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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市政府下发文件,决定对本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市及区县财政管理体制.这一管理体制上的重大变革,给全市统计部门带来了不小的震动,尤其是区县统计部门,感觉压力很大.那么,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统计部门有什么关系呢?
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徐熙和毕业于统计专业、从事财政管理工作多年、现在预算处工作的刘星,根据自己的体会做了如下介绍。
徐熙认为,此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财权事权下移,区县相应财权事权扩大;收入由原来的分级管理变成分税管理,彻底分税。以上两项工作与统计部门有直接的联系。他说,无论是财权事权下移还是实行彻底分税制,其实质就是要打破所属观念,强化区域整体发展。与此相适应,财政指标已经先行一步,税收统计上也做了相应调整,客观上要求统计部门的核算要配套,即推行区域统计。
推行区县在地统计,这项工作作为2000年全市统计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增在加紧准备。从统计管理范围看,统计部门将由原来的条条管理走向客观要求的区域化管理。但是,这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对统计的要求还不仅仅在于实现区县在地统计。
刘星认为,今年出台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对统计工作在诸多方面均将产生很大的影响。他说,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行,客观上促使区县政府关注的焦点发生了变化,他要关注区域内产业结构的发展特点,在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时,其考虑的出发点是将财政指标所提供的结果作为决策的方向,即关注的是:哪些增长点是税收的增长点,哪些产业既有发展前途又能增加收入,既能提高居民收入又能增加政府收入等。因此,作为为区县政府服务的统计部门,应具备适应本区域经济发展特征的统计核算制度,所提供的指标、核算口径要配套。这是一个联带的影响和要求。另外,还要求区县在统计核算上的规范、统一及横向可比。目前的缺陷是:18个区县所能提供的指标,在口径、范围上均不统一,不可比。过去,区县资料对财政的影响不大,现在则不同了,不但有联系而且与财政关系重大。比如,市财政核定的转移支付的数额多少,主要依据来自于统计数据。转移支付手段将是市财政用以调节区域间财力分配、保证区域基本需求的手段。转移支付数额的测算方法,主要是依据诸多的统计指标,运用因素法、回归方程得出分配数额的多少。因此,要求分区域数据必须是可以比较的,提供的数据必须是准确的。因为,它直接影响到财政分配结果的正确与否。从这个角度看,要求区县统计核算要规范化,避免随意性;同时要求市一级统计部门加强对区县统计数据的考核规范,保证向社会、综合部门提供的数据是可用的,而不仅仅要求只是有数。
站在这样一个层面看待这个问题,徐熙说得更直截了当。他说,将来财政再分钱,矛盾的焦点不在财政部门,而在于统计核算的数据质量,数字的准确与否决定着财政分配的合理程度。同时,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及行业发展决策问题上,决策的依据仍然还是统计数据。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战后。日本在美国的指导下实行了财政分权体制。财政分权体制的实施不仅完成了其在经济发展及国家建设中的预期目标,而且在平衡各地财力、保证各地方政府职能的履行、行政服务的提供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财政分权体制下公平目标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分权体制下转移支付制度来实现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了地区间的财政均等水平,缩小了地区间的经济能力差距,有利地促进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为财政分权体制公平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近年来财政分权改革的不断推进,为进行日本财政分权体制的公平研究提供了可能。目前,尽管财政分权理论发展已有50多年的历史,但是有关财政分权公平的研究并不多见,有关公平的研究多是建立在分权理论的基础上。
国外学术界关于日本财政分权公平研究的理论文献并不多见,其大多也立足于转移支付角度。米哈尔吉科通过对日本财政分权后政府间财政关系进行分析指出,日本虽然存在着显著的纵向财政不均衡问题,但是转移支付制度很好地纠正了财政不均衡问题,实现了财政均等化旧。特里萨特尔、梅瑞狄斯在对日本财政体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相似的结论,一致认为,日本的转移支付制度在其财政均等化的实现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日本国内对其财政分权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政府间关系方面,而从公平方面对其进行研究略微少见。日本学者西川雅史认为,在“用脚投票”理论指导下,日本的财政分权实现了各个地区公共服务及公共品提供的均等化。持田信树(2002)认为,日本财政体制的最大缺点是存在垂直财政缺口,但转移支付制度很好地弥补了这一缺点,同时实现了全国公共品供给的均等化。此外,他还认为,均衡体制必须精确,以便很好地执行其均衡财政能力及调节支出需求的职能。
二、日本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
日本财政分权体制由收入、支出以及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由于日本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结构是“开”,支出结构接近于“三七开”,因而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填补了这一缺口。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地方经济及社会事业的均衡发展,实现了财政均等化目标。日本主要将中央征收的税作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给地方。其转移支付资金由地方交付税、地方让与税、国库支出金三部分构成。地方交付税以实现各地方财政均衡为主要目标;它是为消除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差距,保证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政府也能维持一定的行政服务水平,而向某地方支付的一种转移资金;其转移资金的额度可以运用法定的标准公式计算得出,且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由地方政府自主决定,中央政府不加以限制或附加条件。地方让与税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具均衡地方财政的作用,但它充实某些地方基础建设的财源,对地方财政同样具有一定的均衡作用。国库支出金是中央指定用途,交给地方政府使用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筹建的事业,平衡各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确保全国行政服务统一水平是其转移支付的目标。转移支付制度作为日本财政分权体制的组成部分之一,为财政均等化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同时为弥补各地方经济能力的差距,确保各地方政府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务水平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财政分权进行公平性分析,即对转移支付进行公平性分析。考察转移支付制度在平衡各地方财政收入、确保全国人均福利水平一致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就是对转移支付进行均等化分析。若地方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获得收益后,其财政收入得到提高,且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能力差距缩小,实现财政均等化,则认为转移支付制度具有公平性,即财政分权体制具有公平性。
三、主要结论
本文在对财政分权公平性研究的文献进行简单回顾的基础上,对日本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进行探析。在此基础上,利用标准离差率对日本财政分权进行公平效果分析,运用计量经济模型对财政分权进行公平效果检验。对日本财政分权公平效果进行实证研究表明,日本财政分权体制具有公平性,其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缩小了各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差距,弥补了经济能力不平衡,实现了财政均等化目标。日本财政分权公平效果主要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表现,因此有必要对日本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在促进各地区财政均等、实现公平目标过程中所具有的特点进行归纳:第一,目标明确。转移支付的目标便是调整各地区横向财政不平衡,在全国范围内,提供一定的行政服务水平。第二,转移支付形式规范,具有科学、有效的依据。转移支付金额的确定不仅考虑到经济发展的各个影响因素,而且依据了科学的公式,经搜集、调查、运算得出确切的转移支付金额。第三,法律保障。日本转移支付之所以能够在财政均等化过程中发挥如此巨大的作用,与其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有着紧密的联系,法律使其转移支付资金具有了强制性。
日本的经验表明,建立规范的、明晰的转移支付体系,是中央政府调节各地区经济平衡发展的最有效手段。日本经济高度发达,转移支付也相当规范,在日本地方交付税是转移支付的核心,且占有较大比重,其公式化的稳定性已经将其逐渐固定下来,不存在很大争议,而且越来越成为政府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传达政府意图的主要途径。但是从中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建立以公式化为主体的转移支付制度,虽然有利于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但是易于受人为因素影响,在运用公式计算的过程中,难以做到数据选择合理、运算公平、监管有效。另外,从中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来看,那些需要财政补助的地区,往往连最基本的财政支出都无法满足,更不要说将财政补助用于执行中央政策。因而,在中国建立一种以平衡性财政补助为主体的公式化的转移支付体系,确保全国最低水平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要,是财政转移支付面临的首要问题。
关键词:公共财政;现代农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建设、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生产基础和防护林建设、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和气象基础设施等。目前,我国农业依然是靠天吃饭,大多地区不得不主要依靠雨水灌溉,人工灌溉对于那些雨量稀少或者雨量变化无常的地区也是绝对必要的。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农业基础设施状况尽管有所改善,但是依然薄弱。因此,2004年以来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一直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任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就是政府按社会公众的集体意愿提供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品,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或分配活动,它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已任。由于农村区域人口居住密度小,农业基础设施的市场化指数相对较低(见表1),农业基础设施的提供主要由政府来完成。因此,承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公共财政必不可少的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最关键的问题是投融资方式的选择,这不仅关系到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效率,还决定着农业基础设施的资金来源及其维护等问题。
根据我们的调查,近年来国家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增加较快,1994-2006年,中央累计安排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总量超过4000亿元,主要投向农业和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六小工程”建设。在国债及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当中用于大农业方面的投资比例也有所提高,目前财政资金正在成为我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见表2)。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总量仍然明显不足,直接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的投资比重偏低。造成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的原因或制约农业基础设施增加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向城市倾斜的公共财政体制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给不足的体制性因素。因此,必须构建城乡协调平衡、公平合理的基础设施财政供给新体制。
一、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1.根据受益范围的大小,通过调整和理顺各级财政分配关系,合理划分农业基础设施的界限,建设基础设施费用原则上由各地方相应层级的公共财政予以提供,中央政府根据公平均衡的原则,按贫困程度予以支持。
2.建立和完善省级政府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于地方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大多具有的正外溢性,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这些产品的供给就会陷入不足的境地。因此,建立和完善省级政府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由上级或邻近地区政府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助是必然选择。从目前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来看,不仅要求完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还应建立健全省级以下政府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3.推进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创新。应加快城乡统一税制的步伐,合理确定农村税收,逐步建立起科学、公平、合理、规范、优化的农村新税制。同时,对农村税费体系进行合理重构,尽快形成新的有利于增加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筹资制度。
二、建立财政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筹措建设资金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多种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1.增加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县要调整农业和农村的财政投资和支持方向,应逐步提高各级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把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城镇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要向农村延伸,特别是城镇的垃圾处理设施、管理职能要突破城乡界限,逐步延伸到广大农村。
2.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在农村道路建设、桥梁建设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可以采取BOT、冠名权等形式,鼓励、引导民营资金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采取以村为单位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筹措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务员之家
三、改革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管理机制
过去对农业基础设施的管理主要是一种实物管理和设备管理,谈不上什么资产经营管理。无偿服务、无偿供给、无偿消费,导致供给越多而需求缺口越大。因此,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基础设施管理体制就成为有效增加供给的一个重要途径。经营性或竞争性基础设施要逐步改造成公司制,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按一般生产企业运作,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非经营性或非竞争性基础设施实行以价值管理为主、以实物管理为辅的体制,可以是无偿服务或低偿服务,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负担,但是也要讲究经济效益,讲究责、权、利相统一。所有农业基础设施要尽可能实行资本化和价值化管理。农业各类小型基础设施可改建成各种合作经济、股份经济、股份合作经济等形式,明晰产权,按企业化原则经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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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业发展,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投入,持续增加农业投入是农业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由于农户、农业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经济主体的自身积累能力较差、底子薄弱,我国农业资金投入长期以来主要依赖财政和信贷等外源型资金“供血”。在资源稀缺条件下,明确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支农重点,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战略的农村金融体系,更好的发挥财政、金融支农合力,对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期,我们以东营市广饶县为样本,对基层财政金融支农合作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当前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支农合作的主要形式
(一)金融机构直接承担部分财政支农职能。计划经济时期,我国财政、金融职能相互交织,财政支配金融,金融充当“第二财政”,扮演着财政的出纳角色。近年来,随着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基本构建起了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农村合作金融为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部分商业银行承担的财政性职能相应移交给了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演变成沟通财政与金融支农合作的主要桥梁。以广饶县为例,该县1994年设立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除保留小额农户贷款、扶贫开发贷款等政策性业务,原承担的粮棉油贷款购销等政策性贷款业务均划转至农发行。支农再贷款?
(二)财政部门透过对相关“三农”经济主体的贷款贴息。为促进“三农”经济发展,增强农业龙头企业的幅射带动能力,财政部门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小额扶贫贷款等提供了部分利息补贴,以减轻农业企业财务负担,促进了金融部门对农业贷款投放的刺激性。据调查,2000年以来,东营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2003年,广饶县委、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县财政每年拿出30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用于支持重点龙头企业。
(三)财政部门出台鼓励金融支农有关优惠政策。为吸引金融机构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财政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直接给予财政资助,出台了减免三年营业税、所得税减半征收、承诺分红补贴等优惠政策。据调查,东营市政府为促进县区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利津、垦利两县农村信用社的股东承诺,如信用社2年内达不到分红比例,市财政将予股东补贴;并在政府权限范围内,尽量减免农村信用社在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税费。全市涉农资金和业务全部交由农村信用社办理,所有农口部门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基本账户,各级预算外资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农村信用社,乡镇的国库、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行政收费由农村信用社,县、乡公务员和教师的工资由农村信用社,县级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设在农村信用社。研究制定了做好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工作的具体意见。对过去行政干预的贷款和协调农村信用社购买的企业债券、各级各部门在农村信用社的行政性贷款,由县、乡政府负责限期收回;对公职人员的贷款,采取纪律和行政的手段收回;采取以优质资产置换、整体“打包”等多种方式,帮助清收不良贷款。
(四)人民银行助推,政府部门主导,积极优化县域金融生态环境。2005年初,周小川行长多次在重要场合论述金融生态环境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和关注。面对金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各级人民银行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意义,取得了政府的大力支持。据调查,2005年,广饶县委、县政府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分管县任组长的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县委、县政府的考核,加大了督查力度。开展了“金融生态示范县”创建活动,出台了《创建“金融生态示范县”建设的实施意见》,研究设计了“建设金融生态示范县”的具体指标体系,制定了《“金融生态示范县”评价标准》,形成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规范化机制。截至2005年底,全县已命名“文明信用乡镇”21个,“文明信用村”684个,“文明信用企业”61个,“文明信用户”9.9户,“文明信用工商户”2333个,2006年力争全市60%以上的村镇、农户达到文明信用标准。
二、当前合作方式中的不足
2003年以来,广饶县向“三农”累计投入财政资金69亿元,投入信贷资金85亿元。财政投入和信贷投入的不断扩大,有力的促进了该县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增强了农民收入。目前广饶县已形成以凯银集团、驰中集团、华誉集团为首的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收入保持快速增长,收入结构发生明显变化。据统计,2005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4820元,同比增长14.7%。2001年-2005年,广饶县农民收入年均增长10.1%。收入结构中,纯粹来自农林牧渔的增幅仅为5.93%,非农产业纯收入增幅高达92.45%。
(一)财政金融支持重点“不到位”与“越位”并存。近年来,为发展农村经济,地方财政不断扩大了支农资金投入,市本级财政支农支出以20%的速度递增。据调查,近四年来,我市投向“三农”的资金达50.7亿元,2003年市级财政用于扶持“三农”的资金3.8亿元,2004年达到了4.6亿元,分别占这两个年度市级财政支出的28.4%和29.6%。但是,地方财政支出在制度安排上一直向城市倾斜的格局没有改变,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应由财政供给经费的公共产品,财政投入的力度不足。主要表现在对农村的基础设施、供水设施及环境治理等社会公益性的投入相对较少。调查中,我们设计的“当前财政和金融对当地经济的支持哪个更大一些”中,有7/8回答金融支持力度更大。
(二)支农项目管理部门庞杂,投资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由于各部门职责定位不清,没能有效地建立起责、权、利相匹配的财政支农激励和约束机制。既有争项目、争资金形成的投资越位现象,也存在互相推诿导致的投资额缺位现象。因此,项目和资金多头管理,留下不少弊端:一方面,由于支农项目涉及的部门众多,部分项目交叉,有些地方出现同一类型支农项目存在多个部门重复立项、实施的情况。
(三)财权与事权分离的财政体制改革,使得乡镇、村委成为财务空壳,不能成为有效承贷载体。城乡财税体制改革形成财权和事权不对称,造成越是基层政府财权越小、事权越大。但另一方面,资金链条长,管理困难。目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采取的是分级配套、层层下达、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做法,有些专项资金从上级财政下拨到实际使用,经过多个环节。资金在途时间长,影响了资金的及时到位,又增加了资金管理成本。一个项目,分级配套,每个级次都要考察论证,都要进行检查验收,需要大量的管理费用。县级财政配套能力弱。停收乡村公益事业金,使农民人均每年减少税赋100多元。2004年降低农业税率2个百分点,农民人均减负58元,今年全部取消农业税及附加,由此所减少的乡镇及村级收入全部由市财政转移支付。
