款,但以30亿美元为限。根据与货币监管官和联邦储蓄体系达成的协议,FDIC主要对非联储成员的州特许的投资银行进行管理,监督、检查,还复审货币监理官员关于国民银行的报告以及美联储关于各州成员银行的报告。

直到20世纪80年代,公众都普遍认为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取得完全的成功,美国银行倒闭数目从30年代后急剧下降到历史最低水平,每年很少超过10起,银行挤兑现象几乎消失,银行体系在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之后被认为是稳定的。即使在确实发生的少数几起银行倒闭事件中,只有为数不多的未投保储户遭受损失,而其他银行并未受影响。一般来讲,FDIC能够让特许机构在一家银行的资本下降到零以下之前宣布破产,这样,损失大体限制在股东身上。而且,为了维护一个社区中不间断的银行服务业,FDIC越来越多地安排其他银行来购买经营失败的银行承继其全部存款,从而降低了进行清偿的必要性。由于FDIC的损失很小,它的储备金迅速增加,并通过年度退款降低了对银行收取的实际保费,退款额最高可达保费的2/3。

二、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

美国的银行倒闭数目由80年代初期每年10起左右急剧上升到80年代末的每年大约200起。尽管银行总数基本保持不变。但1987年至1990年,4年时间倒闭的银行总数几乎相当于自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立至1987年这53年间倒闭的银行总数。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损失也急剧上升,其储备金1987年时达到180亿美元的水平,到1991年底已完全枯竭。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但减少并最后终止了保费退款,到1991年中期还将保险费率迅速提高到23个基本点,但都无济于事,况且这些数字还低估倒闭银行的数目以及以美元计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损失,原因是一些经济上失去偿付能力或资不抵债的银行并没有实行法定倒闭,也就没有在统计表上体现出来。当然这一问题是许多人关注的。是什么原因导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命运急转直下呢?原因是美国的国民经济变得更加反复无常,尤其是涉及重要的工业和地区时,经济日趋不稳定增大了银行风险组合的损失,在越来越多的银行里,下降的资本水平已无力消化损失。20世纪70年代美国两位数的通货膨胀率,尤其是能源和农产品价格迅速上涨的现象在80年代初突然消失,首先给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银行造成打击。1978年至1981年间,主要由于产油国在伊朗革命后减少出口,使得石油价格由每桶12美元上涨到35美元,并且普遍预计还会进一步上涨。其他能源价格也随之上涨,使美国主要的能源生产地区得克萨斯、俄克拉何马,路易斯安娜进入繁荣阶段。以基本能源价格至少会保持下去为出发点,这些地区和其他一些地区的银行对出口,商业及住宅不动产的扩张进行了融资。相反,能源价格却急剧下降,到1986年时又重回到每桶12美元的水平,上述地区因此受到不利影响而陷入经济衰退,拖欠偿还贷款的现象迅速增加,贷款抵押品价值降到贷款额之下,结果,倒闭银行的数目急速上升。1985年至1989年,美国上述三个州共有482家银行倒闭,占美国倒闭银行总数的一半以上,其中得克萨斯就有352家,并包括该州10家最大银行中的9家。20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的商业房地产价格骤然下降,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实行了《1986年税制改革法》,该法逐步取消了曾经对大规模房地产建设起到促进作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是在部分地区,尤其是新英格兰和大西洋沿岸、中部各州对商业建筑需求过于乐观的估计,这些建筑主要是办公楼和购物中心。许多银行在房地产刚开始过热时增加了对商业房地产的贷款,结果拖欠还贷现象增加,他们也品尝了苦果。这不仅在美国的西南各州,而且在已经遭受打击的新英格兰及大西洋沿岸中部各州引发了新一轮的银行倒闭。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此时不愿对大