四)财政补贴在流通领域消耗太多,轻生产领域。农发行贷款目前还仅局限在粮棉流通领域,虽然对解决农民“卖粮难”、“卖棉难”问题,稳定粮棉价格,保护农民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国家的补贴基本在流通领域消耗,因此农民直接受益有限。
(五)政策性与商业性关系模糊。政策性与商业性并存是当前信用社经营中的基本格局,也是改革的基本矛盾。信用社肩负金融支持“三农”的职责,这具有强烈的政策性。另一方面,信用社又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商业企业。并且,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进展,商业性业务的比重日益上升。由于当前信用社存在强烈的政策性,以至于它还不可能摆脱行政桎梏而真正成为产权清晰、政企分开、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金融企业。
(六)财政支农支出结构不合理,供给范围“越位”与“缺位”并存。财政支农管理的领域和事务不能随农村城市化的加快而及时调整,造成很多部门和单位仍在占用财政支农资金,而应由财政资金供给的领域和事务却得不到应有的资金保障。主要表现在:第一,随着广饶县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三产”的比重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县级农业服务机构仍然过多,职能没有进行较大调整,是财政资金供给范围过宽的主要原因。如:农口设有畜牧、农业、水产、农机等几个服务中心,各中心仍然是全套配置,各中心资源分散,不能整合,存在浪费现象。如:2002年财政安排几个中心事业发展经费各100万元,从财政检查的情况看,各中心事业发展的效果不明显。
三、政策建议
一方面,贫困地区公共财政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无法建立;另一方面,将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支农的工具,进一步扭曲了农村的金融体制。分析表明,只有让公共财政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进一步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形成商业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制。(谢平,公共财政、金融支农与农村金融改革)
第一,健全农村公共财政体系。一是通过农村公共财政直接投资以改善农村的投资环境、提高农村的技术水平和对一些经济行为给予补助。二是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变目前我国长期存在的只有城市干部职工才能享受社会保障的状况。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包括居民生活补助和救助、基础的生产生活设施和文化教育支出,还包括对农户个体生产及合作组织的补助。
第二,把财政和金融资源结合起来,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提高融资效率。财政和金融两者相互补充、支持、促进,形成合力,就可以产生明显的放大作用,极大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通过财政直拨或其他渠道下拨的支农资金千头万绪,开行要通过市场建设和融资推动的方法加以整合,改变长期以来支农资金使用分散、效率低下的局面,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资金一旦整合,就能发挥集合效应,提高支农效果,产生“一个平台、一个信用、一个账户”多种功能的贷款模式。即通过融资平台账户管理、整合各级政府的支农资金、发放贷款、回收本息,形成统一高效的信用支持和管理模式。目前大部分县域,特别是贫困县机动财力很少,自身活力相当脆弱,开行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尽快打开工作局面。
一、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的几个重点问题
从财政的角度考虑,在增大投入的同时,如何从事业发展的角度完整设计、细化事权关系,形成各级财政间的合理分担,并在此基础上对财权进行相应匹配,使一些现行的政策安排内化为体制性安排,是一个比单纯增加财政投入更为重要的问题,也是发展好各项事业的根本保证。没有体现保障的投入,是不可能持续和有效的,也无法维持事业的长期发展。这种财权与事权安排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两个层次:一是确定财政行为的基础,从而衍生出财政职能和相应的财权与事权的整体安排。即根据效率的要求,政府与市场都只做自己应该做并且有能力做好的事情,从而形成对各级财政的整体安排,形成财政分级的基础。如教育类的公共事业应根据其公共性和重要性的不同区分为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然后将有限的财力首先确定在公共性和重要性最明显的义务教育领域,从而形成对财政资源的整体安排。二是从事业发展的角度对各级财政的事权和财权进行划分。即根据效率的要求,凡是下级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就交给下一级政府,并安排相应的财力;主要在基层发展的事业,如农村义务教育,需要由基层承担具体的管理、实施责任,但财力需要由各级财政根据公平的原则和监督的有效性进行分担。按照这样的思路,我们需要对近年来实施的用于农村的过渡性政策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分析与评价,并逐步明确、规范地将其纳入体制中,由各级财政共同加以保障1。
(一)理顺财政资源配置关系,支持和鼓励县乡政府增加收入。一是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合理划分财政收入分享比例,调动县乡政府发展经济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省以下各级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划分要明确、合理和规范。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平衡情况,将适当税种的主要收入留给县乡或提高县乡分享比例,调动县乡政府发展经济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二是为县域内各类市场主体的自我发展、自我创新,创造更加规范、公平、开放的外部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发展县域经济,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支持粮食生产,扶持产业化龙头项目等政策措施,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三是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增强财力薄弱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
(二)正确处理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中集权与分权的关系。财政的集权与分权,是正确划分财政分配层次的问题。尽管财政分权在调动基层政府发展经济和增加收入积极性方面有一定好处,但是,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明显不足、以及县乡财政困难的重要原因,就是财政分配层次过多,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财权和财力过多地逐级向上集中,加之财政分配层次过多,财权和财力与本级次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责权不对称。当政府间财权和财力在各层级之间层层集中时,到最底层级的乡镇已经所剩无几。根据陕西省市县和乡镇较多的实际情况,适当的财政集权非常必要,尤其在当前全省农村公共支出需求很大的情况下,财政必要的集权才能解决农村的公共产品提供问题。目前农村义务教育、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需求的财政支出不断扩大,财政分配结构应向上一级政府调整,集中财力办大事,只有集中财力才能办大事。既要适当减少财政分配层次,从现在的中央、省、市、县、乡(镇)五个层次,减少为中央、省和县市三个层级,提高财政资源分配效果。目前,省直接管县和乡财县管试点的成功实践表明,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管理体制,是切实可行的解决集权与分权最佳方案,省财政直接管县(市)不再与省辖市发生财政分配关系,直接对省进行各种缴纳和结转业务。乡镇财政分两种情况,一是“乡财县管”财政管理体制。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全部财政收入、自由财力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乡镇实行“收支统管、分户核算、超收奖励、节支留用、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体制,在条件成熟时直接作为县财政的派出机构。二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全部财政收入超过500万元、可用财力在200万元以上实力雄厚的乡镇财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补助(或上解)、自求平衡”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三)合理设置县乡政府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责权(以下简称事权),界定县乡财政支出责任。政府弥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缺陷,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由于公共财政是建立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以弥补市场缺陷和纠正市场失效的需要上,因而提供公共服务则是其首要任务,在决定了应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之后,相应决定应有多大规模的公共支出。一是政府监视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相对滞后。目前,除大型公共工程项目、特大自然灾害和病虫害防治等由中央政府承担外,其他事权基本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如需要划清各级政府保证工资发放上的财政支出责任,现在情况是全国必须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政策,统筹使用本级财力,保证本级的工资支出。由于省以下各级政府的事权没有明确的划分,有些社会事务由多级政府共同承担,造成政府间职责不明,也容易形成基本事权的下移。近年来,如工商管理、计量和质量检验、
烟草、药品监督等,移交由省直部门统一管理,在一些基本管理权限上划的同时,一些相关的支出却划归县级,实行由县级财政定额上解财力的办法,从而形成基本事权的下移。二是县级政府事权与财权的不匹配,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基层财政支出压力。如农村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基础,作为公共产品,具有效益外溢性,如果将提供义务教育的全部财政支出责任配置于基层政府,就很可能出现教育资源的不均衡。目前农村义务教育支出在县级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比重大致在20-25%左右,主要包括中小学教师工资性支出、中小学办公经费支出、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支出和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等项支出。从20__年开始,农村中小学教育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由原来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县办高中、乡镇办初中,农村办小学”调整为“以县为主”的教育投入体制。从此,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在地区间的发展呈现出不平衡的状况,贫穷和富裕地区之间,农村中小学生受教育程度、教育质量、及教育环境方面出现较大差别。再如,农村卫生医疗支出由于受县市乡镇可用财力短缺的影响,乡村卫生投入普遍不足,目前乡镇卫生院承担着提供以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康复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的培训等职能,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由乡镇卫生院承担。然而,乡镇卫生院既是经营者,又是农村卫生市场的管理者和公共卫生的提供者,不利于农村卫生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可以选择取消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公共卫生的职能,在县市设立负责公共卫生的机构和若干分支机构,承担原来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实行购买服务的办法,既可以直接由县市的公共卫生机构直接与村卫生室联系,向村卫生室购买服务,减少中间环节;也可以向同原来的乡镇卫生院购买服务,充分利用其在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但是,购买服务的财政支出责任应该如何划分,从财政供给范围看,明显属于财政支出的“缺位”的部分,增加农村卫生事业投入,逐步建立农村公共卫生防疫保健体系,提高全民医疗卫生水平,同样也是公共财政范围,这部分财政支出责任不应该全部由县财政承担。同时,再把预防、妇幼保健、卫生市场管理等职能剔除之后,乡镇卫生院可以按照赢利性(或非赢利性)单位处置,通过市场竞争求得生存。目前,出租、销售乡镇卫生院的势头非常迅猛,地方政府、医院管理者都有强烈的改制冲动。还有政府所承担的财政供养人员的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支出责任。目前,大部分县乡社会保障基金收不抵支相差数额较大。养老医疗保险关乎城乡居民的根本利益,关乎社会的稳定,社会保证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在各级政府间划分明确的责任。另外,预备役、武警部队、军队离退休人员和伤残人经费及医疗费支出属于国防支出,应由中央、省级政府承担财政支出责任,县乡两级不应再承担这部分财政支出责任。一级政府应设置相对应的事权,正确合理的界定政府事权,是划分政府财政支出责任的保障。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原则上应与该层级政府事权的纵向配置理想一致,即哪一级政权机构拥有提供某种公共产品的责任和权利,那么该级政府就要相应的承担为这种公共产品的生产提供成本资金,即财政支出的责任。县级财政承担的财政职责与财政收入来源要匹配,如果政府事权超出了财政可用财力,上级政府应该考虑由转移支付或其他财政资源配置方式来解决。县乡两级政府属于国家基层政权,直接面对广大城乡居民,是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直接执行者,是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因此,政为财之本、财为政之基,做好基层政府的各项工作,离不开相应的财力做保障。 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孔子的学生曾子在《大学》中:“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则财恒足矣”2,说的是生财自有正大的道理,在职的官吏人数不多,耗费财政费用的人就少,国家采用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国库的储蓄就可丰盈,财用也富裕不竭。因此,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建立比较符合实际、比较规范、比较科学的财政体制是重要的一环。按照公共支出均等的要求,保证县乡财政基本支出需要,缩小乡镇之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差距,针对此目标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合理界定地方政府间事权范围,划分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
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功能,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着眼点。作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财政收支活动要致力于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公共财政和公共服务型政府一脉相承,公共财政制度建设有利于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财政政策是推进公共财政制度和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先导,要通过调整完善包括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财政体制等方面的政策,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3。从体制层面上研究界定县乡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优化配置财政资源,从而有效缓解县乡财政紧张的局面。地方政府间事权的界定,涉及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到从中央到地方不同层级,先将重点事权在各级政府间进行配置划分,在着重分析县级相关财政支出应占多大比例适宜。
第一,合理划分农村义务教育事权在各级政府间的配置。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面性的重要作用。为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国家决定从20__年起首先从西部省份开始在全国进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一是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
生活费。二是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三是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四是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面学杂费所需资金,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性支出、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危房改造资金,实行中央、省、市、县四级共同负担的办法,乡镇和村一般不再负责农村义务教育支出。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建议对一般财政状况的县级市,中央、省、市、县分担比例为6:2:1:1为宜。建议教育布局的调整要立足现在、着眼未来,要综合考虑人口密度、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农村人口将大量转入城市等现实因素,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的搞好机构性调整,并尽可能的将学校向城市和农村中心集镇集聚。应允许和鼓励农民选择学校,送子女进入城市求学,这可以作为义务教育的一种辅助手段。 第二,合理进行社会保障事权在县乡级政府间配置。社会保障是地方政府所面临的普遍问题,尤其是经济转轨时期,稳定与发展已成为政府职能最主要的方面,应考虑改革与转轨对社会保障规模、范围的重要影响。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企业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最后解决转轨过程中成本和征缴问题,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市场调节无法提供良好的卫生保健服务,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坚持统筹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模式,将基本医保制度扩大到所有城镇居民。政府将为全民提供最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并计划在20__年之前将这一体制推广到全国,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民合作医疗和贫困农民医疗救助制度。县级负责执行本管辖区域内的养老、失业、最低生活保障、对收入的税收调节等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预防、抗御与救济等民政管理;按属地原则负责在中央规定的保障标准、运行机制和筹资方式下公费医疗及医疗保险的集体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及瘟疫防治管理,负责本辖区卫生规划的实施,按照隶属关系分工负责实施公益性医疗机构建设,负责辖区内城镇和农村饮水卫生标准的组织实施和初级医师资格认定,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指导监督。对养老及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由于关系到被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来源而且所需资金数额巨大,应该为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的责任。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可由省市两级共同承担。与此同时,应进一步增加对农村医疗的投入。每个乡镇卫生院改造支出可由县以上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以省、市县为主。
第三,合理进行农村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责权在县乡级政府间配置。集体组织实施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正常防汛、农技推广、农田基建、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等有很大区域性而外溢性较小的一般农业经济管理责权;通过提供公共设施、外部环境等市场建设保障条件来保证本辖区内第三产业发展,通过财政政策引导其发展,通过贴息、担保等方式,鼓励其发展;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支持本辖区内的城镇建设,促进本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承担县、乡、村道的交通道路建设和维护等责权;承担本区域、流域内的环境保护管理责权;承担国家资源开发政策的集体执行与一般管理监督责权。要确保对农业项目的投入,就要整合支农资金,以地方和产业发展为平台,将中央、省、市财政预算安排下拨的支农资金与地方财政、农口部门安排的支农资金集中起来,捆绑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对农业的专项投入应坚持“总量增加,上下结合,部门对口,集中投入”的总体原则,具体讲,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内农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与同级财政部门结合,确定支持农业发展项目规划,逐级上报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结合全省农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对项目进行初步整合,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在部门内部建立农业发展项目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由省级财政部门与省农业主管部门结合,确定年度支持的具体项目。项目预算经批准后,及时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确保除防汛、抗旱等不可预见的灾情外,农业项目确定一项,建成一项,见效一项。整合支农资金有利于公共财政资源合理配置,发挥支农资金的整体效益,更好的缓解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资金供需矛盾,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进一步完善县市乡镇分税制财政体制,从制度上确保县级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对接
在分税制体制框架下,各级政府的事权(合理界定各级政府适应市场经济而既不“越位”也不“缺位”的职能边界)----财权(在各财政层级上匹配与各级政府事权相呼应的税基,以及在统一税政格局中适当安排各地的税种选择权、税率调整权、收费权等)----财力的配置,可望得到一种与市场经济逻辑贯通、顺理成章的安排4。一是要确定合理的税收返还办法。原非税制财政体制中的体制补助基数和体制上解基数是1993年制定的,随着经济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以与目前各地的实际财力状况不相适应,因此建议取消原体制补助和上解,对困难地区实行以奖代补,充分调动其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改变“两税”税收返还计算方法,实行超出技术部分按增量分成,这样既可以保证地方财力与收入的同步增长,同时也与所得税改革方案一致。二是应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中央和省以下级财力进一步增强,有必要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目前我国还没有涉及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预算法》也没有相关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转移支付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要改变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施过程中因其不够规范而导致的一些弊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1)要对现行中央专项拨款进行合理分类,简化和归并过多的专项拨款种类,尽快改进拨款办法,引入“因素法”,增加透明度,以提高专项拨款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效益性。同时要对专项拨款中能打入下级结算体制基数的一律打入体制基数,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综合效益,从制度上杜绝不规范争取资金过程中存在的腐败现象。(2)要适当加大一般转移支付的规模和力度,减少对下级财政支出的政策干预和直接领导,给基层政府更大的自,用于解决其他公共服务项目的缺口问题,更好地在财政体制中体现民主。同时要增强一般转移支付的测算和分配的科学性,以便提高财政管理体制的整体性和综合性。(3)要提高转移支付的规范化、均等化水平,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基数不平等问题。要淡化基数影响,逐步取消税收返还、基数返还、体制补助等保“既得利益”的不平等政策,从起点上矫正偏差。(4)要对贫困地区县乡在转移支付上给予更大的照顾和倾斜,确保县乡政权
机关正常运转所需最低限度的经费,改变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政权机关办公经费分配上的严重不平衡现象。(5)要尽快建立政府支出评价体系,科学评价政府支出效益,避免政府支出效益愈低而得到上级财政补助愈多的不合理现象,维护转移支付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与此同时,还要注重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工作,用法律手段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三是合理确定县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 ,实现县级政府的责权利统一。在目前中央和省集中了主体税种及增量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对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公共财政支出也应由国家和省负担,按照责权利相对等的原则,对近年来上划到省级管理的地税、工商、计量和质量检验、药品监督等部门的一些经费,不应再由县级财政负担,应划入省级财政支出范围。在进一步研究确定各级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的前提下,按照责权利相对等的原则相应调整现行财政体制,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调动县乡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四是改变部分基金收支的管理办法,这部分基金收入涉及文化建设事业费 、公路养路费等。这些收入由基层部门征收,全部上缴省,由省部门负责支出管理。鉴于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只要在县市一级,因此应下放相关的财权和事权,如养路费,应改革目前的公路建设体制,实行由省统一规划,由市县负责行政区域内建设与维护的办法,养路费的大部分应留给基层政府。(三)积极推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
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是进一步明确中央和省级政府责任,发挥省级政府的区域财力调节作用,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措施。一是财政体制可以不必要与行政体制相配套,在我国地方行政管理层次中,可以设立省、县二级财政体制。二是明晰事权,进一步理顺省与市、省与县、市与县的财政关系,按照凡属于国家事务的事权,划归中央级,属于省事务的,划归省级,属于市县事务的,划归市县级的原则,确立三级政府的事权体系。在理顺省与县的关系上,主要应解决省如何带动县更好发展的问题。省要为县级财政提供更多的服务,因地制宜地制定发展政策,逐步解决体制遗留问题,改善县的发展环境。县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争取省财政帮助解决突发问题,加快乡财县管步伐,逐步撤销乡镇财政管理层次,整合县乡财力资源。三是通过财政体制的“扁平化”渐进带动行政体制的“扁平化”。财政管理体制的“扁平化”主要体现在以推行省直接管县为核心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减少层级的创新。四是财政公开,建立公开透明的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各项资金分配管理制度,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对各项财政资金的分配方案,省财政应对市、县公开,对分配结果不公正的,省财政应及时作出调整。五是修订相关的法律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修订相关法律,完善相关制度,巩固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改革成果。
(四)不断深化“乡财县管”改革
“乡财县管”是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摆脱乡镇财政困境、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洛南县自20__年在各乡镇实施这一改革以来,通过清理账户、清理票据、清理债务和清理财政供给人员,对乡镇实施“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在“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和缓解乡镇财政困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对一些违规操作缺乏监督制约措施、清理账户未完全到位、改革的基础工作急需加强等薄弱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乡财县管”改革初衷的实现。针对存在问题,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对违规操作的监督、制约措施,逐步规范操作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二是要建立查处私设账户的监督网络,通过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等手段,在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同时,建立严厉的惩戒机制,确保改革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三是要夯实“乡财县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动化办公水平,加强人员培训工作,及时妥善地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五)逐步完善税收征管体制
目前我国在税收征管上国税、地税、财政三足鼎立的征管格局,不仅加大了税收的征管成本,而且在某些方面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经济秩序的紊乱和腐败现象的滋长。要改变目前这种状况,笔者认为,一是要理顺地税部门管理体制,由于地方税收的地方属性,不具有与高层政府或其他区域的公共性或外溢性,因此可以考虑取消地税部门的“条条管理”机制,划归地方政府全权管理,促进税收征管与财政管理相融合,有效避免基层地税部门在税收问题上向当地政府争取不当 “优惠政策”的现象发生。二是为了切实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建议成立地方财税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财政部门与地税部门合署办公,统管当地的财政和地方税收工作。目前,我国浙江、宁波、上海等地在实行财税合并方面已取得了成功经验,强化了财政预算管理,压缩了税收征管成本,提高了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这些都为我们提供了前车可借之鉴。三是针对当前一些基层地税部门在各乡镇间税收归属划分上的随意性及失廉行为,以及一些乡镇为完成财政收入任务向基层地税部门拉税、买税的不正常现象,可在当前撤乡并镇的基础上,成立乡镇财税所,统管当地的财税工作,以规范财税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消除部门间经费供给水平的不平衡及一些腐败现象的发生。
(六)建立财政体制运行的监测、调整与制约机制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运行以来,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监测、反馈、调整与制约机制,不仅使体制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而且造成了改革成效的大打折扣。如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中存在的县乡政府事权与财权高度不对称、转移支付制度不够规范等问题的存在及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改革的进程及效果。另如一些在实践中明显失于合理与公平的个别硬性支出增长指标,一增再增,尽管其不合理性越来越明显,尽管基层反映强烈,但一直没有任何一个部门作出明确答复,不仅使一些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完成任务迫于无奈而纷纷造假,也使党的政策的严肃性受到威胁。因此,为了确保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顺利有序地运行,扩大已有成果,解决存在问题,建议高层政府建立和完善财政体制运行的监测机制和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的诉求机制,及时纠正和调整现行财政体制运行中的弊端及不合理因素,同时建立健全财政体制运行中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沿着预定的轨道顺利前行。
三、推进相关配套改革,保证县乡财政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一)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做大县乡财政收入蛋糕。
抓好财源建设,培植和壮大财源基础,做大做强财政经济“蛋糕”,是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根本保证,也是促进县域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因此,要根据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20__年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树立科学的理财观念;坚持围绕财源抓经济,围绕效益抓财源;坚持财源工作从源头抓起的方针,把财源建设与经济结构调整、农民增收、深化企业改革与发展、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第三产业项目建设和建设经济强县结合起来,抓住发展的机遇,充分利用好国家的优惠政策,励精图治,开拓进取,立足自身优势,提升比较优势,巩固支柱财源
,培植新兴财源,优化财源结构,逐步建立起立体、多元、有后劲的特点财源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找准农民增收和财政增长的结合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把“三农”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着眼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是要加强各级财政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优化种植业结构,突出发展特色农业。二是要大力发展乡村企业,为农村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尤其是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三是要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提高城镇化水平,充分发挥小城镇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小城镇成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渠道。
2、巩固支柱财源,培育新财源
注重地方经济的客观实际,把握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挖掘潜力,重点巩固支柱财源,全面培育新财源。一是抓好工业结构调整,做大、做强支柱产业,每个地方都要发挥地方经济和资源优势。集中力量扶持几个拳头产品,几个利税大户,几个上百万元上千万元的支柱财源,做好示范,奠定基础,以点带面拉动区域经济增长。二是要按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通过股份合作、兼并联合、公司制改组等多种形式,加快对县域国有企业的改革,同时配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搞好再就业工程,努力使企业增加活力,减少包袱,加快发展。三是要加快发展各类私有、民营、股份制等经济实体,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参与社会事业发展,优化发展机制,提高整体素质,将其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主力军。四要扩大对外开放,全力招商引资,大力发展县乡工业,以工促农,以工带商,走“工业强县之路”,加快县域经济快速发展。五是积极扶持和鼓励第三产业发展,尤其是地方特色旅游业。
(二)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维护农村稳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乡镇,分别指定不同的机构和岗位设置形式。改变传统的乡镇工作方式,切实提高乡镇工作效能。一是要做好乡镇机构和人员的精简工作。据报载,山东省推行乡镇机构改革后,将乡镇党委、政府机构合并设置,提倡党委、政府交叉任职;严格控制乡镇党政行政人员编制;乡镇级不再设置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逐步将这些单位推向社会,办一些经营性的实体。这一经验值得我们认真借鉴。二是通过提前离岗、提前退休、发展设施农业、创办经济实体等渠道,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对创办经济实体的分流人员要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对一次性买断工龄的分流人员,县乡政府应将这部分支出打入县乡财政预算,若为困难县乡拿不出这笔开支的,高层政府的财政部门应该一次性“兜底”。要千方百计为因改革而分流的人员找出路,谋生路,确保改革卓有成效地运行和大局稳定。三是要给乡镇政权机关职能定好位,彻底从直接干预企业和农民生产经营的领域里退出,把全部精力都放到为农村、农业、农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上。四是要打造一支精干的为民服务的队伍。我国当前的干部管理及工资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干部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都一样,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一个人的潜能的充分发挥,而且造成了纳税人所纳税款的极大浪费。因此,笔者认为,在乡镇一级政府应实行干部聘任制,打破干部身份的“终身制”和“铁饭碗”。凡是工作不称职、群众不欢迎、屡教不改的公职人员,要无情分流,惩一儆百。否则,这一问题处理得不好,不仅会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而且是对广大纳税人的极端不负责任,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犯罪。
在精简乡镇机构的同时,笔者认为对省辖市一级的政权机关、特别是经济比较落后地区的政权机关,可以适当虚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实施“市管县”的初衷是,让中心城市经济带动周边县域经济的发展。但在十多年的改革实践中,不少困难地方的市级政权机关由于受财力和经济条件所限,对县乡财政的宏观调控和扶持不仅没有达到改革的初衷,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障碍因素。近年来,我国浙江、安徽等省市在历经“市管县”后,又重新回归“省管县”财政体制,并在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不少可以借鉴的宝贵经验。“省管县”后,省级财政按财政体制直接结算到县,既可避免市级集中县级财力的问题,市级财政也可以突出中心城市的特色,逐步建成城市财政,把工作重点放在服务于中心城市的发展上。
在精简或虚化某些政府层级方面,笔者认为还有一项重要工作要做。目前在我国一些地方“撤乡并镇”已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笔者认为对一些小规模的县(市)区也应该进行“撤县并市”。如有的县(市)区只有一二十万人,但也是四大班子,众多局委,数千号吃“皇粮”的人。这样不仅年年使数以千万计的税收资源变成了吃饭钱,使本该充满活力的县乡政府变成了 “吃饭财政”、“讨饭财政”,把本该变成农村一座座水库、抽水站、桥梁或一条条道路的钱变成了养人钱,而且由此造成的公共财政缺位还加大了贫困地区农民的困难程度。因此,有关专家研究认为,在平原地带、人口密集的地区可以考虑100万人以上建一县级政府,丘陵地带50万人建一县级政府,山区县30万人以上建一县级政府。经过上述调整,每压缩一个小规模的县(市)区,每年将可节约财政资金数千万元。
(三)深化农村义务教育改革,千方百计保障教育经费开支
教育是对人力资本的投资,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对初等教育投资具有更大的社会效益。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大力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具有重大的长远性、基础性作用。但是当前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发展面临着严峻挑战,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农村中小学生上学困难和辍学等问题依然严重。第二,现行财税体制导致农村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按照目前的财税体制,高等教育由中央和省市负责,农村义务教育由县乡负责。由于在财政资金分配上,上级政府权力分配大于下级政府,地方财力分配权力主要在省级和市级,县乡政府财权最小。在本级财政负担本级教育支出的原则下,地方政府在教育经费分配上偏向高等教育和城市义务教育,农村义务教育得到省、市财政投入少。在财政收入向上集中和财政支出分配向城市倾斜的同时,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将教育等社会负担下放的倾向,一些地方在发展义务教育方面承担的责任明显不够,省级财政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支出很少,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基本上是由乡镇财政和农民负担。
随着农村义务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义务教育的经费
分担责任集中在乡和村两级,投入重心过低,这不仅造成财力薄弱的乡级政府无力发展农村经济,而且向农民征收教育经费过多,也加重了农民的教育负担。针对上述问题,中央明确提出了要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中央和省级财政要更多地承担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深化农村学校人事和财务等制度改革。具体说来,第一,要完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调整国家在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财政支出结构,确保义务教育投入的优先政策。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中央、省市和县共同负担,由县统管,减轻乡镇财政负担。第二,加大对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收入转移支付力度,对贫困地区实行完全免费的义务教育。第三,提高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比重。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设立一定比例税收专门用于教育。第四,深化教育改革,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质量和效益。通过建立教师聘用制度和教学质量监督机制,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的用人制度和教师工资制度。建立教育投入的绩效考核制度,将义务教育资金使用绩效状况作为任免、奖惩校长和教育主管干部的重要依据。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教师向艰苦地区流动,解决贫困地区优质教师数量不足等问题。 (四)妥善解决县乡政府债务问题,确保基层政权稳定
由于事权与财权的高度不对称、公共财政职能的严重缺位和越位基层财政越困难的实际国情,我国基层政府的巨额债务绝大部分都发生在乡镇一级。这些债务不仅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而且严重威胁到县乡财政的安全运行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如何建立一种长效还债机制,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化解政府风险,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按照统一的标准、口径和内容,对乡镇政府债务进行清理核实,核清债权债务主体,分清偿债义务和清偿责任。二是对不同类型的债务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如对过去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达标、农村道路建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积累起来的债务,由于这些债务主要是由政府公共物品供给缺位造成的,中央和省级政府应承担更大的清偿责任。对乡村直接借贷形成的历史债务,凡不是为农民办事的,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债务人,不得将债务转嫁给乡镇政府。对应由乡镇政府本身化解的债务,可以采取拍卖、租赁等方式盘活资产、资源,解决部分债务;也可以通过债权债务转换消除债务;还可以借乡镇企业的改组转制转移偿债义务等。有财力的地方应将乡镇债务列入年度预算逐年予以化解。三是要建立健全债务管理制度,防止新增不良债务。对乡镇确需举办的公益事业,应组织有关方面人员进行科学论证和听证公决,并实行“一把手”责任追究制,不得以财政名义举债。乡镇政府一律不准直接办企业,也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任何担保和抵押,更不准让乡镇财政担保。同时要不断完善新增负债决策和审批制度。乡镇因正当理由确需借贷的,必须经乡镇人代会审议通过,并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四是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把乡镇政府债务的增减作为考核乡镇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实行离任审计,防止前任“政绩”变为后任的包袱和群众的负担;对未经批准产生的新增债务,按照“谁决策谁负责,集体决策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盲目举债和为单位举债担保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并予以严肃查处。要根除可能导致债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尤其是要从制度上约束乡(镇)领导借款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同时要把化解不良债务列入政绩考核重要内容,树立“增收是政绩、还债也是政绩”的观念,积极为消化政府债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乡镇财政管理中存在着事权与财权不对称的问题
在国家实行分税制度改革以后,大部分税收由中央政府掌握,地方政府税收比例相对较低,而且在地方政府的税收中省市一级为了确保自身的财政收入,也往往实现了财政的集中管理,乡镇一级的财政可支配收入锐减,乡镇财权缩水严重。但是,在当前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实施的背景下,乡镇政府的事权却是在处于不断扩展的状态,工作任务也是不断的增加,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公共卫生、义务教育、拆迁安置、社会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不断上升,这就造成了乡镇财政管理中的收支矛盾日益突出,财政压力不断加大,一些乡镇不得不依靠“土地财政”与“金融财政”维持运转。
(二)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不够完善
预算管理是乡镇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规划控制、规范约束资金管理的主要手段。目前在乡镇财政的预算管理方面,预算编制方面还存在着编制内容不完整的问题,财政预算简单笼统,对于乡镇财政管理的规划指导和约束作用不强;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财政支出与年度预算经常出现较大的差异率,一些资金用途往往被临时改变,预算调整的程序不严格,预算执行的约束作用严重弱化;在预算的监督方面,往往主要是停留于事后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方面,事前、事中监督审计严重弱化,缺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三)乡镇财政管理的职能定位不明晰
对于乡镇财政管理而言,其职能定位主要是开展乡镇财政的收入管理、资金分配以及监督管理职能,同时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乡镇财政往往还承担着拆迁建设、资金筹措甚至是审计职能。但是,相对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范围的不断延伸,乡镇财政管理职能定位上出现了偏差,在一些不属于财政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着越位问题,例如在家电下乡、合作医疗甚至是包村包户上投入过多精力;而在预算管理、财政监管、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却存在着不到位的问题,不利于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建议
(一)将乡镇财权与事权有机结合
解决乡镇财政捉襟见肘的问题,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对乡镇一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进行明确。在乡镇管理的职能定位方面,应该将乡镇政府由管理型逐步朝着服务型政府转变,重点是引导乡镇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带动企业发展壮大,加快乡镇产业化经营,推进乡镇的城镇化以及新农村建设,促进乡镇社会经济发展。其次,乡镇政府应该积极的对自身管理机构进行精简,避免由于机构臃肿与人员冗沉造成财政支出过大,将有效的资金用于公共服务事业发展方面。乡镇政府应该积极的与县级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对相应的事权范围进行明确的划分,关系到县级区域的事务应该按照责任划分以及受益程度明确比例共同承担,对于乡镇区域内的事务应该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决策,落实好转移支付管理相关内容。