银行进行破产处理,也不愿给其投保储户及其他债权人带来损失。这加剧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自身的损失。根据与其他银行监管机构达成的协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视这些银行为“大的倒不了”的公司。首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害怕引起系统风险,即一家大银行倒闭及其包括国外储户和其他银行在内的大量储户所带来的损失会引发人们对其他银行发生倒闭的恐惧而产生挤兑现象。这样,无论银行经营是否有麻烦,都会增大倒闭实际发生的可能性,还会对整个金融领域产生不良的外溢作用,甚至波及宏观经济。同时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也害怕银行倒闭会减少社会的货币及信贷量,损害就业,招来储户、管理层,股东、雇员甚至一些大借款人的政治压力,这些借款人会害怕随时要求他们偿还贷款。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还担心承认大银行破产,将给其安全记录带来污点,他们希望推迟破产或者能为银行赢得时间重获清偿能力,或者将倒闭的麻烦推给继任者。另外,“大的倒不了”的原则在美国的大陆伊利诺国民银行1984年失去清偿力时被正式采纳,这家银行因给得克萨斯州的能源生产厂家贷款而损失巨大,这些贷款银行又是从俄克拉何马川倒闭的Pennsquare银行购买来的。大陆银行经营失败时是全美第七大银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并未使其按法定倒闭,而且给予帮助以保护该行所有投保与未投保存款的平价,保护该母行控股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此举极大地加重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费用,尽管后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失去清偿力的大银行实行了法定倒闭,并不再保护母行控股公司债权人,但它继续保护经营失败的大型银行的所有储户以及视为“特殊而不能倒闭”的银行的所有储户。在美国1987年至1989年间得克萨斯州倒闭的9家银行,及1991年倒闭的新英格兰银行、华盛顿国民银行其损失几乎使美国联邦储备金面临枯竭。

在考虑对银行保险基金(BIF)进行资产重组的建议同时美国国会也开始考虑进行存款保险制度改革以降低巨额损失并消除银行过度冒险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改革的焦点:当银行开始出现金融问题时,监督部门即尽早进行结构性干预,在金融机构资本完全枯竭前提出解决方案,取消了“大的倒不了”的原则,根据银行风险暴露程度给保费分级,以及限制账户的覆盖面。许多改革措施都被写入1991年年底出台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人们期待未来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继续在消除动摇整个银行体系的银行挤兑方面取得成功,同时又不会助长银行的冒险投资行为和低资本率经营,而且期望对无清偿力银行的容忍政策能有所节制,该政策曾明显地加重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自身的损失。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借鉴什么

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推进,特别是西方金融机构在我国建立越来越多的分支银行,我国居民过去那种无风险的存款方式已经不存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一个竞争机制和破产机制充分有效的银行体系中,必须建立一个功能健全的存款保险机构来保证它的长治久安。由此可见,银行体系必须引入存款保险制度,以防止发生大面积挤兑的系统性风险。

第一,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让商业银行自己承担风险成本。从公平的角度讲,商业银行如果自身不承担风险成本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利于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建设,政府不该承担化解银行风险的成本,更不应该通过税收或铸币税的形式向普通纳税人转嫁。我国的银行体系虽然不同于美国,但美国的存款保险模式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第二,建立类似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政府实施明确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银行的风险要用市场经济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银行的风险由财政拨款或由中央银行再贷款(或用外汇储备注资)解决,会使政府在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时丧失一部分自。在我国随着银行业对外和对内开放步伐加快,银行间的竞争将日益激烈。如果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然保持目前的资产状况,那么政府对它们实施救助的频率、范围和成本肯定会逐渐增加。从长远看,这是不利于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建设的。

第三,存款保险可以有效防范银行业的道德风险问题。实际上我国过去是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不需要交纳保费(零费率制),并且存款保险实际上又覆盖了所有存款账户。所以我国银行业的“道德风险”问题要比实施明确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要严重得多。一个明显的证据是,即使是我国那些内部治理结构较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它们并不存在严重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平均不良贷款率也达到了6%,而美国商业银行的平均不良贷款率则低于2%。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在没有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下,金融当局根本无法通过实行差别保险费率,调整最优存款保险额上限,实施保险金返还等政策措施来改善各银行的“道德风险”动机。可以预见,如果金融管理当局不突破目前的这种制度安排,那么中央银行和各级财政所承担的偿债压力还会越积越重。这样就使我国金融业在全球统一的金融大市场面前,形成很难摆脱的负担。