(二)积极推进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改革
在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方面,首先,应该进一步的提高乡镇财政预算的编制质量,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应该在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完成财政预算的编制,将涉及到乡镇的所有财政资金、政府基金、自由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统一纳入,在预算支出的编制方面加强支出的定额管理,人员支出按实编制,公用经费按照县级标准确定,同时对重大项目加强滚动预算管理,确保各项预算指标科学合理。其次,应该进一步的强化财政预算的有力执行,经过人大审议通过预算方案以后应该把预算计划作为依据,严禁出现随意调整改动预算的行为,同时采取预算执行定期报告的方式,向人大及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为了强化预算的执行力度,财政管理部门应该落实好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管理改革等举措,确保预算的有效落实。
(三)创新完善乡镇财政管理的职能
在乡镇财政管理职能的创新完善方面,首要前提是对乡镇财政的各项基本职能进行强化,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职能,拓展财政资金管理范围,尤其是加强涉农资金的监管,并采取考核、检查、激励约束以及追求责任等措施加强监管;强化财政业务管理职能,特别是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做好岗位设计、内部牵制以及不相容岗位分离等管理制度,加强对风险的防范;强化资产管理职能,加强对乡镇国有资产购买、处置以及登记管理制度,并做好台账登记定期进行盘点清查。其次,应该进一步的优化乡镇财政的支出管理职能,对支出范围以及管理办法进行明确,重点是加强对财政管理的内部审计监督,对于乡镇财政支出的重大项目建设、大额采购以及专项资金等,采取跟踪审计管理的模式,同时进行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以及项目进展的公开,强化内外部监管,确保财政管理工作的合法合规。
三、结语
关键词:公共财政;私人财务;政府财政;公共财政论;国家分配论
在我国,研究公共财政问题是近年来的事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在我国是否适用,也成为广大财政理论和实际工作者共同关心的问题。笔者拟就公共财政的一些理论问题谈些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对公共财政概念的重新认识
讨论公共财政问题,首先必须弄清公共财政的概念。笔者认为:
(一)公共财政是与私人财务对应的概念,是对政府财政的客观要求
公共财政是与私人财务(财政)对应的概念,它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收支活动。这里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是指广大民众的利益和需要。公共财政行为目的的社会公共性,是公共财政与私人财务的区别所在。从行为特征上看,公共财政是一种收入和支出活动,这构成公共财政与其他公共行为的本质区别。
显然,我们这里对公共财政概念的定义与传统说法有一定差异。按照传统观点,公共财政就是公共经济,就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由于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因此,公共财政几乎成了政府的同义词,这显然是不准确的。在这里,我们将公共财政表述为一种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收支活动,是强调公共财政作为一种收支活动的行为寓意,也是突出公共财政作为政府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需求的一种工具和手段与政府本身在概念上的区别。
公共财政存在的基本前提是社会公共利益和这种利益的载体棗公共需要的存在,这是公共财政存在的一个必要条件,它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公共财政作为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需要的实现手段存在的必要性。公共财政作为一种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其实施主体是一定时期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在国家和政府存在的条件下,主体的责任自然应该由国家和政府来承担。因此,国家财政必然是公共财政。
国家财政的社会公共性首先是由国家和政府的社会职责和功能决定的。国家及代表国家的政府是社会管理者,当然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体现公共利益并使之得到实现,是国家和政府的一项最为重要的职责,因此,国家财政必须是公共财政。不体现和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政府财政是不正常的和有缺陷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公共财政是对政府财政的一种客观要求。
(二)公共性是政府财政的一般性质
按照传统观点,公共财政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它的产生和存在是市场机制天然存在的缺陷使然,也就是说,由于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有一些自身无法弥补的缺陷,因而需要政府出面通过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来对市场缺陷加以弥补。显然,这里是将市场经济当作公共财政存在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表现形式。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公共财政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特殊性质,而是政府财政的一般性质,因为体现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是政府财政的共同出发点和归属,不论任何社会形态的政府财政都是如此,在这里所不同的只是由生产力水平差异决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层次,以及由生产关系决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范围。
这里可能会有一个疑问,即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政府财政涉足了大量私人财务的事务,它是否具有公共财政的性质,如有例外,如何解释公共性作为政府财政一般性质的论点。笔者认为,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政府财政仍然是公共财政。在这里,主要的问题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私人的个别需要被控制到了最狭小的范围内,相当部分个别需要被异化为公共需要,或者被采取了公共实现的形式,正是这种私人需要的个别性与其实现形式公共性的不协调,才导致了计划经济体制在提供私人产品,满足个别需要方面的低效率,这种低效率正好从另一角度说明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公共属性。我们不能因为某种机制在操作上的不正常而否认机制本身的存在,同样的道理,我们也不能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代行了许多私人财务的职能而否认政府财政的公共财政性质。
(三)公共财政的意义在于对政府财政职能作了合理定位
之所以要强调政府财政的公共财政性质,是因为公共财政对政府财政作了合理定位,它明确了政府财政的职责范围和主要功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则将政府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及其分工作了合理的划分。公共财政强调纳入政府财政范围的应该是具有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事务,对那些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政府只能为其正常实现提供外部条件,而不必直接参与其实现过程。因为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有其自身的实现机制,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使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的实现具备了充足的微观动力,因而政府不必直接介入其实现过程;同时,个别需要所体现出的千差万别的个体偏好,使政府不能直接参与其实现过程;此外,个别需要的实现完全可以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在个人之间进行,这种等价交换的过程一方面满足了购买者对商品物质形态的个别需要,另一方面则满足了售卖者对商品价值实现的追求。与此不同的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很难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来实现,其实现的责任只能主要由政府承担。可见,社会成员的个别需要的满足和实现不必也不能由政府财政来实现,而社会公共需要则应该主要通过政府渠道得到满足,政府财政实质上是为满足公共需要而存在的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界定了政府配置资源的范围,即政府财政直接配置资源的范围应该在公共需要的领域内,其意义在于对政府财政职能作了合理定位,它强调政府财政的社会公共性,并在概念上将政府财政与私人财务区别开来。
二、公共财政论与国家分配论的关系
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理论在我国的传播和发展,公共财政论与在我国有广泛影响的国家分配论之间的分歧也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有些坚持国家分配论的人认为,公共财政否定了财政分配的国家主体性,是对政府财政职能范围的缩小和肢解。坚持公共财政论的人则将国家分配论当作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落后的、过时的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是公共财政,国家分配论已经不再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都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任何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它特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背景,社会科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更要受特定时期、特定社会条件的制约,因此,我们很难说什么理论是先进的,什么是落后的,只要对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就值得去学习和研究,况且,国家分配论曾经在我国财政理论界有着最为广泛的影响,它对指导我国特定时期的财政实践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尽管它的一些用于指导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实践的管理原则和理论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但它的核心内涵棗摬普墓抑魈逍詳却仍然反映了财政活动的一般特性,因而并没有过时。这里必须澄清对国家分配论的两种误解:一是将传统理论当作国家分配论的全部;二是将国家分配论误解为由国家统揽一切分配的理论。其实,在传统体制时期产生的国家分配论的理论观点只是其在特定时期,根据特定的实践背景提出的理论,而不是国家分配论的全部,它也可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国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继续研究和提出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分配理论;国家分配论也不是由国家统揽一切分配的理论,它只是强调财政分配中的国家主体性和主导性,在这种主体性和主导性的基础上,国家分配的范围是由一定时期国家职能范围决定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国家分配论也没有过时。
在我们看来,国家分配论和公共财政论两者的主要观点并没有本质的分歧,不同的只是其强调的侧重点,比如国家分配论强调财政行为主体,公共财政论强调财政行为的目的和范围;国家分配论突出财政产生与国家产生的本质联系,公共财政则突出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与私人财务在活动范围和原则上的区别。在这种外在形式差异的背后,两者的基本立足点却是相近甚至是相同的。表现为,摬普之所以成为公共财政是因为它是一种代表公共利益、实现公共需要的财政活动,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这种财政活动的主体当然只能是国家和政府,因为国家和政府是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公共财政实质上是对政府财政职能的定位,是从另外的角度对国家财政的定义。可见,公共财政论也是以国家主体为基本立足点的,这一立足点构成公共财政论和国家分配论最本质、最关键的共同点。在这一共同的基本点上,公共财政并不会缩小国家财政的范围,也没有肢解政府财政的职能,因为政府财政职能范围的变化是围绕国家职能范围的变化而变化的,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一定时期的经济体制及由之决定的国家职能的大小,而不是公共财政本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承担的私人需要的实现归位于市场,使社会公共需要和个别需要都有其稳定的、更有效率的实现机制,并建立以弥补市场缺陷,为市场机制正常运作提供外部条件的公共财政运行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对政府职能转化的要求,也是对政府财政职能所作的合理定位,这并没有否定财政的国家主体性,也没有肢解政府财政,而是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范围及由之决定的公共需要的范围调整了传统体制下政府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的状况,将政府财政的职责和功能规范在公共服务领域,使其更加合理和完整。
三、我国建立公共财政理论体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尊重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共财政的特性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我国财政应该是一种公共财政的结论,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更应该重视政府财政的这种公共特性。对这种公共特性的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取得了很多科学反映公共财政运行一般规律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因而也是我们在研究公共财政理论时应该尽量去学习和借鉴的。但是,笔者不赞同目前学术界普遍存在的一种倾向,即过分强调不同时期、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共财政理论的共性而忽视其特殊性的倾向。我们认为,由于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基础不同,公共财政理论所参照的实践基础也不相同,因而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受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公共财政理论也会有一些差异。我国是一个正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尚不完善,市场机制也正在发育过程中,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互补关系和相应的机制也远未理顺和形成,由此决定了我国的公共财政理论研究应该体现自己的特点。那种过分强调公共财政理论的共性,忽视和否定其不同的实践基础,在理论研究上局限于对西方财政经济理论的简单传播,甚至在表达方式上也模仿西方公共财政学是不可取的,也是十分有害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科学的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同时,本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科学精神,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实践基础,探讨和创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理论,并以此为我国的公共财政实践提供指导,这才是目前我国财政理论工作者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
(二)重视对转轨时期公共财政制度的研究
近年来,我国财政理论界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理论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实践起点选择上的误区,即往往将目标体制作为理论研究的实践起点,按照西方公共财政理论的一般原理,设计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管理模式,并试图照搬这种模式去解决特殊体制时期的特殊问题,其结果当然收不到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对目标体制下公共财政管理模式的理论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但它远不是当前公共财政理论研究任务的全部。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这种转轨的实践是中国所特有的,转轨过程中的社会经济矛盾及其表现形式既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也不同于目标体制时期,具有很多特殊规律。因此,在旧的运行系统及其管理规则正逐渐失效,新的体系及其规则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特殊历史时期,政府财政应该实行怎样的管理模式,面对经济运行机制的某些特殊矛盾,政府财政应该采取怎样的政策,政府如何应用财政手段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在建立目标体制的过程中政府财政如何发挥积极作用等等,这些实践问题是西方现成的公共财政理论所无法解决的,需要我们在理论上进行开创性的探索和研究,并形成有针对性的、系统的理论,为解决实践问题提供正确的指导。这就要求我们正确选择财政理论研究的实践起点,重视对转轨时期社会经济规律和公共财政规律的研究,使政府财政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三)重视对我国公共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
我国传统财政学研究重点更多地局限在对财政的产生和发展、财政的本质、职能和体系等基础理论问题上,过去形成的一些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流派也主要侧重于在以上基础理论问题上独树一帜,并没有形成与其基本理论相配套的应用理论体系,使财政学这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总带有一些抽象、空洞的色彩,削弱了其为解决实际问题所应有的作用。近年来这种现象有所改观,但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目前我们在财政应用理论研究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仍然是零星分散,不成体系;二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在时间上往往滞后于实践,缺乏必要的超前性,仅仅成为国家政策出台后一种撚皵性诠释;三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往往侧重于对现行制度和体制的剖析,弱化了理论的创造性和客观性;四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往往脱离中国的客观实际,在理论体系和政策措施上侧重于套用西方模式,使财政应用理论的成果缺乏针对性。以上财政应用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财政理论的正常发展,也成为我国财政改革往往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的重要原因。因此,在今后对公共财政理论的研究中必须加强对社会经济实践有直接指导意义的应用理论的研究,使我国财政理论体系更加完善,也使我国财政理论研究能真正发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应有作用。
(四)实现我国公共财政理论的本土化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由于我国的经济管理模式在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化,因此,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理论和经验成为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本身是无可厚非的。问题在于,我们在对西方财政经济理论的学习和借鉴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盲目和盲从的非理性现象,将正常的学习和借鉴引入歧途。这里有两种倾向尤其应该摈弃:一是重传播,轻研究,在自己的理论著述中往往肆无忌惮地抄袭西方理论,这不但对理论研究没有意义,而且败坏了理论研究的风气;二是重形式,轻内容,仅仅将西方财政经济理论作为一种时尚,作为一种标榜自己学识的工具,不论是否有针对性,是否适用,盲目套用西方经济学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使一些理论著述文字晦涩难懂,甚至文理不通,让人不知所云。要使公共财政理论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必须强调其本土化问题,这是由公共财政理论作为社会科学理论的特点决定的。我们要广泛学习和吸收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但对这些理论的学习不是盲目的照搬照套,也不是从理论到理论的简单传播,更不是将西方理论当作一种装饰外表的花环。在这里,学习的目的是消化、吸收并为我所用;是与中国的实践结合起来,发展成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公共财政理论。我们强调公共财政理论的本土化,并不是对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的简单排斥,而是强调以我国的具体情况为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以解决我国的财政经济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研究的目的,形成能体现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殊规律的公共财政理论体系和观点。
公共财政理论本土化首先是其实践基础的本土化,这一点在前面已多次强调,也就是说我们进行公共财政理论研究的实践基础不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经济实践,而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实现过程。我们的研究必须考虑中国现实的生产力水平及其对公共财政的承受能力;考虑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可能对公共财政制度带来的影响;考虑中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及由之决定的公共需求范围与西方国家的差异;考虑我国的政体及其决定的政府机构规模和结构;考虑中国特有的复杂的政企关系及其对公共财政体制形成和完善的影响等等。毫无疑问,实践基础的本土化,是公共财政理论本土化最重要的含义,是我们在公共财政理论研究中最应该重视的问题。
公共财政理论本土化的另一重要含义是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的本土化,这是一个容易被人忽视而又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前面我们曾经谈到,目前我国经济理论研究中有部分研究者盲目模仿西方经济理论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使其著述晦涩难懂,甚至文理不通,这不仅影响学习和研究的质量,而且也是一种不健康的文风。我们提倡在理论研究中保持本土化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也就是要按照汉语言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来传导自己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写出中国人能看得懂的文章,对西方理论的翻译介绍也应该尽可能地符合汉语言的表达方式。这实际上是对我们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真正弄懂了西方财政经济理论,并对中国国情有充分了解的人,才有可能真正做到用自己民族的语言来准确地表达异国的理论,也才可能在此基础上将西方理论消化吸收为自己的东西,并发展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可见,公共财政理论的本土化不但是一个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的技术问题,也是提高研究人员素质、端正研究作风、提高研究质量的问题。
在我国,研究公共财政问题是近年来的事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在我国是否适用,也成为广大财政理论和实际工作者共同关心的问题。笔者拟就公共财政的一些理论问题谈些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对公共财政概念的重新认识
讨论公共财政问题,首先必须弄清公共财政的概念。笔者认为:
(一)公共财政是与私人财务对应的概念,是对政府财政的客观要求
公共财政是与私人财务(财政)对应的概念,它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收支活动。这里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是指广大民众的利益和需要。公共财政行为目的的社会公共性,是公共财政与私人财务的区别所在。从行为特征上看,公共财政是一种收入和支出活动,这构成公共财政与其他公共行为的本质区别。
显然,我们这里对公共财政概念的定义与传统说法有一定差异。按照传统观点,公共财政就是公共经济,就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由于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因此,公共财政几乎成了政府的同义词,这显然是不准确的。在这里,我们将公共财政表述为一种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收支活动,是强调公共财政作为一种收支活动的行为寓意,也是突出公共财政作为政府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需求的一种工具和手段与政府本身在概念上的区别。
公共财政存在的基本前提是社会公共利益和这种利益的载体棗公共需要的存在,这是公共财政存在的一个必要条件,它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公共财政作为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需要的实现手段存在的必要性。公共财政作为一种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其实施主体是一定时期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在国家和政府存在的条件下,主体的责任自然应该由国家和政府来承担。因此,国家财政必然是公共财政。
国家财政的社会公共性首先是由国家和政府的社会职责和功能决定的。国家及代表国家的政府是社会管理者,当然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体现公共利益并使之得到实现,是国家和政府的一项最为重要的职责,因此,国家财政必须是公共财政。不体现和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政府财政是不正常的和有缺陷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公共财政是对政府财政的一种客观要求。
(二)公共性是政府财政的一般性质
按照传统观点,公共财政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它的产生和存在是市场机制天然存在的缺陷使然,也就是说,由于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有一些自身无法弥补的缺陷,因而需要政府出面通过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来对市场缺陷加以弥补。显然,这里是将市场经济当作公共财政存在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表现形式。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公共财政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特殊性质,而是政府财政的一般性质,因为体现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是政府财政的共同出发点和归属,不论任何社会形态的政府财政都是如此,在这里所不同的只是由生产力水平差异决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层次,以及由生产关系决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范围。
这里可能会有一个疑问,即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政府财政涉足了大量私人财务的事务,它是否具有公共财政的性质,如有例外,如何解释公共性作为政府财政一般性质的论点。笔者认为,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政府财政仍然是公共财政。在这里,主要的问题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私人的个别需要被控制到了最狭小的范围内,相当部分个别需要被异化为公共需要,或者被采取了公共实现的形式,正是这种私人需要的个别性与其实现形式公共性的不协调,才导致了计划经济体制在提供私人产品,满足个别需要方面的低效率,这种低效率正好从另一角度说明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公共属性。我们不能因为某种机制在操作上的不正常而否认机制本身的存在,同样的道理,我们也不能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代行了许多私人财务的职能而否认政府财政的公共财政性质。
(三)公共财政的意义在于对政府财政职能作了合理定位
之所以要强调政府财政的公共财政性质,是因为公共财政对政府财政作了合理定位,它明确了政府财政的职责范围和主要功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则将政府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及其分工作了合理的划分。公共财政强调纳入政府财政范围的应该是具有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事务,对那些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政府只能为其正常实现提供外部条件,而不必直接参与其实现过程。因为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有其自身的实现机制,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使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的实现具备了充足的微观动力,因而政府不必直接介入其实现过程;同时,个别需要所体现出的千差万别的个体偏好,使政府不能直接参与其实现过程;此外,个别需要的实现完全可以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在个人之间进行,这种等价交换的过程一方面满足了购买者对商品物质形态的个别需要,另一方面则满足了售卖者对商品价值实现的追求。与此不同的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很难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来实现,其实现的责任只能主要由政府承担。可见,社会成员的个别需要的满足和实现不必也不能由政府财政来实现,而社会公共需要则应该主要通过政府渠道得到满足,政府财政实质上是为满足公共需要而存在的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界定了政府配置资源的范围,即政府财政直接配置资源的范围应该在公共需要的领域内,其意义在于对政府财政职能作了合理定位,它强调政府财政的社会公共性,并在概念上将政府财政与私人财务区别开来。
二、公共财政论与国家分配论的关系
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理论在我国的传播和发展,公共财政论与在我国有广泛影响的国家分配论之间的分歧也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有些坚持国家分配论的人认为,公共财政否定了财政分配的国家主体性,是对政府财政职能范围的缩小和肢解。坚持公共财政论的人则将国家分配论当作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落后的、过时的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是公共财政,国家分配论已经不再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都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任何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它特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背景,社会科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更要受特定时期、特定社会条件的制约,因此,我们很难说什么理论是先进的,什么是落后的,只要对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就值得去学习和研究,况且,国家分配论曾经在我国财政理论界有着最为广泛的影响,它对指导我国特定时期的财政实践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尽管它的一些用于指导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实践的管理原则和理论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但它的核心内涵棗摬普墓抑魈逍詳却仍然反映了财政活动的一般特性,因而并没有过时。这里必须澄清对国家分配论的两种误解:一是将传统理论当作国家分配论的全部;二是将国家分配论误解为由国家统揽一切分配的理论。其实,在传统体制时期产生的国家分配论的理论观点只是其在特定时期,根据特定的实践背景提出的理论,而不是国家分配论的全部,它也可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国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继续研究和提出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分配理论;国家分配论也不是由国家统揽一切分配的理论,它只是强调财政分配中的国家主体性和主导性,在这种主体性和主导性的基础上,国家分配的范围是由一定时期国家职能范围决定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国家分配论也没有过时。
在我们看来,国家分配论和公共财政论两者的主要观点并没有本质的分歧,不同的只是其强调的侧重点,比如国家分配论强调财政行为主体,公共财政论强调财政行为的目的和范围;国家分配论突出财政产生与国家产生的本质联系,公共财政则突出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与私人财务在活动范围和原则上的区别。在这种外在形式差异的背后,两者的基本立足点却是相近甚至是相同的。表现为,摬普之所以成为公共财政是因为它是一种代表公共利益、实现公共需要的财政活动,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这种财政活动的主体当然只能是国家和政府,因为国家和政府是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公共财政实质上是对政府财政职能的定位,是从另外的角度对国家财政的定义。可见,公共财政论也是以国家主体为基本立足点的,这一立足点构成公共财政论和国家分配论最本质、最关键的共同点。在这一共同的基本点上,公共财政并不会缩小国家财政的范围,也没有肢解政府财政的职能,因为政府财政职能范围的变化是围绕国家职能范围的变化而变化的,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一定时期的经济体制及由之决定的国家职能的大小,而不是公共财政本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承担的私人需要的实现归位于市场,使社会公共需要和个别需要都有其稳定的、更有效率的实现机制,并建立以弥补市场缺陷,为市场机制正常运作提供外部条件的公共财政运行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对政府职能转化的要求,也是对政府财政职能所作的合理定位,这并没有否定财政的国家主体性,也没有肢解政府财政,而是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范围及由之决定的公共需要的范围调整了传统体制下政府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的状况,将政府财政的职责和功能规范在公共服务领域,使其更加合理和完整。
三、我国建立公共财政理论体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尊重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共财政的特性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我国财政应该是一种公共财政的结论,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更应该重视政府财政的这种公共特性。对这种公共特性的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取得了很多科学反映公共财政运行一般规律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因而也是我们在研究公共财政理论时应该尽量去学习和借鉴的。但是,笔者不赞同目前学术界普遍存在的一种倾向,即过分强调不同时期、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共财政理论的共性而忽视其特殊性的倾向。我们认为,由于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基础不同,公共财政理论所参照的实践基础也不相同,因而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受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公共财政理论也会有一些差异。我国是一个正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尚不完善,市场机制也正在发育过程中,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互补关系和相应的机制也远未理顺和形成,由此决定了我国的公共财政理论研究应该体现自己的特点。那种过分强调公共财政理论的共性,忽视和否定其不同的实践基础,在理论研究上局限于对西方财政经济理论的简单传播,甚至在表达方式上也模仿西方公共财政学是不可取的,也是十分有害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科学的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同时,本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科学精神,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实践基础,探讨和创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理论,并以此为我国的公共财政实践提供指导,这才是目前我国财政理论工作者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
(二)重视对转轨时期公共财政制度的研究
近年来,我国财政理论界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理论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实践起点选择上的误区,即往往将目标体制作为理论研究的实践起点,按照西方公共财政理论的一般原理,设计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管理模式,并试图照搬这种模式去解决特殊体制时期的特殊问题,其结果当然收不到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对目标体制下公共财政管理模式的理论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但它远不是当前公共财政理论研究任务的全部。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这种转轨的实践是中国所特有的,转轨过程中的社会经济矛盾及其表现形式既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也不同于目标体制时期,具有很多特殊规律。因此,在旧的运行系统及其管理规则正逐渐失效,新的体系及其规则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特殊历史时期,政府财政应该实行怎样的管理模式,面对经济运行机制的某些特殊矛盾,政府财政应该采取怎样的政策,政府如何应用财政手段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在建立目标体制的过程中政府财政如何发挥积极作用等等,这些实践问题是西方现成的公共财政理论所无法解决的,需要我们在理论上进行开创性的探索和研究,并形成有针对性的、系统的理论,为解决实践问题提供正确的指导。这就要求我们正确选择财政理论研究的实践起点,重视对转轨时期社会经济规律和公共财政规律的研究,使政府财政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三)重视对我国公共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
我国传统财政学研究重点更多地局限在对财政的产生和发展、财政的本质、职能和体系等基础理论问题上,过去形成的一些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流派也主要侧重于在以上基础理论问题上独树一帜,并没有形成与其基本理论相配套的应用理论体系,使财政学这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总带有一些抽象、空洞的色彩,削弱了其为解决实际问题所应有的作用。近年来这种现象有所改观,但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目前我们在财政应用理论研究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仍然是零星分散,不成体系;二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在时间上往往滞后于实践,缺乏必要的超前性,仅仅成为国家政策出台后一种撚皵性诠释;三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往往侧重于对现行制度和体制的剖析,弱化了理论的创造性和客观性;四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往往脱离中国的客观实际,在理论体系和政策措施上侧重于套用西方模式,使财政应用理论的成果缺乏针对性。以上财政应用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财政理论的正常发展,也成为我国财政改革往往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的重要原因。因此,在今后对公共财政理论的研究中必须加强对社会经济实践有直接指导意义的应用理论的研究,使我国财政理论体系更加完善,也使我国财政理论研究能真正发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应有作用。
(四)实现我国公共财政理论的本土化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由于我国的经济管理模式在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化,因此,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理论和经验成为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本身是无可厚非的。问题在于,我们在对西方财政经济理论的学习和借鉴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盲目和盲从的非理性现象,将正常的学习和借鉴引入歧途。这里有两种倾向尤其应该摈弃:一是重传播,轻研究,在自己的理论著述中往往肆无忌惮地抄袭西方理论,这不但对理论研究没有意义,而且败坏了理论研究的风气;二是重形式,轻内容,仅仅将西方财政经济理论作为一种时尚,作为一种标榜自己学识的工具,不论是否有针对性,是否适用,盲目套用西方经济学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使一些理论著述文字晦涩难懂,甚至文理不通,让人不知所云。要使公共财政理论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必须强调其本土化问题,这是由公共财政理论作为社会科学理论的特点决定的。我们要广泛学习和吸收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但对这些理论的学习不是盲目的照搬照套,也不是从理论到理论的简单传播,更不是将西方理论当作一种装饰外表的花环。在这里,学习的目的是消化、吸收并为我所用;是与中国的实践结合起来,发展成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公共财政理论。我们强调公共财政理论的本土化,并不是对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的简单排斥,而是强调以我国的具体情况为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以解决我国的财政经济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研究的目的,形成能体现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殊规律的公共财政理论体系和观点。
公共财政理论本土化首先是其实践基础的本土化,这一点在前面已多次强调,也就是说我们进行公共财政理论研究的实践基础不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经济实践,而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实现过程。我们的研究必须考虑中国现实的生产力水平及其对公共财政的承受能力;考虑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可能对公共财政制度带来的影响;考虑中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及由之决定的公共需求范围与西方国家的差异;考虑我国的政体及其决定的政府机构规模和结构;考虑中国特有的复杂的政企关系及其对公共财政体制形成和完善的影响等等。毫无疑问,实践基础的本土化,是公共财政理论本土化最重要的含义,是我们在公共财政理论研究中最应该重视的问题。
公共财政理论本土化的另一重要含义是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的本土化,这是一个容易被人忽视而又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前面我们曾经谈到,目前我国经济理论研究中有部分研究者盲目模仿西方经济理论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使其著述晦涩难懂,甚至文理不通,这不仅影响学习和研究的质量,而且也是一种不健康的文风。我们提倡在理论研究中保持本土化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也就是要按照汉语言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来传导自己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写出中国人能看得懂的文章,对西方理论的翻译介绍也应该尽可能地符合汉语言的表达方式。这实际上是对我们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真正弄懂了西方财政经济理论,并对中国国情有充分了解的人,才有可能真正做到用自己民族的语言来准确地表达异国的理论,也才可能在此基础上将西方理论消化吸收为自己的东西,并发展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可见,公共财政理论的本土化不但是一个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的技术问题,也是提高研究人员素质、端正研究作风、提高研究质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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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传统国库分散支付制度及其弊端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财政、金融以及宏观调控等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都得到了极大发展
【关键词】我国传统国库分散支付制度 其弊端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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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我国传统国库分散支付制度及其弊端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财政、金融以及宏观调控等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都得到了极大发展, 但国库职能与管理的理论与改革研究却一直处于滞后状况, 传统意义的国库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因此对现代意义的国库管理理论进行深入地研究, 并指导国库管理的改革, 既是国库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外部环境改变的必然。