第四,如果不建立完善的与国际接轨的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将来四大商业银行改革的成果可能会大打折扣。在美国各银行也无时无刻不面临风险,但他们形成的机制是该保护的保护,该淘汰的淘汰。而我国目前缺乏存款保险制度,使经过股份制改造并实现上市的国有银行依然缺乏风险管理的压力,它们还会产生新的不良资产。

第五,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极大地减轻政府负担。很明显有了存款保险机制,会提前积聚一大笔常备资金,这笔常备资金不但可以大大减轻各级政府在未来某个时点,某些商业银行发生危机时,实施救援。而且这笔巨额资金在筹集上,时间路径上是均匀分布的,每个银行都很容易承担,特别是我国目前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及城市商业银行很需要这种机制的保护。

第12篇

[内容提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是宪法行政法中的重要内容。这次“非典型肺炎”的突发,给宪法学

行政法学提出了新的课题。美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中的许多做法,如设立专门的应急事务管理总

署、制定联邦应急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值得我们学习、研究和借鉴。

[关键词]美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启示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是公共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也是宪法行政法中的重要内容。这次“非典型肺炎

”的突发,不仅暴露了我国的公共卫生应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

同时也给宪法学行政法学提出了新的课题。

应当承认,西方发达国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制度比较早,并且积累了一些经验。如美国的突发

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例子。其中的许多做法值得我们学习、研究和借鉴。

美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主要是由美国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联邦应急计划和有关的法律、法

规组成的总体。[1]

一、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FEMA)

美国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FEMA)原来是联邦独立机构,其任务是对灾害应急处理,并进行灾害

的防治计划、恢复和减轻工作。美国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的总部设于华盛顿特区,与其经常保持工作

关系的机构有27个联邦政府机构、美国红十字会和州与地方政府的应急事务管理机构。2003年3月,美

国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成为新成立的国土安全部的一部分。

美国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可以追溯到1803年的国会法(一般认为它是处理灾害问题的第一次立法

尝试)。随后,美国通过了近百个法案处理诸如飓风、地震、洪水和其他自然灾害的问题。但是,这一

分散提供灾害援助的做法,是很成问题的,因此,很多人要求制定加强联邦机构之间合作并授权总统协

调这些活动的法律……

二十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初,在住房与城市发展部设立的联邦灾害救助局处理了大量需要联邦应

急处理的重大灾害,如1962年卡拉飓风、1965年贝特西飓风、1969年卡米雷飓风和1972年阿格尼斯飓

风,以及1964年阿拉斯加地震和1971年圣佛南多地震。这些灾害引起了人们对自然灾害问题的关注并增

加了有关立法的数量。随后,国会于1968年通过《国家洪灾保险法》、于1974年通过《灾害救助和紧急

援助法》。

但是,由于紧急事件和灾害发生在各个领域。当与核电站和危险物质运输有关的灾害也被认为属于

自然灾害时,100多个联邦机构涉及到灾害、危险和紧急事件中。州和地方一级机构还有许多平行的计

划和政策,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常常各行其是,甚至发生冲突。全美州长协

会呼吁减少与州和地方政府重叠的联邦机构,并要求吉米。卡特总统集中联邦政府处理突发应急事件的

权能……

1979年卡特总统行政命令,成立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将原先许多分散的与灾害有关的责任

统一起来行使。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吸收的其他联邦机构,主要有:(1)从住房与城市发展部吸收

了联邦保险局、国家火灾预防与控制局、国家气候服务社区准备规划局、公共事务管理联邦准备局和联

邦灾害援助管理局的活动;(2)国防部的民防机构的民防责任也被转移到新机构中。

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在成立之初,就遇到了意想不到的极其复杂的挑战。早期的灾害和应急事件