二、我国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 转变政府职能和构筑公共财政框架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现代公共财政理论认为所有财政收支活动必须符合公平和效率两大原则,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就是要实现资金支付上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同时,转变财政职能需要加强和完善财政监督, 尤其是要加强财政对事前、事中的监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克服了过去财政无法进行事前监督的弊端, 在资金支付之前就可以知道资金的使用去向, 从而使财政的作用发挥得更为全面有效。( 二) 财政资金支付制度应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加入WTO 必然要求财政支付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公共财政支出框架, 在许多方面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特别是我国加入WTO 后, 在经济制度安排和体制创新方面应以国际准则和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为借鉴。目前, 市场经济国家在财政资金支付方面大都实行国库单一账户, 库款集中管理, 支票集中签发, 资金集中支付, 政府各部门不在银行开设任何账户, 这是对财政收支实现规范化管理的标准办法。( 三) 预算管理改革必然要求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预算管理是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 再到预算监督的全方位管理。三方面相互联系, 相辅相成, 缺一不可。目前, 我国预算编制改革己经启动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在预算执行上, 特别是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手段上仍实行分散支付制, 导致财政资金使用分散, 运行效率低下, 监督不力, 难以调控的被动局面。因此, 要完善预算管理改革, 除按照零基预算方法、综合预算原则、部门预算方式早编细编预算外, 还必须实施预算执行改革,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三、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措施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我国财政预算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 涉及面广, 情况复杂, 任务相当艰巨。要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 不仅需要改变传统观念和传统管理方式, 而且需要采取必须的改革措施, 扎实细致地做好制度性和操作性的基础工作。( 一) 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现行账户体系设置、财政资金拨付程序都进行了重大改革, 并涉及银行清算制度, 需要相应重新修订《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总预算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同时, 为了改革的顺利实施, 还要制定《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 为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二) 建立高效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资金清算系统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资金清算系统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技术基础, 也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最终结果。通过这些管理系统, 可以节省财政管理的时间, 充分收集财政管理所需的资料, 提高财政管理效率。也只有在这种高效而健全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下,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效率。( 三)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门和其它职能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上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 两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所以在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时, 针对资金的申请、使用、支付、清算流程, 建立资金的监管体系, 提供制度上和机制上的保障是非常必要的。在目前根据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际, 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 建立我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监督制约机制的基本目标是: 建立以财政资金支付实时监控为中心、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动态监控系统为手段、以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管制度为基础, 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方式, 强化财政事前、事中监管, 建立健全国库动态监控体系, 保证预算执行的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四、小结考虑到我国目前国库集中收入制度改革的条件尚未成熟, 改革要循序渐进、逐步深入, 目前各地只对国库支付制度进行了改革,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推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这项制度的推行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也存在诸多困难, 因此有必要对它从理论到国际通行经验等方面作出深入研究, 并结合我国的改革实践, 从而得出适用于我国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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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财政分权; 经济增长; 面板数据
一、引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4年到1978年之前,主要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集中体制;第二阶段从1978年到1993年,中央政府逐步放权,实行分成和财政包干体制;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进入第三个阶段。1994年中央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税制改革,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下,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分设国税、地税两大征收机构,确定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范围。十多年来中央政府又数次微调,逐步增减了部分税种,调整了部分税种的税率,并进行了一系列税费改革,逐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和基金管理制度,调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收入税等方面的分享比例。经过了一系列改革后,地方政府承担了更多的事权,财权却逐渐减弱,财权更多的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中央政府主要通过转移支付和专项支出来协调各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
现代公共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认为,地方政府具有信息优势,能更好地代表本地区居民的偏好。还有,财政分权形成了地方的多中心利益格局,地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展开竞争,竞争导致要素流动,这种用脚投票机制形成了对地方政府的外在压力,从而硬化地方政府预算约束,减少地方政府的寻租行为[1];此外,地方之间的竞争会促进地方之间的分工和专业化,并激励地方进行制度和技术创新,改善公共治理水平。可以看出,由中央向地方转移财政收入和支出权力将更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加快地方经济发展,进而推动全国经济增长(Oates,1972)[2]。
但另一方面,财政分权会带来相应的不利后果。第一,财政分权会导致地方利益分割,不利于地区之间的协调,结果一些具有地区外部性的公共品就无法有效提供,地方的免费搭车行为会加剧这种低效率。第二,地区之间的竞争会加剧区际不平等,并且竞赛到底的博弈格局会导致税率下降,从而降低公共品的投入,特别是财政分权所引致的税收竞争会导致流动和不流动要素之间进行税收歧视,从而产生收入再分配效应,加剧不平等状况。第三,地方政府拥有相应的自由处置权后,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加剧地方的裙带关系,从而加剧地方腐败。所有这些不利因素都可能造成宏观经济不稳定,阻碍经济增长。同级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的税收竞争和公共品竞争,会阻碍经济发展、拉大地方发展之间的差距。
我国的财政分权体制也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财政联邦主义的分析背景不同,我国的财政分权是局部的,不完全的。首先,这种分权局限在中央和地方层级政府之间的责权利划分,地方虽然可以通过法定的预算内收支权力以及预算外和制度外收支来获得相应的自,但毕竟没有独立的税权,所以称不上严格的分权体制,只能算事实上的分权,也即钱颖一和温加斯特等人所谓的“经济联邦主义”(Montinola, Qian and Weingast, 1995; Qian and Weingast, 1996; Jin, Qian and Weingast, 2005)。其次,这种分权仅限于政府,不涉及居民。也就意味着事实上的分权让地方政府获得了事实上的自,但居民没有相应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地方所受的制约只能来自上级政府,而不是来自当地居民。结果,这种非公共财政体制下的分权可以促进增长,但必然会给经济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由于我国财政分权制度的不合理性,使得财政分权对经济作用产生内在的冲突,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方向是不确定。本文将研究财政分权的背景下,我国的经济增长状况。
二、文献综述
财政分权又称为“财政联邦主义”(fiscal federalism),就是指分权的财政体制,其中的分权特指地方政府或地方立法机关具有相对独立的税权,包括与征税有关的一系列权利,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政策制定权和税收征管权三方面。财政分权理论分为第一代分权理论和第二代分权理论。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认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具信息优势,能够更好地代表该地区居民的偏好,更加有效地进行公共资源配置。财政分权导致地方政府竞争,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从软预算约束和组织结构两个方面研究地方政府行为和经济增长,认为财政分权给地方政府提供了足够的激励去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和增长。
国外研究者对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这个问题做出了深入的研究。Aaron和Mcguire(1970)研究了美国公共支出对地区经济增长差异的影响,结果表明公共支出和财政分权扩大了地区经济差距。KerkL.Plullips 和 Gary Woller(1997)选取了40个国家作为样本,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他们的研究表明:在发达国家,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但是负效应不大;在发展中国家,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间没有明显的关系。Hamid Davoodi和Zou Hengfu(1998)在《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一个跨国研究》中分析了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该文以1970~1989年间的18个发达国家和28个发展中国家作为样本,得出结论:发达国家的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不存在线性关系;发展中国家的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存在负相关关系。Akai和Sakata(2002)的研究却支持传统的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有正向的促进作用。斯蒂芬·贝利(Stephen J·Bailery 1996)认为地方政府应该倾向于强调公共产品服务的数量而不是质量,然而地方政府对于公共产品的灵活性、效用性等其他方面关注甚少,所以财政分权中地方政府的优势体现的并不明显。Fraschini(2006)认为中国的财政分权导致了对地方的预算约束硬化,有利于经济增长和缩小地区差异。Jin(2005)认为,财政分权使得地方支出竞争越发激烈,各地争相通过改善投资环境来吸引外资,如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地区间的竞争也加大了各地援助国有企业的成本,因而硬化了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有利于经济增长和减少地区差异。
国内学者对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研究也很多。林毅夫,刘志强(2000)利用1973~1994年28个省、市的数据研究中国80年代以来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研究发现,财政分权提高了省级人均GDP的增长率,财政分权主要通过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来提高增长率。乔宝云(2002)利用1985~1998年的数据分析了分权和不均等的关系后发现,虽然财政分权显著影响经济增长,但这种影响是非线性的,财政分权的最优水平是71.7%。同时,财政分权显著增加了中国财政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张军(2007)以中国的中央地方关系的体制演进为依托,用中国的经验说明,在转型初期“中国特色的财政联邦主义”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但是,随着经济的转型,由分权而导致的地区差距扩大等问题日益突出。张璟、沈坤荣(2008)认为,中国的财政分权改革保留了政治上的中央集权,这种独特的财政分权制度导致了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加剧,扩大了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张晏和龚六堂(2005)在《分税制改革、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一文中提出,财政分权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并且我国东部地区能获得更多财政分权积极效应,而在中西部地区,财政分权对地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显著或为负向,同时这种地区差距有加剧的趋势。温娇秀(2006)利用1980~2004 年省级面板数据研究发现,财政分权总体上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增长,而且我国财政分权的经济增长效应存在显著的跨区差异,财政分权对东部地区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大于中西部地区。陈安平(2009)建立了一个包含增长方程、城乡收入差距方程和财政支出连理的模型方程,利用分税制后1994~2004年28个省、市的面板数据分析,得出结论是财政分权使地方政府支出显著增加,但是财政支出的增加并不必然有利于经济增长,并使城乡收入差距恶化。殷德生(2004)利用1994~2001年中国29个省、市的面板数据对财政分权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影响进行了经验检验。结果表明,中国财政分权水平未能有效地促进地区的经济增长,同时又加剧了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程度。周业安、章泉(2008)利用1986~2004年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对财政分权和经济增长、经济波动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检验。他们认为财政分权的作用可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一个较长时间才能体现作用。
分析上述文献我们可以看出,学者们对财政分权是否对经济增长有影响这一问题并没有定论。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财政分权有利于经济增长,但同时存在地区间差异。也有学者的研究认为财政分权不利于经济增长或者对经济增长没有明显作用。产生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学者们对财政分权度量的标准并不统一。现有文献中讨论财政分权的度量指标选择较多,如有的采用省级政府在本省预算收入中的边际分成率来衡量财政分权(Ma,1997),有的以省级政府在预算收入中保留的平均份额来代表(Lin and Liu,2000),Zhang和Zou(1998)以人均省级政府支出与中央总支出的比值等来衡量财政分权水平等等,不同研究根据研究的侧重点选择了不同的度量标准。
本文在建立计量模型时,采取两种方式来度量财政分权,一种是:
财政分权it=
省本级财政收入(支出)本省人口省本级财政收入(支出)本省人口+全国财政收入(支出)全国人口
另一种方式是:
财政分权it =省本级财政收入(支出)全国财政收入(支出)
通过这两个方式来衡量财政分权[1],可以更客观地反映出变量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在时间段上选择采用的是1994~2010年,力图全面揭示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三、数据说明和计量模型
模型数据主要来源于《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财政年鉴》和各省统计公报。重庆市在1997年成为直辖市,1997年以后四川的数据不再包含重庆市,为了保持数据的一致性,本文剔除了重庆市和四川省的数据。样本由于各种原因数据缺失比较严重,也将剔除样本之外。
参照现有的研究财政分权和经济增长的文献,本文回归检验的基本方程为如下形式:
面板数据回归模型中,i表示省份,t(t=1994,…,2010)表示年份。 yit表示经济发展水平,用实际人均GDP增长率作为指标。FDit表示财政分权程度,是本文的主要解释变量,其中用FDrit表示省本级财政收入本省人口省本级财政收入本省人口+全国财政收入全国人口;用FDeit来表示省本级财政收入本省人口省本级财政收入本省人口+全国财政支入全国人口。用FDrit表示各省的财政收入/中央的收入;用FDeiit来表示各省的财政支出/中央财政支出。capit表示投资增长率,本文用全社会固定投资增长率来衡量。labit表示劳动增长率,本文用全社会从业人员的增长率来度量。taxit表示各省的实际税负水平,本文用各省份的财政收入占各省份当年GDP的比重来衡量。openit表示各省份的对外开放程度,用各省年度进出口总额/当年本省份GDP加上各省份年度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当年本省GDP之和表示。
四、计量结果分析
1.全样本分析
由于数据为面板数据,首先进行Hausman检验,拒绝了随机效应(random effect)模型,本文确定使用固体效应(fix effect)模型进行回归,因此我们没有报告随机效应的估计结果。全样本回归时,加权后各变量的系数更加显著,表2列出的是加权后的回归结果。
从表2的计量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用各个指标表示的财政分权的系数均为负,且显著。这说明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这里得到的结论与许多文献的结论相反,究其原因,首先是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的事权逐渐增多,财权逐渐减少,整体来看我国的财政分权处于弱化的趋势,中央政府占据了全国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很大比例,地方政府一般预算收入和一般预算支出所占的比例逐渐减少,中央政府对地方财政的调解主要通过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来完成,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财政依赖没有减弱反而是得到了加强,因此财政分权带来的经济拉动效应随着财政分权的弱化逐渐降低。其次是前文提到的我国财政分权体制不彻底的问题,我国的财政分权体制,只有地方政府得到了自,但没有得到自主的税权,居民没有得到相应的权利,使得地方政府并不能完全代表当地居民行使权利,没有有效的提高经济效率,相反财政分权导致的同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和公共品竞争阻碍了经济发展。再次是我国的财政分权开始时间较晚,实施时间过短,实施的并不彻底,导致财政分权对资源配置的优势并没有发挥完全,对地方政府的激励作用也没有完全体现,使得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此外,还有财政分权度量选取的问题,不同的财政分权度量方法会造成回归结果不同。最后是模型和时间段的选取,选取不同的面板模型对数据进行回归,也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文献资料所采用的时间段,大多为04年之前,中国财税改革并未彻底完成,对整个财政分权阶段的描述并不全面,得到的结论也只是阶段性的结论,本文选用了1994~2010年的数据,更好地体现出财政分权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由此,本文得出一个重要结论: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另外,从表2中可以看出,投资cap的系数为正且显著,说明投资对经济增长有非常明显的促进作用,这与分税制改革以来,尤其是近些年,大量投资拉动增长这一实际情况相符。lab变量系数为正且显著,说明劳动力促进经济的增长,但是相对于投资增长来说,劳动力增长对经济的增长没有那么强的拉动效应,究其原因是分税制改革以来,各省的劳动力增加缓慢,没有投资增长迅猛,所以劳动力增长对于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没有投资增长对经济增长促进的明显。另外,tax对经济的作用是负向的,且表现显著。说明我国各省的税收负担对经济增长有明显的抑制作用。经济开放程度open变量的系数为正且显著,说明了经济开放程度对经济增长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这与改革开放以来的实际情况是相符合的。
五、稳健性检验
1.剔除1994年的样本
由于分税制改革将1993年定为基年,增量收入按比例上交的制度使得各省市在1993年下半年通过各种方式增大税收基数,造成了很多数据的失真,对本文样本数据的直接影响是1994年实际人均GDP增长率和各省税收tax变量的失真,因此剔除1994年样本。表3为剔除1994年样本后的GLS加权回归结果,可以看出,除了有些变量的系数大小稍微变动外,剔除1994年样本后的结果与上文分析得出的结果基本是一致的。
2.控制变量逐个加入
为了更好地测度结果的稳定性,本文使用的方法是将不同的控制变量分类逐个加入,观察各个变量的系数是否有较大变动的方法。表4的回归结果表明,在控制变量逐个加入的过程中,财政分权的各个指标始终为负且显著,系数的大小保持很好的稳定性,其他指标的系数也保持平稳且显著,没有很大的变动。
五、结论与政策含义
本文利用1994~2010年的中国省级数据,对财政分权和中国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验证,也对财政分权的地区性差异进行了讨论,同时进行了稳健性检验。经过细致的研究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存在这种负相关关系的原因主要是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的财权集中、事权下放和我国财政分权改革体制不彻底导致的。
2.投资增长仍是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高速的投资增长可以有效地拉动需求,提高经济增长。
3.劳动力增长对经济增长有正向的推动作用,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
4.各省的税收负担对经济增长有负向作用。
5.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对中国经济增长有促进作用,这与现实中的情况相符,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可以吸引外资,增加贸易,拉动经济增长。
上述结论对今后宏观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中央政府在下放事权的过程中,相应的也要下放更多的财权,给予地方政府更多财税空间,才能有效地促进我国的财政分权体制的发展。中国式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负相关关系,体现了不健全体制下财政分权对经济的危害。中国的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虽然可以获得相应的自,但没有独立的税权,致使中国的财政分权进行的并不彻底,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正向作用没有得到完全发挥,而财政分权对中国经济的负向作用却因为财政分权的不彻底性得到了加强,使得总体上出现了财政分权阻碍经济增长的现象。要改变中国财政分权阻碍经济发展的现状,就要依靠一系列的政策实施,这些政策的基本内涵包括:第一,完善中国的财政分权体制,使中国的财政分权从片面的分权向完整的分权转变。中央政府在下放事权的同时,也应将更多的财权下放,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财政分权带来的经济优势。第二,充分考虑财政分权体制中民众的参与度。由于中国财政分权的不彻底性,使得财政分权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居民的利益,地方政府所受到的限制只来源于上级政府,并不受限于当地居民,地方政府的决策并不能充分反映当地居民的偏好,财政分权不能完全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因此实施财政分权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居民的参与度。第三,加强各省之间的区域合作。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负效应之一,就是加大了公共品的竞争。加强省市之间的区域合作,可以有效减少公共品竞争带来的各种不利因素,减弱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阻碍作用。第四,加大地方财政的独立性,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财政独立性。加大地方政府的一般预算支出占比,减小地方政府的专项支出占比,同时完善地方财政运行的自我监督体制,使地方政府的财政独立性加大,这样能更好地保证财政分权的进行,使财政分权充分发挥其对经济增长的正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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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政;财政法;财政法制;基本理论
当前,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不仅面临着基础比较薄弱的困境,而且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快速变革过程之中。同时,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日益深入人心,依法行政、政府依法理财,也必然会逐步成为新世纪的时代潮流和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我国财政法基本问题研究状况的回顾,探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应当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为此将首先阐明作者对财政概念的认识,以作为探讨其他财政法制基本问题的前提,然后将依次回顾和分析我国法学界对财政法的内容体系、地位和基本原则等问题的研究状况,以期对我国财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和财政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一、财政的概念问题