包括腊夫运河污染、古巴难民危机和三英里岛核电站事故以及1992年安德鲁飓风。1993年,克林顿总统

任命詹姆斯L.维特为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署长。

2001年布什总统任命乔M.奥尔鲍夫为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署长。几个月后,发生了“911事件”

。这使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的工作重点转到国家紧急准备和国土安全上。

2003年3月,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吸收了22个其他的联邦机构,成为新成立的国土安全部的一部

分。汤姆。里奇领导的国土安全部将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事件的协调责任,提到关乎国家安

全的重要地位。

目前,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是国土安全部四大部门之一,其下的应急准备与复原局(EPRD)有约

2,500全职雇员,并有5,000多的后备人员。

美国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设署长办公室、总顾问办公室、国家紧急准备办公室、国家安全协调办

公室、公民使团办公室、平等权利办公室和监察长办公室。署长办公室下设七个机构:

(一)应急准备与复原局(联邦协调官员处),内设应急处、复原处、行政处;

(二)联邦保险与减灾局,内设灾害地点测定处、工程科技处、减灾计划与传送处、规划财务和产

业关系处、风险信息传送处、索赔、谅解与保险运营处;

(三)联邦消防管理局,内设国家消防研究院、国家消防规划处、国家消防数据中心、支持服务处

、培训处和城市搜索救援队;其中的城市搜索救援队在“911事件”中表现特别出色。

(四)外部事务局,内设国会与政府间事务处、公共事务处和国际事务处;

(五)信息技术服务局,内设信息与资源管理处、企业经营处和系统规划与开发处;

(六)管理和资源规划局,内设人力资源处、财务与采购管理处、设施管理与服务处和气候紧急运

营处;

(七)地区协调局,负责协调在华盛顿、纽约、芝加哥等城市设立的10个地区办公室的行动。

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的主要任务是:1、就建立处理规则和洪灾日常管理提出建议;2、教会人们

如何克服灾害;3、帮助地方政府和州政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4、协调联邦政府机构处理突发

事件的一致行动;5、为州政府、地方政府、社区、商业界和个人提供救灾援助;6、培训处理突发事件

的人员;7、支持国家消防服务;8、管理国家洪灾和预防犯罪保险计划等。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的

权力很大,被有的人称为美国的“秘密政府”。

二、联邦应急计划(FRP)

(一)联邦应急计划的概念

联邦应急计划于1992年4月由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公布。联邦应急计划是美国联邦各部门和机构

签署的一项协议。签署协议目的在于:(1)提高联邦各部门和机构协调一致地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2)启动灾害救助法的实施;(3)发挥联邦政府对州与地方政府救灾努力的应急反应、恢复和援助的

支持作用;(4)提供联邦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法定责任项下的援助。

实施联邦应急计划的目的是为了动员联邦资源、协调联邦行动和提供联邦支持,以增强州和地方政

府、私人和自愿组织在灾害应急方面的努力。

(二)联邦应急计划的范围和实施

联邦应急计划的范围适用于所有联邦机构。联邦应急计划规定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程序、

运行的定义、联邦与州的协调机制以及联邦的能力和责任。联邦应急计划还阐述了应急反应的一系列活

动。

联邦应急计划在预计发生飓风等可能导致需要联邦援助的突发事件时实施。联邦应急计划可作为

对需要联邦灾害或紧急援助重大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反应;它也可以在某一受影响州的州长向总统提出联

邦援助请求时实施,或因发生某一重大灾害或总统紧急宣告时实施。

根据联邦应急计划,美国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地方、州和联邦政府三级反应机制。各地方政府都设

有应急反应部门,包括消防、警察、医疗和公用部门等。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的应急服务部门

在名称、建制和分工等方面不尽相同。

(三)紧急救助职能(ESF)及涉及的领域

根据“紧急救助职能”,可以确定需要联邦政府支持以加强州和地方政府处理突发性事件努力的重

点领域。“紧急救助职能”涉及联邦部门和机构在12个主要职能领域的活动和能力。

紧急救助职能涉及的领域有:1、交通:提供平时和战时运输服务,主要由运输部负责。2、通讯:

提供通讯服务,主要由国家通讯委员会负责。3、公共工程:恢复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主要由国防部

的美国陆军工程师队负责。4、防灾:发现并减轻森林大火、城乡火灾,主要由农业部的森林司负责。

5、信息和规划:收集、分析公布重要信息,促进联邦紧急反应机制运行,主要由联邦紧急事务管理总

署负责。6、公众关怀:管理并协调食品供应,安置并抢救伤员,分配救济物品,帮助家庭团圆,主要

由美国红十字会负责。7、人力支持:在紧急事件处理时期为联邦机构提供设备、物资、物品和人力,

主要由联邦总务局负责。8、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公共卫生和医疗援助,主要由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公

众卫生司负责。9、城市搜索与救援:发现、解救被夹在废墟中的受伤者并进行前期治疗,主要由国防

部负责。10、危险物质:为实际或潜在疾病和危险物质防治提供联邦紧急支持,主要由环境保护署负

责。11、食品:确认食品需要,确保食品到达受灾害影响地区,主要由农业部食品营养司负责。12、能

源:恢复电力系统和能源供应,主要由能源部负责。

三、美国的相关法律

突发公共事件是一个模糊但非常重要的概念,而且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含义和范围。在美国,突发

公共事件主要包括自然和人为的两大类,如灾害和紧急事务等,也包括紧急状态宣布等。相应地,有关

立法也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

(一)灾害应急处理

1、《灾害救助和紧急援助法》

1950年制定的《灾害救助和紧急援助法》,是美国第一个与应对突发事件有关的法律。该法规定了

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时的救济和救助原则,还规定了联邦政府在灾害发生时对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支持;

适用于除地震以外的其他突发性自然灾害。《灾害救助和紧急援助法》由罗伯特。斯坦福提议制定,故

也称罗伯特。斯坦福法。该法曾于1966年、1969年和1970年多次修改,每次修改的结果,都是扩大了联

邦政府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的能力。现在实施的《灾害救助和紧急援助法》是1974年的修订本。

2、《国家地震灾害减轻法》

1977年10月,国会通过《地震灾害减轻法》,目的在于“通过制定和实施一项有效的地震灾害减

轻计划,减少地震造成的生命和财产危险”。该法规定建立国家地震灾害减轻计划(NEHRP)。1990年

11月制定的《国家地震灾害减轻计划法》对减灾机构的职责、计划的目标和目的作了详尽规定,对国家

地震灾害减轻计划作了重大修改。

国家地震灾害减轻计划规定的四个减灾机构是: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国家标准技术局、国家科

学基金会和美国地理测量局。

国家地震灾害减轻计划的任务包括:改善对灾害的了解、描述和预测;完善建筑法规和土地利用计

划;通过灾后调查和教育降低危险;提高设计和建造技术;促进研究结果的应用。国家地震灾害减轻计

划法指定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为计划主管机关,并赋予其规划、协调和报告的责任。

1996年4月,总统科技政策办公室提交了一份名为“国家地震损失减轻战略”(NEP)的报告,根

据该报告,联邦政府制定了国家地震损失减轻计划,虽然没有取代国家地震灾害减轻计划,但规定了减

灾机构更广泛的活动范围,并提供了更能有效协调这些活动的框架。

(二)紧急状态立法

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全国紧急状态法》,是影响最大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它对紧急状

态的宣布程序、实施过程、终止方式、紧急状态期限以及紧急状态期间的权力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

全国紧急状态法》,总统有权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在紧急状态期间,总统可以为行使特别权力颁布

一些法规。一旦紧急状态终止,这些法规将随之失效。《全国紧急状态法》还规定,紧急状态期间,因

国家安全、社会经济生活以及外交政策的执行受到外国威胁时,总统可以与外国或外国人有关的外汇进

行管制,还可以对国际支付以及货币、证券和财产的转让或转移行使特别权力。

(三)反恐方面

反对恐怖主义是美国应对突发事件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早在1952年,美国国会就制定了《移民与归