从词源和语词形式方面来看,据前苏联学者考证,财政一词来源于拉丁语中的fintio一词,13-14世纪时意大利使用这个词表示按期义务缴款; 16世纪时法国把义务缴纳国税称为财政,以后逐步被各国使用,成了国家为完成其职能而动员起来的一切基金的总称。我国有学者指出,中国古代的财政被称为"国计",意为国家财赋的计算和收支;英文中的财政一词即public finance,是由日本学者采用汉语财与政的词义,将其译为财政,20世纪初传入中国;应当说,财政这个词翻译得很成功,它把财和政结合起来,准确地表现了财政作为政治和经济连接点的基本特征。
在我国财政学界,对财政的本质主要有以下六种不同的界说,即国家分配说、价值分配说、资金运动说、社会共同需要说、公经济说和剩余产品说。近年来公共财政轮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逐渐占了上风。从论题的一般框架和论证的需要来看,本文也有必要首先表明作者对财政概念的一般看法,以作为探讨财政法基本问题的出发点。财政概念常常被人们在不同的上下文中使用,因而被赋予多种意义。
首先,财政可以是指一种活动,即政府代表国家或凭借其社会代表身份,基于国家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行为。作为活动或活动过程来看的财政,强调了国家的特殊主体地位和财政的意志性特点。现代西方财政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其主要特点就是把财政作为政府有意识的甚至经济人性质的选择活动加以研究。活动或行为意义上的财政,是财政法规范的对象。
其次,财政可以是指一种制度,即财政活动据以运行的机构和规则体系;作为制度来看的财政,突出了财政活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构成了财政法的主要内容。
再次,财政还可以是指一种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关系来看的财政,既可能是指从过程来看的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它们与财政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财政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制约的或管理性质的社会关系,即财政行政关系;也可能是指从财政分配结果来看的各种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即财政经济关系;还可能是两者兼而有之。本文认为,无论是哪一种财政关系,都是财政法规范或调整的对象。
最后,在日常使用中,财政关系有时也可能不太严谨地用来指财政法律关系;严格地说来,财政法律关系应当是法律对财政关系调整的结果。
从内涵方面来看,如果把财政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来考察,那么,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可以把财政视为一定社会的代表机构为满足一般社会需要,以社会名义进行收入或财富支配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体一方的社会代表性和目的的公共性,是财政最重要的特征。近年来逐渐占上风的公共财政论,也正是强调了财政的这一本质特点。
人类自诞生以来,虽可能有些象孤岛上的鲁滨逊那样的例外,但就长时期和大范围而言,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组织体之内进行生产活动。马克思说:"在任何社会生产……中,总是能够区分出劳动的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的产品直接由生产者及其家属用于个人消费,另一个部分即始终是剩余劳动的那个部分的产品,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而不问这种剩余产品怎样分配,也不问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的职能。"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当出现了剩余产品以后,在其成员或多或少分化了的社会组织体之内,是否存在某种稳定或不稳定的、正规或非正规的代表机构,以及它如何为其全体成员的共同需要来执行这种代表职能,目前只有一些零散的、片断的材料,难以确知其整体图景。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设想,在未来"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中,对社会成员的劳动产品也要进行六个方面的扣除,尽管他没有也不可能详细地描述由何种机构以何种具体方式来进行这种扣除,并用这种扣除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
如果说我们对早期原始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情形还不甚了了的话,那么,有文字记载以来的历史则可以使我们确信,自从国家诞生以来,国家就一无例外地充当了这种社会代表的角色,承担起了用社会剩余产品中的一部分满足一般社会需要的职能,尽管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总是会利用这种便利来谋取一己私利,并且总是会将其私利置于社会的一般需要之上。因此,一部王朝和国家兴替的历史,就不能不充满着捐税、俸禄和军费一类的字眼;在中国历史上,财政的崩溃更是一个个封建王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的确,如果一个王朝的财政不能最低限度地满足一般社会需要,那这个王朝本身也就必然会被社会所抛弃。反之,能被大多数社会成员在较长时期内接受或容忍的稳固平衡的财政,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必要条件。为此,作为本文以后分析的起点,在此可以给财政作一个更为严格、因此可能也更少争议的定义:财政是国家政权机关基于国家权力并以社会名义所进行的收入、支出和国有资产及资源的管理活动;从法律调整的角度来看,财政也可以是指国家政权机关以社会名义进行此类活动时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至于在早期原始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社会代表机构为其全体成员利益进行的剩余产品分配是否属于财政的问题,本文限于论题存而不论。
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国家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主要采用劳役和实物形式。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魔力,自然而然地使国家逐步但却坚定地最终选择了货币形式。或许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前苏联和我国的一些财政学文献甚至认为,财政是和商品经济相联系的范畴。这种观点夸大了收支形式的意义,忽视了一切阶级社会中国家收支行为的共同特征,因而也难以被财政学界广为接受。从客观现实情况来看,即使在我国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地方基层政府要求农民出义务工,本质上也属于一种政府对劳动力资源的支配,与古代的劳役至少在形式上并无多少差别。
在财政的物质形式随着经济生活的变化而发展的同时,财政活动的主体、即国家政权机关的形态也在逐步演化。然而,无论其采用国王、皇帝、君主立宪还是总统制或内阁制的民主共和政府形态,任何国家政权机关都不能不为其自身、并同时为社会进行某种形式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国家政权机关的形式越是精巧,它进行收支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及财政关系就越是复杂,从而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这些关系就显得更为必要。同时,不仅国家政权机关内部的不同部门之间在财政分配上存在着利益冲突,国家政权机关自身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之间,也是既有交叉、重合的部分,又各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因而也有相互冲突和矛盾之处。正是国家政权机关的内部及其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这种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从根本上决定了对财政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必要性。于是,在人类法律文化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就逐步形成了一条明晰的支流。在中国,远在夏商周三代,就有组织财政收入的"贡、助、彻"制度,在财政支出方面则形成了"量入以为出"的思想,后世各朝代更有日益完备的财政收支制度。在西方,早在古罗马王政时代,也已产生了由军伍大会(comitia centuriata)选任税务官和决定纳税事项的制度。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又确立了财政民主、预算平衡等一系列法律原则。在前苏联的法律体系之中,财政法更取得了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
总之,财政是与国家政权机关相联系的概念,以其社会公共性为重要特征,这就要求财政法必须把对国家政权机关自身收支行为的规范放在重要地位。
二、关于财政法的内容和体系问题
对财政法的内容和体系问题,前苏联学者们就曾发生过争论。一般认为,财政体系从经济属性上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集中性的国家财政,另一部分是非集中性的部门财务(相当于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一部分前苏联学者认为,这两部分都属于国家财政;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只有国家机构进行的集中性财务,才属于国家财政的范畴。由此出发,他们对财政法的内容范围和体系认识也发生了分歧。例如,前苏联财政法教科书作者-./.古尔维奇就认为,"国家预算、税收、信贷、保险以及国营企业和组织的财务等结合起来构成统一的苏维埃社会主义财政体系,苏维埃国家利用这种财政体系进行财政活动。"相应地,财政法的体系也就包括国家的财政活动(即国家的财政体制和财政职权划分)、预算法、税法、国家信贷、国营保险、国家支出、信贷和结算、货币流通、以及财政监督等。
在我国,八十年代的文献与当时刚刚开始受到改革触动的计划财政体制相适应,倾向于采用较广义的财政法概念。例如,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1983年4月编印的《〈财政法概论〉教学大纲》,内容体系上主要由财政管理体制,预算法、税法、国营企业财务、预算外资金管理和财政监督法构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1987年8月编印的校内用书《财政金融法教学大纲》(试用本上下册),其中上册财政法原理部分也采用了广义的财政法概念,其体系由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权制度(与财政管理体制内容部分相同---引者注)、预算法、税法、财政支出制度、基建投资法、财政监督制度和财务管理权(单位财务管理---引者注)等部分构成。发行数量较大的罗玉珍教授主编的《财政法教程》,在内容体系上与上述两本大纲基本相同。然而,与前苏联的大财政法观点不同的是,保险、信贷、结算和货币流通等,从未被我国学者视为财政法的内容。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当时的公有化程度和经济集中控制程度不如前苏联高,财政在我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也不象前苏联那样突出和高高在上。与前苏联一度把银行、保险等行业的业务都视为财政的工具或分支不同,我国的银行和保险业从建国时起对财政就有更多的独立性。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主要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法学之中会计法、审计法与基建投资法等的独立化,财政法学文献转而开始采用较狭义的财政法概念,而且主要由于法律法规和规范数量的增加,税法有日显重要、并逐步分化、甚至单独成为一门学科的趋势。例如,刘剑文教授主编的"九五"规划高校法学教材《财政税收法》一书,一方面在书名上突出了税收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其内容体系只包括了财政管理体制、预算、国债、税收和税收争讼几个部分。潘静成、刘文华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则主张,"我国财政法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财政法总则、国家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税收法和财政监督法等。"同时,在章节体系的安排上,该书也把税法作为与财政法并列的一章。杨紫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从财政收入和支出的角度入手,认为广义的财政法的体系由预算法、税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等构成,狭义的财政法体系则不包括税法,作者称"这是从税法的诸多特殊性,以及税法在保障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重要地位考虑的"。相应地,该书在章节体系的安排方面也将税法作为与财政法并列的一章。杨萍、靳万军、窦清红所著《财政法新论》一书,虽然认为财政法的体系除公认的几个部分之外,还包括财务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会计法及财政监督法等,但该书的内容体系实际上只包括了财政管理体制、预算法、税法、公债法、财政收支平衡法和财政监督管理法。蔺翠牌教授主编的《中国财政法学研究》一书,在体例和内容体系上则仍然坚持广义财政法概念的思路,包括了财政体制、预算法、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税法、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会计法、基建投资法和公债管理法等。
综上所述,从总体上来看,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狭义的财政法观念似乎占了主导地位。与此相适应的是,税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社会保障法、国有企业财务等等,已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出版了不少有影响的专著或教材,表明了这些领域日益增加的重要性和相对独立的趋势。
最后有必要提一下所谓涉外财政、国际财政或国际税收问题。在社会主义的苏联东欧阵营的全盛时期,主要由于经互会国家的政府之间经济联系比较密切,前苏联财政法学界提出了国际财政关系的概念,并认为有必要建立"国际财政法科学"。我国新近的一些有影响的财政学著作,对开放经济下的财政问题或国际财政问题,如国际税收、关税、外债等问题,一般也列出专章进行论述。但目前在法学界,涉外税收一般由国际经济法学科研究,财政法学文献对此似尚未涉及。笔者倾向于认为,广义的财政法观念,经过适当的限定,可能更适合于我国财政关系的统一法律调整。
从本质上来看,财政管理体制、预决算、税收、国有资产管理、支出管理(政府采购、转移支付、政府投资、临时性支出等)、国家信用(国家公债、政府借、贷款)、预算外资金管理、社会保障、财政监督、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以及财政诉讼等,都属于国家收支活动的范畴或领域,或与国家收支活动密切相关,因而都应当属于财政法规范的对象,对这些领域应当适用统一的财政法基本原则。当然这并不排除某一个别领域有其自身的特殊原则,或者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至于所谓国际财政或涉外财政,在当前其主要内容属于税法的范畴,尚不足已构成财政关系中一个独立的领域,故可在税法中进行研究,无须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财政法律制度。
三、关于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
自国家和财政产生以来,也就同时产生了以法律手段调整财政关系的主、客观需要。然而,在中国和外国的古代法上,虽有大量的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主要由于当时的财政所依附的国家的专制性质,以及法律体系自身演化的历史局限性,诸法合体的古代法上不可能有财政法的独立地位。
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掀开了财政关系变革的新篇章。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是新型的资本主义式的财政关系的确立。然而,在近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确立这种新型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集中在宪法和行政法之中。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前苏联的一些法学工作者们首次提出苏维埃财政法是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按照前苏联一些学者的看法,"资产阶级国家的财政法关系主要是税法关系……资产阶级学者们认为税法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关系或国家法关系"。而在前苏联,按照学者们当时的看法,一方面财政关系就其阶级性质而言不再具有剥削性,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经济单位、银行和保险机关都由私人掌握,因而不受国家的直接调整;而在前苏联国有制条件下,上述这些单位间的经济往来具有了国家财务活动的性质,这就需要有一个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来规范。在前苏联,"财政法虽然也是以一般的宪法规范作为基础,但是它所调整的只是苏维埃国家多方面活动的一个方面,即财政活动。""苏联财政部系统中所包括的各种财政信贷机关间的关系,如果不直接与这些机关执行其职能---动员和分配货币资金,拨款,贷款,监督各单位遵守专款专用和节约国家资金的制度---相联系,则建立在国家管理的一般原则上,受行政法的调整……如果财政信贷机关作为一种进行财政活动的机关,作为一种受国家委托征集货币资金,对有关权力机关所批准的发展国民经济、教育和保健事业等措施进行拨款和贷款的机关,那么它们的活动以及因其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都由财政法调整。"至于财政法与民法的区别,一般主要是强调民事关系主体的非国家性质,民事关系内容的对等性,民事关系发生的平等性。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前苏联,对财政法的地位问题也存在着认识分歧。除了占主导地位的独立部门法观点之外,还有认为财政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行政法的一部分"或者"综合部门法"的观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财政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法律体系的结构中是否包括综合部门法等问题上。从发展过程来看,苏联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第五章就是预算法,从那时起就开始了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法的研究;1926年,库特利亚列夫斯基教授的《财政法》一书问世,"走出了第一步";1928年佐格拉科夫教授的《行政财政法》一书出版,认为财政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经1938-1940年的大讨论,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布了《苏联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研究提纲》,指出应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不同法律部门,财政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得以确立,并为高等学校决定了教学提纲和教科书。
我国建国之后到1957年,由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处于初创时期,受前苏联法学界影响较大;同时由于建国时间短,社会主义改造刚刚完成,所以这一时期我国自己的法理学和财政法学未能得到充分发展,因而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以及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尚未得到认真的讨论。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学者自行编撰的第一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之中,专列了比较详尽的"财政法"词条,并且在体例编排上独立于行政法和经济法,反映了当时我国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依然还受着前苏联法学界的影响。然而,随着经济法学的发展和日益成熟,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几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中,财政法都被列为专门的一章;教育部主持制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之中,也把财政法列为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可见,把财政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与此同时,也有一部分文献认为,财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经济法调整生产全过程中、即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上各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而财政法则调整局限于分配和再分配这个媒介于生产和交换之间的环节上的各财政主体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参予的分配关系。因此,可以说,财政法所调整的是带有行政色彩的或具有行政性质的特殊经济关系,所以财政法又有别于行政法……财政法和经济法的区别还在于……财政法当然也不存在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任务。"直到前不久,仍有学者认为,财政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特定的调整方法和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是一个"介于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并主要运用行政的方法来调整财政经济关系和财政行政关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些学者同时又认为,"经济法是财政法的基础,经济法有关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均可适用于财政法",没有试图使财政法与经济法比较彻底地"脱钩"。还有些文献认为,财政法是居于第三层次的独立部门法,内容包括财政体制、预算、税收、财政支出、基建投资、财务管理(单位财会)。
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主流派观点的主张似乎更适合中国的实际。财政法之依附于经济法,犹如婚姻家庭法之依附于民商法一样,乃是现实条件下的客观使然。尽管财政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我们不可能将调整每一种特殊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财政关系毕竟仍然属于社会性经济关系的大范畴,因此,将财政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亚部门,不仅不存在根本性的体系冲突,反而可能更有利于其发展和与其他经济法律制度的协调。此外,这样做也并不妨碍学者们将财政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委员长所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并把"完善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作为完备经济法方面的一项任务。由此可见,目前主流派的观点基本上得到了官方的采纳。
四、关于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明确提出并阐述我国财政法基本原则问题的文献之中,较早且影响较大的,有罗玉珍教授1985年主编的《财政法教程》。该书第一章第四节认为,我国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即保持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的原则、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同一节还对这些原则的内容作了扼要阐述。中国人民大学原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1987年编印的《财政金融法教学大纲》上册财政法部分,除以上五项原则之外,又加上了社会主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正确处理三者利益关系两项原则,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特征。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尤其是财政体制的改革,学者们对财政法及其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也不断深化。蔺翠牌教授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4月出版的《中国财政法学研究》,是这方面的一部力作。该书第六章以整个一章的篇幅,首先说明财政法原则的概念、涵义、分类、特征和确立依据,然后将财政法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特有原则两大类,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该书作者认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一切财政法规之中,在调整财政关系中具有普遍的规律性,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原则;这类原则包括民主理财、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正确处理物质利益关系、坚持财政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依法治财等五项;而财政法的特有原则则是指"贯穿于部分财政法律之中,在调整某些方面的财政关系具有普遍的规律性,在某些领域起着指导作用"的原则,主要有普遍缴纳与公平负担、合理分配财政资金与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三项原则。该书第一次在财政法学著作中以整个一章的篇幅比较详尽的论述财政法原则问题,突出了财政法原则的重要地位,使这一问题在此后的财政法学文献中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它还首次明确提出了民主理财、依法治财的基本原则,代表了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即使在今天,这些见解也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并且首次明确区分了财政法基本原则和只适用于某些财政关系领域的特有原则,表明了对财政法原则问题认识的深入和创新。当然,在今天看来,该书的一些提法还不能令人满意或者值得商榷;同时,对不少问题,该书只是有所触及,未能深入探讨。尽管如此,此书对财政法原则问题的研究在当时仍称得上达到了领先水平。
需要提及的是,在财政法研究领域,一些学者对税法原则进行了专门探讨。谢怀!教授的论文"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是我国较早介绍资本主义国家税法原则的文献,发表后曾被广泛引用。刘隆亨教授的《中国税法概论》,严振生教授的《税法新论》,张守文教授所著《税法原理》,徐孟洲教授主编《税法》,以及杨萍、靳万军、窦清红所著《财政法新论》中的税法部分等文献,都对税法的原则问题作了探讨。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税法在财政法中的重要地位,但另一方面,税法的基本原则,毕竟只能适用于以税收形式组织财政收入这个领域,既不可能充分考虑对财政支出加以规范的要求,也不能解决对政府以其他形式组织财政收入进行规范的问题,因此不能把税法的原则等同于财政法的原则。
从总体上看,我国财政法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产生时间晚。建国之后,由于长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财政法学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应地,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直到* 世纪& 年代才见于法学文献。
第二,历史印痕较深。* 世纪& 年代以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财政制度也经历了多次变化,而每一次变化的重点,在当时研究财政法基本原则的文献中都得到了反映或强调;这种状况虽反映了我国财政法学研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不断地逐步深入,但无异也影响了基本的财政法律观念的稳定和确立,甚至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助长那种认为财政是一个可以由政府"任性"的领域的错误观念。
第三,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几乎只见于教科书,迄今尚无专题研究文献,反映了学术界对这一问题还没有投入应有的关注和精力。
第四,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比较注意党或政府的政策文件,也比较注意从经济学和财政学的成果中吸取养分,但从总体上看,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一般规范性及其与具体财政法律制度的有机联系,还缺乏深入具体的研究,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研究成果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第五,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各种文献认识和表述都有较大差异,法学界的认识还远没有统一。上述情况表明,在完备我国财政法制的过程中,仍需对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地研究。
五、关于外国财政法学文献的译介问题
我国的财政法学研究,是从引进、翻译和介绍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财政法起步的。从现有资料来看,【苏】M、A古尔维奇著、刘家辉翻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出版的《苏维埃财政法》,是出版较早、较有影响的一部译著。该书根据苏联国立法律出版社1954年版本译出,中文27、3万字,虽是一本大学教科书,因而对研究者难免有深度不够的遗憾,但却又有能较全面反映苏联当时财政法学研究定型成果的好处,故在五十年代的中国,当为研究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法和建立中国财政法学体系难得的参考资料。该书在正文第!页就写道:"国家权力机关和包括财政机关及信贷机关在内的国家管理机关……所进行的旨在使国家能掌握货币资金的活动,就是苏维埃国家的财政活动。"这一财政活动的定义在今天看来虽已显得过时,但的确反应了苏联当时计划经济财政的特点和一般范围。该书没有采用财政法基本原则的提法,而是使用了"财政活动的原则"这一概念。作者认为,"苏维埃国家进行财政活动所依据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苏维埃民主、列宁斯大林民族政策、计划性、社会主义法制。"能在20世纪50年代倡导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法律制度的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并照顾到苏联作为多民族的联邦制国家的特点,是十分难能可贵的。这些原则所体现的内在精神至今仍有其意义,尽管其时代内容将不得不随社会的变迁而改变。
在改革开放之后,李建英编译的《苏联财政法》一书是值得一提的外国财政法文献。该书系根据前苏联1978’年和1982年两本作者不同的大学教科书编译的,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出版,全书共18万余字,介绍了前苏联在财政法学研究方面的各种不同意见。除了前苏联的财政法学之外,对其他国家的财政法,我们多是只鳞片爪地在经济法学文献中十分简略地一带而过,少有系统详实的译介。这里应当提及的文献主要有两本。一是辽宁大学日本研究所编著的《日本经济法》(地质出版社1982年9月版)一书中,对日本财政法有较多的介绍;尤其是书中关于日本战后财政重建的内容比较详实。另一本是由郭庆云翻译、法律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罗马尼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罗马尼亚财政法》。这两个法是由原罗马尼亚大国民议会1972年通过,1979年7月6日修改和补充的。其中的《财政法》共有十一章,两个附件,调整几乎所有的资金运动,是典型的计划财政模式的规则化和法律化。
近年来,随着财政改革深化的需要,财政部组织了对国外财政情况的系统考察,并将考察报告结集出版。如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9月出版、由财政部国际合作司编写的《国外财政考察与借鉴96年集》,介绍了几十个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情况;由财政部财政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编著的《外国财政制度丛书》,已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9月和1999年11月分两批出版了12本,分别介绍了美、德、日、法、英、荷兰、加拿大、俄罗斯、埃及、印度、新加坡、匈牙利等十二个国家的财政制度。但可能由于目的和篇幅的限制,这些著述主要偏重于财政工作实务和财政学角度的介绍,对各国财政立法涉猎不多,对其财政法学研究情况则基本上没有涉及。例如,该丛书中的《俄罗斯联邦财政制度》分册,虽提及俄预算体系形成的原则包括统一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正式性原则和独立性原则,但并未提及俄联邦现时财政法的地位及其基本原则等问题。
在西方国家财政法学文献的译介方面,尽管西方发达国家现代以来在财政法学的研究方面未见有重大进展,但他们在财政学领域的一些研究成果,为财政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其中最重要的成果是由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和塔洛克(Gorden Tullock)所创立的公共选择理论。布坎南主要因这项理论获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布坎南在其《民主财政论---财政制度和个人选择》一书中指出,传统财政理论的不足在于忽视个体公民的选择对财政决策的影响,"如果假定政治制度是切实民主的,那就必须假定个人以各种方式参与做出财政选择。当然,他们可能是相当间接地、有时几乎是没有意识地参与做出财政选择,但他们的行为却是进行科学探讨的适当题目。在这方面,我们的知识中的可畏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我们需要更多地了解个人在集体决策过程中的行为。我们也需要更多地了解把个人的偏好传递并转化为集体结果的制度的运行情况。"为此,公共选择理论将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定、成本收益分析等概念和方法,应用到政治和财政决策领域,指出政治家和选民一样,作为理性和自利的人,在政治选择和决策时,也是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因此,财政制度的设计,对公民个人和政治家们的财政选择影响重大。布坎南和塔洛克早期的合著《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一书,对两院制、简单多数表决和合格多数表决等政治决策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经济学分析,奠定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坚实基础。公共选择理论虽然主要关注个人偏好转化为社会决策的现有机制是否有效和有效率,迄今并未将重点放在财政法律制度的构建上,但却为此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除了公共选择理论之外,西方财政学方面的其他一些理论进展,如关于财政收支的效率分析、关于政府开支膨胀的原因等,我国的财政学界有不少译介;我国宪法学和行政法学文献中,也零星地涉及外国财政法律制度。
总的来看,一方面由于法学界投入财政法的研究力量较少,加之我国财政自身的特点和中外体制框架的差异,使得我国财政法学的研究难以更多更好地借鉴外国的经验和教训,有必要在今后对此进行专门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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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西方财政;运行状态;运行机制;比较研究;书评
财政学是经济学中最古老的分支之一,其中心任务是阐明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具体地讲,就是弄清楚政府参与了哪些经济活动,尽可能预测这些活动的后果或经济影响,在此基础上帮助我们评估政府经济政策尤其是财政政策的得失,进而为改进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安排提供有价值的见解。在中西方各国的发展历程中,财政学产生了许多宝贵的思想和理论,财政学的研究方法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今,财政学已经成为一门较为成熟的学科,其完整的框架体系和较为成熟的理论对中西方各国政府经济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历史事件的终极原因和伟大动力莫过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改变。”这种唯物史观是我们研究一切问题的指针,同样也适用于对中西方财政运行状态及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因此,中西方各国的社会经济变迁便成为决定中西方财政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内在动因。
由张平博士所著的《中西方财政运行状态及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一书是关于中西方财政运行机制异同的一部力作,是作者多年潜心研究的成果。这部著作将中西方财政比较的对象设置为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当前中国公共财政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共财政,内容涉及中西方财政理论体系和现实运行状态及现实背后的深刻财政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并最终通过对中西方财政的多方比较探求其存在差异的深层次根源。该书已于2010年6月由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全书共28万字,分为7章19节。
一、著作确定研究方向的三个原因
张平博士对中西方财政比较研究的关注从攻读硕士研究生阶段即开始了,她对此问题感兴趣并关注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是当前中西方财政在相同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运行状态和运行机制的巨大差异性,同是基于市场经济条件,中西方财政有着越来越趋同的理论基础,但由于彼此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不同,中西方财政在运行过程和运行结果上有着迥异的差别。
二是财政学界对中西方财政的比较研究还不够系统、深入,或者说研究成果相对滞后于现实情况。目前国内外学者有关中西方财政比较的研究多是基于具体的某项财政制度或财政分配关系的中西方比较与借鉴角度展开的。尽管在这些领域国内外学者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这些成果并没有实现将中西方财政整个的运行状态及运行机制系统的、完整的进行研究比较的目的,而且只是就财政论财政,并没有把中西方财政比较问题融入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大背景中去研究。
三是张平博士对本选题的持续关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她的导师——财政学知名学者武彦民教授自她读硕士阶段就已开始的启发和指导。在张平攻读硕士期间,武彦民教授向她提问,作为财政学专业的教师,为何在给学生授课时要同时讲授财政学和西方财政学两门课,难道这两门课不能够合并,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这种现象?导师的这个问题促使了张平的硕士、博士论文均以中西方财政的比较研究为方向,终于在《中西方财政运行状态及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这一专著中很好地回答了导师提出的问题。
二、中西方财政运行状态及运行机制比较研究的现状及欠缺
多年来,中国财政学界已经感觉到中西方财政运行的趋同性。它们都以市场经济作为财政运行的经济基础,公共财政是中西方共同认同的财政模式。它们都将财政政策作为熨平经济波动,稳定经济运行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所使用的财政政策工具也大致相同。它们都将税收作为主要的财政收入手段,公债、收费、基金、罚没等收入形式也并存于财政收入行列,有关收入原则、收入效应、收入决定等理论体系也高度雷同。公共服务、社会保障、财政补贴、国防安全、经济发展等是中西方财政共同的支出项目,支出方式理论、支出效益理论、支出总量理论等均体现在中西方财政学者的教材或著作中。绩效预算、赤字预算、周期预算、中长期预算、复试预算、行动预算等都是中西方财政学者耳熟能详的国家预算术语。在中国财政学者关于财政体制或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著述中,也经常出现菜单理论、分权理论、俱乐部理论、“用脚投票”理论、公共物品层次理论等西方色彩浓厚的理论模型。西方学者经常使用的定量分析方法也频频出现在中国学者的财政学著作或教材中。规范性分析与实证性分析、横向分析与纵向分析、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顺向分析和逆向分析等研究方法,已经被中西方财政学者共同认可并被熟练地运用到分析过程。但是,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毕竟有根本不同的制度环境,毕竟有相差悬殊的发展水平,毕竟有完全不同的文化传统,毕竟有严重冲撞的价值观念,因此,反映在财政分配过程,中西方财政在运行过程和运行结果上也有着迥异的差别。本书作者在自己的研究过程中,关注了中西方财政运行的趋同性,更关注双方在诸多领域存在的区别或差异。我认为这是本书将引起学界广泛关注的主要原因。
财政学界对中西方财政的比较研究还不够系统、深入,研究动机和研究成果相对滞后于现实状态。人们的研究重点大多放在财政运行的局部或个别环节,并未对整个财政运行机制进行系统、完整地比较研究;人们往往习惯性地站在就财政论财政的狭义研究视角,并未把中西方财政融入到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大背景中去认识;人们经常从具体的财政制度、财政政策、财政手段等较浅层面去研究中西方财政的异同,但缺乏从社会制度、发展水平、价值观念等层面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人们往往机械地甚至僵化地将中西方财政类型理解为计划型财政和市场型财政,殊不知西方国家财政也有强烈的计划性,中国财政的运行环境也越来越转变为市场经济。1992年中国确认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体制改革的总目标,1998年中国又提出要构建公共财政的新模式,这两大变化必然会对中西方财政比较研究提出更高的要求。
目前国内外系统地进行中西方财政比较的论著也比较缺乏,只有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于1996年1月出版的马斯格雷夫(美国)的《比较财政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于1984年出版的邓子基的《比较财政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于1991年7月和1992年6月出版的姜维壮的《国际财政制度比较》和《比较财政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于1992年1月出版的平新乔的《财政原理与比较财政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于2004年3月出版的张馨的《比较财政学教程》(第2版),复旦大学出版社于2005年6月出版的杨志勇的《比较财政学》,南开大学出版社于2005年8月出版的李炳鉴等人的《比较财政学教程》。在这些论著中只有杨志勇和李炳鉴等人拓展了传统比较财政学的研究范围,比较了20世纪以来中西财政学的不同发展轨迹,剖析中西财政理论及制度的基本异同点。其他论著则还是基于传统比较财政学的研究框架,比较分析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市场型财政与中国计划经济基础上的计划型财政的异同点。由此可见,国内外关于中西方财政的比较研究系统性、完整性和与时俱进性不够,对待中西方财政的比较研究需要引入更多新的角度和新的方法。 国内学者从事中西方财政的比较研究工作,公认最早的当属邓子基教授,其1987年主编的《比较财政学》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出版的第一本比较财政学教材。该书运用比较研究方法着重研究了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财政理论与实践,侧重点放在具体财政制度的比较上。之后,姜维壮主编的《比较财政管理学》和《国际财政制度比较》研究重点主要是对各国财政实践活动的梳理和总结。
在国外,情况也大致如此。国外的中西方财政比较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比较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发展起来的。由于比较经济学主要研究的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差异,其着重点也在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不同上。马斯格雷夫的《财政制度》就是作为“比较经济学研究”丛书之一出版的。该丛书的目的是为了考察各种不同背景下经济制度的运行与经济事务的处理。马斯格雷夫在《自序》中说:“我也不提供许多国家间具体制度和政策的系统的比较,这涉及大量的细节问题。相反,我试图考察财政制度在经济生活的一些主要方面所具有的基本特征。”许多西方财政学家也发现,即使是同样研究市场经济的财政学,也可能有很大的不同。
三、内容简介
《中西方财政运行状态及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一书共分为7章19节。
第1章的内容是沿着中西方各国社会经济的历史变迁这一脉络,揭示中西方财政理论体系迥异的发展历程和当前相同市场经济条件下中西方财政理论出现的日益趋同。第2章通过数据比较当前中西方财政支出总量及结构上的运行状态,反思导致中西方财政支出总量不同运行现状的深层原因,分析中国目前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的原因,并通过构建经济模型分析各项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和贡献率,探求中国财政支出的最优结构。第3章通过比较中西方各国宏观税负的数据和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得出本书对中国宏观税负高低与否的评判,阐述中国宏观税负不低这一结论得出的原因。明确中国宏观税负便于国际研究的口径,通过构建税收与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经济模型分析出当前中国宏观税负的最优区间和今后发展的合理空间。介绍西方国家税制结构的演变及最新发展趋势,比较中西方税制结构的不同特点,提出中国税制结构改革的主要思路。第4章比较中西方财政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各自效应,在总结中国近年来财政改进社会公平状况成果的同时也指出其差距,特别是财政在促进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方面的差距,指出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提升中国财政促进社会公平状况的能力。第5章从财政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财政运行先后顺序,比较中西方国家财政运行机制的不同表现,借鉴西方国家更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的财政运行模式和做法,提出中国财政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的措施。第6章立足更广泛的社会经济背景,分析中西方财政运行状态、运行机制上存在差异的根源,并分析这些根源哪些是必然的、合理的、稳定的,哪些是是暂时的、不合理的、有待变革的。如中西方生产力水平上的差距、迥异的所有制结构、不同的国有经济活动领域;中国和西方国家不同的政治制度;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至善论”导致社会理念中不相信制度的约束,倾向于相信德治和人治,而西方国家基于基督教“性恶论”的人性假定提倡法律高于政治,相信“宪政制度”以及中西方国家不同的社会目标等。第7章为结语,总结了全书的研究路径,指出了理论创新之处,并总结出17个主要学术观点。
四、评价
作者从六个方面对中西方财政运行过程进行了较深入的比较研究。沿着中西方各国社会经济的历史变迁这一脉络,揭示中西方财政理论体系迥异的发展历程和当前相同市场经济条件下中西方财政理论出现的日益趋同。通过数据比较当前中西方财政支出总量及结构上的运行状态,反思导致中西方财政支出总量不同运行现状的深层原因,分析中国目前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的原因,并通过构建经济模型分析各项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和贡献率,探求中国财政支出的最优结构。通过比较中西方各国宏观税负的数据和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得出本书对中国宏观税负高低与否的评判,阐述中国宏观税负不低这一结论得出的原因。明确中国宏观税负便于国际研究的口径,通过构建税收与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经济模型分析出当前中国宏观税负的最优区间和今后发展的合理空间。介绍西方国家税制结构的演变及最新发展趋势,比较中西方税制结构的不同特点,提出中国税制结构改革的主要思路。比较中西方财政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各自效应,在总结中国近年来财政改进社会公平状况成果的同时也指出其差距,特别是财政在促进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方面的差距,指出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提升中国财政促进社会公平状况的能力。从财政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财政运行先后顺序,比较中西方国家财政运行机制的不同表现,借鉴西方国家更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的财政运行模式和做法,提出中国财政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的措施。立足更广泛的社会经济背景,分析中西方财政运行状态、运行机制上存在差异的根源,并分析这些根源哪些是必然的、合理的、稳定的,哪些是是暂时的、不合理的、有待变革的。
本书丰富了中国公共财政理论——特别是其中的比较财政理论——的研究成果。从实践应用的角度上来讲,本书从一个崭新的角度探讨了一个深层次的话题,即中西方财政的理论及现实中存在的趋同与差异。特别是在揭示中西方财政运行现状及运行机制差异性根源的时候,作者没有将视野仅仅局限在财政理论与实践的狭小空间,而是立足于更为宽泛的中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来详细展开并深入探讨。这是本书的主要创新点。
当然,科学研究没有终点,对中西方财政的比较研究也远未到达理想的彼岸,而且,真正的研究者都有这样的体会,某项研究往下深入一个层次,遇到的困难或挑战肯定不止增加1倍。书中还有许多未能详细展开和深入探讨的地方,例如中国财政支出结构如何能够在满足经济增长、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社会公平的前提上实现进一步的优化,各项财政支出占全部财政支出的最佳比重到底为何,能否分析出一个极具参考和调整价值的具体数值。再如西方各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对中国这样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阶段来说是否真具有借鉴的可能,能否开辟更全面、更适合中国国情的研究角度来分析中国宏观税负高低与否及其合理取值的问题。最后,西方国家较为健全的财政运行机制背后有何深层次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中国如何根据自身情况有选择地将西方国家构建财政运行机制的经验本土化,并真正把各项完善财政运行机制的措施落到实处。另外,本书开展的是中西方财政比较研究,但在研究过程中,由于在很多经济指标和数据上国内外的统计口径不同或者是国内统计数据的匮乏和粗化,以至没能做出技术性更强、更具说服力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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