化法》;1984年制定《反对国际恐怖主义法》。以后还制定了《法律实施通讯援助法》、《有效反恐法

》和《化学品安全信息、场所安全和燃料管理救济法》等。

“911事件”发生后,美国制定了大量法律加强反恐工作。如于2001年9月18日制定《2001年紧急补

充拨款法》,规定对2001年财政年度进行紧急补充拨款,以应对“911事件”的应急反应和受害者救助

及处理袭击事件的其他后果;2001年9月18日制定《使用军事力量授权法》,该法授权总统采取一切必

要和适当军事力量,以对付其认为是“911事件”以后有计划、授权、有组织或协助进行恐怖主义袭击

的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的恐怖主义活动;以后还制定了《空中运输安全和体系动员法》、《航空运输

安全法》、《提高边境安全和完善入境签证法》、《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威胁防止和应急法》、《

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法》和《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法》等。

特别是2002年11月25日《国土安全法》,该法规定设立国土安全部,并重构和加强了联邦政府有关

行政部门,以更好对付恐怖主义威胁。

此外,美国还制定了其他有关紧急状态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法律,如《美国法典》的相关条款以

及历届总统的有关行政命令、1968年《国家洪灾保险法》、2002年《国家建筑物安全协作法》、

2002年《安全爆炸物法》、2002年《海洋运输安全法》和2003年《天花应急处理人员防护法》等,其数

量相当可观,内容十分详尽。

四、对我国的启示

应该说,一个国家如何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是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和面

临突发事件的范围和频度等因素相关联的,因此不可能有统一的应急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机制,但突发

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毕竟有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可以把握和普遍适用的规则可以遵循。

这次突如其来的“非典型肺炎”,对我国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一次严峻的

挑战。如果不仅仅从传染病的视角,而是从一场波及社会各方面的突发事件的视角反思“非典型肺炎”

,可以清楚地看到,建立健全我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管理机制特别是法律机制已经刻不容缓。[2]

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若干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规定,但它们散见于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

而且大多是针对单一灾种、事件或疾病的,如《防震减灾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传染

病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

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等,没有形成纲领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基本法;我国宪法和法律虽

然规定了制度和战争状态,并制定了法,但未确立国家紧急状态制度。与美国的突发公共事务

应急处理机制不同,我国在相当的程度上和范围内,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政策和行政手段还代替

着法律的功能。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我国也缺乏各级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机构,我国各级政府虽然也有一些处理突发事件的议事协

调机构,如防治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以及一些职能部门,如卫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但它

们是政府的某一个工作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成立的机构,有的缺乏法定权限,有的机构之间的关

系还不顺,还像美国应急事务管理总署成立以前那样,还不是处理突发应急事件的专门机构。

我国还缺乏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应急计划,各级政府在应对突如其来的“非典型肺炎”时基本

上是无计划、无准备的,这给“非典型肺炎”突发时的防治带来极大的混乱,也使“非典型肺炎”以后

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借鉴美国的突发公共事务应急处理机制,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完善我国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

制特别是法律机制,现提出如下的政策性建议:

1、设立由行政首长负责的各级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专门机构,由涉及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处理的有关部门参加,通过立法赋予其特别权力,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组织

体系;

2、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计划,由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定,并通过立法加以确定;将防治

突发公共事件的经费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有关部门在防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责任,

并加强主管部门的协调能力。

3、修改宪法,确立紧急状态及其宣告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制定全国紧急状态法,明确国家实行

紧急状态的条件、程序及紧急状态时权力的行使等;

4、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法、减灾基本法,并按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如非典型肺炎等传染病

、炭疽等)、生物恐怖威胁、环境灾害(如化学品污染、核污染等)、自然灾害(如地震、洪灾等)、

国土安全、供水安全、电站安全等方面,分别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单项法律或行政法规,

或将有关法律规范体现在相关立法中;

5、通过立法来完善由应急处理主体、紧急行政措施、应急处理法律后果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等构成的应急处理机制。

参考文献

[1]有关美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的最新资料,由美国国土安全部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F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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